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星期四)9時8分至15時2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等7案。 (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職訓局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凍結六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勞工資訊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不含「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9目「檢查所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6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魏明谷等18人、委員葉津鈴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0人、委員盧秀燕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 主席:現在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等16案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每位委員3分鐘。 請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提案說明,目前國內生育率降低,人口老化快速,未來撫養比將大幅提高,政府為獎勵國人生育提出多項套案,期望提高國人的生育率,然而目前相關法令之規定對妊娠婦女仍然不夠友善。依據101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資料顯示,國內有402萬女性受雇者,其中育齡婦女為339萬人,占我國育齡婦女總數之54%,顯示政府如要提高生育率,需提供女性受雇者更友善的政策,才能真正提高國人的生育率。我國健保針對10次的產前檢查會給予全額給付,因此婦女於生產前至少會進行10次的產前檢查,以確保產婦及胎兒之健康,惟目前僅有公務人員能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8天產前假進行產檢,其他女性受雇者僅能運用下班後的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或是預先請產假,然而產檢等待時間冗長,增加妊娠婦女負擔,而預先請產假又會減少婦女產後調養身體的時間,因此有特別給予產前檢查假之必要。爰此本席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女性受雇者於妊娠期間得請8天產前檢查假之規定,以保障婦女及胎兒之健康。請相關官員及委員支持。 主席(蔡委員錦隆代):請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魏委員明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魏委員不在場。 請何委員欣純代表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跟魏委員明谷等18人,鑒於保障女性勞工,政府訂定流產假讓流產女性適度休養,惟同樣是女性就業者,女性公務員5個月以上流產,流產假竟有42天,與一般女性勞工所適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相比多出14天,讓人不禁感嘆流產命運大不同。爰此,本席跟魏委員明谷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讓一般女性勞工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加請假天數。 我想再補充說明,現在女性投入職場的人數已愈來愈多,剛剛李委員昆澤也有提到,尤其女性又肩負起孕育下一代的使命,為了因應少子化,要更增加女性願意生育的意願,再加上我們要提供周全的保障與保護女性健康,所以我們希望保障女性勞工的身心健康。婦女在懷孕、生產階段,心理狀況較為脆弱,若不幸導致流產,我們希望身心受創應該用客觀的條例來對待他們在工作可能受到不小之影響。為了保障女性勞工,同樣我們希望能比照女性公務人員,可以訂定流產假,而且流產假的給假方式應該平等,不應該有一國兩制,這樣對一般女性勞工非常不公平。因此,本席跟魏委員明谷再一次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男性陪產假由3天增加為7天,為什麼?因為國際間少子化情形普遍,依聯合國統計,1960至1965年全球育齡婦女平均生育率約5.0人,2000至2005年降至2.7人,估計2010至2015年將降至2.5人。所以世界上就有些國家把男性陪產假增加,比如菲律賓有7天的帶薪陪產假、丹麥有14天的帶薪陪產假、芬蘭有18天的帶薪陪產假、法國有14天的帶薪陪產假,所以我們所定的3天陪產假,跟這些同樣也是少子化的國家相比,我們是遠遠不夠,也比人家差很多。 因此,本席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希望我們的陪產假能夠增加,目前台灣的企業可以說在一個非常低薪、優良的生產環境之下,他們賺足了利潤,在薪水不增加的情況之下,陪產假應該多一點,檢查的產假也應該多一點。本席在此呼籲衛環的委員同志,能夠把陪產假提高到我所主張的7天,至於企業成本的考量,我剛剛有講過,我們是在非常低薪、優良的生產環境之下,老闆既然不加薪,就應該多增加一點假日,以挽救台灣生育率的低落,希望大家能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跟鄭委員麗君等17人,針對非典型勞動關係逐年增加,之前大家應該有印象,曾經在台北市有一位女性派遣勞工遭受性騷擾,結果當她申訴的時候,地方政府的認定跟當時的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認定不一樣,到底該負起責任的是要派單位還是派遣單位,大家說法不一,所以本席主張應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明定清楚,故提起這項修法。我也知道今年5月30日針對建教生、實習生已經修法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所以本席今天的提案是再將派遣人力等有工作事實之認定者,把他納入在我們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將「合計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之認定範圍擴增,我想未來修法通過之後,派遣人力、派遣勞工在他實際工作場所中遇到性騷擾,才會有明確的一個申訴管道,政府也才能有依據與明確的處置或處罰措施。今天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的修法,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請李委員慶華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慶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加強對婦女的照顧,不僅是人道的表現,也是進步國家的象徵,所以本席及28位同仁共同提出性平法的修正案。為了體恤並照顧已懷孕的職業婦女,修正第十五條,新增5天有薪的陪產假。其次,為了讓配偶方便照顧懷孕婦女,也修正第十五條的陪產假規定,由原來的3天增加到5天。同時修正第三十八之一條,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雇者,有性別歧視行為的時候,罰鍰要提高,從「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變成「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本席也當然支持性平法中第十四條的修正案,就是所謂生理假的修法,也就是將超過30天病假額度的另外3天生理假,也應比照病假給予半薪。這些修法的部分,希望同仁們能夠支持,謝謝各位。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如果不健忘的話,今年年初的時候,我們是先看到新北市的朱市長有提出這樣的構想,他是允許員工在陪產假的部分,可以讓他多請假,但是當時新北市的作法,只有多請假,但是不給薪,所以實質上如果員工再請假的話,就是要扣薪,這樣的政策老實說,其實立意良善,但是並沒有辦法真正嘉惠給勞工,勞工看得到這個假,但真的不敢請。 本席在今年3月就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修正,我們就是希望受雇者其配偶在分娩時,雇主應該給予陪產假5天,那為什麼是5天呢?我們現行其實就已經給了3天的陪產假,如果再多加2天變成5天,再結合週休二日,事實上這一位男性員工的陪產假整個可以達到9天。大家試想,我們現在都說少子化,我們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也是儘量要去促成男女在工作權益上面的平等,現在的年輕夫妻他們如果生小孩之後,其實都是小家庭,人力非常缺乏,所以作為男性,本來就應該在婦女生產的過程中,給予適當的陪伴與分擔照顧的責任。 本席認為,我們原有給的3天假真的是太少,給到7天就必須衡量整個國內的發展狀況跟國情,所以綜合以後,本席覺得再加2天可能是最適當的一個作法。剛剛其實也有委員提到其他國家的作法,當然他們給的其實是更多的,但是我覺得衡量台灣的國情與我們做得到的情況下,將現行3天的陪產假增加到5天,其實是最回應國人需求的作法。 我們可以看到昨天新聞播出之後,事實上很多勞工朋友的反應都覺得這是政府照顧他們實際需求的一個很棒的政策,所以本席也希望,這麼好的一個政策、可以去嘉惠勞工的政策,而且又是一個合理的政策,應該在今天衛環委員會的討論當中,希望多數委員都可以同意支持這樣的方案,給我們勞工更多,而不是只有小確幸,這是真正的幸福,因為它真的看得到,也用得到,而且真的可以幫助年輕夫婦,他們在生育孩子的過程中,得到實體的幫助,讓他們得到政府的支持、得到企業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不發言)蘇委員不發言。 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修法是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的法律修正案,為什麼提出這樣的法律修正案呢?主要是因為有實習生去飯店實習的時候,所引發法律上的適用,勞動部的看法是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不適用實習生,地方政府勞動局也認為不適用實習生,導致互踢皮球。這樣的狀況讓大家覺得,性別工作平等法雖然規定勞雇關係,當然也進一步要擴大到適用職場上的性騷擾。我們提出這樣的法律修正案之後,在上個會期的時候有第二條的修正,因為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已經獲得解決,所以這個部分已經是OK了。 至於第十三條的部分,是關於派遣工、派遣勞動者對於要派單位跟派遣單位之間的共同負擔雇主責任,我也覺得要在勞動派遣法還沒有立法之前獲得解決,避免有任何派遣勞工進入要派單位,如果遭受性騷擾案件發生的時候,恐怕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沒有辦法獲得規範,所以對此我主張,也提案修法要把這個部分入法。同樣的,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的罰則,我們同樣要來做修正,也就是提高罰鍰額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剛才我有聽到李委員慶華也有相同的提案,這部分勞動部有來溝通,溝通的結果我覺得或許我們等一下在討論的時候可以做一些修正動議的修改,把罰鍰的部分,對於輕重的罪刑來做一些不同的罰鍰,比如性騷擾防治辦法的公布以及性騷擾的發生,之間的情況不太一樣,所以應該做不同罰鍰的處理,謝謝。 主席(王委員育敏):請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條文修正,也就是希望將現行的陪產假從3天改為5天,這個目的非常地清楚。目前全世界人礦缺乏,尤其生育率愈趨低迷,特別是台灣已經成為全世界生產率最低的國家。世界各國都在致力於提高生產率,現在菲律賓、新加坡的陪產假是7天,比利時、瑞典是10天,丹麥、波蘭、英國、法國、澳洲甚至高達2週,葡萄牙是20天,挪威則是長達10週。 為了提高生產的意願,我們希望能夠提高陪產假的機制,也就是由3天提高到5天。同時,現行制度雖定有陪產假,但每位婦女生產的產程不同,且未考量自然產與剖腹產需休養的天數不同,這是非常重要的。今天我在報紙上看到勞動部原則同意將陪產假由3天改為5天,敬請朝野各位委員全力支持楊瓊瓔委員等24人所提將陪產假由3天提高到5天,期能與世界接軌,並增加生產意願的安全及產量的提升。 主席:接下來由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就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等7案提出報告,並對各委員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表示意見。部長報告及表示意見後,即進行綜合詢答。 請勞動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謝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相關業務推動的支持及策勵,謹在此表達謝忱。 目前本部主管103年度預算的凍結案仍有7案尚待處理。第8屆第4會期本部主管103年度預算案之凍結決議計80件,其中73件已於今年10月1日獲貴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同意解凍,今天謹就其餘7案分別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勞工權益、勞工工作安全與檢查及其他等四大類摘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部分(決議事項第1項) 一、為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政府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伙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考量其可能對勞工權益產生衝擊,本部爰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項計畫。 二、目前經濟部雖尚無認定受衝擊或受損產業,本部以預防性方式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除實地訪視事業單位外,並積極導入資源,提供訓練課程、職務再設計等等協助措施。 三、為推動前開措施,爰編列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政策規劃、資料蒐集、諮詢、聯繫等等經費,這部分的經費目前是被凍結的。 四、本部已遵照相關的決議,分別於今年4月14日及6月6日向貴委員會提報102年及103年本部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實施計畫內容及簡要成果書面報告在案。 貳、勞工權益部分(決議事項第2、3項) 一、檢討修正勞保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規定 本案主要係針對切除子宮之婦女領取失能給付的45歲年齡限制予以放寬,涉及諸多面向,為期審慎,本部數次邀集各界會議研商,凝聚修法共識;並為周延相關規定,積極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就性別平權、勞保財務、保障女性健康及避免道德風險等進行研議。因各界意見仍相當紛歧,所以目前還是維持現行的做法。 二、放寬已領老年給付之職業工會勞工僅參加職災保險 為職業工會勞工及其家屬職災生活之保障,本部正審慎研議放寬相關規定之配套措施;並於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時,將已領老年給付之職業工會勞工參加職災保險的相關條文納入草案,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中。 參、勞工工作安全與檢查部分(決議事項第5至7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今年7月3日施行,第二階段有19種新增制度及附屬法規現正積極制定,預訂於明年1月1日前完成、開始實施。 二、對於勞動檢查政策,我們會優先編列勞動檢查人事費,並增加勞動條件檢查的次數及廠次。 三、103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地方主管機關進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力164名。 肆、其他(決議事項第4項) 一、委員認為本部綱站有些內容沒有update,本部已於今年5月完成網站改版,重新規劃資料分類、版面設計及使用便利性,以符合民眾需求。 二、建立網頁維護稽核制度,每月盤點網頁資料以確認資料及連結的正確性。 三、依政策、法令與業務變動,隨時更新資訊,以確保資料的時效性。 有關大院所作本部103年度預算各項凍結決議,本部業於今年2月13日將辦理情形函送大院在案。 本部謹遵大院決議事項積極辦理,並提出專業報告,以上各項預算係屬業務所需,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多多支持,並惠予賜教。 繼續針對委員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合計16案提出報告。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務的關心與建言,並積極為勞工爭取權益,本部至感欽佩。對於委員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內容,重點報告如下: 一、吳育仁、黃志雄、陳學聖、陳碧涵、馬文君、蔣乃辛、陳淑慧委員等22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修正案,將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經查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已將實習生、與技術生相類之人及派遣勞工納入該法保障,所以委員所提之建議目前已明定在相關的條文裡面,對於雇主及要派單位之視同雇主責任,我們都已經加以考慮,所以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蘇清泉、吳育仁委員等20人;盧秀燕、丁守中、羅淑蕾委員等20人;王育敏、徐少萍、陳碧涵、王惠美、李慶華、陳怡潔、蔣乃辛、盧嘉辰、吳育仁、紀國棟委員等34人;李慶華委員等29人;江惠貞、吳育仁、林明溱、李貴敏委員等19人分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修正案,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勞委會修正為勞動部,本部敬表同意。 三、楊曜、陳亭妃、劉建國、林佳龍委員等19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修正案,於第二項增訂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不得作為其他不合理差別待遇之理由,並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差別待遇之認定基準。有關差別待遇之認定基準,考量就業歧視案件樣態多元且複雜,認定原則不易標準化,目前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相關申訴案件之處理,均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由勞資政等共同調查評議以作成個案之評議案,此一機制運作多年來,已臻成熟,建議仍交由上開程序視個案狀況處理,不宜增訂認定基準之訂定規範。 四、陳亭妃、劉櫂豪、陳歐珀、楊曜、蔡其昌、何欣純委員等22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修正案,增訂第二項性騷擾之認定規範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五、吳育仁、黃志雄、陳學聖、陳碧涵、馬文君、蔣乃辛、陳淑慧委員等22人;何欣純、鄭麗君委員等17人分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增訂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防治性騷擾責任,及受僱者包含派遣人力、實習生、與技術生相類之人等。經查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已將實習生、與技術生相類之人及派遣勞工納入該法保障,並已明定相關雇主及要派單位之視同雇主責任,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六、江惠貞、吳育仁、林明溱、李貴敏委員等19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增訂不併入病假計算之3日生理假給予半薪。為加強保障女性受僱者權益,促進職場性別平權,本部同意修正。 七、魏明谷、何欣純委員等18人;李昆澤、許智傑、蔡其昌、葉宜津、邱志偉、田秋堇、何欣純、林佳龍、楊曜、劉櫂豪、陳亭妃、鄭麗君、姚文智、李應元、魏明谷、尤美女委員等36人;李慶華委員等29人;楊瓊瓔委員等24人;王育敏、徐少萍、陳碧涵、王惠美、李慶華、陳怡潔、蔣乃辛、盧嘉辰、吳育仁、紀國棟委員等34人;江惠貞、吳育仁、林明溱、李貴敏委員等19人;葉津鈴、賴振昌、周倪安委員等18人分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案,增訂妊娠5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2日;妊娠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21日;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4日;及增訂有薪產檢假8日或5日,及提高有薪陪產假至5日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現行產假日數之修正,因涉及產假期間薪資、勞保給付等,涉及層面廣泛,宜應整體通盤考量相關配套措施,本部將審慎研議規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所提增訂有薪產檢假及提高有薪陪產假日數部分,經參酌全民健保之孕婦產前檢查給付次數係為10次(每次約半日),及剖腹產住院給付天數係為5日,考量受僱者實務需求,爰本部建議以增訂各給予5日有薪產檢假及有薪陪產假為宜。 八、王育敏、李貴敏、蔣乃辛、林滄敏委員等19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修正案,增訂受僱者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準用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本部原則同意此修法方向,惟因現行收養制度事涉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本條之修正文字建議做部分調整。 九、黃偉哲、潘孟安、李昆澤、蘇震清委員等19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修正案,查本條前經貴委員會101年5月21日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時決定: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建議依據上開決定併案處理。 十、李慶華、邱文彥、黃志雄、陳碧涵、丁守中、吳育仁委員等22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增訂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主管機關並給予經費補助等相關規定部分。因國內企業經營型態多元且以中小企業為主,營業空間多有限制及實務上設置之困難度較高;另查衛生福利部所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亦需達一定面積始需設置哺(集)乳室,爰建議參考現行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措施之受僱者人數規定,規範受僱者250人以上之事業單設置哺(集)乳室為宜。 十一、吳育仁、黃志雄、陳學聖、陳碧涵、馬文君、蔣乃辛、陳淑慧委員等22人;李慶華委員等25人分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案,提高罰鍰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查本條之罰則除規範差別待遇之處分外,另針對雇主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同樣依本條規定之罰鍰額度予以裁罰,考量比例原則及就業務服務法規定之衡平,建議應依違法情節作不同之罰則規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每位發言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上午11時30分開始處理臨時提案。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月1日本席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基本工資調升的案子提早到明年元月1日實施,部長當時回答:為求勞資雙方共識,每季將開會討論共同檢視經營現況。但是一直到現在,部長都沒有給我們消息。主計總處將於10月31日公布相關資訊,我預期經濟成長可能超過4%,比我們原先預計的3%還多,表示我們的經濟成長很強勁。總統認為基本工資有必要再增加,28日召開的世界經濟論壇也提及台灣的薪資太低,總統贊成美國競爭力大師麥克.波特的說法,就是國家的競爭力取決於產業競爭力與國人生活水準的同時發展,問題是勞動部一直沒有給我們明確的回答。 雖然當時是勞資雙方的協議、共識,但是為什麼要每季公布勞工基本工資成長概況?就是因為每季都有不同的數據,既然同意了,為什麼不調整呢?明年元月1日本來就是大家期待的日期,尤其各項數據顯示,包括外銷、接單狀況等等,我預估這次公布的經濟成長率應該有超過4%的機會,即使沒有4%,也會比我們預估的好很多,勞動部顯然在這方面太保守了,部長是不是要給我們一個答案?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上次委員提了之後,本部也做了一些研議。第一,誠如剛才委員提到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工作小組預計在下禮拜開會,我們會把這個議案提到小組中討論,當初通過的是勞資雙方的共識,所以我們會在小組中做一些討論。 第二,我們當初在調整基本工資的時候,是以經濟成長率為3.4%、CPI為1.6來計算,假設一半分給勞工的話,應該是調漲3.3%,不過在協商時資方多讓出0.5%,所以才有3.8%的調漲。 蔡委員錦隆:部長,我想問題不在這裡,我們也知道當時協商的內容,癥結在於時間,現在只是提早到元月1日而已。目前勞資雙方所協調的3.8%,預計在31日也差不多可以達到,沒有問題,現在只是時間提早而已。你們太保守了。下個禮拜要開會,是吧? 陳部長雄文:是,下禮拜要開會。 蔡委員錦隆:請勞動部一定要積極地作為,讓勞工不是只有小確幸而已,還要真的看得到、吃得到,而且大家的感受都會好一點。現在為了餿水油的事情,大家的心情都不好,你可以提早讓大家高興一下,而且既然要做了,為什麼要等到那個時間?況且我們每一季都在檢討,就是因為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隨時調整,我們的經濟已經連續十幾季都成長了。 陳部長雄文:跟委員報告,這個還是要考慮到資方的成本需要一段時間調整,整個薪資的配套也要有一些預備的準備時間。 蔡委員錦隆:我同意,所以我才建議提早到明年1月1日,並沒有要求從11月1日開始,就是為了給你們時間調整。下個禮拜你要積極爭取,為勞工謀福利,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 蔡委員錦隆:我們的薪資太低,會影響到發展,也會影響我們的消費,沒有辦法進行良性的循環,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的。 蔡委員錦隆:其次,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正草案,我很同意、也很支持將陪產假提高到5天,並增訂不併入病假計算之3日生理假給予半薪。目前申領的人只有百分之十幾,明顯太少,為什麼?其實勞工最擔心遭受到歧視或老闆異樣的眼光,因而不太敢申領。當然,有些人是因為停經了,沒有需要。其實,如果能休假,哪一個人不願意休假?癥結就在害怕被歧視、被老闆以異樣眼光看待。對於這方面,我們是不是有改善之道? 陳部長雄文:我們最近也進行檢視,過去只要勞工有提出申領,高達95%的企業都能遵守法令、相關規定給假,所以勞工心理不必有這個負擔。不過,如果勞工不提出申領,我們也沒有辦法強迫他們。關於勞工擔心被老闆歧視的問題,其實我們最近檢視過,申領者所屬的企業有95%都同意准假。 蔡委員錦隆:坦白講,多數員工不敢請這種假,就是害怕歧視、不被老闆續用,或是調升薪水會受到影響,我們應該讓職場上的女性看得到、請得到、放得到,這才是真的福利。現在規定的好像都不錯,事實上,他們根本請不到,而且多數人不敢請,勞動部應該立法或加強改進,讓這些女性真的用得到、感覺到很幸福。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努力加強宣導,現在其實已經有法令了,而且95%的企業都依法給假,可能勞工心理上還會有一些過去的擔心,我們希望多加強一些宣導,讓他們了解。 蔡委員錦隆:我告訴你一個辦法好了,就是在勞檢的項目裡面加進去,新增成為勞檢的項目,企業就不敢不讓勞工請這種假了。你們現在不把它列為勞檢的項目,勞工怎麼敢請呢? 陳部長雄文:我們最近已經把這個項目納進去了。 蔡委員錦隆:這個才是最好的辦法。只要納入勞檢檢查項目,這些女性就真的可以受惠,進而鼓勵女性多多生育,促進台灣的生育率,要不然我們的生育率是世界最低的,未來國家將失去競爭力,危及國安,這已經是國安問題了,請勞動部提出比較好的辦法。你們可以在勞檢的時候,第一個項目就先找幾位女性勞工私下問一問,這樣就了解了,這才是比較正確的做法。台灣要進步,我們的各項福利也要增加,我們的生育率才會提升,可以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蔡委員錦隆:勞檢的時候就把它加進去,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 蔡委員錦隆: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要質詢的問題比較細節,所以我想請廖為仁署長、傅還然署長及劉傳名司長上台答復。我一直非常關心建教合作學生、見習生、技術生及相關的童工問題,過去我們推動台德菁英計畫,現在改為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我相信這是勞動力發展署所主管的計畫,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這個計畫補貼給企業單位多少錢?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個計畫給企業單位的補貼是每個學生1.5萬元到3萬元,等於是實習的輔導。 吳委員育仁:期間是多久?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嗎? 廖署長為仁:第一年的期間。 吳委員育仁:第二年呢? 廖署長為仁:第二年就沒有給企業錢了。我們有補助學校學生的學費1年。 吳委員育仁:高職學歷的人第一年2萬元,第二年1萬元;二專學歷的人第一年1.5萬元。 廖署長為仁:那是實習的輔導。 吳委員育仁:沒關係。對於這樣的補助,我是肯定的,因為我們要訓練這些學生,讓他們與企業接軌,對於這個部分我是非常認同的,因為如果不這樣做,企業可能沒有誘因讓訓練生或技術生進入企業實習。 勞動基準法裡面有一些規定,你們發明一個名詞,就是訓練生,不管是台德菁英計畫或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這個訓練生在勞動基準法裡面屬於什麼位階? 廖署長為仁:訓練生在勞動基準法裡面是技術生,有些是準用的規定。 吳委員育仁:非常好。事業單位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目前已可準用勞動基準法,都沒有問題。你們目前發明的訓練生,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裡面有關童工、技術生的規定,這也非常好。這個名詞可能不是新的,只是一個新的用語,基本上,他是準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定,這也非常好,本席非常支持。 此外,為了保障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生的勞動權益,我曾經提案,後來也通過了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我們在今天審查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出修法,對於實習生遭受性騷擾的部分,去年6月的時候這個問題已經獲得解決,這是非常好的。 現在我有一個個案就教於勞發署,請問署長,他們的上班時間、訓練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從幾點到幾點? 廖署長為仁:訓練時間有好幾種狀態,有些是3天在學校、2天在事業單位,有不同的組合型態,要看雙方的契約如何訂定。 吳委員育仁:他們能不能輪班? 廖署長為仁:因為學生必須去上課,…… 吳委員育仁:他們是早上幾點上班,下午幾點下班? 廖署長為仁:基本上,這要視雙方的約定,狀況是不同的,但是我們還是把這些台德學生定位為學生。 吳委員育仁:學生及老師都知道,你們的雙軌旗艦計畫手冊裡面規定,不得於上午7點前或晚上10點之後上班,這是非常重要的。 廖署長為仁:對,我們希望他們上課的時候…… 吳委員育仁:對於晚上10點以後上班的女工、過早上班的童工,勞動基準法都有做相關的規定,這是法律規定,也在你們的訓練計畫手冊裡面有所落實。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一些訓練生的打卡紀錄。女生A工作14個小時,早上5點多上班,到凌晨才下班;女生B每天早上4點多上班,我看了嚇得要死。對於女性的保護,勞動基準法非常明確地規定早上幾點上班、晚上幾點下班,譬如晚上10點工作不行,雇主必須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譬如早上6點之前工作也不行。男生C也是工作到晚上11、12點,工作的時間都很長。 你們做這樣的訓練計畫,我們是肯定的,但是在落實的層次上要如何保障這些學生?過去我一直強調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生的勞動權益,也提出由教育部主管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希望能夠落實這方面的管理。 根據我手上的個案,原本有15個學生訓練生,已申請離退者有4名,在其餘的11名訓練生當中,有8名在進行集體申訴。 廖署長為仁:我們一定會依法處理。基本上,在整個過程裡面,我們都會有一些監控措施,包括台德計畫裡有個很重要的實習計畫,我們實施的分署職訓中心對那個過程都有一些監控,至於委員提出的這個個案,我們一定會依法查處。 吳委員育仁:你們今年的雙軌訓練旗艦計劃總共補助了多少學生?名額多少、金額多大? 廖署長為仁:一年招生5,000名,但真正收的大概是2,000名左右。 吳委員育仁:有關勞動檢查部分,在台德計畫期間,你們有沒有針對這個計畫去進行勞動檢查?如果是準用勞動基準法,就應該也在你們的管轄範圍中,你們有沒有對這個計畫的雇主去進行勞動檢查? 主席:請勞動部職衛署傅署長說明。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建教生部分,我們每年都有規劃專案檢查,不過因為能量不大,所以都是用抽檢的方式,不過今年與明年有補助地方政府32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名額擴大、能量增加,所以有關建教生的部分,我們會儘量去每個單位檢查一次,至少要一次。 吳委員育仁:這很重要,勞動檢查處現在稱為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這個部分要加強檢查,避免這些學生去實習時被公司當成員工在操,而且還沒有保障,雇主認為他們是來拿學分、學位的,就用力操他們,而且薪水還只有一點點,並沒有按照規定給付,因為時間關係,這個問題我就不再追問,請你們好好去查。謝謝。 傅署長還然: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在身心障礙部分發生了一個很大的問題,9月29日台北市政府在市政府網頁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這非常荒謬,他們打算用社會企業來代替庇護工場,部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知道這件事情。 陳委員節如:如果台北市政府這樣做,很快的每個縣市都會跟著這樣做了,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違反了身權法第三十六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的工作權保障,首都真的是帶頭在違法,而且還把公有房舍提供給企業去做社會企業,部長,什麼叫做社會企業? 陳部長雄文:社會企業是以公益為目的、以商業的手段來經營的一種企業。 陳委員節如:在此我想跟大家討論一下,我認為社會企業應該是在自己的場所或是自己去開闢一個地方,以自有資金來設置讓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地方,也就是用其企業盈餘來做這件事,台北市政府把政府房舍提供給企業來經營就叫做社會企業嗎? 陳部長雄文:社會企業在剛起步時也需要政府的協助,所以有些政府會提供一些…… 陳委員節如:部長,不對,你的理念也不對,你曾經在台北市政府服務過,是吧? 陳部長雄文:對,我在台北市政府待過。 陳委員節如:你有沒有參與勞工局的事務? 陳部長雄文:沒有,我當時沒有督管勞工業務。 陳委員節如:你覺得政府應該蓋硬體來提供企業去做社會企業的工作嗎?現在台北市的庇護工場已經不夠了,他們本來答應把市政房舍拿來做庇護工場,現在卻忽然360度轉變,而且還公告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經向台北市政府進行瞭解與協調…… 陳委員節如:你們應該趕快下令,如果這樣下去,這些各障別的庇護工場要怎麼辦?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經跟他們協調過了,我們認為即使要推動社會企業,庇護工場還是要並行,所以庇護工場不能停止。 陳委員節如:庇護工場的「場」是場地的「場,」很多人都誤解為工廠的「廠」,所以4人以上的、開店的、到50人、100人都可以,為什麼台北市政府要率先違法呢?他們違反了身權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經與台北市溝通過了,他們預計下階段還是會開放接受庇護工場的申請。 陳委員節如:但是他們之前就已經在市政府網頁公布了啊,那個公告算不算數?如果你們溝通過後,他們仍然不聽,這件事情要怎麼辦? 陳部長雄文:這個部分已經協調過了,他們馬上會做修正。 陳委員節如:廖署長,你把情況講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行文並且跟他們協調過,他們原本的意思是因為有些廠商運用所謂庇護工場的名義去拿到採購法上的優惠…… 陳委員節如:他們可以這樣圖利廠商嗎? 廖署長為仁:就是因為這種情形,加上他們評估後認為庇護工場足夠,所以就暫時停止申請立案許可,但是我們…… 陳委員節如:政府花了好幾億的錢蓋了一棟大樓要給…… 廖署長為仁:對,我們告訴市政府,他們對於庇護工場有法定責任,他們瞭解後接著會馬上去處理這個部分,應該會重新開放。 陳委員節如:他們已經上網公告了,還能怎麼處理?他們已經上網公告且定案了,對此,你們要不要給予處罰? 廖署長為仁:對於這個部分,他們應該要馬上去改正。 陳委員節如:現在全國還有好幾萬人,只要在機構的,白天就要去庇護工場,今天他們把這個政策搞成這樣,這些身心障礙者還要不要工作?他們的腦筋到底在想什麼?勞動部對此應該要有作為,…… 廖署長為仁:是,我們會跟他們再…… 陳委員節如:這種政策完全違反身權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每個人都有工作權,他們為什麼要圖利廠商呢? 廖署長為仁:他們不是要圖利廠商,而是有些廠商藉著設立庇護工場的名義去拿到採購法上的優惠,他們是想要去防堵那個弊端。 陳委員節如:就不是這樣嘛!我剛剛問過部長什麼叫做社會企業…… 廖署長為仁:對於那個作法,我們與他們協調過,不應該這樣處理。 陳委員節如:什麼叫做社會企業?現在就是把全國搞得亂七八糟,你們有沒有社會企業的法源? 陳部長雄文:目前還沒有,目前是行政院有訂定一個行動方案,希望來扶植社會企業,是一個行動方案而已。 陳委員節如:所謂社會企業就是社會對這些弱勢者的社會責任,但現在搞成什麼樣?應該經營庇護工場的地方卻交給企業去做社會企業,這樣對嗎?部長,你們提出警告後,有沒有任何的處罰?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經正式發文過去,請他們依照相關法律去執行…… 陳委員節如:他們有沒有回文? 陳部長雄文:我們不只發公文過去,也派人去協調,協調…… 陳委員節如: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台北市帶頭做這種事情,如果外縣市也跟著這樣做,那庇護工場就不用做了!庇護工場還有很多障別要做耶! 陳部長雄文:他們接下來就會開放接受庇護工場的申請,我想他們會恢復到原來的作法。 陳委員節如:他們回文了嗎?請把回文給我看一下。 陳部長雄文:我請勞發署蘇組長來說明。 陳委員節如:民間團體一再提出抗議,他們都不聽,仍然一意孤行,搞出這種名堂出來!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蘇組長說明。 蘇組長昭如: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發生後,我們有去做瞭解,而且也發文請他們妥善評估處理並與轄區團體溝通,過了二天,我們召開了…… 陳委員節如:溝通什麼?沒有溝通管道給人家啊! 蘇組長昭如:是,我們會再去瞭解。當時我們有召開會議,當天他們的副處長有說明,他們最近會針對庇護的就業需求辦理徵才活動,以此做為確認,如果庇護就業的需求還是很多的話,他們就會開放申請…… 陳委員節如:當然很多啊!在機構裡的人白天都應該出來工作,那就是庇護性就業,只是產能的分別而已嘛!今天國家搞成這樣,勞動部還不出面大聲疾呼,如果這件事情就這樣發展下去,臺灣還得了啊!這些身心障礙者要怎麼工作?如果以社會企業的方式,全部的人都要發基本工資以上的薪水,那是企業要自己負責的,現在把政府的硬體全提供給他們去做,還要要求什麼?根本就沒有法源嘛!這與現在的庇護工場有什麼不一樣?什麼叫做社會企業?部長,你解釋一下! 陳部長雄文:剛剛有向委員說明了,是以關懷…… 陳委員節如:你剛剛解釋的就不對嘛! 陳部長雄文:是以關懷社會公益為目的,但是是用商業手段來經營…… 陳委員節如:要用自己的資源、自己的場地,而不是用政府的場地來做社會企業,這理念完全不對,這要怎麼辦?部長,你認為接下來要怎麼辦?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去瞭解台北市目前的作法,我們也希望能夠…… 陳委員節如:這個要去阻止,他們還停止受理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的申請,這樣對嗎?這些罕病、肢障、智障、自閉症的要怎麼辦?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經向台北市表達我們的態度了。 陳委員節如:台北市這些官員到底懂不懂這個理念?問題是他們的理念錯誤嘛!什麼叫做社會企業?勞動部負責社會企業的是哪個單位? 廖署長為仁:也是勞動發展署。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進行得怎麼樣? 廖署長為仁:有關社會企業,目前行政院已經訂定行動方案,主要是經濟部在推動的。 陳委員節如:其實這應該是經濟部的問題,不是你們的問題,你們只是執行單位而已! 廖署長為仁:對,我們只是負責宣導與促成而已。 陳委員節如:部長,請你與經濟部趕快協調,去定位出什麼叫社會企業,國外有很多例子,怎麼台北市會搞成這樣呢!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跟經濟部討論…… 陳委員節如:你承諾一下,這件事情不能這樣下去,否則臺灣完蛋了!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委員會安排的是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修法,剛才本席也聽到了勞動部的意見與看法,因為本席有相對的提案,所以本席先說明當時提出將現行陪產假從3天增加到5天的修法理由。我們觀察到現在台灣少子化問題非常嚴重,在臺灣少子化問題這麼嚴重的情況下,政府有責任、企業雇主也一樣有責任,要怎麼共同去打造友善的生育環境及勞工所屬的職業勞動環境,這件事情不是只有政府的責任或是個人的責任,企業也有相對應的責任,坦白說,企業雇主聘僱勞工的勞動力,如果少子化現象持續增加,將來企業要聘請年輕員工就可能會有困難,因為我們的人口呈現了遞減狀況,所以這個問題不能單純從勞工福利來看待,而是要從更高的角度出發,有關整體國家整體競爭力及因應少子化的問題,大家都有責任共同來面對。 為什麼本席只將陪產假從3天增加到5天?因為勞動部的政策是希望朝全面週休二日的方向邁進,如果全面週休二日,對於一位男性勞工朋友來說,當他太太生產時,現在的制度是只能請3天陪產假,如果修法順利通過,將來就可以請5天陪產假,再結合週休二日,前後連起來最多可以高達9天,這樣他就有時間去陪伴剛出生的嬰兒及剛生產完的太太,而且現在的家庭型態已經是小家庭化了,家裡新生baby的誕生,老實說年輕夫婦二人都面臨到一些照顧的壓力與挑戰,所以從這幾個面向來看,我們當然希望能透過修法來做這件事情。 之前率先提出這個概念的是新北市,但是新北市只給假不給薪,剛才很多委員也提到這樣是看得到用不到,如果只給假不給薪,勞工絕對不敢請假,因為這樣就形同扣薪,對男性勞工來說,孩子剛出生正需要奶粉錢、尿布錢及太太的生產費用,怎麼會為了陪伴太太請陪產假而導致薪水被倒扣呢,所以這樣的政策看起來不錯,但實質上能被運用的情況就會很低。如果是好的政策,就不是只有新北市提出來,而是應該全國一體適用,所有勞工朋友在這項福利上應該要一體適用。除了本席提出這樣的修正案之外,其他委員也有類似看法,我們都是基於因應少子化問題及全國應該一體適用而提出修法,另外就是實質上讓男性勞工朋友能照顧到剛生產完的太太及剛出生的baby,請問陳部長,你的政策考量是什麼?同樣的問題,前任部長是不置可否,但您上任後願意在這個政策上支持委員們的提案,您思考的角度是什麼?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讓我說明,第一,我們看到這個修正案是不分朝野都支持的,這樣的修正案有五、六個提案,每個提案都有二、三十位委員連署,所以我們覺得這是朝野的共同看法。第二,剛才委員也提到一些實際上的問題,以現在婦女生產的健保給付來看,自然產是3天,剖腹產是5天,很多婦女因為採取剖腹產而要在醫院住5天,如果配偶不能去照顧,那麼對於我們鼓勵婦女生育確實有所不足,我們也盱衡了其他國家的作法,其他國家給予的陪產天數比我們高…… 王委員育敏:天數更高! 陳部長雄文:但我們也要考慮到資方的負擔,所以委員提案出來後,我們也與資方進行溝通,對於某些勞工福利政策,資方也願意配合,但希望是緩步、逐漸的,不要讓資方一下子承受太大的衝擊,有關陪產假從3天調整到5天,我們做了各方面的溝通,大家都認為現在的時機比較成熟的,所以做了這樣的考量。 王委員育敏:謝謝部長的說明。本席要強調的是,對於這個政策,昨天有部分媒體已經披露了,他們也詢問了一些雇主代表的看法,有部分雇主表示將來會因此而減少聘用女性員工,本席對於這些雇主的回應感到非常不能認同,國家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其目的就是要促進婦女在職場上應有的勞動條件與保障,但是卻有雇主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增加越多福利將來就要減少聘僱年輕的女性勞工,感覺是一種抵制,是要以減少聘用年輕、已婚且面臨懷孕生產的女性勞工作為抵制,本席認為此風不可長,這種抵制概念是違反國家的立法政策,我們修法是要增進他們的權益,但不希望在增進他們的權益之後,雇主卻因此而減少聘用這樣的勞工,面對這樣的現象,陳部長覺得我們可以怎麼樣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提到的性平法就規定不能有任何的歧視,所以我們會澈底落實執行性平法相關勞動條件的檢查,至於剛才委員提到部分企業主的看法,我想可能是因為新的政策,他們剛開始會有一點反彈,但我們溝通的過程中,多數公司認為勉強可以接受,當然還是會有少部分公司有不同意見,我想媒體訪問到的可能是某些比較強烈的反對意見的聲音,但整體來說,雇主團體是願意支持的。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雇主真的要轉變概念,勞工在職場中可以放心的工作生活,其實他的工作效率表現會更好,我們看幾個比較大的指標性的幸福企業,他們對勞工的照顧都是盡其所能,讓勞工無後顧之憂,台積電就是一個很好的指標。雇主真的要轉變觀念,不要認為剝削勞工、壓低成本才能創造企業的獲利,給勞工適當的福利和照顧,讓他們沒有後顧之憂,可以專注工作,而且可以全力付出工作能量,企業的整體績效和表現反而會更高。 如果今天下午法案審查通過,我希望勞動部能針對還有這種疑慮的雇主再去溝通,讓他們共同支持,我們幫勞工創造更幸福、更好、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 王委員育敏:謝謝部長。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母性保護,放寬關於妊娠勞工的權利,給予更多保障,有一項規定是懷孕女工可以向雇主申請做簡易、輕便的工作,雇主不可調降其薪資,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從事日夜輪班工作的女性勞工因為懷孕而向雇主反映不適合上夜班,想從夜班調到日班,你認為這樣是否符合法規? 陳部長雄文:一般來說,勞雇之間對於工作時間有協調空間,所以一個懷孕婦女提出這樣的要求,雇主應該接受他的申訴。 林委員淑芬:可是懷孕女工向雇主申請職務調動,雇主應該不可以調降其薪資吧? 陳部長雄文:對,這是法令明文規定。 林委員淑芬:如果調到白天工作,夜班津貼要拿掉嗎?如果拿掉,算不算調降薪資? 陳部長雄文:就是因為上夜班,才有這個津貼,如果經過勞資協商,員工不再上夜班,雇主不給夜班津貼,也是合理的處理方式。 林委員淑芬:這樣他的薪資是不是變相減少?有沒有這個事實? 陳部長雄文:我們有去做過了解,因為那個津貼是在那個時段上班才有,對雇主來說……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就是在問你,員工因為懷孕而不值大夜班,雇主把他的大夜班津貼統統取消,那他的薪資是不是都調降了? 陳部長雄文:因為對雇主來說,在那個時段他還要另外聘一個人去上大夜班,他也是要付那筆錢。 林委員淑芬:好,那我問你,這是哪來的友善懷孕工作環境呢?那來的母性保護?對公務人員或學者來說,特定職務加給津貼的概念就是你剛剛回答我的那個概念,這是一些學者的主張,但我們要告訴你,你們這些學者、公務人員和當官的,離基層太遠。為什麼我說你們離基層太遠?你知道多少勞工的薪資就是底薪加津貼堆疊起來的?為什麼這些津貼叫做津貼?就是雇主不想把基本工資拉高,所以用津貼的方式變相給薪水,所以某種程度上津貼是薪水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說透過各種名目的津貼呈現的工資還可以適用另外一個法條,你知道是哪一個法條嗎?你不知道,沒關係,我告訴你。勞基法第二條對工資的定義涵蓋什麼東西?你可不可以告訴我?你告訴我懷孕勞工可以向雇主申請調到輕易簡便的工作,雇主不可以調降其工資,那我們就要講何謂工資及津貼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你可不可以把勞基法第二條工資定義唸給我們聽? 陳部長雄文:是,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林委員淑芬:已經出現津貼和經常性給與等文字,如果他沒有懷孕,他就照班去輪,他每個月獲得的經常性給與就包含津貼。現在因為他懷孕請調日班,不值大夜班,就把大夜班津貼取消,部長,這是不是值得你去思考的地方?這是不是兩種觀念衝突的地方?一方面說可以調整職務,不會調降工資,可是另一方面在調整職務後經常性給與卻調降了,怎麼會沒有呢? 陳部長雄文:那個津貼確實是跟著班次來給的,也是短暫的時間,他懷孕結束之後,就恢復正常輪班,他這個薪資還是會恢復的。 林委員淑芬:部長,我剛剛講的你沒聽懂,各種名目的津貼事實上就是薪水的一部分,你知道有多少勞動界、護理界的勞工薪水就是這樣嗎?雇主說一個月給薪四萬五,可是底薪只有三萬五,其他一萬是各種名目的津貼,實務上就是這樣,津貼就是實質薪水,而不是你們說的特定職務的津貼,不是因為值夜班才給。如果因懷孕而被取消津貼,哪來的母性保護?哪來的不可以調降其薪資的規範?哪來的立意良好的法規?這些事情不用再稍微思考一下嗎?有幾個女性勞工願意為了領這一點點津貼,貪雇主的便宜?有人會為了躲避這10個月的夜班故意去懷孕?也沒有。沒有人會為了不值夜班而故意懷孕,也沒有人為了貪圖津貼,占老闆便宜,那你到底要不要鼓勵女性懷孕?你知道為什麼要提倡母性保護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要鼓勵女性多生育,現在生育率下降…… 林委員淑芬:因為女性生育是為了讓這個國家勞動力再生產,你知道這個概念嗎?女性在生產下一個勞動力的接棒部隊。你們錙銖必較到經常性給與,有些工作了10年的人常常輪夜班,他們的經常性給與就是包含夜間津貼,只有懷孕時調整職務不輪夜班,夜間津貼就被取消,那也違反了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勞基法中把津貼和經常性給與都算在工資裡,我們要做到母性保護,要求懷孕勞工調整職務時雇主不得調降其工資,部長,你願不願意回去好好思考?有幾個女性會因此占到雇主便宜?沒有嘛!如果這一點沒有解決,那我們要說懷孕勞工申請調整職務雇主不得調降其工資這個規定是假的,是空的。 另外,勞工遭遇職災,持續接受治療,雇主可以在醫療期滿後一次給付40個月薪資,也就是說,反正醫不好,就一次給40個月薪水,叫他走人,可是你知道有多少人可以拿到40個月的薪資嗎?很少,大多數都是醫療期滿雇主請他回到職場,他如果不回來,或回來以後就被找碴再解僱,是不是大多數的人都是這樣子? 陳部長雄文:現在依法令規定,他可以一次領40個月的薪資就…… 林委員淑芬:你來告訴我,有幾個職災受害勞工離職後可以一次領到40個月的給付?我告訴你,有很多都是被解僱。我收到一件陳情,我覺得這個個案可以凸顯這個制度的問題,這個人因為被解僱而被勞保退保,連帶職災保險也退了,他去進行確認雇傭關係的訴訟,在打官司的時候他可以馬上去找工作嗎?他沒有找工作就沒有辦法加入職災保險,何況他要去找工作的話,幹嘛去打確認雇傭關係的官司?所以這裡面的矛盾是什麼,你知道嗎?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遭遇職災屆滿兩年的勞工得領40個月給付這件事沒有實現,受災勞工不但沒有領到給付,還被解僱,他因為職災而去看病,卻因為被勞保退保,沒有勞保,也沒有職災保險,使得他看病的費用增加,你們讓遭遇職災的勞工情何以堪?有沒有配套是可以讓正在進行確認勞資爭議訴訟的勞工不會被直接退保?他們就是因為職災而被雇主解僱,他們就是需要看病,就是需要政府幫忙,你們怎麼可以雪上加霜、落井下石?所以在他們被解僱的這段時間,你們應該讓他們繼續加保,而不是看他們有沒有工作事實。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我們會針對類似案件檢討。 林委員淑芬:真的要檢討嗎?要真正保障職災勞工工作權、醫療權和健康權,還有多久?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去了解…… 林委員淑芬:都了解過了,也針對個案協調過了,制度的檢討和改進要多久? 主席(王委員育敏):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每個個案事實不同…… 林委員淑芬:我們都已經跟你討論過了。 劉司長傳名:對,我知道,您談的那個個案我們再來談一談,看看有沒有……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要談個案,我們要談法制面,處於這種狀況的勞工相當多,而且勞工很容易處於不利的情境,我們要如何從法制面保障職災勞工? 主席:請勞動部趕快去研議,再跟林委員報告。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審查性別平等法修正案,勞動部的基本態度是認同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其中部分修正我們覺得可以支持。 李委員桐豪:有沒有正確的理由?剛剛我聽到有些委員認為增加產假可以提高婦女的生育率,你認為只靠增加產假就可以提升生育率嗎? 陳部長雄文:不是只有靠產假,要建構好整體的母性保護環境,而產假是其中一環,今天看到的是跟產假有關的部分條文。 李委員桐豪:勞動部在這方面有沒有具體的思考?決定要生育是一個非常非常重大的決定,包含家庭因素、文化因素、經濟因素,有經濟上的考量和生活上的考量,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後面還有養育和教育的問題,所以本席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從公平性、人道觀點和生理需要來看都是合理的,但是只有這樣的修法絕對不可能造成生育率有巨幅改變,這需要全面性的思考。勞動部在這方面有沒有跟國發會合作,作全盤性的考量? 陳部長雄文:我們在鼓勵年輕婦女懷孕方面,在社會福利方面有育兒津貼…… 李委員桐豪:這裡面還有內政部的問題,這是一個跨部會的問題,是一個國安問題,本席要提到的事可能有一些邊際性的影響,在職場上對待懷孕或生育的婦女不公平,導致婦女勞動參與率降低,台灣的勞動參與率在過去幾年平均是百分之五十八點多,而亞洲地區高達69.8%,在歐美先進國家,美國高達63.43%,即使是新加坡,也有67%,中國大陸是71%,所以我們的勞動參與率是偏低的,婦女的部分尤其低,只有49.92%,不到五成,所以婦女回歸到就業市場是增加勞動力的重要來源,我希望勞動部去思考這個問題。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將讓婦女重回勞動市場列為施政重點,所以主動推出一系列對於婦女友善的政策。 李委員桐豪:我認為你應該要有一個目標和整體性的規劃。 我們可以將婦女推到勞動市場,我們勞動市場的效率在144個國家裡排名第32,在所有評比項目裡,我們跟全世界比,是最後一名。我們的勞動力市場有很多問題,很多立法委員出於善意,給了勞工很多很多優惠條件,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影響到我們在世界的競爭力,這是不可否認的。所以在效率和福利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是勞動部非常重要的課題,你們一方面要改善勞動條件和福利,可是另一方面又要提升勞動效率,舉例來說,在處理勞工轉業、就業輔導方面,我們在144個國家中的排名是第105,針對這個問題,你們要考慮,一方面顧及勞動權利,另一方面要提升勞動效率,這是一個大問題。我希望勞動部針對整個勞動市場的兩個重點取得平衡,一方面是福利,一方面是效率,兩者中間不能不取得平衡,否則就會造成整個國家競爭力衰弱,也造成很多社會問題,勞動部在這方面有沒有做完整的、合理的規劃?長期而言,在全世界的評比中,我們的勞動問題一直都是造成國家競爭力衰退的重要因素。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現在要提升勞參率,第一個重點就是婦女,第二個是青年,第三個是延長退休年限,現在國人平均57歲就退休了,我們的國民是晚進早出,這是現在最大的問題。 李委員桐豪:對,所以我要看到勞動部在這方面做一個全盤性的規劃,好嗎?謝謝。 陳部長雄文:我會努力。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勞動部陳部長,「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實施12年了,在性別工作平等方面的改進空間還是非常大,政府對懷孕的職業婦女照顧不足,對懷孕的職業婦女友善嗎?是沒有的。政府獎勵生育,卻放任不良雇主對懷孕婦女應有的工作權益照顧不足。 勞動部在103年有份「僱用管理性別平等調查報告」,相信部長看過這個報告,其中揭示有23%的雇主未提供孕婦友善的工作環境,雖然這樣好像有77%提供友善的措施,但其實提供的狀況非常差,就以調整至較輕鬆工作、調整工作時間、可請「產前檢查假」或調整至無危險性之工作而言,大概都有49%至63%的雇主沒做到,這是很嚴重的狀況!請問部長,這些友善的措施是雇主的施恩,還是法令本來就有規定?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依照相關法令要求雇主應該要負起這個責任。 李委員昆澤:對,法令都有規定,像「調整至較輕鬆工作」,在勞基法第五十一條有規定;至於「調整至無危險性之工作」,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有規定。請教部長,關於這些孕婦的友善措施,如調整至較輕鬆工作或調整至無危險性之工作,都是法令明文規定,可是為何還有高達49%至63%的雇主沒有提供,請部長簡單說明。 陳部長雄文:我們一方面必須強化這方面的宣導,讓雇主都能遵守相關法令,另一方面,最有效的是要加強勞動檢查…… 李委員昆澤:沒錯! 陳部長雄文:因為過去勞動檢查的人力不足,所以這方面的落實…… 李委員昆澤:我們現在的職業婦女產前沒保障,產後也沒保障,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勞動部103年的僱用管理性別平等調查報告中揭示,高達54.1%的雇主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假,有一半以上!在54.1%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假的雇主中,更有28%的雇主指出,就算員工申請,他們也不會提供。這麼囂張!這麼跋扈!這麼不照顧自己的女姓員工!請問部長,育嬰假結束後,是不是要讓其回復原本職務? 陳部長雄文:是,育嬰留職停薪後…… 李委員昆澤:但是據你們的調查報告,有28%的事業單位不會讓他們回到原來的工作單位。 陳部長雄文:不過,有百分之九十幾的女性勞工都回到職場,不見得回到原單位,但另外找別的工作。 李委員昆澤:有那麼多的雇主未提供生產後的婦女育嬰留職停薪假,有一半以上!這個狀況非常嚴重!而其中28%的雇主不但未提供這個假,還和員工說,就算申請也不會給。本席要求,針對性別工作平等及女性相關規定,勞動部要實施專案檢查,特別針對孕婦相關法令要加強檢查,以嚴懲不法的雇主,請問部長會不會實施? 陳部長雄文:我們確實有注意到這樣的現象,所以我們在今年增加了164名,明年還會增加161名…… 李委員昆澤:加強專案檢查。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就是要加強專案檢查。 李委員昆澤:請教部長知道孕婦在生產前大概要進行幾次的產檢嗎? 陳部長雄文:大概要10次。 李委員昆澤:醫生建議理想上是15次,但現在國內健保的全額給付是10次,所以國內孕婦基本都要進行10次以上的產前檢查。反觀勞動部的調查報告,清楚說明有高達63%的雇主不提供懷孕的職業婦女產前檢查假,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再者,請問公務員可以請幾天產前假? 陳部長雄文:目前是8天。 李委員昆澤:可是一般職業婦女根本沒有相關的假可請,所以本席在第3會期就已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修正案,希望先比照公務員的請假規則,讓職業婦女有8天的有薪產檢假可請,而且希望職業婦女以後都能有10天的有薪產檢假,至少有健保給付的部分要讓職業婦女先做,雖然醫生建議理想是15次以上,但是健保給付是10次,因此我們希望讓他們有10次的有薪產檢假。請部長簡單說明。 陳部長雄文:我們支持給他們10次的產檢假,而且也知道一次大概是半天,所以對於委員提出希望給8天的修法,我們希望修正為5天,即讓他們一次請半天,就能達到10次產檢的需要。 李委員昆澤:部長有部長的考量,但本席還是希望給8天,和公務員相同,不要公務員是一套福利標準,而辛苦的勞工、職業婦女卻是打折的待遇,這是不公平的。請部長好好思考。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李昆澤委員。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的法律修正案,本席的提案比較簡單,只有將「勞委會」改成「勞動部」,至於其他的部分,我有比較不同的看法。目前勞團、婦團,及工總、商業團體等等各個看法都不一樣,婦團指出,現在一直加碼,他們會不會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本席站在醫生的立場,覺得更簡單,懷孕時的第一個產程較不穩定,第二個產程較穩定,第三個產程也較不穩定,所以第一個產程及第三個產程都讓他們休假,生產後再休兩個月,這樣最好,這樣我們受得了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這樣對雇主團體影響太大。 蘇委員清泉:婦團的憂心是工總、商業團體嗆聲以後少聘達生育年齡者、女性等等。我怕的是他們未蒙其利。我們現在很喜歡拿歐盟或日本的規定當成我們的勞動標準,而本席這次真的到德國觀察他們的法定工時,德國的急診專科醫師在醫院上班的一週法定工時為38小時,加班只能4小時,超過4小時,醫院就違法,但一個月的薪水是6,000歐元,約24萬台幣,扣掉稅金,剩不到20萬。在德國,一個月領18萬者是低收入,而且他們的物價約為我們的三倍。德國的急診專科醫師是一次上12小時班,以12小時計算,一星期上3天,再上2小時就好了,所以一週工作3天休4天,有這麼好的事情!可是薪水很少,錢不夠花,他們就要去外面兼工作,不能在醫院兼工作,因為規定在醫院加班超過4小時就違法,只好都到外面的診所或其他地方兼工作,而且不能報。請問部長,這種情形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這當然是不正常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呢? 陳部長雄文:關於工時的規定,假設我們要調整縮短工時,也會同步考量加班時數。 蘇委員清泉:當你們學習人家時,雖然法定工時下降是趨勢,我們也都承認,但應該要適度放寬加班的部分。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 蘇委員清泉:另外,醫療院所現在最痛苦的是護理人員很欠缺,這幾年,總額也加碼了,但是護理人力增加約四千多人次而已。護理產業公會、護理全聯會就到日本觀察,指出日本是三班護病比,那有多好,美國都不敢如此做。我們這次也到那裡澈底瞭解,結果日本使用三班護病比是失敗的。因此如果你們要訂這個部分,要去觀察、考察,不要聽某部分事情是這樣,就拿這段來講。甚至有公會的理事長說,台灣的白班、小夜和大夜班的護病比都要一樣,譬如白天一個護理師照顧8或9個病人,小夜班和大夜班也要如此。聽到這種說法,本席就知道那個人根本沒做過護士。白天有辦理出、住院,白天病人有要做檢查、開刀,晚上若開刀就是急診了,而且有人半夜做檢查嗎?又不是神經病。有人半夜在辦出、住院嗎?也沒有。因為白班有很多事情要處理,所以白班的護病比少。而小夜、大夜班的病人都在睡覺,若一個護士照顧8床,病人睡覺,護士也睡覺,所以那根本是亂講。日本做三班護病比後,造成大都會的護理人員都跑到縣級和鄉下地區,大都會的護理人力就欠缺的很。再談到護理人員的薪資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這幾年護理師的薪水一直增加,相對其他的醫事人力如放射師、檢驗師、營養師都未增加,而他們現在要求年薪100萬,請問部長,這樣護理人力會不會欠缺? 陳部長雄文:現在訓練出來的護理人力是足夠的,但願意投入者的比例並不高,這是個現象,可能這個工作的薪水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 蘇委員清泉:在美國,當了3年至5年的護理師在病房工作,一個月的薪水約22萬台幣;在日本,護理師一個月薪水約16萬至17萬台幣;在台灣,護理師一個月薪水約5至7萬。但是台灣的物價約為日本的三分之一,美國可能超過我們3倍。台灣現在護理人力的年薪差不多70萬至80萬之間,即一個月5萬至7萬,醫院的櫃檯或急診櫃檯也要輪三班,他們的薪水差不多25,000到30,000元而已,相比之下,護理人力的薪水是櫃檯人員的兩倍到兩倍半,這是行業不均,待遇不平,是不是如此?護理師、藥師的薪資一直往上增加,相對來說,其他醫事人力的薪資卻沒有增加,這是不公平的,以經營者來說,這是極度不公平。一直凸顯護理人力多重要,藥師多重要,其他人都不重要啦!所以你們訂這個部分時,不要一昧迎合某些團體,這是不對的。關於要調整產假、陪產假、產檢等等規定,要審慎思考,不要讓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要更猛的話,最好就從懷孕的第一天開始休假到生產,生產後再休兩個月,剛好休一年,這樣是世界最好的,你的看法如何?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通盤考量,因為我們知道調整勞工福利的話,企業的經營成本一定會增加,所以我們會和雇主團體做好相關溝通。 蘇委員清泉:最後,前幾天,關於外勞來台三年後,可以不用被強制出境的法案,不管朝野立委都認為很好,對雇主也好,對外勞也好,但是法案送出委員會而已,反彈的聲音一直來。就講簡單的事情,我們的外勞是要當做替代性的補充人力,還是要當做永久性的人力,這不一樣。因此,修法不能單單考慮一個方向。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注意。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秀燕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現在全民在發動「滅頂行動」,而政府在這段期間的態度也相較過去轉趨積極,這個行動的重要訴求是要頂新退出台灣,如果這樣的狀況發生,對於頂新目前聘僱的勞工,不知勞動部有沒有做相關準備或計劃的事先工作?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已經成立專案小組,由次長召集,針對這次受到毒油事件波及的幾個廠,包括頂新、正義及上一波的強冠,我們已經協同地方勞動行政機關介入瞭解。 蔡委員其昌:這應該做一定程度的區隔,雖然老闆沒良心,但是對於員工的責任和相對的權利義務上,勞動部還是要站在保護勞工權益的立場,在處理的過程裡面務必要盡其所能地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陳部長雄文: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因為頂新大部分的生產線都在海外,目前在台灣還有76位員工,我們已完全掌握到他們的現況。 蔡委員其昌:我們實在不知道這次事件未來究竟會演變到什麼樣的程度,但基於保護勞工權益的立場,我在這裡先未雨綢繆提醒你們一定要把相關的工作做好準備。 今天我從報紙上有看到一則報導,謂外傳政府準備要中信金與國泰金接手頂新集團所擁有101的股權,因為這裡面牽涉相當複雜,首先是頂新是不是真的願意賣?其次,頂新如果要賣,其價格為何?他們到底是要高價賣,還是要低價賣掉?對這兩個問題,到現在我們都沒有辦法得知相關的訊息,現在我們假設頂新將不惜任何代價退出台灣的市場,或者在政府的要求下,他們必須賣掉101的股份,如果最後他們決定賣掉101的股份,而且經過精算後發現其所賣的價格是低於市場的價格,請問部長,對頂新以低價賣出101的股份,將來在處分時其利益是不是該由全民共享? 陳部長雄文:針對頂新集團不正派的經營方式,現在大家都已經看得很清楚,而且非常反感,但對於其財產的處分,政府的立場只能以道德勸說的方式,畢竟他們對其財產仍享有憲法的保障,如果他們要出售101的股份,基本上我們是樂觀其成;不過,因為頂新集團所擁有101的股份大概在38%左右,持股比率還算滿高的,所以,未來他們若要全部拋售時,必然會給國內股市帶來相當大的波動,所以,我們必須審慎地來面對這個問題。 蔡委員其昌:對頂新集團到底要不要出售101的股份,以及他們到底要以多少的價格賣出去,我們都不知道,將來頂新集團如果真的要把101的股份賣掉,而且是用低價賣掉,我其實是不大同意未來這些售股的利益全歸接手的集團,而且事實上也沒有這個道理,對於如何處分頂新集團以低價出售101股份後之利益,基本上我認為應由人民共享,至少對長期食用頂新所出售劣油之民眾要有一定程度的回饋,站在部分政府退休基金主管的立場,對經過會計師精算認為頂新明顯低價賤賣將來一定會產生很高的投資報酬率,部長會不會思考由政府退休基金對頂新出售的股權做一定程度的接手? 陳部長雄文:因為勞工退休基金將來都是要給勞工的錢,所以,在操作上我們都非常謹慎,目前操作的模式都是購買上市櫃公司中業績表現良好的股票,至於101並非上市櫃公司,所以,它不在我們考慮的範圍。 蔡委員其昌:即使在經過你們專業團隊評估將來接手後投資報酬率明顯會很高,你們也不列入考慮,是嗎? 陳部長雄文:當然,未來市場的情況如何發展可以說是瞬息萬變,我們不能把任何情況都講死,如果委員所說的情況真的發生,或是有某種可能的空間,我們也都會做評估。 蔡委員其昌:基本上,我並沒有特定的立場,剛才所說都是以假設為前提,因為我並不知道最後的狀況究竟如何,但我還是覺得有幾件事非常重要,第一就是勞工權益一定要照顧,第二是有關日後頂新出售101股份,若把最後處分所產生很高的利益歸給特定財團,我覺得在公益上也是會讓人產生疑慮的,這兩件事你們一定要審慎思考。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楊委員瓊瓔及廖委員國棟皆不在場。 現在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委員會安排性平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其中不論是第四條、第十五條或是第三十八條,我都覺得非常重要,像召委剛才提到陪產假將由原來的3天增加為5天,坦白說,如果生產順利,3天改為5天應該算是還可以,否則,生產若不順利時,即使增加為5天還是不夠;特別是遇到少子化時代的來臨,生兩個小孩已經很少了,要生上3個小孩恐怕是更少了!所以,對陪產假由現行3天改為5天,憑良心講並不多,因為有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個禮拜的時間,現今我們先要求增加到5天,應該算是不錯了。 再者,有委員提到應於性平法規定收養未滿3歲兒童,準用留職停薪參加社會保險之相關規定,請問部長,此議是否可行?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對這部分,勞動部原則同意,建議於相關條文內做文字修正。 徐委員少萍:另外,黃偉哲委員提議於性平法第二十條增加規定,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課時,家中有國中以下學童,得比照家庭照顧假給薪。請問部長,第二十條做上述內容的增訂是否可行? 陳部長雄文:事實上,類似的條文在101年時就有一個版本送政黨協商,所以,對黃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併案一起送政黨協商。 徐委員少萍:請問部長,你在什麼時候跟資方團體召開座談會? 陳部長雄文:我最近陸續拜訪一些企業與相關團體,最近的一次是在前天去工總跟理監事開會。 徐委員少萍:工總應該算是資方,對吧? 陳部長雄文:是的,應該算是其中一個。 徐委員少萍:工總有提出4項提案,我們都知道,工總是站在資方的立場,他們的主張都跟勞工的意見不同,譬如他們提出一、不加重企業的負擔、不要把勞工債權提高到第一順位(與擔保物權同等順位);二、罰則不要以刑法;三、派遣勞工刪除僱用總人數3%的上限;四、減法定工時(週休2日)。上述4項看起來跟勞方的要求完全相背,站在勞動部部長的立場,你當然要幫勞方,因為他們是弱勢;但是你也要兼顧到資方,因為沒有資方就沒有勞方。因此要如何拿捏,就得非常小心。你覺得這四項裡面,哪一項是不可以絕對站在資方或絕對站在勞方? 陳部長雄文:其實這四項我們和雇主團體─工業、商業團體,都做了很多的溝通,比如將勞工的債權提升到和抵押權同一順位,這個案子昨天已在行政院審查通過,基本上,院方也支持,但也有立委建議將勞工列為第一順位,並優於銀行的抵押權及擔保物權,我們現在是建議和它同一順位。另外,我們從94年就開始實施勞保新制,每位勞工都有自己的退休帳戶,以後即使他所屬的工廠無法經營下去,他的退休金也都是受到保障的,所以這部分只適用勞退舊制,隨著時間的過去,這類案例會愈來愈少,對資方的衝擊應該會很小。 徐委員少萍:你們有說明給他們聽嗎? 陳部長雄文:已跟他們說明過。 徐委員少萍:他們應該不會反對吧? 陳部長雄文:還是擔心! 徐委員少萍:對於派遣3%的上限呢? 陳部長雄文:他們希望不要有3%的上限,但因3%也是勞工團體勉強可以接受的上限。對此,我們現在有幾種彈性作法,一、因為有一些特定行業一定要用很高比例的派遣員工,所以我們就指定業別,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給它比較高的派遣額度。二、如果他把派遣工納為正職工,我們可以給他兩倍的派遣額度,鼓勵他們儘量把派遣工提升為正職工。三、如果是短期性、季節性需要大量的勞力,我們也在考慮是不是讓他僱用派遣工,給他一定的比例。如果有這三個條件的話,他們的疑慮應該都可克服。 徐委員少萍:所以3%的上限並非硬性規定或法定規定? 陳部長雄文:法定就是3%,但是針對特定業別的需要,可以有這三個配套措施。 徐委員少萍:在少子化、高齡化的衝擊下,未來勞動力的供給一定會減少,部長對此有何因應之道? 陳部長雄文:我們的勞動力在101年的時候達到最高峰,之後就逐漸往下走,所以人力一定會缺乏;目前的勞動參與率是偏低的,我國的平均勞參率…… 徐委員少萍:婦女的勞參率也低嗎? 陳部長雄文:對,現在婦女的勞參率只有50%,與國際相比,也是偏低的。 徐委員少萍:就是要多鼓勵。還有呢? 陳部長雄文:其次是青年的就業,青年的失業率很高,如何輔導青年能夠儘快進入職場…… 徐委員少萍:有沒有考慮將退休年齡往後延?以前是60歲,現在延長至65歲,有些國家還到67歲。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雖已延至65歲,但實質退休年齡平均為57歲,很多勞工還未到強迫退休年齡,就先退休了。 徐委員少萍: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表示我們的退休制度很好,他可以不用工作,是這樣嗎?要不然就是壓力太大,他不想做了? 陳部長雄文:對,有各種因素。 徐委員少萍:所以延長退休年齡,你們暫時不考慮? 陳部長雄文:因為現在平均57歲就退休了,我們希望未來能改善職場的條件與環境,讓勞工可以在比較友善的環境中工作。 徐委員少萍:勞基法已經有30年沒有整個大翻修,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有些新的觀念要進來,比如對雇主科以刑責,最高罰45萬,部長認為這樣的刑度有無需要改進?就像食管法一樣,已將很多刑度提高;未來在做大幅度修正的時候,有沒有考慮將刑度提高? 陳部長雄文:現在雇主違反規定,我們給予處分之後,他們都很快就改善…… 徐委員少萍:最高到多少? 陳部長雄文:就是委員剛剛說的。 徐委員少萍:就45萬而已;你覺得罰45萬可以讓他們提高戒心或警惕嗎?當然各種狀況不一樣,但是在大修的時候,你們有沒有想過這樣的刑責太低了?你們考慮看看。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考慮。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賴委員振昌、楊委員麗環、葉委員津鈴、管委員碧玲、潘委員維剛、何委員欣純、陳委員歐珀、薛委員凌、李委員貴敏、羅委員淑蕾、邱委員志偉、邱委員文彥均不在場。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多人稱部長是「利多部長」─為了選舉釋放這些利多,本席認為,這正是民主的可貴;也因為有這樣子的督促,所以執政團隊想在這部分有更多的利多釋放,所以本席是支持的;本席現在要問你的是如何去落實?在你之前也有部長、主委,做出利多的釋放,但有人質疑它是看得到,卻吃不到─雖有這個放假規定,卻不敢請這個假。對於它的落實、執行,你們有什麼樣的對策,可以讓大家看得到這個利多,並享受這個利多?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些都是能進一步提升勞工福利的,委員剛剛也特別提到,不只是法律要做調整,還要讓雇主、勞工都知道有這種新增加的規定,所以法律正式通過後,我們會馬上辦各種宣導說明會。同時,我們也要加強勞動檢查,透過勞動檢查過程,要求雇主落實相關規定的執行。 趙委員天麟:這個東西很重要,因為有些人真的去請假之後,卻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是讓雇主的聘用動機減弱,像這些後遺症,你們一定要控管好,才能讓這些利多真正落實。 先前在審查預算時,我們曾在附帶決議裡面,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要求你們儘快三法合一。包括婦女新知在內的這些團體也是呼聲很大,據本席了解,好像內政部等機關還有些意見,所以遲遲無法落實三法合一,你知道這個的代價有多大嗎?目前性騷擾案件部分,無論是內政部主管、教育部主管或勞動部主管,件數是年年增加,當然你也可以說這是通報發揮效果,但實質上也造成了一些影響,例如,在我們的呼籲之下,政府已經把實習生、技術生納入教育事項之中,但建教生的部分,政府死守那個規定,認定他是學生的身分,所以他雖然在職場,但還是得回到教育平等法的規範。另外,以性騷擾的場域而言,如果性騷擾的對象是老師對學生,規範的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如果是老師對老師呢? 陳部長雄文:算職場…… 趙委員天麟:性別工作平等法。那如果是教練對學生呢?最近不是發生一位金牌選手遭教練性騷擾?因為他是學生,所以又回歸到性別平等教育法。可是,像本席很多朋友在外面自己組啦啦隊,並非來自學校,但其中的成員有一些是學生,只是業餘性質,並非學校校隊,所以又回到了性騷擾防治法,而且通報系統不同,罰則也不一樣,以通報系統為例,在學校老師對學生部分,如果你沒有把通報系統等做好,罰則是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這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如果是老師對老師,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罰則是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同樣在學校發生性騷擾案件,老師之間的罰則較老師對學生的要高,罰則不同,通報系統不同、規定都不一樣,連身為立法委員的我都唸得亂七八糟了,試想,一個在學校或職場上、甚至是一般人,當他被性騷擾,他要先判斷自己的身分是學生、勞工還是實習生、建教生,很難啦!以致於在防範過程中都會失去法令規定的美意。我們不是第一次談這個問題,但因您是第一次擔任部長,我不厭其煩地再提醒你,特別是我們今天排了這個法案,你到底需要多久的時間,可以把三法合一這件事完成?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這個指教,關於這三個法,當時都是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例如職場有這個問題,就定了這個法,後來學生也遭遇這種問題,也就定了學生的另一個法,三者是在不同時空背景所定出來的法,因此會有剛才委員提到的它是一個比較破碎的法律,把它整併的趨勢,我是支持的,但時間上,因為三個法律各有不同的主管機關,因此要如何整併,確實是要花一番心思,因此,在整併的過程中,我們是否先做一些行政上的整合,例如通報的機制,剛才委員也講過,三者通報的機制不同,受理的單位也不一樣,在整併的過程中,若先把通報機制加以統一,只有一個窗口,無論是你是什麼身分,只要通報到這個窗口,再由該窗口依照不同法令去處理,這是前面階段可以先做的,但長遠的目標而言,把這三法合併,也是我們要追求的目標。 趙委員天麟:對,您講得很好,因為他們分別歸勞動部、教育部及內政部主管,我們這一次再度討論這件事,而且上次是預算的決議,代表這件事已經又過了一年,就我的瞭解,在過去的一年內,係因內政部怕三法合一之後,自己變成主管機關,一下子就要承接那麼大的業務。可是,對民眾而言,他並不管這個,他只認為性騷擾防治這件事是很重要的,所以,我質詢一開頭就告訴你,我支持你,哪怕是在選舉前釋放的利多,但這就是民主的真諦,我也請你要落實。 陳部長雄文:對。 趙委員天麟:但這件事又是更重要,因為件數已經多到滿可怕的狀況,可能達數百件、數千件,它是真實出現在我們臺灣社會之中的,我可以接受您所講的,先從行政作為上使其匯流,修法上盡快去進行,但我希望你能告訴我具體的方案。換言之,我支持你講的該大方向,但過去一年內你們沒有做到啊! 陳部長雄文:我最近剛上任,也知道這個問題,只是我還沒有時間去做通盤的瞭解,待我瞭解之後,改天再向委員說明後續我們要怎麼做。 趙委員天麟:好。我都尊重你,只是要提醒你,今年審預算的時間又到了,我還是會在這件事上很在意,希望你們要有所作為。謝謝。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本日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先進行第2案。 2、 有鑑於勞動部為確保連鎖超商員工投保勞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權益,近來針對連鎖超積極清查及輔導,共計7萬多名超商員工因此受益。然其他如加油站、速食店、網咖、電子遊藝場等24小時營業之連鎖事業單位,其員工於夜間上下班之危險性不容忽視,職災風險亦較高,其勞動權益亟需保障。爰建請勞動部針對聘僱工讀生比例較高之24小時營業連鎖企業,積極清查、輔導其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且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於一個月內將清查結果與輔導情形,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工讀生的部分,假如是暑期工讀生,勞動部在暑假期間是有一個暑期的專案檢查,委員關心的是這些連鎖店的一般工讀生,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去處理,不過可能需要一點時間,因為這些連鎖商店大概都是加盟店,我要先找出加盟店的源頭,再去跟他們要資料,然後再處理,可能需要一點時間。 主席:需要多久的時間? 羅局長五湖:委員可否給我們三個月的時間?三個月可能會稍微有點結果出來。 主席:好,我希望你們澈底清查,所以,三個月是一定要提出完整的資料,好不好? 羅局長五湖:好。 主席:本席同意改為三個月。進行第3案。 3、 近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連鎖超商員工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狀況進行清查,並聲稱:經「輔導」後,全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4大連鎖超商約8千6百多家加盟店,多已為所僱員工申報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共計有7萬多名超商員工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經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在「親訪」4大超商加盟總店、了解各超商加保狀況,並索取加盟店相關資料後,僅對未設有自主管理查核機制之「萊爾富」及「來來」超商進行相關資料比對,即使如此,仍查核出其尚有490家加盟店尚未申報員工加保;尤有甚者,對設有「自主管理的查核機制」之「統一」及「全家」超商,竟僅「請」其落實所屬加盟店員工應依規定加保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而非自行調查,行政怠惰,莫此為甚。 承上,部分超商或可因其為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無須為員工加保勞工保險,但雇主絕對無法豁免其於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義務,且觀諸上開二法令之相關規定,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即須開罰,毫無轉圜空間;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卻逕自決定「不開罰,先輔導」,而於超商先前離職員工受損勞動權益彌補問題方面,又推諉卸責地表示:因為沒有掌握任職證據,無法主動處理,若勞工覺得本身權益損失,接獲申訴就會處理。 前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種種作為,不僅突顯其袒護財團之意圖昭然若揭,且視法律於無物,更為漠視勞工權益之極致,凡此種種皆應予以嚴厲譴責,爰要求: 一、本委員會應將該案送監察院調查。 二、勞動部部長應為督導不周公開道歉。 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除應立即依相關法規,對上開事業單位所涉及之違法事實立即開罰,並應於一個月內,針對該案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劉建國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我先簡單說明一下,四大超商的連鎖店,也就是加盟店,他們是一家一家的小單位,其實主體都是某某商行等。上個會期有委員也很關心這個事情,我們就去處理,到四大超商管理加盟店的地方去要資料,其實並不是針對統一跟全家沒有去處理,是統一跟全家說他們有在查,我們就把他們的資料要回來比對,比對完大概有少部分的出入,我們就請他們再弄清楚。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萊爾富跟來來你們都去查了,對不對? 羅局長五湖:對。 陳委員節如:有發現到7萬多名員工的權益了嘛! 羅局長五湖:對。 陳委員節如:將來統一跟全家等四大超商有更多人啊!你們為什麼不去查? 羅局長五湖:都查了,都有加…… 陳委員節如:就用自主管理的查核機制就可以啦! 羅局長五湖:他們說都有加,我就說:「你們把超商的名冊拿來給我們比對。」我對完以後,發現有少數幾家有出入,我再拿回去請他們看,他們說有的搬家,再查對以後,有的…… 陳委員節如:有去檢查嗎? 羅局長五湖:都有。 陳委員節如:你們有去做勞動檢查嗎? 羅局長五湖:不是勞動檢查,是我們要求他們提供加盟店,譬如統一…… 陳委員節如:他們的加盟店都沒有提繳保險金啊! 羅局長五湖:有啦!統一4,300家,全家2,655家。 陳委員節如:退休金的部分也沒有繳啊!不曉得他們的退休金狀況…… 羅局長五湖:我請他們把名冊給我們。 陳委員節如:後來呢? 羅局長五湖:我去比對完以後,他們都有加,只有少數幾家,因為那個……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講的是統一跟全家。 羅局長五湖:統一跟全家統統都有加。 陳委員節如:現在萊爾富跟來來都有7萬人,問題是雇主有沒有繳交勞工退休金? 羅局長五湖:都有。 陳委員節如:都有,都沒有問題? 羅局長五湖:都沒有問題。 陳委員節如:有沒有報告?你敢保證全部都有? 羅局長五湖:都有。 陳委員節如:統一跟全家全部都有? 羅局長五湖:對,到目前為止全部都有加,都有開戶。 陳委員節如:那就更沒有問題啊!你們要去查。 羅局長五湖:對,有。 陳委員節如:你把報告給我。 羅局長五湖:好。至於…… 陳委員節如:你要建議什麼? 羅局長五湖:委員提到部長督導不周,因為這個案子我從7月份就開始處理了,部長也還沒有來,所以……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是說,現在的部長一進來之後屢屢發生事情,委員給他的東西,你們底下的也丟掉。 部長,光就我這個委員就發生很多事情,你難道不用道歉嗎?他們做錯事情,你們要道歉,對不對? 主席:這個是他上任之前的事。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假設本部的一些作為、行政疏失讓委員覺得不滿意,我願意道歉,謝謝。 陳委員節如:這樣就夠啦!還有什麼困難的? 陳部長雄文:沒有。 陳委員節如:再來,就文字你們要怎麼修?就是資料送過來,對不對?就是這一份嘛! 羅局長五湖:保留第三…… 陳委員節如:現在部長道歉了,關於部長這部分的文字就刪除。送監察院的部分,有沒有送我們可以決定。 主席:陳委員,這一案你要改成…… 陳委員節如:把資料一個月內…… 主席:就請他們提供給你就好了嘛?你要修改文字還是直接把資料提供給你就好? 陳委員節如:一、二項不要…… 主席:保留第三項,一、二項刪除,好不好?關於第3案,原來文字的倒數第一、二項就直接刪除。 進行第4案。 4、 經查,勞動力發展署每年皆要求地方政府填報「縣(市)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業務概況表」,但卻未對回報結果進行分析,甚者,竟連相關各地方政府之回報結果也未公開,此舉不但使回報結果毫無作用,也阻礙各界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之了解,進而更嚴重影響各界監督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相關業務。 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未來每年應定期將各地方政府回報之「縣(市)辦理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業務概況表」公開上網、對回報資料進行成果及成效評量,且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我們可以來辦理,只有一個小小的修正,倒數第二行「對回報資料進行成果及成效評量」,原來是「評量」,我們建議改成「分析」。基本上,委員是希望我們就這個資料進行分析,所以是不是改成「分析」,比較符合原來提案的意旨?謝謝。 主席:按剛剛的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5案。 5、 經查,本年(103年)9月29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其網頁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其所持之理由為,目前該市設立42家庇護工場,仍有10餘名庇護性就業者職缺,顯示庇護性就業者職缺需求趨平,故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 然而,庇護工場有「缺額」並不等同於「需求趨平」,身心障礙者若經「職業輔導評量」評估適合庇護就業,僅為初步取得進入庇護工場的資格,實務上,因庇護工場必須自負盈虧,往往以高功能的個案為收案優先考量,是以,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不一定可獲得服務,此已是各縣市常見的狀況,更是庇護工場往往有缺額之原因。 其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已然規定庇護性就業為法定服務,憲法第15條更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台北市勞動局如此之公告,顯為任意縮減法定服務,實有違法、違憲之嫌。 據上,爰要求全國最高勞動主管機關之勞動部,應於一周內,遏止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前述嚴重戕害身心障礙者庇護就業權益之舉,且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我們會積極來處理,而且實際上也在進行當中,但就處理的時間還是希望能夠寬限,最後一段的第一行末「應於一周內」,是不是建議委員給我們二周的時間?謝謝。 主席:陳委員可以嗎?好,就照剛才的建議,把一周週改成二周,修正通過。 進行第1案。 1、 本院委員蔡錦隆委員,有鑑於國家競爭力需要產業競爭力及國人生活水準同時發生,國人薪水太低會阻礙發展、影響消費,建請勞動部應每季檢討基本工資現況,盡速研討第三季勞工基本工資成長概況,將結論公佈於大眾,並通知本委員會。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葉津鈴 主席: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蔡委員所提的案子,我們了解委員的想法。其實剛才部長也有向委員報告,我們會將委員的問題提到基本工資審議工作小組會議裡面討論及報告,基本工資的審議本來就是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共識,委員也很清楚了,所以我們建議將第3行的文字修正為「建請勞動部應每年召開基本工資工作小組會議,將結論公布於大眾,並通知本委員會」,不知道委員能不能接受?剛才那個議事錄上面都有提到,要在這個工作小組裡面做討論。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你的範圍太大了,我的提案的重點在「第三季」。你建議的修正當然也包括第三季。 劉司長傳名:是。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但是我主要是針對第三季。「研討第三季勞工基本工資成長概況」本來就是你們該做的事,我只是希望在這一季對外說明而已,OK? 劉司長傳名:OK。 主席:好,第1案就按照剛剛宣讀的內容通過。 接下來繼續處理解凍案。現在進行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103年度預算凍結案等7案。 (一)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職訓局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 (二)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凍結六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 (三)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 (四)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勞工資訊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 (五)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 (六)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不含「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 (七)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第9目「檢查所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案。 主席:現在開始逐案處理。請問各位,對於第1案予以解凍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 主席:林委員有意見,要不要說明一下?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所凍結的是因應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的勞工相關經費的補助,這項經費有兩大部分,一個部分是編列在勞動部本部裡面,另一個部分是給發展署、也就是以前的職訓局使用。老實說,雖然我們有很大的疑慮,但是如果這筆預算是由發展署或職訓局使用就算了,不過檢視本部裡面花這筆錢的狀況,我們覺得實在非常不妥。 在本部的預算裡面,專款的預算卻用於例行性的公務,你們宣稱這筆錢是要因應貿易自由化,因為簽署ECFA或未來的服貿會使產業及勞工受到衝擊,為了降低衝擊,你們編列了這筆專屬的特別經費,要培養勞工另一種謀生能力;可是綜合規劃處卻把錢拿去推動加入TPP、RCEP系列的專業講習,強化同仁對於這個議題的敏銳性,或是其他的講習,結果是變相地在推動自由貿易政策宣傳。在自由貿易下,為了讓勞工及所有的產業、中小企業主能夠有機會因應衝擊,才編列這筆預算,結果他們的宣傳都是鼓勵貿易自由化正面政策的宣導。我們看到這種狀況非常不能接受,此其一。 第二,他們把一般例行性公務的經費也灌水到這裡面。以勞資關係處來說,資訊服務系統所需經費是從這筆錢支應,辦理大量解雇勞工宣導會也使用這筆錢,而推動企業內雙贏夥伴關係培訓活動是勞資關係處的例行性業務,也從這一筆錢支應,有關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入場建構企業內勞資雙贏夥伴關係機制之培訓計畫也是使用這筆錢。所以我們知道這一筆錢中有一些是用來振興輔導產業、有一些則是用來協助產業調整體質,這些我們都接受了;但是把這筆錢拿去支援行政費用及例行性公務費用,我們則是反對的。 本席具體建議:部本部預算繼續凍結、勞動發展署之預算解凍。這對你們來說已是相當寬鬆了,事實上很多工會舉辦這個活動會涉及年底的選舉,已接近遊走置入性行銷的灰色邊緣地帶,那部分我們就不講了,這筆錢對選舉來說確實是綁樁的好時機,是「摸蛤仔兼洗褲」,很好用!但是民脂民膏、爾祿爾俸,錢要花在真正受衝擊的勞工與產業身上,而不是以選舉之名,大家分配花光光。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就依林委員之提議,原職訓局(現為勞動發展署)之預算予以解凍、部本部之預算繼續凍結。 繼續處理第2案。請問各位,對第2案予以解凍有無意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提案原因在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中對「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之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致不能生育者」,但對男性之生殖器障礙並無任何年齡限制之規定,這有性別歧視之嫌,遭受諸多社會團體及女性團體質疑,所以他希望這部分要做改革。這是這麼簡單的事,沒有人會為了想領這筆錢而故意去割除器官吧?其實我們經常聽到很多個案是事實上不必割除,而醫生主張要割除,倒還沒聽說有女性為了領取這一筆錢而主動去割除的。因為尤美女委員認為都沒有來做溝通,既沒有正面回應,也不願意提出配套方案做調整,所以他認為應該續凍。謝謝。 主席:第2案就繼續凍結。 繼續處理第3案及第4案,這兩案係為一般行政之凍結案。請問各位,對這兩案予以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3案及第4案予以解凍。 繼續處理第5案。本案係為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凍結案,請問各位,對本案予以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5案予以解凍。 繼續處理第6案。本案係為勞工檢查業務之凍結案,請問各位,對本案予以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6案予以解凍。 繼續處理第7案。本案係為檢查所管理之預算凍結案,請問各位,對本案予以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7案予以解凍。 本日議程中有關勞動部7項預算解凍案均已處理完畢,除第1案中之部本部預算繼續凍結、第2案繼續凍結外,其餘各案均予解凍。 繼續進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之審查,共16案。宣讀提案。 吳委員育仁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王委員育敏等34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李委員慶華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蘇委員清泉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盧委員秀燕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楊委員曜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或其他不合理差別待遇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七條至本條有關差別待遇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亭妃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何委員欣純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之受僱者包含派遣人力、實習生、工讀生、建教生等有工作事實者,合計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吳委員育仁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半薪給付。 李委員昆澤等36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得請產前檢查假八日,產前檢查假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楊委員瓊瓔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魏委員明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葉委員津鈴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王委員育敏等3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李委員慶華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前,應給予五日產檢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王委員育敏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受僱者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偉哲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國民中學以下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一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李委員慶華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關哺(集)乳室之設置,若企業未有女性受僱者,則不在此限。 李委員慶華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吳委員育仁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席:所有提案均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逐條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先處理第二條。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 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早上有委員提到,有關第二條的修正案,主要是要讓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本法。其實這部分在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裡面已經做了修正,所以我們建議維持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這個條文的修正案之後,剛好有一個時間差,而當時我剛好針對本法的修正案做了一個修正動議,所以總統公布的條文就是照我當時提出的修正動議而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許因為這個時間差的關係,今天又把這條條文的修正案排進來,所以我們還是以總統在103年6月18日公布的為準,亦即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當時通過的是吳育仁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所以第二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討論第四條。本條比較單純,就是為了因應組改,把原來的「勞委會」改成「勞動部」。 劉司長傳名:(在席位上)我們敬表同意。 主席:第四條就照委員所提修正版本通過,將條文中的「行政院勞委會」都改成「勞動部」。 接下來討論第十一條,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楊曜委員所提的第十一條,其中有兩個地方做了修正。第一個是對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該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或其他不合理差別待遇之理由。第二個是在最後一項增訂這個差別待遇的認定基準。但誠如今天部長在口頭報告裡面所言,所謂「其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很難認定,也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且並無一致性標準,都是透過我們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按照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條文還是維持現行條文。謝謝! 主席:主管機關建議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討論第十二條,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二條有關性騷擾的認定部分,陳亭妃委員是主張將施行細則的文字納入母法當中,我們敬表同意。謝謝! 主席:有關第十二條,勞動部完全同意陳委員亭妃等所提修正版本。第十二條照陳委員亭妃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委員所提的修正條文是增訂第二項:「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這樣等於是把性騷擾審酌認定的標準、內容,規定在這裡,以列舉的方式來處理。對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它不是一個標準,而是一個範圍。 吳委員育仁:難道我們現在不是這樣做嗎? 劉司長傳名:是,但是規定在施行細則裡面。 吳委員育仁:如果把施行細則的文字以列舉方式列在母法當中,一旦發生其他狀況怎麼辦?會不會審酌?因為現在的規定就是審酌這幾種情形嘛! 劉司長傳名:性平委員會在性騷擾的處理方面,原本就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裡面相關文字的認定標準去做處理,所以陳委員只是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當中所謂認定的原則搬到母法裡面來。 吳委員育仁:就是把施行細則裡面的東西提升為母法的概念,這樣做當然可以強化整個認定上的法律位階,但本席擔心的是,如果審酌範圍超過這些,是否就不算? 劉司長傳名:因為性騷擾的申訴案件有可能是、有可能不是,所以在判定流程中,整個案件都會送到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去認定到底是否屬於性騷擾,也就是說,這裡面只是列舉一些要去了解的狀況,並不限定範圍就是這些,只要跟性騷擾有關,性平委員會都可以去做調查和認定。 吳委員育仁:好,謝謝。 主席:第十二條照陳委員亭妃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討論第十三條,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十三條,何欣純委員、吳育仁委員等提案修正的重點,在於增訂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防治性騷擾責任。事實上,我們在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已經做了修正,明定要派單位視同雇主責任,包括性騷擾防治等等相關就業歧視的部分,均已納入整個法律規範。誠如吳委員剛才所言,可能有一些時間上的落差,所以我們建議本條維持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條文也有牽涉到我的提案條文,因為就像今天早上我所說明的,主要是時間差的問題,所以目前總統公布的版本已經把我之前的修正動議都納入了,因此,這條條文就不用再修改。 主席:第十三條和第二條一樣,維持現行條文,即維持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的最新版本條文。 接下來討論第十四條。針對本條,鄭委員汝芬等提出一修正動議。 鄭委員汝芬等所提修正動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折半發給。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一、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體例,明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折半發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分娩前,雇主應給予產前檢查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前檢查假及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國民健康署補助之產前檢查,建議妊娠第十二週以前即可進行第一次產檢,妊娠第四十週進行第十次產檢,因此本條增列第四項:「受僱者於其分娩前,雇主應給予產前檢查假五日。」。 二、陪產假三日延長為五日。 三、增列產前檢查假工資照給。 提案人:鄭汝芬  蔡錦隆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江惠貞 主席: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鄭委員的提案與江委員惠貞的提案意思相近,均建議發半薪,就文字而言,一個是折半發給,一個是依半薪給付,意思相同。以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來說,產假薪資減半發給,而勞動請假規則則是折半發給。由於涉及法律位階問題,故建議依照勞動基準法對產假的規定,採「減半發給」。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勞動部願意從善如流回應我們的提案,增進女性勞工權益。首先,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的薪資「折半發給」,但剛才劉司長是建議「減半發給」,對此我沒有意見,重點在於有給。其次,國民健康署補助的產前檢查,最早是在懷孕的第12個禮拜……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那是第十五條。 鄭委員汝芬:至於第十四條,不管採「折半發給」或「減半發給」我都沒有意見。 主席:第十四條就依照江委員惠貞與鄭委員汝芬的修正動議,並參採勞動部意見,修正為「減半發給」。 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如以鄭委員的版本為準,建議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主席:要加逗點? 劉司長傳名:是,逗點後修正為「減半發給」。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非常關心生理假的問題,對於本次修正,本席亦表支持。過去生理假是併入病假計算,但現在生理假的日數增加了,那麼我想知道,請生理假的話薪資如何計算? 主席: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薪資併入病假計算,如果在30天之內則減半發給。 吳委員育仁:依法規定,薪資部分雇主當然是得照給,但我認為如果操作太多的話,會引起反效果。因為雇主認為請假還可以領錢,反倒會處處設障礙,事事刁難勞工。如果不工作就不拿錢,雇主或許還認為就這樣辦;可是不工作還拿錢,甚至以法律來賦予勞工這樣的權利,那麼我認為很多雇主就會計算了!不管是請產假或請生理假,我都支持給薪,只是我認為必須思考錢從哪裡來!我認為不妨由社會保險來支付這部分薪資。過去八週產假的薪資由雇主支付,但社會不斷在進步,那麼這筆錢由誰來出才可以讓整個制度運作得更暢快?我覺得這才是重點。我只是表達一下意見,至於修法內容,我沒有意見。 劉司長傳名:謝謝委員。 主席:江委員,是否同意勞動部將「折半發給」改為「減半發給」?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同意。 主席:第十四條依照勞動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五條。針對第十五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一、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徐少萍  鄭汝芬 主席:第十五條是今天修法重點,一共有7個修正版本,修正動議三案。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民健康署所補助的產前檢查中,在懷孕的第12個禮拜才有產假。且第一次產檢時,還把產檢假限制在懷孕3個月以上才能請產假,我認為有點不太合理,所以應給予協助,本席建議在生產前應總共給予5天產檢假,同時陪產假也應從3天延長到5天,產前檢查及陪產假這部分應照給工資。我要再提醒一下,一般女性懷孕後多數都知悉產檢假的福利,但是配偶有5天陪產假這部分,一般男士可能較不清楚,我希望你們針對這一點要多作宣導,讓員工實質瞭解自己擁有的權益,不是只有婦女朋友有產檢假,懷孕婦女的配偶也有5天的陪產假,畢竟生產是夫妻共同的事情,對於這一點,建議你們要加強宣導。 主席:關於第十五條,是否有其他委員要表示意見?如果沒有,先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除了原有的提案之外,針對今天的三項修正動議,我分別向各位委員報告如下:關於產假的部分,林淑芬委員提議將產假延長到14週,另外各懷孕月份的流產假也都作一些調整,對於這部分,我們在今天的口頭報告中已說明,產假涉及的層面較廣,包括產假期間薪資的給付到底採用何種方式,因為世界各國對於產假的規定大多是比較廣泛性的規定,包括產前的母體健康、產後母體的恢復跟部分的育兒需求都涵蓋在內,跟我國體制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所以這部分必須審慎研議。當然,關於產假的部分,我們勞動部能夠積極針對產假進行檢討分析,所以我們建議產假這部分暫緩修正,維持原條文。另外,將產檢假跟陪產假延長到5日這部分,我們敬表同意,不過鄭汝芬委員的提案跟王育敏委員的提案在文字上有些許差異,我們建議維持王育敏委員提案中所使用的「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等文字,因為鄭委員汝芬的提案所使用的「受僱者於其分娩前」等文字,「分娩前」在概念上比較模糊,到底是妊娠期間或包括非妊娠期間,可能有一些文字上的差異,所以我們建議第十五條就依照王育敏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謝謝! 主席:關於第十五條,很多委員都提出相同的看法,包括鄭委員的提案也跟本席的提案內容大同小異,只是在少數文字上略作調整而已,第十五條很多委員都有共識,只是文字上的差別而已。第十五條就按照勞動部剛才的建議,照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但這其實是綜合所有委員的意見,這是朝野委員共同關注及推動的,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可以順利修正通過,也謝謝這麼多委員提出提案,也謝謝勞動部從善如流,回應勞工的需求,讓第十五條得以順利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六條,針對第十六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一、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文字如下: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吳育仁 二、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江惠貞,鑒於育嬰留職停薪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規範,勞工可於到職滿一年後申請,此年資規定之立法意旨,原意為避免雇主承擔過多之道德風險,然倘若規定之時限過長,恐不利勞工申請。於我國逐漸邁入高齡社會之際,人口少子化的現象日漸明顯,若能從生育福利部分提供國人更多鼓勵性措施,亦有助於人口生育政策之推行,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調降為六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鄭汝芬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國逐漸邁入高齡社會之際,人口少子化的現象日漸明顯,若能從生育福利部分提供國人更多鼓勵性措施,亦有助於人口生育政策之推行,爰參照國際趨勢,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調降為六個月。 三、江委員惠貞等所提再修正動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 主席:針對第十六條,現有三項修正動議。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三項提案可能有先後順序的問題,不過王育敏委員的修正動議跟江惠貞委員剛剛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的文字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建議就依照王育敏委員跟江惠貞委員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謝謝! 主席:王育敏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跟江惠貞委員的再修正動議條文文字內容是一致的,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就按照這兩個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接下來進行第二十條,這一條早上已經講過,要併入101年6月6日的協商處理,所以第二十條就維持原條文,併交前案進行協商。 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針對本條,王委員育敏等提出修正動議。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提案人:李慶華 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主席:請勞動部勞救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對王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我們敬表同意。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八條之一,針對本條,吳委員育仁等提出修正動議。 吳委員育仁等所提修正動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主席:請勞動部勞救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本條照吳委員育仁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八條一依照吳委員育仁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劉委員建國等提出一附帶決議提案。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 附帶決議: 一、隨著國人工作時間增長,晚婚情況日益嚴重,致使生育率偏低,加上人口老化快速,年輕人負擔增加,遂使生育率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因此如何提高生育率,提升婦女生育意願,遂成為政府施政方向之重點。然則婦女產檢時等待時間冗長,職業婦女往往利用下班時間進行產檢,增加婦女之負擔。鑒於兩性平權之國家政策,為營造更友善的生育環境,男性受僱主亦應分擔照顧幼兒之責,現行工作雖有陪產制度之設置,但僅限三天,恐無法有足夠天數陪伴配偶分娩前之照護,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之條文,將現行陪產假從三天改為五天,以及增訂雇主對於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得請產前檢查假八日。 二、此外,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之條文,將現行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之部分;有關生理假之設置乃為達成兩性平權之方向,不應有所差異或歧視,爰此,提案修定為所有之生理假均不應併入病假計算,且亦應比照病假規定,給予半薪。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 主席:請勞動部勞救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是提案第六行「男性受僱主」似為「男性受僱者」之誤,應予更正。其次,劉建國委員也支持修正陪產假和產檢假之政策,但因此次已將相關條文都做了修正,所以委員的期待是否可留在以後處理?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針對條文提出修正動議,並非附帶決議,剛才有人告訴本席的助理說提出修正動議需自行製作條文對照表,本席還是第一次聽到這話。本席的提案不是已經提出具體修正意見了嗎?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這是條文說明,沒有條文文字。 劉委員建國:對不起!那是本席誤會了,本席現在就要助理立刻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加八天產檢假,並將陪產假從三天改為五天。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本席首先要謝謝勞動部今天對委員所提修正意見有這麼善意的回應,不過針對第十五條,本席與王委員分別提出的修正動議雖然法律見解一致,但陳述的理由卻是基於不同角度,所以本席希望主席斟酌,重行裁示第十五條照王育敏委員及江惠貞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同樣的,本席與王育敏委員對第十六條分別提出的修正動議條文文字也是一致的,因此本席建議王委員為本席提案的共同提案人,這樣會更周延。 主席:針對勞動部103年度預算解凍案第一案,補宣告如下:經決議,部本部經費182萬7,000元繼續凍結,其餘部分准予解凍。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劉委員建國等針對第十五條提出修正動議。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主席: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五條與之前通過的第十五條文字一致,因此之前通過之文字不做更動,並將劉委員所提修正版本併入。 本案決議:一、今日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等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二、本案除第二十條併同前案交付黨團協商外,其餘不需交由黨團協商。三、江委員惠貞、楊委員瓊瓔、徐委員欣瑩、鄭委員汝芬及劉委員建國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發言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 一、媒體記者勞動條件嚴峻化 近日媒體披露,新聞媒體環境日漸嚴峻,新聞記者的勞動品質更加下降,雖媒體工作者已經納入「勞動基準法」,記者平均每周工時仍比各行業平均多出8小時。脊推、肩頸及肌肉症狀高居媒體工作者身心狀況的第一名,此外,不少新聞記者需24小時待命,使得心理健康、睡眠不正常、腸胃等問題也都榜上有名。 雖然媒體工作者已經納入「勞動基準法」,記者平均每周工時仍比各行業平均多出8小時,媒體平均每週工時53.73小時,比主計總處統計各行業平均每週工作45.2小時,還有記者連續上班超過36小時,甚至連續1個月未休假。且由於媒體工作性質特殊,主管需不定時對記者下達工作指令,調查發現,媒體記者最害怕的三件工作負擔,分別是主管半夜來電交辦新聞、長官頻繁對報導下指導棋、被要求發布即時新聞,生活與工作難以平衡,是當代記者面對的嚴重考驗。 勞動部如何重視我國媒體記者之工作環境與條件,訂定媒體記者工時認定原則,使勞動檢查有所依據,進一步保障媒體記者之就業安全與身心健康? 二、高齡高學歷淪新過勞族 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過勞問題嚴重,過去以為年紀較輕、學歷較低、在小企業工作的勞工,較有超時工作風險;但最新研究發現,超時過勞族群的特徵已有改變,年紀較大、學歷越高、在大企業工作者,超時工作風險反較高。學者認為,碩士以上的工作者多進入知識密集產業,更易被冠上責任制而超時工作。 國內近年屢傳勞工因超時工作引發心血管疾病等過勞死案例,台北醫學大學最新發表研究指出,超時過勞的族群近年已發生變化,在1981年、1991年時,中高齡受僱者超時工作的風險較青年受僱者低,然於2001年後,65歲以上受僱者超時工作風險便超過25歲以下者。此外,1981年到2001年間,教育程度越高、任職公司員工越多,超時工作風險越低,2011年以後,這些族群都成為超時工作高風險族群。 以往高齡工作者因較有經驗、對工作駕輕就熟,不易超時工作;但知識經濟下對專業能力要求越來越高,加上退休年齡逐漸延後,高齡工作者也難逃魔掌。勞動部如何針對高齡、高學歷、受僱於大企業者所可能面對的超時風險提出因應對策,保障我國受僱勞工之勞動權益,提升我國勞動環境之友善性?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勞動部調查,去年女性受僱者曾申請「生理假」的比率僅約一成,有一成五的人根本不知道原來還有生理假可以請;法令雖提供每月可請1天、等於1年可請12天的生理假,但平均1年申請日數只有3.4天。註1 1.部長,針對此一現象成因為何?要如何改善?現規劃增加天數是否會成「空頭福利」?如何落實該項規定?確實讓女性勞工擁有實質小確幸?未來所謂男性「產檢假」亦如何避免?如何增加勞工申請的誘因? 二、行政院宣布啟動十年期虛擬世界法規調整,政院表示,勞動部將分三年建置遠距勞動所需的法規環境,包括電傳勞動者工作時間分配、狀況,應由勞雇雙方約定履行;勞基法、職安法大傘也應擴及「電傳勞動」,保障網路工作者權益。 1.部長,現階段所謂「電傳勞動」的定義範圍?是否亦包括網路派工?其人數統計?在尚未完成立法前的勞動權益保障?有無相關提前配套?註2 註1:至於生理假,現行女性每月可請一天,併入病假(一年卅天)計算,享有半薪。但外界擔心排擠生病請假的需求,立院去年底三讀通過生理假可有三天不併入病假,但雇主也無須給薪。 註2:電傳勞動(telework)是指工作者不一定要進公司,也可以透過網路、電話完成工作。 行政院解釋,在虛擬世界大興的年代,公司與工作型態將打破地域、國界限制,不過,目前我國勞基法是植基於製造業、固定地域思維,須提前為網路創業、工作者準備。 徐委員欣瑩書面意見: 每逢颱風季節,因停止上班或停止上課決定標準不同,造成如果有停課情形,家中有國小以下學童,家長就必需向公司請假去接送或在家陪伴小孩,然而因颱風天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請假接送小孩的情況,卻必須被扣薪水,台灣工資已經偏低,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請假,對家中育有國小以下子女的家長產生負擔。 案例:颱風天停止上課,國小以下學童下課需家長接送,此時家長需請假接送子女與在家陪伴子女,臨時也找不到可以托顧照看的機構,造成家長照顧子女的不便。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有每年7天家庭照顧假,且不需扣薪,勞工僅有1天因颱風「停止上課」可支有薪水,應屬合理。 對家庭照顧假7天改為有薪,勞動部態度保留,勞動部應說明執行的困難點。如家庭照顧假無法全薪給付,勞動部應研議半薪給付予勞工的措施,體卹廣大育有子女勞工。 政府不斷鼓勵民眾生育率要提高,就需要考量到民眾照顧子女的需求。如執行家庭照顧假7天全薪給付有困難,在颱風天遇有停止上課不可抗力的情形,家中有國小以下學童,應在不扣薪資的情況下,讓家長沒有負擔的安心請假,在家照顧子女。 請勞動部研議:政府公告「停止上課,家中有國小以下學童家長可不扣薪請假」措施。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等7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6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魏明谷等18人、委員葉津鈴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0人、委員盧秀燕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 1.部長,交通違規罰款如無法一次繳清,可以辦理分期繳納,請問勞工如果違反勞保規定,而被勞動部罰款,如果這個勞工的經濟有困難,無法一次付清二十幾萬的罰款,這個罰款可不可以分期付款? 2.部長,連交通罰款都可以分期付款了,今天被罰錢的是勞工,並不是雇主,而且這個勞工的經濟的確有困難,為何針對勞工罰款的部分,不能考慮分期付款? 3.部長,在新北市板橋有數個身障朋友共同組成互助家族,住在鐵皮工廠改建的宿舍,由陳老闆接送到各地賣愛心商品,所得五五分帳,目前新北市勞工局、社會局要去輔導他們,要把他們合法化轉型為「勞動合作社」,部長,你知道嗎? 4.部長,請問他們轉型為「勞動合作社」後,這些身心障礙朋友繳的勞保費,是不是比照「有一定雇主的勞工」來繳勞保費?如果依照最低的部分工時來繳勞保費,這些身障朋友,是不是要繳183元? 5.部長,但是從103年7月1日起,身權法的庇護工場的勞工、自己繳的勞保費,最低是114元,是不是?雖然兩個只差69元,但是這兩個勞保費的差距,這些身心障礙朋友是不是要再賣14條10元的口香糖(因為五五分帳),才能賺得到? 6.部長,如果這個陳老闆因為不想負擔勞保的七成,不認為他們之間有僱用關係,這些身障朋友如果要加入勞保,是不是變成要加入職業工會,而這些身心障礙朋友要繳的勞保費會變成1千多元? 7.部長,法律原本的目的,是要來保護、促進人民的權益,但新北市去輔導這個個案,是不是應該小心、好好的處理,免得這些身心障礙的朋友,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8.部長,102年底領取身心障礙手冊的朋友有112.5萬人,中度以下的身心障礙朋友大概是43.1萬人,但是根據勞動部的統計,現在全臺灣只有127家庇護工場,已經聘用的身障朋友1,763人,但是跟43.1萬相比,是不是遠遠不夠? 9.部長,目前庇護工場被當成企業或公司。但是很多庇護工場是處於虧損狀態,只有少數庇護工場能夠不需要政府支持而能盈虧自已負責,很多庇護工場沒有政府幫忙促銷,根本生存不下去,面對這種環境,有可能發展出社會企業,來補足庇護工場的不足嗎? 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 議題一:勞動部小金庫問題 本月1日及20日,本席針對勞動部「小金庫」一事提出質詢,因小金庫一案,被調走的人總共有政風室主任、會計處處長、前勞委會職訓局局長林三貴及前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黃春長等人,根據媒體報導,小金庫一案,結黨營私的人可能有7位(主謀),但被調走的4人中,政風室主任、會計處處長可能是被冤枉的,請問勞動部何時會為他們平反? 議題二: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問題 1.就業安定基金的基金管理會共設置29人,負責管理就業安定基金的運作。由勞動部長兼任擔任召集人,其餘28人的人選(包括財政部的代表、經濟部的代表、各團體代表等)都由勞動部自己聘任、自己決定人選,跟GMP認證標章一樣,球員兼裁判,因為魏應充,讓國人知道GMP制度有問題,因為前部長潘世偉,讓國人知道原來勞動部有小金庫,兩者的共同點,都是缺乏監督,因為你自己就是裁判,所以才會產生弊端,請問,基金管理會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制度上要怎麼檢討? 2.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的預算,高達167億6,313萬(103年預算是142億6,096萬、102年預算是128億4,389萬),預算一年比一年高,在這167億元裡,「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占了147億5,153萬元。在這147億裡頭,勞動部做了諸如「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就業推介媒合津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等。具體的作為就是每次報紙翻開、信箱,就會有坊間的電腦補習班、語言機構開很多政府補助的課程,一般民眾參加這些由政府補助、民間代訓的課程,可能獲得全額補助,一毛錢都不用繳,或者部分補助,只繳一點點費用即可。請問,這些年來,勞動部所推動的這些課程,自評成效如何? 3.這些勞動部所謂的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的方案,弄出的各種就業促進學習計畫,都被立法院預算中心打槍。立法院預算中心評比這些方案「績效不佳」、「成效不佳」、「服務量能連年下降」,勞動部花了那麼多錢、用心弄了那麼多計晝,只為了改善失業率,但是卻被預算中心吐槽,請問勞動部回應預算中心的評比? 4.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7條,只要經勞動部核准的單位,當你在開課單位受完訓,接受開課單位所介紹的工作,你去工作做滿三個月,開課單位可以領到五千,滿六個月,再拿五千。政府的預算都被勞動部拿去補助給那些私人企業,可是有成效嗎?預算中心說沒有成效耶。再來看青年失業率,就業安定基金編列8億1,465萬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5億1,347萬,編那麼多錢,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15至24歲失業率13.25%),高達整體失業率3倍以上,代表政府沒有好好的照顧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代表政府在促進青年就業的政策是失敗的,代表我們的政府錢沒有花在刀口上。請問,要怎麼解決「青貧」(青年貧窮)現象? 議題三:新聞業者超時工作 1.我們都知道媒體工作常常需要隨時待命,加班時間也非常長,10月26日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召開記者會公布媒體工時的數據,平均一位記者每周工時是多長?比勞基法規定的每天8小時、一周40小時還要高出13.73小時,又比國人平均的45.2小時多出八小時。有88%的記者在下班後仍然要待命,前三名壓力源則分別是:深夜接到主管電話、長官頻繁對報導下指導棋、被要求發即時新聞,請問,如何改善媒體工作者的勞動權? 2.不是只有記者,台灣勞工加班過勞問題一直都很嚴重,這個狀況勞動部回應說要透過「過勞預防條款」處理嗎?請問具體方式是什麼?勞動部自己公布的數據是達規高達40%,針對這些違規的企業你怎麼處理?若企業保障勞工權益的費率未達標準要怎麼辦?若企業持續再犯要怎麼辦?有沒有輔導設立員工門診等有利勞工工作的環境?若只是開罰卻沒有實際輔導企業改變,勞工權益仍然不會受到重視。 主席:再補充宣告一點,第二十條併前案協商,其餘條文均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本次會議進行至此,現在散會。 散會(15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