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星期四)9時24分至9時3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2月1日(星期一)9時24分至9時4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吳育仁  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王育敏  田秋堇  徐少萍  林淑芬  趙天麟  楊 曜  徐欣瑩  劉建國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桐豪  李貴敏  許添財  林德福  賴振昌  賴士葆  廖正井  盧嘉辰  黃偉哲  鄭天財  邱文彥  薛 凌  陳亭妃  葉津鈴  周倪安  黃昭順  高金素梅 呂學樟  蔣乃辛  丁守中  何欣純  陳怡潔  羅明才      (委員列席24人) 請假委員:楊玉欣 鄭汝芬(病假) 列席官員: (第一案及第二案) 行政院 秘書長 李四川 (請假,由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劉清芳代表列席) 消費者保護 處處長 劉清芳 簡任秘書 陳星宏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請假,由常務次長許銘能代表列席) 食品藥物管理署 代理署長 姜郁美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司法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調辦事法官 歐陽漢菁 民事廳 調辦事法官 陳杰正 法務部 參事 鍾瑞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主任秘書 蘇茂祥 林務局 組長 紀麗美 漁業署 副組長 胡其湘 企劃處 簡任技正 兼科長 傅子煜 畜牧處 簡任技正 江文全 輔導處 科長 蘇夢蘭 科技處 科長 柯勝智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簡任技正 傅學理 經濟部工業局 組長 洪輝嵩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副總 談判代表 曾永光 標準檢驗局 簡任技正 徐財生 中部辦公室 技正 陳哲勳 商業司 科長 陳威達 內政部警政署 副主任 謝鴻傳 刑事警察局 主任秘書 黃明昭 公平交易委員會 處長 吳翠鳳 公平競爭處 專門委員 吳丁宏 (第一案) 財政部國庫署 科長 員旭潔 關務署 組長 陳耀堂 賦稅署 專門委員 陳進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組長 陳映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專門委員 李文秀 通訊營管處 科長 王建棠 交通部消費者保護小組 執行秘書 蔡怡昌 文化部 一等秘書 梁克悌 教育部體育署 副組長 趙昌恕 終身教育司 科長 陳宗志 國際及兩岸事務司 科長 董慶豐 (第二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簡任技正 邱濟民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科長 鄭春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簡任視察 李靜宜 國家發展委員會 簡任視察 邱秀蘭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羅明才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三、審查人民請願案5案。 (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 (二)李念慈君為請釋示「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等條文相關疑義請願文書乙份。 (三)李念慈君為「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之立法理由,增列「並得連續處罰」,加重罰則以提昇企業經營者之配合度,陳請釋示其處罰要件及配合度之疑義請願文書乙份。 (四)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對委員丁守中等所提「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條文,有關郵購買賣特種解約權設除外條款是,表達反對立場請願文書乙份。 (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就「消費者保護法條文草案」提出該會建議,建請卓處請願文書乙份。 決議: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羅明才等22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三、審查人民請願案5案:均另定期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三、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 主席:由於王院長在前天(12月2日)下午所主持的朝野協商結論決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俟新任行政院院長進行施政報告詢答後再行因應處理,至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請於12月11日(星期四)前審查完竣後提報院會,因此本日議程所列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部分是否依以上朝野協商結論暫不處理,另擇期再審?還是我們今天就把它……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103年度的預算我們就…… 主席:我還沒有講完,讓我繼續講。至於103年度環保署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案目前並無委員提案,而且年度即將終了,我們是否宣讀預算科目後即宣告全部保留?或照列送院會協商?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剩下幾天,既然委員針對103年度的部分沒有提案,那麼是否預算全部照列送院會協商,至於104年度的部分就照院長主持的協商結論? 主席:可以,因為不論照列或保留,到院長那邊還是要全部重新協商。 蔡委員錦隆:對,那就照列。 主席:那我們就照列,送院會協商。 現在先進行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之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相關預算科目。 一、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66億0,694萬5,000元。 2.基金用途:72億9,709萬7,000元。 3.本期短絀:6億9,015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4億3,949萬6,000元。 (三)總支出:47億2,767萬6,000元。 (四)本期賸餘:7億1,182萬元。 三、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46萬5,000元。 (三)總支出:900萬元。 (四)本期短絀:753萬5,000元。 主席:以上預算均無委員提案,全部照列送院會協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我跟大家報告一件事情,排定這個議程,然後大家都來了,卻沒有辦法審104年度的預算,我覺得非常不甘願,不過真的是沒有辦法,因為這是憲政的問題,但是我也覺得既然行政院長已經確定了,要是我,昨天晚上、半夜開記者會公布,那都沒有關係,但連動到讓立法院陷入這樣的半空轉狀態,真的是非常不值得,因為下午就要就職了,不是嗎?差這麼半天,結果我們藍綠立委那麼認真提案卻無法審查,不過這真的是憲政的問題,所以本日會議只好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9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