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星期三）9時至18時25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育昇","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3年11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0分至下午13時25分","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盧嘉辰    段宜康    邱文彥    周倪安    紀國棟    陳其邁    吳育昇    李俊俋    姚文智    鄭天財    張慶忠    陳超明    ","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廖正井    黃偉哲    李桐豪    邱志偉    李貴敏    孔文吉    王進士    陳歐珀    江啟臣    林德福    賴振昌    蕭美琴    管碧玲    蘇清泉    葉津鈴    陳明文    ","          葉宜津    潘維剛    徐欣瑩    顏寬恒    王惠美    黃昭順    楊瓊瓔    高金素梅  陳雪生    陳怡潔    楊麗環    羅明才","      委員列席28人","請假委員：邱議瑩    林滄敏","委員請假2人","主    席：吳召集委員育昇","專門委員：藍維宗","主任秘書：鄭光三","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江凱寧","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2案。","（本次會議由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進行報告；計有委員盧嘉辰、段宜康、邱文彥、周倪安、吳育昇、李俊俋、陳其邁、鄭天財、姚文智、孔文吉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邱議瑩、張慶忠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決議：","壹、報告及詢答完畢。","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參、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2案處理結果：","一、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科目預算凍結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繼續凍結1,0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二、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不休假加班費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三、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凍結人事費1億8,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四、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施政及法制業務」中「法規審查研議及訴願審議督導」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五、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規審查研議及訴願審議督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六、處理行政院（院臺南服字第1030124893號）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聯合服務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計714萬8千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七、處理行政院（院臺東服字第1030125167號）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聯合服務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計714萬8千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八、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安全規劃」預算凍結三分之一計165萬7千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九、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災害防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計169萬8千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十、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性別平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計410萬9千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十一、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計78萬6千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十二、處理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聞傳播業務」凍結五分之一計1,218萬5千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繼續凍結318萬5,000元，其餘准予動支。","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2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法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法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邱文彥等67人擬具「海岸管理法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邱文彥等67人擬具「海岸管理法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海岸法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海岸法草案」案。"],["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海岸法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案，過去在立法院已經審查過非常長的一段時間，等於這是第5次送到這邊。我們也看過最近一部電影叫做「看見臺灣」，對於海岸的污染與破壞大家都非常關心。","海岸法經過行政院多方整合之後又出現新的版本，最近送到本院來，這個法案可以說是各界特別是民間環保團體的期待，也是國土三法之一，更列為行政院優先的法案，立法目的大致有三個部分，本席的提案版本雖然呼應行政院的想法，但是在若干技術面與理念方面有所不同。這個法的立法重點是：第一個，保護海岸地區的生態環境，我的版本非常重視漁民的權益，因為漁業資源的培育與保育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在生態環境的保護裡，對於現有權益的尊重也應該兼顧；第二個，我們也看到氣候變遷及環境破壞，特別是臺灣海岸侵蝕非常嚴重，以過去臺北縣時代八里那一帶，20年間海岸侵蝕了500公尺，等於一年退縮25公尺，所以海岸的威脅與日遽增，但是有很多海岸的開發行為需要兼顧永續，所以永續利用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也參考美國相關的一些法令，美國的法令在1972年的時候已經公布，1990年再重新修定一次。我手邊蒐集非常多版本，譬如澳洲昆士蘭的海岸管理計畫，在這個計畫裡面非常重要的就是對自然過程的關切；我們最近也看到有些海岸土地的利用，就像過去墾丁的夏都，海岸地區變成非常封閉地供私人使用；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包括我手邊的澳洲資料都非常強調公共通行權與公共海域使用權的保障。","另外一方面，對自然過程的保護也非常重視，就像我們的沙丘保護，我們也希望在沙丘地區能夠維護它自然的過程，讓海岸的動態平衡能夠維繫下去；但是也有很多文化資產與生態部分，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資料都非常重視，尤其對原住民傳統智慧的尊重與保障。","以上這些想法都是希望海岸地區能夠做永續性發展，在研議的過程希望能夠整合各方的意見，所以我們在版本提出來之後，也會同林淑芬委員的版本與行政院的版本先做整合，在整合作業的過程當中，我們也邀請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參加，可能最近大家輔選的過程比較辛苦，參加的人不是很多，但是我們的確邀請了，而且我們也把整合過初步的版本提供給各位委員做參考。這個法案攸關國土的保育，也符合社會的期待，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海岸地區為海域與陸域交接之帶狀區域，兼具海、陸生態系統之特性。海岸地區由於陽光充足，營養豐富，不但維繫了無數海洋生物的棲息繁衍，也有陸地上各種生態景觀的功能。自古以來，海岸地區提供交通航運、經濟發展、國防保安、觀光遊憩和研究教育等多方面功能，更多的是人類對自然的孺慕之情，也提供人類趨近自然需求的滿足，更成就了無數港都漁埠的文明。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約1,566公里，擁有廣大面積之海岸土地。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人口之快速成長，海岸地區已成為各種使用相互競逐之區域，因而衝突迭生，亟需整合性管理。這幾年非常顯著的幾個標的，譬如美麗灣的開發，或者在東海岸有許多財團直接圈地，把海岸的公共性給圈起來，作為私人大型旅館經營之用等等，所以我們非常需要在海岸地區之生態環境極為敏感的時候，對於它的土地之保護、防護與開發，必須有正確之判斷與綜合性之觀點，始能兼顧保育與利用之和諧。","綜觀我國現有海岸地區之管理，管理組織分歧，權責時有重疊或不足，土地競用、誤用、濫用之情形普遍，地層下陷嚴重，海岸災害發生頻繁。光是一個海岸地區牽扯的法律就非常多，譬如會有漁業法、文資法、動保法、野動法、溼地法與森林法等等，各種法律有很多人主管，但是也有可能因為事涉層級非常多，所以也變成很多人不管。目前管理方法寬嚴不一，缺乏全面性與有效性之管理手段，必須儘速建構出海岸管理的完善制度。","為促進海岸地區土地之合理利用，健全海岸管理，爰針對國內現有管理癥結，參酌國外管理制度，擬具本法草案。本草案最主要的精神，在以整合性規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的觀點，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全盤性的海岸管理綱要計畫，同時優先保護海岸地區重要的自然與人文資產。海岸保護區依其價值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劃設保護，二級保護區則由地方政府劃設管理，對於業經依據相關法律劃設之保護區，經統整納入海岸管理系統後，仍交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此外，保護區並得視調查發現與資料新增，而逐步增添。由於海岸地區使用多樣，且災害頻仍，故本法在積極保護資源外，亦兼顧海岸災害之防護和親水權益，故規範海岸防護區之設置，以及公共通行相關規定。有鑑於海岸地區之敏感性與脆弱性，即便是對於一般海岸仍應給予適當的管理，本法爰規定其他海岸地區應透過開發許可與環境影響評估之機制，並建立避免、減輕、彌補與復育之機制，期促成海岸地區的永續發展。","這是我們的版本，我們知道行政院的看法與其他委員的版本有諸多不同的地方，或者實務是目前可行的方式，我們是同意是不是可以擱置無法解決的爭議，先立法通過，這是我們可以討論也允許的。在這裡我們也希望大家注意幾點，第一點，對自然海岸除了零減損以外，包括自然海岸的復原，在海岸法裡面看有什麼機制也要放進去，因為人工海岸特別是臺灣西部或澎湖的狀況非常嚴重，甚至一村一港口，事實上沒有那麼大的量能與需求，可是一村一港口阻卻了生態的發展，也阻卻了人對海岸的親近，這是很大的問題。過去戒嚴時代，把垃圾丟棄在海岸，把海岸當成垃圾堆置與回收場，我們也希望在這個綱領擬具時應該訂定一個期程，希望國家的海岸不是一個垃圾場，它的遠期期程怎麼定，希望大家討論一下有共識。","第二點，這麼多財團直接把海岸據為私有的過程，這些沙灘的生態與沙丘的保護需不需要？我也期許大家討論。謝謝主席給我這個時間，因為等一下我們同時要審查水污法，正在逐條審查，所以我沒有時間在這裡跟大家討論。水污法如果大家很快地整合、有共識以後，我會再回來這裡，在此之前請大家能夠就以上我們的版本以及相關的意見，大家一起溝通。謝謝各位！","主席：這個立法的過程要謝謝邱文彥委員與林淑芬委員的提案版本，他們事前已經花了不少時間在做提案的討論與整合。因為在國土三法裡面這是第二個我們要解決的法律，第一個濕地法已經解決了，後面還有國土計畫法。本席擔任召委，我希望沒有政治性的法律大家能夠具體明確地推動，而且這也是行政院所列的優先法案之一，今天非常謝謝各位委員的用心。","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報告。","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報告海岸法草案之重點並備詢，深感榮幸。各位委員平時對於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本人藉此機會，特別表示由衷的感謝與敬意。","壹、辦理情形","本部依行政院80年9月5日台經字第29247號函指示，研訂完成海岸法草案，前於第3、4、5、7屆4度函請大院審查，皆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尚未經大院各委員會審查完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函請本部重行檢討報院。","本部於101年8月28日召開重要議題座談會依各界意見酌整條文，於101年11月8日陳報行政院，於102年1月16日召開審查會議後，行政院秘書長以102年7月29日函囑邀集相關機關再加研議。本部嗣於102年10月16日、103年3月7日、11日召會研議，並依會議決議修正及整合相關單位意見重整條文，業於103年3月2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103年6月26日函送大院審議。","海岸地區的資源具有高度敏感性與脆弱性，一經破壞，除難以復原外，還會降低水產物生產力，造成環境災害，影響海岸生態體系之平衡。近年來國際上愈來愈重視氣候變遷極端氣候引發海平面上升之課題，海岸侵蝕災害等相關案件之爭議，則均與海岸法之制定高度相關，是各界期盼本法儘速完成立法，以預為因應並作更妥適之處理。","貳、立法重點","一、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本法適用範圍為海岸地區，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並明定由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別擔任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二、海岸地區整合管理機制：為因應綜合管理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計畫內容主要包括：(一)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二)保護及防護之區位劃設指導、基本管理原則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三)整體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管理原則、(四)防止或減輕海岸災害之策略及使用原則、(五)歷史、文化及重要景觀之區位指導及使用原則、(六)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原則等項目。","三、資源保護及災害防護之計畫管制：明定應規劃(一)海岸保護區包括：1.重要水差資源地區、2.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3.特殊景觀資源地區、4.重要文化資產地區、5.重要河口生態地區、6.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等；(二)海岸防護區包括：1.海岸侵蝕、2.洪氾溢淹、3.暴潮溢淹、4.地層下陷及其他潛在災害等地區，並於各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內規範禁止使用及相容使用事項。"],["段落：海岸特定區位審查許可機制：明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管理措施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相關避免或減輕、彌補或復育之有效措施，減輕相關開發利用行為對海岸之衝擊；另進一步管制近岸海域獨占性使用及人為設施興建，以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使用。"],["四、海岸特定區位審查許可機制：明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管理措施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相關避免或減輕、彌補或復育之有效措施，減輕相關開發利用行為對海岸之衝擊；另進一步管制近岸海域獨占性使用及人為設施興建，以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使用。"],["段落：規定與相關土地使用計畫之連結及配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並規範範圍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審議機關於審議通過前，應先徵詢海岸主管機關意見。"],["五、規定與相關土地使用計畫之連結及配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並規範範圍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審議機關於審議通過前，應先徵詢海岸主管機關意見。"],["段落：辦理計畫擬定、實施之補償機制：為擬訂、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或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明定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得派員進入或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拆遷土地改良物，或協議變更、廢止、停止漁業權或礦業權，或禁止建築，並對因而發生之損失，於必要時給予適當之補償。"],["六、辦理計畫擬定、實施之補償機制：為擬訂、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或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明定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得派員進入或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拆遷土地改良物，或協議變更、廢止、停止漁業權或礦業權，或禁止建築，並對因而發生之損失，於必要時給予適當之補償。"],["段落：違反本法禁止規定之罰則：違反本法或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之違法行為，以及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或在近岸海域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等之罰則。"],["七、違反本法禁止規定之罰則：違反本法或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之違法行為，以及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或在近岸海域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等之罰則。"],["段落：執行疑義之協調機制：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涉及相關機關執行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八、執行疑義之協調機制：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涉及相關機關執行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參、立法效益：","一、海岸管理缺乏整體觀點，有賴上位海岸整體管理計畫指導：本法係以整體海岸觀點，由海岸主管機關做為海岸地區相關機關管理之整合平臺，並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訂定，落實上位計畫由上而下之指導，彌補現行海岸管理不足、整合現行海岸管理之不一與衝突，以達成海岸土地之最適利用，維繫海岸土地之永續利用為目的。","二、現有海岸保（防）護措施不足，亟待海岸法立法管制：本法係以計畫作為管制保（防）護地區，所劃設之海岸保（防）護區，需擬訂海岸保（防）護計畫，並規範禁止使用及相容使用事項，較能彈性因應不同保（防）護標的及地理環境特性管理經營需要。","三、整合海岸管理體系，發揮相輔相成之管理效果：本法將制定並進行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以強化地方管理機能為原則，建立海岸地區之管理組織體系，以整合、補充海岸地區之管理事權，統一協調海岸地區之各種法令規定，發揮相輔相成之管理效果，由於「海岸法」係一部統合協調海岸地區保育、復育、開發及管理的法案，具有優先立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總之，海岸法之制定，為本部當前首要政務之一，在海岸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雖本於職權，積極推動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國土利用監測計畫、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全國區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及海岸復育與景觀改善等相關作為，但統合協調海岸地區保育、防護、開發及管理之相關整合機制與政策推動，亟須法源依據，始能具體落實，故本法具有優先立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敬請支持，俾期早日完成立法。謝謝。","主席：謝謝陳部長的報告，在詢答開始之前特別向委員會各位委員報告，因為海岸法是重要法案，所以懇請各位委員詢答之後，能夠儘量留下來，今天我們就按照程序來做處理，而且委員已經私下做了功課，有一些整合性的觀點，所以不會在立場上或角度上僵持不下，同時也跟民間團體包括跟中華民國漁會做很務實與具體明確的溝通，因此本席希望這個法案在今天能夠有突破性的進度，且儘量做逐條處理之後送院會，就算要協商也沒關係，有進步與突破，代表內政委員會隨時在推動重要的法案。","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依慣例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以10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以8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說海岸法是重要的法案，希望能夠儘速通過，本席要先就一個案子來看海岸法如果通過後，到底會有什麼樣的影響，營建署在今年9月26日召開了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次專案會議，是針對大家所關心的宜蘭大溪蜜月灣開發計畫，這個開發計畫當然是在海邊，所以大家會關心，我們看一下現在蜜月灣這個圖，蜜月灣當然很漂亮，有很多遊客會去，雖然這個海岸法還沒有通過，但是根據海岸法草案的第十一條，海岸地區要分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護必要的得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如果海岸法通過後，宜蘭的蜜月灣可能會設為一級或二級的保護區，能不能告訴我們？"],["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對當地並不清楚，但是在我們的海岸法中規定將來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或海岸保護計畫以及海岸防護計畫依照海岸法的規定公告以後，這個地方如果是跟現在都市計畫內容與上位的海岸法第七條衝突的話，就要修正都市計畫法。","段委員宜康：所以部長的意思是說只要被設為海岸保護區，無論是一級或二級，就視其保護狀況，即便都市計畫繼續往下走，但是如果海岸法通過後，還是要回頭來看蜜月灣的開發跟海岸法之間的競合關係，是不是這樣？","陳部長威仁：等於海岸法對海岸地區是上位計畫，如果這個計畫……","段委員宜康：本席要瞭解的是你們到時候會不會說這個是信賴保護原則，海岸法通過在後，這個都市計畫案變更在先，雖然還沒有完成程序，但是部長要答復本席，即如果海岸法通過後，無論蜜月灣被公告是一級或二級的海岸保護區，會不會影響現在蜜月灣的開發計畫？","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說明的是說根據海岸法，如果劃定的保護計畫是禁止這個地區開發的話，那麼按照現在草案的規定，就會要求都市計畫的機關去修改。","段委員宜康：即便是一級海岸保護區，也有開發的例外規定。"],["陳部長威仁：沒有錯。","段委員宜康：你們總是可以找到開發的例外規定，它不是百分之百的禁止，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要問的是到底會不會阻卻都委會在都市計畫進行的程序？","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說是從法令的觀點，這個地方到底會不會劃，我不對個案表示，但是就……"],["段委員宜康：是先假設。","陳部長威仁：就法令來解釋，如果這個地方將來把現在都市計畫可建築用地劃為禁止開發的地區，假如海岸管理防護計畫中劃為禁止開發的地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就要變更都市計畫，將其變為非建築用地，但是因為產生這樣的損失，就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段委員宜康：其實本席這樣聽起來是很擔心，也就是說如果蜜月灣被指定為二級海岸保護區，禁止開發的門檻其實就更高了，也就是更容易取得開發的可能？"],["陳部長威仁：對。","段委員宜康：宜蘭縣政府要求把海蝕平台指定為保護區，宜蘭縣政府基本上的態度是反對開發蜜月灣，但是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在9月份還是繼續讓這個案子往下走，其實本席很擔心的是，這個案子的業主是宜蘭博愛企業跟羅許建設，博愛企業跟羅許建設的老闆是宜蘭羅家、許家一家。","我們看下一張圖，這個是未來蜜月灣的開發，把整個海灘大都占了，我們擔心的是馬總統跟這個業主許家的關係非常密切。我們再看下一張圖，你看今年就在上個禮拜六的11月15日上午，馬總統要去幫國民黨提名縣長候選人邱淑媞站台之前，先去宜蘭羅東醫院旁邊原來舊的羅東醫院，在宜蘭叫「白宮」的地方，去拜訪總統府資政許文政先生，許文政先生是羅東醫院的老闆，也是蜜月灣開發案的老闆，馬總統卻先去拜訪他。他們的關係有多好？許文政老先生不但被馬總統聘為總統府資政，他的大公子許國文先生還被提名擔任監察委員，但是立法院在審查他的資格時，他在7月份就退出了，馬總統表示遺憾，特別跑去看許文政，如果不是他隨扈的車子去撞到羅東白宮的柱子而出了新聞，也沒有人知道。","國民黨提名的現任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署長邱淑媞代表國民黨參選宜蘭縣長，她的丈夫是羅東博愛醫院的副院長，博愛醫院的老闆是許文政，蜜月灣開發案的老闆也是許文政，那時候許文政大公子許國文宣布要退出監察委員的審查，一般輿論講是「棄車保帥」，保的帥是誰？不是人啊！是蜜月灣的開發案，說許國文因為被提名為監察委員引起外界的物議，講到後來把蜜月灣扯出來了，說蜜月灣是許家家族企業博愛企業跟羅許建設的開發案，被30年前的縣長陳定南擋下來，現在又把這個案子重新提出來，然後老闆被提名為監察委員，所以引起外界的批評，他退出以後，這個蜜月灣開發案引起注目的程度，當然有可能就降低了。","但是馬總統也沒有因為這樣就避嫌不去看許文政，宜蘭縣政府現任縣長林聰賢反對許家的開發案，國民黨卻提名了許家家族企業博愛醫院副院長的妻子來選縣長，你看這樣多方便啊！","我們先不談他當選的可能性，現任縣長反對他的開發案，國民黨就提名許家家族企業博愛醫院副院長的妻子來選縣長。"],["陳部長威仁：國民黨一定會提名一個。","段委員宜康：本席知道會提名一個，剛好他的丈夫是許家家族企業博愛醫院的副院長，本席知道部長會認為本席說這個太政治化，但是我們談的就是政治，部長是政務官啊！對不對？所以內政部在處理這個案子的時候，本來就應該要面對外界的質疑跟物議啊！為什麼關係可以搞到這樣密切？","宜蘭縣政府很明確的反對，說這個案子本來就剝奪了人民的親水權，這個案子會影響海岸的完整，在大家這麼明確表示態度的狀況下，部長讓這個案子繼續往下走，那就回到我們今天要談的海岸法，海岸法如果通過了，我們不曉得這個海岸法什麼時候要公告，什麼時候要審議，它在什麼時候會被宣布為海岸保護區，它跟蜜月灣開發案之間的關係及它會不會阻卻這個開發案，這些其實我們都不知道。","陳部長威仁：這個早一點審議通過，我們就早一點擬訂海岸整體管制計畫。","段委員宜康：是，你們還要去擬訂，部長現在讓都市計畫繼續往下走，所以本席在此具體要求內政部可不可以把蜜月灣這個案子停下來？就是蜜月灣這個案子在海岸法還沒有通過以前，你們在蜜月灣到底是不是海岸保護區的公告前，包括其施行細則還沒有提出以前，這個案子必須要停下來。","陳部長威仁：這個在現行的法制體系上來講，我沒辦法做這樣的決定。","段委員宜康：為什麼沒辦法？因為有一個是部長認為重要的法案，是部長認為應該趕快通過的法案，是牽涉到臺灣沿海保護臺灣海岸的一個重要法案，有可能在這個禮拜就會通過了，在這種情況下，部長有很多後續的行政規則要訂定，讓本席很擔心，所以本席會講這麼多，是因為本席很擔心馬總統跟許家的關係，說不定一方面會叫內政部比較慢，一方面叫內政部比較快，如果部長對於海岸法的施行細則、行政規則比較慢，另外，都委會的速度比較快，這個案子就過了。","陳部長威仁：現在在都委會的是通盤檢討，而不是擬訂，換句話說，即使內政部不審議它的通盤檢討，現在的都市計畫還是有效的，都市計畫已經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我還是沒辦法。","段委員宜康：是，所以本席要求部長要宣示啊！其實部長要宣示海岸法很重要，所有在海岸地區的開發，只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我們都會等到海岸法通過以後，所有的行政配套都完成後，我們才會讓這樣的開發可以進行，應該是這樣講。","陳部長威仁：其實這個都市計畫的執行都在地方政府，現在作為法令的執行者，不能對還沒有通過的法律去要求大家要遵守，所以我才會在此請求大家趕快讓這個法律通過。","段委員宜康：本席只有一句話，不只是法律要通過，因為法律通過以後是沒辦法執行的，必須要有行政規則。","陳部長威仁：對，要有行政命令。","段委員宜康：其實本席講了那麼多，講的就是本席的擔心，部長今天的態度其實是讓本席越擔心。","陳部長威仁：法案送到這裡來一直都沒有審查，所以還是趕快通過，我們趕快開始。","段委員宜康：部長，你今天的態度讓外界更擔心，因為你身為內政部長，這是你主管的業務，所以我要請內政部想清楚，並且保證未來相關的行政規則、行政命令在多久之內可以發布。這點稍後審查法案時，我會再向你請教。","陳部長威仁：好，謝謝。"],["主席：請紀委員國棟發言。","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海岸法，除了行政院很用心在檢討外，剛才我恭聽文彥兄的報告之後，也深感佩服。不過，立院版和政院版還是有一點大家要討論的地方，部長以為如何？"],["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差距不大。","紀委員國棟：沒錯，但是文彥兄對漁民的保護和沿岸居民相關的福利……","陳部長威仁：漁業權的部分在海岸法裡面並不涉及，對於漁民的漁業權並不影響。"],["紀委員國棟：現在沒有漁民針對這方面表示意見……","陳部長威仁：因為我們沒有限制他，所以他也不會有影響。","紀委員國棟：還有，濕地法在明年2月即將生效，包括台南地區沿岸居民、漁會、區公所及政府都反對，那你要怎麼說？是不是我們的法令不夠周延？"],["陳部長威仁：不是……","紀委員國棟：你不要信誓旦旦說沒問題，我怕的是到時候推出來問題一大堆啊！","陳部長威仁：其實濕地法裡面強調的是要做明智利用，就是希望它的使用能夠在合理的規範下，不要影響到生態；但是對於漁業權這部分，我們也是會完全尊重漁民原來的權利。","紀委員國棟：對於濕地法的通過，當時我們也是想得很周延，覺得是萬無一失，那為什麼要執行時，地方反彈這麼大？你們有沒有嘗試去溝通協調？","陳部長威仁：有的，他們現在是擔心在濕地法公布以後，就不能繼續在那邊養魚或捕魚，所以我們正在開說明會跟他們溝通；當然，還有一部分是私有土地範圍，他們認為不太需要劃進來，對此我們也在討論，如果不影響整個計畫目標的話，我們也會檢討是否酌予局部修正。"],["紀委員國棟：署長有沒有補充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濕地法基本的精神是原來所有從事的行為，包括生產事業，仍然可以從事，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至於有一部分農業用地，還是可以繼續蓋農舍，繼續供作農業使用；而若本身是養魚或養殖業，完全按照原來的情況，這部分我們已跟地方進行過兩、三次溝通。"],["紀委員國棟：署長本身沒有下去過吧？"],["曾署長大仁：我們相關同仁下去過很多次。","紀委員國棟：我知道區公所的意見，那市政府有沒有意見？","曾署長大仁：市政府在我們執法的過程中，都充分參與也充分溝通。","紀委員國棟：我們覺得這是小事，但對民眾來說是大事，尤其有些地方民眾會不了解或是曲解，因為這樣而產生的誤會所在多有，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不要忽視那種小型抗爭！現在環保署為了地方食安問題，還跑到南部去跟當地政府進行溝通，結果一次就化解彼此的歧見。所以我建議署長有空應該親自到南部走一走，你看怎麼樣？"],["曾署長大仁：是。","紀委員國棟：我再請教部長，這幾天大家一直在談合宜宅、社會宅的問題，可是這兩天你講說房價有點爆衝。為什麼你突然這樣說？"],["陳部長威仁：我沒有啊！","紀委員國棟：我看報紙說你講有點爆衝，不是你講的？"],["陳部長威仁：沒有。"],["紀委員國棟：沒有就好。","我再請教署長，前幾天大家一直在討論頂新三重新燕廠土地變更的問題，有些人罵新北市政府，有些人罵內政部。不論如何，反對者或質疑者都說是違法，所以我要他們講清楚到底是哪裡違法，因為現在大家很怕道聽塗說，而且一個模糊的概念，可能被大家擴大解讀。為此我特別去了解，結果發現新北市公開展覽也是30天，其間並沒有人有異議。如果當時有很多市議員出來質疑說這樣是違法的，是圖利他人的，或者是當地居民出來抗爭的話，那就另當別論，問題是沒有人有異議啊！還有，據我所知，像這種案子審議期間大概是800天左右，而這個案子審議了1,250天，審議時間應該算足夠，可是我看了一下，這個案子在新北市政府這段時間好像沒有多大瑕疵，而到了內政部之後在核定時，包括陳其邁委員等人都表示很大的異議，請問營建署對這方面的態度及看法如何？到目前為止，你有沒有覺得在處理這件事情上有思慮不周或其他瑕疵存在？","曾署長大仁：這個案子是按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所謂迅行變更相關的條件來做變更，據我所知，它是因為有捷運新莊線的發展，所以在整個車站附近都有新的都市計畫來做調整的必要，因此，地方政府擬議機關完成這個審議以後送來內政部；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審議這個案子時本來就是很嚴謹的作業，必須先經過專案小組多次審議，才會提報大會審議，大會審議以後，因為有一定程度的內容改變，所以請他回過頭來再去做一次公開說明和公開展覽。而在這個程序完畢之後，地方政府必須把公展之後所蒐集的意見再報到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最後的確認，所以這個案子現在還在這個程序過程當中。就我了解，這個案子在我們內政部已經審議超過兩年以上的時間，不能不說它是以非常周延、嚴謹的程序在進行。","紀委員國棟：對啊！那請問在食安劣油的問題爆發之前，有沒有人公開表示反對這個案子？","曾署長大仁：其實專案小組跟都市計畫委員會都有提出一些請他們說明的事項，包括這塊土地是從原本的工業區要變成商業區和住宅區，必須要有一些產業上改變調整的說明，這部分我們在審議過程當中，都有請新北市不單是針對個案的部分，包括整個產業布局的整體想法和這個點的關係，提出討論和說明。所以這部分，我認為一點都不草率。","紀委員國棟：可是現在有人質疑，引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所謂迅行變更雖然於法有據，但問題是會不會太快了一點？","曾署長大仁：我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是一個客觀、專業且非常嚴謹作業的組織，全國大型的都市計畫都要經過這個組織來審議，我想我們是有一定的把握的。","紀委員國棟：之前大家可能不是很留意這個問題，但是現在很多民眾以及本院委員同仁都提出相當大的質疑，你們的態度如何？有沒有改變？還是一切依法辦理？","曾署長大仁：我們的態度一向就是依法行事，只要是該做的事，我們一定會按照法律程序來完成。","紀委員國棟：其實對這個案子，在4月1日內政部已原則同意，對不對？","曾署長大仁：算是審定，還沒有核定，因為後續還有一些程序要完成。","紀委員國棟：4月1日到現在已經超過半年，這段時間大概都是延宕在哪個階段？為什麼這半年都沒有動靜？","曾署長大仁：沒有延宕，因為這件事在最後審定的過程中有一些變動事項要他重新說明和重新公展，如果有意見的話，就要提出來在都委會這邊處理，所以這個程序還在進行中，因為他沒有報上來，報上來之後我們就會處理，包括這次在大院委員會中也有很多委員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我們都需要一併加以處理。","紀委員國棟：署長，這個案子眾所矚目，一定要審慎處理，好不好？","曾署長大仁：是，謝謝委員。"],["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海岸法通過之後，如果以現在的整合版，也就是行政院版的第十一條來看，就會劃設一級海岸保護區，對嗎？"],["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對。","鄭委員天財：第十一條特別明定，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因為不管是花東的東海岸或是宜蘭、屏東，大概都有原住民族地區，所以我們的部落、耕地和其他相關使用都會受到很嚴重的影響。因此，在整個海岸法裡面對於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讓我們原來的部落及相關耕地不受影響？","陳部長威仁：我們知道，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的部分，原住民族基本法都有一些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在計畫時也會予以尊重；而本法第十五條也規定海岸保護計畫的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時，審議前擬訂機關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所以我們在訂定計畫時，一定會依照這樣的規定，跟原住民進行諮商。","鄭委員天財：整個海岸保護的相關計畫，一定要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然，這個草案的整合版有把它納入，但是相關計畫的審議或是核定，不管是在中央主管機關或是地方主管機關，相關的審議人員部分，希望能夠增加原住民族的代表。本席會針對這部分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討論時，大家能夠接受。","其次，我要跟部長討論的是海岸防護計畫，現在我們整個海岸的侵蝕非常嚴重，像花蓮豐濱的海岸嚴重流失，我們很多原住民的土地都在海邊，但是因為整個海岸防護工作，內政部不管，而水利主管機關……"],["陳部長威仁：將來是由水利主管機關……","鄭委員天財：水利署管不到那邊啦！而且不是將來，現在內政部組改之後有國土管理署，該署的職掌裡面就包括有海岸，所以對於海岸不能只是一個策定計畫，因為以水利署的職掌以及水利法來講，都不包括海岸，我相信他們相關的專業、經驗各方面也很欠缺，所以他們的預算也沒有編列相關經費，現在有了海岸法，我們更擔心，為什麼呢？第一，沒有編列預算；第二，本來沒有海岸法時，水利署只要編預算，或是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在相關職掌中編預算就可以做了，可是現在有了海岸法之後，必須訂一個海岸防護計畫，而且要公告。到時候一定會有很多人反對，像什麼團體之類的就會反對，他不會考慮到我們土地的流失、國土的流失啦！所以營建署和水利署應該要去研究，要有什麼樣的防護計畫和設施，才能兼顧環保團體所在乎的問題，但是我並不認為這樣就是環保團體所喜歡的，對不對？","陳部長威仁：報告委員，我們之所以要制定海岸法，就是要解決有一些大家認為它不屬於河海工程、不屬於水利單位……","鄭委員天財：部長，事實上，現在的分工已經是給他們了，就算沒有這個海岸法，也是他們啦！"],["陳部長威仁：但是將來透過防護計畫……","鄭委員天財：防護計畫就更困難啦！就我們原住民的立場，其實不止是原住民，包括很多非原住民也是一樣，土地就在海岸線上，那就更困難了，因為你還要公告，公告結果一定有很多人反對嘛！因為他只考慮到自然、天然啊！所以在此情況下，我相信我們是擋不住的啦！擋不住就要訂防護計畫，但是以現在的科技來看，難道沒有辦法兩全其美嗎？像蘇花公路，現在只有蘇花改，沒有開蘇花高速公路，所以我常常跟環保團體講：「你看，蘇花公路一下雨就坍方，簡直是柔腸寸斷，那才是對環境保護更糟糕的！像北迴鐵路通了幾十年，因為它都是穿過隧道，反而颱風來時都不會怎麼樣，都不會造成環境的破壞！」所以我一直認為以現在科技一定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不然我們是非常擔心的，因為永遠就沒有機會了，這個計畫一定是被擋的，對不對？不論是不是原住民，當地的社區、當地的部落，能不能有優先發言的機會？這都是需要考量的。","接下來我要講的和今天的主題無關，但它是一個公平正義的問題。上次我跟部長討論土地法第十四條有關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的規範，花蓮壽豐鄉的鹽寮部落就在海洋公園的旁邊，距離很近，我們的部落是在台11線靠山邊的地方，在台11線靠海那邊有很多的民宿，都是私有的土地。從台11線到鹽寮部落再到花蓮大橋那一段，靠近太平洋的這一邊到底有幾筆私有土地，請你們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我們是傳統的部落，我們的土地是在海岸山脈這邊，竟然被列為「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而不得私有，這叫我們情何以堪？所以你們要趕快進行檢討。你們先前只是發一個文給縣政府，因為這並不是縣議員的案，而是立法委員的案，所以縣政府就隨便回覆。內政部應該要秉持公平正義的立場，本席認為，既然有了海岸法，那還要土地法第十四條的第一款嗎？這一款是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可是全台灣有多少土地都是在海岸邊，也都是私有土地啊！有人向本席提出陳情，就是我們部落的土地因為這一款規定而不得私有。","陳部長威仁：關於這個案子，根據我們的了解，在法令上並沒有問題，而是花蓮縣政府配合度的問題。","鄭委員天財：是啊！所以你們要積極介入，因為土地法是由你們所主管，土地法第十四條並沒有授權訂定法規命令，這種限制到底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之下，現在根本就沒有標準。旁邊靠近海邊的土地竟然可以私有，反而是靠近山邊的土地……"],["陳部長威仁：我們對這個案子會積極進行協調。","鄭委員天財：你們要去積極協調，因為這畢竟是中央的法，土地法是在很久以前制定的，並沒有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所以就變成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漫無標準。在海岸法通過之後，以全台灣的現況來看，還需要有這一款規定嗎？這個法在古早時候就制定了，已經很久了吧！","陳部長威仁：對，土地法是在民國二十幾年施行。","鄭委員天財：有些規定已經不符合現在的實際需要了，所以請內政部要好好去檢討。"],["陳部長威仁：好。"],["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剛剛成立了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但在這個海域一口氣集結了29艘的中國底拖漁船，船上掛著五星旗，他們是在攫取我們的海洋資源，這讓澎湖人民感到非常惶恐，因為一次就多達29艘漁船。部長，我們是不是放任中國漁船到我國海域進行捕撈？海巡署有什麼作為來保障我們國人的安全？"],["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請海巡署人員向委員說明？"],["主席：請海巡署安檢勤務科劉代理科長說明。","劉代理科長志慶：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大陸漁船越界的部分，現在海洋總局都已經有積極規劃相關的艦艇去支援，如果是大規模漁船集結，也會派出大型的艦艇進行驅離。像這次澎湖東吉島的事件，都已經驅離完畢……","周委員倪安：現在當然都已經驅離了，你們應該要讓人民知道，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會在多久之內驅離完畢。你們之前表示因為風浪太大所以就讓這些船繼續停留在那邊，可是這種事情並不是第一次發生，10月3日在金門也有發生過一次，你應該都很清楚這些事情。我現在播放一段影片，請大家看看相關的報導，你們還因為風浪而放任他們在那邊捕魚，我們的海域是不是失守了？","（播放影片）"],["周委員倪安：請問你們是過了多久才完全驅離這些漁船？","劉代理科長志慶：我要再去了解當時的情況，我們一接到通報就派出艦艇了。"],["周委員倪安：你們是在什麼時候接到通報？"],["劉代理科長志慶：我還要再查一下資料。","周委員倪安：如果你都不知道，那你今天還來這邊備詢！請你以書面答復。","劉代理科長志慶：是，謝謝委員。","周委員倪安：部長，你對這個問題有沒有什麼看法？"],["陳部長威仁：如果在我們近海的國家公園範圍裡面發生這種事情……"],["周委員倪安：這是在我們國家的海域裡面。"],["陳部長威仁：也是在我們國家公園的範圍裡面。","周委員倪安：是，那國家公園是歸你們管。"],["陳部長威仁：但是海域的執法還是要由海巡署負責。","周委員倪安：我們對這種事情不能容忍，對不對？"],["陳部長威仁：當然不能容忍。","周委員倪安：但是我們政府的態度讓人民質疑現在是不是已經投降了，我們不能容忍你們在立法院這樣回應我們。"],["陳部長威仁：剛才海巡署劉代理科長也有說明了……","周委員倪安：他沒有說明什麼，他也不知道確切的時間。"],["陳部長威仁：他說一接到通報就趕快去處理了。","周委員倪安：我看我國不是只有食安有問題。張副總工程司，你覺得像這樣的海岸美嗎？我們台灣海邊的第一線，現在大部分都堆置著消波塊，讓我們台灣人民沒有辦法親近海洋，我們是一個海島國家，海岸線卻完全被破壞了，我相信大家都去國外的海邊玩過，像澳洲、美國、日本很多國家的海灘都很漂亮，非常值得我們學習。現在我們台灣整個海岸線裡面有55%都是人工海岸線，這是我們國家的現狀，真是何其悲慘！沒有一個海島國家會這麼慘，放了一堆消波塊，將我們的海岸都全部吞噬了。關於消波塊的問題，水利署跟內政部之間是如何分工？這些消波塊是地方政府放置的還是由中央編列預算來放置的？"],["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張副總工程司說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水利署負責海岸防護的這一塊，是針對有堤防或需要保護的區域才會去放置，對於自然海岸的部分，我們有遵照以前的決議，都沒有做什麼處理，就是維持自然海岸的景觀。以前都是放置消波塊，可是現在開始推動海岸環境營造，針對有放消波塊的地方進行改善。"],["周委員倪安：你所說的改善是把消波塊拿掉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把消波塊拿掉或改成塊石，或是用適合這個地方的工法……"],["周委員倪安：還是沒有辦法恢復成原本的海岸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在有些地方必須要設置防護設施，因為海浪一打上去就會影響民眾的安全，現在一般都是儘量維持自然的風貌，不過還是可以達到保護的標準，這是我們現在的作法。"],["周委員倪安：但是這樣還是要人工啊！","張副總工程司國強：對，因為對民眾還是需要保護。"],["周委員倪安：那要不要在台灣全部的海邊都建堤防？"],["張副總工程司國強：不會這樣做。","周委員倪安：這是自然的景觀，在海岸法通過之後，還是會繼續放置消波塊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不會。我們還會進行一些別的工法，因為科技一直在進步，會發展出一些新的工法。","周委員倪安：以前一個大的消波塊要20萬，小的消波塊要5萬，全台灣的消波塊總共花了多少錢？而且這樣把我們和海洋都阻絕了，並沒有其他國家這樣做，真的是很奇怪。","張副總工程司國強：我們現在都已經把花蓮南濱的消波塊移開，儘量都變成塊石了，對七星潭也是採這樣的作法，所以現在都把放消波塊的地方慢慢改成類似自然海岸。"],["周委員倪安：那你們是用什麼樣的工法？","張副總工程司國強：譬如說用大型的塊石，因為塊石要有一定的重量才能撐得住，所以我們會進口一些塊石舖設在海灘上，讓它維持一個自然的灘線。"],["周委員倪安：可是我們還是不能走到海邊啊！","張副總工程司國強：可以，像花蓮的南濱、七星潭和北海岸的很多地方都已經可以下去了。","周委員倪安：過去做了二十幾年，一直到現在才改成這樣，那過去都白費工了。"],["張副總工程司國強：不會。","周委員倪安：你們過去故意堆放消波塊，一個就要20萬，而且放了好幾百個、好幾千個。","張副總工程司國強：因為台灣是一個年輕的島嶼，還在上升中，所以東部的海岸一定都侵蝕得相當厲害，受到侵蝕的地方，在後面的村落住了很多人，所以必須要做一些防護的工法。","周委員倪安：照這樣聽起來，消波塊是由你們負責處理，不是歸內政部管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不是，很多單位都有，譬如說如果有公路，就是屬於公路單位，有中央管的堤防才是由我們負責，有一些事業單位有他們自己的堤防，所以不太一樣。","周委員倪安：海岸法的制定是為了要保護我們的環境，對不對？"],["陳部長威仁：是。","周委員倪安：我覺得這部法最主要的意義就是對海岸的開發和保護之間要如何平衡，還要考量氣候變遷等很多因素，本席非常關心一個問題，就是海岸法容許開發到怎麼樣的程度，海岸法第九條規定有劃分一、二級的海岸保護區，第十一條第二項還有規定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所以代表一級海岸保護區也不是完全禁止開發，部長知道嗎？"],["陳部長威仁：是。"],["周委員倪安：現在台灣有沒有正在進行開發的一級海岸保護區？你們完全沒有辦法禁止嗎？","陳部長威仁：在海岸法裡面就是規定要做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和文化資產保存各方面的考量，去劃設到底是屬於一級保護區或二級保護區，如果是絕對禁止開發而目前已經有開發，或是已經變成可建築用地、可開發的土地，按照這個法規，就要責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從事開發計畫的變更，對於因此產生的損失就要予以補償，現在就是採行這樣的機制。"],["周委員倪安：現在台灣有哪些地方是已經被開發的一級保護區？"],["陳部長威仁：目前沒有。"],["周委員倪安：完全沒有嗎？"],["陳部長威仁：對。"],["周委員倪安：二級海岸保護區可以開發到什麼樣的程度？"],["陳部長威仁：我請署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一級和二級的保護區都是屬於總體管理計畫裡面的兩個子計畫，這都要等到完成立法以後才開始去做這樣的事情，是屬於海岸法裡面一個新的法律名詞。目前沿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定的保護區，譬如說野生動物、文化資產保存、防風林業等等，這些目前都是由各該主管機關來做限制使用，如果有發生開發行為，就要提出申請，要完成法定的程序。"],["周委員倪安：所以要等這一部法通過以後才能做這些事情嗎？"],["曾署長大仁：是的。","周委員倪安：在這個法沒有通過之前，對於這些商人在海邊所進行的開發……"],["曾署長大仁：依現行法令有9個主管機關都會去管這樣的事情。","周委員倪安：可是主管機關多達9個，到最後就是沒有人管，所以我們的海邊才會變成這樣。"],["曾署長大仁：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進行整合。"],["周委員倪安：現在海岸的管理單位多達9個嗎？"],["曾署長大仁：是。"],["周委員倪安：這就是我們台灣目前所面臨的情況。","陳部長威仁：所以才需要制定海岸法，建置一個整體的平台。","周委員倪安：部長，請你舉出一級保護區的例子，還有整體的海岸管理計畫的腹案是什麼？現在台灣到底有哪裡是一級的保護區？"],["陳部長威仁：我現在沒有辦法舉一個實際的例子……"],["周委員倪安：完全沒有嗎？","陳部長威仁：剛才署長已經向委員說明，其實我們現在對海岸地區有各種不同的法令，包括依照動保法、文資法、國家公園法的規定……"],["周委員倪安：你不知道目前有哪裡是一級保護區嗎？","陳部長威仁：我可以舉一個例子，就是觀音的藻礁，這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的保護區，在將來是不可以進行開發的。"],["周委員倪安：那野柳呢？","陳部長威仁：野柳當然也是一樣，這可能是北海岸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是將這個地方劃為景觀保護區。"],["周委員倪安：那七星潭呢？"],["陳部長威仁：七星潭沒有劃進來。"],["周委員倪安：你們對於一、二級保護區應該會先有一個……","陳部長威仁：將來要劃設之前必須要先調查資源、進行協商，然後再進行規劃，要經過一定的審議程序，最後才會核定。"],["周委員倪安：所以現在都還沒有劃嗎？","陳部長威仁：還沒有，因為這個法還沒有通過。","周委員倪安：像一些陸蟹會經過的海岸、台東的美麗灣、宜蘭的蜜月灣、澎湖的嵵裡沙灘，這些大家都覺得很美的沙灘，可是政府卻放任開發。"],["陳部長威仁：現在是按照相關主管機關的法令在管理。"],["周委員倪安：就是9個主管機關。"],["陳部長威仁：對。","周委員倪安：原來我們的海邊是有9個主管機關在管，所以最後變成無人管、大家都不管。","陳部長威仁：有9個機關在管，不是無人管。"],["周委員倪安：9個機關一起管到最後就變成沒有人管。"],["陳部長威仁：應該是說沒有一個統管的單位。"],["周委員倪安：連內政部也不是嗎？"],["陳部長威仁：不是。"],["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有很多委員都是從小處著手，本席想從大處著眼，部長，台灣是不是一個海洋國家？"],["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俊俋：你過去也擔任過行政院的秘書長，請你告訴大家，行政院有因為台灣是一個海洋國家而做過什麼樣的努力嗎？有沒有包括國土保育的部分？有沒有包括海疆防禦的部分？有沒有包括海岸復育的部分？有沒有包括海岸生態的部分？"],["陳部長威仁：這些應該都有包括。"],["李委員俊俋：統統有嘛！"],["陳部長威仁：對。"],["李委員俊俋：無所不做嘛！"],["陳部長威仁：對。","李委員俊俋：行政院在過去進行組織改造的時候，是不是曾經想要成立一個海洋委員會？"],["陳部長威仁：是。"],["李委員俊俋：海洋委員會的功能是什麼？","陳部長威仁：依我的了解，包括海洋的研究，也有可能是包括海岸的保護。","李委員俊俋：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的草案提到「我國四面環海，惟以往人民海洋活動多所受限；加以各級教育系統並未積極實施有關海洋知識之教育，民眾對於海洋認知普遍缺乏，也缺乏海洋意識、海權觀念；海洋政策缺乏有系統之規劃；海洋文教欠缺針對國家海權發展進行整體性之規劃與推動；海岸管理欠缺統籌規劃管理機制等，皆待有效因應」，這是成立海洋委員會的目的，是不是如此？","陳部長威仁：是，當時有這個的構想。","李委員俊俋：對，現在組織改造以後還有沒有海洋委員會？"],["陳部長威仁：沒有。"],["李委員俊俋：已經沒有了？以後會不會再推動？"],["陳部長威仁：以後不曉得。"],["李委員俊俋：這個不重要了？","陳部長威仁：不是，以後會不會推動並不曉得，因為我們現在受到……","李委員俊俋：這是江院長當初的規劃，現在他變院長了，這個就不推了嗎？"],["陳部長威仁：因為它現在的整個……"],["李委員俊俋：受限於整個行政機關數字的限制嘛！"],["陳部長威仁：對。","李委員俊俋：但是我要問的是，整個行政院對於海洋國家這部分的規劃到底為何？內容為何？是不是請部長說明，有關海洋委員會，至少在江院長任內，還要不要繼續推動？"],["陳部長威仁：其實我比較不適合代表行政院說明海洋委員會……"],["李委員俊俋：你不是當過行政院秘書長？你也很了解。"],["陳部長威仁：但是現在我的角度……","李委員俊俋：我這裡有一個問題要請問部長，因為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寫得很清楚「欠缺統籌規劃管理機制」，換句話說，以後的海岸法是由海洋委員會來管，而不是內政部來管，那麼這就是職權衝突，這個是你的事情吧？"],["陳部長威仁：如果海洋委員會將來要管……","李委員俊俋：將來再移到海洋委員會，是這樣嗎？"],["陳部長威仁：之後再討論。","李委員俊俋：所以看起來行政院無論是對海洋委員會或是海洋國家這件事情並沒有太完整的規劃，看起來是沒有。反正現在是由你們先管，所以你們就先做？"],["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李委員俊俋：反正海岸法已經推動這麼久了，不然就由內政部先推動？","陳部長威仁：沒有，這是從民國80年到現在的，但是我們覺得很重要，急著要推動……","李委員俊俋：所以問題很嚴重，部長，問題就是出在這裡，行政院對於我們身為一個海洋國家，卻沒有整體的規劃，這是江院長自己訂定的，他希望海洋委員會能夠成立，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的草案也送來了，但是他現在卻說海洋委員會不推了！不過江院長也做不久了，也沒有關係。","請教部長第二個問題，今天我們討論海岸法，海岸法成立的目的為何？通過海岸法的目的為何？","陳部長威仁：就是為了近海的海岸，還有……","李委員俊俋：海岸法第一條「為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保護、利用與管理海岸地區資源，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特制定本法」，那麼看起來這是一個保護環境法規，還是一個什麼樣的法規？","陳部長威仁：以保護為目的，主要是著眼保護海岸的法規。","李委員俊俋：主要還是環境生態，對不對？"],["陳部長威仁：對。","李委員俊俋：既然如此，為什麼不叫做「海岸生態法」或是「海岸環境法」，而要叫做海岸法呢？","陳部長威仁：因為有災害防護的問題以及海岸保護的問題，所以如果把……","李委員俊俋：因為有災害的問題、防護的問題以及生態的問題，所以包山包海都要放在海岸法就對了？","陳部長威仁：還有利用管理的問題，所以如果要把這個法的名稱寫得比較長，當然也是一種寫法，而我們講海岸法，就是針對這個地區……","李委員俊俋：部長，其實我的問題就是在這裡，你們沒有辦法藉由一個法規包山包海，把海岸相關的事情統統放在裡面，整部法規看起來，包括邱文彥委員、林淑芬委員以及行政院版本，都是比較偏重在海岸環境生態的部分，那麼法案名稱就應該就叫做海岸生態法或是海岸環境法，而不是叫海岸法，包山包海，然後有一些跟生態環境無關的，你們也列在裡面，統統都要用這個……","陳部長威仁：其實我覺得海岸法這個名稱不錯，就是很清楚知道這是海岸地區……","李委員俊俋：這個未來還會跟剛才鄭天財委員提到的一樣，它會跟國土保育法……"],["陳部長威仁：國土計畫法。","李委員俊俋：以及原住民朋友最關心的土海法會有彼此的衝突，所以我現在是問你，針對海岸法，內政部的主張，對於台灣是一個海洋國家，從大處著眼的話，你們的看法到底為何？","陳部長威仁：我們訂定海岸法，就如同剛才委員所說的第一條規定，主要是為了海岸的保護。"],["李委員俊俋：但是實際上做不到。","陳部長威仁：可以，怎麼會做不到？","李委員俊俋：如果海岸法通過的話，是內政部主管，但是你剛才也提到海岸的管理，其實現在有9個單位在管。"],["陳部長威仁：其實我們基本上是做一個協調平台……","李委員俊俋：以後要整併過來，所有的東西都歸內政部管。","陳部長威仁：不是，我們是一個平台。"],["李委員俊俋：只要在海岸法的相關規定裡面……"],["陳部長威仁：我們是一個平台。","李委員俊俋：所以問題就在這裡，透過一個法規，想要把海岸的東西，包山包海，統統包進來，未來內政部做一個平台，相關的各部會還是在內政部的平台底下，還是9個單位在管，問題就出在這裡，這是我的質疑。","陳部長威仁：其實我覺得這是多慮了，我們現在很多的事情，當然都有專業，但是一定要有一個協調平台，這個很重要。"],["李委員俊俋：當然。"],["陳部長威仁：就好像生病時也分為好幾個科別。","李委員俊俋：那當然，我知道，所以我現在就是在問這個問題，其實剛才周委員提的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譬如東吉島，今天也有報導這件事，海巡署每次到內政委員會來說海疆的防禦，這本來不是他們的責任，現在連驅趕中國漁船都變成海巡署的責任了。所以我們身為一個海洋國家，行政院整體的規劃為何？不能只告訴我說有一個海岸法，就要包山包海，統統包進來。","剛才講的是大處著眼的部分，希望行政院能仔細的思考，海洋委員會到底還有沒有要推動？而我們作為一個海洋國家，行政院的主張到底為何？等了這麼多年，我們都還沒有等到。接著看到這個問題，請問部長，這張圖是什麼？","陳部長威仁：剛才我聽他們講，是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改成海洋委員會。"],["李委員俊俋：對啊！那你剛才說沒有。","陳部長威仁：我又不是很清楚，那是別人……","李委員俊俋：所以未來還是要推海洋委員會，那麼問題就來了，海岸法的主管會變成是海洋委員會，而不是內政部。","陳部長威仁：沒有，現在還是我們。"],["李委員俊俋：還是你將來要調到海洋委員會當部長？"],["陳部長威仁：沒有。","李委員俊俋：我們來看簡報，這是什麼？剛才周委員也提到，到處都是消波塊，台灣是一個海洋國家，台灣有這麼長的海岸線，這麼美麗的國家，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統統都是消波塊，過去的作法是一回事。","部長，針對台灣的海岸線，我們做了一個調查，這個資料還是你們提供的，其實台灣現在的海岸線，人工海岸線比自然的海岸線還要長。"],["陳部長威仁：對。","李委員俊俋：這樣怎麼處理？台灣是一個海洋國家，結果我們告訴大家，55%是人工海岸線，還有百分之二十幾、百分之三十幾是我們到不了的海邊，而我們稱呼自己是海洋國家。"],["陳部長威仁：所以這就是我們要訂定海岸法的急迫性。","李委員俊俋：不是，你們是倒著做。"],["陳部長威仁：這就是急迫性。"],["李委員俊俋：這就是事情都顛倒在做。"],["陳部長威仁：台灣島這個島嶼是有天然條件上……","李委員俊俋：部長，你很清楚，其實你們現在都在做這些工作，但只是沒有整合平台，所以你希望透過海岸法，把內政部變成一個整合平台，但問題是你們做的事情還是原來在做的事，所以55%就變成人工海岸，而30%以上是我們到不了的海邊。"],["陳部長威仁：將來在這個……","李委員俊俋：台灣身為一個海洋國家，但是我們的行政院居然沒有海洋國家的任何規劃，你們只是把過去做的，統統整合到這部海岸法裡面，想藉由這部海岸法，依然如昔，只是建立一個平台，這就是我擔心海岸法的問題。","陳部長威仁：將來海岸法通過以後，不只是一個平台，還是一個上位的指導。","李委員俊俋：上位的指導？那問題就來了，這裡面你們提到一個部分，就是第十二條，這包括海岸復育的部分，但是海岸復育的部分，你們卻完全沒有內容，消波塊要如何處理？水利署說這一半和他們有關，另一半和他們無關。對於消波塊要如何處理，你們並沒有提出任何內容。","陳部長威仁：將來提復育計畫時，就會有內容。","李委員俊俋：另外，第十一條的部分，我請教部長，海岸法未來有些主管單位還是縣市政府，對不對？"],["陳部長威仁：是。","李委員俊俋：那縣市政府如果彼此之間的意見不同，該怎麼辦？","陳部長威仁：要訂定一個計畫，那就會按照……","李委員俊俋：舉例來說，譬如阿塱壹古道，台東縣政府跟屏東縣政府的意見就不一樣，台東縣政府主張開發，包括台26線，屏東縣政府則認為不行，因為這是海岸原始的風貌，應當要保留。對於兩縣市的意見不同，你們如何透過海岸法整合？"],["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跨縣市，涉及需要保護的海岸，我們會由中央來做一個一級保護區的設定。"],["李委員俊俋：一級保護區的設定嘛！"],["曾署長大仁：是。"],["李委員俊俋：但是最後的權責是誰？","曾署長大仁：如果是一級保護區，就由中央來管理。","李委員俊俋：這有可能不是一級保護區，有可能是二級保護區。"],["曾署長大仁：要看敏感度。","李委員俊俋：對，看它的敏感度，但這不是敏感度的問題，這是兩個縣市政府意見就不同的問題。","陳部長威仁：其實以我了解的，這是一個省道的範圍。","李委員俊俋：這是台26線到底要不要開發，會不會破壞阿塱壹古道的問題。","陳部長威仁：台26線是省道，所以還是公路總局……","李委員俊俋：所以就產生問題了，你們沒有辦法藉由一個海岸法，把這些問題統統解決，而你們現在一直告訴我們，靠著海岸法就可以建立一個平台，把這些問題解決，但其實並沒有，譬如消波塊的問題，在這個法案裡並沒有規定；縣市政府意見不一的部分，在這個法案也沒有看到。所以部長，我現在擔心的問題是海岸法通過以後，只賦予內政部更重的職責，你們變成一個大家溝通協調的平台，但是所有作法一如往昔，海岸法有沒有訂定都一樣，這是我最大的擔憂。","陳部長威仁：不會，事實上我們除了擔任平台以外，我們會有一些……","李委員俊俋：否則我也不是專業，邱文彥委員跟林淑芬委員非常努力討論這個問題，但是問題會出在這裡，因為如果行政院對於我們身為一個海洋國家沒有完整的計畫，也沒有整體思考的話，我們就會一而在再而三的重複這些問題，這還包括國土規劃法及土海法，這些會產生彼此競合或衝突的地方，然後想要藉由一個海岸法告訴大家，你們是在處理海岸生態跟海岸保育，但問題是你們的作法依然如昔，我沒有在這個法裡面看到有任何改變，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海岸法真的沒有辦法解決問題，這是我的擔心。","陳部長威仁：我跟委員報告，委員的擔心當然有你的見地，但是我們也不可能用一個法……","李委員俊俋：反正法案通過就好了，對不對？","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的，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海岸法通過以後，絕對是一個進步，絕對是比以前更好，雖然它不能完全解決所有的問題。","李委員俊俋：是不是進步，我不知道，因為我還沒有看到你們對於一級跟二級的開發到底是怎麼劃設，還沒有看到消波塊到底要怎麼解決，我也沒有看到當縣市意見彼此衝突時，你們要如何解決。"],["陳部長威仁：要有這個法才能劃設。","李委員俊俋：你繼續說服我們，只要海岸法通過了，所有問題都可以解決，對這一點，我們真的嚴重懷疑，不要有這樣的心態，最重要的是行政院對於我們身為一個海洋國家，到底是什麼立場？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慶忠不在場。","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邱委員文彥暫代主席。"],["主席（邱委員文彥代）：請吳委員育昇發言。","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部長談到對漁民都沒有影響，我不贊成這個說法，因為本席的選區從林口、八里、淡水、三芝到石門，甚至往金山、萬里到李慶華委員的選區，剛好是整個北海岸，你也很熟，對嗎？"],["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吳委員育昇：基本上，海岸法本身對漁民是一定會有影響的。"],["陳部長威仁：對漁權的部分沒有影響。","吳委員育昇：我要請教漁業署陳副署長。關於這個部分，我不是要製造對立，我是想和你們做理念溝通，你覺得海岸法這樣訂定的話，對於漁民的權利是不是有衝擊？"],["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副署長說明。"],["陳副署長君如：主席、各位委員。有一定程度的衝擊。","吳委員育昇：有一定程度的衝擊嘛！所以部長，我應該這樣講，對於海岸法的立法，我們都支持，但是我們要把對漁民的衝擊降到最低。"],["陳部長威仁：對。","吳委員育昇：對目前漁民權益的保障，海岸法的立法應該儘量不影響他們的保障。","陳部長威仁：我們過去一村一澳就有一個港口，將來可能就不會這樣了，這可能是漁民……","吳委員育昇：還有涉及到禁漁區的問題，因為我看你們答復時，營建署所提供的資料提到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並非規範禁止漁撈行為，實際管制應視個案，以最小管制為原則，對漁民生計衝擊到最低，意思就是如果有衝擊，衝擊要到最低。","陳部長威仁：如果造成衝擊，影響他們的權益，那就有補償的機制。","吳委員育昇：因為我們不是漁業專業，也不是海岸的專業，我們是用經驗想像，但是從立法的角度來想，近岸海域的獨占性的範圍，一定會涉及到定置漁網和淺海捕撈，這些問題如果連我們立法委員都有疑問的話，那更不用說身為當事人的漁民會有疑問了，天天靠海為生的漁民會害怕，也會煩惱，連我們立法委員將心比心都這樣想了。所以我請問副署長，這個案子在行政院立法時，內政部有沒有會同你們？","陳副署長君如：我們有充分的討論，但是我想我必須坦誠跟委員報告，全國漁會各區會的漁民團體，他們內部有一些討論，也提供一些建議，譬如近岸海域未來就是等於我們現在所謂的沿岸海域，我們講3浬，現在講的是6公里，這部分是他們傳統漁法的作業，他們希望未來不論是在訂定什麼計畫時，「從來使用」的這種要件是不是能充分考量，相關訂定計畫時參與的這些討論……","吳委員育昇：副署長，我明白的問你，行政院這個版本本身還沒有辦法滿足漁民，或者從漁業署的角度，無法滿足漁民權利總體的維護，對不對？還不太足夠嘛！","陳副署長君如：是有它的機制，但是漁民是希望能夠更強，特別是像濕地法已經有「從來使用」的條文，但是在海岸法的草案裡並沒有這樣的設計，所以他們會擔心。","吳委員育昇：部長，本席全力支持海岸法，我的角度跟邱文彥委員及林淑芬委員都一樣，但是我不希望這個法一出來，馬上就造成現實的衝擊，就是漁民覺得相對剝奪他的東西，所以這裡面如果沒有釐清的部分，你要去做釐清，假使真的有衝擊到他們權利的部分，就正如營建署所回答的要把衝擊降到最低，或是能夠在法案的機制當中就做一個明確的保護。","陳部長威仁：這部分在第二十七條裡面，對於依法設置的從來使用是可以繼續存續的，假如因為基於保育上的需要，而一定要強迫他們改變時，剛才我已經說明過，這部分會給予補償，基本上，如果它是依法設置的各項活動使用的話，那是受保障的。","吳委員育昇：因為營建署當時的答復也是「得視地區環境特性，協商處理」。"],["陳部長威仁：對。","吳委員育昇：基本上我也同意這個機制，但是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能講這對漁權都沒有影響，事實上是有衝擊的，我覺得要將心比心，要講公道話，好不好？"],["陳部長威仁：是。","吳委員育昇：我比較在意的是對漁民權益維護的部分，我也希望不論是站在部長的角度或是行政院的角度，一定要將心比心。我們下午才要逐條討論，至少在逐條討論的過程中，如果真的有造成衝擊，要有機制能夠讓人心服口服，否則又造成社會對立，我覺得這沒有必要，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本席要請教的是，如果海岸法訂定之後，包含我國領海的基線全部都劃定清楚了，包含有爭議的南沙、西沙、釣魚台以及外島……"],["陳部長威仁：外島是視情況來劃定。","吳委員育昇：因為外交部長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答復，就是以海岸法的立法作為基準，亦即如果海岸法立法之後，就解決這些問題，請問部長，是否如此？","陳部長威仁：這跟領海沒有關係，領海是國際法的範圍，我們只有在30公尺的平均深度或6公里的範圍內的……"],["吳委員育昇：有沒有包含太平島的部分？"],["陳部長威仁：島嶼的部分是按照需要來劃分。"],["吳委員育昇：島嶼的部分有沒有？"],["陳部長威仁：島嶼是另外劃分。"],["吳委員育昇：所以海岸法的立法不涉及這些領海或國際領土爭議的問題？","陳部長威仁：沒有，這完全沒有關係。"],["吳委員育昇：那我覺得可能外交部林永樂部長……","陳部長威仁：這個法的層次沒有那麼高，領海是國際法規。","吳委員育昇：林永樂部長說「內政部海岸法草案已經有明確界定了」，他講得非常清楚。"],["陳部長威仁：可能他誤解我們的法令了。"],["吳委員育昇：請曾署長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海岸法所管轄的範圍就是海岸的部分，海岸有明確定義，即高潮線到靠內陸山脊或第一條主要道路，另外也管轄所謂近岸海域，近岸海域就是6公里或水深30公尺的範圍。","吳委員育昇：因此我可以明確的講，西沙、南沙、釣魚台這些都不涉及？"],["曾署長大仁：不涉及領海。"],["陳部長威仁：領海是12海里……","吳委員育昇：所以外交部要重新釐清那個問題，我覺得要一個一個弄清楚，本席不希望變成外交部推給內政部，然後內政部又推給外交部，我們要把這部分弄清楚。","陳部長威仁：我們完全是從資源保護、保育的觀點來訂定海岸法，這跟領海絕對沒有關係。","吳委員育昇：這個版本裡面有海岸管理基金的概念，最近政府要建立食安基金，食安基金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把罰金、罰鍰納入這個基金體系，為什麼海岸管理基金沒有把未來的罰金、罰鍰、不當得利的部分納入？","陳部長威仁：院版是沒有基金的設置，因為有基金的設置就一定要有財源收入，這部分大家可以再討論，因為的確將來有需要用到一些錢來做為補償機制，但問題是這部法並沒有太多收入對象，不像已經送到大院的國土計畫法，以翡翠水庫為例，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裡面，它有受益的對象，但是它也因此限制了人民的使用行為，這樣我們可以從它來收一些受益費，這樣就可以充實國土計畫基金，這部分是有來源，可是現在這部分，我們擔心即使有罰款也是很少、不會太多。","吳委員育昇：很難講，像違法開發海岸別墅等。","陳部長威仁：相對於要補償的數量還是不大，這部分我們還是可以討論。","吳委員育昇：這個觀念應該是可以溝通的。署長，你贊不贊成把這部分納入海岸管理基金？","曾署長大仁：這部分在行政院擬草案時就已經經過討論，確實是因為沒有固定收益，基金要運轉可能會有實務上的困難，因為補償是個案來處理，所以大概要用編列預算的方式，如果將來真的有罰款也是繳庫，目前行政院版本就是這樣規定。","吳委員育昇：此外，行政院版是5年通盤檢討一次，可是都市計畫法一般都是3至5年，為什麼不比照都市計畫法？","陳部長威仁：第一，它變遷沒有那麼快，而且它的範圍很大，耗費的人力也很多，因為每次檢討都要調查現況、做一些分析，所以我覺得5年大概足夠，如果有特別的情況，還可以個案來考慮。","吳委員育昇：都市計畫法有提及，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可迅行變更都市計畫，為什麼海岸法沒有把這個概念放進去？我覺得放得不夠周延，它只有說「為了預防」，請問立法計畫時的思維模式為何？","曾署長大仁：我們在第十一條已經把委員方才講的精神納進去了，如果真的有需要，我們可以隨時啟動一些……","吳委員育昇：那個字眼是不一樣的，部長可以看一下，也就是說，與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相較，基本上，你們的草案並沒有那麼樣的積極性或那麼樣的馬上到位解決問題，你們只是防止。"],["陳部長威仁：對","吳委員育昇：防止那些問題的發生，但都市計畫法是規定因為什麼情況，馬上就可以變更，所以我立即對現行災害馬上啟動迅行變更。","曾署長大仁：都市計畫法本身是一個發展性的法案，所以它需要比較高的時效考量，而這裡是一個限制性的法案，就是對於已經劃定區域，如果有發生什麼樣的使用行為時要加以限制，所以它本身變動性的需求可能不是那麼強，這部分是考量有一些與時俱變的自然環境變更，或者有一些特殊狀況發生時，我們就需要做一定程度的調整，比方說，把它的敏感度提高或降低等，這部分是從這個角度，因為並不是在海岸裡面有一個城市發展的概念……"],["吳委員育昇：如果未來有天災、地變或地震呢？","陳部長威仁：那馬上就可以啟動它的防護計畫，本來個別計畫就可以……","曾署長大仁：如果已經發生，更應該要檢討。","吳委員育昇：部長和署長的意思是，依照你們這個條文的寫法，一樣可以達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的那個精神？"],["曾署長大仁：可以。","吳委員育昇：下午逐條討論時再來做說明，謝謝兩位。"],["主席（吳委員育昇）：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蕭委員美琴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土三法即國土計畫法、濕地法以及今天要審查的海岸法，我覺得真的是晚了11年，今天才在委員會審查這個案子，剛好11年前宜蘭縣有蜜月灣開發案，雖然那時候有通過環評，但後來因為宜蘭縣政府對此有強烈意見，所以把它阻擋下來，今年蜜月灣又要重提開發計畫案，在審查過程中，各方都有很多意見，在參與的過程中民眾有提及，為什麼台灣的海岸那麼漂亮，但國家都不重視？所以本席特別在此提醒部長，有鑑於台東美麗灣、宜蘭蜜月灣的開發過程，可以此為借鏡，我們希望不分黨派能儘速處理這個案子，在處理的過程中我有一個期待，我不希望這個案子只防患未然，對於過去台灣的海岸千瘡百孔，反而沒有做處理。其實台灣現在最大的生態浩劫就發生在宜蘭縣南澳鄉、花蓮秀林鄉之間的和平溪，和平溪旁有一個和平港，和平港的下方有一個和平火力發電廠，還有水泥廠，當時開發和平港是用內挖式，依規定是要海拋，結果直接把它推入海底，所以這十幾年來，宜蘭縣有十幾公里，一直到南澳朝陽里，大約十二、三公里的海底都是污泥，過去有很珍貴的珊瑚，整個生態是非常漂亮的，但現在都看不到了，本席在總質詢時曾show給江院長看，江院長也同意組一個專案小組，針對和平火力發電廠之溫水排放以及和平港養灘底泥重金屬污染成立一個小組，也請行政院副秘書長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本席要強調的是，這部法要儘快修，針對已經污染的部分，也應該有一個機制加以復育，宜蘭縣有101公里海岸線，現在有3個重型的開發案，第一個是豆腐岬；第二個是獅子館那邊，就是現在白宮那個地方；第三個就是蜜月灣，所以我們希望海岸法能夠儘快處理。請問部長，目前地方到底是在什麼狀況才能夠規劃到二級的保護區？地方有沒有能力主導開發案？"],["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按照海岸法的規範，必須先有上位的整體的管理計畫來做為指導準則，然後去調查資源，去擬定防護計畫或保護計畫，保護計畫裡就有分一級和二級，至於如何決定一級還是二級，要看調查結果呈現的資源稀有性和環境敏感度而定。","陳委員歐珀：以蜜月灣的狀況來講，它會是一級還是二級？","陳部長威仁：很難下結論，因為沒有調查。","陳委員歐珀：目前看起來就是二級，宜蘭縣政府把它規劃為二級。"],["陳部長威仁：我請營建署署長來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個案子必須等立法完成以後才會有具體的法源依據來做一級、二級的劃定，劃定過程當中也需要有前置作業，要做一個全國的海岸資源調查，調查結果出來後，還要根據調查結果去跟各相關地方機關及團體協商，因為劃定之後就會限制使用狀態，需要一個很嚴謹的程序，而這個程序跟都市計畫法類似。分級是根據環境敏感度來分，敏感度高的就劃定一級，由中央統籌管理，敏感度稍微低一點的，地方管理就可以達到目的的，就劃為二級，由地方來管理。","陳委員歐珀：海岸是公有財，在一定的海岸線之內區域的管理，我們應該讓法條明確化，讓這些土地不會被私有化，政府才能對海岸進行管制，行政院有沒有這個想法？","陳部長威仁：關於權屬的部分，在土地法裡有規定，而海岸法草案裡是規定海岸的公共性。","陳委員歐珀：法案要有明確性，要規定離海岸幾公尺內的區域不該私有化。","曾署長大仁：關於權屬私有、公有，土地法裡會有規定，而海岸法中對於近岸海域，即高潮線到潮間帶區域6公里或30公尺深度以內，全部都是公有，而且不能用其他方式阻斷民眾自由進出。"],["陳委員歐珀：是30公尺嗎？","曾署長大仁：水深30公尺以內。從高潮線往海邊6公里或30公尺深度範圍之內，都屬於本法管轄範圍，都是公有，不能私人擁有。","陳委員歐珀：潮間帶以上的部分，你們要怎麼處理？"],["曾署長大仁：那要看土地法的規定。"],["陳委員歐珀：海岸法有沒有規定？"],["曾署長大仁：沒有。"],["陳委員歐珀：我認為應該要有一個機制。"],["曾署長大仁：土地法已經有規定了。"],["陳委員歐珀：特別法不是應該優於一般法嗎？","曾署長大仁：海岸法只能針對利用的方式加以管理，不涉及產權所屬。"],["陳委員歐珀：海岸法能不能針對生態浩劫進行管制？或是我們可以依照海岸法來進行復育？有沒有這樣的想法？","曾署長大仁：在第十條中有關於劣化地區的復育指導原則，對於已經發生劣化的部分，須依照這一條來進行復育。","陳委員歐珀：針對已經破壞的部分，有沒有追究責任？比如說，我們那邊和平港的開挖，已經造成整個海岸線海底生態的破壞，像這種情形，有沒有損害求償機制？","陳部長威仁：沒有，法令通常不溯及既往，這個法案主要是從環境的觀點來規劃。","陳委員歐珀：關於電廠排放溫排水，有沒有法令規範？現在臺灣沿海漁業資源枯竭，最主要是因為廢水、溫排水的排放。","陳部長威仁：本法管的是土地使用，通常是環境法規才會針對排放污染的管制。","曾署長大仁：譬如說，要設電廠就要經過審議程序，如果是設在海岸範圍之內，就需要經過土地使用的申請。","陳委員歐珀：我希望這個法能夠儘速審議通過，以避免海岸的過度開放破壞。"],["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添財、李委員桐豪、廖委員正井、江委員啟臣及陳委員碧涵均不在場。","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面對剛才很多委員的質疑，內政部沒有準備好，沒有回答得很好。","關於海岸法的審查，從我過去參與到現在，已經二十幾年了，第一個版本出現時，我就已經在研究了，我在中山大學14年，絕大部分時間都投注在海岸管理領域裡，今天大家都在質疑一件事：海岸法完成之後，是不是所有問題都解決了？其實原先草擬海岸法的想法是別人沒管的我來管，像塞牙縫一樣，後來就像部長方才提到的一樣，我們認為海岸地區的整合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ICZM）是全世界共通的語言。我在民國80年回來，因為有一個海岸地區的研究案，我到全臺灣所有海岸去看，看到有個地方非常有趣，就是臺北縣八里，那時候正在興建八仙樂園，但是海邊有人去掩埋垃圾。我也曾經跟蘇煥智先生跑到臺南將軍鄉的一個防風林追查非法掩埋垃圾，結果發現竟然是鄉公所去倒的垃圾。八里那個案子非常有趣，有人去倒廢棄土，檢舉人跑去環保署檢舉，說有人倒廢棄物，問環保署為什麼不管，環保署的回應是廢棄土是內政部管的，後來內政部的回應是這是倒在海岸邊，不是他們管的，為什麼國有財產局不管？依照土地法的規定，海岸線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所以國有財產局應該管，沒有登錄的土地就是國有財產。後來國有財產局又說，海堤遭破壞，為什麼水利署不管？從中央到地方，大家都不知道誰是主管機關，就像九龍鬧海一樣，這就是為什麼全世界在討論海岸管理時非常強調整合管理。我昨天晚上整理出一個版本，做到十一點半，希望能夠讓法制更為完整，而整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有準備投影片，但是今天來不及給大家看。大家提到蜜月灣、美麗灣、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確需要在國土規劃裡做通盤規劃，但是國土規劃法的審議不知道要到哪一年，我們應該在海岸地區最敏感的地方先做處理，因為這些地方涵蓋岸上一部分及海上一部分，這一塊可以說是生態最敏感的地方，過去在這些地方都曾產生很大的爭議，沒有人想去做個通盤處理，所以，我希望政府應立即制定海岸法俾能儘快對這一塊做個處理。","當然，我們也有別的法規，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到底要不要管，其實，你們的同仁對此有做一份報告，稍後或許可以請主席徵求在場委員的同意，在討論之前讓你們跟我們就整個架構的部分做個簡報，在整個架構中不論是內政部或海岸法制定的立場是，最上面都應該是通盤的計畫，之下才是各個部會相關的業務，不論是漁業署、國家公園、水利署或是森林法所管轄的範圍，基本上，我們都給予尊重，至於其中有相違背的地方，譬如蜜月灣一案，我們覺得它有違反公平正義與傳統領域的部分，或是根本違反了海岸的保育，這是從上位的政策面要求做的變更，如果肇致損失時才給予補償。至於過去沒有人管的部分，譬如藻礁或白海豚的部分，在沒有單位可管的情況下，我們就劃為一級保護區，過去台灣的海岸所劃設的重要保護區，各位可以從我提供的圖表上看出來，因為早在民國85年的時候我就參與第一階段的海岸整合管理計畫，而且已經做了兩輪，你們在報告中都有提到這部分，當時我們做的報告都很厚，連圖表也都有做出來，換言之，接下來的工作我們也都做完了，甚至連海洋法施行細則都是我起草的，當然，現在的版本跟我當初起草的內容不太一樣；還有海岸整理發展方案也都有了，可以說整個計畫底下的工作都已經做完了，其中被劃為一級保護區的部分，事實上從民國73、74、76年所訂定的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我們就已經知道那些地方已經被列為一級保護區，包括台灣東北海岸三貂角的岬角地形、澎湖吉貝的沙尾地形（sandspit），都是我們國家海岸重要資源，當然要列為一級保護區，這些事情我們都非常清楚，所以，你們應該把底下已完成的工作呈現出來，因為現在所差的就是上面沒有母法，以致沒有授權給你們統籌的法源依據，但事實上你們已經把底下的工作都做完了，我們應該要讓大家了解這個法案其實已經等在那邊，所有底下的工作目前大致上都已經完備，只差法定授權的程序，如果沒有制定相關法律，並在法律條文內授權，你們就沒有辦法做這些事情；舉個實例來說明，以前我在環保署任職的時候，就一直希望營建署能明確告訴我們海岸地區的範圍，俾在審核環評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據此嚴加審查，可是營建署就一直提不出來，在營建署沒有依法公告的前提下，我們如何能提出來？因為一旦提出來就會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舉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沒有辦法不以法律定之，所以，我們才要制定這個法出來。","坦白說，這個法制定之後，相當程度上會解決很多問題，譬如海岸景觀、海岸保護等問題，這個法在現有幾個版本整合修正後，的確兼顧到現有的權益，針對這部分，我想先請教漁業署陳副署長幾個問題，首先是我們漁民對海岸法的制定最大的關切是什麼？今天可能有漁會的代表在座，這個法在草擬階段的研商、整合過程中，也曾跟漁會溝通過，我們非常尊重漁會代表的意見，今天這個法雖然已進入正式審議的過程，但我們還是願意聽聽漁民的意見，請問署長可否代為表達？"],["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副署長說明。","陳副署長君如：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也向其他委員報告過，即在海洋法所定義的近岸海域，其實就是傳統漁業的作業漁場，漁民現在所擔心的是，未來在擬訂整個保護計畫或是防護計畫的時候，漁業團體能有多一點的人來參與討論。","其次，他們擔心的第二個問題是，草案現在的規範是近岸海域不得為獨占的使用，但我們都知道，目前彰雲嘉南的近岸海域均有相當多的牡蠣養殖，我們漁業署一直在催促縣市政府儘快劃定漁業權，目前這幾個縣市政府中好像只有彰化有推出專用漁業權的入漁權，至於嘉義、台南漁業權的劃定，不論是專用漁業權或區劃漁業權，縣市政府與區漁會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目前還沒有定調。但蚵棚架在那裡就是一個明顯的事實，未來如果海岸法通過之後，這部分可能就是非常棘手亟需妥善處理的問題。","邱委員文彥：不論是我個人提的版本，或是在整合其他委員版本的過程中，我們都非常尊重漁民的權益，同時，在溝通的過程中，也不斷地跟漁會的朋友們表達我們的立場，其實，從過去到現在，大家對這個法所關切、覺得有疑慮的地方究竟在哪裡？因為內政部在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即揭櫫「重要水產資源地區」，我的版本並沒有使用這個字眼，而是用「重要水產資源培育地區」，舉例來說，河口有很多是水產資源產卵、覓食、棲息或是重要洄游的廊道，這些地方都需要我們保護，並不是指3浬之內的近岸海域統統都列入保護，兩者在概念上是不一樣的，就像中央山脈都是保育軸，但真正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則是有限的，所以，我們只能對真正重要的、核心的、保育的或是資源直接培育的地區加以管制，至於原有漁民作業的權利則是要給予尊重，所以，我們在法律的用字上一定要謹慎，否則，用「漁業資源地區」是不是就指漁民捕魚的地區？無怪乎漁民會誤認為海岸法的制定就是要管漁民捕魚的權利，其實不是這樣的，如果我們在立法的概念上能再講清楚一點，我相信漁民朋友們也一定會支持海岸法的立法。因為如果我們不劃設保護地區，一些水產資源產卵、覓食、棲息、洄游的區域就沒有保育，長此以往，漁源很快地越來越少，到時候我們的漁民就沒有魚可以抓了！","還有那些架設的蚵棚，我們也在濕地保育法中規範「得為原來之使用」，這些都是尊重漁民權益的明證，除非漁民作業的方式或是規劃的範圍有違背整體永續發展的方案，就會要求漁民做局部調整，而且，如果局部的調整肇致漁民有損失時，主管機關也會給予補償，從這些規範的內容看來，我們在立法上的確已充分考慮到漁民的想法與權益，所以，在此希望副署長往後跟漁民或漁民團體進行溝通的過程中能代為轉達，就是我們漁民朋友們所關切的事項，並不會因為這個法而完全取代了漁業署的權責，或是完全破壞了漁業署對漁民管理上的一些責任與承諾，對這部分，可否請陳副署長能代為轉達與宣導，並且講得更為清楚一點？","陳副署長君如：是的，我了解。","邱委員文彥：接下來我要請教主計總處的許專門委員與環保署的洪專門委員，即有關基金的部分，我了解行政院對設置基金一向都不是那麼支持，所以，原來行政院的版本在協調時並沒有這方面的條文，但我們認為就長期推廣研究方面還是要有一些獎勵的規定；另外，從環境保護法的理念來看，使用者與污染者基本上都是屬於破壞者，所以，如果能從使用者付費及污染者的罰款中挪出一部分來成立基金，請問主計總處與環保署的看法如何？"],["主席：請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許專門委員說明。","許專門委員永議：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新基金的設立，我們希望一定要有新的財源，其次，在基金設立之後必須設帳管理，將來這個基金如果要特別設帳管理，而且大部分的資金還是要由政府一般稅收來支應時，表示該基金非常複雜，我們覺得比較沒有設立該基金的必要。"],["邱委員文彥：我想這個還是要幫我們思考一下。"],["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洪專門委員說明。","洪專門委員淑幸：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委員的版本裡面涉及到水保處水污與海污的部分，可否請水保處的魏專門委員來說明？"],["主席：請環保署水質保護處魏專門委員說明。","魏專門委員文宜：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的罰鍰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罰鍰，是否設置海岸保育基金一事，因為環保署主要是負責海洋及河川的水質保護，我們希望把這些罰鍰留在環保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裡面，統籌運用該項經費。","邱委員文彥：如果要繼續審議，可否請營建署將過去已經做完的海岸發展計畫報告書、圖，提供出來，讓委員可以充分了解。事實上，這個法已經處理了二十幾年，請你們提供相關資料，也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謝謝。"],["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比較關心味全新燕這塊土地，14日那天，味全董事會改組，新任的李董事長就任後，下午即開會決定，將處分旗下持股51%的頂率開發股權及三重廠的土地案，外界的解讀是魏家的資金出現缺口，如果有好的價錢出售，即可解決燃眉之急，估計該土地價值上看200億。本席看過當時的申請主體，也就是頂率公司向新北市政府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申請，經過4次專案會議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24次會議所做的會議結論。本席的問題是，既然當時提出申請的主體是味全公司，該公司發生黑心油事件之後，對其整體財務，包括味全公司和頂率公司的資金調度都受到影響，所以它想變賣土地，並出售其所有股權；很顯然的，原來它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的主體應該要做變更。也就是說，該計畫從頭到尾，包括它的內容、期程都有完全不同的調整，內政部為何還要繼續審議，應該直接退回給新北市政府重新研議，不是這樣嗎？"],["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請署長來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究竟該公司的主體如何變動，目前我們並沒有得到相關的……","陳委員其邁：報紙都寫了，董事會也開會決定了，假如它的計畫變更，主體也變了，怎麼辦？","陳部長威仁：現在是這樣，都市計畫當然會考慮整個土地使用環境，以都市發展的需要來做討論，而不是考慮誰，因為個案變更會涉及到一些承諾事項，所以關鍵可能在於將來承繼這個產權的人，是否同意照原來的承諾事項來做，如果他不承諾，當然就要重新討論，如果同意，就沒有這樣的問題。","陳委員其邁：所以你的意思是，即便它的申請主體已經變更，如果它當時的承諾事項仍在，我們就讓它過，程序繼續走？是不是如此？","陳部長威仁：我的意思是這樣子，沒有錯。"],["陳委員其邁：這樣怎麼對？"],["陳部長威仁：因為它已經承繼它的權利義務……","陳委員其邁：說真的，部長又在包庇了！"],["陳部長威仁：講什麼包庇！我連誰都不知道……","陳委員其邁：你怎麼不曉得？你當過新北市副市長、內政部部長，都委會在審議，本委員會也在質詢，你怎麼會不曉得魏家是誰！"],["陳部長威仁：我們就事論事！我跟他沒有一點交情……"],["陳委員其邁：你不認識他？你的總統跟他交情可好的很！","陳部長威仁：他是他，我是我。","陳委員其邁：你是他的政務官啊！我告訴你，現在連變更的主體都不一樣！部長不是學都市計畫變更，你這樣講，知道風險有多高？","陳部長威仁：都市計畫是在討論這個土地使用，從都市發展……","陳委員其邁：你在鬼扯什麼？這是個案變更，不是通盤檢討。在824的會議紀錄中，都委會的委員還提醒新北市政府不能做太多的個案變更，應該用通盤檢討的方式，都已經在點它了！會議紀錄寫得清清楚楚：為有效整合公共設施，考量過多個案變更，恐影響區域發展，希望以後能納入通盤考量，而不是通盤考量完成之後，另案以法定程序，也就是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這部分有違通盤檢討意義。部長剛剛講的這個部分，我同意，如果走的是通盤檢討的路徑，當然沒有問題；問題是，它現在走的是第二十七條─個案變更的方式，個案變更當時的理由是什麼？是為了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本席上次也說了，如果是為了經濟發展，為何經發局在4次的專案會議和最後在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的時候，都沒有出席？很明顯的是在規避通盤檢討的途徑，走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陳部長威仁：走這條途徑……","陳委員其邁：請讓我說完。因為它走個案變更的程序，本席今天才會跟你講申請主體這個部分，既然走第二十七條個案變更，申請主體裡面有沒有財務計畫？在它的整體開發計畫裡面，有沒有它的財務計畫？"],["陳部長威仁：有。","陳委員其邁：你交給味全公司之後，怎麼知道他要標售給誰就給誰？那家公司有沒有履行它具體的財務計畫？味全公司當時的財務計畫是什麼？它要投入多少資本，自籌多少資本？做什麼樣的開發與回饋？如何履行這個開發計畫和它的義務？","陳部長威仁：通常都市計畫書裡面規定，如果沒有履行承諾的話……","陳委員其邁：怎麼會只有承諾？你是不是要看它變更的主體是不是它的公司，還有它的財務狀況？","陳部長威仁：都市計畫書裡面就有規定，如果你沒有履行承諾的話……"],["陳委員其邁：你就是在包庇！你跟我不一樣的地方就是你在包庇財團！"],["陳部長威仁：我們要就事論事！"],["陳委員其邁：你連整個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都在胡扯……"],["陳部長威仁：它不履行……","陳委員其邁：你就看它有沒有承諾，味全的承諾，你也相信？30億都沒有捐出來，到現在你還深信味全不已！","陳部長威仁：味全的所作所為讓大家不恥，那是另外一回事，我們現在是依法來看……","陳委員其邁：依法？你們就相信它？你們這些官員在包庇它！怎麼會只有承諾？部長，我講得很清楚，整個開發計畫的申請主體是味全公司，不管當時新北市政府有沒有圖利味全公司，但當時是認為味全整體開發計畫的財務計畫可行……","陳部長威仁：全省所有個案變更都是這樣，你不要一直……","陳委員其邁：都是你在亂搞，才會這樣。","陳部長威仁：如果他不履行承諾，就回復原來的……","陳委員其邁：你不夠資格當內政部長，你都圖利財團，味全公司標售給哪一家財團，你都搞不清楚，味全公司原來的財務到底有沒有能力、財務計畫到底可不可行，整個計畫的主體都已經變更，你們居然聽任味全公司標售給誰，這不是圖利是什麼？"],["陳部長威仁：現在賣了嗎？","陳委員其邁：董事會開會決議要做了，所以我要求退回給新北市政府，這是我跟你不一樣的地方。","陳部長威仁：現在都還沒有送來，不必退。","陳委員其邁：如果送來，要不要退？"],["陳部長威仁：再看嘛！"],["陳委員其邁：再看？你們就是這樣。"],["陳部長威仁：再看內容嘛！"],["陳委員其邁：一副官僚、護航的樣子。"],["陳部長威仁：委員不要情緒。","陳委員其邁：是你在情緒，你講得比魏家還激動。"],["陳部長威仁：討論事情要按照法律。","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就是依法論法，從頭到尾我都是跟你講都市計畫法。","陳部長威仁：法律部分，我剛才已說明了。","陳委員其邁：我說過了，申請計畫的主體都已經變更了，他們要賣給誰就賣給誰，你們都不用重新review他們的財務計畫？重新review財務計畫當然是新北市政府的工作，所以你們要把計畫退回新北市政府重新辦理。","陳部長威仁：不必退回，這個計畫就在新北市。","陳委員其邁：如果這樣不是圖利，什麼才是圖利？"],["陳部長威仁：現在計畫就在新北市。","陳委員其邁：這塊土地光是土地開發的利益就高達200億，味全處分土地後可以淨賺200億，內政部現在還不把計畫退回去，還在圖利味全公司！整體開發利益也是200億，該計畫牽涉開發的利益共計400億，味全當時是以101億得標，即使沒有淨賺400億，至少可以淨賺100億以上，土地的開發利益就是200億，現在申請計畫的主體變更了，財務計畫也改變了，你們不但不退回新北市政府重新研議，現在竟然還表示如果他們有承諾就可以，難道你們都不用考量整體開發計畫都已變更的問題？只考慮承諾，這不是圖利，什麼是圖利？今天大家詬病的是，內政部是味全炒作土地的幫兇，就是你們不嚴格替土地利益把關，不嚴格替全民利益把關的心態造成的，結果你還在講承諾、依法行政，你都不退回，你要等它，我真的對部長很失望，你知道嗎？你任內有多少案子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變更都市計畫的程序？這些大財團都利用第二十七條走巧門，開什麼玩笑？都市計畫委員會還留下會議紀錄，剛剛仔細看一下，才發現你們自己講新北市政府過多個案變更走的是第二十七條的程序，以經濟開發為由，迅行變更，讓這些土地淪為財團炒作的標的。馬總統說要滅頂，根本是隨便講講的，事實上，你們還在護航魏家，計畫申請的主體都改變了，整體開發計畫也改變了，你們還不重新審議、不退回新北市政府，還說他們有承諾，所以你們還是照走，你們還真的照審，何不乾脆核一核，還比較快、比較直接，不要遮遮掩掩的。一個護航財團炒作土地的部長，還有臉在這裡講，你懂得什麼叫做公共利益嗎？我尊重內政部長，但是我不尊重陳威仁，我尊重內政部長的職位，但是我不尊重你，開什麼玩笑？說什麼有承諾就走，你還要繼續走，開發主體、財務計畫、整體開發計畫都變了，結果你們還要繼續走程序，你們只是以時間換取空間，我告訴你，只要我當立法委員一天，這個案子我就擋到底，我會拿我的生命來擋這個案子，就看我當立法委員當得久，還是你當部長當得久，假如這個政黨、這種執政者再一味護航財團、護航炒作土地的財團，我跟你拚，我告訴你。"],["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委員的意志非常堅定，其實我們只是就這個部分質詢。"],["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也只是依照法律執行。","姚委員文智：本來我想跟你討論海岸法，但既然提到這個問題，我就再提一下。有關工業區土地的回饋，應該以建物為主。"],["陳部長威仁：土地啦！","姚委員文智：對，就是以可建的土地為主，但是上次那個案子回饋的是公園綠地、文教用地，變成未來他炒作這塊土地的……","陳部長威仁：委員提的意見，我們會在會中討論。"],["姚委員文智：後來你懂了。"],["陳部長威仁：我知道你的意思。","姚委員文智：簡單講，原本應該回饋肉地，結果他們回饋的是有利於他們的公共設施，就像回饋帝寶中庭漂亮的花園、高雅的圖書館一樣。","陳部長威仁：這個是兩個想法，到底那個項目合不合適、位置合不合適，如果要回饋公園……","姚委員文智：你們的審議讓人家質疑的地方就在這裡，都是用第二十七條進行變更。"],["陳部長威仁：那是法令的規定。","姚委員文智：巧立名目，時間快到令人匪夷所思，該把關的，對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得到的回饋都撒手不管，我跟陳委員其邁的看法是一致的，我也不知道我立委能當多久，但只要我當立法委員的一天，我一定支持陳委員其邁的看法，希望你在內政部長這個職位嚴格把關。","回到今天的主題，你當過新北市副市長，未來海岸防護、保護的整個規劃，現在整合出來的想法有沒有包括河口地區？"],["陳部長威仁：有。","姚委員文智：河口的生態、景觀、珍貴稀有動植物區，未來主管機關的界線、劃定該怎麼處理？","陳部長威仁：主管機關不會改變，但有一個整體計畫，如果我們發現一個河口的生態非常重要，但並未劃為保護區，我們會依資源的敏感度劃成一級或二級保護區，然後指導、要求主管機關逕行擬定相關計畫。","姚委員文智：有關本案，非常感謝邱委員文彥及很多環保團體二十年來的努力，署長，你們都有參與討論，請問現在整合出來的結果如何？根據第十一條，你們規劃了河口生態區、水資源區、動植物棲地，請問淡江大橋有沒有在海岸法規範範圍內？現在還沒有動工，我認為朱立倫的動工是假的，未來各單位要如何審查、規劃？"],["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淡水河河口並沒有特定一個河口保護區，但是有規劃紅樹林保護區，這要看當時是不是在……","姚委員文智：我現在就是想看這個法律制定之後有沒有用啊，你們整合出來的第十一條，詳細的來講，一是生物多樣性的資源豐富區，像紅樹林，一是重要河口生態，剛才邱委員告訴我說有很多鰻魚，另外還有一個是特殊景觀資源地區，請問淡江夕照是不是特殊景觀資源？"],["曾署長大仁：這需要作整體的考量。","姚委員文智：現在新北市在推的淡江大橋，我們如果通過海岸法之後，要不要重新檢討？","曾署長大仁：通過以後且發布相關的施行細則、整體管理計畫之後，……","姚委員文智：請部長說明，你跟高層比較熟啊！你跟朱立倫熟啊！","陳部長威仁：不是，這必須看將來海岸法通過以後所訂定的整體管理計畫。","姚委員文智：不是，我們現在是修法，你們要預擬未來面對美麗灣、面對淡江大橋、面對河口的紅樹林。","陳部長威仁：但是一般法令的訂定，即使這樣，也不會溯及既往。","姚委員文智：怎麼不要溯及既往呢？其實我們也訂定了很多法令溯及既往，而且本法是一個重要的法案，淡江夕照是台灣十大美景耶！不然制定這個法律是什麼意思？","陳部長威仁：法令溯及既往牽涉很多，所以一般法令訂定的原理、原則都是不溯既往","姚委員文智：所以就Let it be. 淡江大橋就隨風而去了，美麗灣蓋都蓋了，不溯既往。台東縣政府就是這樣啊！","陳部長威仁：如果河口依相關法令有訂定為保護區之必要，相關主管機關還是可以依照其主管法令先來訂定啊！但是目前淡江大橋所在的位置並沒有。"],["姚委員文智：主管機關不就是內政部嗎？我現在就在問你的意見啊！"],["陳部長威仁：內政部現在還不是啊！","姚委員文智：內政部怎麼不是咧？不是的話，你來這邊幹嘛？"],["陳部長威仁：訂定以後啊！","姚委員文智：我就是問你，以後你要不要主張按照海岸法第十一條，為了維護國家最重要的文化景觀，甚至要向聯合國申請文化資產保護，所以，我們要反對淡江大橋？","陳部長威仁：以後就要訂定管理計畫，看計畫訂出來怎麼樣嘛！計畫還沒訂，你教我答。","姚委員文智：你這樣不是一下就破功，你是主管機關，訂定一個管理法案，你說以後不是你，乾脆說以後你不是部長，你不要回答啦！"],["陳部長威仁：現在還沒有訂嘛。","姚委員文智：什麼還沒有訂？今天說不定法案就通過了，就出委員會了。","陳部長威仁：通過以後，我們就會訂管理計畫，作一個規劃，要調查資源嘛。"],["姚委員文智：不要推啦！"],["陳部長威仁：沒有推。","姚委員文智：你要把各種複雜性想清楚嘛，我今天支持海岸法的審查及未來通過，我現在只是問這件事情要如何釐清，結果沒有辦法釐清，你說通過了以後再說，法案不能這樣訂的。","我再請教次長，其實我這兩天才去看過淡水河口的紅樹林，淡水河口應該是海岸法規範的吧？請問淡水河口是不是台灣最大？","曾署長大仁：對，目前農委會已經針對這個河口公告一個自然保護區。","姚委員文智：其實紅樹林過去被我們視為很珍貴的保護區，但是不斷保護的結果，你有沒有去看過？"],["陳部長威仁：我知道已經陸地化了。","姚委員文智：整個紅樹林陸化，整個河道算是被「侵佔」，河口淤積，淡水河的生態固然受到保護，但是整個河川、河岸、河口的運用，其實都出現很多問題。","曾署長大仁：所以，我們這個法的整體管理計畫並不是永久不變的，隔一段時間就會檢討，如果有需要就會調整。","姚委員文智：當然會有三年、五年的檢討，但是這些細節其實是一個複雜的管理，因為未來雙北市市長的態度也不一定是一樣的，對於未來的管理機關部長也答不出所以然來，面對環境的變化和衝擊，未來要如何檢討？如何進行公共建設？這些都是考驗，更不用說之前美麗灣的事情。坦白講，還有一個飯店叫做福華翡翠灣，去過的人都知道，距離海岸大概只有一個排球場的距離，過去核准在距離海岸不到30米處興建超大型的建物，你們說不溯既往，那麼海岸的管理就有缺口，到底能夠如何改善，我們下午再談。"],["曾署長大仁：是。","主席：因為淡江大橋位於本席的選區，已經依文化資產保護法和環評法通過，所以淡水夕照已經通過了。而且如果按照這個觀點會衝擊到淡水夕照的話，關渡大橋和台北港都不可以蓋，所以並不是這樣的。","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本日有周倪安委員、潘維剛委員、邱議瑩委員、張慶忠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也請另以書面答復。"],["周委員倪安書面意見：","海岸法修法詢答","問：海岸法草案第九條將海岸劃分為「一、二級海岸保護區」，第11條第2項規定「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所以代表「一級海岸保護區」也不是完全禁止開發，那你們可以舉一、兩個具體案例是符合這樣規範的開發嗎？","問：「二級海岸保護區」可以開發到怎樣的程度？「二級海岸保護區」是各地方政府按照各自保護計畫去決定的嗎？如果是，那有沒有這部法的意義在哪？","問：除了一級保護區，其他海岸「得」劃為二級海岸保護區，是代表全台海岸會有一級、二級和其他海岸三類嗎？沒有被劃進海岸保護區的海岸是誰管理？可以隨便開發嗎？","問：這一、二級海岸保護區是要怎麼認定，是由內政部先就全國統一認定一級保護區後，再由各地方政府去認定二級保護區嗎？雖然法條是規定海岸法施行後六個月公布，那你們現在有掌握那些海岸會是一級保護區了嗎？","問：符合第11條第1項規範的，就一定會被劃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嗎？有第27條規範的，例如國光石化當初也是以國家重要產業發展為名發展的，即使海岸符合一級海岸保護區之要件，但有27條這個例外規定，還是可以開發嗎？","問：財團可以在哪一類型的海岸蓋遊憩區、旅館、別墅？一級保護區一定不能嗎？二級是看地方政府決定嗎？台東美麗灣、宜蘭蜜月灣、澎湖的嵵裡沙灘會是哪一種類型的海岸？那像墾丁後灣生態村，是目前墾丁國家公園大型陸蟹最重要的棲地，符合一級保護區要件嗎？現在似乎被墾管處規劃為遊憩區，這樣財團還是可以開發嗎？","問7：那如果後來劃定成一級海岸保護區，卻發現已經被開發了，我們能做什麼嗎？"],["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環境與資源動態監測計畫─福爾摩沙衛星二號影像應用計畫之調查結果，我國北部與東部海岸線與三十年前相比較，平均每年侵蝕速率大約在1.77到2.8公尺間，這對於四面環海的我國是一個相當嚴重的警訊。而在國土三法中，有關海岸法的制訂曾在民國八十六年到九十七年間四次審查但卻沒辦法順利通過。","早期國內因為管制相當嚴格，對於海岸線的維持相當良好，政府基於民眾要求以及工業需求逐漸開放沿海的利用，而將各相關管理權責分散到中央與地方各部會，而各單位聯繫屬於橫向，沒有隸屬關係，對於如何整合利用海岸線的政策都各行其政，導致海岸線的保護沒有整合的專責單位。而海岸線後退所造成的影響，使得海平面逐漸上升，當有大雨來臨時將會造成河口無法宣洩雨水等狀況，對於民眾的生命財產將產生一定的威脅，因此對於海岸線的保護全民應該要一起重視這個議題。","政府近十幾年來對於海岸線保護的宣導仍然不足，即便是政府對於海岸線保護的認識也相當不足，政府應該儘速的建立全民護灘的教育概念，才能確保我國海岸線不再退縮，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及我國周邊海域生態的正常發展。"],["邱委員議瑩書面意見：","台灣有許多問題，並非無法可依，而是執法的扭曲及怠惰，致使「依法行政」淪為政府機關卸責的藉口，更成為市井小民揶揄的對象。我們樂見「海岸法」草案早日立法完成，但仍有以下疑慮，需要行政機關警惕及回應：","第一，對象。海岸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反對開發，而是求取經濟發展及自然保育的平衡，人與環境的共生。雖然在法理上，法律適用對象是平等的，但真正有能力對自然海岸進行大規模破壞的，不會是小漁小民，而是大型財團和政府本身。俟立法完成，主管機關究竟敢不敢優先嚴辦財團開發案，如美麗灣，而非專拿一般平民開刀，是我們關切的重點。","第二，主管機關。過去江宜樺院長曾大力主張在行政院設立二級機關「海洋委員會」，以統整目前有9個機關都有權主管相關事務的混雜現象。然而組織改造完成後，海洋仍歸經濟部和海巡署，而海岸卻只能交給內政部主管。內政部是否有此能量擔負起過去9個機關的執法業務，內政部應詳細說明未來之業務及組織調整計畫。","第三，人力。接續第二點，有關海岸過去分屬不同機關之業務，現在全部交由內政部主管，並要落實海岸法所揭櫫「自然海岸零損失」之進步概念，是否具備專業人力來投入相關法定業務，是執法成敗的關鍵所在。同樣要請內政部仔細檢討現有人力，並具體提出未來訓練與甄補之計畫，使海洋法能真正獲得落實。","上述問題，請內政部儘速研擬並以書面答覆，以澄清國會及民間對於未來執法之疑慮。"],["張委員慶忠書面意見：","【主管機關問題】","一、部長，海岸地區係位屬海域與陸域交接之帶狀區域，兼具海陸生態體系之特性，擁有許多豐富之自然資源，極具生態敏感性，其土地利用需兼顧多元與不可逆特性。為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保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之資源，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內政部因此制定「海岸法」草案。根據草案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二、部長，海岸法的涵蓋範圍很廣，就本席所知道，相關的有漁業署、港務局、國家公園，有觀光局的海岸風景管理區，本席想要請問，相互間的權責是如何區分管轄？","【民眾權益問題】","一、海岸法主要是在海岸的保護，但是養殖業和漁民的捕撈會受到那些衝擊和影響？台灣漁業過度捕撈近海漁源枯竭問題嚴重，但對於海岸法也沒有請漁業署聽聽各地漁會的看法？","二、台灣是一個美麗的海島國家，但是西海岸因開發較早，在工業廢棄物汙染與垃圾堆的入侵下逐漸黯淡，東海岸尚存的好山好水則被眾多的渡假村或遊樂區開發看上，本席認為，台灣要發展觀光，海案與海洋資源的運用是絕對必要的，以爭議已久的美麗灣開發案為例，為什麼不能創造雙贏？國外的經驗如何？許多美麗的海洋城市像雪梨，不見得開發就一定是破壞，有沒有評估海岸法對觀光方面的衝擊有多大？","三、漁業法已訂有許多限制並規範相關許可措施，海岸法實施後若有競合，將以何者為主？又其處罰規定將以何者為主？","【行政院版本】","一、第十一條第二項「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海岸保護計畫為相容、維護、管理及學術研究之使用。二、原有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三、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二、本席認為，第二款「原有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既然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就應立即符合規定才符合保護海岸的精神，為何在政府令其變更前還可以使用？政府當然要立即令其變更，難道還有緩衝期嗎？為何不是暫停使用？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所謂「較輕」是誰認定？依據什麼標準？這樣的立法是否模糊空間太大？","三、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這也在例外之列。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當然很重要，但同樣很模糊，本席認為這樣將來爭議很大，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很容易被環保團體指責。","四、第二十條　因海岸防護計畫有關工程而受直接利益者，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得於其受益限度內，徵收防護工程受益費。前項防護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辦理。","五、「受直接利益者」，指因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實施之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而讓其受到之利益超過通常可期待之利益，且其程度極為明顯者而言。請舉例說明，例如哪種工程？直接受益者是誰？","六、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管理措施說明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什麼是一定規模？什麼是性質特殊？","七、第二十四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其中第三款，「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本席認為，保障公共通行是唯一標準，或具替代措施應該刪除沒有必要，何謂替代措施？","八、同樣是第二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提供開發區內一定比率之土地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土地，採取彌補或復育該開發使用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請問，「一定比率」究竟是指多少？"],["陳委員超明書面意見：","1.惡法再現？！","本次海岸法修法，將賦予劃設海岸地區法源依據，但如何劃設、劃設範圍等等並無提及。","1-1.先前96年海岸地區劃設辦法並無法源依據，造成本席選區民眾深受其害。海岸地區公有地都不可放租給民眾，造成民眾不便，同時無法放心的在該地安身立命。","1-2.本席自上任後努力爭取解除管制，終於在102年底見得成效，讓民眾可以放心耕作，不用每天提心吊膽。從96年劃定到102年解除管制，耗時6年才解除不合理的管制情形。如今，相關劃設的技術性細節都尚無具體規範，內政部是否會重蹈覆轍？","1-3.海岸地區劃設後，再依據各海岸地區情況劃設一、二級海岸保護區及一、二級海岸防護區，此影響各地區之發展甚深，本席要求，海岸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必須送內政委員會審議。","2.民眾參與玩半套","海岸法第8條與第15條為說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規劃後的民眾參與流程，但在主管機關規劃前，並無民眾參與的階段。","2-1.據營建署表示，斟酌過往經驗，在規劃前讓民眾參與討論，不利整體計劃施行，故採規劃後讓民眾參與討論。但海岸地區劃設後，事關民眾權益及生活，政府不應該畏懼民眾反對意見，就鴕鳥心態在規劃後才讓民眾參與。","2-2.有土斯有財，土地是民眾財產之一，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財產應予保障。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在劃設後才讓民眾參與，等同於，政府將人民財產劃入後，才告知民眾。請內政部說明，當海岸劃設民眾有異議時，內政部處理機制為何？若海岸地區劃設傷及民眾權益，內政部補償機制為何？","2-3.照營建署規劃，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需要送內政部審議。其中，參與審議者有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唯獨缺少民眾。本席要求，內政部重新研議民眾參與之機制，並提供詳細報告","3.勿一味保育","海岸法中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參考歐盟及英國相關法規所訂定，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建立海岸整體利用之基本原則。","3-1.請問內政部在研議海岸法，是否有將經濟發展列入考量？若海岸法通過後，對於各海岸地區經濟發展帶來的衝擊是否有所評估？在推行海岸法時保育及經濟發展是否有同時考量納入？","3-2.海岸法目的在於維護自然資源，海岸地區的保護、防護與開發。當相關劃設計畫審議時，會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進行討論。但由內政部區委會專家學者名單來看，大多為都市、環境類的專家。海岸地區牽涉層面甚廣，本席要求，除現有審議委員外，並邀請其他領域專家學者納入審議委員名單，增加各領域之意見。","3-3.現今海岸法草案中，民眾參與程度有限，無法適度表達意見。應擴大民眾參與，只有在地民眾才知道，海岸地區劃設後，所帶來各層面的影響，本席要求內政部不要以台北的觀點看全台，加強民眾參與的程度，務必讓相關資訊透明公開。","主席：現在審查海岸法草案，由於宣讀各草案條文的時間會超過30分鐘，本席同意在場官員可以全部離席，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以後，進行逐條討論。","現在宣讀海岸法草案條文。"],["一、行政院草案條文：","名稱　海岸法","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為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保護、利用與管理海岸地區資源，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特制定本法。","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岸地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特性、生態完整性及管理需要，依下列原則，劃定公告之土地、地下水域、水域與水域下之海床及底土："],["(一)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主要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二)近岸海域：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六公里所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三)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於不超過領海範圍內，得視其環境特性及實際管理需要劃定。"],["二、海岸災害：指在海岸地區因地震、海嘯、暴潮、波浪、地盤變動或其他自然及人為因素所造成之災害。"],["三、海岸防護設施：指堤防、突堤、離岸堤、護岸、胸牆、滯（蓄）洪池、地下水補注設施、抽水設施、防潮閘門與其他防止海水侵入及海岸侵蝕之設施。"],["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四　條　　依本法所定有關近岸海域違法行為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並得主動辦理。","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劃定海岸地區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之近岸海域範圍，並應將劃定之海域範圍圖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以供海岸研究及保護管理。","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或相關設施，除涉及國家安全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第二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第　七　條　　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二、計畫目標。","三、自然資源及社會、經濟條件。","四、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五、保護及防護之區位劃設指導、基本管理原則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六、整體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管理原則。","七、防止或減輕海岸災害之策略及使用原則。","八、歷史、文化及重要景觀之區位指導及使用原則。"],["段落：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原則。"],["九、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原則。"],["段落：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十、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第　八　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訂後於依前項規定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議。","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第　九　條　　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一、海岸保護計畫：","(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但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擬訂。","(三)前二目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二、海岸防護計畫："],["(一)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後擬訂。"],["(二)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三)前二目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有新劃設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必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第　十　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之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輔導其傳統文化保存、生態資源保育及社區發展整合規劃事項。","第十一條　　海岸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並應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加以保護管理：","一、重要水產資源地區。","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三、特殊景觀資源地區。","四、重要文化資產地區。","五、重要河口生態地區。","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海岸保護計畫為相容、維護、管理及學術研究之使用。","二、原有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三、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第二款不合海岸保護計畫之認定及第三款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十二條　　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護標的及目的。","二、海岸保護區之範圍。","三、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四、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六、其他與海岸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免依本法規定辦理。","前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為加強保護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項之保護計畫。","第十三條　　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一、海岸侵蝕。","二、洪氾溢淹。","三、暴潮溢淹。","四、地層下陷。","五、其他潛在災害。","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一款因興辦事業計畫之實施所造成或其他法令已有分工權責規定者，其防護措施由各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五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第十四條　　海岸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防護標的及目的。","二、海岸防護區範圍。","三、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四、防護措施及方法。","五、海岸防護設施之種類、規模及配置。","六、事業及財務計畫。","七、其他與海岸防護計畫有關之事項。","海岸防護區中涉及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者，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應徵詢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意見。","第十五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劃設一、二級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擬訂機關應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擬訂機關提出意見，其參採情形由擬訂機關併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該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前項海岸保護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審議前擬訂機關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經核定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應函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且應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管理。","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者，上級主管機關得逕為辦理。","第十六條　　前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海岸保護計畫：","(一)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但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審議核定。"],["二、海岸防護計畫：","(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項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適用前條、前二項規定。","第十七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為興辦重要保育措施。","二、為防止重大災害。","三、配合國家重大計畫。","第十八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第十九條　　為擬訂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得為下列行為：","一、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地調查、勘測。","二、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協議，將無特殊用途之公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作業或材料放置場所。","三、拆遷有礙計畫實施之土地改良物。","四、協調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變更、廢止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漁業權之行使。","五、協調礦業或土石採取主管機關，於已設定礦區或已核准之土石區依規定劃定禁採區，禁止採礦或採取土石。","前項第一款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第一項行為致受損失者，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應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或方式，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海岸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因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實施之需要，主辦機關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海岸地區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主辦機關得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內容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第二十條　　因海岸防護計畫有關工程而受直接利益者，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得於其受益限度內，徵收防護工程受益費。","前項防護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慮海象、氣象、地形、地質、地盤變動、侵蝕狀態、其他海岸狀況與因波力、設施重量、水壓、土壓、風壓、地震及漂流物等因素與衝擊，訂定海岸防護設施之設計手冊。","第二十二條　　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由該其他設施主管機關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第三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第二十三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管理措施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管理措施說明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四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提供開發區內一定比率之土地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土地，採取彌補或復育該開發使用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五條　　屬填海造地開發完成之土地，自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日起十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更使用。","第二十六條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在海岸地區範圍者，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審議機關於計畫審議通過前，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重要產業發展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必要，依法律規定容許使用、設置，或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法律規定容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章　罰　　則","第二十八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改變其資源條件使用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十九條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前項行為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以下罰金。","第三十條　　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第三十四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第三十五條　　犯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作有效回復或補救者，得減輕其刑。","第三十六條　　因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第三十七條　　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沒收之。","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涉及相關機關執行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後三年內應完成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定。","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二、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名稱　海岸管理法","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為培育漁業資源、保護海岸生態系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復育海岸資源及環境、推動多目標使用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第　二　條　　海岸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依本法擬定海岸相關計畫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岸地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資源及環境特性、生態完整性及整合管理需要，就合於下列原則之一者，劃定公告之陸地、水體、水域與水域下之海床及底土；必要時，得以座標點連接劃設直線之海岸地區界線，其範圍並得延伸至領海外界線。"],["(一)濱海陸地：自最低低潮位向陸延伸至第一條省道、濱海主要公路或山脊線之陸域所劃定之陸地及地表水域與地下水體。","(二)近岸海域：自最低低潮位向海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或六公里所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三)離島之海岸地區得視其環境特性及實際管理需要劃定，於不超過領海範圍內，不受前二目劃定原則之限制。"],["二、海岸災害：指在海岸地區因地震、海嘯、暴潮、波浪、海面上升、地盤變動或其他自然及人為因素所造成之災害。"],["三、海岸防護設施：指堤防、突堤、離岸堤、護岸、胸牆、人工岬灣、人工濕地、滯（蓄）洪池、地下水補注設施、抽水設施、防潮閘門與其他防止海水侵入及海岸侵蝕之設施。"],["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五　條　　依本法所定有關近岸海域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仍應運用必要設施或措施主動辦理。","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劃定海岸地區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之近岸海域範圍，並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三十日；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長期之基礎調查研究，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及專屬網頁，予以公開，供海岸相關之規劃、研究、教育及宣導等運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白皮書。除涉國家安全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及專屬網頁，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或相關設施，並整合推動維護事宜。","第二章　海岸地區整合管理","第　八　條　　為保護、復育、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自然及人文資源，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海岸整合管理計畫，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關代表組成海岸整合管理審議會，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海岸整合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海岸整合管理計畫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除公布於專屬網頁外，應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以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分別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第　九　條　　前條海岸整合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計畫範圍。","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三、計畫目標。","四、自然海岸長度、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五、自然與人文資產及使用、管理現況。","六、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七、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區劃、規劃願景、計畫目標年及推動期程。","八、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管理原則、基準、機制等配套。","九、財務與實施計畫。","十、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前項海岸整合管理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主管機關認為鄰接海岸地區周邊環境有保育利用必要時，應納入計畫範圍一併整體規劃及管理。","海岸整合管理計畫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專屬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議。民眾參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章　資源培育、保護及海岸防護","第　十　條　　海岸地區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加以保護管理：","一、重要水產資源培育地區。","二、珍稀或瀕危生物繁殖、覓食、遷徙或其他重要棲息地區。","三、生物多樣性重要地區。","四、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五、特殊地形、地質或景觀資源地區。","六、重要陸域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改變其原有狀態或使用。但依海岸保護計畫為從來之使用，或為復育、維護、管理、學術研究或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為有限度且符於永續性之變更。二級海岸保護區不得為海岸保護計畫禁止之使用。","前項許可條件、審議原則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十一條　　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海岸資源之現況調查、趨勢與分析。","二、海岸保護之相關計畫或綱領。","三、海岸資源培育及保護之標的及目的。","四、海岸資源培育及保護區之範圍。","五、禁止、相容及得為現況之使用。","六、培育、保護、監測、搶救與復育之措施及方法。","七、海岸資源培育及保護之管理機制及財務計畫。","八、其他與海岸資源培育及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第十二條　　自然海岸應予保護及避免減損，海岸工程並以近自然工法或能回復自然狀態與維繫原有景觀為原則；但為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及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加以防護管理：","一、海岸侵蝕。","二、洪氾溢淹。","三、暴潮或海嘯溢淹。","四、地層下陷。","五、土壤液化。","六、其他潛在災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海岸防護區不得為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之使用。"],["第十三條　　海岸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海岸災害之案例、趨勢分析與防護之現況調查。","二、一百年頻率洪泛、暴潮及最大可能海嘯之風險分析。","三、防護標的及目的。","四、海岸防護區範圍。","五、防護區禁止、相容及得為原來之使用。","六、海岸防護之措施及方法評選。","七、海岸防護設施之種類、規模及配置","八、海岸防護之管理機制及財務計畫。","九、海岸防護之緊急應變計畫。","十、其他與海岸防護計畫有關之事項。","海岸防護區中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應徵詢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意見，避免海岸防護工程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第十四條　　依海岸整合管理計畫與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劃設一、二級海岸保﹙防﹚護區，擬訂機關應將海岸保（防）護計畫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擬訂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議；其擬訂、審議及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海岸保護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得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核定。但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擬訂，或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三)二級海岸保護計畫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後，應送請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審議核定。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且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議，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逕行擬訂審議，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二、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一)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二)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後，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項海岸保﹙防﹚護計畫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之。如涉原住民族地區，其審議並應加邀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參與。","經核定之海岸保﹙防﹚護計畫，應函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三十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管理。","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者，上級主管機關得逕為辦理。","海岸保（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適用前四項規定。","第十五條　　海岸整合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布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二、為防止重大或緊急災害。","三、配合國家重大計畫。","前項第三款之重大計畫，應經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核可，其計畫屬性、應具規模、區位條件和必要之程序等審議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第十六條　　海岸整合管理計畫、海岸保（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第十七條　　為擬訂及實施海岸整合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得為下列行為：","一、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地調查、勘測。","二、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協議，將無特殊用途之公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作業或材料放置場所。","三、拆遷有礙海岸保護及防護計畫實施之土地改良物。","四、為強化漁業資源培育及保護，協調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變更、廢止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漁業權之行使。","五、為避免海域生態及環境惡化，協調礦業或土石採取主管機關，於已設定礦區或已核准之土石區依規定劃定禁採區，禁止採礦或採取土石。","為執行前項第一款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因第一項行為致受損失者，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應給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金額或方式，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海岸地區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因保（防）護計畫實施之需要，經正當之程序後，主辦機關得依法徵收之。","海岸地區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得依保（防）護計畫內容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第十八條　　因海岸防護計畫有關工程而受直接利益者，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得於其受益限度內，徵收防護工程受益費。","前項防護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慮海象、氣象、地形、地質、地盤變動、侵蝕狀態、氣候變遷、其他海岸狀況與因波力、設施重量、水壓、土壓、風壓、地震、海嘯及漂流物等因素與衝擊，訂定海岸防護設施之設計準則。","第二十條　　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水利主管機關得與其他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由其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第四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第二十一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及禁止開發之海岸防護區二者以外之海岸地區從事開發利用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區位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管理措施及開發影響說明書，繳交海岸開發影響費，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依其他法規核發開發利用許可。","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區位特殊適用範圍、海岸管理措施及開發影響說明書之內容、申請程序、審議程序、許可條件、期限規定、費用標準、運用規範、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二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開發利用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主管機關始得許可：","一、符合海岸整合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減輕之有效措施。","五、經正當程序，仍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提供開發區內一定比率之土地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土地，採取彌補或復育該開發使用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前項第二款保障公共通行之替代措施、第四款之避免或減輕措施及第五款之正當程序及彌補或復育措施，其申請程序、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三條　　填海造地除應依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許可及相關法令辦理外，應蒐集或累積至少十年之海象資料。屬填海造地開發完成之土地，自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更使用。","前項變更使用之許可，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十四條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在海岸地區範圍者，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審議機關於計畫核定前，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公共景觀權益，海岸地區面臨海岸線之建築物應以低樓層為原則，其後方建築物之高度，得依地形及其與海岸線之距離向陸遞增，並得劃設重要海岸景觀區，納入海岸整體管理計畫，依建築及相關法令規範其高度配置與景觀要素。","第二十六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一定範圍內之海岸及海域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生態保育、環境保護、學術研究、重要產業發展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必要，依法律規定容許使用、設置，或經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一定不得為獨占之範圍及法律規定容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海岸保護、復育、防護與管理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一、漁業資源及海岸生態系統之培育、保育及復育。","二、海岸環境教育之推廣。","三、海岸保育、防護及管理之科學、技術、研究、論述及藝文創作。","四、海岸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五、海岸環境之認養、社區營造、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六、其他與海岸保護、復育、防護與管理有關之行為。","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為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海岸管理基金，其來源如下：","一、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海岸開發影響費。","二、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基金孳息收入。","四、受贈收入。","五、其他收入。"],["第二十九條　　海岸管理基金用途限定如下：","一、海岸之研究、調查、勘定、規劃、監測相關費用。","二、海岸環境清理與維護。","三、海岸保育及復育補助。","四、海岸保育及復育獎勵。","五、海岸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六、海岸保育國際交流合作。","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海岸保育、防護及管理之費用。","第五章　罰　　則","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使用或改變原有狀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海岸防護區為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四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因前項行為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為海岸保護計畫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命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三十五條　　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沒收之。","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應完成海岸整合管理計畫之擬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三、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名稱　海岸法","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為保護海岸地區資源，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污染，保障公共通行權及公共水域之使用權，規範海岸地區之合理利用，促成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二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海岸地區：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二、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向陸至最近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處為界之陸域土地及其水體。","三、近岸海域：以平均高潮線向海至等深線三十公尺，或平均高潮線向海三海里處，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內之海域及其海床與底土。"],["四、海岸災害：指在海岸地區因地震、海嘯、暴潮、波浪、地盤變動或其他自然及人為因素所造成之災害。"],["五、海岸防護設施：指海岸地區內之堤防、突堤、護岸、胸壁與其他防止海水侵入及侵蝕之設施。"],["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實施後六個月內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劃定海岸地區，並依本法規定公告之。","前項海岸地區之界線得依生態完整性、海岸環境特性及有效管理之需要予以調整劃設。近岸海域部分得以經緯度直線劃設。","第二章　海岸地區管理綱要計畫","第　五　條　　為保護、防護、管理及利用海岸地區資源，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實施後一年內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海岸地區管理綱要計畫（以下簡稱綱要計畫），並依本法規定公告後實施。","前項綱要計畫，應包括下列各款內容：","一、計畫範圍。","二、計畫目標。","三、自然與人文資源及社會、經濟條件。","四、海岸地區分區之原則及區位圖示。","五、保護、防護、監測及利用管理原則。","六、優先保護之海岸保護區。","七、優先防護之海岸防護區。","八、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綱要計畫時應先廣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意見供規劃時之參考。","第三章　海岸保護及海岸防護","第　六　條　　為保育重要海岸生態系統，生物及水產重要棲息繁殖地區，或為保存具特殊景觀資源價值地區、重要文化資產地區，主管機關應自綱要計畫公布實施後一年內劃設海岸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並公告之，依其資源價值區分為一級保護區或二級保護區。","前項保護區於劃設時，應分別訂定海岸保護區計畫（以下簡稱保護區計畫），依本法規定公告後實施。一級海岸保護區並得視需要劃分為核心區及緩衝區。","一級保護區內之緩衝區及二級保護區內得再予劃分適當分區，分別管理之，其分區管制事項除依本法之規定外，得於保護區計畫內規定之。","第　七　條　　一級保護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並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之。","二級保護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劃設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劃設。","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保護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劃設之。","依其他法規已劃設公布之海岸保護區及海岸保安林，其具國家級重要性者，應於本法公佈實施後三個月內，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暫行劃設為一級保護區，並由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之。"],["第　八　條　　保護區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護標的與目的。","二、海岸保護區之位置及面積。","三、核心區、緩衝區及有關分區之位置及面積。","四、分區管制事項。","五、保護、監測與復育計畫。","六、核心區之土地徵收計畫及年期。","七、海岸防護措施。","八、事業及財務計畫。","九、其他與海岸保護區計畫有關之事項。","第　九　條　　為防治海岸災害、環境污染，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虞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綱要計畫公布實施後六個月內劃設海岸防護區（以下簡稱防護區），並依本法規定公告之。","一、海岸侵蝕。","二、洪氾溢淹。","三、暴潮溢淹。","四、地層下陷。","五、土壤液化。","六、其他潛在災害。","前項海岸防護區於劃設時，應分別訂定海岸防護區計畫（以下簡稱防護區計畫）並公告之，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防護管理或限制開發。但有緊急防護之需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逕予採行緊急防護措施，並於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依其他法規已採行海岸防護措施之地區，應於本法公布實施後三個月內，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暫行劃設為防護區，並由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之。","前二項防護區計畫，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修正之必要時，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修正之。","第　十　條　　防護區得劃分為限制發展區及緩衝區，並得再予劃分適當分區，分別管理之，其分區管制事項除依本法之規定外，得於防護區計畫內規定之。"],["第十一條　　防護區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防護標的及目的。","二、海岸防護區之位置及面積。","三、限制發展區、緩衝區及有關分區之位置及面積。","四、分區管制事項。","五、防護與監測計畫。","六、事業及財務計畫。","七、其他與海岸防護區計畫有關事項。","海岸防護措施如在海岸保護區內施作者，應配合其生態環境保育之特殊需要。","第十二條　　海岸防護設施之興建，應考慮海象、氣象與地形、地質、生態、景觀、地盤變動、侵蝕狀態、其他海岸狀況與因波力、設施重量、水壓、土壓、風壓、地震及漂流物等引起之振動與衝擊，並兼顧對鄰近地區之環境影響。","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訂定海岸防護設施興建規範。","第十三條　　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主管機關得與各該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由其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之。","第四章　海岸地區、綱要計畫、保護區計畫、防護區計畫之審議、核定、變更、公告及檢討"],["第十四條　　本法所規定海岸地區劃設及各項計畫之審議、核定程序如左：","一、海岸地區之劃設、綱要計畫及一級海岸保護區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二、二級海岸保護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擬定，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其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劃設者，其程序依前款之規定辦理。","三、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保護區計畫，其程序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四、防護區計畫應送請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第十五條　　海岸地區、綱要計畫、保護區計畫及防護區計畫經核定後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其變更時，亦同。","第十六條　　保護區計畫及防護區計畫擬訂後，送各該審議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辦公開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上開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其意見、姓名（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由審議機關予以參考後，連同審議結果及其計畫報請核定機關核定之。","前項計畫審議修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保護區及防護區計畫變更時之公開展覽依本條之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海岸地區、綱要計畫、保護區計畫及防護區計畫經公布實施後，每五年應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依據實施狀況並參考人民意見作必要之變更，其變更程序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但為興辦重要保育措施、防止重大災害、促進公共福祉或配合國家重大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之。","第十八條　　綱要計畫公布後，如發現重要海岸資源有特殊保護或防護之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增列保護區或防護區。","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實施後，協調有關機關檢討修訂海岸地區不符合綱要計畫、保護區計畫或防護區計畫之各項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工業區計畫、風景特定區計畫或離島建設方案及其他相關之開發計畫或事業建設計畫，並增訂海岸地區之相關管理事項。","船舶航道有影響一級海岸保護區之虞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之。","第二十條　　海岸地區、保護區及防護區之經營管理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其自行協調權責劃分。遇有爭議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裁定之。","第二十一條　　為訂定及實施保護區計畫或防護區計畫，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行為：","一、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地調查、勘測。","二、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協議，將公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作業或材料放置場所。","三、拆遷有礙計畫實施之土地改良物。","四、協調漁業主管機關依法法規定，變更、撤銷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漁業權之行使。","五、協調礦業或土石採取主管機關，劃定禁採區，禁止採礦、採取土石或變更、撤銷其礦權。","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從事海岸之調查、研究與監測。","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或相關設施，從事作業化即時資料蒐集，各有關機關並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第五章　海岸土地與資源管理","第二十三條　　平均高潮線以下之海岸地區禁止建築及興建足以妨礙公共通行之設施。","前項為民生工業、國土保安、國防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堤防搶修整建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需要，得申請開發許可。","第二十四條　　河口、沙洲、沙丘、潟湖、潮間帶及平均低潮線向海延伸三海里，或水深二十公尺，取其距離較長者之範圍內涵蓋地區禁採土石。","前項規定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確保河防安全及航道通暢需要而辦理疏濬所為之土石開採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民眾之公共使用權及通行權，海域、潟湖、河口及海灘不得為獨佔性之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條　　公共水域及海灘禁止有礙遊客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之活動。","前項適用地區、禁止及管理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第二十七條　　一級海岸保護區之核心區，除必要之改善措施外，應維持其自然狀態，禁止一切開發、漁撈、採集、廢污傾棄排放等行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之緩衝區，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或改變原有狀態。但為維護、管理、學術研究及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級海岸保護區之核心區土地應為公有；其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徵收之。","第二十八條　　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應依保護區計畫為相容或原來之使用，且不得為禁止事項之使用。","第二十九條　　在防護區內應依防護區計畫為相容之使用，且不得為禁止事項之使用。","第三十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海岸地區劃設漁業權或礦業權範圍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本法施行前已設定之漁業權或礦業權，主管機關得於綱要計畫公告實施後洽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之。","第三十一條　　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後，不得繼續開發或施工。","第六章　海岸地區之開發利用","第三十二條　　海岸地區非屬保護區及禁止開發之防護區之開發行為，應由開發人擬具開發管理計畫，經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程序辦理，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使得為之。","前項海岸地區之開發利用，應以維護海岸自然環境、保障公共通行與公共水域使用權、增進公共福祉或興建國家重大設施為優先；除應採取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之有效措施外，應以一定比率之海岸新生地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土地，採取彌補或復育該一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並納入開發管理計畫管理之。","前項開發許可申請之受理機關於之受理申請後，應舉行公聽會，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開發行為之項目與適用範圍、申請許可之受理機關、審議程序與期限、許可、廢止與撤銷許可之條件、避免、減輕、彌補或復育生態環境之措施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三十三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變更開發管理計畫或開發人者，應依前條之程序辦理。","開發人違反前項規定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廢止其開發許可或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廢止其開發許可。","第三十四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開發管理計畫涉及工程部分，除應遵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外，開發人應擬具施工計畫，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施工許可；逾期未申請或施工許可經廢止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開發許可。","第三十五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施工計畫，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其計畫內容。但情勢緊急者，得於事後限期補辦手續。","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施工許可。","第三十六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施工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施工期間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規定或有產生公害、災害或影響海岸保護及防護之虞者，應令開發人限期改善、停工或拆除。其不依限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施工許可；情節嚴重者，得廢止其開發許可。","前項情形如有損害，由開發人負賠償之責。","第三十七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施工計畫，開發人於施工期間，因故停工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限期令其復工或回復原狀。其不依限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施工許可；情節嚴重者，得廢止其開發許可。必要時並得逕予接收繼續施工或回復原狀。","前項情形如有損害，由開發人負賠償之責；回復原狀所生之費用，並由開發人負擔之。","第三十八條　　依本法許可於海岸地區開發者，得申請租用公有土地。","第三十九條　　依本法開發完成之海岸新生地，開發人得依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辦理私人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公有土地。但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或明顯影響公共通行或福祉者，不得登記為私有。","座落於前項海岸新生地之公共設施，其所有權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經依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者，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第一項開發完成之海岸新生地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土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項規定分別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或縣（市）有。","第一項所稱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第四十條　　前條第三項剩餘土地之面積，以不低於填出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且其坵塊能維持最低經濟規模使用為原則。","第四十一條　　經許可開發完成之海岸新生地，自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日起十年內不得變更使用，但為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目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七章　罰　　則","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改變原有狀態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緩。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毀壞保護標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毀壞保護標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五條　　在保護區及防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致釀成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致在各該相鄰一級、二級海岸保護區、防護區或以外之海岸地區釀成災害者，視災害發生之區域，分別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致毀壞各該相鄰一級、二級海岸保護區之保護標的或防護區之防護設施者，視受毀壞保護標的或防護設施之區域，分別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五十條　　在保護區及防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五十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第五十二條　　犯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作有效回復或補救者，得減輕其刑。","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主管機關應即令其停止使用、開發或施工；並視情形限期令其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不遵行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為適當之處理。","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沒入之。","第五十五條　　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沒收之。","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　　捐贈海岸地區內之土地，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五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或許可之開發計畫，其涉及填海造地尚未申請施工許可，或已核准或許可其施工計畫而尚未施工者，均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第六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海岸管理專業人員，經辦海岸管理業務。","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六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審查海岸法草案條文，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報告委員會，由於邱委員已經做了功課，所以我們就以整合補充版作為討論的主軸。","首先進行整合補充版名稱。","海岸管理法","主席：請問各位，如果加上「管理」這兩個字，有無異議？","邱委員文彥：海岸法是簡稱，當海岸法的第一個版本提出來時，曾經有學者專家在報章寫文章質疑：「海岸法？海岸開發法？」美國相關法案叫做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也就是海岸地區管理法。一開始濕地法的名稱也好像不清楚，所以後來叫做濕地保育法（Wetland Conservation Act）。另外，有一個著名的國際期刊叫做Ocean and Coastal Management（海洋與海岸管理），本席也是編輯之一。由此可見，全世界都是用「海岸管理」這個字眼，因此本席建議明確使用「海岸管理法」而不是「海岸法」，這樣立法宗旨和目的會比較清楚。而且所謂「管理」是指永續管理sustainable management，請大家參考。","主席：請大家腦力激盪，加上「管理」兩個字會不會限縮？","陳部長威仁：邱委員在這方面是專家，基本上這個法案的內容是要訂一個計畫，是一個plan，形成一個協調的平台。加上「管理」兩字，看起來比較像是作用法，會不會反而比較限縮？不過這兩個名稱的差別不大，只是叫做「海岸法」或許比較開闊。"],["主席：其他委員的意見呢？"],["林委員淑芬：都可以。","李委員俊俋：我比較偏向「海岸管理法」，因為「海岸法」會引起類似外交部長這樣的混淆，好像有關海岸的統統要管。事實上海岸法達不到這樣的功能，也沒有這樣的目標，所以我可以接受「海岸管理法」。","主席：部長也可以接受，好，法案名稱「海岸管理法」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一章章名。","第一章　總　　則"],["主席：第一章章名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一條及邱委員建議的條文。","第　一　條　　為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保護、利用、復育與管理海岸資源，以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並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特制定本法。"],["　　邱委員文彥建議條文：","第　一　條　　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主席：請問邱委員，你後來為什麼會提出這個修正建議條文？","邱委員文彥：第一條上面的條文是我們幾位委員在辦公室研商的結果，大家覺得海岸的復育很重要，所以加上「復育」兩字。在討論過程中，林淑芬委員提出「自然海岸零損失」是國家永續的指標和政策，因此我們希望海岸法能有清楚的立法宗旨和方向。本席原先的提案條文特別強調「培育漁業資源」，但是漁民和漁會有疑慮，他們擔心海岸法會管制捕撈行為，其實不是的，我們是要針對漁業資源的培育地區善加保護，讓漁業能永續經營。","後來我綜整大家的意見並參考國際的文件，提出藍底黑字的建議條文。國外認為維護自然系統（nature process）很重要，海岸的侵蝕和淤積是動態的平衡，因此海岸保護第一個要儘可能維繫自然的系統，第二個是要確保自然海岸的零損失，這是國家的政策。當然在技術上不一定那麼嚴謹，現在也有些人工的海岸改變成近自然的工法，所以還是可以達到「零損失」的目標。「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應該很清楚，至於後面的文字，我把漁業的培育和復育綜整成「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意思是不但要保育漁業資源和各種人文及自然資產，對於劣化的海岸也應該要復育。","本席要感謝李俊俋委員的支持，海岸管理法最重要的是叫做Integrated Coastal Management，就是整合性的海岸管理，所以我們的宗旨是要推動海岸整合管理，而海岸永續發展就是我們的最後目標，以上建議，請各位參採。","主席：請教法務部繆參事，林淑芬委員有提供一個「零損失」的概念，請問法律的用語上有嗎？","林委員淑芬：關於自然海岸的「零損失」，這在濕地法中就有規定了，但我原始提出來的意見，並不只有如此，而是還要復育自然海岸，所以應該是零損失及復原才對。"],["主席：所以邱委員藍色的部分比較接近林委員全盤的想法？","林委員淑芬：自然海岸的部分，他提的是零損失，但在保育及復育海岸資源方面，如果海岸本身也被視為資源的話，當然這裡就有回復的意思在裡面，不過我們講的自然海岸零損失及回復，即零損失之外，長久之計就是漸漸推動一村一港口，像一些人工港口都沒有在使用，尤其澎湖地區特別嚴重，或是西部海岸有很多廢棄的漁村、漁港，應該也可以朝自然的方向回復回來，況在整個量能上我們也沒有辦法使用那麼多，所以回復到原來自然海岸的環境，不管是海洋的、陸地的，整個生態系還會再回復回來。"],["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我提供一些資訊給大家參考，美國海岸法第一條的宗旨就是要保護（protect）、保育（conserve）、復原（rehabilitate），之後還加了一個enhance，就是希望能夠提升，所以不只是復原，更希望能夠促進、提升，因此，我覺得用「復育」（restore）可能更貼切林淑芬委員的想法。","另外，大自然體系一經破壞，若要回復是沒有辦法回復到原來的狀況，因為它馬上會形成一個新的平衡，所以我們希望可以用「復育」、「促進」，可能會比較理想一點。也就是說，我提出的版本是參考國外的規定，我知道主管機關比較擔心的是零損失將來的執行及認定問題，這部分大家也可以考慮一下。","主席：關於「自然系統」，從語意上來說，似乎「自然生態」比較符合這方面的用語，而法律用語上有談到「系統」這樣的概念嗎？是不是很少談到呢？","邱委員文彥：「自然生態」談的是ecological，就是生物、物質、植物、動物之類的；「自然系統」談的是漂沙、潮汐等，英文是natural process，即自然的過程。因此，自然系統的含義比較大，包括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林委員淑芬：包括地景、地貌等。","邱委員文彥：這個範圍比較廣泛一些，況文字上也不能太多，但我們希望可以包含廣一點，也許未來法案設計的時候，還可以有更大的空間。"],["主席：請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大仁：第一條就是關於立法目的、立法宗旨，所以裡面的文字大多是宣示性的，首先，關於「自然海岸零損失」這幾個字，我們擔心會不會產生一個法律效果，因為海岸不可能完全不動，即將來海岸發生的狀況不可能一寸、一公尺都完全不動，還會有一些可能會發生的改動，比方說要設置燈塔或是一些公共安全相關設備，然零損失是一個概念，比方說整個海岸的長度就是愈來愈恢復到自然海岸狀態，這樣的概念我就可以接受，但若是每個地方都不能動，恐怕在處理上就會很麻煩了。","主席：這部分我是外行，不過我在想，從客觀的觀點，海岸不可能零損失，多多少少一定會有變動，包括長度、深度、廣度、海潮的影響等。","林委員淑芬：所以我們希望的是自然狀態不要再改變了，而不是不能變動。","邱委員文彥：我知道行政機關有他們的顧慮，所以人工海岸的部分儘量讓其恢復自然，所以「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是否改成「回復自然海岸」？總之，這是一個努力的方向，至少是一個目標，並沒有所謂量的規定，畢竟「零損失」是有一個量的限制，會讓你們擔心達不成，比方說原來1,600公里，結果現在自然海岸只剩下1,000公里，少了1公里你們就開始會擔心自己違法了，所以該條本席建議修正為「為了維繫自然系統，回復自然海岸，因應氣候變遷……」。","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林委員淑芬：這樣可以。","鄭委員天財：因為這項草案後面有兩個很重要的計畫，就是保護計畫及防護計畫，而原來整合版的第一條是沒有「防護」的，所以我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加上「防護」，現在若要採用邱委員新的建議，則像「自然海岸」目前是沒有定義的……"],["林委員淑芬：有啦！"],["鄭委員天財：有嗎？在哪裡？","林委員淑芬：那是不用定義，大家都知道的。","邱委員文彥：營建署都有計算出來，就是從GIS上面算出長度。不過鄭委員關心的「防護」部分，大家可以考慮一下用什麼字眼比較好。"],["主席：我覺得那個概念語意讀起來已經包含進去了。","陳部長威仁：用「防護」的話，就要用上面那個版本去改。","鄭委員天財：我還是關心自然海岸零損失的部分要怎麼恢復，這個認知會有不同，所以若沒有定義，我們原住民就會認為恢復自然海岸……","林委員淑芬：鄭委員，因為這是維繫自然系統，回復自然海岸，但並沒有在這個管理法當中要求將其量化出來，即那是一個終極的目標。","鄭委員天財：如果站在我們的要求來看，要回復自然海岸，就是那些流失的要回復回來，因為我們的土地都在那邊啊！"],["林委員淑芬：自然海岸的相對名詞是人工海岸。","鄭委員天財：不是，那是氣候變遷而產生的，不是因為人工。"],["林委員淑芬：我是說關於「自然海岸」這個命題的前提是相對於「人工海岸」。"],["鄭委員天財：所以沒有定義的時候就會產生這些認知上的問題。","邱委員文彥：其實重點是保護自然海岸，所以我們是不是不要談回復什麼，把保護自然海岸訂為我們的基調、宗旨？","林委員淑芬：抱歉，我不太同意。我覺得保護自然海岸是大家都可以說的，當然後面還有防護措施的規定，今天這個法律的終極目標應該是要漸漸地在盡可能的範圍回復過去的錯誤，或者政策施政上的終極目標還是要逐漸地回復自然海岸，海岸法的核心價值就在這裡。如果海岸法裡面沒有觸及自然海岸的討論、期程，或是提出一些願景，老實說，這個海岸法會失去某一部分最核心的東西。"],["鄭委員天財：所以自然海岸是什麼？請署長再講一次。"],["林委員淑芬：保護、回復……","曾署長大仁：請委員參照第二十四條，其實本條裡面有提到自然海岸這個名詞，從整個前後觀照可以看得出來，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求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做一些相關的……"],["鄭委員天財：那個是定義。","曾署長大仁：對，前後觀照可以看得出來，自然海岸應該是指以前沒有做過人工設施的海岸或原來沒有做過人工加工的海岸，應該是這樣的意涵。我們希望這個法能夠讓自然海岸的量體維持或逐漸恢復。"],["鄭委員天財：我們原住民要求你們回復……"],["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在幫你們啊。","主席：我覺得兩方面都沒有衝突，我折衷一下。鄭委員擔心如果規定回復自然海岸，會不會使原來原住民已經使用的事實以後被要求要回復？其實應該沒有這個問題。"],["鄭委員天財：我希望回復。","主席：那你就要支持回復自然海岸，對不對？","邱委員文彥：我說明一下。回復自然海岸是有案例的，就是墾丁海生館南邊村子的堤防蓋得很高，使得當地的居民看不到海，原住民都希望親近海。所以很多地方經過海岸的復育方案，營建署做了很多事情，有的復育方案是把海堤放低，形成一個民眾能夠接近自然的海岸，有些地方的海堤因為沒有防災的必要而被拆掉，但是如果有保護民眾的必要，當然還是要維持。所以朝向回復自然海岸是一個目標，並不是民眾有危險的地方，政府都不去做……","主席：好，我再把文字讀一遍，讓大家順一遍，再確認一下。「第一條　為維繫自然系統，回復自然海岸，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大家沒有意見吧？"],["鄭委員天財：我保留。","主席：好，你保留，沒關係。","鄭委員天財：我還是要講，對於回復自然海岸，我的解讀是這樣，但是我看你們的解讀不是那樣，你們所謂的回復自然海岸是指，譬如水利署做了消波塊，回復自然海岸就是要把那些消波塊拿掉，有可能這樣解釋，因為沒有定義。又譬如為了保護道路，台11線、台9線等等很多道路的海岸沿線都有公路總局放置的消波塊，回復自然海岸就是要把它拿掉。在沒有定義的時候，各有各的解讀，基本上我們會變成弱勢，這是我們的疑慮，你們還是要好好地了解。","陳委員超明：講到維護自然海岸，我贊成鄭委員的意見，這個定義要清楚。今天談到自然海岸，從水利署的角度來看，到底台灣的海岸地區已經有多少做了堤防、多少沒有做？你們都不是在海邊長大，我是在海邊長大的。現在為了氣候變遷而要維護自然海岸，當然我們也希望維護濕地。所有的百姓希望興建堤防，認為這樣比較安全，現在是不是要調整政策，都不要興建堤防了？","台灣的海岸開發到現在已經幾十年，所以在訂定這項法律的時候應該明確地規範，不能大略地規定。我現在問部長，海岸地區裡面幾乎都牽涉保安林，這個問題需要解決，不光是維護海岸就好，林務局的保安林地幾乎都夾雜在裡面。","大家都隨便說說，你們台北人不知道我們鄉下人的痛苦。你們都市人說海岸都是在海邊地區。今天我為什麼要來參加這項法律的審查？因為這個法律一規定下去的話，真的會牽涉很大，像以前你們隨便把海岸地區劃一劃，我們那裡就會死了一大片地，你們都市人不覺得重要，我們那邊都不能動，所以這項法律裡面的用詞遣字要非常地注意。今天討論到要因應氣候變遷，問題是維護自然海岸能抵擋氣候的變遷嗎？法律條文不要寫的好看，要視實際的需要修訂法令。","其實這裡面牽涉到很多問題，你們沒有去海邊走過，你們不知道。新竹沼澤地帶的堤防做到一半，有的地方沒有堤防，現在百姓希望把堤防蓋起來，擔心萬一海嘯進來怎麼辦？","談到維護自然海岸，什麼叫做「自然」？已經都不自然了。","陳部長威仁：我再表示一下意見。藍色的版本提到回復自然海岸，就開宗明義上來講，有人擔心是不是要把所有的人工海岸都回復為自然海岸？也會有這個顧慮。所以我建議再考慮上面那個版本，就是「為促進……」，然後納入鄭委員建議的保護、利用，再加上復育，最後是「以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避免自然海岸損失，特制定本法」。"],["主席：並避免自然海岸零損失？"],["陳部長威仁：沒有「零」。"],["主席：避免自然海岸損失？"],["陳部長威仁：對。","林委員淑芬：報告各位，我不是講零損失或再降低自然海岸的比例，這個只是一個消極的態度。我的意思是說，包括第二十四條所說的補償，其實某種程度補償也是在回復自然海岸，因為補償就是你開發了一塊，還要再回復一塊。再者，方才署長也說，第二十四條首先要衝擊迴避，然後降低衝擊，然後是補償，分3個階段，3種樣貌，所以該條講的是復育自然海岸……"],["在場人員：避免海岸損失……","林委員淑芬：避免海岸損失是一種消極保護，而今天第二十四條所講的，其實已經是一種回復，補償也是一種回復。老實說，我們不是全部都拆，也不是拆掉原本應該要保留的部分，而是其中有一些的確是可以拆的，例如，完全都沒有在使用的漁港或當地社區居民認為剝奪了他們的近海權，但無礙於災害防護的非必要堤防，也應予以回復。甚至我們都知道有一些純粹為了做工程而亂找地方興建的堤防，那些地方根本未曾淹過水、未曾倒灌或侵蝕過，就只為了工程沒地方做，就在當地隨便興建一座提防的情況也曾發生過，這些都應該要回復起來，所以它不只不要再降低，也不是零損失，甚至還要有回復進步的概念。","陳部長威仁：林委員的想法，我們都支持，但是把文字放在這裡，開宗明義的講就是要回復自然海岸，我們擔心會變成包山包海，所有全部都要回復自然海岸。","主席：對，包山包海，變成擴張的解釋。"],["在場人員：可以在保護計畫裡面……","林委員淑芬：沒有，這部分在最後，大概也只能落實到一些計畫或第二十四條裡面去談，它並沒有強制的作用，沒有哪一條規定一定要恢復多少比例，各縣市要訂出回復標準、基準，哪一年要訂為基準年，哪一年的期程要回復多少，這部分都沒有談及，他們所揭示的是一個比較理想的目標，而不是消極不要再減少的概念，事實上現在已經夠多了，東海岸因為都是岩岸，所以東海岸的人工海岸很少，西海岸的人工海岸則達9成以上，所以澎湖地區也非常嚴重，該地區較諸20年前相差很多，其間都有過度不必要的人造設施在裡面，還有那種花幾億蓋好的漁港，卻連漁船都沒有的情況，為此監察院還提出糾正。就某種海岸保育的程度來講，這些都對整個生態系統造成很大的破壞，所以我們怎能不揭示一個比較理想的目標？而這些對你們擔心的部分，都不會產生作用。","陳組長繼鳴：現在海岸法的立法宗旨確實是針對自然海岸的保護，所以它訂定了一個很高的目標，至於許多作為確實會在計畫裡面做，我們可參閱第十條，針對方才所講的劣化地區，有些地區的堤防是不需要的，針對該地區，我們本身要有一些復育作用。","主席：好，我加2個字，改為「回復現行自然海岸」，不就可以解決？","陳委員超明：主席，現在西海岸已經完成多少？東海岸因為是岩壁，所以比較少。"],["在場人員：55%。","陳委員超明：你要去把它拆掉？你那麼大膽，不要只說好聽的話……"],["林委員淑芬：沒有人要拆掉。","陳委員超明：你剛才說的意思就是要拆掉，所有的自然海岸……","林委員淑芬：陳委員，我哪裡有說要拆掉？已經跟你說不會拆掉，你還硬說要拆掉，我哪裡有說要拆掉？"],["陳委員超明：那是我聽錯了？","林委員淑芬：我們說的是，沒必要的、跟災害無涉的，以及過度的部分，除此之外，都不會拆掉，但你卻一直說拆掉、拆掉……","陳委員超明：林委員，我之所以說拆掉，是因為你說沒有必要的要拆掉。但針對舊的漁港，你要曉得潮差、潮汐以及水流的方向……","林委員淑芬：你們認為需要的都不是我認為需要的，其實需不需要不是你跟我決定的，而是在地的居民與政府可以討論的。","邱委員文彥：營建署對於自然海岸與人工海岸的資訊準備實在不足，我們幫你們在推動這個法案，你們卻不拿出資料，營建署早就算出台灣自然海岸與人工海岸各有幾公里，分別佔多少比例，這些你們早就知道了，所以沒有自然海岸與人工海岸的認定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行政院在民國96年就已提出整體海岸發展方案，該案內容清楚提到從過往到現在自然海岸維持零損失是基本政策，且自然海岸長度更是國家永續發展的指標，行政院都已經清楚定調，但內政部卻表示反對，實在令人覺得很奇怪。第三、大家及陳委員剛才非常關心的問題，本席也非常贊同，因為陳委員是為了保護我們海岸地區民眾的安全，這些都經過我們評估，例如，海生館旁邊那段就曾經過水利署評估，發現堤防根本沒必要搞那麼高，置入那麼多消波塊，那邊海浪根本打不到，所以經過評估之後，就像雪霸第一號壩一樣予以拆除，所以才會放低高度。同時中山大學在經過本席極力爭取三千多萬的經費之下，也在做人工岬灣，現在已經做好了，我們的目的是希望將來養灘成功之後，中山大學的海堤就可以下降，但是未經過安全的評估，就無法完全保障居民的權益，因為海堤是不能動的，所以不用擔心，回復、保護自然海岸只是一項目標，大家都期望能讓這個海岸比較自然，例如，現在很多海邊全都興建堤防，卻沒想到那些陸蟹要下海產卵時，根本爬不過去那些堤防，所以保護自然海岸就是讓這些自然過程能夠繼續維繫下去，因此大家可能多慮了，所以還請大家能夠支持。","主席：為了兼顧大家的意見，所以本席建議乾脆回到上面第一個「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的概念，這樣可能比較沒有爭議，也能回到我們原本的初衷？"],["在場人員：第一條要不要加「防護」？","林委員淑芬：不要。因為若要這樣處理，那就照邱委員文彥的版本，邱委員的版本也在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且後面還接續有比較完整的概念，怎麼保護就一定要有防護，這是一項抽象終極目標的揭示。"],["主席：那就採用邱文彥委員版本藍色的部分？","邱委員文彥：好，行政院都已經定調了。","主席：好，我再宣讀一次。","本條文字修正為：「第一條　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陳部長威仁：我的建議是為避免將來大家在執行上會有一些爭議，是否把「避免零損失」在說明欄中加以說明？"],["林委員淑芬：不用啦！哪只是在揭示目標而已？"],["邱委員文彥：把行政院那個目標放進去？","林委員淑芬：不是，當你定義了一個名詞，到後面就有管制和作用的……"],["陳部長威仁：我們再說明……","主席：你們自己去做解釋，不過文字還是維持這樣，好不好？"],["陳部長威仁：文字有增減。","主席：對，文字有增減。","林委員淑芬：也只能在自然環境裡面增減，跟人工有關的就不必……","主席：當然，因為我們命題為「自然海岸」。","林委員淑芬：抱歉，我必須將我的這段話列入發言紀錄。因為你們要在立法的說明欄裡把這部分放進去，但是我們瞭解自然海岸的確是一個浮動概念，並不是一成不變，但是浮動的概念必須在一個自然狀況裡浮動，所以你們不能把自然作用力以外的人為作用力匡列進去。","陳部長威仁：我們所講的意思大概就是邱委員的概念，亦即當我們萬一絕對必要要使用到自然海岸時……","林委員淑芬：不行，這個不是所謂的零損失，這個不用定義，因為第二十四條就允許你動到自然海岸，第一是迴避，若不能迴避就降低衝擊，衝擊不能降低，就予以補償，這在我們法條裡面就有講到，所以你們不要在這裡說零損失，因為那個地方就已經有了，你還要說明什麼？不用說明了。","主席：對，回到第二十四條來處理。反正如果要說明，也都不影響方才第二十四條的內容。","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條。","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岸地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特性、生態完整性及管理需要，依下列原則，劃定公告之陸地、水體、水域與水域下之海床及底土；必要時，得以座標點連接劃設直線之海域界線。"],["(一)濱海陸地：以海圖零公尺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主要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二)近岸海域：以海圖零公尺線往海洋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三海里所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三)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於不超過領海範圍內，得視其環境特性及實際管理需要劃定。"],["二、海岸災害：指在海岸地區因地震、海嘯、暴潮、波浪、海平面上升、地盤變動或其他自然及人為因素所造成之災害。"],["三、海岸防護設施：指堤防、突堤、離岸堤、護岸、胸牆、滯（蓄）洪池、地下水補注設施、抽水設施、防潮閘門與其他防止海水侵入及海岸侵蝕之設施。","主席：請問各位，對於這些專業的定義，有沒有問題？","陳組長繼鳴：這裡面我們比較關注的是海圖零公尺線的部分，因為現在的海圖，大概是早期海軍所測製的，它的比例尺從十五萬分之一、十萬分之一到五萬分之一都有，但最近的基本上是沒有，所以我們比較擔心，建議還是回復到平均高潮線這樣的定義；至於後續的執行面，我們可以透過細則或技術面，看是要採海圖或是怎麼界定，另外再去寫。否則在法律條文裡面直接寫上「海圖零公尺線」的話，以現在的圖來說，在資源上會有一些問題。","另外，有關「公里」和「海里」這部分一直有爭議，而目前針對海的部分，確實是「海里」和「公里」都有在用，但是因為我們是近岸，也就是海岸的旁邊，不是一般那種航海的概念，所以我們認為用「公里」來處理，會比較有陸岸延續的感覺。","曾署長大仁：報告委員，所謂海圖零公尺線是海軍測量時較常用的名詞，當時我們之所以建議用平均高潮線，其實有另外一個意涵，那就是把潮間帶全部涵蓋在內，如果我們參照第二十七條，基於近岸海域不可以私人擁有，所有公眾都有通行權這個概念，那麼把潮間帶全部劃在近岸海域之內，可能會更恰當一點。否則的話，如果是用海圖零公尺線，它大致的概念是在潮間帶中間。","邱委員文彥：不對，我聽你們講話，都想要退席了！為什麼？第一，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個東西，其實是參考很多國內海洋專家的意見，我問過海洋大學、中山大學以及港灣技術研究中心等等的專家，所謂平均高潮線是19年的資料累積，你們現在有19年的資料嗎？而且潮位是隨時在變動的；至於海圖，看你要選哪個版本就是哪個版本，因為這裡面不是到零公尺線，而是以零公尺線為基準，往外海推至30公尺等深線，這就包括了潮間帶以及30公尺等深線或6公里（現在改成3海里）的淺海域，所以對於海圖零公尺線，以前我們都叫做最低低潮位，但是用「潮位」二字，大家會想到是潮位還是水準面，很容易把兩個不一樣的專業名詞搞錯，而海圖是ready在那邊的，已經畫了那個東西，往外海推至30公尺等深線或6公里，就這麼簡單。因此，我認為這是很清楚的界線問題，而且海岸地區彎彎曲曲，根本沒有辦法非常精準，最主要是說這是一個原則，難道30公尺和31公尺之間，魚不會游來游去嗎？其實這只是一個概念，為什麼訂為30公尺？因為海岸生態學者講說30公尺之內都是小魚、小苗孵化或是繁衍的地方，所以這是學理上的根據，其實差一點點也沒關係，也因此，我們在後面第三條加上「得以座標點連接……」之規定。我現在開一個圖檔，美國在這方面有兩種系統，一個是彎彎曲曲的，另外一個是以直線連接，就像我們現在的領海基線，用二十幾個點把它連起來，這樣執法比較容易，海上是用海里，這也是很清楚的嘛！這是漁會的意見，會後我會把漁會一些文字上的建議，提供給主席，希望可以列入會議紀錄以供參考。","總之，我們有很多來自海洋界的看法，覺得以現在的資料、它所涵蓋的意思以及操作上的方便來講，海圖零公尺線就是很清楚的那條界線，它只不過是當成一個基準，並不是說它不包括潮間帶。如果要採用平均高潮線的話，請問你們現在有19年的資料嗎？","林委員淑芬：邱委員，我覺得這個問題要請專家回答。在近岸海域裡面，潮間帶的確屬於比較核心的生態系統，所以到底要用平均高潮線還是海圖零公尺線對潮間帶的保護比較完整？這點必須請專家來告訴我們。","曾署長大仁：海圖零公尺線其實就是所謂海水的平均線，就是海拔高度零公尺，它應該是比高潮線的位置再低一點，所以它比較靠潮間帶的外面，無法涵蓋全部的潮間帶，在學理上應該是這樣……","主席：如果這樣解釋，回答林委員的問題，就變成說可能平均高潮線比較能夠保護潮間帶哦！","林委員淑芬：其實就海圖零公尺線和平均高潮線來講，我們要釐清的是，哪一個比較能夠保護到潮間帶的完整性？這是否需要國土測量或是其他比較專業的單位來告訴我們？","陳組長繼鳴：剛才講的海圖，是大氣海洋局製作的，目前最細的比例尺就是五萬分之一。"],["林委員淑芬：何謂潮間帶？","邱委員文彥：我解釋一下，平均高潮線是在上面，你現在要從這邊往裡面伸跟往外海伸，對不對？就是濱海陸地和近岸海域嘛！那你看看，它這邊會攤的比較多是在陸地的部分，因為你往外海；而這邊反而是短的，最低低潮線或是零公尺線是更低的，所以它是更外海，涵括的海域是更遠的，當然保護作用是更大的。","曾署長大仁：因為現在我們希望把潮間帶放在近岸海域裡面，用第二十七條去保護，所以我們應該把近岸海域的線往岸上推，這樣對於潮間帶的保護……","邱委員文彥：不是啦！那我問你，潮間帶在哪裡？"],["林委員淑芬：高低潮差之間。"],["曾署長大仁：高低潮之間叫潮間帶。"],["邱委員文彥：是啊！你現在其實是在一個最高高潮線耶！","曾署長大仁：這個地方還有一個最低低潮線，所以……","邱委員文彥：但是這邊還有一個最高高潮線，平均高潮線在中間，對不對？"],["曾署長大仁：不要到最高高潮線那個地方累積的……","邱委員文彥：對，所以你現在看這裡，往外海退潮退到這裡時，這裡叫潮間帶，那我現在把這個地方放更遠一點，它不但是這個範圍放進來……","曾署長大仁：我們這裡有畫出來，這點就是平均低潮線，而這個是潮間帶，我們希望把潮間帶放在近岸海域裡面，平均海水零公尺大概是在兩點之間……","陳組長繼鳴：我再補充一下，因為這滿專業的，所以我們之前針對潮間帶做了一個專門研究的案子，包括剛才邱委員提到的19年的平均，那是平均海水面，我們原來的定義是採那個，可是他們認為那個也不可行，所以最後他們幾位專家，包括氣象局跟相關單位建議我們還是用平均高潮線；至於他們講的海圖，相信大家也知道，現在大氣海洋局做得出來的比例尺是五萬分之一，總共全國才27張，比例尺很粗，而我們現在海岸地區要管理的，目前設計上面是要到五千分之一，在執行面上，若採用海圖將無法做到很細緻，所以才會建議用定性方式來處理。因此執行時，我們會綜合衛星資料與海圖，於實務劃設時做考量。"],["邱委員文彥：我建議保留。"],["主席：第二條保留。","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條。"],["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席：第三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四條。","第　四　條　　依本法所定有關近岸海域違法行為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仍應運用必要設施或措施主動辦理。","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主席：第四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五條。","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組長繼鳴：之前我們已經針對相關內容做過研究，所以我們可以努力達成。不過在文字上，我們有意見要補充。原本院版條文公告兩件事：一個是海岸地區範圍，一個是各縣市的近岸海域範圍。由於近岸海域非縣市行政轄區，故縣市還要再公告。行政院版原來就是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及近岸海域範圍，但在整合補充版中，縣市近岸海域範圍的公告卻不見了，所以我們建議維持，且兩者應一併公告。"],["邱委員文彥：海岸地區範圍不就包括了近岸海域嗎？"],["陳組長繼鳴：那是在行政轄區之內。","邱委員文彥：所以我才會簡化為海岸地區範圍，而近岸海域及濱海陸地原本就是在裡面的。"],["主席：公告時就是在行政轄區之內了。","邱委員文彥：現在好不容易才跨出來了，為什麼還要再退回去呢？海岸地區範圍原本就包括近岸海域及濱海陸地。","主席：對，已經涵蓋了。","邱委員文彥：各縣市政府早就劃出來了，所以我才說你們底下藏了東西都沒拿出來。","林委員淑芬：我想問題的癥結點不在這裡，海岸地區範圍原本就包括濱海陸地、近岸海域與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不過我認為現在講的是各自治行政區範圍內的海域行政界線，也就是海岸地區各行政單位的各自海岸地區界線。","陳組長繼鳴：海域的部分沒問題，是近岸部分。","林委員淑芬：對，但海岸就含陸地與近岸了。","主席：這樣沒有問題，我認為邏輯上沒有問題。","林委員淑芬：我認為可以放到立法說明中，也就是各行政區域到海域的範圍要標示出來。"],["主席：你們再根據原本的意思去調整。第五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六條。","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白皮書，並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以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及管理等運用。","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觀測、監測或檢測等測站與相關設施，並整合推動維護事宜。除涉及國家安全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組長繼鳴：前面涉及白皮書等文字，我們認為在政策整體計畫上就會有相關的內容連結。至於測站部分，如果全部列出來的話，則可能會掛一漏萬。原條文是寫必要的測站，因此，各類型的測站是否都列出來是可以斟酌的。最後，原條文是用「會商」來設置測站，現在改為「商請」，這點我們尊重。"],["主席：差異不大。"],["林委員淑芬：應該是沒問題。","邱委員文彥：我實在感到非常不滿意。所謂的海岸白皮書不就是white paper？而white paper就是對現況的宣示，如自然海岸零損失，或自然海岸長度有無改變等，因為不知道海岸狀況如何，所以這不但是對現況的一種宣示，也是未來的努力方向。像災害防救有白皮書，海巡也有白皮書，很多事情都有白皮書，這有何困難之處？這和整體海岸管理內容計畫不一樣，可以給國人一個更清楚的概念。這不一定要印成紙本，可以每年檢討或定期檢討，也可以兩、三年才出一本，讓大家知道海岸事務的發展與現況，以及未來要努力的方向，更可以讓國人檢視你們的工作進行，是不一樣的概念。","主席：這樣寫是更強化了，這樣有沒有問題？"],["陳部長威仁：其實也可以說是基本資料庫。","主席：對，這裡只是明白要求你們定期更新、發布海岸白皮書，是更進一步的強化，各位有沒有問題？","姚委員文智：我看到第五條、第六條，也看過邱委員文彥版本、林委員淑芬版本及行政院版本。不論是要公告或公開資訊，在法律用語上經常用的是羅列、例舉，我想邱委員應該懂我的意思。記得我們在審都更條例時也碰到類似狀況，現在本案有很多條文也是這樣，我認為在法律體例中，這樣文字陳述並不適當。尤其政府資訊的公開應公告到何種地步？到底需要不要網路？我建議我們先保留，視政府資訊公開法修正後再依等級公布，不然第五條是這樣，第六條也是這樣。再說，如果寫專屬網頁或網路，那麼line及APP是不是……","林委員淑芬：公告是法定的，這是一定要公告的。","姚委員文智：也就是法定部分的強度是不是要做整理？不然很多法案都這樣，我相信別的委員會也會這樣。","林委員淑芬：公告會比較像真的，不然就會像假的。"],["姚委員文智：這問題要怎麼處理？我就教各位意見。","主席：第五條已經通過了，我想就先這樣，因為這不是本案的主體與內容。不過如果全案又出現類似問題的話，我們再用其他方式來處理。有關第六條，我建議尊重整合補充版的文字，用「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白皮書」來通過；至於剛才陳組長提到「必要之測站」這點，林委員，我想就照他的建議調整，可以嗎？如果各位委員都能接受，第六條就依整合版，只有調整簡化成行政院版的「必要之測站」，後面文字刪除，再接到「除涉及國家安全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好不好？","陳組長繼鳴：主席，「海岸白皮書」是不是配合前面修正為「海岸管理白皮書」，這樣才能與前面的條文一致。","主席：好，修正為「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第六條依照上述修正文字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章章名。","第二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主席：第二章章名照整合補充版之章名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七條。","第　七　條　　為保護海岸生態環境健全與穩定，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海岸地區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其規劃管理之原則如下：","一、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侵淤之自然過程免於干擾。","二、保護復育海岸林與生態敏感地區，並避免海岸棲地之零碎化。","三、沙丘、沙灘與泥灘地區應規範車輛與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之動態平衡。","四、配合自然風貌與特性，規劃符合實際需要之建築與土地利用。","五、海岸建設應由跨域互動觀點，整體評估與改善毗鄰地區生態環境之負面衝擊。","六、保障海岸公共通行與海域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海岸地區成為排他性之使用。","七、善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以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八、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情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調適其土地使用。","九、侵蝕性海岸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以維護公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十、毗連海岸地區之資源、環境與景觀有保護必要者，應納入整體規劃及妥善管理。"],["段落：尊重海岸原有使用權益，並加強宣導，促使海岸保護與利用兼籌並顧。"],["十一、尊重海岸原有使用權益，並加強宣導，促使海岸保護與利用兼籌並顧。"],["段落：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以提升海岸保護管理績效。"],["十二、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以提升海岸保護管理績效。","主席：請問各位，對整合補充版第七條有沒有什麼意見？","邱委員文彥：過去擬定濕地保護法時，在計畫之前會有一個基本原則，但這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是直接進入計畫內容，我們認為應該要揭示其基本原則，我昨天看了好幾本書及國外資料後將其彙整為12點，至於文字部分是否足夠周延，也請大家指教。","第一項本文部分的「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海岸地區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我建議要加上「規劃」變成「規劃管理」，因為這一章是規範規劃的部分，規劃管理是互為一體兩面，所以我建議加上「規劃」二字，至於文字部分請大家參考。","第一款主要是談自然海岸，這是剛才已經談過的，國外對海岸侵蝕、淤積的自然過程非常重視，認為不應該過度興建造成自然平衡受到破壞。","第二款是棲地零碎化與敏感地區的保護。","第三款是現在最常看到的沙灘、沙丘沒有受到適當保護的部分，沙灘、沙丘經常都會有人飆車，國外的規範是人要走在步道上，而不是隨便亂跑，這是我們可以參考的。","第四款是自然風貌的配合，我們的建築應該以實際需要，也就是最小需求為限，這部分文字裡面都有相關字眼。","第五款，因為海岸建設會影響到鄰近地區，所以要有跨域的觀念，因為其上游的興建一定會影響下游的侵蝕，所以負面影響也是需要考量的。","第六款是海岸公路通行權的保護，就像夏都及蒔裡海岸某家飯店把海岸圍起來變成自己的範圍，這是不對的，這種排他性的使用應該予以避免，很多國家對此都很重視。","第七款是我們要非常尊崇原住民的傳統智慧，例如蘭嶼對於資源的捕撈，算是很重要的人文資產，應該予以保留，很多傳統智慧都應該要發揚光大。","第八款則是因應氣候變遷，國外都有退縮建築，例如美國北卡羅萊納州規定平均年侵蝕力，海岸一年退縮10公尺或20公尺，乘以幾倍後，那個海岸地區就必須要做一些土地調適或退縮建築。","第九款是林淑芬委員非常重視的，海岸地區有很多重大建設，但選地點時可能沒有注意到那裡是嚴重侵蝕的地方，導致之後必須花很多經費去做補充建設，另外，垃圾掩埋場就擺在那裡，經常遭受掏沙時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反而會影響海洋的環境品質，例如花蓮、基隆八斗子的垃圾掩埋場就在海邊，颱風來的時候就把海堤打破，然後垃圾就飄出去了。","第十款是毗連海岸地區也應該做整體規劃保護，這在濕地保護法中有類似的概念。","第十一款是有關海岸原有使用權益，漁民或漁會建議版本的第八條都可以納入，對於原有使用權益要予以尊重，但還是要加強宣導，希望將來保護與利用能夠兼籌並顧。","第十二款是民眾的參與，希望將來規劃時能更為順暢，以提升其績效。","以上是當時草擬的目的，提供各位參考。","林委員淑芬：基本上，邱委員與本席提出海岸法的過程中，疏漏之處我們一開始並沒有想到，但是星期一我與他討論時，我認為立法院要通過海岸法，之後人民可能會問我們幾件事情，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處理，人民可能會質疑制定海岸法的目的。其中一個大問題就是在「看見臺灣」中提到，在戒嚴時代，大家把垃圾掩埋場設置在海邊，全臺灣這樣的情況非常多，以基隆為例，潮境附近的垃圾，颱風一來就使得垃圾掩埋場的垃圾被捲出來，飄散各處，之後就要花很多時間去清理，不只是基隆有這樣的情況，全臺灣都有這種海邊垃圾掩埋場，「看見臺灣」都拍出來了，我們的海岸法中要不要宣示過去錯誤的政策？對於過去所設置的掩埋場，我們要不要有個處理的態度？否則我們通過海岸法，人民還是會質疑的。","人民還會質疑的第二個問題是有這麼多海岸景觀私有化，包括美麗灣事件、未來的蜜月灣事件，還有阿拉伯行館等等，都把海岸景觀從公共據為私有，如果我們制定的海岸法沒有對這部分有任何的規範與看法，人民也會質疑制定海岸法要幹什麼！","第三，如果我們對於自然海岸也沒有任何一點看法，沒有宣示維護自然海岸的決心，人民可能會對海岸法最核心要保護的措施是什麼產生疑問，除了不要被侵蝕以外，因為我們的保護區概念不是依據海岸法而來的，主要的依據是濕地法、動物法、文資法及森林法等等，沒錯，我們是負責整合管理，但是海岸法也應該要有自己最核心的價值，所以我一再說自然海岸就是這樣，經過星期一的討論之後，我們必須說邱委員非常非常有心，聽了我認為人民會提出的疑問後，他回去很認真查資料，我都還沒有時間思考，他就已經找出可行性方法來改善我們二個版本中原本沒有規範的，基本上，我覺得第七條擬定管理計畫的上位計畫之前要有原則出來是好的，但我擔心法條規定了十二款事由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況，是不是要再加上其他的概念？","主席：我贊成，從海岸管理法的管理概念，我們揭櫫大體的原則與立場是對的，但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要加上第十三款「其他必要之某某東西」，這個部分就尊重行政部門，我想這部分行政部門也不會反對，只是對於第七條的文字用語，還有沒有哪些是需要明確定義或調整的？","林委員淑芬：剛剛邱文彥委員說第九款是反映我的意見，但「侵蝕性海岸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是在規範未來，但有一種是過去存在的錯誤，對於過去的錯誤，我們要不要訂定出一個目標納入規範？「看見臺灣」所拍攝到的臺灣海岸竟然就是垃圾堆，海潮衝擊下垃圾就一直飄出來，在清理方面每年花政府很多錢，這個東西一直放在那裡終究也不是個辦法，我們沒有要求馬上要改善，但也應該揭櫫海岸法立法後希望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目標。","鄭委員天財：基本上第七條主要是在強調保護，所以都是以自然資源及生態的保護為主，因此在整個規劃管理方面，對於部落與耕地的防護部分就比較欠缺，對於是土地流失與國土流失的防護比較欠缺，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再增加。","另外，第十一款「尊重海岸原有使用權益」，這要怎麼尊重？會不會太輕了？是不是用「維護」比較妥適？所謂原有使用權益都不是剛才舉的那些例子，我講的不是那些重大設施的那種，而是基本原來住在那裡的人的使用權益應該要予以維護，而不是只是尊重。","姚委員文智：對於這個條文的用心與考量，我都支持，但是對於這條條文的文字，我認為還需要琢磨洗鍊，例如之前就已經開宗明義規定了海岸法的宗旨、目標，第七條第一項本文還有必要再規定「為保護海岸生態環境健全與穩定，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的文字嗎？","對於第一款至十二款及主席加上的第十三款，我都支持，但是第四款「配合自然風貌與特性，規劃符合實際需要之建築與土地利用」跟第五款「海岸建設應有跨域互動觀點，整體評估與改善毗鄰地區生態環境之負面衝擊」所包含的範圍、層次都有點重疊，在整體建設方面當然也要包括跨域觀點，也要尊重原住民的智慧，所以對於條文的法律用語，恐怕要再整理一下，這樣規範的宣示性當然非常好，但就條文文字來說，我覺得還有斟酌的地方。","主席：因為這是第一次提出來的法案，所以文字用語部分可能需要再斟酌，所以我剛剛才說請大家看一下文字用語的部分，謝謝姚委員提出正面的看法。","參酌姚委員的意見，我們是不是把第七條第一項本文首二句刪除，直接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海岸地區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規劃管理，其規劃管理之原則如下：」，這樣就可以避免累贅，也就是把「為保護海岸生態環境健全與穩定，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等文字刪除。","至於鄭委員的意見是要在第七條中加上保護、維護原住民的想法，是不是？","鄭委員天財：也不是針對原住民，事實上可能有更多的非原住民，他們的社區、村里就在那邊了。"],["主席：原則的條文規定就不必去想這些個案的東西來反推……","鄭委員天財：因為這是整個規劃管理的原則，這很重要。","主席：那就修正第十一款為「尊重並維護海岸原有使用者權益」就好了，一句話就涵蓋了，你剛才也提出來了，我建議用「尊重並維護海岸原有使用者權益」，因為這裡只是一個概念，就讓這個概念來吸收嘛！","陳委員其邁：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是自然風貌，他講的那個含蓄一點就是人文景觀，不然就修正為「配合自然風貌、人文景觀與特性」，這樣就能隱約把原住民文化加進來，這沒什麼太大的問題。","鄭委員天財：我的意思不是這個，我的意思是整個規劃管理的原則是比較屬於自然維護，但是有很多社區部落或村里不見得是原住民，可能有更多的非原住民住在海邊，但第七條的原則好像沒有規定到防護，後面本來就有防護計畫、保護計畫，所以在這個原則規定是不是也應該要有防護原則？","林委員淑芬：我對第十一款有一些疑問，我們尊重海岸原有的、既有的使用權益，講的是合法性的權益……","主席：當然是合法，沒有合法就不在我們……"],["林委員淑芬：原有、既有的使用權益應該是指合法的嘛！","主席：當然，前提是合法。"],["邱委員文彥：那要不要加上「合法」二字？","主席：不用了，我們這樣講的意思就是，一定是要合法的我們才會保障，一定是這樣。我比較困擾的是，我無法解決鄭委員提出的問題，因為你講這樣……"],["林委員淑芬：具體的講一下。","鄭委員天財：邱委員瞭解啦，就是有一個聚落在那邊，不一定是原住民。"],["林委員淑芬：是漢人的聚落嗎？","鄭委員天財：也有，海邊也有啊，這樣你沒有防護原則。","林委員淑芬：聚落它有聚落保護啊，本來聚落就有一個……"],["主席：我的意思就是不用細到再……","邱委員文彥：我知道鄭委員的意思，也許可考慮將第七款修正為「善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維繫既有聚落紋理……」那個pattern，聚落的紋理，這是搞都市計畫的專用詞。","主席：他的意思也沒錯，因為聚落不一定是原住民的聚落。","林委員淑芬：我想到了。因為我們這裡講的是海岸，海岸有東海岸、西海岸、南海岸、北海岸，其實海邊本來就有很多既有的聚落，聚落有自己原本的人文樣貌、資源利用形態，那其實不應該框在一個原住民的範圍，所有非原住民也涵蓋在這個概念裡面，你在條文中特定框上一個「原住民族」，那你要不要講漢人？如此法條就會產生疏漏，所以應該也不是框一個原住民族而已。易言之，海岸聚落中對於自然風貌、人文景觀、資源的永續利用，甚至是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我們都要加以善用等等。","主席：其實可以考慮增列在第十一款，就是尊重並維護原有的聚落使用海岸的權利，這樣邏輯上比較通順，因為第十一款的目的就是這樣，對不對？所以文字上大家集思廣益修一下，就把它放在這裡。剛剛鄭委員也提出這個想法，我覺得也沒錯。"],["林委員淑芬：是不是原住民、漢人的……","鄭委員天財：對，都包括啦！","主席：對，所以我們就不去特別明定是不是原住民……","鄭委員天財：是要修正為「尊重與維護」，還是將「尊重」改為「維護」，修正為「維護海岸原有使用權益，並加強宣導，促使海岸保護防護與利用兼籌並顧」？因為後面本來就有防護計畫的規定，反正要兼籌並顧嘛！","邱委員文彥：好，可以。"],["主席：那「利用」二字要不要？"],["邱委員文彥：還是要啊！","主席：還是要嘛，就等於在保護後面加上「防護」。","林委員淑芬：「加強宣導」應該不必要，因為本來就要加強宣導的。"],["鄭委員天財：「加強宣導」等文字不一定要有。","主席：「並加強宣導」等5字刪除，好嗎？","邱委員文彥：尊重使用權益就夠了，「維護」不必了。","主席：那就變成「尊重海岸原有使用權益，促使海岸保護、防護與利用兼籌並顧。」沒錯吧？好不好？那就是修改第十一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四行「妥善管理」增加「規劃」二字，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海岸地區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規劃管理」。","請問各位，對第九款有何意見？","林委員淑芬：針對第九款，我建議在第一句後面增列文字，侵蝕性海岸未來不應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但是針對目前已在海岸設置的既有污染性設施，也應擬出改善計畫。","主席：本條規範的是海岸的規劃管理原則，所以不宜規定改善計畫，此條規定的不是方法，而是明示原則與立場。"],["林委員淑芬：那麼既有的污染性設施該如何處理？","邱委員文彥：我做個補充，在「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之後增列「並改善既有設施」，第一個是預防性的、要加以避免，但是現有的就要想辦法改善。","林委員淑芬：好。我覺得可以更精簡，「侵蝕性」等字是否可刪除，修正為「海岸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如此揭櫫原則應盡量避免。"],["主席：港灣就是重大設施啊！","邱委員文彥：它必須靠海，明定侵蝕性，主要是指會淘刷的地點。","林委員淑芬：當然是，但我講的是既有的垃圾堆置掩埋場怎麼辦？","邱委員文彥：避免是預防性的，但是後面我就加了……","林委員淑芬：照你這樣講，侵蝕性的海岸搞不好更應該興建防護設施，也就是基於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其實更應該……","邱委員文彥：所以就不要把重大建設列入，只明列避免興建污染性設施？","林委員淑芬：是啊，對於要不要做重大建設，重大建設如何定義就會有爭議。"],["主席：不然我們就迴避「重大設施」嘛！"],["林委員淑芬：所以就修正為「海岸應避免興建污染性設施」。","邱委員文彥：署長是工程建設方面的專家，您的看法如何？比如過去的台26線、蘇花改等公路都靠海，如果萬一海岸地區不斷在淘刷，還要再興建這些工程建設嗎？假設是海岸邊的公路，我覺得有值得考慮之處，到底要不要這樣寫？","曾署長大仁：若從海岸特性來講，具侵蝕性會倒退的海岸，確實應該慎重去考量它建設的選項跟安排，第九款此一指導原則原來的意思是這樣，既然海岸都在退縮了，當然就應該避免日後產生更大的麻煩。剛才林委員講的可能是另外一個概念，就是在一般性海岸，污染性設施萬一發生洩漏，可能就……","林委員淑芬：不是「萬一」，這是現在已經發生的問題。","曾署長大仁：對，就是要避免，那個風險度比較高，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陳部長威仁：我想第七條列在規劃管理這一章裡面，應該是直接了當明定規劃管理的原則，因此所有條文應該避免太過具體化，應該盡量予以原則化。形式上、文字上也可以再整理，比如第三款沙丘這部分，主旨是應適當規範車輛與人為的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等等，大概都是原則性的規範，如果講的太細，且若個案情況不一樣時，就恐怕掛一漏萬，所以條文的規範應該不要太過具體會比較好。","林委員淑芬：我有點不清楚，因為我覺得條文的內容就是應該具體列清楚，讓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擬具各自的海岸管理計畫，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國土的重要區位上設置了一個污染性設施，你當然要將它列為未來海岸管理計畫永續發展的改善目標啊！所以侵蝕性海岸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但是對於既有在海岸設置的污染性設施也應該加以改善啊，如此規定哪算是細節，把這部分列進去才有真正的效果，否則外界會問，通過一個海岸法對解決這個問題有什麼幫助？","主席：林委員，他剛剛也沒有反對你。曾署長是好意，他說第九款部分，邱委員所提的和你的概念不太一樣。","林委員淑芬：不一樣，所以我講第二句要有「既有海岸所設置的污染性設施也應改善」這個概念。"],["主席：就是你剛才提出來……","邱委員文彥：法條後面就講「侵蝕性海岸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這就是防災的角度，「並改善既有設施」─就是現在已經有的設施要改善它。"],["林委員淑芬：「並改善既有的污染性設施」嗎？","主席：想法是一樣的，但是文字上有一點重疊。"],["邱委員文彥：對呀。","主席：想法是這樣沒錯，他的意思是這樣啦。","林委員淑芬：對啦，要改善既有的污染性設施。反正簡單來講……","邱委員文彥：如果不要有兩個「設施」的文字，那麼就用「污染性的場址並且改善現有的設施」好不好？","林委員淑芬：不行，「污染性場址」會牽扯到土污法的專業術語，所謂污染場址是指……"],["主席：那還是用「設施」。","邱委員文彥：那就用「設施」，後面再加上「並改善既有設施」可不可以？"],["林委員淑芬：既有的什麼設施？","鄭委員天財：既有設施太多了，還是要縮小它的範圍。","林委員淑芬：本席還要再問，所謂垃圾場的名詞和污染性設施，在法律上聯結得起來嗎？何謂污染性設施？這句話在法律上有聯結嗎？"],["陳部長威仁：基本上沒有定義。"],["林委員淑芬：那我們的垃圾場、垃圾掩埋場在法律上的名詞是叫什麼？","陳部長威仁：叫環保設施。如果它是污染性設施，老早就被取締了。","林委員淑芬：叫環保設施，其實它是污染的……","陳部長威仁：如果要講，最簡單就是你直接講垃圾掩埋場……"],["林委員淑芬：垃圾堆置掩埋場啦。","陳部長威仁：可以，直接講那個……","林委員淑芬：因為我們講污染性設施太抽象了，這在法律上沒有聯結。其實我們指的就是垃圾、廢棄物的堆置最終處理設施。那是最終處理設施，沒有錯。"],["主席：那也不見得是最終處理……","林委員淑芬：掩埋算是最終處理，在法律上是最終處理。","邱委員文彥：請問環保署洪專委，用什麼字眼會比較好？用廢棄物處置場所，還是什麼？"],["洪專門委員淑幸：掩埋場。"],["邱委員文彥：用掩埋場？"],["林委員淑芬：那叫做廢棄物最終處置……","主席：掩埋場也不是最終處理，像八里有些掩埋場就都不是。"],["邱委員文彥：環保署確認一下啦。","林委員淑芬：沒有，掩埋進去都是叫「最終」。"],["邱委員文彥：那就用「廢棄物掩埋」。","林委員淑芬：有的也沒有掩埋，是在路邊……","主席：我問你，如果像我們八里的焚化呢？"],["林委員淑芬：那不是最終處置。掩埋才是最終處置。","主席：你的文字寫「最終處置」，就是說他可以設焚化場了？"],["林委員淑芬：不行。"],["主席：那就對了。我的意思就是說……","林委員淑芬：垃圾還不一定掩埋，有些是在路邊堆置。","主席：你用最終掩埋的概念，能不能涵蓋你所不要的東西呢？我會擔心這部分。","林委員淑芬：主席，我覺得這個責任應該在環保署，應該由他們來處理。他們現在在全台灣海岸堆置的垃圾場一共有幾個？堆置的型態是什麼？用哪個法律字眼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些環保署要講得出來呀。","邱委員文彥：我覺得，我們詢問一下在座各部會使用的相關用詞，之後再回來確定文字好不好？"],["主席：我們先跳過去。","鄭委員天財：除了在座的代表之外，其實還有很多人不在場。以交通部來講，今天公路總局、鐵路局都沒有派人來列席。我建議他們也應該看一下這所有的條文。還有，很多火力發電廠、水力發電廠都在海岸，我想，恐怕內政部營建署都應該讓他們看一看這些條文。","主席：我們先從第七條之一來看，好不好？","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一　　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二、計畫目標與綱領。","三、自然與人文資源。","四、社會與經濟條件。","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六、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七、保護區與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八、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九、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十、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主席：行政機關對這個文字有沒有什麼意見？","陳組長繼鳴：關於這部分，目前提出來的文字比行政院提案寫得更細。我們認為有一些地方，整合補充版是把它拆開來了。至於要拆開來還是合併，我們尊重審查的結果。","另外，後面的「復育及治理」部分，我們也予以尊重，因為這是把我們原來漏掉的地方補進來，同時也沒有影響到我們的架構。","陳部長威仁：我有一個小小的文字問題想請教。第二款「計畫目標與綱領」，這個「綱領」是否有需要，大家可以考慮看看。第八款「歷史、文化、社會、研究……」，這個「研究」是哪一個研究，意思比較不確定。關於這2個地方的文字，是不是可以有再斟酌的地方？至於其他部分，我們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主席：部長，你說「綱領」嗎？"],["陳部長威仁：對。","邱委員文彥：如果大家覺得用「計畫目標」就夠了，我沒有意見。但是「研究」部分，我舉個例子來說……","陳部長威仁：我是說，要不要加個什麼的研究。","邱委員文彥：舉例來說，像海岸地形學的研究，就像我們台南海岸是全國最好的自然教室，有沙洲、沙丘、潟湖、河口、紅樹林。全世界教科書上面、海岸地形學上各種的特徵，都在這裡了。我只是舉一個例子，當然它可能已經劃入台江國家公園內了。如果有其他地方類似這樣，在研究方面是有參考價值的，所以我會把它列進來。","陳部長威仁：只有寫「研究」兩個字，將來在適用上會不曉得……"],["邱委員文彥：海岸科學或海岸研究……","主席：你要不要乾脆把「海岸」拉到第八款最前面，就是有關海岸之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等等？"],["邱委員文彥：高明！","主席：現在就是全稱命題了，好不好？就是「有關海岸之歷史、文化、社會、研究」，之後的文字都一樣。這樣就順下來了，好不好？"],["邱委員文彥：好。","主席：那第二款「與綱領」3個字就去掉，只有「計畫目標」好不好？這樣單純化，行政機關都可以接受。","好，那就依修正條文通過。","林委員淑芬：慢著，抱歉！","主席：沒關係，慢慢來。","林委員淑芬：我想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海岸管理計畫，包括把保護區和防護區的區位擬訂出來。可是後面的第二十三條會牽扯到，所謂海岸地區的特定區必須經許可利用，最後可能也要交給地方層級去執行，所以海岸特定區的劃設原則也應該要納入到第七款，就是「保護區與防護區之區位及海岸特定區的劃設原則……」。中央也要把它納進來，不能漏掉海岸特定區指涉的是什麼。","主席：林委員是說，加入「海岸特定區劃定原則」這幾個字？","林委員淑芬：就是「及海岸特定區的劃設原則……」，如果是由地方劃設，中央就是劃設原則；如果是中央劃設，就是海岸特定區的劃設也要包括進去。","陳組長繼鳴：跟林委員回應，剛剛講的特定區位，我們原本把它涵蓋在第六款裡面，即海岸整體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這一塊，但是沒有特別提出來。所以這個部分可以……","主席：可以明示嗎？如果把它放在第七款：保護區及防護區之區位及海岸特定區之劃設原則，語意上也是可行的。","林委員淑芬：由誰劃設？是地方政府還是中央？如果是中央，直接寫「劃設」，不用加「原則」二字。","因為管制、禁限行為在保護區、防護區裡面都有，至於允許利用則會在海岸特定區，所以海岸特定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們應該在保護、防護區裡面把特定區劃出來，計畫裡面也要寫出來。"],["主席：行政機關要不要再說明？","陳組長繼鳴：我們是可以接受，反正都會在計畫裡面做，原本計畫內容沒有提到的部分，我們就把它明示出來，再增加一款：有關特定區位的劃設。","林委員淑芬：海岸特定區位的概念是什麼，我們需要再好好想一想。行政部門說允許它在海岸特定區位裡面開發，可以做建築或做什麼設施。問題是，海岸特定區位的概念究竟是什麼？","邱委員文彥：我的理解是放在第八款裡面，所以我沒有用特定區位或特定區，如果要把這個地方改成特定區也是可以，因為前面是整體海岸的保護、防護、利用，若干地方也許沒有劃入一級保護區，但它可能有很多重要的、特定的研究、教育或生態方面等等，我們還是要做特別保護，所以才稱為特定區位或特定區；而第八款特定資源區位正是這樣的概念，所以要變成特定區區位也是可以的。","林委員淑芬：因為這部分也和第七條相呼應，哪些是它的規劃管理原則，雖然它沒有劃入保護區、防護區裡面，但是它有下列的特殊性……","主席：如果行政部門沒有意見的話，就放在第七款後面，可以接受嗎？","陳組長繼鳴：這部分未來是由中央─內政部來劃，所以就在計畫裡面寫明，不會再指定它的期限；如果要放在一起的話，可能寫法要再調整一下。","主席：我們就寫在第七款裡面，文字方面你們再順一下，第七條之一依我們剛剛的討論，修正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八條。","第　八　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海岸整合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訂後於依前項規定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議。","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主席：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曾署長大仁：跟各位委員報告，在原來的體制設計上，我們考慮將它整併到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做處理，免得又再新增一個委員會；因為現行規定，區委會的學者專家為二分之一，建議把第一項學者專家代表的三分之二調整為二分之一，以便和現行體制相符合。","邱委員文彥：這部分是參考國家永續會的機制，我們比較慎重的來做處理，所以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也都是三分之二，而立法院法制局也有同樣的建議。另外，鄭天財委員認為原住民也非常重要，建議第八條要有原住民的代表，漁會也建議將漁會代表納進來。為尊重上述二者的意見，本席建議於第一項「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後面加上「原住民及漁民代表」不知各位的看法如何？","陳部長威仁：可否不要把漁民特別寫上去？剛才署長也說了，希望這個委員會能用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方式來進行。至於它的比例，我們還是建議二分之一會比較合適。"],["邱委員文彥：可否請漁業署代表漁民表達一下你們的想法？","主席：是不是要將漁民和原住民部分於說明中寫出來，也就是包含原住民和漁民，本席的想法和部長比較接近，如果只寫這兩個，沒有寫進來的團體恐怕會來抗議。","林委員淑芬：因為這是中央要擬定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不是由地方行政個別去擬定，如果只圈選漁民和原住民，其他團體如環保團體、國土專家會不會有意見？本席有一個小小的建議，將第一項的「座談會」改成「公聽會」，因為「座談會」不像法制化過程中的字眼，「公聽會」比較有討論的概念在裡面。"],["主席：應該可以吧？","邱委員文彥：本席了解單獨將某一個團體列入，可能大家會有顧慮，也不見得都跟漁民有關；但是這裡的文字好像有闕漏，前面的敘述有「民間團體」，後面的敘述也有民間團體，建議於「機關代表」後面加上「及民間團體代表」，你們再視狀況處理，包括漁民、原住民。以後在你們的說明或解釋，甚至未來在組成的時候，可以把漁民所關心的意見表達出來。","主席：請問各位，是否要用院版去做修正嗎？","邱委員文彥：本席建議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機關、民間團體等舉辦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廣徵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海岸整合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主席：比例是比照濕地法。","邱委員文彥：對，二分之一，明定其比例。這邊也要特別說明，漁民或漁會的意見，包括原住民、離島等等，都將是民間團體的代表，他們的意見也可以充分納入。"],["主席：第八條第一項照邱委員剛剛朗讀的內容修正通過。","繼續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九條。"],["第　九　條　　第七條第六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一、海岸保護計畫：","(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但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擬訂。","(三)前二目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二、海岸防護計畫："],["(一)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後擬訂。"],["(二)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三)前二目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有新劃設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必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陳組長繼鳴：基本上，這一條與院版是一致的，只是開宗明義的「第七條第六款」配合剛剛的修訂，應改為「第七條第七款」。還有第八條第一項裡面的「整合計畫」，我們現在都稱之為「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原來的文字可能是誤繕。"],["主席：第八條第一項中之「整合計畫」更正為「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九條中之「第七條第六款」修正為「第七條第七款」。","另外，鄭天財委員等人對第九條有一修正動議，增訂第三項「第一項計畫之擬訂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第九條依上述修正意見，修正通過。","繼續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條。","第　十　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之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輔導其傳統文化保存、生態保育、資源復育及社區發展整合規劃事項。","主席：行政部門沒有意見，第十條通過。","繼續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海岸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並應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加以保護管理：","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三、特殊景觀資源地區。","四、重要陸域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五、重要沙丘、海岸林及河口生態地區。","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七、地下水補注區。","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九、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海岸保護計畫為相容、維護、管理及學術研究之使用。","二、原有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三、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第二款不合海岸保護計畫之認定及第三款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陳組長繼鳴：行政部門基本上尊重，不過有幾點意見要提出來，即第五款的「海岸林」、第七款的「地下水補注區」及第八款的「濕地」，目前都是依法劃設，像海岸林是依森林法劃設，另依地質法可以劃設地下水補注區、敏感區，濕地部分也有濕地法；而且原來的第九款也寫著：「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所以剛剛提到的這三個部分是不是就不用列入，就依第九款的方式，會比較簡潔。"],["主席：可以啦！本席覺得可以就照這樣簡潔的處理。","林委員淑芬：這個部分本席贊成要把它林列出來，雖然其他的部分可以依法處理，但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在這幾項法律裡面，這是很明顯的，應該要有一個可以讓大家一目了然的條款、款項。但是本席有個比較大的疑問，就是第二項第二款，本席覺得這裡有一個看起來比較矛盾的地方，「原有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這個部分的前半段是說政府有令其改變使用或拆除的權利，後半段卻是得繼續使用、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那你們到底是要叫他改變、拆除，還是讓他繼續使用？本席覺得這兩個概念好像有衝突之處。","陳組長繼鳴：我們原來條款的設計是說，如果我們的保護計畫是很明確的，而且政府的資源也都到位了，當然可以如同剛才所說的，如果我們要把已經合法的部分拆掉或是禁止使用，那我們就要補償，這個部分政府需要有預算配合。所以我們的意思是說，在政府預算配合的情況下，在沒有強制動作之前，我們當然要允許他做原來的使用，後續我們擬定整體計畫時會衡量施政的輕重緩急，先針對馬上迫切要做的部分開始進行，所以我們對這個部分是做這樣的處理。","主席：對，這個部分有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已經要做了，但是在這個過渡時期，我們可以做一個彈性的處理，這部分是這樣的意思。","林委員淑芬：沒錯，但是本席的意思是說，政府執法的時候，民眾也可以提出主張，你說你們的資源到位了，什麼時候叫做到位？什麼時候叫沒到位？你們的計畫很明確，但是因為錢還沒有到位，所以允許他們繼續這樣做，那這個時候的行政裁量該怎麼處理？如果你們要縱放，是不是可以永遠不處理？但是如果真的要拆除了，居民也可以主張得為從來之使用，也就是說，你們也可以不要叫我們變更，因為依照法令的規定，你們也可以不用命令我們變更，因為我們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是也可以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為什麼你們對那個地區的人就可以那樣做，對我們這個地區的人就要這樣做？這樣就會存在差別待遇處理的問題，到時候會產生這樣的困擾，因為只要對他有利、對政府有利，就可以主張前半段的規定，只要對人民有利就可以主張後半段的規定，本席認為如果法律條文這樣寫，到時候會造成無法執法的困難，你們應該只寫一個面向，到時候再看要怎麼做。","邱委員文彥：第十一條的第一項有各款規定，因為各款都是針對一些重要的資源或是生態系統，所以本席建議把第八款的「依法劃設之」這幾個字拿掉，因為底下已經有寫依法劃定了。但是可以把「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改為「重要海岸濕地」，因為濕地包含內陸濕地和海岸濕地，這個地方就要明確把它劃進來。為什麼加上……"],["林委員淑芬：濕地法沒有海岸濕地這個名詞。","邱委員文彥：那是海岸地區吧！可以啦！那還是寫「重要濕地」就好了，謝謝你明察秋毫。至於第七款的地下水補注區，因為我們聯想到以前美國新澤西州有一塊松樹林，就是從費城往大西洋城的地方，叫Pine Land，那個地方的樹長得不高，可是它是屬於比較鬆散的沙質土壤，那個地方是一個地下水的補注區，所以整個海岸地區，包括那個樹林，全部都被劃成保護區，最主要是因為要補注地下水。","也許我們可以請教一下水利署、地調所，看看我們國內的狀況如何，因為他們知道哪些地方是地下水的補注區，這部分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發現現在海岸地區很多防風林都死掉了，本席極為強烈的懷疑，這是因為內陸的地下水補注變得比較少，導致海水和淡水的介面一直往內退縮，所以防風林、海岸林才會死掉。補注地下水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地區應該要列為保護區，否則的話，如果我們興建設施或是發展之後，可能會造成地下水沒有辦法補注，其實這對整個海岸生態系統、環境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另外就是海岸林的部分，對海岸林的保護也非常重要，可是我們的海岸林常常被解編、被破壞，所以針對沙丘、海岸林這些部分，我們覺得還是要列入，這些部分還是要把它放進來。"],["主席：沒關係啦！還是讓它留著啦！這些還是都留著。","邱委員文彥：另外在第二項裡面，當我們談到得為原來的使用時，漁業界有一項意見，他們非常關心漁業從來的使用問題，這部分要怎麼在我們的法條裡面做一個合理的尊重和保護，所以針對這部分他們也提出書面意見，請大家參考一下。我們剛才在本席後來追加的第七條部分也有特別提到要尊重原有的權益，所以我們已經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那這個部分是不是還要再強調？還是我們這樣就足以釐清漁業界或是現有權益人的疑問，是不是請營建署說明一下？","林委員淑芬：還是要把第二項的第二款全部拿掉？因為如果規定「得為從來之使用」，例如以濕地為例，濕地法裡面就說了，得為從來之使用，我們說海岸法是負責統合管理，基本上它包含很多的保護計畫、保護措施、保護區，這些部分都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遵照原來的法律管理，其實不只是海岸法，另外還有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濕地法、漁業法等等，這些部分原來就有相關的法令在管制、限制或是允許它得為從來之使用，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不用列入這項規定？","邱委員文彥：等一下是不是也建議漁業署補充說明一下？我們的濕地法裡面寫的很清楚，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使用，條文寫得很清楚，本席認為漁民之所以關心這個問題，主要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我們在文字上是不是可以更清楚的說明？","林委員淑芬：這個部分本席再說明一下，本席建議把這個部分拿掉的意思是說，因為以濕地法的規範來看，其實濕地的範圍和海岸比起來相對小很多，海岸的樣貌不只是濕地、海邊，其實還有很多種樣貌、態勢，這些地方都不一樣。所以如果針對海岸的部分，開放讓不合乎海岸保護計畫的所有規定都可以得為從來之使用，本席覺得這樣是大放寬。","陳組長繼鳴：我們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必須考量到海岸地區不是空白的一片，現在這裡面有很多種樣態，包括零星的建地等等，其實這些都包含在這裡面，所以如果真的進行資源調查，也發覺真的有需要保護的部分，當我們面對這樣的狀況時，如果要劃設保護區，而且馬上要做一些處置的話，那我們可能就不會劃這塊保護區了，因為政府沒有這個力量和能量去做這件事情。所以以過去一般的都市計畫或是我們現在的做法來說，我們一定是先劃出一個範圍，先宣示它的重要性之後，再讓裡面應該退出的部分慢慢退出去，我們有設計這樣的原則。","林委員淑芬：如果是你這樣的說法，本席可以接受。但是你們要回答本席第二個問題，你們第二款的前半段和後半段都可以採取有利者主張，所以有可能會產生差別待遇、差別處理的問題，對人民來說，你們對他們那邊可以遵從前面的規定，可是我們這邊就要馬上拆除，而他們那邊可以得為從來之使用，這個主張可能就有差異了。","曾署長大仁：我嘗試這樣向委員報告一下，這個所謂的從來之使用，基本上是指合法的部分，就是本來的使用狀態是合法的，現在針對海岸地區已經有很多相關的管制法律規定，依照這些法律規定，如果他違反這些規定的話，基本上我們就不會保護他的權利，如果他的使用狀況並沒有違反目前的法律，在這個情況之下，如果我們突然把它變成……","林委員淑芬：這不是法律應該有的治理方式，只要是在海岸地區裡面的濕地都屬於海岸濕地，你懂本席的意思嗎？海岸地區的所有濕地都可以設海岸濕地。","曾署長大仁：對，我剛才的意思是說，它本身必須是合法的，就是目前是合法的，將來我們擬定一個保護計畫或是防護計畫之後，如果它變成有疑慮的話，那個時候我們就會要求改變用途。如果是很急迫的狀況，政府就要編列預算馬上去做補償，然後讓它拆除。但是如果政府真的沒有錢，可能還是要讓它先使用一段時間，等有錢再來做處理，因為它本身是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我們不會保護、保障他的權益，這部分就沒有權益保障的問題。","林委員淑芬：本席的意思是說，一旦設了這一款的規定，你們就永遠不會有拆除的動作，你們就會空有劃設，但是不會有強制執行的空間，因為你們這個法律允許它得為從來之使用。以海岸保護計畫來說，哪一種強度是必須強制執行？因為你們把「得為從來之使用」放進去以後，就不會有強制拆除這種事情了。"],["陳部長威仁：這是要保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執行彈性。","林委員淑芬：好，那麼哪些部分可以「得為從來之使用」，政府是不是也應該明訂原則出來？","邱委員文彥：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有兩個層級，因為上面有一個整體管理計畫，這樣就很清楚哪些東西是可以的，哪些是不行的。本席覺得這樣寫好像比較負面，所以是不是只針對一級保護區的部分就好？或是依照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可以容許或是相容性使用的話，對不對？因為例如捕魚、插蚵架等等，那本來就是原來的設施，也不影響保護計畫，如果不影響的話，是不是可以得為原來之使用？就是如果是屬於可以共生、可以相容使用的話，就可以得為從來之使用，但是如果真的不相符的話，當然要進行拆除，是不是可以這樣倒過來寫？","林委員淑芬：本席覺得應該這樣說，本席舉個具體的例子好了，以桃園觀音的藻礁為例，這個部分應該要劃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但是藻礁上面可能有架設污水排放管，那這個污水管到底要不要令其拆除？或是得為從來之使用？","主席：本席問一下，如果文字照這樣通過的話，可不可以依林委員的意見，請你們在說明當中建立一個標準？對所謂的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在立法說明當中解釋清楚。","陳部長威仁：我想這個所謂的「得」或「不得」，應該是要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決定，以特定地點的重要性、急迫性而定。剛才署長特別說明了，因為這部分保護的對象都是原來沒有規範或是合法的使用者，也就是說，他必須是合法使用，對於這些合法使用者，因為這是既得利益，如果要予以剝奪，我們才會提出補償機制。","林委員淑芬：對，所以本席問你，就像本席剛才舉的例子，例如觀音鄉的藻礁上面有經濟部許可的排放管，這個藻礁可能依據文資法或是其他法令被列為保護區，或是依據海岸法，這部分被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這個時候是要讓這個污水排放管繼續存在還是要拆除？如果不讓它繼續使用，決定要強制拆除的話，是由你們去做還是文化部去做？"],["陳部長威仁：文化部。","林委員淑芬：如果要由文化部去做，他們哪有能力？","陳部長威仁：不是的，我們提出海岸管理法有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因為這是一個整合計畫、是一個平台。像藻礁這個部分本來是依照相關法令去劃設的，所以當然是由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執行。","邱委員文彥：第一款「依海岸保護計畫為相容、維護、管理及學術研究之使用」，可不可以改成依我們現在的海岸保護管理計畫為相容、維護、管理及學術研究者，得為原來的使用，可不可以改成這樣？","陳部長威仁：不是，意思不太一樣。","陳組長繼鳴：剛才林委員說要訂標準，我們現在這個條文本來就有指出，針對不符海岸保護計畫的認定以及許可條件者要另訂辦法，我們本來就有另外制訂一個認定的辦法，那個部分會做比較詳細的規範。","陳部長威仁：這等於是保留政府執行的彈性，以剛才藻礁的例子來說，文化部如果認為藻礁因為排水管的關係，所以狀況變得很危險的話，他們就要令其拆除，而且他們可以隨時令其拆除，就是這樣。假如他們覺得還可以讓它存續一段時間，狀況並沒有那麼嚴重，那它雖然不符合管理計畫，還是可以存續。","邱委員文彥：本席覺得第一款的部分可不可以寫清楚一點？例如在那邊本來是合法的捕撈、合法的養殖，對不對？這個是……"],["陳部長威仁：那是合法使用。","邱委員文彥：對，就是合法使用，而且是符合相容使用的部分，講白了就是這樣，如果是符合相容使用的項目，得為原來之使用。","陳部長威仁：其實剛才邱委員說的是兩件事情，假如這個部分在管理計畫裡面本來就相容，它當然可以繼續使用。"],["邱委員文彥：講白一點嘛！為什麼人家會覺得……","陳部長威仁：有一種是他的捕撈行為可能有依法行事，但是設置的設施可能和後來的管理計畫不相容，第二款是指不相容的部分。","邱委員文彥：對，第二款是指不相容的部分。至於第一款的部分，我們講白一點嘛！對不對？因為濕地法就是這樣說的，對不對？濕地範圍內的土地為農業、漁業、鹽業、建物等從來之使用，講白了就是這樣。"],["陳組長繼鳴：這樣我們可以在第一款……","邱委員文彥：符合一級保護區的相容使用項目者，得為原來的使用，對不對？得為漁業、鹽業、養殖等原來之使用。如果不符合的時候，你們行政機關才去處理，這樣可不可以？把這一款改一改。","陳組長繼鳴：如果第一款本身相容的部分也要把它界定清楚，那我們原來最後一項這個部分，就把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一些規定相容或不合的部分，或者是申請的程序等等，我們就訂在那個辦法裡面，我們在這裡面做更詳細的規範。","林委員淑芬：對，但是本席要再說一件事，就是第二款還有邏輯上的問題，第二項是說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如果是從來之合法使用，就不是所謂的改變狀態，所以第二款的確是可以拿掉的。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的使用，但是從來之使用就是沒有改變它原來的使用。","主席：它是一個過渡階段，在它還沒有……","林委員淑芬：沒有，從來之使用就是沒有改變其原來的狀態。","主席：在他們還沒有下令拆除或變更使用之前，這其實是一個暫時狀況，它只是一個暫時的狀況，林委員，這部分沒有問題。"],["林委員淑芬：一級海岸保護區應該禁止什麼？就是要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的使用。","陳部長威仁：這個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楊副局長宏志：剛才談論的這件事情，就是林委員說的桃園藻礁的例子，實際上桃園藻礁不是按照文化資產保存法設置的，也就是說，這部分並不是由文化部去做，是根據農委會的野動法。野動法的部分其實是這樣說的，剛剛林委員說的那件事情應該不會發生，因為現在相關的法律已經有管制，我們按照野動法劃設以後，如果要「得為從來之使用」，按照部長剛剛的說法，那是指合法的部分，就是指漁民用手捕撈的部分，而不是指底拖等等方式，是用原來傳統慣術的方式去作業。如果是「或妨礙較輕的方式」，例如本來漁民會踏到藻礁上面，我們現在的要求就是讓他們不再踏到藻礁上面。","林委員淑芬：本席現在不是在說漁民捕撈的部分，你這樣說太好笑了！本席是說工業區污水管排放到藻礁的問題，本席又不是說漁民捕撈的問題。"],["楊副局長宏志：我是解釋「得為原來方式之使用」問題。","林委員淑芬：就算藻礁不是地景地貌，而是動物，那我也要問，如果工業區的汙水排放管，將汙水排放到藻礁，或是架設在藻礁上，也可能是經濟部許可的排放管啊！那要不要「得為從來之使用」？我是問你這個，不是問你漁民去捕捉藻礁內漁獲的問題嘛！"],["楊副局長宏志：這個部分當然要工業局來回答。"],["林委員淑芬：對啊！我在問的就是工業汙染問題。","主席：語意上還是沒有問題啦！就算工業汙水排放管在禁止之前可以暫時性使用，但只要我們要求禁止……","林委員淑芬：但我的意思是，既然條文規定「得為從來之使用」，可能就永遠不會禁止了。畢竟在執行面，是永遠不會禁止的，那這條就等於架空「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這句話了。因為最核心的條文是第二項一開始的條文，我們談的所有一級海岸保護區，最核心的保護就只有一句話，就是「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唯一的禁止規範就只有這一條。可是我們又開了三條路，同意不在此限。海岸法裡最核心的保護對象，就在一級保護區，可是修正條文還開了3條例外，其中一條規定，應改變、拆除，但還沒有足夠資源和經費到位之前，我們就允許業者「得為從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那整個海岸法就空掉了！所以，如果我們要允許特定行為不在此限，標準必須相當嚴格，否則「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的最核心精神就架空掉了！如果一級海岸保護區被架空，整個海岸法也就被架空了。","陳部長威仁：我了解這點，「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指的應該是在這項管理計畫公布施行以後，就不可以再有任何改變，第二款才是規範在公布管理計畫之前已經合法使用的部分要怎麼處理。如果分成兩條寫……","林委員淑芬：部長，照你的講法，就是在本法公布施行以前設置者，都可以就地合法、免拆了嘛！","陳部長威仁：不是，本條規範的是處理原則，就是可以令業者改變使用，但在「令其改變使用」之前又要怎麼處理。","林委員淑芬：我是要問，你們同不同意，所有海岸法中管制強度最高的就是一級海岸保護區？"],["陳部長威仁：是這樣沒錯。","林委員淑芬：對，大家都同意吧！那麼在一級保護區內，所有管制行為只有一條，就是「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不是「禁止使用」，而是在目前合法的狀況下為資源條件之使用。什麼叫「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整部法就只有這一條最核心。但就在這條最核心的條文中，你們還訂了3款例外，其中第2款是與保護計畫不符合，但是要令其改變或拆除建築物前，你們許可業者「得為從來之使用」作為過渡。我的看法是，這樣執行起來就沒有「一級海岸保護區」這件事了啦！執法上也不會有海岸法這件事了。","邱委員文彥：主席，我提供一個概念，這涉及3個層次的問題，第一，一級保護區很重要，最高原則應該是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即使要有例外也要比較嚴謹。我們可不可以考慮，如果有例外狀況，例如下列情況之一者，而且要規定「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這是把關機制，才能同意「不在此限」。所以第一款可以改為「依海岸保護計畫為合法且相容之使用者，得為養殖、捕撈等使用。」這是第一個層次，是合法而且相容的使用。第二，原有不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規定者，政府就要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第三才是規範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者。應該分成上述3個層次。","林委員淑芬：這部分保留，回去想想。","陳部長威仁：我再講一句話，我想，有爭議的應該是「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這幾個字的語法。其實，這一項是在規範兩件事情，一是一級海岸保護區公布以後的管理原則，第一項就是原則上都不該為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第二項就是可以做相容之使用，但如果在本法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為合法之使用，應該作何管理。真正例外的只有第三項。","邱委員文彥：針對這一條，我們討論很久，我建議暫時保留，讓各部會的相關同仁研擬一下文字，我們等一下再回頭看看有沒有可能解決。","主席：好，本條暫保留。","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護標的及目的。","二、海岸保護區之範圍。","三、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四、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六、其他與海岸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免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前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為加強保護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項之保護計畫。","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一、海岸侵蝕。","二、洪氾溢淹。","三、暴潮溢淹。","四、地層下陷。","五、土壤液化。","六、其他潛在災害。","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一款因興辦事業計畫之實施所造成或其他法令已有分工權責規定者，其防護措施由各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五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組長繼鳴：我們唯一考量的就是增列的「土壤液化」這一項，在過去各開發計畫的審查過程中，土壤液化現象比較零星，大部分都要有一些特別的環境才會成就，包括地下水位比較高，另外就是要有地震以及土壤等條件共同促成，才會造成土壤液化，所以不會有一大片土地可以先劃出來。況且，每個開發計畫，我們都會去審查這部分，因為在鑽探過程中也會處理到這一塊，所以應該不用特別列出來。這是我們的考量，當然也可以問一下中央地質調查所的看法。"],["主席：水利署意見如何？請水利署張副總工程司說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我們目前沒有處理到這種狀況。"],["主席：在你們的區域內沒有發生過這種土壤液化的狀況？","張副總工程司國強：對，所以我們也沒有特別管轄這一塊。"],["林委員淑芬：那就是發生區域相對很小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對。"],["林委員淑芬：因為海洋保護區還滿大的。","陳部長威仁：現在是我們要去劃定。土壤液化是個問題，但是要有好幾個條件才會造成，與使用狀態也有關，大概很難講怎麼劃定土壤液化範圍。","主席：那我們把條文寫在這個地方，土壤液化問題如何防治？有沒有辦法處理？","陳部長威仁：土壤液化有其他成就條件，譬如地下水位高，上方又有很大的載重。"],["林委員淑芬：所以跟建築比較相關？","曾署長大仁：我向委員報告，土壤液化是一種地下水、土層特性加上地震強度3個因素複合在一起作用才會發生的現象。如果要劃定某個區域，界定為土壤液化或土壤液化災害區的範圍，技術上非常困難。","林委員淑芬：在建築或設施規範裡，對土壤液化有沒有相當的安全規範？","曾署長大仁：目前需要把它變成一個公共建築或重大建設結構體的研究項目，例如要蓋一項公共建設，就要進行鑽探加以分析。"],["林委員淑芬：只有公共建築？那私人建築不用喔？"],["曾署長大仁：有。","林委員淑芬：我是說，設施或建築的興建過程中，相關法規對土壤液化有沒有相關規範？如果有，本法其實就可以不用處理。如果沒有，我們當然就要想一下啊！","主席：我其實也有同樣的疑問，如果不規範在這裡，那對於土壤液化的問題，國內目前有沒有其他合法方式或必要作為？","林委員淑芬：有風險的狀況，應該是在這類土地上方有承載建築吧！","曾署長大仁：關於建築本身，在地震方面就有相關規定與要求。"],["林委員淑芬：那建築技術規則有沒有相關規定？","曾署長大仁：要進行評估，如果有液化風險，就要做必要處理。","邱委員文彥：我就不懂，為什麼你們一直很有疑慮？土壤固然不太容易液化，但是從過去歷史來看，也不是不知道哪些地方有這種潛在風險。九二一大地震當時，台中港不就下陷了嗎？既然已經知道當地有比較可能發生的風險，甚至許多填海造地地區也是，你們就應該把風險考慮進去，只要當地有可能風險，就可以在防護計畫中作更周延的考慮，這有什麼不好？何必這麼堅持？","陳部長威仁：不是，問題應該是劃設上會不會有困難？基本上，土壤液化應該就像剛才講的……","主席：如果是這樣，我建議各位委員，土壤液化就不要納入本條，尊重行政部門，好不好？既然他們在執行上會有很大的難處，而建築技術規則又有規定，這裡就不用再規定了，好不好？","第十三條刪除第五款的「土壤液化」，其他文字不變，修正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海岸防護計畫應依風險及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二、海岸防護標的及目的。","三、海岸防護區範圍。","四、嚴重侵蝕地區退縮建築規範。","五、禁止與相容之使用規範。","六、海岸防護措施與方法。","七、海岸防護設施之種類、規模與配置。","八、事業與財務計畫。","九、其他與海岸防護計畫有關之事項。","海岸防護區中涉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者，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應配合其生態環境保育之特殊需要，避免海岸防護工程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並徵得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定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同意；無海岸保護計畫者，應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主席：請行政機關發表意見。","陳組長繼鳴：對於藍色標示部分，我們還是建議維持院版條文，因為這個版本明訂禁止項目，我們擔心這些個別指出來的部分會不會有掛一漏萬的狀況。另外，紅色、紫色字體部分，因為是補充院版條文之不足，我們敬表尊重。"],["主席：那行政部門就是可以接受嘛！第十四條通過。"],["林委員淑芬：藍色部分跟院版不一樣。","主席：藍色標示部分，行政單位尊重嘛！","陳組長繼鳴：對於藍色標示部分，我們是希望還是維持行政院版本，就是那幾個禁止項目維持行政院版本，但接下來新增的項目，也就是紅字標示的部分，我們表示尊重。"],["主席：藍色的部分不是包括「海岸防護標的及目的」等等？"],["陳組長繼鳴：我可不可以請水利主管機關說明？因為未來防護計畫是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主席：請水利署張副總工程司說明。","張副總工程司國強：所謂的計劃與規劃，位階其實不太一樣，規劃應該是比較上位型、概括性的，計劃才會寫到內容、細節，而本條第四和第五兩款都是規範，屬於通盤性質，所以我建議另外提出，而不是寫在整個防護計畫裡，情況是這樣的。所以我們建議第四款和第五款可以刪除，至於第二款的「海岸防護標的及目的」，如果回歸院版條文，對我們來說意思也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建議回歸院版條文。"],["邱委員文彥：第一款要喔。","主席：但行政單位剛才說紅色字體部分沒有問題。我再確認一次，本條將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刪除，對不對？其他可以吧！藍色標示部分全部刪除喔？"],["陳部長威仁：用院版條文去改比較快。","主席：用院版條文去改，加上第一款「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陳部長威仁：再加第二項。","主席：對，再加第二項文字，是這樣嗎？"],["陳部長威仁：是。","主席：好，各位委員可以接受吧？"],["林委員淑芬：其實邱委員文彥的版本比較進步。","主席：對，但我們就尊重行政部門吧！我覺得誤差不大啦！","林委員淑芬：最麻煩的就是退縮建築規範，那才是最核心的部分。","主席：本條就以行政院版為基準，再整合剛才補充的兩個想法，依修正文字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劃設一、二級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擬訂機關應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擬訂機關提出意見，其參採情形由擬訂機關併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該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並應針對民眾所提意見，以書面答覆採納情形，並記載其理由。","前項海岸保護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審議前擬訂機關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函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且應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管理。","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者，上級主管機關得逕為辦理。","主席：請問各位，對於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前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海岸保護計畫：","(一)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但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審議核定。"],["二、海岸防護計畫：","(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項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之；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適用前條、前二項規定。","主席：本條的三分之二是不是也要改為二分之一，其他都可以通過？好，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從三分之二改為二分之一，其他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二、為防止重大或緊急災害。","三、政府為促進公共福祉、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應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程序辦理。"],["主席：請行政機關說明。","陳組長繼鳴：這部份我們尊重，不過其中的「公共福祉」，會不會難以認定？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列入，因為條文已指明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已經非常明確。","陳部長威仁：沒關係，已經有頓號了。","主席：沒關係啦！最後改成「促進公益」，也是一樣嘛！如果要解決你的難題，就改為「政府為促進公共利益」嘛！尊重他啦，第十七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主席：請問各位，對於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或指定為禁航海域，並公告之。"],["主席：請交通部航政司葉副司長說明。","葉副司長協隆：本條條文中「指定為禁航海域」這個部分，可能會影響到船舶航行，執行上可能有窒礙難行之處。另一方面，調整航道基本上已經可以達到保護海岸或避免海洋汙染的效果，所以建議將「指定為禁航海域」部分刪除，其他部分則尊重委員建議。","邱委員文彥：你們的公告方式為何？是公布在航行布告圖上面，還是有其他方式？"],["葉副司長協隆：我們可以與內政部方面會商。"],["邱委員文彥：公布的形式是什麼？就是航行布告圖啊！","葉副司長協隆：在做法上，航行布告圖是一種方式，但實際做法上，我們可以再跟內政部進一步會商。","邱委員文彥：好。我的用意不是要指定禁航區，但調整航道要能達成這個目的。","葉副司長協隆：對，林委員提出的版本應該可以。"],["邱委員文彥：那文字可以嗎？"],["林委員淑芬：是照我們的版本嗎？"],["葉副司長協隆：用邱委員版本也可以。"],["邱委員文彥：沒有啦！要把「或指定為禁航海域」刪除。","葉副司長協隆：對，這個部分能不能夠刪除？","邱委員文彥：了解，可以。","主席：就是只留下「調整航道」，把「或指定為禁航海域」刪除是吧！"],["葉副司長協隆：是。","主席：改為「……調整航道並公告之。」，對不對？"],["葉副司長協隆：是。","主席：好，那沒問題。"],["陳副署長君如：這裡的船舶會包含漁船在內。","主席：對，一定包含漁船。"],["陳副署長君如：但漁船本來就沒有特定航道。","主席：既然漁船沒有特定航道，那漁船只要避免就好，隨時視情況機動處理嘛！這裡指的應該是有特定航道的船舶。"],["在場人員：有國際航道者。"],["陳副署長君如：可不可以在說明中加註？","主席：對，或者在說明欄針對漁船作一比較寬鬆的說明，好不好？不必納入條文。","邱委員文彥：請問航政司或航港局人員，這邊要不要特別講明指的是什麼船舶，例如是指商船還是客貨輪？船舶定義為何？","陳副署長君如：全都涵蓋，不論是商船或是漁船。","邱委員文彥：那這裡要不要講清楚一點，指的是客貨輪還是其他船舶？","陳部長威仁：我建議請交通部看看，第十八條之一開頭的「船舶」是不是可以改為商船？"],["主席：商船也包含貨輪啊！","葉副司長協隆：應該會對客貨輪都適用，客輪應該比較少。不過從概念上來講，其實漁船也適用。","邱委員文彥：不然就用分號區隔，註明「漁船不在此限」，好不好？","林委員淑芬：我突然想到，漁船也有200噸以上的大型商業漁船，而且數量很多喔！","主席：我是主張這裡不要排除漁船，實際上，漁船還是要配合政府機關要求移開、調整，所以我們不要卡在漁船問題，也不要刻意排除漁船適用，這樣會造成誤會啦！","林委員淑芬：漁船樣貌也很多，有10噸、15噸，也有200噸、500噸的。","主席：是啊！所以，我建議這裡就不要明文規定排除漁船，以免漁船實際上真的造成影響。","陳部長威仁：而且以現在的條文來講，交通部公告的一定是指商船。","邱委員文彥：對，交通部身為航政主管機關，管理的就是客貨輪。","主席：對，所以按照目前的寫法，用「船舶」即可，反正主管機關還會公告。","邱委員文彥：我們每一年處理嚴重的油汙染，都是那些大型商船、客輪造成。","林委員淑芬：抱歉！剛才處理第十七條時，我忘了表示意見，主席，你裁示改為「公共利益」，恐怕要保留一下。","主席：當然保留，就是用原文「公共福祉」，沒有問題。","林委員淑芬：好，第十七條就保留原文。","主席：第十八條之一還是維持使用「船舶」，只刪除「或指定為禁航海域」這幾個字，其餘條文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為擬訂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得為下列行為：","一、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地調查、勘測。","二、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協議，將無特殊用途之公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作業或材料放置場所。","三、拆遷有礙計畫實施之土地改良物。","四、為強化漁業資源保育或海岸保護，協調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變更、廢止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漁業權之行使。","五、協調礦業或土石採取主管機關，於已設定礦區或已核准之土石區依規定劃定禁採區，禁止採礦或採取土石。","前項第一款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於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第一項行為致受損失者，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應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或方式，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海岸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因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實施之需要，主辦機關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海岸地區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主辦機關得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內容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主席：請行政機關表達意見。","陳組長繼鳴：這個部分，我們感謝法制局幫助我們把獨立所有權人部分寫得更清楚，所以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意見。","陳副署長君如：第一項第四款最後面可不可以加上「或限制漁業行為」？現行漁業法雖然規定了漁業權的核給，但事實上不是所有縣市或漁會都有在申請漁業權，還有許多海域空間是有漁民在捕魚，但沒有漁業權，所以可不可以把「或限制漁業行為」加上去？"],["主席：加在哪裡？"],["陳副署長君如：加在第一項第四款最後面。"],["主席：「或限制漁業權之行使」？","林委員淑芬：是「或限制漁業行為」，專門針對小型的。","陳部長威仁：等於加一個頓號，頓號以後再加上「或……」。","主席：加上「或限制漁業行為」，好，那就依照漁業署的意見修正。"],["林委員淑芬：養殖有沒有區分多少比例？"],["陳副署長君如：彰化有。"],["林委員淑芬：彰化以外都沒有？"],["陳副署長君如：嘉義、台南就沒有。","邱委員文彥：第二項黃色標示的字樣包含有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人」要不要包含在內？因為同一項後面有「占有人」，前面卻沒有啊！問題在於不一致啦！","主席：還是要一致，都要有啦！就是經過一定時間占有，在法律上、實質上還是長期占有，所以還是要加。"],["邱委員文彥：順序也不一樣啊！"],["主席：那調整一致就好了。"],["邱委員文彥：順序是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主席：本條修正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因海岸防護計畫有關工程而受直接利益者，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得於其受益限度內，徵收防護工程受益費。","前項防護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辦理。","主席：請問各位，對於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慮海象、氣象、地形、地質、地盤變動、侵蝕狀態、其他海岸狀況與因波力、設施重量、水壓、土壓、風壓、地震及漂流物等因素與衝擊，訂定海岸防護設施之設計手冊。","主席：請問各位，對於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由該其他設施主管機關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主席：請問各位，對於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章章名。","第三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於本條有無異議？","林委員淑芬：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要從事一定規模的開發，申請人檢具的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是要向中央主管機關還是地方主管機關取得許可？","陳組長繼鳴：這個部分，我們是看申請內容而定，這裡的條文是寫由主管機關許可，所以中央或地方都可以，視情況而定。","林委員淑芬：可以向地方申請、也可以向中央申請？這樣的法律恐怕就會出問題了吧！第一，規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級海岸保護區可能是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二級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至於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指定特定區位，因為劃設也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去做，所以是不是應該全部歸由中央許可？","陳組長繼鳴：目前還沒實施，我們是認為，如果案子非常多，都送到中央，到時候我們也承受不了。","林委員淑芬：可是我們現在就要立法了，條文不能規定中央也可以、地方也可以同意，要搞清楚到底是中央還是地方啊！","主席：對，法律還是要明確化，你們要作出選擇。"],["陳組長繼鳴：目前特定區域是屬於中央劃設……","主席：那還是由中央許可，好不好？","林委員淑芬：中央劃設，那規範也是中央來做吧！我們要把事情給確定下來。","主席：還是由中央來，這樣邏輯比較一致啦！這要記錄下來，只要涉及到一級保護區，就由中央處理。"],["邱委員文彥：所以第二項的「未經主管機關」的「主管機關」之前也要加上「中央」二字。","主席：都加上「中央」，成為「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該一開發所致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好，這個增加的部分，沒問題吧？","陳組長繼鳴：關於這部分，我們基本上尊重，而且更清楚，只是「該一開發所致」部分，我們建議修改為：「其造成」。"],["主席：第五款中的「所致」部分修正為：「所造成」。","林委員淑芬：主席，現在五點半了。","主席：林委員，這個版本是你的版本和邱委員的版本所整合出來的，因為我們已經審到這個階段，我認為我們就一鼓作氣把它做完。","林委員淑芬：那你們繼續協商，本席還有事情就先行離開。"],["主席：好。謝謝。","邱委員文彥：第二十四條前面的引文中的「經主管機關」，本席認為應該用「中央主管機關」，才能前後相呼應。","主席：好，第二十四條前面引文中的「主管機關」加上「中央」二字，並將第五款中的「所致」部分修正為：「所造成」。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在海岸地區範圍者，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審議機關於計畫審議通過前，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主席：本條文字與行政院版本同，本條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公共利益之海岸保護、復育、防護、教育、宣導、研發、創作、捐贈、認養與管理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主席：本條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之二　　主管機關為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海岸管理基金，其來源如下：","一、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海洋污染罰鍰之一定比率費用。","三、水污染罰鍰之一定比率費用。","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受贈收入。","六、其他收入。","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一定比率費用之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主計總處說明。","許專門委員永議：跟委員報告，原則上是因為這個收支比較複雜，而且有新增的財源，我們才會認為有設立基金的可行性。不過，這項收支很單純，且無額外財源，大多數要靠一般的歲入支應，其實在公務預算或基金支出是沒有太大差別。我們建議還是視其有無新增財源而定。這裡所列的財源而言，我問過環保署，他們說中央只有300萬而已，地方有2億，如果此處將地方的2億再提撥到中央來，因為這是前所未有，以前只有中央補地方，未曾有過把地方的錢移到中央來。以上報告。","主席：邱委員，你要堅持這部分嗎？它看起來是沒有什麼確定、穩定的財源，除非去挖地方的錢，但現在又不可能挖地方的錢。你就不要堅持了。","邱委員文彥：好，這個條文……"],["陳部長威仁：我們國土計畫裡面就有一筆500億的基金了。","主席：一碼歸一碼，我們濕地法裡面有沒有基金？"],["陳部長威仁：有。它有收益……","許專門委員永議：以後要做這件事也一樣，我們很多方面有立法，至於財源部分，沒有基金的話就是用公務預算，機關在提計畫時再編列經費。"],["邱委員文彥：如果第二十六條之二和第二十六條之三這兩個條文保留呢？","許專門委員永議：這兩條條文保留時，因為是「得」，行政機關如果……","邱委員文彥：對啊，說不定有什麼財源……","許專門委員永議：如果縣市政府願意成立基金，它就可以去成立。且第二十六條之中還有列一個「其他收入」，如果縣市政府想要設專帳……"],["主席：我覺得可以先用「得」。"],["邱委員文彥：「得」是什麼？"],["主席：得成立。","邱委員文彥：不然就用「得」字，只是基於海洋污染、水污染的考量，環保署也比較堅持，他們認為第一個是沒錢，第二個是放進來這邊的話，你們會覺得不恰當。但是，反正是「得」，就是得成立，第一，中央有錢就循預算撥給。第二，將來如果真的有錢，說不定如尹衍樑之類的人願意就成立了基金。","主席：按照行政機關的意見，藍色部分即第二款、第三款刪掉，其他的就通過。","邱委員文彥：對，這樣的話，後面的條文才會銜接上，這樣至少也可以留個活路。"],["許專門委員永議：可以由行政機關來決定到底要不要來……","邱委員文彥：對啦，濕地法也是這樣嘛！","主席：這樣也代表立法的進步嘛！所以，第二十六條之二就刪掉第二款、第三款，其餘文字照案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十六條之三　　海岸管理基金用途限定如下：","一、海岸之研究、調查、勘定、規劃、監測相關費用。","二、海岸環境清理與維護。","三、海岸保育及復育補助。","四、海岸保育及復育獎勵。","五、海岸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六、海岸保育國際交流合作。","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海岸保育、防護及管理之費用。","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重要產業發展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必要，依法律規定容許使用、設置，或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法律規定容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陳副署長君如：第一，第一項的「或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可否加上「或漁業從來之現況使用」？第二，說明事項中的第四點提到滿多的法律，包括如國家安全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商港法、漁業法、區域計畫法等，可否在區域計畫法之前加上漁港法？","主席：你說的第一點，我聽懂了，再來是什麼？"],["陳副署長君如：說明欄的第四點。","主席：第二個是說明欄的部分，這個應該可以吧，這個會列入會議紀錄。但你主要是要在條文第一項中加上「或漁業從來之現況使用」，這個我想應該可以吧？有沒有問題？行政機關有沒有人反對？","陳組長繼鳴：我們的疑慮是這樣子，涉及合法跟不合法的狀況，漁業權跟任何的漁業行為依照漁業相關法規都應該要有一個申請的程序。如果我們認定可能涉及不合法的部分也保留他們的權限，後續在管理上可能會比較困擾。"],["邱委員文彥：這個是不是也仔細再考慮一下？","另外一個問題，「重要產業發展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必要」到底會不會太模糊，是不是一起做比較周延的考慮？討論一下，相關單位的意見……","陳組長繼鳴：原來的條文設計是這樣，當然包括漁業，這就是屬於重要的產業，但他們是依他們的法，譬如漁業法部分，依法是可以允許他們做的，那我們就認定這一塊跟海岸法不會有衝突。可是他現在講的是，如果漁業法的漁權等等都沒有經過他們核准，那一塊也要納入我們這邊，可以讓他們繼續使用，這一塊的定義就有問題。","陳副署長君如：我早上也報告過，現在我們正在處理的部分，特別是嘉義跟臺南的外海有一大堆蚵棚式的牡蠣養殖，像嘉義就有9,000至1萬多棚，臺南大概有四、五千棚，這個現況已經存在了，地方政府跟漁會兩方還在那邊推、沒有折衷的方案，對於他們是用區劃漁業權還是專用漁業權、怎麼讓他們合法經營，現在還在爭執中。但是，這些牡蠣的養殖已經存在幾百年了……","陳組長繼鳴：也可以用專案，如果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的授權可以去認定到某個程度……","主席：我懂。所以我建議，如果漁業署陳副署長可以接受的話，就是走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而不必特別寫在這個地方。寫在這個地方的話，憑良心講，林委員淑芬知道後一定會在朝野協商中把它給推翻掉，因為這增加了不必要的疑慮。好不好？如果專案向專案主管機關申請的話，這完全符合嘛！按照你所描述的，不管是嘉義或臺南、雲林的情況都一樣。我建議陳副署長不必堅持要加「或漁業從來之現況使用」，因為加進這個問題會造成主管機關很多的困擾，如果它原來不是屬於合法的狀態，這個條文本身的架構就會被破壞掉。","邱委員文彥：因為有很多條文都涉及到原有使用的問題，漁業界也很關心，我們建議可以有一種方式，過去在處理濕地保育法的時候有一個附帶決議，由行政機關做一個行政命令的解釋，就原來使用的部分怎麼樣去釐清、做一個說明。這樣子的話可能會更清楚，而不是放在這個法條裡面。做一個附帶決議，將來由他們去做一個詳細的解釋，跟漁會、漁民做個釐清，這樣可能會比較清楚。","主席：對，而且你們可以特別把有關漁民的部分列舉成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的項目之一，好不好？特別標註一下，讓漁業署對漁民有個交代……","邱委員文彥：漁民的意見你們都代為表達了，但是在法條的結構上面，我們這樣擺放文字的話會顯得有太多枝節，為了讓法條的結構較為完整，是不是做一個附帶決議，關於漁業的從來使用部分怎麼處理、如何去釐清他們的一些疑慮，有一個行政解釋函給你們，你們再代為轉發，這樣可不可以？我想這樣應該……","主席：謝謝漁業署體諒，問題還是要解決，但我們就不在這個地方直接寫明。","邱委員文彥：「重要產業發展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必要」這幾個字眼，大家再思考一下它所包含的範圍是不是比較大一點，要不要有比較明確的規範，還是看要怎麼樣做？"],["主席：這可能要到施行細則的部分去處理了吧！很難在法律條文裡面去寫明……"],["在場人員：等於是一個揭示性、原則性的……","主席：剛剛第二十六條之二得設立基金的部分，因為去掉第二、三款，所以後面的第二項就不要了，好不好？一併補充說明。","第二十七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保障公共景觀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七條七款劃設重要海岸景觀區，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規範其高度配置與景觀要素。","海岸地區面臨海岸線之建築物應以低樓層為原則，其後方建築物之高度，得依地形及其與海岸線之距離向陸遞增。","主席：這個是新增的，請邱委員文彥說明。","邱委員文彥：我們發現臺灣現在有很多景觀被破壞的情況，比如在重要的景觀地區，尤其是海岸第一排都興建了極高的樓層，我們認為重要的海岸景觀應該是公共資產，為大家所分享。過去九份、金瓜石的房子都固定是3層樓，隨著山形慢慢蓋起來。國外有很多海岸的建築，在前面的部分會是比較低的樓層，再往後遞增高度，每一棟房子都有機會看到海岸。這在景觀保護以及公共景觀資源的分享方面是一個很進步的條文，但要由你們綜合組這邊來做整體海岸的規劃，還是照我的部分，在建築跟相關都市計畫的規範裡面去做規範，這是兩個東西。你們是不是說明一下？","陳組長繼鳴：感謝，這樣的一個設計我們是支持，只是在條文的完整性方面，我們建議將這條的精神併到第十條，第十條裡面針對劣化或偏遠地區有一個特定的條文，建議把這條的精神移到第十條第一項，文字為「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劃定之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要素」，就把它列到第十條第一項裡面，整個放在一個地方，也包括重要景觀區、環境劣化地區、偏遠地區……","邱委員文彥：你們這邊也是提到高度配置跟景觀要素，就是在這裡啦！","主席：但是，併進來之後，就沒有低樓層的概念了，對不對？"],["邱委員文彥：對啊！併進來之後就沒有啦！"],["陳組長繼鳴：整體就在都市設計準則裡面去……","主席：在準則裡面。因為法條裡面講到第二層有點怪怪的，要怎麼定義？好像也沒辦法定義，我的感覺是這樣。","在場人員：訂一個設計準則，一樣的道理，精神是一樣。"],["邱委員文彥：同意。","主席：依行政部門的修正意見，把第二十七條之一併入第十條，修正文字再交給內政委員會的同仁。","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四章之章名。","第四章　罰　則"],["主席：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改變其資源條件使用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施以四至八小時海岸保護講習。","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主席：這個部分行政部門有說明嗎？","陳組長繼鳴：其他部分跟我們院裡的版本是一樣的，只是對於環境教育的部分，後來我們有請教環保署，他們在相關的法令有定，但在執行面上他們確實投入非常大的行政成本去執行，也引發很多訴願跟訴訟，比如時數怎麼算？誰去上課？違法者到底是公司負責人，還是公司裡面的誰？所以在執行面上造成行政部門很大的成本。因此，我們建議還是回到原來的主罰，也就是刑事罰或行政罰，至於環境教育的部分，就透過另外的方式去處理。","主席：理念是對的，但要執行的話他們一定是派小兵。我順便讓在場記者朋友知道一下為什麼我要這樣處理，因為這個版本是林委員淑芬和邱委員文彥花了3次時間整合出來的，在白天的時候，也跟李委員俊俋，尤其是陳委員其邁一再確認，之外段委員宜康跟其他委員都沒有意見，他們都同意。陳委員其邁以為下午討論一個小時就可以結束了，所以他很高興來這個地方，因為時間拖太長，他後來才先離開。我之所以能夠繼續處理，是因為前面林委員淑芬和邱委員文彥已經做了很嚴謹的功課，但是有很大爭議的部分，我不會在今天處理，我會一併把它送出去。反正後面有意見的，還是可以來得及，但是要讓這個法案有進度，這個法案在2008年，也就是民國97年國民黨剛執政的第一個會期，是李委員嘉進當召委審查的，我當時就在此做質詢，那時候審查的是民進黨政府時代的版本，連民進黨的委員都不滿意，所以當時我就要求廖了以部長應該重新提出新的版本，我也沒想到會提的這麼慢，又經過6年了，時間拖得很長，我覺得提的太慢了。因為對這個法案本身，我曾經有一些來龍去脈的瞭解，所以雖然我不是提案人，但是我很願意看到邱委員文彥跟林委員淑芬他們的用心處理，而且這個法案本身又沒有敏感性的政治問題，我覺得這是可以跨黨派合作的，所以我做這樣的處理。","邱委員，行政部門認為環境講習立意很好，但是他們很難去執行，你可不可以讓步一下，就回到它的行政罰跟刑事罰就好。","邱委員文彥：我知道環境教育在執行的時候的確會碰到一些問題，環保署的同仁大概肩膀不夠硬，所以就一直說服你們不要接受。"],["主席：那是你老同事的問題。","邱委員文彥：對，我教導不當、領導無方。好啦！我同意。","主席：如果同意的話，那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都有涉及到二至四小時的部分，就全都拿掉，拿掉的話其實就等於是院版。第二十八條照院版通過、第二十九條照院版通過、第三十條照院版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主席：沒意見的話第三十一條就通過……","繆參事卓然：增訂第一項行政罰的部分我們尊重，但是有三個法制上的意見，首先是第一項跟第二項沒有直接的關聯，是否適宜放在同一條中規範，這是第一個問題。其次，行政罰的輕重仍然要注意它的衡平性，第三十一條是消極的不配合做檢查，對它的行政罰是六萬到三十萬，但是第三十二條是有一個積極的作為，而該條行政罰的額度是一萬至五萬，這個行政罰的輕重是否有衡平，也請委員予以審酌。另外在文字的部分，最後一句可否改為「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以保留行政裁罰的彈性，謝謝。","主席：所以參事的意見是把第一項和第二項變成不同條文，因為沒有關聯性。其次是比例原則，就是衡平性，如果按照你的標準，你會建議幾萬到幾萬？","繆參事卓然：因為有積極的作為，違法性更高，可是額度只有一萬至五萬，所以這一項可否比照第三十二條的額度？"],["主席：比照後面第三十二條的額度嗎？"],["繆參事卓然：是。","主席：請邱委員看一下，他是認為衡平性……"],["邱委員文彥：第一項或第二項？","主席：第一項，第二項還是六萬至三十萬，可是因為是不同的概念，所以應該分為不同條次。","陳部長威仁：不然就把前面藍色的變成第三十條之一，就是獨立一條的意思。","主席：沒錯，獨立一條，這條要怎麼獨立就由幕僚人員來處理。但是參事還有一個意見，就是把「並按次處罰……」改成「並得按次處罰……」，加上一個「得」，其他的就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主席：這是院版，第三十二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屆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主席：請問有意見嗎？","陳組長繼鳴：這部分我們尊重，不過因為以前在院裡審查的時候，行政執行法有討論過，他們是認為這個已經是法律的規定，不寫也要照那個規定，所以之前我們沒有列。","主席：參事的意見也是這樣嗎？所以紅色的部分其實可以劃掉？那邱委員可以嗎？讓體例一致，其他的法律也都這樣處理，所以第三十三條就照院版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主席：這是院版，第三十四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犯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作有效回復或補救者，得減輕其刑。","主席：這是院版，第三十五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因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主席：這是院版，第三十六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沒收之。","主席：這是院版，第三十七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五章章名。","第五章　附　則"],["主席：第五章章名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涉及相關機關執行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主席：這是院版，第三十八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主席：請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繼鳴：原來是寫三年，如果是二年的話，我們可以儘量努力來達成。"],["主席：第三十九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第四十條通過。","進行整合補充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主席：行政機關的意見為何？","陳組長繼鳴：我們建議維持院版，以使行政院可以保留一些彈性。","主席：邱委員，這麼大的法，我認為應該給行政院一些實施的空間。","邱委員文彥：在法公布之後，其實只是啟動一些機制而已，何況也還沒有正式實施，因為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還要二年才公告。本法在公布施行之後，就是要先啟動，否則你們如何去做調查、徵詢及辦理公聽會呢？你們要依法辦事，也就是我們授權給你們，加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是在二年後才會動作，而相關子法也是陸續擬出來的。","主席：按照你們的推估，在法律公布之後，你們預計多久之後可以施行呢？","陳組長繼鳴：在本法公布之後，整體計畫還需二年才能完成。"],["主席：就是二年後才能實施嗎？","陳組長繼鳴：邱委員原來的版本，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在一年內定之，因此不是馬上實施，我們認為這樣做會比較有彈性，也跟院版的情況比較接近。","邱委員文彥：今天好不容易在天時地利人和的情況之下，本法都快完成了，如果你們還要堅持的話，那就保留！","陳組長繼鳴：是否依邱委員原來的版本，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在一年內定之呢？"],["邱委員文彥：我建議公布日施行。"],["主席：我比較傾向回到邱委員原來的版本。","邱委員文彥：如果在一年以後公布，就像濕地法一樣，其中有很多爭議，而時間也一直拖延下去。如果公布之後就施行，你們才可以立刻採取行動。由於二年之後還有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而陳委員超明也提案要求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要送立法院審議，你們在好幾年之後恐怕都無法施行啊！","主席：本條請邱委員聽我的意見，就是回到您最早的版本，因為馬上實施會讓本法變成徒法不足於自行，也會被別人拿來嘲笑，如此將使讓海岸法的威信及效力大打折扣。我覺得行政機關的二年時間也太長了，因此您原來版本的一年之內是很折衷的意見。","邱委員文彥：一年之內定之，如果沒做好也不見得會施行。去年通過的濕地保育法，施行日是在明年。如果是一年之內定之，你們什麼時候要公告呢？我尊重主席，不過要明確一點，到底是要在民國幾年施行呢？比如是在○○年○○月○○日施行。"],["陳部長威仁：我們也不曉得什麼時候……","邱委員文彥：協商當時，你們也說可以，之後還有施行細則等。","陳部長威仁：沒有關係，在這個法公告後，管理計畫也還沒有出來……"],["主席：你確定可以接受自公布日施行嗎？"],["陳部長威仁：細則要……"],["主席：本法於一年後實施可以嗎？","陳部長威仁：在子法擬好之後，並與母法一起公布實施。如果是在公布之後，再去擬細部計畫等，這樣我們也可以接受。","主席：懂的人會諒解，可是社會上會產生很多誤解，大家會說政府在騙人嘛！我比較是考慮實務面，而邱委員考慮的是去實施的強度。"],["陳部長威仁：我們都可以接受。","主席：本條就按邱委員的意見通過，即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現有一項附帶決議，內容如下：「海岸法影響民眾權益甚深，又憲法明訂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應送立法院審議後施行。」","請邱委員發言。","邱委員文彥：這與本席的理念不一致，因此我就撤簽。如果大家要通過的話，是不是將「與相關子法」刪除呢？以濕地法為例，其後面還有二、三十套的東西，如果統統送來的話，這些太技術面的案子，我們也無法審查。如果要折衷的話，將施行細則送來，我們可以予以備查。","主席：由於本席有連署，加上陳委員不在，就由我作主，建議是否將「與相關子法」刪除呢？"],["邱委員文彥：如此做會比較務實。"],["主席：本案是否修正為「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應送立法院備查」？","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是擔心後面的部分會講不清楚，因此我們可以再作一項附帶決議，就是由主管機關內政部作一比較詳細的說明，並行文給漁政主管機關，以釐清漁民對現有傳統使用的疑慮。","陳部長威仁：如果本法能順利通過並公布的話，我們還有很多事情要去訂定，誠如邱委員所言，我們會來此作專案報告，屆時都還有機會說明。如果要作這項決議，我們會尊重，也OK啦！","主席：我覺得可以啦！因為全國漁民朋友都很在意，對我們而言，也可以避免未來無謂的衝突或誤會，好不好？那就是多一個附帶決議，請行政部門針對漁民部分，做出一個決定。","邱委員文彥：主席，剛才漁業署也有提到漁民的意見，是不是可以把這部分資料也列入會議紀錄？","主席：可以，我同意。邱委員提到的資料一併列入會議紀錄。","一、"],["1.尺度應與國際海洋法接軌？（第3條：3浬）","2.海岸法位階VS漁業法為何？","目前臺灣沿岸海域各縣市各區漁會會員漁民多數有取得漁業權在經營沿岸漁業，而漁業權之範圍除彰化情況特殊外，均由低潮線向外3浬（1浬=1.852公里，所以3浬=5.556公里），而海岸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近岸海域之定義為平均高潮線向海六公里所涵蓋之海域，因此未來全國沿岸之漁業權漁業均亦被納入海岸法之管轄範圍，在既有體制行之有年已管理的井然有序，並推動永續經營管理之下，貿然刻意疊床架屋去管理，徒增擾民、作實擾民之作為，不知行政部門一意孤行、居心何在。","眼下睿智的作法是應該比照去年（102）7月3日剛通過之「濕地保育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25條之規定，將漁業法已有在管的部分加以排除，以免自尋煩惱、自討苦吃。","第21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第23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第25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第五條備註：即有漁業利用行為仍可持續作業。","二、","1.近岸海域是我漁船筏傳統作業漁場，是使用該海域最多的產業，建議擬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時，應邀請較高比例之漁業專家學者及漁民代表共同參與，以保護漁民權益。","2.濕地保育法規定漁業得為從來之使用，惟海岸法並無針對漁業可從來使用之設計，建議應把漁業從來使用納入條文中，倘有必要限制或禁止漁業行為時，應給予一定的補償。","3.依海岸法規定，近岸海域不得為獨佔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經查目前近岸海域具有獨佔性之漁業設施有牡蠣養殖及鰻苗捕撈等設施，建議於條文中明定保障其權益的內容。","4.對於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海岸法相關子法時，建議應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協商結論如下：","第一條照邱委員文彥建議條文（藍色部分）通過。","第六條第一項「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白皮書」修正為「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第二項修正為「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與相關設施，並整合推動維護事宜。……」其餘文字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的「與綱領」3字刪除；第七款增列「及海岸特定區位之劃設部分」等字，文字部分請行政機關稍作調整；第八款前面增加「有關海岸」4字，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應邀集學者、專家、機關、民間團體等舉辦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六款」修正為「第七條第七款」；增列第二項「第一項計畫之擬定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陳組長繼鳴：（在席位上）抱歉！剛剛的部分是新增第三項，而第八條「座談會」修正為「公聽會」部分，協商時是說第一階段尚未研擬計畫，所以基本上還是維持舉辦座談會，第二階段才改為公聽會。","主席：好，就是第一階段還是舉辦座談會，第二階段才是公聽會。","第十條增列第一項，納入第二十七條之一文字，內容如下：「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定之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要素。」原條文內容改列為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刪除，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十四條第一項增列第一款「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其餘各款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加入整合補充版第二項「海岸防護區中涉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者，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應配合其生態環境保育之特殊需要，避免海岸防護工程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並徵得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定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同意；無海岸保護計畫者，應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十六條第二項「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修正為「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為「……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後面增加「或限制漁業行為」等字；第二項「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修正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占有人，」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末句「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二項「前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審查……」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該一開發所致」修正為「……該一開發所造成」，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刪除，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二十七條之一併入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改列第三十一條之一，其餘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保留條文有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其餘條文均照整合補充版條文通過。","第七條第九款修正為：「侵蝕性海岸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廢棄物掩埋場，並改善既有受侵蝕、有污染環境的廢棄物掩埋場。」","另有兩項附帶決議，內容如下：","一、「海岸法影響民眾權益甚深，又憲法明訂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應送立法院備查。」；二、「本法有關「得為原來之使用」之意涵，請內政部詳為研究後行文漁政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以釐清漁民及現有權益人之疑慮，並利本法之施行。」","今天海岸管理法草案保留條文為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送院會協商，本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海岸管理法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代表內政委員會作補充說明；本案須經黨團協商。","陳組長繼鳴：剛才有一個保留的第七條之一，林淑芬委員希望將特定區位內的事情納入第七條之一，這部分我們會列入第六款，增訂「有關劃設特定區位」這樣的文字，林委員表示可以接受。","主席：待會提供修正文字給我，還是要請他確認，如果他沒有確認，我還是要尊重，本條還是保留。","陳組長繼鳴：他剛剛是要我們把它列進去就好，我們再次徵求他同意之後，再向主席報告。","主席：好，徵得他同意之後，就把它列進來。","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各位。","散會（18時25分）"]],"block_lines":[1,6,6,9,65,65,66,67,67,68,68,69,75,93,93,94,94,95,95,96,96,97,97,98,107,114,117,120,126,142,144,145,148,151,156,157,159,160,164,166,168,169,184,186,187,192,196,201,205,206,208,209,210,214,216,217,221,222,223,225,227,229,231,233,235,237,239,241,242,247,249,252,258,260,261,263,264,265,266,267,268,269,271,272,274,276,277,278,279,282,283,285,287,289,290,291,293,296,297,298,301,302,303,304,305,307,308,310,311,312,313,314,316,317,322,323,324,325,328,329,330,332,333,334,336,338,340,349,357,360,363,366,367,370,371,375,379,380,383,385,387,388,389,391,397,401,403,404,405,408,420,422,424,426,427,429,431,432,434,446,448,450,453,454,455,456,457,459,462,463,464,467,468,482,485,489,491,494,499,500,506,509,510,511,512,513,514,516,524,530,537,539,540,542,545,547,548,549,555,556,558,560,561,566,568,573,574,575,576,584,588,589,590,591,592,594,600,602,604,605,607,610,611,615,618,622,625,636,637,639,643,646,647,652,656,659,668,672,678,695,713,719,722,723,724,739,739,740,740,745,746,750,751,752,769,787,801,805,867,873,875,878,879,880,913,931,944,948,993,1006,1031,1036,1037,1040,1041,1042,1065,1086,1099,1197,1198,1203,1206,1214,1216,1221,1223,1229,1231,1232,1235,1240,1242,1243,1246,1247,1249,1251,1252,1254,1258,1267,1268,1269,1270,1272,1276,1281,1283,1286,1292,1294,1299,1300,1302,1304,1315,1318,1319,1331,1335,1336,1337,1340,1344,1345,1347,1348,1352,1357,1358,1360,1369,1375,1376,1379,1385,1392,1405,1405,1406,1406,1436,1443,1445,1447,1449,1452,1457,1462,1463,1466,1473,1476,1483,1484,1493,1495,1497,1502,1504,1507,1508,1512,1515,1518,1519,1520,1522,1524,1527,1529,1530,1535,1550,1555,1560,1562,1564,1576,1589,1593,1596,1600,1602,1604,1605,1609,1610,1611,16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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