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3年12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至10時59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0分至11時26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高志鵬    呂學樟    李貴敏    林鴻池    尤美女    曾巨威    謝國樑    顏寬恒    王廷升","      委員出席10人","列席委員：段宜康    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許添財    鄭天財    江啟臣    賴振昌    周倪安    邱志偉    吳育昇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歐珀    徐欣瑩    陳怡潔    蘇清泉","      委員列席17人","請假委員：吳宜臻    柯建銘","委員請假2人","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審查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廖正井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三)委員羅淑蕾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案。（本案業經103年11月3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段宜康、呂學樟、尤美女、李貴敏提出質詢；委員林鴻池、高志鵬、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第一案及第二案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三、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草案第二百八十三條，另定期繼續審查。","(二)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訂。","(三)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四、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修正如下：","第七條之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不屬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新證據，依該規定聲請再審，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或經法院專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而該事實、證據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或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後，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一)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六、委員廖正井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修正要旨。","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今天針對「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公務員依照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我們今天討論的是簡任，亦即所謂的高級文官，對於第10職等至第14職等的部分在我們的法案中應該如何修改，本部的建議是，因為薦任升簡任升官等考試是資格考，而不是任用考，當他考上之後，還要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來做陞遷，換言之，並非一考上之後就分發任用為高級文官的職位。","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於77年1月22日制定公布，最後一次修正為96年7月11日，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這一次主要的修法核心是在薦任升簡任這部分，由於我們注重高級文官的領導及管理，通常1天或2天的考試科目，以筆試為重的考試方式很難測出其方向及能力，因此考試院經過院會通過，我們建議把薦任升簡任官等考試取消，走向目前非常成熟及健全的升官等訓練，因為升官等訓練需經1個月的受訓，而且受訓中也有考試，出題範圍包括各種領域，所以升官等訓練對一個高級文官的養成和培育比較能夠發揮功效，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一個考試的改變應該兼顧應考人之權益而定出過渡期，故本部建議簡任升官等考試以5年內舉辦3次為限，因此我們希望能夠修改第二條條文，這是第一點。","另外，非常感謝大院在103年11月20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的修正，我們也修改法律授權的條次及項次，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增修第二項考試方式，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因此這一次的修法，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特別是在第二條的部分，希望能夠做刪除，特別是取消剛才所說的薦任升簡任升官等考試這部分，原簡任升官等考試以在5年內辦理3次為限，其他的大多是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新修法來做一個調整。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支持，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是由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部長，請問現在全國的公務人員共有多少人？"],["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共有34萬人。"],["廖委員正井：其中有多少人是簡任的？是不是有八千多人？"],["董部長保城：對。","廖委員正井：現在要修法的是薦任升簡任的部分，請問目前屬於薦任的有多少人？","董部長保城：由現行條文可以看出，薦任部分有10萬9,197人，占全體公務員的60.2%。"],["廖委員正井：這次的修法是不是會影響到這些薦任升簡任的公務員？","董部長保城：在薦任升簡任方面，大多是走升官等訓練一途，因此大部分的人都還是有路可走，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修正之後，會受到影響的應該是技術人員的那一塊。","廖委員正井：如果我現在是委任公務員，我可不可以直接參加簡任考試？","董部長保城：委任無法直接參加簡任考試，升官等一事還是要逐步地來。","廖委員正井：我指的是考試，現在就已經有簡任公務員的考試了。","董部長保城：我們有簡任升官等的考試，但應考人還是要符合相關的資格。","廖委員正井：我知道薦任公務員要升簡任的條件是做到九職等後，還要服務幾年、獲得甲等考績幾年，就能直接晉升了。但是今天如果有一位委任的公務員想直接參加簡任升官等考試，可以這樣做嗎？","董部長保城：這就要回到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的第三條，當公務員要參加升官等考試，就必須要有……"],["廖委員正井：大學畢業對不對？","董部長保城：對。但薦任九職等以上的人，還要有逐級4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升到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廖委員正井：薦任幾職等以上再加上服務幾年的這個升官等途徑是不需要經過考試的，這是一條只要按年資就可直接升上簡任的管道……","董部長保城：不是這樣，一定還要符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的各項規定才行。","廖委員正井：我自己擔任公務員都當這麼久了，一個九職等的科長或專員，只要服務幾年，再加上三年中有兩年拿到甲等就可以直接升簡任了不是嗎？"],["董部長保城：可以請葉司長向委員說明嗎？"],["主席：請考選部考選規劃司葉司長說明。","葉司長炳煌：主席、各位委員。在92年以後要升官等考試及格。公務員薦任要升簡任有兩種途徑，其一是要升官等考試及格；另一則須經升官等訓練。","廖委員正井：我當然知道，一般公務員可以透過年年這樣熬上九職等，服務滿三年後其中有兩年考績拿到甲等的話，就能升上簡任了，這樣的途徑我本來就知道，所以我現在要問的是簡任考試的問題，我發現你居然比我還不懂。","葉司長炳煌：可不可以請銓敘部說明一下，因為……"],["董部長保城：這個部分與銓敘部有關。"],["主席：請銓敘部人事管理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招惠：主席、各位委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有規定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其要件有三，其一是依法考試及格，另一是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即可。民國91年之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薦任升簡任的部分確實是可以用年資來晉升，只要具備九職等的合格實授3年，在3年中考績得到2甲1乙，即不須經考試亦不須經訓練直接晉升簡任。民國91年之後公務員要晉升至簡任，就不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做為升等的依據，而要回歸到考試及格，也就是目前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考試；或者是通過升等合格，也就是通過現在保訓會辦理的升官等訓練，所以現在晉升簡任資格的條件就只剩下兩種而已。","董部長保城：也就是說，公務員要晉升到簡任就只能靠通過訓練及考試二途。","廖委員正井：我知道。聽了你們的解釋之後，基本上，依照原本的條文規定，將來要取得簡任資格，就算要以考試晉升簡任，還需具備薦任的資格。而不是像我剛才要考你們的狀況，所以委任公務員不能直接參加簡任考試而晉升為簡任，是不是這樣？"],["董部長保城：是的。因為公務員的升等要逐級地升才行。"],["廖委員正井：但是以前的甲等特考就可以透過考試直接取得對不對？我指的是在甲等特考尚未廢除時。","董部長保城：那不是升官等考試，而是特殊進用人才的管道。","廖委員正井：你們這樣講的話就很清楚了嘛！請問符合相關資格的人，可以經過保訓會的訓練之後，取得簡任資格，或者是直接去參加考試，但是現在你們要把考試這條路徑拿掉……","董部長保城：不是把考試拿掉，只是把薦升簡的部分拿掉。","廖委員正井：沒錯，就是把薦升簡的部分拿到，直接交由保訓會去訓練及考試……"],["董部長保城：保訓會那邊有訓練也有考試。"],["廖委員正井：保訓會那邊也有淘汰的制度對不對？","董部長保城：需要受訓4週，共計120小時，課程非常多元，而且還能深度地培養管理的人才。","廖委員正井：聽了剛才的口頭報告後，我基本上是認同的。過去財政部關務署也有一位甲等特考及格的人，直接當上專門委員，但他一路做到退休也都還是專門委員，因此每一次有人升官的時候他就會去抗議，因為他認為「不管怎麼說，副司長或司長總該輪到我當了，為什麼老是不升我呢？本來在我下面當科員的，現在都爬到我頭上去了」，於是他就到處告狀。這就是因為像你剛才講到的，雖然他有甲等特考及格、簡任官考試及格了，但是他實在是做得太差了，只有筆試行，其他都不行。","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我們還是以筆試為主，筆試的部分占了85%，口試占了15%，而且筆試的科目和傳統一般的行政學與行政法一樣，頂多是加了「研究」二字而已，因此考試的科目還是比較呆板。","廖委員正井：本席接下來要請教蔡主委，請問你們在訓練的過程中，除了透過筆試以外，要怎麼知道這個人將來在訓練的時候適不適合擔任簡任官？"],["主席：請保訓會蔡主任委員說明。","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基本上會用三種方式來考核他適不適合當簡任官，第一是生活紀律、團體成績與活動的表現，這個部分占了10分；第二還有專題研討，我們會備有題目，每六到七人一組，以團隊合作的方式來完成這些題目，他們必須要有一個研究的成果，經過發表並接受講座及學員的質詢，而這部分的成績則占了45%；最後45%的成績則是實務寫作的成績。這個部分就今年而言，我們準備了3個題目，這3道題目全都是情境題，我們會根據一個情境去問他幾個在訓練過程中所學的內容，比如像危機管理、變革管理或績效管理等科目，他必須運用習得的知識來回答這3道問題，而這個部分占了45%，因此全部加起來的總分為100分，要拿到70分才算及格。","廖委員正井：基本上，我認同你們的看法。過去我在政大財政研究所考試的時候，我的印象很深刻，其中第一道問題就是「假如你現在擔任財政部長，你要如何進行稅制的改革？」透過這樣的問題考驗你有沒有基本的常識以及宏觀的概念，我覺得這樣的考法非常正確。"],["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也有準備類似這樣的題目讓參訓人員模擬。","廖委員正井：比如你們現在有辦理薦升簡的升官等訓練，目前選舉的結果是國民黨慘敗，你們就可以出題探討要如何提振國民黨的士氣。當然這是屬於政黨的問題，而不是公務員的事情，但是中央的政策為何無法獲得民意的支持，這樣的題目就可以出了，對不對？","蔡主任委員璧煌：是的，這樣的題目可以出，而將來也可能會出，因為像今年就出現了食安的問題，所以我們就以食安問題當題幹，而我們所問的問題就是他要如何運用變革管理、如何進行政策行銷以及怎麼進行危機處理等，這就是我們今年所出的題目。","廖委員正井：所以我非常同意這樣的訓練方式，訓練的考察非常地重要。就像這次的食安法，一開始的時候行政院講得很漂亮，「關到老，罰到倒」對不對？到了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包含呂學樟委員、尤美女委員及李貴敏委員等委員注意到了程序正義的問題，所以最後還是回歸到我們所堅持的程序正義上，而照我們所提的法修正通過了對不對？因此相關的訓練就很重要了，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訓練過後就知道，口號不是喊爽的，必須符合程序正義才行，對不對？"],["蔡主任委員璧煌：是的。","廖委員正井：你們要去思考，在訓練過程中要怎麼去培養簡任官？因為對公務員而言，能當上簡任官是一件很榮耀的事對不對？","蔡主任委員璧煌：對，簡任官就是高階文官了。","廖委員正井：對公務員來說，能升到簡任官是一件很榮耀的事情，就像當兵當到將官一樣，所以必須要慎重。本席非常認同王建擔任財稅人員訓練所所長時那種嚴格的作法，不是隨便混混就可以拿到資格的，因此進去訓練的人都戰戰兢兢，深怕被淘汰，因為一旦被淘汰，他的公務員生涯就完蛋了，所以你們也應該在訓練過程中要求他們有同樣的榮譽感，要認知到能被送去訓練是一種榮耀，取得資格就可以調升，但若是被淘汰，則公務員生涯就到此結束，所以你們的訓練過程一定要嚴謹，才能達到廢除的目的。","蔡主任委員璧煌：是的，謝謝委員的指教。","廖委員正井：再請問部長，你們調訓時的優先順序是如何？會不會因為我廖正井與蔡主委的關係比較好所以就優先調他去受訓？"],["董部長保城：調訓的順序還是保訓會處理的。","蔡主任委員璧煌：調訓需要符合幾個條件，比如一、需達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二、前三年考績為兩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有上述兩種情況才符合基本資格。","廖委員正井：假設我是長官，會不會因為尤美女委員是民進黨員就不送他去受訓？","蔡主任委員璧煌：不可能，因為訂有基本條件。","廖委員正井：如果都符合條件，會不會還是有故意不派訓的情形？","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是照每個人的積分去排列順序，積分無法作假，分數高的先受訓，分數低的就排在後面受訓。"],["廖委員正井：所以不會因人而異？"],["蔡主任委員璧煌：不會。"],["廖委員正井：謝謝主委。"],["蔡主任委員璧煌：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的是簡任文官的升等問題，剛才部長說目前全部的公務人員為三十四萬多人，對不對？"],["主席：請銓敘部人事管理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招惠：主席、各位委員。對。","李委員貴敏：請問一般文官中，有委任、薦任、簡任職等的人員有多少人？應該不是34萬人吧？"],["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總數是34萬6,059人。"],["李委員貴敏：有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的文官（也就是簡、薦、委）人數是多少？","董部長保城：就是34萬6,059人，其中簡任職為8,263人，今天討論的是薦任部分。","李委員貴敏：可是這樣合計下來不到34萬人，你說的數據和我們的資料完全不同，而我們的數據是來自你們公布的資料。"],["主席：請保訓會蔡主任委員說明。","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廣義的公務人員是三十四萬多人，狹義的公務人員則是二十六萬多人。","李委員貴敏：本席非常訝異我們的資料和你們的說法不一樣，而我們的資料是來自官方公布的資訊，所以本席首先要拜託你們將資料公開。根據本席的資料，委任人員僅有五萬多人，占34%，薦任人員有八萬多人，占60%，簡任人員只占6%，其他如觀護人員、檢察官、警察等人員是沒有這些文官職等的，所以並非34萬公務人員都有今天我們討論的問題，因此部長報告時應將這些人員做個區分，有這些問題的只是一小部分人員，但是簡任文官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本席首先要表明的是，本席並不反對考選部提出的這個修正案，問題在於考選部於96年就曾經提出同樣的修正案，但被封殺了，而今天再度提出，是否因為當時封殺的理由已經不存在了？","再者，法條規定得很清楚，要升等只有兩種方式──考試和訓練，兩者分別訂有需要符合的資格，剛才蔡主委說要受訓的其中一種資格是考績有兩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其實這和我們質詢的內容是相關的，本席記得我們曾經提過公務人員不應該是個鐵飯碗的問題，做得好和不做事的人的待遇都一樣，可是根據你們公布的97年至101年的資料──本席要再度提醒你們要隨時更新資料，不要老是把舊的資料掛在上面，符合你剛才所說派訓資格亦即甲等加上乙等以上者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多，也就是說公務人員什麼事都不用做，只要時間到了就可以符合你剛才說的資格，請部長和主委說明是否確實如此。"],["董部長保城：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數據中的34萬是廣義的公務人員……","李委員貴敏：本席覺得遺憾的是手邊的資料只到101年，請你們隨時更新資訊，公告正確的數據，好嗎？","董部長保城：好的，謝謝委員。","其次是96年提出時之所以未獲通過是因為……","李委員貴敏：那部分等一下再檢討，本席現在問的是考績丙等和丁等人員不過占了0.14%及0.17%，而考績甲等和乙等以上人員比率高達99%以上，換句話說，只要年資到了就可以去受訓，受完訓之後，只要有缺就可以升到簡任，本席雖然同意考試無法考出我們所要的高階文官的看法，可是檢討這個制度時，我們不得不自問：在現行體制之下，有真的達到訓練和考試的目的嗎？","蔡主任委員璧煌：這部分要分三點說明，民國91年以前，不需要經考試和訓練，憑年資和考績即可升等，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李委員貴敏：主委不要偏離話題，本席並沒有說現在只要年資到就可以升等，而是說現在雖然有訓練，但是只有訓練的表象，因為按照目前實際考績的狀態，幾乎等於人人都可以去受訓。","蔡主任委員璧煌：民國97年以後是這樣子沒有錯，一直到民國102年的時候我們改了，因為受訓及格薦任升簡任人數已經超過我們所需要的額度，以目前來說，受訓合格拿到及格證書的人有14,000人，真正陞遷的只有4,000人，換句話說，扣掉退休的人員，現在合格等著陞遷的人還有六千多人。去年（102年）開始我們發現，這樣的訓練資源是浪費的，因為他訓練完了以後沒有機會陞遷，所以從去年開始，我們就照當年需要陞遷的人數除以當年合格受訓人數算出比率，我們以比率來調訓，所以去年調訓的比率只有38%，換句話說，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來受訓的。","李委員貴敏：即使實際調訓只有38%，但是人人都符合資格，只要他當公務人員達到一定的時間。"],["蔡主任委員璧煌：是。","李委員貴敏：現在另外一個問題來了，你再看一下我的data上面顯示的，2007年你有公告數據，只要受訓的有97%的人是合格。根據你今天的報告資料顯示，2002到去年年底，受訓合格人數比率是92.7%，簡單來講，如果有10個人受訓，只刷掉一個人。今天我們怎麼鼓勵公務人員，就像部長提到的，要具備管理的能力與領導能力，才是我們要拔擢的簡任文官，我看不到調訓人員與這兩項能力有任何關連性。","蔡主任委員璧煌：報告委員，從民國97年以後，受訓合格率就維持在88%到92%之間，不再像民國97年以前是99%、98%、97%那樣的合格率，這幾年的淘汰率大概有10%到12%。","李委員貴敏：10%到12%的淘汰率也是一樣，譬如10個人受訓，只有2個人不及格。我一直在強調，公務人員到底是菁英制，還是他的任職時間到、很辛苦就陞遷？這個我會有顧慮，因為現在是一個國際社會，簡任文官已經不是單純的領導與管理，尤其臺灣不是全世界……"],["蔡主任委員璧煌：沒有錯。","李委員貴敏：臺灣要能夠在全世界競爭，這些簡任文官如果沒有國際觀，沒有辦法做好事情，因為真正在做國家的事情是事務官，事務官如果好、能幹，國家才能進步，是不是？"],["蔡主任委員璧煌：是。","李委員貴敏：如果我們的事務官都沒有國際觀，只要任職的時間到，就輪到他陞遷，國家怎麼會好呢？","蔡主任委員璧煌：對，所以國際觀也是八項職能之一。","李委員貴敏：你檢討之後的結果只是做微調而已，但是我還是要鼓勵你，因為你能把合格率從97%降到88%，雖然是有進展，但是進展稍微慢了一點。你確定只要合格率從97%降到88%就能夠為國內公務人員選拔優秀的人才？恐怕不會。","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會繼續努力，基本上我們還是看每年的數字，我們希望及格比率可以再下降。","李委員貴敏：另外，我要麻煩你會後給我的資料是，當100%的人符合訓練的資格，你只拔擢38%的人，意思是說，當被你選上可以訓練的人除了12%被淘汰之外，變成38%的人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穩通過的，這38%的人是怎麼選的？"],["蔡主任委員璧煌：照積分來算。","李委員貴敏：對於資訊公開的部分，你們最起碼要把2013年的資料應該全部放到網路上，考選部也是一樣，大家才可以根據這個資料做評估，然後提供給相關單位做建議，好不好？"],["蔡主任委員璧煌：謝謝！"],["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簡任官職是屬於公務機關裡面的高級職務，你認為他們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必須有一定的管理知能、品德操守與領導統御能力，是不是？"],["主席：請保訓會蔡主任委員說明。"],["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是。","呂委員學樟：我們都知道目前公務人員升等的方式有兩種，第一是直接參加升等考試，完全以筆試成績做依據；第二是參加升等訓練。你們認為，單憑一次考試的成績有辦法拔擢真正具備領導與管理能力的優秀簡任官嗎？"],["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不可能，因為只有花一天考4個科目。我跟委員報告，薦任升簡任平均應考年齡是49.46歲，要讀4科、考一天，也考不出他的溝通能力、團隊、整個合作與國際觀，這種考試方式沒有辦法培養出管理人才，你想想看，以49.46歲的年齡，能夠背得起來、考得上也很奇怪。","呂委員學樟：沒有錯，如果他平常上班不認真，考績也不是很好，單憑升等考試考得好，就能取得晉升官等的資格，似乎對認真工作的人員不太公平。公務人員薦任升簡任的升等考試，每年大約有多少人來應考？","董部長保城：102年報名人數有93人；到考71人；錄取40人，我這裡有一個簡表。也就是說，從民國88年到102年，薦任加簡任報名人數每年大概七千多人，但是簡任報名人數愈來愈少，100個都不到。","呂委員學樟：符合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資格的公務人員，每年大約有多少人來參加受訓？","蔡主任委員璧煌：每年符合資格的大約在一千六百到一千八百人之間，過去幾年每年來受訓都維持在一千三百到一千四百人左右。","呂委員學樟：最近這幾年選擇參加升等考試者有遞減的趨勢，這些參加簡任升等考試的公務人員大都具有簡任官等訓練的資格，這些具備資格的公務人員只要透過考績或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一樣可以取得升官等的資格。請教蔡主委，目前每年參與升等培訓者合格率有多少？"],["蔡主任委員璧煌：大概是88%到92%。","呂委員學樟：那還滿高的。如果廢除了簡任升官等考試，有沒有考慮下修其合格率？","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每年都有一定的標準，我們需用人數約600到900人有升遷的可能性，所以我們要看當年合格的人數跟當年需用人數有多少再來取用，以目前來說，因為我們遴選率已經有38%，換言之，今年事實上只有1,100人，如果我們再淘汰10%，合格的人大概只有九百多人，不到1,000人，所以以目前這樣的情況來看還可以應付，而未來如果……"],["呂委員學樟：有沒有從嚴評量的……"],["蔡主任委員璧煌：有從嚴評量的趨勢。","呂委員學樟：本席認為升官與否應該透過考績、實務訓練才能選出具備領導、管理能力的簡任官，但我也希望保訓會對於中高階文官升官等訓練一定要嚴格把關，才能真正選出適當、優秀的人才及提高政府的競爭力，為國家、人民服務。這幾年來發生很多起高階文官涉貪舞弊案件，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請問如何加強簡任官等的訓練、考核及測驗？除了現有的筆試以外，對高階公務人員的廉政倫理教育訓練是否有更具體的措施？就廉政倫理教育訓練，你們有排這樣的課程嗎？","蔡主任委員璧煌：有，我們有廉能政府……","呂委員學樟：自從小學將公民與道德課程取消以後，社會好像有點改變了，尤其年輕的這一代，當然現有的公務人員小時候都受過公民與道德的訓練，但是對於以後我是滿擔心的，針對廉政倫理教育訓練你們有沒有具體的措施？","蔡主任委員璧煌：除了有生活倫理的考量以外，我們也排有廉能政府、廉政倫理規範以及公務人員核心價值等課程以加強訓練。","呂委員學樟：我再請教一下董部長。政府每年舉辦很多項國家考試，也拔擢優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但最近幾年發生很多起用非所考的申訴案件，比如錄取一般行政的公務人員分發到土木工程的工作，普通行政的錄取人員卻分發到托兒所當保母，這樣不僅無法提升政府效能，更有浪費人才之嫌，請問每年用非所考的申訴案件有多少？","董部長保城：抱歉，這部分不是我們所管的，我們是分行政……"],["呂委員學樟：你們只是負責考試部分而已？"],["董部長保城：對。"],["呂委員學樟：這部分應該屬於……","蔡主任委員璧煌：保訓會曾經受理過用非所考的申訴案件，不過很少，一般來講，當事人應先向機關申訴，如果機關解決了、他服氣了，就不會再申訴，如果他不服機關的裁決，就會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不過這種個案每年發生的件數非常少。","呂委員學樟：雖然這種案件很少，但除了檯面上這些申訴案件外，我相信不敢提申訴的黑數是不計其數的，目前有沒有主動調查公務機關用非所考的案件？","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目前沒有全面做這樣的調查，但因為有申訴案件，所以每年出去進行主動宣導及輔導時我們都會跟機關講，就是在每年分區宣導及輔導時，我們都會就用非所考在集中實務訓練跟實務訓練時跟機關說明。"],["呂委員學樟：提出申訴的公務員之後成功改調職務的有多少？"],["蔡主任委員璧煌：我記得去年有一、兩個。","呂委員學樟：這些申訴成功的案件真的很少，只有一、兩個，申訴未成主要的原因是公務機關主管也可以依照公務人員的學經歷來指派工作，但實際上，一般公務機關也很少斟酌新進人員的學經歷來指派工作，更常有的情形是，該單位哪邊缺人就將新進人員往哪邊丟，請問機關這種做法有沒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蔡主任委員璧煌：有，那是違反職系、職組的分發規定，換句話說，每個職務都有職務說明書，如果考試時標明要這個職系、職組的人，卻分發到別的職系、職組，他可以表示不服，不過一般來說，機關一聽到他不服就會主動調職，所以因不服再申訴到保訓會來的案件會這麼少的原因，就是機關在第一關就調他回原來應該有的職務了。"],["呂委員學樟：往後如何改善公務機關用非所考的情形？你們對各個機關有加以要求嗎？","蔡主任委員璧煌：用非所考的部分大概是屬於銓敘部跟人事行政總處的責任，他們分發的……","呂委員學樟：就本席的了解，公務機關用非所考的案例以土木工程及資訊人才最為嚴重，本席之前曾就國考的土木工程人員嚴重缺額、不足恐怕會影響國家建設提出質詢。土木工程人員對國家的硬體建設，從設計、施工到驗收都必須要有專業知識及經驗，否則影響的不只是國家整體的建設，甚至可能危害到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如果任由公務機關對該職務的任用便宜行事，其實是滿危險的。","董部長保城：土木工程人員嚴重不足情況非常多，今年更糟糕，我們這個禮拜四會向考試院作院務報告。我們曾分別邀請應考人詢問沒有考上的原因，也去學校與土木工程系學生直接面對面溝通，發現有兩個很重大的問題，第一，土木工程職系跟一般行政職系的專業加給是一樣的，太低！另外就是那邊「地雷」太多，需要法律人提供諮詢，所以我們認為應增加其專業加給，而在公職律師這一塊應強化其在業務上的法律諮詢及法律的適用，就這兩部分我們屆時會向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反映。謝謝。","呂委員學樟：針對工程人員部分有必要加快腳步進行，一定要設法解決，因為現在「地雷」真的很多，一般人不太願意去，即使學有專精也不一定要往公務部門來走。謝謝。"],["主席：請王委員廷升發言。","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部長，期中選舉剛過，選舉結果對於執政政黨而言，可以說是受到相當大的打擊。本席也瞭解今天的議題是一個制度的改變，就因為是制度的改變，所以本席才會從期中選舉的結果來談這個問題，本席理解本案是考選部的優先法案，不會因為選舉的結果而有思維的轉變，本席只是要再重複的檢視這個法案，也跟部長再做討論。如果說期中選舉的結果是對執政者或是執政黨的各項改革可能給予的評鑑，那我就要請教部長，現在我們所提的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的修正案，會不會在基本的公務人員體系裡面，也是一個叫好不叫座或者是根本連好都叫不出來而我們就要提出來的改革案呢？本席會有這樣的考慮，其實也不是杞人憂天，如果我們先把選舉議題「食安」拿到一邊，因為食安牽扯的複雜性更多，「氣爆」也更多，單單從教育的改革即十二年國教來考量，本席也是來自教育界的一份子，雖然是來自大學，但是就整個國中小十二年國教的改革而言，到目前為止，本席看不到叫好，叫座就更不用講了，因為十二年國教使許多家長徬徨無助，尤其是十二年國教裡面的超額比序，根本是全國亂到一塌糊塗、標準不一。","在這種情況下，改革如果是好的，絕對要改，人民也一定會支持，甚至會歡呼，但是照現有的期中選舉結果來看，十二年國教並不是唯一壓垮駱駝的這根稻草，但也畢竟是讓人民感受不到善意或是改革效果的一個政策，所以本席在這裡請教部長，剛剛前面幾位委員也質詢過，如果說簡任官的考試在5年後要落日，其原因是因為簡任官的工作內容實質性是以領導、管理的知能為主，在你們的修法說明當中也認定應該要透過逐級的歷練、考績及訓練，也就是如果能夠取消目前的一試定簡任官是否能升等這種太過於簡單的方法。本席在這裡請教部長，如果從整個國家制度治理的改變方向來看，本席不是說今天的改革沒有必要，本席是贊同的，也相信考試院、考選部是經過完備的思維考量，但本席要強調的是當整個國家制度要改變的時候，如果配套並不完備，那寧可就維持現狀，本席沒有站在反對的立場，只是想聽聽部長的意見，部長是否可以做個說明？"],["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謝謝王委員提這個問題，人對了，什麼都對了；人不對，什麼事都對不了。這個人包括民選的首長和政務官，還有今天談到的常任高級文官。我個人看到這次選舉的結果之後，考選部自我反省，我們的常任文官選任是用傳統僵化、以筆試為主、考試科目都沒有調整的方式進用，而且沒有工作經驗的人就直接進入政府部門，這種傳統歷年不變的進用方式，真的要面臨檢討，因為整個大環境在改變，所有年輕人在改變，我認為現在高階簡任文官這一塊，如果我們只是考一些幾十年不變的科目，以不變的方式進用文官，那只是淪為形式的公平，而沒有達到實質的公平。王委員，我再跟您報告一個數據，現在薦升簡的應考人的平均年齡是49.46歲，將近50歲耶！他來考這些試科，怎麼考得過？即使考上了，也是硬塞進去的。以這種傳統考試的方式來選任高階文官，我想任何人都會覺得不可思議。","王委員廷升：部長，您剛剛是說在整個簡任官的資質履歷部分應該要像修法說明所講的，要逐級歷練，甚至以領導跟管理知能為主，去開發他的潛能。"],["董部長保城：對。","王委員廷升：本席認為應該要倒過來。請教部長，單就考試而言，很可能會一切為二，把好的、可以擔任簡任官重大職務的人篩選出來，但如果沒有用考試的方式做篩選，只純然的用考績、訓練來做考量，這樣會不會顧此而失彼呢？當然，剛剛部長有解釋，簡任官考試的平均年齡是49歲、50歲，那是不是也可以考慮到讓整個考卷的題目更靈活一點？用這樣來配套呀！","董部長保城：跟委員報告，是有點難。因為還是以筆試為主，因為高階文官的題目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很多都是相對性的，那是要討論的，可是國家考試的答案就不能太有爭議性，當然有15%是口試，但是還有85%是筆試的成績。委員要求在命題上題目要活潑一點等等，但是因為我們的考試種類太多，沒有辦法把每個考試過度的集中，而且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依照職組、職系類科報名的，現在每個類科報名人數只有1或2人，為了他1個人就撤掉12個題目，這個考試照這樣走下去，不是考選部要「推」考試，而是這個考試對國家的高階人才沒有幫助，這是很可惜的。","王委員廷升：是。所以部長認為因為近期的簡任官升等考試的效能，很明顯的沒有辦法適當篩選出優秀的簡任官人才，本席也認同這樣的看法，但是本席剛剛也提到，從整個制度面來看，如果能夠再增加一點對整體公務人員而言能篩選出優秀官等人才的配套的話，這樣的修法是對的，但是如果能夠再考慮到不是只有依照考績或者訓練而已，甚至於能夠再多加一點的思維，本席當然認為需要檢討的制度我們就要檢討、需要修的法就要修，但是現在看起來好像把原來一試定終生的，或是一試定官升等的把它轉為不必考了，5年之後只辦3次，是為了消化本來的……"],["董部長保城：只是過渡期……","王委員廷升：但是會不會太倉促了？而且不要讓本席一語成真，執行下去後，人家又回味或者是懷念說：倒不如用考試的方式。本席的意思是如果要執行一個新的制度，是不是能夠有完美的配套？","董部長保城：是，跟委員報告，完美的配套就是訓練的部分要加強，這幾年我在文官學院授課，我覺得他們對高級文官的要求是真的，他們也有考試，而他們的考試是重在管理的溝通、協調。","王委員廷升：部長，你說對了，雖然我沒有請教蔡主委，但是你講得沒錯！部長，就是說如果在訓練的過程中，不是只有升官等考試，能夠增加一點資質的表現甚至是性向測驗等等的方式，來做更好的配套，我想這樣的制度改變不但更能廣受公務人員支持，甚至於在執行之後，對國家的效益也能顯現出來。","董部長保城：對。對甄拔高階文官的第一個思慮是，國家的目標他能不能達成，而不只是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所謂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是針對初任公務員，或許還有談論的空間，但是高階文官的養成如果只在應考試權，我想整個思慮方向可能就有點偏差，所以我比較在意的是到底是不是這樣？依我個人觀察，考選部舉辦的高階文官簡任升等考試之報考率逐年下降，還有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我覺得並不樂觀，所以應該要轉換。","王委員廷升：稍後本項修法進行審查時，我們再討論比較嚴謹的配套。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選部今天提出這項修正案，是為因應實際需要，擬取消簡任升等考試，看起來好像很簡單，只有4條而已，但裡面有很關鍵的部分，之前曾經為了要修改而在本院吵過，有很多委員反對，考選部也舉辦過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人員及相關團體共同討論，當時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王俊卿司長表示考試和訓練各有優缺點，所以要先考量升官等人員必須具備哪些基本面向，例如若是應該具有五個面向，那麼在這五個面向中，哪些無法以訓練方式達成、哪些無法以考試方式達成。因此，是不是宜以考試和訓練兩個方式交相為用的併合方式？現在是雙軌制，要嘛參加考試、要嘛參加升官等訓練，不管任何一個都可以，但是如果真是要為國舉才，就如您方才所說，找到對的人最重要，對不對？今天行政效率要好，就要找對人，讓他坐對位置、做對事，那麼行政效率自然就會展現出來；如果找錯人或找對人卻放錯位置或放對位置卻做錯事，這樣都沒有用。所以要找對人，讓他坐對位置、做對事，這真的是在考驗領導者的用人智慧，因此每一種遴選制度都有各面向的優缺點。","今天你們說因為報考的人少了，大部分的人都是以升官等訓練的方式取得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也有「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之排除規定，只要通過升等訓練即可。在這種情形之下，是不是就只採取一種方式？抑或考試與訓練交相為用、兩者同時進行？例如今天要進用一位簡任官，他應該具備哪些面向，這些面向是不是在訓練過程中就可以達成？或是有一部分必須經由考試方可達成？請教董部長的看法為何？"],["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公務人員升官等有兩種方式，其一是考試，其二是訓練。其實以我的觀察與參與，即使是訓練方式，其中也有考試，亦即有課程成績評量、案例書面寫作、測驗時間準備等等；換言之，加起來有將近25個小時，比考選部現行四科考試、只考一天還要有意義。最主要的是在訓練過程中，他們經過團隊、訓練、溝通與協調，這是高階文官非常重要的一項能力，可是現行升官等考試只考一天再加上口試，就……","尤委員美女：我知道現在簡任升等考試方式一直為大家所詬病，本席的意思是，你們有沒有評估過這樣的升官等訓練是不是就能找出我們所要的人才？方才李貴敏委員也就此提出質詢，目前升官等訓練的淘汰率很低，只有10%，而每年約有一萬多人受訓，方才你說每一類科僅一、二人報名，有那麼多類科嗎？"],["董部長保城：那是指考試部分。","尤委員美女：所以可以升官等的有這麼多人，但實際上能升任簡任官的其實很有限。","董部長保城：是，不論是考試或升等訓練，都是取得簡任官的任用資格，並無法一通過就分發擔任簡任官，還要看他的工作能力及表現，而後由主管適時、適地、適才、適所將他安排在適合的位置，基本上這是一項資格考試。"],["尤委員美女：分發是由誰主管？"],["董部長保城：這並沒有分發。"],["尤委員美女：沒有分發？是由長官……","董部長保城：他在受完訓之後仍然回到原位置，要工作表現良好，再由主管適時、適地、適才、適所將其安排在適合的位置。","尤委員美女：你們方才提到，目前具有這種資格者已有多少人在等候升遷，所以這些人是慢慢等，等到他退休？或是政府有義務讓這些人升上去？又抑或是怎樣？你們的訓練過程可不可能更為嚴格？方才也有同仁提到，王建擔任財稅人員訓練所所長時把關非常嚴格，凡是通過訓練者都是最菁英的，這樣才能夠擔任簡任官，在這種情形下淘汰率是很高的。其實也不是淘汰率，而是凡是有資格的都可以來受訓，但是能獲得錄取的比例非常低，所以大家受訓時都要非常認真，那就是一項菁英訓練，凡是經訓練出來的就具有能力、就會被任用；而不是像今天這樣的大鍋飯，讓大家都來受訓，受訓後都具有資格，然後看長官是否青睞，這時候就要靠議員寫十行書等等方式來關說。所以本席覺得，舉才最重要的是訓練之時要嚴格把關，凡是通過訓練的，不論黨派色彩為何，他就是人才，長官上任後所要的人才就在這裡，而不是煮大鍋飯大家一起吃，請問是否可能做到這樣？"],["主席：請保訓會蔡主任委員說明。","蔡主任委員壁煌：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董部長方才的回答並沒有錯，他是取得升官等資格，但是不見得取得資格就一定會被任用，所以現在有1萬4,000人取得資格，但被任用的只有四千多人，約是三分之一而已；換言之，他在取得資格之後，回到原服務機關還是要憑表現、憑能力、憑長官對他的考核，再依照機關的評核狀況來任用他。亦即雖然目前訓練的資格不是很緊，但是訓練的淘汰率逐年提高，我們期望未來的及格率能降至百分之八十以下。只是，我們要看當年的需用人數及符合升官等訓練條件的人數是多少，再訂定當年度調訓的比例。我要答復委員，我們寧可在這部分嚴格把關，就像委員所期待的，讓通過訓練的文官都能具備擔任合格簡任官的資格。","尤委員美女：好，本席希望你們能定期綜合評估升官等考試的績效，對於通過訓練的簡任官，當長官拔擢他擔任某個職務時，他是不是真的有你們所認為應具備的知能並發揮作用？因為我們發現有很多簡任官被冰在那裡當參事，所以如何真正為國家舉才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你們前面訓練階段的把關很重要。","其次請教董部長，今天如果取消了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後就只剩下薦任升官等考試，這樣還需要專法嗎？抑或將其併入公務人員考試法中即可？","董部長保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是在公務人員考試法中明文規範另定之，未來是否因升官等考試類別減少而併入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中另列專章，這是立法技術上可以討論的。","尤委員美女：這次你們只有提出4條條文的修正，其中的第一條是將第二項「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刪除，請問為什麼要刪除？","董部長保城：這是立法體例的關係，我們的修正條文將現行條文中「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的文字刪掉。"],["尤委員美女：為什麼要刪掉？"],["董部長保城：現在的立法體例基本上都是這樣。","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現在立法體例對於本法未規定事項，都不再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董部長保城：因為就我們的觀察，「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的本法就足夠適用了，其他都是任用法的部分。"],["尤委員美女：不會有準用任用法的規定？","董部長保城：對。我們刪掉這個規定，是因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的立法體例的關係。","尤委員美女：你們這次沒有把派用人員的部分放進來，派用人員到底有沒有官等的問題？","董部長保城：關於派用部分，是否可以請銓敘部來回答？","尤委員美女：好，請銓敘部說明。"],["主席：請銓敘部人事管理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招惠：主席、各位委員。派用也有分官等，包括簡派、薦派、委派。"],["尤委員美女：他們要不要考試？","王副司長招惠：派用人員的進用是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所規定的條件，至於簡派、薦派、委派的進用條件，大部分都是按照學歷、經歷來規定，其中有一款規定考試及格者也可以擔任。","尤委員美女：所以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中，對於升官等這部分是自己有規定？","王副司長招惠：派用條例裡面沒有規範升官等的事項，只是規範到進用資格條件。"],["尤委員美女：他們有沒有官等？"],["王副司長招惠：有。"],["尤委員美女：他們升官等不用考試嗎？","王副司長招惠：他們升官等還是回歸到派用條例，譬如他的現職是委派，如果要晉升到薦派，就要符合派用條例裡面對於薦派的派用資格規定。","尤委員美女：所以他們無法在內部經過考試升上去，而是按照從外面進來的派用資格？"],["王副司長招惠：對。","尤委員美女：所以他的派用本來是臨時性，只是現在由臨時性變成長久性，然後他又可以升官等，只是要從外面的資格來看，是不是？","王副司長招惠：升官等也可以用原先簡派的資格，譬如在薦派資格裡面規範到他具備其他學歷、經歷，如果現職……","尤委員美女：因為你剛才講到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裡面沒有升官等的規定，那麼今天這個升官等考試法裡面不用規範他們嗎？還是他們跟這個無關？","王副司長招惠：升官等考試法裡面規範到的派用人員，可能是僅限於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的派用人員，譬如有些人是普考及格，但分配到派用機關，事實上，他的資格跟一般任用機關的資格是一樣的。","尤委員美女：所以他是有經過國家考試的任用人員，但派用到別的機關，這時他如果要升官等，是依照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還是要依照這個升官等考試法？","王副司長招惠：如果是具有任用資格的派用人員要升官等的話，他假如還是在那個派用機關，還是有其他管道，可以用派用條例比較高官等的派用資格；如果符合升官等考試法法定任用資格條件的話，也可以參加升官等考試。","尤委員美女：我只是說你們的第六條需不需要將派用人員放進來，你覺得不用嗎？","王副司長招惠：基本上，如果是未具法定任用資格的派用人員，就不屬於升官等考試法裡面的應試資格。","尤委員美女：不是升官等考試法裡面的應試資格，所以他沒有資格、不能依照這個法？好，謝謝。","最後再請教董部長，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他們到底有沒有升官等考試？","董部長保城：有，不過按照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他們的升等考試是由考試院另定之，所以我們另外訂有警察人員及關務人員的升官等考試規則。","尤委員美女：你們在第十條規定的是升等考試，升等考試與升官等考試一樣嗎？","董部長保城：他們叫升等，因為只有屬於簡、薦、委的公務人員才稱為官等，他們稱為資等。"],["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都沒有官等？","董部長保城：他們叫職級等，他們的官等跟一般公務人員不一樣。","主席：發言時間到，請你們在會後再向尤委員說明。","請李委員桐豪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跟董部長釐清一個問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範的只有經考試任用的公務人員，是不是？"],["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是。","黃委員偉哲：關於其他部分，譬如警察雖然是經過警察特考，但他們有另外一套體系，是不是？","董部長保城：警察升官等也是屬於公務人員升官等這一塊，只不過是另外訂定升官等考試規則。","黃委員偉哲：因為法條裡面有由考試院另定之的規定，所以不屬於這部分的規範。在你們的立法說明裡面提到，目前的升官等方式除考試外，也可用訓練方式升等，簡任升官等考試已經沒有辦理的需要，所以你們要在公布施行之日五年內辦三次升官等考試，是不是？"],["董部長保城：是。","黃委員偉哲：為什麼變成考試只辦三次？一般來講，大家認為考試還是比較趨近公平的，你們要用訓練的方式，這當然很重要，但是誰有資格受訓，我看在機關單位本身就要先來個大車拚。你們何不讓考試跟訓練的關係不是「或」而是「且」？就是要辦考試，通過考試的人還要經過訓練，通過訓練之後取得升官等資格，再由單位主官、管或是首長依據符合升官等資格者的考核結果，最後予以拔擢。就這個條文看起來，你們是在法律通過後五年內，還要辦三次考試，但在五年之後，就以訓練為唯一升官等的管道，是不是？","董部長保城：五年辦三次考試的主要法理背景，是因為任何人都有人生規劃，對於國家制度的改變，特別在考試方面，都要有個過渡期，像專技人員考試法也有類似的立法體例。","黃委員偉哲：我剛才請教你的重點在於為什麼要將考試拿掉？你們要加入訓練固然很好，但應該讓考試與訓練是「且」的關係，而不是「或」的關係，甚至在法律通過五年後，變成只有訓練而沒有考試，就取得升官等的資格，為什麼是這樣？","董部長保城：我懂委員的意思，就是為什麼不就併在一起呢？事實上，目前的考試是由考選部來負責考，考一天、四個科目，以筆試為主，但考的是一般理論型的科目居多……"],["黃委員偉哲：那是你們考試題目設計的問題。"],["董部長保城：這個國家考試……","黃委員偉哲：照你的說法，以後大學聯考統統改以訓練為主就好了！","董部長保城：當然不能類比，這個是要培養高階文官，要有管理、溝通能力……","黃委員偉哲：對啊！大學是要培養做高深學問的人，也是一樣啊！","董部長保城：不太一樣。我們這個高階文官是要帶兵打仗的，不能只有……","黃委員偉哲：我不是食古不化地在跟你談科舉制度，你就直接說五年後就要廢除考試了，是不是這樣子？","董部長保城：對，我不是廢除……","黃委員偉哲：作為升官等的根據，是不是？","董部長保城：我是覺得他沒有達到高階文官的資格能力，這個聽起來好像訓練就能取得簡任官等資格，事實上保訓會的訓練也是有考試的，而且考試的時間將近25小時。"],["黃委員偉哲：訓練中有考試、考試中有訓練？","董部長保城：當然有考試，而且有一定的淘汰率。因此，我會相信一天的考試還是相信一個月的訓練加考試？我當然相信……"],["黃委員偉哲：不過為什麼不相信一天的考試加上一個月的訓練……","董部長保城：不行，那個訓練之中就含有考試在內。","黃委員偉哲：你跟我拗這個做什麼？我只是覺得，科目的規定、題目的設計與實務上人才拔擢的需要是相背離、不符合的，那你就要去改這個制度，但是你卻把整個考試廢掉，然後用一個訓練來取代，再說訓練過程還另外有小考……","董部長保城：訓練中有考試，還有案例實作……","黃委員偉哲：那誰可以取得這個訓練資格？大家都可以，還是長官喜歡的人才有這個資格？","董部長保城：這是有一個積分的機制在，是否由保訓會來說明？","黃委員偉哲：在公家機關裡面就是請託多、黑函多，你把這個考試完全廢掉的話，就算有積分機制，請問保訓會，你如何做到公平？就算真的用積分，將來的考績甲等、乙等、丙等就不用要輪流的方式，做得到嗎？現在有多少機關還在用這種輪流甲、乙等的方式？你要不要就宣布，歡迎大家檢舉哪個機關內還在用甲乙等輪流的方式，遭檢舉的機關主管就記一支大過，然後，檢舉的人可以被連打幾年的甲等，你敢嗎？你敢說現在考績輪流的制度已經在所有公務機關內絕跡了嗎？","董部長保城：第一，向委員報告一個數據，我們現在薦升簡的平均年齡是49.46歲，考試科目以記憶性為主，雖然有實例題也有討論，但那個的問題也很大，升簡任官的報名人數從民國88年的360人到102年僅剩下93人，換言之，大部分符合資格者大概也願意走向訓練……","黃委員偉哲：對於我剛才提到的積點機制可能產生的缺點，保訓會有何回應？"],["主席：請保訓會蔡主任委員說明。","蔡主任委員壁煌：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在積點部分，我們是根據該員的考績、獎懲紀錄、年資及綜合考評結果來計算積點，所以積點本身是還滿公平的，因為它是有一套檢覈表來算積分，所以不會有主管好惡的問題。第二，關於委員剛才談到為何考試與訓練不併行的問題，因為我們的訓練裡面還是有考試，而且這個考試要考3.5個小時，不是考是非、選擇那種記憶性的題目，而是希望他能夠有思考、分辨的能力，能與他人討論、辯論，因此整個實務寫作題的考試就需要3.5個小時，而且其中有一題是影片題，亦即公務實際情境題……","黃委員偉哲：主委，本席的質詢時間已經到了，我就簡單說，其實制度的變革無非就是希望能找出合適的人，無論是剛才部長講到的帶兵打仗還是能真的符合他的資格，也真的能和他的實力相符合，如果這個制度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全面提升公務員的素質，我們是給予肯定的。但如果只會造成許多的疑慮，這部分就需要多三思。","蔡主任委員壁煌：好，謝謝。"],["黃委員偉哲：謝謝部長、主委。"],["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振昌、鄭委員天財、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薛委員凌、周委員倪安、高委員金素梅、葉委員津鈴、黃委員昭順、蔣委員乃辛及許委員添財均不在場。","請曾委員巨威發言。","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對於今天所討論幾個要修正的重要條文，我剛才聽了很多你的答復，本席已經更清楚當時為何要做這樣的修正、考量的因素及主要背景。因此，我不想重複問題，但我想請教部長的是，在現行方式之下，我們應該說它是一個雙軌的方式，實際上它是一個比較多元的方式……"],["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應該說一個比較傳統，一個比較現代。","曾委員巨威：你可以這麼說，但我比較強調的是，至少它是一個比較多元、開放的管道提供更多的選擇來達到同一個目的。基本上，我個人覺得這應該是一個可以接受的基本原則，但我們遇到的問題是，雖然目前看起來有這樣的多管道或雙軌方式，但顯然有一軌在執行上不是真的很有用、有效或那麼理想，例如您提到現在參加考試的人平均年齡將近50歲，這些人好像不適合考試。"],["董部長保城：人數也遞減。"],["曾委員巨威：這些人好像應該也不習慣用考試的方式來獲得這樣的表現。","董部長保城：有一個應考人曾經跟我說，為了參加升官等考試，他在那兩、三個月內，生活完全亂掉，完全無法好好工作，每天都在死記、死背那些考試的內容。","曾委員巨威：我知道，還是回到剛才我所講的，有沒有選擇性？我是說現在的方法畢竟留了一個option，每個人到底適合什麼方式？即使今天我60歲了，我可能適合這個一般人不太適合的選項，因為我可能還有這個記憶能力而適合這個選項，所以至少我還有一個選擇的可能性。部長，我當然可以充分理解您從實際執行狀況遭遇到的年齡太大、人數遞減、訓練也有考試這些狀況，不過我一直認為，訓練時候的考試跟這個考試本身所舉辦的原意、它應該含有的內容以及方式還是應該要有所不同。所以，你不能只是因為看到它有考試，就認為既然有考試，這個有考試、那個也是用考試，乾脆就併成一個考試。我相信在訓練過程當中測驗的意義跟今天專門為了升等而舉辦的考試相比，在出題、考量的過程基本上應該是不同的。","當然我也不是反對你們現在所提到的這個方式，但是我想提供另外一種思維選項的可能性，請部長看看適不適合。既然原則上它是讓所有希望能夠達到升等、升官的人取得資格，可不可以還是讓他們去決定自己所適合的是什麼方式？面對實際上所出現的這些問題，當然我們也會覺得這也許是一種浪費、時間上不經濟，或者是認為沒有必要，但要不要一次就跳到把它取消的地步，這中間是不是還有一個可能性？我個人的建議是，有沒有可能我們就把它改成譬如每三年考一次，把這個選項保留？為了人數的問題，讓我們覺得舉辦這一次考試是為了某些人，而感覺到其實不太經濟，但是如果我們認為這個選項本身對於應考人做決定是有利的，就應該要讓他們保留權利而有做選擇的可能性。至於在考試的過程裡面所產生的問題，有其他解決的方法，可能不要每一年、每半年都考，可能每三年考一次，甚至每五年考一次也可以，可不可以用這種方式？這樣一方面兼顧了應考人的需求，隨著不同狀況可以做不同的選擇，讓他們有這個選項，不要一下子把它拿掉，至少不要用我們的立場去考慮應考人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比較適合，也讓我們在取才的過程裡面有多一點的管道。","說到訓練、考績，說良心話，有些人真的也不是很喜歡這一套，尤其是考績，這中間還牽涉到非常複雜、不為人知或大家在個人經驗上所碰到點點滴滴的問題。要是我的話，我會覺得考試由自己負責，一試定終生就決定了，我不要受到那些訓練過程或考績部分的干擾，這或許也是一個選項。雖然我也完全認同你們碰到的那些問題、所提到的理由，我完全支持，但是在解決的方式上，要不要一下子就把它取消？有沒有可能存在著我剛剛提到的那一點點空間，同時能夠解決您擔心的問題，也能夠保留應考人的一個選擇權利？部長認為呢？","董部長保城：第一個，不是我們要廢，是要考選部負責任，該我們做的，我們一定要做……"],["曾委員巨威：這我瞭解。","董部長保城：另外，這個案子其實在民國96年就提出過了，當初的理由也是說訓練的淘汰率只有2%，將近97%的人都及格。","曾委員巨威：訓練常常都是這樣，這個我們知道！","董部長保城：但是他們現在已經不再這樣了，已經降到88%，變成淘汰12%了，換句話說，已經砍掉12%……","曾委員巨威：部長提這個的話，我就要請教你，如果就訓練上的考試，即使降到……"],["董部長保城：也有考試……","曾委員巨威：即使現在降到八成好了。如果用考試的話，錄取率是多少？","董部長保城：考試錄取率將近33%，我們是規定……","曾委員巨威：對，考試還是比較嚴格！"],["董部長保城：不！"],["曾委員巨威：訓練還是相對容易！","董部長保城：聽起來是這樣，33%是法條的規定，但實際上是50%，因為那一科只有1個人報名，像您是財稅專家，報名人數只有1個，錄取率33%……","曾委員巨威：報名人數少我知道。但是，如果累積長一點的時間……"],["董部長保城：已經兩年辦一次了。","曾委員巨威：而且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如果有選項，今天我要是訓練不及格，還是可以考試，有三分之一的機率，我還是一樣可以錄取！我現在是跟你討論，我的意思是說，所有現實上發生的問題，我一再強調我都完全可以認同、支持，但是在解決方式上，我覺得把一個原來有的選項拿掉其實要相當慎重，這中間在可能性上有沒有存在任何的空間？我們應該要更開闊地做進一步的思考。","董部長保城：我知道委員比較擔心實際上在職場的操作面，就考績部分各行政機關有一定的文化等等，但是以二甲一乙做為受訓的基礎，我覺得基本上只要他在工作上有一定的表現，都應該可以達到。跟委員報告，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我們訓練高階主管，就他們的溝通、團隊工作、政策擬訂都有訓練，但一個考試只是以筆試為主，例如考財政學研究、稅務法規研究，怎麼去研究？","曾委員巨威：如果是這樣，考試方式其實是可以檢討的。就像以前的甲考，對不對？它的考試方式就不一樣了。所以，中間的設計、內涵是可以考慮的，這個我認同。我不是跟部長辯論……"],["董部長保城：我也想請教委員的意見。","曾委員巨威：其實我只是說，看起來它的條文很簡單，部裡面的想法、用意也很好，這個我都理解，但是當我們要去做決定的時候，我真的還是要很誠懇地說，是不是可以再仔細的思考一下，要不要一下子就跳到那裡？反過來請教一下部長，如果用我的方式，除了達到你們的目的之外，也多少解決了一些你們原來所考慮、關心的問題，那為什麼不採用我的方式來做？","董部長保城：我覺得就高階文官而言，真的是要看他們有沒有能力來做一些事情，能不能發揮管理和領導的功能，如果我們每天都想到他們的應考試權，我覺得對初任公務員那樣想可以……","曾委員巨威：我認同，但是今天如果被限縮到大家去怪這個考試沒有辦法取才、讓應考人沒辦法真正發揮，或者是讓我們自己在挑人才的時候挑錯了，這是考試方法的問題。我們有沒有辦法在考試的方法上做改進，同時能夠保留這個選項？這是我在思考的一個很重要的點。","董部長保城：我坦誠跟委員報告，我是覺得就考選部分，要怎麼去改科目……"],["曾委員巨威：所以您是認為用考試的方法完全沒有辦法去解決這個問題？","董部長保城：完全沒辦法解決。因為單單就他怎麼樣去跟人家溝通及合作、進行團隊工作、怎麼樣具有國際觀等部分，好，科目可以調整，就算考這些科目，但是每科的答題內容寫得再漂亮，委員擔任學者，應該也很清楚，考選部基本上……","曾委員巨威：您剛剛提到管理、溝通等，我告訴你，訓練也搞不來的！大家聚在一起，玩一點管理訓練的遊戲，你覺得這個人就可以因此而改善，或這個人的能力就可以……","董部長保城：比起一天半的考試，我比較相信一個月的訓練效果。還有，至少在時間上是拉長的，還比較可以深化、長期觀察，而只用考試根本就觀察不了，他們考完就走了……","曾委員巨威：但是有些人在性向、個性的表現上其實會有不同。我一直認為，我們可以保留一點選項，它可能不是常態性被使用的一個選項，但畢竟能夠保留了一個選擇的權利，所以我還是要請部長慎重思考，好不好？","董部長保城：是，謝謝委員指教。","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高委員志鵬、顏委員寬恒及林委員鴻池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取消升官等考試，可能失之偏頗","◆考試院基於簡任職務職缺數少，其甄拔，首重領導與管理知能，宜透過考績與訓練達到培育人才之目的；又取得簡任升官等訓練資格之人員，其公務生涯業經逐級歷練，輔以升官等訓練充實其知能，以建構完整之陞遷體制，部分以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技術人員，亦得依本法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後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考試院遂認簡任升官等考試已無辦理之需要。","1.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於民國37年12月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及重新制定，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96年7月11日。這次的修正，乃是因為考選部認為簡任職務屬機關內高級職務，職缺數少，而高級文官之甄拔，首重領導與管理知能，所以宜透過考績與訓練以達到培育人才之目的。請問部長，考選部打算廢除升官等考試的目的為何？難道是認為有些公務人員平時摸魚打混，卻靠著「很會考試」通過升等考試而升官，所以為了避免這些狀況，才會打算取消升官等考試？","2.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高階公務人員要升官，有二種方式，分別是參加升官等考試與參加升官等訓練。請問部長，目前這二種升官等的方式，參加人員的比例各自是多少？因為在第二條修正草案的說明中，只提到參加簡任升等考試的報考人數逐年遞減，但並未提到參加升官等訓練的人數，因此無法理解考選部為何是取消升等考試而非取消升等訓練？況且，取消其中一種升等機制，不會有公平性的問題產生嗎？","3.目前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是每兩年舉辦一次，符合升遷資格的公務人員，只要通過考試，就具備升遷資格，一旦簡任出缺，就可升任。而考選部認為，升官與否應該透過考績、實務訓練，才能選出具備領導、管理能力的簡任官，不宜只透過筆試選才。請問部長，如果是透過訓練方式選才，那麼現行的訓練時間是多久？短期的訓練絕對無法看出一個人是否能夠擔任好的簡任官，而若是屬於長期的訓練，公務員可以那麼久的離開工作崗位嗎？這樣難道不會造成其他同仁的工作負擔？而且符合受訓資格的公務員，可能因為要長期受訓的因素導致長官不願意送訓，造成無法升官而權益受損，這方面的問題考選部要如何避免？","以訓代考，可能造成馬屁文化","1.目前的公務員升官等制度整體上來講，是考試升官等與訓練升官等兩者併行，一方面提供公務人員有一個升官等考試機會，讓沒有時間參加訓練但符合資格的人用考試就能夠過關；另一方面，藉由訓練增加能力然後再加上考試評鑑，因此雙軌並行的方式在目前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才對。反之，若是取消了升官等考試，以訓練代替，將可能出現弊端。請問部長，假如未來將考試取消，以訓練取代，那麼是否會造成符合資格的公務員搶著拍長官馬屁，導致馬屁文化滋生？因為派訓的權力掌握在長官手上，考選部能夠保證長官可以公正無私的選派受訓人員嗎？","2.如果說維持現行考試跟訓練的雙軌制，先利用考試的方式來做篩選，篩選出一定的比例，讓這些一定比例的人可以去參加訓練，然後在訓練過程裏面，再按照各機關的需求量，篩選出一些可以升官等的人選，這樣就可以把考試與訓練兩個制度的優點融合起來。反之，一旦取消考試的部分，那就可能會形成有能力但是不拍長官馬屁的人無法獲得受訓的機會。也就是說，如果在機關內想獲得升官的機會，要嘛去拍馬屁，要嘛就是要有背景的人才可以得到長官的關愛。請問部長，這些問題考選部在提出修法時有討論過嗎？簡任官是屬於高階文官，一旦升上去的人是屬於只會鑽營關係的逢迎拍馬之輩，或是靠背景之人，對我國的高階文官體制難道不會有不良影響？畢竟考試是公平的，若是只有受訓，能保證有公平的派訓機會嗎？","3.考選部要取消簡任升官等考試的理由，主要是認為參加簡任升官考試之人數已逐年減少，且考試及格者僅取得晉升簡任資格，並不分發任用，所以考試人數才會減少。但是，簡任升官等訓練制度和簡任升官等考試仍然可以同時實施，因為採取雙軌制度並不會影響或妨礙主管機關推動訓練制度。而且採取考試的方式，至少可以看出有多少及格率，有起碼的淘汰機制，但是若是採取訓練的方式，可能通過訓練的及格率會很高，導致無法淘汰可能的不適任人選。即便可以藉訓練來加強簡任官的領導統御能力，但有些單位所需要的簡任官還是需要有一些理論基礎，並不是全然只有實務經驗就可以。所以部長，建議是否還是應該維持考試與訓練雙軌並行較為恰當？"],["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今天針對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案進行審查，除了文字修正之外，重點是有關薦任人員升簡任人員直接取消考試改為訓練因應。本席對於取消考試的作法本身沒有意見，但是現在問題是有許多的薦任人員受完訓練不見得能夠升官擔任簡任人員，這才是最大的問題所在。我們進行公務人員訓練的目的是為什麼？不就是為了讓他們得到能夠應付高階文官所需要的職能，結果現在受完訓的薦任人員未必能夠順利占到簡任職缺，那本席覺得這樣的情形就需要檢討，畢竟現在讓符合資格的薦任人員受訓練的用意應該是要讓公務人員受訓完就取得簡任人員的資格，事實上受完訓只是取得資格的一個過程，取得升官資格與實際升官員額這當中差別非常大，本席希望考試院與行政院能夠溝通檢討，否則這升官制度恐怕會流於形式。","另外針對部分公務人員還是需要升簡任官等考試者，設定五年內辦理最多三次升官等考試來作為落日條款。本席認為未來這部分升官等考試資訊要讓這些人知道自己的權益，如果貴院沒有大力宣導，很可能之後就會引發爭議，本席希望能夠圓滿處理。政府因應組織再造後，人事的問題格外引發注意，根據公共行政理論，往往政府精簡人事要成立小而美的政府，最後卻成為比原本人事規模還要膨脹的政府，本席在這邊提醒，考量國家財政情況，千萬要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本院林鴻池委員針對12月01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質詢。","—、","自由貿易，為現今國際潮流趨勢，而我國在全球貿易排名為19名，進出口金額在上千億美元之上，且台灣的GDP成長70%是倚賴外貿，由此可知，我國與其他各國貿易往來頻繁，簽署FTA更是勢在必行的。","除了FTA之外，還有一個東西值得政府部門關注─「專利」。隨著貿易國際化的趨勢，專利布局成為跨國企業提升競爭力的重要商業手段，因此市場對專利師的需求越來越大。何謂專利？一般而言，專利申請分成市場國跟生產國。","簡言之，專利師就像是「橋樑」，連結發明的技術與專利的法律，也連結客戶與專利審查官，協助彼此跨越繁瑣的程序，順利溝通。目前台灣專利師的人力市場仍供不應求，以往的考試制度讓每年取得專利師的人數不多。","該制度在去年8月的考試改採10%錄取制，以每年平均1千人報考推估，從今起每年約可增加1百個專利師投入職場，即便如此，專利師的人力缺口仍大。","專利師為搭配產業創新、新發明的最佳拍檔，對於我國的貿易更有實質影響。專利師薪資高，算沒有經驗的社會新鮮人，取得專利師的認證後，年薪一般都有60至90萬元，是相當吸引人的職業。","然而專利師的考試在去年雖提升錄取率，但人數增加卻相當緩慢，97年開始招考至102年間，僅有199人通過考試，而透過專利代理人免試制度而取得專利師資格的有231人，合計目前全台僅有430名專利師，其中登錄執業人數不超過250名。","以登錄執業250名專利師，要處理我國平均近8萬3千件專利申請案，一個人要負責處理大約為320件，等同於一個人一天要處理一件，根本無法負荷我國申請專利案件數量，針對此現象，身為主管該考試業務的考選部，如何解決專利師嚴重不足之現象？","二、","台灣近年專利師的考試人數卻逐年下滑，依據統計，2008年時報考人數還逾1,300人，但近年報考人數有時已不到600人，去年錄取率較高，但也只有10%；反觀大陸之情況，已開放台灣民眾可以赴大陸考專利代理人，近年國人赴大陸考專利代理人的人數逐年增加，過去三年已有121人考上，去年的錄取率甚至已30%。","我國近年專利師的考試人數卻逐年下滑，主要原因有兩個：其一錄取率太低、其二是考試內容，針對錄取率過低部分，專利師去年雖改採錄取率提升至10%，但就算每年增加1百人，仍不無法負荷，為何不參考他國之專利師招考辦法，再放寬錄取率？"],["段落："],["三、","第二個問題在於，專利師的考試過於嚴苛且困難，以及僵化的制度，不利已有豐富專利經驗的人士取得資格，在美、歐、大陸等多數國家，有規定報考者須有理工學位，台灣並無此限制，相較之下，似乎台灣報考資格從寬。","但實務上，「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與6選1的「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二理工考科，使許多已有豐富專利實務經驗之理工背景者，因在校時未曾修習相關科目而放棄報考，遑論非理工背景者。","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曾表示，大陸專利代理人只考3科與專利知識、代理實務有關的科目，其他美、歐各國也都只考3、4科，而台灣卻像在考研究所，化學與物理挑一科，加上民法、國文等科目總計要考7科，這個門檻太高，根本失去吸引人家來考的誘因。有鑑於此，考選部應從新檢視考科與現實面並予以簡化，若無法做到，理由為何？","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第　二　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第　四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段落：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段落：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第　一　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六　條　　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一、筆試。","二、口試。","三、心理測驗。","四、體能測驗。","五、實地測驗。"],["段落：審查著作或發明。"],["六、審查著作或發明。","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就是剛剛大家質詢的有關簡任升官等的考試，當然目前是考試與訓練併行，但併行也出現問題，就是考試的人越來越少，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也是二擇一，就是可以考試，也可以參與訓練，只是考試的人越來越少，如果大家認為要慎重行事，那麼就應該是考試加訓練，因此對於這部分，是要慎重再來討論還是就讓它這樣通過，大家可以再仔細思考。","事實上，現在訓練完成的人很多，但卻未必都可以升等，還是要由長官挑選，你們說目前有14,000人受訓完成，但事實上只有4,000人可用，還有10,000人在那邊等，但你們還是繼續訓練，每年產生更多的人出來，等於是有那個資格，但其實是……","主席：尤委員，我跟你解釋一下，受完訓不代表一定可以用，但如果候用的人越多，長官就可以挑出更好的人，懂我的意思嗎？西瓜多，我們就可以挑更好的人。","尤委員美女：這是從一個方向來看，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就是長官可以找自己要的人。"],["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長官所要的人如果做不好，他同樣要負責，必須概括承受。事實上，這是一種資格考，這是第一點。再者，謝謝委員提出的意見，我們建議條文仍然是支持我們的版本，但是委員的意見可以做成附帶決議，因為委員這個意見很好，包括剛剛曾委員巨威也提到，目前委升薦也應該依此方式檢討。目前薦升簡的部分是以訓練代替，但包括訓練方面都應該參採委員的意見，甚至訓練的內容，也應該要有所計畫。正如我剛剛所言，其實訓練裡面也包括考試在內，只是考試方式是比較多元、多角度，而不是所謂只是坐在那邊筆試而已，所以我還是建議支持我們這個修正版本；至於委升薦部分及未來訓練的內容，都應該定期檢討，這部分可以做成附帶決議，我們會根據委員的附帶決議，修正委升薦的考試方式與考試內容，我想這樣的做法是不錯。據我了解，委升薦考試的報名年齡大概是44歲到45歲，也都有一定年齡，所以請委員支持我們這個版本，然後委員的意見可以做成附帶決議，不知道這樣是否可行？","主席：好吧！就做成附帶決議，請趕快擬好附帶決議交給主席台。"],["董部長保城：謝謝委員。","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四條我們逐款來討論。","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四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接續處理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六條。","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尤委員美女：請問你們針對第一條有詢問過法制局的意見嗎？"],["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現行法第二項部分，我們發現有很多法律是這樣的寫法，但基本上我記得行政院法規會有個法制作業，建議原則上還是不加，所以我們把這部分刪除。這部分經過我們確認，立法院法制局對第二項刪除沒有意見。","尤委員美女：立法院法制局對第二項刪除有意見，他們認為這部分的修正，你們並沒有說明修法原因啊！","董部長保城：其實尤委員剛才的意見很好，就是如果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相關條文併到公務人員考試法，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尤委員美女：對啊！"],["主席：現在處理附帶決議。"],["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A、","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著重實務面且能達到擔任簡任官或薦任官應具備之標準能力需求，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考試院應就升官等考試之績效、功能、考試方法、考試增減時機、應考人數、錄取人員素質，暨與任用、陞遷、考績、訓練有關之一切情狀等定期綜合評估檢討，以作為改進升官等考試之參考。"],["提案人：尤美女　　王廷升　　廖正井　　呂學樟","曾委員巨威：主席，附帶決議第一行提到「達到擔任簡任官或薦任官應具備之標準能力需求」，這其實是在談除了筆試以外，還要兼採其他一到二種考試方式，請問部長，這不是現行規定嗎？"],["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以前的規定是「得」兼採，現在則是「應」兼採。","曾委員巨威：但是法條規定的是「得」，我們可以做這樣的決議嗎？"],["董部長保城：可以啊！附帶決議可以要求我們去修正。","曾委員巨威：即使現行條文規定的是「得」，但是實務上是否都有兼採其他方式？"],["董部長保城：現在是口試占15%。"],["曾委員巨威：可見實際上已經兼採其他方式了。","董部長保城：對，但是我們要去瞭解是否還要採實例寫作等其他方式。","曾委員巨威：這裡只提到要有一至二種方式，並未提到要採何種方式，意思就是希望能多採幾種方式，不要只有筆試一種，現在不就已經這樣做了嗎？而且法條的規定是「得兼採」，不是嗎？"],["董部長保城：對。","主席：本席建議將第二行「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刪除，只要求考試院就升等考試之績效、功能、考試方式、考試甄選時機等做綜合檢討，以作為改進升等考試的參考。","曾委員巨威：尤委員的意思是要強調「應」這個觀念，對不對？","尤委員美女：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得」，本席只是認為他們可以考量採用更多的測驗方式。"],["曾委員巨威：需要在這裡重複強調嗎？"],["尤委員美女：要不就到「或薦任官具備之標準能力需求」好了。","董部長保城：也就是將「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等字刪除，直接接上「考試院應就……」。"],["曾委員巨威：本席同意。","主席：也就是將第二行「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等字刪除，其餘文字照原提案內容，本案修正通過。","現作如下決議：「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0時59分）"]],"block_lines":[1,7,7,10,50,50,51,52,52,53,59,61,62,63,64,67,75,80,81,85,86,90,91,96,97,102,105,109,115,121,122,123,124,125,127,128,130,131,132,135,139,148,152,154,160,162,163,165,166,168,175,178,179,186,187,188,192,193,196,201,204,207,211,217,220,223,226,227,228,231,238,239,242,247,249,253,254,255,258,272,278,279,283,288,289,298,300,309,313,314,317,320,321,327,332,336,337,340,344,349,356,366,369,382,382,387,393,393,394,394,395,404,404,412,415,427,428,432,433,434,437,439,442,444,445,448,452,453,455],"person_count":{"主席":25,"主席（尤委員美女代）":1,"董部長保城":27,"廖委員正井":7,"蔡主任委員璧煌":13,"主席（廖委員正井）":1,"王副司長招惠":3,"李委員貴敏":1,"呂委員學樟":5,"尤委員美女":11,"黃委員偉哲":4,"曾委員巨威":7,"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1,"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1,"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1,"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1,"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1,"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1,"提案人":1},"persons":["主席","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董部長保城","廖委員正井","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廖委員正井）","王副司長招惠","李委員貴敏","呂委員學樟","尤委員美女","黃委員偉哲","曾委員巨威","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提案人"],"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3年12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至10時59分","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