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103年10月29日(星期三)9時至15時5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今日議程。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審查司法院及所屬機關104年度收支預算案,首先請林秘書長報告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向各位報告「司法院及所屬單位104年度收支預算案」,過去司法院的業務能夠日益精進不斷革新,都是在各位委員熱心指導跟鼎力支持之下才有此成果,在此首先表達由衷的謝意與敬意。 104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秉持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及擬定之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順序編列而成。我的書面報告中分為三部分:(一)10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三)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因時間有限,以下簡要說明104年度收支預算案之重點。 一、預算結構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二、104年度歲出預算與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額度及103年度法定預算數比較 本院104年度主管歲出預算案編列216億5,293萬餘元: (一)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額度約1.1%(自88年迄今均未逾1.2%)。 (二)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減少6億1,021萬元,減少幅度2.74%。 (三)相較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較上年度約增2.27%,及其他憲政機關主管分別約增0.26%~4.43%,本院實已適度兼顧我國經濟成長情形及中央政府財政穩健身則,妥為編列年度概算。 三、司法院主管104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案編列情形彙計表 [image: image3.jpg] 四、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 行政院考量通案衡平身則,對104年度本院主管預算、員額及人事費、車輛、辦公廳舍遷建計畫、規劃人民觀審試行法院部分加註意見。本院說明如下: 項目 行政院加註意見 司法院說明 本院主管預算 司法院主管每年度編列之歲出預算均遠大於歲入預算,104年度歲出較上年度約減2.7%,乃近10年來首度編列負成長概算。 本院主管概算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額度之比例,自88年度迄今均未逾1.2%,顯示本院始終審慎考量國家財政狀況,本撙節及自律原則覈實編列各年度概算,並未因憲法賦予司法概算獨立而無限制擴增預算規模。 員額及人事費 104年度人事費編列157億505萬元,占主管預算之大宗,仍請妥為控管配置員額,提升人員之運用效率。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高限為1萬3,900人,近年來遇有新增司法業務,均本人力精簡原則,先由各級法院現有預算員額範圍內調整因應。邇來案件逐年增加,鑑於國家財政困難,本院及所屬機關104年度預算員額之編列,僅先就最急迫之業務,在現有預算員額內作適度裁改或移撥,員額總數仍予維持1萬3,360人。 (二)司法業務屬性特殊,人員異動頻繁,臨時出缺情形亦多,出缺人力多以提列司法特考進用為主。惟考試進用程序嚴謹,加計培訓期間,自提列考試需求至錄取人員報到,期程甚長。本院另積極透過多元進用管道遴補法官,以公開甄選方式,積極遴用其他司法行政職系人員之適當人才,補充人力。 車輛 104年度編列2,928萬1千元購置汽車33輛、機車11輛,較103年度增加1,179萬元,亦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04年度編列汰購車輛經費合計519萬5千元高出甚多。 (一)本院係依102年度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通案決議,公務車輛汰換年限延長至10年、里程數不得低於125,000公里,且經確認不堪使用;機車部分按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之使用年限6年、里程數不得低於2萬公里,且達不堪使用之標準,始予編列汰購車輛經費。 (二)本院所屬各機關負責各審級審判事務,須因應人犯提解、勘驗、民事執行等工作,業務性質與檢察機關不同,所需車種差異甚多,車輛汰購需求自亦有別,編列車輛汰購所需經費難免有所差異。 辦公廳舍遷建計畫 104年度本計畫編列經費,較103年度約減40%,惟各項計畫105年度以後尚待編列之經費龐大,仍請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 (一)已核定之遷(興)建計畫將配合施工期程覈實編列預算。 (二)待核定之遷(興)建計畫已考量中央財政狀況妥為安排施工期程。 (三)審慎辦理計畫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規劃人民觀審試行法院 試行初期建請規劃以部分法院作為試行法院,後續視辦理成效,逐步推展由其他法院試行。 本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自101年2月在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試辦,103年度再依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增列基隆、高雄、宜蘭、花蓮地方法院進行模擬審判。未來立法通過後,將配合國家財政情形,審慎評估擇點試行。 五、結語 司法院104年度主管預算係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並配合施政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104年度重大優先法案,或攸關人民司法受益權與人身自由權之內涵,或落實司法改革所戮力發展之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制,敬請各位委員鼎力賜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人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民眾對於法官的觀點,司法院有一些統計的數字,第一,認為法官判決適當的,同意的比例只有38.5%,不同意的比例有58.9%;第二,被害人認為可以獲得合理補償及慰藉的,同意的比例只有28.5%,不同意的比例有68.8%,也就是說,民眾對於司法裁判出來的結果,從司法院自己統計出來的數字可以看出,其實是非常的不滿意。在最近發生的食安問題來看,關於大統案高振利的刑責,地院統計的犯罪行為有8項,高院統計的犯罪行為也是8項,可是在地院的部分,宣告刑是24年5個月,高院的部分則是20年9個月,可是實際上的執行刑,地院的部分是16年,高院的部分是12年,今天本席不是要討論一個個案,而是如何重建民眾的信心,再造司法的威信,其實從方才司法院本身的統計數字就可以看出來,68.8%的民眾是不同意的,即民眾認為判決的結果跟民眾的期待有著這麼大的差異性、落差。事實上,大統案是去年10月發生的,然後現在的情況就是上面所提到的,所以這段時間內司法院在在職教育上做了什麼能夠讓司法體系更為貼近民眾的想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除了法官本身能夠更為理解兩造的感受以外,的確教育、在職訓練也是一種方式,另外一個就是從制度方面來著手,就是法官判決的結果,不管是刑事的量刑或是民事方面,特別是刑事量刑的部分,我們在制度上有了一些措施。第一,我們建立了一個量刑的資訊系統,目前是有8類量刑資訊系統已經建置了,還有一種類似判決、相類似判決的系統可以供法官使用,這個系統除了過去量刑的實務判決以外,還有加入很多焦點團體的討論,也就是一般社會各界對於法官量刑的期待,總之,我們希望法官能夠善用這樣的系統,並仔細地進行分析。第二,我們推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也是希望法官能夠審酌到一般人民、素人的意見。第三,在審判的時候關於被害人量刑辯論的部分,能夠有被害人的參與,以期達到妥適的要求。無論如何,個案的本身,各種的裁判對於量刑、賠償金額或是罰金,會有一個不同的判決結果。 至於方才委員指教到食安的問題,關於大統案一審跟二審的判決事由,裡面審酌的事項是有很多,二審審酌的是被害廠商跟被告已經達成民事和解,願意賠償損害的部分,並且已經給付員工資遣費及退休金,有解決問題的意願,所以才有撤銷改判的情形,另外像富味鄉的混油案,一審和二審也是有不一樣的情形,就是被告在犯罪以後退給廠商的總金額額度很高,加上主動提供不動產供檢察官查扣,並且辦理禁止移轉的登記,然後為了確保後續的賠償及退貨,也提撥了相當金額在律師的帳戶中,法院因為在一審判決以後,被告有了上述的行為,以致在判決上有了不同的結果,這就是因為個案審酌的關係。 李委員貴敏:今天在委員會並不是要討論個案,我們只是用個案來突顯為何民眾對司法喪失信心,我們知道被告的人權要維護,但是仍要從全民的角度來看事情。方才秘書長提到,因為高院參酌被告是有悔意的,同時也達成了和解,願意賠償下游廠商,但除了跟他有交易的下游廠商之外,消費者權益如何確保呢?消費者不是廠商,可能請不起律師,而且從大統案來看,我們知道當初法院判決3,800萬,導致18.5億的行政罰被取消掉,但這3,800萬的部分,因為他已經拍賣掉土地,獲得6,000多萬,所以3,800萬執行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的確,我可以理解當初司法院用詐欺取財罪的方式來裁判,是因為大統案發生時,我們的詐欺罪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依據舊的食管法,則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才用詐欺取財罪去論罪,針對這部分我是沒有意見的,可是我要提醒秘書長的是,舊的食管法對於自然人的部分也是可以裁處罰金的,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 李委員貴敏:可是在本案裡面,我們有沒有看到裁處罰金呢?好像是沒有,對不對?然後在前幾天大統將土地拍賣,取得6,000多萬,然後還了3,800萬,剩下的還是他合法可以處置的。所以若他把那個錢移轉了,則在目前並沒有相關規定可以規範的情況之下,請問全民所受的損害要從哪裡賠償呢?難道還是要國庫去賠嗎? 林秘書長錦芳:被害人損害的部分要另外去提一個民事訴訟…… 李委員貴敏:但到時他也脫產完了,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也在討論食管法的修正案,所以看看可否經由立法的設計,在初期扣得其相當程度的資產,確保不法利得的剝奪。 李委員貴敏:這次本席有提案修正食管法第四十九條之二,其第二項就是專門針對脫產問題來做處理,這部分請你們能夠予以支持。 的確,這個問題很嚴重,必須加以處理,因為可能法律人知道,但一般人則未必會知道,就是執行刑在真正服刑超過一半之後,就可以聲請假釋。簡言之,從高振利的案子來看,他只要服刑超過6年,就可以聲請假釋,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情嗎?就是他進去關了6年之後出來,從全民吸收的心血,全部都歸他所有,然後全民的損失,由國庫買單,這樣合理嗎? 林秘書長錦芳:假釋的權限是在檢方。 李委員貴敏:可是有這麼好賺的事情,只要進去關6年,然後就可以取得所有的不法利得,所以秘書長是否同意不法利得的部分應該歸國家或是受損害消費者所有,而不應該做為他服刑的一個代價,秘書長同意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在社會的觀念中,民眾比較不在意他關多久,比較在意的是不法利得的剝奪,尤其一些現正在進行審理的案件,其不法利得遠遠超過行政罰鍰或刑事罰金的金額,老百姓眼睜睜看著正義不能伸張,而我們也認為這對正義感來說是一項挑戰及諷刺,所以如果能夠澈底剝奪其不法利得,或許才能真正遏止黑心廠商繼續從事不法行為。 李委員貴敏:好的。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月6日聯合晚報一位林靖明先生買了一則廣告,標題是「致馬總統英九先生」,其內容提到「馬總統,你曾經公開說過司法改革應重視人民感受,但最高法院的法官可能沒聽進去,母親生前努力工作,備極辛勞,才買下房產,後來不幸引發爭產糾紛,不敢希企偉大的法官明察秋毫,但民事第四庭的法官大人,竟然直接用千篇一律的「例稿」駁回我們的上訴,跟別人的判決書相比,只改了名字,這動作工讀生也能作,竟然連多給我們一點解釋的理由內容都不肯,如何叫我們心服,又如何能讓我的母親在天之靈能夠安息呢?!」這位林靖明先生我不認識,可是我看了這則廣告很有感觸,而楊院長對此有何看法呢? 主席:請司法院最高法院楊院長說明。 楊院長鼎章:主席、各位委員。10月6日的聯合晚報,同樣在A9版也有一則相關的新聞消息,事實上這是兄妹之間的財產糾紛,之前他的舅舅曾到法庭作證過,還有證人黃崇芳也到法院來作證過,他們說他的母親在生前就各讓兄妹各有一間房屋,可是哥哥已將房屋賣掉,所以後來就來爭取妹妹名下的財產。 廖委員正井:這是不是千篇一律的例稿? 楊院長鼎章:此案後來有上訴最高法院,但上訴理由就只有爭執事實的認定及證據的取捨,事實的認定及證據的取捨是二審的職權,原則上只要不違背證據法則、論理法則,最高法院都是尊重二審的判決。 廖委員正井:最高法院原則上是尊重二審的判決,對不對? 楊院長鼎章:對。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發生過不尊重的案例? 楊院長鼎章:除非審理庭認為判決違背了論理法則或事實上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就只好要求再回去查。 廖委員正井:我實在很不想舉自己的案例來談。林秘書長,上次我請你看一下最高法院駁回判決書的部分,請問你看了沒?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看過了。 廖委員正井:你覺得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發回指摘的事項大概就是採證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就連3歲的小孩都不會寫那樣的文章出來,因為邏輯都不通,但就有這樣的法官存在,所以今天看了這則廣告,我也很生氣。對於這樣的法官,司法院要如何處理?方才李貴敏委員提到,連司法院自己對法官的評鑑,都是不滿意、不相信比例的超過滿意的、相信的比例。 林秘書長錦芳:畢竟訴訟會有所謂的一勝一敗,不見得…… 廖委員正井:就是有你們這種長官在袒護法官,請問現在誰去監督法官呢? 林秘書長錦芳:各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院長及其上級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等都可以監督。 廖委員正井:可是每個院長可能都會說個案他不干涉,請問要如何監督? 林秘書長錦芳:判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違背相關規定的話,事後還是可以監督案件本身,至於個案實體的判斷則是司法行政不能介入的。 廖委員正井:事後要像江國慶被槍斃以後再來處理嗎?以今年2月份開始依法官評鑑法進行的法官評鑑為例,送進去的有16件,只有2件移送監察院,成案率只有12.5%,其中的14件裡有9件都已超過2年。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教的是評鑑的時效問題,因為法律規定的時效是2年,不過…… 廖委員正井:你的意思是過去立法的委員失職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即使逾時效而不能夠依照法官法進行相關評鑑,但是還有司法行政監督的部分可以處理。 廖委員正井:你講到司法監督,你們今年3月頒布的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民間可以進行書類的審查,在第六點規定可以建議司法院提供法院參考,並作為年終的評鑑,如果有缺失的話在個案指正,若是有重大或故意的時候才要送司法評鑑,這又是官官相護。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從101年開始有法官評鑑制度到現在,這3年裡成立個案評鑑的占57%,因此你可以看出有相當的成效。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已經唸給你聽了嘛,你們都是美化數字,我不是講了嗎,我們就以今年來講,送進來的有16件,可是只有2件移送監察院,成案率只有12.5%,其中的14件裡面有9件已經超過2年。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立法就有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到目前為止我們收案的12件裡面,已經結案有4件,還有8件還沒有結案。 廖委員正井:我們會看著你。司法院都官官相護,除了我剛才講到你們今年3月修改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以外,另外一個是你們上個禮拜通過的司法院組織法,也規定違法使用法庭的錄音需要處徒刑的問題。這是不是違反公開審判的原則?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公開審判的問題,只是法庭的錄音光碟裡面有內容,因此民眾申請法庭的錄音光碟是要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能做其他不當的使用,對於一旦做不當使用的情況,世界各國都有處罰的規定。 廖委員正井:你們定得這麼嚴會讓人家不敢使用。光碟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嗎? 林秘書長錦芳:是。 廖委員正井:有錄音光碟的話對法官也是一種約束,他不能態度傲慢。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 廖委員正井:他要謹慎,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是,沒錯。 廖委員正井:請問楊院長,院長比較大還是法官比較大? 楊院長鼎章:院長跟法官沒有大小的問題,院長是負責司法行政業務,法官是負責審判業務。 廖委員正井:所以一碰到案子就說個案不能介入,不能監督。今年你承辦幾個案子? 楊院長鼎章:有關刑事補償的案件大概有幾十件。 廖委員正井:你親自主辦的案件有幾件? 楊院長鼎章:不是,歷年來最高法院院長沒有自己辦個案,都是由庭員去辦。 廖委員正井:非常謝謝你告訴我,因為我每次都覺得奇怪,院長是行政職,像刑事廳長也是法官,為什麼他要來立法院,你們就可以不用來,要審查預算才來?你們解釋說因為法官有辦案,可是剛才聽你講是沒有辦案。請問秘書長,為什麼我們進行業務質詢的時候,院長可以不來?你們說法官有處理個案,可是他剛才講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不一樣的,一、二審法院的院長實際上有辦案。 廖委員正井:換句話說,以後業務報告的時候最高法院院長可以來囉? 林秘書長錦芳:在三終審的話他們有主持合議庭,所以本身也在那個範圍裡。 廖委員正井:我個人的感覺是現在我們對法官的監督可以說是無法可管,造成法官獨大,院長也管不了,說因為是個案所以不能監督及介入,到了法官評鑑就超過時效。此外,你們提出的裁判審查要點也都處處袒護法官,到了評鑑委員會也是一樣,你們處處官官相護,所以造成法官獨大。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沒有,經過法官評鑑或是由司法院直接移送後,經由彈劾程序到職務法庭的有很多件,法官也有被停止職務一段時間的,也有被減俸的,真的有很多件。 廖委員正井:請你在1個月內,把過去3年所有被施以行政處分以及被評鑑的法官的資料全部送給我,我要好好徹查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好,可以。 廖委員正井:其次,以後所有的業務報告都要請最高法院院長來備詢,因為他沒有辦案。 楊院長鼎章:我不是沒有辦案,我每個禮拜都要召開民庭會議及刑庭會議,統一最高法院有歧異的見解,光是今年,民事庭就召開大概15件,刑事庭有16次,因此幾乎每個禮拜都有民刑庭會議。 廖委員正井:請問林秘書長,你一個禮拜召開幾次會議? 林秘書長錦芳:我的會議不計其數。 廖委員正井:院長有聽到嗎?他開的會也是不計其數。 楊院長鼎章:因為法律問題的爭議關係到一、二審法官裁判的走向,既然有爭議,往往一個法律問題開了好多次會議都還沒有辦法有結論。 廖委員正井:如果是照你剛才的解釋,我可以接受,如果你能夠很認真的就一、二審不當的裁判好好作成解釋,我可以支持你。我最討厭的是我們不能監督你們,一監督案子就說這是個案,我們明知這個案子就是有問題,你們還是說不能干涉個案。坦白講,我覺得立法院對司法可以說是真的毫無能力監督,沒有辦法監督司法院。就司法院來講,立法院可以廢掉了,因為它沒有辦法進行監督,碰到你們的法官評鑑又是官官相護。柯總召對當初的立法要負很大的責任,為什麼那時候只規定2年,一個案子2年怎麼會結束呢?所以我們現在要修法改為10年,是不是?楊院長,如果你是很負責任的不斷開會檢討一、二審的話,我可以支持你不用到立法院來,但是你不能像上次所講的,說因為你們要辦案,所以不能到立法院,而且立法院會干涉到你們辦案,這種理由我覺得真是很可惡!請問秘書長,立法院如何監督司法院? 林秘書長錦芳:方法當然很多,平常…… 廖委員正井:如何監督?你教我啊!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是這方面的專家,從平時的…… 廖委員正井:我這個專家只是在預算審查,所以今天我們凍結你們全部的預算,只有這套方法! 林秘書長錦芳:平常各項的專案報告也是很好的監督方式。 廖委員正井:沒用啊! 林秘書長錦芳:有用,絕對有用! 廖委員正井:就算要司法院來立法院報告,法官依然我行我素,他們最大啊!現在想到我的案子,就氣!要法官看光碟,他們不看;要法官看證據,他們也不看。今天民事庭對我造成這麼大的傷害,怎麼辦?本席可不可以追究他們?還好刑事庭救了我,還好那個審判長還有些良心,開庭時,他承認錯了,並說制度害死了廖正井。一個法官、一個庭長對人民影響這麼嚴重!以我的案件為例,要他們看光碟,法官都不看,也不看證據。要這樣的法官做什麼?因此,我個人對法院是非常無奈!本席不知要如何監督?除了刪預算外,不知還能如何?你們動不動就說這是個案,不能介入。那樣要你們做什麼?請秘書長教我如何監督。 林秘書長錦芳:程序上當然還是有很多的方式,像司法院對各級法院法官的監督,也是從程序上要求他們要遵守法律規範,但是案件審判時,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行政不宜介入,不過,案件一旦審結,還是有很多方式能檢討這個案件。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剛才講的話等於白講!立法院根本沒辦法發揮監督的權力。我還會繼續為司法奮鬥!本席下屆還是會當選,一定為司法的人權奮鬥!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剛才廖正井委員點名我的那件事情,本席做個說明,法官法是在上屆通過的,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林秘書長就任後,司法委員會也有做些事情,其實法律的問題能以修法方式處理,至於公務員的懲戒時效是10年,法官個案評鑑時效只有2年,這是不對的,將來可藉修法來更改。法官法在上屆總統選舉前本來不應該通過,但秘書長也盡了很大的力量,後來還是通過了,其中當然仍有些問題,我們待會再談。 本席現在要談比較重要的事情,選舉到了,對於國內的選舉氛圍包含國民黨現在的氣勢,大家都很清楚,馬英九當總統後,幾乎賠掉全部的國民黨資產。關於我要說的事情,你們大概沒想到司法院在其中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怎麼講呢?今天下午要就食管法做朝野協商,食管法已經過六次修正,在修法過程中,發現到行政院、法務部對食管法的講法都是假的,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法務部說,要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行政院怎麼講?行政院江院長說,要罰到倒,關到老。可是行政院送進來的修正法案根本只有罰得快而已,其他都做不到。前天朝野協商的過程中,大家討論最久的部分還是有關罰則的問題,法務部一直主張廢除法人罰金刑的部分,亦即他們要將法人除罪化,我們待會再談這個內容。 國民黨在扮演非常工心計的角色,馬英九交待費鴻泰,在國民黨黨團搞這些事情,像昨天早上朝野協商時,費鴻泰一直主張要在選前趕快通過監委同意權。還有,昨天中午程序委員會時,他們將兩岸監督條例排到星期五討論事項的第二案。這是選前在搞政治!和司法院有關係的是食管法的修法,現在法務部的版本根本是在作秀!根本連頂新都會放掉,味全也會放掉,這是很弔詭!費鴻泰一直講馬英九說,要在月底前就是這星期五通過第一案食管法及第二案監督條例。可是在食管法的朝野協商中,法務部和不同的意見衝突很嚴重,秘書長也知道,你們還派了5個法官到現場。他們要趕快通過食管法,當做馬英九的遮羞布,讓行政院院長脫困,讓行政部門以為食管法通過後,從此一路風平浪靜。還要趕快通過監委同意權,再通過監督條例,在選舉前製造藍綠對立,他完全在操作政治。馬英九的看法是沒有藍綠對立的話,台北市的選戰怎麼贏呢? 食管法牽涉到哪些?牽涉到行政院,其中有法務部、衛福部,還有司法院及立法院,行政、立法、司法三角關係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食管法假如沒有修好,像法務部現在要將法人除罪化、要追繳不法所得,將來根本都罰不到,這很微妙!看看大統事件,罰3,800萬和18.5億的差距。因此要趕快修食管法,可是行政院的版本只有增加罰則,增加罰則時,他們將未來法院審判乃至於行政法院處理時,包括訴願時,所有的武器全部放棄,秘書長大概瞭解我的意思吧?包括衛福部也要「抱著燒」,他們處行政罰鍰時,要如何計算標準?根本沒辦法計算標準!不法利得所得要如何計算?沒有主刑只有從刑,法人除罪化了,將來不法所得要怎麼處理?還好這次有司法院和法務部對抗,就是今天下午最重要的場景。最後會如何?食管法通過,罰不到頂新,因為那是立法通過前的事情,味全也罰不到,到時候立法院又被罵亂修法,那衛福部怎麼辦?所以今天我要告訴秘書長,那時還在修正的時候,你們司法院跟法務部在法理上的一些辯證,包括行政罰鍰、刑法與刑法總則等等,都是一連串的觀念,刑法總則也應該將整個不法利得重新定義啊!日月光的事情也是一樣,罰不到錢啊! 今天我只問你一句話,對於法務部提出來的法人除罪化,廢除法人的罰金刑,然後又搞一個追繳不法所得,你認為將來在法院判決上會不會有問題,以及你們司法院目前的意見到底是怎樣?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說明司法院的基本立場,司法院的立場是基於中立客觀、維護法律體系的立場…… 柯委員建銘:這裡有很多院長、庭長都在…… 林秘書長錦芳:維護法律體系的立場,我們希望在整個法律體系一致性的下面,有一個可以運作的制度。目前刑法總則中有關罰金的規定,你不可能對一個不是被告的人,比如一個自然人的違法行為,因為會有一個因果關係,對於他的不法利得,要在這一個刑事被告裡面來沒收公司的財產,因為在這個刑事案件中,被告究竟不是這間公司,因此這樣是做不到的。 柯委員建銘:換句話說,法務部這樣的法人除罪化,廢除法人罰金刑,你有贊成嗎?做不到嘛!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基本上認為應該維持法人罰金刑。 柯委員建銘:我希望司法院今天下午的朝野協商要堅持,廳長也會來嘛!這個很清楚,一旦法人除罪化,你將來怎麼去沒收他的財產,主刑不見,從刑怎麼能弄呢?而且很重要的是,要沒收法人不法所得,法務部的查扣犯罪所得法令研修工作小組都研究不出什麼東西,將來的評價標準是怎樣?訴願都會輸,罰都罰不到,最苦的是負責起訴的檢察官,會不知道要怎麼弄啊!所以法務部是亂搞一通!雖然他們宣傳有加重罰則,但都是罰不到的東西啊! 國民黨馬英九下令食管法這個禮拜要通過,那要怎麼通過呢?所以要瞭解這個國家是很危險的,整個國家、整個系統都壞掉了,盡是想些有的沒的想到腦袋都空掉了,他根本就是在想如何製造對立、如何拿到遮羞布或是行政院長要怎麼脫困,還以為食管法通過以後就沒有事情了,這個牽涉到這樣一個重大的關係,假如照法務部的版本通過,將來大家真的都有事,這就是縱放頂新、味全嘛! 今天朝野協商的時候,我希望司法院有實務上的經驗、懂得法理基礎的人參與。誰敢把法人除罪化,要推給立法委員去幹,追討不法所得又沒有評估標準,主刑也不見了,然後弄個從刑出來。坦白講,食管法通過以後,頂新、味全也用不到啦!所以沒有想像中那麼急啦!國民黨說禮拜五就要通過,還要搞這一套!對於司法改革,其實大家都有盡到力,你是二十多年來第一個讓立法院通過法官法的人,那時候我感覺你很努力,當然過去我們弄過速審法、冤獄賠償法等等,但是對於司法改革,剛剛廖正井一直罵,大家都認為司法改革的路還很遙遠。有人講「司法獨立」,講起來就變成「司法獨裁與暴力」,像法官評鑑都不搞,要怎麼評量法官? 我今天要跟你講一件事情,就是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問題,上禮拜五在東吳大學法學院有新書發表會,我希望等一下將這本書送給你,就是有一群非常熱衷於陪審制的人,包括國會助理、律師到美國去考察陪審制,然後回來以後寫了這本書。這裡面很多是法律素人,但是用很流暢的文章把它寫出來,包括我們辦公室法案組的主任蔣念祖也去了,他們共同完成了這本書。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賴院長上台以後在談觀審制,那是不通的,觀審制是表意不表決,這要怎麼處理?這有什麼意義呢?所以回歸到今天,我們要談起訴狀一本的問題,包括刑訴應該怎麼修比較重要。在司法改革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刑事訴訟法要怎麼修?碰到法務部你們就嚇到了、就搞不來了。 我覺得觀審制不用再宣傳了啦!觀審制不可能對任何司法改革會有幫助,其實要談到人民參審,包括陪審團制,我希望要用開放的心情,不要和這些人做對抗,而是應該合作,大家認真來想一想。持平而論,觀審制就算真的開始,對司法改革會有用嗎?沒有用的,這一套是無效的。可以看不可以說,說完也沒用啊!觀審只能當花瓶而已嘛!倒不如趕快去研究起訴狀一本,刑事訴訟法要怎麼處理,人民參審的路將來還很遠,不可能馬上就完成。賴院長和蘇永欽副院長是來立法院備詢的前一晚才想出這個點子,搞出一個觀審制來騙立法院,這就是觀審制的由來嘛! 另外,法官和檢察官退休有退休金,也有退養金,退養金是退休金的1.4倍,退養金是屬於恩給制,我想請問秘書長,退養金是不是屬於恩給制?你有退休金,也有退養金?退養金是退休金的1.4倍耶!退養金本身是恩給制,沒有什麼信賴保護原則。今天我要談的是黃世銘的案子,黃世銘的官司拖過1月6日以後,他還一直在拖延訴訟程序,比如用勘驗光碟的名義,只要拖過1月6日他就能配合新制了,60歲20年就能拿到退養金了。 林秘書長錦芳:要30年…… 柯委員建銘:所以你們的退養金給與辦法現在還沒有訂好,對嗎? 林秘書長錦芳:訂了,要30年,不是20年。 柯委員建銘:像黃世銘這種不肖的檢察官或法官,他已經被判有罪了,他想趕在案件定讞以前辦理退休,退養金拿了,以後你們也沒有辦法,他就是在拼這個啦!所以對於退養金的部分,一旦被起訴或被判決有罪,應該先扣留他將來退養金的部分,等判無罪再發給他,即便是1月6日新制以後,也不應該給他,我想你要去研究這個問題。我希望秘書長好好將這個問題研究清楚,否則黃世銘一直在閃避,1月6日以後他就領退養金了,你們司法又遭到很大壓力,都是判罰金的。葉盛茂因洩密罪被判刑2年,而且還被抓去關,而我告黃世銘的三個罪名,居然都是判5個月或6個月,也全部都可易科罰金,如果司法沒有介入操作,我才不相信啊! 今天我向部長講的問題,重點就在下午的食管法,這關係到整體制度變革的問題,我不希望弄出來的法根本就罰不到,到時候又是立法院或司法院被罵,何況現在大家都說法官不對啊!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的公正性是落實民主的一項重要指標,最近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曾經做了一個施政及治安的滿意度調查,其中有涉及到司法人員的部分,比如問民眾對於法官處理案件是否公正,結果超過7成的人對於司法是否公正是存疑的。我相信大部分的法官都非常的公正,民眾為什麼會有不同的看法,可能是一些司法判決與民眾的一般理解存有落差。由於司法非常的專業,並非民眾想的就是正確的,不過司法判決還是不能脫離社會的基本價值,這點是很重要的。 本席在此要特別請教一下,針對司法的公正性而言,有些法官的經驗比較不夠,而有一些法官本身也有涉案,因而影響民眾對於司法的看法,不管是奶嘴法官或恐龍法官,司法院要如何做一些改善呢?本席更為具體的提出問題,這也涉及到司法的公正性,過去幾年我們有看到部分法官涉貪,請問去年大概有幾件?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去年已經在偵審階段的有1位。 林委員鴻池:最近3年來有幾位? 林秘書長錦芳:最近3年來有3位。99年那一波有好幾位高院的法官,除此之外,近3年來就是3位,而檢察官也有很多位。 林委員鴻池:這些已經成為案件,也就是浮上檯面了。我們希望民眾對於司法要有信心,至於未來要如何去防範這些害群之馬,因為有一些法官可能會涉案,請問司法院有什麼樣的對策呢?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法官涉案是牽涉到刑事案件,這就非常嚴重了,包括收受賄賂等。針對有風紀疑慮的部分,我們有列管的機制,也有一個政風查處小組,因此對相關人員是有查處的機制。同時,我們與廉政署及檢方也有密切聯繫的管道,如果有任何跡象的話,比如我們查到相關事證,就會請檢方來偵查。 林委員鴻池:很多事情發生之後就太晚了,本席質詢秘書長,就是要提醒你們必須防範於未然,對於可能發生的狀況能夠加以防微杜漸,包括法官教育及品德操守等方面,你們到底要如何去處理呢?我認為應該要有整體的配套措施,不是只有一、二個動作就有辦法做到,而且必須從長期的自律來做改革,希望秘書長要好好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如果民眾對於司法沒有信心,我想這是我們民主政治最大的一個悲哀,尤其是司法人員如果涉貪的話,這對全民的司法信心確實是一大打擊,因此司法院必須澈底改善,以上是本席要問的第一點。 第二點,關於維持司法的公正性,讓法官的裁判與民眾的思維可以拉近距離,不至於產生重大的落差。司法院目前正在進行觀審制度的試行,剛才柯委員建銘有特別提到,很多人建議要採用陪審制度。我們認為一個制度的實施必須是逐步的,當然也不能失去理想,還必須要有長遠的理想目標,可是也不能脫離現實。目前觀審制度試行多久了? 林秘書長錦芳:從100年到現在已經進入第3年了。 林委員鴻池:有幾個法院在試辦? 林秘書長錦芳:開始時是士林及嘉義的兩個法院,103年年初增加了兩個法院,現在又增加了兩個法院,一共是六個法院在試行。 林委員鴻池:整體觀審制度的內容並非表意不表決,除了人民實際參與之外,他們還能表意又表決,如果法官對參審員的意見有不同的看法,或是不採納他們的意見,還必須寫出理由來。其實,這方面已經有表意及表決了,可是名稱卻是觀審,本席曾經向司法院建議過,未來不能叫做觀審,因為事實上人民有直接參與審判。由於一般民眾都不瞭解,以為只能觀看或在旁邊欣賞而已,其實已經是表意又表決了,因此就不是某些人提到的只有表意不表決。未來整個參審制度的改革,這是值得肯定的,以目前做過的民調來看,大家對於這種制度的改革是持高度正面肯定的態度,所以希望能夠繼續推動下去。最後一個問題,法院對於假扣押之聲請准駁的裁定標準為何?不同法院對於假扣押聲請准駁的裁定,好像落差很大。其實,為了保全債權,聲請假扣押是必要手段,但是不能濫用。假扣押聲請要准,起碼一定要釋明、一定要講清楚,如果認為聲請人講得不夠清楚,也可要求聲請人提出擔保。但我們發覺,不同法院針對假扣押聲請的准駁標準差距非常大,有些幾乎是即使同意繳付擔保金,也往往不會准,有的法院,基本上聲請人只要願意提供擔保,法官為了保全這些債權,一般都會准。但這就會造成不公平,向不同法院聲請,竟然會有這麼大的差距,產生非常不公的現象,不知道司法院內部有沒有思考制定統一的標準? 林秘書長錦芳:這還是涉及假扣押個案,委員剛才指教,各法院准駁標準不一這一點,我們需要進一步了解,究竟是通案的狀況,還是因為個案的關係,我們會積極了解。 林委員鴻池:你可能還不清楚這件事,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各個不同法院對於假扣押之聲請准駁的差距到底大不大,確實差距很大。我現在講的不是個案,我們不針對個案,而是在不同法院之間的落差就很大,幾乎是案情差不多的情況下,不是個別的法官特別嚴或特別寬鬆,而是在不同地區法院之間落差就很大,據我了解,有些法院非常嚴格,幾乎繳了擔保也沒辦法獲准,法官仍要求提出債務人具體脫產事實,你想想看,現在很多人犯案後都在脫產耶!但要提出他們具體脫產的事實,比如說,債務人刊登廣告,出售自己的房屋,要拿到這項證據,向法官主張債務人想脫產,但要提出這樣具體的證據,哪有那麼簡單?想脫產的人,會這麼大剌剌、這麼明顯地登廣告嗎?所以,如果法官要求聲請人提出債務人具體脫產的事實證明,幾乎很困難,所以,希望秘書長去了解一下,各地方法院的標準並不一致。我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益都要保障,法院的標準落差也不能太大,希望司法院內部針對此事好好研商是不是要訂出基本標準。當然,標準不可能具體到那個地步,當中的伸縮由法官斟酌,但仍要符合基本原則,不要落差太大,這樣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好,可以。 主席(王委員廷升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幾位委員都提到人民觀審制相關問題。在過去幾次預算審查中,我們一再要求司法院在舉辦模擬法庭時,陪審、觀審和參審這幾個制度都要模擬,司法院當然也很認真,一直在推動模擬法庭,可是我們曾經做成決議,要求司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的精神與觀審員具有表決權的模式模擬審判,並且增加模擬審判的場次和法院,法院也有去做,可是我們看到,你們所做的模擬法庭在卷證不併送上其實是有點流於形式的,包括只有其中一位受命法官可以看卷,其他審判長不能看卷,陪席法官不能看卷,陪審員、觀審員等其他人也不能看卷,你們卻說這就是起訴狀一本。事實上,在起訴狀一本或陪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審判長在審判過程中的重點在於客觀地指揮訴訟,在這個前提下,審判長必須做的包括對陪審員進行審前指示或評議前指示,這些指示其實不是在告訴陪審員法律構成要件是什麼,而是要告訴他們無罪推定的真義到底是什麼。當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沒有辦法讓陪審員形成確信時,就必須適用無罪推定,法官應該用這樣的方式告訴陪審員。 我們也看到民間自辦的模擬法庭,跟司法院所辦的模擬法庭真的大相逕庭,司法院也許沒有參與,也許有派員參與,我們希望司法院的模擬法庭能有更多類型,包括觀審、參審或陪審,模擬法庭都能根據這些版本進行更嚴謹、甚至包括證據在審前、開庭前陳述或證據揭示等等,這些能不能都嚴謹地去做?因為我們現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只能靠你們的行政措施。民間團體、甚至是基層法官也都主張制定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為整個模擬程序賦予法源依據,讓各種參與審判形式的模擬能夠更接近實況,包括陪審、參審等模擬都能有一定的場次,並且必須由公正人士對這些模擬做妥適評估,最後做出總結報告,向國會報告,我們再來決定,台灣到底適合哪一種制度。否則,這麼多年來,大家意見莫衷一是,支持觀審制的人說觀審制好,支持陪審制的人說陪審制好,支持參審制的人說參審制好,法案一直沒有通過,司法院不斷舉辦模擬法庭,可是那模擬法庭又有點四不像,就會變成浪費公帑,所以,為了讓這件事更有效率,我們是不是應該制定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賦予整個模擬法庭法源?以日本為例,在相關法律通過之前,其實已經做了多年模擬法庭,不斷改善,最後等全國都準備好了,法案也通過了,就正式上路。所以我們也希望,在新制上路之前,能不能有這樣的準備條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件要向委員報告的是,我們從103年以來,在幾個指定法院也增加了影子觀審團與陪審團。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啊!你們做的,我都有去看。 林秘書長錦芳:有表決權的就是人民參與審判,現在還有陪審團,有很多人在做。 尤委員美女:我的意思是,要不要讓這些程序法制化,請你們回去之後研究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剛才委員提到日本的準備程序,但日本觀審制的大前提是對於要採取什麼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經非常明確。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我國則是莫衷一是。 林秘書長錦芳:對,我們還有很多不同意見。 尤委員美女:但即使莫衷一是,你們還是不斷舉行模擬法庭,也只在幾個法庭辦理,依照你們的施行條例,將來也只會在幾個法庭實施,這就完全違反訴訟平等權。所以我才建議制訂準備條例,就3種不同制度都加以模擬,而且要非常細膩、精緻地模擬,還要邀請專家每一次都要從頭看到尾,經過非常細膩的評估,最後做出總結報告,建議台灣到底適合哪一種制度,我們再來通過相關法律。否則,要是依照目前的方式,即使再過10年,一樣會在原地踏步,所以請你們回去研究一下。 另外,本院在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做一項通案決議,要求各機關在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或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時,相關廣告必須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單獨列示、公布,以供國人檢視。我們看到,鈞院所做的廣告中,有人民觀審員的廣告,不管是觀審或參審等等,總之這裡是寫人民觀審員,你們不只有這樣的廣告,還包括「誰來聽我說」這類程序監理人的廣告,還有提審的相關廣告等,但你們揭櫫於網站上的就只有司法院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電視廣播託播案,這個託播案多少錢也沒有寫,只寫委辦單位是刑事廳以及日期。我們再來看看,行政院公布託播內容時,可以看到日期、主要內容、宣導方式、刊登時間、金額、次數、託播對象以及辦理單位,這才叫做資訊公開。反觀你們只有1頁,也只提到是辦理模擬觀審,其他內容都沒有,完全不符規定,能不能盡快將相關資料補足?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託播資訊的公開要到這樣的程度,那我們當然願意配合。不過當初對於提審法新制,我們也是因應廖委員的要求,要我們廣告宣導。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我並不是認為你們不該做廣告,其實我還覺得你們廣告做得不錯,只是要求你們把這些資訊公開。 另外,最高法院今年6月公布一份新聞稿:「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係為統一本院之法律見解,僅供內部參考,不再對外公告;至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請問司法院最高法院楊院長,是不是有這樣的公告? 主席:請司法院最高法院楊院長說明。 楊院長鼎章:主席、各位委員。是有這份新聞稿,沒有錯。 尤委員美女:在你們的網站上,也的確從101年8月之後,有些有公告,有些沒公告,所以大家會搞不清楚。最高法院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機構,必須發揮法律續造、填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所以最高法院最主要的基本功能就是統一法律見解。那你們統一之後的法律見解如何,應該讓全民知道,尤其是律師最想知道,當事人也非常想知道,相關人等都想知道。針對民間團體的反應,你們也發表新聞稿回應,表示你們不是草率,也不是不受監督,只是認為統一見解僅供內部參考。但這麼重要的內容只供內部參考,就好像參加球賽之前,裁判開會對於什麼樣的球才是好球做出裁定標準,但開完會後卻不公告,比賽時再由裁判自己的內心依照內部決議進行裁判,我相信這樣一定會引起紛爭。既然最高法院扮演這麼重要的角色,也如同你們自己的新聞稿寫的,是經過非常慎重的評議後做出來的決議,而你們的決議對於下級法院審理個案又具有實質拘束力,所以是不是應該按照往例,公布民、刑庭總會的決議內容?我們也知道,有人批評這類決議本身位階太低、沒有法源依據,所以提議採行大法庭制度,但對於大法庭制度,我們到今天還沒有立法通過,到目前為止,最高法院的民刑庭會議決議對於下級法院判決仍然有實質拘束力,所以,相關內容還是應該公告吧! 楊院長鼎章:尤委員也了解,我們原有的決議多次遭受到一、二審以及外界學者的批判,既然外界批判那麼多,我們才會改為內部參考,如果外界想了解,就從具體個案切入,因為外界認為必須有具體個案,才能有決議。但我們改變作法之後一、二審法官、學術界、律師界反而覺得更不方便,也一直反應,所以我們現在採取德國模式,也就是針對本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涉及法律見解的部分發布新聞稿,大部分在司法周刊上都會刊登,但其他新聞媒體因為涉及法律專業問題,有時會報導,有時則沒有。我們也有將整個會議摘要與結論送交司法院,看司法院視需要怎麼處理,一、二審法官如果需要,這份資料也會提供給他們,我們庭長法官到一、二審演講時,也會提到這些新的決議和見解,所以其實都會公開。 尤委員美女:院長,你說透過新聞稿公告,但試問新聞媒體能夠把你們的意見完整地表達出來嗎?最高法院的見解這麼艱深,連法律人都要非常冷靜、非常專心才能了解,例如大專院校教授研究經費核銷的問題、他們到底屬不屬於公務員等等,你們在論述過程中有你們的專業,為什麼不在網站上公告,也就是按照原來公告的方式,讓大家都能非常清楚、不致被扭曲、被斷章取義?我希望你們不要只截取一部分公告在媒體上,或是只提供給下級審法官或司法院,這樣律師或是一般民眾還是看不到啊!所以我們希望,在大法庭制度立法之前,這些決議的心證形成的過程能夠更公開透明,讓社會大眾知道、討論有所本,也知道是經過深度討論之後才形成共識,成為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將來檢察官、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全都會受到這些見解的拘束,除非有人挑戰、並且提出更好的見解來推翻。經過這樣的過程,社會才會有衡量標準,否則就真的只能燒香拜佛,命運視遇上哪一位法官或檢察官而定,如此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是會受到打擊的。 所以是不是仍然將這些決議全部公告,讓外界清楚知道你們形成統一見解的論辯理由到底為何。我們不希望只看到一個結論,我們希望看到為什麼採取某個見解的內容,一定有一個非常精彩的辯論。這個辯論不是公開的,可能是你們自己內部的辯論。但是公開這樣的論理過程,一方面對社會大眾具有教育作用,甚至律師、法官都會瞭解位居最高層的最高法院是如何慎重看待這個問題,經過如何慎重的論辯過程而得到統一的見解,因此公告讓大眾知道,當然也歡迎外界再來挑戰。如果外界能夠說服最高法院把統一見解推翻掉,提出更好的見解,當然可以改變,但若是沒有,統一見解仍具有實質的拘束力。請問能否全面公告,不要挑選式的公告部分內容? 楊院長鼎章:現在在法官論壇上都已經開放…… 尤委員美女:但是律師看不到法官論壇啊! 楊院長鼎章:對,所以既然尤委員有這樣的建議,回去後我們會再跟庭長、法官們溝通,因為每當我們公告決議時,有贊成者也有反對者,有人批評怎能用統一見解來拘束下級審,但是當然我們的統一見解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如果不採用最高法院見解,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一定不會維持。所以,…… 尤委員美女:對啊!院長,你們不要像父子騎驢一樣,不要怕外界的批評,本來就要接受挑戰,如果支撐你們見解的理論根基夠穩固,本來就可以接受挑戰,根本不必怕外界的挑戰嘛,對不對? 楊院長鼎章:對,本來就會接受挑戰,一、二審也在挑戰。沒有錯。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公開,而且應該把整個論辯的過程完整地公告,讓外界瞭解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不是隨便提出的。謝謝。 楊院長鼎章:是,我們回去再檢討。謝謝委員。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陷入了令全民惶恐不安的空前食安危機、國際大醜聞當中,司法院是否做了相關的審判準備?有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 許委員添財:你們建立的準則為何?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目前…… 許委員添財:你們把它當成一般詐欺刑事案件嗎?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是,因為現在…… 許委員添財:它是高度智慧型、系統化、有計畫的經濟民生犯罪行為,它破壞了國家形象,影響整個市場在國際上的信譽是無法估計的,你們做好準備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最前端追訴犯罪那部分蒐證要完備,案子送進法院後,才能根據其追訴完備的情形給予適當的審判。 許委員添財:過去司法院配合檢察單位,大都採取被動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所以我們的司法既不獨立更不積極,這一次全民共同關注此事,就不能等閒視之,這是司法重建威信的一個大好機會。要不要開放人民觀審?大家一定很關心的,普通刑事案件開放人民觀審,誰會去啊!騙太大了、假太多了。陪審就陪審,什麼「觀審」,每次都說台灣人民素質很低,對司法不重視,司法教育基礎很差,所以慢慢來、慢慢培養,從幼稚園開始,讓你們觀審一下,人民就是這樣進步的,所以不要急,對不對?國會也不敢嚴格要求,陪審就陪審,什麼「觀審」,好,那現在食安事件要不要開放觀審? 林秘書長錦芳:報告委員,若要適用觀審,需要先通過條例…… 許委員添財:條例要通過? 林秘書長錦芳:對,如果沒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當然不能…… 許委員添財:如果沒有條例,那就趕快改啊!這是全民關注的事件啊,你們要趕快動作啊,主席也在場,黨團提案很快就通過了,讓人民去看看這個危害極大的食安事件,他是用何種高度智慧,十幾年來,超過10年、甚至30年來,如何從一個地方的小公司變成跨國的國際大巨富?如何五鬼搬運?不能說他在食品上一年只賺十幾億而已,請問其槓桿效益呢?購買帝寶可以只花1%的自備款,然後貸款99%;收購101股票,可以只花十幾趴的自備款貸款八十幾趴耶!就是這樣五鬼搬運,你們一年的預算才兩百多億,如果准他這樣做,如果他這樣做也沒事,那兩百多億他全包,他都可以做得到。大家團結起來、振作起來,如果連判都不敢判,連審都不敢認真審,那台灣還有救嗎?如果這次如此重大的食安事件無法讓人民觀看審判過程,連觀審的機會都沒有,那司法院可以關門了!對不對?立法院大家都要辭職啊!該修法就修法,連最起碼的觀審都沒有機會,不是玩得太假了,假得太嚴重了嗎?我說給主席聽,今天是民進黨籍的主席耶,你竟然說沒有條例。 聯合國在2009年已通過企業社會責任的盟約,所有資本主義全球化發展到今天,人類的道德沈淪已經相當嚴重,這不是哪一個國家單獨面對的問題,這是人類共同的危機。為什麼房地產貴的那麼離譜?炒作房地產真的能夠產生經濟效益、對經濟有貢獻嗎?都是五鬼搬運嘛,世界各國都一樣,台灣憑什麼拚第一,這是第一耶,房地產炒作世界第一,房價所得比世界第一、第二! 何謂「宜居」?就是適合居住。適合居住不是表面弄得很漂亮,環境很美就適合居住,房屋居住的貸款利息如果超過所得的三成就是不宜居,所以臺北市不是宜居城市,宣稱臺北市是宜居城市是騙人的,什麼宜居!台灣幾乎沒有一個城市可稱為宜居城市,因為房貸的利息支出占所得都超過三成,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台灣不是宜居的國度。 有人快樂、舒服,就是有人受苦、被壓榨、被剝削、被迫害,以經濟迫害的方式間接殘殺他人,導致他人沒有下一代,因為不敢結婚,結婚也不敢生子,還會有下一代嗎?有人有小三、跨國的二奶什麼一大堆,國內的年輕人沒有下一代!所以這一次司法要藉著食安事件好好地重新建立威信,做不到的趕快修法、趕快補,包括相關的程序,實質如何是一回事,程序必須透明、完整,讓民眾瞭解他們的嘴臉是如何,他們的真面目是如何,是誰在勾結、誰在幫忙,大家都有問題啊!十幾年來民眾檢舉那個食品工廠會發出惡臭,食品工廠不是香氣四溢已經夠詭異,即使香氣四溢也是污染耶,竟然還是惡臭沖天,有人檢舉卻沒有人處理,這不是共犯結構嗎?所以一連串下來,台灣變成這樣子。 我自己的事情,我就不再提了,你跟我說沒問題了,可以怎麼樣?最後呢?顧立雄也沒有用啊!釋憲也沒有用啊!明明那是政治迫害事件,假證據一大堆,居然把台南市政府跟廠商簽訂的契約加以修改,檢察官捏造、修改契約,編造假契約的條文去起訴,也都沒有處理啊!不是法律爭議耶,是事實根據本身就造假,檢察官造假,沒有人幫我伸張正義。台灣有幾個比我更正義、更認真、更清廉的公職人員?我敢這樣挑戰。 所以請你承諾,食安事件的審判一定要做到可以觀審,我們要觀看審判過程,要讓它透明、完整呈現出來,連這個都做不到,一切就免談了,對不對?執政黨、反對黨統統一樣啊!今天如果我是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我就盯住這個議題努力,可惜我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 我說財政不改革完蛋了,政府造假,這一套帳是假的,預算是編假的,用騙的,營業基金可以舉債,非營業基金也可以舉債,但是賺錢來繳庫。舉債賺錢來繳庫,這不是假的嗎?假稅騙人民啊!到處都是假。請你作個承諾要努力,大家都聽到了。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觀審條例尚未通過,所以不能適用觀審這個程序,不過我可以保證,委員講的程序的公開、透明,我們一定會做到。 許委員添財:到時候可以去參觀審判過程嗎?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歡迎。 許委員添財:歡迎喔? 林秘書長錦芳:歡迎。 許委員添財:不要默默審判,幾年後就不了了之。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絕對不會,歡迎委員來參觀。 許委員添財:30年前的、3年前的毒油事件、米糠油事件都不了了之,今天擴大延伸到這種地步,又能再次不了了之嗎?我只要求必須整個審判過程必須公開、透明,國會已經做成紀錄,大家就在看結果、看發展,給你機會,也給台灣機會,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許委員添財: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兩個簡單問題請教秘書長,今天的議程主要是審預算,我們在預算制度中一再強調司法預算的獨立性,因此預算法中對於司法院的預算基本上非常尊重,按照現行條文的規定,司法院先獨立編列概算,之後送給行政院彙整,行政院可以加註意見,司法院的報告中也提到,行政院在這次司法院編列的預算中加註了一些意見。請教兩位,預算制度這樣規定以來,像今年行政院加註意見這個狀況之後,行政院加註的意見本身對司法院造成了何種影響?或者在行政院加註意見以後,跟司法院本身原本規劃之間的差距可否忍受?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對於行政院加註的意見,我們也要看它講的有沒有道理,若有道理,我們會自我修正,但是有一些可能是因為行政院不很瞭解我們業務需求而產生的誤解,那我們就會說明,比如像今年行政院對本院汰換車輛部分的意見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曾委員巨威:長久以來這個制度的運作,司法院覺得有沒有問題?司法院是否認為司法的獨立性受到傷害?有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基於政府一體的立場,畢竟我們也是政府的一環,行政院可以表示意見,但我們還是有自主性的決定權。 曾委員巨威:是。我可否這樣說,就104年度預算的角度來看,司法院即使在行政院加註意見以後,經過溝通協調,其實我們現在所審的預算,司法院是完全接受的?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其實今年行政院加註的意見…… 曾委員巨威:我可否這樣說,就是司法院是完全接受的?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加註的意見對我們本身並沒有太大的指責,甚至還肯定我們的預算是近10年來首度編列的負成長預算。 曾委員巨威:我之所以請教你這個問題,基本上是因為司法院預算具有很強的特殊性,我也希望進一步瞭解,在現行的預算制度之下,司法院有沒有感受到這個制度對司法的獨立性造成影響?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前提。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的獨立性,我們自己會自我堅持,但是各機關給我們的指教,比如立法院也經常給我們指教,我們會加以說明。 曾委員巨威:所以基本上現在這個制度的運作,不會造成司法院的困擾?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 曾委員巨威:好,謝謝。第二,我想請教人民觀審制。觀審制目前司法院挑了4處法院…… 林秘書長錦芳:6處。 曾委員巨威:請問是否稱為「試行」? 林秘書長錦芳:不稱「試行」,應該是「模擬」。 曾委員巨威:請問「模擬」跟「試行」的差異在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試行是法案通過以後,由…… 曾委員巨威:就是法案通過以後才可以正式試行? 林秘書長錦芳:對。 曾委員巨威:現在法案尚未通過,所以稱為模擬,模擬本身有沒有代表試行的意義? 林秘書長錦芳:實質上是有一點,就是我們自己從模擬的過程中,也可檢討這個制度本身還有什麼更…… 曾委員巨威:請教秘書長,模擬的根據是什麼?為什麼司法院可以模擬,因為司法院編列了預算,也通過了? 林秘書長錦芳: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也要求我們要模擬。 曾委員巨威:站在司法院的立場,是否認為這個模擬的背後需要有法源的依據?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如果能儘速試行是最理想的狀態,不過,因為法案本身無法獲得大院通過,所以在過渡期間,大院決議要求我們要模擬。 曾委員巨威:因此現在係採模擬的方式在進行,但還是希望試行條例能儘速通過? 林秘書長錦芳:對。 曾委員巨威:請教秘書長,模擬的遊戲規則跟試行條例的內涵有無差別?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大部分我們也是依照程序的規則,比如觀審員如何參與裁判,這個規則是依照我們所草擬的試行條例的規範來進行,但是案件的選擇上,當然無法拿新的案件來模擬,所以是以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作為模擬的案例。 曾委員巨威:是,我瞭解。我之所以請教秘書長此事,一則是要對外釐清模擬跟試行之間的差異……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案件不一樣。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第二,很重要的是,如果要區別模擬跟試行的不同,我提出個人的看法,也給您一個建議,就是模擬的遊戲規則其實可以比試行的遊戲規則更加寬鬆。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 曾委員巨威:我的意思是,我們現在的爭議是在試行條例的內容,對其遊戲機制我們有意見,所以拖到現在朝野雙方無法得到共識。假設條例通過後正式試行,因為立法院已通過法案,所以司法院只能按照法律的規範進行,但是現在並非正式試行,現在是在模擬,既然是模擬,司法院應該趁此機會,不必受到試行條例遊戲規則的約束,你可以更寬鬆一點,案子已經發生了嘛,對不對?我們只是在模擬,模擬的遊戲規則可以寬鬆一點,所以你不必堅持遵循試行條例的設計,觀審員只能看不能判,遊戲規則可以寬鬆一點,至少可以在模擬的階段大膽一點,試試看民眾的認知到底如何?到底民眾的專業知識夠不夠?究竟民眾判的結果跟法官之間的差異在何處?寬鬆一點,不要受到試行條例草案的拘束,畢竟試行條例尚未通過,我們還要討論,模擬的規則就放寬一點,搞不好模擬的狀況會讓你們增加一些信心,主動告訴我們試行條例的機制可以修正。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開始我們也增採委員指教的方式…… 曾委員巨威:是這樣嗎?所以民眾是可以判的,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具決定權的一種,另外還有陪審制以及影子法庭等等,從今年開始,有三種制度我們都在模擬看看。 曾委員巨威:如果是這樣,我覺得你剛才提到的模擬跟試行的差異就有意義,因為模擬基本上是一個實驗,對不對?既然是實驗,就應該跟司法院原本提出的試行條例的機制有所不同,其實可以趁此機會也給自己一個檢驗,自己測試一下,也讓民眾更有信心,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曾委員巨威:我覺得這是關鍵,如果是這樣,我覺得模擬就有意義,就不會受到試行條例未能通過的過度影響,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曾委員巨威:謝謝秘書長。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 主席:接著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淑蕾、黃委員偉哲、管委員碧玲、楊委員麗環、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歐珀、賴委員振昌、賴委員士葆、周委員倪安、邱委員文彥、邱委員志偉、葉委員津鈴、王委員進士、潘委員維剛、李委員桐豪、高委員志鵬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請王委員廷升發言。(不發言)王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高志鵬、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推動觀審制,可以提高司法信任度? ◆司法院推動中的人民觀審制度(又稱參審制),是讓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針對一些重罪案件,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雖沒有參與表決,但可以表示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決時的參考,主要內容為:(一)使一般人民得參與審理程序的進行。(二)使一般人民得參與評議過程並表示意見,以供法官判斷的參考。 1.司法院在104年度的預算當中,在「刑事審判行政」科目之下編列了2800萬的預算用來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但其中委託研究費120萬,一般事務費是2680萬。而這2680萬的經費中,又有1980萬是所謂的「宣導經費」。請問秘書長,宣導經費是否為「廣告費」?既然司法院要推動觀審制,就應該把預算拿來辦理模擬法庭等相關業務運作,結果反而拿來做「宣導經費」打廣告,豈不是本末倒置? 2.司法院說,為了提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情感,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所以要推動觀審制,讓人民參與審判。目前也選定了士林、嘉義、基隆、高雄等四各地方法院辦理觀審制的模擬法庭,希望藉由模擬審判的狀況,累積經驗,以修正未來可能的審判錯誤。請問秘書長,目前模擬法庭推動的成效如何?四個地方法院辦理模擬審判的案例,是否都是已經結案的案例?用審判結束的案例作為模擬,是否有出現與先前審判結果不同之情況?如果有,為何會出現這種狀況?司法院是否有分析相關的審判差異在哪裡? 3.台灣民眾對於目前司法的信任度低落,除了審判中許多程序的不透明,更重要的就是司法部門中有太多的「恐龍法官」屢屢做出扭曲事理或違背常情的判決,又不能提出足夠堅實的法理辯論,才會導致人民對我國司法信任度不足。且根據司法院「10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對法官不信任比率為56.3%,比101年度的51.2%還要高5.1%;而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所做102年度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更高達81.2%。請問秘書長,民眾對法官如此的不信任,推動觀審制就可以改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嗎?不如好好落實法官法的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法官,或許信任度會比較高。 4.對於司法院不斷想要推動觀審制,民間司改團體也在進行有關「陪審制」的推動。不但自費前往美國洛杉磯、華盛頓特區、馬里蘭州巴爾的摩、紐約州、舊金山參訪,行程包括參觀法院、與法官對談、到美國律師協會與律師對談,到巴爾的摩法律扶助局參訪並與檢察官對談,只為了更加理解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陪審制。請問秘書長,司法院說民調顯示75~80%的民眾無法接受陪審制,為何司法院如此排斥陪審制?是因為觀審制是司法院長賴浩敏所提出的概念,所以整個司法院沒有人敢反對?司法院一直說對陪審制沒有預設立場,請問民間團體是否有邀請司法院參與有關陪審制的講座或模擬審判?是否有提出相關見解? 通保法再修正,擴大監聽範圍 ◆行政院會10月16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刪除第11條之1調閱通聯記錄須經法官同意;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且必須銷毀的規定;另修正草案也擴大監聽範圍,包括食安犯罪、人口販運等都可依法監聽。由於另案和違法監聽不具證據力,立法院今年1月29日為防範監聽才修正通過的新增條文,並於6月底才施行,施行3個月後行政院又將該條文刪除。 1.通保法今年初才修正,規定偵、他字案才能向法院聲請監聽,且監聽限一人一案一票,無法再像「特他字六十一號」一案聽到飽。若在監聽過程偶發他案內容,亦不得做為證據,除非在七日內向法院另行聲請;而調取通聯紀錄須經法院核准。但修法後,引起檢、警、調等機關反彈,批評衝擊社會治安,還曲解通保法的修正將導致民眾遇到失蹤、自殺、緊急救難、手機遺失等問題時,警察均不能透過調閱通連紀錄來辦案。請問秘書長,警察機關處理救災救難、協尋失蹤人口要經過法官核發通聯調取,會造成實務上執行的困難嗎?各地方法院假日也是有值班法官在輪值,檢、警、調等機關說現行制度會造成時效問題,是否污衊了各地方法院辛苦輪值的法官? 2.今年修正通過的通保法中,規定通聯紀錄之調閱要向法官申請,卻被檢調單位認為規定過嚴,因此行政院將第11條之1刪除,回歸檢察官同意警察可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社按相關人的通聯紀錄,且沒有3年以上重罪或輕罪之分。另外,被稱為「黃世銘條款」的18條之1,包括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違法監聽的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之規定也刪除,等於將「毒樹果實」原則也推翻。請問秘書長,這樣的修正,是否會造成侵害人權、作為政治偵防的爭議?行政院的修法,是否也將造成法官為黃世銘背書,讓法官以法律「從舊從輕」的原則替黃世銘解套,結果讓司法院背黑鍋,讓民眾對司法的公信力更加不信任?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法官法於民國100年7月6日制定,總共分為十一章共計一百零三條條文,創設該法之目的在於健全法官制度,維護法官審判獨立性,確保人民之訴訟權,使人民有接受公平審判之機會。而法官法的實施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法官評鑑部分已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開始實施,第二階段於同年七月六日完成各項法官法授權之施行細則規定,第三階段則自今年度一月六日起實施第78條關於法官自願退休給予退養金部分,立法目的係為預留緩衝期間辦理人力甄補及養成。 依據前述制定法官法的最終目的在於維護審判獨立性,使人民能夠接近並使用司法制度,進而相信司法制度,但是這個目標從法官法施行至今四年的時間,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不增反減,讓法官法的施行效果備受外界質疑只是司法院解決法官升遷狀況的緩兵之計而已,徒增國庫壓力。據司法院之「10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法院、法官信任程度乙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法官不信任比率為56.3%,高於信任比率(38.6%),且102年對法官之信任比率,較101年下降3.3個百分點,而不信任比率則增加5.1個百分點。 本席認為提升司法信賴度的議題在國內已經討論許久,並且本院也配合司法院而進行相關的修法,然而施行的效果連司法院自己的調查都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令國人感到十分憂心,而司法信賴度的議題主要是使得判決能夠貼近人民實際的生活情況,因此司法院引進觀審制度,但是民眾對於只觀不審的制度似乎缺乏興趣。因此推動該制度推動至今效果不彰,司法院應該要思考更為周全的辦法,確保司法可信度。 主席:現在先休息10分鐘,讓議事人員整理資料。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主席,不要休息,爭取時間先唸預算和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 現在宣讀歲入部分之預算數。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415萬5千元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萬6千元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萬元8千元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4萬6千元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萬3千元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06萬元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76萬6千元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14萬元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14萬1千元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86萬元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02萬2千元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1萬元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03萬元 第44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5萬元 第45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30萬元 第46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 第47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5萬4千元 第48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 第49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 第50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萬3千元 第51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215萬5千元 第25項 最高法院1,518萬元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82萬6千元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81萬7千元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88萬3千元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28萬7千元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5,854萬4千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3,883萬4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723萬8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517萬2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016萬7千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65萬2千元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6,743萬8千元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619萬9千元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981萬6千元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5,316萬4千元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632萬元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71萬9千元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555萬4千元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491萬8千元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99萬8千元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328萬8千元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906萬元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814萬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億0,529萬8千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430萬6千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860萬5千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017萬3千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006萬5千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億0,967萬9千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2萬3千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73萬8千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4萬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387萬元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34萬5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8萬元 第24項 最高法院8萬6千元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6萬元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4千元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千元 第30項 法官學院3萬6千元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萬8千元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4萬2千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萬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9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2萬1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6千元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50萬7千元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9萬3千元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3萬2千元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8萬7千元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萬6千元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2萬7千元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萬5千元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萬2千元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7萬6千元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9千元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萬1千元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9萬5千元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6萬6千元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萬1千元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萬6千元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2千元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萬元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1千元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9千元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2千元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25萬3千元 第25項 最高法院32萬7千元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7萬3千元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1萬8千元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58萬5千元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1萬1千元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萬9千元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15萬9千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80萬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54萬7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7萬6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5萬9千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31萬8千元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520萬5千元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0萬5千元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8萬5千元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51萬8千元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77萬4千元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73萬元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3萬9千元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07萬元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21萬8千元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41萬3千元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37萬6千元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61萬6千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58萬6千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66萬7千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1萬5千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87萬4千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12萬1千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21萬7千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6萬2千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62萬4千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萬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4萬3千元 主席:繼續宣讀歲出部分之預算數。 第4款 司法院主管216億5,293萬9千元 第1項 司法院22億5,717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億5,663萬9千元 第2目 大法官議事業務556萬9千元 第3目 民事審判行政325萬9千元 第4目 刑事審判行政3,261萬7千元 第5目 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630萬3千元 第6目 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2,559萬2千元 第7目 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81萬3千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26萬5千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101萬7千元 第10目 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9億8,593萬5千元 第11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2億1,316萬4千元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1,824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0,941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743萬2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2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7萬元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879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377萬5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335萬7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42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8千元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0,001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9,257萬7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530萬5千元 第3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27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86萬5千元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229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823萬3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261萬2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9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5萬7千元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954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141萬6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431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44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7萬4千元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11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927萬4千元 第2目 懲戒案件處理127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3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1千元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311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391萬5千元 第2目 研習業務5,890萬2千元 第3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0萬元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0,474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9,975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12萬8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6萬5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元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2,393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5億1,484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873萬9千元 第3目 刑事補償5,242萬元 第4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642萬2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51萬1千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355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2,518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611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83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2萬3千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675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9,251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166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11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6萬6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276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7,152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778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07萬1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8萬5千元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080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306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701萬2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9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2萬7千元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0,474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4億5,719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971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097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51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312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22萬3千元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1,821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3,992萬元 第2目 審判業務6,535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771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62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21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39萬元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3,465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2,343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423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039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2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81萬7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6萬1千元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0,332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4,875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245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633萬8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22萬2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3億5,000萬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21萬6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4萬元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億4,286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2,163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294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26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4萬1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3億7,806萬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19萬2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3萬5千元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072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122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283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49萬5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4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2萬7千元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1,645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2億0,303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971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683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55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59萬9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0萬8千元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648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7,524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474萬6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16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1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50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1萬3千元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億3,314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2,815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668萬3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54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5萬3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4億5,057萬8千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44萬1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28萬3千元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8,950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5,128萬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083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42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6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44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6萬3千元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5,381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1,211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633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22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8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9萬6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5萬8千元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407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2,257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159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38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88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017萬6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45萬6千元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7億1,041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8,669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2,911萬4千元 第3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09萬4千元 第4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3億7,764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508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9萬1千元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157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4,914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250萬3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00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2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1萬9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8萬元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2,073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0,209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274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94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1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60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3萬3千元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7,935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5,139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848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798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17萬8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6萬2千元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7,405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989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932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55萬4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2萬6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5萬3千元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2,086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9,110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454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46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7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7萬8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9萬6千元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535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926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60萬3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76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8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8萬9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198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3,345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37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813萬5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6萬3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96萬6千元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319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579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36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00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0,878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051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20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8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9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402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6萬7千元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77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425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1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7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7萬7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主席:謝委員國樑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國樑委員就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預算部分,提出質詢意見如下: 有鑑專業審判可降低錯誤裁判之機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實質保障人民的權益,司法專業分工已為時勢所趨。司法院近年來設置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是朝此方向進行,社會普遍均給予支持與肯定,可見司法更專業化,是符合社會期待與需求。 而由於社經的成熟發展,商業金融規模的極速成長,因金融活動所產生之爭議與犯罪不僅日益增加,其態樣亦愈為複雜,相對其專業性要求也更高。而司法院僅於台北地方法院設有金融法庭,其已無法滿足金融案件專業審判之需求。司法院每年編列上一、二千萬之規劃研究費,本席曾多次要求司法院研議有關設置金融法院之問題,卻一直未受到重視,爰要求司法院應明確同意,將設置金融法院之研究,納入下年度之計劃中。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影印提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宣讀委員之提案,先宣讀歲入部分之提案,而後繼續宣讀歲出部分之提案。 一、歲入部分提案: 104年度司法院主管「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編列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者扣回繳庫數1,593萬7千元及宿舍管理費772萬1千元,合計2,365萬8千元。經查: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宿舍修繕費於102年度決算數達1,593萬7千元,遠高於宿舍管理費收入784萬4千元,入不敷出,顯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中,近三成為閒置或低度利用,並有空置待借用之情事,且所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實有欠當。爰建請增列宿舍管理費772萬1千元,以訂定合理之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強化宿舍資源之運用效能。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 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 二、歲出部分提案: 1、 查行政院針對10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之加註意見包括,104年度編列辦公廳舍遷建等分年延續性資本計畫經費16億6,697萬9千元,較103年度預算28億714萬元,減少11億4,016萬1千,約減40.6%,惟各項計畫105及以後年度尚待編列數為30億7,384萬元,所需經費相當龐大,仍請司法院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同時進入施工高峰,致經費需求加劇,嚴重排擠該院其他重要施政所需。另建議司法院應辦理相關計畫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如考量既有閒置空間再利用、推動都更分回國有房舍等土地及資產活化做法,俾能降低政府財政支出。 又查司法院主管資本計畫以司法機關擴遷建、興建計畫為主,103年度各法院共計辦理10項資本計畫,截至103年度已編列預算數81億1,586萬7千元,截至103年7月底之執行率為70.54%,雖執行率較以往年度為高,然僅約七成,仍屬偏低,且多數計畫執行率低於六成;甚至高等法院新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今年至今之執行數為0。 爰此,刪除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104年度預算案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之五分之一,其餘經費依各法院遷興建情形核實調整。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1-1、 依據司法院統計資料,自103年1月至8月,各地法院駁回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比例高達85.54%,顯見102年10月25日司法院公布施行之《法庭錄音保存及其利用辦法》(原法庭錄音辦法)法第8條第1項嚴格限制個案當事人「需經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始能向法院請求交付法庭錄音,規定過於嚴苛,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同時侵蝕律師辯護權及訴訟代理權。為具體觀察各法院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司法院應進行統計、分析,並公開之。 爰凍結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提出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1-2、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加班值班費」編列3,310萬2千元,做為員工超時加班費與不休假加班費。然司法院業務繁重,司法院更應鼓勵員工休假放鬆,避免超時加班,以維持身心健康。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104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加班值班費」預算310萬2千元。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1-3、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9億5,663萬9千元,較103年度增加7,093萬9千元,增幅8%,亦較102年度預算增加8.73%,然根據審計部102年度決算報告,該項預算仍有7.83%未執行率,顯見容有撙節空間。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104年度「一般行政」預算3,0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1-4、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預算編列1,004萬7千元。在節能減碳之全球趨勢下,政府機關更應率先為人民之表率,力行節能減碳。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104年度「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水電費」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1-5、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編列1億2,376萬2千元,其中大部分為按日案件計資酬金與一般事務費。而一般事務費之支出多為宣導、通訊與一般支出,在國家財政困難之際,預算之使用應更為審慎,故業務費容有撙節空間。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104年度「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預算9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1-6、 立法院於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通過通案決議,要求「各機關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以供國人檢視」,決議亦要求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中明示。惟103年度司法院雖推出觀審之電視與捷運看板廣告、提審之電視廣告、程序監理人之捷運看版廣告與報紙廣告,均未於政府資訊公開處揭露資訊。又,所公開資訊缺乏金額、託播對象等等,顯無法達到決議所要求之公開、透明要旨。爰此,建請凍結「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之五分之一,待司法院就該決議完整揭露103、104年度編列、執行之政策宣導廣告經費情形,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高志鵬 1-7、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編列1億2,376萬2千元,其中大都為一般事務費及宣傳費,尤其一般事務費下多為宣傳,宣傳經費恐有重複編列之狀況。綜上,提案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向本委員會報告使用規畫及預期成效後,始為解凍。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連署人:王廷升 1-8、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2億7,691萬5千元,主要作為資訊軟體設備之更新。當資訊科技愈來愈進步,相關之設備也愈來愈便宜,資訊設備之汰換應有撙節空間,且國家財政困難,國債日益增加,預算支出應更為審慎。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104年度「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1-9、 鑒於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並非法定義務,需「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雖司法院及所屬近年補助人數及金額逐年減少,但目前仍補助80人,且補助金額將隨九月開學之際再予增加,相關入學再進修等補助制度之必要性實宜檢討。另相關派員出國考察、訪問及赴大陸旅費預算等編列,長久未見具體成效,此外歷年來司法改革政策宣導成效不彰,國人對司法公信力未見提升,值此政府財政困窘,擬凍結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費用二分之一。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   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   1-10、 104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85萬1千元,且其主管之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審判業務」計畫項下,共計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4億2,249萬1千元。民事調解制度意在使當事人自主和諧化解紛爭,以減省訟累,然經查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調解之績效,呈現下降及停滯現象,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逐年上升,惟自100年之後,已出現下降及停滯現象,允宜加強調解制度與宣導。爰此凍結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及法案研修及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審判業務」計畫項下,辦理民事事件業務預算三分之一。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   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   1-11、 鑒於刑事訴訟法已增訂刑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等規定,並將於103年12月18日施行,然至今未見司法院積極辦理及研擬作業辦法草案,為求於施行日前訂定發布刑事保證金計息等作業辦法,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有所依循,並達成維護刑事訴訟當事人與具保人之權益,擬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項下研究刑事訴訟制度及落實相關業務推動經費二分之一,至相關作業辦法擬定,並至司法法制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   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   1-12、 一、104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261萬7千元,且其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計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2億9,610萬2千元。 二、104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85萬1千元,且其主管之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審判業務」計畫項下,共計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4億1,964萬元。 三、依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03年8月6日公布之「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有74.3%的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與該中心102年全年度調查資料相較,民眾對於法官之信任度已較為提升(102年度不信任比率為81.2%),惟目前仍高達七成五之民眾並不信任法官,亦即僅有二成五信賴法官。 四、長久以來,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本委員會一再要求司法單位檢討民眾對於法官講求證據、注意人權及問案態度等,但依上開民調結果,尚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五、為督促司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儘速改進,建議將該等審判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即:於司法院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之刑事、民事「審判業務」計畫項之預算7億5,742萬2千元凍結1億4,314萬8,400元,俟司法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再予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   連署人:林鴻池   1-13、 鑒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包含陪審、參審及觀審等在內之法案仍在審議中,尚無採行何種制度之定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101年起至103年度預算審查,均做成決議要求司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增加模擬審判之場次、地域。惟司法院之辦理情形僅係表面功夫,空有「法官未接觸卷證」表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如已在立法院由吳宜臻委員提案之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卻付之闕如,全國性實證研究也流於形式,毫無改善誠意。 司法院一方面表示增加模擬法院經費不足,另一方面,今(104)年復又編列28,000千元推動宣傳人民觀審制度,其中卻宣傳經費高達19,800千元,顯然僅重宣傳而非實質模擬,藐視國會、不顧民意之心態甚為明顯。 近日,除民間社團自行辦理民間版陪審法案之模擬法庭、中研院法律研究所舉辦國際論壇,建議構築不同制度之評估平台外,亦有多位基層法官投書呼籲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讓模擬審判取得法源依據,法院必須盡可能就各種參與審判的形式,進行接近實況的模擬,包括:陪審、參審等均需進行一定場次,再委由公正人士組成委員會妥適評估,據以提出總結評估意見,向國會報告,作為本院未來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基礎。 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二分之一,共14,000千元,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三項目標: 1.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內容至少需包含陪審及參審制之模擬計畫、場次、相應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獨立之評估委員會如何運作); 2.至少有一半以上之模擬審判場次需由民間主導、司法院配合辦理; 3.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1-14、 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其中最大宗之補捐助對象為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司法院於2013年底通過之「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於正式上路之2014年頻頻受到民間團體抱怨,事後申請之機制對於主要以人力服務之家事服務中心運作實務來說難以使用,以致司法院103年度編列之1千餘萬經費,至2014年8月僅發出37000元補助費,顯然徒具形式,形同虛設。爰此,建請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獎補助費」之四分之一,待司法院徵集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對各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補助規範,修正前開補助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1-15、 家事事件法通過,改採強制調解先行,也使家事調解愈受重視。對於民間批評部分調解委員過於保守、欠缺性別意識,造成民眾於強制調解之過程十分痛苦,司法院雖已增加對調解委員之培訓,增設調解申訴管道,惟申訴管道似未能確實為民眾所用,以致於民怨雖盛,2012年至2014年4月全台灣各法院受理之申訴案件卻僅有3件,民眾救濟管道與退場機制顯未建立。爰此,建請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辦理少年及家事行政與法案研修─業務費」之三分之一,待司法院徵詢專家學者,針對民眾於調解委員不適任案件中之救濟管道以及調解委員退場機制提出有效之具體建制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1-16、 截至102年底,我國外籍人士(不含大陸人士)共計72萬5千人,其中外籍勞工48萬9千人占67.5%最多,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4萬1千人占5.7%次之,二者合占在我國外籍人士之七成三,其中屬東南亞籍者高達九成八。然而各法院的通譯人才不足、素質不齊,尤其缺乏適當之東南亞語通譯人力,目前法院建置之特約通譯共僅262名,其中東南亞語系之特約通譯更只有87名,顯不符所需,導致許多東南亞籍人士之訴訟權難獲保障。例如:婚姻移民因不瞭解訴訟文書之中文意涵、且經濟能力不佳而未委任律師,錯失上訴機會;或如103年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八名印尼漁工案件,卻僅於法庭上配置一位印尼語的通譯,疲於應付被告眾多且案情複雜的翻譯工作,雖經被告律師反映,要求法院增派通譯及準備印尼文的起訴書,但宜蘭地院並未解決此問題,影響被告權益。 前揭之司法通譯問題遲未改善,已有違《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人士,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及第99條規定,有供參考之必要時,訴訟文書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亦違反現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3項第六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鑑此,爰請刪減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1,000千元,並凍結四分之一3,453千元,直至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人力增加、強化訓練及提供外語版本訴訟文書等相關改善措施及具體成果,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高志鵬 1-17、 104年度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千元。依司法院及中正大學之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分別高達56.3%及74.3%,而有積極檢討改善,以提升司法形象。爰此,建請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費預算50%,計588萬元,待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王廷升  廖正井 1-18、 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職司法院組織之研修改進。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97修正通過,將觀護人改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家事事件法亦於2011年上路,明訂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處理家事案件,而各地方法院至今每年新收少年案件約4萬件至6萬件不等,新收家事案件每年亦在10萬件之數,各地方法院至今仍未有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編制,顯有不當。爰建請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業務費」四分之一,待司法院就此體制缺漏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1-19、 針對《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其成效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新制「職務法庭」之懲戒人數並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似乎並未發揮預期的效果。目前立法院已有五個委員提出法官法的修正草案,內容不離法官評鑑制度的改善,以及退養金給付問題。要求司法院盡速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正視現行法官法為人詬病的問題。未提出前,先凍結司法行政廳業務費11,296千元預算1/4。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1-20、 該業務欲在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提高司法人員素質。惟司法院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且學界調查結果,比率更高達74.3%,顯示國人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不佳,亟待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提升司法形象,並健全法官制度。綜上,提案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向本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及缺失檢討報告後,始為解凍。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1-21、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177萬6千元,作為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以順利推行司法業務。然細究其分支計畫內容,卻多為一般事務,並非與研究改進司法業務有關。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104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預算177萬6千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1-22、 《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第2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目前作成7件評鑑案,只有1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4.2%。而未成案的6件中,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理由駁回,高達4件。 法官評鑑功能明顯不彰之原因,其一、請求期間明顯過短,許多民眾因忌憚訴訟尚在進行中恐招致不利而不敢提起,案件結束後已超過時效。其二、缺乏請求評鑑之證據,如法庭錄音掌握在法院手中,人民請求拷貝或取得時,卻遭法院不附具體理由駁回聲請。其三、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團體,於評鑑程序中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其四、評鑑委員會設置於司法院下,其組成、設置都與人民所期待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有極大落差,綜上,《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實有修正必要。爰請司法院於二個月內提出《法官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案或具體措施,未提出前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之四分之一,共2,944千元,直至司法院修正《法官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1-23、 《法律扶助法》第59條固規範主管機關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惟法律扶助基金會係依《法律扶助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並非任何政府機關之下級單位,是司法院雖有監督之權,惟基於法人自治、避免僵化、彈性與便民之考量,為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上之獨立性,並明確化主管機關之監督範圍,司法院監督管理應自我節制,盡可能僅就法律扶助基金會「違法」或「重大不當」之事項進行監督。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之四分之一,共2,944千元,直至司法院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提出監督項目僅限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違法或重大不當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1-24、 鑒於《法律扶助法》第4條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法律扶助不僅屬國家事務之重要方針,更是司法體系中的社會扶助業務。且按現行《法律扶助法》第8條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預算來源,除主管機關逐年編列外,尚應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編列補助款補助之。現今貧富差距增大、貧窮人口增多,預料未來尋求扶助之民眾將日益增加。為免因經費短缺影響扶助品質,司法院應與推展業務與法律扶助工作有密切關聯之部會(如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斟酌前一年度法扶基金會案件量之增加而按增加比例增列補助捐贈預算,並考量各單位與法律扶助業務之關連及比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為使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更加多元,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之四分之一,共2,944千元,直至司法院會同相關部會修正《法律扶助法》,並修正相關單位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1-25、 一、104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項下,編列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費用120萬2千元,並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千元。 二、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立法目的即在於健全法官制度、維護審判獨立與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為督促司法院儘速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期待改進,建議將該法官評鑑等經費預算1,297萬8000元。凍結1/3俟司法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再予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柯建銘 1-26、 針對司法院現研擬訂定「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草案,認為檢察官、法官除請領之退休金外,比一般公務人員多領了一個退養金,退養金又是退休金的1.4倍,給與辦法自應比一般公務人員請領條件上來的嚴苛,要求研擬增訂若檢察官、法官一旦被起訴,應先凍結其請領之退養金一半,判決確定有罪者應將請領一半之退養金追回,若判決無罪者才將未請領一半退養金加計利息發給等規定,並將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應盡速送本院審查。未提出前,先凍結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213,164千元預算1/4。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1A、決議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2年底止,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2,468戶,包含首長宿舍31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076戶及245戶、眷屬宿舍116戶,其中空置待借用宿舍為首長宿舍9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分別為183戶及15戶,共計207戶仍空置待借用,顯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之宿舍仍有低度利用或閒置之情況,且所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爰此,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積極檢討改善,以強化宿舍資源之運用效能及節省政府支出。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1B、主決議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僅擔任主管職務者,始得支領主管加給,法官沿用數十年前之行政函釋,法官無論是否擔任主管職務,一律支領主管加給,本就有失公平。 雖然法官法中明文將其納為法官俸給項目中,且法官法施行後,法官俸給不受職缺限制,隨年資一路上升,法官法規定已提高法官之待遇保障,後又訂法官專業加給表及職務加給表,導致部分法官月薪因而調增數萬元,破壞公務人員薪俸制度之公平性且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司法院應重新檢討法官加給之支領標準,並向本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1C、決議 司法院為提升法院辦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與裁判品質,除於94年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延聘金融領域專家為諮詢委員,支援法院妥速審結金融案件外,並修正法院組織法,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及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輔助法官審理重大金融犯罪等專業案件。以近3年各級法院重大刑事案件及違法重大金融案件之終結情形觀之,100年至102年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實際以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計1,440件,其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339件(占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之比率為23.54%);而100年至102年高等法院暨分院辦理第二審重大刑事案件之終結件數計634件,其中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282件(占比為44.48%),且102年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達94件,占當年度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比率更已超逾五成。整體而言,近3年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621件,占比近三成。鑑於重大金融犯罪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甚鉅,並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爰提案建請司法院應督導各級法院,賡續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並強化法官審判專業化之推動,以維護國家經濟秩序,落實保障人民之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主席:先處理一下時間的問題,提案宣讀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到一點半再繼續審查,希望在這期間要溝通的趕快去溝通。 1D、決議 司法院為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法官法。而據司法院「10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法院、法官信任程度乙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高於信任比率38.6%,且102年對法官之信任比率,較101年下降3.3個百分點,而不信任比率則增加5.1個百分點,顯見政府司法公信力欠佳。爰此,提案要求司法院應積極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以提升司法形象,達成健全法官制度及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1E、決議 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顯示,截至102年底,地方法院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案件為2,170件,其中經過時間逾1年以上計321件,占全部暫不通知件數之比率為14.79%,且較101年底之件數增加104件。但按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業已自103年6月29日開始施行,該法第15條已明定監察通訊結束時之通知義務。惟目前卻仍有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情況,恐令人質疑是否依然有不當通訊監察等情事。爰此,提案要求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應依規定落實通知義務之執行,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1F、主決議 民事調解制度是當事人相互讓步的自主解決紛爭最好方式,除可紓解訟源及節省司法資源,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人民亦可免於奔波法院之苦。然經查,司法院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惟自100年之後,已出現下降及停滯現象。 爰要求司法院應立即檢視現行調解制度之問題,並研議強化調解業務之辦法,並對民眾加強宣導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以利紓減訟源及有效運用司法資源。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1G、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其核心價值乃為反映社會通念,透過司法民主化之過程,使判決不致背離國民之法律感情,並使國民意識進入司法。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但迄今為止,完全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故主張 1.模擬法庭仍應繼續,且應擴大舉行,104年度應再增加四個法院進行模擬,宣傳費用編列不得超過總經費之1/4 2.模擬法庭模擬過程應把「起訴狀一本」之精神確實納入,在司法院未提出刑事訴訟法配套版本前,可先引用吳宜臻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3.要求司法院應半年內將「起訴狀一本」入法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 4.要求司法院應接納民間意見,同時進行陪審制的評估,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陪審制模擬審判。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1H、主決議 查行政院針對10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之加註意見:「車輛部分:104年度編列2,928萬1千元,包括汰換首長座車5輛、40人座警備車2輛、各式勘驗車12輛、執行車13輛、特種車1輛及機車11輛,合共44輛。其較103年度增加1,179萬元,且與法務部檢察機關104年度編列汰換車輛經費合計519萬5千元相較,亦高出甚多。」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對於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依照「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備原則」第4點規定本撙節原則編列。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4、 查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底發布新聞稿:「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係為統一本院之法律見解,僅供內部參考,不再對外公告;至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網站內文現已移除) 按當代法治國家均賦予其最高法院發揮從事法律續造、填充法律漏洞之職責,而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能,則在統一法律見解,定紛止爭。鑒於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各庭對同一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之現象,而在取代判例制度的大法庭制度完成立法前,透過民事庭及刑事庭會議決議統一各庭見解或有其必要,然而,決議雖非法律,既由最高法院各庭法官投票通過,已非個案性之裁判,而係一般性的法律決定,對於最高法院各庭和下級審,必將產生實質之拘束力。同時也勢必對於人民(包含告訴人及被告)之訴訟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民、刑庭決議之重要性絕非最高法院所稱「僅供內部參考」,反而具有類似法律之效力,個案當事人及外界若無法得知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便無從檢視決議展現於具體個案判決或裁定中之結果是否合理。最高法院恣意決定公布與否即公布內容之行為,實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民眾之訴訟權,應予譴責。 爰凍結最高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二分之一,共7,414千元,直至最高法院將民國101年8月後歷次民事廳及刑事廳會議決議上網公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4A、 針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自刑事妥速審判法實施後逐年提升至目前的90%,顯有變相為駁回以迅速結案之虞,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 說明: 一、作為國家司法終審機關,最高法院的判決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刑事案件可決斷被告之生死,民事案件可決定當事人重大財產權之歸屬。以往有一種籠統的社會觀感,批評最高法院法官非常喜歡「發回更審」,不該發回而發回。最近律師界發現,「發回率」似乎大幅減少。 二、據最高法院公布網站資料,101年高等法院(含各分院)全刑事裁判共6,718件,遭最高法院全部發回更審者751件,部分發回更審者289件(合計1,040件),發回更審率約15.5%,律師界認為,顯有矯枉過正,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反而使「冤案」變多。 三、另據律師公會資料,最高法院在民國99年刑事妥速審判法實行前的發回更審率超過30%以上,而民國99年在該法施行後大幅下降,降至民國104年的10%以下,這顯示下列情形: 1.民國99年以前高等法院的審判草率,而民國99年以後高等法院的審判突然變的很嚴謹! 2.民國99年以前的高等法院法官比較無能?而民國99年以後的高等法院的法官突然變得比較有能?! 3.最高法院辦案有政策目標,辦案受政策、目標指導,也就是為駁回而駁回、該發回而不發回?! 四、查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用意,在於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以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目的在求避免訴訟案件在法院流浪,曾有流浪法庭30年仍未審判終結之案件,可見一斑。但立法前提在「妥適」,以維護審判之公正、合法,高等法院就事實證據如未查明,最高法院該發回就需發回;不應為求快速結案而以「駁回」代之。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4B、主決議 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妥」與「速」均係法院刑事裁判追求之目標,近1年來,發回更審率大幅降低,疑有「濫駁」情形,請司法院督請最高法院注意切實依第2條之規定,公正執行,不得為迅速結案矯枉過正,須注意「妥適」性,避免「冤案」產生,造成民怨,而有違該法立法意旨。 說明: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於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並已於101年5月19日全面施行,按其立法理由乃鑑於憲法第16條明定訴訟權之保障,且世界各人權法案將「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法人權,爰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催生有效率有品質之司法,並於第1條第1項明定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依該法第2條規定,「妥」與「速」均係法院裁判所追求之目標,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期能符合國民期待。 二、速審法施行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約為70%,施行後卻「高達」百分之90以上的「駁回率」,較過去提高很多,除速審法提供明確的速審條件外,第一、二級法院之事實審判決品質是否確實在短時間內有如此大幅度改善,不無疑慮。十件案件上訴,只有一件上訴成功,最高法院不可僅顧及社會質疑撤銷發回的氛圍壓力下求速審,更要注意案件的「妥適」性,才能確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 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連署人:林鴻池 8、 依法官學院預算書第39頁所列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104年度研究計畫項目為3項,較上年度計畫多列一項。惟對照上年度核定之研究計畫2項,上年度核定人天600,預算數2,084千元;104年度增加1項計畫,預計人天為1,524,卻是103年度核定之2.5倍,預算數4,710千元,是103年度之2倍,預算書內未見增列一項計畫,經費暴增之特別說明,顯有過度增列之虞。建議援依103年度核定標準,預計人天數宜減列為900,預算數減列1,584千元。 年度 研究計畫項數 核定/預計人天 預算數 103 2 600 2,084 104 3 1,524 4,710 提案人:曾巨威 連署人:王廷升  廖正井  顏寬恒 9、 法官學院「研習業務」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839萬2千元,選送法官出國進修,係依法官法與法官進修考察辦法辦理,據此司法院每年訂有該年度「法官學院選送法官出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辦理之。 依法官學院預算書顯示:104年度預計選送出國進修之期間及法官人數:1年(6名)、3個月(6名)、1個月(12名)。鑒於社會日新月異,法官確有進修之必要以跟上社會變化。惟查,司法院對於法官出國進修回國後,缺乏相關追蹤考核,致無法檢討追蹤該進修制度。爰此,建請凍結法官學院「教育訓練費」預算50%,計419萬6千元,待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李貴敏  廖正井 連署人:王廷升 10、 近10年高等法院暨分院民事事件未結件數逐年增加,終結比率下降4.60個百分點,且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自93年16件降至102年之11.40件,近10年新低,顯示工作負荷量大幅下降。鑑於高等法院暨分院民事法官工作負荷逐年下降,平均結案日數卻未減反增,辦理績效有待檢討改善,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應予撙節相關預算,爰此凍結高等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二分之一,合計1,936萬95千元整。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 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 主席:歲出部分委員提案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歲入及歲出預算之處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歲入之提案。請問司法院有無意見?(無)無意見,既無意見就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歲出之提案。首先處理第1案,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第1案是有關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要減列五分之一,建議能否儘量不要刪減?因為所有工程進度雖然有些落後、執行率偏低,但是各機關都已經加強對代辦機關或監辦單位之督促,高等法院亦積極督促所屬地方法院儘速進行相關工程,預計於105年至106年都可以陸續完工。例如:桃園部分的土建空調在103年1月及4月決標,並已於4月24日開工;新竹地院幾乎已經完工,正在進行內部裝修,俟105年就可以全部完工;高雄地院籌建的鳳山法院之主體在今年也可以完工,進行後續內部裝修工程。因此建請不要刪減這部分的預算,以免影響工程之進行。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 李委員貴敏:這部分不要刪吧,這是辦公處所,為什麼要刪?這方才秘書長說明這有其必要性,也具繼續性,為什麼要刪? 主席:這是本院預算中心的建議,認為目前政府財政拮据,他們能否選用替代方式,以利用閒置空間或是推動都更分回國有房舍土地及資產活化之做法來處理? 李委員貴敏:剛才秘書長已經報告這是一個繼續性的工程,並不是尚未興建而來討論要不要興建,這是已經繼續進行…… 主席:這裡面沒有包含擴建及新建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李委員貴敏:這個案子就不予處理啦。 主席:好,不予處理。 處理第1-1案。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第1-1案是有關民眾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部分,目前我們已就這部分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正會銜處理中。能否不要凍結? 主席:方才已經跟行政廳討論過,是否就改為自103年11月起提出受理民眾聲請交付錄音之分析資料?就先凍結十分之一,俟你們提出報告後就解凍。 黃廳長國忠:這個案子已經院會通過,即將送請大院審議,相關錄音辦法部分……,如果可以不要凍結當然最好,如果委員決議要凍結,是否可以改為由我們提出分析報告後直接動支,不需再至貴委員會報告?因為這部分基本上只要就相關數據做書面資料分析就可以了。 主席:我們只要凍結十分之一,通常是全部解凍案一起來做報告、一起解凍。 黃廳長國忠:能否改為主決議,要求我們在3個月內提出分析報告,不要凍結? 主席:只凍十分之一,不會有影響,況且你們的案子又不只有這一件,到時候就一起做報告。 黃廳長國忠:因為這部分我們已經在做了,如果凍結,對我們是一種傷害。 主席:你們還有十分之九的預算可以動用。 黃廳長國忠:能否先改為主決議,我們就會照這個做,…… 主席:這沒差啦! 黃廳長國忠:有差啦!就直接改為…… 主席:因為各法院對於准駁情形、理由類型之統計分析都尚未完成,我們原提案是要將所有法院的預算一起凍結。 黃廳長國忠:對,所以基本上…… 主席:或者是只要凍結你們的部分就好了,所屬各法院的預算不凍結? 黃廳長國忠:如果這樣,那麼各法院的預算不要凍結,只凍結司法院部分的十分之一就好。 主席:好,那就凍結你們的部分。 黃廳長國忠:俟我們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你們就一起做報告,經同意後就解凍。 黃廳長國忠:這樣可以。 主席:本案就凍結司法院部分,至於各法院部分就不予凍結。將「各法院」等字刪除,另倒數第3行修正為「……提出自103年11月起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1-2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2案是要刪減人員維持─加班值班費,其實司法院的人手非常有限,但是很多業務是要回應社會各界或是委員的殷切期待,其實有很多業務是超時趕辦,另外還有法案研修等業務,如果刪減,我們的同仁就沒辦法支領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而工作仍要照做,這會變成在營休假,是非常不合理的現象,我們也希望工作能儘早完成,可以休假,但是實際上不太可能,對於這些不得已要加班完成工作的同仁,若是刪減他們的加班費是有點不太公平。 主席: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 李委員貴敏:我贊成不要刪,尤其最近才提到勞工朋友加班要給加班費,不能只給予補休。最近全民對司法院有很高的期待,誠如本席質詢時所說,我們希望司法院能痛定思痛,拉近與民意間之距離,本席建議這部分不要刪。 林委員鴻池:這部分就不要刪好了。 主席:好,本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3案。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最主要是司法院正在進行e化業務,辦理科技法庭,…… 主席:現在是在處理第1-3案。 林秘書長錦芳:對,其中牽涉到e化的經費。 主席:可是e化部分另有其他提案。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資訊部分,但是這部分所影響到的……,這是在一般行政項下,e化也是編在一般行政項下。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我打個岔!我猜提案委員的意思應該是指從你們的決算來看,該預算仍有7.83的未執行率,未執行率部分是你所講的e化嗎?提案委員應該是認為你們還有7.83%未執行,所以才會提案刪減這部分,請問這部分的實際情形到底是怎樣?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102年度的決算,該年度有7.8%3的未執行率,至於103年度則沒有這樣的情形。今年度我們開始進行e化,這部分的經費其實是不夠的,e化還包括法庭科技化,將來去到法院,只要坐在旁觀席上就清清楚楚知道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如何進行,現在各位可以到臺南高分院或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去看看,有一些經是科技法庭,當你坐在旁觀席,不需要看到卷宗證物,經由顯示就可以知道法庭究竟在做甚麼,這對於增加法院審判程序透明度及公開程度有非常大的幫助,我們需要這部分的經費。更何況如果與韓國相比,我們的程度……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愈講愈外行!你有沒有看到提案內容所提到的,104年度預算比103年度預算增幅8%,而102年度的未執行率卻還有7.83%,所以根本就不需要增加預算。你應該要說明清楚為什麼預算要增列8%、用於哪一個科目項下。 林秘書長錦芳:增列預算是因為司法院進行e化業務及辦理電腦資訊作業,這部分的經費大幅增加,一般行政項下增加的部分主要是在於此。 廖委員正井:以前在e化設備部分花了多少錢? 林秘書長錦芳:以前沒有編列這部分的相關費用,我們都是由一般行政項下支應來做,因為近年來有這樣的計畫,所以必須增列。 主席:本案與第1-8案一起看,該案就是他們方才一直講的「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2億7,691萬5,000元。 李委員貴敏:我覺得第1-3案應該是這樣,秘書長方才說明這部分可能是誤會,102年度的未執行率有7.83%,但是103年度並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度還沒結束。 李委員貴敏:我懂,但即便決算尚未出來,從你們的內部資料顯示,是不是不存在未執行率的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對,應該是這樣。 李委員貴敏:是嘛!我覺得第1-3案的重點應該是在這裡,看起來提案委員的提案原因是因為你們以前未執行完成,所以這部分可以刪除;而你方才釐清說不是這樣,是因為那是102年度的資料,雖然103年度的決算尚未提出,但是依司法院的資料顯示都已經執行了。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對。 李委員貴敏:OK。 主席:應該不是吧,102年度的決算報告顯示有7.83%未執行率,你們在104年度編列二億多元要去推動e化。 林秘書長錦芳:對,所以不能用102年度的數字,應該是要看103年度,若是以102年度的數字去解釋未來的年度都會這樣…… 主席:所以你的意思是102年度未執行的部分會放在103年度執行,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對,應該是要看103年度的執行結果為何,如果以過去年度的未執行率來推估以後都會未執行,應該是不見得。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 李委員貴敏:我相信秘書長在本委員會的陳述應該不會不真實,雖然103年度尚未做決算,但是實際上並未有102年度未執行的情形,所以我覺得本案就不予處理,因為後面還有很多待討論事項。 主席:現在是102年度有7.83%的未執行率,而104年度的預算又比103年度增加七千多萬元,你們說其中包括二億多元的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的費用,你們的意思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今年增編的主要原因就在於此。 李委員貴敏:他們的意思是不要按照102年度的資料,現在是在談104年度的預算,理論上…… 主席:因為103年度的決算尚未出來啊! 李委員貴敏:因為決算還沒出來,所以剛才才會問他們,就他們所知道的情況,現在是否有像高委員所提的未執行之情形?他們的回答是沒有,所以我才會說我相信秘書長在本委會的陳述內容不可能不真實,即便決算報告尚未出來,而他們確實有這樣的需求。待會兒我們會再討論有關e化作業部分,但是從這部分來說,雖然沒有決算報告,但是既然103年度沒有這樣的情形,卻要用102年度的資料去砍104年度的預算,這樣並不恰當。 主席:現在他們…… 廖委員正井:因為秘書長根本沒抓到重點,請會計長來回答。104年度的預算比103年度增加8%,也比102年度增8.73%,這兩個年度都是增加的,而並非秘書長所說的不必考慮102年度,事實上102年的預算還是比103年度增加8.73%。基本上給你們預算我並沒有意見,但是秘書長並沒有解釋清楚,請會計長解釋一下。 張處長志宏:事實上,我們從103年度開始就特別注意e化,所以原來有一部分的資訊經費,例如中華電信給我們特殊優惠部分有一些賸餘,但是到103年度資訊業務的推動,每一次都是秘書長主持會議,看有多少經費可以用,事實上有很多計畫在排隊,有一些還不能做。104年度司法院所增列之預算主要有幾個大項,第一個是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周邊設備汰換計畫、法院法庭科技化設備約七千多萬元;另一個是家事中心服務團體的1,073萬元,再一個是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三千九百多萬元。其實我們現在把資訊經費壓得很緊,今年的經費減了…… 廖委員正井:主席,會計長這樣的解釋就請楚了,在哪一個項目增加了多少,並不是秘書長所說的只有推動e化作業而已,還包括其他周邊設備等等。這部分就不予處理。 主席:酌刪吧。 李委員貴敏:稍後第1-8案不是還有關於辦理e化的經費嗎?第1-3案就不予處理嘛。 主席:第1-8案要留給他,第1-3案要…… 李委員貴敏:第1-3案之中包含了第1-8案有關e化的部分,剛才不是已經講得清楚了嗎?第1-3案就先通過,對e化部分若有意見,就待會兒再討論。 廖委員正井:好啦,不予處理啦! 主席:好,本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4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4案是要刪減水電費,基本上我們的電費本來就不夠,102年就不夠82萬元了,請千萬不要刪減。 主席:你們是不是應該要開始節能減碳? 林秘書長錦芳:對,我們今年比起往年已減編一些,102年度的決算是1,002萬元,103年度的預算是1,007萬元,104年度又減至1,004萬元,所以有逐年遞減。若是再刪減,水電費真的會不夠。 主席:你們可能要去做比較長遠的節能規劃…… 廖委員正井:請問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今年有沒有統一規定各機關預算應撙節的百分比? 施科長欣蘋:在各機關其他基本需求的部分,除了人事費之外要統刪10%,但是因為司法院是獨立編概算,所以不搭配行政院和所屬……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聽懂了沒有?行政院各單位是撙節10%,司法院因為是獨立機關,主計總處不敢刪你們的預算,但是立法院的立場是,每個行政機關都要一體適用,行政院要減10%,司法院當然也要減10%。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我們司法院通案減了2.7%多,在所有憲政機關中,司法院是唯一歲出預算負成長的。 廖委員正井:講得坦白一點,每個行政機關都要遵行,不能說司法院就不行,一般行政經費統刪10%就是要大家撙節,這沒有辦法,因為財政狀況不好嘛! 李委員貴敏:不好意思,主席,我可不可以幫司法院講點話?因為我是法律人,現在法院收狀,有些日子會持續到晚上,晚上法院在加班的時候,其實走廊都已經關燈了,法院能夠撙節的部分都已撙節。但是我們看到加班費,法院加班的情形其實是非常……不要啦!司法院有一點很不一樣,提供給你作參考,就是現在全民對司法院的期許,當然是希望品質好一點,可是我們也不希望大家太過勞累,我知道現在的實務狀況是加班時只靠一盞昏黃的燈,外面走廊的燈都關掉,法院都已經做了,我覺得水電費用可以不要刪啦!又不是進入私人口袋。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司法院的業務真的跟一般行政機關不一樣,夜間有人犯移過來,我們一定要訊問,如果人犯不拒絕夜間訊問,我們要開庭,法警要值班,還有當事人每次來開庭,進進出出,也要用水、用電。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我來問好了,請問會計長,預算金額1,004萬7,000元是各級法院開庭的費用嗎? 張處長志弘:不是,不是。 廖委員正井:對嘛! 張處長志弘:剛才秘書長是說明法院的狀態啦。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要講清楚,秘書長越講越……什麼開庭?這是司法院本院的事嘛! 張處長志弘:這是指司法院本身。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不要騙我。 林秘書長錦芳:我怎麼敢騙委員,我是在講司法機關的業務跟一般行政機關不一樣,剛才我們主計單位這樣表示,並不見得統刪10%一定要適用到司法機關,如果司法院應該刪的話,20%我也願意刪,不要說10%。 廖委員正井:如果照你這樣講的話,地檢署也開庭,地檢署為什麼也要刪10%? 林秘書長錦芳:每一個單位工作性質不一樣,我就說各級法院的業務性質…… 廖委員正井:所以,司法院比較偉大?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比較偉大,我們是反映實情。 李委員貴敏:我們就請他們撙節,水電費用就不要刪了。 曾委員巨威:請他們撙節,然後請他們說明節能減碳實施的成效嘛!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主席:那就改成主決議,請司法院把這個主決議寫出來,就是關於節能減碳的方案。 接下來處理第1-5案,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張處長志弘:第1-5案的部分,按日、按件計資的酬金裡面有轉譯費和義辯費,這部分我們中午特別研究了,是否可以改為酌減300萬元? 林委員鴻池:酌減300萬元。 主席:你們終於良心發現了,好,就酌減300萬元,通過。 處理第1-6案,就是關於宣導和公告不實因此凍結的案子,凍結五分之一,你們來報告後就解凍。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就照做,但是因為法務部只凍結十分之一,我們凍結五分之一,是不是太多了? 李委員貴敏:比照法務部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那就改成凍結十分之一,通過。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們還是拜託會計長站在旁邊好了。 主席:處理第1-7案。 林秘書長錦芳:這也是類似的案子,就是一般事務費和宣傳費,和剛才那一項是相同的,所以是不是…… 林委員鴻池:好吧!那就一樣凍結十分之一好了。 廖委員正井:不是,你認為凍結十分之一,剛才凍結的結果是變成十分之二。 林秘書長錦芳:這一項和剛才那一項其實是一樣的。 廖委員正井:現在併案處理就好了嘛! 林秘書長錦芳:這兩案應該併案。 廖委員正井:這裡要凍結十分之一,剛才又凍結十分之一,就凍結十分之二了耶! 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是併前案。 主席:第1-5案和第1-7案是同一個,那就併案。一樣刪減300萬元。 處理第1-8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8案是有關於電腦資訊作業費用,我請我們資管處處長作比較詳細的說明。 何處長君豪:有關資訊經費增加的部分,我剛才已經提供一份資料給主席,在資本門方面,周邊設備增加了2,352萬元,另外有一新增項目,就是幫法官助理採購電腦計3,690萬元;在經常門方面,頻寬部分增加到702萬元,因為我們目前內網速度太慢。 廖委員正井:你們只給主席,沒有給我們,你們不需要我們的支持? 何處長君豪:因為是今天中午才拿到,還來不及影印,我等一下就…… 廖委員正井:你來得及給主席,但是來不及給我們,很奇怪耶! 李委員貴敏:這個很麻煩。 何處長君豪:簡單的來講,就是頻寬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等一下,我建議第1-8案暫緩處理,因為資料還沒有準備好。 主席:你們去把資料印給大家。 第1-8案先保留。 處理第1-9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9案有關員工進修的補助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屬於法官的進修,這是依照法官法的規定,一定要安排的進修,所以這部分預算請不要刪減;但是對於法官以外一般同仁的進修,這部分的補助可以審酌,如果立法院的決議,104年度預算案不補助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的話,我們會配合辦理,但是無論如何,法官的進修、研習是依照法官法來辦理的,這部分的預算不要凍結。 林委員鴻池:這部分先凍結四分之一好了。 林秘書長錦芳:凍結四分之一的話,法官進修的部分會受到影響。 林委員鴻池:法官學院的部分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還有出國、到大陸考察、訪問,項目很多,所以凍結四分之一,真的會受到影響。 王委員廷升:秘書長,法官學院的預算多少?比例多少? 李委員貴敏:我有啊!第8-1案啊!我就覺得很奇怪啊!第8-1案和第1-9案的部分,第8-1案是法官學院。秘書長,先跟你致歉,但是我早上質詢時不是有提到嗎?我們就希望你今天早上提到的事情,能夠確實落實在法官學院裡面,讓所有的法官都知道現在的判決結果,你早上有提到你們有統計資料,但是如果只放在網站上,法官不見得會看到,現在全民的看法是,法官顯然和人民之間有一段落差,所以法官學院的部分,第8-1案有數字,其實我也贊成,就是可否先凍結,希望司法官將來能夠貼近民間的感受? 主席:第1-9案和第8-1案是不一樣的啊! 李委員貴敏:沒有,沒有,第8-1案是法官學院。 主席:現在在講法官出國考察。 李委員貴敏:但是就概念來講,屬於同樣的概念,所以剛才王廷升委員才問法官學院的數字是多少,我才告訴他數字在第8-1案。 曾委員巨威:主席,第1-9案如果按照剛才秘書長的說法,就是和法官學院那部分的預算有關,所以我也提了一個案,第8案就是有關法官學院的部分,第8-1案又是李貴敏委員的案子,所以是不是併案討論?就是第1-9案、第8案及第8-1案併案。 主席:好。 廖委員正井:不是,會計長,我剛才看了一下,預算科目不一樣啊! 張處長志弘:事實上,有關訓練經費的部分,司法院本院部分在一般員工方面只編了5萬元,看有多少人申請,然後平均分配;至於法官學院的部分,進修及研究計畫編在法官學院項下的有839萬2,000元。 李委員貴敏:我們的期待是,這個進修計畫要澈底的落實,以符合全民的期待,所以,我們才說是不是等司法院提出整體的計畫向本委員會報告之後再動支? 主席:第8案和第8-1案是法官學院的預算,但這是司法院的預算。 李委員貴敏:我們理解,我們並不是說兩個一樣,而是說概念一樣。 呂院長太郎:主席,我們向委員說明一下,印給我們的是第8-2案,法官學院編列的預算是出國的部分,出國必須配合外國的學制,我們的法官很多都到國外著名的大學進修,所以如果這部分預算被凍結,可能在執行上會緩不濟急。 李委員貴敏:不會啦!因為我們有兩位召委,只要你們準備好報告,他們就會安排了。 廖委員正井:不要,現在我們一個案一個案處理,第1-9案先處理,第8案及第8-1案等一下再處理。第二、第1-9案剛才會計長已經講了,一般行政人員的出國經費才5萬元。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出國啦!一般人員沒有出國,是國內進修補助,只有一點點而已。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這樣就是欺負一般行政人員,我們替一般行政人員爭取福利,所以,第1-9案我們不處理,好不好? 李委員貴敏:我是建議改為凍結。 主席:這本來就是凍結啊! 林委員鴻池:先凍結四分之一。 主席:那要在什麼情況之下解凍? 李委員貴敏:一樣報告啊!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動支。 主席:教他報告什麼? 李委員貴敏:我剛才講了,報告進修成效及後續的追蹤。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針對第1-9案的話,是有關出國考察、訪問和到大陸的旅費。 廖委員正井:這部分還是請院長解釋一下,會不會影響出國的計畫。 呂院長太郎:謝謝委員,對於法官出國進修的考核和監督,其實我們有非常周全的計畫,如果委員想進一步了解,會後我們馬上以書面向委員報告。但是如果是凍結的話,因為要配合外國的學制,可能會來不及,事實上我們先期的作業現在都已經開始了,因為還包含語文能力、案件的安排等等,所以,是否容我們會後馬上以書面向委員會報告整個監督的計畫? 林委員鴻池:那就凍結四分之一。 主席:凍結四分之一,等他們就出國考察的內容和成效進行報告,經同意後解凍。 呂院長太郎:凍結四分之一很難執行。 林委員鴻池:好,那就這樣吧,先凍結四分之一。 林秘書長錦芳:好,可以。 主席:那就凍結四分之一,照剛才的宣告修正通過。 處理第1-10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10案是說民事調解看起來成效不彰,因此要凍結民事審判費用,其實從統計數據來看,民事調解成立的件數逐年上升,但是為什麼效率看起來比較差呢?是因為分母增加了,也就是說納入調解的案件太多了,因而稀釋了調解案件成立的比率,實際上調解成立的案件比率逐年在增加,因此請千萬不要凍結或刪減這方面的預算。 林委員鴻池:如果這是分母的問題,那這個案就不處理? 主席:本案不處理。 處理第1-11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11案是刑事審判費用的提案,有關刑事保證金,我們已經擬好了相關規定,也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今天他們也把意見送到司法院了,所以這方面我們會進一步函請行政院配合在今年的12月18日施行,這是沒有問題的,我們都已經採取了作為,可能事先沒有向委員報告,以致委員有點誤會,可否不要凍結? 廖委員正井:什麼時候可以施行?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法律規定12月18日要施行,所以一定可以配合這個日期。 廖委員正井:好,那就不予處理。 主席:好,不予處理。 處理第1-12案,可能還有第1-17案、第1-20案要一起處理。 廖委員正井:那就通過嘛,第1-12案就凍結嘛。 主席:第1-12案、第1-17案、第1-20案要一起看。 林秘書長錦芳:凍結以後報告。 主席:要凍結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十分之一好不好? 林委員鴻池: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第1-12案、第1-17案、第1-20案併案,然後凍結十分之一。 處理第1-13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13案是有關人民參與審判推動經費,我們希望能照委員的期待,模擬各種不同類型的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希望這部分能不要凍結。 主席:這部分非常重要,我覺得還是凍結,今天曾巨威委員也就這部分提出意見,如果你們讓它有個法源,就可以就不同的觀審、陪審做真正的模擬,而且有個法源依據,錢也可以花在刀口上,而不會一直在原地踏步。 林秘書長錦芳:準備條例要另外再立法。 主席:沒有錯,所以希望你們去準備立法。 林秘書長錦芳:但那個立法跟這個人民觀審施行條例的模擬是兩回事情。 主席:沒有啊,立準備條例,你們就根據這個去做模擬。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是這樣,那就更需要推動的經費了。 主席:所以我們只是凍結,沒有刪啊。 林委員鴻池:觀審制度未來其實就是參審制度,我們不可能一步到位就到陪審,當然有人建議直接進到陪審,但確實無法一步到位,而司法改革是要一步一步來的,模擬法庭還是需要,否則這一步永遠踏不出去,所以這個是不是就不要刪? 主席:我沒有刪,只是凍結。 廖委員正井:這關係到司法在人權上很重要的進步,要推動新的制度,卻不宣導,人民怎麼會了解?過去我們一直在批評行政部門不向人民宣導,所以這個宣導費我們就給他們,最重要地是要讓司法改革順利推動成功,所以這個案子我建議不予處理,還是要給…… 主席:不行,這部分他們編了2,800萬,但其中1,980萬用在宣導。最重要地是,對陪審、觀審、參審三種不同的制度應作實際、細膩的模擬,錢應該放在那上面,所以應該立準備條例,模擬有法源依據,就可以逐年去做模擬,最後再作評估,並供國會參考,了解到底要採哪一種制度,否則這個法案會永遠原地踏步,所以這筆預算我沒有要刪減,只是要凍結二分之一,當然,我可以讓步到凍結四分之一也無所謂,但最主要地是要提準備條例出來。 林委員鴻池:既然對參審、觀審、陪審制度都要加以模擬,卻又要保留宣導費用,那麼他們未來怎麼做? 主席:不是,他們的宣導費用是在打電視廣告,而我們指的模擬是在法庭中實際模擬,這其中就會牽涉到,在整個審理的過程中怎麼樣去精進、改善,陪審跟參審的不同到底在哪裏?不是像現在他們那樣含糊籠統地說這三個都沒有不一樣,就只有最後讓所謂的觀審員作決議而已,並不是這樣的模擬方式。立準備條例不但能讓模擬有法源依據,也能逐年編預算進行模擬,這樣才能往前推進。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提案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準備條例跟我們已經提出來的人民參與審判施行條例是兩個不同的…… 主席:不是,你們那個是人民觀審施行條例,從你們提出來之後,我們司法委員會每年都決議要求你們去模擬這三個不同的,對不對?但你們就只是到最後考量這些觀審員到底能不能一起參與決議而已,事實上,陪審跟參審根本不是這樣的,這裏面的程序包括證據的開示、開庭陳述等,有很多很細膩的,包括審前的指示,都不一樣的,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因為不一樣,你要叫我們怎麼樣細緻地做到陪審?沒有相關的程序規則,如何來做呢? 主席:所以我才要你們訂個準備條例,就是人民參與審判的準備條例,將模擬法庭的程序規則訂在這裏面,你們才能據此編預算,全國這麼多法院,你們不能永遠停在6個、8個這樣子嘛。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也是逐年在增加中,如果…… 主席:好啦,第1-13案保留。 處理第1-14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14案少家審判的行政費用有關補助家事服務中心,我們已經參採衛福部辦理推展社會福利作業要點的相關規定,也訂定預撥制,採按季預撥,同時,11月開始我們會舉辦4場說明會,跟各個相關單位說明預撥制,讓他們了解怎麼來申請補助會較便利,這個目前已經在做了,所以希望這筆預算不要凍結。 主席:所以我們就先凍四分之一,等到你們跟地方團體進行座談,將辦法修改到可以用的情況再予以解凍,不然就是大家同意…… 林委員鴻池:凍十分之一好不好? 主席:你建議凍十分之一,而我的提案是凍四分之一,這個非常重要…… 廖委員正井:凍結十分之一,時間已經沒有多少了。 主席:我們跟前面一樣,前面都是凍結四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誰跟你講四分之一!剛剛我的案子就是凍結十分之一了。 主席:你的第1-9案是凍結四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十分之一,你沒有聽清楚,是十分之一。 主席:四分之一吧?是你們自己沒看清楚,第1-9案是凍結四分之一,除非廖委員你自己要退讓到十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捲舌音發得很清楚,是十分之一。 主席:好,我們的耳朵全部都長繭了!那麼第1-9案就改成凍結十分之一,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第1-14案還是凍結四分之一。 林委員鴻池:十分之一吧?標準一致好啦。 主席:好啦,第1-14案凍結十分之一。 處理第1-15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15案是不是也酌減凍結比率?因為少家業務…… 廖委員正井:一樣,比照前例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凍結十分之一。 處理第1-16案。 廖委員正井:不要刪減預算,一樣凍結十分之一好不好? 主席:凍四分之一啦,刪減預算已經拿掉了。 林委員鴻池:凍結十分之一好啦。 林秘書長錦芳:凍結十分之一。 林委員鴻池:好吧,那就凍十分之一。 主席:好,凍十分之一,及來報告。 第1-17案已處理過第。現在處理第1-18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18案凍結50%太多了,是不是也可以凍結十分之一,我們報告以後再動支?有關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事宜必須修法院組織法,已經有提案了。 主席:你們的法院組織法什麼時候才要送進來?你們送進來的法院組織法都沒有這一條。 黃廳長國忠:目前呂委員學樟的提案已經在那個…… 主席:那是他提的,又不是你們提的。 黃廳長國忠:我知道,但我們跟委員的意思一樣,所以我們覺得已經進入到委員會的話,併案一起審理應該會很快。 廖委員正井:好啦,就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凍結十分之一。 處理第1-19案。 黃廳長國忠:法官法的修正草案因為目前有5個委員有提出修正草案版本,我們會儘速提出院版,所以這個是不是改為主決議,希望院儘速提出對案就可以了?…… 主席:第1-22案也是同樣有關法官法的修正。 黃廳長國忠:有關於法官法的部分,我們會儘速提出院版。 主席:你們要答應3個月內提出來嗎? 林秘書長錦芳:3個月太快了。 黃廳長國忠:我們在半年內提出我們的版本。 主席:半年內提出來,所以,凍結…… 黃廳長國忠:改為主決議就可以了。 林委員鴻池:好,那就做主決議。 主席:沒有啊!你剛剛講3個月,現在變成6個月。所以,仍然凍結十分之一啦!那你們…… 黃廳長國忠:3個月是評鑑實施辦法,母法是6個月內我們提出來,所以,是不是改為主決議就可以了? 主席:不行。就凍十分之一嘛! 廖委員正井:好,就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就一樣凍十分之一。所以,第1-19案和第1-22案併案、凍結十分之一,然後,在3個月內提出來。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6個月內。 主席:你若6個月內提出來,那你們就沒辦法解凍了。你要6個月以後才解凍嗎? 黃廳長國忠:愈早提出來,就愈早解凍。 廖委員正井:3個月,不要6個月啦! 主席:你在3個月提出來的話,這部分就可以解凍了。 第1-20案剛才已經跟第1-17案一起處理。現在處理第1-21案。 黃廳長國忠:關於第1-21案,其實我們研考科3個人除了研考業務,還要負責其他方面的業務。在研考科人那麼少的情況下,大家其實已經盡心盡力在做了。所以,我真的拜託委員,不要提案凍結或刪除這部分的預算。老實說,因為我們跟行政院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現在最重要的是,這部分的預算金額是11,776千元,跟剛剛的預算金額是一樣的。你那邊凍結,這邊又凍結…… 黃廳長國忠:不,這是我們整個廳的預算,真正研考的業務預算沒有這麼高。研考的業務目前是每個月到各法院去視導,並瞭解他們有沒有辦案遲延或開庭態度的問題。也就是說,這個部分本院都一直持續在做。 廖委員正井:併剛剛的案子辦就好了嘛! 主席:但是內容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內容不一樣就凍結這邊又凍結那邊,如此一來,凍結的部分就愈來愈多囉! 黃廳長國忠:對。 廖委員正井:所以,會與前面科目的預算一樣。11,776千元是一樣的哦! 主席:我們剛才是把第1-20案併入第1-17案。而第1-17案則是併到第1-12案,那時第1-12案是凍結十分之一。可是,你的預算金額非常大,是七億多元。 林秘書長錦芳:第1-21案是另外的。 主席:第1-12案、第1-17案與第1-20案是一樣的。但是,第1-12案你們用的預算數是非常高額的那個預算數。 黃廳長國忠: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視導各法院的預算只編列了264千元。至於各機關之研究發展考核,我們目前會請各法院的法官就相關的司法議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報告。經過評獎以後,對於獲優勝者,酌予發給相當數額的獎金,以資鼓勵,這部分總共只編列了1,048千元。所以,本廳的研考業務加起來也才編了130萬元,並不是11,776千元。那筆11,776千元是指全部有關於研究改進司法制度的部分,真正議題裡面研究發展的部分,只有剛剛講的那130萬元而已。 主席:我們這樣,第1-17案、第1-20案、第1-21案這三個併在一起,全部凍結十分之一。至於廖委員所提的第1-12案,我想要另外處理,因為這部分的預算數非常高,或者再要調整? 廖委員正井:主席總算發現問題了。我是在大的科目就先把它凍結,所以,後面就不必再去處理了。大的科目已經處理了,下面每個小項目又再處理,我真是很不願意批評。還好我看了52頁,我要拜託一下我們委員的助理,你要刪預算的時候,科目名稱務必要寫對。你們看,上面的科目是「01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776千元」,怎麼有人寫「業務費1,129萬元」,剛才有一個提案更是寫一億二千多萬元,我不知道他的一億二千多萬元是從哪裡來的。 主席:哪一個寫一億二千萬多元? 廖委員正井:請你看第1-17案。 主席:第1-17案是1,297萬元。 廖委員正井:你看看嘛!科目名稱是不是「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 主席:我想,我們這裡可能需要統一一下。你是要凍金額最大、最高的那個,還是要凍那個次的項目, 還是要在下面那個所謂的「節」,或是到「說明」裡面特定的那個業務?譬如說,這個是「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裡面就包括辦理研究改進業務,其下又包括人事費、獎金業務費,業務費下面又再分各種細項。所以,本委員會要不要統一,以後是要凍結業務本身的經費,還是要凍結上面那個最大筆的金額? 廖委員正井:你們要怎麼弄都可以啦。大的科目可以,小的也可以,即便是要重複凍結,我也沒有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報告主席和各位委員,剛剛廖委員確實指出一個問題的爭點。如果我們從第1-17案看起,它的預算頁數是第52頁,第1-18案、第1-20案、第1-21案、第1-22案、第1-23案、第1-24案、第1-25案也都是在第52頁,指的都是52頁的「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我們不能像一隻牛被剝好幾層皮的感覺。這樣每一個項目…… 廖委員正井:你還是要感謝我。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謝謝。 主席:你的意思是說,希望我們直接從源頭就凍結1十分之一,不要在下面個別的項目裡面凍結? 林秘書長錦芳:對。大家好像以為我們編列了好幾個預算,其實就只是那一筆而已。就是52頁的「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776千元這一筆費用,只是這一筆而已。 廖委員正井:針對11,776千元這部分,把剛剛所有委員的提案全部併在裡面,凍結十分之一。這樣就好了嘛!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樣就解決了。 廖委員正井:要謝謝我哦!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廖委員! 尤委員美女:這裡面那麼多案,你才凍結十分之一,你不要放水放得這麼嚴重,好不好? 廖委員正井:我跟你講,凍結十分之一,他們還是要來報告嘛!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 主席:但是,這個不關痛癢啊! 廖委員正井:不會啦!你不要讓他們的業務不能執行啦! 主席:沒有啊!他們不會有影響的。 廖委員正井:我們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他們檢討就好了嘛! 主席:對啊!所以,我們才會希望根據個別預算裡面的項目作檢討,這樣他們才會要來報告。現在你去凍到源頭的地方,又說全部凍結十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廳長,又再增加的話,會不會受影響? 黃廳長國忠:如果照今年的情況,會受影響。 廖委員正井:會受影響,你看吧! 主席:欸!你們兩個雙簧不要演得這麼好。好不好? 黃廳長國忠:沒有、沒有、沒有,我非常尊重委員會跟委員。基本上,我覺得還是在整個大項目下凍結十分之一,因為在提案裡已經給本院或本廳有一種往前跑或警惕的效果,我們就會根據這個提案的內容,作為修正業務的參考。所以,拜託各位委員,就凍那個大的範圍11,776千元的十分之一。然後,其他我們…… 廖委員正井:好了啦!主席,可以了啦! 主席:不行!11,776千元我們就整個合併凍結四分之一。 黃廳長國忠:不行啦!凍結四分之一的話,那個業務就沒辦法推動了。像今年預算解凍案是排在10月,等到三讀公布後,又到行政院下來,就已經差不多到年底了啊!因為基於權力分立與尊重國會的立場,國會所要求的,我們都會儘量落實,凍結十分之一可以。 林委員鴻池:好,那就請他來報告。我們來監督他!凍結十分之一好了。 主席:十分之一太少了,至少要凍結五分之一。 黃廳長國忠:五分之一就沒辦法動了啊! 主席:不會凍五分之一就沒辦法動。 廖委員正井:是沒有辦法做事,不是沒辦法凍。 黃廳長國忠:可以凍十分之一。如果凍五分之一,真的會影響到業務的推動。 主席:你知道這有多少案? 黃廳長國忠:多少案的目的其實都是要司法更好嘛!終歸是三國歸一統,就是希望那個…… 廖委員正井:你真是不會講話!你應該說:「你看,我們辦這麼多業務才這一點點錢,你還要凍結這麼多。」唉!真是不會講話! 黃廳長國忠:因為我們司法單位真的是很節制啊!十分之一啦!可以啦! 主席:不是啊!有將近10項耶! 廖委員正井:他們業務很多,但經費卻不多。 黃廳長國忠:因為業務的範圍很廣,但是,預算真的就像召委講的,才那麼一丁點。 林委員鴻池:10項的經費加總起來不過一千一百多萬元,平均起來一項大概才一百多萬而已,確實比較少。 黃廳長國忠:事實上,這裡總共有20項。 林委員鴻池:平均起來一項才五十幾萬元。 主席:廖委員,第1-12案也要改成11,776千元那個科目嗎?還是你仍然是用七億多元那個科目計算?如果用七億多元凍結十分之一,我可以同意。 廖委員正井:本來就是,我剛才就已經說了啊! 主席:你的意思是說,用七億多元的十分之一計算,然後,全部都併進來。是嗎? 廖委員正井:對啊! 主席:如果用你所引用的預算金額757,422千元的十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跟你講過,你要聽清楚,如果第1-12案通過,後面的提案全部併到我那邊,我就OK,下面的我們就不用討論了啊!所以,你要用我的大科目去減,一次就解決後面所有的問題;還是說,大的問題解決了,下面細的項目一樣要去解決?剛才我就問過你這個問題了。 主席:廖委員,你那個七億多元的根據是在哪裡?是在預算書的第幾頁? 廖委員正井:165頁、170頁至201頁。 主席:司法院的預算沒有一百六十幾頁啊! 廖委員正井:我跟你講,這個部分是包含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各級法院。懂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包含各級法院的加班費,就是含所屬機關。 廖委員正井:對啊!你懂我的意思嗎?我針對的不是只有司法院本院,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各級地方法院。全台灣的司法機構全都包含在內,這個才是高招,你知道嗎? 主席:司法院,你們同意用這個預算數去凍結十分之一? 林秘書長錦芳:加班費的部分…… 主席:不是,你看一下第1-12案。 好,我們剛剛已經通過第1-12案,就是凍結十分之一。現在第1-17案、第1-20案、第1-21案、第1-22案、第1-23案、第1-24案、第1-25案,全部合併以11,776千元這筆預算計,凍結十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對。 主席:那就全部都過。 林秘書長錦芳:對。 主席:現在處理第1-26案。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現在退養金是準用退休金的規定,所以,在法官法裡面明定給與的退養金,並沒有規定遭起訴就要凍結退養金,如果這樣訂定退養金的給與辦法的話,會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會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改為主決議。然後,這部分的預算不要凍結。好不好?要他們檢討之後,把檢討報告送來。 主席:好,那就改成主決議,要研擬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然後,提出報告。 廖委員正井: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等一下把主決議的文字給我們。 處理第1A案。 林秘書長錦芳:第1A案提案要求司法院所屬機關要積極檢討、改善;我們當然會積極檢討改善。 主席:所以,這個主決議可以吧? 廖委員正井:把「提案要求」改為「提案建請」好不好? 主席:把「提案要求」改為「提案建請」,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B案。 廖委員正井:同樣把「要求」改為「建請」。 主席:把「要求」改為「建請」,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C案。 林秘書長錦芳:本案是建請…… 廖委員正井:好啦!這沒有關係啦! 主席: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1D案。 廖委員正井:把「要求」改為「建請」。 主席:把「要求」改為「建請」,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E案。 廖委員正井:也是把「要求」改為「建請」。 主席:把「要求」改為「建請」,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F案。 林秘書長錦芳:也一樣的,調解率目前已經提高了…… 廖委員正井:同樣把「要求」改為「建請」,好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剛才已經說本案要撤回,不予處理。 林委員鴻池:剛剛是預算的提案,這個只是主決議! 林秘書長錦芳:好,瞭解。 主席:好。那就把「要求」改為「建請」,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G案。 廖委員正井:一樣把「要求」改為「建請」。 主席:把「要求」改為「建請」,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H案。 廖委員正井:也是把「要求」改為「建請」。 林秘書長錦芳:實際上,就是照這樣編列預算的。 主席:也是把「要求」改為「建請」,修正通過。 主席:現在處理第4案。 楊院長鼎章: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是否可改為主決議?表示我們最高法院的民刑庭會議決議沒有侵害立法權疑慮之後,我們回去就照這個主決議去做,這樣就好了。 廖委員正井:好,就改為「建請」。 主席:我們凍結十分之一啦!然後你們就一起報告嘛。 楊院長鼎章:不要啦!我們這個部分全年的業務費才一千多萬元而已,若再凍結,我們在業務的推動上會有點…… 廖委員正井:好啦!不要…… 主席:凍結十分之一沒有影響啊! 楊院長鼎章:作一個主決議,我們回去就照這個主決議去做。之所以有疑慮,是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們公布我們的決議是侵害到立法院的…… 廖委員正井:好啦!你趕快把主決議寫過來。好不好? 主席:好,你把主決議寫過來。 現在處理第4A案,這也是最高法院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就和第4案合併作一個主決議。第4B案沒有問題吧? 主席:等一下,第4A案本身就是一個主決議,第4A案照案通過,第4B案也是主決議,也照案通過是不是? 廖委員正井:對。 主席:司法院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繼續處理第8案,這是有關法官學院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已經講過了。 主席:是要凍結,還是怎麼樣? 曾委員巨威: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要凍結十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各位委員,法官學院成立的時候我有去,那時德國來的代表說我們出國幫他們做了很好的溝通,所以我認為那非常有價值,應該要讓預算通過。請法官學院說明一下我們在法官學院落成典禮時和德國簽了什麼互助協定? 呂院長太郎:透過我們派法官赴國外進修,除了可以學習其他國家的法律、法理及審判經驗,同時也建立非常好的司法交流關係,也因此引薦很多他們的法界人士到法官學院演講,他們對我們這邊的努力都非常肯定。是不是可以請求委員會將第8案及第8-1案…… 廖委員正井:我建議看看你們做不做得到?將出國報告送一份給我們,好不好? 呂院長太郎:沒問題。 主席:要不要凍結? 廖委員正井:不要凍結,但是請他們將出國報告送來。 曾委員巨威:好,這樣可以。 主席:第8案、第8-1案都改成主決議? 廖委員正井:就是出國回來之後要寫一份報告書送給我們。 主席:就改為主決議,出國報告要送一份到立法院。 呂院長太郎:謝謝。 主席:繼續處理第10案有關高等法院的部分。 石院長木欽:第10案要凍結本院審判業務費用二分之一,主要原因是我們在102年結案件數是歷年來最低,但是我要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一個數據,102年1到12月法官每個月辦案件數是11.52,每個月新收案件數是11.89,今(103)年1到9月法官平均每個月辦案件數是12.12,已經高於去年的績效,而且今年度每位法官平均收案件數是13.36,也高於102年的11.89,所以,我們的辦案績效與辦案件數都比去年好很多,這是103年的部分,如果要凍結我們的審判業務費用,對我們的業務進行可能會有影響。以上簡單報告。 林委員鴻池:這樣就凍十分之一。 曾委員巨威:十分之一可以嗎? 石院長木欽:我想不要凍結,因為這個費用包括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審判費用,剛才總體凍結費用裡已有包含一部分…… 廖委員正井:對,剛才已經凍結了,所以本案不予處理好不好? 林委員鴻池:好。 主席:本案不予處理。 廖委員正井:現在回頭處理第1-7案。 主席:現在先回到第1-4案,主決議如下:「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預算編列1,004萬7千元。在節能減碳之全球趨勢下,政府機關更應率先為人民之表率,力行節能減碳。爰此,請司法院加強節能減碳並於104年9月底前將104年執行節能減碳成效提出書面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我們沒有看到書面資料。 主席:關於第1-8案的部分,資料是不是已經給大家了? 廖委員正井:關於第1-8案,我只問一個問題,行政院對於電腦的處理是每年只汰換五分之一,你們有沒有這個問題?你們不能超過五分之一。 何處長君豪:我們現在是4年、5年就可以淘汰,可是使用的……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超過五分之一? 何處長君豪:超過五分之一。 廖委員正井:那就不行啊。 何處長君豪:超過五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廖委員正井:以100台電腦來說,每年只能汰換20台,就是不能超過20台的意思。 何處長君豪:這需要查證一下,基本上這是使用年限的問題,我們都是整批購買,可能在前面幾年不會有這部分的預算,可是第五年要整批汰換,這不是每年固定的預算。像我們增加的法助部分,因為是一次補齊,總共3,690萬,如果用到第7年是還不會汰換,可是第7年以後汰換率就是百分之百。我簡單補充一下,針對這些項目我做了一個簡表附在裡面,儘量節省大家的時間,而這部分增加最主要是因為科技法庭需要,我有印一份我在律師全聯會的科技法庭專題報告,如果各位委員對於新增項目有什麼意見請提出,我可以在此說明。剛才我有提出一些之前所作的專題報告給各位委員,如果各位委員覺得這樣夠清楚的話,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國家這部分的建設,因為這也是經建會希望我們做的事情。台灣司法民事執行效率在各國排名不算太高,為了這個問題,經建會也希望我們趕快建置。我們希望這個預算可以過,如果各位委員覺得有不清楚的地方,我們可以在兩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請不要用凍結的方式處理。另外,我們現在也儘快為彰化建置科技法庭,因為目前有食安案件,所以我們希望用科技法庭向全民展示這部分。 主席:請問各位認為第1-8案還要刪減嗎? 林委員鴻池:不要了。 主席:第1-8案不予處理。 何處長君豪:謝謝委員。 主席:第1-13案一樣是凍結十分之一,請司法院提出報告。 第1-26案的主決議處理好了嗎?還有第4案的主決議呢? 第4案是併第1-12案處理,因為第1─12案已經凍結,所以第4案就併入好了,也就是第4案和第1─12案合併凍結,你們提出報告就可以。 第8案及第8-1案主決議如下:「鑑於法官出國進修雖有必要,但應積極監督評估進修成效,法官為院選送法官至國外進修者,應於進修完畢後將進修研究報告送立法院。」請問法官學院可以嗎? 呂院長太郎:(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末句修正為「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上網公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林委員鴻池:主席,剛才說第1-13案凍結十分之一是不是? 主席:對。 林委員鴻池:這部分先保留再討論一下好了。 主席:那就將「提出」改成「研擬」。 林委員鴻池:保留到政黨協商好了。 主席:好,第1-13案保留送政黨協商。 第1-26案主決議如下:「針對司法院現研擬訂定「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草案,認為檢察官、法官除請領之退休金外,比一般公務人員多領了一個退養金,退養金又是退休金的1.4倍,給與辦法自應比一般公務人員請領條件上來的嚴苛,建請研擬增訂若檢察官、法官一旦被起訴,應先凍結其請領之退養金一半,判決確定有罪者應將請領一半之退養金追回,若判決無罪者才將未請領一半退養金加計利息發給等規定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曾委員巨威:針對方才第8案及第8-1案的主決議,我建議文字稍加修正,是否可於末句之「應於進修完畢後,將進修研究報告送本委員會」後,加上「並追蹤考核進修制度之實施成效」?因為我們不只是看研究報告,也希望能夠有追蹤考核實施成效相關的評估。 主席:最後一段修正為:「將進修研究報告送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上網公告,同時追蹤考核進修制度之實施成效」,請問法官學院可不可以? 呂院長太郎:(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好,第8案及第8-1案主決議就作如上修正。 報告委員會,提案已全部審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之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現在散會 散會(15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