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淑慧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 主席:本日議程是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提案。 1、 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0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原列210萬元,建議增列250萬元。 說明: 一、觀之歷年「一般賠償收入」,實際執行決算數均較預算數為高,101年度預算編列30萬元,決算卻高達453萬3千元、是預算數的15倍之多;102年度預算編列110萬元,實際執行數亦有270萬元,顯示歷年該項收入均低編。104年度僅編列210萬元,顯然過於保守。 年度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預算數/千元 50 100 100 300 1,100 決算數/千元 1,234 1,100 659 4,533 2,701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 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0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原列210萬元,建議增列100萬元。 說明: 一、本節原列210萬元,然101年度決算為453萬3千元、102年度270萬元,實際執行決算數均逾210萬,故宮明顯低估該項收入。 二、除違約逾期交貨外,另如「合作廠商禾禮在中國自我矮化為台北故宮」一事,廠商自行參加「2013中國杭州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未依雙方所簽訂之品牌授權合約相關條文規定商標載示相關事宜,違反雙方所訂契約書第五條第四項「禁止以其他方法改變授權標的及授權商品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甲方(故宮)名譽」之行為,故宮於103年3月28日函請該公司於限期說明並主張「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違金」。如前例,對於各項業務簽訂的契約,廠商若有明顯違約情事,故宮亦應積極請求損害賠償。爰增列本節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 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0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原列210萬元,建議增列50萬元。 說明: 一、故宮於「一般賠償收入」編列之數額與實際執行決算數差異偏高(100年預算數10萬元、決算數65.9萬;101年度預算數30萬元、決算數453萬3千元;102年度預算數110萬元,實際執行數達270萬元)。雖「廠商違約逾期交或賠償」收入未能精準預測,如以近三年預算執行數額平均數額為263萬元,與104年度預算所編列之210萬元仍有幅度上的落差,爰提案增列一般賠償收入50萬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 第3款「規費收入」第11項第1目第1節「資料使用費」,原列5萬元,建議增列400萬元。 說明:故宮於本項目編列之數額異常混亂── 100年度決算數1,171萬4千元;101年度決算數403萬6千元;102年度編列預算500萬元,103、104年度均僅編列5萬元。 雖「資料使用」費用未能精準預測,故宮卻無視預算與決算數額之落差,僅將上開費用編列5萬元,爰提案增列400萬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5、 第3款「規費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原列7億4,100萬元,建議增列6,000萬元。 說明: 一、故宮自本(103)年7月1日開始調整票價,普通票由160元調整為250元,優待票由80元調整為150元,團體票則由100調整至230元,本國學生持有效學生證可免費參觀。若以故宮102年參觀總人數4,500,678人為基準,其中外籍團體約2,667,711人,本國學生每月1萬人,散客約170萬人計算,104年門票收入推估:團體票以每人230元計,共613,573,530元,散客以最低面額150元(優待票價)計算則為255,000,000元,兩者合計已逾868,573,530元。 二、故宮102年參觀總人數4,500,678人,平均每月375,056人,103年1~8月參觀人數為3,624,068人,每月平均453,008人,103年較102年每月成長77,952人。以此增幅推估,103年和104年參觀總人數有望突破500萬人,門票收入應有增列6,000萬元的空間。(網路販售門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 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原列1億6,142萬2千元,建議增列3,000萬元。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年度權利金收入編列1億6,142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少3,537萬8千元,其中「提供各界使用出版品權利金」編列8,189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少5,117萬2千元;「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編列1,10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639萬元。 二、文物授權運用範圍廣泛,故宮近幾年致力推動各項文創商品,但授權金收入卻不增反減,顯示授權金之訂定與收取,有待檢討。再者,近來發生多項侵權盜版事件,卻未見故宮積極處理,也連帶影響權利金之收入。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7、 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原列1億6,142萬2千元,建議增列3,000萬元。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年度權利金收入編列1億6,142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少3,537萬8千元,其中「提供各界使用出版品權利金」編列8,189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少5,117萬2千元;「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編列1,10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639萬元。 二、文物授權運用範圍廣泛,故宮近幾年致力推動各項文創商品,但授權金收入卻不增反減,顯示授權金之訂定與收取,有待檢討。再者,近來發生多項侵權盜版事件,卻未見故宮積極處理,也連帶影響權利金之收入。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8、 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原列1億6,142萬2千元,建議增列2,300萬元。 說明: 一、查本節103年度編列1億8,680萬元,104年1億6142萬2千元,較去年減列2,537萬8千元。 二、104年提供外界使用出版品權利金預算8,189萬2千元,103年1億2,630萬元,減列4,440萬8千元,預、決算數字持續萎縮。另101年出版品權利金決算2,178萬2千元,102年降至637萬9千元。故宮宣稱出版品權利金減少原因係大套書授權減少、該類書籍市場行銷對象有限,致授權案件難以穩定成長,然以文淵閣四庫全書盜印案為例,故宮原欲透過轉授權給北京蘇音公司,助其合法化,授權金為1億9,500萬台幣,但至今廠商一毛未付,而故宮亦無意循法律管道向盜版商損失。 三、104年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預算1,100萬元,103年為1650萬元,減列550萬元。101年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決算882萬4千元,102年降至748萬7千元,預、決算數字亦持續萎縮。故宮表示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下降原因係學術研究及非營利教育推廣授權案件增加,然近年故宮文物圖像商品深受國內外市場喜愛,按理營利授權案件不可能逐年快速下降,除應詳查是否有假借以非營利教育推廣申請授權,實則作為商品開發之用外,更應了解市場需求,讓廠商得依循合法管道申請授權,用以開發商品。另根據故宮人員的出國報告,渠等在中國當地舉辦的展覽會上不時發現文物圖像遭盜用,且在淘寶網上亦有不少仿冒文創商品,故宮應積極舉發查緝,並予以追訴求償,杜絕侵權歪風,以充國庫。 四、故宮歷年預算書並未主動揭露「特展回饋金」數字,依立院預算中心資料,100年度決算「特展回饋金及其他」1,399萬1千元,101年度降至691萬1千元,102年度再降至339萬1千元,萎縮幅度驚人。 五、故宮委外辦理的特展,廠商除負擔場租和水電費外,售票收入則全歸廠商,收費標準由廠商訂定,廠商再依參觀人數支付故宮回饋金,購票數未達20萬張,收取基本回饋金100萬元,20萬張以上,每增加一張,收取回饋金40元。以102年度幸福大師─雷諾瓦與二十世紀繪畫特展為例,門票每張金額250元,售出4,000張即可達100萬元,而該特展參觀人數為208,846人,門票收入5,221萬1,500元,故宮僅收取100萬回饋金、場租58萬7千元、水電費132萬3千元,共計291萬,與門票收益落差甚大。 六、查99年至102委外特展參觀人數,多則超過16萬,少則3萬多人,對參觀環境帶來的負擔不一,收取的回饋金卻均為100萬。而立院預算中心亦指出,委外特展除由故宮提供典藏文物,接洽國外博物館提供借展文物外,故宮辦理前置作業投入的相關費用,包括文物購置、維護、管理等成本、相關負擔應列入設算,若僅以參觀人數作為計算基礎,不足以反映成本。回饋金的訂定,應有調整空間。 七、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權利金,101年決算比預算金額少了244萬,102年減收數字擴大為417萬,故宮參觀人數自101年已逾436萬,102年更突破450萬,故宮晶華是院區內對外營業最主要的餐廳和會議場地,繳交的權利金卻年年銳減,委外經營績效有待提升。 年度 委外經營權利金(預算) 委外經營權利金(決算) 委外經營回饋金(預算) 99 15,333千元 10,715千元 100 15,784千元 2,198千元 3,156千元 101 16,267千元 13,825千元 3,253千元 102 15,000千元 10,822千元 3,000千元 103 12,500千元 2,500千元 104 13,200千元 2,640千元 八、語音導覽服務權利金104年原列9,000千元,然102年權利金實際收入14,834千元,103年1~6月實際收入已達8,278千元,平均每月1,379千元,全年有望突破16,548千元。104年權利金應可增列6,000千元。 九、綜上,爰104年編列的權利金明顯低估,出版品權利金、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特展回饋金及語音導覽服務權利金等項目至少都應各增列5,000千元,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權利金至少應增列3,000千元,合計23,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9、 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原列1億6,142萬2千元,建議增列2,000萬元。 說明: 一、是項收入編列1億6,142萬2千元(較上年度-3,537萬8千元)於「提供各界使用出版品權利金」與「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皆有所減少。然而故宮近年來「關鍵績效指標」均列入「文物授權件數」與「提升文物加值應用效益」,其運用範圍廣泛且數額連年超越目標值,但授權金收入卻不增反減,對於「授權金」之訂定與收取應予以檢討。 二、近來發生多項侵權盜版事件,故宮積極回應批評卻未能積極處理,於績效指標中未見智財與版權之保護或協商;近年侵權事件中,多起與中國相關者,也未能見到故宮即時而積極的後續處理。而侵權盜版事件頻傳,連帶影響權利金收入,故宮亦未研商出處理之方。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0、 故宮博物院「權利金」收入原編列1億6,142萬2千元,爰提案增加1,000萬元。 說明:本項收入較去年(103)減少3,537萬8千元,原因為何?故宮出版品行銷成效未見顯著提升且權利金牽涉智慧財產權,故宮應盡速建立授權控管機制,一方面開拓文物授權應用範圍,另一方面也要積極建立追蹤盜版物件之機制,爰決議增加本項收入1,000萬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11、 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原列977萬1千元,建議增列300萬元。 說明: 一、觀之歷年「租金收入」,實際執行決算數均較預算數為高,99年度預算數編列505萬8千元,決算數卻高達784萬6千元;100年度預算同樣編列505萬8千元,決算也達778萬5千元;101年度預算提高編列為542萬2千元,但實際執行收入也高達821萬8千元,增加比例超過50%;102年度預算編列640萬6千元,決算實際執行收入也有817萬8千元,顯示故宮歷年編列該項收入均過於低估、未盡覈實。 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預算數/千元 5,058 5,058 5,422 6,406 決算數/千元 7,846 7,785 8,218 8,178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 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原列977萬1千元,建議增列200萬元。 說明: 一、觀之歷年「租金收入」,實際執行決算數均較預算數為高,99年度預算數編列505萬8千元,決算數卻高達784萬6千元;100年度預算同樣編列505萬8千元,決算也達778萬5千元;101年度預算提高編列為542萬2千元,但實際執行收入也高達821萬8千元,增加比例超過50%;102年度預算編列640萬6千元,決算實際執行收入也有817萬8千元,顯示故宮歷年編列該項收入均過於低估、未盡覈實。 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預算數/千元 5,058 5,058 5,422 6,406 決算數/千元 7,846 7,785 8,218 8,178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3、 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原列977萬1千元,建議增列100萬元。 說明: 一、 停車場僅開放員工使用,每格車位每月收費600元,全年收費7,200元,換算每日停車費僅20元,與士林運動中心日間月租3,600元、百齡高中地下停車場日間月票1,500元相較下,故宮停車場費用偏低,且自97年迄今未調整,應酌予調漲。 二、學人館近年收入落差極大,100年收入31,600元,101年60,100元。102年驟降為4,200元。103年1~7月11,200元,收入落差甚大,應審慎評估該館的使用效益。 三、 近年故宮將更多的展覽場地租給消合社做為營業用,營業場地佔現有展覽面積三成以上,總坪數約634坪,年租金共計2,643,637元,每坪平均月租僅347元,遠低於士林區辦公室(581元)和店面(1,333元)的租金行情,水電、空調設備維護費分攤僅佔故宮相關預算的17%,而故宮給付消合社的代銷佣金,卻高達商品售價的40%,消合社佔地利、享盡優惠,營業費用卻大量灌水,將國家文物衍生品創造的公共財揮霍濫用,實屬不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4、 第7款「其他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原列464萬8千元,建議增列3,000萬元。 說明: 查本節103年預算匡列645萬,其中出版書籍刊物售價收入103年預算為505萬元,今年降為300萬元。然據故宮提供的數據,102年銷售收入扣除印製成本,淨收入5,544萬,104年銷售收入預估為9,821萬6千元,扣除印製成本,淨收入至少3,500萬,顯見故宮未覈實編列。 99 100 101 102 103 104年 銷售收入 29,848,088 58,048,293 94,163,759 83,774,646 89,248,000 98,216,000 印製成本 14,737,564 31,475,043 28,920,377 28,328,510 39,557,000 62,564,000 印製數量 125,200 252,000 176,250 184,190 160,000 264,000 銷售數量 95,368 179,155 210,507 172,748 160,000 176,360 註:99年至102年為決算數,103年至104年為預算數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 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業務費」項下之「水電費」科目預算編列4,786萬5千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故宮104年度全館全年度水電費編列高達4,786萬5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約55.49%,較103年度水電費4,634萬5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的24.6%,102年度3,522萬5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的16.3%,逐年大幅度的成長,且比例相當驚人。然政府各單位推行節能減碳、縮減水電費用,故宮卻反其道而行,大幅增加水費及電費。建議水電費預算應予減列,已達節能減碳、撙節支出。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6、 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編列5,434萬3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104年度故宮職員由304人增至315人,費用增加近2,000萬元,人事費高達4億7,643萬元,卻仍持續增聘臨時人員7人,「臨時人員酬金」更較上年度成長444萬4千元,預算共計5,434萬3千元,占業務費比例20.4%。故宮以臨時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變相增加用人費用,宜檢討人力運用配置,並降低臨時人員進用人數。 計畫名稱 103年度 104年度 比較增減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一般行政 4 1,338 6 1,675 2 337 器物管理研究與展覽 6 3,421 7 3,921 1 500 書畫管理研究與展覽 5 2,380 5 2,410 0 30 圖書管理研究與展覽 14 4,706 20 7,540 6 2,834 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 15 5,475 15 5,475 0 0 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 10 3,650 10 4,736 0 1,086 資訊管理維護 17 7,367 15 7,367 -2 0 安全管理維護 464 21,562 64 21,219 0 -343 合計 135 49,899 142 54,343 7 4,444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 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編列5,434萬3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其餘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故宮年年僱用大量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年年成長、居高不下,104年度編列5,434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444萬4千元,人數也增加7人,占業務費比例高達20.4%。故宮用大量臨時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無異是變相增加用人費用。 計畫名稱 103年度 104年度 比較增減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一般行政 4 1,338 6 1,675 2 337 器物管理研究與展覽 6 3,421 7 3,921 1 500 書畫管理研究與展覽 5 2,380 5 2,410 0 30 圖書管理研究與展覽 14 4,706 20 7,540 6 2,834 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 15 5,475 15 5,475 0 0 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 10 3,650 10 4,736 0 1,086 資訊管理維護 17 7,367 15 7,367 -2 0 安全管理維護 64 21,562 64 21,219 0 -343 合計 135 49,899 142 54,343 7 4,444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8、 「大陸地區旅費」,原列74萬2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近5、6年來陸續傳出央視、中國多家公司侵權與盜印故宮文物與國寶案例,例如蘇音公司以三希堂名稱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中國國台辦直屬的九州公司等案件,已嚴重損及我國格與文物資產運用權益,故宮無善盡文物業務內部控管機制之責,亦完全沒有意思要向中國方面追究相關業者侵權賠償責任。加上,故宮應具國際觀,與世界各國多交流,拓展國際視野,而非只顧著中國。基此,該筆預算經費亦無實質存在之必要,故為撙節公帑,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9、 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業務費」項下之「大陸地區旅費」科目預算編列74萬2千元,建議減列30萬元。 說明: 一、102年1月馮明珠出訪北京故宮的出國報告提到,故宮早在98年2月中旬,周功鑫前院長率團出訪時曾和北京故宮簽署「九點共識」,內容均涉及實質合作的行為,媒體揭露後,馮院長火速將出國報告撤下,辯稱「簽署」二字為筆誤,並把用語改為「達成」和「獲致」共識後將報告重新上傳。但在馮明珠掛名作者的《故宮勝概新編》一書中亦發現相似記載:「99年3月北京故宮博物院?欣淼院長又分別回訪,簽署八項交流合作方案」。故宮藉由玩弄文字遊戲,意圖規避國會和陸委會的監督。不論是自98年出訪中國,或是對方回訪,這些年來故宮與中方簽署的各項協議或合作方案,事前均未送陸委會等主管機關審查,僅事後報備,嚴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之一條。 二、故宮前院長周功鑫101年1月接受《深圳特區報》訪問時指出「兩岸故宮在合作交流方面達成了九項共識,包括出版品互贈及合作出版機制、文化創意產品交流機制等,......兩院的高層人員每年也會進行四次視訊會議,就我們在2009年達成的共識進行延伸和擴大。」前揭視訊會議是由院長和副院長親自主持,會議內容涉及雙方的實質合作。 三、故宮到中國被矮化的案例層出不窮,馮明珠院長100年5月在北京舉辦的「富春山居圖」合璧展點交記者會上,主辦單位為中國文物交流中心(該中心是中國國家文物局直屬的正局級事業單位),主持人稱呼「台北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馮明珠女士」,院長立刻起身微笑致意,當場未向主辦單位抗議。而那次出訪,用的就是鳳凰衛視贊助款。101年3月,馮院長受邀出席北京國際金融家俱樂部舉辦的寶島之夜,現場有北京市政協主席等多名中方官員和金融界人士,馮院長的頭銜依舊被介紹為「台北故宮副院長」。102年11月到北京故宮參加「兩岸故宮第四屆學術研討會」,講台上方用簡體字寫上「台北故宮馮明珠院長專題演講」,未見「國立」二字,也未見馮院長抗議,甚至在102年接受蘇富比亞洲區行政總裁程壽康的專訪,在對談間,馮院長兩度自稱「台北故宮」。馬總統曾說:「『國立故宮博物院』是故宮唯一的官方名稱,若因為文化交流而傷害國家尊嚴,政府和全台人民都無法接受,馬總統特別強調,國家尊嚴絕對優先於文化交流」依照馬總統的標準,身為政務官,訪中屢遭矮化,馮院長從不抗議,令國家尊嚴受辱,面對國際知名拍賣官的專訪,卻帶頭自我矮化,自稱台北故宮,喪權辱國。 四、103年赴中旅費編列61萬6千元,104年預算增加了12萬6千元。故宮人員赴中國除了以公務預算支應,另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預算也編列42萬1千元支用(102年編列31萬1千元),赴中旅費年年增加,但卻屢遭矮化,實屬不當。另主計總處亦表示,104年出國旅費預算,包括赴中旅費,不應多於103年度。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0、 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業務費」項下之「國外旅費」科目預算編列147萬2千元,建議減列30萬元。 說明: 一、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104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3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然103年度故宮國外旅費為116萬1千元,大陸地區旅費61萬6千元;104年國外旅費為147萬2千元,大陸地區旅費74萬2千元,較去年共增加43萬7千元,明顯違反上述辦理事項之原則。 二、赴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不只編列在故宮公務預算,在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預算中,查103年基金國外旅費為43萬6千元,大陸地區旅費31萬1千元;104年國外旅費為53萬6千元,大陸地區旅費42萬1千元,較去年共增加21萬元。亦即公務預算加上基金預算,旅費合計高達317萬1千元。(教育部104年旅費約393) 三、另查98年至103年,故宮公務員利用兼任消合社理事身分,少則一人,多則三人,隨消合社到中國,差旅費均列入消合社營業費用,98年光是理事和總經理赴中國的差旅費高達53萬9千元,99年更高達80萬元,100年80萬2千元,101年72萬2千元,102年25萬6千元,103年10月底前17萬9千元。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規定:「各機關及基金不得接受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員赴大陸地區所需費用」,案故宮將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委託消合社經營,故宮消合社理事是否藉執行社務之名,到國外旅遊?應送廉政署調查。 四、故宮消合社歷年旅費統計: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旅費 1,296,914 1,968,243 4,063,558 3,712,257 1,072,244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1、 「業務費」項下之「國外旅費」科目預算編列147萬2千元,建議凍結50萬2千元,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近年來國外旅費不敷使用,近5、6年以來決算數皆為超支且幅度驚人,儼然成為常態。惟出國計畫應配合施政計畫,進而編列年度概算,但故宮博物院各年度國外旅費均超出原計畫甚多,足見各計畫編列未盡詳實,出國計畫形同虛設。基此,故宮應撙節公帑依,緊縮經常支出原則覈實編列。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2、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其餘減列3,400萬2千元,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因招標爭議而廢標。之後故宮將餐飲與博物館商店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而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則以補充合約方式,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 二、故宮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辨衍生性商品之銷售係屬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委任採購,應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謹守公平合理原則,避免被質疑獨厚故宮消費合作社。惟故宮現以規劃設置專業法人辦理博物館文創跨域業務為由,陳報行政院同意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之公開招標作業,且於博物館法專業法人未設置前,仍維持現狀,俟博物館專業法人成立後,再終止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委辨業務,而未透過公開招標程序,逕行指定廠商辦理,已明顯違反採購法規定。且博物館法審議期程難以預期,故宮藉此一再拖延,難避自肥之嫌。 三、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多年來運作未符法制,導致爭議不斷,主其事者卻消極以對,應予譴責。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千元,建議刪除100萬,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預算持續編列「16.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用,然本年度空調、電機設施、冰熱水主機等維修保養費用額度均高出4成以上卻未列明增額原因,於此項目下建議刪除100萬元。 二、故宮對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及自肥之爭議,未予以積極處理,反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時,因爭議廢標後,分別招標餐飲與博物館商店;「餐飲」標案復由消合社於102年9月9日得標,「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則以擬設置專業法人為由,未公開招標卻逕行指定廠商辦理,以補充合約延長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委託經營代辦銷售業務之期限,明顯違反採購法規定。 三、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多年來運作未符法制,導致爭議不斷,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審議時曾要求故宮組織諮詢小組釐清消合社權利義務,屢次遭指正主其事者卻消極以對。爰此,除100萬元針對16.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用之刪除額外,其餘「一般行政」費用凍結二分之一,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4、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因招標爭議而廢標。之後故宮將餐飲與博物館商店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而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則以補充合約方式,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 二、103年5月14日故宮於教委會答覆有關故宮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管理案進度時曾表示:「我們在5月5日已經重新啟案了,整個招標案會立刻進行」,然至8月底仍未見招標公告,藉故拖延招標作業,意圖讓消合社持續經營。故宮肆意曲解立院決議,並推翻行政院103年4月30日院臺文字第1030015429號函核復事項,及6月份由工程會召開的「研商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能否參與該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經營案之領標及競標會議」會中各主管機關做成的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與工程會咸認故宮附設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管理,不宜再委由該院辦理。爰請故宮仍依行政院103年4月30日院臺文字第1030015429號函核復事項辦理。」 三、今年九月份由行政院毛治國副院長主持的會議,會後做出故宮消合社不具投標資格,且應盡速招標等裁示,故宮卻密謀推翻此一決議,以故宮現以規劃設置專業法人辦理博物館文創跨域業務為由,火速發函陳報行政院同意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之公開招標作業,於博物館法專業法人未設置前,仍維持現狀,俟博物館專業法人成立後,再終止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委辨業務。故宮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辨衍生性商品之銷售係屬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委任採購,應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謹守公平合理原則,避免被質疑獨厚故宮消費合作社,且未透過公開招標程序,逕行指定廠商辦理,已明顯違反採購法規定,況博物館法審議期程難以預期,故宮藉此一再拖延,難避自肥之嫌。 四、面對立院的質疑和監督,故宮身為行政機關,竟以一紙新聞稿,推稱「委員各有主張」,意圖拖延博物館商店招標委外進度,目的便是讓消合社繼續經營,此舉不僅違法亂紀,更形同行政怠惰,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多年來運作未符法制,導致爭議不斷,主其事者卻砌詞推託,應予嚴正譴責。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5、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因招標爭議而廢標。之後故宮將餐飲與博物館商店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而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則以補充合約方式,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 二、故宮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辨衍生性商品之銷售係屬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委任採購,應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謹守公平合理原則,避免被質疑獨厚故宮消費合作社。惟故宮現以規劃設置專業法人辦理博物館文創跨域業務為由,陳報行政院同意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之公開招標作業,且於博物館法專業法人未設置前,仍維持現狀,俟博物館專業法人成立後,再終止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委辨業務,而未透過公開招標程序,逕行指定廠商辦理,已明顯違反採購法規定。且博物館法審議期程難以預期,故宮藉此一再拖延,難避自肥之嫌。 三、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多年來運作未符法制,導致爭議不斷,主其事者卻消極以對,應予譴責。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6、 第6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千元,凍結300萬。 說明: 1.故宮104年度預算員額總數491人,其中普通工友36人、技工48人、駐警63人及約僱23人,惟有工友21人、約僱2人及駐警59人,皆屬超額出缺後應減列之預算員額,另技工人數亦超過設置標準達41人。 2.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規定員額,故宮職員人數315人應設置工友15人,惟104年度實際雇用工友超編21人;而技工亦有超編現象。 3.綜上所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約聘僱人力之運用,以符合相關規範,爰凍結「一般行政」科目300萬,俟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謝約聘人力,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潘維剛 27、 第1目「一般行政」之「01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建議凍結7,643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預算員額總數491人,其中普通工友36人、技工48人、駐警63人及約僱23人,惟有工友21人、約僱2人及駐警59人,皆屬超額出缺後應減列之預算員額,另技工人數亦超過設置標準達41人。經查: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相關規定,故宮多年來技工、工友、約僱及駐警人數未符合標準設置,約僱人員及駐警亦超額,是以,應就超額人力加速進行精簡或調整,以撙節人力成本。 二、故宮104年度於各工作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計142人、5,434萬3千元(詳附表1),與上年度相較,增加7人、444萬4千元,以「安全管理計畫」進用臨時人員64人最多,另「圖書管理研究與展覽計畫」較上年度增加6人。經查:(一)進用臨時人員以無超額待精簡之工友、技工與約僱人員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且處理非常態性業務;(二)故宮多年來工友與技工皆超出員額配置基準,復僱用大量臨時人員,且用以處理陳列文物之安全業務,顯有未當。 三、綜上所述,故宮亟需檢討整體人力運用,並積極推動工作簡化等措施,俾控管所有人力進用數量。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 第1目「一般行政」之「01人員維持」項下「0105技工及工友待遇」,原列3,500萬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一、104年度預算員額中,編列有普通工友36人、技術工友48人,合計達84人,「技工及工友待遇」預算3,500萬元。以該院315名職員(含約聘僱人員23人)人數規模而言,平均約3.75人即配置1名工友,實屬偏高。 二、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中所訂定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則以該院職員人數315人計算,僅得置工友15人,本年度超編達21人。依規定技工員額最多不超過普通工友人數二分之一,亦即技工上限為7人,實際進用技工卻高達48人,超編41人。合計超編47人。以每人月薪3萬元計,全年13.5個月,超編費用達1,903萬5千元。 三、該院技工之工作內容,多為辦公室內清潔、送公文,而院區園藝、清潔維護、廢棄物清理、至善園及至德園清潔維護等,均已採外包方式辦理,故宮應加速精簡超額技工工友人數,並調整工作內容,以節省人事費之公帑支出。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9、 第1目「一般行政」之「01人員維持」項下「0105技工及工友待遇」,原列3,50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其餘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104年度預算員額中,編列有普通工友36人、技術工友48人,合計達84人,編列「技工及工友待遇」預算3,500萬元。以該院315名職員(含約聘僱人員23人)人數規模而言,平均約3.75人即配置1名工友,實屬偏高。 二、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中所訂定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則以該院職員人數315人計算,僅得置工友15人,本年度超編達21人。此外,其技術工友達48人,也超編41人。 三、該院技工工友之工作配置內容,多數為辦公室清潔、送公文,其有關院區園藝、清潔維護、廢棄物清理、至善園及至德園清潔維護等,均已採外包方式辦理,理應就超額技工工友人力加速進行精簡或調整,以節省人事費之公帑支出。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鄭麗君 30、 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8,757萬2千元,建議刪減1,500萬元。 說明: 一、104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757萬2千元,103年度編列8,664萬7千元,102年度5,304萬1千元,逐年增幅幅度相當驚人。 二、又,觀之該科目項下,有多項計畫均較103年度大幅成長,原因何在?故宮應予詳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31、 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8,757萬2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因參訪遊客日漸增加影響故宮參訪品質已討論多年,然故宮至今未能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根據故宮提供資料,至今年十月為止,參訪遊客對展場環境、參訪品質均有負面批評感受,無論國內外遊客多有對故宮參訪環境過度擁擠、吵雜提出批評意見。爰提案凍結本計畫2,000萬元,俟故宮就整體參訪環境品質提升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32、 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028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原列384萬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103年「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共編列270萬,104年增列114萬,預算成長高達42%,其中「院區空調設施、過濾網更新及軟水藥劑等維護費用」、「院區電機、殘障設施、供水設備等維護費用」及「冰熱水主機三級保養等維護費用」均由70萬成長為108萬,其餘三項費用編列與去年相同。然根據故宮提供的細項資料,相關的設施維護,無障礙設施付之闕如,另如幻燈機、攝影機、錄音機等養護費達20萬,顯見預算內容均照往年羅列,在同一款項裡挪支流用,習於便宜行事,未覈實編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3、 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8.檔案整理與建檔等臨時人員酬金、09.法律諮詢顧問費等,計編列294萬5千元,爰提案刪除65萬元。 說明: 一、故宮連年編列是項預算,去年08臨時人員項下包括檔案整理與建檔臨時人員酬金100萬5千元、外籍編譯人員33萬3千元(共133萬8千元);法律諮詢與教育人員升等著作審查另外編列預算數95萬8千元。今年將外籍編譯人員費用部分拆分至09法律諮詢顧問費、教育人員升等著作審查費中,預算卻大幅增加近三成,編列294萬5千元。 二、然則上開預算增加幅度卻未提具任何說明,且「檔案整理與建檔」如連年編列卻皆編列為「臨時人員酬金」,變相增加用人費用;爰提案刪除103年度預算溢出之65萬元預算數。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34、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項下「院區周圍環境美化與維持」,原列1,408萬4千元,建議減列708萬4千元。 說明: 「院區周圍環境美化與維持」編列高達1,408萬4千元,與「一般事務費」項下之(2)「院區環境美化相關經費」、(3)「大千管清潔相關費用」之編列項目疑有重複編列和浪費公帑之虞,而且故宮於103年和104年度所聘之工友、技工已達90人(預算為3,500萬元),超編甚多,清潔工作應可由本身人力負擔,若無法有效精簡人事,則外包工作應予廢除。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35、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編列有「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274千元,建議凍結1,1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與三十三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建築完成而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得檢附有關文件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其管理建物之維持,雖每年編列鉅額預算,然前揭建物中卻有多棟未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而僅有前陽明山管理局營造執照存根。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但故宮職務宿舍群大量應拆除之違建,雖經本院多次指謫並為媒體披露,故宮卻從未進行處理,甚或扭曲法令宣稱舊違建毋需拆除。又故宮部分員工於院區私設運動設施,除屬違章建築外,其是否使用故宮水電,亦有待釐清。爰凍結本預算1,100千元,待故宮邀集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與相關專業公會,就故宮院區違建情形全面會勘清查,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連署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6、 「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原列94萬5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故宮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輾轉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代辨衍生性商品之銷售係屬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委任採購,應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避免被質疑獨厚故宮消費合作社,難避自肥之嫌。 二、故宮設置故宮文物基金,辦理出版品發行、文創產品及藝術紀念品開發等業務惟該院將原基金產製品、品牌授權寄銷產品及餐飲等業務,委託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將應受國會監督之作業基金業務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規避國會監督,屢經本委員會決議應回歸建制,又,歷年來遭中國侵權與盜印案件不斷,亦置之不理,消極以對,爰應予以譴責。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37、 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0299特別費」,原列94萬5千元,建議減列63萬3千元。 說明: 一、故宮所藏文淵閣四庫全書遭北京蘇音公司(三希堂)盜印案,故宮早於99年即得悉,對於盜印行為卻未依法舉發,私自與北京蘇音接觸,102年1月22日,馮明珠院長在參訪北京故宮之行,還到三希堂印書館賞閱盜印的四庫全書,誇讚其印製品質,回國後,7月便以補授權的方式令盜印行為合法化。故宮與對方簽下轉授權合約,本應收取的權利金3千9百萬人民幣(約1億9,500萬台幣),對方只願付1千萬人民幣(約5千萬台幣),合約破局,對方一毛錢都沒付,故宮甚至只要求對方銷毀這二十套四庫全書,否則提告,但蘇音公司早已將這套四庫全書化整為零在網路販售,可任選經、史、子、集任一部書購賣,獲利更巨大。故宮的作法無疑是「未依法追訴求償、鼓勵助長盜版氣焰、令國庫蒙受巨大損失」。 二、四庫全書盜印案目前已送廉政署進行查處,馮明珠院長不論在備詢台,抑或是事後發布新聞稿,屢次以錯誤訊息混淆視聽,將應負的行政責任推卸給其他機關。故宮博物館商店委外招標案亦是如此,院長屢稱招標作業進行,卻藉故拖延,無視立院決議及行政院函示。而身為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赴中參訪多次遭矮化卻不曾抗議,種種言行顯示其已不適任院長之職。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8、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750萬3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 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104年度編列1,750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19萬1千元、增幅22.3%,其中「器物研究」編列384萬2千元,較上年度的68萬元,大幅增加300多萬,是上年度的5.7倍之多,尤其增加項目都集中在「一般事務費」(從28萬5千元增加到347萬元)。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詳細說明。 二、器物展覽項下104年度預計辦理青瓷展、銅鏡展、玻璃展、酒器展等特展,所需費用906萬元,占器物處總經費51.8%。惟根據故宮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從99年度的34%到101年度的28%,下降6個百分點,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39、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750萬3千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104年度編列1,750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19萬1千元、增幅22.3%,其中「器物研究」編列384萬2千元,較上年度的68萬元,大幅增加300多萬,是上年度的5.7倍之多,尤其增加項目都集中在「一般事務費」(從28萬5千元增加到347萬元)。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詳細說明。 二、器物展覽項下104年度預計辦理青瓷展、銅鏡展、玻璃展、酒器展等特展,所需費用906萬元,占器物處總經費51.8%。惟根據故宮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從99年度的34%到101年度的28%,下降6個百分點,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40、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750萬3千元,建議減列200萬元。 說明: 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104年度編列1,750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19萬1千元、增幅22.3%,其中「器物研究」編列384萬2千元,較上年度的68萬元,大幅增加300多萬,是上年度的5.7倍之多,增加項目為「一般事務費」(從28萬5千元增加到347萬元)和國外旅費(由12萬9千元增至22萬2千元)。 二、故宮預計在104年10月28日至30日舉辦的「激盪與新生─亞歐藝術與文化的交流」國際研討會,依目前國內舉辦的國際學術研討會慣例,國外參與的貴賓除擔任專題演講人(至多2位),由我方負擔機票食宿外,餘均採自費參加(或落地接待)。開銷較大的部分為場地費、論文印製、發表費、餐盒、歡迎宴等,總經費約莫200萬元,故宮目前匡列的費用為320萬元,似偏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1、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750萬3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4年度器物展覽預計辦理清宮舊藏12-14世紀青瓷展、銅鏡展、玻璃展、酒器展等特展,編列預算數906萬元(器物處總經費51,8%)。此外,不論器物、書畫、文物、圖書之特展,故宮對參觀人數並無特別計算,皆併入常態展統計,難以有效區別觀展者之喜好,且未能以此進行效益分析。 二、故宮公告之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顯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比率下降(99年度34%降至101年度28%)。故宮應透過了解民眾對特展接受度等方式,找出展覽規畫參考之依據。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2、 「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器物展覽」項下「設備及投資」,原列840萬元,建議凍結400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定期辦理之常態展,按參觀對象收取門票收入,而自辦特展未採獨立售票,故未統計參觀人數。104年度預算案展覽辦理經費編列2,988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94萬1千元,主要為部分自辦特展規模較大,經查:(一)常態展與自辦特展參觀人數併計,無法鑑別參訪者屬性及其對於文物偏好,不利展覽活動規劃,亦無法控管展覽成本。(二)常態展與自辦特展應明顯區分,允宜考量特展採單獨售票方式,並運用其拓展文物產品商機。 二、綜上所述,故宮自行辦理各類文物展覽活動,應納入成本收益原則,展示活動計畫規劃允宜力求多元,與時更新展覽場展品,增加典藏品曝光率,並運用特展拓展文物產品商機,輔以商展活動配合,吸引參觀人潮,使特展不再局限於教育或研究推廣功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3、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574萬6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 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104年度編列1,574萬6千元,較103年度的588萬3千元增加986萬3千元、成長幅度超過1.6倍。該項業務下多項經費均大幅成長或新增,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科目 104年度預算 103年度預算 增加數 增加% 物品 590 280 310 111% 書畫展覽 12,384 2,891 9,493 328% 業務費 9,684 608 9,076 1,493% 保險費 2,200 0 2,200 新增 一般事務費 3,782 200 3,582 1,791% 大陸地區旅費 382 0 382 新增 國外旅費 180 0 180 新增 運費 2,700 0 2,700 新增 二、書畫展覽項下104年度預計辦理各項常設展與特展,惟根據故宮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從99年度的34%到101年度的28%,下降6個百分點,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4、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574萬6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4年度「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編列預算數1,574萬6千元(較103年度預算+986萬3千元),項下多項經費均大幅成長或新增,然未見對提升之經費予以說明。此外,不論器物、書畫、文物、圖書之特展,故宮對參觀人數並無特別計算,皆併入常態展統計,難以有效區別觀展者之喜好,且未能以此進行效益分析。 二、故宮所公告之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顯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比率下降(99年度34%降至101年度28%)。故宮應透過了解民眾對特展接受度等方式,找出展覽規畫參考之依據。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5、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1書畫管理」,原322萬6千元,建議減列30萬元。 說明:「01書畫管理」104年度編列322萬6千元,較103年度的288萬6千元,增加34萬元,其中臨時人員酬金增加3萬,書畫庫房耗材、圖像製作用品由28萬增加至59萬,成長超過一倍,鑒於國家財政困窘,應撙節耗材的支出費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6、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3書畫展覽」,原1,238萬4千元,建議減列300萬元。 說明: 一、「03書畫展覽」104年度編列1,238萬4千元,較103年度的289萬1千元增加949萬3千元、成長幅度超過4倍。其中明年10月辦理的「郎世寧來華300年特展」預估費用為899萬4千元,擬向美國大都會博物館、義大利熱那亞教會機構及北京故宮博物館借展,費用包括:借展文物保險費220萬元,翻譯酬金44萬元,特展展場設計、借展費及工作人員費用268萬元,特展開幕活動高達85萬2千元,借展包裝運輸費270萬,而赴大陸地區點驗及押運人員差旅費38萬2千元,預算竟比赴國外點驗和押運人員18萬元,高出20萬元,相關預算似過於寬列。 二、書畫展覽項下104年度預計辦理各項常設展與特展約有11個,總經費1,038萬4千元,惟根據故宮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從99年度的34%到101年度的28%,下降6個百分點,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7、 「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定期辦理之常態展,按參觀對象收取門票收入,而自辦特展未採獨立售票,故未統計參觀人數。104年度預算案展覽辦理經費編列2,988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94萬1千元,主要為部分自辦特展規模較大,經查:(一)常態展與自辦特展參觀人數併計,無法鑑別參訪者屬性及其對於文物偏好,不利展覽活動規劃,亦無法控管展覽成本。(二)常態展與自辦特展應明顯區分,允宜考量特展採單獨售票方式,並運用其拓展文物產品商機。 二、綜上所述,故宮自行辦理各類文物展覽活動,應納入成本收益原則,展示活動計畫規劃允宜力求多元,與時更新展覽場展品,增加典藏品曝光率,並運用特展拓展文物產品商機,輔以商展活動配合,吸引參觀人潮,使特展不再局限於教育或研究推廣功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8、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2,890萬5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 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104年度編列2,890萬5千元,較103年度的1,832萬2千元增加1,058萬3千元、成長幅度58%。該項業務下多項經費均大幅成長,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科目 104年度預算 103年度預算 增加數 增加% 圖書管理研究 10,520 9,077 1,443 16%  臨時人員酬金 6,562 3,728 2,834 76%  一般事務費 2,155 894 1,261 141% 圖書文獻展覽 18,385 9,245 9,140 99%  雜項設備費 15,500 6,400 9,100 142% 二、圖書文獻展覽項下104年度預計辦理各項文獻展覽及與各國圖書館交換出版品之展覽,惟根據故宮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從99年度的34%到101年度的28%,下降6個百分點,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9、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2,890萬5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4年度「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編列預算數2,890萬5千元(為103年度增加1,058萬3千元),項下多項經費大幅成長,卻未有具體說明。此外,不論器物、書畫、文物、圖書之特展,故宮對參觀人數並無特別計算,皆併入常態展統計,難以有效區別觀展者之喜好,且未能以此進行效益分析。 二、故宮所公告之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顯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比率下降(99年度34%降至101年度28%)。故宮應透過了解民眾對特展接受度等方式,找出展覽規畫參考之依據。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50、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1圖書管理研究」,原1,052萬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01圖書管理研究」104年度編列1,052萬元,較103年度的916萬3千元增加135萬7千元。其中臨時人員酬金由372萬8千元增至656萬2千元,一般事務費由89萬4千元成長至215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預算為126萬元。然雜項設備費項目說明內容竟是院藏善本舊籍數位化全文影像製作費用,似非採購設備,名實不相符。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1、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2圖書文獻展覽」,原1,838萬5千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104年度編列1,838萬5千元,較103年度的924萬5千元增加914萬元,預算成長近一倍58%。預算增加最多的項目為雜項設備費,預計採買640萬的書籍雜誌,文獻展覽製作設備高達910萬。 二、圖書文獻展覽項下104年度預計辦理各項文獻展覽及與各國圖書館交換出版品之展覽,惟根據故宮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從99年度的34%到101年度的28%,下降6個百分點,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2、 「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圖書文獻展覽」項下「雜項設備費」之文獻展覽製作設備費,原列91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定期辦理之常態展,按參觀對象收取門票收入,而自辦特展未採獨立售票,故未統計參觀人數。104年度預算案展覽辦理經費編列2,988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94萬1千元,主要為部分自辦特展規模較大,經查:(一)常態展與自辦特展參觀人數併計,無法鑑別參訪者屬性及其對於文物偏好,不利展覽活動規劃,亦無法控管展覽成本。(二)常態展與自辦特展應明顯區分,允宜考量特展採單獨售票方式,並運用其拓展文物產品商機。 二、綜上所述,故宮自行辦理各類文物展覽活動,應納入成本收益原則,展示活動計畫規劃允宜力求多元,與時更新展覽場展品,增加典藏品曝光率,並運用特展拓展文物產品商機,輔以商展活動配合,吸引參觀人潮,使特展不再局限於教育或研究推廣功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53、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下編列有「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27,584千元,建議凍結7,85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2001年7月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南部院區建設計畫,究其原因,係為解決位處河谷之故宮外雙溪院區已無大幅擴建之腹地,與故宮眾多館藏缺乏展示空間等問題,可見未來故宮南院非但僅有故宮之名,亦應有故宮之實。矧參考國外知名博物館近年分館設置經驗,如法國羅浮宮博物館朗斯分館(Musee du Louvre-Lens)或英國泰特美術館利物浦分館(Tate Liverpool),亦是在有發展空間之新館址,透過新詮釋呈現被掩沒在原博物餘矩量館藏中之精緻文物。惟故宮南院非但工程進度屢有延誤,故宮又扭曲故宮南院推動原意,而寧可推動引發社區居民普遍反彈,且在環境、交通及財務上皆有極大疑慮之「大故宮計畫」,實屬不當。又故宮尚將有違建疑慮之職務宿舍,變更為南院處臺北辦公室,亦生合法性疑慮。爰凍結本預算7,854千元,待故宮提出未來將典藏於南院之文物清單,並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再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4、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1南院文物管理」,原1,245萬2千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一般事務費項下,派遣人員費用高達250萬元,國內出差費更由90萬元倍增至240萬元,在政府財政不佳情況下,相關開支宜撙節使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5、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3南院文物展覽」,原1,000萬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一般事務費中,開館活動、媒體宣傳、邀請貴賓高達500萬元,志工的費用分列多筆,加上活動費用等,總數高達300百多萬。在政府財政不佳情況下,相關開支宜撙節使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6、 第2目「文物管理與展覽」第4節「南部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03「南院文物展覽」,原列1,000萬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本計畫較上年度增列880餘萬元用做開館活動、教育推廣、文創推展等,然南故宮開館時程一再延宕,初始計畫原定在97年開館但延宕至今,是否確定能如期開館?另查南故宮截至今年8月底止仍有4成經費尚未執行,如何確保一定能執行文創推展?教育推廣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57、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原列1,735萬2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 一、故宮為推廣文化教育,辦理各種社教活動,舉辦專題演講、文物研習,促進社區文藝推廣及親子文化活動,並辦理複製文物巡迴展覽,提供外地觀眾及弱勢族群之服務,開放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申請實習、教育推廣。 二、惟觀之故宮博物院教育推廣活動之統計資料,102年院內教育活動18,436人次,院外教育活動7,159人次、巡迴展194,513人次,但103年截至8月底止,院內教育活動僅5,855人次,僅為102年度的31;院外教育活動2,775人次、巡迴展78,772人次,均不及102年度的一半。顯示故宮社教推廣成效不佳、參與人數逐年下降。 年度 院內 院外 教育活動 表演活動 巡迴展 教育活動 102年 18,436 28,823 194,513 7,159 103年8月底止 5,855 20,202 78,772 2,775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58、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原列1,735萬2千元,建議減列300萬元。 說明: 一、根據故宮博物院教育推廣活動之統計資料,102年院內教育活動18,436人次,院外教育活動7,159人次、巡迴展194,513人次,但103年截至8月底止,院內教育活動僅5,855人次,僅為102年度的31%;院外教育活動2,775人次、巡迴展78,772人次,均不及102年度的一半。顯示故宮社教推廣成效不佳、參與人數逐年下降。 二、另根據故宮提供資料,院內演講廳有許多場次聽眾人數僅有十多人,院外的室內演講活動也集中在少數幾處場地,如台電大樓及至善老人安養護中心,至中南部學校或社教場地演講的活動極少。去年舉辦的故宮潮活動分別在彰化、台南及松山奉天宮,前兩場辦理費用各在150萬以上,參觀人數僅3萬多人,宣傳有待加強。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9、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原列1,735萬2千元,建議減列100萬元,其餘凍結四分之一,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此項目下,故宮辦理志工職前暨在職訓練、專題演講及座談、文物研習、教師培訓、兒童及親子活動及其他教育推廣活動;周末藝文活動、複製文物展示推廣活動等。故宮之推廣活動,應考量提供對外地觀眾之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服務、對偏鄉之教育推廣,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要求故宮對「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參訪人數」數量提交予本委員會,或納入績效指標,故宮說明以「此類團體往往因身心障礙、社會障礙等因素,與博物館接觸不多……」,卻未能說明故宮的「走出故宮,服務大台北地區及遠地之身心障礙體團」得如何納進績效指標。 三、故宮推廣活動統計資料顯示,102年院內教育活動18,436人次,院外教育活動7,159人次巡迴展194,513人次。103年截至8月底止,院內教育活動僅為102年度31%(5,855人次)、院外教育活動(2,775人次)與巡迴展(78,772人次)未達102年參觀人數的一半。故宮應說明何以社教推廣成效參與人數下降,其中應考量對前述弱勢與偏鄉之推廣。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60、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項下「01展示服務」原列12,225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項下「01展示服務」原列12,225千元,經查故宮每年皆編列大筆相關文物服務展示費,其工作內容以陳列室設施、展場規劃為主,然近幾年場館參觀品質不佳,遊客動線流量過於擁擠吵雜等,顯見相關配套措施仍待改善,故為有效監督故宮本項預算之運用,該項預算予以凍結1/5。 提案人:黃志雄  陳淑慧  蔣乃辛 61、 「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之「社教推廣」,原列512萬7千元,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社教與推廣」工作計畫,主要係教育推廣、社區文藝推廣等相關經費。然而故宮不可能全面性進行各縣市或各社區推廣,成效非常有限。且要用何種方式、如何擇定推廣目標,均可能受到質疑。如多年來皆與部分基金會合辦各項「親近故宮系列演講」,是否會讓其他藝文團體失去共同參與的機會?亦有疑義?故宮雖言,諸此活動雖著眼於文物展覽相關主題之傳揚,具有擴大博物館教育之效能,但表演藝術之推廣顯非故宮法定職掌,以有限資源條件經常性辦理該項業務,易有不符法制、預算支用及募集民資之允當性等非議。故宮應回歸建制,將有限人力及資源回歸、落實文物藝品之研究、推廣等職責。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2、 第2目「文物管理與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02「社教推廣」,原列512萬7千元,提案凍結200萬元。 說明:根據故宮提供資料,故宮辦理教育推廣對象包括一般民眾、兒童親子、青少年等,然近年來參與社教推廣者仍多以中小學學生為主,一般民眾、高中以上學生參與比例明顯較低,如何擴大吸引各年齡層?落實社會教育推廣?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63、 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324萬5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 一、故宮第三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完成,截至103年8月31日止之典藏量總數達69萬6,307件。惟在102年3月間卻傳出故宮共有5件文物之附件與殘片遺失之嚴重情事。故宮典藏之藏品具珍貴歷史價值,文物遺失顯示故宮未能確實進行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文物之登錄也未落實管理,顯未善盡文物維護管理之職責,應予追究。 二、該項業務下多項經費均大幅成長,尤其是「臨時人員酬金」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科目 104年度預算 103年度預算 增加數 增加% 文物登錄及徵集 臨時人員酬金 330 0 330 新增 文物科技研析維護 臨時人員酬金 1,546 1,182 364 3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32 16 216 1,35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64、 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324萬5千元,建議減列300萬元。 說明: 一、故宮第三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完成,截至103年8月31日止之典藏量總數達69萬6,307件。惟在102年3月間卻傳出故宮共有5件文物之附件與殘片遺失之嚴重情事。故宮典藏之藏品具珍貴歷史價值,文物遺失顯示故宮未能確實進行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文物之登錄也未落實管理,顯未善盡文物維護管理之職責,應予追究。 二、一般事務項下費用由103年的12萬增至今年94萬元,科技研析維護臨時人員酬金由118萬2千元增至154萬6千元,專家學者費用也由1萬6千元增至23萬2千元,建置實驗室資訊設備費用由10萬成長至45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5、 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324萬5千元,建議減列50萬元,其餘凍結四分之一,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於「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向下臚列文物登錄及徵集等臨時人員酬金33萬元、文物科技研析維護等臨時人員酬金154萬6千元、專案計畫臨時人員酬金286萬元。上開「臨時人員酬金」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相較於103年度預算,額度均予以新增或增加,卻未加以說明。 二、本(103)年度2月故宮函送解凍報告,提出文物科學分析工作之專業養成時間較長,有必要「增加正職科學分析專業人力至少6-8名」;然104年度預算中,故宮於人事經費項上並未規畫上開專業人力,反大幅增加臨時人員酬金與按日計件酬金,難道是以臨時性人力為專業事項?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66、 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3,245千元,予以凍結3,000千元。 說明: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3,245千元,雖用於文物盤點登錄,然近來故宮文物屢傳仿冒甚至遺失及未確實登錄等情事,顯見故宮文物登錄管理有所疏漏,故為有效監督故宮本項預算之運用,該項預算予以凍結3,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陳淑慧  蔣乃辛 67、 「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項下「03文物高精密科學檢測技術研發應用暨實驗室建置」,原列1,550萬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文物高精密科學檢測技術研發應用暨實驗室建置」計畫為故宮博物院之新興計畫,惟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詳細執行內容付之闕如,亦未提出成本效益分析,其預期績效僅列示「建置國家級及國際級之文物科學檢測研究實驗室」,但對於日後所提供之文物檢測類別、文物修復等量化資料皆未提及,預期成效難已呈現,預算編列之適切性有待檢討,亦有逃避監督之嫌。且文物檢測之需求量是否達到建置檢測研究實驗室之必要,應審慎評估。 二、該計畫項下編列「雜項費用」1,035萬元,占該計畫達預算的68%,然觀其購置內容,均與103年度大致相同,為何需再重複升級或購置?應基於撙節公帑,減少編列不必要之預算。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8、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01「文物加值應用與管理」,原列403萬3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新增編列210萬辦理日後文物侵權訴訟案件,然現故宮文物侵權案時有所聞,故宮卻未能有效處理,損害故宮文物資產運用權,後續如何建置文物防盜版機制?如何加強查察?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69、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03萬3千元,建議凍結403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預算於「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下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210萬元,係為辦理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為因應博物館國際化發展趨勢,故宮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以深化文化教育及創造文創收入。惟自99年起陸續傳出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及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之案件,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二、近年來政府推動文創產業不遺於力,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自應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積極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且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70、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03萬3千元,建議凍結210萬元,待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此計畫項下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210萬元,較103年度編列之110萬8千元大幅增加,為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然則故宮對於智慧財產與版權等受侵害,未思積極查緝、不定時稽核,反而連授權(包括出版品、品牌及文物圖像授權等)衍伸問題的後續處理都顯被動,例如本(103)年度10月針對大陸電視紀錄片《台北故宮》涉及侵權案件之新聞稿,表示得意典藏公司未經國立故宮博物院同意,「擅自於95年10月17日和11月29日與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簽訂台北故宮紀錄片合作案之『授權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 二、近年來文物加值為故宮推展之績效指標與政策目標,故宮藏有大量文物,其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商機廣大,對於內部控制制度與授權版權契約與衍伸問題之擬定,應能積極掌握,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乃至對侵權盜版之查緝與案件之後續追蹤,對於其侵權賠償責任亦應積極追回,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71、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03萬3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預算於「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下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210萬元,係為辦理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為因應博物館國際化發展趨勢,故宮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以深化文化教育及創造文創收入。惟自99年起陸續傳出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及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之案件,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二、近年來政府推動文創產業不遺於力,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自應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積極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且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72、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03萬3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下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210萬元,係為辦理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為因應博物館國際化發展趨勢,故宮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以深化文化教育及創造文創收入。惟自99年起陸續傳出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北京三希堂盜版販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及九洲盜用故宮影像製成紀錄片和app等播放販售之案件,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而故宮對於相關侵權案,卻多未主動依法追訴,亦令國庫蒙受損失。故宮人員在出國報告提出故宮歷年對於盜版侵權物件未建立機制,查緝時只能把照片傳回文創行銷處辨識,費時費力。 二、故宮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自應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積極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且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73、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03萬3,000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 一、據該頁預算說明,該筆經費是用於承辦出版品發行與授權業務之規劃營運,與智慧財產權授權與權利侵害救濟,惟近來故宮出版品侵權、盜版事件屢傳,故宮不僅無法有效防堵,且爭議發生時亦無法即時對應,造成爭議甚大,影響故宮與我台灣形象甚深。爰此凍結該筆經費10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檢討目前出版品授權制度、盜版防制作為,並提出具體精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74、 第6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百03萬3千元,凍結100萬。 說明: 1.故宮文創商品「朕知道了」紙膠帶因廣受民眾歡迎,造成仿品流竄於市面,先前在「2013中國杭州文博會」現場可見販售贗品,以及台灣淘寶網也可輕易購得。以及今年二月唐粹國際有限公司公然盜印《龍藏經》一案,皆在在顯示故宮於文創有品授權之事未善盡督導之責,實有改進之必要。 2.故宮博物院馮院長於本院答詢時,亦承諾將與陸委會協有兩岸智慧財產機制,至今未見任何進展,爰提案凍結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潘維剛 75、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033千元,予以凍結1/5。 說明: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033千元,雖近年來故宮文物之衍伸性商品大受歡迎,相當程度提升典藏文物之文創價值,然故宮對於文物商品屢遭仿冒之處理態度過於消極,故為有效監督故宮本項預算之運用,該項預算予以凍結1/5。 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76、 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之01「資訊管理與維護」原列2,284萬1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01資訊管理與維護」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104與103年度編列570萬7千元,較102年度的50萬元,大幅增加520萬7千元之多,是102年度的11.4倍,原因何在?為何去年度已檢討,今年度又犯同樣錯誤?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4編列735萬8千元,103年編列717萬元,成長幅度也將近102年度的一倍以上,故宮應提出詳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77、 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02「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原列5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根據故宮提供資料,本計畫至今年10月預算執行率僅38.68%,原因為何?另本計畫總經費年年下修,至今總經費已較當年通過之總經費數大幅減少,然根據故宮資料,本計畫預計執行「故宮教育頻道」等新增計畫,目標在透過數位科技與多媒體加值應用,讓故宮從數位故宮、發展至行動故宮、最後邁向雲端故宮,然經費縮減要如何達成上述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78、 「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原列50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分101至105年五年辦理,故宮列明預期成果為「透過本院文物數位化有利知識經濟產業加值利用,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產值」,惟故宮未提出該計畫各年度欲達成之目標,也未能提出已執行年度之具體績效,能以衡酌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79、 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原列3,314萬9千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查本目103年度預算數為3,209萬元,今年預算增加105萬9千元,增列部分包括購置控制中心所需用品,及防護團、自衛消防編組教育訓練費用,然今年陸客人數大幅參加,除室內展場,故宮應加強展場外的安全維護。 二、102年故宮發生兩起陸客意外死亡案件,一名旅客自行脫隊,在陽明山附近不幸身亡,另一名則是在戶外露台拍照時摔落死亡。 三、本目中,臨時人員酬金高達2,121萬9千元,故宮安全管理維護計畫增加按月計薪臨時人員64人,以展場服務名義編列兩千餘萬的臨時人員酬金,等於變相雇用臨時人員,徒增用人經費,且文物保存為核心業務之一,運用臨時人力處理維護陳列室文物之安全業務,實屬不當,故宮應檢討整理人力運用,善用志工協助展場秩序維護與動線引導,降低臨時人員進用人數。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0、 「安全管理維護」,原列3,314萬9千元,建議凍結1,314萬9千元,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目前故宮文物典藏品數量超過69萬件,並訂有「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文物管理作業要點」據以執行,經查,104年度「安全管理維護」之預算較103年度增加105萬9千元,103年度「安全管理維護」之預算更較102年度增加1,036萬3千元,惟之前曾經審計部實地查核結果,發現比對庫房日誌和控制中心紀錄人員進出資料,有相關人員無刷卡紀錄卻進出庫房及有刷卡紀錄卻未於庫房日誌登錄情事。且亦曾有媒體報導「替代役男利用故宮閉館後,肆無忌憚玩起『仆街』動作,在文物道具上搞笑自拍」,顯見故宮管理出現嚴重漏洞,恐有資源、公帑嚴重浪費之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81、 第7目「故宮南部院區籌建」01「故宮南部院區籌建」,原列30億6,790萬元,提案凍結3億元。 說明:本案92年至103年已編列62.79億元,然因計畫執行進度一再延宕,至今繳回國庫款項達16.14億元,且根據故宮提供之資料,截至今年9月底,該計畫實支數為37.11億元,預算執行率雖有80%,然總體計畫達成率僅有47.99%,是否能如預期在104年開館?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82、 「故宮南部院區籌建」,原列30億6,79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南院籌建計畫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於嘉義縣太保市設置南部院區,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故宮南院之興建係屬國家重大文化建設,預期可帶動南部觀光發展,創造文化、教育及經濟等多重效益,104年度預算案編列30億6,790萬元,預計104年底開始試營運。經查:規劃設計階段復受風災水患影響,導致計畫進度延宕,應加強執行進度空管,避免再次延誤營運時程,且開館期程將屆,故宮應掌握工程進度,加緊完工為要。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83、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下編列有「辦理大故宮計畫總顧問及相關作業費用」5,0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2013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時,就「大故宮計畫」經朝野協商,曾作出除編列其下但與「大故宮」實體工程無直接關聯之道路及展場空氣改善工程外,全數凍結之決議;在審議該年度預算解凍案與上年度案時,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亦曾就「大故宮計畫」作出多項決議,使故宮就此計畫僅能動支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和「概念設計」相關費用。惟在此期間,故宮就「大故宮」之實質工程設計與財務規劃,只要面臨外界質疑,竟能不斷改變,若非信口開河以欺瞞大眾,便是經費支用違反本院決議。矧「大故宮計畫」在環境、交通、都市發展、公共安全與財務等各方面,根本問題全未解決,但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2014年故宮預算時,作出要求故宮應遵守預算法第三十四條,對「大故宮計畫」補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之決議,故宮並未遵守;故宮在2014年10月所提送立法院之報告,僅空泛列舉故宮認為「大故宮」之優點,並無科學分析與數據,絕口不提缺點及成本,更未就替選方案進行實質討論,非但提送此種報告之故宮官員應受最嚴厲譴責,由此報告亦可知本預算應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4、 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01其他房屋」之「辦理大故宮計畫」,原列50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一、故宮於104年度預算之「營建工程」續編500萬元辦理「大故宮計畫」之總顧問服務與相關作業費用。然「大故宮計畫」乙案,100年度至102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2億1,980萬元,其中因環境影響評估尚在作業中尚未能執行之保留數,至102年度達1億2,938萬3千元。 二、環保署102年12月25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52次之會議決議,大故宮計畫應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臚列諸多重點項目;其中多位委員詢問「替代方案」,故宮均表示「零替代」。二階環評應具之「報告書」之製作,故宮表示部分調查項目將於104年3月完成,其後始得製作報告書後,方得辦理公聽會後送環保署審查。 三、綜上,「大故宮計畫」環評審查結果最快於104年中方能確認,然其環境影響評估能否通過亦未能確定,而預算尚有1億多元未執行;爰此,有關「大故宮計畫」104年度相關預算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85、 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01其他房屋」之「辦理大故宮計畫」,原列500萬元,建議凍結400萬元,其餘全數減列,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4年度營建工程項下續編500萬元,辦理大故宮總顧問服務與相關作業費用。大故宮開發案自100年度至102年度累計預算編列數2億1,980萬元,102年度累計決算保留數1億2,938萬3千元,因環境影響評估尚在作業中,尚未能執行。 二、大故宮計畫依環保署102年12月25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52次之會議決議,應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補充交通影響衝擊及對策,擴大評估範圍,並推估施工、營運年期可能影響、基地排水滯洪規劃、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分析、土石開挖作業、棄土地點與運送路徑規劃及敘明建築配置規劃,並研提替代方案。據故宮表示因部分調查項目(如交通、空氣品質、生態等)於104年3月始能完成,俟調查結束製作報告書,辦理公聽會後送環保署審查,故環評審查結果預計最快於104年6月始能確認 三、大故宮計畫之預算尚有1億多元未執行,其環境影響評估能否通過亦未能確定,104年度相關預算,應予全數刪除,暫緩編列。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86、 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中01「其他房屋」原列500萬元,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一、據該頁預算說明,該筆經費為辦理大故宮計畫總顧問費及相關作業費用,惟查大故宮計畫主要以修建故宮本院為主,目前仍在進行環評程序,尚無實際進度,且該預算說明過於草率,不利預算審查。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細目說明,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87、 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01「其他房屋」,原列500萬元,提案凍結200萬元。 說明:本計畫為辦理大故宮計畫與院區環境改善工程,然整體計畫執行進度緩慢,至今仍在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時程難以掌握,然遊客人數快速增加至今年底恐突破500萬人,故宮如何在擴建計畫未能如期的情況下維持國際級博物館的參訪品質?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88、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下編列有「辦理本院建築物及公共空間等改善工程」19,600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位處猴洞溪水系,由於早期建築缺乏對環境通盤檢視,造成故宮鄰近地區逢雨必淹。惟故宮每年編列大量公共設施更新預算,對於協助解決附近居民之困擾卻毫無責任感,甚至於立法院宣稱猴洞溪相關問題與其無涉;面對民眾諸多質疑,故宮近三年卻僅為其所欲推動之「大故宮計畫」相關問題,兩次發文予臺北市政府,而非如該院曾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宣稱,已向該市政府確認猴洞溪整治責任。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猴洞溪相關問題,在審議上一年度故宮預算時曾作出決議,要求「故宮就治水問題邀集地方政府與居民於二個月內舉辦公聽會,並在一年內展開複合性災害因應策略之研擬與水害防治作業,再落實於2015年預算編列中。在故宮編列相關預算前,不得動支預算及決算用於任何擴建計畫」,但故宮竟將此次議混入「大故宮計畫」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評應進行程序中,而未依本院決議辦理。故宮高層目無法紀人民,應受譴責,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0,000千元,待故宮落實上一年度相關預算決議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9、主決議 故宮104年度授權之權利金計1億3千六百多萬,為次要收入來源,顯見珍貴文物具有龐大商機。然而,104年度故宮的社教推廣經費中,扣除差旅費及採購教具、設備費、展示維運等資本門,僅餘下2百75萬元進行教育推廣,恐有「重文創、輕文化」不利於文化紮根之疑慮。 博物館畢竟是以文化、社會教育與學術為使命的機構,爰要求故宮在典藏文創化的主流價值之外,強化文化機構的社教、傳承使命及學術功能,會同相關單位如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等,針對「分齡分眾社教推廣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90、主決議 博物院功能日新月異,從傳統的典藏展示功能,擴張至教育推廣及文創產業發展之角色。惟故宮在文創加值的推展歷程中,陸續傳出中國大陸侵權盜版案件,事前未能及時妥處、事後求償未果,已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查故宮104年度預算案於「文化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下編列訴訟費用200萬元,以辦理文化侵權訴訟案件,然而訴訟是事後手段,非預防型措施,保護機制實有必要加強面向。 爰此,建議故宮將現行保護措施予以制度化,研擬強化文物加值管理之作為,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91、主決議 有鑑於近幾年故宮國寶文物及相關文創商品屢遭盜版仿冒,然故宮卻未能及時因應處理,導致故宮文物資產運用權益嚴重受損!為避免我國珍貴文物資源一再遭到侵權,爰決議要求故宮於一個月內檢討現行仿冒查緝機制,並積極針對侵權行為採取相關法律作為,確保故宮文物著作權利。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92、主決議 大故宮計畫開發案已規劃多年,然受到建築安全及環境保護等問題影響,導致開發案至今仍未獲核定。故宮近年參觀人數持續成長,為避免故宮因人潮過多造成參觀品質下滑,爰決議要求故宮於三個月內規劃研議若大故宮未能照預期進度完成的情況下,如何積極提升故宮參觀品質?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93、主決議 有鑑於故宮近年來出版品及圖像授權權利金收入有逐年下滑趨勢,為提升故宮權利金收入以充裕國庫,爰決議要求故宮於一個月內檢討近年權利金收入減少原因,積極研議增加文物授權商品使用。相關檢討與報告請以書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94、決議 因應博物館國際化發展趨勢,故宮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惟自近年來,陸續發生故宮文物圖像及商標遭到仿冒、盜用等事件,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除應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稽核工作以外,亦應積極成立專案小組,對外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必要時,亦得採取委外辦理方法,確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以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潘維剛 95、主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文化場館中層級最高者,肩負文物保存與科技技術、文史與藝術教育推廣、創意動能乃至藝文外交之多元功能。近年來故宮推展許多數位計畫,例如「線上典藏」、「文物3D賞析」等,整合展覽資訊與線上課程,且在現場結合多種數位媒體,讓參觀得以親身「參與」展覽;「太平洋鄰里協會」中馮院長更進一步提出合作推展「4D博物館」,為期四年,編列1億7千萬元,「第一年的兩千萬已經撥下來」。然則上開計畫雖為故宮「與世界同步」之規劃,相關內容卻未透漏給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爰要求故宮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詳加說明「故宮channel」之規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96、主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層級最高之文教場館,肩負藝文推廣與普及教育之責;然故宮為「國家」層級之博物館,應考量提供對外地觀眾之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服務、對偏鄉之教育推廣,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要求故宮對「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參訪人數」數量提交予本委員會,或納入績效指標,故宮不僅未予以重視,更在回覆本院決議、附帶決議等事項之辦理情況中,言「3.此類團體往往因身心障礙、社會障礙等因素,與博物館接觸不多,需與社會服務或教育機構共同合作,雖服務人數難以大幅成長,惟如能刺激學員對於藝術文化之興建,仍有其非量化足以評估之效益」。這顯示了故宮於「推廣」上的認知偏差,卻未能說明故宮的「走出故宮,服務大台北地區及遠地之身心障礙團體」得如何納進績效指標。故宮應於三周內重擬針對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推廣與納入績效指標,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97、主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層級最高之文教場館,肩負藝文推廣與普及教育之責;然故宮為「國家」層級之博物館,應考量提供對外地觀眾之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服務、對偏鄉之教育推廣。故宮於北部本館、南部分院,可推行相關之推廣事宜;然中部卻付之闕如。除場館延伸之推廣,故宮亦應結合教育部,共同研擬針對「資源弱勢學校」之教育推廣方案。爰要求故宮結合「霧峰北溝」之規劃,會同教育部、文化部,擬具針對台灣中部之藝文教育推廣計畫,對「資源弱勢學校」加強推廣藝文教育,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98、主決議 故宮年年僱用大量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年年成長、居高不下。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96年12月31日前因組織特性、特殊業務進用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故宮業務費有1/5編列於臨時人力酬金(5,434萬3千元),104年度增編臨時人員七人。故宮用大量臨時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無異是變相增加用人費用;故宮應檢討整體預算之人事經費與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力酬金之編列與人力之運用,並於三周內提出改進方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99、主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於民國54年前暫存於台中霧峰北溝,本(103)年度10月3日指定為歷史建築;然故宮近年來多著眼本館力推大故宮、立足南院探索亞洲,忽視位處中台灣「藏寶隧道」之歷史文化價值。爰提案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會同文化部,針對歷史建築「霧峰北溝」研擬活化再利用之文創園區方案,相關方案應考量北溝之文史意義與故宮之教育推廣與文物保存使命,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00、主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觀展品質屢遭詬病,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為附帶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空間政策與重新規劃觀展動線,卻屢屢被回以「大故宮計畫」解決展場空間問題。然當前之場館配置,在常態展、特展與人氣展品的動向上易相互影響,除展館本身遊客之聲響外,部分展館亦能受到休息區遊客聲音之干擾。相關動線相互干擾問題,故宮應積極規劃,而非僅以志工、臨時人員等人力維持場館之觀展品質。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101、主決議 針對第4屆華人收藏家大會將於11月3日至4日於上海舉行,而該會的第3屆曾在台北舉辦並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舉辦,清翫雅集、中華文物學會協辦,當時,故宮還「特別為此」延長展覽時間至晚間9點半。 而第4屆華人收藏家大會由上海市政府及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學藝術聯合會、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舉辦,會中,中國還刻意邀請台北清翫雅集首任會長蔡一鳴和台灣畫廊羲之堂演講。 綜上所述,眾所皆知,諸如此類皆是中國政府與其所屬單位、團體慣用的統戰拉攏,意圖「連結兩岸」之手法,惟故宮卻樂於迎合中國政府,對此,爰要求故宮應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2、主決議 故宮委外特展採取對外招標方式,由得標廠商支付所有成本,該院收取回饋金、場地租金及水電費,而收費標準由廠商訂定,送故宮核准後實施。經查:(一)委外特展參觀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探究人數下降原因,以供未來展覽內容規劃之參考;(二)回饋金之訂定應將院方負擔相關費用計入,適度反映成本。綜上,故宮舉辦委外特展活動,鑑於參觀人數出現下降趨勢,應盡速探究原因俾調整策展方向,作為後續展覽成果之評估參據,以供文物展覽規劃方向參考。回饋金僅以參展人數為計算基礎,不足以反映成本,應將院方負擔之文物維護等相關費用納入考量,以適度回收成本。是以,故宮應立即改正,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99年度-102年度合辦特展次數與參觀人數 單位:人 展覽別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次數 4 4 4 3 名稱 絕色名琴、黃金旺族、聖地西藏、大英 大英、夏卡爾、慕夏、康熙 康熙、羅浮、皇家風尚、商王武丁 商王武丁、雷諾瓦、蒙娜麗莎 參觀人數 313,340 501,828 384,362 263,766 資料來源,故宮提供 102年度委外辦理特展收支一覽表 特展名稱 合辦對象 參觀人數 特展收入 故宮負 擔款項 幸福大師─雷諾瓦與二十世紀繪畫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208,846人 291萬元 (基本回饋金100萬元、場地租金58萬7千元、展場水電費132萬3千元) 0 蒙娜麗莎500年─達文西傳奇展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77,286人 基本回饋金100萬元 0 資料來源,故宮提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3、主決議 故宮長期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故宮文物基金生產之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等商品。該項代理商品收入列為合作社銷貨收入,依96年度至102年度該社銷貨收入統計,逾96%以上來自故宮委託代辦業務。經查:(一)合作社法第3條:「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左:……六.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經營前項業務之合作社,除第10款外,為適應社員需要,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第3條之l規定:「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二)員工消費合作社歷年銷貨收入比率逾96%來自委託代銷業務,已與設立宗旨脫勾。 綜上,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代辦故宮文物基金產製品為主要營運項目,且逾9成以上之營業額來自委託代銷業務,而經營社員生活用品銷售業務反成為附屬性業務,顯與設立宗旨脫勾,適法性頗值商榷。是以,故宮應立即改正,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4、主決議 故宮博物院文物與創產屢遭盜印、抄襲事件不斷,2013年7月故宮所推出的「朕知道了」紙膠帶紅遍兩岸,創造故宮文創商機。惟近日北京故宮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頂戴花翎官帽傘以及「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外界質疑北京故宮根本是抄襲台灣故宮的「創意」。 故宮開賣「朕知道了」紙膠帶後,在淘寶網居然可以買到,在中國也處處可見贗品,本委員會朝野立委更多次要求故宮要正視仿冒品氾濫的問題,惟故宮不理不睬。如今,北京故宮最近出了一系列商品,包括要價120人民幣(約600元台幣)的朝珠耳機以及「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外界紛紛質疑「兩國故宮高層頻頻互訪交流,原來是在『傳授』創意」、「和台北故宮的『朕知道了』紙膠帶如出一轍」、「該物原創構思明明來自台灣故宮為何要說自己原創」等等批評。對此,爰要求故宮不應默許,應於兩周內,向北京故宮提起訴訟,不該默許中國一再侵權,並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5、主決議 針對中國國台辦直屬國營企業九洲音像出版公司與故宮接洽拍攝紀錄片,2009年在中國央視播映已經侵權,拍攝紀錄片的導演周兵更進一步將侵權影像出書、製作成手機App公開販售,此等行徑故宮完全視而不見與默許。經查,2008年周功鑫擔任院長時,更指示該院文化行銷處跟九洲公司的專題部副經理胡驍商討合作拍攝事宜,版權由雙方共有,周功鑫、馮明珠、文化行銷處處長徐孝德都有蓋章簽名。 然而,關於上開嚴重遭侵權乙事,故宮卻礙於對方有國台辦撐腰,不敢主張權利、不敢提起訴訟乙案。基此,爰要求故宮於兩週內除立即對中國方面採取法律行動之外,並應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6、主決議 針對日前故宮遭批評,擁有許多館藏的故宮卻只有「菜市場級」的參觀品質乙事,故宮院長馮明珠卻表示,「故宮也希望維持參觀品質,但已用盡能耐。除非我們不要那麼多人來參觀……」等不負責之消極、被動之語。外界質疑,故宮明明有編列經費在做「綜合規畫書」,因此參觀環境和品質不該如此,應亟思提升參觀品質,勿再讓故宮蒙羞。基此,爰要求故宮於兩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7、主決議 針對故宮博物院及中央研究院於10月21日至23日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召開「太平洋鄰里協會」,該會共有10個國家、地區超過200位專家學者參與,然而21場研討子議題則包括:數位藝術歷史、數位人文、MOOCs、後數位時代的創新思維與加值應用、圖書館紙本收藏管理(圖書館異地倉儲)、以及故宮博物院的資訊科技創新等。 會中,故宮院長馮明珠表示,故宮未來將推出為期4年的「4G行動博物館計畫」,經費達新台幣1億7千萬元。故宮也將與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合作推出「故宮channel」互動平台,預計推廣給20所偏鄉學校使用,讓偏鄉學童透過網路就能看到故宮典藏。基此,爰要求故宮除確實落實「偏鄉學童透過網路就能看到故宮典藏」之外,並須於一週內將「4G行動博物館計畫」之逐年經費與該計畫子項目,以及計畫期程,又如何讓偏鄉學童看到故宮典藏?如何申請和標準等計畫相關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8、主決議 針對外界質疑與擔憂故宮歷年一連串爭議事件(詳如:附表),包括,員工監守自盜是否涉及人謀不臧?對此,爰要求故宮應於兩周內,將檢討改善及究責(包含歷任院長)懲處等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故宮歷年爭議事件一覽表 時間 爭議事件 2008年 故宮對於央視紀錄片《台北故宮》嚴重侵權一事,並未採取積極法律行動,製作該紀錄片的「九州音像出版公司」,是國務院台灣辦公室(國台辦)下屬部門。現在《台北故宮》導演周兵將侵權影像出書、製作成手機APP販售,故宮卻完全沒有對九洲提告、要求賠償,要故宮相關高層負起責任。 2010年起 故宮公務員頻頻使用中資贊助經費赴中國參訪,故宮則辯解,曾接受過鳳凰衛視贊助,而鳳凰衛視是港資、非中資。但陸委會以陸港字第1029907944號函示:考量整體社會觀感,政府機關尚不宜接受陸資或港資贊助。 2010年起 中國三希堂盜印《文淵閣四庫全書》,遭踢爆故宮不僅用公務預算率領一級主管前往中國看盜版品,放棄新台幣2億元授權金,還援引中國國家版權局所建議的「暢通授權管道」含糊其辭,意圖使盜版就地合法。 目前盜版品仍在中國掏寶網上販售,每套販售新台幣3,000萬元,已售出20套,合計新台幣6億元。 2011年11月 故宮爆出助理研究員陳耀東、研究助理葉麗珍監守自盜,涉嫌成立人頭公司「祥禾」,擅自複製《龍藏經》、《富春山居圖》、《永樂大典》、《宋畫全集》等上千件國寶級文物數位影像檔,賤價轉賣至中國。 2012年10月 故宮門票流入拍賣網站,疑遭盜賣,故宮卻說僅能進行道德勸說。 2013年9月 故宮消合社經營故宮文物複製品及餐飲業務,因為屢次違反《合作社法》,遭監院以院臺文字第1020037898號糾正,工程會、內政部也認定故宮消合社違法,已經被禁止投標資格。 外界指直,因每年故宮文創商品販售都有新台幣2億元的盈餘,是一大塊餅,馮明珠屢次拜託政務委員蔡玉玲讓消合社投標,有人謀不臧之嫌。 2013年10月 「朕知道了」紙膠帶在中國遭盜版販售。 2013年10月 故宮的合作廠商禾禮在中國自我矮化為「台北故宮」 2014年2月 唐粹公司公然在杭州文博會販賣在中國盜賣未獲故宮授權的《龍藏經》,一套價格高達新台幣180萬元,但唐粹公司卻主張自己為合法販售。 2014年10月 故宮熱門商品如紙膠帶、翠玉白菜不斷遭中國仿冒。  (來源:沃草)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9、主決議 故宮第3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27日完成,並經該院說明該次盤點係依據78年7月至80年5月辦理文物總清點後所編製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存台79年度清點清冊」進行盤點,盤點結果數量完全相符。經查:故宮收藏文物數量龐大且種類繁雜,102年3月間發現5件文物附件及殘片遺失,肇因於庫房典藏行政疏失。又,故宮典藏之藏品種類龐雜,極具珍貴歷史價值,應確實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且落實藏品登錄管理業務,以善盡文物維護管理職責,是以,故宮應立即改善檢討,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0、主決議 故宮目前場地出租供為營運範圍包括禮品部供應中心、閒居賦咖啡廳、富春居咖啡座、三希堂、停雲書店、玲瓏販賣部及複製書畫販售區等處所。經查:故宮管理之公有財產屬公務用財產,依法不得擅為收益;陸續租賃開放為營業用,營業場地面積達現有展覽面積3成以上,公用財產用途有本末倒置之虞。是以,故宮營業場所林立,正館營業面積將近展覽室面積之3成,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爰故宮應予檢討節制,避免公用財產之用途本末倒置,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故宮出租場所面積及租金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場地名稱 平方公尺 坪數 年租金 故宮消費合作社 1 供應中心(正館地下1樓) 764.575 231.28 993,143 2 閒居賦咖啡廳(正館1樓) 370.85 112.18 481,715 3 富春居咖啡廳(文獻大樓1樓) 299.85 90.70 226,817 4 三希堂(正館4樓) 395.61 119.67 485,660 5 停雲書店(正館2樓) 137.06 41.46 168,252 6 玲瓏販賣部(正館2樓) 22.24 6.73 27,301 7 複製書畫販售區(正館2樓) 22.24 6.73 27,301 8 東閣樓(正館4樓) 43.27 13.09 53,092 9 至善園門廳(至善園) 79.9 24.17 233,468 10 自動販賣機 1.528 0.46 15,772 11 福利社旁空間及周邊倉庫 171.48 51.87 264,816 12 正館後院更衣室 64.4 19.48 188,177 13 二辦停車場 119.82 36.25 185,049 14 消合社辦公室 251.21 75.99 223,815 15 福利社 74.94 22.67 115,729 合計 2,818.973 852.74 3,690,107 資料來源,故宮提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1、主決議 故宮為與國際接軌,近年來推動與國外博物館舉辦相互借展活動,近3年來籌劃之國外展覽借展活動,尤以故宮頻頻往中國展覽更需當心。經查:(一)國外借展應慎選借展文物,並預為風險評估,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之安全,亦即,故宮辦理國外借展應依前揭規定處理,除要求該國提供免司法扣押保證外,尚需視展場環境及平等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二)借展活動應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並輔以行銷措施,俾拓展國外文物市場。 綜上,故宮推動國外借展,除應檢視展場環境及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外,尚需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性,並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此外,可輔以相關行銷策略,以拓展我國國外文物市場,提高文化交流之附帶效益。是以,故宮應立即改正,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2、主決議 針對大故宮計畫進入二階環評,故宮日前所舉辦的地方說明會,多數居民皆發言反對原址修建,且抨擊院方無替代方案,認為院方只追求賺大錢,而不顧居民生活,因此要求院方重新審慎考慮另外選址。 由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的大故宮計畫,預計8年開發新館2.2公頃、藝文特區4.8公頃,總經費222億。因交通影響衝擊、基地排水滯洪規劃、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以及土方開挖運送規劃等疑慮未澄清,去(2013)年12月25日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第252次會議決議,進入二階段環評審查。惟經查,(一)、竟沒有替代方案:院方認為本案無替代方案,對於民間所提,「將正館中的賣場和餐廳全數遷出,場地回歸展覽之用;行政大樓和圖書文獻大樓外觀和正館一樣,建議改為展場無需另建新館」作為替代方案,認為不可行;(二)、地質弱帶位置不明大興土木有疑慮:居民表示,故宮報告針對崁腳斷層剪裂帶,認為可能因地質構造而形成弱帶,此弱帶對於新建物位置選擇、基礎型式設計及施工安全影響,應進一步查明確切位置、延伸風向或角度等性質後評估;質疑故宮進一步的評估在哪裡?(三)、疑犧牲居民生活:附近社區居民表示,故宮擴建只考慮擴大面積、更賺更多錢,卻是犧牲居民的生活。故宮最該做的是提高參觀品質,朝向精緻、有特色的發展吸引大眾參觀;(四)、零方案違背環評法:對於院方表示無替代方案,環團律師表示,零方案,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 綜上,爰要求故宮於兩周內送交檢討改善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3、主決議 有鑑於故宮又被質疑,故宮維護智慧財產權消極被動。原來中國深圳的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竟沒有經過台北故宮的授權,就播放影片來販賣故宮館藏複製品,甚至還有中國書商直接從故宮網站抓圖翻印出書,一本連台幣100元都不到,就連故宮自己人都看不下去,在考察報告中直呼,故宮完全沒有抓仿冒品的機制。2800年前毛公鼎上的500字銘文好像活了過來,活靈活現演繹漢字演變。 故宮製作的動畫,在中國深圳舉辦的文化產業博覽會登場,不過這影片卻被考察的故宮人員抓包,發現沒有經過授權就播放,連一旁看板上故宮的商標都是「中國製造」?商機流到對岸,故宮內部正直的員工看不下去,考察報告直言故宮發現複製品根本無法求證,而且故宮從不公佈已遭查獲的盜版品項跟公司,對外聲稱打擊假貨卻連標準機制都沒有,對於維護智慧財產權光說不練,做了最壞示範。基此,爰要求故宮於兩周內,送交檢討改善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4、主決議 針對故宮本月23日發出「象牙、犀牛角,來國立故宮博物院欣賞就好!」新聞稿,宣稱推出「匠心與仙工─明清雕刻展」及「集瓊藻─院藏珍玩精華展」清宮舊藏象牙及犀牛角作品,並表示,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前往參觀,也呼籲民眾,在欣賞這些古代藝術品精湛技術及藝術成就時,別漠視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保護觀念……云云。惟,故宮此極具矛盾的舉動,無非是要掩飾自己展出這種擬鼓勵國人對象牙及犀牛角製品的大量追求,顯然與世界先進國家亟力保護瀕臨絕種之物種之行徑背道而馳。 然外界質疑,故宮為何推出此種有損我國國際名譽之展覽?此決策從有到無如何形成?甚至還發出「自相矛盾」式的新聞稿?基此,爰要求故宮博物院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5、主決議 有鑑於中國政府與所屬國營公司等方面不斷發生對於故宮文物盜印、侵權,甚至收買與勾結故宮部分不肖員工或退休高層做出不當勾結事宜……等,故宮不僅視若無睹,完全置之不理之外,故宮本月25日竟還中國方面聯合舉辦「第七屆海峽兩岸(廈門)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在廈門國際會議展覽中心,展示「翠玉白菜」系列,如手機吊飾、鑰匙圈,還有「朕知道了」紙膠帶、「朕又來了系列」商品、「朕就是這樣的漢子」運動手環等,完全無視專家學者的質疑和國會歷次要求故宮對中國方面屢屢侵權、盜印乙事應做出更積極作為,例如,採取訴訟之決議。 基此,爰要求故宮於兩週內,除將檢討報告送交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之外,在提起訴訟、予以追究或中方有善意且具體性地回覆之前,須研議停止與中國政府有關的單位或公司任何交流。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6、主決議 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每年獲利達數億元,鉅額盈餘卻進員工口袋,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日前也召開會議要求收回,惟故宮消合社卻於今(103)年4月23日召開社員大會,故宮文化行銷處處長指出,這些盈餘是按當時內政部補充法律之函釋規定,經由當時社員大會的決議執行,顯然故宮自認並無違法。後來投票表決時,則以贊成追繳者0票、反對追繳者291票、棄權者116票,通過「反對追繳」。 然,監察院日前糾正故宮消合社「誤用法令」,將九十年至九十七年間「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其次,今年二月,內政部再度召集法務部、故宮等單位開會,除了故宮之外,各部會也都認同內政部法規會意見,認為應收回盈餘。法務部在會議中也說,本案若無共識,宜循司法途徑解決。綜上所述,教委會已經做出數幾次決議,要求故宮應該依法退回不法盈餘,爰要求故宮依法退回不法盈餘之外,並於二週內,將具體改善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7、主決議 日前宮博物院曾在花蓮黎明教養院進行「小班上課導覽」、「DIY互動式」推廣活動,即展出故宮的國寶複製文物,讓身心障礙院生能有機會能夠體驗文物。故宮該次能與身心障礙團體共同合作安排讓多障、自閉症等學生體驗與參觀故宮文物,相信對其教育學習有所助益。綜上,爰要求故宮應於兩週內,研議出定期於全國各縣市輪流辦理下鄉推廣教育活動之方案,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利故宮展品成為全國身心障礙孩童們的「療癒大使」。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8、主決議 故宮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之代售酬金最高上限計算佣金,有欠合理。經查相關規定:(一)、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二)、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故宮博物院出版品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承銷出版品。」、第7條之3:「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須分攤甲方為維持該等設施運作之費用,其比率為甲方水電總支出費之17%,網路資訊及電話系統維護費每月各為壹萬伍千元,空調設備維護費為甲方年度預算該項總維護費之17%。」。 綜上,故宮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故宮文物基金之出版品與文物仿製品,該社已具備場地租金之優惠,分攤相關水電費等比率低於2成,惟代銷佣金卻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代售酬金之最高上限,給予商品售價40%之佣金,有欠合理,應予適度調降。是以,要求故宮提出檢討報告,並將其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9、主決議 故宮文物破毀無剩餘價值產品之報廢,列為銷貨成本,不利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故宮各年度漬損商品報損原因主要包括:出版品書皮黃漬或染色、內頁空白、發泡、發黃、倒裝、漏印;文物仿製品則多為破損等,顯示相關文物商品未予妥善保管,以致產生漬損。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商品報廢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認列為報廢損失,故非自然毀損商品,不屬於正常營業成本範圍。故將文物漬損商品全數比照商品盤損列入銷貨成本,難以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亦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顯有欠當,爰要求故宮應揭露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俾利外界監督。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0、主決議 有鑑於教育部聲稱願意推動讓全國每個學生在國中畢業前,到故宮看過展覽。然全國目前有500萬多名中小學學生,各縣市擁有的文化資源不同,城鄉落差相當大,對於有很多偏遠地區或經濟弱勢家庭的中小學生,甚至從未到過故宮看展,顯然,政府欲推動的美感教育,應該要有具體行動。 是以,建請故宮主動積極與教育部研議進行普查全國中小學學生,有多少學校和學生未到過故宮看展覽?普查之後,再商議和社福單位或縣市政府合辦邀請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之學生。爰要求故宮於兩週內,提出具體計畫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讓弱勢學生和都會學生一樣機會均等,有機會到故宮看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1、主決議 故宮每年度皆預估出版品及衍生性商品之生產目標,今年度預算各類出版品預計印製書籍16萬本、印製圖片及明信片8萬6千張、文物仿製品1萬1,800件及衍生紀念品195萬件,以上印製成本為2億2,099萬1千元。經查:審計部日前曾會同故宮相關單位抽查各類禮品庫存情形,發現部分圖片禮品發生長期滯銷之情形,經故宮說明,迄101年12月底部分圖片禮品及特展書籍庫存數量過多,故宮文物基金年年印製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但大部分商品未覈實估計銷售需求量,導致印製數量過多,發生滯銷之情形,不利相關成本控管,故應審慎估計各類商品印製數量,以符合市場實際需求。基此,要求故宮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2、主決議 故宮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惟因招標爭議而廢標。爾後故宮改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而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以補充合約方式,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經查:(一)逕立補充合約將已屆期限合約展期,流於便宜行事,不符公平公開原則;(二)以成立博物館專業法人為由,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招標作業,違反採購法規定。 綜上所述,故宮將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以補充合約方式,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代銷基金產製品,未透過公開招標作業,不符公平公開原則。且以成立博物館專業法人為由,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之公開招標作業,皆有違採購法規定,是以,故宮應儘速改正,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3、主決議 故宮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開發等業務,惟該院將原基金產製品、品牌授權寄銷產品及餐飲等業務,委託由員工成立之有限責任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將應受國會監督之作業基金業務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規避國會監督,屢經本委員會多次決議應回歸建制,卻遭故宮置之不理,消極以對,爰應予以譴責。經查:(一)故宮文物基金高達95%之銷貨收入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基金設置功能盡失;(二)本委員會連續多年提出決議要求檢討,迄今尚無改革方案,故宮仍以規劃設置專業法人為由一再拖延,未將業務回歸體制;(三)為避免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政府委託業務一再擴大,顯已變相取代法定組織,應立即研議修改合作社法,以解決久懸爭議。 綜上所述,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運作未符法制,現故宮以配合博物館法草案規劃,擬設置專業法人為由,依舊由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銷售業務。然博物館法草案審議期程尚難預期,為避免業務回歸體制時程一再拖延,爰要求故宮立即研議修改合作社法,明確規範委託代辦業務範圍,予以必要約束,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4、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故宮文創精品近年屢遭對岸及坊間公司仿冒,並公然於網購平台上販賣,明顯有違反著作權之嫌,但故宮對於違反著作權提告之事並無專責單位處理,而是採任務編組的消極性處理方式。是以,建請故宮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之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打擊故宮著作權遭侵犯之案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25、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故宮文創精品近年屢遭對岸及坊間公司仿冒,並公然於網購平台上販賣,明顯有違反著作權之嫌,但故宮對於違反著作權之律師經費104年度僅編列一百多萬元,此經費編列過少,並無法有效聘請專業法務人員至對岸打擊著作權遭侵犯之事宜。因此,建請故宮於105年度起,應考量故宮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之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之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故宮著作權遭侵犯違反之情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26、主決議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人,鑒於故宮南院將於104年底完工啟用,屆時故宮南院將為南台灣帶來許多觀光旅遊人潮,為有效連結南台灣文化觀光旅遊景點與路線,建請故宮應積極與文化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佛光山佛陀紀念館商討建立南部文化旅遊路線事宜,以有效帶動南台灣的文化觀光旅遊人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27、主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惟其作為管理前清宮殿典藏之博物館,除館藏的展示與研究外,早年亦承載過多國族建構之符碼。查各國重要博物館,近年皆走向多元觀點,以更真切地發現並體驗歷史。爰要求故宮引入新思維,參考如瑞典國立歷史博物館 (Statens historiska museum)之作法,從民族與性別多元之角度,重新檢視故宮陳列空間背後的詮釋意念,並於六個月內就檢視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28、主決議 為因應中央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不足、開發效益卻未能充份利用等課題,行政院於2012年7月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希望透過公共建設的整合開發,利用不同領域項目的結合產生綜效,以「外部效益內部化」的方式提高公共建設自償率。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大故宮計畫」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交之自償率為80.2%,但此數字來自2012年該計畫啟動時可行性計畫之估算,而此可行性計畫無論就工程或財務之評估,在本院多次指謫後故宮亦進行大幅度變更,故宮怎能填充數字以換取工程進度?矧系爭可行性計畫規劃以變更「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意思」作為財源,將破壞國庫統收統支體系,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上一年度故宮預算時,已決議要求故宮不得推動此種修法,故宮以此評估之自償數字,怎能納入國發會列管?爰要求故宮未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不得將「大故宮計畫」納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且故宮應於五個月內就「大故宮計畫」之財務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29、主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11月12日,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至2015年為五十週年。查故宮文物遷臺並暫存臺中霧峰北溝庫房、為新建「中山博物院」舉辦之公開競圖與在外雙溪現址新建故宮博物院,皆為我國近代史上重要事件,此值五十周年應進行回顧;矧世界各主要博物館,對其自身空間脈絡之展現多甚為重視,故宮作為我國規格最高之文化機關,不應忽略此一歷史責任。爰要求故宮於今年年底,在與其半世紀院史密切相關之臺北士林、臺中霧峰及嘉義太保,分別擇處展示包括文物搬運、競圖與建院等重要史料;故宮並應於兩個月內,就此展示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30、主決議 預算法三十四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十點亦要求,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惟國立故宮博物院似乎無人理解,所謂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所指者,係就原擬定計畫之預期內外部效益及所需財務務與非財務成本,與替選案進行分析,而非空泛列舉原擬定計畫的「好處」,便宣稱原擬定計畫為唯一方案。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20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要求故宮應補足程序,並以擴大故宮南院、桃園航空城、大臺中或大高雄都會區,作為「大故宮」之可能替選案進行研究,但依故宮於同年十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之專案報告可知,故宮僅是在敷衍國會,並未依法律依決議進行評估作業。爰要求故宮重就以擴大故宮南院、桃園航空城、大臺中或大高雄都會區作為「大故宮計畫」替選案之研究,在此研究結果完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前,「大故宮計畫」不得進行環評以外作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31、決議 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於各工作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計142人、5,434萬3千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年來技工、工友皆超過標準人數,卻仍僱用逾一百多名臨時人員,諸多計畫皆進用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經費年年成長,且用以處理經常性業務,亦不符進用臨時人員條件。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針對現有臨時人力進行檢討,逐年降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公務機關用人常態。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處理歲入部分提案第1案至第3案,首先請第1案提案委員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我覺得在審議之前,應該請故宮就所謂侵權、違反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先報告清楚,我們再來審它所有的預算,這樣才合理。從過去到現在所有侵權的問題都還沒有處理好,我們要求故宮來報告,他們說會儘速辦理,究竟辦理到什麼程度,沒有提告,也沒有任何動作,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侵權,似乎被侵權得很高興一樣。因此,我們在進入審查之前,是否應要求故宮把所有的資料報過來,我們再審議?因為我們向故宮要資料,故宮都不給,只說他們還在進行當中,到底是在進行什麼?總是可以跟我們說你們在進行什麼吧? 主席:陳委員,我們現在來看看有相關提案或預算編列在哪一個科目,等討論到那個部分時再一起…… 陳委員亭妃:不,我覺得要進行審查之前要先表達…… 主席:陳委員,對於特定的議題,…… 陳委員亭妃:沒有什麼所謂的特定議題,這是關於預算。 主席:我們審到相關科目預算時再來討論,先照流程走,好不好? 陳委員亭妃:召委,到時候還是會遇到問題,你如果看到他們回覆的那個文,就知道他們根本就不做嘛!不然你現在就先做一個決議,即我們在審議這個相關預算之前,故宮要先給我們資料。 主席:好,報告委員會,剛才陳委員亭妃建議,有關故宮文物遭侵權問題,在審到所有有關侵權的預算或提案時,先請故宮做詳細報告後,我們再處理提案。 陳委員亭妃:不是、不是報告! 主席:剛才陳委員提到他跟故宮要的一些資料有所不齊全,為了節省時間,你們應該要去向委員做詳盡的溝通,看看委員指示有哪些不詳盡之處,請故宮在我們審提案之前做好準備,才不會浪費委員會的時間。 陳委員亭妃:我們要求的就是故宮要把所有資料都提供給我們,所有侵權的部分,本席辦公室已經跟你們要了好幾次,我要的是資料,拜託你們馬上把資料拿給我們。 主席:請故宮趕快去準備。陳委員,您在第1案有關賠償收入原列數210萬,建議增列250萬…… 陳委員亭妃:這就是跟賠償有關係啊! 主席:你要先說明還是請…… 陳委員亭妃:主席,你剛剛說沒有相關,這就是有相關性啊!今天如果執行了侵權訴訟的話,這個賠償收入就可以增加,怎麼會沒有關係?現在就是卡到了。 主席:請馮院長說明。 馮院長明珠:其實所有涉及國立故宮博物院的侵權行為,我們都在處理之中。委員要的資料,我們之前也已經提供過,如果還有不足,我們盡可能補上。 陳委員亭妃:「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其涉及侵權的山鼎,本院刻正進行侵權查緝作業中,正進行司法程序,但本案現階段尚不便提供資料,」這是你們寫的文。我們要你們提供有關某一個侵權案如何處理現在進行到什麼程度,你都告訴我們:「不方便提供詳細資料」。為什麼不方便提供?所謂侵權部分,侵權第一次的時候,你說你們不知道,第二次的時候,連故宮的院長都不知道我們被侵權的那家公司後面有中國的背景,你都不知道,還說你們在調查?你們到底在調查什麼?我們要求你們提供資料,我們得到的回覆都是:不方便提供詳細資料。那你要我們委員怎麼審?剛才主席說的有無相關問題,這個就有相關啊!賠償部分就是相關啊! 主席:行政單位要回答問題時,要把你們的單位職稱、姓名說出來。 馮院長明珠:我請我們文創行銷處的徐處長說明。 徐處長孝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文創行銷處徐孝德,現在我們打擊盜版任務小組已經在日前成立,我們的授權科包括正職人員及替代役等於像網軍一樣,幾乎每天都要抓,抓完後還要立即判讀,…… 陳委員亭妃:你的話有語病,你們剛成立嘛!那之前呢? 徐處長孝德:之前的也都有在處理。 陳委員亭妃:處理什麼了?我們來看你們回覆的文,「淘寶網等43件侵權文創商品追蹤辦理進度:已經請律師逐一寄發存證信函」。是我們要求你們提供進度資料之後,你們才說有發存證信函?你在騙三歲小孩嗎?你們回的這個是什麼文? 馮院長明珠:報告委員,關於所有侵權的案子,如果確實是侵權,我們就會行文給陸委會、智財局、海基會,一併提報,讓他們從兩岸打擊盜版平台去工作。另外,我們也會直接行文去給該單位…… 陳委員亭妃:院長,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的廢話,現在有那麼多的侵權案件,本席想知道的是每件的進度在哪裡?光是要一個進度方面的資料,我們就發了幾次文給你們,要求你…… 馮院長明珠:有些已經…… 陳委員亭妃:這個已經過多久的時間了,你才說要寄發存證信函?院長,你以為我們都不懂法律嗎?存證信函是一個表面的東西,你後續有沒有提告才是重點,不是寄存證信函而已。我們一而再、再而三被侵權,如果今天是第一件被侵權,你說不知道的話,那還說得過去。但今天不然,我們一再被侵權,還被同一家公司侵權多次,而你們能做的就只是這樣子? 徐處長孝德:沒有、沒有,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亭妃:你還說不是!你們院長剛才沒有透過麥克風已經這樣講了,你們能做的是這樣子。所以,我們故宮被侵權是應該的? 徐處長孝德:依照99年簽署的兩岸智財協議(IPR),必須先維權,即雙方已經有一個共識,進行維護權力的措施,無效之後再進行打擊盜版,有效的話,就請他們補授權。這是目前的流程。我們一定是要先寄存證信函,假如對方不理睬,…… 陳委員亭妃:這都沒有問題,我尊重你的SOP,你們現在已經有三十餘件被侵權,我要知道的是,第一件目前已經進行到什麼程度,好,存證信函已經寄出,現在又要求他們做什麼樣的回應?查到什麼樣的程度?本席要的是這些資料。到目前為止,你沒有給我任何資料,只告訴我你們寄了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所有法律訴訟的第一階段,有沒有再進入第二階段? 徐處長孝德:有,都會有,陸續…… 陳委員亭妃:好,你在這個文裡面只說你們寄了存證信函。 陳委員碧涵:我這樣聽起來,委員要求的是要知道你們處理的進度,因為我們委員都很關心這個案子相關進度,是不是就像剛才主席宣告的,我們審到這部分,你就應該把資料提供給委員們,現在你們採用的這些方式,它一定有一個法律步驟,委員都知道。但是,第一件現在處理的進度到哪,你們要先讓我們知道。 陳委員亭妃:主席,我想這都是相互尊重,如果我要索取的資料沒有說清楚,那是我們辦公室的錯。但我們的文裡面寫得非常清楚,我念給大家聽,「貴院所列43件侵權盜版案,除下架會轉請中國處理提報協處之外,請說明提告、索賠求償進度。」這夠清楚了吧?結果,你們回我的是你們現在都寄發存證信函。然後,我們再一次針對102及103年度法律諮詢顧問費與智慧財產權授權與權利侵害之救濟經費之使用情況、進度執行率、完成率等明細要求你們提供,結果你們回覆的是「現階段不便提供資料」。我相信委員都聽得懂我講的話,但故宮為何不懂,其實也不是不懂,而是故意裝傻。你今天說事後再提供,我相信還會是一張白紙,所以,主席,本席剛才才會說先把這個處理完,因為第1案就一定會遇到。 陳委員碧涵:先保留。 主席:剛才好像有人要說明,你先回答一下,也說明自己的單位、職稱,給陳亭妃委員的那個資料是你準備的嗎? 王編纂耀鋒:我是文創行銷處王簡任編纂耀鋒,之前的公文是我們處裡發的正式公文,因為當時還沒有一個具體的進度。我們在11月5日是有正式發文,即針對3件侵權案的商品列表之後,確定有10件侵權,其餘大概都已經從網站下架。針對那10件未下架的部分,誠如剛才我們處長所報告的,進行維權之後,他們沒有下架,我們已經在11月5日行文給智慧財產局做後續處裡。另外11月7日也處理另一批案子,共有44件,其中有1件已經下架,我們也是循此途徑,交予智慧財產局處理。因此,這部分的後續都陸續進行當中。只是因為我們會檢送不少資料予智慧財產局,也是要等該局回覆正式公文,我們再進行後續處理,這是目前淘寶網44件的處理進度。其實不只是這些案子,像台北故宮影片侵權案,我們也是移送給智慧財產局,可是後續的進度尚未正式回覆。11月6日的文是最新的公文,因此,這部分的資料,我們事後會再補充給委員。 陳委員亭妃:你剛剛的意思是說下架就沒事了? 王編纂耀鋒:維權有效…… 陳委員亭妃:所以說下架就沒事了?就是維權有效的話,下架就沒事了?所以侵權之後,只要你們把資料給智慧財產局,他們有下架就沒有問題了? 王編纂耀鋒:他如果有使用我們的圖檔部分,我們會繼續…… 陳委員亭妃:你剛才好像說下架就沒事,可是重點是他侵權,我才問你下架就沒事嗎?這哪裡沒有用到你們的圖像! 王編纂耀鋒:有些是剽竊創意…… 陳委員亭妃:剽竊創意是另外一回事,侵權到圖像的部分,你們必須分出來,下架部分有侵權到圖像是哪幾項,後續要怎麼做?但是剛才聽你們說,下架就沒事嘍! 徐處長孝德:我們任務小組……SOP…… 陳委員亭妃:SOP是你們執行單位要去做的,你們說有一點進度,我回問你們是不是下架就沒事,剛剛你們的回答是好像下架就沒事。可是現在講的又不一樣,如果是剽竊創意當然無法進行訴訟,但假如有侵權到圖像是有繼續的法律責任喔!你們要劃分出來啊!你這樣是混淆視聽嘛!剛才講好像下架就沒事,針對沒下架的要繼續…… 徐處長孝德:委員講的這一段,我們在SOP流程都有放進來…… 陳委員亭妃:什麼叫「都會提到」?我們講這東西已經講多久了? 主席:你們可不可以完整說明?我們可否先保留,等一下再討論? 鄭委員麗君:陳委員提到的問題,很多人都很關心侵權的部分,剛才故宮回答說你們交給智財局來處理,然後下架,透過兩岸共打機制,那請問文淵閣四庫全書呢? 王編纂耀鋒:9月30日我們有兩次發文,透過智慧財產局的管道去處理。 鄭委員麗君:智慧財產局如何回復你們? 王編纂耀鋒:他們沒有正式的公文回復,我們同時也有一份公文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局有正式公文回復給我們。 鄭委員麗君:事情發生到現在,你們還是沒有誠實面對、務實面對的態度。根據我的資料,智財局以電話告訴你們,這個案子你們已經和人家簽了授權契約,所以他們無法處理,請你們採民事案件流程處理。換句話說,他們沒有辦法用兩岸共打幫你們處理,你們要自己去告。 王編纂耀鋒:我們現在就是正在找…… 鄭委員麗君:那你剛才怎麼那樣回答陳委員,我再問你一次,你又這樣回答我說,交給智財局透過兩岸共打去處理,每次都推給智財局兩岸共打。然後你又告訴我們說,智財局說他們開會以後可以讓你們轉授權,這完全都錯誤。他們表示不清楚先前你們盜印和授權的情況,你們就魚目混珠,說是他們告訴你們這樣做的,可以轉授權。上次我已經質詢過,回答都不實,到底是院長回答錯誤,還是你們給院長錯誤的資訊?到今天怎麼還是繼續混淆? 徐處長孝德:其實我們…… 主席:處長,等一下,你聽清楚委員的問題了嗎?你可不可以詳盡回答,不要擠牙膏?委員的問題很清楚,陳亭妃委員是問這43件侵權案件的處理情形,鄭委員則是說你們混淆了共同打擊智財權的授權方式,智財局給你們的回答跟你們原來處理的方式不同,到最後你們是如何處理?這兩個問題請你們詳盡回答,不要一直重複。 徐處長孝德:我先回答鄭委員的問題,我們處理文淵閣四庫全書分契約終止前和契約終止後,是依照法務部調查局正式回函的建議方式。契約終止前的部分必須循民事的途徑來解決,11月4日台灣商務已經應我們的要求向仲裁協會立案,提出了仲裁,這是民事解決的部分。契約終止後的部分,我們陸續蒐證三希堂還在繼續販售的資料,假如他們仍然不下架,我們就把蒐集的資料…… 鄭委員麗君:你又在避重就輕,我現在問你的已經不只是契約終止後他們有沒有下架的問題。他們盜印在先,你們讓台灣商務轉授權,授權合法。上次院長回答我說,你們這樣的做法是參考很多單位給你們的意見。其實你們根本是顛倒是非,因為有些會議是在你們轉授權,時間不吻合。 徐處長孝德:那是在之前,沒有錯。 鄭委員麗君:相關的公文,上次我都念給院長聽了。陸委會說他們不了解你們有轉授權的紀錄,調查局也說不知道,調查局並無故宮函文協查該院遭蘇音公司盜版或仿冒台灣商務印書館於71年到75年出版之四庫全書。智財局也說,102年簽定合約一事,本局無從知悉。上次本席這麼生氣,說你們說謊,就是因為簽約是你們自己決定的,現在卻推給其他單位如法務部調查局、陸委會,說是人家建議你們這樣做,所有單位都被你們拖下水,事情到現在都還沒有釐清。 剛才故宮有位同仁說,你們打電話問下架的事情,結果智財局叫你們用兩岸共打處理。這個案件明明智財局回答說,你們先前和人家簽了授權契約,他們無法處理,只能循民事案件方式處理。我請你們去提告,結果你們叫台灣商務去告,台灣商務當時就是幫他們處理轉授權啊! 徐處長孝德:因為是透過台灣商務去轉授權。 鄭委員麗君:你現在又推給台灣商務,當時是故宮決定授權簽約的,透過台灣商務再轉授權給它。今天你們沒辦法解決,就叫台灣商務去告它,你們都沒事。要不就是台灣商務的事,要不就是法務部調查局兩岸共打的事。我們今天是審故宮的預算,但故宮一點事都沒有,全部都是別人的事情,我們怎麼能接受? 陳委員亭妃:當時我問你們九洲公司和得意公司的關係,你們也搞得不清不楚,連九洲是中國資助的一家公司都不清楚。 鄭委員麗君:我最後再問你們,台灣商務告了沒有? 王編纂耀鋒:確實已提仲裁。 鄭委員麗君:什麼叫做提仲裁? 王編纂耀鋒:依照我們的契約是這樣子。 鄭委員麗君:告了沒有? 王編纂耀鋒:我們契約裡面規定的訴訟程序就是經過仲裁來處理。 陳委員亭妃:待會兒有一個記者會,我建議保留下來……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對於故宮侵權部分,大家都很關心,因為這是國家重要的資產,所以我建議找律師或是行政院有關單位協助全面性地處理。資料的提供是有必要的,剛才陳亭妃委員也說了,我們把這部分等到審的時候再來討論,那可不可以先進行預算? 主席:有關法律的程序和兩岸的協議,細節部分需要各單位代表在場才清楚,剛才陳委員提出的相關程序及鄭委員提出來的問題,兩位委員需要的資料,你們要備齊。鄭委員提問完之後,我們往下進行,先行保留本案。 鄭委員麗君:如果故宮博物院連侵權的事情,自己都不願意處理,我們還審什麼預算?到現在沒有一個人願意面對。故宮自己犯的錯,授權給一個盜印公司,到現在還不願承認錯誤。這是致命的錯誤,故宮看了盜印版還稱讚盜印得不錯,所以乾脆給他們轉授權。我已經質詢了兩三遍,院會總質詢也提出。出國報告寫得非常清楚,三希堂還把馮院長一行人的照片放在網站上,說是他們來看四庫全書,相談甚歡,回來就給他們轉授權。對於這樣的博物院,我們怎麼審預算? 其次,關於後續的補救,你們剛才說11月4日提仲裁,請問他們什麼時候要告?據我們了解,台灣商務也不想告。這是你們請他們提? 王編纂耀鋒:他們正式向仲裁協會提出書面…… 鄭委員麗君:不應該是他們去告,國家博物館的主體性在哪裡啊? 王編纂耀鋒:我們經過…… 主席:拿麥克風,把法律關係說清楚。 王編纂耀鋒:我們是授權給台灣商務印書館,再由台灣商務印書館轉授權給蘇音公司,所以和蘇音公司直接有契約關係的…… 鄭委員麗君:你們什麼時候和台灣商務印書館解約? 王編纂耀鋒:應該是今年9月底。 鄭委員麗君:你請他們什麼時候提? 王編纂耀鋒:我們後續就一直…… 鄭委員麗君:11月4日,對不對? 王編纂耀鋒:對。 鄭委員麗君:你和人家解約,又請人家去告,請問你們自己的責任在哪裡? 主席:你解釋清楚為什麼請人家去告? 馮院長明珠:首先,它盜版…… 鄭委員麗君:我要再次釐清,故宮不要想完全推掉責任,第一點,你們是用公務預算去看;第二點,你們開了專家諮詢會議,會中決定可以轉授權。我問院長這是誰的決定,你清清楚楚地回答說是你們的決定。現在出了事,廉政署已經立案調查,公文也給了我。今天你們卻又說是台灣商務的事情,叫他們自己去告,我實在無法接受。而且你們已經和台灣商務解約,人家有什麼義務幫你們去告? 當時台灣商務幫忙申請轉授權,要經過故宮同意才能轉授權,你們沒有同意,台灣商務不可能授權。台灣商務最初是提醒故宮有人在盜印,問你們要怎麼辦?馮院長告訴我是從台灣商務得知這件事,其實不是,你們的同仁早就出國去看。你們看了之後想要授權就請台灣商務轉授權,現在出了事,廉政署要調查了,你們就推給台灣商務,叫台灣商務去告。像這樣的博物館,我實在無法放心讓他們來管理我們的國寶。今天如果你們不能清清楚楚地讓我們了解,我真不知道要怎麼審預算? 馮院長明珠:剛才鄭委員說我們之前到北京書展去看,只是說他們有可能會盜版,據我的了解是這樣。後來是商務印書館來申請補授權…… 鄭委員麗君:這是你們最後一次說明,請你們誠誠實實地說明。你是說你當時是知道他們有盜版,所以趕快去看,是不是?你看一下中國的報導和對方網站上的照片,那是什麼樣的情況,你自己去看看。回來後你們就轉授權…… 主席:鄭委員聽她全部講完,好不好? 馮院長明珠:我知道這件事是,商務印書館向我們申請補授權,因為大陸盜版的是根據…… 鄭委員麗君:你這個回答錯誤,上次質詢我就告訴你,更早之前你們的出國報告就已經知道,而且最早出國報告就提醒說他們要盜印。你們的出國報告還有一位是現在已經被起訴10年的。 王編纂耀鋒:委員講的出國其實有兩個,一個是99年8月…… 主席:我覺得好像跳來跳去,鄭委員要不要先讓他們全部講清楚。 鄭委員麗君:他們一直在講不符事實的話,但是我已經把事實攤在眼前了。 主席:我們把它紀錄起來,你讓他們從頭到尾講完嘛! 王編纂耀鋒:我用時間序來講出國這件事,99年8月…… 主席:從你們發現被盜版開始,你們如何處理,把時間點全部交代清楚。 潘委員維剛:今天是審預算,我們等審到那個科目時再來討論,現在暫時先…… 主席:鄭委員本來是說最後一個意見,我們等到這件事全部報告完,委員再提出對應的方式,然後先行保留,這樣處理好不好?否則一直對話下去,程序會有一點複雜,其他案子是不是先處理? 王編纂耀鋒:8月30日我們有兩位同仁出國,那時確實還沒有印,我們知道這個訊息就嚴正警告他們不准,必須經過我們的同意。另外,102年1月21日院長出國,那時候他們已經印好了,院長在參訪上海的行程之外,因為得知這件事,由台灣商務印書館邀請,另外抽行程去看,並不是特意安排。這兩個是不同的出國行程、不同的人,在時間點上,第一次還沒有印,第二次院長去看時,他們已經印了,所以去看到底印的品質如何,值不值得我們補授權。針對出國的事情,簡單說明如上。 鄭委員麗君:這很清楚了,盜印在先,你們第一次出國報告就提醒說有人要盜印。你們既然已經知道要盜印,就該採取行動,你們既然沒有採取法律行動,那麼不管你們去中國有什麼其他的主要目的,總之你去看了。對方網站及新聞報導對這件事是這樣寫:馮明珠院長聽取三希堂總裁付雙全對三希堂藏書出版情況介紹,並衷心希望與三希堂藏書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發中國傳統文化資源。此外,網站上還將你們觀賞四庫全書的照片及你們之間的談話都寫在對方的網站上,從照片中我們只看到你們跟對方相談甚歡,根本看不出你們是去看看或是檢查他們有沒有盜印,所以,根本不是你們所說的那回事,你們回國之後就決定要給他們轉售權,這些事實都非常清楚地呈現在我們眼前。殊不知光是這樣的過程就已經違反你作為一個國家級博物館館長該做的事,面對盜印我只能說:院長,你已經失格了!從來沒有一個國家的博物館館長是以這種方式來處理盜印的行為,這是你第一個失格的地方。 接下來的處理,既然我們已經質疑,你們還想把責任推給其他單位,事實上,其他單位都已自清:沒有這種事。你們既然已跟臺灣商務解約,現在又要把法律責任推給他們,要臺灣商務去提告,這樣一來,你們三步都犯錯。 徐處長孝德:沒有,我們都有請教過專業律師,因為雙方在簽約時有載明「後契約責任」,而這中間有經過轉售權,所以,臺灣商務必須協助故宮進行法律訴訟,這也是我們為什麼要臺灣商務提告的原因。另外,跟委員補充報告的是,依據仲裁法,仲裁完成等同民事判決,且一次就可以定案…… 鄭委員麗君:你們現在又想要混淆,你們告他的部分是因為後來他們沒有繳授權金,對不對? 徐處長孝德:應該是履約保證金。 鄭委員麗君:你們是告當初的盜版嗎?沒有嘛!因為你們給人家轉售權,所以,你們不敢告他們盜版,你們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他們盜印在先,你們卻給他們授權,讓他們合法化,之後他們不僅不繳授權金,還在網站上賣得很貴,後來你們才找到「兩岸共打」(共同打擊犯罪),主要還是針對他們不繳授權金,所以,現在我很懷疑臺灣商務提告的部分,仍然是對方沒有繳授權金的部分,至於他們盜印、侵權的部分,因為你們給他們轉售權了,對不對? 徐處長孝德:這部分我剛才已跟委員報告過了,就是契約終止後,我們對這一塊可以繼續處理他們侵權、盜版的責任。 鄭委員麗君:你不要在這裡繼續講不誠實的話,我只問你請臺灣商務提告什麼?又,你們請律師告什麼?把這些資料拿出來給我們看,事實上,光是為了這件事,廉政署也已開始調查院長,在此情況下,我們真的沒有辦法審查故宮的預算,眼看著我們的國寶不僅遭到他們的侵權,故宮竟然還給他們轉售權,更遑論有沒有法律處理的問題了!所以,對這部分我們實無法接受,否則,不啻是鼓勵大家來跟故宮侵權。故宮看中國公司盜印得不錯,居然還給他們轉售權,並編列出國的預算,到中國去看他們印得好不好,這簡直是荒繆至極!試問,故宮對國寶是用這樣的方式在進行管理嗎? 潘委員維剛:我剛才已經建議主席繼續進行預算的審查,至於鄭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可以請故宮做專案報告,否則,這樣僵持下去,預算根本沒辦法審下去。 因為兩岸在99年才簽訂印刷相關的協議,還有其他許多方面也都要陸續透過兩岸簽訂協議的方式來做個解決,以出版印刷來講,大陸也是到最近幾年才開始注重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在99年簽訂印刷相關協議之後,也是先維權,再繼之以補稅權,所以,故宮處理的方式也是照著這樣的進程,希望朝野不分黨派都能以理性來看待這個問題。其實,目前世界各國的博物館也都有做各方面的授權,我們認為只要是好事,並合於程序,我們為什麼不去做?中華文化既是世界公認非常優美的文化,我們當然希望大家一起來珍惜,目前四庫全書已經由故宮授權出版,我們就應鼓勵國人去買,否則就沒有市場了。 主席:謝謝潘委員的建議,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討論很多了,是不是…… 陳委員明文:請主席讓我講一下! 主席:我們就讓陳委員講一下,但主席不做回應。 陳委員明文:今天我們來參與故宮預算的審議,主要是希望故宮對南院名稱的問題做個表態,因為故宮已發函給嘉義縣政府謂將故宮南部分院的名稱正式定名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在此我們要表示反對之意,這與政治議題無關,我們認為,南院在定位上固然是典藏亞洲藝術文化與相關文物,但這是針對它的內涵而言,並非以此作為名稱,大家都很清楚,它真正的名稱就是「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分院」,這是我們提出的第一點建議。 第二點,希望大家不要把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分院矮化,我們都知道,南院在籌辦階段是以「處」為單位,將來正式成立之後,當然就跟故宮同屬平行單位,怎麼現在會變成故宮轄下「處、局」等二級單位?這樣的組織架構無疑是矮化了分院的地位,所以,建議南院將來正式成立之後應與故宮本院同等級,其首長為分院長,稍後我們會把以上兩點建議寫成提案,請主席予以通過,並請故宮參照辦理。 主席:謝謝陳委員的意見。 潘委員維剛:我的意見跟陳委員不同,我支持故宮原來的意見。 陳委員明文:故宮無所謂原來的意見 主席:因為我們還沒有討論到這個提案,所以,繼續進行故宮預算的審查。 陳委員明文:事實上,在原來組織的編制上,南部分院就是跟故宮本院同屬一個層級,如果故宮現在想矮化南部分院的層級,我覺得這無疑是一種政治操作,反而不好,站在嘉義人的立場,我們一定要為此力爭到底,希望故宮博物院也能對南部分院的正式名稱做一個清楚的表態。 主席:我們已經聽到陳委員的意見了。 孔委員文吉:剛才幾位委員提到的問題,是否等審查南部分院預算的時候,我們再做討論。至於鄭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建議用專案報告的方式,因為立法院下個禮拜停會一週,沒有安排任何議程,所以,我建議大家把握時間針對故宮的預算逐項進行審查。 陳委員明文:剛才鄭委員對故宮的提問,院長應該做個回應才對。 主席:鄭委員提出的問題,剛才已經討論了將近50分鐘。 陳委員明文:這麼重大的事情,怎麼只討論50分鐘? 鄭委員麗君:主席都一直沒有處理。 陳委員明文:主席應該對這麼重大的事情做個處理! 主席:針對鄭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先保留一下,接下來我們繼續往下審…… 鄭委員麗君:對這個問題,我已經質詢好幾遍了,也跟故宮要過很多資料,我一直希望故宮認真面對這個問題,首先這涉及誠信問題,院長在委員會回答委員的詢問,係攸關院長的誠信,如果院長不是依據事實回答,我們的提案及所提的問題,院長所做的回答,我們都不知道究竟是真還是假;其次,是牽涉到依法行政的問題,今天我們是在立法院,如果行政部門都不按照法律走,試問我們怎麼通過預算?每一年我們都要審查故宮的預算,今年亦復如此,但故宮若一直用違反這兩個基本原則的態度來面對,那麼,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審故宮的預算?這個案子到現在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不是授不授權的問題,如果對方是循正式管道申請授權,又是另外一回事,但我們今天面對的是對方採取盜印的方式,故宮在面對對方盜印竟然不採取法律行動,那也就算了,居然還讓他們合法化,對這部分故宮到現在沒有做出解釋,尤有甚者,還把責任推給其他單位,今天還在這裡繼續拗…… 主席:鄭委員現在的發言,已經跟剛才發言的內容重複了,是否請鄭委員以提案的方式拿給主席台,我們再做處理,好嗎? 鄭委員麗君:如果院長今天沒有對這個問題作一表示,我覺得今天故宮的預算我們實在很難審下去,此其一。 其次,我們一再質詢消合社的問題,今天也要一併作一釐清,上次院長來做報告說…… 主席:今天我們並沒有處理消合社的預算,鄭委員,你可不可以按照提案的順序來發言 鄭委員麗君:這是一定要提出來的,因為這是基本原則…… 主席:你能不能顧到其他委員的發言權?你可不可以等我們處理到相關提案時再發言?我身為會議的主席,必須兼顧到會議的程序,今天委員會所審查的委員提案並非只有鄭委員的提案…… 鄭委員麗君:當然不是只有我提這個案子,還有陳亭妃委員也提出這個案子…… 主席:那我們就照程序走,一案一案地提出討論、處理,好嗎?我們現在還沒有處理到消合社的提案,而是在處理歲入的部分,我們可不可以一案一案地照程序走? 鄭委員麗君:我必須在這裡指出,故宮嚴重違法,消合社就是歲入部分的預算,如果我們的問題不作一釐清,我們不知道委員會如何審查並處理歲入的預算。 主席:今天故宮還有其他的功能,不是僅有消合社一項而已,歲入的部分還包括門票的收入,也就是故宮很重要的典藏、參觀等功能…… 鄭委員麗君:我現在只做原則性的要求,即如果院長不依照事實回答,我今天就不知道如何審故宮的預算,包括消合社,上次院長在這裡回答委員的詢問,很多都是不符事實,因為我們有到相關部會針對消合社的部分做進一步了解,甚至也到行政院去了解,你們一直告訴我說你們問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他們都讓你們可以繼續委託消合社…… 主席:我們還沒有討論到消合社相關的提案,現在是處理第1案至第3案,請問各位,這3案均予保留有無異議? 鄭委員麗君:我必須在這裡講,行政院已經有回函了,而且在回函中清楚表示…… 主席:我們現在正在依序處理其他委員的提案,鄭委員可不可以也尊重其他委員的提案? 陳委員明文:沒有關係,請主席就讓鄭委員講一下。 主席:我不是不讓鄭委員發言,而是她已經講了50分鐘,這樣任由她講下去,委員提案的處理根本沒有辦法往下進行,是否等討論到消合社相關提案時,請鄭委員提案,我們再做處理。 鄭委員麗君:院長必須要就是否符合程序作一回應。 主席:請鄭委員提案,我們處理上才有依據,否則,任由鄭委員這樣講下去,我們根本沒有處理的依據,程序也走不下去,現在的程序已進入到預算的處理,但以鄭委員發言的方式,會議形同回到過去的詢答階段。 鄭委員麗君:院長必須就我提出的程序問題先做個回應。 主席:現在不是詢答的時間,鄭委員如果對故宮哪個單位的預算有意見,請以提案的方式具體寫明。 鄭委員麗君:院長必須先回答我的問題,否則,我不知道該怎麼審預算。 主席:現在的程序是進行到委員所提預算刪減提案的處理,而非詢答的時間,所以,如果鄭委員對故宮預算有意見,請妳正式提案,這樣我們才能據以處理。 陳委員明文:現在是協商的時間,既是協商,大家發言就可以不拘形式。 主席:誠如陳委員所說,我們現在正在進行委員提案的協商,大家協商看看這些提案如何處理。如果鄭委員對故宮的預算有意見,請用提案的方式具體寫出來,我們再依序逐案處理,否則,鄭委員只是一直在這裡講,沒有具體提案內容,要我們如何據以處理? 鄭委員麗君:院長若不回答我們的問題,預算真的沒辦法審。 主席:我們現在先休息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針對今天議程的進行,現有委員提案,提案內容如下:「針對本日審查『故宮博物院預算』,由於朝野意見紛歧,建請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提案人:孔委員文吉、陳委員碧涵、潘委員維剛、蔣委員乃辛。 鄭委員麗君:反對!主席,現在是協商,要表決什麼? 陳委員亭妃:反對,你們怎麼可以包庇成這個樣子?不能表決! 主席:不表決,全案保留,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非常抱歉,因為早上的會議已進入預算提案的處理,所以,本席希望在場委員的發言都能針對提案的內容來做討論,但對這個程序問題一直未能跟委員同仁取得共識,剛才在休息之前,由孔文吉委員、陳碧涵委員、潘維剛委員及蔣乃辛委員等提案,針對本日議程排定審查「故宮博物院預算」,由於朝野意見紛歧,建請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鄭委員麗君:反對! 陳委員亭妃:主席不能用這樣強行過關的方式! 鄭委員麗君:過去「張慶忠30秒」曾在立法院跟社會之間造成非常嚴重的對立,有人民抗議立法院不審預算就直接送出去,我們今天早上的要求是…… 主席:但我們不希望用早上進行的方式…… 鄭委員麗君:我們現在就恢復協商,繼續討論。 主席:好,繼續討論,我們現在休息,休息過後再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既然大家要這樣吵,那麼,我們就留待選後再說吧!本案另定期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