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星期一）9時3分至11時9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1分；10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0分、下午1時38分至3時5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高志鵬    林鴻池    尤美女    王廷升    曾巨威    顏寬恒    謝國樑    柯建銘    呂學樟","      委員出席11人","列席委員：楊麗環    江啟臣    楊應雄    鄭天財    段宜康    盧嘉辰    羅淑蕾    黃昭順    黃偉哲    陳明文    孔文吉    吳育昇    陳碧涵    薛  凌    盧秀燕    賴士葆    許添財    陳怡潔    林德福    李桐豪    周倪安    蕭美琴    蔣乃辛    羅明才    邱志偉    葉津鈴    管碧玲    邱文彥    蘇清泉    賴振昌    王進士    潘維剛    簡東明    高金素梅  王惠美    呂玉玲    陳歐珀    陳其邁    徐欣瑩    徐耀昌","      委員列席40人","請假委員：吳宜臻","委員請假1人","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專門委員：陳清雲","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10月27日","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司法院副秘書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就「查緝各地賄選及中資透過特定組織與不正利益介入台灣選舉」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日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段宜康、林鴻池、尤美女、簡東明、高志鵬、黃偉哲、管碧玲、陳歐珀、周倪安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10月29日","討  論  事  項","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本日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廖正井、柯建銘、林鴻池、尤美女、許添財、曾巨威提出質詢；委員高志鵬、潘維剛、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415萬5,000元，照列。","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萬6,000元，照列。","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萬元8,000元，照列。","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4萬6,000元，照列。","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萬3,000元，照列。","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06萬元，照列。","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76萬6,000元，照列。","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14萬元，照列。","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14萬1,000元，照列。","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86萬元，照列。","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02萬2,000元，照列。","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03萬元，照列。","第44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5萬元，照列。","第45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30萬元，照列。","第46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第47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5萬4,000元，照列。","第48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000元，照列。","第49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第50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萬3,000元，照列。","第51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000元，照列。","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000元，照列。","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第3款  規費收入","第24項  司法院215萬5,000元，照列。","第25項  最高法院1,518萬元，照列。","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82萬6,000元，照列。","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81萬7,000元，照列。","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88萬3,000元，照列。","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28萬7,000元，照列。","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5,854萬4,000元，照列。","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3,883萬4,000元，照列。","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723萬8,000元，照列。","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517萬2,000元，照列。","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016萬7,000元，照列。","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65萬2,000元，照列。","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6,743萬8,000元，照列。","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619萬9,000元，照列。","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981萬6,000元，照列。","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5,316萬4,000元，照列。","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632萬元，照列。","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71萬9,000元，照列。","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555萬4,000元，照列。","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491萬8,000元，照列。","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99萬8,000元，照列。","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328萬8,000元，照列。","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906萬元，照列。","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814萬元，照列。","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億0,529萬8,000元，照列。","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430萬6,000元，照列。","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860萬5,000元，照列。","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017萬3,000元，照列。","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006萬5,000元，照列。","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億0,967萬9,000元，照列。","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2萬3,000元，照列。","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73萬8,000元，照列。","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4萬元，照列。","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387萬元，照列。","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34萬5,000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23項  司法院8萬元，照列。","第24項  最高法院8萬6,000元，照列。","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000元，照列。","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00元，照列。","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6萬元，照列。","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4,000元，照列。","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000元，照列。","第30項  法官學院3萬6,000元，照列。","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萬8,000元，照列。","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4萬2,000元，照列。","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萬元，照列。","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9,000元，照列。","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2萬1,000元，照列。","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6,000元，照列。","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50萬7,000元，照列。","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9萬3,000元，照列。","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3萬2,000元，照列。","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8萬7,000元，照列。","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萬6,000元，照列。","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2萬7,000元，照列。","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萬5,000元，照列。","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萬2,000元，照列。","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7萬6,000元，照列。","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9,000元，照列。","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萬1,000元，照列。","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9萬5,000元，照列。","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6萬6,000元，照列。","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萬1,000元，照列。","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萬6,000元，照列。","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2,000元，照列。","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萬元，照列。","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1,000元，照列。","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9,000元，照列。","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2,000元，照列。","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0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本款通過決議1項","(一)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2年底止，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2,468戶，包含首長宿舍31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076戶及245戶、眷屬宿舍116戶，其中空置待借用宿舍為首長宿舍9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分別為183戶及15戶，共計207戶仍空置待借用，顯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之宿舍仍有低度利用或閒置之情況，且所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爰此，提案建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積極檢討改善，以強化宿舍資源之運用效能及節省政府支出。","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第24項  司法院原列25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萬3,000元。","第25項  最高法院原列32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3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萬1,000元。","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原列17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萬9,000元。","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列2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萬8,000元。","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列58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7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萬9,000元。","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列31萬1,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萬6,000元。","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列4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萬5,000元。","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原列15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萬5,000元。","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原列80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9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萬6,000元。","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列154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萬元。","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原列57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4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萬元。","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列45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萬8,000元。","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原列3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萬4,000元。","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列2,520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46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67萬元。","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列840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4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1萬4,000元。","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列898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52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0萬8,000元。","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列65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6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8萬1,000元。","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列1,277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5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03萬2,000元。","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列173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3萬6,000元。","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列1,093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75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9萬3,000元。","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原列307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1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8萬3,000元。","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列32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2萬8,000元。","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原列141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6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8萬1,000元。","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列237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6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4萬元。","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列361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3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4萬7,000元。","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列758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58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7萬5,000元。","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列466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5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1萬9,000元。","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原列121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萬7,000元。","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原列287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7萬4,000元。","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原列312萬1,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7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9萬5,000元。","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列121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4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萬5,000元。","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原列26萬2,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萬2,000元。","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原列62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7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萬6,000元。","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原列2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萬3,000元。","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原列14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萬1,000元。","三、歲出部分","第4款  司法院主管","本款通過決議2項：","(一)司法院所屬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經費」4憶1,964萬元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經費」2億9,610萬2,000元，共計7億1,574萬2,000元（如下表），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4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261萬7,000元，且其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計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2億9,610萬2,000元。","104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85萬1,000元，且其主管之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審判業務」計畫項下，共計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4億1,964萬元。","依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03年8月6日公布之「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有74.3%的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與該中心102年全年度調查資料相較，民眾對於法官之信任度已較為提升（102年度不信任比率為81.2%），惟目前仍高達七成五之民眾並不信任法官，亦即僅有二成五信賴法官。","長久以來，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本委員會一再要求司法單位檢討民眾對於法官講求證據、注意人權及問案態度等，但依上開民調結果，尚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林鴻池    柯建銘","2.查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底發布新聞稿：「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係為統一本院之法律見解，僅供內部參考，不再對外公告；至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網站內文現已移除）","按當代法治國家均賦予其最高法院發揮從事法律續造、填充法律漏洞之職責，而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能，則在統一法律見解，定紛止爭。鑒於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各庭對同一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之現象，而在取代判例制度的大法庭制度完成立法前，透過民事庭及刑事庭會議決議統一各庭見解或有其必要，然而，決議雖非法律，既由最高法院各庭法官投票通過，已非個案性之裁判，而係一般性的法律決定，對於最高法院各庭和下級審，必將產生實質之拘束力。同時也勢必對於人民（包含告訴人及被告）之訴訟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民、刑庭決議之重要性絕非最高法院所稱「僅供內部參考」，反而具有類似法律之效力，個案當事人及外界若無法得知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便無從檢視決議展現於具體個案判決或裁定中之結果是否合理。最高法院恣意決定公布與否即公布內容之行為，實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民眾之訴訟權，應予譴責。","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3.「針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自刑事妥速審判法實施後逐年提升至目前的90%，顯有變相為駁回以迅速結案之虞，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作為國家司法終審機關，最高法院的判決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刑事案件可決斷被告之生死，民事案件可決定當事人重大財產權之歸屬。以往有一種籠統的社會觀感，批評最高法院法官非常喜歡「發回更審」，不該發回而發回。最近律師界發現，「發回率」似乎大幅減少。","據最高法院公布網站資料，101年高等法院（含各分院）全刑事裁判共6718件，遭最高法院全部發回更審者751件，部分發回更審者289件（合計1040件），發回更審率約15.5%，律師界認為，顯有矯枉過正，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反而使「冤案」變多。","另據律師公會資料，最高法院在民國99年刑事妥速審判法實行前的發回更審率超過30%以上，而民國99年在該法施行後大幅下降，降至民國104年的10%以下，這顯示下列情形：","(1)民國99年以前高等法院的審判草率，而民國99年以後高等法院的審判突然變的很嚴謹！","(2)民國99年以前的高等法院法官比較無能？而民國99年以後的高等法院的法官突然變得比較有能？！","(3)最高法院辦案有政策目標，辦案受政策、目標指導，也就是為駁回而駁回、該發回而不發回？！","查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用意，在於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以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目的在求避免訴訟案件在法院流浪，曾有流浪法庭30年仍未審判終結之案件，可見一斑。但立法前提在「妥適」，以維護審判之公正、合法，高等法院就事實證據如未查明，最高法院該發回就需發回；不應為求快速結案而以「駁回」代之。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二)查行政院針對10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之加註意見：「車輛部分：104度編列2,928萬1,000元，包括汰換首長座車5輛、40人座警備車2輛、各式勘驗車12輛、執行車13輛、特種車1輛及機車11輛，合共44輛。其較103年度增加1,179萬元，且與法務部檢察機關104年度編列汰換車輛經費合計519萬5,000元相較，亦高出甚多。」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司法院及所屬對於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依照「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規定本撙節原則編列。","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第1項  司法院原列22億5,717萬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5,417萬3,000元。","本項通過決議15項：","(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依據司法院統計資料，自103年1月至8月，各地法院駁回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比例高達85.54%，顯見102年10月25日司法院公布施行之《法庭錄音保存及其利用辦法》（原法庭錄音辦法）法第8條第1項嚴格限制個案當事人「需經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始能向法院請求交付法庭錄音，規定過於嚴苛，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同時侵蝕律師辯護權及訴訟代理權。為具體觀察各法院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司法院應進行統計、分析，並公開之。","爰請司法院提出103年11月起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鑒於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並非法定義務，需「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雖司法院及所屬近年補助人數及金額逐年減少，但目前仍補助80人，且補助金額將隨九月開學之際再予增加，相關入學再進修等補助制度之必要性實宜檢討。另相關派員出國考察、訪問及赴大陸旅費預算等編列，長久未見具體成效，此外歷年來司法改革政策宣導成效不彰，國人對司法公信力未見提升。","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5,109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立法院於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通過通案決議，要求「各機關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以供國人檢視」，決議亦要求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中明示。惟103年度司法院雖推出觀審之電視與捷運看板廣告、提審之電視廣告、程序監理人之捷運看版廣告與報紙廣告，均未於政府資訊公開處揭露資訊。又，所公開資訊缺乏金額、託播對象等等，顯無法達到決議所要求之公開、透明要旨。爰請司法院就該決議完整揭露103、104年度編列、執行之政策宣導廣告經費情形。","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四)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行政與法案研修」之「業務費」217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家事事件法通過，改採強制調解先行，也使家事調解愈受重視。對於民間批評部分調解委員過於保守、欠缺性別意識，造成民眾於強制調解之過程十分痛苦，司法院雖已增加對調解委員之培訓，增設調解申訴管道，惟申訴管道似未能確實為民眾所用，以致於民怨雖盛，2012年至2014年4月全台灣各法院受理之申訴案件卻僅有3件，民眾救濟管道與退場機制顯未建立。爰請司法院徵詢專家學者，針對民眾於調解委員不適任案件中之救濟管道以及調解委員退場機制提出有效之具體建制規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連署人：廖正井","(五)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獎補助費」2,342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其中最大宗之補捐助對象為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司法院於2013年底通過之「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於正式上路之2014年頻頻受到民間團體抱怨，事後申請之機制對於主要以人力服務之家事服務中心運作實務來說難以使用，以致司法院103年度編列之1千餘萬經費，至2014年8月僅發出3萬7,000元補助費，顯然徒具形式，形同虛設。爰請司法院徵集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對各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補助規範，修正前開補助辦法。","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六)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81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截至102年底，我國外籍人士（不含大陸人士）共計72萬5,000人，其中外籍勞工48萬9,000人占67.5%最多，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4萬1,000人占5.7%次之，二者合占在我國外籍人士之七成三，其中屬東南亞籍者高達九成八。然而各法院的通譯人才不足、素質不齊，尤其缺乏適當之東南亞語通譯人力，目前法院建置之特約通譯共僅262名，其中東南亞語系之特約通譯更只有87名，顯不符所需，導致許多東南亞籍人士之訴訟權難獲保障。例如：婚姻移民因不瞭解訴訟文書之中文意涵、且經濟能力不佳而未委任律師，錯失上訴機會；或如103年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八名印尼漁工案件，卻僅於法庭上配置一位印尼語的通譯，疲於應付被告眾多且案情複雜的翻譯工作，雖經被告律師反映，要求法院增派通譯及準備印尼文的起訴書，但宜蘭地院並未解決此問題，影響被告權益。","前揭之司法通譯問題遲未改善，已有違《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人士，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及第99條規定，有供參考之必要時，訴訟文書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亦違反現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3項第六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鑑此，爰請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人力增加、強化訓練及提供外語版本訴訟文書等相關改善措施及具體成果。","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七)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77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4年度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000元。依司法院及中正大學之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分別高達56.3%及74.3%，而需積極檢討改善，以提升司法形象。","提案人：李貴敏    廖正井","連署人：王廷升","2.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職司法院組織之研修改進。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97年修正通過，將觀護人改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家事事件法亦於2011年上路，明訂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處理家事案件，而各地方法院至今每年新收少年案件約4萬件至6萬件不等，新收家事案件每年亦在10萬件之數，各地方法院至今仍未有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編制，顯有不當。爰請司法院就此體制缺漏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於立法院。","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連署人：廖正井","3.針對《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其成效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新制「職務法庭」之懲戒人數並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似乎並未發揮預期的效果。目前立法院已有五個委員提出法官法的修正草案，內容不離法官評鑑制度的改善，以及退養金給付問題。爰建請司法院於六個月內盡速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以正視現行法官法為人詬病的問題。","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4.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欲在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提高司法人員素質，惟司法院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且學界調查結果，比率更高達74.3%，顯示國人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不佳，亟待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提升司法形象，並健全法官制度。爰請司法院提出改善方案及缺失檢討報告。","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5.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177萬6,000元，作為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以順利推行司法業務。然細究其分支計畫內容，卻多為一般事務，並非與研究改進司法業務有關，爰請司法院提出檢討改善。","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6.《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第2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目前作成7件評鑑案，只有1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4.2%。而未成案的6件中，\n            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理由駁回，\n            高達4件。","法官評鑑功能明顯不彰之原因，其一、請求期間明顯過短，許多民眾因忌憚訴訟尚在進行中恐招致不利而不敢提起，案件結束後已超過時效。其二、缺乏請求評鑑之證據，如法庭錄音掌握在法院手中，人民請求拷貝或取得時，卻遭法院不附具體理由駁回聲請。其三、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團體，於評鑑程序中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其四、評鑑委員會設置於司法院下，其組成、設置都與人民所期待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有極大落差，綜上，《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實有修正必要。爰請司法院於二個月內提出《法官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案或具體措施。","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7.《法律扶助法》第59條固規範主管機關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惟法律扶助基金會係依《法律扶助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並非任何政府機關之下級單位，是司法院雖有監督之權，惟基於法人自治、避免僵化、彈性與便民之考量，為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上之獨立性，並明確化主管機關之監督範圍，司法院監督管理應自我節制，盡可能僅就法律扶助基金會「違法」或「重大不當」之事項進行監督。爰請司法院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提出監督項目僅限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違法或重大不當之具體改善措施。","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8.鑒於《法律扶助法》第4條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法律扶助不僅屬國家事務之重要方針，更是司法體系中的社會輔助業務。且按現行《法律扶助法》第8條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預算來源，除主管機關逐年編列外，尚應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編列補助款補助之。","現今貧富差距增大、貧窮人口增多，預料未來尋求扶助之民眾將日益增加。為免因經費短缺影響扶助品質，司法院應與推展業務與法律扶助工作有密切關聯之部會（如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斟酌前一年度法扶基金會案件量之增加而按增加比例增列補助捐贈預算，並考量各單位與法律扶助業務之關連及比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為使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更加多元，爰請司法院會同相關部會修正《法律扶助法》，並修正相關單位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具體措施。","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9.104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一辦理司法行政業務」項下，編列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費用120萬2,000元，並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000元。","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立法目的即在於健全法官制度、維護審判獨立與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為督促司法院儘速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期待改進。","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連署人：林鴻池","(八)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預算編列1,004萬7,000元。在節能減碳之全球趨勢下，政府機關更應率先為人民之表率，力行節能減碳。爰請司法院加強節能減碳並於104年9月底前將104年執行節能減碳成效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九)針對司法院現研擬訂定「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草案，認為檢察官、法官除請領之退休金外，比一般公務人員多領了一個退養金，退養金又是退休金的1.4倍，給與辦法自應比一般公務人員請領條件上來的嚴苛，建請研擬增訂若檢察官、法官一旦被起訴，應先凍結其請領之退養金一半，判決確定有罪者應將請領一半之退養金追回，若判決無罪者才將未請領一半退養金加計利息發給等規定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十)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僅擔任主管職務者，始得支領主管加給，法官沿用數十年前之行政函釋，法官無論是否擔任主管職務，一律支領主管加給，本就有失公平。","雖然法官法中明文將其納為法官俸給項目中，且法官法施行後，法官俸給不受職缺限制，隨年資一路上升，法官法規定已提高法官之待遇保障，後又訂法官專業加給表及職務加給表，導致部分法官月薪因而調增數萬元，破壞公務人員薪俸制度之公平性且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建請司法院應重新檢討法官加給之支領標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十一)司法院為提升法院辦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與裁判品質，除於94年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延聘金融領域專家為諮詢委員，支援法院妥速審結金融案件外，並修正法院組織法，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及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輔助法官審理重大金融犯罪等專業案件。以近3年各級法院重大刑事案件及違法重大金融案件之終結情形觀之，100年至102年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實際以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計1,440件，其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339件（占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之比率為23.54%）；而100年至102年高等法院暨分院辦理第二審重大刑事案件之終結件數計634件，其中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282件（占比為44.48%），且102年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達94件，占當年度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比率更已超逾五成。整體而言，近3年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621件，占比近三成。鑑於重大金融犯罪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甚鉅，並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爰提案建請司法院應督導各級法院，賡續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並強化法官審判專業化之推動，以維護國家經濟秩序，落實保障人民之權益。","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十二)司法院為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法官法。而據司法院「10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法院、法官信任程度乙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高於信任比率38.6%，且102年對法官之信任比率，較101年下降3.3個百分點，而不信任比率則增加5.1個百分點，顯見政府司法公信力欠佳。爰此，提案建請司法院應積極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以提升司法形象，達成健全法官制度及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之立法目的。","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顯示，截至102年底，地方法院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案件為2,170件，其中經過時間逾1年以上計321件，占全部暫不通知件數之比率為14.79%，且較101年底之件數增加104件。但按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業已自103年6月29日開始施行，該法第15條已明定監察通訊結束時之通知義務。惟目前卻仍有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情況，恐令人質疑是否依然有不當通訊監察等情事。爰此，提案建請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應依規定落實通知義務之執行，以保障人民權益。","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十四)民事調解制度是當事人相互讓步的自主解決紛爭最好方式，除可紓解訟源及節省司法資源，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人民亦可免於奔波法院之苦。然經查，司法院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惟自100年之後，已出現下降及停滯現象。","爰建請司法院應立即檢視現行調解制度之問題，並研議強化調解業務之辦法，並對民眾加強宣導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以利紓減訟源及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十五)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其核心價值乃為反映社會通念，透過司法民主化之過程，使判決不致背離國民之法律感情，並使國民意識進入司法。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但迄今為止，完全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故建請：","1.模擬法庭仍應繼續，且應擴大舉行，104年度應再增加四個法院進行模擬，宣傳費用編列不得超過總經費之1/4。","2.模擬法庭模擬過程應把「起訴狀一本」之精神確實納入，在司法院未提出刑事訴訟法配套版本前，可先引用吳宜臻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3.司法院應於半年內將「起訴狀一本」入法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4.司法院應接納民間意見，同時進行陪審制的評估，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陪審制模擬審判。","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本項尚有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鑒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包含陪審、參審及觀審等在內之法案仍在審議中，尚無採行何種制度之定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101年起至103年度預算審查，均做成決議要求司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增加模擬審判之場次、地域。惟司法院之辦理情形僅係表面功夫，空有「法官未接觸卷證」表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如已在立法院由吳宜臻委員提案之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卻付之闕如，全國性實證研究也流於形式，毫無改善誠意。","司法院一方面表示增加模擬法院經費不足，另一方面，今（104）年復又編列2,800萬元推動宣傳人民觀審制度，其中卻宣傳經費高達1,980萬元，顯然僅重宣傳而非實質模擬，藐視國會、不顧民意之心態甚為明顯。","近日，除民間社團自行辦理民間版陪審法案之模擬法庭、中研院法律研究所舉辦國際論壇，建議構築不同制度之評估平台外，亦有多位基層法官投書呼籲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讓模擬審判取得法源依據，法院必須盡可能就各種參與審判的形式，進行接近實況的模擬，包括：陪審、參審等均需進行一定場次，再委由公正人士組成委員會妥適評估，據以提出總結評估意見，向國會報告，作為本院未來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基礎。","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二分之一，共1,400萬元，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三項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內容至少需包含陪審及參審制之模擬計畫、場次、相應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獨立之評估委員會如何運作）。","2.至少有一半以上之模擬審判場次需由民間主導、司法院配合辦理。","3.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第2項  最高法院5億1,824萬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一)「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妥」與「速」均係法院刑事裁判追求之目標，近1年來，發回更審率大幅降低，疑有「濫駁」情形，請司法院督請最高法院注意切實依第2條之規定，公正執行，不得為迅速結案矯枉過正，須注意「妥適」性，避免「冤案」產生，造成民怨，而有違該法立法意旨。」","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於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並已於101年5月19日全面施行，按其立法理由乃鑑於憲法第16條明定訴訟權之保障，且世界各人權法案將「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法人權，爰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催生有效率有品質之司法，並於第1條第1項明定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依該法第2條規定，「妥」與「速」均係法院裁判所追求之目標，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期能符合國民期待。","速審法施行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約為70%，施行後卻「高達」百分之90以上的「駁回率」，較過去提高很多，除速審法提供明確的速審條件外，第一、二級法院之事實審判決品質是否確實在短時間內有如此大幅度改善，不無疑慮。十件案件上訴，只有一件上訴成功，最高法院不可僅顧及社會質疑撤銷發回的氛圍壓力下求速審，更要注意案件的「妥適」性，才能確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連署人：林鴻池","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879萬6,000元，照列。","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0,001萬7,000元，照列。","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229萬2,000元，照列。","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954萬1,000元，照列。","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11萬3,000元，照列。","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311萬7,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一)鑒於法官出國進修雖有必要，但應積極監督評估進修成效。法官學院選送法官至國外進修者，應於進修完畢後將進修研究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委員，並上網公告，及追蹤考核進修制度之實施成效。","提案人：曾巨威    李貴敏","連署人：王廷升    廖正井    顏寬恒","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0,474萬4,000元，照列。","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2,393萬8,000元，照列。","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355萬2,000元，照列。","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675萬9,000元，照列。","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276萬6,000元，照列。","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080萬元，照列。","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0,474萬3,000元，照列。","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1,821萬7,000元，照列。","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3,465萬8,000元，照列。","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0,332萬3,000元，照列。","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億4,286萬9,000元，照列。","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072萬2,000元，照列。","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1,645萬1,000元，照列。","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648萬3,000元，照列。","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億3,314萬4,000元，照列。","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8,950萬5,000元，照列。","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5,381萬1,000元，照列。","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407萬1,000元，照列。","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7億1,041萬8,000元，照列。","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157萬2,000元，照列。","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2,073萬7,000元，照列。","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7,935萬4,000元，照列。","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7,405萬元，照列。","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2,086萬5,000元，照列。","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535萬9,000元，照列。","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198萬9,000元，照列。","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319萬元，照列。","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0,878萬6,000元，照列。","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77萬4,000元，照列。","四、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案。","主席：今天是進行本席等人所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之審查，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本席的提案說明就省略。","接下來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進行一、審查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制度之修正，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關於廖委員正井等20位委員提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公布修正，原第一項收受贓物罪法定刑提高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原第二項之贓物罪則移列至第一項，委員為配合該規定之修正，並基於體系上衡平性之考量，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本院敬表贊同！","貳、關於廖委員正井等30位委員提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草案」部分","一、　貴委員會已於103年10月6日審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修正條文，增列該條第三項，明定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新事實、新證據，不以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尚包括判決確定後始成立之事實、證據，而放寬再審之限制。為貫徹此次修法發現真實及實現公平正義之意旨，修正前原非屬該規定所指新證據，若依修正條文得據以聲請再審者，自不應因曾依修正前規定聲請再審而異其效果。也就是說，他不應該受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不能以同一事由再重新聲請再審這樣的規定之限制，所以對於委員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八規定，本院敬表支持。","二、惟增訂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八第一項條文草案所排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除經法院以不具嶄新性，非屬修正前舊法之新證據為由，裁定駁回者外，尚包括法院以其他原因（例如：不符確實性要件）而裁定駁回之情形，然此等情形與本次修法旨在放寬得聲請再審證據之嶄新性無關，不應排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適用。故本院建議再修正條文如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八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不屬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新證據，依該規定聲請再審，經法院專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或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而該事實、證據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議審查廖委員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廖委員正井等3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壹、有關廖委員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要旨","配合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49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7款，明定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二、本部意見","現行條文第376條第2款至第6款所列之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亦同，本部對於委員提案修正本條第7款，敬表贊同。","貳、有關廖委員正井等3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要旨","增訂第7條之8，明定103年10月3日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施行前，以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聲請再審，經法院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駁回，或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撤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而該事實、證據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1條第2項規定。","二、本部意見","(一)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所稱「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兩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原因之事實」。若其後之聲請再審與先前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或證據方法有一不同者，即非「同一原因之事實」。（參林永謀，刑事訴訟法【下冊】第263、264頁）。103年10月3日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修正施行，已變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現行條文之要件，於該條文修正施行後以該修正條文聲請再審者，若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所稱之「同一原因」，則本部對於委員提案增訂本條第1項，敬表尊重。","(二) 103年10月3日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修正施行，於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經聲請人撤回或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者，本有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2項、第43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無增訂本條第2項之必要，請參酌。","另外再口頭補充一點，上次貴委員會在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時，本部有提出應同時配合檢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也有提出建議修正文字供貴委員會參考，如果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的話，那麼本次施行法第七條之八第一項可能要再配合增列第四百二十二條的部分，敬請貴委員會能夠注意到這部分，即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的修正審查進度來修正施行法的規定，謝謝。","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發生食安問題，大家都非常關切食安法的修法，雖然我們一再協商，但是現在發現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見好像根本沒有辦法有交集。請問法務部蔡次長，我們要如何做到關到老、罰到倒？在修法上，我想聽聽你的意見，也請司法院蔡廳長聆聽一下。"],["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這次行政院所提食安法修正草案有兩個重點，第一，要解決一事不兩罰的問題；第二，要處理如何澈底剝奪犯罪人尤其是法人之不法所得的問題，之所以會想要解決這兩個問題是因為現象而產生的需求，就是源自於上次大統長基案，因為在事件發生時，行政機關先做行政裁處18.5億元，後來檢察官起訴之後，法院審判的結果是判處大統公司這個法人罰金3,800萬元，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大統長基為此提出訴願，使得這18.5億元的行政裁罰被撤銷，引起人民質疑，認為這樣的結果是不合理的，這是一事不兩罰的問題，這次行政院草案嘗試解決這個問題，其實對於自然人的處罰是比較沒有爭議的，因為向來就是由行政機關移送給檢察機關去偵查、起訴、判刑，但是法人的部分，因為我們沒有辦法關它，對法人的處罰，只有罰錢的手段，而罰錢的手段只有兩種，一個是刑事罰金，一個是行政罰鍰，如果是一事不兩罰，罰金和罰鍰要二選一的時候，到底選擇哪一個比較容易罰得快、罰得重？若以之前的經驗和實務上的操作來觀察，我們認為優先適用行政罰鍰是比適用罰金、刑事優先要罰得快，因為行政處罰在裁罰後就可以立刻執行，但是如果透過刑事追訴處罰，需要等到三級三審定讞，這個時間會比較長，若是等到那個時候，恐怕已經事過境遷了。","至於剝奪不法利得的部分，這次行政院草案是設計由檢察官可以單獨對這個法人的不法利得予以沒收，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並且為了保全，可以扣押法人的財產，為什麼要處理這個問題？因為大統長基案以及富味鄉案，檢察官有起訴，而且當時有查扣所有法人的資產，但是法院宣告判決結果，統統沒有宣告沒收，法院認為法人跟自然人的財產是不同的，法人的財產不等於自然人的財產，而且因為法人沒有犯罪行為能力，它不符合刑法可以沒收的條件，所以就不宣告沒收，這樣的結果恐怕人民也沒有辦法接受，為什麼可以導致這樣的結果？如果是法律的不周全或是出了問題，我們就希望用修法來解決，所以在這次食安法修正案裡面，我們也嘗試在第四十九條之一增列一項，就是單獨可以對法人的不法利得宣告沒收。","廖委員正井：聽完蔡次長的說明後也覺得滿有道理的，為什麼司法院有反對的意見？"],["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的意見是，在性質上，如果刑罰與行政罰相比，刑罰是最後的手段，它的層次遠比行政罰還要來得嚴重，如果我們為了要罰得重，應該是要施予刑事制裁，而不是行政的處罰。當然，如果要透過法院來實現國家的刑罰權，必須有一定的程序，這個現實狀況我們也承認，如果我們為了要罰得重而取消法人的罰金刑，目前十多種法律罰金刑與行政罰鍰併行，如果我們單獨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取消法人的罰金刑，可能會產生「破窗效應」，那可能會形成犯罪防治網絡缺口。對於這樣的刑事政策，司法院只是本於專業立場來表達我們的意見，我們尊重大院最終的決策，我們也一再清楚表達這一點。","至於剝奪不法所得的部分，刑法規定得非常清楚，沒收就是從刑，換句話說，它就是刑罰的一種，就是一種刑，不管主刑也好，從刑也好，都必須要有罪、有責任、要負刑事責任的人，我們才能夠對他諭知處罰，包括主刑、從刑，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大前提。雖然我們有一些例外規定，但這些例外規定是針對違禁物，例如槍砲或是不應該在外面流通的偽鈔等，因為它本身就具有危險性，對社會安全有負面影響，所以我們認為只有這種情形才能單獨宣告沒收，而不以刑責為前提。","廖委員正井：原則上，你們擔心萬一將來刑事沒有責任，行政罰鍰要怎麼罰？是不是這樣？第二，方才蔡次長講得很清楚，像大統，為什麼刑法的罰金會比行政罰鍰少這麼多？因為法律上有最高額的限制，是不是這樣？"],["蔡廳長彩貞：是。","廖委員正井：如果我們把那部分放寬，無上限的限制，這樣重罰就沒有問題啦！","蔡廳長彩貞：是。理論上，如果屋頂拉高，法官裁量權空間增大，將來誰罰得重，我們沒有辦法預期。","廖委員正井：蔡次長，方才蔡廳長有提及，以刑事來講，它審的證據比較齊全，因為一般行政機關沒有搜索權、監聽權，會不會到時候因為證據不齊，然後對方採取行政救濟，雖然行政機關處以高額罰鍰，但是到最後反而被駁回、輸掉了？會不會有這樣的現象？","蔡次長碧玉：具體個案無法如此預測，但是據我們實務上的觀察、了解，行政部門只要在行政罰鍰的法定數額裡面去裁罰，除非它非常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否則通常不會被撤銷，這是我們對行政裁罰的看法。一旦裁罰之後，後面可以有行政救濟，可是這部分可以先執行，但是罰金就一定要等到起訴後，法院裁判確定，人民才會看得到罰了多少錢，然後才會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執行，但最快也是一、兩年之後了，這就是一個選擇。方才蔡廳長說，如果把現行罰金的上限拉高，法官就可以有重罰的裁量空間，我特別要報告一點，現在食安法對法人罰金的裁罰是自然人的10倍。"],["廖委員正井：可是最後法官不一定判到10倍。","蔡次長碧玉：依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還沒有修法以前的現狀，本來對法人的裁罰就可以到8,000萬，如果以這樣的額度來看，富味鄉這個案子依照現行法律只罰500萬的罰金，並不是說法律沒有給他空間，而是法官不願意裁罰那麼重。"],["廖委員正井：蔡廳長有沒有聽到？問題就在這個地方。","蔡廳長彩貞：法官的裁量權是法律所賦予的，對於這部分，我們會加強法官的專業訓練以及量刑的規定。","廖委員正井：當然，民氣可用──現在法務部認為民氣可用，關於司法院的意見，其實也不能讓行政機關擴大行政權，如果證據不足，可能會讓一些業者或是自然人受到傷害，這樣也不好，不過司法院會不會讓人家覺得司法院還是想要掌這個權？如果這部分一放掉之後，變成全部被行政機關拿去了，司法院的權力就沒有了，會不會有這樣的本位主義在裡面？","蔡廳長彩貞：司法院的見解是純粹從法律的基本面出發來表達我們心目中理論上最正確的應該是什麼，至於什麼樣的事情讓什麼樣的機關來做最好，我們沒有意見。","廖委員正井：蔡廳長，一事不兩罰的部分我們當然尊重，如果行政罰鍰已經罰了多少錢，其實刑事判決罰金時，也可以判這樣的金額啊！這樣就不會發生兩者之間的差別啦！看看哪個罰得重就採用哪一個，這樣就沒有一事二罰的問題了。","蔡廳長彩貞：但是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認為一事不二罰，目前法務部的見解認為這樣就是一事不二罰，所以必須從一事不二罰這個部分來解套。","廖委員正井：比方說，刑事判了10億，行政罰鍰是5億，當然我們就採用刑事上的10億；反過來說，如果行政罰鍰是10億，刑事判的是5億，當然我們就採用行政罰鍰的10億，那就不會有一事兩罰的問題啦！因為我只罰一個，這樣可以嗎？","蔡廳長彩貞：處罰的部分不能重複，必須以刑事優先。","廖委員正井：今天我給你們兩個人時間在這裡做說明，我發現你們還是各有立場也各有道理，這該怎麼辦？然後你們就把責任推給立法院，對不對？立法院的黨團協商也沒有找司法委員會來參與，這很奇怪。行政院院長都已經出面拜訪司法院賴浩敏院長了，賴浩敏院長也有他的堅持，但最後就是授權給立法院，坦白說，我也很擔心有些民意代表認為民氣可用而沒有考慮到另外一方面，就像方才司法院所考慮的一些立場，這樣也不好，所以怎麼樣把它周全，處罰真正該罰的人，要罰到奸商倒為止，但是也不能有一些冤枉的事情發生，好嗎？謝謝。"],["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蔡廳長，我知道蔡廳長的專業是在刑事廳的部分，不過今天代表司法院的是蔡廳長，所以我還是要直接請教廳長。上禮拜質詢時，本席曾經提到，對於司法專業的部分，事實上是有再建的必要性，投影片上顯示，現在老百姓對於司法的信賴度，其實是相當的不足，有六成、七成以上的民眾認為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所期待的差距性是非常大的，這是司法院自己的數據。上禮拜本席也提出，司法院是否可以考慮，對於不同案件都有不同專業法庭的設置，讓懂得專業的法官來判決，這可能會是比較好的現象。","剛才本院的委員其實都有提出來，以目前我們所看到的法院判決來說，我們覺得判決結果跟民意脫節得非常嚴重，本席舉幾個例子來說，第一個是大統案，剛才召集委員有提到，對於判刑的部分，單純就罰金來看，不提罰鍰的部分；不提行政罰，單純從司法院的部分來說，司法人員在法律上裁判的罰金可以達到8,000萬，但是我們看到一審是判5,000萬，到了二審時就變成3,800萬。","所以在每一次質詢時我們都提到，無論如何修法、拉高其刑度或是加重其罰金、罰鍰，因為是屬於司法人員的裁量權範圍內，如果司法單位不能在體恤民意要求的情況之下做出判決，而判決出來的結果與民意差距性這麼大，那麼事實上判決結果也是告訴全民，不論是食安的案件或是其他案件，就司法而言，最終的結果也是如此而已，所以犯法者不需要擔心，會產生這樣的效應，廳長不否認會有這樣的效應吧？"],["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貴敏：除了食安的案子，最近日月光的案子，原來是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公共危險罪起訴，最終經法院判決，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輕判300萬，這讓全民無法理解，因為以這麼大的一個企業，把有毒的物資排放在溪水裡，造成那麼大的影響，居然只判決負責人緩刑，對企業只處新台幣300萬罰金。我不知道廳長在週末時有沒有看到，有關食品的毒害，包括對皮膚或對後代造成的損害很大，廳長有沒有看到相關的報導？"],["蔡廳長彩貞：有看到一點。","李委員貴敏：所以你可以看到，事實上它造成的影響很大。讓我們回到日月光的案子，原本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構成要件已經統統都符合了，最後卻以檢方沒有證明其致生公共危險為理由，他們認為上游還有其他企業，這些企業也排放廢水，因此檢方沒有辦法證明，所以重重提起卻輕輕放下。","這個問題詢問廳長，我個人真的覺得很過意不去，但是你代表司法院，所以你還是要委屈一點。我舉另外一個例子，也是最近發生的例子，公平交易委員會原來對於民營電廠科處63億元，經過訴願之後，變成60億，這是新舊法適用的問題。最近又提出來，經過行政訴訟，亦即經過司法人員認事用法之後，把60億也打掉了，理由是什麼？所以我們要求提供相關的判決資料，到目前為止，我們得到的答案是判決還沒出來，所以我們只能看到媒體的報導，媒體報導指出這是因為民營電廠找了好的律師，律師爭執這其實並沒有聯合行為。","我舉這三例，主要是要提醒司法院，司法院的象徵是一個天秤，是人民尋求正義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今天司法不能體恤民間的需求，而是把自己關在自己的象牙塔裡，只看法條，不問世事，這樣的結果，受害的不僅是法律人而已，事實上受害的是我們的全民。","蔡廳長彩貞：我們非常贊同委員的看法，目前對於法官的量刑是否能符合社會的期待，我們做了很多努力，將來會有成果。如果委員對這部分有興趣，我們會後會把詳細資料送給委員。","李委員貴敏：謝謝。因為我上次詢問時，秘書長也做了同樣的承諾，但是我覺得現在相關的案件，不管是環境污染的案件、食安的案件或是聯合行為的案件，今天所侵害的並不是單純只有一般的老百姓而已，影響層面已經從老百姓到我們的下一代，以及台灣整體的經濟狀態，更重要的是司法判決出來以後，所達到的教育目的是告訴我們全民或業者可以不用守法，因為他們不守法最終的處罰也不過就是緩刑，也不過就是罰幾百萬，相較於他們違法的行為，對於整個台灣社會所受到的創傷，事實上這幾百萬是微不足道的。","所以這部分恐怕並不是司法院單純說「這幾個案件的教訓，你們已經理解了，你們會做量刑的統計，然後會到法官學院裡面去教育法官」就可以解決的，司法院基本上做為一個法律人的大家長，而且這是全民的期待，除了只有把相關數據貼出來之外，還要有更具體的行為讓法官能體恤民間需求，今天如果把所有的重責大任擺在立法院手上，立法院做出一個立法的條文規定，可是這個條文最終又不能執行或落實的話，那麼基本上所有的程序、過程以及功夫，其實都是白搭。所以廳長，可不可以給我們全民一個回應？關於這部分，司法院打算如何改革？","蔡廳長彩貞：法官在詮釋與適用法律上，除了要認定犯罪構成要件外，還要量刑。也就是說，在證據的取捨上以及刑罰的裁量上，我們會盡量透過各種方法，讓法官能瞭解自己在作出解釋與量刑等裁量時必須要具有時代的意義，也要能與社會上多數人的法感情相契合，這是我們長長久久一直努力的目標。","李委員貴敏：可是我們看到實際上的情形是，以最近的幾個案子為例，不管是食安也好，環境污染也好，還是公平交易法的案件也好，剛好都跟人民的期待相反。","蔡廳長彩貞：部分委員所提到的案子，理由之一是檢察官在舉證上無法讓法官產生這樣的確信，但卻不盡然都是如此，而我們司法界的法官在用法上，確實也有需要改進的空間，這部分我們會來努力。","李委員貴敏：蔡廳長提到了關於舉證的問題，請問蔡次長，您要如何確認檢察官在案子起訴之後，能多加著力於案子的舉證上？或者是在舉證責任方面您與司法院有何看法？"],["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就一般刑事案件來講，因為我們現在有公訴組的檢察官，自從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之後，法律對檢察官舉證責任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論是在法律的實體上還是在程序的進行上。檢察官目前在舉證的工作上，做得比往年嚴謹許多，當然在個別案件上，如果有不足之處，我們內部也有檢討機制，同時也會尋求個案的檢討，比如對於一審獲判無罪的案件，我們就會開始進行檢討了，之後會再將專案的檢討報告送到最高檢察署去，最後他們會再將意見回饋給我們。也就是說，我們一直有內部的機制在運轉。","李委員貴敏：次長，對於日月光的案子，在前面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構成要件中，包括排放有毒物質等都沒有問題，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在「致生人體損害」的部分。判決認為該案件的證據不會構成這樣的狀況，而認為檢察官沒有盡到舉證責任，因為工廠排放白色污水的情形基本上，不是只有日月光一家。請問次長，就這一點你怎麼看？","蔡次長碧玉：現代與民生相關的重要犯罪類型，比如像公害、藥害以及最近這類食安的問題，都有一個共通的現象，就是去證明業者行為會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舉證責任問題。這對檢察官確實造成了非常大的困難，即使我們就具體個案向專業主管機關尋求函釋或答復，他們往往也無法用很科學的方式告訴我們，A業者的排放行為、排放量及其過程就一定會導致B的身體產生損害，諸如此類因果關係的證明，其實是需要實務界與學界做出理論的調整才能夠解決。這個部分在國外，以日本為例，醫學的因果關係其實已經談論了幾十年，我認為如果我們還是秉持著僵化的傳統舉證理論的話，那麼這類案件的舉證對檢方來講的確是非常重大的困難。","李委員貴敏：換句話說，法務部與司法院是不是建議本院以後要將類似具有因果關係的字給拿掉，否則在實際的執行上都會出現困難？","蔡次長碧玉：將來我們會再研究看看要如何就法制面進行調整，諸如轉換舉證責任，或是用什麼方式來修法，像這次的食安法就有拉出一些抽象危險的立法模式，這些都是可以檢討的地方。","李委員貴敏：我特別要拜託法務部與司法院，如果是因為法律上的構成要件而使將來無法執行的話，希望你們在本院未來修法的過程中能充分地把意見給反映出來，因為我們不希望當法律被修出來之後，反而對檢察官在將來的起訴上產生困難，或者是法院在判刑時與本院、與全民的期待有落差。本席在這裡就拜託你們兩個部會了，謝謝。"],["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其人權都應給予同等的關注。不過，如果對於加害人太過姑息而仁慈，反而會傷害到社會上廣大民眾的人權。本席在此要就兩個部分請教次長，其一是關於性侵犯的累犯問題；另一是酒駕的問題。首先是性侵犯的部分，我們可以從很多媒體上看到，有些性侵犯被判刑後獲得假釋，但他卻在假釋後又繼續犯罪，而且這樣的狀況還層出不窮。請問次長，我們是如何衡酌這類性侵犯的假釋？"],["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性侵犯要假釋之前必須先接受評估，如果評估後認為該受刑人已無再犯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很低，只有在這樣的狀況下，才有可能容許假釋。有關這個部分，監所都會請專家進行一定程序的評估，所以要有評報告才可以假釋。","林委員鴻池：雖然有評估報告認定受刑人的再犯率低才可以假釋，但是我們卻也時常看到這些假釋犯又再度犯案，可見這樣的評估是有盲點與落差的。對於這些性侵的假釋犯，事後要如何防杜以避免他們再犯？","蔡次長碧玉：性侵犯如果被評估為無再犯之危險而符合假釋的條件時，在他出監前好像有一個月的時間，會透過社區通報與銜接的機制，讓該性侵犯之後要回去的社區治安機關及其所屬地檢署的觀護人室與社政單位，知道有位性侵犯要回到這個社區裡。至於警察單位也會根據他們的監控機制，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能會將他列入治安顧慮人口──也許還有其他名稱，不過都要依照規定辦理。對我們而言，我們會持續地追蹤假釋犯，像現在就有電子監控的系統讓我們做防範的工作。","林委員鴻池：我要請教次長，關於佩戴電子腳鐐進行監控的部分，請問是24小時地監控嗎？"],["蔡次長碧玉：是的。"],["林委員鴻池：你確定？還是只有從晚上9時到第二天早上8時這段時間？"],["蔡次長碧玉：是24小時監控的。","林委員鴻池：既然如此，為什麼假釋犯戴著腳鐐還會犯案呢？","蔡次長碧玉：因為電子腳鐐所追蹤的部分是只能定位，也就是讓我們知道人在哪裡，但對於人在做什麼事，卻無法瞭解。"],["林委員鴻池：所以這就是盲點。"],["蔡次長碧玉：對。","林委員鴻池：你說你們有在監控，卻又不知道他人在那裡做什麼事，很多案件就是這樣發生的。雖然我們認為該受刑人假釋後的再犯率很低，但事後發現很多案子都是假釋後再犯的，這對社會的治安實為一大戕害。我想次長對這部分好像不是很瞭解，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每每看到媒體報導這些假釋犯再犯，政府好像都束手無策，很多婦女、弱小因此遭性侵，你們竟然無法處理，即使他帶著腳鐐也沒有用，既然沒有辦法，那你們就要去思考，對於性侵犯的累犯，是否考量不要予以假釋？而且要用最嚴格的標準。我們也知道，他要申請假釋通常要通過一些關卡，但在監獄之中，他根本就無法做什麼治療，所以他是隱性的，為了希望獲得假釋，他在那段期間只是忍耐、壓抑，但獲得假釋之後，不到幾個月的時間馬上再犯。因此，我希望法務部針對性侵犯尤其是累犯的假釋應該要嚴格處理。另外，他真的假釋之後，電子腳鐐到底有沒有辦法發揮作用？我們應該研究更好的方式來掌控這些假釋犯。","蔡次長碧玉：是，目前我們一直有針對電子腳鐐新的功能，以及讓它能夠防止方才委員所講的這些死角，進行科技上的研發與改進。","林委員鴻池：另外，我所提到的對於性侵犯的治療是很重要的，法務部也曾考量過在台中成立性侵加害人的刑後強制治療專區（即102專區），目前情況如何？","蔡次長碧玉：現在台中培德醫院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有規劃，也跟台中市政府進行多次的協商，場地規劃都沒有問題，但是在行政部分，台中市政府還有一些疑義和問題，現正持續洽商當中。","林委員鴻池：針對這部分，法務部一定要加快腳步。"],["蔡次長碧玉：是。","林委員鴻池：這些性侵犯的假釋部分要從嚴去認定，這只是治標，但也是要做。治本的部分，強制去治療，所以102專區部分，希望法務部加快去處理。","蔡次長碧玉：是，我們會努力，謝謝。","林委員鴻池：另外，有關酒駕的問題，每次出了事情，往往就害了一個家庭，如果雙方都有傷亡，至少是兩個家庭受害。社會上對酒駕深惡痛絕，去年我們修法針對酒駕部分加重刑罰，確實也獲得一些改善，就以今年一到九月與去年同期相較，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減少56%，亦即下降了三成左右，算是頗有成效。不過，因為有些酒駕的人心想大不了就易科罰金，繳罰金就好，反正又不會被關，法務部當時為了要杜絕酒駕，讓這些酒駕的人不會心存僥倖，曾經訂了一個酒駕三振條款，亦即在五年之內連續發生三次酒駕者，絕對不得易科罰金。可有此事？","蔡次長碧玉：這是高檢署基於檢察一體，去統合所有地檢署執行科在審查是否可以易科罰金時所做出的一個原則性決議，希望各地檢署能夠照這個決議去做。","林委員鴻池：對，所以從高檢到地檢，大家是一致的。如果有人五年內三犯就不得易科罰金，一定要入獄執刑。去年有一位黃姓男子，他因為酒駕三犯被判刑，因此得入監服刑，在入獄之前又犯了第四次，也被移送法院，結果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易科罰金。第三次犯，被判決要入獄，第四次犯卻得易科罰金，原因為何？因為我們檢察官沒有上訴，法官判決易科罰金，檢察官沒有意見，也沒有上訴，到最後判決定讞，變成三犯的要進監獄被關，第四次卻是易科罰金，這是非常的荒謬！對於法官如何量刑、判決，基本上我們予以尊重，但既然高檢署已經做出一個共同性的決議，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是因為檢察官忘了上訴？還是故意不上訴？","蔡次長碧玉：這個問題對檢方而言其實是非常困難，以我到法務部之前、在地檢署服務的經驗而言，的確有很多的三犯、四犯以上的酒駕被告，法院還是判得易科罰金的徒刑，我在地檢服務時的作法就是全面上訴，但上訴幾乎百分之九十九統統被駁回，法官是不會支持的，到上訴審之後，法院也抱怨我們大量的上訴是濫行上訴，法官駁回上訴的其中一個理由是，檢察官在執行階段可以裁量、不讓他易科，為什麼一定要上訴？他們曾經用這樣的理由駁回我們的上訴。我們後來基於因為不斷上訴而被駁回率高、被拿來立法院指摘我們檢方濫行上訴，所以我們後來就改變策略，不要一直上訴，只好在執行階段攔截。這是非常不得已的，也就是說院檢在量刑上看法不一致所造成的結果，如果明知院方的見解就是如此的話，我們也不願意一直浪費司法資源在無效的上訴上。所以，我們也只能去說服法官在量刑上可以支持檢方的看法。","林委員鴻池：本席質詢這件事最主要是因為高檢署已經做了這個原則性決議，但我們別的檢察官會上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卻不上訴，我是不認識這個檢察官，只是現在把它提出來討論，也很有可能係因案件太多，一下子就超過上訴的期限而忘記上訴，不過我要特別提醒你們，對少數加害人姑息、給予假釋或酒駕三犯還得易科罰金這類的事情，無異是對多數善良民眾人權的傷害，當然這部分法務部也做了相當多的努力，但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希望這些善良百姓的人權更能獲得保障，好不好？","蔡次長碧玉：好，謝謝委員。"],["林委員鴻池：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修法，其實牽涉到整個立法的品質問題，當然這是很明顯的一個立法疏漏，但我們也會去看這樣的一個立法疏漏到底是怎麼形成的。今天我們應該要探討這樣的立法疏漏有沒有辦法從制度上或程序上去防止日後再次發生。今天委員有提案，主管機關無論是法務部或司法院通常也會提出相對法案，其實立法委員也相信，因為將來你們是執行機關，所以通常都會嚴格把關，當委員是這樣修法的時候，法務部突然拋出「我們是朝這樣改」的訊息，立法委員都同意了，但司法院這邊沒有及時說：「這樣條次變動了，所以刑事訴訟法要配合修正」，因為實體跟程序是一體的，所以實體部分的條次或項次連帶地就會牽涉到刑事訴訟法裡面的規定。如果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刑事廳沒有注意或未及時提出其中會有扞格，法案就這樣通過了，馬上就會出現立法疏漏的問題。面對這個立法疏漏，到底應該怎麼樣彌補？","蔡廳長也知道，司法院內部從最高法院以至地方法院等的法官在把關上也有諸多不同的意見，其中也牽涉到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沒有積極介入的權力，也就是最高法院可以邀庭長召開總會加以議決，事先在案例還沒有發生前做統一解釋，拘束所有法院。可不可以？有沒有牽涉到立法權？","今天我們所面臨的問題，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只是一個立法疏漏的問題，它其實是一個嚴正的憲法問題，牽涉到在修法的過程裡面，立法、行政、司法怎麼樣緊密銜接以及立法品質的問題，也牽涉到立法這邊對每一個法案怎麼樣去把關的問題，我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以往大家可能都不去關注這個問題，所以我們也經常聽到大家在批評整個立法品質下降，不管是立法、司法、行政，大家都有責任，今天我們要比較嚴肅地來面對這樣的一個疏漏，思考究竟應該要怎麼樣去彌補，讓它以後不會再發生。是不是請法務部表示一下意見？"],["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這個我們的確有責任來把關，每一次委員提案，我們都會做這樣的把關，如果有所疏漏，也應該是我們沒有特別注意到，這一點我們以後會再檢討改進。","尤委員美女：你也知道，立法院並非每一位委員都是學法律的，而且有很多的委員會根本連學法律的立委都沒有，所仰賴的真的就是政府機關，尤其是法務部跟司法院，你們是最後一個把關的關卡，如果你們兩邊稍微疏忽了，法案就這樣通過的話，真的就會有這種情況出現。我們最害怕的就是聽到你們兩邊說：「這個立法我們尊重立法院，你們說好就好。」裁量的部分是立法院自己來決定，但是細節之處，一個法跟另一個法之間的銜接，或者它有沒有違反法律原則等，需要靠主管機關來把關。法務部自己沒有相對的版本，你們覺得委員的版本可以，或是大家在討論的過程裡面突然提出一個什麼東西而有所改變，我們希望你們能有敏感度，對於它會牽連到什麼，你們是不是能夠多加注意？","蔡次長碧玉：是，沒問題，我們一定會盡力。","尤委員美女：好，謝謝。","那司法院呢？"],["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語重心長的提醒，我們一定會盡我們所能，謝謝。","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對所有法案的修法，法務部跟司法院一定要密切配合，否則將來法律通過後的確會出問題。這裡也牽涉到司法院裡面的法官彼此之間的見解不一樣，最高法院刑事庭或民事庭的決議效力到底是如何？上次我們在審預算時提到，民間團體或基層法官一直在批評最高法院，所以他們就把這個決議變成是內部的的參考，反而不公告，但大家也知道這個決議對所有的法官有實質拘束力，所以你們只是像烏龜縮頭、鴕鳥把頭埋在土裡面一樣，結果還是一樣，根本沒有解決問題，既然你們做了決議，還是要把它公告。回過頭來說，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或民庭決議，雖然是最高法院的院長召集各庭長來開會，這算不算是一個司法行政權，其中有沒有牽涉到法官獨立審判的問題？另外，依照你們的規定是要在各庭見解不一樣時對法令做統一解釋，當各庭的判決還沒有出現的時候，你們預見到有法律的疏漏，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是不是可以積極介入？有些法官會擔心，剛好在這個議題上大家覺得很明顯地是立法的疏漏，可是也有人持不同見解，他說：「原來我不能夠上訴，但是現在你們加重刑責，當然我是可以上訴的啊！」當他有不同見解的時候，在判決未形成前，你覺得最高法院適不適合就積極主動介入做庭推總會的決議？","蔡廳長彩貞：事實上，依照我們內部做決議的規定，當然是如委員剛才所指教的，可是因為現在修法非常頻繁，這些都是有需要，預見它會發生爭議的時候，最高法院做了一個內部意見的統合，本於它最終的釋法權，希望他們做一個水平的整合，這是一個內部的意見。也因此上一次在審預算的時候，最高法院的楊院長才會說他們做的決議就是供法官內部參考，當然最高法院必須要統一他們的法律意見，如果連內部的法律都沒辦法統一的話，沒有辦法發揮法院最終釋法權的功能，這個有事實上的必要性。也因此他們又擔心沒有個案做為附麗，所以不對外公告，希望當法官就個案表示意見的時候，外界是透過這些個案來瞭解最高法院的共識是什麼，是有這樣的一個由來。當然最高法院就這樣的一個抽象法律爭議，他們預見會有法律爭議，去做一個內部意見的統合，我想理論上是沒有什麼明顯的不妥當。","尤委員美女：不過，這裡還是牽涉到所謂程序正義跟實體的部分，對不對？大家在探討的都是比較實體的部分，說這個本來就是立法上的疏漏、就見解內部要先討論等等，可是我們一直在提的是程序正義，最高法院能夠做的是呈現在判決上，當判決有所歧異的時候才要去統一見解，今天判決都還沒出來，在那之前最高法院的庭推總會能不能自己做成一個決議說：「好，我們的見解就定於一。」？大部分的人可能覺得這就是一個立法疏漏，可是也有人不以為然，這就牽涉到最高法院刑事庭的介入，我們希望所謂的大法庭能夠用公開辯論的方式將意見做統合解釋，這樣大家就不會有疑慮，在大法庭法通過之前，現在變成是這樣，最高法院院長召集所有庭長的決議結果就能夠實質拘束到下級法院的法官，如此會不會讓大家覺得，如果有一個新的法律出來，最高法院就把它定調了，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在哪裡？這裡面其實是一些非常幽微、細膩的地方，很多的公平正義其實就在於對這些最細膩的地方到底要怎麼樣去呈現，這是我們要嚴肅去面對的問題，也希望你們能夠再多加討論，我們都被傳統觀念給綁住了，所以我們今天如何能夠跳脫這些觀念，在所謂程序正義的情況之下，司法能夠真的做好把關、真的做到獨立審判，而不會受到馬上定於一的拘束情況，這兩者之間的介面到底應該訂在哪裡，本席認為這個部分必須要再多加討論，因此對於這個部分是否能夠多加注意？我們也希望將來在立法時，立法、司法及行政這三方面能夠更加細膩的配合，不會造成如此嚴重的疏漏，謝謝。"],["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那些黑心食品業者，我們絕對支持提高罰則予以嚴懲，這是沒有問題的！唯有提高罰則予以重罰，才有辦法遏止不肖廠商為了謀取個人的私利而危害國人的健康，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面對媒體或是政府官員甚至是輿論一片紛亂的撻伐聲，身為政府的部門，尤其是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更應該要冷靜的思考，研議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正的工作。","最近大家針對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行為不二罰的部分吵得很兇，行政部門喊得很大聲說要罰到倒，激情的在那邊喊話，認為民氣可用，但是相對的，我們是否有必要在此紛亂的時刻隨之罔顧法理、助長民粹？對於行政院及司法院因為食安法的修正而產生的法人罰金刑之爭議，本席個人認為，我們身為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的修法提案是否逾越了法理的原則，其實是感到憂心忡忡！","第一個，在制裁方面，刑事的部分有罰金、行政的部分有罰鍰。在不法利得方面，刑事的部分有沒收，但是沒收的前提是犯罪的責任必須成立，也就是透過法院成立其犯罪的事實，行政的部分則是沒入。有委員提議將其不法利得充公，對於這一點，本席是支持的。","現在有幾點疑慮，本席要請教兩位，既然我們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並非專制的國家，對於人民的任何處罰，無論是刑事或行政罰，絕對不是法務部說了算或司法院說了算，還是必須要經得起司法的檢驗，這樣才是正確的作法。即使是行政罰，只要人民不服，他就可以透過行政法院檢驗行政罰的正當性，因此嚴格來說，不是罰得快、罰得重就好，必須是罰得到、罰得對，所以在修法的過程中必須要符合法律的原理及原則，這是法治的基礎也是維護人權的基本。這一次行政院為了符合輿論的要求，希望政府對於那些黑心廠商幾乎是抄家滅族的期待，所以強制要廢除法人罰金刑來解決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並以行政裁量權予以重罰，這個部分有無違反法理的原則？也有可能造成欲速則不達的狀況，在沒有充分的證據之下，行政罰無法經得起司法檢驗的疑慮，更可能造成受害者將來求償無門的狀況。","本席現在非常的擔心，包括財政部長都表示要頂新將101的股權賣掉，但是這不是憲法賦予他的財產權嗎？基本上，在101的股權中公股占得比較多，透過運作不讓頂新擔任董事長等等的職務，這是可行的做法，因為公股畢竟還是比較多嘛！但是要求人家把37%的股權賣掉，這是屬於人家的財產權，是否有違憲之虞？現在不是喊得好、喊得爽就好，什麼關到老、罰到倒，諸如此類的言語一直傳下去的話，我們還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我們不是共產國家、不是專制政體，對於這一點，本席實在是非常的擔心！","對於廖召委今天的提案，其實本席是很認同這樣的作法。這次行政院為了解決一罪不兩罰的問題，所以提高行政裁量權予以重罰，是否已違反了法理的原則？以食安法而言，違反法律的行為可以區分為法律的制裁與不法利得的追討及充公，在制裁的部分，可分為刑事罰金及行政罰鍰；在不法利得追討的部分，可分為刑事沒收，前提必須是證據充分，司法判決犯罪的責任成立，此外還有行政的沒入。但是在法理上，根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刑事處罰是優先於行政罰，因為刑事處罰的作用比較強，加上刑事訴訟的程序通常比較嚴謹，而且是由專業的司法機關偵查審理，但是食安法中的法人罰金是屬於刑事罰，剛才蔡次長也提到，即使是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也要視其理由是否充分，因為檢察官是人而不是神，他並不是什麼都懂，這一點當然會有一些落差，因此司法院的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就會有一些考量，而且又是獨立審判，於是就造成大統案的行政罰法裁處18.5億元、法院卻判決3,800萬元的事，以目前的社會氛圍而言，這樣的落差令人感覺究竟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或一般行政機關的認定是否有其標準？如果食安法取消了罰金罰，那樣會造成什麼結果？法務部一直相當堅持，除了會造成行政裁量權擴大之外，在法理上制裁的行政罰鍰及不法利得追討的刑事沒入，其實是沒有辦法並存的，根據主從刑罰的理論，刑事制裁是主刑，不法所得的追討、沒入是從刑，如果將主刑取消，也就沒有從刑了，因此在實務上取消對法人的罰金刑罰，可能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更可能造成偵查及審判中的案件獲得不起訴的處分及免訴，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本席要先請問法務部的意見，因為你們認為可以取消法人的罰金刑罰，這樣一來，偵辦中的不肖廠商案件可能就不起訴而審判中的案件也可能就免訴了？"],["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在同一行為不兩罰的前提之下，罰金與罰鍰是不能並存的，有罰金就沒有罰鍰、有罰鍰就沒有罰金，因此就剛才委員所言，若是刪除罰金刑的話，起訴的案子就會被判免訴，或偵查中的案子也會被判不起訴處分，這是針對法人的部分，相同的，因為如此，所以原先行政機關所下的行政裁罰就不會被撤銷，它的行政罰鍰就會被保留。反過來，如果我們保留了罰金刑，檢察官現在起訴是以刑事罰為優先，等法官判了罰金刑之後，原先裁罰的高額行政罰鍰就一定會撤銷。因此，我們要討論的是究竟要保留哪一個，才會是人民認為比較適當的或是比較可行的。","上個禮拜五，我們邀集了許多學者專家共同研商這個議題，究竟是保留罰金比較好或是保留罰鍰比較好，包括行政法與刑法的專家在內，大致上幾乎所有的學者專家都認為這是立法形成的空間，也就是沒有所謂對或錯的問題。譬如德國目前就不承認法人有犯罪能力，所以全部都是處以秩序罰，但是可以對法人單科沒收。他們認為這是政府的裁量權可以加以裁量的部分，至於單科沒收的部分，那天參與的學者幾乎百分之百都認為不需要以主刑存在作為前提，無論是沒收也好、沒入也好，剝奪不當利得的行為只不過就是類似於不當得利的返還，它的性質不是處罰，所以也不是以刑事責任作為前提，有多位學者提到譬如現在的德國刑法就是如此，此外，還有其他的立法例國際公約也都是如此。","呂委員學樟：另外，本席也要請教一下蔡廳長，同樣是對法人科以罰金或罰鍰的法律，除了食管法之外，還有哪些法律與這個部分有關係？"],["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外，根據我們目前的統計，大概有十幾項，包括水土保持法等等，總共有十一、二項左右。","呂委員學樟：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畜牧法、水汙染防治法、石油管理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等，對嗎？"],["蔡廳長彩貞：是。","呂委員學樟：如果食安法可以取消法人的罰金，是否會造成破窗效應？"],["蔡廳長彩貞：我們認為是有這樣的疑慮。","呂委員學樟：如果依照法務部蔡次長剛才的講法，導致其他法律也要比照處理的話，該怎麼辦？","蔡次長碧玉：以現行行政法規裡的附屬刑罰而言，並不是每一個附屬刑罰都有處罰法人的規定，它是政策的選擇，一種犯罪類型有需要將法人也列為刑罰的對象，給它一個罰金刑，其實並沒有一個特定的原理、原則。那麼給予法人罰金刑之後，是否剛好與同一部法律裡的同一個行為產生行政法的效果競合，其實每一個法律也都不一樣。司法院檢視過有十幾種法律可能是有法人的刑罰與行政罰產生競合的部分，根據我們的了解，每一個法律的狀態並不一樣、競合的狀態也不太一樣，它確實是可以檢討，但是不見得每一個法都要比照食安法。根據我們的了解，那十幾個法律之所以產生刑法與行政法競合，其實是因為這些規定都是在行政罰法制定之前存在的法律，也就是說，在那個時候行政部門的想法並沒有所謂一事不兩罰的問題存在，因此針對他們認為比較嚴重的部分又替法人多加了一個刑罰，後來在行政罰法制定之後就產生了這個變化，其實就主管機關而言，他們勢必要去面對這個問題、他們要重新去檢視競合後以刑法為優先時是否願意放棄行政裁罰的工具，這是政策的選擇，我們認為這是主管機關應該檢討的問題，並且做出立法的選擇。","呂委員學樟：次長，有一點令本席感到最為擔心，如果依照法務部的意見取消法人罰金刑，恐怕會造成偵辦中的不肖廠商案件不予起訴，審判中的案件也會被判免訴，這樣一來就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導致全面公審的現象產生，這是涉及人權的部分。另外，對法人科處罰金、罰鍰，剛才蔡廳長也提到相關的法律有十幾種，如果大家都比照辦理的話，恐怕會造成破窗效應的結果，這是我們所憂心的問題。如果我們大家在此辯論的話，可能要花許多的時間，因此本席建議，關於食安法的修正，民眾最關心的是不肖廠商的不法利得能否追討得到、能否沒入充公，並不是嘴巴上喊爽的就好，就算喊出來的價錢很高，最後還是科不到，根本就沒有用嘛！目前也有委員同仁提出在行政法中增訂不法利得的沒入條款，如果依據相關的法理原則，刑事罰金與刑事沒收是可以並存的話，刑事罰金與行政沒入的並存也就可以成立，因此本席認為，提高法人的罰金刑並且配合行政的沒入，才不會違背法理。如果能夠配套的修正，譬如在消費者保護法裡建立食安的保險機制，如此才有辦法確保民眾求償的權益，這也不失為一個正途，而不是激情的喊話，卻無法經得起司法的檢驗，最後變成倉促的、像是民粹一樣的修法。我們現在最擔心的是人人喊殺、人人喊打，說要關到老、罰到倒，最後卻又做不到，這樣就只不過是激情演出、做個秀而已！不可以的！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並非共產專制的國家，因此我們身為司法法制委員會的一分子，必須要在此提醒法務部及司法院，真的要好好的思考一下。以上是本席的建議。"],["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關於今天的刑訴法修正，本席記得上次在修正第四百二十條的時候，法務部也提出意見，你們認為應該同步修正第四百二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條，是這樣嗎？"],["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第二百六十條。","柯委員建銘：但是，在今天所有的委員提案中，似乎並沒有提出第二百六十條的同步修正？","蔡次長碧玉：是，我有向召委報告過了。"],["柯委員建銘：本席記得在法務部的書面報告中也有提到這件事情？"],["蔡次長碧玉：是。","柯委員建銘：如果按照今天這樣處理下去，第四百二十條出委員會之後勢必要再協商，因為大家對於第六款有不同的意見看法。原則上，對於再審放寬是可以接受的，關於法律的修正，包括今天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八也是一樣，都是只修了一半，同樣都無效！而且目前第四百二十二條也還沒修，因此本席認為，將來必須讓這個法能夠完整化，這是本席對於今天修法的第一點看法。","不過，今天最主要的還是有關於食管法的部分，上個禮拜三朝野協商時，很可惜的是你沒有參加，當時只有陳次長參加，其實你與陳次長曾與本席談過兩次，所以本席也知道你們都很有誠意要處理這件事，既然司法院今天也派人出席，大家就可以好好的商談一下，包括破窗效應等等的問題。","上個禮拜本席看到媒體報導了一則消息，行政院江院長為了這件事去拜訪司法院賴院長，有沒有這件事？"],["蔡次長碧玉：有。"],["柯委員建銘：結果如何？應該是沒有結果吧？","蔡次長碧玉：我們就是互相交換意見，充分表達在法律上的看法。"],["柯委員建銘：就是彼此爭吵吧？","蔡次長碧玉：不是這樣，我們是很平和的互相討論。","柯委員建銘：上個禮拜朝野協商時，費鴻泰甚至還說這個要請馬總統引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說實在的，費鴻泰所講的話根本毫無參考價值，這點真的要注意，他在任何時候講的話、甚至是開記者會時所講的話，真的是毫無參考價值！亂講一通！這是屬於立法院修法的事情，你們之間沒有搞好，當然就不可以推給立法院，至於最終立法院要怎麼審，當然是由立法院負責。如果修正法案時，兩個部會有不同的意見，甚至還需要總統居中協商，問題是以馬英九目前的頭腦清醒度，他大概也搞不清楚狀況吧！其實，這是國家的問題，並不是憲法的問題，但是那天王院長裁示一個禮拜之內，司法院與法務部必須盡快處理，等你們一個禮拜內提出共識再來談，今天已經是禮拜一，期限就快要到了，請問從上個禮拜三到今天，你們兩個部會是否有再接觸過？","蔡次長碧玉：上個禮拜王院長的裁示是希望由衛福部出面，邀集我們院部及學者。"],["柯委員建銘：衛福部出面？","蔡次長碧玉：因為這是由他們主管的法案，其實我們是提供法律上的……"],["柯委員建銘：那麼衛福部有沒有出現？","蔡次長碧玉：有，上個禮拜五衛福部就召集開會，邀請了許多學者、司法院及我們法務部。"],["柯委員建銘：有沒有結論？","蔡次長碧玉：當天是由衛福部及司法學者甘添貴教授擔任共同主持人，因為司法院那天已經有既定的議程，所以他們事先已向我們說明那天無法出席，但是他們在禮拜五的前一天，也就是禮拜四，有向我們表示是否能先碰面。"],["柯委員建銘：你們有沒有碰面？","蔡次長碧玉：有，我和陳次長有過去與蔡廳長她們幾個人碰面。","柯委員建銘：你們兩位都是女強人，同樣都是毫不退讓的！","蔡次長碧玉：我們有再進一步交換意見，當然司法院還是陳述他們的法理觀念……","柯委員建銘：坦白講，真的是……"],["蔡次長碧玉：我們也了解了司法院在實務上顧慮的是什麼。","柯委員建銘：司法院講的沒有錯，你要注意聽！"],["蔡次長碧玉：我有很仔細聽。","柯委員建銘：其實，行政部門不應該如此民粹，雖然你們希望能罰得快、罰得重，但是罰得到是比較重要，如果罰不到的話，一切都只是做表面功夫而已！即使是罰它100億也沒有用，到時候只要它提出訴願就什麼都沒有了！當初的18.5億會變成3,800萬，其實是彰化縣衛生局看到檢察官起訴罰款18.5億而照抄來的，根本毫無基礎可言！至於你剛才提到的衛福部才是最可憐的，因為這個法相當弔詭，牽扯到行政院、立法院及司法院之間的關係，而且行政部門裡又有法務部及衛福部，如果現在全部推給衛福部去裁罰的話，他們就連計算基礎也都不會，上次次長到本席辦公室時你也在場，他坐在那裏不敢講話，根本不知道該贊成或是反對。坦白講，不應該是罰得快、罰得重，而是要罰得到，因此我們應該回到非常嚴謹的司法立場。本席要請教立法院的蔡廳長……","主席：是司法院，不是立法院，司法院的蔡廳長。","柯委員建銘：兩蔡之爭啊！蔡廳長，本席問你一個問題，沒有主刑而只有從刑的時候，法院要不要開庭？或是書面審？"],["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單獨宣告沒收的話，目前是書面審。","柯委員建銘：就像支付命令一樣，有人提出異議就不見了，是這樣嗎？","蔡廳長彩貞：就是說它不像一般正式的判決，具有一個確定的拘束力。","柯委員建銘：對啊！所以現在法務部的主刑不見了，反而卻除罪化，將來根本就不必開庭，因為都變成書面審，這是非常不嚴謹的作法，是不是這樣？"],["蔡廳長彩貞：是。"],["柯委員建銘：你們可曾擔心過這個問題？","蔡廳長彩貞：我們原本和法務部交換意見時也提出過這樣的一個問題，將來即使法官在單獨宣告沒收的裁定裡認為它是犯罪所得應該沒收，將來另外自然人那個部分，如果法人罰金刑取消之後，只有自然人會受罰，那麼在它的實體案件中實體判決是可以做不同的認定。"],["柯委員建銘：蔡次長？","蔡次長碧玉：並不是說法院的裁定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行之，只要是有必要的話，它都可以開庭，而且調查……","柯委員建銘：那是有必要性的部分，現在本席講的是一般的情況。"],["蔡次長碧玉：因為司法院目前都是以現在的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的想法去想像。","柯委員建銘：你一直講政策選擇，其實並不能用政策選擇。","蔡次長碧玉：基本上，我們認為它當然是……"],["柯委員建銘：你現在講的是政策選擇嗎？","蔡次長碧玉：不是，在選擇政策時必須要理解我們希望它是什麼樣的內涵及程序。我要向委員報告，目前我們聽起來，學者們的意見並不認為沒收是以刑法作為前提的程序。","柯委員建銘：在上個禮拜三的朝野協商之前，本席找了5位教授，台大的林鈺雄教授、詹森林教授及林明昕教授，這些人都很強吧！另外，還找了政治大學及東吳大學的教授，總共有5位教授以及尤美女委員，星期二在本席的辦公室研究了半天，本席請他們針對這些東西整合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版本，本席希望你們能去談談看！"],["蔡次長碧玉：好。","柯委員建銘：其中也包括了法院的問題，像那位法官判決3,800萬，其實也是亂審一通，根本是可以罰10倍的判決，至少也要8,000萬，至於18.5億的罰鍰當然是假的，關於這個問題，行政院及司法院必須要好好的面對。今天你們要求立法委員按照你們的做法，只要罰得快就好，問題是法律除罪化誰敢擔當得起？主刑不見之後，將來要沒收時的計算標準在哪裡？法務部以前的採購犯罪守則研修小組一直到現在都還未研究出來，究竟要沒收多少才合乎標準，並沒有一個計算標準，就算叫衛福部去計算，他們也是不會，這樣檢察官要如何起訴？如果這個法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的話，立法院一定第一個被罵，最後還是要再修，而且司法院也不可能接受，將來該怎麼判，只要到了行政法院就一定會敗訴，所以這整個修法過程都必須要非常嚴謹。其實，關於食管法牽涉到罰則的部分，一開始就應該找我們司法委員會進行聯席審查，唯有如此才能講得完整，因為總共審查了5次，最後兩次你們兩個人爭辯得很厲害，甚至委員之間也變得情緒化，根本就講不清楚，於是就產生了想盡快讓它通過、盡快讓它三讀的心態，國民黨甚至以為食管法通過之後就可以拿到遮羞布，在食品管理方面就沒有問題，國民黨的心態就是如此！","今天大家冷靜的看待這件事情，無論將來每一個position會變成如何，總要把圖像先講清楚，否則你們要求司法院放棄那些之後，恐怕會造成破窗效應，他們應該也是非常的掙扎。今天並不是你們兩個單位長期以來的對立心情，雖然本席常常講一句話，法務部與司法院的對立不亞於藍綠的對立，但是在這個法的修正上並沒有那樣的味道，至少在堅持立場上，司法院的表現確實是可圈可點，否則衛福部也很痛苦、行政法院也很痛苦、檢察官也很痛苦！今年已經修了6次，所以本席一再告誡國民黨的費鴻泰，他原本說上個禮拜一定要通過，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他根本就是政治操作而已！因此，各位國民黨籍的委員，請回去轉告你們的高層，不要再做政治操作了！"],["主席：今天本席與呂學樟委員都已經表示要求慎重了！","柯委員建銘：可圈可點，予以褒揚！列入紀錄，好不好？"],["主席：我們今天都要求慎重了！","柯委員建銘：必須要一致，好嗎？關於這個法，本席認為還需要一段時間去做盤整，雖然你與陳次長和本席談過兩次，那時候你應該也看得出來，本席不敢表示什麼意見，其實是因為本席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另外，還有一件與你們比較有關係的事情，上個禮拜法務部長表示有某政黨在做政治操作，想要設置陷阱陷害檢察官，她到底在講什麼東西？羅部長在講什麼？","蔡次長碧玉：那天我並不在場，所以沒有聽到。"],["柯委員建銘：你有沒有看到報紙上登的這句話？","蔡次長碧玉：我有看到報紙登的新聞，但是我並不清楚。"],["柯委員建銘：你是否感覺到你們的部長秀逗了？"],["蔡次長碧玉：部長應該不會有這樣的行為。","柯委員建銘：她講的就是民進黨，但是民進黨哪來的能力可以設置陷阱陷害檢察官？由此可知，行政中立真的是非常重要，如果要抓賄選就要一個縣市、一個縣市去拜訪檢察長，希望他們能夠行政中立，這點真的是很重要。問題是現在連部長本身都無法行政中立，從大統案件就可以看得出來，大統案件的高振利已經被起訴求刑抓去關了，但是前兩、三個禮拜北檢才開始起訴頂新，這就是行政不中立！因為拖到後來沒辦法才開始起訴，而且上個禮拜五才起訴第二次，所以北檢是有問題的，不要說是門神，法務部根本就是接受交代的！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同一個案件，有的人早就被抓去關、有的人卻是在一年後才開始被起訴，蔡次長，難道你不認為這樣的做法怪怪的嗎？這件事是否已經被交代了？","蔡次長碧玉：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具體的案件證據上碰到了什麼樣的問題與判斷，我們沒有辦法去臆測。","柯委員建銘：同一個行為，有的人已經抓去關了、有的人卻還沒起訴，由此可知，行政中立真的非常重要，包括抓賄選也必須要行政中立，好嗎？"],["蔡次長碧玉：我們一向都告訴檢察官必須要有這樣的立場。","柯委員建銘：至於你們兩蔡之爭，其實也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蔡次長碧玉：沒有這樣的爭議。","柯委員建銘：禮拜三我們就要開始協商，請你們盡快做出一個結論，好嗎？","蔡次長碧玉：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嘉辰、黃委員偉哲、盧委員秀燕、鄭委員天財、許委員添財、陳委員碧涵、賴委員振昌、李委員桐豪、林委員德福、賴委員士葆、吳委員育昇、徐委員耀昌、楊委員應雄、邱委員文彥、周委員倪安、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管委員碧玲、蘇委員清泉、薛委員凌、蕭委員美琴、陳委員亭妃、陳委員明文、簡委員東明、葉委員津鈴、高委員金素梅、黃委員昭順、呂委員玉玲、潘委員維剛、王委員惠美、高委員志鵬、楊委員麗環、楊委員瓊瓔、顏委員寬恒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高志鵬及顏寬恒等改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覆。"],["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法務部不中立，選舉搞奧步","◆國民黨立院黨團執行長費鴻泰10月28日率大小黨鞭拜會法務部長羅瑩雪，要求嚴查選舉奧步，羅在會談中向藍委表示：在分區查察賄選座談會中，曾提醒辦案人員有很多奧步，要求不管情資真假，趕快查清楚。羅並舉例「候選人花招推陳出新，以假資料檢舉自己，塑造司法迫害；有情資顯示，某政黨內部討論時，也在討論怎麼設陷阱。」但檢察總長顏大和則表示：「沒聽說此事！」","1.2012年12月，國民黨因為黨籍候選人買票賄選嚴重，遭到連坐罰款4千5百多萬，黨務主管在向國民黨中常會報告時感嘆，黨中央編了預備金三千萬，都不夠用！黨主席馬英九則首度承認，國民黨為了候選人賄選，被罰這麼多錢，「這是恥辱的記號！」而從過去法院判決紀錄統計，有關賄選、選舉奧步而被判刑確定的案件，國民黨遠遠超過其他政黨。請問次長，羅瑩雪部長說有政黨在內部會議動腦筋要設陷阱給檢察官跳，檢察官有這麼好騙嗎？羅部長是否太小看檢察官的智慧？羅部長語焉不詳的指控，卻忽略過去買票賄選最多的就是國民黨，難道是在幫執政的國民黨賄選打預防針？","2.國民黨團拜會法務部，要求法務部要嚴辦賄選和選舉奧步，這是做球給法務部打，結果羅瑩雪部長也乖乖配合，說某在野黨選舉奧步非常可惡，設陷阱給檢察官跳，製造假證據資料，冒充別人檢舉自己，製造被司法迫害的悲劇形像爭取同情票，卻又說不知道設陷阱的是哪個政黨。請問次長，堂堂法務部長可以說這種話嗎？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法務部怎麼可以誣賴在野黨即將賄選？難道在野黨有像國民黨一樣擁有數百億黨產嗎？法務部不嚴查賄選，卻抹黑在野黨，這是法務部應該做的事嗎？","3.法務部做為查察賄選的機關，在選舉時保持中立是相當重要的，如果法務部不能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遇到選舉結果有爭議，將難以獲得民眾的認同。現在法務部長公器私用，預告在野黨要搞奧步，要賄選，根本就是心存偏見，以不實指控取悅國民黨團，取悅執政黨，並試圖影響選舉的公平。請問次長，法務部歷來所查獲最多賄選案件的，是不是國民黨居多？法務部長公然影射在野黨要賄選，要搞奧步，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為執政黨輔選？失言至此，在先進國家都是要下台負責，還有臉擔任部長嗎？","4.國民黨是台灣有選舉以來賄選與奧步第一名的政黨，現在又是執政黨，法務部長為了取悅提拔她的主子，竟然違背法律分際，公開指涉在野黨會使用奧步。請問次長，進入選舉倒數一個月的敬感時間，羅部長的言論，是否已經涉及濫用偵察權力替執政黨剷除異己？顏大和總長說他沒聽聞此事，代表部長的情資不是來自檢察系統，那是否部長的情資來自調查局的非法監聽或政治偵防？法務部對此事否應說明清楚？","通保法再修正，擴大監聽範圍","◆行政院會10月16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刪除第11條之1調閱通聯記錄須經法官同意；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且必須銷毀的規定；另修正草案也擴大監聽範圍，包括食安犯罪、人口販運等都可依法監聽。由於另案和違法監聽不具證據力，立法院今年1月29曰為防範監聽才修正通過的新增條文，並於6月底才施行，施行3個月後行政院又將該條文刪除。","1.通保法今年初才修正，規定偵、他字案才能向法院聲請監聽，且監聽限一人一案一票，無法再像「特他字六十一號」一案聽到飽。若在監聽過程偶發他案內容，亦不得做為證據，除非在七日內向法院另行聲請；而調取通聯紀錄須經法院核准。但修法後，引起檢、警、調等機關反彈，批評衝擊社會治安，還曲解通保法的修正將導致民眾遇到失蹤、自殺、緊急救難、手機遺失等問題時，警察均不能透過調閱通連紀錄來辦案。請問次長，警察機關處理救災救難、協尋失蹤人口要經過法官核發通聯調取，會造成實務上執行的困難嗎？檢、警、調等機關說現行制度會造成時效問題，但各地方法院假日也是有值班法官在輪值，哪裡有時效問題？","2.今年初修正通過的通保法中，規定通聯紀錄之調閱要向法官申請，卻被檢調單位認為規定過嚴，因此行政院將第11條之1刪除，回歸檢察官同意警察可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社按相關人的通聯紀錄，且沒有3年以上重罪或輕罪之分。另外，被稱為「黃世銘條款」的18條之1，包括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違法監聽的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之規定也刪除，等於將「毒樹果實」原則也推翻。請問次長，這樣的修正，把通保法修回跟以前一樣，難道是企圖要讓檢調繼續侵害人權、做政治偵防嗎？行政院的修法，難道不是在為黃世銘修法，讓法官以法律「從舊從輕」的原則讓法官在二審判黃世銘無罪，替黃世銘解套？為卸任後的馬英九解套？","3.法務部所再次修正的通保法，完全不去思考有什麼方式可以改進現行的辦案問題，只是急著想拿回自己失去的權力，想用簡單的方式，繼續侵害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與人權，行政院現在把通保法的版本回復到原點，難道當初的修法是鬧劇一場？通保法當初的修訂，是在抑制偵查機關之監停權為目的，根本不涵蓋緊急救原而調閱通訊紀錄之用意，且處理救災救難、協尋失蹤人口要調取通聯資料，也不是適用通保法，而是適用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與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法務部豈可為了取回自己監聽的權力，就誤導大眾視聽？","電信法第七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三條"],["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段落：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今天針對廖正井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版本進行審查，其中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要點雖然是在指收受贓物，以及搬運或寄藏、故買、媒介贓物罪等不得上訴三審，重點其實就是在於限制檢察官不得對於這些罪名上訴三審。","本席認為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均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但是兩者所要付出的代價相差太大，自訴人有可能為了提出上訴傾家蕩產，但是檢察官有政府作為後盾，可以不論代價提出上訴，甚至自身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兩者天差地遠，要民眾如何能服氣？現在廖正井委員提出這個版本，收受贓物罪或竊盜詐欺等罪，限制檢察官上訴三審，可以有效避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其實這問題已經提出多次，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司法人員一旦有所偏執、草率，或是敷衍塞責，可能被告的當事人的損害無法獲得及時的救濟，或受害人的權益無法伸張，影響所及，甚至往往造成兩造家庭的破碎與無法彌補的遺憾。期待法務部不要說多做少，要面對不適任的司法人員問題，避免讓外界產生不諒解。","主席：現在進行審查，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進行逐條宣讀，再進行逐條審查。","宣讀提案條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條文：","第三百七十六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段落：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四、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段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段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段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第七條之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事由聲請再審，經法院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或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而該事實、證據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或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後，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席：現在一併處理修正動議。請宣讀。"],["尤委員美女等修正動議提案："],["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主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的部分，「左列」改為「下列」，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修正通過。","施行法增訂的第七條之八除了有修正動議之外，法務部對這個部分也有意見嗎？","尤委員美女：主席，本席建議這一條真的要先保留。"],["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第四百二十二條還要再修的話，這一條也一定要再修，勢必還要再重新處理過。"],["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四百二十二條的修訂，事實上，與第四百二十條看起來是沒有必然的連動性，但是以前已經審查過的第四百二十條與今天要增訂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八卻必須要在一起，原來修訂的第四百二十條第六款及增訂的第三項才能夠發揮我們所要有的功能。","主席：你的意思是今天增訂的施行法第七條之八一定要通過，上次通過的第四百二十條與才有辦法實施？","陳廳長彩貞：是，因為我們……","主席：法務部的第四百二十二條是否修正，對這個並沒有什麼影響，是嗎？"],["蔡廳長彩貞：我們認為沒有直接的連動性。"],["主席：但是法務部又說有影響？","蔡次長碧玉：司法院認為如果第四百二十條已經修正通過，卻沒有施行法的第七條之八，這樣是有問題的，我們也同意這一點。現在就是我們如果也同時要修第四百二十二條的話，勢必第四百二十二條也要放進這個條文，最好是能夠讓它們同步，如果第四百二十二條很容易處理的話，那就是等一下可以併在一起。","主席：本席記得上次審查時就希望法務部能夠當天就給本席，結果法務部沒有給本席，只有司法院給本席，所以我們連署的時間就有差別，為了完整起見，今天就暫時不審，等法務部的覆議期間到了之後，我們再提出來審好了，否則現在兩個單位的意見不一樣，我們實在也很難處理。","關於第三百七十六條的部分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關於今天提出的刑事訴訟法增訂的第七條之八及修正動議等等，另定期審查。","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1時9分）"]],"block_lines":[1,7,7,10,354,354,355,356,356,366,381,383,387,391,396,398,407,411,412,414,425,432,434,439,440,441,444,445,451,460,461,465,471,476,483,487,490,492,496,498,499,502,503,507,508,510,514,516,518,520,525,527,531,536,537,539,542,545,548,551,553,556,558,559,563,565,568,570,587,590,590,592,599,604,604,605,605,606,606,607,607,608,611,612,613,617,619,624,625],"person_count":{"主席":23,"主席（尤委員美女代）":1,"蔡廳長彩貞":7,"廖委員正井":2,"主席（廖委員正井）":1,"蔡次長碧玉":14,"林委員鴻池":3,"柯委員建銘":12,"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1,"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1,"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1,"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條文":1,"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1,"尤委員美女等修正動議提案":1,"提案人":1},"persons":["主席","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蔡廳長彩貞","廖委員正井","主席（廖委員正井）","蔡次長碧玉","林委員鴻池","柯委員建銘","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尤委員美女等修正動議提案","提案人"],"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星期一）9時3分至11時9分","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