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4時43分 地  點 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俊俋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0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37分 下午2時4分至2時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盧嘉辰  段宜康  鄭天財  吳育昇  周倪安  紀國棟  邱議瑩  邱文彥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李昆澤  江啟臣  羅淑蕾  孔文吉  李桐豪  李貴敏  廖正井  楊應雄  陳歐珀  蕭美琴  江惠貞  陳明文  管碧玲  黃偉哲  簡東明  邱志偉  楊麗環  呂學樟  潘維剛  陳碧涵  葉宜津  顏寬恒  陳怡潔  鄭汝芬  蘇清泉  魏明谷    委員列席26人 請假委員:林滄敏  陳超明  張慶忠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官員: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蔡玉玲 委員 覺安慈仁 參事兼主任秘書 陳明仁 蒙事處處長 海中雄 藏事處處長 娥舟文茂 總務處處長 郭玉琴 參事室現況部門參事 徐桂香 參事室研考部門參事 張弘澤 主計室主任 謝秀琴 人事室代理主任 莫永榮 政風室代理主任 章宗耀 編譯室科長 潘小琴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董事長 廖運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曾煥棟 基金預算處科長 邱幼惠 主  席:吳召集委員育昇 專門委員:藍維宗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江凱寧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蒙藏委員會收支部分。 二、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預算書」案。 三、審查蒙藏委員會近3年「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共6案。 (一)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101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 (二)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 (三)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 (四)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五)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六)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四、審查蒙藏委員會近3年「媒體廣告季報表」共5案。 (一)審查蒙藏委員會檢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1年第1季媒體廣告季報表。 (二)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1年第2季媒體廣告季報表。 (三)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1年第3季媒體廣告季報表。 (四)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2年第3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五)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2年第4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由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蔡玉玲、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董事長廖運源報告,計有委員盧嘉辰、段宜康、紀國棟、周倪安、吳育昇、李俊俋、邱文彥、陳其邁等8人提出綜合質詢,分別由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蔡玉玲、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董事長廖運源及相關單位主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邱議瑩、潘維剛、張慶忠、姚文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蒙藏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蒙藏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蒙藏委員會收支部分,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肆、蒙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預算書」案,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伍、蒙藏委員會近3年「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共6案,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陸、蒙藏委員會近3年「媒體廣告季報表」共5案,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稍後再確定。 繼續報告。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劉義周、內政部部長陳威仁率警政署署長王卓鈞、法務部政務次長率所屬就「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選舉治安維護及賄選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今天邀請的單位包括中選會、內政部、法務部及警政署,來此進行相關議題之報告,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時也安排了相關議題的報告,各部會在人員調度上會比較辛苦,警政署長有向本席提出請假,下午就准假,請警政署另外安排同仁列席,至於其他部分就繼續進行。 現在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報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 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已於103年9月1日至9月5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並已完成候選人資格審查,於本(27)日舉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有關本次選舉各項選務工作籌劃情形,已於103年9月25日「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務報告」及「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凍結項目動支報告」報告在案,請各位委員參考。謹就委員關切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壹、開票作業程序 為達成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開票結果正確迅速目標,有關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開票順序,業經103年7月15日本會第45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如下: 一、直轄市(不包括山地原住民區)及市之開票所,得分2組同時開票,分2組開票時,應分別先開市長與市議員選舉票,最後再以1組進行里長選舉票之開票;僅1組開票時,依市長、市議員、里長次序開票。 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開票所,原則應分2組同時開票,其中1組負責依序進行市長、區長、里長選舉票之開票,另1組負責依序進行市議員、區民代表選舉票之開票;如工作人員較少,無法分2組開票時,即以1組依市長、市議員、區長、區民代表、里長次序開票。 三、縣之開票所,原則應分2組同時開票,其中1組負責依序進行縣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票之開票,另1組負責依序進行縣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票之開票;如工作人員較少,無法分2組開票時,即以1組依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次序開票。 至開票所是否分2組開票,其標準為何,案經本會103年10月24日邀集地方選舉委員會開會研商決議:須開票所管理員人數達8人以上者,始得分2組進行開票。 另為利開票所參觀民眾明瞭開票進行程序,提升開票所之公開透明,本次選舉各開票所均應張貼「開票作業程序表」海報,內容如下:「一、宣布開始開票。二、查驗投票匭及開封。三、逐張檢票、唱票、記票。四、每一投票匭開票完畢,向參觀民眾展示空票匭。五、整票計票並核對記票紙。六、填寫投開票報告表。七、宣布開票結果,張貼投開票報告表。」 貳、加強身心障礙選舉人選舉權之保障 本會向來極為重視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益,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推動辦理投票所之無障礙化及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措施包括:錄製有聲選舉公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提供手語翻譯、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設置投票所、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設置視障者投票輔助器、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除前述既有作為外,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因應措施如下: 一、加強與身心障礙團體之溝通聯繫 103年2月27日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等團體前來本會拜會座談,就投票所地點之無障礙環境、投票所輔具及協助措施、投票所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加強、電視政見發表會手語翻譯畫面等議題進行討論;另103年9月30日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等團體前來本會拜會座談,就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容、本會網站建置無障礙選舉專區、選舉人身分查驗、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應注意事項等議題進行討論。 二、審慎選擇投票所設置地點,確保投票所具備無障礙設施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選擇無障礙設施場地,以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本會特訂定「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注意事項」,函送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並請其就各投票所確實檢查,如有不符合無障礙環境之投票所,應於投票日前改善完竣。 本會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普查投票所之設置情形,以確保投票所設置地點之適當性。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選舉業務協調會議決議,於依法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前,應邀集各公所開會協調溝通,及邀請轄內無障礙環境檢測小組與會,提供投票所無障礙環境檢測之意見。 三、修訂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教材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相關規定 本會協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提供專業意見,修訂「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教材」暨「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關於「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注意事項」之規定,增訂「與視障選舉人交談及引導」、「協助聽障選舉人投票」等事項。 四、加強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關於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之講習訓練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陸續於投票日前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本會除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加強說明「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就身心障礙選舉人觀看開票過程、選舉人身分查驗、票匭及遮屏的擺放位置與高度等,另予補充規定並通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轉知工作人員,加強其教育訓練。 五、本會網站建置「無障礙選舉專區」 為利民眾取得選舉相關資訊,本會網站首頁業已建置「無障礙選舉專區」,其中包含行政規則、投票協助措施、重要函釋、相關會議、各地選舉委員會聯絡資訊等資訊,有助民眾查詢與即時反應相關問題。 六、協助聽障選舉人觀看網站影片及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為利聽障選舉人觀看,就本會網站之影片進行檢視,逐步將其增加中文字幕。另為協助聽障者觀看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本會業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時,手語翻譯員視窗應放大至電視畫面的三分之一。 參、併採紙票匭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之投票匭,具有質堅耐用、美觀實用之優點,惟亦有製作、搬運、維修成本較高、保管空間不足等缺點。本會為推動選務革新,經積極研議公職人員選舉採用紙票匭之可行性,業委託規劃設計完成紙票匭,並提本會第436次及第450次委員會議報告。另為廣徵各界意見,曾製作紙票匭1,000個,除於本會辦理之選務作業突發狀況處理經驗研討會加強宣導外,並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轉發轄內各公所辦理宣導說明。經彙整宣導過程各界所提建議後,已提103年7月1日本會召開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4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討論通過修正紙票匭之設計。並提經本會第45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於「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匭式樣」增訂紙票匭之規定,賦予紙票匭法源依據。 肆、辦理選舉宣導工作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雖為地方性質選舉,但為首次所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其規模已屬於全國性大選,希望透過宣導,讓民眾了解;同時並宣導端正選風與反賄選,以加強國人對選舉與民主政治之正確認識。 本次選舉宣導重點包括:一、呼籲選民踴躍投票並強調勿使用印章圈選選票,以免成為無效票。二、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強調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將會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千萬不要觸法。三、反賄選,並強調「會買票的候選人當選後就會貪污」的概念,以強化反賄選的重要性。 宣導的方式包括製作電視插播卡、廣播帶、宣導海報,並購買廣播時段、報紙版面,並辦理網路、燈箱等宣導,亦利用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所提供的各項公益電視及廣播宣導管道,加強宣導。同時也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地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大型活動時,配合設攤宣導、發送宣傳品、掛置宣導紅布條等進行選務、廉政及反賄選宣導,以引起更多民眾關注及媒體的報導,提升宣導成效。 伍、辦理選舉電腦計票作業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全國將設置15,559投開票所,開票結束後,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須將各投開票所送達之投開票報告表,於檢核無誤後登錄電腦,並直接透過數據線路傳送至中央選情中心彙計。上項傳輸線路均為特別申設之封閉性網路,與一般公眾使用之網際網路隔離;電腦作業過程中,並輔以多項安全防護及人員管制措施,以確保選舉資料之正確與安全。相關之開票狀況,將由中央選情中心統一發布,民眾可隨時進入本會計票網站查詢最新選情。 目前電腦計票相關工作如軟硬體建置、人員訓練、系統測試等正陸續進行中;未來接續將辦理3次全國演練,務求正確、迅速完成本次選舉開票統計工作。 陸、修正相關法令 為因應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原則」、「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點及「公職人員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等法規。 柒、加強監察實務教育訓練 為使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及業務承辦相關人員能深入了解相關選舉法規及監察實務,本會分別於同年8月20日、21日、25日、26日、29日及9月10日舉辦6場監察實務講習,共646人參加。 捌、消極資格查證業務 為應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本處於同年9月1日起至9月5日止,於每日候選人登記作業截止時製作候選人名冊,分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5機關協助查證候選人消極資格事宜。計完成消極資格查證19,762人。 玖、行政救濟業務 截至本(103)年10月23日止,計受理有關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訴願案10件,其中因選舉保證金不合規定提起訴願者計7件,因候選人資格不符提起訴願者計3件。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首次合併舉行,選舉規模龐大,選務工作複雜,實屬空前,本會將以審慎、認真的態度,督同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暨全體選務工作人員,秉持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縝密準備,落實執行,俾順利完成本次選舉。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劉代理主任委員,在內政部長報告之前要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委員發言登記到10點半截止,繼續請內政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本次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工作,為確保選舉「平和」、「順利」進行,依據選舉活動的時程,加強選舉整備,期使選舉治安維護工作能圓滿達成。茲摘要報告如下: 壹、選舉治安維護 一、策訂安全維護計畫 訂頒「執行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綱要計畫」,先期規劃執行安全維護作為,置重點於加強各候選人安全維護措施。 二、任務訓練 (一)本部警政署於8月、9月分5期,召集各相關警察機關分局長、大隊長以上重要幹部計553人,實施任務講習。 (二)各相關警察機關於103年9月30日前,召訓所屬各級幹部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實施基層幹部講習。 三、強化候選人安全維護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主動拜訪各候選人,徵詢派遣隨護警衛,提供安維建議,隨時與候選人保持密切聯繫,並依實際狀況,妥適規劃安全維護作為。 (二)截至10月19日止,依候選人申請隨護警衛,共派遣237名(縣市長候選人計有27人申請、縣市議員候選人計有170人申請、市長候選人計有1人申請)。候選人有安全之虞或遭受暴力攻擊危害時,由隨護警衛進行排除。 四、住居所及競選處所安全維護 針對各候選人住居所,以及已成立候選人競選總部1,489處、服務(辦事)處9,109處、後援會456處,全面清查檢視安全設施,並評估治安顧慮程度等級,綿密巡簽,強化各項安全維護作為。 五、造勢活動現場安全維護 (一)與主辦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維護各項大型造勢活動安全。對於活動現場及舞台,配合主辦單位控管、過濾,部署適當警力,防範危害事故發生。 (二)具有危安顧慮活動場所,妥適規劃勤務,採取適當隔離、保護措施,維護候選人安全,使各項活動順利進行。 六、投開票所及選票安全維護 (一)本次選舉投開票所計有1萬5,559所,經逐一評估其治安顧慮程度,區分為「一般」、「次要」、「重要」(其中一般1萬487所、次要2,692所、重要2,380所),每處投開票所依治安顧慮等級部署警衛人員及協勤民力各1至2名。 (二)策訂「選票運送及存放安全維護計畫」,妥適部署警力,加強維護選票運送及放置場所安全。 貳、查賄制暴 一、策訂專案計畫 為防制金錢介入選舉,遏止賄選案件發生,確保優質選舉環境,已函頒「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淨化選前治安及查賄制暴暨蒐證專案計畫」,加強查察賄選。 二、成立專案小組專責查察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各分局編組成立「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小組」,統合過濾、分析、研判各種賄選暴力情資。 三、舉辦講習實施重獎重懲 辦理查賄制暴工作相關講習,充實基層查賄知能;採取「重獎重懲」原則,要求各警察局、分局確實執行轄區查賄制暴工作。 四、拓展情資蒐報 (一)依「深入情蒐、積極偵查」原則,各警察機關全力投入查察賄選情資蒐報,分析、彙集賄選情資,提報檢察官指揮偵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查賄制暴,截至10月19日止,計查獲賄選案件15件138人;選舉暴力案件50件75人。 (三)建立受理民眾檢舉賄選情資專線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便利民眾提出具體檢舉資料,擴大情資來源。同時,加強反賄選宣導活動。 五、目標管理有效過濾情資 策訂「警察機關辦理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制暴績效評核計畫」,辦理績效評核,強化查察賄選案件成果;要求各警察機關建立情資分析研判機制,過濾情資。 此次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為積極爭取選票,已頻繁展開各項活動。凜於責任之重大,自當結合相關機關,並督率所屬全力以赴,積極整備各項安全維護作為,確保選舉安全維護工作順利圓滿達成。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本次會議,深感榮幸,謹就本部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選舉治安及賄選查察辦理情形,與本部職掌有關之選舉查察部分如下: 壹、前言 各類地方公職人員因地方制度法修正,任期調整一致,將於103年11月29日同時舉行全國各類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因本次選舉參選人數眾多,預期選情將十分激烈,為避免賄選或暴力介入選舉等不法情形發生,本部及所屬各相關機關乃採取下列因應作為。 貳、本部相關因應作為 一、要求各檢察、調查機關期前規劃及嚴查黨內初選賄選本部於去年11月27日以法檢字第1020456139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及早評估規劃期前查察賄選具體作為等相關事宜,並督導各級法院檢察署注意各政黨黨內提名作業各項訊息,一旦接獲賄選犯罪情資,應即時查辦。 二、訂頒「103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綱領」 (一)工作目標-緊盯樁腳脈絡,肅本清源 樁腳是賄選犯行之執行者,為能有效將賄款送出,並避免遭檢舉查獲,其賄選對象必為熟識之人。因此,緊盯有高度賄選可能性樁腳所屬脈絡,為辦理查賄工作最基礎工作。樁腳甘冒風險為他人買票,幕僚均有其主使者,查獲樁腳僅係查賄第一步,各執法機關絕不能以查獲樁腳為已足,應由查獲樁腳及其脈絡順藤摸瓜,向上肅本清源,絕不讓幕僚主使者坐享其成,順利當選,以確保地方政治之清明,使民主法治及行政效能向上提昇。 (二)三大原則-公正、卓越及效能 查賄作為要能達成目的且過程圓滿,不受外界質疑,執法者必須在查賄過程中公正執法,嚴守程序正義;以追求卓越態度,辦理各項查賄工作;以效能原則妥適分配人力及資源,以免投注人力卻徒勞無功。因此,本部要求此次選舉查察工作,所有執法機關必須恪遵公正、卓越及效能三項原則,期以公正執法、嚴守程序正義,杜絕外界質詢;以追求卓越,呈現高品質選舉查察工作成果,彰顯政府決心;以效能思維,妥適分配人力、資源,展現政府能力。 (三)五項策略-縝密規劃,防患未然、廣建管道,打通耳目、精確判斷,擇要布防、強力打擊,嚴懲不法及覈實獎懲,提升動能 要求各執法機關事前縝密規劃,尤其因應未來各種不當渲染及報導,宜事前成立小組,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而防患未然。為能蒐集充足、完整及正確情資,檢、警、調及政風機關(構)除應自行建立包括布雷專線等多元情資管道,宜請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各地單位及各地憲兵隊等,協助提供相關情資,以打通機關耳目。透過充足、完整及正確情資,各執法機關對轄區內選舉局勢,始能全盤掌握,進而擬訂有效策略,並集中主要人力、資源於所擇定有高度以賄選或暴力介入選舉可能性之熱區或熱點上,形成強力嚴密查賄氛圍,對仍期以賄選等不法手段贏得勝選者,強力迎頭痛擊,並對之求處重刑及罰金,以儆效尤。如有足夠證據,應對於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絕不讓以不法手段勝選者當選。為能切實辦理上開工作,各機關必須覈實獎懲,對於執行有功或怠忽職責者,給予應有獎懲,以提升查賄動能。 三、精進查賄知能,提升選舉查察品質 為精進檢察機關對於司法實務有關選舉查察案件之知能,本部於今年3月間,在北部、南部辦理兩梯次研習會,並要求各檢察機關應以參訓人員為種子教官,加強對所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轄內司法警察(官)進行相關教育訓練,以精進選舉查察品質,使當事人折服及民眾信服。 四、強化溝通協調,凝聚選舉查察共識 最高法院檢察署(下稱最高檢署)於今年5月20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並同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且已召集各地警、調、政風機關(構)召開「選舉查察賄選期前策略會議」。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今年6月18日所召開一、二審檢察長業務座談會,亦以如何加強並落實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為中心議題,彙整各檢察機關之經驗及心得,研提此次選舉查賄工作之具體可行辦法。又最高檢署於今年7月11日,假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檢警調政風高層首長座談會」,邀集全國檢、警、調、政風各機關(構)首長共同研討查賄對策。會議由顏檢察總長大和主持,行政院江院長、內政部陳部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張前主任委員及本部羅部長均蒞臨致詞,期勉檢警調政風人員以積極之偵查作為,全力防制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以淨化選風。透過以上作為,已有效凝聚各地檢、警、調、政風機關(構)查賄共識,使未來能同心協力辦理各項選舉查察工作。 五、靈活發揮反賄選宣導功能 反賄選宣導工作非僅具有一般教化功能,尚有拓展情資管道及特別預防(嚇阻)等功能,如能靈活發揮各項功能,對於防制賄選,必能發揮相當效果。因此,在一般教化功能及拓展情資管道上,本部除延續歷年反賄選宣導之強化公民責任觀念,而以「i幸福,選舉不買票、不賣票、要檢舉」為主軸,加重宣導之廣度與深度,使反賄選宣導訊息能深入社區鄰里外,另在拓展情資管道功能上,查賄工作綱領要求宣導內容應化解民眾不願檢舉之疑慮,對民眾詳加說明保護檢舉人身分之保密措施、教導民眾如何自行對賄選行為進行有效蒐證、提供檢舉方式及管道,使有意檢舉民眾能勇於協助及檢舉,形成民眾自覺之查賄氛圍。在特別預防(嚇阻)功能,查賄工作綱領要求對有中、高度賄選可能性之熱區與熱點,提高反賄選宣導頻率,宣導內容包括檢、警、調機關防範賄選之各項嚴密監控作為,及遭查獲之當選人,所面臨不利後果等,俾能有效嚇阻賄選之犯行。 六、加強選舉查察督導工作 隨著投票日逼近,選情已進入白熱化階段,選舉查察工作如火如荼展開,為暸解各地檢署工作辦理情形,最高檢署與各級檢察署均將成立選舉查察聯繫中心,由專人排班輪值聯繫選舉查察狀況,最高檢察署也將責由各二審檢察署確實督導轄內各地檢署選舉查察工作整備情形,並邀請內政部警政署、本部及所屬調查局、廉政署,與檢察總長、轄區二審檢察長一同前往各地檢署,參加各該地檢署召開「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聽取各地檢、警、調與政風機關(構)辦理選舉查察工作之情形,及對會議中相關問題或疑難,予以說明及解決。 參、選舉查察工作成效 依據最高檢署截至10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止統計資料,全國共受理1,456件2,872人,已結132件,現羈押中6人,交保21人,限制出境1人。其中賄選案件共受理1,104件2,334人,已結92件,其中已起訴6件10人,分別是彰化地檢署起訴縣議員黨內提名賄選案件1件1人、村里長選舉賄選案件1件1人,花蓮地檢署起訴村里長選舉賄選案件2件2人(同一案件與事實,2個案號同一人)、鄉鎮市民代表選舉賄選案件1件4人(現金賄選),新竹地檢署起訴鄉鎮市長選舉賄選案件1件。選舉暴力案件共受理78件119人,已結11件,其中已由新竹地檢署起訴1件2人。其他案件共受理270件419人,已結29件,其中已起訴4件4人,分別是桃園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及高雄地檢署各起訴1件1人。分析目前賄選案件中以村里長選舉賄選案件最多,其次是縣市議員及直轄市議員選舉,第三是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選舉部分。肆、結語 選舉查察是推動廉能政治之根本作為,本部針對本次選舉特性,辦理選舉查察準備工作,而各地檢署亦已展開各項選舉查察作為,期能撲滅賄選或以暴力介入選舉等不法惡行。然本部參與各地檢署所召開分區座談會,各檢警調機關多提出新修正公布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造成查賄之嚴重障礙,希望本部積極研議解決,以能更有效打擊賄選等犯行之意見,期盼 大院能儘速審議通過行政院所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使查賄工作更為順利。本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檢署協請各地警、調、政風機關(構)確實執行各項具體選舉查察工作,期使各項選舉查察作為能廣獲民眾認同、支持及肯定,確實遏止以賄選、暴力介入選舉等不法犯行,達成選賢與能之目標,奠定廉能政府之基礎。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依照往例,本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 請吳委員育昇質詢。 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現在要談幾件事情,第一個要談查賄,就本席的經驗,查賄最有效的是基層警察,因為基層警察都在管區,都很知道當地生態,如果在選舉年,基層警察力量的運作可以和檢調系統查賄的檢察官配合,績效是不錯的。但是,這麼多年來,不管是藍綠執政,我覺得內政部警政署的能量和檢察官在選前查賄的配套,我始終沒有感覺出來。請教陳次長,狀況是不是本席感覺的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有改進。委員可能質疑,警察因為在地化而不敢查賄,但是今年在各地查察的時候也請警察機關配合,因為在地化的好處就是他們熟悉地方,知道哪裡可能會有賄選。 吳委員育昇:我就直接問次長,今年到目前為止辦的賄選案件裡,是由警察機關協助找到、或者找到線索,甚至直接找到證據的比例是多少?你們有沒有算過? 陳次長明堂:我沒有統計數字,但是剛才陳部長報告他們有件數的統計。 吳委員育昇:部長,我想你很清楚,你也來自縣市政府,應該也很瞭解,今年針對這部分,你有沒有要求王署長去要求警察系統要全力進行查賄工作?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有,剛才提到早在一個檢警調聯席會議上,院長宣示要警察機關配合檢調單位加強查賄工作。 吳委員育昇:部長,如果是由警察機關協助檢調機關查賄的,我建議你們應該透過內政部或警政署的新聞公布出來,好讓大家看到警察的努力,才不會造成大家以為警察因為在地化,所以不得罪藍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檢察官派下來人生地不熟要怎麼鎖定查賄系統?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報告,根據警政署統計,剛才我也報告了,到10月19日為止已查獲賄選案件有15件,138人;選舉暴力案件有50件,75人。 吳委員育昇:這都是由警政署查到的? 陳部長威仁:對,當然是警察機關。 吳委員育昇:我希望在選前儘量能夠讓社會大眾知道這些事,請署長也回應一下,這是多年來的一個問題,某種程度上大家都會扭曲、誤會警察,到底警察的角色是怎麼扮演?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不是今年或者101年,在最近4、5次選舉的查賄和制暴,尤其是查賄的部分,一開始地檢署就會成立小組,地區警察單位也會成立小組配合,這幾年配合狀況都很好,剛剛部長報告的數據是我們在寫報告時候的數據,是到19號為止的。 吳委員育昇:現在最新的數據呢? 王署長卓鈞:剛才刑事局長提出到24號為止的資料,檢察官核發的指揮案件全國有372件,已經移送的案件有24件,308人;暴力部分移送73件,103人;所以在這部分應該是有成效的。 吳委員育昇:我不是要說部長和次長的工作是各做各的,但我希望在這次選舉完之後,你們能做個統計,由警察機關發動提出來的查賄案件有多少件。 陳部長威仁:其實剛才署長已經說明了,檢警調有成立一個小組,消息有各方面的來源,有的是警察在平常的瞭解,有的是接到情報…… 吳委員育昇:我瞭解,我現在是希望能夠化解社會各界認為警察查賄不利的印象,認為都只有檢察官…… 陳部長威仁:不是,不是。 吳委員育昇:因為這是社會的感覺,長期的積習或者是長期以來社會的感受,所以我希望能夠更進一步釐清,如果以後得便,內政部或者法務部在選後的檢討分析可以做出識別,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吳委員育昇:最後當然是合作的結果,這沒有問題。 陳次長明堂:這些資料在選後是可以處理的。但是我要補充一句話,其實並沒有警察查賄不利的問題,這次在各地的查察中,總長也請各地警察局長及分局長協助,如果認為警察在地化比較深,但是熟悉地方,就請他提供資料;另外也有一個專責小組專門負責查察,這樣可以兩邊並行。 吳委員育昇:本席不認為警察就查賄不力,但是長期以來社會會覺得警察很瞭解基層,管區警察也很瞭解,為什麼不從那裡直接著手就好?我是要把這個印象轉換成未來配套改進的方法。另外一個就是賭盤,某種程度而言,賭盤是在影響選舉,甚至操控選舉,它的影響可能不會亞於民意調查,尤其選前的賭盤。本席在3天前就查證過,台中現在開出來的賭盤是讓5萬票,就是賭一個候選人贏,一個候選人輸,我要講的是賭盤其實不是無中生有,而是從平常的六合彩、職棒的簽賭,它們本身有個系統,所以這個東西的原點還是在警察。有關賭盤的問題,請問王署長,你們有沒有去瞭解,其實全國各縣市賭盤都有在開,選情越激烈的開得越多,現在警政署是如何處理賭盤的問題? 王署長卓鈞:查察選舉賭盤,這次也不是第一次了,到目前為止大概有3個縣市警察局報了15件選舉賭盤情資。 吳委員育昇:哪3個縣市? 王署長卓鈞: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個案分別都已報檢察官積極追查指揮偵辦中。 吳委員育昇:有沒有找到具體的組頭,或者簽賭的人、或是樁腳? 王署長卓鈞:還在偵辦中。 吳委員育昇:署長也很坦白地說目前是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 王署長卓鈞:對。 吳委員育昇:其他地方可能也不見得沒有,一般來講,到選舉最後一個月開始會有一些新賭盤開出來,所以我覺得警察至少要去嚇阻,也就是說,如果有組頭前科的,我覺得你們就應該去做行政指導以及道德勸導,軟硬兼施讓他們都不敢動,我不曉得警政署在各縣市有沒有在做這方面的工作? 王署長卓鈞:有,相關的約制工作也有在做。我們在9月份舉辦過全國取締賭博行動,並沒有查獲選舉賭盤案件。 吳委員育昇:9月份可能沒有,賭盤是從這個月才正式開始的,想簽的人是從最近開始會啟動。 王署長卓鈞:但從93年開始到101年,警察單位查獲選舉賭盤案件都是在總統大選期間比較多,101年有查獲36件,97年那次查到74件,93年那次查到32件。 吳委員育昇:其實現在不會分地方或中央選舉,上次總統大選除了有全國賭盤以外,趙天麟委員和邱委員那個選區就有開賭盤,而且還抓到賭籌,但最後還是沒事,因為罪證不足,就是依賭博罪起訴,並沒有所謂開盤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不在警察,警察只是負責抓,法務部在賭盤的部分有沒有另闢蹊徑找到新的處理方式和對應方式? 陳次長明堂:關於賭盤的部分,法務部和最高檢早就要求各地檢署特別要注意。 吳委員育昇:你們對賭盤的處理,有沒有像查賄選一樣和警察密切合作? 陳次長明堂:有。 吳委員育昇:到目前為止,你手上有沒有找到任何有關賭盤的資料? 陳次長明堂:我手邊沒有這個資料。 吳委員育昇:目前是零? 陳次長明堂:我這裡只有件數,起訴的還沒有。 吳委員育昇:因為剛剛王署長提到有3個縣市─嘉義市、臺南市和臺中市。 陳次長明堂:檢警在密切合作處理中。 吳委員育昇:我懷疑臺北市怎麼可能會沒有賭盤?臺北市這麼大,又是中華民國的首都,競選又這麼激烈,剛好是一對一的對決,怎麼可能會沒有賭盤?所以這個才怪。就算臺北人不玩賭盤,外面的人也會玩臺北市啊,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吳委員育昇:署長,就你手上的資料,臺北市沒有賭盤嗎? 王署長卓鈞:沒有。 吳委員育昇:你們有沒有合理懷疑應該是有,只是還沒找到? 王署長卓鈞:我們還沒有這個懷疑,但我們有通令各縣市對於各種賭盤都要查察。 吳委員育昇:本席認為這部分會影響選舉的公正性。 繼續要請教劉主委,在劉主委的報告中提到消極資格的查證19,762人,請問有多少人是消極資格不符,已經被剔除候選人身分的?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縣議員有7位。 吳委員育昇:村里長呢?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目前沒有這方面的統計。 吳委員育昇:關於消極資格的問題,以後中選會可以在候選人登記時,或者可能登記時,就應該發布有關消極資格的宣傳,讓可能來登記的人知難而退。在我們的選區就有人認為他一定可以選,結果在登記時發現不行,會讓他內心覺得很奇怪,當然有可能是他的法律知識不足,可是也有可能是法律資訊不足。如果是法律知識不足,不能怪我們,但如果是法律資訊不足,早知如此就不要登記了,所以我才會說在這部分,是不是在各縣市選委會的選前宣導可以再進一步加強?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在登記表的後面其實都有說明哪些情況不行,領表時應該就會知道了,因為領表是在登記前。 吳委員育昇:以後有沒有可能做到在前來登記時,請現場的選務人員提醒?就是針對消極資格的部分,這樣可以避免大家兩難,以後可不可以多做這方面的服務?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就是口頭上多提醒一下,請當事人閱讀一下。 吳委員育昇:沒錯,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好一點。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這個我們可以做。 吳委員育昇:好,謝謝主委。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有關30元賄選的標準,當然賄選有很多不同行為的可能,其中是提供有價禮品,所謂30元指的是成本,還是售價,或者是選民的感覺?就是選民覺得這個東西大概是多少錢,你們是怎麼認定的?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30元只是一個參考,一般來講是以外面的市場價格。 段委員宜康:就是一般人認定大概是多少錢? 陳次長明堂:對。 段委員宜康:我舉個例子,以我手上這枝筆來講,我們一般會認定這一枝筆是多少錢?可能不到30元吧! 陳次長明堂:對。 段委員宜康:兩枝呢?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同一次,我們就算是同一個行為, 段委員宜康:兩枝送給一個人的話就用一枝的價格? 陳次長明堂:對。 段委員宜康:如果送一箱呢? 陳次長明堂:要整體來看,比方送了一盒10枝,就以總價來看,這是對一個人。 段委員宜康:假設這樣送了一盒? 陳次長明堂:對,那是一次行為。 段委員宜康:那是一個,我們一般常識認為這有沒有超過30元? 陳次長明堂:這應該超過了。 段委員宜康:應該是超過。好,我現在問另一個問題,假如這個東西不是候選人出資,例如我在選舉,假設陳明堂先生幫我出這個錢,請問,這個賄選查緝的對象是誰?起訴我或起訴那個出錢的人? 陳次長明堂:這要看有沒有共犯結構?如果我去做的,我為候選人去做這件事,我一定犯法。如果他跟我連結上,這個候選人也犯法,但是…… 段委員宜康:換言之,這是候選人明知你幫我做這個是為了買票之用,另外一種是你不知道的狀況下,例如這個東西是你提供的,但我把它貼上我的名字,拿去送人,而你不知情。 陳次長明堂:對。這就是犯意聯絡。 段委員宜康:這就變成我這個候選人犯法,這個東西是你提供的,但你本意不是如此。 陳次長明堂:對。 段委員宜康:本席舉一個過去曾經發生的例子,民進黨前立委─林國華先生,他過去曾經因為涉嫌賄選被起訴,當時是因為高鐵自救會替他設宴,辦桌支持,邀請他到現場,結果高鐵自救會的幹部有15人被起訴,雖然這個不是候選人出資,他們只是想要幫候選人助選,但林國華先生清廉自持,地方及政壇皆知,這件事有很多人為他抱屈,但是,想要感謝他的高鐵自救會幹部還是被起訴。另外一個現在發生的例子是,如果以您剛才的標準而言,請大家先看這一段影片。這是今年重陽節在彰化發生的,彰化縣政府準備的重陽節禮物是一床毛毯還有重陽節禮金,這是在一個里辦公室現場,里辦公室裡的人,也有可能是候選人的幹部,就把彰化縣政府贈送的毛毯裝進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提供的環保袋內,這個環保袋內還有林滄敏先生的文宣,之後彰化縣的老人來領重陽節禮金與禮品時,里辦公室就把這個環保袋交給了這些老先生、老太太。當然這個禮物並不是候選人出資,而是彰化縣政府提供的禮物,但他們把它裝在候選人提供的環保袋內,而且是由候選人或里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把它放進去的,這是否有可能代表希望造成選民的誤解,以為這個禮物是由林滄敏先生提供的、用來換取選民比較有可能支持某一個候選人?有沒有這種可能? 陳次長明堂:因為這涉及個案的偵辦,我們現在不便表示任何意見。不過,委員可以把這個資料給我們,我們交給彰化地檢署…… 段委員宜康:假設用這樣的例子來說,我剛才也舉例,這個東西不是我提供的,但我貼上了我的名字或有一個我的識別標誌,然後把它交給選民…… 陳次長明堂:這就是我們在推反賄選時要求大家不要做瓜田李下的事情或以後可能構成瓜田李下的問題等等。 段委員宜康:如果我們先不看這個個案,就你們的認定,像這樣的行為,如果用別人提供的禮物,這樣的行為就很有可能構成賄選,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任何作為都有可能。 段委員宜康:我再舉另一個例子,方才你看到我舉的螢光筆例子,有人拿這個螢光筆來跟我檢舉時,拿了五盒來,但它很受歡迎,原本放在我桌上,被拿到只剩下一盒。這樣一組螢光筆有不同顏色,照我們的認知,它一定不會在30元以下。它上面貼了「新北市議員 李翁月娥關心你」,這是在新北市的三重、蘆洲地區各地里辦公室辦活動時,由這名現任的國民黨議員提供給選民,他提供給里辦公室在現場發送,如果這樣,有沒有構成賄選的可能? 陳次長明堂:這還是涉及個案。不過,30塊錢是例舉,後面還要加上「足以改變選民意志」。 段委員宜康:那你如何證明選民意志有無被改變? 陳次長明堂:所以,這要從…… 段委員宜康:那你們不就要做調查,才知道選民有沒有因為收到東西而改變投票的意志? 陳次長明堂:所以,個案…… 段委員宜康:我要講的是,今天我們看到的,一個縣長候選人的工作人員把縣府要送給老人家的禮物塞到印了他自己名字的環保袋,外表看起來就是林滄敏敬贈的環保袋,至少一定有人認為這裡面的禮物好像是林滄敏贈送的,提了就走了,雖然袋內的東西是彰化縣政府送給彰化縣的老人,彰化縣政府也說他們很冤枉,第二天馬上發函給各地村里辦公室,表示不能再有這樣的行為,因為他們事先並不知道,這是候選人或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他希望造成選民的錯覺。因為只剩下這一組了,所以我很珍惜,我現在把它撕開,我稍後會把這個證物交給你,它底下印了字─「新北市政府贈」,當然我們可以設想很多的可能,這有可能是新北市政府沒有買那麼多、廠商卻印了那麼多,結果就送給候選人,讓他去發送。抑或是新北市政府送給議員的,也有可能是新北市政府要送給市民的,但卻被候選人拿來貼上自己的名字,拿去送給選民。無論是哪一個可能,但這個候選人把這個遠超過30元的禮物送給不特定的選民,就你們的標準而言,一定是構成賄選。最可怕的是,它有沒有可能是新北市政府提供給特定的議員或新北市政府本來是要送給新北市市民而被新北市議員拿來貼上自己的名字再送給選民,這個我們不知道。不過,它跟我剛才所舉彰化縣的例子是一樣的,即這個東西的價值遠遠超過我們對賄選認定的標準之上,這個候選人無論其成本是環保袋還是這張貼紙,但總之它給選民的感覺是他收到這個禮物都超過了法律許可的標準。我們為何會訂這個30元的許可標準?這個當然不是訂死的,但是,我們會認為只要超過這個價格就有可能會讓選民改變其投票意向,換言之,他因為收到這個東西感覺到其價值了,他會認為這個候選人很好,收到的東西可能是他正好需要但又捨不得花錢去買,或者這是一個有價值的東西,我覺得我對他有所虧欠,或者因為這樣所以我感謝他、投票給他,這個候選人無論是在彰化或新北市、無論他自己出了多少錢,但他希望至少能達到這個目的、透過自己所送的東西改變人家的投票行為,他就有這樣的意圖了,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只能說有這個可能性…… 段委員宜康:彰化的這個案子已經有人去彰化地檢署按鈴了,你能不能告訴我們,無論是彰化或新北市的案子,法務部都會要求相關地檢署在最快的時間內嚴格地查個水落石出,不要拖過選舉? 陳次長明堂:每一個有嫌疑、具可能性的部分,我們會加強查察。 段委員宜康: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選舉剩下34天,在一般縣市是五合一,就變成5張選票,很多老人家現在都不知道怎麼辦,因為他們不識字,所以對於哪一個是縣長、議員、鄉鎮市長及代表、村里長的選票就會不清楚。原住民族電視台記者也在場,你可不可以在這個場合宣布怎麼樣去辨別這五種選票?因為直轄市只有3種選票,看你們哪一位同仁可以提供?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選票的顏色不一樣…… 鄭委員天財:你就講嘛!我現在就是要你們做政令宣導,讓選民知道縣長、縣議員的選票是什麼顏色,誰能夠趕快提供? 在還沒有提供之前,先請教次長,談到賄選,大家也都知道好像是可以的,我只是要確認一下,在客家地區都會炒米粉,是不是可以炒米粉?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那個不是絕對性的,一般性的炒米粉沒關係。 鄭委員天財:這樣不行,幾十年來都這樣了嘛! 陳次長明堂:對。曾經有為了選舉造勢活動提供民眾適度的茶水、簡便餐飲,例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的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等米製品,這是不構成的。 鄭委員天財:對,講清楚嘛!簡易性的炒米粉。 陳次長明堂:但是,如果有特別性的就不一樣,所以我們就…… 鄭委員天財:什麼叫特別性? 陳次長明堂:比方說炒米粉一人一袋,量多…… 鄭委員天財:在當地吃,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鄭委員天財:不能帶走嘛? 陳次長明堂:那個外帶、量很多的就不一樣。 鄭委員天財:原住民比較沒有在炒米粉,各族群也不同,我們絕對沒有炒米粉,當然有一些是有,像南庄賽夏族,因為鄰近客家地區的關係,他們也跟著炒米粉,那個是有,但大部分的原住民部落不是炒米粉,你們怎麼不特別問一下我們,然後寫進你們的資料裡面去?不然到時候檢察官各自認定就很麻煩了。舉個例子,通常是這樣子,但你們沒有把它列進去,通常會買一隻雞,大家一起煮、放些米酒,就是所謂的燒酒雞,我們喝燒酒雞不會放麻油、是很純的。買一隻雞、幾瓶酒,很多人在那邊一起喝、聊天,這跟炒米粉類不類似?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現在都是強調單純性,在一個造勢活動或辦事處,這樣的單純性,沒有…… 鄭委員天財:不一定是辦事處,炒米粉都不在辦事處。 陳次長明堂:我知道,那是在造勢活動。 鄭委員天財:他們會辦問政說明會。 陳次長明堂:對。 鄭委員天財:或是政見發表會,因為我們散居各個地方,他們會辦這個類似於炒米粉的習俗,你們看怎麼樣去統一解釋,不然都要個案辦就很麻煩了。 陳次長明堂:可以。 鄭委員天財:另外,每個檢察官的看法不同,譬如原住民部落拜拜的比較少,過去有一些案例,捐香油錢到寺廟,有的檢察官就將他起訴,甚至法院宣判當選無效,這些都有。但是,也有很多的個案,檢察官認為到寺廟去捐香油錢是一般的禮儀,總統及很多候選人都去,每個寺廟都有去,對不對?一般的候選人去捐香油錢,你們有的檢察官就去辦、有的檢察官認為這是一般的禮儀,像這種情況要統一解釋。 陳次長明堂:有時候統一解釋很難,因為個別的情況不一樣,比方說量多、量少…… 鄭委員天財:就像30元那樣,你們可以訂啊! 陳次長明堂:因為唯一的量化…… 鄭委員天財:就像婚喪喜慶,比較窮的人包1,200元,有的人一包就是1萬元、2萬元。譬如參加豐年祭,我們是1,000塊,有的人一包就是1萬元,當然後面的但書「具有……影響」是沒有的,事實上大家都來參加,大概只能影響主辦人而已,一般的民眾不會被影響。類似這種的情況都應該要有一個統一解釋,一旦被檢察官追訴的話很麻煩,尤其媒體又報導的話更糟糕,公平、公正性就沒有了。 陳次長明堂:現在我們有要求各地檢察長對轄內要做統一的處理,如果有跨轄或無法解決的馬上報台高檢,我們會做比較接近民情的解釋…… 鄭委員天財:也不限於原住民地區,常常會有這種情形,所以你們必須要有一個統一的解釋,不然的話,有人包兩、三萬,有人包一、兩千,都有差別,他們平常沒有這樣包禮,對不對?等到最後一年要選舉了,包禮就包得不一樣。 陳次長明堂:所以在事證上我們要蒐證,在解釋上,現在我們要台高檢跟最高檢的總長儘量把見解趨於統一。 鄭委員天財:對,這一次是你們來不及,未來必須要早一點,「類似炒米粉單純的……」文字寫得愈詳細愈好,而不是很籠統的,這樣的話對所有候選人、一般選民來講,大家都能夠非常公平、公正地來選舉。我們要考慮一般的財力,不然,你看1,000元跟1萬元有天壤之別,對不對?甚至還不只包這些錢,這也都有,有人參加活動一包就是包6萬元,那差很多! 陳次長明堂:太超過了,瓜田李下會引發嫌疑…… 鄭委員天財:這部分怎麼樣去做一個統一解釋,對未來非常重要。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來斟酌。 鄭委員天財:劉主委,你正式地跟所有的委員、民眾報告,這個五合一選舉,縣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以及村里長的選票顏色如何區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五合一選舉的選票顏色,縣長是淺黃色,區域議員是白色…… 鄭委員天財:你不要混在一起,就針對原住民的部分來回答,好不好?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好。山地原住民議員的選票是淺綠色,平地原住民議員是淺藍色,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長是金黃色,村里長的選票是白色,平地原住民鄉代表以及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代表都是淺橘色,這個顏色已經是固定的。另外,委員提到老人家在投票的時候,可能會因為比較複雜而有一些困難,我們在地方有做過演練,希望在這裡面找到一個解決的辦法,我們有要求各投開票所,當年紀比較大的選舉人在投票有困難的時候,他可以要求投開票所的工作人員來協助他,這是我們現在的一個要求。 鄭委員天財:主委這樣講,大家還是聽得不清不楚,所以中選會要準備好選票區分的說明,譬如縣的平地原住民的部分是一張,在這張裡面要說明縣長選票什麼顏色,平地原住民縣議員什麼顏色,鄉鎮市長什麼顏色,鄉鎮市長的顏色都一樣,對不對?然後平地原住民的鄉鎮市民代表什麼顏色,然後村里長都一樣,這是一張,把它由上而下來分。另外,縣議員的部分也是一樣,最上面是縣長,然後是山地原住民的縣議員、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的代表,然後是村里長。另外一張就是直轄市的區,包括直轄市的市長、直轄市的市議員、直轄市的區長、直轄市的區民代表和直轄市的里長。你的說明要分三種,這樣在宣導的時候就會清清楚楚,對不對?你剛才講不清楚,大家也聽不清楚。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因為我剛才講的是涵蓋全部,在每個不同的地方我們會做不同的…… 鄭委員天財:對,它不會跨區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知道。 鄭委員天財:我剛才講的那三種情況它不會跨區,因為它跨不了,對不對?我是縣裡面的平地原住民,我就是這一張,老人家每天看就背起來,說不定你還要去研究一下這張說明可不可以帶進去,好不好?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好,這個我們來處理。 鄭委員天財:謝謝。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質詢。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針對賄選或是違反選罷法或是違反行政中立法,是不是都要先向中選會檢舉,再由中選會去協調其他相關部會來進行調查?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不一定,他可以直接向相關的部會去檢舉。 邱委員議瑩:如果是違反行政中立,應該向哪個單位檢舉?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應該是銓敘部。 邱委員議瑩:應該是銓敘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 邱委員議瑩:如果政府各單位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是默許的話,那市民百姓應該怎麼做?中選會有沒有什麼好的建議?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向中選會檢舉也可以,因為中選會接到類似的檢舉就會立刻轉,因為處理是行政院的權。 邱委員議瑩:所以我也可以向中選會檢舉。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當然可以。 邱委員議瑩:中選會能不能主動的調查?有沒有調查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沒有,中選會沒有調查權。 邱委員議瑩:但是你們會不會主動來做這些調查的工作?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沒有這樣的人力。 邱委員議瑩:那我們向你檢舉是檢舉假的嘛!你說我們可以向中選會檢舉,但是你們不會主動調查,你們也沒有這樣的人力和能力去調查,請問我們檢舉有什麼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沒有調查權,但是我們會把這個檢舉轉給有調查權利的單位。 邱委員議瑩:上個禮拜民進黨黨團有召開一個記者會,我們公然檢舉宜蘭縣的縣長參選人,也就是現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邱署長違反行政中立,公然利用公家資源、行政資源幫自己輔選,你知道這件事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不知道。 邱委員議瑩:你是中選會的主委,她違反行政中立,利用公家資源幫自己輔選,這麼重要的事情您竟然不知道,如果我們向你檢舉的話,中選會會不會說一句「我們不知道」,然後就不處理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您把資訊給我的話,我們當然會幫忙處理。 邱委員議瑩:主委,我就把資訊給你,這件事情其實我在9月19日的院會總質詢就已經提出來了,當時我提出邱淑媞署長在3到8月份當中一共請假55天,請假時數超過她上班時間的40%,換句話說,她有4成的上班時間都是請假的狀態,到了9月中之後,邱淑媞乾脆就請長假,現在完全不上班了。好,不上班也沒有關係,邱淑媞請假回鄉參選,但是我們發現國健署的廣告內容和邱淑媞有關,而且廣告播得可兇啊!這是她利用公家資源去安排電視節目做專訪,主委,這個看起來也是違反行政中立吧?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已經向委員報告…… 邱委員議瑩:你又不清楚。來,再看下一張投影片。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因為這不是我們的職權。 邱委員議瑩:這是國健署向廣播電台託播的一覽表,很奇怪,所有的廣播託播幾乎都在宜蘭,我們去調了資料,宜蘭的肝癌人數也不是特別高,為什麼國民健康署今年所有的廣告經費全部都用在宜蘭?你告訴我,這個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有沒有疑似違反行政中立,利用公家資源、行政資源幫自己輔選?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再向委員強調一次,這個不是中選會的職權。 邱委員議瑩:所以中選會還是無權過問,中選會也可以視而不見,行政單位就是這樣子,可以視而不見,難怪候選人可以堂而皇之的用公家資源幫自己輔選,主委請回座,我知道中選會不敢處理,你也不能處理。這個是她的肝癌廣告,可能大家在電視上都看得到,在30秒的廣告中,邱淑媞出現的畫面超過20秒,從頭到尾都是邱淑媞,然後告訴我這是國民健康署的肝癌廣告。 接下來要請教警政署王署長,在這個廣告託播一覽表裡面,有一個比較好玩的叫做「警察廣播電台企劃」,請問警察廣播電台可以播廣告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警察廣播電台有受一般縣市政府或是公益團體的託播。 邱委員議瑩:可以受一般公益團體的託播,是不是?但是受一般行政單位的託播其實是不用錢的,對不對? 王署長卓鈞:不,也要製作費,我就明著答復委員,警廣也有播過關於邱署長一些防治乳癌和護眼行動等廣告,但是那幾個節目是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所委製的。 邱委員議瑩: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所委製。 王署長卓鈞:對,這是剛才警廣給我的資料。 邱委員議瑩:署長,本席知道在我質詢之前,警政署已經知道我要問什麼,我向你們警察廣播電台調資料…… 王署長卓鈞:我們剛才才知道。 邱委員議瑩:你們告訴我邱淑媞這個廣告叫做節目,這是國健署委託警察廣播電台製作的節目,我不知道什麼樣的節目在30秒之內可以播完,而且可以播這麼多檔次,警廣有沒有人來?可不可以說明? 王署長卓鈞:總台長有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湯總台長答復。 湯總台長明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製的部分,宜蘭縣衛生局在4年…… 邱委員議瑩:這不是宜蘭縣衛生局委製的,這是國民健康署託播的。這一張「假節目真廣告」我讓妳看清楚,這是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開給國民健康署的播出證明,你們告訴國民健康署,依照他們的企劃書內容播出30秒的插播,分別在這些節目、這些時段裡面去播,在旁邊這一張你們很清楚的寫了「國民健康署103年7至9月於警廣託播廣告排期表」,它到底是節目還是廣告?在警政署的文件上面寫得這麼清楚,這就是託播廣告嘛!是國民健康署的託播廣告,而國民健康署託播的廣告就是邱淑媞個人形象的宣傳廣告,這就是行政不中立,這就是拿行政資源幫自己進行輔選的動作,連警政署的警察廣播電台都淪陷了! 湯總台長明珠:在國民健康署以及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有關邱署長個人的部分,我們叫「插播帶」,有相關的…… 邱委員議瑩:個人的插播帶? 湯總台長明珠:不是,這是她的聲音,我們自己有收回…… 邱委員議瑩:你不要再解釋,你真的越解釋越糟糕,你們播的公益廣告在我手頭上也有資料啊!包括水利署第八河川局曾經在警察廣播電台的台東台播了一些節約用水和盜採砂石的公益廣告,那是不收錢的,你們說一些委製的廣告要收錢也可以,你們也有一個委製戲劇費用的收費標準,這個根本不是戲劇,你告訴我哪一個戲劇是30秒可以播完的?如果有30秒可以播完的節目我頭給你!有哪一個節目30秒可以播完?你們自己開的證明都已經寫得這麼清楚,「國民健康署103年7至9月於警廣託播廣告排期表」,它明明是一個託播廣告,警廣怎麼可以接受這樣的廣告託播呢?你們解釋不出來嘛! 本席告訴你,這是不是選舉?它是選舉嘛!這是10月27日的聯合報,是今天最新的新聞,它報導國民健康署昨天在宜蘭冬山河舉辦的反菸毒活動邱淑媞有去,這個報導是放在哪裡?放在九合一選舉的相關新聞裡,連聯合報都覺得所有國民健康署辦的活動都是邱淑媞的選舉活動,這難道不是行政不中立嗎?這難道不是挾行政資源公然進行輔選嗎?警廣還可以睜眼說瞎話,你們開給人家的證明書就很清楚的告訴我們這是廣告託播排期表,連警廣都可以這樣淪陷的話,我們要怎麼相信這個政府還有任何行政中立的地方? 湯總台長明珠:邱署長一宣布要參選的時候,我們針對所有競選人的聲音全部都已經停止,沒有在播了。 邱委員議瑩:你說的宣布競選是什麼時候?沒有在播是什麼時候?她的託播期限是7月25日到8月8日,所以你可以告訴我8月8日之後就沒有再託播了,是不是這樣?她給你們的託播檔次也是到這個時間為止,8月8日到8月31日啊!她宣布參選是什麼時候?她宣布參選是2、3月的時候耶! 湯總台長明珠:我們播的內容都是政令宣導或是政策上的宣導,和她個人的選舉完全沒有關聯。 邱委員議瑩:台長,傻瓜都知道這個和選舉有沒有關聯,廣告第一句話就是「我是國民健康署署長邱淑媞」,告訴大家她叫邱淑媞,每一個廣告都是這樣子。國健署花了這麼多錢,單單這個肝癌的廣告花了七、八百萬在託播,不只你們廣播電台,連電視台都強力在播送,這不是挾行政資源在輔選是什麼?如果警察廣播電台是不接受廣告的,然後用這種貍貓換太子的方式來告訴我這個是公益廣告,那我真的認了!如果連警察廣播電台,連警政單位都可以這樣子,那你告訴我你們要查察賄選,你們要保持行政中立,我完全感受不出來啊!我完全感受不出這叫行政中立,這不是挾行政資源輔選啊!署長,請你去做一個深入的調查,然後給本席一個報告好嗎? 王署長卓鈞:應該的,因為這個情形在今天早上之前我們也不知道,我是今天早上才知道。 邱委員議瑩:你也是今天早上才知道我要問這個東西? 王署長卓鈞:沒有,早上我才聽說委員會提到這個部分,因為我不清楚警廣製播這些東西的由來和經過,如果有違行政中立的話,我們當然依規定來處理。 邱委員議瑩:你應該很清楚警廣設置的宗旨和目標,還有它什麼東西可以播、什麼東西不能播,這個廣告很明顯的就是挾行政資源在進行個人輔選,而且我告訴你,警廣一開始是拒絕的,警廣告訴他們不能播廣告,是邱淑媞押著國民健康署一定要在警廣播廣告,而且指定要在宜蘭台,這不是挾行政資源是什麼?請署長下令徹查,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簡委員東明質詢。 簡委員東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教主委一個問題,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才會被提名為中選會的委員?有沒有限定資格?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提名中選會的委員是行政院長的權。 簡委員東明:行政院長的權責。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 簡委員東明:你是中選會的主委,這個問題我們一再提起,也希望你能夠做一個反映,本席先請教你,中央選舉委員會總共有幾位委員?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現在是11位。 簡委員東明:從光復以來到現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有沒有原住民籍的?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目前沒有,過去我不太清楚。 簡委員東明:沒有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應該是沒有。 簡委員東明:從光復到現在,中央選舉委員會11位委員沒有半位是原住民籍。剛才鄭天財委員提到一些對原住民應該做的事情,譬如選票怎麼區分顏色,這個在原住民地區非常需要,就是因為在中選會沒有原住民籍的委員,沒有人可以反映這樣的問題,所以我一直在想,這到底是歧視還是有什麼問題?原住民地區幅員那麼大,選舉工作要辦得好不容易啊!在中央沒有一個委員來代言,在縣的委員會也是滿少的,幾乎沒有,原住民等於沒有實際參與選務,尤其是中央,從光復到現在都沒有過,所以我在想是不是有條件或是有資格限制,規定原住民籍身分不能當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有沒有這樣的事情?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應該沒有,就我所知沒有。 簡委員東明:選舉是全國性的問題,而且不分族群,所以本席始終非常納悶,為什麼中選會到現在沒有一個原住民籍身分的委員?這件事我想請主委向院長來反映。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機會的話,因為這是行政院長的權。 簡委員東明:要有一個突破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是。 簡委員東明:我再請教主委,這一次在修地制法的時候,五都的原住民地區都恢復選舉,連桃園在內等於六都,現在要選區長和區民代表,但是因為學運的關係我們來不及修政治獻金的部分,五都原住民地區的區長和區民代表因為這個法沒有修正通過,所以他們不能收政治獻金。他們現在就提出這樣的異議,同樣在選舉,他們為什麼不能收政治獻金?因為這個法還沒有通過,如果他們收了政治獻金可能會牽涉到刑法,甚至要罰款,主委了不了解這樣的狀況?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政治獻金不是中選會的職權。 簡委員東明:是不是請部長來回答?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原住民這一次區長的選舉,政治獻金的部分貴委員會已經討論完,現在送朝野協商中,如果朝野能夠有共識把這個部分單獨拿出來,然後趕快送到院會三讀,我們樂觀其成。 簡委員東明:來得及嗎?政治獻金的設立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陳部長威仁:區長的話,好像是4個月前就可以。 簡委員東明:要4個月前,現在還可以設立? 陳部長威仁:還可以。 簡委員東明:主要是目前還在朝野協商中啊! 陳部長威仁:是,但是朝野協商因為有委員針對政治獻金還有其他的看法…… 簡委員東明:我知道,有綁了其他的案件,所以當時沒有辦法一併處理。 陳部長威仁:如果單獨把這部分拿出來送到大會,我想就…… 簡委員東明:假如這個部分抽不出來,有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 陳部長威仁:這個我們和相關單位研究過,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的話,這一次可能就沒辦法接受政治獻金了。 簡委員東明:等於很危險耶!區長和區代表很危險。 陳部長威仁:不是很危險,是他不能夠接受。 簡委員東明:以現在的狀況,萬一他們接受就會牽涉到刑法和罰款。 陳部長威仁:是,有可能。 簡委員東明:所以是非常不公平。 陳部長威仁:我們也不希望是這樣的情況。 簡委員東明:部長是不是能夠在朝野協商的時候特別來……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說明過,我們非常支持,也希望趕快通過,讓原住民在競選區長的時候也可以和其他人一樣收受政治獻金。 簡委員東明:像這樣的問題內政部早就應該提出來了,不是在我們質詢的時候才提出來,因為它已經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陳部長威仁:是,我們早就提案了。 簡委員東明:早就提案了,到現在沒有處理。 陳部長威仁:去年我們就送到貴會了。 簡委員東明:我知道,但是事後沒有人再談這樣的問題啊! 陳部長威仁:因為朝野協商我們就比較難以著力,但是我們還是非常希望朝野能夠有共識,趕快來處理。 簡委員東明:為了公平起見,你們應該要強烈提出這樣的要求。 陳部長威仁:好。 簡委員東明:我想可能會來不及,這是措施方面很大的一個失誤,為了其他的案件而耽擱到,同樣的選舉因為這個法沒有通過,導致其他人都可以收政治獻金,唯獨原住民不可以收,針對這個問題應該要有一個很好的配套來處理,好好的安撫當地這些候選人,給他們一個交代。 陳部長威仁:我們願意再拜訪朝野黨團來尋求支持。 簡委員東明:好,請回座。接下來要請教警政署王署長,本席非常反對賄選,但是查察賄選一定要有它的公正性,不要為了績效和功勞就完全不考慮將來競選的後果。我個人就遭受到這樣的問題,在這兩年當中我因為賄選的問題而跑司法,到底有沒有賄選我自己清楚,但是在整個偵辦的過程,尤其是檢警調,警察的部分是最基層的,檢舉的查察都是從最基層的警察開始,所以我的律師就把派出所裡面針對那些涉案關係人偵訊的筆錄和錄音統統調出來,還好都有錄音,在兩年當中我們看了這些偵訊的內容,我認為基層的警察在偵訊的過程當中真的有必要在品質方面做一個提升,署長,本席做這樣的建議。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講的,要提高辦案品質是應該的。 簡委員東明:絕對不能為了爭功或是為了績效而影響到這個候選人的權利,還好我後來有當選,當時再過21天就要投票,結果我被檢舉了,查察的動作之大,讓我幾乎選不下去。後來我們把那些偵訊的過程和錄音帶統統調出來一個一個比對,真的是很恐怖,也就因為很恐怖,所以我獲得平反。假如換成一些不了解原住民而且不知道要把資料調出來的候選人,那他絕對完蛋,沒有罪也變成有罪,因為這個過程裡面牽涉到詐欺、威脅、欺騙和恐嚇,這些統統都有。舉一個例子,有一對替我助選的夫妻,警察問先生說:「你太太都承認了,你為什麼不承認?」又問太太說:「你先生都承認了,你為什麼不承認?」這樣的辦案品質,到底哪一個先承認?這完全是用欺騙的方式。像我們這種沒有經費來競選的,我們堅決反對賄選,但是不要冤枉,特別是從事查賄的這些人員,不要為了賄選獎金或是工作績效就在那邊亂辦案,我在這邊做一個提醒,希望署長能夠對這些基層的員警做這樣的指示,可以嗎? 王署長卓鈞:可以。 簡委員東明:謝謝。 主席:向簡委員報告,關於政治獻金法的協商,你提出來的原住民區長和代表確實在協商內容裡面,但是國民黨沒有答應的條件是說政黨捐贈的部分應該有所限制,所以國民黨到現在還不願意繼續協商,所以是卡在國民黨的部分。 請周委員倪安質詢。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還記得上一次在這裡和兩位見面的時候,因為毆打立委的案子還沒有辦好,所以署長說他能力不好,不曉得經過這段時間之後,部長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去詳加了解?後續的偵辦情況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警政署已積極在調閱相關的錄影帶,也有請台北市警察局針對那一天執勤的員警一一去詢問,希望能夠找出真相。 周委員倪安:從本席上次詢問到現在,部長的回答都一樣,還是有另外的進展?你報告新的進展就好。 陳部長威仁:我們現在沒有新的進展。 周委員倪安:沒有新的進展,所以到目前為止,署長還是在能力不好的階段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能力不好,而是沒有新的進展。 周委員倪安:我們知道署長最近一定很忙,因為他可能為了食安警察的事在焦頭爛額,今天的主題是為了年底選舉的事情,說實在,要警察去查賄,我覺得這已經是很後端的事情了,署長,很辛苦是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我想苦不苦在這裡也不需要讓委員太了解。 周委員倪安:很辛苦,工作應該很多,你的回答是什麼? 王署長卓鈞:警察的工作都很多。 周委員倪安:越來越多吧?最近還有食安警察的事情,以後可能還會有路平警察。 王署長卓鈞:沒有食安警察。 周委員倪安:路不平可能造成很多車禍,到時候可能會有路平警察,現在行政機關只要發生什麼問題就要找警察,所以警察的事情是很多的,但是身為署長要有能力將應該辦的事情辦好,不該警察辦的事情要有guts把它推掉或是說明清楚,不要讓基層警察累得跟狗一樣,署長同意嗎? 王署長卓鈞:同意。 周委員倪安:關於毆打立委的事情,請署長再加把勁好不好?不然人民會覺得立委都被打了,民眾被打又何妨?對於民眾被打、立委被打,如果警察完全沒有檢討的話,人民對於警察的職權是不會信賴的,好嗎? 王署長卓鈞:是。 周委員倪安:兩位請回。接下來要請教中選會劉代主委,憲法第十七條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直接民權,主委認為政府的主權來自哪裡?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以我在政治學裡面受到的訓練,政府的主權是來自人民的同意。 周委員倪安:政府的主權來自人民,但是人民在我國要行使直接公投卻是困難重重,因為目前的公投是用投票率和有效同意票,任一個沒有過半就是否決,這已經是世界上超高的門檻。我想你知道台聯在2010年連續提出3次ECFA的公投,21位公審會的委員就否定了3次,有三十幾萬人民想要對ECFA發出聲音,但是這個公投被公審會所否決。對於這件事情台聯有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之後台聯勝訴,雖然ECFA已經簽了,但是按照道理應該還是要給人民對於ECFA有表達意見的一個機會,因為這是人民要的,所以本席認為中選會剝奪了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權利,對於這件事情,代主委怎麼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您剛才提到中選會剝奪人民的權利,那個應該不是事實,因為中選會沒有實質審查公投案的權利。 周委員倪安:你們判決已經輸了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委員非常清楚,中選會是替行政院去打官司,現在中選會已經不負責公投審議委員會這個部分的業務,因為行政院已經撤回它的委任。 周委員倪安:好,你身為一個政治學的專家,你怎麼看這個公投?人民行使創制、複決的權利,你認為在這個case裡面有沒有被剝奪的情況?我們希望讓人民用和平投票的方式儘量來表達意見,中選會有為了這樣的事情做一些檢討改進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關於中選會的職權,基本上就是在程序上我們覺得這個案子可以提出,我們就通過,我想委員也清楚在您提到的3次裡面,其實在中選會都是通過的,至於後面實質的部分就不在中選會的職權範圍以內,所以我們不宜回答意見。 周委員倪安:代主委,現在公審會21位委員是由總統來提名,總統在今年把當初同意台聯公投,讓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複決權的幾個委員全部換掉,換成另外一批更保守、更不可能讓人民直接公投的委員,你認為這樣子的行為符不符合民主國家、憲政國家的慣例?還是其他國家都是這樣做?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中選會的代理主委沒有權利對這件事情表示意見。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完全沒有意見?本席認為你真的是失職,我現在只是問你的意見,結果你只想要當官,想要真的變成主委,我告訴你,公審會已經淪為馬英九個人的政治鬥爭工具,ECFA簽了之後,看看現在台灣的情況有多嚴重?和中國往來更加密集之後,我們變成怎麼樣?成本降低,所以本來應該吃真正的豬油,結果去吃到地溝油、工業油,這都是因為種種成本要降低的因素。你不敢回答是因為你接下來要當主委,但是我剛才是問你做為一個政治學者的看法,我還是沒看到你有這個guts,沒關係啦!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委員,我現在的身分就是代主委,我沒有權利去表達這個意見。 周委員倪安:好,我現在要請教你,不能在開票的時候攝影,這是根據你們兩張函,一張是72年10月11日,72年是1983年,當時還是蔣家集團在戒嚴台灣的時候,只能講北京話,連台語都不能講,自己的母語都不能講。另外一張函是81年10月17日,那時候為了讓記者可以進去拍攝投開票所的情況是因為黃信介當時在花蓮縣參選,花蓮縣爆發台灣選舉史上第一樁作票案,其實它不應該是第一樁,它是第一樁被確定的作票案。請問代主委,81年這樣的函示是什麼意思?你記得嗎?你可以解釋一下嗎?現在不讓人民去拍攝開票的情況是基於這兩張函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那個監察制度已經建立,我們也很清楚在投票、開票的過程中,有主任監察員,有監察員,有各政黨或是候選人推派來的代表,基本上就是一個民間參與,而且他們經過訓練,他們對…… 周委員倪安:無黨籍的不能推啊!哪裡可以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很多地方在政黨推派名額不足的時候,選委會還是可以接受各方的推薦。 周委員倪安:你們有接受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 周委員倪安:現在監票員的情況如何?全國一萬多個投開票所已經都滿了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現在應該已經滿了,因為我們有向各地方的選委會了解。 周委員倪安:全部滿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應該是全部滿了。 周委員倪安:選務處莊處長,你到我辦公室來的時候,是不是有說你要將還沒滿的名額給本席參考一下?你有來做這件事情嗎?結果你們現在都滿了,是嗎?現在主委一直擔心攝影可以用來檢驗買票的成果,但是81年這張函是可以讓記者進去拍的,你們今年也要讓記者進去拍攝嗎?記者是不是可以拍?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記者有申請就可以。 周委員倪安:記者要向誰申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向中選會。 周委員倪安:記者要向中選會來申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申請採訪證。 周委員倪安:全國有一萬多個開票所,你們預計發出幾張採訪證?有了採訪證才能進去開票所拍攝,是這樣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發的是大眾傳播媒體申請的採訪證,數目不大。 周委員倪安:那是什麼東西?你們預計要發幾張?這樣都講不清楚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不會很多。 周委員倪安:這樣子大家都進去拍啦!你們如果有計畫就要把計畫詳列清楚,說明採訪證要發幾張,全國有這麼多媒體,有一萬多個開票所,如果到時候有問題,我們依靠的就是這些攝影把它記錄下來,萬一到時候你們的公務人員說沒有怎麼樣,但是現場的民眾對開票有非常大的疑慮,有這種爭執的時候要怎麼處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現場的民眾如果有發現不法的開票程序,他可以向我們選委會檢舉,可以向檢察官檢舉,那些都是會處理的。 周委員倪安:他可以檢舉,但他眼見無憑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當場有很多人,當然是可以作證的。 周委員倪安:如果剛好只有一個人看到呢?然後你又說只有一個人不準。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沒有說,像這種檢舉的事情一定是歸司法單位來處理認證,並不是我們來認定。 周委員倪安:如果你開放讓大家去攝影,這樣不是可以更合理?萬一有問題的時候,這些就成了證據不是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現場有監察員,連監察員本身過去在內部照相留念都被我們處罰。 周委員倪安:代主委,過去都有監察員。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一向有。 周委員倪安:但是作票的情況還是在發生,還是會讓民眾感到疑慮,所以身為中選會對於源頭就要處理好,不要到時候讓基層警察同仁負責去抓他,警察忙得要死其實是因為源頭沒有做好,如果你把源頭規定好,之後的問題才會減少,我不敢說會變成零,但是會減少問題啊!如果源頭你都做不好,然後說反正都有,那我不能接受。還有,剛才本席問你的問題,你準備要發出幾張記者證?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根據過去的經驗…… 周委員倪安:還是所有的電子媒體,包括紙本的媒體,只要是媒體你們都會發?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大眾傳播媒體。 周委員倪安:每一家會發幾張?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通常他們只申請1張而已。 周委員倪安:比方說三立1張,TVBS1張,中天1張,年代1張,有可能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時候他也會申請比較多一點,數張這樣子。 周委員倪安:你告訴我,到底總共要發出幾張?有採訪證才能進去,對不對?你現在就是要告訴我,有採訪證才可以進去拍攝開票的情況,是不是?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他們來申請我們通常是會給。 周委員倪安:好,你們準備發出幾張?什麼樣的人可以去申請?你要把這個規則講清楚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大眾傳播媒體,因為他們是有登記的。 周委員倪安:只要有登記的都可以,那你們沒有限制張數?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過去因為沒有太多的人申請,所以其實是沒有限制的。 周委員倪安:我們在談現在和未來,你們對這件事情都沒有計畫,你不知道現在事情已經沸沸揚揚,人民想衝進去裡面拍攝,你又說不行,我問你要怎麼樣讓他們可以拍攝,你要發幾張採訪證,結果你又回答不出來,請問中選會到底是在規劃什麼東西啊?中選會這樣子做出來的結果會讓人民信任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現在向您保證,過去中選會辦的選舉,人民普遍是信任的,這一點我們相當有信心。 周委員倪安:普遍信任不代表全部信任,你的成績單要把普遍變成全部,你沒有這個信心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全中華民國沒有人可以向你保證在辦選舉的過程中,完全沒有人在裡面作假。 周委員倪安:你可以說沒有人能保證,但是你沒有信心說你要做到這樣嘛!本席今天就是問你這個問題,你準備發出多少張採訪證讓這些記者媒體可以採訪,你給我們答案,我們才知道要怎麼做,對不對?你要有計畫,你心裡要有底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具體的計畫讓綜規處處長向您報告。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高處長答復。 高處長美莉:主席、各位委員。採訪證分成兩部分,中央的選情中心是由中選會發,每個縣市是由各選委會發,我們發的對象就跟採訪立法院的媒體一樣,有平面媒體和電子媒體,文字攝影的張數可能是2到3張,電子媒體可能也是2到3張,有時候也會有外國的媒體,我們是大概預估上上次的總統立委大選,如果是地方選舉的話,可能地方發放的狀況又不一樣。 周委員倪安:上次總統大選發了幾張? 高處長美莉:包含外媒的話,我們那時候發了將近200張。 周委員倪安:全國總共只發200張? 高處長美莉:對,這是中選會的部分,因為地方有他們的媒體特性,所以他們會跟各地方的選委會…… 周委員倪安:地方的資料沒有上傳到這裡統整嗎? 高處長美莉:我們是沒有統整,但是他們基本上…… 周委員倪安:為什麼不統整? 高處長美莉:基本上我們知道他們有各類型的…… 周委員倪安:你們管不到地方嗎? 高處長美莉:我們自己的分工…… 周委員倪安:不要管,你們至少要彙整資料吧! 高處長美莉:我們大概知道是哪一些大眾傳播媒體,包含平面和電視…… 周委員倪安:哪一些? 高處長美莉:對,各種類型的。 周委員倪安:現在又多了很多些啊! 高處長美莉:各種類型的傳播媒體。 周委員倪安:這個答案本席非常不滿意。主席,是不是請主委針對這個部分要提出報告,一週內向本委員會和本席辦公室來說明?謝謝。 主席:請中選會提供2012年的資料還有你們現在的規劃,謝謝。報告周委員,我補充說明,公投審議委員會還有公投法主管機關都在行政院,不在中選會,過去是因為行政院很「鴨霸」,把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預算也編在中選會,經過內政委員會這兩年來的抗爭,現在已經編回行政院,以上說明。 請紀委員國棟質詢。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是以中選會的相關議題為主,不過既然你到場了,我們就來關心一下居住正義的相關議題,尤其最近公設比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報載說公設可能被排除在權狀登記外,有這樣一個方向,現在進行得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有人這樣建議,說某些國家在房屋登記上只有顯示自有的部分,並沒有把公共設施登記在裡面,這和我們長期以來的習慣不一樣,於是有人提出建議,地政司在研究,但還沒有不是形成政策,內政部現在沒有這樣的計畫。 紀委員國棟:建議有它的意涵在沒錯,但我最擔心的一點是,假設這件事成真的話,那麼是那些舊的登記和新的要怎麼區隔。 陳部長威仁:我們就怕混亂。 紀委員國棟:對啊!難不成要把以前舊的全部拿來改,譬如你買50坪,現在要按照實坪登記變成35坪,把所有權狀從50坪改成35坪,你覺得民眾會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說過,現在內政部並沒有這樣的計畫,只是有人建議,地政司說它會去研究。 紀委員國棟:我覺得研究是一個場面話,這個難度太高了,重點是新舊制要如何融合,如何做好配套,我認為這個困難度很高。 陳部長威仁:是。 紀委員國棟:改它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公設納入還要付錢,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公設不納入實坪登記,建商還是會拉高它的總價,對於房價的抑制,我認為應該沒什麼效果,我個人覺得這樣的建議可行性很低。 陳部長威仁:我們現在是希望建商在買賣的時候能夠把公共設施的項目和面積比例占多少能夠條列清楚,讓消費者清楚知道他買到什麼東西。 紀委員國棟:主要還是因為房價太高了,我只有兩個方向,第一個,增加供給面,社會住宅這個方向雖然每次都在講,但我還是要提醒,這個部分非常重要;第二個,人口要想辦法疏散出去。除了這兩個辦法大概沒有更好的辦法,你用金融干擾政策、貨幣政策或是其他的一些限制,都是揚湯止沸,沒辦法釜底抽薪。 陳部長威仁:其實減少炒作是很重要的一個方向。 紀委員國棟:減少炒作,奢侈稅就是幾年不能讓它移轉…… 陳部長威仁:不止奢侈稅,也要讓房屋的投資不是那麼暴利,這樣才會減少一些投機。 紀委員國棟:這個說來話長,你看有錢人還是可以用很高的貸款成數來貸款,壓抑是限制到一般普羅大眾,對這些有錢人還是沒辦法,部長,我只是提醒你一下。 陳部長威仁:是。 紀委員國棟:接下來要請教王署長,署長幹這麼久了,突然看到選後你可能另有高就,要去駐某個地方的代表,這個消息有沒有很確定?我們都很想念你。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時報周刊這幾年對我的去處報導過五、六、七、八次,好像都不準,新加坡代表這件事在兩年多以前有另外一個報紙也登過。 紀委員國棟:那麼久都不準,說不定會準一次。 王署長卓鈞:我不這樣認為。 紀委員國棟:不過七、八次也不算多,有人向黑道宣戰二十幾次了,對不對?既然你不露口風,我就問一下治安問題,有一個刑警署名「吳英雄」,這個你大概知道,他指的應該是無名英雄,對於江宜樺院長請警察同仁來分擔一些食安的工作,他覺得相當的不平,因為選舉到了,不只是食安,還要「選安」,要選舉安定,警察好像有三頭六臂,針對這位刑警的不平之鳴,你有沒有什麼話要向長官建議?部長在這裡,請他在行政院院會講一下。 王署長卓鈞:事實上我們也了解過,在刑警同仁中沒有這位同仁。 紀委員國棟:當然沒有「吳英雄」,這是化名。 王署長卓鈞:確實我們警察的勤務在今後這個月是最繁重的,本來食安這部分的權責並不在警察,應該是在衛生福利部,這點當場我也報告,但是長官既然希望我們來推動一下,那我們就來執行,但這個不是警察出來就可以執行得了,而是警察要到各縣市去聯繫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為警員怎麼會知道如何分辨這些工廠有照無照,還有這個證照是不是完全合乎規定?所以這個各有各的權責機關,這個工作對我們來說當然是增加一個負擔,但是我們還是會全力以赴,儘量在這一個月內做好清查的工作。 紀委員國棟:其實我們內心也是兩難,一方面希望警察像消防隊一樣無所不能,抓虎頭蜂、抓蛇什麼都行,現在還要他們分擔治安以外的責任,民眾有這樣的期待是沒錯,但人不是鋼鐵做的,分一些心力來關心社會重大議題,當然是公務人員應該有的職責和心態,但是我怕這種責任重到一定程度,超過某個臨界點反而會引起負面的問題,本席怕的是這樣子。 當然我也希望警察來加強幫忙食安,其實在之前就有很多民眾向我建議,說警察對每個地方的地下工廠都很了解,如果他們幫忙查察提供資訊,效果會非常好。我說好是好,但是如果每件事都想到警察的話,也要考慮他的工作量有沒有辦法負荷,所以我們真的也是兩難啦!除了要達成民眾的期待和上級交代的任務之外,署長恐怕也要留意一下基層的工作量負荷,以免引起其他的負面問題,署長的看法呢? 王署長卓鈞:當然,因為這個一定會引起相關的反應。 紀委員國棟:部長呢?身為警察的長官,你補充一下。 陳部長威仁:因為食安大家都非常的關心,警察在這個關鍵時刻如果能夠出一點力,雖然會很辛苦,但是我們也願意共同把這件事情做好,當然我非常的體諒也非常的了解同仁在這方面的辛苦。 紀委員國棟:部長,你這樣講是對啦!對於上級的交代,你要使命必達,但是也不能只是用嘴巴說關心警察同仁的辛苦,要有實際的關心啦!他們的任務可能已經超過負荷,警察有血有淚,其實他們的敏感度相當高,長官有沒有在關心他們都知道啊!光只是鼓勵,只是用嘴巴說你辛苦了,沒有實質的動作,其實是不夠的,要有實際關心的動作出來。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說過,警察同仁承蒙大家看得起,認為警察好像什麼都行,但是他們的工作負荷的確很重,食安問題是一個專案,它不是一個特別的任務,剛才署長也說過了,我們會和相關的衛生環保單位把這件事情做好。 紀委員國棟:重點是隨時都有專案啊!你看選舉到了,也是專案,每件事都專案,接起來就每個月都有了。 陳部長威仁:是、是,這也是我們很為難的地方,但是為了大家的治安和食安,我們會努力,全力以赴。 紀委員國棟:最近的味全事件,讓大家都很痛心,我想這件事情應該是第一線的檢調人員在處理,我們唸法律的人都知道,專案部分儘量不要去問法務部部長或次長,問題是這個事件幾乎要動搖全國民眾的信心,它也算是一個重大政策,既然如此,就要針對政策如何執行,才不會讓國家的法制面崩盤來做檢討。為了怕魏家脫產,採取了一些扣押動作,可是本席看了一下,那些豪宅都已經有貸款,它是虛的,我們根本扣不到什麼東西。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不會啦!雖然有貸款,有些房地產還在…… 紀委員國棟:聽說股票也不在他們名下,而是用投資公司,所以實質扣一扣,也沒剩下多少。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儘量對他個人跟公司有關的部分進行查扣。 紀委員國棟:不是我在這裡危言聳聽,不要以為哪些人是多大咖,現在還好有所謂的兩岸司法互助;問題是兩岸的司法互助有用嗎?我們還有幾個大咖沒有回來,你也知道啊!司法互助真的有用嗎? 陳次長明堂:有的有用。 紀委員國棟:有用是你在說的! 陳次長明堂:有的是還沒有做到而已。 紀委員國棟:沒有做到就沒用啦!只是對小咖有用,這一點大家都知道。現在這個夠大咖,如果人在中國大陸不回來,你也拿他沒輒!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目前他在羈押中。 紀委員國棟:他當然不會!但是,第一、他會出來;第二、你怎麼知道沒有更重要、更大咖的共犯出來?重點在這裡。 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我們會積極調查。 紀委員國棟:請問你什麼時候當部長?我剛剛關心了署長的去處,現在也要關心你,次長當多久了? 陳次長明堂:當政次有一年多。 紀委員國棟:你們要多幫忙部長,法務部有時候也是有氣無力。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以食安來說,台高檢正在統籌處理。 紀委員國棟:之前署長說要掃黑,可是法務部也沒有多配合,連一個黑也沒有掃到!講一講就過去了! 陳次長明堂:還是有一些效果啦!只是多跟少…… 紀委員國棟:就像放煙火似的,兩三下就過去了。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紀委員國棟:要你跟我說掃黑有什麼成果,你也說不出來。法務部最近都沒有什麼績效!選舉的賄選查察呢? 陳次長明堂:目前的案件已全部受理…… 紀委員國棟:最後一點,台商返台機票打折,算不算賄選? 陳次長明堂:這個案子台北地檢正在偵查中。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質詢。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看得到本席手上這張選票印章的位置嗎?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距離遠了一點,看不到。 盧委員秀燕:我拿近一點的距離,主委應該看得到。我們都知道,投票所不大,如果選票紙張的厚度不夠,就很容易洩漏投票機密。像林青霞在總統大選的時候,因為選票是透明的,她就被記者拍到蓋給了誰;政黨選舉也一樣,馬總統在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的初選中,也是被拍到他蓋給丁守中,沒有蓋給連勝文,難怪連勝文有一點怨氣,覺得總統沒有很幫忙。 在民主政治裡面,選舉是很重要的,我們要保障投票人的選舉秘密,維護他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投票所裡面,不僅監察員之間的距離近,投票箱的距離也很近,其實是很容易看到你的印章蓋在哪裡,尤其是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只有兩、三個,從位置上大概就知道他蓋給了誰。這種情形在競爭激烈的地區更是多有所聞,所以他們會自動報名參加監票員的行列,就站在那裡看,誰有沒有來投票,投給誰,一看就知道。 本席追蹤這個議題很久,本席的助理特別到一個曾印刷過選票的印刷廠,請他按照你們規定的紙張鎊數,幫我們印一張出來,這是符合你們規格的60鎊紙。像這樣的情形在愈小規模如地方里長選舉、議員選舉,投票的民眾就蠻慘的,他答應候選人要投他一票,他有沒有來投票,一看錄影就知道,加上選票又薄,即便摺起來也沒用,他從位置上就可以看得出來,你有沒有投票給他。本席請教過中選會前主委,他也從善如流的做了公告,要將60鎊紙改成70鎊,這次的九合一選舉有6,400萬張選票,雖然你們已經做了修正,但你們有沒有實驗過70鎊紙,可以確保投票人的投票秘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基本上,我們也問過地方的選務人員,70鎊紙是可以的,有些地方還用到80鎊,70鎊是我們認為最起碼的。 盧委員秀燕:透過今天的詢答,希望你們趕快去實驗70鎊紙究竟夠不夠,不是光把它摺起來,它就安全,因為還是看得到蓋章的位置。 其次,本席希望你們能將這方面訂在你們的選舉規定裡面,不論是中央選舉或地方選舉,都要確實保守選票秘密。這一點很重要。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會訂在……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可以在這裡宣示,這次的投票絕不會有選票如薄紗,全部看光光,這樣的狀況?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弄清楚。 盧委員秀燕:本席是政大地政系畢業的,對於最近大家在吵的公設問題,其實最重要的不在公設不公設,因為現在的權狀登記分為公設面積與非公設面積,一般人認為公設面積就是大家公用的花園、門廳、大廳等等,剩下的就是非公設面積─我的房子。因為公設30%,非公設70%,很多建商或銷售業者就會對前去看房子的民眾說,你的室內面積有70%,100坪裡面有70坪的室內面積,民眾就當真,可是交屋之後,發現只剩下50坪。其實所謂的非公設面積,還包括陽台、雨遮……統統都是非公設面積;民眾在交屋之後,發現真正可以實際居住的室內面積只有50%,買了50坪的房子,裡面只有25坪,這才是爭議最大的地方。 為保障購屋者的權益,本席今天有一個提案,希望內政部在銷售規範裡面明訂室內面積的定義,確實告訴民眾所謂的室內面積並不包括陽台、雨遮,清楚的讓消費者知道實際上是多少。而且它的計價也不可以統包,將非公設面積統統稱之為室內面積,所以雨遮、陽台的售價與實際可居住的室內面積一樣,這樣是不公平的。因為我們現在都有定型化契約,本席希望內政部趕快訂定出相關的銷售規範給銷售業者做參考,並明確地告訴民眾室內面積、非公設面積是什麼,這樣才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知部長贊成嗎? 主席(紀委員國棟代):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畢竟是專家,把每一個項目說清楚是我們要努力的,您剛剛說的什麼是室內面積,定義是什麼,要講清楚,這個方向我們贊成…… 盧委員秀燕:還有計價的方法…… 陳部長威仁:至於售價部分,可能還需要大家來討論,但是讓陽台有另外一個售價,恐怕會比較難一點;不過,基本上把它講清楚…… 盧委員秀燕:室內面積的定義多久可以訂出來? 陳部長威仁:這要給我們一點時間與相關團體一起來討論。 盧委員秀燕:本席當過省議員,在省議員任內,台灣的仿冒非常嚴重,政府為了解決仿冒問題,曾在警政署裡面成立智財大隊,專門抓仿冒。以前我們和經濟部的官員在這邊反仿冒,根本沒有用,像盜拷CD、做假皮包等等,只有警察上門時,他們才會害怕,也因為如此,台灣這幾年下來已經不再是仿冒王國。食安問題、衛福問題也一樣,我們雖然成立了衛福部,但他們都是文官系統,食安的衛生稽查人員手無縛雞之力,像曹縣長去視察安養院時,業者比曹縣長還要兇,很多衛生稽查人員去工廠檢查油品時,根本不敢進去。這些上前訪查的社工人員或是衛生稽查人員的安全,如果沒有保障的話,在台灣被家暴的問題、黑心油的取締問題,是不會解決的。因為美國對我們施壓,要我們解決仿冒問題,我們成立了智財大隊;此刻如果只是由警察去取締,但是警察為了要顧九合一選舉,相對的在那段時間,對他取締食安問題、家暴問題,一定會產生排擠;基此,本席認為警政署應擴大編制,比照智財大隊的方式,成立衛福食安警察,以專責人力去處理食安問題,這樣才有效。請問部長,願不願意修改警政署組織法,成立衛福食安警察? 陳部長威仁:基本上,我們並沒有要成立食安警察的規劃;但是剛才您提到,像單一衛生機關在進行稽查工作,需要我們配合時,例如像安全上…… 盧委員秀燕:我知道,但是這會有排擠,就像預算,要做這個,也要做那個,一定會產生排擠。在美國人的壓力下,為了防仿冒,我們可以成立智財大隊,事實證明也是有效果的,為什麼對國人的食安、衛福問題,卻不重視呢? 陳部長威仁:我請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擔任過省議員,也擔任過立委,很了解警察與社會之間相關的關係;但是就像委員所說的,有些家暴事件,如果只有社工人員前去,碰到一些問題,無法處理時,我們是不是也要成立家暴警察? 盧委員秀燕:不是,我是說整個衛福,即衛福食安警察的部分。 王署長卓鈞:衛福部從衛生署開始,就一直把成立一個警察單位當作解決問題的方法,其實這是不對的。 盧委員秀燕:那你為什麼要成立智財大隊?智財大隊就取消啊!為什麼智財問題就有專責警察? 王署長卓鈞:我們已經取消了。 盧委員秀燕:任務結束後,就取消了。 王署長卓鈞:現在的保七總隊就是把這些專業性的問題都容納在裡面,各位所擔心的食安問題…… 盧委員秀燕:曾經設過智財大隊,對不對? 王署長卓鈞:食安警察能做的事情,我們現在都能做,怎麼再去成立食安警察? 盧委員秀燕:署長,本席是在替你講話,幫你們擴大編制、人力、預算。如果歷史上曾成立過智財大隊,任務完成後,就消失了;今天像環保署管河川問題時,像衛福部的食安問題,在取締時,如遇到強悍對象,真的需要專責的警察人員,等到問題解決後,也可以再修改組織法,讓它走入歷史;但現階段真的有必要。 王署長卓鈞:在我讀高中的時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就有衛生警察隊,後來也裁撤掉。 盧委員秀燕:那個時候的人比較有良心,不會做假食物,現在的人比較會。現階段是滿有必要的。 王署長卓鈞:依權責來看,警察也不能管太多,現在有任何問題,最後都想到警察…… 盧委員秀燕:本席希望把你們區分開來,並擴大人力,讓主要的警察可以專門去處理公安問題;像現在大家都是臨時調度來的,勢必會排擠到公安問題的處理。既然過去也有專責警察單位,現階段是不是也可以成立特別的警察人力,擴大這方面的人力、預算,以免出現排擠效應。 陳部長威仁:我想現階段未成立之前,我們還是努力做;非常謝謝委員對警察的關心,在適當的場合,我們會再與行政院研究,行政院目前是沒有這樣的規劃。 盧委員秀燕:由過去的例子看起來是有效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有二,一是選務工作;另一是查察賄選。 上次在業務報告中,我們曾討論過開票所能否讓民眾攝影的問題,當時內政委員會還做了兩個決議,包括廢止那份函釋,還有這部分應該開放給大家攝影。請問劉主委,這個問題解決了嗎? 主席(姚委員文智代):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那份決議,當初在開會的時候,我們曾說過,是不是讓我們有周詳的規劃…… 李委員俊俋:「請中選會即行檢討相關函釋」,當初臨時提案是這樣寫著。針對這件事情,中選會可曾召開過委員會?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有提給委員會了解…… 李委員俊俋:委員會的決議是什麼?是維持原案嗎?中選會的決議:「反正國會怎麼說是他們家的事,中選會委員決定怎麼做就怎麼做」是這個意思嗎? 選罷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本席上次在業務報告中也請教過主委,何謂投票所?何謂開票所?你跟我說,四點鐘之前都叫作投票所,四點鐘以後就叫作開票所。其實選罷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能攝影的部分是在「避免刺探選舉人選舉的意向」,已經寫得很清楚,為什麼中選會仍然堅持不得開放攝影?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兩個理由要向委員說明,一、錄影舞弊的可能性還是在的…… 李委員俊俋:是有錄影舞弊的可能性,可是我們也提供你們方式,就是在每一個投票所安排公設錄影器材,你可以告訴我們至少在今年沒辦法做到,因為中華電信的器材不足,還有租金的問題等等,你們打算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畢竟這也是立法院的決議,結果中選會的委員說「我不甩你,就是不甩你!」是這樣嗎?中選會的委員大於國會議員,他們可以決定選委會任何事項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我們沒有這樣決議。 李委員俊俋:好,現在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就是說…… 李委員俊俋:沒關係,我最後再請教劉主委,針對開放攝影這個部分,中選會現在的立場還是要維持原議,所以堅持不開放,是不是如此?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委員會的決議是認為,暫時不要開放。 李委員俊俋:即使是立法院做了決議,你們也不管?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請委員了解…… 李委員俊俋:謝謝劉主委,這個問題即便我們在立法院講半天也沒有用。審預算的時候,我們再來解決。 次長剛剛說了,在查察賄選部分,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都非常認真在查;但是查察的部分,有時候不能這樣判定,必須看個案來處理,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對於個案處理,法務部有沒有一定的規則?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不能訂一定的規則,因為個案的變化很大,不過我們有要求檢察長要負責任…… 李委員俊俋:所以,各檢察長應該去督導,看看這個部分應該怎麼處理。法務部有沒有在100年的時候,提供賄選犯行例舉? 陳次長明堂:有。 李委員俊俋:總共列了24項可能涉及賄選的案例,屬於這24項者,都應該是賄選的範圍,要求嚴格查處,是這樣子嗎? 陳次長明堂:這些例舉是因為外界對於…… 李委員俊俋:因為大家有很多的意見,希望法務部有統一的見解……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是由檢察長會議提出來,然後報…… 李委員俊俋:至少這24個例舉給了大家非常清楚的參考,它是一個依據;請問法務部有沒有依照這個依據做處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各個檢察署都有參考這個…… 李委員俊俋:這份賄選例舉總共有24項,其中第1項寫著,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等有價證券,都屬於賄選範圍,是不是這這樣? 陳次長明堂:是。 李委員俊俋:最近有一個中國生產黨,次長知道嗎? 陳次長明堂:知道。 李委員俊俋:中國生產黨103年10月12日在國軍英雄館舉辦新住民大聯盟後援會,動員大陸籍配偶到現場為連勝文造勢,甚至還透過LINE群組表示到現場可以拿1千元。請問這是不是走路工? 陳次長明堂:這個案子正由台北地檢署偵查中。 李委員俊俋:也是個案處理? 陳次長明堂: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任何涉及走路工的部分都應該處理,依你個人的見解,這個部分算不算走路工?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不能表示意見。 李委員俊俋:但這是在你們例舉的範圍內。另外在例舉第5項─提供往返居住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也算是賄選? 陳次長明堂:這在過去曾經發生過。 李委員俊俋:所以依法務部的見解,這個部分也算是賄選? 陳次長明堂:有這個可能性。 李委員俊俋:最近在中國的台商有一個台企聯這樣的傳聞,次長知道嗎? 陳次長明堂:我知道。 李委員俊俋:2014年的九合一選舉,兩岸台商國民黨後援會於2014年9月6日在國軍英雄館成立大會,邀請黨主席馬英九參加,台企聯會長郭山輝表示:「未來在中國138個台商協會裡面,我們要動員造冊,全部支持國民黨;並提供機票,讓這些台商可以回台投票。」他還說了一句話:「如果台中、台北選輸了,國民黨後果非常嚴重。」請問次長,這屬不屬於法務部例舉第5項─提供交通工具?這個案子現在有沒有在查? 陳次長明堂:有,這個案子正由台北地檢分案在查。 李委員俊俋:這部分其實也符合你們例舉的第5項…… 陳次長明堂:朝有這種嫌疑來查…… 李委員俊俋:中國生產黨黨主席盧月香說:「2008年我們就提供台商回台投票,支持馬英九。」本席不知道2008年的案子,你們有沒有去查? 陳次長明堂:當時沒有這個傳聞…… 李委員俊俋:現在有這個傳聞…… 陳次長明堂:已併案在了解。 李委員俊俋:本席要在這裡再次向次長檢舉,包括中國生產黨的走路工、台企聯提供機票等等,都符合法務部100年所訂定的賄選例舉,我們要求法務部一定要責成台北地檢署嚴格審查、處理,並給大家一個交代。如果例舉的這些型態都屬於賄選行為,為什麼到現在為止,大家還是不斷的在重複這些賄選行為? 陳次長明堂:例舉是有這種可能性,但是會不會轉變選民的意旨…… 李委員俊俋:謝謝!這過去還有判決…… 陳次長明堂:我們就是參考過去判決擬定出來的……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包括提供交通工具,過去也都有判決,如司法院3703號的解釋。你們明明都有例舉,為什麼還會這麼做?因為這並不是個案,而是通案,既已告訴所有檢察署,這24項都屬於賄選範圍,現在為什麼還要一案一案處理,這會讓人家有錯誤印象,就是先看看誰是當事人,會不會如此?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當事人從頭到尾都是同一個? 陳次長明堂:因為這個還要查察證據。 李委員俊俋:次長知道台企聯的榮譽會長是誰? 陳次長明堂:我不曉得。 李委員俊俋:台企聯的榮譽會長是張志軍,總顧問是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台企聯是靠中國組織、中國資金所組成的台商聯誼會,他們公然的到台灣,來影響選舉。依據選罷法的規定,外資或外國介入本國勢力屬不屬於選舉罷免法的規範範圍? 陳次長明堂:這次的公職人員選舉,因為我們的法律沒有修改,目前這部分仍屬於政治獻金法的範圍,只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外資及陸資有刑責…… 李委員俊俋:你的意思是,只有政治獻金的部分才違法,不是政治獻金,但是外國勢力的介入則沒有關係? 陳次長明堂:不是選罷法的問題,如有其他犯罪,那又另當別論。 李委員俊俋:依法務部的見解,如有外國勢力企圖影響我國的選舉,這樣有沒有違法? 陳次長明堂:這個要看證據…… 李委員俊俋:如果不牽涉政治獻金,或是他透過白手套來做政治獻金,其實意義是一樣的。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假政治獻金之名,行賄選之實,還是賄選。 李委員俊俋:如果有外國勢力透過各種方法來影響我國的選舉,除了政治獻金以外,法務部認為這個屬不屬於違法的範圍? 陳次長明堂:如果賄選的資料足夠,根據選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為候選人進行宣傳、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 李委員俊俋:其實選罷法有規定,政治獻金法也有規定,依法務部的見解,這部分要如何查處? 陳次長明堂:我們要查證據,已經請調查局協助…… 李委員俊俋:所以第五十六條是行政法,與法務部無關。請問中選會劉主委,這個部分,你們如何處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如果有檢舉,我們會轉給…… 李委員俊俋:中國的資金、中國的勢力企圖影響我國的選舉,本席現在就當場檢舉,請你來處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會轉給檢察處來處理。 李委員俊俋:檢察機關剛剛說的很清楚,只有政治獻金法的部分,他們才可以查,行政法的部分是中選會的權責。所以本席要告訴劉主委,陳次長,這部分在政治獻金法、選罷法裡面都有,這還是法務部訂出來的賄選行為例舉。對於本席提到的中國生產黨、台企聯,他們都嚴重影響我國選舉,一定要查。 另外,有關中國勢力介入我國選舉的部分,已非常清楚,事證明確,請中選會主委回去後,立刻查處,這是行政法的部分屬於你們的權責,不用再移轉給別人。 最後再請教一次,中選會還是堅持不得開放攝影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以我現在得到的…… 李委員俊俋:你們中選會的決議是這樣?好!那我們就預算等著看。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李委員俊俋):現在繼續開會。請孔委員文吉質詢。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選舉快到了,本席想和兩位談談原住民選區的部分,在花蓮縣秀林鄉鄉民代表選舉中,一位朱姓候選人疑似賄選買票,檢調單位找了六、七十名村民去問話,這可能是全國第一件針對原住民選舉案件。請問部長,原住民的候選人是不是特別受到檢調單位的關愛,動不動就被約談?你們有沒有選擇性的辦案?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會特別針對原住民來查察賄選;事實上,我們也要求各檢察署偵辦賄選案件時,要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原住民事務時應尊重原住民的傳統習俗,給予保障性的蒐證。 孔委員文吉:問題是,不管村長、代表、縣市議員或鄉鎮長選舉,有些民眾收了人家給的1千元,就馬上去檢舉賄選,檢舉成功的話,檢舉獎金就有50萬元。本席不想說是針對原住民選區,可是每次在地方選舉的時候,特別是花蓮秀林鄉和其他山地鄉,都被檢調單位認為辦案成效會比較好。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我們最近在新竹縣某一個市就起訴了32位,是在平地,不是在原住民地區。 孔委員文吉:法務部最近也到各個山地鄉鎮,辦理賄選宣導說明會,要給大家一個正確的觀念:不能買票,不能賄選,也不能收賄,這樣的立場,我們一定要堅持。 另外要請教中選會主委,南投縣縣議員參選人松秋明原本已在信義鄉辦理登記,最近查出他在民國90年的時候,曾帶團出國,後來認罪協商。信義鄉共有2位候選人,中選會是在前兩個禮拜才查到他的選舉資格有問題,而需取消其候選資格,使得另外一位候選人變成同額競選,這是一個例子。至於另外一個例子則是關於花蓮縣秀林鄉的高義盛村長,當時他要選鄉民代表,後來也被查到他在民國92年有賄選,不過因為他已完成登記,最後變成他也被取消資格。請問中選會有沒有可能在候選人登記參選的時候,就先將其資格調查好,了解申請參選的到底有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他的選舉資格可不可以取消?總不能在選舉準備要抽籤的前一個禮拜才告訴對方因為選舉資格遭到取消而無法參選。 這兩個案子,一個是在民國90年,另一個是民國92年,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家繳了登記費,成了候選人,到最後才知道松秋明被取消資格。而另一個選區則成了同額競選,因為那位秀林鄉的村長要選代表,也被取消了資格。中選會有沒有可能在作業時,也就是候選人在提出正式參選的表格後的一段時間內就去查清楚?你們要有一個作業時間,查清楚這些去登記的人到最後可不可以成為候選人。像現在信義鄉的縣議員與秀林鄉的代表,也沒辦法再接受登記了,不就是變相地在幫另外一位候選人同額競選嗎?他等於是當選了嘛!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候選人在登記之前是先領表的,表件背後其實對於消極資格都有很清楚的規定。我們的程序是這樣的,候選人登記參選後,我們會進行消極資格的查證,查證的時候尚需其他機關的配合,包括幾個不同的部會,這個部分是需要一點時間來做,我們在…… 孔委員文吉:過了登記參選的時間後,你們才查到候選人有問題,這樣就無法再讓別人登記參選了,也許還有別人在考慮是不是要去競選縣議員代表,就因為過了登記時間而無法再去登記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但是,我們也不可能在事先就去查,因為我們並沒有誰要來參選的名單,一定要事後才能進行查證的作業。 孔委員文吉:雖說是事後查驗,但就我舉出來的這兩個情況來說,比如像信義鄉,另外一位參選人松秋明已被取消資格,但對那些還在考慮要不要選縣議員的人而言,因為登記時間已過,就算現在想去登記也來不及了,像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該選區不就等同是同額競選了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消極資格的查驗確實是在事後進行的,我們沒有辦法事前就做。 孔委員文吉:消極資格的查驗還是要在登記截止之前進行,查驗結果要早一點公布,告訴大家這個人因資格遭到取消而無法參選,別人才有機會去登記。現在還是有很多人在質疑,為什麼該選區又變成同額競選了。而變成同額競選的原因就是因為中選會發了一個文後,松秋明的參選資格被取消了。 希望中選會能去研究一下,候選人在參選登記時間過了之後,其資格到底有什麼樣的紀錄,你們把它查清楚,然後早點解釋,讓他知道自己不能參選,其他人還能再推一個人出來競選嘛!像現在這樣就來不及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我們可以提醒他,請他把規定看清楚,到底有沒有參選資格,當事人自己最清楚的。我們一樣…… 孔委員文吉:這樣不就沒有辦法補救了嗎?希望你們再給在原住民這裡一個登記參選的時間與機會嘛! 另外,關於六都的選舉,像台北市、新北市這些地區因為地方制度法剛修正,讓原住民的區長可以直選,區民代表也是直選,然後選罷法也做了修正,但因為政治獻金法未及修正,所以包括烏來、和平、那瑪夏、茂林、桃源、復興在內這六個區的區長和區民代表候選人無法收受政治獻金,影響了這些參選人的權益,請問這件事該如何補救?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政治獻金法是由內政部主管的。 孔委員文吉: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法令修正尚未完成,的確是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因此我們很期待透過朝野協商,先讓沒有爭議的原住民區長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部分通過,這樣就能趕得上這次的選舉。 孔委員文吉:可是現在距離選舉僅30多天,來得及嗎? 陳部長威仁:現在已經在進行朝野協商了,要通過也很快。 孔委員文吉:11月29日選舉日馬上就到了,可是現在還在進行協商,請問有無彌補機制? 陳部長威仁:沒有法源依據,照規定就不可以收受。 孔委員文吉:這是這次辦理地方九合一選舉唯一的遺憾,地方制度法規定區長可以直選乃是我們獨創的制度,也是回復了原住民多年來的傳統,但因政治獻金法無法及時修正,以致我們的區長和區民代表候選人無法收受政治獻金。 陳部長威仁:是比較委屈。 孔委員文吉:對啊!真的很委屈,我們的候選人都很窮,等到政黨協商通過,恐怕選舉也結束了,希望你們能研究看看有無補救措施。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羅委員淑蕾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全國九合一選舉同一天舉行,此乃有史以來頭一遭,就本席所見,宜蘭地區的選情非常激烈,因此在查察賄選上是否能落實你們宣示的決心就非常重要,本席剛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法務部羅部長時也特別提醒她,法務部在賄選方面所宣示的態度並未及於地方,特別是在宜蘭縣,很多鄉親都反映說檢察長和部分的檢察官態度被動、避重就輕,即便已經提出一位賄選證人,卻被告知要有三位證人才能偵辦,讓地方無法接受,甚至要開記者會反彈、指責地檢署的辦案態度,請問查察賄選到底要有幾位證人才能辦?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必須要有一人或幾人的人數限制,但證據愈多當然愈好。 陳委員歐珀:如果僅有一人作證,要不要辦? 陳次長明堂:不論人證、物證,都可以辦,我們有要求檢察長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去處理,要積極一點。 陳委員歐珀:請你去查查看他們是否以這樣的方式答復檢舉人。 陳次長明堂:委員若有進一步的資料也請提供給我們,我們會轉達。 陳委員歐珀:本席已經提供部長四份具體資料了。 請問陳部長,內政部和法務部在這方面如何分工?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警察人員會配合檢調查察賄選。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們是配合執行,主導查賄的還是法務部,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主導查賄的是各檢察署,在最高檢成立一個督導小組來處理。 陳委員歐珀:老實說,每到選舉時候,大家都很懷念陳定南在法務部長任內查察賄選的方式、結果和之後所產生的效果,他確實是歷屆法務部長最有積極作為者,甚至親自到各縣市去宣傳,本席不認識現任宜蘭縣地檢署檢察長,我去拜訪他,他也不回應,警政署所屬宜蘭縣警察局及調查局的宜蘭調查站倒是有積極作為,應主動查察賄選的地檢署卻持被動態度,甚至引起民怨,導致兩黨對此事互相指責。據本席所知,全國因賄選被起訴的有六案,宜蘭縣這麼早就已經有互控事實及具體事證,卻迄今仍無具體偵查結果,在離選舉愈來愈近的現在,買票情況當然愈來愈嚴重,所以本席要在此再次叮嚀,希望主導此事的法務部要主動查察,內政部則積極配合,在這方面,我們宜蘭縣警察局確實有配合,但是領頭發動引擎的法務部卻令本席很失望。本席從來不曾在國會殿堂指責宜蘭縣中央單位的首長,但我要針此提出嚴重譴責!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去瞭解並要求更加積極的處理。 陳委員歐珀:請次長回去後轉告所屬這是全國都應努力的方向。這次的選舉等於是各政黨打團體仗,請問內政部有無發現各候選人間聯合買票的情況? 陳部長威仁:各地的警察會在查賄過程中對此進行瞭解。 陳委員歐珀:聯合賄選或交換選票之事時有耳聞,由於過去並無這麼多種選舉聯合舉行的情形,光是我們宜蘭縣就有五種選舉,所以很有可能發生鄉鎮市長和代表或鄉鎮市長和縣議員一起買票的情況,你們應該對此做及時處理,本席認為最瞭解哪裡會有賄選的應該是內政部的警察單位而非法務部,後者只能在受理時設法積極有效遏止,至於情蒐工作還是落在內政部,部長同意這個看法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警察當然有其地緣性,但是對於查賄,檢警調是一體的,我們都會積極努力的做好這個工作。 陳委員歐珀:查賄是由法務部發動,內政部配合,所以本席建議情蒐工作還是由內政部為主,由你們積極蒐集資料,提供給法務部處理,至於已經有人檢舉或成案的部分,則應積極、迅速的處理,否則等於大家都用爛泥巴打來打去,最後變成大家都有問題。 陳部長威仁:警察機關蒐證完畢後就會移給檢調單位做進一步的偵辦、處理。 陳委員歐珀:除了賄選之外,選舉暴力問題也很嚴重,甚至比賄選更嚴重,有些具黑道背景的候選人會恐嚇選民,指導該如何投票,並稱如果他們不去投票或照指示投票的話就會如何如何,你們對這部分應該有適當的情蒐及處理。 陳部長威仁:有的,並已列為警察的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陳委員歐珀:你能否要求警政署將宜蘭縣具黑道背景候選人的資料送交本席一份? 陳部長威仁:我們好像沒有這樣的資料。 陳委員歐珀:怎麼會沒有?你們當然有哪些人有傷害、竊盜或幫派組織前科的資料。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有鑑於個資法的相關規定,有關個人的前科資料不便提供出去。 陳委員歐珀:你們有資料在手,可以加強情蒐嗎? 王署長卓鈞:當然可以。 陳委員歐珀:據本席所知,宜蘭縣有幾位候選人就有這樣的背景,講話都用恐嚇的語氣,相信署長也很清楚。 王署長卓鈞:對於賄選及暴力,我們都有相關資料,有關選舉暴力方面,我們現在已經移送73案,計103人。 陳委員歐珀:本席再度重申,這些具黑道背景的人最容易在選舉過程中滋生事端,部長和署長要注意此事,好好管控,不要對無辜之人造成傷害。再者,暴力衝突往往與利益有關,本席聽說現在在佈局議長方面的情況最嚴重,你們要去蒐集資訊,對於已經成案的,本席剛才已經拜託法務部羅部長要趕快偵結,將來情況可能會愈演愈烈,希望你們能拿出讓人民感覺到政府查察賄選的決心和態度,因為我們現在真的感受不到陳定南時代那種查察賄選的大氣魄。本席希望你們能想盡辦法,遏制賄選這種民主毒瘤。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質詢。(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麗君質詢。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知道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人數是多少嗎?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據我的瞭解,大概是100萬人左右。 鄭委員麗君:大概是110多萬人,請問你知道20歲以上、具有公民投票權的身心障礙者人數是多少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不清楚。 鄭委員麗君:你不知道?中選會沒有瞭解過?你知道他們歷年的投票率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沒有做這樣的統計。 鄭委員麗君:顯然中選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朋友有無行使公民權、是否方便他們行使公民權的狀況都不太瞭解。據本席估計,18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大概有107萬人,簡單推估一下,20歲以上有公民權的身心障礙者朋友大概將近100萬人,憲法保障大家都有平等的政治參與權,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關心他們的投票情況,尤其是本席與幾位委員共同提出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業經本院三讀通過,該法很清楚的指出其立法宗旨為保障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機會,主委能想像一下視障朋友投票時會遭遇哪些困難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是有一定的困難度,比如無法看到現場指標等。 鄭委員麗君:所以他投票時一定需要其他人協助,你們在SOP流程的注意事項中提到希望選務人員或其家屬提供協助,請問這樣有無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這是選罷法容許的行為。 鄭委員麗君:雖然容許有人協助,但你們有無思考提供相關輔助工具,讓他們能自行投票,待真的需要協助時,再讓其他人員協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也有這樣的協助。 鄭委員麗君:所以他們可能遭遇的困難是無法自行投票及無法看到現場標示,但更重要的是,他們在選前無法閱讀選舉公報,對吧?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他們沒辦法閱讀選舉公報,所以我們會用錄影的方式做有聲公報。 鄭委員麗君:現在有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 鄭委員麗君:本席認為就算是有也非常不足。 請問你知道肢障朋友會遇到什麼困難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行動不方便。 鄭委員麗君:肢障朋友行動不便,而且現場也不見得便利他行動,再加上投票匭的位置有的高、有的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今年已經將此考慮進去。 鄭委員麗君:你們做了哪些考慮?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今年和身心障礙團體做過溝通,請教他們哪些是有問題之處,比如方才鄭委員提及的投票匭放置的位置和高度是否適當等。 鄭委員麗君:本席詳閱過你們的座談備忘錄和注意事項,關於投票現場的改善,本席認為投票現場的空間和標示需符合不同障別,但是公民不是只有在選舉那一天當主人,他們也需要在投票之前瞭解候選人的政見,參與整個選舉的過程,所以本席提出幾個建議,希望你們能落實執行。第一、需有適應各個障別需求、適合其閱讀的選舉公報,比如視障朋友需要點字版、有聲音的電子檔版,智障朋友也有投票權,所以需要簡易說明,方便他們更容易的瞭解。二、中選會舉辦的政見會、辯論會的現場及後續的轉播都應提供字幕或手語翻譯。三、要對投票現場重新定一套SOP。請問以上這三個建議能否落實?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手語的部分已經在做,而且…… 鄭委員麗君:是投票現場的部分吧?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是政見發表會的,如果有電視…… 鄭委員麗君:可是你們告訴本席不行,說是要在轉播後才有辦法讓電視台製作。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政見會現場就有,如果有轉播的話,我們有規定…… 鄭委員麗君:可以同時有字幕和手語嗎?本席今天之所以要講得這麼細,就是因為我們無法設身處地的為身心障礙朋友考量,電視轉播時的手語通常都被跑馬燈蓋掉了,我們覺得無所謂,可是對他們來說卻覺得很不可思議,所以你們應該定出相關的規範,包括範圍、比例等,要讓人清楚得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已經規定手語鏡頭需占1/3。 鄭委員麗君:請你就上述問題提出書面答復給本席。除了以上這些,還有一些我們很容易忽略的部分。本席在這次蘇格蘭公投中看到一個非常令人感動的過程,他們對於智能障礙者有一套完整的計畫,協助這些人理解蘇格蘭獨立對他們有什麼影響,協助他們做出選擇。以下是蘇格蘭公投過程中,相關團體如何讓智能障礙者理解的影片。 (播放影片) 鄭委員麗君:希望主委有時間能夠上網好好看這個影片,在蘇格蘭的整個公投過程當中,他們針對智能障礙者辦了五十幾場工作坊,不只是告訴他們如何投票而已,是讓他們對該議題有深入的理解,然後經由智能障礙朋友易懂的語言和說話的方式,使得這些資訊可以更廣為讓更多的障礙朋友進一步接收,所以他是在參與選舉,而不只是去投票而已,甚至是根本沒有辦法投票。所以,我們希望台灣也能夠成為這樣一個文明的國家,我們需要有智能障礙者朋友易讀版,是真正讓他們能夠便於接收的資訊版本,請教主委,我們能不能往這樣的方向努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會對這方面做改善。 鄭委員麗君:不是改善啦,我們幾乎是零,都沒有做。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知道,我們現在已經要求資訊…… 鄭委員麗君:我要講一句不客氣的話,讓他們感到非常傷心的是,你們覺得他們沒有辦法理解、沒有辦法投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不是!不是! 鄭委員麗君:不是嗎?剛才我們從影片看到了,我們必須把資訊做個轉換,讓不同障礙別的朋友,不管他是因為物理空間,或是資訊說明的方式,或者是在接收資訊過程中需要一些輔助如手語、字幕或點字等等,只要有適度的輔助和轉換,他們就能夠參與,相信百萬的朋友需要無障礙的環境。本席最後和主委交換一個觀念,今天內政部長也在場,針對今天這個議題,我們要瞭解的是,只有障礙環境,沒有障礙人士,因為每個人的身心狀況都是獨特的,只有障礙環境對於一些朋友產生了障礙,所以我們要改善障礙的環境,讓環境對所有人而言都是友善的,都是無障礙的。實際上,我們所講「身心障礙者」是不對的,是障礙環境,其實不是只有113萬人適用,有一天我們會老、我們會生病,所以是每一個人都適用的,我希望部長和主委要有這樣的核心觀念,所以我們要把環境改善到無障礙。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這是我們今年辦選舉時會特別注意的重點。 鄭委員麗君:我們希望今年就能夠落實,可以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在每一個可以做得到的範圍內…… 鄭委員麗君:希望今年就能夠看到你們的努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可以。 鄭委員麗君:最後要跟主委溝通的第二個觀念就是何謂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公平正義就是要有一種可能,就是你不必親身經歷,但你要能夠設身處地,所以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不是只有身心障礙者朋友來爭取,而是所有的人都要一同努力、克服、爭取,可以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瞭解。 鄭委員麗君:謝謝主委。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呂委員玉玲、廖委員正井、廖委員國棟、葉委員津鈴、賴委員士葆、黃委員偉哲、林委員德福、陳委員碧涵、李委員貴敏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在場的陳委員超明並沒有登記質詢,我們給陳委員5分鐘,接續姚委員文智質詢結束之後,我們就休息用餐。 請陳委員超明質詢。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次長,你有沒有參與過選舉?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陳委員超明:你覺得要什麼時間開始抓賄選? 陳次長明堂:當然要越早越好。 陳委員超明:你說越早越好,那已經開始抓了嗎?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成效? 陳次長明堂:有啊,我們有起訴過,已經起訴過了。 陳委員超明:我以經驗告訴你,今天是候選人抽籤的日子,你們在抽籤之後就開始發動,這樣比較方便,比較容易記住號碼。 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就列為熱區和熱點,現在等於是後階段查賄的部分。 陳委員超明:你在報告裡面提到,你們的工作目標要緊盯著樁腳脈絡,要正本清源。這次的選舉,以本席選區來講是五合一選舉,就全國是九合一選舉,本席在想以你們動員的人力,可能來不及跑各個地方,請問你們要如何做到「緊盯樁腳的脈絡」?請次長指導我一下。 陳次長明堂:由各國地檢署結合當地的檢警調一起處理。 陳委員超明:是聯合檢警調,其實我們參與過很多地方選舉,請問你們聯合檢警調是透過檢舉,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有檢舉的,也有自動發覺。 陳委員超明:有自動發覺? 陳次長明堂:像警察機關和調查機關都有…… 陳委員超明:現在大家都極力在反賄選,可是檢舉時有亂檢舉的,也有冒名檢舉的,你們要如何處理?再者,檢舉人要不要留姓名?你們可不可以透露檢舉人? 陳次長明堂:我們不能透露,要保密。 陳委員超明:現在有一種情況,就是只要一有人檢舉,你們就往前衝,隔天媒體報導就走路工出來了,你說你跟檢警單位配合,我希望你們要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場,因為我發覺有些警察和檢察官針對某些目標在進行時,他們把人帶走,到最後沒有事實的話,可是報紙就報導這是走路工。本席所講的都是事實,不是捏造的,我們在地方看得很多,也曉得真的有在動的人,你們抓不到,你們只會對不動的人拚命去衝,而且你們強調要有績效。本席不是反查賄,也不想害到人,請教次長,你們如果抓到賄選的話,檢舉獎金是多少?如果判有罪,獎金是多少? 陳次長明堂:我們有各種不同的獎金。 陳委員超明:選舉時經常有一些無辜的人,被你們衝一衝的結果就是有走路工,我也要告訴次長,不是只有國民黨會買票,某些政黨也會買票,兩個政黨本席都走過,但是你們不要隨便亂衝,因為有時會造成很多無辜的人,抱怨連連。本席說這個話是沒有人敢講的,因為你們為了抓賄選的壓力,你們抓到就起訴,本席當然反賄選,我非常支持抓賄選,但你們講哪個樁腳在哪裡,其實就連我們經常在選舉的人,對於樁腳都要分得很清楚,不要跑錯了,你們的情報有那麼清楚嗎?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我們會…… 陳委員超明:我跟你講,不是只有國民黨會買票,某些政黨也會買票,因為兩個政黨我都經歷過,所以知道。你們不能亂衝,這樣有時候在選舉時會造成很多無辜,導致抱怨連連。我說的是沒有人敢說的話。你們面臨賄選壓力的時候,抓到就起訴,然後問那些老年人,有沒有以及有說還是沒說。我不是反賄選,我非常支持賄選。你們問樁腳從哪裡來,我們天天在選舉的人都要分清楚樁腳,確認要跑到哪裡以及跑得對不對。你們的情報如此清楚,應該比較知道,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我們會…… 陳委員超明:地方的檢察官跟警察要公正一點,不要看某個人不順眼就設計他,我是點到為止。這樣的case不是很多,但是一定有。次長不要講不會,不過你當然會講不會了,可是我講會的話,是表示我們的認知差很大嗎? 陳次長明堂:委員如果有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我們絕對會要求公正,並保障…… 陳委員超明:你要去調查清楚,不要不知道就衝,衝到大家不敢動,好像有什麼大事發生似的。我相信沒有任何立法委員跟民意代表敢提出這一點,但是我在地方已經很久,所以我瞭解,其實地方的狀況來問我們最清楚。你們的警察都是聽說,然後就開始辦了。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要求…… 陳委員超明:拜託你們毋枉毋縱,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 陳委員超明:不要說哪一個政黨比較沒有買,哪一個政黨不會買。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我們…… 陳委員超明:差不多啦。我跟你講的內容,你們聽得懂就好了,謝謝。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陳超明委員剛剛的意思應該是支持抓賄選,不是支持賄選吧? 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支持抓賄選,可是不要亂抓。 主席:你要補一個字。謝謝。 請李委員桐豪質詢。(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姚委員文智質詢。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超明委員的意思應該是國民黨已經很難選了,所以不要再抓國民黨,要花一點力氣去抓可能抓不到的其他政黨。我想請教陳次長幾個法律見解,你剛剛也答詢了很多,在段宜康委員跟李俊俋委員舉出個案向你檢舉的時候,你都提出一句話,說要認定是否足以改變選民選舉的意向,這是必要條件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賄選的本質就是如此,所以還要加上其他證據加以處理,因此我們提醒這樣很有可能涉及賄選,請大家特別注意。 姚委員文智:那是最後提起訴訟之後法官裁定的要件,但是這是你們查察跟起訴的要件嗎? 陳次長明堂:是要加強蒐證的方向,不要送去了卻被判無罪。 姚委員文智:加強蒐證的方向? 陳次長明堂:就是蒐證,比方說送一張卡片會不會改變意志,這個就可以參考。 姚委員文智:如果送一個車輪餅的話,不會改變意志,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在某些地區也許…… 姚委員文智:假使一個車輪餅30塊,送一個是不是沒有改變意志? 陳次長明堂:但是也有可能20塊就造成改變,這是不一定的,因此要個案來講,所以30塊只是作為參考而已。 姚委員文智:30塊只是參考? 陳次長明堂:對,20塊搞不好就讓選民改變了…… 姚委員文智:在20塊可以改變,30塊也可以改變意志的情況下,如果不只發了一個車輪餅,而是發車輪餅的兌換卷,可以拿很多甚至打包回家,還有紅豆或奶油等各種不同口味的話,算不算構成你們賄選犯行例舉的其中一項? 陳次長明堂:可能性比較大,可是還要依個案來看。 姚委員文智:如果用園遊會的名義,告訴大家來這裡可以換很多車輪餅或蚵仔煎,並用一張一張的兌換卷的話,涉及賄選的情況,是不是比辦活動炒米粉給大家,然後吃完用衛生紙將嘴巴擦一擦的狀況更嚴重?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宣導希望大家不要瓜田李下的原因就在這裡,至於具體個案要由各個檢察機關認定。 姚委員文智:連勝文昨天傍晚在華山藝文特區舉辦青年後援造勢大會,現場有表演之外,還送了車輪餅等各種食物的兌換卷,從照片看起來,一個人拿了4張,這絕對超過30塊的價值吧? 陳次長明堂:這個…… 姚委員文智:除非是用頂新的油做的話,現在可能就沒有價值。有超過這個價值吧? 陳次長明堂:有可能。 姚委員文智:這有沒有涉及賄選? 陳次長明堂:個案要由檢察機關認定,法務部不便表示意見。 姚委員文智:不便表示意見? 陳次長明堂:對,我們不能就個案表示意見。 姚委員文智:他是不是你們犯行例舉的其中一項? 陳次長明堂:有可能是這裡面的一項,比方說相關…… 姚委員文智:當然是其中一項,就是第九項─借用各種名義發放物品、禮品或獎金。 陳次長明堂:對,對於相關事證,我們需要透過調查才能夠瞭解並處理。 姚委員文智:我再請教你,如果我在特定行業或人員的社交圈請他們吃飯,然後告訴他們這是連勝文的造勢活動,讓大家來吃免費的飯,算不算賄選? 陳次長明堂:過去常常有藉著旅遊或餐敘名義而被起訴的狀況,至於個案的話,法務部不能夠具體講yes or no。 姚委員文智:我現在沒有講個案,把連勝文拿掉來看,請吃飯可不可以,算不算賄選? 陳次長明堂:請吃飯也有可能,我不能說一定是,因為過去有發生過這種案例。 姚委員文智:我整理給你,剛剛委員有提到中國生產黨的走路工事件,2008年的事情你說沒有聽聞,其實那時候有傳遍天下,就是台企聯提供機票,是你們沒有處理而已。我現在再向你檢舉兩件,一個是昨天傍晚,連勝文在華山特區發放各種園遊會的兌換卷,兌換卷的意思是在現場還不一定要吃,可以打包或帶去給鄰居,還可以去鼓吹其他的樁腳。我當場向你檢舉這一件涉及賄選……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 姚委員文智:請法務部針對這個事情查辦。其次,連勝文在演藝界的後援會大肆請吃飯要求支持連勝文,並有相關的報導。這兩件請法務部……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會轉給檢察機關。 姚委員文智:請法務部就這個具體個案去查察,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 姚委員文智:另外我再請教次長法律的解釋,選罷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它的目的是不可以刺探的意思。其實我們經常問法務部跟司法院的意見,你是法務部次長,我問你一句話就好了,「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請問這個投票所有沒有包括開票的時候? 陳次長明堂:投票所應該由中選會進行瞭解,可能就是投票的整個場地,詳細的…… 姚委員文智:我現在就是就法律條文詢問你的認知,如果法律條文規定不可以帶手機進投票所,它包不包括入口及開票? 陳次長明堂:他們4點以後就變成開票所了。 姚委員文智:投票所跟開票所一不一樣? 陳次長明堂:事實上是同一個地點。 姚委員文智:是同一個地點,但是…… 陳次長明堂:是同一個地點,但是不同的內容。 姚委員文智:同一個地點,但是見解跟定義不一樣。 陳次長明堂:應該一樣才對。 姚委員文智:怎麼會一樣?一個是投,一個是開。 陳次長明堂:沒有錯啦,場地一樣但是時間…… 姚委員文智:你是學法律的,我是在問你法律見解,不是在問你…… 陳次長明堂:投票所在4點以前是投票所,所以不能帶進去,4點以後,同一個地點就改為開票所。 姚委員文智:改為開票所。 陳次長明堂:那個就是開票所。 姚委員文智:剛剛的條文有沒有拘束到開票所? 陳次長明堂:有,條文有規定投票所或開票所。 姚委員文智:沒有。 陳次長明堂:你是說母法裡面嗎? 姚委員文智:我問你啦,投票所跟開票所是不是同一件事? 陳次長明堂:我要請教他們。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規定投票所跟開票所。是第四項嗎? 姚委員文智:投票所是不是開票所?四時前是投票所,四時後是開票所。是不是如此? 陳次長明堂:如果就法律的列舉明文,應該是不同,但是不曉得中選會如何解釋這點?可能要請教中選會,因為他們…… 姚委員文智:不同就夠了。 請問劉代理主委,其實我們已經講過非常多次了,上次說,希望你們在法律界定的範圍內,將整個操作流程提出來。我們已經苦口婆心講那麼多次,現在已經憤怒到講不出來了!本席重新再問你,我們上次是不是說,為了讓這個選舉辦得更公平公開,有很多的環節希望你們有完整的SOP,這次九合一、七合一的候選人這麼多,開票時是不是以逐一開票為主,若真的沒辦法,才以兩組、三組開票。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會弄到三組,至於兩組,我們依照委員上次的意思訂了標準。 姚委員文智:上次是不是說,哪些是一組、哪些是兩組要有完整的規範?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有規定,不包括監察員的在場工作人員中,有8個管理員的開票所才可以分兩組開票,而如果分成兩組,要依照規定的順序開票,現在有這些規定。 姚委員文智:台北市內分成兩組開票的開票所有多少個?以台北市來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現在手上沒有數據,但是我們可以查得到。 姚委員文智:全國呢?也沒有數據?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現在沒有這樣的…… 姚委員文智:上次我們跟你們說,要提出每個投開票所如何規劃怎麼做,甚至還說到開票的順序,以兩組開票時,是不是一組是市長,一組是議員……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現在有規定那個了啊!有具體的規定。 姚委員文智:哪有具體規定?你們統統潦草……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沒有! 姚委員文智:視法律為無物,潦草規定。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沒有,請姚委員看清楚,我們規定得非常具體。 姚委員文智:關於開放照相,方才有人對我說,有些選監人員不喜歡被照相,但在兩年前,就在這裡,這件事情被建議過,是不是和警政署協調,有些開票作業能就現有器材記錄。請問署長,中選會有沒有針對這件事情和你們開過會?回答有沒有就好?不要替他們圓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問了,沒有。 姚委員文智:中選會從頭到尾不去解決這個問題,也沒有和你們開過會,請問警政署轄下不管是街頭、蒐證,或相關的攝影器材,有沒有可能支援這次中選會辦理的投開票所作業? 王署長卓鈞:現在一共有1萬5,559個投開票所,警察單位不可能承擔所有投開票所的全程錄影工作,沒有人力,也沒有器材。 姚委員文智:對於投開票所的秩序維護,總是有蒐證吧! 王署長卓鈞:這是我們負責的,投開票所的警衛工作是我們負責的。 姚委員文智:你們現在是在外圍是不是? 王署長卓鈞:不是,投開票所配置有一或兩個警力或民力,因為投開票所周圍30公尺內有很多事情是我們要負責的,所以警衛人員…… 姚委員文智:負責就是要有人在那裡蒐證啊!怎麼可能沒有? 王署長卓鈞:我們沒有這個能力。有事情發生時,我們當然會全力蒐證,但是不可能從早上8時一直蒐證到晚上開票結束為止,而且以前並沒有這樣承諾過。 姚委員文智:所以沒有開過這個會,也沒有做過這個安排,目前也沒有如此就對了。 王署長卓鈞:沒有。 姚委員文智:如果投開票所發生滋擾或糾紛,大概只能調攝影機、周邊的監視器…… 王署長卓鈞:我們有要求各警察局要幾個投開票所設1個小組,各縣市不一樣,有的分局是1個小組負責8個投開票所,如果這8個投開票所內發生狀況,這個小組就要趕過去,小組其中包括制服警察與刑事警察,刑事警察人員可能就有帶蒐證器材。 姚委員文智:待會審預算時,我們再來討論。這樣聽起來,真是狗吠火車。記得上次不是只有本席在講,雖然不是現在的劉代理主委,但你是副主委,而且兩年前的總統和立委選舉,已經比較單純,只有兩項選舉,就已在開票過程因為唱票流程發生許多紛爭。我們在此已經提過很多遍,甚至包括建議和警政署合作,以警方的資源處理,不要動不動就花國家的錢,這些都講過,但是剛才證明,你們一次會也沒開,也沒和警政署聯繫過,也不想解決問題,還擴張解釋法令,昧於現狀。 現在限於發言時間的關係,主席已經說,待會審查預算時,我們再好好處理。主委,真的不應該這樣!對於我們講的SOP,要如何公正、公平、公開,看看你們今天提出的報告,這整個作業程序真是完完全全不及格! 主席:謝謝姚委員。下述事項請相關單位處理,第一個,請中選會及法務部提供投票所和開票所的定義給我們參考;第二個,請中選會提供全國有8人以上管理員的投票所數量給我們;第三個,其實在兩年前、去年及今年都提過,關於在投開票所設置錄影器材的事情,如果中選會沒有這樣的財力,也可以和縣市政府、縣市選委會、縣市警察局徵調,可是到現在為止,這個問題都沒解決,中選會準備如何處理這個部分?第四個,中選會上次答應我們要提供開票的SOP,但是到現在連我召委本身都沒看到。請法務部、中選會配合這個部分。 現在休息25分鐘,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質詢。 請蔣委員乃辛質詢。(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陳次長,假如投票前夕有外國政府或法人在電視或報紙上刊登廣告支持特定候選人,這樣有沒有違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可能有行政罰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假如中國共產黨在投票前夕,在報紙刊登廣告說要支持國民黨或特定政黨的候選人,請問處罰對象應該是誰? 陳次長明堂:依法應該是政黨和任何人的邀請者。 陳委員其邁:第四款規定的對象是人民,本席現在問的是外國的政黨、政府或法人,這樣適不適用第四款的規定? 陳次長明堂:第四款是對邀請者。 陳委員其邁:假如中國共產黨在報紙刊登支持特定對象,這樣要處罰誰? 陳次長明堂:對於自己主動刊登的部分並無處罰規定。 陳委員其邁:沒有罰則?對協助代刊的有沒有罰則? 陳次長明堂:那就變成邀請人,如果是邀請的行為,可以處罰邀請人。 陳委員其邁:所以假如中國共產黨要在特定的報紙刊登廣告幫任何人助選,我們都沒有處罰規定?我們不能處罰機構的代表人譬如習近平嗎?否則外國政府干預我國選舉都沒有罰則啦! 陳次長明堂:恐怕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 陳委員其邁:假如習近平同志在選舉前三天說我們這一次要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並經電視轉播出來,這樣也沒有罰則? 陳次長明堂:依照目前規定,沒有構成刑事罰,行政罰的部分這裡也看不出來。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你說的第四十五條本來就是行政罰。 陳次長明堂:不過第四十五條的行為人是指選舉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和辦理選務人員,不包括一般人。 陳委員其邁:那就是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第四款就提到有第四十五條行為者。 陳次長明堂:第五十六條並沒有包括第四十五條全部規定,譬如說站台亮相、豎立標語、看板、刊媒體等都是針對第四十五條的行為人即選務人員。 陳委員其邁:可是第五十六條是比照第四十五條啊! 陳次長明堂:那只限於第五十六條第四款的邀請行為。 陳委員其邁:所以假如習近平發表公開談話挺國民黨的候選人,也沒有罰則?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他個人的行為就沒有罰則。 陳委員其邁:如果他在台灣報紙刊登廣告也沒有? 陳次長明堂:端視有無邀請人,假設是我去邀請他來,那就構成第四款的要件。 陳委員其邁: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不能刊登廣告的,假如從事政治獻金的行為又可不可以? 陳次長明堂:絕對不行。 陳委員其邁:假如政黨譬如中國共產黨從事助選行為,大幅度地刊登廣告,將廣告都買下來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這樣有沒有罰則?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選罷法裡沒有相關罰則規定。 陳委員其邁: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能不能刊登廣告? 陳次長明堂:我們查一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其邁:法律對此規定得非常清楚,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只要我們沒有允許,就是禁止他刊登任何相關的廣告。 陳次長明堂:對,不構成選罷法的要件,就要回頭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看。 陳委員其邁:假如中國的黨政軍組織在中國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進行拉票的行為,請問這是觸犯哪一條規定? 陳次長明堂:選罷法內沒有規定到這麼詳細。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問的都是關於選舉的事務,假如你認為法律有漏洞就告訴本院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在我們國內,他們是不能從事政治活動的。 陳委員其邁:所以中國的政府、組織、法人是不能在台灣從事政治活動的,那請問台企聯算不算中國法人? 陳次長明堂:對於這我不了解,因為那是在大陸辦的。 陳委員其邁:它是在大陸正式立案的法人,你們知道通常能在中國正式立案的團體或法人都是官方的分支機構嗎?中國不是那種你說要集會、結社或組織一個環保聯盟、協會的地方,比如台灣同胞聯誼會就是掛在統戰部下的組織,台企聯則是掛在國台辦下面的組織,是經官方正式核准的官方分支機構,早上段宜康委員在法制委員會就說過,這位駐會常務副會長原來兼秘書長的何世忠,他是前國台辦經濟局局長,現任的台企聯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是余紅,現在在中國官方的職稱是國台辦經濟局副局長,各地的台企聯副會長幾乎都是由當地國台辦副主任兼任,秘書長、副秘書長也是由國台辦相關人員兼任,是標準的、百分之百的中國官方認可的官方外圍組織或分支機構,也是中國所謂的法人,所以如果他從事助選的行為,按照兩位剛才的解釋,這在台灣是要禁止的。 陳次長明堂:台企聯的部分,台北地檢署已經在立案調查中。 陳委員其邁:本席現在講的是台企聯的定性,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他就是中國官方認可的組織,是中國官方的外圍、分支機構,台企聯的重要幹部不是只有陳雲林、張志軍這幾位榮譽顧問,組織中很多人員都是由國台辦人員實質兼任,所以本席今天早上11點就打電話到珠海的台企協會,以下播放的就是通話時錄下的錄音帶。 (播放錄音) 陳委員其邁:這是今天早上珠海的台商協會職員說「我們周年慶的時候說投票要投給國民黨」,周年慶的時間是在10月25日,所以從9月6日台企聯在台灣的國民黨後援總會成立時,會長郭山輝就說票要投給國民黨,他會去協商機票的問題;在10月14日廈門台企聯的座談會中還特別說:「國民黨執政後為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做了很多事情,我們要全力支持國民黨、支持對和平發展有益的政黨。」;到了10月20幾日再打電話去珠海的台商協會,他們就說要支持台灣的國民黨,甚至在關於台灣同胞購買返台優惠機票訂票通知中提到:「各位會員,經全國台企聯與兩岸航空公司討論協商,11月……」,由此可知,去協商機票的是稱為台企聯的中國官方外圍機構,他去和航空公司協商,所以動員投票的是台企聯,叫人家要投給誰的也是台企聯,然後這些所謂的對價不正利益以及投票優惠也是台企聯,而且還不只對機票補助而已,居然還說「購買以下返台的台商本協會一律給予人民幣500元的補助」,不只是機票半折優待而已,還可以拿著機票存根和台胞證去請領500元的補助,這不叫賄選什麼是賄選?這不是違反政治獻金法什麼才是違反政治獻金法?這個不叫中國助選什麼叫中國助選?台企聯就是中國國台辦下認可的組織機構,包含我剛才說的台灣同胞聯誼會,這些都是中國成立的法人團體,我們幾個人如果要在那邊組團體根本不可能,這是不是賄選?是不是中國介入台灣的選舉? 陳次長明堂:委員是不是能把這份資料給我們帶回去,交給台北地檢署和調查局一起處理。 陳委員其邁:主委不是說沒看過這樣的賄選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剛剛次長已經講得很清楚,這就移給檢察署。 陳委員其邁:在你的認知中,本席剛才說的台企聯是不是外國團體?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它當然不是台灣團體。 陳委員其邁:我就記住你這句話─它不是台灣團體,它有這麼多中國的相關人員,又是中國核准成立的,你知道台企聯的宗旨嗎?其章程第四條為:「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會員合法權益,不得從事與本章程不符的活動。」,顯見這是在國台辦下支持統一、官方認可的團體,它可怕的地方就在這裡。另外就是這個要去查,那就是這個500元,你知道台企聯在2012年及2008年還可以向國台辦申請經費補助嗎?他們只是代辦程序而已。台商拿機票去退500元,台企聯可以拿這500元向國台辦申請預算,所以中國是明目張膽在介入我們台灣的選舉,你說可不可怕?但是從頭到尾我們政府都束手無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好像放手讓國民黨去買票,或是讓中國共產黨幫中國國民黨助選一樣。這是很嚴重的情況。台企聯用機票、透過不同的會議,我剛剛講了,比如9月6日、10月24日,以及在珠海的台企協會開會,也都有同樣的情況,從中央已經下命令到地方了,整個動員在投票,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就在這裡。我真的希望中選會必須去認定,好不好?你剛剛表示這不是國內的團體,他們從事助選行為違反哪條規定?我希望中選會的肩膀能夠硬起來,儘速調查,可以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是,我們來處理。 陳委員其邁: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羅委員明才、邱委員志偉、陳委員明文、薛委員凌、蘇委員清泉、賴委員振昌、王委員進士及管委員碧玲皆不在場。 潘委員維剛改提書面質詢。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何委員欣純、高委員金素梅、盧委員嘉辰及王委員惠美皆不在場。 請邱委員文彥質詢。 邱委員文彥:(在席位上)本席改提書面質詢。 主席:邱委員文彥改提書面質詢。 請陳委員怡潔質詢。(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國的團體、法人、個人干預我們的內政,插手我們的選舉,請問劉代理主委,你怎麼處理?請你一句、一句說清楚,你能夠做什麼?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它是在境外,講實話,我沒有辦法處理;如果是在境內的話,我們要看是哪些個人在做這樣的行為,…… 許委員添財:如果它在境外,透過媒體資訊讓你掌握到它干預、插手我們國內的選舉,那個人在選舉期間、選舉之前入境,你要不要會同其他部會做處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應該處理,但是具體的…… 許委員添財:好,應該處理。再請教內政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但是具體的步驟是什麼,我不太清楚。 許委員添財:搞不好這與陸委會也有關係,今天陸委會應該來。請問內政部,中國官方、中國團體、中國運用個人干預我們的選舉,介入我們的選舉,已經是確定的事,再多的資料只能更證明這種情況真的存在,其實大家都知道它早就真的存在,你怎麼處理?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跟內政部沒有直接關係。 許委員添財:沒有關係嗎?跟移民署有沒有關係?沒有? 陳部長威仁:沒有。 許委員添財:跟出入境有沒有關係?沒有?你可以禁止他入境,因為他是不友善人士。他公然讓世界知道他在介入台灣選舉,你對這個人竟然不敢行動、束手無策! 陳部長威仁:他來的時候不能以要來參加這個…… 許委員添財:當然不能,但是他有這種舉動,選舉期間不應該讓他來呀!你馬上禁一下給我看!以後民進黨執政的時候也要禁一下給我看!所以台灣民主蕩然無存,法制虛設嘛!面對中國,什麼都沒辦法,這才是問題! 內政部部長說他沒辦法,該下台了。再請教法務部,該怎麼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是處理賄選的刑責部分,目前已經有案在台北地檢署調查中。 許委員添財:調查中,不了了之。 陳次長明堂:不會。 許委員添財:台企聯有沒有台幹? 陳次長明堂:詳細的情形…… 許委員添財:台企聯沒有台幹?台幹在那個組織裡面公然運作、介入,做出賄選等不法的行為,他們一旦回國,你們要不要處理?你們要不要在機場就把他們收押? 陳次長明堂:如果涉及刑責的話,我們一定會處理。 許委員添財:不是「如果」,已經很明顯了,整個台企聯都在運作,相關的台商組織都在運作,那些幹部、會長回來之後,不必把他們收押、叫來傳訊嗎?…… 陳次長明堂:……相關的爭議,因為…… 許委員添財:對付中國、外國人、外國團體,你們拿他沒辦法,但是對於自己的國人,總不能讓他們在這麼近的境外運作,他們還回來投票,…… 陳次長明堂:在境外如果有涉及台灣…… 許委員添財:他們在運作我們的選舉,如果他們入境,你們不處理嗎?所以國台辦才會向民進黨嗆聲,說你們都在替國民黨助選,他說你們也可以來啊。他們在請客吃飯,是誰出的錢?共產黨說是他出的,你要怎麼辦?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在台灣的話,會構成…… 許委員添財:當然!那是中國。 陳次長明堂:對,…… 許委員添財:中國的政府請客吃飯,送機票給台商,要他們回來投票給特定的候選人,你卻拿他沒辦法。 陳次長明堂:這個是我們檢調現在在調查的範疇。 許委員添財:可以告到國際法庭去啊!製造一個題目也好,可以宣揚我們的主權,他們怎麼可以介入我們的內政,還干預我們的選舉,介入個案呢?問題就出在這裡,沒政府嘛!政府故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國共合作嘛! 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的調查…… 許委員添財:所以馬總統早就是實質的特首了!台灣人如果生氣起來,反對現在統一,這次就統統不要把票投給國民黨,這樣就解決了,這是在考驗台灣人民是不是真的要主權、真的要自主、真的要法治、真的要民主。如果知道共產黨在支持什麼人,就不要選他。就像阿扁選舉那次,朱鎔基也威脅我們,結果漏氣了,這次他們如果也想這麼做,我們就讓他再漏氣一下。上次蘇貞昌在選台北市長的時候,中共人員大舉在台北進駐一個禮拜,最後才挽救郝龍斌,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這次台北市的選舉絕對更嚴重,你不防範、不制止? 陳次長明堂:防範及制止是政府機關都應該要做的,站在法務部的立場,…… 許委員添財:所以,對於這些夥同中國或外圍組織之內有台灣人、台幹的,都要記錄起來,等他們回來,再予以傳訊、偵辦,因為他們為敵做事。中國的政策就是要支持特定的人,這些人配合中國,不就是為敵人工作嗎?為敵人工作不只是違反選罷法而已,也可以用國安問題加以處理。他們去中國做生意沒關係,個人施壓也沒關係,但是不能組織性、系統性、全面性、公然性地運作。不能對中國讓步讓到這種地步,否則就等於投降。 陳次長明堂:有沒有委員講的這些事情,我們會交給檢察機關好好地慎重處理,…… 許委員添財:我現在是說,我們已經知道這些問題了,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要不要辦而已,線要放到哪裡?要拚給國民看一下。民進黨執政也是一樣,要讓他們看一看,如果最後國家滅亡了,民主法治喪失了,我們這麼拚命要做什麼?所以這不是藍綠問題,而是整個國家長遠發展的問題。現在為了一時的勝選,害怕在台灣選輸,就找外國人、我們的敵人幫忙;日後要是真的輸了,會不會變成中國的巡弋飛彈飛過來,把票箱炸一炸,然後就宣布選舉無效,全部作廢重來,造成國家動亂? 陳次長明堂:我們檢察機關會慎重處理。 許委員添財:這不是玩笑。要防微杜漸,問題已經很嚴重了,你們應該開始採取一些手段、做法。他們的作為已經很明顯了,那些大頭如果回來,就把他們捉起來,事由是在境外從事國內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他們是國人,我們現在是採屬人主義,不是屬地主義。我們的刑法是屬人主義,還是屬地主義? 陳次長明堂:兩個都有。 許委員添財:所以他們走不掉。國台辦對我們嗆聲,還說你如果來這裡拉票,我們也讓你們拉票,但是他會配合嗎?誰敢來?國台辦對我們嗆聲,還公然幫國民黨拉票,民進黨要怎麼拉票?他說我們也可以去,說什麼風涼話! 陳次長明堂:對於委員的指教,我們會來處理,…… 許委員添財:所以他是承認了。 陳次長明堂:有證據,我們一定會辦,…… 許委員添財:證據是靠你去努力的,早就有事實存在,如果你還沒有證據,你就更失職、更瀆職、更無能,要怎麼交代? 陳次長明堂:不會這樣。 許委員添財:我不是為了哪個政黨講話,而是為了台灣的前途講話。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慎重。 許委員添財:謝謝。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質詢。(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 針對剛才陳其邁委員及許添財委員的質詢,請在場的3個部會要特別注意。兩位委員提到違反選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政治獻金法、甚至涉犯內亂外患罪等行為,恐怕不是只表示台北地檢署已經立案在偵查就可以解決的,這個部分非常嚴重,請相關部會注意。 現在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張委員慶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本次的九合一選舉,面對了過去以往沒有的挑戰,除了選舉的種類與人數創在同一日舉辦的新紀錄外,同時也面對了許多新的挑戰,例如為了單一特定號稱自己是無黨籍候選人,特定政黨要量身訂做為其修改選罷法,以及要在開票所開票時針對選票進行錄影的狀況。無黨籍候選人推薦監票人的情形,我國過去的幾十年所舉辦的無數次選舉都有無黨籍候選人參選,從來也沒有發生無黨籍候選人在選前就主張選舉制度有問題要修法的狀況。 本席認為質疑選舉的投開票制度之公平性是相當不妥的,除了傷害我國政府的民主制度外,對於選監人員的辛勞也是相當不公平的,質疑投開票制度的公平就是質疑投開票工作人員的人格,政黨只因為自己的政黨利益就破壞民眾的人格尊嚴,實在相當不可取。並且在開票所錄影更是會助長了賄選的風氣,屆時只要約定將投票戳章蓋在約定角落就可以證明投票行為,除了破壞投票無記名特性外,更是達成期約的目的。 民主制度最珍貴的地方在於定期改選,選民透過定期改選來選出自己心目中理想的政府狀態,因此選舉制度在民主國家中是相當重要的國家基礎,很可惜的,期盼全民能夠珍惜我國難能可貴的民主經驗,維護選舉制度的平穩與公平,讓我國民主能夠更往前邁步。 張委員慶忠書面質詢: 【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問題】 一、主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第110條第5、6項,投票日禁止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將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請問主委,投票當日可否用簡訊或LINE等通訊軟體向親友拉票?發送簡訊或LINE等通訊軟體拉票,究竟是特定候選人或是對手陣營,請問主委,中選會能否在第一時間辨別並立刻制止? 二、主委,如果是支持者,在投票當日主動用簡訊或LINE等通訊軟體向親友拉票,有罰則嗎?如果沒有,這些規定是否形同虛設? 三、主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禁止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反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但是這些罰責都無法有效喝止當時的違法行為,就如同選舉當日簡訊拉票,中選會也只能做到事後的追究,本席請問主委,你認為這樣的懲罰有嚇阻作用嗎?未來有沒有思考如何改進? 【有效無效票的認定問題】 一、主委,不小心圈選於圈選欄外之選票是否有效?根據中選會的解釋,選票圈選欄為3公分*2.5公分之空白欄位,圈選工具之印文直徑則為1公分,是以選舉人在正常圈選之情況下,圈印印文應不致跨出欄外,但如不小心一時眼花蓋出欄外,祇要所蓋印文蓋於欄格線,仍可辨別圈選何候選人時,仍將被認定為有效票。本席請問主委,誰能辨別投票者是一時眼花還是故意?「仍可辨別圈選何候選人」是什麼意思?標準何在?主委的辨別能力跟本席可能就不同,本席認為這樣給予的主觀辨識權力太大,容易造成爭議,主委的看法如何? 【刺探選舉人圈選內容問題】 一、主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4項、第106條第2項規定,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查擭之攝影器材沒收之。但是歷次選舉,我們都可以從電子媒體看到,藉由閃光燈的強光效應,知道馬總統投了誰的票,本席相信今年也會一樣,本席請問主委,您看過這樣的畫面嗎?這樣算不算是,刺探選舉人圈選內容,為什麼以往從沒有懲處?如果今年又發生,中選會會如何處理? 【查察賄選】 一、主委,依照法務部的規定,候選人分送競選文宣時,並送現金或現金的替代品,如電話卡、候值卡、提貨單等,請投他一票,當然構成賄選罪。但分送的文宣只是單純介紹候選人的姓名、照片、經歷、政見,或獎這些內容印在價值低廉,不致動搖選民投票意向的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包面紙、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作為加深選民對候選人印象時,固不構成賄選罪,但個案是否構成賄選罪,仍依具體事證個別認定之。本席請問主委,「價值低廉,不致動搖選民投票意向」的定義為何?主委,你是否同意每個人的價值觀念不同?你是否同意每個人的意志力是否堅定也不同?以這樣模糊的概念來查察賄選,主委認為是否恰當?法務部以,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包面紙、家用農民曆、便帽物品為例,主委,你認為這有沒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 二、主委,日本的法務大臣松島綠,因違反《日本公職選舉法》不能免費送東西的規定,她在造勢場合上發送價值六十五日圓(台幣廿二元)的圓扇給選民,被認為有「賄選」之嫌。主委,台幣廿二元的圓扇,是不是符合「價值低廉,不致動搖選民投票意向」的定義? 三、主委,本席要強調的是標準人人不同,規定不夠嚴謹而模糊,就容易因司法的主觀入人於罪,目前的規定,不是模糊,就是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本席希望中選會檢討改進。 邱委員文彥書面質詢: 一、有關賄選的質疑,近年來層出不窮,請內政部與法務部就查察績效提出具體說明。 二、請中選會解釋投票所、開票所定義或認定方式,並說明前開處所能否照相、錄影與錄音之法理依據,以及類似處所未來有無更為透明化的解決方案。 主席:現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共計7案。 1、 有鑑於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函釋、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函釋、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限制,只要沒有妨礙投開票進行,不論是誰,有無中選會的記者證,站著或坐著,都可拍攝開票情形。中選會應廢止上開函釋,俾利開票過程之公開、公正,以保障公民之權益。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連署人:邱議瑩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2、 依據現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之規定,除禁止人民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以及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外,其原意係為保障投票秘密,避免他人窺知其投票內容。而選舉結束後於開票所進行之開票,本即公開為之,又法律並未限制人民於開票所不得攜帶相關攝影器材或進行攝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維持開票所之秩序為由,禁止民眾於開票所內進行攝影,中央選舉委員會逕以函釋方式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已有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即行檢討相關函釋。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連署人:邱議瑩  周倪安  姚文智  段宜康 3、 現行法令、土地登記區分為「公設面積」及「非公設面積」。所謂「非公設面積」,建商或代銷業者,長期以來均以「室內面積」簡稱之。然「非公設面積」,含蓋「陽台」及「雨遮」與民眾認知之「室內面積」可實際居住之空間完全不同。 故如將「陽台」及「雨遮」以「室內面積」計價和銷售,對消費者極不公平。 內政部將保障購屋者權益,應明訂「室內面積」之定義及銷售規範,並確實要求陽台、雨遮計價必須與實際可居住之非公設面積區分。 提案人:盧秀燕  李俊俋  邱文彥  紀國棟 4、 鑒於目前直轄市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選舉,原住民族人投開票所是以"里"為單位。但直轄市六都一個"里"往往只有一戶、兩戶原住民家庭設籍,所以造成該家戶票投哪一位候選人眾所皆知,恐違非自願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建請中選會積極研擬直轄市六都原住民族人投票以"區"為投開票所的單位,以保障直轄市六都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之民主精神。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淑慧  吳育昇  蔣乃辛  陳碧涵  鄭天財  邱文彥  紀國棟 5、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行政函釋認定民眾在開票所內攝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之「不正當行為」、「應予制止」,不服制止時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民眾如於開票時攝影,而未為干擾秩序之行為,投票所工作人員如強行制止並令其退出,恐反引發「作票」疑慮,導致社會更重大之動盪不安。且該條文之處罰為刑事罰,恐有法律授權不夠明確之適法性疑慮。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檢討相關函釋,並訂定「投票所開票所管理辦法」,未干擾秩序、無其他違法疑慮之單純拍攝開票過程之行為,應予許可並納入管理,劃定區域,明定應遵行之事項,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化之原則,避免爭議。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6、 中央選舉委員會7月15日委員會議討論通過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開票順序,確定五合一選區原則應分2組同時開票,三合一選區得分2組同時開票,且各投開票所是否分兩組同時開票,竟授權各所主任管理員現場決定。惟,2組工作人員同時開票,恐有互相干擾、監察人員不易監票,導致開票秩序混亂,亦使外界產生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訂定標準,例如投開票所達一定面積、監察人達一定人數以上,兩組同時開票不致互相干擾之情形下,始得分兩組同時開票,以避免開票作業混亂引發爭議。 說明: 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7月15日決定之開票順序 五合一選區 三合一選區 縣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直轄市非山地原住民區 市 原則應分二組同時開票,順序: 得分二組同時開票 第一組 1.縣長 2.鄉(鎮、市長) 3.村(里)長 第二組 1.縣議員 2.鄉(鎮、市)民代表 第一組 1.市長 2.區長 3.里長 第二組 1.市議員 2.區民代表 第一組 市長 第二組 市議員 最後再以1組開里長票 無法分二組時之順序: 1.縣長 2.縣議員 3.鄉(鎮、市)長 4.鄉(鎮、市)民代表 5.村(里)長 無法分二組時之順序: 1.市長 2.市議員 3.區長 4.鄉(鎮、市)民代表 5.村(里)長 無法分二組時之順序: 1.市長 2.市議員 3.里長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7、 本院於審查10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決議:「鑑於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置入性行銷』問題衍生社會諸多討論及爭議,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固有政令宣導之必要,但仍應遵守以下原則:第一、避免政府廣告強調個別首長…」。近日民眾檢舉警察廣播電台播出國民健康署政策宣導廣告竟由國民健康署署長親自錄音,然該署長同時也是中國國民黨徵召宜蘭縣縣長候選人。警察廣播電台為政府依法令設置之公營電台,應秉持行政中立原則,避免介入政黨及選舉,為避免現任公職人員利用行政資源不當介入選舉,並確保警廣之中立與公共性,特要求警察廣播電台未來不得邀請擬參選人參加節目,且不得播出有擬參選人參與演出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廣告。警察廣播電台應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並將下列資料送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一、本年度國民健康署託播之各則政策宣導廣告錄音檔。二、近三年(101~103年)警廣受託播出之政策宣導廣告播出情形統計(包含廣告內容、委託機關、播出秒數、檔數、播出日期等)送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主席:總共有7個提案,其中第3案與今天的議題無關,在答詢過程中,陳部長已表示同意,我們就先通過第3案。其餘各案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處理第1案。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針對公設攝影的可能性,我們認為從制度上去解決問題,可能是比較合理的辦法;若由中選會逕自決定個人可以攝影的話,投開票所秩序的維護恐怕會面臨一個大的危機。我要特別說明一點,這20萬的工作人員,他們來自各方,並不是專任的選務人員,他們在選舉過程中,如被攝影並PO到網路上,大家都很清楚現在的網路規範並不是那麼完整,這是他們不願意的,中選會沒有權力替他們答應說他們可以讓人家攝影。我們覺得如果從法定制度上去做加強,應該能比較有效的去維持秩序,提升選務公信力。今年為了讓所有進場的選民都了解我們標準的工作程序是什麼,我們特別在那個地方貼上海報,讓大家理解;如果他發現有不可歸責的地方,當然可以直接向檢調或選委會檢舉,這些都可以依法來處理。 當然我們也考慮到公設錄影是一個比較有效解決的辦法,可是經過訪查之後,我們發現國內現在的市場並沒有這樣的能力可以供應;所以我們會從細部去規劃未來做公設錄影的可能性。 周委員倪安:請問劉代主委,是全國人民的權益比較重要,還是這20萬選務人員的權益比較重要?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因為這20萬工作人員也是替全國人民在執行選舉工作,所以我覺得讓選舉工作可以比較順暢、合理的維持,應該是比較有效的作法。 周委員倪安:你剛剛說民眾如果看到可以檢舉,問題是要用什麼方式檢舉?他要以什麼為憑藉,畢竟口說無憑,還是他要寫下文字?又不能照相,他要如何向中選會檢舉?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他當場就可以檢舉;如果他在現場看到有這樣的違規行為,他來攝影,我想沒有人會覺得這個行為是在破壞秩序;如果沒有的情況下…… 周委員倪安:他可以帶攝影機進去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帶攝影機進去,我們並沒有禁止,我們只是不希望他們攝影或是…… 周委員倪安:帶著攝影機進去,但是不能拍照,不能錄影?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是不希望這樣子做。 周委員倪安:你的意思是,全國人民可以在開票的時候帶著錄影機、照相機進入開票所……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帶進去是沒有問題…… 周委員倪安:但是不能使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認為不宜使用。 周委員倪安:不能使用,幹嘛帶進去?是要告訴大家我帶的是哪個牌子的機器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已講的非常清楚,為了讓開票可以更順利的進行,我們覺得還是不要攝影比較好。 周委員倪安:如果我們覺得需要呢?這裡面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嗎?72年的函釋與81年的函釋內容是什麼,可以再向大家說明一下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從72年、81年到98年歷年都有函釋的這個情形來看,顯示我們也有考慮到時代的變遷,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的必要性;其實我們在選前也徵詢過基層工作人員對這方面的意見,他們覺得還是要維持原來的。 主席:對於劉代理主委這樣的答復,我有兩個疑問,一、如果有人帶攝影機或錄影機進去攝影或錄影,遭工作人員制止,請問工作人員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二、如果這裡面的管理員是公務員身分,依據規定,公務員有舉發的責任,這部分會涉及到刑法的問題,請問你們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麼?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工作人員本身都有自己的肖像權,他不讓人家拍攝,應該也是合理的;其次…… 主席:假設周委員進去之後就開始拍,我是管理員,我說:「不行,你不可以拍。」請問這個法律依據在哪裡?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還不會講到刑法的問題,其實在過去的選舉中,我們並沒有看到這方面的爭議…… 周委員倪安:如果我還是要拍的話,你可以拿我怎麼辦?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就依照第六十五條來處理。 莊處長國祥: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也曾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其他不當行為,不服制止。」討論過多次,目前的作法,在開票所照相是可以制止的,制止不聽時,可以令其退出。這邊所謂的不當行為,它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會影響到開票秩序或侵犯到工作人員的肖像權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應該都是屬於這裡的其他不正當行為,因為中選會歷次的解釋和委員會的決議都決議過開票所不得照相,選務工作人員當然會依照這個規定去制止,制止不聽就可以依照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令其退出。 主席:請陳次長表示一下意見。 陳次長明堂:這是選務方面的作法,我們不便表示意見。 主席:但毫無法律依據啊!因為法律並沒有禁止民眾攝影。 周委員倪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的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必須以法律定之,請你們告訴我,你們打算用哪一條規定來禁止,你們現在只是函釋,不是嗎?函釋的位階是在哪裡?高於法律嗎? 陳次長明堂:函釋當然不高於法律,但是中選會用…… 周委員倪安:中選會認為不可以攝影、照相,可以用函釋來唬弄我們、就可以要求民眾不得做這件事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的很清楚,必須以法律定之,要不然你們現在馬上制定一個法律將它規定下來,說我們是不可以的、這樣做是違法的。否則依照當時的情況,你們要如何去禁止?憑哪一條法律禁止我去拍照? 陳次長明堂:因為中委會堅持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不正當行為」要做這樣的解釋,至於這樣的解釋、見解是否過大,我們必須尊重委員及中選會的意見。 段委員宜康:方才副主委表示可以帶攝影器材進去,但覺得直接這樣拍是不好的,可是「不好」和「不可以」之間還是有程度上的不同,你們到底是認為「不好」還是「不可以」?這是第一點,你們必須明確嘛!「不好」是「不可以」嗎?還是覺得儘量不要,是禁止還是會加以勸導? 第二,你說如果覺得開票的過程有問題,再將器材拿出來拍,所以第二個問題又來了,如果我拿出來拍,是誰認為有問題?是帶去的人覺得有問題就可以拿出來拍嗎?如果你們來制止我,我可以認為這是因為你們作賊心虛,會變成這樣的狀況,你知道嗎?你的說明會讓這個問題更加麻煩耶!你說有問題就可以拿出來拍,所以我覺得有問題就會拿出來拍,你來制止我就表示你有問題啊!會不會變成這樣的狀況?你剛才的回答要不要重新修正一次?等你修正完之後,我再跟你講我的問題在哪裡,好不好?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顧慮到實務的進行,因為這20萬名工作人員是招募來的,對於他們的肖像權維護也是我們的責任之一,如果我們替他們答應可以被人家照相,而且相片可以po到網路上,至於做什麼樣的用途,我們不知道,我覺得這可能會影響工作人員的意願,對我們來講,這樣的風險會更大。 段委員宜康:我覺得這件事在法律上必須講清楚,假設今天我沒有得到張委員的同意,在路上給他拍了照,他也不知道,請問我拍了他的照有沒有違法?假設我對路邊的任何人拍了他的照片,我沒有做其他動作,我有沒有違法? 陳次長明堂:那是肖像權的問題。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但因為當事人不知道被人拍照所以沒辦法告我,如果我把他的照片po到網路上,或是做其他的使用,肖像權的問題就發生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但那是後面的事情,如果你覺得我侵犯了你的肖像權,你可以去告我,對不對?司法的作用就在這個地方嘛!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重點在「不正當」這三個字,什麼叫做「不正當」?今天陳明堂次長坐在這邊,我拿著照相機幫他拍了一張照片,如果有經過他的同意,或是他並不覺得不高興,或是沒有人知道我拍了一張照片,也沒有做其他的使用,這跟我今天偷偷去拍一位小姐裙子底下的照片,然後被捉到,同樣是照相,後者的行為就叫做不正當嘛!你必須證明我是不正當的,行政權的解釋不可以自己裁定什麼是不正當,「不正當」這三個字必須做出解釋,告訴大家它為什麼不正當,是不是發出聲音干擾到開票,或是將相片做其他的使用,或是拿著照相機進來後在那邊揮舞,或是他一直用閃光燈在那邊干擾開票,或是他拿著智慧型手機在那邊玩遊戲,他是什麼樣的不正當?你總不能說我不准你照相,照相為什麼不正當?攝影為什麼不正當?你要說明他的不正當嘛!不可以說我就是要禁止,只要引用這一條就可以禁止你,你們沒有這種權耶!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基本上,我們最大的目的還是要維持選務本身的平順,我們希望這樣做可以讓選舉辦得公公正正的。 段委員宜康:我再舉一個例子,警政署有一位交通警察在路口指揮交通,我從人行道走過去時幫那位警察拍了一張照片,但是並沒有經過他的同意,這樣可不可以?如果依照副主委的解釋,任何公務員執行勤務時都不可以被拍照,那就是不正當,就要被制止,是這樣嗎?可以這樣解釋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不是。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受國家委託執行選務的選務人員不能被拍照?如果我拍了他的照片,他有意見可以跟我講,我如果把照片拿去做不正當使用,他可以告我,如果我拿這張照片威脅他或做出的後續行為是不應該做的、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有法律可以支持選務人員,我知道選務人員很辛苦,我知道現在要招募選務人員很不容易,這些我都知道,但為什麼他在執行勤務時不能被拍照或錄影,而且拍照並不是拍他個人,我不是拍他的服裝或拍他長得漂不漂亮、是不是有東西沾在臉上,我之所以會錄影有可能是在紀錄開票的過程,但如果他覺得我一直拍他使他感到不舒服,他當然可以制止我,要求我不要一直拍他,我可以紀錄開票行為,但不應該對著他一直拍,這樣當然可以,這不需要特別去制止,例如一位交通警察在路口指揮交通,你拿一部照相機一直拍他,相信他也會不高興,如果是我們,我們也會不高興,但如果一個人走過去時拍了一張照片,你覺得他會因此發脾氣嗎?或者他會制止那個人嗎?你們的標準到底怎麼拿捏?到底哪一個對你們來說是重要的? 主席:陳次長,肖像權的部分應該是屬於民法的規範,而且是告訴乃論之罪吧?對嘛!有沒有任何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不得拍照? 陳次長明堂:沒有。 主席:沒有吧,所以就如段委員所說,沒人告、沒人抗議就沒有問題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最大的考量還是要讓選舉開票的過程能夠順利進行,我們要有足夠的選務人員也是個事實,我們也多次向各位委員報告,今年在招募工作人員的過程是相當辛苦的,如果我們說他們可以被拍照,到了選舉前一、二天有工作人員陸陸續續要退出,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那樣才是真正的危機,所以我們非常謹慎在考慮這個問題。 主席:這分為二個部分,一個是人民權利義務部分,這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你們擔心的是選務人員招募不易,這個我們理解,這個部分會有一些問題。第二,我們還是要問的是之前提到對所有投開票所的公設定點錄影,如果我的瞭解沒有錯的話,現在的狀況是沒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提供1萬多個投開票所需要的攝影器材與設備,這個部分我們多次提過,剛才段委員也提到,可不可以用徵調或其他方式,包括很多公司聯合一起出貨的方式來處理,如果不開放或明文禁止不得攝影,問題可能會不斷哦,如果有個公設錄影設備,至少大家可以安心一點。 吳委員育昇:召委剛剛說的就是原來我比較中性的立場,我認為只要能夠建立公設錄影系統,這就沒有什麼好爭議的了,不過目前比較為難的是現在離選舉只剩下1個月的時間,如果說未來要有公設錄影設備,我想中選會應該可以保證下一次大選一定可以做到,這樣是先提供一個緩解的空間,同不同意大家可以再討論。第二,我要問的是在今天之前,例如4年前的地方選舉、4年前的立委總統選舉,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也沒有明文規定?還是當時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現行是怎麼運作的?手機在臺灣已經發達幾年了,照相手機已經發達了將近7、8年,為什麼都沒有這個爭議?請劉主委說明目前實務上是怎麼運用的。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規定是沒有改變的,選務所的選務工作人員基本上應該都能處理這樣的問題,也就是勸導不要拍攝,如果選務人員本身違反規定,被拍攝也沒什麼話好說,那些就可以拿來當作證據。 吳委員育昇:對,今年的作法與之前選舉時的作法都一樣?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一樣,沒有改變。 吳委員育昇:如果都一樣,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各退一步,我們要求他們在什麼時間內達到公辦錄音錄影,但是今年的部分,儘量在裁量時採取從寬的原則,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我們就事論事,但不要這麼硬梆梆的,因為在這之前,他們依照這樣的規定已經做了很多年了,都是這樣,為什麼過去從來都沒有問題?而且民進黨執政時代也是這樣做啊,兩位處長都在,我記得很清楚,莊處長和賴處長都沒有換,在這種情況下,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是因為劉主委有新的作法引發大家的抗議,我覺得我們要就事論事,但問題是中選會已經平鋪直敘、行之多年、依照慣例沒有爭議,臺灣社會都可以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不可以珍惜這難能可貴的慣例,不過我也贊成可以積極調整一點,只是這個調整就大家各退一步,請段委員、姚委員、周委員及召委共同來討論,我們可以用強度稍微強一點,但不要把這個弄成二分法,因為二分法的結果就破壞了過去的慣例,而且最重要的是選舉就要到了,如果現在距離選舉還有三、四個月,例如在上個會期,我們來討論還有意義,我是提出比較中性的觀點給大家參考。 主席:其實這不是誰執政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在2012年有太多投開票所發生問題,所以現在民眾主張要攝影、要監督,這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這個問題是這樣來的,過去這個問題的討論不多,現在這個問題越來越多人討論,是因為這樣的原因,這個問題總要想辦法解決,但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法律依據。 段委員宜康:我來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爭議,坦白說,過去都沒有這樣的爭議,這一次因為柯文哲參選但沒有辦法推派監票員,就有人希望以修法來彌補這個當初立法時沒有關照到的狀況,但是那位平常不來開會的蔡正元委員那天就跑來把那個案子反對掉了,這本來都沒有爭議的,只要順順的有人監票…… 主席:他去協商也反對! 段委員宜康:對,他就是反對啊!公民團體自主表示,如果不能派監票員,那他們就自己帶器材來監票,過去因為沒有這個必要,現在因為台北市有一位重要的候選人沒有辦法派監票員,我們希望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因此提出法律修正案,但是平常不來開會的蔡正元委員那天特別跑來反對這個案子,後來協商時他仍然繼續反對,問題是這樣來的,今天卡在這個地方的原因在這裡嘛!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段委員,柯總召要求二個部會去協商時,我們也把這個問題解決掉了,我想引起這個問題的原因並不是不能派監察員的事情。 陳委員超明:我選了30年,都是台北惹的禍,我永遠這麼講,現在臺灣的選舉,包括開票,公務人員沒人敢作假,每個議員都會派人…… 周委員倪安:……敢作假 陳委員超明:沒有,現在很公開,公務人員也都很中立,沒有人會這樣惹是生非、吃官司,我們要講實際問題,其實這個擔心的問題都是假的,民進黨也是可以負責去監票,因為議員在每個投開票所都有派人在那裡隨時報票數回去,幾乎都這樣,包括里長代表也如此,本席選了幾十年都這樣,會派人去投開票所紀錄票數並回報,大家都在那裡看,里民也會很好奇的圍在那裡,誰敢作假?有關這個部分,目前離選舉的時間這麼短,實在沒什麼好爭議的,可以說有幾十人都在看開票情形,大概都假不了,倒是為了以後無黨籍人士出來選舉無法派監票員而設置這個,但以後沒有無黨籍人士參選呢?台北以後不要常常惹這樣的麻煩,本席認為不要要求到這種程度,現在開票時,里長、議員、鄉鎮市長就會派人去監票並回報票數,民進黨有很多人參選,可以用這種方式幫忙他監督啊,沒有派監票員就要架設錄影設備,攝影機絕對會麻煩,開票的人哪裡敢去制止,如果角度不一樣就會惹出很多事端,我覺得臺灣民主政治不要在這一點上計較,不要用這個來卡,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為什麼中選會的開票紀錄會比候選人自行紀錄的晚二、三個小時,因為我們每個投票開所都有派人負責監票、計票,不要因為台北有無黨人士參選就搞得成這樣,講的好像很嚴重,沒有那麼嚴重,臺灣民智大開,我看這一點稍微讓開一下,沒有什麼問題的,沒有人要作假,公務人員不會亂開票啦,我們幾十年參選下來的經驗都曉得啦! 姚委員文智:你一直講台北,我能不表示意見嘛!苗栗禁止攝影我支持啦!苗栗就按照你的意思好了。 主席:這樣吳宜臻會罵你! 姚委員文智:其實除了今年監票的問題引起討論外,大家不要忽略了,這不是30年來的問題,而是這幾年的問題,這幾年我們做了二件事情,第一個是整併選舉,從2012年開始,開票時一次唱名2組,以前都是一組一組開下來,陳委員超明是前輩,參選30年可以做臺灣選舉史的回顧,但是大概是從2012年開始,一次唱名總統的開,立委的也開,令很多監票的人眼花撩亂,所以在2012選完後中選會的專案報告中其實都討論過很多次了,這第一個是合併選舉造成的,第二個當然是照相手機技術引起的,30年前根本沒有這個東西,大家要買台相機都很困難了,怎麼會有這種問題?這是時代不斷演變而發生的問題,所以現在我們要加以衡量,沒有錯,剛剛助理私下跟我講,有些選監人員有其考慮,問題是在整個選務中你們追求的是什麼?或者這樣的考慮會不會反而滋生更多事端?你現在說禁止,但早上還說媒體可以,那請問一下,現在媒體的登記是怎樣?現在沒有新聞局了,媒體是跟經濟部登記的,那麼公民記者要怎麼認定?若我組個公民選舉觀察團來做記錄可不可以?選前一個禮拜組起來可不可以?碰到那麼多的問題,並不是你們想的這樣而已,訴諸法律的精神、內涵,找不出可以支持你的。我剛剛說「憤怒」就是這樣,兩年前在這個委員會就曾指出那麼多的替代方案,但時間到了又一樣,那對不對? 陳委員超明:言之有理,但我仍然要講,你剛剛講到在民進黨時代,我剛好當時也在民進黨,我也跟國民黨對戰過,他說選總統,又要選立法委員,還要公民投票,老百姓會很迷糊。我說怎麼會迷糊?台北市只有三合一,有什麼好緊張的?就是市長、議員,再多個里長選舉,台灣人的智慧有那麼低嗎?我們在鄉下,五合一選舉照常開票,大家都有派人去監票,但若在裏面攝影,公民團體到時候擾亂,開票會亂成一團。我們還有一關在檢驗,如果你對開票結果不服,可以去檢驗嘛。這實在沒有什麼好計較的,大家在那邊眼睛都睜得大大的。我都經過這些,所以有時候講話我都覺得很矛盾,當初就是這樣,我也跟國民黨大戰過,我說的都是實際發生的,所以我不是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你們都說你們對,但我覺得不一定對,到時候會據理力爭。我甚至跟他們的官員、縣長都吵起來,他們說三種選票,就是總統、立委選舉,還有公投,會把百姓搞混掉。我說台灣的百姓水準有那麼低嗎?我在民進黨時代是這麼講的,現在來到這邊,民智已經大開,大家都曉得怎麼用了,也不過三張選票而已,你講成那麼大的事,豈非以為台灣人笨到不會抓癢?我是實話實說,選了30年,每次立場不一樣,我自己感觸很深。你們都市人都很有水準,我們鄉下是縣長、議員、鄉鎮長、里長、代表五合一選舉,多你們兩項,我們都可以,你們不可以?抱歉,拜託一下,好不好? 主席:我還是要處理整個提案,第1案、第2案、第5案是類似的,我們先處理第4案,請劉主委表達意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針對第4案,我想大家了解,因為合併選舉的關係,有很多不同的選舉併在一起時的情形,過去我們可以處理,但現在比較難處理,過去沒有合併時,里比較沒有問題,就是會很少,以前我們會徵詢當事人,就是我們知道這個里只有他自己一個人候選,所以我們徵詢他,他的選票可能集中在某個投開票所,以避免只有一個人出現的狀況,但因為現在村里長選舉區有其他更高層的選舉,如果它移動,他的選票其實是在不同的地方…… 主席:劉主委,這個提案並沒有要求你們什麼,只是要求你們去研擬而已,所以應該沒有問題,又沒有叫你們何時……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研擬可以,我也說明過這個用不在籍投票制度是可以處理的。 主席:這個不涉及制度的問題。 鄭委員天財:研擬啊。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可以,這個我們可以…… 鄭委員天財:好啦,就直接講「好」,不要浪費時間。 主席:第4案原來提案就是寫「研擬」,所以中選會應該可以接受,就是要你們去研擬而已。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可以。 鄭委員天財:因為孔委員不是本委員會的,所以把我的名字列在提案人上。 主席:對,只有鄭天財委員才能當提案委員,因為是本委員會的,所以鄭天財委員是提案委員。 吳委員育昇:剛好當事人是孔委員,他就住在這個里。 主席:好,那這個部分就請中選會研擬。第4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案。請中選會表達意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第6案提案內容跟我們現在規劃的其實沒有什麼差別,我想跟各位說明的一點是,我們有訂定標準,要兩組開票一定要有8位管理員,而監察人,像今年的情形是每個地方編的是一樣的,一個主任監察人,另外兩位是監察員,所以監察人有3位,就這方面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的。投開票所達一定面積的部分我們可能較難硬性規定,因為每個地方投開票所的選擇有其限制,大部分的條件我們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主席:這個提案是這樣,我們擔心的是,你剛剛說8人,姚委員質詢時也有問到這個問題,並請你們提供資料,即管理員8人以上的到底有多少?第二個部分是,同時開票的話,因為2012確實發生這種情形,同時開票會不會有互相干擾的問題?大家最擔心的其實是這個,這組在唸,別的組也在唸,還有很多選民是站在旁邊看的,這樣會不會造成紛擾?會不會影響計票的正確性?這是比較令人擔心的問題,所以請劉主委說明一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這方面我們在講習時有很清楚的說明,要看現場的條件,如果主任管理員考慮到它有可能干擾,我們就會跟他講,有可能干擾,就不要用兩組。 主席:現在是授權主任管理員自己……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沒有,有訂定標準,如果沒有8個人就不行,因為8個人才有足夠的人力去做,每個人把每個動作都做到了。 主席:有沒有可能8個人以上,但現場環境不允許?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可能。 主席:那還是授權主任管理員……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如果他覺得場地不適合的話。 主席:姚委員,這個部分有沒有意見? 姚委員文智:為什麼要問那麼清楚?因為監票時各政黨都派一個而已,是不是這樣?議員都會派。你們規劃這個流程到底是怎樣?這都講好多次了。 陳委員超明:……我跟你講,不要把人都想得很壞…… 姚委員文智:誰想得很壞?這是為了讓制度建立完全,上一次那麼亂,台北人就是較笨,所以以前選馬英九當市長。 主席:這樣可以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一些細的規畫,我想請莊處長跟你說明。 陳委員超明:……郝龍斌,你們不要這樣硬將竹竿接菜刀。 姚委員文智:對,再多個郝龍斌,笨16年了,可以嗎? 陳委員超明:不是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請莊處長再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莊處長,說明一下。 在場人員:跟各位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整個唱票本來是由主任管理員依照其工作分配的權責去做分工,但是我們還是有些配套的,比如唱名時,我們一定要唱幾號、某某人一票,然後分組時,我們當然希望兩個唱票的場地要稍微作區隔,唱票的最好男生、女生能分開。 上禮拜五我們又找縣市特別來開會,像上次總統和立委合併選舉,投票所工作人員平均大概是13.5,13.5扣掉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跟兩位監察員,事實上有些投票所還是覺得人數有點少,經過討論後,我們決定管理員要8個以上,不包括監察員,因為還有兩個監察員、一個主任監察員及主任管理員,所以變成至少要14個人以上才能分兩組。因為有5,000多個投票所,我們大概沒有辦法一一規定哪個場地是一組、哪個場地分兩組,這部分還是由主任管理員依照現場判斷去做分配。事實上,以前依此方式分一組、兩組,實務上並沒有出過問題。 主席:第6案其實非常簡單,就是希望你們訂定一個明確標準,事實上你們也訂得很清楚,只要把這部分提供給我們參考即可,是不是這個案子就照案通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具體數字我們統計完後,可以提供給委員。 周委員倪安:上次我們就有討論過整個開票的標準程序,我覺得跟這個提案很有關係,就如同剛才講的,有可能人數夠了,但場地不夠大,開票時就可能會互相干擾,再加上我們認定的有效票有28種,看起來很複雜,並不是規定章子蓋在框框裡才有效,認定的部分其實是需要一些時間,譬如看到一張選票是2號某某某一票,但章子可能是圈選在那個人頭的鼻子上,所以還必須讓監票人員看的很詳細,這中間其實是會有一些流程的複雜度,它有可能是蓋在右眼上或左眼下,這些都會造成一定的複雜度,有效票的認定也會造成整個開票過程的延後,這個我相信代理主委也不否認,所以為什麼我們認為這個部分需要攝影,因為公信力是來自長期的累積。 主席:針對第6案,劉代理主任委員還有沒有補充說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再針對方才周委員的質疑補充說明。章子蓋在哪個地方,只要能辨認是投給誰,其實現在都是認定為有效票…… 周委員倪安:這都是在作弊,你知道嗎?你們這樣的作法,只是增加作業的複雜度而已。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一開始就講,因為這是作弊的一種方式,所以我們反對個別攝影。至於委員剛才的問題,我想在開票現場,認定上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主席:其實第6案並沒有太大爭議,就是要你們提出標準,譬如你們現在的SOP作業、人員8個以上規定等等,相關數字及流程,請提供給委員參考。 姚委員文智:坦白講,這就是流程規劃的問題,上次我們也跟你們提過,最好能做到投開票所一項一項開票,就不會滋生困擾,但是你們認為人力規劃上有困難,所以上次質詢時,我們希望你們可以事先掌握有哪些是大的投票所、哪些是小的投票所,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根據你們現在的人力分配,你們監票員派的人數是一樣,但是選票數不一樣,你們自己知道有的分兩組,有的分一組,但是監票員來了之後,他並不知道,通常監票員都是各候選人派去的,以市長來講,就是市長候選人派的,現在他被派到這個投票所,那他是要負責一組,還是負責兩組?如果是兩組,是不是應該派最有能力的監票員,如此才可以眼觀四方,耳聽八方?這也是為什麼上次我們質詢時要求你們SOP作業及相關資訊要很清楚,這樣他們才能應對,對不對?或者像是攝影的問題,也可以解釋監票員可以,這樣就可以不算是你們認定的個別攝影?這些東西都是可以討論的,但現在的問題是,每次我們提到這些問題,你們還是在講原則、現場處理、有無干擾等等,今天我聽到的都是這樣啊! 主席:國會議員講的都「沒什麼路用」,已經發生太多次了。 姚委員文智:是啦!但是因為陳超明委員在這裡,還是要講一下。 主席:劉代理主委,第6案你們應該可以接受吧! 周委員倪安:李委員,第6案你要求他們訂定標準,但本席認為,最方正的投開票所,當然是學校的教室,那是最簡單的,但其實一萬多個開票所中,有很多是在小廟裡,它的每個位置、面積都不一樣,到時候要開票時,如何擺設應該都要有規定,這樣才能…… 主席:周委員,我這樣處理啦!我做召委的,不能就提案以外的東西處理,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還是照提案內容處理,而這部分劉代理主委他們也可以接受,所以,第6案就不要再討論了。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6案就照案通過,另外,中選會要提供給委員相關標準作業及人員8人以上的相關資訊。 處理第7案。 陳部長威仁:第7案基本上我們同意。另外,剛才第3案雖然已經通過,但是我們可不可以作文字修正,就是「應明訂」修正為「研議」,因為這涉及買賣契約,我怕文字寫的太死不好處理。 姚委員文智:提案委員不在,可以修改嗎? 陳部長威仁:好啦!沒關係,我只是在這裡跟委員說明白一點。 主席:第7案…… 吳委員育昇:對不起!我不是反對,我只是提醒大家,按照第7案的語意寫法,變成高雄市政電台和台北市政電台都不能播送他們市長的發言或公益廣告,這個邏輯是一致的,我提醒大家,段委員應該可以理解,因為他也當過市議員,應該很清楚,我以前擔任過新聞處長,台北市立電台是歸新聞處管,每年固定都有市長發言,如果正逢市長選舉期間,譬如現在陳菊在選舉,我打賭一定會有市長公益廣告,如果這樣規定下去,可能會有打結情況發生。 主席:吳委員,這個我跟你說明,因為高雄市政府電台和台北市政府電台並不在我們立法院監督範圍,這讓他們自己去處理,這是市議會的事。第7案部長已經接受,沒有問題了。第7案就照案通過。 另外,第1案、第2案及第5案大家還是卡在這裡,本席認為有關提案的處理,還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如果大家無法取得共識,那麼這3案就逐案表決。請清點人數。 (清點人數) 周委員倪安:主席,針對第1案,本席還是要再講一下。請教代理主委,假設今天我們真的進去拍攝,那會得到什麼樣的處分?就是如果有公民真的帶了攝影機進去,也進行拍攝,然後被你們制止,他仍然繼續拍攝,會得到什麼樣的處分?對於這種你們認為不正當的行為,你們要如何處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過去歷年的處理方式,就是現場管理人員以其智慧處理,我們沒有處罰過任何人,這樣的事實,算不算答復你的問題了? 周委員倪安:口頭制止啦!萬一出了事情,怎麼辦? 主席:出事情,就是中選會負責啊! 姚委員文智:如果你們在監票員的守則上明訂監票員可以拍攝,坦白講,可以解決你們很多壓力。監票員有造冊,並不是隨便的人擔任,主委覺得如何?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是認為可行,但這是制度上的改變,還是要再研擬。 姚委員文智:你剛剛說如果有問題,也是會拿出來拍,其實那都是視現場情況,你就把他視為是現場情況,監票員拍攝就不制止,因為他有監票的任務。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當然監票員…… 姚委員文智:只要現場的規則…… 主席:剛剛主席已經裁示表決,等一下我們就進行表決。不過,本席還是要提醒中選會,有關法律的問題,遲早要解決,不然每年吵不完!這部分一定要在法律層面上有個定案,否則,每年都吵不完,目前就是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就變成要由中選會承擔。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在場委員包括主席,總共9位,我們開始進行逐案表決。 贊成第1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3票。反對第1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5票。 第1案不通過。 進行第2案的表決。贊成第2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3票。反對第2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5票。 第2案不通過。 進行第5案的表決。贊成第5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3票。反對第5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5票。 第5案不通過。 第1案、第2案及第5案均不通過。主席對前3案當然都贊成,只是在沒有同票的情況下,我不能投票。 報告委員會,今天提案總共7案,第1案不通過,第2案不通過,第3案照案通過,第4案照案通過,第5案不通過,第6案照案通過,第7案照案通過。臨時提案全部處理完畢,請問各位,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周委員倪安:主席,我有意見。我剛才有問代理主委,如果有人拿著攝影機、照相機進去,要依什麼法律懲罰?主委沒有回應,表示今天雖然案子被反對了,但是我們要告訴大家,還是可以帶照相機、錄影機進去開票所。 主席:周委員,我跟你說明,提案部分歸提案,剛剛也已經說明非常清楚,中選會現在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到時候處理時有爭議、有混亂,中選會要負責。今天我們也要明白表示,在場國民黨委員都表示反對。以上,謝謝。 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4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