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5時26分 地  點 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瓊瓔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1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10分至11時11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偉哲  徐耀昌  廖國棟  陳明文  葉津鈴  黃昭順  王惠美  陳怡潔  楊瓊瓔  蘇震清  張嘉郡  丁守中  李慶華  林岱樺  潘孟安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邱議瑩  盧嘉辰  邱文彥  盧秀燕  賴士葆  李貴敏  陳歐珀  李桐豪  陳碧涵  賴振昌  鄭天財  廖正井  楊應雄  周倪安  葉宜津  吳育昇  蔣乃辛  邱志偉  蔡錦隆  蘇清泉  管碧玲  薛 凌  陳亭妃  簡東明  蕭美琴  鄭麗君  江惠貞  何欣純  呂學樟  高金素梅 姚文智  呂玉玲  潘維剛  羅明才  鄭汝芬  楊麗環  顏寬恒  徐欣瑩    委員列席42人 列席人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秀明 主任秘書 辛志中 綜合規劃處處長 許淑幸 服務業競爭處處長 呂玉琴 製造業競爭處處長 張恩生 公平競爭處處長 胡光宇 法律事務處處長 吳翠鳳 人事室主任 黃喜 主計室主任 李美琪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主任 胡祖舜 政風室主任 張光志 秘書室主任 左天梁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吳月萍 主  席:楊召集委員瓊瓔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李水足 紀  錄:簡任秘書 葉義生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部分。(處理) 決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1億6,993萬4,000元,增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2億6,993萬4,000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8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3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3億4,251萬4,000元,減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50萬元(含第5節「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項下「國外旅費」2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201萬4,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針就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社會矚目,輿論一致撻伐,激起重大民怨案件的裁罰案,卻一再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撤銷,嚴重背離民意激起公憤,特要求檢調單位針就這些案件強化監控與調查,徹查有否收買放水影響裁定情事。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楊瓊瓔  蘇震清  葉津鈴  陳怡潔  王惠美  黃昭順  陳明文  李慶華 (二)針對國內奶粉售價又將大幅調漲,與國際價格趨勢相悖,實不合理,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除應立即立案調查外,調查有無獨占、聯合行為與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並應於103年11月3日起2週內將調查結果及採取之必要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黃偉哲  陳明文  丁守中  廖國棟  葉津鈴  王惠美  陳怡潔  黃昭順  李慶華 (三)針對國際燃料價格持續下跌,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反映成本,調整降電價,以落實政府照顧民生美意。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王惠美  廖國棟  李慶華 連署人:陳怡潔  丁守中  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四)針對國內近來物價高漲,包括民生消費等物價價格居高不下,如柴米油鹽及進口水果,例如奇異果等,實不合理。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調查是否有聯合行為或不公平競爭等行為,並於兩週內將調查結果提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落實民生消費之正當公平原則。 提案人:陳怡潔  楊瓊瓔  王惠美  黃偉哲  廖國棟  葉津鈴  丁守中  陳明文  李慶華 (五)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中心規劃電子資料庫、雲端處理,104年底租約到期不再續約。 提案人:楊瓊瓔  丁守中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六)鑑於103年9月爆強冠香豬油染餿水油、10月爆正義頂新豬油染飼料用油後,不少食品大廠、店家改自榨豬油,讓豬油脂價格迅速攀升,豬板油每公斤批發價格已自10月初的40元,至11月起飆漲至90元,漲幅高達1.25倍,恐帶動湯圓、糕餅業者跟漲與大眾消費恐慌,實影響民生甚鉅,為此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已表示預計於103年11月中旬後將進口大量豬油脂以平抑價格,為避免不肖業者趁此機會大發「國難財」,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應主動立案調查,積極查處是否有豬板油上、下游廠商聯合漲價或哄抬囤積等不法情事,於1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公平交易秩序與國人消費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陳怡潔 (七)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間主動調查9家民營電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購電合約有無壟斷情事,該會102年3月15日認定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購電費率行為,並決議裁罰最高罰鍰63億2,000萬元。該9家電廠於102年4月間提起訴願,案件經行政院駁回業者訴願行為不法部分,公平交易委員會先後於102年11月及103年7月調整裁罰處分,罰鍰金額由原本之63億2,000萬元,先調降為60億5,000萬元,再降至60億0,700萬元。103年10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公平交易委員會該案敗訴,公平交易委員會威信幾乎蕩然無存,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行政裁量品質低落,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再強化行政裁量品質,以有效落實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之職權,並應將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陳怡潔  王惠美 (八)近年國內物價水準持續攀升,多項受監控之重要民生物資,如豬肉、雞蛋、小吃餐飲、奶粉、桶裝瓦斯、油品、大蒜及土雞等,漲幅都很異常,已經嚴重影響民眾生活消費負擔,雖公平交易委員會業進行多項民生物資價格異常波動調查,但是大部分的調查多查無具體違法事證,與民眾期待的物價穩定,有明顯落差,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再加強注意並提高對物資價格查察之效能,強化穩定物價的機制,有效落實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之職權,並須每季將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民生物資價格之執行成效,定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陳怡潔  王惠美 (九)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該會收辦案件以一般民眾檢舉案件為大宗,且大多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攸關民眾切身健康或財產權益之檢舉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即應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然該會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部分案件受理後逾8個月仍未辦結,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之檢舉案件為1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9.49%),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案件辦理時效,半年內達成完全辦理,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王惠美 (十)近年國外市場對市場壟斷行為積極進行調查,國內廠商主動調查案件僅966件,占處分總件數比率25.33%,顯見案件處理以民眾檢舉案件為主,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執法主動性,積極查緝違法行為以維護產業發展及交易市場秩序,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王惠美 (十一)近年國外政府對於市場之壟斷行為積極進行調查並處以鉅額罰款,國內已有多家廠商受到裁罰,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於職責,應主動調查各類限制競爭行為,以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王惠美 (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該會收辦案件以一般民眾檢舉案件為大宗,且大多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攸關民眾切身健康或財產權益之檢舉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即應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案件辦理時效,半年內達成完全辦理,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間主動調查9家民營電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購電合約有無壟斷情事,認定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購電費率行為,並決議裁罰最高罰鍰63億2,000萬元。該案經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裁定估算罰鍰草率為由,二度調降罰鍰處分至60億0,700萬元,顯示其行政裁量品質不足,應予以強化,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四)近年國內物價水準持續攀升,多項受監控之重要民生物資漲幅甚高,加重民眾生活消費負擔,雖公平交易委員會業進行多項民生物資價格異常波動調查,惟多查無具體違法事證,與民眾期待之有感穩定物價,有極大落差,該會允應再加強注意並提高對物資價格查察之效能,俾穩定物價,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在103年5月成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籌備處,以統籌規劃基金會設置事宜。其中,傳銷事業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係強制繳納,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成立3個月內向保護機構繳納保護基金,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年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不得請求保護機構予以保護,為使該機構能積極發揮功能,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宣導,鼓勵傳銷商納入,並於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六)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為建構國內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並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設立之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應由全體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其營收比例,繳納一定金額設立基金。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須加強擬定回饋機制,並於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王惠美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十七)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6103821010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575萬9,000元,用以調查處理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為案件;另編列「6103821020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計540萬9,000元,進行調查處理事業仿冒、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違法多層次傳銷及其他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惟查,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其中118件為檢舉案,屬於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的檢舉案件有1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9.49%,收辦案件以民眾檢舉為多,且部分案件受理後超過8個月仍未辦結,雖久未辦結案件非為多數通案,但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改善案件結案效率及提升主動查察案件數等,於3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期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研擬改善方案,提升整體辦理時效。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十八)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6103821010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575萬9,000元,用以辦理各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惟查,於部分業務辦理,如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創全球首例,對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銷售iPhone限制電信業的手機綁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改正方案,配合更改經銷契約內容,然於103年,又有類似手機綁約價聯合行為情況發生,在市場壟斷及聯合行為監管似需就案件追蹤管理再行檢討改善,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建立市場壟斷及聯合行為監管追蹤機制,並於3個月內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盼達保障民眾權益之效。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王惠美  陳怡潔 (十九)近年國內物價水準持續攀升,多項受監控之重要民生物資漲幅甚高,加重民眾生活消費負擔,雖公平交易委員會已進行多項民生物資價格異常波動調查,惟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至103年8月底查察之品項包含:豬肉、白米、飼料玉米、雞蛋、小吃餐飲、檳榔、荖葉荖花、奶粉、桶裝瓦斯、油品、紐西蘭進口奇異果與蘋果、大蒜及土雞等等,除檳榔與荖葉荖花2項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遭處分外,其餘多查無具體違法事證或仍持續調查中,與民眾期待之有感穩定物價,顯有落差。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拿出魄力,加強查處物資價格波動,避免不肖廠商哄抬物價,並於1個月內提出務實之查察策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參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95年至103年8月底止,不實薦證廣告處分情形,總計處分件數僅有9件,包括:瘦身美容(6件)、生髮(1件)、3C及電器商品(1件)及抗敏感牙膏(1件),尤其近5年僅有2件,其中較具指標性案件為102年三星寫手門案件處分台灣三星等3家公司1,305萬元罰鍰,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歷年來依法查處之不實薦證廣告案件偏少;惟近年來許多業者為增加買氣,誇大或不實廣告漸增,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爰此,嚴正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更主動積極調查不實薦證廣告並依法處分。 提案人:王惠美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為有效打擊違法聯合行為,修訂「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Policy)條款,讓參與聯合行為事業可透過主動向執法機關陳述違法事實、提供事證及配合調查等方式,藉以換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然參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101年至103年8月底止,違法聯合行為之處分案件中,申請適用寬恕條款之案例,全部29件處分中僅有1件獲得適用,件數仍為偏低;且事業申請該條款之意願顯然偏低,恐難有效打擊違法聯合行為,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推廣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二)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100年至103年收辦案件處理情形,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其中118件為檢舉案,屬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之檢舉案件為13件,部分案件受理後逾8個月仍未辦結。故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提高辦結率,同時加強處理時效,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陳明文  楊瓊瓔  陳怡潔 (二十三)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95年至103年8月底止資料,不實薦證廣告處分,總計處分件數為9件,其態樣包括:瘦身美容(6件)、生髮(1件)、3C及電器商品(1件)及抗敏感牙膏(1件),整體不實薦證廣告處分案件數偏少。鑑於近年來不實廣告案件漸增,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甚鉅,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調查不實廣告之調查與處分。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陳明文  楊瓊瓔  陳怡潔 (二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預算數4,192萬4,000元,較103年度減少78萬元,其中用於調查費用僅1千餘萬元,占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比例過低,雖經立法院103年度審查預算決議要求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寬列更多預算,但104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高達87.3%為一般行政費用,業務費僅占12.2%,導致公平交易委員會職權及效能弱化。為發揮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能,未來應向行政院爭取更多預算,提高業務費用所占比例。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王惠美  楊瓊瓔 (二十五)據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公平交易統計年報顯示,該會各年收辦案件以檢舉案件為最大宗,102年收辦案件總數1,973件,檢舉案件即占1,623件(占收辦總件數比率82.26%)。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其中118件為檢舉案,屬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之檢舉案件為1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9.49%),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列為年度施政目標,惟該會收辦民眾檢舉案件中,部分案件受理後逾8個月仍未辦結。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處理時效,俾保障檢舉人及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王惠美  楊瓊瓔 (二十六)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公告穩定物價小組監控之17項重要民生物資價格變動概況,發現包括米、麵粉及特製麵粉、豬肉、雞肉等17項物資,其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年增率由101年0.55%,增至102年1.59%,103年截至7月底止更攀升至5.18%,物價飆漲幅度甚高,其中豬肉、雞肉、雞蛋、醬油等項價格年增率波動最大,103年1月至7月雞肉與豬肉之物價指數年增率已達到13.31%及11.48%,到9月豬肉的漲幅更高達17.72%,為6年以來新高,顯示國內物價哄抬之嚴重,加重廣大民眾之消費負擔,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平抑及查察哄抬的重要機關,更應為大眾謀求最大福利,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物價平抑調查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張嘉郡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七)近年因加盟帶動了一股創業風潮,然隨著一些無良加盟商的出現,加盟陷阱越來越多,不少初次創業的人動輒被騙去數十萬元的血本,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根據103年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最新的普查數字,連鎖總部家數約2,264家,總店數達9萬8,399店。其中,直營店有4萬0,888店、加盟店有5萬7,511店。從過去鮮芋仙加盟爭議案、SPA美容加盟爭議案、清玉加盟爭議案……等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讓加盟者蒙受龐大損失。而今連鎖加盟模式對於我國服務業擴大規模、青年創業、人民就業一直發揮推波助瀾的關鍵作用,然詐騙與加盟爭議層出不窮,連鎖加盟糾紛不斷出現時,將成為企業投資與民眾創業的阻礙,為避免上述情況持續發生,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就減少加盟業詐欺情形之改善措施,以維護加盟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張嘉郡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八)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9家民營電廠成立之「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於97年至101年間多次集會,達成不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合意,而以「以拖待變」等方式,聯合拒絕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影響市場的供需功能,是以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以9家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的聯合行為規定,重罰9家電廠共63億元罰鍰,創下重罰民營電廠紀錄。然103年10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9家電廠出售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能的價格和數量,是依據彼此購售電合約(PPA),9家業者間不具有供給和需求替代性,無競爭關係,即使成立協進會,也和聯合行為無涉,且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協商方案屬私法爭議,9家業者間無聯合行為為由,撤銷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9家業者具聯合行為等處分。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此案調查及事證蒐集上有明顯疏失,致使無法遏止壟斷行為,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阻絕我國未來聯合壟斷行為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張嘉郡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二十九)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編列「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經費僅575萬9,000元,而公平交易委員會為有效打擊限制競爭行為,自101年實施之寬恕政策,至103年8月底止,僅有1件獲得適用,為有效遏止違法之聯合行為,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參照韓國、英國等國家,研議採行檢舉獎勵制度,藉以發現更多不法的限制競爭行為,並於2個月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徐耀昌  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葉津鈴  黃偉哲  陳明文 (三十)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預算經費分配不均,其中人事及行政費占大多數(87%),但業務費與調查費所占比率甚低(4%),相關限制競爭或者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經費顯有不足,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研議設立反托辣斯基金的可行性,將部分罰鍰編入基金專款專用,藉此增加業務調查費用,俾更能有效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與消費者之權益,並將評估結果於2個月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徐耀昌  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葉津鈴  黃偉哲  陳明文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議事錄稍後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接著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翁委員重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翁委員不在場。 請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楊委員玉欣等20人針對農藥之管理,我們希望建立更完善的農藥管理機制及讓劇毒性成品農藥的販賣者不敢亂混藥,用錯藥可以釐清真相,及萬一被檢驗出農藥殘留,農民也有可追溯是否噴灑此種農藥的依據,特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需有處方及處方箋保存期限的規定。針對處方箋的規定是,須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之農藥販賣業者之處方,處方箋應載明業者商號或名稱、農民姓名、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目前宜蘭縣政府已經採用這種方式加強管理,由農藥行列出農藥的清單,藉此釐清農藥行跟農民的責任,並且將願意配合的農藥行優先推薦給農會產銷班的班員,農藥行被要求開處方箋以後會更謹慎,也不敢亂混藥、加藥,執行成效甚為顯著。所以我們也希望把這個有效的方法推廣到全國,並在農藥管理法中增列條文,希望農委會王副主委及各位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行政院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就行政院所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修正要旨。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召開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王惠美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人謹代表農委會向各位委員報告,至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緣由 為建立國內動物傳染病檢驗診斷實驗室之管理制度;加強防範及降低運輸裝載媒介動物傳染病之風險;因應大陸地區低病原性H7N9亞型禽流感疫情,增訂零售(傳統)市場禁售活禽之法源;另因應防疫實務需要,彈性規範管理措施,並鼓勵主動通報新發現之法定動物傳染病等,爰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動物傳染病防治措施及風險管理效能。 二、修正重點 本次所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新增3條,修正6條,共計9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動物傳染病防疫檢驗量能及確保檢驗品質及可信度,參考國外及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機制,增訂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制度及動物傳染病檢體之檢驗、報告、確定及公開之規範。(新增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 (二)加強防範動物傳染病藉運輸工具與裝載禽蛋容器或包材傳播,降低其媒介風險,增訂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與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及裝載禽蛋容器或包材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於疫情未發生時,為防範經由雞、鴨、鵝、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得禁止在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新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四)鑑於狂犬病潛伏期長達一百八十天,且日益浮現之新興動物傳染病診斷所需時間長短不一,因應實況,修正得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延長隔離繫養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動物傳染病指定區域禁止或限制措施之解除須賴疫情實際狀態及風險評估結果而定,刪除原條文中公告指定區域禁止或限制措施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以符實況。(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六)明確規定違反疫情通報及不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者,不予補償;同時鼓勵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動通報新發現或國內曾發生而持續二年以上未有病例之動物傳染病,因而遭撲殺之動物,得依評價額以內予以補償,不受評價額五分之三之限制,鼓勵主動通報。(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七)為提升疫情通報效能,同步提高違反通報義務之罰責,並配合本次修正條文增列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 三、另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黃文玲等21人及委員王惠美等18人擬具3項提案,對動物防疫業務之推動有諸多寶貴建議,待逐條審查修正條文時,再就相關內容聆聽委員指教及交換意見。 貳、「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緣由: 為使農藥管理與時俱進,考量業者對於國際貿易商機之殷切需求,爰鬆綁現行僅加工專供輸出之農藥得申請專案輸入之限制,使所有專供輸出之農藥均得申請專案輸入;另區隔本法第七條所定不同構成要件之偽農藥,並依其實質危害程度,依比例原則改處以行政罰,提升農藥管理效益;此外,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及違法處罰效果,主管機關得定期自業者取得農藥流向資料及公布違法業者相關資訊,爰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本次所擬「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1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提升農藥管理效益,依偽農藥之危害程度不同予以分類規範,並依比例原則將危害較輕微之行為改處以行政罰,以落實管理。(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 (二)考量過去農藥登記,要求之毒理資料不同,為重新確認登記時間超過15年農藥之安全性,增訂申請展延許可證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成品農藥之委託分裝,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增列於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報請廢止核准,並辦理標示變更。(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輸入後專供輸出之農藥,於輸入後不論有無實質轉型,均得申請專案核准,以符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 (五)為利有效管理,增訂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以5年為限。(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六)為釐清違規用藥責任,增訂農藥販賣業者應開具販售證明及其處罰;為確保農產品安全,強化管制,將管制措施擴及適用於全部成品農藥(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 (七)為保護消費者安全,以免農藥殘留不合格之農產品流入市面,增訂農作物及其產物上市前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不合格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販售及違反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 (八)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增訂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產銷數量及交易對象等資料。(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九)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業者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一) 三、另委員翁重鈞等16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黃文玲等20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4項提案,對農藥管理業務之推動有諸多寶貴建議,亦待逐條審查修正條文時,就相關內容聆聽委員指教及交換意見。 、結語 本次修法係因應動物傳染病防疫所需,務實強化檢驗實驗室管理、高風險疫病傳播路徑之管控措施及鼓勵疫情通報等作為,需有法源據以推動及落實執行,強化防治效能;另農藥管理攸關民眾飲食安全,面對日益嚴峻之動植物傳染病疫情及風險管理所需,加強前述相關措施實有迫切修正必要。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動物防疫及農藥管理工作的重視與支持,並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與鞭策,以共同維護產業健康發展及農產品安全永續經營。以上報告 敬請各位 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王副主委的說明。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因為今天只有兩條條文,所以臨時提案的部分就併條文,兩部分一起討論。 首先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行政院所提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就教於王副主委。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比如電腦系統登記資料;同條第九款亦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開具販售證明給購買者。但目前規定只需登記購買劇毒農藥,業者就反映常因詢問購買者個人資料導致影響購買意願,現在突然修正所有農藥均需紀錄,不僅驟然增加業者的工作量,更影響購買者的意願。本席建議這部分應有緩衝期,先進行澈底地宣導,否則法律一旦通過,恐動輒因未照實登錄而受罰。你要瞭解,目前農民多數是中高齡者,而農藥販賣業多屬家族事業,因此需要再教育,我認為政府的態度應該是輔導重於處罰才對,同時應有一段緩衝期。 另外,業者除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且同時需開具購買證明,農藥販賣業者營業時勢必增加工作,建議農委會應有一個更簡便的方式,以利業者營業時使用。對於這部分,請問王副主委有何看法?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個人非常認同委員的基本認知、見解,基於安全因素之考量,不管是對於消費者或是農藥使用者,農藥的管理都有必要建立更嚴謹、精準的規範,但也必須務實地面對現況,就是剛才提到的,現在有很多的農民年齡層較大,所以現實的問題還是要考量,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因有此考量,所以農委會針對農藥管理一事,長期以來都盡量採取輔導、教育的方式為之,慢慢地引導。 林委員岱樺:好,請你們再想一想,針對緩衝期這部分,本席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待會協商時再請王副主委提出看法。 其次,因為農藥誤用而衍生農作物殘留檢測不合格的處罰,是否歸責販賣者而不另予處罰農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向委員報告,基本上販賣者基於其職業與專業,應該清楚地告知購買農藥者正確的使用方式,如果販賣者已清楚告知使用方法,而購買者未按照規範與販賣者告知的方式為之,有可能使用者也必須承擔責任。 林委員岱樺:所以丁委員的版本中規定販賣農藥者應開立「處分箋」,宜蘭實施的成效也相當良好,我覺得丁委員此一建議很好,這就牽扯到像藥局一樣有藥師,醫師開立處方箋讓藥師調配藥劑,販賣農藥者也要開立處方箋,讓農民按照處分箋使用。你這一套後製系統,在藥局是資訊化的系統,每個藥局藥師都會操作,所以後續的配套以及人員的訓練學習能夠做到這樣是最好,因為它也不需要人工作業,凡有人工作業必有誤失,而且你又要保存,像行政院的版本必須保存3年還是5年,必須保存一定的年限,他們又要有倉庫來保存資料,所以如果電腦化、e化就不會有此困擾。除了系統跟人員要會操作之外,這部分其實是後製,因此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不是只有建立人員的觀念而已,後續相關的軟硬體也要有配套。針對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你們規定農作物或產物上市前的農藥殘留量檢驗要合格始得販賣。本席查到你們的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本席要問的是,地方政府及農糧署採樣後的檢驗時間要多久?主委上個月發表快速檢驗,號稱10分鐘可測出農藥,請問這是定性還是定量的檢驗?敏感度是多少?是不是要含有很多農藥才驗得出來?是不是可以作為裁罰的依據?本席有這些疑點。而且行政院對法條的說明也說農藥會快速消退,所以對於在田間的上市前農產品應該普遍建立快篩,以建立源頭安全管理機制,但是目前快篩的案件數占市場批發的比例是多少?據本席的瞭解,你們連5%都沒有,請問農委會未來要怎麼樣建立制度?集貨場及理貨場的農產品都已經採收了,如果農委會是用快篩當標準的話,你們要怎麼執行?你們在農田當中的快篩比例那麼低,因此對於在田間的上市前農產品,你們的快篩根本無制度可言。農產品已經到集貨場或理貨場了,針對這些已採收的農產品,你們的快篩標準要怎麼執行,是抽檢還是逐批?不合格又要麼處理,是退貨還是銷毀?是退運的話,如何保證不流入市面?銷毀的經費由誰來付?如果是採樣送實驗室用定性及定量檢驗,檢驗時間至少要3天,這樣要如何符合法規並進行販賣呢?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已經有明定,因此不需要再增列第二項,農委會針對田間的上市前農產品建立普及的快篩制度,這才是源頭管理之道。如果一般人只看你們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條文會覺得很有道理;條文內容是「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看起來ok,非常好,可是在農田的產地這邊就應該有快篩,假如到集貨場或理貨場的時候,農產品都已經採收了,這樣的話快篩的標準要麼執行?這邊也要篩,那邊也要篩,如果這邊篩了是合格的話ok,不合格的話要怎麼處理?剛剛我問了相關的問題,是要提出來讓你們思考一下,希望大家對於條文修正能夠進行更縝密的思考。農民是看天吃飯的,他們也願意為食安盡責,只是在油電及原物料都漲的情況下,他們要收益更難了。台灣是小農國家,耕地面積很小,可是農產又非常多樣化。農委會對於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的規範實在是複雜,連改良場跟農藥販賣業者都非常困擾,現實上他們也要自己翻書或查電腦,才能知道哪些作物跟果樹是不可用,何況是年長的農民?再者,常常有隔壁噴藥飛到旁邊,造成農田污染導致農藥殘留而受罰的狀況,因此本席建議第五十三條增列規定,亦即第三十三條之情事,經轄區農業改良場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檢合格者,得免於處罰。等一下協商的時候請你們思考看看,我們再進行討論。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丁委員守中發言。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兩個法案,一個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另一個是農藥管理法。我看到報紙上有台大流行病與預防醫學研究所的金傳春教授、前衛生署疾管局副局長的施文儀,還有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登了好大一篇文章,說到動物防疫要由誰來驗的問題,以及要更開放,更透明。他們也向本席具體陳情,指出行政院版的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動物傳染病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才可以檢驗病毒;而且檢驗結果,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的試驗機構確定,未經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公開,違者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他們認為政府的這一套動物防疫系統相當封閉,而且不能像人類傳染病的即時症候偵測一樣。此外,他們也認為你們是採取故步自封的保守心態,是中央集權的,不但不利於動物傳染病的管理,也令人擔憂再度發生隱匿疫情的情事。事實上過去我們也在網路上看到「不能戳的秘密」的影片,後來一直到101年3月4號,農委會才終於宣稱檢驗出高致病性的H5N2禽流感病毒,那時候病毒都已經開始流散開來了,因此我們應該思考怎麼樣預防隱匿疫情的狀況。我們可以看到現在食品管理有問題,對於吃到人肚子裡的毒油及餿水油,政府相關單位都是嚴重的慢半拍,嚴重怠惰,甚至工廠負責人都收押了東西還上架販賣,還騙說是唯一沒有問題的油。像這種吃到人的肚子裡面,涉及人體安全衛生的事項都沒有辦法有效的管好,何況是動物?對於你們採取太集權的方式,他們是反對的。本席也要表達他們的立場,你們過去隱匿疫情的情形經常被發現,而且你們隱匿、不公告及不預警的結果,導致擴散造成的傷害更大。本席要強烈指出,我支持這幾位專家的意見,對於你們保守、中央集權及故步自封的方式表示不同意。 另外,行政院版第十九條,涉及對於罹患跟被疑患狂犬病的動物的隔離處置要符合動物福利,這一點我們給予肯定,但是我也覺得要再增列規定,亦即前項動物的隔離或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的相關檢查。我們看到國際上動物權的觀念都非常普及,因此不希望有錯殺的情形。其次,狂犬病最重要的防疫措施,就是全國的犬隻要有70%以上的疫苗施打覆蓋率,但是現在全國的犬隻到底有多少,你們都沒有辦法有效掌握,犬隻的登記資訊也不完整,這樣你們要怎麼真正確定施打的普及率呢?這部分在行政院版的第二十八條,增加了要求涉及犬隻傳染病疫情的時候,在進行相關調查時,戶政機關也能夠協助逐戶清查犬隻數量,因為這涉及疫病的流行。其次,要施打狂犬疫苗並記錄相關事項,以利往後追蹤控制疫情及施打疫苗。這是控制狂犬病很重要的環節,假如你們連最起碼的犬隻資訊都掌握不了的話是不行的。另外我也有看到委員提案的內容是要取消防疫、檢疫的檢舉獎金,可是現在大家都說政府的人手不足,希望人人都能夠做吹哨者,因此這部分不宜取消。如果有違法勾結的官員就嚴加查辦,但是設防疫、檢疫的檢舉獎金,讓人人都能做吹哨者的規定不能取消。 再來我也要對農藥管理提出相當的質疑。台灣每公頃農地的農藥使用量已經達到47.33公斤,這是國外的研究機構指出的,而且我們名列世界前茅。我們以農立國,如今變成以農藥立國了,這是很糟糕的事情,也毒害了台灣這塊大地。我們更發現政府公布允許的354種農藥,一般廠商都是使用SGS相關的398種驗證,但是你們另外又公布58種禁止使用農藥,問題是SGS只能檢驗25種,其他33種是沒有辦法檢驗的。請問王副主委,你們要怎麼樣讓這部分也涵蓋進去,讓他們不至於濫用沒有辦法檢驗的農藥到農產品裡?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那58種農藥的檢驗方法,衛福部都有公告。 丁委員守中:可是現在SGS能夠檢驗的只有25種,另外還有33種根本沒有辦法檢驗,這要怎麼辦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不起,我沒有聽清楚。 丁委員守中:我說現在在農藥禁用一覽表裡,你們規定有58種禁用農藥,但是SGS列入檢驗的只有25種,還有33種沒有辦法檢驗,假如有人將禁用的農藥用在農產品裡,你們要怎麼辦?你們要怎麼樣替人民把關?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檢驗機構沒有辦法檢驗的,會裡頭都有計畫逐年彌補。 丁委員守中:什麼計畫?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就是委託…… 丁委員守中:還逐年?你可以看到現在農藥濫用的情形,在台灣每公頃已經用到47.33公斤的農藥了,而且我們前一陣子也看到,大家發現茶葉裡面的農藥即使單項沒有超標,可是有22種農藥殘留的現象,而且這種化合物會有加乘作用。尤其是越南茶,大家講美軍曾經在越南用過大量的橙劑,因此現在有殘留的情形,結果我們又大量進口越南茶混充台灣茶在市面上流通,這部分你們要怎麼樣查核?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細節能不能請張局長跟您報告一下? 丁委員守中:你們做主委或副主委的人都要掌握細節,不掌握細節就沒有辦法盯著下面做事。做政策指導的人沒有辦法掌握細節,難怪現在農藥橫行成這個樣子。我們就請局長說明好了,下次你們真的要掌握相關的細節。 主席:請農委會防檢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淑賢: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進口越南產品含橙劑的問題是由衛福部把關,不過我們自己有針對100年進口越南茶葉的戴奧辛殘留進行檢驗,結果殘留量是0.087到0.155,都低於歐盟管制的標準,而且我想未來衛福部也會加強邊境把關。其次,剛剛委員提到禁用58種劇毒農藥的問題,對於農藥殘留,衛福部都有相關標準可以檢驗,此外我們的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也可以檢驗。剛剛提到SGS…… 丁委員守中:但是你們也要加強這方面的檢驗,不能夠推給管食品的衛福部…… 張局長淑賢:對,這部分我們會…… 丁委員守中:你們是把關農產品的單位。 張局長淑賢:對,我們會加強未上市前的把關。 丁委員守中:怎麼樣加強SGS?58種農藥都要全面進行查核及檢驗,這部分你們要馬上加強。 張局長淑賢:好,SGS只能檢驗二十幾種,這是因為他們是用多重殘留分析,只能一次檢出其中的22種,其他的三十幾種必須單獨去做,因此並不是沒有方法。我們現在也在開發可以多重分析的方法,也就是經由一次的分析就能對藥物都進行檢查的方法。 丁委員守中:請問費所長,什麼時候可以將這個方法開發完成並拿出來? 主席:請農委會藥毒所費所長說明。 費所長雯綺: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所有上市的以及禁用的農藥,我們都有檢驗方法,只是他們現在公告的方法是Multi-Residue Analysis,就是一次可以驗2、300種農藥,可是有些藥的性質不能一次驗到2、300種,它要單獨驗,對此我們都有方法,所以這個沒有問題。凡是需要單獨驗的禁用農藥,我們都會定期對市面上的農產品進行抽檢。 丁委員守中:還有最後一個問題,我們看到監察院的決算審計報告講到,農委會在102年檢測農藥殘留的件數是7,983件,不合格數有512件,不合格率占6%,但是你們的裁罰數只有132件,只占1.3,因此你們的裁罰率太低,這樣要如何增加嚇阻力?另外,根據你們今年1到7月查緝非法農藥的統計,抽驗市售農藥樣品的結果,偽劣農藥就占43件,如果以台灣今年用掉9,632公噸計算,有1/10不合格等於1/10都是偽劣農藥,這一方面你們要嚴加查察,也要報告查核結果,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這次修正農藥管理法的內容我們大概可以理解,就是政府要加強農藥的流向管制,即使不見得是管制,但是至少要進行一些管理,這樣才能夠對農藥使用把關。譬如這次的進口黑心油事件,政府查廢油的流向,查了半天還查不出來,這是因為沒有管理。現在對農藥有進行管理,包括標示或瞭解去向及流向,這部分是正面的。主委是學畜牧的,副主委也是學畜牧的,黃處長以前在防檢局吧?你是學畜牧的嗎?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國青:主席、各位委員。獸醫。 黃委員偉哲:獸醫跟畜牧一樣。去年下半年,尤其是9月以後的10月、11月,也就是第4季以後小豬有下痢,那時候農委會告訴我們下痢是季節性的,而且全世界的好幾個地方都有,因此今年5月的端午節前後,在開始產生小豬短缺導致價格上揚的那一波高峰過去之後,就可以慢慢平抑,可是我要問王副主任委員,豬價平抑了嗎?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按照當時4、5月份調查的基礎來預估,到目前為止,我們研判的短缺情形跟豬價還符合當時的預期。 黃委員偉哲:均價跟今年5、6月份都是一樣的,甚至還有微揚。今年度的疫情控制了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委員是說跟去年度的同期比較…… 黃委員偉哲:沒有啦,去年同期小豬剛死的時候,成豬的供應量還穩定,只是後面接不上來。你們告訴我們今年4、5月份會開始出現缺口,因為沒有那麼多小豬長成成豬,所以供需失調導致豬價上揚,過了5、6月份,經過去年復養及今年年初再復養以後就會好一點,可是還是沒有。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PED造成的影響是去年10月以後發生的,所以我們按照那個狀況推估,小豬下痢造成的短缺會從5月份慢慢呈現,但是高峰是到9、10月份,目前應證是正確的。 黃委員偉哲:你們就看著颱風或龍捲風要來,卻拿不出任何辦法。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跟委員報告,有…… 黃委員偉哲:今年的10月份,中南部尤其是雲林又開始發生了。今年的疫情怎麼樣?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有密切掌握,而且非常關心。 黃委員偉哲:怎麼掌握的?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到目前為止,PED發生的狀況還是散發以及零星的。 黃委員偉哲:今年會發生疫情嗎?不會像去年發生大規模的疫情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不敢掉以輕心,但是到目前為止,只有散發及零星的病例。 黃委員偉哲:你說掌握是怎麼掌握?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然就是…… 黃委員偉哲:眼睜睜的看著它發生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第一個,根據這一年來收集的經驗,我們已經讓農民知道應該怎麼防範;第二個,要提高警覺性。以往同樣有PED,就是傳染菌引起的胃腸炎,可是去年的病毒比較特殊,所以我們一開始的確有一點誤判,以為跟傳染性胃腸炎一樣…… 黃委員偉哲:結果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去年的病毒跟傳統的PED不一樣。 黃委員偉哲:所以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先要瞭解這個…… 黃委員偉哲:我的意思是經過你們的宣導跟防範措施有什麼樣的改善。根據我的瞭解,現在還是沒有疫苗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還不成熟。 黃委員偉哲:對,今年就是檢視你們去年以來防疫工作成果的時候。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沒錯。 黃委員偉哲:豬隻下痢也就是PED在下半年或氣候降低以後會比較好發,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 黃委員偉哲:所以今年度的秋冬以後,就是檢驗去年以來防疫宣導成果的時候,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可以這麼講。 黃委員偉哲:雖然你們現在沒有有效的疫苗可以用來控制,但是還是要妥善處理。像口蹄疫的防疫都是要拔針的,拔針之後就代表這個地區的疫情得到控制或防疫宣導做得好,而且由於農民不再走私豬隻,再加上豬隻的移動也是嚴格管控,所以口蹄疫才能慢慢絕跡;PED也是,對不對?你們去年到今年上半年的防疫工作、宣導、農民的養殖習慣以及豬隻運輸流動的習慣做好了,即便今年國外有疫情發生也不應該蔓延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我們…… 黃委員偉哲:即使我們沒有有效的疫苗,你們也不能說今年要老天爺保佑我們,將來發生的PED的病毒要跟去年不一樣,而是要比較常見的,你們不能這樣期待,知道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然,我們是第一次發現去年的狀況,可是我們還是累積了一連串的經驗跟相關資訊,所以理論上防疫措施要比去年好得多,因此今年…… 黃委員偉哲:理論上啦,今年要看……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一切都要接受檢驗,這是沒錯的。 黃委員偉哲:對,要看實務上的檢驗,假如實務上檢驗的結果不好的話怎麼辦?如果再發生許多小豬得到下痢導致死亡率提高的狀況,明年度的豬價又要上漲了,那時候怎麼辦?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如果還是再發生疫情而且情況嚴重的話,一定是有所不足,而且有一些原因就是我們的防疫工作沒有做好,另外就是對病毒的瞭解還不夠清楚,同時可能也有科學上的原因。 黃委員偉哲:你把老百姓當作白老鼠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跟委員報告…… 黃委員偉哲:要有人負起責任。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政的部門…… 黃委員偉哲:從主委以下,有一大堆防疫官員、畜牧本科的以及學獸醫的,如果不能把這件事做好的話要有人負責任。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好。 黃委員偉哲:謝謝副主委,謝謝各位。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理論上在修法的時候主委應該是要到的,結果今天主委沒有到,可是裡面還是有很多問題必須提出來。對於修法的內容,我比較有意見的是吹哨者條款不宜取消,包括最近的食品安全問題在內,如果取消吹哨者條款的話,表示政府不但不作為,還鼓勵人民不作為,這是我們不能忍受的一件事。其次,延續剛剛黃偉哲委員講的,現在大家都不敢吃食用油,所以去買豬由自己炸,可是豬價一路漲,當時春節的時候希望不要漲價,後來一直到端午節漲價了,到中秋節我們不烤肉了,因為又漲價,到了中元節也漲價。請問王副主任委員,從整個資料顯示,你預估今年過年的豬價會是多少?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依目前的情勢,假如PED的狀況像現在一樣穩定的話,春節應該是…… 黃委員昭順:預估是100、80,還是其他金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會是80塊以上,一定是在80塊、75塊。 黃委員昭順:你知道現在豬價多少錢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昨天是79.2。 黃委員昭順:是七十九點多,你能保證不會再漲價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目前研判除非有突發性的疫情,否則以現在的在養頭數…… 黃委員昭順:你如果告訴我們若又有突發性的疫情,表示你們不盡責。我國現有的農畜牧在全世界算是一流的,但是你們用了1年的時間,居然沒有辦法控制整個狀況,這樣人民是不會接受的。你告訴我還會有什麼突發性的疫情,是指農委會沒有辦法控制的哪些突發性的東西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現在講的一樣是PED。去年發生的疫情是世界性的,美國及加拿大發生的狀況及損失甚至比我們多。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要跟人比差的,沒有要跟好的比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我是說因為是新的病毒,所以…… 黃委員昭順:豬價的事情涉及每天人民都要用的東西,而且是無可避免的,尤其現在面臨食品安全問題,大家對豬肉或雞肉的仰賴非常深,在這樣的情形下,你們如果還是不能控制價格的話,農委會從上到下都要負責,沒有理由說還要等一段時間,人民不會原諒。希望你們在這方面發揮功能。 其次,這幾天大家對基改跟橙劑都有一定程度的關心,也都知道從越南進口的混充茶。請問我們現在從越南進口的大宗農產品大概有幾項?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從越南進口的農產品,看起來是可以吃的茶葉比較多。 黃委員昭順:你告訴我前幾項有哪些。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木材、草蝦、魚類及魚油。 黃委員昭順:還有什麼?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茶葉。 黃委員昭順:然後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樹薯。 黃委員昭順:我在跟你講農產品,你不要講到漁產品去。請問進口農產品有多少?因為……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那就是茶葉…… 黃委員昭順:咖啡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腰果、稻米。 黃委員昭順:腰果、咖啡豆、稻米。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咖啡豆倒是沒有…… 黃委員昭順:咖啡豆在第四名,我知道咖啡豆有……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沒有在前八…… 黃委員昭順:前八有哪八項?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茶葉、樹薯、腰果和稻米。 黃委員昭順:請問這些項目的農藥檢驗中,是不是有驗戴奧辛?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進口的產品是衛福部負責。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們就不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有驗國產的,但是進口的在邊境由衛福部抽驗。 黃委員昭順:你們就不用驗?都不再檢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國產的生產過程也是要…… 黃委員昭順:這是不通的,所有人民大概都不會知道這個部分是農委會驗,那個部分是衛福部驗。連我這個立法委員都被你們弄得亂七八糟、頭昏眼花。你們告訴我,國產的稻米要驗,越南進口的不用驗,國產的是農委會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界定是以「上市前」是農委會,我們要負責生產的部分。 黃委員昭順:這個部分對社會是說不通的。國產的由農委會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國產的也是上市前…… 黃委員昭順:也是農委會驗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進口即已是成品,成為食物、食品,所以權責…… 黃委員昭順:希望副主委在行政院時,一定要再澈底檢討,因為台灣人民無法忍受。請問茶葉也是衛福部驗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上市後是衛福部,而生產階段…… 黃委員昭順:在台灣的茶葉是你們驗,進口的茶葉是衛福部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在台灣的茶葉,假如已培炒成為商品,這時還是由衛福部驗。 黃委員昭順:待會經濟委員會大概要做個決議。如果如您所述,台灣人民不會信任政府。你們告訴我們,在邊境,你們是不驗這個部分,我們不會接受這樣的進口。請問我們一年進口多少基因改造的黃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250萬噸。 黃委員昭順:玉米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大約五、六百噸。 黃委員昭順:也不驗?也不管未來會有何問題?對於這些,我們用在何處?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飼料用的玉米絕大多數都是基改的。 黃委員昭順:我們拿基改的去做飼料嘛!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 黃委員昭順:這樣對牛、羊、豬的影響,你們評估……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會容許種植這種穀物,乃是事先基因改造的品種已經過相當嚴格安全性的檢驗,可以了,才會容許種植。 黃委員昭順:你是指進口的部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因為台灣不容許栽植食用的基改作物。 黃委員昭順:在這次選舉期間,本席看到許多家長很擔心這個部分,包括我在內。首先,目前沒有科學根據說明,用基改飼料飼養動物或該類動物轉為人類食物後,未來會造成何種影響;其次,我們進口這麼多黃豆,你們有澈底管控到底豆漿用了多少這些東西嗎?沒有人知道你們做的源頭管理、數量管理及下游管理到底在何處。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於基改產品,尤其供食用用途者,全世界都非常關注、嚴謹,敢讓其成為食品,不管供動物食用或人類食用,一定是安全無虞才會敢,大家都是非常慎重…… 黃委員昭順:因為目前沒有科學根據告訴我們,那些東西未來是不會發生問題的。你們有沒有科學數據可以告訴我?沒有。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同意種植前的檢驗是都有做的。 黃委員昭順:現在大家請候選人都要簽署,至少要從學校剔除基改食物,我是同意的,不知農委會的態度如何,或你們也願意做把關的動作,不要讓基改食物再進入校園,你們願不願意做把關的動作?因為那些進口後,到底流向何處,我們不知道……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現在農委會的基本立場是以一定要確保安全無虞為前提,接下來,即使安全無虞,還要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所以目前能做的就是要標示。 黃委員昭順:不僅要標示,而且首先必須從學校開始,因為學校多數是小朋友,本席身為母親,也反對吃這些東西。我們有能力去做,尤其是這個部分,也有足夠數量供應國中小學,因此希望農委會能和我們一起把關,從進口管制流量到管控下游。如果我們能先全面停止國中小學的部分,再做科學根據,大家就比較能接受這樣的狀況,否則,迄今進口這麼多基改東西,有些拿去餵豬、餵羊、餵牛等等,我們又吃那些豬肉、牛肉等等,未來會產生的影響為何,至今你們沒辦法告訴我們,那是沒問題的。希望農委會能重新檢討這部分。謝謝。 主席:謝謝,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續黃昭順委員的議題,關於基改黃豆和玉米,台灣的量很大。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是。 葉委員津鈴:在豆漿的部分,我們的非基改黃豆足夠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夠。 葉委員津鈴:不夠的話,請問休耕的農地是不是能轉作黃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您講得對,我們在鼓勵。 葉委員津鈴:目前大概有多少耕地面積在種這個部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可能才一、二千公頃。 葉委員津鈴:太不足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所以這幾年,農地活化、休耕田轉作這個產品是列入鼓勵的。 葉委員津鈴:如何鼓勵?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然是給予他們誘因。 葉委員津鈴:有什麼誘因?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現在兩期都休耕是不行的,而另外一期如果轉作我們鼓勵的作物項目,就補貼他們。 葉委員津鈴:一公頃大約補貼多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4萬元。更重要的,我們希望市場來引導,如果大家認同非基改,因為非基改產品的生產成本比較高,所以應該要…… 葉委員津鈴:農委會會不會提供種子?是免費提供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台灣本地的黃豆都是非基改的。 葉委員津鈴:本席知道。有些年輕人要利用休耕土地種植,請問農委會可以免費提供種子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農糧署有配套,對於黃豆種子,我們有繁殖場所在提供。 葉委員津鈴:免費提供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然是要成本。 葉委員津鈴:所以要付費?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成本價。 葉委員津鈴:現在1公斤多少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同仁說,1公斤種子是60元。 葉委員津鈴:這樣的話,鼓勵作用就比較弱,因為1公頃農地所需種子的費用很高,對這些剛剛從事農耕的年輕人而言,是一大筆負擔,是不是可以用優惠價,譬如減半或是四分之一?我今天是替這些年輕的農夫講話。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問題讓比較內行的同事來說明,好不好? 葉委員津鈴:好。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莊組長說明。 莊組長老達: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鼓勵種植國產黃豆部分,農糧署有幾個主要措施:第一,我們有一個育種繁殖計畫,由臺南改良場、高雄改良場跟農民契作,指導他們繁殖優良種原,再給這些青年農民或願意種植大豆的人去種,確保種子沒有問題。第二,我們有休耕活化制度,只要是種植這些進口替代作物,譬如黃豆,一個期作協助他45,000元;他如果用「小地主,大佃農」來擴大面積,承租別人的土地,就再多1萬元。為了幫助這些農民種植出來的國產大豆的通路,我們鼓勵他們做小包裝,協助他們上市,也幫他們做網站行銷的活動,今年及去年的銷售狀況都非常好,所以大豆面積從兩年前的400公頃增加到800公頃,去年第二期作已經超過1,300公頃。 葉委員津鈴:1公頃所需的種子量是多少? 莊組長老達:大概100多公斤。 葉委員津鈴:這樣就要6萬元。 莊組長老達:差不多。 葉委員津鈴:我剛才就講了,對於種子的費用,農委會應該要有優惠,因為他們才剛開始種植,你們的補助只有4萬多元,而他們不只要買種子而已,還有其他譬如翻土、播種等費用。 莊組長老達:種子費用的部分,剛才講錯了,因為1公斤60元,100多公斤差不多只要六、七千元。 葉委員津鈴:那我算得比較多了。另外,衛福部對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的油廠,已經調查得有個結果了,雖然外界還是很不滿意,認為涵蓋範圍還有很多漏洞,但至少已有初步結果。至於農委會對飼料用動物油脂的查廠,本席在9月25日向貴會要求將查廠結果提供給本席,但今天已經是11月6日,我還沒有接到這個報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回去確認一下,這段期間委員們要的資料,我們應該都提供了。 葉委員津鈴:當時我是說一個月內提供給我,現在已經超過時間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段期間有好幾位委員關心這些資料,我們都提供了。 葉委員津鈴:飼料用動物油脂這部分都沒有管理,所以我才特別要求你們去查它的流向,因為從你們這塊去查,就知道有哪些不良商人用飼料用動物油脂當作食用油。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農委會的責任就是對於他們用飼料用名義進來的油,要確認有沒有流到其他用途。 葉委員津鈴:當時我要求一個月內提供,這也是你們同意的,但是已經超過半個月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我們會去確認,這段期間除了委員之外,還有其他委員也向我們索取資料,我們都有提供。 葉委員津鈴:你們要積極,我認為有這個需要,其他委員也認為有需要,你們就應該努力的查,幫衛福部一同來查這些黑心廠商,把動物用油的流向控制好,將食安問題趕快做一個結束,讓大家安心食用。希望你們儘快有一個結果送給委員會。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好。 葉委員津鈴:我們禁用的農藥有126種,譬如巴拉刈就是一種除草劑,在鄉下有很多想不開的農民都是用巴拉刈自殺,毒物專家林杰樑在過世之前就一直呼籲,不要繼續將巴拉刈當作除草劑來使用,應該禁用。不知道農委會的立場如何?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已經鎖定巴拉刈,如果短期間之內還是沒辦法有完全的替代品,我們就會加強管制這部分。行政院也列了專案,做為防止自殺的項目之一,其中有若干措施,包括提高販賣這個東西的管理強度;提供特殊櫥櫃來管理;將巴拉刈染色或加入催吐液,讓他不容易下喉;另外就是趕快尋求更多合乎農民需求的替代品;這些都同時在努力當中。此外,如果要使用這個產品,我們就組代噴隊,讓農民不要直接購買巴拉刈,改用代噴的方式,減少農民購買、接觸的機會。 葉委員津鈴:這種農藥代噴隊,農委會建置了多少?我對這個制度非常贊同。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現在的代噴隊大概是200人左右,使用這個的大概是特定的幾個農作區,尤其是紅豆,所以我們從紅豆的主要產區先做起。 葉委員津鈴:這部分應該更積極,因為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就可以防止一些走私的劣農藥、偽農藥,這些自然就會消滅掉。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於這些劇毒農藥,防檢局這幾年加快腳步在清理,能禁用的就趕快禁用。 葉委員津鈴:對於代噴隊也應該有個鼓勵、獎勵的措施。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有。 葉委員津鈴:好,謝謝。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們還是要關心一下有關查驗農藥殘留的問題,最近你們查驗了53項產品的58個樣本,其中有48個樣本檢驗出農藥殘留,甚至有一個產品是高達22種農藥,雖然我們知道這22種農藥的項目都沒有超標,但是看到這樣的檢驗結果,大家還是很擔心,剛才副主委表示,茶葉殘留農藥項目雖然高達22種,但都低於歐盟標準。本席認為,我們應該以同理心看待這個問題,因為食安問題已經讓大家很沒信心了,即使這22種農藥殘留情形低於歐盟標準,但不知對人體健康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副主委是不是應該針對這個部分做比較詳細的報告或研究?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到的那22種農藥,還低於台灣的標準。 陳委員怡潔:沒有錯,每個項目都低於標準,但殘留的農藥高達22種,請問國內茶農使用農藥的狀況如何?到底普不普遍?國內一年的茶葉產量多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在同一個茶葉商品檢查出殘留22種農藥,顯示這個商品可能是混茶,也就是來源不一樣,加起來才會那麼多。 陳委員怡潔:如果是混茶,請問這些茶葉是從哪一個國家進口的?到底是怎麼混的?農委會有沒有建立查核的機制及查核標準?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如果是國內生產的,我們期待建立產銷履歷或認證,從產地證明開始做起,那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們都知道茶農的規模都不大,大都無法做到這一點,所以即使是國內生產的,不同來源的茶葉採收後,也會集中在一起焙製,所以國內部分也無法避免混茶。 陳委員怡潔:國內茶農使用農藥的情況普不普遍?大部分使用什麼農藥?農委會有沒有查核報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問題請防檢局張局長跟委員說明。 陳委員怡潔:茶農使用農藥情形是否普遍,副主委不清楚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細節部分,我的確不清楚。 主席:請農委會防檢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淑賢:主席、各位委員。國內常用的茶葉農藥大概有7、8種,如果是單純國內生產的茶…… 陳委員怡潔:如果是7、8種,即使國內的茶葉是混茶,檢查出來的農藥也不會超過22種,所以那個可能是進口的外來茶葉。 張局長淑賢:國內的茶產量一年大概一萬七千多公噸,因為要做茶包、飲料,所以國內的茶葉還不敷使用,必須從國外進口,每年大概進口三萬多公噸茶葉。 陳委員怡潔:主要是從哪裡進口的? 張局長淑賢:主要是越南。 陳委員怡潔:越南進口多少? 張局長淑賢:進口三萬多公噸,其中越南大概二萬多公噸。 陳委員怡潔:有沒有混到中國的? 張局長淑賢:中國大陸目前只有普洱茶能進來,其他茶不能進來,如果我沒記錯,普洱茶一年大概進口五千多公噸。一般茶葉在製造的時候會有拼配情形,就像咖啡一樣,咖啡豆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家,但是只要農藥殘留符合衛福部的標準,理論上,這個茶葉是可以進口的。 陳委員怡潔:如果是拼配的,請問這個茶葉的原產地是寫越南、台灣,還是全部寫台灣? 張局長淑賢:進來才拼配的。 陳委員怡潔:所以是寫made in Taiwan? 張局長淑賢:對,made in Taiwan? 陳委員怡潔:即使越南茶葉的品質無法控管、農藥無法檢驗出來,只要到台灣拼湊,原產地還是寫台灣? 張局長淑賢:進口的原料一定要符合國內茶葉農藥殘留標準才能進來,合於標準之後,和國內符合標準的茶葉混用,經檢驗合格才能上市,這些都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剛剛副主委表示,為了確保國產的高品質特色茶,我們極力推動產地證明標章和團體標章,例如凍頂烏龍茶…… 陳委員怡潔:這不是有一定的困難嗎? 張局長淑賢:對,但是這些都是非常高價的,這也是我們積極推動的方向。 陳委員怡潔:不管混哪一國的茶進來,只要在台灣包裝,原產地就寫台灣。 張局長淑賢:也要符合我們的標準。 陳委員怡潔:食用油從越南進口也符合你們的標準,可是現在查出來的就是不符合標準,而且爆發這麼大的食安問題,如果你們說從越南進口的茶葉符合你們的標準,你可不可以在這裡掛保證,讓大家安心?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你們的標準,無論是越南或中國大陸進來的,都不會危害大家的健康,你敢承擔嗎? 張局長淑賢:國內的食安是由衛福部把關,上次的產品,衛福部會按照相關規定做農藥殘留的檢查。 陳委員怡潔:回歸實際面,你們一再表示會嚴格檢驗,事實證明嚴格檢驗這件事情你們就是做不到,但是你們又說這些都沒錯,只要在台灣拼湊起來的,都是台灣生產的,如果未來發生問題,會不會再一次傷害台灣的名譽,甚至影響台灣的經濟?這些問題你們都要考量進去。據我們所知,當時美國在越南噴灑很多橙劑,也就是所謂的落葉劑,我們一年從越南進口二萬多公噸茶葉,會不會對其他農產品、食品造成安全疑慮,這是你們要考量的,不能只告訴我們檢驗標準都沒有問題,既然越南的茶葉有落葉劑的問題,從日本進口的水產品是不是也有輻射問題?請問從日本進口的水產是由農委會負責,還是由衛福部負責?現在檢驗的比例有多少?有沒有驗出有輻射的?比例多少?有多少超過輻射標準?這是一連串的問題。 張局長淑賢:不管是上市的產品或進口的產品,邊境的檢驗及市面上的檢驗都屬於衛福部的職掌,據我所知,福島事件之後,發生輻射問題的那幾個縣,目前我們還是禁止他們的產品進來。另外,每一批水產品都要檢驗合格才可以進來。 陳委員怡潔:檢驗的比例有多高? 張局長淑賢:這個部分我不太清楚,因為這不是農委會的職掌。 陳委員怡潔:這個部分你們還是要關心,因為跨部會的整合很重要,你們不能拿台灣民眾的食品安全開玩笑。對台灣人來說,茶葉是很普通的東西,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很多茶葉可能是和越南或中國大陸的茶葉拼湊的,但卻統稱made in Taiwan,它的源頭到底有沒有問題,你們有沒有實地查核?你們不能只告訴我們,檢驗結果低於台灣、歐盟的檢驗標準,現在人民對你們的食安檢驗已經沒有信心了,除非你在這裡跟我們保證,茶葉問題不會像油一樣成為下一個未爆彈,你們應該有這樣的承擔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安全問題我們一定會提高管理強度,漁貨部分,哪一個場域可以捕撈、安全有沒有問題、海水汙染情形,漁業署都有監測。 陳委員怡潔:你們現在講的法令或嚴格檢驗標準,已經無法獲得民眾的信任,如何稽查源頭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拼拼湊湊出來的產品都掛上made in Taiwan的招牌,一旦台灣的名聲、經濟受到損傷時,沒有人願意站出來,這樣的傷害不是一位副主委或農委會能承擔的。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沒有錯,所以源頭把關是上上之策,也是最重要的。 陳委員怡潔:今天有一個小學生說,能代表今年的字是「食」,因為最近餿水油製造出來的食品,長期使用身體會不健康,商人為了貪小便宜,而不管消費者的安全,真是一個沒有良心的人,我以為下地獄才要吃廚餘,沒想到我從小就開始吃了。這是我剛收到的,連小學生都對我們的食品安全有這樣的體認,政府還能這樣麻木不仁嗎?剛剛本席問到茶葉、輻射水產問題時,我覺得政府真的是麻木不仁,你們真的要好好省思,不要再說嚴格檢驗標準如何如何,這些都是推託。 主席:你那個是「食」還是「死」? 陳委員怡潔:是「食」,食品安全的「食」。 主席:應該是「食」才對。謝謝。 接下來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陳怡潔委員提到,小學生本以為下地獄才要吃廚餘,結果卻從小吃到大,像我這麼胖,應該也是吃廚餘吃到這麼胖,總之,這應該算是一則冷笑話,但現在為何這麼多流向查不清楚呢?之前農委會有發新聞稿,也有提供本席相關資料,據你們的調查,現在從大幸福進口的飼料油,其後來的流向都查清楚了,對不對? 主席:請農委員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並沒有這樣子講。 蘇委員震清:怎麼會沒有這樣子講?6家清查後只釐清了18.2%,永成油脂、永成物料還有頂新加起來81.8%,18.2%加上81.8%是100%,即非食用油脂的部分,你們都查到了,不是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頂新、正義、永成、永成油脂這4家現在還理不清。 蘇委員震清:但你們的新聞稿提到,迄今尚無法釐清大幸福進口油脂之銷售對象及數量,以勾稽該等油品之實際銷貨下游的確實流向。簡言之,農委會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清楚查明,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現在有查明飼料用的就是6家,但是方才報告的那4家,因為他們很早期就遭檢調偵辦,所以若干資料是不足的,這段期間農委會有請法務部支援,我們也請同仁到地檢署去調閱相關的資料。 蘇委員震清: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檢調在查,所以你們的資料不足,同時也無法釐清?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農委會進行的是行政調查,而這個案子現檢調正在處理當中,因有些當事人已被羈押,加上有些資料是在檢調的掌握當中,所以後來我們向法務部請求支援,地檢署也提供相關的資料,但是我們在查看那些資料後,發現源頭的部分也沒有辦法分清楚,而下游幾個飼料用的業者雖然我們可以去查,但是他們的源頭卻不只從大幸福來,換言之,我們無法確認是不是只有從大幸福來而已。 蘇委員震清:這就是我們所害怕的,雖然你們說得頭頭是道,但現在就是沒有辦法給台灣人民安心。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無論如何,我們都會竭盡所能,像永成看起來量是最大,大概有3萬多公噸,所以我們從永成的下游來看,這是流到哪幾家飼料廠,希望可以從後端反推回來。 蘇委員震清:還要查多久?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因為資料真的是…… 蘇委員震清:所以台灣人民還要繼續擔心?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如果證據和資料不是那麼確實,我們也不敢亂下結論。 蘇委員震清:是無法釐清、不想查、不會查還是有門神?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都不是,事實上,這段期間我們的同仁都很認真在查,縣市政府也都非常配合。 蘇委員震清:頂新的油已經查出來含有重金屬,所以有一則冷笑話說,台灣現在都在訓練鋼鐵人,而且重金屬含量都超標,既然如此,你們有無去調查飼料用的部分是否也含有重金屬?因為雞、豬等吃了這些飼料,最後又被人吃掉,關於這部分,你們有去查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像第一階段進威下游14家廠商的飼料油品,我們是有做了一些分析。 蘇委員震清:有沒有查啦?我們談的是政府的積極態度,頂新之前查了含有重金屬,後來有人發覺可能含有澄劑,同時發現時間上好像兜不攏,才說要主動送驗,然後這又需要再兩個禮拜的時間,才會把結果跟我們台灣人說,政府完全都是採取被動的態度,現在也是一樣,我問農委會今天已經查出頂新油脂裡面含的重金屬超標,身為農政單位,是不是應該想到這些飼料油當中是不是也有含重金屬呢?畢竟這是會進到食物鏈裡來循環,你們說有做了一些查驗,請問驗的是什麼?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時我們有驗進威的油脂,下游的飼料油品也有驗。 蘇委員震清:不要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現在食藥署是被動的,連農委會感覺上也是被動的,雖然你們查了很多,但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查出流向,請問我們還要承受這樣的情況有多久?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如果是食用的部分,有疑問的都已預防性下架,相關的證物也都扣存了,所以那些非法的油不會進一步流到市面上。 蘇委員震清:但非法的油早就流到我們肚子裡去了,之前問你們如何是負責的,結果食藥署說食用的歸他們管,動物飼料的歸你們管,看起來是沒有辦法做到橫向溝通,並找出一個折衷點,簡言之就是各自為政,本席認為,現在既然報導出來頂新的油含有重金屬,你們就應本於職責,更應積極的去看看動物用的飼料油,是否也含有重金屬,本席要的是積極的態度,結果你卻說這些沒有辦法食用的,不會再流入市面,之前我在這裡質詢食藥署署長時,他說統一被查到的產品不得上架,所以除了這17項產品以外,其他沒有查出來的可不可以吃呢?他的答案是,除了這17項以外,其他是可以上架的,接著我問他「上架」是什麼意思,此外,昨天我也問國發會主委「上架」是什麼意思,他說這應該表示可以讓人民來食用,但食藥署就是不肯這麼說,這就表示政府的態度,在此我要呼籲農委會,關於動物飼料油,據了解有3萬多噸,目前只知道是作飼料用,但是我們擔心的是,第一,這些飼料油會不會混到食用油當中;第二,這些飼料用油是否含有重金屬,如果有含鉻、銅、鉛,那就不是開玩笑了,所以農委會、畜牧處更應積極的往這個方向去查,然後我們要跟時間賽跑,而不是左一句檢調在處理、右一句資料不足,不然我們要政府何用呢?簡單來說,我們只要求政府跟台灣人民說,架上現在哪些是可以吃的、哪些是可以買來吃的,連最基本的家庭主婦要煮一頓飯,都沒有辦法告訴小孩、家人這頓飯是沒有問題的;去外面用餐的時候,還要先詢問餐廳老闆使用的食用油有沒有問題,老闆只能搖頭地說:我也不知道。現在社會上就充滿著這種現象。副主委,我們的重點在這裡,所以我們希望農委會要趕快負起責任。 修法是一個過程,是最基本的,行政機關的態度應該是儘快去查明、趕快向臺灣人民公布結果。如果真的有重金屬存在,該怎麼辦?你們不能只說:我們有在查。副主委,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 蘇委員震清:我們是語重心長,希望你們趕快去做。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態度要積極是對的,我們會努力。 蘇委員震清: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副主委,你知道什麼叫橙劑吧?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陳委員明文:什麼叫橙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就是落葉劑。 陳委員明文:越戰時期美軍為了對抗叢林內的越共,而從1962年到1971年利用飛行的軍機將大量的橙劑灑在越南的土地上,讓植物的葉子掉落下來,逼迫越共跑出來。其實橙劑就是落葉劑,基本上橙劑含有戴奧辛,你知道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 陳委員明文:你應該很清楚,這是屬於第一類的致癌物質。現在越戰雖然結束了,但是越南的人民仍然飽受橙劑之害,各種癌症及基因變異造成越南人民很多的痛苦。橙劑的問題已經困擾越南多年,現在越南的農田幾乎還存留橙劑,應該沒有錯吧?所以他們種出來的稻米、茶葉當然都含有戴奧辛,你們應該都知道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跟委員報告,您的推論是有理的,但是事實上臺灣不是今天才注意到這個問題,衛福部在100年的時候就有針對從越南進口的茶葉檢驗戴奧辛的含量。 陳委員明文:自從加入WTO以後,我們就開放了稻米市場,當時第一個進入臺灣稻米市場的國家是美國,是我們四大稻米進口國之一,第二個國家就是越南,沒有錯吧?我的數字很清楚,美國有四萬五千多公噸,越南有二萬四千多公噸,泰國大概是一萬七千多公噸,澳洲才七千多公噸。請問副主委,從越南進口兩萬多公噸的稻米都跑到哪裡去了?我們在市面上看不到越南米,到底跑到哪裡去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是民間進口的米。 陳委員明文:對呀,你到底有沒有在關心這些事情?混充米的事件發生到現在,對你來講,這些事情應該都是非常熟悉的問題。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些越南米大概變成加工米為多。 陳委員明文:根據我們的了解,國內的三大進口米商大概就是泉順的三水米、億東的三好米及金農米,這些進口商幾乎就是去年混充米的禍首,沒有錯吧?這些糧商買回來的米到底都跑到哪裡去了?你們有沒有追蹤?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有。農糧署下很大的工夫,有追蹤。 陳委員明文:你們有追蹤?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有追蹤。 陳委員明文:其實我們都知道,越南米與臺灣米的樣子很相似,所以混充起來根本看不出來。這些越南稻米進口了以後,你們到底有沒有在檢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那是一定會檢驗的。 陳委員明文:你們除了檢驗有沒有農藥殘存以外,有沒有檢驗是否含有戴奧辛?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衛福部在做邊境的檢驗。 陳委員明文:農產品應該是你們農委會負責的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它已經上市了,進口的邊境檢驗是屬於衛福部的權責。 陳委員明文:他們還沒有上市,就像我剛剛講的,泉順等等糧商進口以後,應該是你們負責的,沒有錯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在邊境那裡是衛福部在負責。 陳委員明文:邊境是衛福部負責,今天衛福部有沒有人來列席?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時衛福部對國外進口的農產品也是有在檢驗……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我們沒有在檢驗戴奧辛?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有。 陳委員明文:衛福部食藥署有沒有人來?你能不能說明一下?這個應該是你們管轄的,沒有錯吧?這個是你們業務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因為今天是審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所以衛福部應該是疾管署的人員列席,不是食藥署。 陳委員明文:食藥署也有人來。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闕研究員說明。 闕研究員麗卿:主席、各位委員。農藥的部分我們有納入檢驗,但是戴奧辛的話,目前針對稻米應該是沒有,我們不排除未來會納入檢驗的項目。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現在戴奧辛的問題是你們沒有在檢驗的,所以我要請農委會注意,我們有沒有列管進口商的資料?也就是說,這兩萬多公噸的越南米到底跑到哪裡去?是誰進口的?你們應該要列管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於糧商,農糧署有列管。 陳委員明文:我今天要告訴你,現在就是因為越南米可能含有戴奧辛,人心已經開始惶恐了,這些米到底現在跑到哪裡去了?是跑到我剛才講的泉順等等進口糧商,還是跑到我們雲林、嘉義、彰化的糧商?你們能不能在1週內把相關的資料給我們,好不好?可不可以?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好。 陳委員明文:今天幾號?1個禮拜是什麼時候?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今天是11月6日。 陳委員明文:下個禮拜以前,好不好?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好。就是進口米的管理…… 陳委員明文:對,請你們提供是哪些進口商進口越南米、這些米流到哪裡去的資料,我們應該了解一下。我也要督促你們去了解,好不好? 接下來我要請副主委喝一杯茶,不要客氣。這是我們阿里山的金萱茶,它的特殊性就是含有自然的奶香,你有沒有聞到?你喝一口,不要緊。你有沒有聞到?這個就是奶香。金萱茶與烏龍茶的香味不一樣,這個奶香是自然的,但是今天竟然有電視節目胡扯,說奶香味就是農藥的香味。請問副主委,農藥有香味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是金萱茶品種的特性、特色。 陳委員明文:對呀,怎麼會說奶香味就是農藥的香味?簡直是胡扯到極點!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實的報導我們會說明、會澄清。 陳委員明文:不是的,你們應該要正式去函電視台,要去糾正他們,本席聽說他們已經向我們道歉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會去溝通。 陳委員明文:但是這樣的報導已經影響到國內的茶農,尤其是我們阿里山種植金萱茶的茶農,金萱茶是因為製茶師傅的功夫,所以才會有這種奶香味,本席今天特別拿來讓你聞一下,你才知道是什麼樣的香味,如果你沒有聞過我們阿里山金萱茶的茶香,你或許就不知道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阿里山的茶很著名。 陳委員明文:所以本席現在就要進一步告訴你,目前國內茶葉面臨的主要問題,臺灣的茶葉分為本土的部分,例如阿里山茶,另外還有進口的部分,從這些數字看起來,我們從越南進口的茶葉就占了二萬多公噸,等於占了全臺進口量的百分之七十幾,全臺才進口三萬多公噸,我們就從越南進口二萬多公噸,你知道嗎?這些茶葉進口以後,你們有沒有針對越南的茶葉進行檢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如果是輸入的話,在邊境的時候當然會查驗。 陳委員明文:本席現在要提醒你們,現在這些越南茶葉據說含有橙劑的成分,沒有錯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要經過檢驗,如果100年檢驗的是低於標準…… 陳委員明文:本席要提醒你們,臺灣現在整年才進口三萬多公噸,但是越南的部分就占了二萬多公噸,而我們自己每年才生產一萬七千多公噸,光是從越南就進口二萬多公噸,這些越南茶葉跑到哪裡去了?例如嘉義的阿里山高山茶一年才生產多少?才一千五百多公噸而已,那這些進口的茶葉跑到哪裡去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向委員報告,那是不同等級的東西,而且型態也不一樣。 陳委員明文:本席告訴你,這些茶葉跑到幾個地方去了,例如手搖飲料店、混充店,或者是瓶裝的飲料。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就是飲料,茶飲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這個問題你們要正視,如果我們現在不去正視越南茶葉的問題,臺灣的阿里山高山茶或是其他的臺灣茶葉一定會被擊垮。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 陳委員明文:這是很重要的問題,我們大家應該要去關心。你看,過去越南茶葉的進口數量是最多的,如果我們沒有對社會大眾說明越南茶葉可能含有橙劑的話,人家只會說越南茶葉是劣質茶而已,如果越南茶也含有戴奧辛的話,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你們要去查,而且要好好的查證,到底這些茶葉都跑到哪裡去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安全是最重要的,雖然100年的時候,檢查結果是合於標準,但是我們會加強這個部分。 陳委員明文:要怎麼查?你們應該知道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要加強。 陳委員明文:不是,你們現在可以先針對進口的部分查起,本席認為你們可以先針對這些進口商去查,例如我們可以查五大手搖連鎖飲料店,還有五大瓶裝飲料製造商,這些部分你們都要去查,還有專門賣給大陸客的這些店,其實他們的茶葉就有一些越南的混充茶。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會協調衛福部在邊境進行檢驗,因為源頭管理還是最重要、最有效的。 陳委員明文:你們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完成調查?請你告訴本席。本席今天告訴你這件事,是因為這些茶葉可能含有戴奧辛,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來,請你們正視這個問題,好不好?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清查?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衛福部會儘快處理,我不要替…… 陳委員明文:衛福部是負責檢驗,本席現在是希望農委會進行清查,因為現在進口到臺灣的越南茶有二萬多公噸,我們臺灣一年才生產一萬多公噸而已,進口的茶葉比我們自己生產的茶葉還要多,這些茶葉都流向哪裡?我們有沒有去追蹤、勾稽?這些事情我們都沒有做!關於這些茶葉的流向,其實我們都知道是流向路邊的手搖飲料店,或是用來做瓶裝飲料,對不對?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要正視這個問題,這個部分我們要替臺灣人民好好把關,因為這些東西會一天、一天地殘害臺灣人民的身體,你們要負最大的責任,好不好? 主席(廖委員國棟代):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副主委,最近說到「食」,不是「死」,是食品的「食」,一說到這個部分,大家都會搖頭,因為民以食為天,而劣質豬油卻讓我們的油品變得很恐怖。另外我們也發現畜牧場發生暴斃豬這樣的事情,所以引起很多人揣測,會不會有人將暴斃的豬拿來提煉豬油,用來供應社會所需,你們有沒有查到這樣的情況?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之前斃死畜禽被非法流用,事情鬧的紛紛嚷嚷,所以從那個時候開始,我們對化製場和畜牧場斃死畜禽的蒐集就建立了一套制度。 楊委員瓊瓔:當時你們就建立制度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部分的管轄單位包括環保署、衛福部及本會,大家…… 楊委員瓊瓔:因為這樣的事件,所以你們有一套處理機制,換句話說,現在我們對斃死的動物有一套管理機制,可以從根源管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有一套機制。 楊委員瓊瓔:社會上絕對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請國人放心,是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目前有10家化製場,當中2家提煉出來的肉骨粉是做為肥料使用,另外8家按照法令的規定,生產出來的肉骨粉和油脂可以供做飼料用途。這些事情我們平常就有在管控,而且不只是農委會在管,衛福部和環保署也有參與,那部分叫做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目前是有一套管理機制。 楊委員瓊瓔:最後你們應該要說一句話,本席願意借這個機會給你,就是請國人放心。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段期間我們也有特別再去檢視一下,這8家供作飼料用途的化製場,基本上沒有問題。 楊委員瓊瓔:所以要請你說一句話,就是請國人放心食用。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因為我們也有查他們賣到哪裡。 楊委員瓊瓔:本席要你向社會大家說一句話,就是請國人放心食用,因為你們的宣示比什麼都重要,現場的會議有錄音、錄影,請你說請國人放心食用。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的,按照我們到目前為止追查的狀況,這些油品都是做為飼料使用,請國人放心。 楊委員瓊瓔:對,這樣就對了,本席要的就是這句話,政府要負責任,而且也有義務這麼做,因為政府有權力,權力是要用來讓人民食用安心,所以政府有義務把關,當你們有一套制度之後,例如有事件發生就趕快制訂制度,並且嚴格執行之,讓國人放心,這是目前你們應該要做的,你們不只要做,而且還要宣傳,對不對?因為你們忘記宣傳,所以才會讓人心惶惶。例如2012年爆發高病性禽流感的疫區問題,因為這樣一件事件,讓我們的養雞業損失6億元以上,這件事就讓我們知道政府站的位置是多麼重要。所以今天本席特別安排這兩個法案,除了尊重我們所有提案的委員之外,當然最重要的是因為行政院有心要做。 現在我們就今天提案當中的幾項共同討論,第一個,是動保法以及藥物管理法裡頭都有的規定,就是檢舉獎金,本席贊成要依照行政院版本給予檢舉鼓勵獎金,這是務必要做的,而且一定要堅守這個崗位。例如這次屏東的老農檢舉了幾次,地方政府都沒有處理,最後是到我們臺中市檢舉,結果我們處理了,今天這個問題雖然讓國人很難過,但是我們也希望能夠從根源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本席具體建議,檢舉獎金的獎勵制度一定要維持,不能廢,也就是吹哨子制度不能廢,因為我們要鼓勵民眾全民一起來做這件事,對不對?你們一定要堅守這個立場。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行政院的立場很清楚,就是這樣,而且提出來的版本就是這樣規定。 楊委員瓊瓔:你們要堅持這個立場,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針對動物的部分,你們的版本是說要經過病情確認、檢驗確認之後才得公告,但是現在有個不一樣的聲音,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惡意隱瞞,這樣要怎麼辦?當然,本席也相信,如果沒有經過確認就要求行政部門公告,這樣似乎也會引起社會大眾的恐慌。但是相對的,民眾也有權利知道真相,也就是萬一如果有隱匿的話又該怎麼辦?針對這一點,我們應該要採取一個折衷的方式。主要目標當然是要確認之後才得公告,但是如果實際狀況非常清楚,而且是在情資、情蒐也非常清楚的情況之下,你們行政部門要怎麼樣負責任?本席先提出這個問題,希望你們在文字上斟酌,待會我們協商的時候,再看這部分要怎麼樣處置,這是一點。 另外一個部分,就是針對實驗室、檢驗室的標準,你們行政院的版本是要由你們指定,但是本席認為這樣會引起人民的恐慌。所以本席具體建議,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國家的檢驗標準就可以,但是已經有許可者,當然也不能隨便採用,這樣也不好,因為最後的結果是要做為政府的公告依據,所以不能只由你們指定,只要它符合國家檢驗標準,而且是合法的機構,不管是學術界或其他相關的機構,你們都應該要考慮進去,這樣才不會讓民眾有所疑慮。針對本席所提的這兩點,請你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所謂的指定不是用行政權去指定,而是用專業的角度去看,既然要做這種診斷和研究,因為牽涉到專業,也牽涉到安全,所以如果沒有這樣的能力和設備、設施,當然……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贊成本席所說的,只要符合國家設置標準就可以,是不是?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當然。 楊委員瓊瓔:只要符合條件,通通可以做為被委託的檢驗單位,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沒錯,不是用行政權指定。 楊委員瓊瓔:我們就是要藉由這樣的討論讓社會大眾了解,其實不是大家以為的那樣,可以由政府自己圈定,不管是要圈定三個或是五個檢驗單位。這個部分你們要藉機會說明清楚,所以你贊同本席的說法?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原則、原理完全是這樣。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部分就是如此處理,非常感謝。接下來本席要請教你,針對農藥管理的部分,關於農業的部分,現在全國賣農藥的農藥行有多少家?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3,600家。 楊委員瓊瓔:你們有沒有和他們溝通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有,已經溝通很久了。 楊委員瓊瓔:你們準備讓他們怎麼做?只要賣一瓶巴拉松農藥就要開一張證明,是不是?請做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就是它的流向要清楚,購買的紀錄要留下來。 楊委員瓊瓔:就像藥局一樣,是不是這樣?例如現在買個胃藥也要填寫資料,是誰要吃的、買了多少粒,這些數字都要清楚,是不是?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那個部分要納入管理,沒錯。 楊委員瓊瓔:因為要納入管理,所以你們會制訂一個統一的表格,是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然。 楊委員瓊瓔:我們的農民會不會填寫?農藥行的老闆會不會填寫?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會儘量把那個部分簡化,這部分是由農藥行填寫。 楊委員瓊瓔:什麼叫做儘量?這件事當然是由農藥行填寫,所以我們為了這3,600家農業行做這件事。本席絕對贊成要管控去向,因為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同時也要教導他們、和他們分享,要告訴買藥的人不能自己喝,那是不能亂來的,因為我們要保護生命,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要針對雙向做一個約束。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 楊委員瓊瓔:但是在執行的過程當中可能會有一些問題,雖然方向是對的,但是這3,600家由老農所經營的農藥行,這些農業行幾乎都是由老農經營,他們會不會填寫?是用電腦輸入還是手寫?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那是由農藥的販賣業者填寫的。 楊委員瓊瓔:對,是農藥行的負責人要負責。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 楊委員瓊瓔:請教你,是上網填寫還是手寫?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資訊化是我們的目標,但是這個需要時間,目前我們已經建立了600家的資訊系統。 楊委員瓊瓔:對,這需要時間,你們需要多少時間?怎麼會只有600家?我們明明有3,600家。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關於資訊化的部分,這段期間已經輔導600家。 楊委員瓊瓔:所以換句話說,你們只做到其中的幾分之幾?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六分之一。 楊委員瓊瓔:如果要讓另外的六分之五也上路,需要多久的時間?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部分只要溝通清楚了,那個不是難事,因為費用也不是很高。 楊委員瓊瓔:對你來說當然不是難事,本席要說的是,一個政策要落實,不是等總統公告之後就可以,這個法案必須能夠真正執行,有了效標之後,本席希望能夠達到效能,這樣才有用嘛!不然我們立法院立法要做什麼?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希望第五十三條可以做修正。本席再請教你,如果他們沒有開證明,你們要怎麼處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如果沒有開證明,依照目前的規定,他們會受到罰金的處分。 楊委員瓊瓔:這就有問題了嘛!是立即罰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目前修正的條文…… 楊委員瓊瓔:本席不贊成,所以本席要和你們討論這個部分,你們一定要有過渡期、宣導期,在這3,600家當中,現在只有600家的資訊化已經上路,還有另外六分之五未上路,所以你們必須要有過渡時間。我們立法院是用非常負責任的態度在審議這個法案,所以你們一定要有過渡期,不能法案通過之後,一經總統府公告就實施,如果不開證明就立即處罰。 你們必須要有宣導期,本席具體建議要有一年的宣導期,請你們用宣導、鼓勵的方式去替代處罰,這樣大家才會樂意和政府配合,這樣才是大家三贏的政策。所以本席具體建議在第五十三條裡頭增訂宣導期,要一年之後才得做處分,你們必須去教育他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願意務實的考量。 楊委員瓊瓔:務實的考量是指同意還是不同意?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會務實的考量,因為這也有牽涉到…… 楊委員瓊瓔:務實的考量是同意嘛!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部分也有牽涉到研判,就是目前我們的狀態和業者溝通的共識程度到哪裡。 楊委員瓊瓔:因為我們現在是在立法院,立法院是以立法的精神和執行的效標來做為法案的討論依據。接下來是關於第二十九條最後的部分,葉津鈴委員和丁守中委員、林岱樺委員以及本席,我們都希望再增訂一個部分,請教你,現在農藥的容器有回收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目前是有一些鼓勵的辦法和…… 楊委員瓊瓔:對,所以本席希望訂定具體的文字,在第二十九條第十項裡頭規定要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交由環保機關焚化處理,前項第十款回收農藥廢容器實施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目前這個辦法是在環保署的法規裡頭。 楊委員瓊瓔:對,既然討論到農藥法,我們希望能夠把它寫清楚,因為你們現在是用鼓勵、宣傳的方式,如果有法令規定的話,效果一定會更好,所以本席具體提出這些建議,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等一下看要怎麼勾稽,我們再來商量。 楊委員瓊瓔:對,這部分你們要支持,不要只是想該怎麼做,對不對?你們應該要支持,我們一起為大地、環境努力,好不好?謝謝。 主席(楊委員瓊瓔):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副主委,現在食安儼然已經成為食災,和過去的九二一震災及莫拉克災害一樣,造成了全國性的損失,本席個人認為這個損失是無法估計的。就農損這個部分,以你們農業委員會所管轄的領域來看,你們有沒有估計過全部的農損是多少?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部分,和這些事件有關的是我們的飼料產業和畜牧場,這個部分到目前為止,還在產業界可以忍受的範圍內,因為在動物飼料裡頭,油脂的使用比例大概是2%到6%,那個量不是太大,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之前農委會有輔導一些自願性的農產品認驗證,例如CAS的產品,這一次就有若干產品被波及到,像今天報載的立大就是一個例子,他們用到這種油去做加工的原料,所以被波及到了。這部分我們也配合行政院,了解是否需要協助這些受害的中下游業者求償,這部分我們有做了調查,調查結果也出來了,目前大概有五、六家廠商需要我們的協助。 廖委員國棟:針對這個部分,是由中小企業保證來協助農民,還是由農業信用保證協助?就是當他們有資金需求,需要協助的時候。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如果業者有資金的需求,雖然到目前為止,農委會還沒有特別為這個事件成立專案救助項目,但是他們如果在周轉上或是在業務的營運上需要協助,例如其他的專案貸款,這些部分我們是可以幫忙的。 廖委員國棟:本席建議你們真的要未雨綢繆,因為這個災害是全面性的。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掌握狀況,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會強化這部分的協助。 廖委員國棟:本席看到一個數據,你們有在查飼料油的流向,但是到目前為止只稽查到20%,還有80%不知流向哪裡。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您是指從大幸福公司進來的油品? 廖委員國棟: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從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從99年到現在總共是七萬多公噸,當中有兩、三萬公噸是食用的,另外,飼料用的大概有四萬多公噸。使用到這四萬多公噸的業者總共有10家,其中4家是飼料和食用混在一起,另外6家則是專門供做飼料用,這部分我們也查清楚了,這6家供做飼料用的沒有流用。但是就那四家所占的量來看,尤其是永成公司就占了百分之八十一點多,數量是最大的。 廖委員國棟:所以幾乎都是永成公司的。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在這次的油品事件裡頭,永成和永成油脂很早就被鎖定,因為他們被懷疑有非法流用的情況,所以當時檢調就介入處理。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從財政部提供的資料發現,從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當中,以永成公司所占的量最多,所以我們請財政部和地檢署提供資料讓我們去清查,底下有幾家業者是供做飼料用途,從他們的金流狀況研判,大概有百分之八十幾都是流到飼料廠,這部分我們還要去查證。 廖委員國棟:是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經過查證的結果,從地檢署這邊提供的數據、data來看,沒有辦法釐清永成公司的上游到底是只有大幸福公司,或者還有其他的來源,因為這個部分有混在一起。接下來,既然源頭混在一起,根據他們所提供的下游廠商資料,我們只能去確認一下到底他們有沒有供做飼料用,但是沒有辦法確定這些油品是不是從大幸福公司來的。 廖委員國棟:王副主委,我們從這裡就看到一個問題,就是資訊化的問題,你剛才也提到資訊化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今天當我們在談農藥的問題時,這真的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關乎每一位民眾的健康,所以這句話早就應該要推出了。你們可以仿效藥局的方式,看看藥局是怎麼管理的,他們每一筆都必須清清楚楚的記載,是誰買的、買了多少,這些都記載的清清楚楚。你們管轄的部分只有3,600家資材行,這是很容易管理的,但是你們到現在為止只完成600家,占了其中的六分之一而已,你們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做完?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您說的這個理想、目標,我們完全認同,現在也在朝這個方向走。但是這部分有一個問題,就是這些藥局都是由藥劑師主持,如果是醫院的話,就是由醫師負責。 廖委員國棟: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但是到目前為止,在我們農藥販賣商當中,其實有若干負責人的專業程度還沒有辦法達到那麼理想的狀態,但是即使是這樣,我們還是就現有的狀況想辦法訓練他們,和他們溝通。 廖委員國棟:剛剛召委已經說了,你們要儘速推動這個政策,只要立法通過,你們就要儘速推出。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 廖委員國棟:另外,你們橫向的聯繫顯然不足,本席也要順便向召委報告,現在農藥的瓶瓶罐罐有環保業者在處理,並不是沒有,就在彰化的某一個工業區,那裡有一家工廠專門在處理這些農藥的瓶瓶罐罐,這部分有廠商在做,並不是沒有。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 廖委員國棟:這個業務當然是歸環保署管轄,但是你們要知道,因為農藥是歸你們管的,雖然後端是環保署負責,但是你們也要了解狀況。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也要配合、要push。 廖委員國棟:對,所以你剛剛說不知道,本席就有一點擔心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沒有,我沒有說不知道。 廖委員國棟:那你剛才是怎麼說的?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說環保署有這樣的辦法,農委會也配合在推動,同時也提供了一些誘因,例如他只要有一定的數量,只要打個電話,服務就會到。 廖委員國棟:最後本席要請教你,我們真的希望食災的問題能夠找到一個停損點,所以我們要求食安辦能夠變成馬上辦,而不是從明年開始做,或是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要開始做,為什麼不明天就開始做?今天農委會的政策也是這樣。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向委員報告,食安辦10月1日就開始run了。 廖委員國棟:你們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比這個更早,針對食用油的事件,我們在畜牧處也成立一個農委會的辦公室,同時也調了人手進來支援。 廖委員國棟:本席說的是資訊化管理的部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資訊化這個部分我們一直在努力當中,包括食品雲在內。 廖委員國棟:是啊!因為你剛才提到我們大概是要從明年開始,這樣是不行的,要做的話就要從現在開始做。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向委員報告,其實早就開始做了,但是要達到完整的建立還是需要一點時間。 廖委員國棟:當然需要一點時間,所以你們答話的時候要注意,這就是一個技巧了,你們要說已經在辦了,而不是我們從什麼時候才開始辦。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好,這個部分我會修正。 廖委員國棟:我們委員一聽到這樣的回答,就會認為你們又要拖了,而且也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已經啟動了。 廖委員國棟:對啊!還有一個問題,本席上次也問過主委,就是關於柴米油鹽醬醋茶的部分,還有哪一項會發生問題?在這些項目裡面,還有哪一項會發生問題?混充米發生過問題了,現在是油的部分,最近茶葉也出問題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米是誠信的問題啦!這是詐欺的問題。 廖委員國棟:一樣啊!就是混充米。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其實對於這些事情的狀況我們都不敢鬆懈,以往看起來沒有問題的,也都必須小心翼翼的看待。 廖委員國棟:所以這就是管理的問題,管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防線,是民眾能夠取得具有優良品質產品的防線,如果你們管理鬆散,那底下真的會一團混亂。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沒有錯。 廖委員國棟:所以管理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至於你們說的食品雲,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真的落實,讓民眾能夠安心的買到好東西,安心的吃到好的東西,讓食品從農場到餐桌上真的是安全的,這就要靠資訊管理,否則你們管不完啦! 主席:現在我們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聽說越南茶葉不但含有橙劑,據說還含有戴奧辛,這是會致癌的物質,我們從越南進口的茶葉量又是所有農產品當中的第十一大。進口物品的相關檢驗是食藥署的業務,不是農委會,對不對?你們會不會針對越南進口的東西做全面的檢驗?這是第一個問題,會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闕研究員說明。 闕研究員麗卿:主席、各位委員。會。 王委員惠美:是全面檢驗嗎?預計從什麼時候開始? 闕研究員麗卿:以目前的狀況來說,針對檢驗橙劑的部分,我們必須找委外的實驗室處理,因為以目前的狀況來說,食藥署沒有…… 王委員惠美:你們沒有那個能力進行檢驗? 闕研究員麗卿:因為我們沒有相關的設備,以目前來說就是…… 王委員惠美:我們的大專院校能不能配合? 闕研究員麗卿:有,我們目前是委託成大檢驗。 王委員惠美:已經委託了? 闕研究員麗卿:對。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知道這個問題,也決定要做了? 闕研究員麗卿:對。 王委員惠美:可是為什麼你們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你們需要再召開會議,等聽完專家學者的意見之後才能做決定,到時候才能確認到底要怎麼做。為什麼會有這種新聞報導出現?你們到底是做還是不做?是要全面做還是有什麼問題? 闕研究員麗卿:目前是針對油的部分,我們之前就已經送到成大去做檢驗了。 王委員惠美:你們現在是要針對所有從越南進口的農產品進行檢驗嗎?因為這種物質會殘留在土壤裡面,可能會吸收、附著於土壤上,或是沈澱到水底,對不對? 闕研究員麗卿:對。 王委員惠美:所以他們的農產品是不是也有可能含有這種成分,對不對? 闕研究員麗卿:檢驗這個部分需要耗費非常久的時間,因為這是很複雜的,我們之所以會請專家來開會,是因為我們想要先了解這個風險是不是…… 王委員惠美:因為你們的專業度不夠,所以要請專家學者協助,是不是這樣? 闕研究員麗卿:因為如果所有的東西都要檢驗,事實上檢驗室是沒有辦法負荷的,所以我們會排一個優……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專業度不夠嗎? 闕研究員麗卿:不是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沒有辦法私下先徵詢這些專家學者的意見嗎?一定要把大家叫來開會才可以嗎?是不是為了分散你們被責罵的風險? 闕研究員麗卿:基本上我們會對風險高的部分優先進行檢驗,因為實驗室的量能是有限的,我們不是不檢驗。 王委員惠美:請你回去轉達我們的意見,給民眾一個食的安全的環境是很重要的,既然橙劑這個物質會讓人致癌,表示對我們的健康影響非常大,所以你們應該儘速針對越南進口的東西、農產品全面進行檢查,儘快讓民眾知道哪些可以吃、哪些不可以吃,不要像現在這樣,因為食安問題連環爆,爆到大家都人心惶惶,對政府完全沒有信心,好不好? 接著請教農委會王副主委,農委會10月中就表示要清查所有飼料油的流向,但是到現在只確認了7,709公噸的油品流向,還有多少流向不明?你們說要仰賴檢調進一步勾稽,本席想請教你,本來這是10月底就要做到的事情,現在已經11月6日了,你們追查到什麼程度?請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您現在說的是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這邊進口的油品,這部分從99年到目前為止,大概總共進口七萬多公噸,當中屬於飼料用途的部分是四萬八千多公噸,這四萬八千多公噸當中,流到飼料用途的大概有6家。 王委員惠美:結果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不起,總共有10家,其中有3家是同時有在做…… 王委員惠美:還有多少公噸不知道流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現在還有三萬二千多公噸流向不明,這部分主要是在永成和永成物料,他們占了大概……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你們無法勾稽到油品的流向?是因為什麼因素?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因為從來源來看,就是從財政部的金流資料和法務部地檢署那邊提供的資料…… 王委員惠美:完全不符合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不符合,是因為來源不只一家,永成公司的原料來源不是只有大幸福公司,因為源頭的部分就混在一起,他們將油品混在一起以後再流向下游,所以下游的部分就沒有辦法理的清清楚楚,這是我們在勾稽上遇到的困難。 王委員惠美:你們認為多久之內可以找出來?還是一定要丟給檢調單位追查?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這部分要由大家合作,第一個,這部分已經進入司法偵察,所以…… 王委員惠美:所以就丟給檢調單位處理?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的,該控管的部分都已經控管了,不會再流出去,這是第一個。 王委員惠美:雖然不會流出去,但民眾還是很擔心,現在還有哪個是未爆彈?因為現在又說北海油脂有問題,還有沒有第二家公司有問題?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第二個,農委會會從他們提供的這些下游飼料廠商倒追,現在正在進行從下倒追的工作,要確認一下這些飼料業者到底用了永成公司多少飼料用油。 王委員惠美:你們原本說10月底要解決,到現在為止已經拖太久了,為了食安的問題,說真的,我們到基層的時候,民眾就會問本席:「委員,你也告訴我們一下,到底要吃什麼才好?要吃哪一家的產品才不會有事?」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的確是要…… 王委員惠美:最大的問題是在哪裡?就是怎麼會把飼料用油拿去做食用油,對不對?這些有問題的業者要快點找出來,好不好?再來,本席再請教你,這個部分的問題爆完之後,因為食安問題連環爆,所以現在民眾乾脆自己炸豬油,包括糕餅業以及會用到豬油的相關業者,現在都使用自己榨的豬油,可是問題又來了,因為豬價節節升高,10月份的豬價大漲了18.2%,這對我們的豬價來說真的是雪上加霜,根據現在的養豬大戶透露,我們小豬下痢,就是瀉肚子的狀況現在又在全面蔓延。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後面這一點我們先報告…… 王委員惠美:預估農曆年的時候會很悽慘,價格可能會破85元,你們的看法怎麼樣?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小豬下痢的情形,今年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散發,所以所謂嚴重蔓延的情況,到目前為止是沒有出現的。第二點…… 王委員惠美:豬量夠不夠?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因為去年底發生小豬下痢造成豬隻的供應缺口,我們本來就預估10月是最高峰,11月以後就會慢慢緩和下來,事實也證明是如此,所以昨天的毛豬牌價已經跌回七十九點多元,我們相信到過年的時候只要沒有意外的情形發生,國產和進口的豬肉可以順利供應,讓我們國人過年的時候可以不必吃那麼貴的豬肉。 王委員惠美:確定?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確定。 王委員惠美:你可以承諾過年的時候豬肉價格不會超過80元,絕對是這樣吧?這些承諾要記下來,因為在這裡發言是有紀錄的,過年的時候豬價如果超過80元,本席會再找你們農委會算帳。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正常的情形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再來,過去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部分有隔離管理要點,96年的時候你們已經有這個管理要點,對不對?但是2011年的時候,你們自己的檢疫中心被爆料有很多屎炸彈,而且影響到周遭環境。本席看你們這次的修法,對於這些事情的處置,例如第十二條之一、第三條,你們只是採用生物管理方式,授權管理機關進行相關的管理。 你們能夠保證、承諾不會再像過去一樣,雖然已經有管理要點,結果你們自己的檢疫中心原本應該是負責檢疫、防疫的單位,自己竟然把這些屎炸彈放到你們的檢疫中心,造成地方的污染,也變成另外一個污染源。這次修法你們只用所謂的生物管理方式來取代,說你們會自行用這個方式管理,本席對這個部分非常不放心。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向委員報告,您提到的那一件事情,應該是發生在我們桃園中正機場的隔離檢疫場,那件事其實不像報導所說的這樣,那個地方大概是有一些環境方面的問題,就是廢棄物處理場的環境問題,不是您提到的這個部分。 王委員惠美:你們自己本來就有管理條例,但是自己又沒有辦法做好,現在你們又只說要自行管理,所以本席對這個部分很質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一點我可以報告,這一次的修法就是針對這些生物材料的持有,或者是診斷、研究,讓這部分入法,讓它的法律位階更強、更明確,規範更清楚。 王委員惠美:好啦!這個部分的文字等進行修法的時候再來討論,沒有關係。我再問你最後一個問題,這次農藥管理法修正,針對現行加工專業區供輸出的農藥,規定得申請專案才能夠輸入,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 王委員惠美:我們臺灣現在講究有機農業,希望建立有機無毒島,可是現在竟然強化一些法規,容許境外公司來臺灣加工製造農藥,然後再容許輸入臺灣,我覺得這有點矛盾。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點,農委會如何防範這些不肖廠商偷偷將這些農藥轉賣到臺灣?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先回答第一個問題,那是針對外銷的農藥廠商。 再回答第二個問題,那是現在要強化的部分,一樣是掌握源頭,從源頭管理到流向,整個系統要建立起來。 王委員惠美:我希望你們好好思考,好不好?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 王委員惠美:既然我們要建立有機無毒的環境,你卻鼓勵廠商製造農藥外銷,我覺得有點矛盾。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在衛環委員會會議備詢時曾公開說,從越南大幸福進口的飼料油是進到臺灣飼料廠,國人知道以後好像很安心,覺得沒有什麼問題。然而越南在越戰期間因為美軍大量使用橙劑,有戴奧辛殘留問題,所以現在越南環境裡還有很多戴奧辛。大幸福的回收油名稱雖為飼料油,但去年工業局已經規定回收油不可做飼料油,因為裡面很容易包含有害物質,動物吃了以後被人食用,這些物質一樣會進入人體,我上次請教你們,你們說你們驗過,沒有問題,後來我再次請教你有沒有驗戴奧辛,你說沒有,那你現在開始驗了沒有?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過去我們在國內其他農產品……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講的是從越南大幸福來的那批油,你們說你們驗的結果是合格,所以你們就讓這些油進入飼料廠,做成飼料賣出去了,你們沒有阻止,也沒有強制下架。你說沒有驗,我提醒你回去要驗,你回去以後,這些從大幸福來並流進臺灣飼料廠的油有沒有驗戴奧辛?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現在沒有。 田委員秋堇:你什麼時候要驗?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幾天橙劑問題凸顯之後,我們…… 田委員秋堇:今天立刻去驗。戴奧辛是一種脂溶性的有毒物質,進入動物體內之後會跟脂肪結合,不會經由汗水或尿液排出體外,它是累積性的毒素,進入任何家禽、家畜體內,經人食用,就會累積在人體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沒錯,所以國內對戴奧辛的監控,從民國99年開始…… 田委員秋堇:你不要跟我講到民國99年,我那天問你,你跟我講你沒有驗,我以為你回去會立刻驗,結果一週過去你還是沒有驗。今天立刻驗,你知道要送去哪裡驗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成大。本會藥毒所也有能力驗。 田委員秋堇:一起驗,雙管齊下,好不好?用最先進的LC/MS/MS趕快驗。 今天我們討論動物傳染病防治法,我覺得有一個問題非常嚴重,我們常說防疫如同作戰,但是你竟然想要去箝制民間協同你作戰的能力,你們有意針對第十二條之二修法,規定民間實驗室須將檢驗結果送到農委會指定的機關確定後才可以公開,我知道你們可能是因為不想引起恐慌,但是我想問一件事,之前李惠仁在網路播放影片「不能戳的秘密」,不斷提出警告,他在很多養雞場發現高致病性的H5N2禽流感病毒造成雞隻大量死亡。如果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照你們的意思修正通過,上路以後,你們是不是要用這個法來對付李惠仁?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就事論事。 田委員秋堇:就事論事來對付李惠仁?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我們完全沒有考慮人的因素,是因為這件事情…… 田委員秋堇:李惠仁或像他一樣憂心傳染病擴散的人,會不斷付出心力去追蹤,今天聯合報有臺大流行病與預防醫學研究所教授金傳春及衛生署疾管局前副局長施文儀等人寫文章提出建言,他們期期以為不可,你們已經說過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具實驗室能力驗證之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才可以檢驗病毒,那麼民間人士或民間團體將檢體送到國家認證的實驗室或機構去驗證,驗出來的結果應該就可以公布才對,因為那個實驗室要負責。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樣的事情,不管是研究或診斷,都牽涉專業性及安全性問題,涉及執行或研究、診斷的人的安全,也涉及公共衛生,既然如此,一定要具有足夠的專業素養及設備、設施…… 田委員秋堇:這個情形跟修食管法時一樣,你看食管法第三十七條,當時本來要定罰則,我們說這樣修正以後主管機關開罰就像罰好玩的,所以後來我們把罰則拿掉。而你們修的這條有罰則,竟然要罰人家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這些人願意跟你們並肩作戰,他們自掏腰包,長期付出,你們就這樣對待他們?如果他們的檢驗結果證實是真的,你要不要給他們獎勵?他們等於及早幫你發現疫情,你要不要給獎勵?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共同監督和關心是好事,但是方法要對。 田委員秋堇:方法也證明是對,也已確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要制度化。 田委員秋堇:沒關係,我再提出修正動議。我去拜訪美國環保署時,聯邦環保署就告訴我,如果他們的人民去檢舉排放污染的廠商,證明他們的檢舉是事實以後,國家會給予獎勵,因為他們等於協助公務員執行公務員疏漏的工作,幫國家及早發現污染。防疫也是一樣,對於這些協助你做防疫的人,你動不動就處罰人家,那如果證明他是對的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檢舉絕對是值得鼓勵的。 田委員秋堇:怎麼鼓勵?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現在這個法裡也有規定檢舉獎金,但是因為牽涉到專業和安全,所以不是光憑善念或動機良好就可以,是要照規範的。 田委員秋堇:如果是送去國家認證的實驗室檢驗呢?你隱匿資訊的事情我還沒講。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前年跟你們要資料,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你們本來應該給人家,他們要的是什麼?主席,你聽聽看,他們要的是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23項決策的資料與證據,這有什麼不可以給人家的?農委會就是不給人家,弄到前年年底他們去提行政訴訟,結果還告贏,主席,人家告贏了,農委會還是不給資料,去年年初還提上訴,理由是那是公務機密。像你們這種心態,民間團體這麼認真,自掏腰包,自己募款,想要去了解這件事情,你們設下層層關卡,人家打贏行政訴訟,你們還不肯給資料。你們隱匿資料,今天還大剌剌地修法,說有安全的問題,你們隱匿資料才會造成公共安全問題!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真的是兩個層面。 田委員秋堇:是同一個心態。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事情牽涉到專業,也牽涉到防疫事務,所以一定要規範清楚。 田委員秋堇:大家都專業。久病成良醫,李惠仁比你們更早揭發,還錄影、錄音,做成紀錄片,指出高致病性的H5N2禽流感早就在臺灣開始蔓延,你們都錯過黃金時期,他那麼憂心,你們都不理他,逼得他必須公布紀錄片,最後證明他是對的。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希望透過制度化,規範清楚,大家按照法來做。 田委員秋堇:沒有問題,我希望你們不是透過制度化去箝制、約束這些在民間主動跟疫情作戰的鬥士,是為了掩護你們的無能和失職。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會。 主席:請李委員慶華發言。 李委員慶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我聽到關於動物傳染病檢驗的問題,實際上本席也接到動保團體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陳情,他們主張將第十二條之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的「其指定」3字刪除,以擴大參與。但是按照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就算是中央機關指定的實驗室,其要件也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既然實驗室之要件及資格都要有另外的規定,我建議將「其指定」3字刪掉,擴大民間參與,反正實驗室的資格和要件中央要定,是不是可以讓民間參與,把「其指定」3字刪掉,讓更多有條件的實驗室來做這件事,讓它更有效率、更快,是不是可以這樣?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我要澄清一件事,「其指定」並不是行政授權,而是事先就什麼等級的病原菌的診斷或研究、應該有什麼樣的專業、應該有什麼樣的設備、設施和實驗室,透過科學專家學者討論,我們定標準,實驗室要經過認可,食品也是一樣,檢驗的實驗室很多,但是如果要處理有關公共事務的部分,一定要qualify。至於民間的力量,現在有幾個大學的獸醫學院也協助分擔檢驗和研究,我們也很感激,但是在病原菌和疾病的檢驗方面,我們也必須分等級,因為這牽涉到防疫體系的問題,我們希望是在有規範、有秩序的狀況之下,用科學來面對這些事務。 李委員慶華:在實驗室檢驗出來以後,還有第二階段的把關,就是檢驗結果要由官方實驗室來確定,你們在第一階段設立要件,第二階段還要由官方把關,為什麼不在第一階段多開放合乎要件的實驗室?副主委能否再考慮一下?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在制度上的設計,也是看疾病的分類等級,我們本來就該廣為利用民間專業力量,也在這樣做,只不過是有分等級,現在重要的就是法定傳染病檢驗等級重要性及專業性必須比較高,一定要予以規範,所以我們事先要考量清楚,分別設立等級和要求要件。 李委員慶華:現在查出來頂新牛油、豬油都含有鉛和銅,牛油還含有鉻,飼料油是不是也含有這些重金屬?動物吃了這些東西,怎麼辦?人吃了這些東西,怎麼辦?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波食用油事件,我們在第一階段查出進威有問題時就派人到現場抽驗,並沒有檢查出委員剛才提到的重金屬,現在我們進一步檢查從香港和越南進口的油,這幾天橙劑事件就是因為查越南進口油而引發討論,這部分目前還沒有檢查結果。 李委員慶華:目前是在積極進行嗎?什麼時候會有結果?重金屬問題使得整個狀況更嚴重了,不論是動物吃了還是人吃了動物,都是很嚴重的事情,目前你們的步調如何?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因為事件一直在演進當中,狀況演變到哪裡,我們該加強的,該補足的,還是要做,所以橙劑這部分我們會去做。 李委員慶華:希望你們能夠全面地、積極地去做,速度要加快,替國人健康把關,好不好?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好。 李委員慶華:大幸福公司進口到臺灣的油有3萬4千噸,流向到現在還沒有查清楚,可能的流向是什麼?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永成是進口量最大的公司,但是我們根據財政部入關資料及該公司進口油以後的金流去追查,發現沒有辦法從這些資料分清楚大幸福和其他來源,這是第一個困擾。 李委員慶華:現在怎麼辦?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接著查流向,永成的進口量在國家總進口量中占81%,流向是走向飼料用油,我們就從末端反查,查飼料廠到底用了多少永成的油來製造飼料,從這裡反證,至少讓消費大眾比較安心,雖然進口量那麼多,但是有些是流到飼料裡,不過,我們沒有辦法釐得清清楚楚是不是只有從大幸福來的,這部分是有困難的。 李委員慶華:希望能夠積極進行。 雞蛋、豬肉和薑價錢一直沒有回歸正常,明天就是立冬,國人喜歡吃薑母鴨進補,要如何讓這些物資價錢回復平穩?什麼時候會回復平穩?給國人一點好消息。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跟委員報告,現在就給您好消息,從上週開始雞蛋就降價了,目前蛋價是27.5,前陣子是三十點多;豬肉價格昨天已經降到七十九點多,剛才我也告訴主席,到年底豬價就會降下來。 李委員慶華:所以到過年時應該沒問題?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會比過去這幾個月好。 李委員慶華:薑價呢?薑漲價是什麼原因?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產期的緣故,農糧署比較清楚,我請組長來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莊組長說明。 莊組長老達:主席、各位委員。薑漲價是因為剛好在青黃不接的時間,再過3週左右老薑就會漸漸上市,價格會漸漸回穩。 李委員慶華:好,謝謝主席,謝謝副主委,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爆發食安問題,從越南進口食物疑似遭橙劑污染,而橙劑會透過食物鏈進入人體,目前政府有針對飼料用油或食用油嚴格把關嗎?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從衛福部資料顯示,衛福部也有注意到這一點,在民國100年,衛福部也有對越南進來的一些農產品或食品進行檢查,當時是檢查戴奧辛,民國100年檢查茶葉,有檢查出戴奧辛,但是是在合宜標準的範圍內。 鄭委員汝芬:副主委說是在合宜標準範圍內,但是我們臺灣的茶葉是代表我們悠久歷史的產品,如果引進越南茶葉,混在臺灣茶葉裡,又標示不清,現在有沒有清楚標明臺灣茶葉和越南茶葉?有沒有混在一起?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臺灣茶葉生產數量不如進口的多,但是臺灣茶葉品質和特色很鮮明,臺灣茶葉種類和位階也和進口茶葉不一樣,這部分的產業政策是朝向地理標章、做認證、打品牌、高價位。而進口茶葉在進來的時候,邊境把關一定要確實。 鄭委員汝芬:有確實做好嗎?就是因為沒有確實做好,才會有狀況產生。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過去有做,至於是不是足夠,當然要檢討,我們會加強。聽說進口茶葉多數用來做茶飲料,跟高檔茶葉不一樣。 鄭委員汝芬:高檔茶葉是國人的品牌,可以立信,低檔的茶葉拿來做飲料,可是飲料都是年輕人在喝。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管是低檔的還是一般的飲料,安全都是前提。 鄭委員汝芬:我正式地告訴你,你一定要針對越南進口的茶葉嚴格把關。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那當然。 鄭委員汝芬:目前有多少越南米進入臺灣?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越南米進來以後多流入加工用途。 鄭委員汝芬:如果橙劑隱藏在越南這麼久,進入食物鏈,我們又不知道越南米是用那個區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所以我們在進口的時候加強抽驗,衛福部剛才也承諾會加強抽驗,我們也會跟衛福部協調,安全是前提。 鄭委員汝芬:你來看現在的大環境,進口飼料油含重金屬,有鉛、銅、鉻,會進入食物鏈,要如何嚴格把關?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從10月31日起,新制度已經開始運作,源頭管理和流向掌控制度要建立起來,針對最近的狀況,將來飼料用油的檢驗標準和項目也會加強。 鄭委員汝芬:不管是農產品還是油,越南進口的東西就不能用嘛!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有必要再檢查得更清楚。 鄭委員汝芬:你一定要嚴格把關,你剛才說越南進口的米用在加工,是用來做米漿還是什麼?你要說清楚。是做米粉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在來米,就是做粿、米粉這一類產品。 鄭委員汝芬:那也很嚴重,很多人喜歡吃這些東西。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安全一樣重要。 鄭委員汝芬:是不是有磨成米漿,拿去做粿?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 鄭委員汝芬:你說加工是哪個區塊?你要講清楚。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進口的在來米都在加工用途的,但是我們再三強調,即使是加工用途,一樣是以安全為前提。 鄭委員汝芬:臺灣的米這麼好,為什麼不用臺灣的來加工,為什麼要用越南的米來加工?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加入WTO之後必須要進口一定額度的米。 鄭委員汝芬:既然如此,我希望你能夠嚴格把關,如果不能一次到位,在處理食安問題時,我希望你能密切跟食安辦公室聯繫,建立好的食安環境,不管是飼料還是食品都要把關,這樣可以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然,我們現在努力的就是這個,要把縫補起來。 鄭委員汝芬:你說越南米用在加工,這根本是不可思議的! 另外,有民眾告訴我洗衣精裡也有農藥殘留,有這樣的事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請專業的同仁跟您報告。 主席:請農委會防檢局劉組長說明。 劉組長天成:主席、各位委員。洗衣精裡有農藥殘留,是一些殺菌的化學成分,這些化學成分可能是多用途的,用在環境清潔方面就是環境用藥,在防治病蟲害方面就是農藥。 鄭委員汝芬:有放在洗衣精裡面嗎?你說放在環境用藥這個區塊,我了解,像戊二醛、三氯沙這種東西有沒有放在洗衣精裡面? 劉組長天成:經濟部主管這部分,他們之前有開標準委員會,檢討哪些東西可以…… 鄭委員汝芬:經濟部也要尊重農委會的專業,農藥是在農委會的專業領域裡。 劉組長天成:他們有找相關部會開會,針對這部分討論過。 鄭委員汝芬:你有掌握整個狀況嗎?這些東西有放在清潔劑裡嗎? 劉組長天成:有洗衣精有添加這些殺菌劑。 鄭委員汝芬:會不會對人體有影響?那些殘留的農藥成分有多毒? 劉組長天成:這些藥是針對小型昆蟲,所以毒性也沒有很高。 鄭委員汝芬:是可以用的嗎? 劉組長天成:在評估的範圍裡是可以使用的。 鄭委員汝芬:你說可以用的,你再了解清楚,擬一份報告給我,好不好? 劉組長天成:好,跟委員報告,針對農藥的部分,我們可以提供現在核准登記農藥的清單。 鄭委員汝芬:有用在洗衣精裡的部分,你再提一份報告給我。 劉組長天成:好,我再去協調相關部會。 鄭委員汝芬:除了經濟部的部分以外,你們就你們本部會的部分再去了解一下,好不好? 劉組長天成:好。 鄭委員汝芬: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邱委員文彥、李委員桐豪、吳委員育仁、邱委員志偉、江委員惠貞、簡委員東明、高委員金素梅、陳委員淑慧、徐委員欣瑩、鄭委員天財、顏委員寬恒、陳委員歐珀、廖委員正井、李委員貴敏及周委員倪安皆不在場。 報告及答詢完畢,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張嘉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1.本日審查由行政院所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修法意旨乃為使農藥管理與時俱進,考量業者對於國際貿易商機之殷切需求,爰鬆綁現行僅加工專供輸出之農藥得申請專案輸入之限制,使所有專供輸出之農藥均得申請專案輸入;另區隔本法第七條所定不同構成要件之偽農藥,並依其實質危害程度,依比例原則改處以行政罰,提升農藥管理效益;此外,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及違法處罰效果,主管機關得定期自業者取得農藥流向資料及公布違法業者相關資訊。 為確保農產品安全,強化管制,將管制措施擴及適用於全部成品農藥,為保護消費者安全,以免農藥殘留不合格之農產品流入市面,相關合格農藥之販售、使用及查禁不合格農藥都需要因應國際規範及國內實際使用需要進行修正,未來食安問題仍是困擾全民生活非常重要的一環,希望相關單位都能因應所有食安鏈,可能的所有歷程,從出生到餐桌食用,每一個環節進行檢視,每一個環節進行檢討,所有規範、因應、管制、防範、處罰都要非常嚴格的掌握,讓食安變成一種習慣,讓黑心廠商及為求得低成本的黑心行為不再出現,唯有詳細的管控,才能保證全民有一個真正的食安環境。 2.為建立國內動物傳染病檢驗診斷實驗室之管理制度;加強防範及降低運輸裝載媒介動物傳染病之風險;因應大陸地區低病原性H7N9亞型禽流感疫情,增訂零售(傳統)市場禁售活禽之法源;另因應防疫實務需要,彈性規範管理措施,並鼓勵主動通報新發現之法定動物傳染病,爰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為提升動物傳染病防疫檢驗量能及確保檢驗品質及可信度,參考國外及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機制,增訂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制度及動物傳染病檢體之檢驗、報告、確定及公開之規範。二、為加強防範動物傳染病藉運輸工具與裝載禽蛋容器或包材傳播,降低其媒介風險,爰增訂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與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及裝載禽蛋容器或包材之規範。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防範經由雞、鴨、鵝、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得禁止在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四、鑑於狂犬病潛伏期長達一百八十天,且日益浮現之新興動物傳染病診斷所需時間長短不一,因應實況,得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延長隔離繫養期間。五、動物傳染病指定區域禁止或限制措施之解除,須賴疫情實際狀態及風險評估結果而定,爰刪除公告指定區域禁止或限制措施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以符實況。並配合本次修正條文增列處罰規定。 食安風暴侵襲,搞得國人已經不知該吃甚麼,另外國際依波拉病毒侵襲的風暴正在蔓延,此時提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修法是非常必要的,未來動物傳染病仍會是影響人類生活飲食非常重要的一環,如何管制、如何預防都需要嚴格規範,成立動物傳染病共同防治基金,以支應各項補償金發放,及建立國內動物傳染病檢驗診斷實驗室管理制度;此外大陸地區H7N9禽流感疫情,加強防疫,降低人禽接觸與運輪裝載媒介動物傳染病之風險,同時鼓勵主動通報新發現之法定動物傳染病,基本立意都是良善的,尤其過去禽流感肆虐、H7N9等病毒傳染都造成國人很大的恐慌,如何透過本次之修法大家集思廣益,讓未來動物傳染病能夠預防於機先,不再影響國民健康的才是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成果。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根據「日常用品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103年第48次會議,針對CNS2477「洗衣用合成清潔劑」標準草案第三節的成分安全要求項目,達成不得添加「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之環境用藥殺蟲劑成分及「農藥管理法」規定之農藥有效成分。 1.請問產品安全性是不是應為製造商或輸入廠商之責任? 2.請問除了洗淨衣物之必要成分之外,是不是應禁止添加於洗衣用合成清潔劑? 3.請問如因宣稱抗菌防功效而添加百滅靈、腐絕及戊二醛等環境用藥或農藥,在目前國家標準中有沒有禁止添加? 4.請問業者是不是應善盡資訊揭露之責任,清楚標示成分,並舉證產品之安全性? 三氯沙已有研究顯示有致癌風險,目前國家標準為0.3%,壬基苯酚已被證實為環境荷爾蒙,目前國家標準為0.1%。 5.請問為了確保環境安全與消費者健康是不是應該降低或完全禁止添加三氯沙及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之容許濃度,並將螢光劑納入標準規範? 6.請問若無法完全禁用,是不是應在產品說明上加註警語以讓消費者可以明顯了解? 市售洗衣用合成清潔劑常為強調鮮豔潔白而添加螢光劑。 7.請問目前螢光劑有沒有納入國家標準規範項目? 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 一、農委會自訂的油品分流管理相關規則已經從10月31日開始實施,請問目前飼料油脂、動物油脂還有植物油脂等品項的油品管理工作,主責管理的單位是否皆為農委會? 農委會曾表示,加強追蹤飼料油脂的流向,可以確保油品安全、避免流用,請問,農委會將如何保證,業者在購入飼料動植物油脂後,業者以及下游廠商都絕對不會將非食用的油品流供食用? 現在可以看到強冠、正義、到昨天的北海豬油負責人已被收押半個月,產品卻還在市面上流通,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連結溝通方式如何進行?是否存有問題?怎麼會對問題產品無法做到確切落實下架,對於先前沒有問題的南僑油品,不僅大肆報導,甚至要求預防性下架,國人還能相信政府對於問題油品下架的決心與作為嗎? 二、就資料顯示,農委會將配合國內的能源政策及生質燃料整體產業發展的政策需求,秉持「適時、適地與適作」的原則,協助提供生質燃料產業所需的料源,請問農委會在配合經濟部方面,將有哪些具體的措施? 經濟部方面也正評估在「雲彰黃金廊道」的範圍辦理試種「蓖麻」,來作為研擬國家生質能源開發的政策依據,農委會在輔導國內休耕農地轉作的部分,似乎要配合研擬「利用休耕地種植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獎勵補助辦法」,請問農委會在作物種植及未來與業者簽約收購等方面,將會提供農民哪些具體的輔導? 就本席的瞭解,「雲彰黃金廊道」的計畫,農委會從101年就開始規劃,今年9月底時,行政院更發布相關訊息,希望透過「雲彰黃金廊道」農業產區,發展省水農業,推動轉植旱作、科技化與設施栽培,雖然近年開始有青年返鄉做青年農民,但更實際的情景,是農村人口年齡層還是偏高,未來,農委會將如何培育這些偏高齡的農民成為「科技農夫」?如何讓絕大多數不懂電腦的農民,來透過「雲端」的科技來調整耕作?如何讓老農們不會因為政府的政策轉變、科技時代的來臨,受到衝擊、被遠遠甩在後頭? 三、請問防檢局長,目前國內農友使用農藥的狀況? 在食藥署10月底公布的市售農產品抽驗結果看到,食藥署與地方衛生局8月份共抽驗農產品184件,檢驗結果有20件不符規定,合格率89.1%,其中超標最嚴重的,是在連鎖中型賣場(全聯)販售的一件芥菜,殺蟲劑「芬普尼(Fipronil)」殘留高達0.280ppm,是限量標準0.001ppm的280倍。 請問局長,針對這類農藥殘留的檢驗抽查,是事後的查察重要、還是一開始在農作物種植時的管理重要?如何在農委會的業務上,減少這一類情形的發生?如何掌握農友農藥的使用狀況? 就本席瞭解,農委會在這次的修法,就是想要推動農藥販售業者在售出農藥時,都必須開立農藥販售證明的機制,農藥的使用管理,如果能夠建立起一個完整、可追蹤的流程,本席當然樂見,因為這不單是讓我們消費者有更為安心的消費環境,也有助於農委會在提供農民、相關業者服務時一個明確的查詢系統。 請問農委會,目前在開立農藥販售證明機制推行的狀況?農委會有沒有就全面普及的問題設定時程?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 農藥販售證明機制在國內還沒有全面普及,斷然對於這些因為對於新制還不熟悉,而誤觸法規的業者處以罰鍰,顯然是有失公平,所以本席認為,對於未依規定開立販售證明且經勸導而拒不改正者才直接處以罰鍰,希望,除了能夠給予業者政策適應期外,也希望我們政府能儘速加快普和農藥販售證明機制的腳步,請問主委,對於本席提出的意見,農委會的看法? 四、另外,請教目前農委會對於鄰田飄散這類的問題如何處理? 農藥鄰田飄散的情形,在中南部地區其實非常常見,以雲林地區為例,一年統計更有高達4~5百萬元的罰鍰,而單次1萬5千元的罰鍰,對於辛勞耕作的農民來說,無非是一個十分沉重的經濟負擔。 本席認為,政府的責任,應該是做全國人民的後盾,對於偏鄉地區農民更應努力予以輔導教育,所以本席也對第53條第一項第六款提出修正動議,對於情節輕微者,由主管機關裁定可以實施安全用藥教育方式替代罰鍰,本席希望農委會能夠支持本席的動議,讓我們的農民能感受更多的政府關懷。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近來劣質豬油事件頻傳,部分民眾擔憂畜牧場斃死豬是否會遭有心人士流用製油,引發外界諸多關注。註1 1.貴局如何防範斃死豬流用?是否有可能衍生上開情事發生?貴局有何防範計畫?如何跨部會進行查緝?貴局是否可確保無流用情事? 二、去年爆發狂犬病屆滿一年,疫情雖局限山區,但未解除,每年疫苗施打率7成以上才能有效防止,今年至今施打率僅6成1,尚差1成,飼主應踴躍帶犬貓施打疫苗。 1.局長,目前狂犬病疫苗施打比例?是否已達標準?貴局宣導注射是否俱足?何時疫情可宣告解除? 三、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地方衛生局公布8月份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結果,共計抽驗184件,其中有20件不符規定(合格率89.1%)。註1 1.副主委,據你所知何種蔬菜類別農藥殘餘最多?高風險蔬菜?如何有效解決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問題?相關改進把關措施?如何避免類似「橙劑」的可能危害?註2 註1:農委會表示,針對本次食藥署公布8月份不合格之20件市售農產品,分別為小葉菜類(8件)、豆菜類(4件)、果菜類(3件)、瓜菜類(2件)及根菜類、柑桔類、小漿果類(各1件),其違規原因除為超標外,亦多屬農民違規用藥所致。 註2:傳聞頂新從越南進口的飼料油可能內含橙劑,橙劑(Agent Orange,或稱橘劑、落葉劑、枯葉劑、落葉橘),為美軍在越南戰爭時期通過除草作戰方案與牧場手行動,執行落葉計畫,以對抗在叢林中的越共而使用的落葉劑,落葉劑可使雙子葉植物樹葉掉落。於民國五十一年至民國六十年的行動中,以軍機大量噴灑在越南土地上。 主席:現在進行逐案、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依序宣讀條文內容,含委員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 壹、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 一、草案條文部分: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七條之一  本條例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七條之二  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檢體,指採自罹患、疑患傳染病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黃委員文玲等提案條文: 第十條之一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其檢體之檢驗與報告及確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驗與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二、確定:前款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確定之。 檢驗結果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公開。 第一項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資格要件、輔導與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其檢體之檢驗、報告與確定及檢驗後之處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驗與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二、確定:前款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確定之。 三、處置:檢驗機關或機構應予實施消毒、燒燬、掩埋及其他必要處置。 檢驗結果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公開。但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 第一項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資格要件、輔導與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 前項動物運輸業者實施之清洗、消毒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交通工具及裝載器具之清洗、消毒措施。 前項動物運輸業者實施之清洗、消毒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產銷業者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公告之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由雞、鴨、鵝及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該等活禽於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公告之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由雞、鴨、鵝及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禁止該等活禽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展示、陳列及販售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二、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三、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下列基準發給補償費: 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但所罹患之動物傳染病屬新發現,或國內已持續二年以上未有發生,首例主動通報者,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 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左列標準發給補償費: 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下列基準發給補償費: 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但所患之動物傳染病屬新發現,或國內曾發現而持續兩年以上未有發生,首例主動通報者,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 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防治動物傳染病擴散,保障民眾肉品飲食安全,飼養業者、相關產業及各級政府應共同負擔防止疫情發生責任,並成立傳染病防治基金,基金規模及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 三、違反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公開未經確定之檢驗結果。 四、獸醫師、獸醫佐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五、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為動物之隔離、其他必要措施或將動物移出舍外或移入。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處置,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措施之一。 九、輸出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輸出登記、衛生管理、抽樣檢驗、疫情通報或查核之規定。 十、輸入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一、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三條所定檢疫條件。 十二、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未申辦檢疫。 十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十四、動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動物運送、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五、動物之輸出入人或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先請准排妥隔離場所而輸出入動物。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 二、任何人違反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公開未經確定之檢驗結果。 三、獸醫師、獸醫佐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四、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為動物之隔離、其他必要措施或將動物移出舍外或移入。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處置,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措施之一。 八、輸出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輸出登記、衛生管理、抽樣檢驗、疫情通報或查核之規定。 九、輸入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三條所定檢疫條件。 十一、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未申辦檢疫。 十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十三、動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動物運送、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四、動物之輸出入人或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先請准排妥隔離場所而輸出入動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有人或關係人違反第九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不為動物防治措施或第四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動物運輸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產銷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經勸導拒不改善。 四、任何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一公告禁止事項。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擅自開掘掩埋地點或燬損標識。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有人或關係人違反第九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不為動物防治措施或第四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動物運輸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產銷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任何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一公告禁止事項。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擅自開掘掩埋地點或燬損標識。 二、修正動議部分: 1、 本院委員黃偉哲等人,鑒於禽流感病毒日趨變異及新興動物傳染病擴大威脅與衝擊,應透過相關管理措施,減低環境媒介傳播疫病風險,為確保有效維護人禽健康及公共衛生安全,提升整體動物傳染病防治效能,特提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台灣位處候(野)鳥遷徙必經之處,難以完全避免家禽流行性感冒發生風險,國內家禽流行性感冒容易藉由鳥禽類排泄物、污染的載運工具、灰塵和土壤間相互傳播,禽鳥間可藉由吸入含有病毒微粒的空氣而被傳染。根據目前研究指出,病毒易附著在受污染的裝備、容器、飼料、鳥籠間散播,應藉由持續性加強養禽場、進出車輛及人員,以及相關處所及設備之清潔及消毒工作,可大幅降低可能發生的機率。 (2)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球去年至今共有456例人類感染H7N9禽流感,其中176例死亡,台灣在2012年時曾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疫區,當時引發民眾恐慌,對於台灣養雞產業衝擊極大,損失產值逾6億新台幣。 (3)綜上所述,為提升國內疫情通報效能,提高違反通報疫情義務及處理責任之罰責,並配合加強走私查緝、養禽業者之教育宣導,以及防疫機關之物資儲備與緊急應變機制,爰提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達到有效防疫。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葉津鈴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之二修正動議 說明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傳染病其檢體之檢驗與報告及確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篩檢。為防疫預警,其結果應聲明「待驗證」後公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確定之。若確定屬實,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防疫獎勵,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期受到國家認證之實驗室絕對有能力分析,加上防疫形同作戰,一有警訊必須先予以防範。因此,應鼓勵民間團體主動關注,未獲得主管機關確認之初步實驗結果,僅須註明「待驗證」即可避免民眾恐慌。另、針對關心國人健康與畜牧相關產業經濟之團體,應制定獎勵方法。 提案人:葉津鈴  田秋堇  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3、 針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條文,擬具修正動議(如條文對照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葉津鈴  陳其邁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其檢體之檢驗與報告及確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驗與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委託或認可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二、確定:前款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確定之。 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公開。 第一項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資格要件、輔導與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之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其檢體之檢驗與報告及確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驗與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二、確定:前款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確定之。 檢驗結果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公開。 第一項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資格要件、輔導與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項。 二、查農委會曾有隱匿H5N2高病原禽流感疫情的不良記錄,監察院糾正案指出:「針對農委會所屬試驗所之實驗室操作之內控機制與檔卷管理有欠周延,肇致誤判非高病原性禽流感檢體為偽陽性,卻未及時更正,疫情通報流程規範不明確及未審慎處理防疫通報文書等情均有疏失」,業經監察院糾正在案(監察院糾正案,103 財正0018),且有曲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公告,擅以「現場死亡率」為判斷準據,且明知為高病原性禽流感卻仍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為低病原性,顯有隱匿疫情因而延宕後續防疫作為等情。 三、行政院提案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才具檢驗動物傳染病檢體的資格。此等規定係將傳染力強度不同的甲類、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均一視同仁,且規定只能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或由農委會所指定之實驗室檢驗,恐有中央集權式管理之嫌,且令人憂心是否會再度發生隱匿動物傳染病疫情之情事。此外,關於動物傳染病的檢驗方式、實驗室能力,在國際、國內早有規定可依循,國內許多學術、研究機關都有檢驗能力,既然按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驗結果必須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確定之」,且第四項「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相關規範,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酌「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之立法例,依傳染病之類別,而第一類及第五類,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具實驗室能力」之機關(構)檢驗,其他類別傳染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許可」之機關構檢驗之。爰針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檢驗部分,修正為「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委託或認可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以杜中央主管機關集權管制之嫌。 四、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資訊,得不受限制而得以公開。然而,行政院提案第二項「任何人均不得公開。」之規定,恐淪為政府刻意壟斷資訊、阻止民間調查,或於隱匿疫情時,動用此一「封口」條款,而造成實質封鎖資訊,對社會公益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更有侵害言論自由而違憲之虞。為確保國人知的權利,及保障公益、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爰刪除行政院提案第二項;並增訂「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公開。」之規定(第二項)。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 三、獸醫師、獸醫佐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四、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為動物之隔離、其他必要措施或將動物移出舍外或移入。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處置,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措施之一。 八、輸出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輸出登記、衛生管理、抽樣檢驗、疫情通報或查核之規定。 九、輸入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三條所定檢疫條件。 十一、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未申辦檢疫。 十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十三、動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動物運送、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四、動物之輸出入人或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先請准排妥隔離場所而輸出入動物。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 三、違反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公開未經確定之檢驗結果。 四、獸醫師、獸醫佐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五、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為動物之隔離、其他必要措施或將動物移出舍外或移入。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處置,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措施之一。 九、輸出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輸出登記、衛生管理、抽樣檢驗、疫情通報或查核之規定。 十、輸入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一、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三條所定檢疫條件。 十二、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未申辦檢疫。 十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十四、動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動物運送、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五、動物之輸出入人或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先請准排妥隔離場所而輸出入動物。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獸醫師、獸醫佐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為動物之隔離、其他必要措施或將動物移出舍外或移入。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處置,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措施之一。 六、輸出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輸出登記、衛生管理、抽樣檢驗、疫情通報或查核之規定。 七、輸入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八、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三條所定檢疫條件。 九、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未申辦檢疫。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十一、動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違反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動物運送、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二、動物之輸出入人或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先請准排妥隔離場所而輸出入動物。 一、配合刪除行政院提案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修正本條文,刪除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並將第四款及以後條次,依序遞改。 4、 為對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保護,針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條文,擬具修正動議(如條文對照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丁守中  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葉津鈴  陳其邁  王惠美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第十九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 一、針對行政院提案條文再修正,增訂第三項。 二、針對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必須隔離飼養觀察,為確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會因為成本考量,而減少照護人力、時間、空間,故增訂第三項,要求動物防疫人員必須通報動保主管機關(或動物保護檢查員)落實監督管理,以確保隔離飼養的動物能夠獲得動保法規定「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飼養環境具備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條件」,以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5、 針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條文,擬具修正動議(如條文對照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葉津鈴  陳其邁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二、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三、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為防範、控制人畜共通傳染病疫情,必要時,針對疫情所涉及之應登記寵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飼主攜帶其寵物赴指定地點施打疫苗;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同戶政主管機關,經所有權人及飼主之同意,進入寵物飼養場所,施打疫苗、實施寵物種類、數量之清點及登錄疫苗注射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二、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三、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採取左列各項措施: 一、指定區域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但其限期不得超過一年。 二、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三、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一、針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再修正,增訂第四項。 二、查狂犬病為乙類動物傳染病,亦為人畜共通傳染病。台灣自去(2013)年七月爆發狂犬病疫情以來,主管機關始終無法完整說明狂犬病疫情監控與防護狀況(70%以上犬隻均有施打疫苗、狂犬病抗體陽性率達到80%以上)。原因之一,即為犬隻數量不明。 三、農委會雖早已將「犬」訂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將寵物登記與狂犬病疫苗注射結合,然未逐年清點、核對家戶實際飼養及疫苗注射情況,造成實質登記率約僅三成,實質疫苗注射率更是無法估算。 四、爰提案新增第四項,以防範人畜共同傳染病疫情之擴大。 貳、農業管理法部分: 一、草案條文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後,其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但申請該農藥核准登記時已檢附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農藥生產業者應設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之工廠,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工廠設廠之廠房、倉庫、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安全衛生設施與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 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 前項農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但專供緊急防治之用於國內販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藥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前項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一個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未於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未獲准展延者,應重新申請核發執照。 前二項農藥販賣業執照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廢止、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條件及其證明文件取得、廢止、重新申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 三、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 四、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五、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六、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並保存三年。 七、不得販賣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八、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九、開具載明農藥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販賣予未符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資格規定之購買者。 二、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 丁委員守中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之農藥販賣業者之處方。處方箋應載明業者商號或名稱、農民姓名、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 二、備置簿冊,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處方箋及購買數量,並保存三年。 三、不得販賣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未符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資格規定之購買者。 四、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五、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 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 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黃委員文玲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翁委員重鈞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仿冒國內外產品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翁委員重鈞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仿冒國內外產品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翁委員重鈞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之一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翁委員重鈞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之一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下列偽農藥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七條第二款所定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二、第七條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翁委員重鈞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下列偽農藥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七條第二款所定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二、第七條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第七條第四款所定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四、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用之農藥移作他用。 五、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六、違反依第三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運輸倉儲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之業者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 二、修正動議部分: 1、 第二十九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 三、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 四、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五、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六、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置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並保存三年。 七、不得販賣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八、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九、開具載明農藥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 十、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交由環保機關焚化處理。 前項第十款回收農藥廢容器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葉津鈴  丁守中  楊瓊瓔  林岱樺  王惠美 2、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未依據第二十九條第九款開立販售證明且經勸導而拒不改正者。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用之農藥移作他用。 六、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但違反前述所定辦法規定之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免處以罰鍰並實施安全用藥教育 。 七、違反依第三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運輸倉儲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提案人:張嘉郡 連署人:楊瓊瓔  林岱樺  王惠美 3、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未開立販售證明者;但自本款修正生效日起六個月內,為宣導期,應由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以開立勸告單方式替代罰鍰。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用之農藥移作他用。 六、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但違反情節輕微未危害農產品食用安全且未造成農藥殘留超過標準者主管機關應以實施安全用藥教育替代罰鍰。 七、違反依第三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運輸倉儲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提案人:林岱樺  葉津鈴  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張嘉郡  楊瓊瓔  蘇震清  陳明文 4、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未開立販售證明者;但自本款修正生效日起六個月內,為宣導期,應由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以開立勸告單方式替代罰鍰。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用之農藥移作他用。 六、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但違反情節輕微且未造成農藥殘留超過標準或危害農產品食用安全者,主管機關應以實施安全用藥教育替代罰鍰。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農藥殘留標準但經轄區農業改良場認定為鄰田汙染且複檢合格者,得免予處罰。 七、違反依第三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運輸倉儲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楊瓊瓔  王惠美 三、委員提案部分: 附帶決議: 查國內農藥使用量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依據102年度農業統計年報,99年度至102年度國內農藥使用量分別為7,851公噸、8,254公噸、9,396公噸及9,632公噸,且農作物農藥殘留抽驗不合格比率亦呈現逐年增加趨勢,100年度至102年度分別為5.4%、5.7%及6.4%;然而,農藥之過度使用,將造成農地土壤之貧瘠,亦會衝擊環境生態,且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更會危害消費者健康。爰要求: 1.農業委員會應對國內各種作物使用農藥之情形,進行量化分析,釐清國內農藥使用量及農作物農藥殘留抽驗不合格比率逐年增加之原因為何,並擬定具體改進措施。 2.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更應輔導農民落實安全用藥,並加強殘留農藥檢測工作,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葉津鈴  王惠美 臨時提案: 1、 使用基因改造食物目前引起國人諸多疑慮,雖然為合格產品,但為確保國人健康,建議農委會及衛福部應加強宣導,提供國人做選擇,促進國人健康。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2、 針對食安風暴黑心油充斥市面,人民對政府已失去信心,不敢購置市面上的豬油,寧願自榨豬油,而豬價也越來越高,本席要求農委會應監控豬價,幫小市民節省荷包。 提案人:黃昭順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3、 我國乃越南10大農產品進口國,但最近卻發生農產品疑似被橙劑污染,主席要求農委會應依主管職責,整合農產品、食品的檢驗機制,明確嚴格把關,提供國人安全的消費環境。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針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剛剛大家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討論,針對委員的修正動議,行政部門認為可以接受的就接受,有意見的話,你們希望要怎麼樣修改?這樣處理比較快,好不好?現在也是逐條處理。 處理第七條之一。 請問各位,對王委員惠美等18人提案條文有無異議? 張局長淑賢:就第七條之一,建議維持我們原來的條文。 主席:差別是什麼? 張局長淑賢:針對王委員惠美等18人提案條文,裡面提到的「本條例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它有一些定義,我們是在第十二條之一的地方提到「感染性生物材料的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因為疾病的種類不一樣,它的安全性不一樣,實驗室所需要的相關條件也不一樣,所以我們覺得這些細節的部分在…… 主席:宗旨是一樣的? 張局長淑賢:對,只是說不需要在這個地方詳細定義,因為那個有很多專業的地方,我們希望…… 主席:不是說不需要…… 張局長淑賢:我們有提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你們版本的第十二條是不是? 張局長淑賢:對,第十二條之一。 王委員惠美:就像我今天所質詢你們的,這裡面你們一樣有自己的管理辦法,但問題是你們做出來的結果就是不夠落實,為什麼要把它入法,就是因為這樣。當然你的顧慮是說實驗室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另行規定…… 主席:王委員惠美所提的第七條之一跟行政院版的第十二條之一有類似的部分,現在保留一下,其實方向是一樣,就看你們針對文字怎麼去調整。 張局長淑賢:我們的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提到「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的範圍」,王委員的第七條之一只是在講它的範圍,因為動物傳染病是與時俱進的,我們希望不要入法,因為入法就變成侷限在那裡了,萬一有新興的動物傳染病或人畜共通的傳染病,在母法不及規範的部分,變成我們又要來修母法,所以我們是希望由我們自己去公告,「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的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 黃委員偉哲:就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來訂立? 張局長淑賢:對,我們來訂,這是比較技術性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那你們的附帶決議就要確認行政機關一定會好好地去執行。 主席:對,寫一個附帶決議出來。 向各位說明,我尊重所有的委員,所以剛才說依照委員的修正動議或提案,大家先來討論一下,這樣比較好,也比較簡單,其餘的就照行政部門的版本,現在還是一案一案來處理,我希望大家能充分討論。 現在看委員提案的部分,第七條之一委員的提案條文就是在行政部門新增的第十二條之一…… 王委員惠美:第三項。 主席:現在王委員同意你們寫一個附帶決議,目的是要你們去執行,好不好? 張局長淑賢:是,這個我們會做。 主席:處理第七條之二。 張局長淑賢:第七條之二也是,針對所謂「動物傳染病檢體」做了一個定義,我們也是希望回歸到第十二條之一的第三項。 主席:就併在附帶決議,一樣的,好不好? 張局長淑賢:對。 主席:附帶決議寫清楚。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不予增訂,我們用附帶決議帶入第十二條之一。 處理黃委員文玲等針對第十條之一的提案。 黃委員偉哲:我建議可以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台聯有沒有人在這裡?沒有嗎?可以吧?OK,第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十二條之一。文字有哪裡要修正?王委員惠美…… 張局長淑賢:沒有,跟我們的一樣。 主席:那就兩案照案通過,我們要尊重委員的提案。 處理第十二條之二。 張局長淑賢:這邊有好幾個委員的建議,我一一來說明。 主席:等一下,針對第十二條之二有沒有修正動議?有的話幕僚人員要提出來,是第十二條之二的嘛? 張局長淑賢:我說明一下。 主席:請說明,併同所有委員針對第十二條之二的提案嘛? 張局長淑賢:對。第一個,王委員惠美的提案在第一項第三款加了「處置」,我們的版本沒有檢驗後的處置,是併在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裡面提到檢體做完實驗的相關生物安全管理方式,就包含在裡頭了,我們希望將這些技術性的細節放到那邊去規定,之前有跟王委員再做溝通。 黃委員偉哲:可是我們有一個但書:「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機關應即公開。」 張局長淑賢:這個等一下,我先講處置的部分,現在就是…… 主席:處置的部分王委員同意,第三款的部分不予增列。你一併講,最後再一起處理。 張局長淑賢:第十二條之二的第二項,原來行政院版是「檢驗結果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公開。」。 丁委員守中:台大教授都反對…… 張局長淑賢:還有一個是蘇委員震清針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檢驗與報告」的部分,原來行政院版是「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現在蘇委員的修正動議是「……其指定、委託或認可具實驗室能力……」,我們同意委員這樣的…… 丁委員守中:「其指定」三個字拿掉吧?我們看到他們今天就是陳情要把「其指定」三個字拿掉啊!你們就應該開放,對不對?由全民把關。 張局長淑賢:委員容我說明一下,所謂的「其指定」就是先送去實驗室做能力鑑定,譬如口蹄疫,一定要生物安全等級為三級的實驗室才能做。 黃委員偉哲:我知道,我可以接受丁委員的講法,也就是說,你們把整段「……或其指定、委託……」拿掉,因為你們在後面有界定要怎麼樣認證、criteria的標準是怎麼樣,所以事實上在後面的文字:「第一項具實驗室能力……」已經賦予農委會可以認證,經過認證之後他們就有能力來做檢驗。 張局長淑賢:那我們可不可以改成…… 黃委員偉哲:那還要經過你們的一個指定過程嗎? 丁委員守中:全民一起來通報…… 主席:其實意思都一樣,只是文字…… 丁委員守中:檢驗的結果還是要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主席:「指定」這兩個字會讓人家誤以為你們可以指定實驗室,這樣講最明確。 張局長淑賢:現在我具體的建議,我們是不是可以接受蘇委員震清等4人的提案,因為他們把「指定、委託或認可」這樣加進去就是都包括了,委託或認可…… 主席:不是,行政部門沒聽懂我的意思,其實你們用「指定」是在講合法的實驗室之標準,可是用「指定」這兩個字就會讓人家以為你們是指定哪一間實驗室,講白話一點是這樣。 張局長淑賢:我知道,我們現在可不可以這樣改?把「……其指定……」改成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定」具實驗室…… 丁委員守中:這還不是一樣,「其認定」跟「其指定」不是一樣…… 張局長淑賢:因為它有一定的驗證…… 主席:丁委員,他現在的意思是,實驗室必須要有專業的…… 張局長淑賢:要驗證的。 黃委員偉哲:要經過認定。 主席:的確,實驗室也有很多是不夠標準的。 張局長淑賢:衛福部他們的…… 黃委員偉哲:也可以不用指定,但你們可以被動地接受,人家說:「我的實驗室你們來認證看看。」 丁委員守中:為什麼動不動就要指定呢? 主席:你們的顧慮是實驗室有無檢驗的能力,可是若一定要指定,人家又會認為你們指定之後其他實驗室就不能檢驗,所以你們應該要從實驗室的標準著手,也就是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實驗室。 黃委員偉哲:就是由農委會做官方認定,而非主動說誰可以誰不可以。 主席:如果規定要「指定」的話,會讓人誤會,只要規定符合國家標準即可。 張局長淑賢:蘇委員震清提出的條文就是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認可或委託的才可以。 主席:這是由衛福部送檢的,衛福部當然要送到合法的單位啊! 黃委員偉哲:人的部分要更為嚴格的話,那麼動物的部分就可以將「其指定」刪掉。 張局長淑賢:我是說將「其指定」刪掉,但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實驗室能力的。 王委員惠美:是你們去送撿,民意代表又不會指定你們要送哪一家實驗室。 主席:國家對實驗室是否訂有一定的標準? 張局長淑賢: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檢驗和報告規定「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的相關檢體,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地方主管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 黃委員偉哲:這是針對人的部分,比較嚴格,所以你們有指定權,但是對動物的部分就有認可權。 張局長淑賢:本法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之二一開始就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所以並非規範到所有動物傳染病,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動物傳染病比如禽流感、口蹄疫、非洲豬瘟等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其實驗室的生物安全就必須非常嚴格。 黃委員偉哲:若果如此,你們可以規定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在認證辦法中詳列標準。 主席:可以在認證辦法中處理,不要寫在這裡誤導視聽。 王委員惠美:法要有前瞻性,這些可以在管理辦法中處理。 主席:那就綜合四個版本,將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中「其指定」三字刪除。 張局長淑賢:好。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 王委員惠美:本席對這部分很堅持,你們也有公開檢驗結果,現在只是正式入法而已。 張局長淑賢:其實現在所有疾病,只要是法定的動物傳染病,一定要公開,而且要確診,因為這對國家整個產業及人民的信心是有影響的,所以,一定要經過我們指定的機關…… 黃委員偉哲:如果是這樣,王委員提案裡的「應即公開」,你們行政上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 張局長淑賢:現在人的傳染病也是只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後公開之。 黃委員偉哲:他們怕你們隔很久還不公開啊! 張局長淑賢:不會!因為現在疫情都非常透明。 丁委員守中:現在就發現隱匿疫情啊!對不對? 王委員惠美:如果你們都已經在做了,那還怕什麼? 主席:這個問題早上我們已經討論很久,已經都有共識,其實就是怕你們隱匿,但如果沒有檢驗結果,要你們公布也很危險,因為會引起民眾恐慌,所以,是不是可以修正為: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公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診斷確定很重要,確定後可以公開。 主席:對!檢驗結果啦!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公開的方式是有按照…… 丁委員守中:請教一個問題,如果學術界檢驗出病毒並主動通報,但農委會遲未公布疫情,也沒有合理解釋,那學者基於全民健康及學術良心,逕行公開檢驗結果,不應該受罰吧?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前提是必須確診…… 王委員惠美:所謂檢驗結果就是已經確定的了。 主席:其實王委員比較照顧你們,他說在還沒有確定前,不能公開…… 丁委員守中:這邊應該取得平衡,我們看到這次食管署對於餿水油、毒油的管理也是一樣,好像是在保護產業,保護這家廠商,在沒有確認前,怕傷害產業,可是時間一拖拖這麼久,大半個月,讓國人多吃了幾百噸的油下去,對不對?應該保護人民大眾,站在大眾立場考量啊! 主席:我覺得大家的意見都一樣,只是怕有隱匿情事發生,本席認為,如果學術單位已經有確切答案,並加以公布,那是他們家的事,如果因此引起恐慌,他也要受譴責,因此,我們的條文若規定「未確定前任何人不得公開」,我覺得好像也沒必要為他們這樣做,我是認為簡單化比較好,就是「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公開。」。 黃委員偉哲:即使是攸關人民更甚的傳染病防治法,它的規定是有錯誤不實,致影響……之虞,才會開罰。 張局長淑賢:對!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同意公開,但是具體建議不要在第二項另外規定,而是在第二款「確定:……確定之。」之後,增加「檢驗結果經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就是移到第二款。 黃委員偉哲:那行政院版本第二項就刪除,是不是? 張局長淑賢:是。 主席:第二款文字修正為:「二、確定:……確定之。檢驗結果經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 丁委員守中:本席覺得還是要再考慮一點,就是有時候學術機構已經檢驗出有問題並通報,但農政機關拖了很長時間才確認,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他們在前面就先公布,那就不應該處罰,因為已經確認了。 張局長淑賢:罰則我們等一下再討論,好不好? 主席:罰則部分後面再討論。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確定:……確定之。檢驗結果經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項刪除。 丁委員守中:我剛剛提到的問題,不應該到罰則時再討論,因為罰則只是規定違背第幾條第幾款要做什麼樣的處罰…… 張局長淑賢:是不是等一下罰則時再討論? 丁委員守中:不是,我們在這邊應該再加一個但書規定,就是「但相關主管機關遲未公布疫情,也無合理解釋,而學者基於全民健康與學術良心而公開者,不在此限。」 主席:協商罰則時再來討論啦!第三項部分…… 丁委員守中:主席,我不希望這樣拖拉過去,學術單位登了這麼一大篇,如果學者事先公布,而相關主管機關拖很久才公布,最後證明結果是正確的,那就不應該列在處罰範圍內,這部分應該在條文裡就加以規定。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丁委員,這個固然是專業,但是牽涉到防疫的事情,程序上必須嚴謹,我們可以在罰則的規定裡附帶說明。 丁委員守中:這當然是防疫,防疫不是越早告訴全民越好嗎?及早通報,免得擴散啊!我們就拿食品來講,老百姓多吃了幾百噸下去啊!何況疫情一旦擴散,問題就更大了,所以應該在時效上取得平衡。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丁委員,權利和義務應該也要衡平…… 丁委員守中:對啊!可是現在老百姓吃下這麼多毒油,誰要負責?官員一個一個也沒有負責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部分可以在罰則裡予以排除。如果是那樣的狀況,當然就不必受罰,但是在母法裡,應該是一個基本的…… 丁委員守中:排除的規定要訂在哪一條? 黃委員偉哲:有關罰責部分,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散布錯誤、不實訊息,導致影響者,是有罰責的;另外SARS暫行條例也規定散布謠言、傳播不實消息,足生損害等等,都有罰責相關規定,這些我們都可以參考。 主席:針對丁委員提到的罰責部分,行政單位列在哪一條,請說明。 張局長淑賢:列在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中第三款規定「違反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公開未經確定之檢驗結果。」本來這樣就應該處罰,但現在委員有不同的版本,蘇委員震清提案是把這一款刪除,但是我們…… 丁委員守中:鼓勵大家做眼線,吹哨子。 張局長淑賢:我們的建議是,仿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散布有關未經確定之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 黃委員偉哲:局長,這樣修正跟丁委員的意見還是有一點小衝突,就是在疫情確定之前,有人公布了,最後也確認結果,只要他們在你們之前公布,那要不要罰? 丁委員守中:那就不應該罰。 張局長淑賢:就是未經確定就散布消息,那當然不行。 丁委員守中:那就是加一句,但事後證實確定者,就免罰。 張局長淑賢:可以。 主席:現在大家的意思是,如果他們真的能力比你們強,跟你們答案一致,就不能處罰,但如果跟正確答案不一樣,那當然要處罰,不然會引起恐慌。 張局長淑賢:建議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修正為:「散布有關未經確定之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者」要處罰,「但事後…… 黃委員偉哲:不是,「散布有關未經確定」不可以,要「散布不實」才可以。 張局長淑賢:所以我說後面再加一個但書規定,假如未經確定,但事後確定…… 黃委員偉哲:這樣條文前後有點…… 丁委員守中:這個「未經確定」,就有時差問題,我們是講散布不實才要罰,因為會擾亂社會秩序,影響民心、產業。 主席:那可以啦! 黃委員偉哲:即使是人類的傳染病,都有規定是「不實」、「造謠」…… 丁委員守中:只要事後證明是確實,那就不是不實啊! 主席:傳染病也是規定「不實之消息」! 張局長淑賢:他是「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 黃委員偉哲:就是比照傳染病防治法中錯誤、不實的部分。 主席:好,就是仿照傳染病防治法! 張局長淑賢:散布或傳播不實…… 丁委員守中:老實講,我們現在講的都還只是被動,是指散布錯誤訊息去擾亂社會民心,但對積極的人而言,如果他能及早發現、及早通報,而且又是正確的訊息,你們要如何獎勵?你們有相關獎勵辦法嗎? 張局長淑賢:是不是就仿照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為「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這樣就好了。 黃委員偉哲:後面的「足以生損害……」就不必了,那太難認定了。 張局長淑賢:對!那個不要了。 主席:這樣雙邊都有權有責。 丁委員守中:通報的人在這個法有獎勵規定嗎?政府機關人手不足,都慢半拍,要求要有吹哨人…… 主席:有!獎勵部分我堅持要保留。 黃委員偉哲:還有罰則…… 主席:等一下,這個是第十二條之二…… 張局長淑賢:罰責規定是在第四十三條。針對第四十三條,黃委員偉哲等提案也建議將罰鍰上限提高到100萬…… 主席:等一下,現在討論的是第四十三條罰責部分,是指違反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問題是第十二條之二的第二項已經刪掉了。 張局長淑賢:所以就是不要第十二條之二,文字就照剛剛…… 黃委員偉哲:只要文字修正就好了。 張局長淑賢:對! 主席:請把文字修正好。 黃委員偉哲:罰責部分,本席建議提高上限。 主席:繼續處理罰鍰的金額部分。 張局長淑賢:針對第四十三條罰責,本來規定是3萬以上15萬以下,黃委員偉哲等建議修正為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丁委員守中:本席覺得應該修正為3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 張局長淑賢:可是這裡面還有別的條款,包括通報等等。 丁委員守中:3萬到100萬,老實講是給官員上下其手的機會。 張局長淑賢:我們會訂裁罰基準。 丁委員守中:他可以罰最低的3萬,也可以罰100萬。 張局長淑賢:沒有!我們會訂裁罰基準。 丁委員守中:我們一天到晚接到的陳情就是這樣,問題就發生在這個地方。 張局長淑賢:跟委員報告…… 主席:不是啦!還是有情節大小之分。 黃委員偉哲:食安法規定都到5,000萬、2億了。食安法的罰責是6萬到5,000萬。 張局長淑賢:我們會訂裁罰基準。 主席:好啦!3萬到100萬啦! 丁委員守中:本席認為3萬太少了,又沒有倍數,5到100萬好了。 主席:好。第四十三條罰鍰部分,修正為5萬以上100萬以下,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必須訂定裁罰基準。 張執行秘書學文:報告委員,如果修正為5萬到100萬,就超過第四十二條的罰鍰。 主席:第四十二條是什麼? 張局長淑賢:第四十二條沒有修正。 張執行秘書學文:第四十二條是5萬到20萬,所以,3萬到100萬應該比較好一點。 王委員惠美:好啦!就3萬到100萬元,只要裁罰標準訂定出來就好了。 黃委員偉哲:好啦! 丁委員守中:超過第四十二條有什麼差別? 張執行秘書學文:超過的話,變成可責性比較低,結果處罰反而比較高。 丁委員守中:但100萬還是超過啊! 黃委員偉哲:他的意思是以法律條例來講,第四十二條的情節比較重,但下限是到5萬,而第四十三條比較輕,下限也是5萬。 丁委員守中:開玩笑!33.3倍,哪有這樣規定的,反正5萬就是最低,沒有什麼不可以,就是5到100萬,就是下限提高到一樣,5到20萬、5到100萬,100萬還是20萬的5倍,那怎麼講!如果按照你的說法,情節輕的最高上限還高過情節重的,哪有這個邏輯!黃委員,剛才他們說這樣修正會超過第四十二條的罰責,可是我們最高上限可以罰到100萬,那不是輕的最高可以罰到100萬,而那邊最高才罰到20萬,邏輯不通嘛! 黃委員偉哲:雖然罪責比較輕,但有累犯或造成很大傷害…… 張局長淑賢:我們會訂一個裁罰基準啦! 丁委員守中:5到100萬有什麼關係! 張局長淑賢:因為各個條文之間的輕重不一,我們的罰責…… 丁委員守中:那你認為第四十三條是輕?還是重? 張局長淑賢:這一條是比第四十二條還要輕一點。 黃委員偉哲:range更大啦! 張局長淑賢:對!更大。 丁委員守中:可是我們的罰鍰上限到100萬,比他們的20萬高出5倍,這又怎麼講? 黃委員偉哲:下次我們來修第四十二條。 主席:我們這次先3萬到100萬,下次修第四十二條時,連這一條一併檢討。 丁委員守中:你們講的邏輯還是同樣在啊! 主席:它那個比較重啊! 黃委員偉哲:因為我們這次沒有修第四十二條,下次我們共同提案來修正第四十二條。 主席:下次修第四十二條時,要併同這一條一起修,這樣比較符合…… 丁委員守中:現在5到100萬先修…… 主席:這樣會變成腳重頭輕啦! 丁委員守中:那3萬跟5萬有什麼差別? 張執行秘書學文:報告委員,如果按照我們的邏輯,其實上限也不應提到那麼高。 主席:因為第四十二條情節比較重,現在這一條比較輕…… 丁委員守中:我們這一條比較輕,但罰鍰上限是到100萬喔! 主席:就是因為我們這次沒有修第四十二條啊! 丁委員守中:既然兩條都要修,我們就把低的那個…… 主席:沒有啦!第四十二條這次沒有修法。我認為法條還是應該要有比例原則,這次修法就修正為3萬到100萬,下次…… 丁委員守中:這樣邏輯不通,請法務部…… 主席:下次修第四十二條時,再併第四十三條一起修,這樣才有體例。 黃委員偉哲:我們以前也曾經有6萬到20萬,也不是整數倍。 羅參事建勛:照理說是應該要有比例輕重之分,但是現在食安法已經修到2億元,它就已經打破原來的法制原則…… 主席:好啦!就5到100萬,至於第四十二條就以後再修。 羅參事建勛:這還是要尊重農委會的意見,因為這還是會有輕重的差異。 主席:因為上限是100萬,就已經超過20萬,那就沒有差別了。總之,就5到100萬,至於第四十二條就以後再修。 所以就併兩項修正動議,文字部分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正為「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金額的部分就是5到100萬;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就沒有了,就是依行政院版的。 張局長淑賢:接下來就是第十九條。 主席:第十二條之二就完成協商。還有剛剛那個附帶決議提到的表格,你們要去做出來。 第十四條就是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四條之一就是照行政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九條。蘇震清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 張局長淑賢:蘇震清委員是建議增列第三項「前項動物的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這部分可否修正為「……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主席:生物安全指的是什麼? 丁委員守中:我覺得生物安全還不是很專業…… 張局長淑賢:這是很專業的,就是去動物保護的人員要遵守實驗操作的生物安全,不然自己可能也會遭到感染,甚至感染出去。 主席:第十九條就照剛剛唸的文字來修正。 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條,蘇委員震清等有提出修正動議。 請張局長淑賢說明。 張局長淑賢:蘇震清委員是在第二十八條增加第四項「為防範、控制人畜共通傳染疾病疫情,必要時針對疫情所涉及之應登記寵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飼主攜帶其寵物赴指定地點施打疫苗;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同戶政主管機關,經所有權人及飼主之同意,進入寵物飼養場所,施打疫苗、實施寵物種類、數量之清點及登錄疫苗注射相關事項。」其實這部分在原來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就有規定,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要防治動物傳染病的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身體檢查、預防注射…… 主席:這是規定在施行辦法中嗎? 張局長淑賢:沒有,這是規定在母法當中,所以這是地方主管機關的一個權責。 黃委員偉哲:我們不堅持,就照院版來處理。 主席:第二十八條就照院版來處理。 接下來處理第四十條,有邱志偉委員及王惠美委員等提案,請張局長淑賢說明。 張局長淑賢:院版是建議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的動物,依評價而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但所罹患之動物傳染病屬新發現,或國內已持續二年以上未有發生,首例主動通報者…… 黃委員偉哲:依院版好了。 主席:第四十條依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十條之一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十三條剛剛討論過了,就依方才的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五條。王委員惠美等有提出修正條文。 請張局長淑賢說明。 張局長淑賢: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院版規定「動物運輸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產銷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經勸導拒不改善。」這個部分是我們規定動物運輸業者要針對運輸車輛及裝載的箱籠要去做清潔消毒,雞蛋的部分,希望能夠使用…… 主席:委員問的是你們的勸導是一次、兩次還是三次後才處罰? 張局長淑賢:我們現在就是,有一修正的版本為「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經勸導兩次以上」,我們就處罰。 丁委員守中:罰鍰1~5萬太少了。 張局長淑賢:這是小的業者。 丁委員守中:應該3~15萬。 張局長淑賢:好,運輸業者也可以…… 黃委員偉哲:你們要加上這部分時必須記得上次農委會曾經處理山水米混米的問題,後來你們的行政裁罰還被撤銷,就因為你們沒有先勸導,所以在執法時你們要注意。 張局長淑賢:現在加上:「或一年內再次違反」可以嗎?所以只要再違反,我們就罰。 黃委員偉哲:我的意思是說,你們在程序上自己要注意,之前山水米就曾經拗你們沒有先勸導。 張局長淑賢:我知道…… 主席:就是先勸導,這一年勸導完…… 張局長淑賢:我們將原來條文第三款最後「經勸導拒不改善」之後增加「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主席:就是先勸導,這一年勸導完後…… 黃委員偉哲:兩個要件,一個是經勸導講不聽,一個是勸導講得聽,但一年內又再犯? 張局長淑賢:對。 主席:是修正為「或一年內再犯者」? 張局長淑賢:對,再犯者,等第二次就開罰。 在場人員:其實不用,前面已經有講了。 丁委員守中:前面已經有講「業者」了。 張局長淑賢:「或再度違反」? 主席:再違反…… 丁委員守中:罰鍰由1~5萬提高到3~15萬。 黃委員偉哲:金額也要作改變。 主席:「或再次違反者」,金額提高為3~15萬。第45條照上述協商結論通過。 現已完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繼續處理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我們一樣依照方才的模式來處理。 從第8頁第七條開始,因為第七條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第七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十條,針對本條有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請說明。 在場人員:勞委會已經改成「勞動部」,所以配合修改…… 主席:第二十條照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通過? 張局長淑賢:對,就是將「勞委會」改成「勞動部」。 在場人員:只是正名而已。 主席:接下來,第二十三條,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十九條有葉委員津鈴針對廢容器部分,提出修正動議。請說明。 張局長淑賢:針對第二十九條,因為有不同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我們先看葉委員的修正動議。葉委員建議在第一項裡面增加第十款,即「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交由環保機關焚化處理。」。另外,他還加了第二項「前項第十款回收農藥廢容器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在此跟各位委員報告,在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裡面確有相關規定,所以第十五條第二項是有的。第十五條的內容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 黃委員偉哲:有沒有寫「經食用或使用」?誰會想要吃農藥? 張局長淑賢:有些是食品,但有一些是包裝使用的…… 主席:就因為沒有很明確啊! 張局長淑賢:這是已經公告的相關辦法。在辦法中提到:一、不易清除、處理。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那農藥應該屬於這個,所以他已經有相關的規定了。 主席:應該屬於,是不是? 黃委員偉哲:你的意思是不用在這邊訂定一個特別的專條? 張局長淑賢:不用。 主席:你剛才應該沒有指明是農藥的容器? 黃委員偉哲:因為葉委員修正動議的這部分比較窄,他是說「並交由焚化處理的」,而且還說「第十款回收農藥廢容器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他有授權你們自己訂定。 張局長淑賢:如果要列第十款,我們可否修改為「回收農藥廢容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黃委員偉哲:你們自己不想訂定,是嗎? 張局長淑賢:對。環保署要不要表示意見? 黃委員偉哲:一個球又輕輕的踢到你們那邊嘍? 主席:這樣不是脫褲子放屁?怎麼可能在一個母法之下,訂定一個依據其他法律?我們又不是瘋了! 黃委員偉哲:農委會已經把球輕輕的踢到環保署去了。 張局長淑賢: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我們母法文字明確,不可以這樣子。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將這部分作成附帶決議。台聯的委員同仁,可否把這段文字作成附帶決議,這樣文字也不要修,若母法訂一個依照…… 黃委員偉哲:那第十款還要不要? 李科長鴻源:本署建議,這裡還是放進去,因為畢竟…… 黃委員偉哲:環保署又輕輕的把球踢回來了。 主席:你說文字要怎麼修改? 李科長鴻源:我們建議第十款修改為:「回收農藥廢容器並應現行環保法令交付清除處理」,我們主要目的是希望這些廢容器都能夠回收。 主席:OK,不然都沒有在回收。這跟以前電池我們都要求能源局開始…… 黃委員偉哲:你是否贊成? 主席:這樣比較好,對你們也比較好,你們本來就應該要鼓勵回收。 張局長淑賢:現在要怎麼改? 主席:環保署把修改後的條文再念一遍。 李科長鴻源:「回收農藥廢容器並應依環保法規交付清除處理」。 黃委員偉哲:你確定現行環保法規有規範到農藥嗎? 李科長鴻源:有。 主席:有,只是模糊而已。目的是希望你們去鼓勵農民。 黃委員偉哲:那後面那段文字就不要了? 李科長鴻源:「前項第十款回收農藥廢容器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段還是有必要。 主席:要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你們要去鼓勵他們。 黃委員偉哲:問題是這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農委會。 李科長鴻源:是農委會。 黃委員偉哲:農委會說是環保署,環保署說是農委會,中央主管機關到底是誰? 在場人員:現行的廢棄物清除處理包含押金等部分,都是回收單位在處理,不是農方的部分,是環保…… 張局長淑賢:所以我們建議第二項不要。 在場人員:針對這些部分,農藥業者有交付一些回收基金給環保署,所以環保署…… 主席:就類似過往對電池的鼓勵,之前寶特瓶剛開始也不能亂丟,只要拿回來就給他幾毛錢,到底多少我忘記了,不過真的很有效。 黃委員偉哲:農藥瓶回收是有價值的嗎? 在場人員:有價值,它們的錢比其他廢棄物還高。 主席:因為它的材質是玻璃或塑膠。 李科長鴻源:就這項法令,這部分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是屬於農委會。今天販賣業者為什麼跟他要求賣多少要回收,回收之後…… 黃委員偉哲:那些不是汽水瓶,那些容器很難清理。 李科長鴻源:所以要管制他們回收的方式和流向,至於他要怎麼貯存,未來看要押金或什麼,我覺得就貯存方式,既然中央主管機關是農委會,所以第二項保留,看未來農委會要如何規範。 主席:請問基金在你們那裡,農委會要怎麼訂定? 黃委員偉哲:依環保法規由農委會…… 李科長鴻源:其實基金是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以有規定要17公升以下,並不是鋪天蓋地,所有的瓶子都包含在裡面,它只有針對小的農藥瓶…… 林委員岱樺:既然這樣,所以應該是環保署…… 主席:應該是環保署…… 黃委員偉哲:那就「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保機關?」,你們兩個就不要再推了,好不好? 張局長淑賢:那也可以啦。 李科長鴻源:好。 黃委員偉哲: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是指農委會,會同中央環保機關…… 在場人員:這個應積極與環保署一起來…… 主席:對啦! 丁委員守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席:好,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黃委員偉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嗎? 林委員岱樺:這沒有罰則? 主席:沒有罰則。 張局長淑賢:這有罰則 林委員岱樺:那你們會同之後,誰罰? 主席:不是,這是鼓勵的。 林委員岱樺:後續第五十四條有規定,違反…… 張局長淑賢:這是農藥販賣業者應負的責任。 林委員岱樺:誰開罰單? 李科長鴻源:這在農藥管理法裡面訂定,所以原則上罰則要訂在這裡。 在場人員:不可能,依環保法令規定…… 李科長鴻源:如果是違反環保法令…… 主席:應該是環保署…… 林委員岱樺:不是,這還有什麼好講的,應該由環保署開罰,就像進行勞檢,所以關於勞檢部分都由勞工局罰,消防部分…… 主席:簡單啦,下面那段就不要了,只要依照環保法令交付清除處理就可以了。第二十九條的文字,增列葉委員津鈴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十項,「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依環保法規交付清除處理」,餘均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 張局長淑賢:關於第三十二條,我們建議還是按照行政院版。原本丁委員是說從劇毒農藥的部分來修,其實我們現在更為嚴格,我們把原本劇毒農藥才要做的部分,全都放到第二十九條一般農藥的規定上,其販賣都要造冊登記,還要開立販售證明,所以我們現在的第二十九條其實是更嚴格的。在丁委員提案的版本中有提到要開立處方箋,開立處方箋是有困難的,因為處方箋是由醫生開立,現在我們農藥的販賣業者還沒有到這種水準,而是依照我們農藥核准的仿單…… 丁委員守中:所以才會造成今天我們農藥的氾濫,為了不要給販賣業者更大的壓力,我同意可以不用「處方箋」這個名詞,但至少「處方箋」應載明的東西,你應該直接寫入販售證明,現在就把這部分條列進去。 黃委員偉哲:販售證明的項目為何? 張局長淑賢: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開具載明農藥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就是要釐清責任。 丁委員守中:所以應載明業者商號或名稱、農民姓名、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使用年月日。 張局長淑賢:其販售證明是為了未來若有違規情事時,要釐清責任,所以是哪一個農藥行賣的,販售證明本來就會列明。 丁委員守中:那就明白寫進去。 黃委員偉哲:有購買者及販賣者資訊。 張局長淑賢:販賣業者的資訊已經有了。 丁委員守中:你只有農藥的名稱…… 張局長淑賢:還有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不管農藥賣給誰,買賣雙方的資訊都要有。 丁委員守中:那我們應該把相關的劑量明確規定進去。 張局長淑賢:這在我們的藥品上面就有了。 丁委員守中:誰知道你買幾箱?買了什麼? 張局長淑賢:數量有啊! 黃委員偉哲:劑量、數量、用法…… 張局長淑賢:包括使用範圍都有,就是用在哪一種病蟲害。 主席:你的意思和丁委員的意思是一樣的。 黃委員偉哲:已涵蓋那些部分? 張局長淑賢:對。 主席:丁委員,關於農民的部分,我們不要寫得太複雜,不然他們聽了也會怕。 丁委員守中:販賣業者的商號或名稱都已經有了? 張局長淑賢:販賣業者的資訊就在這裡。 黃委員偉哲:數量、使用範圍。 丁委員守中:農民的姓名呢? 張局長淑賢:有,在購買者資訊。 丁委員守中:購買者的資訊不夠明確。 黃委員偉哲:購買者資訊除了涵蓋姓名,可能還有地址。 丁委員守中:就只有姓名、地址、電話…… 黃委員偉哲:丁委員,你那部分只有寫農民姓名,而他們的還包括購買者資訊。 張局長淑賢:我們還包括住址,範圍較廣。 丁委員守中:購買者資訊有包括嗎? 張局長淑賢:有。 主席:關於資訊,我看這樣就好,因為再加姓名、電話、地址,可能擴大個資…… 丁委員守中:那購買者的資訊包括什麼? 張局長淑賢:包括姓名、住址,甚至我們是用身分證掃瞄進去。 丁委員守中:好,就把姓名、住址、聯繫電話寫進資訊裡。 主席:好,是指第九款後面「及販賣業者資訊」這裡嗎? 黃委員偉哲:還要加括號。 張局長淑賢:含姓名、住址可以嗎? 主席:第六款就有了。 黃委員偉哲:第六款是「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 主席:好,本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林委員岱樺:你們有沒有定型化的表格? 張局長淑賢:有。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林委員岱樺:我再問一下,這跟法沒有關係,但是是法延伸出來的執行問題。在我質詢當中曾提到,如果登記造成農藥誤用而衍生農作物藥物殘留不合格之處罰,是否歸責於販賣者,而不另行處罰農民? 張局長淑賢:這留待後面的罰則地方再作討論。 林委員岱樺:因為副主委的回答是兩個都罰,如果確實是販賣者沒有按照規定販售,那是販賣者的行為,但如果賣者對買者已經講得或寫得很清楚,而是農民自己違規摻了什麼,那當然要歸責於農民,我現在是指前半段的部分,你們是要在罰則中作處理嗎? 張局長淑賢:對,在罰則第五十三條,待會…… 林委員岱樺:再來增加看看,如果是…… 在場人員:農藥業者違規推薦部分,現行條文就有處罰的規範。 主席:這部分留待與第五十三條的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在場人員:像是明明不能用在水稻上,他卻推薦農民用在水稻上…… 張局長淑賢:亦即他違規推薦用…… 主席:錯了也要罰。待處理第五十三條時,我們再來討論。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林委員岱樺:主席,第三十三條過了嗎?還沒有吧?我對第三十三條沒有意見,但我在質詢時曾經提及你們的快篩制度,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檢驗結果超過衛生……等文字都OK,我們看也沒有問題,可是你們的快篩制度並沒有建立,你們主委上個月說,你們的快篩制度10分鐘就可以測出有無農藥,但應該在產地就讓農民知道你們發明了什麼,所以這不是施行細則的問題,是要不要編經費的問題,他們應該要編經費才是,比方說你們發明了一種酵素,只要在農產地一噴,然後就可以快篩出來,則你們應該要編經費讓每個產銷班去做,事實上,你們並沒有這樣去做,只有說你們發明了一種酵素可以去做快篩,但後來都沒有普及下去,事實上,立法後要普及下去,問題才能夠解決,再來,在農田當中進行快篩之後呈陽性的部分,當然就…… 主席:法的部分照行政院版…… 林委員岱樺:雖然立法是立法院的事情,但是他們不編預算來讓其普及化,再來,集貨場跟理貨場還是要做快篩,若超過標準的話,你們要不要銷毀?可是集貨場及理貨場並沒有銷毀的器材及空間。 張局長淑賢:關於第三十三條,在農作物、產物還沒有上市之前若有查到農藥殘留超過衛福部的標準,原則上是不能上市的,但是像稻米、茶葉等一些產品是還可以放一段時間的,之後我們會去重複抽驗,若查驗後是合格的,這時才可以上市。 林委員岱樺:那你們的快篩工具是什麼?再來,要如何普及呢? 張局長淑賢:因為要予以裁罰,但事實上快篩只能針對一部分的農藥…… 黃委員偉哲:因為有所謂偽陽性的問題…… 張局長淑賢:對,所以我們會用化學法去確認。 林委員岱樺:你們要如何去普及? 張局長淑賢:我們有在開發其他的方法。 林委員岱樺:若要普及就要編列預算,讓產銷班能夠趕快有這些快篩的酵素或是器具。總之,你們要如何普及?事實上,你們只會講理論,但根本就沒有做到普及,那就等於是零啊!變成每個人都不罰,然後我們就會收到人家的陳情。 張局長淑賢:本人請農糧署代為說明。 莊組長老達:針對這些運銷量比較大的合作社場、農會及批發市場,現在都有建置生化快篩的方式,數目大概有300個左右。 林委員岱樺:全台灣有幾個?照理是全部的農地都要有。 張局長淑賢:在農場的部分是由我們來抽驗…… 林委員岱樺:全國由你們認定的農場有幾座? 張局長淑賢:每年有抽驗1萬多件。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個部分防檢局扮演的是監督的角色,重點是要如何落實…… 林委員岱樺:所以拔菜的時候就趕快驗。 莊組長老達:這部分我們會儘量擴大普及率。 林委員岱樺:全台灣有多少面積你們認為一定要去做快篩的? 主席:你們要提出統計表。 林委員岱樺:這是最源頭的把關,今天政府最讓人家可恥的地方就是你們都是高考及格的,竟然一點執行源頭管理的能力都沒有,每次都只能在簡報上講,而且你們現在還講不出全台灣有哪些農地是列管的、是一定要做快篩的,不僅連面積講不出來,也講不出來對應這樣的面積下有多少個產銷班、合作社,還有這些單位有多少人,要配置多少快篩設備…… 主席:不要激動,請官員做說明。 林委員岱樺:源頭管理做不好,要如何為人民把關呢?最源頭就是在農地,你們連這些資訊都不知道,卻還都是高考及格的,這真的是侮辱台灣的官員。 主席:不要做人身攻擊,請官員做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生產醫學的配套是一整套的規劃及進程…… 林委員岱樺:要怎麼普及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就是在講這個。 林委員岱樺:預算多少?畢竟做這個要有預算。 莊組長老達:要做快篩這個動作,就是有做運銷的單位才有辦法,所以並沒有辦法針對每位農民都去做,畢竟技術、設備上是有一定的規範,所以現在針對運銷量比較大的單位,其實農糧署都有補助設置相關設備,據統計,目前約補助300個運銷量比較大的單位,基本上,若要那些沒有做運銷的去執行,事實上他們是沒有那個能力去做的,畢竟這是需要一定的技術門檻,之前必須接受相關的訓練,就是東西從集貨要運銷出去的單位來去做篩檢才有其意義,其實在此之前,我們也有在田間進行監測。總之,東西來到這裡後,在要運銷出去之前做抽驗這樣才比較有意義。 林委員岱樺:這樣就有點矛盾了,因為你種了東西就一定要賣,方才你說僅針對銷量較大,會送到集貨場的才會配置快篩的相關工具,但對於那些沒有送到集貨場的,只是在鄉下菜市場、路邊販賣的,這部分你們就沒有做快篩,但那些東西消費者還是會去買啊!換言之,還是有部分的消費者是未到集貨場、理貨場的,所以這部分還是有漏洞啊!即源頭管理還是有問題啊! 主席:林委員的意思是第一線農民的部分就可以做到讓消費者安心,而我們現在要加速修這部法,就是因為現在發生很多食安問題,總之,林委員對條文是沒有意見,主要是希望你們可以做到普及化,既然農委會有在建置,就先從大宗的果菜市場、農場等來做,基本上,你讓農民覺得很麻煩,他們就會抗拒,兩年前台南市的賴清德曾建構了全國第一個菜市場快篩的實驗室,後來被罵得很慘,一個禮拜之後,那個快篩實驗室就休息、關門…… 林委員岱樺:不只是集貨場、理貨場要做而已。 主席:條文已經通過了,所以我們就做成附帶決議,針對快篩的部分,請儘速多編列預算,全面執行之。 林委員岱樺:現在並沒有快篩的SOP流程。 主席:對,還有快篩的SOP也要包括進去。 林委員岱樺:這些在這部法通過半年內要規劃出來,然後這部法通過後要半年之後才實施,因為這是有罰則的…… 主席:沒有啦! 林委員岱樺:我們要替農民想一下,現在修法通過後是有罰則的,所以違反第三十三條就要處以罰則,可是就是沒有相關工具可以來做啊!換言之,現在沒有快篩的機制,所以現在關於農藥的部分目前只有約300個單位有快篩的工具…… 主席:林委員,這個大家都有責任…… 林委員岱樺:我現在講話是很負責任的…… 主席:我是說農民在種植的時候,原本有一部法規定可以用什麼農藥…… 丁委員守中:其實現在農民去買農藥時,那裡都有公布哪些是可以使用的農藥,所以相關資訊都是很清楚的。 主席:就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把快篩的SOP流程包括進去,同時編列預算並建置。 張局長淑賢:向委員報告,現在我們所抽驗到的,真正違規的只有5%,其餘95%都是合格的。針對不合格的部分,我們…… 林委員岱樺:但你們快篩檢測占市場比例不到5%! 張局長淑賢:現在查到有農藥殘留…… 在場人員:向委員報告,田間也有做抽樣檢測,因為這沒有那麼急,但所以採化學法。但集貨市場或批發市場是馬上要出去的,必須用快速的方法檢測,也就是生化法快篩。換言之,田裡用化學法監測,這可以定性、定量,也馬上可以用衛福部的容許量來判定是否合格! 林委員岱樺:但是定性定量的檢測要三個禮拜時間啊! 在場人員:對,田裡面可以這樣做,批發市場與集貨市場怕來不及,所以用生化法,馬上要在24小時內出報告的話…… 主席:附帶決議快寫出來! 在場人員:田裡面也是有監測的。 林委員岱樺:請你們在一個禮拜內提出來,也就是法通過後而總統尚未公告施行前,請你們在一個禮拜內給我全臺灣針對農藥快篩或定性定量的檢測報告,尤其在農地中是如何進行篩檢?運到集貨市場後又改用何種篩檢制度?對於篩檢不合格者如何處理?我知道你們在集貨場沒有銷毀器,所以到底是怎麼處理的?是馬上銷毀?還是改運送? 在場人員:向委員報告,生化法檢測不合格的話,馬上後送到…… 主席:不要再講了! 林委員岱樺:他講的我不認同! 主席:林委員,你也聽我說一下嘛!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討論半小時了!我知道大家都很關心這問題,也知道食安很重要,因此行政單位就不需要再解釋了,就在一個禮拜內把林委員剛才所要求的項目及內容及相關資料,包括快篩SOP流程提供給林委員及經濟委員會所有委員參考,因為大家都很關心。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處理第四十七條。 張局長淑賢:針對違規的偽劣農藥,凡情節比較輕微者,過去均有刑罰,雖然檢調機關最後的裁罰是不起訴處分,但這樣已經影響到處理的時效,所以現在只針對重大偽劣農藥仍維持刑罰,也就是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維持刑罰,但其他款項則去刑罰化並提高罰則,詳細情形列在第四十九條。 丁委員守中:我認為這涉及食安問題,現在我們要嚴管食安,結果這裡卻去刑罰化,如此還有什麼嚇阻力? 張局長淑賢:翁委員的修法方向與我們相同…… 在場人員:只有條號的編排不一樣而已。 丁委員守中:你們剛剛講到去刑罰化,這在第幾條? 張局長淑賢:第七條,我們把罰款的上限提高了,採高額行政罰,這樣才能快速處理。 丁委員守中:現在對於食安問題罰得很重,而不管製造、販賣、分裝都可能會出現偽劣農藥。根據監察院調查,農委會今年1月到7月查緝非法農藥統計顯示,市售農藥687件中,偽劣農藥占63件,將近十分之一不合格,可說是非常高的不合格率。如果以國內一年的農藥使用量9,632公噸來看,等於有963公噸的農藥都是偽劣農藥,這又賺了多少黑心錢啊! 張局長淑賢:今年查到比較多的部分,就是越南的農藥以A證B貨的方式來進口。 丁委員守中:那是更糟糕的!所以更要加強罰則! 張局長淑賢:原來的罰責是有刑罰的。 丁委員守中:現行法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期,處罰五十萬元以下,我認為這部分應該提高吧? 在場人員:96年修法時,針對製造偽劣農藥處三年以下刑期,其實當時不論是針對製造或販賣的處罰都已經提高了。 丁委員守中:但現在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可以易科罰金,所以你們的罰金是不是也應該增加? 張局長淑賢:我們是在第四十九條之一…… 丁委員守中:而且大部分都罰金。 張局長淑賢:第四十九條之一,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拾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所以我們已經把罰金提高了。 丁委員守中:還不夠,農藥是灑在農產品上,是會吃進我們肚子裡的。 黃委員偉哲:要去刑罰化的話,罰金就要提高! 丁委員守中:對,去刑罰化的話,罰金就要提高!否則不只缺少遏阻作用,還根本就是開大門! 黃委員偉哲:我知道公會對刑罰很有意見。 張局長淑賢:對。 丁委員守中:我是站在消費大眾的立場來為人民把關,我不是為公會把關!我認為不該去刑罰化!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不是說公會如何,因為如果適用刑罰,但起訴率與定罪率都低,卻把處理時間拖得很長,反到達不到目的。我的看法是,即使是罰鍰,如果金額定得很高,但不落實執行,那也很糟糕…… 丁委員守中:既然適用刑罰,但起訴率和定罪率卻很低,那就讓我覺得很奇怪了!法律條文明明規定適用刑罰,也犯法了,但起訴率與定罪率都還可以這麼低?是不是有收受紅包或者放水的嫌疑?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民主國家的司法是講究證據…… 丁委員守中:明明是有證據的,結果起訴率低,定罪率也低…… 主席:所以你們現在是要增加罰金? 丁委員守中:罰金一定要增加,否則罰金不變,又去刑罰化,這樣豈不是放寬了?農藥是必須加強管制的,結果你們反而放寬了? 張局長淑賢:那麼就第四十七條的罰金部分,委員可以看看是否提高? 丁委員守中:我建議一百五十萬以上,五百萬以下。 主席:一百萬以下,這樣正好double,比較剛好。 丁委員守中:這些人不是農民,他們是製造者,怎麼可以只罰一百萬以下?現在偽劣農藥一大堆,這也是賺黑心錢。所謂的偽劣農藥,就是摻了政府禁用的成分在內。 張局長淑賢:上一次的條文就是寫五十萬。 丁委員守中:如果去刑罰化,而罰金又不提高,這就是在放寬開大門! 張局長淑賢:可不可以改成一百萬? 丁委員守中:一百五十萬到五百萬,這樣還有一點裁量空間,至少罰了一百五十萬,增加三倍。 主席:這樣會和其他條文接不起來,剛剛有的五萬到一百萬…… 丁委員守中:情形不一樣,這裡專指製造販賣者。 張局長淑賢:針對製造販賣者仍必須處以刑罰,要坐牢的,而罰金是法院判的。 丁委員守中:至少要增加三倍,這些人都是製造者!依照目前臺灣所查扣的偽劣農藥來說,一年用了9,632公噸的農藥,當中有10%,九百多噸是假農藥、偽劣農藥,這些人就是在賺黑心錢。 主席:你們建議罰金五十萬,刑期也提高嗎? 丁委員守中:刑期沒動。 張局長淑賢:上一次修法時,已經把刑期提高了。 丁委員守中: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場人員:禁藥部分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丁委員守中:我建議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 主席:不是啦,要一百萬以下,而且這是有刑責的…… 黃委員偉哲:現行是多少? 張局長淑賢:五十萬,但是併科罰金。 丁委員守中:五十萬以下!幹這種事竟然只罰五十萬以下?真沒道理!我認為這應該設底線,結果你們設上限,而且上限居然這麼低?這是製造者,台灣每年就這樣製造了960公噸的假農藥! 主席:一百萬啦! 丁委員守中:你們查到的就是…… 黃委員偉哲:殺頭的生意有人做啊! 丁委員守中:你們每年光查到的假農藥就有九百多公噸,到底有什麼好替他們考量的? 張局長淑賢:但針對禁藥部分,刑度又不一樣,這次沒有修…… 在場人員:除了刑罰以外,還得併科六十萬罰鍰。 丁委員守中:這是哪一條?剛才通過了嗎? 在場人員:這一次沒有修正。 丁委員守中:你們應該整部法一起修啊! 林委員岱樺:禁藥和製造有何不同? 張局長淑賢:這是偽劣農藥,禁藥歸禁藥。 在場人員:使用禁藥的刑度更高。 丁委員守中:這就是行政部門的問題!農藥氾濫已經如此嚴重了,結果你們修法時禁藥這部分竟沒修?你們應該一次提出啊? 黃委員偉哲:橘劑就是禁藥,偽劣農藥就是弄假的巴拉松。 丁委員守中:你們自己列了58項的禁藥,但SGS可以驗證的只有23項,實在荒謬!你們應該一起提出來修,結果沒有,可見你們行政怠惰! 主席:禁藥部分我們就先不提,現在是因為食安問題,所以我們才修法,修法後一定比原先的罰款高,這樣才叫修法,才有遏阻作用啊。 丁委員守中:我建議做成決議,請他們連同禁藥部分一起提出修正。 主席:我們先討論第四十七條…… 黃委員偉哲:我們可以加重,以臨時提案方式請農委會於時間內修法,並送至本委員會審議。 主席:你們先把案子提出來後再審。 丁委員守中:所有的罰責都要一致,如果這裡提高了,相對的,其他不管輕的、重的,也都要配合調整。 主席:趕快寫一下,把需要提高的提高…… 張局長淑賢:這邊要改成多少? 主席:一百萬。 丁委員守中: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 林委員岱樺:我贊同。你們不能只想到企業主,他們賣了偽藥以後…… 主席:刑責沒有定底線的啦! 丁委員守中:台灣每年查獲九百多公噸的偽劣農藥…… 主席:沒有刑罰的,當然是多少以上,多少以下…… 丁委員守中:那就不要把刑罰拿掉!否則我反對! 主席:是加重刑罰啊! 丁委員守中:我是說其他條文,他們已經去刑罰化了。 張局長淑賢:這是因為違規的樣態沒有那麼嚴重,沒有影響到…… 丁委員守中:我們要站在市民、人民及消費者大眾的立場著想啊! 在場人員:在未去刑罰化前,有些是微罪不舉,有些則可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 丁委員守中:那是司法部門的問題,臺灣農藥氾濫成這樣還微罪不舉? 張局長淑賢:所以我們才希望去刑罰化,但提高罰鍰,這樣不但罰得到,而且可以馬上做。 丁委員守中:那就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 張局長淑賢:那是後面的條文,不是本條。 丁委員守中: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四十七條,不是嗎? 張局長淑賢:對。 丁委員守中:一樣啊,除了併科刑罰外,五十萬也太低了。 主席:罰錢的部分在後面! 丁委員守中:現在針對食安的罰款動輒幾千萬,這裡竟然還五十萬? 主席:純粹談罰鍰部分,我們後來再來討論,現在我們討論的是第四十七條。 丁委員守中:但是規定五十萬以下的話,那麼罰個五萬、三萬也是五十萬以下,實在毫無嚇阻力!我認為至少要有底線,所以建議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食安已經修改這麼多,為何農藥部分會放寬? 林委員岱樺:請法務部說明。 羅參事建勛:食安法並沒有制定底線…… 丁委員守中:我們就併科新臺幣五百萬以下罰金,至少增加十倍,這樣才有嚇阻力。 張局長淑賢:這樣一來,其他條文也要改。 林委員岱樺:為什麼不設下限?如一百萬到五百萬? 張局長淑賢:因為罰金的立法體例就是這樣。 丁委員守中:不會吧?其他也有底線吧? 林委員岱樺:我們要定底線嗎? 羅參事建勛:目前也有這種立法例…… 丁委員守中:農藥是很大問題,所以我建議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因為這些都是製造者…… 主席:還是需要再思考一下,因為倍數差太多了。 丁委員守中:沒有,10倍而已,況且現在農藥如此氾濫!再說,這是「得併科罰金」。 張局長淑賢:所以定下限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是「得」,只要定上限就好。 丁委員守中:那就不要下限,就是五百萬,既然是「得併科」就是可以科,可以不科。 主席:那就是五百萬以下…… 丁委員守中:不如改成「併科罰金」,而不是「得併科罰金」,把「得」字刪除。 主席:這沒有辦法! 丁委員守中:為什麼不行?如果沒辦法通過,那我就走了,會也不用開了,散會!開玩笑!我是都會城市的立法委員,我為什麼關心這問題?不就是因為農藥濫用嗎? 林委員岱樺:因為都是你們吃的啊,消費大眾都在台北! 丁委員守中:為此,我跑掉幾個公祭了,這是那麼嚴重的問題,臺灣一年每公頃地用掉46公斤的農藥,台灣已經變成農藥之島了!我建議把「得」字刪除,改為「併科」。 林委員岱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定下限就有意義了。 張局長淑賢:好,那就改為「併科」。 林委員岱樺:我建議改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把「得」字刪除。 丁委員守中:主席,這些都是製造者,況且臺灣農藥氾濫啊! 主席:大家都希望嚴格,不過我還是希望你們再考慮一下,因為本條的刑責是六個月以上。 丁委員守中: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通常都是犯…… 主席:如果是判六個月…… 丁委員守中:即使是判六個月緩刑也是一點問題都沒有! 主席:判六個月還要罰一百萬,這和法律不合吧?其實就算要創立新法也可以,就算罰個一億也可以,只是我們在審查法案時要用心想,這畢竟是以後要公告實施的法…… 丁委員守中:如果判個緩刑,又不用罰錢,那等於什麼都沒罰到…… 主席:所以我才說你們要考慮一下,如果定下限…… 羅參事建勛:因為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並沒有修正,在刑度還有性質上…… 丁委員守中:所以我才要他們一次修啊!他們不能行政怠惰,否則無法…… 羅參事建勛: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比較重,如果第四十七條這樣修,那麼將造成犯罪行為沒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重,但罰責卻比較重! 丁委員守中:他是製造、加工者啊! 羅參事建勛: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也是製造、加工、輸入禁用農藥等等。 張局長淑賢:請委員給我們一個月時間,讓我們進行通盤考量後再…… 丁委員守中:那就不要修了!一個月後再重新修過! 林委員岱樺:要保留嗎? 丁委員守中:難道要什麼都保留嗎?通過一個是一個! 張局長淑賢:可不可以先通過其他條文? 丁委員守中:第四十七條涉及製造者,我認為應該先通過。 黃委員偉哲:這畢竟是一整個案子!就分裝來說,有時候農民會自行分裝,所以這樣罰會卡到農民,要小心。 丁委員守中:要說明是分裝業者。 黃委員偉哲:要把農民與業者切割開來,至於罰生產製造者,我認為沒問題,但分裝這部分要小心,會卡到農民。 丁委員守中:不會啦!這是罰販賣、分裝、製造者。 主席:第四十七條先保留好了…… 丁委員守中:不然今天先不審,請農委會一個月內把相關條文的刑責全部修正,一起提出。 張局長淑賢:我們就照委員意思做,趕緊把其他的…… 主席:我這樣建議,請大家聽聽看。因為這次有的條文沒有修正…… 丁委員守中:沒關係啊,他們反正會再提出一起修啊…… 主席:你聽我講一下嘛!這是整部法,如果照現在這樣修,等於修出來有像小孩子的,有像大人的,這樣邏輯會很奇怪…… 丁委員守中:反正他們馬上就要提案修法…… 主席:大家對其他條文都有共識,反正我們也是在協商,所以本條先保留,送黨團協商…… 丁委員守中:不要,什麼送黨團協商?該把關的我們不把關嗎? 主席:本席是綜合大家的意見,我們要冷靜思考一下,刑罰如果是六個月到五年以下…… 丁委員守中:可是最後都是緩刑,法務部不是這樣說嗎? 主席:因為現在有認罪協商,本席倒是覺得,如果有配套刑罰的部分,會變成頭重腳輕或腳重頭輕,這本來是我們要考慮…… 丁委員守中:沒有這方面的問題,我們現在第一個要考慮的是農藥氾濫的問題,台灣已經變成農藥之島,我們的農藥使用率在全世界名列前茅,一公頃達47.33公斤。 張局長淑賢:跟委員報告,如果按照有效成分,應該是十一點多公斤。 丁委員守中:什麼有效成分?農藥就是農藥,有效成分可能是5%或11%,如果有效成分是100%,那土地污染不是很嚴重嗎? 張局長淑賢:如果用有效成分來算的話,我們跟日本、韓國是差不多的,還比他們低一點點。 丁委員守中:農藥問題真的是很嚴重。 主席:大家認為第四十七條「得併科」之「得」字要拿掉。 丁委員守中:金額定為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主席:把「得」這個字拿掉就是一定要罰錢。 丁委員守中:如果沒有把「得」字拿掉,可能到時候又沒有併科,老實說,司法很多案件都是微罪不舉,等新聞不再報導以後就沒有了。 張局長淑賢:可是「得」字拿掉就一定要罰了。 丁委員守中:我們應該要定出底線,如果只規定五百萬元以下,最後也可能只罰五萬元或十萬元,把最高額度提那麼高也沒有用,所以至少要規定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主席:有規定六個月有期徒刑。 丁委員守中:那都是假的。 主席:那就規定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林委員岱樺:為什麼第四十七條這個規定這麼重要?為什麼要規定一百萬元以上?這是要針對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的行為,第七條第一款…… 丁委員守中:這些都是黑心廠商,有什麼好維護的呢? 主席:不是維護,只是在討論六個月的刑度和罰金金額有沒有配合。 丁委員守中:會觸犯這一條規定的都是黑心廠商。 林委員岱樺:如果不符合比例,那就把刑罰提高啊! 丁委員守中:主席,這些都是黑心廠商。 主席:你說什麼維護呢?請不要這樣亂講話。 林委員岱樺:本席向主席說明問題的嚴重性,這裡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第七條第一款是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主席,這種行為很嚴重,你一直講比例原則,這樣看起來六個月的刑度還太輕了,本席認為應該要提高,規定兩年以上五年以下,因為第四十七條是罰第七條第一款的行為,所以請主席看一看第七款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主席:行政部門有什麼意見? 丁委員守中:行政部門已經支持了。 張局長淑賢:我們建議先定…… 丁委員守中:食安問題這麼嚴重,農藥這麼氾濫…… 主席:請丁委員先讓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淑賢:關於這個條文,就照委員的意見規定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丁委員守中:他們本來就已經同意了。 主席:第四十七條之「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十八條。 張局長淑賢:我們已經有將翁委員的意見納進去。 主席:這就是針對販賣的行為。 張局長淑賢:對。 丁委員守中:罰金金額要不要修正? 張局長淑賢:這些販賣業者都是小生意人。 丁委員守中:這就是通路,我們要管源頭,也要管通路,本席建議提高為五十萬元。 張局長淑賢:好。 主席: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將「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丁委員守中:本席建議將第二項之「或科」修正為「併科」。 主席:就是一定要罰錢。 林委員岱樺: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得併科」之「得」字要拿掉。 丁委員守中:第一項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第二項之「或科」修正為「併科」。 主席:第四十八條之「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之「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十九條之一。 第四十九條之一沒有修正意見,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張局長淑賢:我們對第四十九條之一的說明欄有誤植,就是第四點的「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應該是第五十條之一。 主席:第四十九條之一說明欄第四點的「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為「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一」。 第四十九條之一是增訂條文,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翁委員重鈞版本的第四十七條之一只是條次不同。 張局長淑賢:內容是相同的。 丁委員守中:本席建議將金額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主席:第四十九條之一之「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十條之一。 第五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本席建議提高「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額度,就是要管理販賣業者這個通路。 張局長淑賢:第二款到第五款是比較輕微的部分,品質的部分不是差很多的。 丁委員守中:那就5萬以上50萬以下,一樣嘛! 張局長淑賢:好。 主席:關於第五十條的部分,3萬改為5萬、30萬改為50萬,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十三條,除了行政院版本之外,還有3位委員的修正動議。 丁委員守中:它的第一項第二款提到「第五款至第九款」,但是,因為我們已經加入第十款關於容器的問題,所以這裡也應該將第十款加進去。 張局長淑賢:第十款已經回歸到環保法令,所以就沒有了。 主席:我們有增列就應該要寫上去。 張局長淑賢:這邊就不用了。 主席:我們現在講的是第二款中只提到「至第九款」,但是,現在已經有第十款了! 張局長淑賢:我了解啊!但是,因為第十款就是剛才講的農藥的部分,我們已讓它回歸到環保的法令,如果它沒有按照那個處理,就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處罰。 主席:對啦!我們是以「清除」的文字去寫,也就是葉津鈴委員提的那個啦! 張局長淑賢:它要造成汙染才會罰啦! 主席:我們是寫依環保法規交付清除處理,環保法規啦! 張局長淑賢:對啦!按照環保法規交付處理。 在場人員:但是,前段要罰,因為第十款的違反是販賣業者沒有做回收這件事情,所以這個第十款是…… 張局長淑賢:那也是環保法規啊! 在場人員:但是,沒有做回收這件事情。 張局長淑賢:也是一樣,那是環保法規啊!第十五條啊! 在場人員:回收應該是配置在應公告回收的部分,但是,違反農藥管理法卻是以環保法規來處罰。 張局長淑賢:他們有公告啊! 主席:如果有公告的話,環保署就沒有問題了,除非是沒有公告,環保署有沒有公告? 張局長淑賢:它已經有公告了。 主席:已經有公告就好了。 丁委員守中:如果有公告就把它寫上去。 主席:如果有公告就按照環保法規去執行。 張局長淑賢:已經公告了。 在場人員:我們建議這邊還是把第九款改成第十款,如果違反第十款的話。 張局長淑賢:這裡已經有了嘛! 在場人員:至於違反環保法規就由環保法規來處罰,必須把它切割清楚。 丁委員守中:本席認為,多管齊下的予以處罰也沒什麼不可以,這裡也只是罰1萬元。 張局長淑賢:一罪不二罰啦! 主席:你們到底有沒有公告,現在趕快釐清楚? 張局長淑賢:有公告。 主席:既然有公告,那就按照公告內容去走就好了! 在場人員:那是指11公升以下,問題是11公升以上的部分並沒有公告,而且販賣業者…… 張局長淑賢:人民不會用27公升以上的。 主席:那很簡單啊!既然已經有這個法令,你們就要公告啊! 丁委員守中:在農會買的農藥都是40公升、20公升,一般都是如此。 在場人員:現在是說販賣業者不做回收的話……現在訂在這邊是指如果是農民拿給零售商,而他卻不收的話就要罰,現在的法是…… 主席:今天我們已經正視這個問題,你們公告的是17公升以下,至於以上的部分是否可以再次公告?為什麼不公告大的部分會處罰得更重? 在場人員:那屬於事業廢棄物,而非民眾的回收項目。我現在要講的是這個罰責為什麼要列為第十款…… 主席:事業廢棄物是另外有廢清法處理嗎? 在場人員:這部分與那個並無直接關係,直接的關係是指商店可以拒絕回收販賣出去的販售品,但是,現在這個法規定販賣出去之後一定要回收,問題是我們環保署沒有這個規定。 丁委員守中:由環保署要求原來販賣的點做回收會比較有效,否則,要個別一個個的去回收,如何回收呢? 在場人員:在我們原先的條文裡,原則上,管理法相關的規定…… 丁委員守中:你現在要管容器就要把容器的部分放進去。 在場人員:如果要回收就是設置儲存桶,但是,這個條文在行政院討論時最後是被環保單位刪除,因為設置儲存桶要依照他們的規定,不是賣農藥的店放幾個桶子就可以收了。 丁委員守中:大家都不願意設置,最後就讓這些容器到處亂丟,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啊!大家都怕事、都不願意解決,最後就還是這個樣子! 張局長淑賢:不會不解決,現在我們這邊已經寫了,他一定要做回收,而且要按照環保署的相關法令處理,所以就是交給他們處理,我們有這個部分就…… 主席:本席認為這個部分並不困難,既然環保署說17公升以上是由廢清法處理,以下的部分不就是屬於你們的法令嗎? 在場人員:現在販賣業者是否回收的這件事情沒有人管、也沒有法令規定要處罰,如果法令規定他必須要做回收,相關的罰則就要訂定出來。 主席:17公升以下的部分是否要回收? 丁委員守中:這是農藥管理法,在這邊也應該要規定。 主席:這個有問題耶!你們規定了、也公告了,但是,17公升以下的並沒有拿回來,而你們也沒有處分? 林委員岱樺:你們現在希望由販賣點負責回收,如果是由販賣點回收的話,他們已經講了,之前他們…… 主席:你們制定辦法給他們嘛! 林委員岱樺:他剛才已經講了,在行政院進行相關的審查時已經刪掉,因為要求販賣點回收必須有一定的規範,那些容器確實是有農藥殘存,一般販賣點不可能隨便就可以回收,應該要有一定規範,譬如要如何隔離、要有什麼樣的空間等等,但是,一般的販賣點多半就是住家、透天厝,怎麼可能會有那些設備?如果現在你們要求販賣點必須要回收,就規則而言,你們說要怎麼訂?要如何設置標準、如何訂定?那些店家都是透天厝,你們要怎麼要求?這些都有問題吧? 在場人員:現在的環保法規沒有規定販賣業者一定要回收。 林委員岱樺:你的建議是什麼?你的建議必須要能夠執行。 在場人員:現在的農藥管理法要求販賣業者一定要回收,我認為農藥品是有害,如果它透過逆向回收賣出去…… 林委員岱樺:問題是那些販賣點多半是透天厝,要如何回收呢?如果要他們回收的話,可能就是放置在騎樓下或是…… 張局長淑賢:明明第十五條就有規定,他怎麼會說沒有呢?第十五條明明就規定得很好啊! 主席:不必再說那個了啦! 林委員岱樺:對啊!你們在那邊踢來踢去! 主席:其實,你們現在17公升以下的也無法執行,說坦白一點就是如此!而且要那些透天厝的店家設置回收處也確實是有困難!關於第五十三條,另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 林委員岱樺:環保署針對17公升以下的如何回收?按照廢清法的規定,你們是如何回收?應該要有一個據點嘛! 主席:但是,在這個條文中已經寫明依照他們的環保法去清除,這是他們的啦! 在場人員:只是我們對於販賣點並沒有要求。 林委員岱樺:那麼我們就應該要求!各位,我們就提一個附帶決議好了,現在的販賣點一定要送到環保署所認定的回收場,如果他不做就要受到什麼處罰。 在場人員:問題是點不夠啊? 林委員岱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現在總是有點吧! 主席:我們不可能幫你們行政部門規定得那麼細,你們自己要去想辦法!我們立法就是要答案而已!本席贊成林委員所言,寫一個附帶決議,重點在於互相協助。 林委員岱樺:對。 主席:他們沒有辦法拿到東西,說現實一點就是如此啦!那就請販賣業者將回收容器送到環保單位,你們也必須要公告嘛! 林委員岱樺:就是將所有的點全部公告給全台灣啊! 在場人員:所以第十款要放進去。 主席:先不要放進去,我們先做附帶決議,你們兩個去把它定出來、你們去把附帶決議寫出來。 林委員岱樺:主席,本席認為可以再細緻一點,請你們再用一紙行政命令給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就會發文給各區公所。 主席:附帶決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林委員岱樺:再加上正式的行政命令,可以嗎? 主席:另外,還有張嘉郡委員的修正動議,行政部門有何意見? 丁委員守中:罰責的部分呢?罰則還是1萬5千到…… 主席:我們現在是先寫附帶決議。 丁委員守中:不是,第53條呢? 主席:還沒、還在談!張嘉郡委員的提案主要是什麼?張嘉郡委員的第三款是什麼? 張局長淑賢:應該是第一項第二款,有幾位委員提案,就是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九款,大家有意見的是第九款開立販售證明的部分,張嘉郡委員提議要改成經勸導拒不改善者。 主席:張嘉郡委員的意思是一樣的。 林委員岱樺:對,張嘉郡委員的意思和我們是一樣的。 主席:如果要立即開罰的話,目前大約有3000家農藥行,根本無法立即資訊化,必須要有時間進行宣導,因為這個法只要總統府公告之後就立刻施行了! 張局長淑賢:林岱樺委員提議有兩種方式,一個就是本條款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為宣導期,由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以開立勸告單方式替代罰鍰,也就是有一個緩衝期。 主席:改為1年,6個月不行啦! 林委員岱樺:本席認同主席的意見。 主席:1年內啦! 張局長淑賢:我們就改成這樣,至於拒不改善的部分就不要了,好嗎? 主席:請問,針對600家的宣導,你們是用了多久時間去傳達資訊? 張局長淑賢:一、兩年吧! 主席:對啊!這樣1年的時間夠嗎? 張局長淑賢:夠啦!我們現在會加速進行。 主席:聽得懂的都要花2年時間宣導,聽不懂的,該怎麼辦? 在場人員:以前我們在推動時是採取自願性的,現在的法律則是具有強制性,他們參加的意願就會提高。 主席:1年,好嗎? 張局長淑賢:好。第二款的部分就要改成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八款,因為第九款的部分要另外嘛! 主席:對。 張局長淑賢:另外就是增加一個第三款,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二十九條第九款之處罰,至本法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不然就是第二十九條第九款之處罰,可以嗎? 林委員岱樺:你現在講的和我們的都不一樣,現在講的是哪裡? 主席:條序問題? 張局長淑賢:對不起!剛才講的收回,現在我再講一遍,第二款的部分沒有動。 主席:不用拆開嗎? 張局長淑賢:不要拆!只是緩衝期而已! 主席:你把文字部分整理好啦! 張局長淑賢:我說明一下,增加一個第三款,至於第二款就不動。現在我們訂了一個過渡期,也就是新增第三款,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二十九條第九款之處罰,至本法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實施。 林委員岱樺:為什麼你不用本席的文字?本席的文字寫得更清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至本款修正日起一年內為宣導期…… 張局長淑賢:第二款就不動了。 林委員岱樺:對,本席現在講的是第三款。 張局長淑賢:對。 林委員岱樺:一年內為宣導期,應由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開立勸告單方式替代罰鍰。 張局長淑賢:但是,第二條就不能夠不動,不能夠改成8,而是要改成9,還是要九款。 林委員岱樺:好啊!那就9啊!第九款! 張局長淑賢:這樣就沒問題了。 林委員岱樺:應該是第二款,本席現在講的是第三款。 張局長淑賢:第三款就按照林岱樺委員的版本。 主席:第三款就改為1年。 張局長淑賢:對。 主席:再來是林岱樺委員的第六款。 林委員岱樺:本席要合併,因為本席提了兩個。 張局長淑賢:我知道。 林委員岱樺:本席要以第二個去併第一個。 張執行秘書學文:我們建議文字放在第2項會比較好,一樣是那個文字,只是放在第二項會比較好。 林委員岱樺:既然如此,你就趕快修改好,交給議事人員,再讓我們看一下。 主席:法務部是專家,幫我們調整一下! 張局長淑賢:我沒有念錯啊! 主席:沒有念錯啦!只是希望能增加一款。法務部的,不要跑,請你過來,我們還是要有水準的啦! 張局長淑賢:改成第二項,對啦! 主席:文字趕快整理好、條序趕快調整好!接下來是第6款的部分,林委員? 林委員岱樺:第六款的部分是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第4案併第3案,但是,文字是使用第4案的部分,你們看看在文字上是否有什麼意見?修正動議第3案的第六款,也就是第五十三條的第六款,文字修正為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訂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守規則,再接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第4案的第六款,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農藥殘留標準,但經轄區農業改良場認定為鄰田汙染,且不檢核的得免予處罰。 廖委員國棟:有沒有完整的條文? 林委員岱樺:有,完整條文就是第3案及第4案的整併。 主席:其實意義都一樣,就看文字要如何調整。 在場人員:最後一段關於認定鄰田汙染的部分…… 林委員岱樺:對,由農改場認定。 在場人員:不是,現行的部分,鄰田飄散不是他自己使用的就不處罰。 林委員岱樺:對不起!本席遇到的現況,沒有公務人員想擔當,只要去查該農田確實是超標就予以處罰,他們並不會去認定為什麼超標,提出申訴都無效,因此,在本席所提文字中設計了一項機制,就是他們去查的時候、去認定的時候,至少要經過申覆的過程,說明已由農改場認定為有機,汙染是由鄰田飄散過來的,這樣就可以不必受罰,否則,基層公務人員沒有人敢說汙染是從外面來的,現在本席就給他一個機制。事實上,本席問過許多委員,大家都是遇到這樣的狀況,這也是你們行政單位遇到的問題。 張局長淑賢:我認為有困難,也很難去介入,因為試驗改良場所是試驗研究機關,真的很難介入。事實上,這個部分是由縣市政府執法時必須去判定的,而且我們現在也已規定要開立販售證明,這個部分其實也可以作為佐證。如果真的是鄰田飄散的部分,縣市政府是不可以罰的,我建議寫在立法說明或寫在附帶決議皆可。 林委員岱樺:不要,就是要寫在條文裡,你看看文字要如何處理。如果你認為農改場人手不足,也可以改為經縣市政府認定,就是改為縣市政府。 張局長淑賢:如果要修改的話,就是改為縣市政府。 林委員岱樺:既然你們認為農改場人手不足,那就改為經由農改場或縣市政府認定。 張局長淑賢:有時候複檢可能也沒有樣品,假如今天農民可以拿出販售證明,他知道自己根本沒買這個藥,也查出隔壁田地的農作物與自己田裡的不一樣,那麼縣市政府是不能罰他的。因為他沒有具體的實證說這個藥是我用的,所以這也是我們為什麼要釐清責任的原因。他的販售證明非常清楚,不是我買的農藥,現行規定就是處罰使用者,如果是因為鄰田污損到,這個部分就不會罰到他。 林委員岱樺:問題是現況都罰! 張局長淑賢:現況不會罰;在實務上,查證的結果如果是鄰田污染,我們不會罰農民。 主席:違反就是違反,不違反就是不違反,條文中寫著違反情節輕微,感覺怪怪的。 張局長淑賢:有關情節輕微的部分我們有具體的文字建議。 主席:既然是輕微的部分,就用勸導的方式,不要去罰。 張局長淑賢:第六款:「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但違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且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未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殘留容許量者,主管機應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者,處罰之。」所以,我們會先教育。鄰田污染的部分,可否改為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去做調查? 林委員岱樺:農改場或縣市政府…… 張局長淑賢:那個部分如果也包含在這裡面,其實就不會…… 主席:你們不要隨便答應,我們有地方政府自治法,就讓地方政府自己去訂定。 張局長淑賢:對農民的部分,我們會再教育,除非他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我們才會給予處罰,這樣就OK了。鄰田污染部分,不是他的問題,所以我們不會去處罰他…… 林委員岱樺:我現在說的是農改場認定的部分…… 張局長淑賢:既然這樣修正了,這部分就不需要了。 林委員岱樺:這個部分不一樣,譬如農藥桶雖然洗了,但是洗不乾淨,這樣一次是不是就要開罰?這就是情節輕微的部分…… 主席:林委員希望農改場去確認,這個部分有沒有困難? 張局長淑賢:有困難;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訂定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農藥殘留標準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驗合格者,得免予處罰。」 主席:這樣對啦! 林委員岱樺:地方主管機關? 張局長淑賢:主管機關指的就是地方執行機關。 林委員岱樺:第五十三條第六款有關鄰田污染的部分,地方政府是開罰者,還要由他去認定,會不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主席:所以它還有訴願機制。 林委員岱樺:查的時候就要建立好機制,不要讓人民再去訴願。 主席:應該是當地的農業局要去處理。 第五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附帶決議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第1案通過;第2案通過;第3案中之「應依主管職責整合」改為「應依主管職責協調」,修正通過。 其他未修正之條文如第四十二條等等,何時可以提修正案? 張局長淑賢:三個月。另外在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裡面,有關動物檢疫部分,若照委員的意見,將罰責下限提高之後,會和植物產品的罰責不一樣,也就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我們把下限提高之後,因為還有輸出檢疫物,這個部分的文字可能要做一些修正。 主席:你們希望如何修改? 張局長淑賢:可否請委員,下限部分先不要更動,先改上限就好。 主席:不過是3、5萬,有什麼差別? 張局長淑賢:會變成植物產品罰3萬,動物產品就罰5萬。 主席:現在都突破了,有什麼問題?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 王委員惠美等人提案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王委員惠美等人提案第七條之二,不予增訂。 第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另有一附帶決議,內容如下:「針對民間人士等主動舉報動物傳染病疫情後,經確定者,應予獎勵,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所定獎勵辦法中應納入獎勵之。 黃偉哲  楊瓊瓔  王惠美  丁守中」 第十二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及王委員惠美等人提案通過。另有一附帶決議,內容如下:「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主管機關應就其範圍、持有與使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等事項,訂定管理辦法,並落實執行。 楊瓊瓔  王惠美  黃偉哲  丁守中」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確定:前款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所設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確定之。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原列第二項刪除,原列第三項部分遞移為第二項,並將「第一項」修正為「前項」;其餘部分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四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九條增列第三項「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十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四十三條序文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第三款文字修正為「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有一附帶決議,內容如下:「針對各違規樣態,應訂定裁罰基準。 楊瓊瓔  黃偉哲  林岱樺  丁守中」 第四十五條序文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第三款末句「修正為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農藥管理法部分: 第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條照江委員惠貞等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九條增列第一項第十款:「十、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依環保法規交付清除處理。」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有一附帶決議,內容如下:「請農委會於1週內分析實際需求,針對田間、農會、合作社(場)、集貨場、批發市場之農產品,建立以生化快篩抽驗及其後續延後採收、銷毀之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農產品安全。 黃偉哲  楊瓊瓔  林岱樺」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得併科」之「得」刪除,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十八條序文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修正為「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十九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之一倒數第三行修正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說明欄四「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為「第五十條之一」。 第五十一條倒數第二行修正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五、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但違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且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未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殘留容許量者,主管機關應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者處罰之。」增列第二項「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日起一年內為宣導期,對於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加強宣導,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增列第三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農產品農藥殘留量,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驗合格者,得免予處罰。」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附帶決議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第1案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第3案「應依主管職責整合農產品」修正為「應依主管職責協調農產品」,其餘均照案通過。 另外增加臨時提案第4案。 4、 要求農委會應即會同衛生福利部針對進口茶葉等,檢驗是否含有戴奧辛等毒性物質,以維食安。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黃偉哲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張局長發言。 張局長淑賢:主席、各位委員。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說明三,因為這是在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修正通過之前送出來的,所以現在要將說明三刪除。 主席:說明三刪除。 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作如下決議:一、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的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5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