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星期四)9時4分至11時4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報告。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孟融謹代表監察院報告104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另亦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有關本院為民把關、整飭官箴,監督行政機關之具體績效分析,及本院未來興革事項。 上述內容包括五方面:壹、103年度施政績效暨預算執行情形;貳、為民把關杜絕浪費監督行政─第4屆具體績效說明;參、104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肆、104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伍、應興應革繼往開來。茲就各主要項目概要說明如后: 壹、103年度施政績效暨預算執行情形 一、103年度施政績效 (一)發揮監察職權 1.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致力紓解民怨 監察院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103年1月至10月書狀收受4,855案(12,402件),扣除屬程序性質書狀(包括不屬本院職權、已進入司法、行政救濟程序者、併案處理等)後,需進一步查處案件為902案。103年1月至10月,因監察權行使所發揮之為民平反案件累計為700案,較去年同期之499案增40.3%。 [image: image1.emf] 2.落實辦理調查工作 103年1月至10月核派調查案件201案,調查委員共計392人次;提出調查報告371案,成立彈劾案12案(18人)、糾正案113案,並函請各機關改善共319案。經由縝密之調查程序,確實掌握問題關鍵,落實查察違失,函請機關檢討改善,進而提出糾彈案,致力監督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表1 監察權行使統計 項  目 單  位 103年1月至10月 核派調查案件 案 201 調查委員人次 人次 392 提出調查報告 案 371 成立彈劾案 案 12   彈劾人數 人 18 成立糾舉案 案 -   糾舉人數 人 - 成立糾正案 案 113 函請各機關改善案 案 319 3.強化監察與審計職權合作機制 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及第69條,對「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各機關之績效,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函報監察院處理,監察院按其違失情形,並視其輕重程度,或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各該機關查處。 而政府資源有限,應整合資源,集中有限人力,化繁為簡,因此監察院與審計部除依本身職權行使外,更加強雙方的共同合作,提升辦案效率,並慎選社會關注及攸關國計民生案件,全面重點查察,縮短調查時程,追根究柢。103年1月至10月,審計部函報監察院計有198件,其中派監察委員調查者34件,以確實追究各機關違失責任,發揮監察審計加乘功效。 4.強化整體巡察功能 為紓解民怨,發掘民隱,103年1月至10月,已巡察中央機關(構)30次,瞭解其施政情形,並提出巡察意見615項,經主管機關處理後,檢討改善157項,另研修法規4項。巡察地方機關45次,收受人民書狀403件,並於巡察現場受理人民陳訴,亦請各該機關就陳訴內容說明處理情形,或督促相關機關加速改善或處置,有效扮演人民與政府間之橋樑。 5.辦理考試監試工作 為落實考試之公平、公信,監察院依監試法,應考試院之請,推派監察委員監試。103年1月至10月,已推派監察委員監試92人次。 (二)促進廉政職能 1.落實廉政業務 為提升廉政職能,強化廉政案件查核作業,103年1月至10月,廉政委員會計審議廉政案件685件,其中審議查核件數為556件,分就各法裁罰處分比例詳述如次: (1)財產申報查核案件435件,其中予以裁罰計33件(占7.59%),決議裁罰計新臺幣410萬元。 (2)利益衝突迴避調查案件19件,其中予以裁罰計3件(占15.79%),決議裁罰計新臺幣302萬元。 (3)政治獻金查核案件102件,其中予以裁罰計70件(占68.63%),決議裁罰計新臺幣3,520萬元。 表2 廉政業務執行情形 期間:103年1月至10月  單位:件、新臺幣萬元 類別 審議查核件數 裁罰處分 裁罰金額 (萬元) 件數 比例% 財產申報 435 33 7.59 410 利益衝突迴避 19 3 15.79 302 政治獻金 102 70 68.63 3,520 合  計 556 106 19.06 4,232 備註:政治獻金審議查核件數係以「專戶」為基準。由於各案件係以查核各專戶受贈人或捐贈人有無違法裁罰之情形,即使僅捐贈人之一違法受罰,均將該專戶列入為受罰鍰之件數計算。 2.廉政業務宣導 監察院於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等陽光四法相關業務,深感法令宣導之重要性,為期能藉由擴大宣導涵蓋率,達到「防範為主,裁罰為輔」之積極效益,103年度上半年已陸續舉辦29場陽光法令巡迴宣導說明會,103年下半年截至10月底止已辦理67場次說明會。除說明會外,亦善用平面及電子媒體宣導、電話及專人輔導等方式,依宣導對象之身分及特性辦理宣導活動,提供客製化宣導服務。 另委請行政院於全國75處LED電子字幕機(跑馬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全國300處農漁會之「農業資訊電子看板」輪流播放宣導政治獻金法令規範等。並隨時更新陽光法案主題網重大即時訊息及函釋資料,供外界掌握最新資訊。 近期亦委託內政部警察廣播電台自103年10月27日至12月26日止,播放政治獻金法令宣導計167檔次,俾利大眾瞭解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 3.持續加強與相關機關之法制合作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與法務部廉政署賡續不定期就陽光四法之法制面與執行面進行意見交流,透過業務聯繫方式,分享資源及查核工具,結合司法調查權,強化防貪肅貪網絡。 積極參與法務部及內政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相關修法會議及公聽會等,主動積極提出修法意見,並配合 貴院審議該等法案,共同促使陽光四法更加務實,俾臻完善。 4.勵行陽光四法E化作業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自98年7月起與財政部等16個機關,經8次協商會議,於98年12月1日起開放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平臺,提供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體與擬參選人使用。監察院賡續函請中央及地方機關提供最新不得捐贈者資料更新本平臺,以方便收受者即時查證,103年將持續介接科技部科學園區及櫃買中心等4家機構。 另為查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要,98年起持續建置財產申報查核平臺,透過電子化系統與各財產業管機關介接各項財產資料,目前已完成內政部地政司等10個行政機關及43家金融機構資料介接,103年下半年並已完成與27家保險公司之保險資料介接。 賡續輔導通報機關使用「財產申報人資料通報平臺」辦理申報人職務異動通報,有效提升資料之即時性及正確性;加強推廣「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俾簡化行政作業,提供後續查核、查調及公報刊登等相關系統之加值運用。 (三)推展人權保障 1.監督國際人權公約之實踐 為發揮監察院保障人權之效能,本院配合「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內國法化,並透過調查權之行使,監督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義務。103年1月至10月,本院提出調查報告經相關委員會完成審議之339案調查案件中,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182案(占53.7%)。 本院職責既為監督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內之實踐,近年來更調查許多保障弱勢族群人權之案件,103年5月20日及8月1日 貴院再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加速推動我國對於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之保護,未來本院將更加強化保障人權之功能與績效,並透過法定職能之提升,轉型為完全符合巴黎原則揭示要件之國家人權機關。 2.持續與國際監察、人權機構保持良好互動 監察院與國際監察、人權機構持續保有良好互動,即使在有限經費預算下,仍努力對外拓展國際監察空間,增進本院於國際社會之能見度。本院103年4月出席「2014年國際監察組織澳洲及太平洋地區(APOR)會議」,會中就我國外傭引進與外傭人權議題發表本院調查報告。 103年5月邀請墨西哥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暨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主席普拉西亞來臺訪問,普氏為本院自1999年以觀察員身分加入該聯盟以來,首位以該聯盟主席身分訪臺之貴賓。 本院亦於10月上旬出席「第19屆伊比利美洲監察使協會年會」,持續促進與伊比利美洲各國護民官署之交流互動。 本院與國外監察、人權機構職員交流計畫已行之有年,103年舉辦與英語系國家交流活動,共有來自史瓦濟蘭等5國學員參與,分享業務經驗及人權議題。歷次交流,各國學員對本院在監察職權及人權保障之努力與成果,皆給予肯定及讚許,足作為該國監察職權運作之學習對象。 二、103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院103年度歲入預算數2,918萬6千元,截至103年10月止,累計分配數2,431萬元,累計實收數5,680萬9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233.7%。 (二)歲出部分 本院103年度歲出預算數7億2,070萬1千元,截至103年10月止,累計分配數6億4,311萬4千元,累計支用數5億8,921萬3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91.62%。 表3 103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預算數 截至103年10月累計分配數 累計 實收/支用數 占累計分配數 執行率% 歲入 29,186 24,310 56,809 233.7 歲出 720,701 643,114 589,213 91.62 貳、為民把關 杜絕浪費 監督行政─第4屆具體績效說明 一、獲致財務增益金額高達約339億2,253萬元,為民把關 國家財政收支日漸失衡,節省公帑或增加國庫收入,實為當務之急,97年8月至103年7月止,因政府各機關措施未當,監察院所提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中,計節省公帑約303億1,953萬元、增加稅收約36億300萬元,產生之財務效益高達約339億2,253萬元,確實防杜浪費及不經濟之公帑支出,為國家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促使各機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計4,077項,興國利民 按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固可達成監督政府施政之目的,然於調查之後,輔以「核簽意見」、「中央巡察」、「地方巡察」之聯合持續追蹤,更能發揮促請政府改善缺失、解決問題、預防危機、增福、興利、避禍、減災等功能。97年8月至103年7月止,各機關因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約計4,077項。 三、縝密審查糾彈案件,整飭官箴 97年8月至103年7月止,共成立糾舉案6案,糾舉8人。其中文官5人,武官3人。另成立彈劾案146案,彈劾282人,其中文官254人,含選任8人、特任30人、簡任140人、薦任73人、委任3人;武官28人。被彈劾人282人中,除武官28人外,特任30人及簡任140人已逾被彈劾總人數半數以上,顯見監察院行使彈劾職權不分官階,毋枉毋縱。 另被彈劾人經懲戒機關議決處分者計有211人,其中降級54人、撤職43人、記過37人,分居前三名。 分析彈劾案違法失職態樣,以貪污41案(占28.1%)排名第一,其次為違反政府風紀26案(占17.8%)位居第二,再次為違反監督考核20案(占13.7%)居第三,益見戮力澄清吏治、端正政風之功能目的。 四、促使各機關增修或廢止法令,與時俱進 民主法治國家以依法行政為圭臬,然隨著時空環境之更迭,各項法令亦應檢討增修及廢止,始能符合政治、社會、經濟及人民生活各層面之趨勢與需求。 97年8月至103年7月止,調查、糾正及函請各機關檢討改善案件,促使各機關增修法令約計697項,廢止法令4項,促進政府法制合宜完備。 參、104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 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就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設施進行調查,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秉持超然獨立精神行使監察職權,發揮監察功能臻於至善,促進政府善治,保障人民權益。 鑑於現今社會殷切期盼廉能政府及對普世人權價值的重視,提升陳情服務效能,落實人權保障,發揮監察與審計職權綜效,查察機關人員不法與違失,匡正積弊。另精進調查案件績效,集中力量澈底清弊,落實陽光四法之執行與查核等,期以整飭官箴,澄清吏治,造福全民。 茲將監察院施政核心工作、目標與重點及預期績效臚列如后: 核心工作 發揮監察職權 促進廉政職能 推展人權保障 目標與重點 1.陳情案件處理機制多元化,督促行政機關正視處理,提升陳情服務效能,回應民眾期待 2.精進調查案件績效,糾彈違法失職人員,審查過程周延縝密,落實彈劾及懲戒效果 3.發掘機關違失,督促政府機關注意改善 4.發揮巡迴監察功效,傾聽民意,為民謀福 1.積極執行陽光四法,落實立法目的 2.辦理陽光法令及實務申報宣導,推展法治意識 3.配合陽光四法修法進程,研訂配套措施,精進查核制度 4.整合陽光四法業務應用系統,優化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功能,提升E化作業效能 1.落實巴黎原則揭示條件之國家人權機關運作,強化保障人權之職能 2.加強對妨害人權及性別平等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3.監督各機關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執行情形 4.深入研究重大人權保障案件,提供建言 5.與國際監察、人權組織機構積極交流合作,強化人權保障 核心工作 發揮監察職權 促進廉政職能 推展人權保障 預期績效 1.回應民眾期待,紓解民怨,提升政府效能 2.澈查違法失職怠忽職守情事,匡正施政積弊 3.杜絕浪費,激濁揚清,裨益國計民生 1.防杜金權政治,端正政風,有效遏阻貪腐及不當利益輸送,建立廉能政府 2.強化陽光四法之法治觀念 3.善用E化技術,強化廉政資訊應用及機敏申報資料安全防護 1.促進政府善治,造福全民 2.革除行政機關對人權之侵犯,充分保障人民權益 3.提升我國人權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肆、104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本院104年度預算,係依據本院施政計畫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覈實編列。104年度歲入預算編列1,252萬5千元,主要為違反陽光四法之規定予以裁罰之收入,及出售本院公報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之收入。 本年度歲出預算合計7億2,265萬5千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195萬4千元,主要係增加財產申報法等陽光法令宣導業務與擴增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網路查閱系統等經費。 表4年度預算編列增減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工作計畫 103年度 104年度 增減數 合計 720,701 722,655 1,954 一般行政 658,414 660,443 2,029 議事業務 8,000 8,172 172 調查巡察業務 21,741 19,597 -2,144 財產申報業務 9,474 9,474 0 一般建築及設備 22,150 24,047 1,897 第一預備金 922 922 0 伍、應興應革繼往開來 一、檢討制度,強化監察功能 (一)加速議決速度,落實懲戒效能 本院通過之彈劾案,依法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職務法庭)審議(或審理),部分因涉及刑事案件,案情較為複雜,懲戒機關審議(或審理)過程費時,易使外界誤解監察權不彰。為發揮監察功能,除積極追蹤停止審議案件及未結之案件,建立本院與懲戒機關共識外,對於已議決或判決之案件,賡續追蹤各機關有無違法執行被彈劾人之升遷異動、考績等事項,落實追蹤控管後續執行情形,俾提升懲戒之效能。 (二)提出修法意見,健全懲戒制度 為期建立更健全的公務員懲戒制度,針對公務員懲戒法之修正,本院歷來均與司法院持續溝通。司法院前於103年3月14日檢送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請本院表示意見,對於草案內容與本院職權有關之部分,業已綜整委員建議意見,提經本院院會討論通過後函請司法院參處。司法院院會並於8月20日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貴院審議。 二、落實政府財政監督及績效審計 (一)建構緊密的專案平臺 持續與審計部進行合作與案件交流,對於審計部查核過程發現涉有行政違失案件,得報本院作為職權行使參考;本院處理案件若發現涉及審計職權者,亦函請審計機關本於職權查處,雙方密切合作,匡正積弊。 (二)強化審計部函報案件之研析及處理 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等規定函報本院之查核案件,本院均深入瞭解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研擬因應措施,並作為監察委員職權行使之重要參據。 (三)透過審計案件強化地巡深度 審計部函報案件如涉及地方機關違失,亦提供各地方巡察組參考,俾強化各地方業務聯繫及資訊蒐整作業、強化地方機關巡察深度。 三、積極回應人民期盼,落實人權保障業務 (一)蒐整機關通案及制度性違失案件 針對本院已調查且性質相近之案件深入分析,找出共通性缺失,經研簽、探訪及函詢相關機關等方式,經簽奉核定後送請相關委員、委員會或機關參處,以發掘體制面及制度面之核心問題,促進政府善治。 (二)主動研析人權重大案件,強化外界交流溝通 本院除受理各項涉及人權議題陳情案,更主動研析國內人權重大案件是否存在政府作為與消極不作為之違失,包括國土規劃與安全、檢察官涉嫌恐嚇違法、訴願決定經行政法院撤銷之檢討、警察機關之督察人員工作職責與風紀問題等通案性疏失,已對人權保障累積豐富工作經驗。 另本院除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案件交流,亦持續與人權團體等機構合作,擴大合作網絡,俾由民眾觀點探尋施政問題,強化案件處理之深度與廣度。 (三)提供多元陳情服務,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本院陳情受理中心係第一線幫助陳情人瞭解監察職權及陳情案件處理流程之窗口,實際運作上,本於為民服務精神,陳情受理中心人員不僅受理陳情案件,尚需適時答復民眾相關法律或行政程序等問題。是以,陳情受理中心除彙整本院職權及陳情受理資訊,製作海報與傳單供民眾索取外,另綜整出各類案件之救濟途徑,提供民眾相關之指引和說明,並適時檢視更新相關訊息,透過多元陳情服務,提升民眾對本院服務之滿意度。 陳情受理中心規劃於每年度安排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訓練課程,使同仁、志工與民眾溝通時,能以冷靜、正面的態度面對,以同理心傾聽陳情民眾的心聲,除以專業處理,更發揮愛心、耐心之服務精神,俾有效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本院形象。 四、提升監察權調查效率,加強調查人員訓練 依案件性質及專業考量外,對於跨領域案件則以專長互補之團隊合作方式,核派監察調查人員協助監察委員調查各類案件;同時強化調查報告、彈劾案文、糾正案文及糾舉案文品質,力求精益求精,適時糾舉、彈劾違法失職公務員,並糾正各機關違法或失當之工作及設施,以澄清吏治,激濁揚清,增進政府效能。 以上,謹就本院104年度施政重點與預算編列情形及103年度施政績效執行情形作簡要報告,並總結本院第4屆監察成果及第5屆未來興革作為。本院發揮監察職權,為民把關,杜絕浪費,亦要求自己策勵未來、精益求精。敬請指教支持!謝謝各位委員。 敬祝各位 政躬康泰,萬事如意!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秘書長,監察委員的工作為何?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等職權,在這過程中因為要調查,所以調查職權也非常重要;這是憲法及監察法裡面所規定的。 廖委員正井:第一,對於公務員行政效率不好,造成民怨的部分,你們可以調查;第二,對於政府施政的缺失,你們要調查、糾正,對於政府公務員的違法亂紀,也要彈劾;你應該這樣講才對。請問,監察院下面是不是有審計部? 傅秘書長孟融:是。 廖委員正井:審計部是不是每年對政府機關都有決算審核報告? 傅秘書長孟融:是。 廖委員正井:監察委員有沒有根據審計部的決算報告做一些調查處分? 傅秘書長孟融:平常他們有一些審計案件,就會定期報到監察院。 廖委員正井:報到監察院之後,監察院怎麼處理?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研析後認為要查,就會請委員去調查。 廖委員正井:查了以後提出糾正,糾正之後他們也不甩你,怎麼辦?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他們對於糾正案置之不理,嚴重的話就會變成彈劾案件。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糾正後被彈劾的案件? 傅秘書長孟融:要先行使質問,如果認為他在敷衍了事或是…… 廖委員正井:我把審計部這麼重的中央決算報告都拿來了,你去對一對,幾乎每年都一樣,你們對政府機關提出糾正的案件、你們說是有缺失的案件,幾乎都一樣,他們都不甩你,舉例來說,今天報上講到監獄的問題,但是你們100年度的報告就講到監獄超收狀況非常嚴重,到現在有解決嗎?沒有呀!這就是為什麼大家說將監察院廢掉就好了。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提出意見或調查報告,這是法務部應該檢討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好,你講對了。我問你,人民請願案送到監察院去陳情,監察委員調查完畢,函給法務部要議處失職人員,結果法務部唬弄一下後也沒事,就送到監察院,監察院怎麼辦? 傅秘書長孟融:法務部對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或要求處理的事,應該報告到監察院,我們會提交委員會討論到底要怎麼處理,進一步去追這件事。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要聽清楚,我現在問的這些都是常識,我不會問你太難的問題。我剛才已經講了,你們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的公文,說要議處然後見復,「見復」是什麼意思?就是要答復回來。結果法務部沒有議處,但有公文答復回來。 你們監察院的同仁不要在旁邊打擾秘書長,這樣我怎麼問下去?我剛才問你什麼? 傅秘書長孟融:就是法務部的答復有沒有針對監察院要求議處的事情處理。 廖委員正井:不是這樣,我是說法務部還是唬弄的答復回來,你們怎麼處理?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要交相關委員會去討論這種答復是不是有針對我們調查的意見處理,如果委員會不能讓他通過,可能就要繼續追查,甚至質問他。 廖委員正井:問題就出在這裡,前面一個公文要人家議處,後面就把它結掉了,要這樣的監察委員做什麼?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臉嗎?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廖委員有具體的案子,是不是請廖委員提出來? 廖委員正井:就是廖正井的案子,你這樣講太好了。可以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回去查。 廖委員正井:就是廖正井的案子,你們回去查。你們自己的公文出去說要議處人員,結果人家唬弄一下,你們就結掉了。你今天已經講出來,所以我要繼續追這個案子。 傅秘書長孟融:請廖委員提出具體資料,我們會後再…… 廖委員正井:我們的當事人不服,又去監察院,結果你們處理得怎麼樣?當初案子沒有結束時,我還不敢到監察院去,現在案子結束了,我去了,你們有處理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詳細查明後再跟委員答復。 廖委員正井:你們不用跟我答復,要繼續追,看我講的有沒有道理。 傅秘書長孟融:當然要繼續追。 廖委員正井:今天聽你這句話,我本來要凍結你們的預算,現在就不凍結了。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 廖委員正井:第二,審計部人員這麼認真,我剛才講的不是為我個人,而是從個案裡面瞭解到監察委員根本沒有發揮功能。我們所有單位對檢察官及法官都沒有監督權,唯一有辦法監督的就是監察委員,監察委員都已經像蒼蠅一樣,還有什麼用?我不是為我個人講話,是因為這個案子可以凸顯監察院並沒有發揮效果。 傅秘書長孟融:據以往的資料顯示,對於司法人員部分的案件也有很多件。 廖委員正井:你要不要我再看你的報告?你的報告中講到接受人民陳情的有4,855案(12,402件),扣除已進入司法、行政救濟程序或是併案處理者,需進一步查處的才902案。人民為何會對監察院失望透頂?就是這樣。 傅秘書長孟融:這主要是有一些重複的、不是我們職權的,或是講得不具體、空泛、匿名等等。 廖委員正井:你說已經進入司法的就不能調查,那還得了?難道要被槍斃後才調查?就是因為司法不公,人家才會陳情,這時候你應該要介入,怎麼會說司法進行中不能介入?如果等到做錯了,人都槍斃死亡後才介入調查,就為時已晚,江國慶案就是如此。秘書長,你覺得我講的有沒有道理?你要看案子,明知道這是不合理的,就不能等到司法結束,因為結束時已經被槍斃了。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是屬於重大違失的案子當然要查,不過在司法進行當中,怕干擾到司法職權,恐怕也要慎重考慮。 廖委員正井:這就是我剛才所講的,這表示你們監察委員的素質太低。 傅秘書長孟融:不會啦! 廖委員正井:什麼不會?我們再來看一個數字,審計部函報監察院的有198件,其中派監察委員調查的只有34件,其他的案件呢?這是你們自己的報告寫出來的。 傅秘書長孟融:對,那是因為案件要經過討論,才能立案調查,所以委員都有考慮到這些案件。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人民為什麼要到監察院陳情?就是因為心中的不滿,是不是? 傅秘書長孟融:是。 廖委員正井:但是監察院還是一樣沒有發揮監察的職權,讓人民失望了,同樣的,審計部做了這麼多報告,到了監察院,監察委員也沒有認真去考慮。最明顯的例子,我可以帶你們一起到監獄裡面去看,你去問那些受刑人,本來應該睡8個人的房間,結果睡了15個到二十幾個人,然後他們只有一桶水可以洗衣服,怎麼洗?15個人的衣服,夏天只有一桶水可以洗,要怎麼洗? 傅秘書長孟融:廖委員的寶貴意見,我們帶回去再處理…… 廖委員正井:結果每一個人都有皮膚病。審計部的報告已經告訴你超額收容很厲害,他們早上起來也是只有一桶水,15個人、20個人要洗臉、大便沖水用,請問一桶水夠用嗎?對於這些部分,你們監察委員都沒有發揮嘛!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把這個意見帶回去處理。 廖委員正井:因此今天會出現報紙所講的事情,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是。 廖委員正井:那我請問你,為什麼陳水扁每天都可以特見?為什麼別人就不行?當然我不反對每天都見,但是其他人也要啊!只要有理由,就讓他進去看啊!為什麼一個禮拜只能一次?像這種情形你也要去考察一下啊!我不反對天天見,尤其剛開始的時候環境不好,我不反對。就是因為有這些不合理,所以變成要送紅包,就造成這種結果嘛! 再來,過去政府機關比較敏感的,就是退休前一年要調非主管,你看監獄那些人有沒有退休前一年調非主管的?沒有啊!結果就變成弊端了。我自己在行政機關很清楚,退休的前一年就要調非主管,才能弊絕風清嘛!尤其是監獄的典獄長這些人,都應該這樣做啊!今天準監察委員坐在這邊,我剛才所講的都是提供你們意見,不然你怎麼弊絕風清呢? 傅秘書長孟融:好,我們會重視這個問題。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特別講,這是以我個人的例子,但我不是要怎麼樣,是因為我個人的實際經驗,發現監察委員並沒有發揮真正的職權,當然檢察官、法官不鳥你監察委員,就算濫權起訴、濫權上訴,監察委員去查,比如我的案子,檢察官過去所辦的幾個案子,有幾個最後是無罪的?換句話說,只要是他辦的案子,有3件以上無罪你就要彈劾,他以後就不敢隨便濫權起訴了。審計部的報告,我看到濫權上訴最後被駁回的比例,構成的案子只有百分之三十幾而已,那不是濫權上訴嗎?像這種事情,準監察委員成為監察委員以後,就要好好處理這些事情。 我那天已經質詢過秘書長,到底是院長大,還是法官大?到底是檢察長大,還是檢察官大?最後的結果是檢察官和法官大,因為院長不能干涉他的辦案、檢察長也不能干涉他的辦案,所以他最大!只有監察委員治得了他啊!結果碰到我們的監察委員又是軟趴趴的,你就去調查檢察官,如果他起訴的案件中有3件被判無罪的,就要彈劾該位檢察官,你看他以後敢不敢隨便濫權起訴。我知道有一位檢察官,所有大的官員、委員或是什麼人他都辦,但最後都是無罪,那他不用負任何責任嗎?我講的檢察官大家都可以去查,桃園縣議會的議長也沒罪啊!他就是喜歡亂搞啊!但沒有人整他,你們監察委員的公文說要議處,但到最後都不了了之,當然他不甩你們嘛!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回去會去瞭解。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監察院的預算,在審查之前,我要先確定監察院確實能夠落實憲法上所賦予的監察職責,當然這個職責剛才秘書長報告時已經說過了,所以我就不花時間在這個上面。我相信秘書長一定知道,坊間大家都覺得監察院的功能不彰,所以監察院該廢,只是目前憲法規定設有監察院,因此我們還是讓監察院運行。要破除坊間這樣的迷思與錯誤的概念,我認為監察院和所屬成員應該要讓事情很清楚的呈現,我們知道上次監察委員的提名部分,只有18名委員通過,所以也有補提名的情勢。我想請問一下,以現任18名監察委員來講,監察院能夠充分落實憲法所賦予的糾舉、彈劾、審計、糾正的權責嗎?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依照憲法規定,是要達到29位,當然憲法的設計有它的道理,為什麼要設到…… 李委員貴敏:請秘書長簡短好嗎?可以還是不行? 傅秘書長孟融:是。 李委員貴敏:因為我還沒開始問我的問題。 傅秘書長孟融:以彈劾案來講…… 李委員貴敏:我的問題很簡單,就是就現行18個人,能不能夠讓監察院具體落實監察的機能,可以還是不可以? 傅秘書長孟融:不足夠的。 李委員貴敏:我們來看民國96年8月15日釋字632號,內容是要讓監察院的職權可以不間斷行使的情況之下,對於繼任的人選應該要適時提名,本院也應該適時行使我們的同意權,否則會讓監察院沒有辦法行使職權與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的完整性就會被破壞。我想請問秘書長,你同意大法官的這個解釋嗎?你同意它的內容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是同意啦! 李委員貴敏:我剛才提到到底監察院有什麼樣的困境,我講我所看到的,但畢竟我是外人,所以我想跟秘書長確認一下監察院的困境到底在哪裡。監察院法定的委員會有7個,還有所謂的特種委員會,共有5個,其中4個是內部的,只有1個諮詢委員會是外部的,簡單來講,加總起來就是固定的委員會就有11個對嗎?還是還有其他是我不知道的? 傅秘書長孟融:照法定的規定是這樣。 李委員貴敏:好,就是11個。簡單來講,11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就要11人,而我們現在只有18個人,所以18個人裡面有11個人是固定要當召集委員,他要安排這些會議,因此工作應該是不輕的。 傅秘書長孟融:是。 李委員貴敏:所以有11個人是召集委員,然後我們再看一下本屆18位委員的專業領域部分,固定的委員會裡面有內政、外交、國防、財經、教育文化、交通、司法、廉政、人權、紀律跟法規,而本屆的18位委員有這11個委員會的專長嗎?。 傅秘書長孟融:委員會的召集人是…… 李委員貴敏:簡短好嗎?我現在首先是提到召集委員,其次是各個委員會所需要的人才,是否這18位委員都已經涵蓋這11個委員會的專業領域? 傅秘書長孟融:應該還不足夠,比如食安、工安的…… 李委員貴敏:對,完全沒錯,這就是我下一個要提的問題,現在食安的風暴已經到國安的程度了,我今天在看的時候也發現,法定的委員會裡面並沒有食安,還有你剛剛也提到日月光的案件,我們同樣也看到並沒有關於環境污染等等的委員會存在。你們將來是否會透過特種委員會的方式去設立食安或環境污染等等的必要、常設委員會?有沒有這樣的考量?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原則上會配合行政院的業務來做委員會的調整,我們有考慮過這件事情。 李委員貴敏:現行委員會已經有11個,如果再加上食安、公安、環境的部分,就已經到達14個,在我們只有18個人的情況下,而且對於他們的專長是否能涵蓋全部的委員會已存有疑義,所以你也認為在沒有辦法涵蓋所有專業的情況下,監察院要按照憲法的規定去落實會有困難。 再來,本席看了歷屆監察委員的人數,第一屆是150人、第二屆32人、第三屆28人、第四屆29人,第五屆也就是本屆只有18人。除了剛才前面提到的專業領域,還有一個問題是我比較擔心的,因為現在是11個委員會,假設你另外還要加設2個委員會,那就變成固定有13個委員會。按照監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會議的召集基本上是由召委來召集,但是在召委沒有召集的情況下,就需要有3名委員共同的情況下才能召集,但如果一個委員會只有3名委員,只要召集委員不召集,那這個會就不要開了,是不是這個意思? 傅秘書長孟融:就不能開。 李委員貴敏:因為簡單來講,如果一個委員會只有3名委員,而其中一名是召委,只要召委決定不開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開會。所以是否是因為這樣的原因,你剛才的答案才會說以目前的現狀來看,通過的監察委員很難完全具體落實憲法賦予監察院的權責,以及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 傅秘書長孟融:是。 李委員貴敏:解決的時間點當然是愈快愈好,請問秘書長同意嗎? 傅秘書長孟融:同意。 李委員貴敏:如果本院通過,讓這些人員可以補足缺額,也可以行使憲法上面的功能,我想請問秘書長,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有把握認為監察院絕對不會跟以前的情況一樣,比如讓民眾詬病或是認為監察院可以廢除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盡力。 李委員貴敏:盡力而已喔?你應該有決心,你才剛上任。 傅秘書長孟融:決心是沒有問題。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有信心,如果我們讓你的人員補足,監察院將來可以具體落實,並改善人民對監察院的誤解狀態對嗎? 傅秘書長孟融:是。 李委員貴敏:謝謝,有你這個承諾,本席就放心很多。未來行使同意權的方面,我相信除了本席以外,本院許多委員應該對於憲法所賦予立法院該為的事情,也會盡心盡力去辦理。 另外我要提一個問題,你們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剛才廖委員也有提到,也就是審計權的部分,有監督各機關預算執行,還有決算審核報告等等。但是我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除了預算執行的部分,因為我們都知道,如果公務體系都是英才,那我們的政府應該是大有為的政府,但如果都是庸才的話,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無為啦!但我相信,如果我們把監察院所需要的人才、預算及設備補齊,剛剛秘書長也說不會有問題,將來只要人才、設備統統都有的情況下,你有信心、有決心可以扭轉民眾對監察院的看法。我只是有一個小小的附帶提案,對於公務機關審計的部分,我特別要拜託秘書長,有時候可能要從績效的管理上來看。在績效管理方面,目前我們看到的是行政機關自行設定自己的目標和指標,可是好像沒有一個外部的監督機制存在,或是從外部給他一個comment,對於行政部門到底可以做什麼樣的事情,除了他們自己腦筋想以外,還要能夠跟社會的外部環境串連,而不是自己腦筋想的。 另外對於監察的部分,我也要特別拜託,就是有關機關糾正的部分,不要以成敗論英雄,這部分跟剛才的績效管理其實是不衝突的。我們都知道有很多東西如果以成敗論英雄的話,大家最喜歡做的就是短期或看得到的,我舉一個大家比較能夠體會的例子,就像是蓋公園,大家都可以看得到,可是對於國家建設來講,蓋公園並不會有深遠的長期影響,真正深遠、長期的影響,事實上要經過很久以後大家才可以感受得到。我一直是台北市民,我記得黃大洲當市長的時候,他在市長任內被大家罵到臭頭,可是有關基隆河整治的部分,後面事實證明他的決定是對的。所以當你在做成果管理的時候,如果是以成敗論英雄的話,就會鼓勵大家去做短期或看得到的,可是國家的建設發展,其實是需要有默默耕耘、長期耕耘或深耕的公務人員。 因此,我特別拜託秘書長,你們在內部討論的時候,對於績效管理的部分,也要考慮到長期深耕的部分,而不是只有表面上很美化。我的質詢時間已經到了,我特別拜託秘書長、也期許監察單位不要妄自菲薄,要對自己有信心,該做的要做,才能扭轉全民對監察院的觀感。謝謝。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指教。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秘書長,你到監察院多久了?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三個多月。 呂委員學樟:我給你考個試。監察院第一任的院長是誰? 傅秘書長孟融:蔡元培先生。 呂委員學樟:第二任呢? 主席:請監察院許副秘書長說明。 許副秘書長海泉:主席、各位委員。趙戴文先生。 呂委員學樟:第三任呢? 傅秘書長孟融:于右任先生。 呂委員學樟:他做了幾任? 許副秘書長海泉:34年。 呂委員學樟:于右任先生之後呢? 許副秘書長海泉:李嗣璁先生。 呂委員學樟:再下面呢? 許副秘書長海泉:後頭有余俊賢院長、黃尊秋院長。 呂委員學樟:黃院長後面呢? 許副秘書長海泉:就變成第2屆的陳履安院長、鄭水枝代院長、王作榮院長,接著是第3屆的錢復院長、第4屆的王建院長,現在是第5屆的張博雅院長。 呂委員學樟:在王院長之前的監察委員及監察院院長都是混蛋嗎? 許副秘書長海泉:當然不是。 呂委員學樟:王院長被總統提名為監察院院長的時候曾經說過:「以前的監察委員都是混蛋」,但是我告訴他,監察院是有歷史淵源的,是一個憲政機關,歷任院長所做的事情絕對不能用「混蛋」兩個字加以形容,而且這是誣衊他們。所以王院長被提名以後,身為審查小組召集人的本席在撰寫審查報告的時候,就指正他不可以這樣批評如此神聖的憲政機關。作為憲政機關的院長,蔡元培是黨國大老、開國元勳,受到大家尊重,歷任的監察院院長也都有非常好的表現,我們希望新任的院長及所有的監委對自己要有更高的期許。監察院是一個很神聖的單位、憲政機關,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是很神聖的職務,自己要先尊重自己,人家才會尊重你。王院長在卸任之前臨去秋波,指稱監察院是殘害忠良之院,我非常不認同。你們認同嗎?秘書長,你認同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當然不認同。 呂委員學樟:副秘書長呢? 許副秘書長海泉:我同意委員的意見。 呂委員學樟:恭喜你馬上要變成監察委員了。監察院是一個憲政機關,請問秘書長,目前業務的執行、運作是否順暢? 傅秘書長孟融:由於缺少監察委員,有一些事情還在處理當中,我覺得如果能夠補充11位委員進來,當然…… 呂委員學樟:現在含院長、副院長只有18位,對不對?目前你們每年接受多少件人民陳情案件?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有一個統計資料,…… 呂委員學樟:多少件? 傅秘書長孟融:報告委員,根據我們的統計資料,從今年1月到10月就收了12,402件。 呂委員學樟:現有的人數足夠應付這個龐大的業務量嗎? 傅秘書長孟融:不夠。 呂委員學樟:以審查彈劾案為例,如果依照監察法第十條的規定,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現在監委人數不足,你們就沒有辦法進行第2次的提案彈劾,你們有沒有考慮這樣會限縮憲法賦予監察委員的職權嗎?等於間接就限縮監察委員的職權了,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是。 呂委員學樟:除了彈劾案之外,在常設委員會的運行、地方的巡察、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上,有沒有因為人力不足而產生難以執行的狀況?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現在人力吃緊,一個人的負擔太多了。 呂委員學樟:另外,最近這幾個月來國內發生很多重大的議題,第一個當然是食安的問題。這幾次的食安問題都肇因於第一線的地方政府對於食安稽查不力而發生,比方餿水油的事件,屏東的農民(本人希望大家不要稱他為「老農」,實際上他也不老)多次地檢舉強冠公司的餿水油,但是屏東縣政府毫無行政作為,導致毒油氾濫,甚至檢舉者遭到不明人士的跟蹤、恐嚇,最後還發生屏東縣政府的承辦人員將衛福部查察頂新不法情事的公文傳真給頂新公司,讓他們能夠事先知悉、湮滅罪證,其中是不是有官員包庇、瀆職之處?監察院有沒有針對這次的毒油事件組成調查小組,追究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相關的失職人員?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有委員組成調查專案小組在調查。 呂委員學樟:目前的調查進度怎麼樣?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調查一個案件需要一段時間,現在還在蒐集資料當中。 呂委員學樟:另外,本席無論是在院會或委員會,都多次建議食安管理應該從源頭做起,才有辦法有效地防堵黑心食品的流竄。這3年來臺灣大大小小總共發生了30件的食安事件,請問秘書長,監察院介入調查的有幾件? 傅秘書長孟融:過去的案例裡面有看到提出糾正案。 呂委員學樟:只是糾正案。對這些違法失職人員的懲處到底如何?你所謂的糾正案是針對機關,對於失職的人員呢?有沒有加以彈劾或以其他的方式議處? 傅秘書長孟融:有請他們自行去議處,但是詳細資料恐怕要回去查一下。 呂委員學樟:將來你們要追蹤,是不是? 傅秘書長孟融:是的。 呂委員學樟:監察院行個文要求他們議處,結果他們陽奉陰違,甚至連理都不理,把監察院當作屁、一陣風一樣,幾乎沒有感覺到監察院的存在。這不是面子問題,對不對?所以這個要處理。 第二,有關高雄的登革熱疫情與氣爆的事件,據了解,今年的登革熱疫情是近12年來最嚴重的一次,尤其前鎮、苓雅、三民等氣爆事件附近的疫情最為嚴峻。目前高雄地區登革熱病例已經突破1萬例,而且造成9人死亡。為了避免疫情擴大、蔓延全臺,我們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督促並協助各縣市政府做好防疫的工作。高雄氣爆事件才剛發生不久,現在又爆發登革熱疫情拉警報,在在都攸關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請問秘書長,針對這些事情,監察院有沒有對相關的機關及失職人員進行調查? 傅秘書長孟融:有委員申請自動調查。 呂委員學樟:很好。在食安風暴、高雄氣爆及登革熱疫情的防治上,很多是因為地方政府的行政怠惰、無能導致危害擴大,傷害國人的健康,如果能夠強化監察制度,預先對行政機關的失職提出糾正,也許可以防患於未然。 現在監委人數不足,影響監察的功能,若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32號的解釋,繼續提名適當的監察委員人選,我們立法院一定會積極行使同意權,讓監察院能夠發揮監察的功能,如此也比較符合我們國家的憲政體制。第632號解釋其實是當時賴清德在擔任立委的時候聲請釋憲所做的解釋,我希望他們不要昨是今非,以前是對的,現在卻變成錯的,請民進黨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應該同意儘快進行監委同意權的行使。為了讓國家整個憲政體制的運作能夠順暢,我們希望積極地進行這件事情。 最後,未來事件交易所日前公布「監察院改革認同度」預測結果,顯示民眾普遍認同監察院的審查應該改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以供大眾檢視,本席也認為應該朝這個主張來改革,避免官官相護之嫌。請問秘書長,你認同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正在研究當中。上次委員有提到,我們正在蒐集有關的資料進行研擬當中。 呂委員學樟:我覺得你們應該負起這個責任,這是你們內部就可以做的事情,也是改革的重要工作,該負責就負責。就像我們立法委員一樣,我如果支持一個法案,該負責就負責,對不對?對事的部分,本來就要記名處理。 另外,剛才秘書長在報告的時候提到陽光四法。陽光四法有很多缺點,比方依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收受政治獻金的時候,還要詢問捐款人的公司去年有沒有虧本,感覺有點觸人家霉頭,這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很忙,不可能去查證,到時候又會被你們罰錢,使得美意變成惡意,我覺得不太好。 請問一下許副秘書長,因為你之前處理過類似的事情,將來你馬上要擔任監委,針對這些不符社會常情的相關法案,你也要做一些審驗,提供意見給我們立法院作為修法的參考。 許副秘書長海泉:我非常同意委員的意見。就像委員提到的,我們具體建議把查核、繳庫、返還的查詢時間,從現在的收受兩個月內辦理,改成選後在會計報告書申報之前都可以辦理,這樣會比較符合公平正義。 呂委員學樟:事實上,陽光四法裡面還有很多不符常情的地方,必須做一些調整,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再贅述。我希望私底下找個時間與監察院好好地談一談,找出需要修正的法案,針對比較急迫、urgent、具時效性的法案列出優先順序,有些雖然不具時效性,但是不符社會常情,甚至影響很深遠,我們也希望監察院在這個部分能夠加快腳步,提供相關的資料,透過立法院做修法的動作,好不好?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的。 呂委員學樟:謝謝。 許副秘書長海泉: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出現史上第一位女性院長,在女性參政上或參與最高階公共事務的決策上是一個里程碑。請問秘書長,你知道監察院有設立一個性別平等小組嗎?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尤委員美女:這個性別平等小組設在哪裡? 傅秘書長孟融:人權保障委員會與性別平等小組是在一起的。 尤委員美女:性別平等小組是設在人權保障委員會下面。我們國家有通過一個CEDAW公約,你知道嗎? 傅秘書長孟融:知道。 尤委員美女:我們通過CEDAW公約的時候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應該依照公約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分別定之。目前行政院及考試院有關性別平等的監督機制都設在最高的層級,由院長擔任召集人,而司法院及立法院則是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但是監察院卻把這個監督機制放在人權保障委員會下面的性別平等小組,這樣的層級相較於其他院是不是太低了? 傅秘書長孟融:不會,我看五院裡面,立法院跟司法院的召集人並不一定是最高的首長,像司法院,據我所知是秘書長;貴院好像是副秘書長…… 尤委員美女:我們都是秘書長,司法院也是秘書長。 傅秘書長孟融:是,但是我們的召集人是副院長。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召集人是副院長,只是你們設在所謂的人權保障委員會之下?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兩個在一起嘛! 尤委員美女:既然現在是張博雅擔任院長,他以前對性別議題也滿關心的,你回去後能否報告院長,由院長親自主持性別平等委員會,讓它跟考試院及行政院一樣?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可以把這個意見帶回去研究。 尤委員美女:好。另外,你們的性別平等小組成立於102年6月,至今到底開了幾次會?所有的會議紀錄、委員名單以及會議相關的業務報告都沒有上網公告,雖然你們在網站上說明性別平等小組每3個月開一次會,但是否如期召開?討論的內容到底為何?對於性別平等議題的促進或是對於人權的保障等等到底做了什麼,似乎完全看不出來。另外,在監察院的網站以及出版品中,跟CEDAW唯一有關的工作成果就只有一份2008年到2012年監察院的婦女人權工作實錄,當時你們會編輯這本工作實錄,也是因為本席有質詢及提案要求,你們這本人權工作實錄的年度包括2008、2009、2010、2011及2012年,今年是2014年,請問你們2013年的工作實錄編了嗎?如果沒有,為什麼沒有? 傅秘書長孟融:我回去後再瞭解一下為什麼沒有。 尤委員美女:好。民間團體對於設立符合巴黎公約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一直非常關切且努力促進,大院主張監察院本來就是人權保障機關,所以可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內,同時監察院內也有人權保障委員會,因此可以取代,但事實上,我們看到人權保障委員會從102年成立至今已經過一年多,在人權保障這部分,你們到底做了多少?尤其在性別這個議題上,你們到底做了多少?我們完全看不出來,人權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其人員等等也都同樣沒有上網公告,在這種情形下,如何讓我們放心把符合巴黎公約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呢? 傅秘書長孟融:有關上網公告一事,因為有些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等的問題,那當然可以上網…… 尤委員美女:關於政府的資訊,我們訂有一個政府資訊公開法,所以事實上本來就應該公告的。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可以上網的部分,那我們當然會考慮可以將其上網,但是否能將會議紀錄內容全部上網,這點恐怕我們還要再研究。 尤委員美女:至少你們要把資訊公開,對不對?委員名單也沒有什麼秘密可言,只要不將委員的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公布就可以了,歷屆委員的名單總可以公布吧!你們開過幾次會,會議的內容為何、你們決議了什麼,這些總可以公告吧,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委員的意見,我們回去後會研究。 尤委員美女: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資料都有上網公告,你們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告的情形,並把所有相關的資料上網公告吧?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回去研究。 尤委員美女:另外,你們既然號稱你們是職掌人權保障的最高單位,所以除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外,我們也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現在還有所謂的兒童權利公約,另外,身障者權利公約也即將施行,現在已有5個公約,民間團體也在推動反酷刑公約,種種公約將越來越多。這些公約不僅是政府宣示、批准,然後我們可以拿來炫耀說我們簽署了這麼多公約,最重要的是要落實。而落實與否由誰監督?當然是監察院,你們號稱是保障人權的最高機關,當然要由你們監督是否落實。你們如何落實監督非常重要,你們能否將這些公約都納入貴院的人權保障委員會中去處理,是否可以? 傅秘書長孟融:是。 尤委員美女:另外,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的權限包括了彈劾、糾舉、糾正等,在你們今天的報告中,監察院通過的糾舉案幾乎等於零,去年也是零,為什麼糾舉案是零?我們看到這兩年來發生許多違法事件,包括食安事件、氣爆事件等等鬧得沸沸揚揚,這其中都沒有任何公務人員有違失嗎?這些人員都不需要糾舉嗎? 傅秘書長孟融:報告委員,糾舉跟彈劾的性質是雷同的,只是糾舉是針對職員的急速處分,所以理論上而言,彈劾案可以取代糾舉案。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糾舉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因為它要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做急速處分,但是一般來講,進入彈劾案的過程中,他所屬的機關都已經迅速處理,這個人很壞了,你還讓他繼續做嗎?所屬機關都會先自行處理,而這種急速處分就不再必要,如果有必要就會進入彈劾的階段,因此彈劾在實質上是可以取代糾舉的,所以彈劾案比較多,而糾舉案就比較少,原因即在於此。 尤委員美女:你說彈劾案可以取代糾舉案,那你們是否應該提案修法將糾舉制度刪除? 傅秘書長孟融:也不能說完全全部取代,糾舉案是以有必要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做急速處分為前提。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所有公務人員都沒有需要急速處分者? 傅秘書長孟融:這當然要看機關實務上的狀況究竟如何,但是一般來講,機關都會…… 尤委員美女:譬如駐外人員若牽涉到國安事件時,需不需要急速處分? 傅秘書長孟融:要看機關在執行業務上是否需要調整職務或調離職務,像衛福部裡面的人員就是這樣處理,所以這要看機關的狀況而定。 尤委員美女:好,機關已先行做了急速處分,監察院就不必提出糾舉案。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機關已經做了急速處分,等於已將人調職或…… 尤委員美女:已經處理了,所以不需要。好。我發現你們所做的不管是彈劾、糾正、糾舉,因為糾舉案等於是零,只剩下彈劾跟糾正,但這些案件事實上都有限,你們最大宗的幾乎都是調查報告。我不知道你們做完調查報告之後,給了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又打回票,兩邊公文往返,請問你們有沒有追蹤的機制? 傅秘書長孟融:有。 尤委員美女:有追蹤的機制? 傅秘書長孟融:是。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會追蹤到什麼情況?會追蹤到行政機關確實依照你們的調查報告去做處理嗎? 傅秘書長孟融:是。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沒有統計過,當你們提出一個調查報告或糾正案,到行政機關真正按照你們的意旨進行改善的時間要多久,你們有沒有做過統計?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我不太清楚,要回去再查過。 尤委員美女:好,這部分請你查證。我們發現監察院一直被罵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為什麼?因為不管你們提出糾正案或所謂調查報告,發一個公文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就來一個公文解釋一堆,然後你們再發一個公文過去,兩邊就公文往返,但實際上應該改善的部分根本並未改善。監察院能否作個統計,從你們提出糾正案或調查報告開始,一直到行政機關能夠做出符合你們意旨的改善為止而非敷衍了事,其中需要多久時間? 傅秘書長孟融:好,我們回去後作個研究。 尤委員美女:另外,對於鬧得沸沸揚揚的郭冠英一案,監察院在今年10月9日時決議,省政府辦理外事秘書之人事甄選欠缺完備性,但對於是否影響郭冠英人事任用的有效性,又丟給銓敘部認定。銓敘部也認定省府的任用引發社會不良觀感,是不妥的,但是任用權又在省政府。所以監察院、銓敘部、省政府大家互相推來推去,省政府一點改善的作為都沒有,請問監察院還有功能嗎?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因為它本來有一些制度面或程序上的問題,我們也接獲了行政院跟銓敘部的答復,他有一些改善的措施,至於郭冠英本人任用案的效力問題,是銓敘部的職掌,我們就請銓敘部處理。 尤委員美女:請問秘書長,報載監察委員對於此案的發言盈庭,普遍認為省府這項人事甄選違反程序正義,省府堅持任用郭冠英引發社會觀感不佳,並且有監委質疑先前省府對監察院的糾正並未做出任何實質改善措施,反而頻頻遊說監委,寄答客問資料給監委,表示省政府沒有錯。政府機關對你們的糾正案採取這種完全不理會的態度,還寄答客問資料給你們,揶揄你們根本不瞭解案情,所以把標準答案寄給你們,請問監察委員的面子要往哪裡放?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他個人的想法,但是我們監察委員不會受到影響,因為這個案子還沒有結束。 尤委員美女:你們既然祭出糾正案,請你們要真正發揮糾正案的效果,因為程序正義是維持民主國家運作最重要的一環,不能遵守程序正義,你說他們到底改善了什麼?不是一個地方官就能為所欲為,對不對?今天省府主席可以說我需要他,但事實上卻是剝奪了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程序正義難道不需要遵守嗎?這部分希望監察院能夠真正發揮你們所謂的彈劾、糾正、糾舉的效果,而不要讓人民感覺監察院沒有效果,把監察院廢掉最好。你們又一心希望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你們監察院,如果你們連讓行政機關遵守程序正義都做不到,我想人民會很失望的。謝謝。 傅秘書長孟融:好,謝謝指教。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民國82年開始,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每年都必須申報財產,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政府花了很多人力、物力投入於這部分,無非是希望藉由清查公職人員有無不當的資金來源或不法所得等等,希望達到防貪、肅貪的功效,這是必須做的一件事。不過,我們最近也看到有個案例,因為監察院的行政作業疏失,導致衛福部蔣部長在上任部長之後,原來應該是在3個月之內就要申報,申報之後,監察院應該在2個月內予以公告,蔣部長雖然依照規定在3個月內申報,但是監察院並未在時限內公告,導致有委員質疑蔣部長是否故意漏報,請問這個狀況到底是怎麼回事?問題出現在哪裡?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受理機關於完成審核後3個月內要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其實他是在時限內申報的。 林委員鴻池:他有申報? 傅秘書長孟融:是。我們也如期公告了。 林委員鴻池:請問監察院有沒有公告? 傅秘書長孟融:都是在法定期間內公告。 林委員鴻池:有在法定期間內公告嗎? 傅秘書長孟融:有。 林委員鴻池:他3月上任,3個月之內要申報,所以6月初之前要申報,6月初申報之後,2個月之內監察院就要公告,所以監察院應該在8月公告吧?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就職以後的3個月內要完成申報,申報以後要審查,審查完成以後3個月內再公告,有這個時間上的程序。 林委員鴻池:那如果審查1年呢? 傅秘書長孟融:審查有2個月的時間限制。 林委員鴻池:2個月? 傅秘書長孟融:是。 林委員鴻池:對啊,所以我現在問的是,他3月上任,6月之前申報,所以你們在8月初就應該公告,是不是? 傅秘書長孟融:2個月是審查的期間,審查完畢以後3個月內公告。 林委員鴻池:所以你們要花5個月的時間?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有些審查作業需要比對資料。 林委員鴻池:查一個人要5個月的時間?當然,這件事原本有立委質疑是不是蔣部長漏報,後來知道這是一場誤會,誤會的產生在於監察院公告的時間。當然,你們現在的說法是你們有5個月的時間,請問審查時間要3個月是規定在哪裡? 傅秘書長孟融: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林委員鴻池:所以是審查3個月之內,然後審查之後2個月之內…… 傅秘書長孟融:2個月完成審查以後,3個月內公告。 林委員鴻池:請教秘書長,既然3個月之內審查完畢了,就已經沒有問題了,為什麼還要2個月才要公告?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要審查的不只有1個人,很多人都必須申報財產,所以不是針對1個人…… 林委員鴻池:一般財產申報是11月跟12月…… 傅秘書長孟融:那是定期申報期間,但是新就任的人…… 林委員鴻池:還可以不定期申報嗎?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初到任的人一定要在就職後3個月內申報。 林委員鴻池:我瞭解。公務人員這麼多人,業務繁重到那個地步? 傅秘書長孟融:有,申報的人數大概七、八千人 林委員鴻池:七、八千人是包括定期申報的吧? 傅秘書長孟融:定期申報是以後定期的申報。 林委員鴻池:我現在點出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其實這跟我們的人力是有關係的。目前辦理財產申報作業的公務人員有多少?現在有幾人? 傅秘書長孟融:這部分請財申處的林處長說明,人員配置他比較清楚。 主席:請監察院財產申報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惠美:主席、各位委員。財產申報處目前有60人,但是負責財產申報書面審核的同仁有11人,這11位同仁要負責每年將近八、九千人的財產申報,包括就、到職、卸、離職跟定期申報大概八、九千件,統統都在申報完成後2個月內要完成書審。至於施行細則規定的3個月內刊登公報的部分,我們刊登公報有一個順序。他3月25日就、到職之後,5月30日來申報財產,因為前面已經刊登完行政院所屬應該刊登公報人員的定期申報的部分,後面我們還要陸續刊登依據財產申報法第二條規定各類應申報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所以我們是先刊登定期申報的部分,之後再刊登其他人員所申報的財產資料,我們都有依照規定的期限去完成刊登公報的作業。 林委員鴻池:現在實際負責的人員有幾位? 林處長惠美:負責刊登公報的人員只有一位,為了完成刊登作業,他都還要在禮拜六、禮拜天到辦公室加班。 林委員鴻池:本席最主要就是想點出這個問題,這是非常繁重的工作,這些工作勢必要做,而且也一定要做好,我們的同仁很辛苦,不過這件事情要好好的做好,因為這涉及到整個陽光法案的落實。對於監察院所有同仁完成財產申報作業的辛苦,我們予以肯定,我們也希望未來能夠加強對這個部分的審查,好不好? 林處長惠美:是。 林委員鴻池:其次,監察院在上一屆6年裡面到底彈劾了多少人?糾舉了多少人?有幾件糾正案? 傅秘書長孟融:糾舉案有6件,彈劾案有146件,糾正案在6年裡面有1,158件。 林委員鴻池:這麼多的彈劾案、糾舉案和糾正案都是從哪些管道來的?是監察委員主動監察還是人民提出陳情案?大部分的來源是什麼? 傅秘書長孟融:來源很多,包括人民自己提出陳情、政府機關移送、監察委員受理陳情案、監察委員到地方巡察或是電子信箱等等。 林委員鴻池:監察委員主動監察的比較多還是從人民陳情案來的比較多?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有統計資料,根據第4屆的統計數據,總共收到13萬3,760件,監察委員收受的是4萬1,695件,值日委員收受的是6,387件,到地方上去巡察收受的是4,089件。 林委員鴻池:這些已經通過的彈劾案、糾舉案和糾正案,從人民陳情案來的比較多還是監察委員主動調查的多? 傅秘書長孟融:人民寄送陳情書到本院的有5萬3,693件,機關函報的有3,963件,審計部報上來給我們監察院的有…… 林委員鴻池:秘書長,你們以後都要有這種統計資料。 傅秘書長孟融:有,我們都有資料。 林委員鴻池:陳情包括向到地方巡察的監委提出陳情、人民寫信向監察院陳情和直接到監察院提出陳情,本席想要知道的是,到底是監察委員主動調查的案子多還是來自人民的陳情案比較多,這兩者成立的比率各為多少,請監察院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秘書長,你認為監察委員到地方巡察的目的是什麼? 傅秘書長孟融:就是要看執行預算的情形、了解地方上有什麼民怨、探求地方機關行政的疏失或是人民的期盼是什麼,所以我們都有定期到地方去巡察。 林委員鴻池:大概多久一次? 傅秘書長孟融:每一季都會出去。 林委員鴻池:是4個月一次或3個月一次? 傅秘書長孟融:4個月一次。 林委員鴻池:剛剛秘書長有提到,監察委員到地方巡察就是要了解政府的施政有沒有違失、之前被糾正機關的改善情形或是看民眾有沒有陳情,尤其聽民眾的陳情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據我們了解,民眾普遍反映監委到地方去巡察的時間非常短,根本就沒有什麼時間接受人民的陳情,沒有辦法好好聽他們的聲音,有時候只有大概三、四十分鐘,往往都不超過一個鐘頭。 傅秘書長孟融:應該是會有時間,其實我們都有事先發布消息,不過也還要看當場的情形是怎麼樣,對於委員寶貴的意見,我們回去會再研究。 林委員鴻池:本席希望你們未來就這個部分要進行檢討,既然難得有機會到地方去巡察,就應該要讓民眾有多一點時間來表達他們的心聲,因為有些民眾不知道要如何提出陳情,即使要寫陳情書送到監察院,也不知道該如何寫,根本就不知道該怎麼做,他們唯一的機會就是在監委到地方上巡察時提出陳情,所以希望你們對這個部分加以檢討,增加讓民眾陳情的時間,可不可以做到? 傅秘書長孟融:可以,我們回去以後會研究。到目前為止,我們到地方巡察已經多達45次了,而且收受人民陳情案達403件,可見監察委員到地方巡察的重要性。 林委員鴻池:當然這很重要,可是403件是算多還是少呢?你們又提供多少時間讓民眾陳情呢?因為地方上普遍反映時間太短,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夠針對這個問題進行檢討,好不好? 傅秘書長孟融:是,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許副秘書長,請問審計部隸屬於哪個單位? 主席:請監察院許副秘書長說明。 許副秘書長海泉:主席、各位委員。審計部是在監察院之下。 陳委員歐珀:監察院的法定職權有沒有包括審計權? 許副秘書長海泉:根據憲法第九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的規定,監察院的職掌包括審計,但是依照審計法的規定,這個職權是由審計部來執行。 陳委員歐珀:那為什麼審計部的預算沒有編在監察院裡面? 許副秘書長海泉:這是分別編列,但是報到…… 陳委員歐珀:這是明顯違法、嚴重違法,本席到今天才知道這個問題。 許副秘書長海泉:它是獨立機關。 陳委員歐珀:很多單位都是獨立機關啊! 請問國防部是不是獨立機關?沒有人這樣編!該改就要改!我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有提及,國防部的機密預算編在國安局就是不對,為什麼你們會這樣編?本席是從行政系統出來的,你們就是編在行政系統裡面,各行政系統都是一家人,你們審計權功能不彰就是因為這樣,這是非常嚴重的違失,本席希望你們內部能好好檢討,不要等到社會撻伐時才去檢討,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其實監察院應該對我好一點,因為我是你們罰鍰收入的大戶,我每次選舉都被罰上百萬,如果秘書長不曉得,副秘書長知不知道我為什麼被罰? 許副秘書長海泉:大概是收受的政治獻金裡面有些是虧損公司,委員沒有如期繳庫或返還,所以方才呂委員學樟也提到這個問題,因為現行法的規定是收受之後,如果你不能收,1個月內就要返還、2個月內要繳庫,所以我們是建議要修法。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法令的規定,但是沒有一個候選人會去記帳收了多少錢、報多少錢,不會有這樣的候選人,有的候選人會交代要如實申報,你收了多少錢,每筆帳都記得清清楚楚,然後去申報,陳定南是如此,陳歐珀也是如此,但有的候選人不是這樣,收的時候不報,也沒有記帳,要報的時候也不報,剛好選舉結束就發生火災,相關資料就被燒掉了,你們也不去查,這就變成守法吃虧,違法無殃。 關於你們今年度的預算,第34頁提及103年度已過期間到今年7月份的罰鍰收入已達1,680萬元,執行率為250.57%,結果今年度你們的罰鍰收入只編1,110萬元,我不曉得這個預算是怎麼編的,去年的罰鍰收入就有一千六百多萬元,結果今年度罰鍰收入只編1,100萬元。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陽光法案的宣導,還有今年選舉以後,105年、106年我們才會進行查核,所以時間上會往後延,因此那個時間點是在後面,104年就比較沒有…… 陳委員歐珀:等於說今年如果有違反政治獻金法,明年不會罰到,後年才會收到罰鍰?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還有一個問題,在修法之後,罰鍰的額度有降低,還有時間的延後等,所以要看選舉的時間來配合他要申報的時間、我們查核的時間,所以這個時間點會往後延,這個事情會發生在105年到106年之間,所以104年的預算編列就…… 陳委員歐珀:105年你們可以編幾千萬?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很難預料。 許副秘書長海泉:還要看政治獻金法修法的情形,現在是6萬到…… 陳委員歐珀:你們去年編的預算,執行率已達250%,我看到年底,執行率可能會超過300%,我希望你們的預算編列能務實一點,你們在審計人家的預算,結果自己的預算卻是這樣編,這樣會讓人家笑掉大牙! 再過16天就要進行全國史上規模最大的九合一選舉,最近我看到一些公務體系的公務人員荒腔走板、公帑私用,不要說違反行政中立,那些錢你們要去追究回來,一個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拿公家的錢編這麼大本的資料來說明他做了多少事情,這樣可以嗎?候選人可以在電視上做廣告,可以利用他的影像、聲音在選舉期間做廣告嗎?我講的不只國民黨,藍綠都有,應該要遏止這種風氣,這是公帑私用!假報告,真選舉!假新聞,真廣告!那個廣告就是在收買人心,比賄選行為還齷齪、可惡!這部分你們要不要查?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委員檢舉這個事情,我們…… 陳委員歐珀:這部分在全國電視台就可以查到,在競選期間,他是候選人,沒有說他是縣長、市長,他就是候選人,競選期間他不做這種文宣就沒有人會講話,但是他在這個時候宣揚他的故鄉有好、故鄉的產品多好、他的政績多好,有瓜田李下之嫌,如果我們繼續縱容這樣的事情,我看監察院可以廢掉了!還有現任的公務人員可以去做廣告,這也真的很奇怪,不然你就不要去選舉嘛!就像我一樣,在初選提名之後,我就辭職了,你們不能再縱容,應該主動查辦,你願不願意主動查辦這件事?包括選舉期間的刊物、廣告、個人行銷等,這些都嚴重違反行政中立法,而且是假公濟私,利用公帑來獲取其個人政治利益,如果縣長、市長可以這樣做,那所有公務人員都可以這樣做了,你願不願意承諾去查一查?到底誰在選舉期間印這麼大本的資料?全省進行普查,一視同仁!看看哪個縣市長在這個時候宣傳他的縣市,這部分至少要譴責,至少預算不要給他使用,也許他沒有違法,但是你們的審計權要發揮功能,這可能花了好幾百萬,而且還家家戶戶一本,我看了就痛心! 我們對新一屆的監察院有很深的期待,至少不可能像前一屆一樣,不是說前一屆所有監委都不好,只是帶頭的那個人不好,雖然我在行使同意權時沒有蓋同意,但是我支持監察院的功能存在,因為你們還是有一些功能,還是有一些可以做的事情,但是你們都不去做,那以後也沒有人會支持你們,本席希望這一屆監察院、監察委員能夠發揮功能。此外,審計部的預算編列在行政院真的太奇怪了。 許副秘書長海泉:編在監察院…… 陳委員歐珀:審計部的預算有編在監察院嗎?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 陳委員歐珀:今天為什麼不來報告? 許副秘書長海泉:這是歸財政委員會審查的。 陳委員歐珀:真的很奇怪,我從來沒有碰到這種狀況。國防部的機密預算編在國安局我都反對了,這部分委員會之間應該可以協調一下。 最後,其實選舉就是最好的社會示範教育,對於這些參選的行政首長或公務人員,我們不是要對他苛刻,我們是要求公平,不要利用公家的錢來做廣告,不要利用公家的錢來圖個人的政治利益,這是很不好的,如果這一點你們有去做的話,全國老百姓一定會給你們鼓掌,太多人這樣做了,此風不可長,謝謝。 許副秘書長海泉:謝謝委員的指教。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現在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近期監察院有銷燬一大批資料,根據國家檔案法的規定,被列為國家重要檔案是不可以銷燬的,這次事件中你們總共銷燬多少文件?在何時銷燬的,有沒有懲處相關人員?又,未來如何防範類似的事件不再發生?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監察院有訂定一項檔案資料整理計畫,依據規定被認定為重要國家檔案的部分,我們都有保存下來,至於非屬案件的相關資料,或是內容有重疊的資料,我們都依據整理計畫予以銷燬,這裡面沒有所謂機密的資料或是調查案件的相關資料,銷燬的資料所占的比例也不高,而且這中間都經過嚴密的過濾程序,我們身為公務人員,豈能不依據法規就隨便銷燬公務文件或檔案資料?所以,對外界…… 周委員倪安:請問你們銷燬的流程為何?有經過監察院的核可或是什麼程序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是根據院裡核定的檔案資料整理計畫,對重疊性的檔案資料,或是不屬於案件的相關資料,我們才可以進行銷燬。 周委員倪安:請問你們是銷燬幾年內的資料?又,從什麼開始銷燬?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看整理的實際情況而定,我們並沒有針對哪一段時間內的檔案資料來做銷燬。 周委員倪安:請問秘書長是否真的很清楚銷燬的情況?你是不是能做很準確的回答,如果不能,可否請其他同事回答,因為你的回答非常模糊,你覺得我是只希望能得到一個模糊的答案而已嗎?事實上,你剛才的回答,我不必當到監察院的院長或秘書長,也都會做這樣的回答,你的回答只是把你們認為是屬於多餘的資料就把它們銷燬,試問這中間有經過監察院的正當程序嗎?你們在接受人民陳情之後,接著就展開調查程序,相關文件的來往,都有其重要性與歷史保存的價值,歷年來這些檔案資料可否如你方才所說就這樣隨便銷燬? 傅秘書長孟融:針對這部分,容我請秘書處的黃處長跟委員作一說明。 周委員倪安:如果你不會回答,你就乾脆說你很不清楚好了,結果你這樣模糊回應本席的問題,非常不尊重立法院。 傅秘書長孟融:我是就我所了解的程序向委員報告,至於委員想要了解細節的部分,容我請黃處長向委員報告。 周委員倪安:你們是銷燬在哪一年之前的檔案資料,最早是哪一年,最近又是到哪一年?你們銷燬檔案資料的年限總該有個區間吧? 傅秘書長孟融:我請黃處長跟委員作一說明。 主席:請監察院秘書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坤城:主席、各位委員。監察院針對檔案的清理,最早起源於民國89年的一次院會,有委員提及在調閱某個案件的檔案資料,竟然累積了有兩尺之高,經他閱讀之後發現很多案件的資料居然都是重複的…… 周委員倪安:這位委員是誰? 黃處長坤城:是張富美委員提到的,她調閱的案件所累積的文件資料有兩尺多高,當她看過內容後發現其中有很多是重複的,譬如我們監察院有29位委員,若民眾要向本院陳情時,都是向29位委員遞陳情書,如果該案是三、四位委員進行調查,並配置三、四位調查官協查,那麼,他們幾位在蒐羅文件資料時,每次都是各持一份,長久累積下來就有許多案件都是重複的,後來因為我們要掃描存檔,若沒有將重複案件贅冗的資料拿掉,不僅浪費很多掃描的錢,而且檔案庫房也容納不了。 周委員倪安:請問是由誰來判斷哪些案件資料是重複的,哪些案件資料又不是重複的?又,誰來判斷哪些案件資料是可以銷燬的,哪些案件資料是不能銷燬的?是負責查案的監察委員嗎? 黃處長坤城:後來我們在100年訂定檔案清理計畫,根據該計畫我們在清理上就有明確的依據,即按照檔案法相關的精神…… 周委員倪安:你們是請誰去整理的? 黃處長坤城:原則上是由當初送歸檔的同仁,大部分是原來負責案件協查的調查官比較多。 周委員倪安:送歸檔的同仁看得懂調查報告嗎?他們有權限可以決定哪個案件的調查報告…… 黃處長坤城:應該是原來案件負責協查的調查官。 周委員倪安:如果他們已經不在職了呢? 黃處長坤城:如果案件負責協查的調查官已經不在職,就由調查處指派適當的人員來做這件事。 周委員倪安:你們能保證這次所銷燬的文件資料中沒有誤銷燬的資料嗎? 黃處長坤城:原則上應該不致於發生委員所說的情形,因為他們對於原調查案,就像我對自己曾經整理過的案子,一定都很清楚,也知道裡面有多少文件資料是重複的,基本上,整個清理計畫的重點主要是將贅冗重複的文件資料給拿掉,而且,這些文件資料大部分都是影本。 周委員倪安:請問你們主要是銷燬哪段期間的檔案資料? 黃處長坤城:我一下記得不是很清楚,大概是在……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們都是隨便銷燬!殊不知要銷燬資料是何等重要的事情。 黃處長坤城: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整個清理計畫的重點在於清除贅冗重複,當初監察院檔案庫地下一、地下二…… 周委員倪安:聽說你們要賣掉一塊地、一棟房子和倉庫,是不是? 黃處長坤城:不是,因為監察院地下一、地下二的庫房要進行整理,之後再把整理出來的東西移到另外一個庫房,所以,我還是要再次重申,這次清理計畫的重點主要就是針對重複贅冗資料的清除,就算它的年限還沒有到,也都是屬於重複多餘的資料,被列為這次計畫清除的對象。 周委員倪安:你們可否保證每個調查的案件,現在院裡的庫房都保有一份完整的檔案資料,至於你們銷燬的只是調查案件多餘的資料,過去每位監察委員調查過的案件,不管成不成功,相關的文件資料你們都有保存,是不是這樣? 黃處長坤城:我們是就歸檔的資料中有重複多餘的部分做清理。 周委員倪安:我剛才的問題是:你能否保證過去所有監察委員調查過的案件,不管結果如何,你們都有把相關資料留下來?你的回答是不是這個意思? 黃處長坤城:不是這樣說的,我們現在清理的案件總共1,654件,並沒有把過往所有…… 周委員倪安:我不管你們清理了多少件,我剛才的問題,你到底聽得懂還是沒聽懂?秘書長,你聽得懂我剛才的問題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知道。 周委員倪安:你既然聽得懂,就請你回復我的問題。 傅秘書長孟融:原則上,只要有歸檔就都有紀錄,至於我們的清理計畫則是針對重複與多餘的檔案資料,我們可以從紀錄中查出究竟哪些是屬於重複或是多餘沒有用的資料…… 周委員倪安:請問你們所謂多餘沒有用的檔案資料,究竟是由誰來判定? 黃處長坤城:就是原來負責案件協查的人員,也是原來歸檔的人員。 周委員倪安:請問你們這次是銷燬哪一年之前的檔案資料? 黃處長坤城:我現在沒有記得很清楚,大概是82年到100年左右的案件。 周委員倪安:現在是103年,也就是說4年前的東西就做銷燬? 黃處長坤城:我剛剛報告過,不是銷燬,是把重複的地方拿掉。檔案銷燬與檔案整理是不一樣的,前者是依照檔案法的規定。 周委員倪安:你們銷燬的資料,疊起來有多高? 黃處長坤城:報紙上說有一百多公尺高;事實上我們清理掉1654案,有些案子疊起來高達1公尺,平均起來一個案子大概有10公分高。 周委員倪安:案子疊起來有1公尺,表示這個案子非常重要,監察委員的調查非常認真。如果我們對於這些檔案的保存沒有一個標準流程(SOP),誰來決定留或不留,應該留什麼的話,則監察院的存在是不需要的,因為法院就有這樣的功能;何況法官還沒有每個人配一輛車給他們,我們現在是用委員級的待遇給監察委員,表示這個「院」是國家所重視的,可是在流程上,如果你們都不重視自己的話,這個的「院」的存在是沒有意義的,多花錢罷了;對我們的社會沒有幫助,對這個國家也是負面的。 主席:接下來登計發言的黃委員偉哲、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國人最關心的,政府違失最大、最失民心的,就是食安問題。這麼多的監察委員好像沒有一個重視到食安問題,沒有一個對食安問題有任何的表現,不是嗎?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食安問題,我們最近有兩個自動調查案,上次是餿水油案,這次是頂新黑心油案,都有委員自動調查。前一案的進度已經在蒐集資料,也有約詢或是諮詢的動作,已經進入那種狀況。 許委員添財:預算書提出來的是明年的工作計畫,所以去年和今年的成果都要展現出來,展現的時候總是要有重點。現在大家有興趣的就是食安問題,究竟調查到什麼地步,也都無消無息。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調查中的資料不得外洩,過去在第四屆的時候,調查食安的案件…… 許委員添財:哪裡!過去的案件,一啟動調查,你們的新聞就出來了─某委員針對某一個案子進行什麼樣的調查;雖不會將裡面未確定或涉及個資的部分,明確的揭露出來,但是他在調查什麼,方向是什麼,會有新聞。本席認為,即便需要保密,也不會保密到新聞媒體和全國都譁然的議題,你們卻連一點聲音都沒有,這不會太離譜嗎? 傅秘書長孟融:在調查過程中,裡面有一些資料,要尊重委員獨立行使調查權…… 許委員添財:本席指的是議題,起碼要發布一下,哪位委員負責食安問題的調查,或是組成工作小組、專案小組等等;監察院過去幾年被民間譏為「煎茶院」,今天就更清楚了!這麼多的公務員,都是經通國家考試及格的人才,應該提供一些專案意見,再促請哪一位委員來做報告。應該要這樣啊! 傅秘書長孟融:是,本來就有做這種工作。 許委員添財:現在沒有人可以監督監察院的業務,也沒有制衡…… 傅秘書長孟融:委員之間可以互相彈劾,過去在第四屆是有的…… 許委員添財:那就統統互相彈劾好了,沒有一個及格的。 傅秘書長孟融:所以還是有制衡的力量。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我們對監察院長的同意票投不下去,因為沒有方向、重點,沒有標準、目標,各位委員的專長也沒有發揮出來,缺乏理想性、使命感。孫中山先生是中國書唸太多,才會搞出監察院來,如果他是留學國外、西化的人,就不會搞出監察院來。監察委員要向總統負責嗎?也不是啊!現在的監察院是有權無責,它分享了三權分立的立法權,卻又不發揮立法權應該有的標準與功能,讓權力睡覺。你們要趕快亡羊補牢,因為這是你們的機會,怎麼好將它放棄!其實現在的行政單位都是被動、事後再做努力的,你們就看他們努力得夠不夠,這也是專案啊!要求有犯罪嫌疑的行為犯提供資料,若不提供資料,就送檢調單位,結果他就趕快湮滅證據。這樣的公務員並沒有啟動行動調查,只是依行政程序通知他。如果有警察或檢察官要嫌疑犯第二天來報告自己前一天去了哪裡,做了什麼事,那麼他們在前一天就要先調查清楚,好讓嫌疑犯第二天百口莫辯。像這樣的過程,不論是中央或地方難道都沒有責任嗎?現在這個制度有問題,行政疏失這麼嚴重,你們就應該馬上處理,能馬上表現給國人看,就要馬上表現,這才是監察委員嘛!沒有,所以讓國家一團亂、人民無所適從,不曉得希望在哪裡,不曉得可以對誰有所期待。做事的沒有人監督,事後大家罵他,他也無所謂,一拖再拖。既然台灣人的原罪都是被外來的體制所統治,外來體制又尾大不掉、死而不僵,無法作有效的改革,但是大家還是可以憑道德良心去彌補體制的不足。本席利用這個機會強調這一點,如果連這個重大的原則都疏忽掉了,細節還不是敷衍了事?所以有什麼品質可言?有什麼作用可言?不是沒有,非常有限啦。秘書長,你是新任的嗎? 傅秘書長孟融:是。 許委員添財:所以,以前的和你無關,那本席就抓重點,監察、監督都是抓重點,因為你不是24小時看著實際做事的人,所以你只能抓重點,以產生嚇阻作用或槓桿作用,讓他不得不謹慎、不認真。我跟你分享一個小故事,早期我在文化大學工讀,做驗收的工作,那時是1970年代,正好物價上漲,我去驗收粉筆,產品表面看起來都一樣,我就問業者有沒有漲價,他說沒有漲價,我不相信,拆開一看,原本一包粉筆有50根,結果他的只剩下49根,馬上被抓包;還有釘書針,業者也說沒有漲價,他用價格跟人家競爭,新的業者都進不來,因為他已經在那邊搞了十幾年了,我也拆開看,本來一排50支的釘書針,也變成一排49支了,就減少了2%。所以,後來我一畢業,張其昀就希望我去當他的總經理,救他的財務,我一個年輕小伙子就把學校15年的跳票解決了,現在該校是全台灣存款最多的學校。良心和智慧、抓重點、發揮創意,就這樣啊,到處都可以,秘書長,你我互不認識,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許委員,我認識你。 許委員添財:真的?多謝。不是認識人的名字,而是認識這個人的精神、氣魄、理想、使命感才重要,我在此特別給你鼓勵。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廖委員國棟、蕭委員美琴、江委員啟臣、楊委員應雄、賴委員振昌、邱委員文彥、曾委員巨威均不在場。 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高志鵬、謝國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兼課賺外快,監委也違法 ◆根據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因此監察委員不應該在外兼職。目前監察委員含正副院長共有19人,卻有4人在外兼課,包括副院長孫大川。 現任監察委員在外兼課情形 職  務 姓  名 兼課學校 監察委員 孫大川 政治大學 監察委員 仉桂美 開南大學 監察委員 包宗和 台灣大學 監察委員 蔡培村 高雄師範大學 1.根據憲法103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所以依照憲法規定,監察委員必須要專任。但是現任的監察委員,包括副院長孫大川在內,卻依然有在大學中兼課,甚至有些還是專任教授,而非兼任。請問秘書長,監察委員很閒嗎?閒到可以在外兼課嗎? 2.現在學術圈有個現象,就是許多年輕的博士找不到教職,導致高學歷高失業率,但是確有學者被提名為監察委員之後,一個屁股坐二個位子,依然在學校裡佔一個缺。請問秘書長,這些在學校依然有兼課的監察委員是否是以借調名義擔任監委?如果是,是否應該辭掉教職?否則難道監委自己職司風紀,自己就可以違法?監察院要不要內部調查一下有多少監委有在外兼課、兼職? 3.既然選擇接受總統提名擔任監察委員,就應該好好的執行監委職務。結果許多監察委員卻還在外兼課,腳踏兩條船,公然違法。請問秘書長,難道監察委員薪資比較部長級,一個月領19萬多的薪資,還缺哪幾百元的兼課鐘點費嗎? 4.這些以借調名義擔任監察委員的監委,為何要繼續保有教職,心中所圖謀的就是在六年卸任後,除了可以領取考、監委六年退休金外,還可多累積六年教授年資並順利返校教學,做滿退休年資後以教授資格退休。 請問秘書長,如果擔任監委的人應該要有公正超然的立場,如果都用心計較圖自身的利益,還有資格擔任監委嗎?是否應該要求這些在外兼課的監委立刻辭去教職?如果眷戀教職,那就不要擔任監委,豈可如此吃定國家? 監察院非民意機關,應廢除監試規定 ◆「監試法」自民國19年制訂公佈,民國39年第二次修正公佈後迄今,因時空環境變遷,條文內容與現況已有所不符,且監察院經數次修憲後,機關屬性亦不再屬於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之身份已非民意代表,而是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考試院也不需向監察院負責,故應廢除現行國家考試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之規定。 1.憲法規範之監察委員職權,並不包括監試事項,而國家考試辦理之主體,係以典試制度為準,監察委員監試僅做為國家考試之外部監督機制,並非考試進行之必要條件。且目前典試制度及相關事務作業已建立完善良好之制度,各相關試務單位早已建置試務工作之標準作業流程,闈場亦設置高科技設備防弊。請問秘書長,以目前國家考試的標準作業流程,國家考試有無監察委員監試,會影響其公正及公平性嗎? 2.現今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因此監察委員之專業背景根本與國家考試無涉。請問秘書長,若監察委員對國家考試的細節流程完全陌生,如何能夠發揮監督試務的功能?且由於監察委員對於國家考試流程的陌生,故大多只是形式上參與監試工作,可能不會發問,也不會直接下達指示,以避免外行指導內行。但如果有監察委員展現權力,做起監試工作,要求試務人員花費很多時間向監察委員說明試務流程,那這樣監察委員能夠全然瞭解試務人員之說明嗎?由外行人監督內行人的工作,不僅無法達到監試的目標,還浪費不少試務人員的寶貴時間,難道不會影響試務推動?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國樑針對監察院第一○四年度預算報告,提出意見如下: 監察院104年度預算案中編列首長及隨扈等職務宿舍租金180萬元,金額占整個預算比例並不算大;但在政府財政不充裕的情形下,節省公帑是每個機關的責任,尤其監察院更應該作良好示範。 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提供的資料,按國有財產署經管資料及全國宿舍管理系統,截至103年6月,全國合計尚有43戶國有首長宿舍空置待借用。而監察院報告中也說明首長官舍刻正辦理撥用程序中;是因程序未及而暫行租賃為不得已之需要,104年度之本項預算也確有必要允許;但監察院應積極進行相關程序,自105年度起應即不得再行編列。 主席:在進行預算審查之前,先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預算歲入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8項 監察院1,22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6項 監察院22萬8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6項 監察院9萬7千元 主席:請問各位,對歲入部分照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列。 進行歲出部分及委員提案。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7億2,265萬5千元 第1項 監察院7億2,265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6,044萬3千元 第2目 議事業務817萬2千元 第3目 調查巡察業務1,959萬7千元 第4目 財產申報業務947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404萬7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92萬2千元 委員提案: 1、 依《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為我國保障人權之重要機關。監察院於2000年成立「人權保障委員會」,由副院長主持。然「人權保障委員會」歷次會議記錄、委員名單、業務報告仍未上網公開,落實人權之成效不明。有關監察院人權工作之相關出版品,如102年度以後的人權工作實錄、婦女人權工作實錄,並未持續編製;婦女人權保障實務研討會亦未持續辦理,顯見監察院之人權業務因新舊監委交替而出現斷層。爰此建請凍結監察院「議事業務」費用五分之一1,634千元,直至監察院上網公開「人權保障委員會」相關會議資訊及加強人權業務,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1-1、 依據100年我國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立法院通過立法時之附帶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定之。」監察院延至102年方於其特種委員會「人權保障委員會」之下設立「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保障之監督業務。然與其他四院相較,層級過低,又非由院長主持,不利於統籌監督各單位婦女及性別人權之業務;歷次會議記錄、委員名單、業務報告仍未上網公開,落實公約之成效不明。爰此建請凍結監察院「議事業務」費用五分之一1,634千元,直至監察院提高性別平等機制之層級,上網公開相關會議及業務之資訊,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1-2、 103年1月到10月間,監察院調查報告339案中,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182案(53.7%),比例略低。除憲法明定保障之各項人民權利外,台灣現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人權公約共有五項(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加強新任監察委員及調查官對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各項相關解釋(聯合國各項一般性意見、國家報告審查各項結論性意見等)之認識,以利其運用在調查工作及行使監察權,爰此建請凍結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費用十分之一1,959千元,直至監察院加強聯合國人權公約之相關訓練,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主席:現在針對歲出部分的提案進行處理。處理第1案。請監察院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1案,我們認為依規定可以上網的部分,我們可以上網公告。所以,請不要凍結這項經費,我們會有這個動作的。 主席:你們何時可以上網? 傅秘書長孟融:大概年底之前就可以。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就把它改成主決議,並將倒數第3行修正為:「爰此,建請監察院於本年12月31日前上網公開人權委員會及性平小組相關會議資訊」。 李委員貴敏:這個要不要稍後併其他的案子一起處理,因為其主題都是一樣的。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是第2案的話,目前這個性別平等小組的召集人是副院長,因為五院之中也不是完全都是院長來擔任召集人,我們回去可以研究看看,再討論這個問題。因此,請不要凍結這筆預算。至於第3案有關人權部分,以前我們曾經就這個議題作訓練,所以,有關加強聯合國人權公約相關訓練,我們也會加強來做,也請不要凍結這筆經費。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 李委員貴敏:主席,這三個案子都是一樣的,只是在案裡面做成主決議,然後,關於資訊公開部分,監察院要在今年年底以前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做資訊公開,其次,對於院長主持會議的部分,你也建請他們要去檢討。第三,訓練部分,你也建議他們要去加強,你是否要求他們提供書面報告?如果是,那就在後面的文字加上請他們檢討之後提出書面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樣好不好? 主席:第1案就改成主決議,修正為:「爰此,建請監察院於本年12月31日前上網公開人權委員會及性平小組相關會議資訊。另請加強人權業務,並將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許副秘書長海泉:(在席位上)李委員有個建議很好,即依照資訊公開法,所以這邊的文字是不是改為:「依法或依規定上網公告」? 主席:你們一定是依法啊! 許副秘書長海泉:(在席位上)這樣比較清楚。 主席:非法的東西,你們也不會公告。 李委員貴敏:尊重一下委員,把我剛才講到的部分加上去就好了。 主席:那就請監察院於本年12月31日前依法上網公開人權委員會及性平小組相關會議資訊。第1案就照以上修正文字通過。 第1-1案,將倒數第4行的「歷次會議紀錄、委員名單、業務報告仍未上網公開,落實公約之成效不明」文字刪掉,「……不利於統籌監督各單位婦女及性別人權之業務;」之後的文字改為:「爰此,建請監察院提高性別平等小組召集人層次,由院長主持。」 林委員鴻池:院長主持的部分,請他們去研究。 傅秘書長孟融:建請研究。 主席:就是我們建請他們提高層次,由他們自己決定。即「建請監察院提高性別平等小組召集人層次,由院長主持。」照以上文字修正通過。 第1-2案一樣改成主決議,倒數第3行修正為:「爰此,建請監察院加強同仁對聯合國人權公約之相關訓練,並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回報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李委員貴敏:主席,您不是也是本委員會委員嗎? 曾委員巨威:回報本委員會就好。 李委員貴敏:主席,您不也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嗎? 主席:因為通常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只到議事人員這邊,並沒有給委員。 李委員貴敏:他們會再通知本委員會所有委員啊!否則,如果只給本委員會,而所有委員都不知道,那也不該是只給提案委員,而應該是提供給本委員會所有委員。 主席:那就修正為:「並以書面回報本委員會。」 現在進行第4案。 4、主決議 第四屆監察委員任內(民國97年8月至103年7月止)所提出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應延續至第五屆追蹤後續改善情形,以落實監察權及符合政策延續性原則。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高志鵬 廖委員正井:請問一下,議處有沒有算在剛才的裡面?是不是照…… 許副秘書長海泉:(在席位上)在調查報告裡面。 主席:對,議處是在調查報告裡面。 主席:現在已經是第5屆,擔心第4屆的部分在第5屆時就全部結掉了,通常政府機關在提出調查報告或是糾正案之後,都是以公文來來回回,不見得有所改善,所以,我們希望第5屆對還沒有改善的政府機關能夠繼續追蹤。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委員提案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決議:一、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二、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均審查完畢,提報院會。四、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及尤召集委員美女分別出席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