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星期一)9時1分至17時25分 地  點 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淑慧 主席: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4時59分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下午12時35分、 下午2時34分至下午5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16分至下午4時1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孔文吉  高金素梅 陳淑慧  何欣純  潘維剛  蔣乃辛  許智傑  陳碧涵  鄭麗君  陳亭妃  陳學聖  黃志雄  林佳龍  呂玉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李昆澤  黃偉哲  廖正井  盧嘉辰  李貴敏  吳育昇  鄭天財  賴振昌  呂學樟  周倪安  蘇清泉  吳育仁  蔡錦隆  葉津鈴  管碧玲  王進士  王惠美  楊瓊瓔  江惠貞  徐欣瑩  鄭汝芬  顏寬恒  陳怡潔  段宜康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林德福  盧秀燕  楊應雄  賴士葆  蕭美琴  楊麗環  陳歐珀  羅淑蕾  薛 凌  簡東明  江啟臣  邱志偉  邱文彥  廖國棟  張嘉郡  羅明才  楊玉欣  姚文智  黃昭順  林鴻池    委員列席48人 列席人員: (11月10日及12日上午) 文化部部長 龍應台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11月12日下午)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何卓飛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曾大仁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局長 何金樑 (11月13日) 科技部部長 張善政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 黃信璁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  員 葉 蘭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11月12日下午) 二、教育部部長、體育署署長列席報告「2014年韓國仁川亞洲運動會我國奪牌績效檢討、2016年巴西里約奧運準備規劃、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之籌辦進度、各縣市學校及國民運動設施之現況與發展」,並備質詢。 (本日下午議程有委員黃志雄、段宜康、陳碧涵、陳學聖、呂玉玲、蔣乃辛、孔文吉、許智傑、簡東明、姚文智、李桐豪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吳部長、體育署何署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佳龍、陳亭妃、陳淑慧、楊玉欣、鄭麗君、何欣純、鄭汝芬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 論 事 項 (11月10日及11月12日上午) 一、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各款、項、目有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決議: 一、歲出部分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6億4,943萬9,000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0,783萬7,000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2億3,591萬6,000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3,501萬元、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6,045萬3,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不含智利參訪及威尼斯美術展)5萬元、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惟「兩岸文化交流推展」減列數額不得少於「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共計減列2,5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2,438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鄭麗君  陳淑慧  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潘維剛 (二)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之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等活動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孔文吉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陳亭妃 (三)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四)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黃志雄 (五)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原列2,50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潘維剛 (六)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中「人文研發業務」之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臺灣文學館業務」15萬3,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亭妃  許智傑 (八)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944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呂玉玲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九)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及「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4億3,180萬元之六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十)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及「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含藝術銀行計畫及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志雄  呂玉玲  陳淑慧  潘維剛 (十一)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推展交響樂團業務」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二)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蔣乃辛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志雄  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十三)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中央通訊社之任務係「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與「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惟中央通訊社雖有專業基層新聞工作者組成之團隊,近年卻屢傳政府試圖干預新聞編採甚或打壓個別記者之情事。矧「太陽花學運」期間,中央社英文網站Focus Taiwan之即時新聞,與國內情勢在客觀數據上即有明顯落差;中央社雖曾說明其對「太陽花學運」之「正面報導」,得到多國媒體引用,惟各國媒體是否引用新聞社訊息、引用何種訊息,皆係其自主編輯選擇,與中央通訊社之公正性無關,自不足以解釋中央通訊社英文網站之新聞選擇,與國內外其他媒體乃至該社所發布中文新聞的顯著落差。為確保中央通訊社作為國家通訊社之公共性、透明性、專業性與多元性,足以落實新聞自由之普世價值並導入公共媒體之精神,不因國家補助而受黨派立場干預,爰要求中央通訊社於6個月內,設計並落實強化基層新聞工作者編採自由之內部機制,並就該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四)展覽活動為當代博物館的核心任務,惟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專業人力不足,缺乏園區整合經營的觀點,以致無法自行研究與策展,長期仰賴民間廠商提供服務。矧近年來景美園區僅以歷史場址復原為要,未能展現甚至拓寬學術界日新月異的研究成果,而綠島園區的某些展覽則久未更新。爰要求文化部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以來,景美與綠島兩園區之常設展與特展逐項檢討,並於4個月內就檢討結果與籌備處短、中期展覽規劃方向,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十五)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至今陸續入藏政治案件相關文物、辦理白色恐怖研究案,但相關成果並未為社會充分使用。例如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在2014年9月8日結束業務運作之後,將其辦理業務相關資料由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接管,不料裝箱檔案送達景美人權園區之後,旋即又送往新莊文化部本部庫房,不知何時可見天日。又對此批資料,文化部竟以「眾多檔案年代久遠尚須整理」為由遲未公開,但基金會移交之資料類型多元,年代久遠者(如國防部案卡)占比不高,其他類型如案件數位資料庫、歷年委託研究案、補償申請審查會議紀錄等資料,並無年代問題。爰要求人權博物館籌備處:1.在1年內建造完成恆溫恆濕並防火消防之儲藏空間,再將此批檔案搬回保管;2.編定計畫、儘速將此批檔案整理編目,以便早日開放大眾使用;3.就資料中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如何公開舉辦公聽會,並依公聽會結果制定資料公開辦法。在文化部完成前揭程序,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  管碧玲 (十六)跨年期「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將於本年度預算執行完竣後到期,文化部並已就「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三期計畫」之研擬展開作業。惟文化部成立後所推動多項政策,內容與「新故鄉社區營造」皆有重疊,即經立法院與審計單位多次指謫,文化部卻仍未就整合運用策略妥為規劃。矧文化部社區營造相關計畫多以獎補助費為主要構成工具,其分配卻屢被指有目標不明確、重複投資、申請程序類型化、由上而下缺乏社區精神等弊端。爰要求文化部就2015年「新故鄉」經費之執行,試辦導入具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精神之機制,並於檢討2015年試辦情形後,將相關機制納入「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三期計畫」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七)本土作曲家許石一生創作百餘首歌謠,如「安平追想曲」、「鑼聲若響」、「夜半路燈」等,以旋律裝載臺灣史的人文風貌,帶領人們跨過時代記憶;最難能可貴的是其採集之民謠,為失散的台灣民謠保留命脈。今其後世擬捐贈許石先生的作品與文物,為使重要文化資產得以保留其時代背景和歷史價值,請文化部及所屬相關單位研擬典藏計畫,於11月底前提出整體規劃之書面評估。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鄭麗君  陳亭妃  蔣乃辛 (十八)國家人權博物館辦理「人權藝術季活動」宗旨,係以臺灣歷史的視野,傳承人權、民主與自由的信念,扎根臺灣土地的人權種子。惟過往辦理形式皆以靜態常設展為主,不及於多元展現形式的編排,尚存在歷史書寫的侷限性。爰要求國家人權博物館研商多樣化詮釋,增添立體、動態的表演藝術,呈現人權的多面性風貌。請於預算審查結束前擬定,並於明年度起規劃實施。 提案人:陳碧涵  蔣乃辛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十九)鑒於衛武營藝術中心為國內3大藝術中心之一,硬體建設除重視整體之藝術文化特色之外,建議其入口意象之構思應標示有水之造景與搭配,以調和衛武營中心前門水泥鋪面之生硬景象,彰顯衛武營藝術中心柔和之深層意涵。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二十)文化部104年度於「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獎補助費」科目編列補助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1.15億元,另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科目編列17.49億元,兩者合計編列18億6,492萬5,000元。衛武營籌備處未配合文化中心之成立裁撤,同時編列衛武營籌備處及文化中心營運經費,合理性允宜斟酌。爰要求籌備處與文化中心將如何分工之規劃,與角色殊異性之區別,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二十一)在日治時期民間樂團之基礎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前身於1945年,成立於斯時之「省桓」臺北,今年適逢70周年。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不但是國內歷史最悠久之交響樂團,「省交」時期更有其光輝歷史,包括蔡繼琨、史惟亮、陳澄雄等國內大師級指揮家,皆曾任「省交」團長,無數本土作曲家之作品,也在「省交」首演;特別是對大臺北地區以外的臺灣古典音樂愛好者而言,「省交」更是從小到大的回憶。惟隨國內外交響樂團在臺表演場次的增加與交通條件的改善,位處臺中霧峰之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近年卻面臨人才流失與定位不明的挑戰,矧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所運營之臺灣音樂文化園區,雖為國內硬體設備最完善之交響樂團團址,但其因各種限制,仍未能如預期以「臺灣古典音樂原鄉」之地位,拉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爰要求文化部就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永續發展與臺灣音樂文化園區之運營,聽取樂團成員、專家學者與社區居民意見,於10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之發展計畫,並以之做為國立臺灣交響樂團70周年團慶誌慶。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二十二)鑒於高雄鳳山鳳儀書院已於103年10月31日重修落成啟用,鳳儀書院是清朝時代曹謹至鳳山縣任官時所興建之全台第一座書院,當時也為台灣培育許多優秀人才。因鳳儀書院緊鄰全台唯一的曹公廟,在鳳儀書院重修落成後,前往參觀之人潮絡繹不絕,同時為感念曹謹,參觀人潮除前往鳳儀書院外,同時也會到曹公廟祭拜,感念其為鳳山帶來的建設。然而,鳳儀書院至曹公廟一帶,目前尚未有完整的文化廊道規劃,導致曹公廟與鳳儀書院之文化意象,無法完整呈現。是以,為有效推動鳳山新城古文化之事務,文化部應與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調,輔導並建制該地區之文化廊道與藝術造街等活動,有效串連鳳儀書院與曹公廟之文化意象,並提升參觀民眾對於鳳山新城古文化之學習與認知。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三)鑒於高雄鳳山擁有全台唯一的曹公廟,其主要是為感念清朝時期河南沁陽曹謹至鳳山縣任官時,為當時鳳山新城帶來許多基礎設施,包括當時興建的水圳至今仍然繼續使用,顯見曹謹為鳳山帶來深具遠見之建設工作。每年高雄水利會也會在曹謹(農曆11月1日)生日前後於曹公廟舉辦慶典活動。文化部所屬之台灣豫劇團主要根據地於高雄,也傳承了與曹謹同樣的河南文化精神,今年10月31日鳳儀書院落成時,台灣豫劇團安排至鳳儀書院表演,引起觀賞民眾廣大回響。為有效串聯豫劇團與曹公之河南精神文化,建請文化部研擬安排台灣豫劇團每年於曹公誕辰前後,前往曹公廟與鳳儀書院公演,並將此活動列為台灣豫劇團每年之固定活動,以有效落實藝文下鄉與推動公民文化認知的運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四)科技與表演藝術之結合為世界發展之趨勢,因中興新村不僅具有重要的文化資產亦見證我國深遠的歷史意義。在科技部高等園區進駐後,擬合作規劃為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以中興新村所擁有的文化及觀光資源,例如:國家歌劇院、清泉崗機場以及中台灣優質旅遊景點等,都是發展「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的最佳支援與後盾。為使中興新村得以保留其歷史完整樣貌,並發揮最大文化核心價值,請文化部會同科技部研議「中興新村為主體之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發展計畫,並於立法院第6會期結束前提出整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蔣乃辛  何欣純 (二十五)文化發展計畫為國家貫徹經濟新動能的支撐力量,然文化之發展除硬體建設外,文化基盤擴大、文化參與等軟體建設也都不容忽視。為使國家文化軟體發展能獲得國家整體預算之相當比重資源,並比照我國重大建設於國發基金匡列之預算精神,請文化部及所屬相關單位研擬「國發基金投入文化軟體建設發展」之計畫,於立法院第6會期結束前提出規劃報告之書面資料,併報請行政院審議。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蔣乃辛 (二十六)有鑑於日本以「特攝電視劇」開拓東南亞海外市場,在印尼創造1年至少50億日圓之商機,有效提升其文創產業之發展能量與獲利。反觀我國文化部「價值產值化計畫」對表演藝術的推廣內涵與力道上仍十分薄弱,亦缺少積極進攻海外市場之企圖。 爰要求文化部參考日本「特攝劇」的海外整合行銷手法,研析我國表演藝術在海外市場所具備之優劣勢,進行實質有效之拓展計畫,擴大表藝產業內容影響力,開創國際市場商機、增進文化產業海外營收。於立法院第6會期內將表演藝術納入「價值產值化計畫」中,並於104年度起規劃。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何欣純  孔文吉 (二十七)針對霧峰光復新村為我國重要文化資產,惟目前情況竟為半荒廢狀況,為有效利用及帶動鄰近地區文化發展,故建議文化部應會同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提出結合在地特色性質之整體規劃,並鼓勵申請藝術村及藝術浸潤空間計畫。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碧涵 (二十八)文化部於2014年7月宣布,已協調交通部提供臺北市忠孝西路與懷寧街口之前公路大樓,做為未來攝影文化中心設置地點。惟前公路大樓係由日本戰前知名建築師渡邊節之事務所設計監造(該事務所知名作品尚有日本勸業銀行本店、日本興業銀行本店與神戶證券交易所等),以作為日本大阪商船株式會社之臺北出張所;其建築體屬流暢之現代風格,屋簷及塔樓卻是傳統日本式樣,為現代主義向興亞式建築之過渡,而緊鄰鐵道飯店並正對臺北車站之表町地段,在臺北建築與城市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矧自1958年起,此建築改名公路大樓,成為臺灣省公路局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辦公廳舍,見證我國近半世紀以來公路運輸之發展。為使此歷史及空間紋理能受充足尊重,並反應於未來攝影中心之使用安排,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邀請臺灣近代史、建築史、交通史及科技與社會研究(STS)專家到場會勘,並於會勘後將其意見整理,再納入攝影文化中心之空間規劃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三、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處理。 (11月13日) 二、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科技部及所屬單位預算。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各款、項、目有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0項 科技部1,152萬元,照列。 第201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231萬4,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1萬4,000元。 第202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01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49萬元,改列為250萬元。 第203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22萬4,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1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421萬6,000元,照列。 第21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438萬3,000元,照列。 第21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55萬6,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13項 科技部1,134萬元,照列。 第214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539萬4,000元,照列。 第215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萬6,000元,照列。 第216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1萬8,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9項 科技部278萬9,000元,照列。 第21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284萬2,000元,照列。 第21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17萬元,照列。 第21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02萬2,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60億0,034萬8,000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80億3,038萬1,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9億9,53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60項: (一)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孔文吉 連署人:許智傑  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二)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96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三)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36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四)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2,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五)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洋科技研發平台服務、海洋資訊平台服務、海洋科技前瞻研究推動等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六)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研五號科研儀器建置暨營運2億9,31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呂玉玲  許智傑  陳碧涵  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鄭麗君 (七)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3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孔文吉  鄭麗君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八)1996年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所組成之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現已有79國參與,覆蓋率達全球ITA貿易的97%。透過ITA機制,我國資訊產品出口得以繞過中國對臺灣經貿空間的抵制,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為了深化ITA的經濟成果,我國亦於2012年參與發起ITA擴大談判。然查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雖皆以ITA產品(特別半導體與面板)為主力產業,科技部卻未積極參與我國之ITA談判策略之制定。矧科技部法定職掌中,包括科技發展政策、產業前瞻技術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運用等,皆與應用產業所處之經貿環境密切相關,則科技部對涉及科技貿易之各項國際協商,若僅如現狀抱持被動等待國際貿易主管機關諮詢之態度,即不足以提出完善之科技產業政策。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籌組任務編組之科技貿易因應小組,並就我國ITA策略與科技政策之整合協調,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九)無人飛行載具(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近年發展快速,除加強在軍事、基礎科學與防災等傳統領域之應用外,亦已產生龐大商業價值。矧無人飛行載具及其酬載,涉及控制軟體、精密儀器與機械系統等領域之整合,是以此具未來性產業之發展,對於高端科技工業之強化與產業之創新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惟我國無人飛行載具發展雖早,政府作為卻仍較集中於國防領域,而各部會就無人飛行載具之推廣與法規環境之建立,亦缺乏完整政策。科技部做為我國科研之主管機關,其所屬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亦有諸多無人飛行載具相關技術之研究,有必要由科技部整合相關部會資源,以推動我國無人飛行載具在技術與產業應用上之發展。爰要求科技部在6個月內,提出「無人飛行載具發展計畫」,並就此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赴中國投資設立、併購或參股晶圓製造廠或提升其製程技術之申請案件,應由經濟部召集行政院科技會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科技部等有關單位組成關鍵技術小組進行審查。惟科技部於2014年10月27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時,部長竟表示對於赴中國投資十二吋晶圓廠之審查非屬科技部職掌,足見科技部業務移交存在嚴重瑕疵。矧前開要點係行政院於2002年頒布「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管理規劃方案」之一部分,而依該套案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關鍵技術之有效管理」與「研議訂定國家科技保護專法」等子項之主辦機關、其餘各項之主要協辦機關,但就該套案如何於行政院科技會報與科技部間分工及科技部所應依據辦理之業務,組織改造後顯未順利接軌。又系爭方案既為科技產業管理機制,自應定期滾動檢討。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管理規劃方案」之執行與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一)科技部多年來投入鉅額預算,以期建立我國太空科學研究能量與自主太空科技,而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下,該部亦已就整體太空政策、太空法領域研究與太空科技之產業應用,展開通盤規劃。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擬於今年、明年與2018年,分批發射福爾摩沙五號與七號衛星,且此兩批衛星自主關鍵元件之技術純量與比例,皆超過其所接替之福衛二號與三號,然而科技部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就我國推動太空計畫以來的重大進展、福衛五號與七號所使用之科學技術和太空科技發展之國際脈動,卻未能系統性、全面性地推介予國人。矧參與福衛五號與七號之專家,皆為我國所培育之科技人才,國家有必要就其在此太空計畫關鍵年代之參與詳實紀錄,以豐富國內科學與科技發展口述史料,並培養社會之科學風氣。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福衛五號、七號與太空計畫之口述史採集與整合性社會推廣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二)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我國於行政院下特設科技部。惟科技部組織法雖亦規定,科技部掌理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規劃與政府科技預算審議等事項,然而從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來,我國科技預算分配與執行,卻仍聚焦在個別科學與科技領域之研究發展,而缺乏整體科技願景與科技政策架構之建構,並造成我國無論公私部門,皆缺乏整合性科技政策人才。矧科技部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雖設有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但該中心就我國重大政策與法規之科技問題,究能產生何種效果,頗有疑問。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政策人才之養成、科技政策人才庫之建立與我國重大政策與法規之科技評估如何強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三)自2014年3月起,我國中央科學技術主管機關,由跨部會署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升格為科技部,而此種組織架構之調整,亦代表科技部應更為完整地配合國家願景,推出政策。查世界各科技先進國基於確保區域均衡發展、促進學術多元與貼近研究客體或產業應用等理由,多以政府政策帶動科研中心之分散化。惟我國科技研發經費與機構多年來集中於北部地區,矧政府對於科研能量配合國土計畫之分散安排,亦無具體計畫。爰要求科技部於5個月內就前開問題擬定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四)隨著我國基礎科學研究能量之擴大,與科技產業之發展重點由組裝與關鍵零組件之製造,轉向系統整合與應用,科技部近年皆將科技人文政策列為年度施政重點。然而點狀地對科技在人文領域之應用進行獎補助,對達成提升民生福祉之整體政策目標既少有幫助,亦不足以產生科研體系多元發展的體質型轉變。矧就提升社會科技風氣而言,在科技與社會間之中介體系,包括科研史料之蒐集或本土性普及科學之推廣等,政府投資皆嚴重不足。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促進科普領域之發展與科技與社會研究(STS)人才之養成,擬定具體計畫,並就此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五)預算法第4條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而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屬之。惟歷年來系爭基金皆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並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匡列之特定收入來源即權利金收入,而與預算法制有所相違。矧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國庫撥補鉅額預算以維持運作,卻又長年支應科技部各項行政經費,實為逃避國家總體財政管控機制,進而損及財政紀律。有鑒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仍為國內科技研究重要資金來源,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如何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六)查我國科學園區設置之目的,如1978年全國科技會議所揭,為透過「稅捐減免之獎勵,廠房、土地之優惠及便利」,以達成「培育、羅致、利用高級科技人才,以利技術輸入和激勵國內工業研究創新」的目標。惟科學園區後來之發展僅聚焦高端生產,非但與先進國家採「園區模式」開發之案例如瑞典「基斯塔」(KISTA)、英國「愛丁堡科學三角」(Edinburgh Science Triangle)或法國「索菲亞科技城」(Sophia Antipolis)相去甚遠,更無法發展如美國「矽谷」或英國「矽環」(Silicon Roundabout)般之創新聚落(innovative clusters)。矧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雖曾為因應科學園區各項轉型挑戰,推動辦理「科學園區政策環評」和「科學園區創新發展之推動與規劃計畫」,然而相關政策非但因為自限機關本位,未能就中央政府相關機關之權限(如經濟部主管各種產業園區、內政部主管國土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創業投資、財政部主管國有財產管理與教育部主管高等和技職教育等)全面整合,更未在本年度科技部及所屬相關預算中,設定工作計畫和關鍵績效指標。爰要求科技部就相關問題,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七)科學工業園區齊聚我國最高端之製造業,惟科技部對科學園區員工之保障卻有諸多不足,僅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設有勞工相關業務預算,且就其內容觀之,多為各種法定支出與宣導經費,未見完整園區勞工保護政策。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預算時,雖曾就相關問題作出決議,要求科技部提出報告,然而就報告內容觀之,則可知科技部所屬各科管局對勞動政策之了解,竟僅止於依法執行勞動檢查和就業歧視等,且其成果相當有限。爰要求科技部邀集相關勞工團體、職工代表與專家學者,就如何制定「科學園區勞動政策」進行研究,並於5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八)我國為四面環海之島嶼國家,海洋相關科學、科技與人文研究,應為政府施政重點。然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臺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主要任務雖係「建立研發平台以深化海洋研究,並做為政府的海洋科技幕僚,全面掌握海洋環境,為政府海洋施政提供科技資訊;發展海洋前瞻科技,建立堅實的海洋科技研發能量,促進國家海洋永續發展」,然而其制定之工作計畫,卻僅在實驗室、實驗船與觀測網等設備之運營,而使包括海洋政策、海洋法、海洋經濟、海事工程與船舶及相關設備等領域,分散於全國以大學為主之研究單位與中央政府有關部會署,未能妥善整合。矧海洋中心在決定遷往高雄市中心之七賢國中舊址後,理應配合高雄市「海洋首都」之建設願景,以集中政府資源並協助民間海洋專業在地經濟之發展,然而科技部「海洋科學研究園區」構想之內容與規模,仍有進一步擴大之潛能,而如何分期落實,更有待社會深入檢視相關規劃。爰要求科技部慎重考慮將海洋中心擴大改組為整合性之海洋研究機構,並與「海洋科學研究園區」之建置相互配合。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九)為推動科學與科技之發展,政府在1957年成立國家長期發展科學委員會,而此委員會又於1967年更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57年後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國科會再次改組為科技部。科技部一方面屬新設部會,另一方面又承接前國科會推動科研與科技產業發展之資產,有必要委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公允地就國科會時期政策推動之歷程進行整理,分析如國科會推動半導體產業發展如何成功,而如航太或車輛等曾是國科會重點推動之科技產業,又為何失敗。爰要求科技部就前揭問題擬定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隨著近年數位化與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製造業將出現以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為關鍵的全面性革新,而生產流程進化至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後,除了能提供更精密有效率的工業產品外,亦將產生全新的商業模式。為了因應此一重大產業發展趨勢,各先進經濟體紛紛提出相關願景與產官學研整合之推動策略,此如德國聯邦政府在2012年所提出的「工業4.0」(Industrie 4.0)計畫或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於2006年列為重點科研領域之「網宇實體系統」(cyber-physical system,CPS)等。然而我國政府各部會,對於相關技術如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大數據(big data)或資料採集與監控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SCADA),雖亦分別擬定發展計畫,然而相關計畫缺乏整合,亦無整體上位政策。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一)科技部於2014年4月28日,曾就科技經費分配標準、績效指標、檢核機制與研究成果公共運用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惟前開報告雖列舉多項進行中之科研政策,對於我國科技經費分配最為人所垢病之各項弊端,卻隻字未提。而同年7月致使前教育部長蔣偉寧去職之學術論文掛名醜聞,更暴露出我國學術界因科技部相關政策所產生的各種「學閥」現象。矧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朱敬一亦曾在2014年9月為文,痛批「學閥」把持學術發展,已達誤國程度。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規劃推動如失職審查委員停止審查資格、第三審查人與審查件數上限等具體措施,以杜絕目前科技經費分配流弊,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二)面板為主之光電產業在半導體與相關產業之後,為目前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第二大產業。惟近年面板產業發展遭遇多重挑戰,非但導致產值無法隨出貨量擴張,更因獲利結構不穩定而面臨人才外流等窘境。惟在技術研發、景氣循環與國際市場生態外,面板產業所受威脅亦來自於中國運用國家資本所推動的破壞性擴產。然而,政府目前因應中國面板擴廠之作為,係如經濟部於ECFA架構下所推動的「兩岸搭橋」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提出之「兩岸面板在臺灣自由經濟示範區與上海自由貿易區合作生產」等,但這些做法對於我國現行科研與科學園區經營政策亦會產生負面衝擊,主管機關科技部卻未能用具體作為避免,對相關政策之擬定亦少有參與。矧科技部作為我國科學技術中央主管機關,就敏感性科技輸出之把關有相當責任,然而科技部卻未妥善扮演政府之科技幕僚,為政府各部門所提出之面板相關策略提供合乎科學標準之界限。爰要求科技部就前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三)我國91年度至102年度科技類計畫經費之投入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各占整體經費之32%及33%,然而我國專利數雖豐富,但專利影響程度卻逐年下滑。此外,我國技術貿易逆差仍大,每年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 科技預算的分配未以績效作考量,導致研發支出越多,產出效益未必更高。爰要求科技部就「縮短研究產出和經濟產值之落差」,調整績效指標與補助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二十四)鑒於國家產業發展與轉型需仰賴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政策,而科技部身為國家科技政策之最高主導機關,於產學合作政策中仍有努力之空間,以連結我國人才與產業需求。科技部近年推動大小聯盟產業合作計畫,但小聯盟核定之產業類型與計畫內容,似無考量我國中小企業之主要產業類型,及是否與我國產業聚落類型相符。是以,為有效利用科技預算與資源,科技部應儘速盤點我國各區域之主要產業聚落,並檢討小聯盟計畫中學界是否有與鄰近之產業聚落需求相連結,以提升科技部小聯盟產學合作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五)鑒於國家產業發展與轉型需仰賴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政策,而科技部身為國家科技政策之最高主導機關,於產學合作政策中仍有努力之空間,以連結我國人才與產業需求。科技部近年推動大小聯盟產業合作計畫,主要目的為提升我國學界與業界間的合作關係。為提升小聯盟計畫之核定內容與產業類型與我國產業聚落類型相符,科技部應鼓勵學界與學校鄰近產業聚落進行產學合作,並儘速研擬小聯盟相關核定規範與資源補助辦法,若學界提出與鄰近產業聚落產學合作之小聯盟計畫,應優先補助相關合作經費,書面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六)鑒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海洋中心設置有助於我國推動面向南海之政策,海洋中心設置完成總計需要近18億元之經費,目前科技部對於海洋中心的設置經費僅有3億多元,仍有將近15億元之預算缺口。為有助我國海洋政策之推動,海洋中心之設置有其必要性。是以,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研擬海洋中心經費籌措計畫,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於3年內籌措完畢海洋中心所需之設置經費,進一步完整建置我國海研中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七)鑒於我國重要海洋研究船隻海研五號於103年10月10日觸礁沈船,導致整艘船隻已無法修復使用,總計需要再籌措近14億元重新打造海研五號。而過去我國對於海下技術僅限於技術提供,並無海下工程施作之能力,然而,海下技術與海下工程結合將有助於我國未來推動海下工程承攬之優勢。是以,科技部應藉由本次海研五號觸礁沈船之際,重新檢討我國海下技術之推動方向,並積極結合民間廠商建置完整之海下技術與海下工程,以利我國未來海下技術之推展。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海下研究、工程技術、與民間合作等相關事宜之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八)鑒於科研計畫依其研究類型概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發展等類型,依科技部提供之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資料顯示,我國91年度至102年度科技類計畫經費之投入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各占整體經費之32%及33%,基礎研究占25%次之,再其次為其他及商品化,分占9%及2%。顯見研發結果理應貼近產業需求。 科研計畫最直接且具體之成果為專利數及論文篇數,近年我國表現尚屬亮眼,因整體研發成果未有彙整性之機制呈現,獲得專利有多少係屬政府補助計畫所取得之範疇並無相關資料,能否轉化為產業所用更難以評估。惟我國技術貿易逆差逐年擴大,99年度達1,157.35億元,每年仍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是以,科技部應重新評估檢討科技專案計畫的投入,對促進經濟發展的貢獻效益如何,尤其20年來投入是否與經濟發展有直接關聯,並將相關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九)鑒於我國科技預算之分配,原則上係由各主管機關提出計畫書,再經科技部初步審查(科技部計畫則由行政院科技會報審查),於行政院匡列之額度內,與各申請機關協調後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各機關執行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及委辦(以下泛稱為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例如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等,執行面主要由各主管機關負責管考,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是以,科技部應主責彙整相關計畫之成果與成效,以提供計畫考核之相關資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鑒於科技部104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460億0,034萬8,000元,然因1.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2.政府科研計畫研究類型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理應貼近產業需求,卻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故使鉅額之科技預算產生之整體效益不彰。是以,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04年度各單位主管之各項計畫及預算執行,如何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需求及社會民生福祉之分析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一)鑒於我國學術界為求升等,爭取獎補助,論文掛名現象浮濫。依教育部提供資料,近5學年度合計,大學校院教師無論是升副教授或是升教授,非以技術升等人數均占各該職別升等人數之98%;即使以技術導向之技專校院,教師非以技術升副教授人數亦占98%,升教授人數占97%。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為學研機構及學者研究經費之重要來源,補助計畫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科技部及教育部為利資源分配,欲建立公平客觀之學術審查制度,大量推動SCI及SSCI制度,因而導致學研機構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為改善教研人員升等主要靠論文產出之現象,並引導教研人員投入教學或與產業界結合,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檢討調整獎補助之相關辦法,期改造教研人員多元升等之誘因結構,允請科技部及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之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二)科技部於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超過65億元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但部分計畫卻僅以論文篇數、專利件數等作為計畫成果之衡量依據,無法具體呈現國家型計畫對社會或產業發展之助益。為確實掌握國家型科技計畫執行成效,達成計畫協助解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問題之目標,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調整國家型計畫績效評估方式,並研議推動食品安全國家型計畫,以提高研究成果對整體社會之貢獻。相關檢討及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三十三)海研五號是我國耗資15億元打造具備遠洋航行功能之海洋探測船,然僅營運不到2年就因事故不幸沈船,不僅嚴重影響我國日後海洋研究之進行,對於海事人才培育亦有影響。為避免不幸事件再次發生,並提升未來海洋研究船營運效益,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1個月內積極檢討海洋研究船經營模式,提出未來改善管理制度方案。相關檢討改善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三十四)中央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係為整合政府跨部會災害防救科技政策之業務推動,及落實應用災害防救技術於政府施政而設置,其任務包括研發並結合跨域資訊提升防災科技能力、並就災害進行事發時研判與災後建議,並落實技術應用。惟我國處在多地震、颱風之區域,且伴隨經濟發展需要而有核電廠及各種石化管線危機,應考量災害發生時如何確保民眾安全,爰要求災防科技中心考量複合式防災之需求,提出各項跨域資訊整合之規劃,供各級機關參考。災防科技中心並應就檢討內容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五)據審計部102年度決算審議報告指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截至102年底止專利累計件數已獲證376件,申請中306件,民國98至102年度累計支付專利申請費3,489萬餘元、專利維護費1,035萬餘元,合計4,525萬餘元。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近5年曾授權專利僅5件,產生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收入1,188餘萬元,顯入不敷出。又政府自民國92年起推動奈米級晶片國家型科技計畫,至102年底止分別累計產出專利3,381件及600件,技術移轉金18億8,491萬元及5億2,444萬元,反觀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奈米元件實驗室及晶片系統設計中心專利數量雖逐年成長,卻無專利授權實績,顯示該院專利技術轉化為經濟效益之成效未如預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答復將連結各部會研究單位,並結合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其推動進度及期程如何,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 今年年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表「積層型3D-IC」領先全球,將兩片IC晶片的距離縮短到0.3微米,大幅提升訊號傳遞效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就其技轉進度及可預期之效益,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六)我國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且政府科研計畫多屬應用研究與技術研究,卻未能轉化相應的技術輸出,技術貿易逆差甚至逐年擴大,有鑑於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近來也逐漸強調應用導向型計畫,我國政府卻每年投入巨額科技預算產生之整體效益不明,應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需求及社會民生福祉,合理調整補助及管考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針,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七)103年7月媒體報導國際期刊撤銷我國60篇學術論文,針對論文審查造假事件及牽涉論文掛名之問題,引發爭議,行政院因而責成科技部及教育部檢討學術審查制度,科技部設有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有關申請或取得該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就學術倫理檢討作為提出說明,以發揮實際的稽核效果。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八)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為學研機構及學者研究經費之重要來源,補助計畫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科技部及教育部為利資源分配,欲建立公平客觀之學術審查制度,大量推動SCI及SSCI制度,因而導致學研機構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各種弊端叢生。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與教育部持續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九)高級中等學校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然而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皆設置有實驗高級中學,其營運基金編列於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預算,而非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04年度竹科編了4億1,600萬4,000元,中科編了1億5,573萬5,000元,南科編了2億6,411萬元。惟查,科學園區設置實驗中學,其法源依據為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但其規定僅為「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然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係教育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明顯越俎代庖。且實驗中學校長仍由教育部遴派,教師資格亦是由教育部認定,基本上與教育部所屬其他國立高級中學相同,卻由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與教育部採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一國二制,並不妥當。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就科學園區實驗中學之預算及管理問題加以處理,以求事權統一,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一)科技部每年投入大筆經費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透過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提升國家整體科研能力,惟對計畫申請時之審查與計畫結案成果報告之審查明顯寬嚴有別,以致於搜尋相關研究成果報告時,縱使與企業秘密、專利事項無涉,卻往往僅能搜尋到短短數頁之簡要報告,科技部僅就繳交與否列為下一年度申請計畫經費之項目,卻不過問其研究成果品質。又監察院103年6月提出糾正案,亦指出有相當大比例的研究計畫,其成果於期中報告時已見完備,其經費核銷卻集中於期中報告之後,足見科技部就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控機制仍有待加強,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二)有鑑於科技部日前「102年全國動態調查」結果顯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較101年成長5.5%,研發人力成長2.2%。對此,科技部指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為4,549億元,較101年成長5.5%,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為3.12%,高於101年的3.06%。又,以經費來源區分,民間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全國研發經費比率為76.5%,政府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全國研發經費比率則為23.5%。 近年來,民間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比,除2009年因金融風暴影響略微下降外,其餘各年均呈現上升的趨勢。102年全國研發經費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研發經費均較上一年成長,各研發類型占全國研發經費之比率,分別為9.2%、23.2%及67.5%,歷年來均以技術發展為最高。 綜上所述,按調查顯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較101年成長5.5%,惟研究人員卻僅成長0.7%,雖然科技部聲稱,主要係受到企業部門部分企業人力別調整、高等教育部門博士生人數減少等因素所影響,但身為我國科技研發產業之主管部門,科技部應儘速提出具體性之改善計畫,俾利持續發展我國研發產業之效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三)針對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為有效運用經費且集中資源使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立即研議所屬之11個研究中心或籌備處整併之可行性,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合,避免屢遭外界批評計畫重複執行或經費重置之疑。……。」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現有10個研究中心,……然部分研究中心功能重疊、業務分工界線難釐清,如颱風洪水研究中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是否能與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進行功能與業務整合?因應政府財政緊縮,應將資源有效利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3個月內提出各中心近幾年績效檢討報告,並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 近年我國面臨全球經濟競爭壓力,行政院組織進行功能性及結構性之雙重調整,俾建立「精簡、彈性、效能」之政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僅以推動跨中心、跨領域之創新科技作為因應措施,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與上開組織精簡之立法院決議未合。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組織規模由成立時之6個研究中心,擴增至10個研究中心,立法院已請該院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允應檢討改善,以集中有效運用資源,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四)針對「政府補助預算收入」104年度編列54億3,306萬4,000元,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於研發範疇獲得專利數之目標值為127件。經查:1.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2年度研發取得261件專利,僅6件專利運用於產業,其中於國外取得之100件專利,均未曾運用於產業界,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2.相關權利金收入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應加強管理專利: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2年度專利相關權利金收入為3,184萬4,000元,尚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費3,512萬元及維護費用1,320萬6,000元,專利之管理有待加強。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研發獲得之專利數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允應檢討改進以契合產業需求;相關權利金收入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專利之管理亦有待加強。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五)為推動我國海洋科學技術之發展,科技部陸續補助建造海研1、2、3及5號研究船,其中關於海研5號之建造及營運: 1.海研5號為我國第1艘自製之2,700噸級海洋研究船,由中信造船公司承造,造價14.8億元。99年1月開工,100年6月下水,101年完成交船程序。海研5號全長72.6米,設計在8級風浪下仍能執行部分探測功能,具有遠洋航行及深海探測功能。 2.海研5號自102年起開始營運,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負責研究船之管理與監督,該中心組織並設有海研5號探測組,以支援海上探測所需之科研儀器操作等作業,有別於國內現有海研1、2、3號研究船之既有營運模式,海研5號船舶操作採委外方式辦理,由裕品公司負責。該研究船每年預計提供250天之海上探測作業船期,其中150天優先由科技部使用,另外100天船期將提供給非科技部之政府及民營機構,以及海洋中心推動海洋科技前瞻研究使用。 3.海研5號不幸沈船罹難,允應儘速查明釐清相關責任及妥處後續保險理賠事宜:103年10月10日下午,海研5號於澎湖東南方3海浬觸礁進水,失去動力,並於晚間沉沒,船上搭載學者、技術員及助理13人、研究生8人、海洋中心人員6人、船員18人,共計45人,其中2人不幸罹難,另有24人受傷。科技部表示將責成海洋中心全力配合檢調人員及交通部航港局進行之調查工作,查明沉船原因;沉船所造成之油污污染則商請環保署協助處理,至於沉船船體將如何處理,將視海研5號船體損毀情形,再做研議。然而,該次船難事件造成人員傷亡,並影響我國後續海洋研究之進行,允應儘速查明釐清相關責任,及妥處後續保險理賠事宜。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除會同交通部儘速調查、解決黑盒子解讀窘境,以釐清事故原因,並且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海事調查結果完成後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六)針對自民國69年國科會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並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完成北、中、南3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 惟經查:1.部分園區之土地出租率仍待提升: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規劃可供出租土地計1,534.27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358.28公頃,尚有175.99公頃未出租。新竹科學園區其中宜蘭園區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僅2.38%、新竹生醫園區及銅鑼園區土地出租率亦分別僅為56.62%及59.96%;中部科學園區其中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僅17.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僅21.61%;2.南部科學園區廠房出租率亦有待改善: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可供出租廠房計924個單位,已出租821個單位,尚有103個單位未租用,平均廠房出租率為88.85%。其中以南部科學園區之高雄園區70.67%最低,有待改善。 綜上所述,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3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偏低,南部科學園區內台南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僅約7成多,各科管局允應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出租欠佳情形。基此,爰要求科技部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七)針對「前瞻及應用科技」11億2,798萬3,000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及資料編纂推廣,及提升科技管理水準等計畫。經查:1.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執行面主要由各主管機關負責管考,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導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2.政府科研計畫研究類型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理應貼近產業需求,卻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科研計畫最直接且具體之成果為專利數及論文篇數,近年度因整體研發成果未有彙整性之機制呈現,獲得專利有多少係屬政府補助計畫所取得之範疇,並無相關資料,能否轉化為產業所用更難以評估。加上,我國技術貿易逆差逐年擴大,99年度達1,157.35億元,每年仍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即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3.應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社會民生福祉合理調整補助及管考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八)針對科技部104年度施政目標「推動跨部會科技計畫,整合並有效運用科技研發資源」,重點之一為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104年度國家型科技計畫各部會署共編列65億1,076萬2,000元。經查:1.國家型科技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國家型科技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包括經濟類國家型科技計畫及生技類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指標。經濟類原則係以每億元投入所產生之論文篇數、碩博士培育人次、專利件數、技術移轉收入及促進廠商投資金額等5個面向指標。2.大部分面向指標未能確實衡量研發成果:以經濟類國家型計畫為例,各面向指標包括論文篇數、碩博士培育人次、專利件數、技術移轉收入及促進廠商投資金額等量化指標,惟國家型科技計畫所產生之論文能否引領產業發展方向、碩博士培育能否符合產業需求、專利是否具有應用價值、促進廠商投資生產金額與科技計畫執行之關聯度等,皆難由上述指標衡量。3.未有後續成果之追蹤機制,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依現行國家型科技計畫評估制度設計,後續無法產生對經濟、社會及產業之效益,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因此,計畫結束後應持續追蹤,以確知國家型科技計畫對經濟、社會及產業之長期影響。 綜上,耗費巨資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惟評估綜效之部分面向指標未能確實衡量研發成果,且未有後續成果之追蹤機制,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科技部應檢討改善,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九)針對103年7月媒體報導國際期刊撤銷我國60篇學術論文,針對論文審查造假事件及牽涉論文掛名之問題,引發爭議,行政院因而責成科技部及教育部檢討學術審查制度。經查:1.申請或取得補助計畫之學術倫理規範及審查情形:科技部設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有關申請或取得該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99年度至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各年度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介於9件至23件間,處分件數介於7件至20件間,違反學術倫理態樣包括變造、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抄襲、研究資料造假及未適當引註等,處分包括停權1年至5年、追繳補助經費、終止執行計畫及書面告誡等。2.科技部須就論文掛名問題,徹底檢討學術倫理相關規範:科技部表示會檢討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即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而修正重點為:強調受補助學校或機關須建立學術倫理規範與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提醒論文之共同作者須負起相關責任及避免互相幫襯之掛名現象;強化機構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的宣導等。3.升等及申請補助等審查過於重視論文數量,導致產生論文掛名浮濫之現象:學術倫理規範係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強調研究人員之自律,惟修正學術倫理規範僅為治標,尚難治本。其次,學術界論文掛名問題,究其原因,可能係因升等及申請補助等審查過於重視論文數量。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因而導致科技部及教育部之學術審查制度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除修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外,更亟需會同教育部檢討論文掛名問題之原因,儘速修正相關學術審查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針對「一般行政」計畫項下「聘用人員」費用為1億1,141萬元,較103年度預算之1億0,587萬7,000元,增加達553萬3,000元。經查:1.科技部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不超過110人之科技專業人員:104年度預算案依科技部組織法第8條規定上限編列聘用員額110人,係為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彌補現有正式人員之不足。2.聘用人員任職於各學術研究司等主要司處,且多為久任:科技部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滿5年以上者高達93%,其中滿10年以上者亦達74%。3.應檢討以往用人方式,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改善整體用人結構:目前各主要司處人力運用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聘用人員多為久任,顯未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有關聘用期間以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之規定;此外,少有新血注入,亦恐未能與時俱進,多元進用科技人才。 另,組織改造後,允宜檢討以往用人方式,與考試院及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一)有鑑於科技部工程司將於103年11月7日舉辦「節能減碳暨環保再生能源產學高峰論壇」,期能協助產業節能減碳,轉型綠色企業。而該論壇會從廠家的節能減碳需求出發,亦邀請綠能相關的2組科技部產學小聯盟和多組綠能技術研發團隊進行報告,並於會中安排充裕的時間讓廠家和技術團隊交流,促進產學雙方研擬可能的合作方案。 是以,科技部欲藉由此論壇從廠商的節能減碳需求出發,由切合產業需求的科技部綠能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應能促使科技部優質綠能技術落實應用,協助產業達成節能減碳的目標,轉型綠色企業,提升企業形象,邁向永續經營。 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需落實該環保再生能源產學計畫,並使廠家皆能接受節能減碳之相關技術。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二)有鑑於研究人員為我國研發人才主力,目前研究人員約為14萬人,僅成長0.7%,成長明顯趨緩。每1,000名就業人口中,僅約有12.8個全時研究人員。而根據科技部指出,其中研究人員成長率趨緩,主要係受到企業部門部分企業人力別調整、研發單位縮編或裁撤、高等教育部門博士生人數減少。 按科技部「102年全國動態調查」顯示,去年研發人力全時約當數為232,879人年,較上年增加2.2%,研究人員全時約當數為140,124人年,成長0.7%。對此,科技部亦指出,我國研發人力,仍以研究人員為主,全時研究人員約14萬人,占60.2%;技術人員為80,604人,占34.6%;支援人員為12,150人,占5.2%。各人力別均較上年成長,成長率分別為0.7%、4.4%以及5.3%。 基此,科技部於1個月內,針對我國研發人才主力成長明顯趨緩之瓶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三)針對中國手機小米公司今年8月才被揭發手機會擅自上傳用戶資料到北京伺服器,因而道歉,但經資安專家測試,發現小米公司的紅米手機更新後,仍會每半小時上傳資料到新加坡。對此,小米公司回應,手機與伺服器連線只是替客戶更新日曆等系統,不涉及隱私。惟資安專家反駁,把手機資料加密上傳時間如此頻繁,令人懷疑是登入用戶隱私資料,且傳到租用伺服器,增加用戶資料外洩風險,故難保個人資料不會洩漏,促小米公司儘快說明。其次,專家發現,即使安裝小米公司的「更新包」,紅米手機仍會每隔半小時自動上傳手機資料,到新加坡一個租用的亞馬遜伺服器。 經查,測試期間紅米1S手機一直保持閒置,仍發現手機頻頻上傳資料。報導引述業內人士說法指出,這個亞馬遜伺服器屬於公開的雲端伺服器,可供任何人士租用,這樣的伺服器方便隱藏身分,近年吸引不少網路駭客租用。綜上所述,特要求科技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妥處,並且將具體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四)針對前屏東教育大學副教授陳震遠因涉及偽造同儕人頭帳號審查自己的論文,今年7月被英國期刊「震動與控制」撤銷60篇論文,其雙胞胎弟弟陳震武也涉入其中,陳震武研究所時期的指導教授蔣偉寧也因掛名共同作者,在強大輿論壓力下黯然請辭下台。 惟截至目前,涉入其中的陳震遠胞弟陳震武及蔣偉寧部分,科技部尚處牛步式調查,甚至以還有疑點待釐清,因此於複審會議決議將此案退回再議(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9月進行初審時,已經作出對陳震遠停權10年、陳震武停權5年、蔣偉寧停權3年的建議)……為由,似有蓄意護航之虞,意圖讓蔣偉寧在該爭議案過一陣子後,自然「全身而退」。基此,爰要求科技部不應預設立場與刻意護航,須秉公查處此案,必要時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秘密會議報告審議委員名單,以昭公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五)有鑑於我國最大2,700噸級海洋研究船海研五號本月初在澎湖附近沉船,影響到未來1年13個將要執行的海洋研究計畫,對此,日前部長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允諾,將會評估要新建1艘研究船隻可能性,意即定會有1艘和海研五號功能類似的研究船,繼續進行台灣的海洋研究,並說如果要打造新船,因為之前已經有海研五號的經驗,所以設計和規劃應可在幾個月內完成。 科技部表示,海研五號替代方案規劃小組由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海洋學界組成,本月中旬,已召開過1次會議,初步規劃提出3項方案,一個是建造新船,一個是租用外國船,第三個是藉由國際合作與外籍船合作,搜集所需資料。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正視上開允諾,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替代之具體性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六)針對日前張部長出席「華人企業領袖遠高峰會」,談及「4G加速、物聯網全面創新」議題時強調,受制於市場規模太小,台灣發展物聯網最大的劣勢就在於「應用」,也建議後續業者和政府可從應用推廣下手,有助加速4G發展,進而推動物聯網更趨成熟。 張部長表示,物聯網的發展分為相當多層次,最大的挑戰無疑就在「應用」,若想要永續發展,焦點在於商業模式的建立,但這也是我國弱點所在,而主要就是受制於我國市場太小等因素;整體來說,物聯網產業發展須從應用著手,藉由4G的應用帶動產業蓬勃,再進而推動硬體的發展。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正視上開允諾,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產學整合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七)針對日前華人企業領袖遠見高峰會,其中一場專題論壇「4G加速,物聯網啟動全面創新」邀請產官界共同與會。會中,談及科技能力如何扎根,科技部表示,需要把學界和業界的能量合起來,用兩方面來輔導產學合作,包括透過工研院篩選作技術移轉,也輔導學界率領團隊開公司。而根據科技部統計顯示,3年來有6萬筆的科技研究計畫,須把科技計畫中的應用潛力激發出來,初步聚焦資通領域,過去3年有7,000件,過去2年來也帶出15個新公司。 另外,產業界也在會中分享智慧建築上的成功案例,譬如智慧大樓節能方案,企業可望能節省20%的電力,目前開發的集合住宅都已經申請綠建築,但綠建築不夠,還要再加上智慧建築等概念也能全部融合進去。是以,為加速產學整合及科技扎根,爰要求科技部儘速落實上開規劃,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產學整合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八)有鑑於「台灣光源計畫」編列6億8,800萬元,係為達成同步輻射中心設置之宗旨,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加速器光源設施,執行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辦理加速器及相關設施之運轉與維護、實驗站運轉、實驗技術及科學應用之拓展等事項。104年度於產業應用範疇之績效指標包括獲得專利5件,及與業界合作計畫7件;另辦理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預計1,200萬元。 惟經查:1.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98年度至102年度同步輻射中心研發共取得21件專利,其中9件為國內專利,12件為國外專利,均尚未運用於產業界;另截至102年底,有效專利件數為28件,亦未曾被應用,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2.與產業合作計畫件數逐漸增加,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同步輻射中心98年度至102年度與業界合作計畫逐漸增加,由2件增至12件,惟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98年度辦理2件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為1,050萬7,000元,102年度合作計畫件數增加為6倍,服務收入反而減少為761萬1,000元,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 綜上所述,同步輻射中心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與產業合作計畫件數逐漸增加,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研發方向允宜與產業需求連結,俾使研發經費投入產生具體之效益。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九)有鑑於同步輻射中心設置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因此「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將科技服務與推廣及人才培育等成果列為主要績效指標。惟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從事研究,並提供實驗補助:同步輻射中心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係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從事研究,且對於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進行實驗之人員,提供交通住宿等實驗補助;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國際間部分同步輻射中心雖亦有提供實驗補助之情事,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102年度使用該中心設施之用戶達1萬0,848人次,執行1,586件計畫,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 綜上所述,同步輻射中心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外,並提供實驗補助。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學術用戶已達一定規模,基於資源有限,應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六十)高雄地區氣爆災難所顯示者為地下箱涵包覆石化管線,係大區域出現爆炸現象的最主要原因,科技部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協調經濟部將全國之石化管線做安全總體檢,並提出具體改善之防救方案,俾避免將來類似之氣爆事件再度發生。         提案及連署人:許智傑  蔣乃辛  鄭麗君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億0,224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綜合企劃」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鄭麗君 連署人:陳淑慧  許智傑  呂玉玲  黃志雄  何欣純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4億9,746萬2,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8億6,53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派遣人力及業務承攬3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二)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企劃行政」17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7節「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許智傑 (五)有鑑於高等研究園區最初以發展綜合型研究園區為目標,然自98年規劃開發迄今不僅園區建設計畫一再改變,至今僅有4個單位進駐,且其中亦未見文化創意產業廠商入內,顯見開發計畫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要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高等研究園區案是否可採分區開發方式進行,以及檢討現行廠商進駐園區之規定,提高廠商進駐可能性,將園區開發經費做最有效之利用。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六)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現規劃引進文化創意、行政辦公及高科技研發等單位或機構進駐。截至103年8月底,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僅2家業者及資策會新興智慧技術研究中心進駐營運;迄今無文創業者進駐,整體而言進駐與創造就業之情形欠佳。 因1.申請進駐之文創相關產業需符合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資格,進駐條件嚴苛;2.高等研究園區目前的規劃,在其基礎研究部分,初步只納入頂尖大學、研究機構跟國際講座。 爰要求科技部研擬強化文創業者進駐之辦法,調和科技與人文、深化科技在文創之應用,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1億6,964萬3,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4億0,92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綜合企劃」81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第5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01基金現金增資」項下「14.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蔣乃辛委員等3人及何欣純委員等3人提案保留俟審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時,併案審查。 四、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五、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三、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4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04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繼續審查104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04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請議事人員宣讀相關提案。 104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部分: 1、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104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總計為359萬5千元,惟中國之核能技術並非世界頂尖,且核能發電在中國之發電結構並非大宗,是以建議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104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刪除5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業務費」共編列2億2,157萬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一般行政科目工作計畫外,在原子能科學發展、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核設施安全管制、核子保安與應變工作計畫,在業務費下皆編列有「委辦費」,業務費經費為2億2,157萬元,委辦費即佔其62.5%,約1億3,850萬,其比重甚至較103年度高,原能會將重要的研究、施政工作委辦,與保護核安之根本目的,恐怕顯有未符。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3、 原子能委員會104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633萬9千元及「設備及投資」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530萬8千元,合計1,164萬7千元,建議減列600萬元。 說明: 經查,原能會104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633萬9千元,而103年度編列1,023萬2千元,較102年度的696萬4千元,多編列326萬8千元;另外,104年「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30萬8千元,103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46萬7千元,較102年度的350萬1千元,增加了596萬6千元。基此,每年差距如此大的經費金額之機制何在?外界更質疑原能會工作任務未增加,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擴增?且此兩項名目亦有重複編列之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4、 原能會104年度以「業務費」支付「派遣人力」20人,編列638萬4千元,鑑於原能會長期行政業務外包,且進用臨時人員比率偏高,建議減列200萬元,以督促其切實檢討人力需求。 說明: 原能會於多項工作計畫下編列進用資料建檔及文書處理等外包人員之外包費,然資料建檔、文書處理等工作屬一般行政事務性質,理應由會內行政人員擔任,原能會卻長期外包,有違工作責任。且其由業務費項下支應派遣人力人事費用,也有刻意隱匿人事成本之嫌。爰刪減相關經費,以督促原能會切實檢討人力需求,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 原能會104年度以「業務費」支付「派遣人力」,編列638萬4千元,鑑於原能會長期行政業務外包,且以派遣方式進用人力傷害勞工權益,建議凍結100萬元,以督促其切實檢討人力需求。 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在102年度及103年度原能會預算時,就原能會於多項工作計畫下編列進用資料建檔及文書處理等外包人員之外包費用提出諸多質疑;資料建檔、文書處理等工作屬於一般行政事務性質,應該優先由會內行政人員處理,原能會卻長期外包,有違工作責任,且該等業務連續數年外包,顯見屬於繼續性、長期性之業務,如真有人力需求亦應聘用正式人力處理,不應持續以派遣方式傷害勞工權益。然而,在104年度預算中,原能會持續在「業務費」中編列「派遣人力」預算,且預算額度與過去兩年完全相同,原能會對於本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審查決議事項「針對未來會內業務之人力配置做全盤之規制檢討」之決議可謂置若罔聞。爰此,建議凍結原能會以「業務費」支付「派遣人力」預算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6、 原子能委員會104年度「業務費」項下之「委辦費」,原列1億3,849萬7千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 說明: 原能會最核心工作在於對於核子反應器的設置、廢棄、運轉等進行審查、管制與監督,以確保核能安全,維護民眾的安全與健康。但觀之104年度預算數較103年度還多出4,071萬4千元,甚致占業務費總額的63%,等於整個原能會的工作有一半以上是委外的,至不合理。若原能會監督、管制工作都能委外,今年何需高達271位員工?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一般事務費(0279)」共編列3,988萬3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一般行政科目工作計畫外,在原子能科學發展、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核設施安全管制、核子保安與應變工作計畫,在業務費下皆編列有「一般事務費」,惟查,在原能會預算各目之下所編列之一般事務費內容包括行政業務外包、資料建檔業務外包,管制資料文書處理外包以及可能以外包方式處理之外賓接待、宣導溝通及展覽、年報、刊物編印、文宣製作、核能安全教育溝通作業、資料蒐集……等琳瑯滿目的業務外包選項,已經讓人擔心原能會將大量工作外包,恐危及其主要任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8、 原能會104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原列100萬5千元,建議減列50萬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 一、原能會104年度派員赴中國計畫預算編列100萬5千元,聲稱為訪問、開會及實習等所需國外旅費等費用;該計畫共9次,預計派出13人、約70天之久。 二、惟原能會執行核能電廠設施運轉安全與設備維護之管制及核四廠建廠安全管制,派員出國訪問、定期開會及實習等確有需要,但該計畫已連續多年派員赴美、日、歐、中國……等多個國家研習核管會運轉人員考照及駐廠視察實習,故104年度應暫緩派員赴中國研習,建立出績效為要,建立負責指導核管處相關人員,俾利督促原能會切實檢討考察需求,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9、 原能會104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原列100萬5千元,建議減列50萬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 核能設施發展主要集中於歐美工業先進國家,派員出國考察主要目的在於學習國外經驗,原能會編列出國預算時,應考量目的國之核能發展狀況,並考量目的國可以提供何種學習內容,而非為出國而出國。而中國並非核能設施發展先進之國家,因此,派員至中國能學習到那些核能設施先進概念,實有待商榷。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 「一般行政」,原列3億8,223萬7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核四興建過程中迭生風波,連連爆出安全問題,已經讓核工專家都提出警告,原能會卻刻意冷處理此一攸關全民安全的大事,監督單位無力的推託之詞已顯示核四廠情況嚴重之程度,亦證實原能會根本管不了台電。例如,日前核二廠一號機發生嚴重的螺栓斷裂事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基於保障國人安全,通過決議要求核二廠1號機重新啟動前,必須由原子能委員會依聽證程序,邀請各界專家學者、關心民眾出席聽證會,且必須先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公聽會確認聽證內容屬實後,原子能委員會方可同意核二廠1號機重新啟動。但原能會卻逕自同意讓核二廠重啟運轉,顯然,藐視國會、違反立法院決議。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1、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3億8,223萬7千元,建議凍結1億8千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2011年11月3日馬總統於總統府召開「能源政策」記者會宣布核一、核二與核三廠將不再延役,興建中的核四廠則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下才會進行商轉,且若核四廠2部機組均能於2016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廠將配合提前停運。 2012年11月6日經濟部長施顏祥於「日本革新能源環境戰略」會議中指示,「台電現有核一、二、三廠運轉滿40年不再延役之政策很明確,請台電公司及早因應並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同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研提核能電廠提前除役的可能性。」 由上述記載可知,核一廠如期除役乃馬總統代表政府向全民所為之承諾,而立法院更要求進一步研擬提前除役之可能性,不料台電公司卻於2013年底,違反政府承諾,提出核一廠運轉執照更新重新審查之申請,對於台電公司之申請,原能會未能本於總統之承諾,拒絕台電之申請,反而接受申請積極審查,造成政府對全民承諾跳票之事實,如此作為證實原能會迫於台電公司壓力,置總統對全民之承諾於不顧,有虧於原能會之職守,爰此,建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億8千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停止台電公司核一廠運轉執照更新案之審查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 「一般行政」,原列3億8,223萬7千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核四興建過程中風波不斷,接連爆出許多安全問題,許多專家也提出警告,原能會卻一再刻意冷處理此一攸關全民安全之大事,監督單位無力做好監督工作,也明確證實原能會管不了台電。例如:日前核二廠一號機發生嚴重螺栓斷裂狀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為顧及國人安全,通過決議要求核二廠一號機重新啟動前,必須舉辦聽證會,並置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但原能會卻逕自同意核二廠一號機重新啟動,顯然無視國會決議,且也證實原能會管不了台電。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3億8,223萬7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 二、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近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 三、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及監督之推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4、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3億8,223萬7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確保核安為原能會首要工作,無論核電廠運轉或除役,以及既有在核能醫療、輻射管理等領域,國內仍須有相當質量的核能人才投入核安的管制工作,根據清華大學之研究,2020年左右便可能出現人才不足之問題。又據原能會統計,近五年內有56人退休、23人調職、2人辭職,減少81名資深公務員,雖然每年持續補進考試和外聘人員,但經驗豐富的資深專家持續減少,5至6年來原能會人員的平均年齡,從47歲降至43歲,原能會的退休潮將可能使核能安全管制出現人才斷層。原能會雖曾表示將採取延攬核研所人員、分年提列高考任用、公開甄選人力、加強在職訓練等措施,惟仍未見成效,且未能依該機關於103年度預算解凍報告所說明,協調教育部辦理公費留學或以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辦理人才甄補,未來政策延續及人才斷層問題,亟待原能會之具體作為。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5、 「一般行政」計畫項下人事費,原列3億5,755萬5千元,建議凍結5,755萬5千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人事費3億5,755萬5千元,預算員額為271人。惟經查:(一)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二)核研所移撥至原能會員額有部分為空缺移撥,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 二、是以,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惟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且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原能會應立即研謀因應,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 第1項「原子能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人事費」,原列3億5,75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 1.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國際核能安全意識提升,各國對於核子設施的安全要求,特別是核電廠機組的運作與設備的更新維護,以及核廢料處置等相關防護事項,大幅提高,因此對於核安管制專業人力之需求亦更為殷切。 2.惟,我國現有核能專業人才及核能專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根據原能會在100年12月針對「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之所做的簡報顯示,國內核工相關專業人才之年齡介於51歲至65歲間之人數為644人,占總人數1,212人之53.14%,未來大量退休以後,恐造成國內核安人才斷層的危機。 3.因此為避免核安專業人才斷層,以確保核能安全,原子能委員會應立即針對如何有效培訓國內核安人才,訂定具體計畫;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人事維持費」科目預算100萬元,俟原能會針對如何培訓核安人才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17、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3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布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原能會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63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8、 「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列8,530萬2千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 一、日本311福島核災震驚全球後,逐步減少核能發電,德國亦已邁向非核家園。反觀,原能會今年度卻在此項目增編4,709萬3千元,而且在減核規劃上仍持消極態度,並杯葛有關非核家園之相關立法,也反對攸關核電廠周遭居民權益之逃命圈公投案,就連核子緊急事故應變區擴大至20公里、損害賠償金額無上限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措施也一再阻擋,原能會之政策方向顯已背離民意。 二、該計畫項下包含「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業務,惟原能會對於核電資訊不但不夠公開透明、無法達到溝通釋疑功能,就連演習時居民都不知道應變措施為何,顯示原能會功能不彰。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9、 「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列8,530萬2千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日本311福島核災爆發後,逐步減少核能發電,德國也早已邁向非核家園。反觀,原能會今年度卻在此項目增加編列4,709萬3千元,表現出檢核態度的消極。未積極建立非核家園的推動,原能會應減少核能科學發展經費,增加替代能源研發之經費。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 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共編列8,530萬2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執行核電廠壓力測試,邀請國際機構同行審查,歐盟執委會已於102年11月提出審查報告並依其規範公開,原能會卻未依照相關規範辦理資訊公開作業,並於今年7月遭監察院糾正在案。原能會近年既以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惟重要施政目標,但多項民眾關心的資訊,卻常配合事業單位以營業秘密不願公開,例如核四安檢細節、核一廠延役計畫、核四封存計畫等等,而僅採記者會、澄清稿、闢設網站專區等方式進行,在績效指標上亦僅採量化評估,難以切合社會期待。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21、 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01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計畫編列244萬9千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推動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制工作,卻就核安管制工作上顯得處處遷就被監督機關,如推動用過核燃料棒乾式貯存之選址、設備變動、乃至於核電廠年限將屆應除役,卻先審查其延役計畫等,常令民眾懷疑其無力或者無意願主動規劃並落實核安相關施政。又每年編列海峽兩岸核能合作經費,惟未見其對我國核安管制之成效,亦應一併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22、 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04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計畫編列208萬1千元,建議全部刪除。 說明: 「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之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各項原子能展覽及溝通活動等,其最重要的有關「資訊公開服務作業」經費僅占12萬元,而大多數經費用在辦活動與宣傳上,然而查原能會網站之宣傳,許多新聞稿及回應係用在針對性回應,在強化自身決策之正當性而非溝通,然而相關質疑並未因此減少,顯示本項經費運用效益不彰,應予以全數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23、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之「04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208萬1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原子能科學發展」工作計畫之計畫項下之「辦理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重點工作應在於核能資訊公開,而核電廠興建與運作安全之資訊揭露,應居核能資訊公開之首要。 二、去年(102)四月經濟部要求台電公司成立「強化安全檢測小組」並於六月進駐試運轉測試遲遲無法完成的龍門電廠(核四),進行「系統再檢視」以及「程序書測試再驗證」,完成上述兩項工作後並須提交187份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於原能會進行審核。 三、台電公司從去年中陸續提交報告,原能會亦每週於官方網站公布審查情形,惟審查情形僅公布報告提送日期及報告同意日期。今年七月底,有關緊要交流電力系統等十餘份功能試驗報告,因遲遲無法通過審核遭原能會退回,然而原能會竟只默默塗銷該等報告之提送日期,而隱瞞其遭原能會退回之事實,以致於官網更新後,公眾無從得知該等試驗報告被退回。而本席在發現報告被退後去函要求說明被退原因,原能會亦拒絕公布。功能試驗報告無法通過審核被退回,表示核四廠該等系統之興建有重大瑕疵,係屬重大核安資訊,人民有權得知相關訊息,而原能會卻選擇隱瞞相關訊息拒絕公布,嚴重違反核能資訊透明公開原則,「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之預期成果完全無法達成,徒費公帑,爰建議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4、 「原子能科學發展」計畫項下「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原列208萬1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子能科學發展」計畫項下「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104年度編列208萬1千元,辦理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惟經查:(一)、原能會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二)、允應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二、綜上所述,原能會近年度施政目標強調「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惟102年度執行國內核電廠之壓力測試,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調查認定違失,糾正在案,且核能電廠相關議題仍難以釐清,基此,爰要求原能會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5、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工作計畫)原列208萬1,000元,凍結20萬元。 說明: 一、原能會為執行國內核電廠之壓力測試,於102年度請歐盟執委會進行同行審查,歐盟執委會於102年11月間提出審查報告,並發布於歐盟壓力測試同行審查專案計畫網站,惟原能會未在國內與歐洲舉辦公開研討會,並邀請來自非核能界、非政府組織等利害關係人參加,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調查認定核有違失,並於103年7月22日糾正在案。 二、原能會近年度施政目標強調「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關鍵績效指標為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強化首長信箱及時處理及回應流程,101年度及102年度均超越目標值,尤以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之績效表現超越甚多,惟核能電廠相關議題仍難以釐清,原能會網站雖亦增設澄清說明專區,不同機關團體仍各有不同論述,莫衷一是,乃至於每每談至核能議題,總多生爭端,顯見原能會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顯有不足,爰此凍結該筆經費20萬元,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26、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05「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原列2,100萬6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說明為以任務編組方式,與科技部編列對等經費進行原子能上、中、下游研發整合,並促進原子能科技在民生應用之發展。然而本計畫每年編列執行近五千萬(原能會與科技部),有何顯著成效?研究成果如何具體落實於民生方面之應用未見詳細說明?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27、 「原子能科學發展」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新增計畫「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原列5,039萬7千元,建議全數減列,以節省公帑。 說明: (一)、分項計畫之一係研究核四廠進步型反應器未來之運轉安全及事故緊急處置「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各分項計畫經費詳,其中分項計畫「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及事故情況下安全保障之研發」,係針對核四廠進步型反應器(ABWR)未來之運轉安全及事故緊急處置等,期能提升核四廠之未來運轉安全及終極性反應器安全,並作為進步型反應器未來核安管制與反應器安全諮詢之參考。 (二)、行政院已宣示核四廠停工:行政院於103年4月28日說明行政院對核四之立場:「核四完工,通過安檢後,不放置燃料棒、不運轉。日後核四是否運轉,必須經公投決定」、「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2號機全部停工」。故基於資源有限,應審酌研究投入之優先性:「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計畫審查時,有審查委員提出「…更因核能技術研究,其所需投入之人力龐大、所費不貲…在有限人力與經費限制下,更須審慎參酌國際間的研究發展路徑與經驗回饋,研擬出迫切需自行研發或吸取國際經驗的項目,以達到最佳成本效益…」基於資源有限,應審酌各項研究投入之優先性。 (三)、基此,「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分項計畫之一係研究核四廠進步型反應器未來之運轉安全處置,惟行政院已宣示核四停工,基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應考量該分項計畫投入研究時機,以撙節預算!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28、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06「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原列5,039萬7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為104年新增跨年連續型計畫,然預算書內僅提及四年總預算數,未依照預算法揭示其餘相關資料,包括分年(各年)之預算數、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等,不利本院審查,爰決議全數凍結,俟原能會提供完整相關資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潘維剛 29、 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06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編列委託「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強化及事故情況下安全保障之研發」研究經費1,160萬8千元,建議全數減列並不得再編列。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4年度起新增「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計畫」,總經費2億616萬3千元,分四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一年經費5千039萬7千元。惟查,該研究計畫下五個子計畫中,「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及事故情況下安全保障之研發」,其研究對象之「進步型反應器」(ABWR)在我國僅有龍門電廠採用,而龍門電廠已由行政院決定封存,未來是否啟用仍在未知數,該計畫既便有成果,亦欠缺應用性,徒浪費公帑。且唯一採用該類型反應器之電廠並未實際運轉之情況下,欲研究「運轉安全強化」與「事故情況」,僅能透過與國外交流取得相關資訊,且經詢問原能會亦不清楚國內有哪些研究單位有能力規畫進行此項研究。在欠缺國內實際運作的研究對象情況下,恐招致「畫鬼最易」之譏,該計畫之編列應屬不當,爰提案刪除該分支計畫研究項目。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30、 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06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編列委託「用過核燃料池冷卻能力安全分析」研究經費721萬9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4年度起新增「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計畫」,總經費2億616萬3千元,分四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一年經費5千039萬7千元。惟查,該研究計畫下五個子計畫中,「用過核燃料池冷卻能力安全分析精進」,其研究對象係我國現役核電廠用過燃料棒冷卻池,令人憂心該計畫是否是為台電核一廠以及核二廠目前用過核燃料棒冷卻池過度擁擠問題進行解套,作為冷卻池燃料棒「再密集化」之依據,增加核安風險及民眾對政府不信任。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31、 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06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編列委託「前瞻核能安全技術研究暨國際合作」研究經費1,703萬1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4年度起新增「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計畫」,總經費2億616萬3千元,分四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一年經費5千039萬7千元。惟查,該研究計畫下五個子計畫中,「前瞻核能安全技術研究暨國際合作」,有關計畫之說明過於簡略,且難以從其計畫名稱判斷其可能之方向及內容,亦難看出如何執行,原能會應予以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32、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2,545千元,予以減列5,000千元。 說明: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2,545千元,該計畫主要工作為執行各項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然檢視各項工作,其中游離輻射安全防護經費僅約佔1/3,但其他研究經費卻達2/3,顯見其經費編列不符比例,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5,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33、 「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254萬5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游離輻射安全防護」主要在執行核設施及其環境之輻射防護安全管制、落實輻射屋居民之後續醫療照顧等,確保國人安全。惟該計畫卻將預算增加在研究計畫上,顯不符合其規劃之工作重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34、 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共編列5,254萬5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計畫,主要在執行核設施及其環境之輻射防護安全管制、落實輻射屋居民之後續醫療照顧等,確保國人安全。但觀之該計畫相關預算,其中有關「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及環境輻射安全管制」、「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核設施除役之輻射安全與人員生物劑量評估技術研究計畫」、「環境輻射偵測整備計畫」等工作上,預算均較102年度、103年度減少,據原能會為103年度預算解凍所提報告指稱,地方政府不願意配合辦理加強輻射屋居民健檢照護工作云云,原能會據以答復,亦不願意調整經費支應,104年增加項目則為委辦費及研究計畫,與本工作計畫目的有所未符,應檢討資源分配與執行重點。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35、 「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65萬6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目前台灣陸續發現了189處、300多棟、1,661戶輻射屋,包括幼稚園、國中、國小、辦公大樓、國宅住家等,根據官方統計,曾經設籍在輻射屋的居民約有13,300人,現在還住在裡面的居民有3,600人。1,661棟輻射屋中,已經拆除的只有112戶,佔6.7%,加裝鉛板或是抽換鋼筋進行改善的有245戶,佔14.7%,剩下大約八成都是被動等待輻射自然衰減。雖然已經過了20多年,輻射劑量已經降低到發現當時的7%,但仍有902戶可以測得輻射劑量。其中67戶,在每年1毫西弗、9戶在5毫西弗以上。十多年來,同棟大樓裡,這些住家、辦公室仍舊與輻射鋼筋作鄰居,也有買賣的案例。 二、原能會對於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以及一次門診補助,最近卻把門診補助取消。許多輻射屋居民感覺,健檢的項目逐年減少,現在只剩下最基本的尿液、血液與甲狀腺檢查。政府早在民國93年就比照國際標準,將一般民眾承受的輻射上限,從每年5毫西弗下修為1毫西弗,但是原能會只有對5毫西弗以上輻射屋居民提供健檢,台北市則另定自治條例,針對1-5毫西弗的居民進行體檢,形成一國兩治的狀況。 三、綜上所述,輻射屋問題長久以來一直無法解決,原能會應積極處理列管之輻射屋,不應漠然以對。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36、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65萬6千元,建議凍結3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原能會對全國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台北市則另定自治條例,針對1-5毫西弗的居民,提供每年一次健康檢查,以及一年六次的門診補助。本委員會審查原能會102年度預算時,通過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全國輻射屋居民,依國際標準1-5毫西弗者,編列體檢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提供每年1次的健康檢查補助。」,同年院會總預算三讀時亦通過決議「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協調新北市、桃園縣及基隆市政府參照臺北市政府發布之「臺北市輻射汙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辦理。」原能會主委對委員會及院會決議均表示遵照辨理,惟原能會對此等決議消極以對,立法院乃於審查103年度預算時,以凍結相關預算的方式促其實現。其後,新北市及桃園縣政府無意願承接,要求原能會依法依職權自行辦理,原能會竟直接拒絕辦理並回報本院,使非臺北市年受劑量1-5毫西弗之輻射屋居民之健檢補助遙遙無期,甚至淪為二等國民,戕害人民利益莫此為甚。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02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預算3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提出補助年受劑量1-5毫西弗民眾健檢費用之方案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7、 「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原列460萬8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原能會表示,國內登記列管的X光機仍有數百台不知去向,這些機器萬一被當作舊機回收,被不知情民眾拆解或另作他用,恐有輻射感染疑慮。為維護民眾安全,原能會應盡力追查,並想大眾說明處理進度和狀況。 二、根據審計部調查,原能會為掌控輻射源動態,執行輻射源邊境管制,將該會「進出口簽審系統」與財政部關稅總局之「報關系統」連結,以即時辦理「單(海關報關單)證(該會核准之進口同意書)比對」作業,作為相關物質或設備通關放行及管控之憑據。惟查仍有部分廠商不諳法令或申辦流程,未依進出口稅則報關,導致無法進行查緝,顯示原能會應加強輻射防護法規及作業安全宣導,做好與海關橫向聯繫與合作。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38、 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04提升輻射安全管制技術之研究計畫」共編列2,403萬9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分支計畫內容包括辦理「放射診治與治療設備之輻射安全與醫療曝露品保作業研究」、「核子醫學診療輻射劑量評估研究」。惟因近年來醫病關係不如以往和諧,為防衛醫療或健保給付等理由濫用醫療輻射問題日益嚴重,例如近年來急診醫師間盛傳「有『切』有保庇」,意即有做電腦斷層,對醫生就有保護。又例如建議在例行性健康檢查時照全身電腦斷層掃描的情況也日益增加,增加病患因過度照射放射線致病之風險,上開研究計畫自有其必要,應提供相關說明。又醫護人員多半欠缺核子相關知識,而容易身處於過曝危險中而不自知,原能會應與衛生福利部協調強化相關作業規範及醫護人員核能安全教育。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39、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06「環境輻射偵測整備計畫」,原列56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據原能會提供之資料說明本計畫為「輻射緊急事故之偵測及分析整備計畫」之分項計畫,其內容之一為借鏡日本福島核電廠之意外事故處理經驗,全面提升及整備我國各項輻射偵測與分析能量等,然未見具體說明本計畫執行內容與預期成效?本計畫是否為延續型計畫?分年預算規劃與執行成效、未來規劃等應提供詳細說明資料。另本計畫提及建設雲化輻射安全管制等資訊整合預警平台(預算書p.39),具體內容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40、 「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061萬3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設施安全管制」計畫104年度編列8,061萬3千元,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包括採行各類視察與安全審查作為等經常性業務1,000萬6千元,及辦理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7,060萬7千元。惟經查,(一)、近年核能電廠違規事件仍頻;(二)、核能電廠部分違規事件發生迄今已逾3年,尚未改善;(三)、102年度核能電廠自動急停次數增加。 二、綜上所述,顯示核電廠維護運轉有待強化。爰要求原能會應督促台電公司儘速改善相關缺失,找出問題根源予以解決,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1、 「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061萬3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原能會統計,近幾年核電廠異常違規事件不減反增,顯示核電廠安全管制有待加強。查近年天然災害平均發生次數逐年攀升,依據世界銀行公布之全球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我國國土及人口曝露在3種或以上之複合性災難之比率皆為73.1%,為世界第1,遠高於日本之10.5%及15.3%;另曝露於2種或以上之複合性災難比率更高達99.1%及98.9%,居全球第5,高於日本之38.1%及48.4%。我國核電廠之耐震係數為0.3G或0.4G,其中核一電廠與核二電廠又緊鄰山腳活動斷層,且此次侵襲日本福島核電廠之海嘯高達14公尺,亦高於我國核電廠最低處之海拔(12公尺)。是以,日本雖在核能電廠設計及管理均採高標準,仍無法抵抗複合性災難衝擊,並導致核災發生,我國國土及人口曝露在2種或以上之複合性災難比率皆高於日本,相關核能電廠安全防護亟待進一步強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42、 第2目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共編列8,061萬3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78到102年度對各核能電廠之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記549件,違規等級由重到輕分別為1件、4件、42件、263件及239件,迄今年仍有19件未結案,其中數第二級(重大)及第三級(中度)違規者有5件,佔未結案數之26.31%,原能會應加強對台電之監督,且編列諸多預算在已決定封存不運轉且完成安檢之龍門電廠,妥適性恐有疑義。原能會除加強對核能電廠之監督,應檢討加強資訊透明化,及評估是否得藉由引進公民監督機制以杜護航之議。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43、 「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061萬3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原能會統計,近幾年核電廠異常違規事件頻傳,顯示核電廠安全管制出現問題,原能會未能善盡監督之責,核電一旦發生危險將危及大規模民眾,原能會對於核能安全不能等閒視之,但近年卻還是違規事件頻傳,顯見原能會核設施安全管制出現問題。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4、 第2目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共編列1,000萬6千元,建議減列200萬,並凍結剩餘數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分支計畫主要內容為執行運轉中核能電廠駐廠視察、龍門核能電廠駐廠視察、辦理核設施運轉等相關專案及執照更新之審查。惟查,龍門電廠業已由行政院宣告封存,其相關駐廠人力費用應予以精簡,又本計畫負責核設施執照更新業務,台電日前違背馬英九總統既有之政策宣示,將核一廠一號機延役計畫送原能會審查,恐提高民眾核災風險,應予以退回。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45、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000萬6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 本計畫主要針對國內運轉中核能機組與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核能安全與品質管制,然近年來不僅運轉中之核一、核二、核三廠接連發生系統故障等問題引起民眾對核能安全之疑慮,核四廠安全檢測進度落後亦令民眾對興建中核電廠信心不足,原能會如何強化核設施安全維護之監測管制?另台電公司屢徵調運轉中核電廠之人員前往支援龍門電廠,會否影響原有核安系統運作?核電廠人力配置、員工訓練與配置問題後續如何協調處理?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46、 「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000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審計部調查,原能會自民國對各核電廠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538件,但截至目前仍有多件尚在處理中,且糾正違規時間二至四年以上、仍未完成改善者。而在未結案件中,屬重大及中度違規事項者占未結案件更達三成以上,顯見對核能安全之影響甚為重大。 二、再者,核電廠發生異常事件,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原能會身為監督單位,更應加強督促改善,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47、 「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000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原能會統計,近幾年核電廠異常違規事件頻傳,顯示核電廠安全管制出現問題,原能會未能善盡監督之責,核電一旦發生危險將危及大規模民眾,原能會對於核能安全不能等閒視之,但近年卻還是違規事件頻傳,顯見原能會核設施安全管制出現問題。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8、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000萬6千元,建議凍結2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電廠自動急停(即一般所謂跳機),係核電機組為了確保核電廠運轉安全的一種保護機制,自動急停次數的多寡一定程度反映核能電廠之功能、運作、維護及管理之良窳。我國現有三座核電廠在運作之初跳機頻仍,之後次第減少。據原能會統計,我國運轉中之核電廠97年度跳機兩次,98年度跳機1次,99年級100年度均無跳機紀錄,然而101年度再跳機2次,至去年(102)跳機次數猛然增加到4次,頻率居近年之冠,顯示我國運轉中核電廠之運作及維護管理出現重大缺失,而原能會做為我國核能安全最高管制機關,卻未能有效監督台電核能電廠之運作。 二、近年來核電廠違規事件頻仍,自97年迄今,我國三座運轉中核電廠加上興建中的核四廠共有78件違規事件,其中核四廠就獨占其中的36件,且以100年度台電持續自行變更核四設計及施工,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更且,78件違規事件中迄今仍有15件尚未結案,更有遷延3年未能結案者,顯示台電核安管理鬆散,原能會未盡監督之責。此外,龍門電廠(核四)之興建,連連爆出安全問題以及相關弊案,興建至今已無法安全運轉,政府卻拒絕停建核四,改以封存結案,繼續浪費公帑。 上述事件均證實原能會根本無法有效監督管理台電公司核電廠之興建與營運安全。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1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25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核安監督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9、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工作計畫)原列1,000萬6,000元,凍結200萬元。 說明: 一、依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違規事項係指核能電廠之作業事項違反原子能法規及執照文件之規定者。經查自97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我國核能電廠共有82件違規事件,97年度為9件,98年度至102年度介於11件至16件間,103年度迄8月底為4件;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7件,且以100年度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核安文化有待改善。 二、前述核能電廠違規事件中,尚有19件迄未結案,其中99年度有2件,發生迄今已逾3年;100年度有3件,包括2級違規之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案;101年度至103年度(至8月底)各年度分別為7件、3件及4件,顯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督促各核能電廠改善上顯有缺失,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200萬元,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孔文吉  蔣乃辛 50、 「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原能會日前完成之「核能電廠壓力測試國家報告」,卻未將台電花了2億2千萬重啟的核一、核二、核三及核四廠全面地質調查納入,欠缺完整性,難以呈現精確的安全報告,無疑是浪費公帑。以核三廠為例,日前經濟部專案報告曾指出,鄰近核三廠的恆春斷層長度,研判從原本的陸域16公里往北部與南部海域各延伸2公里與23公里,總長達41公里,但原能會的報告,恆春斷層卻還停留在陸域16公里,據此所做的地震評估過時、不夠精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1、 「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原能會統計,近幾年核電廠異常違規事件頻傳,顯示核電廠安全管制出現問題,原能會未能善盡監督之責,核電一旦發生危險將危及大規模民眾,原能會對於核能安全不能等閒視之,但近年卻還是違規事件頻傳,顯見原能會核設施安全管制出現問題。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2、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千元,提案凍結3,500萬元。 說明:本計畫為延續型計畫,預計自101年執行至104年結束,然據查101年、102年與103年原能會預算書,本計畫不僅行政院核定之總經費年年調整,分年經費也越編越少,原因為何?經費越減越少如何達到預期目標?甚至恐影響核安監測計畫執行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53、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此為4年期計畫,總經費高達2億3,006萬2,000元,本年度編列7060萬7千元,然每年各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仍頻傳,顯見研究成果恐與成果不成正比,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研究計畫列出詳細目的、評估與審核標準,以利日後考核與檢討。 2.爰此 建請凍結2,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54、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原能會每年編列之「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預算耗費巨大,然研究成果對核安管制效能之反饋卻常常成效不彰,104年度預算書中載明該計畫之總目標為提升核能安全管制技術,內容包括「運轉中機組管制」、「興建中機組管制」、「國際核能管制技術應用」及「風險告知評估與管制技術」等4項計畫,惟近年來台電龍門電廠(核四)之興建連連爆出安全問題以及相關弊案,興建至今已無法安全運轉,行政院在社會上反核民意高漲的壓力下,已於今年四月底宣布核四一號機不施工、安檢後封存,二號機全部停工,儘管社會上多數民意所期待的是立即停建核四,而非政府所採取的封存策略,但是,無論如何核四將不再興建,爾後也不可能有第五座核電廠的興建,因此,「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中之「興建中機組管制」子計畫已不合時宜,而且目前營運中的三座核電廠將從107年起陸續除役,而台灣從無核電廠除役安全管制之經驗,因此,該計畫應縮減「興建中機組管制」子計畫,並朝「除役機組管制」的方向修正,以配合實際之需要。 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02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預算1,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該項計畫之修正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5、 「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263萬1千元,建議凍結8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我國每次核安演習均因不夠確實,常遭外界批評演習像兒戲,公民團體也針對演習提出質疑「核安演習只有三、四戶居民參與,淪為交差了事」、「漠視居民與遊客安全」、「核安資訊無法有效傳遞」、「時所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未納入核安演習」等批評。歷年我國緊急應變防護溝通宣導參與人數皆不多,原能會應加強相關宣導,強化民眾平時整備及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6、 「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263萬1千元,建議凍結8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項計畫工作主要在「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稽查,確保核能安全」及「辦理輻射事故緊急應變防護行動宣導及訓練,提升應變從業人員之應變能力」。然從核三廠2號機安全系統備用電源161KV外電系統故障長達84天、台電卻渾然不知,及核四廠因為測試主持人忘記將洩水閥通電洩水、導致爐心隔離冷卻系統泵室積水,在在顯示保安及應變能力太差,要如何確保核能的安全? 二、每次的核安演習,均因不夠確實,遭致批評像兒戲。公民團體更曾提出質疑「核安演習只有三、四戶居民參與,淪為交差了事」、「漠視居民與遊客安全」、「核安資訊無法有效傳遞」、「10所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未納入核安演習」等。 三、歷年我國緊急應變防護溝通宣導參與人數皆不多,原能會應加強相關宣導,強化民眾平時整備及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7、 「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263萬1千元,建議凍結6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現行緊急應變計畫區僅設定在核子反應器設施半徑8公里內,未將全部緊臨核能電廠附近人口稠密之地方政府納入緊急應變體系,以進行平時整備及定期從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演練,以此計算,核一、核二、核三及龍門電廠於其緊急應變計畫區之人口分別僅有5萬8千餘人、4萬4千餘人、3萬9千餘人及2萬3千餘人。但若參酌日本此次實際疏散20公里內之經驗,則台北市亦屬範圍內,前開電廠人口將分別高達140萬餘人、231萬餘人、5萬餘人及73萬餘人。為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應檢討緊急應變計畫區之規定。 *我國核能電廠附近地區人口數概估表 電廠 5公里 10公里 20公里 核一電廠 58,355 329,993 1,409,577 核二電廠 44,342 791,313 2,318,423 核三電廠 39,572 49,180 59,047 龍門電廠 23,397 240,457 731,758 二、歷年我國緊急應變防護溝通宣導參與人數皆不多,原能會應加強相關宣導,強化民眾平時整備及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8、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263萬1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原能會核定公告緊急應變計畫區由5公里擴大為8公里,政府平時即以此範圍為基礎,進行各項核災預防的準備工作,例如預警系統設置、碘片分發儲存、疏散收容規劃、民眾宣導等。 然而,原能會僅僅檢討緊急應變圈是不足夠的,甚至造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的盲點,現實上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政府在28小時之內,三度發出撤離命令,居民撤離範圍從半徑3公里最終擴大到20公里。原能會一直在宣導緊急應變圈與撤離圈是兩回事,但是核災應變計劃必須要以最大可能撤離範圍作為應變計劃的目標,否則一旦北部兩座核電廠發生核災,如果必須撤離半徑20公里範圍內之居民,將會是數十萬人甚至百萬人的撤離,我們的政府一定會癱瘓。一直在8公里範圍內進行演習,那我們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就只是鴕鳥應變計畫。 去年原能會宣稱擬將緊急應變計劃區擴大劃設由1區擴大為3區,核電廠方圓3公里、8公里及16公里範圍內將分別劃設為「預防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一旦核能機組失控將優先撤離3公里內民眾,預估未來應變計劃區擴大到16公里後,涵蓋民眾將新增104萬人。此一政策雖然無法涵蓋20公里撤離圈,但也可視為原能會核子保防與應變思維的一個正向改變,惟該政策規劃提出後即石沉大海,經過一年半迄今毫無動靜,原能會嚴重失職。 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預算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緊急應變計劃區擴大落實方案(須納入20公里撤離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9、 第2目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共編列1,263萬1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3年7月29日台灣電力公司以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舉行核安演習,測試核災預警及應變機制,但全區共36個警報器僅有11個發送訊號成功故障率高達七成,台電檢討報告亦無法明確指出問題癥結,平日準備不足,而原能會每年在此計畫下編列緊急應變之督導管制經費,卻仍發生這樣荒腔走板的失誤,且原能會事後未第一時間糾正台電,反沉默試圖掩蓋,直到有民間團體公開質疑才處理,爰提案凍結本計畫經費五分之一,並要求原能會應就此提出檢討報告說明相關單位及人員誤失處及改進方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60、 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02「輻射事故緊急應變管制技術發展」,原列1,077萬8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為執行核子保安與緊急應變督導管制,皆為近幾年日本福島事件後各國加強之重點,然據查本計畫自101年編列執行至104年,經費均逐年遞減,104年經費較去年又減少僅編列一千餘萬元如何達成既定目標?另執行多年之「輻射事故風險管理策略研究」成果為何?如何加強推廣應用?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61、決議 自民國97年度起,至103年度8月底止,我國核能電廠共有82件違規事件,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7件,且以100年度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經查,各項違規事項尚有19件迄未改善完成,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4年度『核設施安全管制」項目編列8,061萬3千元,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監督及品質管制工作,應積極督促台電公司確實進行改善,並將改善計畫於年度預算執行前,送達本委員會。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62、 為確保國人食品消費之安全,我國自發生核災地區進口之食用商品,皆應標示出廠當時之環境幅射值係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共同製定我國食用商品標示內容中之幅射標準值係數;以供國人採購食用商品時之選擇資訊之公開與完整之依據。 提案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63、決議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能會將調整為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除核能安全管制業務外,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核研所)將改隸經濟及能源部。因應上開組織改造規劃,核研所主要業務及預算員額將移撥經濟及能源部,另規劃100人移入核安會,包括移撥核安會派出單位「核安管制研究中心」之員額66人。為期組改得以無縫接軌,前述66人業經行政院同意先行分年移撥原能會,移撥期程分別為101年度移撥10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各移撥28人,惟截至103年7月31日止有部分為空缺移撥,實際缺額尚有36人,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研擬配套方案,針對我國核能人才老化與不足加以補強並將相關精進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呂玉玲  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64、主決議 核能安全是核電廠興建過程中必須最優先考量的,但龍門電廠從設計到施工已多次傳出違規缺失及測試異常事件,以致社會大眾對龍門電廠運轉安全之信心漸失。為確保日後龍門電廠進行封存時之安全無虞,消除民眾對核電廠疑慮,爰決議要求原能會基於替民眾把關核能安全之專業立場,要求台電公司必須在一號機所有安全檢測均通過原能會確認,確保核電廠安全性的情況下再進行封存作業。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65、主決議 在福島事件過後,我國自日本進口的食品與漁獲均已加強輻射檢驗抽測,但抽測比率仍偏低,且測得數據需先送交檢測單位才進行判讀是否需管制。為提高日本進口食品抽檢率及輻射檢測效率,爰決議要求原能會於三個月內與衛生福利部協商,購置相關機器設備,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時即提供立即快速輻射檢測,並要求日本產地主動提供輻射檢測合格證明供國人或政府相關單位查驗,保護國人食的健康。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66、主決議 確保核安是原能會責無旁貸的責任,有關核安執行的人才培育及留用將影響核安管制效能。且除核電廠外,在醫療及工業等其他產業亦需相關專業核能人才。為維持核能安全所需人力,提升我國原子能科技人才之專業素養,爰決議要求原能會於三個月內研議增加原子能相關人才培育經費、積極鼓勵學校投入相關原子能科技專案研究計畫,且與教育部協商增列與原子能科技相關項目之公費留學名額、推行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等相關計畫,避免核安管制出現人力斷層,影響國家核能安全。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67、主決議 原能會過去以製作核能安全光碟及相關文宣品方式進行核安宣導,但未見顯著成效。為提升民眾對核能安全及緊急應變措施之認知,降低國人對核電廠安全疑慮,爰決議要求原能會檢討現行核安宣傳方式與效果,多利用電子媒體、網路宣傳等管道擴大效果,提升民眾核能相關知識,增加民眾對核安之信心,相關檢討情形以書面送交教育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68、決議 1.原子能委員會自1989年開始每2年輪流於南、北核能電廠擇一舉行1次核安演習,包括輻射偵測、劑量評估、民眾掩蔽與疏散及收容、碘片模擬發放、除污及醫療救護等,在2001年後改為每年1次。 2.自311福島核災後,國內外開始更注重相關的預防措施,然而我國的核安演習國人參與率一直偏低(見附表),且一直未見更精進作為。 3.爰此 建議原子能委員會儘快針對核安演習提出檢討改善以及精進計畫,可朝進行跨部會聯合辦理方向研議,邀請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等單位共同辦理,號召全民一同響應,落實核安演習。 附表 近年度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一覽表 年度 核電廠 涵  蓋  區  域 涵蓋區域人數 民眾參與人數 參與比率 100 核二廠 金山區、萬里區(5公里) 41765 1600 3.83% 101 核一廠 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8公里) 30172 967 3.20% 102 核三廠 恆春鎮、滿州鄉(8公里) 33396 4002 11.98%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69、決議 1.原子能委員會編有「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相關計畫與經費,此計畫目的為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各項原子能展覽及溝通活動、加強與民眾以及團體之溝通等,然而針對核能相關資訊之公開性以及透明性,原子能委員會之作為飽受民眾質疑,且為數不少之民眾對於核電廠以及核能應用等相關事務亦持懷疑與反對態度,顯示原子能委員會在溝通以及宣傳上有需檢討改善之處。 2.爰此 建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加強公信力。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70、決議 1.原子能委員會編有「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該預算目標為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然而,按資料顯示,近年來各核能電廠違規事項頻傳(見附表),部分違規事項發生至今已逾3年未獲改善,顯見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且原子能委員會未善盡督促台電公司之責任。 2.爰此 建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加強對於台電公司監督能力。 附表 100~103年核電廠違規事項統計表 年度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核四廠 其他 合計 100 3 1 6 6 0 16 101 8 1 1 4 1 15 102 3 1 4 1 2 11 103 0 1 2 0 1 4 *103年統計至8月底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71、決議 1.國科會(今科技部)在《9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策略規劃報告》的原子能領域中指出:「原子能領域發展之隱憂在於人才短缺問題嚴重,核能發電及研究機構均有青黃不接之現象。」顯示核工相關人才的流逝與斷層是我國核安議題的最大隱憂。 2.根據原能會101年6月所公布的資料顯示,近10年內,核工專業人才平均需求為39人、核工相關人才平均每年至少需48人,也就是平均總共約需87人,然而我國大專校院所培育的人才恐無法應付此需求。 3.「非核家園」是我國長期的政策目標,然而相關後續作業,如核電廠之除役、廢棄物之處理以及最終處置場之決定等,仍需專業人才的參與才得以進行。 4.爰此 建請原能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積極改善方案,並結合教育部、科技部的專業,提供人才培育之協助。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72、決議 1.我國人向來喜愛日本進口食品,然而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後,其食品的安全性遭受國際質疑。我國衛生福利部以及原能會也為因應該事件成立跨部會合作,在邊境進行日本進口食品的抽樣輻射檢測,為民眾安全把關。 2.福島核災迄今已逾三年,此時間進口之日本食品,輻射值檢驗全數過關。然而近來民眾食安意識興起,並且人民擁有「知」的權利,原能會應與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合作,從進口食品源頭進行管制,並在食品成分表上清楚標示相關數值的檢驗結果,保障民眾權益。爰此 建請原能會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並提出方案。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73、主決議 針對「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人事費3億5,755萬5千元,預算員額為271人。惟經查: (一)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 100年3月間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國人對核能及輻射安全之意識提升,考量核電廠機組設備更新維護、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與處置以及相關輻射防護之強化等多項維護核安及輻安事項,核安管制專業人力之需求殷切。惟現行核能專業人才及核能專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未來恐出現退休潮,將產生專業人才斷層窘境。 (二)核研所移撥至原能會員額有部分為空缺移撥,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 原能會將調整為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除核能安全管制業務外,核能研究所將改隸經濟及能源部。因應上開組織改造規劃,核研所主要業務及預算員額將移撥經濟及能源部,另規劃100人移入核安會,包括移撥核安會派出單位「核安管制研究中心」之員額66人。但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 綜上,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惟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且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是以,爰要求原能會應儘早研謀因應。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4、主決議 針對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審計部前抽查原子能委員會民國100及101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定作業嚴重落後等情事,函請該會促請經濟部積極研謀改善,據復已函請經濟部繼續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民眾溝通選址公投等作業。惟經查,放射性廢棄物之貯存、處置及管理情形,核仍有下列待加強事項:(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期程一再修正延後,延宕計畫目標之達成。(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迄未選定。(三)、用過核子燃料部分貯存空間不足。 綜上所述,原子能委員會應賡續促請經濟部積極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定事宜;而且針對用過核子燃料部分貯存空間不足情形,亦應積極督促研謀因應。是以,要求原能會須於兩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5、主決議 針對原子能委員會自民國81年間媒體報導臺北市民生別墅輻射鋼筋事件後,陸續收購輻射屋98戶,金額5億6,581萬餘元、核發救濟金141戶,金額3,111萬餘元、補助改善工程費3,015萬餘元。按審計部前抽查該會民國91、95及98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後續檢測、處理及改善作業執行進度緩慢等缺失,函請原能會檢討改進,據復將持續勸導屋主洽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協助偵測,並積極配合屋主需求改善處理等。惟經查:1.原子能委員會於民國92年4月公告「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計2,911戶,本年度雖完成輻射檢測16戶,惟仍有257戶未完成輻射偵測,僅賴住戶自行辦理檢測而無強制性,致進度緩慢;2.原子能委員會歷年偵檢確定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計1,661戶,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已完成處理改善者(包括:建物拆除、抽換鋼筋、樑柱加裝鉛屏蔽以阻隔輻射)僅388戶(23.36%),未完成處理改善者仍有1,273戶(76.64%),任其輻射污染建築物之放射性強度長期自然衰減,核欠積極等缺失。 綜上,輻射污染建築物檢測及處理作業,歷時多年卻仍未能完成。是以,爰要求原能會須於兩週內,將上開缺失之改善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6、主決議 針對原子能法第26條規定:「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五、原子能委員會對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應制定安全規則,並隨時派員檢查之……。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紀錄,應定期報送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並應隨時派員稽核之……。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轉讓、廢棄及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均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應派員稽核之……。」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列管「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數量計2萬5,154件,本年度委外辦理檢查件數計460件,檢查比率僅1.83%;復查該會列管之「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由民國98年度之2萬714件,增至本年度之2萬5,154件,惟同期間檢查比率卻由2.04%,降至1.83%。 按原子能委員會歷年列管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以「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為最大宗,占總件數已逾8成,兼以該會對於「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業者,採取自主管理方式。 基此,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立即加強檢查比重,以達輻射安全管制之目標,並於兩週內,將近5年之稽查執行紀錄與成效檢討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7、主決議 針對「原子能科學發展」計畫項下「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104年度編列208萬1千元,辦理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惟經查: (一)原能會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在案 原能會為執行國內核電廠之壓力測試,於102年度請歐盟執委會進行同行審查,歐盟執委會於102年11月間提出審查報告,並發布於歐盟壓力測試同行審查專案計畫網站,惟原能會未在國內與歐洲舉辦公開研討會,並邀請來自非核能界、非政府組織等利害關係人參加,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調查認定核有違失,並於103年7月22日糾正在案。 (二)允應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原能會近年度施政目標強調「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關鍵績效指標為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強化首長信箱及時處理及回應流程,101年度及102年度均超越目標值,尤以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之績效表現超越甚多,惟核能電廠相關議題仍難以釐清,原能會網站雖亦增設澄清說明專區,不同機關團體仍各有不同論述,莫衷一是,允應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三)法國核能資訊透明,獲取民眾信任 2006年,法國國會通過「核能安全與透明化」法案,核能安全署成為獨立機關,直接向國會報告,確立監管獨立原則;並要求核安監管機構及核設施營運商,誠實公開資訊,盡可能讓民眾接觸核能資訊,並擴大民間參與,以高度透明化與溝通,取得民眾信任。 綜上所述,爰要求原能會應研議法國核能資訊透明之經驗,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8、主決議 針對三座運轉中核能電廠老舊機組件間有瑕疵問題、興建中核四電廠亦有施工問題,審計部前抽查原子能委員會民國100及101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各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函請該會督促台電公司檢討改善,據復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針對各核能電廠安全違規事項確實檢討,並列管至缺失改善後始准予結案等。惟經查,原子能委員會本年度對各核能電廠之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11件,較民國101年度減少4件,惟核能電廠安全防護情形,核仍有下列待加強事項:(一)、部分核能電廠常常違規的事項,亟待檢討改善。(二)、核能發電機組之性能與運轉安全必須提升。(三)、針對核四電廠封存及停工情形,原能會應蒐整汲取國外相關資訊及經驗,採取更積極善盡監督台電公司、因應之責。 是以,原能會除應持續監督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儘速改善上開多項缺失外,並須於兩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9、主決議 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計畫102年度決算審定數為5,121萬1千元,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經查:(一)、近年核能電廠違規事件仍頻:依「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違規事項係指核能電廠之作業事項違反原子能法規及執照文件之規定者。自97年度至102年度,我國核能電廠共有78件違規事件,97年度為9件,98年度至102年度介於11件至16件間;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7件,且以100年度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核安文化亟需改善。 (二)、核能電廠部分違規事件發生迄今已逾3年,尚未改善:97年度至102年度核能電廠違規事件中,尚有15件迄未結案,其中99年度有2件,發生迄今已逾3年;100年度有3件,包括2級違規之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案;101年度及102年度分別為7件及3件,原能會應持續督促台電公司須確實改善。 (三)、102年度核能電廠自動急停次數增加:自動急停(跳機)係核能機組為確保運轉安全之一種保護動作,亦可反映核能電廠維修、運轉或行政管理之良窳。據原能會統計,我國運轉中核能電廠97年度跳機2次,98年度降為1次,99年度及100年度均無跳機情事,惟101年度跳機2次,102年度跳機4次,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應更強化。 綜上,確保核能安全係核能使用之首要考量,100年3月間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各國更重新檢討核能政策並強化核子設施之安全性。基此,特要求原能會除應督促台電公司儘速改善相關缺失,並找出問題根源之外,並須於兩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避免缺失重複發生。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80、主決議 針對日前破損核燃料到底運了幾批到桃園龍潭核能研究所?原能會第一天說兩批,第二天說四批,究竟是台電「短報」,原能會被台電「誆」了?還是原能會睜隻眼閉隻眼「放行」?還是全力配合台電,成為共犯?至於近來核電廠有否核燃料破損?原能會第一時間的回答是「那是十幾年前的事了」,但在媒體揭露後,原能會卻改口「一○二年是最新的一次」? 原能會第一天查資料後說兩批,第二天說跟核研所比對後是四批,顯然有兩批可能是核研所有、但原能會本部卻沒有的「幽靈文件」,但是台電運送破損燃料的運送計畫是由原能會本部核定,而非核研所核定,為什麼會出現只有核研所有的資料?是否坐實了外界長期所詬病的原能會、核研所長年縱容台電暗渡陳倉?原能會身為核安管制機關,原能會務必明瞭:原能會必須為人民把關核能安全,而不是台電的守護者。綜上所述,特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一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81、主決議 針對龍潭核研所位於板新水質水量保護區中,對四百萬人的飲水安全造成影響,自來水法也明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中不能有核能相關設施,核研所違法亂紀,顯已危害地方的安全,原能會應研議將核研所遷離桃園龍潭,方為顧及人民健康。根據經濟部所公布,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範圍顯示,核研所的所在地其實是涵蓋在保護區的範圍裡。雖然核研所存在的時間,比自來水法要早,但是過去曾因氫爆造成核汙染,依據自來水法12條規定,原委會應與地方政府研商,就核能研究所位於水源保護區問題,以及核汙染問題,要如何解決。但是,顯然原能會並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行事,讓違法狀態持續,視國人安危於無物。 核研所發生過的氫爆,次數令人心驚,最近還被發現破損的燃料棒,被儲藏在核研所裡,地方民眾完全不知情。而且,高階核廢料的運送、保存,應該通過層層關卡的檢驗與記錄,惟我國卻沒有做到。建請原能會,應該正視核能安全的問題。其次,亞洲只有台灣將非核家園寫在法律之中,但對於核能,政府的一貫態度就是黑箱作業,台電和原能會對於處置破損燃料棒的說法,居然完全不相符,地方政府也毫不知情,致使外界質疑政府根本無法保障核電的安全。綜上所述,特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一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82、主決議 核四廠1號機系統功能試驗報告(試運轉測試)之審查,係屬重大核安資訊,人民有權得知完整訊息,原子能委員會應強化該等系統功能試驗報告(試運轉測試)審查之公開透明,並每週就各系統功能試驗報告之提交、審查、退回與通過和原能會對於各提交報告之審查意見與審查決定,於原能會官方網站進行完整公布,以供社會大眾閱覽與課責。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3、主決議 原子能委員會應本於馬總統代表政府向全民所為核一二三廠如期除役之承諾,立即停止台電公司核一廠運轉執照更新案之審查並退回申請。 說明: 2011年11月3日馬總統於總統府召開「能源政策」記者會宣布核一、核二與核三廠將不再延役,興建中的核四廠則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下才會進行商轉,且若核四廠2部機組均能於2016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廠將配合提前停運。2012年11月6日經濟部長施顏祥於「日本革新能源環境戰略」會議中指示,「台電現有核一、二、三廠運轉滿40年不再延役之政策很明確,請台電公司及早因應並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同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研提核能電廠提前除役的可能性。」由上述記載可知,核一廠如期除役乃馬總統代表政府向全民所為之承諾,而立法院更要求進一步研擬提前除役之可能性,不料台電公司卻於2013年底,違反政府承諾,提出核一廠運轉執照更新重新審查之申請,對於台電公司之申請,原能會未能本於總統之承諾,拒絕台電之申請,反而接受申請積極審查,造成政府對全民承諾跳票之事實,如此作為證實原能會迫於台電公司壓力,置總統對全民之承諾於不顧,有虧於原能會之職守,原子能委員會應立即停止台電公司核一廠運轉執照更新案之審查並退回申請。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4、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大陸地區旅費」預算,主要是支應派員進行兩岸開會、談判、考察等交流業務,惟鑑於中國對台政策仍堅守「一中原則」的立場,其大陸官員來台參加各類活動,皆公開宣傳「一中政策」,更何況是面對我國官員至中國參訪、交流等,都欲進行統戰,企圖顯已昭然若揭,實不宜編列預算支應與中國大陸頻繁交流。為使國家政策更優質化,公務人員應選擇與更進步、更自由地歐美等國家進行交流,參照進步國家的施政做法,而非一味地往中國傾斜,爰所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統刪5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5、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核能一廠、核能二廠、核能三廠自99年度至102年度之演習,民眾參與分別為120人、1,600人、967人、4,002人,不僅參與人數少、覆蓋率低,且主管單位之演習實施模式為村里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家庭訪問計畫等方式進行,加強民眾對於核子事故與災變之認識及因應作為,是故本席要求原能會應於每年度於三座運轉中之核能電廠,辦理核安演習,並於一個月內研擬運轉中之核能電廠之核安事故應變措施計畫之改善報告,提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6、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原能會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中,總計天數為75天,一年有五分之一的時間皆有原能會人員赴中國,且派赴人數總計為13人。核能發電在中國發電結構中並非大宗,且中國之核能電廠之安全管制等相關技術,亦落後我國,至中國參訪無法達到標竿學習(benchmark)。是以,建議原能會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各科目刪減5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7、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台電檢送核四封存計畫表示,預定三年後將「啟封」。雖然原能會仍在審查台電之核四封存計畫,但核四問題茲事體大,且就工程面考量,姑且不論核四興建過程中之各項工程弊端與瑕疵,然封存三年之各項機具、零組件之折舊,令國人擔心即便「啟封」亦不堪使用。是以,原能會應於一個月內整理世界各國核電廠封存之前例,特就工程面、財務面、安全面,詳列報告,提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照,以供檢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8、主決議 核一、二廠原本設計運作三十年,因技術改善延長為四十年,核一廠一號機預計於107年12月5日除役,馬英九總統亦已於100年11月8日明確宣示核一、核二、核三不延役,核四運轉與否僅是核一是否能於106年提前除役之條件,依此宣示,核一廠應依照法定程序於104年12月5日前提出除役計畫而非延役計畫,台電違反政策宣示,意圖延長不知何處存有設備零件老化及核廢料保存空間不足具系統性風險之老舊核能電廠運轉,降低公司營運成本及延後面對核電廠除役必須支出之後端費用,而將台北、新北、基隆、宜蘭將近七百五十萬萬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壟罩於核災的危險性之下。原能會於當下就核電廠延役,待出問題的時候審查的人員可能皆已退休,且一旦發生災變亦非單純究責即可處理。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立即停止審查並退回所有核電廠延役計畫,並於台灣電力公司提出停役計畫後,隨即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說明內容。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89、 輻射偵測中心104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資訊服務費」原列172萬3千元及「設備及投資」項下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240萬元,合計412萬3千元,建議減列200萬元。 說明: 經查,輻射偵測中心104年度「資訊服務費」編列172萬3千元、103年度編列216萬9千元,102年度編列48萬元;又104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240萬元、103年度編列510萬7千元、102年度編列131萬3千元。基此,每年差距如此大的經費金額之機制何在?外界更質疑輻射偵測中心工作任務未增加,卻在資訊相關費用上擴增?且此兩項名目亦有重複編列之虞?原因何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90、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布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輻射偵測中心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6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91、 「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034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台灣地區食品及飲水中放射性含量偵測」,根據輻射偵測中心101年度執行成果,該年度共完成605件食品及飲用水之檢測,但102年度截至六月底止,卻僅執行226件,成果不及101年度的一半,且103年度之績效目標也只預期進行500件的檢測。惟近來民眾食的安全屢出狀況,輻射偵測中心應提高偵測樣件,化被動為主動,以確保國人健康。 二、輻射偵測中心亦執行市售國內外產製磁磚建材之放射性含量,惟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統計,單單100年進口的大理石、花崗岩石材及各式磚類就超過60多萬噸,但輻射偵測中心之取樣與分析每年均只維持在80件,取樣數顯然偏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92、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034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台灣地區食品及飲水中放射性含量偵測」,根據輻射偵測中心101年度執行成果,該年度共完成605件食品及飲用水之檢測,但102年度,卻僅執行463件,成果遠不及101年度,103年度到六月底之績效,也只進行271件的檢測,亦不到101年之半數。近來民眾食的安全屢出狀況,輻射偵測中心應提高偵測樣件,化被動為主動,以確保國人健康。 此外,輻射偵測中心亦執行市售國內外產製磁磚建材之放射性含量,惟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統計,單單100年進口的大理石、花崗岩石材及各式磚類就超過60多萬噸,但輻射偵測中心之取樣與分析,近年來,每年均只維持在80件,取樣數顯然偏低,難以保障國人居住之安全。 綜上,爰建議凍結輻射偵測中心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預算5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93、 「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原列984萬6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編列「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984萬6千元,辦理「國土環境輻射劑量水平調查與監測網建立」及「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開發建立與應用」,經查,(一)計畫全程目標及預期成果。(二)系統建置完成後,允宜與災害資訊平台整合,俾達減災效益。 二、是以「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整體計畫預計於104年度完成,系統建置完成後,允應與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相關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俾達減災效益,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94、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中「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工作計畫)原列984萬6,000元,凍結200萬元。 說明: 一、「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整體計畫預計於104年度完成,其主要績效指標除發表技術報告等外,尚包括建立緊急應變輻射監測資訊與內政部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共享平台,對民眾開放並接受民眾查詢服務,及全國各類型樣品輻射偵測數據統計資料庫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災害緊急應變決策建議。 二、核能雖為能源提供來源之一,然長期以來,核能安全為我國民之重視,縱觀歷年核能事故,諸其原因,除天災人禍外,其政府對於核能事故發生時之決策,亦是影響傷亡之重大關鍵,因此輻射監測資訊應與國家災害相關平台資訊系統做連結。惟觀之計畫目標,並未有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若然發生核災,在資訊掌握上無法做即時連結,不利後續救災行動之執行。爰此凍結該筆經費200萬元,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連結國家災害防救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之計畫時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孔文吉  陳淑慧 95、 輻射偵測中心編列9,846千元進行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然政府與民間進行一年輻射走調團自行監測結果大相逕廷,特別是民間測出銪152、鎵67、鈥166、銥192、鉬99、硒75、釤153、鈽等人工核種,為促進國土輻射監測公信力,爰提案凍結1/5,待輻射偵測中心邀集民間單位,針對民間輻射走調團所測得之人工核種進行公開複驗工作,並將監測結果公布網路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96、 「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03萬6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各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偵測,根據原能會資料,核能電廠16公里內所含學校,核一廠有26所、核二廠有129所、核三廠有25所、核四廠有29所,輻射偵測中心是否有針對渠等學校學生進行安全稽查?有無做相關安全防護檢測?是否以確保學生之健康為優先?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97、 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原列603萬6千元,建議凍結8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工作主要內容在執行各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偵測,外界對於核電廠用以焚化低階核廢料的減容中心焚化爐是否會排放放射性核種,一直有諸多質疑,雖然原能會對外說明,核能電廠內減容中心焚化爐,設置有防止放射性粉塵外釋之過濾器與即時輻射偵測系統,處理過程均相互連鎖,可防止異常排放。惟原能會所說明的皆是核電廠內部系統,輻射偵測中心有必要強化台灣核電廠各減容中心之輻射偵測,以周全其警示作用。爰建議凍結輻射偵測中心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預算8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減容中心強化監控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98、決議 輻射偵測中心104年度預算於「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列「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984萬6千元,辦理「國土環境輻射劑量水平調查與監測網建立」及「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開發建立與應用」,,經查,該計畫分4年辦理,即將於104年完成,而該監測網建構完成後,相關緊急應變輻射監測資訊將與內政部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連結及共享平台,惟除該平台外,允宜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以發揮減災效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99、主決議 針對「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984萬6千元,辦理「國土環境輻射劑量水平調查與監測網建立」及「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開發建立與應用」,計畫總經費為5,784萬4千元,分4年辦理,10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惟經查: 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建置後,應與災害資訊平台整合 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建構完成後,相關緊急應變輻射監測資訊將與內政部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連結及共享平台,惟除該平台外,允宜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俾達減災效益。 綜上,要求原能會應盡速與災害資訊平台整合,並將該方案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00、 台灣核電廠機組、技術、燃料向來與中國無關,且中國資訊封鎖惡習舉世皆知,與中國交流核安資訊,無益於台灣核能管制工作,放射線物料管理局耗費36萬至中國進行交流,顯無實質效益,徒然浪費人民稅金。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01、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877萬7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蘭嶼貯存場由原子能委員會建造,在民國79年之前更是由原能會之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直接經營管理,低階核廢料可能帶給蘭嶼居民之傷害,原能會可說是始作俑者,而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更是責無旁貸。102年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原能會應會同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下,提供蘭嶼貯存場檢整作業現場工人以及全體蘭嶼居民全身健康檢查,並進行長期追蹤。原能會始終未見積極協調,導致台電公司對相關計畫之推動進度遲緩,態度消極。如今遷延兩年,經濟部竟還表示要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再由研究結果決定居民健康檢查的適切性,藉詞拖延,顯無執行之誠意,而原子能委員會顯未盡積極協調之責。爰建議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與經濟部再做協調,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確切計畫及時程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2、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3萬2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佈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13萬2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3、 第3項「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原列2,54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 1、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遲遲無法選定,影響以威脅核能設施之正常運作;經查,經濟部於民國98年間選定澎湖縣望安鄉東吉嶼為廠址,惟澎湖縣政府將之劃定為自然保留區,致使未能設置,目前雖再行遴選其他廠址,仍遲未定案。 2、台電公司雖於103年提出設置境外處置場之替代方案,迄今亦未有重大進展,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持續促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展開公眾溝通,辦理選址地方公投作業,以免選址作業繼續延宕。 3、綜上所述,為督促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加速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址作業,爰提案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科目預算100萬元,俟原能會針對加速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址作業,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104、 「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計畫,原列1,857萬6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計畫,辦理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的研訂、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管理等業務。惟經查:(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歷經多年迄未完成。(二)、選址作業一再延宕,允應審慎評估替代及應變方案之可行性。 二、是以,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一再造成居民的擔心,原能會應持續與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做好橫向聯繫,且須積極與民眾溝通,並須辦理選址地方公投作業,俾強化處置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安全性,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05、 「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1,857萬6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依法後續將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目前兩地方政府均拒絕辦理公投。日前卻傳出經濟部準備修改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有關地方公投之規定,把原先地方公投同意制度由政府主動辦理,改為人民自己提出連署反對,若無人提案、連署反對,視為同意;即使連署成功,若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也視為同意。 二、經濟部的動作蠻橫無理,不僅漠視候選場址居民之權益與安全,也把法律明文規定的公投視為兒戲。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站在「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的立場,應表達反對修法之意。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06、 「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1,857萬6千元,建議凍結8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達仁鄉與金門烏坵鄉為低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候選場址,依法須辦理地方公民投票,目前兩地政府皆拒絕辦理公民投票。日前卻傳出經濟部將擅自修改相關條例之公投規定,將原本地方政府同意辦理之規定,修改為人民自己提出反對,若無人提出反對及視為同意。經濟部此舉實為違反民主之精神,原能會應表達其反對經濟部此作為之意。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7、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18,576千元,予以凍結5,000千元。 說明: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18,576千元,經查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已展延至民國110年,但各核電廠將於民國107年陸續除役,但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仍未有具體明確之設置規劃方向,顯見相關放射性核廢管理有所疏失,故為促使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重視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之急迫性,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108、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2節「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中「執行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及貯存設施管制」(工作計畫)原列753千元,凍結200千元。 說明: 一、據原能會提供資料,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4年1月及106年3月,核二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5年11月及105年4月,均早於其現有運轉執照期限,而核一廠1號機即將於104年1月面臨貯滿之情形。且若以到達全爐心燃料束退出能力估算,核一廠1號機、2號機分別於99年3月及100年3月即已喪失「全爐心退出能力」或「大修營運保留空間」,倘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無法順利完成熱測試並取得運轉執照,可能影響核一廠未來之營運。 二、爰此,凍結該筆經費200萬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在一個月內針對督促台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申請提出專案精進報告,並推動在103年12月之前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109、 「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291萬3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一廠中的用過燃料束貯存池已無容納空間,日前傳出台電計畫將這些幾近爆滿的高階核廢料移入乾式貯存場,原能會不但未禁止、嚴格監督台電,還主動配合台電放寬審核標準,放行乾貯,明顯是包庇護航。 二、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品質訪查」、「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組件製造檢查」、「核能電廠乾貯設施貯存作業安全驗證」、「核能電廠除役期間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等相關預算是否編足?若無,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如何做好管制之工作?。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10、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291萬3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電公司自2005年開始進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迄今已近10年,原能會監督該計畫推動之主要法規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該管理規則主要僅就設置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設施之客觀環境進行規範,明定最終處置設施應採取之方法、何種地質適合、何種地質應避免等等。 然而,設置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影響該設施周邊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甚鉅,因此,須經由擬設置地區當地居民進行公民投票之同意,始得為之。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尋址計畫,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即設有公民投票同意條款。 準此,公民投票之同意可謂是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尋址之主觀要件,選址必須同時符合主觀及客觀之要件規定。惟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開始已近10年,至今公民投票機制付之闕如,關於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是否會比照低放選址具有公民投票機制,原能會之態度亦從原先之信誓旦旦轉為模稜兩可。為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之公民防禦機制,爰建議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預算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具完整公民投票機制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之立法計畫與推動期程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1、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2,913千元,予以凍結1,000千元。 說明: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2,913千元,經查目前核一廠用過之燃料束儲存池已達飽和,但至目前為止乾式貯存場卻仍有安全疑慮尚未核准,顯見相關放射性核廢管理有所疏失,故為促使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嚴格監督台電強化安全配套措施,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112、 「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原列291萬3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達仁鄉與金門烏坵鄉為低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候選場址,依法須辦理地方公民投票,目前兩地政府皆拒絕辦理公民投票。日前卻傳出經濟部將擅自修改相關條例之公投規定,將原本地方政府同意辦理之規定,修改為人民自己提出反對,若無人提出反對及視為同意。經濟部此舉實為違反民主之精神,原能會應表達其反對經濟部此作為之意。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3、 第2目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項下共編列「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經費243萬3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項下「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主要業務係管制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之安全。惟核一廠一號機貯存池預計於103年11月貯滿,二號機也將於105年年底貯滿,倘若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無法順利運轉,在無法退出已燃耗燃料棒的情況下將無法繼續運轉,但亦不得任已屆燃耗值的燃料棒繼續使用,原能會為核安主管機關應嚴加把關,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俟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14、 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中「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工作計畫)原列243萬3,000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 一、依據95年5月公布施行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經濟部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主辦機關,並指定台電公司為選址作業者,提供經濟部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原能會則負責相關安全管制作業。惟自95年至今,最終處置設施建置時程一再延宕,至今仍尚未決定場址設置地點,視我國民生命安全於無物,爰此凍結100萬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與原能會儘速督促台電決定最終場址設置地點,並於104年6月前公布地點、施工時程與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115、決議 我國使用後核子廢料之管理策略為「近程燃料池貯存、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據查,核二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5年11月及105年4月,而核一廠1號機將於104年1月面臨貯滿之情形,惟相關中程乾式貯存及長程最終處置的設置工作均未有進展,而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每年度皆於『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計畫項下編列預算,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104年度亦243萬3千元,應積極加強推動核廢料處置之工作,以發揮預算使用效率。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陳學聖  黃志雄   116、決議 依台電規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應於105年完成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亦於110年完工啟用。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然迄今該二地皆未舉辦公投,導致選址作業延宕。原子能委員會應促請經濟部以及台電公司積極辦理相關作業並與民眾溝通,另一方面亦需研議替代性方案,以強化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安全。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117、主決議 針對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計畫102年度決算審定數為362萬元,管制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之安全。我國用過核子燃料之管理策略為「近程燃料池貯存、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關於近程及中程之管理部分,惟經查: (一)、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之容量恐有不足:據原能會提供資料,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4年1月及106年3月,核二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5年11月及105年4月,均早於其現有運轉執照期限。且若以到達全爐心燃料束退出能力估算,核一廠1號機、2號機分別於99年3月及100年3月即已喪失「全爐心退出能力」或「大修營運保留空間」,原能會雖表示用過燃料池若無法容納全爐心燃料束退出,僅對機組大修工期將有所影響,但與發生爐心熔毀或核電運轉安全並無關聯,惟已顯現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量之不足,令外界質疑其究竟有無相關安全配套措施? (二)、外界對乾式貯存設施存有疑慮,相關申請作業還在進行中:為維持核能電廠營運期間用過核子燃料之貯存需求,台電公司規劃於核一廠及核二廠設置乾式貯存設施因應。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業經原能會於97年12月核發建造,101年5月核准「試運轉計畫」,102年9月同意進行後續熱測試作業,惟因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迄今未進行熱測試作業。而核二廠於101年2月向原能會申請建照,審查作業仍進行中。外界對乾式貯存設施仍存有疑慮,倘未能如期進行,恐難解決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量不足之問題。 綜上,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目前貯存於貯存池,惟核一、核二廠用過燃料貯存容量恐有不足,規劃因應之乾式貯存設施相關申請作業仍進行中,基此,要求原能會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除應督促台電公司強化安全配套措施,妥為因應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問題之外,並須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18、主決議 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本於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原則,於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池滿池而用過核子燃料無法移出時,拒絕審查其他權宜貯存方式,並要求台電公司立即停止該核電廠機組的運作。 說明: 核一廠用過燃料束貯存池年底即將滿池,由於台電興建的乾式貯存場遲遲無法通過新北市的水保審查,台電竟打算採取自創的「燃料束延役」作法,預計明年初一號機大修時,讓應退出的用過燃料束繼續運轉,又據聞,台電為因應核能二廠乾式貯存設施問題叢生,可能重蹈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遲遲無法完工運作之覆轍,打算改造「上燃料池」來貯存使用過的燃料束,此作法將成為全球同型的核電廠首創。 當初台電興建乾儲設施就是為了解決核電機組滿池,如今乾儲設施問題叢生,遲遲無法運作,台電竟打算以自創的方式來讓核子燃料延役,還要採取全球首創的貯存方式,讓台灣人民暴露在前所未有的核安風險之中。 對於台電這種恣意妄為的作法,原能會應力守核安第一的堅定立場,本於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原則,於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池滿池而用過核子燃料無法移出時,拒絕其他用過核子燃料權宜貯存方式之審查,並要求台電公司立即停止該核電廠機組的運作。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9、主決議 原能會應更積極協調經濟部,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並將確切計畫時程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說明: 102年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原能會應會同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下,提供蘭嶼貯存場檢整作業現場工人以及全體蘭嶼居民全身健康檢查,並進行長期追蹤,台電公司亦表示遵照辦理。惟其後,台電公司對相關計畫之推動進度遲緩,態度消極。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審查103年原能會預算時再通過決議要求原能會應會同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與核廢料貯存場對蘭嶼居民健康影響之流行病學調查。有關「蘭嶼地區流行病學調查研究」部分,經濟部已透過衛福部委託國衛院進行為期五年之研究調查計畫,而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部分,經濟部卻託言要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再藉由研究結果決定居民健康檢查的適切性,藉詞拖延,顯無執行之誠意。蘭嶼貯存場由原子能委員會建造,在民國79年之前更是由原能會之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直接經營管理,低階核廢料可能帶給蘭嶼居民之傷害,原能會責無旁貸。爰要求原能會應更積極協調經濟部,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並將確切計畫時程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0、主決議 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會同經濟部協調行政院各單位,推動「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重啟運作,履行政府對蘭嶼居民之承諾,儘速完成核廢料貯存場遷場作業。 說明: 行政院為解決政府未經蘭嶼居民同意,於蘭嶼設置核廢料貯存場,造成對蘭嶼環境之破壞與居民健康之威脅,在2002年5月與蘭嶼居民協議成立「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結合蘭嶼居民、環保人士及專家學者針對貯存場之遷場、放射性廢棄物之檢測及檢整工作之處理進行推動與監督。依「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委員會應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自2008年之後,行政院以推動委員會併入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為由,不再召開,至今已超過五年,而核廢料貯存場之遷場遙遙無期,行政院去年成立所謂民間與官方核廢料處置平台,官方對話窗口更替頻仍,運作草率,徒具形式,蘭嶼居民與民間團體一致要求恢復「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運作。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協調行政院各單位,推動「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重啟運作,履行政府對蘭嶼居民之承諾儘速完成核廢料貯存場遷場作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1、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原列1億0,340萬3千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 說明: 104年度核研所編列臨時人員酬金,主要係進用「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所需待遇、年終獎金及加班費等預算,執行業務包含在各計畫項下均有。惟核研所每年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已高達925人,人力應已足夠負擔相當比例之研究案,且每年尚有委外研究之案件,是以,令人質疑是否需進用這麼多研發替代役人力?且渠等替代役能否成為未來核工人才,仍有待完善人才培育機制。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22、 核能研究所104年度「業務費」項下之「委辦費」,原列2,939萬4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核能研究所各工作項下之委辦費主要係委託各大學、醫療院所及學術研究單位之研究預算。然核研所為國內擁有先進完整之核電技術研發能力,與最多技術人力之團隊,每年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將近千人,人力應已足夠擔負相當比例之研究案,但研究委託案件數卻每年不減反增,相較同為研究機構之中央研究院,多年來一直未編列委辦費經費,核研所似有浮濫之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23、 核能研究所104年度「業務費」項下之「派遣人力」酬金,原列3,034萬元,建議建議凍結1千萬元,俟原能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核研所全所含職員、聘用、約僱及技工工友人數達925人,104年度所需人事維持費達12億4,236萬9千元,占全年度預算22億4,725萬2千元之比例超過五成五,人事經費負擔沉重。104年度核研所竟還以業務費編列「研發替代役人力」149人酬金1億0,340萬3千元以及派遣人力37人酬金3,034萬元,而派遣人力37人僅為預算書揭露部分,尚有預算書未揭露之跨年度計畫之派遣人力預計花費超過3億元招攬近300人,用以執行各項計畫。 惟核研所正式職員加約聘僱人員已高達900多人,不思檢討如何以龐大人力精進應執行業務,卻還進用近500名研發替代役以及派遣人力分攤計畫工作,令人質疑,若將兩者酬金計入人事成本,人事成本將超過該所一年預算規模之七成五,實為政府機關罕見之怪異現象,爰此,建議凍結核能研究所104年度「業務費」項下之「派遣人力」酬金1,000萬元,以督促其切實檢討人力之運用。 104年度以業務費支付之人力預算 名目 人數 預算/元 研發替代役人力 149人 1億0,340萬3千元 派遣人力(預算書揭露部分) 37人 3,034萬元 派遣人力(預算書揭露未部分) 近300 約3億多 承攬人力 83.71 4,250萬1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24、 第1目「一般行政」共編列12億6,838萬6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核能研究所104年度預算員額明細中,以業務費支付派遣人力37人,勞務承攬人力83.71人。惟查,103年度刊載之派遣人力37人,承攬人力80.86人,然而實際進用人數,派遣達333人,承攬為46人(詳下表),再往前查102年度情況相同,核研所就非典型人力之進用情況顯未核實編列,預算書無法反映出真實進用情況,核研所答覆此間差異為各業務及研究計畫進用人數差異所造成,惟亦無法於各分支計畫計算實際進用人數,顯然並非未核實編列之合理解釋。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派遣 承攬 派遣 承攬 派遣 承攬 核能研究所 336 43 335 44 333 46 ※資料來源:核研所提供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25、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2億6,838萬6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核能研究所103年度專支人力採購案(派遣人力)之預算金額高達3億8千01萬840元(331人),惟於核能研究所103年度預算書所揭露部分,僅3千零34萬元(37人)不到十分之一,經詢核研所,略以人力派遣採購經費之提列,以需要人力之計畫劃分,一年以內短期計畫所需派遣人力之經費,以收支並列方式提列於核研所預算,跨年期計畫所需派遣人力之經費,則併入決算提列決算數額。惟預算審查權系憲法賦予立法院之憲法權力,而核能研究所之預算屬於單位預算,應以全面揭露為原則,核能研究所專支人力採購(即派遣人力)預算近年來皆在三億以上,甚至逼近四億,而預算書所揭露之數額不到十分之一,使立法院對於核研所長年鉅額派遣人力經費無所置喙,長久以來,已侵害憲法賦予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爰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1億元,俟核能研究所修改預算編列方式,於年度單位預算中,全面揭露派遣人力之所有預算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126、 「一般行政」計畫項下人事費,原列12億4,236萬9千元,建議凍結4,236萬9千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人事費12億4,236萬9千元,包括核能職務加給約2億7,551萬9千元,約占人事費用之22%。惟經查:(一)核能職務加給發放對象存有疑義。(二)核能職務加給之核發標準,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 二、是以,核能職務加給之發放對象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之工作具有危險性者,惟核研所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雇員、技工及工友依各類別有不同之核發標準,各類別內核能職務加給之核發標準以職等、年資及考績等因素決定加給金額多寡,而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允應檢討調整。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27、 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中「人事費」原列12億4,236萬9,000元,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另依上開俸給法所訂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經查依核研所核能職務加給表,核能職務加給發放對象包括核研所編制內所有之職員及技工、工友。 二、依核研所輻射防護計畫,該所依輻射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監測區依輻射強度劃分清潔區及示警區,管制區依輻射強度及汙染狀況,劃分輻射區(包括低幅射區、中輻射區、高輻射區)與汙染區(包括非汙染區、低汙染區、中汙染區及高汙染區)。核研所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雇員、技工及工友依各類別有不同之核發標準,各類別內以職等、年資及考績等因素決定級數,據以發給核能職務加給,而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顯有不當。爰凍結該筆經費500萬元,待核研所針對核能職務加給提出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128、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1人員維持」共編列超時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值班費共2,430萬4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核能研究所103年度一般行政計畫人員維持費用中,技工工友人數58人,法定人事預算為25,405千元,而104年度人數減少5人,為53人,卻編列人事預算25,107千元,僅減少約30萬元,且人數減少提撥金卻提高,不合常理。且就其他給與及加班值班費上,員工休假補助與不休假加班費各自較103年度法定預算增加了3.7%及9.6%,以上經費恐有浮濫編列之嫌。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29、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有「0400獎補助費」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77萬9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原來之法源,為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法已於2010年廢除,是以本預算編列並無任何法令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佈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核能研究所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預算177萬9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0、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01「計畫管理及科技人才培訓」,原列591萬9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內容與科技人才、能源人才培訓相關,然不僅整體經費較去年(103年)減少且減列了教育訓練費與對研究生獎助費用等費用不利於人才培育,減列原因為何?本計畫在「倍增留學人數,厚植國內尖端科技及能源專才」方面具體目標與成效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131、 「綜合計畫」項下「計畫管理及科技人才培訓」原列591萬9千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而依據原能會之相關報告,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進入核能領域就業,也需要10年才能達均衡。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為來人才斷層之問題,提出應對措施。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32、 「綜合計畫」項下「計畫管理及科技人才培訓」原列591萬9千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項下主要工作內容包含科技人才之培訓。惟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分佈偏高,於未來5-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屆時將產生核能專業人才之斷層。另依據原能會「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委外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現行核能人才培育人數不多,若假設所有核工人才畢業後皆近入核能領域就業,未來也需10年左右方能達供需均衡。 二、是以,原能會應對於我國核能人才不足之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能安全管制、監督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33、 第2目第1節「綜合計劃」項下「01計畫管理及科技人才培訓」,共編列591萬9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分支計畫下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核能科技人才之培訓,惟我國專業核能人才平均年齡逐年上升,且目前已經出現退休潮,五到十年內將出現人才斷層,已於「原子能管制人才培訓研究規劃」之委外計畫研究結果所呈現,我國目前培育核工人才不足,原能會於103年預算解凍報告所提出欲協調教育部利用公費留學及高科技人才獎學金等方案亦未見落實,核研所亦應提出相關措施,以因應未來我國核安管制、監督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34、 「綜合計畫」項下「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原列5,206萬元,建議凍結1,206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綜合計畫」項下「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增列六氟化鈾回運美國穩定化處置等經費4,500萬元,係依「台美民用合作會議」之機制,請美方協助處置核研所現存六氟化鈾回運美國處置,包括運送前分析、包裝、國內運輸、海上運輸、美國境內運輸、安定化處理及處置。惟經查:(一)核研所長期貯存六氟化鈾有輻射擴散之虞。(二)美國原則同意協助我國處理及處置核研所貯存之六氟化鈾。(三)允應妥善規劃執行六氟化鈾回運美國之包裝及運送相關安全防範措施,並儘速妥處其餘存放於核研所之核廢料。 二、是以,核研所現存六氟化鈾有輻射擴散之虞,倘美國同意協助我國處理及處置,允應妥善規劃執行六氟化鈾包裝及運送期間之安全防範措施,並應儘速妥處其餘存放於核研所之核廢料,俾強化處置核物料之安全性,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35、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03「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原列5,206萬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為核研所104年少數預算增列之計畫,根據說明本計畫為執行國際級核子物料帳料及核子設施活動管理業務等經費,然計畫內編列請美方協助處置核研所現存UF6回運美國事宜4,500萬元未見提供詳細說明該處理程序、依據與相關資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黃志雄  何欣純 136、 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中「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工作計畫)原列5,206萬元,凍結300萬元。 說明: 一、核研所因早年核燃料研發任務需要,於68年度至71年度間,分別由美國與法國輸入UF6,78年度因階段性任務結束,所餘UF6暫時存放在原桶槽內,數量共約35公噸(鈾重)。UF6因含鈾而具有輻射性且容易氣化成氣態,一旦遇到水氣即產生具強烈腐蝕性之氫氟酸(HF),而侵蝕容器造成UF6洩漏,使輻射擴散污染環境,且目前國際上仍無可長期貯存UF6之容器,故核研所長期貯存UF6有輻射擴散之虞。 二、美國環境保護署鑑於UF6長期貯存可能因洩漏引發災害,要求境內各國家實驗室暫貯之UF6需穩定化處理,並已建造2座UF6處理工廠,於100年度開始營運。我方亦持續透過台美核能和平用途合作會議之平台洽談,雖獲美方正面回應,然因UF6具有輻射性,遇到水氣即具腐蝕性而易外洩,然目前仍未確定是否可代由美方處置,顯需積極推動。爰此凍結該筆經費300萬元,待核研所提出具體推動時程、回運美國處理及處置之相關前置作業,及核研所現有UF6處置措施,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137、 第2目第1節「綜合計畫」項下「03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共編列「運費」3,330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核能研究所104年度於綜合計畫項下編列將六氟化鈾(UF6)燃料桶運回美國處理之費用共33,300千元,惟其執行計畫細目並不明確,最初這批燃料之使用研究目的亦有爭議,最終卻由全民買單。核研所應就上開核燃料之最初引進用途、貯存方式、每年貯存維護成本提出說明,且六氟化鈾因與空氣接觸即會產生極易溶於水並且毒性很大的UO2F2和氟化氫,在美國被證明長期儲存六氟化鈾會對環境及人的健康造成損害,須定期檢查是否有裂縫。核研所亦應就存放情況是否每年查核、查核結果是否有外洩等情況予以說明。至於「回運」相關事宜,則待核研所與美國商洽進一步成果後,再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38、 「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原列8,797萬3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該計畫項下「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及路竹示範場設施運轉」,其中「租用台鹽及南科100坪展示系統土地租金等相關費用」,編列270萬元,惟該費用103年度編列276萬1千元、102年度編列145萬6千元,同樣的租用內容,經費為何起伏如此大?殊不知,核能研究所編列的機制為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39、 第2目第2節「設備運轉維護與改善」共編列8,797萬3千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項目工作主要為輻射應用科技研究設施、核能安全科技研究設施之運轉維護與改善,以及設施輻射防護與安全運轉作業等相關工作。核研所於1988年執行「宏全計畫」,要取出放在原能會核能研究所乾式貯存槽內的核武高階核燃料時,發生六次氫爆與失火事件,嚴重污染廠房、大漢溪之過往被揭發,另有提及關於美國將部分研究設施及原子爐封存,迄今未有維護處理。且核研所內存放高階核廢料與重水亦存放於設施內,核研所應就歷年周邊地域及水質監測值、所進行之環境除汙工作等資訊,雖現有「核能設施環境監測季報、年報」,惟仍不便查詢,應研擬提供公開可便民眾查詢之管道。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40、 第3目第1節「輻射應用科技研究」項下「01核子醫藥及醫材與儀器之應用研究」共編列6,226萬4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近年來因醫病關係不如以往和諧,為防衛醫療或健保給付等理由濫用醫療輻射問題日益嚴重,例如近年來急診醫師間盛傳「有『切』有保庇」,意即有做電腦斷層,對醫生就有保護。又例如建議在例行性健康檢查時照全身電腦斷層掃描的情況也日益增加,增加病患因過度照射放射線致病之風險,核研所除有精進核子醫療技術外,亦應研發相關使用規範。又醫護人員多半欠缺核子相關知識,而容易身處於過曝危險中而不自知,原能會、核研所應與衛生福利部協調訂定相關作業規範及強化職業安全教育。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41、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第2節「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原列3億1,590萬4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本計畫內容之一為協助政府進行能源科技政策及產業政策評估能力建置,然近幾年不僅政府能源政策缺少具體目標、政策執行方向不明,相關替代能源發展亦進度緩慢。本計畫涉及多項如綠色節能環境應用、太陽光電技術發展、風能系統工程等替代能源研發方案且屬多年延續型計畫,然整體而言執行成效為何應提供具體說明資料,能否協助政府達成替代能源開發或研究之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142、 第3目第2節「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原列3億1,590萬4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及核能研究所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原能會核能研究所於98至100年間執行台電公司及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委託研究計畫共44件,金額總計8.19億元,年年高居得標廠商第一名,計畫多採限制性招標且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研究報告未邀集專家學者協審且由核研所之上級機關原能會審查或核備,計畫有未依規定簽章、編列預算或登錄、遲未准予核備等情,未達5億元採購案均由台電公司自行監辦且未進行稽核。 三、再統計核研所多年來科技研發成果之推廣運用,技術移轉給台電的金額高占技轉總金額的70%以上,核能研究所的科技研發彷彿只為台電核電廠服務。 四、原能會係我國監督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研所為我國唯一從事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研發之專責機構,但該所年年承接台電公司有關核電廠及核設施技術相關之委辦案件,且金額龐鉅,不免有執行委辦計畫及技術支援監督管理上之衝突,也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輸送或監督包庇之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43、 核能研究所法定職掌無太陽能光電計畫,太陽能光電產,本為台灣強項,現有國內廠商早已投入資金研發生產。核能所編列此預算,甚至編列派員至工研院、大專院短期訓練經費,顯見相關技術不如民間與其他單位。本計畫顯有浪費預算之虞,爰提要求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44、 「太陽光電技術發展與應用」之電費原列9,10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太陽光電技術之計畫內容,包括太陽電池技術開發、低碳足跡模組技術開發、太陽能應用系統整合技術開發等。發電者卻仍要支付大筆電費,允為失當,應加強技術應用,運用到自身之計畫,以節能與減列電費。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45、 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第2節「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中「纖維酒精產業推廣平台及加值化生質精煉技術之研發」(工作計畫)原列3,253萬5,000元,凍結1,000萬元。 說明: 一、經查纖維酒精技術相關研發計畫之定位係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協助國內開發具自主生產能力之纖維酒精製程技術以扶植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研發各階段依序可分為第1期技術發展期(96年至98年)、第2期技術工程驗證期(99年至102年)及第3期技術產業推廣期(103年至107年)。截至第2期結束,已投入6億0,468萬5千元之研究經費。惟核研所第1期、第2期執行纖維酒精技術相關研發計畫,經審計部核有下列缺失:1.投入巨額研發資源辦理,迄計畫結束尚無技術移轉簽約及促成廠商投資,研究成果無法有效落實至產業界;2.研發稻稈酒精成本遠高於國內進口酒精價格,不具市場競爭力,原預定創造之產業效益無法達成;3.完成建置每日進料量1公噸之纖維酒精測試廠,惟有低度使用等效能過低情事。顯見該計畫承辦確有疏漏,爰凍結該筆經費1,000萬元,待核研所檢討1、2期計畫之缺失,並於第3期相關研發計畫中提出精進方案,確保不會重蹈覆轍,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146、 「纖維酒精產業推廣平台及加值化生質精煉技術之研發」,原列32,535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纖維酒精產業推廣平台及加值化生質精煉技術之研發,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指出計畫成效不彰,前兩期計畫經審計部核有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界,效能過低,而第三期計畫著重於產業推廣,應提高技轉收入,以提升效益。是以,請核能研究所提列報告說明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47、 第3目第2節「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項下「06纖維酒精產業推廣平台及加值化生質精煉技術之研發」共編列3,253萬5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分支計畫內容包括纖維酒精產業化製程整合設計研發、纖維酒精製程精進及加值化副產品開發、非糧料源之木質素資源化技術開發。核研所自96年度起即從事纖維酒精相關研究,,截至102年度,已執行前二期,投入6億468萬5千元之研究經費,還要再投入1億7,844萬7千元,惟審計部指出,核研所推動纖維酒精之相關研究迄今仍無技術移轉或促成廠商投資,研究成果產值為零,且稻稈酒精成本遠高於進口酒精,市場競爭力低,且酒精測試廠之實測也顯示效能不彰。核研所持續投入經費欲改善效益,應提出具體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48、 第3目第2節「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項下「07我國能源科技及產業政策評估能力建置」共編列1,926萬3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內容包括能源技術系統分析、能源技術經濟及產業評估,總經費6,171萬2千元分四年辦理,104年度為最後一年。惟其部分研究內容恐有爭議,如「我國民眾對電力暨綠色電力願付價格之研究」,其「綠色電力」之計價基準仍有許多爭議有待釐清,例如能源局雖計算出綠色電價,卻未清楚交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裝設的設備成本是哪些?民眾認購綠電額度所繳交的經費,最後是分配給哪些單位或組織?其他沒有包括在內的再生能源是否就無法獲得支持?此皆為綠色電價決策過程粗糙影響民眾認購意願之因素。又本項計畫多為邀請專家或派員參加各項議題諮詢會議或演講,其相關的成果又如何落實資訊公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49、 「核能安全科技研究」,原列1億6,599萬5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能會係我國監督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研所為我國唯一從事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研發之專責機構,但該所年年承接台電公司有關核電廠及核設施技術相關之委辦案件,且金額龐鉅,不免有執行委辦計畫及技術支援監督管理上之衝突,也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輸送或監督包庇之虞。 二、102年2月監察院更針對核能研究所有關電漿焚化熔融爐之興建,提出糾正案,認為核研所運用自行開發之直流電漿火炬等技術,耗資2億元興建電漿焚化熔融爐及周邊設備,惟建造迄今故障頻仍而難以繼續使用,致設備使用率不高,實際使用成效與原計畫之技術、經濟及社會效益未符。顯見核研所於研究計畫施行前,未盡翔實評估成本與效益之責,徒浪費公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50、 「核能安全科技研究」原列1億6,599萬5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2年2月監察院更針對核能研究所有關電漿焚化熔融爐之興建,提出糾正案,認為核研所運用自行開發之直流電將火炬等技術,耗資2億元興建電將焚化爐熔融爐及周邊設備,惟建造迄今故障頻繁仍難以使用,致設備使用率不高,實際使用成效與原計畫之技術、經濟及社會效益未符。顯見核研所於研究計畫施行前,未詳盡評估成本與效益之責,徒浪費公帑。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51、 第3目第3節「核能安全科技研究」項下「01核電營運安全領域關鍵技術發展綱要計畫」共編列6,211萬9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分支計畫內容包括核電廠安全維護研究、嚴重事故與複合式災難防治研究、核子事故之輻防與緊急處置措施研究,總經費共2億6,113萬5千元,104為第二年。惟查,目前原能會目前核定新北市、基隆市及屏東縣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所訂定之「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其中就民眾疏散路線及交通時間部分,有的僅做路線規劃(屏東、基隆),有的雖有時間估計,卻過度樂觀有如交通工具是在真空當中航行。爰此,就核子事故之研究事故與複合式災難防治之研究,應比照先進國家評估疏散所需交通時間,以及如何利用現有科技減少疏散所需時間,以落實防災規劃之責。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152、 「推廣能源技術運用」原列1億3,797萬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審計部報告,核研所多年來提出國內外申請案件共1,552件,獲取專利者681件,但截至101年底仍續予維護之專利僅剩551件,僅佔所有申請件數35%。顯示核研所對於技術授權之推廣有欠積極,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逐年提升技術授權應用。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53、 「推廣能源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原子能委員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審計部調查統計,核能研究所多年來提出國內外申請案件共1,552件,獲取專利者681件,但截至101年底止仍續予維護之專利僅剩551件,僅占所有申請件數的35%。在續予維護的551件專利中,僅23件產生技轉授權收入,比率4.17%,其餘528件均未產生技轉授權收入,其中有72件獲得專利之時間甚至已超過5年,顯示核研所對於技術授權之推廣有欠積極。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逐年提昇技術授權應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54、 「推廣能源技術應用」項下「業務費」,原列1億1,197萬元,建議減列1,197萬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 一、核能研究所歷年執行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其技術移轉件數與金額雖逐年成長,但行政院核定其績效,仍認為目標設定過於保守、未能有效運用其所衍生之成果。 二、再根據審計部查核其每年辦理研發計畫之績效評量,及研發專利之申請、審查、維護與運用等作業情形,發現存在:(1)研發計畫績效評量指標未包含專利申請案件實際獲得認證數,未能適切表達研發成果品質面績效;(2)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之專利申請案件,逕由發明人決定是否申請再審查或提起行政救濟,且無次數限制,欠缺相關效益評估審查機制;(3)取得逾5年以上之專利權是否繼續維持之審查評估作業仍待加強;(4)最近技術授權推廣成效尚待提昇等應行改進事項。核研所應強化研發專利之運用,逐年提昇技術授權應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55、主決議 核能研究所目前已有進行與核設施除役之相關研究,但尚未有實際執行核電廠除役之經驗。為達成未來核電廠順利除役之目標,爰決議要求核能研究所檢視現有與核電廠除役之相關研究,擴大應用,並重點加強核能人才培育等進行跨部會討論,並與大專校院合作進行相關核電廠除役後核能人才培訓等計畫,加強專業人員訓練,以利後續核電廠除役作業之進行與確保核電安全。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156、決議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我國從事原子能、能源開發與輻射應用的專責機構,針對國家能源安全、環境保護及國民健康,提供完整的技術解決方案的專責研究機構。核能目前為我國能源供給主力之一,其安全性為我國民所關注,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其官方網頁專責設置核能專區,提供民眾查詢。惟觀之核能研究所官方網頁,並未仿照原能會建置相關核能專區,且核研所因任務所需,於所內貯存核廢料,其資訊亦無法透過核研所網頁獲得,不利於政府核能政策之宣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於三個月內儘速研擬,於核研所官方網頁建置核能資訊專區,其中含括核能安全、核電廠資訊、核研所存放核物質資訊,並於104年度終止前建置完成。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157、主決議 核能研究所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界,核有效能過低情事,亟待檢討改善。 針對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配合國家生質酒精推動政策,開發國內纖維酒精自主量產技術,達成國內生質燃料產業化之目標,民國96至98年度執行第1期「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計畫,嗣經行政院核定於民國99至102年度繼續執行第2期「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計畫,投入總金額高達6億68萬餘元以上。 惟經查計畫執行情形:(一)、投入鉅額研發資源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迄計畫結束尚無技術移轉簽約及促成廠商投資,研究成果無法有效落實至產業界;(二)、研發稻稈酒精成本遠高於國內進口酒精價格,不具市場競爭力,原預定創造之產業效益無法達成。 綜上所述,核能研究所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界,核有效能過低情事,亟需檢討改善。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58、主決議 針對核能研究所「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2年度人事費決算數12億2,089萬5千元,其中核能職務加給為2億7,365萬3千元,約占人事費之22%。經查:核能職務加給之核發標準,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核能職務加給之發放對象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之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依核研所輻射防護計畫,該所依輻射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監測區依輻射強度劃分清潔區及示警區,管制區依輻射強度及汙染狀況,劃分輻射區與汙染區。核研所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依各類別有不同之核發標準,各類別內以職等、年資及考績等因素決定級數,據以發給核能職務加給,而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 是以,核能職務加給之發放對象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之工作具有危險性者,惟核研所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雇員、技工及工友依各類別有不同之核發標準,各類別內核能職務加給之核發標準以職等、年資及考績等因素決定加給金額多寡,而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爰建請原能會對此檢討調整。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59、主決議 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之後,日本綠茶茶葉進口量不減反增,雖然屢屢驗出輻射殘留,卻都因未超過標準而得以繼續販售。本院審查103年度預算時已有決議,要求核研所不僅應辦理檢測工作,更應提高警覺,向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等主管機關反映輻射食品之檢測情況,並要求比照其他國家提高對日本進口食品之檢測標準,惟迄今政府對輻射食品只有兩種管制手段,包括「福島週遭五縣市食品不准進口」以及「政府管制八大類需逐批檢驗」,核研所應於二個月內提出過去一年內本院決議之執行情況,包括檢驗項目、件數及向其他主管機關申報次數,並說明如何加強落實。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部分: 主決議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2年度分別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支應338萬元、140萬5千元、9萬7千元及333萬8千元辦理核安演習,決算數合計為822萬元。經查:(一)、近年度核安演習民眾參與情形,仍屬偏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99年度至102年度依序擇定核能三廠、核能二廠、核能一廠及核能三廠辦理演習,分別有民眾120人、1,600人、967人及4,002人參與,相較於演習涵蓋區域人數,民眾參與比率各年度依序為0.50%、3.83%、3.20%及11.98%,仍屬偏低。 (二)、應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演習比率:據原能會所述,該會透過逐村里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家庭訪問計畫等方式,將核能安全與緊急應變專業知識轉化為淺顯活潑之資訊傳達給地方民眾,以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及能力。然而,以上辦理方式雖可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惟緊急應變之行動能力仍須透過核安演習予以強化,原能會應研謀相關措施,以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民眾參與演習比率。 綜上,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102年度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演習比率雖較以往年度提升,惟仍屬偏低。原能會除應研謀相關措施之外,並須於兩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主席建議以分支計畫或同一節之相關提案合併討論的方式來處理。行政單位說明時,請告知職稱及姓名,並使用麥克風。 現在處理第1案。 第1案內容為將104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359萬5千元刪除50%,第8案及第9案也是建議減列104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我們針對這3案一併來討論。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第1案是許智傑委員的提案,原能會104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是359萬5千元,然而中國核能技術並非世界頂尖,許委員想知道原能會去大陸參訪的主要理由和目的是什麼,畢竟我們沒有清楚看到出國計畫書,所以我們想知道。還是說,原能會是去處理大家關心的核廢料的事?請原能會說明,不然許委員希望刪除一半。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就第1案、第8案和第9案一併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主席、各位委員。原因很簡單,福島事故之後,我們跟中國大陸簽了核安協議,而這幾年來雙方都有很頻繁的交流,剛剛鄭委員問到是不是去談核廢料的事情,我們當初談核安協議時就定了「三不」原則,其中之一就是不談廢料,所以我們絕對不是去處理核廢料的事。其實在104年度編的派員赴大陸預算已經比103年度少,減少的原因是整個預算縮減,所以這部分也隨之減少,不過基本上我們跟大陸之間的交流的需要還是…… 鄭委員麗君:主委,我還是沒有聽到我想知道的,你只有解釋雙方頻繁交流,但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359萬元相對於其他部會的預算並不是小數目,以原能會的規模來說,也是如此。 蔡主任委員春鴻:好,我請原能會綜計處處長來說明。 主席:請原能會綜計處饒處長說明。 饒處長大衛:主席、各位委員。我分兩部分簡單說明一下,第一個是原能會的部分,剛才主委特別提到,我們和大陸方面簽訂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所以有固定的輪流互訪行程。該協議是在100年簽訂,在101年報立法院通過。按照協議,雙方會做核能安全相關意見的交換。 第二,如果發生事故及緊急應變時,我們彼此會互相提供事故訊息,讓雙方能夠及早準備。 第三,由於中國大陸資訊比較不公開,所以我們希望通過合作協議,跟大陸方面互動,分享我們資訊公開的經驗,希望他們也能公開資訊。 鄭委員麗君:你說的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協議是在哪一年簽訂的? 饒處長大衛:在100年江陳會時簽署,然後就報請立法院…… 鄭委員麗君:到目前為止開過幾次會? 饒處長大衛:100年簽完以後,在101年、102年及103年各開一次會,總共3次。 鄭委員麗君:在中國還是在台灣開會? 饒處長大衛:101年是在中國大陸,102年是在台灣,今年是在中國大陸,明年預計在台灣。 鄭委員麗君:今年要去…… 饒處長大衛:今年已經去過了。 鄭委員麗君:明年(104年)是在台灣? 饒處長大衛:對。 鄭委員麗君:這個錢是完全for這個會議嗎?因為這是去中國參訪耶!但104年是他們來台灣。 饒處長大衛:我來說明一下,方才我提及的這個合作協議,單純是官方對官方,也就是管制單位彼此之間的互動,所以對於管制單位的部分,我們就沒有把要執行協議這件事情,按照這個目的而編在赴大陸…… 鄭委員麗君:所以預算書沒有? 饒處長大衛:預算書裡面不會寫、沒有,大家可以看103年的預算書,所有編列的都是與去大陸執行這個協議的合作項目有關。 鄭委員麗君:你愈講愈神秘,我本來是很單純的問你,104年你們花360萬去中國做什麼?你現在說有一個兩岸核電安全協議,我們也略有聽聞,今年要去中國開會,現在我們審的是明年的預算,明年是他們來台灣,明年他們過來應該會有一個會議,我們在預算書上沒有看到有關兩岸核電安全會議在台舉行相關會議的預算,你們是用什麼預算來執行?預算書上為什麼不明列?如果兩岸核電安全協議很重要、對我們來說是有必要的,為什麼不明列在預算書?其次,你還是沒有回答360萬赴大陸參訪的內容為何。 饒處長大衛:第一,預算書第30頁有提及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0279一般事務費的說明(5)有提及辦理兩岸核電及緊急應變業務交流及研討會作業費30萬,這部分是明年他們來…… 鄭委員麗君:沒有依據兩岸核電安全協議? 饒處長大衛:兩岸核電安全協議要辦理的就是工作業務交流和研討會,它的內容就是核安及緊急應變。 鄭委員麗君:多少錢? 饒處長大衛:30萬。此外,關於360萬,方才有提及協議部分只限於管制單位,就是官方對官方,但是我們也希望透過民間的管道,所以在104年原能會所編列的100萬赴大陸…… 鄭委員麗君:是360萬啊! 饒處長大衛:還有包括所屬,所屬不光只有核安、緊急應變與核能安全相關,也有新能源方面的需求,所以它在整個赴大陸的計畫裡面…… 鄭委員麗君:在360萬裡面,原能會是100萬,其餘是所屬的部分? 饒處長大衛:對。 鄭委員麗君:你可不可以一次講清楚,還要我一個一個問。 饒處長大衛:OK。 鄭委員麗君:這360萬是去大陸做什麼?請說明一下項目。 饒處長大衛:基本上,我們的部分包括中國大陸的核能電廠、核能機構,透過民間的管道,我們也希望…… 鄭委員麗君:出國計畫? 饒處長大衛:出國計畫的部分是在後面,第78頁、第79頁有相關說明。 陳代理主任美珠:跟委員報告,您剛才質疑的…… 主席:關於359萬的部分,你會不會比較清楚?有哪些業務、編列多少錢? 陳代理主任美珠:在359萬裡面,原能會會本部是100萬5,000元,所屬的部分是兩百五十幾萬。方才鄭委員提及104年是在台灣辦會議,104年度赴大陸計畫的部分是去參訪他們的核能設備以及參加研習會,不是辦活動。 鄭委員麗君:主委,你們應該上緊螺絲,360萬是去那裡做什麼?請簡略講一下,包括多少人、幾次。此外,我看到第76頁有提及去美國、日本、歐美,相對去其他國家是多少錢、做什麼?我們要評估這樣的編列是否妥當。 饒處長大衛:我先從原能會主管的部分說明,104年度我們編列13人次,方才陳主任有提及,這是去大陸參加研討會、參訪相關核能設施、拜訪相關機構,原能會的經費是100萬左右,再加上所屬總共是360萬。 主席:100萬的部分有13人要去參加研討會、參觀核電廠、機構、交流? 饒處長大衛:對。 主席:這是去一次、13人? 饒處長大衛:13人次。 主席:13人次不見得是一次完成? 饒處長大衛:對。 主席:會本部的經費是100萬? 饒處長大衛:對。 主席:259萬? 饒處長大衛:259萬的部分是27人次,包括從核能技術的角度,也包括對於技術的探討,因為他們是研究機構,所以包括參加研討會、參訪相關設施和研究機構,另外,核研所除了核能安全的部分,也負責新能源的研發,所以他們赴大陸的人次也會相對比較多,27人次是核研所的部分。 鄭委員麗君:容我再問一下,因為數字都不吻合,方才主計單位有提供一份資料,近年來本會赴大陸計畫額度趨勢,100年增為3倍,99年是122萬,98年是41萬,100年是309萬,101年是498萬,102年是496萬,103年是451萬,104年是編列413萬,這張表的數字是413萬,但這邊的數字是360萬,方才你應該一併說明清楚,第一,數字不太一致,413萬是包含什麼?是不是還有其他單位?還是這是總數?第二,為什麼預算要逐年增加?100年增為3倍,再來就維持4倍,4倍是跟99年比,若跟96年的27萬比是10倍,跟97年的9萬相比則是30倍,這部分請你們說明,預算增加這麼多,每年要維持高額度的預算,若他們要來台灣開會,我們還要再編會議的經費嗎?所以總數加起來是很多的,接下來我就要問第二個問題,在福島核災之後,你們有沒有針對日本的情形去了解?相關預算配置是如何?對歐美國家有沒有進行了解?我知道法國在談核廢料處理的議題,你們有沒有談?你說你們沒有談,那就是台電談,你們不需要了解國際上對於核廢料處理的資訊嗎?核一即將除役,你們有沒有去了解其他國家處理核廢料的預算比重是多少?雖然我也關心中國核電廠,因為他們沿海有很多核電廠,你們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中國沿海核電廠有多少座?如果因為中國核電廠對臺灣的影響很大,所以你們要派員去大陸,那我們也可以理解,我的意思就是你們要完整說明你們掌握和了解的資訊,告訴我們你們為什麼要增加預算。 主席:主委,請你們針對問題說明。395萬中,本部的部分是100萬,295萬是核研所的,這個案沒有問題。現在主計處提供了逐年增加赴大陸交流的預算費用,請主委針對這部分及赴大陸交流最主要的意義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由於核安協議簽訂的時間點是在100年和101年左右,所以預算會增加比較多。 另外,委員問到開會是一年在臺灣、一年在大陸,其實開會的經費不會很多,他們來臺灣開會,我們編的經費只有30萬,而且只有那幾天,不能只靠那幾天的交流就可以了解全貌,平常也要去了解,所以重點就像鄭委員講的,第一個原因是核安協議,第二個就是這幾年是中國大陸發展核電,核電廠增加得比較快,目前運轉中的有22部,正在興建中的有28部。 鄭委員麗君:總數是多少? 蔡主任委員春鴻:就是我剛剛講的,目前運轉中的有22部,正在興建中的有28部。這幾年電廠和研究機構確實增加得很快。 饒處長大衛:這些資訊在我們官網上有。 主席:鄭委員,如果你要了解細節,是不是請他們就這幾年去大陸研討的結果寫一份報告來? 鄭委員麗君:因為我們在預算書看不出這些資訊,本來許委員提案建議刪除一半預算,我建議改為凍結。 主席:抱歉,雖然每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但在預算審查上,依規定必須提案委員在場才能處理,現在提案委員都不在場,在場委員在處理本案時,不能照鄭委員的意見處理,這是我必須聲明的。 鄭委員麗君:除了第1案,還有第8案…… 主席:第8案和第9案。 鄭委員麗君:提案委員還有陳亭妃委員,他們都不在場,好,沒關係,因為我還是需要了解,所以我要請他們給我書面報告,可以嗎? 主席:可以。 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我要提醒主委,在APEC之後,歐巴馬和習近平就減碳和替代能源達成協議,替代能源有很多,包含太陽能板、風力、水力及核能,這個數字非常大,劉兆玄擔任院長時我們有一個計畫方案,但實際上大家心知肚明,我們幾乎沒有辦法做到減碳,甚至碳排放量還在繼續增加,過去我們說要在多少年內維持碳排放量不增加,可是到現在還做不到,所以未來也可能會繼續增加,針對這部分,你們必須隨時掌握最近資訊,而且也有責任告訴我們行政院在整體能源政策上及國家永續發展上應該要怎麼做,希望你們負起這樣的責任。 主席:第1案、第3案、第4案、第8案及第9案預算照列。 第5案是鄭委員麗君的提案,跟第4案是同樣性質。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第5案是針對派遣人力相關預算所提出的提案,我們對於每個部會的派遣人力都十分關心,我們觀察原能會的派遣人力,也請原能會說明他們的工作內容,我們看到很多派遣人力做的是一般行政事務,但是派遣人力本來應該用於季節性、臨時性的工作,而現在幾乎都用於常態性的工作,就是持續性、長期性的行政事務,等於每年都外包,但是每年都一聘,都是同樣的人。既然是持續性、長期性的工作,就應該用正式人力,而正式人力編制員額是主委的責任,主委要去規劃和爭取,總是以派遣人力來充任,他們等於是二等職員,很不公平,而且這樣做是不是會讓既有的職員將工作都轉移給派遣人力?我們也接到很多派遣人員的陳情,表示他們受到不公平對待。我們去年和前年都要求原能會檢討,可是原能會今年還是編了638萬預算,看起來還是沒有檢討,對我們的決議置若罔聞,所以我提案要求凍結100萬,希望原能會澈底檢討。我們希望派遣人力能夠逐年減少,但原能會似乎沒有努力改善,請主委說明今年派遣人力的額度、數目和工作內容,為什麼沒有減少?為什麼沒有檢討? 主席:主管單位是哪個單位? 蔡主任委員春鴻:雖然是秘書處主管,可是用人的單位並不是只有秘書處。正如委員所言,這個問題我們幾乎每年都在談,去年和前年我們都提供了詳細的資料,說明派遣人力做了什麼事及是由哪位正式人員來督導。 主席:沒有辦法減少的理由是什麼?這是重點。 蔡主任委員春鴻:就像剛才鄭委員講的,派遣人員減少的話,一定要用正式人員來做他們的工作。剛才委員說爭取名額是我的責任,我知道,但是一定要用正式人員。 主席:為什麼沒有辦法減少派遣人力?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認為他們做的都是一些輔助性的工作,假如用正式人員,那我們就必須用現有的缺去做,我們的員額也是有限,我們希望儘量用在專業技術或相關的行政資源上,我們行政資源的人力比例已經比較低了,所以我們儘量把員額用在技術部分,畢竟安全管制…… 鄭委員麗君:我直接問了,你們有沒有檢討?派遣人力有沒有減少?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沒有增加。 鄭委員麗君:說穿了,你們就是把很多工作丟給派遣人力,沒有派遣人力之前,這些工作也是正式人員在做。派遣人力已經造成事實了,所以我們要求各部會都一致,要檢討逐年減少,然後在此過程中,已經進來的派遣人力都是同工同酬同待遇,我們要看到你們有沒有在努力。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一定儘量…… 主席:主委,請秘書處說明,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你要針對本席的問題,這樣是耽誤大家的時間,主席,本席剛才問得很清楚。 主席:本席非常清楚。 鄭委員麗君:多少錢、多少人、做什麼,原能會有沒有檢討調整改善?你至少要讓我們看到你們有沒有面對這個問題。 主席:請原能會秘書處李處長針對這個預算所使用的人力業務範圍,跟我們說明為什麼沒辦法用現有人員去取代,為什麼沒辦法用正式的人去做這些工作的原因,三大問題要清楚的說明。 李處長懷銀: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原能會現在的行政人力,除掉人事、會計、政風已經有16位是編制內,所以人力真的是不夠;第二,原能會這些外包同仁負責的業務,不是跟一般行政業務相似,我們的文書、出納、檔案事務沒有用到這些外包人力。 外包人力是因為各業務處沒有行政人力,所以這些外包同仁是派在各業務處,最主要是做相關資料的建檔,以及各業務處的文書處理,例如登記公文的收發,這個是協助辦理,完全沒有參與核心業務。 我們在今年減少了一個人,因為外包同仁裡面現在有一位低收入戶,有四位是殘障,我知道鄭委員在最近這幾年有很多的指教。 鄭委員麗君:先回答我們,多少錢、多少人?將這些細節告訴我們。 李處長懷銀:20人,我們會裡總共的同仁應該是235位。 鄭委員麗君:然後你說減少1人? 李處長懷銀:去年21人,減少1人,我們去年遵照委員的指示減少1人。 鄭委員麗君:以後每年都會減少1人? 李處長懷銀:我不敢講這個,我們是按照實際的狀況來檢討,我們每年都有檢討,同時對委員的指示就是要照顧同仁,即待遇要同工同酬,我們都做到了,例如同仁有一個月的獎金,以前是沒有,我們去年有了,同仁有固定的活動,例如跟會裡的慶生會、文康活動,是統統一致,沒有差別。 鄭委員麗君:有沒有加班費? 李處長懷銀:只要簽准就有加班費。 鄭委員麗君:有加班費? 李處長懷銀:有加班費。 鄭委員麗君:一個月是什麼獎金,是你們的績效,還是…… 李處長懷銀:獎金是一年的。 鄭委員麗君:那個名目叫什麼? 李處長懷銀:我們訂為「績效獎金」。 鄭委員麗君:年終獎金是本來就有? 李處長懷銀:沒有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沒有年終獎金? 李處長懷銀:沒有,就等於是績效獎金。 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的招標案中沒有包括年終獎金? 李處長懷銀:有。 鄭委員麗君:有還是沒有? 李處長懷銀:有。 鄭委員麗君:你剛才說沒有,現在說有。 李處長懷銀:剛才說的績效獎金,事實上,就是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還是缺了嘛!你們的同仁一定是有年終獎金跟績效獎金。 李處長懷銀:我們同仁沒有績效獎金。 鄭委員麗君:你們有年終獎金嗎? 李處長懷銀:有,所以他跟我們是相似的,我們是有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你們同仁怎麼可能沒有年終獎金? 李處長懷銀:有年終獎金,沒有績效獎金。 鄭委員麗君:你們沒有績效獎金? 李處長懷銀:沒有。 鄭委員麗君:所以他們是用績效獎金?你們年終獎金是大於一個月? 李處長懷銀:一個月。 鄭委員麗君:你們年終獎金是大於一個月啦!怎麼會只有一個月? 李處長懷銀:那要看考績。 鄭委員麗君:對,平均呢? 李處長懷銀:平均大概是一個月左右。 鄭委員麗君:不是啦!什麼左右?這個很不準確,你不要這樣隨意跟我們講一講,我們當時的提案,不是叫你們去砍派遣,我們是叫你們要照顧他們,你們要做整體的檢討,然後逐年要減少,不是把既有的人減掉,所謂的逐年檢討減少,是要將他們納入正職,所以我們鼓勵主委要去爭取,應該是沒有問題,因為是你們要將他們派遣進來的,已經造成這個事實了,所以要面對他們工作權與待遇的問題,不能違反國際勞工相關的組織公約,你們既然讓他們進來,卻這樣搖頭嘆氣,讓本覺得很不以為然,你們既然要用他們,你們就要面對以後的責任。 李處長懷銀:是。 鄭委員麗君:派遣就是不能像免洗筷一樣用完就丟,我們在此發言要求的目的是這樣。 李處長懷銀:我們瞭解。 鄭委員麗君:所以像公視是大部分納為正職,本席瞭解公視基金會跟你們的行政性質不一樣,但是本席希望看到部會要展現這樣的態度出來。 李處長懷銀:是。 鄭委員麗君:你今天跟我們解釋要砍掉,本席認為不是我們要求的,我們要求的是他們既然是屬長期性、連續性,他們就應該成為正職的員工,本來就是這樣,所以你們已經違反派遣的運用了,但是在此之前是要同工同酬同待遇。 李處長懷銀:我們已經做到同工同酬了。 鄭委員麗君:主委沒有負起這個責任,我們沒有看到這樣的態度,你剛才說是同工同酬同待遇? 李處長懷銀:對。 鄭委員麗君:在文康費中,本席看到有發放生日禮券是嗎? 李處長懷銀:我們有生日禮券。 鄭委員麗君:派遣有沒有? 李處長懷銀:有,我們在招標案裡面有列生日禮券。 鄭委員麗君:招標案裡有列嗎? 李處長懷銀:有,招標案裡面,我們對於外包同仁是採取固定的薪資。 鄭委員麗君:文康費跟生日禮券是同樣的一筆或不同? 李處長懷銀:沒有,這個是…… 鄭委員麗君:你們同仁是拿什麼,文康費還有呢? 陳代理主任美珠:是從文康費裡面支用。 鄭委員麗君:所以同仁是有文康費,派遣同仁是生日禮券? 李處長懷銀:生日禮券是我們訂在招標案裡面,由廠商來給他們。 鄭委員麗君:不是這個啦!本席現在問的是同仁有文康費,有沒有生日禮券? 李處長懷銀:同仁有。 鄭委員麗君:同仁兩個都有? 蔡主任委員春鴻:文康費是一個科目,但是生日禮券是從文康費裡面來支出。 鄭委員麗君:同仁也是發生日禮券? 蔡主任委員春鴻:是。 鄭委員麗君:文康費還另外支付同仁其他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那是活動。 鄭委員麗君:派遣是一樣有生日禮券? 陳代理主任美珠:對。 鄭委員麗君:文康費其餘的項目,派遣同仁有沒有參與? 蔡主任委員春鴻:文康費除了生日禮券之外,沒有給個人。 主席:我講清楚,好不好?本席比較清楚,現在這樣聽起來,六百八十幾萬就是外包給外包公司,但是裡面有包括他的薪資,要算多少錢,他的生日禮券要多少錢,還有績效獎金是多少錢,都在合約裡面了,這個約用了20人,總共就是684萬? 李處長懷銀:是。 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同仁有生日禮券,派遣同仁也有,因為本席聽說有一些單位是沒有,你們有沒有? 李處長懷銀:我們有。 鄭委員麗君:確定嗎? 李處長懷銀:確定。 鄭委員麗君:然後有加班費? 李處長懷銀:有。 鄭委員麗君:文康其餘項目的參與有沒有? 李處長懷銀:都有。 鄭委員麗君:就是年終獎金跟績效獎金不等? 李處長懷銀:有年終獎金也有績效。 鄭委員麗君:同仁是年終獎金,派遣是績效獎金? 李處長懷銀:我們也沒有績效獎金,派遣是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你剛才講是績效獎金,到底是績效還是年終獎金? 李處長懷銀: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剛才不是說績效獎金? 主席:請公務單位沒有所謂的績效獎金,但是剛才鄭委員是在問你們…… 鄭委員麗君:你們如果跟本席講的訊息不對,你們的預算就全數凍結。 李處長懷銀:是。 鄭委員麗君:本席再問一次,你們同仁有年終獎金? 李處長懷銀:有。 鄭委員麗君:還有什麼,只有年終獎金? 李處長懷銀:只有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還有派遣同仁是什麼? 李處長懷銀:我現在跟委員報告是派遣同仁,他們有年終獎金。 主席:派遣同仁的部分,你不是說它不叫年終獎金,叫做績獎效金嗎? 鄭委員麗君:現在又說是年終獎金。 李處長懷銀:我跟委員報告清楚一點,年終時我們是發給一個月獎金,這就等同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你確定? 李處長懷銀:確定。 鄭委員麗君:來,請你看預算書第27頁,上面是寫:本科目含職員246人、聘用7人、技工……,年終獎金22,472千元、考績獎金32,171千元。 李處長懷銀:報告委員,這個全部是指編制內同仁。 鄭委員麗君:我剛才就是問你編制內同仁除了年終還有甚麼嘛,因為一定有一個所謂的考績或績效獎金啊! 李處長懷銀:有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則沒有。 鄭委員麗君:主席,這要怎麼審啊?都亂回答!我剛才就是問你有沒有績效獎金或考績獎金,你現在又跟我辯! 李處長懷銀:不是辯,報告委員,您剛才說的是績效,我們這邊是考績,…… 鄭委員麗君:我剛才有問你,那是績效或考績?我最後再問你一次,因為我要你確定,……,你用這種方式回答……。請問主席,這個預算要怎麼審?今天問到的答案都不一定算數、亂講一通啊! 李處長懷銀:報告委員,我們不是亂講,因為…… 鄭委員麗君:不是亂講?第27頁寫得很清楚…… 李處長懷銀:對,我知道,…… 鄭委員麗君:我也在行政部會服務過,你們明明就是有一個年終獎金、一個考績獎金嘛! 李處長懷銀:對,有考績獎金,沒有績效獎金。 鄭委員麗君:那就是績效獎金啊! 李處長懷銀:沒有。 鄭委員麗君:我剛才說最後再問你一次,有沒有任何考績或績效?…… 李處長懷銀:有。 鄭委員麗君:你還跟我說沒有。 李處長懷銀:剛剛說的是績效,而不是考績。 鄭委員麗君:你還要繼續辯嗎? 李處長懷銀:我不是辯,而是跟委員實際報告。 鄭委員麗君:全數凍結! 陳委員碧涵:你要講清楚一點,總共有些甚麼、名稱叫做什麼、科目又是甚麼、編列多少錢?這與正式員工有沒有不一樣之處?你們要講清楚,你這樣說,連我也搞混了! 主席:主計人員會比較清楚。 陳代理主任美珠:剛才是在講與派遣人力的比較,因為派遣人力並沒有打考績,只有正式公務人員才有打考績的問題,所以沒有想到要向委員報告正式人員還有一項考績獎金的項目,這是我們…… 鄭委員麗君:我沒有辦法接受這種說明!你們是在擔心甚麼?你們是擔心跟我們說了之後,我們會不給你們考績獎金嗎? 陳代理主任美珠:不會的,因為這本來就是法定給與,…… 鄭委員麗君:明明就不一致!其中就是有一項年終獎金、一項考績獎金,而派遣人員只有一個等同考績獎金的績效獎金,而沒有年終獎金,這樣就很清楚,事實就是這樣,而你們不敢說明,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美珠:派遣人力只有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第一時間他說:派遣人力是領績效獎金,正式人員是領年終獎金、沒有績效獎金;第二次回答則是說:派遣人力是領年終獎金,不是績效獎金;當我再追問正式員工到底領的是年終獎金還是考績或績效獎金時,又回答說:確定只有年終獎金;我說如果不是這樣,是否就全數凍結,你說:「對」。要不要調錄音帶出來聽? 李處長懷銀:報告委員,剛才我是口誤,考績跟績效…… 主席:處長,你這個口誤影響很大。 李處長懷銀:是。 主席:剛才你確實是回答:發給派遣人員的是屬於績效獎金,等同年終獎金;第二輪你則回答:他們領的是年終獎金。這確實是有差別的。 李處長懷銀:是,我個人會檢討。 主席:鄭委員在意的是,這些派遣人力是否同工同酬,…… 李處長懷銀:有。 主席:所以才會提到年終時他們是否有領到年終獎金,這件事你們必須釐清,針對派遣人力與正式在職人員年終領取的獎金有甚麼差異,你要將這個區別說清楚。好不好? 李處長懷銀:是的,沒問題。 主席:如果不一樣,是基於甚麼考量,是因為你們單位特殊,或是所有派遣人力的做法都一樣?這必須先釐清。 李處長懷銀:是。 主席:第二個問題,你必須清楚回答鄭委所關心的,就是要如何輔導現有的派遣人力成為正式公務人員?這兩部分你們必須要很清楚,好不好?你們要記住問題,並清楚回答。 李處長懷銀:是,我先回答委員所提的第二個問題。會後我們會針對委員的指示,多方輔導這些派遣同仁,請他們有機會要參加公家考試。第二,我清楚向委員報告,派遣同仁的考核制度是由派遣公司負責,對考核前三名者會發給1,000元或500元不等的獎金,這是針對他們的考核,但是在年終之時,他們有一個月的年終獎金。 鄭委員麗君:主席、處長,這個答案就很清楚了,就是目前還沒有同工同酬同待遇。因為同仁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休假補助、超時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及值班費等等,至於退休及保險等其他項目暫時不講,我就先講這些,顯然對於派遣同仁的作法就是不等、不公平、不一致,那你們就誠實講嘛,就說明你們做了哪些努力、哪些還沒做到,或是給我們一個承諾,說你們接下來會繼續努力。這是一種態度,請不要在這邊亂講,以為可以這樣矇混,這不是處理事情的態度。立委與公務人員坐在這裡就要誠實,依法就是要這樣做,這是我們的責任,依法我們就必須監督、審預算;依法你們就是要誠實面對立法院、面對社會,做多少算多少,沒有做到的就誠實說明沒做到,這樣才能解決事情,對於你們沒有做到的事,你們就去檢討,接下來就努力去做到。請問主委,你能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同待遇?不要做一套、解釋時又一套,你明明有比去年努力的部分,為什麼不好好說明清楚,未來好好繼續努力?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向委員報告,我接掌原能會之後,確實很重視這個問題,我不願意在這裡說這是我功勞,可是,我一直在注意能不能讓我們的派遣同仁得到與我們員工相同的待遇。當然,這有許多制度上的問題,可能無法做到委員所說的每一項都有;可是,方才所說的績效獎金、年終獎金、休假及加班等,都是這幾年來才陸陸續續增加的。唯一一個,方才李處長也說明了,就是剛才我誤會了委員的意思,以為是說他們的工作要用正式人員取代,其實委員的意思是要照顧他們,讓他們有能力可以考上公職,這一點方才李處長也有說明,這部分我們會再加強。至於其他部分,我們會儘量做,但是制度上我們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編那麼多名目去照顧他們,我們當然就只能儘量做而已。 鄭委員麗君:主委這個答案還比較中肯,你們確實是有多了一點努力。但是我剛才問的是,在你們的預算書上,有關年終考績、加班補助、超時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及值班費部分,我希望你努力去做到一致化,因為他們既然已經進到這個機關,你就要秉持同工同酬同待遇的原則去做,若是做不到,那麼顯然你們就沒有資格聘用人家,既然要聘用他們,那你就要做到,至少現階段就要做到。此其一。 第二點,主席方才的補充說明很對,長期而言就是要讓他們有升遷的機會,他們雖然是派遣人力,但是既然來到你們的單位,每年做的是持續性、長期性的業務,顯然這個單位需要他們,現在他們缺的是公務人員資格。再者,未來你們若有缺額,他們能不能因為經驗累積而能優先變為正式員工?我覺得在你無法爭取增加正式員額編制時,你至少要展現這樣的態度。 蔡主任委員春鴻:同意。 鄭委員麗君:如果你們單位長期需要這麼多的人力,你們自己要去行政院檢討員額配置。 蔡主任委員春鴻:只要他們有意願,本會會予以輔導。 鄭委員麗君:你們不要來本委員會隨便亂講,此其二。但是,長期而言,我的立場與主張是希望政府不要使用派遣人力,但是對於已經進用者,要想辦法保有他們的工作,做到同工同酬同待遇,未來能轉為正式員工。我們就此問題也召開過記者會,這或許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可是,政府應該訂有幾年計畫來面對這個問題,因為有朝一日政府也要把派遣法送到立法院來,社會對派遣法要不要立法還有爭議,可是政府要自己先面對派遣問題,所以我堅持我原來的提案,繼續凍結。請主委把檢討報告送來。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雖然要離開這個位子,但是你也不能亂講話,雖然你會盡量做,但是基本上,考核單位完全是不一樣的,要如何做到同工同酬?主委,請你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假設真的是制度上不允許,當然那我們也沒有辦法,但我們能做的盡量做,這就是我剛剛所說的意思。 陳委員亭妃:如果你要朝著這個目標,那第一階段應該要把臨時人員、約聘人員部分納編到我們的體制之內,第二階段才是輔導他們去考公職。剛剛原能會在回答派遣人力部分時表示,考核部分是由派遣公司考核,不是由你們來考核,請問派遣公司如何考核?用人是你們這邊在用人,他們要如何考核? 主席:請原能會秘書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懷銀:主席、各位委員。所謂由派遣公司來考核,第一步,他會把派遣人力中,每個人的基本資料給我們,我們會交到用人單位。 陳委員亭妃:所以也是你們在考核? 李處長懷銀:等於是由我們提供資料給派遣公司考核。 陳委員亭妃:你們提供資料,並打過成績之後給派遣公司考核,那你有沒有確定派遣公司真的是如此考核?有沒有做confirm的動作? 李處長懷銀:有,目前人力派遣公司大約一年3次與我們協調,發調查表給每一位派遣同仁,請他們填妥基本資料,同時裡面也有欄位……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不能用那麼簡單的一句話說,是派遣公司在考核,其實是你們在考核,只是你們把資料給派遣公司,那為什麼不把他納入我們的臨時人員,如果正式的部分不行的話,那為什麼不納入我們臨時人員的編制?這其中的重點在哪裡?是中央的管制嗎? 李處長懷銀:這不是我的權責能夠討論的。 陳委員亭妃:那是誰的權責可以?是誰給你們壓力?哪一個天花板說,這些就是要用派遣人力,不能用臨時人員,請問是誰? 李處長懷銀:跟委員回答,就我的職權我不曉得。 陳委員亭妃:那誰可以回答?同樣都可以用臨時人員,為什麼不把它回到正軌,由我們原能會自己做考核、自己核發,為什麼一定要透過派遣公司,原因是什麼?我們為什麼每次都在問,為什麼? 主席:請原能會人事室楊代理主任說明。 楊代理主任秀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是人事室主任楊秀珍,有關臨時人力部分,行政院有項規定,就是不能超過一百年底的人力,我們原能會一直都沒有進用臨時人力,所以在那個限制之下,我們現在也不能再進用臨時人力。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一直以來,是進用約聘人員? 楊代理主任秀珍:我們有約聘人員7人。 陳委員亭妃:以往就是進用正式人員與約聘人員,並沒有用臨時人員嗎? 楊代理主任秀珍:沒有。 陳委員亭妃:那為什麼還要用派遣人力?既然人力已經足夠,過去沒有,那為什麼現在還要增加呢?現在被大家詬病的是我們人員的使用其實是越來越多,既然越來越多,那我們為什麼不把它導回正軌,而在天花板壓制之下,由派遣人力……,其實這批派遣人員非常辛苦,他們有兩個老闆。 李處長懷銀:對。 陳委員亭妃:一個老闆是發薪水給他的,一個老闆是考核他的,我剛剛一直在問考核的是誰?你們一直說考核的是派遣公司,我今天之所以會帶出這些東西,就是因為你們根本就是雙頭馬車。 李處長懷銀:是 陳委員亭妃:發薪水的是一個人,考核的又是另外一個人,他們平常要面對考核他們的老闆,但是薪水卻是派遣公司在發,你不覺得這樣很奇怪嗎?既然過去我們都沒有進用臨時人員,我們進用的是約聘僱人員與正式人員,那為什麼我們現在還要增加派遣人員?剛剛人事單位有說,是因為行政院這個天花板定在這裡,你們就不能比前年增加更多的人力,所以就把你全部要增加的部分,作為派遣人員,只要這點沒有突破,那剛剛主委還在講他會努力,就根本是假的,除非你說不用這個人力或拿掉天花板,所以我剛才才說不能騙,我知道大家都很努力,都不希望用派遣人力,我也知道現在問過所有單位,大家都不希望用派遣人力,但我們要共同解決問題,但你們這樣的回答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如果過去人數是足夠的話,現在為什麼要用派遣人力? 主席:處長,剛剛你是針對鄭麗君委員所提為什麼需要派遣人力20人使用範圍的問題提出答復,現在同樣陳亭妃委員再次提到這個問題,請你再報告一次。 陳委員亭妃:主席,不好意思,這是不一樣的。我剛剛問的是為什麼要有這20個人,如果你需要人力,將他們直接納入臨時人員就好,這樣不會有問題,因為其實臨時人員的薪水都差不多,只是差在福利的問題,所以我剛剛詢問人事處有關人事的部分,他說沒有納入臨時人員,是因為行政院人事單位有一個天花板,規定他們的人力不能比前一年還多,所以為什麼以前不需要這些人,現在卻需要這些人,我們不是都在精簡人力嗎? 鄭委員麗君:陳委員問的問題是,當時行政院在進用臨時人力之前,你們沒有臨時人力,對嗎? 李處長懷銀:是。 鄭委員麗君:你們本來可以不用進用臨時人力,結果在行政院進用臨時人力之後,你們卻反而大量派遣化,你們根本沒有聽懂陳委員的問題?在行政院進用臨時人力前,你們沒有臨時人力,代表你們不需要臨時人力,你們沒有聽懂問題。陳委員的意思是,在進用之前,你們用派遣,為什麼那個時候,你們不用臨時人力呢?進用之後,你們繼續用派遣,而且派遣人力還成長,而進用臨時人力,反而成為你們進用派遣的理由,因為派遣的條件又比臨時人力還要差,也更不公平,而且是用業務費,不用人事費,以前如果立法院不仔細審查業務費的話,根本就抓不到你們到底是使用多少人力,所以人力就大量失控成長,真相就是這樣嘛!因此,陳委員問的是,當時你們有空間,也有比較好的條件聘他時你不用,然後進用臨時人力之後,反而成為理由來大量運用派遣,對這部分你們要怎麼解釋? 陳委員亭妃:其實我們的重點是,如果今天這個人力是需要的,原能會應該正式報給行政院,倘若被駁回,請你把駁回的文給我們所有立委,這樣起碼我們認為你們努力過,而不是像今天在訂了「天花板」之後說:「沒辦法,因為行政院要求我們不能比前一年還多,所以在人事費用限縮之後,我們只能用派遣人力。」你們不能用這樣的理由,因為我們一直希望能夠導回正軌,行政院中央部會要做好模範,設法讓它回歸正軌。說真的,你們自己都清楚,臨時人員跟派遣人力的薪水差不了多少,主要差別就在福利,而若能導回正軌,至少他是一個老板,一個考核;但現在是兩個老板,一個發薪水,一個考核。所以現在我們一直希望能夠回到正軌,包括預算的編列也能從業務費回歸到人事費項下,否則的話,現在就算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增加人力也不行啊!可是回到人事費的話,它就是編在臨時人員的部分嘛!為什麼你們不去努力呢? 鄭委員麗君:主席,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委員會的立場很清楚,長期以來,我們認為要增加人力就是要正式聘用,因為每一年重新聘他…… 陳委員亭妃:我們是否針對這個案子做成主決議?因為我有提案啊! 主席:陳委員是針對第4案?還是第5案? 陳委員亭妃:第4案是我提的。 主席:好,請你提出主決議。 陳委員亭妃:我們希望所有派遣人力應該回歸到臨時人員,剛才鄭委員講的是比較長遠性的,而我認為就這部分,我們應該先回到臨時人員,俾正式以人事費來編列預算。稍後我會做成主決議,否則的話,主委剛才說你在努力,可是你根本就沒辦法努力啊! 主席:可是主委是說行政院沒有辦法讓他符合規定去領臨時人員的…… 陳委員亭妃:如果人力有需要,他還是可以爭取,現在是因為他們並沒有爭取,如果這樣,明年這個派遣人力就不要有了嘛!重點是兩者薪水一樣,多的只是福利支出,並沒有差很多啊!其實你們自己…… 陳代理主任美珠:派遣人力……但是因為這個……當初的契約怎麼講…… 陳委員亭妃:薪水都一樣,是差在福利的部分啦!如果今天用人事費編列…… 陳代理主任美珠:如果是我們進用的臨時人員,福利應該也會一樣…… 陳委員亭妃:怎麼會一樣?不一樣啦!你們要不要去了解其他政府單位的作法?因為你們沒有用過臨時人員,所以可能…… 陳代理主任美珠:…… 陳委員亭妃:臨時人員有相關的進用辦法啦!我告訴你,薪水是一樣的,你花的錢不會多很多,但不同的是,臨時人員只有一個老板,而不像派遣人力有兩個老板,而且他可以享有6%的勞退金,再加上後續的福利部分。 主席:陳亭妃委員建議第5案先行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6案及第7案有關業務費項下的委辦費。 請原能會綜計處饒處長說明。 饒處長大衛:報告委員,有關委託研究的部分,最主要是配合組織改造,核能所將改隸經濟及能源部,而過去原能會長久的研究計畫都是請核研所來執行,所以從101年開始,我們陸陸續續將原來請核研所執行的核能安全相關研究之科技經費移轉到原能會。至於剛才委員講到今年多了四千多萬,那是因為今年新增一項有關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的安全強化研究計畫,我們爭取這個經費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長期從事人才培育工作。當然,一方面要解決現有問題,但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夠提供固定的資源來培育人才,因為雖然核一、核二、核三將來不延役或是要除役,卻還是要確保它在運轉期間的安全,所以仍然需要相關的人才培育。還有,未來因應組改,我們成立了核安全管制研究中心。目前我們主要的研究計畫是委託給大部分的學校或研究機構,還有一部分在過去是核研所執行的,在該所還沒有正式改隸經濟及能源部之前,我們還是委託核研所來做。 陳委員亭妃:原能會幾乎有一半的研究案委外,那請問現有人力是在做什麼? 饒處長大衛:過去我們相關的研究,都是由核能研究所在執行,也就是說,在101年以前,我們幾乎沒有科技研究計畫在原能會,但是在組改之後,核研所不再歸屬原能會,所以必須要把有關核能安全管制的技術研究經費先移到原能會,因為未來原能會會變成核安會。此外,為配合立法院之決議,行政院同意將來改組之後,於核安會之下設立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專門負責處理這些研究計畫。當然,一部分是中心自己做,一部分還是委託給國內的學校等等。 陳委員亭妃:我知道。我的意思是,現在這些研究案原能會是委外辦理,未來你們還是會把這些業務切割出去,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對,就是由未來的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負責,它提供了約100個缺額,未來這些人力會由核研所移撥至原能會。未來組改通過、核安會成立之後,這100個人會留在核安會,專門負責處理核能安全相關技術,所以現有的人力仍然是和過去一樣負責管制業務。 陳委員亭妃:我知道。我要講的是,你們現在幾乎有一半的研究工作都是委外的。 饒處長大衛:對,研究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那現有的人力在做什麼? 饒處長大衛:我們本來就是負責管制業務…… 陳委員亭妃:管制需要這麼多人嗎? 饒處長大衛:對,我們負責管制、視察、審查等。 陳委員亭妃:視察、審查需要這麼多人嗎?你們要視察什麼? 饒處長大衛:我們有3座核能電廠,再加上目前封存的龍門電廠,這些電廠不僅平常和大修時都需要視察,我們還會駐廠視察等等。 其次,除了電廠以外,全國還有很多輻射應用單位,這些當然也需要進行稽查和審查。 陳委員亭妃:所以光是這些輻射應用單位的稽查,以及核一、核二、核三和龍門電廠的視察…… 饒處長大衛:審查。 陳委員亭妃:審查? 饒處長大衛:還有環境偵測。 陳委員亭妃:這些工作需要這麼多人? 饒處長大衛:對。 陳委員亭妃:未來核一、核二、核三可能會除役,再加上目前核四廠要封存,真的需要這麼多人嗎?你們說封存期間你們也要負責審查,我不知道…… 饒處長大衛:平常還是需要視察。 陳委員亭妃:視察?已經封存的電廠要視察什麼? 饒處長大衛:在封存期間,還是有一些必要的設備需要測試,因為它是…… 陳委員亭妃:都已經封存了,還要測試什麼?所以我們才會一直質疑,你們到底是要封存,還是要運轉?因為你們還是有編列預算,所以我才會一直問你們,這些人到底在做什麼?未來核一、核二、核三除役之後,就不用這麼多人了是不是?還是除役之後也需要視察? 饒處長大衛:除役之後,目前管制核能電廠的人力,有一部分會移轉,負責除役的管制。 陳委員亭妃:所以也要這麼多人?說來說去,就是要這麼多人啊!即使我們走向非核家園,還是需要這麼多人,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沒有,我們會配合除役的時程,越到後面,當然…… 陳委員亭妃:那你們是否應該針對人力配置進行報告?因為我們有非核政策,為了配合非核家園的推動,這些人力究竟要如何逐年縮減?你們說所謂的視察就是要去看核一、核二、核三;就連目前封存的核四廠,你們都要去視察,那什麼時候才能真正縮減人力?核一、核二、核三除役之後也要視察嗎? 饒處長大衛:要。 陳委員亭妃:對啊!無論在什麼階段,你們都要視察嘛! 饒處長大衛:除役完成之後,整體人力當然就可以做…… 陳委員亭妃:好,那你給我們一個時間表。我們要走向非核家園了,這些人到底什麼時候才能逐年減少?請把報告提供給我們,否則你委辦的工作那麼多,現有的人力只是負責視察的工作,我們當然會質疑啊!為什麼原能會聘了這麼多人,結果大部分的研究經費都委外辦理,這很奇怪啊!原來這些人只是做視察的工作,除了輻射應用單位、核一、核二和核三廠,就連目前封存的龍門電廠,你們也要視察,這很奇怪啊! 饒處長大衛:我們還要負責緊急應變。 陳委員亭妃:既然臺灣要走向非核家園一途,核四廠停工、其餘核電廠要除役,那為什麼你們還需要這些人?請你們把時程表全部列出來,否則我們無法接受。預算部分,我建議予以減列。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陳委員在提案當中有問到,你們的委辦費占了業務費的63%,目前原能會的員工有271位,你剛才說派遣工是負責行政工作,但是委辦費卻高達63%。換言之,行政工作是由派遣人力負責;專業研究則是委外辦理,這樣我們真的很擔心!原能會身為安全管制單位,這種情況真的很令人擔心,不僅立委擔心,人民也擔心!你的行政工作是由派遣人員負責,專業部分則是委託給學術單位和核研所辦理,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對。 鄭委員麗君:比例是多少?你請他做研究,那安全管制的部分呢?主委一再保證核研所的同仁並未擔任安全管制工作,所以我們要釐清,你委辦的業務當中有無涉及安全管制相關工作? 第三,我們把預算給原能會,結果你又把業務費的63%委辦出去。其實核研所也會編列預算書給我們審查,在這種情況之下,原能會又把部分預算交給核研所辦理,請問你們委辦給核研所的比例有多少?組改之後,核研所會脫離原能會,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對。 鄭委員麗君:核研所脫離之後,你們底下會設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對不對?目前你們已經有試行組了,是不是? 饒處長大衛:對,試運組。 鄭委員麗君:試運組的人員是來自於核研所,他們依然會留在原能會,不會出去,是嗎? 饒處長大衛:對,將來在組改之後…… 鄭委員麗君:比例是多少?目前委辦費的比例為63%,真的很高,這表示你們是大量倚賴學界和核研所,日後核研所會改制,請問原能會到底有什麼工作是我們可以信任的?不是行政工作派遣化,就是專業委外,這讓我們很害怕。 饒處長大衛:我們的人員有271位,這是預算員額,和核研所沒有關係。 鄭委員麗君:行政院已經給你271位員工了,你們的行政工作卻要倚賴派遣人力,專業工作則委辦給學術機構或委託給核研所,以後核研所會改制,所以我們很擔心你們的安全管制能力,這滿恐怖的!此外,委辦費高達63%,你們的同仁到底在做什麼?我們真的很擔心、很疑惑! 饒處長大衛:我簡單說明一下,我們有派遣人力,這是事實…… 主席:處長,我覺得這一點不能簡單帶過,你必須說清楚這271位做了什麼事情、你們是怎麼運用這271位人員的。 饒處長大衛:這271位就是按照目前的組織架構分派於各業務處,並依照各個業務處的執掌辦理相關業務,例如核管處就是負責管制核能電廠所需要的視察員,包括駐廠視察員…… 鄭委員麗君:不是啦!處長,請你回答我的問題,你不要只是向我報告那些項目,你的行政工作派遣化、專業工作委辦化,委辦給學界和核研所的比例高達63%,之後核研所又要改制,除非你能夠說服我們沒問題,否則我們怎麼能安心?況且,長期這樣下來,你的同仁是否具有安全管制能力?以後這些預算是不是要分出去?以後這些預算是不是要撥給核研所?我當然知道現在還沒有這樣做,我要質疑的是,這63%委辦費當中,給學術界的比例有多少?給核研所的比例有多少?核研所本來就有編列預算,你又把業務委辦給它,表示有很多預算都是核研所在執行的。日後它會改制,我們很擔心留下來的同仁和原能會既有的能量是否足以勝任安全管制的工作! 饒處長大衛:我先回應一下,這筆預算是從101年起陸續撥給原能會的,將來不可能會再移撥給核能研究所,它會變成核安會的預算,所以這筆經費一定會留下來。 鄭委員麗君:會再繼續委辦執行嗎? 饒處長大衛:不一定。 鄭委員麗君:留下來是不是會繼續委辦給改制後的核研所? 饒處長大衛:如果不涉及管制的決策,有可能會請它…… 鄭委員麗君:我們審查的預算中,有63%是委辦費,其中給核研所的比例有多少?我們審查的預算當中,不涉及安全管制的比例有這麼高喔?這麼多業務都不涉及安全管制嗎?這63%都不涉及安全管制嗎? 饒處長大衛:我舉個例子好了…… 鄭委員麗君:我先問你,這63%都不涉及安全管制嗎? 饒處長大衛:都是安全管制…… 鄭委員麗君:都涉及安全管制? 饒處長大衛:我剛才說過,將來涉及安全管制決策的相關研究,我們當然不會委託辦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未來我們會變成核安會,所以第一點,預算不會撥給核能研究所;第二點,我們會視計畫的屬性而定,如果研究計畫涉及…… 鄭委員麗君:還是會繼續委託嗎? 饒處長大衛:如果有需要的話,但是比例一定會減少。因為將來我們會設立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所以一定會減少。 鄭委員麗君:有多少人會留在裡面? 饒處長大衛:委員是指核能研究所嗎? 鄭委員麗君:有多少人會留在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 饒處長大衛:有66個缺額。 鄭委員麗君:國家安全管制單位和其他部會不一樣!照理說,作為國家安全管制單位就不應該進用派遣人力,因為業務涉及國家安全管制嘛!不過既然他們已經進來了,那也沒辦法,我們就是秉持同工同待遇的原則,讓他們以後轉為正職。 第二,國家安全管制單位必須要強化自己的能力,專業預算有高達63%委外辦理,我們怎麼能安心?況且,大部分的委辦業務還是由核研所負責的。姑且不論核研所本身就有預算,他們不僅接了你們的研究案,還接了台電的研究案,所以我們很懷疑他們給你們的安全管制相關研究結果是否值得信賴。因為他們接了台電的研究案,必須為台電服務,所以他們給你們的研究結果,我們不信任啊!我講白了,我們不信任。 其次,你剛才說改制之後,你們會成立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你能不能保證以後你們的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不會接台電的計畫? 饒處長大衛:絕對不會接台電的計畫,這是不可能的事! 鄭委員麗君:你確定嗎? 饒處長大衛:確定。 鄭委員麗君:好,至少這部分確定了。主委,既然你們要設立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為什麼以後還要委託核研所?剛才處長說日後核研所會繼續接受你們的委託,可是它屬於經濟部能源局啊!隸屬於能源局自然會大量接受台電的研究,這兩者的關係就更分不清了!所以我們質疑的核心是,作為安全管制單位,這樣的組織和預算配置,我們無法相信你具有安全管制能力。 蔡主任委員春鴻:說實話,鄭委員所提的那些問題都很好,如果我真的要解釋,就必須從原能會的執掌、我們怎麼執行等等說起,不是一個簡單的答案就能講清楚的!不過我還是儘量簡要說明,其實這些問題都牽涉到我們組改的過程,你要把它切成過去、現在的過渡階段和未來…… 鄭委員麗君:你不用講那麼多。身為主委,你要有辦法說服我們,這271位員工和相關預算有辦法做到我們國家和人民所需要的安全管制嘛!從你的預算結構來看,我們覺得非常疑惑、非常擔心啊!你的預算結構無法讓我們信服,我們不相信! 蔡主任委員春鴻:第一,要做好安全管制的工作,必須仰賴專業,而專業則要靠過去累積的經驗…… 鄭委員麗君:你們專業委託的研究單位又接台電的研究案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不起,請容許我逐一說明,好嗎?我們要具備專業,而專業靠的是什麼?就是過去的訓練和經驗。而相關的訓練和經驗必須隨著技術的發展逐步累積,否則就落伍了。我們之所以要進行研究,目的就是為了要讓這些專業人員的知識不至於落伍,這樣了解了嗎?好,過去這些研究是委託核能研究所辦理,他們不用去做日常的視察等等,可以心無旁騖、專心地進行相關的技術研究,一方面為視察人員提供專業知識,一方面也能協助審查。 可是組改之後,這部分一定要切掉,改由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來接管這些研究工作。雖然組改尚未通過,但是未來這個中心就是會接管、支援相關的研究和審查工作。這些人會留在核安會,不會像現在的核能研究所一樣去接台電的計畫。 至於這中間的過渡期為什麼沒辦法一步到位?就是因為組改尚未通過,中心無法正式運作,人員的組成無法…… 鄭委員麗君:假設組改過了,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們的預算結構?你們的想法是什麼?假設組改過了,你們要繼續委託核研所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好,我再講組改之後的事。剛才我們的同仁之所以不願意把話講死,就是因為有很多種可能…… 鄭委員麗君:我現在是說假設嘛!你如果能說出以後會有什麼樣的做法,我至少還能相信這是過渡。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錯! 鄭委員麗君:如果以後預算結構還是延續…… 蔡主任委員春鴻:未來研究中心會設在原能會(即核安會)裡面,這個研究中心的人會聚焦於核能管制的支援,不會去接台電的計畫。支援包括兩種,一種是研究,一種是支援審查。這部分會切得很清楚,不會再和台電有任何瓜葛。 可是剛才委員問到,研究科技經費會不會有部分委託給學校和未來的能源研究所…… 鄭委員麗君:我們先不管學校的部分,講核研所的部分就好。 蔡主任委員春鴻:其實學校的部分也要切得很清楚,假如學校的教授要接這個計畫,他就不能同時接台電的計畫,這我們也一定會切得很清楚。 鄭委員麗君:他一定有啦! 蔡主任委員春鴻:剛才為什麼我們的同仁一直不願意說不會委託給未來的能源研究所?因為這些計畫不是只和安全管制或輻安管制有關,有一部分也和緊急應變有關。緊急應變工作比較不會牽涉到管制區域,換句話說,緊急應變跨部會要做的事情。 鄭委員麗君:請問緊急應變是誰的責任?你們是主要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未來我們組改之後,這部分還要再協調。 鄭委員麗君:不是你們的責任?緊急應變不是原能會的責任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解釋給委員聽…… 鄭委員麗君:你就直接回答我嘛!是或不是? 蔡主任委員春鴻:國外管制機關所做的緊急應變工作,就只是盯電廠的緊急應變有沒有做好、管制有沒有做好…… 鄭委員麗君:負責電廠的部分? 蔡主任委員春鴻:倘若發生輻射彈事故等等,他們要去盯地方政府的緊急應變有沒有做好。可是過去這些都是原能會的責任;換言之,原能會不只是管制人家有沒有做好,還要踏進去做協調、整合的工作,這樣了解嗎? 鄭委員麗君:好,所以你說…… 蔡主任委員春鴻:至於未來核安會還需不需要負責這些整合的工作…… 鄭委員麗君:快點!我們的時間有限,後面還有很多案子。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不清楚,不過目前的規劃…… 鄭委員麗君:核研所改制之後,你們還是有可能委託它,是不是?你現在的解釋是這樣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要講的和剛才我們同仁講的一樣,只要和管制相關的,我們就不會委託;有一些與管制無關的部分可能會委託。這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就是…… 鄭委員麗君:緊急應變和管制有沒有關?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一些緊急應變和管制無關。 鄭委員麗君:和核電廠的部分有沒有關?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一些無關,舉例而言…… 鄭委員麗君:緊急應變和安全管制無關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因為參與緊急應變的機關…… 鄭委員麗君:都處於緊急狀態了,這還與安全無關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參與緊急應變的機關都有…… 主席:這是還沒有發生的事情嘛!現在我們…… 鄭委員麗君:當然是希望不要發生啊!我們當然希望不要發生! 陳委員亭妃:主委,你講得太模糊了! 主席:組改還沒有過,這是以後的運作……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們還沒有問完。 主委,你講得太複雜了,我現在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舉個例子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你就直接回答我嘛!原能會組改以後,你還要不要委託核研所?如果你們可以承諾不會委託它,我們至少能相信你會把必要的安全管制人員留在核安會……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能不能舉個例子給委員聽? 鄭委員麗君:你又不願意回答!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舉例說明會比較簡單。目前我們的科技計畫裡面有所謂的境外核災,也就是假如大陸的核電廠發生事故,輻射塵會不會飄過來等等的計算、模擬。目前這些工作是核能研究所在做,假如未來國家還是把這些工作交給我們來做的話,這部分有可能還是會委託能源研究所來做,因為這並未直接影響到國內核能電廠的管制。這些工作對我們國家也很重要,總要有人去作分析、模擬,這樣了解了嗎? 鄭委員麗君:我知道,我聽懂你的意思了。雖然我聽懂,但是我反對!我的原則非常簡單,安全管制工作不能球員兼裁判,負責安全管制工作及相關研究的單位不應該同時接受台電的委託,就這麼簡單!研究沒有什麼中立的啦!研究一定會涉及利益衝突,必須做到利益迴避,接受研究者就不能再接受被管制單位的委託研究,就是這麼簡單的原則!組改之所以要把核研所切出去,就是為了避免這個問題,結果你們今天卻告訴我們,改制之後,你們還是會委託給它,那我們怎麼能相信你們改制之後就能解決問題呢?如果你告訴我們改制之後,必要的安全管制研究人員會留在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由他們全權負責,必要時再請學界支援,這樣我們還會相信。可是你現在卻告訴我們,改制之後,有一部分的人會留下來,但以後還是有可能會委託核能研究所,那還是一樣切不清啊!組改的過程還是有問題啊!這違反了利益迴避的原則! 主席:做研究和執行本來就有分開啦!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牽扯在一起啦!以我剛才舉的例子來看,它牽涉到的是國外的核災,所以就有…… 鄭委員麗君:主委,我們現在不管個案,我們不管個案!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只是舉這個例子讓委員理解。 鄭委員麗君:預算編列的結構就應該完全切割清楚,預算編列的結構應該要讓立法院足以信任你們的安全管制不會受到利益衝突的影響,這是國家預算應該堅持的原則。如果每個單位的預算都這樣亂七八糟的,我們要如何信任?我們又不是原能會的公務員,怎麼會知道你們哪個計畫有委託、哪個計畫沒有? 主席:我們再回歸到104年的預算,好不好?委辦費的部分是要處理完畢再休息?還是要休息之後再回來處理? 陳委員亭妃:我建議減列。 主席:我們先處理預算。請問各位,我們是不是凍結部分預算?1億3,849萬7千元以及3,988萬3千元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主席,我是要減列。 主席:減列是不讓他做研究嗎? 陳委員亭妃:沒有啊!資料…… 主席:1億3,849萬7千元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哪有不要做研究?妳說不做研究,那就是1億3,849萬7千元全數刪除囉? 主席:委辦費全部都是研究經費。 陳委員亭妃:不要做研究就是1億3,849萬7千元全數刪除囉? 主席:行政單位,你們這邊有多少研究計畫?有沒有緊急的研究計畫?我們凍結部分預算,好不好?我請他們來向委員說明他們所做的相關研究中,有哪些是緊急性的管制計畫,好嗎? 陳委員亭妃:主席,你要尊重我們的意見。 鄭委員麗君:陳委員是要求減列。 陳委員亭妃:對啊!我是要求減列。 鄭委員麗君:我希望凍結,但是我要提一個附帶決議。第一,從現在起到組改之後,原能會都不應該再把研究計畫委託給核能研究所。第二,未來你們要成立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請原能會在組改的過程中充分研議,將安全管制列為必要之研究。因為未來核研所將隸屬於能源局,會有利益迴避的問題,不應該再接受原能會相關的委託案。我會在附帶決議提出這兩項要求,請你們在組改的過程中加以解決。 陳委員亭妃:主席,我要請他們提供資料,因為我覺得他們剛才所講的仍有疑義,包括核一、核二的問題;此外,對於他們的人員那麼多,卻有63%的業務費委外,我也有所質疑。說真的,我們很擔心這有沒有牽涉到利益迴避的問題,所以我建議先把這筆預算押後,等他們提供資料之後,我再來思考是否要凍結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根據他們剛才的說法,這271個人只是單純負責檢測工作,我認為這樣的人力似乎有點過高;在63%委外的前提下,這樣的人力有點過高,是不是先請他們把資料…… 主席:那就先保留,好不好? 陳委員亭妃:好。 主席:第6案、第7案暫保留,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原能會具有科學家的精神,所以回答問題時會有前提和假設,但是委員比較期待你們能直接了當地回答問題,關於這一點,你們的能力似乎有所不足,應該要再加強。對於剛才保留的案子,委員們提出了許多問題,我建議你們把它明確地列出來,好不好?能夠直接回答的就把它列出來,希望下次我們再回來討論的時候,你們能回答得更明確,不要有太多假設或延伸性的問題,好不好? 今天早上就處理這9個案子,還有3個案子沒處理。現在處理一般行政的部分。前面的案子暫保留,因為再繼續談下去,大概也無法滿足委員的要求,所以我們先討論第1目一般行政的部分。第10案至第14案都是同樣的性質,第11案是鄭麗君委員的提案,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關於第11案,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問過院長,也在委員會問過主委,但沒有得到主委充分的回應,所以我現在再進一步詢問。目前政府正在進行核一廠延役的審查,所以我們覺得政府是在大玩兩面手法。我得到的資訊是,一方面,台電提出了核一廠的除役計畫;另一方面,台電又對原能會送出延役計畫,真的是非常荒謬!換言之,我們的核一廠是邊除役、邊延役,這是在欺騙人民! 我為什麼說是在欺騙人民呢?因為我們的政府(包含總統和經濟部長)對人民說得非常清楚,2011年11月3日,馬總統在總統府召開了記者會,他非常明確地指示核一、核二、核三廠將不再延役,興建中的核四廠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下才會進行商轉。此外,若核四廠2部機組均能於2016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將配合提前停運。總統講得非常清楚……主委,你有在聽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 鄭委員麗君:總統在2011年11月3日宣示得非常清楚,核一、核二、核三將不再延役;核四商轉與否,事關核一廠要不要提前停運,與不再延役無關,所以不再延役是很明確的。 第二點,2012年11月6日前經濟部長施顏祥於日本革新能源環境戰略會議中指示:「台電現有核一、二、三廠運轉滿40年不再延役之政策很明確,請台電及早因應並進行各項準備工作。」這很清楚,2012年11月6日經濟部長就講過了,不再延役之政策很明確,要台電提早準備。同年12月10日,教委會在審查預算時通過決議,請原能會會同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研提核電廠提前除役的可行性;我們委員會要求的是核電廠提前除役的可行性。這三個依據都非常清楚。 在經濟部長2012年11月的指示底下,我們看到台電提出了除役計畫,我手上這一份就是除役計畫草案。但是很遺憾地,台電卻在2013年底向原能會提出核一廠延役的審查。這是在大玩兩面手法,一方面,高層要求核一廠要除役,並指示行政單位做除役準備;一方面,台電卻向原能會送交延役申請,這是在玩兩面手法,邊除役、邊延役。 我們的民意是很清楚的,有7成的民意反核,我們既不要核四,也不希望核一延役。在此次臺北市長候選人的辯論會中,2位候選人也都明確表達,不希望核電廠延役。結果原能會主委卻在這邊回答我們,依法,他必須受理台電的延役申請,這讓我們非常不滿!政策已經非常清楚了,就是不再延役,你卻告訴我,台電提出延役申請,你必須依法受理,難道這些政策,原能會不用依循嗎?不再延役的政策,原能會可以不用遵守嗎?因此,我們具體要求原能會停止審查,至少你們要發文去問行政院,核一廠到底是要除役還是要延役?你要去問行政院嘛!因為這是總統的指示啊!而且經濟部的指示也非常清楚,要台電準備除役啊!你們應該要召開記者會向社會說明,現在原能會的態度和立場到底是什麼?你們不但沒有這樣做,還偷偷摸摸地進行,要不是本席提出質詢,沒有人知道現在正在審查延役計畫……主席,我現在是在問主委。 主席:我知道,我在聽著呢! 鄭委員麗君:所以我們要求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億8千萬元,並請原能會停止審查。請原能會、台電和行政院到立法院來報告,講清楚,核一廠到底是要除役還是要延役?依照總統的宣示、依照經濟部長的指示,我們現在應該要準備的是除役計畫,況且,台電早就提出除役計畫草案了啊!這項計畫應該要送給原能會,請問原能會有沒有收到除役計畫?我認為應該先釐清政策方向、停止審查延役計畫,並遵守總統和經濟部的承諾,讓除役計畫依法進行。我們給你這些預算不是為了讓你偷偷摸摸地進行延役計畫的審查,所以我們要求凍結。 主席:在主委回答之前,本席也有話要說。當初總統確實有提出核能使用的政策方向,那只是一個「方向」,當時我們正極力促使核四廠得以興建完工。在這個過程中,經過了許多論述,如今核四廠一號機已經封存,二號機則完全停工,這樣的情況是否會對未來的能源使用造成衝擊?原能會在這個時間點面對到什麼樣的情況?你們的行政程序應該要怎麼做?合法性又是如何?我覺得你們應該要秉公處理。關於能源使用的方向,行政院有沒有給原能會或台電一個很明確的政策?在核能方面,未來核一廠、核二廠的走向是如何?到目前為止,你們所知道的方向是什麼?是要延役還是要停役?核一廠1號機即將於民國107年除役,你們對於這件事情有什麼處置? 但是我也要向委員會報告,我覺得我們不應該太過干預,甚至是在委員會上斷然處置,替行政院決定核電使用的方向,而是應該向行政院詢問目前實際的狀況為何。我發言結束,如果陳碧涵委員沒有要發言的話,請…… 鄭委員麗君:在主委發言前,本席要再補充,可以嗎? 主席:可以。 鄭委員麗君:剛才主席表達了她的意見,我予以尊重,但是我們是立法院,而非行政院立法局,我們不應該只是在這邊等待行政院進一步指示核一要除役或延役。2011年11月3日總統在總統府的記者會上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核一、核二、核三不再延役;核四運轉與否,事關核一是否要提前除役,不會影響到延役的政策。他特別這樣講,就是要讓國人很明確地了解,核一、核二、核三不再延役;如果核四廠穩定運轉,核一廠可以提前除役。他在記者會上講得非常清楚,除非大家的中文有問題,否則這句話不容解讀為:先看核四廠能否運轉,再來決定核一廠要不要延役。 第二點,經濟部也在2012年11月6日指示,不再延役之政策很明確,請台電提出除役計畫。我這邊有台電的除役作業工作規劃,這是台電自己的規劃書喔!第3頁前言的部分就把總統府記者會的內容寫得非常清楚;此外,前言也有提到經濟部長在101年11月6日的指示。這是台電的除役規劃書,我不知道它是被藏起來了,還是有送給原能會審查?請你們說清楚,總之,我們看到的只有延役的審查。一方面,台電把除役規劃書寫得這麼清楚;另一方面,卻又送交延役申請,由原能會來進行延役的審查,那請問這本除役的計畫書是騙國人的嗎?是應付總統、經濟部長隨便寫一寫的嗎?這麼嚴重的玩兩面手法,一邊有除役計畫書、一邊有延役計畫書,這是滑天下之大稽、真是荒謬啊!一個核電廠一邊要除役、一邊要延役?這是很清楚的問題,不容再硬拗!這跟核四無關,到底核一是要延役還是除役,這個請主委第一個具體說清楚,你有沒有接到政府的指示、政策指示?到底是要延役還是除役?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台電有沒有送除役計畫書給你?還是只給你延役審查?你要說清楚哦!我給機會讓原能會說清楚,你不要不說清楚、來這邊當總統府發言人哦!來這邊當民怨的替死鬼啊?還是說總統已經暗示請你扛起來,就單方面接受延役審查就好?請說清楚! 主席:主委稍等一下,我也再釐清一下:我們從來沒有說過我們立法院必須等行政院的指示,鄭委員言重了!我們也只是表明一個立場,當初總統說這些話的時候核四廠還在興建當中,甚至是在趕工當中,今天我們做出一個封存的政策之後,未來它對我們能源使用方向的衝擊,現在還在評估當中,我也相信當初我們逐步邁向非核家園是我們朝野的共識,在那時候有政策方向的情況底下,我們會準備核一廠、核二廠甚至核三廠的一些除役準備工作,但是核四封存之後是不是還是一樣?當然我們也跟鄭委員一樣,非常想要知道原能會現在有沒有任何從行政院來的政策指示?你們現在一面是不是接受了台電的除役計畫,一面是否也在進行延役計畫的審查?這是兩個versus的project,你們處理的方式是怎麼樣? 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主席、各位委員。我簡單補充兩點來回復剛剛主席跟委員的意見。第一個,目前來講,原能會所拿到的只有延役的申請,我們正確的名稱叫做「執照更新申請」或者是「延長執照申請」,並沒有「除役申請」,按照規劃及法律所規定的,明年年底之前一定要送進來,但是那是一個deadline,所以「除役申請」在明年年底之前一定要送進來,但是任何在那之前…… 主席:是明年年底要……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明年年底,在那之前他們隨時ready隨時可以送進來,但是到目前為止是沒有。可是我們原能會或者物管局跟台電有沒有關於除役方面的討論呢?有的!因為在準備除役的這件事情上,原能會或者物管局會準備一些guideline給台電去準備他們的除役計畫,所以關於除役的部分當然是一直有在討論,可是正式的申請到目前為止是沒有!我們假如看未來假設性的問題,明年無論什麼時候,只要在年底之前台電送進來「除役計畫」以後,會不會就有這兩個申請案同時並存的狀況?這是有可能的,到時候我們原能會會判斷這兩個申請案有沒有衝突。 我舉個例子來講,像幾年前台電第一次送進來「延役申請」的計畫,過不了多久(幾個月之後)台電又送了另外一個案子,就是要提升功率的申請,我們的判斷就是這兩個案會衝突,因為它的安全分析基礎不一樣,所以那時候我們也要求台電要在這兩個案子裡面做一個選擇。同樣地,假如未來這兩個案子都在原能會了,那我們會評估這兩個案子之間有沒有衝突,假如有衝突,那我們也會叫它做一個選擇;假如沒有衝突的話,那我們會同時…… 鄭委員麗君:有可能不衝突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舉個例子來講,在美國…… 鄭委員麗君:對!我就請你繼續講、我請你繼續講。 蔡主任委員春鴻:在美國,從安全的角度上來講,我們會去評估,我現在不預設立場,我只是在解釋舉美國為例,有這兩個案子同時存在的情形;不管怎麼樣,這都是未來的可能狀況,所以是假設性的問題,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到底我們原能會要不要遵守行政院或總統有關能源政策的一些宣示?我可以跟委員明確地講,全世界的安全管制機關都要求要獨立的,所謂的「獨立」是什麼?就是不受政治、經濟或者其他非安全考量因素的影響。同樣的道理,我想我們也希望能夠撇開一些政治的影響,這些政治影響裡面包括所謂的能源政策,因為能源政策對我們來講,原能會並不是一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是在經濟部,而經濟部需不需要聽從總統關於能源政策的一些宣示,我想這個由經濟部去判斷。 可是原能會不需要根據能源政策來決定我們相關的一些管制作為,而我們的管制作為依據是什麼?就是核子設施管制法,在核子設施管制法裡面,我還是要強調,裡面雖然看不到「延役」這兩個字,我們還是用大家通用的名詞,但是關於「延役」的這個部分,所有的條文我們都必須要follow,換句話說,我們發言人這兩天也講得很清楚,假如台電送進來申請的這個案子我們不審的話,那我們是有失職守、有虧職責,所以我想很簡單地跟各位報告。 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假如今天無論是總統也好、行政院院長也好,要求我們在年底就要讓核四裝填料,我們難道要聽嗎?不行的!我們還是從管制機關的角度來講,我們要在安全上面把關!這是我們的職責,我們不會隨著能源政策做任何不符合安全的考量、不符合核子設施管制法賦予我們職責的考量。 鄭委員麗君:主席,主委講的我完全不能接受。第一個,你剛剛至少釐清延役的「執照更新申請」送進來了嘛!對不對?除役計畫沒有送進來?好!根據原能會的講法,除役計畫沒有送進來,我現在的發言要列入會議紀錄:台電的除役作業規範是寫假的!沒有送給原能會!他們有了一個除役計畫,根據總統、經濟部長的指示,2011年、2012年到現在已經幾年了?3年了!這個除役計畫寫假的,沒送給原能會!這件事情國人不知道,因為國人聽到的是總統的發言、是經濟部長的發言,以為台電在做除役準備了,結果沒有想到除役作業規劃是寫了以後擱著,沒有送給原能會,對國人欺騙!所以要不就是總統、部長講假的;要不就是台電寫假的、對國人欺騙!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這是玩第二面手法,就是偷偷送延役、更新執照的申請給原能會,如果本席沒有質詢國人就不知道,這是我們民意代表站在人民的角度思考的,在這之前國人並不知道;而原能會在沒有向社會說明的情況下─在你們沒有召開記者會也沒有新聞稿向社會說明的情況下─你們就開始如你所說的依法來進行審查了! 你剛剛說假設除役計畫送進來了,你還要評估是否衝突,這個我們完全不能夠接受,真是荒謬!我們用常識的邏輯來思考,延役跟除役不可能同時進行啦!一個核電廠怎麼可能同時延役又除役?這一定要二選一嘛!所以原能會收到台電的延役申請,應該要行文給行政院,要問未來核一到底是要延役還是除役,如果你同時就安全上進行它延役的執照申請,即使是在審查的過程中,你也要行文去問行政院,到底接下來台電要不要送除役計畫?你到時候到底是要審除役計畫還是審延役計畫?還是行政院要你兩個都審?你的政策法律跟行政作為要一致啊!你至少要做這件事情啊!再不然你至少要向社會公眾說明,說台電只送執照更新申請給我、只送延役申請給我、沒有給我除役計畫,這樣至少國人能夠瞭解原來台電跟原能會現在做的是延役計畫,在國人不知情的狀況下,你拿的是人民納稅錢的預算,怎麼可以說你是安全管制單位,所以你獨立作為、什麼都不用管、不用對社會負責、政策可以不用一致?荒謬!難道你們不屬於行政院嗎?你們是獨立機關嗎?獨立機關的預算也是編在行政院裡面啊!真是荒謬!你不用參加行政院院會嗎?至少你們要行文去行政院要求行政院給社會一個清楚的交代,說明到底要除役還是延役嘛! 我覺得完全不能夠接受主委你今天在這裡用核管法當藉口、當理由,如果依你所說的第三個理由,你們依核管法現在只能審查執照更新,那你們幾乎是把原能會降格到台電底下!台電給你什麼你就什麼!先前我們還要求你們原能會要對除役先做概要的規劃,所以這個也是假的嘍?所以除役完全跟你們無關嗎?除役你們不用先做準備嗎?主委,如果台電沒有送除役的申請,你們都不用做準備嗎?你們不用去瞭解一個核電廠如何除役、需要多少錢、它的安全涉及到哪些、它的流程必須是怎麼樣嗎?你們的除役準備在哪裡?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2012年12月10日就很清楚地通過了決議,當時台電也在,我們要求台電、原能會去準備除役的可能性還有除役計畫概要,這是通過的決議,那你們準備在哪裡?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封存、除役、延役這些議題在本委員會裡面,經過我們很多次的詢答,我們大家都提出不一樣的看法,尤其今天我們所提出的問題裡頭,到最後當然是如果要除役就不會是延役嘛!這是最後的結果,但是在政策決定的過程之中,這兩個方案是一定要進行評估,所以我想在過程之中這件事情同時存在是一定會有的,尤其是在我們整個能源政策裡頭,我們很清楚地講「要發展替代能源,最後要走向非核家園」,而這個步驟絕對不是一步到位的!所以其實國家在整個方向上面是逐步地朝這個方向去邁進的,我想剛剛蔡主委也有說到,現在你們原能會跟物管局有針對除役的guideline在做概要的設計,對不對?我剛剛是聽到嘛!這個除役的guideline設計出來之後,是要讓台電在除役的時候去遵照的,所以這些事情你們都有做,我剛剛是沒有聽錯的。 我想今天我們在審預算的時候,大家的方向都是針對非核家園,可是在政策執行要走到除役或非核的過程之中,我們還是要很務實,因為替代能源如果沒有出來,那對我們生活上、經濟上或者產業發展上的衝擊相當、相當的大,所以我認為我們現在在審這個預算,雖然大家有不同的想法,可是針對這個預算的執行面我們還是要務實一點,我覺得該要給的經費一定要去執行,在政策上面大家應該都是非常清楚的,並沒有所謂的「偷送」啦!我為什麼這樣講呢?因為他們如果要送這個除役計畫,也是按照行政程序在送的,而原能會接受這個除役計畫,台電只要提出申請它就接受,這是行政的一個程序,不能用「偷送」兩個字,我覺得用「偷送」的話是用比較情緒的角度在形容,但是我覺得原能會在這方面已經有做過幾次公開的說明了嘛!對不對?所以我想我們今天這個預算就好好地來審啦! 鄭委員麗君:主席,本席要再發言。這個評估是要台電做而不是原能會做,評估核一要除役還是延役是要在台電內部進行,今天台電正式送出執照更新申請給原能會,原能會審完就可以發執照啦!如果在我們外界都不清楚的情況下,原能會審完後發了執照,核一就可以再運轉多少年?20年耶!這是怎麼樣的大事,如果不是本席上次在委員會質詢的話,社會就不知道啊!所以這當然是「偷送」啊!原能會沒有召開記者會跟我們說明,也沒有來立法院報告,也沒有到立委辦公室說你們正在審查延役啊!這是第一個。國人不知道啊!國人知道的、聽到的是總統的記者會、經濟部長公開的發言,人民聽到的是這樣,人民並不知道你們在審查延役啊! 第二個,剛剛說到這是依照行政程序,依照行政程序?總統宣示核一不再延役、經濟部長宣示核一不再延役,依照行政程序台電就不應該送出延役的申請啊!依照行政程序、依法行政是這樣啊!怎麼總統講一套、經濟部長講一套,然後台電說它依法、依照行政程序要來延役?真是荒謬!那政府不是一體的啊!那人民多可憐,人民到底要聽誰的啊?你們副主委上次也跟我們講真話,副主委你要不要自己在這邊講? 主席:副主委講什麼真話,你就說吧!我們也想聽你的真話。 鄭委員麗君:要不要我幫你…… 主席:請副主委拿麥克風講話。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在跟委員溝通的時候,事實上這件事情我們原能會也是受害者…… 鄭委員麗君:對啊!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因為我們兩個都要去審查,但是…… 鄭委員麗君:副主委很坦率啊!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依照我們的職掌我們真的要審查,要不然會失職。 主席:那麼你受害了? 鄭委員麗君:你也是受害者,因為又要除役又要延役啊! 主席:你們要審查那是你們的責任、你們的業務,為什麼是受害呢? 鄭委員麗君:主席,為什麼是你在問呢?為什麼是你在問呢?是我在問副主委啊! 主席:他現在在跟委員會報告啊! 鄭委員麗君:是我在問副主委啊! 主席:我是在問他為什麼受害啦!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就是因為我們變成兩個案子都要審,所以我個人覺得我們是受害者。 鄭委員麗君:我說荒謬嘛!對於一個安全管制單位,面對政府玩兩面手法,然後你們還在這邊說「我們依法行政」、「兩個送來不會矛盾,也不會衝突」?荒謬!主委,你是再多久要退休了?你可不可以展現一點政務官的格局跟氣魄?不要再這樣子掩飾這個荒謬的事實啊!你就向你的高層問清楚到底現在核一是要延役還是除役嘛!你們做為一個安全管制單位,這哪得模糊的啊? 一個核電廠要除役、要延役是何等大事,要花多少錢啊!所有的安全作為都不一樣啦!怎麼可能一個原能會要應付兩套、同時進行?難道你要兩筆預算嗎?立法院要給你應變除役的安全管制預算,又要給你延役的安全管制預算嗎?國家哪有這麼多錢?除役要用多少錢?除役的費用可能比蓋核電廠的錢還要多耶!核後端的基金又被借掉了8成啊!其實我們除役的財政才是問題咧!我都經常在擔心國家怎麼面對核電廠除役所需要的錢,都沒有提早面對!現在不但不提早面對,竟然還可能要採取兩套預算的模式?你還要再編另外一套來審查延役嗎?可不可以今天大家在這邊誠實以對?你如果誠實以對,我還可以理解你的無奈,但是你如果還要在這邊替我們的政府硬拗,我就完全不能接受,你們的行政費用就是凍結! 主席:在孔委員文吉詢答之前,本席也有話說。我想延役跟除役現在是在假設剛剛蔡主委所講的「也有可能兩個都送」,但是目前是沒有發生的,所以現在只有延役的部分;委員的意思是要我們的核安管制獨立機關去問現在的核能政策,我覺得這個責任是在經濟部吧?它才是核能的使用單位,我們一再強調我們也不能用兩套標準去苛責原能會,原能會負責的是核安管制工作,它怎能受牽制於哪一個單位呢?它應該是要非常獨立、非常獨立的評斷!今天台電送出任何案子,也沒有規定原能會必須向社會公開、要開記者會說他們現在在審什麼案子,也沒有這樣子的規定啊! 我想這個我們應該要去要求經濟部才對,經濟部對於人民所關心的核能使用方向與政策─到底核一要不要延役?這是台電的責任、經濟部的責任,怎麼會是原能會的責任呢?關於原能會現在的預算,我們是要監督它是否落實使用在核安管制工作上面才是呢!副主委你剛剛那個話本席非常不同意,今天事情還沒有發生,你就覺得如果、萬一、假設是這樣子,那你們是受害者。你們為什麼受害?你們哪裡受害?害了你們什麼?今天原能會是一個獨立機關,要不要審哪一個是依照你們的專業評估嘛!對不對?兩個是衝突的時候你們就會要求台電擇一嘛!你們怎麼可能讓兩個同時存在呢?你們受害什麼?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委說…… 主席:他是說申請時有可能同時存在,可是你們可以擇一審啊!只是他們申請時有可能同時存在而已,你們受害什麼?你們要跟自己的單位…… 鄭委員麗君:主委自己說可以同時並存啊! 主席:它並存申請─它兩個都送進來申請啦!一定會退回一個嘛!會退回一個嘛!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第一次發言。現在主要的關鍵問題是能源政策,那能源政策的主管者跟制訂者是哪一個單位?是台電嗎?還是原能會?能源政策的主管單位跟制訂者是經濟部嗎?不是原能會嗎?那原能會負責什麼?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監督。 孔委員文吉:監督而已?監督的話你們等於是上級監督者,那你們應該是主管經濟部的台電的能源政策有沒有安全等等,這是你們負責的嘛!對不對?所以你不能說你們是受害者,你們是監督者咧!你們是監督者不是受害者。 第二個,我也同意剛剛幾位委員的發言,不能說又要除役又要延役,兩個預算怎麼審啊?這個就是政策不明!所以我也建議主委是不是請示上級?到底我們的能源政策是要怎麼樣、怎麼一個走向?核四在我們鄭委員強力的杯葛、反彈之下,讓我們核四一直都沒有辦法如期進行,所以才會想到要用核一的延役,對不對?等於是說兩個都碰到了死胡同、都碰到了瓶頸,所以才會說核一是不是還要再延役。要延役可以啊!那你就請上面來講清楚、說明白嘛!因為核四目前民意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如果我們核一廠要延役,就講清楚、說明白、為政策負責嘛!對不對?有何不可?所以我在這裡要特別提到這點。 今天台電有沒有來? 主席:報告孔委員,今天我們是審原能會的預算。 孔委員文吉:你們不要什麼事情都是台電提出計畫來,然後你們就批准、接受了,這樣你們好像是台電的一個裹腳布耶!對不對?我隨便舉個例子,我本來是要質詢你們那個高階核廢料的貯存地點,那是在大南澳花崗岩那個地方,現在南澳鄉全部反彈耶!我都不知道還有這個計畫,秀林鄉那個部分不是已經封了嗎?現在怎麼又跑到南澳鄉去了呢?這個對我們邱淑媞的縣長選舉是有影響的哦!我在這邊講實話,到南澳去我才知道有這個問題。我想這樣好不好?今天大家談了那麼多,因為是談能源政策,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一般行政的預算案,是不是我們就事論事回到一般行政?當然鄭委員可能有很多核能方面的意見,但是我們審的是一般行政,是不是一般行政的部分就先讓它過了?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問清楚原能會受理的是延役還是除役,這是國人必須要知道的,至少今天釐清了原能會收到的是延役申請,除役申請沒有送進來,但立法院是要要求你們做除役概要,給台電跟大家知道除役要面對什麼,因為核電廠要除役這件事情是國家要面對的,不是你們原能會自己決定怎麼做、要怎麼做,因為我們立法院還要決定要給多少錢啊!所以是要你們做除役概要,而且你們本來也要準備這件事情;但是當我們問你原能會是否接到台電的延役計畫時,你應該要感到疑惑、你應該要去問行政院,依照總統指示、依照經濟部長指示,核一不是要除役嗎?那到底接下來我們的能源政策是核一要延役還是除役?你們才知道預算怎麼編啊!我們立法院也才知道要給你們的預算是for延役還是for除役啊!這樣才清楚啊! 所以其實副主委講的那個方向我覺得還可以接受,也就是說原能會也很無奈,台電如果屆時除役又要延役,原能會也是受害者,如果是這樣我還可以理解。但是我們的主委不是這樣,主委在這邊回答我的時候,你自己說能源政策不是你所管的,但是你又矛盾地替總統發言、替經濟部來解釋,說如果屆時他們既要除役又要延役並沒有矛盾,而且如果送進來你還要並行評估。這真是荒謬!你自己說你不是能源政策管轄的所屬單位,但你自己又替它解釋?你又說他們這樣做你可以並行,所以你在這邊就是要硬拗,你硬拗我就不能接受;你如果很誠懇地跟我們說你也不瞭解、你要去問,那我還可以理解,結果不是,你在這邊還替他們發言、替他們解釋,所以我就totally質疑你:你既然還可以替台電講話,你又如何可以做好一個安全管制的主委?我就不能接受,所以我還是堅持一般行政我的提案要凍結1億8,000萬元,我至少要求你們行文給行政院,問清楚到底要延役還是要除役,這樣我才知道預算給你們之後,你們接下來工作的努力方向是在準備延役還是準備除役的審查,否則我們給你們錢怎麼知道你們是在做什麼?所以你去問清楚,不然這個預算沒辦法審! 主席:在蔡主委回答之前,本席針對今天的一般行政,我們現在的審查應該是跟未來我們核能使用的政策無關,我覺得這一筆預算完全是使用在原能會對於核能使用的相關管制工作上,剛剛主委提到兩個案子有可能同時到原能會受審,但是主委剛剛也有講一句話:美國也發生過這種情況,他們必須評估以後會退回一件。我不曉得這是不是屬實,但這是我剛剛右邊聽到的話,那請主委解釋吧! 蔡主任委員春鴻:好,我想…… 鄭委員麗君:主委意思是說送進來讓你決定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要強調的是,我不是在幫行政院或是經濟部或是總統去解釋能源政策或是辯護能源政策,我只是強調說:到底要不要延役、到底要不要除役是在能源政策的範疇,可是假如送到原能會來以後,原能會必須要從自己本身的權責去決定怎麼來審、要不要接受,或者是假如兩者之間有衝突的話是不是要選其一?假如不衝突的話那兩個也可以同時審?這些都是從原能會權責的角度來講的,所以我不是在幫他們做…… 鄭委員麗君:你講這句話完全違背你做為一個科學家的立場,你做為一個科學家、擔任主委,竟然可以說出可以接受兩個並行?假設送進來兩個並行你覺得沒有衝突?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在安全…… 鄭委員麗君:你做為一個安全管制單位……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在安全的角度上沒有衝突…… 鄭委員麗君:今天你要指揮你的同仁,你的人力跟資源要用在哪一個審查、用在哪一個準備的事情上面?你們有那麼充足的人力跟預算,所以我不需要給你們太多是不是?你們可以應付兩套嗎?我完全不能接受!你做為一個科學家這也說不過去,你做為一個政務官這也說不過去,你講這句話違背你的良知啊!說你們原能會可能接受核一邊除役邊延役的兩套準備作業? 蔡主任委員春鴻:並沒有違背、並沒有違背。 鄭委員麗君:我們不給你這樣的預算啦!主席說這個跟預算無關,但是這跟預算有關!因為我們給你們一般行政支援二百七十幾位同仁,預算也是在for這些審查工作,你們的一般運作就是在做安全管制,到底你是做要延役的安全管制還是除役的安全管制?這兩件事情完全不一樣!在完全不一樣的情況之下,我們怎麼知道給了你們預算之後,接下來你們是把預算用在除役安全管制上?還是你們的人員是要準備另外那件事?兩件事不一樣啊! 主席:現在我們的核電廠正在運行當中嘛!現在這271個人全部都是為了除役跟延役嗎?我們現在在做的事情是現在運行當中的核電廠啊! 鄭委員麗君:所以我凍結一部分,也不是凍結全數啊!我凍結一部分啊! 孔委員文吉:那就凍結少一點,少一點好了啦!一般行政…… 鄭委員麗君:我也不是刪除啊!我凍結一部分,要求原能會去問清楚啊!我們才能夠把資源用在對的方向啊!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想我剛剛講得很清楚…… 鄭委員麗君:我也不是凍結全數啊! 蔡主任委員春鴻:原能會不需要幫行政院或者是經濟部去解釋他們的能源政策,可是在很多場合尤其是在立法院的場合裡面,行政院院長跟經濟部部長也講了很多次,核一要不要延役在未來的能源會議裡面會討論,在那之後會作決定,我想這個也很清楚。在這麼清楚的政策方向下,我不認為原能會還需要再去函給行政院去做解釋。 陳委員碧涵:建議啦!凍結太…… 蔡主任委員春鴻:一般行政裡面大部分是人事費啦! 孔委員文吉:都是人事費、業務費、雜費等等很多啦! 蔡主任委員春鴻:大部分是人事費。 孔委員文吉:酌凍啦!酌凍少一點! 蔡主任委員春鴻:人事費就占了3億5,755萬元,其他還有是一些…… 鄭委員麗君:人事費也沒有影響,人事費是按月支出的啦!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包括業務費、沒有包括業務費。 鄭委員麗君:其他部會的情形我們都瞭解,是按月支出的啦!你也不會在一月份把一年的錢全部花光嘛!那都是按月支出的,除非你今天說你沒有把握在今年之內有辦法問清楚!啊?所以你們越早問越好,我們還是要凍結一部分的預算。 孔委員文吉:不是這樣啦!好不好?這是一般行政,我們現在當然都是談理念、談核能政策,這個後面可能還可以再談,但是一般行政是基本的業務支出、人事支出,所以我建議鄭委員這邊不要太多啦!你現在是要凍結1/2,我主張、建議是不是可以酌凍3,000萬元就好了?就是酌凍、酌凍,當然後面還可以談嘛!後面還有幾個項目都可以談核能政策等等的政策問題。 主席:第10案到第14案請求委員們同意1成好不好?1成3,000萬元…… 鄭委員麗君:……餘數嘛!…… 主席:它人事費就已經是三億五千多萬元了!這三億五千多萬元是屬於人事費啊! 鄭委員麗君:人事費是按月支出的啊! 主席:對啊!那人事費一定是要支出的…… 鄭委員麗君:你們是一定要來報告的。 主席:一定是要支出的嘛!我們不可能在人事費上面有所凍刪,所以這個三億五千多萬元我們應該把它逕行保留,反正這是人事費嘛! 鄭委員麗君:除非主委你在這邊承諾:預算先行凍結,然後原能會去向行政院問清楚,到底原能會是要進行除役審查還是進行延役審查?在問清楚以後由你來本委員會報告,那我可以接受凍結3,000萬元。 孔委員文吉:那就下一次安排再講清楚一點。 鄭委員麗君:然後你要跟我們說明,在接受這個審查尤其是除役審查的時候,你要把你的除役概要提出來,我從102年10月審查預算的時候等到現在還沒送出來啊!你的除役概要到底在哪裡?除役概要需要多少錢、需要多久?這個可能是幾千億元的事情啊!我最近有看到其他國家在重新評估他們除役的成本,恐怕是幾百億元、幾千億元的事情啊!然後是要多久?多久你們總要瞭解吧!對不對?否則我們怎麼知道你們原能會安全管制人員要作業多久?要瞭解其他國家的經驗啊! 孔委員文吉:給一個時間嘛!時間看要多久…… 鄭委員麗君:要瞭解其他國家的經驗啊! 陳委員碧涵:有一些是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要併同報告你們從原能會角度的除役概要指的是什麼。 陳委員碧涵:從你們的角度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要我們來報告除役的準備或者是說國外的一些作法…… 鄭委員麗君:你可以嗎?可以報告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可以啊! 鄭委員麗君:那你為什麼不給我們? 蔡主任委員春鴻:什麼叫做不給你們? 鄭委員麗君:主委你又在裝了!2012年12月10日立法院的決議要求原能會會同經濟部督促台電提出除役概要!台電提出除役概要…… 邱局長賜聰:對不起!物管局邱局長跟委員報告,就是因為有這方面的要求,所以台電才提出這個綱要計畫…… 鄭委員麗君:這個嗎? 邱局長賜聰:沒有錯,這是台電提的。那原能會這邊的準備是,我們已經訂定了除役的審查規範,也包括要求台電遵照執行的撰寫規範。 陳委員碧涵:就是那個guideline嘛! 邱局長賜聰:guideline都有了,連我們的standard review plan(標準審查計畫)都已經訂定了,所以綱要計畫可以看成是台電初級的規劃。 鄭委員麗君:那你就併同專案報告,說明你們除役的準備是什麼、安全管制是指什麼。好,那你就併同專案報告,總共是兩點。 陳委員碧涵:專案報告。 鄭委員麗君:主委你能不能承諾兩點?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有參加OECD/NEA有關除役的國際計畫。 鄭委員麗君:第一點,請你在行政院去釐清,你要參加行政院院會嘛!請你們去釐清到底核一是要除役還是延役;第二點,請併案專案報告除役的安全作為之準備。這樣我可以同意凍結3,000萬元然後來專案報告。 主席:主席請教一下行政單位,對於鄭委員所提出的第一點要求你們有能力嗎?你們有職權嗎? 鄭委員麗君:問一問嘛!你們連問都不會問,寫公文不行嗎? 主席:可以嗎? 鄭委員麗君:當一個政務官,你連寫這個公文都不敢寫嗎? 主席:你有沒有這個職權? 蔡主任委員春鴻:從一個原能會主委的角度來看,我認為行政院有關要不要延役或者除役的政策,其實我認為是清楚的,所以要我來行文,我覺得我是做不到,可是要我去問當然是可以。 鄭委員麗君:那就凍1億8,000萬元,問不到就凍1億8,000萬元。 蔡主任委員春鴻:口頭上問當然是可以。 主席:鄭委員,你這個目的是什麼? 蔡主任委員春鴻:可是相關的所有的工作要來報告,我絕對來報告…… 鄭委員麗君:你又矛盾了,你剛剛又說你覺得他的能源政策…… 主席:你的目的是什麼呢? 蔡主任委員春鴻:絕對會來報告。 主席:你的目的是什麼?你的目的是什麼? 鄭委員麗君:目的是要原能會基於職守,因為它是安全管制單位,它必須瞭解現在的安全管制作為是要for除役還是for延役…… 主席:可是它應該要為政策負責任嗎? 鄭委員麗君:這個要清楚。 主席:它現在負的責任是安全管制不是能源政策耶! 鄭委員麗君:對啊!主席沒有聽懂我在講什麼,同樣一組原能會的人員,怎麼可能同時在做除役的安全管制準備,又在做延役的安全管制準備?這樣的預算我們就認為是不是錢太多、可以同時做兩套?這樣是浪費錢、浪費人力,只要政府政策釐清就不需要應付兩套,所以請原能會基於職守去問清楚「現在是要做除役的安全管制準備,還是延役的安全管制準備?」這是非常合理的,你就是要去問清楚! 主席:好,那我們請主委用口頭去問清楚,因為他說如果用行文的方式在行政體制上面是不適合的,那鄭委員可不可以…… 鄭委員麗君:沒有這種事情啦!沒有什麼叫做口頭行公文的事情,你們拿人民的納稅錢,你們就是要問清楚、講清楚、說明白、向人民說清楚!沒有這種什麼可以寫不寫公文的事情!你們拿人民納稅錢,就要向人民說清楚;我們是民意代表,我們就是要替人民來問這件事情。你們甚至要用正式的新聞稿,向社會說清楚你們現在正在做什麼審查! 孔委員文吉:不是,剛剛…… 主席:他說他沒問題、可以做專案報告啊! 陳委員碧涵:我想行政作業我們就尊重原能會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我想…… 陳委員碧涵:原能會自己的行政要怎麼處理,這個我們就不要去要求它怎麼做了,對於原能會的業務、行政上一般要做的事情我們就是尊重它,反正我們要很清楚知道非核家園怎麼做,我們透過原能會的專案報告能夠更瞭解,我想這就是我們的訴求。所以我想這個業務費,我們在酌凍之外就是要求專案報告,至於所有其他的過程例如怎麼去行文還是用口頭詢問,這個是你們自己可以處理的事情,不需要我們在這邊花那麼多時間要求怎麼做…… 鄭委員麗君:這不需要我們花時間,是主委今天在這邊說他不能做,我們才要進一步釐清…… 蔡主任委員春鴻:其實我還是跟委員報告…… 鄭委員麗君:主委你做為一個政務官,今天還在這邊拘泥要不要發公文。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要作專案報告,隨時都可以,不見得一定要用凍結預算的方式,而且這個專案報告可以找經濟部一起來講清楚。如果我是立法委員,我會認為這樣子會更…… 鄭委員麗君:主委,你這樣太離譜了,你自己不去盡你政務官的職守,在此說什麼這是立委的事情?我們當然也會去問台電、經濟部,我也問過院長,有機會的話,我們也會去問總統,但是,你還把事情推給我們說是立委的事情!我們今天審的是原能會預算,我不知道給你們預算是在為除役的安全準備還是延役的安全準備?他今天如果不承諾,下次來專案報告依然是回答同一套。我在此質詢過兩遍了,在院會總質詢也問過了,他的回答都一樣,都說沒有矛盾、都可以。所以,今天主委如果沒有承諾要去釐清而要求做專案報告的話,到時候又是報告同樣的事情。人民看到的還是兩套,一套是延役執照申請,一套是除役作業規劃,只送延役、不送除役,玩兩面手法,然後總統和院長再跟人民說核電廠要除役。這麼荒謬的事情竟可以現在進行式地一直進行下去! 主席:原能會再來專案報告。他們要釐清什麼?核能政策要會同經濟部…… 鄭委員麗君:可以啊!光是原能會本身就需要釐清。 主席:他們不是政策單位啊! 鄭委員麗君:當然是啊! 主席:他們怎麼會是政策單位呢? 鄭委員麗君:你當然要釐清政策,才知道安全管制要朝哪個方向啊! 主席:各位委員,他們來做專案報告是無庸置疑的。跟經濟部台電一起來…… 孔委員文吉:釐清之後,做一個專案報告,我剛才也講過,你要說清楚、講明白。 主席:就是請他們在專案報告中釐清,不是要他釐清,他不能去叫經濟部來釐清未來是要延役還是除役…… 鄭委員麗君:反對。原能會要去問行政院,到底現在是要除役還是延役,然後來本院跟委員報告你們現在是在準備延役的安全管制作業還是除役的安全管制作業。我們沒有這麼多的錢和人力可做兩套,我講得非常清楚了,你們就是要去釐清之後再來專案報告。否則你來專案報告時還是會跟今天一樣,講同一套,浪費大家的時間。 主席:主委,你有可能同時審查兩套嗎?你們會去評估一套來擇一審吧?不可能同時審兩套吧? 蔡主任委員春鴻:當然是有可能,主要是看我們人力上的分配。 鄭委員麗君:那表示我們給你們的錢太多,才有辦法審查好幾套。 蔡主任委員春鴻:人力跟錢假如是固定的話…… 鄭委員麗君:錢太多的話,就刪啊!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沒有延役的話,難道我們就沒事幹嗎?我們一樣要做電廠的管制。換言之,當業務量增加的時候,就必須要從業務及現有人力、資源去考量及做適當的分配。是不是這樣子? 鄭委員麗君:主委,這樣太荒謬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除役的申請的話,我們就沒事幹了嗎? 鄭委員麗君:主委,你越講越荒謬了!如果兩套同時都可以審查,請問,審查出來之後,兩套都同時執行嗎?當然不是嘛! 主席:不可能,他剛剛講過了,就是會擇一、退回一個。 鄭委員麗君:那怎麼會變成是你原能會在決定?不對啊! 主席:這些跟經濟部有關的事情,我們會後再來討教。 鄭委員麗君:怎麼會變成是你在決定除役還是延役?難道要台電把兩套方案送給你,由原能會來決定除役或延役?荒謬嘛!你剛才又說這是能源政策,不該由你決定。你越講,就越是前後矛盾。很簡單,你去問清楚,到底是要延役還是除役,然後你們好好準備、審查,這麼簡單的事情,你竟然可以越講越荒謬!你去釐清楚。除非行政院要你審兩套,那你沒有責任。你釐清之後,再來跟我們說:釐清之後,是經濟部硬要送兩套給我,行政院也叫我審查兩套。這樣的話,至少我們知道這是行政院的責任。 主席:主委,不管你們在職權上能否做得到,請你們用你們的專業業務遵守立法院相關的決議。有關業務費一般行政項下三億多元的預算,今天委員會提出決定凍結一部分,希望你們會同行政院相關單位針對我們核一廠未來是延役或除役做一個方向的評估,給原能會作參考,不管可行與否,你們就儘量去達成這個方向。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的提案不是這樣,這樣的決議有點偏離我的提案。我的提案非常單純與清楚,你說要凍結3,000萬的前提是請原能會向行政院及經濟部釐清核一廠是要走向除役或延役。然後,原能會針對這個方向來進行安全管制作業的審查與準備。請你們釐清之後來做專案報告,即原能會向行政院及經濟部釐清核一廠是要走向除役或延役?原能會是要針對延役做安全管制準備還是做除役的安全管制準備?釐清之後再到本委員會報告,不是我們請你們去會同他們重新做核一廠要不要延役的評估,不是請你告訴我核一廠要不要延役,而是請你瞭解清楚總統和行政院到底要不要依據他的承諾來讓核一廠除役或延役。 主席:同樣的事情,我們就不要再重複了。就按照鄭委員提出的意見,凍結3,000萬元,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報告委員會,上午的議程就到此為止,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協商。 關於第15案至第17案,今天早上針對3億5,755萬5,000元的部分,我們凍結了3,000萬元。 現在處理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相關提案為第18案至第20案,原列數為8,530萬2,000元,第20案提案人何委員欣純建議凍結五分之一,現在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請等我一下好嗎? 主席:不然我們從第21案開始好了,「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01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計畫編列244萬9,000元,何委員欣純建議凍結三分之一。 何委員欣純:請原能會先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共編列8,530萬2,000元,現在請原能會先大致說明一下你們的計畫,然後再針對第21案……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是有關核能計畫與管考的部分,現在我請綜計處饒處長來說明一下。 饒處長大衛:主席、各位委員。這八千多萬的預算包括六個分支計畫,第一項到第四項乃是一般的例行業務,其中包括第21案所提及的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也就是計畫與管考的部分。第二個分支計畫是國際合作的部分;第三個分支計畫是核子保防管制與料帳管理;第四個分支計畫是原子能資訊公開及對外溝通;第五個分支計畫是原子能科學技術合作研究,這部分是由原能會支付約2,000萬元的經費,科技部也會支付對等的經費,由我們共同來推動原子能相關的科技研究;第六個分支計畫是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這個分支計畫之下又分成幾項子計畫,這個計畫是今年新增的,主要是為了回應過去委員一直很關心的原能會人才培育的問題,我們也一直在想該如何強化人才的培育,其實人才培育很重要的一環就是提供學校穩定的研究環境,藉此吸引老師及學生投入相關的研究,因此當時我們爭取了相關預算,希望能夠有多一點的預算提供給學校,基本上,這部分是做為人才培育之用。 何委員欣純:本席看了一下細目的資料,我發現包括01、02都有編列行政業務外包費,雖然金額並不大,但為什麼都要外包?行政業務為什麼要外包?你們自己沒辦法做嗎? 饒處長大衛:這裡指的就是今天早上我們所討論的派遣人力的部分,也就是協助處理文書業務的人力,包括打字、影印等等。 何委員欣純:請問召委,早上我們在討論派遣人力的問題時,針對原能會的行政業務外包費有統統保留嗎? 主席:有關派遣人力的部分,相關提案為第5案、第6案及第7案。針對派遣人力及委辦費的部分,我們希望讓行政單位有多一點時間準備,針對委辦計畫與項目於下一次會議當中作詳細說明。關於派遣人力的部分,委員們並沒有太多的要求,只是希望他們能夠在同工同酬的原則下儘量減少,有委員建議以臨時人員的方式來做人力的運用,最終目的則是希望不管是臨時人員或派遣人力,都能回歸到進用體制下的公務人員的方式,同時也協助這些派遣人力的受僱人員能夠去考公務人員考試,讓他們能夠合法被聘任。 何委員欣純:本席建議等一下凡是討論到行政業務外包費,也就是有關派遣人力的部分都一併保留,然後再做通盤討論好不好? 主席:好的,請問有哪幾案是這樣的? 何委員欣純:01當中有行政業務外包費,02當中有行政業務外包費,03當中也有行政業務外包費,加上後面也都有,所以我建議…… 主席:這樣沒有辦法區分出來,因為沒有特別把這部分…… 何委員欣純:是不是可以請原能會告訴我們,前面的一般行政費用和後面分支計畫當中的行政業務外包費有沒有重複之處?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早上所討論的那些乃是把…… 主席:派遣人力總共有20個人…… 蔡主任委員春鴻:他們分散在不同的業務單位,把它…… 何委員欣純:早上所討論的就是我剛才所說的01、02、03,都包含在裡面就對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都已經包含在裡面了。 何委員欣純:既然如此,那我們就統一討論,就按照早上的討論結果先予以保留好了。 主席:請問第18案至第20案都是與派遣人力有關的提案嗎? 何委員欣純:不是的,剛剛我只是在問當中的細項而已。 主席:第21案是與派遣人力有關的提案嗎? 何委員欣純:不是的,那只是部分而已。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要看預算書的內容。 主席:我的意思是說委員提案第21案主要是關心派遣人力的問題嗎? 何委員欣純:那只是其中一個部分。 是不是可以請原能會詳細說明一下,然後我們再來做處理?剛才我在關心派遣人力的問題,因為幾乎每個細項都有看到派遣人力,所以我才會先問一下。 主席:因為第18案至第20案都是針對8,530萬2,000元這筆預算,所以我們就其中的細項先做討論。第2目所有關於派遣人力的部分,都和前面的提案一併保留,之後再來處理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好的。 主席:現在我們就先討論派遣人力之外的部分,從01至06一併討論,這樣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好的。 現在本席先請教一下,關於第21案,針對「01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計畫編列244萬9,000元,本席大概看了一下預算說明,其中提及管考業務及審議委員費用,包括專案律師顧問費,其實本席最想知道的是有關推動核能安全的施政規劃。到目前為止,很多民眾都還對推動核能安全的規劃存有疑慮,我記得前幾個會期我都在詢問關於推動核能資源配置的問題,也就是說,除了你們專業上能夠告訴我們核能是安全的之外,當民眾有質疑的時候,你們的回應態度及對國人的說明,好像不是讓人家很能接受,也沒有辦法信任政府真的能夠推動核能安全,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告訴大家,到底你們的施政規劃和績效管理是什麼樣的機制?包括燃料棒乾式貯存場的選址問題及設備變動等等,還有今天早上也有委員提及核一、核二、核三到底應不應該如期除役的問題,雖然馬英九總統曾經承諾過,但就現況看起來,核一可能又要延役。老實說,你們主動規劃落實核能安全的相關施政都是讓民眾質疑的,因為你們的做法和你們的說法常常都是背道而馳、互相矛盾,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再說明一下? 饒處長大衛:今天早上也有針對類似的問題做過討論,基本上,不管是除役或延役,都涉及到國家的能源政策,而能源政策並不是原子能委員會的主管業務,因為我們只負責安全管制,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地方。至於其他方面,只要是需要原能會審查的部分,原能會當然會基於安全的立場來進行所有的審查工作。針對01這個項目,綜合計畫處所要做的就是綜整各個業務單位的施政計畫,以這筆將近245萬元的預算而言,主要就是進行計畫審查及管考時必須聘請審查委員的相關經費。 何委員欣純:剛才你提到計畫審查,其實計畫審查非常重要。你說國家政策的改變並不是原能會的業務權責,而是上面的意思,問題在於當初馬英九總統曾經告訴我們核一、核二、核三不延役,現在你辯說這並不是國家政策,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臺灣人民就會很confused什麼才叫做國家政策? 其次,我們當然知道計畫審查非常重要,就是因為它很重要,所以才會牽涉到人民信不信任你們的審查的問題,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基於專業告訴我們核能到底安不安全,但是有關緊急應變業務的交流與規劃,都是讓大家很質疑的,你們說核能安全,但萬一核能不安全,需要緊急應變的時候,原能會的細部規畫到底是什麼?你們告訴我那是地方政府應該要執行的層面,你們只負責審查,問題在於如果你們的審查都是很粗略的話,那麼你們也沒有辦法告訴我們地方能不能真的執行到位。 再者,有關應變計畫的部分,除了國內之外,我看到你們編列許多經費都是為了要從事國際交流,究竟國際間的應變計畫到底是怎麼做的?臺灣有做得比國外好嗎? 另外就是有關兩岸核電緊急應變業務交流的部分,你們說你們要進行研討與交流,如果臺灣的核電廠發生問題,我們自己內部就已經搞得一團亂、根本沒有辦法應變了,那要如何處置?對岸的中國距離我們那麼近,如果中國的核電廠也發生問題的話,臺灣會不會受到影響?面對中國的應變計畫,臺灣要如何因應?既然你們已經進行了交流,那就應該要把結果告訴我們啊! 饒處長大衛:在此分三點向委員報告:剛才我所提到的計畫審查,乃是指各業務單位的施政計畫最後會送到綜計處加以彙整,另外就是所有的委託研究計畫,也都需要聘請外面的委員進行審查及管考,我所指的是這個部分,至於委員所提關於如何真正落實這些計畫及緊急應變計畫等等,其實是在各個業務單位的預算當中加以處理。我所說的審查並不是指台電公司申請案的安全審查,這兩者是不一樣的,01這個科目所編列的預算並不做為安全審查之用,而是做為施政計畫及研究計畫的審查與管考之用。 其次,方才委員詢及關於緊急應變計畫國際交流,國外到底做得怎麼樣?因為後面有一些計畫也是在處理相關問題,所以我先就第三個問題加以說明,有關兩岸核電緊急應變業務交流的部分,在01當中有編列一筆關於兩岸核電緊急應變業務交流研討會作業費30萬元,其實今天早上我也曾向委員報告過,因為我們在100年與中國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從101年6月生效之後,從那一年開始,就是一年在中國大陸舉辦交流研討會,一年在臺灣舉辦。也就是說,101年在中國大陸舉辦,102年在臺灣舉辦,103年又在大陸舉辦,明年則是輪到在臺灣舉辦。透過這樣的協議,我們主要進行三件事情:第一是核能安全資訊的交流,雙方會針對異常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處理過程交換意見;第二是緊急應變計畫,如果發生事故,雙方都有義務主動通知對方,而且平常我們也有設定對口,定期測試這個管道是不是暢通;第三是希望雙方能夠就資訊公開部分加強合作,因為我們覺得中國大陸的資訊是比較封閉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漸漸與世界同步。 何委員欣純:你剛剛提到中國的資訊相對是比較封閉的,從簽署這項備忘錄到現在,你覺得中國有對我們坦白嗎?他們的資訊有公開嗎? 饒處長大衛:基本上…… 何委員欣純:本席再問你,你們如何查證他們有沒有公開?有沒有坦白? 饒處長大衛:就資訊公開作業而言,其實去年我們就已經談過相關的機制,我們希望讓他們瞭解我們是怎麼做的,同時也希望他們能夠有經驗回饋。另外,我們也不否認在311日本福島事故發生的時候,我們曾經想要在大陸的網站上搜尋中國大陸環境偵測的相關數據,坦白講是根本找不到的…… 何委員欣純:根本沒有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現在他們已經開始用網路的方式,把一些資訊公布在網站上面,所以現在比以前有進步。其次,目前是一年在臺灣舉辦交流研討會,一年在中國大陸舉辦,當然在中國大陸舉辦時,我們就必須過去,至於在臺灣舉辦的時候,其實我們還是需要有赴大陸的計畫及旅費,原因在於我們和對方所簽署的協議是官方對官方,也就是管制機關對管制機關,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透過民間管道來瞭解我們和對方管制單位所交換的資訊,會不會和其他管道所獲得的資訊有太多的差異。 何委員欣純:請問中國有哪些民間單位是你們交流的對象?有哪些單位可以讓你們獲知對岸官方給你們的資料到底是不是正確的? 饒處長大衛:很多,我舉兩個民間機構就好,一個是中國核學會,另外一個是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第二個民間機構比第一個民間機構還要大,大陸的核能相關機構及設施幾乎都有參與這兩個機構。 何委員欣純:依照你剛才所講的,目前你們有在交流的中國民間機構,一個是中國核學會,另外一個是中國核能行業協會,請問他們所提出來的數據會不會跟官方的資料一模一樣?他們也有可能是由官方所組成,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民間機構,但是其中的成員也有可能都來自於官方,而且我相信這兩個民間團體應該都是擁核的,在中國有反核的團體嗎?照理說,你們所蒐集的資料必須客觀、中立,如果你們只能從官方給你們的數據及官方學者或官方所支持的核能行業協會取得資料,那麼根本就沒有說服力,也沒有公信力。也就是說,如果只靠這兩個民間團體來核對或探測中國官方給你們的資訊到底正不正確,我覺得這樣並不合理,根本無法讓人信服。 饒處長大衛:我的意思是說這些民間團體會舉辦研討會,有一些學者專家會參與這些研討會,他們並不具官方身分,也不是這些機構的成員,而是學校的老師等等,雖然我不能擔保,但是我覺得可以透過多元管道去瞭解。 何委員欣純:這樣說好了,雖然你們簽了備忘錄,剛才你也提到要資訊公開、資訊交流並主動通知,但如果他們就是不告訴你們,那你們要怎麼辦? 饒處長大衛:按照這項協議的規定,雙方都有這樣的義務,截至目前為止,雙方交流合作的意願應該都是OK的。 何委員欣純:他們有意願是因為想要和你們交流,究竟他們懷抱什麼樣的目的所以才想要和你們交流,本席並不知曉,現在我只想知道我們到底能不能清楚掌握中國給我們的資訊正不正確,這是很重要的事情,因為那可以幫助我們研判,這樣簽署這項備忘錄才有意義嘛!如果我們沒有辦法掌握,也沒有辦法判斷對方所給的資料到底正不正確,那麼簽署這樣的備忘錄只是形式上的交流而已,表示臺灣和中國之間有這樣的備忘錄而已,可是真的能夠發揮實際上的作用嗎?這才是我們關心的問題啊! 饒處長大衛:其實我們也透過親自到…… 何委員欣純:本席再請教一下,我們和中國簽署了這項備忘錄,請問我們和國際上其他同樣也在發展核能發電的國家是不是也有簽署類似的備忘錄?我們和中國之間有簽署,請問我們和美國之間有簽署嗎?我們和歐洲之間有簽署嗎?我們和日本之間有簽署嗎? 饒處長大衛:這是一項協議,這是當時透過江陳會所簽署的。其次,類似的協議簽署幾乎都是一樣的做法,包括我們和美國之間,其實臺美之間已經行之多年。另外,在311之後,日本的管制單位原本是一個半官方的組織,但是現在併入原子力規制委員會,變成一個獨立機關,所以變成官方身分,最近我們一直在跟對方協議,希望透過官方的平台能夠簽署臺日之間的合作備忘錄。 何委員欣純:所以臺灣和美國之間有簽署,臺灣和日本過去半官方的組織也有簽署,但是現在他們轉成官方身分,所以我們還沒有建立,目前還在溝通是嗎? 饒處長大衛:已經快了,目前正在進行。 何委員欣純:今年有沒有辦法達成?年底之前應該會吧! 饒處長大衛:應該可以。 何委員欣純:你說我們和中國之間是官方機構對官方機構,現在我們和美國之間已經有簽署,和日本之間的相關機制也已經行之有年,只不過是半官方與官方的差異而已,既然你說我們和中國之間是官方機構對官方機構,請問在我們所簽署的備忘錄當中,我們的名稱是什麼?其次,既然我們和美國及日本之間的相關機制已經行之有年,那麼你們一定可以清楚掌握美國、日本跟我們溝通的協商、主動告知的機制、情報交流的機制,跟台灣和中國到底能不能一樣?個人認為,中國不可能這麼公開地把資訊給台灣啦!你們簽的這個備忘錄,第一、你無法主動掌握到;第二、你沒辦法以官方公權力的身分去稽核;第三、你透過的民間團體就是核學會及核能行業協會,我並不覺得這兩個團體能夠給你多客觀的數據。 饒處長大衛:我剛剛講過核學會與核能行業協會,它們的組成其實是各個大陸核能相關的機構和設施。所以,這裡面也有研究單位,所有相關的單位全都包括在內。並非只是跟核學會或跟核能行業協會而已;因為這是兩個比較明確的民間管道。 這個協議其實就跟所有其他海峽兩岸的協議類似。基本上,我們就是按照所有一貫的寫法。也就是說,我們在過程當中也都很注意所謂對等的問題等等。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還是要問一下,你剛剛並沒告訴我,你所謂「按照一貫的寫法跟對方簽協議」,到底是什麼? 饒處長大衛:就是透過海峽交流基金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何委員欣純:所以,也不是用原能會的名字去的,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對,還是用兩會的平台。 何委員欣純:原能會透過兩會的平台去簽了這個備忘錄和協議,不是自己直接機構對機構,而是透過兩會。那麼,我還是要請教同樣的問題,第一、這個效率當然是透過兩岸機制的效率;第二、主動掌握資訊公開、透明,甚至主動通知方面,原能會到底有沒有辦法要求到?兩岸有很多協議啊!譬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也簽了好多年啦!有時候我們看到有通緝犯偷渡到中國,後來又被帶回來台灣。可是,台灣人在中國犯罪而受刑者,直到今天我們台灣政府的人員都無法做人道探視,連王郁琦主委都無法做到。我的意思是,兩岸確實有協議,但似乎空有這個架構,到底是否真能落實?所以,我才問原能會,你們去簽了這個兩岸核電及緊急應變業務交流,又編了這個預算,到底能否確實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 饒處長大衛:以過去3次會議的側面觀察,就雙方交流的內容而言,基本上,我們是可以接受的。 何委員欣純:針對那3次交流會議,可否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你說你可以接受,但我不知道我們能不能接受。 饒處長大衛:不,我是說大家討論的內容。比方說,我們有異常事件,他們也有異常事件,我們就報告我們怎麼處理這個異常事件,這是經驗回饋嘛!剛開始的時候,就像委員講的,中國大陸比較是架構性地討論。但是,當他看到我們的東西後,他就說下次會按照我們這樣的方式準備。所以,第二次就開始有進步了。這一次雙方所提供資訊的詳細程度,基本上,是差不多的。我從這個地方觀察,覺得從資料的準備上,他們的確願意跟我們分享內容的部分。所以,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 何委員欣純:你剛才講到,我們會提供異常事件的處理經驗,一開始就主動地把很多細節和經驗分享列下來。至於他們,你認為,第一次他們只是概略性的,資訊也不願意公開、透明。 饒處長大衛:我不是這個意思。 何委員欣純:那到底是什麼意思?你們這3次會議交流的東西可不可以給我們看嘛? 饒處長大衛:我們在網路上其實都已經公開了。 何委員欣純:你們公開到什麼程度? 饒處長大衛:我們在會議裡面…… 何委員欣純:請你概略地說,你們哪一天開了哪幾次會議?開會的內容是什麼?是大體討論?還是只討論綱要而已? 饒處長大衛:應該不會談得太細,因為這個部分陸委會已跟我們討論過,所以,我們這個部分是不是…… 何委員欣純:現在網路上可以抓的資料,先印下來給我們;這個就先保留。 饒處長大衛:好。 何委員欣純:更細節的部分,可不可以提供給委員會?我們想知道,你們跟中國到底是要交流什麼樣的經驗分享。可以嗎? 饒處長大衛:好。研討會的部分絕對沒有問題,至於業務交流部分,我們稍微整理一下,也可以提供給委員,沒有問題。 何委員欣純:你們已經開過3次會議了,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對。 何委員欣純:是今年,還是從…… 饒處長大衛:101年立法院通過之後,我們就開第一次會。然後,每年一次。 何委員欣純:也就是101、102、103年各開一次,今年是103年,已經開過了嗎? 饒處長大衛:開過了。 何委員欣純:你可不可以先給我們? 饒處長大衛:好。我請同仁準備一下,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有些現在網路上就可以download下來的,你們先印下來,給我們看看你們到底在交流什麼。至於細節部分,之後再提供給我們。 饒處長大衛:好。 鄭委員麗君:第22案與「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有關,關於「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這個預算,我上次質詢過主委,但還是沒得到答案。那就是核四「強化安全檢測小組」的試運轉測試,台電公司從去年陸續提交報告,現在還繼續提交嗎?在封存前還要繼續,對不對?但是,我上次問你們,它要提交187份系統功能試驗報告給原能會審查,其中有關緊要交流電力系統很重要的十餘份功能試驗報告沒有通過嘛!事實上,這187份也沒有全部完成。我上次質詢時,你們是說已完成多少個? 饒處長大衛:七十幾個。 鄭委員麗君:其他尚未完成的部分,有十幾個屬於緊要交流電力系統,被原能會退回了。但是,我們從原能會的網站看到,此一系統功能試驗報告的提送日期及原能會審查情形的統計表。你們這個表裡面只公告報告提送日期,卻沒有公告報告退回的部分。所以,這個緊要交流電力系統的功能試驗報告送到原能會之後,被原能會退回,你們沒有公告退回的日期和退回的原因。結果呢?你們去塗銷報告提送日期。因為我一直持續地在看你們的網站,所以,我知道,你們的網站上有這十幾份報告的提送日期,可是,被原能會退回之後,你們不但沒有公告退回日期,反而改掉原來的提送日期。本席發現之後,即去函要求你們說明被退回原因,你們也拒絕回答。所以,我認為,你們所謂的「資訊公開」是不實的,有重要的資訊未對人民公開,也就是隱匿重要的資訊,有重大瑕疵。而且,提送日期不該被塗改。提送日期就是一個事實啊!它送給你的日期就是一個事實,之後你們要如何處理?是要退回,還是要審查,你們要公告。你怎麼可以因為被退回,就擅自回過頭去改掉它的提送日期?提送日期是一個很重要的行政程序的紀錄,是不可以改的。也就是說,你們的資訊不但沒有全部公開,而且,還更改。我覺得,這樣是違反原子能資訊對社會如實公開的原則。所以,我主張這個項目全數減列。因為我上次質詢時,已經給主委機會說明了,結果你們根本就沒有說明,不僅如此,你們還認為不需要公開退回的原因。這是一點。 另一點是,你們根本不應去塗銷提送日期,這個我再給你們機會說明一下。 張處長欣:首先,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絕對沒有要隱瞞。我們之所以會在退回的文件上把它取消,是因為之前我們為了…… 鄭委員麗君:取消什麼? 張處長欣:就是針對退回的。因為我們之前就為了要讓審查比較有效率,所以,我們跟台電之間開過會議。之前就有通知它,如果它未在一個月內對我們的問題得到澄清、說明,或者三個月內不能完成審查程序的話,我們就把它退件。若是退件,我們就視同它根本沒有提送。其實這次為了督促他們能夠配合審查的效率切實去執行,可能我們在網路上公布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造成委員的誤會,好像認為我們去塗銷報告的提送日期,這絕對不是我們的本意。不過,在委員提醒之後,其實我們已針對我們的做法,再重新作一個考慮。所以,在後續我們會更正我們的網站,就像委員說的,把它所有提送的日期都擺上去,讓大家一看就知道它被退。然後,退件的原因我們也會寫在上面。也就是說,針對委員的意見,我們會作一個回應,同時,把我們之前放在網站上的表做一個比較詳細的修訂,我們絕對沒有隱匿的意思。 鄭委員麗君:我沒有誤會,是你們的做法有問題。因為我們並不清楚你們內部作業的什麼考量,事實上,你們本來就不該有這種考量。你們對社會公開的資訊務必要確實,尤其你們是公務員,公務員絕對不能公開任何不符的資訊。所以,你們報告的提送日期,就是它原始送給你的日期。你們就不應該在上面把日期作更改。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你們審查完,是什麼就是什麼,是「退回」就寫「退回」,是「同意」就寫「同意」,這樣做,責任才會清楚。事實上,你們又不是台電下面的一個審查子單位,替它找錯誤,然後,讓它一改再改,之後,留一個完美紀錄,它什麼時候提送,你們什麼時候完成審查,絕對不可以這樣。 張處長欣:既然公布在網路上,其實委員…… 鄭委員麗君:主委,上次本席質詢你的時候,你為什麼不回答?為什麼每次我們質詢你,你都硬拗說「沒問題。」處長剛剛已說「要回去檢討」,就是這個報告「同意」就寫「同意」,「退回」就寫「退回」。然後,「退回」的原因要公告。因為資訊不是你們所有,這個資訊要對社會公開,你們才需要編列這筆預算,否則,你們根本不需要這個預算。 蔡主任委員春鴻:跟委員報告,記得我上次回答委員的,就解釋我們同仁之所以這麼做,不是只針對核四這一案,其他的其實也類似。就是說,因為我們在處理能源的增減案時,是有設定一個時間,總不能無限期的處理。所以,他們設定的是,每一個案子3個月。假如台電那邊拖拖拉拉,他們就用重算的時間再開始算3個月,這是他們在處理業務上的一些方式。至於細節,說實話,在委員質詢的當時我還不是很清楚,後來回去跟他們討論,他們覺得這樣可能會造成誤會,就像剛剛處長講的,他就把真正的過程全都寫下來。我跟他們說,其實他們不用有心理上的壓力。就算寫下來,還是可以按照那樣子,就說因為它超過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等等,他們就重算。一樣可以做啦!只是說,資訊公開的方式,把所有中間的過程都交代會比較清楚;就這樣子而已。所以,剛剛處長回答的東西,其實就是因為委員質詢之後,我們回去檢討的結果。 鄭委員麗君:主委,當然,你們要改過是好的。但我實在不瞭解,他都不急了,你們替他急什麼?他要拖拖拉拉,根本不想完成這個……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不急。跟委員報告,我們同仁其實是有責任感,不是只針對台電。我們對所有的申請案,都會給自己設定一個時間表,就好像到戶政事務所去辦事,他們也會設定多久以前把這個案子辦完;同樣的道理。 鄭委員麗君:他都不急於強化安全檢測小組要完成功能試驗了,你們卻急著替他要求一定要在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內完成。事實上,你們這個邏輯不太通啦!因為你們就是太好,互相配合,要趕快完成。你們好像一個單位或一個部會,我每次質詢和監督的時候,都有這種感覺。你們這兩個部會好像是一個部會,然後,互相合作。你們是安全管制單位,只要遵照安全管制的職責,根本就不該替他擔心。他如果不送來、不完成,就是不安全。就是這樣子啊!何況現在核四不運轉?我們這邊要求的資訊公開,行政單位就要如實做到,沒有其他原因可說。你不可能去跟每個人民解釋說,你們是基於什麼內部考量,所以沒有如實公開。請你們依照實際的狀況,公告你們的資訊。要不然,我們就全數減列。那你們現在要改善,我就做部分的凍結;然後,請你們提出一份檢討改善的報告。 你們這部分是208萬元,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委員剛剛垂詢的這個部分,核管處張處長已經作了很清楚的說明。可是,這部分的經費是在綜合計畫處,所以,在落實部分是不是能請委員支持? 鄭委員麗君:你們負責資訊公開,但你們的資訊不正確,怎麼辦? 饒處長大衛:我們負責資訊公開,基本上,按照會裡面的分工,我們是負責制定相關的規範。 鄭委員麗君:沒辦法啊!核管處給你們的資訊不公開、不正確啊!我又不是貴會的主委,無法幫你們協調。你們的主委要負責協調啊!一個是提供資訊的,一個是公開資訊的。我們人民看到的,就只是寫在網站上的資料。 饒處長大衛:剛剛核管處處長已經有承諾委員了,是不是可以…… 鄭委員麗君:那麼,微量凍結20萬元,好不好? 饒處長大衛:好。 鄭委員麗君:她就坐在你旁邊,請她趕快提供一個書面報告。 饒處長大衛:好,謝謝。 鄭委員麗君:妳剛剛有承諾會照改嘛!以後你們提供資訊的方式會如實,對不對? 張處長欣:對,我們會回去修訂那個表。 鄭委員麗君:好,妳的責任就是要如實公開,至於格式,妳也要妥適修好,好不好? 張處長欣:好。 鄭委員麗君:你們兩個單位要一併提。 本席的提案與何委員不一樣,所以,不能用我這個作她的結論。若是這樣,對何委員不公平。 何委員欣純:剛剛鄭委員關心的是資訊公開,本席也有一個提案是關心資訊公開。這牽涉到我剛才問的,包括你們進行兩岸業務交流與參加研討會,那個資訊公開到底公開到什麼程度?不過,我覺得,這部分等稍後你們把資料補來時,我們再一起看看要怎麼處理。 另外,我這邊又調到一份原能會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從這份報告表看來,你們不是一年只去一次。101年因為才剛簽訂備忘錄,所以,那一年沒去幾次。但是,102年和103年都各去了10次。當然,你們會跟我說,除了研討會,還有其他不一樣主題的會議。但是,總而言之,你們到中國的研討會也好,交流會也好,102年有10次,103年也有10次。裡面有好多次的時間都很長,有8天的,也有10天的,甚至還有到13天的。請問,你們這部分的資訊有沒有公開在網路上?你們有些是用基金的預算支應,有些則是用你們的本預算。我調的資料你們手上一定也都有,你們102年和103年都各去了10次,就我們的想像,中國很近,一般研討會大概都不會超過5天,3天的研討會已經算是很長的了。如果是5天的研討會,像你剛剛跟我講的,簽訂備忘錄之後,你們要帶整個團隊去跟中國交流,所以,那個時間要長一點,我可以理解。但是,有些是11天、12天甚或13天的,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你們原能會赴中國大陸…… 饒處長大衛:這個是全會的資料,裡面包括核能研究所……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想請教一下,你們所有出國交流或參加研討會,有沒有做到資訊公開?如果有,資訊公開到什麼程度? 饒處長大衛:我們的出國報告都有登錄在網站上,但是,兩岸協議相關的資訊,因為是依照陸委會的要求,所以,我們只有摘要會登錄在網上;兩者的差別在這裡。 何委員欣純:第一、可不可以把這些資料調出來給我。 饒處長大衛:是要哪一部分? 何委員欣純:你們給我的啊!10次啊! 饒處長大衛:哪一次的? 何委員欣純:沒關係!如果這個你們找不到,我就要助理上網抓。若真如你所說,都有公開上網,這應該不是問題。 饒處長大衛:好。 何委員欣純:回到剛剛那個議題。你剛才跟我說,網路上你們有公開兩岸交流協議的部分,是概略式的摘要。應該可以馬上印給我們吧? 饒處長大衛:是。 何委員欣純:細目的部分,你們私底下再提供給本委員會的每位委員,不要只給我。 饒處長大衛:好。 何委員欣純:因為應該讓各個委員都瞭解你們到底在交流什麼、談什麼。 還有誰可以跟我解釋,為什麼原能會包括核能所一年去中國的交流、研討會要十幾次;而且,每次的天數都那麼長? 饒處長大衛:因為業務的屬性不太一樣,所以,參加的會議或研討會的目的都不盡相同。原能會的部分,是關於核能安全的交流、緊急應變的交流。至於核能研究所,可能包括核能技術執行情形。 主席:哪個單位去了13天?有幾個單位一年去了10次?最長的去到13天,是哪個單位?在這期間做了些什麼事? 饒處長大衛:並不是一個單位去10次,而是大家…… 主席:我要問的是,有哪些單位總共去了10次?最長去到13天的,是哪個單位?做了些什麼事?你就報告一下吧! 何委員欣純:關於長達13天的,你們101年度有一個「海峽兩岸破壞科學與材料試驗學術會議」,是貴會核研所燃材組。 張處長欣:就是核研所。 何委員欣純:還有,核技處代理副處長也有去,是去西安,總共13天。 鄭委員麗君:兩岸交流也是核研所占大宗,是不是? 何委員欣純:對啊!沒錯。 鄭委員麗君:你們會裡面的是100萬元。 饒處長大衛:這是104年度的。 鄭委員麗君:這100萬元是包括核研所嗎? 饒處長大衛:沒有。 鄭委員麗君:只有其他部分是核研所? 饒處長大衛:對。 鄭委員麗君:那這跟協議怎麼有關?他們是研究單位啊。 饒處長大衛:所以,如果是核能研究所的部分,裡面就還有包括新能源及核能技術。 鄭委員麗君:但你早上跟我講的是,要去看核電廠。 饒處長大衛:原能會沒問題啊!原能會是這樣的。 鄭委員麗君:安全協議怎麼跟新能源有關? 饒處長大衛:我說,那100萬元是原能會的部分。 鄭委員麗君:核能所是216萬元耶! 饒處長大衛:對。 何委員欣純:兩個加起來是三百多萬元。 饒處長大衛:對。 鄭委員麗君:這個預算幾乎是失衡的。你們的委辦費63%委外,大部分是核研所;你們的交流預算,大部分也是核研所。 饒處長大衛:其實早上我們講的委辦費,是占我們業務費的62.5%。這個裡面大概…… 鄭委員麗君:對啊!那就請你告訴我們,核研所…… 饒處長大衛:大概是五十幾%。 鄭委員麗君:五十幾怎麼樣? 饒處長大衛:差不多是62.5%的一半。 鄭委員麗君:就是核研所? 饒處長大衛:核能研究所。 鄭委員麗君:也是很高啊! 饒處長大衛:對。這是過渡的一個過程。 鄭委員麗君:占你們業務費的三成多耶!完全失衡嘛!這到底是不是在審查原子能委員會啊?我們真是愈審愈無奈!然後,主委又不願意承諾核研所切出去以後,不會再委託他們。所以,有切跟沒切等於一樣。主委早上不願意承諾說,核研所歸到能源局後,就不再委託核研所。我再跟何委員解釋,因為該會裡面還會另外再成立一個核安研究中心。 何委員欣純:對啊! 鄭委員麗君:結果他們沒有決心要好好發展這個研究中心,所以,還不敢承諾以後不會再委託核研所。我們現在審查的預算,連你們部裡面的預算也大部分都是核研所的。去年你們的預算有一半以上是核研所。 我手邊的這份資料也是你們提供的,從99年以後出國前往中國的預算就大增了,99年增加為3倍、100年增加為10倍,現在則是四、五十倍。處長,兩岸交流預算「出國計畫」為什麼增加到40倍…… 饒處長大衛:是10倍。 鄭委員麗君:98年是11萬元,現在是四百一十幾萬元啊。97年是9萬元哦!沒有錯,跟最低的97年相比,就是增加了四十倍啊!然後,你們說是安全協議,結果現在聽起來,是核研所的研究需要。 饒處長大衛:我補充說明一下,協議這部分是沒有…… 鄭委員麗君:但你早上跟我解釋說是協議,你們每次都不作完整、如實的說明。 主席:他早上說協議只是一部分。 饒處長大衛:我先就委員關心的這部分作一說明。從99年到100年有大幅的增加,據我瞭解,那是因為在那個階段兩岸的…… 鄭委員麗君:我問的不是99年到100年這部分。主委解釋說,因為簽了安全協議。 饒處長大衛:安全協議是101年開始,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鄭委員麗君:怎麼沒有問題? 饒處長大衛:101年是協議開始生效嘛! 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都亂講嘛!早上主委說,100年是99年的3倍,是因為簽訂協議。但我現在要問的是,97年度最低,是9萬元,現在104年度是413萬元,增加了40倍耶! 饒處長大衛:我先解釋一下這個…… 鄭委員麗君:然後,你說是簽安全協議。既然安全協議只是一部分,為何出國經費核研所又占一半以上? 饒處長大衛:因為99到100…… 鄭委員麗君:請問,你們原能會的存在到底是為了核研所,還是為了人民的安全管制?我現在是講失衡啊! 主席:鄭委員,你要不要讓主委來說明一下? 鄭委員麗君:因為他早上已經說明一次,下午又再說明,我發現又有不吻合。 主席:他們是比較事務性的工作啦! 主委,你們跟大陸兩岸之間有關核安技術的交流,委員針對這部分花費提出了一些質疑,這麼多的預算比例在核研所,而核研所為本部做事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為什麼有這麼多的預算都必須委託他們?另外,針對貴會的出國計畫,我們早上也花了整個小時在討論,甚至還把案子保留,希望你們能把這些細節交代清楚!結果下午又重複這樣的問題,請你說明清楚。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早上儘量讓他們從業務面去回答委員的問題,主要是一剛開始就講是因為兩岸核安協議,於是,後續的問題就一直都往那個方向去問。所以,他們就朝那個方向去回答嘛。一直沒有給他們一個機會,把所有的…… 鄭委員麗君:他們跟我們講,是因為兩岸協議啊!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瞭解。但是,因為後續很多問題都是朝那個方向去問嘛。 我這麼講好了,因為原能會主管的這些經費一直都是包含原能會與核能研究所的部分。但這也不能說,既然原能會都做管制,應該就只是為了管制等等的。不要忘了,核能研究所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是原能會的一部分。所以,他們有一些研究的需求,而那個部分也要靠出國或到大陸去符合它研究計畫的一些需求。這些研究計畫,據我的瞭解,因為大陸的經濟慢慢起來以後,有很多會議都在大陸主辦,所以,最近這幾年到大陸去參加這類會議的機會也比較多,我想,這可能也是其中一個原因。但是,細節部分,我們同仁應該會比較清楚。其次,早上委員一直在問:一年在這邊,一年在那邊。照理講,你們到大陸的經費就會有一年比較高,一年比較少的情形。從開會的需求這個角度來看,確實沒有錯。可是,我們早上也一直在解釋,剛剛何委員也問說:光靠開會的期間,你們怎麼相信他們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事實上,我也鼓勵我們同仁:不要只在開會、參加會議的時候接受他們的資訊而已,即使在平常,也要藉由參訪或參加會議,去瞭解他們在核能或新能源方面的研究等等。所以,除了會議以外,其實參訪、參加國際會議或參加什麼樣的會議也都是很重要的;這些都是蒐集資訊的過程。剛剛委員問到,這些出國或到大陸的報告,是不是都可以看得到?我可以告訴大家,都是公開的,這是政府規定的。假如委員去看我們同仁去大陸的出國報告,你可以發現,其實那裡面的資訊是滿多的。當然,我不敢保證每一個都是這樣。因為不同的同仁出去,目的也許不一樣,老實說,每個人認真的程度也不見得完全一樣,所以,可能不見得每個報告都能夠讓大家滿意。不過,我可以保證的是,絕大部分蒐集回來的資訊都非常的重要,我也看過其中幾個報告。委員一直很關心我們到大陸是不是真能有實質的幫助,我可以肯定地說,確實有實質的幫助。 另外,我簡單地回答為什麼這幾年有這麼大的變化。第一個原因,當然是跟簽核安協議有關。為了配合核安協議這個會議,還是要多去瞭解他們的一些相關發展。然後,核能研究所為了這幾年參加這個能源國家型計畫,也慢慢累積了一些經驗,因為必須要到大陸去參訪他們的相關單位或參加國際會議。所以,前往大陸的機會也會多起來,而這些都是順著需求來的。簡單地說,我們出國的經費其實都是經過行政院審查的,假如沒有足夠的理由,我想,行政院也不可能核准我們的這些計畫。包括出國或到大陸,都是經過行政院核准的。我的意思是,我們其實斤斤計較於每一個計畫、每一筆經費。當然,我不敢保證每一個出國同仁蒐集的資訊,回來後寫在出國報告裡的,或者是到大陸的報告,都非常完整、非常好。但是,我可以保證,大部分都很好。 主席:剛剛主委提到,你們除了去參與兩岸的會議之外,還參加國際型會議。的確,最近幾年國際型會議在大陸舉行的機會比往年多。兩岸會議對岸當然會邀請我們參與,至於國際型會議,他們每一次都有邀請台灣去參加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國際型會議大部分都是自己報名。 主席:最近這兩、三年來國際型會議在大陸舉行的次數有大量增加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有大量增加。 馬所長殷邦: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垂詢關於本所有一位同仁在101年去大陸出一個13天的公差。實際上,他是參加兩個會議。一個會議是在西安,是有關海峽兩岸破壞科學及材料試驗學術研討會;另外一個是在北京,去參加材料失效分析及預測預防研討會。 何委員欣純:但你給我的資料不是這樣寫的啊! 馬所長殷邦:它只有寫前面那一段,後面那一段沒寫。但是,我們查了他的出國報告摘要;我們剛剛找到了。 何委員欣純:顯然,你們給我們的資料不確實。 馬所長殷邦:只寫了一半。抱歉! 何委員欣純:只寫了一半,這很嚴重耶! 主席:兩個都是13天嗎? 馬所長殷邦:不,是兩個加起來13天。一個是在西安,他在西安呆了5天,然後,經過一些路程,再到北京參加另外一個會議之後才回來。 何委員欣純:兩個會議加起來剛好13天? 馬所長殷邦:正好中間有連在一起,所以,他才能夠這樣子排行程。 何委員欣純:請你把詳細資料給我們。因為你先前給我們的資料不是這樣子。 馬所長殷邦:請同仁把網路上的資料提供給委員。 主席:「赴大陸考察」的預算、「資訊公開」的提案,「06」的部分蔣乃辛委員及陳亭妃委員提出同樣的事由。陳亭妃委員的提案,有沒有委員要補充?再往下是「06」的部分,何欣純委員針對「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及事故情況下安全保障之研發」…… 何委員欣純:對不起!主席,你已經在處理下一個…… 主席:我尚未處理。就在同樣的項下大家討論。 何委員欣純:關於剛才出國13天那部分,所長表示那是接連參加兩個研討會,但事實並非如此,根據你們自己給我的資料,第一個剛開始在西安確實有個研討會沒有錯,但是後來的行程是到北京參訪,北京參訪的這部分當然可能是研究工程,但問題是並沒有研討會,他只是去北京某所大學的研究所參訪,拜訪某位教授而已,根本不是研討會啊!所以並不是兩個研討會的時間剛好連在一起。 陳委員碧涵:講話要講精準一點。 何委員欣純:是嘛!不一樣嘛!這根本不是有兩個研討會,也不是漏掉後半段沒寫,而是確定只有一個在西安舉辦的研討會,後續他如何再去參觀北京那個研究所我不曉得這是不是公務?我請你告訴我,還是他自己私人去拜會? 主席:這個很嚴重喔!是不是公務?西安是研討會,北京是去做什麼? 何委員欣純:你看看你們自己的出國報告,你還拿給我看,我還詳細看過。 馬所長殷邦:我們不會隱瞞委員,都會給委員看。 何委員欣純:我不是說你隱瞞我,而是在於公務出國的程序究竟如何,如果前面有研討會,當然你去參加研討會我們都支持,可是後面這個所謂的拜會是私下安排的拜會,還是公務的拜會,這一點你要講清楚,因為跟你剛剛回答的不一樣。 主席:請所長說清楚,再補充或更正一下。 馬所長殷邦:對不起,更正一下,我剛才看得太快,所以可能看到那幾個字,它寫的是參訪沒有錯。報告委員,他會參加且寫在報告上的行程絕對不會是私人行程,一定是事先經過報備的行程,不可能是私人行程,否則他不會寫在出國報告上。 主席:13天去了多少人? 馬所長殷邦:他一個人。 何委員欣純:出國報告中告訴我們,他要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所建立一個交流合作的學術研究機構,請問我們已跟這所大學交流合作了嗎? 馬所長殷邦:目前還沒有。 張處長欣:那是個人的建議,就是他請益了這些事情。 何委員欣純:那我們就confused了,你說這是他個人的請益…… 馬所長殷邦:抱歉,我可能誤會委員的意思,我以為委員問的是是否已簽署任何合作研究的協議,這部分還沒有。 何委員欣純:還沒有簽? 馬所長殷邦:還沒有簽,他先去參訪,將來要不要建立什麼合作的模式,他還沒有報備過,我們還沒有任何計畫。 何委員欣純:這位副研究員去了西安及北京,你可不可以把原始的資料,從他報備出國開始,他一定會先提出計畫,你們核備之後,他才能執行,才會有執行成果跟那個出國報告,請你將所有的資料統統給我。 主席:這是哪一年的? 馬所長殷邦:101年。 鄭委員麗君:你們是安全管制單位,你們講的話、你們公布的資訊都要非常有權威性才對,結果我們審查起來,你們是資訊最不確實的一個部會,那你們負責的安全管制業務叫人如何放心呢?從早上到現在,每講一件事都是前後不一致。 主席:再繼續補充啦,處長還有話要說? 饒處長大衛:關於送給委員的網路上download的資料,今年103年的還沒放上去,因為我們是9月中下旬才去的,所以網路上的資料是101年跟102年的資訊,我們會再補送103年的資料,因為這是比較概略性的資料,我們會再補充比較細部的資料。 何委員欣純:出國部分的資訊不精準,請你們再補送。關於剛才你補送給我的資料,我要再問一下,你說你們每一季都有一個通聯測試,我看你們的回答都是有中國那一方、也有我們台灣這一方的執行,然後都迅速獲得對方的傳真回執過程順利,請問此一通聯測試的目的與作用為何?是否只是確定兩岸的溝通聯絡管道是暢通的,如此而已? 饒處長大衛:對,沒錯,用fax。 主席:這個要測試什麼? 饒處長大衛:萬一有核子事故時,要透過這個管道來傳遞資訊。 何委員欣純:可是這就是傳真的測試而已啊! 主席:這跟一般的傳真有什麼不一樣? 饒處長大衛:但是對口很重要,因為協議簽訂之後一定要指定固定的窗口,所以人不能亂跑,不能隨便換人,換個人都要經過我們大家一起討論完確定同意之後才可以。 蔡主任委員春鴻:重點是24小時都會有,不能說對方傳來訊息,結果過了一天我方都沒有任何回應。 主席:所以你們要去測試一下,就是一個force alarm,然後看它…… 饒處長大衛:就是窗口對窗口。 主席:有一個假設的alert,然後就去run過一次,這樣是不是? 饒處長大衛:沒有那麼複雜。 何委員欣純:它就是很簡單地傳真過去…… 主席:就是測試看看他給你的跟你給它的傳真號碼是不是假的,這樣嗎? 何委員欣純:就是看看那邊的傳真機旁有沒有人在顧,我們這邊的傳真機有沒有人在顧,這樣而已啊,這個有什麼實質上的通聯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報告委員,這都是根據國際IAEA的標準測試程序,就是這樣,跟IAEA也一樣,跟美國也一樣。 何委員欣純:我看到你們提供給我的資料,這才更恐怖,中國在鄰近台灣的沿海地區有幾個核電廠? 主席:早上已經說了,22個,興建中。 何委員欣純:對啊,這非常可怕的一件事啊! 主席:不可怕啊,大量使用啊,就在沿海,所以安全方面我們也要監控。 何委員欣純:對,要監控。除了監控、互相通知、資訊要公開透明以外,再來就是應變措施,尤其在福建、浙江、廣東這三個省分的核電廠一旦發生事故,第一個就會衝擊到臺灣,一定會影響到台灣西岸,我們有跟對方建立何種應變交流? 鄭委員麗君:主委早上說應變以後的協調不是他們負責。 何委員欣純:不然請你再說一次,我早上沒有聽到,請你再說詳細一點。你們兩岸交流的所有經費中,統統都告訴我們也有緊急應變的交流,我看了這麼多,也還那麼多。 饒處長大衛:剛剛跟委員報告,協議裡面的第二塊,其實重點就是在發生事故時,雙方要如何通知對方,這是協議一個很重要的精神。 鄭委員麗君:我再補充一個數字,核研所的預算書中就可以看得出來,核研所的出國旅費部分,大陸地區是216萬,然後其他國家是241萬,幾乎一樣,所以核研所到中國跟中國以外國家的旅費幾乎一樣,這個比例有沒有失衡?就研究而言,難道我們只能向中國學習嗎?如果是就其他安全管制業務,有必要強化與鄰近國家的交流,這是另一回事,但就研究而言,我們只跟中國學習? 主席:但這研究裡面,是不是也是在…… 鄭委員麗君:主席,你要讓我問他們嘛! 主席:你要問所長。 鄭委員麗君:對啊,我不是請主席來回答啊!你們的預算編列似乎失衡了,預算這樣編列要不就是太懶惰,對其他國家不想去學習,勤於到中國研究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是主觀上喜歡還是覺得方便?我不懂。你的旅費看起來幾乎相同,早上何委員也有問,你對美國、歐洲其他國家以及日本等等,你們的預算是如何分配的? 馬所長殷邦:向委員說明,到國外的部分其實有兩塊,委員可能只看到其中一塊,那個是一般的開會,但實際上我們是研究機構,所以我們還有很多出國實習的名額,合起來大概是350萬元。 鄭委員麗君:什麼東西350萬? 馬所長殷邦:加上實習有100萬。 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還有很多出國的經費是嗎? 馬所長殷邦:那是出國實習,派人出國實習。 何委員欣純:到哪裡實習? 馬所長殷邦:美國、日本、歐洲,大概總共有100萬,視實習的時間長短,一年大概可派5至8人,他們出國實習大概都要1個月以上,待在實驗室內或去做實際上的事務。 鄭委員麗君:請問這裡面有沒有中國的部分。 馬所長殷邦:沒有。 鄭委員麗君:請你提出來給我看看。 馬所長殷邦:是,這部分在預算書上有說明。 鄭委員麗君:在哪裡?預算書第幾頁? 馬所長殷邦:第111頁總經費部分,最下面一欄就是實習。總共是360萬。 鄭委員麗君:然後到其他國家是241萬,對不對? 馬所長殷邦:對,加起來是350萬。 鄭委員麗君:然後赴中的不在這裡面? 馬所長殷邦:赴中的部分是在後面的細目。 鄭委員麗君:所以兩岸部分的經費是216萬,那你們的比例還是不平衡。 馬所長殷邦:向委員補充報告,我們希望多爭取,可是因為在行政院…… 鄭委員麗君:你們去實習不需要旅費嗎? 馬所長殷邦:旅費都已含括在實習費裡面。 鄭委員麗君:實習的旅費不用編列在國外旅費內嗎? 馬所長殷邦:沒有,含括在實習費內了。 鄭委員麗君:怎麼這麼奇怪,你們的編法跟別人不一樣。 馬所長殷邦:一樣,這是照法定的。 鄭委員麗君:前面的旅費沒有看到有關實習的部分啊! 馬所長殷邦:對,實習的經費編列在教育訓練的科目中,我們也希望多爭取,只是現在行政院的立場是出國以及實習的經費都以去年的金額作為上限,只能往下減。 鄭委員麗君:實習算不算? 馬所長殷邦:算,都只能往下減。 鄭委員麗君:算在總額內,不能超過去年的總額?實習算不算? 馬所長殷邦:算。 鄭委員麗君:那你們實習加進去有沒有超過? 馬所長殷邦:永遠都這樣,只能往下減,都不能上升。 鄭委員麗君:那你們的比例還是失衡啊,你們的比例加起來一樣失衡啊。 馬所長殷邦:對,這是以前長期造成的,我們也…… 鄭委員麗君:長期重兩岸? 馬所長殷邦:不是,出國的部分每年減少,我們也想多爭取讓同仁能去實習,尤其我們現在進用那麼大量的年輕同仁,我們希望送他們到國外的實驗室去。 鄭委員麗君:那你為什麼不把中國的旅費減少一些,讓他們到其他國家去學習呢? 馬所長殷邦:可是不行啊,這個經費不能挪到那邊去。 鄭委員麗君:為什麼赴中旅費沒有管制,只有管制到其他國家的旅費? 馬所長殷邦:我們今年也管制,也是逐年下降。 鄭委員麗君:所以問題不在行政院,在於你們的比例啊!你們怎麼解釋?不要我們講這個,你們就解釋那個拿來當理由,就是你們的預算比例失衡的問題嘛! 馬所長殷邦:跟委員報告,剛剛主委也跟委員稍微說明了一下,在99年、100年之際,中國大陸改革開放,造成全世界很多國際研討會都在大陸舉辦…… 鄭委員麗君:何委員剛剛也舉例了,剛才核研所那個案例,研討會只有前面西安那個的行程而已啊! 馬所長殷邦:所以我們現在都在管制,也在大幅減少中,那個是101年,現在是104年了。 鄭委員麗君:亂講,前面說是減少,比例還是失衡,然後你說是國際會議在中國舉辦,委員剛剛舉出例子了,非常清楚,國際會議就只有前面幾天,隨便舉個案例就知道了,所以顯然不是浮編就是…… 主席:剛剛主委講過,他說他鼓勵同仁除了參加會議之外,也需要他們實際去瞭解會議資料的真實性,所以鼓勵同仁要多多交流、參訪,看看他們的實際狀況,這也會增加他們到大陸的次數,我不曉得這樣解讀對不對,但是剛剛主委講過這樣的話。中國大陸開放之後,現實上確實是第二大的經濟大國,爭取到舉辦一些國際會議,它的發電廠又這麼多,在大陸舉行的機會確實也很多,我們能夠參與也是好事。問到哪裡講到哪裡,是要用灌的方式,還是用擠牙膏的方式。我建議針對第2目統籌作一個凍結,我希望針對裡面的相關計畫,我們今天談得非常多,如果我們想瞭解更多就請他們進行專案報告,好不好?針對「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各項計畫之執行進行專案報告,包括兩岸簽訂原子能安全協議之後雙方合作的狀況,這樣大家是否就能更清楚些? 何委員欣純:召委,你這個建議是針對01嗎? 主席:我的建議是針對第2目第1節8,530萬的部分,就是從第18案到第31案。 何委員欣純:我剛才才問到第23案而已,你現在要跳到第31案? 主席:你剛剛已經提到…… 何委員欣純:我們剛剛都只是談01、02、03項。 主席:從2點開始開會,到現在已經過一個半小時了耶! 何委員欣純:要問詳細、清楚啊! 主席:我們要針對提案的部分討論,如果你要全盤檢討,我建議我們排個專案報告,大家就所有的項目廣泛地討論。現在我們在審查提案,就針對提案……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們也很急耶!我們的時間也很有限,你應該要求原能會每次說明時把資訊講清楚,不要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問都問出不一致的答案啊! 主席:請委員聽我一句話,行政單位所準備的資料是針對委員所提出的提案,如果是從提案衍生出來的其他資料,他們手上可能沒有這麼多細節,而且今天列席的都是單位的主管,他們必須跟底下的人做出來的資料再綜合一下,所以他們的說明不完全一致也是難免的。我建議我們今天可否針對委員提案的部分,提案之外的…… 鄭委員麗君:主席,我們是針對提案啊! 何委員欣純:主席,我剛剛是針對提案,我剛才在講的就是整個01項下啊,對不對! 主席:我們可不可以要求他們再補充資料呢? 何委員欣純:我等補充資料等到現在,到現在還沒有辦法給我們啊!你不能這樣,如果我們看不到資料,現在就要決定…… 主席:我們繼續往下討論吧,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主席,主席,我必須把這個講完。下午本來我也不想再討論出國計畫的事情,我早上已經問過了,你們告訴我是因為兩岸核安協議,結果剛剛何委員一問我才知道,原來出國計畫主要不是為了核安協議,大部分是核研所,我發現跟上午的說明不一致,我只好再問,就是這樣浪費時間。你們就面對委員的問題,一次講清楚,好壞都一次解決嘛!不要這樣讓我們又要回來再重新繞一次,是因為原能會講的不一致,跟上午給我的答案不一致,為什麼給我的答案跟給何委員的答案不一樣? 陳委員碧涵:我提個建議,針對委員的提案,原能會若有準備就要回答,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現場也要盡量回答,如果現場無法立即回答,也要盡量想辦法即時提供資料,如果不行,當然事後在特定期限內再送達,但基本上應該盡量完整的回答委員的問題,這樣才能提升我們的審查效率,否則真的非常耗費時間。如果剛剛講了一個多鐘頭都還無法讓我們滿意,主席,建議我們先往下處理…… 何委員欣純:先保留。 陳委員碧涵:這個部分是不是先保留,我們先往後處理,好不好? 主席:剛剛討論到整個出國考察的經費比例、成效及細節的部分,請問委員是否需要他們提供更多資料?請把項目列出來,請饒處長記下。 何委員欣純:謝謝召委,我建議到第23案的部分都先予以保留,讓他們準備資料。 主席:你需要哪一些資料,請你將項目列出來。 何委員欣純:剛剛講了一個多小時了,還不知道我們要哪些資料?好吧,我再說的更明確些,你們出國的預算和出國考察報告都要講清楚,數字要兜得攏;還有出國到底是為了研討會還是後續的學術交流,也要講清楚;剛才我提出的一個案例,你們說是101年度,後來你們已經在撙節了,可是從你們給我的資料看起來不是這樣,你們102年度還是一樣,還是超過10次啊!你們講的和資料都不一樣,你們給我資料,會經過你們主管蓋章,你們自己也會留底,我拿到的資料怎麼可能和你們現在講的不一樣?剛才鄭委員也覺得奇怪,為什麼聽一聽和主委講的不一樣?剛才討論一個多小時了,該補強的你們都補強了,主席,剛才討論的是第23案,你說可以討論第31案,那可以討論第29案嗎? 主席:可以,稍等我一下,我先確認剛才何委員要求原能會提出赴大陸經費使用的內容,包括每一次的人數、經費使用項目和內容,並提供該行程之後的報告。 何委員欣純:好,101、102、103年度的資料。 主席:好,要提供101、102、103年度的資料,清楚了沒有?處長! 現在處理第29案、第30案及第31案,請何委員發言。 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第29案是針對「06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計畫」,你們在該計畫中編列了「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及事故情況下安全保障之研發」一千多萬元,本席提案要求全數減列,因為我們知道所謂進步型反應器在台灣事實上只有核四龍門電廠採用,核四既然已決定封存,相關的研究計畫是否也應減列?否則,可能會讓大家產生疑慮,以為未來可能再開啟核四,那就和目前的政策不一樣了。所以,本席要求該分支計畫經費全部減列。主委,我聽說所謂的進步型反應器,全球沒有幾個核電廠在用,我們的核四是用這一型,但也和核一、核二、核三不同。 蔡主任委員春鴻:剛才委員提到的進步型反應器,按照我們的分類來講指的就是第三代,目前台灣所用的都是第二代,只有核四採用第三代,剛才委員說好像世界上沒有多少人在用,台灣核四採用的ABWR,只有日本有4部機組,已經在運轉了,還有1部快要運轉了。 何委員欣純:除了日本以外的國家都沒有用這一型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是因為它是沸水式的。 何委員欣純:包括中國那二十幾部都不是? 蔡主任委員春鴻:中國大陸都是用壓水式的。 何委員欣純:我們的核一、核二、核三呢?如果按照你的說法,核一、核二、核三就不是。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屬於第二代,核一、核二是沸水式,核三是壓水式,大陸都是壓水式的,到目前為止沒有沸水式的,大陸另外還有氣冷式的。剛才委員提到進步型反應器,其實大陸現在很多新建的核電廠採用第三代的,像法國發展的EPR或美國發展的AP-1000、AP-1000plus都是。簡單來講,第三代和第二代比較大的差別在於,它比較傾向於少用需要電來運轉的安全系統,而是屬於被動式的安全系統,所以並不是說其他國家都沒有採用進步型反應器,只是說像核四的這種,只有日本在用,但是大陸、歐洲很多新的電廠也都採用進步型的,就是所謂的第三代,只是它是壓水式的。 何委員欣純:可是就是跟我們用的不一樣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記得有一次馬總統帶一些媒體參觀核四廠,他突然問我一個問題:到底是壓水式的好還是沸水式的好?其實我們在大學唸書時就常常問這種問題,其實沒有哪一個比哪一個好,各有優缺點。簡單來講,就是進步型反應器是一個世界趨勢,現在新的電廠都比較會使用進步型反應器,有一部分還是維持第二代,是為了要像法國一樣標準化,不過,除了這個原因之外,大部分新的電廠都會採用第三代進步型反應器。 何委員欣純:可是我有一個疑問,你說現在新的電廠大部分會採用第三代進步型反應器,核四因為是新電廠,所以也採用這一型的反應器,可是核四20年前就開始興建,20年前有第三代進步型反應器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從20年前就開始…… 何委員欣純:20年前就有的算是新的概念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當然是。 何委員欣純:不是,你沒有聽懂我的意思,你跟我說現在新建的核電廠都採用這型的反應器,可是我們的核四是二、三十年前就開始興建,難道那時候就決定採用這種機組?20年前的設計還算是新的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第三代不是這幾年才發展的,其實二十幾年前就有,只是因為有一段時間國際上都沒有興建新的電廠,近十年新的電廠才又逐漸增加。 何委員欣純:為什麼近十年新的電廠逐漸增加,這些新建的電廠反而不採用這種機組?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啊。 何委員欣純:你說像核四這一型的機組,只有日本才用。 蔡主任委員春鴻:你的意思是為什麼他們不採用沸水式的,那是因為中國大陸在三、四十年前有一個辯證,他們在沸水式和壓水式之中決定選擇壓水式,他們是希望型式不要太多,不過,他們最近蓋了很多電廠,有從俄國來的、有從加拿大來的,型式也已經變得很多了。不管怎樣,進步型的概念,其實不是最近這幾年才有,20年前就開始了…… 何委員欣純:主委,我幫你整理出來好了,你聽不懂我在問什麼。所謂的進步型反應器,你說就是壓水式跟沸水式,我現在最主要是在指龍門核能發電廠(核四)用的是沸水式。你告訴我,沸水式的進步型反應器只有日本的4座,未來還有1座即將運轉,就是這5座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是。 何委員欣純:全世界其他國家,包括中國,現在正在運轉以及未來要運轉的統統都不是這種的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都是壓水式的。 何委員欣純:核四是什麼時候決定的?20幾年前。你告訴我,沸水式的進步型反應器是新的,我聽不懂這個邏輯,抱歉,我沒讀到博士,也不是專家,可是你現在告訴我20年前我們所決定的技術是這樣,那你的意思是說,當初在它還不是發展得很成熟的狀況之下我們就決定採用這個技術,所以你才會告訴我說到了現在這些都叫做進步型的反應器,經過了20年還是進步型的反應器? 蔡主任委員春鴻:那個進步型是相對於第二代來講,它就叫進步型,這個概念是20幾年前就已經有的。 何委員欣純:經過這20幾年來的發展,它還算不算是進步?這是第一點。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管它算不算進步,它的名稱都是這樣子。 何委員欣純:你是專家,要告訴我啊!它的名稱是這樣子,所以我才會問你是不是名符其實!算不算進步? 蔡主任委員春鴻:現在更進步的是第四代。 何委員欣純:意思是在20年間又發展出第四代來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沒錯。 何委員欣純:所以更證明我們的核四根本就不用運轉了,因為相對而言是退步,是不進步的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也不能這樣講,只要核安全…… 何委員欣純:按照你的邏輯來講,是不是這樣? 蔡主任委員春鴻:但是已經蓋好了,你不能夠說:「我不要了,再用一個更新的……」。 何委員欣純:不是,你們花了20幾年的時間啦!如果是你所謂的進步,為什麼其他興建中的核電廠,或是在過去這20年來興建的核電廠之中沒有人用這個方式?你告訴我嘛!只有臺灣自己認為這是進步的,所以決定要用,如果是進步的技術,它是進步型的反應器,這二、三十年來其他國家在興建核電廠,包括韓國、中國,他們怎麼都不用?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核四在招標的時候,其實沸水式、壓水式的規格都有來競標,只是最後得標的就是GE的…… 何委員欣純:這樣問題又更大了,他們來參與投標,得標的是沸水式的規格,可是這二、三十年來,從他們投標到現在,世界上蓋好的新核電廠,已經在運轉的,包括未來即將運轉的核電廠,沒有一個是用沸水式的反應器。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剛剛跟你講就是日本有啊! 何委員欣純:就只有日本而已,歐美各國都沒有,日本的這個廠也不是最近才蓋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因為每個國家有它的核能發展策略,就像我剛剛講的,大陸的3號機在40年前就已經決定要用壓水式,不用沸水式。法國也一樣…… 何委員欣純:你這樣說,那拜託主委也跟我說一下發展的策略是什麼,如果核一、核二、核三跟核四是不一樣的,我們核能發展的策略是什麼? 蔡主任委員春鴻:反正只要能夠安全、能夠用…… 何委員欣純:你也講不出來,還呼攏我!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比較不像大陸或法國,他們決定只要用哪一種,可是我剛剛講了,大陸雖然說要用壓水式,但他們現在也還是有氣冷式等等的,所以現在也開始慢慢地多元了。 主席:很謝謝主委給我們這麼多專業的說明。其實這也是個設備,設備量化了之後有它的市場占有率,針對使用者的選擇,考量原有機組,看哪一個設備比較能夠配合,我覺得這是可以想像的。就像大金冷氣的冷暖功能這麼好,也不見得大家都在用,對不對?我很喜歡用東元冷氣。 何委員欣純:召委,你講到很有智慧的一件事。為什麼大家都質疑核四廠在招標過程裡面的金額是天價?你剛剛說要是量化的話就有市場占有率,對不對? 主席:我不是這樣子講,我說有它的市場占有率,量化之後各有它的市場占有率…… 何委員欣純:我現在就是要用你的邏輯來告訴大家。主委剛剛說這是投標的結果,那表示GE的這個不是……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再舉一個英國的例子…… 何委員欣純:這個是個案,因為它沒有量化嘛!它在臺灣是「孤門獨市」,沒有市場占有率! 主席:我們不能去規定他們要用什麼,哪有什麼人可以去規定! 蔡主任委員春鴻:英國最近正要蓋一個新的電廠,叫Hinkley Point,他們在評估的時候其實也包括ABWR、EPR等等。我們也一樣,都會去評估每一種電廠的設計符不符合我們的要求,假如認為都符合,那就一起來招標,不像有些國家…… 何委員欣純:如果你剛剛的話是肯定的,應該是說,原能會包括主委對核能政策有一定的主導性,就核電廠政策的發展性,當初就應該如同其他的國家般予以統一,因為剛剛召委講的很聰明、很有智慧,如果是量化、有市場占有率的話就不會被壟斷,變成「孤門獨市」。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核一、核二、核三到現在的核四…… 主席:何委員又誤會我的意思了。 何委員欣純:沒關係,你等一下再講。我們一直在質疑這是一個天價的核四廠,原因就是在於當初的過程,雖然日本有,但現在只有臺灣的核四廠才用沸水式的反應器,歐美國家、中國也都沒有用,我們就被GE綁住了嘛!日本是用GE嗎?我不曉得。我們跟日本的交流是另外一個專業交流,日本那4個電廠,加上未來要運轉的那一個電廠到底是怎麼樣,我不曉得,但起碼在臺灣,從核一、核二、核三到現在的核四,核四跟人家不一樣,就是「孤門獨市」,被人家綁住了嘛!我們在討論核四預算的時候,這個討論過好多次了! 我再問一個問題,剛剛主委講到,申請之後你們就審核,只要確保核能安全就好,所以你們是被動的,說真的,對於到底要用沸水式還是壓水式的反應器,原能會就是被動地接受台電的申請,不管核能廠是要用壓水式還是沸水式,得標之後就送給你們審議而已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是兩件事情,第一個是針對個案,你講的是對的,到底得標的是哪一個,台電送來,我們覺得可以接受就會准許他們建,就是給他們建照,這個沒有錯,是個案。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們是被動?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個案當然是被動。可是,前面委員所問的是國家有沒有一個政策,在還沒有決定個案之前,到底我們要不要先決定一個長期發展的政策,在全世界所發展的這幾型裡面選擇一種就好了,而不要選擇其他的?這個部分,二、三十年前討論的時候,他們決定不做這樣的選擇,不做這樣的選擇也是一種選擇。就連英國現在也不做這樣的選擇,英國是發展氣冷式最早的一個國家,可是他們最後還是決定不維持過去的型式,願意開放、去評估所有不同的類型。簡單來講,各種類型都有它的優點跟缺點,看你要不要決定只要選一種類型,每個國家的策略確實不一樣。 何委員欣純:國家的核能政策或策略也好,你說是二、三十年前的主政者所決定的。好,延續下來,從核一、核二、核三到現在的核四,難道都沒有人去檢討過二、三十年前主政者的決策究竟是對還是不對,有過檢討、討論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電廠就在那裡,檢討也沒用,只能檢討未來的…… 何委員欣純:當然不可能有第五座! 蔡主任委員春鴻:所以我說這部分當然就沒有去檢討…… 何委員欣純:就現在的核一、核二、核三及核四,不管是壓水式、沸水式或氣冷式等,核四的造價為什麼會遠高於核一、核二及核三呢? 蔡主任委員春鴻:那是個案…… 何委員欣純:原來反應器的建造問題是什麼呢? 蔡主任委員春鴻:目前的那一種型呢? 何委員欣純:對,這與預算有沒有關係呢?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剛才我一直在強調,國際上有這麼多種,如果在成本上無法與別人競爭的話,那就自然會被淘汰掉。 何委員欣純:回到預算案上,我一直在說核四是「孤門獨市」,當然會讓人質疑它的天價,而且也會被原廠掐住脖子,這就是我們的痛苦之處,也正是我們要求核四要停建的原因之一。 既然核四要封存了,所謂一千多萬的研究經費還要再繼續嗎?如果要再繼續,那是不是未來核四還要再繼續運轉呢? 主席:核四封存了,但還是要保存可以用的狀態,未來我們可以再來決定。 蔡主任委員春鴻:政府的政策是希望將來還是能夠用。 何委員欣純:本席建議全數凍結,因為已經封存了。 主席:必須保存可用的狀態,由於委員對每項都有很多意見,等一下再回到預算的部分,現在先從第29案…… 何委員欣純:就第29案而言,首先,核四所謂「孤門獨市」的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如果只有日本有,那在研究計畫當中,你們與日本有什麼交流計畫呢?其次,國內除了核研所之外,還有什麼其他研究單位可以來執行及規劃這個研究呢?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與日本當然有交流。 何委員欣純:針對核四所謂的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有進行研究交流嗎? 主席:何委員的意思是日本使用的反應器與我們的是一樣的,雙方是否有交流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交流。 何委員欣純:是不是可以給我有關交流的一份報告呢?核四所謂「孤門獨市」的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中國及歐美都不用,而日本有4部,你們與日本做了什麼交流呢?主委說有,你們卻說沒有! 饒處長大衛:這個計畫是未來104年要做的,計畫還沒開始…… 蔡主任委員春鴻:過去當然有一些交流,我們也都有去看過。 何委員欣純:過去有沒有編這筆經費? 饒處長大衛:沒有,這是新的…… 何委員欣純:是啊!你們現在新編就是為了核四嘛!主委說過去與日本有交流,可是本席一直強調當初核四為什麼要採用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歐美及韓國的幾十座核電廠都沒有用這型的反應器,只有台灣及日本有。核四已經蓋了二十幾年了,你們有沒有去日本看過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呢? 饒處長大衛:有,這是沒有問題的。 何委員欣純: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我。 過去你們沒有編這個預算,而且也是明年度才要執行此一研究計畫,目前核四要封存了,過去你們已經動用預算與日本做交流了,現在你們就維持這樣子的交流。如果未來有一天,台灣人民經過公投要重新啟動核四,屆時你們再來編這筆預算也不遲嘛! 主席:剛才原能會針對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的技術沿革作說明,國內的核安技術要與國際同步,而核四剛好用到日本所採用的設備,因此我們不應該在交流上缺席。未來核四到底要不要使用,這是未來的事情,目前這筆一千多萬的預算能讓我們的核安技術與國際同步,加上日本採用的設備與我們用的是一樣的,假使能透過交流來取得經驗,並使相關研究可以更為深入的話,本席在此也請委員予以支持。有關委員提到與日本交流的相關經驗及項目的部分,我們希望可以更進一步來瞭解,藉此以支持你們的預算,因此你們應該要提供相關資料。 何委員欣純:召委說的很對,我們應該與國際交流,當然在核安技術及資訊的公開透明上,我們也都要跟得上國際的腳步。我們從預算中可以很明白清楚看到,他們有別的預算可以與國外進行交流,並推動彼此間核安資訊的公開透明化,這部分我絕對都會支持。然而今天這筆預算並非如召委所說的那樣,由於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在日本有4部已經在運轉,還有1部即將運轉,主委說過去有看過,這表示他們有其他的預算足於去支應他們去日本的參訪或交流。今天這筆預算是新增的,也是從明年度才開始,我合理的認為這就是為了核四嘛!當然會讓我們產生質疑,包括總統及行政院長都表示核四要封存,未來是不是經過人民公投之後才決定要不要運轉?現在既然封存,那這個研究計畫也可以先不用支應,等到未來人民公投決定要重啟再來編預算,這不會影響和日本例行的交流和參訪啊!召委講的也很對,但是和我質疑的是兩碼子事。 主席:原能會的提案說明提到,核能安全管制在技術精進之下,要考慮現有核一、核二、核三廠反應器的機型以及核四已設置的設備和機型。現在是針對進步型反應器作更深的研究,這是比較先進的技術,量不是這麼大,使用的國家不是這麼多。如果我們能取得先機,提供國際和國內更多的資訊,透過這個研究讓更多人參與,對於人才的培育將能發揮很大的功效。我們希望這項研究能得到更高的成就,請他們來做更詳細的說明,這是大家都樂見的。因此還是請委員支持預算,讓核安的技術與國際接軌,同時達到培育核安人才的功效。 何委員欣純:召委講的我很認同,我們不能認同、不能忍受的是預算書第33頁,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只有核四使用,先不管日本有沒有使用,至少歐美和中國、韓國都沒有使用。103年4月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江宜樺院長告訴我們,核四要封存,可是你們這個預算是奉行政院103年8月18日的函核定的。換言之,行政院在4月份告訴我們核四要封存,8月份卻核定為核四新增的研究案經費,這不是兩手策略嘛!你們一方面告訴台灣人民,核四不做了,未來透過公投再決定是否要重啟;另一方面,8月18日又繼續編列與核四相關的研究經費,這算什麼?是要唬弄台灣人民嗎? 主席:關於兩手策略,上午我們已經用了一個小時來雙方對質。 何委員欣純:我要他們講清楚啦! 主席:現在核四廠是封存的,並沒有作廢,我們必須保持封存的安全狀態,所以還是要…… 何委員欣純:既然封存就沒有運轉,何必要維持安全狀態呢!召委,在第32頁其他經費還包含「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既然告訴我們要封存,那還來「運轉」? 陳委員碧涵:這項下不是只有何委員說的這個部分,其實總共有5大分項計畫,包括我們最關切的培育各項技術所需專業人才。行政院核定的函是包括所有的分項計畫…… 何委員欣純:其中有些是為了核四啊! 陳委員碧涵: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及事故情況下的安全保障研發是針對整個事情的敘述,並不只是運轉而已。 何委員欣純:但它是同樣時間核定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個計畫雖然是新增的,但不是憑空掉下來的,在能源國家型計畫第一期裡面就有一些核能主軸計畫。到了第二期,科技部決定重整第一期的重點,其中一個做法就是把核能主軸拿出來,希望原能會繼續和學術界合作從事人才培育。這整個大的計畫是4年2億,一年5千多萬,是從那裡移撥過來的。剛才委員提到行政院核定,其實這個計畫的背景是這樣的。等到決定…… 何委員欣純:你說這個計畫從科技部過來,所以這原先是科技部的預算,現在來了原能會?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 何委員欣純:你們確認一下,要不要先休息5分鐘?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協商。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召委剛才告訴我,今天要開到5點,我先確認一下。 關於本席提出的第29案,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到底進不進步?剛才你們給我們的說明是說,編列這個研究計畫是為了福島複合式災變事故的模擬,要針對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未來的運轉安全進行深入的探討和完整的分析。我的第一個質疑是,福島核電廠使用的是不是這個反應器?和核四是否一樣?如果不一樣的話,怎麼會以福島事故為由,說要針對未來運轉的安全相關議題做研究?其次,這裡所隱含的意思就是未來要運轉,我剛剛一直在說核四已經要封存,可是你們現在又編列這筆預算,一方面在103年4月告訴我們核四要封存不做了,另一方面在103年8月行政院又核定了為數二億多的經費,其中有一項研究計畫就是關於核四龍門電廠沸水式進步型反應器的研究計畫。針對這兩個問題,剛才主委一直都沒有辦法回答清楚。另外,這二億多的經費到底是從科技部來的預算,還是從別的地方來的預算?這一點也請主委再講清楚一點。 再者,我們一直在質疑核四所使用的沸水式進步型反應器到底進不進步?主委說在二十幾年前它就是進步的,經過二十幾年的時間,我們發現包括歐美、中國和韓國,都沒有人在使用這樣的反應器,到底它進不進步,本席真的不知道。我記得之前曾經有其他委員召開過公聽會提出質疑,同時也提出質詢,但主委還是沒有好好回答,本席質疑它不進步,但主委說它在二十幾年前就是進步的。就沸水式進步型反應器而言,當中有一個系統平台,這個系統平台就是DRS+32系統,也就是所謂的特殊安全系統,關於這個控制平台,其他委員也曾提出質詢。你們在2003年就說已經審議通過取得認證,可是就我們所蒐集到的資料來看,美國核管會在其備忘錄當中提到,這個系統平台獲准的機率很低,而且從2009年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通過,可是你們卻說你們在2003年就已經審議通過取得認證,遠遠比美國還要進步、還要專業。到目前為止,你們也沒有把書面資料提供給相關委員,藉著這個機會,是不是可以請主委告訴我們,DRS+32特殊安全系統到底安不安全?你們當時的認證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專業?或是基於什麼樣的依據說它可以通過,而且還有認證?到目前為止,比我們更先進的美國核管會都還是說這個不能用啊! 主席(陳委員碧涵代):請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春鴻:剛才委員提出許多問題…… 何委員欣純:我只有三個大問題。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先回答委員在休息之前所提出的那個問題,其他問題再請張處長來回答。委員在休息之前詢及有關科技部經費的問題,其實我所說的科技部經費就是指科技計畫的經費,科技計畫當然是由科技部負責計畫審查與經費分配,所以剛才我才會那樣講。不管怎麼樣,確實是因為第二期的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沒有核能了,所以他們有做成決議,也就是核能的部分由原能會負責規劃,然後由學術界負責執行,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進行人才培育。對於原能會而言,人才培育並不是空泛的,而是非常需要的。其實也有很多委員提到人才斷層的問題,當然這是其中一個因素,不過更重要的因素在於將來組改之後,核能研究所劃分出去了,屆時不能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發生,所以我們極需訓練新的同仁、學校教授或研究人員,由他們來取代核能研究所過去的角色,對我們來講這個計畫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它是為了培養學校當中有關管制所需的人才來源及技術來源。 我先就這個問題補充說明如上,至於其他比較技術性的問題,現在我請張處長來說明。 何委員欣純:主委剛才說這筆為數二億多的經費是作為人才培訓之用,它是從原本的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而來。據本席所知,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主要是移給經濟部,但是關於核能的部分則是回歸到原能會,也就是說,這項計畫是從科技部那邊移過來的,核能的部分則是回歸到原能會的專業,等於是切一塊過來放在原能會這邊,所以行政院才會要求把這部分的經費編在原能會項下。你們要做研究我也支持,但是其中的一項研究計畫竟然是針對核四進行研究,這一點我不能支持。 張處長欣:方才何委員提到其他委員也有詢及關於核四DRS+32安全系統平台安不安全的問題,委員質疑DRS公司並沒有通過NRC的審查。在此我要提出說明,DRS公司於2008年向美國核管會申請+32系統認證的先期審查,美國核管會在2009年陸續召開幾次預審會議並提出初步意見,DRS必須逐步…… 何委員欣純:如果這家公司是在2009年向美國核管會提出申請,為什麼我們在2003年就已經通過認證?請問2003年我們是用什麼樣的機制通過認證的? 張處長欣:因為美國沒有這方面的需求,所以他們沒有在很早的時候就開始審查。針對龍門電廠的部分,我們的分散式儀控資訊系統主要是由奇異公司依照已經取得美國核管會認可的進步型反應器機組設計的證照,負責提供安全及數位儀控系統的標準,同時它也針對供應的主要設備和負責…… 何委員欣純:那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嗎? 張處長欣:DRS是另外一家公司,奇異公司提出DRS+32系統有做設計廠家的評估,當初我們審查時認為除了設計廠家的評估外,還必須要有獨立第三者的專業認證,所以DRS+32系統也經過另外一個獨立第三者─Software Engineering Institute(SEI)的認證,取得CMAM的認可,DRS+32系統建置之後,其實還需要經過一系列測試,包括工廠測試、安裝後測試、試運轉測試、啟動測試來驗證它符合法規與設計的要求,截至目前為止,依據台電公司的測試結果,目前還沒有發現任何的不符合,當然相關報告我們仍在審查當中。 何委員欣純:處長,美國在2009年針對DRS+32系統執行先期審查,請問到目前通過了嗎? 張處長欣:還在審查當中,其實NRC一開始就表明對他們來說,因為沒有使用,所以沒有迫切的需要,在很多工作項目裡面…… 何委員欣純:對核四而言也沒有迫切的需要,我們那時候也還沒有要啟動啊,但你們2003年就認證通過了,難道我們2003年就有迫切的需要嗎? 張處長欣:對龍門電廠來說,這是它的設計…… 何委員欣純:原能會某現任官員在97年清華大學博士論文曾經研究過類似核四新型核電廠控制室人機介面安全性研究,他曾說過我們2003年審核及第三方認證時,那是新的系統,根本就是以霧裡看花的方式去審核的,因為我們沒有辦法實際去掌握技術,對於這樣的專業我們就會產生質疑了,這是第一點。第二,2009年美國核管會接受這間公司的申請,即使到現在2014年了都還在認證中,從2009年到2014年共5年的時間都還沒有審查通過,我們卻在2003年通過認證,雖然你說有獨立第三方,但是這是全新的系統,你們是用什麼依據來認證?而且還是在這麼短時間就通過了,美國卻花了5年的時間審查都還沒有通過,請問這二個基準點在哪裡?如果美國沒有通過,但我們卻通過了,我們還能不能重新審核?不然我們沒有辦法安心啊! 主席(陳委員淑慧):何委員所提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我剛才所提的問題,他還沒有回答! 主席:那要不要讓他回答? 何委員欣純:好。 張處長欣:我還是要說明,美國核管會不是花了這麼長的時間審核還沒有通過,而是因為在沒有迫切需求的情況下,他們…… 何委員欣純:處長,你不要再講迫切需求,難道我們的核四在2003年時有迫切需求嗎? 張處長欣:這個平台並不是沒有別的國家使用,事實上,在韓國的核能電廠也有使用。 何委員欣純:但是韓國的核能電廠不是用在反應器裡面,韓國電廠使用這個安全性介面系統是用在周邊系統,而不是用在反應器相關系統裡面,這是不一樣的,我們現在擔心的是反應器,反應器是核電廠中最危險也是最核心的,如果系統沒有辦法完全掌握,安全無法獲得保證,這才是我們所擔心的問題,而你剛剛舉韓國的例子,韓國就不是用在反應器的相關系統中啊! 張處長欣:我們在反應器的保護系統使用的是NeO Mac,特殊系統才是用DRS,所以其實這也是NRC針對這個平台預審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反應器與Boots的分隔性,事實上我們是用二個不同的系統。 何委員欣純:處長,如果美國核管會在2009年接受DRS,公司的申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審核通過,未來如果審何不通過,我們要繼續2003年通過的認證嗎?那個認證我們可以相信嗎? 張處長欣:針對美國的審核,我們會持續去追蹤瞭解審核的狀況。 何委員欣純:你先回答我,如果美國審核不通過,我們2003年通過、認證…… 主席(陳委員碧涵代):處長,請針對委員提問的問題來回答。 何委員欣純:你說美國核管會從2009年受理至今還沒有審核通過,未來如果美國認為不安全而不通過,原能會於2003年所通過的認證,我們能相信嗎? 張處長欣:針對美國的審查,如果不通過,我們絕對會去追蹤瞭解不通過的原因是什麼,因為依照其預審的狀況,其實跟我們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分隔性,我們現在確實是二個系統分隔…… 何委員欣純:如果美國不通過的話,你會不會重新檢討2003年的認證? 張處長欣:如果美國不通過,我們一定會去追蹤瞭解對我們有沒有影響。 何委員欣純:追蹤瞭解對我們有沒有影響?人民關心的是安不安全啦! 主席:對,所以會追蹤…… 張處長欣:我們事實上是持續在追蹤。 主席:而且我們是有經過一定的程序去檢驗的。 何委員欣純:這個問題很多委員已經提過很多次了,你們通常都是這樣的回答,問題在於當初2003年你們是以什麼依據通過的,你說有獨立第三方的認證,但是這第三方認證的專業度到哪裡?因為這是新系統,到底能不能有安全保證,我不知道,而這是大家質疑的地方。第二,已經有人告訴你們美國核管會對於這個系統還沒有通過認證,但是你們在2003年就已經通過了。第三,台電核發處有位李明宗主管,是負責核工儀控的,他曾經去美國Oconee核電廠參觀考核安全儀控系統數位化更新,他的出國報告中提到DRS+32系統平台在沒有提交審查情況之下還存在著技術性問題。 主席:我們有審查不是嗎?你就講清楚有審查、什麼審查嘛! 張處長欣:審查的相關資料都答復過。 何委員欣純:他們有審查,但我們質疑的是他們有沒有能力審查,美國核管會從2009年受理到現在都還沒有通過,我們可以比美國更先進的在2003年就審核通過,所以我們才會質疑這個系統。 主席:何委員,很多部分我也覺得應該要很嚴謹,但原能會有沒有這個能力審查這件事情,不會因為現在是2014或以前是2003就會有能力上的變質,我想這個一定是很嚴謹的,以國家安全為出發點,一定要很嚴謹,程序也必須做得十足,如果沒有做好,是不可以輕言決定它就是安全的,所以我們應該相信自己國家的專業人員,如果程序是嚴謹的,對於你提出的這個假設性的問題,他剛才也提出回覆了,他們會不斷觀察美國的後續發展,而且臺灣情況與美國情況不盡然相同,因為這種議題已經談了很多,我現在藉此機會表達,原能會的專業不會因為時間不一樣而有不穩定的專業表現,再加上我們這麼嚴格的監督,我認為這個部分已經討論很久了,是不是可以處理了? 何委員欣純:我知道他們有專業,但是這個專業從2003年到2014年過了10年,我剛才很納悶,主委說我們使用的沸水式進步型反應器在二十幾年前就是進步的,但是這二十多年來,並沒有其他歐美、中國和韓國等國家使用這個所謂進步的沸水式反應器,我不知道他怎麼說服我們一般人這叫做進步,如果它是進步的反應器,為什麼其他國家都不用? 陳委員碧涵:我想所謂的「進步」都是形容詞,譬如…… 何委員欣純:這不能叫形容詞啦! 陳委員碧涵:很多品牌,譬如稱為「先鋒牌」並不代表在那個產品中只有我是先鋒,剛才主委曾講過它就是進步型,當初它在命名上就稱為「進步型」。同時這種器材並非日常用品,如果是日常用品,比如手機、電器、烤箱等等,不到半年一定有新的產品推出,所以它不可能每年推陳出新,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事情。 何委員欣純:陳委員,你誤解了。當然,「進步型」是它的命名,但重點在於沸水式或壓水式核子反應爐牽涉極廣,包括剛剛主委所講的,進步型還有第二代、第三代,未來是否還會發展到第四代或第五代我不曉得,但我現在質疑的是,如果名符其實,它真的是進步形態的反應爐,為何歐洲、美國、中國、韓國在過去二、三十年來所蓋的核電廠中,沒有一個核電廠採用這種反應爐?而且這整個系統讓我們感到質疑,包括剛剛我們助理所提供的資料。在數千項系統中,光是一個儀板上的安全儀控系統就讓人有所質疑,從2003年到2014年,你要告訴我2014年不會比2003年進步,我也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 主席(陳委員淑慧):何委員,這樣下去,我們再怎麼樣都討論不完,我建議還是要回歸到我們的提案,你現在手上的資料…… 何委員欣純:召委,我就是這個意思…… 主席:自治會的會長所提供的,其實他們還有很多很多我們需要照顧與加強的部分,我建議委員們是不是再回到預算的審查上。對於相關衍生的需要更多技術監督的問題,核能使用以後未來的政策方向,我們再尋求其他的會議來討論。拜託委員,現在會議都已經快結束了…… 何委員欣純:召委,那可不可以請他…… 主席:我們講到現在,整個會都沒有辦法做個處理,我們好像把議題扯得非常遠。 何委員欣純:主席,就請原能會針對包括過去陳歐珀委員以及其他委員的要求,把這部分的書面資料提供給我們啊! 主席:沒有問題。 陳委員碧涵:有提供啊!剛才…… 主席:何委員沒有收到,請你們針對何委員的需求再提供一次,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我們要更細節的資料。 張處長欣:我們再提供給何委員。 主席:剛剛何委員所提出來,與原先資料不符合之處,請你們再補強。 何委員欣純:剛剛還有一個問題沒有回答,請教主委,福島核電廠是哪一種反應器?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是我猜想的,我不曉得他的計畫書,其實他的意思就是,福島事件是第一次發生這種所謂的Station Breakout那麼長的時間,其實他講的意思就是這種電廠全黑可能造成的嚴重事故相關的研究,而不是所謂的「福島型」,它只是一種描述而已。 何委員欣純:它只是一種描述,所以它跟福島事故根本沒有關係?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說沒有關係,我剛剛講的,福島事故就是因為海嘯把所有安全系統的緊急動力破壞,包括AC、DC全部都沒辦法使用,這種Station Breakout的時間很長,以致於它沒辦法適時地讓爐心冷卻,這種現象會在進步型的反應器裡面去做研究,大概是這個意思。而不是說福島怎麼樣,它的設計又跟進步型不一樣,那你怎麼可能拿它來做分析等等,不是這個意思。 何委員欣純:不是這樣子,可是你們給我的報告就是這樣子啊! 主席:所以我們需要更多的研究。 何委員欣純:那你們給我們的資料,有給跟沒給一樣嘛! 主席:解讀的方式不一樣啦,我們相信蔡主委……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可能是原來一個很簡單的寫法,不過它的意思大概指的就是,像福島所發生事故的這些原因,他試著在進步型反應器裡面再做…… 何委員欣純:所以依照你們的說法,是不是以福島複合型災變事故之模擬來模擬未來如果核四廠發生類似的狀況……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意思就是這樣。 何委員欣純:那以後要研發安全保障或何種應對機制? 蔡主任委員春鴻:看它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 主席:對,就是作一個模擬的研究。 何委員欣純:是嘛,按照你的說法,這個計畫更不應該支持啊,因為核四已經決定封存了、核四要停建了啊! 主席:封存不見得不會恢復使用啊!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們回歸到預算,未來如果人民公投之後要重啟的話…… 主席:OK,我就說我們不要把議題扯遠了。好,由人民決定。 何委員欣純:未來公投之後要重啟的話,再來編列這個預算就好了嘛! 主席:可是我們現在的技術還是要跟國際同步嘛! 何委員欣純:國際就沒有啦!國際就只有日本有…… 主席:有,確實有在用啊! 何委員欣純:他們本來就有跟日本交流的預算,不必透過這個計畫啊! 主席:沒有針對這個反應器在做交流。 何委員欣純:有,剛剛處長有跟我講有啊! 主席:何委員,大家彼此尊重。除了您剛剛講的第29案外,第30案您要不要再繼續? 何委員欣純:第30案當然要再繼續囉,因為剛剛第29案也沒有辦法說服我。 主席:第30案及第31案請您繼續發言。 何委員欣純:第30案係有關「用過核燃料池冷卻能力安全分析」的研究計畫,目前核燃料池中存放的燃料棒根本完全無法處理的情況下,明年度要委託進行安全分析,請問這是新編的計畫嗎?也是新編的計畫,對不對? 饒處長大衛:整個計畫就跟剛剛主委說明的一樣。 何委員欣純:請問這個研究計畫所謂的「安全分析」,意指目前的狀況是不安全的嗎?因為目前核一廠的核燃料池即將滿池。 饒處長大衛:報告委員,這個計畫跟核一廠燃料池滿池完全沒有關係,這是針對核一、核二、核三廠用過的燃料池,就燃料池內的熱傳跟流力進行分析,研究如果發生事故時它的熱能如何被帶出去,對於整個燃料池的燃料會造成何種影響等等。我們不希望核一、核二、核三廠發生事故,但是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我們可以知道要用何種方式能夠…… 何委員欣純:請問這部分過去沒有研究過嗎? 饒處長大衛:這是針對超過設計基準的事故,就是像類似福島這樣複合型的災害,過去我們當然對於一般狀況全部做過分析,所以它針對的就是福島事故之後,模擬這種災害的…… 何委員欣純:這就是我們過去一直在講的,在福島事件發生之前,就如同現在我們在講的應變計畫一樣,我們考慮的都只是單一事故,並未針對複合型災害進行研究,也沒有考慮同時發生好幾個事件的情況,也就是說,過去的模擬都是形式上的模擬,無法面對多元的災害,對不對?一直到福島事故發生之後,你們才開始改變你們的觀念跟你們的研究方向。 蔡主任委員春鴻:過去的重點是設定一個所謂的設計基準…… 何委員欣純:就是因為過去請了那麼多人,原來都只是做這樣子而已。 蔡主任委員春鴻:然後在那個設計基準下去分析它到底安不安全,福島事故告訴我們,災害的強度可能超過設計的基準,那超過以後怎麼辦?所以現在新的研究趨勢大概都是朝萬一…… 何委員欣純:福島發生災變之後,才知道人不能勝天? 蔡主任委員春鴻:也不是這麼講。 何委員欣純:不然你剛剛講過去都是在你們設計的基準下去發展各種研究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福島事故確實給我們很大的教訓,當然我們承認過去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會有一些疏忽的地方,就是事故一旦超過設計基準以後,我們就趕快疏散等等,現在的想法就是,即使超過設計基準,你還是要能夠有辦法控制它,簡單來講大概就是如此。 何委員欣純:聽主委這樣回答,我實在是…… 主席:很專業啦,真的很專業啦! 何委員欣純:不是很專業,是不專業的。因為他告訴我們,過去我們聘用了那麼多博士,原來我們都是在設定的基準下去規劃我們的應變措施、討論我們的核能安全。在設定的基準之外,原來過去我們從來沒有去探觸到那個區塊,一直到福島發生核災之後,我們才知道我們所設定的基準相對的比較低,所以我們過去完全沒有一種複合式災變的概念。 主席:何委員,其實主委的意思也不是說沒有,就是因為發生了這樣的事件,我們對這種事件所引發之複合式災害的應變再做更深一層的研究,現在做並不表示以前沒有做。 何委員欣純:他剛剛就是說以前沒有做。 主席:就是他們以前所研究的範圍並沒有包含到一些狀況,我不覺得他們沒有去做複合式災害應變,不會那麼stupid。 何委員欣純:不能這樣講。 主席:因為每一種狀況都有其特殊性,要針對其特殊性再去做研究…… 何委員欣純:主席,你剛剛講stupid是在講他們嗎?我們可以翻翻他們過去所有的應變計畫,核安計畫都沒有複合式災害應變。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這跟緊急應變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們現在講的是廠內的安全分析。 何委員欣純:我知道,但是你們的思考邏輯和專業研究在過去確實沒有這樣的思維,之前也都沒有想到,是在福島發生核災事件之後才開始想到,所以包括所有的核災變應計畫和核安…… 主席:在上一屆田秋堇委員非常重視我們核一廠、核二廠和核四廠的地理位置,一再討論複合式災害發生時要如何應 變,關於我們現在的設備和安全維護能力,都已經討論了好幾年,複合式災害對我們來講已經不是一個新鮮的名詞,只 是因為福島核災事件的發生,再度引發更多的討論,希望能夠針對各種災害的特殊性進行研究。 何委員欣純:要澈底的去做。 主席:好,要澈底的做。 何委員欣純:可是有關核四的部分我不能同意。 主席:何委員所提第31案是針對「前瞻核能安全技術研究暨國際合作」。 何委員欣純:也一樣是研究經費,請針對「前瞻核能安全技術研究暨國際合作」說明。 饒處長大衛:前瞻核能安全技術的重點是希望培育人才,分為3個方向,第一個是中子物理,第二個是熱流的分析,第三個就是高溫的新材料。為什麼要進行國際合作,在台美合作項目裡面有幾項是跟這個部分有關,我們國內跟美國的國家實驗室彼此合作,並派學生去那邊學習一些新的技術,希望能夠在4年內建立一個完整的爐心設計,讓教授和學生都來參與學習,最主要就是在做人才培育。 何委員欣純:你說進行國際合作,請問有跟哪些國家合作?是透過國際研討會嗎? 饒處長大衛:當然要參加國際研討會,實驗室在過去已經有跟美國的Idaho National Lab合作,他們有派學生去那邊實習操作研究設施。 何委員欣純:所以06項下的這一個研究計畫是跟美國合作,派學生過去那邊嗎? 饒處長大衛:有一部分是這樣。 何委員欣純:大部分還是一部分? 饒處長大衛:只有派學生去那個地方。 何委員欣純:好,那本席可以接受。對於本席所提的第30案,你們有給我回覆,其中第4點指出,你們104年工作項目中對於用過燃料池冷卻能力的安全分析精進計畫,所針對的都是核一廠,包括核一廠的基本事故、核一廠燃料池的事故分析。為什麼104年只有針對核一廠?未來會再就核二廠、核三廠逐年進行嗎? 饒處長大衛:對,要一個一個做,不可能一次全部做完。 何委員欣純:既然要做事故分析,一定要考慮到燃料棒滿池的問題,因為到明年1月就滿載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在做分析的時候一定會做這個假設。 何委員欣純:必須要做,因為一定會碰到這個問題啊!這筆經費是不是用來研究滿池的問題? 饒處長大衛:基本上,這並不是針對台電核一和核二用過燃料池過度擁擠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可是這是你們明年度的精進計畫,在明年度一定會碰到這個問題,因為到明年1月就滿載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是針對用過的燃料池萬一發生事故的狀況去做分析,什麼叫發生事故,當然會假設一些事故的狀況,委員關心的是對熱源也一定要有一個假設,關於熱源最壞的狀況就是全部滿池。 何委員欣純:明年1月就會滿池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錯。 何委員欣純:在滿池以後就會有安全問題。 蔡主任委員春鴻:所以就根據滿池的狀況,假設發生了一些意外並進行分析,所以委員所講的並沒有錯。 何委員欣純:對,必須要進行分析,核一、核二和核三在沒有滿池的狀況之下,要進行所謂的冷卻能力安全分析,如果滿池或是放太多,因應的方式不一樣,分析研究也應該不一樣吧!你們104年度的工作項目就是要完成核一廠的事故分析,在明年1月燃料池就會滿了,有可能再放得更密集嗎?看起來台電是想要放得更密集。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不可能再更密集了。 何委員欣純:可是台電跟我們說要再更密集,怎麼會不可能?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設這個計畫是在10年前做,當時還沒有面臨即將滿池的問題,也一樣會假設已經滿池來進行分析,所以並不是因為明年將會滿池才來進行這個計畫。 何委員欣純:我當然知道,你一直強調未來要就複合式災變進行安全分析,就是針對燃料池冷卻的能力,從字面上來看是這樣。可是你們給本席回覆裡面的說明指出,你們104年度的工作項目就是要完成核一廠的部分,包括基本事故跟燃料池的事故分析。我現在就告訴你,我們大家都知道,第一,核一廠的燃料池明年就會滿池;第二,台電也已經放出風聲,媒體也已經報導過了,台電準備進行再密集化式存放,雖然你們表示還沒有收到申請,但是無風不起浪,台電有可能這樣做……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我再補充一下,這個計畫從核一、核二做到核三,目前核三還沒有滿池,不過,我相信也會在假設核三已經滿池的情況下去做安全分析,就這個意思而已。 何委員欣純:所以完全跟再密集化……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關係。 何委員欣純:第三個可能性就是再密集化的安全分析?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 何委員欣純:未來會不會轉變成這個樣子?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會包含這樣子的議題。 何委員欣純:你在這裡跟我明確保證? 蔡主任委員春鴻:是。 何委員欣純:那你的意思就是台電不會送再密集化的計畫給你們審核?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不知道,但是至少…… 何委員欣純:你現在告訴我不知道……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現在只回答這個計畫的內容,我只是跟你解釋,假如這個計畫從核三開始做起的話…… 何委員欣純:我們現在就擔心台電用再密集化的方式來解決燃料池滿池的問題,明年度就會提出申請,就會遇到你們安全分析的計畫,那未來你們的安全分析計畫會不會轉彎?還是會有第三個可能性。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可能。 何委員欣純:最好是不可能,你在這裡跟我講不可能,在學術上、專業上可不可能? 主席:這個計畫應該是獨立性的研究,不是為了現在特定的…… 何委員欣純:我知道!現在主委說沒有關係,問題是104年度的工作項目之一就是核一,所以明年就會遇到滿池的問題,明年就要解決滿池的問題,不是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為什麼會選擇核一?簡單來講,就是因為不可能3個廠同時做,所以一定是一年一年做,在這種情況下,我也是先選核一來做,不是因為核一快要滿池,而是因為它會最早達到除役的時間,所以一定會先從核一開始做。 何委員欣純:你說除役,問題是你要讓它延役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這件事也跟延役無關。 何委員欣純:你們都說是無關的計畫審查,可是就是環環相扣嘛! 蔡主任委員春鴻:還有4年要運轉,所以先…… 何委員欣純:好了,不要講核一了。奇怪,你們怎麼都聽不懂?你們都這麼專業,書讀這麼多,聽不懂我這個一般老百姓的問題。雖然是各自的計畫,沒有錯,但是在安全分析計畫裡,你們明年度的工作項目中最主要的是完成核一廠的基本事故及全燃料池的事故分析,你們明年度研究這些,就一定會面臨核一廠明年1月就會滿池這個事實。你可不可以保證台電不會提出再密集化的處理計畫?你們要不要審?如何審?如果台電說他們有可以做到再密集化的技術,提出計畫,要求原能會審議,你要不要審?如果你審了,那你們研究計畫裡的安全分析是不是又要改變了? 張處長欣:這個計畫…… 何委員欣純:剛剛主委跟我說他的安全分析包含不滿池和滿池等各種狀況的分析,那未來台電…… 蔡主任委員春鴻:滿池要做。 何委員欣純:滿池一定要做嘛,對不對? 未來會有更多情況,台電如果再密集化,放的燃料棒一定更密集、更多,而你們明年要做安全分析…… 張處長欣:跟委員報告,目前台電從來沒有跟我們談過這件事。 何委員欣純:媒體報導過了,台電有這個打算,如果明年滿池,這個問題要不要解決?台電可能提出再密集化的計畫,要你們審議,你們要不要審?主委剛剛馬上回答我,如果同意再審,安全分析就白做了,是不是?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是解讀您的意思。 何委員欣純:我在問你,你們是專家,你是博士,你要告訴我。 現在一般老百姓關心的是現在燃料池即將滿池,未來台電還要再密集化,還要放進更多燃料棒,那你的安全分析…… 蔡主任委員春鴻: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安全分析不會白做,我剛剛只是解讀您的意思,您是在批評這個計畫就白做了,但我認為不會白做,因為它是針對核一要從明年運轉到107年才除役,從而分析在超過設計基準而發生事故時,如何處理燃料池才能確保安全。所以不會假設將來燃料還可以貯存更多,因為以現在的狀況…… 何委員欣純:你不能跟我說假設,你是專家,你要讓老百姓安心,這是第一個。 第二,你現在跟我說核一到107年除役,可是你另一方面又要設法讓它延役,一次就要延20年,如果通過燃料池的安全分析,這個燃料池就要用到127年。 主席:這是從哪裡來的? 何委員欣純:按照他的邏輯啊! 主席:已經說過了,到現在也沒有提出延役的申請。 何委員欣純:他們已經在審議了! 主席:好,現在已經5點半了,我們來處理。 何委員欣純:我問的問題,他也沒有辦法用白話文說給我聽。 主席:這真的是講不完。 何委員欣純:那我請問主委,以你專業的角度來看,有沒有再密集化的技術?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們沒有,可是我們不能幫台電保證。 何委員欣純:如果你們沒有,如果台電做了,你們有能力審嗎?你現在說你們人不夠,所以沒有辦法審? 張處長欣:我認為這是非常假設性的問題,就我們目前了解,台電並沒有要提出再密集化的計畫。 何委員欣純:那你們本身有沒有這樣的審議能力? 張處長欣:上次台電密集化的時候我們就有執行審查,所以我們有相關的導則。 何委員欣純:我問主委台電有沒有可能再密集化,主委說沒有辦法代替台電回答這個問題,可是我認為這是有可能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真的台電提出再密集化,我們還是按照過去的經驗、相關的導則及國際的標準來審。如果真的發生委員提到的狀況,本會有能力可以審。 何委員欣純:既然你們有能力可以審,那為什麼剛剛我用白話文問,你們還聽不懂?如果台電提出再密集化的申請,那你們的安全分析要如何做?剛剛主委說不滿池有不滿池的安全分析,滿池有滿池的安全分析,主委又說沒有辦法代台電回答,如果台電提出申請,你們有能力審,可是再密集化之後的燃料池安全分析當然不一樣。 張處長欣:這個計畫其實是在建立一個模型,這個模型是目前國際上用在燃料池的一個比較新的完整模型,我們希望國內能夠建立這樣的能力。事實上在福島事故之後我們參考美國經驗,增加一些灑水、補水的設備,以前就有補水的設計,但是在福島事故之後我們要求核電廠再增加補水設備。 所以大家如果仔細看,我們的回答有說,針對現行燃料池冷卻水等冷卻事故的救援措施,我們已增加了設備,所以要用這個分析再加強印證,加入後針對灑水的水流建立模擬分析的能力。我認為這一塊絕對是值得做的,因為在國際上燃料池都是用這種方式在做的,而國內也有相關的能力,只是尚未實質地運用在這方面,因此這在培養相關模擬分析的人才上是絕對有幫助的。這個部分與滿池無關,因為這是要用來印證我們新裝的冷卻設備,以這樣的參數下去分析後是不是真的跟預期一致。因此這並不是…… 何委員欣純:這個研究計畫的重點是不是「模擬」? 張處長欣:因為這是模型的建立,從單因素建立到全燃料池後再進行分析,所以這和燃料密不密集根本沒有關係。 何委員欣純:你說這是模擬一個模式,但要去模擬一個模式不就是為了要印證嗎?剛剛主委說,滿池與不滿池是不一樣的印證,所以在邏輯上…… 主席:那是在回答你關於滿池的問題,但這個計畫與滿池沒有關係。 何委員欣純:可是所謂的印證就是為了印證實際上……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於所建立的電腦模式來講是沒有差別的,只是在電腦模式建立好後要去計算以瞭解結果是如何時,才會牽涉到實際上燃料池儲藏的燃料數量到底有多少。就像委員講的,我們可能會模擬在儲存時的狀況是如何,滿池時的狀況又是如何,諸如此類的case study。然而,建立模式的過程與有沒有滿池是沒有關係的。更進一步地講,假設數量或密度真的又變大了,這些所建立出來的模式,馬上就能用來計算新狀況的安全分析。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現在就是在強調,你們要模擬的模式要足以因應我剛才提到的狀況。不管是否滿池,如果未來台電又提出再密集化,當燃料池中燃料束的密度處於更高的情況下……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模式發展得好的話就可以…… 何委員欣純:對,但我現在就是要請你告訴我,你們模擬出來的模式到底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關於安全分析的部分可不可以推算得出來? 蔡主任委員春鴻:如果模式發展得正確的話…… 主席:這部分的預算是委託進行用過核燃料池冷卻能力的安全分析,照你所描述的,安全分析的作用是在事故發生之後,要如何用更精進的灑水方式好加速冷卻以減低傷害。但也因為冷卻這件事被委員聯想到「池」的問題上去了,所以在你的說明中,針對委員所提出的,包括用過核燃料池冷卻能力的分析精進,你再連續提出報告。在你的說明中,跟這個研究計畫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直到現在我才聽到你說這是為了在應變事故時,要如何冷卻反應器對吧?這和委員看到這筆預算要執行的內容是完全不同的方向,以致我們現在在討論的都是那個冷卻池,包括滿了怎麼辦、要怎麼再精進等狀況,但那跟這筆預算要做的研究卻沒有關係。你們為什麼沒有在說明中說清楚呢?你只有用兩段寫道,用過燃料池冷卻能力分析精進的目的,在於如何維持冷卻能力,但燃料池失水的事故卻沒有在下面說明。因此這筆預算與討論的內容屬於兩個不同的方向,使委員誤解該預算係為因應104年冷卻池將滿的狀況。雖然兩者沒有關係,但你們在說明裡面卻沒有說清楚研究目的是什麼,也沒有說清楚這是要用作灑水冷卻的。於是,我們就把它想成,冷卻池要滿了,所以你們打算要研究滿了之後該怎麼辦。接著何委員就提出,如果池子滿了還要再裝得更滿,原能會有沒有能力通過審查,包括你們有沒有技術讓燃料池滿了之後再添燃料進去。所以這是兩碼子事好嗎?你們沒有說清楚。 何委員欣純:他們直到最後才說這是一種模擬的模式。 主席:對呀!如果是模擬的模式,你就要讓人家知道,其實你們是要將它冷卻以降低事故發生時所造成的傷害,對吧? 饒處長大衛:是。 主席:這才是名副其實何委員說的畫鬼最易,我現在終於知道這句話的意思要怎麼表達了。總而言之,感謝大家讓我們也吸收了很多常識,但還是要請你們聽清楚也看清楚委員的提案,並在進行說明的時候不要太浮濫好嗎? 何委員欣純:好啦!就給主席處理。 主席:剛剛我們一再花時間瞭解赴大陸經費的使用內容,你們一定要將該經費內容針對項目、人數、每一趟的經費以及會後的報告清清楚楚地載明出來,不要再有缺漏之處。至於這一目中關於派遣人力的經費,我們併同第5案、第6案及第7案一起處理。反正整個原能會的派遣人力就是20人,他們會分散在每個計畫中幫忙,所以還是要回歸到那個部分。在預算8,530萬元之內,除了派遣人力之外,再尋求一個數字,如果主席剛剛所提有不足之處,請委員再提出他們必須要補充的資料,以取得共識。 何委員欣純:原能會的預算兩億多元,培訓人才研究計畫的內容上是不是可以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 主席:你是指行政院103年度8月18日2億616萬3,000元的部分嗎? 何委員欣純:本席的第29案是不是可以保留?因為我對於第29案龍門電廠核四大約一千多萬元的的研究計畫非常有意見。 主席:我覺得這一個案好像跟第30案一樣,它並沒有針對性。是你們在說明上沒有表達清楚,這是針對反應器所進行的研究,對不對?恰巧龍門電廠也有使用到這樣的設備。委員,我們乾脆就加總起來,看是要怎麼指定凍結的項目,我們再來指定好嗎?剛剛委員提到第3項的部分是針對行政院8月18日核定的人才培訓計畫,這同時也是國科會移撥的計畫…… 何委員欣純:主席,我這樣建議好了,整目是8,530萬2,000元,是不是可以凍結2,000萬元,其中就包含我剛剛講的研究計畫好嗎? 主席:八千多萬元凍結二千萬元的話就是…… 何委員欣純:凍結四分之一,要不然凍結五分之一好了。但是裏面要包含……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能不能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剛剛徵詢同仁的意見,他們說這個8,530萬大部分是科技計畫,除了剛剛講的計畫管理、管考、資訊公開、對外溝通之外,但這其實是少量的,其他的大部分是委辦費或補助,像05那個是跟科技部合在一起所謂的matching fund兩千多萬,這些都是委託…… 主席:科技部也是相對的…… 蔡主任委員春鴻:對,也是相對的兩千多萬,這些都是為了要找學術單位來做研究,若凍結預算,他們會沒有辦法進行…… 何委員欣純:我們整目來凍,我沒有指定05部分,我只指定06的部分。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懂,所以我的意思是,假如少一點也許影響不大,但若是五分之一,我不曉得…… 何委員欣純:六分之一呢? 蔡主任委員春鴻:陳主任,你看,假如六分之一的話,影響…… 何委員欣純:不然,凍1,500萬,比六分之一還少,然後……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凍1,500萬,會不會有影響? 饒處長大衛:委員,能不能幫忙?我相信委員都支持人才培育,如果凍結的錢太多,對我們委託……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跟委員請求一下,假如是剛剛講的凍結1,500萬,可是用書面報告,我覺得比較容易,因為若要採專案報告,按照過去的經驗,會卡到明年下半年才解凍,接著還要公開招標,那就到明年年底了,等於是沒了。 何委員欣純:我是跟你要計畫,就是要書面資料,凍1,500萬,但是中間一定要凍到研究計畫06的項下,好不好? 蔡主任委員春鴻:18案到31案凍結1,500萬元,並提供委員會及個別委員資料,包括有關第1項赴大陸經費的使用內容,其中包括項目、每次出國經費及人數、會後報告等細節,第2項包括行政院在8月18日核定2億616萬3,000元的這個移撥計畫相關內容細節,好不好?包括你們有多少計畫必須執行、預算各是多少,凍結的部分你們自行調整,但應包括何委員欣純所提的第30案,第30案有關於…… 何委員欣純:第29、30案的是06部分。 主席:好,有關06計畫相關提案的資料,請就委員提案質疑的部分提出詳細的書面報告,現在我們看到的提案說明沒有針對委員提案監督的部分,請你們要強化,不能用原來的說明,要改進,好不好? 蔡主任委員春鴻:那就不要保留…… 主席:我只是說凍結的部分你們自行調整,但必須包括06部分。 我們今天進度相當慢,委員對原能會的業務請教很多,所以我們多花了一些時間,希望本週原能會預算能審查結束,由於我沒有料到今天的審查進度這麼遲緩,因此主席改變禮拜三的議程,禮拜三繼續審查原能會預算。 休息(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