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星期三)9時4分至11時53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2時1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高志鵬  柯建銘  吳宜臻  林鴻池  尤美女  王廷升  曾巨威  顏寬恒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羅淑蕾  陳歐珀  江啟臣  李桐豪  黃昭順  盧嘉辰  廖國棟  楊應雄  賴士葆  吳育昇  江惠貞  吳育仁  許添財  盧秀燕  林德福  陳亭妃  鄭天財  周倪安  邱文彥  黃偉哲  邱志偉  蔣乃辛  管碧玲  葉津鈴  蘇清泉  王進士  何欣純  陳怡潔  簡東明  王惠美  高金素梅 陳碧涵  潘維剛  楊瓊瓔  楊麗環  呂玉玲  李俊俋  徐欣瑩  賴振昌  林滄敏  蔡煌瑯    委員列席41人 請假委員:呂學樟  謝國樑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永光 考試院秘書長 李繼玄 考選部部長 董保城 常務次長 曾慧敏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哲琛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蔡璧煌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吳瑞蘭 蔡豐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高志鵬、柯建銘、林鴻池、鄭天財、曾巨威、尤美女、管碧玲、李俊俋、邱志偉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4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2,63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63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4,000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萬2,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2萬1,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18萬2,000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60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58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依法編列之支出,一經施行即成政府財政之長期負擔,過度擴張易影響政府財源運用之彈性,故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均規定,依法增加支出及減少收入之措施,嚴格要求應提出相對財源,以恪守財政紀律。然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每年7千萬餘元,卻未明文相對收入來源,顯與財政收支劃分法及預算法不符。爰此,建請銓敘部應落實制(訂)定或修正法律,需增加財政負擔者,須有相對收入財源之規定,以維財政紀律。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三、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547萬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44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403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第2目「議事業務」323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落實101年1月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附帶決議,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然目前仍有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之現象。截至102年底全國公務人員之性別比例為男性44.5%,女性55.5%;但依官等觀察,其中具簡薦委任(派)官等之性別比例,委任(派)男性比率為41.2%,女性58.8%,薦任(派)男性比率為44.3%,女性55.7%,此二官等女性比率皆已超越男性,惟較高官等之簡任(派)男性比率達71.2%,女性僅28.8%,呈現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呈遞減之情形。爰此,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二)第3目「法制業務」12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三)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1,260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組織改造首重精實原則,但考試院於76年訂定之職等標準,未明確界定職責程度,且欠缺具體客觀劃分標準,組改前,行政院院本部簡任10職等以上文官總人數111人,組改後暴增至178人,已違組改精實原則。由於考試院訂定之職等標準自76年發布以來未見修正,去年本院提案後,考試院報告指出:「為使各職等之標準更加明確並貼合現況,業由銓敘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職等標準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並擬參酌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178類科所作之核心職能分析結果,檢討研修職等標準。」然研修進度為何,至今未明,請考試院會同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職等標準研修進度與未來規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四)行政院曾於90年函知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租賃方式建置首長宿舍者,宿舍室內使用面積以45坪為限,故考試院租用首長宿舍宜參照此規定辦理。另有關考試院租賃首長宿舍租金,該院歷年均在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詳實說明租金預算係用於租賃首長宿舍,亦在「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揭露擬租用戶數及租用面積等資訊。惟自103年度起(包括104年度),考試院所編租金預算未在前揭預算書表內說明租用首長宿舍及租賃面積等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亦有規避監督租用坪數之虞。請考試院於未來預算書表將租用首長宿舍、面積等相關資訊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予以詳盡說明。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本項尚有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考試委員之人數,仍維持初始將中國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之19名員額,且考試委員之年度相關預算約6千萬餘元,雖立法院曾決議考試院應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惟該院至今仍未予以縮減。由於政府組織再造係全球趨勢,立法院97年就任之第7屆立法委員人數業已減半,且行政院推動之組織改造亦自101年起陸續進行。爰此,要求考試院應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並於三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期能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二)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十九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十九個省」十九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104年度且編列19名考試委員相關預算6000餘萬,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三)鑑於自軍官轉任公職考試執行以來,無論是上校轉任、少將轉任或中將轉任公務人員之到考人數均極少,近年至多僅17人,但錄取率卻很高,其中少將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在99年度及102年度之錄取率甚達100%,相較現行高普考試平均僅個位數字之錄取率,顯不公平合理,恐排擠他人服公職之權利。爰此,要求考試院應檢討其必要性與公平性,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172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項下「題庫之編製及審查」19萬9,000元,共計減列119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052萬3,000元。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43億1,849萬7,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142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3億1,706萬9,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政府本於對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以行政院函令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104年度是項預算分由銓敘部、退輔會及教育部統籌編列合計10億8,770萬3,000元。其中屬銓敘部者為1億6,377萬8,000元,編列於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等之「人事費」子女教育補助為生活津貼給與項目之一,其支給依據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該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生活津貼部分: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可知生活津貼各項給與係以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退休人員已失軍公教「職」之身分,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以行政院函令准允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乃政府本於對受僱者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裁量,當屬給付行政措施,然其是否須有法律上之依據,觀諸司法院釋字第282、443、614號解釋 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爰此,刪除銓敘部104年預算案之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等之「人事費」之月退休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機關公務人員遺族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共計1億6,377萬8,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二)銓敘部104年度預算於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之「人事費」科目中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億6,192萬元。然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但欠缺法源依據,且領取月退休所得之軍公教人員,其尚待政府照護者占少數,政府繼續以照護義務為由,持續保留可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之作法,顯已失其立法原意,同時易產生對特定族群過度照顧之不良觀感,實有違社會公平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爰此,刪除銓敘部104年度預算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之「人事費」項下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億6,192萬元,並要求銓敘部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放之適法性。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579萬5,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 。故以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為61台。惟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綜上,銓敘部104年度擬汰換個人電腦241台,惟依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規定計可汰換61台,超逾標準180台。 提案人:尤美女  高志鵬  柯建銘 2.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按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至多為61台。 惟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銓敘部104年度擬汰換個人電腦241台,逾越上開標準,於預算書復未說明其必要性。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王廷升 3.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 。故以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為61台。然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二)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66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爰考試院於76年8月12日訂定發布「職務列等表」,以為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人員職務列等之依據。該「職務列等表」歷經幾次修訂,至今卻無客觀準據,以致近年來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迭有組改後無端調高職務列等之情事,請銓敘部研修職務列等標準。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三)第5目「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項下「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15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於具障害而失去功能之用詞仍為「殘廢」,語帶貶抑,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用語不符。另,其中對「生殖」具「部分殘廢」之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但對男性之生殖器障礙並無任何年齡限制之規定,與勞工保險對於生殖器失能給付之標準相同,而勞保之規定多年前即已遭勞工團體強力抨擊為性別歧視之法規,若以生殖機能作為給付判準,從許多女性年過四十五歲仍生育小孩即可看出此規定之不合理之處。爰此,請銓敘部就法規名稱與生殖失能給付之規定,重新依照人性尊嚴、性別平等之理念予以檢討修正。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四)現行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造成政府未來沉重之財政負擔,雖各類退休人員主管機關已將相關退休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惟修正內容迭受外界質疑,並引發各行業不平等訾議 ,故仍未完成修法程序。爰此,建請銓敘部應再審度修法內容及衡平各類人員退休保障,妥為規劃退休制度及財務,以減輕政府未來財政負擔,並保障全國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五)銓敘部係中央公務預算機關退休公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之支給機關,並負責追繳溢領退撫給與,惟銓敘部未列管各年度舊制退撫給與溢領、追回及迄未收回數額,恐有未善盡管理人應有注意之責,造成國庫損失之風險。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改善,並於三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本項尚有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臺灣省政府2014年3月任用郭冠英為外事秘書,並於7月退休,退休後可爽領每月6萬多元的月退俸,引發社會爭論。爰此,凍結銓敘部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待銓敘部對郭冠英退休案做出決定後,始予解凍。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二)針對銓敘部近日處理陳珮琪拜票案、黃國昌學運案及郭冠英退休人事案,態度和作為顯然違反行政中立,要求銓敘部應儘速改善,未改善前應先凍結銓敘部全數預算。 提案人:柯建銘  高志鵬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7,432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第2目「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 ;另文官學院為辦理高階公務人員訓練亦於「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經費75萬元 ,合計1,796萬元。然該計畫執行迄今有高階文官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以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情況,爰此,要求檢討該計畫之辦理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查高階文官訓練計畫係依據「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辦理。根據本院預算中心報告,計畫執行以來,各種訓練實際參加人數均未及原規劃人數之最低標準,其中決策發展訓練(SDT)參加人數甚僅達最低標準之30%,且全國各機關故符合薦送資格者總計逾五千人,而計畫執行迄今每年薦送人數卻未及百人,顯見高階文官參與此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練計畫內容不足吸引相關人員參與,爰此,請保訓會改善訓練計畫,提出參訓激勵方案,提昇高階文官參訓誘因。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係採分散式訓練,每週數天之上課方式辦理。以該方案103年度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之訓練期間為103年5月12日至11月7日,期間學員必須完成學習共識營及客製化課程,同年6月20日至10月3日,採每週四至週六集中住班研習方式集中訓練,並參與國外研習(2週)方式辦理,嗣繳交國外研習成果報告及參加結訓典禮後始為訓期結束。故前後訓期橫跨6個月,其中部分訓期需占用上班時間(如每週四及週五之集中住班訓練),恐影響公務,更影響高階文官參訓意願,請保訓會提出改善計畫,縮短訓期並避免訓練排擠高階文官處理公務時間。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4.我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4年度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列1,721萬元,及文官學院編列75萬元,合計1,796萬元進行辦理。經查,近3年平均執行率僅有66. 25%,惟該計晝執行迄今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且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等未妥情事,爰要求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檢視該計畫辦理執行成效,與研議提高階文官參與培訓之辦法 。 提案人:林鴻池  李貴敏 連署人:王廷生 (二)為有效提升女性公務人員各官等訓練進修人數比率,請保訓會發函各機關依權責研議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遴選女性公務員參訓,並研議於在職訓練開辦女性專班等措施,以促進性別平等。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三)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計畫,其訓練成效追蹤,係透過參訓學員自身、長官、同儕及部屬,對受訓學員訓前、訓後職能提升情況之看法予以瞭解,惟此360度之評鑑方式,恐缺乏中立性表達看法之誘因,其信度可議;另保訓會採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問卷方式,瞭解學員訓後職務升遷情形以追蹤訓練成效,然問卷結果恐難解釋升遷與訓練有顯著相關,由於未接受高階文官訓練者亦有升遷之可能,故以升遷與否斷定訓練之有效性亦有待商榷。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其他訓練機關之訓練評估經驗,研擬修正評鑑方式使其兼具信度、效度。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原列3億2,090萬9,000元,減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項下「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之「購置眼動儀設備」1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970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文官學院經管之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於99年3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公教人員高爾夫研習會」得標,年租金432萬3,108元(租期99年3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由於中科管理局是否繼續撥用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尚不明確,復因租約即將屆期,該學院爰擬於租約到期後,將高爾夫球場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創造較高之公產運用收益 。惟租約屆期在即,而移撥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予國有財產署之撥用程序迄未啟動,為免撥用時程延宕而影響公產收益,請國家文官學院於一個月內啟動移撥程序,發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儘速完成移撥點交程序。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108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致國庫待撥補數額迄今尚達29億餘元。爰此,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發揮積極性之監理功能,以提升基金投資績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若未達法定收益情況,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經查,受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扣除99年度至103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未補足。綜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爰建請該會研議積極性之監理,及提升基金投資績效之辦法 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林鴻池 連署人:王廷升  李貴敏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基金運用收益倘未達法定標準,則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爰各該年度國庫應撥補數額為1億6,694萬7,000元、17億5,752萬5,000元以及29億5,727萬1,000元,扣除99年度至103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未補足。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致國庫待撥補數額迄今尚達29億餘元。爰此,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發揮積極性之監理功能,俾提升基金投資績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8,332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4年度之獎金預算為1,462萬6,000元,包括考績獎金、特殊功勳獎賞及年終工作獎金;另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2年度獎金決算數1,521萬7,655元,較該年度預算數1,455萬3,000元,增加66萬4,655元,主要係因該會於102年度發放財務組25名直接參與投資業務人員獎金140萬3,573元所致。然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訂獎金支給標準過度寬鬆,恐易於達成而缺乏激勵效果;且單就當年度之自行運用收益率做為獎金發放指標,而未考量基金整體運用績效及中長期績效,亦未盡合理。爰此,要求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檢討獎金制度設計之妥適性,方能建立賞罰分明、公平合理之績效獎金制度,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四、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 18 人及委員高志鵬等 21 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 19 人擬具「公務 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 20 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等案,業經本院第八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竣,尚待黨團協商中。相關議案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要件,經委員會決議均朝向有限度的開放,例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草案就「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僅限擔任行政職者,方受行政中立法之規範。 爰建請銓敘部及其他人事主管機關在前述行政中立法草案三讀修正前,應就本院朝野協商中涉及應予放寬部分之相關個案暫緩處理,待修法完成之後再行辦理。 提案人:柯建銘  尤美女  高志鵬  管碧玲  李俊俋 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在場人數不足,議事錄等一下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及附帶決議報告共4案: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行政院研考會「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229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預算243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巳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各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報告,請查照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報告。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就本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檔案管理局103年度預算凍結案提出專案報告,首先感謝 各位委員長久以來關心與支持本會施政及預算。 大院審議本會及所屬檔案管理局103年度預算,對部分計畫作成預算凍結並俟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之決議,以下謹就各業務規劃內容及辦理情形向 貴委員會報告。 壹、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225萬1千元,凍結四分之一,計56萬3千元案 掌握民意脈動為本會重要任務之一,透過民意調查將最新民意提供給行政院及相關部會首長,以期對政府施政發揮輔助匡正的作用。本會所規劃辦理之調查,均秉持民調專業,恪遵作業規範與調查倫理。問卷設計上,審酌調查議題,規劃不同題型,並以一般民眾可以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設計,掌握民眾在不同層次與條件下,對各項政策、觀點與意見之看法,以作為政府決策的參考。 本會辦理之民意調查,包括為掌握社會發展趨勢之定期性民意調查,如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性別平等與生活品質等相關議題的看法;以及針對其他突發重大議題之不定期快速民意調查,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奢侈稅等議題。其中不定期快速調查特別著重時效性,相較於著重政策建議與前瞻規劃,且為期3至12個月之委託研究計畫,其與民意調查之功能實有所區隔,兩者對於政府決策之運作,有相輔相成之效。 貳、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預算516萬7千元及「管制考核」預算509萬5千元,各凍結五分之一,計205萬2千元案 一、關於人權指標納入相關機關施政計畫管考,說明如下: (一)為落實憲法及兩公約對人權保障之權利規範,本會業協調相關部會於訂定104年度施政計畫時,納入人權相關指標,以落實對人權議題之關注。 (二)本會於103年9月辦理4場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講習會」,除就中長程個案計畫制度及編審作業進行說明外,亦邀請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就人權保障業務及法案性別影響評估(含人權影響層面)進行說明。 (三)至有關人權影響評估部分,係屬兩公約及人權保障業務之一環,屬主管機關法務部權責,後續相關執行方式,將由相關機關共同研議。 二、關於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辦理進度及管考作業,說明如下: (一)有關原住民族博物館辦理進度部分,原民會於102年5月29日、10月3日召開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諮詢會議,並於102年12月11日函報「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置綱要」。案經102年12月25日、103年2月7日 大院鄭委員天財召開2次研商會議決議略以,請原民會撤回前揭設置綱要,儘速辦理博物館選址評估及先期作業,並研提中長程設置計畫報行政院。 (二)為即時提供原民會協助,本會已於103年2月20日派員前往原民會,就辦理進度及後續規劃交換意見。原民會表示將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辦理選址及初步規劃,原民會業於103年8月7日辦理「國家原住民族博物館選址評估及設置計畫規劃研究」委託勞務採購案;配合招標作業,第二階段將於104年下半年研提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置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第三階段則於105年進行後續用地取得、規劃設計、開發建築等作業。原民會並已參採本會建議,就選址規劃階段,應提出規劃場址方案評估、選擇方案優劣分析、未來營運方向及財務規劃等納入履約標的。 (三)本會將督促原民會建立完善內部流程控管機制,並透過追蹤作業系統,持續嚴密追蹤積極管考本案之辦理進度,確實督請該會重視與積極辦理,必要時亦將辦理實地查證,以落實行政院長承諾事項。 三、關於國營事業考成項目與指標反映經營績效部分,說明如下: (一)為確切反映經營績效,本會於101年11月2日訂頒「國營事業102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訂定原則」,要求各主管機關提送所屬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時,須併同提出所屬事業未來經營計畫,並據以提出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做為年終考評依據。 (二)各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指標報行政院後,由本會函請行政院相關處室、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審提意見,綜整意見後,請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修訂,並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三)國營事業兼具公益性與企業性兩大特質,在追求財務績效目標時,仍需配合執行影響財務績效之政策任務,爰有必要將國營事業執行政策任務(下稱政策因素)之成本費用納入考量,俾以客觀衡量及真實反映事業之經營績效。為明確規範政策因素,訂定下列原則之一,且不包括天然災害、市場因素、匯率變動及罷工等因素: 1.配合執行政府重大政策致影響盈餘者。 2.配合專屬該事業政策任務之法令規定者。 3.配合執行政府重大政策,從事國內、外投資影響盈餘者。 (四)主管機關對所屬事業提報之政策因素及其影響金額,應邀集至少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行政院於102年3月召開會議研商決議,為免政策因素認列爭議,主管機關核列之政策性因素及影響金額認列,尚需遵循事先、報准、正負表列及預算數扣除等原則。 (五)據此,有關國營事業考成指標之訂定,各主管機關與行政院複核機關均依事業特性設定具挑戰性之指標與目標值,兼顧預算目標與國家政策任務之達成,同時考量較過去年度實績之成長,每年賡續檢討修正,以適切考核其經營績效,務使考核結果貼近各界期待。 四、關於配合組織改造之檔案移交及管理,說明如下: (一)因應103年1月22日本會成立,原經建會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之「檔案移交」相關規定清查檔案,並完成檔案交接紀錄,並無銷毀檔案及檔案散佚情事。另前因原經建會辦公空間不敷使用,曾清理寶慶路地下2樓辦公室之複本圖書,然非屬檔案資料。 (二)配合組改之檔案移交,統籌由行政院組改小組下設檔案移交配套工作分組辦理,並由檔案管理局依立法時程督辦檔案移交作業之執行及管考,說明如下: 1.為順遂檔案移交接管及業務運行,檔案管理局已研訂檔案移交作業規範,納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函知各機關辦理。除未涉檔案移交接管作業之機關外,21個新機關皆已報送檔案接管作業計畫備查(含行政院院本部)。 2.為掌握檔案移交規劃及執行,檔案管理局業訂定行政院組織調整檔案移交作業輔導計畫,適時協助各機關完成檔案移交作業。 3.21個檔案移交作業機關除行政院院本部無輔導需求未實地訪視外,餘皆於100年6至9月完成檔案移交訪視作業。另檔案管理局自100年9月30日至103年1月20日止,已完成31場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之實地訪視作業,並作成訪視紀要。 (三)為避免重要檔案散佚或誤毀,已函知各機關自99年7月1日起至新機關組織法施行日止,涉屬移交範圍之檔案,暫停報送檔案銷毀目錄。 參、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編列243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計48萬7千元案 關於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經歷組織改造及中興新村再開發計畫,其歷史檔案資料移交保存及因應作為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省府歷史檔案之移交接管情形 (一)民國88年4月,省府因應省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以下簡稱精省)作業之需,訂定「臺灣省政府各機關檔案移轉管理作業要點」,各所屬機關據以辦理永久保存檔案及未逾保存年限之定期保存檔案移交予業務承接機關;各廳處會辦理之府稿列為永久保存者,則移交省府秘書處集中管理。 (二)檔案管理局於103年1月17日函請省府說明獲復略以,前各廳處會移交省府保管之檔案,計有269,560件,約40公尺,以及訴願審議委員會259.2公尺。至原省府所屬機關之檔案於精省時隨同業務移交至各承接機關。各業務承接機關則依檔案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管理。 二、省府目前檔案之管理及保存情形 截至102年底,省府管有永久保存檔案計1,268.8公尺(含省府前各廳處會移交之永久保存檔案),定期保存檔案5,711公尺。省府彙送至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 .gov .tw)計有目錄1,372,946筆,其中35年至90年之回溯檔案計有1,274,416筆(含永久檔案1,208,208筆,定期檔案66,208筆)。 三、省府因應組織改造及中興新村再開發計畫之檔案移交保存情形 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中興新村再開發計畫(高等研究園區開發),相關檔案皆配合業務移撥或單位改隸,造冊辦理檔案移交;至省府檔案中心目前尚未面臨空間整併之問題,爰暫無空間調整規劃或擴充等相關事宜。 肆、結語 以上謹就本會及所屬預算凍結案作扼要報告,詳細情形於本會所提書面報告均有具體說明(已納入 大院之「議案關係文書」),敬請 各位委員參閱。本會及所屬預算編列均本撙節原則及實際需求辦理,敬請 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有關預算凍結部分,懇請同意解除俾利本會及所屬依既定施政計畫及業務內容推動執行,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詢答。因討論事項第一案僅處理到10時30分,所以每位發言時間以5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9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總質詢時,本席曾就「台灣的經濟戰略究竟在哪裡?」請教主委,我們知道經濟政策和戰略其實是兩回事,中小企業非常樂見經濟部現在正在推廣的加薪等政策,對國內而言,這些都是很好的政策,但是在整個經濟布局上,這些充其量只是戰術而已,談不上戰略。上次總質詢時,本席就提到自由貿易經濟示範區在目前的自由港貿區就可以做,主委當時表示兩者的差異在於開放的服務業,目前在台灣從事服務業的人口約占70%,為什麼自由貿易經濟示範區可以讓從事服務業的70%人口走出台灣?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首先我必須說明:自由貿易經濟示範區並不是整個大戰略的全部,只是其中的某一項作為而已。有關我們的經濟戰略、規劃,有幾點可以向委員報告,一個是有關整個產業結構轉型,這個部分委員已經聽過很多次,但是最近經濟部利用國發基金匡列的1,500億產業轉型再造基金,就是要努力推動整個產業結構轉型,其中的作為還包括中堅企業,不強調明星產品,而強調中堅產業。另外一個很重要的主軸方向是推動創新創業,包括國發會推動的創業拔萃方案,以及經濟部和其他相關部會推動的各種創業,包括文化部推動的文化創意。 李委員貴敏:剛才主委提到的內容,對台灣的經濟發展都非常重要,但本席要強調的是,那些都只是手段而已,我們要看看台灣如何走向大陸。當美國要重返亞洲的時候,主導了TPP,中國大陸希望透過RECP主導整個東南亞地區,美國除了希望透過TPP主導之外,還有其他實際作為,包括拉攏日本、聯合印度、扶植菲律賓,主要目的是要遏制中國對外發展,反觀中國為了提高半導體業的發展,投入了6,000億,在週邊國家和美國做了一整套防線的情形下,身為小經濟體的台灣,要如何在這些大國的經濟體制下的窄縫下求生存?這才是我真正要問的。在產業發展、產業升級方面,我們有研發,非常好,其實2012年本席就非常感謝管主委能支持這樣的理念,問題是我們研發創新的產品出來之後,我們要如何提高這些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進而前進全球的市場?本席認為,這才是我們如何在全球布局的重要關鍵。 管主任委員中閔:委員剛才提到兩個方向,一個是國際的戰略布局,台灣目前的困境在於,我們既不在TPP,也不在RECP,所以總統一再宣示我們要想辦法加入這兩個組織,從時間上來看,短期間內,TPP較為可行,我們對外說明時表示,整個政府的政策方向是:先安陸,才有機會聯外;我覺得這是我們在國際戰略上一個很重要的政策方向,如果我們先和大陸產生矛盾,可能會影響我們加入其他國際組織甚至雙邊的貿易談判,所以如何安陸,進而讓我們有機會可以擴大國際經貿網絡,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向。 李委員貴敏:主委,你認為安陸的目標達到了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還在努力中。 李委員貴敏:對岸也知道我們的政策,由於時間關係,本席直接跳入下面一個議題,從WTO的布局可以發現他們在歐洲地區、亞洲地區及其他地區的布局都非常綿密,新加坡在國際布局上,起步非常早,在國際大國經濟體制之下,新加坡也是一個小國,新加坡最近成立國際商業法庭,他們知道未來國際之間會有很多爭議,所以他們在第一時間就希望透過國際商業法庭告訴大家,將來有商業糾紛時,可以到新加坡解決,他們除了想成為金融中心之外,現在也希望成為世界商業爭議解決中心,我們有沒有類似的觀念,讓台灣將來能站上國際舞台上一個比較新穎、嶄新的理念和態度?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和新加坡的情況不一樣,就整個戰略布局而言,委員剛才講得非常對,根據我的觀察,新加坡的戰略其實是要讓他們的國家成為整個世界上高端的那一群人,除了高技術、高知識、高所得之外,還包括資產管理、創新研發等。但是台灣的經濟體系、整個社會的氛圍,並不是走新加坡這一條路,但是我覺得我們台灣可以把自己放在國際中,設法把自己放在國際的創新地圖上,因為台灣具有比新加坡更好的條件,可以吸引國際的創新、創業人才來台灣,那是屬於我們本身的規劃,不會和新加坡完全一樣。 李委員貴敏:我並不是說我們要複製新加坡的做法,而是說新加坡能看到未來,台灣要讓自己站上國際舞台,也必須能看到未來。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我們會這樣做。 李委員貴敏:你剛才提到的創新非常重要,事實上也是我一再提的,但主委必須了解,目前中國大陸是以快速為主,日前媒體報導,中國大陸以5倍於台灣現有薪資的方法來台拉人,新加坡有一部分人才也是從台灣去的,在此情況之下,我們要避免人才流失,如果我們的人才流失,基本上,你的創新夢想恐怕有一點困難,所以本席特別在此拜託主委注意。 管主任委員中閔:好,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管主委,國發會把原來的研考會、工程會併進去了,對不對?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工程會的一部分。 廖委員正井:現在你們的權力大得不得了。最近食安問題鬧得沸沸揚揚,跟你有沒有關係? 管主任委員中閔:有一部分,在計畫、管考上,我們是可以發揮的。 廖委員正井:管爺就是很聰明,請問馬總統何時當選總統? 管主任委員中閔:2008年。 廖委員正井:也就是97年,研考會在98年做過十大民怨的民意調查。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記得。 廖委員正井:其中食品衛生把關不嚴,在電話調查中占第5位,網路票選第9名,所以研考會把食品衛生把關列入管考項目,對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是。 廖委員正井:列了幾項? 管主任委員中閔:這個問題請管考處何處長跟委員說明。 主席:請國發會管考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全德:主席、各位委員。98年到101年,把加強進口食品安全列為列管計畫。 廖委員正井:這個計畫有幾項? 何處長全德:相關計畫包括衛福部的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食品安全管制科技化屬於科技部的,另外,還包括藥物查驗、基因改造等,我這邊所掌握的資料總共有11個跨部會的計畫。 廖委員正井:主委,你聽到了嗎?有11個計畫,其中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編列二十三億多,103年度約三億一千多萬,食品安全科技發展計畫則二億一千四百多萬,兩者共計五億三千多萬,列管項目包含食品來源、產業及產品的登錄,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追蹤、追溯,主委,你覺得我們的列管計畫做得如何? 管主任委員中閔:很多計畫都在執行當中,但因最近爆發食安事件,所以很多計畫都還有改進的空間。 廖委員正井:何處長,你給食品管理的列管單位──經濟部、財政部、農委會的評分是評幾等? 何處長全德:在102年的部分,因為初步啟動跨部會計畫,所以那一年的計畫評列乙等。 廖委員正井:乙等? 何處長全德:102年重建食品藥物安全管制計畫是乙等。 廖委員正井:103年會評列幾等? 何處長全德:因為目前正在執行當中,我們還是會按照原來設定的目標、執行進度、一般社會大眾對這個計畫執行成效的觀點進行綜合性評估。 廖委員正井:這次從進口就發生問題,所以加強輸入食品的管理0分,因為輸入的時候沒有管理啊!第二,查核、追蹤、追溯系統也是0分,因為根本沒有追蹤,也沒有追溯,去年乙等,今年呢? 何處長全德:這個計畫現在執行到第3Q,還有1Q的時間。 廖委員正井:101年到105年,對不對? 何處長全德:對,年底結束以後,除了原計畫中表定項目達成以外,我們還要看真正落實的情況,再進行綜合的評估。 廖委員正井:我現在就已經告訴你零分啊! 管主任委員中閔:報告委員,我們沒有辦法在一個時間之下就立刻做出…… 廖委員正井:很清楚的,在進口時沒有發現嘛!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那些因素一定都會放進最後評分的考量。 廖委員正井:也沒有去查核追蹤,都沒有做嘛!才會發生這麼大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那些東西都會放進去,我想我們也不好在這邊立刻就說分數是多少。 廖委員正井:主委,我平常看你很有guts,怎麼今天我質詢你,你就變成這麼軟趴趴?你是看本席今天感冒,聲音啞了,你就欺負我,是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不會!不會!向委員報告,其實這也牽涉到人家單位的執行權責,是需要綜合考量的。 廖委員正井:這個東西對就對、錯就錯,管考單位是不能講人情的,你知道嗎?包括陳水扁、馬英九、吳伯雄,當初我們都說了,兩個單位一定要自己人,一個是研考單位,一個是新聞單位,因為研考單位會得罪人,所以你現在管這個是權力很大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要好好的管理。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會的。 廖委員正井:我的質詢都是有憑有據,不是隨便質詢,我是有準備的,是不是? 管主任委員中閔:是。 廖委員正井:有一回我在質詢國發會時,我曾經講政府的效率非常低落,就重大計畫而言,你們審查完之後,工程預算還要送到工程會審查,現在工程會已經併到你這裡了,所以可以一併審查了,時效應該要縮短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工程會有的屬於細部的東西,這些並沒有併過來。 廖委員正井:那不對,組改就是要把事權統一起來,效率才會快。 管主任委員中閔:當初制度規劃上好像並沒有這樣子。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在行政院組改時就批評得一塌糊塗,我請他們去看我當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時到監察院去報告的內容,什麼叫作組改?我有報告啊!你們都可以去參考,我也提到北歐組改的制度,反觀台灣的組改只是再玩一次大風吹而已,真的不是做組改。 因為時間的關係,剛才我所講到的,你們都有列管計畫,可是就以列管計畫來講,行政院各部會都沒有好好去做,明年我要看你們對今年的考核如何,我會繼續追蹤。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會努力盯緊這幾件事情。 廖委員正井:沒有關係,你們就把考績打丙等,你就說是廖正井委員在質詢時要求,我不怕得罪人,我們真正要的是反映民意,要跟民意站在一起。謝謝。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委員。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自由經濟示範區是行政院優先推動的政策,行政院版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裡面,對於設置農業加值所使用的外國原料,現在沒有採取原料來源標示,就是依現行海關通關的檢驗模式,在發生這麼多食安事件之後,仍然沒有要改進嗎?沒有就這部分做規定嗎?這些出口油都是掛MIT的標示,如果之前說區內比現行規定嚴格而認為不太公平,可是現在出了這麼大的問題,一旦設置自經區以後,如果沒有把來源標示清楚,加工出口以後都掛MIT的標示,萬一又發生食安風險,那不是更大的危害?自經區就是畫一個專區,如果在台灣本島都已經發生這麼大的風暴,因為檢驗沒有溯源追查或什麼的,那這不是更門戶大開?請教主委,發生食安風暴之後,國安會有沒有要檢討的地方?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標示和管制等問題,事實上,在示範區尤其是自貿港區,我們的作法都跟區外一樣,沒有區內、區外的差異,現在發生這麼大的事情,牽涉到整體食安制度各方面的管制,在執行上應該是全國一體通用,到時制度會怎麼改,我們在區內也是一樣的作法。 高委員志鵬:所以區內不會變成單獨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它不是額外的窗戶。 高委員志鵬:你保證以後區內和區外都一樣? 管主任委員中閔:那部分的管制規定沒有變,全國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 高委員志鵬:要不要再加強查驗?或是在海關檢查比例方面…… 管主任委員中閔:這一定是照著全國制度的方式,不可能區內特別嚴格而區外反而比較鬆。 高委員志鵬:所以未來如果修法,你保證區外和區內都是一樣,是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我們現在沒有改制。 高委員志鵬:再者,前天台中市長胡志強在接受市議員質詢時,議員質疑他的執行力輸給別人,胡志強就回了一句,當初有人提三環三線,根本就沒有核定,連規劃費都沒有,胡市長所說的是真還是假?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記得像北環、南環就核定了啊! 高委員志鵬:行政院核定民生汐止線了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還在修正中。 高委員志鵬:還沒有核定? 管主任委員中閔:沒有,可是對北環、南環的可行性已經核定了。 高委員志鵬:可行性是最初步的吧?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因為它報來的時間…… 高委員志鵬:每一條捷運線都是先就可行性評估,對不對?交通部要先報,是不是也要送經建會? 管主任委員中閔:要。 高委員志鵬:是不是也要做綜合規劃? 管主任委員中閔:捷運汐止民生線的可行性評估已經通過,目前市府捷運局正在辦理綜合規劃,它的共構工程去年已經動工。 高委員志鵬:所以根本還沒有送國發會? 管主任委員中閔:可行性提過了,但是綜合規劃要等它弄完。 高委員志鵬:可行性評估是送交通部嘛! 管主任委員中閔:一樣要報院。 高委員志鵬:最後要報院,是台北市政府捷運局還在做綜合規劃,所以根本就還沒有經過經建會,這樣可以算開工?這個開工,只是在汐止找個地方圍上圍籬、遷移路樹,那個叫開工?還花1,400萬元。主委,這樣算嗎?如果這樣可以,那麼張通榮也可以在基隆找一塊地方,用圍籬圍起來,說預定將來基隆延伸線會通過,所以先做一些工程,那也可以說是基隆延伸線的動工典禮?同理可證,如果朱立倫這一套可行,張通榮也可以這樣做,他只要在基隆隨便找一塊私有地或公有地把圍籬圍起來,隨便遷個路樹,那就可以說這是基隆延伸線的動工典禮,可以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因為現在動工是共構工程,所以表示它不是只有一件事情。 高委員志鵬:什麼叫共構工程?這就是在汐止匡了一塊地,用圍籬圍起來,他說這是先期工程,進行移樹及管線探勘工程,這怎麼會是共構工程?明明寫的是先期工程,結果不要講核定,只是初步通過可行性評估而已,根本就還沒有報院核定,這樣就可以算是動工?那是不是張通榮也可以這樣搞一下?那是不是表示基隆線已經動工了? 再者,其他幾線呢?包括三鶯線、安坑線,現在的進度如何?核定了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萬大線已經核定了。 高委員志鵬:三鶯線呢? 管主任委員中閔:也核定了。 高委員志鵬:安坑線? 管主任委員中閔:它的規劃送回去修正中,一切都是照規劃中在進行。 高委員志鵬:你確定三鶯線核定了? 管主任委員中閔:確定。 高委員志鵬:是行政院核定還是你們核定? 管主任委員中閔:通常是我們這邊審議完,核定一定是講…… 高委員志鵬:是你說核定的,這個禮拜內提供本席核定的公文,可以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沒有問題,我們送到委員辦公室。 高委員志鵬:安坑線呢? 管主任委員中閔:安坑線還在做修正。 高委員志鵬:我看到的資料是,現階段還沒有預估設計、施工、通車期程及編列預算來源,什麼都還沒有。 管主任委員中閔:那部分是沒有。 高委員志鵬:這兩線的進度,你說一個核定,一個還在評估,連同民生汐止線,請就這三線的進度提供本席一份書面。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回去會整理資料,送到委員辦公室。 高委員志鵬:禮拜五之前給我,可以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沒有問題。 高委員志鵬: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組織改造歷經二十幾年的研議和推動,目前五大基礎法案包括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及行政法人法,陸續從99年2月開始到100年4月已經完成立法,我們把中央各部會從37個部會縮減為29個部會,目前各部會的組織法還有8個未完成,當然政府組織改革最主要就是希望提升政府的效能和競爭力。請教主委,以目前還有8個部會的組織法還沒有通過,對於政府提升效能有什麼樣的影響?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可能會產生的狀況,因為相關單位預期組織改造會馬上實現,可能在工作上會有不確定感,包括單位涉及到不同的整併,這方面會有一定的影響,因為還在大院審議當中,我們還是希望儘快得到大院的支持。最主要是讓大家的心可以趕快安定下來,因為制度的規劃在整併完成之後,大家才能知道自己的所屬和未來,在工作上會比較專心。 林委員鴻池: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在今年12月31日終止了,如果這8個部會還沒有通過,我們會如何處理? 管主任委員中閔:一個作法就是延長。 林委員鴻池:有做這樣的準備了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有,因為沒有辦法先知道是不是一定能夠在那個之前。 林委員鴻池:現在已經10月了。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也請呂委員學樟一併提案,延長到105年1月,我們是有備案。 林委員鴻池:本席是提醒主委,因為現在已經10月下旬了,未來要如何處理,這個要未雨綢繆。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委員提醒。 林委員鴻池:當然組織調整最主要還是要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就2014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們在60個國家裡面的評比排名第13;有關政府效能方面,幾個指標包括經濟表現、政府效能、企業效能和基礎建設,其中還是以政府效能成績表現最好,但是比起過去一年,還是滑落了4名,這跟整個組織改造多少會有關係,未來如何再提高國家競爭力,不管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大家都需要共同努力,我們也希望國家競爭力有所提升。 請教主委,中韓簽訂FTA生效之後,到底對國內產業會有什麼樣大的影響?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現在手邊沒有數字,經濟部有做過評估,我們跟韓國許多的出口產品重疊,過去這些年,在相對我們還有一些ECFA的優勢之下,我們在大陸許多產品的市占率是在降低,這中間有兩個原因,不完全只是韓國,包括大陸本身產業結構的優化都有影響。一旦韓國通過自貿協定,對我們許多產業尤其是重疊部分像面板等,當然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經濟部對這方面是有做評估,但是很抱歉,我現在手邊沒有數字。 林委員鴻池:影響的幅度會不會很大?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想對出口產品是會的,因為這些都是我們出口的主力。 林委員鴻池:主委一定要適時向外界公布這些數據,也讓全民瞭解,因為就本席所瞭解,中韓FTA生效之後,我國大概有31%的工業產品會受到嚴重的影響,因為2013年,大陸自台灣進口的工業產品總共有1,563億美元,其中有31%,也就是491億美元需要課關稅,而且這些產品和韓國產品產生重大的競爭關係,所以在中韓FTA生效之後,很顯然我們有非常多的工業產品受到嚴重的衝擊。另外,台灣的工業產品大概有24.7%將會受到中韓FTA的影響產生重大的衝擊,包括鋼鐵、汽車、工具機、面板、石化等等,對於台灣未來整體經濟的發展有非常大的影響。我覺得國人對這部分不一定會很清楚,經濟部或管主委這邊需要適時利用各種機會讓全民瞭解會有這些衝擊。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會再努力,謝謝委員。 林委員鴻池:謝謝主委。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淑蕾、盧委員嘉辰、黃委員偉哲、鄭委員天財、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許委員添財、楊委員麗環、盧委員秀燕、周委員倪安、薛委員凌、李委員桐豪、賴委員振昌、邱委員文彥、吳委員育昇、陳委員明文、管委員碧玲、陳委員亭妃、蘇委員清泉、葉委員津鈴、江委員惠貞及潘委員維剛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管主委現在是國發會主委,以前經建會及研考會的管考業務都在國發會,行政院也編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其中也要求必須對中長程計畫進行衝擊影響評估,範圍涵蓋對各種產業、成本還有人權等的影響評估。上次也跟管主委討教過,您在今年7月21號接受網路媒體訪問時,自己也坦承自經區的衝擊影響評估做得不完善,對不對?你記得嗎?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說不完善,而是說本來有些東西過去還不會做,有很多是在逐步學習當中。 尤委員美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好像已經公布很久了,並不是新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是沒有錯,我想委員也知道有些東西是有了,但是大家都在逐年改進當中。 尤委員美女:你們在逐年改進當中,事實上我們知道自經區在進行嘗試所以做得不好,大家就自經區質詢的時候,也不斷提出有關各種衝擊影響評估的質疑,包括成本沒計算、對產業的衝擊沒計算、對性別的衝擊都沒有寫到,以及對於人權的衝擊也都沒有提到。這部分是不是要重新進行影響評估?您好像對網路媒體說沒有必要,因為已經送到立法院了,是不是這樣?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不太記得我有講過這個。 尤委員美女:我們的官員時常講過的話就不太記得了。我們進行衝擊影響評估,最主要是要看這樣的計畫是不是能達到我們所要的目的。因為我們做任何中長程的行政計畫一定有目的、目標跟宗旨,譬如促進經濟發展或國際化等等,因此要看計畫是不是能夠達到這樣的要求。如果我們想要達到A的目標,結果這個計畫本身根本沒有辦法達到A的目標,可能跑到B去了,這樣的計畫本身就必須調整,不是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是。 尤委員美女:不管是對成本、產業及人權等等的衝擊影響評估,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能讓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更細膩,不是想到哪裡,做到哪裡,對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 尤委員美女: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在今年1月審查預算的時候作成了凍結案,要求你們修改目前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因為我們已經簽了三個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還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因此希望能將與這些公約有關的人權放在衝擊影響評估裡,對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的解凍報告還在寫國發會將研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並參採現行檢視表,未來配合相關部會單位完成後再逐步參考。我們從1月凍結到今天要解凍已經10月了,結果你們的解凍報告還在寫將研修、將會考慮然後未來如何等等,我不曉得這樣子我們要怎麼幫你們解凍。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研修的東西已經報院了。 尤委員美女:還有沒有下來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還沒有。 尤委員美女:行政效率這麼慢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9月26號院已經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9月26號已經生效了?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院有函頒。 尤委員美女:連管主委都不知道,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如何要求……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不是不知道,而是我不可能記得所有細節。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注意。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思考如何讓它真正落實,因為我們不希望行政院已經頒布那麼久的東西被束之高閣。行政院在今年9月通過修改了,你們是不是能讓它落實,而不是只是擺在那裡好看而已? 管主任委員中閔:當然可以。兩公約的項目我們已經列入中長程的計畫檢核表,以後我們會跟各部會一起做好這件事。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衝擊影響評估不是只是紙上作業,也不是只是讓所有公務員多一項工作,我們希望能瞭解計畫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我們所要的目標,因此需要真正的進行各種衝擊影響評估。就像我們看到航空城計畫,這是個夠大的計劃,也都是經過行政院核定的,可是航空城計畫有進行衝擊影響評估嗎?結果讓居住權受到衝擊,影響2萬人的居住狀況,有這麼多人被迫遷而嚴重影響人權,但是政府卻沒有對這個重大政策進行任何衝擊影響評估,也沒有去思考是不是應該修正等等。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相信交通部應該有做。 尤委員美女:交通部有做還會有這樣的結果嗎?還是交通部核定的範圍事實上並沒有這麼大,可是桃園縣政府進行擴充?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得問問交通部。 尤委員美女:原來只有幾百坪,後來變成四千多公頃的情形下,對眾多人民的居住、人文及歷史造成這麼大的衝擊,即使如此還要硬幹下去嗎?是不是應該…… 管主任委員中閔:細節我得請教交通部,因為是交通部規劃的,但是我相信這個政策的確產生了很大的衝擊,因為牽涉到的居民非常多,範圍也非常廣大。我相信交通部應該有適當的考量,這一點我們會向交通部請教。 尤委員美女:如果前面有做衝擊影響評估,但是只是形式上進行的話,是不是也能夠改進,是不是也能夠對這個政策有所調整?衝擊影響評估不是只是做好玩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好,那當然。我們回去再向交通部請教,並跟他們一起討論。 尤委員美女:希望有結果的時候答復我們,可以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好。 尤委員美女:謝謝。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明才、呂委員學樟及曾委員巨威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江院長對行事曆做了一些調整,這是為了因應元旦放假的問題。記得媒體問管主委的時候,您有提過連假可以促進經濟,他們也問到您有沒有放假,結果您說全年無休,是這樣嗎?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差不多是這樣。 黃委員偉哲:元旦假期怎麼辦,你還是得陪陪家人吧? 管主任委員中閔:現在家裡只有兩個人在。 黃委員偉哲:政府的政策像騎驢一樣,不放假人家說中間隔一天元月2號還要上班,放假的話要在前面的12月27日補班,人家說當天是最後一個黃道吉日,一生中最重要的結婚就被毀了,而且下年度放假怎麼可以補上年度的班?由此可見政策在評估、研究及考評時的重點就在這裡。原先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告如果有思慮欠周的情況,公告出去之後,就算做民調顯示有72%、73%的數字,可是總是有人要結婚,而且結婚是一輩子的事。這是最好的明證,就是政府的決策事前考量不周,才會導致院長及部會首長進退失據。你覺得呢? 管主任委員中閔:任何牽涉包括行事曆在內既有規定的改變,當然會對某些人產生影響。 黃委員偉哲:話說回來,如果原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公告前就有思量到並且在事前做民調的話,總比事後剎車或倒車好一點…… 管主任委員中閔:國發會主管…… 黃委員偉哲:我知道。 管主任委員中閔:但是我們會將訊息帶去給其他部會參考。 黃委員偉哲:你們主管的業務也可能出現這樣的問題。 管主任委員中閔:當然,我們都會…… 黃委員偉哲:譬如5、6月間研考會要併入國發會的時候提到,總統的政見已經完成63.7%,推動中的是34.3%,所以98%都已實現或實現中,消息傳出去之後馬上讓大家覺得怎麼可能,如果是這樣的話,馬總統的滿意度怎麼只剩這樣?政府在發布訊息或做決策的時候要注意,即便你剛剛講那是屬於別的部會的業務,但是你們也有你們的業務,因此這部分還是要謹慎為之。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委員提醒,像剛剛委員提到的事情,隨著外界對我們發布的執行率表示需要檢討,我們也請了同仁針對這個問題加以改進。其實那主要是涉及定義,就是要怎麼去定做到什麼程度算是做完等等的範圍。 黃委員偉哲:官方的定義跟老百姓的認知有落差。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現在的標準應該比較貼近一般民眾的感受了。 黃委員偉哲:以前的狀況如果在併入國發會之後有改善的話就是正面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已經改善了,這一點我們會特別注意,謝謝委員提醒。 黃委員偉哲:謝謝主委。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謝國樑及呂學樟提出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國樑委員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度「管制考核」預算凍結報告,提出意見如下: 關於人權指標納入相關機關施政計劃管考部分,國家發展委員會雖曾於103年9月辦理4場次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講習會」然其效果如何,猶未可知?!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法案報院審查時應對人權之影響有完整之評估,惟實際仍未落實,即令有進行人權評估者,內容亦大多簡略,各重大政策之管考亦未建立人權影響評估。爰建議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報院審查法案及重大政策管考兩項,建立人權影響評估之原則,以落實兩公約精神,免流於形式。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一、世界競爭力下降,原因在哪?如何提升? 1.依據端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14年世界競爭力年報,在60個受評國家,我國排名第13,較上年下滑2名;而在端士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2014-2015年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台灣在144個受評國家排名同樣較去年倒退2名,為第14,請主委具體說明名次倒退的原因為何? 2.由數據上顯示,我國在「政治效能」、「企業效能」、「效率強度」、「創新與成熟」等各項指標均較去年倒退,針對這些倒退的指標,政府有沒有想過要如何改進?請主委具體說明。 二、台商回台方案,經濟真有成長嗎? 1.國發會規劃加強推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從101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至103年12月31日止,截至今年6月預計投資總金額約新台幣1,994億元,可增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三萬餘人,請問主委目前有達到預期的目標嗎?此方案實施後帶動經濟成長的效果如何? 2.此次頂新企業爆發食安風暴,民眾戲稱台商不是鮭魚返鄉而是鯊魚回鄉,台商回台投資的標的是房地產,炒高的房價已成為民怨之首,且失業率也未因台商回台投資而顯著下降。吸引台商回台投資確實有助經濟的發展,但要如何防止回台的資金從事投機的房地產炒作,使少數人獲取暴利,多數民眾卻無法享受台商回台投資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呢?請主委說明。 三、人口結構快速老化,政策如何因應? 1.依據國發會數據顯示,台灣的高齡化社會將在2017年結束,2018年止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就是說人口結構快速老化,扶養比上升高齡化時程加快,在加上少子化的現象越來越明顯,勞動人口逐漸減少,這對社會的經濟衝擊將日益顯著,國發會目前研修的人口政策綱領草案有何因應對策? 2.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的趙勢,勢必帶動生產力下降,國家競爭力及經濟成長率也將隨之下滑,雖然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都有鼓勵生育的措施,但高房價、高物價及低薪資,使年輕人根本不敢結婚生育,鼓勵生育的政策實質效果有限,針對此一現象有何改善措施? 四、民生物價漲不停,如何平抑?日幣大幅貶值,民眾有享受到台幣升值的利益嗎? 1.之前國發會表示國內景氣穩定復甦,經濟成長表現穩健,不過根據主計總處最新統計,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去年同月上漲0.72%,為近7個月最低,但豬肉價格卻上漲17.72%,創73個月新高,而雞蛋漲幅也超過兩位數,達11.67%,尤其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的17項重要物資年增率更向上攀升至6.11%。請問國發會目前有何平抑物價的作法,讓民眾不因物品價格持續上漲而對經濟成長無感? 2.近兩年來台幣對日幣大幅升值已達三成,民眾赴日旅遊確實享受到台幣升值的利益。但反觀國內日系進口市場的售價卻聞風不動,有些還反向漲價,日系化妝品、藥品、服飾及食品……等,有哪些廠商因日幣貶值受惠而將利益分享給消費者的呢?日系產品在國內消費項目中亦佔舉足輕重的地位,但這波台幣升值民眾卻未享受到便宜的日系商品,這公平嗎?有深入去了解過日系商品不降售價,坐享暴利的原因與後續處理的方法嗎? 主席:現在處理預算解凍案及附帶決議的報告案。宣讀預算解凍案及附帶決議的報告案。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行政院研考會「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229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發社字第10313001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 大院第8屆第4會期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原行政院研考會「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229萬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本會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敬請 大院列入議程,以利進行專案報告。 說明: 一、依據 大院103年1月14日第8屆第4會期審議結果辦理。決議全文如下:「研考會於103年度編列229萬元於民意調查,然經查102年度已完成之調查報告,針對如核四等國家重大政策,不但無法中立客觀蒐集民意,反而利用錯誤方式塑造難以客觀反映真實民意的調查,爰此建議凍結「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四分之一,共計57萬3,000元,直至研考會針對核四公投民調引起之相關爭議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配合組織改造業務職掌調整,茲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資料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會國會聯絡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管  中  閔 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凍結專案報告 壹、前言 大院103年1月14日第8屆第4會期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核有決議事項:「研考會於103年度編列229萬元於民意調查,然經查102年度已完成之調查報告,針對如核四等國家重大政策,不但無法中立客觀蒐集民意,反而利用錯誤方式塑造難以客觀反映真實民意的調查,爰此建議凍結「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四分之一,共計57萬3,000元,直至研考會針對核四公投民調引起之相關爭議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爰遵照 大院決議提出本報告。 貳、對 大院提出之3項提案刪減及凍結事項之說明 一、有關本會民調是否真實反映民眾心聲一節,謹說明如下: 民調反映的是最新的民意,也是民眾最真實的感受。本會始終把「快速掌握民意脈動」作為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希望透過及時、快速、確實的民意調查,把民眾最新、最真實的需求,及時地提供給行政院及相關部會首長,協助政府的政策規劃能夠符合最新民意的需求,也期能對於施政未盡完善之處,發揮補充與匡正的作用,此外並將審酌民調議題性質與目的,將民調結果公布於本會網站,或發布新聞稿供社會大眾瞭解,無論調查結果係公布周知或僅供內參,本會所規劃辦理之每一次調查,均秉持民調專業,恪遵作業規範,謹守調查倫理,以及時掌握真實民意為目標,並無所謂粉飾或美化調查結果之情形。 本會辦理之「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係屬定期性辦理之民調,調查面向係以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政府服務為主,如:戶政、地政、稅務、交通、醫療及警政等。以最近一次(102年9月)調查結果顯示,整體而言,民眾對於接受政府服務的滿意度約為六成四,歷次調查結果均已公布於本會網站,並送相關部會,提供為民服務機關自我檢討及改善之參考。至民眾關切之食品安全議題,本會前於102年11月辦理「民眾對食品安全相關議題的看法」民意調查,針對民眾關切之食品標示不實、GMP微笑標章及相關法規制度修正等問題進行調查,調查結果亦業送相關部會參考並公布於本會網站。 二、有關本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其研究報告較只有單一調查數據之民調更有參考價值一節,謹說明如下: 本會為行政院重要政策幕僚機關之一,辦理之民意調查屬跨部會、定期性、趨勢性或突發性的議題,包括為掌握社會發展變遷趨勢辦理之定期性民意調查,以及針對社會突發重大議題進行之不定期快速民意調查,俾瞭解最新民意動向與決策資訊,尤其是針對突發重大議題所進行之快速民調,著眼於調查之時效性,期能以快速與準確之調查結果,及時掌握社會脈動及民意趨向,周延政策形成,提升決策品質。相對於著重政策建議與前瞻規劃,且為期3個月至12個月之委託研究計畫,其與民意調查之功能有所區隔,而兩者對於政府決策之運作,則有相輔相成之效。 三、有關本會辦理之核四公投民調是否以引導式提問一節,謹說明如下: 核四是否持續推動或停建之議題,涉及非常複雜之政治、經濟與社會因素,以及高度之專業技術考量,故民調問卷的設計上,無法如其他政策議題一樣,以簡單的二分法,如支持或不支持、同意或不同意,抑或贊成或反對來進行設計。為了讓受訪民眾在接受電話訪問的過程中,藉由問卷題目的提問,對核四相關議題建立起基本的概念與認知,俾作出全盤、理性而公允的意見表達,在題目的設計上不得不秉持「先簡後繁」、「深入淺出」的原則,採用層級式與條件式的提問方式,針對核四相關議題正、反兩面的決策,與其可能的後續影響,以一般民眾足以理解的語言文字,逐一進行說明,以掌握民眾在不同層次與條件下,表達各個政策、觀點與意見之看法,以作為政府決策的參考。 以上謹就 大院凍結「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之3項事項提出說明,敬請 各位委員賜予指教及支持,並同意該項預算解凍,俾利本會依既定施政計畫及業務內容推動執行。謝謝!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預算243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發授檔(徵)字第10300090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 大院第8屆第4會期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本會所屬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預算243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案,本會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如附件,敬請 大院列入議程,以利進行專案報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大院103年1月14日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審議結果辦理。決議全文如下:「目前台灣省政府之政府歷史檔案資料,保管存放地散於各處,例如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現今仍藏有省政府建設廳歷史資料,另外尚有五零到九零年代的其他省府檔案尚且被保存在中興新村。然而經歷組織改造和中興新村再開發等相關計畫,許多單位和空間皆面臨整併,許多早期省府其他部門(如主計、經濟、農政和教育等亦面臨同樣問題)。爰此凍結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243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請檔案管理局彙整省府歷史檔案造冊、管理及保存情形,以及未來組改及中興新村再開發計畫進行時,省府檔案移交保存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凍結案」專案報告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秘書室公關科)(以上均含附件) 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凍結案專案報告 壹、前言 大院第8屆第4會期審議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屬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103年度預算案,核有決議事項略以,目前臺灣省政府之政府歷史檔案資料,保管存放地散於各處,例如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現今仍藏有省政府建設廳歷史資料,另外尚有五零到九零年代的其他省府檔案尚且被保存在中興新村。然而經歷組織改造和中興新村再開發等相關計畫,許多單位和空間皆面臨整併,許多早期省府其他部門(如主計、經濟、農政和教育等)亦面臨同樣問題。爰此建議凍結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243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請檔案局彙整省府歷史檔案造冊、管理及保存情形,以及未來組改及中興新村再開發計畫進行時,省府檔案移交保存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爰遵照 大院決議提出本報告。 貳、臺灣省政府檔案管理情形說明 一、歷史檔案之移交接管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昔為我國行政體制中承上啟下的關鍵樞紐。惟行政院為精簡政府層級以提升行政效率,於民國86年8月27日成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委員會」,同年10月28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公布施行,為省府制度調整作業之重要規範。依據行政院之規劃,省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以下簡稱精省)作業分三個階段進行,執行期程自87年12月起至90年1月止。精省後,省府地位由地方自治主體轉變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民國91年1月檔案法正式施行,為我國檔案管理法制之主要規範。在檔案法公布施行前,各機關檔案管理係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規則」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機關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查省府陸續訂頒「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與「臺灣省各機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作為省府及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之依據。88年4月,省府因應精省作業之需,訂定「臺灣省政府各機關檔案移轉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移轉作業要點),其中第5點及第6點規定各機關永久保存檔案及未逾保存年限之定期保存檔案,應於業務功能及組織精簡、合併、改隸或改制時,編造清冊,隨同業務移交予業務承接機關;至第6點第1項特別規定各廳處會辦理之府稿列為永久保存者,應移交省府秘書處集中管理。 為瞭解省府相關檔案移交情形,檔案局於本(103)年1月17日函請說明,嗣該府2月19日函復略以,原省府所屬機關之檔案於精省時隨同業務移交至各承接機關,如社會處、地政處檔案移交予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兵役處檔案移交予內政部役政司(後成立役政署)。至依前揭移轉作業要點所指應移交省府保管之各所屬機關府稿永久保存檔案部分,則依各年代之檔案分類簿冊列屬永久保存者進行列冊統計並辦理移交,計有269,560件,以及訴願審議委員會259.2公尺(詳附表,移交清冊樣例如附錄)。 檔案法施行後,省府檔案及各業務承接機關管有之原省府所屬機關檔案,則依檔案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管理。 二、檔案管理及保存情形 省府之檔案業務主管單位為行政組總務科,檔案保存地點位於南投縣南投市光榮東路81號之省府檔案中心,檔案管理人力計有編制人員1名、工友2名及替代役1名。檔案典藏空間計有庫房9間、電子媒體儲放室與辦公室各1間,分別典藏省府檔案(含定期及永久保存檔案),以及省府前各廳處會移交之府函永久保存檔案。截至102年底,省府管有永久保存檔案計1,268.8公尺,定期保存檔案5,711公尺。 復查省府彙送至檔案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計有目錄1,372,946筆,其中35年至90年之回溯檔案計有1,274,416筆(含永久檔案1,208,208筆,定期檔案66,208筆)。 三、因應組織改造及中興新村再開發之檔案移交保存 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中興新村再開發計畫(高等研究園區開發),省府原公共事務管理組業於100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臺灣省立圖書館業於102年1月1日改隸教育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所屬8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將併入交通部公路總局;相關檔案皆配合業務移撥或單位改隸,造冊辦理檔案移交;至省府檔案中心目前尚未面臨空間整併之問題,爰暫無空間調整規劃或擴充等相關事宜。 參、預算凍結對本會檔案管理局業務推動影響說明 依檔案法規定,檔案局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又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檔案局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及評鑑。本年度檔案局「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項下編列預算243萬5,000元,較上(102)年度減編62萬3千元,較前(101)年度減編223萬5千元。本項經費係投注於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及評鑑、輔導業務,有助於各機關精進檔案管理作業,鼓勵檔案管理人員,進而提升管理效能。配合政府財政情形,此項預算業已逐年減列,倘再凍結五分之一(48萬7,000元),勢必降低檔案局辦理機關檔案管理培訓及輔導業務之能量與品質,影響機關檔案管理效能。 肆、結語 本會為行政院重要幕僚機關,預算編列均本撙節原則及實際需求辦理,且本會所屬檔案局確已督促並積極輔導省府依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作業。為免影響相關檔案業務推動,敬請 各位委員大力支持本會預算,同意解除凍結。 附表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檔案移交接管情形 序號 檔案移交機關 省府接管之府稿永久保存檔案數量 其他檔案接管機關 備註 1 民政廳 22,561 內政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 2 財政廳 10,174 財政部國庫署 成立中部辦公室 3 教育廳 5,465 教育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 4 建設廳 9,321 經濟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 5 農林廳 1,39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成立中部辦公室 6 警政廳 187 內政部警政署 成立中部辦公室 7 社會處 1,750 內政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 8 交通處 5,783 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成立中部辦公室 9 衛生處 3,440 行政院衛生署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10 新聞處 455 行政院新聞局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11 地政處 14,937 內政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 12 兵役處 73 內政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內政部役政署) 13 勞工處 71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勞動部) 14 環境保護處 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成立中部辦公室 15 糧食處 5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臺北市辦公 16 住宅及都市發展處 1,251 內政部營建署 臺北市辦公 17 文化處 0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8 水利處 1,082 經濟部水利署 臺中市黎明新村辦公 19 消防處 60 內政部消防署 20 物資處 19 經濟部 臺北市辦公 21 公務人員培訓處 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研習中心) 22 秘書處 0 臺灣省政府 繼續管理 23 主計處 3,418 行政院主計處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行政院主計總處) 24 人事處 186,79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5 政風處 0 法務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法務部廉政署) 26 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 5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成立地方發展處(現國家發展委員會) 27 訴願審議委員會 259.2公尺 臺灣省政府 配合行政院中部服務中心成立由臺中市黎明新村遷回南投縣中興新村辦公 28 法規委員會 59 臺灣省政府 九二一震災時毀損 29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7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成立中部辦公室(現原住民族委員會) 30 都市計畫委員會 0 內政部營建署 成立中部辦公室 31 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110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臺北市辦公 32 合作事業管理處 195 內政部 成立中部辦公室 33 曾文水庫管理局 27 經濟部 (現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1.各廳處局會(訴願會除外)合計269,560件。 2.訴願會檔案合計259.2公尺(92年4月1日由台中黎明新村遷回南投中興新村辦理點交接)。 註:前省府各廳處移交本府檔案中心之檔案為府稿永久檔案。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image: image6.png]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image: image10.png]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各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發主字第103170014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 大院第8屆第4會期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歲出預算「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各凍結五分之一案,本會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敬請 大院列入議程,以利進行專案報告,請鑒察。 說明: 一、依據 大院103年1月14日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685頁之第(二)項及第688頁之第(四)項決議辦理。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業於103年1月22日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爰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報告單位。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含附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含附件)、本會社會發展處(含附件)、本會綜合規劃處(含附件)、本會管制考核處(含附件)、本會秘書室(含附件) 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預算凍結案專案報告 壹、前言 大院103年1月14日第8屆第4會期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預算「綜合計畫」目537萬3,000元及「管制考核」目532萬5,000元各凍結五分之一相關決議事項及凍結理由摘述如下: 一、為進一步落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人員之精神,建議凍結研考會「綜合計畫」與「管制考核」經費,請研考會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要求各計畫案應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以及擬訂103年起計畫案之人權影響評估相關格式,以供各單位策訂參酌,並協調相關部會將人權相關指標納入各單位施政計畫之管考。 二、研考會對於行政院院長於院會或院會外提示事項,應嚴密追蹤其辦理情形,但對於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之辦理進度,卻缺乏積極管考。為促成馬總統的提示及行政院院長詢答內容落實於政策,建議凍結「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經費,俟協助及管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中長程計畫,專案報告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辦理進度。 三、研考會組織條例中,其中一項職掌為負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核及管制,但研考會要求其他機關前,卻未以同樣標準要求自己,有關103年度預算書之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內容,多數與102年度相同,建議凍結「管制考核」經費,請研考會說明兩年度預算書施政目標標題相同原因。 四、近幾年來國營事業之營運及績效屢受社會所質疑,顯見研考會所擬定之考成項目與指標,無法確切反映其績效,為避免考成項目淪為便宜行事,故凍結國營事業考成全部預算,重新討論考成項目與指標。 五、近年來政府積極進行組織改造,除各部會合併改組外,也衍生檔案保存、管理等問題,而各部會檔案造冊與移撥情形,檔案管理局應負起督導責任。然而,有都市計畫與空間學者及臺灣史學者陳情反映,經建會中兩個重要都市計畫檔案執行和保存單位都面臨組改後裁併,檔案移交不清和沒有移置空間,導致部分檔案被銷毀,爰建議凍結研考會「綜合計畫」預算,請研考會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將所有因應組改而應整理的檔案交接、銷毀或重新整理的清冊及相關資料列出,查明經建會檔案佚失問題,並徹查各部會是否有檔案未依規定銷毀之情事。 前揭凍結預算提案,經 大院決議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爰遵照 大院決議提出本報告。 貳、對 大院提案凍結理由之說明 一、關於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納入人權影響評估及協調相關部會將人權相關指標納入各單位施政計畫管考之說明 (一)有關人權影響評估納入中長程個案計畫一節,國發會將研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性別影響評估編審作業注意事項」,並參採現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於「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納入「對人權之影響」(例如:「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之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影響層面),未來配合相關部會或單位完成更周詳之法案人權影響評估檢視表後,再逐步參考納入研訂計畫案之人權影響評估檢視表。另前開修正後檢視表將函送法務部依程序處理。 (二)在落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保障原住民及人權上,本會將協調相關部會於104年度施政計畫中納入人權相關指標,以強化各項計畫執行過程中,落實對人權之重視。 二、關於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辦理進度及管考作業之說明 (一)原住民族博物館規劃及辦理進度: 1.為規劃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事宜,原民會於102年5月29日、10月3日分別召開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諮詢會議,據以撰寫完竣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置綱要,並於102年12月11日函報「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置綱要」。案經同年12月25日 大院鄭委員天財召開「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第一次研商會議」討論決議略以,請原民會撤回前揭設置綱要,並擬具籌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中長程計畫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秘書長並已依前揭會議決議,於103年1月17日同意原民會撤回在案。 2.本案嗣經鄭委員天財於103年2月7日邀集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原民會及本會召開「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第二次研商會議」決議略以,請原民會儘速辦理博物館選址評估及先期作業,並研提中長程設置計畫報行政院。另涉及原民會規劃考量爭取桃園航空城徵收用地設置博物館一節,請原民會再洽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等機關瞭解國際機場發展條例規定及航空城相關規劃,以研酌可行做法。 (二)本會提供協助情形: 1.為瞭解原民會對本案辦理情形,並即時提供相關協助,本會業於103年2月20日派員前往原民會,就原民會辦理進度及後續規劃交換意見。原民會表示,有關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置計畫案,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辦理選址及初步規劃,該會刻就選址方案評估辦理委外採購規劃作業,預定於103年底前提出初步規劃構想計畫;第二階段將於104年上半年研提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置計畫函報行政院核定;第三階段則於104年下半年進行後續先期作業、用地取得、規劃設計、開發建築等作業;預定111年開館營運。 2.為協助原民會後續相關作業順利進行,本會建議原民會於選址規劃階段時,應提出規劃場址、選擇方案優劣分析及未來營運方向建議,如涉及規劃運用現有館舍資源,並應先行與當地縣市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充分溝通協調;至於本案規劃亦請該會遵循行政院函頒「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做好財務規劃,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之規定辦理計畫之擬訂與提報。同時也提供行政院前核定之其他部會博物館設置計畫案例資料,供原民會作為後續規劃參考。原民會於後續相關規劃作業如有相關疑義,本會樂意提供相關建議或協助;嗣後原民會於104年依規劃研提本案博物館設置計畫函報行政院,本會將會同相關會審機關積極協助。 (三)本會管考機制及精進作為: 1.行政院為落實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提升執行效率,訂定「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追蹤作業要點」,追蹤事宜並採電腦化作業,主辦機關應於填報期限屆滿前,將最新辦理情形登錄於追蹤作業系統,各機關研考單位應定期追蹤該機關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督促業務單位依限提送辦理情形,並將追蹤情形提報該機關重要會議或簽陳首長。本會亦針對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督促各機關建立完善內部流程控管機制,透過追蹤作業系統,確實督促各機關重視與積極辦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並依上開作業要點之「依限完成、明確賞罰」原則辦理查核,以提升重大施政依限完成率。 2.本會將督促原民會建立完善內部流程控管機制,並透過追蹤作業系統,持續嚴密追蹤積極管考本案之辦理進度,確實督請該會重視與積極辦理,必要時亦將辦理實地查證,以達成院長承諾事項落實於政策之執行。 三、關於國營事業考成項目與指標反映經營績效之說明 (一)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11條規定,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選定事項擬訂考成細目、考評標準及其權數,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年度終據以評核績效。 (二)為結合國營事業考成指標與事業經營計畫,本會前於101年11月2日訂頒「國營事業102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訂定原則」,要求各主管機關提送所屬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時,須併同提出所屬事業未來經營計畫,依據經營計畫提出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以做為年終考評依據,並請主管機關檢討指標目標值之挑戰性及合理性,以確切反映經營績效。 (三)各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指標報院後,由本會函請各複核機關審提意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等),並彙整相關意見後,提送各事業據以修訂,最後由行政院核定。而在工作考成評估指標的設計上,可大致區分為達成率指標與成長率指標二類型。達成率指標達成預算目標的基準分是80分,至於成長率指標達成過去年度實績的基準分則為75分。 (四)國營事業常因背負政策性任務,經營績效屢受社會質疑,由於國營事業具備公益性與企業性兩大特質,在追求財務的績效目標時,仍需配合執行影響財務績效之政策任務,無法僅以財務績效或政策任務來衡量其整體績效,有必要將國營事業執行政策任務(下稱政策因素)之成本費用納入考量,俾以客觀衡量及真實反映事業之經營績效。為明確規範政策因素,依工作考成相關規定,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且不包括天然災害、市場因素、匯率變動及罷工等因素: 1.配合執行政府重大政策致影響盈餘者。 2.配合專屬該事業政策任務之法令規定者。 3.配合執行政府重大政策,從事國內、外投資影響盈餘者。 (五)另程序面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事業提報之政策因素及其影響金額,應邀集至少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至於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之認列問題,依行政院102年3月召開會議討論結果,為免政策因素認列爭議,主管機關核列之政策性因素及影響金額認列,尚需遵循下列原則: 1.事先原則:年度預算編製及宣布政策時事先估計額度。 2.報准原則:由事業機構提報上級機關核准。 3.正負表列原則:有利及不利因素均應提列。 4.預算數扣除原則:認列及指標計算,已編列預算者其金額不重複認列。 (六)因此,國營事業考成指標之訂定,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與行政院各複核機關將依事業特性設定具挑戰性之指標與目標值,著重預算目標與國家政策任務之達成,以及較過去年度實績之成長,每年賡續檢討修正,以適切考核其經營績效。 四、關於配合組織改造之檔案移交及管理之說明 (一)原經建會都市計畫檔案移交與銷毀情形 有關 大院決議事項所提,原經建會之都巿計畫檔案移交不清及未依規定銷毀檔案一案,經原研考會所屬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於103年1月16日函轉上開要旨,並請原經建會提供說明,該會業於1月21日回復如下: 1.依規定辦理檔案移交及銷毀作業 因應於103年1月22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成立,原經建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100年8月修正版)第2章第7節「檔案移交」相關規定清查檔案,並完成檔案交接紀錄,並無銷毀檔案及檔案散佚情事。 2.清理複本圖書 前因原經建會辦公空間不敷使用,曾清理辦公室寶慶路地下2樓之複本圖書,非屬檔案資料。 (二)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檔案移交作業辦理情形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統籌辦理組織改造工作,下設檔案移交配套工作分組,由檔案局依立法時程督辦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檔案移交作業之執行及管考情形,分述如下: 1.研訂檔案移交作業規範 (1)為順遂檔案移交接管及業務運行,檔案局業於99年7月5日研訂「檔案移交」規定,並彙整至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於99年12月27日修訂頒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第2章第7節「檔案移交」;鑒於各機關組織法案立法進度不一,續於100年8月修正上開手冊「檔案移交」之部分規定並函知各機關,得俟行政院訂定該機關組織法施行日後,再予修正檔案接管作業計畫各作業事項之預定完成日期。 (2)配合行政院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審定時程,檔案局業於99年8月5日函知各幕僚機關,最遲應於99年9月30日前成立檔案移交工作小組,並於同年11月30日前將檔案接管作業計畫送檔案局備查。除未涉檔案移交接管作業之機關外,餘21個新機關皆已報送檔案接管作業計畫備查在案(含行政院院本部)。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法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考量各機關新機關組織法規之審議進度,及行政院核定之施行日期或有差異,檔案局於101年2月29日函請各機關視組織法案審議結果,重新檢視修正檔案接管作業計畫。 2.辦理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檔案移交輔導作業 (1)研訂行政院組織調整檔案移交作業輔導計畫 為掌握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檔案移交規劃及執行情形,俾適時協助機關如期如質完成檔案移交作業,檔案局業訂定行政院組織調整檔案移交作業輔導計畫,並於99年7月5日奉 核定在案。 (2)辦理檔案移交作業說明會 Ⅰ.業於99年7月21日及11月24日辦理2梯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檔案移交作業說明會竣事,有關各機關代表所反映問題,多已於會場詳予說明,惟為求周延並利其他機關參考經驗,業彙整研提「行政院組織調整檔案移交作業說明會機關意見彙復表」,分別於同年8月12日及12月20日函送各機關參考。 Ⅱ.於99年8月19日及101年2月22日辦理機關檔案移交作業輔導說明會,協助檔案局各業務組之輔導窗口瞭解檔案移交輔導作業事項,以順遂後續輔導作業之進行。 Ⅲ.依前開「檔案移交」規定,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應就檔案移交接管相關作業及期程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向所屬機關辦理說明會,並善盡督導與輔助之責。檔案局爰配合機關需求,支援檔案移交作業相關課程講師。 (3)辦理實地輔導訪視 Ⅰ.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涉及組織調整之機關共計21個,其中因行政院院本部表示無輔導協助需求而未實地訪視外,餘皆於100年6月至9月完成其餘20個新機關籌備小組之檔案移交訪視作業。另,為協助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第2章第7節「檔案移交」規定,如期如質完成檔案移交及接管作業,檔案局依行政院組織調整檔案移交作業輔導計畫,自100年9月30日至103年1月20日止,已完成31場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之實地訪視作業,並於各次實地訪視後作成訪視紀要。 Ⅱ.配合組改服務團及走動式服務專案訪視,計派員出席26場次行政院組織改造服務團座談(99年8月27日至100月8月1日計10場次)及走動式服務專案訪視(100年8月9日至100年9月29日計16場次)。 3.檔案接管作業執行進度 為掌握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各機關辦理檔案移交作業情形,檔案局業請機關按季填列各項工作管考進度及辦理情形送交備查,以即時掌握各機關之執行進度,適時提供相關作業諮詢與協助,並利上級機關輔導及協助所屬機關辦理檔案移交作業。 4.檔案移交機關報送檔案銷毀情形 為順遂機關檔案移交作業及後續業務運行,並避免重要檔案散佚或誤毀,檔案局分別於99年3月8日及9月6日函知各機關,自99年7月1日起至新機關組織法施行日止,涉屬移交範圍之檔案,暫停報送檔案銷毀目錄。惟會計憑證、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會計檔案,如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銷毀,且接管機關無業務承接需要者,得依相關規定報送檔案局審核。 5.賡續辦理檔案移交實地訪視 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將配合立法院組織法案立法進程採分階段方式施行,檔案局業請各機關俟組織法立法通過後,修正檔案接管作業計畫之作業期程並函送檔案局備查,以利賡續辦理檔案移交接管作業。至實地訪視作業部分,將依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之進程及機關個案需求,規劃辦理檔案移交實地訪視。 參、結語 本會配合組織改造後之職能,延續政策使命,規劃年度施政目標,並透過滾動檢討,強化管考工具與時俱進,確保施政績效發揮預期效益,預算編列均本撙節原則及實際需求,審慎辦理。以上謹就 大院提案凍結原研考會「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預算相關決議提出說明,預算凍結將影響本會業務推動,敬請 各位委員繼續支持本會預算,有關預算凍結部分,懇請同意解除凍結。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報告,請查照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發人字第10316008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陳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報告1份,請 鑒察。 說明:依據 大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帶決議辦理。 正本:立法院、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副本:本會秘書室、本會主計室、本會人事室 (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報告 壹、前言 大院第8屆第4會期審查原研考會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帶決議:行政院研考會為配合組織改造,將與經建會及部分工程會成立國發會,為提升同仁轉任經建行政知能,爰依暫行條例權益保障辦法辦理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以利新機關人力運用及同仁職涯發展,並減少組改衝擊。對參訓人員經過嚴格篩選,就專員等中階優秀人員施訓,仍應賡續辦理。為發揮訓練效益,請研考會就經建行政班及將來相關人員專業選送訓練,其人員遴選及訓練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敬請 鑒察。 貳、專長轉換訓練目的 原研考會為因應組織調整與原經建會整併成立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轉換職系人員權益保障,及組改新機關業務銜接,前訂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以經指派或有意增加專長並於日後規劃轉換職系之人員,分請原經建會及中國文化大學進修推廣部提供建議師資名單,並委請大專校院辦理訓練,同仁於課程結束後依規定向原研考會申請訓練補助,另其他移入機關訓練費用由各該機關負擔方式共同參與訓練。 參、專長轉換辦理情形 一、辦理期程: 原研考會自100年調查、101年開始實施、102年賡續辦理,並為因應組改員工權益保障,提前辦理專長轉換訓練。 二、人員遴選: 組織調整後須轉換職系、經指派或有意增加專長並於日後規劃轉換職系之優秀人員,以「委託訓練」於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或得依規定薦送至大專校院進修相關學分。 三、辦理方式: (一)請中國文化大學進修推廣部提供建議師資名單,並分請原經建會與原研考會資管處提供相關課程,並調查同仁參訓意願後正式進行開班訓練。 (二)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開設「經建行政職系專長轉換訓練學分班」,開課科目上學期計有統計學(3學分)、經濟學(3學分)、公共經濟學(3學分)與貨幣銀行學(3學分;下學期計有國際經濟學(4學分)、商事法(4學分),合計20學分。 (三)相關經費於課程結束後,依規定向原研考會申請訓練補助。 肆、訓練成果 一、101年度上學期共計56人參訓;下學期共計52人參訓。102年度上學期共計37人參訓;下學期共計45人參訓。又原研考會現職公務人員申請經建行政職系資格認定者計32名,均經銓敘部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認定有案。 二、本會103年度將賡續辦理專長轉換訓練,俾利同仁職涯發展。 伍、結語 原研考會與中國文化大學合作開設經建行政專長轉換訓練學分班,基於資源共享,將該班別名額提供其他機關參訓。此一方面利己,因大學開班需一定人數才能成班,原研考會同仁可獲學分班優惠價,可減少補助訓練經費之支出。另一方面資源共享利他,提供其他整併機關(經建會、工程會)同仁參訓,成就足額人數可成班。因此,原研考會專長轉換訓練計畫資源共享,不僅其他機關可免重複規劃作業,互助互利,而同仁受訓後取得職系專長亦可提升自我競爭力,更具加乘效果。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發會的解凍報告有寫等於沒寫。 主席:有寫就有寫,怎麼會有寫等於沒寫呢? 尤委員美女:上次大家凍結是因為你們的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分析出來的民意都是很高的狀況,但是事實上與實務呈現很大的落差,你們的報告卻還是寫本著專業,恪遵作業規範,謹守調查倫理,以及時掌握真實的民意為目標,所以沒有粉飾或美化調查結果。就像這次食安問題鬧這麼大,如果你們隨時都在調查的話,不會都沒有回應吧?請李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國發會社發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武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上次指教的事項,就是希望我們在進行民意調查的時候,在設計還有問題的發問上能夠比較客觀審慎。基本上我們目前所做的民調,不管是問卷的設計還有問題發問的方式,都有以專業客觀運作,而且我們也希望朝這個方向做。至於食安的部分,我們去年有按照院交辦的內容處理。食安是行政院主導統合的層級,因此對於院交辦的事項,我們也有進行食安的調查。這個調查對於後來的溯源管理、加強罰鍰在內的刑責,乃至鼓勵內部員工的檢舉機制產生影響,而且民眾都高度肯定,同時反映在103年2月的修法,另外有被納入食安法的修正建議並通過。我們以後做問卷的時候,會很專業,很嚴謹的設計,而且一定是朝這個方向做,以便讓民意調查報告能夠客觀的反映事實,並適用在決策上。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點請國發會再加強,因為民意調查當然要更專業,更精準,這樣才不至於跟民意有落差。政府機關有必要做民意調查與國情調查,因為它可以作為施政的參考。剛剛尤委員講的不是沒有道理,希望你們未來能夠更精準,而且一定要委託更專業的民意調查機構做民調,好不好? 李處長武育: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希望你們能將修改的規則、相關規定以及處理情形,報給本會跟本委員。 主席:請你們送給尤美女委員看。管考的部分請送書面資料給本會委員。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案准予備查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完畢,10時30分進行另一個議程,亦即討論事項第二案,請各位不要離開。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繼續審查呂委員學樟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會已於102年5月1日第8屆第3次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因此今天我們就不再進行詢答,現在請法務部陳次長針對委員提案作一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呂委員學樟等23人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在前次審查會召開時,我們希望能做全案修正,但沒有結果,之後我們召集監察院、銓敘部及相關機關對本案做過非常深度的討論,到現在還未定案,因為將來還要報行政院審查之後再會銜,所以我們來不及將全案送大院審議,因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6號解釋有規範到其中的第十五條,認為現行條文裡面的罰則過於空泛,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所以宣告其違憲,並應於103年12月16日停止適用,另外還有相關配套第九條的規定,也就是呂委員學樟等人所提第九條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他們認為都要做檢討與修正,所以我們先就討論過的部分提出兩條修正版本,對這兩條我們也曾經邀請過監察院及國有財產署等相關機關表示意見。 針對第九條的部分,我們提出的修正意見與理由分述如后: 1.公職人員與利害關係人原則上對於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不能做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這些原則禁止的結果,近十多年來已在實務上造成很多衝擊,因此參考過去的實務,我們列舉出例外不必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之限制規定,也就是在原則禁止、嚴格限制之例外開放的部分,我們希望在第九條第一項增列第一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由公告程序進行之採購(包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經公告辦理之限制性招標);因為現行政府採購法中有一些是沒有經過程序的部分,所以這次我們增列有公告程序進行的部分,事實上,這部分招標的過程都已經公開化、透明化,而且政府有相關採購程序可資遵循,比較不會違反本法利益衝突的精神,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予以排除。 2.其他法令規定經由公告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國有財產署認為有些公益型國有財產之標售與標租,若屬依法以公告底價公開標售之方式辦理,應排除在本條的適用範圍,因此我們建議宜參考實務面予以排除。 3.本部曾認為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舉例來說,交通部長要買台鐵的火車票,因為台鐵受部長監督,所以有利益衝突之疑慮,但事實上,這中間並無可能發生不當利益輸送的情況,所以過去我們都是以解釋將其排除,現在則是建議宜在法上明文排除這部分的適用。 4.公營事業機構為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譬如漢翔等公營事業為執行國家建設而申請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部分,我們也建議排除。 5.鑑於基層鄉(鎮、市)地區金額微小之交易行為(例如小吃、便當、花籃等)於日常生活中洵屬常見,譬如澎湖西嶼鄉當地沒有幾家便當店,店家有可能跟基層公職人員都有親戚關係,若因此規定而讓基層公職人員反而不能向他們購買便當,我們認為實有過於嚴苛之嫌,畢竟相關情節尚難謂已達到利益輸送之程度,不過,針對一定金額的部分,將來會授權法務部、監察院公告,至於金額的多寡,我們目前初步的腹案大概是新台幣一萬元以下,是否有提高的必要,請委員斟酌,我們會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未來會做例行的公告,比如委員的決定是一萬元以下,那麼一萬元以下的部分將不受到本法的限制。 因為增訂以上排除規定,我們擔心相關交易行為排除之後可能會造成黑箱作業,所以我們在第二項增加投標人必須主動聲明的規定,亦即參與交易之關係人參與投標或交易時,應將身分關係公開以利監督。並於第三項增訂交易成立後,該交易機關亦應對外公開,俾利外界監督,進而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針對第十五條的部分,我們提出的修正意見與理由如下: 1.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本法第15條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認此條裁罰標準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爰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查核金額之區分標準,據以區分不同裁罰級距。 2.於本條第2項增訂交易金額之定義。 3.因配合現行條文第9條增列第2項規定,茲於本條第3項增訂違反該行政義務之處罰規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宣讀修正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九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者。 二、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 第十五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鍰。但交易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處該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主席:針對第九條及第十五條另有兩份修正動議條文,後者是今天提出來的。請宣讀。 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 公職人員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所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上開機關申報;上開機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通報。 前項之一定金額、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九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一、第二項、第三項新增。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顯失之過苛。 三、為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並維護交易安全及公平競爭原則,爰排除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之適用,惟其交易行為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上開機關申報;上開機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通報。 第十五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因應第九條內容修正,爰酌予修正本條之處罰規定。 提案人:王惠美  廖正井  賴士葆 連署人:呂學樟  吳宜臻  林正二 二、 因司法院大法官第716號解釋宣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5條違憲定期失效(至103年12月26日失效),並指摘本法第9條是否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特提修正動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第十五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廖正井委員修正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所屬一級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或其他交易行為。 三、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四、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報請上級機關核定者。 五、因執行國家建設或緊急性、特殊性之交易,經報請上級機關核定者。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前項但書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前項情形,於交易行為成立後,該交易機關應主動公開之。 第一項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九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動議修正說明: 一、司法院大法官第七一六號解釋指摘本法第九條是否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爰修正本條。 二、原條文所稱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採例示與概括規定之方式,惟交易行為種類繁多,不僅限於具有對價性質者,其他諸如:直接使關係人獲利之贈與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情形,亦應同受限制始符立法本意,故於本條第一項增列「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等文字,以資周延。 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受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為交易,恐失之過苛及過度限制人民之財產權與工作權,爰下列情況修正排除交易行為禁止之規定: (一)依政府採購法經由公告程序進行之採購(包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經公告辦理之限制性招標),有嚴格之程序可資遵循,較無牴觸本法立法精神之虞,爰排除之。 (二)其他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例如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採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等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動產及有價證券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辦理之標租,以及本於職權活化運用國有財產,經公開招標程序設定用益物權等,倘係依法以公告底價公開標售之方式辦理,因係以公平競爭方式決定得標人及價格,交易對象並非特定,亦宜排除本法適用。 (三)本部曾認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因無不當利益輸送之疑慮,則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亦排除之。 (四)公營事業機構為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因係配合執行政府機關公益政策或與公務之推行密切相關,且交易利益依法令規定歸於公有,自與本法要防止對私人不法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爰排除之。 (五)鑑於基層鄉(鎮、市)地區金額微小之交易行為(例如小吃、便當、花籃等)日常生活中洵屬常見,情節尚難謂已達利益輸送之程度,本條規範對象擴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影響甚廣,宜就受禁止之交易行為訂一定金額之限制,避免動輒觸法,爰排除之。 四、因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公告及公平競爭方式進行之交易,不在禁止之列,惟參與交易之關係人參與投標或交易時,應將身分關係公開以利監督,為使交易之資訊更加透明,以發揮陽光法案效能,於第二項增訂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於參與交易行為之際,應主動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於第三項增訂交易成立後,該交易機關亦應對外公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第十五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動議修正說明: 一、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有關現行條文第十五條規定因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司法院大法官認此條裁罰標準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爰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目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訂為十萬元)、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之區分標準,據以區分不同裁罰級距,爰修正之。 二、為明定交易行為金額之定義,爰於本條第二項定義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三、因配合現行條文第九條增列第二項規定,茲於本條第三項增訂違反該行政義務之處罰規定。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林鴻池  王廷升  尤美女  柯建銘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現在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修這個法,主要是因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6號釋憲文的關係,它包含兩個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第九條沒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亦無違背;但若限制太多的話,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假如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則需要通盤檢討。至於第十五條,大法官會議認為處罰過苛。所以這些都是有問題的。本案曾於第三會期審查過,請問它什麼時候到期?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12月26日。 柯委員建銘:現在的重點是,為什麼沒有院版條文?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去年在審查呂召委的版本時,我們想要全盤修正,事實上我們也有全盤修正的版本,但是來不及送,因為各界意見很多又很紛歧。 柯委員建銘:去年審查本案的時候,大法官的釋憲文還沒有出來,它是在去年12月26日送出來的,現在只剩下一個月的時間,因為各界意見很多,這個案子內閣會銜全部都會銜過了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有找各機關包括監察院、銓敘部及國產署等相關機關來…… 柯委員建銘:今天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代表有沒有來?請坐到前面來! 陳次長明堂:我們在內部討論的時候,有邀請各機關。 柯委員建銘:但是行政院應該會銜所有相關機關包括監察院、考試院,這樣才是標準動作;會銜完畢,由一位政務委員主導之後,再送立法院審議。這一年來,你們應該積極的處理,而不是到今天早上還在改版本、還在提再修正版本。法務部顯有立法怠惰之嫌,應給予公開譴責一下。這個你們應該接受吧! 陳次長明堂:這個我們虛心接受,我們要表示抱歉,因為年初我們在想要送兩條還是要送全案…… 柯委員建銘:對於我們的公開譴責,你們應該可以接受。事實上,這個案子的版本,還有很多扞格之處,包括廖委員的版本,本席雖然也簽名連署,但是裡面的問題也很多,還有緊急排除條款。委員都很認真的想要幫忙,但是對行政院的立法怠惰,我們還是要給予譴責。 現在我回到原點,剛才唸很多你們的版本,我也搞不清楚到底是要修哪一條,就我看起來,如果其他法令有適用就應該從其他法令,可是你們的版本中並沒有寫啊!另外,國產署、工程會及公平會等都有,還有與電信法也有關係,因為頻段有標出去的緣故。法務部的版本增訂了五款,我就從最簡單的便當條款開始談,便當條款不止是便當而已,還包括花籃等都有,你要如何去界定一定金額以下呢?我認為這部分是有疑慮的,地方議員及農民代表等家裡,一下子開便當店,一下子又開花店,還叫市政府要去捧場,難道這沒有利益迴避嗎?如果將這部分排除掉,這會造成地方政府很大的困擾。 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初步才…… 柯委員建銘:議員的親戚朋友有一大堆都在開花店,這也包括地方的農民代表等,如果將這部分排除掉,以後就會公然為之,這會變成很難看啊! 陳次長明堂:朋友不包括在裡面,自己開的話就不可以。 柯委員建銘:這會變成都公開化了,地方當然會很困擾。大家都知道當民意代表是很苦的,可說是寅吃卯糧,如此會讓他們在地方的形象變得不太好。你們說的一定金額是指多少呢? 陳次長明堂:初步大概是1萬塊以內。 柯委員建銘:以澎湖西嶼島為例,他們叫的是議員家的便當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罰過,但並沒有多少家…… 柯委員建銘:有一大堆的飲食店,如果你們以特例來排除的話,就會造成很大的亂象及困擾,而且連最基本的利益迴避都做不到。難道西嶼島只有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去開的一家嗎?不止嘛!我認為你要小心一點,這樣做實在不是很妥當。馬英九在2008年將陽光法案說得很激昂,拍胸脯拍到受內傷,結果沒有通過半條,連黨產也沒有處理啊!政府要做就要落實,不要講假的,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你們在第二款是改為要表明身分,這等於是說這是某位立委的親戚朋友開的,公家機關會認為不賣他面子行嗎?你要想好這是一體兩面的…… 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有第三項,在表明身分以後,機關就要對外公開…… 柯委員建銘:公開又怎麼樣?一公開之後,大家就知道這是立委或某代表來圍事的,最好不要靠近,太靠近就會被修理到,這種立法實在是怪怪的…… 陳次長明堂:最主要是讓其公開化及透明化。 柯委員建銘:乾脆禁止就好了,何必公開化及透明化。大法官釋憲的部分要做得完備一點,可以在罰則上去做考慮,如果是罰1到3倍,不過永遠都只會罰1倍,從來沒有罰過3倍。馬以南被罰了幾倍? 陳次長明堂:1倍。 柯委員建銘:從來沒有罰過3倍,難道罰1到3倍是關說條款嗎?有來講就罰1倍,沒來講就罰3倍嗎?這真的是很奇怪。大法官釋憲的意思是什麼,你們要想清楚,不要只想排除掉而已,因為這與很多法律有非常嚴重的競和關係。廖委員正井也有提案,我不懂得一級機關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直屬的。 柯委員建銘:阿扁的案子是以有沒有影響力來決定,他被判有罪是因為有實質影響力,難道林益世就沒有實質影響力嗎?什麼叫一級機關,大家要弄清楚一點。實質影響力就發生在阿扁身上,可是在林益世身上就沒有實質影響力。一級機關的意思就是直接管的,比如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是不可以的,可是在各部會就可以嗎? 另外,還有緊急排除條款,因執行國家建設或緊急性、特殊性之交易,經報請上級機關核定者,就可以加以排除。當然這都是應該遵守的,而我們也希望修法要修得合憲,不希望修得不合宜,現在社會上一直在看這件事情,利益衝突是人民做檢驗時很重要的一項標準,因此我們應該慎而為之。 有關公定價格交易的部分,臺銀有主辦一定價格的採購,大家都可以去標,現在是不是又要到工業局去做統一標準呢?政府有委託臺銀去採購,而價錢都是公定的,假使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可以去的話,由於他們有實質影響力,也讓公務人員在心理上會有屈就感。 你在第四款談到漢翔,這款的意思是什麼呢? 陳次長明堂:漢翔要承租或購買一部分的國有地,由於它負有國家的政策目的,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政策性的話,由於漢翔還有官股,如此就會變成有關係人,因此就不能承租或購買。 柯委員建銘:漢翔已經民營化了。 陳次長明堂:我知道,不過當時漢翔是存在著這種問題。 柯委員建銘:你再舉一個例子。漢翔違法民營化,我們已經告到監察院了。 陳次長明堂:另外的例子就是臺糖,還有臺電要買地建鐵塔也會有這個問題。 柯委員建銘:這與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有什麼關係呢? 陳次長明堂:臺糖及臺電是公營事業…… 柯委員建銘:排除條款是排除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陳次長明堂:對,這些機關在法人上也是關係人。 柯委員建銘:我們討論的應該是不一樣的行為,這裡是在說公職人員的利益迴避,而國營事業則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排除條款是要排除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就是不可以買賣、承租或承攬以獲取不當利益,但排除這些嘛!這是公對公,我們是講公對私的問題嘛! 陳次長明堂:因為第三條有規定,公職人員跟親戚中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柯委員建銘:公對公應該不在我們所講的利益迴避問題內,因為公對公是國家利益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我們認為包括在內,因為它是法人,像台電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啊! 柯委員建銘:應該是指私對公的部分,台糖對國家,當然是公對公,怎麼會有利益衝突? 陳次長明堂:對啊!所以我們用公對公的意思…… 柯委員建銘:但是這個法是在規範公私之間的問題,不是公對公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但是因為它是法人組織。 柯委員建銘:法人組織也是國家的法人組織啊! 陳次長明堂:沒有!所以現行法…… 柯委員建銘:本席認為像台糖公司部分,公職人員可以不接受利益迴避,但是條文一開始說「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排除這些,就是排除台糖,代表台糖可以,那麼吳乃仁怎麼可以對他判罪呢? 陳次長明堂:因為他是官派的董監事,屬於條文裡有的規範,那就不行。 柯委員建銘:我們用一般社會簡單經驗來看,修法時一定要好好修,像議員和便當店、蘭花店這種,如果是由關係人來開,就常常被地方上詬病。現在規定是如果有關係人來投標工程,只要公告就可以了…… 陳次長明堂:那不是公告,就是先申報。 柯委員建銘:就是先申報其身分,但本席認為如果不可以就應該是不可以,不能是表明身分後就可以,這…… 陳次長明堂:不是,表明身分後,還是要參加公開的招標。譬如以第一款來講…… 柯委員建銘:表明身分其實就是告訴大家不要隨便靠過來…… 陳次長明堂:還是要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只是表明身分後,也許相關機關就不敢把標案給他也不一定啊! 柯委員建銘:這個規範是直接監督?還是間接監督? 陳次長明堂:我們原來是直接監督、間接監督都包含在內,也就是現行條文規定。 柯委員建銘:現在改成怎樣? 陳次長明堂:看委員的意見,當時我們討論時也曾提及要不要設限的問題,如果設限,就是直接監督,不包括間接監督。 柯委員建銘:間接要到第幾層? 陳次長明堂:沒有講。 柯委員建銘:原來是直接、間接都包含在內? 陳次長明堂:是,都包含在內。 柯委員建銘:現在就只要直接,間接不要了,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現在就變成直接了,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雖然時間非常緊迫,只剩下一個多月,但是究其責,還是法務部自己怠惰,搞得大家這麼倉卒。針對本法,你們有沒有辦過公聽會? 陳次長明堂:沒辦過公聽會,我們是找各機關來研商,就是發函給各機關表示意見。 柯委員建銘:立法院應該辦個公聽會,把這個法理弄清楚,或是你們有找學者專家辦過公聽會?你們通常在修法前,不是都會辦公聽會嗎? 陳次長明堂:有,有找學者專家。 柯委員建銘:你們是什麼時候開始啟動修法? 陳次長明堂:應該是一年多以前,快二年了。 柯委員建銘:沒有啦!去年12月大法官才釋憲…… 陳次長明堂:沒有,我們之前就開始進行修法了。大概都有二年時間了,我們早在…… 柯委員建銘:誰負責的? 陳次長明堂:我負責的,但是因為意見真的很多…… 柯委員建銘:聰明如陳明堂者,什麼意見都可以排除啊!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不會啦! 柯委員建銘:我昨天去南投地檢、雲林地檢拜訪,在雲林地檢時,我問洪檢察長有沒有在部裡待過,又問陳次長有沒有當過檢察長,他說沒有,然後他又講了一句話,他說陳次長是法務部的活字典,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陳次長明堂:沒有! 柯委員建銘:既然大家都知道,怎麼弄這個法案弄到「離離落落」!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因為對於限度,本來大家就有寬嚴不一的看法,因為原來限制很嚴格…… 柯委員建銘:現在時間只剩一個多月,就看你們有心無心,大家好好來討論,今天即便出了委員會,也不會有任何結果,一定是要經過協商,大家好好再來討論,很難在今天就有個結論。 主席:柯委員,你看文字上有哪些地方要修改,就提出來啊! 柯委員建銘:光是修正的什麼一級機關、什麼排除條款,都非常不妥啊! 陳次長明堂: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大家好好來審查,好好來修法。 陳次長明堂:是。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廖委員提出的修正版本,也就是你們法務部的版本,其中第九條第一項是限制「所屬一級機關」,如果不是一級機關就可以,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原先的版本是沒有限制,但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過去我們也討論過限制到底要窄或寬,一級機關當然是指所屬機關和下屬機關,過去間接監督甚至還包括所屬二、三級機關,所以到底要寬要嚴是見仁見智。 尤委員美女: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首先要看的是其價值和目的在哪裡?我們必須先抓住其價值,才能繼續討論下面的問題。今天我們沒有討論這些主軸,只是要修改這兩個條文,其實是有困難的,因為這會牽涉到一些問題。第一,為什麼要限制是所屬一級機關,其他就沒有關係嗎?另外,你們的修法理由提到「直接使關係人獲利之贈與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情形,亦應同受限制始符立法本意」,但是「直接使關係人獲利之贈與」可以算是交易行為嗎?贈與應該不算交易行為吧! 陳次長明堂:沒有贈與。 尤委員美女:對!條文規定「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是贈與不算交易行為,所以你想用這句話來涵蓋這些部分,其實是涵蓋不住的!另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情況,也不算是交易行為,但是你們卻在立法理由提到這些都同樣要受到限制,所以條文中你們用了「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等文字,但事實上這句話並沒有辦法涵蓋你想要涵蓋的贈與行為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行為。 陳次長明堂:後面加的這部分是屬於概括性的,因為原先條文只有買賣、租賃、承攬三種態樣,但隨著時代發展,可能有很多的變動,所以我們這邊的立法說明欄必須再修正,原先寫的並不是很恰當。「參與公共建設」到底屬於買賣、租賃、承攬,並不是很清楚,像現在有的是BOT,有的是OT,這些算不算買賣、租賃、承攬?好像都有問題,所以我們才加以概括。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現在的問題是你的概括仍然是限於「交易行為」這4個字,但贈與算是交易行為嗎? 陳次長明堂:贈與應該不是吧!我們並沒有寫。 尤委員美女:參與公共建設也不算交易啊! 陳次長明堂:但有可能獲取利益,譬如像BOT。 尤委員美女:獲取利益我沒有意見,我現在的意思是「交易行為」這4個字,你已經框住了這樣一個行為。 陳次長明堂:那個也是交易啊!買賣、租賃、承攬,包括BOT等複合性的法律關係,也是交易。 尤委員美女:但是贈與就不在裡面啊!本席認為「交易行為」這個用語有必要再斟酌,因為本席擔心的是,你們的立法理由裡是希望把這些樣態都涵蓋在內。 陳次長明堂:我們把立法理由再修改。因為在交易行為稅最主要是後面我們要訂那個交易價格。第三項,我們那個交易…… 尤委員美女:就是第六款一定金額的交易。 陳次長明堂:配合第十五條,因為交易。非交易的,我們就不管,因為不在利益衝突迴避裡面嘛!交易行為才要啦。 尤委員美女:非交易的不算?那麼這裡面寫贈與的,就不算了嘍? 陳次長明堂:在說明欄裡面有。 尤委員美女:直接寫「關係人獲得利益的贈與」啊!那這個不在利益…… 陳次長明堂:原先這裡沒有,那是要修正的。也就是說,那是錯的。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說,「贈與」可以,是嗎? 陳次長明堂:「贈與」可以啊! 尤委員美女:「贈與」不受限制? 陳次長明堂:對。 尤委員美女:這裡規範的就只有交易行為。 陳次長明堂:純粹只有交易行為。 尤委員美女:交易行為包括所謂的BOT,就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這個都包括在裡面。 陳次長明堂:對。 尤委員美女:另外,剛剛講到所謂「便當條款」這部分,你說:「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是指單次交易、一個月的交易還是一段期間的交易。因為通常我們跟店家訂便當,不會是只有一次,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如果簽訂的契約是長期性的契約,那個就是一次交易。比方說,訂3個月的契約,那是一次交易。 尤委員美女:那算是一次交易? 陳次長明堂:對。如果是今天只有買中午便當,那是一次交易。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說,你是用一次來計算。 陳次長明堂:對。 尤委員美女:看這個一次你們之間的契約到底…… 陳次長明堂:那個契約如果是延續性的3個月有效,就算是一次的交易,算總額。 尤委員美女:但他沒有簽訂契約啊!比方說,我今天跟你買了,過兩天,我又跟你買;再過三天,我又再跟你買…… 陳次長明堂:那我要看事實來認定。也就是說,這要就事實來認定。有時候,非書面的契約我們要就事實來認定,比方說,我口頭跟你說,我這個星期都要跟你買。雖然是口頭上說的,但只要有掌握證據,這個就算一次。 尤委員美女:但是如果我中間有空日,比方說,我一、三、五跟你買,不是整個星期都買。 陳次長明堂:我剛才說過,這個要看證據。證據講好說:「我一個星期都跟你買,但可能不是每餐都買。」這個也算。這個是看…… 尤委員美女:比如說,剛剛講說1萬元,但我每次交易都不到1萬元啊! 陳次長明堂:合起來。因為…… 尤委員美女:譬如說,今天我跟花店訂花,我可能單次交易都不會超過1萬元;但我每次有需要,都會去跟花店訂。這樣子的話,你是要算每次交易2萬元,還是要看我一年總共跟這家花店訂多少錢?但是每一年都不一樣啊! 陳次長明堂:我想這個將來還是要經過調查啦!如果證據上顯示,口頭講說:「每次都跟他買,至於什麼時候買的,不知道。」那這個算是一次。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我都跟你買,但是我什麼時候跟你買,不知道。」 陳次長明堂:對。看你定的是多長時間,是幾年、半年或3個月都要講好。 尤委員美女:你所謂的「一次」算幾年,還是算半年? 陳次長明堂:看你們怎麼約定。 尤委員美女:但我不一定有啊! 陳次長明堂:我已經口頭跟你講好了啊!這樣就可以,或是在契約上寫明這樣啊!我今(103)年度內如果有關的花我都跟你買;但什麼時候會買,不知道。這個算是一次的交易。 尤委員美女:但是我們如果沒有書面,你要怎麼算? 陳次長明堂:這是舉證問題啦!包括前面各款都有些舉證問題,所以我們在第十五條第二項特別把它明文化,文字如下:「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加一個「可得確定」,這是我們需要去調查證據的可以確定的範圍。 尤委員美女:那「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你是要講一次或是什麼,可能也需要把它限制住吧?否則,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 陳次長明堂:這個在說明欄特別加註,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說明欄裡面加註。那這裡面所謂的「主動公開」,是不是要上網公開? 陳次長明堂:應該要上網公開。按政府機制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回到今天為什麼要修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6號釋憲文所指出的問題,第716號釋憲文分兩段,整個利益衝突迴避法並沒有違憲之虞嘛!沒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也沒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工作權、生命權、財產權等。我覺得,這位大法官不但文字有問題,他的法學素養也有問題。因為這樣,造成少數參與者的壟斷,反而不利於公共利益。怎麼會造成少數參與的壟斷呢?它是這樣寫的:「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者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難道要鼓勵公職人員及關係人都去做生意?大法官這段解釋文顯然有問題。最後,他又只說「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也就是說,對於第九條,他只是希望通盤檢討。真正違憲的部分是第十五條罰則的部分,因為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他說顯然過於苛刻,所以要求一年內要修正。這裡所謂的「修正」,是要修正這一條罰則的部分,也就是說,大法官並沒有宣示第九條違憲,只有宣示第十五條違憲。至於第九條的部分要怎麼去通盤檢討,我想法務部還有充裕的時間,包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用各部會會銜擬出一個版本,然後正式再來。這樣也沒有違反大法官釋憲啊!主席,我們今天是不是應該來看待這個事情,因為只剩下一個月了。尤其剛才說到便當,那條所謂的便當條文若是通過,我們就變成「便當立委」了。明天媒體若是把標題寫得那麼大,這怎麼可以呢?立委去處理那個幹什麼?我不相信澎湖西嶼那個特例,但我們卻可能變成便當立委。這個東西你要污名化立法院啊?我主張第九條暫時不修,等通盤檢討完畢後再修,沒有關係。大法官會議釋字只是宣告第十五條違憲而已,大法官第716號釋憲的主要重點只有這樣而已。搞到今天,法務部還在提版本。其實上次已經討論過,只是沒有結論。我最誠懇地建議,違憲部分修正就好,通盤檢討就通盤檢討,事實上要通盤檢討的事情太多了。坦白說,實際上最需要修的就是刑事訴訟法,你們法務部都反對。只要是談人權的部分,你們大家都反對吧?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不會啦! 柯委員建銘:人權的刑事訴訟法你們都是處處迴避,你們長期以來就是這樣。所以,我誠懇地建議,針對違憲部分先修,那最簡單!至於罰則怎麼弄,大家很快就可以討論出來。至於第九條,它沒有違憲,但是,大法官的功力我覺得很奇怪!他這種解釋,說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參與的話,會造成別人壟斷,所以他叫我們通盤檢討。沒關係!通盤檢討沒有時間性,很多東西都可以討論。法已經施行這麼久了,可以討論。但前提是它涉及監察院、考試院及各部會,既沒有正式會銜出來,也沒有行政院版本,所以我認為只要處理這個違憲部分就可以了。主席,是否可以考慮一下?否則的話,弄不完了。 主席:我想這樣,儘量看我們提出來的版本,若是比原來的條文更為明確,對公職人員來講,就會更有保障。否則的話,就以「便當」為例,如果沒有規定清楚,到時候可能光是「便當」就被辦到了。所以我們說得更為具體,不是更好嗎?這是第一個。 柯委員,今天相關單位都有來,我們以前也會在修條文的當天請各單位表示意見,並不是不可以今天提出來。其他單位對我們今天提出來的版本,看看怎麼樣。剛才柯委員的建議,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是我們希望,今天法務部跟我們提出來的版本,是朝向比較放寬、比較明確一點,不要到時候公職人員隨隨便便就被你們用與利益迴避原則衝突之名辦到了,這樣也不好嘛!就像剛才次長講的,部長去買一張火車票,可能到時候也被辦了。這樣真的是不好!我認為,能夠規定得更明確是比較好一點。所以,我請教各部會,請問銓敘部,對我們今天提出來的版本有無意見?請問工程會,對我們今天提出來的版本有無意見?請問司法院,對我們今天提出來的版本有無意見? 請司法院林調辦事法官說明。 林調辦事法官淑婷: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今天才看到這個修正版本,我原本在司法院只看到原來的提案。大法官確實是針對第十五條的部分有宣告限期失效的問題,第九條則是通盤檢討。大法官在理由上有提到應注意的一些原則,然後也提到在公平交易法或政府採購法裡面其實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可以通盤檢討。今天法務部的提案就是列舉,把它更明確化一點,至於細節…… 主席:就是把我們現在的採購法也放進去了。 林調辦事法官淑婷:對。 主席:公平交易法也放進去了? 林調辦事法官淑婷:是。我希望第九條的部分只是列舉,但是事後可能會有一些要舉證和認定事實的問題。針對這部分,可能未來法務部在證據認定上需要做更嚴謹的採證。其餘的部分,我們尊重權責機關的意思。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我回應一下。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司法院人員講得很清楚,一條是通盤檢討,你們現在這樣改,將來舉證或認定事實也無法很周全。剛才尤美女委員所說便當1萬元以下的例子,就是講市政府。市政府所屬單位一大堆,以後地方政府都在搶這個東西啦!那是很難看的啦!所以我還是回過來。通盤檢討的例子很多,也有人持不同意見。大法官會議說的大原則違憲,我們給予它尊重;但它說的其他話,並不一定都對。你看它的解釋文裡說,沒有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來參與交易競爭,會造成其他有些人壟斷。這種大法官我們應該叫他下台!竟然有這種大法官!只有馬政府才會產生這種大法官。不好意思!我又講到馬英九,不要生氣! 所以已經很清楚了,我們今天就針對違憲部分好好修正,至於當事人與關係人要怎麼限制,有層次的不同。還有,部會這麼多要重新會銜,會銜進來以後,行政院要好好地把版本送進來,那個後續再修,沒有關係。我們沒有反對修,但我們今天要解決再一個就到期的修法問題。 主席:請王委員廷升發言。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我想如果要訂,當然就要訂得比較周延一點。今天是我們立法委員連署,但事實上,我們也希望能與法務部討論得更周延一點。我同意主席的看法,就是要修法,現在各部會都在這裡,只看意見如何溝通。剛才幾位委員在席間討論,如果為了所謂的便當、花籃等等,我們這樣修的話,好像是說小的犯罪就不是犯罪,但是主席提到,如果窒礙難行而讓許多公務人員因為小小的金額受罰的話,我們也覺得這並不是很通人情。既然大家都在,想想看「一定金額以下不受罰」是否妥當?剛剛也講到,大法官釋字第716號釋憲文並沒有講到第九條。所以如果是「一定金額以下」這樣的寫法,可能會讓一般百姓不解,因為你這個是寫在立法說明裡面,它並不是說法律公告以後,大家說:「你怎麼把這個定義成小偷不是罪,一定要強盜、殺人才是罪?」所以是否能夠更周延一點?譬如說在親等以下去規範它,我想以台灣時下的社會,他很容易就規避了。剛剛次長曾提到,尤委員也問到,是不是金額小到人家根本不會提出意見,我們就可以去把它忽略掉?也就是說,你可以用金額來指證。如果是買一個便當、買一張車票,金額真的是很小、很小,可是剛剛尤委員問的時候,次長說不論是口頭契約或契約,累積起來那是很大的金額,所以用親等很容易規避。至於在金額上面,大家思考一個比較好的方式,既讓召委這個提案能夠考慮到所謂公務人員不要因為小小的金額就被定罪,又能規範到公務人員處理與利益相關的事務。在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就金額上思考看看,有沒有這樣一個思維的方向?總而言之,本席贊同修此一條文,至於修的範圍怎麼樣,我們再想想看。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一下,柯總召建議我們今天暫時不修第九條,只修第十五條。這樣的話,你們可以接受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只修第十五條,我們可以接受。但是對於第九條,我們的想法是,如果修法時能夠配合現在實務上的做法,將更為妥適。因為過去我們只靠行政解釋來把它排在比方說第一款,那個我們就用行政解釋來。我們如果把它明文化,公務員也許比較沒有寒蟬感。將來我們儘快把全案修正,在會前送到大院來審議。當然對於我們全案修正的速度太慢這一點,我們也表示抱歉! 主席:你的意思還是希望第九條今天能修,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在席位上)可以的話,看要刪哪幾款?請大家看看。 主席: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惠美:主席、各位委員。監察院的意見跟司法院的代表有相同的問題,就是今天才拿到這個版本,我們沒有辦法真正得知本院廉政委員會最後會作怎麼樣的判斷。但是,我們初步認為,因為在第九條的但書條款已經把很多依照政府採購法或公平交易法的部分做了排除的規定,是不是要限制在監督所屬一級機關這部分?我們是建議可以再討論。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談談這個修法過程,去年第3會期的時候,你一樣提出版本修正,但在詢答以後就沒有處理。當場法務部也拿出他們的看法,他們的看法只是要公告。那時候法務部也有試擬條文,但今天法務部試擬的條文變成五款了,它含在第二項、第三項。法務部在第一項裡面列舉五款,然後第二項、第三項都有。所以光光法務部在這個事情上面,從去年到現在就有不同的表示方式,相較起來現在擬訂的內容比較多。 我們必須考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和政府採購法之間的扞格。政府採購法規定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應行迴避,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的是二等親。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有關事務,但那有很多不同的樣態,包括以後後續性採購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通盤檢討是好的,等到通盤檢討完畢,行政單位正式提出來之後我們再來審查。今天我們就只針對第十五條,因為大法官會議已經宣告第十五條違憲,至遲於解釋公布日起一年失其效力,現在時間即將屆滿,而且也是我們能夠處理的。 如果今天只是我們幾個人審查就把案子送出委員會,我保證一定有人把案子拉下來,要求協商。這樣一來,整個麻煩就大了。事實上,立法院不只有我們這幾個人,還有各黨團和個別委員。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假如進行協商,到時候又會卡在那裡。我們應該理性地看待這件事。既然第十五條違憲,我們就修第十五條,其他部分則通盤檢討。剛剛監察院、司法院都講得很清楚,監察院代表說他們也是現在才看到修正的內容,顯見你們都沒有會銜。 主席,我們的思維應該改變,不一定非要修正通過不可。通過也沒有用,因為案子一出委員會,排入院會後馬上讓大家來協商,到時候怎麼辦?有很多人在看著這個法案,所以我們今天針對第十五條…… 主席:我現在請教法務部,按照剛才說的,第十五條很明顯地被大法官認為違憲,所以一定要修法。這是第一點。 其次,第九條並不是像剛剛柯委員所講的那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6號解釋也提到,第九條是否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並沒有說不必檢討改正。第九條雖然沒有被說違憲,但是大法官已經指出,是否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應通盤檢討改進……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何時通盤檢討? 主席:大法官說要「儘速」檢討改進,有這樣的文字喔!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講得很清楚了,不管是「儘速」或「通盤檢討」,那只是一種大法官訓示性的寫法,真正講的是第十五條。你要知道為什麼第十五條會被判違憲。因為有很多人訴訟到行政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被判敗訴,所以很多人、很多廠商同時去申請釋憲。大法官才把好多個案子統一來看待,做出這個釋憲文。 國家有很多法令,大法官認為這個罰鍰罰得太重,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主要是在揭示這部分。我已經講過,去年和今年法務部的意見和表示方式,包括條文的寫法都不一樣。剛才還在寫條文內容,我們也在連署,所以這一定有空間,大家好好想,不要匆促立法。而且今天相關部會都在這裡,這些相關部會派出來的代表,講話都很保守,也不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你們回去會銜,把條文弄好一點再來,沒什麼好急的。 主席:現在徵求大家的同意,是不是照柯委員建議第九條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只修改第十五條?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回去做通盤檢討,然後法務部儘快送來。 主席:我看大法官會議解釋說,第九條做這樣的限制是不是會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表示大法官會議解釋是要放寬的。柯委員認為這個條文不需要急著修改,希望各單位再去好好檢討,而且剛剛次長也說,各單位一直討論,意見很多,遲遲無法把修正的內容寫出來。所以各位同仁是否同意,我們今天就不討論第九條,直接修改第十五條違憲的部分,可以嗎? 拜託大家,時間不多了,因為12點還有一場協商會議。我們已經按照柯總召的意見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能不能給我3分鐘? 主席:請簡短一點,好不好?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賴署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陽光法案之一,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牽涉到的就是,陽光法案最主要的目的在哪裡?最主要的目的,當然是我們希望所有的公務人員清廉。但是「清廉」──你是要他當一個聖人?還是說應該讓整個程序公開、透明、公正還是怎麼樣?總有一個你想要達到的價值,如果這個價值你本身不是很清楚的話,就有可能會訂出一個聖人條款。結果會變成抓小放大,真正做壞事的人你都抓不到,但是真正奉公守法的人一不小心就被卡到。這就像我們剛才講到的政府採購法,就是依照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換句話說,會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的採購通常金額比較大,對不對? 賴署長哲雄:是。 尤委員美女:這些金額比較大的案子,他只要依照公告程序就可以去承接。可是不需要經過公告程序的案子,就是金額比較小的案子,他反而是絕對被禁止,即使他依照公開程序進行審核,對不對?其實這部分沒有所謂的公開程序。所以這會變成,今天他是一個奉公守法的人,即便他有這方面的專業,可是因為他可能牽涉到所謂的關係人──你們所謂的關係人範圍那麼廣,所以相對的就變成只要他當了公務員,他所有的這些親人就完全被限制到,連他的專業也完全碰都不能碰,這有沒有違反常情的問題呢? 大家經常講陽光三法。我們希望廉能、廉政,這都沒有問題,但是在廉能、廉政之下,你所要追求的價值,是要把所有的公務員都設定為聖人,甚至包括他的親朋好友都必須要是聖人?還是說,我們會變成只是抓小放大?然後這些原來已經很奉公守法的人,經常被這個條文卡得哇哇叫,而你真的會看到利益輸送的,他只要依照所謂的公告程序就可以承接。事實上,公告程序還是有很多的手法可以去做,所以就會變成大金額的你不管反而去抓小金額。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 主席:要改就是因為這樣,對不對? 賴署長哲雄:報告委員,確實讓奉公守法的公務人員有足夠空間來推展他的政務,並且在實際的生活裡不至於受到不合理的干預,應該是本法案的一個很基本考量。所以剛才委員提示的聖人法案,從來不是陽光法案要做的。這個區塊,剛才委員說的抓小放大,或者是經由公開程序就可以達到非法目的,我們在立法上會再併同來考慮。 主席:時間到了。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你們在全盤考慮的時候,最主要能夠抓住你們所要的,就是說你們的價值是什麼,然後能夠把紅線劃清楚,不要變成A可以做A的解釋,B可以做B的解釋。我們台灣一直受困於此,不管是貪污的條例或是所謂的陽光三法,經常就是因為那條紅線不明,讓乖乖做事的人沒辦法做事,而想要不廉的人其實有很大的空間可以為所欲為。謝謝。 賴署長哲雄: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報告各位同仁以及法務部,原則上我們不修正第九條。 關於第十五條,我們把「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的「第一項」3個字拿掉,修正為「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最後一段「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這句話拿掉。這樣可以嗎?法務部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是依照誰的提案? 主席:我們做成決議,請法務部就本法通盤檢討,擬具修正草案於3個月內提報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 柯總召,就依照你的意見處理,這樣好不好?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來得及嗎?要不要3年? 主席:3年?我發現柯總召對法務部特別好。 第十五條就按照我剛才所唸的內容做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請宣讀。 廖委員正井等所提附帶決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此立法目的係為維持政府清廉形象。參酌外國立法例,並無類似我國第九條之規定,且公司法董事忠實義務之精神,多認董事與公司之交易行為未必為損害公司行為,其出發點係為公司著想者所在多有,此亦可創造董事與公司之雙贏,因而學說認為董事與公司之交易行為,未必皆屬有損公司利益,爰建請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就我國法制、民情為基礎研議是否放寬本條款之限制,建立外部監督、考核機制以利國家效能及經濟環境之提升。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尤美女  潘維剛  王惠美 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這是「建請」的案子,沒有關係。 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謝委員國樑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國樑委員針對本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之修正,提出意見如下: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的目的,主要為避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圖自己或關係人之利益,損及政府交易時之公平合理;然人民之財產權及工作權係受憲法保障之權利,是在予以限制時,確需特別注意遵守比例原則。茲政府採購法對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已設有限制,本法對一般公職人員之限制不宜比之更加嚴格,建議就禁止之範圍應否限縮,及是否參照政府採購法增加除外事項,審慎研議。 二、至於對違反修正後第九條規定,且得有不當利益者,則除現行規定罰鍰外,建議其所得財產上之利益,亦應予以追繳,以期有效遏阻不法。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能不能在附帶決議裡,要求法務部儘快把全版的修正案送來審查? 主席:有。剛才已經照柯總召的意見,要求法務部在3個月內提報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 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告一段落,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