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10月29日(星期三)12時36分至12時58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尤委員美女 協商主題 一、併案協商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協商民進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19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廖委員正井):今天要協商的是本院委員鄭天財及高志鵬分別擬具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和民進黨黨團、尤委員美女分別擬具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鄭委員天財等擬具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會已於102年1月9日中午進行過一次協商,使本案修法更為周延,今天中午再次由本會本會期兩位召委─尤委員美女及本席召集協商,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與,希望今天能凝聚共識,完成協商,現在就開始進行協商。 首先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101年11月12日審查通過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張部長哲琛:沒有意見,尊重委員會所做決議。 主席(尤委員美女):沒有意見。 主席(廖委員正井):第五條照101年11月12日審查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101年6月7日審查決議通過,有無異議? 主席(尤委員美女):第九條沒有通過啊!因為另外一個案子決定要交付協商,所以兩案要併案協商。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問對第九條前言「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有無異議? 主席(尤委員美女):本席對此有意見,因為依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公務人員的範圍非常廣,依照行政中立法的規定,只要成為公務員,則言論自由、參與政黨活動的自由等都會被剝奪,其實行政中立法規範的重點在於公務員有無動用其行政資源和職務關係對特定政黨行不平等行為,所以本席認為若在前言就將公務人員不得有運用職務關係及行政資源等公器這些行為的話,較為符合原本訂定行政中立法的精神。 張部長哲琛: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九款規定已將尤委員顧慮的學校、社教機構、學術機構、各種公營事業等人員都考慮在內了。 主席(尤委員美女):以公立醫院醫生為例,即便他不兼行政職務也在第二條規範之列,所以本法規範的範圍其實滿廣的。 張部長哲琛:那是因為公立醫院的醫師是銓敘有案的,所以是公務人員,當然就不能排除在行政中立法範疇之外。 主席(尤委員美女):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助理都包含在內,所以本法的適用範圍非常廣,但是本法規範的重點其實是在於有無濫用行政資源或利用其職位、名銜獨厚於某一政黨或候選人,可是現在卻是完全不衡量有無上述情形,只是硬性規定公務人員哪些事情不可做而已。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能夠動用公共資源的公務人員只有主管,但是本法之所以要規範到所有的公務人員是因為非主管也可以發起遊行、組織集會、發動連署,我們認為不論是主管或非主管,公務人員從事這些活動都是不恰當的,所以才予以規範。 主席(尤委員美女):發起連署或集會乃是言論自由的表現,有何不可?他除了是公務人員,也是一個公民啊! 張部長哲琛:雖然憲法保障所有國民都有言論自由,但是公務人員是一個特殊職業,是執行公務的人員,所以其性質與一般百姓不同,任一私人企業對其員工都自有其規範,同樣的,政府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的行為、舉止也應有所規範,而這也是基於國家整體立場所做的考量。 主席(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也有分低密度規範及高密度規範啊!本席對此不堅持己見,但你們應該在本法修正後,針對行政中立法的價值和精神做全盤檢討。 主席(廖委員正井):現在不談這些,條文文字應該愈簡潔愈好。現在請各位看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主席(尤委員美女):就是在第四款加上排除條款。 主席(廖委員正井):亦即在第四款加上「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的規定,請問銓敘部有無意見? 張部長哲琛:沒有意見。 主席(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將第三項的文字寫得周延一點,寫明「不得涉及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或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 主席(廖委員正井):候選人花樣百出,如果所為不在列舉之列要怎麼辦?只要規定「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就可以了,這比尤委員用列舉方式舉出的範圍還要廣泛。 鄭委員天財:也就是與職務有關的都不行。另外,第四款、的「二親等」後面要加上「以內」二字,以示包含二親等在內。 主席(廖委員正井):第九條第四款在「具名廣告。」之後加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的規定;第六款文字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不在此限。」;最後一項照原審查決議通過,不修正。 現在處理第十七條。 張部長哲琛:就照上次的決議。 主席(尤委員美女):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是「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請問是否社教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兩種機構的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都包含在內? 張部長哲琛:對,條文是「及」字,意思就是都在內。 主席(尤委員美女):那應該在立法理由中寫清楚。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在立法意旨中講清楚。 主席(廖委員正井):今日協商做如下協商結論:第五條照101年11月12日審查決議通過,文字如下:「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九條修正為:「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第十七條照102年1月9日協商決議通過,文字如下:「 第十七條修正為: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有關第三款,請於立法理由中說明清楚社教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的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都包含在內。 鄭委員天財:姻親是否不包含在內? 主席(廖委員正井):條文中的「姻親」均漏寫了,所以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中「二親等以下血親」之後均應加上「、姻親」。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加,今日協商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8分) [image: image1.png] [image: image2.png] 協商主持人:尤美女  廖正井   協商代表:鄭天財  林鴻池  王廷升  費鴻泰  曾巨威  廖國棟  柯建銘  蕭美琴  蔡其昌(柯代)   賴振昌  葉津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