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5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葉委員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現在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請提案人陳委員根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劉委員櫂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丁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王委員進士暫代主席。 主席(王委員進士代):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上一屆我進行大修以後,我們真的感覺到至少抱怨這是什麼法律的聲音變小了,但是有一點還是飽受抱怨,就是加重罰則的部分。本來在處罰條例裡面,行政機關已經有一定的裁量權,這個裁量權通常是一倍至三倍,而一倍至三倍的裁量權本來是要就情節的輕重來加以處罰的,可是現在行政機關有一點便宜行事,就把一倍至三倍作為是否收到罰單延遲繳納的工具。事實上目前的裁罰基準表還是有依期限內繳納、30日內、30日至60日跟超過60日有不同的處分,這是行政執行的問題,跟道路違規行為本身是沒有關係的,而你們卻用一倍至三倍的行政裁量權來作為延遲的罰則。其實罰單過期被重罰的這一點,已引起很大的民怨,請大家要搞清楚,這可能還有違憲之虞。所謂滯納金跟延遲利息的觀念都可以,但是把遲繳本身當成另一個違法的行為,這是不對的。在期限內沒有繳納,不應該用一倍至三倍來處罰,這是我今天要加修第十二條的最主要精神所在,也期待這樣可以讓民怨降低、罰則也不會有違憲之虞。以上簡單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葉委員宜津):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姚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18位委員共同提案,主要是鑒於台灣地區有1,400萬輛摩托車,部分騎乘機車者在機車行駛中或等待紅燈的時候,因為現在有很多的紅燈是90秒,很多人就在這個時候抽一根菸,車陣中已經有相關廢氣排放的污染,再加上吸菸的污染,一旦紅燈啟動的時候,如果菸還沒抽完,有的人就往地上一丟,或是有人的菸還含在嘴巴上,機車加速以後,菸灰就飄到後面人的眼睛裡面,這都是時有所聞的事情。這種情形也造成周遭騎士的困擾跟危險,很多人也跟我們一再反應跟陳情,而且這些隨手即扔的菸頭,更會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根據環保署的研究報告指出,超過半數民眾覺得周邊人行道、水溝等公共環境亂丟菸蒂的情況嚴重,而且高達84%民眾都反對汽機車行進間吸菸,很多國家也開始立法規範。 為保障廣大機車族的道路交通行駛安全與用路人的健康,以及維護街道,尤其是排水溝的環境生態整潔,由法制面妥善規範機車行駛中的抽菸行為,是各國都在進行中的事情,很多國家都在立法或推動中,我國要跟國際接軌,我們也希望這是當務之急,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希望禁止機車行駛中或等待紅燈時候吸菸的行為,敬請各位委員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席有兩條提案,第一個部分是針對第七十八條,因為智慧型手機大概人手一機,不管在靜止間或行進間,很多民眾都習慣使用手機,也造成很多的低頭族,至於在行進中則因為低頭滑手機,會對交通安全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除了自覺性不足,也會影響他人行車或交通的權益。發生類似的死亡案例都是行人在通過斑馬線的時候使用手機,沒有注意兩方的來車,因此就發生死亡車禍。 國外也有很多案例,比如日本愛知的工科大學調查,20%的行人交通事故,跟低頭族一邊滑手機一邊過馬路、注意力下降有關。日本相關的電信廠商也經過相關實驗,以日本澀谷交通流量最大的路口為例,如果1,500位行人在過馬路時都同時滑手機,會發生什麼狀況?研究的結果指出,因為注意力都放在手機上,所以行人的視野跟不滑手機的人相比只剩二十分之一,在短短50秒的綠燈時間之內,1,500人會發生446次的擦撞、21人手機掉落、103人跌倒,只有三分之一的547人在時間內順利通過馬路。美國的相關期刊也有研究報告,走路或過馬路時收發簡訊或看手機是一種不安全的行為,這種不安全的行為所造成的交通意外事故是一般人的4倍。 媒體也有做過跟本席提案相關的民意調查,如果沒記錯的話,有78%民眾是支持對於過馬路使用手機制定相關的罰則,讓行人在過馬路時能更重視自身的安全,也維護他人的交通安全。本席認為一定要有適當的罰則,提醒民眾過馬路時能夠重視自身的安全,也維護他人的安全,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修正案。事實上在美國紐澤西州也有相關的立法案例,禁止行人在斑馬線上行走時使用行動通訊設備,並處以罰鍰,整體的交通事故發生率也因此降低。因此,針對第七十八條的修正,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請提案人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進士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案,主要是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駕駛人禁止停車處,比如坡道,因為目前不論台北市或新北市的坡道都非常多,而且停車場也很少,如果全部的坡道都不能停車,我想這對居民來說是非常不方便的,而且事實上目前坡道停車的情形也很多。除了比較陡坡及高危險性的之外,我們希望能開放坡道停車,尤其現在的車子都相當注重安全性,坡道停車的安全跟穩定性都大為提升,故我們希望這部分能修正,也比較合於時宜。 另外一點,很多縣市政府現在也很注重人行道,有很多人行道拓寬的情形,但是有些不肖駕駛人或營業場所,就在人行道上停車或放置汽車,並影響行人安全。既然要拓寬人行道,就應該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車,並嚴謹來管理。請各位支持。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明溱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船舶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案的提案說明,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交通主管機關應和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運輸業者及當地社福主管機關共同研商、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的無障礙設施。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人針對陸、海、空各項交通運輸工具的法規,提出修正案,包括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以及今天交通委員會排審的船舶法。也就是針對固定航線、班次並具有大眾運輸性質之客船,明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保障身障人士搭船之安全。有關陸運和空運的部分,都曾在交通委員會安排審查,這次只剩下船舶法尚未審查,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交通部陳次長報告,並針對上述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大院併案審查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21案修正提案、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船舶法」共2案修正提案、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共2案修正提案及審查人民請願案共59案,摘要報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首先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委員提案部分,葉委員宜津等提案修正第12條明確「使用吊、註銷牌照」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號牌」違規稽查舉發;江委員惠貞等提案修正第33條加重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汽車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之處罰;呂委員玉玲等提案修正第56條加重併排停車及於顯有妨礙其他人車處所停車之處罰;林委員明溱等提案修正第69條明確三輪以上人力行駛車輛納入慢車種類規範規定等部分,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至於王委員進士等提案修正第56條全面取消陡坡禁止停車之規定部分,建議可吸納委員提案精神,於現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款「陡坡」文字修正為「在設有險坡標誌」之路段禁止停車。 另邱委員志偉等提案修正第78條增訂行人穿越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之處罰及許委員添財等提案修正第21條之2增訂大貨車、大客車、特種車等應加裝數位行車紀錄器與規範職業駕駛人駕駛工時及其違反工時規定之處罰部分,建議由本部及運輸研究所進一步專案研究國內實施之可行性與其必要之配套;王委員進士提案修正第56條明定在人行道違規停車之處罰及江委員啟臣等提案修正第90條之3增訂自行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未依標誌、標線規定禮讓行人之處罰等,均於現行條例已有處罰適用條款之規定,建議無須再增訂相同規定之需要。 至於其他包括陳委員根德等、孫委員大千等、丁委員守中等、盧委員秀燕等、黃委員文玲等提案修正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於貴委員會曾審查相同提案並通過不予修正,另蔡委員正元等、劉委員建國等、劉委員櫂豪等提案修正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係為使我國船員管理之規範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規定,保障我國女性船員工作權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提昇我國籍船員素質與競爭力,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確有修正之必要。 有關陳委員亭妃、李委員昆澤等相關委員擬具船舶法計2案修正提案部分,與本部推動無障礙運輸之政策立場一致,惟本部現行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對船舶設置無障礙運輸設施已訂有明確規定,為確保法規之一致性,避免競合情形,本部建議回歸該辦法規定辦理,本部並將督促航港局加強督導業者落實提供船舶無障礙設施及服務。 另本次行政院提案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係為規範本部所屬公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而制定,該條例於85年2月5日公布,並於89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在案。由於該公司原為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50%,屬公營事業。為落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政策,政府持續釋出原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至94年8月12日政府持股比例已低於百分之五十,該公司於是日移轉為民營型態。是以,首揭條例已不再適用,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予以廢止。 至於人民請願案第1至第59案,本部均已函復研處意見,建請修正法規部分,本部均已納入研修相關法令時之參考,以上各案建議均不成為議案。 以上簡要報告,對於相關提案詳細之建議處理意見報告內容,將分別由路政司林司長、航政司陳司長及人事處林處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報告。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陳委員根德、蔡委員正元、劉委員建國、葉委員宜津、劉委員櫂豪、孫委員大千、丁委員守中、盧委員秀燕、邱委員志偉、江委員惠貞、黃委員文玲、呂委員玉玲、王委員進士、林委員明溱、江委員啟臣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2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 指教。 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陳委員根德等提案擬修正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名稱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法」、調整簡化罰鍰輕重等級、增訂交通違規處罰緩執行規定、逕行舉發應設置警告標示及回歸行政救濟制度部分,貴委員會前於97年12月24日第7屆第2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已審查委員相同提案並通過不予修正,建請仍維持現行規定;至於刪除第9條之1辦理檢驗、登記及換發牌(駕)照應繳清違規罰鍰之規定部分,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名稱所涉相關法規逾60項,條例名稱若有修正,對於相關法令影響層面甚大,建議仍維持原條例名稱。 (二)調整簡化罰鍰輕重等級並修正第12條至第90條之1共計57條之罰鍰條文部分,涉及罰鍰等級之檢討,需整體考量社會輿論反映與其確實所具能提升交通秩序維護及安全確保之成效尚有疑慮,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至有關委員提案之精神,本部建請留供未來處罰條例配合社會發展需要檢討處理參考。 (三)刪除第9條之1規定辦理檢驗、登記及換發牌(駕)照應繳清違規罰鍰之規定部分,因行政執行法對於交通違規罰鍰之強制執行已有完整之規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四)增訂交通違規處罰「緩執行」之規定部分,查條例第92條第3項已訂有「輕微違規勸導」制度,應無需再於本條例增訂「緩執行」之規定。 (五)增訂第90條之3逕行舉發應設置警告標示部分,條例第7條之2已有明確規定汽車駕駛人交通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得採逕行舉發之情形,包括一定距離前明顯標示等相關規範,建議不予增訂。 (六)另提案將不符本條例裁罰之救濟回歸行政訴訟制度部分,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業已增訂「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專章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雖得不經訴願程序,惟處罰機關仍應落實重新審查之處置規定,應無再於條例增訂之需要。 二、蔡委員正元等提案修正第4條擬增訂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規肇事或致人肇事者,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部分,建議不予增訂:現行條例已明文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應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另於交岔路口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應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制止,條例亦有明文之處罰規定,委員提案擬增訂第4條規定部分,已涉及交通事故責任歸屬議題,仍應由個案事故當事人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為宜,建議不予增訂,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三、劉委員建國等提案修正第4條增訂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規肇事或致人肇事者,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部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另增訂第32條之1規定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主管機關應訂定使用管理辦法部分,建議不予增訂: (一)所提第4條部分,建請依本部前述蔡委員正元等提案第4條處理意見說明,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二)所提第32條之1部分,針對該等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載具,現行條例已明文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於道路,故並無需為該等禁止行駛或使用道路之動力載具訂定使用管理辦法之必要;另現行如擬開放該等動力載具於道路範圍以外地方使用,相關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當可自本權責及依管理需要訂定相關核准使用管理辦法,亦無本條例需授權相關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方能研訂管理規定必要,爰建請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四、陳委員根德等提案增訂第7條之2加重汽車駕駛人不避讓消防車及救護車等緊急車輛且肇事致人受傷、加重病情者或死亡者,分別加重處罰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或3年部分,貴委員會前於100年4月14日第7屆第7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已審查委員相同提案並通過不予修正,建請仍維持現行規定;另大院於100年5月3日完成三讀審查本條例第45條增訂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並已自100年8月1日生效施行,本部認應尚無再予修正之需要。 五、葉委員宜津等提案修正第12條刪除第4款「使用吊、註銷牌照行駛」及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規定中之「行駛」文字部分:為健全車輛牌照管理及更臻明確實務執法機關對於「使用吊、註銷牌照」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等違規行為之舉發認定不侷限於行駛狀態,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六、劉委員櫂豪等提案修正第31條增訂出租車業者職業駕駛人比照現行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於善盡告知義務後,不列為處罰對象部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一)所提「出租車業者職業駕駛人」,應係受僱租賃業駕駛該租賃汽車之職業駕駛人,因其具有租賃期一定期間以上,且出車前可得知所載運乘客,係與一般汽車駕駛人相同,於開車上路前應提醒及確認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後才開車,故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時,即課以駕駛人為應負責之處罰對象。 (二)至於租賃車駕駛人無法強制管理乘客而訂定除外責任部分,因涉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之契約關係,宜於其租賃契約中載明租賃期間車輛使用違反法令規定之責任歸屬及損失賠償,爰建請無須於本條例增訂。 七、孫委員大千、丁委員守中、盧委員秀燕、陳委員根德等分別提案修正第31條之1及邱委員志偉等提案增訂第31條之3機車駕駛人及乘客行駛於道路時吸菸處罰規定部分,貴委員會前於99年12月15日第7屆第6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已審查委員相同提案並未獲修正通過,且執法認定尚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八、江委員惠貞等提案修正第33條提高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汽車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者,由現行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另所提增訂行經該等路段之汽車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者亦處罰相同罰鍰額度部分,建議車輛輪胎胎紋深度標準仍維持於條例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予以規定,以保有及時檢討修正彈性及時效。 (一)有關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其輪胎胎紋深度要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定有明文,另自103年1月1日起,並已將車輛輪胎胎紋深度列為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時之檢驗項目,故委員修正提案重點,現行條例已有違反規定之處罰條款。 (二)為利因應未來依交通安全需求檢討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輛之輪胎胎紋深度要求,建請仍維持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規定為宜。 九、黃委員文玲等提案增訂處罰汽車管理人、使用人未勸阻駕駛人酒後駕車之處罰規定部分,貴委員會前於101年12月17日第8屆第2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已審查相同提案並未獲修正通過;另條例所稱之汽車所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機構,均應負其車輛管理責任,現行對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已涵括法人機構該當負管理責任之代表人,建議不宜於條例再規定擴及連帶處罰公司內部治理之車輛管理人或租用其車輛使用之租車人,建請仍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十、陳委員根德等提案修正第35條增訂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時,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強制進行非侵入性酒測之規定部分,現行肇事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測者,警察機關係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測試檢定,未來如直接由警察執行,實務執法可行性及是否影響酒駕執法作業,本部尊重內政部警政署意見。 十一、蔡委員正元等提案修正第35條增訂有酒後違規駕車行為者,應予管束處分,建議不宜於條例增訂;另增訂連坐處罰駕駛人酒後駕車同車乘客及成立酒毒駕車禍受害人補償基金等規定部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一)所提增訂對於酒後違規駕車者,應予管束處分部分,已涉及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基本權,可否僅以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為由,逕行拘留,須審慎考量比例原則,且管束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明文之處分,本部認不宜於條例予以納入。 (二)另貴委員會前於101年12月17日第8屆第2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曾審查本案蔡委員等人所提案相同連坐處罰駕駛人酒後駕車同車乘客及成立酒毒駕車禍受害人補償基金之修正草案,但未修正通過,爰建請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十二、呂委員玉玲等提案修正第56條提高併排停車、違停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及於顯有妨礙其他人車處所停車者,由現行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部分: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十三、王委員進士等提案修正第56條增訂列舉在人行道違規停車之處罰規定部分,因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已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在人行道係禁止臨時停車,爰如在該等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已可依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應無再另增訂列舉在人行道違規停車之處罰規定;至於所提全面取消陡坡禁止停車之規定部分,建議可吸納委員提案精神,將現行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陡坡」文字修正為「在設有險坡標誌」。 十四、林委員明溱等提案修正第69條增訂第1項第2款第1目將三輪以上人力行駛車輛納入慢車種類規範規定部分: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十五、邱委員志偉等提案修正第78條增訂行人穿越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之處罰規定部分,建議不予增訂。 (一)現行條例第31條之1、第73條規定,汽、機、慢車駕駛人駕駛汽、機、慢車行駛道路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此一規定與目前國外大多數國家相同。 (二)目前國際上僅只有美國紐澤西州單一小城鎮(人口數約35,000人)對於行人行走時傳送簡訊行為施以處罰85美元之單一特例,其他國家或地區尚未到立法強制禁止行人邊走路邊使用智慧型手機之階段,建請由本部運輸研究所進一步專案研究國內實施之可行性與其必要之配套。 十六、江委員啟臣等提案修正第90條之3增訂自行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未依標誌、標線規定禮讓行人之處罰規定部分,現行條例第74條第1項第8款已明文「慢車駕駛人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處罰規定,委員修正提案重點,現行條例已有處罰適用條款之規定,建議無需於本條增訂相同規定之需要。 參、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審查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20案修正草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航政司陳司長報告。 陳司長進生: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船員法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一百年二月一日、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等五次修正。為使我國船員之管理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簡稱STCW公約)、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MLC 2006公約)、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公約)等國際公約規定接軌,確保本國籍船員權益,並因應實務作業之需要,本部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相關體例,擬具船員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茲因應。 貳、本次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歷經本部邀請相關機關、海運團體及海事校院等單位多次召開會議研商,並與各相關部會協商獲致共識,復經行政院召開兩次會議審議,始完成本修正草案,過程嚴謹。本法現行條文共計九十三條,本次計修正條文計三十八條,刪除條文計二條,謹就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配合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落實憲法母性保護精神,考量海運業實務特殊性及潛在危險性需要,修正雇用人僱用女性船員工作之規定。 二、為保障船員遺屬生活,明定雇用人應給與船員遺屬死亡補償及喪葬費之給與期限。 三、規範在符合體格檢查標準且一定期間未違反航行安全受處分者,得放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執業年齡限制,俾維護航行安全與駕駛工作權平衡之目的。 四、依航港體制改革後機關實際運作情形及航政法規體例,修正本法業務辦理機關並統一主管機關用詞。 參、結語 面對國際海事組織對海上人命與財產安全及保護海洋環境的觀念,賦予船舶營運人提供船員免受海運職場特殊性及潛在危險性因素影響與保障女性船員工作權之義務,為使我國船員管理之規範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規定,進而營造優質船員從業環境,保障船員權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提昇我國籍船員之素質與競爭力,並因應航港體制改革後機關實際運作情形及航政法規體例實務之需要。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使本次修正草案審議通過。 另外,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陳委員亭妃、李委員昆澤等相關委員擬具船舶法計2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 指教。 一、陳委員亭妃等提案修正第24條擬增訂船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規定,及李委員昆澤等提案修正第52條客船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部分,與本部推動無障礙運輸之政策立場一致,惟考量現行本部訂定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已就船舶設置無障礙運輸設施、標誌及提供相關服務訂有明確規定,本部航港局業依是項辦法規定要求業者落實建構水運無障礙運輸環境,應尚無需另於船舶法增訂,相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提升客船無障礙運輸服務水準,本部業於10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該辦法將船舶設置無障礙設施相關詳細規定納入規範,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搭乘船舶之需求。 (二)本部已要求航港局積極改善國內海運無障礙環境,該局業於今(103)年3月聘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交通部航港局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並於11月3日先行勘察布袋馬公航線客船無障礙環境及服務,查核結果布馬線6艘客船中,計有3艘(滿天星1號、滿天星2號及凱旋3號)符合前揭辦法規定,已有半數航班之客船提供無障礙服務。另該局規劃於今年陸續赴臺中、高雄及東港等地查訪其他航線客船,在不影響航行安全前提下,要求各航線業者提供適當航班比例之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未依規定辦理者,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9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爰目前已能依現行法規辦理,應尚無需於「船舶法」增訂。 綜上說明,本部建議船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回歸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以確保法規之一致性,避免競合情形,本部將督促航港局加強督導業者落實提供船舶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人事處林處長報告。 林處長能進: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及黃委員偉哲等19人擬具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提出本部建議意見,敬請 指教。 貳、本部建議意見 一、廢止理由說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係為規範本部所屬公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而制定,該條例於85年2月5日公布,並於89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在案。由於該公司原為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屬公營事業。為落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政策,政府持續釋出原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至94年8月12日政府持股比例已低於百分之五十,該公司於是日移轉為民營型態。是以,首揭條例已不再適用,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規定,予以廢止。 二、查本部於97年2月5日以交人字第0970001187號函報行政院擬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並經行政院於同年月26日以院研綜字第0972360147號函送大院審議在案。惟該條例未能於大院第7屆第8會期完成廢止程序,且大院未決議之議案屆期不續審,爰本部復於101年3月13日以交人字第10150034571號函將上述廢止案再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同年月13日以院授研管字第1012360274號函送大院審議在案。 參、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建議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委員會委員每位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每位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星期三及星期四為一次會,所以星期四沒有詢答;定於11時休息,10時截止發言登記。各委員如有提案,請於10時30分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 首先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月底的選舉是九合一選舉,這是台灣有始以來規模最大,總類最多的一次選舉,這次的選舉總共要選出地方公職人員高達1萬1,114人,它是一個非常大的選舉。對於這次的選舉,我們希望年輕人關心國家以及整個社會的前途與發展,我們也希望年輕人來投票,年輕人在全部的投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占了四分之一,從20歲至34歲大概有520萬人,總投票比例高達28%,但是20歲至34歲這28%的投票族群,過去的投票率並不高,主要是因為大家都要就學及就業,交通的因素是干擾他們投票重要的關鍵,包括票價等等交通的問題。 這次的投票,我們看到台企聯,亦即台商在台企聯的支持之下,甚至以台胞證可以拿到5折或6折的機票,航空公司也會視訂票狀況,增加班機服務台商。我們希望為了鼓勵年輕人投票,交通部應該要做為民主的後盾,希望能提出更完善的輸運計畫。對此,請陳政次簡單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我想針對選舉這一塊,對於應該如何配合,交通部也非常重視,當然我也非常了解委員的關心,有關這部分,其實部裡已經在11月11日發布新聞稿,針對高鐵、臺鐵、航空以及海運的部分已經都有非常完整的規劃,希望能以加開或增開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 李委員昆澤:加開或增開的方式? 陳次長建宇:對。 李委員昆澤:交通部的努力,大家都有看到。但是主要是有關票價的部分以及相關的優惠措施,例如訂自強號的車票,以高雄鄉親為例,訂北高車票的票價,大概就需要一個禮拜的伙食費,如果訂高鐵的話,半個月的伙食費就沒有了。我簡單說明,一個便當算80元,搭乘國光客運來回就要930元,可以買11個便當,如果搭自強號,來回要花1,518元,可以買19個便當,如果搭高鐵,來回票價3,260元,可以買40個便當。要回來投票,還是要19個便當、40個便當的價錢,這對學生而言,生活壓力也非常大,我現在要問的就是有沒有相關優惠的措施?例如臺鐵或是國道客運是否學生優惠專車?票價才是主要的問題。請次長簡單說明。 陳次長建宇:高鐵的部分,事實上已經維持原來相關的優惠措施,本來車次是稍微有點變動,但是現在已經都調回來了,而且優惠措施也回復了。至於臺鐵的部分,我倒是可以請臺鐵研究,現在市場上,因為時間很短…… 李委員昆澤:有關高鐵的部分,現在學生還有沒有機會訂到比學生票更優惠的早鳥票?早鳥票是65折,你們有沒有掌握現在訂位的狀況,學生有沒有機會可以訂到65折的早鳥票? 陳次長建宇:對於這部分,我想我們研究看看,畢竟突然提出來,很多部分都要協調,尤其是私人公司,像客運的部分等等,我們盡可能的去協調。 李委員昆澤:另外,臺鐵有沒有要開紅眼班次? 陳次長建宇:今天臺鐵的人員沒有出席,我會把這個意見帶回去,請他們盡快研議。 李委員昆澤:你們是否有研擬國道夜間收費免費的措施?至少11月28日要實施免收費措施,鼓勵年輕人回鄉投票。 陳次長建宇:這部分我們盡快來研究,對於鼓勵年輕人回鄉投票的部分,如果有可以搭配的班車,我們會盡快的…… 李委員昆澤:盡快於三天之內研議出來,向社會大眾說明。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研究。 李委員昆澤:交通部要做民主的後盾,相關輸運計畫及優惠措施要向社會大眾做說明。另外,現在自行車已經成為全民的交通工具,基於節能減碳以及環境保護的原則之下,我看政府這6年來也花104億興建自行車道,未來繼續還要花22億。現在的自行車道,6年來成長近5倍,從97年900公里,到103年8月達到4,106公里,成長5倍。 交通部、內政部以及教育部體育署在過去這6年內也投注相當大的經費,我們現在也看到有8個縣市政府提供公共自行車的服務,例如台北市的UBike,它的微笑單車租借人數已經高達2,000萬人次,高雄市的CityBike,它的城市單車也有600萬使用人次,騎自行車的人越來越多,但是自行車的事故也越來越多,根據警政署的統計,這3年來台灣地區發生1萬7,000件自行車的車禍,平均一個月就有500件自行車車禍;騎自行車受傷的人,在這6年來也成長了一倍,96年有8,121人,去年102年已經突破萬人,到達1萬2,000人,因此自行車安全議題成為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它包含兩個層面,一個是人的部分,一個是環境的部分,人的部分是指自行車騎士本身的觀念,警政署統計自行車騎士常因未遵守規定而發生車禍,例如闖紅燈、夜間行車未開燈或是騎在人行道上。另外就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是否有提供民眾友善的自行車環境?自行車的路權定位不清,導致自行車騎士不知道自己是要騎在人行道還是慢車道,一般民眾也不曉得是行人還是自行車優先?還是機車或汽車優先?路權混淆不清。 我們看到荷蘭,荷蘭騎自行車是非常普及,他們都以自行車來當作代步的工具,自行車專用道高達2萬公里,自行車道與人行道也劃分得非常清楚。我先請教次長,自行車可以上人行道嗎? 陳次長建宇:因為交通標誌、標線有時候會容許自行車騎上人行道…… 李委員昆澤:如果沒有劃相關標誌的話,自行車可以騎上人行道嗎? 陳次長建宇:當然就不行。 李委員昆澤:當然不行。但是你到大街小巷去看,人行道上面並沒有劃相關的自行車標誌,大家還是都把自行車騎在人行道上。 陳次長建宇:跟委員報告,我想這部分是宣導的問題,我們現在是把這部分納到交通部一個重要的計畫,這個計畫是道安扎根的計畫,也會請各縣市政府來,要求在落實有關自行車、行人、機車或是各類車種彼此之間如何互相尊重的議題中做處理。 李委員昆澤:所以關於道路安全,交通部的責任非常重要,要提供民眾友善的自行車環境。 陳次長建宇:是,當然。 李委員昆澤:自行車的人口成長非常快,但是我們看到人行道上面劃有相關自行車標誌、標線的,其實是很少,民眾也搞不清楚人行道到底可不可以騎自行車,不管有沒有標誌,大家都搞不太清楚,有的人說自行道不能騎,但是如果騎到慢車道,又發生與機車、汽車爭道的危險狀況,對這部分,交通部如何處理? 陳次長建宇:我想這可以分做兩個部分處理,第一,除了以道安紮根的計畫,要求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加強宣導以外,可能也要請地方政府檢視,哪一些地點可以開放或不能開放的,要做適當的說明,讓一般民眾能充分理解…… 李委員昆澤:交通、道路安全的宣導非常重要,因此第一,要讓民眾知道沒有劃自行車相關標線的人行道是不能騎上去的。 陳次長建宇:是。 李委員昆澤:但是這些標線其實是非常不清楚的。第二,有關路權的觀念,交通部以及道安會報更應該向民眾說明清楚,就像荷蘭,荷蘭非常清楚路權的觀念,騎自行車、機車、開汽車或是行人,他們都知道行人優先,其次為自行車,接著是機車,最後才是汽車,他們對於路權的觀念非常清楚,如果不是在自行車道上,他們都知道行人優先,接著才是自行車、機車以及汽車,但是台灣沒有,路權混淆不清。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針對路權這部分持續加強宣導,今天道安會執行秘書也在這裡,我們會好好強化路權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宣導路權的部分讓民眾能更清楚之外,更重要的是人行道與自行車道標誌要非常清楚,也要宣導清楚。 陳次長建宇:我想我們把它納入下一次全國道安會報裡做報告,讓大家可以完全清楚了解,帶回去之後好好做處理。 李委員昆澤:我希望對於相關路權的觀念以及對於自行車友善的環境,交通部及道安會報是責無旁貸。 陳次長建宇:謝謝委員。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發言。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台灣機車的密度,可以說是全世界第一,不過根據一些統計資料,每一星期差不多有3.5個大學生因為騎機車喪命,亦即一年大約超過170個大學生因為騎機車而罹難,大家都知道,騎機車是肉身在外,機車一發生事故,真的是慘不忍睹,機車發生事故,最大的原因就是超速嚴重。台北市有幾個危險路段,尤其是往陽明山的路上,本席看到在一輛公車旁邊,有一輛機車硬是要穿過去,眼看車輪幾乎靠在路肩上,那個騎士還是要穿過去。儘管交通部要求初次考駕照的人,一定要參加道安講習,才能核發駕照,但這只能降低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率3%至5%。就道安講習的實質意義及形式意義而言,它的差距在哪裡? 現在的講習時間一共90分鐘,40分鐘是安全影片的觀賞,另外50分鐘要上八項的安全駕駛學科,這在國外至少要講20個小時,我們的90分鐘,幾乎都是去睡覺,一些酒駕者甚至喝得醉醺醺的也跑來上課。你們有沒有檢討過道安講習究竟是有效還是沒效?機車肇事率這麼高要怎麼去降低?有人說機車的安全性原本就比較低,因為它不穩,建議開放三輪式,也就是在後面裝兩個輪子,但是目前的法令好像只有殘障人士可以如此,一般人不可以改造成三輪,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考慮放寬? 本席剛剛說了,機車肇事最大的原因就是超速,肇事率最高的是重機,可是你們現在講習的對象不是針對重機,好像是低容量的車子,這樣看來,你們辦的講習真的沒有什麼意思。可否就機車超速的問題,想辦法降低它的肇事率?這個部分是不是要修法,讓機車可以裝三輪、可以更穩?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這個議題非常好,國內的三輪機車可能有它的需要性,尤其是婦女的使用率會更高,我們已經在研究,準備修法。 羅委員淑蕾:什麼時候提出來?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儘快! 羅委員淑蕾:你們每次都說會儘快,這個議題關係到很多人…… 陳次長建宇:我想年底前應該可以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羅委員淑蕾:這樣會比較平穩,碰到的時候,也比較不會摔下去,擦撞的時候,也比較不會去擠壓,反而可以增加機車的安全性。所以年底的時候,三輪機車可以修法?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儘快處理,因為這裡面還有一些配套措施要提出來,比如如何去考照、車輛如何檢驗等等,給我們一點時間去準備,儘快在年底左右提出來。 羅委員淑蕾:目前的修法,有沒有cc數的限制? 陳次長建宇:目前還沒有。 羅委員淑蕾:我們看到的道安講習已經流於形式…… 陳次長建宇:現在的講習方式都已經不太一樣,在第一次考照的時候,所接受的道安講習,不再像以前那樣只是看影片,還會將過去一些血淋淋的案例或是錯誤的案例拿出來教導,讓他們可以了解;還有像下雨天的時候,車子要怎麼開等相關案例的解說;同時也教他們實質的技巧,因為現代的年輕人,有時候是跟自己朋友學一學就去考照了,這是我們不樂意看到的,畢竟道安的相關技巧很重要。 羅委員淑蕾:聽說將來機車考照要先到駕駛訓練所…… 陳次長建宇:我想那是謠傳,絕無此事! 羅委員淑蕾:道安講習只有90分鐘,究竟夠不夠?本席建議增長時間,播放的影片要愈恐怖愈好,才能達到警惕的作用。 陳次長建宇: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儘量來教導這些機車使用者。另外,我們也拜託各個大學撥出時間來教導大學生如何使用機車,這些配套做法都一併在處理。 羅委員淑蕾:針對那些危險路段,也就是機車肇事最多的路段,你們有沒有做相關的措施? 陳次長建宇:這些在道安講習中都會去教導,另外在標示或相當的防護設施中,也會儘量去做補強。 羅委員淑蕾:像本席剛剛提到的陽明山路段,附近的學校很多,還有許多人到那裡去觀賞夜景,來往的機車多得嚇死人,有些甚至還從對面的車道飛過來,這類的危險道路應該做一些防範措施……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提醒台北市政府。 羅委員淑蕾:高肇事率的路段,你們要去處理。 還有,大家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開計程車的人數增加許多,可是在你們的管理辦法裡面,規定他們只能參加一個車隊,等於是被那個車隊給綁架,為什麼不能開放讓他參加兩個車隊?你們說參加兩個車隊萬一出了事情究竟要由哪個車隊負責?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載客的時候,是哪一個車隊叫你的,就由那個車隊負責,如果是在路上被人攔到的,也就是計程車司機自己招攬到的,就由他自己負責。因為不能釐清責任歸屬,所以你們說不能讓他加入兩個車隊,本席認為這會造成車隊壟斷,這樣的話,你們並不是在幫助計程車司機嘛! 陳次長建宇:這個議題其實很複雜,譬如一個乘客在路邊隨便一招,到時候要認定是哪個車隊的就很難了。 羅委員淑蕾:自己招的話,有時候車隊也不負責任,他說這個不是他幫忙叫來的客人,司機自己要負責。 陳次長建宇:這個我們再來研究,好不好? 羅委員淑蕾:你們這樣是在圖利車隊,為什麼不開放?本來他可以自由加入,好比我要加入幾個工會,那是我的事啊!你們何必一定要限制只能參加一個車隊?現在計程車司機很辛苦,載客量很少,所以同業之間很競爭,你們應該讓計程車司機增加收入。你們一直講要幫助他們、增加他們的收入,但增加收入不是補貼他們油錢而已,與其補貼他們一些津貼,好比給人家魚,倒不如教他們去釣魚,假如把限制取消,讓他們可以加入很多車隊,就可以增加客源,也等於是在幫助他們。你說取消這樣的限制很複雜,有什麼複雜?大家把責任歸屬劃分好就好了,甚至也可以考慮大家有事情時,就全部交給工會處理還是怎麼樣。你們要去思考如何幫助這些計程車司機,讓他們增加收入,而不是用想像中的內規來限制他們。 陳次長建宇:謝謝委員,幫助計程車司機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絕對沒有問題,現在的問題是,在幫助的過程中設法不要製造他們的困擾。我們來研究一下,看用什麼方式,也了解一下計程車司機朋友的想法,好不好? 羅委員淑蕾:你們每次都說「研究」,但研究了三年五載…… 陳次長建宇:到時候我們將研究結果的書面資料給委員好不好? 羅委員淑蕾:多久?什麼時候給我?我最討厭人家說「我給你資料」,你告訴我什麼時候給我。 陳次長建宇:一個月內。 羅委員淑蕾:一個月內? 陳次長建宇:是。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我們桃園的計程車因為收費提高,你們就不補助汽油,實在沒有道理。我再要求你,無論如何一定要讓汽油補助持續下去。我上次就提了,次長,你還記得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這件事情,但此事跟經濟部的主張有關,我們會儘量協調。 楊委員麗環:當初桃園計程車費一直沒有漲價,但一有漲價,你們就不補貼,實在沒有道理。 陳次長建宇:現在是全國一致性,問題不在部裏頭。 楊委員麗環:桃園計程車費漲價後,跟其他地區相比並沒有超過。 陳次長建宇:了解。 楊委員麗環:計程車司機日子真的不好過。有關加入車行的部分,上次我也曾討論過,如果獨立,萬一出狀況,賠償會很嚴重,所以很多人乾脆加入車行,而且車行有時候會有優惠或團體福利,所以對此要慎重一點。 陳次長建宇:是。 楊委員麗環:有關大學生騎機車常出事的問題,我上次就跟你說,要將血淋淋的事例直接播放給他們看,你們有做了嗎? 陳次長建宇:有。 楊委員麗環:我特別跟你說「你們要到大學宣導」。 陳次長建宇:對,沒有錯,我們也都在做。 楊委員麗環:大學裏有很多社團,請教育部補助社團同時應要求他們播放短片。大家都喜歡社團,成員越多的社團,越應要求他們播放短片,並將學校減少、降低大學生騎機車喪命列入宣導效果,然後跟教育部合作,好不好? 陳次長建宇:謝謝委員的支持,你的指教對我們非常重要。 楊委員麗環:我再建議你,還有效果更快的,我當過老師,點子絕對比別人更多,第一個,進行全國騎機車安全宣傳短片比賽,現在大學生很喜歡做短片,這個短片的效果要怎麼看?要以放映的比率、收看人數、按「讚」的人次作為評比標準,這樣大家才會去看,你們要充分利用各種管道傳播資訊,好不好? 陳次長建宇:一定會做。 楊委員麗環:我再次告訴你,要用這種方式,這是非常好的創意,讓大學生自己去懂得這樣的規則並製成短片,而且播放出去後,收看的人多、按「讚」的人多,就列為補助、獎勵的對象,好不好?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協調教育部來處理。 楊委員麗環:你們每次錢丟了一大堆,大家唱唱跳跳後,就沒有了。宣傳的錢很多,但你們要做對最危險的族群最有效的方式,好不好? 陳次長建宇:謝謝委員的指教。 楊委員麗環:我提出的都是最有效的宣傳,你要記得。 陳次長建宇:是。 楊委員麗環:什麼時候這樣做?哪一個人負責的?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協調教育部來處理這一塊的事情,會把委員的…… 楊委員麗環:好,辦法出來以後告訴我,甚至請總統、行政院長來頒獎,看看大學生面對最危險、死亡狀況時怎麼樣來克服,把這個榮耀給他們,好不好? 陳次長建宇:謝謝。 楊委員麗環:你們每天坐在辦公室都沒有時間想,既然我幫你們想好了,你們就要趕快做。除了血淋淋的畫面以外,還要有創意,甚至將短片拿到柏林、法國影展參賽,搞不好得獎,他們還要謝謝交通部呢!台灣人非常聰明,你們如果將高額獎金丟下去,所有大學生絕對吵翻天的,信不信由你!你相信我的話,絕對做得到。時代不一樣了,你們不要老是用過去的思維,甚至淘寶網什麼的,你們就叫他們去丟,對不對?上傳到最大的網路,搞不好全世界的人都來下載,不過放眼世界,騎機車像台灣這樣的並不多。機車跟腳踏車現在都很風行,但是我們的小巷很多,又沒有專屬的機車道、腳踏車道,所以我開車時經常被嚇得要死,他們經常從小巷逆向騎出來,嚇死人了!對於這種情形要特別注意一下,好不好? 陳次長建宇:是。 楊委員麗環:剛剛講到路權,說在實的,台灣很難有路權,道路就那麼小,要規劃一條機車道就很困難了,更何況自行車道!那是新興的規畫,而且要在人口較不聚集的地方,台北市能夠用的其實並不多,對不對? 陳次長建宇:對。 楊委員麗環:我記得有次在荷蘭照風車時,不小時踩到腳踏車道,騎腳踏車的人立刻下來罵我,他用荷蘭話罵,我還真的聽不懂,不過我趕快跟他道歉。他們能將道路規劃得那麼清楚是因為地廣人少,所以能做好,但台灣不行,所以就要看你用什麼樣的方式了,好不好? 陳次長建宇:了解,謝謝委員。 楊委員麗環:還是要告訴民眾,逆向行騎的部分要特別注意。有些人為圖方便,心想家就在前面,轉個角就過去了,所以橫衝直撞就下去了,對於這種情形你們要特別注意,甚至可以拜託里長去宣導,台灣人實在太圖方便了,所以有時候對這部分要加以注意。 另外,101年勞動部要求所有的責任制都要取消,回歸8小時工作制,請問船員和碼頭工人有辦法做到嗎? 陳次長建宇:我請祁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說明。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勞動法如果變更,取消責任制,那就要回歸法律,我們會遵照法規來處理。 楊委員麗環:這是保護勞工最基本的法令。 祁局長文中:我們會依法行事。 楊委員麗環:蘇澳港的碼頭工人向本席陳情,他們不敢具名地表示,他們的雇主不分大夜班、小夜班都沒有給他們加給,理由是他們平均工作8小時。但是大、小夜班雖然是8小時,所有公司都應該要加給。而且這家公司向停泊的企業收取大、小夜班的加給,卻把錢吞掉,還是照一般工資發給碼頭工人,這沒有道理啊! 祁局長文中:我們會轉請港務公司和勞動部去了解。 楊委員麗環:雇主一吃吃了好幾年,至少5年以上。船務公司不要說這些工人是輪班的,工作沒有超過8小時,是合法的,這是亂講一通。蔡總經理不要跟我胡說八道,夜班輪8個小時,雖然是平均分攤,但公司既然向上下貨的產業公司額外收取夜班加給,就應該分給工人。這件事已經發生許多年,這家公司很惡劣,還威脅工人不能去陳情,否則工作不保。我要要求勞動部去追查,那個錢應該全部吐出來。雖然這不是本席的選區,但是我看不下去。至少要追回這5年的錢,這些錢都被私吞掉,雇主向上下貨的企業收取額外的津貼,卻都沒有發給勞工。你們還有人替他們講話,說這些工人工作8小時,薪資裡面都包含津貼。這樣不對,本席從國中到高中都打工,只要是上大夜班、小夜班,除了本薪之外都有額外加給,沒有平均在薪資的。所以這些錢要全部追回來,還給那些碼頭工人,有沒有聽到?他們的生活是很辛苦的。 陳次長建宇:我們請勞動部去了解,該檢查就檢查。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11日提出質詢,華韵12號事實上是權宜輪,它是中國的船掛柬埔寨籍,交通部卻把租船的公司當作是船的所有權人,因而把它當成是外國船,核准它從日本、福州進入高雄港。在本席質詢之後,你們對外的新聞稿表示:船東知難而退,華韵12號今天將離開安平外海前往俄羅斯。請問去俄羅斯了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我請祁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說明。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這艘船打算航行到上海,目前是空船,將離開安平港到上海。我們已經放行,這艘船正在CIQ海關檢查當中。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 祁局長文中:它還在安平港內,要出港。 管委員碧玲:你們的螺絲很鬆,對外的新聞稿表示這艘船要前往俄羅斯,你們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講? 祁局長文中:華韵12號可能一直都在改變中。 管委員碧玲:高雄港航行到安平港這條路線是國內航線,對不對? 祁局長文中:是。 管委員碧玲:你們為什麼准它航行國內航線?它有沒有申請?你們有沒有准? 祁局長文中:我們認這艘船是認它的船籍,它的原始股東是大陸浙江,但是目前營運者是…… 管委員碧玲:你們認船籍是胡說八道,它的證是charterer。 祁局長文中:目前營運這艘船舶的charter是香港籍,但它掛的是…… 管委員碧玲:它是中國的權宜輪,你們卻當作是外國船。問題是你們怎麼可以允許中國的權宜輪航行高雄到安平的國內航線? 祁局長文中:它是從日本到高雄。 管委員碧玲:不,它是從高雄到安平,你們到底有沒有准? 祁局長文中:我們有准,原因是國內航線…… 管委員碧玲:所以中國權宜輪已經在你們完全不設防的情況下,准許它走國內航線,你們已經創下這樣的案例了。 祁局長文中:原來航行權是為了保障國輪,通常我們會公告徵詢國輪業者,他們沒有意願時才會同意外籍船來運作。 管委員碧玲:你知道你們的螺絲有多鬆?請問一般船舶可不可以關閉AIS? 祁局長文中:應該不可以。 管委員碧玲:你知不知道它有沒有關閉? 祁局長文中:這我要去查證。 管委員碧玲:還要等你去查證!它在11月8日下午6點多就關閉AIS,那天本席拿出來的路線是在它關閉AIS的最後一刻留下來的。我們在所有的查詢系統,包括中國的、全球的還有運研所的查詢系統,所有系統能追蹤到的都是在同一時間它就失蹤了,我那天提示它的最後訊號就是在11月8日下午6點10分。根據全球最流行的、最官方的查詢系統marinetraffic.com,它的最後行蹤是在11月8日下午6點25分,之後就關閉了。再看中國的查詢系統,它也是在11月8日下午6點26分關閉AIS。現在運研所已經查不到它,華韵12號完全消失在運研所船舶動態系統之中。 換句話說,在全球所有船舶查詢系統中,它都在11月8日下午6點左右消失。它一定是關掉AIS了,你們的螺絲好鬆!鬆到什麼程度呢?你們看看報表,原來它早就進了安平港。在安平港前幾天通報的出港預報,華韵12號的國籍竟然是寫「中華民國」,並且說11月11日6點要出安平港,結果並沒有出港。今天早上安平港預報還說,它在12日下午3點要出港,真是亂七八糟!顯示這艘船目前在安平港,可是AIS系統已經關掉,包括運研所在內的全球體系都蒐尋不到華韵12號。安平港的預報表竟然說它的國籍是「中華民國」,這個螺絲鬆得太厲害了,本席無法接受!次長,我們要怎麼信任這個政府?竟然把中國權宜輪當成外國輪,然後核准它在國內航線關掉AIS趴趴走、暢行無阻,你們要向國人謝罪,我們的國安怎麼辦啊!當然它不見得是來當spy,但是螺絲可以這麼鬆嗎?如果它是來當spy怎麼辦?如果它上面有偵測系統怎麼辦?竟然就讓它關掉AIS,然後在我們的國內航線趴趴走,這一點本席沒有辦法接受,請你們立刻…… 祁局長文中:關掉AIS是不被允許的,申報的時候它在線上填註為中華民國國籍,結果我們在作業時沒有查出來,我覺得這是我們應該要檢討的。 管委員碧玲:你們的國內系統整個都壞掉了啦!這就叫做「整組壞了了」,那是對全球的船隻往來的對外公告耶!我也不知道這樣該怎麼辦?在這樣亂七八糟的管理之下,在你們完全不察的情況之下,無論如何你們一定要凍結這項合約,叫它趕快走。它從11月8日以後就關閉AIS,請問這樣有沒有嚴重違規? 祁局長文中:是的…… 管委員碧玲:早就應該要讓它立刻走路了,為什麼還讓它停在那裡?而且它目前還在關閉AIS的狀態,在本席提出質詢的同時,它還關閉AIS,其實它從11月8日以後就關閉了,在這種情況下,你怎麼知道它走到哪裡去?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把它列為黑名單,然後通知所有的…… 管委員碧玲:把它列為黑名單我可以接受,同時也請它立刻離開好不好? 另外,本席和葉委員都非常關心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罰金問題,對此本席也曾在2009年提出質詢,對於你們把滯納金當做重複罰,甚至罰到變成原本三倍的這件事情,我們都不允許,所以從2010年3月5日開始,你們就實施新的制度。在這項新的制度當中,其實並沒有恢復到滯納金的制度,因為全國的滯納金最高就是20%,但你們卻訂為50%,而且有少數案例還是處罰一倍,也就是變成原來的兩倍之多,不過那些都是很小的case,譬如罰金原本是300元,最後變成600元,大概就是從300元變成600元的部分是變成兩倍。這項辦法修改之後,大概有三百多萬件案例的苦主受益,每一年政府會短收36億元至42億元,但事實上也沒有因此而造成國家財政明顯的困難。雖然這個部分你們有改善,但是本席現在要求你們處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最低罰金的部分,本席發現大概有五、六十個項目,你們並沒有從最低罰金起跳去開罰單,而是自己找了一個中間點,從那兒開始起跳去開罰單,本席認為這樣不合邏輯。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範的「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法律規定罰金是從3,600元至10,800元,但你們的裁罰基準卻是從5,400元開始起跳;「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的罰金也應該從3,600元起跳,而你們卻是從5,400元起跳;「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速」的罰金應該從1,200元起跳,但是針對汽車的部分,你們卻是從1,800元起跳,針對機車的部分則是從1,400元起跳。這方面總共有五、六十個項目,本席認為這樣並不符合法理,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你們的裁罰基準必須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對於初犯或輕犯應該從最低罰金開始起跳的部分,請你們進行通盤檢討好不好?為什麼你們會這樣處理? 陳次長建宇:剛剛委員提到兩件事情,第一是有關滯納金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已經做處理了,以後不會再發生因為滯納金不繳而衍生出其他問題的情況。至於委員所提的第二個問題,我們會持續進行檢討,為什麼我們沒有從最低罰金開始起跳?主要是因為車種不一樣,也就是說,小車和大車的車種不一樣,所以造成的影響性都不一樣…… 管委員碧玲:照理說,最小的小車應該從最低罰金起跳,可是你們沒有啊!機車罰金應該要從3,600元起跳的部分,你們卻從5,400元起跳,這一差就差了很多哦!就很多家庭來講,對機車族開罰3,600元已經是重罰了,法律規定你們應該要從3,600元起跳,但是針對最輕型的機車車型,你們也是從5,400元起跳,而且有好幾個項目都是這樣。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去瞭解一下,謝謝。 管委員碧玲:當初之所以會規定那樣的罰鍰,乃是考量到犯行的輕重,本席認為最輕的部分還是應該要回歸到法律所規定的最低罰鍰。 陳次長建宇:好的,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相信局長應該也有在報紙上看到,本席一直在立法院爭取關於接管燈塔的開放,例如台中的高美燈塔,本席希望它能開放讓大家參觀,藉此提升地方觀光的價值與效益。航港局也從善如流,在進行相關的整理之後,燈塔已經陸續的開放,開放當天我們也有一同參加。 現在高美燈塔有另外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環保團體非常重視的綬草的問題,請問局長知道這種植物嗎?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說明。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綬草有一定的成長季節,我們上次曾經去看過,委員當場也有提醒我要加以注意,目前燈塔管理單位已經做了簡單的圍籬設施,而且還加上一些告示牌,我們希望旅客到這邊來欣賞各種景色的同時,也要保護綬草。我們已經宣導這個地方有非常難得的野生綬草,而且已經做了簡單的小圍籬,而且還加上一些告示牌,除了勸阻旅客之外,也希望他們瞭解之後能夠跟我們一起來保護綬草。 蔡委員其昌:除了燈塔本身是觀光資源之外,綬草已經被列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當中,換言之,它是一種在全世界已經瀕臨絕種危機的植物,在高美燈塔附近有這樣的植物存在,其實是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光資源,也是我們應該要加以保護的。因為它開花的時間在清明節前後,那個時節剛好是春天,基本上,大家都喜歡利用春天到處走走逛逛,所以我們很擔心,萬一那個時間點到,在人潮多的時候,會不會被破壞?雖然現在有做一些圍籬,是不是有可能更加清楚的告訴大家,綬草是什麼樣的植物,譬如它俗稱清明草、花是長怎麼樣的,而且它是瀕臨絕種的植物,所以如何放更多的教育功能在裡面,而不是單純把它圍起來,因為一般人也會把禁止踐踏草皮的地方圍起來,可是草皮圍起來跟綬草圍起來,具有不一樣的概念。本席具體建議航港局,除了把它圍起來之外,應該有更清楚的教育功能和目標存在,而且它就在那個園區裡面,所以應該協同相關環保、植物專家,進行更嚴密的保護,讓它可以育種,或讓它範圍可以擴大,有沒有可能這樣處理? 祁局長文中: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那天提了之後,我們現在已經做了保護,也做了解說牌,至於希望進一步,再找一些專家,在清明節綬草開放期間,讓來看燈塔的民眾也能夠了解,這部分我們會接洽相關單位,非常感謝委員。 蔡委員其昌:它基本上就是一個很重要的資源,如果你把它當野草,水準就很低落,但若結合高美燈塔,就是很重要的資源,所以應該加以推廣。 祁局長文中:我們也跟專家談過,看看有沒有可能用人力來協助它成長?然初步得到的答案是困難度很高,不過我們會持續努力。 蔡委員其昌:好,應該加油。現在它就在我們那個地方了,應該要盡全力,何況它的價值性不輸於那個燈塔,所以這兩者都是高美燈塔非常重要的資產和觀光財。 祁局長文中:謝謝委員。 蔡委員其昌:我今天特別利用質詢的時間,再一次要求,表示對這個事情的重視。 祁局長文中:好,謝謝委員。 蔡委員其昌:請問次長,對於局長的主張,部裡面應該全力支持吧?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除了委員剛剛提到的保護之外,在觀光宣導上,其實也可以著力,可以把高美燈塔裡頭,結合綬草這一塊,讓那麼優質、瀕臨絕種的動植物,當一般民眾來看的時候,也可以充分了解,其實這個部分,也可以結合地方政府或觀光局,在做宣導的時候,可以把它納進來。 蔡委員其昌:另外,現在的大客車,從遊覽車一直到國道,或一般公路的客運,我們對疲勞駕駛稽查的狀況怎麼樣? 陳次長建宇:可否請公路總局趙局長向委員說明? 蔡委員其昌:好。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不定期稽查,還有路邊臨檢作業。 蔡委員其昌:現在的稽查方式和內容是怎麼樣?大概怎麼稽查? 趙局長興華:我們看他的行車紀錄器,還有行車憑單。 蔡委員其昌:每一台客車上面,都有這台車24小時的行車紀錄,對不對? 趙局長興華:對。 蔡委員其昌:記錄這台車什麼時候發動、什麼時候行駛、什麼時候停止,應該都有清楚的紀錄。 趙局長興華:對。 蔡委員其昌:我不太懂的地方是,既然已經花了機器設備,去記錄每一台車子的行駛狀況,這在邏輯上應該叫普查,因為稽查的意思,表示我們人力有限,對於疲勞駕駛的部分,可能只是找個時間,特定在某一天或對某一台車子進行抽檢,因為量那麼大,人力又有限,沒有辦法做全面性普查。而我們強制要求在每一台車上加裝紀錄儀器,目的就是希望很清楚的知道,到底有沒有疲勞駕駛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為什麼還要抽查?我看你們1年也沒有稽查幾次。 趙局長興華:我們是定期到各公司去,直接看他們行駛的狀態。另外,路邊稽查是做行車安全檢查的時候,同時做這一項抽查。 蔡委員其昌:局長,你可能不大懂我的意思,之前我有接到司機大哥的陳情案,他們老是投訴,被壓榨為疲勞駕駛,因為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中有清楚規範,每日駕車最多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最少要休息30分鐘等等。我們都很清楚,疲勞駕駛會對臺灣觀光業造成影響,因為遊覽車疲勞駕駛車禍就多,這對來臺灣旅遊的觀光客來說,心理上會有很大的壓力和負擔;對一般搭乘大眾運輸的乘客來說,無論是國道或一般公路客運,也是很危險的事情。我今天特別提出來,因為有司機不斷投書到我辦公室陳情,但我不懂的地方是,既然都有紀錄器了,在邏輯上每一台車,每天的狀況有沒有超時,應該都被電子記錄了,不需要再去核對,例如你什麼時候上班、什麼時候下班、有沒有休息幾小時等等,因為每台車上都有裝這些設備,已經很清楚了,在此情況下,為什麼1年還要去公司抽查? 趙局長興華:原則上,車輛行駛紀錄是車輛的部分,但要對照到底是哪個駕駛員,所以必須到公司去,此其一;第二,相關的設備不見得都是電子化的,有些是非電子化的,所以必須做一個核對。如果委員有個別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我們會個別去查。 蔡委員其昌:既然有相關設備的輔助,稽查的量應該更加普及,但我看你們的稽查報告,幾乎你們每次去,他每次都違規,有些業者是你去3次,他3次違規;你去2次,他2次違規,這樣的違規率也未免太…… 趙局長興華:這個部分,我們也會會同勞政單位一起做。 蔡委員其昌:因為你的分母數太小,我不敢隨便指控,因為你1年只不過去個2次、3次、4次,頂多就4次,但我看到的數據是,你去1次,他違規1次;你去2次,他違規2次;你去3次,他違規3次;你去4次,他違規4次。我不敢說他每天都違規,但是你的母數太小,如果你去100次,他違規100次,那就太可怕了。由於你的比例過小,所以我不敢在這裡隨便指控人家說他每天都違規,但從你的稽查次數看起來,幾乎是你去他就違規。 趙局長興華:公路客運的部分,目前有動態系統,可以直接連到臺北區監理所來,那個部分有即時的狀況,所以公路客運普遍來講,大概可以全盤掌握了;至於遊覽車這一塊,這是未來的重點,我們會跟勞政單位一起研究,看看怎麼來做改善。 蔡委員其昌:對勞工、駕駛人來說,這是他們權益的保障;對所有消費大眾,包括觀光客來說,這是攸關生命的問題。 趙局長興華:是,了解。 蔡委員其昌:我不希望等到又發生什麼事情,大家才在立法院痛心疾首,總要未雨綢繆,這些事情都是長期存在的。我覺得你們應該找業者來談,看看業者的困難到底在哪裡?為什麼你們檢查4次,他就違規4次;你們檢查3次,他就違規3次?到底是司機請不到,還是他不願意請?到底有什麼問題,我們應該去解決。 趙局長興華:我們會跟業者一起談,將來若有一些需要改善的部分,會一起來改善。 蔡委員其昌:這個一定要處理,以我現在看到的資料來講,我覺得疲勞駕駛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有潛在的問題存在,趁現在太平無事的時候,你們要趕快去看業者的困難度在哪裡?為什麼我看到的稽查資料,幾乎每一次去,每一次違規,雖然你們去的次數不多,但比例未免太驚人了,我覺得這不是正常的現象,你應該去協調,看看原因到底出在哪裡?是需求量過大、司機不夠嗎?如果不夠要怎麼解決,還是有部分業者把薪資壓得太低,所以請不到人? 趙局長興華:我們會做個處理,包括待遇的部分,都是我們在檢討的…… 蔡委員其昌:我覺得這個應該趕快去處理。 趙局長興華: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司長,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你們是業管主管機關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對。 林委員國正: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有規範酒駕處罰的依據;第二款是規範毒駕的依據,請問毒駕是什麼時候規定進去的? 林司長繼國:92年修法的時候納進去的。 林委員國正:根據我所查的資料顯示,85年就有毒駕的規定,不管是85年或92年,請問毒駕的執行,有沒有一個規定? 林司長繼國:委員是問有沒有一個執法標準? 林委員國正:對,你們有沒有關於毒駕的作業程序?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方組長說明。 方組長仰寧: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毒駕的部分,刑事警察局有訂一個執行攔檢以及取締標準的作業程序。 林委員國正:什麼時候訂的? 方組長仰寧:那個時間點,我不太確定,但確定有這個標準作業程序。 林委員國正:司長,你是這個條例的主管機關,請問什麼時候訂的? 林司長繼國:委員是問納入毒駕嗎? 林委員國正:是毒駕。 林司長繼國:剛才同仁給我的訊息,應該是92年的時候。 林委員國正:我是說查毒駕的作業程序。 林司長繼國:這是執法機關警政署訂的。 林委員國正:所以你就不管了? 林司長繼國:我們在法案裡面是納入…… 林委員國正:我現在問你,毒駕的部分是什麼時候訂的?你空有這個法令,但作業準則和執法依據在哪裡?你現在推給警政署,但這個執行標準是否可行,你知道嗎?你都不知道?次長,我現在問司長,他都不知道,這樣對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對不起,向委員報告,其實處罰條例是有3個主管機關一起管,包括交通部、內政部及法務部。關於剛剛所談的部分,有涉及刑事責任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是由內政部…… 林委員國正:對,由刑事警察局來擬。 陳次長建宇:對。 林委員國正:路政司都不知道嗎?內容是什麼,你們都不知道嗎? 陳次長建宇:因為在執行過程中,是由警方來執行。 林委員國正:有警政署執行,所以你們就不管了。 陳次長建宇:沒有。 林委員國正:方組長,你查出來刑事警察局什麼時候訂的嗎? 方組長仰寧:不確定。 林委員國正:我告訴你是102年。這個法案在85年或你們講的92年有修訂過,但一直到102年6月4日,等於拖了17年才訂,要怎麼去取締毒駕?難怪臺灣每次發生重大車禍,會抽查他有沒有喝酒,但有沒有去查吸毒?沒有去查,這真的很悲哀!你們是主管官署,結果說這是刑事警察局要去訂的東西,至於什麼時候訂的?是在102年訂的。今年1月到10月,違反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酒駕和毒駕的,總共有10萬1,247件,你們根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毒駕才取締1,491件,占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酒駕還有毒駕部分的比例,相較之下,取締毒駕才占整個總取締件數的1.47%,實在太低了,根本沒有在執行!102年7月到12月,毒駕、酒駕總共有6萬130件,其中取締毒駕才723件,占1.2%。為什麼是7月到12月?因為以前毒駕沒有執法的作業準則,所以根本沒有統計毒駕,一直到6月4日訂了以後,才開始取締毒駕。請問次長,吸海洛英、古柯鹼去開車,跟喝兩瓶啤酒後酒測值0.20開車,所造成的傷害哪個比較大? 陳次長建宇:當然是吸毒。 林委員國正:如果這樣,為什麼所有的法令都沒有配套措施?一直到102年6月,才訂一個作業準則,結果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比率低到嚇死人!每當一發生重大事件,你常常會把報紙攤開來說,這個酒測是零,但他可能是半夜開車、精神恍惚,卻沒有對他做毒駕檢測。 陳次長建宇:有可能是有執行,但他們沒有統計。 林委員國正:根本沒有執行。 陳次長建宇:沒有取締的資料。 林委員國正:根本沒有資料,這些資料都在警政署,不是你們交通部的網站。次長,根本沒有執行! 陳次長建宇:是。 林委員國正:請問司長,毒駕罰款多少?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吸毒本身被查到罰款多少? 林司長繼國:對不起,我現在不知道。 林委員國正:你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整部法律的解釋機關,你卻不知道?方組長,你知道嗎? 方組長仰寧:毒駕最高罰6萬元。 林委員國正:你講對了,是罰6萬。 陳次長建宇:我跟委員報告,如果處罰條例和刑法有競合的地方,依現行法令是按照比較高的去處罰。 林委員國正:方組長講的就是6萬。 陳次長建宇:刑法可能不止。 林委員國正:但是在整個行政罰裡面,這個就是6萬。 陳次長建宇:沒有錯。 林委員國正:吸海洛英、古柯鹼造成交通事故的傷害,遠遠大於喝兩瓶啤酒或三瓶啤酒,但抓到毒駕的罰6萬;反觀酒駕0.55以上罰6萬7,500;小客車是罰7萬400;大型車是罰7萬8,500,每一個處罰的款項,都比毒駕還要高,但前提是毒駕還要抓得到,抓不到則根本什麼都沒有用。請問司長,為什麼毒駕抓不到?在執行上有什麼缺失? 林司長繼國:它一定有特殊的儀器或方法。 林委員國正:方組長,剛剛林司長是說,毒駕要有特殊儀器,請問你們有特殊儀器嗎? 方組長仰寧:毒駕一般來講,我們都會驗尿,驗尿之後不是當場就可以決定他有沒有毒品反應,必須經過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如果有毒品反應,除非是K他命,屬於行政罰的部分,其他的都要移送法辦,移送法辦是處以刑罰或罰金,一定會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個行政罰來得高。 林委員國正:但是你們根本抓不到。 方組長仰寧:一般都是移送法辦。 林委員國正:你剛到任沒多久,你相不相信根本抓不到!次長,我說抓不到,你相不相信? 方組長仰寧:那個不是抓不到,而是要有證據。 林委員國正:什麼樣的證據? 方組長仰寧:譬如在車上有毒品的粉末。 林委員國正:如果沒有毒品粉末呢? 方組長仰寧:或者有吸食的工具,但是如果沒有搜索票,基層員警要去做現場判斷。 林委員國正:怎麼判斷? 方組長仰寧:譬如有聞到K他命的味道。 林委員國正:如果是海洛英,而沒有K他命的味道呢? 方組長仰寧:看到他有吸食的工具,或看到他精神恍惚,在跟他對談過程當中…… 林委員國正:他如果有恍惚呢? 方組長仰寧:我們會再做進一步的追查。 林委員國正:怎麼追查? 方組長仰寧:譬如交談,因為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是不能搜索,就用目視去看看。 林委員國正:你們作業準則是怎麼規定? 方組長仰寧:我們作業準則是用觀察,判斷他有沒有這些吸食的跡象,包括工具,還有這個…… 林委員國正:請看螢幕上的投影片,這是你們6月4日訂的作業準則,如果發現車輛行駛不穩,走蛇行又偏歪,值勤警察就會問他,你承認嗎?你有沒有吸毒?組長,一般人會不會承認他吸毒? 方組長仰寧:大部分人不會。 林委員國正:絕對不會,因為承認就以現行犯逮捕,這樣會有人承認嗎?不會嘛!所以你訂這個,要駕駛人坦承駕車前有使用毒品,如果承認就以現行犯逮捕,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方組長仰寧:之前有一個案例,就是在駕駛座旁邊發現吸食的工具。 林委員國正:第二,如果駕駛人否認該怎麼辦? 方組長仰寧:就是用情況證據,比方說有沒有吸食的工具或是毒品的粉末等。 林委員國正:你們的規定寫得很清楚,就是執勤警察馬上問當事人同意接受尿液檢驗嗎?如果他同意,馬上帶回派出所做筆錄及採集尿液,這並沒有如你說的情況證據;如果他不同意接受尿液檢驗,則應人員放行,所以100位當中有101位會說不同意,因為這樣就可以放行了,而這就是你們的法律規定。 再來是接受攔車檢查車輛未有行駛不穩的情形,如果駕駛人承認有吸毒開車,就馬上以現行犯逮捕,可是不會有人承認;如果駕駛人說沒有吸毒,執勤警察馬上就問第二句話:「你願意接受尿液檢驗嗎?」如果當事人同意,馬上帶回做筆錄及採集尿液;如果不同意接受尿液採驗的,人員應馬上放行,司長,這就是我們的法律規定,次長,你有聽到嗎?這樣哪裡抓得到毒駕呢?因為每個人都會說不同意啊!而且你們還規定了「人員應立即放行」。 方組長仰寧:這並沒有把細節都訂在裡面,這只是給基層員警參考的一個標準作業程序,這是刑事警察局訂出來的,不過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反映給刑事警察局後再來…… 林委員國正:次長的看法為何?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正式行文給內政部…… 林委員國正:請責成司長在1個禮拜之內拜會刑事警察局胡木源局長,針對這個作業準則重新擬訂,並邀請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在人權兼顧的情況下,去制訂一個可行、可以取締毒駕的規定,哪有不同意之後就馬上人員放行呢?次長,1個禮拜之內可以做到嗎? 陳次長建宇:好,沒問題! 林委員國正:司長,兩個禮拜或是1個月之內調整這個作業準則,可以嗎? 林司長繼國:我們朝委員的意見來處理。謝謝。 主席(管委員碧玲代):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提案說明已經說過了,在此我再強調一次,整個道交處罰條例是要處罰其違法的行為,但是繳納罰金跟不繳納罰金是屬於行政執行的問題,跟違規行為本身是沒有關係的,所以我們用加重處罰沒有按時繳納罰鍰的,只能照裁罰基準表來處理,最高是20%,這部分我要再次的提醒,否則人民其實是可以控告你們違憲的,所以這個觀念我們要趕快導正過來,民眾要依期繳納是國家有規定的,還有滯納金延遲利息的收取,也是有給你們相關的工具,但不能將其與違法的行為混為一談,所以今天我會增加一個但書,就是「但不得因不依期限繳納加重處罰」,亦即加重處罰是不對的,雖然是可以用繳納罰鍰的規定,但不能夠在這裡用這個理由來加重行為的處罰。 再者,之前本席曾經質詢過中國的劉五店港區一事,次長知道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葉委員宜津:中國的劉五店港區如果沒有金門航道的話,是沒有辦法跟國際航道接軌的,也就是說,它就沒有辦法成為國際港區,這個港區就等於沒有用了,中國人非常的聰明,不僅有國際航道,也都發展了,而且不斷的跟我們有非常強烈的競爭,像基隆港、高雄港都已經備感吃力了,為何我們還要幫中國發展這個港口、製造另外一個對手呢? 陳次長建宇:本人請陳司長代為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航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進生:主席、各位委員。劉五店港區是他們廈門自己去發展的,我們並沒有支持他們去發展這個港區,可是它的航道…… 葉委員宜津:你搞不清楚狀況喔!對此,部長曾經答復這是馬英九總統交代的。 陳司長進生:不是…… 葉委員宜津:有,他在答復我的質詢時就是這樣說的。 陳司長進生:它的航道確實是比較淺,所以就是看水下地形狀況來通過我們的…… 葉委員宜津:這些我都知道,方才我就提到,如果沒有金門航道,它就沒有辦法跟國際航道接軌,但為何我們要去幫他們呢?為何要製造另外一個強烈的競爭對手?你們馬英九先生到高雄、基隆輔選時,還拚命放出利多,結果嘴巴放利多,暗地裡卻幫高雄港、基隆港扯後腿,製造並幫忙另外一個競爭的對手,你們是要把基隆港、高雄港的發展全部轉去中國嗎?為何會有這樣的行為、這樣的執政團隊呢?我真的是想不透,這對我們沒有任何的好處,竟然還要去幫忙人家。 陳司長進生:這確實是有透過相關的程序及規範。 葉委員宜津:當然要透過相關的程序及規範,但為什麼要去幫人家呢?我們的好處何在?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說明。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就國際海運的慣例來看,其實船舶是可以主張無害通過禁限之海域,但是兩岸有特殊關係,而我們當然不會同意他們,誠如委員所言,大陸要發展劉五店港區沒有其他的路可走,一定要通過我們禁限之海域,如果它主張無害通過,我們是不會同意的,所以他們就透過海運小兩會提出來,希望我們能提供協助,當然在談判的過程中,我們不會單方面來協助他們,而是會希望他們能夠拋出一些對我們有利的東西來做所謂的利益交換,亦即以劉五店航道或是金廈深水航道,讓他們無害通過我們禁限之海域,總之,我們希望他們能夠提出一些對我們有利的作為。 葉委員宜津:好,我們就等著看到時會提出什麼有利的作為,本席要再次強調及提醒,包括交通委員會的委員,我們真的沒有理由去開放這個航道給人家,我們的基隆港和高雄港現在已經備感威脅了,因為中國已經搶走我們很多的生意,所以我真的不知你們是怎麼算的,不能因為你們要不斷向中靠攏,就這樣的出賣台灣,老實說,這真的是出賣台灣,而我們沒有辦法接受。 陳次長建宇:這是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來處理相關的議題。 葉委員宜津:但到目前為止我都沒有看到任何平等互惠的原則,而且是完全沒有。總之,在未有任何讓我們覺得OK的條件前,我們是沒有辦法接受的。 陳次長建宇:了解。 葉委員宜津:我們也期待不是你們認為可以,然後就真的可以了,應該要公開讓大家來算一算、看一看這樣是否符合平等互惠的原則,然後再做相關的決定,可以嗎?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處理。 葉委員宜津:好,大家應該都聽到了。 最後,交通部組改快要完成了,組改之後交通部就稱為交通及建設部,但是這一兩年來我們的海上建設幾乎都由中國承攬才能夠執行,這樣算什麼交通及建設部呢?不僅金門大橋、海上風力發電都是靠他們,連海上運送砂石也是一樣,次長及各位交通部的官員們,曾幾何時台灣淪落到水準這麼低呢? 陳次長建宇:這部分我們會建議經濟部,因為一些產業的扶植是相當的重要,如果這些產業無法上來…… 葉委員宜津:次長,我一開始就告訴你,將來是「交通及建設部」,則你們不要再推給經濟部了,既然是「建設」部,難道你們一點責任都沒有?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跟經濟部一起努力,因為這有涉及產業扶植這一塊,當然營造業如果也進來,我們會想辦法…… 葉委員宜津:方才我就舉例金門大橋,難道你還要賴給經濟部? 主席:我提供一個個案,讓葉委員可以繼續質詢下去,就是港務公司一個100億的案子,這是關於港口的疏濬計畫,因為你們內定要給外國業者承攬,結果你們就綁標到國內只剩一家廠商合格,然後就變成開國際標,方才次長說要跟經濟部說,請其扶植國內的產業,事實上,交通部所屬就完全不願意扶植國內產業,因為綁標成國內只剩一家廠商合格,但一定無法與國際競爭,最後就是變成開國際標,這時你們也把中國的權宜輪看成是國籍輪、外籍輪,將來他們出價一定最便宜,然後100億最後一定是中國來承攬。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去了解,因為這種綁標、違法的行為…… 主席:可是你們綁到國內只剩下一家廠商而已,這與經濟部無關,而是交通部的問題。 陳次長建宇:了解。 主席:請葉委員繼續質詢。 葉委員宜津:次長及交通部的官員,我說得很清楚,台灣的工程水準並沒有這麼低落,是你們一直准許什麼中國大船局、中國大橋局不斷來台標案、來承攬,然後你們根本就亂審一通,變成不斷放給人家去做,而他們標到之後,就可以增加工作經驗、增加績效,但這樣就打壓到了本國的企業、團隊,你們完全沒有站在台灣的立場考量,你們為何要這樣做呢? 陳次長建宇:任何的招標行為,包括資格的訂定、規格的訂定等,都會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葉委員宜津:除了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來處理之外,這裡面還有政治的考量,除了一般的採購法之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清楚規定這是不准的,但你們還是予以放行,請問你們到底是存什麼樣的心呢? 陳次長建宇:交通部一定是按照法令的規定來處理,如果法令規定不准,理論上就不應該做這種事情。 葉委員宜津:為何一而再再而三讓委員抓到,然後你們才去處理呢?從金門大橋案到今天這個案子都是如此。 陳次長建宇:金門大橋現有處理的狀況…… 葉委員宜津:就是因為如此,所以金門大橋案有廢標過一次。 祁局長文中:委員提了3件事情,第一就是離岸風力,第二就是金門大橋,第三就是攔沙,事實上,國內是有這個人力,但是目前我們的營造商及運送業是否有足夠的市場去支撐他們擁有這樣的工作船舶,則是我們目前遇到的問題,當這些重大工程要進行的時候,原則上屬於藍色公路沿岸航行權的,我們會先徵詢國內運送業,他們如果願意的話,當然就是他們優先,如果不願意的話,才會開放外籍船…… 葉委員宜津:方才管委員說得很清楚,而局長也有提到,我們是有能力的,但是你們不斷的在這種標案中去綁標,甚至去侷限,綁到連我們自己有能力的公司都變成全國只有一家,但是這一家業主是擔任公會理事長,他看不下去這樣的狀況,因為這樣高規格綁標,就是準備放給中國來做而已…… 祁局長文中:方才我是針對這3個案子來說明…… 葉委員宜津:雖然這家廠商是夠資格的,但他們覺得這樣綁標是不妥的。 祁局長文中:我的回應是針對那3個案子。 葉委員宜津:你們司馬昭之心連業者都看出來了。 陳次長建宇:我們來了解一下,因為委員提的這個案子我是頭一次聽到,所以我們了解後會儘快來做處理。 葉委員宜津:我相信次長可能是頭一次聽到,畢竟可能不是你主管,但我認為這裡面一定有人搞鬼,因為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第一天,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你們真的是怠忽職守!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去了解並注意。 葉委員宜津:我們要求你們要提高警覺,不要每次都讓委員抓到了才來做,這樣你們也不光采啊!不是嗎? 陳次長建宇:了解。 主席:你們綁成只剩一家,然後這家業主是擔任公會的理事長,人家可是大公無私,用公會的名義發函,提醒你們那是綁標的,這明明就完全沒有任何要扶植國內產業的觀念在裡面。 現在休息1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葉委員宜津):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進士發言。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基本上,關於大眾運輸、汽機車的管理及處罰的規定,大概都很完備了,但本席認為應該要再重視的則是自行車的部分,現在自行車愈來愈多,而且我們也在倡導全國單車國道,所以將來這部分一定是有增無減。因此,目前自行車的安全管理,似乎是有點欠缺,相關規定也不是很完備,而且民眾對這部分的規定也感到很模糊,不知騎單車時要怎麼做才會符合規定,有時有的人就覺得不用戴安全帽,這樣跟騎機車相較,似乎是比較有特權,有的人甚至就是很優哉的騎單車,甚至碰到紅燈也照樣騎,的確過去很多人的觀念都是如此,但現在自行車數目愈來愈多。據警政署統計,近3年台灣地區發生自行車車禍的件數總共有一萬七千多件,其中造成二萬五千多人受傷、163人死亡,肇事原因大多是騎單車者違規,而十大肇因包括了闖紅燈、逆向、突然變換車道或轉彎、酒後騎單車等,就以上的比例來看,情況可算是滿嚴重的,所以目前關於自行車的管理情況是如何呢?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部裡也覺得這個事情很重要,上次大院在修法時,其實已把該處罰條例中單車、自行車違規的部分做了處理,比方說要有夜間的照明設備等,另外,現階段…… 王委員進士:目前單車的十大肇因依序是闖紅燈、並排騎車、逆向、突然變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未依車道行駛、酒後駕車、過路口未減速、未靠右行駛、未裝車燈及反光設備,所以目前你們在這方面管理的狀況如何? 陳次長建宇:我們在道安的宣導上一定要加強讓民眾了解…… 王委員進士:徒法不足以自行,民眾可能以為在鄉下自行車就是可以這樣騎,所以一直以來就以這樣的習慣在騎自行車。 陳次長建宇:除了中央加強宣導之外,地方政府也要有所配合才是。 王委員進士:地方也要特別加強。 陳次長建宇:是的。 王委員進士:也不能不宣導然後就逕自取締他們,這樣一定會造成民怨,所以宣導的部分應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才是。 陳次長建宇:是的。 王委員進士:另外,目前如台北市、新北市等五都都有提供市民行的方便措施,如UBike等,請問這是否算是公共運輸之一? 陳次長建宇:這算是綠色運輸的一環,一般來說,都會區才有這個條件來配合。 王委員進士:這可否比照大眾運輸工具? 陳次長建宇:它還是自行車的一環,還是要遵守現有的法規。 王委員進士:當然要遵守交通規則,但是若發生死亡事件,比方說上個月23日就發生一名女大學生跟男朋友騎乘UBike微笑單車經過新北市新店湖濱時,突然摔車倒地,經過13天搶救最後家屬忍痛拔管,像他就是租用市政府提供的自行車,所以是否能夠比照其他大眾運輸工具的投保呢?比方說第三責任險。 陳次長建宇:現階段還沒有這方面的保險。 王委員進士:是否能考慮納入呢?因為這個自行車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也算是公共財的一部分。 陳次長建宇:我們會跟地方政府提出建議,請他們考慮這一塊是否要納入保險的範圍當中,即在跟廠商訂約的時候,可以考慮將這部分納入。 王委員進士:台鐵、捷運、公共汽車、飛機、船舶、郵輪等都是有幫乘客投保這方面的保險。 陳次長建宇:這部分台北市已在進行研究了。 王委員進士:總之,關於UBike,本席一共提出了3個問題,希望交通部能夠注意。 陳次長建宇:我們可能要通函給各個…… 王委員進士:應該要求各縣市為UBike投保第三責任險。 陳次長建宇:這部分我們會來研議,而現有各都會區已經提供的…… 王委員進士:關於騎自行車要戴安全帽是否有強制性? 陳次長建宇:已經有規範了,現在是宣導期。 王委員進士:再來是遇到路面坑洞或是路樹倒下而造成行車人員的傷亡,這可以請求國賠嗎? 陳次長建宇:如果是因公共設施設置不當而構成國賠的要件,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王委員進士:自行車也是可以的? 陳次長建宇:當然可以。 王委員進士:將來在自行車安全管理方面應該要多加注意,這並不是要限制自行車的發展,但涉及了人命關天,所以是非常重要的。 陳次長建宇:當然。 王委員進士:關於這一塊,請不要疏忽了。 陳次長建宇:了解。 王委員進士:再者,方才有提到宣導,而宣導之後是否能夠引起單身騎乘者的注意,所以在交通安全宣導方面,或許你們可以採用單車安全月等方式來加強宣導。 陳次長建宇:我們可以跟地方政府共同合作,看看用什麼方法來加強宣導。 王委員進士:總之,關於自行車安全這一塊,千萬不要忽略了。 陳次長建宇:是的。 王委員進士:像汽車、機車安全方面,大家就比較注意,可是現在有愈來愈多的自行車,而且相關事故的數據,看了也真的讓人觸目驚心,既然自行車肇事的情況這麼嚴重,則你們真的要加強這方面的宣導及約束。 陳次長建宇:好的,我們會努力。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方組長現在是待在哪一組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方組長說明。 方組長仰寧:主席、各位委員。交通組。 邱委員志偉:處理人民的集會結社跟交通安全的維護,哪一部分的工作比較辛苦呢? 方組長仰寧:這是不一樣的領域,但是交通安全是直接對人民安全提供最好服務的機會。 邱委員志偉:幾個月前你是第一線的執行官,現在一下子調到第二線進行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劃,請問這方面是您的專業嗎? 方組長仰寧:當時長官的考量是我曾經擔任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大隊長。 邱委員志偉:任職多久? 方組長仰寧:民國97年到99年。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是有相關的經驗。本席提案修正第七十八條,就是行人在穿越馬路時使用手機,因為注意力會分散,雖然那時是綠燈,但可能馬上就會轉成紅燈,而有些車輛就急速啟動,沒有注意到行人行進的速度,所以就撞到行人以致發生車禍,有時甚至是死亡車禍,這方面已經有案例了,所以以實務來看,警察人員如果要取締過馬路使用手機而不注意自身安全,甚至進而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人,這在執法上會有什麼問題呢? 方組長仰寧:行人跟車輛,尤其跟汽車相較,行人手持行動電話,當然是沒有任何的遮掩,所以如果納入法條,我們基本上也不持反對的意見。 邱委員志偉:取締上不會有太大的困難? 方組長仰寧:對,就是有拿跟沒有拿而已。 邱委員志偉:過去傳統手機只有接聽電話的功能,所以過馬路講電話或許還可以注意到周遭環境的變化,但現在很多都是低頭族,滑手機時可能就沒有辦法注意到環境的變化,所以為了保護行人的安全,或是防止進而影響他人的安全,警方在這方面是否支持或是贊成來做一些取締或是宣導呢? 方組長仰寧:法律上若將其列入處罰的項目,表示這個行為是禁止的、是不被鼓勵的,則我們…… 邱委員志偉:以組長的交通專業來看,警政署是樂觀其成的? 方組長仰寧:是的。 邱委員志偉:關於這個罰則,我覺得是象徵性的。 方組長仰寧:處罰的項目包括手持及使用,這些都包括在內。 邱委員志偉:過個馬路大概三、四十秒,不到1分鐘的時間,這當中不接電話、不滑手機應該影響不大,但對交通安全來說卻有非常重大的影響。基本上,警政署是支持的,而且這並不是懲罰,而是一種類似宣導性的罰則,就是處罰300元,然後透過這樣的罰則讓大家重視過馬路時不要滑手機,總之,警政署是支持的? 方組長仰寧:是的。 邱委員志偉:對於這樣的規定,交通部表示還要送運研所研究,等你們研究出來太陽已經下山了,不曉得已經發生多少事情了,方才方組長說得很清楚,他有交通專業,而且基於警政署執法的立場,為了用路人、行車的安全,對於這樣的規定他支持也樂觀其成,而且在執法面也是沒有問題的,但為何交通部那麼保守?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委員所提是過馬路或是在路口上,但如果範圍很廣的話…… 邱委員志偉:我就是限縮在過馬路行進當中的部分。 陳次長建宇:如果是行進當中,站在交通部的立場,如果警政署在執法上沒有問題,當然我們也會配合。 邱委員志偉:你要針對委員提案來回應時,是否也應邀集相關單位來討論?最起碼也要包括警政署。 陳次長建宇:但世界各國針對行人持手機的部分,都還沒有這樣的規範。 邱委員志偉:就算國外沒有立法例,我們也要有先進的思考。 陳次長建宇:了解。 邱委員志偉:不要因為國外沒有人做就不敢做,畢竟這是保護人民的安全。 陳次長建宇:是的,我同意委員的看法,基本上,我們只是擔心範圍過廣的問題,但若是限定在委員所說的範圍中…… 邱委員志偉:就是過馬路行進當中,況且取締面他們也都表示沒有問題了,所以這部分你可以修正一下,就是不用再送運研所研議了,即大家若有共識,今天可否就支持讓其通過? 陳次長建宇:如果是限定在那個範圍當中,而警政署執法上沒有問題,那我們當然可以支持。 邱委員志偉:好的。 另外,請教路政司林司長,路竹捷運到底還要弄多久?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岡山那一部分嗎? 邱委員志偉:就是捷運延伸線的部分,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n次了。 林司長繼國:之前國發會審查時就只有同意延伸一站,至於之後的就要另案做可行性研究,依程序要高雄市政府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後再報到交通部來。 邱委員志偉:所以現在又回到可行性研究?而且因為有重疊,所以可能會對台鐵造成衝擊,是不是? 林司長繼國:對,就是之後路線要怎麼走,避免如何跟台鐵競合等問題,還要做可行性研究評估。 邱委員志偉:這個事情已經拖太久了,台北市是一年有一條捷運,之前江院長在基隆輔選時,有要求葉匡時部長相關建設要去做,他還不是照吞下去嗎?而且一吞就是好幾百億,反觀我們這才只有100億的路竹捷運延伸線,甚至還可以延伸到台南,然後把兩個都會區的交通連繫起來,結果弄了十幾年,退件退了十幾次,這讓人民的觀感非常的不好,台北市郝龍斌都可以驕傲的說在中央的支持下,一年可以有一條捷運,反觀我們14年過去了,延伸線到現在都還沒有出來,所以路政司真的要再檢討一下了。 林司長繼國:只要高雄市政府報上來,我們一定會本於協助的立場,按照程序儘快來做一個審查,然後報院核定。 邱委員志偉:另外,之前有討論在興達港興建遊艇碼頭一案,據了解,該碼頭需要的船席大概36席,以後船席蓋好之後,遊艇才會願意進駐,高雄市的遊艇產業是全球第六大、全國最大的,現在只有前鎮有一個私人碼頭而已,而且有船沒有碼頭根本就沒有用,就本席的了解,這部分需要七千多萬的經費,而國發會希望由交通部觀光局來支應,對此次長的看法為何? 陳次長建宇:這個案子提出來的時候是打算採取BOT,自償率是百分之一百的方式,表示這個案子交給民間來營運的話,大概不會有任何的問題,未來BOT的案子報上來之後,我們再看看要如何的協助。 邱委員志偉:關於這部分目前部裡的立場,請以書面答復。 陳次長建宇:好,我們會正式給委員一份書面答復。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正井、賴委員士葆、李委員桐豪、陳委員歐珀、許委員添財、楊委員應雄、鄭委員天財、簡委員東明、林委員德福、孔委員文吉、蕭委員美琴、盧委員秀燕、賴委員振昌、周委員倪安、江委員啟臣、薛委員凌、李委員貴敏、邱委員文彥、盧委員嘉辰、黃委員偉哲、丁委員守中及李委員鴻鈞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處理:委員劉櫂豪、魏明谷、鄭汝芬、李鴻鈞及潘維剛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劉委員櫂豪書面意見: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修正案,實因過去案例發生闖紅燈駕駛被依號誌規定行駛駕駛肇事致死,而依號誌規定行駛之駕駛卻反被判刑案例,由於依號誌規定行駛反而需承擔肇事責任,此弔詭情形顯有不公,因此乃有委員提案修正,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應由違規者全數承擔。惟綜觀該案例法院乃依刑法過失致死罪論刑,因此即使本法第4條因該案例而修正,未來有類似案件恐仍有法條適用之疑慮。況且該案例法官乃依駕駛行車應注意前方車況之義務,倘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狀態致肇事,該駕駛仍有肇事責任,不以違規與否為依據。否則倘路邊有無行為能力者違規經過,例如兒童、心智不全者違規經過路口,駕駛人能因依號誌行駛,就將其無視碾過嗎?明明已經看見,又可急停避免肇事,倘依本法修正就可免除肇事責任,而造成傷害或致死之遺憾,恐非修正本法之本意,因此建議重新研議,並配合相關法令一併修正為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增訂出租車業者職業駕駛人比照現行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於善盡告知義務後,不列為后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處罰對象。依交通部之研議意見,「至於租賃車駕駛人無法強制管理乘客而訂定除外責任部分,因涉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之契約關係,宜於其租賃契約中載明租賃期間車輛使用違反法令規定之責任歸屬及損失賠償,爰建請無須於本條例增訂。」惟出租車業者所訂定契約主要為承租車輛之使用權責,實無法強制管理乘客之個人行為,且若要求該出租業者之職業駕駛人強制管理其乘客之個人行為,恐又發生類似乘客毆打駕駛之憾事,徒增管理困擾及訴累。且實務上,消費者多為口頭上訂約承租,未必以書面詳訂所有承租細節再承租,且多有承租者簽約者為代訂人,實際乘客另有其人,基於各種實務上的困擾,本法若未配合修正,僅增加出租業者承攬案件之難度。而本條執法上多必須由值勤警員當面攔檢方有依據裁罰,因此對於裁罰對象權責為駕駛人或乘客實無值勤上的困難,建議交通部仍應再重新研議修正之必要。 魏委員明谷書面意見: 一、彰化交通發展相關問題 彰化縣除公路外,鐵路係為聯絡南北之重要建設,惟近年來由於都市擴張與生活習慣改變,鐵路系統也需要進行調整,以因應目前城鄉發展需求。本席認為應依觀光、通勤、城鄉改造等三大方面,論述未來彰化縣軌道系統的發展計畫,若加以實現才能讓彰化交通更加便利。 例如彰化市鐵路捷運化:目前規劃中的台中捷運綠線─彰化延伸線,與現有台鐵路線有高度重疊性,為排除運量不足之憂慮,建議改思考台中捷運紅線─台鐵捷運化,將其從台中高鐵新烏日站延伸至彰化,配合彰化鐵路高架化計畫,增設彰東站、彰北站、彰南站,以嘉惠並促進彰東地區、彰化市南部地區的發展。 而福鹿線特色街車亦可強化彰化地區觀光及交通,因應目前鹿港、福興地區的觀光需求,若運用舊有台糖鐵道路線,配合彰化鐵路高架化計畫,從彰化站設置福鹿線特色街車,增加運輸特色提高觀光吸引力,同時也能提供鹿港、福興地區居民對外交通工具,並減緩縣道142線負擔。 最後,由於彰化縣公車運輸長久以來受限於人口數,對於偏鄉的服務頻率一直無法令人滿意,也間接影響縣內老人、青年、學子的就醫、就業、就學福利。若交通部妥善規劃,並因應地方需求建置多核心公車運輸路線,以二林、溪湖、鹿港、田中、彰化、員林為地區核心,將能重新建構適宜、便捷、快速的公車運輸路網,照顧到縣內任何需要的角落。請交通部針對上述三項問題提出相關報告,並交付本委員會。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交通部今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新規定上路後,根據警政署統計,今年1到9月共舉發2,208件自行車違規,違規排行榜前五名為闖紅燈、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酒駕、騎自行車時使用手機及行駛在人行道或快車道上。 根據交通部資料顯示,民國96年至102年自行車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在116人到143人之間,但是受傷人數呈現上升趨勢,從8,121人上升到1萬2,703人。 1.請問是不是因為自行車安全騎乘規範之宣導成效不佳,以致自行車事故傷亡案件越來越多? 民眾騎自行車多是圖方便,短程行駛容易出現投機行為,像在路上鑽來鑽去或逆向行駛。 2.請問有關單位是不是應積極檢討該如何遏止國人騎乘自行車之違規行為? 中華郵政公司發生郵務業務虧損問題,但根據資策會統計,我國電子商務營業額近5年(民國98-102年)成長幅度達117.37%。 3.請問郵務業務的虧損是否因跟不上客戶需求轉變而造成虧損? 4.請問有無開發其他相關新業務或新客戶等方式,來以提升業務績效?推動「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1-104年)」中有提到,提倡綠色觀光旅遊服務,鼓勵搭乘公車、自行車、電動機車、電動船等節能運具。本席也在院會中有提過建議可以採取各風景區運用接駁車方式,來接駁旅客在各景點移動。 5.請問對於接駁車的這個想法,有沒有相關計畫? 風景區有些位處山區,山路狹窄會車危險,若採用接駁車方式,除了可以避免塞車之苦,也可避免山路行車危險;還可以兼顧掌握景區內遊客人數,以防人潮過多,降低旅遊品質。 6.請問能否就本席之建議,進行評估? 李委員鴻鈞書面意見: 一、今日交通委員會審查的是委員同仁的修法提案,其中有針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正名為道路交通管理法,甚至是緩執行制度。對此,本席是持肯定立場,例如針對犯罪行為比較重大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引進日本行之多年,著有成效的緩起訴制度(現行的緩起訴制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53條之1的第1項),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 二、尤有甚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所規定「犯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相對不起訴)」。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犯了罪,但檢察官如果認為這個所犯的罪實在是很輕微,甚至可以說是情理上是不可避免或是可以原諒的前提下,乾脆連審理都不審理,直接不予起訴。 三、那同樣的,違法情狀更輕微的,還沒有到刑法那種地步,我們的刑事訴訟法都有這樣的制度設計,為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沒有?變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有更新的機會,違法情節輕的卻沒有,這是一種很奇怪的立法制度。 四、因此,本席十分贊同這樣的一個修法方向,因為法律制定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是要導正行為人的觀念,督促其以後不要再犯,也就是說教育目的應該大於處罰目的。甚至也不排除以上交通知識課程來代替罰單的舉發,而不是單純的罰錢了事,不要給人一種有錢萬能的錯覺,變相地給人民一種有錢違規沒事,沒錢違規就有事的誤解。 五、另外,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所謂的未繳清罰單前不得辦理車輛異動等規定,這點本席在7、8年前就提案修法過,連最高行政法院也有判決,認為這樣的法令是有違反憲法位階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就好像說,難道因為人民沒有繳納健保費,所以你就斷絕她看病的權利嗎?難道因為公務人員有稅未繳,所以你就禁止他退休領退休金嗎? 六、本席認為這都是風馬牛不相干的事情,不應該這樣的過度解釋。當然,主管機關陳腔濫調的統一口徑,就是說這樣有助於罰單罰款的收取,倘若這樣的理由能夠成立,台灣不就變成了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警察國家? 七、部長,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行政機關也常常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怎會在這個議題上的處理態度是這樣的偏差?固然這是收取罰單罰款最重要的手段,但同時也要檢視這個手段是否有侵犯人權?是否有違反法律一般原理原則!這些通通都是本席7、8年前就講過的,甚至不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包括公路法、稅法、健保法等,都有這個違反禁止不當連結原則的疑慮,本席當初提案修法時,也要求過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視所有主管法令,將這些違反憲法位階的法令作修正,但很可惜的,主管機關毫無作為! 八、再來,另有委員針對現行違法罰款的部分予以調整提高,對此,本席也是持肯定立場,甚至本席也建議,不一定都要處以罰款,應該要連帶處以上交通道路安全課程一定的時數配套,這樣才有效果。因為,駕駛人往往都會有一種僥倖的心態,反正違規也只是罰錢了事,倘若還有強制規定要上一定時數的交通安全課程,勢必會連帶地降低駕駛人的僥倖心態,畢竟這樣的違規所面臨的可是時間上的處罰,會大大增加駕駛人安全駕駛的決心。 九、而另外還有委員同仁提案有關船舶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的提案,本席也持肯定立場,這些都是社會福利國家要去做的,也就是我們國家不但講究依法行政,更要對人民貼心,尤其是在社會福利的這一環,甚至本席也建議,是不是包括友善的婦幼環境設施及設備也要一併的去檢討,包括哺集乳室的設施、熱開水的服務設備、幼兒換尿布台的設備等,這不但是關懷弱勢,更有助於提升台灣的觀光形象。 十、最後,關於有委員同仁提案要求所有大貨車、大客車、特種車應加裝GPS的部分,本席是持保留態度,因為目前主管機關正在做這個加裝GPS的可行性評估,是不是應該等待這個專業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出來之後,再來做討論?因為倘若將來做出的報告是負面的,那現在的修法不就變成了惡法?反之,若是正面的,現在也有台北市遊覽車公會正在實車測試,當作相關經驗的累積,將來也好一併全面實施。 十一、綜上,本席的一些小建議,希望提供給委員同仁以及主管機關參考!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本日交通委員會排案審查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等相關法案,相關修法內容有:簡化處罰等級、運動休閒動力器具不得行駛於路上、長期占用停車位處置、違停殘障車位處置、為戲安全帶之責任處置、大貨車、聯結車應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及要求強制規範駕駛時數;船員法部分則修正僱用女性船員之規定、船員遺屬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期限、駕駛為違規得延長至68歲等;船舶法部分則修正定期班次客船提供無障礙服務、設置相關設備設施;至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已經民營化,故不再適用條例。大部分都針對目前相關交通事件發生之行為進行提案修法,立意良善,也都是針對保障所有用路人及全民安全著眼點進行提案修法,大抵都是必要且符合修法旨意的,建議交通部針對委員提案詳細說明並斟酌考量其法律位階之妥適性,促進相關交通規範達到更盡善盡美,保障全民的最大行的安全。 主席:因無委員在場,所以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的逐條審查及第六案的審查,請議事人員逐案逐條宣讀,並同時進行協商,協商中不休息,協商中並進行臨時提案的處理及宣讀,另外,船員法有一案修正動議、道交條例有兩案修正動議一併宣讀並列入協商。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丁守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盧秀燕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陳根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十二)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黃文玲等2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根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王進士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林明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許添財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 (一)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船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船舶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 (二)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 六、審查人民請願案59案。 條文部分: 第一案、併案審查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盧秀燕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根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根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進士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明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0案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修正名稱:道路交通管理法 蔡委員正元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而肇事或致人肇事者,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 劉委員建國等25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未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而肇事或致人肇事者,應負所有肇事責任,但前述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 陳委員根德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因前項第四款而致人受傷或加重病情者,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一年;致人死亡者,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三年。 第一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決定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處罰不服時,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事件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公路主管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不服前項訴願決定時,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訴願,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公路主管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刪除)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無照行駛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葉委員宜津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之處罰)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未依規定換照或繳回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之一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之二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劉委員櫂豪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出租車業者職業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出租車業者職業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孫委員大千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及乘客行駛於道路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丁委員守中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乘客行駛於道路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盧委員秀燕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邱委員志偉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三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於道路時,若有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或其他有礙其他用路人之行為者,經舉發,可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本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劉委員建國等25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主管機關應訂定使用管理辦法。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江委員惠貞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胎紋深度不足一點六公釐。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九萬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黃委員文玲等2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允許汽車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於該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陳委員根德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由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進行非侵入性酒測。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蔡委員正元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有前項情形者,為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應予管束處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共乘者,若為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勸阻駕駛並拒絕搭乘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及汽車所有人有第七項情形者,另徵收酒毒駕車禍受害人補償金六千元。 前項補償金由交通部設立酒毒駕車車禍受害人補償基金,並專款補償酒毒駕車禍受害人,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千八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快車道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呂委員玉玲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王委員進士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人行道、彎道、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四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林委員明溱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邱委員志偉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行進於斑馬線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之一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訴願決定或裁判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之三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凡有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道路路段,主管機關應於該路段設置公開且明顯之警告標示。 江委員啟臣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之三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慢車行駛於前項公告之人行道未禮讓行人者,適用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罰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之四  受處分人所犯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之罰鍰處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執行,主管機關審酌違規情節與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暫緩執行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之緩執行期間,另為緩執行之行政處分,其期間自緩執行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於緩執行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對於緩執行處分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之五  主管機關為緩執行處分者,得命違規人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立悔過書。 二、如有被害人應向其道歉。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之六  於緩執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 一、於期間內再犯交通違規事件者。 二、違背第六十四條之一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主管機關撤銷緩執行之處分時,受處分人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之七  緩執行期滿,而緩執行之處分未經撤銷者,原交通罰鍰之處分失其效力。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訴願審議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之一  處罰機關訴願決定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九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不得因不依期限繳納加重處罰。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葉委員宜津等所提第九十二條修正動議: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滯納金及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第二案、許委員添財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第二十一條之二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的客車、特種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行車時間、瞬間行駛速率、加(減)速狀況、煞車狀況、燈光等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行車每二小時應休息二十分鐘且一天駕駛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未依規定者,駕駛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及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公司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駕駛人遭連續處罰三次,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第三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 四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第 七 條  具有前條資格者,應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 第 八 條  船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船員服務手冊,始得在船上服務。 已在船上服務之船員,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檢查者,不得在船上服務。 前項船員健康檢查費用,由雇用人負擔。 船員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所設置醫療單位為之;其檢查紀錄應予保存。 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應符合之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十 條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一條  船員依規定參加航政機關辦理之訓練或船員執業資格考試時,雇用人應作適當之配合。 第十二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 第十三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雇用人應於船上備置有關法令規章、必要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前項備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五、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 六、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 七、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八、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第二十五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船員之薪資、岸薪及加班費之最低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最低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本工資。 第二十八條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 第二十九條  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參採醫師綜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之建議,並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判明懷孕,應由雇用人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後,從事較輕便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之工作;雇用人不得減少其原本得領受之各項報酬。 第三十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 一、懷孕中。 二、分娩後一年以內。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用人應將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五十條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殘廢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 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給付。 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 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第五十三條  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規定,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人員之退休金給與基準,其屬本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依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其屬本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船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仍受僱於同一雇用人者,其適用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其退休金給與基準,屬本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依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屬本法施行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雇用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前二項船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船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資遣費仍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發給。 船員受僱於同一雇用人從事岸上工作之年資,應併計作為退休要件,並各依最後在船、在岸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定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船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五十七條  航政機關得在適當港口輔導設置包括船員福利、文化、娛樂和資訊設備之船員福利設施。 第六十條  船長在船舶上應置備船舶文書及有關載客載貨之各項文件。 航政機關依法查閱前項船舶文書及文件時,船長應即送驗。 第六十六條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條之一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 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  船長於本航次航路上發現油污損害、新生沙灘、暗礁、重大氣象變化或其他事故有礙航行者,應報告航政機關。 第七十二條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以便施救。 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時,船長除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應防止油污排洩,避免海岸及水域遭受油污損害。 第七十五條之一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須年滿十八歲,其最高年齡,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受限制。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合於體格檢查標準且於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航行安全而受處分紀錄者,得延長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助手須年滿十六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但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其助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第七十五條之四  申請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向航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訓練機構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始得對外招生。 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得繼續辦理各項動力小船駕駛訓練。 第七十五條之五  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訓練機構經年度評鑑不合格者,航政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前,不得招生或訓練。 第七十五條之六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訓練費用收取、退費、年度評鑑、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雇用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四條  雇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三項或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情事。 三、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標準。 四、擅自僱用不合格船員或不具船員資格人員執行職務。 五、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船員偷渡人口。 經許可僱用外國籍船員之雇用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外國籍船員之許可。 第八十四條之八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依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為之督導或經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部或一部。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遵行前項停止開班之處分者,停止其辦理訓練一年。 第一項所定停止開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八十六條  (刪除) 第八十七條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八十九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第九十條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航政機關為之。 第九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所提船員法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雇用人應於船上備置有關法令規章、必要之藥品及醫療與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前項備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但情況急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意外事故而致船上人手不足有必要擔任職務代工作者。 二、因處理海難之必要者。 三、因其他突發事件之必要者。 第八十七條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 第四案、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船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船舶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十四條  前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設備: 一、救生設備。 二、消防設備。 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 四、航行儀器設備。 五、無線電信設備。 六、居住及康樂設備。 七、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八、衛生及醫藥設備。 九、通風設備。 十、冷藏及冷凍設備。 十一、貨物裝卸設備。 十二、防止污染設備。 十三、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 十四、帆裝、纜索設備。 十五、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 十六、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 前項船舶設備之規範、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防火構造及無障礙運輸服務,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第五案、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及(二)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 第六案、審查人民請願案59案 (一)林木金先生為法律強制騎機車需戴安全帽為違憲之立法,建請修法案。 (二)林紫惠女士為建請推動砂石車管理之立法事宜案。 (三)台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建請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時,應會同主管機關、業者、各產業及用路人代表舉行座談,以彙集意見案。 (四)高雄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為交通部所擬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攸關全台灣區產業及1,700萬用人權益,懇請審議時行舉辦聽證會,以維業者及用路人權益案。 (五)駱致君先生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法案(併台立院0940040228及0920041374等2件)。 (六)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為建請優先審查通過將計程車客運業擴大解釋納入準大眾運輸體系管理案。 (七)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為建請優先審查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修正案。 (八)林昭成先生為建請制定「道路消毒法」案。 (九)李宏遠先生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停車拖吊規定案。 (十)趙浩翔先生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 (十一)陳敦賢先生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條文修正案。 (十二)三兆汽車商行為陳請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條文修正案。 (十三)高雄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廢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條文處罰條款,以利貨運業者營運生存案。 (十四)陳麗珠女士為立法禁止電動車行駛道路,使肢障者買了電動車卻無法代步使用,特提出陳情案。 (十五)陳木村先生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違憲,請惠予修正案。 (十六)台北市商業會為建請本院擇期召開公聽會研議修正公路法,將「汽車貨運業」比照「大眾運輸」免徵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減輕經營成本、增加服務效率,以符實際及公平原則案。 (十七)中華民國民用航空人員專業技職公會為維護法律之安定性、普遍性立法原則及法效益,請廢棄「民航機師法草案」之審查,另行起草「民用航空人員專業技職法草案」案。 (十八)中華民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強制行駛高、快速公路小型車,後座乘客須繫安全帶,違者處罰駕駛人三千至六千元罰鍰,建請修正為「違者處罰行為當事人三千至六千元罰鍰」案。 (十九)秦運富先生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使電動代步車仍可在道路上行駛,並取消其罰款規定案。 (二十)峻侖股份有限公司為對本院擬修正交通安全相關法令提出建言案。 (二十一)中華郵政工會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定程序更名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立法權,行政院相關修法草案即將送貴院審查,陳請儘速處理,以保客戶、公司及員工合法權益案。 (二十二)高雄縣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不合理,建請修正刪除案。 (二十三)臺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建請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不合理規定案。 (二十四)中國人權促進黨為建請修正或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條文案。 (二十五)基隆市政府為檢陳「商港建設費取消後應彌補基隆市財政缺口」說帖乙份,建請中央儘速依法補足本府財政缺口120億元及修正「商港法」第15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並推動「市港合一」體制案。 (二十六)楊鈞翔先生為請修正「大眾捷運法」禁止飲食的規定案。 (二十七)張惠英女士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3條第2項紅燈右轉應罰鍰及記三點過錯,有違原則性,建議刪除案。 (二十八)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3條及第85條之2,一案二罰,特陳情修訂此不合情理之法規案。 (二十九)高雄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等為建請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讓汽車貨櫃貨運業能比照大眾運輸系統業,亦能受惠免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牌照稅案。 (三十)潘玄喆先生為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疑義,請釋明請願案。 (三十一)潘玄喆先生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事再陳情請願案。 (三十二)潘玄喆先生為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事陳情請願案。 (三十三)潘玄喆先生為請釋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疑義,以利換領駕照請願案。 (三十四)潘玄喆先生為請釋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文義事請願案。 (三十五)潘玄喆先生為請求釋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文義之意旨請願案。 (三十六)潘玄喆先生為請求釋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文義再陳情請願案。 (三十七)潘玄喆先生為請求釋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文義請願案。 (三十八)中華民國計程車、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公路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均改採隨油徵收方式,建議將「大眾運輸事業依法享有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汽車使用牌照稅」規定一併納入請願案。 (三十九)施獻燈先生為對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4項及第67條條文,陳請修正請願案。 (四十)鄭火賜先生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2、3項,刪除「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等字,以保障人民工作權請願案。 (四十一)陳雅嫺女士為反對本院擬修法規定,有關腳踏車可載貨、不可載人及須戴安全帽請願案。 (四十二)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刪除第29條之2第5項及第67條第1項中「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文字請願案。 (四十三)李兆坤先生為建請修正公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條文請願案。 (四十四)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函轉桃園縣汽車駕駛職業工會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條文請願案。 (四十五)中華民國汽車輪胎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准予輪胎業者上高速公路更換大型客貨運車輛爆胎之輪胎請願案。 (四十六)陳雅嫻女士為請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有關驗車可免先繳清罰款請願案。 (四十七)曲鵬翼先生為請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違憲違法部分,依法採取救濟程序請願案。 (四十八)曲鵬翼先生為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違憲違法部分,再提供資料參考請願案。 (四十九)黃智穎先生為陳請修法,以防止及減少台灣砂石車、貨、卡車之肇事請願案。 (五十)台灣省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聯合會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規定,建議不應歸責於計程車駕駛請願案。 (五十一)高雄、基隆、台中、花蓮、蘇澳、台北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暨公會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制訂過於草率,建請交通部儘速再召開說明會聽取業者意見加以修正,並請貴院凍結該草案之審議請願案。 (五十二)台北市停車場商業同業公會為交通部擬修正「停車場法」第14條,路邊停車場費率採以30分鐘為計算單位,陳請同意民間停車業者免納入,以免民間業者權益受損請願案。 (五十三)陳亮縈君為建請立法,不管是新出廠或舊車輛,強制車商裝置前後雷達請願案。 (五十四)謝富良君為對行車繫安全帶乙事抒發己見請願案。 (五十五)基隆市政府為建議比照桃園機場回饋機制,於「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港務公司應按照行經縣(市)港口之車輛,每輛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提撥回饋金予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為商港建設費短少之財源彌補請願案。 (五十六)葉兆煌君為建請立法規定大型車輛強制加裝大型車頭及車身照後鏡,以消除因所謂「死角」造成人命傷亡請願案。 (五十七)臺灣防災產業協會為本院建議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開發氣象應用的附加價值產品服務,用以增加國庫收入乙事,恐有與民爭利,損及人民工作權,並有牴觸公平交易法,斲傷氣象產業發展之虞,爰函請撤回前議案。 (五十八)呂寬恕君為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本院委員陳雪生等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等2案,明顯牴觸憲法,請審慎查核案。 (五十九)郭玉田君為有關郭玉田為體能受傷,似殘障靠四輪電動機車代步,陳請立法設置專屬車位案。 提案部分: 1、 鑑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針對道交事件定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於法定罰鍰額度設有裁罰下限及基準。然現行道路交通處罰裁罰基準有高達62項,並未循最低罰鍰起跳裁罰。爰此,要求交通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裁罰基準應通盤檢討。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2、 目前縣市政府規劃設置公共自行車,鼓勵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但因未妥善規畫自行車路權,導致有些設置於人行道,有些設置於慢車道和快車道中間險象環生,建請交通部全面檢討自行車路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羅淑蕾  林國正  李鴻鈞 3、 許多單行道之巷道有機車、自行車常逆向行駛,讓轉進單行道行駛之汽車,措手不及,驚險萬分。建請交通部加強宣導及取締機車、自行車逆向行駛,以免釀成重大事故害人害己。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4、 有鑑於自行車近年來被當作健身的運動工具,也是通勤族優先選擇的交通工具。單車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屬於慢車一種,行走於一般道路上仍須遵守交通法規,但多數人以為騎單車因無需駕駛執照亦沒有牌照,故不須如機車般遵守交通規則,誤以為警察不會對自行車騎士開罰單,故對交通標誌等視而不見,因為單車騎士不遵守交通規則,極可能影響其他道路用路人之權益,甚至發生交通事故。爰此,交通部需加強宣導自行車行車安全,並於各級學校舉辦巡迴宣導活動,務必讓行車安全觀念深植於國人心中。 提案人: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5、 針對臺大醫院曾御慈醫師去年五月遭酒駕肇事致死,一審判決5年6個月,今年9月10日上午高等法院改判4年半,比一審還少了1年。酒駕事件層出不窮,似乎無法有效遏止。每件酒駕肇事案件都帶給家屬難以抹滅的痛苦,而酒駕肇事者多半以過失傷害輕判,有的會脫產逃避賠償責任,根本無法還給家屬公義,也不會產生警惕作用,這是對酒駕肇事者的姑息,對被害者家屬是一種凌遲,讓酒駕防制工作如同狗吠火車,產生不了警惕的作用。爰此,交通部須會同相關單位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之修法工作,將酒駕累犯且肇事致死或成重傷害者,視為間接故意而非過失來究責,並在第一時間協助受害者家屬調查肇事者財產進行假扣押,以保障受害者求償權益。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楊麗環  李鴻鈞 6、 針對中南部是國內出產砂石的重鎮,而當地長年砂石車往返車次頻繁,尤其以高屏區的沿海路平均不到1分鐘就有一輛砂石車經過,近年來已經造成多起死亡交通事故,長久以來都是地方交通沈疴。不肖砂石車司機在駕駛時,一路上橫衝直撞,還在轉彎處硬超車,簡直像在玩命,不但硬超車,還惡意逼車,已威脅到當地民眾騎車安全。爰此,交通部須研擬全國性砂石車專用道,解決當地交通長年夢魘,並制定嚴謹砂石車行車規範,以保障國人行車安全。 提案人: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7、 針對日前有女遊客在墾丁玩沙灘車,因操作不當車體翻覆導致半身不遂。由於墾丁沙灘車飆沙飆山,在當地就有三四家業者營業,這種雙載的沙灘車,騎乘過程相當危險,上頭沒有安全帶裝置,也沒讓民眾戴安全帽,玩法就是在沙灘或是山路中騎乘。儘管業者讓遊客在玩之前,都先簽未保險切結書,這些沙灘車也都沒有車牌,根本就無法可管,一旦遊客發生意外,業者竟無責任。爰此,交通部須研擬沙灘車、拼裝車相關管理辦法,以保障遊客生命安全。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楊麗環  李鴻鈞 8、 12年來未曾漲價的桃園計程車費於今年(103)1月1日起漲15元,但卻因此被交通部取消原有的油價補貼,致使漲價無實質收益。爰近年來物價飛漲且計程車收入本就有限。交通部應考量桃園計程車業者實際困境,繼續給予原有的油價補貼。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9、 桃園捷運綠線(航空城線)綜合規劃報告書,交通部業於103年10月15日函報行政院,建請交通部積極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開委員會審核,行政院儘速核准,讓桃園縣政府得以早日動工,提供大桃園民眾方便的大眾交通運輸。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10、 上月離島蘭嶼受到東北季風影響,海空運全部中斷,船公司因遊客要求,冒大風浪危險載客,旅客強行上船導致超載53人,雖然事後船公司依法受罰。交通部航港局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乘客生命之安全,應加強抽查,並加強船舶自主管理項目列入查核範圍,以確保客輪載客航行安全。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葉宜津 11、 各港務公司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預定104年1月1日起將不再適用責任制,相關勞工必須回歸法定每天8小時工時,交通部應確實監督港務公司之起重船船員回歸勞基法,每天工作8小時、2週84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等規範。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12、 海研五號船難事件,103年10月21日黑盒子找到,由台北海事評議委員會進行責任歸屬鑑定,但有關外界質疑海研五號人力外包,採用約聘的八國聯軍,雖然每人都符合交通部船員證要求,但臨時任務編組,且人員編配不齊,又素質不一,對裝備操作不熟練,恐易出事。且臨時納編之研究人員未接受完整海難求生訓練,也易造成傷亡事故。建請交通部應針對商船船員用派遣人力,是否會造成船隻航行安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葉宜津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陳委員根德的版本先保留,因為後面有很多與其競合的,所以先保留再回來處理。再來是蔡委員正元跟劉委員建國的版本。蔡委員正元的跟劉委員建國的都是第四條,第四條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贊同,但文字…… 主席:哪一個委員的提案?你要照蔡委員正元的還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還是兩個競合的? 陳次長建宇:依蔡委員的版本。 主席:作什麼樣的修正?我這樣裁示好了,第四條蔡委員正元、劉委員建國的版本整併以後作修正,這樣兩個credit都有了,我們就不要說依哪一個人的,作文字修正,照行政部門的文字修正通過。 陳次長建宇:謝謝。 主席:再來是陳委員根德的第七條,陳委員根德的版本有很多條,所以我們打散在逐條裏面處理。剛才是蔡委員正元、劉委員建國版本的第四條由行政部門作文字修正後通過。再來是第七條之二。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 主席:行政部門建議不予修正,有沒有跟陳委員根德溝通過? 陳次長建宇:跟他的辦公室…… 主席:第七條之二不予修正。第八條陳委員根德的版本……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 主席:有跟陳委員說過了,第八條不予修正。第九條還有一個修正動議。 陳次長建宇:建議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罰鍰基準…… 主席:修正動議第二行那個第四項劃掉…… 在場人員:本來第三項…… 主席:本來第三項改第四項,然後…… 陳次長建宇:沒有,其他不修正。 主席:其他就不修正,維持原條文。 陳次長建宇:是。 主席:好,修正通過。第十二條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還有第九條之一。 主席:陳委員根德的第九條之一本來是要刪除,你們改……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將違反的事項稍微作限縮。 主席:好,第九條之一照行政部門建議條文修正通過。第十二條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我們就按照葉委員的提案修正第一項的第四款、第五款,還有第四項。 主席:增列什麼? 陳次長建宇:第四項。 主席:照本席的版本增列第四項「汽車未領有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車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好,照這樣,增列第四項,就照行政部門的建議條文修正通過。第十三條。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 主席:好,第十三條不予修正。第十五條…… 陳次長建宇:第十五條也是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不予修正。第十七條不予修正。第十八條…… 陳次長建宇:也是不予修正。 主席:不予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陳次長建宇:不予修正。 主席:你們都有跟陳委員根德溝通過? 陳次長建宇:對。 主席:第十九條不予修正,第二十條不予修正,第二十一條不予修正,第二十一條還有一個許委員添財的提案。 陳次長建宇:許委員添財的那個是繼續審查的提案。 主席:這個先不處理。第二十一條之一不予修正,第二十二條不予修正,第二十四條不予修正,第二十七條不予修正,第二十九條不予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一不予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二不予修正,第三十條不予修正。第三十一條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依照劉委員櫂豪的提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主席:一個是劉委員櫂豪的,另一個是什麼? 陳次長建宇:陳委員根德的。 主席:我們照劉委員櫂豪的第一項還有第二項,增加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 陳次長建宇:對。 主席:好,第三十一條照劉委員櫂豪的版本修正通過。第三十一條之一有5個版本,丁委員守中有特別拜託我,你們有跟他溝通嗎?他要我支持,但我沒有辦法這樣通過,如果你們沒有跟他溝通好,這一條就保留第二輪再討論。 陳次長建宇:好。 主席:這一條我是支持他的。 在場人員:難…… 主席:對,但他要,難執法是另一回事。 陳次長建宇:不會,因為吸菸應該是要由菸害防制法來規範。 主席:對,但委員特別有交代、拜託。後面那個抽菸的…… 陳次長建宇:對影響安全的我們本來就有規範,抽菸應該是菸害防制法…… 主席:我知道,抽菸的人都反對這一條,而不抽菸的人都贊成這一條。 陳委員雪生:菸害防制法已經有規範了,為什麼在這邊還要再規範? 主席:這是委員的權利。 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 主席:不要跟我報告,這要有紀錄的。上次是上次,這次是這次,丁委員守中說上次是因為他的案子還沒有併進來。 林組長福山:因為上次審查最主要是,除了菸害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裏面有規定之外,另外丟菸蒂的部分是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的範圍,並不是警察執法的職權,就變成…… 主席:那不衝突啊!在這裏這樣寫並不衝突。 林組長福山:這變成警察機關以後要去稽查…… 主席:那是另外一回事,也不是對每個違規的你們都抓得到、開得到罰單,我們沒有要求你們無役不與,但委員有特別交代、拜託,我們看在丁委員守中提名被做掉的地方補償他一下。 陳委員雪生:葉委員,你不能挑撥。 主席:可受公評,我都用麥克風,有紀錄的,可受公評。 方組長仰寧:如果這個吸菸要被處罰,機車族應該會比較多,如果進行舉發這一項不包含進去,警察在執法上實在是有困難,如果這一條要納入處罰,那麼進行舉發要擴大到這一條,用照像舉發也可以處罰,這樣才能執法。 主席:加入照像也可以,沒有意見。這一條先保留,你們去跟丁委員守中溝通,我答應要補償他的。第三十一條之三……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這個也一樣,是有關抽菸的,一樣保留。 第三十二條不予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陳次長建宇:不予修正。 主席:不予修正。第三十三條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依照江委員惠貞的提案修正第一項,增列第十六款、第十七款。 主席:第三十三條增列第十六款「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第十七款「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增加這兩款,照增列的修正通過。 第三十四條不予修正。第三十五條有4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為什麼?這有人權的問題嗎?法務部有沒有人在?請說明。 鍾參事瑞蘭:這有4個提案,其中陳委員根德等17人的提案針對現行條文強制移由警察及交通稽查人員直接可以強制移送去做血液跟檢體採樣的部分刪除,然後新增由交通勤務警察及交通稽查人員將他做非侵入性的酒測,第一,非侵入性酒測可能是不太清楚的,而且怎麼去強制?這是有問題的。其實現行這部分實務執行上是沒有意見的,如果將這部分刪除,可能執行上就會有問題,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另外,針對黃委員文玲等28人的提案將管理人跟使用人納入,通常我們是有行為才有處罰,可是現在有可能汽車所有人不是行為人卻要被吊扣汽車牌照,這部分可能有違反期待可能性跟有行為才有處罰的部分,因此建議維持原條文。謝謝。 主席:好,這個就維持原條文,不過今天早上林委員國正質詢時…… 陳次長建宇:對,我們會…… 主席:次長,不是,你聽我說,你們要照他的去做。早上他提供的數據我覺得滿合理的,你們並沒有不合理,台灣吸毒的真的有那麼多嗎?從酒駕中再查出1.4%左右是吸毒的,差不多是這個數字吧?台灣真的有那麼多吸毒的人嗎?不至於吧?我覺得這個數字還算合理,但這是我個人的判斷,他說希望你們有準確一點的數據,就請你們注意一下。 第三十八條不予修正。 陳次長建宇:第三十五條…… 主席:第三十五條因為法務部剛剛有提出意見,所以第三十五條不予修正。第三十八條不予修正,第三十九條不予修正。 陳次長建宇:第三十六條也是不予修正。 主席:第三十六條不予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都不予修正,第四十二條不予修正,第四十三條不予修正,第四十四條不予修正,第四十五條不予修正,第四十六條不予修正,第四十七條不予修正,第四十八條不予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都不予修正,第五十三條不予修正,第五十四條不予修正。第五十六條有3個提案,請說明。 陳次長建宇:建議依照王委員的提案來修正,第一項的第二款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 主席:好…… 陳次長建宇:以及第四項改列為第二項。 主席:第四項改列為第二項。 陳次長建宇:把第四項改列為第二項,然後第三項的「第一項」後面加「及第二項」等字。 主席:好,照行政部門建議條文修正通過。 在場人員:罰則要改還是不改? 主席:罰則要改嗎?罰鍰是600元到1,200元…… 陳次長建宇:罰則沒有改,併排停車變2,400元。 主席:就是沒有改,你這裏有的是有改…… 在場人員:併排停車…… 主席:到底是1,000元還是1,200元? 陳次長建宇:1,200元。 主席:那就有改。罰則是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這個有修正。還有第二項併排停車罰鍰變成2,400元,其他的照行政部門建議條文修正通過。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都不予修正,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不予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不予修正,第六十四條不予修正。第六十九條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第六十九條建議依照林委員明溱的提案修正。 主席:第六十九條依照林委員明溱的版本修正通過。 第七十一條不予修正,第七十二條不予修正,第七十五條不予修正。第七十八條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照邱志偉委員的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行經行人穿越道或交叉路口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 主席:這個要罰?確定?處300元至600元罰鍰? 陳次長建宇:處300元罰鍰。 陳委員雪生:這個執行會有困難吧! 主席:這個不是執行有困難。 陳委員雪生:你在人行道打行動電話…… 主席:這個不是執行有困難,這是一刀兩刃,全世界也不過只有一個紐澤西州是這樣處理,我們有必要這麼嚴格嗎?如果有必要也OK,看看大家的看法如何,不過「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這個規定不太具體,什麼叫做「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 方組長仰寧:這個條款我們沒有意見,如果納進去的話,只要訂得明確,我們就可以執法。 主席:請問這樣的規定夠明確嗎?你是看到手持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關裝置進行撥接通話的時候統統叫做違法?還是等他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的時候? 方組長仰寧:早上邱委員在詢答時是說要具體拿著,已經沒有注意到左右來車的情況下…… 主席:就是所謂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 方組長仰寧:手持或撥接,比方說,他在看…… 主席:我不喜歡這種籠統、模稜兩可的修法,有時候你說他好他就好,說他不好他就不好,如果遇到白目的警察,他看哪個人不順眼,那個人在打電話的時候,他就會說有礙行進安全,如果遇到他看上眼的美眉,可能就會說這沒有關係、不妨礙。 陳委員雪生:用耳機打電話行不行? 陳次長建宇:最主要是行人在路口有絕對路權,其實所有車輛都要讓他,在此情形下,如果可以不必訂就不必訂,我們來加強宣導,以後大家在行經路口時,盡可能不要打電話,用這種方式去處理,是否讓我們先實行這樣的方式? 主席:我懂次長的意思。第一,路口、叉路口穿越人行道是關鍵時刻,真的不宜打手機,我們並不是說行走在路上都不能打手機,所以這是OK的,但是我比較在意的是,又不是說大家都不可以,而是「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這在執法上就有相當大的彈性,變成開罰警察的好惡空間就很大,擔心會引起糾紛,這樣對你們也不好,他可能會說,為什麼你要舉發我?我明明看到剛才走在我旁邊的那個人也在講電話,你們可能一時也抓不了三、五個人,所以這一條再給交通部一點時間,讓他們進行宣導,若這種情形還是很嚴重,必須做處理時,我們再來處理,好不好?你們去跟邱志偉委員溝通一下,那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第八十條不予修正,第八十一條不予修正,第八十一條之一不予修正,第八十二條不予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三不予修正…… 陳次長建宇:關於第八十五條之三,我們建議第一項修正為,「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主席:因為配合前面的修正。 陳次長建宇:還有「……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主席:這些都是配合前面做條次的修正,這個沒有問題。 第九十條之三有兩個提案。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本條不予修正。 第九十條之四?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本條不予修正。 第九十條之五不予修正,第九十條之六不予修正,第九十條之七不予修正。第九十二條有一個修正動議,第九十二條不予修正嗎? 陳次長建宇:不予修正。 主席:第九十二條不予修正,第九十二條之一不予修正。 接下來回到丁守中委員等人提案條文。 丁委員守中:我們非常希望次長及交通部門的主管能體現社會是不斷在進步,像歐美、日本,很多馬路的人行步道空間都已經禁菸,然而台灣的摩托車這麼頻繁、密集在路口等紅燈暫停,可能暫停90秒就有人會吸菸了,摩托車的排氣已經造成空氣污染,也許菸才抽掉半根,所以菸就刁在嘴巴然後就行進了,結果菸灰就飄到後面,從交通安全、污染空氣、菸害等各方面來講,這都是不好的情形,上次就是因為丁守中不在,所以就不處理了,這次非常感謝葉主席特別保留這部分。本席認為我們要跟全世界接軌,這部分交通部有什麼好反對的? 陳次長建宇:最主要是菸害防制法裡面其實已經有相關的規定…… 丁委員守中:這是從交通安全的角度來講,因為菸灰可能會飄到人家的眼睛裡面,雖然這屬於菸害,但是有人打手機的話,也不是在通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裡面規定,也是從交通安全的角度去規範。 陳次長建宇:這部分要不要再考慮一下,尤其在…… 丁委員守中:照理說,立法部門是體現社會民意,各方面的社團都有跟我們陳情,我們站在民意的第一線,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即可,哪有像台灣的行政部門有這麼多反對的意見,好像是你們在主導立法一樣,因為各方面都跟我們強烈反映,而且我們也看到很多這種情形,前面的人已經跑掉了,但菸灰卻飄進後面人的眼睛裡面,甚至他還跑到眼科去治療,這種情形所在多有,你可以去某個路口看,可能都會發生這種情形。像日本東京、京都的街道上都有畫一個很大的禁菸標誌,何況我們的摩托車又這麼多。執行上怎麼會有問題?不准抽菸就是不准抽菸,為什麼打手機就比較容易管? 方組長仰寧:在執法上,「吸菸」是嘴巴吸或是手夾著?像第42頁邱委員的提案是規定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或其他有礙用路人的行為,就是讓我們比較好認定,關於「吸菸」,有人可能會說我只是手持,手夾著菸算不算吸菸? 丁委員守中:點燃就算吸菸,其實我們這種還更容易認定,只要在摩托車上,不管行進或靜止就是不可以抽菸,像當年安全帽的條文就是我訂的,訂了就訂了,大家就戴安全帽啦!現在騎摩托車不能抽菸,我們宣導之後,大家就知道了,我不知道行政部門有什麼好反對的? 方組長仰寧:我們不是反對,而是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 丁委員守中:我們站在民意的第一線,一天到晚都在協調這方面的人民陳情案…… 陳委員雪生:我代表吸菸族講幾句話…… 丁委員守中:你不會一邊騎機車,一邊吸菸吧! 陳委員雪生:當然不會。如果騎乘汽機車吸菸要罰錢,以汽車來說,它裡面不一定是…… 丁委員守中:汽車裡面是屬於私人空間,如果是自己的車子,在裡面吸菸還不致於影響到他人,在現行菸害防制法有針對兩人以上開放空間…… 陳委員雪生:我們的國情跟歐美國家不太一樣,所以有關這方面的規定應該循序漸近慢慢來,剛才方組長也提到如果因為要吸菸、點菸造成煙霧飄到其他人的眼睛,也就是有妨礙到他人的時候,就要罰錢,但如果只是把菸夾在手指間,這叫抽菸嗎? 丁委員守中:如果騎乘汽機車吸菸,當車子在行進中加速或是遇到強風時,所產生的煙霧很可能飄到後面或旁邊騎士或駕駛人的眼睛裡面,很可能…… 陳委員雪生:我覺得廟裡面燒香所產生的煙毒,以及廚房抽油煙機所抽的煙毒,可能比抽香菸所產生的煙毒都還要厲害…… 主席:我看這個條文就保留送朝野協商好了! 丁委員守中:同意。 陳委員雪生:不要送朝野協商,今天就做個處理,是不是把「妨礙他人」的意涵加在這個條文裡面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丁委員守中:因為有人騎乘汽機車吸菸,所產生的煙霧已造成旁邊或後面的民眾眼睛受傷,或妨礙到他們的行進,因為當時大家的車子都在行進中,所以受害的民眾也無法追究,類似的爭議案件層出不窮,所以拜託各位委員一定要考慮這個問題。 方組長仰寧:正因為有丁委員的顧慮,所以我們在第七條之二才有照像逕行舉發的規定,事實上,騎乘汽機車者如果在行進中吸菸,我們是不方便攔停的。 丁委員守中:如果你們事先充分宣導,相信民眾就不敢這樣做,就像法律規定騎乘機車者必須戴安全帽否則就要處罰是一樣的道理,所以我們若將處罰規定事先對社會大眾廣為宣導,他們就不敢在騎乘機車時吸菸。 陳委員雪生:應該針對有妨礙到他人的時候再給予處罰。 丁委員守中:如果僅針對有妨礙到他人的行為才給予處罰,反而難以認定,讓執法的警察也會陷入難處中,全國機車的數量又高達1,400萬輛,在此情況下,我們應該設立明確的標準,只要看到騎乘機車者抽菸就應馬上舉發,因為現在民眾使用手機照像非常普遍,當民眾看到有騎乘機車者在行進中抽菸,馬上就可以用手機拍下車牌號碼並上網舉發,警察也可以立即據此執法,其實現在全民都是執法團隊。 主席:持平而論,我是支持丁委員的意見,但考慮到各地民情可能有一些差異,因為這個法訂下去之後全國適用,丁委員所說非常契合都會地區的現況,可是當我們在鄉下若旁邊或後面都沒有人的情況下,是否也都不能抽菸,可能會有一些困難。 丁委員守中:在都會地區抽菸的機會很多,所以我們走在路上都會被經過吸菸的路人給薰到眼睛痛。 主席:所以這方面的確有地方的差異性。 丁委員守中:基本上,我們若從安全駕駛的角度來看,有些機車騎士在行進中抽菸,菸灰也會飄到他自己的眼睛裡面,不僅造成他眼睛的傷害,這樣手夾著菸騎車也非常危險。 陳委員雪生:可否讓警政署跟交通部針對這部分再做研究? 丁委員守中:各國有很多都已經這樣辦了,為什麼我們還要再等…… 陳委員雪生:這個條文在城市裡面施行不會有問題,但在鄉下適用上可能就會發生問題。 主席:這個條文顯然在今天沒有辦法有定論。 丁委員守中:建議本條送朝野協商。 陳委員雪生:我要求警政署跟交通部應該研究一下,並提出專案報告。 主席:這個條文今天就緩一緩好了。 丁委員守中:上次提案時因為我人在另外一個場合,無法趕回來,所以主席就不予處理,後來我們才再提案,在此特別拜託主席做個處理。 陳委員雪生:如果這個條文送朝野協商,本案今天整本就過不了! 丁委員守中:反正將來每個條文都還是要送朝野協商,對不對? 陳委員雪生:沒有吧! 主席:這個條文緩一緩,讓其他條文先過好了。 丁委員守中:這樣一來,我們的提案等於在委員會就被幹掉,將來也不會有朝野協商了,既然主席剛才已經裁示要將這個條文送朝野協商,所以就併案送朝野協商好了。 主席:因為我們對本案的條文都已經有共識,所以條文經過修正後就不再送朝野協商;如果大家對丁委員提案的條文可以協調出一個結論,我們也不送朝野協商。 丁委員守中:從安全的角度來看,各位交通的主管、警政的主管…… 在場人員:建議丁委員的提案跟本案併案送朝野協商。 丁委員守中:從方才主席的說明中,我們可以得知本案條文都會通過,即使我們的提案可以併案送朝野協商,也不知道何時才會排朝野協商,這不啻是把我們的提案給單獨做掉了! 陳委員雪生:坦白說,丁委員提案的條文大概只能適用於都會地區,至於鄉下一定會被民眾給罵死了,我覺得這個條文在歐美國家適用當然沒有問題,但我們國情真的跟他們不一樣。 丁委員守中:我們可以把適用的範圍限制在都會地區,事實上,在都會地區騎乘機車的人相當多,所以我們可以把鄉下地區排除適用。 陳委員雪生:何謂「都會地區」? 主席:問題的確在於我們如何定義「都會地區」,像我們台南現在也是院轄市,對不對? 陳委員雪生:金門可以定義為鄉下嗎?我認為丁委員的提案立意真的很好,我非常同意…… 主席:誠如陳委員所說,應該把「妨礙他人」的意涵納入條文中。 丁委員守中:你們大概沒有接到類似的陳情案,本席則是經常接到民眾這方面的陳情,有些民眾甚至被行進中吸著菸的騎士給弄傷眼睛,當菸灰飄到他們眼睛裡的時候,會讓他們覺得眼睛很痛。 主席:為因應城鄉民情的不同,可否增加「妨礙他人」的規定?因為在鄉下的確沒有妨礙到他人的情形。 丁委員守中:好,我同意。 主席:就請次長提出修正文字的內容。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將文字修正為:「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方組長仰寧:建議可否在第七條之二增加「可以逕行舉發」的規定? 丁委員守中:可以,這樣在整個法制上就更完備。 主席:第七條之二是針對結果犯而做的要件規定,如何可以逕行舉發?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鍾參事瑞蘭:剛才次長提出的文字修正,主要是針對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但事實上,汽車駕駛人將手伸出窗外吸食、點菸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而且邱委員的提案中也有用到「汽機車」的字眼,所以建議增加汽車駕駛人的規定。 主席:有委員建議罰鍰金額修正為600元,我們認為也很適當,畢竟這個條文對國人健康的保障又往前邁了一大步。 陳次長建宇:我們就把它增訂到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的機車駕駛人。 主席:是「汽機車」。 林次長建宇:是機車。 主席:不行,要公平啦!不規範汽車的話,是不是比較有錢的人就能亂抽菸、亂點菸,騎機車的人就不可以?這樣我們會被罵死啦!一樣都會妨礙他人嘛! 陳次長建宇:好,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600元罰鍰,增訂到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這樣好不好? 主席:好,第三十三條之一作如上修正,併丁委員守中及邱委員志偉版本通過。 丁委員守中:基於交通安全,謝謝主席、謝謝委員同仁。 邱委員志偉:謝謝大家。 主席:進行許委員添財提案的第二十一條之二。 陳次長建宇: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好,本條不予修正。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與行政部門作必要修正、調整。 進行船員法。第四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九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條之一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一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二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三條有委員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陳司長進生:早上有跟葉委員辦公室討論過,還是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主席:好,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七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一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五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七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八條有葉委員宜津等的修正動議。 陳司長進生:早上也說明過,大概在其他法條都有規定。 主席:那就好。第二十八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條刪除。 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七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六十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六十六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十條之一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十一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十二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十五條之一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十五條之四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十五條之五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十五條之六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十二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十四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十四條之八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十六條刪除。 第八十七條有葉委員宜津等提案版本,但還是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十九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九十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九十一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九十二條照修正版本通過。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四案處理船舶法,陳委員亭妃有第二十四條提案條文,李委員昆澤也有第五十二條提案條文。 陳司長進生:早上也向李委員方面報告過,他大概清楚了,因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子法對於大眾運輸的無障礙設施的看法,已經有明確規定。 主席:所以李委員昆澤同意不予修正了嗎? 陳司長進生:同意了。 主席:好,船舶法第二十四條就不予修正。 進行第五案,處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在場人員:整個廢止掉了。 主席: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陳司長進生:委員,船舶法第二十四條是陳委員亭妃提案,第五十二條是李委員昆澤提案。 主席:對不起,船舶法有兩個提案條文,一條是第二十四條,一條是第五十二條,分別是由陳亭妃委員和李昆澤委員等人提案,都不予修正。 進行第六案。 人民請願案第一至第五十九案均已函請交通部查部參考在案,修正法規部分經主管機關入案並列入本會審查相關法案時參考,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第五十九案,據交通部查復,涉及衛生福利部權責,亦一併通知請願人。 第六案作以上決議。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總計12案。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案有無異議?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第7行後段「爰此」之後的文字作如下修正:「爰此建請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研議」,下一行刪除,接「將酒駕累犯且肇事致死或重傷害者視為間接故意而非過失」來究責,並刪除「並在第一時間」,加上「及」,以下是「協助受害者家屬進行假扣押之可行性,以保障受害者求償權益」。 主席:有跟羅委員商量過嗎?那就照建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案有無異議?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倒數第二行,在「爰此」之後改為「建請交通部」,「須刪除」改為「協調相關單位」。 主席:改為「建請交通部協調相關單位研議」?好,第六案照建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案有無異議? 陳次長建宇:建議倒數第二行「爰此」之後的文字改為「交通部應洽請場地主管機關及相關管轄地方政府研擬沙灘車……」。 主席:好,照以上修正通過。注意是「應」,不是「建議」。 請問各位,對第八案有無異議? 陳次長建宇:我們建議在第三行後面加上「建請」二字,成為「建請交通部」。 主席:好,第三行後面改為「建請交通部」。 請問各位,對第九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案有無異議? 陳次長建宇:針對第十一案,第一行的「104年」前面建議加上「預定」。 主席:「預定」? 陳司長進生:對,改為「預定104年1月1日」。 第三行改為「8小時工時,於勞動部公告廢止後」,因為責任制是由勞動部公告。 主席:那兩周工時84小時、每月等內容都不要,是不是? 陳司長進生:都要。 主席:對,都要。 陳司長進生:對,只加那幾個字。 主席:好,只加那幾個字,第十一案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 一、本日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第二案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三案、第四案關於「船員法」、「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三、第五案關於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審查完竣,同意予以廢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四、院會討論第一案至第五案時,由本會召委葉委員宜津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毋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審查林木金先生等五十九件人民請願案,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六、臨時提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本次會議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4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