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2.png]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7時7分 地  點 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許委員智傑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 三、繼續審查104年度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 主席:本次會議是繼續審查104年度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之提案總共有388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彙整表。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委員提案彙整表 文化部主管: 文化部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1 何欣純等 22 文化部主管 116億4,943萬9千元 凍結4億1,816萬5千元 2 陳亭妃等 22 1 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 3億7,735萬7千元 凍結2億元 3 陳亭妃等 22 1 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 6億1,632萬2千元 凍結1億1,000萬1千元 4 鄭麗君等 22 1 派員出國計畫(不含智利參訪及威尼斯美術展) 502萬8千元 減列24萬1千元 5 陳亭妃等 22 1 教育訓練費(派員出國進修費用)及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旅費 3,430萬4千元 凍結1/2,其餘減列500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 6 陳亭妃等 22 1 1 一般行政 4億6,087萬2千元 凍結1億5,000萬元 7 鄭麗君等 22 1 1 同 上 4億6,087萬2千元 凍結1億元 8 陳淑慧等 22 1 1 同 上 4億6,087萬2千元 凍結500萬元 9 陳亭妃等 22 1 1 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 117萬9千元 全數減列 10 何欣純等 22 1 1 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 370萬4千元 凍結100萬元 第2目 綜合規劃業務 11 鄭麗君等 22 1 2 綜合規劃業務 1億9,246萬1千元 減列2,000萬元 12 陳亭妃等 22 1 2 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 4,209萬4千元 減列1,500萬元 13 許智傑等 22 1 2 同 上 4,209萬4千元 減列1,000萬元 14 鄭麗君等 22 1 2 同 上 4,209萬4千元 減列545萬6千元 15 何欣純等 22 1 2 同 上 4,209萬4千元 減列500萬元 16 蔣乃辛等 22 1 2 同 上 4,209萬4千元 凍結2,000萬元 17 黃志雄等 22 1 2 同 上 4,209萬4千元 凍結500萬元 18 鄭麗君等 22 1 2 01-7.媒體公關召開記者 會等 560萬4千元 減列416萬4千元 19 蔣乃辛等 22 1 2 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 5,151萬9千元 減列2,000萬元 凍結2,000萬元 20 何欣純等 22 1 2 同 上 5,151萬9千元 減列1,000萬元 21 鄭麗君等 22 1 2 02-7.參考各國經驗提出因應老年化及少子化政策 800萬元 凍結400萬元 22 何欣純等 22 1 2 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 7,024萬8千元 減列1,000萬元 23 蔣乃辛等 22 1 2 同 上 7,024萬8千元 凍結2,000萬元 24 鄭麗君等 22 1 2 03-2.(9)文化資源內容英譯 200萬元 減列100萬元 25 鄭麗君等 22 1 2 05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 700萬元 減列50萬元,其餘凍結150萬元 26 陳亭妃等 22 1 2 同 上 700萬元 凍結650萬元 27 許智傑等 22 1 2 同 上 700萬元 凍結500萬元 28 何欣純等 22 1 2 同 上 700萬元 凍結350萬元 29 蔣乃辛等 22 1 2 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 1,800萬元 凍結800萬元 30 陳亭妃等 22 1 2 同 上 1,800萬元 凍結500萬元 31 鄭麗君等 22 1 2 同 上 1,800萬元 凍結500萬元 32 何欣純等 22 1 2 同 上 1,800萬元 凍結450萬元 第3目 文化資源業務 第3目第1節 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 33 鄭麗君等 22 1 3 1 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 6億2,600萬元 凍結600萬元 34 陳亭妃等 22 1 3 1 01-3.獎補助費 6億2,500萬元 凍結1/10 35 陳亭妃等 22 1 3 1 02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 200萬元 凍結1/2 第3目第2節 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36 鄭麗君等 22 1 3 2 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2億6,337萬8千元 凍結5,000萬元 37 何欣純等 22 1 3 2 01博物館發展計畫 5,554萬1千元 減列1,500萬元 38 陳亭妃等 22 1 3 2 同 上 5,554萬1千元 凍結1,500萬1千元 39 呂玉玲等 22 1 3 2 同 上 5,554萬1千元 凍結1,000萬元 40 陳亭妃等 22 1 3 2 01-1.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1,000萬元 凍結1/2 41 許智傑等 22 1 3 2 01-4.考察大陸地區博物館所、推動合作交流等事宜 13萬8千元 全數凍結 42 鄭麗君等 22 1 3 2 同 上 13萬8千元 凍結3萬8千元 第3目第3節 社區營造業務 43 蔣乃辛等 22 1 3 3 01新故鄉社區營造 1億7,752萬4千元 減列2,000萬元 凍結5,000萬元 44 陳亭妃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7,752萬4千元 凍結7,752萬4千元 45 何欣純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7,752萬4千元 凍結5,000萬元 46 鄭麗君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7,752萬4千元 凍結752萬4千元 47 孔文吉等 22 1 3 3 01新故鄉社區營造-業務費 2,470萬元 減列200萬元 48 陳亭妃等 22 1 3 3 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 3億6,360萬元 凍結1/2 49 蔣乃辛等 22 1 3 3 同 上 3億6,360萬元 凍結1億5,000萬元 50 何欣純等 22 1 3 3 同 上 3億6,360萬元 凍結1億2,120萬元 51 許智傑等 22 1 3 3 同 上 3億6,360萬元 凍結5,000萬元 52 呂玉玲等 22 1 3 3 同 上 3億6,360萬元 凍結3,636萬元 53 孔文吉等 22 1 3 3 同 上 3億6,360萬元 凍結1/10 54 鄭麗君等 22 1 3 3 02-3.補助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等辦理重點館舍升級計畫 3億3,534萬8千元 凍結534萬8千元 55 孔文吉等 22 1 3 3 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1億3,876萬5千元 減列2,775萬3千元 56 鄭麗君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3,876萬5千元 減列業務費2,049萬5千元,其餘凍結1/3 57 蔣乃辛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3,876萬5千元 凍結8,000萬元 58 陳亭妃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3,876萬5千元 凍結1/2 59 何欣純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3,876萬5千元 凍結5,000萬元 60 陳亭妃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3,876萬5千元 凍結1/4 61 許智傑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3,876萬5千元 凍結3,000萬元 62 呂玉玲等 22 1 3 3 同 上 1億3,876萬5千元 凍結1,387萬7千元 63 孔文吉等 22 1 3 3 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業務費 2,549萬5千元 減列250萬元 第3目第4節 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 64 陳亭妃等 22 1 3 4 03推展博物館業務-大陸地區旅費 28萬8千元 全數減列 第4目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65 孔文吉等 22 1 4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4億3,301萬3千元 減列8,660萬2千元 66 陳亭妃等 22 1 4 同 上 4億3,301萬3千元 凍結1/2 67 許智傑等 22 1 4 同 上 4億3,301萬3千元 凍結1億元 68 何欣純等 22 1 4 同 上 4億3,301萬3千元 凍結1億元 69 鄭麗君等 22 1 4 同 上 4億3,301萬3千元 凍結3,301萬3千元 70 陳淑慧等 22 1 4 同 上 4億3,301萬3千元 凍結500萬元 71 蔣乃辛等 22 1 4 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 3億2,539萬1千元 減列5,000萬元 凍結1億元 72 陳亭妃等 22 1 4 同 上 3億2,539萬1千元 凍結1/2 73 何欣純等 22 1 4 同 上 3億2,539萬1千元 凍結1/3 74 陳亭妃等 22 1 4 同 上 3億2,539萬1千元 凍結1億元 75 許智傑等 22 1 4 同 上 3億2,539萬1千元 凍結1億元 76 呂玉玲等 22 1 4 同 上 3億2,539萬1千元 凍結1億元 77 鄭麗君等 22 1 4 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不含1及2.(3)】 2億6,767萬1千元 凍結6,767萬1千元 78 孔文吉等 22 1 4 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業務費 1億2,429萬1千元 減列1,000萬元 79 陳亭妃等 22 1 4 同 上 1億2,429萬1千元 凍結5,429萬1千元 80 鄭麗君等 22 1 4 01-2.(1)推動文創產業智財權保護及(2)補助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 2,900萬元 減列500萬元 凍結400萬元 81 陳亭妃等 22 1 4 01-3.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 1億5,282萬1千元 凍結1/2 82 鄭麗君等 22 1 4 同 上 1億5,282萬1千元 凍結5,282萬1千元 83 許智傑等 22 1 4 同 上 1億5,282萬1千元 凍結5,000萬元 84 鄭麗君等 22 1 4 01-3.(5)辦理投融資徵件與投後管理等 1,067萬3千元 凍結167萬3千元 85 陳亭妃等 22 1 4 01-4.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 8,585萬元 凍結1/2 86 許智傑等 22 1 4 同 上 8,585萬元 凍結3,000萬元 87 何欣純等 22 1 4 同 上 8,585萬元 凍結3,000萬元 88 鄭麗君等 22 1 4 同 上 8,585萬元 凍結585萬元 89 蔣乃辛等 22 1 4 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 1億0,762萬2千元 減列5,000萬元 90 陳亭妃等 22 1 4 同 上 1億0,762萬2千元 凍結5,000萬元 91 呂玉玲等 22 1 4 同 上 1億0,762萬2千元 凍結1,000萬元 92 鄭麗君等 22 1 4 同 上 1億0,762萬2千元 凍結762萬2千元 93 鄭麗君等 22 1 4 02-2.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 3,360萬元 減列1,360萬元 94 何欣純等 22 1 4 同 上 3,360萬元 凍結1/3 第5目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 第5目第1節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 95 許智傑等 22 1 5 1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 19億7,677萬3千元 凍結10億元 96 陳亭妃等 22 1 5 1 同 上 19億7,677萬3千元 凍結1/2 97 何欣純等 22 1 5 1 同 上 19億7,677萬3千元 凍結3億元 98 陳亭妃等 22 1 5 1 同 上 19億7,677萬3千元 凍結2億7,677萬3千元 99 鄭麗君等 22 1 5 1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不含02、04、05、07) 1億8,607萬3千元 凍結1,607萬3千元 100 蔣乃辛等 22 1 5 1 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 4,393萬7千元 減列1,0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 101 何欣純等 22 1 5 1 同 上 4,393萬7千元 凍結1/5 102 孔文吉等 22 1 5 1 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業務費 1,140萬7千元 減列150萬元 103 蔣乃辛等 22 1 5 1 03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 1億3,000萬元 凍結5,000萬元 104 許智傑等 22 1 5 1 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 10億2,240萬元 凍結9億元 105 蔣乃辛等 22 1 5 1 同 上 10億2,240萬元 凍結1億7,280萬元(軟體規劃) 106 何欣純等 22 1 5 1 04-2.委託臺北市政辦理規劃設計等工作 8億4,960萬元 凍結1/4 107 陳亭妃等 22 1 5 1 05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 7億1,330萬元 凍結1/4 108 蔣乃辛等 22 1 5 1 同 上 7億1,330萬元 凍結1億2,630萬元(軟體規劃) 109 呂玉玲等 22 1 5 1 同 上 7億1,330萬元 凍結7,133萬元 110 蔣乃辛等 22 1 5 1 06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 1,213萬6千元 全數凍結 111 呂玉玲等 22 1 5 1 同 上 1,213萬6千元 全數凍結 112 陳亭妃等 22 1 5 1 同 上 1,213萬6千元 凍結1/2 113 何欣純等 22 1 5 1 同 上 1,213萬6千元 凍結400萬元 114 蔣乃辛等 22 1 5 1 07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 2,500萬元 全數減列 第5目第2節 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 115 呂玉玲等 22 1 5 2 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 13億7,854萬7千元 凍結5億元 116 陳亭妃等 22 1 5 2 同 上 13億7,854萬7千元 凍結1億7,854萬7千元 117 鄭麗君等 22 1 5 2 01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 9億元 凍結1億元 118 鄭麗君等 22 1 5 2 0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 4億4,254萬7千元 凍結254萬7千元 第6目 人文及出版業務 第6目第1節 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 119 蔣乃辛等 22 1 6 1 01人文研發業務 4,487萬6千元 凍結2,000萬元 120 許智傑等 22 1 6 1 01-3.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 2,001萬4千元 凍結500萬元 121 鄭麗君等 22 1 6 1 同 上 2,001萬4千元 凍結201萬4千元 122 蔣乃辛等 22 1 6 1 02文學發展業務 9,153萬5千元 凍結5,000萬元 第6目第2節 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 123 陳亭妃等 22 1 6 2 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 4億2,902萬4千元 凍結2億2,902萬4千元 124 何欣純等 22 1 6 2 同 上 4億2,902萬4千元 凍結1/4 125 許智傑等 22 1 6 2 同 上 4億2,902萬4千元 凍結1億元 126 鄭麗君等 22 1 6 2 同 上 4億2,902萬4千元 凍結5,902萬4千元 127 蔣乃辛等 22 1 6 2 01出版事業之輔導 7,639萬7千元 凍結5,000萬元 128 鄭麗君等 22 1 6 2 同 上 7,639萬7千元 凍結639萬7千元 129 鄭麗君等 22 1 6 2 03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 3億0,457萬4千元 凍結57萬4千元 第6目第3節 臺灣文學館業務 130 鄭麗君等 22 1 6 3 臺灣文學館業務 1億5,815萬3千元 凍結15萬3千元 131 何欣純等 22 1 6 3 臺灣文學館業務-一般事務費 5,715萬8千元 凍結1/5 132 陳亭妃等 22 1 6 3 03文學推展 8,064萬6千元 凍結1/4 133 陳亭妃等 22 1 6 3 03-2.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927萬2千元 凍結1/2 第6目第4節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 134 鄭麗君等 22 1 6 4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 1億6,944萬元 凍結5,944萬元 135 呂玉玲等 22 1 6 4 同 上 1億6,944萬元 凍結1,694萬4千元 136 鄭麗君等 22 1 6 4 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2,875萬7千元 凍結375萬7千元 137 陳亭妃等 22 1 6 4 03博物館業務之推展 8,156萬元 凍結1/8 138 鄭麗君等 22 1 6 4 03博物館業務之推展-業務費 6,247萬7千元 凍結97萬7千元 第7目 藝術發展業務 第7目第1節 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 139 鄭麗君等 22 1 7 1 01- 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4.辦理縣市藝文特色發展計畫 1,950萬元 凍結350萬元 140 許智傑等 22 1 7 1 01-8.赴大陸地區考察藝術節等 44萬6千元 減列20萬元 141 鄭麗君等 22 1 7 1 同 上 44萬6千元 減列14萬6千元 142 許智傑等 22 1 7 1 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 動-1.臺灣品牌表演 團體扶植計畫 1億元 凍結5,000萬元 143 陳亭妃等 22 1 7 1 同 上 1億元 凍結5,000萬元 144 何欣純等 22 1 7 1 同 上 1億元 凍結2,000萬元 145 黃志雄等 22 1 7 1 同 上 1億元 凍結1,000萬元 146 陳亭妃等 22 1 7 1 02-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 2億8,139萬4千元 凍結8,139萬4千元 147 許智傑等 22 1 7 1 同 上 2億8,139萬4千元 凍結5,000萬元 148 何欣純等 22 1 7 1 同 上 2億8,139萬4千元 凍結1/6 149 黃志雄等 22 1 7 1 同 上 2億8,139萬4千元 凍結1,000萬元 150 陳亭妃等 22 1 7 1 02-2.(2)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 3,000萬元 凍結1,500萬元 151 何欣純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1/6 152 蔣乃辛等 22 1 7 1 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 1億7,172萬元 凍結5,000萬元 153 鄭麗君等 22 1 7 1 03-1.辦理視覺藝術相關業務審查等行政作業費用 150萬元 減列50萬元 154 鄭麗君等 22 1 7 1 03-2.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3,300萬元 減列200萬元,其餘凍結1,100萬元 155 陳亭妃等 22 1 7 1 同 上 3,300萬元 凍結1/2 156 鄭麗君等 22 1 7 1 03-3.(4)辦理公共藝術講習等事宜 750萬元 凍結250萬元 157 許智傑等 22 1 7 1 03-4.藝術銀行計畫 6,972萬元 減列2,000萬元 158 鄭麗君等 22 1 7 1 同 上 6,972萬元 減列972萬元,其餘凍結1/3 159 蔣乃辛等 22 1 7 1 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 6,877萬6千元 減列3,000萬元 160 何欣純等 22 1 7 1 04-4.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 3,000萬元 減列1,000萬元 161 鄭麗君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2,500萬元 162 陳亭妃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2,500萬元 163 許智傑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1,000萬元 164 黃志雄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1/5 165 陳亭妃等 22 1 7 1 04-5.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1,800萬元 凍結1/2 166 蔣乃辛等 22 1 7 1 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 2,060萬元 全數減列 167 陳亭妃等 22 1 7 1 同 上 2,060萬元 凍結1,030萬元 168 何欣純等 22 1 7 1 同 上 2,060萬元 凍結1,000萬元 169 許智傑等 22 1 7 1 同 上 2,060萬元 凍結500萬元 170 黃志雄等 22 1 7 1 同 上 2,060萬元 凍結100萬元 171 鄭麗君等 22 1 7 1 05-1.補助臺灣科技藝術團隊跨域創作、3.辦理科技藝術媒合育成推廣及4.辦理本計畫相關行政作業費用 1,260萬元 凍結760萬元 172 陳亭妃等 22 1 7 1 06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 1,385萬3千元 凍結1,000萬元 173 呂玉玲等 22 1 7 1 07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 3,000萬元 全數凍結 174 陳亭妃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1,000萬元 175 蔣乃辛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1,000萬元 176 鄭麗君等 22 1 7 1 同 上 3,000萬元 凍結500萬元 第7目第3節 交響樂團業務 177 陳亭妃等 22 1 7 3 03推展交響樂團業務 1億0,565萬元 凍結1/4 第7目第4節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 178 陳亭妃等 22 1 7 4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 17億4,992萬5千元 凍結1/20 179 陳亭妃等 22 1 7 4 同上 17億4,992萬5千元 凍結1/20 第8目 文化交流業務 180 鄭麗君等 22 1 8 文化交流業務(不含威尼斯美術展及區域內藝文活動) 3億3,647萬元 減列3,647萬元 餘凍結1/3 181 陳亭妃等 22 1 8 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 2億6,153萬3千元 減列6,153萬3千元 182 蔣乃辛等 22 1 8 同 上 2億6,153萬3千元 減列5,000萬元 凍結5,000萬元 183 許智傑等 22 1 8 同 上 2億6,153萬3千元 減列3,000萬元 184 何欣純等 22 1 8 同 上 2億6,153萬3千元 減列3,000萬元 185 陳亭妃等 22 1 8 同 上 2億6,153萬3千元 凍結1億6,153萬3千元 186 陳亭妃等 22 1 8 同 上 2億6,153萬3千元 凍結1/2 187 鄭麗君等 22 1 8 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不含威尼斯美術展及區域內藝文活動) 2億6,124萬元 減列1,560萬8千元,其餘凍結4,563萬2千元 188 鄭麗君等 22 1 8 01-1.(1)辦理全球文化 佈局策略專案諮詢 等 310萬5千元 凍結10萬5千元 189 鄭麗君等 22 1 8 01-1.(3)規劃設置文化 交流網路平臺等 436萬元 減列236萬元 190 鄭麗君等 22 1 8 01-1.(4)辦理亞太地區 國際文化論壇等 1,000萬元 凍結870萬元 191 鄭麗君等 22 1 8 01-1.(5)推辦國際文化 交流、文化輸出等 事務費用 1,049萬7千元 減列854萬1千元 192 鄭麗君等 22 1 8 01-3.(1)與各國具代表性文化機構合作辦理海外系列文化活動等 1,080萬元 凍結280萬元 193 鄭麗君等 22 1 8 01-3.(3)與部會合作辦理臺灣書院業務推動事項 690萬元 減列390萬元 194 鄭麗君等 22 1 8 01-5.國際文化事務人才培訓計畫等 50萬元 凍結1/2 195 陳亭妃等 22 1 8 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 7,523萬元 減列7,000萬元 196 何欣純等 22 1 8 同 上 7,523萬元 減列1,500萬元 197 許智傑等 22 1 8 同 上 7,523萬元 減列1,000萬元 198 鄭麗君等 22 1 8 同 上 7,523萬元 減列723萬元,其餘凍結1/2 199 陳亭妃等 22 1 8 同 上 7,523萬元 凍結1/2,其餘減列523萬元 200 黃志雄等 22 1 8 同 上 7,523萬元 凍結1,000萬元 201 鄭麗君等 22 1 8 02-1.補助國內文化藝術事業等相關活動 3,600萬元 減列1,600萬元 202 鄭麗君等 22 1 8 02-3.推動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流平臺等計畫 1,520萬2千元 全數減列 203 鄭麗君等 22 1 8 02-7.(1)參加兩岸文化交流活動 179萬8千元 全數減列 主決議 204 陳碧涵等 205 陳碧涵等 206 蔣乃辛等 207 蔣乃辛等 208 蔣乃辛等 209 蔣乃辛等 210 蔣乃辛等 211 鄭麗君等 212 鄭麗君等 213 鄭麗君等 214 鄭麗君等 215 鄭麗君等 216 鄭麗君等 217 鄭麗君等 218 鄭麗君等 219 鄭麗君等 220 鄭麗君等 221 鄭麗君等 222 鄭麗君等 223 鄭麗君等 224 鄭麗君等 225 鄭麗君等 226 鄭麗君等 227 鄭麗君等 228 鄭麗君等 229 鄭麗君等 230 鄭麗君等 231 鄭麗君等 232 許智傑等 233 許智傑等 234 許智傑等 235 許智傑等 236 許智傑等 237 許智傑等 238 許智傑等 239 許智傑等 240 許智傑等 241 許智傑等 242 許智傑等 243 許智傑等 244 許智傑等 245 許智傑等 246 許智傑等 247 許智傑等 248 何欣純等 249 何欣純等 250 何欣純等 251 何欣純等 252 何欣純等 253 何欣純等 254 何欣純等 255 何欣純等 256 何欣純等 257 陳亭妃等 258 陳亭妃等 259 陳亭妃等 260 陳亭妃等 261 陳亭妃等 262 陳亭妃等 263 陳亭妃等 264 陳亭妃等 265 陳亭妃等 266 陳亭妃等 267 陳亭妃等 268 陳亭妃等 269 陳亭妃等 270 陳亭妃等 271 陳亭妃等 272 陳亭妃等 273 陳亭妃等 274 陳亭妃等 275 陳亭妃等 276 陳亭妃等 277 陳亭妃等 278 陳亭妃等 279 陳亭妃等 280 陳亭妃等 281 陳亭妃等 282 陳亭妃等 文化資產局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283 陳亭妃等 22 2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700萬5千元 凍結1/2 第1目 一般行政 284 何欣純等 22 2 1 一般行政 1億8,196萬1千元 減列2,000萬元 285 陳亭妃等 22 2 1 同 上 1億8,196萬1千元 減列2,000萬元 第2目 文化資產業務 286 陳亭妃等 22 2 2 文化資產業務 7億9,845萬9千元 凍結1/2 287 許智傑等 22 2 2 同 上 7億9,845萬9千元 凍結3億元 288 陳亭妃等 22 2 2 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 02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 03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 05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 7億0,046萬元 凍結4億0,046萬元 289 許智傑等 22 2 2 同 上 7億0,046萬元 凍結3億元 290 陳亭妃等 22 2 2 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 1億5,538萬6千元 凍結5,538萬6千元 291 許智傑等 22 2 2 同 上 1億5,538萬6千元 凍結5,000萬元 292 呂玉玲等 22 2 2 同 上 1億5,538萬6千元 凍結300萬元 293 何欣純等 22 2 2 01-1.(9)辦理社會資源 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業務等 52萬5千元 全數減列 294 許智傑等 22 2 2 01-2.(2)辦理國定古蹟 等日常管理維護業務 450萬元 減列100萬元 295 何欣純等 22 2 2 01-4.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 1,487萬6千元 凍結500萬元 296 何欣純等 22 2 2 02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 3億5,020萬7千元 凍結1億元 297 何欣純等 22 2 2 03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1.(6)辦理傳統藝術保存及維護計畫 490萬7千元 全數凍結 298 許智傑等 22 2 2 06文化資產育成中心建置計畫 3,697萬2千元 減列1,000萬元 主決議 299 許智傑等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歲入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300 鄭麗君等 22 3 歲入 3,588萬3千元 增列111萬7千元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歲出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301 鄭麗君等 22 3 業務費 3億4,775萬2千元 凍結75萬2千元 302 陳亭妃等 22 3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396萬7千元 凍結1/2 303 鄭麗君等 22 3 派員出國計畫 75萬元 減列25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 304 陳亭妃等 22 3 1 一般行政 1億2,113萬5千元 減列2,113萬5千元 305 何欣純等 22 3 1 同 上 1億2,113萬5千元 減列2,000萬元 306 鄭麗君等 22 3 1 同 上 1億2,113萬5千元 減列1,113萬5千元 其餘凍結1/5 307 許智傑等 22 3 1 同 上 1億2,113萬5千元 減列1,000萬元 308 何欣純等 22 3 1 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9.清潔維護、水電空調、…等 992萬1千元 減列200萬元 309 鄭麗君等 22 3 1 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 1,189萬8千元 減列82萬元 310 蔣乃辛等 22 3 1 同 上 1,189萬8千元 凍結500萬元 311 何欣純等 22 3 1 同 上 1,189萬8千元 凍結500萬元 312 何欣純等 22 3 1 03-3.透過網路科技及社群網絡傳播,舉辦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廣等 443萬5千元 減列200萬元 第2目 電影事業輔導 313 陳亭妃等 22 3 2 電影事業輔導 4億8,712萬9千元 凍結1/2 314 陳淑慧等 22 3 2 同 上 4億8,712萬9千元 凍結300萬元 315 何欣純等 22 3 2 01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 1,234萬8千元 凍結500萬元 316 鄭麗君等 22 3 2 01-2.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04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 2,918萬2千元 減列118萬2千元 其餘凍結800萬元 317 呂玉玲等 22 3 2 02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4億1,886萬4千元 全數凍結 318 陳亭妃等 22 3 2 同 上 4億1,886萬4千元 凍結1/4 319 陳碧涵等 22 3 2 同 上 4億1,886萬4千元 凍結1億元 320 蔣乃辛等 22 3 2 同 上 4億1,886萬4千元 凍結1億元 321 何欣純等 22 3 2 同 上 4億1,886萬4千元 凍結1億元 322 孔文吉等 22 3 2 同 上 4億1,886萬4千元 減列1/10 323 鄭麗君等 22 3 2 03辦理電影片審查及電影事業管理 173萬5千元 凍結73萬5千元 324 蔣乃辛等 22 3 2 04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 2,500萬元 凍結2,000萬元 325 陳亭妃等 22 3 2 同 上 2,500萬元 凍結1/2 326 蔣乃辛等 22 3 2 05國產紀錄片國際交流 2,500萬元 全數減列 第3目 廣播電視事業輔導 327 陳淑慧等 22 3 3 廣播電視事業輔導 5億4,858萬2千元 凍結100萬元 328 呂玉玲等 22 3 3 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1億2,094萬4千元 全數凍結 329 蔣乃辛等 22 3 3 同 上 1億2,094萬4千元 凍結5,000萬元 330 何欣純等 22 3 3 同 上 1億2,094萬4千元 凍結5,000萬元 331 陳亭妃等 22 3 3 同 上 1億2,094萬4千元 凍結1/4 332 陳亭妃等 22 3 3 同 上 1億2,094萬4千元 凍結2,094萬4千元 333 許智傑等 22 3 3 同 上 1億2,094萬4千元 凍結2,000萬元 334 鄭麗君等 22 3 3 03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 3億8,084萬元 減列584萬元 其餘凍結1/2 335 陳亭妃等 22 3 3 同 上 3億8,084萬元 凍結1億8,084萬元 336 何欣純等 22 3 3 同 上 3億8,084萬元 凍結1億元 337 陳碧涵等 22 3 3 同 上 3億8,084萬元 凍結1/5 338 蔣乃辛等 22 3 3 04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 1,500萬元 全數凍結 339 陳亭妃等 22 3 3 同 上 1,500萬元 凍結1,300萬元 340 何欣純等 22 3 3 同 上 1,500萬元 凍結500萬元 341 蔣乃辛等 22 3 3 05鼓勵製作國產紀錄片 2,500萬元 全數凍結 第4目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 342 鄭麗君等 22 3 4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 4億7,398萬2千元 減列98萬2千元 其餘凍結1億7,300萬元 343 陳亭妃等 22 3 4 同 上 4億7,398萬2千元 凍結2億7,398萬2千元 344 何欣純等 22 3 4 同 上 4億7,398萬2千元 凍結1億元 345 許智傑等 22 3 4 同 上 4億7,398萬2千元 凍結5,000萬元 346 陳淑慧等 22 3 4 同 上 4億7,398萬2千元 凍結200萬元 347 呂玉玲等 22 3 4 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4億7,398萬2千元 全數凍結 348 陳碧涵等 22 3 4 同 上 4億7,398萬2千元 凍結1/2 349 蔣乃辛等 22 3 4 同 上 4億7,398萬2千元 凍結1億元 350 陳亭妃等 22 3 4 同 上 4億7,398萬2千元 凍結1/10 351 何欣純等 22 3 4 01-2.(6)辦理業務相關行政業務 229萬元 全數減列 352 何欣純等 22 3 4 01-3.拓展流行音樂國際市場,提升競爭力 9,277萬元 凍結2,000萬元 353 何欣純等 22 3 4 01-3.(8)辦理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 140萬元 全數減列 354 何欣純等 22 3 4 01-4.(3)辦理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 606萬5千元 全數減列 355 何欣純等 22 3 4 01-5.(10)辦理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 168萬9千元 全數減列 主決議 356 蔣乃辛等 357 蔣乃辛等 358 陳亭妃等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359 陳亭妃等 22 4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1,192萬8千元 凍結1/2 第2目 傳統藝術中心業務 360 陳亭妃等 22 4 2 傳統藝術中心業務-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 7,463萬9千元 減列500萬元 凍結1/2 361 陳亭妃等 22 4 2 02傳統藝術展演劇藝交流及人才培育計畫 5,415萬6千元 凍結1/2 362 鄭麗君等 22 4 2 02-3.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 380萬元 凍結80萬元 363 何欣純等 22 4 2 02-5.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429萬3千元 減列200萬元 364 呂玉玲等 22 4 2 09「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 1億3,230萬元 全數凍結 365 陳亭妃等 22 4 2 同 上 1億3,230萬元 凍結1/2 366 陳碧涵等 22 4 2 同 上 1億3,230萬元 凍結1/2 第3目 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 367 鄭麗君等 22 4 3 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業務費 300萬元 凍結50萬元 368 陳亭妃等 22 4 3 01籌建戲劇藝術中心 2億6,340萬元 凍結1/2 主決議 369 何欣純等 370 何欣純等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371 陳亭妃等 22 5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490萬元 凍結1/2 第2目 美術館業務 372 陳亭妃等 22 5 2 01美術推展工作-3.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2,751萬7千元 凍結1/2 373 陳亭妃等 22 5 2 02價值產值化計畫-藝術應用與發展 4,561萬4千元 凍結1/2 第3目 生活美學業務 374 陳亭妃等 22 5 3 生活美學業務-人事費及業務費 2億4,791萬4千元 凍結1/4 主決議 375 何欣純等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376 陳亭妃等 22 6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222萬8千元 凍結1/2 第2目 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 377 陳亭妃等 22 6 2 01推廣工藝研究發展-3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663萬6千元 凍結1/2 378 陳亭妃等 22 6 2 02價值產值化計畫-工藝 6,077萬6千元 凍結1/2 國立臺灣博物館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379 陳亭妃等 22 7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547萬7千元 凍結1/2 第1目 一般行政 380 鄭麗君等 22 7 1 一般行政 1億5,677萬8千元 凍結677萬8千元 第2目 博物館業務 381 陳亭妃等 22 7 2 01博物館業務之推展-11.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350萬元 凍結1/2 382 陳亭妃等 22 7 2 02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 1億3,704萬8千元 凍結1/4 主決議 383 陳亭妃等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序號 提案委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增)列數 384 陳亭妃等 22 8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305萬2千元 凍結1/2 第2目 館務業務活動 385 陳亭妃等 22 8 2 03考古與史前文物之規劃研究及典藏業務-1.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 341萬元 凍結1/2 386 陳亭妃等 22 8 2 07卑南文化公園第二期整體計 2,008萬6千元 凍結1/4 387 孔文吉等 22 8 2 同 上 2,008萬6千元 凍結1/5 388 陳亭妃等 22 8 2 08南科館整體計畫 4億元 凍結1/4 104年度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提案: 1、 「文化部主管」104年度歲出預算共116億4,943萬9千元,建議凍結4億1,816萬5千元。俟文化部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全數獲得行政院正式核定,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預算法第3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辦法擬定其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又復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9、22、24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行政院所核定之預算審核會議結論編擬單位預算。 二、查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中,總經費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屬重大且跨年度之新興施政計畫共有七項(詳下表),其計畫仍未獲行政院正式核定,卻以「行政院已同意」為由編列於預算案中,與上開預算法相關規定未符。 表:文化部主管104年度5千萬元以上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計畫 預定總額 預定期程 104年度編列預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核定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國家攝影資產搶救及建置攝影文化中心計畫 1,064,000 104-108 30,000 審議中 歷史博物館 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 2,392,000 104-109 48,944 報院修正 審議中 國父紀念館 跨域加值計畫 2,019,553 104-109 105,023 尚未核定 呈核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 1,050,960 104-113 77,658 審議中 傳統藝術中心 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 2,958,000 104-109 132,300 核定中 台灣文學館 國立台灣文學館文化設施改善與服務升級計畫 146,410 104-109 24,240 審議中 台灣美術館 打造跨域加值國美綠園區 559,160 104-109 0 修正中 修正中 合計 11,190,083 418,165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 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3億7,735萬7千元,建議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推動「泥土化」政策,對外聲稱,期許能將文化資源挹注偏鄉弱勢、藝文資源不足及過去社造資源挹注較少的村落,以縮短城鄉文化差距,及落實文化平權,體現臺灣所深藏的在地文化云云。惟經查,(一)、所謂的「泥土化」政策其中的藝術美學『下鄉』計畫竟發現頻頻往「中國」去?且竟「下鄉」到「外國」去?明顯與計畫宗旨不符;(二)、102與103年度所補助及支援下鄉的「民間劇團」,當中,赫然發現有中國政府隸屬的「劇團」與「人民畫報社」?(三)、泥土化政策其「藝術美學下鄉計畫」所涉及「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或「對外之捐助」、「其他補助及捐助」等國際與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經費,明顯有浮編、重複編列之處。 二、承(三)所述,眾所皆知,文化部的文化交流司和傳統藝術中心的業務當中,長期以來,本來對於民間團體的國際與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出國等經費早有編列,殊不知,為什麼,又再編列一筆與「下鄉」名目互相違背的預算,來補助和支援特定的民間團體從事出國藝術交流、推展?試問,公帑能如此耗費嗎?如此,不會排擠到其他一般民間團體補助、支援的機會嗎?不會排擠到表演團體赴「國內偏鄉地區」演出的次數,剝奪偏鄉孩童們亟需參與的機會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 「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原列6億1,632萬2千元,建議凍結1億1,000萬1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多項文化創意產業相關計畫賡續辦理中,預算總額達16億餘元:該計畫分9個分支計畫編列6億1,632萬2千元,另文化部尚有多項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賡續由所屬機關辦理中,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4億1,886萬4千元、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1億2,094萬4千元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4億7,398萬2千元,合計16.30億餘元,金額實屬龐巨。 二、文化部依法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4年檢討修正之:多項新舊計畫併行卻未能有效整合,且新計畫未訂定具體績效衡量指標及各年度產值目標,無法完整衡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推動績效,應通盤檢討並制定完整推動政策,以落實各項計畫之執行。 三、綜上所述,價值產值化計畫為文化部重要施政計畫,實則為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計畫之延續,惟目前尚有多項同類計畫併行,104年預算案高達16.30億餘元,為避免多頭馬車造成資源無效率配置,文化部應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定,每4年確實檢討,並整合相關計畫,俾利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推動,及施政效能之監督。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 文化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數共計5,521千元,建議自除「智利記憶與人權博物館及人權相關文化機構(設施)參訪計畫」與「督導及考察第56屆國際威尼斯美術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及區域內相關藝文交流活動與機構」外5,028千元中,減列241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4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4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3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惟文化部今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數共計5,521千元,較上一年度5,280千元更為成長,明顯違反行政院規定。爰建議自除涉及轉型正義和國際重要展覽之「智利記憶與人權博物館及人權相關文化機構(設施)參訪計畫」與「督導及考察第56屆國際威尼斯美術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及區域內相關藝文交流活動與機構」外5,028千元中,減列241千元,使之不違反中央政府預算編製規定。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 文化部於各工作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及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旅費與派員出國進修費用,合計原列合計3,430萬4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其餘減列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於各工作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及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旅費計3,419萬7千元、派員出國進修費用10萬7千元,合計3,430萬4千元,竟然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93萬8千元,不符經常支出緊縮原則,應予以檢討刪減。亦即:(一)依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國內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以不超過103年度預算為原則;(二)國內外旅費較上年度增加93萬8千元,不符經常支出緊縮原則。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104年度國內外旅費較上年度預算數超出93萬8千元,核與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之緊縮經常支出原則不符。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6、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6,087萬2千元,建議凍結1億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馬英九2008年競選時在文化政策方面,提出兩項有關經費的政見,包括:「於四年內將文化預算從1.3%提高至總預算的4%。」及「文建會預算由目前的0.38%提高到3%。」若要達成馬英九的政見,每年文化經費需增加100多億元的挹注。 二、馬英九是以四年為期,但不僅四年內未達成,即便已到了第七年(104年)都未能達到政見的目標。104年度文化部主管預算編列170億元,占總預算0.87%,不及政見提出的3%;總文化支出預算104年度編列322億元,僅較上年度增加43.5億元,占當年度總預算的比例,更只是從97年度的1.3%提高到1.64%,與馬英九誇下要提高到4%的承諾,相去甚遠。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7、 文化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60,872千元,建議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刪減/凍結理由: 查2008年馬英九總統於其競選白皮書中,設定「四年內將文化預算提升至占總預算4%」及「文化主管機關預算提升至占總預算3%」雙重目標,惟今年文化預算僅達中央政府總預算之1.64%,文化部預算更僅達總預算之0.87%,若以2012年至今的文化預算成長幅度計算,需再十個總統任期,始能達成馬英九總統2008年所承諾的文化資源投注。而就預算籌編未達預期,文化部應就國家願景下各項政策執行配合調整、調節輕重緩急,然文化部成立三年來送本院審查之預算,非但未見整體結構檢討,甚未落實各該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揭「零基預算」、「支出結構調整」、「新興重大支出財源確切評估」與「消費支出撙節編列」等重要原則。矧文化部成立後之施政,對於國家於文化領域所面臨之各項課題與挑戰,缺乏具體回應,此如面對母語文化的高速流失,全無積極作為;對於各項大型文化設施資本支出後之維管與往後資本門經費編列運用之方向,少有具體規劃;就文化創意產業目標與運用,未能切實匡列;對於電子出版等產業新方向,缺乏掌握運用;就文化領域在國際貿易制度下的變動,非但未見因應套案,亦欠缺相關專業等。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6,087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運用之審核,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人數或所需用人經費應予管控,而各機關亦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經查,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易衍生合理公平之爭議。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並合理配置所需人力,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應重新檢討臨時人員的雇用與敘薪,以符合行政院管制要點,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科目預算500萬元,俟文化部針對臨時人員之雇用進行檢討改善,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蔣乃辛 9、 一般行政項下特別費,原列117萬9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泥土化政策未能落實照顧偏鄉與弱勢:文化部日前推動泥土化政策,對外聲稱,期許能將文化資源挹注偏鄉弱勢、藝文資源不足及過去社造資源挹注較少的村落,以縮短城鄉文化差距,及落實文化平權,體現臺灣所深藏的在地文化,惟查,竟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複、不當浮編及補助等多項重大瑕疵之情事。 二、文化部管制計畫評為乙等的多達5項,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也是成效不彰:文化部102年度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共七項,其中被行政院評核為乙等的達5項之多。其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修正計畫」、「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等2項計畫,更連續兩年被評為乙等;而「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等2項計畫自101年度之甲等降為102年度之乙等,顯示文化部執行重大計劃成效欠佳。另「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自100年6月執行,迄103年6月30日止,共28件通過審查,總計文化部核准投資額度6億6,785萬7,730元,其所屬業別經統計,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產業者,計20件,佔總投資件數之71.43%,顯示該政策偏重娛樂影音事業之程度甚高。 三、綜上錯誤政策,諸如重大瑕疵不勝枚舉、多如牛毛,顯然皆為首長無心於此,怠慢、監督不周,導致我國整體文化政策停滯不前。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0、 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原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370萬4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就本項預算提出細目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104年度預算在一般行政目下之分支計畫中有「設備與投資」經費共3,704千元,用途在「汰換、購置辦公設備、事務機具、視聽設備、建置安全監視系統及處理公務所需雜項設備」。 二、惟查,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為國內首例採用資訊智慧化系統之公有建築,其安全安全系統亦應納入大樓系統以統合管理,進駐之各部會應已有相當之安全防護設施,應無另外採購安全監視系統之必要。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1、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原列192,461千元,建議減列2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預算係用於文化政策與文化法規之研究、修訂及管考等。惟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2013年文化部七項行政院管制計畫中,有五項經評為乙等,顯見文化部重要施政成效欠佳。矧文化部對內面對母語文化快速流失,僅管行政院多年前即協調於文化部成立後,推動多元的國家語言發展政策,然文化部成立以來卻無任何進度,而對外就國際貿易體系建構後文化與產業貿易之交互作用,亦無提出具體對策。爰建議減列本預算20,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4,209萬4千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一、本項工作計畫包含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研就、修訂與管制考核等。 二、根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結果,文化部102年度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共七項,經行政院評核為甲等的只有2項,其他5項都被評核乙等。其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修正計畫」、「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等2項計畫,連續兩年被評為乙等;「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等2項計畫自101年度之甲等降為102年度之乙等,顯示文化部執行重大計劃成效欠佳。 計畫名稱 評核等第 104年預算 (千元) 101年度 102年度 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 甲等 甲等 473,982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二期) 甲等 甲等 783,000 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418,864 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120,944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修正計畫 乙等 乙等 616,322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 乙等 乙等 1,719,000 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 - 乙等 510,84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3、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4,209萬4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1.本項工作計畫包含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研就、修訂與管制考核等。 2.根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結果,文化部102年度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共七項,經行政院評核為甲等的只有2項,其他5項都被評核乙等。其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修正計畫」、「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等2項計畫,連續兩年被評為乙等;「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等2項計畫自101年度之甲等降為102年度之乙等,顯示文化部執行重大計劃成效欠佳。 計畫名稱 評核等第 104年預算 (千元) 101年度 102年度 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 甲等 甲等 473,982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二期) 甲等 甲等 783,000 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418,864 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120,944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修正計畫 乙等 乙等 616,322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 乙等 乙等 1,719,000 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 - 乙等 510,840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4、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42,094千元,建議減列5,456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惟2015年度文化部「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相關預算,在工作項目與前一年度幾無變動下,支出竟較去年度成長百分之十五,顯有未當。矧文化部及文化預算之籌編,連年未達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三與百分之四之國家願景,本年度文化部預算之微幅增加,不應集中於行政開支。爰建議減列本預算5,456千元,使之與去年度預算數相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5、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下原編列4,209萬4千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本分支計畫104年度共列4,209萬4千元,較103年度3,577萬6千元增加了631萬8千元,主要工作在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規劃研究、文化事業之獎勵及文化事務人力培訓等相關事務。 二、據審計部審查文化部102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當年度文化部有行政院管制計畫七項,僅有「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二期)」被評為甲等,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修正計畫」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則連兩年被評為乙等。且檢視行政院所訂定33項年度績效衡量指標,102年度較101年度相較明顯降低,甚至新增兩項白燈,顯示施政表現亟待檢討強化。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6、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4,209萬4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1.我國文化政策方向為何?對於文化人才培育、留才之策略為何? 2.本計畫經費較去年增加6百餘萬元新增辦理文化法規之規劃研究;文化人才交流與研習以及補助相關文化議題座談等,何謂文化人才交流?過去有何具體成效?此對於文化人才培育、留才有何實質幫助?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17、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42,094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 說明:「綜合規劃業務」項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42,094千元,經查,雖該項經費為增列辦理文化法規規劃研究、文化人才交流研習及相關文化議題講座等,故增列相關經費6,318千元,然檢視前兩年度同樣編列相當額度經費,也已辦理多場文化議題講座,但其成效仍不彰,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經費,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碧涵  陳淑慧 18、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列有「媒體公關召開記者會、座談會及辦理文化傳播推廣等相關業務活動」5,604千元,建議減列4,16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惟上年度文化部「媒體公關召開記者會、座談會及辦理文化傳播推廣等相關業務活動」僅編列1,840千元,今年在資本門支出負成長下,竟成長至5,604千元,成長率高達205%。矧就各項重要政策與成果之宣導推廣,本已於各項工作計畫下編列相關費用,文化部於該部預算與文化預算之籌編,遠未達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三與百分之四之國家願景下,卻編列其他各主要部會未有、不成比例之鉅額公關費用,至為不當。爰建議減列本預算4,164千元,使之與去年預算規模相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5151萬9千元,提案刪除2,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較去年增加3,000多餘萬原因為何?增列項目是? 2.本計畫於104年將辦理文化產業次類別消費參與行為調查;辦理文化產業人力供需等調查,過去有無進行過類似調查?此次文化部如何進行這樣的調查?是否跨部會合作? 3.辦理文化產業資料庫、文創產業情報蒐集等過去有何具體成果?建置資料庫預期效益?對文化人才培育有何幫助? 4.本計畫規劃800萬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文化活動與產業策略規劃,計畫具體內容為何?預期效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20、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下原編列5,151萬9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綜合規畫業務分支計畫之「文化活動資調查與統計」104年較103年度增加31,019千元,主要係增加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統計與分析經費。 二、目前已有文化統計資料庫,已包括國內外文化產業訊息、國內外文化統計指標及文化產業調查與相關研究等資料,應先檢討著手改進現有資料庫為目標,並明確說明資訊公開及產業運用方式。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1、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列有「參考各國經驗,提出因應老年化與少子化之文化政策及資源調整策略,及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文化活動與產業之策略規劃」8,000千元,建議凍結4,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近年編列預算,依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補助作業要點核發獎補助費,以推動「黃金人口」相關政策。惟此種政策模式與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項社區營造政策多所重疊,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指謫在案。惟文化部今年編列於綜合規劃業務之「黃金人口」相關預算雖已回規政策規劃本業,其目標與年度工作內容卻難謂具體明確,爰凍結本預算二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下原編列7,024萬8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資訊應用在數位時代為必要且應善用之工具,惟「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計畫雖較去年減列約900萬元,惟仍有功能內容重疊相近者,如「行政共通資訊系統」編列「維護」經費5,690千元,復又每年編列「功能擴充」經費4,500千元;以及「機關應用軟體開發費及汰換、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等22,100千元,復又編列「新購或汰換本部個人電腦設備」1,750千元、「採購業務所需資訊安全、文書處理及相關軟體授權」共6,050千元、「防火牆、防毒軟體、垃圾郵件過濾」等經費1,000千元,上述經費雖已分別列出說明,惟說明未臻明確且相互重疊,應明確說明差異並適當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3、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7,024萬8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1.根據文化部資料說明本計畫較去年減少8百多萬,係減列辦理文化雲各項子系統功能擴充與導入等,原因為何? 2.據查103年本計畫尚有辦理「建構文化資源庫」計畫、「建置我國文化人才資料庫」,然今年預算書內該計畫卻消失? 3.有關「文化雲行銷與推廣」計畫內容與過去具體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24、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列有「文化資源內容英譯」2,000千元,建議減列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文化部為辦理藝文活動、文化設施與典藏文物內容之英譯,多年來皆編列有相關預算。惟英語並非特殊語種,而係任何完成我國高等教育與公務員選訓者皆應具備之能力,矧本預算所辦理之英譯,皆僅係資訊蒐集告知,而非有相當門檻之專業或法律文件,時間上亦難稱緊迫。又本項英譯工作既屬每年辦理,則文化部亦應以內部分工或人員調度之方式,以執行相關工作,至多就審稿與上稿另外聘人員,而非以每單字3.8元辦理勞務採購。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5、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000千元,建議減列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1,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惟文化部對「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未提出政策目標、分期效益與詳細執行內容。矧本預算為2013年開始辦理之新興計畫,文化部應就近兩年辦理情形提出檢討評估。爰建議減列本預算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1,5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6、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5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00萬元,建議凍結65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計畫,主要辦理「國際及華人地區非政府組織推動者來台參與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等各類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活動」。惟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未提出詳細執行內容,如要邀請哪些非營利組織、中國之非營利組織是否在列、中國之非營利組織與其政府之關連、非營利組織來台參與哪些工作營等,亦未提出本項計畫預期效益,似有逃避監督之嫌。該計畫為102年度才開始的新興計畫,文化部應提出102年度執行績效。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5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原列70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計畫,主要辦理「國際及華人地區非政府組織推動者來台參與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等各類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活動」。然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未提出詳細執行內容,如要邀請哪些非營利組織、中國之非營利組織是否在列、中國之非營利組織與其政府之關連、非營利組織來台參與哪些工作營等,亦未提出本項計畫預期效益,似有逃避監督之嫌。該計畫為102年度才開始的新興計畫,文化部應提出102年度執行績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8、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5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下原列700萬元,建議凍結35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推廣」計畫編列7,000千元,主要辦理「國際及華人地區非政府組織推動者來台參與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等各類公民社會經驗交流活動」。惟文化部說明過於簡略,未提出詳細執行內容,如要邀請非營利組織之標準、判別中國大陸非營利組織與其政府之關連、非營利組織來台參與哪些工作營等,亦未提出本項計畫預期效益,似有逃避監督之嫌。 二、惟檢視文化部為解除103年度本分支計畫預算凍結案之說明資料,102年度分為「草根社區」、「社會改造」、「環境保護」三組,其實際出席學員28名中僅有新加坡、美國、馬來西亞各一人非屬中港台三地,而中國大陸占8名,應鼓勵更多地區華人參加,而非僅限於中港台三地。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9、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萬元,提案凍結800萬元。 說明: 根據文化部提供之資料,103年本計畫共收件373件補助74件新秀作品,每件補助金額為?另新秀的創作分享與媒合活動僅兩天時間是否足夠?媒合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30、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80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主要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該計畫為102年度才開始的新興計畫,執行成果為何?獎勵哪些藝術新秀?是否有獨偏特定領域藝術之情形?文化部應予說明。 二、104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藝術新秀創作發表等,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翔實說明該計畫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1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編列18,0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係為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與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而設。惟本計畫為2013年開始之新興計畫,文化部對執行成果與獎勵名單卻缺乏完整說明,矧文化部對2015年度工作計畫說明過於簡略,爰凍結本預算5,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2、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下原列1,800萬元,建議凍結45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主要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104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僅依照作業要點指出「包含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藝術新秀創作發表等」過於簡略,經查閱文化部函本院報告,該計畫102年度共核定補助84案,惟未就各領域項目以及受獎勵名單更進一步詳列,就補助個案及辦理經費之分配,以及各藝術領域之獲補助案數、審查小組之組成,應進一步說明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3、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01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626,000千元,建議凍結6,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為提供國民良好的文化藝術環境,政府近二十年來加強對全國各縣市文化設施之投資。惟在硬體建設之外,良好經營之文化設施必須具有明確發展方向、專業經營團隊與具吸引力之主題安排,然除直轄市內之文化設施外,全國多數文化設施皆有改革之必要。矧隨文化空間供應量之大幅增加與國人藝文風氣之提升,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有必要協調中央、地方與民間所屬各類型文化設施之業務,發展如藝術季、文化季等活動,強化本土文化扎根並同時創設面向國際之旗艦活動。爰凍結本預算6,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4、 「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充實縣市文化設施─獎補助費」項下編列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大都會歌劇院興建計畫,原列6億2,500萬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大都會歌劇院興建計畫,經查:(一)本計畫屢屢遭展延期程;(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反映計畫執行仍有落後,文化部怠慢欠缺督導,是以,亟需盡速實際執行情形並檢討預算需求。 二、綜上所述,該計畫已推動逾10年,3度展延期程,經行政院要求嚴格控管施工進度與品質,不得再展延;惟預算執行率仍嚴重偏低,文化部應確實探究原因加強督導,並審酌預算執行情形檢討104年度預算需求。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5、 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原列20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科目編列新北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計畫200萬元,供繳交該計畫用地之地價稅及規費等,惟經查:(一)、計畫推動多年無成,以變更名稱、重啟期程方式續辦,不利繼續性計畫之預算督考。(二)、預定經費總額倍增,卻大幅縮減劇場空間與席次規模,恐影響計畫目標。 二、綜上所述,該科目項下編列新北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計畫200萬元,實為以前年度「大台北新劇院計畫」之延續,該部以變更計畫名稱、重啟期程方式續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與督考,且修正計畫大幅縮減劇院規模,是否影響計畫目標與效益,以及國民權益,亟待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6、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263,378千元,建議凍結5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為因應中央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不足、開發效益卻未能充份利用等課題,行政院於2012年7月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希望透過公共建設的整合開發,利用不同領域項目的結合產生綜效,以?外部效益內部化?的方式提高公共建設自償率。惟?跨域加值?此種財務計畫既需在公共建設原有公共目的與財務收益間兼籌併顧,則納入?跨域加值?之建設計畫即必須在物理上或衍生價值上,具有足以進行商業發展之空間,此如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之自償率百分之三十門檻。惟文化部刻正推動之?大南海文化園區?,係於首都南門建築密集地區進行既有館舍之整合,且其範圍內之建築高度,亦受鄰近博愛特區之限制,是以倉促納入「跨域加值」,甚為不當。矧「大南海文化園區」範圍內之中央地方政府所屬文化設施,除已指定之古蹟及歷史建物外,即屬不宜進一步建築之臺北植物園。又期待納入交通部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刻正推動之臺北捷運萬大線,卻未考慮此交通工程亦另已納入交通部所匡列之?跨域加值?項目,非但不切實際,亦使「大南海文化園區」第一年所編列之經費,與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之新興重大建設財務謹慎原則。爰凍結本預算50,000千元,待文化部就「大南海文化園區」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7、 第3目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博物館發展計畫」下原列5,554萬1千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一、「01博物館發展計畫」經費年年增長,103年度法定預算為36,541千元,102年度為23,255千元,可見104年較102年增長近一倍,惟該計畫內容並未見大幅調整,其中說明第二點:「辦理博物館政策整備……」所列執行項目甚至較103年度減少「入口網站維護」,但所列經費卻增加5,048千元,且「建立」博物館輔導認證及評鑑機制已連續編列,卻未見文化部對此詳細說明。 二、就說明第五點「健全博物館事業發展環境……」較103年增列4,960千元,其新增項目有「鼓勵發展館際策略聯盟或策略合作」、「建立博物館在職人員培訓機制」,惟此二者本未見具體計畫方案,且何以至104年才增加?亦未見說明。 三、就說明第六點,進行博物館跨國營運事業之研究,就博物館作為物理上集中物品之展覽場所的特性,跨國境此一地理範圍營運為難以理解之概念,雖有古根漢此一較知名之例,惟在我國的特殊條件下,此類研究之目標恐難落實。 四、以上三點所增加之預算應予以減列,檢討後再行提出,另104年新增之兩岸交流及原住民文物保存等研究相關工作,得准予推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8、 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5,554萬1千元,建議凍結1,500萬1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業務辦理博物館亮點整備計畫、博物館政策整備、建立公私立博物館輔導、認證及評鑑機制,健全博物館事業發展環境,進行博物館跨國營運事業或其他行銷跨域加值研究,以及參加相關國際會議等。惟查:(一)博物館之設立型態多元,且分屬不同主管單位,應長期發展之整體規劃。(二)仍偏重於補助款挹注,迄未建立評鑑機制,或為長期發展之整體政策規劃,博物館事業之管理與扶植機制顯欠周延。 二、綜上所述,我國現有博物館之型態多元且分屬不同主管單位,資源條件殊異,文化部允宜建立博物館之認證及評鑑機制,並應規劃相關配套扶植措施,以提升各類型博物館服務品質與水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9、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5,554萬1,000元,凍結1,000萬元。 說明: 一、據文化部提供資料,目前我國具博物館態樣之館所計有229家,其中除由各級政府設立之149家外,其餘80家分別為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營利性社團法人及自然人所有。另就其展演類型區分,以「藝術與工藝館」類型63家為最多,「歷史與文化館」類型54家次之,「綜合典藏館」類型僅8家為最少,以上反映我國博物館之設立型態多元,且分屬不同主管單位。 二、惟查目前國內博物館尚無認證及評鑑機制,現行輔導措施主要係透過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公私立博物館及從事相關事業之組織或團體,加強博物館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等功能。顯示文化部對於博物館之管理與扶植機制,仍偏重於補助款之挹注,至評鑑機制、服務品質專業化或經營管理國際化等相關扶植措施,則付之闕如。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1,000萬元,待文化部針對國內博物館檢討現有博物館管理機制,針對不同類型博物館研擬評鑑機制,並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40、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博物館業務推動計畫項下「博物館發展計畫」,原列1,00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1、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博物館發展計畫」之「4.考察大陸地區博物館、文化資產相關館所,推動相關合作、交流事宜」,原列13萬8千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博物館種類繁多,文化資產相關館所亦然,文化部應提出赴中國大陸哪些博物館、哪些文化資產相關館所之相關計畫,以供檢驗。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42、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博物館發展計畫」列有「考察大陸地區博物館、文化資產相關館所,推動相關合作、交流事宜」138千元,建議凍結3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赴中國計畫時,應考量該計畫是否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惟系爭計畫係為派員至中國東北地區,進行博物館與文化資產相關館所之合作交流,對於目標、後續交流規劃與效益卻缺乏明確內容。爰建議凍結本預算38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3、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7,752萬4千元,提案刪除2,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執行多年並以擴大社區總體營造參與層面,促進社區永續經營、營造在地社造活力網絡為主要目標,然推動多年是達到目標?對於落實文化深耕、凝聚在地共識之具體成果為何?在幾乎完成25縣市社造獎補助的情況下,是否需檢討調整本計畫內容? 2.何謂「社造創新活力網絡平台」?補助辦理情形為何? 3.根據文化部資料,104年預計辦理新住民藝文體驗計畫2,000萬元,計畫具體內容為何?另有關辦理培育文化行政及社區人才、宣導社區營造理念、鼓勵青年投入社造工作等具體計畫內容?過去執行成果?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44、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7,752萬4千元,建議凍結7,752萬4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新故鄉社區營造」原為97年度至102年度的六年計畫,總經費18億2,400萬元,但因執行進度落後,執行率差,102年5月20日又將計畫期程延長為97年度至104年度的八年計畫,總經費縮減為16億元。 二、「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計畫內容主要係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該計畫與「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同屬社區營造範疇,文化部應予有效整合,以利文化發展與社區營造業務發揮最大綜效。 (單位:千元) 工作計畫 計畫期程 計畫總經費 104年度預算數 7835文化發展計畫 102-105年 1,700,000 377,357 新故鄉社區營造第2期計畫 97-104年 1,600,000 177,524 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 97-104年 2,600,000 363,600 合計 5,900,000 918,481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5、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1新故鄉社區營造」原列1億7,752萬4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新故鄉社區營造」原為97至102年度的六年計畫,總經費1,824,000千元,但因執行進度落後,執行率不彰,102年5月20日又將計畫期程延長為97年度至104年度的八年計畫,並將總經費縮減為16億元。 二、「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計畫內容主要係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該計畫與「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同屬社區營造範疇,文化部應避免重複編列,有效整合,以利文化發展與社區營造業務發揮最大綜效。 三、該計畫內容有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原列145,624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應分別列出各子工作項目預算數,且難以看出文化部對該各計畫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過去各年度成效如何?恐難以評估其預算合理性。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46、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新故鄉社區營造」編列177,524千元,建議凍結7,52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為文化部自2008年起至2015年止之跨年期計畫,本預算為其最後一年經費。惟文化部近期所推動多項政策,其內容與本預算多所重疊,卻未見整合運用策略。矧文化部社區營造相關計畫多以獎補助費為主要構成工具,其分配卻屢被指為目標不明確、重複投資、申請程序類型化、由上而下缺乏社區精神等,文化部宜導入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之精神,而非維持既有受詬病之政策架構。爰凍結本預算7,524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課題之改善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7、 中華民國10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24,700千元減列2,0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預算宗旨在擴大社區總體營造參與層面,促進社區永續經營,培養社區自主能力,建立社區公民意識,然未見對於偏鄉、離島、弱勢族群社區自主能力與永續經營之培育,遑論原住民族社區!爰基於此,中華民國10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24,700千元減列2,0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48、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總經費26億元,自97年開始、截至102年度止,累計編列預算數19億4,618萬餘元,決算數18億6,469萬餘元,執行率95.81%,核定補助重點館舍升級計畫531案、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572案,及辦理行銷推廣暨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惟根據審計部多年查核該計畫執行情形,顯有諸多缺失:(1)未規範縣市政府應訂定初審審查規定或未利益迴避,公正及客觀性遭質疑;(2)未訂定重複補助款項之處理方式;(3)業務單位未依補助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4)未積極引介地方文化館與附屬機關進行資源交流,發揮文化資源合作共生綜效;(5)未詳實評估各館永續經營意願與能力,致以前年度補助計畫間有自始未開館、低度利用情形。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9、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提案凍結1億5,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目標之一為協助民間團體改善既有文化設施與活化舊有閒置空間,以達到整合在地文化特色與鼓勵社區居民參與文化活動,然103年補助重點館舍改善案80案以及文化生活圈88案是否有達預期目標?如何彰顯整合在地文化? 2.因少子化,近年來許多校園也多出許有閒置空間卻未能善加利用,是否也能將協助地方文化館興整建之經驗轉移至學校等空間? 3.104年為本計畫執行的最後一年,是否有接續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50、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建議凍結1億2,12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總經費26億元,自97至102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19億4,618萬餘元,決算數18億6,469萬餘元,執行率95.81%,核定補助重點館舍升級計畫531案、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572案,及辦理行銷推廣暨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惟根據審計部多年查核該計畫執行情形,顯有諸多缺失:(1)未規範縣市政府應訂定初審審查規定或未利益迴避,公正及客觀性遭質疑;(2)未訂定重複補助款項之處理方式;(3)業務單位未依補助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4)補助第二類文化生活圈之評量管考系統迄未上線;(5)未積極引介地方文化館與附屬機關進行資源交流,發揮文化資源合作共生綜效;(6)未詳實評估各館永續經營意願與能力,致以前年度補助計畫間有自始未開館、低度利用情形;(7)預期效益指標目標值訂定過於保守。雖文化部已函覆審計部,卻未見其辦理績效,應明確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51、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建議凍結5千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總經費26億元,自97年開始、截至102年度止,累計編列預算數19億4,618萬餘元,決算數18億6,469萬餘元,執行率95.81%,核定補助重點館舍升級計畫531案、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572案,及辦理行銷推廣暨人才培育等事項。 2.惟根據審計部多年查核該計畫執行情形,顯有諸多缺失:(1)未規範縣市政府應訂定初審審查規定或未利益迴避,公正及客觀性遭質疑;(2)未訂定重複補助款項之處理方式;(3)業務單位未依補助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4)未積極引介地方文化館與附屬機關進行資源交流,發揮文化資源合作共生綜效;(5)未詳實評估各館永續經營意願與能力,致以前年度補助計畫間有自始未開館、低度利用情形。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52、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凍結3,636萬元。 說明: 一、審計部102年度決算報告指出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承辦缺失,如績效評估機制未能有效落,業務單位未依補助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補助第二類文化生活圈之評量管考系統迄未上線、未詳實評估各館永續經營意願與能力,致以前年度補助計畫間有自始未開館、低度利用情形等缺失,顯有失當。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3,636萬元,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53、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凍結10%。 說明: 一、有關立法委員孔文吉、鄭天財、黃志雄、蔣乃辛103年4月23日提案要求「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於補助對象中的第三點規定:「基於對各業務主管機關職掌之尊重,並考量本部補助資源有限,有關原住民等性質之文化館,由各該業務主管部會輔導」,此項排除補助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之規定,應予刪除一事,文化部已依提案意見刪除之,並於103年8月11日修正公告,自即日生效,讓被排除7年的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得以納入補助範圍。 二、查上述修正規定,文化部遲至103年9月26日才函知各縣市文化局,並要求各縣市文化局(處)11月10日前,檢送初審通過之提案予文化部複審。 三、惟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獲悉本項修正規定,已是10月,各縣市文化局(處)初審作業早已進行中,且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之提案,必得時間來準備,非短短幾日即可完成,所以根本無法及時提案,以因應地方政府初審、文化部複審,完全辜負「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納入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為補助對象之美意。 四、地方文化館計劃自97年至103年共編列22.3億元,被排除的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自計畫開始即被排除在外,現文化部雖已修正相關規定,惟文化部函知地方政府提報時間過於倉促,造成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根本來不及提案、初審,將難以爭取文化部104年度補助。爰要求文化部104年度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凍結10%,俟文化部將「02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預算之5%,提供補助原住民地方文化(物)館,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呂玉玲   54、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列有「重點館舍升及計畫」及「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相關經費335,348千元,建議凍結5,34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自前文建會起,中央政府即對地方文化館進行補助。多年來此政策對傳承地方文化、凝聚社區意識頗有成效,惟進行「重點館舍」之評選升級,與地方文化館形塑地區特色、扎根社區價值之原政策目的間,顯有矛盾。矧就文化部審議程序之公平性與經費運用之最適化,皆有不足之處而為審計部及本院多次指謫在案。又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政府政策若有民間參與空間者,應促進民間參與,然文化部對地方文化館之投資,對促進社區參與缺乏「點火」作用,而文化部就此亦未擬具政策,相關績效指標亦過於粗略且缺乏社區精神。爰建議凍結本預算5,348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5、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社區營造業務」項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38,765千元,應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文化部於103年5月1日公布「文化部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未能就「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等加以定義。且該要點第5點規定,補助經費原則上採競爭型機制,由評審小組決議之,對於弱勢團體競爭力薄弱,恐難將資源帶到「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相關經費刪除百分之20,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56、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編列138,765千元,建議自其中減列業務費20,495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係依據行政院2013年所核定之「七八三五文化發展計畫」所編列,惟其計畫目標與支用科目與行政院於2007即核定之「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多有重複,二者除應研擬整合運用策略外,行政作業亦宜進行整合,以合乎政府預算籌編之緊縮原則。矧本預算過去執行情形頗多商確之處,突顯出其上位計畫缺乏總體概念與明確目標,如預算說明稱欲促進「文化參與權」,惟系爭計畫非但未針對文化弱勢群體,提出結構性改革套案,依審計部報告其資源投入更壓倒性集中(74.86%)在過往社區營造已有補助之村里,且其核定補助案中僅17.71%為內政部所定義之「偏鄉」;又部分活動之辦理實為既有施政「重貼標籤」,且未能依新計畫在作法與內涵上進行調整。爰建議減列本預算20,495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7、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千元,提案凍結8,000萬元。 說明: 1.據查103年計畫書內,本計畫為推動村落文化發展並加強培育藝文人才,然今年預算書中已不見藝文人才培育之相關計畫? 2.另預計進行村落文化人才培育?具體成果為何?輔導各縣市擴大培育在地人才成果為何?盤點村落文化資源、發展村落微型文化產業,以及以地方特色元素營造在地生活美學空間等之計畫具體內容為何?預期效應?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58、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依文化部「7835 村落發展計畫」之初衷與發展目標是使偏遠村落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的文化參與機會,並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有待加強整合三大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以達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 執行 單位 轄管 村里數 本年度補助村里 以前年度文化部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 以前年度文化部社區營造計畫未補助之村里 補助案屬於內政部「偏鄉地區」之村里 數量 比率% 數量 比率% 數量 比率% 數量 比率% 新竹 2,970 64 2.15 51 79.69 13 20.31 19 29.69 彰化 1,862 56 3.01 35 62.50 21 37.50 1 1.79 台南 2,683 19 0.71 15 78.95 4 21.05 3 15.79 台東 324 36 11.11 30 83.33 6 16.67 8 22.22 合計 7,839 175 2.23 131 74.86 44 25.14 31 17.71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59、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依文化部「7835文化發展計畫」依其計畫書,係以文化平等之理念,照顧弱勢族群文化參與之觀點,均衡分配文化資源、縮短城鄉文化差距,以將臺灣在地文化厚植為國力發展之「軟實力」,透過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 二、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且其中屬於偏遠地區之村里僅31個,計畫之執行未能契合其發展目標。 三、此外,新竹美學生活館於103年5月將保育的紅珊瑚納入文創「價值產值化」計畫中予以補助,應思考其妥適性。 執行 單位 轄管村里數 本年度補助村里 以前年度文化部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 以前年度文化部社區營造計畫未補助之村里 補助案屬於內政部「偏鄉地區」之村里 數量 比率% 數量 比率% 數量 比率% 數量 比率% 新竹 2,970 64 2.15 51 79.69 13 20.31 19 29.69 彰化 1,862 56 3.01 35 62.50 21 37.50 1 1.79 台南 2,683 19 0.71 15 78.95 4 21.05 3 15.79 台東 324 36 11.11 30 83.33 6 16.67 8 22.22 合計 7,839 175 2.23 131 74.86 44 25.14 31 17.71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60、 社區營造業務─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業務,經查:(一)獎勵都會區案件逾4成,雲林、花東及金馬地區團體卻未獲獎勵資源;補助案件多與以往社區營造計畫補助案件重疊,顯未落實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二)補助人才培育與人才回鄉服務,未建立追蹤列管考核機制;(三)累計執行率嚴重偏低,亟待針對落後原因研謀改進。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規劃相關活動,未落實平衡城鄉文化發展與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且人才培育及回鄉服務補助案之後續追蹤管考機制未周全,又預算執行落後,允宜針對各項問題癥結研謀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61、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之「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千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依文化部「7835 村落發展計畫」之初衷與發展目標是使偏遠村落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的文化參與機會,並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然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有待加強整合三大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以達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62、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03「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000元,凍結1,387萬7,000元。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102年度決算報告,102年度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辦理「村落劇演大PK─村落劇團選拔」、「社區比報─優良社區報選拔」兩項活動,計獎勵補助34件,其中台北市之團體占5件、新北市、嘉義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共占10件,合計上開都會地區獲獎勵件數之比率已達44.12%,未見雲林、花蓮、台東等縣以及金、馬離島團體獲獎勵;另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文化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該計畫,共核定補助84案,補助對象共175村里,惟其中屬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且該計畫新增補助村里僅44個,其餘131個村里與以前年度之社區營造補助村里相同,顯示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特定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 二、且若搭配文化部103年10月1日所附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施政報告內容,該計畫103年度至目前為止共核定補助171案,補助經費為4,672萬元,補助328個村里,若按全國村里總數7,835來看,這兩年共補助了503個村里,佔7,835的6%,也就是說,這兩年只有6%的村里有獲得補助,文化部執行計畫顯未積極。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1,387萬6,500元,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63、 中華民國10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村落文化發展計畫」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25,495千元減列2,5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預算宗旨在整合村落文化資源,鼓勵回(留)鄉就、創業,扶植村落文化產業精神,提昇凝聚居民文化認同,然未見如旨揭提昇偏鄉、離島、弱勢族群文化參與權與人才培育,遑論原住民族人才培育!爰基於此,中華民國10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村落文化發展計畫」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25,495千元減列2,5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64、 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項下推展博物館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原列28萬8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本計畫主要辦理台灣史系列主題之推廣活動出版相關史料及逐步建構台灣史研究資源中心等業務。 二、其次,文化部的文化交流司的業務當中,長期以來,本來對於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出國等經費早有編列,殊不知,為何又再編列一筆從事前往中國交流考察之經費?故基於撙節公帑原則,減少浪費國人省吃儉用的納稅血汗錢,該旅費應全數刪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65、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33,013千元,應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文化部推動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計畫中成計畫,執行率雖高達90.83%。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亟待拓展海外市場,顯示我國國際競爭力不足。相關經費刪除百分之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66、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產值不僅成長趨緩,國際競爭力亦不足。 二、根據最新文化統計,2012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總營業額為7,574.24億元,較2011年減少,營業額占GDP比重也從5.74%下降為5.39%,完全呈現負成長現象。再觀之文創產業外銷情形,2011年外銷收入為1,124.68億元,到2012年驟降僅餘779.7億元,文創外銷收入僅為文創總營業額的10.29%。整體而言文創產業偏重內銷,顯不符國際趨勢。 年度 營業額 (億元) 營業額占GDP比重 (%) 外銷收入 (億元) 外銷收入占比 (%) 2011年 7,842.55 5.74 1,124.68 14.34 2012年 7,574.24 5.39 779.70 10.29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67、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產值不僅成長趨緩,國際競爭力亦不足。 2.根據最新文化統計,2012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總營業額為7,574.24億元,較2011年減少,營業額占GDP比重也從5.74%下降為5.39%,完全呈現負成長現象。再觀之文創產業外銷情形,2011年外銷收入為1,124.68億元,到2012年驟降僅餘779.7億元,文創外銷收入僅為文創總營業額的10.29%。整體而言文創產業偏重內銷,顯不符國際趨勢。 3.綜上,文化部應提出文創產業推動之專案報告說明推動成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68、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千元,建議予以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33,013千元,惟文創產業發展多年,其成效仍不佳,相對於韓國的影音文化、泰國與印度之電影產業、日本的動漫產業對全球行銷,進而帶動其他產業外銷情形,顯然政府對於文創產業未能有明確及有效的行銷策略。為督促文化部儘速檢討缺失重新檢討、整合各項資源及配套措施,並制定整體中長期目標,以提升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年度 營業額 (億元) 營業額占GDP比重 (%) 外銷收入 (億元) 外銷收入占比 (%) 2011年 7,842.55 5.74 1,124.68 14.34 2012年 7,574.24 5.39 779.70 10.29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69、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33,013千元,建議凍結33,01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創意產業之推動為我國文化產業之核心,文化主管機關近年來連年編列大量預算,惟政府資源之挹注與我國文創產業之發展間,目前是否有加乘效果?文創預算的執行成效為何?文創預算是否緊扣我國整體文化產業與文化政策?根據最新文化統計,文化創意產業無論產業規模、國內生產毛額占比到外銷收入,從2011到2012年間皆呈下滑趨勢,與文創產業新興特質相較,政府政策顯有通盤檢討必要。矧多項文化創意產業在文化部與相關部會間,迄今權責分配並不明確,與產業生態更有嚴重脫節,僅管文創院成立在即,文化部卻未進行通盤檢討。又國家支持文創產業發展且將其交由文化主管機關負責,其著眼處即為文創產業對於原有文化活動進行再發展之潛力,然文化部今年編列於「建構跨界及加值應用體系」之經費,較去年劇減9,280千元,資源配置顯應檢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33,013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70、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一、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於2002年將文創產業列為挑戰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並陸續推動各項措施,惟根據文化部出版之2013年文化統計年報統計資料顯示,2012年我國文創產業的產業產值為7,574.24億元,十年來僅增加53.6%,成長有限。 二、經查,文創產業多數屬微型企業,不易於金融機構取得資金,因此資金不足為多數文創產業面臨之困境,文化部應訂定有效辦法積極協助文創產業募集資金以推動文創產業發展。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凍結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科目預算500萬元,俟文化部針對如何協助文創產業募集資金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黃志雄 71、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2,539萬1千元,提案刪除5,000萬元,凍結1億元。 說明: 1.建構跨界及加值應用體系各細項計畫對於「文創價值產值化」的具體助益為何?若僅是提供補助件數、人數等資料實難看出產值化? 2.發展中介服務體系之具體成果?其中辦理文創中介、文創經紀等人才培育成果為何? 3.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包括補助文創產業進行研發生產、品牌行銷、市場拓展等具體成果為何? 4.另在市場流通與拓展計劃方面,如何鼓勵國際獲獎作品加值應用與提升產值?對於參展但未獲獎作品又如何協助?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72、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2,539萬1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項工作主要在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該計畫執行期間為102至105年,總經費25億7,220萬3千元。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決算,該計畫102年度編列預算2億3,567萬元,累計執行數1億3,984萬餘元,執行率僅59.34%。 二、審計部查核該計畫執行情形,認為有諸多缺失:(1)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均無申請補助案件,計畫成效欠佳;(2)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文化部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73、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下原列3億2,539萬1千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分支計畫「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主要在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其執行期間為102-105年間,總經費為25億7,220萬3千元。 二、惟審計部102年度審計結果顯示,該計畫102年度編列2億7,220萬3千元,卻僅動支1億3,984萬,執行率僅59.34%。審計部查核該計畫執行情形,認為有諸多缺失:(1)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均無申請補助案件,計畫成效欠佳;(2)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文化部應予檢討改進。(3)於網路雲端建立「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102年度成功媒合件數掛零。應就現象分析並說明預算分配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74、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2,539萬1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業務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查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與媒合仍有待加強之處:(一)媒合率仍偏低,容待加強宣傳與推廣。 (二)媒合機制宜強化國外市場推廣,積極拓展海外投資者,以利多元資金挹注。二、綜上所述,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與媒合業務,除媒合成效仍待提升外,相關媒合機制尚未將海外投資者納為積極尋求合作之對象,難以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亦不利我國文創產業拓展海外市場,允宜檢討並研謀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75、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2,539萬1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項工作主要在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該計畫執行期間為102至105年,總經費25億7,220萬3千元。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決算,該計畫102年度編列預算2億3,567萬元,累計執行數1億3,984萬餘元,執行率僅59.34%。 2.審計部查核該計畫執行情形,認為有諸多缺失:(1)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均無申請補助案件,計畫成效欠佳;(2)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文化部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76、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2,539萬1,000元,凍結1億元。 說明: 一、我國自91年度開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迄今已逾10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2013年5月15日指出,近10年來國際間創意產業蓬勃發展帶動龐大之商機,全球貿易金額達歷史新高,按我國2013年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統計,我國101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外銷金額為新臺幣630.90億餘元,僅占整體營業額之9.36%,次產業中僅「產品設計產業」之外銷收入高於內銷收入,且我國文化創意產業91年度至101年度外銷收入比率在6.61%至10.22%之間,整體而言仍偏重內銷。 二、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資料庫統計資料中有關「臺灣」部分,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為47.3億美元,僅占全球創意產品出口比率1.04%,2004年至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值年複合成長率,僅高於義大利、奧地利……等7國,為全球倒數第8名,出口值成長率落後許多國家,另我國2011年創意服務出口僅為1.36億美元,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輸出之產值仍舊偏低,國際競爭力不足,文化部推動文創產業顯有失當,爰此凍結該筆經費1億元,待文化部檢討其辦理缺失,並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潘維剛 77、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25,391千元,建議自除「建構跨界及加值應用體系」及「辦理文創中介、文創經紀等人才培育」外267,671千元凍結67,671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預算屬2013年至2016年所執行之「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此計畫第一年之預算執行率未達六成。矧依審計部查核本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可知文化部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致無申請補助案件;又文化部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爰凍結本預算除「建構跨界及加值應用體系」及「辦理文創中介、文創經紀等人才培育」外267,671千元中,凍結67,671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連署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78、 中華民國104年度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124,291千元減列10,0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預算宗旨在厚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內容,推動文化創意內容加值應用,鼓勵一源多用與強化中介體系,鼓勵跨界與跨業整合,提昇文創產業創新價值,惟具體計畫付之闕如,亦未見具體成效。爰基於此,中華民國104年度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124,291千元減列10,0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79、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業務費,原列1億2,429萬1千元,建議凍結5,429萬1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為推動文創業務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等,惟查:(一)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亟待強化海外市場推廣。惟查:(一)部分園區舉辦活動場次逐年遞減,參與人次變化懸殊。(二)全球創意產品與服務貿易創新高,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顯示國際競爭力不足。 二、綜上所述,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巨資源,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輸出之產值偏低,國際競爭力不足,顯然文化部對此亟需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80、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發展中介服務體系」原列41,000千元,建議除「辦理文創中介、文創經紀等人才培育」外29,000千元減列5,000千元,再凍結4,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專利法及商標法第三條規定,專利與商標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文化部除就文化創意產業所生之智慧財產權保障需求,除以授益行政之模式提供產業單一諮詢窗口與規劃適用於文化創意產業之政策外,並無就文化創意產業再另推動智財權業務之職掌與能力。矧本預算亦用於補助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惟此類中心之效果為何,頗待通盤檢視。爰建議就本預算除「辦理文創中介、文創經紀等人才培育」外29,000千元減列5,000千元,再凍結4,000千元,待文化部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1、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3.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5,282萬1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於100年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擬以國發基金投入100億元,挹注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該方案自100年6月執行,迄103年6月30日止,共受理10家專業管理公司申請之共同投資案,計35件,其中28件通過審查,總計文化部核准投資額度6億6,785萬7,730元,專業管理公司搭配投資7億7,354萬4,185元。經統計,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產業者,計20件,佔總投資件數之71.43%,而該幾項產業獲核准投資金額共5億6,172萬餘元,佔總投資金額的84.1%,顯示該政策偏重娛樂影音事業之程度甚高。 二、監察院針對上述情形亦提出糾正,認為其所投資之對象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而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國發基金亦未確實把關,使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顯有違失。 產業別 案件數 核准投資金額 件數 百分比% 金額/元 百分比%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1 3.57% 18,000,000 2.70% 工藝產業 1 3.57% 20,000,000 2.99% 電影產業 11 39.29% 479,000,000 71.72% 廣播電視產業 6 21.43% 55,262,185 8.27% 出版產業 1 3.57% 31,811,550 4.76% 產品設計產業 1 3.57% 4,999,995 0.75% 數位內容產業 4 14.29% 31,284,000 4.68%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3 10.71% 27,500,000 4.12% 總計 28 667,857,73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82、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列有「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152,821千元,建議凍結52,821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自前文建會時期的2011年起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惟其中屬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產業者,超過總投資件數之七成與總投資金額之八成,卻忽略更需資金投入且缺乏他項政府資源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矧本計畫缺乏明確政策方向與有效之績效指標,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爰凍結本預算52,821千元,待文化部就前開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3、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3.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5,282萬1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於100年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擬以國發基金投入100億元,挹注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該方案自100年6月執行,迄103年6月30日止,共受理10家專業管理公司申請之共同投資案,計35件,其中28件通過審查,總計文化部核准投資額度6億6,785萬7,730元,專業管理公司搭配投資7億7,354萬4,185元。經統計,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產業者,計20件,佔總投資件數之71.43%,而該幾項產業獲核准投資金額共5億6,172萬餘元,佔總投資金額的84.1%,顯示該政策偏重娛樂影音事業之程度甚高。 二、監察院針對上述情形亦提出糾正,認為其所投資之對象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而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國發基金亦未確實把關,使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顯有違失。 產業別 案件數 核准投資金額 件數 百分比% 金額/元 百分比%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1 3.57% 18,000,000 2.70% 工藝產業 1 3.57% 20,000,000 2.99% 電影產業 11 39.29% 479,000,000 71.72% 廣播電視產業 6 21.43% 55,262,185 8.27% 出版產業 1 3.57% 31,811,550 4.76% 產品設計產業 1 3.57% 4,999,995 0.75% 數位內容產業 4 14.29% 31,284,000 4.68%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3 10.71% 27,500,000 4.12% 總計 28 667,857,730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84、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列有「辦理投融資徵件與投後管理」相關預算10,673千元,建議凍結1,67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自文化部成立以來即持續編列,惟其成效有待檢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673千元,待文化部就其成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85、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4.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585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創產業推動十餘年來,對於國際市場之流通與拓展,顯然成效不彰。文創產業外銷收入2011年為1,124.68億元,到2012年下降為779.7億元,一年之間少了345億元之多,外銷收入占文創總營業額也從14.34%降為10.29%。 二、再觀之個別產業,外銷情形衰退嚴重的包括音樂與表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等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類,從2008年外銷額1.9億元,到2012年僅剩8,299萬元;視覺傳達設計類也從11億元衰退到僅剩1.79億元,2012年的外銷額僅為2008年的16%。 產業別 2008年外銷額(千元) 2012年外銷額(千元) 音樂與表演藝術 194,301 82,990 視覺傳達設計 1,107,295 179,175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86、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4.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585萬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創產業推動十餘年來,對於國際市場之流通與拓展,顯然成效不彰。文創產業外銷收入2011年為1,124.68億元,到2012年下降為779.7億元,一年之間少了345億元之多,外銷收入占文創總營業額也從14.34降為10.29。 2.再觀之個別產業,外銷情形衰退嚴重的包括音樂與表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等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類,從2008年外銷額1.9億元,到2012年僅剩8,299萬元;視覺傳達設計類也從11億元衰退到僅剩1.79億元,2012年的外銷額僅為2008年的16。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87、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說明第四點「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585萬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創產業推動十餘年來,對於國際市場之流通與拓展,顯然成效不彰。從施政有感與否而言,論者有謂台灣一年文創營收規模約三千億,與美國電影產業相當,但美國電影影響全世界,但台灣文創卻難走出去。從數據而言,文創產業外銷收入2011年為1,124.68億元,到2012年下降為779.7億元,減少將近三分之一。 二、外銷情形衰退嚴重的包括音樂與表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等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類,從2008年外銷額1.9億元,到2012年僅剩8,299萬元;視覺傳達設計類也從11億元衰退到僅剩1.79億元,2012年的外銷額僅剩下2008年的16%,亟需檢討並採取相當措施。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88、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列有「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85,850千元,建議凍結5,85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成立以來,每年皆就文創產業之市場流通及拓展編列預算,惟我國文創產業之出口額卻逐年下滑,與經費投入顯非正相關。矧就國家文化產業向外之拓展,應先著重與國家品牌形象之建立,惟文化部成立後對於國家形象卻無任何政策,對於推動文創產業之國際能見度至為不利。爰建議凍結本預算5,85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9、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1億762萬2千元,提案刪除5000萬。 說明: 1. 根據文化部提供之資料,至今花蓮文創園區尚未全區正式開放;嘉義園區招商失敗目前刻正辦理招商;台南園區正進行招商作業;五大園區僅華山與台中正式營運,其餘成立多年卻仍在招商或試營運,究竟對於深化在地文化或推動文創產業有何具體助益?文化部應重新檢討園區規劃與存續之必要性。 2.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之具體成果? 3. 今年較去年減列辦理公有文創及原創素材加值應用等經費1千5百餘萬,原因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90、 「文化創意產業─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1億0,762萬2千元,建議凍結5千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業務辦理辦理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促參案履約管理、稅金繳付及策辦相關文創活動以及各園區綜合業務等。惟查:(一)部分園區舉辦活動場次逐年遞減,參與人次變化懸殊。(二)嘉義園區完成整建1年餘,迄未完成招商作業,應探究原因積極辦理。 二、綜上所述,部分文化創業產業園區辦理活動場次逐年遞減,或參與活動人次下降,顯示文化創意教育與推廣成效不彰,且嘉義園區遲未完成招商作業,均亟待確實檢討並研謀有效對策,確實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91、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1億762萬2,000元,凍結1,000萬元。 說明: 一、該筆預算編列辦理產業群聚效應計畫,係主要辦理各園區營運業務發展,惟查部分園區舉辦活動場次逐年遞減,參與人次變化懸殊,甚有園區整建一年餘而未招商完成,文化部執行顯有缺失,爰凍結該筆經費1,000萬元,待文化部檢討其辦理缺失,並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92、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107,622千元,建議凍結7,622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文化部於全國各處設置有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每年並編列鉅額預算進行維運。惟各文創園區欠缺國家級願景與整合性政策,矧就系爭園區帶動在地經濟之效應,亦缺乏明確數字分析,並時受外界指謫為相近類型之商業活動於各縣市複製。爰凍結本預算7,622千元,待文化部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文化部並應自後年起,每四年就其所屬各文化園區之整體發展進行評估規劃,以強化經營效率。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93、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列有「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33,600千元,建議減列13,6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創意產業之流通銷售有進駐特定地段之必要,惟其創意之生成甚少受空間與時間之限制,非於某?園區?或?中心?即能創造文化產值。矧全國各級政府與民間企業近年來設置各種文創中心或園區,亦多有閒置,文化部本可透過媒介方式,使少數有空間需要之文創工作者能有適當創作場地。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3,6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94、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第二點「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列3360萬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的園區化政策屢受爭議,質疑者認為園區化的文創產業作為文化政策的其中一環,已被視為工具性的都市再發展手段,而非是政策目的本身,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則接近閒置空間再利用。又現有文創園區多採BOT的方式委外經營,導致現在文創園區多成為掛著文藝的複合式商場,不僅讓文創園區徒有其名,也有過度商業化之疑慮,讓原先提供文化者表演、創作的設立初衷多少因此受到排擠;文化部身為主管機關,針對文創園區的設立及規劃應有整體性的考量。我國近10年來政府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投入將近200億元的資金加以扶植,甚至配合金管會提出「金融挺創意」專案計畫,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報告卻顯示,台灣文創產業的年營業額成長近乎停滯,文創外銷則呈現衰退,文化部應檢討如何促使文創園區提升創意園區之功能,以改過度商業化之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95、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億7,677萬3千元,建議凍結10億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科目項下包括: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等分支計畫。文化部期待藉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推動與扎根,再創產能、並促進與國際同步;透過台灣電影工具、紀錄片海外行銷,拓展台灣電影文化之國際及華語市場能見度。 2.觀之2012年度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三大領域產業外銷成果,電影及廣播電視外銷額占總營業額的比重微乎其微,只有1.37%及1.42%,流行音樂產業外銷額比重較高,但也只佔了5.88%,且比2011年占的比重(6.21%)下降,顯示影視音產業外銷績效欠佳,有待加強。 產業別 總營業額(千元) 外銷額(千元) 外銷額占營業額比重(%) 電影 20,689,288 283,646 1.37 廣播電視 130,797,491 1,853,990 1.42 流行音樂 19,203,296 1,128,749 5.88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96、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億7,677萬3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科目項下包括: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等分支計畫。文化部期待藉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推動與扎根,再創產能、並促進與國際同步;透過台灣電影工具、紀錄片海外行銷,拓展台灣電影文化之國際及華語市場能見度。 二、惟觀之2012年度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三大領域產業外銷成果,電影及廣播電視外銷額占總營業額的比重微乎其微,只有1.37%及1.42%,流行音樂產業外銷額比重較高,但也只佔了5.88%,且比2011年占的比重(6.21%)下降,顯示影視音產業外銷績效欠佳,有待加強。 產業別 總營業額(千元) 外銷額(千元) 外銷額占營業額比重(%) 電影 20,689,288 283,646 1.37 廣播電視 130,797,491 1,853,990 1.42 流行音樂 19,203,296 1,128,749 5.88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97、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億7,677萬3千元,予以凍結3億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台灣影視音產業近年呈現低迷現象,正亟待政策規劃推動與有效地挹注資源,以在亞太地區的激烈競爭中獲取優勢。惟查104年「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雖帳上增加4,168萬7千元,但扣除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及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增加3,570萬後,實質增加的經費所剩無幾。 二、檢視2012年度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三大領域產業外銷成果,電影及廣播電視外銷額占總營業額的比重微乎其微,只有1.37%及1.42%,流行音樂產業外銷額比重較高,但也只佔了5.88%,且比2011年占的比重(6.21%)下降,顯示影視音產業外銷績效欠佳,有待加強。 產業別 總營業額(千元) 外銷額(千元) 外銷額占營業額比重(%) 電影 20,689,288 283,646 1.37 廣播電視 130,797,491 1,853,990 1.42 流行音樂 19,203,296 1,128,749 5.88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98、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億7,677萬3千元,建議凍結2億7,677萬3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台灣基金會……及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12家。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及「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2個科目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計15.98億餘元。惟查:(一)、多數營運績效欠佳;(二)、營運經費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 二、綜上,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巨額經費,惟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欠佳,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文化部允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99、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976,773千元,建議自除「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和「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外186,073千元凍結16,07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本預算之目的為推動我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在各層面之發展。惟依最新統計,我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於國內外市場皆面臨重大挑戰,而文化部無論就相關貿易政策或拓銷策略,不但全無作為,國際交流還嚴重偏向中國市場。矧就數位高畫質電視節目之推展而言,我國亦顯著落後於其他中型已開發國家。爰建議自本預算中,除具備文化紀錄或工程急迫性之「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和「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外186,073千元凍結16,073千元,待文化部就前揭各項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0、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4,393萬7千元,提案刪除1,000萬,其餘全數凍結。 說明: 1.我國影、視、音具體發展政策為何?目標?有無區分短中長程計畫與分年目標? 2.連續兩年102、103委託國立大學進行「韓國演藝經紀與實務制度研究計畫」,然此種研究計畫案對於改善國內演藝環境有何具體幫助?為何僅進行韓國研究?此種研究案如何反饋至實務界? 3.近年來外界對於金馬執委會評選影片機制多有提出意見,文化部如何協助意見轉達?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01、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4,393萬7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重要目標之一在藉由影視及流行音樂跨產業研擬、推動、紮根,再創產能並促進與國際同步發展。意即面對數位化、網路化對影視音產業衝擊,研擬應對政策及跨領域合作方策。 二、惟查,本項計畫之經費多用在補助金馬獎等活動,對於相關政策研擬,如何配合數位政策發展趨勢、如何跨產業研擬,又如何與國際同步等事項則有待文化部進一步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02、 中華民國10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11,407千元減列1,5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該計畫係為配合數位政策發展趨勢,藉由影視及流行音樂跨產業研擬、推動、紮根,再創產能並促進與國際同步發展。然對於台灣電視及電影產業競爭力流失無法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且與民間相關團體間之聯繫工作缺乏效率溝通,無法有效整合民間力量。爰基於此,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項下「業務費」乙款,計編列新台幣11,407千元減列1,500千元,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103、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3「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1億3,000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本計畫為補助公共電視協助營運高畫質電視頻道,並製播多元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103年規劃製播790小時,是否達到目標?製播節目為何?收視狀況?收視群眾數是否提升?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104、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建議凍結9億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從91年規劃至今,在2013年6月風光開工剪綵後,目前發包極其延宕,原定2016年底完工,正提報中央預備延後到2018年底,主體建築物仍未興建,且目前已經歷二次流標,實有檢討之必要。 2.由於規劃設計、委託監造文化部皆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然視目前計畫成果,文化部應確實盡到督導之責。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05、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提案凍結軟體預算規劃1億7,280萬元。 說明:根據文化部提供之資料,本計畫至今年10月才剛辦理完成工程包發,建設進度落後,計畫將展延至何時?另在硬體建設尚未完成即編列軟體建設預算,包括建置歷史資料庫、原創音樂扶植、流行音樂文化館籌備計畫與北流營運籌備等近2億元,具體內容為何?如何執行?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106、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下「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第二點「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支相關經費原列8億4,960萬,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規劃設計、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程專案管理、工程建造、用地及地上物處理等工作,惟工程延宕數年,迄今僅完成部分連續壁工程且亦已停擺,原預計103年完成發包,卻又兩度流標,幾已不可能依規劃於105年竣工,文化部應加強與台北市政府溝通聯繫,並視情況修正相關期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07、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業務辦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設備及投資計畫。惟經查:(一)、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招標作業,預算執行率偏低;(二)、預定辦理期程將屆,計畫修正案及財務計畫迄未核定,且尚未完成主體工程招標作業。 二、綜上所述,該計畫自98年推動迄今已歷時多年,迄未完成財務計畫核定及主體工程招標作業,累計預算執行率不及4成,除應亟待檢討加強辦理外,更需審酌實際執行情形,重新檢討104年度預算需求。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08、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5「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提案凍結軟體預算規劃1億2,630萬元。 說明: 根據文化部提供之資料,本計畫原預期104年建設完成,然因建設進度落後,刻正修正計畫將展延至108年,然在硬體工程尚未完成,104年即先編列軟體建設預算1億2,630萬元,原因為何?根據資料顯示104年將進行的軟體規劃包括海洋及音樂常設展及主題展規劃執行計畫、人才培育計畫、國際音樂展演及交流計畫、配合觀光主題之複合式營運計畫等,其具體內容為何?如何執行?預期成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109、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發展」中05「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凍結7,133萬元。 說明: 一、該計畫自98年推動迄今已歷時多年,迄未完成財務計畫核定及主體工程招標作業,累計預算執行率不及4成,計畫執行嚴重空轉,不利於海洋及文化音樂中心之催生。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7,133萬元,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110、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6「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1,213萬6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1.據查本計畫在103年預計書內編列有2000萬元執行輔導我國電視節目產業化?至今有何具體成果?今年預算書內即已不見該計畫?另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本計畫執行之臺灣電影工具箱、臺灣文學之夜對於拓展臺灣影視音產業有何具體幫助? 2.104年僅編列一千多萬如何執行向「海外發聲」?預期達到什麼成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11、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發展」中06「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1,213萬6,000元,全數凍結。 說明: 一、該計畫主要目的係為積極發揮臺灣影視及流行音樂之文化影響力,藉由交流及行銷活動推銷臺灣之軟實力。然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推動迄今僅103年度於馬來西亞吉隆坡辦理1場由3位臺灣藝人演出之海外臺灣流行樂交流活動,參與人數僅約2千人。另文化部藉由參加「2014馬來西亞海外華文書市」之機會,於該國際書展中,舉辦文學與音樂結合之「臺灣文學之夜」演唱會。以上凸顯文化部推動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目前交流對象僅限於東南亞華文重鎮─馬來西亞單一國家,並未真正落實國際化交流之目標,文化部執行顯有失當。爰提案全數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112、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1,213萬6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13、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6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1,213萬6千元,建議凍結40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原列26,500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看不出文化部對於海外展演交流有明確及有效的行銷策略,預算更是從102年度8,000萬、103年2,650萬銳減至1,213萬元。原103年有關紀錄片國際行銷項目另成立分支計畫,增加有關邀請國外重要影視音產業業者來台等相關工作,惟文化部應說明係邀請那些業者,所謂「重要業者」之標準又是什麼?邀請來台參加那些活動?預計舉辦那些海外舉辦台灣影視音之活動或展演?預計能帶來哪些效益?績效如何評估?文化部應予以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14、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7「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原列2,50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本計畫為新增計畫,104年之具體規劃內容為何?預計向那些國家行銷紀錄片?預期績效?計畫目標?為何交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辦理?而不由影視局自行執行?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潘維剛 115、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原列13億7,854萬7,000元,凍結5億元。 說明: 一、該節預算經查為捐助公視基金會、中央廣播電台、國家電影中心之營運與業務所需而編列,惟查公視基金會、中央廣播電台、國家電影中心歷年營運績效不佳,年年收支賸餘呈現負成長,又文化部對上述法人僅有捐助之執行,對於營運尚無法有效監督,導致公帑浪費,且高度仰賴政府財源,實有耗用國家大筆公帑,卻規避監督之嫌,爰此凍結該筆經費5億元,待文化部要求上述三法人提出營運績效改善方案、自籌財源方案、政府財源使用降低時程方案,統整後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116、 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原列13億7,854萬7千元,建議凍結1億7,854萬7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台灣基金會……及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12家。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及「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2個科目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計15.98億餘元。惟查:(一)、多數營運績效欠佳;(二)、營運經費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 二、綜上,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巨額經費,惟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欠佳,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文化部允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17、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900,000千元,建議凍結10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公共電視雖透過各國公共媒體之合作,而能播出觀點多元且品質良好之國際節目,惟當中部分戲劇類節目時遭公視無預警變更播出時間,影響收視戶權益甚鉅,而部分節目卻重播過於頻繁,殊有改善必要。矧屬於公廣集團之華視近年節目競爭力嚴重下滑,僅有「莒光園地」等特殊政策性節目能保持原有市場。爰凍結本預算九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8、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442,547千元,建議凍結2,547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廣播電台之任務係「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與「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惟其對目標地區之實質影響力,卻缺乏客觀數據驗證。矧就中央廣播電臺是否遷址與原址如何再開發等政策,曾引起電臺內部與社會各界之爭論,卻亦缺乏具體明確之政策方向。爰凍結本預算2,547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9、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01「人文研發業務」,原列4,487萬6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目標為何?建置臺灣故事島網站預期目標為何?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本計畫較去年減列1千餘萬元,原因為何?文化部應重新檢視該計畫有無持續執行之必要性。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20、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之「01人文研發業務」之「3.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原列2,001萬4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國民記憶庫計畫」中之分類,前五名者為親情、成長、友誼、愛、悲傷,此分類實不知與所謂「國民記憶」有何關聯。國民記憶,也可說是「集體記憶」(collective memory),在民族主義(nationalism)之研究與實踐中,成果豐碩,但在文化部之台灣故事島:國民記憶庫計畫中,反而看不出文化部欲蒐集、甚至塑造何種國民記憶或集體記憶,實有檢討之必要。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21、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編列有「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20,014千元,建議凍結2,01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民記憶庫」為文化部成立後所提出之新政策,惟其內容與前文建會及各地方政府既有社群營造或文獻業務,缺乏明確區別,亦無細緻規劃使其能補過往官方口述歷史採集作業過度類型化等不足。矧就當前我國本土文史環境而言,「國民記憶庫」實應有具體政策工具,以聚焦在社會變遷中,包括如都市邊緣聚落與偏鄉等快速消逝之人文地景,並與其他歷史研究明顯區隔。爰建議凍結本預算2,014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2、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02「文學發展業務」,原列9,153萬5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連續多年補助扶植國內獨立書店成果為何? 2.辦理或補助文學一源多用旗艦計畫具體內容為何?未見文化部提供具體資料? 3.辦理或輔導文學跨界推廣計畫僅提供補助名單,補助金額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23、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億2,902萬4千元,建議凍結2億2,902萬4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一再強調此次服貿協議並未開放文化部主管之出版業,印刷業與文化部無關。但如果以印刷品的製造流程來看本產業的上下游關聯,書稿在完成排版、校稿、完稿後交由印刷業者製版、印刷、裝訂成冊,再經出版、各通路系統發配銷售,形成印刷品的產業供應鏈,也因此台灣出版業長期依靠上游印刷廠的資本協助,甚至印刷廠直接參股出版社。馬政府一再強調服貿協議中僅開放印刷業,未開放出版業,且對中資進入台灣印刷業,會加上「不得兼營出版發行與零售」的但書。惟雖未開放「出版業」,但在書刊之「印刷」、「零售」、「批發」、「經銷」上均已開放中資,未來出版業者在上游印刷廠及下游出售通路上將遭受中資像三明治一樣的夾擊,台灣出版業要如何生存?更遑論言論自由了!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24、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億2,902萬4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就出版產業應重視上下游之整合關聯,以去年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爭議為例,文化部認為印刷業與其業務無關,但中國大陸則是從上到下,特別是印刷製版的管控,對服貿協議開放出版,一時造成出版界人心惶惶.擔心生存及創作自由受到影響。 二、我國的印刷品產業供應鏈中,出版業長期依靠上游印刷廠資本協助,甚至由印刷廠直接參股,若開放印刷業,則出版品包括印刷、批發與經銷都受中資影響,如何確保我國出版業及言論自由?文化部應重新審視出版環境之上下游整合現況,將印刷業對出版之影響納入,並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25、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億2,902萬4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部一再強調此次服貿協議並未開放文化部主管之出版業,印刷業與文化部無關。但如果以印刷品的製造流程來看本產業的上、下游關聯,書稿在完成排版、校稿、完稿後交由印刷業者製版、印刷、裝訂成冊,再經出版、各通路系統發配銷售,形成印刷品的產業供應鏈,也因此台灣出版業長期依靠上游印刷廠的資本協助,甚至印刷廠直接參股出版社。馬政府一再強調服貿協議中僅開放印刷業,未開放出版業,且對中資進入台灣印刷業,會加上「不得兼營出版發行與零售」的但書。雖未開放「出版業」,但在書刊之「印刷」、「零售」、「批發」、「經銷」上均已開放中資,未來出版業者在上游印刷廠及下游出售通路上,將遭受中資像三明治一樣的夾擊,台灣出版業要如何生存?且文化部要如何確保言論自由?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26、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29,024千元,建議凍結59,02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出版業曾被視為夕陽產業,但近年隨科技發展所帶動之商業模式創新,國際級出版業者近年市場規模與利潤皆持續擴張,如美國出版業得自電子書之整體營收規模去年已達21億美元,從2008到2013年間成長了3200%。包括Random House、Penguin、Harper Collins、Hachette、Macmillan、Georg von Holtzbrinck和Simon& Schuster等大型出版集團更推動進一步產業整合以強化科技支出。惟我國出版業規模相較下皆屬中小型業者,為提升其競爭力並藉此維持我國文化之多元性、多樣性與在地性,政府應有明確之產業輔導策略,然從本預算之編列,可知文化部對出版產業整體趨勢掌握有限。矧出版業雖非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業種,但與其在產業分工上唇齒相依之印刷業、零售業、批發業、經銷業、翻譯業與廣告業等,皆屬服貿所涉領域,但文化部無論就出版業在全球經貿體系下的國際貿易策略或內部產業發展策略,皆未能提出整體擘劃,甚至以機關本位推卸自身職掌,甚為不妥。爰凍結本預算59,024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7、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01「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7,639萬7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何謂「辦理出版專業人才培訓」?過去執行成效?預計培訓那方面的出版人才? 2.辦理出版產業調查內容為何? 3.輔導國內出版業者發展數位出版之健全環境之具體做法?補助出版業辦理人才養成與創新應用,所指為何? 4.何謂數位出版星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28、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列有「出版事業之輔導」76,397千元,建議凍結6,397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成立以來,「出版事業之輔導」工作項目缺乏結構性調整,惟今年度預算用途與上一年度相比,卻有劇烈變化,如「辦理原創出版企劃補助、出版行銷推廣及異業合作、辦理優良出版品外譯」較去年減少近四成、「辦理推動閱讀植根計畫」更大幅縮減超過九成。爰凍結本預算6,397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9、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304,574千元,建議凍結57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中央通訊社之任務係「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與「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惟中央通訊社雖有專業基層新聞工作者組成之團隊,近年卻屢傳政府試圖干預新聞編採甚或打壓個別記者之情事。矧「太陽花學運」期間,中央社英文網站Focus Taiwan之即時新聞,與國內情勢在客觀數據上即有明顯落差,如2014年3月28日,該網站十三則相關新聞中,六則是政府官員批評「太陽花學運」、二則是民眾批評「太陽花學運」、二則是工商團體支持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僅有二則無關正反意見之立法院協商動態與一則支持「太陽花學運」民眾發言;該月29日五十萬人遊行前夕該網站二十則相關新聞中,僅有一則是「太陽花學運」組織者發言,至多上百人參與的「反太陽花」卻有四則,而有高達十四則是政府對「太陽花學運」之批評。中央社雖曾說明其對「太陽花學運」之「正面報導」,得到多國媒體引用,惟各國媒體是否引用新聞社訊息係其自主編輯選擇,與中央通訊社之公正性無關,而前開統計亦非「正面」或「負面」之立場選擇,而係中央通訊社英文網站所呈現新聞之採訪客體。爰建議凍結本預算574千元,待中央通訊社就如何強化其公共性與國際影響力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0、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臺灣文學館業務」原列有158,153千元,建議凍結15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位於府城之國立臺灣文學館自2007年成立以來,成為我國整理推展文學之最重要機構。惟2014年開始,文化部卻大量指派過往學術表現遠不如其前任、亦未具臺灣文學、比較文學或臺灣歷史專業者,出任臺灣文學館之高階主管,引起學術界與藝文界的強烈反彈,知名學者陳芳明便曾表示,對臺灣文學館已無任何期待。臺灣文學館從此負面新聞不斷。矧臺灣文學館今年度所編列之「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竟全數用於兩岸交流,與文化部整體預算向中國傾斜之趨勢一致,卻嚴重違反社會實際需求。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53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1、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台灣文學館業務」編列「一般事務費」,原列5,715萬8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國立台灣文學館103年4月宣告將停辦「台灣文學學位論文出版徵選」補助,並有消息指出「全國台灣文學研究生學術研討會」也將停辦,引發學界不滿批評。其後雖於5月8日邀集各校台文系所主管、代表於召開諮詢會議,決議維持論文出版徵選、學術研討會活動。惟查,台文館館長當時就任時間尚短,且對台文並非主要專業領域,在欠缺充分溝通下貿然要停辦對台灣文學領域而言重要的獎項及活動,以致被外界解讀為打壓台文發展,引發外界對龍應台部長用人及施政的批評,應加強監督。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32、 台灣文學館業務─文學推展,原列8,064萬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業務,經查:(一)獎勵都會區案件逾4成,雲林、花東及金馬地區團體卻未獲獎勵資源;補助案件多與以往社區營造計畫補助案件重疊,顯未落實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二)補助人才培育與人才回鄉服務,未建立追蹤列管考核機制;(三)累計執行率嚴重偏低,亟待針對落後原因研謀改進。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規劃相關活動,未落實平衡城鄉文化發展與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且人才培育及回鄉服務補助案之後續追蹤管考機制未周全,又預算執行落後,允宜針對各項問題癥結研謀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33、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台灣文學館業務」項下「文學推展」,原列927萬2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34、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169,440千元,建議凍結59,44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惟相較於其他文化部所轄館所之籌設工作,國家人權博物館所整合之組織架構與所進行之硬體建設,雖然規模較小、內容亦更單純,進度卻遠為遲緩。矧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編制內人力是否足以順利推動其組織任務,已不無疑問,遲不改善造成人均國內旅運費偏高,卻又曾傳出占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正式缺人員,實於文化部長辦公室內辦公等情事。加以目前各界盛傳部分未具國家人權博物館運營所需相關專業之人士,已在等待國家人權博物館正式成立後所釋出之正式員額,足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有徹底檢討改善之必要。爰凍結本預算59,440千元,待文化部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國內旅費與人事進用所需專業,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5、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1億6,944萬元,凍結1,694萬4,000元。 說明: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計畫係擴大原景美文化園區範圍,增加國防部汽車維修大隊原址作為博物館預定地,該計畫原預計101年度完成景新營區遷移及規劃設計,103年度完成整修工程並開館。惟因國防部遷移作業延宕,致各項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且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計畫推動多年,績效不彰廣受各界爭議,文化部執行顯有失當。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1,694萬4,000元,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136、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列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8,757千元,建議凍結3,757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至今陸續入藏政治案件相關文物、辦理白色恐怖研究案,但相關成果並未為社會充分使用。例如自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所接收之資料,文化部竟以「眾多檔案年代久遠尚須整理」為由遲未公開,但基金會移交之資料類型多元,年代久遠者(如國防部案卡)占比不高,其他類型如案件數位資料庫、歷年委託研究案、補償申請審查會議紀錄等資料,並無年代問題。爰凍結本預算3,757千元,待文化部先就資料中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如何公開舉辦公聽會,並依公聽會結果制定資料公開辦法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7、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原列8,156萬元,建議凍結八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業務辦理辦理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計畫、國家人權博物館整體規劃設計、……、整合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業務等事項。惟經查:(一)國防部景新營區遷移拆遷作業延宕至104年辦理,影響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計畫之進度;(二)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籌設計畫進度落後,應積極妥處。 二、綜上所述,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計畫因國防部遷移作業延宕,致影響各項工程進度;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計畫推動多年,績效不彰廣受各界訾議,文化部應更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38、 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列有「博物館業務之推展」81,560千元,建議自其中「業務費」62,477千元凍結977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至今陸續入藏政治案件相關文物、辦理白色恐怖研究案,但相關成果並未為社會充分使用。籌備處歷來委託專家進行多項研究計畫,但出版者有限,餘者也並未開放民眾閱覽或將成果報告上網,外界無從分享研究成果,也無從監督品質與成效。爰建議自「博物館業務之推展」下「業務費」62,477千元中凍結977千元,待文化部就歷來委託研究成果出版與公開情況及其未來向公眾開放之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9、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列有「辦理縣市藝文特色發展計畫」19,500千元,建議凍結3,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前文建會自2011年起開始推動「辦理縣市藝文特色發展計畫」,其欲使「當地既有藝文特色」進一步發展擴大之立意良善,但在資源運用效率、成效與政策工具改善上,則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矧就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藝文特色發展計畫作業要點關於申請文件、審查方式、審查標準與補助原則等規定觀之,本預算在「藝術發展業務」仍編列大量預算用於兩岸交流產生的資源排擠效應下,少量的預算與執行方式及期程的各種限制,造成本預算無法達成遠大的目標。爰凍結本預算3,5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自動解凍。文化部並應於下一年度預算編列起,改善並擴大對縣市藝文特色發展之支援。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40、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1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之「8.赴大陸地區考察藝術節及藝術產業相關機構」,原列44萬6千元,建議刪除20萬元。 說明: 1.在「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計畫中,赴國外考察國際藝術展會及藝文場館營運,才編列36萬元,但赴大陸地區考察卻編列44萬6千元,明顯不符比例,時值政府財政短絀之際,宜撙節開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41、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列有「赴大陸地區考察藝術節及藝術相關機構」446千元,建議減列146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為推動與世界各國之文化交往,文化部設有「全球佈局行動方案」,惟其資源卻不成比例地投入兩岸交流。在此種預算背景下,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又再將資源集中於中國相關事務,顯非妥適。矧系爭赴中國預算雖非屬三年內重複拜會,但其前往城市與拜會單位類型則有重複,相較於其他出國計畫亦有不當。又行政院要求所屬各部會之赴中國計畫,應有實質效益,但「藝術發展業務」每年皆編列差別不大之赴中國計畫,卻無法明確說明效益,除預算編列應予檢討外,更顯示文化部並未落實「零基預算」精神。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46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42、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度起新增「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並遴選出擊樂文教基金會、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紙風車劇團、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明華園戲劇團等五大表演團隊,其中雲門舞集獲得4,000萬元補助,其他四個團隊各獲1,500萬元補助。 二、文化部推動該計畫之目的係為提升分級獎助菁英隊為國家品牌表演團體,協助具國際展演能量的表演藝術團隊走向國際,成為臺灣表演藝術之國家品牌。不僅在人才培育、表演規劃、製作規模方面都將與分級獎助有所不同,亦需要縝密與周延的審核甄選機制。惟文化部應公開說明該計畫之評選機制、補助標準、預期達成之績效目標及未來考核、評鑑方式,以昭公信,並應對其他表演團體質疑恐排擠到其他藝文團體之補助、削弱其他團體成長能力、拉大團隊間品質差距等種種疑慮,提出說明以釋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43、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度起新增「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並遴選出擊樂文教基金會、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紙風車劇團、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明華園戲劇團等五大表演團隊,其中雲門舞集獲得4,000萬元補助,其他四個團隊各獲1,500萬元補助。 二、文化部推動該計畫之目的係為提升分級獎助菁英隊為國家品牌表演團體,協助具國際展演能量的表演藝術團隊走向國際,成為臺灣表演藝術之國家品牌。不僅在人才培育、表演規劃、製作規模方面都將與分級獎助有所不同,亦需要縝密與周延的審核甄選機制。惟文化部應公開說明該計畫之評選機制、補助標準、預期達成之績效目標及未來考核、評鑑方式,以昭公信,並應對其他表演團體質疑恐排擠到其他藝文團體之補助、削弱其他團體成長能力、拉大團隊間品質差距等種種疑慮,提出說明以釋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44、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億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度起新增「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並遴選出擊樂文教基金會、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紙風車劇團、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明華園戲劇團等五大表演團隊,其中雲門舞集獲得4,000萬元補助,其他四個團隊各獲1,500萬元補助。 二、文化部推動該計畫之目的係為提升分級獎助菁英隊為國家品牌表演團體,協助具國際展演能量的表演藝術團隊走向國際,成為臺灣表演藝術之國家品牌。不僅在人才培育、表演規劃、製作規模方面都將與分級獎助有所不同,亦需要縝密與周延的審核甄選機制。惟文化部應公開說明該計畫之評選機制、補助標準、預期達成之績效目標及未來考核、評鑑方式,以昭公信。 三、此種重點施政方式確較易收立竿見影之效,惟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仍應對其他表演團體就恐排擠到其他藝文團體之補助、削弱其他團體成長能力、拉大團隊間品質差距等種種疑慮,提出說明以釋疑。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45、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1.台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00,000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中「1.台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100,000千元,其預算說明粗略,且經查104年度減列活化縣市中心劇場營運、補助演藝團體進駐藝演場所扶植計畫,對於藝文團體表演已受影響,且既然本身就具有台灣品牌之旗艦表演團體,其所需扶植之需求性已較為降低,補助經費應以其他待扶植傑出表演團體為主,故是項預算應予以衡量調整降低金額,將其經費移至其他待扶植傑出表演團隊,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表演藝術補助經費,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146、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億8,139萬4千元,建議凍結8,139萬4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有時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政府都沒能予以協助。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預算有限,文化部對於扶植團隊的制度更應謹慎、符合需求。目前北部劇團營運穩定性高於其他縣市,加上企業、媒體資源、曝光率高,較無面臨困境的問題。但中南部的地方劇團,每年為了營運經費總是傷腦筋,大都只能倚靠每年角逐文化部扶植金的補助。因此文化部在扶植制度上勢必要更加完善,將資源做最合理之分配,以協助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之演藝團隊長期穩定、充分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47、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億8,139萬4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捉襟見肘,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有時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政府都沒能予以協助。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預算有限,文化部對於扶植團隊的制度更應謹慎、符合需求。目前北部劇團營運穩定性高於其他縣市,加上企業、媒體資源、曝光率高,較無面臨困境的問題。但中南部的地方劇團,每年為了營運經費總是傷腦筋,大都只能倚靠每年角逐文化部扶植金的補助。因此文化部在扶植制度上勢必要更加完善,將資源做最合理之分配,以協助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之演藝團隊長期穩定、充分發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48、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億8,139萬4千元,建議凍結六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編列「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預算,以補助育成級或發展級的表演團隊,並協助地方扶植傑出團隊,惟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捉襟見拙,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有時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政府都沒能予以協助。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預算有限,文化部對於扶植團隊的制度更應謹慎、符合需求。目前北部劇團營運穩定性高於其他縣市,加上企業、媒體資源、曝光率高,較無面臨困境的問題。但中南部的地方劇團,每年為了營運經費總是傷腦筋,對文化部扶植金的需求較為迫切,文化部在扶植制度上勢必要更加完善,將資源做最合理之分配,以協助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之演藝團隊長期穩定、充分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49、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81,394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81,394千元,雖該項計畫每年皆編列大筆補助經費,以推廣藝術表演,扶植藝文團隊永續經營,然文化部長期以來,並未善盡推動藝術下鄉回饋地方之責,未積極辦理輔導表演團隊進行藝術下鄉活動之推廣補助,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經費,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150、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之「(2)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3,000萬元,建議凍結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目前全台縣市文化中心共23個,多屬地方政府管轄,文化中心使用狀況也全看當地政府態度,大多數地方文化中心由非專業人士管理,甚至淪為「蚊子館」,無法發揮作用。 二、文化部為活化既有硬體建設,提出活化縣市文化中心計畫,預計導入專業劇場管理方式以進行「滅蚊」,希望透過中央政府的資金挹注,提供各地文化中心第二春的機會。活化文化中心立意雖良善,惟選定標準為何?「競爭型」策略會否變成各方角力?且以劇場經營的角度運作,管理上不能只是按時開門、關門的場地管理,更應做到基本顧客服務、規劃和引進優良表演節目、培養觀賞人口等積極目標。文化部應有完整的審核標準,才不致又成為另一浪費預算的計畫。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51、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之「(2)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3,000萬元,建議凍結六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為有效利用既有硬體建設,提出活化縣市文化中心計畫,預計導入專業劇場管理方式以逐步減少閒置的蚊子館,經費上透過中央政府的資金挹注,提供閒置文化中心得以活用的機會。此計畫雖立意良善,惟選定標準為何?「競爭型」策略會否變成各方角力?且以劇場經營的角度運作,管理上不能只是按時開門、關門的場地管理,更應做到基本顧客服務、規劃和引進優良表演節目、培養觀賞人口等積極目標。又查「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考評與輔導』採購案」101及102年度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103年度卻改採最低標,何以政府機關就考評與輔導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又為何於103年度變更決標方式?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52、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1億7,172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補助辦理國際藝術村及藝文團體線上交流平台是否有達到預期目標? 2.補助辦理國內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具體內容為何?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有關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103年共選送24位文化人才,補助進駐6國13個藝術村,是否能擴大辦理?其他國家進駐我國藝術村之人數?104年規劃目標? 3.根據文化部資料104年減列藝術銀行經費1千8百餘萬元,原因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53、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列有「辦理視覺藝術相關業務審查、評核會議等」經費1,500千元,建議減列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惟文化部「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今年之預算規模,較前一年度縮減11%,但支援工作計畫之行政作業費用卻成長25%,顯有不當。爰建議減列本預算5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54、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列有「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33,000 千元,建議減列2,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1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國際藝術村交流平臺」之建置目的,係「於平台上提供國內的藝術駐村計畫、駐村人的經驗分享、國外的重要駐村資訊,以及國內外藝文資訊」,惟上位政策之整體目標、建置目的與目標之關聯性及關鍵工作績效指標,於此付之闕如;部分工作項目與設備支出,更與文化部其他工作計畫重疊。矧文化部對於所謂藝術村政策,缺乏整體協調與效益控管,實待檢討。爰基於經常性預算緊縮原則,減列本預算2,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1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55、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3,30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56、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列有「辦理公共藝術講習等」預算7,500千元,建議凍結2,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較前一年度成長百分之五十,惟工作計畫內容差異不大,而文化部亦未對工作計畫變動提出說明,並設定關鍵績效指標。矧本工作計畫是否足以落實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揭之目標,亦不無疑問。爰凍結本預算2,500千元,待文化部補足相關程序,並就如何強化落實公共藝術設置管理工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自動解凍。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57、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4.藝術銀行計畫」,原列6,972萬元,建議刪除2千萬。 說明: 1.查102年6月之《藝術家》雜誌有專文批評文化部「藝術銀行」計畫,指出:第一、藝術銀行計畫租金設定為0.4%,是注定賠錢失敗的政策;第二、藝術銀行委由國美館執行,但國美館的任務與專業本來就不在事業營運;第三、文化部將原本的青年作品典藏作品與「藝術銀行」綁在一起,實為缺乏專業判准的謬誤。 2.102年4月立法院曾召開「藝術銀行的營運與落實」公聽會,即有立法委員表示行政管銷費用占比過高,然在預算書中之說明卻未詳述。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58、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列有「藝術銀行計畫」69,720千元,建議減列9,72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成立「藝術銀行」之目的,原係作為本國藝術家與藝術市場之支持系統,並非取代民間既有之藝術品租借與顧問服務。惟文化部「藝術銀行」之運作方式,缺乏支持藝術創作之政策導向,又因租賃金額遠低於成本,是以「藝術銀行」恐難收支相抵。矧本計畫僅管已屬第三年辦理,卻仍不見完整透明之營運規劃、評選標準與道德危險預防機制;前一年322項租賃作品中,91%係由中央政府各機關所承租,既對政府原有公共藝術支出產生替代效果,對於如機場或外館(佔總租賃作品數64%)等應透過公共藝術設置,展現社該場域特殊社會意義之場所,更排擠了實質需求,並造成藝術創作的類型化、去特色化。爰減列本預算9,72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59、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原列6,877萬6千元,提案刪除3,000萬元。 說明: 本計畫新增一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3,000萬元,根據文化部提供之資料僅簡要說明該計畫為補助辦理美感環境營造計畫及輔導工作坊,該提供之資料說明比預算書內說明更少,無法凸顯該計畫之重要性與必要性。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60、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項下「4.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原列3,000萬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104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鼓勵藝術團體及民間單位進行空間改造,提升生活美學。主要內容在補助改善或美化現有生活空間,經由藝術家、藝術團隊,喚醒民眾參與,提升美學公共意識。 二、文化部於文建會時期曾於97-101年度花了20億元推動「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裡面有一分支計畫即為「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縣市政府辦理藝術駐鄉社區改造。當初的計畫內容即是以補助方式進行,每案100-500萬元、一年30案,99年度行政院研考會進行查證時,即曾指出成效有限,其缺點包括:補助子計畫進度落後、計畫實際辦理與預定不符、部分計畫未訂定期限、計畫實際核定經費不足等缺失。現文化部又換湯不換藥、重複同樣的方式,顯示文化部仍未能改變以灑錢方式就想達成「生活美學」的錯誤心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61、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列有「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30,000千元,建議凍結2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為文化部今年新增計畫,其目的在鼓勵藝術團體及民間單位進行空間改造,提升生活美學。詢之計畫細目,在補助辦理改善或美化現有生活空間,經由藝術家、藝術團隊,喚醒民眾參與,提升美學公共意識。惟本計畫之行政作業費用,竟佔工作計畫的13%,矧所謂「改善或美化現有生活空間,包括整建具有自然、歷史、文化等意義之地點,美化居住空間角落」更缺乏明確內容,若無清楚之程序規範更有毀壞具自然、歷史、文化等特殊意義空間之風險。爰建議凍結本預算25,000千元,待文化部補足相關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62、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項下「4.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原列3,000萬元,建議凍結2,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4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鼓勵藝術團體及民間單位進行空間改造,提升生活美學。詢之計畫細目,在補助辦理改善或美化現有生活空間,經由藝術家、藝術團隊,喚醒民眾參與,提升美學公共意識。 二、文化部前身文建會曾於97-101年度花了20億元推動「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裡面有一分支計畫即為「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縣市政府辦理藝術駐鄉社區改造。當初的計畫內容即是以補助方式進行,每案100-500萬元、一年30案,但成效顯然有限。現文化部又換湯不換藥、重複同樣的方式,顯示文化部仍未能改變以灑錢方式就想達成「生活美學」的錯誤心態。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63、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項下「4.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原列3,00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104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鼓勵藝術團體及民間單位進行空間改造,提升生活美學。查計畫細目,在補助辦理改善或美化現有生活空間,經由藝術家、藝術團隊,喚醒民眾參與,提升美學公共意識。 2.文化部前身文建會曾於97-101年度花了20億元推動「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裡面有一分支計畫即為「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縣市政府辦理藝術駐鄉社區改造。當初的計畫內容即是以補助方式進行,每案100-500萬元、一年30案,但成效顯然有限。現文化部又換湯不換藥、重複同樣的方式,顯示文化部仍未能改變以灑錢方式就想達成「生活美學」的錯誤心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64、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之「4.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原列30,000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之「4.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原列30,000千元,其預算說明僅提及鼓勵藝術團體及民間單位進行空間改造,然民間單位空間改造何以編列補助經費?另查103年度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僅編列4,784千元,相照之下光是鼓勵藝術團體及民間單位進行空間改造即大幅增列30,000千元,顯見其預算編列合理性難以評估,故是項預算應予以衡量調整降低金額,將其經費移至其他待扶植傑出表演團隊,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表演藝術補助經費,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5。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165、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原列1,80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66、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劃」,原列2,06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1.據查103年預算書有一計畫名稱為「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今年未見該計畫是否執行結束?計畫執行成果為何? 2.根據文化部提供之資料,本計畫為新興中程計畫,計畫執行時間為104年至107年,然卻未依照預算法相關規定清楚揭露相關訊息,不利本院審查也無法得知該計畫之必要性與重要性,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67、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原列2,060萬元,建議凍結1,03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執行期程104年至107年,科技部匡列每年總計畫金額5,000萬元,104年度分別由文化部藝術發展司2,060萬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320萬元、國立台灣美術館1,620萬元,執行:「科技融藝表演藝術」、「科技融藝傳統藝術」、「科技融藝視覺藝術」及「科技融藝─視藝典藏」等四項子計畫。 二、文化部在101-103年度曾執行「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同樣是屬科技發展計畫,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為目標,計畫中有關「辦理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之研發計畫」、「辦理科技與藝術結合創作」及「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等,執行成果為何?文化部應先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68、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原列2,06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執行期程104年至107年,科技部匡列每年總計畫金額5,000萬元,104年度分別由文化部藝術發展司2,060萬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320萬元、國立台灣美術館1,620萬元,執行:「科技融藝表演藝術」、「科技融藝傳統藝術」、「科技融藝視覺藝術」及「科技融藝-視藝典藏」等四項子計畫。 二、文化部在101-103年度曾執行「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同樣是屬科技發展計畫,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為目標,計畫中有關「辦理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之研發計畫」、「辦理科技與藝術結合創作」及「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等,執行成果為何?文化部應先提出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69、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原列2,06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執行期程104年至107年,科技部匡列每年總計畫金額5,000萬元,104年度分別由文化部藝術發展司2,060萬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320萬元、國立台灣美術館1,620萬元,執行:「科技融藝表演藝術」、「科技融藝傳統藝術」、「科技融藝視覺藝術」及「科技融藝-視藝典藏」等四項子計畫。 2.文化部在101-103年度曾執行「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同樣是屬科技發展計畫,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為目標,計畫中有關「辦理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之研發計畫」、「辦理科技與藝術結合創作」及「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等,執行成果為何?文化部應先提出說明。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70、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台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原列20,600千元,予以凍結1,000千元。 說明:「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5台灣科技融藝創新計劃」原列20,600千元,其預算說明粗略,並未說明何謂科技融藝?評定標準何在?何謂將科技與藝術結合?相關工作績效與評定標準並未具體呈現,故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恐有浮編浪費之嫌,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經費,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171、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原列20,600千元,建議自除「辦理科技藝術展示會及臺灣科技藝術節籌備工作」外12,600千元凍結7,6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科技與藝術結合為文化與文創產業之新興領域,文化部於2012自2014年間即曾執行同類型之「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惟文化部對執行成果未進行檢討,即續行編列本計畫。爰建議自本預算除「辦理科技藝術展示會及臺灣科技藝術節籌備工作」外凍結7,6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72、 「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原列1,385萬3千元,建議凍結1千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業務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查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與媒合仍有待加強之處:(一)媒合率仍偏低,容待加強宣傳與推廣。(二)媒合機制宜強化國外市場推廣,積極拓展海外投資者,以利多元資金挹注。 二、綜上所述,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與媒合業務,除媒合成效仍待提升外,相關媒合機制尚未將海外投資者納為積極尋求合作之對象,難以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亦不利我國文創產業拓展海外市場,允宜檢討並研謀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73、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07「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3,000萬元,凍結3,000萬元。 說明: 二、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查為今年新增計畫,惟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之計畫書與財務計畫均未獲得核定,文化部擅自編列未核定計畫之預算,不符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針對該計畫研擬、提出之時程執行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待該計畫獲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174、 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3,00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其中跨年期計畫計53項、28.13億餘元,惟該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計畫,經查,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亟需檢討;例如:(一)、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二)、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 二、綜上,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應立即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75、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7「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3,000萬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本新增計畫為單一年計畫或延續型計畫?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本計畫將於明年(104年)2月送台北市政府審議,並經市府同意後才開始規劃施作,後續工程或建設規劃為何?預期何時開館?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76、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30,0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成立國家級之攝影文化中心為藝文界多年來之期待。文化部於2014年7月宣佈,已協調交通部提供臺北市忠孝西路與懷寧街口之前公路大樓,做為未來攝影文化中心設置地點。惟前公路大樓係由日本戰前知名建築師渡邊節之事務所設計監造(該事務所知名作品尚有日本勸業銀行本店、日本興業銀行本店與神戶證券交易所等),以作為日本大阪商船株式會社之臺北出張所;其建築體屬流暢之現代風格,屋簷及塔樓卻是傳統日本式樣,為現代主義向興亞式建築之過渡,而緊鄰鐵道飯店並正對臺北車站之表町地段,在臺北建築與城市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矧自1958年起,此建築改名公路大樓,成為臺灣省公路局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辦公廳舍,見證我國近半世紀以來公路運輸之發展。為使此歷史及空間紋理能受充足尊重,並反應於未來攝影中心之使用安排,文化部應於三個月內邀請臺灣近代史、建築史、交通史及科技與社會研究(STS)專家到場會勘,並於會勘後將其意見整理,再納入攝影文化中心之空間規劃中。爰凍結本預算六分之一,待文化部將會勘意見與空間規劃初步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77、 交響樂團業務─推展交響樂團業務,原列1億0,565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業務,經查:(一)獎勵都會區案件逾4成,雲林、花東及金馬地區團體卻未獲獎勵資源;補助案件多與以往社區營造計畫補助案件重疊,顯未落實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二)補助人才培育與人才回鄉服務,未建立追蹤列管考核機制;(三)累計執行率嚴重偏低,亟待針對落後原因研謀改進。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規劃相關活動,未落實平衡城鄉文化發展與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且人才培育及回鄉服務補助案之後續追蹤管考機制未周全,又預算執行落後,允宜針對各項問題癥結研謀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78、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業務」,原列17億4,992萬5千元,建議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業務辦理表演藝術展演活動、藝術人口之培養、藝術創作、劇場技術及營運管理人才培育業務等活動經費。經查:採購節目種類與對象雖看似多元,惟展演節目(活動)類型卻明顯集中於音樂及戲劇兩類,尤其音樂類型節目合計採購數量89個、3,783萬1千元,占全部節目採購量207個之43.00%,採購數量與金額冠於其他類型節目,其次為戲劇類型,至舞蹈、傳統戲曲及影視傳播等之採購數量與金額均遠低於音樂與戲劇類節目,反映該部對於表演藝術展演及藝術欣賞人口之培養,核有資源集中或偏重於特定表演類型活動之情形。 二、是以,衛武營辦理表演藝術展演及藝術欣賞人口培養計畫,採購之節目類型明顯集中於音樂與戲劇兩種類型之展演節目,未能均衡發展多元藝文活動與培養多元藝術之欣賞人口,計畫效益恐打折扣,活動規劃容有檢討空間。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79、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科目編列有關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建設與營運,原列17億4,992萬5千元,建議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業務經查:(一)衛武營籌備處未配合衛武營文化中心成立而裁撤,兩者同時並存,合理性及妥適性殊值檢討;(二)於不同科目編列籌備處及營運推動小組經費,核有預算重複之虞,且不利預算審議。 二、綜上所述,衛武營籌備處未配合衛武營文化中心成立而裁撤,合理性頗值檢討,且分別於不同科目編列衛武營辦理活動相關經費,不利本院預算審議,亦有活動計畫及預算重複之虞,允宜檢討酌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80、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36,763千元,建議自除「督導及考察第56屆國際威尼斯美術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及區域內相關藝文交流活動與機構」外336,470千元減列36,47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自成立以來,以「全球文化佈局」之名編列鉅額文化交流預算,惟此「行動方案」除將自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新聞局時期起即辦理之獎補助及駐外單位設置業務外,不見具體政策或關鍵績效指標,卻屢傳出國預算編列浮濫或執行率低落等情事,如根據審計部查核結果,文化部「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業務」2013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七成。矧文化部就國際經貿秩序下之文化政策等迫切課題全無策略,對於在國際上行銷臺灣國家形象亦無整合規劃,卻將預算不成比例地用於兩岸交流,且無視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一再重申之「零基預算」與「緊縮經常性支出」精神,甚為不妥。爰建議自本預算除有國際展期之「督導及考察第56屆國際威尼斯美術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及區域內相關藝文交流活動與機構」外336,470千元中,減列36,47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81、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153萬3千元,建議刪減6,153萬3千元。 說明: 一、文化部近兩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兩岸交流,只重視大陸市場,完全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國外發展、表演之機會。 二、根據審計部查核文化交流業務經費執行情形,連年產生鉅額賸餘。101年度「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業務」工作計畫決算歲出賸餘數8,475萬2千元,102年度賸餘繳庫數更高達1億6,167萬6千元,執行率只有66.44%,其中海外文化據點增設業務顯不如預期。根據調查,文化部於102年度編列洛杉磯、休士頓、日本、倫敦等4處文化據點及實體臺灣書院房舍租金、設備及行政維護經費計1億2,219萬餘元,以進行實體文化空間之租賃經營,截至102年底止,因未尋獲合適之租賃物件,致文化據點均未完成租賃,併同其他有關臺灣書院分項計畫賸餘款全部繳庫數達1億2,490萬餘元。此些文化據點係作為對外開放之藝文空間,辦理講座、映演、展覽、文創精品、創意展示、示範講演等,其4處租賃場地作業落後,致年度預算未能依進度執行外,亦連帶影響該計畫後續整體規劃使用期程及相關展演活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82、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153萬3千元,提案刪除5,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據查103年預算書內本計畫有「文化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然未見於今年預算書?是否已取消專案辦公室? 2.海外文化據點營運及區域交流拓展計劃具體成果為何? 3.104年規劃「文化外交網絡能量擴充計畫」所指為何?臺灣文化光點計畫辦理成果?104年具體內容?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183、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153萬3千元,建議刪減3,000萬元。 說明: 1.文化部近兩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兩岸交流,只重視大陸市場,完全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國外發展、表演之機會。 2.根據審計部查核文化交流業務經費執行情形,連年產生鉅額賸餘。101年度「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業務」工作計畫決算歲出賸餘數8,475萬2千元,102年度賸餘繳庫數更高達1億6,167萬6千元,執行率只有66.44%,其中海外文化據點增設業務顯不如預期。根據調查,文化部於102年度編列洛杉磯、休士頓、日本、倫敦等4處文化據點及實體臺灣書院房舍租金、設備及行政維護經費計1億2,219萬餘元,以進行實體文化空間之租賃經營,截至102年底止,因未尋獲合適之租賃物件,致文化據點均未完成租賃,併同其他有關臺灣書院分項計畫賸餘款全部繳庫數達1億2,490萬餘元。此些文化據點係作為對外開放之藝文空間,辦理講座、映演、展覽、文創精品、創意展示、示範講演等,其4處租賃場地作業落後,致年度預算未能依進度執行外,亦連帶影響該計畫後續整體規劃使用期程及相關展演活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84、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153萬3千元,建議刪減3,000萬元。 說明: 一、根據審計部調查,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經費執行情形,連年產生鉅額賸餘。101年度「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業務」工作計畫決算歲出賸餘數8,475萬2千元,102年度賸餘繳庫數更高達1億6,167萬6千元,執行率只有66.44%。 二、文化部於102年度編列洛杉磯、休士頓、日本、倫敦等4處文化據點及實體臺灣書院房舍租金、設備及行政維護經費計1億2,219萬餘元,以進行實體文化空間之租賃經營,截至102年底止,因未尋獲合適之租賃物件,致文化據點均未完成租賃,併同其他有關臺灣書院分項計畫賸餘款全部繳庫數達1億2,490萬餘元。此些文化據點係作為對外開放之藝文空間,辦理講座、映演、展覽、文創精品、創意展示、示範講演等,其4處租賃場地作業落後,致年度預算未能依進度執行外,亦連帶影響該計畫後續整體規劃使用期程及相關展演活動。 三、文化部近兩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兩岸交流,過度偏重中國大陸市場,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其他國家發展、表演之機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85、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項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153萬3千元,建議凍結1億6,153萬3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泥土化政策所涉及「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或「對外之捐助」、「其他補助及捐助」等國際與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經費,與本項工作計畫明顯有所重複編列之虞。 二、文化部的文化交流司和傳統藝術中心的業務當中,長期以來,本來對於民間團體的國際與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出國等經費早有編列,殊不知,為什麼,泥土化政策又再編列一筆支援特定的民間團體從事出國藝術交流、推展?試問,公帑能如此耗費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86、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153萬3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87、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61,533千元,建議自除「督導及考察第56屆國際威尼斯美術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及區域內相關藝文交流活動與機構」外261,240千元中減列15,608千元,其餘245,632千元凍結45,632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查本年度文化部預算雖微幅成長,卻遠未達到中央政府總預算3%之國家目標,然文化部卻將其預算之成長,置於過去年度執行率低落之文化交流預算,顯有未當。矧文化部各駐外單位與外交部下轄各外館之業務與人力與業務本應相互支援與分擔,惟文化部卻未就此與外交部共同研擬具體詳盡之整合性工作計畫,本委員會多次提出指謫,卻未得到任何改善。又針對國際經貿秩序下文化政策等迫切議題,文化部未有任何具體策略,可見國際交流相關經費配置應進行結構性檢討。爰建議自本預算除具國際展期迫切性之「督導及考察第56屆國際威尼斯美術雙年展臺灣館展覽計畫及區域內相關藝文交流活動與機構」外261,240千元中,減列15,608千元,其餘245,632千元凍結45,632千元,待文化部就國際文化交流政策徹底檢討,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88、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辦理全球文化佈局策略專案諮詢、趨勢彙蒐研析及交流研討」3,105千元,建議凍結10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自成立以來,以「全球文化佈局」之名編列鉅額文化交流預算,惟在全球化國際經貿秩序下維持文化在地性與多樣性所應研擬之文化與文化貿易政策,在文化部國際文化交流相關計畫中卻付之闕如,而本委員會審議上年度文化部預算時,要求提供如「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原則等文化貿易策略之研究分析,文化部亦僅整理有限資料回復,並未落實於其政策中。矧就推廣我國文化形象而言,文化部應提出整合性之國家品牌營造規劃,但文化部卻僅是大量編列預算,用於重複租賃辦公室與出國旅費,至為不妥。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05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89、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規劃設置文化交流網路平臺及相關事務」4,360千元,建議減列2,36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惟本預算屬於支援性計畫,支出規模卻較去年相同計畫成長74%,與文化部審議上年度資訊預算時,提出組織改造過度期後資訊費用將逐年下降之承諾,以及與文化部其他單位資訊預算逐年下降之趨勢,皆不相符。矧本預算缺乏具體規劃與關鍵績效指標,亦待改善。爰建議減列本預算2,360千元,使本工作計畫支出規模較上一年度略為調降。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0、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辦理亞太地區國際文化論壇、高峰會議或相關交流活動」10,000千元,建議凍結8,7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預算編列應具體明確,而「論壇」、「高峰會」與「交流活動」規格不同,所需經費差異甚大。文化部以「辦理亞太地區國際文化論壇、高峰會議或相關交流活動」之名義編列高達10,000千元預算,顯有逃避國會監督之嫌。矧就此規模之大型國際會議,文化部應一併提送目標與相關規劃,爰凍結本預算8,7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1、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推辦國際交流、文化輸出等相關業務事項,包括資料蒐集、短程車資、物品等事務費用」10,497千元,建議減列8,541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惟本預算屬於年度變動有限之支援性業務,本年度預算金額竟較去年成長437%,甚為不當,爰減列本預算8,541千元,使之與去年預算規模相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2、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與各國具代表性文化機構(組織)合作辦理海外系列文化活動」10,800千元,建議凍結2,8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與各國代表性文化單位合辦活動為國際文化交流核心事項,惟本預算編列時卻未同時提供詳細工作計畫與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爰建議凍結本預算2,8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3、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與部會合作辦理海外文化活動,辦理臺灣書院業務推廣事項」6,900千元,建議減列3,9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之工作計畫名稱在上一年度為「海外臺灣書院相關內容推廣或事務辦理,與部會駐外單位合作海外文化活動等」,今年度將工作計畫名稱對調之理由,文化部應予說明。矧臺灣書院成立以來,目標與工作績效設定屢受質疑,而文化部亦未提出具體檢討,本年度預算規模卻較去年成長135%。爰建議減列本預算3,900千元,使之與去年規模相近。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4、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國際文化事務人才培訓計畫」500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所匡列經費可用於「參與國內公部門人員國際文化交流專業課程」和「辦理國際文化交流專業課程」,惟此二用途之編列理由與執行方式頗有差異,與整體培訓計畫之關聯度亦非清晰。矧目前文化部最欠缺者係了解國際經貿環境下文化政策擬定之高階政策人才,惟文化部雖每年編列預算用於國際文化事務人才培訓,但從文化部就各種自由貿易協定中涉及文化部分缺乏基礎常識,遑論能在制度框架下提出配套策略,即可見本培訓計畫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建議凍結本預算二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進行檢討並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5、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7,523萬元,建議刪減7,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在每年預算書的施政重點都寫明「兩岸文化交流為文化部重點業務……透過兩岸文化交流平台,推動兩岸文化展演、交流等活動」。然而文化部的無能,不僅「攻」─無法幫文化界進軍、開拓中國市場,「守」也無法在簽訂服貿時幫台灣文化藝術守住、不被中國扼殺。 二、檢視預算之編列與執行,102年度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編列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籌辦等相關經費,但執行率卻不到5%,顯示文化部在兩岸文化交流上根本毫無能力有所作為。文化部長龍應台在今年五月文化部成立兩週年時表示,這兩年最不滿意的地方是兩岸文化交流沒進展,「這是很荒唐的事情」。荒唐,正是因為文化部的無能所造成! 年度 工作計畫內容 預算數/千元 102年度 辦理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議題籌辦計畫、先期作業、後ECFA會談計畫等 25,376 103年度 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台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籌備兩岸論壇活動等 15,000 104年度 推動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流平台及辦理兩岸文化議題講座、研討會、文化參訪等計畫、後ECFA會談計畫 15,202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96、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7,523萬元,建議刪減1,5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每年在施政重點都宣示「兩岸文化交流為文化部重點業務」、「透過兩岸文化交流平台,推動兩岸文化展演、交流等活動」。然而在面對中國對文化事業的嚴密掌控與審查下,在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輕率地開放印刷業,造成國內出版與文化界一片人心惶惶。 二、檢視102、103年度兩岸文化交流推展之預算,編列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經,惟結果最終皆無法舉辦,除因中國大陸無對等對待之意願外,文化部就論壇之定位以及政府部會間橫向聯繫等問題進退失據,應先就原有交流業務予以檢討改進,而非持續增加交流支出。 年度 工作計畫內容 預算數/千元 102年度 辦理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議題籌辦計畫、先期作業、後ECFA會談計畫等 25,376 103年度 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台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籌備兩岸論壇活動等 15,000 104年度 推動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流平台及辦理兩岸文化議題講座、研討會、文化參訪等計畫、後ECFA會談計畫 15,202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97、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7,523萬元,建議刪減1,000萬元。 說明: 1.文化部在每年預算書的施政重點都寫明「兩岸文化交流為文化部重點業務……透過兩岸文化交流平台,推動兩岸文化展演、交流等活動」。然而文化部的無能,不僅「攻」─無法幫文化界進軍、開拓中國市場,「守」也無法在簽訂服貿時幫台灣文化藝術守住、不被中國扼殺。 2.檢視預算之編列與執行,102年度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編列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籌辦等相關經費,但執行率卻不到5%,顯示文化部在兩岸文化交流上根本毫無能力有所作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98、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75,230千元,建議減列7,23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二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為去年兩項工作計畫合併而成,但總體經費成長近一成。惟文化部及所屬在各工作項目下,早已編列大量兩岸交流預算,在「文化交流業務」中持續編列本預算,其規模自待檢討。矧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但文化部過去數年持續編列「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相關經費,預算執行率僅5%(而此5%中絕大部分是以國內行政作業灌水),文化部長龍應台更曾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多次悍指「難道就不要談了嗎?」、「預算沒用完會繳庫」,既無法認知到文化部自身工作計畫的嚴重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瑕疵,更無政府首長該有的預算法治觀念。爰建議減列本預算7,230千元,使之與上一年度兩岸交流預算規模相若,並凍結其餘預算二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使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9、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項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7,523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其餘減列523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泥土化政策所涉及「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或「對外之捐助」、「其他補助及捐助」等國際與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經費,與本項工作計畫明顯有所重複編列之虞。 二、文化部的文化交流司和傳統藝術中心的業務當中,長期以來,本來對於民間團體的國際與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出國等經費早有編列,殊不知,為什麼,泥土化政策又再編列一筆支援特定的民間團體從事出國藝術交流、推展?試問,公帑能如此耗費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00、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項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75,230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 說明:「文化交流業務」項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75,230千元,予以凍結10,000千元,經查103度兩岸文化交流推展項目,因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至目前為止未有具體規劃,其相關經費已予以減列,然104年度在未有新增計畫下,卻增列10,230千元之經費,顯見其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恐有浮編之嫌,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經費,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碧涵  陳淑慧 201、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補助國內文化藝術事業、團體或個人在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臺灣主題文化活動或相關文化交流事務等」36,000 千元,建議減列16,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較去年成長五分之一,惟其工作內容與文化部其他業務之分支計畫中,同屬「全球佈局行動方案」者,幾無差別,實有撙節之必要,以避免排擠各項文化支出並惡化總體財政。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6,000千元,文化部及所屬在送下年度預算至本院審議時,並應一併提送「全球佈局行動方案」下各項兩岸交流計畫名稱與經費之彙整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2、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推動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流平臺及辦理兩岸文化議題講座、研討會、文化參訪等計畫」15,202 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若從名稱觀之,似為推動兩岸無涉公權力核心之文化交流而設。惟若將文化部「兩岸文化交流推展」與先前各年度預算結構進行比較,即知本預算實為文化部成立以來接續編列,卻有嚴重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疑慮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矧龍應台部長於2014年9月22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時,宣稱「前瞻論壇」已於同月初以民間論壇形式舉辦,且該論壇參與者皆為重要文化人士,全然不顧此工作計畫本為臺灣與中國就公權力事項所進行之談判,並非文化部到2014年年中後突然宣稱之「經驗交流」。若僅因活動內容良好,即可不顧預算工作計畫,我國預算制度形同崩潰。又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文化部在沒有真實需求下,卻無視行政院規定,維持「兩岸文化交流推展」之支出規模,排擠其他文化施政、惡化整體財政。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3、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參加兩岸文化交流活動、考察訪視行政部門運作」1,798 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若從名稱觀之,似為通常之因公派員赴中國計畫。惟若將文化部「兩岸文化交流推展」與先前各年度預算結構進行比較,即知本預算實為文化部成立以來接續編列,卻有嚴重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疑慮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化整為零項目。矧本預算所涉及之出國計畫中,「兩岸文化行政部門或機構參訪」與上位工作計畫「訪視」之名稱並不相符,而其主要內容係拜會中國官方機構,但卻沒有具體前往地區、時間、內容;「後ECFA會談計畫」之工作內容為「ECFA 服務及貨品貿易協議簽署後,洽談推動兩岸文化產業交流事宜」,然而非但服貿協議尚未生效,貨貿協議文本更未確定,何況難以想像文化部與貨品貿易有何關聯,而從過往表現,亦難想像文化部具有專業國際經貿團隊。又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文化部在沒有真實需求下,卻無視行政院規定,維持「兩岸文化交流推展」之支出規模,排擠其他文化施政、惡化整體財政。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4、主決議 文化部104年度於「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獎補助費」科目編列補助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1.15億元,另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科目編列17.49億元,兩者合計編列18億6,492萬5千元。衛武營籌備處未配合文化中心之成立裁撤,同時編列衛武營籌備處及文化中心營運經費,合理性允宜斟酌。爰要求籌備處與文化中心將如何分工之規劃,與角色殊異性之區別,於一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205、主決議 按2013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資料顯示,我國文創產業年營業額及其占名目GDP比重之成果欠佳,即: (一)營業額佔GDP比重自2011年5.74%下滑至2012年5.39%; (二)營業額從2010年的7,661億元,跌至2012年的7,574億元。顯示文化與經濟相互促進的成果有限,文創產業對經濟貢獻度,尚不足以成為一種強大的產業實體。爰此,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就「價值產值化一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中,各項子計畫的國際輸出成效,研擬績效衡量與改善措施,擴張文創產業海外市場,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206、主決議 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或重大施政計畫金額動輒上億元,為避免國家資源錯置浪費,按照預算法相關規定,延續型或鉅額計畫必須先進行審查評估獲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辦理。然文化部有多項計畫未獲核定即逕自編列相關預算,明顯與法制不符。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說明資料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207、主決議 文化部於104年度預算中編列高達15.98億元捐補助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但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104年度預估其中有超過半數營運結果將會呈現短絀!為使國家經費效益最大化,避免資源浪費,爰決議要求文化部立即檢討營運績效不佳之財團法人,並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並應將檢討與改善報告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208、主決議 文化部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已投入大量資源,然據查,文化創意產業外銷僅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10%,顯見文創產業在海外市場仍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為提高我國文創產業外銷產值,增加國際市場競爭力,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檢討外銷比例過低原因,積極規劃拓展海外市場之具體方案,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209、主決議 文化部每年編列高額經費供5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相關文創活動及園區管理,然部分園區辦理之活動場次卻逐年下降,參與人數也減少。為提高民眾參與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活動意願,達成推廣文化創意之目的,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積極檢討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活動及人數減少原因,重新檢視104年度園區發展規劃,並設定活動場次及人次數作為營運目標。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210、主決議 文化部打造「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推廣文化創意產業,希借助此平台幫助文創業者找到投資人,然自102年開始辦理至今僅有3%的成功率。為增加文創業者與投資人合作機會,提高我國文化創意產值,爰決議要求文化部三個月內檢討媒合成功率過低問題,積極研議將外國投資者納入文創產業投融資對象,藉此提高我國文創產業海外發展機會。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211、主決議 臺北市南海路附近文教機構之密度全國最高,在經營發展上卻缺乏完整策略,文化部宜主導整合此區各類文教館舍,打造如德國柏林「博物館島」(Museumsinsel)或英國倫敦「亞伯特城」(Albertopolis)之首都文化重鎮。惟文化部於去年底宣佈開始推動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被納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而前開方案係為提升重大公共工程財務自償率而設,並不適合位處首都核心地帶之臺北市南海路附近地區。矧就工程考量,「大南海文化園區」缺乏能滿足「跨域加值」自償要求之空間,而就財務考量而期待在臺北植物園進行開發或與捷運萬大線興建計畫結合,亦全無都市計畫之合理性或財務之可行性。爰要求文化部就「大南海文化園區」之推動,應合乎以下原則:(一)涉及轉型正義之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不得多元開發;(二)臺北植物園內不得有新增建築用地,總體容積與建蔽率亦不得成長;(三)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全面調整前,不得以基金支應系爭計畫相關之大型工程;(四)文化部所有納入「跨域加值」之計畫,應全面進行財務與可行性評估。文化部並應就前揭問題,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2、主決議 隨著生產技術之進步,具有高附加性(additionality)之文化創意產業為已開發國家近年經濟發展之重點,我國近年亦由文化部編列大量預算挹注相關產業。然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雖已施行五年,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籌設亦正進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世界市場上,卻無突破性成長。矧就文化部依法公佈之行政命令「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權責不明(特別涉及文創「成果」之領域),分類方式更與產業規模及業界生態全然脫節,致使我國文創產業政策僅是由相關單位每年分別匡列經費進行獎補助而已。爰要求文化部就文化創意產業之主管機關分工重行檢討,並將三個月內就檢討結果與文創院之籌設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3、主決議 出版業曾被視為夕陽產業,但近年隨科技發展所帶動之商業模式創新,國際級出版業者近年市場規模與利潤皆持續擴張,如美國出版業得自電子書之整體營收規模去年已達21億美元,從2008到2013年間成長了3200%。包括RandomHouse、Penguin、Harper Collins、Hachette、Macmillan、Georg von Holtzbrinck和Simon & Schuster等大型出版集團更推動進一步產業整合以強化科技支出。惟我國出版業規模相較下皆屬中小型業者,為提升其競爭力並藉此維持我國文化之多元性、多樣性與在地性,政府應有明確之產業輔導策略。矧在產業輔導策略外,出版環境亦受到國際經貿秩序變動之劇烈衝擊,文化部有必要為產業與國內閱讀市場,擘劃可行之貿易對策。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4、主決議 1951年竣工的臺東市舊稅捐處大樓,係由當地前輩「建築師」呂阿玉所設計,不但是具在地性的臺東現代主建築地標,以其外觀特色而被暱稱為「洞洞館」,更與臺東名勝鯉魚山構成完整都市地景。惟2014年3月12日,「臺東洞洞館」在完成文化資產審議前,即遭業主拆除。矧呂阿玉之建築雖深受柯比意、達興登(Justurs Dahinden)與吳明修等現代建築前輩影響,並透過公共 建築而強烈影響東海岸之人文地景,但因其未有建築師職照,對其建築之研究遠非足夠。爰要求文化部於二個月內,就呂阿玉及其建築展開研究,以彌補「臺東洞洞 館」在完成相關調查前即遭拆除之文化損失。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5、主決議 2013年6月21日,臺灣與中國雙方代表於中國上海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惟其內容在臺灣社會引起諸多爭議。為依憲法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其他重要性事項進行實質審查,並檢驗前揭協議內容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與審查政府之配套措施,立法院於同年6月25日與8月5日達成實質審查與舉辦公聽會之結論,而民間亦有如出版業者自行舉辦公聽會之意見交流。但相較於出版業者對於服貿協議開放與其在產業鍊上唇齒相依之印刷業、零售業、批發業、經銷業、翻譯業與廣告業表達的集體憂慮,文化部參與各場公聽會時所提出對協議持正面態度之報告,無論質量卻皆頗為可議。矧在本院與社會各界多所指謫後,文化部於2013年10月所提出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化產業影響評估」,亦仍非以經濟學模型進行之嚴謹研究,而只是簡單列舉兩岸市場基礎資料與政府政策,在任何理性國家都不該被接受為「產業影響評估」。爰要求文化部於六個月內,就服貿協議對文化產業的影響,重行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6、主決議 文化部自前文建會時期起,每年匡列預算投入社區總體營造。然而若欲創造社區情感,則必須先發展居民之共同記憶;尤其我國多數人口係上世紀後半之城鄉移民,城市中舊居民淡去之在地性與新居民未建立之歸屬感,更為社區意識最大挑戰。近年全國各地雖有各種成功的新興地方節慶如「天母水道祭」等,其動力卻多來自民間團體之奔走,矧老地名在都市化中的消失和社區營造與地方文史研究與學校鄉土教育間的斷層,都使社區總體營造之目標難以充份落實。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都市老地名復興」、「社區新興地方節慶獎勵」與「社區及學校鄉土教育整合」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7、主決議 藝術品之典藏與修復係屬知識密集之技術,其專業養成除需有嚴謹的學術訓練外,尚需要長期的知識積累,以使其能於執行工作時具有厚積薄發之能力。文化部為我國文化藝術之最高主管機關,對於藝術相關人才的培育責無旁貸,且透過國立臺灣美術館等附屬單位,文化部自身亦為國內藝術品典藏修復最重要之用人機關。然文化部下負擔業務之各場館,就其組織與人事缺乏特別性規定,致使其無法扮演國內藝術專業人力培養關鍵環節之角色。矧藝術品典藏修復人力支援與就業體系的不足,除影響文化部藝術工作的推動與產值體系的建立外,長期而言更不利於藝術創作的多元發展。就前揭問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在審議2014年文化部預算時,亦曾要求文化部與相關部隊會商,限期提出「藝術典藏修復專業人才發展計畫」。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此計畫及其如何落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8、主決議 「國民記憶庫」為文化部成立後所提出之政策,惟其內容與前文建會及各地方政府既有社群營造或文獻業務,缺乏明確區別,亦無細緻規劃使其能補過往官方口述歷史採集作業過度類型化等不足。而在另一方面,我國近五十年來所經歷的都市化、工業化與後工業化及各種重大公共建設,卻也造成人文地景上應該被紀錄的劇烈變化,然而投入於此之文化資源卻明顯不足。如因大臺北地區防洪工程而消失之塔塔悠、里族、新莊塭仔圳沿線或五股獅子頭等傳統聚落;因礦業沒落而凋零之礦村如基隆市七堵區之友蚋等;隨鐵路興起卻也因商圈發展而隱沒之二十世紀島內二次移民社區如屏東市之「牛車掛」等,矧此類邊緣社區之口述歷史亦具有高度極迫性。爰要求文化部就「國民記憶庫」之執行擬定明確策略,以聚焦在如前揭等社會變遷下亟待口述歷史保存之項目。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9、主決議 近年來我國面臨產業升級轉型之瓶頸,文化部就其業管,對於文化創意產業與影視音產業每年匡列大量預算挹注,試圖用出口量拉動產業整體發展。惟文化產業所倚賴者係國家「軟實力」(soft power),然而政府對於「國家品牌形象」(nation branding),卻未提出整合性策略,文化部對於政策之優先順序,顯有檢討必要。觀乎國際經驗,如英國在文創市場之領先地位,所憑藉者即其在九零年代中期所提出之「酷不列顛」(Cool Britannia)形象,而與我國相近之中型或後進國家(前者如芬蘭,後者如泰國),更是透過縝密的國家品牌策略,成為設計、廣告或其他文化產業之重鎮。矧如傳統製造業大國如德國等,其除傳統製造業輸出外,亦於終端產品行銷中強調文化價值,推展其精密可靠之國家品牌。爰要求文化部於五個月內,就如何從文化打造我國國家品牌形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0、主決議 歷經多年籌備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終於在2014年掛牌成立。制度上採取「一法人多館所」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北、中、南三大區域的人口核心,共提供11個室內表演空間與13,203個座位數,除有解決我國大型表演藝術空間「場館荒」的能量外,亦為帶動我國各地區表演藝術風氣之旗艦。惟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工作計畫而言,仍缺乏類似民間音樂家自發舉辦之「Taiwan Connection」等類的文化扎根計畫,矧對於如何帶動區域內次級公民營表演藝術空間之發展,亦較少著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宜於往後年度加以改善。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除了對內深耕外,亦應以其整合規模,結合所在地方政府與公民營單位,發展具有國際水準之藝術節,以如瑞士琉森音樂節(Lucerne Festival)或德國杜賽道夫舒曼藝術季(Schumannfest)般,促進國際藝術交流並打造城市文化形象;就此方向,文化部應於往後年度訂定工作計畫並另行匡列預算協助。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1、主決議 文化政策為國際經貿秩序建立之重要課題。文化相關產業的貿易往來,雖創造產值提升之契機並加速各國間之文化交流,但亦衝擊屬於文化核心的本土性與在地性。因此各國就貿易自由化涉及文化政策時,多較為謹慎,如法國便在1993年關稅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提出「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原則,此原則之精神並曾在不同的貿易談判中,為多個國家所援引;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二零七條第四項,則明確將「文化與視聽服務」列為需較高共識之敏感項目。惟我國非但沒有文化貿易相關法制,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更全無相關專業能量,矧文化部預算結構與先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之過程,亦已曝露該部無法對文化貿易事項,有效進行內外協調。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於部內成立由部長親自督導、跨單位任務編組之「文化貿易策略小組」,以解決相關問題。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2、主決議 「零基預算」為政府預算編列基本概念,並於歷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明確規範,然文化部成立以來,諸多工作計畫卻未逐年檢討,除造成預算結構僵化,並在排擠他項文化支出的同時,惡化國家整體財政,而如龍應台部長連續兩年編列不可行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後,甚曾於立法院表示「難道就不要談了嗎?」、「預算沒用完會繳庫」,全無預算法制基本概念,應深自檢討反省。矧歷年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亦一再要求,「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文化部成立後卻有工作計畫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顯屬不當。爰要求文化部政務首長對預算執行狀況不佳,負起全部政治責任,文化部並應於往後年度預算編列中,徹底落實「零基預算」等預算相關法規相關要求。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3、主決議 公共電視法規定,為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設立公共電視臺。因此,公共電視對於科學與科技之發展脈動,有責任每年制定計畫、積極投入,以達成其公共任務。矧就世界各國所稱道之公共媒體如英國廣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法國電視臺(France Televisions)或日本放送協會等,皆以提供多元、多種深度且高品質之科學節目而聞名。然而我國公共電視截至目前為止,自製科學節目仍多僅止於兒童科普,既無法使國人了解國內科研現況,亦無法培訓專業之科技與社會研究人才。爰要求文化部和公共電視臺就相關問題,與科技部等部會會商,定期將如太空計畫或同步輻射計畫等國家級科研計畫,乃至如科學園區等科技產業脈動,以專題節目方式報導,以落實公共電視之設置目的,並強化我國社會科學與科技意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4、主決議 2014年為臺北府城建城一百三十周年城慶。清領時期作為大稻埕與艋舺間政治妥協而設之臺北府城,隨著日治時期現代都市計畫的建立,成為大臺北都會之核心。「城內」政府機關、交通設施、各級學校、金融機構與文化場館林立,諸多建築並被指定為有形文化資產,為全國文化資產密度最高之區域,2005年時行政院因此宣佈,在臺北「城內」打造「首都博物館群」為國家重大施政計畫。惟2008年後,「首都博物館群」進展有限,反而因為都市發展周期,許多有文化資產潛力之建築,或如榮町街屋被成列拆除,或如有「臺灣第一間百貨公司」與「七重天」美譽之菊元百貨,在未有徹底調查下僅被輕率「列冊」處理;缺乏整體歷史街區永續發展的都市計畫觀點,也造成如古蹟「撫臺街洋樓」,週遭全被高樓建案包圍。矧「城內」因為首都核心,眾多已指定或具潛力之文化資產與設施屬於國有,但中央與地方卻沒有能協調發展保存政策之常設機制,造成歷史核心區文化價值流失。爰要求文化部就臺北「城內」作為首都歷史核心之整體規畫進行通盤研究、提出對策,並於一年內將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姚文智  何欣純 225、主決議 在日治時期民間樂團之基礎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前身於1945年,成立於斯時之「省桓」臺北,今年適逢七十周年。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不但是國內歷史最悠久之交響樂團,?省交?時期更有其光輝歷史,包括蔡繼琨、史惟亮、陳澄雄等國內大師級指揮家,皆曾任「省交」團長,無數本土作曲家之作品,也在「省交」首演;特別是對大臺北地區以外的臺灣古典音樂愛好者而言,「省交」更是從小到大的回憶。惟隨國內外交響樂團在臺表演場次的增加與交通條件的改善,位處臺中霧峰之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近年卻面臨人才流失與定位不明的挑戰,矧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所運營之臺灣音樂文化園區,雖為國內硬體設備最完善之交響樂團團址,但其因各種限制,仍未能如預期以「臺灣古典音樂原鄉」之地位,拉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爰要求文化部就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永續發展與臺灣音樂文化園區之運營,聽取樂團成員、專家學者與社區居民意見,於本年底前提出完善之發展計畫,並以之做為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七十周年團慶誌慶。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226、主決議 鐵路局臺北機廠落成於1939年,是松山街郊由菸廠、鐵工廠、東町國民住宅與雙葉國民學校所構成的北臺灣最大日治工業聚落中,運作最久、保存最完整的一個,並為臺北市區向東發展、與松山庄縫合之指標。而臺北機廠現代主義與折衷主義之建築本體相當精美,加以從清領時期機器局從蘇格蘭格拉斯哥進口之蒸氣槌、美國援助之各項設施(包括當時美國為推動日本經濟復甦,由美方於五零年代向方重建的日本工廠訂購之吊車等機具)與鐵路電氣化後使用至今之設備,皆保存於此,實為國內現存規格最高之工業文化遺產(industrial heritage)。文化部既已收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全區保留」之國定古蹟審議申請,自應對個別建築已獲文化資產指定之臺北機廠,再次系統性、全面性進行大規模調查。矧文化部職掌除文化資產保存外,亦包括國家級文化設施之建置,文化部有必要就臺北機廠此都市文明瑰寶如何發展為交通與工業文化博物園區,主動提出規劃方案,並協調中央地方各單位加以落實。爰要求文化部成立由部內各相關單位組成、次長督導之工作小組,負責臺北機廠相關任務。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227、主決議 文化部於2014年7月宣佈,已協調交通部提供臺北市忠孝西路與懷寧街口之前公路大樓,做為未來攝影文化中心設置地點。惟前公路大樓係由日本戰前知名建築師渡邊節之事務所設計監造(該事務所知名作品尚有日本勸業銀行本店、日本興業銀行本店與神戶證券交易所等),以作為日本大阪商船株式會社之臺北出張所;其建築體屬流暢之現代風格,屋簷及塔樓卻是傳統日本式樣,為現代主義向興亞式建築之過渡,而緊鄰鐵道飯店並正對臺北車站之表町地段,在臺北建築與城市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矧自1958年起,此建築改名公路大樓,成為臺灣省公路局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辦公廳舍,見證我國近半世紀以來公路運輸之發展。為使此歷史及空間紋理能受充足尊重,並反應於未來攝影中心之使用安排,文化部應於三個月內邀請臺灣近代史、建築史、交通史及科技與社會研究(STS)專家到場會勘,並於會勘後將其意見整理,再納入攝影文化中心之空間規劃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228、主決議 顏水龍為我國戰後重要前輩藝術家,且其作品如油畫與手工藝外,尚因其與斯時臺籍政商菁英如臺北市長高玉樹等人的合作,而留下眾多領先時代之大型公共藝術作品。在顏水龍公共藝術作品中,位處臺北市劍潭之「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最具特殊歷史價值,因此馬賽克壁畫乃是臺北市升格直轄市時,在於配合拓寬之中山北路側,標示著原臺北縣市界。然近來卻傳出「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因維護不當,漏水龜裂,矧顏水龍之公共藝術作品缺乏完整調查,以致屢屢得在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進行時加以「搶救」。爰要求文化部於二個月內,就顏水龍公共藝術作品展開全面性調查,並據以擬定整體保存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229、主決議 為因應中央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不足、開發效益卻未能充份利用等課題,行政院於2012年7月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希望透過公共建設的整合開發,利用不同領域項目的結合產生綜效,以?外部效益內部化?的方式提高公共建設自償率。惟「跨域加值」此種財務計畫既需在公共建設原有公共目的與財務收益間兼籌併顧,則納入?跨域加值?之建設計畫即必須在物理上或衍生價值上,具有足以進行商業發展之空間,此如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之自償率百分之三十門檻。惟文化部今年度雖將「跨域加值」納為施政重點,其所羅列之項目如「改善國父紀念館軟硬體設施」等,內容根本不具備可行之財務方案。矧就其中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而言,附近並無可大幅提升自償率之開發空間或公共工程,僅有透過對現有綠地或文化設施之排擠,始有達成自償率之機會。爰要求文化部在三個月內,就「跨域加值」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230、主決議 近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情況雖有長足發展,但就經指定之有形文化資產而言,仍偏重於戰前,致使與當代社會集體文化記憶更緊密之戰後初期現代建築,往往因缺乏文資身份又地處都市菁華地段,而被提早拆除。矧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裡,仍忽略許多深刻影響臺灣人文地景之前輩建築師如郭茂林、蔡柏鋒或修澤蘭等人之作品;僅管這些前輩建築師投注相當心力於公共建築,但其中即便公有者,相關史料保存仍相當有限。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前揭問題擬定研究計畫,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業務。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231、主決議 自1951年起,美國每年撥款一億美元援助台灣,臺北市中山、大安與松山三區之交,則因此成為諸多外國與本國涉外單位設址之首選。1952年與1953年間,作為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中國分署」對口的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便在中山區朱厝崙新建混合臺灣本地與日本風格之美式高級住宅,供在臺辦公之美國官員居住。此「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為國內現存最早、規格最高之戰後宿舍建築,矧其在建築風格外,亦具體而微體現了臺北市區戰後二十年向東拓展的痕跡。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要求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2014年3月14日至此建築群進行現勘,參與會勘之專家學者咸認此因國有而能碩果僅存之建築群,有極高文化價值,應儘速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物。然除文化資產之指定之外,文化部亦為文化設施與社區營造之中央主管機關,而文化部推動地方文化館多年,人口稠密的首都菁華地帶卻反無傳承此區發展之地方文化館。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責成相關單位,完成「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之文化資產指定,並在協調完成建築群修復後,將其部分開放予公眾,以在紀錄這段歷史的同時,凝聚深耕鄰近地區之社區意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管碧玲  何欣純 232、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文化部於2012年斥資2億補助的高畫質旗艦戲劇,五部戲中僅三部拍成,而旗艦戲在金鐘獎的入圍名單中僅有1步入圍,飽受外界批評文化部旗艦戲劇補助之標準何在,且寓意為何。為鼓勵我國電視台多家拍攝本土戲劇,旗艦計劃補助有其重要性,但從2012年的補助成果來看,顯見高畫質旗艦計劃有其檢討之必要性。是以,文化部應儘速檢討高畫質旗艦計劃補助之成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33、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日前台北影片商業同業公會於舉辦兩岸電影交流與市場拓展會議時,重砲抨擊文化部組織假透疊床架屋,影視局與影視司分工不清,導致無法電影產業走出海外與世界市場競爭之主因。文化部應儘速協調成立影音發展之單一窗口,協助產業界於需要政府協助時,能夠儘速取得相關幫助,不至於因為文化部本身組織架構疊床架屋,而影響整個業界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34、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日前爆出台北大龍峒保安宮不願領取文化部所頒發的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因保安宮認為其廟方之努力早於2003年就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肯定,獲得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保安宮認為不需要再有文化部對於廟方努力的肯定。文化部對於台灣廟宇文化保存的努力顯見比聯合國晚了十年,文化部應是我國對於文化保存最積極之主管單位,但卻比聯合國還要晚發現我國珍貴的宗教文化資產,文化部於文化資產的努力仍有待加強之處。是以,文化部應責成相關單位儘速調查我國極具珍貴之廟宇文化資產,以完整保存並肯定我國廟宇文化人士之努力成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35、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泥土化政策之推動過程中,飽受各界批評,其主要批評點在於藝文下鄉應以偏鄉地區之學校為主要補助對象,但從文化部過去政策補助的內容中,可以發現該政策之經費補助之地區多為大臺北都會區,如此的經費補助方向將不利於偏鄉與中南部藝文較少地區之藝文活動發展。是以,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泥土化之藝文下鄉活動補助,將70%之經費比例放置於補助中南部及偏鄉藝文資源較少之地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36、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尚未談定,但文化部卻優先於104年度預算中,以服務及貨品貿易協議等無關文化部業務的名義編列附中旅費藏預算。文化部在貨品貿易協議尚未看見任何可能簽訂之時,就先以該名義編列相關預算,若104年度貨品貿易協議未能順利簽訂,則文化部今年度編列之許多預將無法動支,此舉將會影響文化部相關預算執行之成效。文化部應儘速檢討相關預算編列之狀況,並於未來預算編列時,不得將為明之政策作為文化部預算邊列之根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37、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日前媒體報導披露,文化部委由人力銀行協助徵才,主要工作內容為負責長官英文文稿、講辭撰擬與翻譯,還有包括國際媒體訪問翻譯工作、媒體投書或專文撰擬,即外文編譯資料審稿等工作。然而,文化部竟於徵才公告中明確表示本國籍月薪最高為五萬七千元,外國籍月薪最高十萬五千元,從文化部徵才公告的內容,顯見文化部僅需外語人才協助事務性工作,且我國近年推動外語教學成效佳,文化部此征人公告是否有歧視本國應徵者之嫌,文化部應儘速檢討相關徵人公告,並應優先錄用本國籍應徵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38、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紅珊瑚已於2008年納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的保育物種,顯見紅珊瑚已成保育趨勢,然而,文化部的文創產業補助計劃中,竟有補助紅珊瑚設計之計劃,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此計劃,並應將保育類之物種的文創設計排除於文創產業計劃之補助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39、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急需雨季直教育體系進行合作,然而,近年文創產業對於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建立並不積極,文化部應儘速與教育部協調,媒合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公司,及教育部主管之技職院校,以建立文化創意產業隻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制度,以培養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0、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我國近年華語偶像劇盛行,我國許多業者製作之偶像劇已成為華語世界流行之戲劇,然而,對於我國偶像劇外銷至世界其他國家,常因為不同國家而有不同的貿易限制,文化部應盡速協助業者研擬不同國家對於戲劇進口之限制,並提供相關業者各國進口戲劇之管制政策,以協助各業者得以將本土製作之華語偶像劇外銷各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1、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沿高雄捷運紅線將會有大東藝術文化中心、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中正文化中心、駁二藝術特區、海洋音樂流行文化中心等藝文場館,而前述場館有部分屬中央文化部管轄,部分屬高雄市政府管轄,未來相關藝文設施營運後藝文活動安排將考驗文化部與市府文化局之智慧,如何串聯大高雄藝文場館將所有場館效益發揮極大化,須市府與文化部進一步溝通協調。是以,文化部本於我國文化業務主管機關,應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完工落成前,成立「南方藝文表演活動安排委員會」等機制,充分協調安排南方藝文活動,避免相關場館淪為蚊子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2、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為我國第一代眷村,在國防部一系列的眷村改建政策下,黃埔新村原住戶皆已搬至新建大樓;高雄市文化局為保留我國第一代眷村建築,已劃定黃埔新村為文化特定區,並預計未來將與文化部共商編列相關政策經費推動眷村文化園區。然而,在未完成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規劃時,黃埔新村治安問題實為一大令人擔憂之問題,是以,文化部文資局應盡速與國防部、高雄市政府開始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設置計畫,並協助與高雄市文化局妥善協調黃埔新村治安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3、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將會有許多藝文團體進駐表演,然而,長久以來的南北文化差距,使得南部藝文人口長期以來較為缺乏,為避免未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落成後相關展演活動面臨觀眾數過少之窘境,文化部應分五年編列經費培植南部藝文團體,以培養南部地區文化觀賞人口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4、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台北兩廳院場館於落成至今並未進行完整之整修工作,文化部將預計於104年6至9月及105年7月至106年2月進行整修,並將於兩廳院外設置戶外臨時劇場,然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適逢汛期期間,搭設戶外臨時劇場勢必時常遭受風雨而影響藝文活動之演出,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為衛武營藝術文化中落成後。是以,為兼顧兩廳院之施工品質,與藝文活動展演之場地品質與安全性,文化部應於兩廳院整修期間,將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安排至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進行展演,並將相關安排期程送至立法院個委員辦公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5、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國發基金於100年交付一百億元,由文化部執行之文創產業培植工作,於100年選定共12家文創公司進行文創產業之推動,然於去年度卻傳出有2家公司退出,4家公司連續2年投資管理績效未達預期目標百分之50,遭文化部通知限期一年內改善。其中該投顧案去年爆出圖利特定業者之嫌,引發外界撻伐,起因於由王偉忠擔任董事的台灣文創一號,卻拿國發基金投資自家的華星娛樂公司、南方島公司、魔法胡同娛樂公司;另一家吉富文創,也用國發基金投資華星娛樂,等於讓王偉忠一人就拿了8千3百萬元。顯見國發基金交由文化部所處理之文創產培植工作問題層出不窮,文化部應盡速提出文創產業發展現狀與檢討之評估報告,並於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6、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我國電影工作急需國家及片場之設置,又近年高雄於電影產業的扶植不餘遺力,協助多部國片進行片廠設置與拍攝工作,加上未來高雄亞洲新灣區相關建築落成後,富有世界級港灣城市之海景,實為電影產業拍攝之絕佳地點。是以,為解決電影產業片場之困境,加上高雄未來相關設施落成後的絕佳景致,文化部應盡速評估以高雄提出國家級片廠設置地點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7、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培植我國國片發展環境,文化部應積極評估設置國家級片場之設施,以提供我國電影工作者電影拍攝之用,解決現行每部電影拍攝時皆須自行重設片廠,造成電影拍攝成本過高之窘境。是以,為解決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使用之困境,文化部應盡速於104年著手進行規畫設置國家級片場之計畫,並積極尋求有意願之企業進行合作,以協助解決我國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之窘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48、主決議 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所屬綠島、景美兩個人權文化園區,自民國九十四年初移交由文化部前身文建會管理維護,其後組織一直僅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暫定之,讓許多曾遭受國家暴力不當對待之受害者及家屬正式掛牌成立遙遙無期,文化部應於二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提出正式設置期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49、主決議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分為綠島園區景美園區,綠島人權園區包含新生訓導處、綠洲山莊等,佔地有卅二公頃,景美人權園區含汽修大隊基地有三點六四公頃。依人權館籌備處統計,綠島園區去年參觀人數有十九萬五三○九人,景美園區則有九萬二三九七人。而人權館籌備處現編制人員十二人,其中於綠島人權園區服務之編制人員僅組長與科員共二人,其他包括籌備處正、副主管等編制人員十人全部集中在景美園區,以綠島園區土地為景美園區的八倍餘,但綠島園區僅有編制人員二人,其他為派遣人力二十人負責導覽工作,二園區的人力配置並未依照其業務量加以分配,明顯失衡,文化部應於二個月內就如何調整分配業務人力提出檢討報告,及組織規程規劃方向。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50、主決議 大台北新劇院計畫推動多年未果,原經費甚至移用於衛武營舉辦表演藝術博覽會之支出,後以更名方式另以新興計畫續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亦不利繼續性計畫之追蹤督考。且「新北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計畫」大幅縮減劇院空間與席次,預計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由60,000坪增為80,065坪,增幅33.44%,惟劇院樓地板面積由8,467坪降為6,564坪,降幅22.48%,其中大劇院座位由3,000-3,500席降為1,500席,劇院規模縮減幅度超過50%以上。按本計畫大幅提高民間出資額,為確保吸引民間投資之利基,以大幅縮減劇院空間與座位席次,相對增加附屬商業設施空間為誘因,計畫目標恐已打折扣。文化部應於二個月內就該計畫之變更、縮減劇院規模下,且台北地區周邊有其他興建中之中大型專業表演空間之情況下,如何避免相互排擠,確保計畫效益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51、主決議 文化部為提供媒合創意所需之通路行銷、創投資金、商業模式輔導等服務,於102年建置「文創咖啡廳媒合平臺」,聲稱民眾可透過該平臺尋找投資人或跨界跨領域之應用需求者。惟迄今媒合成功獲得投資者僅4家業者,另有2家業者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補助、成功轉介群眾募資平臺者有3件,協助申請取得優惠貸款者5家,成功媒合取得資金挹注者合計22件,媒合成功率約3.07%,容有加強與提升空間。惟查,除文創一期招商作業有規劃國際標外,文宣品僅印製中文版,且政策說明會、溝通會、文宣品之設計等,均以國內投資者為對象,反映文創媒合機制尚未納入積極尋求國外投資者合作之概念。按近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外銷收入雖有成長跡象,惟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之比率僅約1成,2012年甚有下滑現象,顯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海外市場仍待積極拓展與努力空間。文化部應於二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文創媒合績效、招攬海外投資者及如何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52、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於102年度起實施「7835文化發展計畫」,以推動泥土化政策,依文化部「7835村落發展計畫」之初衷與發展目標是使偏遠村落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的文化參與機會,並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 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有待加強整合三大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以達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53、主決議 目前全國各界紛紛投入文創園區或藝文園區等大型建設,規劃中、招商中或已營運之文創園區眾多,藉以活化地方經濟,惟文化部職掌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對於文創園區,應全面檢視各營運中或規劃中之文創園區現況及必要性,整合現有各項資源,明確區隔各園區定位及功能,並針對園區特性及區域發展,訂定完整設立標準及審核機制。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54、主決議 針對近10年來國際間創意產業蓬勃發展帶動龐大之商機,全球貿易金額達歷史新高,我國自91年度開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迄今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102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外銷金額為新臺幣630億餘元,僅占整體營業額之9.36%,且次產業中僅「工藝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之外銷收入高於內銷收入超過10%,其餘還有1%不到,且近5年外銷收入,2012年度為近5年來首度出現負成長,而且文化創意產業91年度至100年度外銷收入比率在6.61%─10.22%之間,整體而言偏重內銷,不符國際趨勢。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故要求文化部檢討改進,以有效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55、主決議 針對近年兩岸交流密切,雖有利於擴展華人市場,惟受中國大陸磁吸效應之威脅,臺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故要求文化部應謀適切措施改善,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減少對境外劇之需求,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電視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56、主決議 有關台中市霧峰區北溝故宮舊址,二月中開挖出藏寶隧道後,經審議後已於103年10月7日由台中市政府公告為歷史建築。查北溝故宮於63年由台灣省電影製片廠接管,79年由台灣省政府台灣電影文化公司經營台灣電影文化城,故該址深具不僅有故宮遷台史蹟的歷史價值,亦為我國電影文化發展的重要根據地之一,又鑒於台中市將於水湳及霧峰推動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以及中台灣電影文化園區,文化部基於歷史建築保存及文創活化之目的,應積極輔導台中市政府整合北溝故宮舊址與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之活化方案,並於二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257、主決議 為整合特定地域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源,結合地方文化據點與社區活力,建構脈絡相連之文化生活圈,提升全民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均衡城鄉發展,文化部辦理「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惟查:(一)、未規範市縣政府應訂定初審審查規定或未利益迴避,公正及客觀性遭質疑;(二)、未訂定重複補助款項之處理方式;(三)、業務單位未依補助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四)、補助第二類文化生活圈之評量管考系統迄未上線;(五)、未積極引介地方文化館與附屬機關進行資源交流,發揮文化資源合作共生綜效;(六)、未詳實評估各館永續經營意願與能力,致以前年度補助計畫間有自始未開館、低度利用情形;(七)、預期效益指標目標值訂定過於保守,未具激勵效果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58、主決議 鑑於文化資產是不能再生的全民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及傳統藝術等維護傳承亦是長期性工作,研提「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2期修正計畫」,惟查:(一)、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送主管機關之規範迄未訂定;(二)、部分國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將管理維護計畫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備查,且未依規定辦理日常保養或檢測維修;(三)、委託專業服務中心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訪視之契約期間未能銜接,提供各地方政府諮詢等服務間有中斷情形;(四)、輔導鐵道藝術村轉型為自營自足型態及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由民間組織進行活化再生之目標尚未達成;(五)、部分補助民間團體案件未於作業規範內或補助契約中訂定績效衡量指標;(六)、間有重要民俗祭典及有關文物,仍未更新置於文化資產管理系統,以供民眾上網查閱及推廣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59、主決議 文化部為落實文化立國及文化外交之政策,積極推動海外駐點增設工作,除承接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前行政院新聞局原有駐紐約臺北文化中心、駐法國臺灣文化中心、駐日本臺北文化中心、香港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外,本年度獲行政院同意新設美國洛杉磯、美國休士頓、英國倫敦、俄羅斯、西班牙等駐點,並積極規劃擴充歐洲、東南亞及中南美洲區域據點,逐步開展對外文化之網絡佈局。各海外駐點主責文化交流事務,為深耕拓展我國文化影響力,審酌各駐點所轄特性與文化能量,依行政院核定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文化部編列洛杉磯、休士頓、日本、倫敦等4處文化據點及實體臺灣書院。惟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因未尋獲合適之租賃物件,上開文化據點均未完成租賃,併同其他臺灣書院分項計畫賸餘款全部繳庫數達1億2,490萬餘元;復依核定計畫目標說明,上開文化據點係作為對外開放之藝文空間,辦理講座、映演、展覽、文創精品、創意展示、示範講演等,其4處租賃場地作業落後,致年度預算未能依進度執行外,亦連帶影響該計畫後續整體規劃使用期程及相關展演活動。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0、主決議 為利用雲端科技大量儲存、運算及隨時隨地分享之特性,整合現有文化機關及團體網站與資料庫,以開放方式提供加值利用,文化部提報「文化雲先期計畫」,計畫期程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截至民國102年底止,累計已撥數6,800萬元,累計實現數4,576萬餘元,惟經查:(一)、介接數位典藏聯合目錄中數位化之文化資料數未符預期;(二)、各所屬單位既有之文化資訊系統功能相同或類似者,應妥為規劃整合於雲端平臺,避免浪費資源。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1、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經查:(一)、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均無申請補助案件,計畫成效欠佳;(二)、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三)、於網路雲端建立「文創咖啡廳」媒合平臺,本年度尚無成功媒合件數,尚待持續追蹤,協助解決媒合歧異及消除投資障礙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2、主決議 為建構對文創產業友善之發展環境,期使相關產業能獲得適當輔導及協助而成長,文化部執行「多元資金挹注」、「產業研發及輔導」、「市場流通及拓展」及「人才培育及媒合」等4個計畫(民國97至102年度)。累計提供產業諮詢診斷及輔導254件;補助市縣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56件;參與文創博覽會廠商1,892家;參加文創人才培育課程及研習2,303人次等。 惟查:(一)、團體創業計畫案未屆執行期限,復再補助團體成員另行創業,影響原計畫之執行;(二)、未要求受補助文創業者依規定填列具體量化效益,不利補助計畫效益之考核;(三)、文化創意跨界行銷暨原創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規定之研擬實欠周延,無法選出符合預計目標之補助案件;(四)、補助計畫行政作業費時,致實際執行期間較預計縮減近半;(五)、辦理文化創意產業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未落實執行利益迴避相關規定;(六)、未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優先進駐文創園區,以發揮相輔相成綜效;(七)、專業經紀人才培育及機制建置進度較預計落後逾2年餘,未能及時完成與國際接軌之計畫目標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3、主決議 針對全台有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等四所「生活美學館」,不但從事本業,也從事場地出租、開設補習課程等多項業務,對推廣生活美學並無顯著成效,但業外業務都強力推廣,甚至還增加派遣工的聘用,從97年迄今,甚至增用27名派遣工。然而,國人不禁質疑,生活美學館增聘的派遣工,為什麼不能利用當地的文化種子、志工?生活美學館為何不把資源用在扶植各地的生活美學上?為何總是不務「文化」與「文學」、「美學」等正業?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提出具體方案並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4、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所屬生活美學館之核心業務內涵與任務其實質功能與業務定位不明,致使新竹生活美術館竟去鼓勵開採台灣紅珊瑚破壞大自然環境?總統府資政漢寶德日前甚至直言批評「台灣文創產業只重視經濟效益,文化紮根不夠!」。依據「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第1條規定:「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目前共設有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負責辦理全國北、中、南、東4個地區之生活美學業務。 文化部放任生活美學館只顧銷售營利,以至於台灣生態為此付出代價:查國立臺灣美術館所屬4個生活美學館前身為社會教育館,除延續推動原社教館之社會教育業務外,「生活美學」為其核心業務。然而,因文化部的失職,導致現行各生活美學館的業務,包括:提供場地租借、開設藝文研習班及展覽活動等業務,易與地方文化中心、市立圖書館及各社區大學等藝文機關或社教機構之功能重疊,實質功能與定位不明,完全忘記「文化」才是「文創的根本」!甚至發生新竹生活美術館竟還舉辦開採台灣紅珊瑚,破壞大自然環境、發生生態浩劫之情事。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5、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於100年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以國發基金投入100億元,挹注文化創意產業。該方案自100年6月執行,迄103年6月30日止,共受理10家專業管理公司申請之共同投資案,計35件,其中28件通過審查,總計文化部核准投資額度6億6,785萬7,730元,專業管理公司搭配投資7億7,354萬4,185元。惟文化部如何選定10家管理公司遭受外界質疑,認為文化部接受國發基金之委託,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離譜的是高達100億元的計畫案,文化部竟然完全沒有公開招標,而僅以「甄選」的方式,草率的決定由特定地幾家「管理公司」管理。文化部再委其(管理公司)辦理尋找適合投資之案源、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同時又要求專業管理公司應出資共同參與投資,此有利益衝突,根本是球員兼裁判之虞?又部分「管理公司」本身根本身兼「文創公司」和「娛樂影音公司」、「影視公司」等?試問,這要怎麼會客觀? 文化部無視、放任管理公司球員兼裁判:由這些「專業管理公司」來辦理「尋找適合投資之案源」、「審議核決」、「投資後的管理」會妥當嗎?這些諸多疑義,文化部怎能視而不見嗎?更何況還曾為此遭到監察院提出糾正。監察院直指,文化部「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所投資之對象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而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均有違失。基此,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6、主決議 針對「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泥土化政策)」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辦理。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實應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更有待加強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基此,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7、主決議 針對兩岸文教交流,文化部自102年起開始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交流中程計畫」。文化部主管104年度為賡續辦理本項計畫,編列相關預算計1億0,746萬6千元。惟經查:(一)台灣節目占中國境外劇之比率,相較於中國節目占台灣之比率還低,顯然毫無無對等;(二)耗費公帑達鉅額2億5,011萬6千元,但累計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實應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 其次,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過於偏重兩岸交流,且查計畫執行成效欠佳、累計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除審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之外,亟待重新檢討是否仍需耗費預算進行相關計畫。基此,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8、主決議 文化部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歲出170.12億元,其中分散編列於文化部本部及其所屬之跨年期計畫計53項、28.13億餘元,惟該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計畫,經查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亟待檢討。;例如:(一)、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二)、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 綜上所述,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應立即檢討改善,並於兩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69、主決議 針對民間業者質疑政府服貿協議開放印刷業可能危害國安,因為中國印刷業是國家企業、有政治目的。經濟部長張家祝甚至直接說,「中國業者若來台從事政治活動,可撤銷其商業登記。」若此話當真,印刷業的簽署就需要立即撤銷重啟談判,因為,中國的「印刷業」對台灣的目的就是要執行政治任務: 台灣開放印刷就是開放出版 一、台灣的印刷業是商業,然而,中國的印刷業與出版業,和新聞媒體及廣電媒體,全部同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監管。目前它所規管的項目,其實不僅報紙、廣電、出版、印刷等。為何要片面開放印刷業呢? 二、文化部官員回應,台灣只開放中國的印刷業,並沒有開放中國的出版業來台。那麼,文化部可能必須回答,中資投資的印刷廠在申請出版物時,一向開放出版品的台灣有那一條法規可禁止或審查呢?如果沒有審查機制,豈不是任由中資參與的印刷廠在台灣進行中共「黨中央和國務院」的交辦任務嗎? 中資50%股權已具主導權 三、政府的回應:「中資股權不能超過五十%,台灣業者有主導權」,但是,包括公司法、公平法等在內的相關法規和所有業界實務,都很清楚只要有三十%的股權就具有主導權,那麼政府所謂的五十%股權才有主導權的說法,是否是自欺欺人?或在放水中資印刷廠掌控我國印刷業呢? 以上,僅就印刷業的直接涉及政治目的之「國家安全」層面來討論,其實,就業安全、經濟發展、專業品質等等,都是國家安全。很明顯的,對中國而言,印刷業就是媒體,中共官方文件中直指其負有「戰略任務」,指導思想就是「中國社會主義」,文化部等單位開放中國印刷業,到底是在為那一邊的國安來服務?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0、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日前舉辦的「台北電視節」徵求參展廠商,在「兩岸」交流更密切之中,又出現向中國傾斜爭議。這個以提供台灣影視產品國際交流和銷售平台的活動,文化部卻在徵求參展廠商的說明書中,異於往年的設定了多項「怪異」的規定,例如,要求參展的電視公司的觀眾觸達率要超過60%;拒絕自費參展者,並要對申請者「審查」,但卻未公開審查標準,也不知評審資格為何? 今年出現的這些「新」規定的荒謬,首先在於要求必須有線電視業者應達到「觸達率60%」,才有資格進行國際交流,然文化部認為「觸達率」就是影視產品的品質保證嗎?還是欲以公權力扼殺台灣多元的影視產業的發展機會?至於欠缺「審查標準和公開程序」的規定恐造成申請業者擔心政府黑箱決策、封殺特定廠商的焦慮?政府「審查」大權在握,是在保護大型而「聽話」的業者?還是欺負最需要協助的小型業者,漠視最能展現台灣自由多元的文創特色?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1、主決議 針對報載文化部長龍應台於今年9月底允諾國民黨基隆市長謝姓參選人所提四大主張、五大宣言之政見,即活化西岸碼頭倉庫,振興文化觀光並促進藝文活動發展。謝立功主張基於尊重歷史古蹟的立場,並爭取西二倉庫作為一級古蹟,以較具彈性的方式保留西三倉庫。另外,謝姓參選人也提出基隆文化藝術五宣言,包含成立專屬基隆人的「北國門藝術薪傳獎基金會」、專案補助藝文工作者,讓藝術人回鄉創作、鼓勵文創工作者進駐老倉庫並規劃街頭藝人展演區,打造基隆徒步新商圈等政策支票,並指上開計畫已獲文化部長龍應台支持?未來規畫及經費文化部將給最大的協助?上開特定候選人的文化支票之允若,倘若屬實?文化部長公然配合開支票,實屬亟為明顯的行政不中立,其他縣市的藝文活動發展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否則恐已嚴重失職。基此,爰要求文化部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2、主決議 針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已在今年九月八日熄燈,相關文書資料雖移交文化部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但因缺乏經費與人力,多數社團與白色恐怖受難者團體都憂心,這些資訊是否這批資料僅能暫存於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倉庫內?無法讓研究者有機會一窺究竟?後續要怎麼公開與利用這些檔案,另外尚有一千多個案子未補償等事情,文化部應儘速對外說明清楚後續處理方式為何? 這批檔案做為研究白色恐怖的歷史資料有其重要價值,「雖然這些檔案並非原始的歷史資料,而是針對申請補償做的調查與審查,但在進行審查過程中有將當初的判決書打成電子檔,另外也有將檔案建立成資料庫,因此在後續利用上相對方便。」,所以這批檔案未來能否被妥善運用,則是讓許多學者和社團相當憂心。因為,對於檔案後續能怎麼利用,國防部與文化部在移交過程中從未說清楚?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於兩週內,儘速討論研議出具體方案,包括:後續的檔案開放或數位化之依循方向,並且增編經費與人力處理上開問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3、主決議 有鑑於總統府資政漢寶德日前表示,文創定義不清、包山包海,政府和民間都摸不清方向,以至於模糊焦點、失去方向,什麼都拉進文創產業。文化部長期重「文創」輕「文化」,造成文化環境貧瘠,文創產業也無法開花結果。另外,文創的創意,是該把文化從少數人欣賞的菁英文化轉成人人都能欣賞,而非把文化變成生意。文化只要普及,人人都能欣賞、消費文化,文創產業自然形成。文化部該做的是推動文化普及化,例如:提倡美感教育。 其次,文化部只重視文化的經濟效益、卻不重視文化的扎根普及。砸大錢推動文創產業,卻忽略「文化」培養,文化環境若貧瘠,文創怎能開花結果?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4、主決議 針對民間監督國會聯盟今年八月中旬公布一份調查朝野立委意見而成的「行政首長於立法院答詢狀況結果」,公開指出龍應台備詢時「傲慢」與「敷衍」、「輕蔑」,常拒絕回答立委質詢,曾以「沒有準備」拒絕回答台中歌劇院問題,或反問立委「要不要就報告內容來質詢?」,甚至時常慣用「裝傻」、「唬嚨」的方式將備詢時間拖過,以躲避爭議問題,以致影響國人「知」的權益、監督國會的權益,完全沒有認真,嚴肅面對國會的監督。 然部長龍應台不僅沒有謙虛以對與檢討,甚至還發出新聞稿予以駁斥,公然與民間監督國會的公正團體抗衡,此舉,和人民站在對立面之景象,在民主國家是極為少見的,但在少數的極權國家,例如:中國和北韓倒是很常見。準此,文化部應於一週內,對該監督團體公開予以致歉。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5、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日前透過人力銀行貼出徵才公告,開出外國人薪水高出本國人2倍,引發爭議。該內容徵求精通中、英語的副編審,負責長官英文文稿、講辭撰擬語翻譯、國際媒體訪問翻譯工作等。卻因為註明「本國籍月薪最高至5萬7千元,外國籍薪水最高到10萬5千元左右」,引發外界「同工不同酬」、「歧視台灣人」等質疑,事後,文化部雖也急忙將廣告撤下,但卻未對此究責,後續是否亦復如此,外界也無從得知。 基此,文化部應於兩週內,將處理情況和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6、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自改組成立2年以來人事更迭頻繁,部內7個司,累計已更換19位司長,雖然文化部解釋,司長調整原因多為個人人生規劃,不理須尊重其選擇。惟對此,外界不禁質疑,文化部過於頻繁的主管調動,恐造成政策難以延續與曠日廢時,部會之間的橫向聯繫方面,可能跟前一位司長談好的政策,換了另一司長後,立即變調,或者需多花人力和時間在政策銜接上。 基此,對於人事行政之管控與調配,文化部應妥善檢討改進,俾利整體文化政策之推動和延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7、主決議 針對中國日前因不滿中研院院士余英時、作家九把刀多次公開力挺香港佔中的言行,觸怒中國政府當局。中國網路10月12日指出,中國廣電總局已對多家出版社發出通知,將余英時、九把刀的書籍下架,同時,中國當局亦要求「不再出版」自由作家野夫、天則經濟研究所榮譽理事長茅于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作家張千帆、香港電視文化人梁文道、金融時報中文網專欄作家許知遠等人著作。由此顯示,中國政府欲更緊縮言論自由的空間,不容有批評政權的行為。惟遺憾的是,身處民主台灣的文化部長龍應台不僅沒有公開譴責獨裁中國野蠻行徑,日前甚至還表示「中國官方對管制言論有自己的程序,目前的消息並不符合她認知的中國處理爭議出版品作法……」,該回應充滿著「偏袒」、「維護」獨裁中國方面言論。反觀,陸委會10月11日即表示「……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環,是基本人權,應受到尊重與保護,希望中國民眾也能享有討論公共事務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是以,龍應台的言論亟為不當與檢討。 基此,文化部應積極運用兩岸交流平台妥處上開爭議,並於兩週內,將處理進度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SHAPE \* MERGEFORMAT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8、主決議 為保存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出土文物,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為出土文物保存機關,該館為典藏保存該園區之出土文物,爰規劃辦理南科館整建計畫,嗣因需求面積增加,經該館辦理計畫變更。惟該館辦理南科館新建工程,因計畫考慮欠周內容大幅變更,自民國99年3月開始委外規劃設計,迄至民國102年6月基本設計始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通過,至民國102年10月始完成細部設計進行工程發包作業,截至本年度止仍未完成決標。 經查:(一)、規劃階段未能充分蒐集相關法令規定,並妥為考量未來使用需求,計畫核定後始經專案管理廠商審核發現未規劃設置停車空間,復未依審查意見妥適檢討辦理計畫修正,即逕行委託設計廠商進行設計,致一再提報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徒耗作業期程,無法獲教育部審查通過,延宕計畫執行進度;(二)、辦理基本設計送審作業,未按計畫核定之建築面積及契約設計原則要求廠商進行設計,嗣經教育部審查後始要求廠商重新檢討,復未覈實檢討建築物地下空間配置,造成空間閒置浪費及工程單位造價偏高,致遭工程會以設計不合理為由退回修正,耽延計畫執行進度;(三)、計畫內容大幅變更,未依規定提報行政院核定,經教育部責令辦理計畫修正後,仍未能妥適因應處理,影響工程招標作業時程,肇致開館期程一再延宕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是以,後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2年遭監察院糾正。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79、主決議 文化部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訂頒文化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作為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之管考依據。惟查補助作業內部控制實際運作情形:(一)、未能詳實填具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並加會主計單位核對後,送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查考,未落實管考制度;(二)、部分附屬機關尚未依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成立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三)、未依行政院訂頒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本年度重點工作規定,就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完成全面改善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0、主決議 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等5個單位,為推動文化與創意價值,執行藝術數位典藏加值與應用等相關典藏業務計畫,編列預算1億4,019 萬餘元,辦理典藏業務及藏品圖像數位化,將公有文化資源,予以系統化分類整理,讓民眾及研究者能經由網路進行整合性查詢利用。 惟查:(一)、國立國父紀念館文物典藏制度規章未臻完善;(二)、部分機關藏品經年未辦理財產登記或未經審議分級判定,未落實典藏管理作業,經管效能尚待改善;(三)、部分機關藏品尚未完成圖像數位化或取得授權,影響圖像公開及加值應用,亟待檢討改善;(四)、間有典藏品管理運用機制缺乏效能考核規範,亟待充實;(五)、部分典藏品審議委員會未發揮諮詢功能,尚乏典藏政策及發展方向之規劃措施,亟待提升運作效能;(六)、部分機關藏品數位內容尚未有效開發運用以彰顯藏品特殊性及市場價值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1、主決議 鑑於文化部為推動文創業務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編列4億3,301萬3千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等工作計畫,惟查:(一)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亟待強化海外市場推廣: 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迄今已逾10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2013年5月15日指出,我國101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外銷金額為新臺幣630.90億餘元,僅占整體營業額之9.36%,反映出整體而言偏重內銷,亟待積極努力拓展海外市場。(二)全球創意產品與服務貿易創新高,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顯示國際競爭力不足:按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資料庫統計資料中有關「臺灣」部分,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為47.3億美元,僅占全球創意產品出口比率1.04%,為全球倒數第8名,出口值成長率落後許多國家,另我國2011年創意服務出口僅為1.36億美元,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亟待檢討改善。 綜上所述,文化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巨資源,惟因文化部怠慢監督不周,致使文化創意產業輸出之產值偏低,國際競爭力不足,允應盡速檢討改進,造成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緩慢,故要求文化部須將上開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2、主決議 針對文創產業推廣,文化部分別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編列3億2,539萬1千元、1,385萬3千元,合共3億3,924萬4千元,供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查:(一)媒合率仍偏低,容待加強宣傳與推廣:迄今媒合成功獲得投資者僅4家業者,另有2家業者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補助、成功轉介群眾募資平臺者有3件,協助申請取得優惠貸款者5家,成功媒合取得資金挹注者合計22件,媒合成功率僅3.07%,亟需加強與提升空間;(二)媒合機制宜強化國外市場推廣,積極拓展海外投資者,以利多元資金挹注:除文創一期招商作業有規劃國際標外,文宣品僅印製中文版,且政策說明會、溝通會、文宣品之設計等,均以國內投資者為對象,反映文創媒合機制尚未納入積極尋求國外投資者合作之概念。又,查近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外銷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之比率僅約1成,2012年甚有下滑現象,顯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海外市場仍待積極拓展與努力空間。 基此,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與媒合業務,除媒合成效仍待提升外,相關媒合機制尚未將海外投資者納為積極尋求合作之對象,難以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文化部除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之外,亦須將上開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3、 「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700萬5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所屬7個機關均有進用臨時人員,以104年度預算案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經費編列情形,平均編列標準差異甚大,最低為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平均每人44萬5,600元,最高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平均每人79萬3,400元。惟經查:(一)、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而文化部臨時人員薪酬比照約聘僱人員薪點支給並可晉級,核有相較偏高: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為機關首長之權責,文化部其所屬機關編列金額之最低與最高者,與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比較之下,平均最低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每人44萬5,600元,高於多數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之標準32萬7,455元約36.08%;平均金額最高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人79萬3,400元,高於該標準約142.29%。由於臨時人員每月薪酬之編列上限或標準並無明確規範,致不同機關臨時人員之薪資水準不同,現文化部自行訂定之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薪酬相較偏高;(二)、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回歸臨時性本質: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之意旨,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惟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如考核結果甲等或乙等者可每年晉級,若為短期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支給報酬者,不適用該酬金標準表,形成間接鼓勵長期受雇擔任臨時人員,文化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多有長期雇用現象,進用年資6年以上者占總人數之45.33%。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不符合理公平原則。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等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撙節公帑,立即檢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4、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81,961千元,予以減列20,000千元。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81,961千元,文化資產局104年度進用臨時人員29人、派遣人力8人、勞務承攬人力96人及工程管理臨時人力1人,合計非典型人力共134人,與該局預算員額一樣多。又其以業務費支應,相關經費104年度編列5,904萬3千元,占經常門業務費的18.4%,顯屬偏高,為督促文化資產局應確實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妥適配置與運用現有人力,以提高人力運用效率,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20,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85、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億8,196萬1千元,建議刪減2,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資產局104年度進用臨時人員29人、派遣人力8人、勞務承攬人力96人及工程管理臨時人力1人,合計非典型人力共134人,與該局預算員額一樣多。又其以業務費支應,相關經費104年度編列5,904萬3千元,占經常門業務費的18.4%,顯屬偏高。 二、文化資產局應確實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妥適配置與運用現有人力,以提高人力運用效率,且派遣人力所辦理事項應以非核心業務,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事項為限,並應避免藉承攬業務之名行僱傭之實,而將個別勞工視為廠商,以「假承攬、真僱用」進而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6、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7億9,845萬9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資產局在官方網站洋洋灑灑寫著「專責全國文化資產業務,有效結合地方政府、大專院校、民間及社區組織,形塑綿密及完整的文化資產保護網絡,建構符合文化資產發展之生態環境,並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國際合作與世界接軌,期許未來以保存文化資產多樣性、促進文化傳承發展、凝聚集體記憶,深耕文資保存活化再利用觀念於全民文化意識中。」然而從松山菸廠、臺鐵臺北機廠保存,到澎湖天后宮修復爭議、臺北市百年藝樓清雲閣被突襲強拆等等事件,都顯示中央及各縣市地方政府輕忽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二、各項預算數字的呈現,亦反映了文化部對於文物資產保存的不重視。文化部104年度主管預算金額為170億1,234萬3千元,而該部文化資產局全年預算為9億8,142萬元,與103年度比較,文化資產局預算不僅減少1億6,393萬6千元,佔文化部主管預算之比例也從6.94%下降為5.78%,以文化資產保護之重要性而言,其所占預算比例顯然太低。 工作計畫 104年度 103年度 增減數 文化部主管預算 17,012,343 16,507,463 504,880 文化資產局 981,420 1,145,356 -163,936 文化資產局佔文化部總預算比例 5.78% 6.94% ─文化資產業務 798,459 957,696 -159,237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7、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7億9,845萬9千元,建議凍結3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從松山菸廠、臺鐵臺北機廠保存,到澎湖天后宮修復爭議、臺北市百年藝樓清雲閣被突襲強拆等等事件,都顯示中央及各縣市地方政府輕忽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2.各項預算數字的呈現,亦反映了文化部對於文物資產保存的不重視。文化部104年度主管預算金額為170億1,234萬3千元,而該部文化資產局全年預算為9億8,142萬元,與103年度比較,文化資產局預算不僅減少1億6,393萬6千元,佔文化部主管預算之比例也從6.94%下降為5.78%,以文化資產保護之重要性而言,其所占預算比例顯然太低。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88、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億5,538萬6千元、「02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3億5,020萬7千元、「03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8,924萬元及「05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1億0,562萬7千元,共7億0,046萬元,建議凍結4億0,046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資產業務主要有「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二期」兩大重要施政計畫,仔細觀察其內容,多項工作計畫都遭到縮減預算,如「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辦理下水道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業務」、「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再生計畫」、「眷村多元文化保存計畫」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點推動事項」104年度預算也僅剩103年度的一半。預算的縮減顯示了文化部對於文物資產保存的不重視。 工作計畫 104年度 103年度 增減數 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9,554 9,966 -412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 72,956 74,664 -1,708 辦理下水道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業務 5,000 5,974 -974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 14,876 17,333 -2,457 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點推動事項 1,900 3,720 -1,820 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再生計畫 20,000 21,600 -1,600 眷村多元文化保存計畫 5,490 5,600 -110 文化資產守護推動計畫 1,266 1,500 -234 青年公共參與文化資產計畫 1,350 2,000 -65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9、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1億5,538萬6千元、「02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3億5,020萬7千元、「03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8,924萬元及「05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1億0,562萬7千元,共7億0,046萬元,建議凍結3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資產業務主要有「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二期」兩大重要施政計畫,仔細觀察其內容,多項工作計畫都遭到縮減預算,如「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辦理下水道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業務」、「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再生計畫」、「眷村多元文化保存計畫」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點推動事項」104年度預算也僅剩103年度的一半。預算的縮減顯示了文化部對於文物資產保存的不重視。 工作計畫 104年度 103年度 增減數 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9,554 9,966 -412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 72,956 74,664 -1,708 辦理下水道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業務 5,000 5,974 -974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 14,876 17,333 -2,457 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點推動事項 1,900 3,720 -1,820 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再生計畫 20,000 21,600 -1,600 眷村多元文化保存計畫 5,490 5,600 -110 文化資產守護推動計畫 1,266 1,500 -234 青年公共參與文化資產計畫 1,350 2,000 -650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90、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億5,538萬6千元,建議凍結5,538萬6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文化資產局對於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的配置有所偏頗,輕忽出土文物及遺址,呈現不平衡狀態。102年度文資局文化資產種類保存維護預算編列內容顯示,有關史前遺址及出土文物典藏部分,其中古物為683萬元,遺址則為3,868萬元,相較於古蹟與歷史建築約3億元,以及傳統藝術與民俗的1億1,261萬元,明顯不足,其數額甚且少於聚落與文化景觀的4,844萬元。文資局此類預算經費短絀,是否足以支應各縣市對該類文資保存申請之補助案件,不無疑問。 項目 102年度預算 (千元) 占文資局全年預算比例 佔文化部全年預算比例 指定、登錄數量 (統計至102年7月底止) 古蹟、歷史建築 294,528 27.73% 1.89% 指定國定古蹟90處、直轄市、縣(市)定古蹟692處。登錄歷史建築1,109處。 聚落、文化景觀 48,449 4.56% 0.31% 登錄重要聚落1處、聚落11處及文化景觀39處 古物 6,835 0.64% 0.04% 登錄國寶191組(501件)、重要古物455組(1,483件)及一般古物470組(7,108件)。 遺址(含水下文化資產) 38,688 3.65% 0.25% 指定國定遺址7處、直轄市及縣(市)定遺址36處,共43處。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112,615 10.61% 0.72% 登錄傳統藝術146案,民俗及有關文物100案,指定重要民俗10項11案、指定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共22項24案、指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共6項保存技術及6位保存者、中央列冊追蹤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共30項保存技術及76位保存者。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91、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原列1億5,538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根據監察院的調查,文化資產局對於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的配置有所偏頗,輕忽出土文物及遺址,呈現不平衡狀態。 2.102年度文資局文化資產種類保存維護預算編列內容顯示,有關史前遺址及出土文物典藏部分,其中古物為683萬元,遺址則為3,868萬元,相較於古蹟與歷史建築約3億元,以及傳統藝術與民俗的1億1,261萬元,明顯不足,其數額甚且少於聚落與文化景觀的4,844萬元。文資局此類預算經費短絀,是否足以支應各縣市對該類文資保存申請之補助案件,不無疑問。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92、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億5,538萬6,000元,凍結3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編列955萬4,000元,辦理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文化資產國際邀訪合作;輔助個人、團體參與文化資產國際活動等文化資產國際事務;出版行銷宣傳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等。惟查文資局推動我國景點成為世界遺產多年,雖選出十餘個候選景點,然至今仍未有候選點被選入,且文資局每年僅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世界遺產推動工作,對於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夠專業人才、熟稔國際宣傳工作人才甚少過問,地方政府往往因不熟稔入選程序,與缺乏文資專業人才協助,而導致事倍功半,文資局輔助顯有失當。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300萬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世界遺產之推動策略、輔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執行過程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293、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下1.(9)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原列525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9)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原列525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何謂辦理社會資源整合?且該項預算係疑為連繫公關業務性質,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94、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之「2.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之「(2)辦理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及歷史建築齊東街等保存、清潔維護等日常管理維護業務,原列450萬,建議刪除1百萬。 說明: 1.文化資產局於「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中辦理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修復工程,然修復工程中即會編列相關清潔維護費用,故此業務宜酌減清潔費用。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95、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4.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原列14,876千元,予以凍5,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4.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原列14,876千元,根據預算說明其中包括3項子計畫,皆係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保存、登錄、維護及推廣等類似業務,如皆為同質性高之計畫,何需分列為3項子計畫?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96、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2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下,原列350,207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下,原列350,207千元,根據預算說明其中包括多項子計畫,係多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古蹟保存、修復、維護及活用等類似業務,與「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下2.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皆為同質性高之計畫,何需分列為兩項分支計畫及多項子計畫?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97、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3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下1.(6)辦理傳統藝術保存及維護計畫,原列4,907千元,予以全數凍結。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下1.(6)辦理傳統藝術保存及維護計畫,原列4,907千元。惟查,「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4.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據其說明係辦理「辦理傳統藝術登陸指定、保存、維護、推廣」、「辦理保存技術登錄指定及保存、維護、推廣」、「辦理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保存、維護、推廣」、「前往中國成都國際非物質無化遺產節考察」等相關業務,已包括了傳統藝術保存以及保存技術暨推廣業務,文化資產局於編列本分支計畫未明確說明其所辦理業務有何差異,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凍結。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298、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6文化資產育成中心建置計畫」,原列3,697萬2千元,建議刪除1千萬元。 說明: 1.有關各類人才培育、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廣或專書,事實上在預算書中各辦理業務中,多有編列,恐有重複編列之嫌。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99、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陣頭文化為我國傳統文化的特色,許多外國朋友來台也都相當關注我國的廟會陣頭文化,而目前文化部對於陣頭文化保存的相關文獻與資料仍未臻完整,且文資局的文化資產資料庫中對於傳統陣頭文化的文資保存也不完整。是以,為完整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文化部應盡速盤點與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之流派與樣式,以完整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300、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歲入原列數35,883千元,建議增列1,117千元。 增列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編列數相較於決算數向有偏低現象,如最近(2013)年度該局歲入預算數僅30,943千元,決算數卻達35,024千元;2012年歲入預算數28,865千元,決算數38,372千元。爰建議增列本預算1,117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01、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列有「業務費」347,752千元,建議凍結752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三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工作為限,惟各部會因員額不敷實際所需或業務內部分配失衡,多有以臨時人員長期辦理核心業務之現象。然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業務費」所進用之臨時人員,其非但有臨時工作常態化之一般性現象,其進用經費編列更偏離中央地方政府及文化部其他機關之常情。經查,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臨時人員平均進用費用,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之178%、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160%、為文化資產局之135%,甚至較具高度專業性之國立臺灣美術館高出13%。爰凍結本預算752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02、 「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396萬7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所屬7個機關均有進用臨時人員,以104年度預算案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經費編列情形,平均編列標準差異甚大,最低為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平均每人44萬5,600元,最高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平均每人79萬3,400元。惟經查:(一)、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而文化部臨時人員薪酬比照約聘僱人員薪點支給並可晉級,核有相較偏高: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為機關首長之權責,文化部其所屬機關編列金額之最低與最高者,與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比較之下,平均最低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每人44萬5,600元,高於多數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之標準32萬7,455元約36.08%;平均金額最高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人79萬3,400元,高於該標準約142.29%。由於臨時人員每月薪酬之編列上限或標準並無明確規範,致不同機關臨時人員之薪資水準不同,現文化部自行訂定之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薪酬相較偏高;(二)、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回歸臨時性本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之意旨,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惟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如考核結果甲等或乙等者可每年晉級,若為短期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支給報酬者,不適用該酬金標準表,形成間接鼓勵長期受雇擔任臨時人員,文化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多有長期雇用現象,進用年資6年以上者占總人數之45.33%。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不符合理公平原則。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等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撙節公帑,立即檢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03、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派員出國計畫」原列750千元,建議減列25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4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4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3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今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數共計750千元,較上一年度500千元成長百分之五十,明顯違反行政院規定。爰建議減列250千元,使之不違反中央政府預算編製規定。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04、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億2,113萬5千元,建議刪減2,113萬5千元。 說明:文化部及所屬102年度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共七項,有5項被評核乙等。其中「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及「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均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業務,前2項計畫更是自101年度之甲等降為102年度之乙等,顯示影視局執行重大計劃成效欠佳。 計畫名稱 評核等第 104年預算 (千元) 101年度 102年度 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418,864 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120,944 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 - 乙等 510,84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05、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21,135千元,予以減列20,000千元。 說明: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21,135千元,惟文化部及所屬102年度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共七項,有5項被評核乙等。其中「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及「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均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業務,前2項計畫更是自101年度之甲等降為102年度之乙等,顯示影視局執行重大計劃成效欠佳,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20,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06、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21,135千元,建議減列11,135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013年三項由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等第均為乙等,其中「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與「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評核情形更是較2012年退步,足見該局重大計畫執行成效欠佳。矧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年編列鉅額預算發展我國影視音產業,對於我國相關產業在國內外市場所面臨之瓶頸,卻無任何改善;本局預算之執行,亦不足以體現我國整體文化政策,並將資源不成比例用於兩岸交流。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1,135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07、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億2,113萬5千元,建議刪減1,000萬元。 說明: 1. 文化部及所屬102年度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共七項,有5項被評核乙等。其中「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及「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均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業務,前2項計畫更是自101年度之甲等降為102年度之乙等,顯示影視局執行重大計畫成效欠佳。 計畫名稱 評核等第 104年預算(千元) 101年度 102年度 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418,864 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120,944 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 - 乙等 510,840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308、 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9.清潔維護、水電空調維護、保全警衛、文書作業處理費及委外辦公空間美化、外賓接待、媒體業務、消防檢查、會議雜支、各種文件及表單、信封印刷、一般庶務支出等,原列9,921千元,予以刪2,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9.清潔維護、水電空調維護、保全警衛、文書作業處理費及委外辦公空間美化、外賓接待、媒體業務、消防檢查、會議雜支、各種文件及表單、信封印刷、一般庶務支出等,原列9,921千元,惟該項預算包括多項業務支出,但卻未分列各項預算數,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09、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1,898千元,建議減列82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惟本預算屬支援性之資訊支出,其規模理應逐年減討縮減,然本預算中網站維運費用,相較前一年度卻有所增加,顯有檢討空間;矧本年文化部組織改造過渡期方才結束,非屬資訊費用支出周期。爰建議減列本預算82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10、 第1目「一般行政」,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台」,原列1,189萬8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 1.為擴大宣傳讓更多民眾利用此平台了解影視產業,影視局應思考如何擴充網站內容,尤其擴建連結非營利組織網路資源及提供網路空間讓民眾可進行自由分享? 2.推動「創用CC影音圖像素材募集活動」內容為何?預期達成目標? 3.如何透過網站行銷與擴大舉辦相關社群活動以吸引年輕人藉此了解與關心國內影視音產業發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311、 第1目「一般行政」中「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1,898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原列11,898千元,惟該計畫係為五年期分年連續型計畫,但根據預算說明僅提供預算數,如何強韌網路資訊平台?如何強化網路新興媒體,獲取最佳利益?且103年度執行績效不明,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12、 第1目「一般行政」中「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3.透過網路科技及社群網絡傳播,舉辦影視及流行音樂周邊推廣活動,並推展流行文化產業,養成影視及閱聽人口,達成全民影音效益,原列4,435千元,予以減列2,000千元。 說明:「03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3.透過網路科技及社群網絡傳播,舉辦影視及流行音樂周邊推廣活動,並推展流行文化產業,養成影視及閱聽人口,達成全民影音效益,原列4,435千元,惟該分支計畫應為建構影視音相關活動統一之入口網,卻編列舉辦活動及行銷預算,明顯與計畫目的宗旨不符,且相關推廣行銷費用大多已於影視音產業輔導分支計畫中編列,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2,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13、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原列4億8,712萬9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政見中提到:「全力推動台灣的電影產業,從人才培育、創作提升、產業結構、到國際行銷,一條龍作業」。然觀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4年度預算,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整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經費較上年度減少1,267萬8千元,該旗艦計畫項下之「輔助拍攝具市場競爭力之國片及短片」減少1,543萬5千元、「輔助台灣電影海外發行及拓展通路」減少474萬3千元,減少幅度超過31%;又「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計畫,也從103年度的6,300萬元,驟降到104年度2,500萬元,剩下不到40%的經費,如何做好電影產業的國際合作? 工作計畫 104年度 103年度 增減數 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418,864 431,542 -12,678 輔助拍攝具市場競爭力之國片及短片 287,690 303,125 -15,435 辦理國片推廣 1,616 7,616 -6,000 輔助台灣電影海外發行及拓展通路 10,430 15,173 -4,743 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 25,000 63,000 -38,000 二、在國片日益振興之際,文化部對於電影輔導相關經費不增反減,不僅是馬英九政見大打折扣,也扼殺了臺灣電影的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14、 第2目第「電影事業輔導」原列4億8,712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 說明: 一、按預算法及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皆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並辦理先期審查。 二、經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之3項旗艦計畫,期程將於103年度屆期,該局尚未完成計畫修正作業,即先行編列104年度預算案,未確實遵循預算法上揭相關規定。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檢討104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4.19億元之編列是否合乎規定,以利計畫執行,爰提案凍結「電影事業輔導」科目300萬元,俟文化部檢討該預算編列情形,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315、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1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1.輔助辦理電影推廣活動;辦理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原列12,348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1.輔助辦理電影推廣活動;辦理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原列12,348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難以看出文化部對於輔導電影推廣具體成效為何?且該項計畫文化部輔導獎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此計畫102年度僅編列9,613千元,則已經補助了哪些對象?顯見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且恐有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16、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視業輔導」下「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相關經費編列29,182千元,建議減列1,182千元,其餘預算凍結8,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原應用於我國電影產業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然中國雖為我國重要鄰國,其在本預算中之占比仍遠不成比例。矧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規定,「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惟我國電影產業在國外市場所面臨各項瓶頸,本計畫卻無任何改善實績,以前年度之關鍵績效指標亦只是虛應故事之文書作業,鮮有外部效果。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182千元,其餘預算凍結8,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17、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2「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億1,886萬4,000元,凍結4億1,886萬4,000元。 說明: 一、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訂期程為99年至103年,惟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之展延計畫尚未獲得核定,文化部擅自編列104年度未核定計畫之預算,不符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針對該展延計畫之研擬、提出之時程執行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待該計畫獲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318、 「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億1,886萬4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辦理華語市場趨勢研究與輔導多元電影創意故事及劇本開發等業務。惟經查:(一)計畫屆期尚未核定展延期程,竟然先行編列104年度預算;(二)屬跨年期計畫未依法律規定。 二、綜上所述,該計畫經費龐大,對國內影視音產業之輔導補助與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惟計畫已接近完成期限,未儘早研擬及完成計畫修正核定程序卻先行編列預算,計畫與預算編製未能妥為配合,且未依規定以跨年期計畫方式妥為表達,文化部應更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19、 第2目「02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編列418,864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跨年期計畫「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於99至103年度已累計編列23.6億,104年度續編列近4.2億。然而按資料顯示,2011、2012年度外銷比例分別為0.6%、1.37%,顯示電影產業仍以滿足內需的內銷市場為主,海外輸出比重不高。故凍結1億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千元 營業額 外銷 內銷 外銷比率 2011 19,962,295 123,938 19,838,357 0.6% 2012 20,689,288 283,646 20,405,642 1.37% 資料來源:2011、2012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320、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2「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億1,886萬4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 1.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計畫、輔導民間辦理各式影展、辦理國片推廣、辦理輔導新進人員跟拍或跟隨資深電影從業人員實習等成效為何? 2.104年較去年減列補助拍攝具市場競爭力或文化藝術等多元性之國片經費約1千餘萬元,原因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321、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2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18,864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2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18,864千元,針對台灣電影業現在正是走出多年低迷,正需要政府投入資源挹注,惟電影產業旗艦計畫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三項旗艦計畫之一,經費龐大,對國內影視音產業之輔導補助與發展具有重要影響,計畫已接近完成期限,卻未研擬及完成計畫修正核定程序卻先行編列預算,為督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儘速建立一套能夠培訓、擴充電影產業之政策,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22、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辦理電已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新台幣計418,864千元,減列經費10%。 說明:惟鑒於歷年審查機制;評審人員視野格局狹隘,漢族意識掛帥,且均以市場與門票收益為考量,完全漠視原住民族在台灣歷史、文化上之奉獻、傳承與延續。建議減列1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323、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辦理電影片審查及電影事業管理」原列1,735千元,建議凍結73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電影法二十四條規定,電影片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學電影片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核准發給准演執照不得映演。惟相同電影在取得准演執照後,若要另發行DVD,卻得另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之一條送審,造成電影「一片二審」,部分電影在院線與DVD版本間落差甚大,而片商和消費者卻還得為此付出不必要成本。矧電影法與廣電法修法作業雖正進行中,但其現行法內容如禁止「損害民族尊嚴」、「違反反共復國國策」、「散布謠言邪說」等,仍嚴重違反我國憲法;文化部縱然主張依法行政、自行限縮審查空間,則行政技術上仍不排除「一次繳費、一次依兩個法律進行審查」。爰建議凍結本預算735千元,待文化部廢除電影與DVD審查之「一片二審」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24、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4「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原列2,500萬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據查本計畫於103年編列6千餘萬元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個人拓展國際市場或進行國際交流等,為何104年預算大幅減少?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部分減少預算是用在人才培訓、多元化播映及推廣活動等,其他減列項目為何?為何減少人才培訓預算?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325、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電影事業輔導」項下「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原列2,50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26、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5「國產紀錄片國際交流」,原列2,50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本計畫用以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辦理「臺灣國際紀錄片影展」活動,然在影視司今年也編列2,500萬元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同一單位)辦理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原因為何?為何不由影視局自行執行國產紀綠片國際交流與行銷?爰提案刪除該預算,建請應將預算回編至影視局電影組執行以符法制。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327、 第3目第「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4,85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 一、按預算法及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皆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並辦理先期審查。 二、經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之3項旗艦計畫,期程將於103年度屆期,該局尚未完成計畫修正作業,即先行編列104年度預算案,未確實遵循預算法上揭相關規定。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檢討104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旗艦計畫1.21億元之編列是否合乎規定,以利計畫執行,爰提案凍結「廣播電視事業輔導」科目100萬元,俟文化部檢討該預算編列情形,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328、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1億2,094萬4,000元,凍結1億2,094萬4,000元。 說明: 一、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訂期程為99年至103年,惟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之展延計畫尚未獲得核定,文化部擅自編列104年度未核定計畫之預算,不符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針對該展延計畫之研擬、提出之時程執行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待該計畫獲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329、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1億2,094萬4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預計辦理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攝環境、鼓勵產學合作辦理數位電視節目產、製、銷等實務訓練,具體執行內容為何?有何預期目標? 2.補助廣電產業製播優質電視節目之具體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330、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120,944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3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120,944千元,雖較103年度成長了2,378萬,但查該計畫大多用以補助業者製作節目、辦理海外宣傳、金鐘獎等業務,對於其他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有關培訓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僅編列1,735萬元,還從102年度的1,940萬、103年度的1,778萬,逐年減少,如國內人才及產業環境都無法提升,遑論出國進行宣傳,故為督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儘速建立一套能夠培訓、提升國內電視產業之政策,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31、 「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1億2,094萬4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辦理培訓電視數位化人才與影視周邊相關產業互相交流等業務。惟經查:(一)計畫屆期尚未核定展延期程,竟然先行編列104年度預算;(二)屬跨年期計畫未依法律規定。 二、綜上所述,該計畫經費龐大,對國內影視音產業之輔導補助與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惟計畫已接近完成期限,未儘早研擬及完成計畫修正核定程序卻先行編列預算,計畫與預算編製未能妥為配合,且未依規定以跨年期計畫方式妥為表達,文化部應更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32、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1億2,094萬4千元,建議凍結2,094萬4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項下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經費逐年下降,從101年度的2,700萬元,到104年度僅編列1,735萬6千元,減少964萬4千元、減幅高達35.7%;又「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計畫,也從101年度的1,000萬元,到104年度驟降為300萬元,只剩三分之一的經費。文化部對於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人才、劇本及推廣等需求經費大幅縮減,顯然不利電視產業長期發展。 工作計畫 104年度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 17,356 17,785 19,400 27,000 -9,644 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 3,000 6,000 10,000 10,000 -7,00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33、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1億2,094萬4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項下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經費逐年下降,從101年度的2,700萬元,到104年度僅編列1,735萬6千元,減少964萬4千元、減幅高達35.7%;又「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計畫,也從101年度的1,000萬元,到104年度驟降為300萬元,只剩三分之一的經費。文化部對於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人才、劇本及推廣等需求經費大幅縮減,顯然不利電視產業長期發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33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3目「廣播電視輔導」下「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編列380,840千元,建議減列5,840千元,其餘預算375,000千元凍結半數。 刪減/凍結理由: 政府雖已推動高畫質電視政策多年,且連年編列大筆預算補助節目製播與概念推廣,然我國高畫質晰度電視環境仍遠落後於其他已開發國家,實有檢討必要。矧本推展計畫屬跨年期,但各年度預算支用項目差異有限,於全面檢討前實有撙節空間。爰建議減列本預算5,840千元,其餘預算375,000千元凍結半數,待文化部就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35、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3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億8,084萬元,建議凍結1億8,084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從新聞局到文化部近幾年來均編列大筆特別預算或公務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績效距預期目標達成率過低、尚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政府投入經費與產出效果不成比例,文化部實有必要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及此項預算之執行力。 二、該計畫項下每年辦理「廣播電視內容產業分析、研究及趨勢推估、及數位電視產業發展」,研究成果如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36、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3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80,840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03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列380,840千元,過去新聞局近幾年均編列鉅額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其中又獎補助費占了該項預算的95,該項計畫文化部獎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已經補助了哪些對象?績效目標不明,顯見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實有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37、 第3目「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原編列380,840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於101年編列預算補助5部高畫質旗艦連續劇,其中2案自行申請取消,僅3部拍成並播出。(分別為「雨後驕陽」、「熱海戀歌」、「巷弄裡的那家書店」,分獲補助4,500萬、5,000萬、3,000萬)。 二、然而,103年度金鐘獎僅「雨後驕陽」入圍10項12個獎項,收視最高達3.71之外,其餘「熱海戀歌」僅入圍女配角、燈光獎,「巷弄裡的那家書店」則僅入圍節目行銷獎,顯見補助成效未獲評審及觀眾肯定。 三、查其績效指標,僅有「製播時數達500小時」,未考量補助案件之品質和市場性,有違於強化影視發展的目標,故擬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338、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4「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1,5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數位媒體發展中心組織編制、設置地點及具體業務內容為何未見說明,103年編列3千多萬元執行成果為何?今年編列1,500萬元預期達到何目標?該中心多年來對於培育人才、延攬人才或進行跨業合作等具體執行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339、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04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1,500萬元,建議凍結1,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該計畫係從102年度起開始推動之新興計畫,透過「鼓勵業者開發多元媒材」、「引進國際影視產業產銷運作機制」、「鼓勵影視節目置入性行銷」等計畫,期能於104年達成提升核心產值成長3倍、關聯產值成長2倍的目標。文化部應說明該計畫之詳細內容及目前執行成果,以評估其後續計畫之可行性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40、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4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15,000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4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15,000千元,查該計畫係從102年度起開始推動之新興計畫,透過「鼓勵業者開發多元媒材」、「引進國際影視產業產銷運作機制」、「鼓勵影視節目置入性行銷」等計畫,期能於104年達成提升核心產值成長3倍、關聯產值成長2倍的目標,但具體執行績效不明,難以評估其後續計畫之可行性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41、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5「鼓勵製作國產紀錄片」,原列2,5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為今年新增計畫然僅簡要說明計畫內容為「輔導國內電視及電影相關從業人員與團體產製紀錄片」?不僅未見提供補充資料?也未說明具體計畫內容與辦理方式、預期目標?補助對象?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342、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73,982千元,建議減列982千元,其餘預算凍結173,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與第三十九條規定,重要公共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惟「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於2014年屆期,然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卻在完成計畫修正前,即先行編列2015年度預算案。矧文化部就流行音樂產業發展,先前係委外由專案辦公室進行,此種做法究係產生多少效益,並足以移回編制內持續進行,又過往政策手段有何檢討,皆應落實於本年度預算編列中。爰建議減列本預算982千元,其餘預算凍結173,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43、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億7,398萬2千元,建議凍結2億7,398萬2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項計畫雖涵蓋流行音樂之人才培訓、研發推廣及海外行銷等不同子計畫,卻獨缺音樂作品智慧財產權處理之相關計畫,顯有不週。 二、再觀之104年度預算內容,許多有關人才培訓、扶植發展的項目都遭到大幅縮減,如:「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編列1億3,535萬元,較上年度的1億3,770萬9千元,減少235萬9千元;尤其該計畫項下之「培訓具國際競爭力之產業人才」更從上年度的2,390萬元,到104年度只編列1,390萬元,減少超過40的經費。文化部對於漠視人才培訓、相關經費減少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44、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73,982千元,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377,520千元,針對近年來韓國投入大量資源發展流行音樂事業,讓韓國流行音樂在國際上蔚為風潮,而針對提升台灣流行音樂發展,該計畫雖為文化部所提三大旗艦計畫之一,但計畫已接近完成期限,文化部相關政策成效仍有待商榷,故為督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局儘速建立一套能夠培訓、扶植流行音樂產業之政策,並檢討過去政策執行績效,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45、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億7,398萬2千元,建議凍結5千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項計畫雖涵蓋流行音樂之人才培訓、研發推廣及海外行銷等不同子計畫,卻獨缺音樂作品智慧財產權處理之相關計畫,顯有不週。 2.再觀之104年度預算內容,許多有關人才培訓、扶植發展的項目都遭到大幅縮減,如:「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編列1億3,535萬元,較上年度的1億3,770萬9千元,減少235萬9千元;尤其該計畫項下之「培訓具國際競爭力之產業人才」更從上年度的2,390萬元,到104年度只編列1,390萬元,減少超過40%的經費。文化部對於漠視人才培訓、相關經費減少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346、 第4目第「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億7,398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 說明: 一、按預算法及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皆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並辦理先期審查。 二、經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之3項旗艦計畫,期程將於103年度屆期,該局尚未完成計畫修正作業,即先行編列104年度預算案,未確實遵循預算法上揭相關規定。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檢討104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4.74億元之編列是否合乎規定,以利計畫執行,爰提案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科目200萬元,俟文化部檢討該預算編列情形,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347、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億7,398萬2,000元,凍結4億7,398萬2,000元。 說明: 一、流行音樂產業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訂期程為99年至103年,惟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之展延計畫尚未獲得核定,文化部擅自編列104年度未核定計畫之預算,不符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針對該展延計畫之研擬、提出之時程執行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待該計畫獲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348、 第4目「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編列473,982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於99年至103年已編列1,846,228千元,104年度續編列預算473,982千元。然而根據以下統計,成效仍不顯著: 一、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2008-2012營業額與成長率分別呈現負值或低度成長。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平均營業額(千元) 10,249 9,620 9,821 10,197 9,878 成長率 -- -6.14% 2.09% 3.82% -3.12% 二、2012年「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對整體文化創意產業的成長貢獻度負值(-5%),顯示流行音樂並非推動文創產業成長的主力。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349、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億7398萬2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 1.本計畫編列1億3千餘萬元進行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完備學訓管道,計畫內容包括培訓國際競爭力之產業人才或補助學校辦理學分或學位學程,有無具體內容或相關辦法?流行音樂人才養成之預期目標? 2.如何執行流行音樂產業研發、企製或推廣計畫?過去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350、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億7,398萬2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辦理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與拓展流行音樂國際市場、產業研發與企製、推廣等業務。惟經查:(一)計畫屆期尚未核定展延期程,竟然先行編列104年度預算;(二)屬跨年期計畫未依法律規定。 二、綜上所述,該計畫經費龐大,對國內影視音產業之輔導補助與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惟計畫已接近完成期限,未儘早研擬及完成計畫修正核定程序卻先行編列預算,計畫與預算編製未能妥為配合,且未依規定以跨年期計畫方式妥為表達,文化部應更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51、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2.(6)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2,290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2.(6)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2,290千元,惟辦理業務之相關行政費已於「一般行政」中編列,又於此編列重複費用,顯見預算有浮濫編列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52、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3.拓展流行音樂國際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原列92,770千元,予以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3.拓展流行音樂國際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原列92,770千元,惟文化部每年編列鉅額預算直接參與或補助業者拓展流行音樂至國際市場,但獎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已經補助了哪些對象?對於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績效目標不明,且文化部對於提供相關計畫之預算執行明細、成果報告等資料,消極應付,遲不提供,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53、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3.(8)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1,400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3.(8)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1,400千元,惟辦理業務之相關行政費已於「一般行政」中編列,又於此編列重複費用,顯見預算有浮濫編列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54、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4.(3)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6,065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4.(3)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6,065千元,惟辦理業務之相關行政費已於「一般行政」中編列,又於此編列重複費用,顯見預算有浮濫編列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55、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5.(10)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1,689千元,予以全數減列。 說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5.(10)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原列1,689千元,惟辦理業務之相關行政費已於「一般行政」中編列,又於此編列重複費用,顯見預算有浮濫編列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56、主決議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廣播電視、電影及流行音樂三項產業發展計畫原期程至103年底止,卻在未獲行政院核定計畫展延前即於104年度編列三項計畫共10.14億元預算,顯與法制不符。為避免政府重大工程及施政計畫評估、審查作業淪為形式,造成國家資源浪費,爰決議要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一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說明資料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357、主決議 近年來我國電視台各播放時段充斥境外劇,導致本國自製電視節目時段日漸減少,連帶造成相關產業優秀人才出走,影響自製電視節目的質與量。為鼓勵電視台提高本土自製節目播出時數、增加自製電視節目競爭力、培育並留住優秀人才,爰決議要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一個月內研議改善計畫,並具體規劃吸引人才回流方案,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358、主決議 針對文化部所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辦理事項包括市場資訊提供與趨勢預測、增加資金挹注、放寬置入性行銷法規,培育節目產製人才與國內外行銷推廣等業務,惟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發現,節目產製時數雖增加,國內電視產業市場仍面臨競爭力流失之困境。亦即:(一)電視產業整體產值成長趨緩;(二)近年境外劇大幅進入,使市場競爭更加嚴峻;(三)電視節目產製人才流失。 綜上所述,受中國磁吸效應之威脅,臺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文化部應盡速正視產業困境,徹底檢討並研謀適切措施改善方案,俾利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我國電視產業競爭力。基此,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59、 「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192萬8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所屬7個機關均有進用臨時人員,以104年度預算案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經費編列情形,平均編列標準差異甚大,最低為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平均每人44萬5,600元,最高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平均每人79萬3,400元。惟經查:(一)、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而文化部臨時人員薪酬比照約聘僱人員薪點支給並可晉級,核有相較偏高: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為機關首長之權責,文化部其所屬機關編列金額之最低與最高者,與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比較之下,平均最低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每人44萬5,600元,高於多數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之標準32萬7,455元約36.08%;平均金額最高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人79萬3,400元,高於該標準約142.29%。由於臨時人員每月薪酬之編列上限或標準並無明確規範,致不同機關臨時人員之薪資水準不同,現文化部自行訂定之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薪酬相較偏高;(二)、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回歸臨時性本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之意旨,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惟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如考核結果甲等或乙等者可每年晉級,若為短期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支給報酬者,不適用該酬金標準表,形成間接鼓勵長期受雇擔任臨時人員,文化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多有長期雇用現象,進用年資6年以上者占總人數之45.33%。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不符合理公平原則。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等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撙節公帑,立即檢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60、 「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7,463萬9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其餘減列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係為使偏遠村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之藝術參與機會,爰整合文化部及附屬單位資源,透過業務分工推動村落發展各項文化,以村村有藝術文化氛圍為子目標,辦理各項文化業務工作。 惟查:(一)、該中心應以偏鄉地區及從未演出之村里為優先,以落實計畫目標;(二)、「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目標係於各村落都能享有藝術文化參與機會,爰該中心不論以自行編列預算或文化部補助辦理之演出,應有深入全國各角落之規劃,並以偏鄉地區與從未演出之村里為優先,以落實計畫目標。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61、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展演劇藝交流及人才培育計畫」,原列5,415萬6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62、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預算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下「傳統藝術展演劇藝交流及人才培育計畫」原列有「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3,800千元,建議凍結8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之政策目標為促進偏鄉之「文化參與權」,惟據審計部統計「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之資源投入,仍壓倒性集中在過去社區營造已補助之村里,且少有偏鄉。爰凍結本預算8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63、 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中「02傳統藝術展演劇藝交流及人才培育」下5.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交流中程計畫,原列4,293千元,予以減列2,000千元。 說明:「02傳統藝術展演劇藝交流及人才培育」下5.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交流中程計畫,原列4,293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且其中編列鉅額大陸地區旅費,合計3,864千元,佔該項預算之90%;又其中說明(5)辦理兩岸文化交流活動計畫:……建立兩岸對等互惠之合作關係,何謂兩岸對等互惠之合作關係?如何建立?相關說明付之闕如,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2,000千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64、 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中09「「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原列1億3,230萬元,凍結1億3,230萬元。 說明: 一、經查「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惟今年新增計畫,計畫期程為104至109年,惟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之計畫書與財務計畫尚未獲得核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擅自編列104年度未核定計畫之預算,不符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針對該計畫之研擬、提出之時程執行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待該計畫獲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365、 「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原列1億3,23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為新興計畫,經查:(一)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二)本計畫編列劇場設備經費與「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編列劇場設備內容有重複之虞。 二、綜上所述,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並完成核定程序,使計畫與預算編製能妥為配合,應落實相關規定以免審查作業流於形式,期以提升政府資源運用效益與計畫成效。又,臺灣戲曲中心計畫經費已編列劇場專業設備工程經費2.07億元及開館所需營運設備購置費0.52億元,104年度甫為臺灣戲曲中心試營運期間,本計畫再投入相關劇場設備建置經費,似有重複之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66、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跨藝匯流,傳統人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104年度編列132,300千元,經查行政院尚未核定該項計畫,因此,在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上有所不當,允應檢討改善。爰此建請全數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在立法院審議預算期間核定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367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預算第3目「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下「業務費」編列3,000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臺灣戲劇藝術中心」之籌建原為解決國家交響樂團、國家國樂團、國立實驗合唱團與國光劇團之場地問題,並配合臺北市政府自陳水扁市長起推動之基隆河廢河道北區藝文副都心開發,由行政院於2005年撥用臺北市士林區舊美國學校土地辦理。惟國家交響樂團因已覓得排練演出空間,於2010年表示不擬進駐,而大臺北地區自2000年起又有多項大型表演藝術場館之新設漸次推動,其活動與票務如何整合以達成更大綜效,亟待整體規劃。矧本計畫用地鄰接臺北市刻正辦理之多項重大建設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與新兒童樂園,亦有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諸多中央機關已經或即將進駐,然交通與整體公共環境之安排亦有籌建計畫書所未及之處。爰凍結「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下「業務費」六分之一,請文化部就前揭問題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現場會勘,並將其會勘意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68、 「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項下「籌建戲劇藝術中心」,原列2億6,34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灣戲劇藝術中心以形塑傳統戲曲專業劇場為未來營運定位,除進駐團隊自製演出與國內外表演團體合辦節目外,亦開放供民間表演藝術團隊使用,支援專業服裝及傳統戲曲布景庫房,以扶植民間劇團發展。經查:(一)計畫緣起、修正情形及預算編列。(二)工程辦理方式遲而未決,基地面積、劇場座位數及進駐單位等多項需求亦於執行中變更,導致動工及完工日期延宕。(三)計畫已接近完成期限,經濟效益及財務計畫評估竟尚未完成。 二、綜上,本計畫屢次修正並一再展延完工時程,主管機關應確實控管執行進度與品質,期使戲劇藝術中心大樓能如期如質完工,以免造成工程落後致預算大量保留,並影響國內表演劇團之營運及發展。又文化部無視本計畫已近完成期限,財務計畫修正案卻遲遲未能完成修正作業,是以,應落實相關規定,審慎擬定財務計畫,俾提升政府資源運用效益與計畫成效。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69、主決議 針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案於「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7,463萬9千元,惟「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目標應於各村落都能享有藝術文化參與機會,故要求傳藝中心不論以自行編列預算或文化部補助辦理之演出,應有深入全國各角落之規劃,並以偏鄉地區與從未演出之村里為優先,以落實計畫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70、主決議 針對「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編列2億6,340萬元,為計畫期程最後1年,該計畫自97年度開始辦理,執行初期因工程採取委辦或自行辦理遲而未決,又因基地面積、劇場座位數及進駐單位等多項需求變更,以及都市計畫與建築執照審議作業延宕,致一再變更計畫內容並展延期程,故要求傳藝中心應確實控管執行進度與品質,期使戲劇藝術中心大樓能如期如質完工,以免造成工程落後致預算大量保留,並影響國內表演劇團之營運及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71、 「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49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所屬7個機關均有進用臨時人員,以104年度預算案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經費編列情形,平均編列標準差異甚大,最低為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平均每人44萬5,600元,最高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平均每人79萬3,400元。惟經查:(一)、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而文化部臨時人員薪酬比照約聘僱人員薪點支給並可晉級,核有相較偏高: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為機關首長之權責,文化部其所屬機關編列金額之最低與最高者,與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比較之下,平均最低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每人44萬5,600元,高於多數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之標準32萬7,455元約36.08%;平均金額最高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人79萬3,400元,高於該標準約142.29%。由於臨時人員每月薪酬之編列上限或標準並無明確規範,致不同機關臨時人員之薪資水準不同,現文化部自行訂定之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薪酬相較偏高;(二)、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回歸臨時性本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之意旨,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惟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如考核結果甲等或乙等者可每年晉級,若為短期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支給報酬者,不適用該酬金標準表,形成間接鼓勵長期受雇擔任臨時人員,文化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多有長期雇用現象,進用年資6年以上者占總人數之45.33%。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不符合理公平原則。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等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撙節公帑,立即檢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72、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美術館業務」項下「美術推展工作」,原列2,751萬7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73、 「美術館業務」項下「價值產值化計畫─藝術應用與發展」,原列4,561萬4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藝術應用與發展業務係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當代藝術資產應用發展計畫」,惟經查:(一)作品圖像數位化比例已達九成,提供多元應用之素材。(二)典藏品數位化內容有待積極開發加值運用。 二、綜上所述,該館近年於加值應用過程有賴人才與創意始能轉換為有系統之知識或商品,該館應配合價值產值化計畫,整合、培育藝術與設計人才,以積極開發運用數位典藏內容,提升其價值。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74、 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項下人事費及業務費,合計原列2億4,791萬4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合計共編列2億8,403萬8千元,辦理各項美學研習、講座及展覽等活動,其中人事費為9,505萬1千元,占總經費33.46%。惟查:4個生活美學館104年度預算案預計進用派遣人力合計27人、1,332萬元。各生活美學館於改隸後,預算員額由97年度之63人增為104年度之84人,既已擴編預算員額,卻仍進用派遣人力27人,辦理內容為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生活美學推展業務等,占預算員額84人之32.14%。 二、又,各生活美學館派遣人力進用經費1,332萬元,占總經費比率為4.69%,加計人事費合共1億0,837萬1千元,占總經費比率達38.15%,將近4成,用人經費比率偏高,經費結構僵化,近年來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各機關均縮減支出,爰各生活美學館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檢討人力進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並提高人力運用效率,合理覈實編列經費,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生活美學館104年度預算案內容一覽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項目/生活美學館 新竹 彰化 臺南 臺東 合計 人事費 預算員額 22 22 21 19 84 預算案數 23,520 24,371 24,493 22,667 95,051 占總經費比率 27.95 37.60 34.71 40.10 33.46 業務費用 預算案數 51,540 40,153 42,185 18,985 152,863 派遣人力 人數 9 4 7 7 27 預算案數 4,500 2,200 3,100 3,520 13,320 占總經費比率 5.35 3.02 4.39 6.23 4.69 設備與投資 預算案數 4,190 2,072 1,848 11,552 19,662 獎補助費 預算案數 4,890 6,204 2,046 3,322 16,462 合計 預算案數 84,140 72,800 70,572 56,526 284,038 ※註:資料來源,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案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75、主決議 國立臺灣美術館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當代藝術資產應用發展計畫(102-105年度)」,內容包括推動藝術內容以公開與授權方式鼓勵素材加值應用,並鼓勵創意創新與跨界合作,開發以原創元素設計製作創意產品;提升科技與藝術連結、促進科技與藝術交流,帶動數位藝術發展、培育及整合人才資源、創造數位藝術發展資源。惟該館近年積極推動數位典藏,提供加值應用豐富素材,由於加值應用過程有賴人才與創意才能轉換為有系統之知識或商品,故要求國立台灣美術館應配合價值產值化計畫,整合、培育藝術與設計人才,以積極開發運用數位典藏內容,提升其價值。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76、 「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222萬8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所屬7個機關均有進用臨時人員,以104年度預算案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經費編列情形,平均編列標準差異甚大,最低為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平均每人44萬5,600元,最高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平均每人79萬3,400元。惟經查:(一)、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而文化部臨時人員薪酬比照約聘僱人員薪點支給並可晉級,核有相較偏高: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為機關首長之權責,文化部其所屬機關編列金額之最低與最高者,與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比較之下,平均最低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每人44萬5,600元,高於多數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之標準32萬7,455元約36.08%;平均金額最高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人79萬3,400元,高於該標準約142.29%。由於臨時人員每月薪酬之編列上限或標準並無明確規範,致不同機關臨時人員之薪資水準不同,現文化部自行訂定之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薪酬相較偏高;(二)、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回歸臨時性本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之意旨,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惟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如考核結果甲等或乙等者可每年晉級,若為短期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支給報酬者,不適用該酬金標準表,形成間接鼓勵長期受雇擔任臨時人員,文化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多有長期雇用現象,進用年資6年以上者占總人數之45.33%。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不符合理公平原則。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等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撙節公帑,立即檢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77、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推廣工藝研究發展」,原列663萬6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78、 「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編列「價值產值化計畫─工藝」,原列6,077萬6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價值產值化計畫─工藝」辦理推動文化內容開放與加值應用、大品牌形塑與促成跨界跨業合作等內容,經查:(一)工藝產業營業額近年呈現衰退趨勢;(二)計畫推動投入資源未達預期成果。 二、綜上所述,工藝產業為臺灣藝術產業中發展較為成熟者,前經納入六大旗艦計畫,為重點推動計畫,推動多年投入巨額經費,現賡續辦理價值產值化計畫,以輔導扶植產業,雖計畫辦理初期受到政策刺激使營業額與家數成長,惟近年該產業之成長仍有限,顯示文化部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應輔導其形成完整之產業鏈,擴增銷售營業額與產業經營規模,以達成提升產業競爭力之計畫目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79、 「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547萬7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所屬7個機關均有進用臨時人員,以104年度預算案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經費編列情形,平均編列標準差異甚大,最低為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平均每人44萬5,600元,最高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平均每人79萬3,400元。惟經查:(一)、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而文化部臨時人員薪酬比照約聘僱人員薪點支給並可晉級,核有相較偏高: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為機關首長之權責,文化部其所屬機關編列金額之最低與最高者,與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比較之下,平均最低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每人44萬5,600元,高於多數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之標準32萬7,455元約36.08%;平均金額最高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人79萬3,400元,高於該標準約142.29%。由於臨時人員每月薪酬之編列上限或標準並無明確規範,致不同機關臨時人員之薪資水準不同,現文化部自行訂定之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薪酬相較偏高;(二)、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回歸臨時性本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之意旨,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惟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如考核結果甲等或乙等者可每年晉級,若為短期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支給報酬者,不適用該酬金標準表,形成間接鼓勵長期受雇擔任臨時人員,文化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多有長期雇用現象,進用年資6年以上者占總人數之45.33%。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不符合理公平原則。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等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撙節公帑,立即檢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80、 國立臺灣博物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56,778千元,建議凍結6,77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2006年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國立臺灣博物館簽訂「台灣博物館系統聯盟協議書」,計畫將鐵路局局本部遷建後所騰空之「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發展為體現臺灣現代性之博物館,而因其所座落之北門地區為進入臺北市之門戶,此博物館亦將成為「首都博物館群」之旗艦。惟除「鐵道部古蹟修復與再利用」工程之進度外,未來此博物館之理念、目標、經營方式、展示內容與環境維護等,皆應即早擬定計畫;與鄰近豐富文化資產如北門圓環、鐵道部官舍、臺北郵局、三井倉庫、撫臺街洋樓、中山堂乃至稍遠之大千百貨與大稻埕歷史街區等之合作,亦有必要規劃具體策略。文化部應於五個月內就「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之後續發展,邀請臺灣史、工業史、科技與社會研究(STS)、建築等領域之專家學者與有關政府機關代表到場會勘,並於會勘後將其意見整理,再納入其後續營運規劃中。爰凍結本預算6,778千元,待文化部就會勘辦理情形與會勘意見彙整以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81、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博物館業務」項下「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原列35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82、 「博物館業務─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原列1億3,704萬8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係續編「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計畫」最後1年經費。經查:(一)第1期計畫進度嚴重落後,僅完成土銀古蹟之修復與再利用。(二)計畫執行涉有未盡職能及執行效能過低情事,審計部多次提出改進意見,監察院並提案糾正。(三)古蹟修復涉及複雜之技術與法令,第2期計畫宜加強協調與應變處理能力。 二、綜上,國立臺灣博物館執行「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臺灣博物館系統建置計畫」古蹟工程,攸關臺灣地區古蹟、產業文化資產及紀念性空間之保存與維護,爰該館執行第2期計畫應確實以第1期計畫缺失為殷鑑,落實跨部會之協調與加強應變處理能力,俾早日完成古蹟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以確保國家珍貴文化資產之傳承。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83、主決議 鑒於國立臺灣博物館為臺灣第1個自然史博物館,具有特殊地位與歷史價值。該館之館藏豐富,人類學、動物、植物及地質化石等標本,均屬全臺灣極珍貴之文化資產,除自然史外,也包括民俗及歷史有關資料蒐集及研究,長期提供各學術研究、展覽及出版之素材。 該館館藏豐富,館藏件數11萬餘件,惟就該館100年度至102年度典藏品展示率分析,各類別展示率低於1%,其中植物學類於100年度及102年度之展示率為0,顯示展示率均偏低,館藏資源效益有待提升。 又,臺灣博物館位處臺北市精華地區,具有特殊歷史地位與豐富館藏,極具觀光價值,惟其展示率卻偏低,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以更新展覽之展品與內容,積極提升展覽品質並提高館藏之展示率,以充分發揮資源效益,提升服務品質與民眾滿意度,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俾利增加典藏品之加值應用。基此,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84、 「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305萬2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所屬7個機關均有進用臨時人員,以104年度預算案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經費編列情形,平均編列標準差異甚大,最低為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平均每人44萬5,600元,最高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平均每人79萬3,400元。惟經查:(一)、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而文化部臨時人員薪酬比照約聘僱人員薪點支給並可晉級,核有相較偏高: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為機關首長之權責,文化部其所屬機關編列金額之最低與最高者,與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比較之下,平均最低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每人44萬5,600元,高於多數地方政府臨時人員酬金多以基本工資編列之標準32萬7,455元約36.08;平均金額最高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每人79萬3,400元,高於該標準約142.29。由於臨時人員每月薪酬之編列上限或標準並無明確規範,致不同機關臨時人員之薪資水準不同,現文化部自行訂定之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薪酬相較偏高;(二)、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回歸臨時性本質: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之意旨,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 二、惟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如考核結果甲等或乙等者可每年晉級,若為短期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支給報酬者,不適用該酬金標準表,形成間接鼓勵長期受雇擔任臨時人員,文化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多有長期雇用現象,進用年資6年以上者占總人數之45.33。 三、綜上所述,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與訂有編列標準之地方政府比較,薪酬相對偏高,不符合理公平原則。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等工作為限,故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撙節公帑,立即檢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85、 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計畫之「館務業務活動」項下「考古與史前文物之規劃研究及典藏業務」,原列341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落實「國際化」政策目標,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發展計畫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832萬9千元,惟經查:(一)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探究原因加強辦理;(二)臺灣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相關活動集中單一地區,且未規劃全方位之推動策略,恐難落實國際化目標;(三)多項子計畫經費重覆編列、浮編,亟需查明原因。 二、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亦僅於馬來西亞推動,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86、 「館務業務活動」項下編列「卑南文化公園第二期整體計畫」,原列2,008萬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04年度預算案「館務業務活動」項下編列「卑南文化公園第2期計畫」2,008萬6千元。經查:(一)「卑南文化公園第2期計畫」工程執行情形及進度落後原因。(二)計畫即將屆期仍無法如期完工,尚未提報修正計畫延長期程,相關作業時程之控管有待檢討改善。 二、綜上,由於本計畫甫於102年度核定延長期程,現又擬延後完工時程,且修正計畫尚未報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104年度預算,作業進度之控管有待改善,主管機關應針對工程應辦事項,研擬具體可行之作業流程及控管措施,積極辦理以發揮計畫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87、 中華民國103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卑南文化公園第二期計畫」,原列20,086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卑南文化公園第二期計畫」總經費為20,086千元,執行期程為97年度至101年度止,經行政院102年3月核定延長至103年,惟又編列104年度預算,亦無提報修正計畫,相關作業時程之管控有待積極改善。相關經費凍結百分之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388、 「館務業務活動」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南科館整體計畫」,原列4億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之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南科館新建計畫」4億元,為南科分館建築工程第8年經費。經查:該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與進度落後,相關作業時程之控管有待檢討改善。另,本計畫執行過程未符法定程序,徒耗計畫作業期程,經監察院提案糾正。 二、綜上,南科館定位為台灣地區之考古專業博物館,除典藏展示南科出土文物外,並可做為南部地區社會教育與休閒場所,本計畫自96年度籌辦迄今已逾7年而尚未開館,計畫規劃與執行過程迭有缺失而經監察院糾正,應檢討改進,並確實管控執行進度與品質、加強監督查核,妥善保存維護出土文物並發揮計畫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主席:現在進行預算提案內容之協商,本席建議提案內容相近者可一併進行,以相近分支計畫或同一節之方式處理,有助於了解預算之全貌。政府官員欲說明預算或報告預算政策內容,發言報告時請用麥克風,並表明職稱姓名,以利公報詳實完整之紀錄。為避免干擾發言,請保持會場安靜。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前面這5案等何委員欣純、陳委員亭妃、鄭委員麗君來了再討論,現在我們從第1目一般行政開始審查,進行第6案至第10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文化部龍部長說明。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第6案至第10案的主要內容是,文化的預算應占全政府預算的4%,現在既然達不到,於是刪減文化部的一般行政費用。請各位委員體諒,由於中央財政困難,無法讓我們的預算占整體預算的4%,但是過去3年來文化部預算從150億增加到明年的170億,這樣的爭取已經非常不容易。而且一般行政費用是基本的維持費,所以還請委員支持,這幾項預算能否照列? 陳委員碧涵:文化部成立之後有很多部會人員的調動,文化部有責任去安置,例如新聞局、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的人事,你們應該尊重這些人員希望留在原單位或是到文化部服務的意願。請問部長,你們在安置時有沒有以同仁最大的權益來考量?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可以相信我們,第一點,我們一定按照規定;第二點,人事處一定會去了解當事人的意願。所以我們一定合法,並且儘量合情、合理。 陳委員碧涵:關於合情、合理這部分,公務人員是國家的公僕,所以文化部有責任兼顧他們的權益。例如調查他們願意去哪個部會的意願調查,你們要尊重,這一點應該沒有問題。但是在職級、階等方面,你們起碼要維持他們原有的年資和職別,請問文化部對此有沒有做最大的努力? 龍部長應台:有的。 陳委員碧涵:我要提醒一下,因為有些同仁到了新的部會被降階,權益受到損害。既然文化部有安置的責任,因此對於公平的原則和個人的權益應給予最大的協助,可以嗎? 主席:大家對第1目沒有意見的話,預算就照列。現在進行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第11案至第18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淑慧:這些都是固定的預算執行,所以原則上預算照列,並請行政單位要落實。 主席:大家沒有意見的話,預算照列。進行第19案至第21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龍部長應台:請委員支持,因為綜規司等於是文化部的智庫。 陳委員淑慧:這些預算都滿固定的。 主席:第21案鄭委員麗君提到老年化和少子化政策,文化部的立場是什麼? 龍部長應台:我們已進入超高齡的社會,所以我們非常慎重地把退休的黃金人口納入文化的動力人口,並進行完整的調查和研究,請各位委員支持。 陳委員淑慧:主席,第21案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預算就照列吧! 主席:預算照列。進行第22案至第24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碧涵:照列吧! 主席:沒有意見。進行第25案至第28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碧涵:照列啦! 主席:文化部對於「公民社會」要怎麼做? 龍部長應台:希望許委員支持這個預算,因為這是包括整個華人社會以及美國,台灣其實在公民社會的推動上占有優勢,所以我們召開研討會,讓各地區公民運動的實踐者都來台灣進行經驗的交流。 主席:這有沒有什麼公民團體? 龍部長應台:有非常多的公民團體來自香港、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都會到台灣和我們的公民團體交流,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會後請把公民團體的資料提供給本席。 龍部長應台:沒問題。 陳委員碧涵:建議照列。 主席:那其他的就照列。 龍部長應台:謝謝。 主席:進行第29案至第32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龍部長應台:希望各位委員支持。 陳委員碧涵:建議照列。 主席:沒有意見,那就照列。進行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第33案至第34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碧涵:沒有意見。 主席:第33案是關於地方的文化局,希望文化部多給予協助。 龍部長應台:會的。 主席:進行第35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碧涵:沒有意見,對新北市表演藝術中心要積極推動。 龍部長應台:會的。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就照列。進行第3目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第36案至第42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龍部長應台:對於博物館業務,我們都在全力推動中,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本席的提案是第41案,關於大陸地區,文化部打算去哪裡? 陳司長冠甫:目前大概是到東北,我們附屬的博物館都有到那裡考察,我們希望整合出一個巡迴展或國際合作的方式,這是一個模式的研究,對博物館事業的國際化非常重要。 龍部長應台:這是博物館的交流。 主席:我們的人權館或史前館等博物館有沒有和他們雙方派員? 陳司長冠甫:歷史博物館有去遼寧省博物館,台博也有去偽滿皇宮博物院,這是館對館的館際合作,現在我們是希望做到網絡的合作。 主席:你們預計要去哪裡,請把資料提供給本席。 龍部長應台:這些都是專業人員的交流,我們會提供資料。 陳委員亭妃:關於全球布局行動方案及考察大陸地區博物館等業務,目前你們想要落實國際化的目標,但是過去有關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的進度並不如預期,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也集中在單一地區,並沒有全方位的推動,這似乎和國際化的目標是有落差的。另外,很多子計畫的經費也有重複編列或是浮編,可否說明一下? 陳司長冠甫:史博館有去瀋陽故宮、遼寧省博物館,國立台博則是和偽滿皇宮博物院合作。我們希望在附屬館所的合作基礎上去考察館際巡迴展合作的模式,這跟過去的方式不一樣,對國際合作有更大的提升效益,還請委員支持。 陳委員亭妃:我認為這部分應該凍結,因為範圍太廣,而過去的資料顯示並不如預期,包括考察全球布局。對於剛才許委員的提案,本席也有一點意見,你們想要考察大陸地區的博物館所,推動合作的交流事宜,但是我認為兩岸所有交流都應該暫緩。因為我們想要和一個完全不尊重文化、甚至是橫柴入灶的國家進行交流,但是我們的文創等方面都被打壓,在國際化又無法得到成果。因此我覺得這部分的預算應先凍結二分之一,等到報告之後再解凍。 陳委員碧涵:剛才陳委員亭妃所講的,本席對其中有件事情認同,那就是文化部在全球布局上應該更積極、更具體。至於和大陸地區博物館交流,本席有不同的意見,即便是人權落後的地方,我們和他們交流還是可以發揮影響。而且不可否認的,大陸在中華文化的古物、收藏品確實有一定的數量,所以從博物館功能的交流來看,我們到大陸去還是有相對的效應。本席希望文化部針對全球布局好好具體化,把觸角擴大,至於和大陸博物館交流一事,本席還是支持的。 主席:陳委員亭妃是建議針對本席的提案凍結二分之一,其他委員呢? 陳委員碧涵:我想不要凍結啦!因為文化推動尤其是博物館部分是非常中性的工作,我們如果積極前往,對人權不彰等某些落後現象甚至可以發揮積極的功能,因此我建議不要凍結。 陳委員亭妃:關於全球化布局,他們的預算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之前我們放行,後來卻無法達到預期效果,這個預算這麼大。 陳委員碧涵: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五分之一也很多,我希望文化部能就全球布局這方面好好規劃。 陳委員亭妃:我建議凍結二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台灣等一個博物館法等了30年,我們終於把博物館法法案送到立法院待審,而博物館正等待全面起飛,我非常希望陳亭妃委員可以支持,在國際的布局上,我們一定是在努力中的,而在博物館這部分,比如說我們跟大陸交流,我們在很多方面都比大陸進步,但是大陸在考古、古物修復比我們還好,所以這方面的兩岸交流是為了讓我們自己的技術能增進,是很有用的。 在國際布局方面,從新聞局轉過來的過渡期中,我們在人員和布置上都需要花一點時間,我們會更加努力,希望各位委員支持。 陳委員碧涵:這部分經費1,000萬元,如果凍結二分之一,業務就無法執行。 陳委員亭妃:剛剛部長也承認文化部在新聞局等單位合併之後移交過來時人員比較不足,既然部長承認,那我可以凍結少一點。過去文化部一直不承認自己的問題,現在既然承認自己的問題,表示還有救,所以我同意改為凍結四分之一。 陳司長冠甫:報告委員,今年國際博物館協會有4個子會在台灣舉辦年會,這個成績是空前的,今年是博物館年,所以大家推博物館法,明年將配合法案來推專業法人認證、輔導、獎補助,新增的預算都需要在法案的架構下來開展。拜託委員支持。 陳委員亭妃:法過了嗎?你這麼講又更離譜了,法都還沒有過,你說要配合這個法。所以凍結四分之一有什麼問題?可以等法過了再來解凍剛剛好。 陳委員碧涵:這部分才1,000萬,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加書面報告。我們一方面監督,一方面希望這方面的業務不要受到太大的影響。主席,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加書面報告。 陳委員亭妃:我反對,如果要書面報告,那根本就沒有用,現在就可以給你,說他們會配合博物館法來推動,問題是博物館法還沒有通過。我反對提書面報告。 陳委員碧涵:少凍一點啦! 陳委員亭妃:四分之一是250萬,五分之一是200萬,250萬和200萬差在哪裡?差50萬。 陳委員碧涵:法已經送到本院,要審的話,須有召委安排,我們才有機會審,現在這個階段這件事可能不是文化部能夠決定的。陳委員,250萬和200萬差在哪裡?我建議凍五分之一,一方面是鼓勵文化部,一方面是希望他們好好去做。我建議凍五分之一。 陳委員亭妃:我沒有要刪,我只有說要凍結,我還是堅持凍結四分之一以及來報告,因為他自己越講越離譜,他說要配合博物館法,可是博物館法就還沒過啊!如果像陳碧涵委員說的,這跟文化部無關,所有影響時間表的因素都在於立法院,那乾脆全部凍結,等到博物館法通過之後再全部解凍,那不就更好嗎?所以不要越講越開,就凍結四分之一,然後來報告,就是這樣。你自己越解釋越離譜,如果你要配合博物館法,那我們就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等博物館法通過以後1,000萬才能全部動支,那不是更糟糕嗎? 主席:我們綜合一下,陳碧涵委員建議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陳亭妃委員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來作專案報告。不然就凍結五分之一,來專案報告以後才能解凍。 陳委員亭妃:我尊重召委。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們今年因為要作專案報告,很多預算到10月都還沒有解凍。 陳委員亭妃:這表示你和召委的關係不好,所以召委不排。 龍部長應台:一直沒有辦法開會。 陳亭妃委員,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提書面報告? 陳委員亭妃:我尊重召委,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蔣委員乃辛:凍結四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就可以了。 陳委員亭妃: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召委剛才講了,召委作的決議就是決議。 主席:蔣委員的提議是折衷,凍結四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陳委員亭妃:我接受召委的說法,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 主席:好,第40案的部分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第41案的部分提書面報告就好了。 陳委員亭妃:主席,還有第36案,請文化部說明一下。 現在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不足,開發效益未能充分利用,文化部能否就大南海文化園區這部分說明一下? 陳司長冠甫: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2月份有送到行政院,國發會也召開幾次協調會,正式審查會在5月、8月都有審查,決議也是原則上支持,目前是根據審查意見在作修改,應該會在最快時間報到行政院去。 陳委員亭妃:現在還在行政院? 陳司長冠甫:沒有,現在還在根據國發會的意見進行修改。 陳委員亭妃:所以還沒有送到行政院?那預算怎麼算出來的? 龍部長應台:陳亭妃委員提的這一案跟通案第一案是同一案,是不是可以依照處理第一案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是何欣純委員提的案子嘛! 陳委員亭妃:通案是怎麼樣?還沒有處理嗎? 龍部長應台:對。 陳委員亭妃:那我是不是可以先了解一下你們預算怎麼編出來的?我可以先問嗎?有項下的部分啊!如果你們都還在依國發會的意見在修改,你們預算怎麼編出來的? 陳司長冠甫:國發會有先期審查作業,我們是根據史博館每個年期的經費需求估列。 陳委員亭妃:聽不懂。 陳司長冠甫:譬如史博館明年有委託建築設計PCM,還有一些初期的…… 陳委員亭妃:計畫都還沒通過,包括周邊有台北植物園,還有市定古蹟、歷史建物,甚至周邊交通環線等問題,這不是說依照史博館的紀錄,或者過去的計畫,先期規劃編多少、比例多少,你們就這樣編,這是不同的,每一個案子都是不同的。 張館長譽騰:這個計畫從104年是第一期,105年到109年是第二期,現在講的是史博館第一期計畫,目前國發會審過的是初步規劃構想,104年希望能夠委託專業公司進行總體規劃及前置性規劃,所以,這筆錢就是做總體規劃與前置性規劃。 陳委員亭妃:你知道編多少錢嗎? 張館長譽騰:我們編四千八百多萬,2億是還有其他館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先期規劃就編了四千多萬,主體計畫都還沒出來,怎麼去抓這個東西? 張館長譽騰:其實目前已經有200頁的初步總體規劃報告,因為這個案子比較複雜,牽涉到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教育部等各機關,另外還牽扯到歷史古蹟,所以是非常複雜的案子。 陳委員亭妃:既然複雜,怎麼能夠在這個時候編出先期規劃的預算?這是先前規劃的預算,對不對? 張館長譽騰:是,沒錯。 陳委員亭妃:子計畫都沒出來,何況還牽扯到台北植物園,周邊還有古蹟、歷史建物等等,這是非常複雜的,所以你們這個計畫要過其實也不容易,但現在就已經編了先期規劃,文化部的錢都已經不夠了,還要挪四千多萬做先期規劃,你們有沒有保證這個案子在今年會不會過? 張館長譽騰:我們這個案子其實已經進行快1年了。 陳委員亭妃:對啊! 張館長譽騰:5月的時候國發會前後已開過3次會議,原則上是通過了。 陳委員亭妃:原則上通過,但是周邊還有一些古蹟的問題不是國發會…… 張館長譽騰:對,還有考古挖掘試掘的問題,所以才需要做前置計畫。 陳委員碧涵:有納入嗎? 張館長譽騰:納入這些前置計畫。 陳委員亭妃:所以有可能4,000萬不一定夠啊!還需要更多,因為還有考古遺址建冊,我認為在這個時間點編這個好像有點奇怪。我們的提案也不是要刪除,我們會尊重文化史蹟以及文化博物館的推動,可是我認為還是要凍結,看主席要在通案處理,還是現在要針對這部分凍結?如果不凍結預算並要求他們來報告,我們都不知道給這四千多萬,你們到底要搞出什麼東西過來?而且會不會用到還不知道,如果計畫沒有通過,這筆預算就不需要解凍了,所以我認為還是要凍結。 張館長譽騰:如果要凍結的話,也希望委員不要凍這麼多,事實上這個計畫後續是非常複雜的,如果不先做總體規劃,大概下面的事情也不用做了。 龍部長應台:主席,這可不可以併通案?因為它是第1案通案。 主席:有關大南海計畫,民進黨委員要了很久都沒有給,所以文化部先將大南海計畫列出再來討論。其他的是不是在第1案通案再一起討論?剛才何委員、陳委員及鄭委員都不在,因為這個案子比較大,留到後面再討論,現在陳亭妃委員來了,我們就討論1到5案。 陳委員亭妃:還是等他們到再討論也可以,是不是在這個時間請他們將大南海計畫補來?為什麼委員要資料要不到?是不是就只能利用這個時間?先暫緩討論也可以,請先把資料補過來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想文資司或史博館還沒給資料是因為內部程序,我們送到國發會之後,國發會要求要修改,於是我們就要求史博館修改,史博館修訂之後還要經過部內審查,所以完全還在內部的討論程序之中,而且行政院還沒核定之前,委員也不會通過,現在都還沒定案。 主席:所以就先凍結,行政院還沒通過議決的部分先凍結。 陳委員亭妃:就是大南海計畫的部分先凍結。 主席:這樣我們就可以討論第1案到第5案了。 先請文化部說明。 龍部長應台:我們請主計處處長報告。 吳處長建國:報告委員,第1案是有關7個案子尚未核定就編列預算的部分,委員提案凍結四億一千八百多萬,事實上,這7個案子中有關傳藝中心一億三千多萬一案,行政院已經核定。至於台灣文學館2,424萬部分是根本沒有編,所以,四億一千八百多萬扣掉這兩筆之後,真正行政院尚未核定的經費是2億4,000萬元,而不是4億1,800萬元。以上簡單說明。 潘委員維剛:那你就是贊成刪2億4,000萬? 吳處長建國:不是刪,而是等到行政院核定之後,我們才會執行。 潘委員維剛:那就是凍結。 主席:第1案凍結2億4,000萬,待行政院核定後再…… 陳委員碧涵:所以是全部一起?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凍結2億4,000萬有無異議? 陳委員碧涵:等核准就直接解凍? 吳處長建國:應該是凍結2億4,000萬,然後提書面報告。 龍部長應台:主席,行政院一核定之後就解凍? 潘委員維剛:要來報告後才能解凍。 吳處長建國:我們送書面報告。 潘委員維剛:不行,我們要審,不然怎麼能給你? 龍部長應台:現在委員要凍結的原因是行政院都沒有核定…… 潘委員維剛:行政院核定後是什麼樣子,我們也不知道,你不來進行專案報告,我們怎麼授權給你們呢?這是有問題的。所以是要凍結,到時候你們來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龍部長應台:潘委員,我們擔心的是如果行政院在12月核定通過,但要等專案報告,像今年的狀況就是等到10才能報告,這樣的話,我們前置規劃案就全部沒有辦法動,連規劃都不能進行了。 陳委員亭妃:還是要報告啊! 主席:現在就是在討論要專案報告,還是要書面報告。 陳委員亭妃:還是要報告啊!因為還是會有問題。 龍部長應台:第一,一定要行政院核定才對,委員的批評是正確的,第二,如果等明年10月才能開始規劃,等於是明年的預算,這樣就沒有辦法動了,因為規劃都需要一年的時間,可否改為送書面報告後就可以動支?但委員會可以隨時要我們來做專案報告。 陳委員碧涵:我贊成用書面,也就是現在凍結,行政院核定後,送書面報告給本會,之後再安排業務報告或專案報告,指定文化部前來報告。這樣一來,不但時程不會受影響,我們也可以深入了解這個計畫是怎麼執行的。 潘委員維剛:這樣是空白授權。 蔣委員乃辛:依照正常程序,應該等行政院核定後,文化部再編列預算,送到本院審查,審查通過以後就可以動支。現在的問題是,行政院還沒有核定,我們現在審預算,是審查行政院還沒有核定的計畫,還是審行政院核定的計畫?照理講,我們應該審行政院核定的計畫才對,如果要審行政院核定的計畫,就表示還沒有審預算,預算就凍結了,照正常程序,應該等行政院核定以後,我們再來審預算。誠如本席過去一再強調的,中央單位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編列預算,這就像潘委員剛才講的,是空白授權。現在文化部擔心的是,如果明年的預算也像今年一樣,直到10月才審查,這個預算怎麼辦?怎麼做事?有沒有又可以維護立法院審預算的正常程序,又不會讓文化部拖到明年10月的折衷方式?我相信文化部也不是希望我們不要審預算、完全授權給他們,他們只是擔心時間的問題,請大家看看怎麼做成決議予以解決。站在我個人及立法院的立場,本席認為我們應該等行政院核定以後再審查,屆時再決定這二億多預算到底要給多少錢,如果現在審查,我們完全不清楚這個計畫的內容到底如何。本席認為這是程序上的問題,但時間上要把握,不能拖到明年10月,如果拖到明年10月,就算105年的預算了,時間上,我們應該讓文化部能儘快執行。 潘委員維剛:主席,這是基本原則的問題,本席主張報告後始得動支,但如果明年10月才審預算,他們就不能動支了,所以本席建議先凍結,報告後始得動支,但行政院核定後,我們要在一個月內安排時間審查預算,屆時再決定要怎麼處理或怎麼刪,如果我們不排,這個預算即使核定了也沒有機會執行。不過我們這樣已經幫了文化部一個大忙,原來是計畫核定後才能編預算,也就是明年才能編,編了以後,105年才能用,但為了讓文化部能緊密銜接,我們還是照原來的原則,給他們一點時間,至於通過以後,到底要給他們多少時間,請大家研究一下。 陳委員碧涵:文化部這次的解凍案之所以排在10月,是因為付委過程中無法順利進到委員會,並非一定要等到10月才開始進行解凍。如果行政院在預算審查期間核准這個案子,我們是不是可以在這次進行審查?我覺得這是一個可能性。另外,本席的第366案跟第1案一樣,都是預算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准,所以本席建議第366案和第1案合併討論。 龍部長應台:過去2年,今年是到10月才審解凍案,去年則是9月,也差不多10月了,在此情況之下,一定沒有辦法動。時間問題不解決的話,預算等於浪費了。 陳委員亭妃:今天有一點精神錯亂耶!我們立法院的角度到底在哪裡?有一點離譜、奇怪耶!其他委員會的做法是,如果計畫還沒有核定就編預算,是要全數減列的,我們只是先凍結,等你們來報告就可以解凍,你們還在討價還價!我們跟文化部要這個計畫的資料,部長表示:目前還在審核當中,該計畫屬於內部資料,不能給所有委員。既然如此,我們就等這個計畫通過並提供資料給所有委員,了解整個計畫到底要怎麼進行,再排專案報告予以解凍,這有什麼問題?你們去問其他的委員會,我們本來要提案全數減列,如果你們不要來做專案報告,我們馬上提案全數減列,在行政院院會還沒通過計畫之前,所有預算全數減列,明年再來。 鄭委員麗君: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的計畫,委員會的態度究竟如何呢?以內政委員會為例,今年審預算時已經通過一個提案:內政部應請行政院儘速核定某某計畫,若於本會負責審查之中央政府總預算報告送立法院前未能核定,本案計畫應該予以全數減列。這是內政委員會處理的方式。部會提的計畫應該經行政院核定,然後送立法院審議預算,這是一個原則,依據預算的精神,計畫沒有核定,預算應該全數減列,這樣才符合預算法的精神,但是長期以來,部會經常逾越這個程序,故宮的大故宮計畫也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就把預算送來,我們已經算非常寬容,只是全數凍結而已。剛剛委員要求等報告後再解凍,已經非常低度了,部會還是應該把程序走完,計畫核定後,再依預算法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查,這才是正辦。何況第1案提列的計畫,委員想要深入了解,但始終要不到資料,本席和何委員欣純、許委員智傑等都非常關心大南海文化園區,我們要求提供相關計畫內容,但都等不到,如果不是計畫不清楚、不成熟,就是行政院沒有核定,你不敢給我們,在此情況之下,你只送個數字進來,沒有內容,也不知道行政院最後會怎麼樣,我們怎麼審?所以我們應該做一個原則性的處理。 龍部長應台:對於預算的精神,不應該空白授權的原則,我個人非常贊成、尊重,這是應該的。但委員也了解,我們的難處是,這幾個案子都是非常重要的案子,以國父紀念館為例,我稱它是台灣的一張臉,可是後台不堪使用的狀態是相當急迫的,中正紀念堂的大理石磁磚…… 陳委員亭妃:如果不專案報告,就全數刪減。 龍部長應台:專案報告如果到明年很晚才能安排的話,那第一年的規劃都沒有辦法做了。 鄭委員麗君:文化部很急,應該早就去行政院急了,今天在這邊急,我們也不是行政院。既然很急、很重要,照理說,之前的行政程序應該儘速去協調完成,行政院也會早有一個態度,現在沒有核定,就表示顯然計畫有問題,所以不急啊!我們真的也無奈,無法理解你今天為什麼來這邊急。如果我們每一次都一再沒有嚴守立法權監督的責任,那行政權也被逾越了,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建立一個原則,作原則性的處理,否則每個部會都這樣做的話,我們審預算都不知道依據、計畫內容及後續如何。 主席:我覺得立法院的原則要守住,站在行政的觀點來看,文化部為什麼會讓行政院拖那麼久才核定?你們也應該加強和行政院溝通,不能把行政院的怠惰通通讓立法院來承擔,你們儘量去催行政院,要他們快一點。 陳委員碧涵:這不要講行政院怠惰。 主席:沒關係,你們儘量催行政院快一點。 陳委員碧涵:假設很重要,就是要積極處理。 龍部長應台:如果3月就可以作專案報告的話,那麼一點問題都沒有。 陳委員碧涵:這就是召委可以決定的。 陳委員亭妃:第一,行政院什麼時候核定,說不定明年3月還沒核定,那你要教立法院審什麼東西?所以是行政院的時間,而不是現在壓縮立法院的時間。今天如果已經通過了,程序委員會也通過了,你們再拜託召委,這才對呀!現在前面的程序都還沒有影子,你們怎麼會把責任推給教育委員會,要求我們什麼時候審? 主席:其實只要行政院核定了,我們都會儘快協助嘛!我們委員應該不會故意去擋,除非是103年度的案子到10月才解凍,好像4月還是5月的時候有提,只是那時沒有通過。 鄭委員麗君:我再提醒文化部,這麼重大的案子,譬如大故宮計畫,涉及往下開挖或往周邊開發,行政院核定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像大故宮計畫後來涉及很多周邊居民的意見,最後居民一再要求召開公聽會,甚至要有聽證的程序,所以這是未來公共政策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一定要有市民的參與、一定要納入社區的意見,行政院核定只是最基本的程序,今天如果連體制內最基本的行政程序都沒有走完,教立法院怎麼處理?主席,我們立法院是民意機關,未來除了行政院核定以外,我們還要考量社會的參與、民眾的意見,像大南海,我就一直問到底要不要往下開挖、植物園要不要開發,茲事體大,這已經不是行政院自己核定通過就可以的事,到時候還要考慮市民、居民的意見。我的意思是,這麼重大的計畫,我們今天不可能不清楚計畫內容就處理預算,否則我們就是失職。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們很願意來作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不只作專案報告,我現在是提醒你們也要考慮社會參與。 龍部長應台:當然。 鄭委員麗君:你們一定要趕快去開公聽會,甚至要有正式的聽證程序,立法院到時候才有依據來處理,否則我們也要重視社會參與,勢必一定還要徵詢社會各界的意見。未來行政程序應守的原則,我想大家都應作很大幅度的檢討,不能再像過去這樣便宜行事。 陳委員亭妃:剛剛文化部說這幾個計畫是兩億多,可是如果依照104年度編列的預算是4億1,816萬元。 吳處長建國:傳藝中心有一億三千兩百多萬元,還有台灣文學館,完全沒有編,這是誤植,是0,扣掉這兩項一億五千多萬元。 陳委員亭妃:那傳藝中心是什麼時候核定的? 吳處長建國:加起來是兩億四千多萬元。 陳委員亭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重申我們非常樂意來作專案報告,而且也認為是各位委員的權力,應該的。我們只是擔心以過去幾年的經驗,各種事情都可能發生,像今年就因為太陽花學運的關係,要安排解凍專案報告,結果最後到10月才開成,類似的情況如果明年再發生的話,我們的政事怎麼推動? 鄭委員麗君:學運怎麼會是我們負責的咧? 龍部長應台:我不是說誰負責,只是在解釋說我們很樂意作專案報告,但是我們擔心如果明年專案報告又因各種原因到10月才解凍,那我們這第一年預算等於沒有用了、又要繳庫了,難道這是委員所樂見的嗎?我相信也不是。 陳委員亭妃:好,那不要繳庫,直接刪掉,明年再來。 鄭委員麗君:好啊!明年再來啊! 陳委員亭妃:直接減列,明年再來!直接減列,明年再來!他說凍結會繳庫,那就直接減列。計畫沒有出來,怎麼去審預算哪?已經說了,最低限度就是專案報告,怎麼會把所有的問題都壓在立法院? 鄭委員麗君:我們來執政好了啦! 主席:現在有兩個原則,大家想一想,作個決議。第一,全部減列;第二,專案報告之後再解凍。當然如果要作專案報告,你們就要去催行政院快一點,然後拜託下會期的召委安排議程,事實上不必等到10月,下會期就可以排。委員總是要知道計畫內容,像這個大南海計畫,剛才鄭麗君委員已經提到,都還沒有公民參與,這個程序要走,要求是很多的,不是我們自己決定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的。所以,我覺得這兩個案子,一個是全部減列,一個就是專案報告後解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蔣委員乃辛:主席,基本上預算經過行政院核定之後,我們再來審,這是我一進立法院就提出來的,而且我也到財政委員會問過主計長,為什麼以前主計長在市政府擔任主計長時會按照預算法這樣做,可是到了行政院卻不這樣做?當然,行政院這種作法過去幾十年來都如此,所以站在立法院的立場,我們希望行政院核定以後,我們再行審議,這是我過去一貫的態度。今天這個案子,如果行政院已經核定,我們當然今天就可以開始審,至於行政院尚未核定的部分,我們還是希望行政院核定以後,向我們作一個專案報告。可是,文化部又擔心是否像今年一樣,10月份才排解凍案?當然我們也不能作一個決議約束立法院的同仁必須在3月份或4月份付委,我們無法也不可能作這樣的決議,但我想我們可以建立一個默契,好不好?如果行政院在下會期開會前核定,原則上我們就排在下會期進行專案報告,我們來探討此案。我想以默契的方式來處理可能會比較好,因為我們無法作出決議,立法院也不可能通過這樣的決議。 龍部長應台:主席,我知道這幾個案子大家都心裡都是關心的,委員能否瞭解我擔心的是如果解凍案排不上,也不是我們不努力,但總是有各種客觀的因素,使得解凍案無法排上議程,為了讓這筆預算不要到最後變成繳庫,我想委員也不樂見,所以我才建議是否行政院核定以後我們要做專案報告,但是比如其中一半屬於規劃部分的預算可以讓我們先動用,否則一旦某種原因延誤了,可能就會全數繳庫,那我們前面所有的努力不是白費了嗎?是不是有一部分可以讓我們先動用,一部分等專案報告後再解凍? 鄭委員麗君:部長這個建議,我們在故宮博物院的大故宮計畫案中也討論過,但未核定就是未核定,如果規劃部分先跑,到時候不做就是浪費錢,大故宮計畫當時我們也像今天這樣討論過,之後也決定預算全數凍結,等專案報告後再解凍。沒有核定表示事出必有因,或許計畫還待修正,或許其中還有問題,或許到時候可能引發社會爭議等等,立法院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同意讓哪部分先跑,因為這樣就逾越了原則。我們剛剛談的是原則問題,我們自己既然立了一個行政院核定後再審的原則,然後我們自己又設下一個但書,開放哪部分預算可先動支,這樣不是相互矛盾嗎? 潘委員維剛:主席,大家的想法很一致,我贊成先把這部分的預算全數凍結,報告後始得動支。我剛才也跟他們講,委員願意先凍結已經算是幫很大的忙了,否則站在我們的基本立場,這已經是便宜行事,所以我們就決定預算先凍結,報告後始得動支,好不好?我覺得這樣可以了。只要行政院正式核定送到本院後排入議程,大家應該都會願意面對並且關心、支持這個案子,當然還要看細節,現在還不能這樣講,還是要看實質的預算內容以後再說,好不好? 陳委員亭妃:部長,我實在不知道你在擔心什麼,你該擔心的是行政院是否核定。一旦行政院核定之後,你把案子送到本院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排上院會報告後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我們有兩個召委,每個禮拜都開會,你們只要拜託召委排案不就好了?尤其下會期又不是預算會期,沒有因為審查預算而遭排擠的問題,問題在於你們的案子何時核定,如果我們今天認定3月會核定而不凍結預算,萬一行政院沒有核定,那你們豈非就可自行動支預算?我覺得這種作法未免太奇怪,邏輯也不通。基本上,這筆預算原本應該要減列的,照理說計畫尚未獲得核定預算就該全數減列,我們已經聽到部長聲聲的呼喚,決定不直接減列而先凍結,如果你再堅持下去,連專案報告都不願意,又怕錢被收回,為了預防錢不要被收回而浪費,乾脆先全數減列,等案子通過後,你們明年再去編列預算。 主席:我看國民兩黨委員都有共識,此案就凍結預算,等專案報告後再動支。當然行政院是否或何時核定,這一點文化部要去努力,如果行政院核定之後…… 鄭委員麗君:核定後再來報告喔! 主席:行政院核定後,本會兩位召委都可以排案,我想配合協助的程度不至於太差。 鄭委員麗君:我們再確認一下,核定後向本會專案報告。 主席:對,就是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之後始得動支,凍結金額是2億4,000萬元,這樣好不好?我想國民兩黨委員都有共識了。 龍部長應台:好。到時就請各位委員多多幫忙了,好不好? 主席:關於第2案到第5案,請問各位有何意見? 陳委員亭妃:針對第2案,之前我已利用質詢時間詢問過,文化部最後給媒體的答案是:因為委員要的資料太多了,所以他們就全部把它弄進去了。我不知道委員要的資料太多,你們把它全部弄進去,可是你們的標頭寫得這麼清楚,那是要怪委員還是怪你們自己?我覺得很奇怪,而且這個標題「泥土化政策─藝術美學下鄉」寫得很清楚,你們給我們的資料標題就是這麼清楚,其中你們確實也把所謂的補助中國的團體到中國表演、中國的團體到我國國家劇院表演等等都寫得非常清楚,當時文化部部長還嗆我要不要道歉,請問現在是誰要道歉? 龍委員應台:主席,我能否請傳藝中心主任回答這個問題? 方主任芷絮:謝謝部長。我是傳藝中心主任方芷絮,向陳委員報告,因為我們3團的預算,在預算書裡面從101年開始就是放在7835村落計畫中,裡面包括我們的年度公演、季公演等等所有部分,所以我們提供給委員的資料,事實上是我們3團所有全年的演出場次,造成委員的誤會,我們非常抱歉。但是真的可以向委員保證,我們所有藝術下鄉的錢…… 陳委員亭妃:你給我的那本資料中是不是有補助中國團體,資料裡面是不是寫到隸屬的劇團還有人民畫報社以及北京劇團,有沒有這些文字?有沒有? 方主任芷絮:這是支援,等於是我們支援服裝這個部分…… 陳委員亭妃:支援,支援不用錢? 方主任芷絮:支援我們收錢以歲入納入國庫。 陳委員亭妃:以歲入納入國庫? 方主任芷絮:對,我們有歲入。 陳委員亭妃:你那本資料怎麼寫? 方主任芷絮:我們是支援民間劇團。 陳委員亭妃:你給我的那本資料怎麼寫?裡面有寫「支援」嗎? 方主任芷絮:有。 陳委員亭妃:好,我去調資料。 方主任芷絮:好。謝謝。 陳委員亭妃:你說有寫「支援」喔!如果沒有呢? 方主任芷絮:一定有,我手邊就有一份。 陳委員亭妃:那如果沒有呢? 方主任芷絮:我辭職。 陳委員亭妃:好,你辭職喔! 主席:辭職不可以隨便講。 方主任芷絮:沒有,因為我覺得我是很兢兢業業做這件事,但是我造成委員的誤會、造成部裡面的困擾,我覺得我非常抱歉。但是我可以保證,我們所有藝術下鄉的錢絕對沒有流到中國,也沒有流到其他國外地區,而且我們也沒有補助大陸的劇團,也沒有補助大陸任何團隊,都沒有,這點我可以保證。 陳委員亭妃:你給我這一本關於泥土化的資料,就算你有寫「支援」,那你還可以從中國收錢放入泥土化嗎? 方主任芷絮:沒有,我們不是從中國收錢,也就是說,民間劇團到大陸去演出要借服裝,我們服裝是有…… 陳委員亭妃:裡面有寫試穿北京人民畫報社…… 方主任芷絮:那個經費都是零,經費那一欄都是零。 陳委員亭妃:不好意思,你們的經費數字都沒有給我們。我們要經費資料,你都沒有給我們。 方主任芷絮:有,裡面都有。 陳委員亭妃:我待會拿資料。 方主任芷絮:好。 陳委員亭妃:那你就是兩本資料,其中一本沒有經費數字。 方主任芷絮:一本,都一本。 陳委員亭妃:我現在就去拿。 這筆經費我要全數凍結。 主席:第2案先保留。 現在處理委員提案。 陳委員亭妃等人提案: 主決議: 文化部應請行政院儘速核定相關報院計畫,若於立法院院會二讀前未能核定,則相關計畫預算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主席:剛剛我們有提到,這部分就比照第2案,在進行專案報告後再解凍。 這是委員的提案,我們必須處理。本席重申,就按照剛才的決議,進行專案報告後解凍。也就是說,行政院核定完畢,你們來進行專案報告後再解凍。 第2案部分,現在陳委員亭妃去拿資料,我們先保留。 第3案、第4案及第5案,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我先講第4案相關出國計畫部分。這不是我們立法院提出來的意見。行政院在104年度概算中提出4點注意辦理事項規定,指出為因應當前財政困難,要求行政院各機關在104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包括國內外旅費、派員出國教育訓練等事項,嚴格控管,尤其上述這兩個科的合計額度不能超出103年度總數。 這是行政院發給所屬各機關的注意辦理事項規定。國內外旅費、派員出國教育訓練的額度,不得超出103年度的總數,但文化部今年派員出國計畫較去年成長。本席覺得你們違反行政院自己發布的注意事項,所以建議減列預算。不過,我也考量過其中有些出國計畫是不錯的,所以先把這部分拿出來,也就是說,減列部分不包括去智利看人權博物館和威尼斯雙年展。我知道這是行之有年的計畫。 這兩項計畫的預算我不減,但是這兩項計畫以外的其餘部分,我提案建議減列超出去年編列額度的24萬元。 龍部長應台:主席,我可以請綜規司司長做一下說明嗎? 主席:請文化部綜規司洪司長說明。 洪司長世佑: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規範的是文化部和附屬單位,所以文化部的出國預算加上附屬單位,是沒有增加的。今年文化部增加24萬1,000元,其實附屬單位是減少了24萬1,000元。 鄭委員麗君:你把附屬單位的預算砍掉。 洪司長世佑:文化部會增加24萬預算,是因為今年有各項市場展和國際會議等,所以做一些微調。請委員多多支持,謝謝。 鄭委員麗君:主席、龍部長,你把附屬單位出國的錢砍掉,然後自己部裡的增加,來達到符合注意事項的規定。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政策上當然…… 鄭委員麗君:現在說明了,我才知道。 龍部長應台:總數並沒有增加。 鄭委員麗君:我還是覺得要撙節,也就是說既然附屬單位可以減列,部裡也應該撙節一下經費。主席,是不是就照我建議的,不錯的計畫就不要減,其他的計畫就酌減? 龍部長應台:主席,我可不可以…… 鄭委員麗君:24萬…… 龍部長應台:我們是調整,沒有增加。 蔣委員乃辛:文化部是去調整,並不是把…… 鄭委員麗君:不是。部裡面增加了,他剛剛講是附屬單位…… 洪司長世佑:我跟委員補充報告,其實文化部很多計畫是部裡和附屬單位一起出國的。 鄭委員麗君:附屬單位預算減少,然後部裡的數字才會增加。 洪司長世佑:報告委員,這是因為有很多計畫…… 鄭委員麗君:沒有,其實附屬單位有他獨立的預算。 洪司長世佑:很多計畫是部和附屬單位一起出去的,比如說市場展、國際會議等,所以做這樣的調整。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建議我們酌減,也許可以比24萬再少一點,但是這個精神…… 龍部長應台:鄭麗君委員,您非常瞭解歐洲…… 鄭委員麗君:講個數字……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可不可以支持我們同仁出國考察的預算?剛剛陳亭妃委員也說,我們的國際布局要再加強。當我們人員到處去,譬如說和附屬機關、工藝中心一起出去的時候,是要拓展市場…… 鄭委員麗君:部長,這個沒問題啦…… 龍部長應台:拓展市場非常重要…… 鄭委員麗君:你這沒問題嘛!所以我跟你講…… 龍部長應台:我們完全沒有問題,而且希望不要刪減…… 鄭委員麗君:綜規司,你自己看一下。既然有些計畫你都可以這樣調,那可以減的地方你們自己講,可以稍微撙節的地方就撙節。再說你們500萬的預算,我們也沒有刪很多啊!這個費用,看你們要減多少。 龍部長應台:我希望委員可以鼓勵我們公務員更有國際觀,更瞭解國際市場。其實這部分真的是要多予鼓勵,否則當政策做不好的時候,是公務員閉門造車,因為他的國際知識不夠。我自己覺得這方面是非常不夠的。行政院控制得很嚴,我們能夠爭取到這些考察預算,希望委員能夠全力支持公務員建立國際的知識。 主席:其他委員有意見嗎? 陳委員碧涵:照列啦!我覺得公務人員必須要出去,在全球化的時代做一個政策引導,所以建議這部分經費照列。我想我們出國不是去旅遊而是去做工作,應該提供這樣的經費。我建議預算照列。 主席:鄭委員,這部分預算沒有差多少…… 鄭委員麗君:是沒有差多少,但是我對這種行政費用都會監督得比較嚴格;對於民間,要下放的資源我們都儘量予以支持。我覺得行政機關真的要依法行政,要撙節經費。 以今(103)年出國報告來說,到現在只上傳兩筆。你們自己可以去查。每份出國報告我都會看,因為你們說這些計畫很重要、很重要,我們立委不能去,也希望從裡面學習。但是今年到目前為止,在我們審查預算之前,你們的出國報告只上傳兩筆。所以說很重要的計畫─回來後,到底內容在哪裡,我們都不瞭解;到了審查預算的時候,我們也無法被說服這些計畫都很有意義。 我想要不然就請他們把出國報告都送來後,我們再審查,這樣可以嗎?預算先保留,請他們把出國報告送來,因為文化部的預算今天也不會全部處理完。既然你們沒有上傳,可不可以現在送來?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你突然提出來出國報告只有兩筆,我們只好回去檢查是不是兩筆。因為口說無憑,對不對?只好回去檢查…… 鄭委員麗君:我口說無憑?部長,你什麼時候……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我是說如果我反駁,說有四筆,那我就會口說無憑。我說,如果我回答你不是兩筆,我會口說無憑,所以要回去檢查…… 鄭委員麗君:好。部長,我告訴你…… 龍部長應台:但是…… 鄭委員麗君:部長,你的同仁常常到我們辦公室。你很清楚,我們辦公室非常認真在看你們的各項計畫、報告和預算。我們要的資料相當多,我知道…… 龍部長應台:總而言之一句話,我只想說,其實讓公務員增加國際見識,是太、太、太重要了。 鄭委員麗君:沒有問題呀!但是第一點,我們要瞭解你們見識到什麼,所以你們要上傳報告。依法你們就是要上傳公告出國報告,可是現在只有兩筆。第二點,行政院規定所謂各機關的定義,你們要弄清楚,也跟我們說明清楚。 預算先保留,等這兩點說明清楚之後,我們再來處理。 吳處長建國:報告委員,有關出國計畫,按照行政院規定必須在回國後兩個月內提出來。我們一定是按照行政院的規定來做。不過報告提出來之後,有沒有上傳,我們回去後再做查證。 鄭委員麗君:我怎麼知道?我又不是你們的秘書,哪裡能瞭解你們報告寫完有沒有上傳?你這樣的回答不是很荒謬嗎? 吳處長建國:我的同仁剛才告訴我…… 鄭委員麗君:難道我還要打電話去問你們出國的同仁,看他的報告寫了沒、上傳了沒、立委要這樣做嗎? 主席:鄭麗君委員用心良苦,無非是希望大家出國能有實質的功效,至少刪減一點,不然就刪5萬好了。 陳委員碧涵:委員剛才的意思是要你們現在把出國報告書調出來,所以這一項就先保留。按照規定出國後回來的兩個月內要繳交報告書,而且還要上傳,現在你們就趕快請同仁去清查,如果有交報告書卻沒有上傳,究竟是什麼原因,本席認為必須要檢討。我們現在並沒有要刪減預算,只是將它保留,請你們現在去清查報告書,如果有就趕快上傳。 龍部長應台:馬上處理。 主席:第4案就先保留。 處理第5案。 陳委員亭妃:關於第5案的部分,本席就不再重複,一樣等報告送過來之後,視狀況再進行討論。 主席:第4案與第5案都一樣? 陳委員亭妃:對,第4案與第5案一樣。 主席:那就先保留,等資料送過來再審。 陳委員亭妃:本席現在要講的是第3案,基本上,這是屬於文創的部分,其實文化部有許多的下項都與文創有關係,感覺上像是一輛多頭馬車,我們認為應該針對文創所有的計畫全部統列出來,有關於文創的部分到底是花在哪裡?文創產業到底做到什麼程度?在文創的部分與中國有交流的又有多少?事實上,我們的文創到了中國都被當成什麼一樣,那個難聽的字眼我就不講了,本席認為這是非常不尊重的!文創除了價值產值化的部分之外,還有許多其他與文創相關的經費,令人感覺像是一輛多頭馬車,本席認為所有文創的經費都應該先凍結部分預算,全數報告之後,再予以動支,因此本席在價值產值化的部分提議凍結1億元。 龍部長應台:關於這個部分,我請文創司林司長提出說明。 林司長進盛:價值產值化這個部分是報過行政院核定的重大社會發展計畫,我們是根據行政院核定的五大策略分年編列預算及執行,行政院核定的策略本身就是一個有系統的、整體的策略,基本上,應該沒有多頭馬車或資源無效配置的狀況。 陳委員亭妃:你們不也是文創嗎? 林司長進盛:是。 陳委員亭妃:還有哪些預算與文創有關? 林司長進盛:剛才我提到的行政院核定的五大策略…… 陳委員亭妃:那是價值產值化的部分。 林司長進盛:是。 陳委員亭妃:五大策略? 林司長進盛:是。 陳委員亭妃:在這五大計畫之外,其他與文創有關的部分呢?還有哪些預算? 林司長進盛:我們是編列了4.33億,剛剛提到的五大策略就是我們總共的預算。 陳委員亭妃:就是4.33億? 林司長進盛:是。 陳委員亭妃:當初這五大策略是由行政院核定? 林司長進盛:是。 陳委員亭妃:那就請你將去年對於這五大策略執行的成效提出報告,本席認為你們的成效不彰,我們根本看不到文創的價值及其產值化的狀態,因此本席建議先凍結1億。 林司長進盛:這五大策略就是文創司所有經費的費用。 陳委員亭妃:本席知道啊!難道你們在上半年就要花光所有經費嗎?還是都已經跟人家講好要給多少錢,如果明年沒給人家就會完蛋? 林司長進盛:沒有。 陳委員亭妃:只是凍結1億而已,你們來報告之後就可以動支,4.3億凍結1億之後,你們還有3.3億可以用。主席,文創這個部分太重要了,本席認為還是要凍結1億,等他們來報告之後,才可以動支。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剛才問到,除了編列在文創司的部分之外,還有什麼地方也編列了與價值產值化相關的預算?在我們預算書的第36頁,價值產值化還包含譬如我們的文資局,另外,台中文創園區也有、美術館也有、工藝中心也有、史前館也有,所以價值產值化除了文創司以外,在其他的附屬機關也是有編列預算,它可以說是全方位的計畫,希望讓許多東西不只是美而已,事實上,美的東西還有變成產值的可能性,因此我們也鼓勵附屬機關設法將手上的東西,無論是美術品或文物,也有衍生商品的概念,可以將它產值化,這是一項全面性的計畫。 陳委員亭妃:文化創意推動服務網站是誰設的? 林司長進盛:我們委託資策會。 陳委員亭妃:是誰委託資策會?是你們委託資策會嗎? 林司長進盛:那是公告招標的採購案。 陳委員亭妃:上網之前是否要驗收? 林司長進盛:不是在那個時候驗收。 陳委員亭妃:上網之前你們是否要先看過?po在文化部的網站之前,你們是否要先看過? 林司長進盛:沒有,基本上,這是屬於委辦範圍。 陳委員亭妃:這個東西要po在文化部的網站,你們不用去瀏覽、不用去監測、不用去觀看,其中的內容是否有問題?或者你們「文化部」這3個字就是借人家用就對了,是這樣子嗎?如果剛才你那樣講就有問題,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站委外辦理之後,難道你們就不管了?在網站裡面到底放了些什麼東西,資策會是文化的專業嗎?資策會是文創的專業嗎? 林司長進盛:資策會是。 陳委員亭妃:因為資策會是,所以你們完全委託它之後就都不管了,你們不用管控嗎? 林司長進盛:不是不管,而且上面的項目…… 陳委員亭妃:上面寫著「文化部」3個字,內容還提到要我們看大陸的文創資訊。 林司長進盛:這個案子的委辦項目,包括宣導說明、整個推動服務網的運作以及諮詢陪伴輔導計畫,針對網站管理及服務的部分是編了…… 陳委員亭妃:不是啦!本席現在問的是放在文化部網站裡的內容,不管上面放了什麼東西,你們就是把眼睛閉起來,完全都不看,是這樣子嗎?上面還掛著「文化部」3個字! 主席:陳委員的意思是你們要看一下網站上的內容! 陳委員亭妃:你們自己都不看嗎?上面被丟了什麼東西,你們都沒有在看?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們會加強督導。確實是應該要看,當然是應該要看,所以我們會加強督導。 陳委員亭妃:部長,剛才你也聽到司長講的話,委辦給資策會之後,你們就不管了? 龍部長應台:沒有啦!司長不是那個意思! 陳委員亭妃:你們將管理委辦給資策會並沒有問題,畢竟你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但是今天它幫你們丟了什麼東西到網站裡面、它幫你們架設了什麼樣的內容物、它幫你們規劃成什麼樣的狀況,你們不可能不知道啊!既然你們要強調國際化,應該也把其他國家寫出來,像是美國的文創資訊、英國的文創資訊,你們是否要把歐洲的文創資訊及其他每個國家都寫出來?為什麼只寫出大陸的文創資訊,難道大陸的文創比我們還好嗎? 主席:文創司你們自己應該要注意品質,盡量不要挑起意識形態的問題。 林司長進盛:因為這個採購案是按照委辦項目去處理,我們會有期中與期末的驗收,如果它按照契約…… 陳委員亭妃:所以在你們的委辦項目中有要求把大陸的文創資訊放上去? 林司長進盛:不是,提供國外整個有關…… 陳委員亭妃:為什麼就是要寫大陸文創資訊?剛才本席就講了,為什麼不是美國文創資訊、歐洲文創資訊、英國文創資訊?為什麼就只放了一個大陸文創資訊?為什麼? 龍部長應台:第一個,我們對於網頁的內容一定加強督導,這是應該的。第二個,我們現在是委辦給資策會,至於內容有比較多中國市場各種新出爐的規定,其實是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大陸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我們許多廠商對於日本、韓國及美國等等都比較熟悉,但是,對於中國就不是那麼熟悉,更何況它的潛規則也比較多,所以資策會才多給一些大陸的訊息,這是第一個原因。第二個原因是大陸的法規,由於大陸是一個新興市場,新的東西不斷的出現,我們有許多廠商都跟不上,所以資策會才主動把大陸許多新的訊息都po上去,因為文創司賦予它的責任是輔導廠商取得訊息,而資策會就是判斷大陸市場有太多新出來的訊息,於是它就不斷地予以更新,單純的情況就是如此,它只是為了輔導廠商的原因。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認為這樣的解釋行得通嗎? 龍部長應台:我認為非常的合理。 陳委員亭妃:你現在說的是你們文化部的立場,剛才林司長說過是依照委辦項目,所以你們都有這個想法,什麼叫做中國是新興市場?文創之於每個地方,每個國家都是新興市場,不只是中國而已,在文創這個部分,每個地方都是新興市場,只是今天文化部已經擺明了,你們的視野只有放在中國,當然就只放進中國的訊息! 龍部長應台: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大陸確實是一個新興市場。 陳委員亭妃:剛剛已經講了是你們的委辦項目之一,所以剛才司長講的與部長所講的正好一拍即合,因為你們給資策會的邏輯是中國是新興市場,我們就是要提供廠商更多的中國資訊,在這個網站裡還寫著大陸文創資訊。 龍部長應台:剛才已經說明了,第一,大陸市場確實是一個新興市場,所以我們要幫助我們的文創產業進入大陸市場,與意識形態並沒有關係。 陳委員亭妃:可以幫助我們的文創產業進入各國的市場,為什麼一定要進入中國的市場? 龍部長應台:目前大陸與香港占了我們市場的30%,但是大陸占的還是不夠多,因為大陸的潛利更多,當然是要攻占大陸市場,與意識形態沒有關係。由於它有許多全新的法規,連我們都趕不上,所以資策會提供更多的大陸訊息,深怕我們的廠商到大陸會吃虧,這種輔導是必要的。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的觀念就有問題了!因為你的觀念有問題,所以你傳達出來的訊息就是未來所有文創的市場就只有一個,本席並不反對中國是其中一個市場,但是本席也不認為我們應該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你們應該要提供更多的國家資訊,讓所有的廠商自己挑選。 龍部長應台:我完全贊成、百分之百贊成。 陳委員亭妃:你們這個網站只提供大陸的文創資訊,應該要改成中國文創資訊、美國文創資訊及英國文創資訊等等。 龍部長應台:我贊成,也會馬上處理。我們會馬上責成資策會,請它大量提供東亞、東南亞及歐洲等各地的市場資訊。 陳委員亭妃:你們應該要讓廠商自己選擇,怎麼會是由文化部決定只能到中國發展,而中國目前的法令是如何等等,甚至將其他國家屏除在外,這樣豈不是與我們的國際化背道而馳?我們一方面說要國際化,一方面在網站中又看不到國際化。 龍部長應台:我回去後會責成廠商,請它要提供更全方位的資訊。其實,剛才我只是提出解釋,資策會之所以提供那麼多大陸規範,就是怕到了那邊的資訊不透明、不清楚,我們的廠商可能就會吃大虧。 陳委員亭妃:目前文化部的網站有多少是委外的?或是全部都委外? 管委員碧玲:對啊!這點相當重要!本席順便提問,你們等一下再一起回答。當本席聽到是資策會時就嚇了一跳,為什麼這種事情是由資策會承攬?事實上,資策會對於文化是很外行的,而且資策會從來就是一個以經濟發展及商業導向為其組織文化重點的機構,為什麼文創產業相關資訊體系的架構竟是由資策會經營?為什麼你們會委託資策會,那是一個什麼樣的委託案?部長剛才也提到了文化要著眼於市場,其實文化當然不能不考慮市場,但是更重要的是文化的獨特性,也就是以特別的扶植及特別的保護去創造出獨特性,這樣才會具有競爭力。像這種市場區隔,尤其是處理文化競爭力的這一塊,資策會是不懂的!國內沒有文化團體具有適格性來承攬這種業務嗎?你們這種承攬是價格標嗎?為什麼最後會變成由商業導向的資策會承攬文創資訊體系建構如此重要的工作?這真的一項基礎工作,而且是帶有篩選功能在內的業務,怎麼是由資策會承攬?這是什麼樣的案子?多少年的委託案?資策會總共包了文化部多少案子? 龍部長應台:我們所有的案子都是按照採購法辦理,而且也有評審委員。 管委員碧玲:你們是用價格標吧?不然,為什麼是由資策會承攬? 龍部長應台:這是單一的案子,我並不清楚,但是我們所有的業務其實都是透過採購過程的結果,並不是特別挑出資策會。 管委員碧玲:一定是你們沒有文化導入、沒有價值導入,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 龍部長應台:我們的評審委員一定都是與該案專業有關的人。 管委員碧玲:只要是資策會,本席就知道它不適格。只要是資策會,百分之百不適格,簡直是開玩笑!文化或文創的資訊體系基礎建設由資策會辦理,開什麼玩笑!它根本就是一個商業及科技的機構,現在竟然還搞文化。如果一切都推給採購法,我們還要部長做什麼?本席學的是經濟,也可以擔任文化部長嗎?這是什麼案子,讓他們說明一下。 主席(陳委員亭妃代):現在是部長或司長要提出說明? 鄭委員麗君:本席先做補充,再請他們說明。事實上,前兩年審預算時本席就提過,文化部有許多核心業務都是委外,尤其是文創,大家都還在一片摸索的過程中,你們就直接委外,今年委外單位是資策會,本席記得去年質詢時是商研院,這些單位到底懂不懂文化價值?本席最關心的是這些核心業務為什麼一再的委外,但是又設了文創辦公室等等,到底文化部有沒有同仁懂得文創?為什麼又委外給不懂文創的單位,每年都編列大筆的預算,然而我們每年都看不到具體的成效?本席認為這是惡性循環,一定要做一個調整。 主席:司長,剛才本席問過你,資策會是否具有文化的專業,你一口咬定說它是專業,請問它是什麼專業?它是什麼專業? 林司長進盛:據我所知,最近幾年它辦了相當多政府機關的…… 龍部長應台:我們文化部沒有立場對資策會本身的專業做評論,只是按照採購的評審過程所產生的結果。 主席:剛剛本席問過司長,資策會是專業的嗎?它是什麼樣的專業?司長回答說它是專業,所以現在大家質疑它在網路管理、科技、經濟方面或許是專業,但在文化方面未必是專業,你們沒有去監督,方才部長表示會加強監督,你們是不是可以提供資料給我們,現在到底有哪幾個網站是委外架設的?委外給誰?可不可以馬上報告一下。 龍部長應台:我們提供書面好不好? 主席:你們一定有這個資料,誰在管理嘛! 龍部長應台:我們的網站是不同性質的採購。 主席:這個問題等你們將資料送來後再討論,因為我覺得這部分在未來是相關的。第2案先暫緩,因為也在補資料,第3案也補資料,第4案和第5案也在補資料,所以這幾個案子就先暫緩,等文化部補資料後再討論。 處理第43案至第47案。 龍部長應台:主席,對不起,剛才鄭麗君委員所關心的國際考察的部分,以及我們到底有多少份出國報告上網,同仁查的結果已經出來了,我們可不可以先處理這一案,今年度的考察報告總共上傳了50筆。 主席:提供給委員了嗎? 鄭委員麗君:在我們寫提案前就是2筆,你們自己回去檢討,我今天不跟你細討論了,請將這50筆資料的內容提供給我們。 主席:我覺得這是態度的問題。 鄭委員麗君:每一次都是到立法院才來趕,然後我們每一次跟你們要資料都要不到,都說是我們的問題,我覺得文化部的…… 龍部長應台:我不知道這中間有什麼問題,因為這50筆並不是剛剛才傳的。 主席:鄭委員的意思是我們的提案已經在一星期前就提出來了,你們應該去跟委員解釋到底是哪邊有問題,委員要資料一直要不到,可是你們明明就有這些資料啊!如果當時能夠提供給委員,或許委員就不會提案了嘛! 龍部長應台:當時是有溝通,但沒有想到是問這一筆,其實這50筆並不是剛剛才傳的,這上面都有上傳的日期。我們在出國考察的部分,一定是很嚴格的按照預算規定去處理,第4案、第5案可不可以照列? 主席(許委員智傑):這2案的資料都送來了嗎? 陳委員亭妃:本席先提一個和後面的提案也有相關的問題,請問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去中國福建及江西地區宗教、廟宇暨地方博物館物質文化考察計畫究竟是去考察什麼東西? 呂館長理政:我們歷來去大陸地區的訪查過程主要是蒐集臺灣相關的資料,目前我們在海外和中國大陸都有做這件事情,有時候是去北京、上海…… 陳委員亭妃:去中國蒐集臺灣相關的資料? 呂館長理政:沒有錯。 陳委員亭妃:能不能請你將這一次你們去蒐集到什麼樣的臺灣相關資料提供給我的辦公室? 呂館長理政:沒問題。 陳委員亭妃:因為我不知道去中國可以找到什麼樣的臺灣相關資料,我有很多疑問、問號。 呂館長理政:我們會到委員的辦公室報告。 陳委員亭妃:我覺得我們的價值還是要存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是位在本席的選區,我希望它真的是展現臺灣價值的所在,而不是變成一個四不像的地方,所以我對你們要去中國考察的預算都很有意見,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可以去考察什麼臺灣的東西,既然你們已經去考察過了,就麻煩你們在審查該筆預算前先將資料提供給我,否則我會提出質疑。 呂館長理政:如果委員願意幫忙的話,先讓預算照列,我們會將所有資料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亭妃:我要的是現在這一筆,你們不是已經去考察了嗎? 呂館長理政:這個預算還沒有去。 陳委員亭妃:我覺得這一筆會影響到後面,因為它太奇怪了,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去中國福建及江西地區宗教、廟宇暨地方博物館物質文化考察計畫,這有點莫名其妙。 呂館長理政:我們會將報告送到委員的辦公室。 主席:委員對於第4案、第5案還有沒有什麼意見? 龍部長應台:請委員支持讓預算照列,然後我們立即提供資料。 鄭委員麗君:本席的辦公室剛才又去確認了一下,我不知道網路是不是有內網、外網的區別,因為本席的辦公室還是看不到。 龍部長應台:我請同仁去瞭解一下為什麼會有這種狀況。 鄭委員麗君:我覺得重點不是誰說的對或錯的問題,如果是內網的問題,請你們派人去我的辦公室瞭解一下,因為在寫提案前是2筆,現在看卻是5筆,然後你們說一共有50筆,可是我們上你們的網站就是看不到,請你們派人去我的辦公室瞭解一下其中的落差。 洪司長世佑:外網是國發會負責維護的,內網才是我們負責維護的。 鄭委員麗君:這一點我們怎麼會知道,我們就是看不到啊!我剛才又查了一下,一共5筆,在我寫提案前是2筆,可是文化部的資料是50筆。 龍部長應台:依照規定是要上傳到國發會的網站。 鄭委員麗君:我不知道啊!要不然你們就將資料送到我們的辦公室,不要老是要不到嘛!然後又說我們不對。 龍部長應台:這中間有誤會,我們馬上處理。 陳委員亭妃:國立傳藝中心有一個計畫是帶團參加第三屆河南豫劇節暨洛陽市牡丹藝術節展演,還有2014年前進上海大劇院國光劇團演出及辦理藝術講堂計畫,而且一次是58人,另一次是60人。 龍部長應台:那是演出的團隊。 陳委員亭妃:演出的團隊?我是在提醒傳藝中心,如果要胡扯的話,你們剛剛不是跟我說你們都是怎麼做的、都是去支援的,那為什麼還要再編錢? 龍部長應台:這不是下鄉的經費,這是國際交流的經費。 陳委員亭妃:我知道啦,你們就是所有預算活亂湊,然後這一筆說是支援,那一筆說是歲入,結果這一筆是什麼?你們帶了58人、60人去中國,你們的預算就是亂湊嘛! 龍部長應台:這不是泥土化的錢,這是國光或豫劇團去演出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你聽我講完嘛!今天你們去交流或做什麼我們都沒意見,但這部分不是補助國內外派員出國進修嗎? 吳處長建國:進修只有一筆。 陳委員亭妃:整筆預算是3,430萬,我們質疑的是這一筆,但你們給我們看的這50筆是屬於這部分嗎? 鄭委員麗君:我真的非常不滿意,其實說不滿意還太客氣了,文化部告訴我們一共有50筆,請問部長自己有沒有看過? 龍部長應台:沒有。 鄭委員麗君:第一,這裡面有很多是102年的出國,第二,這裡面有些出國計畫是11月才要出國,結果你們都放在裡面。 龍部長應台:它是1月上網的。 鄭委員麗君:你們剛才有說明嗎? 龍部長應台:今年上網的一共有50筆。 鄭委員麗君:這裡面有一些是11月才要出國的,你也算在50筆裡面,然後說你們有50筆出國報告,我還覺得很奇怪,你們有出國那麼多次嗎?在我印象中應該沒有,文化部部裡面的考察報告是2筆,加上其他單位是5筆。 龍部長應台:這邊寫的是今年1月到10月上網的報告。 鄭委員麗君:你們就是魚目混珠嘛!將去年、今年的報告都放進來,甚至將已出國、未出國的計畫,全部加起來50筆,然後跟我們說一共有50筆。 龍部長應台:委員剛才要的資料是今年上網的一共有幾筆。 鄭委員麗君:不是,我剛才講的非常清楚,我要的是出國報告,我想要知道你們出國回來後有什麼收穫,有些東西我們也很想參考,我說的很清楚嘛! 龍部長應台:這是今年上網的出國報告啊! 鄭委員麗君:部長,你們的同仁提供資料給我們之前,你必須先看過,請問11月的出國已經去了嗎?難道你們是坐時光機倒著走嗎?為什麼還沒有出國就有報告?我要的是上傳的出國報告,是我的中文有問題,還是大家的中文有問題? 主席:文化部必須很確定哪些是有出過國、哪些沒有,這應該很簡單。 鄭委員麗君:我要的是你們上傳的出國報告,因為你們必須公告嘛!如果你們不願意公告,至少要送到立委的辦公室,讓我們了解你們確實有依照出國計畫去做啊!現在這50筆資料包括102年的報告、103年11月才要出國的計畫,這本來是個小問題,結果今天卻花費那麼多時間在討論,我也覺得很遺憾。你們要不就是拿出資料誠懇說明一下,這樣就解決了嘛!不要在這邊魚目混珠,好不好?我覺得這樣做真的很沒意義,文化部每一次都不針對委員問的問題誠懇的回答。 龍部長應台:這個問題其實很容易處理,同仁是從網路下載下來的,卻實有這麼多項,如果這中間還有疑問的話,我會請同仁跟您解釋清楚。 鄭委員麗君:不是我們有疑問,而是你們提供的資料有問題!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應該記得本席剛才代理主席位子時曾經主張這部分先壓後,可是你說你們的資料已經送來了,結果不是啊。 龍部長應台:委員如果還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就請主秘向委員說明。 鄭委員麗君:其實事情很簡單,同仁給你的資料不準確,身為部長,你應該去要求,如果你不要求,就會常常出現這種情況,身為首長,你就是要去要求嘛! 龍部長應台:我請主秘說明一下,因為是他在處理資料的。 主席:我看就請文化部將資料補齊,下午再審好了。 蕭主任秘書宗煌:這是國發會欄位設計的問題,所以勾選後列印出來整筆資料就是這個樣子。 鄭委員麗君:請問部長本人今年出國幾次? 龍部長應台:1次。 主席:第4案、第5案是不是請文化部將資料補齊再繼續審查? 陳委員亭妃:傳藝中心的部分呢?本席要看傳藝中心這2筆出國考察報告,以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的出國考察報告。 主席:第3案、第4案、第5案就先保留。 陳委員亭妃:主席,本席建議不要再審了,等他們將資料補齊,2點半再繼續審查,因為後面其實都是有相關的。 鄭委員麗君:部長,你們就很誠懇的跟我們說明這50筆包含什麼,不過這部分的問題事小,我現在問的是文化部的網站上一共有5筆出國報告,請你們以後依規定公告,就這麼簡單,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可以,我們去處理一下。 鄭委員麗君:我不知道你們出了什麼問題,現在我們就是在你們的網站上看不到嘛!要不你們就將報告送到立委的辦公室。 龍部長應台:是,謝謝委員,因為如果不是你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我們還不知道這中間會有這樣的落差。 主席:第2案、第3案、第4案、第5案保留,請文化部將資料補齊,下午2點繼續審查。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早上第2案、第3案、第4案及第5案保留,請問各位,對第2案、第3案、第4案及第5案有沒有什麼意見? 何委員欣純:主席,剛剛他們私底下有來溝通,但本席希望他們能正式的說清楚講明白,請把送來資料請說明一下。 龍部長應台:我請綜規司洪司長簡短解釋一下 洪司長世佑:剛剛委員助理是用一般查詢上網,國發會的系統是有一點故障,而我們用的是進階查詢,進階查詢出來的結果就有35筆,我們已經有向國發會反映了,預算就拜託委員支持,謝謝。 何委員欣純:所以是國發會故障? 鄭委員麗君:你的意思是國發會的網站有問題,所以我們只查到5筆,而我所謂的2筆是部裡面2筆,另外3筆是你們的所屬單位,這樣沒有錯吧,剛才你說你們的連結是連結到國發會? 洪司長世佑:對。 鄭委員麗君:這很奇怪,你們自己的網站沒有出國報告嗎? 洪司長世佑:因為是國發會控管的,連結資料才會做最新的資料。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提出質疑使我們發現問題所在,我覺得在我們的官網上也應該有清楚的說明,讓民眾可以進入國發會的網站,所以我們會改善。 主席:所以結果呢? 鄭委員麗君:實在很抱歉,我們上午花了很多時間在釐清出國報告,可是我刪減預算的緣由是行政院公告事項─各機關不能超過去年的額度,所以這件事情還是存在的…… 龍部長應台:沒有超過,是重新調度,希望委員支持。 鄭委員麗君:我實在不想花太多時間,我在行政院待過,行政院各機關指的是各部會。 主席:所以鄭委員的意思是要刪減? 洪司長世佑:報告委員,這是只包括附屬…… 鄭委員麗君:不要再花時間了…… 陳委員碧涵:這個預算就照列啦! 鄭委員麗君:預算編制作業手冊裡的各機關就是各部會,你們以後真的要儘量照行政院的規定來辦事。 龍部長應台:好的,謝謝委員支持。 鄭委員麗君:是不是象徵性的減列一些,好不好?看主席要減列多少,就是撙節的意思。 主席:減5萬。第4案與第5案就這樣…… 何委員欣純:對不起,第4案與第5案是不是可以酌予凍結?因為預算到王金平院長那裡去進行政黨協商時,通常都會酌凍五分之一。 主席:第4案減5萬…… 龍部長應台:第4案與第5案合併減列5萬。 何委員欣純:五百多萬才減列5萬! 陳委員碧涵:這是要去執行的。 何委員欣純:我知道是國發會的錯,我知道是國發會故障了。 龍部長應台:何委員,請支持公務員去考察,因為這真的很重要,請支持。 何委員欣純:我們支持了啊,所以才減列5萬而已。 主席:這樣減太少了,減5萬也不過就少2個人去大陸而已。 何委員欣純:有關第4案,鄭委員可以接受,我也接受他們的說明,所以就小小減列5萬元。至於第5案,陳委員亭妃也來到現場,我主張要酌予凍結,如果你認為凍結五分之一太多,那看你們覺得要凍結多少,總共是三千多萬的預算,陳委員亭妃本來要凍結二分之一耶! 陳委員碧涵:其實早上都討論過了。 主席:早上是說凍結五分之一,是嗎?還是另一個案子? 針對第5案,提案的陳委員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有關這部分,包括我之前質疑的,帶團出去參加第三屆、第幾屆都是用這筆錢,我覺得真的要更謹慎的來處理這個預算,我們都不反對所謂的文化交流,但是如果所謂的文化交流是拿熱臉去貼人家的冷屁股,我是沒辦法接受的,我認為整個教育訓練費應該要先凍結,這個部分就不減列,但是要凍結,因為這個範圍更廣,之前我詢問傳藝中心帶團參加第三屆河南豫劇節暨洛陽市牡丹藝術節展演是不是用這筆預算,他們說是的。 主席:陳委員要凍結多少? 陳委員亭妃:四分之一。 陳委員碧涵: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好不好? 陳委員亭妃:凍結五分之一,但是要來報告。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我們還可以做什麼說明能讓各位委員知道這些預算的用法?第一,這不是新的預算,往年都有編列,第二,這是幾個樂團去大陸宣揚國威,如果一定要這樣說的話,這不是應該要多予鼓勵的嗎?事實上,在整個華人世界中,反而是臺灣的這些傳統劇團是最好的。 陳委員碧涵:陳委員,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好不好?因為這些的確是要出去執行的,五分之一就已經會讓很多計畫必須等到提出書面報告解凍預算後才能執行了,您的要求已經會讓他們很謹慎了,是不是就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就准予動支,好不好? 陳委員亭妃:你一下子說有,一下子說沒有,你們的預算就這麼多,自己都搞不清楚!我覺得你們自己都搞不清楚,就表示錢太多了,如果像部長的意思,預算都不能刪減也不能凍結,那乾脆就不要審查,整本預算都通過就好了!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是不是能提出書面報告就予以解凍?我們可以加強與委員的溝通與說明,但如果凍結五分之一,是比較不會延誤到我們的執行。 陳委員亭妃:執行有分上半年與下半年,四分之一哪會有什麼問題?重點是你們自己都搞不清楚預算有沒有花在傳藝中心?還是部本部的預算?早上詢問時說有,這也是你給我們的預算,當鄭委員麗君提到這筆預算時,你說有50個報告,50個報告裡面…… 主席:陳委員,你要凍結四分之一,解凍條件是提出書面報告還是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剛剛說書面報告啊! 陳委員亭妃:那是陳委員碧涵建議,不是我講的。 陳委員碧涵:陳委員亭妃剛剛是說要凍結四分之一、提書面報告,而我是建議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陳委員有說五分之一就要專案報告,所以剛剛講得還滿清楚的,就請主席裁決。 何委員欣純:那就凍結五分之一,提專案報告。 陳委員亭妃:就專案報告啊! 龍部長應台:就凍結四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吧! 鄭委員麗君:不要堅持嘛! 陳委員亭妃:就凍結五分之一,提專案報告,因為你們每一次講的都一樣,上一次…… 龍部長應台:我們可不可以回到剛剛陳委員亭妃所說的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我們很樂意做書面說明,而且這樣做可以讓需要執行的部分能儘早開始。 何委員欣純:我具體建議凍結五分之一、提專案報告,主席,請快點做決定,我們三個都堅持這樣。 陳委員亭妃:主席,後面還有很多提案。 主席:三位娘子軍真的很不錯,好,就凍結五分之一,提專案報告。 陳委員碧涵:就併在…… 主席:這是第2案、第3案、第5案…… 陳委員亭妃:我提案的第2案、第3案還沒有結束。 何委員欣純:現在是在講第5案,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來提出專案報告,這個建議已經很具體了。 陳委員碧涵:就幾個議題一起來專案報告。 主席:第5案凍結五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 現在還有第2案與第3案。 陳委員亭妃:第2案就凍結2億,第3案凍結1億,全部來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第2案中間有一些誤會,我們讓陳委員亭妃以為我們拿泥土化的預算去補助中國樂團或補助我們的樂團到大陸去,我相信資料提出來後已經澄清我們完全沒有這麼做…… 陳委員亭妃:還沒有澄清啊! 龍部長應台:是我們使得陳委員誤會…… 陳委員亭妃:我還沒有比對資料,我要把所有預算都去核對資料才知道,所以我認為還是要凍結。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資料已經送到您手上了,完全沒有這樣的事情…… 陳委員亭妃:那是你講的,我還沒有比對這份資料,又怎麼知道確實是這樣,所以我還是認為要凍結預算。 龍部長應台:這個案子是不是保留一下,讓陳委員亭妃可以看我們所提供的資料。 陳委員亭妃:凍結,我就是要凍結,村落文化發展部分可以不要凍結那麼多,就改凍結1億元,價值產值化的部分也凍結1億。 主席:第2案與第3案,陳委員亭妃的意思是各凍結1億元,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碧涵:是不是一樣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村落文化發展在地方上都很需要…… 陳委員亭妃:這些都已經要報告了,就凍結1億,然後來專案報告,既然這麼多案子都要安排專案報告,報告一案與報告二案、三案都是一樣的。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這真的行不通,因為村落,尤其是泥土化政策,大部分都是落到縣市政府或社團補助,你要凍結而且要專案報告才能解凍,像今年與去年都到了9月、10月才解凍,到時候會非常困擾縣市政府及地方社團,所以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請委員支持? 陳委員亭妃:部長,不要講得那麼好聽啦! 陳委員學聖:我建議先暫擱,如果回過頭來,對於文化部所提出的資料,陳委員亭妃還是不滿意再來凍結,案子就先暫擱,回頭再來審這個案子。 陳委員亭妃:不要講得那麼好聽,這二案就是要各凍結1億! 陳委員學聖:要凍結要講出理由嘛! 陳委員亭妃:早上已經講過了啊! 陳委員學聖:有沒有什麼資料…… 陳委員亭妃:早上已經講過了,現在所有資料我還需要時間去瞭解,所以我要求他們來專案報告,但我沒有刪減預算啊!我再次強調並沒有刪減預算,不要每次都拿什麼縣市政府與社團出來講,你們可以去講啊,就是陳委員亭妃凍結的,你們可以去講啊! 陳委員學聖:如果有一筆預算是用到中國大陸去,我就支持陳亭妃委員。 龍部長應台:確實是沒有。 陳委員學聖:所以這個案子各有意見,陳委員,如果有,我支持你,如果沒有,就不能隨便凍結,不然就是暫擱…… 陳委員亭妃:有沒有也不是你講的。 陳委員學聖:對嘛!也不是你講的就算數。 陳委員亭妃:對啊,所以我是要凍結預算,並沒有要刪減預算。 龍部長應台:資料可以現在就提供給所有委員。 陳委員碧涵:凍結少一點。 陳委員亭妃:我沒有刪…… 陳委員學聖:我的意思是現在先不要…… 陳委員亭妃:難道委員不能凍結預算嗎? 陳委員學聖:要看凍結的有沒有道理。 陳委員亭妃:今天審查預算就是要監督,如果他們沒有執行好,甚至是亂提供資料…… 陳委員學聖:萬一亂質詢呢? 陳委員亭妃:哪有亂質詢?什麼叫亂質詢?請委員講清楚,早上沒有來,現在來說亂質詢,早上我們在講的是什麼? 龍部長應台:我們現在提供資料給所有的委員。 陳委員亭妃:我們早上講的是什麼? 陳委員學聖:先等我講完嘛! 陳委員亭妃:如果要把氣氛搞壞,那OK,那就從頭再來吧! 陳委員學聖:好,那就從頭再來,沒關係啊! 陳委員亭妃:好啊!那就來啊! 陳委員學聖:沒關係啊!反正擱幾個月都無所謂! 陳委員亭妃:好,那就重來! 陳委員學聖:我的意思很清楚,如果今天文化部提供的說明裡面,有一筆是用在中國大陸,我支持陳委員亭妃,因為你們文化部說謊…… 陳委員亭妃:那就是凍結…… 陳委員學聖:等我講完,為什麼我不能講? 陳委員亭妃:就是凍結啊! 陳委員學聖:等我講完嘛!我是說如果有一筆預算是文化部說謊,是用在中國大陸,針對這筆預算,我完全支持陳委員亭妃,而且我還加倍凍結,但是還沒有查清楚之前,是不是先暫擱?等我們回過頭來,讓你有時間去查,查出來確實有這樣的情形,我支持你,如果沒有,就不要凍結這麼多,我只是要講這個事情而已,我覺得我講得很有道理,如果你不能接受,那後面預算隨便你刪,反正我們朝野協商再來,好不好? 陳委員亭妃:好啊! 陳委員學聖:要講有道理的東西! 陳委員亭妃:好,就這樣子…… 陳委員學聖:暫擱嘛!你先去查核、比對嘛! 陳委員亭妃:就是凍結,你說要重來,那就是擱在這裡,慢慢擱,就陪你啊!我們就慢慢擱! 龍部長應台:主席,我們可不可以事後多花一點時間跟委員溝通,這筆預算就先暫擱,因為12日我們還會再來,是不是先往後處理,這筆預算讓我們再努力一下,跟委員說明後再來處理,好不好? 主席:所以第2案…… 陳委員亭妃:第2案與第3案不是一樣嗎?第3案也是一樣啊!不然就一直擱啊,所有案子都一直擱啊! 陳委員碧涵:第4案與第5案已經講好了,第2案與第3案就先保留。主席,如果大家都記得,早上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委員們要求第2案的資料要補齊,現在資料是補齊了,但是委員表示需要時間去核對,我覺得應該要讓委員們確實看清楚資料,對於我們質疑的部分是不是都已經沒有疑問了,因此本席建議這幾案保留,先繼續審後面的提案,至於要凍結預算,本席建議不要凍結那麼多,因為這的確是執行面的預算,所以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讓沒有疑慮的案子可以在村落開始執行,我們在監督預算的時候,對於數據資料有疑問的部分就必須問清楚。主席,雖然資料已經提供,但委員可能需要時間來核對,本席建議這二案就先保留,我們先處理後面的提案,好不好? 主席:陳委員碧涵的意見是凍結五分之一,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委員亭妃:反對! 主席:第2案及第3案就先保留。 現在處理第3目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委員提案是從第43案到第47案,請問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 陳委員碧涵:請業務單位先針對委員的提案說明一下。 龍部長應台:我請文資司陳司長對整體做個說明。 陳司長冠甫:有關社區營造,明年是第二期的最後一年,今年底我們會把一、二期的執行經驗彙整,年底向行政院提出第三期計畫,社造是臺灣泥土與社區最穩定的支撐力量,現在社會更需要這筆預算來陪伴社區去面對更多的挑戰,所以希望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陳委員碧涵:你應該針對委員們提出的問題來回應,委員們提出提案並不表示不支持,而是針對某些部分有疑慮,請你們針對委員提出的問題來提出說明,這樣我們就會知道了。 陳司長冠甫:我先從社造創新活力網絡的部分說起,這主要是母雞帶小雞的計畫,讓比較成熟、有能力的社區重點評選,讓他們去幫助更多的社區,例如南投桃米社區…… 陳委員碧涵:你就針對在場委員所關心的部分提出說明! 陳司長冠甫:陳委員所關心的部分,地方文化館、村落文化與社造有不同的計畫與目標,在軟硬體部分也都有做有效的整合分工,這三個泥土化計畫,我們的確是做分工整合的部分。 何委員關心的一樣也是整合的問題,有關村落文化在明年的執行,我們對於偏鄉與弱勢會有加強性的作法,對於去年審計統計的數字,今年如果把村落其他支計畫的成績挹注到偏鄉弱勢社區的數目加起來,大概是成長4倍左右,比去年的成績大幅增加,這個統計資料只是反映單一支計畫,並沒有反映到所有15支計畫的成顯。 鄭委員關心的是希望有公民審議與參與的預算,其實社造點的提出與他們希望改善的部分,都是透過草根的民主過程去提出來的,縣市政府在彙整部分,也都會尊重民主提案、由下而上共同提出的部分,我們在審議部分也都會邀請外部…… 主席:不要說那麼多,說那麼多也沒有用! 何委員欣純:剛剛文化部的說明還是沒有回答我們的問題,我們質疑的是社區營造業務項下有關新故鄉社區營造的經費與所謂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有沒有重疊,你剛才說有整合分工,我要問的就是如何整合、如何分工?你沒有講清楚嘛!你只是說有分工,分工在哪裡?我們質疑的就是有沒有重複?有沒有分配到相同地方?你們又是如何整合分工的?這些問題都應該明確講出來。 陳司長冠甫:跟何委員報告,社造與地方文化館的關係,主要區隔的分工是一個是軟體一個是硬體,地方文化館主要是針對硬體的…… 何委員欣純: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是怎麼分工? 陳司長冠甫:社區營造在目標上是以培育文化公民為目標,村落文化則是以扎根村落藝文為目標,在理念上,社區營造是以鼓勵自主參與組織培力,在村落文化的理念上是均衡城鄉和文化平衡。 龍部長應台:我來說明一下,文建會打下的社區營造基礎其實滿好的,現在很多香港和大陸的公民團體來臺灣取經,所以我們分成兩部分,就是原來的新故鄉是在文建會原來的基礎,但是我們作了分析和資源的調查後發現,如果臺灣有8,000個村子的話,差不多有一半以上的村子,過去的文化資源是從來沒有進去過的。所以,我們的7835現在已經不叫7835,因為已經超過這個數字了,這個村落文化發展是特別挑出那些傳統上文化資源從來沒有去的地方,以它作為重點。可是它也沒有辦法從零開始,因此我們在新故鄉的計畫裡頭,有一個字大家很清楚,就是empowerment,我們就是把其中原來能力很強的、老的社區發展協會或小的社團,請它變成母雞,要它進入那些文化的貧弱區,要把那些空白的、小的社團帶出來,所以這部分區別為兩種,一種是已經經營很久的社團,我們希望它成為母雞,然後針對過去20年都沒有資源下放過的地方,我們把村落文化發展出來,變成村落文化發展的目標,然後讓很成熟的老母雞來帶動那些空白區的小社團,所以兩種其實區隔得相當清楚,只是還有很多缺點,要一步一步把成果做出來。 鄭委員麗君:部長講得很理想,其實社區營造我們每年都談。簡單講,新故鄉社區營造做很久,從08年開始做,到明年是最後一年。部長上臺之後就另起一個7835,也是做社造,當時我們也問部長為什麼不好好改革新故鄉,做好它就好了,部長要有自己的政策,另起7835。但是很遺憾地,7835就被質疑,因為一年只能做一點點,我算過,完成7835就要花300年,後來你們就改掉了,這也不錯,7835的名稱就改了。但是剛才部長講的是理想,就是說新故鄉是既有的社區營造,7835是龍部長另起一塊餅來分配資源,部長說要給從來沒有拿到資源的地方,這也無可厚非,但是從兩個計畫來看,資源下放都沒有去好好檢討方法。關於新故鄉,包括陳學聖委員在內,我們過去都批評它的缺點有強者恆強、弱者恆弱、重複投資、目標不清楚及申請的程序類型化,所謂類型化就是永遠都那幾種,突破不了。龍部長想突破,但是你的7835到最後變成來者不拒,來申請計畫就給,導致大家在看這些資料時都看不懂你們是怎麼分配的。其實包括7835,我也質詢過,你們說要泥土化到偏鄉,結果內湖也拿到計畫和經費,你們還告訴我內湖是偏鄉,我住內湖,但是我實在也不好意思說內湖是不是偏鄉,你們硬要講,我也真的不好意思為內湖爭取經費,因為它是偏鄉,所以你們一定要來,所以這就很牽強了。我的意思是說,部長要去思考的是突破社區營造由上而下分配資源的盲點及其僵化。所以你的7835想要另外找方法就找不出來,就變成還是用計畫來申請。所以,在我的提案裡面,我希望司長要用心看,不要官樣地回應我,我提出一個新的概念,就是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而你們說已經做到草根民主,差很遠啊!參與式預算、open government很多理念和方法還在發展中,我也在實驗。所以,我希望你們認真思考由下而上去形成社區營造的方法,把參與式預算引進來,預算的編列和使用及後續的稽核,都引進公民參與,請你們好好去理解,所以你們這項預算總共1億7,我的第46案只凍結7百多萬而已,實在很少。我希望你保留其中幾筆來做試點、實驗,你在裡面保留一點點預算,引進參與式預算的方法,你可以去找臺大社會系,可以去找世新,他們有很多公民參與、公民審議的理論在發展中。你保留幾筆預算,好好找幾個社區試點,把方法摸索出來,以後把更大的資源導入,才不會重複過去幾年的錯誤經驗。我這是非常誠心、苦口婆心的建議。 陳委員學聖:我和鄭麗君委員的看法很接近,現在社造不管換什麼名稱,真的碰到瓶頸了,都是相同的人做相同的事,沒有做的就永遠沒有做,過去我們大多在鄉村做,我們希望在都會也能做,但是都會一直沒辦法突破。所以我覺得除非你改弦易張,真正找出一些新的試點出來,否則社造已經碰到極高的瓶頸。我那天之所以問你社區報的事情,就是地方報、社區報通常是一種凝聚社區共識的方法,在你的計畫裡面,預算也都沒有提到一些新的引進媒介或新的攪動的方式,我覺得比較可惜。他們每年都是由社造中心承接這個預算,然後給相同的社區,繼續做相同的事,有點可惜,但是這個預算不能刪,我希望你們注入新的活力,不然很可惜,永遠都是兩個世界,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主席:陳委員亭妃要求發言。 陳委員亭妃:你們預算在執行時,有沒有去評估地方整個執行的狀況?怎麼評估? 陳司長冠甫:每年委員會在甄審、分配補助款時,會把過去一年執行的績效,例如幾十個社造點、十幾個指標,落實的情形會綜合評分,根據這個評分再來分配預算。 陳委員亭妃:你有沒有感覺社造點越來越少? 陳司長冠甫:社造點的部分,包括剛才部長講的村落的部分,其實我們明年會再增進5個新的做法,就是不一樣的做法。 陳委員亭妃:因為我們的預算其實越來越多,為什麼我們提出社造部分可以讓社區去營造、去辦一些活動,結合更多的里民、社區的區民來共襄盛舉,變成他們可以共同創作的一個回憶或共同的一個重點,這個部分我們都不會反對。重點是說,你錢一直花,而且似乎越來越多,從7835、新故鄉、地方文化館。其實我們質疑的是,到底你們去評估有沒有了解我們的社造點越來越少?其實比起以往真的有少,你們有沒有去評估?我們從基層上來的,其實過去有一段時間,每一個社區對於社造點,甚至我們的社區規劃師其實是很蓬勃發展的,而且透過規劃師去結合社區理事長或幹部一起帶頭做,那樣的活力是不同的,所以你可以去發展很多不同的文化或部落的型態,其實這是不同的。我要問的是,你會不會覺得我們社造點的動力越來越低落?你有沒有去了解? 龍部長應台:可不可一一答復? 陳委員亭妃:不接受,因為我們問的問題他不一定可以答,我們現在問,他來回答,我們可以繼續往下問。 陳司長冠甫:有關陳委員所關心的部分,社造前十年的部分,早期是文建會倡議這個觀念,而且早期有一些空間改善的經費,所以可以搭配一些社區規劃師或培力師。所以,早期社區因為有這些硬體的建設,這也是早期社造的重點,因為有一些規劃師下去協助,有實質的議題,所以社造點就很熱絡。漸漸地到了後十年,其他部會也加進來了,尤其99年農村再生條例通過之後,農委會每年有好幾億大量的預算,平均補助每一個社區的社造點可以高達幾千萬的預算,所以我們培養的人、硬體的部分就轉到農委會。 陳委員亭妃:兩個環節是不同的,農村再生計畫執行的面和你們的面是不同的,他們從硬體設備著手,你們是從軟性部分著手,兩個是不同。 陳司長冠甫:早期有。 陳委員亭妃:你們經費沒有比早期少,如果你們把所有的計畫加起來,沒有比以前少。 陳司長冠甫:社造的預算最高曾達到快3億左右,目前大概…… 陳委員亭妃:那些有包括硬體嗎? 陳司長冠甫:早期有。 陳委員亭妃:我現在是說光把硬體切割,過去是硬體加軟體高達3億,現在把硬體切割掉,光就軟體的部分,基本上預算沒有減少,可是我們社造所有的動力是越來越減弱。我提醒你這一點是真的很嚴重的議題。 主席:陳委員的意思就是說,你們都是由上而下,下面有時候都接觸不到。 孔委員文吉:我不是針對預算,也不是針對經費,我只是不知道什麼是新故鄉社區營造,我都不知道你們在做什麼,一直到昨天司長到我們辦公室說,原住民部落一百多個都有補助。你不能這樣講,什麼是社區自主營造?這一年多來,不曉得新故鄉社區營造在做什麼,你不能昨天到我辦公室說一百多個原住民部落都有,你們在做什麼?委員跟你們要一個社區活動的計畫3萬、5萬,你們的計畫都是20、30萬。第一,我不知道新故鄉社區營造是做什麼。第二,你說做了很多,我看不出來,你不能列一個報表給我,然後說一百多個原住民社區都有,你不能拿那兩張紙說做了很多事情,我沒辦法接受。所以,你要跟我講新故鄉社區營造到底對原住民的社區要達到什麼目標,目前做什麼,要讓我們原住民委員了解一下。 陳司長冠甫:社造有一個一億多的補助,主要是縣市的部分。另外,有大概一千多萬,將近2,000萬是小額獎補助,就是委員剛才講的幾萬元。小額獎補助是培養社區,例如寫村史,它自己去發掘自己社區的歷史,發掘它周邊的問題,形成集體的意識,有一些社區劇場,有一些培力的課程,例如如何去解決自己社區的問題,用什麼工具、方法,例如環境再教育的學程,這些課程…… 孔委員文吉:聽不懂啦!你們做什麼要讓委員了解一下,不要說一個成果報告給我,我以為新故鄉營造跟原住民沒有關係,沒想到你在原住民社區做了很多事,但是跟你們做什麼沒有任何的連結,最後就是兩張書面報告說一百多個原住民社區都有補助。你不能因為今天要審預算,就用2張書面報告對我說都有補助。我本來提案減列200萬,改減列100萬。 何委員欣純:我呼應兩位委員,包括剛剛陳學聖委員可能也有講到,第一,我們講了那麼多年,每年審查這項預算時,我們都要求文化部給我們一個社區營造的檢討,到目前為止,審到現在,我也沒有看到成效的檢討。第二,為什麼我們要求要成效檢討?是要讓部長知道,部長剛剛講的很理想性,但是實際上,讓我們覺得不管是泥土化的預算也好,或新故鄉社區營造的預算也好,搞到最後只是資源的分配而已。你剛剛說裡面有一億多元是由縣市政府申請,分配給他們,對不對? 陳司長冠甫:沒有,他們也是培育社造點,每一個縣市會有幾十個社造點。 何委員欣純:我告訴你實際的狀況,剛才陳委員講的狀況,我都很同意,我們從基層上來的,社造點越來越少,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去觀察、去檢討,我不知道你們的評鑑是怎麼做的,你們的稽查制度是怎麼稽查的?第一,社造點越來越少。第二,社造的人才、人力越來越少。剛剛陳學聖委員也有提到。第三,如果你去觀察現行的社造,包括他剛才講的社區報也好,在這種模式下的預算分配裡面,通常是由固定一批人做這些事情,而這批人有可能就像部長所講的,我們要那些老母雞來帶小雞,這些老母雞到底全臺灣有幾隻,你們有沒有去盤點?如果全臺灣的老母雞只剩下10隻,我告訴你,每一個縣市就是那一隻老母雞吃掉所有的社造的預算,這就是問題,因為你們永遠沒有辦法做到部長想要的由老母雞來帶小雞的,因為老母雞整碗端去,我不曉得小雞能否帶得起來,因為你們沒有給我檢討報告,這就是我們所強烈質疑的地方。你要告訴我們啊!我們所有的委員每年審查這項預算,剛剛陳亭妃委員也提到,扣掉硬體設備不講,現在農委會的農村再生確實好幾億、幾千萬用在補助社區的硬體設備,不過那是在農村,你們的社造點和農村的點,重疊性又有多高,你要跟我們講。你剛才既然自己提到了,你要告訴我們差別在哪裡。 陳司長冠甫:農委會農再的設計大概二千一百多個,現在臺灣地區登記的社區大概有六千多個,所以大概占三分之一左右。 何委員欣純:你們重疊性多少?部長最愛講重疊二字。 陳司長冠甫:沒有重疊,我是說早期社造作的硬體,現在轉到向農委會申請。 主席:陳司長,我問你一個問題,你知道鄭麗君委員住的內湖有做什麼社區營造嗎?你知道陳亭妃委員那邊有做什麼社區營造嗎?你知道何欣純委員那邊有做什麼社區營造嗎?你就是都不知道,難怪人家問你時,你都不知道怎麼回答。其實我做的社區營造可能比你們還多,我至少做50點以上。 陳司長冠甫:像臺南市的做法…… 主席:社區營造不是這樣做的,社區營造就是你要清楚哪個地方要做什麼,社區營造我至少做50個點以上了。 陳司長冠甫:現在有一些縣市有不同的做法,例如臺南。 主席:我的意思是說,你們當司長的人要去了解哪個地方做什麼,陳學聖委員的選區做什麼社區營造,你講給我聽。都不知道的話,要怎麼做社區營造? 陳司長冠甫:例如新屋鄉去年辦了環境藝術節。 主席:不是啦!你要下去看,你要看到底做哪裡,你要知道潘維剛委員那邊做什麼,教育委員會才十幾個委員,哪個委員選區做什麼社區營造,你完全不知道,才十幾個而已,一百多個不知道,你這十幾個至少要知道吧! 陳司長冠甫:我舉個例子,例如臺南或臺中的部分,幾個縣市的做法和過去有些轉變,直轄市直接由區公所做,例如臺中辦金曲獎…… 龍部長應台:主席,我稍作總結補充。第一,我認為今天在座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是真正的社造專家,因為你們是從下面出來的,你們最了解。各位委員是否可以答應在我們預算審查結束之後,由我們司長帶著同仁好好向各位請教,在你們的轄區之內的社造做了什麼、看到什麼優點,容我們一一請教。第二,我們是有檢討的,因為我也常跟同仁提醒一定要知道別的部會,包括觀光局的資源落到哪裡,農再落到哪裡,離島的基金落到哪裡、花東的東西落到哪裡,而我們的資源和他們之間要有一個互補或不重疊的作用,這是我們自己常常提醒的,這種檢討是有的,是不是執行得很好不一定,但是這種認識一定有。第三個是都市裡頭,例如有什麼資源落到內湖或新莊等等,我倒是覺得在都市裡頭並不代表他就一定是文化資源豐富區,不一定,因為我們臺北市內也有像社子島,新北市也有一些區新住民特別多,事實上文化資源可能比較少,這方面我們不能不注重。另外一個大家提到社造點越來越少的問題,可能在文建會時代的傳統的觀念下的社造點,在文化部成立之後其實有所擴大。我們大概不再用文建會時代稱它為社造點。例如我們的工藝中心,它是有培植地區的,用工藝來做社造。我們的人文司會用讀書會培養當地的讀書會來做社造。我們的藝發司會利用當地社區來改造當地的空間,所以有了文化部之後,還有電影和音樂等等。因此,它在某個意義上是擴大的,雖然文建會系統的狹義的社造點可能會比較少,但整體是擴大的。總而言之,我知道各位委員都是專家,我們一定會再深刻去請教,檢討的部分一定要再加強,但是文資還是要請各位委員支持。 陳委員學聖:我舉兩個例子,我那天去許智傑委員選區的明德訓練班,在那邊駐點的是退伍軍人協會,它絕對拿不到你們的錢,但是你看到那些姊妹在那邊固守明德訓練班會非常感動,因為沒什麼經費,經費是高雄市政府每年撥50萬,讓它負責整個清潔管理。可是如果你結合社造,明德訓練班就會成為當地共同的圖騰,可是你會發現你們和他是沒有關係的。第二,現在有很多大樓,包括眷村改建以後,很多老人家中午沒有人照顧他吃飯,有人辦團膳,如果我做社造,我就用團膳作為社造精神,因為團膳鼓勵大家一起出來吃飯,就可以聊天,吃完飯還可以打個牌。你知道嗎?你就是要讓社區有共同的精神,不是你去創造一個東西,而是你要尋找大家的點,大家共同的希望在哪裡、大家共同欠缺的是什麼,可是我覺得中央的文化部實在太不了解地方做什麼,你自己去找,我們也請教過,它可以講很多故事,只是我覺得現在刪預算很為難,因為很多社造單位現在都靠這筆錢,如果現在砍掉了,或者要改變,他們嗷嗷待哺、活不下去,可是你要另起爐灶、要新的點,我看你又不找不出方法,你先請教許智傑委員,他如果說過,我們就過。 鄭委員麗君:部長,我希望今天大家在這裡協商防衛性不要太強,也不是說你們關心立委的選區就好,我想也不是這樣。因為你又解釋內湖,我又得要說明。我是內湖居民,我當然希望內湖有更多文化活動,所以我當然歡迎文化資源到內湖。但是我今天覺得尷尬和不安的是,當初7835是偏鄉優先,結果我發現內湖是用偏鄉優先的名目拿到補助,我就覺得不安。因為7835泥土化偏鄉是你們宣稱的,但是我聽到陳亭妃委員提到新莊,文化部在新莊,你們認為新莊、內湖是偏鄉,而今天一直解釋內湖是不是偏鄉,我覺得這都偏離了,我身為內湖人,當然希望多一點文化資源,但是這就尷尬了,你們的計畫、自己宣稱的目標很難做到,就我一再講的,你們缺乏方法,到底資源怎麼下去,社區營造真的是在社區長出來的東西,而不是寫個計畫、名目來拿資源,然後新故鄉又是競爭性的補助,強者恆強,弱者恆弱,而7835是來者不拒的補助,你們自己又宣稱弱勢優先、偏鄉優先,跟你的目標矛盾,所以就各自顯示矛盾,我的意思在這裡,不是要你定義內湖是不是偏鄉,所以你要聽清楚我們的問題意識。部長,所以我覺得社區營造不好做在於它真的要有社區精神,例如北投,大家也覺得北投不是偏鄉,但是北投的社造有其傳統,也很值得繼續投入資源。例如北投溫泉博物館,他們用公民審議的方式來思考博物館怎麼做,像這樣的例子,你要每個點、每個點,真正從在地出發,找出可以營造的內涵,資源怎麼下去要再思考。我們這邊討論的新故鄉已經要進入最後一年了,勢必要面對剛才何委員講的成效的問題,所以我覺得最後一年應該要凍結一部分,好好來報告,這個報告所累積的經驗是有助於未來推動社區營造,而我們誠心建議的一些符合公民參與精神的方法,文化部要好好認真學習。 陳委員亭妃:本席要提醒文化部,其實競爭型就是誰會寫計畫,誰就拿得到,但是它是否真的符合社區的精神、社區的特色與社區的文化,未必會畫上等號。往往真的要做事的是社區理事長或里長,他們是真的去了解文化。像最近我們地方有個里長很辛苦去找所有的耆老,自己把地方的古地圖畫出來,但是一毛錢都請不到,因為他不會寫計畫,不會寫計畫就不能進到文化部,甚至不能去爭取這個競爭型的補助。這是非常清楚的,所以我一直到底強調,社區營造的精神在哪裡?社區營造到底要把社區帶往哪個方向?你要定位得非常清楚,但是你們現在就是想得很簡單,例如你會跟孔文吉委員說1百多個原住民部落都有補助,這就是很簡單的思維,反正文化部就是有補助,就像你剛才講的臺南市,臺南市地方文化館有給補助,我也知道,有幾個社區有給,但是真的能夠發展社區營造的只有這些嗎?未必!我想有很多遺珠之憾,但是這些遺珠之憾是否真的能夠如部長所講的,藉著7835文化計畫讓它納入也未必,因為也不會寫計畫。里長、社區理事長這些想做的人,通常是會做不會寫,他知道怎麼做,但是要變成計畫,你還要他花錢請人寫計畫,他會乾脆說不用了,他自己直接拿這些錢來做,其實很多的感動不是你們現在在文化部聽得到的,所以既然是大家希望的,為什麼不推動?我們希望能夠改變。 主席:社區營造就是要跟社區結合,我們會教你怎麼跟社區結合。 陳委員亭妃:但是都要寫計畫,我告訴你,這些計畫寫出來都跟地區的實際特性有點距離,有些很認真,有些是真的去了解里長、理事長,寫出一個真正符合地方需求的計畫,我們不是說沒有,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還是有很認真的。可是針對我剛才提到的這些遺珠之憾怎麼辦?那個里長自己製作古地圖,你要他寫計畫,他就是不會寫。 陳司長冠甫:其實像臺南市政府或臺中市政府,他們的確透過區公所來輔導村里,每年會挑弱勢的來巡迴輔導。以臺南的做法為例,去年有社造點申請村落文化的補助,市政府今年就不會讓那個區的那個里出來,臺南市政府會作調配,他們其實有輔導弱勢的機制,在村落的部分,我們明年會增加5個機制,第一,希望有一些不是競爭型的,例如在支援的地圖裡面,可以去填空的,可以進到弱勢偏鄉去幫助別人的,就優先補助。黃金人口區帶資源去…… 陳委員亭妃:司長,我們在市區。 陳司長冠甫:像臺南市東山區有一個村落文化…… 陳委員亭妃:東山區是山區。 陳司長冠甫:對,我知道。還有,關於社造的檢討會裡面…… 陳委員亭妃:你不知道一個縣市會包山包海嗎? 陳司長冠甫:臺灣現在有70%的人住在都會裡面的公寓,因為這個做法有牽涉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部分,我們要和建管單位有不一樣的做法。 陳委員亭妃:司長,你又回到我們剛才一直在講的偏鄉的定義。 鄭委員麗君:改一下宗旨。 陳委員亭妃:我們講的不是偏鄉,它在市區的中心。 主席:城市可不可以做社區營造? 陳司長冠甫:還是可以,臺北市今年還是有十幾個社造點。 主席:所以鄭委員所講的,你不要老寫偏鄉,都市裡面的髒亂點可以變好望角就是社區營造,不用講那麼多。 龍部長應台:我們去處理,諸位的建議我都完全接受,我們也很困擾,因為用偏鄉這個詞沒有辦法涵蓋,剛才講到都市裡頭也有角落,有特別的族群或階級需要被照顧到,我們回去再檢討。 鄭委員麗君:不是說不要偏鄉,因為偏鄉優先很好,現在是你們自己矛盾,我們看不懂你們的邏輯,我們的問題就在這裡。 龍部長應台:偏鄉的定義也有點困難,所以我們再去找一個更適切的詞。可否建議各位委員,因為大家對泥土化是支持的,我們可否接受鄭麗君委員的第46案的建議來往下走? 鄭委員麗君:我們剛剛針對的不是新故鄉,何委員提到泥土化、7835和新故鄉。 龍部長應台:能否照鄭委員的提案? 鄭委員麗君:我的提案只是針對我的具體建議,就是參與式預算方法的學習的具體建議,和其他委員的提案不一樣。其他委員的還是回歸其他委員凍結的討論,他是針對整體新故鄉。我是希望拿一小筆預算來試點。 陳司長冠甫:我們會做試點。 陳委員亭妃:剛剛答應我們偏鄉要重新定義,但是這個要區分開來,不要到時候說委員反對偏鄉,不是喔! 龍部長應台:不會啦!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良心事。 陳委員亭妃:這個要分得很清楚,偏鄉優先是一定要的,但是如剛才司長講的,你說臺南東山是偏鄉、部落,可是今天到市區就不是了,但是你剛才說有請臺南市政府針對一些偏鄉部落,完了!這變成市政府自己去爭取的預算。所以你要切開,就我剛才所講的,你們自己切了一個偏鄉,又再切了一個競爭型計畫,它兩個剛好都得不到。所以里長說沒有辦法請人寫計畫,而又不屬於部落計畫就會產生矛盾,它會變成孤兒,在你們的計畫當中完全拿不到經費。可是它有沒有在做?有!它有在做,甚至如果你今天讓它完成之後再來補助,它會變成一個示範點,它有社區的文化、社區的精神,又有在地的特色。 陳司長冠甫:我們整合獎補助不是採競爭型,只要合理就會補助。 陳委員亭妃:你還是要有計畫,所以你要切割開來,有計畫的一階一階來輔導,看這個屬於哪個部分而來協助,看可以做到什麼程度,到了第二階再看可以協助做什麼計畫,要有一個過渡期、一個時間點,因為偏鄉的界定在整個計畫中會比較寬鬆一點,所以這個部分絕對ok,要保留偏鄉優先的特色。但是到社區這一塊要怎麼切割開來,重點在這裡,不要混在一起,到時候我們沒有辦法審。 何委員欣純:大家都有共識要凍結,本席提案凍結5,000萬,我還是希望文化部參考剛剛幾個委員的意見針對新故鄉社區營造這10年來的成果做一個完整的檢討,剛剛兩位委員擔心對偏鄉的定義最後會不會變成一刀兩斷,不是偏鄉就是社區,到時候預算分配或社區營造會不會矛盾或混淆,我覺得文化部要訂出一個明確具體的遊戲規則也好,或計畫的申請到底適不適用競爭型,我個人還是有疑慮,所以還是回到我剛剛的論點,如果是競爭型的計畫申請方式,永遠就是那幾個會寫計畫的社區營造者在做這個計畫。雖然部長說這是母雞帶小雞,但是我們在基層看到的是這隻母雞永遠就是那一隻,你們到底有沒有去了解全臺灣每個縣市這樣的母雞有多少隻,他們帶動了多少小雞。我們希望預算分配下去,十年的社區營造能夠擴散的效應到底在哪裡,這應該都在你的檢討報告裡面。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迅速看到委員的要求和檢討,所以我提案凍結5,000萬。 主席:有沒有其他意見? 龍部長應台:提書面檢討報告,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如果專案報告的話,我們擔心萬一有什麼情況拖到10月或9月才解凍的話,就會影響到我們最關注的團體。 何委員欣純:如果只讓你們提書面報告,我拿到的書面報告永遠就像你們現在給我的一樣,我不相信你們在短時間內能夠給我一個全盤的檢討報告。我們剛剛幾位委員對你們的疑問在哪裡,司長也回答得不清不楚。 陳司長冠甫:檢討有關的座談會已經進行一年多了,從去年底我接任之後就開始辦分區座談,我們也有專人把這20年來的成果去倉庫逐件盤點。 何委員欣純:那就來報告,既然已經開了那麼多次的檢討座談會,就把這些座談會的內容拿來報告。 龍部長應台:是,在社區方面,文化部其實非常用心,只是在今天這樣的場合,我們也沒有辦法完整地告訴委員,事實上我們非常不願意看到永遠是少數幾個團體,因為他會寫案子,難道我們願意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嗎?所以我們不但有評鑑,而且還有輔導團隊去教那些我們認為有潛力但不太會寫報告的,我們有輔導的機制。我沒有辦法完整地說明,要凍結、要報告,我們都非常樂意,現在只是擔心如果變成專案報告的話,會卡到很多事情的推展,是否能夠凍結一部分,然後用書面報告,我們一定作最周詳的說明。而且我剛才說,我們司長應該非常深刻地向各位請教,尤其社區的底層面,也利用這個機會讓各位了解我們所做的事情,事實上我們在社區上面做了非常多的事情。是不是可以用書面報告,我們作完整的說明。 陳委員亭妃:沒有人質疑社區沒有做事,不要亂戴帽子,我相信他們拿到你們的預算都很認真做,重點是我們今天能否把所有的預算真正能夠協助他們把文化特色展現出來,這才是比較重要的。到底是會寫計畫的人比較優勢?還是真正貼近社區文化特色的人比較優勢。 鄭委員麗君:方法不同。 潘委員維剛:因為剛才部長也滿有誠意的,其實大家想法一樣,所以我也沒有再提,今天如果只是會寫計畫的人,或者資源集中在少數人手裡,所以我也很贊成何委員的意見,希望部長要關切,這個報告要儘速寫出來,否則沒辦法評估到底問題癥結在哪裡,我想大家也不希望去影響到原有在做的事,但是全面檢討之後,接下來怎麼做,這是大家很關切的,因為我們不希望資源都分配掉了,最後事情是不是真的能做出來?我覺得部長很有誠意,希望能把理想和實務結合。因為不分黨派都有提案凍結,只是數字不太一樣。這預算才一億多,凍結5,000萬是凍結將近三分之一,他們可能就沒辦法做事了,所以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請他們來報告。 何委員欣純:潘委員的意見我尊重,我希望文化部在社區營造的檢討報告裡還要再實際去檢討,文化部說文化部有自己的評鑑和輔導機制,可是從基層來看新故鄉社區營造的預算分配和計畫的撰寫,就可以發現事實上已落入窠臼,都已經定型了,幾乎把所有社區都營造成同一個樣子,我們不希望經過十幾年來的預算分配和執行讓每個村都變成一模一樣,應該是讓社區自主的文化展現,而不是只是消化預算,只是做一些硬體的景觀設施。所以我建議你們要做的檢討不是只有預算分配的檢討,不是只有評鑑,不是只有輔導,不是只有那幾隻母雞,就像剛剛幾位委員所講的,社區營造的定義在哪裡?你們分配給社區營造的計畫性補助是要提倡在地社區文化精神,還是不斷塑造你們想像中的社區文化模型?我認為不該是這樣,所以我雖然可以接受凍結五分之一,但是我要求文化部要來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這1.7億中有3,500萬是給六都的,7,900萬分給各縣市,2,000萬是直接落到社團裡,也就是說,有1億3,000萬是縣市政府和六都在做地方的社區營造所的費用。 在理念上我完全認同各位委員所說的,並不是因為各位要我們檢討我們才開始檢討,我們一直在檢討,我們會整理出來,用最好的方式來提供給各位,所以如果一定要凍結這筆預算,是不是可以酌予凍結,允許我們提供書面檢討報告?我很擔心到10月才解凍。 陳委員亭妃:不會啦!因為是逐月逐期撥款,有專案計畫的部分,你們就併案來報告,你們要5個併在一起,我也沒有意見。 主席:我發現最後最大的公式都是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 龍部長應台:司長說因為是分期付款所以可以暫時凍結。 何委員欣純:好啦!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既然因為是分期付款所以可以暫時凍結,然後來專案報告,那我提的第46案就包含在裡面,我要請文化部做試點,可不可以? 主席:你的第46案要併在一起? 鄭委員麗君:一定要拿出一筆錢,讓社區參與,讓他們決定怎麼做,而不是像以前一樣找團體寫計畫,要突破以前由同仁寫計畫的模式。 龍部長應台:沒有問題,我們用200萬來試做好嗎? 鄭委員麗君:方法你們去諮詢一些老師。 龍部長應台:主席,剛才講的凍結五分之一的部分要包含這一項。 主席:第43案到第47案的部分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第48案到第54案。 請問各位,對這些案有什麼意見? 龍部長應台:這些案子和我們剛才討論的案子精神是一致的,相關預算能否照列?因為要求我們做的檢討我們本來就要做了,能否照列相關預算,以便我們推動業務? 陳委員亭妃:都是一樣的,都凍結五分之一,然後來專案報告,就併在一起,要報告也是一樣,就不用再討論了。 陳司長冠甫:因為要有地方議會同意納入預算證明,所以地方文化館這部分是不是可以不要凍結? 陳委員亭妃:議會什麼時候開議? 陳司長冠甫:四、五月的時候。 陳委員亭妃:對呀!是四、五月的時候,而且是凍結五分之一耶! 陳司長冠甫:地方政府要有配合款。 陳委員亭妃:是啊!這我們清楚啊!我們沒減列。 龍部長應台:各位委員,因為這牽涉到地方政府,而且要經過議會證明,過程需要很長的時間,我們這邊也無法知道確實狀況,但是會影響到那邊,可不可以讓我們這邊改提書面報告? 潘委員維剛:我建議我們先就這部分研究一下,司長剛才講得不清不楚,讓我們也很難決定,他說這部分牽涉到地方政府的配合款,所以地方議會審預算時再決定要不要給這個錢,如果我們凍結,那他們…… 陳委員亭妃:這完全不影響。 潘委員維剛:如果不影響,我們就還是凍結五分之一。只要能夠凍結就沒有問題,我是擔心影響議會的審議,如果我們沒有結論,到時候議會就不給同樣比例的補助,這樣才有影響,如果沒有影響,那我們就比照其他案子來辦理。 龍部長應台:潘委員,我比較擔心的是,因為牽涉地方政府要編配合款,所以地方政府要配合…… 陳委員亭妃:來,我來幫你解釋。 司長,地方文化館的計畫都已經核定了嗎?都還沒嘛!地方政府到12月才審議,審議完之後地方就編預算。現在他們預算都已經審完了,所以也來不及把地方文化館的預算編進去,只能再追加,文化部有核定函之後他們才能追加,追加完之後文化部才能撥款,可以追加預算的時間大概是四、五月的時候。所以等核定之後,地方政府准了,並編列配合款之後,文化部才去撥款,懂嗎?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陳委員,如果市議會的做法是這樣,那我們就儘速專案報告,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何委員和陳亭妃委員是資深議員出身,跟他們討論地方…… 潘委員維剛:凍結五分之一啦!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如果結論是凍結五分之一並提專案報告的話,那本席所提的第54案就包含在裡面,但是我的建議是凍結534萬,並要求文化部找幾個地方文化館來實驗強化公民參與。 孔委員文吉:第53案是我提的,而原住民文物館什麼時候提出來都搞不清楚,你們修法太慢了,讓我們都來不及提計畫出來,現在有沒有辦法讓原住民文物館申請? 陳司長冠甫:現在延到11月底,而且我們有特別通知原民單位,請他們通知鄉鎮公所,鄉鎮公所和原住民會密切聯繫,所以沒有問題。而且以前他們也有一些申請原民單位補助的經驗,所以只要地方政府整合相關單位來做,他們要申請原民館或文化館的經費就不會有問題。 孔委員文吉:現在有很多原住民文物館都是蚊子館,沒有好好經營管理,成功的沒幾家。這個機會對這些館是很重要的,所以你們要去宣導,而不是知道的館可以先申請,而原住民文物館都不知道要去申請,所以我認為這部分一定要先凍結,建議凍結三分之一。 龍部長應台:孔委員,五分之一啦! 孔委員文吉:你們文化部全部都在欺負原住民!說實在的! 龍部長應台:孔委員,絕對不是的!你去問延平鄉長,他不是跟你說我們做得還不錯嗎? 何委員欣純:主席,我們3個都同意孔委員提議的凍結三分之一,並請文化部來專案報告,因為我們剛剛研究過了,這不會影響地方配合款的編列。 主席:孔委員,你作最後的決定,你再說一遍。 孔委員文吉:如果是書面報告,就是凍三分之一。如果是專案報告,就是凍五分之一。 主席:好,那就凍結五分之一,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第55案到第63案。 鄭委員麗君:主席,剛剛討論新故鄉社區營造時的結論是凍結凍結五分之一,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對不對? 主席:我是建議都凍結五分之一,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鄭委員麗君:不過我們參考預算中心提供的資料,預算中心指出,內政部對於「偏鄉」有定出定義,合乎這個定義的偏鄉,在7835計畫中只占17%,所以文化部的定義跟內政部不一樣。我們今天也不要再討論什麼是偏鄉…… 陳司長冠甫:我們今年數量會大幅增加,明年也會會調整做法。 鄭委員麗君:社區營造的資源分配原本就是強者恆強,所以我們主張弱勢優先。你們定義的偏鄉太過廣泛,資源沒有集中,而且你們定義的偏鄉和內政部定義的偏鄉不一樣,導致內政部定義的偏鄉在你們的計畫中只占17%。這是第一點。 第二,部長一直強調7835跟新故鄉不一樣,要將資源送到以往沒有到的地方,但是預算中心也算出你們補助對象有74%是過去就有拿補助的,也沒有達到部長宣稱的目標。所以7835名稱雖然改了,但是只有改名稱,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討你們的目標和方法。 陳司長冠甫:明年有新增5個做法,可以落實對偏鄉弱勢的補助。 鄭委員麗君:不是只有這一點嘛!部長宣稱要讓資源到以前沒有到的地方,但是你們就是很難做到,所以還是有七成是用在補助過去補助過的對象。 龍部長應台:鄭委員,這部分我們已納入本來就要檢討的部分。 鄭委員麗君:對,你們要來專案報告,我是提醒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討。 龍部長應台:對,我們全面納入檢討。 陳委員亭妃:為什麼這部分我建議凍結?我曾經就這部分質詢過部長,我問部長偏鄉的定義是不是依照內政部的定義來定,因為當時所有資料顯示,在爭取這筆經費時,文化部說是依照內政部的定義來做,結果執行計畫有很多地方都不是這樣做,所以當時我們問了部長,部長說沒有,還他們有重新定義,我們覺得很奇怪,你們在爭取預算的第一時間所寫的計畫內容都說是依照內政部歸類的偏鄉地區村里來補助,可是當我們質疑時,你們又說沒有,然後文化部又自己定義一套,所以才會發生在新莊辦活動的事情。我不知道部長記不記得,我問部長說,那是你們自己的PPT裡所寫的,在新莊的運動公園有辦一個活動,是用偏鄉泥土化政策去處理的,當時部長說:「對啊!新莊是偏鄉啊!」但是在我們的定義裡,新莊不是偏鄉。如果部長當時說:「我們還會檢討。」我相信後面不會發生那麼多問題。我們之所以凍結預算,是因為你們自己都講不清楚什麼是偏鄉,預算過了以後,反正預算在你們手上,你們要怎麼給就怎麼給,我們完全管不住你們,所以我們才會覺得如果沒有凍結就會發生這樣的狀況,我們希望你們報告時能說明到底什麼是偏鄉優先,在第二階又是什麼樣的狀態,第三階又是什麼樣的狀態,你們應該把層級分得非常清楚。你們在專案報告時要把這部分講得非常清楚,而不是唬弄帶過,否則到時候這個預算可能不是凍結,而是直接刪掉。 主席:好,偏鄉定義清楚一點,鄭麗君委員建議照內政部的定義,大家比較一致。 鄭委員麗君:本席認為這部分必須要整體檢討,並不是只檢討偏鄉的定義,我只是例舉內政部所定義的偏鄉和文化部是不一樣的。如果依照內政部定義的話,只有17%是符合的,顯然兩者的落差非常大。我真的不太瞭解當時提出7835的主旨是什麼,難道主旨是文化部自己宣稱的嗎?這顯然已經違背當初的主旨了,恐怕連目標你們都要再回去思考一下。 主席:本席具體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第3目第4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有提案一案,現在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我沒意見。 主席:第3目第4節預算照列。 針對第4目,有委員提出提案,案次為第65案至第88案,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 孔委員文吉:針對102年至105年的「推動全球布局行動方案」,文化部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雖然你們的執行率達到90%,但是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出口卻是落後,本席認為我們海外市場亟待拓展,但是我們的國際競爭力不足,在此本席建議相關預算刪除20%。 陳委員亭妃:說到文創,一定又會牽扯到許多問題,記得之前討論第3案有關「價值產值化」的時候,本席曾詢問司長有關文創的部分只有編列這些經費嗎?司長說相關計畫共有四大項,現在我們看到第66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經費為4億3,301萬3,000元,請問這兩者有什麼不同? 林司長進盛:我剛剛說本次預算編列4.33億元,我們是根據行政院所核定的五大策略去編列預算的。 陳委員亭妃:本席的意思是指第3案和第66案所說的有什麼不同?你剛才說本次預算編列4億多,我現在問你的是第3案的「價值產值化」和第66案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有什麼不同? 林司長進盛:第3案的相關預算包括工藝中心、文資局等等。 陳委員亭妃:這兩者有什麼不同嗎?當本席詢問司長有關「價值產值化」的時候,你一直說你們所主管的部分就是4億3,301萬,這樣的意思是不是指在這6億1,632萬當中,就已經包括你所說的4億3,301萬?是這樣子嗎?也就是說,你們所主管的部分是4億3,301萬,另外有一億多的經費是由其他單位主管對嗎? 林司長進盛:是的。 陳委員亭妃:因為第2案和第3案都已經保留,所以本案也一樣保留啊! 何委員欣純:保留啦!問題很大,這部分要保留。 主席:所以第65案至第88案都要保留是嗎? 何委員欣純:第65案至第88案全部都先暫時保留啦!之後我們再回頭來好好討論,因為其中有許多細項都有問題。 鄭委員麗君:針對第69案,本席的提案是主張予以凍結。文創法已經通過了,文化部正在籌設文創院,文創產業從過去推動到現在,最核心的問題就在於文化部和經濟部的分工不清。文創法通過之後,有一份行政命令在解釋文化部和經濟部各自的職掌,不知現在是不是保留這份行政命令在做?就實際執行的情形來說,本席覺得這方面的分工老是讓人搞不清楚,我曾問部長文創產業最大的產值是什麼?如果是廣告的話,那麼廣告到底是文化部要關心,還是經濟部要主管?或許部長會認為那是經濟部主管的範圍,但它明明就是文創產業最大的產值。又例如工業設計歸經濟部主管,工藝品又歸文化部主管,到底未來文創院要不要關心工業設計?是不是可以請文化部回去檢討一下那份行政命令?你們和經濟部之間的職掌到底要如何分工?政府宣稱產業要有文化、文化要產值化,但是你們卻自相矛盾,把很多事情都推給經濟部。針對這個核心問題,希望你們能夠去瞭解一下。 其次,你們在預算書當中所宣稱的跨界加值,乃是文化和文創之間關係最深的部分,但是你們卻減列了相關資源的預算,而且是大幅減列,本席實在不懂這是為了什麼?你們的預算編列比以前減少很多,請問這是為什麼? 再者是有關國發基金創投的部分,這部分過去發生很多弊端,歷經這些弊案之後,到底你們的創投制度有沒有一個新的思維和檢討?未來有沒有新的做法? 我覺得第一個問題和第三個問題非常重要,關於第二個問題,你們只要向本席說明預算分配為什麼今年度會這樣調整就可以了。 何委員欣純:第88案是有關「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八千五百多萬元,就本席印象所及,經濟部國貿局及外貿協會也會帶臺灣中小企業前往中國參與大陸地區國際性的展會,包括文創業者在內。事實上,經濟部國貿局及外貿協會也在做這方面的事情,究竟你們和他們的區隔在哪裡?這就是剛才鄭委員麗君所質疑的,你們和經濟部是如何整合與分工?難道你們對於文創產業的定義是各自不同嗎?是不是你們各帶各的隊去參與中國和外國的展場?這一點請你們講清楚好不好? 林司長進盛:報告委員,我們才是文創法的主管機關,並不是經濟部。我們正在就文創法及其子法進行研修,因此我們召開座談會徵詢學者專家的意見,關於文創產業的類別、範圍及內容,的確有檢討的空間,以設計業為例,現在就分成三部分,有專家建議這方面應該要予以整併;再以音樂來說,包括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然後又有音樂和表演藝術,有人建議這方面應該要明確的界定或加以合併。 鄭委員麗君:我們的分類概念和其他國家不太一樣,實在很混淆,我必須誠實的說,文創本身就一個很混淆的概念,不過這方面有其用意在。就文創本身而言,觀念講了很多年,還是沒有好好講清楚,所以才會有矛盾產生。文創法已經通過了,文創法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可是到現在我們還是搞不清楚你們和經濟部之間該怎麼分工。每次質詢時,部長可能很快就會回答那是經濟部管的,但我們覺得其中的文化內涵,你們應該要關心才對。為了避免老是出現這樣的矛盾和落差,請你們回去好好釐清一下。 龍部長應台:第3案是一個通案,包括第65案至第88案,我希望這部分還是能夠加以處理,為什麼呢?第3案提及每4年要檢討一次,這一點我完全贊成,的確我們應該要每4年澈底檢討一次。至於第65案至第88案,其實各位覺得困擾的地方,也正是我們的困擾。就現行的法令規定而言,其實是區分得很清楚的,文創法當中所界定的15加1的行業及領域就叫做文創,15加1是怎麼分的?1的部分就不要算了,因為它叫做「其他」,在15項當中,有6項都是文化部所管轄的,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電影、電視內容、音樂、工藝,這6項是文化部管轄的範圍,另外8項是經濟部的管轄範圍,包括廣告、設計等等,只有1項歸內政部管轄,那就是建築。現行的規定很清楚,但是我們有沒有困擾?有的!例如漫畫是由文化部管轄,但動漫卻變成是經濟部在管;再以設計來講,如果文化部管文創,但卻和設計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樣也很奇怪。現在的分野其實很清楚,但有沒有問題?有的!有太多應該要有銜接面的地方。文化部成立兩年多以來,前面的階段是趕快把步伐站穩,接下來的階段就要釐清和經濟部之間的分工,變成既清楚又有強大的合作關係,這是接下來所要處理的問題。通案之中要求我們每4年要檢討一次,我認為這是完全正確的,至於第65案至第88案,有委員提到某些產值的數字是下降的,或是成績讓大家不夠滿意,的確是不夠滿意,所以我們才會特別向院長報告我們和經濟部之間要加強合作,我們和財政部也要就稅制方面加強合作,我們和教育部及職訓局都要跨域合作,其中有非常多尚待努力之處,也因為如此,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我們的預算,讓我們一步一步把它做好。現在的狀況就是如此,文創讓我們滿不滿意?不滿意!因此我們要加油,每一個環節都要加油。 潘委員維剛:大家都很關切文創方面的問題,關於分工的部分,剛才部長已經說得很清楚,這部分必須全面加以檢討,例如就產業別再加以釐清或是將某些部分合併起來。別的先不管,目前文化部所管轄的範圍一共有6項,或許成績還無法讓大家滿意。我們知道,所有預算都是根據行政院所核定的五大策略去編列的,就文化部主管之下的文創產業而言,請問你們初步預期要達到的目標是什麼? 龍部長應台:今天可能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把精確的數字拿出來做說明,不過這些數據我們都有,以電影為例,它是呈現向上的趨勢,就產值而言,從2008年的106億到現在的200億,我們預計在下一個4年會達到另外一個目標;就流行音樂的產值而言,我們也有下一個目標,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立刻提供給委員。 潘委員維剛:聽說去年所有的電影產業全部都很慘,大概沒有什麼賺錢的電影,請問這算不算是文創?就本席所知,我們的電影在海外賣的狀況都不理想,包括「痞子英雄二」也是一樣,如果電影產業都不賺錢的話,請問將來還有誰要去拍電影?就算有補助,他們都還賠錢,這樣要怎麼辦呢?重點並不在於總數是多少,如果老是賠錢的話,那還怎麼去做啊! 龍部長應台:以電影為例,總產值從2008年的106億,到2014年增加為205億,就國片而言,其實真的可以稱之為文藝復甦,但我們沒有因此而滿足,海外市場的拓展是下一個階段最重要的工作。 潘委員維剛:請問KANO在海外市場賣了多少錢? 龍部長應台:現在它剛剛要進入日本市場,所以還有待觀察。 潘委員維剛:去年的國片幾乎沒有一部賺錢,我們所支持的「想飛」看起來似乎不錯,但好像也快要下片了,請問這該怎麼辦? 龍部長應台:就產值來講,其實國片…… 潘委員維剛:我的意思是說,去年一年經過我們這樣的鼓勵,好像數字變大了,但實際上卻是全部賠錢,不曉得明年有沒有…… 龍部長應台:每一年電影能夠賺錢的數字其實是不高的,在此提供委員一項參考數字,根據英國電影協會的統計,英國每年出產400部至500部片子,以最近的某一年來講,在這四、五百部片子當中,賺錢的比例只占7%,所以電影不容易賺錢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我們只希望讓每一年的總產值不斷上升。 潘委員維剛:部長剛才提到要拓展海外市場,本席認為這是有必要的,但是我發現狀況並不是很好,藉此機會提醒一下部長。 主席:剛才有委員提議第65案至第88案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何委員欣純:就保留好了,剛才所討論的第2案也是一樣保留。 主席:第65案至第88案保留。 鄭委員麗君:針對第77案,可不可以請文化部簡單說明,或是你們再把書面說明送給本席也可以。這是本席參考審計部意見所提出來的問題,除「建構跨界及加值應用體系」與「辦理文創中介、文創經紀等人才培育」之外,你們還有一項「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其中提到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竟然沒有任何案件提出申請,這一點本席實在感到很疑惑,你們訂定這項計畫,結果沒有人來申請,究竟是因為制度太複雜,還是資格限制太嚴?竟然沒有廠商來申請! 林司長進盛:關於價差補貼措施,因為原創產品的種類非常多,所以我們必須選定哪一類或哪一個產品,鼓勵原創者以優惠的價格販售,價差由文化部來補助。因為原創產品的種類非常多,所以要挑哪一項就是一個難題。其次,針對我們所挑出來的東西,可能因為創意的關係,所以它的材質或在通路上銷售的價格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成本比較不容易估算,所以…… 鄭委員麗君:所以這項計畫不可行是不是?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林司長進盛:計畫是不可行…… 鄭委員麗君:既然不可行,為什麼還要編列預算? 林司長進盛:沒有編列了。 鄭委員麗君:今年沒有編列了? 林司長進盛:沒有編列了。 鄭委員麗君:根據審計部所提出的意見,根本沒有案件提出申請,所以本席總到很疑惑,今年你們不做了是嗎? 林司長進盛:有一個案件…… 鄭委員麗君:那個案件後來也沒有過嘛!所以今年不做了是嗎? 林司長進盛:是的。 鄭委員麗君:另外有一項計畫是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業者使用,本席發現這樣的空間提供常常都不符合資格,簡單講就是沒有執照,或是有某些條件不符合,所以執行未如預期,根本達不到目標,請問這方面到底是要克服困難繼續做,還是要予以調整? 林司長進盛:我們初步研擬的改進構想,第一是把我們碰到的問題做成Q&A,然後在公告的時候一併公告,所謂的Q&A就是把我們實施這項補助計畫所碰到的問題做成Q&A。第二、民眾在提案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問題,我們有一個顧問團可以免費協助他們去做計畫的提案。第三、原本是每4個月申請一次,將來我們會改成每3個月申請一次。 鄭委員麗君:根本問題可能還是在於很多空間並沒有使用執照,像Life House的問題也是一樣,本席認為這是如何具體協助的問題,而不是光公告Q&A就可以了,否則還是無法解決適用的問題。很多新興產業在發展的過程當中,也許有一些舊的管理規則無法支援相關需求,不知道究竟是這方面出了問題,還是那些申請真的完全不可行?本席並不瞭解個案的情況,我只是提醒你們必須去思考你們原本的美意,原本你們想要補助這些空間提供者,如今卻達不到預期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有些規則可能要比較有彈性或是予以更改,或是你們應該要輔導與協助,設法讓空間符合資格要求。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更用心去處理,而不是把規則講得更清楚而已。 林司長進盛:基本上,根本解決之道就是法令的問題要解決,因為它涉及建築法的層面。就這幾年來我們所看到的申請案,不符合資格的都是因為老舊建築,老舊建築常常會有使用執照的問題,就文化部而言,如果建築物沒有具備使用執照,而我們卻加以補助,將來萬一發生工安問題,屆時我們的壓力可能會很大,而且可能會承受不起,這就好像是文化部帶頭違法一樣。因為它並沒有使用執照,結果我們還受理,然後給予補助…… 鄭委員麗君:我知道啦!Life House的問題我處理很多年了,Life House也是一樣的問題。本席認為你們應該從文化著眼,協助他們克服這些問題,而不是只說你們不敢違法。本席當然不是要求你們違法,但你們應該設法克服這些問題,否則政策的美意就做不到呀!其實現在有很多空間都是老舊建築,請問你們要怎麼辦?如果是一些具有特色的空間,但卻不符合資格;或是你們推動一項政策,結果卻沒有辦法執行,因為提出申請的案件大部分都不行,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就應該要去思考看看,或許有一些法規需要加以調整,這也有可能。 林司長進盛: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再會同相關機關檢討…… 鄭委員麗君:這需要由部長出面,因為這牽涉到跨部會和地方政府的問題,所以需要以首長的高度去處理。有些特殊空間要符合文化使用的資格,這部分必須由首長去處理,其實部長很少去看這些空間,唯一只去看過Life House,不過最後它還是關閉了。這是題外話,今天本席就不再談Life House了。 龍部長應台:這件事情我們也非常關心,不知委員有沒有注意到,對於表演藝術的小空間,我們確實已經做了處理,而且也有了結果。當然Life House所牽涉的層面就更多,這些我們都會納入考慮之中,謝謝。 潘委員維剛:藉此剛好也提供大家再次思考的機會,文創的界定究竟是什麼?到底什麼是文創?畫出一幅畫是不是文創?究竟它是一幅畫,還是文創的產品?現在對於文創的界定似乎並不是很清楚。 其次,是不是每一項文創都有發揮它的價值,這才是最重要的,當然我們希望有很多空間可以陳設和推動,像以色列這麼小的國家,它是透過特拉維夫大學全面推動文創,所以不僅是以色列的人,包括世界各國的年輕人都來了,每個人都在做文創,從學生時代就開始做文創,每天都有各式各樣的不同產品可以呈現,所有的項目都有。我們常說要多元化、要集中,像北科大正在推展電動汽車,而和平東路、師大路附近及教育大學旁邊都有一些房子,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在這些地方多放一些文創作品,或是和學校結合去做更多的文創。 我覺得文創商品的品質是非常重要的,它必須讓人有不一樣的感覺,最好是能達到文創的效果,有附加價值和創意,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同樣的東西,如果貼上不同的標籤,是不是就是新文創了?本席擔心這樣的東西可能不夠新、不夠有創意,所以我們要鼓勵更多有創意的東西提出來,這也就是剛剛我要求文創司報告你們希望達到的目標是什麼的用意,這樣將來我們才能檢視你們希望達到的目標有沒有達成。本席認為並不是只按著行政院所說的五大方向編列一大堆錢,但最後的效果卻不如預期,這樣就真的很可惜,也會讓人感到失望。本席希望你們真的能夠達到創新的目標,文創的主管單位就是文化部,你們還要負責整合別的部會,讓他們也一起來推動文創產業的發展,針對這部分,你們應該要進行跨部會的整合,讓我們都能看到文創的成果,這是大家共同的期待。 龍部長應台:謝謝委員指教。 鄭委員麗君:本席要點出一個問題,希望文化部能夠向本席提出說明或是再作檢討。本席的提案第82案是針對多元資金挹注計畫的凍結案,本席特別注意到在「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中,屬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產業者,超過總投資件數之七成與總投資金額之八成。當然這些都值得去發展,而且文化部也擬定了影視音計畫,我們還會特別關注影視局未來的動向。但在這項實施方案中,光是這幾項的總投資金額就超過八成,至於其他多元或微型的文創能夠得到的資源就比較少,關於這部分,請部長回去之後再仔細瞭解一下。因為你們的計畫是「多元資金挹注」,希望不要每一項計畫都是針對同樣的標的,據本席所知,你們還有影視輔導計畫、影視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的工作計畫對嗎? 龍部長應台:待我回去尋找適合的資料,然後再親自向委員說明好不好? 關於潘委員剛才所提出來的問題,我之後也會親自向委員說明。 主席:針對委員所提出的問題,請文化部儘量詳加說明。 第65案至第88案先予以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89案至第94案。 龍部長應台:我們有五大園區,各位委員在提案當中提出了一些批評,比如有關定位的問題、其所呈現的內容夠不夠具有創新度、創新度有多高,以及蔣委員所重視的這些議題等等,對於某些批評,我們一定會繼續檢討。關於剛剛鄭委員麗君所提到的兩項文創預算,其實我們已經主動自行刪減,這代表著我們都有在進行績效評估與檢討,否則就不會發生自行刪減預算的事情。 關於五大園區,目前都在不同的進度之中,現在我先來報告我們自己的檢討結果,希望能夠藉此換取各位委員對我們的信任,然後支持我們的預算,讓我們能夠開步走。第一個出現的華山園區,大家應該都很熟悉,華山園區所達到的階段性目的乃是成功的聚集人氣,不論是東南亞或華文世界的觀光客都會到這個地方來,它的產值也不錯,經營者的收支已經開始打平了;它的缺點在於其所展現及所創造出來的東西之含金量,我們還不是十分滿意,所以還必須再讓它變得更好。嘉義園區有很大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標招的結果總共流標了4次,現在終於有一個廠商出現了,馬上要進一步洽談,目前還沒有訂約。台南園區的腹地非常小,可是我們對它有期待,因為它是由南台大學得標,現在已經進行到最後階段,明年4月就可以開始第一階段大開門。花蓮園區的品質相當不錯,只是必須聚集更多的人,這方面我們還必須再努力。希望委員能夠同意讓園區的預算照列,因為現在它們都還處於開門七件事之中,包括地價稅、水電、營運經費以及台中園區的管理費用,這些都是馬上就要動支的預算。這些園區有在進行當中的,也有需要檢討的地方,懇請各位委員支持這筆預算。 主席:請問大家有什麼意見? 何委員欣純:謝謝部長的說明,從部長的說明當中,可以發現相對比較成功的就是華山園區,過去我們也曾經針對嘉義園區提出質疑,台中園區現在的情況確實有慢慢好轉起來,但那只限於假日,平常時段到底要如何營運?未來的附加產值在哪裡?該如何搭配文化部的文創產業政策?這些都是環環相扣的,一項產業政策並不是只著重在這些園區而已,而是這些園區能否帶動周遭或區域性文創產業的產值,這才是我們所關心的議題。 剛才部長提到華山園區是亞洲地區比較成功的範例,包括國外的文創業者都會來取經,本席希望所有的文創園區都可以像華山園區一樣,但就現實狀況來看,這是不可能的,去年部長曾說要檢討嘉義文創園區,不知你們檢討了沒有?上個禮拜本席才剛去過,我看到那邊還是只有一些攤位,還是只有攤販式的商品販售或節目表演,請問這樣叫做文創嗎?空有文創園區這樣的外殼是不行的,如果給你們這些預算,你們如何就各地特色因地制宜,把其他文創園區發展成像華山園區這麼成功的典範,你說華山園區是成功的,我們也願意相信,但你必須告訴我們關於其他的文創園區,文化部的策略在哪裡?要如何營運?未來所帶動的文創產值又在哪裡? 蔣委員乃辛:關於本席所提的第89案,本席希望文化部再檢討一下是不是真的要繼續維持五大園區?從我進入立法院教委會,就一直聽到有人提到五大園區,到現在這麼多年過去了,除了華山園區和台中園區還可以之外,其他三個園區到底在哪裡?究竟有沒有產值?方才部長提到嘉義才剛完成招商,到底做得怎麼樣也不知道,究竟這些地點適不適合發展文創?否則的話,為什麼招商沒有人要來?這不禁讓我們產生懷疑。也有人說文化和文創本來就是衝突的,文化是要一年一年、一代一代傳承下去,每年都做同樣的事情,時間久了之後就變成這個地方的文化,但是創意卻需要改變,它是短時間的,如果新的創意延續了10年或20年,那就不叫做創意了。所以文化和創意是有衝突的,如何把這些有衝突的東西結合在一起,而且變成一項產值,本來就是一件高難度的事情。本席並不瞭解當時為什麼要規劃這五個園區,因為那時我還沒有進立法院,所以我不清楚,但是經過這麼久的時間之後,這五個園區到底有沒有辦法繼續存在?它的產值到底有沒有達到當時所預估的目標?如果沒有的話,該如何改進才能讓它的產值提升,或是能不能改為其他與文化有關的用途?我覺得這是文化部應該要好好考量的一個問題,否則的話,我敢講再過幾年之後,情況還會是這樣,因為從我進到立法院教委會到現在,經過幾年之後,嘉義園區及台南園區的情況還是這樣。我覺得文化部應該要面對事實好好檢討一下,如果真的有存續的必要,那麼就讓它存續下去,可是必須設法改進,如果連如何改進也做不到,那是不是還要背負文創園區的名稱?為什麼本席要提案刪減5,000萬元?雖然你們的資料已經送過來了,本席可以同意不刪減,但是凍結還是有必要的。 鄭委員麗君:在此接續方才蔣委員乃辛所提出的問題,其實本席也曾質詢過文創園區的問題,剛剛大家都提到華山園區是比較成功的範例,如果是就商業、商機、人潮的角度來看,或許它算是成功的,但是就文化園區的角度而言,它的文化內涵恐怕越來越稀薄了,雖然它裡面的餐廳越來越多,但是文化活動的魅力和吸引力卻越來越模糊,其實我反而很擔心每個園區或松菸園區華山化,最後每個都長得一樣,那就沒有特色了。關於五大園區,我最擔心的就是沒有差異化、沒有在地特色,變成都是商業導向,這樣就違背當時設置文化園區的宗旨,屆時文化園區的相關經費可能就要編在經濟部的預算當中,而不是編在文化部的預算裡面。其次,商業化的內容也很令人擔心,因為我們看到有些園區只是在舉辦商展或農特展,一年販賣幾次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這樣的文化園區距離我們所期待的文化概念已經越來越遠。本席認為有必要針對五大園區的問題好好檢討一下,甚至我覺得華山園區也要重新定位和思考,現在的狀況真的是當初保留那塊地所期待的文化園區嗎? 另外,針對第93案,所謂「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就是鼓勵一些文創業者進駐聚落,由你們提供空間給他們使用,但是我們也發現,這裡面做的有一些問題,就我所知,你們同仁有來向我們說明,其實你們今年工作內容有改,但你們預算書的文字沒有改,都寫得一模一樣。雖然你們工作內容有改善,不是那麼空泛,有針對一些地方,進行的比較具體,並跟地方政府合作,把建議的一些點建立起來,但你們預算書沒有改,都寫得一模一樣,顯示不夠認真的跟我們立法院溝通。我每次審預算很痛苦的是,每年預算書看起來都長一樣,就像剛才審計部說有一個不做了,但你們也沒有說明。 主席:這個案跟第3案相關,因為第3案保留,所以這個案子是不是也保留,再一起討論? 鄭委員麗君:有關園區的問題,請部長說明一下。 龍部長應台:好,本案併第3案保留。有關園區的部分,其實剛才一開始的時候,我並沒有要遮掩還沒有做好的事情,但是關於五大園區,正如蔣乃辛委員所說的,文建會時代說要有五大園區,但是拚命做也完全沒有績效,所以我們也不可能一定要做成五大園區,這個問題我自己在內部也提出來過,甚至嘉義園區長年處在根本找不到人員來經營的情況,我們做了所有的努力,也曾經決定,如果這一標再沒有人來投標,就要循法定程序歸還給財產署,沒有什麼理由硬要做不可,當整個地理、脈絡都不對的時候也只能這樣做,很意外的是,這次經過評選,已經有一個廠商出線,所以就等待下一步了,我們要看他現在的情況到底怎麼樣,所以回答蔣委員提出的議題是說,我們不會因為以前說要做完就盲目硬做,也不管績效如何。 再來也是委員關心的事,就是每一個園區應該要有自己的風格,以現在這五大園區的體質進度來看,華山是最成熟的園區,但是以那種文化含量和創業含量,確實是一個問題,雖然在法定上都是合格,因為商業面積不能超過30%,包括餐廳等等,所以那個是合法的,但是我們要他創業的含金量,這是需要更加努力的。花蓮是在第二個階段,其實它的內容不錯,每一個去的人都覺得很驚豔,可是花蓮園區還在發展中,尚未聚集到足夠的人氣。臺南園區會在明年4月開幕,我覺得可以好好期待。臺中園區正在轉型中,雖然是文資局的地方,但是那麼大的園區,難道應該由文資局自己管理嗎?其實不是最好的利用,所以臺中園區我們正在處理之中。這五大園區,每一個都處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體質、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我們不是沒有檢討,也不是沒有追蹤,只是一步、一步在做。 蔣委員乃辛:我剛剛的意思是說,你現在統統把它變成文創產業園區,變成產業就要談到產值,產值就要看你的市場有多大?市場規模、經濟規模夠不夠?否則產值沒有辦法提升,但有些地方是否適合做產業園區?也不見得啊!如果你要檢討,譬如以嘉義周邊市場的狀況來看,現在勉強有人來招商,至於可不可以做下去,也不知道,因為你是以創意產業園區來衡量,如果真的沒有辦法做,可不可以做文化園區,不一定要做產業園區,我的意思是這樣。剛剛聽到部長說,如果這樣就要交到國產署去,說實在的,你交到國產署我更擔心,因為交到國產署,他可能就把土地變成非公用土地,然後把土地賣掉,將來你要再找地,已經找不到地方了。我非常不贊成國產署隨便把國有土地賣掉,所以希望你們檢討一下,看看到底要做什麼樣的東西,甚至有些產業園區,不一定是做內銷,也可能做外銷,像文化產業、創意產業也可以做外銷,譬如有些大型製造業。當然,這需要看周邊環境來評估,我只是舉例而已,但你可以評估一下,如果文創產業真的不能做,沒有這個市場,消費者也沒有那麼多,在此情況下,可不可以變成文化園區?不要把「產業」放上去,然後可以好好發展文化,不論精緻文化或什麼樣的文化,都可以發展。 龍部長應台:我完全贊成,不過比較高興的是,這5大園區都已經有主而且有定位了,但不會勉強說,只要有一個廠商就好了,然後內容、產值都不管,我們不會這樣做,所以每一步都很小心的去做。不過有個好消息是,連嘉義園區已經走到一個階段,快要決定不可以做了,但現在有一個新的機會出現,我們會小心處理這個新的機會,但原則上,我完全同意。 主席(何委員欣純代):所有的討論及相關預算,剛剛是建議文創的部分先保留嗎? 龍部長應台:有關園區的部分,我剛剛有請委員考慮,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照列?因為每一個園區都是開門7件事,都是馬上要做的。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是要保留?還是大家要提建議? 潘委員維剛:這個項目全部都保留嗎? 主席:到文創產業那裡一起討論,好不好?那就併第3案一起討論。 接下來處理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部分相關提案。我是不是可以徵求在場各位委員同意?因為後面還有影視及流行音樂局預算的相關提案,這是跟它相關的,可否併案到影視及流行音樂局的預算再一併討論?既然各位委員無異議,接下來就處理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相關提案是第119案到第121案,我們先請文化部說明。 龍部長應台:我請王司長稍微解釋一下何謂國民記憶庫。 王司長淑芳:國民記憶庫跟以往的村史、地方史不一樣,主要希望能夠蒐集個人的生命史,我們從去年11月開站到現在,大概已經蒐錄5,500則,裡面講故事的人不需要有什麼豐功偉業,任何人都可以來說故事,現在蒐錄故事的族群中,包括新住民,原住民、海女、政治受難者、更生人等等,我們希望大家一起來說故事。 主席:提案委員有蔣乃辛委員、許智傑委員及鄭麗君委員。 蔣委員乃辛:這個預算是要用在讓人來說故事,雖然我提的意見你們有以書面資料答復,但答復的字數只比我提問的字數多一倍而已,好像不會說故事,只是點到為止,並沒有針對我真正想要問的問題做深入的探討。 龍部長應台:主席,我補充一下。第一,我先看到鄭麗君委員所說的,應該要有邊緣的聚落、偏鄉等等,快要消失的人文風景和記憶,我們做的正是此事;第二,對於蔣委員所說的部分,我想諸位委員可能很關心我們是不是在做以前就在做的事,就是做整個社區記憶或寫村史,其實不一樣,以前文建會時代,所做的是以某個機構、社區的某一個重要人物,以地區性的重要人物和機構來做基礎,國民記憶庫則是以地毯式的方式,到全國最深的鄉村、部落、海邊、離島、深山裡面,做個別國民的生命史,而且是他自己出來說他的歷程是怎麼樣。典型的例子是,比如在新竹的鄉下,有曾經在1940年的時候做過車掌小姐的阿嬤,他現在出來說在日治時代做車掌的狀況是什麼;有澎湖85歲的阿嬤出來說他其實是一名海女,他告訴我們整個海女的生命史是怎麼樣;或者請陳碧涵女士帶著他快要90歲的父親,兩個人一起來講一講他們的生命史是什麼。都是由我們來錄影、錄音,然後上傳網路;或者我們有義工可以到他家裡幫老人家錄;或者我們有列車可以登門去錄;來錄的時候,我們的義工幫忙錄完之後,會做成兩片光碟,一片光碟可以讓說故事的人帶回家,另一片光碟則由我們建檔。其實,這個案子不是我們創新的,美國是以非常大的局面在做,新加坡也在做,我們做了之後,中國大陸有很多人來觀摩,看我們是怎麼做的,因為他們也想推動。第一,這跟以前的作法完全不一樣;第二,我們的國家、臺灣的發展,以前國史都是從上而下,或者是黨史,到後來是機構史、偉人史,這是第一次全方位的個人生命史、庶民史。諸位可以看到我們的預算,以今年和去年相較,今年我們自己主動刪了1,000萬,因為第一年要全面建置,已經有一些基礎之後,我們在第二年執行的時候,已經比去年少1,000萬來推動這件事情。 蔣委員乃辛:當時建置臺灣故事島網站時,你們的預期目標是什麼?你現在給我的資料是說,102年11月啟動,已蒐錄5,486則,請問有沒有達到當時的預期目標?我覺得你們的資料不夠詳細。另外,文化部應該重新檢討,該計畫有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性,也沒有針對這部分的檢討結果給我們一個書面答復。 王司長淑芳:第一,當初我們的標案裡面,是希望有6,000則,就是到今年11月底,希望能夠達到6,000則,不過到目前為止,已經有5,500則,所以一定可以超出6,000則;第二,委員提及該項計畫有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由於這個案子已經得到很多人的肯定,甚至有很多媒體來做專題報導,覺得這樣做很有意義,所以我們一定會持續做下去。 蔣委員乃辛:後面要怎麼做?還是每天做下去,但是做些什麼東西總要告訴我們吧? 龍部長應台:也許我說明得不夠詳細,委員可以看到我們第二年的預算,已經編得比第一年少了,我們也希望開始的時候,公部門投入的資源比較大,但要造成社會風潮,要讓全臺灣歷史系的學生出來說,這就是田野的工作,或者讓社區文史工作者也加入,我們希望跟民間的投入,漸漸成為反比,也就是當民間力量越來越大的時候,政府的投入會越來越少,我們的計畫是這樣,從今年減少1,000萬就可以看出,確實是在朝這個方向在執行,我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有回答到蔣委員的問題? 蔣委員乃辛:將來這部分預算每年都會逐年減少嗎? 龍部長應台:我希望是逐年減少,也希望企業家的活水會進來。 蔣委員乃辛:到哪一年為止你就不再編預算了? 龍部長應台:我心目中是做10年。 蔣委員乃辛:你希望企業家做到什麼程度,總要給我們一個回話,既然你有檢討,就必須有這樣的規劃,然後往後幾年我們再繼續檢視一下。 龍部長應台:我們提供更精準的數字說明,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我提的第121案,就是例舉都市邊緣、聚落、偏鄉等快速消失之人文地景,雖然部長認為現在國民記憶庫有朝這個方向去做,但以部長剛剛說的那個做法,我覺得恐怕會有困難,因為你們是設幾個點,然後讓在地居民主動來說歷史,對不對? 龍部長應台:譬如我們有跟退輔會合作,所以在榮民之家就會有,他會自己蒐錄。 鄭委員麗君:你們怎麼選那些點? 龍部長應台:我們是多多益善。 鄭委員麗君:你們有沒有一個策略性的規劃? 龍部長應台:還有一個是自行上傳,就是自己在家上網。 鄭委員麗君:因為你要區隔於過去的官史、村史或地方文獻等等,但是所謂的國民史,還是要有一套架構,個人化說故事只是其中一種,但不能完全只有這一種,因為整個社會活動會有階層化的現象,就是很容易進入你的工作以內,他的門檻可能相對比較低,但對有些人來說,他的門檻可能相對比較高,我的意思是說,有些人你可能永遠接觸不到,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有些快速消失的人文地景,需要你主動去開發和記錄。我在第218案的主決議中有提到,例如臺灣過去50年來,在都市化或工業化的各種變遷下,有些已經消失的地景,譬如大台北的塔塔悠、里族;新莊的塭子圳或五股的獅子頭等等傳統聚落。部長,你是屏東人,例如屏東市的牛車掛,就可以追溯先民從嘉義騎牛車去屏東開發的歷史記憶;還有基隆市七堵區的友蚋等等,那是因為礦業沒落而凋零的村,這些都是例子,我剛剛例舉臺北的那些因為防洪工程消失的聚落,這些聚落消失就消失了,如果我們沒有用心去發現,然後用策略有目標性的去記錄這些歷史,要等待大家主動來幫忙寫歷史,來補充這些被遺忘的歷史,我覺得是很困難的。雖然我們支持國民記憶庫,認為可以做,但是我希望更有系統和策略性,你們現在所做的,也許是其中的一部分,是主動、被動的等大家來說歷史,可是對一些快速消失的人文地景,政府恐怕需要更主動積極的去尋找,然後去記憶,譬如我剛才例舉的這些,我每天都很擔心,因為人的一生短短幾十年,我都在見證它的消失,所以覺得非常恐慌,一個文化部長應該比我更緊張才對,是不是可以把這樣的方向納入思考? 龍部長應台:一定會,剛才蔣委員問及,這個計畫會做幾年,我自己心目中,第一階段是10年,這樣才會有一個基礎出現,而且我們這些資料全部都上了雲端,上了雲端之後,當它的能量逐漸夠的時候,如果作家要寫劇本,上面有好多真實的故事;導演要拍片,那裡有太多的材料;史學家要寫著作的時候,東西都在裡面,這是我將來的希望。 鄭委員麗君:我剛才講,有些恐怕不會在裡面,譬如你要考慮社會階層,也許在你的計畫下,就是中產階級比較有可能來參與,所以我剛剛特別提醒,例如礦業沒落而消失的這些聚落等等,有些真的需要主動去設定策略目標。 龍部長應台:其實,在過去一年執行中,我比較不滿意的地方,反而是其中有比較高的比例是我們主動去錄的,但是以政府有限的預算,永遠趕不上記憶消失的速度,所以我自己不滿意的地方就是,我認為應該找到一個方法,激發100個社區自己出來說,文化部幫忙錄整個村子的記憶。我們已經盡了力,而且都是主動去做,但是下面一個階段我希望能夠以一觸及十或以一帶百,然後「一」只是政府的投入,但有99個社區、沒落的鄉村或某一個工廠主動說要做300個人的記憶。 鄭委員麗君:你所謂的效應,已經出現了嗎? 龍部長應台:有效應。 鄭委員麗君:你可以例舉,有哪些企業加入你們一起做? 龍部長應台:不一定是企業,有時候是一個文史工作室,有時候是一個學校,例如學校可能有一位老師,帶著20個學生來說,他們要去這個社區,看看有什麼樣的特色,希望去錄這個社區裡面50個人的影片,然後上傳,我請司長舉一些實例,好不好? 王司長淑芳:我們有結合一些大學歷史系所,並主動去找…… 鄭委員麗君:在你們的紀錄裡面有挽救哪些記憶?請舉幾個例子給我們聽。你會講說就是廣泛找大家去講歷史,不過這個很廣泛,就是結合很多人,但這裡面到底記憶了哪一些是我剛才例舉快速消失的部分? 王司長淑芳:譬如在原住民聚落裡面,有些大學歷史系就會去花東,找一些國寶級紋面的媽媽,他們可能會一些原住民特殊的舞蹈,像這種已經快消失了,他們就會去蒐錄,類似這種有很多。 鄭委員麗君:過去都有在做? 何委員欣純:對不起,我先補充,司長還不太了解,鄭委員講的是什麼?他剛剛舉的例子,以原臺中縣來講,原臺中縣文化局自己就曾經做過,他們是用所謂的口述歷史,不過口述歷史有可能是村落史,或部落老人家過去人生的歷史,但這不是文化部現在要做國民記憶庫的主要對象,剛剛鄭委員和我們這些委員關心的是,對於過去已經在做的記憶,就像傳統上歷史系的學生,一定都在做口述歷史,但國民記憶庫既然花那麼多預算,而且按照部長的說法,一做就要10年,我們希望能夠有系統性、有計畫性的去做,例如在個人生命史的部分,必須涵蓋不同的階級、不同的面向、不同的文化及不同的背景等等,這是文化部在編這個預算、做這個計畫的時候,自己應該要有一個概念,此其一;第二,除了個人生命史之外,還有哪些臺灣在地文化,已經在逐漸消失中?或者是有人對已經消失的地景還有印象,可以留下隻字片語,可以去述說過去的事,這是我們關心的部分,希望文化部能夠把這些部分更積極的納入。 王司長淑芳:委員,我再舉一個例子,譬如已經消失的國營企業,我們蒐錄團隊也會對他們的員工進行蒐錄,因為這個企業已經不見了,但這些老員工有很多共同的故事。 鄭委員麗君:你剛剛就提到消失國營企業,然後你有去做。部長,我一直認為在這樣的討論中大家防衛心不要那麼強,不是蒐錄個人生命史就是唯一最好的方法,這部分沒有問題,你們可以做,但我們現在關心所謂的國民記憶,像有很多快速消失的人文地景,你們要怎麼辦?如果有其他計畫,也可以告訴我們,你們有其他的計畫處理,還是可以在國民記憶庫中來做,而不是說要做好國民記憶,個人生命史是唯一的方法,我覺得部長這樣回應不太對。 龍部長應台:我明白你的意思,鄭委員的意思是說,在保存快速消失的記憶裡面,除了國民記憶庫之外,還有沒有別的工具可以做。 鄭委員麗君:沒有關係,或者你用國民記憶庫做,剛剛何委員詮釋的非常好,有些快速消失的生活記憶、人文地景,需要有人用說故事,跟他們個人生命結合的方式去說,否則我們已經捕捉不到了,其實你們裡面有做,我們助理也有注意到,譬如你們在做貢寮採集記憶,有些人就會說,貢寮村的凋零等等,有核電廠之後怎樣、怎樣,以前又怎樣、怎樣,這是你們無意中採集的,但是有一些快速消失的部分恐怕就很難等你們無意中發掘,在你無意中發掘之前可能就沒了,所以請你們納入一併思考,看看在這部分要怎麼樣做,不過你們有其他計畫,有做也不錯。 龍部長應台:我們有其他計畫,包括文資司和文資局,都有別的計畫在做,剛剛講的只是這一個單項,到底在做什麼事情。 主席(許委員智傑):其實我有提到,有一些耆老你們不認識,譬如國民記憶庫中,陸軍官校那部分寫得很rough,我都可以講得比那個還多,比你們寫得還多,但地方文史工作室可以講得比我還多,所以可以透過我們去找那種耆老出來,他們都很會寫,可是你們都在閉門造車,你們可以找各地的委員,他們都有認識各地的耆老,而且對各地文史工作室都很熟,應該是這樣去寫,譬如孫立人將軍帶來的部隊等等,你要去找在地的委員,因為他們接觸的比我們還多,可以提供你們很多東西,你們要多這個思考,還有很多東西是你們沒有看到的,我們可以幫你們找出來,所以要多跟地方結合。 鄭委員麗君:部長有說,他們有其他計畫在做,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並跟我們說明一下? 龍部長應台:其他的計畫就看你怎麼解釋,譬如我馬上想到的是,文資局以前是對歷史建築或對古蹟的了解,但文資局明年開始要做主題式普查,就不是只有建築而已,包括歷史記憶的記錄,這也是其中一種,所以在明年文資局的預算中,有主題式的普查。在文資司的部分,我們會去找原住民的古窯,或去幫吹鼻笛的人錄影、寫譜,把他的釆風全部記錄下來,其實這些都是,如果說保存消失記憶中的東西,有很多不同的作法在進行之中。 主席:部長,我建議一下,以後文化部每位司長,如果在座委員…… 何委員欣純:主席,我是不是可以建議,剛才部長所講的這個東西,可不可以整理一份,你們結合橫向各個司裡面,或剛剛部長所講的文資局,既然都是在做文化保存,只是用不同的計畫,例如有國民記憶庫、有歷史建築的採集或普查,來帶動在地文化歷史的記憶,這部分可否給我們一個整合性的報告? 龍部長應台:可以,以這個主題來說,真的有滿多的事情,只是平常沒有用這種眼光去看它。 鄭委員麗君:我擔心文資局會去做嗎?我會疑惑,所以希望你們具體提供給我,因為文資局通常只是集中處理建築。 龍部長應台:文資局明年有編預算。 鄭委員麗君:我每次質詢有關人文地景,但都做得很少,大部分針對建築的部分,做得比較多。 龍部長應台:沒有,我馬上想到一個例子,文資局對國寶級工藝師的採集,包括在金門,全國只剩下一個做燈籠的老先生,這一類的例子還滿多的。 鄭委員麗君:我相信這個比較有在做,但我講的是消失中的。 龍部長應台:就是消失了,只剩下他了,他年紀一到就沒有傳人了。 鄭委員麗君:我講的是那些消失的生活記憶。 龍部長應台:我們整理一個東西出來,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那個需要很有心,才有辦法做,所以請文化部給我們這個說明,我這一案就保留跟文資局一併處理。 主席:鄭麗君委員建議,第119案到第121案保留,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何委員欣純:全部保留嗎?還是要做處理? 主席:是第121案保留。 何委員欣純:有一案保留,他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就是第120案和第121案。 何委員欣純:那還是保留,等文化部整合性的報告出來,我們審文資局的時候,再一起討論,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就是國民記憶庫相關預算保留。 何委員欣純:向主席具體建議,國民記憶庫那個二千多萬就保留,等他們報告出來,併到文資局的時候,再一起討論這個預算,其他的沒有意見。 主席:國民記憶庫這個小項保留,其他照列。 請問各位,對第122案有無意見?蔣委員正好不在,本案照列。 現在處理有關第6目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部分的第123案至第128案。 何委員欣純:主席,對不起,請教一下,今天要開到什麼時候? 主席:到5點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好。 主席:還剩下17分,請把握時間。 請問各位,對第123案到第128案有無意見? 何委員欣純:主席,是不是先請文化部就每位委員的提案說明一下? 王司長淑芳:跟委員報告,第123案是陳亭妃委員所提,有關服貿的事情,出版產業要怎麼生存?這跟第124案、第125案是一樣的,我再整個一併說明好了。至於服貿的部分,我想跟委員說明,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我們是沒有開放出版業,所以即使開放印刷業,印刷業也不可能投資出版發行或任何出版品,至於圖書批發、零售業,我們也是沒有開放,即使在民國98年早收清單中,就已經有出來,但事實上,我們都有嚴格把關機制。至於怎麼去輔導我們的出版業?其實在文化部成立之後,就有一個很完整的出版政策,從閱讀植根、人才培育,到出版扶植、行銷推廣、全球布局等等,都會從產業不同的面向去扶植我們的產業,譬如在閱讀植根這部分,從推動閱讀風氣,一直到文學跨界,譬如有補助我們的媒體,在電視上製作文學閱讀節目,像民視就做了一個「飛閱文學地景」的節目,結合影像和文學作品,在做文學閱讀的推廣。在人才培育部分,我們有做出版經濟人才培育,希望臺灣的出版業者能夠把自己的作品行銷到海外,尤其是歐美地區,能夠走向全球,所以我們需要有經濟人才的培育。另外,還有編輯力的培育,希望能夠培植更多人才,所以有編輯力的補助。此外,還有漫畫人才培訓課程,有結合產業和學校。在出版扶植方面,我們有一些獎勵的措施,譬如金鼎獎、金漫獎、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及數位出版的扶植,希望面對數位化時代,出版業者可以有更多的資源,把自己手邊的書更多數位化出來,也能夠有一些創新的營運模式出來,這是我們要扶植的重點。在行銷推廣的部分,也透過獨立書店、華文出版的一些跨界媒合平台,希望讓我們的作品有更多行銷管道。在全球布局的部分,我們會協助業者,到世界重要國際書展中參展。以上,是我簡單的報告。謝謝。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問幾個問題。首先,有關第128案的部分,我看你們出版事業輔導的預算結構,並沒有什麼改變,顯示作法還是差不多,但其中幾個細項的預算,有比較大的變化,不知道為什麼?例如原創出版企劃補助、行銷推廣異業合作、優良出版品外譯的部分減少四成,還有閱讀植根計畫也減少九成,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王司長淑芳:原創出版編輯力預算減少四成,原因是102年底第一次辦原創補助計畫,當時103年的預算已經編了,但是在決審的時候,委員是採嚴選、重質不重量的原則,評選出來補助完大概就是600萬,由於103年的預算已經編列,所以今年的預算沒有辦法去改變它,但今年在籌編104年預算的時候,由於和預期的不一樣,因為第一次做可能預算會多估一點,可是委員是採比較嚴格的原則,因此我們覺得是不是應該稍微修正,加上我們的預算一定是採滾動式檢討,必須誠實來面對,可能當初編的時候多寬估了,所以就減低了。 鄭委員麗君:是不是沒有補助那麼多? 王司長淑芳:對,我們就把這個挪去做其他運用,譬如增加數位出版新計畫,還有一項就是文學一元多用,這兩個都是雙星計畫,希望用明星來…… 鄭委員麗君:你們閱讀植根計畫少了九成? 王司長淑芳:閱讀植根計畫少了九成,是因為今年有一部分措施調整,因為去年開始進行閱讀植根,而且是自己做,但今年覺得可以請地方的生活美學館,一起來參與,結果發現效果還滿好的,因為去年是用大使、名人來帶動,今年請地方生活美學館…… 鄭委員麗君:經費是由他們負擔嗎? 王司長淑芳:沒有,今年有請他們負擔一部分,我們發現若由他們負擔就可以用遍地開花的方式來執行,所以明年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讓他們用自己的經費來辦?因為自己辦可以用自己的場地和一些人力資源及設備等等,可以省下一些錢,所以我們就挪過來做一個新的計畫。 鄭委員麗君:好,所以我在這裡要求的凍結金額比較少,大概六百多萬,希望你們說明預算的變化。再來是我提出的第126案,比較大的問題在於,你們對於出版業的輔導涉及方法問題。一般來說,大家可能覺得出版業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而沒落,事實上,我看到一些國際趨勢,幾個大型出版業者仍然在持續擴張,而且去年營收規模都還成長相當多,很重要的經驗之一是,他們對產業的整合和強化科技的支出。當然,國內出版業大多屬於中小型,但你們要怎麼樣協助台灣在亞太地區維持多元性文化特色,並在產業整合上做一比較前瞻性的輔導作為?我覺得這點滿重要的,但從你們的預算結構,我很難看出有什麼樣的新思維,不知道你們整個工作計畫在國內出版業的前瞻願景上能夠幫上什麼忙,這點令我比較擔心,所以我建議凍結一部份,大概5千多萬,請大家進行深度討論。 何委員欣純:剛才我聽司長提到雙星計畫,可不可以請部長再解釋一下?因為雙星計畫聽起來又是一項新的計畫,說真的,我也不知道該如何期待,因為我們從今天開始審預算,直到剛剛你提到閱讀植耕計畫或鄭麗君委員質疑的,許多新計畫原來設定的期望值與目標,好像隔了一個年度才發現達不到,到底原因出在哪裡?許多新計畫隔了一個年度,現在編的預算卻比去年大幅縮減。你們說是把這些錢挪到雙星等其他計畫,那你可不可以再詳細地向我們說明一下雙星計畫,讓我們對明年可以有所期待,而不至於等到明年審查下一個年度預算時,又發現沒人申請,跟預期差很多,導致預算又減列、挪作其他用途? 龍部長應台:這部分由我來向各位委員說明。第一,諸位應該可以看到,我們確實是每一年檢討每一項工作的績效,預算也不是照章編列,去年怎麼編、今年就閉著眼睛繼續怎麼編,你可以看得出來,我們不是這麼做的。我們每一次都會有真正的檢討,該減的地方就是減的,剛才司長也解釋過兩項預算為什麼減列。 剛才委員關心的問題,相信其他兩位委員也一樣關心,在出版產業的扶植上,我們其實是有全套計畫的,從最早端的人才培育,應該說是文學閱讀的推廣,因為有讀者才會有作者,有作者才會有出版社,也才會有市場,所以我們是從文學推動那一端開始做,從人力的培育開始,人力的培育還包括什麼?就是要進入出版的產業鏈。當前整個出版產業有2件事情,如果不趕快提升競爭力,整個出版產業是拉不起來的,一是數位化發展,二是國際市場的進入。國際市場的進入,其中有一環很重要,就是有國際知識的經紀人那一端,以書籍為例,有作者、有在地讀者之後,要如何判斷這本書能不能進入日文市場、判斷它能不能進入英文市場?這一環,在我們台灣嚴重缺乏。數位化其實是一元多用的意思,也就是一本書如何變成漫畫、怎麼樣變成動漫、怎麼樣變成電影劇本、怎麼樣成為連續劇,這就是一元多用。因此,我們對於出版有一套整體配套措施,台灣的強項在於創意,可是創意要進入產業,經紀人那一端要怎麼建立、數位化那一端怎麼推動、國際化經營這一端怎麼推動?所以這兩項新計畫是針對我們原本就有的整體配套措施予以加強,在數位出版新計畫,我們希望和出版社談、給出版社誘因、刺激,讓出版社找出幾個最有潛力、可以變成超級明星、適合數位化出版的作品,希望藉此刺激出版社真正進入這個領域。另外一個比較重大的措施是版權的國際行銷計畫,這筆預算會有英文網頁出現,這個英文網頁會持續地提供訊息,例如今年我們認為有10本書可以進入英文市場,挑出來之後,我們將英文簡介、作家簡介放在網頁上,讓網頁成為作品跟西方世界主要出版社的連結,把我們的作家推出去。也就是說,既然流行音樂或電影、電視會創造「星Star」、來帶動產業的話,那我們在出版和文學上,應該也要有一樣的努力,這是我們在產業帶動上所計畫的。 何委員欣純:部長,其實我們大家都可以認同你這樣的理念,但我在執行面上比較有所質疑,包括剛才你提到原創編輯力的出版企畫補助,就是優良出版品外溢,剛剛司長也提到可能是審議委員要從嚴審查,當然他嚴審是為了把關,但如果反向思考,是不是正因委員太過嚴審,才造成你們的補助金額這麼低?這些委員又是從何而來、是由哪些人擔任委員?同樣的,如果你們都是靠外界審議委員來把關,第一,這樣的把關,公信力在哪裡?第二,部長剛才講了兩項新計畫,理想是這麼好,但試問是由誰執行?又要聘另外一批委員來執行、來把關嗎?所謂的競爭力,或誰有潛力可以成為出版界的明星作家,又讓我想到一件事,雖然可能有點離題,就是最近很紅的作家九把刀,他算不算是未來有潛力的明星作家?在你的計畫裡,這些委員對於九把刀作品的審查又是如何?如果他可以成為台灣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新生代作家,那他的作品可不可以外譯?這就是執行的部分,我們在討論的就是這個問題。 龍部長應台:第一,我們每項政策推出之前,一定是與業者,包括創作者、教文學的、出版社或現任經紀人,做過一輪又一輪的諮詢。 何委員欣純:部長,那我請教一下我剛才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這些委員到底怎麼產生?他們的公信力在哪裡? 龍部長應台:委員都是從專業界請來的。 何委員欣純:你們對於所有新計畫,對外都宣稱有評審委員把關。 龍部長應台:評審委員一定是從專業裡出來的。 何委員欣純:對啦!我們現在是希望你給我們資料,說明他們是怎麼選出來的。未來的新興計畫,包括你說的一元多用,也就是一部作品出版之後,可以是電影題材、可以發展成漫畫等其他形式,那我覺得,九把刀的作品目前看來也屬於這樣一元多用的創新素材,他也可能成為明星作家。未來如果經過你們聘請的委員審議,有沒有可能成為文化部補助或扶助的對象或培植的作家之一?我現在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九把刀最近很紅,之所以紅,是因為他私人領域的問題,所以,我要知道,未來在審議時,委員會不會對這樣的問題有道德上的質疑,還是會針對他的作品、針對他的未來潛力審議?我覺得這些就回歸執行面了。我希望文化部告訴我們,我希望文化部告訴我們,你們提了那麼多新興計畫,在執行面上,審議委員是怎麼產生、公信力又是如何?這就是龍部長提到的,許多新興計畫從預算上看來,當初的想法都很好,可是執行下來才發現不如原先的預期,才會讓我們看到,預算在下個年度都被縮減。我們現在也擔心,你們又有新興計畫,但等到下個年度預算審查時,會不會又發生一樣的狀況。 龍部長應台:我先答復何委員的第一個問題,也就是這些委員如何產生。這些委員都是專業界人士,我們部裡會要求委員不要只來自單一領域,例如不能全部都是出版界人士,遴選範圍要更寬闊一點,所以委員會是不同專業界的組合。在評審一件案子之前,同仁還會與他們做政策上的溝通,讓他們知道現在要決定的案子在大的政策架構裡占了什麼樣的角色,所以在人文司這一方的決策中,其實溝通非常細膩。這是第一點。 您在第二點提到九把刀這樣的狀況,以九把刀來說,不錯,他寫的作品已經變成影視作品,這就是跨界了,我們就是需要鼓勵更多文學作品可以變成電影。我們分析過好萊塢入圍奧斯卡金像獎的影片,其中高達50%來自文學作品,所以在這方面,我們確實要鼓勵、創造更多跨域作品,例如有沒有歌可以變成流行音樂、有小說可以變成電影、有小型漫畫可以像霹靂布袋戲一樣,最後掛牌上市,這確實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 何委員欣純:九把刀的電影有申請文化部補助嗎? 龍部長應台:這點我不知道,還要去了解。 鄭委員麗君:出版部分,部長還是要把握核心,也就是書寫部分,因為作品的核心還是來自這裡。你剛才在報告裡提到,要結合新的國際趨勢和科技趨勢,卻沒有思考到電子書。雖然你剛才講到數位化,但你當時指的是衍生性數位產品,所以你還是要把握核心的書寫,這一段要先把握住,才有其他後續的發展。 另外,我要跟大家釐清,我們現在討論第123案到129案,「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部分相關預算總計四億二千九百多萬,其中3億是對中央社的捐助。有些提案要求凍結2億,這可能要釐清,我建議,捐助中央社的預算還是要切割開來,因為那是對中央社的捐助,我們卻混在一起討論,萬一記者誤會我們要針對中央社預算大幅凍結,那就會衍生另一個議題了。所以四億多預算中包含的3億中央社預算,應該另外處理,我們剛才討論的應該是剩下的一億多元預算,是到第128案,其中第123案要求的凍結金額已經超過了。 主席:對,第129案則是包含在第123案裡。 鄭委員麗君:第123案凍結金額已經超過2億,我是建議分開處理,就是捐助中央社預算另外討論。 主席:就是01項與03項分開處理,也就是第129案另外處理。 鄭委員麗君:對,03項要另外處理,因為那是針對中央社的預算。原則上,應該同意文化部捐助中央社。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03有沒有意見? 鄭委員麗君:我雖然有針對03提案,但可以不堅持,只是我會提出一項附帶決議,而且我每年都有提,就是要尊重新聞自由。中央通訊社不是政府發言人,而是具有公共性質,宗旨是服務大眾傳播媒體,而且是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服務,是要秉持公共性的。所以過去我也聽聞過高層干預中央社的編採、干預記者的採訪,我覺得這要避免,尤其今天太陽花學運期間,我也發現中央社的英文報導與國內各家媒體的報導在比例上是偏頗的,中央社英文網頁大多是政府新聞稿,在對國際發布新聞時則欠缺客觀性。其實第一線記者都有報導,只是在後續出了問題。 主席:被上面截掉了? 鄭委員麗君:對,是被高層編採干預,那就失去客觀性了。我們發現這些狀況,所以我會再草擬一項主決議,就是要求新聞自由。 主席:第129案照列,附帶主決議要求尊重新聞自由。 對於第127案與第128案,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 何委員欣純:第127案與第128案就是針對01與02項,建議酌凍,剛才其他案子的凍結比例都是五分之一。 主席:酌凍五分之一。那委員希望看到書面報告還是專案報告? 何委員欣純:書面報告好了,我們可以接受。 主席:第127案與第128案就凍結五分之一,俟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何委員欣純:應該這樣講,「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整節裡面,對於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的捐助,我們大家都沒有意見,同意預算照列。 主席:並且附帶主決議。 何委員欣純:對,附帶主決議要求新聞自由。 「01出版事業之輔導」與「02圖文出版發展計畫」這兩個項下總共凍結五分之一,請行政單位提供書面報告。 龍部長應台:02沒有在提案裡面。 何委員欣純:第123案有包含進去啊!像陳委員亭妃提案是要求對整節凍結耶! 主席:就是01和02項都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對。01和02項加起來總預算1億多,凍結五分之一,請行政單位提供書面報告。 主席:已經超過5點,今天議程進行到此,文化部及所屬預算未及審查部分另定期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17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