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23分至13時3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1月12日(星期三)9時8分至12時8分 14時3分至17時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楊玉欣  蔡錦隆  王育敏  林淑芬  陳節如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劉建國  田秋堇  趙天麟  徐欣瑩  鄭汝芬  吳育仁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盧秀燕  賴振昌  李昆澤  廖正井  盧嘉辰  李桐豪  楊應雄  楊麗環  羅淑蕾  鄭天財  陳歐珀  簡東明  孔文吉  江啟臣  薛 凌  周倪安  管碧玲  邱文彥  李貴敏  黃偉哲  邱志偉  潘維剛  張嘉郡  羅明才  顏寬恒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常務次長 許銘能 資訊處 技監 許明暉 科技發展組 技監 施養志 全民健康保險會 參事 柯桂女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參事 張玉霞 國民年金監理會 參事 郭盈森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參事 徐秀暉 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楊芝青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陳快樂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醫事司 司長 王宗曦 專門委員 劉玉菁 秘書處 處長 石美春 人事處 處長 謝銀沙 會計處 處長 高正本 統計處 處長 陳 憫 政風處 處長 于建國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國際合作組 主任 商東福 法規會 專門委員 李麗莉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黃三桂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疾病管制署 署長 郭旭崧 食品藥物管理署 代理署長 姜郁美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游麗惠 國家衛生研究院 院長 龔行健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甲、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1項 衛生福利部1億1,943萬4,000元,保留。 本項尚有委員提案3案,一併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資料加值應用統計資料之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之設立目的,係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考依據,用以增進全民福祉。健康加值應用作為健康研究與政策的用途雖值得肯定,然而目前卻無相關法源作為使用和管理之依據,顯然對於國人資料應用之保障,仍有疑慮。 爰此,提案凍結「規費收入」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提出相關法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辦理。【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辦理。【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612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第19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278萬2,000元,保留。 本項尚有委員提案1案,一併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44萬5,000元,作為個人、保險公司申請調閱特定對象之就醫紀錄資料,惟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可供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實務上,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卻無任何通知被保險人相關制度設計,恐侵害國人醫療個資隱私權,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始得辦理。【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乙、歲出部分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367億1,463萬7,000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億7,410萬元,減列100萬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公費生培育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1,375萬元{含「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600萬元〔含「獎補助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醫療品質效能及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發展計畫」1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665萬元(含「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100萬元、「建立奈米生技醫藥相關產品規範管理及檢驗項目方法」100萬元、「藥品使用風險評估暨流行病學研究」65萬元、「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3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300萬元〔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工作」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之「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3,000萬元、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3萬元(含「獎補助費」─「捐助本部公務人員協會」3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88萬4,000元(含「落實長照十年計畫」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118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80萬元〔含「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之「執行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231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6億5,232萬3,000元。【6、7、8、9、10、11、21、22、24、33、35、37、38、40、41、45、46、47、48、49、50、53、54、55、56、62、69、77、78、79、80、82、83、117、123、125、130、139、140、144、145、148、155】 本項尚有委員提修正案6案,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派員出國計畫─開會、考察」共編列936萬7,000元。 經查,民國100年度至103年度參與國際會議之經費逐年攀升,國際會議參與實屬必要且重要,但應符合資源有效運用原則。然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之經費編列,雖略低於103年度法定預算,但其中卻包含「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更於預算書中明示『辦理自由經濟示範區赴美洲/亞洲/中東/澳洲招商會議』,儼然轉型為經濟部之感。另外,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尚未通過,何以編列該預算出國招商。 爰提案將派員出國計畫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全數刪除。【5】 衛生福利部(及原衛生署)100年─104年出國計畫經費一覽表 年度 性質 金額 100 決算 4,960,988 101 決算 5,862,418 102 決算 6,569,955 103 法定預算 9,461,000 104 預算編列數 9,367,00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編列1億4,600萬元,全數減列。 行政院採自由經濟示範區形式推動國際醫療,而自經區將大幅進行人流、物流、金流等法規鬆綁,並提供業者土地與租稅優惠,以吸引國內外資金與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投資。衛生福利部具體的推動措施包括:推動營利型醫療公司、允許醫療廣告與行銷、放寬外資投資限制、允許延攬百分之二十的外籍醫事人員,未來並可能「示範區特別條例」取代國內醫療法規。簡言之,國際醫療推動者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不受國家管制、不需負擔社會責任,可自由追求利潤、可最大化利潤的醫療環境。為了少數人的巨大利益,推動者不惜修改臺灣社會多年來建立的醫療規範,並以「鬆綁」一詞,作為取消與弱化社會既有規範的修辭。 衛生主管單位是否有證據顯示,自臺資醫院設立以來,或對岸開始發展醫療特區以來,臺灣有多少醫事人力外流?是哪些人力外流?所謂盈餘挹注健保,何以避而不談政府為了推動國際醫療所投注的龐大公共資源,以及政府提供給業者的各種租稅減免所造成的稅收損失?有關醫事人員的薪資福利,改善的會是商業醫療部門的工作者薪資,反而使醫療人力的分布更加惡化,對健保醫療部門的人力吃緊問題將會是雪上加霜。醫療機構是否缺乏資金,因而無法投資新型設備?國外經驗顯示,商業取向的醫療旅遊,將加速整體醫療費用的上漲趨勢。在市場競爭下,醫療院所以特色醫療爭取國際客源,並引進昂貴的儀器和設備。「醫武競賽」將使醫療費用上漲,並間接提高公費醫療與醫療保險的成本。所謂國際醫療在國家遇重大災難或疫情時,政府可將之調度為緊急醫療資源,更是不堪一擊。試問以醫美、健檢、人工關節替換等業務為主的商業醫療部門,如何轉化成為緊急醫療資源? 政府衛生部門理應致力於捍衛醫療服務體系的公益性,但臺灣的衛生主管機關卻反以政策鼓勵營利取向的醫療服務,此政策勢必對整體醫療倫理與醫病關係產生巨大影響。且本預算占8成經費為美化國際醫療形象,如編列建置國際醫療服務中心,以及提升臺灣國際醫療品牌形象計畫之浮濫粗糙計畫、實為浪費公帑。【10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之預算編列1億4,600萬元。醫療之目的在於對國人之健康提供服務,具有非營利之性質。然國際醫療之推動已與醫療之本質產生目的上之扞格,宣傳國際醫療將會扭曲醫療生態之發展。雖然,衛生福利部對醫療體制之潛在衝擊與評估提出下列幾點回應:醫療的核心價值不變;先落實健保再做國際醫療,與泰國與印度等不能相提並論;不會加重醫師「五大皆空」;企業化不等於營利化,提升效率可發揮有限資源的價值。另外,衛生福利部也對我國健保體系之衝擊評估提出因應:推動國際健康不會產生就醫階級化;不會影響民眾健保就醫權益;借鏡鄰國發展經驗。但以上皆僅是評估,仍然無法消除民眾疑慮。基此,爰建議全部刪除「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產業」1億4,600萬元之預算。【1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其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費用3,000萬元、及至各地區招商會議約需189萬5,000元,惟自經區預算各部門總計104年度共編列759億元,已有浮編之虞,實不宜再編列無謂之宣導費用。又依行政院102年4月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國際醫療營運模式為「第一階段開放區內得以社團法人成立國際醫療機構…。」,迄102年底尚無國際醫療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觀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原因,並在不損及國內民眾就醫權益前提下,研謀改善措施,爰此建請刪除本項預算3,189萬5,000元並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以確保國人就診及健保權益,並兼達發展國際醫療產業之目標之國際醫療專區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103年度該預算中,有關「招商作業」費用僅編列250萬元,而104年度預算中,招商作業預算卻編列390萬5,000元,費用增列原因不明,招商經費運用監督不易,且自經區計畫仍具重大爭議性,相關預算編列不應恣意增列。建請減列預算100萬元。【11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之宣導經費共計6,468萬7,000元,其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計畫中的『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占最高比例。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項下之宣傳費用9,650萬元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時決議刪減,然而仍可見其他單位經費支出進行相關媒體與燈箱廣告,可見衛生福利部並無編列104年度相關宣導費用之必要。 爰此,提案刪除『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11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本項通過決議76項: (一)查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合計編列2,204萬5,000元,惟日前爆發秀傳醫療集團總裁黃明和由親友成立空殼公司,將醫院採購藥品的藥價差流入私人帳戶醜聞,也暴露醫院向健保申報賺取藥價差是醫院經營普遍作法,凸顯衛生福利部的藥品價量調查徹底失職。 據101年健保費協會第182次議事錄,中央健康保險署第7次藥價調查時,提及台灣各層級醫院平均約有23%-28%的藥品價差利潤。然而,藥品進價與健保支付價的價差計算真實性,以及醫院獲取藥價差利潤如何運用卻未透明化。這些交易資訊不夠透明,不僅讓意圖不軌的醫院經營者可以透過各種手法坑殺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甚至是圖利私人。 針對藥價差問題,衛生福利部應立即檢討藥價差,不只著眼於藥價控制,更應關心藥價差的流向與用途,要求上游藥廠、中盤商至最後醫院購入各階段交易價格均上網登錄,爰凍結「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之「一般事務費」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供藥價實價登錄可行性評估方案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共編列16億9,372萬4,000元。 我國於2018年將邁入高齡社會,而在高齡化社會的現在,近來有許多家庭照顧者因長期壓力籠罩,或擔憂未來年邁長者無人照顧,而衍生的人倫悲劇傳出。顯見現階段高齡化社會中,民眾對政府與政策有許多的不安與不信任感。衛生福利部身為長期照護與醫療政策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確實面對失能民眾及其家庭照顧者的實際需求。 我國多數住宅型態為無電梯的公寓,而居住其中的高度失能老人在行動不便後難以出門就醫,使得其後預防保健、醫療照護難以即時介入。現行雖有長照十年計畫與健保分別提供居家相關醫療服務,然而各專業間並未針對服務個案有「整合性需求評估」,且各自進入的服務專業受限於現行給付標準,未必能針對個案的實際需求提供適合的服務量。換言之,現抗對於受照顧者而言,除了服務效益可能打折,對於整體社會資源耗用也較高。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既為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規劃及管理之主責單位,對於醫療相關之居家醫療政策更是責無旁貸。 爰此,凍結「醫政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針對在宅醫療議題,偕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中央健康保險署…等相關單位,共同擬定具體「居家整合醫療試辦計畫」,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自98年起,每年編列「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經費,至今共計將近90億元。然而根據護理師護士公會之執業率資料顯示,自97年12月至今,護理人員執業率均在58.6%到60.68%間波動,並無顯著提升,而103年9月之執業率為58.6%。 另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近來公布之「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資料顯示,有少數醫院對於將該款項應用於增聘護理人力的比例是零,而該院之護理人力顯示為負成長,令人對於該院之護理照護品質不免質疑。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多年來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成果,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勾稽比對,確實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的成效,並將近年之方案成果資料列為醫院評鑑之相關項目重點參酌資料,以使醫療衛生體系健全。 爰此,凍結「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多年來所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數據,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比對研究,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之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0】 健保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歷年經費表 (單位:億元) 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103 經費 7.5 8.325 8.74 19.96 24.95 20 *98年─102年為預算執行數,103年為預算數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護理人員全面適用勞基法,勞動部亦於今年完成479家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專案檢查結果,高達58.2%違反勞動法令。違法項目,又以延長加班工時未給付加班費最多,達30.3%。其中受檢公立醫院合計83家,違反家數達48家,超過5成公立醫院違反勞動條法令。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將醫療院所是否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違反勞動法令評鑑機制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編列預算7,692萬4,000元。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醫師試辦計畫自民國92年起試辦至今已十餘年,截至102年底已花費77億元。全民健康保險法雖有明訂,但二代健保上路後仍因家醫制度推廣困境,遲遲未有相關後續子法之訂定。衛生福利部本於「醫療政策」之主責機關,應徹底檢討該計畫之困境,重新思考推廣或轉型之政策實務方針。 爰此,凍結「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家庭醫師制度提出檢討與未來轉型、改善之因應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歷年家庭醫師計畫專款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億元)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4.72 5.61 7.33 5.72 10.11 7.02 7.79 7.36 9.93 12.02 12 11.8 *93-102年為執行數;103年與104年為預算數。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費用7,692萬4,000元,惟我國醫護人員嚴重超時工作情況普遍,勞動部近期公告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又將受僱醫師排除在外,顯為勞保孤兒,為此,醫事人員集結成立「醫勞盟」爭取自己之勞動權益,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訂定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的確切時程表,同時研擬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時程表,並建立吹哨者條款,鼓勵員工檢舉醫院違反勞基法之情形,以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等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及(六)合併凍結500萬元 (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醫師過勞案件層出不窮,內、外、婦、兒、麻醉與急診科醫師六大皆空問題頻傳,雖然衛生福利部已公布「住院醫師工時」將於民國104納為正式評鑑項目之一,以保障住院醫師的勞動權益。然102年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成績極端值多,竟有醫師單周工時高達133小時,衛生福利部又僅將此項目納為重要項目,難以真正解決醫師過勞及病人安全問題。爰凍結「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完成下列事項後,始得動支。 1.將「住院醫師工時」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 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科住院醫師工時數據。 3.邀集醫改及基層醫勞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10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鑒於實習醫學生於醫院實習時有實際專業工作事實,並領取生活津貼、值班費,然而卻未納入勞保,健保亦依附家人投保。換言之,醫學實習生僅有商業團體保險之保障,醫院藉此規避社會保險義務,也使實習一學生之勞動權益大打折扣。另現階段教育部雖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訂定「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教學指引」,但對於個教學醫院違規狀況之頻傳,卻沒有學生申訴與主管機關查核輔導改善機制。再者,未來醫學教育將改製「6+2」制,對於未來五、六年級醫學生之教學內容規劃仍未臻明朗。 承上所述,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協同教育部進行研商,提出「實習醫學生參考『技術生』,准用相關勞動法規保障」之政策方針,以及建立實習醫學生權益受損之通報申訴管道,且針對未來醫學生新學制「6+2」上路,如何保障醫學生學習與工作權益進行討論,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辦理獎勵獎勵住院醫師訓練品質提升計畫,經查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依監察院103年7月調查結果,發現102年支付標準調整後差額撥付給執行醫師之比率,有5%醫院表示撥付比率低於15%,僅有30%醫院超過70%。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計畫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各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醫療管理問題層出不窮。經查「醫院營運輔導」下編預算共38億1,355萬3,000元,預算說明稱「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作業環境…」云云,卻發生所屬醫院利用地方里長招攬業務。顯見衛生福利部督導不周,未善盡補助經費考核、監督,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經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經費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所屬醫院醫療品質改善報告,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十一)隨著私立醫療體系快速擴張,大多數醫師亦從過去自營者或小型機構管理者身分,轉化為工作控制日益低落的受僱者,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因此更形重要。查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針對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已有共識,卻遲遲未有進一步的規劃。 次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與相關配套措施,衛生福利部卻藐視立院決議,毫無任何進展。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確保受僱醫師勞動權益,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委辦費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七)至(十一)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 (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共編列10億1,147萬9,000元,其中「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查衛生福利部歷年推動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等計畫以有效降低自殺死亡率,102年度至105年度續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總經費22萬8,000元,102年度預算數5億5,151萬元,實際執行數5億4,282萬元),上開計畫執行結果,自97年度起至100年度國人自殺死亡率呈下降趨勢,99年起自殺已連續4年退出十大死因。 惟據歷年度死因統計,粗自殺死亡率由100年度每10萬人口15.1人,上升至101年度16.2人,未達年度目標值15人,101年度標準化自殺死亡率13.1人,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屬自殺死亡之高盛行率區;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雖已降至12人,惟粗自殺死亡率仍高達15.3人,未達該年度目標值14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爰凍結104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之「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健康工作」業務費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業務費3億4,845萬2,000元。 有鑑於醫療界長期面臨護理人員員額不足,一名護理人員的負擔連年增重,護病比逐年上升,衛生福利部預算越編越多,成效卻一年比一年差。經查中央健康保險署6年編91億元護理補助款,102年使用25億元,部分醫學中心獲得補助款,護理人員不增反減。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統計數據指出,101年、102年僅各有45%、49%增加護理人力。顯見衛生福利部政策方向有誤。爰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環境護病比改善計畫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實施身心障礙鑑定目的在使國家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相關費用即應由國家支應。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明確規定,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然衛生福利部只針對單項鑑定、多項鑑定與到宅鑑定等項目,協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分別為500元─2,000元不等),但障礙者仍須自費負擔因鑑定衍生的檢查費用,讓障礙者在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障礙者權益甚鉅,而且完全違背上述法律條文之精神。 綜上述,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身心障礙鑑定從民國101年7月開始實施新制,新領冊、改鑑定、或有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均須經過新制鑑定和需求評估制度才能拿到手冊。明年起,更有永久效期的身障者有換證需求。但鑑定新制實施以來,申請鑑定的身心障礙者需要負擔鑑定過程衍生的醫療檢查費,引發身心障礙者強烈的抱怨。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依據條文字面上的解釋,鑑定服務所需費用,就應該包括檢查費用。衛生福利部採限縮解釋,造成民眾鑑定費用負擔增加。 事實上,檢查費用大都集中在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身障類別。如果要民眾自付檢查費那不就是懲罰了這兩類身心障礙者。 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完成以下解釋,「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條例4項規定,鑑定服務所需之費用及項目就是包含醫療檢查等費用,應由各縣市編列算支應。」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四)及(十五)合併凍結100萬元。 (十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編列4,985萬6,000元。然102年三班護病比試評鑑成績,竟有高達8成醫院護病比未達評鑑標準,且104年後僅納為重要評鑑項目。另查102年護理品質提升方案,也有4成多的醫院領了補助款未補護理人力,顯見醫院領了補助款並未積極改善人力不足的問題。 衛生福利部應立即完成下列事項:(1)將「三班護病比」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或列為重要項目,但須按月上網公布監測數據與改善計畫報告。(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院三班護病比數據。(3)邀集醫改及基層護理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前項改善政策,爰凍結本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上述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辦理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惟政府從未將二十萬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人力規劃,仍維持個別家庭聘僱制型態,無視於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爰本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個別家庭聘僱制度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 有鑑於長照服務網計畫評估我國長照人力、服務供給時,僅調查照顧服務員等照護人力資源,卻未將國內實際進用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照顧者資源納入長照人力供需估測範圍,據以評估長照資源不足缺口、規劃人力培訓及服務提供等資源,恐與事實有極大落差。舉例而言,據估計我國到105年約有78萬失能人口,卻只需要5萬7,854名照顧服務員,比例差距過於懸殊。又目前約有20萬外籍看護分擔照顧工作,以每週休息一日所需之喘息人力來進行估算,亦難以想像上述人力評估得以填補照顧缺口。 再者,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多元,惟國內提供的長照服務內容有諸多限制,服務模式也欠缺彈性,照顧服務員的服務時間更缺乏夜間、假日或長時數的選擇,根本難以符合民眾的實際需求。因此,姑不論主管機關是否嚴重低估長照人力需求,即使按照長照服務網計畫補足人力缺口,亦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更遑論要建立本土長期照顧體系。 綜上,主管機關未正確評估長照資源與缺口,長照服務的內容亦欠缺彈性、多元,如此將嚴重影響我國本土長照體系的建立,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十七)及(十八)合併凍結100萬元。 (十九)104年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經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部立醫院經營績效不佳,長期來一直備受質疑,104年度預算又增加23,944,000元,補助所屬醫院公務人員舊制年資退休、撫恤金等支出。 三年前署立醫院爆發重大採購弊案,讓公立醫院問題浮上檯面。隨著衛生福利部成立,署立醫院「升級」為部立醫院,但相關改革成效卻未能顯現出來;直到「部立醫院虧481萬竟發獎3.6億」、「掃萬年院長,部立醫院大地震」兩則新聞上報,才再度引起外界關注。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隨著醫療市場化與規模大型化,在醫療體系版圖上,財團法人醫院成了醫療酷斯拉,綁架了醫療資源分配的主導權,多數公立醫院在地區的角色式微,甚至為求競爭以致迷航,喪失守護社區健康的公共性與醫療公義理想。故醫管會應重新定位公立醫院的角色與使命、補足人力與經費以重新點燃醫護熱情,並建立透明治理與公民監督的機制,別讓署立醫院隨衛生福利部升格後,仍淪為追逐財務經營績效的「屬利」醫院、和必須自負盈虧而縮減人力的血汗醫院。 綜上,為撙節開支及有效監督部立醫院,爰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104年衛生福利部於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辦理所屬部立醫院營運成效之督導。然公立醫院有其特殊的角色與使命,及應肩負公衛醫療衛生政策的推動重任,惟健保積極推動的各項改革與照護計畫,如論人計酬、社區安寧、居家安寧、社區復健照護等,部立醫院卻未能成為領頭羊,顯現衛生福利部大力推展的重要政策,自家醫院推展情形卻不佳的情形,應立即改善。爰凍結「醫院營運業務」1,000萬元(含「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督導部立醫院推展上述計畫之規劃重點與評核方式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九)及(二十)合併凍結1,000萬元。 (二十一)104年HTA評估案,應提高帕金森氏症及失智症相關醫藥品之評估研究案件,其費用來源除由健保給付外,亦應評估由公務預算支付之可能性。【12】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二十二)衛生福利部104年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下編列4,242萬4000元,其中編列442萬元辦理全民健保業務,以持續進行二代健保檢討,並適時研修、完備健保法制規章。然二代健保自102年實施至今,坊間教授健保費合法避費技巧之開班訊息仍廣為流傳,同時亦造成民間第一線行政人員龐大行政成本與困擾,對此監察院亦於102年11月6日提出糾正案;惟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0月3日提出之「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卻未承諾朝家戶總所得修法改革。爰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健保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包含如何處理避費及家戶總所得等議題。【4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三)我國長期照顧現況人力缺乏、長照資源難以茁壯、外籍看護人數將更加提升,使長照困境更加嚴峻,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已實施長照保險國家之經驗,針對現行規劃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提出對我國長期照護體系健全發展之衝擊影響評估,並於104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5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十四)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仍延續目前健保費按六類十五目投保、補充保費雙軌之制度,但唯有將長照保險之保費徵收機制改為「家戶總所得」,才能建立財源更為穩健、公平、有效率的保險財務機制。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就保險財源與收費方式等爭議,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長期關注健保與長照之民間團體與醫改團體詳加討論研議,召開溝通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上網公開會議發言實錄。【5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9月30日提出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惟民間團體多次提出照顧者津貼規劃方向恐無法解決家庭照顧者的困境,亦可能成為長照保險基金主要支出項目,而妨礙長照服務體系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照顧者津貼政策對長照服務體系發展優劣評估分析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將近五年長照保險規劃業務所委託的全部研究案詳細經費、主題及成果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4-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兒童醫療品質,並應努力爭取相關經費,於明(104)年2月15日前提出設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之規劃與時程、相關預算籌劃及擬編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下,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但目前多數醫療社團法人均未達現有之標準,不須公開財務報表,難以行課責之義務,使得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源運用與社區公益活動費用之編列與執行狀況難以追查。基此,請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以積極督促所有醫療社團法人公開其財務報表【8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16億9,372萬4,000元,其中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屢屢接獲民眾投訴於就醫時隱私不保(如拍攝MRI時無更衣室、開刀時有實習生觀摩),查目前僅有衛生福利部於98年9月10日公告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保障病人於門診就診時的隱私,其他如住院、手術、檢查等未有任何相關隱私保障規範。為健全病人隱私權保障,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1月底前將「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擴展為全院就醫適用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8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經查醫事審議會委員會每年醫療糾紛鑑定案件數逐年增加,除了突顯非訟化管道(地方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功能不足以及調處品質參差不齊,作業落差大,導致醫糾興訟上升;另針對醫療鑑定問題,衛生福利部報告已有567名初鑑醫師之資料庫,以提升鑑定品質或作為地方調解機制之用,未見後續規劃具體的辦理計畫,難以確保鑑定與調處品質的提升,導致醫療糾紛仍持續上升的惡性循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就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作業標準程序(包含調處委員的組成、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之課程、調處標準表單與範例)、初鑑醫師資料庫運用計畫等,於3個月內完成規劃。【8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費用1,586萬9,000元,經查藥師法第11條自今(103)年7月16日後,子法「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於9月24日公告施行,並同時開放以「其他個人因素」列入緊急需要。為避免藥師濫用「個人因素」作為支援事由,破壞母法所定「公益或緊急需要」之立法精神,衛生福利部應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從嚴審查支援報准之申請,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配套措施,特別是有關工作時數應採加總計算,以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並應對藥師報備支援納入104年督導考核重點。【8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二)醫療業務督導包括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與財務報表之審查。然現今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規範鬆散,使得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淪為原捐助者之橡皮圖章,對於關係人之資訊揭露亦未有明確規範,使得關係人之交易益發猖獗。再者,醫療法雖規範醫療財團法人須將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供社區公益活動之用,但醫療財團法人透過各種盈餘管理方式,不僅控制稅賦支出,更規避了所需承擔之公益責任;或僅提列為社區公益費用,但卻未實際執行,衛生福利部針對此種情況亦無罰則,完全逃避了醫療財團法人所需肩負之社會義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9月底前: 1.提出醫療法修法草案,並朝納入下列事項修訂: (1)醫療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派公益監察人監督董事會運作。 (2)董事會成員應納入社區代表,擴大社區參與。 (3)醫療財團法人未確實執行社區公益活動之罰則。 2.加強資訊揭露: (1)統一揭露醫療財團法人之章程與宗旨。 (2)董事會成員的完整資訊(含任職單位、簡歷與自我利益揭露)。 (3)董事會章程。 3.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利益迴避原則與相關規範。 4.規定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須訂定社區公益活動費用執行計畫。【9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療業務督導管理費用768萬3,000元,有鑑於台灣美容醫學市場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各醫療美容機構的合法性、人員、風險、服務及品質等面向進行評鑑,惟僅41家醫療機構通過美容醫學品質認證,遠低於現行全國的美容醫學相關院所之家數;且執業人員資格之認證課程,常因報名人數不足而取消,未能保障民眾進行美容醫學手術之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2月底前提出美容醫學品質認證改善措施及認證以外之具體作為,以加強保障民眾就醫權益。【9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四)根據監察院101年調查結果,勞動部97年度至100年度辦理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每年均有超過3成以上之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請將醫院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並於醫院評鑑時加強查核,督促各醫院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9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五)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顯然衛生福利部應加強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的認知及認同,要求衛生福利部104年要加強宣導工作,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認知度提升5%為目標,並請衛生福利部規劃建立安寧緩和醫療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必須針對安寧緩和醫療相關健保給付內容予以提高,並針對無效醫療給付予以檢討,也要重視安寧專業服務團隊的角色,例如:安寧緩和醫療醫師、急重症專科醫師、疼痛專科醫師、安寧緩和醫療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宗教師等。另外對安寧緩和醫療服務在醫院評鑑中的方式、比重及專業均要持續檢討及精進,並加強醫護人員之職前、在職之專業訓練。【96】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六)有鑑於我國病人消極自主權(拒絕醫療權)相關法律規定,雖有醫療法針對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及人體試驗時,醫療機構應先取得病人或受試者(或其親友)同意的相關規定,惟並未觸及病人自主權與生命權相衝突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底前召開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包括醫學、倫理、法律、生命教育、宗教、民間病友社團)共同討論,104年10月底前提出建議修法方向。【97】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七)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比例極少,衛生福利部要加強宣導,從醫院端做起,請衛生福利部除辦理安寧緩和醫療社區相關宣導外,應加強醫院端對民眾之概念推廣,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98】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陳節如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三十八)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應再提出更具體之改善方案。【10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鼓勵急診專科之住院醫師招收,充實急診醫師人力,以及努力建立完善的緊急醫療照護網絡,保障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地區之人民緊急醫療就醫權益、解決急診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並應設定急診壅塞等品質指標至醫院緊急醫療分級評定等評鑑措施,以強力要求醫院降低急診壅塞情形;或提供獎勵策略來協助輔導醫院舒緩壅塞,以增加誘因;與納入為地方政府之考評內容,共同積極推動解決急診壅塞,以提升緊急醫療照護品質。【10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近期的食安風暴造成民眾對政府提供的健康醫療環境相當沒有信心,且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並未通過,此時此刻不是大力宣導台灣國際醫療的適當時機,應該以挽救台灣國際形象為重點,衛生福利部可以提升台灣醫療形象為主,製作臺灣醫療旅遊特輯節目和國際醫療形象廣告於國際知名通路播放、國際知名刊物刊登廣告等,將有助於建立台灣醫療形象的品牌。至於臺灣國際醫療網站係主要提供僑胞及外國友人使用,應朝多國語言之發展,不要只為中國大陸及英文語系國家設想,要有國際觀念。【110】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四十一)「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社會上及朝野間仍存爭議,尚未通過,而且又有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因此,衛生福利部不能只想依靠「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內容就要帶動國內健康產業,應該要有更具前瞻性的國際健康產業執行策略,要將醫院角色定位及思考它如何帶動產業,也要顧及南北平衡及城鄉差距要先有小規模產業計畫去試行,再考慮大規模全面推動。【11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四十二)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衛生福利部要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可參考金門產業專用區BOT案,擬設置國際醫療專區之概念,評估本島或離島地區其他縣市首長是否可循此模式設立。【114】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四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關於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而促進口腔健康工作則僅編列4億4,218萬3,000元,甚是不公。考量衛生福利部已於醫療發展基金、菸害防制基金、公益彩券等編列口腔促進費用,口腔健康促進工作經費已與心理健康工作相當,仍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心理及口腔健康促進各項工作。 對於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12人,惟自殺粗死亡率仍高達15.3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1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四)關於K他命氾濫,至今仍維持以罰鍰、講習等行政罰作為矯正手段。衛生福利部僅針對鴉片類藥癮病人替代治療藥品費用、倉儲及配送編列經費,亦有補助民間團體進行藥、酒癮戒治工作,但並未就非鴉片類的K他命類等極為氾濫的毒品,進行戒治。爰有關K他命施用者之處遇措施部分,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青少年濫用族群,結合教育部,引進戒癮資源,強化K他命類藥癮治療服務。 另對於精神科診所治療項目僅止於給安眠藥,諮商系統又無法發揮功能,國人心理健康品質堪憂一節,為提升基層精神科診所服務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結合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精神科診所診療品質之稽核。【11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四十五)為提升訓練品質培育優秀牙醫人才,衛生福利部於2010年7月推動「輔導2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品質提升(PGY)計畫」。牙醫85%以上為基層院所,結構上與西醫不同。2014年衛生福利部核定全國計有374家訓練機構(包含醫院83家及診所291家,診所數遠超過醫院數)。唯同樣合格的PGY訓練機構,卻只有在醫院才有補助,診所卻沒有(PGY診所也是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及檢查才可納入,全省6,000多家診所才只有291家具此資格)。因此,牙醫PGY訓練─診所應該要跟醫院一樣有教學訓練補助費用。【12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十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共編列7億5,382萬5,000元,惟坊間多數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林立,近年來來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內發生群聚感染及不當照顧之事件亦時有所聞,而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坊間坐月子中心進行清查輔導,然假冒產後護理之家的坐月子中心,藉以避稅之情事所在多有,顯見稽查成效有待加強。另查許多民眾對坐月子中心與產婦及幼兒之健康影響甚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說明輔導成效及坐月子中心退場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七)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中有關「落實長照十年計畫」之經費較上年度新增了「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經費4,294萬9,000元,但有鑑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今年所編列已經是最後一年經費,同時非常重要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與「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兩案都仍在立法院審理中,新增列的「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業務是否能切合我國於未來的長期照護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錦隆  陳節如  王育敏  江惠貞 (四十八)有鑑於台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查目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對失能者所提供之服務涵蓋率雖逐年提高,卻仍無法滿足失能者之需求;我國102年對老年失能者之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僅為31.78%,顯見無法滿足實際照顧需求。另依長照保險法立法進度及開辦時程推估,我國最快於民國105年開辦,參酌國際經驗,長照保險開辦將達70%以上之涵蓋率,與104年預期達成目標涵蓋率40%顯有落差。為利長照制度之健全與長照保險開辦後快速成長之涵蓋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升長照服務涵蓋率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中參加健康老化、長期照護參訪考察計畫編列11萬元,並未詳列參加國家及會議名稱,且該部每年重覆編列出國考察長期照護相關計畫多個,至今長期照護計畫仍舊未明確提出任何具體且明確計畫,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具體提出編列參加會議或參訪團體之計畫,並詳列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27】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鄭汝芬 (五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共編列4,985萬6,000元,為辦理產後護理之家之評鑑及相關法規解釋等等,經查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立案之護理之家約有430家,其中約仍有將近一成比例最近評鑑不合格或歇業,而不合格之護理之家,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均無要求強制改善的機制,僅能於隔年複評,另外,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設置有200床之上限;然而,護理機構設置於法令規章上均無床位數量設限,且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限制是否有其必要性也值得探討,而現行各項福利機構床數不一,目前營業之護理之家核准設立的床位數自10床到1,000床不等,落差甚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法令或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應重視民眾用藥安全,加強不法藥物查察,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進行不定期稽查,執行不法藥物查察,加強中藥用藥安全宣導,宣導民眾不隨意購買非醫療場所或來源不明藥品。【13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十二)「防治罕見疾病之發生,及早診斷罕見疾病,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協助病人取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並獎勵與保障該藥物及食品之供應、製造與研究發展」為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落實法定責任。查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104年預算編列情況,未編列公務預算進行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推動,係以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作為預算來源。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四條雖已訂明菸捐百分之二用於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衛生福利部實際用於罕見疾病業務金額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國內菸害防治運動推廣有成,吸菸人口比例逐年下降,若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持續依賴菸捐作為預算來源,恐有不敷使用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國民健康署檢討105年度公務預算編列,並積極爭取優先經費,以落實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各項法定服務及補助項目,確保國內罕見疾病病友之權益。【141】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五十三)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生分別,惟其能否獲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卻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布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彙整提出各類家庭型態統計結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3】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五十四)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係衛生福利部與外交部共同成立之醫療衛生援助平臺,但預算書上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並未清楚揭露TaiwanIHA預算數,不利預算監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將TaiwanIHA由2006年成立迄今之工作內容、執行成效及本部相關計畫之經費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次年度起完整揭露TaiwanIHA之計畫預算。【14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五)根據台灣安寧照護協會統計資訊,目前全國安寧病房服務機構共計50家,總床數共693床,惟部立醫院僅台南醫院設置安寧病房,我國安寧緩和醫療已為既定之政策方向,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設置安寧病房,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應積極於104年至107年度陸續於所屬醫院增設安寧病床,並達成104年增加25%,15床;105年增加50%,90床;106年增加75%,105床;107年增加100%,120床等目標,完成設置安寧病房之計畫【15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六)有鑑於台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歷年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104年度雖已增編,仍是杯水車薪,為使長期照顧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照服務體系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156】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王育敏 (五十七)有鑑於身心障礙者生活有賴各項福利服務的支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明定政府應提供各項支持服務,但政府歷年編列之預算仍不敷支應。為使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推展身心障礙制度及福利服務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157】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王育敏 (五十八)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是行政院在民國102年5月30日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其定位既有支援生醫園區臨床轉譯研究的任務,也肩負急重症醫療功能,攸關從南桃園、新竹縣、新竹市到苗栗縣市地區民眾的急重症醫療需求。該計畫由台大醫院執行,其中,衛生福利部應在明年(民國104年度)編列4億779萬4806元撥付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但是衛生福利部在民國104年編列的預算僅為1億7,410萬元,比原定預算短少2億3,369萬4,806元。為避免延宕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的設置進度,影響我國生技產業的發展,以及南桃園、竹竹苗等地民眾的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6月前,針對民國104年短編預算數的後續補足金額、補足時程,提出明確計畫並向行政院爭取。【158】 提案人: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五十九)鑑於國內物價上漲,經濟景氣回溫現象對於弱勢家庭短期內仍未具實惠,因失業、遭逢急難事故、疾病、照顧幼子女無法工作等問題致家庭生活陷困之新聞時有所聞,惟衛生福利部之社會救助業務相關公務預算卻逐年減列,明顯不利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經濟弱勢家庭之服務輸送。為使整體社會救助措施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的救助資源,並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社會救助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5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六十)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及兒童托育照顧業務,歷年來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為使照顧服務不間斷,符合廣大民眾之需求,爰要求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建置長照服務體系、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及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60】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六十一)鑑於兒虐案件、目睹暴力兒童成年後弒親、情侶分手暴力等新聞事件不斷發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人數逐年增加,惟衛生福利部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相關公務預算經費卻逐年減列,顯不利各項保護服務之推展。為使整體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等保護服務業務持續推動,行政部門應有具體精進作為及積極防治策略,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保護服務業務及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61】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六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近年來實際執行狀況,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不利資源有效配置;且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因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申請計畫補助對象只限於某些病症、資格設定較為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等因素,以致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數有所出入,執行率較低。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個月內督促各執行單位提出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資源有效配置。【162】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六十三)有鑑於老人遭虐待、遺棄之新聞頻傳,我國老人虐待通報案件從民國97年的2,271件,增至102年的3,624件,5年間增加了59.58%,顯示老人受虐比率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防治機制恐有失靈之虞。為健全老人保護服務網絡,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現行老人虐待於法制面及執行面之疏失,於3個月內研提防止老人虐待之有效防治計畫或因應對策,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3】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104年度預算案「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係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之用途辦理,據查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督促各地方政府改善執行方式,以利資源有效配置,以免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164】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六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性侵害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度8,521件,逐年上升至民國101年度15,102件,成長率達77.23%,其中兒童性侵害案件由854人成長至1,256人,增加47.07%,兒童遭受性侵害情形漸趨嚴重,而另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勵馨文教基金會統計推估,實際受性侵害兒童數量可能遠高於衛生福利部統計之數據,顯示現行制度對兒童之保護機制仍有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保護機制之改善。【16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六十六)根據民國99年度至101年度性侵害案件的統計資料,遭熟人性侵案件達9成以上,而該等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其生活範圍與被害人或有重疊,為減少被害人再度受害之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相關法律之修正。【16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六十七)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在102年為31.78%,雖然逐年有微幅成長,但與長照保險推估民國105年度之給付使用率為70%,顯見現行之長照服務,無法銜接將來長照保險之推動,再加上現行之長照醫事人力分布,有區域不均的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及長照醫事人力分布不均,提出改善方案。【16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依據法源條文不同,衛生福利部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主計處則依據第78條「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1個月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採收支連動,兩機關參採依據條文之差異,恐致健保財務逐步出現短差。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為保障民眾權益並確保全民健保財務健全,持續與主計單位溝通,並秉持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角色,精確解釋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相關法規,確保未來「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撥充應以健保經費充裕為優先考量。【16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六十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中,第1-5條依據心理師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實習規範,規定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須具備「1,500小時以上」實習,且其中應包含360小時之專業訓練,方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然而除了專業訓練外的1,140小時,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恐因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五款「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淪為實習單位之高級無償勞工。現階段該實習規定並無相關之實習指引,據了解,實習單位若將打掃、清潔等事擴大解讀為專業行政,學生受限於取得諮商心理師考試資格,多數隱忍接受,亦無相關申訴之空間與管道。為確保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之實習品質與專業養成效益,衛生福利部除應敦促教育部儘速研擬「實習臨床/諮商心理師實習指引」外,並應於103年11月底前,通令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提供實習之課程內容應本於心理諮商師專業範圍,不得有打掃、清潔等內容替代實習課程。【16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十)依國民年金103年6月的統計資料顯示,國民年金繳費比例以一般身分來說只有4.6成;總體來說大約5成。不僅被保險人人數亦大幅下滑,被保險人繳費比例也下降到不到5成。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6項規定,各級政府依法應負擔之保費,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繳納,各縣市政府均無欠費,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3年6月止積欠70億8,000萬元,更將於12月底累積欠費達到167億元。 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除老年及身障基本保證年金外),共有三項,包括: 1.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 2.年金差額。 3.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104年度預算書編列的167億元,是補103年度的欠款。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預計平衡表可以看出來,104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應為335億元,衛生福利部竟未編列任何預算撥補。 中央政府帶頭欠費,將造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對未來保險給付能力信心產生動搖,爰對衛生福利部予以譴責,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國民年金基金之估算,足額編列應負擔款項。【17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十一)國家衛生研究院為公設財團法人,且為國內唯一的「任務導向」國家級醫藥衛生研究機構,除擔負國人健康的科研先鋒,更以實證基礎的知識見解,扮演政府醫藥衛生政策的智庫,成立至今於新藥與疫苗研發、重大環境健康議題與醫藥衛生政策等均有具體之研究成果。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經費包含該院全年度的研究發展經費、人員費用及院區基本營運費用等。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多年來累積之醫藥衛生研究成果已陸續展現,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預算時,應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排除統刪,以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17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104年度預算案「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主要辦理協助社會上弱勢族群給予健保部分負擔補助,及對健保紓困基金貸款且不具清償能力者協助其繳納紓困貸款逾期之欠費及健保欠費,各縣市衛生局也可申請補助。 由近年實際執行狀況來看,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以101年度有臺北市、屏東縣及澎湖縣之執行率各為62.18%、55.54%及5.64%,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經驗缺乏,補助對象侷限某些病症,或資格設定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使得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有出入,造成執行率低,恐已造成錯誤匡列預算額度,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影響補助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宜督促各執行單位改善,以利資源有效配置。【17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三)我國實施全民健保制度後,保險給付規模逐年攀升,由甫實施健保之85年度2,229億餘元,預計至104年度成長為5,437億餘元,19年間成長1.44倍,平均每年增加7.58%。在健保費用控制策略上,著重於醫事機構端的成本控制策略,包括:總額支付制度、事先審查、費用核刪等等多項措施,長久時間下來讓醫事機構的經營,及醫療從業人員的發展有很大限制,也出現管理者與專業人員間的矛盾衝突。 然而,在政府在民眾端的成本控制策略除了部分負擔外,並無其他的合理引導民眾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策略,我們可以從國人平均就醫次數從97年度之14次,增加至102年度之15.1次,長期呈上升趨勢,且與其他國家就醫情形相比,我國每人每年就醫次數較加拿大之7.4次、法國之8.5次及德國之11.1次超出許多看出,這也影響有限醫療資源之有效使用。衛生福利部應徵詢多角度的代表意見,研擬民眾端的健保醫療費用控制策略,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有效策略,避免健保資源不當浪費。【17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四)有鑑於心血管疾病是現代人健康的主要殺手之一,更名列臺灣前10大死因前3名,除了黑心食品,台灣竟然還有黑心醫療器材,明目張膽販售至各大醫院!販售醫療器材的大廠遭到檢舉,將過期的心導管等器材,重貼標籤再轉賣給各大醫院,心導管的管徑尺寸大約1.33毫米~2.67毫米之間,通常使用氣體清毒,均可將細菌及病毒殺死,但若是消毒做得不澈底,因而引發感染,且近年因與狂牛症有高度相關的新型庫賈症狀出現,使用病患擔心即便徹底消毒,仍難保不會在管徑內留下要害的細菌及病毒,如何有效防止廠商標籤重製外包後再販售,避免使病人受到二度傷害,故衛生福利部應對黑心醫療器材進行嚴格把關,並向立法院衛環會報告執行成效。【1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七十五)隨著台灣高齡化的情況日益嚴重,目前台灣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超過10%,未來對於護理人員的需求也會有所增加,且在醫療支出上也會有增加的趨勢,但是目前在台灣的護理人員卻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況,在「護病比」上面更是嚴重,平均每一位護理師需照顧13名病患,在國際上屬於高比率的國家,護理師的工作壓力若過大,此狀況不但降低了醫護品質,更增加了病患本身對於病情上的壓力。若忽視此問題,未來將會引發更大的醫療問題。為解決此問題,衛生福利部應有更有效的解決方式,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醫護人員雖有專案補助,但對於醫護人員應有的保障更為重要,護理人員短缺不一定單單只是薪資不夠完善的問題,醫療環境也是影響今天護理人員短缺的狀況之一,工時過長,福利不夠完善也是原因之一。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此問題與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研究,提出實質且有效的方式,來為護理人力永續發展建立完善制度,改善前述問題。【17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七十六)偏遠地區醫療品質長年成為當地民眾關注焦點,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2年1月4日增設「增進偏遠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該方案已把偏遠地區醫療品質不佳的狀況列入補助範圍,但是對於偏遠地區救護車輛的問題上卻無法有有效的解決方式,嚴重影響偏遠地區病患的黃金救援時間,目前,衛生福利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的偏遠地區補助款項上,是對於偏遠地區人員品質與醫療品質進行補助,並無對救護車進行補助。但是救護車輛與醫護人員品質皆為重要,兩者牽一髮動全身,密不可分。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救護車輛的品質,連結消防單位與地方,確實監督與輔導,俾解決偏遠地區就醫急救的問題,為使全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之緊急醫療資源,以落實其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緊急醫療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7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本項尚有委員提案3案,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已成立多年,103年起將違規處罰情形予以辦法明訂,值得肯定。然而,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析申請案之統計分析人員,若不服違規情事之處罰時,未有爭議審議流程及規定等行政程序得以依循,未來若有申訴案件,行政程序恐衍生其他異議。 爰此,凍結「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1/10,共計265萬2,000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之爭議審議或申覆之行政作業流程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國際醫療實行至今已6年餘,102年底,國際醫療之產值已逾百億。現衛生福利部持相同理由希望透過自經區進一步發展國際醫療,並訂出基本原則,如優先保障國內民眾就醫權益、服務產能如有餘裕,推動「一般產業性的國際醫療」,並期能透過特許費之方式回饋給全民健保。但不僅來自國際醫療之收入並未繳稅,且國際醫療之相關數據並未公開,難窺醫療院所是否有用來改善現有的醫事人力條件與影響醫療品質。在現有多項數據未公開、醫事人力吃緊之情況下,貿然推動將國際醫療納入自經區,不僅難以監督來自國際醫療收入之流向,亦恐排擠到國內民眾的可使用資源,影響就醫權利。為保障民眾就醫權利與醫療品質,爰提案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專案查核並公布來自國際醫療之營收與流向,並要求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不論金額都須提報並公布,始得動支。 【說明】 1.依據醫院評鑑成績,現有50家發展國際醫療之醫院有近半數人力評鑑項目僅在及格邊緣,甚至有5家醫院不及格。雖衛生福利部信誓旦旦的說明發展國際醫療並不會排擠國人就醫權利,但如今醫事人力已相當吃緊,顯然醫療服務產能「難有餘裕」,若強行推動國際醫療恐會影響國人就醫權利。 2.經醫改會依據100年度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財務報表分析,發現32家醫療財團法人8成有盈餘,獲利總計達233億,但最後僅8家醫院需額外繳稅。亦有實證研究指出,現有非營利醫院已透過盈餘管理規避稅負。由此可見即使醫療院所於國際醫療增加收入,亦難以認定是否用來改善醫事人力條件與投入社區公益活動費用,收入去向難以追查。 3.設立於自經區之醫療院所是採醫療社團法人之形式。然現今健保法之規定並未要求醫療社團法人公布財報。醫療財團法人在已公開財報的情形下透過各種手法規避稅負,若自經區內的醫療社團法人連財報都不公布,更難確認其所賺取之收入會透過稅收與特許費回饋給全民健保。 據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已有立委要求衛生福利部公布辦理國際醫療之醫院的營收跟產值,與急診滯留率、四大艱困科別的住院醫師缺額等方面。然迄今仍未尚未公布,難以評估國際醫療所帶來之負面效果與收益,故要求凍結預算。【11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4億9,874萬8,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臺灣防疫雲發展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9,774萬8,000元。【178】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690萬8,000元。 1.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項數17項,多屬防疫業務,雖較上年度25項減少8項,但預計人數/天數高達1,613人天,較上年度的1,310人天增加303人天,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有關「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 2.「防疫業務」委辦預算均不低,鑒於政府各單位辦理委辦事項時,對於委辦單位多監督不周,也沒清查是否與該單位有利害關係,導致該單位之業務方向、政策均被該委辦單位知悉,從GMP協會、食策會負責人魏應充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多項委辦事項即可窺知,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存在諸多問題。 3.「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104年度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537萬3,000元,請說明次否有依行政院訂定的《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原名稱:《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一定金額之資通訊應用須按時程提報計畫清單、各計畫基本資料及概述表、「通訊應用計畫書」逕送國發會審查。其次,對於「資安」之要求,是否包括:檔案保護機制、傳輸保護機制、使用者權限機制、列印檔案流向保護機制、資料庫查詢紀錄、通訊軟體使用紀錄與內容記錄以及上網紀錄與限制上網等?因其業務涉及愛滋病防治及相關資訊等。 綜上,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預算三十分之一(含派員出國費用、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防疫提升計畫,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8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至九月底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境外移入169例,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防疫工作有待加強。爰此,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提升檢疫防疫效能方案,持續落實孳生源清除及落實社區動員等防治工作,並加強醫療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二)及(三)合併凍結100萬元。 (四)疾病管制署104年防疫業務編列42億0,014萬6,000元,惟據民間團體公布最新調查顯示,除花蓮縣、嘉義縣、市,其他各縣市流感疫苗施打率皆未過半,經查影響施打率的主因為宣導不足,其次為交通因素,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深入社區(委員口頭要求補充)」;增進施打率之改善報告,以保護民眾免於流感威脅。【18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五)疾病管制署104年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0,690萬8,000元,其中辦理登革熱防治業務預算為3,301萬6,000元,惟今年入夏後累計有8,845例本土登革熱病例,10月共新增1,420例,今年截至11月3日,累計逾九千例登革熱病例,預估病例數在11月將會破萬。疾病管制署每年編列大筆經費投入登革熱防治,仍無法有效抑制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18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六)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18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七)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臺灣提供愛滋病毒感染者免費醫療,隨著各類新型藥物問世,愛滋感染者的存活率也相對提高,然臺灣對於愛滋病加入健保給付仍有重重限制,致使確診患者減少服藥之誘因,又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請疾病管制署於一個月內提出有效防治愛滋病感染及提高愛滋病感染者之後續醫療意願報告,以減少愛滋病疫情的持續蔓延。【18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八)鑑於愛滋病感染有年輕化趨勢,今(2014)年1月至6月通報的愛滋感染者中,近3成為15歲至24歲,其中近9成都是透過不安全性行為途徑感染,顯見年輕族群之愛滋防治工作有待加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愛滋防治於兩個月內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並訂定執行策略,以有效減少年輕族群愛滋感染人數。【18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九)疾病管制署104年防疫業務下緊急應變整備業務編列3億4,635萬6,000元,為因應流感大流行等準備第二期計畫之最後一年經費、相關應變規劃業務即辦理感染症防治中心,預算書中仍遺漏伊波拉病毒之應變程序,亦未建置完成所有醫療院所的演習及通報程序,疾病管制署應於2個星期內提出醫療院所對於伊波拉病毒的完整應變程序報告,以確保醫療體系的安全。【18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南部登革熱飆出史上最嚴峻疫情,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1月2日,已累計9,062例登革熱感染病患,超過2002年創下的全年5,336例最高紀錄;由於每年10月、11月是登革熱最高峰,但現在才11月初,病例數已超過歷年最高點,且可能破萬,而其中有9成病例出現在高雄。在疫情快速延燒的時刻,卻還有地方政府公家單位未注意清除積水,成為病媒蚊孳生溫床,顯示地方政府至今仍未上緊發條,徒握中央補助預算,卻未積極處理面對疫情。衛生福利部應嚴查相關補助款用途,讓中央撥補的登革熱防治預算能徹底發揮效用,才是防疫工作能否有效達成的關鍵。【18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一)伊波拉病毒死亡人數已突破5,000人,疑似感染病例已超過1萬3,000人,受世界衛生組織高度重視。原先世界衛生組織計畫將伊波拉病毒封鎖於非洲之防疫策略亦告失敗,西班牙、美國等地都傳出境外疫情。我國曾派員考察研究,仍未編列任何伊波拉相關預算,顯見疾病管制署未重視伊波拉病毒疫情,對國際疫情分析仍有待改進之處。疾病管制署應提出國際疫情檢討報告。【18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十二)南台灣登革熱疫情延燒,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103年10月本土確定病例高達1,525例,今年累積7,425例,單周和累積病例雙雙創下歷史新高,新增病例近九成七在高雄市,已經遠超過2003年的5000多例,根據疾病管制署預估,103年11月本土登革熱人數可能會破萬,為徹底減緩登革熱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檢討現行防疫計畫,並提出改善計畫。【19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十三)疾病管制署104年度預算案於「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之第4年防治經費1億8,297萬元,及於「防疫業務─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項下,編列第4年醫療經費17億元,然而,新增愛滋感染人數自98年度起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度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且因鷄尾酒療法治療方式使感染者存活機率提高,愛滋感染者存活人數亦大幅增加,截至103年8月底累計感染存活人數達2萬3,492人,相較96年度之1萬2,948人,增幅約8成;加上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102年度為1,647人,占新增感染者2,244人之比重達73.4%,導致國家面對愛滋醫療費用負擔日趨沉重。 疾病管制署擬定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執行期間101年度至105年度,總經費為207億3,400萬元;101年度至104年度合計僅編列經費71億9,336萬8,000元,占總經費之34.69%,4年經費未及計畫所需額度之半數。97年度起愛滋醫療費用預算增加幅度不及實際支出,產生積欠醫療費用,累計欠款金額急遽上升,截至102年底已達45.61億元,預估103年底積欠達62.47億元,104年底積欠達85.67億元,愛滋醫療費用資金缺口持續擴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該業務主管單位,應儘速研議解決資金缺口日益擴大之問題,亟待研謀良策。【19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四)疾病管制署104年度預算案於「防疫業務─檢疫防疫業務」項下,編列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3,301萬6,000元。但103年度截至9月底登革熱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其中本土性3,062例,境外移入169例,遠遠超逾往年最多1,000餘例,創近年度新高紀錄,且集中於高雄市,其餘縣市僅零星病例,多源於高雄市,為協助高雄市因應此波登革熱疫情,已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追蹤檢討第二預備金投入地方縣市政府防治的運用情況,以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19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五)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通報感染人數於94年一度創新高後,94年至98年呈現下降趨勢,然98年至100年,通報感染個數又開始逐年提升。截至103年9月,今(103)年感染個案數已達1,698人,惟恐今年通報個案總數將持續攀升。再者,感染者年齡與性別統計資料顯示,感染者發病和死亡數據,均以青壯年男性比例為多。 有鑑於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後續防疫治療費用居高不下,疾病管制署持續推動防疫宣導,但仍難以降低感染個案之發生,建請疾病管制署除了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感染個案之傳染途徑外,亦應積極針對患者感染前後、治療期間…等不同階段之社會和心理狀態進行了解,以利未來防疫之政策突破。【19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4億1,394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700萬元〔含「委辦費」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340萬元〔含「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20萬元、「食品管理業務」30萬元、「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20萬元、「區管理中心業務」100萬元、「資訊統計管理業務」20萬元、「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1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354萬元。【197、201、202、209、210、215、218、223、225】 本項尚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編列6億4,088萬7,000元。繼去(102)年年底發生混油事件,嚴重影響民眾身心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落實管理稽核,今(103)年9月初爆發餿水油、飼料油等非食用油流入食品鏈,且多年來黑心廠商已依此方式製造油脂,嚴重污染不計其數之下游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忝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職掌機關,又為食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本應確保我國食品安全無虞,但回顧近年來我國屢次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非但沒有善盡職責、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甚且屢屢偏袒企業,縱放不法廠商,顯有失職之嫌,爰提案刪除3億元經費。【20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2億8,846萬6,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組織職掌及業務分配,風險管理組負責業務包括:1.食品藥物化粧品風險評估綜合業務。2.食品藥物化粧品危害事件之應變及管理。3.食品藥物化粧品實驗室管理與認證業務之規劃及執行。4.食品藥物化粧品製造工廠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5.人體器官保存庫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6.其他有關風險管理事項。然綜觀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歲出編列,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之分支計畫「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中,辦理食品藥物安全事件因應處理與策略、強化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實驗室網絡與推動民間實驗室認證、食品工廠衛生安全符合性查核及管理策略精進研究等計畫,編列經費5,846萬2,000元;又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計畫下之分支計畫「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辦理組織風險管理及危機應變機制建構業務,實驗室管理及藥廠GMP管理與人體組織物GTP查核管理等業務,以及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編列預算8,025萬8,000元,兩分支計畫似有重疊之處,然預算書中未有更詳盡說明,不利審查。爰凍結「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風險管理組於此兩分支計畫中負責之詳細工作內容、對於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經費分配比例、過去兩年達成績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19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署長特別費」編列15萬7,000元。自2014年9月爆發強冠公司黑心香豬油之後,整個台灣有關食用油問題愈演愈烈,包括頂新、正義、味全、南僑及統清等食品大廠無一倖免,受害的中下游廠商更是以百、千計,為數更多的消費者更是身陷其中。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是主管全國食品安全的最高行政機關,從前前署長康照洲、前署長葉明功以至現任代理署長姜郁美,皆沒有負起食品安全把關之責,1年花掉人民納稅錢超過30億元(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發生問題之後,不僅未能即時進行損害管控,並且多有隱匿事實,人神共憤,身為署長責無旁貸,故凍結署長特別費四分之一,俟署長真除,始得動支。【2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食品管理業務」編列7,453萬5,000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104年度歲入收支併列編列807萬元,歲出編列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950萬元。然健康食品之定義屢遭質疑,甚至被認為其實對國人健康不利,且查近幾年健康食品發給證明筆數,平均1年不超過20件,換言之,每筆查驗登記花費需50萬元以上,勞民傷財。爰凍結「食品管理業務」項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對健康食品定義及其查驗登記規劃之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1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編列3億0,871萬1,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1年起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後,即撤除經濟部標檢局原於各邊境設置之實驗室,改委由民間單位檢驗。然食品之邊境檢驗有其時效需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編列邊境查驗預算約2億元,其中委託民間單位檢驗之費用即高達1億5,000萬元之譜,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逐年寬列預算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用,從104年度起,以每年增設3處實驗室為進度,並依輸入量由高雄港、台中港、基隆港、台北港、桃園機場等處優先設置。爰凍結「區管理中心業務」項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21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編列1億5,736萬9,000元。 1.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至103年度9月底受理進口食品報驗批數分別為42萬0,601批、46萬1,665批、51萬4,710批及44萬0,753批;實施抽批檢驗批數分別為2萬9,800批、3萬8,793批、3萬8,460批及3萬4,308批;抽驗比率分別為7.09%、8.4%、7.47%及7.78%,平均抽驗比率約7.69%。 2.據統計,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查驗之人員數同期間約介於42人至44人,平均每人每年約負責1萬餘批之查驗量,造成邊境查驗人力吃緊,難以達成查驗確實之目標,查驗效率大打折扣。尤其基隆港辦事處受理之食品報驗量為全國最大,但人力僅有正職人員13名、派遣人力18名、院聘人員3名共34人,距離人力評估之建議人數56人有相當差距。 3.根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惟輸入食品查驗業務之流程為報驗後進入TFDA之資訊系統進行風險核判,經由書審、查驗或檢驗是否合格係為行使公權力,邊境查驗人員竟多半為派遣人力,顯有失當,本項預算爰凍結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22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3億7,839萬元,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針對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此應為地方縣市衛生局之輔導業務,除非是對於地方縣市衛生局辦理本項業務之補助,不應由中央主機關編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經費安排於更有全國整體性之計畫中,爰凍結「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項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18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加強食品藥物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委辦費2,040萬元中,其中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經費為710萬元,而本計畫今(103)年執行情形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執行計畫,邀集全國各大專院校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擔任聯盟種子講師,投身食品安全認知及實質參與,共同於全國校園進行百場教育宣導活動,我國食品與營養相關大專院校共有37所學校、139個系所,學生人數近2萬人,若能共同一起為全國食品安全衛生把關與宣導,不僅可促使業者自律外,更可為食品安全多一層把關。目前「食品安全守護聯盟」已於全國北、中、南區各大專院校食品營養相關系所成立5個聯盟中心、10個種子教育系所,並邀集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加入「食品安全守護聯盟」之行列,讓食品營養相關科系學生參與聯盟培訓講習,發揮所學專業知識擔任種子教師,協助於國中、國小校園強化正確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未來將規劃辦理「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表揚大會,感謝績優種子講師的熱心奉獻,並持續鼓勵熱血青年共同守護食品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說明本計畫推動期程及目標,僅為辦理講習活動、招募種子教師,恐無法達成「加強食品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之核心目標。觀諸「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臉書宣傳頁面,多篇文章皆無使用者回應;又者,承辦單位台北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之宣傳網頁僅放置誓師大會之新聞稿,並無食品安全相關資訊之露出,該計畫如何達成食品安全及食品教育之目的,恐有消耗預算之虞。爰凍結本項預算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2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委辦費5,800萬元,查本項委辦費包括「建立食品添加物業者登錄制度及健全食品添加物產品原料管理」、「台灣地區食品成分及油脂資料庫之發展與推廣」「加工食品業者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輔導計畫」「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強化高風險食品製造業者管理計畫」「食品製造業登錄管理制度推動及輔導計畫」「輔導餐飲業者建立產品追溯及追蹤制度」。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中之「登錄」,係依食品業者之自由心證,自行填報相關資訊,至於驗證資料真實性之責任,依據前揭登錄辦法之規定,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由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實際上多缺乏查核資料真實性之人力及能力。因此儘管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41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查證業務恐仍面臨相當難度,僅憑登錄制度並無法完全杜絕黑心業者陽奉陰違,提供不實資料,以蒙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據粗略估計,全國從事餐飲、食品業者約30萬家,有辦理登記之食品工廠約僅4,000家,倘依食品藥物管理署自定之年度目標60%計算(衡量標準為公告指定食品業者登錄家數占有工商登記之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家數之比率),在不論登錄資料正確性之情況下,僅2,400家食品業者登錄即可達成年度目標,至於其餘包括未辦理工商登記之20餘萬家食品業者,恐持續為食品安全環境死角,且與民意對食品安全之迫切要求有違。有關食品業者登錄之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之制定,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要求食品業者登錄之同時,宜規劃分階段進行全國食品業者之普查,並積極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證食品業者登錄之資料,提高資料之正確性,俾利後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之推動,重振民眾對政府辦理食品安全工作之信心。爰凍結本項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3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之「一般事務費」1,504萬元,包括「加強消費者衛生安全教育與媒體風險溝通計畫」(政策宣導經費),惟媒體風險溝通計畫為何,與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之「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關連性為何,顯有淪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御用專家學者及新聞媒體消耗預算之嫌。爰凍結本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3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定職掌之業務範疇,包括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食品管理、藥品管理、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管制藥品管理、研究檢驗管理、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等7項屬性不同之重要業務,惟該署年度單位預算書均籠統含糊編列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且各分支計畫內容因涵蓋業務範圍過大,表達方式零亂,恐有規避預算法有關經費流用限制之嫌,宜予改善。爰要求食藥署編列105年度預算時,應依「預算法」及「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規定,以業務及工作內容分別訂定,並詳列預算編列範圍,且一個業務計畫應以由一個內部單位主辦為原則;例如:風險監控為該署首要之業務,其預算及工作計畫應獨立列出,食品、藥品業務之工作計畫亦應明確區分,以利立法院審議。【19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歲出委辦經費合計8億6,420萬9,000元,為確認人民公帑在政府規劃政策中得到最佳分配及實際效益,爰要求食藥署提出101年度至103年度食品相關委辦計畫之效益統計,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經費、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效益評估,並分別於11月底前提供102年度12月15日前提供100年度及101年度前揭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於1年內建置網路公告計畫成果系統。【19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8條責成中央主管機關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訂定我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方法;未定檢驗方法者,方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然根據了解,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標準檢驗方法,未能跟上國際腳步採用最新之檢驗方法,時有墨守成規,導致食品檢驗相關業者無所適從,宜作改進。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應法規及國際趨勢,廣納與我國貿易頻繁之日、美、加、澳、歐盟等國之現行檢驗方式,研訂與時俱進之檢驗方法,並於檢驗方法中載明援引國外文獻來源;同時,建置「檢驗方法溝通平台」廣納外界意見,據以進行檢驗方法之廢止及增修訂。【19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委辦費1億5,670萬6,000元,規劃辦理「建置風險溝通平台及強化政策推展計畫」、「強化食品安全資訊之監測機制與處理策略」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等。然近年食品安全接連爆發重大黑心事件,未見主管機關應變作為及強力主導,反而推卸責任、轉責難地方政府稽核不力,造成社會大眾無所適從;且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卻有學者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公然為廠商背書、誤導民眾,更不利政府查核與宣導。本席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規劃良好風險溝通平台,有效傳達正確食品安全消費知識,持續積極推動食品藥物安全危機之預警機制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並依據103年度輔導學校實驗室計畫已完成之執行成果,包括已完成辦理ISO/IEC 17025及檢驗方法相關之訓練課程10場次、檢驗方法與實驗室認證系統實地輔導59場次,今年輔導家數將達35家,並將上述實驗室名單提供給食品業者,辦理自主品管衍生檢驗需求時之委託送驗參考,以擴充食品業者自主品管所需檢驗量能並善用學校資源,完善整體食品安全管理機制。【20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陳節如  楊 曜 (十四)根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只要使用含5%以上的基改食品原料」,必須明顯標示,惟目前散產食品免標示基改,消費者根本無從辨視,等於成了當前基改食品管理的死角。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年底前公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遵行事項」,以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強度。【20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五)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之負責單位,食品安全風暴發生後,更應傾全署之能量加速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黑心油品食品安全事件平息後,提出黑心油品事件因應作為與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督促該基金之有效運作,爰此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底完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相關辦法公告,並完成基金運用管理監督機制。【211-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以及罰金,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避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遭不當運用,爰要求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者訴訟協助、消費訴訟、勞工訴訟之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預算數的八成;食藥署並應每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健全運作。【211-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八)從近期問題油品所引發之食品安全風暴觀之,檢舉餿水油是由屏東地區老農因自身農田身受汙染,而舉發飼料油之攤商亦是因為自身權利受損後提出檢舉,顯見要揪出食品業者中之害群之馬,需仰賴願意擔任吹哨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須提出適當之誘因機制,使所謂吹哨者之檢舉人願意挺身而出,及時提供不肖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之重要情資,使黑心食品業者之犯行曝光,而減少更多國人受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舉人相關保護措施計畫後,俾利確保吹哨者之人身安全與權益保障。【21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然查本國市售健康食品未具體考慮營養價值,且多含有過多人工添加物及糖分。例如,某一健康飲品之原料成分,除構成產品之水、濃縮蘋果汁、蘋果醋、異麥芽寡糖、菊苣纖維之外,尚有DL─蘋果酸、蘋果香料、檸檬酸鈉、玉米糖膠、甲基纖維素鈉、醋磺內酯鉀等等食品添加物;且廠商建議每天飲用量,已超過AHA公布之成人女性每日添加「糖」攝取之上限。國人飲用經政府認證之健康食品,以為對健康有益,卻不知自己吃進大量食品添加物及糖分,同時也易於忽略保健應從日常生活做起,減糖、減鈉、減重、運動等等才是保健之道。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稽查健康食品之標示是否符合於法規,以及建議攝取量是否合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稽核成果報告。【21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有鑒於罕病病人對相關臨床試驗審查資訊來源有限,為免造成病友對臨床試驗審查的誤解,應與相關病友團體多溝通,告知審查相關訊息,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與病友及相關團體溝通機制,於2個月內提出執行成果。【21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二十一)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業務下研究檢驗管理業務編列3,172萬1,000元辦理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市售食品藥物化粧品品質調查報告,根據新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單方添加物必須提交檢驗報告,惟我國檢驗方法與檢驗項目尚未與歐盟接軌,往往造成業者取得國外合格證明後,與國內檢驗方式結果歧異等,爰請食藥署參考國際規範研議單方食品添加物之重金屬規格標準。【21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二)有鑒於去(102)年食用油攙偽不實事件,今(103)年傳出劣質豬油事件,顯見現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稽查能量不足,若僅仰賴業者自行通報,無法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底前提出提升各區管中心稽查人力及效能改善計畫。另鑒於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起每年均動支第二預備金,基本維持費已明顯不敷支應推動法定工作,爰104年度起,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所編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及科技發展工作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22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二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編列經費8,025萬8,000元,最大爭議在於國內外查廠問題,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持行查廠工作,並定期檢討查廠的SOP制度及查廠報告的法律效果,以確保民眾用藥之品質與安全。【22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四)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所宣稱之主要任務,與103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誓師大會啟動發布之新聞稿所述內容出入頗大,顯然食藥署應再進一步就計畫定位及規劃內容詳加思考,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104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應以實作課程為主,讓參與之學生瞭解天然食物與含添加物食品之差異,加強對於食物、食品與食品添加物之體驗與認知,教導國中、國小學生正確營養概念,將正確食品安全與食育觀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以提昇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成效。並於104年計畫執行前,將計畫課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7】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輻射監測專區資料,我國自100年3月5日以來檢驗6萬多項產品,衛生福利部更於103年10月28日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爰此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需持續加強邊境查驗措施與蒐集先進國家針對日本食品之管控措施,並每日公布檢測結果及產品相關資訊,落實產品資訊透明化,保障消費者知情權。【22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二十六)近日高雄市強冠公司、屏東縣郭烈成地下油廠製造、加工、販賣餿水油案造成民眾消費信心崩解,地方政府顯有失職之處。衛生福利部負有考核之責,請於104年4月彙送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食品稽查管理成果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化與地方衛生單位聯合稽察機制,對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廠商公布名單。【23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二十七)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頻傳,為了把關食品安全,我國從3年前就開始建置食品雲,要求業者將食品資料履歷上傳,以利追溯追蹤。食品雲共分四階段進行,原本今(103)年底應由衛生福利部接手第四階段,健全所有食品工業上、下游資料登錄,且衛生福利部之食品雲計畫為5年計畫,需至民國108年底尚能完整建置,恐不符民眾期待。去(102)年雖以衛生福利部之名義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並以業者自主管理方式,要求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自行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然仍非基於消費者觀點,並不力於消費者掌握食品鏈資訊。據上,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賦予之職責,滿足消費者知的權利,加速食品雲建置,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權益。【233】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蘇清泉 (二十八)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及第21條,盡速訂立基改食品相關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紀錄之事項、查核等辦法。而進口業者亦應體察消費需求,及早因應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使民眾對食品的知情權「從海關到餐桌」都能獲得保障,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的局面。【234】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二十九)有鑑於樹森公司使用到以頂新製造的粉末牛油做重組牛肉,以平價牛排為名銷售得573家燒肉店、牛排館餐廳,連白甘蔗、出一張嘴等知名連鎖店也遭受波及,引發大眾恐慌,也勾起社會大眾對於總牛排之疑慮。根據食品安全專家指出,重組牛肉務必烹調至全熟才食用,同時慢性疾病患者食用這類肉品時,也要注意高鈉、高磷的問題,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稽查販售重組牛肉之業者正確揭露產品訊息,以利消費者選擇。【23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三十)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0年的公告和101年的函釋都指出「醫師在未看診病人前,就先將大包裝藥水分裝成小包裝,則違反藥事法第57條」。分裝藥品有諸多缺點,包括在醫院藥局或診所內並無如同藥廠應有的高規格製造環境,易造成不同藥品之交叉污染、細菌或黴菌等微生物汙染、劑量準確性也不易掌握、分裝後藥品有效期限因未加以試驗確認,醫師、藥師、病患也都不知該藥品可存放多久、又如有多項藥品混合時,其均勻度亦無法掌握、因該分裝後藥品通常也無完整包裝,無法提供患者用法、用量、名稱及注意事項等資訊。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於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分裝藥品不予給付」之決定亦是正確方向。然而,現行實務中小型診所究竟是先看診才調劑藥品,或是看診完直接領取早已大量調劑好的藥品,兩者之間民眾根本難以釐清。 爰此,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醫療院所違反藥事法,事先調劑好大量分裝藥品加強稽查,並將相關用藥安全資訊多加宣導。【23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一)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此次油品事件更是接連延燒數月,民眾對於政府把關之食品安全信任感衝擊甚大。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因食品安全事件,逐年提升人員數額,臨時人力之進用更將於104年度再創新高,除此之外,也激生了食品安全衛生志工等社會資源之挹注。 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此等人力資源妥善規劃,以提升行政、稽查、宣導…等相關業務之效率,確保國人食的安全,並重建國人對於食品安全之信心。【23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劉建國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5,853萬5,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5,753萬5,000元。【238、239】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931萬9,000元。 有鑑於健保藥費持續攀升,從97年度之1,235.6億點增加至102年度之1,540.4億點,每年均占健保支出四分之一以上,與OECD各國相較,高於鄰近國家南韓21.6%、日本20.8%及加拿大16.7%、德國14.8%、美國11.9%,顯見我國藥品支出比偏高。另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實地訪查各醫療院所發現,領藥者約有四分之一領藥未服用,估計每年浪費金額高達300億元。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預算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具體改善對策,有效杜絕醫療浪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4億6,287萬元,內容包括承保、財務、醫療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以及醫療品質提升和資訊等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然健保爭議事件每年仍然不斷發生,存在下列缺失: 1.醫審及藥材業務項下之評鑑裁判費1億0,127萬3,000元,其中「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委託辦理」,語焉不詳,有規避監督之意,總額審查作業亦應更公開化與透明化。 2.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係「圈內人」之評審溝通制度,公開度及透明度明顯不足,且每年依制度化辦理,新增審查討論項目實屬有限,於此政府財政緊絀之際是否需要年年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3.六個區業務組審查健保給付時,存在官僚主觀心態,對於診所申覆案件理由極盡打壓,不願聽其解釋和詳加調查即多予以重罰,不符比例原則。 綜上,爰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共編列24億6,287萬元。 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終於在103年9月出爐,然而所提出之改革方向許多早已耳熟能詳,其中補充保費制度的不公平性尤是。補充保費亂象頻傳,未來民眾在熟悉制度運作之下,將衍生更多規避方式,補充保費收取金額逐年降低之現象不難預見。 補充保費為結算制度下的變種設計,制度設計上的便宜行事,後續卻衍生許多公平性爭議無法解決。爰凍結「健保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並對於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政策建議提出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4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至(三)合併凍結500萬元。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348萬4,000元。有鑑於兒童醫院相對一般醫院之醫師人力配置較多,例如:兒童急診須配置五名以上兒童主治醫師,惟健保給付未相對增加,造成兒童醫院虧損缺口擴大。該情形在具有教學醫院任務之兒童醫院更為嚴重,以致醫療人力資源投入加倍,但虧損更大,不利兒科醫學之發展。爰此,凍結「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預算6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具教學任務之兒童醫院,增加其急診健保給付點數2至3成,以反映其醫療品質與人力成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情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應擬定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為提升生命末期病患療護品質,減少無效醫療,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減少生命末期之無效醫療並檢討現行部分健保給付項目之合理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23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為因應台灣2017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刻正進行長照服務法,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惟銜接急性照護與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急性後期照護體系尚待完備,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擴大推動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銜接急性醫療與長期照護,並提供轉銜服務之現況及成效說明,以建立完善照護體系,減少失能,使其恢復功能健康返家,造福更多病患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及醫療成本。【24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事機構比率提高至5.1%,惟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雲端藥歷檔」之書面推廣計畫及執行報告,積極推動使用該系統,以提升使用之普及率。【24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八)鑑於健保歷次藥價調查未能確實掌握交易價格,迭生弊端與定價爭議,日前更爆發中部某醫院集團疑涉入利用採購藥品機會背信圖利案件,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藥團體、學者專家、付費者代表共同召開會議,研議如何強化藥價調查的真實性與稽核制度,並納入全國藥政會議討論。【24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避免重複用藥及維護病患用藥安全,結合網路科技,建立雲端資料庫以被保險人之用藥歷史檔案為首要對象,設置「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將被保險人近3個月之就診及用藥明細等紀錄,以人為單位進行歸戶,被保險人在就醫時,醫師、藥師在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情況下,查詢渠等之用藥歷史,以提供被保險人更適切之用藥服務,該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是有效解決跨院際或科別間,重複用藥的重要策略。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截至102年底,全國特約醫療機構及藥局共計2萬5,838家,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僅137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僅約0.5%,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提高至5.1%,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103年該計畫僅推廣至區域級以上之醫院使用該系統,尚未普及至其他層級之醫療機構及藥局,不利於該系統發揮預期效益。中央健康保險署宜積極擬定獎勵措施,鼓勵各級醫院及藥局,積極導入藥歷查詢系統及訂立完善推廣計畫,以提高該系統全台醫事機構之使用率,發揮其預期效益,也減少民眾重複用藥,保障其用藥安全。【25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健保行政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從健保開辦初期以70.57億元的行政經費,管理2,143億元的醫療費用,至104年度行政經費僅55.59億元,管理超過5,700億元的醫療費用,已影響健保業務順利推動,該署104年度預算中,獎補助費、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資訊服務費、設備及投資、權利使用費、水電費及物品等預算,係補助公所與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印製寄發繳款單、醫療費用審查,與維持健保業務順利推動所仰賴之資訊系統、設備及維運等必要經費,應將上開預算項目排除通刪。【255】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楊玉欣 吳育仁 (十一)有關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未依二代健保之精神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而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次年開單收繳之措施,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3年開單收繳人數高達93萬人次,影響層面甚廣。 由於是項開單收繳方式,不僅未符合政府簡政便民之政策,反而增加民眾持單繳納的不便利性,甚而影響了民眾節稅權益,引發社會爭議和關注。是故,為確保民眾權益,及避免耗費整體社會資源情形下,請衛生福利部儘快修改相關法令規定,對於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應回歸「就源扣繳」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25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二)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國人使用特定昂貴醫療儀器檢查人數,無論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Computer Tomography,以下簡稱CT)、核磁共振斷層攝影掃描儀(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以下簡稱MRI),或正子斷層掃描儀(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以下簡稱PET)均呈現逐年成長之趨勢(詳附表1),97年度至102年度間CT、MRI及PET檢查人次各增加36%、45%及79%;同期間CT、MRI及PET申報費用分別成長18.74億點、14.11億點及3.85億點,以上昂貴儀器檢查費用每年平均增加7.34億點,顯示國內昂貴醫療儀器檢驗人次及耗用資源均呈持續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嚴加查核勾稽各醫療院所昂貴醫療儀器檢查數量,避免不必要或重複檢查,造成醫療資源浪費。【257】 附表1:國人使用特定昂貴醫療儀器檢查情形 單位:臺、,000人次、百萬點 年度 CT MRI PET 臺數 檢查人次 申報費用 臺數 檢查人次 申報費用 臺數 檢查人次 申報費用 97 355 1,176 5,459 149 411 3,440 32 14 498 98 387 1,265 5,849 161 443 3,674 35 15 530 99 393 1,352 6,196 170 480 3,957 37 14 490 100 398 1,438 6,587 175 515 4,239 40 14 478 101 400 1,545 7,059 183 561 4,564 40 23 808 102 404 1,605 7,333 199 596 4,851 43 25 883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鄭汝芬 (十三)健保藥價從1996年開始分階段調降到2011年第七次調降,年平均調整超過3,000品項,累積調降超過600億元,藥品平均占率維持25.1%,年平均成長率接近5%,低於先進國家動輒10%以上。考量新藥持續加入,以及重大傷病如癌症新藥不斷研發上市,加上門診慢性病處方增加,就財務面而言,調降藥價確實有助於健保財務管控,但對病人用藥品質是否造成影響,也是值得關注的部分。衛生福利部應在藥價管制之外,尋求醫療品質與財務管控的雙贏策略,例如:提高偏低的醫師專業服務費,追求合理用藥,以及鼓勵醫藥專業合作進行藥物治療管理計畫,創造藥物治療價值,才能讓國人健康確實獲得保障。【25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9億0,836萬2,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200萬元〔含「國人健康監測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0,636萬2,000元。【259、268】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中編列「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預算540萬元。 國民健康署於8月27日對外公布將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計畫編列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P4-51)「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經費總計30,00萬元。然國民健康署對於即將上路之補助政策,尚缺乏國際相關政策之規劃細節、成效、補助標準…等資訊,令人質疑何以輕易推動此一政策。 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之預算5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針對「國際間人工生殖補助政策」之政策資訊完整收集,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6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防保健服務」計畫編列22億8,252萬4,000元(含業務費1,835萬3,000元),主要係以補捐助相關醫療費用方式辦理包括成人、婦幼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係屬國民健康署每年最主要之業務。 1.主要辦理1項兒童預防保健、1項婦幼預防保健及1項成人預防保健業務,業務量較103年度減少,故業務費亦應隨同調降。 2.委託「辦理預防保健服務專案管理計畫」450萬元已行之有年,應已建立標準作業模式,故其計畫似無必要性。 3.其次,應特別注意與並定期落實稽查醫療院所是否有針對「預防保健業務」詐領健保費情形?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五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計畫」委辦費490萬元,係為委託研究我國推動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品質及成效、委託研究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委託研究外籍配偶建卡管理對其生育保健之服務成效評估研究等3案,其均為連續型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考該計畫執行進度,請國民健康署年度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四)國民健康署自1992年開始推廣母乳哺育政策,至今20多年,母乳哺育經濟效益已無須再待效益評估。但母乳哺育政策宣傳應進行細緻調整,不能將餵母乳與否和母愛展現畫上等號,應重視哺乳過程的繁複和艱辛。政府應推廣母奶哺育非唯一的方法,應重視母親主體性和需求,不應該讓立意良善的母乳哺育之推行,反而造成新的壓迫來源。103年主決議亦有「…要求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應納入並強化本國懷孕婦女孕期體重增加相關議題研究」惟104年度本計畫之需求說明書中,需求規格為「…母乳哺育對婦女生產前後之體重變化等」,國民健康署應依103年主決議內容:強化一般孕期產婦體重變化及其相關影響因素探討、建立一般孕婦體重管理模式,並據以修正需求說明書重新招標,並於上網公告後將需求說明書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國民健康署104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成人及中老年健康促進相關議題,其中編列委辦費用1,025萬元,為委託研究健康促進介入對預防代謝症狀(候)群及糖尿病評價研究計畫、委託研究慢性腎臟病危險因子世代追蹤研究等2委託案。根據台灣腎臟醫學會2007年透析登錄資料顯示,造成國人新增洗腎的3大原因分別是:糖尿病(占43.2%)、腎絲球腎炎(占25.1%)及高血壓(占8.3%),而2012年台灣糖尿病患者高達145萬人,顯見三高控制對預防慢性腎臟病之重要,國民健康署預防篩檢費用年年增加,但三高發生率卻未減緩,爰國民健康署應對三高預防提出更積極之方式,並於2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六)國民健康署104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社區及職場健康傳播與健康風險研究預算776萬7,000元,其中委辦費編列509萬元,為委託研究職場周全性健康促進模式之發展與成效評估、委託研究發展我國職場促進身體活動量之模式及委託就開發及建置台灣GIS致胖環境監測系統,經查103年度預算書,本項計畫委託研究項目皆與去年相同,爰國民健康署應有效配置預算並撙節使用,並於年度計畫完成1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七)國民健康署104年度「科技發展工作」計畫新增編列活躍老化相關經費7,560萬元,包括:「活躍老化監測與資料整合分析經費」3,500萬元,「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經費」1,800萬元,「高齡友善健康照護經費」860萬元,「癌症病人健康素養經費」200萬元,以及「活躍老化資料倉儲及決策支援系統」1,200萬元,因應我國人口逐年老化,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已推動高齡醫學相關政策,各公立醫院亦提供高齡病患若干醫療服務,惟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仍亟待改善,僅以環境監測及照護機構認證效益之評估作為計畫重點,恐無法對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產生改善效果,建請實質推動並促請改善我國老年醫學整合式照護及醫療品質,達成失能預防與活躍老化的目的,衛生福利部應該整合各司署資源,提出具體獎助計畫及預估達成效之詳細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計畫規劃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7】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八)世界衛生組織WHO早已宣稱,在空氣污染防治上,政府應有跨部會作為,空污物質對於呼吸道疾病及心臟病疾患者、嬰幼兒及老人,影響甚鉅,故健康照護部門應扮演領導中心角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2年5月後已增訂PM2.5空氣品質標準,2014年10月開始,新增即時PM2.5指標,惟衛生單位應加強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之宣導,教育部應多注意中小學校園空氣品質對學童健康之影響。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加強辦理「向國人宣導與衛教空污對健康的影響、避免於空污超標時進行戶外活動」及「協調教育部共同訂定中小學空氣污染防治宣導與衛教實施計畫與時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協助教育部及環保署清查工業區週界3公里範圍內之高風險中小學童健康」,並於6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7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九)國民健康署104年度國民健康業務中編列預防保健業務22億8,252萬4,000元,其中補助孕婦產前檢查7億5,702萬元。唐氏症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其占所有染色體異常個案三分之一,且現行民眾對於自費篩檢接受度及篩檢率相當高。國民健康署103年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產前檢查增列母血唐氏症篩檢之可行性案」評估報告,載明將依專家建議,優先規劃提高產前遺傳診斷補助額度,以契合婦幼健康需求,減輕民眾經濟負擔。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將專家建議之執行情形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7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大腸癌連4年新增人數最多,近10年就增加兩倍,一年超過1萬4,000人,雖然國民健康署在民國102年6月起調高大腸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費,每案補助100至250元不等,但是到民國102年底止,大腸癌及口腔癌陽性個案完成追蹤率僅只有65.7%及74.4%,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持續以陽性個案追蹤率列入計畫管理指標,並適度提高目標值,以透過品質管理方式提升陽性個案追蹤率及確診率,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預防保健功能。【27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十一)人類乳突病毒是導致子宮頸癌之主因,抹片檢查則是早期發現子宮頸癌最有效的篩檢工具。然而仍有許多婦女因「害羞」、「怕麻煩」、「不敢上門診」等原因,不願至醫療院所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為提供多年未做抹片且不願做抹片婦女另一選擇,國民健康署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編列「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查」預算2,000萬元,針對36~69歲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檢查之婦女,提供HPV自採的篩檢,然而推廣仍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除應提升多年未做抹片婦女之子宮頸癌篩檢率,另應強化HPV自我採檢之推廣,以落實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標。【27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其他未通過議案1項: (一)針對國民健康署現任署長邱淑媞帶職參加選舉,卻違反行政中立,利用公家資源發布個人新聞稿選舉文宣,甚至未請假以請公差名義跑選舉行程,有害官箴,爰予移送監察院調查。【27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25億3,370萬元,減列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5億3,320萬元。【280】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3,179萬1,000元,有鑑於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居家服務面臨照顧員人力不足、服務時段零碎、服務項目限制過多、非以家庭需求為中心、整日使用成本過高等問題,導致現行居家服務模式無法滿足受照顧者之需求。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業務費2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將整合本國籍與外籍照顧人力之走動式照顧服務,納入長照十年計畫之居家服務補助項目;另研提「走動式照顧服務」擴大試辦推廣計畫,鼓勵居家服務單位轉型為走動式照顧服務,使該服務正式與長照體系接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48億7,786萬8,000元,有鑑於沐浴服務乃失能或失智老人常見之服務項目,我國日間照顧中心雖宣稱有提供沐浴服務,但多半未列為重點項目且沐浴設備較簡易,無法有效協助失能或失智者滿足其沐浴需求。另據民間照護調查顯示,失能5年以上者,逾3成已3年不曾洗澡;為解決失能者沐浴問題,台北、彰化、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縣市,雖已發展失能老人到宅沐浴車服務,惟服務涵蓋性較低,以致需求者眾,獲滿足者卻極為有限。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1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督促日間照顧中心全面落實提供沐浴服務與改善沐浴設備,並研議規劃將到宅沐浴車服務推廣至全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27憶8,905萬7,000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力最缺乏的部分是教保員及生活服務員,機構在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人力比例範圍內進用外籍看護工協助教保及生活服務作業。唯老人福利機構可將該外籍看護工視為機構人力,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卻不能計算為機構人力。 社會及家庭署於今(103)年8月已召開會議研議相關議題,並獲致以下結論:1.將本國籍教保員、生活服務員增加助理教保員及助理生活服務員,並有條件讓外籍看護工及尚未取得資格之本國人,在正式人員指導下從事服務,且一定比例下可計入正式人力計算。2.助理與正式人員的比例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方向規劃,外籍看護工納入助理生活服務員一併規範。3.惟助理教保員、助理生活服務員不列入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對象,以鼓勵機構輔導其受訓並取得資格。 為督促社會及家庭署儘速完成前述問題的法制作業,爰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之修正並公告後,始得動支。【29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27憶1,114萬8,000元。按《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分別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能申請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亦不得申請提供家人喘息的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導致外籍看護工休假或3年工作期滿遭強制出國,抑或12年工作年限屆至被強制遣返等情形,失能者必須面臨無人協助翻身、移位、餵食、大小便與身體清潔等生活基本需求的照顧空窗期。相對於其他排除項目(例如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都是以接受國家補助為要件,失能家庭則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的照顧服務無法滿足需求,才選擇自費聘僱外籍看護,實不可相提並論。然主管機關卻以資源有限為由排除其申請資格,居家照顧政策對失能家庭極不友善,也導致失能家庭與外籍看護之間陷入弱弱相殘的局面。爰凍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獎補助費」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1,500萬元,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等,與衛生福利部其他業務宣導經費相比,明顯偏高,雖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工作,但宣導成效不明且難以評估宣導效益。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項下編列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經費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經費編列詳細內容與預定宣導成效,提出宣導政策重點之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鄭汝芬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預算達12億1368萬6,000元,用於辦理保母托育管理,並獲公益彩券回饋金挹注部分財源;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計畫預算精神相悖,不符繼續經費編製規定。另查截至103年10月底止,取得保母專業訓練結業證書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登記者,44.3%為親屬保母,僅收托自家親眷,其定位與家庭照顧者相近,不利擴充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量能。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所提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核定通過,且修正托育費用補助與保母管理制度脫鉤處理,朝普及式育兒津貼之方向整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96年7月全面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73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主管機關迄今未配合訂定新辦法,多年來仍沿用92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障礙程度區分補助標準,未訂排富機制。近5年來,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費增加約5億元,皆僅以身分為補助標準,未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85號解釋:「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待遇之唯一依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綜上,以身分為單一認定標準之社福資源給予方式,與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未合,為使有限社福資源能更合理有效運用,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納入排富機制議題研議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費用174億5,330萬3,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為貫徹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以社區化及全民化的精神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經查目前全台老人福利機構共有1,053家,而97年度─99年度共計有1,074家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其中優等機構98家(占9.12%)、甲等331家(占30.82%)、乙等514家(占47.87%)、丙等100家(占9.32%)及丁等31家(占2.87%),為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有心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事業者眾多,惟受限於法規限制,導致現有機構失去競爭力。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陳正芬於「我想要一個「像家」的照顧機構!」專文提到檢視在我國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供給市場除了公立機構與非營利組織經營的老人安養護機構,自1997年老人福利法修法特許私立小型老人照顧機構得以進入服務市場,截至目前已有17年時間。私立小型長期照顧機構家數自1999年快速成長,早已成為機構式服務主要提供者。值得注意的是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再度修訂,規範所有老人照顧機構需於五年內依據新法方能繼續經營(機構業者稱之為「101條款」,因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修訂,2007年2月1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需於該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即民國101年),新法要求所有老人照顧機構每房人數從8人降為6人、每間房需有自然採光的窗戶,廁所還需依住民性別比例分設男廁與女廁,照顧區、餐廳、浴廁、走道、樓梯及平臺,均應設欄杆或扶手之設備等。這些機構設置標準的提高目的是為提升照顧品質。然而,這些機構設立標準卻未考慮不同區域的特殊性,都會區老人或其他鄉間地區照顧機構的特殊性,實宜根據不同地區型態適時放寬機構設置標準,以多元服務提供不同老年化生活。爰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都會區及鄉村地區應有之服務型態及設立標準,召開公聽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作為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參考。【28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九)有鑑於各種弱勢家庭的處境困難,迫不得以必須向政府申請各項社會福利,卻經常要面臨非常繁瑣且複雜的申請流程,不但徒增行正成本,更讓弱勢者為此疲於奔命。以病患申請重大傷病卡為例,民眾除按規定須檢附申請書、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明文件、病例摘要或檢查報告,並依特定傷病提出必要文件外,還需要另外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看診紀錄。再以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為例,當事人必須先經過輔具中心評估取得輔具評估報告書,再向戶籍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自行購買輔具,接著再到戶籍地的區公所辦理核銷。 綜上述,弱勢家庭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程序過於困難複雜,造成許多民眾極大不便,也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針對全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申請流程通盤檢討,並進行跨部門協調與整合,包含申請資格、要件、流程、相關法規配套檢討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2】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十)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3年7月1日將照顧服務費調高為每小時200元,回應103年度本委員會預算提案,提高居服員勞動條件,應予肯定。但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居服員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國定假日期間提供服務時,服務費採加倍補助與對民眾收費。 由於前述法定國定假日多數已不放假,而公司行號大都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進行調整。因此加收一倍費用容易讓居家服務使用者產生使用權益受損感受。 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邀集勞動部、縣市政府代表、居服單位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朝下列方向進行研議,包括:1、取消民眾加倍付費或限縮民眾加倍付費假日(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2、取消中低所得民眾加倍付費;3、居服單位可否透過排班方式克服國定假日收費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8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十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7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等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與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兼營營利行為,必須仰賴國家補助與民間捐款始得運作。然政府財政能力有限,民眾捐款也容易隨經濟環境波動,使得非營利組織往往必須面臨財源不穩定,或受制於政府補助影響自主性等問題。同時由於投入的資源過少,使得服務品質無法提升,照顧產業即無法蓬勃發展,民眾可選擇的服務極其有限,多元的照顧需求即無法被滿足,更連帶影響長照人力就業意願。 為因應國人持續增加的照顧需求,政府應研議開放營利部門進入長照服務體系,同時輔導非營利組織改善經營管理效能。 綜上,請社會及家庭署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二)有鑑於失智人口明顯增加,行政院已發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以延緩、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的衝擊,並提供失智症及其家庭所需之醫療及照護。然檢視102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接受日照中心服務人數合計為750人,僅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0.5%,服務涵蓋率極低;且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只侷限於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屏東縣等4縣市,服務人數僅有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提升。另查基隆市、桃園縣、嘉義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8縣市迄今仍未設置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亦不均。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進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效能之書面報告,以維護失智症長輩權益。【28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三)有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雖已推出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設立23個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盼能早期發現失智個案,藉由服務幫助失智者延緩退化,減輕整體失智照顧之社會負擔;然上開服務僅限於長照資源不足地區,致使失智症社區服務量能有限。而現行全國社區關懷據點設置已逾1,939個,且兩者服務內容雷同,為提升失智症社區服務普及性,擴增失智症長照服務量能,宜透過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資源,共同推動失智症患者健康促進工作。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3個月內研擬於社區關懷據點加強推展「失智症社區初級預防」之評估報告與執行計畫(含辦理期程及實施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十四)日前媒體報導,車站、夜市、熱炒店或KTV,常見身障人士推銷口香糖等商品,根據調查發現有人集合身障者仿照公司組織,批貨並接送身障人士至定點販售,收入雙方五五對分,儼然自成「民間版」社福體系。從公部門角度或許認為這樣的「公司」違反勞動法規、住宅法規等等,處處是沒有顧及身障人士權益的漏洞。但無可否認,這樣的「民間版」社福體系確實解決了政府社福制度無法全面顧及的部分。面對這樣的狀況,公部門應以積極輔導的態度取代打壓、開罰,參考這樣的互助合作模式,協助這些身障人士獲得更好的工作環境與保障。 查社會及家庭署104年預算,編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的「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有27億8,905萬7,000元,其中有業務費、設備及投資與獎補助費,其中獎補助費27億1,114萬8,000元,辦理各縣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家庭支持服務、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工作,但仍然出現上述報導中體制外的系統出現。 故社會及家庭署應檢討現行制度,是否現有規範、框架無法讓所有身心障礙者加入,或許可以思考民間這種「合作社」方式,發展多元身障就業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協助勞動部,研提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方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五)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意旨,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惟實務上輔具給付仍有以下問題亟待改善: 1.據查,臺北市老年、身障人口約48萬人,屋齡超過40年以上的老舊住宅比例高達47%,許多行動不便者被迫困在家裡,或仰賴照顧者背負下樓,因此造成照顧者的身體傷害,連帶影響照顧者投入工作的意願。又日前發生臺北市社會局購置爬梯機,卻因為不具有「醫療器材查驗合格」證明不得使用。再加上每部爬梯機售價約28萬元到60萬元,民眾購買只能獲得4萬元到8萬元補助,種種因素造成行動不便者仍舊只能被困在老舊住宅,嚴重影響其行動自由、參與社會之權利。 2.據研究,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需要倚重輪椅的患者褥瘡盛行率達33%,褥瘡經長合併致命性的併發症,如敗血症、骨髓炎,導致患者死亡率比一般住院患者高出4倍以上,國內每年平均更有6萬人死於褥瘡和其併發症。為防止重度失能者(例如:植物人、脊髓損傷患者、肌肉萎縮患者)罹患褥瘡,往往必須仰賴照顧人力每2小時定期翻身,不僅成效有限,更造成照顧者極大的負擔;但若不落實預防照顧工作,後續的治療與社會成本更是難以估計。惟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僅對一般氣墊床給予補助,而未區別是否具有翻身功能,導致重度失能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購買翻身氣墊床,褥瘡問題始終無法有效解決。 3.照顧工作潛藏高度風險,據統計,即使是專業照顧人員發生肌肉骨骼不適的比例也超過6成,更遑論多數未接受專業照顧訓練的家庭照顧者,亦普遍存在照顧傷害之情形,失能者也因此飽受二次傷害的威脅。除學習適當的照顧技巧外,在協助失能者移位的過程中,亦可藉由輔具的協助來降低照顧風險。然《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雖已將移位輔具納入補助範圍,但無論是移動是或懸吊式移位機,市面上販售的價格都很昂貴,又缺乏完善的輔具給付或租賃制度,導致失能者仍普遍無法取得移位機。最後,移位輔具在使用上便利性往往不足,亦應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 為督促主管機關檢討輔具補助制度、建立多元給付模式,並統整各部會資源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2】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十六)據估計,我國至少有11,605名50歲以下的獨居身心障礙者,不符合長照十年計畫的適用條件,只能仰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與第51條規定之個人照顧與家庭支持服務,始能維持基本生活。由於獨居身障者欠缺家庭成員的照顧,不但身體功能退化速度較快,生活中也將面臨比一般身障者更高的風險,因此更需要社會福利服務的資源(例如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居家照顧服務等)介入,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然而,政府目前並未針對獨居且無自理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亦未比照獨居老人的照顧模式,加強造冊列管、通報機制、關懷訪查與緊急救援等服務,嚴重忽略獨居身障者的特殊照顧需求。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獨居身障者,規劃需求協助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3】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蘇清泉 (十七)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計畫編列67億4,307萬6,000元,為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及綜合性福利政策規劃事項及安置資源相關服務等,惟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曾華源表示:我國國內的兒少福利制度無法預見家庭的變化與需要,國內兒少福利從法規到政策,長期都是以「問題導向」來解決問題,例如3歲男童王昊遭生母同居男友及吸毒友人凌虐致死的社會事件後,修訂兒少法第54條之1條文,規範父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獄,如家中12歲以下孩童之父母或主要照顧人,主動進行通報,以免孩子陷入危機,但為何12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卻未受考量?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兒少權益促進方案書面報告。【29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計畫編列16億872萬4,000元,近年我國隨著社會、經濟、人口結構變遷,家庭受到之影響至為深遠,家庭型態已轉變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同時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與新移民家庭逐漸增加,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家庭功能日趨弱化。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家庭平均每戶人數,從80年之3.94人,98年降為3人以下之2.96人,並減為103月8月之2.80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將不易承擔老人及幼兒之扶養及照顧責任,加上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跨國婚姻增加、失業率提高、離婚率上升、分居及配偶赴大陸工作人口增加等因素,面臨家庭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絡力量不足,將出現無人協助之情形。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九)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別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身分別,惟其能否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部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8,300】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11月11日立法院三讀過後,第25、26、90條預定於103年12月1日施行。居家保母職種法制化後,不但樹立保母正面形象,亦有助政府輔導保母,遏止地下黑市托育行為。然而自登記辦法公佈後,許多保母及家長對托育人數限制、環境安全規定、保母人員收退費規定、保母課稅問題、行政稽查及罰緩等,產生諸多疑慮,因而引發社會爭議。中央及地方政府陳情抗議信應接不暇,亦有保母找各級民意代表陳情此事,甚至於近日召開記者會反對新法。 97年政府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起,即透過0-2歲托育補助及社區保母系統,逐步建制保母管理制度。社區保母系統原應於今年12月1日與登記制無縫接軌,然因政府宣導不足,引發保母及家長誤解及不滿,又無適當之宣導及溝通,時至今日民怨四起,已經危及0-2歲之托育制度,甚至影響政府推動0-2歲公共化托育制度。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舉辦全國各縣市政府及委辦團體工作坊,教導保母登記制問題溝通技巧及宣導方式、新制訪視技巧及輔導方式等課程內容,有效整合各縣市及委辦單位之作業後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4條明定從業保母應於2年接受1次健康檢查,與投保責任保險。惟查過去有關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均有補助,目的在於鼓勵保母從業人員,如今面臨補助取消,恐對現今保母從業人員產生衝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1個月內研議,延長補助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費用3年之可行性評估,給予保母從業人員適用新制之緩衝期,以鼓勵保母從業人員,降低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所產生的衝擊。【30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楊玉欣  呂玉玲 (二十二)民國101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三輪或四輪機車要再行申請時必須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由於改裝機車之補助並非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補助基準表要求提供報廢證明,恐已違反補助辦法之規定,有侵犯民眾財產權之疑慮。 且對於改裝機車之處分是持有民眾權利,對於超過可重新申請補助期限(6年)之勘用車輛,亦可以出售方式處理,不一定均需報廢。 請社會及家庭署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考量民眾使用習慣、車輛折舊及避免社福資源浪費等議題,針對就前述兩項規定再行檢討修正。【30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修訂公布,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 前述辦法第十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第二項)經需求評估非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持有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使用期限最長至原核定之有效期限。(第三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期日前,得依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修正前之規定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四項)中央社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鑑定與評估,同時完成應遵行事項驗證、測量、修正等相關作業。(第五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四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相關作業。」目前持用永久效期身心障礙者已開始陸續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由於原辦法修正前並未規定自用小客車及小客貨車為限,依據辦法第10條之規定,經重新換發證明且符合停車證發給要件之肢體障礙者,其車輛為特製營業車(計程車)者變成無法取得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 由於特製營業小客車,雖可作為營業使用,但因駕駛的障礙事實,仍有使用專用停車位之需求;其次,該車雖可用於營業,但卻無法區分其作為代步交通工具的功能。且目前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減免,大都以身障證明和專用停車識別證雙證件才可進行銷單。因此,取消特製小客車(計程車)取得專用停車識別證,影響身障朋友權益甚大。 有鑑於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進行研修,放寬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之規定。【30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江惠貞  田秋堇 (二十四)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中程計畫之第4年經費44億2,927萬4,000元,其中編列辦理日間照顧服務方案5億2,685萬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9,982萬3,000元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方案1,210萬元。依102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混合型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約為總服務人數之3成,相當5百人,加計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人數256人,合計750人,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比重僅0.5%,未及百分之一,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復全國尚有8縣市未設專職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不均。另就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之辦理情形,102年度全國僅台北市等4個地區團體提供該項服務,服務人數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大幅提升,以滿足失智症家庭照護需求。社會及家庭署應透過客觀的資訊收集,瞭解鼓勵民間投入失智症老人日間照護服務的措施下,投入服務資源仍無法滿足需求且資源分布不均的主要原因,再推出適切的鼓勵民間投入方案,以提高服務效能,俾滿足失智症長者及家屬之照護與支持需求。【30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二十五)政府實施照顧服務費補助標準調整同時,應同步檢討補足不足之人事成本;其次,全面檢討居家服務委託費用之成本結構及合理性,於104年度起,應計算符合成本及合理報酬之委託費用,以利培植民間組織力量,與政府共同建構照顧體系。 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並非僅於居家服務,而是整個照顧體系均缺工,政府應儘速檢討人力培訓機制與目標,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居家服務策略聯盟、長照機構等,擬定長照人力培訓策略,並於104年度起應於每個縣市積極辦理長期照顧人力培訓,且會同勞動部依縣市政府評估擴大每年照顧服務員培訓量,以因應目前與未來迫切之需求。另外,為確保民間NPO組織於居家服務之獨立自主性維持,政府應儘速提出在居家服務範疇,政府如何與民間組織建立夥伴關係之報告書。【30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5,206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發展計畫」編列2,938萬7,000元。 1.分支計畫「中藥品質研究方法之開發」預算1,100萬2,000元,預期效果包括:每年完成20種中藥分析方法之開發與研究、每年完成20個指標成分之製備與開發,以及建置中藥與天然物分析資料庫。每年完成20種中藥材之HPLC指紋圖譜、指標成分的NMR、MS等之光譜資料以及可供查詢及比對資料。至於是哪20種中藥應說清楚,避免每年重覆研究;「設備及投資」490萬2,000元,其中機械設備費390萬元、雜項設備費100萬2,000元,依規定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2.分支計畫「中醫藥輔助治療之實證研究」預算660萬元,預期成果是要完成1項常用傳統中藥輔助治療慢性疾病之臨床前療效研究,主要是委託醫療或相關學術機構辦理(委辦費370萬元);再加上「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強化本土中草藥之開發與應用研究」,中醫藥研究所應將其科技發展成果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彙編成「科技發展計畫成果暨績效報告」,俾提供國會參考。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有關「固有成方」,乃醫藥古書典籍所記載,但非都是安全無虞,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肩負中醫藥研究、實驗及業務發展,爰此,請該所針對「固有成方」之安全性進行相關研究並提供專業意見,降低各界疑慮,另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醫療政策,推動中醫藥之臨床實證研究,確保中藥用藥安全與良效,藉由中藥複方、中西藥交互作用,例如:心血管疾病常用藥進行研究,以協助並釐清用藥安全並提供專業意見。【30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二、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詢答)。 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大院今天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部主管104年度單位預算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向來對本部預算的支持與督促。以下,謹就104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104年度本部主管預算案、本部及所屬機關歲出預算案編列情形,以及103年度截至10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分別提出報告。 壹、104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本部依據行政院104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長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編定104年度施政計畫,其主要目標與重點包括: 一、健全就業安全網,協助勞工適性就業 (一)強化就業保險制度,善用就業保險資源,保障勞工就業安全。 (二)以整合性的國家就業服務網站,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等相關資訊,協助民眾尋職及適性就業。 (三)運用就業促進工具並依個案之需求,提供相關就業及創業輔導等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展才,穩定弱勢族群就業。 二、強化職涯規劃,促進勞動力永續發展 (一)強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職涯諮詢專業能力,協助勞動者規劃職涯。 (二)推動職能基準發展及職業訓練,並辦理技能檢定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強化勞工就業技能。 三、強化勞動權益保障,實現尊嚴勞動 (一)檢討修正工會法制,促進工會自主發展。 (二)建構勞資協商及社會夥伴關係,完善勞資合作機制。 (三)檢討勞動契約法制,落實保障多元型態勞工權益。 (四)檢討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提升勞資爭議處理效能。 (五)推動勞動教育,落實尊嚴勞動。 (六)檢討工資制度,並落實特別保護及職業災害補償。 (七)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及工時彈性化措施。 (八)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就業平權。 (九)積極推動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完備職業災害保障制度。 (十)建構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法制,推動職災勞工權益保護制度。 四、增進勞動福祉,提升勞動生活品質 (一)健全勞保年金制度,提供勞工長期經濟生活保障。 (二)輔導事業單位辦理職工福利及企業托兒服務,鼓勵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提升勞動福祉。 (三)健全勞工退休制度,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 五、打造安全衛生勞動環境,維護工作者身心健康 (一)運用多元防災工具,強化職災預防成效,並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二)推動化學品分級管理機制,建構職業病預防及勞工健康服務體系。 (三)創新職場源頭管理安全機制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產業安全設施。 (四)提升營造業減災效能,健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 貳、104年度本部主管單位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歲入預算部分 本部主管104年度歲入預算,經參酌103年度預算數、102年度決算數,共計編列7億5,278萬1千元,較上(103)年度預算數17億4,931萬2千元,減少9億9,653萬1千元,主要是103年度有一筆因應貿易自由化的基金裁撤後繳回十億一千多萬餘元,而104年度也不再編列該項預算。另外104年度有增列勞工保險局改制為公務機關後之國營事業資本回收一億四百多萬餘元。茲按歲入來源別編列情形,說明如下: (一)罰款及賠償收入1億6,772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4,377萬5千元,減少7,605萬5千元,主要係減列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等。 (二)規費收入4億7,302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億8,281萬4千元,減少979萬元,主要係減列製發、換(補)發技士證(書)之證照費收入。 (三)財產收入1億1,127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0億2,218萬2千元,減少9億1,091萬2千元,主要係103年度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裁撤後之基金餘額繳庫數,104年度不再編列。 (四)其他收入76萬7千元,主要係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標單工本費等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數54萬1千元,增加22萬6千元。 二、歲出預算部分 本部主管104年度歲出預算,係配合年度施政計畫,及依行政院核定預算額度與預算編製相關規定等審慎編列,計1,215億9,716萬1千元,包括勞動部1,149億7,801萬5千元、勞工保險局34億2,966萬5千元、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9億7,589萬9千元、職業安全衛生署7億3,928萬4千元、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8,261萬8千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億9,168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280億8,342萬9千元,減少64億8,626萬8千元。茲按預算編列內容分析如下: (一)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1,137億980萬8千元,占主管預算總額93.5%,較上年度預算數1,157億9,235萬8千元,減少20億8,255萬元,其中: 1.補助勞工及其眷屬參加健保經費507億9,478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08億9,968萬5千元,減少1億489萬8千元。 2.補助勞工參加勞保及就保經費628億4,502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648億2,267萬3千元,減少19億7,765萬2千元。 3.補助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補償經費7,000萬元,與上年度同。 (二)業務推動及基本運作需求經費76億9,735萬3千元,占主管預算總額6.3%,較上年度預算數120億7,664萬2千元,減少43億7,928萬9千元,其中: 1.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6億2,879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9億7,703萬1千元,減少43億4,823萬5千元。 2.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與協助經費5億4,509萬6千元,與上年度同。 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規劃商港相關工會勞工福利、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等收支併列項目經費2億5,697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8,439萬9千元,減少2,742萬元。 4.國庫補助勞工權益基金經費3,5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900萬元,減少1,400萬元。 5.人事費38億9,182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8億8,045萬2千元,增加1,136萬9千元。 6.其餘業務推動及基本運作需求經費23億3,966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3億4,066萬4千元,減少100萬3千元。 (三)科技發展計畫經費1億9,000萬元,占主管預算總額0.2%,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1,442萬9千元,減少2,442萬9千元,係減列辦理安全衛生與健康職場研究之科技經費。 參、104年度與103年度歲出預算數之比較 104年度預算數1,215億9,716萬1千元較103年度減列了64億8,626萬8千元,其減列項目有二:一、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勞、健保等補助支出,因為職業勞工人數減少所以勞健保的補助亦減列20億8,255萬元。二、業務推動及基本運作需求經費。由於1.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減列了43億4,823萬5千元。此亦是104年度較103年度減列64億餘元的原因。 肆、104年度本部及所屬機關歲出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勞動部編列1,149億7,801萬5千元,包括辦理勞動保險業務、綜合規劃業務、勞動關係業務、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勞動法務業務及一般行政等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數1,214億1,111萬6千元,減少64億3,310萬1千元,主要係因配合還款計畫減列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43億4,823萬5千元,及因職業勞工人數減少,且近年保險費平均成長趨緩,減列補助勞工參加勞保及就保經費19億7,765萬2千元、補助勞工及其眷屬參加健保經費1億489萬8千元。 二、勞工保險局編列34億2,966萬5千元,包括辦理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業務及一般行政等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數34億2,176萬6千元,增加789萬9千元,主要係增列電腦主機系統租用案之應用系統移轉與重新開發等經費2,853萬元;減列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等1,898萬2千元。 三、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19億7,589萬9千元,包括辦理勞動力發展業務、分署管理、技能檢定中心管理及一般行政等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數20億5,124萬6千元,減少7,534萬7千元,主要係減列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5,046萬8千元、基本運作需求經費3,170萬5千元;增列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經費1,000萬元。 四、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7億3,928萬4千元,包括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職業災害保護業務及一般行政等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數7億283萬6千元,增加3,644萬8千元,主要係增列委託代行檢查機構辦理業務經費2,304萬8千元、新增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署整體行政、決策支援系統,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機械設備及化學品分級管理業務等經費2,047萬1千元;減列災害防救暨職業衛生檢查、職災專案慰助服務、動態稽查等經費584萬7千元。 五、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1億8,261萬8千元,包括辦理勞動基金運用業務及一般行政等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數1億7,985萬8千元,增加276萬元,主要係增列汰換機房空調、消防與不斷電設備,及新增 勞、就保基金系統功能等經費410萬8千元;減列辦理基金國內外委託經營作業及受託機構之遴選與審查等經費118萬1千元。 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2億9,168萬元,包括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一般行政等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1,660萬7千元,減少2,492萬7千元,主要係減列辦理安全衛生與健康職場研究之科技經費2,442萬9千元。 伍、103年度截至10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預算部分 本部主管103年度歲入預算數17億4,931萬2千元,截至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5億8,569萬8千元,實際收入數18億4,369萬5千元,占預算分配數116.3%。 二、歲出預算部分 本部主管103年度歲出預算數1,280億8,342萬9千元,截至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069億86萬3千元,累計執行數978億7,607萬9千元,占預算分配數91.6%。 [image: image2.jpg]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s/user/Desktop/103.12.08/10/K13_頁面_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jpg]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s/user/Desktop/103.12.08/10/K13_頁面_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jpg]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s/user/Desktop/103.12.08/10/K13_頁面_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jpg]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s/user/Desktop/103.12.08/10/K13_頁面_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jpg]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s/user/Desktop/103.12.08/10/K13_頁面_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jpg]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s/user/Desktop/103.12.08/10/K13_頁面_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jpg] 主席(田委員秋堇):本會委員針對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暨非營業基金部分)等預算案,如有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下次審查前兩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俾利預算案之處理。 以上係為方便議事人員作業之規定,但若有委員欲於現場臨時提出,本委員會仍予以受理,因為本席認為不應為了議事人員的方便而限縮了國會議員的提案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上午11時30分開始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首先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最近一直都有提出許多令人耳目一新的作為,我們一方面當然要表示肯定,但是身為立法委員還是要監督施政,所以本席想請教陳部長,這些政策的落實性如何?以其中一例來講,許多打工族的資方,也就是老闆,會以彈性工時的方式剝削其加班費的請領。對此你們發出了一件函示,規範打工族不適用彈性工時,只要這些打工族做滿8小時,超過的部分就要發加班費。這就是我剛剛提到令人耳目一新的作為,因此很多打工族都叫好。然而有很多人又擔心了,廣大的打工族老闆,包括眾多的服務業及其相關的行業,若是他們打算政府規定政府的,我就是不做,還是要繼續以彈性工時的方式規避加班費的話,勞動部這邊會有什麼樣的作為以落實這樣的美意?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過去一直以來都存在因打工族採用彈性工時,而讓雇主規避加班費的抱怨。以前我們並沒有明確地規範,且在勞基法中也確實有可用彈性工時的規定,因此我們這次用函示的方式明確規範解釋後,未來打工族便不再適用彈性工時的規定了。當然,對於委員所關心如何落實的問題,我們會加強進行勞動檢查。此外,我們也會增加申訴的管道,鼓勵受到老闆不公正待遇的打工族可以直接向勞動部申訴,我們就會立刻進行勞動檢查。 趙委員天麟:請問這樣的函示有沒有違背原來母法的規定? 陳部長雄文:基於打工族的薪資低於一般勞動者的情況,我們做這樣的限縮,應該還是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趙委員天麟:很期待這個部分一定要看得到、吃得到,因此關於部長剛才講的申訴管道要健全及勞動檢查要執行,請你們一定要落實。若這個期待沒辦法落實,就會成為民怨,因為如果大家已申訴或已表達,反而被老闆整肅或開除,他們會不敢伸張自己的權益,所以請問對於這點,是不是一定要具體落實?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因為這兩年我們都蒙立法院的支持,所以編有經費要增加約325位的勞動檢查人員,過去地方的檢查人力實在不足,今年已增加161位,假若104年度再得到大院支持,可以再增加164位,總共就有約三百多位,那麼這種勞動檢查的次數能更增加,對於委員希望我們落實執行的部分,應該可以有效推動。 趙委員天麟:好,這是打工族的福音,請一定要落實。 接下來討論基本工資的部分,關於肯定你的話語,我已經講過很多次,現在要談論監督的部分。你們當時宣布基本工資由19,273元調整至20,008元;基本時薪由115元調整至120元。可是你們強調要明年7月才會實施,雖然包括本席在內的很多委員都建議要不要提早實施,但是你們都以已經公告,不宜輕易變更為由拒絕。 然而數字資料會說話,本席看到馬總統和政府都在宣傳,103年的第二季(Q2)經濟成長率達3.74%,第三季更高,到3.78%,明年說不定會到4%,諸如此類,而且經濟成長率已連六季成長。至於物價指數也都在成長,10月的食物類CPI漲幅高達3.33%,其中占CPI權數近10%的外食費漲幅達4.24%,是連續4個月年增率漲幅超過4%。簡言之,物價也跟著經濟成長率一直調漲,這時你們的美意卻要到明年才實施,很多人說,選舉前宣布有些微選舉效應,但這是民主選舉,所以我認為是OK的。雖然你們已宣布,可是各種數字資料確實證實經濟成長率成長,物價也成長,這種情況下,果實能不能提早收割、提早讓勞工享受到,難道一定要到7月才能實施嗎? 陳部長雄文:今年8月29日我們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對於實施的期間也有提出來討論。首先,因為103年7月才調漲過基本工資,一般而言,大家有共識的下次調漲應是隔一年後,所以是在104年的7月,亦即過去大概都是每一年調一次。其次,雖然目前某些經濟指數有成長,但是因為企業過去有段時間非常低盪,那時企業的經營也非常困難,所以他們擔心如今正在緩坡成長的情況下,一下調漲的話,對他們的衝擊會很大,因此當初在委員會討論時,大家共識在明年的7月才實施。 趙委員天麟:你們提到的每季檢討、希望將基本工資調漲公式化等等都是正確的方向,可是本席一直提醒,你們在今年的選舉前宣布,訂於明年的7月實施,這樣是將一隻羊分成兩次選舉來享受,稍微超過我們所認為在一般民主選舉釋出的政策利多效應。不過,沒關係,我知道你們的意思。本席只是要提醒,這些數字都持續發展中,我們會持續關注對這方面的訴求,包括明年第一季可能出現的數字。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 趙委員天麟:我們要求提升基本工資的目的是希望讓勞工能分享經濟的成果,也希望將他們的地板往上拉能帶動加薪效應,但我們卻發現將地板往上拉好似還不夠,如果沒將屋頂往上拉,亦即加薪沒真正落實的話,那麼基本工資有變成起薪化的現象。 當時馬總統講22K適用大學生,我們卻發現,目前有很多企業將你們宣布的20K變成勞工的起薪。對於這個部分,數字資料會說話,如何說呢?民國97年馬總統開始執政,當時投保基本工資的人數是115萬人,到102年、103年,已經高達242萬人,即在馬總統執政的6年間,這部分增加約110萬的投保人數,多出將近一倍。在這樣的投保人數中,我們卻看到實質平均薪資是降低的,約15年前(民國88年),那時實質平均薪資達46,605元,可是從民國97年是45,096元,98年降到43,288元,99年到101年都維持在四萬五千多,102年(去年)是四萬四千多,都不如15年前的水準,也不如90年的46,716元,或92年的47,058元。簡言之,投保最低基本工資者增加非常多,現已高達242萬人,可是平均薪資卻一直停留在15年前的水準。這樣我們就有些許擔心,基本工資會不會反而變成起薪的標準,以前不到2萬,經過你們爭取,明年7月起成為20K。希望你們繼續努力,雖然基本工資的地板往上拉,可是如果未跟進國家經濟的火車頭往上升,就會變成有相當多人進入到相對貧窮化的狀態,這是對你們的提醒。 最後再提醒,本席知道職災保險法已通過行政院會,即院版出來了。 陳部長雄文:是。 趙委員天麟:有很多工會朋友建議,希望勞動部能不能在全國各地的工會就政院版的職災保險法進行座談,讓工會的聲音能在立法院審議時,或審議前,也被納入。請部長一併回應上述兩個問題。 陳部長雄文:有關工會的意見,我最近有去拜訪,他們確實對這個部分有很多疑慮,關於剛才委員的建議,我們會針對工會多做溝通和說明。至於整體工資的提升,並不是勞動部一個部會有能力處理的,我們會結合其他相關部會包括國發會、經濟部等等一起合作,看如何能提升整體工資。 趙委員天麟:請部長一定要轉達,我們整理數字資料發現,投保基本工資的人數現已高達二百四十幾萬人,然平均薪資一直都停留在15年前的水準,可見多數企業將基本工資當成起薪,做為投保薪資,扣除外勞的部分後,本勞還是相當多,代表我們的整體薪資水準並未隨著地板往上升而往上衝,關於這點,要繼續努力。 陳部長雄文:是,關於這點,我們會努力,謝謝委員提醒。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續剛剛趙天麟委員所講,勞動部現在提出很多亮點,讓大眾或勞工朋友感受很不錯,針對上禮拜中韓簽訂FTA一事,在野黨說不用怕,那個FTA不算什麼,台灣的體質很好,完全不受影響,好像義和團一樣,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說簽署FTA完全不會有影響的話,那為什麼國際上會有這麼多國家這麼熱衷於簽訂FTA呢?可見此舉一定對其本國貿易有幫助,由於我們一直是韓國的貿易對手,所以對韓國有利的就會對我們造成衝擊,我想這是一定的。 蘇委員清泉:你身為勞動部部長,是全國勞工最高首長,你對此有何呼籲或希望大家配合的?現在勞工總數減少是因為勞工逐漸退休凋零,抑或是因為年輕的勞工都出走去當台勞所致? 陳部長雄文:勞動部也很關心這次中韓簽訂FTA之事,對我們造成最大衝擊的可能是在與韓國競爭最激烈的幾個業別,比如石化業、鋼鐵業、工具機業、玻璃業、紡織業等,特別是面板業,據們的統計,這些業別相關從業勞工約有44萬人,如果這些行業的業績受到影響,相關從業勞工的就業機會當然也會受到影響,這是我們擔心且正密切注意的。 蘇委員清泉:本席最近去參觀高雄港,是搭船遊港且在船上喝咖啡,部長是鼓山人,本席和部長都畢業於雄中,現在我的兒子也在高雄唸高中,本席幾乎每兩天就進出高雄一次,每次看到高雄那種蕭條景況就很傷心,記得本席唸書時,高雄港內滿滿的都是船,幾乎無法騎著腳踏車進入鹽埕區,連書局都塞滿了人,當時高雄港高居世界港口的第二名或第三名,可是現在的高雄港內卻是空的,連一艘船都沒有,甚至可以乘船遊港,本席一位在海運公司擔任經理職位的朋友說,他們以前有五十多位員工,業務多到要租借三個碼頭,每天忙得像條牛一樣,到他現在即將退休時,員工僅剩兩人,每天中午吃過飯後就閒得打乒乓球,以前每艘船出海時都裝得滿滿的,現在卻是空船開到廈門、上海,由於空船出海會晃,所以必須有壓艙貨,廠商如果有貨品被當成壓艙貨運到廈門再去美國的就免運費,但是吊桿費用需自付,如果連壓艙貨都沒有,就必須自己吊鐵塊、磚塊去壓艙,等到了大陸廈門等港口,再將壓艙的鐵塊取出,換裝貨物去美國,所以現在高雄港已經連世界前二十名都進不去了,對這種情形,部長的看法為何? 陳部長雄文:委員此言勾起我的回憶,我讀高中的時候,高雄港只有一港口,後來因為經濟持續活絡,所以在民國六十幾年又開了二港口,當時的船貨運量非常龐大,可是現在港口內都沒什麼貨物量。 蘇委員清泉:現在看了真的覺得很淒涼,港內空空的,中山路旁邊的大樓不是掛著「租」就是「售」,被高雄人笑說那是「素(售)珠(租)」,我還以為說的是演電視的素珠,後來才知道的是「售租」。在陳水扁總統當政時,高雄每年的觀光客約70多萬人,今年卻將近380萬人,裡面很多都是陸客,我們一方面希望陸客來花錢,一方面看到陸客就「訐譙」,稱人家「阿陸仔」,請問部長對此的看法為何? 陳部長雄文:我覺得馬總統上任後推動兩岸三通和開放大陸觀光,從初執政時的300多萬人次到現在已經增加到將近900多萬人次,對我們國家的經濟有相當大的幫助,給服務業創造了相當多就業機會,而我們很多年輕人現在都在服務業工作,大家應該珍惜這樣的成果。 蘇委員清泉:本席認為如果這樣繼續下去,台灣的勞工真的會愈來愈少,你們今年編列的勞健保補助費就減編64億多元,相信明年會減少更多,因為年輕人可能都出去當台勞了,再這樣繼續下去,台灣真的會死得很慘。 第二個要請教部長的問題是,目前所有在醫院內上班的醫事人力─包括放射師、檢驗師、護士、藥師等等所有在醫院內出現的人員─除醫師外均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現在年輕的醫師、醫勞盟及什麼陣線等都要求住院醫師、主治醫師需納入勞基法,在昨天馬總統於高雄和醫界的一場討論中也有人提出這樣的想法,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陳部長雄文:我們支持這個大方向,也認為應該逐步納入,不過需兼顧病人的權益,在現階段醫師供給不足情況下,若要讓每位醫師都有固定的例假日、休假日及每日工作時數只能有8小時的話,恐無法有足夠的醫師去照顧病人,我們也曾就此與衛福部討論過,咸認應儘快培育足夠的醫師,如果要足敷全部需要,可能需16年的時間。 蘇委員清泉:台灣的情況其實很弔詭,一位醫師要照顧的病人從過去的900多人降到700多人又降到現在的500多人,另一派人認為現在孩子愈生愈少,所以總人口數不會增加,如果醫師再增額,從現在每年1,300個醫學院生員額增加到1,600個或1,700個的話,會造成將來醫師更多的情況。台灣的麻煩在於我們是自由開業,當一升任主治醫師,就不屑繼續在醫院任職,以小兒科醫師為例,專業兒科醫師約有3,000人,到醫院任職的只有32%,其餘68%的人都在外開業,但是我們缺的是夜間門診、急重症、假日、及兒科急診醫師,而自行開業的小兒科都是在晚間9時30分就休診,假日也休息,對於急重症和夜間急診完全沒有助益,假如現在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將這個缺口補起來,但是擔任住院醫師四年或五年後就可以升為主治醫師、專科醫師,這時他寧願出外自行開業,所以坊間各處都可以看到小兒科診所,醫院卻看不到兒科醫師,只看到5、60歲的教授在急診值班,診治感冒、拉肚子的病人,這是非常弔詭的情形。現在住院醫師一直提出要求,不外乎兩點:一個是工時,一個是勞動條件和保障,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請部長說說你的看法。 陳部長雄文:這個我們已經跟衛福部討論,先從他們的勞動條件去訂了一個作業指引。一下子要適用勞基法,誠如剛剛委員所說的事實上是有困難,但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保障醫師的勞動條件,所以先用緩進的方式,用一些指導的原則,讓醫院能夠對醫師的工作環境有所改善。 蘇委員清泉:就急重症部分、五大皆空的情形,如果在醫院上班的醫師人力全部要補齊,條件要比勞基法再寬一點,差不多還要補7,000至8,000個人力。以前要增加醫學系員額,反對最厲害的是全聯會,現在我當全聯會理事長,我也贊成,因為這一塊要補起來,但是另外一派的人從昨天就已經開始「幹譙」我了,他們說這樣的話以後醫生就要開計程車,像德國一樣。有可能嗎?有可能,但國內是自由開業,醫生一直出去開業,在前端的那一塊人力沒有辦法hold留在醫院。衛福部跟勞動部要好好研究,看看如何能夠改善他們的工時、待遇及勞動條件,但是將來又不會造成人才過剩的問題,國發會第一個就會反對,所以要好好來研究,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抱歉,占用大家30秒。我們都知道,在醫學上已經研究出來,睡眠不足到了一個嚴重程度等同於酒駕,如果我們讓醫生或護理人員過勞,他們在類似酒駕、飲酒後神智受影響的狀況之下去治療或照顧病人,萬一出了差錯怎麼辦?因為我們現在正在討論醫療糾紛處理法、要立這個法,前面所說的問題是要由醫護人員、醫院還是健保制度、健保署負責?大家講清楚。如果醫生不夠,我們強迫這些醫生在過勞的狀況之下繼續工作,為避免出事,我們是不是應該像在手術前那樣寫一個同意書?我的意思是說,大家講清楚,不要假裝沒事,就這樣繼續讓這些年輕醫師、護士過勞,去撐住整個健保制度,出了事情以後他們很可憐。我看過一些醫院就撒手不管,讓那些醫生自己去跟病人互告,甚至於還有大一點的醫院揚言說:「我們有的是律師,沒關係,你們病人儘管來告。」充滿了這些爭議。 所以,我覺得大家真的是要講清楚、面對問題,讓工時的規範上路,等到所有的問題浮現的時候大家一起來面對,這樣我們才會知道要怎麼解決這件事情,大家才會覺得蘇委員剛才講的開放名額或許是個解決之道。就像護理人員不夠,有病房不敢開放,就把病房關了,而如果醫生不夠會出什麼事情?大家一起來面對。再這樣下去,健保還沒倒,我們的醫療體系會先倒。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還是要再感謝部長,有關取消強制出國一日的政策決定,我覺得非常敬佩,上一次在協商也看到廖署長和賴組長非常努力,我在這裡首先表達對你們的感謝和支持,當然我也盼望配套制度能夠儘快地完成。請問現在配套制度完成了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大家是擔心,強制出國一日的限制取消以後,是不是會讓外勞的返鄉權利受到影響?我們現在都已經規劃好,相關勞動契約書裡面的文字都弄好了,目前由我們的法規會審議中。 楊委員玉欣:謝謝。 今天我還是以照護的議題來就教部長,雖然長照的問題不是由勞動部主責,不過長照所衍生出來的問題,像是國家人力資源、勞參率、勞動力的問題都是勞動部的職責,我認為這幾個問題更是國家競爭力最根本的問題,但這些問題背後的挑戰都是照護的問題,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所以,我才會在上一次的總質詢提到,部長可能還記得,就是從宏觀的國家競爭力高度來談人力資源的問題。我們不斷主張要釋放女性勞動力,我國女性的勞參率太低了,在鄰近國家之中都非常低,這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國家競爭力都是非常大的傷害,因此我們要積極爭取優質的照護人力,這是我們在上一次總質詢所談到的。 上一次談的是沒有進入勞動市場的這些女性,但是我今天還要再補充說明另一個嚴重問題,日後將會有220萬人的離職風暴,部長可能也已經知道了,剛剛我們談的是女性勞參率太低,但這個是已經在職場裡面,面對照護家人的問題可能必須要離職的女性。我們已經統計出來了,有六成五的企業有員工曾經因為有照護家人的需要而離職或請假,這個數字背後還代表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請教部長,您知道什麼是隱形照護者嗎? 陳部長雄文:他可能有工作,但如果家裡有人需要照護的話,針對這些需要照護的人,他必須要去照護。 楊委員玉欣:是,部長說對了。在勞動市場裡面,這些隱形照護者白天要上班,晚上又有照護的工作,很重要的是企業老闆不知道,為什麼?當然勞工不敢讓老闆知道,如果被知道,後續一大堆的問題是很麻煩的。另外,隱形照護者就是白天要上班,晚上還有照護工作,而公司也不知情。部長知道勞動部裡面有多少同仁是隱形照護者嗎? 陳部長雄文:我自己的兄弟就是這樣,因為我母親晚上也需要照顧,就是他也是上班,下班必須要照顧。 楊委員玉欣:所以我們都可以理解這對勞工身心的壓力,而且時間非常地長。我們看到日本的數據是,這樣的隱形照護者占勞動人力的20%,可見這個照護的問題有多麼嚴重。再看它的內容,有95%的人是企業主管,這些到了四、五十歲,擔任科長、主任、部長、董事等高階主管的人要離開職場,就是因為有這個照護上的需要,今天的日本就是明日的臺灣。 再請部長看幾個數字,這220萬隱形照護者即將離開職場,之後所面對的問題是這樣的,目前需照護者臥床時間愈來愈長,也就是一個老人到死亡之前需要長照的時間已經達到7.3年。衛福部推動的是要將臥床率降低到如同北歐一樣的2週,當然這是我們的理想,但在臺灣的現實是有7.3年的臥床時間。至於我國照護機構的情形是如何呢?基本上優質的長照機構排隊三、五年是排不進去的,但衛福部還會告訴大家說有三成空床,事實上那是他們所不願意去的地方,所以優質的機構嚴重不足,而本勞的問題也是一樣,人力難求、成本高,這個大家都知道。 請問部長,那麼人民還有什麼樣的選擇?優質機構排不進去,本勞又用不起、買不到,那就剩下外勞,所以我現在focus到外勞的議題來就教部長,外勞的問題,我剛才表達敬佩的是針對「強制出國一日」,可是我簡單整理幾個項目讓部長看一下,我們設定很多以下的制度,但也產生好多問題,我只能列出這幾點而已,因為實在是太多了。我們稍微看一下,首先是申請門檻非常高及工作內容限制,導致供需失衡,而供需失衡就導致逃跑跟黑市非常猖獗,我不斷主張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開放,目的就是希望不要勞民傷財,不要讓這些弱勢的人民在各種複雜程序裡奔波,如果自己沒辦法辦理,就只能委託仲介,可是政府對於仲介管理也是嚴重消極與不足,其實政府可以有好的發揮。 另外還有很根本的問題,就是無法自由轉換雇主及薪資勞動條件僵化、形式化,這些問題導致非常嚴重的優劣同酬與輕重同酬。就是一位照護者不管照護的好或不好,都是一樣的錢;不管照護負荷輕重,也是同樣的錢,那怎會有人要認真照護呢?就算照護的非常好、非常累,還是拿一樣錢,然後照護負荷非常重的,也是拿一樣錢,所以這些制度的設計都是不良的。我們上次談「強制出國一日」,大家已經知道會讓外勞跟失能家庭的費用不斷增加重複,更嚴重的是照護空窗期的問題。現在很多人不斷反應的是工作年限的問題,這個問題不但會阻礙、甚至會驅逐優質人力,這也是我們不斷在談的問題。 此外,對於就業安定費的合理性、正當性,我今天也都沒有辦法談,但是林林總總加起來,我們還要面對國際人力資源的競爭,以及來源國不穩定的問題。因為時間實在非常短,我只能列出這些制度,政府花了非常大的行政成本設定各種制度,結果導致的是民眾非常痛苦跟崩潰。這些都會導致社會成本不必要的消耗,以及人心的恐慌,我想這些是制度的問題,所以我要再次跟部長強調,我們要主張典範轉移,也就是上述所有我說的制度設計與問題,都是負面與多輸的,可是其實我們可以翻轉它,讓多輸變成多贏。我思考長照問題不是從照護的本位,而是從國家最高的競爭力與國家最大的利益來思考,才會得出這樣的結論。 因此,我們要創造多贏的外勞政策,首先當然要以失能者及失能家庭為中心,也就是以需求為中心,讓失能者、外勞、仲介及社會安定多贏,這樣才是我們值得做的目標。這個目標就像我所說的,不要再設計出零和的競爭,而是正和的競爭關係。我覺得失能家庭的多輸就不在話下了,但外勞也是一個無辜的第三者,至於仲介,他們其實掌握非常多的人力資源,也應該在人力資源的規劃、創新服務,以及提供運用有積極的貢獻,事實上仲介應該是這樣的角色,而不是像現在成為一個負面的存在。 我要求要積極爭取優質的外籍照護人力,因此我們要求建立篩選的機制,也就是面對這些外勞,我們要有一種機制來把好的人才留下來。現在我們是3年一到期,好的壞的人全部留,這不是我們國家的目的,我們要的是爭取優質的人才,所以要怎麼將這個機制設計出來,其實我們都已經提供辦法了,如何共創多贏的想法,其實有非常多,我想廖署長也清楚。最重要的目標就是我們要求在一個月內針對我們國家、針對失能者、針對外勞、針對仲介公司都是多贏的留才機制,爭取優質人才是為12年來突破、來做配套的。 我會另擇時間再分別每一項說明,像上次我們談「強制出國一日」就要談非常久,其實本席幕僚已經做了非常多的工作了,我今天從宏觀的角度一直限縮談到最小的一個,就是篩選機制。我想請部長回應有關篩選機制及外勞總體的檢討,請問您有什麼樣的看法? 陳部長雄文:謝謝剛才委員這麼用心整理這麼清楚的政策分析,過去我們都說外勞是補充性的勞力,但事實上在家庭照護這一塊,我們可以看到外勞是擔任主力,並不是補充性的勞力,所以我覺得整個思維要重新做檢討。在產業界的話,外勞確實是補充性的勞力,但是在家庭照護上,因為我們的長照制度一直沒有辦法上來,所以外勞確實是一個很重要的照護勞力。對於整個制度,剛剛委員點出很多問題,我想我們會一項一項檢討,對於剛剛委員所講3年期限一到,希望能建立一個好壞篩選機制的部分,以我們現有的機制,對於曾經有發生一些違規事項者,事實上已經有篩選,但那個可能跟委員所說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對此我們會去瞭解雇主方面的意見,並規劃一個比較多贏的方案出來。 楊委員玉欣:好,謝謝部長,因為我覺得過去的篩選都是消極的,而我希望現在是積極的。如果外勞能更好一點,對於失能者或整個國家的照護體制就會變的更好,這是正和競爭的關係。我再次強調,我們長照不是只依賴外勞,本土的發展需要時間,在時間發展的同時,對於我們現有最主要的照護機制,我們就必須要完善化,因為我們就是不希望這220萬勞工離開職場,我們希望能避免這個問題,讓這些人得到支持。謝謝部長,加油。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上任多久了?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到11月22日就滿三個月。 陳委員節如:剛好碰到預算審查的時間,可是本席多次跟你們要資料,你們不是不給就是錯誤,我舉幾個例子,請問部長認識全部的幹部嗎?都清楚他們的職掌嗎? 陳部長雄文:一級主管大概都認得。 陳委員節如:二級主管呢? 陳部長雄文:二級主管部分若是有業務接觸,就比較有機會認識,有些可能還沒有機會。 陳委員節如:你們勞動部多久開一次會議? 陳部長雄文:我們是兩個禮拜開一次,但是都是…… 陳委員節如:是部長主持的嗎? 陳部長雄文:是部長主持。 陳委員節如:全部首長都要參加嗎? 陳部長雄文:對,一級主管。 陳委員節如:我這邊有幾個例子,為什麼要跟你們拿委員會的名單,你們都不給?現在大家都拿個資法來搪塞這個問題,有這個必要嗎?委員如果沒有很清楚瞭解你們的資料,要怎麼審預算呢?有關你們的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我要拿資料,你們就不給。 陳部長雄文:我想假設…… 陳委員節如:這是第一個不給,還有第二個,你們現在有做廣告,這是101年度透過網路公開的,可是我們現在看到網路上好像沒有,就是在勞委會改制為勞動部的時候,雖然現在有,但要你們把廣告播出的時間、次數及金額的資料全部整合起來給我們,但是你們也不給,是沒有辦法整合勞動部整個廣告資料和項目嗎?部長,我看到你也有拍廣告,你廣告什麼東西? 陳部長雄文:我們有一些是…… 陳委員節如:我記得有部一部廣告片是你拍的,我有這個印象。 陳部長雄文:好像是在雜誌播一些就業的……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要了解勞動部所有廣告項目的金額。 陳部長雄文:最近好像都整理給委員了,應該是給到黨團那邊去了。 陳委員節如:不是,現在我們黨團要,委員會、我們辦公室也要,但你們百般阻撓、百般不給,這是第二個不給。我是提醒你,不管你現在有沒有給,我就是跟你講這個過程,希望部長能夠注意,你們刁難委員索取審預算的資料,這樣子對嗎?另外,有關臨時人員、派遣人員的資訊和預算,你們說職安所完全沒有臨時人員的預算,結果我們在預算書裡面查到了,這要怎麼辦,還要退回嗎?我以前是退回過。 陳部長雄文:我知道,我們會特別注意。 陳委員節如:到底是哪一邊對?結果在預算書中,看到你們有臨時人員酬勞的編制。 陳部長雄文:職安所有臨時人員。 陳委員節如:當然還有其他的,我只是具體提出這幾項,現在要審預算了,你們回去開會的時候,要嚴格的宣布一下,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提醒。 陳委員節如:不要這樣刁難委員。 陳部長雄文:不會。 陳委員節如:是底下的人刁難,你不知道啊!沒有給資料,我們怎麼監督你們的部門,你要逃避監督是不是? 陳部長雄文:應該不會,我們會檢討,看看這些資料的負責單位…… 陳委員節如:還有,「就業服務站」這個名稱只有勞委會可以用,還是外面私人也可以用? 陳部長雄文:它不是專屬名稱。 陳委員節如:沒有註冊,所以別人也可以用?這樣會誤導民眾,像勞團在桃園就看到一個「艾肯就業服務站」,我們有請你們去查。 陳部長雄文:有。 陳委員節如:這樣會誤導民眾,還號稱它是北區職業介紹最棒的一個單位,並在網路上講它介紹了5萬派遣工,叫大家都去它的就業服務站諮詢,你們有沒有去查? 陳部長雄文:已經在查了。 陳委員節如:這個好久了,怎麼會是「已經在查」?請問查的結果怎麼樣?它說北區80%的好工作都在他們那裡,這樣對嗎?像這種不實廣告,有沒有觸法? 陳部長雄文:如果是不實廣告,我們可以罰。 陳委員節如:應該要罰,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可以罰。 陳委員節如:你看它這兩個廣告! 陳部長雄文:對,這已經是不實廣告。 陳委員節如:這是人家檢舉的,不是我們故意要找碴!目前全臺灣到底有多少私立機構用「就業服務站」這個名稱?不是你們就業服務站才用這個名稱嗎? 陳部長雄文:官方機構都是用這個名稱。 陳委員節如:現在私人也用這個名稱,再加上他們公司的名字,這樣就會誤導民眾,需不需要管一下?請你們查一下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 陳委員節如:而且又用不實廣告,說北區80%的工作都是他們找的。 陳部長雄文:這個廣告已經有不實的現象了。 陳委員節如:對啊!你們要不要罰? 陳部長雄文:會依據查到的具體事證…… 陳委員節如:這樣會誤導,而且它說派遣工或最好的工作都是在它那邊找的,這是勞工團體反映的意見,你們必須去處理。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提供的意見。 陳委員節如:還有,一個公司的員工要加入工會之後,才有權利參與勞資會議嗎? 陳部長雄文:就是企業工會…… 陳委員節如:有意願參加工會的人,才有資格做為勞資雙方協調會議的代表,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 陳委員節如:如果他沒有參加這個工會呢? 陳部長雄文:就不行,那個團體協約就是工會會員。 陳委員節如:如果沒有參加工會,就不可以? 陳部長雄文:對。 陳委員節如:按照你們現在的函釋是可以,所以我有一個臨時提案。第七條條文是規範:「勞工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但你們現在的函釋是說,沒有參加工會者也可以。這樣很明顯,如果老板有什麼意見,馬上要去否決,就可以用這個方法,按照你們的函釋,沒有參加工會也可以出來代表。 陳部長雄文:那個是勞資會議,另外一個是團體協約,團體協約一定要工會成員;勞資會議則是…… 陳委員節如:我講的是團體協約,按照你們現在的函釋,沒有參加工會者也可以代表。 陳部長雄文:這個我們可能要再確認一下。 陳委員節如:這要再確認一下,因為你們的函釋是錯誤的,完全違反你們的規範,要不然你們就去改,其中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但第七條又規定:勞工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陳部長雄文:對,那個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參加,也可以去參加選舉,但是團體協約就一定要…… 陳委員節如:我是說團體協約。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唸的文字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就是所有勞工都可以參加,但團體協約一定要工會會員才可以參加,兩者不同。 陳委員節如:我是講,沒有參加勞資協調會議的會員,也可以參加,換句話說,資方臨時派誰去參加,就可以去翻盤了,這樣應該違法吧? 陳部長雄文:如果是團體協約,他必須是會員才可以參加,如果不是會員是不能參加的。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你們要查一查,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 陳委員節如:這個文字是你們勞動部解釋的。 陳部長雄文:我們確認之後,再跟委員回報。 陳委員節如:你確認一下,這部分是違法的。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經在查了。 陳委員節如:我剛剛只是舉例3件而已,其實還有很多,你要去管一管底下的人,委員就是要監督行政部門,你們不提供資料,我們要怎麼監督?而且要了好幾次才給,這樣對嗎? 陳部長雄文:我會去了解,並且做改善,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勞動部在研擬「主管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未來希望每2年,到中央九大部會及各個主管機關考核職災安全,好的會公開表揚,也會發給獎金,不好的,我們沒有處罰,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那是一個獎勵制度,希望鼓勵大家。 蔡委員錦隆:但我覺得蘿蔔和鞭子要一體,效果才會顯現,而且要嚴正指出缺點,這樣才不會再發生,因為不好的也不處罰,好的則發個獎牌,坦白講,臺灣的獎牌多到數不清,大概沒有什麼功能,何況這些獎牌,都是特定人在拿。最近媒體報導,我們的獎牌如過江之鯽,可說五花八門,在此情況下,如果鞭子沒有揮下去,對於他們改善的誠意或職業安全的保障,還是沒有辦法改善,所以我覺得還是要蘿蔔和鞭子一起來,不能說不罰,至少要提出限期改善的作為。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指教,現在是先用獎勵,而且這個獎勵也不容易得到,會提到行政院院會去,由院長來親自肯定。對於委員指教,有一些做得不好的部分,我們未來會研究,看看用什麼提醒的方式,或用警語的方式,來要求他們改善。 蔡委員錦隆:但還是有一些基本問題,像基隆KTV發生火警,小隊長因為氧氣突然沒有了,用水柱沖破玻璃逃出來,臉都燻黑了,然後又回去指揮,這種英勇事跡令人感動,也凸顯出警消人力的不足,尤其我們在秋鬥遊行的時候,勞團特別指出,警察和消防是加班工時最多的,平常工時過長已經是常態,每個月平均高達360個小時,有些曾經連續9天都沒有休假,在此情況下,若碰到火災的時候要怎麼救人呢?9天沒有休息,碰到緊急狀況的時候,他的反應會好嗎?我們常常講,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但連續9天都沒有休假,他的效果會好嗎?桃園縣有位消防員開救護車送一位產婦去生產,他還跟產婦講,你跟我老婆很像;結果他老婆就是這位產婦,告訴他:你太累了!部長,這情何以堪?這就是過勞的問題,因為工時過長,根本沒有辨識能力,而且緊急反應也不足,所以應該從根本來解決。 主席:他還叫他這位產婦「小姐」,並說:「你放心,我們會好好幫忙你」。 蔡委員錦隆:我是臺中市義消副總隊長,但每個禮拜都看到過勞工時的情況,是不是應該先從這裡改進? 陳部長雄文:其實警消人力不足,很早就一直被提起,據我了解,現在是有缺,但補不足。 蔡委員錦隆:因為工時太長,沒有人想幹。 陳部長雄文:員額都有,但一直補不足。 蔡委員錦隆:找不到人,每個月工時要360個小時,有幾個人願意來? 陳部長雄文:就是惡性循環。 蔡委員錦隆:所以本席才會提醒你,辦理評核要先從基本來搞定,請問什麼時候開始做?我很擔心像醫院的評鑑一樣,到最後變成擾民,兩年一次真的有效嗎?不解決根本,卻只從枝節末枝來表揚或獎勵。我告訴你,警察人員和消防人員真的非常辛苦,我很替他們擔心。 陳部長雄文:剛剛我們署長說,警消的工作條件是考試院保訓會要去督促的。 蔡委員錦隆:那個不是你們的職掌,但公務人員的工時你們還是要管,全國的工時都是勞動部管的啊! 陳部長雄文:那是由保訓會管,凡具有公務人員資格者,都不歸勞動部規範。 蔡委員錦隆:對,但工時過長的問題沒有解決,你去評考要怎麼評定? 陳部長雄文:我們評考是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的部分,至於委員提及公務員工時的部分,這在公務員服務法中有一些相關規範。 蔡委員錦隆:但是過勞就會產生服務安全的問題,譬如剛剛提及,消防人員送一位產婦去生產的時候,說那個產婦跟他老婆長得很像,他連那個產婦是老婆都認不出來,這就會造成勞動危險。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跟保訓會討論,並且跟保訓會合作,對於特定業別公職人員的工時,應該有一些規範才對。 蔡委員錦隆:像警消也一樣,我覺得應該從過時、過勞的工時來處理,你要辦就從警察和消防人員這兩個單位開始稽核,因為過勞或工時過長也會發生職業安全的問題,職業安全就是你們管的。 陳部長雄文:警消都是由保訓會依照公務員相關規範來處理。 蔡委員錦隆:可是職業安全是你們管的,而且過勞會產生職業災害。 陳部長雄文:他們都是由保訓會主管,但是我們會跟保訓會合作,看看怎麼樣來要求。 蔡委員錦隆:好,如果這兩塊再出問題,我們真的全部都崩潰了。另外,全民健保實施後,勞保局不再辦理醫療給付,但相關行政費用上限標準卻沒有調整,顯然不合理,像公保年度應收部分已經調降到3.5%;軍保是3.5%;就業保險也是3.5%;但勞保及國保的行政事務費現在還是5.5%,顯然不合理,這部分應該做適度的調整。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指教。但在實質上,我們的行政作業費用不到1%,可是法律裡面寫的是5.5%,所以我們現在也要修法。 蔡委員錦隆:你們趕快修,至少要統一,人家都調整到3.5%了,你們還維持在5.5%。 陳部長雄文:我們打算直接把它修掉,因為實質上不到1%。 蔡委員錦隆:還有一件事,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有436萬6,000元要聘任外國專業人員,包括留學生、僑生及工作許可的部分,但是英國牛津研究機構說,臺灣在8年後將是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的國家,你有沒有看過這份報導? 陳部長雄文:我看過節錄。 蔡委員錦隆:另外一份是知名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在發表全球人才指標2015年展望時亦指出,臺灣兩年後老人化情形將非常嚴重,我們的教育品質不足。現在臺灣人幾乎都是大學畢業,雖然學歷看起來好像增加,但素質顯然沒有提高,所以人家才會提出這種意見,說我們會有人才落差的問題。但從數據中可以看出,每年聘僱的許可人員大概有二萬七千多位,其中只有2,533位屬於專業人員,不過我們要的是技術跟專業人員,但顯然其他的都不是。 陳部長雄文:兩千多位裡面,有55%是專業人員。 蔡委員錦隆:現在有二萬七千多人,裡面只有2,533人是專業,像教育服務業中很多講師,那些都是專業的嗎?臺灣人都可以做嗎?臺灣博士、碩士及大學生的比例,在全世界的排名是屬一、屬二的。 陳部長雄文:講師這些都歸類為專業人員。 蔡委員錦隆:那個不是專業人士,你看資料,其中國中以下的有176人;高中有4,708人;大專、大學畢業的有1萬七千多人,那怎麼會是呢?我們要的是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也就是要有專業性和獨特性,但這些人顯然不是。 陳部長雄文:我們再查一下詳細的資料。 蔡委員錦隆:他們是跟我們在搶工作而已,這個要深切檢討。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把詳細資料,再跟委員做一個說明。 蔡委員錦隆: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看到中韓已經簽定FTA了,現在大家都在討論對產業的衝擊,但很少人看到對勞工的衝擊,雖然大家都知道,沒有產業就沒有就業;沒有就業,勞工就準備失業,事實上,這對勞工的衝擊面還滿大的。我記得之前,無論在勞動部或衛福部這邊,大家討論的都是服貿、貨貿簽定之後對我們的影響,而我們在勞動部這邊討論的是,簽定了服貿、貨貿之後對我國勞工的影響,甚至還編列預算,讓你們來因應這樣的影響,但在討論這件事情上,我覺得只討論這一面,卻忽略了另外一面,如果今天我們沒有辦法加速簽定,這樣對勞工的衝擊,恐怕比簽定之後來得更嚴重。我剛剛聽到,部長在回答委員問題時提及,現行會衝擊到的產業,在就業勞工方面可能高達44萬。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對,44萬位。 王委員育敏:這是對現行產業的勞工,但我要告訴部長,事實上,之前有雜誌做過專題探討,工研院知識經濟與競爭力研究中心預估,如果中韓洽簽FTA之後我們沒有辦法在短期內跟上,其實臺灣的產業也不是笨蛋,他們有腳會走路,如果發現一直留在臺灣,競爭力會輸別人5%~15%的關稅,那會發生什麼效應呢?他們預估,這將會是繼1986~1990那波大產業出走之後的第二次產業出走,一旦此效應形成,失業率恐怕就不是部長早上說的44萬勞工而已,包括他未來也統統不在臺灣投資,這會影響將近90萬勞工的生計。我覺得這個事情非同小可,所以當我們在看一件事情的時候,不能只看單一面,過去我們花很多時間討論洽簽以後對勞工的影響和衝擊,不過本席今天要問部長,根據您個人評估,簽定之後對勞工的衝擊比較大,還是不簽呢?今天中韓已經跑到我們前面,根據早上最新消息顯示,中國和澳洲也要簽定了,將來我們在整個競爭上一步一步輸給人家,變成一個孤立的臺灣島國,中華民國該怎麼辦?我們統統都被排除,RCEP簽定之後,我們又不在裡面,跟大陸也沒有辦法洽簽,我們將來的經濟走向死路一條,在此情況下,我們的競爭力在哪裡?這些產業在沒有辦法繼續發展,也沒有辦法活絡的情況下,幾百萬的勞工要怎麼辦?我覺得這件事跟部長息息相關,你要不要講一下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陳部長雄文:跟其他國家洽簽FTA一直是政府的政策,但因為我國國際情勢的關係,所以並不是很順利,至於我們的貿易競爭國已經跟其他國家簽FTA,如果大家的產業項目又有很高的重疊性,對我們的衝擊就會很大。像過去我們跟大陸簽服貿或貨貿的時候,會考慮對我們勞工或產業造成的影響,這也是剛才委員所提的,不過這部分政府已經有一些因應措施。 王委員育敏:對。 陳部長雄文:但現在韓國跟中國簽了之後,對於我國和韓國原本就處於競爭狀態下的產業,在關稅一下子就差5%~15%的情況下,當然會造成很嚴重的衝擊,因為政府過去的想法一直是認為,我們按部就班簽ECFA之後,服貿、貨貿也能夠順利,繼而跟其他國家的FTA也能夠順利,在這種假設之下,我們是針對一旦開放之後,對於國內產業所會造成的影響給予一些輔導。現在我們在開放的部分延誤了,而其他國家互相之間的自由貿易開放更快了,這對我們造成的衝擊確實是過去所沒有考慮到的。 王委員育敏:你身為勞動部的部長,應該讓所有勞工都明白,簽和不簽對勞工的生計、就業情況,以及對整個產業的影響會有多大,我覺得勞工應該得到對稱的資訊、完整的資訊,這樣才知道在政府的政策上,他要支持往哪個政策方面走,比較不會被部分資訊錯誤引導,做出支持錯誤政策的表態。我覺得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希望勞動部把簽和不簽所造成之影響的完整資訊,讓勞工朋友都可以很清楚的知道,這對他現在的工作以及未來的工作機會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他們有權利知道最客觀的資訊,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立刻來做這方面資訊的整理。 王委員育敏:謝謝部長。接下來,我想請教有關青少年勞工保護的問題,事實上,按照現在勞基法的規定,滿15歲就有工作權,目前滿15歲到未滿16歲的受僱少年童工,其數字每一年都超過2,000人,但我覺得這兩千多位是目前職場上最弱勢的部分,大家可以想像,現在的孩子被保護得很好,誰家的孩子會在滿15歲、國中畢業後就開始打工?多數是弱勢家庭的孩子。根據最近一個NGO團體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他們的就業情況,看了讓人家非常心疼,他們在工作職場就是被老板欺負,怎麼欺負呢?第一、這些孩子去打工,有超過七成的雇主不幫他加勞保;第二、有超過五成時薪遠低於基本時薪115元。當他們遇到問題的時候,約有三成知道老板沒有符合法令規定,但敢去求助的大概只有7%,所以這群孩子是目前職場上弱勢中的弱勢,我覺得該去捍衛他們權益的就是我們的政府部門,因為他的家長有的可能不在,也可能是弱勢,根本不懂用什麼權益來保護他,在此情況下,能夠保護這群孩子的,勞動部可說責無旁貸。因此,本席希望勞動部針對這些少年童工,在職場的就業情況、應加勞保而沒有加的情況、沒有達到基本時薪的情況,統統應該施予必要的勞動檢查,而且要捍衛他們的權益。部長,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做得到?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提醒,剛剛委員提出來的數字,看起來青少年打工族目前受到不太正常的對待,這部分我們應該要來改善。在今年度和明年度,我們都會增加勞動檢查的人力,希望能夠增加325位勞動檢查人力,屆時可以大量增加勞動檢查的次數,一方面政府可以做主動的檢查,二方面也會多做一些宣導,讓青少年知道他們的權益在哪裡?如果他們受到不正當的對待,也可以向我們主動申訴。 王委員育敏:對,這些少年朋友真的很需要政府力量的幫忙,但剛剛的數字反映出他們不太敢,因為很怕失去工作機會,所以政府公權力主動介入就變得非常重要,所以只要一發現這種情況,包括你們去勞檢的時候,應該特別去問是不是有僱用15到未滿16歲的人?有機會應該跟他們多聊聊,了解他們在打工環境中所受到的保護,或者他的權益有沒有受到剝奪或受損,希望你們可以強化這個部分。 另外一個議題是,女性從事非典型工作的比例偏高,這樣的情況比男性高,而女性勞工的薪資也比男性勞工還要低,現在女性平均時薪是233元,男性則是278元。即使勞基法第二十五條及性平法第十條都非常明白指出要同工同酬,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這樣的差別待遇,目前在職場上還是可以看到。本席希望勞動部就這個部分,讓女性在就業職場上領到的薪資,不要低於男性,應該同工同酬,這樣的現象應該要改善,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的提醒。不過經過統計分析,目前女性非典型工作的比例,雖然跟男性有一點差距,但不會很明顯,所以有在慢慢改善。至於剛剛委員談及同工同酬的問題,我們未來會納入勞動檢查重點。 王委員育敏:謝謝部長。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署長比較細節的問題。本席在農業縣看到非常多農民,包括年輕的和逐漸老化的,例如經常看到採蒜頭、採蔬菜的大約都是六、七十歲的老婦農,我們很擔心在這些人之後,該由誰來做?雖然我們知道,有另外一批新的勞動力,就是新移民和外配,在遞補這個空缺,像雲林和嘉義地區,有非常多工作都是由他們在遞補。我一直希望縣市政府或農委會等單位能夠提供一些機械設備,用這些機械設備來取代勞動力,讓青年勞工去務農的時候,有機械以非常迅速、又很便利的方式從事耕作,因為農地耕作在某種程度上是精緻的,而且目前也走向這個方向。 主席:請勞動部勞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對。 吳委員育仁:也就是勞力密集,目前有很多從事蔬菜耕作者,包括彰化地區也有百萬蔬菜農、千萬葡萄農、億萬花農的傳奇,因為現在蔬菜比肉品價格更高昂,而且蔬菜在摘取的時候確實很難被機械取代,不過種蒜頭還好,現在雲林有農業展,日本廠商來的時候,我就請他們規劃一下,看看種蒜頭的時候,可不可以用機器打下去,雖然現在還沒有發明這種機器。 另外,在土地活化政策上,目前的執政黨上台之後,把過去兩期的休耕補助改為一期,也就是剩下一期,以活化土地,但是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認為,一期的休耕補助還太多,種種作法都是希望讓土地活化起來。我為什麼要講這些東西呢?因為本席一直非常關心農業勞動力的問題,我們有注意到陳保基主委,也知道農業勞動力的問題,如果要引進外勞是非常敏感,也是非常嚴肅的議題,但又不得不去面對和討論。我有注意到,你們對於農委會提出來的意見有做一些保留,保留得非常好,不過我覺得你們要協助他做一些動作,我非常仔細查閱你們就業服務網、就業服務站有提供什麼樣的農業職缺,大概有幾千筆。 廖署長為仁:比較少。 吳委員育仁:但都不是採摘種植的,都是園藝、甚至加工的部分,可是要引進外勞,就要先確認到底有沒有缺工。 廖署長為仁:對。 吳委員育仁:究竟缺什麼樣的工人?是什麼性質?是臨時、短期、有季節特性的,還是鐘點工?你們真的要協助他,不能說反對!反對!這樣會非常困難,不知道你們如何要求他們解決缺工的問題? 廖署長為仁:過去在就業服務上,對農業這一塊的確比較欠缺,因為其性質跟一般就業情況不太相同,可能有季節性,可能也不是一般企業,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最近有跟農委會建立一個平台,已經密集處理這方面的工作,第一個問題就是委員剛才所講的,要確認缺工的是哪個行業?缺工的性質到底是怎麼樣?這部分最近已經在做整理,以處理的方式來講,我們也是窮盡各種努力,目前一般耕種倒是沒有缺那麼多工,因為以一般耕種來講,其實有用機械化的方式,而且企業可以提供機械的協助,這個沒有太大的問題,反而是一般小農或個別農夫的問題可能比較多一點,所以我們最近也在思考,在現有機制裡面,看看一些新的農企業有沒有辦法跟多元做結合?或者有一些就業促進工具,譬如獎助僱用這一塊,看看有沒有辦法做結合?目前正在談這個問題。所以原則上我們要先確認這個缺工狀況,是農委會會來協助的。在現行的機制下,我們會用我們的方式或資源繼續的來跟農委會合作處理,最後才會去確認到底有沒有缺工,有沒有引進外勞的可能性。 吳委員育仁:當然,我們都知道,在確認缺工上是要非常謹慎的,但是有些個別的農民可能需要有一些幫忙的人手,但這個地方恐怕就沒有辦法可以來解決,我們要先解決的就是一些契作的,比如:合作農場種糯米、種蒜頭這些大規模契作的,我們先來做一些供應,就是當種植農作物需要人手時,我們先來處理。我直覺的判斷,如果我們要用工業體系或者是製造業體系的方法來判斷它是否有缺工,而把這種邏輯運用到農業上的話,那真的會有問題,因為過去我們引進的外勞都是產業外勞或是社福外勞,而農業的特性在邏輯上必須要做一些改變。據我所知,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就有定點試辦鐘點外勞,但成效並不是很好。 廖署長為仁:它的成效不是很好,主要是因為我們有限制它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我們認為它的服務模式是可以成功的。 吳委員育仁:對,沒錯,這個我認同,因為在未來的長照服務裡面,這一塊正反意見都有,有些人說要聘用本勞,但重點其實是在於成本,真正的原因是成本。我支持定點試辦,就像社服外勞,對於不需要用到這麼多時間的,大家就一起來分享,但是要謹慎這一點是確定的。 廖署長為仁:是,了解。 吳委員育仁:農業的部分,我覺得陳保基主委所講的也是一個方法,譬如某單位只要用幾個小時,那就先在一個點來試辦,像弘道基金會一樣,就開放20個名額去run看看,因為總是要有基本的測試,先看看缺工的情況、基本的規模跟產值。凡此種種都必須要先確認,確認之後我們再來測試,有時候一直在學理上run,我個人的看法是那可能只是在拖、拖、拖。 廖署長為仁:沒錯。 吳委員育仁:不如你跟農委會討論的時候就說:好吧!我們就大膽的來嘗試。但是不要多,就以某個農場、某個農會來試看看這樣的作法,為什麼我會這樣子講?因為我在彰化、雲林、嘉義地區看到人口逐漸老化的問題;我也看到一些青年農民在種植蔬菜、水果等農業上有非常多的獲利。像最近的頂新,它就有包下我們雲林的美生蔬菜,然後把它賣到中國大陸,雖然現在大家都在污蔑頂新,但是它這個動作對於雲林麥寮沿海地區美生蔬菜的種植者來說,大家都賺得很高興。但是有時候他們會缺工,所以我們不妨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因為農業外勞這個問題,我們立法院跟行政部門的勞動部、農委會已經糾葛太久了。如果這個確實真的有問題,我們就面對它,如果真的都不需要,我們再跟他說:你說的這個都是假話,因為我們都測試過了,根本就沒有缺工。這是我的看法,當然,僱用外籍勞工要很小心,但是問題來了,我們也是來要解決,不知道署長您的看法是怎樣? 廖署長為仁:剛剛委員所指教的很對,基本上,我們還是要確認它真的缺工,而且是目前我們用盡各種方式,以本國勞工還是沒有辦法可以補足的,如果這個前提存在,那開放外籍勞工就有它的可能性,但是它的開放可能跟我們目前所開放的型態或方式的確不一樣。委員剛剛所指教的,我們會用一種實驗性的想法來處理這個案子。 吳委員育仁:好,謝謝。 廖署長為仁:謝謝。 主席:江委員惠貞、楊委員曜發言結束後,我們就進行臨時提案。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首先我想要請教你一個有關法案的問題,就是民國25年我們本來就要實行的勞動契約法,本席要針對目前比較有爭議性的,雖然公司法對競業禁止條款已經有一定的規範,但是就我們勞工的部分,事實上,這一塊因為勞動契約法一直沒有實施,所以一直都有問題,這次本席針對勞動基準法中有關競業禁止跟勞雇之間的最低服務年限這一塊提出修正案,我不曉得部長是不是有看到這些案子?有沒有注意到這些部分?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的指教,現在我們有針對勞動契約法提出一個修正草案,裡面對於競業禁止的相關規範有訂一個條款。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現在還是希望訂在勞動契約法中?因為那個部分事實上已經公布了,只是還沒有實施,還是你現在決定要重新再來一個版本,依時空不同來討論,然後再來注意到這兩個問題?抑或是像本席所講的,最起碼在我們看到現在這個問題不是只有勞方產生困擾,資方那邊其實也產生困擾了,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先在勞動基準法中做個小修,可不可能這樣做? 陳部長雄文:剛才委員提的建議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就是原則上要儘快把這個問題做一個規範,我們可以在後續的研討裡來看看。 江委員惠貞:因為我剛才嚇了一跳,如果你要在勞動基準法裡面來弄,事實上它是一個已經通過並公布,只是還沒有施行的法,現在只是卡死在勞動派遣,所以如果這部分你不趕快在勞動基準法中去做處理的話,現在法院有關這部分的爭議訴訟案件其實不少,就沒有辦法保障勞工。簡單舉例來講,我今天做為一位鑄模工,我一輩子只會做這個,雇主不但沒有給我多的培訓,但是只因為今天這個鑄模是公司的專利或商業機密,而我這個第一線的勞工在離開你的公司後,就不能夠再到相關的行業求職,那我就沒有後續相關的工作條件,基本上這對勞工是不公平的,可是這部分過去我們並沒有注意到。部長應該也贊成要儘快在勞動基準法中先來處理這一塊,等到以後勞動契約法要重新來過或者是要再處理的時候,我們再一併來做處置,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是,關於剛才委員的這個建議,因為現在勞動相關的法令對於競業禁止這部分並沒有做明確的規範,如果我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先在相關的法令中做一個規範,這樣對於解決雙方的爭議應該是有幫助的。 江委員惠貞:還有,你剛才回應其他的委員時有提到,基本上,你明年度會有三百多位的勞檢人力,對不對?但是為什麼我們以前一年最少有2次勞檢,但是在民國102年以後減為1次?我們有了專屬人力之後,反而是把它減為1次?在民國101年以前,你們每年都會針對勞動派遣專案進行2度的勞檢,我查了一下你們的資料,為什麼從民國102年開始就減少了?你們今(103)年正在進行的勞動派遣專案檢查也只有1次,我看你們明年編的預算可能也只會有1次。 陳部長雄文:現在會做1,000家,是家次增加。 江委員惠貞:家次也沒有增加,事實上民國102年總共也只做了60家。 陳部長雄文:明年要增加到1,000家,現在計畫已經擬定了,就是為了要配合增加的……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指的是勞動派遣專案檢查,不是一般的勞檢。 陳部長雄文:對,因為我們明年會…… 江委員惠貞:你們有足夠的人力嗎?你想想看,你們在民國99年做的2次檢查加起來不過130家;民國100年的2次檢查加起來也不過83家;民國101年的2次檢查加起來最多也不過500家,你明年針對勞動派遣專案這部分能夠檢查1,000家嗎? 陳部長雄文: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增加三百多人,這三百多人可以檢查的能量是4萬家。 江委員惠貞:但是那是所有的勞檢。 陳部長雄文:對,其中1,000家會針對派遣部分去做勞檢。 江委員惠貞:那是有關派遣方面的? 陳部長雄文:是。 江委員惠貞:但是我指的是派遣公司。 陳部長雄文:那是一起的。 江委員惠貞:會一併進行嗎? 陳部長雄文:對,就是整個加起來1,000家。 江委員惠貞:好,你做這樣的宣示,對勞工的保障是更好的。我現在再提出一個問題,這是很有趣的一個議題,我特別跟你們調了一份資料,就是你們勞動部寄發給職業工會跟漁會的被保險人的欠費通知,其實你們從今年7月1日開始,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跟滯納金欠費金額累計7,500元以上者才會移送行政執行,可是你知道嗎?你們官網上的處理呆帳要點還沒有更新,其中第十一條還是1,500元。 陳部長雄文:現在已經修正為7,500元。 江委員惠貞:請羅局長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另外一個辦法,是針對職業工人、職業工會。請問委員講的是整個呆帳、還是職業工會? 江委員惠貞:不管是什麼,對於這些欠繳的人,我看到你們給我的資料,目前欠費金額100元以上者,你們是寄發限期繳納通知書,件數有26萬7,000件;已經限期繳納的有八千多件,可以移送的有十八萬四千多件;但是欠費累計7,500元以上,不移送的有九萬五千多件,對不對?我的意思是說,這個7,500元跟你們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十一條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嗎? 羅局長五湖:對,那個是指投保單位,因為以前只有移送單位。 江委員惠貞:哦!這是指單位。 羅局長五湖:後來有移送個人,所以我們有另外訂一個辦法。 江委員惠貞:個人部分現在的規定是多少?也是1,500元嗎? 羅局長五湖:不是,個人是7,500元。 江委員惠貞:個人是7,500元,那單位呢? 羅局長五湖:單位是1,500元。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 羅局長五湖:因為參加職業工會的人都是自行繳納,那些都是沒有財產、比較弱勢的人,但是對公司行號如果不趕快移送,它把公司結束掉的話,我們就沒有辦法了。 江委員惠貞:所以1,500元指的是公司行號、單位的部分? 羅局長五湖:對,是針對投保單位。 江委員惠貞:好,這部分我們把它說清楚了。另外,我要再請教勞動力發展署每年的非典型人力占比,我在所謂的承攬人力跟派遣人力部分看到一個資料,你們在民國102年有一個ECFA就業基金,因為這個專案,所以你們有編承攬人力37人、派遣人力有7人,但是你們民國104年的預算把這部分都拿掉了,是不是表示這個專案停掉了,不再用這44個人了?署長,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在勞動力發展署僱用的人力當中,民國102年你們針對ECFA就業基金的業務推動有僱用承攬人力37人、派遣人力7人,但是在你們今年編列的民國104年預算裡面,這部分全部拿掉了,也就是說,這44個人全部都消失了,是不再需要了、還是怎樣?ECFA就業基金應該還有,只是承辦人員的人力少了44人嘛!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對。因為計畫上的那項經費已經轉移到我們的公務預算,因為那個計畫轉移,所以經費的出處就不一樣了。 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說,這筆預算現在是放在你們的業務費裡面嗎?所以勞動力發展署今年的經費就會多出這44個人的薪水? 廖署長為仁:那個可能還要再看一下,跟委員報告,因為那部分的經費原來是從公務預算移到基金裡,所以用人預算就編在基金裡,但是現在這部分的預算已經全部編在公務預算,所以那些用人預算就要放在公務預算裡,我們可能要比較一下前後預算的增減狀況。 江委員惠貞:你不能叫我幫你比較啊,你應該要很清楚,我現在是問你,這44個人的經費怎麼不見了?你現在要把它編列在公務預算的業務費裡面,我可以接受,但是這部分到底有沒有編進去?還是這個業務已經沒有了、不需要了? 廖署長為仁:有些業務在計畫上可能會有一些調整,我是不是可以在會後再針對這個增減的情況跟委員做報告? 江委員惠貞:好。 廖署長為仁:謝謝。 江委員惠貞:還有,有關勞動檢查部分,我們發現,各個勞動檢查機構在勞動檢查發現問題後,移送給地方主管機關的未結案統計也相當的可觀。 陳部長雄文:因為要移送給各地方主管機關去做後續的追蹤、處罰。 江委員惠貞:你們要做後續的追蹤,事實上現在可以申訴的管道其實是重疊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甚至連勞動檢查機構都有管轄權,這對民眾來說應該是很方便,可是也會形成多頭馬車,對不對?同樣一個案子,他可能向中央求救、也向地方求救,連勞動檢查機構也去求救,有沒有這種情況? 陳部長雄文:會,他會多管道去申訴。 江委員惠貞:是啊! 陳部長雄文:但是我們檢查後如果發現他確實有違反法令的話,就會移交給地方統一來做裁罰。 江委員惠貞:我的意思是,他到地方主管機關去申訴的時候,這個案子會送到中央這邊來過濾嗎?不會啊!你們還是有你們的行政程序,就是該幾天處理、該幾天核調,你們有所謂的研考追蹤。 陳部長雄文:對。 江委員惠貞:我的意思是,你們已經同步在做處理了,那會不會同樣的申訴案子,中央、地方及勞檢機構的裁定不一樣?或者審議的人力是重疊的? 陳部長雄文:如果他只向地方申訴,那就是由地方處理。如果他同時向地方跟中央申訴,那我們就會去…… 江委員惠貞:那你們怎麼會知道原來他3個地方都有去申訴? 陳部長雄文:不管他有沒有3個地方都去,我們都會移交給地方去做裁處,即使我們發現他有違規。 江委員惠貞:所以縱使他向中央機關申訴,也是會送交地方主管機關來做裁處就對了? 陳部長雄文:對,免得會有出入。 江委員惠貞:是。現在看來,你們的結案率滿低的,移送率更低。 陳部長雄文:結案率大概是百分之九十五點幾,就是統計到今年6月30日為止,結案率有95.2%。 江委員惠貞:是嗎?我看資料顯示,移送日期到民國102年12月31日,你們現在仍在辦理、還沒有超過3個月以上的有1,890件,當中超過3個未達12個月的還有將近53.71%。 陳部長雄文:這邊有最新的資料,我們再給委員更新後的資料,目前還有592件沒有結案。 江委員惠貞:這個資料也是你們給我的。 陳部長雄文:會不會是因為有時間差? 江委員惠貞:而且是這二、三天給我的資料,奇怪了,我質詢的資料是你們提供的,怎麼會出差錯成這個樣子?這個資料不可能是我自己去查、自己去統計的。還是你們從來都搞不清楚我們委員要的是什麼資料,不會吧?對不對?部長,要開始審預算了,我們要核對這些數字,才有辦法審預算。 陳部長雄文:是,以後我們應該要提供最新的資料給委員。 江委員惠貞:對啊!而且還有一個資料,就是參加職業工會、漁會的被保險人欠費移送的比例,更改的比例也是超高的,這個部分我們真的不曉得是怎麼樣?而且這個比例不是只有百分之二、三十,是百分之八、九十,這些都是你們給我的資料,你們等一下再一個個的來跟我核對,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 江委員惠貞:我跟你們要了這麼多的資料,結果沒有一個資料是對的,那不是很奇怪嗎?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今天的議程是針對明年度預算做總體詢答,所以本席要就明年度預算大致上的方向提出個人的一些意見,我有提到的通常就是我認為有問題的,如果這些問題你們在委員會上沒有辦法很詳盡的回答,那就要儘速派人到我的辦公室來做說明,避免審查預算的時候,浪費大家太多的時間,好不好?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 楊委員曜:我的第一個問題是,勞動部有關就安基金預算,明年度的委外研究計畫經費共編列2,000萬元左右,但經本席查證,101年與102年相關的委外研究報告對外公開的比例太低。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規定,政府的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行政部門花錢委外做研究,其研究結果理應主動對國人公開。 根據本席手上資料顯示,101年勞動部委外研究報告約有10項,全文公開者有6項;限閱報告,必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提供報告者有4項,101年公開比例為60%。對於這樣的比例,本席已經非常不滿意了,而102年委外研究有8項,其中只有1項是全文公開;其他7項都是要求限閱,若有想要得到報告者才自行洽商委託機關,公開比例只有12.5%。本席認為此與預算的花費有很大的落差。 本席認為,政府委外研究的結果,理應向國人報告,所以一定要公開。部長對此有沒有說明?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指教。研究報告在理論上都要公開,但是有些是屬於內部研究,可能涉及到政策未來的走向,所以會比較敏感…… 楊委員曜:我不認為有那麼多的研究結果必須限閱。 陳部長雄文:我同意委員的看法,我想未來公開的尺度應該做一些調整,如果其中真有一部分涉及到政策的確定與否,有可能會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就只針對這部分做一些限閱,其他部分應該都能夠公開。 楊委員曜:對,限閱的比例如果太高,就會讓國人認為這筆預算的花用不夠確實,要不然就是花用的方向有問題。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指教。 楊委員曜:並不是不能限閱,而是限閱的合理性必須審慎評估。 陳部長雄文:好,我們未來會改進。 楊委員曜:你們可以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了解其所限制的範圍,不要只是行政機關自己認為什麼要限閱、什麼不要限閱。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 楊委員曜:同樣的問題也要請教勞安所。勞安所本身就是研究的單位,可是勞安所明年也編列了1,200萬的預算委託奈米材料應用相關的研究計畫。本席指出這個問題是,勞安所的功能就是研究,研究單位又把研究計畫委託出去,對此是否要作一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安所林所長說明。 林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方才提到奈米計畫,這是我國很重要的研究型計畫。 楊委員曜:對,這個計畫已經進行多年了。 林所長三貴:對,今年是這個國家型計畫的最後1年,所以賸餘經費是供這個國家型計畫做一個結尾。有很多計畫經過研究開發之後已經移轉給民間,所以剩下最後的這些計畫,我們希望明年透過委外,讓委外研究單位與民間技術移轉單位能夠合作,這樣對於國家在奈米的應用上是最有利的。 的確,勞安所是執行研究的單位,有關奈米計畫,我們前10年都是自行研究,而103年是最後1年,所以明年是最後收尾的階段。 楊委員曜:以前都是你們自己研究? 林所長三貴:對,之前都是我們自行研究。 楊委員曜:明年才委外? 林所長三貴:對,明年委外。 楊委員曜:為什麼?這樣會欠缺研究的一貫性啊! 林所長三貴:因為有很多技術的移轉都已經做了。 楊委員曜:本席認為這樣會欠缺研究的一貫性。你說之前都是你們自己做研究,明年才委外。 林所長三貴:因為這個國家型的研究計畫到今年就結束了。 楊委員曜:這個有關奈米的研究計畫就只剩明年一年? 林所長三貴:對,這個計畫是國家型的研究計畫,今年就結束了,最後的收尾階段…… 楊委員曜:今年結束的是委外,或是你們自己研究? 林所長三貴:是我們自行研究的部分。 楊委員曜:本席的質疑是之前10年都是勞安所自己做研究,最後1年委外…… 林所長三貴:今年是最後1年。 楊委員曜:今年是你們自行研究的最後1年,明年把它委外出去,這樣有沒有欠缺一貫性研究的問題? 林所長三貴:大部分我們研究出來的結果…… 楊委員曜:還是你們研究出來的成果必須先給委外廠商,讓他們繼續做研究?如果是這樣,將來技術移轉的權利金歸誰?請問技術移轉有沒有權利金? 林所長三貴:有些部分有,像我們開發的一些…… 楊委員曜:權利金由誰收? 林所長三貴:由我們收,然後繳回國庫。 楊委員曜:要不要給委外的研究機構? 林所長三貴:我們研究的部分沒有,但是權利金的部分,如果我們有技術移轉的話…… 楊委員曜:明年研究出來的結果,錢誰拿?受委外的機構能不能收取權利金? 林所長三貴:這部分,我們都依照科技管理辦法的相關作業辦理。 楊委員曜:我現在不管你根據什麼辦法在做,我要請問你的是,你們前10年都是自行研究,然後將研究成果委外給廠商繼續做研究,將來如果廠商要使用研究的成果,就會有權利金的問題。受委託機構能否收取權利金? 林所長三貴:如果有權利金發生,都是由我們收取,然後繳交國庫。 楊委員曜:這個問題很重要。勞安所已經自行研究這麼多年,明年最後1年卻要委外,等於你們的研究成果必須先做一次移轉,不用嗎? 林所長三貴:我們先前的研究申請到的專利,該做移轉的部分都已經陸續移轉了。 楊委員曜:我是指明年受託機構一定會拿你們研究10年的初步研究成果做為基礎,不可能就斷掉。對不對?我現在點出的問題是,為什麼計畫到今年結束,你們不繼續研究,卻必須將研究丟出去? 除了本席剛才點出的問題之外,最大的問題是:勞安所本身就是一個研究單位,如果連研究單位的研究計畫都必須委外,那麼本席實在看不出勞安所存在的價值及意義。 部長,若是一般行政機關有些計畫必須委外,這個大家可以討論。但是如果其本身就是研究機關,卻又將計畫委外研究,這在解釋上比較難周延。 陳部長雄文:這部分我會去深入了解,到底他們預算的編列是否合適,等我了解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楊委員曜:由於時間限制,本席還有一些問題沒有提出來,請你們找時間來本席辦公室先做個溝通,以免審查預算時浪費太多時間。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一案。 一、 據預算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經查,雖有前開相關法律之依據,勞動部卻於立法院審議該部預算案之際,屢屢提供錯誤甚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此舉不僅顯示勞動部嚴重影響委員問政品質,更突顯其想方設法,意欲逃避立法院對行政部門之監督。 提供錯誤資料部分,如:在「臨時人力」方面,勞動部人事處提供之資料顯示:部本部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部分完全無臨時人員之人數及預算數,但對照預算書,其卻皆有編列「臨時人員酬金」;至拒絕提供資料部分,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為例,勞動力發展署竟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為由,拒以提供相關審查會議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然此勞動部刻正大力推廣、卻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甚鉅之計畫,怎可隱匿相關資訊,而以前開規定拒絕提供資料,顯然故意蔑視立法委員依職權所執行之法定職務。 此外,勞動部視立法院相關決議於無物,簡為極致,如:立法院審議101年預算時,即求各部會要透過網際網路公開「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動支情形」,但勞動部於網站改版後,相關資料於網站即付諸闕如,此舉已違反立法院之相關決議,甚者,本黨(民進黨)黨團因於網站查無此原本應公開之資訊,而於10月初去文索取資料時,勞動部會計室仍拒絕提供該決議要求原應公告周知之完整資料,且直至10月底,方將資料上網。 據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星期內澈底檢討類似前述之問題,且提出報告及解決方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綜合規劃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這是我們應該檢討的,但是在此提供一些文字修正,因為這部分與本部會計室並無相關,爰此建議將倒數第二段文字修正為:勞動部直至10月底方將資料上網。把中間與會計室相關的那些字眼刪除。 另外,最後一段有關一星期的要求,時間上有點急迫,建議是否能夠修改為一個月? 主席:陳委員,包括刪除的文字你都同意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第一案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 據查,國立臺灣大學工會相關人員因不服臺北市政府101年11月5日府勞資字第10102949700號處分,故其對勞動部提起訴願,並於102年3月獲勞動部之訴願決定:認可該校內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及臨時工,皆與該校具有僱傭關係,是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該校為前述勞工提供相關勞動保障,乃為該校之基本義務。 但查,該校卻無視上開訴願決定,至今依然違法如故,雖經工會一再善意提醒,仍充耳不聞,甚者,該校主任秘書針對103年11月6日該工會之抗議行動,竟回應:有關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問題,今年初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等單位已討論出「大專院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現已送到行政院,待行政院公布之後,臺大會依據原則訂立相關辦法,該投保就投保。 經查,雖「處理原則」用於通案,訴願決定則僅對個案有效,但勞動部既已確認該校內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及臨時工,皆與該校具有僱傭關係,該校即應依相關勞動法規之規定,克盡雇主之法定義務,是以,該校主秘前開回應,無異視法律為無物,更為藐視政府之極致。 另查,國立臺灣大學每年預算數高達約160億餘元,故其為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及臨時工提供基本之勞動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對比該校總預算數,應為九牛一毛,且其身為全國公認之最高學府,卻如此漠視相關勞動法令,甚至公然違法,足見其他大專院校之相關勞工,處境恐更為不堪,如國立成功大學亦有類似之問題。 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 一、徹查前述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舉,若查證屬實,應立即開罰。 二、訂定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與學校間之雇傭關係認定標準。 三、對全臺大專校院進行勞動檢查,若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應立即依法開罰,並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且之後應加強勞動檢查之密度。 四、規劃、提供大專院校相關勞動法規之教育課程,以有效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 五、針對前述要求應提出相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有意見嗎?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案,許多部分我們都會照委員的指示執行,其中有兩個部分希望能做文字修正,有關第二項具體作為的部分,可否修改為「會同教育部儘速完成大專院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或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明確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與學校間之僱傭關係認定標準」。至於第三項的部分,我們想在「對全臺大專校院進行勞動檢查……」的前面增加「規劃於104年」,以下就不改變了。 主席:你再講一次好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邊有。 主席:已經討論好的話,第二案就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 據查,過去企業工會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基本上,工會皆具有選舉壟斷權,亦即,企業內部的勞方代表,須由「工會會員選出」,如此方可確保於勞資會議上工會與資方談判之影響力;但勞動部近年來,卻一再將勞方代表選舉之方式詮釋為:所有勞工皆可參與選舉與被選舉,此舉將破壞工會對於勞資會議上勞方代表席次的掌握,且讓資方極其容易策動親資方之員工參與選舉勞方代表。 再查,勞動部之所以做出前開詮釋,乃因「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與第7條條文間文意上之矛盾,該辦法原為確保企業工會與資方在勞資會議上之協商實力,方於第5條第1項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但第7條卻又規定:「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職是之故,導致勞動部近年所做出之相關解釋,皆傾向僅將工會定義為選舉機關,如:勞動部勞資1字第1010126087號函:「勞資會議由工會辦理選舉,工會不得限制僅由會員推選,爰不生工會分配代表人數問題。」,又如:勞動關2字第1030058637函: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工會得於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併同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事務,為符合該辦法第7條規定者,即為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權之勞工,勞工不得僅將選舉及被選舉權侷限於工會會員。」 綜上所述,顯示勞動部近年所做出之相關解釋,已嚴重損害工會於企業內部勞工之團結及其與資方談判之能力,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邀集各工會,針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討論,且提出有利強化工會協商能力之解釋令函,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有其他意見嗎?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我們工會的協商能力,我們也認同工會勞工團結與跟資方的談判能力,其實都是很重要的,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在倒數第三行做文字修正,「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邀集各工會」的後面那句話刪掉,一直到進行討論,並把下一句的「且」也刪除,後面接上「提出有利強化工會協商能力之解釋令及方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不起,針對這個案子,雖然我本身不是那麼理解,可是我想先瞭解一個質疑的地方。在企業工會裡面的員工,是否都一定要加入工會?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辦法強制勞工一定非要加入工會,也沒有辦法處罰不加入工會的勞工。 江委員惠貞:所以這個疑義是,到底是加入工會的人才可以選出所謂的勞方代表,還是說他本身是企業工會裡頭的人,縱使他沒有參加工會,也有權利享有被選舉權,請問是這樣子嗎? 王司長厚偉:是,委員說的沒有錯。 江委員惠貞:那陳委員所提的就是只有工會裡面的人,才可以擔任勞方代表,請問是這個意思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法規是這樣…… 江委員惠貞:所以如果我不加入工會,就不能當代表嗎? 王司長厚偉:沒有,我們現在的修改是,所有企業裡面的員工,都有權利享有勞資會議裡的選舉跟被選舉權,至於工會的部分是辦理選務工作。 江委員惠貞:我不是很理解,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某人不想參加工會,一定是有他的自由權,但是也不能剝奪他去擔任一個勞方代表啊! 王司長厚偉:沒有錯,我們歷來解釋的看法都是,只要在職場、企業裡面年滿20歲,他就可以享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的選舉跟被選舉權。 江委員惠貞:陳委員的意見跟意思是說,如果是個人的部分,可能就不能擔任勞方代表?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法律是這樣。 江委員惠貞:可是他現在的解釋不是這樣子啊!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就是不一樣所以我才…… 江委員惠貞:所以我說這個部分很奇怪,這邊只是說一個月內邀集各工會,簡單來講就是找工會嘛!照理說企業勞工還是要加入工會才有保障,但是我們又沒有強制他一定要加入,現在不論是協商或討論都好,還是找各工會來,對於不加入工會的勞工,還是不知道他的權益在哪裡。 王司長厚偉:我們一方面是找工會來談,另一方面,我們有時候也會針對非工會的會員,當然我們希望大家都能加入工會,我們希望工會協商,找出提升加入工會的意願,讓工會的力量更團結,讓勞資會議跟工會兩者相輔相成,就能發揮不同的功能,我們目標…… 江委員惠貞:我記得以前公家機關也有勞資雙方,基本上是所有人的權益,在擔任代表的人身上,他的權益是一致的,不管是否為一級主管、二級主管或是臨時人員都是如此,不會因為某人是一級主管、二級主管,然後自己只是一位臨聘人員,就沒有這項權益,這是一致性的。所以我們反而在笑,每次在選勞方代表的時候,只要是當主管的人,永遠都選不到,因為人數是比較少的。可是對勞工來講,如果只是工會,對於其中的疑義,你是講加強工會的能力,然後因為有參加工會,協商能力或各方面的專業能力、談判能力可能會比較強。但對於那些不想參加、認為參加後反而不自由、認為參加後沒有變比較好,或是認為參加後反而是被操作的人來講,我覺得你在做最後一項文字修正的時候,可能就不是在一個月內邀集各工會,來進行實施辦法的討論,也不是只是強化工會協商能力的解釋令函,因為陳委員的意思可能不是只是在……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個問題要去解決。 江委員惠貞:對,我覺得你現在有點是跟他在雞同鴨講。 主席:不會啦!他就一個月內去邀集各工會,不然的話就加上學術界嘛!改成「邀集各工會及學術界進行討論」。 王司長厚偉:好。 江委員惠貞:學術或各界好嗎? 王司長厚偉:好。 主席:改成「邀集各工會及學者專家相關各界進行討論」,其實這樣的解釋,如果江委員以前參與過勞工運動,對於勞委會這樣的解釋,某些比較黑心的老闆是可以見縫插針去分化工會團結的。工人即使組成工會面對資方,都還是弱勢者,所以我們還是要小心一點,第三案就這樣通過。 進行第四案。 四、 據民眾陳情,桃園縣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稱該機構),號稱其為「就業服務站」,此舉不僅已有混淆視聽之實,且欲誤導求職民眾之企圖亦昭然若揭。 經查,雖無相關法規明定僅限政府部門可以「就業服務站」為名,設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因目前「就業服務站」皆為政府勞政部門所設立,該機構卻以此為名,恐導致民眾誤認其為政府委託甚或自行辦理之就業服務單位。 另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之情事」相關規定,包括: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但參閱該機構網站(http://www.i-can.tw/news.html),其聲稱:「在北區80%的好工作都在艾肯」顯為誇大,恐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又查,依就業服務法第34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而該機構網站相關資訊皆顯示其已設立多所分支機構,初步了解,其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視法律為無物之行徑,亦應依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立即開罰。 再查,該機構於徵才網站(http://www.1111.com .tw/艾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找工作機會─50133361.htm#benefit)明列之「福利制度」,在在顯示其可能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如:將加班費視為「獎金」、僅提及將為勞工保勞、健保,而忽略其為勞工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 一、公開提醒求職民眾不可輕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不實廣告,避免以「就業服務站」混淆民眾視聽。 二、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規,確立「就業服務站」之定位,以避免不肖業者藉法令漏洞欺瞞求職民眾。 三、對該機構可能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行為進行調查,若屬事實應立即開罰。 四、針對前述要求應提出相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有補充說明或異議嗎?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部分,我們有一點文字上修正,在要求的第一點「公開」後面『聲明目前僅有政府部門可設立「就業服務站」,以』這部分都劃掉,也就是從「聲明」到「以」都劃掉,變成「公開提醒求職民眾不可輕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不實廣告」,並將原來的句號改成逗號,後面再加上一句話「避免與就業服務站混淆民眾視聽。」這部分修正的原因,最主要是現行的法規的確需要補強,所以我們會依第二點的要求,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規,以上修正,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陳委員的看法如何?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好,第四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案。 五、 經查,獸醫業自民國80年10月7日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亦即﹐若獸醫師非為自營業者而為受僱者時,其雇主本應依勞動相關法規,提供受僱獸醫師相關保障,否則即屬違法,主管機關並應依相關勞動法令開罰。 又查,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近日公布之調查,發現:獸醫師自估平均每天工時高達11.8小時,較上次15年前調查增加0.8小時,另亦發現男性獸醫師每天工時約12.6小時,女性獸醫師約10.3小時,若扣除院長、負責人,受僱獸醫師工時也達11.1小時,而隨寵物美容風氣越來越興盛,獸醫師在工作環境中遇到化學藥品接觸的比率也較15年前大幅提高28個百分點,凡此種種,皆顯示:獸醫師長期處在工時長和高壓環境。 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透過前開調查,知悉獸醫師已深陷血汗勞動環境,且雇主顯有違反勞動法規後,竟僅消極建議:「獸醫師長期處在工時長和高壓環境中,應注意適度休息和休閒娛樂,有助於身心健康維持。」,甚者,又未橫向聯繫勞動部相關單位進行勞動檢查,以積極保障獸醫師之勞動權益,身為全國最高勞動主管機關所屬此種推諉卸責之作為實不可取,更應受譴責。 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密集對獸醫業進行勞動檢查,且應將獸醫業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之勞動檢查重點對象,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有補充嗎?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傅署長說明。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遵照辦理勞動檢查,不過最後的「一個月」,可否改為「三個月」?給我們寬限一點時間。 主席:好,陳委員同意,「一個月」改為「三個月」。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做的這樣一項調查,其用意是什麼呢?現在全國的獸醫院到底有多少?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林所長說明。 林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過去有做過調查,然後一段時間過後我們會對作業者…… 江委員惠貞:我們的行業可是有上百種,而我現在指的是獸醫院,加上我家裡也有養狗,所以常會進出獸醫院,但我實在看不出問題在哪裡,請問現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在哪裡?是在動物美容那一塊嗎? 林所長三貴:對。 江委員惠貞:獸醫師是不執行那些所謂的美容行為,但比方說狗狗要生產了,就像人類一樣,牠不一定是在什麼時間生產,有可能是在深夜,有可能是獸醫師休息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生產要到醫院嗎? 江委員惠貞:如果你不能接生的時候,就要送到醫院,像我本來要接生家裡的狗,可是牠有了惡露之後,我就沒有辦法接生,就必須送醫院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狗不是自己會處理嗎? 江委員惠貞:不是!不是!不是每隻狗都那麼厲害,牠們跟人一樣,人也不是每個人都那麼厲害,都可以自己生產,我知道陳委員的用意,但是我想知道獸醫師的勞檢出來,到底實況是怎麼樣,基本上,這個數據是來自勞動部自己做的報告,所以我想知道這份報告的意義及價值,再來,這些實況到底是什麼呢?因為我看到的實況好像不是這樣。 林所長三貴:基本上,對於獸醫師的工作環境,在這麼多年來…… 江委員惠貞:我們有這麼多的行業,像現在一般醫院的人力,包括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等,都在爭取適用勞基法,那獸醫院裡面的勞工呢? 林所長三貴:因為這個部分在很早以前,約是80年的時候就已經適用勞基法了。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只是當時委託人家做這項調查的時候…… 林所長三貴:當然這經過多年…… 江委員惠貞:像在審預算時我們就會問委託研究的報告內容到底是如何,因為有時我們可能不太清楚其需求性或是社會普遍性何在,基本上,對於委員的提案我沒有任何意見,只是對於這樣的研究,就是對獸醫業進行勞動檢查一事,我認為還不如針對動物美容中心來做,而非獸醫院,其實獸醫院中有做相關美容行為的,就我常進出的獸醫院來看,其實情況並不是如此,所以這樣的案子出去不曉得會不會被笑。 林所長三貴:方才委員所提也是一項新的工作型態。 江委員惠貞:像動物美容中心的部分真的是很糟糕,可能賺的錢不多,可能洗到快流血了,所以從此以後我們家就不敢送狗過去了,都改成是自己處理。 林所長三貴:我們也會注意其環境中有無化學…… 江委員惠貞:可是我們可能要多了解獸醫院之後再提這樣的案子,可能會比較妥適。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的是兼做美容。 江委員惠貞:若是兼做,時間上還有所謂的一定性,反倒是動物美容中心,那才是可怕,總之,我對這個案子沒有太大意見,只是若真的要處理這一塊,動物美容中心的勞檢才是更要去做。 林所長三貴:好的。謝謝。 主席:第五案通過。 進行第六案。 六、 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歷年公務預算均與該署之小金庫「職災保護基金」有混用之嫌,兩者間的使用原則及基金的審查與分配機制也不明確,甚或有同一項目在公務預算及基金都有編列。據悉104年職安署除了行之多年的「職災保護基金」外,也可動支「就業保險基金」,而可動支之額度達數十億元之規模,遠超過例行的年度公務預算,但這些基金之規劃與運作完全未呈現於勞動部的單位之預算書之中。 請勞動部兩周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職災保護基金」與「就業保險基金」103年之收支情形與104年所有可動支之經費年度規劃及與中長程計畫。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傅署長說明。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第一行「小金庫」等字刪除,還有倒數第三行「勞動部」之後增加「職安署」等字。謝謝。 主席:好,第六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案。 七、 為有效提升人力資源的專業職能及素質,「職業訓練」成了快速且有效提升勞動力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由於產業結構的快速變化,因此,「職業訓練」政策必須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以便隨時因應環境及產業潮流的演變。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就安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方案」之職業訓練措施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包括:近5年該計畫預決算明細表、計畫項目名稱及金額、參與人次、成果績效、計畫優缺評估以及解決方案等。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玉欣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第五行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等字改為「二個月內」,讓我們有比較寬限一點的時間來處理這個案子。謝謝。 主席:好,第七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八案。 八、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今(2014)年8月失業率為4.08%;其中,15歲至24歲青年失業率仍然高達13.25%。我國青年失業問題最嚴重,失業率長期居高不下,為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去年提出「明師高徒計畫」,雖然該計畫確實能在短時間內,針對特定職類對於人力資源的欠缺加以補強,但因本計畫提出過程匆促,在制度上仍有加強充實之處。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明師高徒計畫」之檢討報告,包括實施具體成效、如何強化措施以及降低青年失業率等內容。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玉欣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倒數第三行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等字改為「二個月內」,讓我們有比較寬限一點的時間來處理這個案子。謝謝。 主席:好,第八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案。 九、 勞動部長既答應華隆工會要召開部內正式專案會議妥善解決,迄未召開,爰要求勞動部於兩週內由部長親自召開主持華隆專案會議。 田秋堇  劉建國  陳節如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的處理到此告一段落。 繼續進行質詢。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華隆案,我們感到相當遺憾及痛心,不管是華隆或是收費站收費員自救會,部長認為華隆自救會的這些員工為何要對你說,他們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代位求償?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他們被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所以要求百分之百的求償,這是合理的。 林委員淑芬:不是,他們不只要求百分之百的求償,而且還要求政府要百分之百的代位求償,你知道為什麼嗎? 陳部長雄文:代位求償需有法律的依據,而目前並沒有這樣的法律依據。 林委員淑芬:我沒有問你這個有沒有法律依據,我問的是他們要求政府要百分之百的代位求償,你知道為什麼嗎? 陳部長雄文:我不了解他們的想法。 林委員淑芬:他們的法律依據是立於資方跟勞方之間所有的勞動契約、勞動義務關係、責任及權利,這不是單純兩造的民事契約和民事糾紛,這個國家是有政府的,這個國家的政府對於勞資雙方之間的爭議以及勞動契約所衍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有責任的,政府哪個地方的責任沒有盡到、哪個部分有缺失,所以人家才要求你們要代位求償,部長看得出來嗎? 陳部長雄文:就我對這個案子的了解,當年依照相關法令應該要求雇主依勞退舊制提撥足額的退休金,但是華隆提撥的退休準備金不足,所以發生關廠事件時,他們並沒有辦法取得…… 林委員淑芬:基本上,退休準備金要充足,結果雇主沒有準備,而政府對其沒有任何的糾正或是要求,難道政府沒有失職嗎? 陳部長雄文: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但當時並沒有落實。 林委員淑芬:這就是華隆自救會一直不斷要求政府要百分之百完全的代位求償,因為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導致勞工的權利受損,勞工的棺材本、養老金等權利都受損了,然目前你們承諾可以幫他們協調出兩個方案,第一是銀行團的4.2億,第二是未來華隆頭份二廠分配時,勞工可以拿回剩餘的欠額,是不是?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希望從這兩塊地的拍賣所得能夠為他們爭取全額的補償。 林委員淑芬:你們預估這樣一來可以做到全額嗎? 陳部長雄文:現在第一塊的部分已經拿到4.2億,而整個債權是7.8億,而第二塊的土地價值預估也有20幾億,況第二十八條的修正案行政院也通過了…… 林委員淑芬:若第二十八條來不及適用怎麼辦? 陳部長雄文:我們也可以比照現在這個模式,就是跟銀行協商的方式,希望可以爭取到剩下不足的三點多億。 林委員淑芬:依據這個邏輯,顯然政府有十足的把握可以把7.8億剩餘的欠額掌握在手上,是不是? 陳部長雄文:那是銀行釋出的善意,我們不能對人家的善意就說現在有什麼把握,但是我們希望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這樣,那就應該可以先百分之百的代位求償,就是先拿錢給這些勞工,到時7.8億都可以基於人家的善意、同情而要得到,那你們還怕什麼呢? 陳部長雄文:委員,這裡面有一個邏輯上的錯誤,若代位求償了,我就變成債權人,而銀行也是債權人,甲債權人要求乙債權人捐錢,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林委員淑芬:這在執行層次是可以技術處理的,我們勞工先拿你們的錢,然後把債權委託給你們,再來你們就可以去代位求償、集體訴訟啊! 陳部長雄文:那我們就變成債權人,一個持有債權的政府再去拜託也有債權的銀行捐錢,這樣的邏輯是說不通的。 林委員淑芬:現在的勞工在銀行的善意下,難道不是基於債權人對債權人的同情所給予的施捨嗎?他們都願意拿出4.2億了,不也是基於同樣的邏輯嗎? 陳部長雄文:他們是針對勞工願意提出這樣的善意,但未來若是政府去跟他們要錢…… 林委員淑芬:沒有!未來也是勞工授權給政府去要錢。 陳部長雄文:既然已經代位,則我們就是債權人了。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要玩這種文字遊戲,有人在問你們代位求償或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償還率為何這麼低,而且未來不止是華隆,還可能有其他的案子,就制度面來看,你們現在將工資債權拉到跟抵押權一樣的位階而已,未來我們還要跟那些強勢的債權人協商,請人家施捨、同情,就你的方案來看,那是同一個順位,就是平等的位子,但還是要跟那些強勢的債權人協商,因為台灣的公司都是以法人的型態在經營,財務的操作都是以公司的資產向金融機構設定高額抵押貸款作為主要的資金來源,他們即便有錢也非要融資不可,因為多餘的資金還可以當成是流動現金,所以一旦關廠歇業,勞工和這些強勢債權人在進行分配之後,勞工怎能拿到足夠的補償呢?即便兩方拉到平等的位置,要回來的債權也不會是百分之百,除非其資產充足到抵押權和公司資產完全充抵,但這是不可能的。 陳部長雄文:未來這種案子只會愈來愈少,因為現在是實施勞退新制,而且已經實施10年了。 林委員淑芬:怎會愈來愈少呢?現在有幾萬個勞工是勞退舊制、是尚未足額提撥的? 陳部長雄文:現在適用勞退舊制的還有140萬人,而這裡面有85%都已經提撥了,只有15%…… 林委員淑芬:你怎麼還在跟我玩文字遊戲?你可以騙別人,但不要騙我,提撥跟足額提撥是不一樣的事情,事實上,這裡面有60萬人是全舊制的,你講的140萬人則是新舊制的合起來的數字,所以你說的85%有提撥,其中部分是新制有提撥,部分是舊制提撥但不足額,所以你不要跟我玩這種文字遊戲。 陳部長雄文:我們對舊制已在進行全面的清查。 林委員淑芬:我不要聽你說全面的清查,我要聽你說舊制60萬的部分已全面足額提撥,我今天就同意你的觀點,我們的問題變少了,可是沒有啊!我再問你,光是新制的24億呆帳,你怎麼解決?你說提撥率、實收率99.76%,24億只占0.24%,這就是你們的邏輯,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我們的績效在所有的行政執行上算是相當好的,就是99.76%。 林委員淑芬:你講得出口?24億對你們而言,在百分比上是0.24%的欠繳率,但對人民而言,勞保沒有給他提撥的,就是他的棺材本、養老金,是100%耶!對每一個因為新制沒有提撥而被欠的人來說,就是100%,你怎會說這種人占全體勞工800萬、1,000萬裡面的2.24%而已? 陳部長雄文:對於欠繳的部分,我們後續還是有追繳的動作,只是現在還沒有那麼快……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再騙了!你不是不知道,就是騙人!為什麼沒有辦法?因為催收欠繳是318億,透過電話催繳或派員催繳,還有債務強制執行等等,結果一共是追回294億1,000多萬,所以現在的24億6,000萬是全部變成呆帳耶!你還騙我們說還會再催繳,你已經催繳過了,法院也執行完了,這24億6,000萬叫做呆帳!對每一個被欠退休提撥的勞工來說,這是100%,因為他就是沒有了! 今天我們覺得痛心的是,政府財政困難,所以對勞工債權,也就是資方積欠勞工的債務無能解決;相對的,對於勞工因經濟困難積欠政府的債務,卻是強勢追討不放過。舉例來說,勞工紓困貸款的相關法令因為侯彩鳳委員在多年前提案修正,結果是何等令勞工感到椎心之痛,可是沒有人替他們講話,這件事我們忍了再忍,今天我就在想,到底要怎麼樣來調整勞工紓困貸款的事情,結果卻看到你們把職災保險法草案送到行政院,這讓我們更加痛心,因為你們的職災保險法裡面,對於職災給付是以積欠勞工紓困貸款的部分來直接抵扣。你覺得這個條文對勞工不會太苛刻嗎?都已經發生職災了,針對保險的職災給付、生活津貼,卻是以這樣的方式來抵扣。勞工紓困貸款的還款竟然可以從職災津貼裡面去沖抵,這種條文未免太殘忍了吧?部長,勞工紓困貸款的錢從哪裡來? 陳部長雄文:是由勞保基金來的,所以它也是關係到其他所有享有勞保勞工的權益。 林委員淑芬:在修法以前,你們必須要透過程序去追討,當時一般民事的債務求償年限是15年,但在侯彩鳳委員提出修法之後,變成免追討成本,直接從勞保的老年給付去扣除,所以本來債務求償年限是15年,變成永久都有債權。部長可知什麼樣的勞工才會去申請紓困貸款? 陳部長雄文:當初開放時,就是希望受到經濟衝擊的…… 林委員淑芬:一年當中只有什麼時候可以去借這筆錢? 陳部長雄文:在農曆春節。 林委員淑芬:必須具備什麼條件?大家都可以借嗎? 陳部長雄文:目前審核的標準很寬,就是年資要滿15年。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一年最高曾經借出多少錢? 陳部長雄文:在金融風暴時,大概是190幾億。 林委員淑芬:那你知道去年借了多少錢嗎? 陳部長雄文:去年是降到90幾億。 林委員淑芬:這件事讓我們非常痛心,因為你打著勞保錢是大家的錢的名號,然後說這筆錢不能不討,可是這些有困難的勞工借了那10萬,就為了過一個快要過不下去的年耶!今天我要強調,對於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在2萬元以下者發放年終慰問金,本席沒有意見,但這筆預算號稱需要10億,錢從哪裡來,你知道嗎? 陳部長雄文:這不是我們主管,所以我不太清楚。 林委員淑芬:是公務預算。我再告訴你,現在有委員主張提高,針對月退金沒有領到2萬5,000元者,一律發放年終慰問金,這樣算起來,約需180億到190億。我之所以提出這件事,是要告訴部長,有關勞工的紓困貸款,我們也希望能夠從公務預算中支出,不要直接從勞保裡面去搬,然後再說勞保不能倒,所以不能讓大家欠勞保,尤有甚者,你們還透過一個勞工立委去提一個法案,讓勞工所積欠的錢由老年給付來扣抵。今天公務員向政府借了錢,都是由銀行紓困,而且是以一般債權民事關係在求償,但是政府對於勞工的債權,卻是永無求償期限,永久有效,而且免追討成本,直接從勞工的老年給付扣抵,現在你們的職災保險法,更規定積欠政府紓困貸款的勞工,一旦發生職災,就變成0給付,因為紓困貸款竟然可以直接從職災給付中扣抵,這不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嗎?為什麼我們的勞工紓困貸款不能從公務預算來編列?為什麼政府追討勞工的錢追得這麼緊?為什麼政府對資方欠勞工的債無能為力,追討勞工紓困貸款時卻是如此強勢? 還有,包括國道收費員的安置問題,這是國家、是交通部、是政府的責任耶!但是這個政府雇主騙了這群收費員,就因為遠通ETC提出了一個收費員安置計畫,寫得這麼好,所以化解了政府必須安置收費員的危機和法定責任。結果從遠通ETC電子化以後,國家把責任推給遠通,遠通卻撕毀承諾,不願意履行跟政府打的契約,現在這群收費員被政府用遠通的假安置方案騙了以後,變成淪落在外的棄兒!因為安置成本這麼高,包括保證月薪、保證勞動條件、保證就近就業等等,條件好到人家撕毀這個安置計畫,然後就以5個月安家費來應付他們,面對這種情形,你們勞動部在幹嘛?勞動部不願意介入!今天政府失職,把這個責任成功推卸給遠通,把這群收費員從國家政府的責任成功推給民間,然後就這樣讓他們變成棄兒,所以是「資方欠錢不追討,勞工欠債死要扣!」人家講說勞、資、政三方社會對話,看來根本沒有三方,只有資、政兩方對話而已,就不要再講你們的派遣,真的令人痛心啊!如果部長認為現在對華隆的欠款百分之百可以拿到錢,所以拒絕對話,人家要見你,你也不見人家,人家希望你出來談判,你也不理人家,那你就這樣做好了!你可知道國道收費員自救會11月20日要做什麼? 陳部長雄文:我不知道。 林委員淑芬:你不知道?你是勞動部的部長嗎? 陳部長雄文:因為我今天早上都在這裡。 林委員淑芬:這件事也不是今天早上才發生的,國道收費員將從11月20日起開始絕食。竟然逼得勞工絕食,他們真的是情可以堪?你會不會如同潘世偉時代一樣,絕食就絕食,管他去死?如果他們絕食了,你會見他們嗎? 陳部長雄文:現在交通部有成立一個關懷專案,我們都有參與。 林委員淑芬:依據契約,如果大量解僱、惡質毀約,都跟你們勞動部無關嗎? 陳部長雄文:因為他這個…… 林委員淑芬:不適用大解法嗎?七、八百人,不適用嗎?你會去看他們嗎?他們一旦絕食,你要不要去關心? 陳部長雄文:我會去進行了解,然後跟交通部進一步…… 林委員淑芬:地點在國民黨中央黨部,你會到現場關心他們嗎? 陳部長雄文:我會先了解狀況再…… 林委員淑芬:先去那裡了解狀況?還是在你的辦公室了解狀況? 陳部長雄文:我會先了解狀況,再看怎麼處理。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還是不會講明你到底要不要去關心那群被政府和體制、被政府和遠通聯手幹掉、做掉的國道收費員?勞動部就是這樣的態度?交通部是資方,所以面對交通部,你不敢硬起來? 陳部長雄文:我們跟交通部有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來處理這件事…… 林委員淑芬:都沒有處理啊!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在這個平台上再想辦法…… 林委員淑芬:不是平台,你是業務主管機關,你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是資方,結果他用騙的,提的安置計畫是假的,而你要跟資方好好溝通協調?你是主管機關,他是資方耶!現在不是在講民間的一般糾紛,而是交通部做為資方,與其勞方所產生的問題耶!你和交通部之間不是平台,你應該要有魄力、要有作為啊!無話可說?你講不出來嗎? 陳部長雄文:我剛才已經說了,我會去深入了解…… 林委員淑芬:我是提醒你的角色,交通部跟你之間不是溝通協調平台,交通部在這次勞資爭議裡面是資方,而你是勞資爭議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你不是去跟他好好談,而是要採取手段,包括法律的手段、政策的手段,必須窮盡一切手段保障勞工啊!你要去跟他好好談的話,什麼時候我們看得到答案?他們在11月20日就要開始絕食了,你們談出什麼東西,我們什麼時候可以知道? 陳部長雄文:剛才委員談了兩個問題,一個是華隆的案子,我會優先處理,所以這個案子,我要趕快去做一些…… 林委員淑芬:華隆歸華隆啦!我現在告訴你,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準備在11月20日開始絕食! 陳部長雄文:我會趕快去了解狀況來做一些…… 林委員淑芬:再問也沒有用啦!根本不敢承諾! 主席:部長,最好了解狀況的方式就是到現場去跟他們面對面,聽聽他們的血淚心聲!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廖委員正井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沒有話講,現在我讓你講多一點! 今天是審查勞動部預算,我要請教部長有關小金庫的問題,我一直對這個問題耿耿於懷,因為我們馬上要進入預算審查,所以站在一個立法委員的立場,針對這個叫做小金庫的預算到底要如何處理,這是我們在審查預算之前要先清楚了解的,這樣才會方便我們在審查預算時抓得精準、刪得正確。首先請教部長,到底有沒有小金庫?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所謂的小金庫,我們在上次向委員所做的報告中提及就安基金,是否就是這個就安基金?目前大家是把目標指向這個就安基金。 劉委員建國:對不起,請重複一次,因為本席聽不太清楚。 陳部長雄文:所謂小金庫,應該就是指我們的就業安定基金。 劉委員建國:就是指就安基金?那代表小金庫就是就安基金?就是有啦!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我們曾經檢討過,潘前部長所指的小金庫應該就是所謂的就安基金。 劉委員建國:小金庫就是就安基金,那你們的政風處長及會計處長被調走,就是因為監督小金庫不周嗎? 陳部長雄文:當時是為了便於我們做行政調查,所以把在職的政風處長及會計處長調離,這是緊急所做的一個處理。 劉委員建國:為了方便你們調查? 陳部長雄文:就是為了進行行政調查,而行政調查一定要透過政風及會計等相關的文書資料,所以為了做為後續調查的基礎,希望換兩位新的處長,這樣比較沒有包袱,容易進行相關的行政調查。 劉委員建國:你我都是台灣人,為什麼你講的話,我有點聽不懂?為了調查,所以把他們兩人調離現職,但他們和小金庫又沒有絕對關係,如果他們兩人在職期間沒有監督不周之處,就應該恢復他們的原有職位?還是反正就是要調查,所以請他們離開? 陳部長雄文:這都是我來之前所做的一些行政作為,我只能就當時的資料看出是這樣處理,因為當時潘前部長有做這樣的指控,所以行政院很重視,希望能夠趕快做一些行政調查。因此,我們第一個先處理的,就是把他們兩人調職,因為他們兩人都是在潘前部長任內的同事,為了避嫌,也沒有把他們降調或是處分,只是調到別的機關,換由另外兩人擔任政風處長及會計處長。 劉委員建國:你說「避嫌」,那就表示他們兩人是有嫌疑的…… 陳部長雄文:我的意思是不要讓外界有這樣的誤解。 劉委員建國:你也不是政風和會計人員的直屬長官,如果他們的單位沒有意見,我就不再為難你;不過,對於你剛才說的「避嫌」,我有點驚訝。 本院預算中心有個評估報告,這個報告是否可以代表官方的評估報告? 陳部長雄文:應該算是相當具有公信力。 劉委員建國:如果這樣,那小金庫的問題就更有趣了。這個基金預算報告書裡面有關就業安定基金的第6頁載明:「近年來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計畫之子計畫事後未獲核定,致執行率不佳,凸顯前置規劃作業未盡周延,允應檢討改進。」部長,針對我剛才唸的那一段句子,你有沒有似曾相識的感覺? 陳部長雄文:我們上次給委員的檢討報告中有提到這個計畫當時沒有經過…… 劉委員建國:這幾個字眼就跟你提給我的報告是一樣的東西,所以預算中心就是在講這個小金庫,簡單講是這個樣子。我不會讓你跳入陷阱的,我不會這樣做,你不要擔心,因為我不是那種人,但是你不能隨便回答我,不然我可能會把桌子搬到外面去。 我們細看非公務預算中的預算基金評估報告第13頁倒數第七行「據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表示,近年來執行率欠佳之原因,主要係因102年度及103年度該計畫項下原擬推動之勞動力職場創新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之預算均為9,000萬,事後未獲勞動部核定,故未執行;再者,103年度又因組改重新盤點調整業務內容,部分計畫延宕所致,顯示其計畫規劃作業有甚大改善空間」,首先,勞動力發展署已經間接承認小金庫的存在事實,這已經不用再說了,因為勞動力職場創新計畫沒有獲得勞動部的核定,所以沒有執行,這部分又被預算中心點出其評比是效率極低。 我要說的是,部長對於整個基金的管理運用真的有相當大的自主權,部長要執行就執行、不執行就不執行,所以潘部長講過去不去執行就叫做擋人財路,你能認可這句話嗎? 陳部長雄文:當時這個職場創新計畫提出來的時候,事先潘部長並不知道,直到他們將計畫送出來,再加上將該計畫提到就安基金審查時,有些委員也認為這個計畫的績效並不顯著,所以建議該計畫應該要審慎,所以潘部長就批示將該計畫暫停,大概是這樣的過程。 劉委員建國:因為潘部長不知道有這個計畫,再加上就業安定基金的委員有一些意見,所以就把這個案子擋了下來,將一個案子擋下來是一位部長就能決定的,這表示部長有相當大的自主空間嘛! 陳部長雄文:應該是,一般在召開就安基金委員審查時,有時候是部長主持,有時候是次長主持,但會議紀錄都會簽到部長那裡,所以如果委員對某個計畫執行的績效有疑慮,部長也會看到,所以他就會把計畫擋下來。 劉委員建國:這是102年度到103年度的計畫,我現在只是先釐清一下,等到審查預算時,我可能會問得更精準、精確一些。這個計畫經過委員會的討論,部長事後知道情況就把該計畫擋下來,這樣就叫做擋人財路,那麼授予部長的權限是不是大了些?如果這是創新的計畫,部長事先不知情,聽了幾位委員的意見後就把該計畫擋了下來,這是擋人財路,但不去執行又被預算中心點名因為執行績效不好,其實根本就沒有執行,又哪來的執行績效?這中間有很多衝突與盲點。 我們身為立法委員,在審查就業安定基金的過程中,預算都通過了,當時你們提報出來的計畫,或許有一些是創新計畫而委員會不清楚,這樣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求以後只要你們有創新計畫,都必須要把計畫送到本委員會,待本委員會知悉後再去執行,而不是一位部長就能決定,不然一位部長決定後,其意見如果與底下的意見不相容,到時候又說這是擋人財路,反而會讓勞動部經常發生這樣的扞格,也會導致你們內部非常凌亂不堪,我覺得這樣有點失序。我想職權部分我們立委應該多負一些責任,在審查預算的過程中,你們也應該將相關計畫明細羅列清楚,這樣我們審查預算時才能比較精準,也不會讓部長與所屬相關機關為了這樣的計畫而搞得不太高興,甚至挾怨報復,進而產生什麼樣的特殊狀況,而把事件爆發出來,這樣反而不好。部長,我這樣的講法應該算客觀吧? 陳部長雄文:是,一般來說,如果機關有新興計畫,在預算書中都會註明其為新興計畫,當預算書送到立法院後,委員審查時對新興計畫就比較能夠聚焦,這一點我們會努力去做到。 劉委員建國:這個創新計畫並沒有經過委員會審查的吧,有嗎? 陳部長雄文:都要送到委員會審查。 劉委員建國:這個有送到委員會審查?那就表示委員會通過了嘛,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當時可能…… 劉委員建國:立法院的委員會都已經通過了,那麼部長真的大到不行,因為部長說不執行就不執行! 陳部長雄文:委員,這個部分我請廖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裡面有二個計畫,可能有點混在一起了,一個是上次委員所說的創新園區計畫,那個計畫並沒有變成預算,就在預算過程中就被擋下來了…… 劉委員建國:被誰擋下來的要講清楚!是立法委員…… 廖署長為仁:不是,在勞動部審查預算的過程裡面就有意見,最後部長核定這個計畫就不談了,所以那個計畫並沒有形成預算,那是創新園區…… 劉委員建國:在你們內部就cancel掉了,這要說清楚。 廖署長為仁:對,這是創新園區的部分。 另外一個則是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計畫,當初是起因於泰山職訓中心將因為組改而變成創新中心,當時他們就提出一些日後因應轉型的計畫,這個在102年有變成計畫,並且有編列預算,但是金額不多…… 劉委員建國:不多是多少? 廖署長為仁:這個可能要查一下,很抱歉,因為不知道會討論…… 劉委員建國:好,沒關係,請你繼續。 廖署長為仁:103年有編列直接請外界依此計畫提案的計畫,但是因為在102年時,勞委會有幾次會議都認為這個計畫在實施推動時會有很大的難度,而且不成熟,甚至也發覺這個計畫在勞動部推動時可能會與經建部門有些重疊的情況,所以這個計畫在當時就沒有得到部裡面的贊同,所以103年的部分就不實施了。 劉委員建國:重疊性很高、難度…… 廖署長為仁:對,難度也相當高,而且現實環境好像還沒有成熟。 劉委員建國:這個預算有經過委員會審查通過嗎? 廖署長為仁:對,有變成預算。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們這些委員都是白癡、我們這些委員都有問題、我們這些委員的素養都不高、我們這些委員的專業素質都很低? 廖署長為仁:不是,因為它是創新…… 劉委員建國:一位部長的決定就能凌駕於委員會審查通過之預算,部長說不要過就不過,又說計畫不過就是擋人財路,這表示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的預算沒有用,我都有讓你說,並沒有委屈你喔! 部長,你要聽仔細,今天針對勞動部的預算審查,因為部長剛到任沒多久,我希望你一定要把小金庫的事情弄清楚,這個部分與立法委員審查你們的預算會息息相關,不要以為委員審查預算時大家可以像菜市場喊價一樣隨便喊價隨便砍,讓你們的預算通過就「歡頭喜面」,不讓你們的預算通過,你們就在後面「訐譙」,之前讓你們通過的預算居然還會引起部長與下屬間的問題,部長騎鐵馬去找女秘書,還牽扯出這麼多的事情,本席從這會期開始就一再提醒你們,現在真的要審查你們的預算了,而你們真的很好命,因為下星期立法院停會一星期,你們的預算不會馬上就被審查,不然勞動部會死得很難看! 廖署長為仁:委員,這個計畫在提出來的時候,因為是創新的,所以基本上是有些前瞻性,所以在一開始…… 劉委員建國:你要講前瞻性嗎?你剛才講的那三點還算有前瞻性? 廖署長為仁:另外我要報告一點,103年的預算其實到現在還沒有審過,在立法院還沒有審過。 劉委員建國:102呢? 廖署長為仁:102的預算是審過了, 劉委員建國:102時不叫前瞻性? 廖署長為仁:102年時只是前置規劃的一些小預算…… 劉委員建國:就因為有前置規劃才能延續到103年度所編列的預算啊! 廖署長為仁:對。 劉委員建國:你還要繼續說明嗎?如果你要繼續說明,我就在這裡靜靜的聆聽,沒關係的,只要本席選區的候選人不逼我,我可以在這裡站很久的,我可以慢慢聽你說明。我是從代表做起,後來擔任縣議員直到國會議員,公務人員編列公部門預算時請不要「裝肖仔」,審預算不需要專業,努力一點審查,一些毛病、漏洞就抓出來了,一抓到問題,你們就自己內鬥,還弄得這麼難看,好像有些報社對勞動部的相關預算還特別感興趣,尤其那些基金部分,我們應該要好好處理一次,並將其公諸於世,我不想新任部長才剛上任就被打到流鼻血,不需要去找女秘書,只因為預算就被拉下台,這樣就很難看了! 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主席沒有制止本席繼續發言,但本席決定自己停下來不再詢問你們了,否則你們會很難看的! 部長,我真的是善意,你應該聽得出來。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我不想為難任何一個人,勞動部換你當部長後,整個勞動部應該要動起來,這樣才算是勞動部,不然還是回歸勞委會─為勞工委屈的公部門,如果改制為勞動部還動不起來,預算還瞎掰、瞎扯的講了一大堆,我沒有講署長,你不要誤會,而是對於整個預算,如果各單位還是以那種心態來面對立法院的委員,當作這些委員不想講,深怕說出來很難聽就對了,我覺得你們可能頭低低的還走不出委員會,要不然我們通過的預算,你們還能搞到這種程度,這是糟蹋你們自己,也是在糟蹋立法委員!以上,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劉委員建國代):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華隆員工的問題,1997年華隆紡織實施凍薪,不再調漲薪水,並且開始陸續關閉鶯歌、桃園、中壢與大園四個工廠,將工廠移到海外,最後在臺灣只剩下苗栗頭份廠。2001年,華隆紡織開給台電的支票開始跳票,公司營運出現困難,華隆紡織開始積欠員工薪水,剛開始員工信任雇主,後來發現被出賣後,他們絕望了。我們調了過去所有的資料,當時勞委會的官員告訴他們會代位求償,求他們把那些錢收了,不要再到台北來抗爭,承諾未來會向資方求償這些錢,所以勞工才收下這些錢的,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這裡討論了無數次,雖然當時沒有留下任何的記錄,但這就是勞工弱勢委屈的地方,試想,如果是他們向銀行貸款,哪有銀行的貸款金額會有個位數的尾數?他們今天會有這麼大的氣,就是十幾、二十年來不斷不斷的陳情,部長,也許你覺得很委屈,因為你自認自己已經盡力了,為什麼這些勞工還不肯接受你的方案,因為他們已經走了這麼長的路,他們覺得自己有資格一次拿回他們的老本、棺材本! 請部長看一下螢幕上的照片,經過了將近20年,還有這麼多人一次一次的走上街頭,有時候還會被打,他們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去陳情抗爭,卻被隔離在40公尺以外的所謂意見表達區,這真的是「裝肖仔」,當然,照片中的這些警察也很委屈、很可憐。其實這些員工去抗爭也只求真正能夠解決問題的官員能聽到他們的話,他們知道國民黨黨主席馬總統在裡面開會,他們只想讓他聽到他們的聲音! 另外還有國道收費員的問題,我也曾替他們舉辦過公聽會,交通部承諾要幫他們解決問題,還說都已經跟遠通講好了,在契約中會保障他們,而他們現在有這麼大的氣是因為政府不應該騙他們、他們所相信的長官不應該騙他們,他們最氣的是這些可以解決問題的人,在選舉上所花的精神比去解決他們的問題還多! 部長,這些人可以說是走投無路了,他們四處呼救、求救,他們跑到連勝文的團結勝選大會,也許連勝文覺得委屈,但他們是真的沒辦法了,只因為馬英九總統會去他們才過去的,但他們被警方與維安人員團團包圍,然後驅離出場,他們之前去過連勝文的大會,有些抗議者還被國民黨的年輕黨工拖出去毆打。根據報載,11月12日國民黨於中山區興安華城社區舉辦「中山、大同」團結勝選大會,馬英九出席為競選台北市長的連勝文演講助選,華隆與收費員自救會共約十餘人,前往造勢會場欲抗議表達訴求,但隨即遭到警方與維安人員團團包圍,隨後被驅離出場。雖然大部分抗議者都被驅離出場,但有一名身手矯捷的自救會成員成功進入會場,在馬英九致詞到一半時衝到距離舞台十公尺處,舉布條高呼「救救華隆,請馬英九面對」,不過隨即遭維安拖離,部長應該看過媒體的相關報導吧?馬總統面對自救會成員陳情,非常淡定、鎮靜的繼續致詞,並於致詞中強調「我們不怕人家搗蛋」,並向支持者喊話「我們走在正確的道路上,我們不去搞這些雕蟲小技,對不對?」。 部長,面對這些走投無路的勞工,面對這些本來應該是由政府出面解決問題的所謂總統的頭家,你認為總統的這些談話與反應對嗎?總統對於勞動者的求救、呼救不但是完全漠視,而且還補上一刀說「我們不怕人家搗蛋」,他把這些人當成是來找碴、搗蛋的,當他們是沒事找事,而且還宣稱「我們走在正確的道路上,我們不去搞這些雕蟲小技」,這些是雕蟲小技嗎?他們只剩下不怕打、不怕淋雨、不怕「拖磨」的身體,有些人都已經六十幾歲了!部長,我只想很誠懇的請教你,你認為總統講這些話是對的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針對這個案子提出一些解決的…… 田委員秋堇:請你回答我的問題,好嗎? 陳部長雄文:因為總統講話的場合與轉播我都沒看,所以我無法評論…… 田委員秋堇:所有媒體都有報導,如果總統真的這樣講,你認為總統這樣講是對的嗎? 陳部長雄文:因為在那個場合中,他是針對什麼樣的行為而發表言論,我並不了解,所以我沒有辦法…… 田委員秋堇:我剛剛都已經描述了,就是華隆與國道收費員想要讓總統聽到他們的聲音,總統聽到了,但卻說他們這樣做是雕蟲小技,而且還說自己走在正確的道路上,不怕人家搗蛋,這樣的說法對嗎?你身為全國勞工的最高行政首長,在行政院開會時涉及勞工相關議題時,如果你不幫這些勞工講話,是沒有任何部長會幫這些勞工講話的,你認為總統那樣講是對的嗎? 陳部長雄文:事實上我們確實是走在一個要幫他們解決問題的道路上,現在已經提出了一些解決的方案。 田委員秋堇:回答我的問題,所以你認為總統講的是對的,是不是?總統對這些呼救、喊救命的勞工是這樣子的反應,他是對的,是不是? 陳部長雄文:因為總統並沒有看到這些,剛剛委員說…… 田委員秋堇:衝到他的舞台旁,有10公尺左右,他們拉著布條寫「救救華隆」耶! 陳部長雄文:委員也說他們都被阻隔在……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總統完全都不知道華隆案是什麼事情,是不是? 陳部長雄文:不是,我是說在當天的場合,抗議民眾應該都被維安人員阻隔在外,所以可能總統也不知道這些狀況。 田委員秋堇:這些人如影隨形跟著總統跑了好幾場活動,總統到現在還不清楚他們是誰,也不清楚他們在喊什麼救命,是嗎?為什麼喊救命?大家以為他們喊救命是喊著好玩、只是要來搗蛋的,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陳部長雄文:沒有,剛剛委員也提到在現場他們都被維安人員所擋著,距離很遠,所以到底是…… 田委員秋堇:你看到這個新聞一點都不替總統緊張、擔憂,也沒有去找總統,跟他說:「總統,你真的講了這個話嗎?如果你講了這個話,是不是應該考慮跟全國的勞工道歉?如果沒有跟全國的勞工道歉,下一次演講時總統您也應該講一句『我上次沒有搞清楚,很抱歉,我對那些來抗議、跟我呼救喊救命的勞工覺得抱歉』。」你是不是應該去跟總統講這個話?如果從頭到尾就像你剛才跟我講的:你不清楚總統有沒有講這個話,也不清楚總統在現場是不是有弄錯。那你是不是應該去弄清楚總統到底在想什麼?十幾年、將近20年來政府都沒有幫這些勞工解決問題,當他們在喊救命的時候,他的反應是這樣!這個總統對於勞工的心態到底是什麼,有沒有把他們當成人,你是不是應該去搞清楚?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儘快地提出解決方法,儘快協助這些勞工…… 田委員秋堇:回答我的問題,你是不是至少打個電話或是求見總統,說:「總統,您那天說的話如果是這樣,我覺得您應該重新考慮。」你是不是應該去做這件事情?如果你不清楚總統那天有沒有講這個話,但是各報、各媒體都播了,你是不是應該去弄清楚、跟總統求證清楚?如果總統沒有講這個話,你應該勸總統出來開記者會,是所有媒體的耳朵、眼睛有問題,表示說:「你們都弄錯了,我那天不是講這個話。」或者是「我講這個話另有深意。」你先去弄清楚,好不好?至少你答應我要去跟總統弄清楚這件事情! 陳部長雄文:我沒有機會跟總統見面。 田委員秋堇:總統那麼不把你看在眼裡嗎? 陳部長雄文:不是,平時大家各有各的政務,不會有機會…… 田委員秋堇:你至少打個電話,他會回吧?我打電話他也都會回,怎麼可能你打電話他不會回呢?你至少在電話裡面跟他溝通一下,可以嗎?打個電話求證,說:「總統,你是不是真的講了這個話?你如果講了這個話,身為你所任命的勞動部部長,我會非常地為難,我希望你糾正你的談話,或者至少跟我承諾你以後不要講這個話,免得我在立法院被人家K。」你是不是應該跟他講一下?這個很嚴重!部長如果認為不嚴重,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了!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講的這些情形,我會去瞭解一下相關的資料。 田委員秋堇:好,跟總統求證。 最後,部長在10月20日透過新聞媒體表示,你不排斥跟自救會見面,但向來不在脅迫下談判,你說這不是把自救會當對手,而是希望在公平對等原則下溝通。我覺得部長的心裡也不用那麼脆弱,這些走投無路的工人絕對沒有能力脅迫你。將心比心,他們感覺到被國家拋棄,經過這麼漫長、絕望的長期陳情跟抗爭,你也不應該要求這些工人對待你們要溫、良、恭、儉、讓,他們只能用餘命、身體來呼喊,那個是走投無路者的呼喊跟求救,不是脅迫。 陳部長雄文:我完全同意委員的說法,對華隆自救會的這些勞工,我完全同意他們是非常值得同情的,但我現在的意思是,有些用社運手段…… 田委員秋堇:社運手段有什麼不好?我就是參加社運的過來人! 陳部長雄文:我的意思是,我們當然都很願意去傾聽這些弱勢勞工的聲音,但不是每次就來幾輛遊覽車,衝進勞動部大門,占據我的辦公廳說要跟我對話…… 田委員秋堇:你如果肯好好跟他們談,他們為什麼會衝進來? 陳部長雄文:我一直傳達願意好好跟他們談,但他們過來的情況就是這樣!每次就是幾輛遊覽車來,然後就在我們的門口丟雞蛋,抗議…… 田委員秋堇:你以前在環保署工作,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 田委員秋堇:環保團體去環保署的衝撞可厲害了。 陳部長雄文:有,我也接見很多。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啊! 陳部長雄文:像在環保署,他們來的話,最後都會請他們推派代表上來,大家來談。現在他們是全部要一起跟我談,那怎麼談? 田委員秋堇:環保署是經過環保團體非常多年的衝撞、溝通之後慢慢地才有一個對話機制。今天在勞動部,我看到的是你們跟這些工人的對話機制非常薄弱,譬如,部長會說你向來不在脅迫下談判,事實上,對這些傷痕累累的勞工而言,你是在跟他們嗆聲、在酸他們,他們哪有能力脅迫部長!部長有這樣的心態,表示你是把他們當對手,覺得這群人是你要對付的人、是你所要去解決的頭痛問題,而不是你們勞動部要照顧的勞工。 最後要跟部長講,你的方案我知道已經比過去進步,也比過去更接近解決問題的程度,但是為什麼這些工人覺得還不夠?因為你跟他們說先拿回銀行團4.2億的善意,不夠的部分,這些缺額在未來華隆頭份二廠分配的時候再給勞工,所以現在有一個邏輯上的問題。既然政府未來有十足把握可以拿回頭份二廠分配的餘額,那麼現在我們先墊償到百分之百,讓勞工可以安心地解甲歸田,拿到那些錢,在經過十幾、二十年的抗爭之後回去家裡喘一口氣,這不是很好嗎?這也應該是部長所希望的,不是嗎? 陳部長雄文:是,但現在我們沒有法源可以從政府的任何地方湊錢出來,所以就剛剛委員講的要代位求償,現在我們代位求償的部分只有6月的積欠工資,沒有包括資遣費跟退休金,這也就是我們為什麼要修第二十八條的原因,也同步在修法。公務員就是一切依法行政,我現在要求同仁從任何一個地方拿錢出來就是要他們做違法的事。現在我們跟銀行要了4.2億也是去拜託而來的,如果下一塊土地標售出去,法令修正通過了,法院在分配的時候就可以把勞工債權提高到同一順位來分配,可能就可以分配到一定額度。現在我們沒有…… 田委員秋堇:這個不需要修法吧? 陳部長雄文:要,也是要修第二十八條,把勞工的債權提升到…… 田委員秋堇:這種作法以前就發生過,部長知道嗎?王又曾把力霸水泥、鋁門窗,包括衣蝶百貨、皇冠酒店這些員工的退休金全部捲走,積欠銀行團幾千億的債款後一走了之,你知道後來我一個人開協調會怎麼幫他們解決嗎?為了救宜蘭的力霸水泥廠,我不得不去處理整個力霸集團的事情。後來銀行團的帶頭者兆豐金的溫協理聽進我的話,我跟他講:「今天你們銀行團還保有這些資產,他們繼續在賺錢,還有3億資產,包括衣蝶等,是因為這些勞工沒有到力霸水泥等打、砸、搶,今天你們如果讓勞工絕望,他們開始打、砸、搶,你們手中的這些抵押品就變成零。」我說:「你們應該好好幫忙這些勞工,現在銀行團有這麼多,你們就算把衣蝶賣了,積欠這些勞工的退休金有三、五億,銀行團分一分以後的金額對你們本身來說是九牛一毛,但卻是這些勞工的棺材本、保命本。」那個時候快要到舊曆過年了,我說:「你們也不要讓上千個家庭含淚過年。」你知道後來他做了一件什麼事?因為王又曾積欠兆豐金最多,所有的銀行團都說:「你們兆豐金怎麼做,我們跟著你們怎麼做。」他最後去請教他們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說:「你如果要幫忙這些勞工,債權要分成兩掛,一掛是銀行團的債權,一掛是勞工的債權,就是這些積欠的工資、退休金。」衣蝶百貨賣掉之後,最後他們還給勞工的退休金我記得是3億多,銀行團才拿到4億,因為依蝶百貨只賣了7億。 這個事情不需要修法就可以做,只要銀行團願意把債權分割成一部分屬於勞工,一部分是銀行團的債權,結果後來他們拿回九成退休金。 陳部長雄文:委員講的這個完全沒有用到公務預算,我現在其實也是走當年委員的模式,也是跟銀行要了4.2億,但是還不足,不足部分就要等…… 田委員秋堇:銀行是把所有的錢全部都拿回去,現在因為勞工鬧到不可開交,鬧到總統都已經講錯話、頭昏了,所以現在銀行團願意把4.2億拿出來! 陳部長雄文:對,現在就是第一塊地拿4.2億,他們還有一塊地,就是其他的銀行團,我都已經談好了,其實那個銀行我…… 田委員秋堇:就那塊地願意拿多少錢出來? 陳部長雄文:現在也不能講,那天我們開會有找了另外一塊地的銀行團來談過,他們也說只要這個模式成功,下一塊就比照這個模式。這一塊的模式是拿到4.2億,下一塊的價錢差不多也是20幾億…… 田委員秋堇:我們沒有修法就拿回4.2億啦!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也不要修法…… 田委員秋堇:下次也不需要修法啊! 陳部長雄文:對,若說自救會願意聽進我的這種作法,就完全不需要修法,但如果他們一直主張要修法,這個案子失敗了,銀行就不捐錢,那只好走修法,就是……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4.2億是銀行捐的,是吧? 陳部長雄文:是銀行捐的…… 田委員秋堇:我講的不是,我講的是銀行團承認那是勞工的債權,在整個法庭上,他們就是有兩個債權。 陳部長雄文:我知道委員的意思,但是,基本上當年委員處理力霸的案子時,依法銀行團還是不需要讓出一些錢給勞工的…… 田委員秋堇:對,依法是這樣沒有錯。 陳部長雄文:是委員出面協調。 田委員秋堇:所有勞工運動的領袖都告訴我銀行團不可能大發慈悲,但是後來他們願意。 陳部長雄文:是,所以完全不是依法,銀行團根本就…… 田委員秋堇:但這是可以做到的。 陳部長雄文:所以我現在也是依照委員的這個模式在做,這一次兆豐金跟…… 田委員秋堇:不違法嘛! 陳部長雄文:不違法啊!但不違法的前提是要兩塊地都處理,現在處理第一塊,我已經跟他們要到4.2億,就跟委員剛剛所說的一樣,第二塊我們再跟他們要到4億的話,整個都解決了。現在就是看自救會願不願意跟我們談分兩階段拿,他們一直認為是我讓他們的債權打折。沒有打折,這一次先拿到大概六成,還有四成是第二塊土地拍賣的時候,那邊的銀行…… 田委員秋堇:第二塊土地什麼時候要拍賣? 陳部長雄文:在明年底,現在他們還在…… 田委員秋堇:年底我們都快卸任,馬總統也快下台了! 陳部長雄文:因為他們那塊土地有一個臨時管理人在管理,還在出租,出租到明年底就要進入拍賣程序,有很多法律程序要處理完。委員處理過力霸案,應該更瞭解我所說的這一套模式其實是可行的。 田委員秋堇:我覺得是這樣,這些員工走到這個地步,他們已經發現如果沒有要求修法的話,未來還會有很多勞工跟他們一樣不斷地受害,所以今天他們用餘命走到這個地步也已經不只是要拿回這個錢了,他們認為自己還有責任要幫那些還沒有遇到跟他們一樣困境的勞工來要求國家修法。今天非常感謝這些勞工朋友,也感謝陪伴勞工朋友的這些不為名、不為利,就像人家說是「沒得湯也沒得粒」的社運朋友,他們無所求地來協助弱勢者,這是高貴的情操,也是臺灣人的光明面。剛剛在臨時提案的時候,部長答應2個禮拜內要親自主持,跟他們見面,我希望愈快愈好。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王委員進士、賴委員振昌、陳委員歐珀、江委員啟臣、管委員碧玲、葉委員津鈴、吳委員育昇、姚委員文智、陳委員明文、陳委員淑慧、潘委員維剛、徐委員欣瑩、顏委員寬恒、高委員金素梅、徐委員少萍、邱委員文彥、黃委員偉哲、盧委員嘉辰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徐委員欣瑩、潘委員維剛、徐委員少萍、鄭委員汝芬及林委員淑芬所提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 徐委員欣瑩書面意見: 目前國內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的勞工人數仍有五十餘萬人,該項退休金是由雇主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然而由於制度不完備,以致引發相關爭議,本席在此向勞動部提出質詢,請勞動部具體回覆: 一、我國在近二十年內屢次發生雇主未提撥足額舊制勞工退休金而引發的勞資爭議案件,例如華隆紡織案、聯福成衣案,都是雇主未足額提撥退休金卻關廠以致於勞工無法領得退休金的案例;去年(民國102年)發生的大統長基因為棉籽油混充食用油案件被主管機關勒令停工進行調查時,連帶也讓該公司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的狀況被揭露出來。這些案例顯示,雇主對於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準備不足的狀況,已經是潛藏的勞工議題雷區。然而,目前在法令上對於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相關規定過於寬鬆,「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當中,規範事業單位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2%到15%提撥勞工退休金,實務上,雇主往往以最低標準,也就是2%來提撥,以至於長期以來舊制勞工退休金都是處於未足額提撥的狀態,甚至有三成雇主尚未開戶提撥勞工退休金。 目前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勞工人數約有五十餘萬人,為了避免雇主因為提撥不足額而再次釀成華隆紡織的勞資爭議案件,請問勞動部對於舊制勞工退休金的提撥不足額狀況,是否有具體的改進方案?勞動部要如何確保雇主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 二、針對華隆紡織法拍後的款項,無法優先償還華隆積欠員工資遣費、退休金的爭議案,雖然經過勞動部陳部長在10月時向銀行團協調將華隆資產經過法拍後償債給銀行的款項,由銀行團以「集資捐贈」的方式將法拍所得當中的4億元,分配給華隆紡織的員工,勞動部也在10月15日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但是此方案至今未獲得華隆員工自救會的同意,而引發10月20日占領勞動部、11月3日聚集行政院長江宜樺住處、11月12日聚集台北市八德路抗議的事件,顯示勞動部對於解決華隆案的做法,與華隆員工自救會「政府代位求償,積欠退休金應百分之百歸還員工」的訴求並未取得共識。請問勞動部,勞動部對於解決目前政府與勞工之間的意見差異,是否有具體的方案?由政府進行代位求償,是否可能?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我國於82年邁入高齡化(ageing)社會,依據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103至150年)」,預計於107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比率超過14%,邁入高齡(aged)社會,114年高齡人口比率將再超過20%,平均每5人就有1人是高齡者,成為超高齡(super-aged)社會,由於勞保採確定給付制,面對此一高齡化社會趨勢,及勞保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倘未能由制度面根本解決,恐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而目前勞保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5%,即使依費率調整機制定期調整,法定費率上限亦僅12%,與勞保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保基金將於107年度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度起出現累積虧損。即便在今年的狀況,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是各類退休保險基金中最龐巨者,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財務缺口龐大。 本席認為104年勞動部預算中「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267萬元,包括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等配套事宜35萬8千元,及辦理勞工保險法令與年金制度相關宣導事宜231萬2千元,每年均編列有相關預算,期盼勞動部應該儘早擬定相關策略,逐年健全財務,確保勞保財務穩固,以照顧廣大退休勞工。 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 ※勞動派遣 (一)派遣法令規範欠完備 人力派遣業及工作者自87年4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勞動部雖於98年10月2日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101年6月26日發布「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 請問陳部長,上述的行政指導落實情形如何?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如何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派遣勞工法草案何時可以送至本院審查?(今年2月初通過勞動部內部審查、目前尚在行政院審查中) 因應勞動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政府人力運用,現已訂有總員額法規範政府整體員額彈性運用之模式,依據該法規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不得逾整體總僱用人數3%。而行政院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已自99年1月31日實際運用15,514人,下降至102年12月底為11,257人,減少4,257人,顯示政府的努力;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多次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已針對派遣勞工之權益事項,訂有薪資、勞健保、勞退等屬於固定費用廠商不得議價,避免廠商苛扣勞工薪資;機關應要求派遣公司併計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優於勞動基準法)、注意派遣勞工工作應與其他人員工作間衡平避免同工不同酬、機關應建立申訴機制、救濟措施、主管機關應定期訪視查核等勞工權益維護機制,以落實機關之監督責任。 政府應為民間的表率,請問陳部長,對於上述工程會範本中所提的各項條件,是否有要求各用人主管機關予以落實?做為勞工權益的主管機關,如何監督? (二)近期檢查派遣業者之家數及頻率明顯減少依據近年對勞動派遣業者之勞動專案檢查結果可悉,99年度及100年度業者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101年度第1次及第2次專案檢查雖分別下降至53%及36%,然102年度違反比率回升至63%,派遣業者未能顧及勞工權益等違反法令情事仍有待改進。 但是,勞動部99年度至101年度間每年均進行2次專案檢查,檢查家數各為130家、83家及500家,然而102年度檢查頻率及家數卻降低為1次及60家,103年度亦擬維持相同規模。 依據主計總處統計資料,我國102年度從事非典型工作者計75萬9千人、占全體就業者之6.94%,較上年度增加2萬3千人及0.15個百分點。 請問陳部長,在非典型工作者人口日益上升之際,勞動部有何作為來保障其權益?未來是否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應適度提高,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問題 (一)大統長基公司爆發食安問題,連帶使勞動部經年未能清查解決事業單位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之問題再受矚目 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及85、86年間發生之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引發社會動盪不安,核有疏失,業經監察院於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 請問陳部長,目前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案目前處理狀況如何?而華隆自救會,要求政府代位求償,還給華隆工人全額退休金、資遣費,政府態度與做法為何?而去年10月間大統長基公司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勞工退休金之問題再次浮現,現在處理狀況? (二)雇主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 勞退新制於94年7月施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對於選擇適用舊制勞工負有提撥足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責任,惟對於「足額提撥」與否,勞動部交由雇主自行精算後報地方政府核備,地方政府負責督促雇主依「所報提撥率」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請問陳部長,雇主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退休準備金,未來是否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是否應儘速對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先由雇主所提撥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惟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則無相關保障機制,政府僅能介入個案處理。 請問陳部長,未來遇景氣不佳,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企業恐有增加之虞,是否應儘速研議建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 (三)各地方政府作為不一 依據勞動部統計資料,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尚有近3成之事業單位未依法提存,且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清查之進度及寬嚴不一(催繳與處罰標準不一)。 請問陳部長,是否應要求各地方政府催繳與處罰之寬嚴標準應一致?並要求各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間內達到一定的完成率?並依據本院決議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企業,務期於表定時間內完成!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1.部長,從民國100年到民國103年第一季,15到24歲的青年失業率依然居高不下,一直無法降到12%以下,而勞動部的就安基金104年編列8億1,465萬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了5億1,347萬元,勞動部有信心把15到24歲的青年失業率降到12%以以下嗎? 2.部長,根據審計部的報告,截至民國102年8月底止,逾期未繳納的勞保、就保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共計有158億1,690萬餘元,移送行政執行,扣除已收回72億3,205萬餘元,再加上取得債權憑證的63億6,945萬餘元,還有22億1,540萬餘元的欠費,既沒有收回,也沒有債權憑證,請問最後執行的結果如何? 3.部長,根據審計部的報告,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勞保局局移送強制執行案件裡面,超過3年以上尚未結案者,有7,865個投保單位,欠費金額是5億4,774萬餘元,勞動部要如何協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儘速執行,以保障勞保的債權? 4.部長,勞保局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常常因為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欠費義務人之財產已遭處分或被設定抵押,等到勞保局要求強制執行時已分不到錢,同樣是欠費,衛福部在修全民健康保險法時,在第39條就規定:「健保的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請問勞動部對於勞保條例是否考慮比照修法? 5.部長,交通違規罰款如無法一次繳清,可以辦理分期繳納,請問勞工如果違反勞保規定,而被勞動部罰款,如果這個勞工的經濟有困難,無法一次付清二十幾萬的罰款,這個罰款可不可以分期付款? 6.部長,連交通罰款都可以分期付款了,今天被罰錢的是勞工,並不是雇主,而且這個勞工的經濟的確有困難,為何針對勞工罰款的部分,不能考慮分期付款? 7.部長,之前有媒體報導,在新北市板橋有數個身障朋友共同組成互助家族,住在鐵皮工廠改建的宿舍,由陳老闆接送到各地賣愛心商品,所得五五分帳,新北市勞工局、社會局要去輔導他們,要把他們合法化轉型為「勞動合作社」,請問新北市勞工局現在輔導的情況如何,勞動部有去關心嗎? 8.部長,請問他們轉型為「勞動合作社」後,這些身心障礙朋友繳的勞保費,是不是比照「有一定雇主的勞工」來繳勞保費?如果依照最低的部分工時來繳勞保費,這些身障朋友,是不是要繳183元? 9.部長,如果這個陳老闆因為不想負擔勞保的七成,不認為他們之間有僱用關係,這些身障朋友如果要加入勞保,是不是變成要加入職業工會,而這些身心障礙朋友要繳的勞保費會不會變成要繳1千多元? 10.部長,勞保原本的目的,是要來保護、促進勞保的權益,但面對特殊的個案,是不是應該彈性處理,甚至適度修法,免得這些身心障礙的朋友,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11.部長,102年底領取身心障礙手冊的朋友有112.5萬人,中度以下的身心障礙朋友大概是43.1萬人,但是根據勞動部的統計,現在全臺灣只有127家庇護工場,已經聘用的身障朋友1,763人,但是跟43.1萬相比,是不是遠遠不夠? 12.部長,目前庇護工場被當成企業或公司。但是很多庇護工場是處於虧損狀態,只有少數庇護工場能夠不需要政府支持而能盈虧自已負責,很多庇護工場沒有政府幫忙促銷,根本生存不下去,面對這種環境,有可能發展出社會企業,來補足庇護工場的不足嗎?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資方欠錢不追討,勞工欠債死要扣?! 有關勞工債權所積欠的債務,勞動部未積極捍衛勞工債權向資方求償追討。但是,勞工因經濟困難欠社會保險的債務,勞動部卻是不放過。 一、勞政機關怠於捍衛勞工債權。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償還率低僅12.81%。欠工資墊償制度自75年11月開辦,截至103年9月份止墊償金額共40億4,604萬餘元、追回金額共5億1,810萬餘元、償還率12.81%。勞保局認為償還率低的原因在於,墊償對象均係歇業、清算、宣告破產等企業之勞工,企業實體多已不存在,無從追償。其次。台灣企業多為公司法人型態,財務操作多以公司資產向金融機構設定高額抵押貸款作為主要資金來源,一旦關廠歇業,資產多已無追償實益,或公司名下並無資產,無從追償。最後,則是工資受償順位低於國稅及抵押權(註1)。 2.勞退新制自開辦至今尚有應催收退休金24億6千餘萬元。截至103年9月份止,雇主應提繳退休金1兆394億6千餘萬元,已收1兆369億9千餘萬元,實收率99.76%。其中屬應催收退休金計318億8千餘萬元,經積極辦理函催(退休金限繳通知每月3萬件;退休金及滯納金限期命令繳納處分通知每月1萬5千件)、電催及派員洽催(每月3萬1千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證再執行(每月1萬5千件)等催收作業,追回294億1千餘萬元,目前尚有應催收退休金24億6千餘萬元(含已註銷2億2千餘萬元),欠繳率0.24%。 二、勞工積欠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政院版職災保險法規要求申請職災給付要抵扣! 面對資方積欠的勞工債權,勞動部總有百百種理由說名字自己盡力了。但是對於勞工因經濟困難積欠勞保紓困貸款卻不放過。先不論以勞工保險辦理紓困貸款的合理性,之前因執政黨立委提案修法,讓積欠勞保紓困貸款本息的勞工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等等)相關免責、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讓勞政機關不用花費一絲追討行政成本,只待勞工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直接抵扣,罔顧老年經濟安全。 如今,政院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中,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需請領職災給付,也必須先抵扣先前積欠勞保紓困貸款本息。這對職災勞工而言,根本是雪上加霜。更何況,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就是希望能與勞工保險的財務分割單獨運作。政院版中,也提到未來是要成立職災保險基金,既已朝向兩個獨立性的保險基金,卻仍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裡偷渡此條款,勞動部保險司在思考法律條文時,到底有沒有一私的人性? 如今,馬總統又說,以後如果財政情況改善、經濟發展有成效,會再來檢討年終慰問金的發放,「國家財力雖然不夠,但我們照顧軍公教的決心絕對不會改變,請大家放心,我馬英九說話算話!」如果今天政府可以編列公務預算,針對退休奉兩萬五以下的退休公務人員發放年終慰問金,那本席請勞動部回去思考,勞工紓困經費,是不是也應比照辦理? 勞資政三方社會對話政策_華隆自救會、國道收費員對話了嗎? 一、勞動部推動勞資政社會對話政策,認為三方基於共同利益溝通對話,瞭解彼此的差異。這句話是抄自勞動部推動社會對話的政策文宣,本席卻看不出社會對話政策的勞工利益在哪裡?還是說,對勞資關係而言,穩定的(和睦)勞資關係應該是建立在犧牲勞工權益的基礎上?!特別是今年指標性的社會對話活動─派遣勞工保護法,以結果論來說,反而是勞政機關聽懂資方需求,放寬派遣到15%上限。 1.社會對話的定義:社會夥伴關係之精神於1919年ILO成立時,即已在ILO憲章及後續的ILO宣言裡,揭示各會員國應推動勞、資、政三方的夥伴關係,共同組成治理機制,秉持自由結社與言論自由的信念,凡涉及社會、經濟政策以及勞資雙方之各項權益主題,都應置於三方機制的框架下,進行社會對話。而ILO本身即為落實社會夥伴理念、實施社會對話和三方機制的典範。ILO在1960年通過的諮商建議書中,建議各國應在全國及產業層級建立政、勞、資三方諮商的機制,以建立或強化各國政府與雇主及勞工組織間的對話與合作。面對經濟環境快速變遷,勞資協商機制已逐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透過勞資對話溝通之過程,勞工得以取得資訊並認知經營之環境,雇主亦能獲取勞工意見,建立勞資合作關係,提昇企業生產力。勞動部為落實馬總統競選政見,推動產業別之社會對話機制,促使勞資雙方建立真正的社會夥伴關係,就勞、資、政各方關注之議題進行資訊交換、意見諮商,進而對攸關勞資雙方利益之議案提供資訊、意見,並能參與決策。 2.華隆自救會、國道收費員要對話,勞動部有對話嗎?華隆自救會今天上午十點在勞動部召開記者會,記者會的訴求是(1)於勞動部召開正式會議並請陳雄文部長親自主持(2)政府立刻以代位求償方式,還與華隆工人應得之全額退休金資遣費。(3)重新提出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基法28條修正案,將墊償範圍擴大至全額退休金、資遣費,並且將勞工債權分配順位提至銀行抵押權之前。請問勞動部會召開正式會議,由陳雄文部長親自主持嗎?國道收費員自救會預計11/20要絕食,勞動部有持續協助自救會與高工局、遠通電收好好處理轉職的問題嗎? 3.派遣勞工保護法之社會對話會議─最大爭議焦點是一家公司聘僱多少勞動派遣工才是合理的數字。勞動部提出3%上限;資方提出20%;勞工團體支持盡可能限縮勞動派遣適用範圍的立法。然而,整場社會對話會議下來,針對勞動派遣3%上限,顯然在這場對話後反而沒有讓資方理解3%上限的需要。反倒是勞動部聽懂資方的需求,針對資方提出20%上限打了75折,提出15%上限的數據。本席不清楚,難道這社會對話只是一種表演、一套寫好的劇本?讓勞動部有所依據放寬派遣上限? 就業安定基金 一、勞動部不著手調降勞工工作總工時,卻以補助雇主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計劃,放毒再解毒?甚至還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拿錢替企業美化社會形象? 日前勞動部提出縮短週法定工時為每週40小時,配套措施好像是:1.將勞工原有全年19天的國定假日縮減為與公務員一樣每年只剩11天。2.將每個月加班上限從目前46小時,延長至54小時。3.週休日仍維持在「週休一日」。已有學者指出,這樣子所謂縮短週法定工時,一定也會帶來年總工時不降反增的效果。但是,勞動部卻以就業安定基金辦理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讓人不解,如果工時不將,如何兼顧家庭生活?而所謂的工作生活平衡措施,104年度一共編列1600萬,其中700萬辦理工作與生活平衡研討會、推廣工作與生活平衡績優企業,有另編列900萬補助雇主辦理「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以及「工作生活平衡宣導手冊」。這些工作項目看起來就像是錦上添花,對勞工實質正面影響來遠不如降低總工時。 二、編列1億8586萬7千元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勞動條件檢查人力,請問勞動部要如何督促接受補助地方政府實質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有效督促事業單位改善? 過去由勞檢所檢查案子都要移送地方縣市政府依權責開罰,但是依據102年度審計部報告指出,地方縣市政府接到勞動檢查結果,仍有部分縣市超過三個月以上未結案數多達100多件。請問勞動不如和督促地方政府不只是衝高勞動條件檢查次數,而是有效督促業者具體改善?不至於讓1億多的經費石沈大海。例如是否建立不定期複查機制? 三、外勞管理計畫 1.發展署辦理外勞統計,卻從未針對1955侵害事項更細緻分析,針對倍害者的身分、事項類別、申訴處理方式進行更深入調查與統計分析。勞動部自2009年成立1955移工申訴專線,可區分為緊急申訴案件與一般申訴案件。依據勞動力發展署提供緊急申訴案件服務事項統計,每年均以侵害事項最多,自2011年起平均每年都超過1000多件侵害事項。而所謂的侵害事項包含「人身傷害、性騷擾、性侵害、限制人身自由、疑似人口飯運等等」影響人身安全及權益甚鉅,需立即給予協助之申訴案件。以102年為例,侵害事項高達1042件。請勞動力發展署區分外勞身分類別比例,發現社福外勞高達754件,超過三分之二的比例。 申訴案件─緊急申訴案件服務事項統計 項目/年度 98年7月至12月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1月至7月 總計 契約事項 15 549 567 594 436 203 2,364 工資事項 24 189 410 374 243 107 1,347 工時事項 6 54 66 38 29 15 208 管理事項 11 147 773 889 523 205 2,548 職災事項 5 10 9 8 1 1 34 轉介事項 證件事項 415 250 665 侵害事項 31 625 1,276 1,301 1,042 398 4,673 人口販運 3 10 20 15 3 6 57 仲介事項 11 133 269 304 285 132 1,134 其他事項 13 142 316 438 312 68 1,289 小計 119 1,859 3,706 3,961 3,289 1,385 14,319 註:證件事項自102年4月26日開始統計 102年諮詢案件服務事項統計項目─侵害事項中產業外勞及社福外勞分別所佔案件數。(發展署說以人工方式分類…) 諮詢服務 產業別 產業外勞 社福外勞 侵害事項(件) 475 754 2.發展署難道沒有思考過社會福外勞為何占侵害事項比例這麼高?如果肇因於私人勞動場域,法不入家門,勞動部有想過如何從源頭改善?而不是從後端編列預算處理後端的問題(約3億1468萬4千元)。家事移工面對不當對待的雇主家庭,因為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只能選擇逃跑。(像是補助地方政府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2億1890萬元、補助辦理外籍勞工拘留管理、非法外籍勞工查處、收容及遣送相關業務費達4378萬4千元、辦理外籍勞工一般臨時收容安置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收容安置相關業務達5200萬元)請問,勞動部是否願意檢討家庭聘僱制? 註1:依照法院就聲請強制執行案件分配實務,當租稅債權與其他債權競合,分配順位依序為國稅、執行費用、海事優先權、抵押權、未滿6個月之工資債權、一般稅捐、超過6個月之工資債權及一般債權。 主席: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