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9時9分至11時32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尤委員美女","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八)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預算報告及委員提案說明。","首先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就法扶基金會104年度預算及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說明。","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就司法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一、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對基金會負監督管理責任","依法律扶助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司法院對於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應加以審查監督。司法院亦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司法院並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用以落實對基金會會務運作之監督管理，因此，93年4月22日基金會登記成立後，司法院即於同年5月26日訂定發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下稱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二、司法院對於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一)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監管會設委員9人，除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副秘書長、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目前計有外部委員6名，指派委員3名。","監管會下並設有2小組，分別為「法規及業務監督小組」及「財務及會計監督小組」，協助各項幕僚行政事項。","(二)監管會監督事項","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監管會對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包括：設立許可、組織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三、司法院對於基金會業務監督管理之執行概況","(一)審查、核備基金會訂定之各項法規","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司法院核定後，始得施行。","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會議，至103年11月底召開第107次審查會止，審查基金會訂定之法規達50項，其中依法應經核定者16項，協助基金會建置完整法規及業務運作制度。","(二)審查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基金會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各項重要事項之決定，因此，監管會藉由審查董事會議紀錄，監督基金會會務運作。本年度截至11月底止，基金會董事會計召開11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紀錄均列為監管會審查議題。","(三)命基金會就各項業務、會計事項提出報告","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規定，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職是，監管會每次舉行審查會，均會要求基金會就現階段進行中之業務或財務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藉以瞭解並監督基金會之會務運作情形，並適時提出建議。","(四)業務檢查","為瞭解基金會業務運作情形，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司法院每年均依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六條及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後段規定，派員前往基金會及其分會檢查業務運作、場所設施、人員進用、財產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狀況。","司法院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司法院派員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對於部分須由基金會研議通盤檢討之事項，本院亦持續追蹤列管。","(五)追蹤列管監管會之決議或建議事項","監管會歷次會議所作決議或建議事項，本院均持續追蹤列管，並請基金會於每次監管會議報告最新執行情形。","四、持續監督基金會辦理各項專案","為扶助弱勢民眾，提供即時、適切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配合時勢需求，辦理各項扶助專案，包括：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扶助專案、人口販運被害人法律扶助專案、擴大法律諮詢專案、八八風災專案、澎湖空難事件專案、高雄氣爆事件專案等。而為加強原住民族司法保護，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修正，並辦理原住民檢警專案，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要件者，經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通知或自行申請，基金會即依通知或申請指派律師到場，以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訴訟權益。監管會對於基金會辦理上開專案之成效均予持續關注，並不定期請基金會提出各項專案之實施成果及檢討報告，俾期發揮監督功能。","五、研議加強監督管理之規劃","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10年，各項軟、硬體設施已逐步建置完成，在扶助業務拓展方面亦具相當成效。惟為提供弱勢者優質法律專業服務，本院已調整業務檢查項目及方式，增加對於扶助律師、專職律師承辦案卷之查核及加強申訴案件之查察，藉以瞭解扶助律師之辦案情形，並促請基金會檢討改進現有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加強評鑑密度。","六、結語","司法院自93年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共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基金35億元、業務運作經費63億8,953萬9,300元。目前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1個分會，提供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之法律扶助，統計至103年9月30日止，共受理82萬3,919件申請案件（含受委託案件），其中准予扶助案件共計56萬3,506件（包含准予法律諮詢案件），准予扶助比例約為68.39%，對於弱勢者提供相當程度的人權保障。","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因應基金會業務需求，104年度編列預算計：基金1億5,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8億3,593萬5,000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司法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接著就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法律扶助法及其相關制度之建制，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就本日審查法案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關於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十三條及第十四條部分）、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一、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部分","(一)對於提案委員基於照顧弱勢之理念，考量目前社會經濟變動狀況，而擬具上開修正條文，擴大法律扶助之施行範圍，以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之門檻，至感欽佩。目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已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扶助範圍；另基金會成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亦已將重罪案件之被告由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陪同進行偵訊（詢），是委員就此部分弱勢民眾所為擴大扶助之提案，目前已實施中。","(二)又為順應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及配合刑事訴訟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制之修正，希冀能將國家有限資源合理運用於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弱勢民眾，本院已擬具「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其中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三條，明文揭示「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情形，並將其中「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少年事件」、「申請法律諮詢」等之扶助事件，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俾確保弱勢族群之權益。","(三)有關特殊境遇家庭部分，因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亦需達到一定的資力要件，是否可修正無資力認定標準而予以更細緻化的規定，本院將請基金會研議；另如依委員意見由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扶助，因涉及回饋金、分擔金的問題，如何調和該條例第十一條的補助金額，尚須縝密研議。","二、第十六條部分","(一)按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如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不應准許。本條立法目的係因國家資源有限，為避免法律扶助之資源錯置，反使真正需扶助之無資力民眾無法獲得適時之扶助而訂定。基金會在全國各分會均設置有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民眾申請的法律扶助事件，並決定事件的准許或駁回。分會審查委員會具獨立性，審查不受干涉，每次會議均由3位審查委員組成，成員多數是由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律學者組成。民眾如果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覆議，由總會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事件審查，避免因個別審查委員之主觀認定而喪失受扶助的機會。","(二)為避免拒絕扶助有可能勝訴之案件，基金會訂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強制辯護案件是否顯無理由注意要點」，提供審查委員會衡酌之參考。本院並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會議時再三要求基金會轉知審查委員、覆議委員有關顯無理由之認定應從嚴，審查密度亦採高密度審查，如尚須調查始能認定者，不能以顯無理由駁回；另本院於每年度業務檢查時，特別就審查委員認定為顯無理由之案件加強檢視。","(三)又重罪審判案件、檢警初次陪同偵訊、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及少年事件等情形、若再審查是否顯無理由及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將使其無法獲得適當之法律扶助，爰本院於研修法律扶助法時，將前揭情形排除適用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貳、關於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以外部分）之意見","一、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第五條、第六條並明定由國家捐助成立基金會，來執行法律扶助工作。鑒於法律扶助為一長期性且持續性工作，需要龐大且穩定之經費，以支應業務及人事費用，因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之業務，均與法律扶助工作有密切關聯，亦有促進法律扶助基金會健全運作之義務，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允宜編列預算補助。為使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更加多元，促進基金會之永續發展，就委員提案修正第八條，將前揭部會列為編列基金會預算之單位，並增列緩起訴處分金亦為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部分，本院敬表贊同。","二、委員擬將依法律扶助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修訂董事人數，增加弱勢團體代表名額、增訂員工公會代表，將董事名額由現行13人增加至17人（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修訂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等涉及基金會之定性及監督機制。惟基金會係由國家提供資金設立及運作，以落實國家推展法律扶助之責任，國家應有效監督，以符立法初衷。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強化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規定，法務部業已研擬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中。本院業參酌該草案內容，配合修正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以資完備。","三、關於委員其餘有關扶助事項、基金會及分會辦理事項、擴大非本國籍人之扶助範圍、酬金計算標準、增訂部分扶助之資力認定範圍、限縮審查委員之審議事項、擴大保證書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本院業納入修法研議之參考。","參、結語","按法律扶助制度運作迄今已逾10年，為使現行法律扶助制度更臻完善，本院參酌日本、英國等先進國家的法律扶助制度、財團法人法草案及社會各界意見，彙整修法議題，同步全面檢視現行法律扶助法不合時宜之處，希冀能以前瞻性的視野，為我國法律扶助制度開創新的契機。修正草案業於103年12月22日經本院第156次會議討論通過，近期即送請貴院審議。希能將本院提案與各委員之提案，併案審議，俾法制更周全、妥適。","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秘書長就該會104年度預算進行說明。","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謹代表本會林董事長向各位委員表達歉意！林董事長今早在台中高分院有案件開庭，由於這是事先與審判長排定的庭期，故無法馬上趕來出席審查會。林董事長請我代他向各位委員表示歉意與感謝，並謝謝委員長期以來對本會的支持與指教。","以下謹就：壹、103年度已過期間之業務執行成效，貳、104年度工作計畫，參、104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教。","壹、103年度已過期間之業務執行成效","一、扶助業務成效","(一)本會案件量分析","本會103年度截至11月30日止，總計有129,871人次來會申請扶助，扣除不符合申請要件或撤回等案件36,040件後，由本會提供法律服務人次已達93,831人次。其中，有62,386件為法律諮詢服務，其餘案件本會皆指派扶助律師扶助，分別為：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案件（即檢警案件）1,087件、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案件（即原民檢警案件）1,000件，及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案件（含一般案件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29,358件。","本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之案件計有29,358件，准予扶助比例為72.29%。謹就扶助案件分析如下："],["1.扶助種類區分：以訴訟代理及辯護26,477件（占90.19%）為最高。","2.依案件類型區分：以刑事案件15,723件（占53.56%）為最高、民事案件8,085件（占27.54%）次之、家事案件5,366件（占18.28%）再次之。刑事扶助案件以「傷害罪」案件最多，民事扶助案件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為最大宗。","(二)本會受託案件量分析","本會受勞動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案件，准予扶助案件量分別為勞動部案件1,451件，准予扶助比例為76.65%；原民會案件1,427件，准予扶助比例為85.55%。謹就扶助案件分析如下：","1.扶助種類區分：勞動部案件及原民會案件，均以訴訟代理及辯護分別占91.94%、88.51%為最高。","2.依案件類型區分：勞動部案件及原民會案件，均以民事案件分別為1,421件（占97.93%）、671件（47.02%）為最高。","(三)特殊議題業務","1.「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業務","(1)本會為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自97年2月底起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統計至103年11月止消債申請案件量共63,577件；其中由本會提供扶助律師（准予扶助案件）之件數計21,028件；准予法律諮詢之件數計25,946件；駁回案件數則有11,116件。近年來由於條例的修正及法院態度轉變，更生通過認可比例提升至7成，清算免責率也接近5成，債務清償比例也從5成降至1、2成，為招募更多律師辦理消債案件並協助更新律師專業知識，本會除放寬律師接辦消債案件資格外，更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分別在台北、台南、桃園、高雄、新竹、彰化、台中、嘉義、屏東、台東舉辦10場消債律師教育訓練，共286名律師參加，教育訓練後加入成為消債扶助律師者共53人。","(2)為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建立與NGO溝通之橋樑，本會從102年10月起與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建立溝通平台。每月召開消債專案會議，共同對債務人之議題、申請法律扶助程序遇到的問題等，定期溝通、聯繫。","(3)為使消債資訊普及化，103年本會在各地舉辦8場次債務人說明會，共有600人次參與，希望透過律師深入淺出的說明及債務人現身說法，鼓舞更多有債務困擾的民眾勇敢面對。","(4)現行酬金計付辦法依辦理程度核定酬金之規定，使消債酬金普遍過低（約一般案件酬金之1/3至1/4），復因消債案件具特殊性、事實整理複雜性，扶助律師需具備更多之耐心及同理性與受扶助人溝通，導致各分會消債律師嚴重不足。本會為鼓勵律師承接消債案件，已修正酬金計付辦法（預定104年1月1日施行）將消債案件酬金提高為8,000元至20,000元，此修正使消債案件之酬金與一般扶助案件之酬金相當，希望能促使更多律師願意承辦消債案件。","2.「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本會自96年9月17日起，開始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提供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之律師陪訊服務，迄103年11月30日止，已派遣律師陪同4,840人次之民眾接受訊問。因應提審法於103年7月8日施行，本會也成立「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藉由檢警專案之運作平台，讓非因犯罪嫌疑而受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而遭剝奪人身自由的民眾，能透過法扶協助保障其人身自由。另本會也放寬專案律師資格，並與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合作出版「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及舉辦教育訓練。","3.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業務","我國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連續名列美國評等報告第一級名單，列為亞洲地區模範國家。自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6月1日施行以來，本會陸續受理相關案件，迄103年9月，本會扶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總案件數為1,949人。其中103年第三季，共計234件申請案件，經准予全部扶助者225件、駁回4件，由律師現場提供法律諮詢有5件，扶助率高達98.25%。另有關外籍漁工面臨雇主低報薪資、苛扣薪資、未投保勞健保等問題，只要符合本會資力標準，本會即可提供相關協助。","4.「八八風災專案」業務","98年8月8日，因莫拉克颱風之超大豪雨，致高雄市甲仙區小林村等地紛傳災情（以下稱八八風災），為協助受災民眾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本會規劃八八風災專案，執行迄今已滿五年，103年仍持續協助台東嘉蘭村、屏東好茶部落、高雄小林村、高雄南沙魯部落之國家賠償訴訟之進行，另亦建立本專案律師團資源整合平台，邀集關心本案之律師、專家共同參與；並辦理自然災害與國家義務研討會，邀請工程、地質、水利等自然科學領域專家與法律專家對話，從防災機制與國家賠償法之角度共同探討國家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有之作為義務。","5.「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業務","本會受勞動部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自98年3月開辦迄103年11月30日止，共有25,016件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其中13,238件為准予扶助案件，另有9,035件為律師現場法律諮詢，目前已結案7,992件，約7成6左右的案件結果對勞工有利。","6.「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本會自101年7月15日起，試辦「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提供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之律師陪訊服務，嗣因102年1月25日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修正施行，只要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均可申請本會指派律師到場陪同偵訊。開辦以來，迄11月30日止，已成功派遣2,432位律師，本會將持續推動專案，以維護原住民族之刑事人權。","7.「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業務","本會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自102年4月1日開辦迄103年11月30日止，共有2,260件原住民法律扶助申請案，其中1,707件准予扶助。原住民若遇到任何法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或是訴訟代理及辯護者，不論案由，皆可由本會提供法律扶助。","8.「關廠工人法律扶助專案」業務","102年5月本會成立關廠工人專案，台灣司法史上最大規模的勞工集體訴訟案件全面啟動，本會結合專職律師、扶助律師、義務律師、學界、社運界，以史無前例的跨界聯盟展開法律救援行動。本會就此議題舉辦研討會，邀請學者發表文章，呼籲本案實屬公法性質，經律師團於訴訟上主張關廠工人案並非單純民事貸款，而是帶有代位求償、國家補償等精神的公法契約，應移送行政訴訟法庭審理。102年8月23日，訴訟案出現轉機，桃園地院法官接受律師團的論點，裁定移轉由行政訴訟庭審理。至此，所有承辦關廠工人案件的民事法院，紛紛將案件轉移至行政法院。103年3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關廠工人勝訴，3月10日勞動部宣佈放棄上訴，關廠工人在訴訟上全面獲勝。本會並在4月13日辦理關廠工人案的法律與社會意義座談會，為本專案及關廠工人們的抗爭過程進行回顧與總結。","9.「華隆專案」業務","102年10月4日華隆自救會到訪希望本會能協助向資方追討積欠退休金資遣費等，經研究後認需從制度上推動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法，或是從國家賠償論述讓國家擔負起照顧勞工之責任，才較有實質效果。103年6月桃園地方法院函知華隆勞工將就拍賣所得24億3千餘萬元進行分配，華隆勞工債權雖有7.8億，但礙於法制僅能分得190萬元，受償比例僅有0.0029%，華隆自救會與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提供相關協助，勞動部速與本會聯繫請本會全力協助此案之法律扶助。本會指派專職律師與扶助律師成立律師團，除先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暫時阻擋分配外，並與華隆自救會商討解決爭議途徑，目前華隆自救會已與勞動部達成「勞工債權不打折，分二階段處理」原則，本會並推派律師團代表與勞動部、金融債權機構代表等組成專案小組研商後續分配事宜。","10.「澎湖空難、高雄氣爆之重大變故專案」業務","本會針對澎湖空難、高雄氣爆之突發重大事故，除由會內律師即時提供電話回撥法律諮詢服務外，並成立專案，對於非訟扶助部分提供免審資力之法律扶助。且就類此需緊急應變之重大變故引發的後續法律扶助需求，得由董事長決定比照八八風災、澎湖空難、高雄氣爆專案模式，先提供服務，事後向董事會報備，以求彈性、及時提供法律扶助。","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一)現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機制","目前全國已登錄各地律師公會之律師約為8,410位，截至103年11月30日止，已有2,981位律師申請加入本會之扶助律師，扣除因進修、出國、健康及受申訴評鑑處分等因素之律師後，實際承接扶助案件者有2,345位扶助律師，平均每人每月承接0.97件案件，平均每月酬金約2萬元左右。","本會為維持扶助品質，所採取之控管措施，分別為：案件進行前實施派案業務管理，案件進行中以申訴制度進行控管，案件終結後則以律師評鑑制度進行品質控管。","1.派案業務管理","本會派案依法律扶助法第26條規定，以受扶助人自行選擇為優先，除有選擇不當之情形外，原則上均予尊重。併為落實公平派案，配合修正「指派扶助律師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除如台東地區律師資源較少等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扶助律師每年不得超過24件之全國接案總量上限。","2.申訴制度與陳情","依本會申訴處理要點，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扶助律師（含工作同仁、審查委員等人員）言行違法或不當，得提出申訴，本會隨時調查並為即時處分。此外，民眾亦得對審查標準或扶助制度提出陳情，本會均進行追蹤、回覆。103年度截至11月30日止，陳情案件計有78件，申訴扶助律師者有70件。申訴案件已調查完畢64件，調查結果為：不予處分29件、處分29件（處分結果分別為：勸導、警告及督促改善處分19件、警告2件、停止派案8件）；其餘因併案、不予受理或撤回而結案之案件共6件，另調查中案件6件。","3.律師評鑑制度","本會自96年起，依辦理扶助律師評鑑應行注意要點（下稱律評要點），進行二年一次之律師評鑑，102年已開始辦理第三次律師評鑑工作，並已完成電話問卷調查，後續將召開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依律評要點規定，擇定第三次評鑑之受調對象。截至103年11月30日止，評鑑為優良而獲表揚之扶助律師，計有24位；針對品質欠佳或承辦案件有疏失之扶助律師，依情節輕重程度不同作成處分，計有51位，處分結果如下：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17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14位；一定期間減少派案8位；函請改善12位。上開受處分律師中，因涉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併遭決議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者，16位。","(二)扶助律師品質提昇計畫","為能全面性管理、維護及提昇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以達維護受扶助人權益之目標，已設「提昇扶助律師品質專案小組」，針對扶助律師篩選、專科律師案件之指派、進行中案件之追蹤管理、結案品質調查、申訴及律師評鑑制度之變革等進行全面性制度研修。其中，就新進律師進入之門檻、派案公平性及結案品質調查業已完成規劃並付諸執行，另就專科律師派案、進行中案件之控管、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等規範進行研修，待研修完成後逐步修正相關法規。","貳、104年度工作計畫","一、104年度工作目標","為將台灣法律扶助帶向下一個十年，本會對內召開「法扶願景規劃會議」，以「邁向台灣法扶的未來～激發熱情、維持獨立、回應弱勢」為主題，邀請本會董事、分會長、分會執秘及專門委員等，透過會議平台的對話與交流，就法扶的過去與現在進行檢討與反思，再透過討論激盪，形成未來願景共識。本會對外同步檢討法律扶助制度，於成立十週年之際，辦理第三屆台灣法律扶助論壇及2014法律扶助國際論壇，邀請國內外關心法律扶助之專家、學者及院、檢、辯及社團代表，於「法律扶助為基本人權」之主題下，深究台灣法律扶助之未來走向。綜合上述願景共識及未來規劃，本會104年度之工作目標如下：","(一)對外提昇知名度及受信賴度，讓更多弱勢民眾使用法扶資源。","(二)對內凝聚法扶同仁及參與者熱情，積極回應弱勢民眾需求。","(三)提供優質的專科律師服務，成為弱勢民眾的法律靠山。","二、104年度工作計畫重點","本會於全國設立21分會，辦理訴訟代理或辯護、調解、和解、法律文件之撰擬、法律諮詢及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等之扶助工作。104年度將持續辦理一般案件之扶助業務，而為因應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本會每年度皆配合社會救助法相應調整本會受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加上近三年本會一般案件量皆呈現正成長，因此，104年度一般案件量預期將持續提昇。","除一般案件外，本會亦將持續辦理法律扶助品質控管業務，包括辦理扶助律師評鑑、辦理弱勢議題之律師教育訓練、辦理四金追償業務及控管保證書等。募款方面將持續整合各縣市政府之各項法律扶助資源、洽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之捐助，並承辦理政府行政委託業務。宣導方面將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辦理各類宣導活動，並製作相關文宣品。行政管理方面將提升資訊設備之軟、硬體，並規劃安排適當之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員素質。稽核方面將依據年度稽核計畫進行各項業務流程之稽核。","除上述持續辦理事項外，104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如下：","(一)對外提昇知名度及受信賴度，讓更多弱勢民眾使用法扶資源","1.運用科技建構多元法律服務網路","(1)推動全國視訊法律諮詢","根據本會研究及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之經驗，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效益。因此，本會於103年度開始擴展視訊法律諮詢服務，免去偏遠地區弱勢民眾舟車之苦，初期已略見成效。104年度本會將積極拓展服務據點，以網路取代道路，讓視訊法律諮詢駐點遍及全國各偏遠鄉鎮。同時視辦理情形進行檢討，以瞭解視訊服務品質，優化專案服務之成效。","(2)研議試辦「勞工」及「債務」專線電話法律諮詢","本會參考其他國家法扶機構辦理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之經驗與研究成果，電話法律諮詢能以最便捷與快速的方式，使弱勢民眾透過便捷的方式消除面對法律問題時所產生之焦慮與擔憂。因考量勞工及債務人無法或不願親自至本會駐點使用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本會擬參考其他NGO或政府部門以電話熱線提供諮詢服務之操作模式，於104年度研議優先選擇「勞工」及「債務」議題之案件提供電話法律諮詢服務，透過零距離之電話諮詢服務，消除律師與弱勢民眾間之距離，讓民眾獲得法律服務之方式更趨多元。","(3)拓展駐點法律諮詢，建構多元諮詢管道","提供民眾一個可以方便法律諮詢法律的場所與服務是本會責無旁貸之工作。本會自98年開辦駐點法律諮詢以來，即積極與院檢、鄉鎮市公所、社會福利團體等機關團體合作，開拓民眾便利前往之場所，提供面對面法律諮詢。未來可望結合視訊法律諮詢與電話法律諮詢，提供弱勢民眾更完整而多元之諮詢服務。","(4)提供多元而便捷之法律扶助申請方式","本會現行以電話預約申請、到會面談為主要之法律扶助申請方式。為提供申請人更彈性的服務，104年度擬開放律師代理受扶助人進行上訴審法律扶助案件申請，以及研議實施書面申請流程，以提供民眾多元而便捷之申請方式。","2.結合個案行銷提高本會知名度及受信賴度","(1)強化發言人機制、即時回應媒體關心之法律問題","經本會知名度調查指出，社經地位較底層之民眾獲得訊息來源管道仍以大眾傳播媒體為主。因此，本會擬強化發言人機制，透過主動發掘社會矚目個案，結合個案故事進行事件行銷，配合發言人即時回應社會問題，進而提高本會之媒體曝光率，長期下來除可有效提昇本會知名度外，亦可建立有法律問題找法扶之品牌印象，進而達到弱勢民眾對本會信賴度之提升。","(2)設置法律扶助公益代言人","104年度本會擬邀請已具知名度之公眾人物或意見領袖擔任本會公益代言人，透過代言人之媒介宣傳、傳播本會服務訊息、擴大不同族群對本會之認知度。此外，本會104年度將強化「行動法扶車」服務，透過密集巡迴及機動支援的兩種方式辦理下鄉宣傳活動，搭配地方團體活動，運用各類媒體之公益管道，增加本會知名度並提高弱勢民眾對本會的之信賴度。","(二)對內凝聚法扶同仁及參與者熱情，積極回應弱勢民眾需求","1.辦理特殊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1)持續辦理消債專案","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為現代資本社會之必要機制，因應101年1月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修法施行，增加律師為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故債務人更需專業之律師協助。104年度將本會持續推動消債專案，希望消債專案律師代理之比例提高，充足辦理消債專案律師群，提供律師辦案交流平台，以期提升扶助品質。","(2)持續辦理檢警陪偵專案","本會自97年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來，為我國刑事人權建立重大指標，對於民眾訴訟權之維護、偵查程序合法性之確保、審判效率及正確性之提升等，已帶來正面影響。未來，本會將持續推動檢警專案，除積極鼓勵年輕扶助律師加入排班，並參考英國制度，研議由資深扶助律師先行提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時間之諮詢，並判斷是否有全程陪偵之需要。","(3)持續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專案」","人口販運為跨國境且嚴重違反基本人權之犯罪，受到國內外各相關機關團體之關注。本會基於保障弱勢者法律權益之宗旨，更應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法律上協助。104年本會除持續與關懷人口販運防制議題之NGO、合力推動人口販運防制之機關團體等召開檢討會議，檢視現有審查規定、作業流程與措施，同時強化與政府機關、社會福利團體之轉介功能，以解決過去扶助過程中所發現之問題。","(4)持續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本會自98年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更名為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勞工若遭遇勞資糾紛、職業災害而需法律上之協助時，即可至本會申請。104年本會擬持續辦理，結合兩會資源，將保障弱勢勞動者之意旨與精神發揮至最大。同時為確保扶助律師辦理勞工訴訟案件之品質，本會將配合勞動部檢討專案補助範圍、逐步建置勞工訴訟專業律師資料庫、擴大辦理分會勞工訴訟專科審查制度作為努力方向，以更有效維護勞工訴訟上權益與扶助品質。","(5)持續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本會自成立後，即全力投入對於居住偏鄉原住民的宣導及扶助，基於原住民族之語言、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皆與漢民族有所不同，為尊重並保障其合法權益，本會仍持續強化對於原住民之協助。104年本會將賡續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並擬設立原民部落行動辦公室，直接進駐部落提供申請服務，擴大服務原住民。","2.建立新興弱勢法律需求之即時回應機制","(1)建構弱勢需求回應機制","隨著社會經濟之發展，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各種新興之弱勢法律需求因應而生。以與兒少婦女相關之家事事件為例，本會103年度因應家事事件法上路所需之法律諮詢，於司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合作駐點，提供家事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法律諮詢服務。104年度擬持續辦理，以回應社會各界希冀整合政府資源、落實新家事司法制度之需求。緣此，本會將建立弱勢需求回應機制，以制度化方式即時回應各種新興之弱勢法律需求。","(2)擴大與社會福利團體合作","本會將主動回應社會各界對於不同弱勢族群之法律扶助需求，包括少年、單親家庭、老人、身心障礙、新移民等，透過定期召開社團聯繫會報，持續與社會福利團體檢討本會各項業務，並由社會福利團體提供律師品質面之服務監督與建議，及與社團合作辦理本會同仁教育訓練及共同宣傳等。","(3)強化各專門委員會之功能及運作","本會依業務需要於董事會下設「法規」、「研究」、「發展」、「律師評鑑」及「國際事務」專門委員會。為強化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之功能及運作，本會已修正相關辦法，增設主任委員，並賦予各委員會向董事會提案之權力，冀能透過主任委員定期召開會議，針對各界關切之議題與弱勢族群之法律需求進行討論，並規劃辦理符合弱勢需求之扶助業務。","(4)參考國際法扶機制，加強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研究","保障弱勢民眾之法律權益首需瞭解其面臨之特殊法律問題，進而提供適切的支援。因此，本會104年度除依「本會選送工作人員出國研習作業要點」，辦理本年度工作人員出國研習專案，另擬辦理出國考察工作及參加國際性法律扶助相關會議，借鏡國際法扶組織之現行制度，研擬本會相關法規及制度之修正，拓展本會專業視野，進而提供更完善之扶助業務。","3.創造令員工充滿熱情之工作環境","人才為本會最大之資產，也是第一線服務弱勢民眾的核心角色。本會於全國設置21分會，是以凝聚各地分會同仁對本會核心價值之共識為首要任務。104年度本會擬強化現有法扶內部論壇之功能，鼓勵員工提供有助於基金會創新之建言，亦擬成立法扶內部電子報，活絡內部溝通管道，此外亦擬持續提升本會人力素質，依員工職務性質及責任層級等因素，規劃安排適當之教育訓練，及辦理分會間交流、觀摩之課程，以達提供受扶助人具效率及服務品質之目標。","(三)提供優質的專科律師服務，成為弱勢民眾的法律靠山","1.強化專職律師中心之功能","本會設立專職律師以來，辦理諸多重大、困難之扶助案件，並參與諸多弱勢立法之倡議，深獲各界好評。自102年初北部專職律師中心設立後，外界期望更為殷切，目前該中心試行分組運作，冀能經由團隊合作，結合各界資源，深化各該弱勢領域之服務深度及廣度。","2.逐步建立專科律師派案制度、研議規劃簽約律師制度","為提升法律扶助品質，本會對扶助律師之指派宜逐步專業化。本會現行已擇部份分會試辦家事、消債、勞工案件專科律師派案制度。未來擬擴大辦理，逐步落實各界對於扶助品質之期待。此外，本會擬規劃簽約律師制度，尤其針對較偏遠地區如台東、花蓮、金門、澎湖等地，其因當地律師人數不足，故研議與大型律師事務所簽約，鼓勵年輕律師至偏遠地區服務。","3.建立律師定期回報及院檢個案回報機制，落實扶助律師即時個案評鑑制度","提昇扶助律師品質向來即為本會之重點工作，本會現行已積極推動律師定期回報系統，即時掌握扶助律師之辦案情形。同時鑑於個案承辦法官或檢察官最知悉扶助律師辦案之情形，本會已與司法院自行建置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連線，取得該系統中對扶助律師之評量資料供作律師評鑑之參考；另與法務部建立個案回報機制，由承辦之檢察官於結案後填寫個案品質調查表回報本會，由本會對品質有疑慮之扶助律師，即時進行個案評鑑，用以匡正或淘汰品質不良而不適任之扶助律師。","參、104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一、收入部分","104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預算共編列9億1,224萬6,000元，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計8億3,593萬5,000元，其他業務收入（四金收入等）計873萬元，其他單位、個人捐助及其他收入計202萬4,000元，本會基金孳息收入計6,555萬7,000元。","二、支出部分","104年度支出預算編列9億1,224萬6,000元，資本門編列1,564萬1,000元，合計為9億2,788萬7,000元，較上年度預算總計增列9,392萬6,000元，主要係因扶助案件量增加所致。其主要增列項目如下：","(一)104年扶助案件量依據103年實際准予扶助情況增編，另因無資力認定標準修訂，已連續3年扶助案件量超過預算數，故增編彌補以前年度律師酬金不足額，因此扶助律師酬金增加8,181萬9,000元。","(二)因專職人員晉級薪資調整及建置財物管理系統、律師線上回報系統等而增列1,210萬7,000元。","三、基金部分","104年度基金編列1億5,00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5,000萬元。","肆、結語","以上104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係因應弱勢民眾需求之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工作計畫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主席：現在請提案人楊委員曜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主要是請教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不過礙於司法院乃督導單位，故必須先請教姜副秘書長。法扶基金會的問題，我們歷次都曾提出，其實這問題不是只有臺灣，全球法扶基金都是如此，那就是資源非常有限。也因此，2013年國際法扶基金在宗旨中提到，如何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來提升法扶品質。剛才陳秘書長提到，將來可能與各個事務所合作，透過派任律師來解決問題。但除此之外，我並沒有看到其他更具體的解決方案。在國際法扶基金的宗旨提出前，在歷次審預算時我都曾提到這問題，因為現在法扶基金會的預算有高達百分之九十八、九十九都是政府提供，但當前台灣政府財政困難，所以我們提過兩、三次，希望能讓法扶基金會與全國律師公會或地方律師公會合作。不過在今天的報告中，或者是法扶會的資料網站上，並沒有看到與公會合作，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有關的作法，這還是暫且不談品質問題，雖然剛才秘書長有提到這點。這問題我先請教司法院姜副秘書長。"],["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就國際實務運作而言，都呈現緊縮狀態，像日本、英國均然，尤其以英國最明顯，且英國法扶已經成為類政府機構了。換言之，英國將法扶收回由政府管理。至於經費部分，該基金會目前仍可以運作順暢。","李委員貴敏：國際法扶基金其實提到兩項宗旨，一個是在財政緊縮的情況下，如何因應財政負擔，又不全部倚賴政府補助？畢竟政府也有財政壓力；另一個就是如何提升品質？這其實不是我第一次發問，我已經問兩年了，但好像十分鐘發言時間過去就……","姜副秘書長仁脩：就提升品質而言，其實監管會要求的很多，不管是申訴或送評鑑都有。","李委員貴敏：就財政問題來說，我們歷年來不斷要求與公會合作，找出解決方法。我其實不想再提這問題，這也不是我第一次提到這問題。公會律師法第十六條提到，法扶的實施公會有義務協助。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八條也提到，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至於捐贈則規定在第八條。這是我第三次講這問題，如果每一次質詢都是這樣一直問卻都得不到結果，那麼這種質詢實在沒有意義。就司法院督導法扶的角色來說，你們做了什麼事？"],["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他們針對勞動部、原住民都有專案扶助。"],["李委員貴敏：不過這與解決財政困難似乎沒有太大關係。","姜副秘書長仁脩：就國際趨勢而言，因為財政困難，所以相關法扶工作幾乎都轉由政府辦理。","李委員貴敏：所以即使國際法扶組織或國際法扶會議主旨都提到，各國法扶組織所面臨的經費預算不足與服務品質兩個問題就不管了，只要丟給政府就好了，是不是？"],["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不是！","李委員貴敏：那麼請問司法院要如何督導法扶基金會解決上述兩個問題？這其實只是本席提出，希望司法院考量的方向。公會律師法有這樣的規定，而法律扶助法中也有如此規定，所以我這樣舉例，但除此之外，其他的你們做了什麼？現在看起來司法院似乎是沒做，這問題我請教陳秘書長意見。"],["主席：請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就律師公會而言，依照法扶法規定，確實有義務協助，這點包括律師法也有規定。"],["李委員貴敏：你們有沒有做？我已經講了兩年。","陳秘書長為祥：我們做了幾件事，第一是募款，由於現任林董事長是上任全聯會理事長，所以請全聯會及各律師公會捐贈，不過老實說效果不是很好。第二則是專案捐款，也就是由我們辦活動，像今年我們就舉辦了幾個活動向各地律師公會募款，目前已經募到五十幾萬。再者，假設無法直接捐贈資助，可否在資源上協助我們呢？如合辦教育訓練之類的，畢竟舉辦教育訓練的目的是希望能符合我們的需求，所以請律師公會來合辦。另外，每個律師公會依照其章程有必須宣導的業務，我們也請各分會與律師公會合辦宣導，不過這些實在看不出到底實際節省了多少經費，雖然我們有在努力，卻也誠如委員所說，成效上是有待加強的。法務部在修改律師法時曾有種聲音出現，也就是強制律師協助法扶工作，否則就是強制繳費，不過這點造成律師界很大的反彈，並非我們所可以單獨操作的。","李委員貴敏：謝謝秘書長，雖然成效不彰，但至少做了！我認為這點很重要，其實這類訊息大可以對外發表。如同我在投影片中提到的，要有實際上的互動，只要開始做，自然會積少成多。從秘書長的說明可以得知，律師公會對法扶工作並不是置之不理……"],["陳秘書長為祥：其實也都是公會在協助我們。","李委員貴敏：秘書長剛才提到，解決問題的一個方式是把錢掏出來，另一個則是法律服務，但秘書長也說律師界對這樣的做法反彈很大，我認為沒道理，為什麼？在國外，每位律師每個禮拜都必須多少提供義務扶助，這對律師而言其實是有幫助的，因為律師可以透過類似的義務服務工作來處理與平常不一樣階層的事項，可以擴充其人生歷練與專業經驗，所以並不是只有施惠，況且透過這樣的過程，律師自己也受惠。我建議可以納入國外pro bono概念，這其實不是我第一次講，至少已經講了三次以上，這個概念在國外已有，你們納入這個概念的話，不但減少人力負擔，成本也會降低，就能回應2013年全球法扶希望達到的宗旨。因此這部分就拜託了。","陳秘書長為祥：是，謝謝。","李委員貴敏：本席方才提到的問題一個是預算緊縮，另一個是提高品質，剛剛聽到秘書長報告，我們有駐點的法扶律師。因為現今要等到社會問題發生再處理，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是非常多的，所以我們借鏡鄰國的經驗，以日本為例，他們的法律服務採預防勝於治療，並非問題產生後才處理。現在的律師事務所有很多法律諮詢服務，這是在問題發生前，民眾有問題時的服務，如同我們以前在學時的平民法律服務。請問這部分是不是能由法扶基金會和律師公會處理？當然若全部由法扶基金會處理，你們的工作量會過大。剛剛本席提到依律師法和法扶法規定，律師協助法扶基金會從事這樣的事情都有依據。而且如果你們能在之前就透過電話諮詢讓老百姓或需要扶助者於第一時間不會犯錯，讓他們走對的路，可能之後就不會產生問題，你們也因此不用再花更多的人力服務他們。希望這部分是不是……"],["陳秘書長為祥：我們今年會開辦電話法諮。","李委員貴敏：好，謝謝。另外，我要提到法律服務的多元性，如今社會的問題不只有民刑事的訴訟案件，還會有調解或勞動爭議等等的疑問。所以你們是不是能請專家支援電話諮詢的部分？如果都請年輕律師，其實我滿擔心的，因為他們或許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提供的建議未必是正確的。這還要說到律師的部分比較好處理，因為律師有continue education program及pro bono。但是除律師外，其他行政部門的部分也要麻煩法扶基金會及司法院協助溝通。讓專家處理專家的事情比較重要。至於強制辯護的部分，要特別拜託司法院，因為強制辯護的部分侵蝕法扶工作成員的部分案件，假設強制辯護的部分能儘量不增加法扶基金會的負擔，而讓公設辯護人處理，則法扶基金會處理的案件便可能有稍微發展的空間，好不好？","本席代表全民特別拜託法扶基金會能提升法扶的品質，並確實落實對弱者的服務。當然法扶基金會的資源有限，社會談判空間也有限，可是我們仍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及相關部門能多支援。謝謝。"],["陳秘書長為祥：謝謝委員。","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林委員鴻池暫代主席。"],["主席（林委員鴻池）：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姜副秘書長，你們在法扶第89次的審查會議紀錄提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會業於102年4月17日將法律扶助法修正案送到司法院。原本司法院答應我們要在12月2日將版本送進來，而今天你們報告要在12月22日這星期一才送進來嗎？"],["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12月22日是經過司法院院會通過。"],["尤委員美女：所以何時送進來還不曉得？"],["姜副秘書長仁脩：很快就會送進來。","尤委員美女：如果本席沒安排審查這個法案，這個法案連院會都過不了，是不是？","姜副秘書長仁脩：也不是這樣講。因為我們今年度剛好有安排到英國考察法扶制度，所以希望在考察後做綜合考量。"],["尤委員美女：是以你們的法案有融入考察的結果？","姜副秘書長仁脩：還有，我們一直在等行政院定調財團法人法，但是財團法人法一直還沒出來。","尤委員美女：財團法人法大概已吵二、三十年了，都吵不出來！","姜副秘書長仁脩：財團法人法目前仍在行政院，我們本來想等……"],["尤委員美女：為何要等財團法人法呢？","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法扶基金會也是財團法人，當初我們在……","尤委員美女：對，然而財團法人法的問題太多了！台灣的財團法人簡直像彩虹，從最有錢的醫院到最窮的捐助基金才60萬的財團法人都有。","姜副秘書長仁脩：那個法針對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一套制度，我們希望和行政院能配合。","尤委員美女：可是要等到那個法要等很久很久，直到這屆立委卸任仍未出來。","姜副秘書長仁脩：等到最後，我們也沒辦法，還是提出來了。"],["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還是將你們的法律扶助法版本送過來！","姜副秘書長仁脩：是，很快就會送過來。","尤委員美女：再來，請教陳秘書長，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0年曾做如下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要和司法院、法務部合作，於電視和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要組團到全省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來提升法律扶助的素質，並且每季將辦理情形彙整送本會備查。不過，到今天我們好像都沒看到這部分的辦理成效，你們有辦理嗎？"],["主席：請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於103年度辦理宣導包括自己主辦與和各機關合辦總共870場，入監宣導139次，還有每月的公益託播。我們確實有辦理，只是未依照委員會的決議處理，會再補正。"],["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能給與我們那些數據資訊？"],["陳秘書長為祥：是。","尤委員美女：你們在2006年的年報指出，要安排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及宜蘭分會定期或不定期到監所與在押人或在監人進行直接審查或評議。不曉得現在到底有沒有做這部分？這部分顯然也在萎縮中。","陳秘書長為祥：我們一年到各監獄宣導或提供法律扶助大約有一百三十幾次到一百五十次間，持續幾年都有辦理，只是我們未依照委員指示提送這些數據資訊，會再想辦法呈現。","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提出成果。此外，你們在這次報告提及要擴展法律諮詢的駐點，上次你們也提到法律諮詢要分科，因為不同領域有不同專業。雖然目前律師公會尚未分科，但是律師名簿有大致區分各自專長的領域。法扶案件的類型中不管是民事、刑事或勞工、家事、證券、環保等等各種特殊案件應該都要有專業分工。請問你們是不是有辦理這部分？","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目前做得比較澈底的是消債案件，定要上過我們的教育訓練之律師才能辦理消債案件的諮詢。還有，我們今年打算要做勞工和家事的部分，會要求定是承辦這兩類案件達特定案件量或上過一定時數的律師才能承接這兩類的案件，也會同步要求將來要由這些律師辦理這方面的諮詢。我們做得比全聯會快，因為全聯會可能要考量到市場需求，所以他們的專科證書律師和我們的專科派案律師有些不同，我們的律師比較考量弱勢需求。而因為照目前我們的案件類型統計，大概是家事和勞工占很大宗，所以我們會優先辦理這兩類。","尤委員美女：好，希望你們能儘速辦理這方面。我們在每年審查預算時都會提到，可是你們的辦理速度就是有些慢。","再來，關於家事事件法，我們在100年通過如下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或受性侵的婦女應該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的基本宗旨。那時你們說會成立不同專科的法律中心。不曉得你們如今有沒有成立家事法律服務中心或勞工法律服務中心等等？","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資源和能量只怕還不到能馬上成立。於是我們在業務單位中設置幾個小組，分別和相關的NGO團體連繫，聽取他們的意見，並請法扶的專職律師及對該領域較熟悉的扶助律師處理。我們先用這種方式操作，若要成立中心，恐怕會牽涉到人力和預算，依目前我們的能量，或許還做不到，但是我們是往這個方向操作。","尤委員美女：好，希望你們能加強這方面。再者，你剛剛提到會和民間團體對話，其實你們有個發展委員會，是不是能善用這個發展委員會的溝通平台定期和民間團體對話？因為台灣最活躍的就是這些NGO團體、民間組織，他們散布於各個底層，最瞭解民眾的需求和聲音，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定期和他們溝通，讓他們能提出想法、意見或需要的協助等等？還要請你們是不是可以上網公告這個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討論特定議題的資訊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有沒有困難？","陳秘書長為祥：我們已經在辦理了，而且這個發展委員會有個主任委員，是由我們董事會的弱勢團體代表擔任。它是滿獨立的組織，而且它對董事會有提案權。我們目前有定期開會，不過，因為各種議題的NGO非常多，所以我們會細分不同的議題，並針對當時社會的需求，再開分組會議。這些資訊在官網都有公告。","尤委員美女：接下來，法律扶助有很重要的條件在於有無資力，是以你們花費很多人力審查資力。請教副秘書長，不曉得這次你們到英國考察時，是你親自去或是派員去，而考察後或有研究外國的資訊後，你們有無可能進行如下作法？譬如將他們的資力資料和稅務機關或戶政機關電腦連線。因為現今我們一直說IT，所有東西都要電腦化，所以和資力相關的資訊有無可能電腦連線？這樣就不須當事人拿來資力資料，若不夠，還要再回去拿來，花費很多人力、物力。當然這可能牽涉到個資保護等等問題，那麼個資保護的介面又如何處理？有無可能研究？","姜副秘書長仁脩：可以，這部分能研究。而且這也確實牽涉到個資法的問題，但是我們已經放寬法律諮詢的部分了。至於到英國考察，我們是派員去，不是我本人去。","尤委員美女：對，希望有限經費能做最大的服務。其實法律扶助不是台灣產生，是從外國引進，因此我們會遇到的問題，他們也一定會遇到。對低收入的審查，是不是可以用電腦連線，用電腦連線如何加密保護等等問題，他們如何解決？這樣至少能節省很多人力和物力。是不是可以加強研究這部分？","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這部分不完全是司法院的工作，所以要和相關單位協調研究。","尤委員美女：我知道，你們可以召集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此外，大家一直提到經費問題，要是要求政府設立的財團法人向民間募款，無論董事長多麼厲害，大概都很難募到款，尤其是台灣這樣的政治生態，因此法律扶助法是不是應該規定取用部分每年都累積上億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挹注到法律扶助？這是將犯罪者繳納的錢挹注到服務受扶助人的經費。是不是能儘快通過法律扶助法？讓這些錢挹注進來，否則，期待民間董事長去募款，以後會找不到董事長。有沒有可能？"],["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已將這部分列入草案。"],["尤委員美女：有列入？"],["姜副秘書長仁脩：有。"],["尤委員美女：請問你們的草案到底何時要送進來？","本席聽到你們說這星期就會送進來，到時沒送進來就唯你們是問。謝謝。"],["姜副秘書長仁脩：謝謝。"],["主席（尤委員美女）：請林委員鴻池發言。","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審查法扶基金會的預算，對法扶基金會長年給與經濟弱勢民眾法律扶助及你們的努力，本席要表達肯定，不過，我要請教幾個問題，希望法扶基金會能說明。從法扶基金會整年預算看來，政府的補助是最大宗，幾乎每年都超過90%。根據法律扶助法第八條規定，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除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相關政府部會的補助款及孳息收入外，尚包括律師公會等團體及個人之捐贈等等。就歷年基金會的經費來源而言，政府的補助為最大宗，各相關團體的捐助就很少，在104年民間團體或個人的捐贈你們只列了300萬，比例非常低，雖然政府應該全力支持，幫助經濟弱勢民眾享有平等的訴訟權，但是經費如此偏重政府的補助，基金會對於增加民間捐贈到底有沒有做過什麼樣的努力？這部分比例為何如此低？"],["主席：請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基金會經費民間捐助部分確實長期以來沒有很顯著的成長，事實上我們做了很多努力，本來我們在去年底行文給衛福部，表示我們打算在103年公開募捐，衛福部一開始認為本會主要資金來源為政府補助，不能主動公開勸募，一直到去年9月才變更見解，認為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的特別規定，例外容許我們公開勸募。在未能公開勸募時，我們募款的對象多為律師界，而本會現任董事長也是全委會的理事長，他在所有全能會、律師公會的場合，都不斷呼籲律師公會捐助，然而成效真的不是很理想。後來我們用專案的方式，譬如辦一些活動請公會捐款，所以今年我們有從律師界募得五十幾萬，這個成效離理想數目還有一段距離。其他的民間捐款都是非常小的小額捐款，因為我們協助的對象都是比較弱勢的人，他們被我們協助以後，可能捐幾百元、幾千元回饋給我們，雖然有一定的人數，但是因為數目很少，所以累積起來的量確實是不足的，這是我們還要再努力的地方。"],["林委員鴻池：你說律師界一年捐50萬？"],["陳秘書長為祥：是。"],["林委員鴻池：全國的律師現在大概多少？"],["陳秘書長為祥：現在全臺灣執業律師大概有8,000人。","林委員鴻池：8,000人，一年捐50萬元，到底是律師公會裡的律師不願意捐，還是有些律師不知道？","陳秘書長為祥：律師不大可能不知道，因為我們所有資訊和案件都是派給外面一般的執業律師，但是法扶提供參與諮詢和審查的律師酬金只有市價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所以律師普遍認為他們已經拿出他們部分的資源來協助了，很難讓他們再另外從口袋拿出錢。我們目前聽到的很多這樣的聲音。","林委員鴻池：有些律師有參與法律扶助，只領3萬元，對不對？","陳秘書長為祥：有些案件不到3萬元，可能只有2萬多，有的甚至只有9,000元。"],["林委員鴻池：一年平均有多少律師參與這類訴訟？"],["陳秘書長為祥：大概2,800位左右。"],["林委員鴻池：剛才你說執業律師有八千多人……"],["陳秘書長為祥：有參與的律師大概是三分之一。"],["林委員鴻池：所以很多律師並沒有參與這項工作？","陳秘書長為祥：是，因為我們有門檻限制。","林委員鴻池：其實律師公會是有這項義務的，所以捐款這麼少第一個原因是律師可能不知道，第二個可能是聯繫不足，第三個是覺得法律扶助效果不好，基金會有沒有做過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因為這個差距太遠了。","陳秘書長為祥：是。事實上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因為律師只要執業，就一定會跟法扶有所接觸，況且我們每個分會的分會長都是當地的資深律師，他們也會定期到律師公會的分會去邀請律師參加。而且，本來參與法扶工作本來沒有門檻，後來我們設了一些門檻，須執業2年以上始得參與，造成未執業2年以上的律師不能參與。我認為資訊不是問題，而我們執行業務是依法執行，我們聽到律師界比較常抱怨的是強制執行案件中有些被告看起來不像沒有資歷，律師質疑為何要協助這些人，他們認為不該協助他們，問題是這是法律的規定。"],["林委員鴻池：謝謝秘書長。","其實我問這麼多，就是希望未來基金會的經費來源能有更多是來自民間募款，政府資源有限，民間資源無窮，我們看董氏基金會和紅十字會，還有快過年時各單位都有冬令救濟的勸募，可以募得很多錢，法扶基金會反而沒有辦法，希望你們針對這部分好好加強。","接下來我要請教姜副秘書長，剛剛尤美女委員特別提到，你們原來答應要儘早將法律扶助法相關草案送來，到現在還沒有送來，眼看今天都要審查了，副秘書長，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送到立法院來？"],["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剛才主管機關已經說了，要一個禮拜左右，最主要還是要等行政院財團法人法，那部分一直在研擬，還沒有完成。"],["林委員鴻池：那我們現在就不管財團法人法。"],["姜副秘書長仁脩：有參考裡面的相關規定。"],["林委員鴻池：那應該會儘快送過來。"],["姜副秘書長仁脩：對。"],["林委員鴻池：裡面大概修正了幾條？"],["姜副秘書長仁脩：六十幾條。"],["林委員鴻池：那就等於是全盤修正了？","姜副秘書長仁脩：對，是全面修正。","林委員鴻池：今天審查的立法院幾位委員提出的修正案，針對的條文沒幾條，為了讓法律扶助法的修正更具有完整性，本席建議等院版的送進來以後再一併審查。","我再請教陳秘書長，一年約有兩千多個律師參與法律扶助相關訴訟，那專職律師有幾位？","陳秘書長為祥：現在編制員額有18名，實際上聘用人數是12名。"],["林委員鴻池：是分別在各分會？","陳秘書長為祥：其中有7位是在總會的一個中心，另外有幾位是配署在金管會。","林委員鴻池：既然每年都有兩千多名律師來參與，那專任律師平常在做什麼？","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專職律師基本上就是辦理一些市場上一般執業律師比較不熟悉的業務，譬如重大環保污染案件、原住民的國家賠償案件或和外籍人士有關的人口販運案件。"],["林委員鴻池：所以需要專任律師？","陳秘書長為祥：對，我們會請專家來給他們上課，讓他們累積經驗，再用教育訓練的方式，讓他們把辦理這些案的經驗回饋給一般的執業律師。","林委員鴻池：本席之所以考慮到這個部分，就因為我們的經費很有限，有2,000多位執業律師來參與，但我們是不是要請那麼多專職律師，這恐怕需要考量。另外，現在還有公設辯護人制度，這也應該全盤考量，請問司法院有沒有考量到這部分？","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是採三軌制，有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還有法扶律師。","林委員鴻池：本席認為應該要強化公設辯護人的功能，不然的話，法扶基金會負擔就會比較重，請司法院及法扶基金會針對本席所提的幾點好好檢討改進。"],["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羅委員淑蕾、江委員啟臣、黃委員偉哲、楊委員玉欣、李委員桐豪、鄭委員天財、葉委員津鈴、楊委員應雄、周委員倪安、孔委員文吉、邱委員文彥、王委員惠美、邱委員志偉、管委員碧玲、蕭委員美琴、楊委員麗環、簡委員東明、王委員進士、陳委員明文及劉委員櫂豪皆不在場。","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法扶基金會董事長沒來嗎？"],["主席：董事長去開庭。","呂委員學樟：首先請教姜副秘書長，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的提起應該委任律師行之；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想讓案件快一點進入審判程序，或是有明確事證，就不需要透過地檢署提告，或者檢察官不起訴的時候，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當代理人，否則就告不成對不對？"],["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對。","呂委員學樟：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否則就告不成。","姜副秘書長仁脩：就不合法，不受理。","呂委員學樟：起碼就是不受理，你認為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限制人民訴訟權的可能？","姜副秘書長仁脩：關於訴訟權，原則上是由檢察官執行公訴，律師只參與一部分犯罪被害人自訴的部分，其實，對被害人來說，其訴訟途徑都有的。","呂委員學樟：既然法律設計自訴制度，同意被害人可以自願放棄由檢察官代為蒐證的權利，最後被害人沒有請律師，因舉證不足在法庭攻防上就會吃虧，自應由被害人自行承擔。至於被害人是否要請律師打自訴案，司法院有必要管那麼多嗎？","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犯罪偵查很專業，必須要有律師協助才有辦法完成，通常一般被害人對於蒐證，以及如何申請調查證據是不清楚的。","呂委員學樟：問題在於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當事人本身如果懂法律，一樣可以讓訴訟程序順暢進行，為什麼還要強迫他請律師呢？何況請律師打一場官司最少要花費1、20萬元的律師費用，這對民眾而言，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有些被害人如果提起自訴，有可能會贏，但求償金額和付給律師的費用，兩相比較之後發現根本划不來，因此只好放棄提告，這樣難道沒有傷害法律公平及公正性嗎？","姜副秘書長仁脩：原則上目前都是採公訴制度，被害人假設舉證不足，被告有犯罪嫌疑的話，檢察官還是可以介入偵查。將來等到自訴結案之後，檢察官可以再進行偵查，針對被告再蒐證，甚至起訴。所以，檢察官其實具有輔助的地位。","呂委員學樟：我要請問你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是否有違背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權利？針對這部分，司法院有沒有考慮修改相關規定？","姜副秘書長仁脩：有沒有違憲，我這裡不好講。","呂委員學樟：當然這不是你我在講的，還需要大法官解釋。","姜副秘書長仁脩：就目前制度，假設先走自訴，到最後是無罪，但檢察官認為有問題的話，還是可以偵查的。","呂委員學樟：接著請問法扶基金會的秘書長，你們董事長這麼忙碌，還要去開庭、賺錢？"],["主席：請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那是事先就與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排好的庭期，所以沒辦法馬上趕過來。","呂委員學樟：他已經被提名為監察委員了，還這麼認真在賺錢？"],["姜副秘書長仁脩：董事長是無給職的。","呂委員學樟：所以，他還是要為生活忙碌。","法扶基金會一年的預算是10億對不對？"],["陳秘書長為祥：加上基金是10億。"],["呂委員學樟：你知道國安會一年預算是多少錢嗎？"],["陳秘書長為祥：不知道。","呂委員學樟：國安會這個單位夠重要吧？一年預算是2億400萬元，換句話說，法扶基金會一年10億的預算比很多部會都還多，當然，我們很肯定法扶基金會在推動很多工作時是很認真的，但有幾個問題要就教於秘書長，法扶律師的行情價比一般市場行情低很多對不對？"],["陳秘書長為祥：是。","呂委員學樟：一般律師開庭一次的行情最少是5到6萬，法扶律師是多少錢？有2萬到3萬嗎？","陳秘書長為祥：跟委員報告，要看案件類型。"],["呂委員學樟：最高是多少錢？","陳秘書長為祥：3萬，結案時可以酌增。"],["呂委員學樟：最低呢？"],["陳秘書長為祥：消債案件一件大概是9,000到10,000元。","呂委員學樟：正因為落差很大，願意擔任法扶律師的要不就是平時接案很少，收入欠佳，所以就以法扶當做補貼；要不就是為了訓練訴訟技巧的新進律師，當然也有一部分很熱心、資深的律師，但是資深律師到法扶以後，接案的機會很少，所以法扶基金會所屬律師的素質良莠不齊，這會不會影響民眾的權益？","陳秘書長為祥：如果律師沒有好處理，確實比沒有派律師更糟糕，所以我們要求律師一定要執業2年以上，以免法扶基金會變成他們練習接案的地方，所以必須執業2年以上才能加入。此外，我們也採取個案管制，案件出去以後，他們要在2個月內回報辦了什麼，結案的時候，也必須把所有書狀拿出來讓我們審查，若發現有問題，我們就會透過申訴、評鑑方式予以淘汰，現在我們已有幾個關卡處理品質的問題。","呂委員學樟：大多數申請接受法律扶助的對象都是經濟弱勢族群，為了避免落入訴訟富人優勢的循環，進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扶基金會對於法扶律師的評鑑制度應該進行通盤檢討，請問你們對法扶律師有沒有建立績效評核標準？","陳秘書長為祥：這幾年來，我們做了3次，但我們不可能同時針對二千多位律師進行評核，所以是分梯次辦理，透過問卷調查、分會回報，對品質有疑慮的律師，優先調件回來，組成評鑑委員會了解是否有違規、品質問題，如果發現有問題，就透過我們的機制加以淘汰。","呂委員學樟：截至目前為止，你們有評鑑機制？","陳秘書長為祥：有，做過3次了。","呂委員學樟：據本席了解，全美律師公會（ABA）制定的模範行為準則明文規範每位律師每年至少要提供50小時公益法律服務，紐約州更將此50小時設為欲登錄該州執業律師的審查條件，反觀台灣的律師倫理規範，僅宣示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或普及法律服務，對律師是否有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或應該提供多少時數的公益服務，並沒有明確規範，現階段如果國內比照美國或國外其他先進國家的法扶機制，規範律師應提供公益法律服務，而且訂定服務時數，是否可以間接強化法扶律師的素質、提升法扶的功能？這種制度在國內可行嗎？","葉副秘書長仁脩：律師法修正草案中明文規定要18到20小時，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呂委員學樟：跟ABA的50小時還有很大的落差。"],["葉副秘書長仁脩：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呂委員學樟：改天我再請教法務部為什麼只規定18至20小時。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為提升法扶律師的品質，法扶會是否考慮在法律扶助法第四條增訂給予實施法律扶助的律師限制門檻？例如將有爭議、素質低落、未達標準、未具備一定經歷的律師排除等，本席認為這樣才有辦法提升法扶律師的水平。","陳秘書長為祥：事實上，目前的申請門檻已經有限制了，也有負面表列，曾被律師界懲戒的律師，我們不會用，如果擔任法扶律師以後有違反律師倫理情形或扶助品質有問題，我們會透過申訴和評鑑制度解除他擔任法律扶助的資格，如果嚴重違反律師倫理，還可以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歷年來我們已移送十幾位律師到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呂委員學樟：依現行規定，你們服務的對象僅限於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法扶基金會顯然忽視了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結構性失業、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而產生的許多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但生活困苦的近貧族群，這些人一旦涉訟，一場官司打下來，動輒一、二十萬律師費用，顯然已超過他們的能力範圍，我相信現在有很多因關廠、其他問題而臨時失業的人，再者，地方政府把地價稅、房屋稅調高以後，有些人原來擁有的老舊房屋價值500萬以下，卻因地價稅、房屋稅調高而不符低收入戶資格，請問法扶基金會會不會基於擴大照顧弱勢族群的理念，把近貧族群納入中低收入戶，進而擴大法扶範圍？","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扶助範圍不限中低收入戶，只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原則上，我們就不審查他的資歷，但並不表示一定要中低收入戶才提供協助，我們有一個無資歷認定標準，裡面有很多扣除項目，此外，我們每年都會根據衛福部的數據加以調整。目前實際扶助範圍大於中低收入戶，不過還是有一些限制，委員剛才提到新貧戶，這次許多委員的提案都希望把範圍擴大至某些族群，這部分因為牽涉修法，只要修法通過，法扶就可以操作。","呂委員學樟：本席也認同將近貧族群、中低收入戶納入無資歷者的範圍，剛才尤委員美女主張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納入法扶基金會的來源，請問司法院的意見如何？"],["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在草案中已經納入了。","呂委員學樟：法務部今天有沒有派代表來？保護司游司長，司法院的意見是慷法務部之慨，要把部分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作為法扶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之一，多少比率我是不知道啦，請問法務部的意見如何？"],["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游司長說明。","游司長明仁：主席、各位委員。今年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自6月6日起檢察官所有的緩起訴處分金已一律解繳國庫了，所以法務部已經沒有緩起訴處分金可以用了。至於認罪協商判決金是屬於法院法官在審理程序中所為的處理，這部分法務部也沒有辦法作任何意見表示，謝謝。","呂委員學樟：緩起訴處分金全部解繳國庫以後，那之前各地檢署透過觀護志工協會或更生保護會針對弱勢族群所提供的協助，現在要如何處理？"],["游司長明仁：103年的……","呂委員學樟：解繳國庫可以啊，但是有沒有編列科目？","游司長明仁：我們有監督管理辦法，現正由行政院訂定中，將來要會同司法院一起公布，在該草案中就有提到補助款要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更生保護、觀護、法治教育、弱勢族群的犯罪防治相關業務、婦幼保護、毒品防制及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的業務。","呂委員學樟：意思是說法務部每年在編列概算的時候，就把這些沒有設定科目的預算整個納進來，有固定的金額嗎？"],["游司長明仁：跟國庫有一定比率、類似拆帳的作法。","呂委員學樟：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是不是有一定比率可以留在原單位，其他上繳國庫？還是全部要上繳國庫？","游司長明仁：全部上繳國庫，然後行政院再把一定比率的金額撥下來。"],["呂委員學樟：比率是多少呢？"],["游司長明仁：不得超過50%。"],["呂委員學樟：意思是最多一半？","游司長明仁：對，就是超過50%要留在國庫。"],["呂委員學樟：所以司法院所提的建議是希望留在國庫的50%能夠納入法扶基金會就對了？"],["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是希望檢察署提撥一定比率的金額捐助法扶基金會。"],["呂委員學樟：那你要跟他搶資源啊！他怎麼提撥？那不是很奇怪嗎？"],["姜副秘書長仁脩：他們原來提撥的部分金額可挪到法扶基金會來用。","呂委員學樟：我想可能是你們在慷他人之慨，拿人家的錢來做公益啦！","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是，我們也是參考民間團體包括律師公會等相關公會的建議，作這樣的修正。"],["呂委員學樟：法務部沒有意見嗎？","游司長明仁：目前法務部試算的結果是摳得很緊啦，如果要擠出一定比率的金額，……","呂委員學樟：摳得很緊，但是現在又有人要分一杯羹。"],["游司長明仁：大家盡力而為吧！","呂委員學樟：當然都是為了低收入戶、近貧的民眾或弱勢族群，不管是法務部、司法院或法扶基金會，都是同樣的心態，問題是緩起訴處分金上繳國庫之後，就算法扶基金會想要爭取，也應從留在國庫的50%來支應，不然將會影響法務部保護司的業務，我覺得這一點將來編列預算時必須思考。大家出發點都是好的，但是這個池塘已經很小了，為什麼還要從這個池塘取水？"],["姜副秘書長仁脩：有些認罪協商金還是法院這邊判的。","呂委員學樟：那緩起訴處分金部分呢？你可以決定的部分由你決定，應該是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的部分，還是怎樣？","姜副秘書長仁脩：緩起訴處分金是檢察署的，但是認罪協商金是法院的。"],["呂委員學樟：那你們就針對認罪協商金部分去處理就好啦。","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是希望統籌在一定比率範圍之內，能挹注法扶基金會。","呂委員學樟：這兩個機關之間越來越複雜，錢會搞不清楚。"],["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會。","呂委員學樟：真的，因為畢竟認罪協商金是法院的業務，緩起訴處分金是檢察官的事務，業務職掌不一樣而且兩個科目不同，然後你們要統籌，我覺得司法院撈過界了，所以，請你們思考一下，在修訂的時候可否只針對認罪協商金的部分？而且也希望能從留在國庫的那50%中撥一定比率的金額給法扶基金會，我覺得這樣還可以。","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務部在法扶基金會還擁有一席董事，也不能不盡義務。","呂委員學樟：這去協調一下，好不好？","游司長明仁：是，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詢答完畢，詢答到此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另有廖委員正井、柯委員建銘、顏委員寬恒、高委員志鵬、林委員滄敏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廖委員正井書面意見：","本委員會廖委員正井，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近年度之實際營運結果，多為收支短絀，並未能達成年度預算目標，且102年度短絀更擴增至近3,500萬元，除應強化執行面之控管機制、妥謀改善外，針對法扶基金會受勞動部及原民會以專案方式委託辦理之法律扶助，查基金會均未納入104年預算編列，致未充分呈現該等業務之相關收支及協助業務推動情形，建請司法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本基金會調整104年預算編列，將該等專案相關收支情形補充納入年度預算中編列，以完整表達所辦業務之全貌。","說明：","一、法扶基金會係為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提供法律協助而成立，囿於經費限制，除特定情形外，協助對象需符合其資力條件之限制，然實務上，資力超過該基金會扶助標準，但經濟能力仍無法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亦不在少數，故勞動部及原民會另以專案方式自98年度及102年度起委託本基金會辦理此部分之法律扶助，提供勞工及原住民之法律協助予以強化，查勞動部及原民會均已納編104年度預算。","二、勞動部主管之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有「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計畫，104年度預計由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抶助相關費用5,392萬7千元；原民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約40件，經費80,000千元」中，104年度預計由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經費為2,800萬元。","三、針對法扶基金會受勞動部及原民會以專案方式委託辦理之法律扶助，查基金會均未納入104年預算編列，致未充分呈現該等業務之相關收支及協助業務推動情形，建請司法院及行政院主計處督導本基金會調整104年預算編列，將該等專案相關收支情形補充納入年度預算中編列，以完整表達所辦業務之全貌。"],["柯委員建銘書面意見：","這次修法版本只有委員版，沒有司法院版，本委員會去年曾審查過法扶法，司法院要求必須等他的版本進來，一年過去司法院還未提出，有以下三個建議提供：","一、定位：法律扶助基金會目前是財團法人制，成立宗旨是為了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自2004年成立以來，董事長幾乎是官派（前三屆董事長均由古登美教授、吳景芳教授學者出任，第四屆選任律師出身之林春榮擔任），董監事成員來自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官方代表、律師、學者專家、弱勢團體及原住民等民間代表，重點是法扶董事會頭上還有一個司法院監管會，猶如太上皇，介入法扶業務甚深，使法扶功能難以伸張，所以未來民間希望法扶法應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確保法扶會獨立運作。","另外，未來司法院所推行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管是美國陪審制，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參審制）或者司法院最愛的韓國修正式陪審制（觀審制），所謂的「國選律師制度」的法扶機制必須跟上，不管是人力的配置和制度的鬆綁都很重要。司法院一直希望「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可以完成立法，試問，法扶機制做好準備了嗎？","司法院在立法院要求下，模擬法庭目前是士林、嘉義、基隆及高雄四個法院在進行，據了解12/25(四)及12/26(五)兩天高雄地院將進行三種制度的同時模擬，包括：參審制、影子陪審制、影子觀審制，其中影子陪審制願意以柯委員代表民間團體提出的陪審制版本進行模擬，值得稱許。","但事實上，不管是任何制度，前提都是如何落實直接審理的審理程序，否則再怎麼模擬都只能稱得上在法治教育的推廣，目前司法院大花預算宣傳、大幅動員模擬法庭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三年過去了，司法院的改進方向僅是法律名稱「觀審」更名「參審」，條文內容、制度架構乃至規範文字不作變動。並且，這幾年與官方、民間幾番協調下來，益發感受司法院無力「單獨」解決人民參審議題。","所以認為下一階段的立法策略應促使司法院與民間進行合作辦理陪審模擬審判，不要再搞對抗和假改革，法扶基金會更應該加入合作的行列。","並且，現階段都不應處理何種制度立法的問題，「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應暫緩立法，相對模擬法庭仍應繼續，甚至應該分階段達到全國各地法院均有機會進行模擬，讓審、檢、辯習慣直接審理之司法民主審判模式，懂得如何使用一般民眾聽得懂的話與民眾溝通和細緻討論，尤其是起訴狀一本的落實。直到審、檢、辯及一般大眾都有相當的認知和成長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來施行。","二、業務範圍：依據現行條文第2條及第10條規定，法扶基金會業務限於訴訟案件，非訟案件不行。可協助的對象，依據第3條規定，限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精神障礙者、未成年未選定辯護者均不包括。造成法扶基金會除了與勞委會、原民會簽署專案協助，業務擴展上十分有限，最主要的是若不符合扶助資格者完全不能提供服務，沒有部分免費部分自費的空間，更沒有收費服務的空間。","三、財源：依據「法律扶助法」現行條文第8條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司法院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其他經費來源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律師公會及其他團體或個人，還有基金之孳息。但如前述，董監事成員本身無募款能力，自2004年成立以來，財源幾乎來自司法院編列捐助，財源十分有限，相較其他國家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財源，也都是由政府捐助居多，未來司法院所要修訂的法律扶助法還是應先搞清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源對象應可將法務部、內政部之公務預算或所屬非營利循環基金納入。（至少如民間提出的意見，增訂法務部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為之捐贈為法扶會經費來源之一，避免扶助品質因經費短缺而受影響。）","四、民間團體組織成立「守護法扶聯盟」修法重點：（已請尤美女委員提案）（修正重點：修正第2,3,8,14,15,32,38,59條，彌補現行法制之缺漏，健全國家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門檻之目的，以達成實質之公平正義。）","1.法扶會得擔任調解人，提供更多元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修正條文第二條）","2.「第一次檢警陪同偵訊」、「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重大人權或環保事件或集體訴訟」等，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降低此類公益性案件獲得法律扶助之門檻。（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3.推定中低收入戶、藍領外勞、弱勢外配、特殊境遇家庭、遊民、卡債族為無資力，簡化此類民眾申請法扶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4.明定經費來源，並增訂法務部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為之捐贈為法扶會經費來源之一，避免扶助品質因經費短缺而受影響。（修正條文第八條）","5.為保障有居住或居留於台灣地區事實之外國人公平審判的權利，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修訂擴大對外籍人士扶助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6.明定「部分扶助」之級距與分擔比例，彈性提供法律扶助予接近無資力情況之民眾，避免「全有」或「全無」之弊病。（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7.增加弱勢團體董事代表、增訂員工工會董事代表（相對於司法院欲增加官方董事代表），明定各界表示意見的機會，使董事會組成與運作更符合人權、公益與弱勢之需要。（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8.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確保法扶會獨立運作。（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五、其他委員版本：均與尤美女委員版本方向相同。"],["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外界是有這樣的批評聲音，那就是：「有錢的」律師不願捐款給法扶；「市場上沒有競爭力的」律師把法扶當成提款機；而「新手的律師」則把法扶當成律師養成班。對於這種說法，本席也無法完全的認同。不過，外界既然有這樣的說法出現，而且是從司法人員，一位林姓女法官所發出的批評聲音，可見它並不是空穴來風、無中生有的，這種圈內人的自我反省聲音，當然值得我們來加以重視。","法律扶助法中所謂沒有資力，是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者每個月可處分的收入以及可以處分的資產低於一定標準的人，即一般所稱的弱勢民眾。法扶會在進行法律扶助的實務經費中，由於這些弱勢民眾或原住民族大多居住在偏遠地區，所以在104年度的「工作計畫或方針」的「法律扶助業務」項下，打算運用科技來建構多元的法律服務網路，以推動「全國視訊法律諮詢」的工作，理由是根據研究和經驗，訴訟前的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效益。因此，該會表示，在103年度已經開始擴展視訊法律諮詢的服務，免去偏遠地區弱勢民眾舟車之苦，初期已略見成效。所以，104年度法扶會將會再積極拓展服務據點，以網路來取代道路，讓視訊法律諮詢駐點遍及全國各偏遠鄉鎮。","不過本席對此部分有疑問，即前面提到法扶會表示「103年度已經開始擴展視訊法律諮詢的服務，免去偏遠地區弱勢民眾舟車之苦，初期已略見成效。」然本席翻遍整本預算書，卻都看不到法扶會103年關於這方面的績效，只有在62頁的四、資訊科技3、資訊系統之提供中提到「宜蘭、南投、士林先於101年建置完成視訊系統，102年其餘分會亦陸續展開建置工作，至102年底已增加服務線路11線，設備點11處。」既然說103年度「已略見成效」、「免去偏遠地區弱勢民眾舟車之苦」，那麼具體的成果究竟如何？資料在哪裡？況且只有宜蘭、南沙、士林3個地方完成，那全國其他地方像花東地區、中南部山區等，它們的現況是怎樣呢？","法扶基金近年度的實際收支多為短絀的情形，而且102年度的短絀是急劇的攀升，營運的狀況惡化，恐怕會不利於法扶會的財務健全和永續發展。根據本席的了解，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這「四金」的收入，是法扶會對於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的成本及費用的償還或回饋，它可以作為扶助案件實施成效的指標，亦可以作為營運收入之來源。不過，近年度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這「四金」應收款的備抵呆帳中，債權憑證占比快速增加，從99年度的96萬8千元增加到102年度的852萬4千元，增加了755萬6千元，大約增加了7.81倍，這樣會加重追討人力的負擔，而且也不利於基金會的資金調度。這是一件很嚴肅的問題，關係到法扶基金的經營績效，也關係到能否回應外界對法扶會的質疑。但是，本席實在看不到該會對於這件事情的檢討和重視。","法扶會在104年度所編列的預算書中，對於「四金」追償的工作重點，列出「加強四金控管之正確性」、「稽查四金業軟登載之正確性」和「督促各分會四金追討執行率」這4項，但本席認為，這些都是空泛的言詞，並沒有具體的指標和行動作為，也沒有辦法作為檢討的依據。所以，在預算書的26到27頁中，對於列為重要業務項目的「四金的控管」102年度的成果，只有「檢討四金法規」和「逐步調整四金作業流程」2個工作項目。本席質疑在102年10月所檢討的「繳納回饋金標準」、「辦理回饋金注意要點」和「辦理追償金注意要點」這3個草案，到今天已2年多，它的結果如何？透過這些法規的檢討，對於四金的追討，有哪些幫助？又法扶會在調整四金的作業流程後，所得到的成效有哪些？請分別說明。希望法扶會在這2個地方繼續加油，能夠盡心盡力，真正做到幫助弱勢者，也才不會被自己人吐嘈！"],["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法扶民間募款不足，是否影響基金會發展？","◆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來源，主要以政府捐助為主，政府捐款收入佔法扶基金會收入的八、九成以上，且根據預算書，99至104年度政府捐助法扶之經費逐年提高，顯然法扶基金會的民間募款能力有待加強。","1.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總會之外，還在全國設置了21個分會，以協助貧苦民眾法律服務。然而法扶總會與各分會的年度預算卻幾乎完全仰賴來自政府捐款，接受政府的補助，比例高達八、九成以上。而法律扶助基金會來自民間的捐贈佔總收入比例甚至不到1%，預估明年的民間捐助收入也只佔總收入0.33%，而這還是自99年度以來最高的數字。請問，法扶的對外募款能力可說相當不佳，對於未來法扶的運作，是否有影響？法扶基金會是否有任何提升募款能力的計畫？","2.根據法扶的組織章程規定，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來自司法院、中央政府各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律師公會之捐助以及基金孳息，此外還有來自申請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與其他收入。但章程也規定總會與各分會必須辦理經費募集工作（組織章程第7條、第9條）。但目前狀況是法扶基金會的專職人員似乎沒有盡到章程規定必須募集經費的責任，讓整個法扶基金會依然大部分收入均仰賴政府編列捐助預算。請問，目前國債已達舉債上限，國庫空虛，若政府因財政困難而減少對法扶的捐款補助，法扶要如何維持業務運作？是否會影響到貧苦民眾的扶助權益？","3.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完全仰賴政府捐助，而沒有自行發展民間募款能力，等於是財源無法自主，對於未來的業務發展可能有不利影響。根據預算書，法扶基金會102、103、104的民間收入分別為146萬7千元、225萬4千元、300萬元，雖然有逐步提高，但佔總收入比例依然極低。請問，若是在法扶網站上設置捐款芳名錄，讓捐款人的資訊透明化，甚至公布捐款使用流向，會不會有利於法扶對外的募款，並強化外界的捐款意願？畢竟將捐款資訊公開透明，可昭公信，讓捐款人知道他們的捐款用在何處，也能增加他們再次捐款的意願，不是嗎？","法律扶助，是否應強化對外籍人士保障？","◆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以來，長期協助台灣弱勢民眾進行法律扶助。但對於外籍勞工的扶助案例，則較為不足，比例甚低。目前移民、移工、人口販運被害人隨著全球化流動至全世界，部分遭遇雇主剝削、虐待問題也層出不窮，亟需法律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建立相關的扶助制度並強化此一方面的服務。","1.目前台灣有許多的外籍勞工，他們離鄉背井來到台灣工作，但可能因為語言、文化的隔閡，而有被雇主剝削、虐待的情形發生，導致台灣的國際人權形象嚴重受損。請問，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外籍人士在台灣的扶助案件一年大約有多少件？處置情況如何？准予扶助的案例，大部分是哪種類型的扶助？","2.過去台灣曾經有過幾次嚴重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的外國移工勞力剝削案，例如2005年的高捷泰勞抗議事件、2006年台塑移工剝削案、2008年持志集團剝削印尼來台看護工薪資案，幾乎都是引進勞力的台灣企業對外籍移工進行勞力剝削的重大案例，且剝削人數眾多，高達數千至數萬人，嚴重損害台灣國際形象。請問，這些事件雖然過了好幾年，近幾年也沒有爆發重大的外國移工剝削事件，但沒有爆發不代表沒有人力剝削的狀況發生。請問，法扶對於外籍移工的扶助，是否有相關的資訊傳播管道？是否會主動接觸這些潛在需要的法律扶助對象？是否有積極建立台灣與外國政府機關或社團的合作關係？或是只能被動接受外籍人士的求助？","3.台灣有許多來自東南亞地區的移工，面對如此多國籍的的潛在法律需求申請人，請問法扶是否有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以對於可能需要法律扶助的外籍人士提供協助？因為外籍人士在語言上的溝通障礙，可能造成主動尋求法律扶助的困難，加上工作性質關係，可能被限制活動範圍，更無管道取得相關扶助資訊。因此法扶若能夠主動透過各種外籍人士的資訊流通管道來宣傳法扶的扶助訊息，也可以增進國際社會對台灣維護外籍移工人權的印象，不是嗎？"],["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一、經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3年度截至11月，不含受委託案件總計有129,871人次來會申請扶助，扣除駁回或撤回36,040件，提供服務人次達93,831。其中，62,386件法律諮詢，31,445件准予扶助，分別為：檢警陪偵1,087件、原民陪偵1,000件，一般案件及消債案件29,358件。另有3,561人次向本會申請勞動部及原民會委託專案，經准予扶助勞動部1,451件、原民會1,427件。以上103年至11月底止，共受理133,432人次申請，較102年同期之126,541人次，增加6,891人次。","二、建議　貴會持續辦理各項業務及專案外，比較特殊的有：","1.依照本委員會決議恢復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之不扣除顯失公平條款、恢復部分扶助制度、強化發展委員之運作（例如擴大邀請各議題NGO代表、賦予董事會提案權、上網公告會議紀錄等）、維持敗訴裁判費之支付、與勞動部協商擴大勞工專案之扶助範圍增加訴訟費之補助、董事會已通過專科派案制度規劃儘速開始試行、與各原民團體及相關之專家學者協商儘速成立原住民專門委員會。","2.應逐步完成全國視訊法諮網，與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定期召開專案會議，積極辦理債務人說明會，提高消債案件的律師酬金，應可服務更多債務人。","3.103年台灣陸續發生澎湖空難、高雄氣爆等重大事故，法扶會應立即成立專案，提供電話回撥諮詢服務，並提供非訟免審資力之扶助。","4.法扶會除續繼執行既有業務及專案外，其他重點應有：建構全國視訊法律諮詢網、試辦專科律師派案制度、試辦「勞工」及「債務」專科專線電話法律諮詢、強化各專門委員會之功能及運作，擴大與社會福利團體合作，建構弱勢需求回應機制、參考國際法扶機制，加強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研究、規劃簽約律師制度、規劃警檢陪偵專案輪值律師制度。","主席：現在進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的處理，宣讀預算數及委員提案。"],["司法院主管104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一、業務計畫部分：104年度業務計畫分別由基金會及21個分會執行。法律扶助業務部分可區分一般案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諮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一般案件數2萬8,483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5萬3,420件、電話法律諮詢服務5,000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諮詢2,625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2,046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2,650件。"],["二、收支預算："],["(一)總收入：9億1,224萬6千元。","1.業務收入8億4,668萬9千元。","2.業務外收入6,555萬7千元。"],["(二)總支出：9億1,224萬6千元。","1.業務成本與費用9億1,224萬6千元。"],["2.業務外費用：無列數。"],["(三)本期餘絀：無列數。"],["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64萬1千元。"],["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5,000萬元。"],["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委員提案：","1、","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符經濟效益，且弱勢民眾對於法律諮詢之免費服務需求甚殷。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與電視及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組團分赴全台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以提昇台灣法律扶助的素質，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報告。","除縣市組團服務外，法律諮詢服務亦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中提及，將於都會型分會研議辦理「民事」、「刑事」、「勞工」及「家事」事件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惟迄今法扶並無開辦類似之分科諮詢。","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連署人：呂學樟","A、決議","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第5項規定：「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裁判費為訴訟所生之必要支出項目，自應為法律扶助之範圍。裁判費為必要費用之規定，同樣規範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第2條。然而，該辦法第1條僅以《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為法源依據，容易引發「法扶基金會支付裁判費有逾越母法授權之嫌」的爭議。","實務上則曾發生下列不合理情形：(一)法扶基金會必要費用審查機制原決定對裁判費予以扶助、總會事後卻又推翻該決定。(二)法扶基金會審查同意支付敗訴裁判費，實際上卻無法出款。","鑒於法律扶助機制旨在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門檻，法扶基金會既已設置扶助案件之審查流程及風險控管機制，分別於訴訟前、中、後評估是否扶助、扶助之範圍，即不應僅從財政角度對是否支付敗訴裁判費進行考量，否則將使受扶助之弱勢者陷於更窘困之境地，有違法律扶助之本旨。爰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依法律扶助機制及《法律扶助法》第2條之立法意旨，檢討相關管理辦法，以維法律扶助之宗旨。"],["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連署人：林鴻池","B、決議","我國法律扶助機制實務上，申請人、扶助律師及法扶基金會三方均付出大量行政成本，例如申請人花費不少時間在往返戶政、地政、稅務機關之間；法扶基金會亦需支出大量之行政成本核對、跑公文流程等。","然而法律扶助的本質是一種基本人權，目的在保障人民接近司法權，整體的設計應朝「便利使用者」之方向發展，如此一來，不僅可降低申請人及扶助律師之行政成本降低，亦可大大減少法扶基金會本身之成本。","爰請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參考英國、荷蘭之經驗，配合科技發展，研議線上自助系統（包括申請、派案、結案、酬金支付的電子化）與戶政及稅務機關電子連線等，使扶助律師及申請人的使用更具便利性，降低法律扶助機制之整體行政成本。"],["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連署人：林鴻池","C、主決議","鑒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亦應與相關民間團體合作，以全盤考量弱勢者之整體狀況。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定期與於各議題長期耕耘之民間團體對話並妥善利用發展委員會之對話平台，並應將發展委員會名單、特定議題會議之資訊及會議紀錄及結論上網公開，供各界檢視，以利民眾監督、使用。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連署人：林鴻池","D、主決議","法扶基金會於2006年年報明確指出法扶「為保障在監在押而未能到會申請法律扶助者之訴訟平等權，全面開放受理在監在押人以書面方式提出法律扶助申請。並要求各分會給予在監在押被告之最大協助，宜儘可能准予扶助，更安排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及宜蘭分會，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師進入監所與在監在押人進行法律諮詢，或直接進行審查、評議，以決定扶助與否。」惟此項業務日漸萎縮，直至2011年法扶基金會年報僅有台南分會辦理受刑人及收容人之宣導，顯未積極辦理此項業務，考量受刑人與收容人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屬特別無自救能力之人，其相關法律資源之提供更顯重要，且我國受刑人人數亦逐年上升，法扶未因應提升扶助量，相關業務反呈萎縮，顯見法扶之官僚，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儘速提出辦理監所宣傳之業務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連署人：林鴻池"],["主席：現在進行處理。","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請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的推廣會往專科諮詢進行，100年外界要求納入民事和刑事案件，但是我們知道，民事和刑事基本上不算專科，所以，原則上，我們會從勞工與家事方面進行，但我們必須先進行教育訓練，製作手冊，所以會有一段前置作業時間。委員要求凍結3千多萬，可不可以稍微減少一點？"],["主席：請你們儘快來報告。"],["陳秘書長為祥：但民事與刑事恐怕不算專科。"],["主席：這是你們自己的工作計畫。第1案照案通過。","繼續處理A案。","請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本案要求沒有問題，但案文中描述「總會事後卻又推翻該決定、反而回過頭來向申請扶助人『追繳敗訴裁判費』」，事實上，我們沒有追繳，當時根本沒有同意出款，所以並沒有向申請扶助人追繳之情形。"],["主席：沒有出款的是提案提及的第二種不合理情形吧！","陳秘書長為祥：基本上，兩種都一樣。根據本會當時的財會制度，只要超過10萬元，就要經過總會董事長的簽署，才可以出款。但只要出款，我們就不會再向申請扶助人要，事實是根本沒有出款。"],["主席：所以你覺得要怎麼改？把第一項劃掉嗎？","陳秘書長為祥：從「反而回過頭來」下來的幾句話如果可以刪除，跟現狀就比較相符。","主席：好，也就是寫到「總會事後卻又推翻該決定」為止，是嗎？"],["陳秘書長為祥：對。","主席：針對A案，除將第二段第二行「反而回過頭來向申請扶助人『追繳敗訴裁判費』」等文字刪除外，其餘文字均照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B案。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處理C案。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D案。請問各位，對D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主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照協商結論通過，其餘均照列。","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至於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就等司法院的版本，請於1周內函送本院審議後，另定期併案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1時33分）"]],"block_lines":[1,9,57,65,173,177,182,183,186,188,190,193,197,200,202,204,205,206,207,210,214,220,223,225,226,242,243,244,245,247,248,250,252,253,254,255,260,261,262,263,264,268,271,273,274,275,276,277,278,279,284,288,293,295,296,298,299,313,316,319,320,321,323,326,328,329,338,339,345,347,350,354,357,358,359,361,362,363,364,367,370,372,375,378,383,386,389,395,414,416,422,433,441,443,444,447,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61,462,467,468,473,474,477,478,481,482,483,487,488,489,493,495,498],"person_count":{"主席":21,"1.扶助種類區分":1,"姜副秘書長仁脩":17,"李委員貴敏":2,"陳秘書長為祥":14,"主席（林委員鴻池）":1,"尤委員美女":7,"主席（尤委員美女）":1,"林委員鴻池":12,"呂委員學樟":11,"葉副秘書長仁脩":1,"游司長明仁":4,"廖委員正井書面意見":1,"柯委員建銘書面意見":1,"五、其他委員版本":1,"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1,"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1,"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1,"司法院主管104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1,"二、收支預算":1,"(一)總收入":1,"(二)總支出":1,"2.業務外費用":1,"(三)本期餘絀":1,"三、解繳國庫淨額":1,"四、轉投資計畫部分":1,"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七、補辦預算部分":1,"委員提案":1,"提案人":5,"連署人":5},"persons":["主席","1.扶助種類區分","姜副秘書長仁脩","李委員貴敏","陳秘書長為祥","主席（林委員鴻池）","尤委員美女","主席（尤委員美女）","林委員鴻池","呂委員學樟","葉副秘書長仁脩","游司長明仁","廖委員正井書面意見","柯委員建銘書面意見","五、其他委員版本","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司法院主管104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二、收支預算","(一)總收入","(二)總支出","2.業務外費用","(三)本期餘絀","三、解繳國庫淨額","四、轉投資計畫部分","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六、國庫增撥基金額","七、補辦預算部分","委員提案","提案人","連署人"],"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9時9分至11時32分","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