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九合一選舉檢討暨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改革」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 地  點 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俊俋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日會議主題為舉辦「九合一選舉檢討暨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改革」公聽會,感謝各位學者專家及各單位代表蒞臨參加。日前九合一選舉剛剛結束,選舉結果對臺灣產生很大的震撼,希望藉由制度面的修正能夠創新更公平競爭的環境。 本日召開公聽會主要希望能聆聽學者專家的意見,稍後會議進行程序為先邀請學者專家發表意見,邀請本委員會立委同仁發表意見,最後再請行政機關代表回應。因為有些教授趕著去上課,所以專家學者發言順序我會先行處理。此外,專家學者發言是依照報到順序為主。 在與會人員發言之前先作以下宣告:先由學者專家進行第一輪發言,每位發言時間為8分鐘;立委發言時間為5分鐘;請行政機關進行回應後,如有需要再進行第二輪發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公聽會有列出討論題綱,學者專家發言不需以討論題綱為依據,可以依照你們的意見進行發言。 現在先請專家學者發言,第一位請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助理教授發言。 羅承宗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九合一選舉剛剛結束,今天我們討論「九合一選舉檢討暨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改革」,本人覺得深具意義。因為本人的專長為行政法,並於學校教授立法程序與技術,所以我的觀點都是從這方面切入。針對「九合一選舉檢討暨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改革」議題,內政委員會在公聽會中設計非常詳細的題綱,本人從下列三個角度進行分析:第一,我們回顧立法院第8屆法律提案成績,本人發現迄今有85個由立法委員所提出計算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職選舉罷免法之相關提案,就修法進度而言,近期只有行政提案,因地方制度法增列山地原住民為自治區所導致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2014年5月修正,除此之外,尚有84個委員提案。與其聽專家學者有提出哪些good idea,其實立法委員已經很用功了。我從84個草案中進行淘寶,還真的讓我找到good idea。與其接受新資訊,我們不妨盤點這84個草案有沒有亮點?為了準備公聽會資料,我參閱這84個草案後,臚列幾項不錯的建議: 一、有關法制盤點的問題: (一)監票員資格放寬,賦予無黨籍參選人推派監票員權利,並降低推薦門檻至2%。監票者聯盟認為這是很好的提案。事實上,等同這些佳餚已經烹調完成後一道道放在立法院,只是沒有人推動,這些草案就一直擱置在立法院。 (二)刪除罷免不得廣告的規定。 (三)盧秀燕、丁守中委員等提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均將選舉年齡降至18歲。雖然有些人認為將選舉年齡降至18歲有違憲之虞,但是,我覺得在法理上仍值得討論。因為這樣的修法是優於憲法規定,如果我們從勞基法的角度來看,這就未必有違憲的問題。以如此好的提案,而且還是執政黨委員的提案,居然還被卡在委員會,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四)刪除罷免需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限制,改由同意票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為門檻。本人認為,李應元委員等提議刪除罷免需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此人數限制過高,若能改由同意票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為門檻,這是不錯的修法。 (五)不分區立委當選立法院正、副院長,不因喪失黨籍而喪失資格。有人將此稱為「王金平院長條款」,本人認為這也是很棒的提案。 (六)李俊俋委員等提案,明定中選會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以解決內政部與中選會之間的選政與選務長久以來的糾葛,這也是很好的想法。 (七)親民黨黨團提案規定民意調查應以更嚴謹方式為之,防範政黨使用假民調而影響民主公正性。現今民意調查非常的混亂,因而立法要求民意調查必須以更嚴謹方式為之,所以民意調查之相關數據必須公諸於世。本人認為這點也很有創意。 (八)李俊俋委員等案政黨補助經費補助門檻調降至2%,於不刺探投票人圈選內容前提下,各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於主管機關網站直播開票過程。以現今資訊科技而言,這絕對是可以做得到的事情;但是,中選會的作法都很保守。正因如此,在選舉期間有許多的年輕人對行政機關感到不滿。綜上所述,本人建議政府也不用提出新的idea,如果上述建議能夠納入修正草案,並儘速通過,未來選舉法制將會往前邁進一大步。 二、有關「常態性政令宣導廣告」輔選行為之禁止: 如果我們有談一些立法委員還沒有想到,但可加以規範的部分,我想提出選舉廣告的問題。我所謂的「選舉廣告」並非指候選人自己花錢購買的選舉廣告,而是在選舉過程中,我們看到行政機關採用常態性、例行性行政宣導廣告的名義,在選舉前不斷放送。或許在行政機關的立場會認為,這些是原定提出的廣告計畫,藉以宣傳市政;但是,我們都知道其中含有「公帑輔選」方式來彰顯自己,假借國家資源營造個人的形象。雖然大家對這樣的行為都很厭惡;但是,我們在法制上從來沒有想過是否立法加以限制。本人建議大院或可提案,要求各級政府於競選前一定時間內,除防災、防疫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有實際必要者外,不得播送任何政令宣導廣告,俾遏止公帑輔選歪風,就納稅人的角度而言,大家心裡比較舒坦些,否則行政機關於選舉前夕密集播送政令宣導廣告都說是播送例行性廣告,各位可以回去看電視就可以知道是真是假。只要對照選後相關廣告大抵銷聲匿跡,即可明顯看見選舉前夕播送政令宣導廣告亂象猖獗,明年年尾至後年年初類似的情況一定更嚴重,而且我所指的是中央行政機關。在座有法務部及司法院代表列席,早在2011年司法院自己都在打廣告了,行政亂打廣告已經是常態,大家看到不想再看,連司法院都花錢在打廣告就實在很離譜。面對如此離譜之事,如果能有法律加以規範,它可具有前進性。 三、有關政黨、選舉經費與營造選舉公平競爭機制: 昨天立法院討論政黨獻金法有非常高品質的討論,尤其是講到政黨經費挹注選舉的部分,這是一個面向,另有一個面向還是有關政黨法的問題。臺灣自1989年從人團法專章規劃政黨而有政黨法,當時法律十分地簡陋,我們已經簡陋了二十幾年,難道我們還要繼續簡陋下去嗎?雖然行政院已經提出政黨法草案,立法院也有7個政黨法送交委員會審查。我們常常說行政院已經端出1道菜,立法院也有端出7道菜來,如果明年相關法令未能完成審議,後年勢必面臨屆期不連續的問題,這些菜放在冰箱都擺到爛了。在2016年之前,到底要不要通過政黨法?這是一個大家值得深思的問題。當然,我所談論的政黨法不是以行政院版本為依歸,其實立法院在政黨法中提出許多的good idea。以政黨財務規制為例,其中李俊俋、管碧玲等提出「黨產歸零」條款,我想這對於執政黨還滿具時代意義。依照「黨產歸零」條款規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法施行日之所有財產,除能證明屬黨費、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或競選經費之捐贈、孳息收入外,應歸繳國庫。如此一來,臺灣政府就不會受到錢的影響了。 最後,本人引述陳長文大律師的一句話作為結語,「選舉應該是理念之爭,而不是財產之爭。」如果政黨法與政治獻金法能夠朝此方向邁進,在2016年的選舉將會是非常理性、非常進步的選舉。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向在場專家學者報告,內政委員會討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及政黨法,第8屆內政委員會大概是討論最認真的,但是,迄今仍有諸多法案仍被擋在程序委員會,也有許多法案經過內政委員會討論,尚無協商結論,我們也正在努力。有關政治獻金法的部分,昨天已經通過院會一讀,我們會繼續努力處理後續事宜。 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梁文韜教授發言。 梁文韜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有機會來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之公聽會,針對「九合一選舉檢討暨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改革」提出相關意見。本人也代表議會革新聯盟發起人之名義,提出以下建議觀點。因為現今公投法呈現鳥籠公投的狀況,目前我們非常倚賴以代議政治為主體的代議民主,而代議民主的施行,基本上,我們必須有更開放的政治環境。換言之,愈多不同理念的政黨,甚至有獨立參選的候選人,就愈能夠反映民意,所以一個多數人的開放政治,在過去多年的運作結果,發現已經成為少數人壟斷的政治。如果我們要談改革,我們必須先搞清楚有關方向性的問題。我們常常在想如何最能夠反映民意?本人認為,基本原則是每位選民的偏好能夠充分、有效的呈現在選舉結果與政策影響上,所以在我們民主的建構過程中,基本的想法是,到底誰是那個人民?過去許多團體一再提出年滿18歲公民投票權與參選權的問題,這部分可能會在其他委員會或公聽會中做處理,稍後公民團體的夥伴應該也會提出相關建議。但我想要強調的是,過去公民投票權訂在20歲的時空背景很簡單,因為當時的教育水平非常低,所以我們相信需要經過一定歷練的成年人才可能具有理性思辨的能力,才有資格參與政治、影響政治,既然現今臺灣已經是百分之百都是大學生的情況下,我無法想像有任何理由去阻擋年滿18歲公民投票或參選的權利。大家不妨看看香港學運的黃之鋒,他剛年滿18歲,現今新一代的年輕人,無論在香港或臺灣,應該確認年滿18歲者投票與參選的基本人權,此其一。 第二,誰可以實際參選?以往我們舉辦多場「公民能問嗎?」的活動,我們發現小黨、在野黨候選人或小黨的獨立候選人,這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此外,有關參選保證金的問題,我們發現參選保證金的門檻實在太高,萬一落選人因得票數未達最低門檻,保證金會被沒入國庫,因此,我們應該思考讓參選得票數的門檻能夠降得更低,以及降低目前的保證金,讓更多人有意願參選。相較於法國與德國,我想臺灣應該是全世界實施民主國家之中要求參選人提出保證金相對高的國家。如果我們無法有效降低參選保證金,我們必須考慮可否以公民連署併行的方式來決定參選人資格。眾所周知,總統選舉可以採用公民連署的方式取得參選資格,為何其他縣市的各級民代不能以這種方式進行,我實在想不出有任何其他的理由可以否定這樣的發展方向。 第三,有關選舉過程的改革,我們接觸許多公民,他們都不知道候選人所提出的政見,直到選舉前一、兩週才收到選舉公報,大家才比較清楚候選人的政見,市民大眾對於候選人的了解與認知實在是非常的倉促,甚至要等到候選人在捷運站發宣傳單,才可能獲得一些候選人的個人政見,本人建議政府應提出配套措施。 綜上所述,本人提出下列建議:第一,中選會應提前完成選舉參選人登記的時間。如果我沒有記錯,這次九合一選舉參選人登記時間是在9月份,所以我建議中選會能夠提前辦理。第二,以更多的管道提前發布與選舉相關的訊息,以利選民初步了解候選人的政見。最後一個,過去都有一個現象,就是在政見發表會的部分,即便有辦發表會,出席者也很少,我知道各縣市選委會甚至會在候選人登記時要候選人填寫一個表單,希望也可以放棄舉辦政見發表會。基本上,這個已經違反民主選舉的精神,選委會怎麼可以發這樣的但書要候選人來簽,主要就是他們不想辦,但也不想扛責任,所以就叫候選人簽。另外,也有人跟我反映,如果只有一個候選人要辦政見發表會,他也會接到電話,被詢問是否可以放棄不要辦。我希望選委會稍後可以回應這件事,看看你們要怎麼處理這類的事情。我稍後還有其他幾點要報告,以上先報告前面三點,謝謝。 主席:謝謝梁文韜教授。他提到18歲公民權的部分,目前在立法院有三個憲法修正案及很多相關提案。另外,有關保證金的部分,此次台北市長候選人中有一位趙衍慶先生,他花200萬寫一個故事,大概也可以給人不同的啟示,看看未來是不是會配合公民連署的部分?第三,政見發表的部分,我可以提供梁教授一個經驗,我們嘉義市這一次的議員選舉中,16位候選人僅3位參加政見發表會,選委會也表示說:既然只有你們三位,是不是就不要辦了?不過,後來還是有舉辦。這確實也是一個問題,在部分委員的提案中也有提及此一問題。 繼續請監票者聯盟黃聖峰發起人發言。 黃聖峰發起人: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到此來向各位報告我們這一次在監票行動中所發現到的一些狀況,也希望透過這一次所發現的情形,國家選舉的行政措施能夠做一些改變。針對此次選舉,今年六月初甫成立的監票者聯盟在全國募集到1100多名志工,前往全國900個開票所進行監票。在此次監票活動中,監票者聯盟發現許多開票所的選務出現極大問題,從提出報告資料的志工所提供的資訊(涵蓋349個開票所)來看,有超過五成的開票所曾經發生過選務缺失。在各縣市中,苗栗、南投及宜蘭三縣的缺失發生率達到100%,新竹縣八成、彰化縣八成、花蓮縣八成、新竹市、屏東縣達到75%以上,連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也都超過50%。而在違規態樣中,出現比例較高的缺失為主任管理員未宣布領票人數、檢票管理員一次取整疊選票、唱票速度過快造成混淆及後續問題、檢票管理員未自票匭逐張檢取選票、先整票才開票、亮票倉促無法看清等,大家可以參考我們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的附表一、附表二。對於其中許多的狀況,雖然你不能說有發生這些狀況就等於有做票的狀況,但因為這些選務人員本身沒有依照程序走,沒有依照規定來進行開票作業,其實就是提供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的機會。我們這次看到的狀況其實非常嚴重,如果先不談做票這件事,因為我們此次在舉證或留存紀錄方面受到中選會非常大的阻礙,因此有很多的部分無法留下紀錄,但若單純從目前看到的選務缺失進行交叉分析,各位可以參考附表三,我們也發現,許多違規行為與開票過程中發生錯誤的機率更具有高度相關性,檢票員若一次取一疊選票,後續發生唱錯候選人的名字、記錯、整票錯誤的發生比率都比沒有做這件事情來得高。現在這些人之所以用這樣的方式開票無非是希望快一點開票,但是台語有句俗話:「呷緊弄破碗」,這些人就是急著做,但時間又過得很快,記票時就常發生錯誤,然後,有時候也會有跳票,即他們在整票時不小心插了一張其他候選人的票,然後記票員一開始可能一直都是劃記1號,劃得很開心,突然出現一張2號的選票時,他就可能劃錯了。像這種情況很常見。就比率上而言,至少有四分之一的開票所出現上述的情形,我們認為這個其實是非常需要改變的。重點在於,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前述選務瑕疵分布範圍之廣、情形之嚴重,如此漏洞百出、有瑕疵的選務運作絕對行之有年,中選會不可能毫無所悉。此前,為能將開票狀況留下完整紀錄,監票者聯盟原計畫全程錄影,透過網路技術將開票實況呈現在全國民眾眼前,但中選會在選罷法無明文禁止規定之情況下,依據戒嚴時期的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解嚴後的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等函釋,以「維護開票所秩序」之空泛理由禁止民眾於開票所攝、錄影,甚至說出「允許民眾攝錄影恐協助確認賄選成效」等將公民等同於賄選同路人的荒謬言論。但如果從我們蒐集到的資料來看,吾等認為中選會之所以極力阻止民眾於開票時攝錄影,恐怕不是擔心此舉會協助確認賄選成效,而是為了掩蓋、包庇這些狀況,這些狀況真的嚴重到匪夷所思的地步,怕各地開票所充滿瑕疵、謬誤百出的開票狀況被攤在國人眼前會讓自己顏面盡失。馬英九總統之前曾在默哀、數數,大家知道嗎?這一次在開票所中也出現過一樣的狀況,選務人員直接從1數到50,他們先整好票,候選人的票都分好,選務人員就在民眾面前開始從1一直數到50,其實我很想把這些資訊公布給大家看,如果大家上我們監票者聯盟網站的話,就會看到相關資訊。但我在此不方便公布,因為我不知道今天在此公布之後,會不會變成政府事後來追殺監票者聯盟志工的理由。我們都知道這些狀況非常嚴重,但在中選會現行的這些限制之下,我們根本沒有機會留下這些紀錄。此外,中選會的函釋中是禁止攝錄影,可是各地的選委會或選務人員自己有時也會拿著雞毛當令箭,直接就禁止民眾,連錄音都不可以。我們以為就算不能錄影,總可以錄音吧?結果連錄音都不行。甚至還有開票所連3C設備都不准拿出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反映出一個很大的問題,即中選會本身所定下的這個規範,在地方公務員怕事或本身訓練不足的情況下反而會侵害到人民的權益。因此,中選會必須好好考量,我們這次發現這麼多問題,中選會是否要好好想清楚,如果還要繼續用戒嚴時期那個規範來禁止人民攝錄影的話,它所呈現出的意義是什麼?是你們不想讓人民知道實際的狀況還是你們不希望人民知道選務人員做得有多糟糕嗎?謝謝。 主席:謝謝黃聖峰先生所提出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內政委員會也多次討論過,其他部分再請中選會的賴處長做回應。繼續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陳華昇副研究員發言。 陳華昇副研究員:主席、各位委員。剛才黃先生提到這一次的九合一選舉過程中可能有些爭議在,不過,我們從媒體及民眾反應來看,整體而言,這次的選務是比較平順,也沒有重大瑕疵或爭議,整個投開票過程都算順利,因此吾等應該對這些選務人員致上敬意,負責選務的行政工作人員也應該予以肯定,不是因為有些瑕疵就全盤否定。與過去相比,就我們從媒體上所看到的,這一次的爭議是比較少的,但過程中還是有些問題可以討論的。例如,剛才黃先生也提到,在投開票所中,很多的民眾或候選人推派的觀選人員會很自動地把手機拿起來拍現場的開票狀況,然後回傳到競選總部,這類情形非常地多,我當天跑了幾個投開票所,有些人會被制止不得攝影,有些則不管,有些則是被告知不能在投開票所內攝影,但可以到外面拍。這是有爭議的,第一,開票時能否拍照攝影、投票所內能不能拍、投票所外能不能拍、又或者多遠的距離可以拍攝,這些都是有爭議的。現在通訊攝影技術太發達了,每個人都可以用手機拍照,這是很難制止的。雖然公設錄影或開放錄影不一定能夠完全做得到,但我認為選罷法內應該對開票時的攝錄影有一定的規範,要不就全部開放,不然就要設立規範,務必要很公平地來規範,否則,候選人一定很急著知道自己的得票數,他要求在場觀選者攝影回傳開票情況是很普遍的,因此這部分應該要有所規範。第二,關於大陸台商返台投票的問題,有些大陸台商團體還提供較優惠的機票,也有人說這是賄選,但所謂的選舉動員與鼓勵投票之間的分際拿捏很重要,你是提供一種便捷返鄉投票的交通服務還是賄選,這是有爭議的。有人可能說這是提供一種便利的回鄉投票交通工具,與直接拿錢補貼你回鄉投票給某人是有差別的。例如我們也看到很多大學中的學生團體主動提供這種返鄉投票的專車,這種專車可能比一般客運車票價還便宜,這是不是也一種賄選買票的行為?我個人是不認為如此,所以這是有爭議的。而既然有這樣的爭議,就應該要在選罷法中予以明確規範,否則到時候檢調單位或司法單位就缺乏一個可明確裁決的依據,讓檢調單位或司法單位有太大的自由心證空間,即使有些人是鼓勵投票,就算這個不是不好的行為,也可能會變成被媒體或政治對手政治追殺的一個理由,在一個民主國家之中,這並不是一個正常的發展狀況,因此應該對這種提供便捷的交通工具與賄選買票行為之間有一個明確的規範。第三,剛才幾位教授及黃先生都有提到,關於降低選舉年齡的部分,現在社會上的聲音非常支持將投票年齡降低到18歲,但有人認為因為憲法上規定年滿20歲才有投票權,所以應該要修憲。我個人主張,憲法對於人民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規範,除非是對於人民的權利有限縮或增加義務時才需要修憲,否則把民眾的投票年齡降低到18歲,等於是讓18到20歲民眾擴大其投票權利,我認為這個沒有什麼憲法上的爭議,應該可以開放。因此我建議立法院可以直接修法解決此問題,真的有爭議時,屆時還有大法官會議可以解決,並不需要透過修憲來處理。第四,現行選罷法內有規定政黨補助是用於競選經費,但我們看到德國的一些法制,他們認為國家政府把這個經費補助給政黨,其實並不是要它拿去支付黨工薪水或作為選舉動員之用,而是希望政黨能在政策研究方面提出更精緻、更好、能夠福國利民的政策,這是國家政府把人民納稅錢拿來補助政黨的一個重要考量,但我們現行選罷法內只規定了競選經費的補助,沒有對政黨政策研究的補助,即使給政黨一些補助,政黨也是按照自己的選舉動員需要去處理。我認為可以在選罷法第四十三條增加一個關於政黨政策研究的補助,例如現在補助政黨得票一票是50元,可以修法再增加政黨政策研究經費20或25元,這樣的話,就由政黨指定的相關政治基金會來提出政黨所需要的這些政策研究,對於一個健全的政黨政治是有良性發展的幫助。謝謝。 主席:謝謝陳研究員,你所提到的幾個問題,在內政委員會其實都有做過多次的討論,包括投開票所可否攝影的問題,在選罷法第十六條有限制,它是限制投票所不能攝影,但並沒有限制開票所,而且對投票所的定義也有明確規定,即不得用攝影方式去瞭解人家到底投什麼票,主要的立法原意在此,這部分我們跟中選會也多次討論過。另外提到機票的問題,法務部在101年有一個二十四項賄選的範例提供給大家參考,其中有一項是「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交通工具」,這也算賄選的範圍,今年有發生台商提供廉價機票或免費機票的情事,這部分由本席提出檢舉,中選會已經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當中,在此謹向陳研究員作以上報告。 接著請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謝政諭院長發言。 謝政諭院長:主席、各位委員。在大選結束之後,立法院馬上舉辦這場公聽會,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進步、非常正向的能量,可惜近年來對於立法院的努力及政府部門的努力,社會大眾都不知道或是不領情,原因何在?主要是因為沒有人多加報導。有一年我剛好在美國做研究,我也看到美國在選舉時的許多做法,以下報告謹提供各位做參考。 首先,在許多進步的民主國家當中,他們非常會運用媒體,例如美國有一個C─SPAN電視台,他們會將國會、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及全世界的重要會議或重要研討會加以錄影,錄影完畢之後在不同時間點播放出來,這樣民眾就可以和政府比較接近了。在這次選舉的過程當中,為什麼會有非常多的脫節行為?其實像太陽花事件等運動也沒什麼不好,但是這展現出我們非常不會運用電子媒體,好讓政府能夠和民間做充分溝通。 第二,我們的選舉公報可能也有必要好好檢討,我看到有些地方並沒有寫任何政見,結果也讓它刊登出來。各位可以很容易就查閱到美國加州的選舉公報,他們的選舉公報寫得非常仔細,尤其針對國家所面臨的重大爭議事件或是有公民投票的議題,他們往往都是寫上厚厚的一本,而且是用不同的文字寫出來,因為加州是一個多民族地區,所以他們會用不同文字來呈現。過去我們也曾舉辦過公投,究竟有沒有真的把社會所關注的議題之正反意見及數據拿出來,讓大家知道國家所面臨的是什麼問題?其實這些都可以透過選舉來做良好的雙向溝通,但是我們好像還沒有踏出這一步。 第三,選票補助金或立委政黨補助金的部分可能也有必要加以檢討。不管最後候選人有沒有當選,選票補助到最後可能會有一些弊端。當然也有一定的規範規定這些錢不可以放入個人口袋,可是大家也知道,有些人會成立基金會或是承租辦公室或車子,隨便找個名義就藉此開銷,這變成是國家在浪費公帑。對於剛才陳華昇副研究員所提出的意見,本人有一點點保留,也就是說,政府拿出這麼多錢來補助政黨,把政黨養得這麼大、這麼肥,究竟是不是國家之福?我們可以看到,每一年或每兩年,當選舉都還距離很遙遠的時候,所有媒體就已經開始報導選舉事務,許多應興應革的社會、經濟、交通、教育議題都萎縮了,全國變成一個選舉共和國。我一直覺得這些相關的補助金必須再作考量,相對的,對於候選人的捐款如果沒有用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我想這次柯P做了非常好的示範,他說沒用完就捐給社會公益團體嘛!我認為這部分應該也要加以規範,這些錢是來自於社會大眾的捐款,它並不是要給候選人個人的,所以在選舉完畢之後是不是應該要做適當的規範? 在此還要補充說明一點,有關政黨補助金的部分,以法國為例,他們是所謂的文宣補助金,對於文宣補助金的規範非常嚴格,候選人可以推派代表,另外還有郵局代表、司法部門代表、行政部門代表、法院代表共同組成一個文宣委員會,最後由這個文宣委員會公辦寄給所有地區的選民,我想這個部分我們也可以做參考。 第五,我非常贊成公民監票員或公民監察員的制度,現在相關機制被朝野壟斷得太厲害,變成好像只有朝野可以派代表參加。如果一直存在著藍綠對抗,我想也不是國家之福,我們可以看到公民力量在近兩年崛起,它扮演了非常多的角色,在整個選舉過程當中,公民還有哪些角色可以扮演,我想相關部會應該再仔細檢討。 第六,關於通訊投票或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其實有許多國家都已經在做這件事了,我們想要邁向優質民主國家之列,為什麼這一步卻邁不出去?我想可能和目前兩岸嚴峻的情勢有些相關,可是我們可以逐步推動,不在籍投票不只是關乎台商的問題,包括中大型醫院、養老院都可以實施不在籍投票,甚至在德國、法國還有修道院,他們也都已經實施不在籍投票,另外像社會治療機構也是如此。這些都是行政部門應該針對不在籍投票好好加以思考的地方,我們必須考量是不是真的已經充分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 第七,有關選區人口數的部分,我不知道近幾年來的人口普查做到什麼程度?關於選區的票票等值,大前提可能就是必須進行人口普查。這方面必須要有一個有效的規範,在許多民主國家當中,在相差25%左右的時候,他們就會重新思考選區的再規劃,或是每隔幾年他們就會思考選區的重新規劃。 另外,剛才有幾位學者專家提到政黨法,政黨法也是朝野惡鬥的法案,包括黨產及不當利得都變成角力的焦點,撇開這些焦點不談,其實還有非常多值得規範的東西,應該在政黨法當中加以規範。我認為政黨法應該逐步前進,同時也應列為立法院的優先法案,好讓我們的政黨能夠更加進步。 最後是有關政見會的部分,剛剛主席也提到有些縣市議員的政見會就很難辦得下去,我在國外看到的政見會是這樣子的,候選人爭相要透過電子媒體舉辦政見會,其實現在可以透過電子媒體舉辦區域性的政見會。 本人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我就不再占用大家的時間,謝謝。 主席:謝謝謝政諭院長提出許多值得我們再討論與關心的問題,針對其中兩個部分,在此向謝院長補充報告一下:有關選舉公報的形態,包括選舉公報裡面要不要印出黨籍或與黨相關的logo等等,當初周倪安委員就曾提出相關問題,但是後來還是沒有解決。另外是有關選區票票等值的問題,這是長久以來的問題,以立法院現在的情況來講,在連江縣大概兩千多票可以當選,金門是八千多票可以當選,我在嘉義市是七萬多票當選,全國最高票是新竹縣的徐欣瑩委員,她獲得17萬票,結果統統都是一席立委,於是造成票票不等值的現象,的確這是需要重新思考的一個問題。 接下來請翻轉選舉運動賴中強發起人發言。 賴中強發起人: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有許多先進提到選舉過程的種種問題,包括投、開票過程、選舉經費等方面的改革,個人覺得這些都非常重要。接下來我的發言會集中在選舉制度的改革方面,包括地方民意代表的選舉制度及國會議員的選舉制度。 首先,有關地方民意代表的部分,在今年的選舉當中,許多公民團體和青年學生組成了翻轉選舉運動,我們主張在地方民代的部分應該要設置政黨比例代表,這樣才能打破地方派系和家族政治對地方選舉的壟斷。其實在這次的選舉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人民對於家族世襲政治是反感的,所以家族三代為官的連勝文先生落選了,三代縣長的吳志揚先生也落選了,雲林張榮味縣長的妹妹張麗善也落選了,不過這是在縣長的層次,如果我們去看地方民代或是更基層的鄉鎮市長選舉結果,就可以發現家族政治和地方派系仍然壟斷了選舉,關於這樣的壟斷,我可以用張榮味先生的發言來跟各位分享。大家都知道在張榮味先生的妹妹競選縣長失利以後,有一段時間他說青埔服務處要暫時熄燈,張榮味先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他無法理解不做地方選民服務的人,為什麼可以打敗長年做選民服務的人?也就是說,在他的理解當中,民主政治就是要做各種疑難雜症的選民服務,什麼是疑難雜症?我想大家應該都是心裡有數,包括各種交通罰單的銷單、公部門的人事關說、子女要越區就讀、希望違章建築能夠緩拆等等,事實上,在許多政治學者的批評當中,這種恩庇侍從體制乃是國家公權力的不公正行使,藉此換取地方選民及地方樁腳的支持,這並不是民主政治的常態,但卻是臺灣幾十年來地方政治的現實。我們希望接下來的選舉制度,有關地方民代的選舉能夠引進政黨比例代表,讓選舉從張榮味先生口中的選人情、選樁腳、選服務的假民主,能夠進步到正常的民主,也就是選政黨、選政見、選理念。 這樣的改革對大家都好,也能讓民主制度更健全發展。有關年輕人的參政,大家都會想到太陽花運動,事實上,當這個社會有一股力量沒有辦法被納入政府或國會的正常決策體制的時候,這個民主制度的本身就不是健全的。這次我們看到選舉的結果,有許多年輕人當選,但是能夠當選的年輕人其實都是兩大黨或是無黨籍長年經營地方的政治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真正沒有背景的年輕人參選而能夠當選的機會可說是微乎其微。這樣的改革才能真正讓青年參政,讓他們參政的管道不會被阻絕;這樣的改革對最大的在野黨─民進黨也是有利的,如果我們去看選票的結果,就可以發現這次縣市議員的選舉,民進黨的得票是超過國民黨的,但是民進黨所拿到的縣市議員席次卻遠低於國民黨,為什麼?因為國民黨縣市議員候選人在地方所做的選民服務和所布的樁腳時間更久、更紮實。其實這樣的改革對國民黨也是有利的,現在很多人都說國民黨要改革、國民黨要痛定思痛,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國民黨接下來希望什麼樣的人代表國民黨?就以陳萬得先生為例,他是平鎮市市長,在2011年國民黨初選的時候,陳萬得先生打敗了當時已經七連任,打算競選八連任的朱鳳芝,我想問國民黨,你們希望朱鳳芝代表國民黨?還是希望涉及暴力討債事件的陳萬得代表國民黨?陳萬得當時涉及暴力討債事件,雖然他在初選時打敗朱鳳芝,但是後來國民黨撤銷陳萬得的提名,但是很快的,這股勢力馬上就轉到陳萬得的太太呂玉玲身上,讓她在平鎮龍潭地區當選為立法委員。這是國民黨的選擇,究竟你們希望由什麼樣的人來代表國民黨?如果還是讓地方惡質形象的樁腳文化繼續維持的話,我想國民黨的改革很難有希望。我的建議是地方民代選舉真的要引進政黨比例代表制,這對於青年參政、民主政治的健全、票票等值,讓議會的席次反映政黨得票都是正面的,對於國民黨的朋友所講的國民黨改革也是正面的,其實朱鳳芝和陳萬得之間的選擇就是一個最關鍵、足以做為佐證的事實,謝謝。 主席:謝謝賴中強發起人提出這個大家平常比較沒有思考到的方向,也就是未來地方民代要不要有政黨比例代表的問題。臺灣的選舉常常是選舉制度和選舉文化的綜合品,比如這次連勝文和吳志揚落選,而在議員層級卻都是由政治世家的第二代或第三代當選,可見有時是因為選舉文化的問題,而不單純只是選舉制度的問題。 接下來請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謝相慶兼任副教授發言。 謝相慶兼任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公聽會的題綱所列的都是選舉制度的細節問題,本人很認真的按照題綱準備發言,後來發現大家發言的內容都不是按照這些題綱。本人專攻選舉制度的研究,剛剛有人主張將地方民代改為比例代表制,但是現在的SNTV本身就已經是半比例代表制了,本人已經找出SNTV的公式,也就是政黨最適的提名額度,如果民進黨和國民黨都按照這樣的公式來提名的話,那麼他們的候選人就都會選上,關鍵就在於最適的提名額度和平均配票。 現在我就根據針對題綱所準備的資料加以報告,有關題綱第一點選舉公報部分,目前已有把紙本的選舉公報發送到家戶,我建議能同時上網;在選票設計部分,依照選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區域及原住民立委與地方公職人員不同,立委有刊印推薦的政黨名稱,地方公職人員則沒有,有鑑於選舉是政黨的競爭,我建議未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選票也應該刊印推薦的政黨名稱,因為選民到投票所之後可能會不知道候選人所屬政黨;在投開票所監察員部分,剛才有人提到這個問題,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人數有限,要用多少人?有關公民監票部分,被推薦者到底會不會去監票?這些我不曉得,我不是替政府講話,但是我想實際作業應該要納入考慮;有關開票錄影或公設錄影部分,我個人認為是沒有必要的,剛才也有幾位發言人提到這個問題,我認為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公正性應該沒有問題,要公務員集體做票犯法是不可能的,不過有一些細節問題,可能沒有完全照中選會的規定來做,現在的規定是投票所不能攝影,但改為開票所之後並沒有規定不可以攝影,選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投票所投票完成後就改為開票所,要當眾唱名開票,施行細則中也有規定開票應該公開為之,要逐張唱名開票,如果沒有逐張唱名開票就是違法,而且還要設置參觀席,以便民眾入場參觀開票,所以選罷法中沒有禁止民眾在開票所拍攝錄影的規定。 有關題綱第二點的選舉活動期間,選罷法明文規定直轄市長15天、立委10天、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5天,但是這個規定現在似乎不管用了,這次九合一選舉民進黨早在2013年11月20日、國民黨早在2013年12月25日就公布第一波縣市長的提名名單,相關競選活動也持續開始進行,所以選舉活動期間的規定,我認為沒有意義,也沒有人要遵守,問題是要怎麼修正。剛才羅助理教授也曾提到,這次九合一選舉期間,有些縣市政府,例如台中市、新北市、高雄市等都在有線電視台製播市政廣告,類此活動是否應該禁止?選罷法第五十條只是稍微有提到。公辦政見發表會部分,很少人在注意,市長候選人的辯論會大家會關注,但是這也只限於少數縣市長,而電視辯論會與對年輕人很夯的網路競選活動,選罷法也沒有規範,這個要不要規範,大家可以去思考。 有關題綱第三點,選罷法中有規定競選經費的最高金額的限制,但大部分的候選人都沒有遵守,所以等於沒有作用。12月10日內政委員會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案,政黨對於所推薦的同一組候選人的捐贈或補助訂有上限,我覺得這是合理的,我建議你們持續去推動。有關競選經費與政治獻金部分,對政黨或候選人的捐贈,只要是經過銀行體系都可以查證,現在問題都出在私下的政治獻金交付沒辦法查證。 有關題綱第四點,為了免策略性民調影響選民的投票決定,對選前民調訂定限制規範是合理的,但是未來事件交易所的選舉結果預測並不是民意調查,所以選罷法第五十三條有關抽樣與誤差的規定無法予以規範。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投票日前10天到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發布民調新聞,這個所謂民調禁制期應該是合理的,條文還規定「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對於之前發布過的民調不得引述,我覺得不合法。 另外,剛才梁教授提到臺灣各種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太高的問題,這是想要以價制量來限制公民的參政權,對此,我建議降低保證金,但為了避免參選爆炸,剛剛梁教授也提出了增加公民連署的方式,沒有經過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就要有一定數額的公民連署,這也是可以考量的。以上,謝謝。 主席:感謝謝副教授提出很多問題,我再次報告,本委員會提出的題綱僅供大家參考,而謝副教授很認真的每個題綱都準備了。 我提出二點,現在選舉活動期間都很早開始,對參選人來說是非常累,大概要準備一年以上的時間,像本席的選區嘉義市範圍比較小,但是我大概也要跑一年。至於保證金的問題,候選人的保證金到底是不是要繳交這麼多?繳交同樣保證金的候選人有沒有同樣的權益?這就是之前討論的,同樣交這麼多保證金,為什麼不可以派人監票?這是非常有趣的問題。 請未來事件交易所洪耀南執行長發言。 洪耀南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本身也是亞洲國際選舉觀察的國際志工,曾在東南亞、南亞、東北亞等十幾個國家的選舉擔任國際觀察員,月底還要去斯里蘭卡,因為他們的總統選舉在明年1月6日舉行投票,臺灣為此組了15人的大團,斯里蘭卡的中選會還特別給我們簽證,讓我們去做國際觀察。 我今天要分享比較多的是實務面的作法,我們一直很遺憾臺灣沒有政黨法,剛才很多先進都提到政黨法的規範,最近日本在選舉,日本有個幸福實現黨,日本政府不承認其政黨地位了,因為他們的席次未超過5席、得票率未超過5%,所以現在只能定位為政治組織,臺灣因為沒有政黨法,就以人團法來規範,所以臺灣很多政黨的黨主席是一輩子當黨主席,並沒有依照人團法去定期改選,目前很多政黨大概都是這樣,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予以釐清。很多政黨是附帶責任的,剛剛幾位教授有提到選票上要刊印推薦的政黨,對此,我覺得政黨法應該儘速通過,而且要降低政黨的門檻,例如韓國的門檻是2%,也就是說,政黨沒有獲得超過2%的得票率,該政黨就要被註銷,所以他們才會有政黨重組的現象,臺灣有200多個政黨,如果要讓政黨有重生的機會,我覺得臺灣應該訂定的門檻是1%,也就是得票率沒有超過1%,該政黨要強制取消,如果得票率超過2%則給予政黨補助金,得票率超過3%則可以分配國會席次。 臺灣目前比較混亂的是選舉的規範,剛才謝副教授提到選舉活動期間的問題,基本上我認為候選人登記就是選舉活動期間的開始,例如今年的登記期間是9月1日到5日,一登記完就應該是選舉期間的開始,在選舉活動期間之前,選舉規範就是不能有文宣、廣告,而最後10天的禁止民調規範是OK的,也就是進入所謂選舉的冷靜期,不然變成直轄市只有15天的競選期,結果活動5天後就要進入半冷靜期的狀態,而里長只有3天,我覺得這不符合現狀,應該是登記完就可以開始競選活動。 另外,在號次部分,韓國的作法是不用抽號次,國會最大黨1號、第二大黨2號、第三大黨3號,其他無黨籍則依照姓氏筆畫。我們的地方選舉是多席次,我覺得資格審查完畢後就應該直接抽籤,使文宣資源不至於重複浪費,直接登記完、資格審查沒問題就直接抽籤,候選人出來的文宣就是有號次的,就不用那麼複雜了。 有關廣告部分,我們小時候的選舉,都會有個看板上貼滿了候選人的廣告,但現在沒有這種看板了,目前各國家都是規範在某個區域做全部的公告,每個人的文宣大小都一致,就在規定的地點張貼出來,其他的地方就禁止張貼,至於懸掛布旗,韓國是每個村里只能掛一條布旗,掛第二條就要處罰,所以布旗是不能隨便亂掛的,我覺得我國對這於部分也應該納入規範,在每個重要地區公告所有候選人的一張海報,其他地方就禁止他們亂貼,亂貼就處罰,只要規範清楚應該就會好一點。 另外,目前亞洲其他國家已經陸續增加一個不錯的制度,那就是在選票上增加「以上皆非」選項,也就是讓廢票有意義,泰國規範區域選舉若「以上皆非」超過25%就重選,不分區超過5%就要重選,也就是說,如果選民對於政黨推薦的候選人都不喜歡,就可以讓廢票變得有意義,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二位候選人比爛的,印度今年也引進了「以上皆非」選項,我認為臺灣也應該引進這個制度,如果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不夠優,誠如方才賴律師所說,背景都不好,是不是能在選票上多增加「以上皆非」的選項,讓我們在投票時能多個選擇? 國際組織對臺灣的選舉一直很關心的是選舉廣告文宣及媒體氾濫,最近韓國人也一直疑惑為何臺灣選舉新聞可以做成這樣,國際組織也都看不懂為什麼連新聞都這樣報導,以韓國的情況來說,新聞如果要報導A候選人,同時要把該選區候選人全部以同秒數報導,不能只報導一位候選人,甚至還規範在播報新聞的時間內有多少時間可以報導選舉新聞,其他時間是不能報導的,我覺得臺灣的選舉規範,在媒體宣傳方面要更為嚴謹一點,現在置入性行銷、宣傳、媒體是臺灣選舉的亂源之一。 有關文宣部分,剛才有人提到我們的選舉公報效果不彰,以韓國為例,韓國總統大選可以有二波文宣,每個人的頁數一樣,印完後提供給中選會轉派到每位選民手上,國會議員則只有一波宣傳,只能5頁紙張,全部放在一個信封裡寄給候選人,也就是由中選會幫忙代寄文宣,確保每位選民都收得到,以此取代所謂的文宣功能,但其他的文宣就不能印製了,但我國不同,我國候選人的文宣很多,甚至還有黑函,很亂,我覺得這部分若能強制規範,可能會比較好。至於宣傳車與候選人,在比較先進國家,候選人去拜票時,最多只能3人,不論是路邊還是挨家挨戶的拜訪都一樣,只能3人,並且要穿著候選人背心,像我們這種國際觀察員要跟著他們去,他們都要求我們要有一定的距離,而且他們進入選民家中只能到客廳,客廳以內不能進去,也就是不能給選民壓力,而我國的選舉動不動就大造勢,宣傳車、鞭炮等都已經不符合時代了,這些都應該修法予以規範。以宣傳車來說,韓國總統大選時是以國會選區來劃分,每個選區只能以一輛宣傳車為主,也就是以次選區的宣傳車來限制,而不是候選人要幾部車就幾部車,這些都需要好好的規範。 另外,有關投票箱部分,現在聯合國都規範投票箱至少要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透明,結果我們反而用密不透風的紙箱來當投票箱,現在潮流就是用透明、半透明的箱子,我們反而走回頭路用紙箱,我覺得這是需要改進的。 至於選舉監督部分,我主張開放給公民監票,日本都進步到可以自辦選務了,不過這部分有出一點問題,所謂自辦選務是療養機構可以自行申請設置投票所來自辦選務,我覺得我們至少應該慢慢的把公民監督納入。 還有,我們對於國際選舉觀察沒有立法規範,只是由中選會發證給他們,但是在其他國家,我們這種國際觀察員甚至可以去他們國家的監獄去拜訪或是去投票所觀察。 因為時間關係,就先簡單報告到此,謝謝。 主席:謝謝洪執行長提供我們很多國外不同的作法,很多都值得我們重新思考,有時候這不一定是制度的規定,而是運作的關係,如果大家有印象,過去選舉時布條掛的滿街都是,特別是陸橋上面都是布旗,現在好像看不到這個現象,不過現在產生了另一個現象,大家都在做大型看板,大型看板一個月的租金絕對超過租房子的租金,大型看板大概是候選人非常大的開銷,這個的必要性與實際效力到底有多少、有沒有必要用制度來規定,都是可以思考的。 請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張世熒副教授發言。 張世熒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有準備書面資料,主要是針對內政委員會提供的討論題綱,現在我提出口頭補充。臺灣的地方選舉從1950年至今已經走了64年,選務工作方面已經做得非常好,我們4點投票完畢,很多地方的候選人5點鐘就放鞭炮了,表示我們選務工作的公信力與效能非常高,有些國家不要說開票開到晚上,甚至要開票好幾天的,所以對於這一點,我們要肯定選務工作做得非常好,但是為了要讓選務工作更加完善,我針對討論題綱部分就制度面與執行面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主要是根據討論題綱比較能聚焦,當然有其他問題可以等一下再談。 第一,投開票所的設置地點最好選擇足夠的開放空間或學校教室,我住在天母,三玉國小就是很好的投開票所,有關投開票所空間狹窄的問題,我舉個實例,但不指名以免造成其他困擾,這次的選舉包括里長選舉,我親眼看到某投開票所設置在小巷弄的小廟裡,那個小巷弄大概只有5公尺寬,開票完畢後某里長候選人落選了,他的支持者就在那裡拿著大聲公叫囂,那條巷弄已經這麼窄了,來了一大堆警察根本就沒辦法處理,只是增加阻礙與影響現場警察人員的執法,所以我希望投開票所儘量設置在開放空間,尤其是投開票所外面的空間如果太過狹小,要儘量避免,不出事還好,萬一出事,人在激情的時候,很難預料會做出何種行為。 第二,剛才有人提到公辦政見發表會的問題,個人也看到了候選人出席的情形普遍不踴躍,我也不點名,大家都很熟。尤其是直轄市的部分,民調支持高的或主要政黨推薦的候選人都沒有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我看到有一些場次在場有幾十位的選務工作人員,但是幾乎沒有其他聽眾,候選人要講給誰聽?我的意思是,議員的部分有錄影,縣市長的部分也有,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實可以事先做一個比較精算、比較精緻化的調查。現在的規定是只要有1位候選人不願意不辦公辦政見會,選務機關就非得辦不可,但是主要的兩個政黨所推薦的候選人都不來。既然國民黨及民進黨提名的候選人都不來,其他候選人就算來了,也沒有人要聽,現狀就是這樣子,不是他們講的不好,有些候選人還是滿腔的熱血,因為還要繳交200萬元的保證金,以10場來講,平均1場要20萬元,但是現場並沒有人。所以我建議先調查這些候選人願意採用哪種方式,現在的規定是只要有1位候選人要辦,就非辦不行,但是事實上的結果卻是如此,我們可以再看看有什麼方法可以規範。我主要的著眼點是人力、物力的浪費,就個人的觀點,我覺得很浪費。 第三,在這次九合一的選舉中,有部分媒體引用未來事件交易所公布的資料,而且放在報紙的報頭做選擇性的報導。未來事件交易所公布的資料是否為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規範的民意調查資料,應該予以確認,我的理解是大家好像有不同的觀點。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範是必須要有委託單位、母體、樣本數、抽樣方式、誤差等等,都有很詳細的規範。 我們希望台灣的選務工作能夠做的更好,謹提出以上3點建議。謝謝大家的聆聽。 主席:剛才提到兩件事情。有關未來事件交易所公布的資料到底是不是民調,個人也與中選會開過協調會,它的方式與一般的民調是不一樣的,有不同的見解,最後我們與中選會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我們再繼續努力。 其次,有關公辦政見會的部分,個人有一項提案是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正,其中提到候選人不可以勾選到底要不要參加公辦政見會,而是由選委會直接強迫候選人一定要參加公辦政見會,因為那是唯一所有候選人都會到場的機會;至於單一選區的部分,包括立委選舉、縣市首長選舉、總統選舉,都應該用辯論的方式處理。這是我的提案,到現在還沒有通過,我們再繼續努力。 現在請行政機關對於剛才提出的問題做回應,稍後再進行第二輪的發言。 請內政部陳次長發言。 陳次長純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有準備一份書面資料,剛才也聆聽許多委員寶貴的意見,綜整起來,雖然有針對制度上的問題,但是絕大部分的比例可能比較是實務性的選務事宜。以下謹就今天早上各位專家學者提出的意見加以回應。 第一,關於選政與選務實際做法的變更或改善,本部的立場是,只要是立足點平等,包括對各個不同的政黨及獨立參選人在立足點平等上的技術可行,沒有不良的後遺症,社會有多數的共識,並依法定的程序修改,我們是可以接受的。在修法的時候應該做通盤的考量,比較不能針對個案,不過今天提出的其實有滿多是屬於個案,個案應該依據通盤的原則由權責機關做通盤的認定,包括剛才講的未來事件交易所公布的資料。其實高等行政法院對這件事情已經做出判決,對於選罷法裡面關於民調的部分有一些論述,如果個案的當事人對於這個案子還有其他的意見,應該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如果已經過了上訴期,行政機關也只能夠依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意旨執行,除非在選務部分的認定能夠有一些變更。至於選罷法的認定,最多也只能說哪一類型的民調是不是民調,因為法律是重實質的,不會因為不取名為民調,但是實質上卻是民調,就認為它不是民調,這是簡單的回應。 第二,其實這次九合一選舉結束以後,大家可以非常體認到,我們剛才所擔心的問題可能都不是影響選舉結果的關鍵,我們希望選務的過程都能夠沒有瑕疵。現在大家所關心的大概就是政黨的補助等等,其實這次也證明了政黨補助再多,如果民心不跟你站在一起,選舉的結果不一定是補助多的人會贏。昨天內政委員會也有很清楚的審查結果,對於政黨補助該黨候選人的經費有上限的規定,在立足點上面是公平的,對各個政黨來講,機會是均等的,所以我們也是樂觀其成。 另外,今天除了謝政諭院長提出幾點是以前沒有碰觸到的問題之外,其他專家學者所提出的各點其實在本部的Q&A裡面幾乎都有出現過,表示這是長期大家在討論的問題。譬如降低投票的年齡到18歲,不管是循修憲或釋憲的途徑,我們也提供一個意見,就是根據內政部、國發會等等不同機關所做的歷次民調,大部分、過半數以上是不贊成的,謹提供社會大眾參考。當然年輕人會認為現今的世界局勢是如此,沒有錯,世界局勢也真的是如此,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也樂觀其成。因此,只要社會有共識,循著修法程序的話,對於這點我們也是樂觀其成的。再者,關於補助金的問題,有關政黨補助他的候選人以及政府補助政黨這部分,其實我們都同意基於共同的想法,大家朝這個方向進行相關法令的修改。此外,關於選舉期間這部分,我建議在法律的字眼裡面,應該把它修得更明確一點,其實在「競選期間」內,他真正的意思是說,選舉前的一定期限之內,候選人或他的助選人不可以做哪些事情,「競選期間」不是指選舉之前的所有期間都算是競選期間,目前選罷法並沒有規範規定期限以前的動作,其實是回歸到各個不同的法律規範,例如你製造噪音,那就適用噪音相關的法規;如果影響到他人的自由,那就依據其他不同的法規處理;如果認為在選舉前的一定期限內,需要去界定哪些動作或哪些事情,是候選人及其助選人與相關團隊不可以做的,我們可以用正面表列的方式界定清楚,甚至就目前的競選期間明白加以規定,例如縣市長、總統大選是15天,15天以前的某一段時間是不是還有必要作限制,還是如剛剛專家學者所建議的,在登記之後,就可以開始競選,其實這些都可以考量,只要把它說清楚就可以了,曾經參加過選舉的人,應該都有非常深的經驗,選立法委員可能一年前就要開始布署,至於布署、拜訪等動作是否為競選動作?如果沒有辦法規範,那就不要強制規範,對這方面,我們的看法是如此。另有關公民監督的部分,現在社會氛圍都朝向開放的態度,因為選務實務上的需要,如果沒有限制人數的話,則在實務上投開票所的空間、運作等,都比較難達成效率,因此必須要有限制,如果是一併選舉的話,那縣市長、縣市議員以及鄉鎮長,是否就由縣市長提名的政黨以及候選人共同推薦,這個問題其實已經討論過很多次。另外關於是否要禁止網路?或投票那天透過網路或簡訊的方式催票是否違法?其實網路和簡訊只是一個工具,如果我們的法律已經規定投票那天從零點零分開始,就不可以有催票或競選的動作,所以如果使用網路、簡訊或親自去拜訪等方式,其性質都是一樣的,這是屬於個案的認定,因為今天網路是這種型式,但五年後的網路可能又是別的型式,如果只是工具的話,我們還是要回歸到原則性的限制,倒不一定只能用這樣的網路,不同的科技有不同的發展,其表現的形式又不一樣,那這樣是否要針對所有不同的型式作限制,這部分提供給大家作為參考。 另外,洪耀南教授所提的讓廢票有意義,我們覺得非常好,也有人提出以上皆非的建議,甚至現在有人提出是否可以開放投負票?亦即有兩位候選人,雖然我沒有辦法支持第一位候選人,但是我更恨第二位候選人,所以我投他負票,正負相加後的結果,就是他實際的得票數,政府也依據這個結果來補助,這樣可以節省政府補助的公帑,但是否合適,可以透過大家公評,不過讓廢票有意義這點,其實是值得大家考量的,關於媒體報導的規範等,我們都樂觀其成。還有關於公辦政見會,我們都談了很多,所以就不再多談。當然,可能還有許多事務性的規定要加以修改,民政司黃司長對於事務性部分可能必須擇要提出補充,不知主席能否讓她有機會加以補充。謝謝。 主席:謝謝陳次長,待會請黃司長進行補充。在這之前我先介紹到場的兩位學者專家,一位是青年佔領政治聯盟的冼義哲召集人,另外一位是台灣安全促進會陳茂雄會長,等下再請他們兩位發言。 現在先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發言。 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很仔細地聆聽了在座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現再補充幾點,有關羅承宗助理教授提到,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已經明定,各政府機關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可以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活動有關的活動,違反的話,首長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得就他的費用給予追查,所以有關限制的期間是否要再延長,這部分我們可以再加以討論。 另外對於梁文韜教授提及保證金是否過高的問題,要不要採行公民連署?這當然也是個可能的思考方向,因為過去內政部也有召開過相關的座談會,其實大家也都提過,但是公民連署其實也需要一些花費,選務單位對連署也需要查核,因此也會產生一些行政成本。此外,關於謝院長政諭所提到的票票等值,席次與人口數比例原則的問題,及有關立法委員席次這部分,這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三十五條有規定,即區域立法委員的選舉要十年以上,也就是每十年要檢討一次,而且會依照其人口數進行檢討,所以在109年,針對第十屆立法委員將再依照人口數,重新劃分立法委員的選區。 主席:謝謝黃司長的補充,待會再請相關的行政單位進行回應,現在先請青年佔領政治冼義哲召集人發言。 冼義哲召集人: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我有點遲到,因為今天是第一次到立法院,很生疏,請大家多多海涵。關於前面這部分的討論,因為我晚到的關係,所以沒有聽到,我在這邊跟大家報告,這次針對青年佔領政治的幾項訴求,我們在全台各地總共推出17位夥伴參選,最後只有5位當選,在選舉過程中,我們有檢討很多在選制上,對青年參政相當不利的情況,除了剛剛梁教授指出有關保證金的部分之外,我們對保證金還有一些建議,除了可以建請各部會提出一個替代方案,讓保證金除了有繳納金錢之外的方式之外,另一個是保證金的沒收方向也可以調整,因為以現在的選制來說,如果沒有達到一定的票數,保證金就要被沒收,相對的對輸家是一個懲罰的狀態,可是我們會希望保證金是真正保證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夠遵守某些行為,而不是他有沒有達到實力門檻的問題,也就是我們希望譬如是針對候選人在選舉過程當中有沒有造成環境的破壞、污染,或是有沒有違規的事項等等來做裁罰。 另外一部分還是要重申年齡門檻的問題,也就是對於青年參政門檻的部分,以我自己為例,我在今年9月1日登記參選,但是當時未滿23歲被中選會駁回,現在還在進行訴願,後面還是會跑行政訴訟到釋憲的流程,可是其實我們都知道,真正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還是得修憲,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是68年前的一個規定,其實裡面設定的20歲可以投票,23歲可以參選的這個門檻是滿不符合現在這個時間點,其實已經有很多公民團體在談這個問題,台灣跟巴林、諾魯以及喀麥隆並列,全球只剩下這4個國家還是20歲才能投票,我們可以看到在德國,10年前就已經有19歲就當選國會議員的例子,也就是他們的年輕人不用透過打破窗戶就可以進到立法院,在體制內可以有一個進去發言的管道,不要說是國會,現在台灣的政治普遍老化的情況,其實有很大原因是因為在國人最年輕、最奔放、最有熱情,而且也是最關心時事的時候,他想用最直接的方式參與政治,可是被阻擋在門外,但是現在年齡門檻實際上的意義是不大的。 另外一個環節是,我們在討論權利義務關係時發現,18歲時會被國家要求要負起許多義務,譬如要遵守法律、繳稅及服兵役,可是實際上公民權卻沒有被保障,所以這一塊會特別希望大家能夠討論,如何將年齡降低到18歲,我們還是會建議必須採取修憲這個途徑,因為釋憲可能會有憲法適不適用的爭議。 第三點的建議,現在我們看到台灣比較都會區的幾次選舉裡都會出現,比較小型的政黨在各個選區都有提名人的狀況,譬如今年剛成立的樹黨,在台北五個選區都有提名,像親民黨也是各個選區都有提名,台聯也是,其實這樣的做法,在國外是有一個制度是把比例代表制落實到議會裡,我們看到現在國會視有政黨票,而基層的議會是沒有政黨票,但是這些小黨的候選人在各選區的得票,總票數應該要有1至2位以上的議員席次,也就是當我們在訴求議會要多元化,要代表各個族群的聲音,讓代議士能夠真正充分在議會殿堂裡呈現整個社會真實的樣貌,我們必須要修正選票上的制度,因為在地方議會有政黨票,其實可以確保各種不同的政治主張,在議會裡可以被聽見,而不會因為選區的劃分,到最後大家變成投票都有一個俗稱「西瓜倚大爿」的心態,就只能投給會上的人,到最後還是把它集中在兩大黨裡面,我們希望地方議會及國會都是能夠更多元的。 除此之外,我們還是希望在這一次選舉過程當中,譬如監票的爭議,這部分在青年世代當中有很大的反彈,因為或許我們沒有辦法趕回去參選或是投票,但至少我們希望在開票時能夠同步的跟進,盯著這個進度,不要再有舞弊的情況發生。雖然過去我們青年的聲音在媒體上常被邊緣化,可是其實這是制度面必須要去改革及解決的問題,否則青年這個世代跟現在政治的權利運作會有越來越大的距離。以上是我的意見,待會有想到再補充,謝謝。 主席:謝謝冼先生提出來的意見,有關青年參政的部分,立法院目前有3個修憲案,1個釋憲案。我40幾歲在立法院被歸類為青壯派,不過現在看來,會越來越有變化,我們也歡迎更多的年輕人進來。另外有關冼先生提到比例代表制的問題,剛才也有提過這個問題,這部分我們也可以有所討論。 請台灣安全促進會陳茂雄會長發言。 陳茂雄會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公聽會,我先從行政命令方面談起,有關選舉在開票時禁止拍照,禁止的理由是因為已經有全程錄影了,所以不必再拍照,全程錄影這件事可以舉證違法,但是無法舉證沒有違法,這一點很重要,所以錄影時沒有錄到,並不代表統統沒有問題,所以開放拍照並沒有妨礙秘密投票的問題,投票之間不能帶手機或不能拍照是合理的,但是開票的時候,還禁止拍照的話,就讓人感到懷疑到底是存在什麼問題,或是懷疑是不是有人要做票,所以這是相當不合理的事情。 其次是有關競選經費上限的問題,設立競選經費上限,這本來是一件很好的制度,但是一個制度一定不能封殺守規矩的人,因為你能保證所有的候選人,競選經費都會實報實銷嗎?這一點都做不到了,即使他作假帳,你根本也不清楚,結果封殺一個守規矩的候選人,放過不守規矩的候選人,所以訂定這個上限,我覺得沒有意義,因為不守規矩的人不會乖乖的實報實銷。 另外,來到立法院應該是要談立法的部分比較有意義,亦即談到立法層次的部分,立法層次就有關選舉制度,有關選舉制度,最近最夯的話題是藍綠對決,把整個國家大事統統癱瘓,其實不只藍綠對決,大家是惡性衝突而已,還有一個更嚴重的是政治霸權,現在的形式是只要我選贏了,全部的權利統統都抓,封殺敵對的,政治霸權是相當嚴重的問題,之所以會產生政治霸權及藍綠對決的狀況,很多人說那是體制出問題,所以有的人主張改成內閣制,這錯了!內閣制的霸權更嚴重,我們現在這種半總統制的體制,都還有可能行政權是一個政黨,立法權又是另外一個政黨,變成朝小野大,還有這種機會,如果改成內閣制的話,內閣制是行政跟立法合議,變成贏了就真正全拿的狀況,意識型態對立還會更加嚴重。 我們要消除這種情形,並不是針對政府體制的問題,現在台灣最嚴重的是形成兩黨政治,也就是兩黨對決,其他小黨統統被消滅了,兩黨政治就產生意識型態對立以及霸權的政治生態,產生兩黨政治的原因,主要是第7次,亦即最後一次修憲所產生的,利用並立式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以至於產生霸權及意識型態的對立,如果是採取德國聯立式的方式,立法委員的席次照政黨比例來分配,那麼就是小黨林立,小黨林立有一個優點,只要小黨結盟、政黨結盟就會緩和對立,也會消除霸權這種政治生態,很可惜的是,我們現在修憲,修成這種情形,大概都會產生兩黨政治。 現在立法院裡,另外一個公聽會在談修憲,我覺得談修憲是白費功夫,我敢跟人家打賭,修憲絕對不會成功,修憲的門檻就是立法院國、民兩黨願意合作,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通過,但是出了立法院,公民複決絕對無法通過,公民複決需要全體公民二分之一同意才能通過,那是天方夜譚!我們現在的公投法被稱為鳥籠公投法,相關的門檻是怎麼樣呢?是二分之一出席,出席投票的有效票,有二分之一贊成就通過,連公投法都沒有能力通過,如果修憲的公民複決可以通過,我就覺得太奇怪了,所以我覺得很多專家在推動修憲,我不曉得是為了要推什麼,這是沒有機會成功的。但是如果不修憲的話,我們還可以立法,比如我們可以改變選罷法,讓那些小黨也能夠生存,像是降低政黨補助5%的門檻,這也是一種方法。像綠黨這個為了生態保育以及環保等公益而組成的政黨,我查過了,他們的得票率只有百分之一點多。像綠黨這種為了社會公益而成立的小黨,在別的國家,諸如歐洲國家是有受到保護的,但在我們台灣則是把他們封殺掉。因此,現在要讓小黨進立法院只有一個方法,就是降低他們的門檻,我的目標就是讓綠黨也能有立法委員,讓國會出現多黨的情形,如此便能產生政黨聯盟,有了政黨聯盟就能降低意識形態的對立,而且還能消除霸權的情形。 當然,我也知道這只是提歸提,就像我常常講的,這樣也只是在狗吠火車,站在國民黨與民進黨的立場來看,他們當然要消滅小黨,以這種霸權的心態而言,所有的政治資源就由兩大黨來爭,只要贏了就全部拿,何必要讓這些小黨來分一杯羹呢?我想這大概就是阻力。雖然我是在狗吠火車,我默默地吠,遇到機會就吠個一遍半遍,讓大家知道像這種狀況無論如何都要讓小黨足以生存,尤其是那種為了社會公益而存在的小黨,比如綠黨之屬,我們就應該要讓它能夠生存。特別是,現在有很多年輕人也想組織一個政治勢力,其實小黨林立的話,讓小黨去結盟就能降低意識形態上的對立,同時也能降低霸權的心態。 看來我的時間就要到了,但是我仍然還有其他的意見,希望等第二輪再跟大家談談,謝謝。 主席:謝謝陳會長,他是我在考試院服務時的前輩。他提到了兩件事,其一是關於政黨門檻的降低。這個部分在我們內政委員會已通過了初審,相關的門檻將由5%降至3%,只是這個部分尚未經過二讀與三讀。另外,陳會長還提到了修憲的問題。今天在報紙上的精彩文章我已經看到了,也有很多媒體朋友都在問我關於修憲的問題,但很抱歉的是,立法院目前並沒有所謂的修憲委員會。過去第5屆曾有提出過修憲案,之後有自動成立修憲委員會,但是到了第8屆就完全沒有出現過了,所以現在有不同的委員提出了不同的版本,希望能在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設置特別委員會,成立修憲委員會,或是憲政改革委員會,使憲法修正的問題真的能在立法院裡被討論。當然,修憲的問題是沒有辦法在我們內政委員會裡討論的,不過我也要順便打個廣告,算是一種置入性行銷,本席下個禮拜會聯合跨黨派的委員開一個公聽會,談論關於憲政改革的問題。時間應該就是在下禮拜五,在此先打一下廣告。 接下來,我想先請行政機關做個回應,之後再進行第二輪的發言。第二輪的發言不限順序,只要大家有人舉手,我就會讓他發言,只是發言的時間還要再控制一下。另外請問周倪安委員有要發表的意見嗎? 周委員倪安:(在席位上)有。 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發言時間為5分鐘。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今天要給大家看一些照片,目的是要告訴大家,開票時不能拍照,但是如果沒有拍照的話,你怎麼會知道有沒有問題? 今年的10月15日我們內政委員會有作成一項決議,我們不能在開票所拍照,但是這次選舉本席在新北市發現了諸多的問題。現在投影片所呈現的就是某間學校的開票情形,大家應該也知道,學校的教室應該是最規則的,而本席之前在質詢的時候也有問過關於投開票場地的問題,因為我們有一些投開票所是在廟宇裡面或是在一些很狹小的地方,當時相關單位說這樣的設置是為了方便。 投票那天,我有到學校去看開票的情況,當時我看了其中的4間教室,但每一間教室的開票樣子竟然都不一樣。我已經告訴過中選會,你們要定出一套SOP,亦即把投開票的標準流程定出來,可是竟然就連最有規則的教室,每一間的狀況都不一樣。甚至還有拍照者跟我講,他們就是像照片中所呈現的那樣在開票的。所有的人,包括我們的人只能站在像監獄的外面看,因為這間教室是有鐵窗的。他們告訴我們,你們大家只能在教室外面看,因為教室的前面和後面都在開票,所以我們的人就只能這樣去看開票的情形。 接著,大家再看看,當他們在取票的時候,他們幾乎是圍在票匭裡面的。如果他們都圍在票匭裡面的話,我怎麼知道他們是怎麼拿票的?不論是在裡面的監票員還是在外面的監票員,都看不到他們是怎麼拿票的。你們可以看到照片上有一個黑影,那就是拍照者在監獄的欄杆外面拍的,因為我們也只能這樣拍了。你們說,這些都是公務員,他們不可能去做票或是去搞什麼鬼的,但是你們也看到了,他們在取票的時候就是圍在一起,在票匭裡摸來摸去,這樣的流程,請問人民是可以信任的嗎?我不曉得,我今天把這幾張照片放出來之後算不算違法?警察會不會來抓我?因為你們說開票所是不能拍的。但是你們看看,這些選務人員居然把票匭圍成這個樣子。其實這間教室是可以進去的,所以拍照者就走到了教室的後面,當他到了後面就看到一位女性監票員,她在監票時就只能看著裡面人的屁股,她看得到他們是怎麼拿票的嗎?我實在是被你們的開票方式給氣到了,而且我還要告訴大家的是,我給大家看的還是最有規則的教室,更何況還有那些設在廟宇、空間十分狹小或在活動中心裡面的投開票所。你要我們站在欄杆外面是要怎麼監票?當開票的時候,人家唸出了「1號」,你站在這麼遠的地方怎麼知道它就是「1號」,這樣的距離可是相當遠的,所以我今天才要特地將這些照片給po出來。 我想說的是,如果開票時民眾不能拍照,沒有照片你們中選會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還是你們中選會其實早就知道已經有這些問題了?中選會在報告中有寫道,有幾百件出現了什麼問題,但你們有沒有看到投影片中的問題?我秀出來的照片還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這是拍照者提供給我的照片,請問你們中選會是不是認為我違法了所以要來抓我? 這次的開票,在新北市有諸多疑點,看了這些照片後,我完全無法釋疑,你們要怎麼向民眾釋疑呢?兩黨的候選人才差了二萬多票,這是一個非常小的數字,只要看了這些被拍到的4間教室,光是看這張照片就好,全部的人都圍在這個票匭裡面,請問你們要怎麼說服站在外面的監票人,這樣是沒問題的?你知道嗎?居然有人跟裡面的主任說「謝謝指教!」狀況就是這樣,諸如此類的監票員是人民可以信任的嗎?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同時也是中選會亟待解決的問題。這次的九合一選舉出現了很多問題,本席就先提這個問題。我這邊有照片,就看你們要不要來抓我? 主席:謝謝周倪安委員,根據選委會的規定,投開票所是不得攝影的,所以選委會可能會逕行舉發周倪安委員。 另外本席想知道,把所有的人請出投開票所再進行開票,以我的認知,這樣是完全違反選罷法的,這個部分就請中選會就周委員以及大家所提出來的問題做個回應,謝謝。 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發言。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就有關「九合一選舉檢討暨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改革」舉行公聽會,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 方才聆聽各位學者專家與委員的指教,顯然是磨刀霍霍,似乎對本會有非常大的指責;但持平而論,中選會自69年成為獨立機關迄今,當初中選會之所以成為獨立機關,中壢事件實為遠因,臺灣選務歷史上發生最大的弊端為黃信介在花蓮立委選舉事件,後續黃俊英選舉及2004年總統選舉都經過法院進行全面驗票,根據驗票結果,選舉機關誤差率為萬分之零點多。臺灣自民國39年起舉辦選舉迄今,大家對中選會仍有所質疑,經過法院驗票結果,未發現本會有任何的違法案件。綜觀全球選舉體例,沒有任何國家像我國是採用逐張唱票、逐張開票,更沒有任何國家像我們一樣在幾個小時內即可公布選舉結果,我希望與會人員所提出的要求是出於善意,否則依照這樣的結果,選舉等同無效,然而在座委員都是經由我們舉辦的選舉所選出來的。 事實上,有些基層選務工作人員本職為教師,選舉當天在偏遠區服務,他們早上六點多必須出門載運選票,如果有任何缺失造成選舉訴訟,往往一件訴訟案需耗時2年,有些申請國賠案件需耗時4年,可見選務工作人員擔負著重責大任。尤其各投開票所都是採用逐張唱票、逐張開票,民眾在場圍觀的壓力非常大,所以選務工作並沒有任何作弊的空間。今天有許多學者專家建議各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存證,這種說法對於選務工作人員的辛苦不夠持平,所以我希望大家所提出的批評最好出自於善意。 其次,本人針對學者專家所提出的諸多疑點,本會所提出的書面報告或許無法向各位做全部的回應,我在此將各位所提出的意見逐條做說明。第一,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法時程不一,自民國69年迄今已經修法14次,其中中央主導修法的只有5次,從整體修法歷程來看,現行選罷法變成非常的政治性,大家都有非常多的意見,所以修法過程實在不容易達成共識,正因如此,在整體法制運用上,現今有二選罷法適用不一的情況,我們希望透過修法之後,把整體法制做出配套的規範,切勿造成大家搞不清楚,我們也無法做出正確的適用。 本次公聽會的題綱部分內容,我們送至大院的專案報告及草案均作若干的說明,事實上,專案報告及草案說明都比較清楚,以下謹就涉及題綱部分簡要說明如下: 一、有關選舉票刊印候選人政黨欄問題:本會原則贊成,俟完成立法程序,自應依法照辦。 二、有關投票所監察員之推薦:因目前改為推薦制並非中選會所樂見,這也是經過兩個政黨政治角力的結果,最後演變成只有政黨才可以推薦,我們很早就建議投開票所監察員由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平均推薦。 三、有關開票作業程序問題:本會都有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依法照辦。 四、有關開票所公設錄影可行性問題:中選會經過反覆地探討,我們認為現行投票之監察已有制度,本會原有禁止攝錄影之函釋仍予維持,至於由選委員會編列預算於投開票所攝、錄影開票過程,在經費及人員之配置、運作的細節未經評估及選罷法未修正前,不宜實施。惟可從鼓勵民眾參與投開票所管理及監理工作著手,強化選監功能。依照現行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不正當之行為都可以予以制止,若經制止不聽,才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若當事人不退出才依照刑事案件處理。委員方才所提出的案子與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無關,因為主要在應制止而未制止的程序,既然沒有制止程序,也就當然沒有後續令其退出或不退出的問題。 五、有關競選活動規範方面:競選活動期間,選罷法以往對於競選活動期間前之競選活動採正面表列禁制,競選活動期間之競選活動採原則容許的規範體例,然而,這種規範體例所產生的重大問題在於,候選人尚未產生前的競選活動需加以規範,事實上,這種規範並沒有任何國家有辦法做這樣的處理,因此,本會於民國78年修正為現行規定,至競選活動期間之競選活動則採原則容許,競選活動之前的政治活動則由正常法制加以規範,包括集會遊行法、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噪音防制法等,依照上述規定做處理。其次,現行選罷法限制於投票當日不得有競選或助選活動,對於利用手機簡訊、網路或社交媒體之競選或助選活動,自亦在限制之列,以往本會也有裁罰案例,對於新興的社交媒體應否或如何加以規範等問題,如權責機認有規範之可能性,始有予以的納入選罷法規範之可能。再者,有關政見發表會方面,本會首次試辦將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上傳YouTube頻道,各界均持正面反應,下次選舉是否擴大範圍辦理,本會將與各選舉委員會研究規劃。此外,有關政黨補助候選人是否合理的問題,政治獻金法草案研擬之際,本會曾建議政黨輔助候選人應有額度限制,政黨競選支出也應有所限制,除此之外,第三人獨立支出亦應有所限制,否則,若我們限制他捐款給候選人並沒有用,它可由政黨或第三人直接支付,如此規定政黨補助候選人金額上限是沒有用的。不過後來因為整個政治考量,認為規範範圍太大,沒辦法落實,所以就對捐給候選人政黨的部分作個規範,無論如何我們當初是有這樣的建議,包括補助給政黨跟候選人這些經費,這個都政府補助的,收支應該要申報,目前也都當成自有財產來處理,在我們看來都是有問題的。 另外,關於未來推估是不是民調的問題,事實上,在我們看來有類同的案子已經做確定判決了,這個案子要怎麼樣處理,我們現在已經交給選舉人去查復,最後,是不是要做統一的法律見解,我們也做過評估,就是提給我們委員會對類似事件是不是要做統一法律見解的處理。 其他關於選舉罷免制度的改革方面,我們已經對於罷免宣傳活動希望能夠做若干的開放,相關的條文也送至大院參考,此外,還有保證金能夠取消,以連署方式來處理,其實最早的方式是沒有保證金,我們是用連署的方式來推薦候選人,後來大家覺得擾民,才用保證金來取代,現在大家認為保證金不好,又要回到連署方式,我們對怎麼樣修正提出很多建議意見,事實上,是反反覆覆的,因為我是從75年就開始辦選舉法制,若干的建議意見,剛才也已經講了,最後能夠落實且大家達到共識的很多是反反覆覆,包括看板的問題,以前選委會也做了學習日本的制度,在各地方廣設看板,結果都花不少錢設相同規格的看板,但是後來根本就沒有人要貼,所以很多的制度見解,其實是反反覆覆的,大家都一直在討論。 但是目前的選罷法,是我們目前政治角力還有現實逐漸演變出來,希望大家能夠予以肯定,不要動不動就修法,修法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要怎麼樣好好的澈底執行這個法律。 主席:謝謝賴處長的發言,本席認為這一次的選舉,包括中選會、各縣市選委會以及所有基層的選務人員都非常辛苦,大家都非常的體諒,基於立法委員的職責,我們一定要找出問題,真正的問題是怎麼樣,希望透過法律的方法、制度可以提供大家未來更公平競爭的環境,大家的職責不同,但是不管哪一方都是基於善意,希望國家未來選舉制度會越來越完善。 剛才賴處長的報告,本席已經做了說明,當然本席有不同的意見,未來在內政委員會再討論,其實這個部分都已經討論過很多了,本席現在有比較大的問題就是剛才周委員倪安提出來的照片,把所有的人都請出投票所,然後在裡面進行開票,這個符合中選會規定的SOP嗎? 賴處長錦珖:因為今天是公聽會的性質,我們現在有15,559個投票所,投票所的場地設置在哪裡與佈置,事實上,是很難要完全像7-Eleven這樣可以有統一的規格化,按照我們的作業規定,把人家隔在外面看是不適當的,但是不是有特別的原因,還有這個地點在哪裡,我們可以去查處,當然難免有少數的選務工作同仁沒有按照規定,包括這一次有上傳YouTube網站的,我們也上網看了,是兩個區公所的課員第一次來做主任管理員,因為現在沒有人要當,當主任管理員有案子的話,是一天到晚要跑法院,所以現在很難找主任管理員,由於大家的要求實在是超過了一般各國的程度了,當然這是見仁見智,如果還有缺失,我們會不斷的檢討。 主席:謝謝,最主要是本席希望中選會在這一次九合一結束後,能夠花點時間,把各縣市委員會所報來的狀況,稍微做個瞭解,如果有問題的話,我們會在內政委員會再提出來,大家再討論,大家對這個部分都是基於善意,其實臺灣最大的問題,在於大家對於彼此的不信任,包括剛才謝院長所提的通訊投票或不在籍投票,甚至於選票的設計上在國外都很簡單只要刷卡進去就可以馬上計票了,臺灣就不可能,這是出於互相的不信任,是長期以來造成的結果,我們對這個部分要共同討論後再改變。 請法務部繆參事卓然發言。 繆參事卓然:主席、各位委員。跟本部有關的部分,主要還是牽涉到查察賄選,還有選舉案件的部分,今天主要是希望能夠聽學者專家還有各位委員針對淨化選風,營造公平的選舉環境,是不是能夠有助減少選舉案件。 剛才主席提到之前部裡面針對可能涉及賄選的態樣有提出一個表列,至於剛才有學者提到補助交通的部分,是不是構成賄選,我認為這個因為牽涉到個案,目前我不適宜就這個個案做評論,但是我必須要針對是不是構成賄選的表列,其前提在於提供的補助,或提供金錢或其他與選舉之間的有沒有對價,這才是一個重點,必須要有這個對價才會構成賄選的行賄行為,所以這是一個重點,至於個案的部分,因為還在偵查當中,所以我不便做評論,謝謝。 主席:是法務部的統一答案,就是個案不評論,但是關於賄選樣態,過去確實有這樣,這一次所謂「機票」的問題,事實上,北檢也在偵查當中,所以我們還是要尊重法務部的說明。 進行第二輪發言,時間為3分鐘,本席希望今天的公聽會能夠在早上結束,如果各位要發言請舉手。 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梁文韜教授發言。 梁文韜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其他先進提出的問題,我不再提了,因為我準備了八點,希望就選舉經費的部分想要再提出一些想法,第一,是剛才提的選舉期間,比較common sense的做法,就是從登記當天開始算,非個人與政黨的支出應該被視為政治獻金,比如候選人的看板是誰捐的、辦事處是誰借的,這些其實都應該有方式納入政治獻金裡面,因為現在的競選經費有上限,而募款經費無上限,這個應該要重新討論,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作法。應該把所謂選舉的開銷與開支都納入政治獻金,不管是誰捐的,反正只要使用是候選人,就應該以等價關係算進去,所以我覺得應該有一個方式。 另外,政治獻金的使用應該是從剛剛我說的,設立專戶當天起到選舉結束之前的那一天。還有剛剛提到投票制度的部分,剛剛有人提到開放占領投票,其實我在課堂上已經講了很久,只是沒有公開提出來。其實所謂的廢票更有效以外,開放不贊成廢票更有意義的影響是,可能會讓買賣票的現象有所改善,因為不要投他不等於會投你,所以這是很有趣的。此外,還有提到各個民代的任期問題,我的理解是現在的里長和議員都沒有,所以應該通盤考量各級民代的任期,看是否改為應選一屆,連任一屆。我也非常贊成地方議會引入比例代表制,可以讓小黨有更大的空間。最後是訂定政黨法相關的法令,規範選舉期間政黨跟其他行為人或政黨選出的候選人的作為,這是我非常建議要去做的一個部分,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主席:請監票者聯盟黃聖峰發起人發言。 黃聖峰發起人:主席、各位委員。剛剛聽到賴處長所說的,我們覺得有很多言論像是在打太極拳,就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比如公務人員違規的話會有什麼處罰,這個從來都不改,但刑法上面卻是殺人者死,可以看到死刑,我們覺得這個其實是一個非常荒謬的說法。這次我們發現非常多的開票所有選務的問題,從這個地方可以注意到一件事情,有很多開票所發生這麼多選務上的問題,但是政黨推薦的監票員卻完全沒有發揮作用,而且依照現在選罷法的規定,這次選舉的監票人,基本上都是有推薦縣市長的候選人才可以推的,所以等市長的票開完以後,有些人就不管事了,從這邊就可以證明,公民監票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公民監票人重視的是每一張選票,而不是某一個特定候選人推出來的監察員,等票開出來就不管。而且這些候選人所推出來的人,也會跟候選人一樣只想知道票數,因此對於選務人員偷吃步或不按照規矩做事的這種方式,他們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我們覺得公民監票人是絕對有必要,也是應該立即修法成立的。 另外,監票者聯盟希望對於選務工作能夠進行監督,所以我們希望成立人民團體,可是我發現內政部好像跟中選會聯手阻礙我們成立,將我們先前提出的申請許可拖了一個月才發函給中選會請他們表示意見,中選會一個禮拜回復之後,內政部又拖了一個月才回復給我們,中選會的理由是不知道我們依法進行監督工作是依什麼法,不知道做什麼選舉監督工作,我們覺得這很莫名其妙,依什麼法?中華民國的法律啊!做什麼工作?就是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做監督工作啊!我們不知道中選會提出這樣的意見,目的是什麼? 最後,在監票者聯盟所提供的資訊裡面,我們有提出很多希望選務工作的改善項目,我們不是來找碴的,我們認為之所以很多的選務工作會有缺失,是因為現行很多的選務程序跟開票程序本身太過繁瑣,而造成一些問題,還有一些工具是不夠好的,比如開票所本身的位置就有問題。對於選務工作方面,還有環境方面,都應該制定明確的投開票所場地遴選標準,而且要嚴格執行。投開票的時候,對於票匭和選舉人名冊要設置攝影機以杜絕弊端。還有縮小開票期間觀眾跟開票員的距離,還要設計跟設置可以減輕選務人員開票期間工作負荷,還有開票人員相互干擾狀況的設備跟設施。再來是針對單人及同額競選的選區,要訂定簡化開票程序,因為這次有很多問題都是出現在同額競選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青年佔領政治冼義哲召集人發言。 冼義哲召集人:主席、各位委員。再次跟大家問好,先跟大家報告幾件事情,我們都知道中選會真的很辛苦,但是我們必須說,為了落實臺灣的自由民主,這些犧牲其實還滿值得的,但是要跟大家繼續報告我所遇到的一些弔詭現象,因為剛才有整理了一下。這次我雖然沒有辦法如願參選,但其實我在澎湖還是有展開我的選舉活動,選民在拿選票的時候,我有遇到選民打電話來跟我哭訴一件事情,就是我為什麼沒有被列在選舉公報上面,在討論過程中有談到一個現象很值得注意,因為跟剛剛我們談的保證金制度就可以在此做結合。在我的選區要選市民代表,我有兩個對手,從來沒有任何的選舉活動,包括所謂的公辦政見發表,甚至在地方上是不會辦這樣的活動,但其實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裡面,讓每位選民體認到他要選出來的候選人是什麼樣的人、有什麼樣的願景,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在此我要呼籲我們的公辦政見發表,甚至是公辦辯論會,應該落實到每一個層級,無論這件事情耗費的成本有多高,為了民主,都是值得的一件事情。 其次,這次臺灣本島的選舉有發現一個現象,比如桃園市跟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之後,鄉鎮市長全部改制為區長,區長改由官派,並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沒有區代表,其實在升格之後反而讓民眾可以選擇的區自治層級變少了,這部分也是我們希望建議的,因為其實我們看到很多這次願意投身選舉的青年,會被迫遇到一個挑戰,比如他在桃園,可能先從區代表開始選會比較符合服務選區的理念,但是卻被迫參選桃園市議員的層級。因此,有關區自治的方面,是我們第二點要建議的。 再來,作為一位離島人,特別要跟大家講一件事情,在此要跟法務部懇求一下,其實離島長期被貼上買票天堂這個標籤,這個標籤對離島人來講是一個很大的痛,這次買票的方法日新月異,已經進化到有賣套票了,套票就是從里長、鎮代表到縣市首長、鄉鎮市代表都有賣,甚至還有其他的套參選擇,可以加飛機或船票,這是非常誇張的一件事情,可是這在我們那邊是時有所聞。 另外一件事情是攤開昨天澎湖的在地報紙─澎湖時報,有談到兩個問題,一個是馬公市市民代表會主席的選舉,另外一個是澎湖縣議長的選舉,裡面就明文寫到,馬公市民代表12席之中,雙方各陣營已經各擁有5席的票,買的非常穩固,連媒體都這樣寫,可是我們卻看到檢警是沒有動作的,這是非常讓人懷疑的一件事。最後是資格審查的部分,像這次參選的時候,因為要繳交保證金才可以受資格審查,可是我們看到在台北市議員的部分,其實有一些議員已經有更二審在身,但還是可以參選的狀況,這部分是否也可考慮把資格審查的項目調整一下,謝謝。 主席: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我先說明一下,有關你提的資格問題或其他問題,我們都會請相關單位再來研議,另外,有關你提到的套票問題,這恐怕和離島、本島無關,因為本島也有很多套票的情況,只是我們沒有船票和機票。 其次,有關鄉鎮市長或鄉鎮民代表是否要選舉,我個人有不同的見解,政府是否需要這麼多層級,我認為應該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 現在請台灣安全促進會陳茂雄會長發言。 陳茂雄會長:主席、各位委員。先進的民主國家經常會有一個設計,就是立法體系的民意代表沒有任期限制,但是行政首長有任期限制,這會牽涉到我剛才所講的政治霸權。民意代表沒有掌握行政權,不容易成為政治霸權,但是行政首長握有行政權,他馬上就能成為一個政治霸權,甚至可以變成終身職的政府首長。舉例而言,倘若我們現在的行政首長沒有任期制,我保證高雄市長和台南市長將會是終身職,直到去世為止都沒有人能夠替換他們。所以任期制是一個很好的設計,不會讓行政首長成為政治霸權。 但是我們有一項漏掉了,就是村里長。事實上,村里長也是屬於行政首長,但是因為職位不高,所以大家都忽略了,其實他也握有行政權,也會變成政治霸權。村里長不但很容易成為終身職,更要命的是,很多終身職的村里長會變成終身大樁腳,並由此衍生出許多選舉的弊端,所以我個人認為村里長應該像其他行政首長一樣訂定任期,才不會成為政治霸權。 另外,剛才中選會談到選舉開票的效率很高,這一點我也有同感。和全世界相較,我們選舉投票、開票的效率名列前茅,值得驕傲。而我們能名列前茅的基礎是什麼?就是互信。假如像幾十年前的南部那樣,出現投票率超過100%的情況,你就算開票開到半夜也開不出來。那和互信有關,所以我剛才才會提到,開票時應該可以拍照,這樣可以增加社會的互信。 此外,不能拍照的規定和法律層次無關,而是行政命令的問題。投票時絕對不能拍照是對的,因為這樣才符合秘密投票的原則,但是開票應該開放拍照,增加社會互信。不要忘了,我們現在的效率很高是來自於我們的互信程度很高,倘若像以前一樣,我不相信會有高效率。這一點滿重要的,請中選會參考一下。這是行政命令的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陳會長,現在請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謝相慶兼任副教授發言 謝相慶兼任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想提出一個問題,有關區域立委的席次,憲法是規定依照各直轄市、縣市的人口比例來分配,但是憲法有沒有規定要怎麼分配?完全沒有!就由中選會來決定。不過中選會先後改了2次規定,卻都沒有經過社會的討論,只要計算方式改變,結果自然會不一樣,下一次選舉快到了,所以絕對會對立委產生影響。請問中選會第1次是怎麼分配的?就是把全部的區域人口除以73個名額,得到一個配額,然後再分配給各縣市。第2次則是先讓每個縣市都有1個名額,人口太少的就扣掉,假設有7個縣市人數不足,那就扣掉7個名額,剩下66個名額。全國扣除這7個縣市之後,還剩下15個縣市,那就把這15個縣市的區域人口加起來除以66,得到另一個配額,然後再行分配,這兩種方式得出來的數據是不一樣的。 有關配額的問題,美國是有專門立法的,1930年美國將眾議員訂為435席之後,計算規則先後改了4次,但我們現行的第2種規則並未包含在內。我有將此事發表於論文當中,我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更不成比例,所以最重要的是,下一次到底要怎麼分配?尤其現在又有直轄市合併的問題,如臺中縣市合併、臺南縣市合併等,名額一定會不一樣,所以單一名額選區一定要再重新劃訂。關於這一點,我要先提醒你們注意一下,規則到底要怎麼訂?中選會的承辦人把資料送出來之前,完全沒有經過討論,也都沒有講規則改變了!我看了中選會的紀錄沒有改變都傻眼了,怎麼會這樣?所以這一點,我要再次提醒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謝教授。這確實有很多人在討論,目前有關選區、選制的問題,憲法還留了一個尾巴,就是「以縣市為單位」,所以才會造成「票票不等值」。我剛才提到的連江縣、金門縣、嘉義市和新竹縣,其實都有很大的差異,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繼續研討。 現在請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謝政諭院長發言。 謝政諭院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用了這麼多的心力和人力來檢驗我們國家的選舉制度,就是希望能夠讓它更健全。最近網路、新媒體和政治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對於這個部分,NCC應該更用心地去了解。假設網路傳播的是一個不實或具毀謗性的訊息,在資訊很多的情況下,該怎麼辦?另外,FB裡面有很多個人資料,它可以設定我要將這樣的訊息傳遞給哪個族群,例如30歲到40歲,或是特定的年齡層、特定的學歷,這都是有可能的。這些行為的背後可能會涉及到它所花費的錢,有時候會涉及到整個競選辦事處的運作,這些是否該納入競選經費核報的範圍等,都是目前新產生的問題。 第二,大家都知道地方賭盤非常猖獗,但是相關的法治單位似乎無法杜絕,這是另外一個會影響選情的因素。 第三,國外發生選舉官司時,經常會採速審速決,因為這樣才能制止用不當選舉方法或在選舉當中玩弄法律的候選人,甚至能制止部分使用「奧步」的團體。對於這樣的狀況,法務部應該去通盤了解,以釐清目前的問題出在哪裡。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一部分,有一位法國學者習亞斯表示,投票是為了讓整個社會能夠連結在一起,如果投票的結果是不斷地分化、分裂、撕裂社會,那我們就應該要找出它的弊病,否則民主政治只會不斷地惡質化。當然,臺灣的民主政治一向受到肯定,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檢討,純粹是希望它能夠變得更好。今天大家提出了非常、非常多的意見,希望相關部會能夠帶回去研議,並向立法院提出更仔細、完整的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謝院長,他剛才提出來的意見,請法務部和司法院一併參考。 第二輪發言結束。現在請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陳建甫理事長進行第一輪發言,時間為8分鐘;如果要一併進行第二輪發言,時間為11分鐘。 陳建甫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剛才因為有課,10點才從淡水趕過來。我很感謝李召委,召委是研究選舉的專家,而我在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研究的是草根民主,我們希望有一天大家都可以去觀選。 我今天穿的這件衣服是尼泊爾國際觀選員的背心,大家可以看一下,這件觀選員的背心和EU、美國吉米.卡特基金會的背心是差不多的。我們有同伴到阿富汗去,他的背心更好,更具有防彈的作用。為什麼需要有防彈作用?本來中興大學的陳牧民教授要去阿富汗觀選,結果因為塔利班的關係,3次都沒有辦法進去,後來有國際觀選員遭到炸彈攻擊而死亡,所以這個任務就中止了。不過阿富汗的選舉還是持續進行,而且在隨後3個月,他們仍然派了國際觀選員去觀察有爭議性的選票統計。我手上拿的這件是泰國國際觀選員的衣服,上頭有泰文。我今天代表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出席,最主要是要告訴大家,國際觀選員沒有那麼可怕啦!他到每個國家去觀選,其實是在見證臺灣自由民主發展的過程。 中央選舉委員會前主委張博雅是臺灣選舉很重要的角色人,因為在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這麼重要的聯盟當中,她當了6年的主席耶!大家都很歡迎國際觀選員去觀選,反而是臺灣抱持著比較保留的態度,我一直感受不到臺灣中選會對於國際觀選員的關愛。在此,我要向各位報告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的立場,在講義當中,我們很明確地希望選罷法能夠增列國際觀選員與公民監票員之可行性。我、黃聖峰發起人和其他公民組織都認為,公民監票員的部分,這次臺北市柯文哲陣營可能有稍微挑動了大家的神經,那它到底具不具有可行性呢?這一點,其他的專家學者可能會講,我比較關心的是國際觀選員的部分,我希望中選會或立法部門可以考慮一下,讓國際觀選員能夠到臺灣來觀選。 劉義周主委可能會說:「有!我們有讓國際觀選員來。」問題是這些觀選員都是在旅館觀選、都是在城市裡面觀選,必須仰賴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大家的參觀證才能觀選。各位可以看一下,我手上拿的是第13任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的中央選情中心觀選證,這是記者給的,沒有照片、沒有關防;換言之,如果國際觀選員來,就只能在這邊觀選。 各位可以看一下另外一張,這是柬埔寨的觀選證,有照片、有關防,憑這一張可以到投票中心、投票所和投票會議去照相或記錄,甚至可以去拜訪候選人。這一張則是尼泊爾的觀選證,你可以看人家是怎麼選舉的,我對他們而言一定是外國人嘛!我們一看就是外國人,那為什麼我們會擔心外國人來關心臺灣的選舉呢?這個問題我一直想不通。我們一定很瞧不起菲律賓,可是菲律賓也做了這麼漂亮的觀選證給外國人,憑著這張觀選證,我們甚至可以去拜訪在野黨的領袖,即便有些在野黨的領袖被關起來了,觀選員還是可以去拜訪他。為什麼?因為大家都相信自己國家所辦的選舉是最公開、最公正、最透明的,反倒是臺灣中選會對於國際觀選員來臺灣一直抱持著比較保守的態度,我們認為這實在沒有道理。 各位可能無法想像蒙古的情況,我們覺得蒙古這個國家的草原遼闊、很落後,我們還得騎馬去看他們怎麼投票。可是大家不要忘記了,他們歷經了2次政黨輪替,而且是共產黨被輪替2次喔!共產黨被民主派輪替了2次,即使中間歷經改革,還是被輪替了1次。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我們認為經濟很不好的蒙古,他們選舉、民主的過程竟然是全世界最自由、最開放的。而且參與蒙古這場選舉的國際觀選員包括加拿大的大使、聯合國UNDP的官員以及歐盟的組織,因為他們都知道這次選舉可能會導致共產黨再次被輪替。 臺灣的選舉有很多因素,2個政黨或是朝野都會在選舉時邀請一批人來觀選,替選舉背書和證明。中選會也會邀請,可是中選會邀請的人大部分都是其他國家中選會的官員,這些官員大概會來3天,第1天是聽簡報,第2天下午就在臺北總部拜訪朝野政黨,第3天看開票結果,第4天就拍拍屁股走了,這樣的國際觀選員是不是我們需要的?我們在尼泊爾待了10天,我問他們:「投票所在哪裡?」不是在左邊,不是在右邊,他告訴你在上面,必須往山上走。這麼落後的國家有毛派,我們就看到他們拿著卡賓槍在保護他們的投票箱,來自歐盟、來自美國卡特中心、來自亞洲自由選舉協會和臺灣的我們非常感動,因為他們願意為一次選舉花這麼多時間,7、8個人趕著犛牛到山上去顧投票箱。而我們臺灣有很好的資訊,我們為什麼不把我們臺灣的選舉過程公開給大家知道?臺灣是亞洲民主先進的國家,有很多東西是值得學習的,但是經過選舉之後,我們發現其實我們還有很多東西不夠好。我們一直認為我們是最好的,我們也認為日本時期有很好的戶籍制度,不過我要跟大家講,其實日本的選舉制度也不是那麼完整,因為日本的選舉制度經常會被內閣改組改掉,所以大家對於選舉並不是那麼熱衷。換言之,有些你覺得很民主的國家,其實他們對於民主、對於投票的過程是很箝制的,並不是書上所講的那樣。 這要怎麼改變?我在給大家的講義裡面有稍微提到,每一次選舉就像一個週期,可惜每次選舉完之後,我們總是會忘記我們所犯的錯誤。我們很感謝內政委員會的召委願意在選舉後3個禮拜就召開這樣的公聽會,希望1年3個月之後,我們不會重蹈覆轍。我們有1年(等於2至3個會期)的時間可以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的選罷法,讓我們的選舉更公開、更公正。 有一個很簡單的方式,就是廣邀各國NGO的代表或駐華大使來擔任選舉觀察員。只要他們願意,我們都竭誠歡迎他們來參加我們的中央或地方選舉,這是一個民主大國或是主管選舉事務的中選會應該要去做的。韓國也是AAEA的會員,他們會邀請亞洲國家去參加其他國家的選舉,可是我們的中選會卻把這種事情視為官方活動,錯了!韓國真的是由民間來做。由於現任主席是韓國人,他們覺得韓國需要很多人,所以你只要向AAEA申請就可以了。我們到柬埔寨之後發現,有很多人都穿著藍色衣服,一看就知道是韓國的觀選員。這有什麼好處?第一,他們會讓這場選舉更公開、更透明;第二,我們並沒有官方的社團,臺灣在亞太難得有一個「官方的民間社團」,雖然「官方的民間社團」聽起來很曖昧,不過AAEA確實是唯一一個,所以我希望中選會可以利用這樣的機會,向大家宣揚臺灣民主的經驗和過程。另一方面,你們內部或地方選舉委員會親自到這些國家去觀選之後,就會了解臺灣的選舉制度其實還有很多需要改變,包括在地投票、不在地投票、事先投票或通訊投票等,這些制度有很多國家都已經在做了。 我之所以舉這些例子,是為了說明每個國家對於選舉的態度。國際觀選員沒有那麼可怕,他們都會遵守聯合國在2005年簽訂的國際觀選員守則及相關規範,你根本不用規範他們,他們都已經知道要怎麼做了。如果後年舉行總統選舉時,連歐盟、卡特中心的代表統統都來了,就表示他們願意來這個地方觀選。他們都已經知道要遵守些什麼了,如果你還是覺得:「啊!還是很可怕。」你可以看一下每個國家對於選舉、罷免所做的手冊。我手上拿的是柬埔寨和美國華盛頓州的手冊,看了美國華盛頓州的觀選員手冊之後,我覺得很汗顏,因為他們竟然用中文標示,是中文喔!不是用英文,這表示他們很歡迎中國或臺灣的人去關心華盛頓州的選舉。我要講的是,國際觀選員並不可怕,重點在於你的心防能否卸下。 此外,我們還發現很多國家會給國際觀選員單張資料,這是蒙古的選罷法,他們要選大呼拉爾的議員。他們明令選舉可以有觀察員(observer),包括國外的觀選員和在地組織的觀選員,甚至還有記者媒體的報導(report)。我們經常會覺得記者好像都跑在前面,觀選員在後面,錯了!蒙古舉辦選舉的時候,我旁邊站的是加拿大大使,左邊是UNDP的首席,總統就在我前面投票,我還看到他的身分證。身為國際觀選員,我們的立場是中立的,不會干涉他們的選舉結果。而記者在哪邊?就在我們後面,等到總統投完票,他們才接受訪問。我們是代表一個國家、代表一個有紀律的組織,那次蒙古的選舉,臺灣是亞太地區唯一派出國際觀選員的團體。我們和國外交流的時候,他們經常會問:「那我們什麼時候去臺灣?」我就說:「不好意思,你們自己來好了。」,或是說:「不好意思,我們不太歡迎你們來。」,中選會絕對會說:「我們很歡迎啊!可是你必須要取得官方的資格。」,什麼叫官方的資格?就是以官方或中選會的身分來觀選。我覺得很可惜,而且我們呼籲了好幾十次,這和民間交流、或由民間團體派出國際觀選員的做法是背道而馳的。美國卡特中心在很多國家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歐盟也在很多地方扮演了這樣的角色,我們希望臺灣可以在選罷法中增訂國際觀選員的角色,讓國外的觀選員或是一些比較落後的國家能夠參考臺灣的經驗,這也能讓辦理選務的基層人員知道,這場選舉非常重要,連國際觀選員都會來看。2000年阿扁競選時,有少數國際觀選員來;2004年的時候也有;2008年忽然間就沒有了。大選的時候才會有國際觀選員來,因為他們覺得政府有可能會改變,一般地方性的選舉就比較少。 所以這一次,我們要和國內的監票組織共同呼籲,希望選罷法能增訂類似這樣的做法,法規不一定要改很多,只要增列這樣的選項就好,例如我們可以定義何謂「觀選員」,觀選員包括在地的和國際的,國際觀選員必須要經過國際組織認證,或由亞洲、歐洲或其他知名的國際團體派駐。像下個月我們要到斯里蘭卡觀選,這些人就是日本大使館透過亞洲基金會(The Asia Fundation)招募而來的。斯里蘭卡的總統已經做2任了,忽然之間要改憲法,提前選舉,哇!這對很多國家而言是一件大事。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南亞斯里蘭卡算什麼?不過我們還是認為必須要有這群人去觀選,所以這次臺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會派10個成員去參加,告訴他們,其實臺灣也很關心斯里蘭卡、很關心南亞、很關心這種不公平的選舉過程。一個總統已經連任2次了,竟然要修改憲法,參與第3次選舉。 國際觀選員代表的是國際的關心,而非力量的介入,絕對不是力量的介入!所以我們不用擔心國際觀選員來觀選好像會矮人半截,沒有!絕對沒有這回事!國際觀選員反而能將我們臺灣推向國際的舞台。中央選舉委員會是AAEA很重要的會員國,甚至是創始會員國,擁有很好的基礎,所以中選會應該要推動國際觀選員,為選舉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此,我要呼籲中選會或立法委員下一次在修訂選罷法時,可以增列國際觀選員的規章。所有國際觀選員的標範、規章、守則幾乎都是一致的,我們只關心這場選舉是否公開、透明、中立,選舉的結果,我們都不會干涉。國際觀選員是個很中性的角色,選舉之後,我們會提出建議和報告。因為這些國際觀選員在國際上看到了很多不同的問題,所以他們會對臺灣的選舉提出不一樣的想法。例如臺灣沒有類似的機制、法律修訂不明、媒體、財產等問題,這些都是我們習以為常的事情,透過國外的觀選報告才能給我們一個當頭棒喝,知道臺灣原來有這麼多事情值得討論。 最後,我還是要感謝李召委,上次我們在嘉義有提到,下次選舉也是一個週期,如果現在不開始做,等到明年再來討論,各政黨就會開始質疑,認為這是李委員、吳委員想要做的事情,其實不是這樣!選罷法應該要早點修正,絕對不能等到明年,否則為時已晚。我相信這次的公聽會不是第一場,也不會是最後一場,對於選罷法的內容,在座的專家學者都很專精,我就不再贅述。 在此,我們要再次感謝召委,謝謝。 主席:謝謝陳建甫理事長提供給我們很多資訊。 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發言。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剛才陳教授提出的議題,我有必要回應一下,作為平衡。本會從來沒有拒絕任何國際觀選團,我們從來沒有拒絕過啊!我們也從來沒有禁止哪個團體進來觀選,只要他們願意來,我們都歡迎,我們從來沒有拒絕過哪一個團體啊!身為AAEA的會員,下個月我們也會去斯里蘭卡共同觀選。以往我們也是透過AAEA進行國際觀選動作,可是本會沒有錢啊!我們從來沒有經費可以邀請國際觀選員來這邊,從來都沒有!我們每年大概只能編列十幾萬元給AAEA會員國。有一次外交部說他們有經費可以給我們,我們才能邀請AAEA的會員國來這邊開年會,順便觀選。由於我們的經費十分有限,沒辦法讓他們待十幾天、半年或是幾個月,沒有辦法啦!我們非常歡迎觀選,也希望我們能夠簽署國際觀選員的宣言或守則,但是根本不可能嘛!目前國家的情勢就是這樣子,如果可以,我們當然希望能夠擴大這方面的業務。 主席:謝謝賴處長的說明。 大家討論得也差不多了,我們今天開會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選舉結束之後,重新檢視選舉有無需要改革或重新檢討之處,這是我們的基本動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來就負責選罷法、政治獻金法和政黨法的修正,這些都是屬於內政委員會的範疇,所以針對這些部分,我們希望能做個廣泛的討論,綜合大家的意見,重新整理,作為未來問政的參考方向。今天各位的發言,我們會彙整為一本手冊並提供給各位,謝謝各位學者專家特別撥空來發表你們的意見,也謝謝各行政單位來這邊了解大家對於選務有什麼樣的觀察和新的見解,希望行政機關能夠更充分地了解。未來內政委員會還是會不斷地將這些議題提出來討論,畢竟選罷法的相關問題還是要在內政委員會解決,謝謝各位。 今天的會議至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