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9時6分至17時1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王委員育敏","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3年12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13分至12時05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50分","103年12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14分至12時04分","下午2時37分至5時50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蔡錦隆    江惠貞    王育敏    林淑芬    田秋堇    陳節如    蘇清泉    徐少萍    劉建國    楊玉欣    吳育仁    楊  曜    趙天麟    徐欣瑩    鄭汝芬","（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桐豪    許添財    盧秀燕    林德福    賴振昌    邱文彥    鄭天財    廖正井    葉津鈴    薛  凌    潘維剛    陳明文    廖國棟    周倪安    陳歐珀    羅明才    顏寬恒    黃偉哲    林滄敏    楊應雄    江啟臣    楊瓊瓔    何欣純    王惠美    劉櫂豪    呂玉玲    陳怡潔","      （委員列席28人）","（12月17日）","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劉錦章","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12月17日）"],["段落：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段落：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12月18日）","（上午）","繼續併案審查(一)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下午）","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決議：","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甲、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6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600萬元【1】","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232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98項　環境保護署3,250萬8,000元，照列。","第199項　環境檢驗所1,075萬元，照列。","第200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85萬3,000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63萬5,000元，照列。","第200項　環境檢驗所5萬2,000元，照列。","第201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00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96項　環境保護署7,232萬5,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入「雜項收入」編列7,200萬元，翻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書可發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特色，在於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補助費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億6,006萬5,000元之49.72%，各縣市政府若能妥善運用這些補助款，對地方環保工作推動定有極大幫助。","然審計部卻年年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控管提出意見，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這些補助款控管作業並不周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歲入編列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主要乃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結餘款等繳庫數。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觀之，99年度至102年度分別為8,996萬8,000元、1億2,245萬6,000元、3,521萬7,000元及3,101萬3,000元，其中或有退出設置計畫，繳回剩餘款、或有預算補助款審核過於寬鬆，致剩餘款繳回比率偏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相關單位申請補助經費之案件，應加強審核，以避免經費核撥過於寬鬆，致執行後剩餘過多，造成補助經費未能妥適配置與運用之情形。爰凍結「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經費7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理由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2】","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第19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乙、歲出部分：","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44億1,135萬3,000元","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0億6,006萬5,000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6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250萬元（含「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50萬元、「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水質保護」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100萬元、「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100萬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億9,991萬5,000元。【3.3-1.4.6.7.8.8-1.9.13.18.28.28-1.30.32.34.43.49.54.56.58-1.59.68.】","本項尚有委員提修正案21案，保留：","(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70萬4,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應比照派員出國計畫編製「預算總表」，以資對照前後年度預算情形。","2.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立法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2)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3)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4)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然查預算書，多項計畫幾乎年年參加，例如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兩岸固體廢棄物清理管理及技術分享；兩岸環境有害生物病媒防制合作；以及垃圾漂流協商等。","3.迄今中國當局仍未承認中華民國，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兩岸交流時應注意國家主權是否被刻意矮化，或是官方名稱被穿小鞋、戴小帽。","以上多有違反上開「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派員出國預算70萬4,000元，其餘按優先順序及重要性和急迫性自行調整。【5】","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70萬4,000元，相關會議內容與往年相較會議內容近似，編列預算參加大陸地區會議，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效益值得商榷，且相關大陸會議行程易流於參訪旅遊，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運用，建請減列費用共70萬4,000元。【5-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編列2,365萬6,000元。其相關業務包含因應組織改造前準備業務，相關因應組改之費用，包含匡列於諸多預算內容，相關業務具體效益不明與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易流於浪費預算。此外，組織改造完成之時程與階段不明，是否應經年編列因應預算值得商榷。建請減列費用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8-2】","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編列2,365萬6,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組織改造前後相關籌備工作」業務費用，意旨為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整升格，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07萬1,000元，以撙節預算使用。【19】","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委辦費編列1,031萬元。主要為委外辦理各項業務費用，包含科技計畫績效評估、編纂與出版刊物、綜合企劃工作推動與宣傳等。相關業務委外進行之必要性值得商榷，委外業務之執行監督不易，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用，建請減列委辦費150萬元。【2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管理」編列2,576萬9,000元。業務範圍包含一般環境管理業務推展工作，其中辦理環境資源管理相關專業領域資訊蒐集、整理分析等業務，委辦費400萬元，內容包含提升管理決策專業性等效率提升計畫。相關預算說明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委辦費共120萬元。【22】","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4,793萬8,000元，相較於103年預算1,907萬4,000元大幅增加。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法規會議、宣導業務、研討會活動等，每年進行相同議題之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該項預算25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3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4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萬3,000元，相較103年度預算4,381萬2,000元大幅增加，業務包含研擬河川污染整治策略、推動整治工作，辦理水質改善、蒐集印製相關法規等業務，每年執行內容相同，104年預算卻大幅增加，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3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42】","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重要河川污染整治生態效益調查等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目的預算於103年僅編有180餘萬元，明年卻突增預算將近220萬元，卻無進一步之業務說明，致使立法機關查核預算困難，相關單位恐有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並刪除5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增列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44】","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2,087萬5,000元，業務包含辦理檢討事業廢水管理制度，強化法令規定、制度配套，資料庫維護管理等工作預算550萬元，相關法規與制度研究業務，相同內容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預算執行成果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建請減列該項預算150萬元。【4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編列1,270萬元，內容包含辦理強化源頭管理相關工作，其中研商公聽會、法令研議、業務檢討項目即須編列562萬9,000元；推動生活廢棄物減量宣導業務編列670萬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應撙節預算使用，避免浮編預算疑慮。建請減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物」業務費共200萬元。【52】","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1,270萬元，海洋廢棄物不僅污染海洋，其中PVC塑膠袋可能溶出塑化劑，海洋生物誤食後，在內臟器官、脂肪組織沉積，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長期大量接觸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癌症、心血管疾病或過敏。","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9月到10月份號召志工撿拾沙灘垃圾並加以記錄，歷年統計換算如下表：","依據上表統計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2011年起至2014年有降低亦有增加，但總體而言並無明顯下降趨勢，在2014年更達最高值，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生活廢棄物清理管理、減量及宣導等相關工作」之業務預算，為歷年皆有設置以推動生活廢棄資源物減量之預算，然依據上項統計數據發現預算執行恐未具效益，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400萬元並刪除1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海洋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後，始得動支。【53】","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業務說明包含辦理立法審查，研議新增法規及配套措施等委辦費750萬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屬於主管機關業務內日常應進行之事務，相關研究亦已進行多年，費用宜縮減編列；業務費說明中另包含提升廢棄物再利用成效檢討費用編列668萬元；掌握國際趨勢並與國際接軌業務，委辦費用560萬元；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現況與策略研討，提升管理效能，業務費700萬元等。上述業務皆屬委辦費用，相關法規研究、國際交流、效益提升計畫等費用應撙節使用，避免預算浮編疑慮。建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300萬元；剩餘部分凍結5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5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業務費編列6,300萬4,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預算於103年僅編有644萬元，明年卻增列為1000萬元，大幅增長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一步說明預算使用，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該業務預算256萬元，以示撙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與地方環境保護局召開公聽會，研商將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造成地方機關反彈，認為目前各地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之業務預算，較去年度增列近800萬元，相較其他兩項子計畫增加預算，其中「推動低碳垃圾清理工作，持續辦理垃圾車共同採購並納入新型低碳垃圾車」相關工作預算卻被減列近3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以財政困窘理由拒絕補助第一線清運工作，勢必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為求預算充分利用，爰請凍結業務預算1,6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該預算重新配置，及未來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始得動支。【6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編列1,094萬1,000元，其中239萬7,000元辦理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修訂作業，內容包含召開研討會、研商會、諮詢會，相關法規研討編列高額會議與研商費用欠缺妥當，相關預算應撙節使用；此外，於業務說明中，另包含推動飲用水管理制度之調查、評估、研析，規劃及推動等業務，預算282萬8,000元，相關研究業務編列高額預算，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建請飲用水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150萬元。【6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業務費編列265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業務費用，意旨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預期調整業務，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50萬元，以撙節預算使用。【7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業務費編列265萬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品質等業務，並委辦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委辦費用150萬元。相關業務不應委外，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減列65萬元。【7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編列1,686萬6,000元，其中委辦費高達1,530萬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網站與媒體推廣、宣傳活動等業務。相關委外業務比例過高，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為避免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並撙節預算使用。建請減列預算500萬元。【72】","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業務費編列547萬元。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象，當地居民向相關單位檢舉後，卻引起遭檢舉業者向民眾暴力相向的事件，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之相關業務費用，協助各級政府協調重大公害糾紛，卻在上述事件中放任不肖業者以暴力威脅、恐嚇民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糾紛協調業務顯有失職，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並刪除47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事件調解報告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73】","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二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訊監測」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畫與測站管理」編列4,378萬2,000元，其中國外與大陸出訪費用69萬4,000元，相關出國考察費用監督不易，出訪效益不明，預算應減列使用；此外，計畫說明包含開發增進空氣品質資料蒐集分析系統委辦費22,10萬元，開發預報系統1,350萬元。系統業務委外開發編列預算過高，計畫研發成果不明，預算使用監督不易。建請減列空氣品質監測規畫與測站管理預算1,100萬元。【74】","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二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訊監測」項下「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2,946萬5,000元，相同預算項目103年編列預算2,436萬5,000元，相較往年預算大幅增加。其中辦理行政公文系統提升業務，編列1,099萬4,000元，相關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此外，每年皆編列高額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探究費用，汰舊費用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4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7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本項通過決議75項：","(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編列1,100萬元。104年度計畫名稱皆為「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歸屬空保處業務，計畫存在下列問題：","1.預期成果包括：完成交通噪音感受度調查暨聽力敏感驗證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各類場所、工程室內外低頻噪音量測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開發行為噪音、振動評估審核機制之研究（101、103）。完成電磁波發射源之特性與電磁波防護研究（100、101、103）。完成光污染影響及民眾感受認知研究（102、103）。完成近鄰低頻噪音及環境振動之調查及改善措施研究（101、102）。顯示本計畫至少有6個子計畫，且多是長期研究之計畫，恐有浪費之嫌。","2.所謂「完成」是否只是彙整總結前幾年之研究成果？抑或是有創新研究成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http：//ivy1.epa .gov .tw/nonionized_net/）係由千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網站維護，最新資料更新仍停留在今年6月27日，而該公司也標到102年度「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檢測技術暨室內外長期環境監測之研究」（計畫期程：103.3.19-103.12.31），決標金額182萬元。","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編列2,000萬元。此項研究應屬新計畫，計畫存在下列問題：","1.預期成果包括：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之研究，以及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應有基本參考數值，以資檢驗。","2.本計畫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向科技部提出跨部會整合性「新興特別申請額度計畫」，特別就「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進行研究，應說明如何與衛生福利部分工？且未見細部計畫，難以得知計畫之全貌。","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編列2,000萬元。","本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業務預算數5,238萬3,000元，係委託與補助辦理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經費，較上年度增列的研究計畫之一係「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其經費總計編列2,000萬元。有鑑於近年來台灣某些特定地區（例如雲、嘉等縣市）的空氣品質始終未見起色，甚至有惡化之趨勢，因此此一計畫之經費凍結200萬元，待該署針對此一技術未來進行應用，改善空氣品質的可能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11】","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二)及(三)合併凍結200萬元","(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委辦費編列4,538萬3,000元。","台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污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在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盡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之委辦費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思從源頭控管、積極爭取修法，卻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單向編列巨額研究預算，成果恐將無助空污減量。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之修正期程，以及「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12】","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編列5億5,166萬8,000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積極辦理103年度預算凍結案及決議內容，例如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子法修訂、移動污染源改善方案、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理總量管制子法、河川底泥毒化物壬基酚濃度過高之因應措施、海漂垃圾處理方案…等，所提說明不僅流於形式，未能積極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爰凍結104年度「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之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3年度及104年度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4】","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編列3,069萬6,000元。經查「環境影響評估」存在下列問題：","1.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編列環評相關委辦費達9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193萬1,000元，然而近年來環保團體一再指出許多環評書件錯誤連連或涉故意寫錯，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相關委辦卻沒有進行環評書件資料正確性之審查作業，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編列委辦費功能顯然不大，相關預算應予以凍結或刪除。","2.又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正進行環評施行細則法規修訂，由於修訂內容多項違反環境保護原則，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已一連召開5場公聽會，擾民不在話下之外，對於違反環境保護原則之內容亦無意改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經查：","1.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未定，致該計畫停止執行。101年9月4日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環保局9,762萬5,000元，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所需經費由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執行期間96年度至101年度）保留款項下支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後已撥付2,947萬元。但在試辦計畫推動期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請專家指導諮詢，才發現該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及政策未定，致後續生質能源產品、車輛改裝使用天然氣、能源利用及供需鏈結、沼渣處置等未有具體配套措施，缺乏整體政策構想可供依循，且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後，於103年6月26日決定該試辦計畫停止辦理，並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現況辦理結算事宜，然相關已執行之試辦經費已虛擲，未能善用公帑。","2.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未定案，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104年卻仍編列巨額計畫經費。行政院迄今尚未核定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已編列預算5,107萬1,000元及2億0,279萬9,000元，截至103年9月上揭預算實支數分別為2,011萬1,000元及4億1,340萬元，執行率偏低，且102年度尚移用部分經費補助澎湖縣辦理垃圾轉運工作，經費實際運用於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比率甚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再行檢討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初步結論擬取消原計畫中之厭氧消化廠及熱裂解廠興建；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在104年度預算案本興設計畫續編列22億2,500萬元，頗值商榷。","為免重蹈虛擲經費覆轍，爰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總經費」經費487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理由於3個月內提出生質能源轉化之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3億9,567萬8,000元，存在下列缺失：","1.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6年）」及「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皆屬5年連續性計畫，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已執行3至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2.「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期成果提到，「提高淡水河流域、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濁水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及阿公店溪等11條重點整治河川支水中溶氧，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測溶氧濃度大於或等於2mg/L之比率104年達90%以上。」其中3條與雲林縣有關，雲林係屬農業大縣，河川水質改善攸關農業生產，但相關具體改善成果及數據並未見諸任何報告。","3.本分支計畫預算103年度遭到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輔導地方政府進行河川污染物總量管制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作為如下：(1)102年6月13日召開地方政府說明會時請地方政府配合總量管制業務之推動，將轄區河川流域污染總量管理與調查工作納入103年補助計畫推動辦理。(2)103年1月22日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商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作業方式，針對轄區河川水體進行總量管制先期調查規劃作業，於本（103）年底研提規劃成果。（按：這樣的作為及進度明顯不足。）","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十，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3億9,567萬8,000元。","有鑑於日月光事件距今已超過一年，仍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任何懲處名單，民眾對各級政府依然存在養案、吃案之印象，該署不僅無法成功取回人民信任，更使公務人員中之害群之馬更加猖狂。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百分之三十，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監督管考機制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7-1】","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八)及(九)合併凍結百分之三十","(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4億3,490萬元，該項計畫存在下列缺失：","1.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102-106年）」、「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116年）」，以及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前2個）已執行多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審查。","2.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清運車輛部分，應注意縣市長與轄內鄉鎮市長不同黨籍之爭議；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1億1,000萬元，因各種底渣成分不一，故應審慎處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部分2億2,250萬元，是否為焚化廠轉型為「地區生質能源中心」？","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116年）」，請提供「雲林縣仲裁判斷後爭議處理與設施活化相關費用」之辦理情形。","4.「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之辦理依據及方式為何？","本分支計畫104年度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8,050萬元，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爰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4億3,490萬元。","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之補助地方辦理興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經評估後已經不可行。","原計畫目的是為了減少補助離島生活垃圾回運台灣，改就地資源化處理。但是經評估後：其中篩分選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想保留，有機廢棄物堆肥化、熱裂解化兩主要部分要停止。","計畫無細目，看不出內容與分預算，且新方案沒有提出，所以除減列數額外，爰凍結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離島垃圾處理新方案，經行政院通過之後送立法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或繼續凍結之比例。【28-1】","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工作」獎補助費編列2億2,250萬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解決離島垃圾處理問題，原計劃於離島地區興設生質能源中心，利用厭氧消化、熱裂解、高效製肥等生質能處理技術，將垃圾就地資源化及能源化。惟因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欠缺穩定料源，若僅處理廢棄物，不符經濟效益，恐難以順利運轉；另查行政院業於103年3月28日函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之規劃方案推動效益欠佳，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與克服，應重新分析後再評估可行性，故該計畫內容迄今遲未定案。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之「垃圾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三離島縣政府，提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相關計畫，並於該計畫核定執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十)、(十一)及(十二)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億元（不包含離島縣補助款）","(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編列1億8,800萬元經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然本次高雄氣爆事件凸顯社區對於高風險、污染物質知情權不足，該項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待10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相關單位、學者、環保團體研商提升社區知情權政策，提出初步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3-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5,286萬3,000元。該計畫存在下列問題：","1.彰濱工業區位於彰化縣伸港、線西、鹿港等鄉鎮海埔新生地，由於成立之初計畫區內將有石化、鋼鐵等工業，因此其空污標準十分寬鬆，至今排放總量依然使用1998年所核定的標準，其中SOx（硫氧化物SO2與SO3的合稱）就高達19,600（噸/年）。","2.台中港有中龍鋼鐵，台中火力發電廠，皆是空污的源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說會與工業局研商商議訂出中部空污總量，但至今遲遲未訂出，至今只要走到中部沿海地區，天上灰朦朦，此舉已經嚴重影響國人身體健康。","3.工廠所排放出來的廢氣，也有可能會跨區污染，隨著季風的影響，彰濱、六輕、中科等，中部前幾大工業區所排放的污染，對雲嘉南均是雪上加霜，又以雲林為例，雲林是全台灣揚塵問題最為嚴重的地區，加上污染跨區移動，雲林的居民就長期在這種空品不佳下居住，雲林PM2.5年平均約為35~40微克，普遍雲林的居民的健康都欠佳！","4.新實施的「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補充原有PSI指標不足，但兩個指標的顏色不一，同時點進網頁，PSI及PM2.5常顯示不同危險級數，讓民眾無所適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編列18萬元。中國與台灣兩國內空氣污染問題自顧不暇，台灣中南部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至今仍無法落實，此交流會議無實質效益，爰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5-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184萬元。有鑑於PM2.5（細懸浮微粒）屢創新高，103年在嘉義市地區數值甚至超過100微米。據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即時汙染指標，雲林縣、嘉義縣、南投縣交界處一到晚上都有濃度超過可計算極限100微米的巨大黑色團塊壟罩半個雲林縣及嘉義市。PM2.5只要超過35微米即對敏感人體有害，超過65微米即對所有人體有害，而超過100微米對人體健康之後果恐難以想像。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空氣品質僅做到監測，而疏於控管。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92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細懸浮微粒改善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7-1】","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中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籌畫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編列30萬元。兩岸碳主權互不隸屬，此交流會議不只對台灣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無實質效益，中國為世界溫室氣體排放大國，若給予國際社會兩國碳權相互隸屬之印象，對台灣不利，爰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8-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4,793萬8,000元，噪音、震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配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子法修正工作編列1,41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針對陸上風力發電機低頻噪音標準進行修正，海上風機施工過程水下噪音攸關瀕臨滅絕白海豚與其他海洋生物保育問題，爰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水下噪音管制標準之後，始得動支。【40-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萬3,000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現有河川水系計118個，查截至103年8月主管機關已公告河川水系水體分類計包括中央管河川及部分縣（市）管河川等44個河川水系，2個區域排水河川，諸多河川尚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鑑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之重要作業，且其與流域現況、發展及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度增加水系水體分類之公告，並針對已公告或未公告之水系污染嚴重者，積極推動污染總量管制工作，始得動支。【44-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二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地面水體之灌溉渠道及各級排水路，多數未完成劃定水區及公告水體分類之行政程序，導致該水體之水質標準從缺，屢有污染事件發生；再者，我國產業情況特殊，小工廠群聚之情況普遍，雖然個別事業廢水排放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但因廢水許可證管理未能依總量管制核定量原則核發，若產業集中於特定水體排放，可能導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該水體涵容能力，且受損水體若為灌溉水源，恐影響國人飲食安全，例如：彰化之東西二圳暨三圳及高雄市後勁溪，即為影響民生較鉅之污染水體。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與民生用水有關之河段，針對水質評估、污染調查、污染量推估、涵容能力分析、容許污染分配量等作業進行評估，進而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總量管制作業，並公布應受總量管制之水體清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二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追蹤、評核地方政府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執行績效等事宜。惟彰化灌溉東西三圳遭中游電鍍廠劇毒汙水汙染個案後1年，鹿港頂番婆區域電鍍廠10月又發生盜排電鍍廢水事件，顯見公權力執行失靈，造成地方不法業者猖獗。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經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5-1】","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二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1,270萬元。有鑑於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使用年限及排出頻率不盡相同，部分垃圾僅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中累積數量多，卻未落實回收或丟入垃圾桶，隨意棄置，污染環境；民間環保團體淨灘時亦常見塑膠袋、保麗龍、瓶蓋、寶特瓶、菸蒂等散布海灘，實應對民眾加強宣導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培養生活環保習慣，減少一般廢棄物散布環境。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民眾生活習慣及對環境污染之嚴重性，提出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之具體有效因應對策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二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達7,418萬元，包括資源循環法研訂，去年已編列1,000萬元預算，今年又編列750萬元辦理研訂新增子法及配套措施，有浪費浮濫之嫌。","2.其次，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現況及策略推動，為何要委辦費達668萬元？為何國際接軌要委辦費560萬元？為何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及策略檢討要編列700萬元業務費？相關委辦或業務費涉編列浮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單位應詳細說明去年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以及說明今年相關預算預定執行內容及執行之必要性。","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二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編列7,414萬元。有鑑於近來頻傳事業廢棄物未經合法處理即被非法棄置之案件，103年7月於桃園蘆竹鄉即發生環保公司未依固化處理方式，逕將焚化底渣傾倒掩埋之案件，導致水質與生態嚴重受損。查底渣飛灰若未經合法處理，即直接予以棄置，將較一般底渣之戴奧辛濃度高出20倍，對環境污染影響甚鉅。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之管理，提出加強稽查之具體改善方案，並針對現有事業廢棄物污染地區提出完成清運之明確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二十三)及(二十四)合併凍結500萬元","(二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6,300萬4,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廢食用油回流入食品鏈，不僅影響國人健康，也是引爆食安危機的重要關鍵。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月15日發布的廢食用油訪查作業成果，攤商每年產生的廢食用油約42%交由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回收，在廢食用油回收及流向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小蜜蜂」管理速度慢半拍，餿水油事件爆發後，小蜜蜂私下回收廢食用油事件仍時有所聞。","2.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申報量占廢食用油年產生量比率偏低，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表一）。顯示現行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3.台灣每年約生產6.7至8.8萬公噸的廢食用油（表二），其中每年約有2.88萬公噸轉作生質柴油。自103年5月份生質柴油政策喊停之後，廢食用油一時之間無處可去，再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廢食用油的回收亦未有效進行管理，是間接導致黑心油品肆虐台灣的原因之一。","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二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編列7,300萬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後，要進行化學品登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以公務人力不足要求立法院允許設置新的法人單位來辦理，業已通過。","103年相關6,000萬元預算，立法院已經以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捐助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或設置行政法人來辦理。該署沒做，104年預算仍打算以招標方式交給一般民間單位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無視立法院預算審查決議、主決議、附帶決議之意見，應予譴責。爰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化學品登錄專責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置的辦法與計畫，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再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比例。【64-1】","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二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毒災應變隊係由委辦計畫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小組成員係計畫之聘用人員非為公務人員，其運作方式恐較不容易留住專業人才，由毒災應變隊員流動情形可佐證，如103年1月至9月應變隊隊員112人，異動有18人，人員流動率高達16.1%（如表一），惟人員異動頻傳，不利毒災應變經驗之累積與傳承。","2.「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總經費達30億8,9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屬跨年度繼續經費，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第2年主要是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營造友善城鄉，以達恬靜居家與寧適環境。對此，委託民間技術機構設置毒災應變隊，執行24小時全年無休執勤輪值，建立專家應變體系以供緊急應變用，唯其各年度委外計畫契約金額年年成長（如表二），並且毒災應變隊長期由同一機構承辦，雖較有利小組成員熟悉毒災應變之流程與作業，但由於毒災應變隊係由該署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專業機構設置，為委辦計畫成立之任務編組，故其他專業機構亦可能承辦該計畫，若新團隊辦理毒災應變小組設置時，即需重新熟悉作業與各項檢測設備，恐不利承辦機構轉換時之經驗傳承。","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二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所謂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內容龐雜，標示不清，規避監督與質詢。每年編列1億2,000萬元至1億4,000萬元的化災應變隊計畫不見蹤影，預算拆分隱藏在3、4個分項中，難以發現。","高雄氣爆事件後，國人發現所謂運行多年的毒災化災應變隊之隊員，竟並無任何認證或受訓合格之資格要求，非常不合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建立化災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標準，並納入作為得標資格之前提。化災應變隊預算凍結7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辦法，並納入招標資格規範中，並承諾於1年內建立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執照制度，始得動支。【65-1】","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二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3,501萬5,000元，「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存在下列問題：","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制考核」，其中，編列150萬元辦理「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俾有效管控」。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的重要核心業務，委外辦理實為不妥，亦有違主責「管考」精神。","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中，也有4項核心計畫以委辦方式辦理，包括環保產品追蹤管理計畫、綠色生活行銷網路經營及推廣計畫、環保產品規格標準計畫以及綠色消費推廣計畫；而分支計畫「03污染管制調查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亦是如此。難怪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這種一「委」了事的做法，悉屬不當，值得檢討；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亦提出「部分採購案件辦理過程尚欠周延，採購內部控制未臻健全」的箴言。","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三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編列1,686萬6,000元。經查環保標章制度涉及公信力，並且能夠在採購法之例外，以較高價格得標，但是相關制度完全沒有法律授權，僅以行政層次命令超越法律，似有嚴重失當。","環保標章雖然以國家背書，卻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發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偶爾抽查，並沒有在最後發放程序上把關，非常不妥。","先前對台商在中國回收碳粉匣發放環保標章，嚴重破壞國內綠色碳粉匣回收再生產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兩手一攤說依法辦事，就是最好的負面例證，爰凍結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環保標章提出法律層級的法案送至立法院審議之後，始得動支。【72-1】","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三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訊監測」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畫與測站管理」編列4,378萬2,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目前全台共有10座交通測站（含地方政府自設），從102年各類型測站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濃度來看，PM10的數值，一般測站是53.1，交通測站是62.5，NO2一般測站是14.3，交通測站是27.6，CO一般測站是0.42，交通測站是1.08，由此可見，NO2、CO的一般測站與交通測站數值都超過1倍，由此可見，移動污染源的濃度比較高。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其空污指標PM10的數值，從1976年平均是70降至2014年平均20，而台灣PM102的數值2013年是53.1，2014年是48，進步幅度明顯不如人意。","2.日本東京都人口1,300萬，交通測站有35座，台灣人口2,300萬，交通測站僅10座，交通測站明顯不足，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監控亟需加強。","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三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編列4億5,211萬5,000元，「區域環境管理」存在下列問題：","1.分支計畫「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其中，編列250萬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專案工作計畫。（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督察總隊核心業務，委外辦理似有不妥。）","2.分支計畫「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編列444萬7,000元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功能提升更新暨維護等專案計畫。按：本計畫年年編列，到底是功能提升還是系統維護經費？其次，0800-066-666全國公害陳情報案專線每年辦理情形亦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再者，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有自辦業務及委辦業務，環境督察總隊如何有效監督？","3.「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4,614萬7,000元，較上年度4,311萬3,000元增加241萬6,000元，主要增加係用於「執行重大污染源抽復查工作所需之樣品委託檢驗費、藥品耗材等」，需業務費680萬元，較上年度的436萬元增加244萬元，此應為實報實銷科目，各區督察大隊應說明本業務近3年決算數及明細表，以資比對是否覈實？","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三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編列「通訊、事務機具等雜項設備汰換」之設備費用，查於民國101年度起連續三年皆設有將近80萬元費用，雜項支出未見有明確汰換計畫，為使設備汰換經費有更詳盡之表達，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後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預算時，應於業務計畫中臚列說明可能汰換之設備項目。【15】","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三十四)有鑑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對於開發案件之決定性甚鉅，環評委員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權，且因各委員分屬不同領域之專家，在審查過程反覆詢問，致環評時間過長，且歷來行政法院就環評相關之訴訟，環評審查結論有些見解未被法院所採納。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扮演之角色、落實環評之審查程序，聚焦審查重點以及強化決策過程之嚴謹度。【24】","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有底渣再利用補助，其他配套管理不足，致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的污染風險四處擴散，環保署應督導地方政府追蹤底渣再利用流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相關政策配套改革報告。【3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行政院核定「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衛生改善工作，以整體環境永續指標規劃並結合在地人文優勢，每年至少推動8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鄉鎮市區，推動45項以上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工作內容，導入公共空間之環境管理觀念，落實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包含空屋空地綠美化、公共空間公園化、景觀地標優質化、室內空氣清淨及居家生活寧適化等，相關工作提升空屋空地認養比例、友善如廁空間、友善公共區域環境、居家植栽綠美化、綠屋頂、綠牆、市民農場等項目。藉以達到環境和諧共存的公共空間綠美化，而能提升環境品質及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目標。該計畫推動單位評比遴選推動單位，請參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遴選適宜推動之鄉鎮市區，其範圍應依計畫工作項目及補助經費妥為督導規劃推動，達地方環境衛生品質提升之執行成效。【33】","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陳節如　　江惠貞","(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月公布PM2.5的全國調查，顯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最嚴重，所以要從高屏地區優先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而PM2.5來源之一是機車，造成機車族與行人長時間近距離直接吸入廢氣，請環保署於3個月內公布目前各機車廠的低碳綠能機車（含電動機車、惰轉熄火（idle-stop）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生產比例；並參考各國類似政策與作法，研析在「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訂定各機車廠低碳機車最低生產比例之可行性。【34-1】","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三十八)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象，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關注本案，並督導協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並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之核定，以掌握當地土壤及地下水品質【4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三十九)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影響水體之利用；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年底完成第二階段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後，僅能掌握全國約50%之事業廢污水總量，其餘仍須透過民眾檢舉與稽查，始能發現不法行為。因此，針對事業廢水管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擴大加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或其他及時偵測之有效設施。【47】","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四十)對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法審議通過廢污水繞流排放或稀釋行為，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得繞流排放之規定。為利地方政府執行及水污法之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後，儘速邀集廢污水處理專業人員、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團體等，研商重大處理設施之適用原則。【47-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四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編列「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計畫預算，查該目的預算針對通訊費用於民國103年僅編有45萬元，明年增列為86萬元，為海洋污染事件應變有需大量通訊業務之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該項經費應確實因應業務所需撙節支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以避免浮編濫用情事發生。【5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四十二)國內發生餿水油事件，再度引起民眾食安恐慌。追根究柢，乃廢食用油源頭管制鬆散造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亡羊補牢，針對俗稱「小蜜蜂」的廢油回收個體戶，提出請業者靠行，或取得證照成為個體戶等兩種管理方法。接受管理的個體戶業者進行回收時必須配戴證件，同時申報收得的廢食用油流向。此方法雖能藉由申報廢油去向而達到管理目的，然目前採輔導性質，能納編多少個體戶，對業者是否有強制力，皆是政策能否落實的重大關鍵。該署若無法針對落實部分提出具體辦法，廢棄食用油的源頭與再利用將無法順利管理。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成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51】","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蔡錦隆","(四十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轉運設施執行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情事。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地方政府提報垃圾轉運站補助計畫之審查作業未盡確實，審查標準與原則徒具形式，管考規定及追蹤管制作為尤盡付闕如，肇生該署審查核定補助之31處垃圾轉運設施，明顯有12處占38.71%之垃圾轉運站，因可行性與預期效益不足，致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效能。【61-1】","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徐少萍","(四十四)鑑於103年登革熱疫情比起往年還要來得嚴重，截至目前為止確診病例已經破萬，比起2002年5,375例幾乎多一倍。登革熱主要靠病媒蚊傳染，埃及斑蚊及白線斑蚊是登革熱病毒的病媒蚊，而這兩種病媒蚊特別喜愛在比較乾淨的水域、積水孳生，因此，清除家戶內外的積水容器，如水缸、水甕、花瓶等等，是防疫重要環節。然以疫情最嚴重的三民區來說，一週內都還能清出1萬4千多個積水容器，2百多戶家中孳生病媒蚊。依據流行病學的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歷年來登革熱流行主要原因，大多集中在境外移入病例未能及時通報，加上全球平均氣溫上升、降雨量頻繁，若居家環境未能注意整潔與消毒，反而提供病媒蚊孳生環境，極易造成大流行。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確定病例數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登革熱防治工作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尚待加強。爰此，本委員會決議，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環保機關配合衛生機關辦理戶外公共場所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噴藥及依法查處等工作。【62＋64】","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陳節如","(四十五)台灣現有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現有毒災通報機制，統一聯繫設置在工研院環安中心的全國環境事故諮詢中心，為避免資訊傳遞削弱黃金救災時間掌握能力，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毒災通報系統檢討評估，並提出精進規劃，以提高通報時效，於6個月內完成【66】","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四十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科目編列支援縣市政府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防演習經費，係為配合行政院強化複合式災害應變演練政策與相關部會共同支援地方政府合辦全國性複合型環境災害聯合演練以確保國民健康與財產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演練結束後提供共同辦理演練之地方政府演習成果報告，俾確定毒災演練之成效。【66-1】","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江惠貞","(四十七)環保標誌或宣告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重要手段，藉由爭取消費者認同，引發其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目的，然而第二類環保產品僅有標碼並無圖形標章可供辨識，不僅消費者不易發現與了解，對於業者推廣綠色產品亦不具競爭力，因此今年第二類環保標章改以圖形呈現，然通過審查的廠商並不多，環保署應加強推廣，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以落實綠色消費。【69】","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蔡錦隆","(四十八)在氣候變遷影響下世界各地之藻華事件頻傳，今年美國俄亥俄州更因藻毒污染而導致50萬人無水可喝，學者也指出以活性碳吸附、臭氧或在水中加氯消毒，只能破壞一定程度的毒素，無法百分之百去除。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資料顯示，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年平均值多已達到或接近優養程度，以石門水庫為例，近5年110次監測中，更有超過四成的比例為優養，且5年來下的平均亦為優養程度，未見改善趨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石門水庫為例，進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管制水污染作業之研究。【79】","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四十九)在近年查緝違規排放廢水之電鍍工廠時，仍可發現不少無照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為有效杜絕非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發生，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地方環保局針對電鍍業使用之毒性物加強稽查及上下游勾稽；另對於毒化物販賣業者違規販賣給無核可、許可運作業者，應予以加重處分。【80】","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依據最近針對非法廢五金處理的聯合稽查行動發現，陸續查獲相關非法行為，顯然有死灰復燃之跡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6月底前提出混合五金廢料輸入管理檢討報告。【81】","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環保標章標準訂定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之各類環保計畫或方案也應公開，以利民眾了解。【83】","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二)各地方環保局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各年度之各項補助結果也應公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資訊公開作業，以利民眾了解。【84】","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三)依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送審之全國區域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來看，有關生活廢棄物的部份包括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及掩埋場挖除活化再生，這兩個都是已屬政策環評通過的內容，而有關事業廢棄物的部份僅有填海造島（陸），這部份甚至還沒有通過政策環評。但不管有無通過政策環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送審之「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內容皆無涉於空間規劃，做為土地利用之上位計畫顯然過於空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重新規劃，以期於土地開發利用之時能妥善規劃環境保護設施之設置，並將修正後草案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85】","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四)空氣污染防治基金之餘額高達近70億元，其中除了12億元為存款有微薄的利息收入外，多數是放在國庫閒置，造成鉅額通膨損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研擬有效執行方案。此外，有鑑於移動污染源對於細懸浮微粒的貢獻與固定污染源相當，然而僅加嚴移動污染源之排放標準並不足以有效達到污染減量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邀集相關部會提出跨部會之細懸浮微粒減量推動方案，以確保國人健康。【85-1】","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五)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所完成之102年報，土壤污染物種類比例以重金屬（砷、鎘、鉻、銅、鉛、鋅、汞、鎳）污染場址數最多，佔總比例達97.02%，且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顯見重金屬為主要土壤污染來源；而地下水污染場址數比例則以氯化碳氫化合物為主佔51.85%。104年度本基金歲入預算中，石油系有機物為5億5,297萬6,000元，而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僅為1億5,917萬元，顯然不合比例，應立即檢討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之費率，並立即修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中，要經過4年才可以調整費率的規定。【85-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六)各地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攔檢柴油車之不合格情形仍偏高，顯見定檢作業仍有不確實之處，此外，機車之到檢率仍偏低，二行程機車約為5成，四行程機車約為7成，造成烏賊車滿街跑的情形不斷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有效檢討改善措施，以有效改善移動污染源之廢氣排放情形。【85-3】","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七)環境保護基金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皆無法顯示單位成本（元）或平均利（費）率，難以了解各計畫之執行成效，例如空污基金年均編列數億元之預算用於補助電動車，卻未說明其污染減量之成效，無從從與其他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減量成本加以比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補充相關污染減量效益說明。【85-4】","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八)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業務預算合併共約6億元，佔支出39.2億元共約15%，比例並不低，然而空污基金的歲入主要來源為移動污染源（佔74%），且溫室氣體之排放大戶為事業單位，卻未向之課徵空污費，有違公平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完成預告開徵溫室氣體空污費作業，並於1年完成開徵作業。【85-5】","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五十九)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業務預算合併共約6億元，占支出39.2億元共15%，比例並不低，然而空污基金的歲入主要來源為移動污染源（佔74%），且溫室氣體之排放大戶為事業單位，卻未向之課徵空污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法制建制完備後半年內提出開徵溫室氣體空污費物種、費率及對象草案，並於一年內完成預告開徵之法制作業。【85-6】","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六十)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每年金額超過20億元！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為避免弊端產生，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委辦績效評估及建立完善監督管考機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並將其評鑑結果之建議，提供受託機構限期改善，作為下次續約與否之參考，以確保被委託機構能確實執行受託業務。【86】","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六十一)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規劃進行網際網路事業廢棄物清理資訊即時申報作業，其後陸續公告各批次應上網連線申報之事業機構，然事業廢棄物隨處傾倒事件時有所聞，影響我國甚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申報不實情形，督促地方進行主動覈實勾稽機制，落實稽查管制，並強化系統功能，維護我國環境。【87】","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六十二)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上位計畫及政策未定，且無後續具體配套，已停止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遲未定案，致計畫延宕無法執行，預算執行率偏低！而104年度仍編列鉅額計畫經費，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衡酌該計畫之必要性與迫切性，並督促經費預算之有效執行。【88】","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　清　　泉王育敏　江惠貞","(六十三)有鑑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環，故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及毒害防災應變處置需求之增加，培訓公部門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專業人員有其必要性！政府實不宜長期採委辦方式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研議，有次序、階段性培訓地方政府公部門人力承辦該作業，以完備公部門毒災防救組織。【89】","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　清　　泉王育敏　江惠貞","(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補助縣市停建焚化廠將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於104年度編列所需相關經費8億7,590萬元。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31處垃圾轉運站。其中台中潭子區、高雄市旗山區、南投縣埔里鎮及嘉義縣竹崎鄉等4處取消補助計畫，其他垃圾轉運站，其他垃圾轉運站，則因遇民眾抗爭、承包商履約有爭議、焚化廠未營運、地方政府改制不再轉運等等因素，目前僅20處轉運設施正常營運。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效能。【90】","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補助費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億6,006萬5,000元之49.72%。換言之，全國環保工作近半是由地方政府執行。","然而，各項補助款的相關補助作業未臻周延，曾出現核撥地方政府後，因地目無法變更，或因未取得建照即開工，致進度延宕或中輟無法營運；補助地方辦理「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工作」卻與一般性補助「汰換垃圾車」的計畫內容重疊。","104年度歲入預算中編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賸餘款等繳庫數。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預算補助款的審核過於寬鬆。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各類補助款的執行率及其成果，以提升政府預算的使用效益。【91】","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六十六)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度委外辦理「廢食用油回收、PVC管制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估算專案工作計畫」期末報告，推估我國年廢食用油產生量及回收量分別為8萬8,004公噸及5萬8,950公噸。回收率約為67%。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藉由廢油事件之教訓，積極完善法制規範，強化各類廢油產源管理，有效掌握再利用量能，確認廢油均予妥善處理，加強稽查與取締以嚇阻不法，補強廢油回收管控機制，以杜絕此類情事再次發生。【92】","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六十七)國人傳統宗教活動，一般係透過焚香及燒紙錢方式來表達對神明與祖先之敬意。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度委外辦理之「民俗活動及農廢露天燃燒減燒宣導計畫」統計，97年度計使用香枝3,459.3公噸，其中寺廟及家戶分別為2,885.8公噸及560.1公噸，分占使用量之83.4%及16.2%。","寺廟因屬半開放空間，焚香燃煙會產生粒狀污染物，為室內空氣之主要污染源之一，且傳統祭祀行為會在短時間累積高濃度之空氣污染物，會傷害人體健康。台北市行天宮為推動「問心敬神」理念、落實節約資源及環保，自103年8月26日起已不再設置香爐及供桌，以「心香取代線香」。","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順勢積極宣導有關焚香燃煙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及其對健康危害知識，鼓勵國人及廟宇減少焚香、燒紙。【93】","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金額分別高達25億1,571萬5,000元、23億6,642萬4,000元、28億6,559萬3,000元及19億6,518萬5,000元，包括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計畫，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缺失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惟環保勞務採購易滋生弊端，允應建立管考機制」，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再者，「環保勞務採購涉及評選專業性，採購人員較不熟稔，恐易滋生弊端」，若由非專業人員辦理專業委辦事項，如何有效進行管考不無疑義，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方案。【94】","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六十九)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台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47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3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石化業對高雄環境影響總體檢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邀請相關之民間團體、學者列席對談。【94-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七十)針對環保團體舉證六輕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之「（1011098A）100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報告」內容涉低估致癌風險及非致癌風險，報告中已檢測出三氯乙烯、四氯化碳、氯仿、1.2二溴乙烯等致癌物，但六輕報告卻未列入致癌評估，而未釐清爭議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於103年3月核備通過此報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低估致癌與非致癌風險爭議，納入下年度專案審查會，將所有污染源、污染物（含有機揮發物VOC、重金屬）等都應納入致癌與非致癌風險評估，而且環團亦可推舉審查委員代表參與審查。【94-2】","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104）年度編列高額出國交流預算，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庫將台灣列為中國一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洽外交部予以因應處理，並於兩岸環境保護、溫室氣體相關交流活動中，避免可能危及國家主權之協議。【94-3】","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會議資訊公開工作有成，為各部會表率，然常因更換承辦人員、會議主席，針對民間團體是否能影音紀錄有不同見解、時常耗費許多時間討論，不利環評效能。基於全民合作保護環境之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閉門討論結論外，應與公民團體達成必須完整呈現影音記錄共識後，常態性開放環評會議公民團體影音記錄。【94-4】","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網路申報列管事業，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顯示之前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才改弦易轍，採取積極作為，為昭公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按月公布前一月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回收量。【94-5】","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七十四)PLA材質（Polylactic Acid）有生質塑膠、環保塑膠之稱號，每年在國內的使用量為千餘公噸，雖然使用量不高，近年的使用量卻不斷成長。PLA材質雖然取自植物，看似天然，但是回收處理確有相當大的困難。PLA材質在現有技術下的再製回收有一定的難度，PLA的外觀與塑膠類似，但是無法與石化原料提煉的塑膠混摻進行再製處理，而且PLA易受水氣影響使得回收再製的材料強度大幅降低。而且，PLA雖號稱生質塑膠，在大自然中卻幾乎無法分解，只能在特定的回收處理槽當中進行分解作業，使得PLA的回收時常遭遇廠商沒有意願進行處理的困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民國99年將PLA列為可回收的廢棄物，以每公斤15.17元的金額對回收商於以補貼，以鼓勵回收，但是，在處理商無力處理、無意願處理的狀況下，PLA材質可能出現資源回收業者回收後卻無處可去的窘境。","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PLA材質的回收、再利用所面臨的障礙，儘速研擬解決方案，並對於PLA材質的使用、回收、處理進行宣導。【94-6】","提案人：徐欣瑩","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吳育仁","(七十五)經查，對於化學工業產業而言，生質材料為化石燃料以外之重要原料，對於二氧化碳減排也有貢獻，世界生質材料工業已經進入第三代，以農業廢棄物精製成原料（如木質素做成罐頭內漆減少雙酚A、以澱粉作為塑膠機殼），然台灣目前仍無針對生質材料相關標章認證如美國BioPreferred認證，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邀集農委會、工業局、工研院、產業界研訂可與世界接軌之生質材料標章，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推動生質材料標章列為政府綠色採購項目。【94-7】","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本項尚有委員提案18案，保留：","(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編製我國重要環保統計資料」業務費編列225萬8,000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1年5月即開始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卻未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公開統計資料中詳列監測數據，民眾無從參考歷史資訊，爰請凍結相關預算3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統計資料加入PM2.5監測數據之執行規劃後，始得動支。【16】","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經費編列8,012萬1,000元。其中3,069萬6,000元係用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經費，但有鑑近來我國許多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例如台東縣美麗灣開發計畫與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等都屢屢發生糾紛，顯示環評制度有進行徹底檢討之必要，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3,069萬6,000元全數凍結，待該部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環評法規與環評審查作業之修正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17】","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處負責制定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綜合策劃等政策、制度或法制研討等相關工作，鑒於近年國際推動綠色金融工作，以促進綠能、節能、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由近日台灣郵政儲金投資中國爭議可知，台灣國內並非缺少資金，與其投資於資訊不公開之高風險地區，不如投資台灣國內綠、節能、環境污染防治產業，對台灣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皆有正面幫助。爰提案凍結綜合策畫環境保護計畫1/2，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邀集金融產業、財稅部門、節能產業、綠能產業、環境污染防治科技產業、有志推動公民綠能電廠等環保團體，研商台灣綠色金融服務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8-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國外旅費編列394萬2,000元。主要為出國參加消費者研究國際研討會，環境科學及技術國際研討會。相關會議參與之必要性不明，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相關費用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建請凍結國外旅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2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編列19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有助提升環評顧問公司品質，日前日月潭水里大彎服務區開發案在民間團體舉證之下，發現有數筆土地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料狀況下讓此案進入二階環評。日後恐將再次引法如美麗灣飯店開發案多年民眾抗爭與法律纏訟，最後開發單位敗訴事件。爰提案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認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訊、或未環評先招商之開發案（如雪谷纜車）未來不得進行環評程序，並懲處該案顧問公司後，始得動支。【24-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經費編列8億7,590萬元，係用於補助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但有鑑於近年來南投、雲林、台東等各縣市都有焚化爐於興建後遭閒置之情況，形同「環保蚊子館」，因此是否仍有持續推動之必要，須待該署針對補助之狀況以及興建之預期使用率進行詳細說明，才能決定，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8億7,590萬元全數凍結，待該署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26】","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4億3,49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推動廢棄物回收的過程中，定義廢棄物為資源屬性，並將目標設定為零廢棄，以推動物質再利用循環鏈。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定義，底渣應屬資源類別，其再利用之產業應回歸市場機制，且底渣再利用管理與技術不臻成熟的問題，其間接或直接性污染仍頻傳，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業務費用，尚待重新評估，爰請凍結相關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廢棄物再利用中底渣循環鏈之完整報告，及其再利用之技術與流向說明，始得動支。【29】","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業務中新增的「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編列1億8,800萬元。根據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編列1億1,000萬元，並未於預算書說明底渣再利用工作之成效，爰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該工作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2-1】","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業務費45萬元。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目前已有學校與民間組織發起自救，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時量測數據而暫停戶外運動課程，卻未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積極協商停課機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空氣品質管理」等相關業務費用，若無具體為公眾所規畫之空氣污染管理策略，等同消極作為，爰請凍結相關預算2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PM2.5指標設立修訂防護機制計畫期程，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36】","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業務費184萬元。台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污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在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盡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查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編列「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之相關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思從源頭杜絕、積極爭取修法，卻消極以稽查或管制計畫妥協於經濟部，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恐無法為空污區的居民立下保證。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兩年內就空污法第12條修正之跨部會協商歷程報告，以及「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之設置期程與運作機制，始得動支。【37】","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編列258萬元。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國際法規修訂、宣傳作業、學術交流活動等，上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且每年進行相同之國際議題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不明，欠缺效益說明，應撙節使用。建請凍結系爭預算1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3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業務費編列258萬元。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仍在年度績效目標中，以未包含PM2.5監測濃度的PSI空氣污染指標作為空污改善成效評斷，恐將誤導民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近期已提出PM2.5指標，然社會各界仍期盼設立單一參考指標，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綠能低碳總計畫行動方案」之委辦預算，若無具體防制措施與改善目標，恐無法為民眾之呼吸健康把關。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年度空污改善績效之指標、新式空氣品質指標之設置期程，以及相關預算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39】","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編列「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8,473萬元，其中「督導強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管理及生活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70萬8,000元及「辦理工業區聯合污水廠及區內事業廢污水排放管理、工業區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300萬元。兩項內容有所重疊，均為強化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疑有重複編列之嫌，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該如何辦理監督及管理管制，應加強說明辦理方式及效應，爰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管理管制方式做出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事業廢棄物被棄置在水岸邊的如果未及處理，不僅較陸地更容易造成污染範圍擴大，更可能隨時因氣候關係被沖散而增加處理的難度，故水岸邊的事業廢棄物有處理的必要性。彰化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台61線）162K下方大肚溪沿岸高灘地，範圍為台17到台61公路之間的河畔，包含大量有毒電弧爐爐渣與集塵灰被非法棄置，非法棄置場址多含有害事業廢棄物，雖民間團體多次反映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彰化縣環保局開會協調處理下，至今政府均未能有效處理完畢。爰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清運報告且同意調查後，始得動支。【58】","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業務費編列3,825萬4,000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9月到10月份號召志工撿拾沙灘垃圾，和一般撿拾的活動不同，淨灘參與成員除了清理水域與岸邊的廢棄物外，還必須使用一份全球共用的海廢監測表（ICC表），詳細記錄海灘上的垃圾種類與數量，並將彙整後分析垃圾來源，進而發展出人類社會的資源再利用政策，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海岸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相關業務預算，雖已有定期舉辦淨灘活動及ICC紀錄分析，卻未見公開詳細統計數據與背景資料，如淨灘日期、花費時間、長度或人員數量等，民眾無法了解其計畫執行情形、分享淨灘紀錄成果，爰請凍結業務費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淨灘資訊透明化之規劃，始得動支。【63】","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長期委外辦理建置毒災應變小組非長遠之計，爰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之2億1,258萬9,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毒災應變小組正式納編之規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65-2】","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訊監測」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畫與測站管理」業務費編列3,028萬2,000元。台灣是高度都市化國家，城市空污主要來自交通，據去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交通測站PM10的年平均濃度要比一般測站高約兩成；但全台的交通測站卻只有6個，六都之中的台中、台南以及更連1個都沒有，監測條件完全不符民眾的生活環境，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規劃調整既有測站類型及功能」之業務費用，屬跨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遲未對交通測站數量提出改善措施。","另「開發增進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收集及分析系統服務」於103年度編列248萬3,000元，卻於104年度突增為2,210萬元，增列將近10倍預算，查該項預算說明並未有詳細工作陳述，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綜上，爰請凍結相關委辦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新增交通測站規劃或增進城都交通密集區空氣品質監測之方案，以及新增預算數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76】","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十八)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意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欲和中國大陸簽署環境保護相關協議，應透過陸委會交涉，而非自行洽談，以確保合作之效益及效力。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編列預算洽談「兩岸環保事務合作協議」協商議題及雙方實質合作之運作機制，為確保合作協議之談判效益，在協議未成之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逕自前往大陸進行任何合作交流會議。【8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第2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2億7,942萬8,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環境檢驗」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772萬8,000元。【95.97.】","本項尚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項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新增預算1,470萬元，業務說明中包含推動環境鑑識技術開發、奈米碳管修飾分析、微萃取技術開發、奈米環境評析等8項委辦計畫。上述計畫多為委外性質，且類似研究內容，於以往年度亦已進行多次研究，包含103年度已編列1,170萬元進行相似研究，104年又再增加預算加以進行，妥當性有待商榷，研究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使用不易監督。此外，8項研究計畫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具有研究性質之設立目的，相關日常研究業務不應全數委外。建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業務刪減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27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9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檢驗業務規劃管理─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編列765萬2,000元，查該所102年度委託民間公司對營運中或新設置之環境檢測機構、機動車輛測定機構檢驗室欲申請之項目，進行品管系統與檢測技術評鑑。102年度檢測結果，各類申請項目共5,793項次（含101年度未結案件750項次），許可項目5,136項次（88.7%）、不許可項目657項次（11.3%）。其中空氣、廢棄物、土壤、噪音及機動車輛噪音測定檢測類不合格率超過10%，高於平均不合格率，原因疑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對檢測技術及方法瞭解不足。此外，上述業務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法定職責，妥適性值得商榷。相關業務內容竟另包含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出訪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有浮編之餘。建請「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業務，刪減65萬2,000元，其餘部分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9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第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7,186萬元，照列。","二、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段落：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三、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另擇期繼續審查。","（12月18日）","（上午）"],["段落：報告事項（增列）"],["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豆干產品驗出含禁用的化工添加物二甲基黃之源頭及流向管理與查緝」列席報告。","（本專案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相關主管等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蘇清泉、陳節如、吳育仁及王育敏等4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即席答覆。）"],["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一)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　議"],["段落：第一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保留。"],["一、第一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保留。"],["段落：第四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保留。"],["二、第四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保留。"],["段落：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新增第四條之一條文保留。"],["三、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新增第四條之一條文保留。"],["段落：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第四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四、委員田秋堇等19人提案第四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五、第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六、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段落：第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七、第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二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八、第二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二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九、第二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十、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段落：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保留。"],["十一、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保留。"],["段落：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保留。"],["十二、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保留。"],["段落：第三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三、第三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19人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均保留。"],["十四、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19人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均保留。"],["段落：第四十條條文：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十五、第四十條條文：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段落：第四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六、第四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委員黃偉哲等16人提案新增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保留。"],["十七、委員黃偉哲等16人提案新增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保留。"],["段落：第四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八、第四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四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九、第四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十、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段落：第四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一、第四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二、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五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三、第五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四、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二十五、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1.臺灣歷年食安事件，屢次發生工業用原料流入食品加工業，舉凡工業酒精、工業用鹽、工業用黏著劑、工業級防腐劑、工業用漂白劑、工業染劑……，已成為國人食安夢魘。衛福及工業主管機關應對化工原料行嚴加管理，研議比照藥局證照制度，專業人員常駐；原料行內所售工業原料及食品原料應管制流向，並於儲存及販賣區域皆有明顯區別。","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蘇清泉　　陳節如"],["段落：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田秋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二十六、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田秋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下午）","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決議：","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甲、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47項　勞動部139萬元，照列。","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9,954萬9,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854萬5,000元，改列為1億2,809萬4,000元。【1】","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8萬1,000元，照列。","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6,6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改列為8,600萬元。【2】","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58項　勞動部2,358萬2,000元，照列。","第15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068萬9,000元，照列。","第16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2億8,875萬3,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42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017萬5,000元。【3】","第161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第16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第4款　財產收入","第159項　勞動部，無列數。","第160項　勞工保險局1億0,459萬2,000元，照列。","第161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587萬6,000元，照列。","第162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000元，照列。","第163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56項　勞動部，無列數。","第157項　勞工保險局22萬8,000元，照列。","第15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47萬1,000元，照列。","第159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000元，照列。","第16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二、歲出部分","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215億9,716萬1,000元","註：陳委員節如等提案減列「宣導費」137萬3,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分配如次：1.勞工保險局94萬2,000元、2.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2萬2,000元、3.職業安全衛生署10萬4,000元、4.勞動基金運用局5,000元。【5】","本款通過決議1項：","(一)104年度勞動部預算，經查勞動部及所屬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預算9成。（詳見附表1）","而於捐補助費預算部分，對團體及私人補助之比率逐年增高，以104年度為例，勞動部及所屬捐、補助費共編列1,152億3,311萬3,000元，其中，針對團體及私人之1,152億3,311萬3,000元，比率高達99.25%。（詳見附表2）","經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部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以致經常錯失申請時機，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補助費，而致使本身權益受損。","綜上，爰凍結勞動部及所屬104年度捐、補助費2億元，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本款尚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一)104年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133萬5,000元、1,290萬元，合計1,423萬5,000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2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應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編號1、2案爰先各凍結十分之一，其餘編號3-6各案凍結五分之一，辦理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予解凍。【6】","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林淑芬","第1項　勞動部1,149億7,801萬5,000元，減列「國內旅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外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431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動研究發展」54萬元、「強化計畫管考」30萬元、「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業務費30萬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30萬元、「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業務費3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中「因應ECFA簽訂後，赴陸工作者增加，為關懷我赴陸工作者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等協助業務費」107萬2,000元、「我國將陸續與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為消除國人對於該等協定之疑慮，召開說明會等」業務費150萬元），共計減列611萬2,000元，其餘暫保留。【7.9.12.13.19~28.29.31.32.33.35.37.41.44.45.】","本項尚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01「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02「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03「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業務宣導費合計編列492萬元（表一），存有下列缺失：","1.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顯現。","2.勞動部應善用每週定期記者會、網站平台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業務宣導，而非以傳統會議吃喝形式為之。","3.勞保年金制度變革牽涉層面廣泛，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須同步進行，然勞動部改革方案仍未獲得多數勞工認同。","基此，為撙節政府開支，爰建請刪減業務宣導費200萬元。【1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二)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畫業務」之「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編列350萬元。據世界經濟論壇2014公布之全球競爭力評比，台灣全球排名由去年12名降為14名，其中台灣女性勞動參與比率僅為男性之0.75，排名第89名顯現勞動市場之性別區隔現象仍有改善空間，包括：高齡女性參與率過低，55歲以後女性勞參率快速下降低於四成，尚無明顯改善；102年女性平均薪資為男性平均薪資之81.46%；近五年女性從事派遣等低薪非典型工作高達男性之3倍；近10年男性以工業為主，女性以服務業為主之職業區隔現象亦未有重大變化，顯見勞動部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未見成效。本項預算全數刪除。【34】","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三)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527萬2,000元，經查該項預算為針對貿易自由化衝擊及對就業市場及勞動權益的影響辦理研究因應及對必要之政策說明與宣導，並對我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後，邀請國外專家提供經驗及諮詢，並對我國赴陸工作之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及我國與大陸地區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消除國人之疑慮之說明會，多數屬於業務說明及宣導費用，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統計101年度歇業工廠家數為2,504家，顯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對我國勞工就業困境並無法獲得實際幫助，爰提案建請刪除本項預算數50萬元，並凍結本項預算數15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如何改善我國勞工就業困境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3】","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本項通過決議12項：","(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142億7,575萬2,000元。經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有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補償責任之規定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但查，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卻將「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請假致留職停薪之勞工」，納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承前所述，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相關規定，勞工若因職業災害且醫療期間2年內，雇主皆應付給全額工資，且不可資遣該勞工，職是之故，遭職業災害之勞工何須於法定可領全額工資期限內，選擇留職停薪？由此已突顯兩法之間存有矛盾，且因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最基本之權益，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顯有為雇主另立巧門，逃脫其應負之雇主責任。","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合理解釋或相關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二)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編列267萬元，查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項下，編列231萬2,000元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度相關宣導事宜。查103年度8月相關預算執行，辦理21縣市宣導說明會，依各縣市產業規模及被保險人總數，預期每場200人次參加，經費總計執行131萬8,166元。惟宣導方式則於平日辦理宣導說明會不利於勞工出席，爰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4】","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三)有關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編列5億0,942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組改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動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然勞動部租用辦公大樓面積卻不減反增（約增加100坪），租金較上年度增加200多萬元，顯有浪費之嫌。","2.現職員工訓練進修等122萬3,000元，欠缺法律授權，且公務員進修應以自費為主。","3.前部長潘世偉卸任後在臉書開砲，提及自己的下台是因「擋人財路」，外界認為疑與勞動部的勞退基金等「小金庫」有關，本事件也導致會計處處長、政風室主任相繼被調離，故有關「辦理政風事務、問卷調查及資料統計分析等」預算65萬5,000元，似未發揮功能。","4.經政府立案之公協會，若欲向政府申請補助，皆須備妥公文、立案證書、理監事名冊、計畫書及預算表等相關資料，並經審核程序；「公務人員協會」不應享有特權直接以預算編列方式為之。","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一般行政」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9】","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四)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0,942萬3,000元，經查，勞動部為防範因事業單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導致勞工權益不保，近3年針對全國16萬家企業舊制勞退開戶及提撥狀況進行清查；但據了解，勞動部清查後發現事業單位若有應開戶而未開戶之狀況，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立即開罰。","另查，由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超商加盟店加保就業保險情形後，仍未依該法第38條規定逕行開罰，因而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中，為此通過一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應立即依法對相關事業單位所涉及之違法事實立即開罰；但其回文卻仍主張：「不開罰，先輔導」。","再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有關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主管之歲出預算決議(八十七)略以：「…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四分之一……」；但檢視勞動部官網，類似問題依舊存在，甚又發生新問題，如：工會最新消息之連結，內容完全為勞工保險局發布之相關訊息。","據上，顯見勞動部及所屬不僅漠視法令、且帶頭違法，更無視立法院所作決議至極，爰「一般行政」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五)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其中編列公務車車庫租金12個月102萬元、辦公室、簡報室、會議室等活動場所修繕費用80萬7,000元及職員短程洽公車資及國內出差旅費130萬7,000元，其中公務車車庫租金去年度僅為94萬8,000元，國內出差費僅為119萬，且勞動部今年始搬入辦公大樓，修繕費用甚高，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六)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查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歷編列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勞政相關預算達25億7,809萬4,000元（如表），為檢視中央補助預算執行成效，勞動部應針對受補助地方縣市政府研擬考評機制，並將考評結果公告上網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爰「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考評機制與公告方式之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七)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有鑑於勞動部身為勞動主管機關應強化勞動權益保障、增進勞動福祉、提升勞動品質，勞動部極力推動勞動派遣法草案，惟截至103年第1季止仍有988位派遣人力，身為勞動派遣法主管機關卻坐擁龐大派遣人力、無法以身作則，有違人民對勞動部執行決心之期待。爰此凍結勞動部「一般行政」經費2,0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人力運用改善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3】","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八)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基本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8,892萬8,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129萬6,000元作為舊有檔案正理、銷毀等人力外包處理。上述費用使用方式不明，年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銷毀等事項，預算運用有浮編之虞。另相關法規彙編、資料印刷、藝文及文康活動等費用，都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4】","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九)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管理編列1,111萬2,000元，其中為辦理公務統計及彙編各種勞動統計刊物、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及各種勞動專案調查及辦理勞動統計資料庫系統維護等，經查其統計業務年年編列千萬預算，並未見其業務成長，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5】","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十)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統計業務管理」業務費編列1,097萬7,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列各式勞動統計刊物，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統計刊物，相關刊物應以數位化與資訊系統化為方向加以進行。另相關資訊維護費用，軟體建置與維護之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編列預算，並說明相關規劃已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十一)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勞動資訊業務」編列1,784萬9,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778萬5,000元做為系統業務開發及購置軟硬體設備，相較於103年度預算書，去年度已編列公用行政資訊系統更新擴充業務550萬3,000元，相似之資訊系統業務使否應重複進行，以不同名義編列資訊系統預算，值得商榷。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監督不易。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三)至(十一)合併凍結「一般行政」2,000萬元，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500萬元","(十二)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編列350萬元。有鑑於至民國114年時，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20%，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在少子化和高齡化的雙重衝擊下，未來勞動力勢必出現缺口。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中高齡人力資源統計分析，55歲以上者之勞動參與率雖有逐年攀升的趨勢，但成長幅度緩慢，且相較於美、日、韓等國，我國中高齡勞動參與率遠低於世界各主要國家。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預算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中高齡勞動參與率之提升，提出完整的規劃報告，包含在兼顧勞工退休權益與勞動力運用下，重新評估現行退休制度，並預估於廣設中高齡就業資源平臺，開發且提供更多適合中高齡人口就業機會下，中高齡勞動參與之成長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本項尚有委員提案4案，保留：","(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辦理研議職業災後保險業務157萬元，根據預算書為事實改進勞工保險職業災後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職業災後勞工相關保險權益宣導。經查行政院於10月底正式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因職災保險法與現行勞保條例多所不同，本席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正式提案要求勞動部應立即召開與縣市工會座談，獲得勞動部同意，據查勞動部將於12月底正式啟動，惟仍有多數勞工團體反映未獲邀請進入座談會議，顯見宣導工作不足，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100萬元，待勞動部確實完整與各縣市工會團體座談後，彙整地方工會意見後，提出職災保險後草案溝通意見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7】","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監理業務120萬元，根據預算書說明為聘請部外委員15人出席相關會議，及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財務帳務檢查及外部訪查等相關事宜，經查該項算為本年度新增之工作計畫，仍未見其必要性，預算說明略為簡略，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新辦業務之必要性說明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8】","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三)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促進國際合作交流預算822萬7,000元，其中為辦理培育勞工行政人員參與國際事務能力60萬元，經查勞動部年年編列同項目之預算，卻未見其勞工行政人員對參與國際事務之業務報告，為求了解預算編列之必要性，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6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有關勞工行政人員如何增進國外事務能力之業務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8】","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四)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674萬9,000元，其中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政策暨實務推動」研討會20萬4,000元，為本年度新增之計畫項目，預計推派2名代表於104年7月間應大陸人社部邀請出席勞動事務約7天之會議，經查前3年間並未有該項業務拜會活動，惟預算書並未提出該項業務之會議舉辦地點及會議內容，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2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業務往來之必要性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本項尚待確認之主決議6項：","(一)104年度勞動部「委辦費」編列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據勞動部主管近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101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10項，全文公開者6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4項，全文公開比率60%，惟至10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8頁，全文公開者僅1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7項，全文公開比率降至12.5%，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二)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以紓解勞工朋友一時之經濟急需與難關，符合申貸資格者最高申貸金額10萬元整。若勞工無法按時還款，勞工保險局可於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逕予抵扣二分之一，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債權抵扣三分之一門檻，恐危及老年經濟安全，應予以檢討。爰請勞動部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三)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57萬元辦理改進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職災勞工相關保險權益宣導事宜。為勞動部保險司出席職災保險相關研討會之言論，暴露勞動部完全不清楚基層職災勞工處境：","1.民間團體針對行政院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提出職災給付額度過低無法滿足職災勞工日常生活，勞動部保險司出席人員卻以增加職災給付恐有道德風險回應，意指勞工刻意製造職業傷病詐領職災保險給付。","2.依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507號函覆本席辦公室，查勞工保險局受理職災給付申請案件並無詐領職災給付件數統計。顯見，既無詐領職災給付案例，卻於公開場合指控職災勞工的道德風險，實屬發言不當。","3.實務上，雇主擔心勞動檢查，一旦勞工遭遇職業災害，經常以人情壓力要求勞工不得申請職災給付。即便請領給付，因職業傷病認定程序繁複，仍須經由勞工保險局特約醫師認定，亦有不少勞工放棄請領。縱使職災傷病得到確認，職災勞工常在經濟壓力下與雇主和解，或被雇主要求返回職場工作。","綜合上述，負責研議法規的勞動保險司閉門造車，無視職業傷病對勞工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與外界溝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今後不得再以道德風險作舉例，並檢討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至可涵蓋勞工平均薪資之95%，以保障職災勞工生活。【16】","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四)有鑑於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發布「2014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Talent Report 2014）。在60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27，為近5年來表現較差之排名。突顯出近年來我國於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市場中，績效有待提升，我國政府須更加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跨部會人力培育平台，從多方角度謹慎研議提升人才指標的有效策略，方能強健我國勞動市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研提相關提升人才競爭力具體措施並納入「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包括：持續推動及強化多元、實務的進修與培訓、強化職能基準、技能檢定、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停留規定。另有關綜合規劃業務係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政策規劃，至關重要，本預算照列。爰此，請勞動部於4個月提出103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30】","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五)有鑑於美國國務院發表之「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在台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之保障，未對其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未規定最低之休息次數或休假時問，且仲介公司多會預先和除貸款償還金額及各項費用後，始將薪資付給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造成外勞實得工資遠低於貧窮線，勞工剝削問題嚴重。據上，勞動部應正視此議題，於家事勞工保護法通過前，針對改善家事外勞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其勞動條件、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39】","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六)有鑑於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預算，其中辦理1場次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預算書中僅見「藉以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以提升我實質國際地位」，未說明任何實質意涵。據上，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提供「2014年就業促進研討工作坊」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效益報告；另應於辦理104年度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結束後1個月內，將該研討會之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2】","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二、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案，未及審查及保留部分及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一、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主席：現在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等23案進行提案旨趣之說明。","請蘇委員震清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請盧委員嘉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請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李委員不說明。","請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現在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等8案進行提案旨趣之說明。","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江委員不說明。","請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本席等提出之修正案，在這一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也多多少少涵蓋在內，行政院修正的是第十五條之一，本席等則是修正第十五條，這二者的差距是，本席認為對於未成年的青少年朋友們，如果疑似得到AIDS時，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樣他們更容易去接受檢驗，行政院版本第十五條之一也涵蓋了這樣的概念，不過本席請貴委員會特別注意第十五條之一的涵蓋範圍雖然立意良善，但如何保障人權這個問題，也應該要有平衡的考量，因為我們看到這個問題，才放在第十五條之一單獨列項討論，如果委員會沒有對人權問題有疑義，那本席沒有意見。至於第十八條的修正，主要是外國人疑似得到AIDS時該如何處理的問題，配套的第二十條也是一樣，這一次看到行政院版把第十八條與第二十條都刪除，本席也予以同意。以上。","主席：請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請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楊委員不說明。","接下來請衛福部蔣部長……","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本席要求程序發言。","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程序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的程序發言與12月22日衛福部公告有關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期程與標準有非常大的關係，基因改造食品要標示是今年1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規定，總統也在2月初公告，但是根據前天衛福部所公告的期程，竟然要等到後年（105年）才要上路，對此，我感到無法理解，從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已經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才要開始標示，事實上，這些已經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早就可以標示了，照理講，今年初就通過的法律，你們拖到明年初才上路就已經給他們一年的準備期了，到了大後年（106年），這些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豆花、豆漿、豆腐等製品才要開始標示，到了大大後年（107年）散裝業者才需要標示，我不懂為什麼，等到那時候可能現場的幾位委員已經有人不是委員了，到時候部長人在哪裡我也不知道，有可能高升去擔任行政院長了，但是我不管那個，我現在問的就是食品安全，今天要審查兒少福利權益法，而我現在講的這個問題與兒少福利權益正相關，有多少學校營養午餐正在給我們的小孩子吃有問題的豆類製品！","加拿大魁北克早就研究出來，他們發現抗蟲基改玉米牲畜食用後腸胃會有毒素，因此針對人類進行研究後發現，發現96%懷孕婦人、80%胎兒、69%未懷孕婦人的血液中都測得到Cry1Ab毒素，這樣的問題還不嚴重嗎？這與兒少福利沒有相關嗎？這些資訊都刊登在國際期刊上！另外還有法國塞拉利尼的小白老鼠實驗，他們餵食小老鼠基改玉米2年，一般都只做60天，這些老鼠得癌症後身體變形到這種地步，特別是雌性老鼠罹癌與死亡率特別高。","除了這二個實驗研究之外，還有業者跑來向我投訴，還拿著他寫的文章「臺灣人，你吃的是飼料還是食品」的陳情書，他說我們每年進口230萬公噸黃豆，其中120萬公噸來自於美國，110萬公噸來自於南美洲，他說美國的黃豆分四級，臺灣進口這120萬公噸的美國黃豆是二級黃豆，這種二級黃豆在美國不直接供人食用，只做榨油與飼料。20年前日本與臺灣一樣食用很多豆製品，他們要求美國農民種植與育種食品專用的黃豆，所以美國是有食品級的黃豆，這種黃豆連包裝都不一樣，是30公斤3層防水包裝，但是這種供榨油與飼料的黃豆則是用貨船沿河收集、長途曝曬後迢迢運到臺灣港口，期間管理與準備食用的食品級黃豆相差甚遠，所以臺灣人吃的就是這些美國人不會食用的基因改造黃豆，篩選顆粒較大、均勻的，選豆之後給我們與我們的孩子吃，這種東西連中國人都不吃，中國人規定他們要吃的是非基因改造的黃豆，向本席陳情的這位業者陳小姐是有美國國籍的臺灣人，他受不了了，他說他們去參加食藥署的會議之前，臺灣進口黃豆協會把所有業者叫來，要求他們口徑一致，要說臺灣無法供應歐盟等級摻雜率只有0.9%的黃豆，一定要說做不到，只能從5%改到3%！今年1月立法院通過食管法的附帶決議寫得那麼清楚，非基因改造的標示要比照歐盟，邱文達部長到801會議室報告時也說要比照歐盟等級，但是找了業者來開會之後竟然只剩3%，說0.9%做不到，有美國國籍、住在美國的業者陳小姐受不了才跑來找我，他說明明做得到，不要小看美國豆農的實力，3%對食品級黃豆來說太寬鬆了！3%的意思是什麼？標示非基因改造的豆製品有3%是基改黃豆也可以算是非基因改造的豆製品，歐盟是0.9%，在製造過程中無法避免也只容許最高0.9%！","我今天非常痛心，竟然說日本的標準比我們寬鬆，日本非基改食品的標準是5%，日本根本不吃基改黃豆，所以他們的標準寬鬆沒關係，但是我們沒有辦法，我們進口99.9%就是基改黃豆，一定要標示歐盟等級，我今天想問的是，到底衛福部是站在廠商那邊當廠商門神還是站在消費者這邊？我不跟你論基改食品的好壞，我只論標示，只論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這樣子不行嗎？我們要求學校的營養午餐要給小孩提供非基改黃豆，郭華仁老師要去上電視，去年1月底基因改造的定義出來且要標示以後，他去市面上想買一包基改黃豆上電視拿給大家看，結果去柑仔店，看店的老阿嬤還問他是不是要買非基改黃豆，不要小看我們的消費者，他說他特地要買基改黃豆時，那個阿嬤還滿驚訝的，因為去那裡買散裝的人都指明要買非基改黃豆。","部長，我今天要請教你，為什麼要配合業者拖到105年才實施？馬總統沒幾天就要卸任了，才要讓基改標示上路，當初預公告，本席的辦公室一再與你們行文溝通，我好幾次遇到你也跟你說我可以退讓到雙軌制，非基改標示0.3%與0.9%一起上路，結果你公告的還是只有3%，你們是業者的門神嗎？我們國家眼中沒有孩子的健康、沒有消費者的權利，就只有業者的利益嗎？即使這樣，業者都跑來跟我講，她做一個母親，她不同意。她雖然住美國，但還有很多親戚住台灣，她受不了。部長今天不給我滿意的答案，我就站在這邊，站到腳斷掉也不下來！","主席：為什麼要這麼晚才公告實施？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食安法過去的基改標示標準是5%，今年年初修法把它變成3%。我完全同意……","田委員秋堇：修法沒有3%，附帶決議寫得很清楚！姜代理署長當時都在現場，附帶決議就在王金平院長面前簽字，各黨團三長都簽了，比照歐盟標準。","蔣部長丙煌：是，3%我們完全同意……","田委員秋堇：什麼叫3%完全同意？當時過的是歐盟標準0.9%，我們只差沒有把它寫進母法，你們說不要寫到母法裡面，我退而求其次同意將它放入附帶決議。如果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附帶決議，及部長去年11月4號到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中談到未來工作重點時，清楚表示基改標準修正為0.9%，這些都不算數，那中華民國什麼才算數？","蔣部長丙煌：我跟田委員其實溝通過很多次，我們的共識……","田委員秋堇：我跟你說過本席可以讓步啊！","蔣部長丙煌：我們的共識，是要讓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如果業者能夠處理到0.9%，他就可以標0.9%。","田委員秋堇：你昨天公布的就是3%啊！我沒有看到0.9%啊！","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跟委員報告，委員看到我們的公告是「基改食品」的標示，不是「非基改食品」的標示。那麼……","田委員秋堇：基改食品的標示什麼時候要公告？","姜代理署長郁美：是，在基改食品裡我們有規定是基改食品就一定要標示基改食品。公告自105年1月1號起，標準從5%調降成為3%。所以在這段期間，業者必須變更包裝標示，必須要去……","田委員秋堇：我們講得很清楚，是0.9%！","姜代理署長郁美：非基改食品的部分，我們沒有要求一定要標非基改，一般的標示就可以了。但是我們在QA裡頭有建議民眾、廠商……","田委員秋堇：所以衛福部當時在王金平面前朝野協商，跟我答應的歐盟標準是說假的，是不是？你們騙委員簽了字，然後要怎麼樣就怎麼樣，是不是？","姜代理署長郁美：是，委員。當時也跟委員溝通，我們是分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調降到3%……","田委員秋堇：你別騙我了！衛福部瞞著我開會不敢通知我。事後跑出一個我之前都沒有聽過的3%標準，並說0.9%何時上路，還要看看效果如何。經我打電話抗議後，你們又重新開了一個會，會還沒開完，葉明功署長說他有事先走，那個會議根本就沒有結論。後來我說願意變成雙軌制，散會後，還有業者跑來跟我握手說謝謝。","姜代理署長郁美：是，委員。在0.9%跟3%，非基改食品的部分，我們鼓勵業者可以把百分比標示在它的外盒包裝上面，或者是用其他的logo，都可以。","田委員秋堇：署長，這與我們當時修法，各黨團都在那邊，包括王金平院長也在場時，所講的不一樣！我們講的就是非基改的標示要比照歐盟的標準。你說有些業者做不到，只能做到3%，我也認了；就像營建執照一樣，分甲種營建執照、乙種營建執照，採雙軌制我都可以接受。沒有業者可以自行標示的！","姜代理署長郁美：委員，我們公告的是基改食品，必須要……","田委員秋堇：為什麼要等到後年？這些進口業者，從下單到上船裝貨的時候，就知道是基改還非基改。","姜代理署長郁美：是。","田委員秋堇：業者進關的時候就知道了。","姜代理署長郁美：已經分流了！","田委員秋堇：有那麼困難，還要準備兩年？","姜代理署長郁美：在標示上面，因為現在是從5%調整到3%，所以包裝上必須要從5%降到3%這個階段裡頭的，業者要更改它的標示。","田委員秋堇：那一年也夠了，明年2月就上路！我們三讀通過的東西，業者已經看得明明白白的。","姜代理署長郁美：103年12月公告，到105年1月1號開始執行，其實只有一年。","田委員秋堇：亂講！我們今年1月底三讀通過，就說基改要標示啊！業者早就知道要標示了。所以署長說明年1月來不及，明年4月至少可以吧？至少明年6月啊！哪裡需要這麼久的？你就只會站在業者的立場著想！我們的任期時間所剩不多，署長拖到後年，屆時大家都已卸任，那我們修食管法在修什麼意思？","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對於非基改標示的部分……","田委員秋堇：基改標示！我現在跟你講基改標示，你別跳來跳去啦！","姜代理署長郁美：是。關於基改標示，經我們在會上討論之後，認為給業者一年的準備期，尤其是它的外盒包裝可能要有印刷的時間，或原有的外盒要去變更的時間……","田委員秋堇：我待過印刷廠，以前做雜誌時，看過四色印刷，德國海德堡機器一下就印出來。那個東西哪裡需要兩年？從我們今年1月底三讀通過到105年是兩年耶！","姜代理署長郁美：從公告開始是一年。公告……","田委員秋堇：你拖那麼久才公告啊！","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這段時間需要跟業者有所溝通！","田委員秋堇：業者早就有心理準備，哪裡需要到兩年？半年！明年6月就要上路。","主席：是不是請衛福部回去研議？剛剛田委員提出來……","田委員秋堇：不行！我們跟他們討論多久！我好聲好氣跟他們講了半天，都是騙我！","主席：這個只是外包裝。","姜代理署長郁美：對。","主席：應該可以再縮短期限吧！","姜代理署長郁美：外包裝之外，現在已經分流……","田委員秋堇：是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的公司！我跟你講的不是散裝耶！","姜代理署長郁美：對，有公司的就是有包裝……","田委員秋堇：對啊！","姜代理署長郁美：有包裝的在一般工廠裡頭，包裝袋應該是有一定的庫存量。","田委員秋堇：我管你庫存！是小孩子的健康跟食品比較要緊，業者也可以去用貼的啊！","蔣部長丙煌：跟委員報告，我回去再……","田委員秋堇：業者的包裝庫存比我們的國民健康還重要嗎？","蔣部長丙煌：我回去以後跟食藥署再來研議看看，儘量要求他們時間往前提。好不好？","田委員秋堇：部長，今年1月底要標基改的食管法就過了，總統2月初公告。你說業者包裝上沒有基改食品的標示，這些袋子早就用完了啦！業者中間偷吃步自己去偷印，那是他們家的事情，他們需自行承擔這些損失。業者把我們的政府不當政府，就是吃定你們，知道你們會配合他們嘛！","主席：好，我們請蔣部長回去研議縮短時程。","蔣部長丙煌：我跟食藥署再來討論這個事情，我會儘量朝這個方向。","田委員秋堇：明年6月上路！部長今天不答應我不下台，我站到腿斷掉！","蔣部長丙煌：我儘量朝這個方向。","田委員秋堇：明年1月6號要上路。這已經是忍無可忍的時間，明年這時大家都已經在忙選舉了，部長知道嗎？","蔣部長丙煌：委員指的是基改還是非基改？","田委員秋堇：基改的標示，明年1月6號要上路…………","蔣部長丙煌：我想明年1月可能會太早，業者可能真的沒有辦法反應……","田委員秋堇：我太生氣，我說錯了！","主席：剛田委員說6月啦！不是1月。","蔣部長丙煌：明年中大概還有……","主席：對啦！我們以明年6月，再縮短半年當作一個目標。","蔣部長丙煌：我會當作一個目標跟食藥署再來……","田委員秋堇：我已經跟你們講過，也行文給你們。本以為做為一個立委、衛環委員會的召委，行文給你們，至少你們要當一回事，結果完全不當一回事，你們還是照草案公告啊！部長現在就答應！","蔣部長丙煌：我們再溝通。","田委員秋堇：溝通？已跟你溝通無數次啦！包括部長來醫院看我，我都在跟你講基改食品、非基改食品的標示啊！","蔣部長丙煌：是。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在改變這些事情的時候，還是要找學者、專家相關的……","田委員秋堇：你們已經都找過了，獨獨就是不敢通知我啊！","蔣部長丙煌：不可能啦！我們不可能說不敢通知委員。","田委員秋堇：你們把0.9%改成3%的會議就沒有通知我，事後也沒有任何一個人打電話告知我，我是從別人那裡知道的，經我抗議後，才又開了一個會。我在會中提出0.9%、3%共同來做非基改的標準……","主席：田委員，我們請蔣部長回去必須提出時程表，好不好？","田委員秋堇：跟主席說明一下，食品販賣業者已經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本來是105年1月1號起才要標示；販賣豆漿、豆花、豆皮、大豆製品包括素肉產品的業者，106年1月1號才開始標示；散裝業者於107年1月1號起開始標示。","我認為這些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大型食品販賣業者，經總統2月公告，明年2月他們就應該要上路；販賣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製品、素肉的這些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應該明年6月就要開始標示。我們以為我們的孩子吃這些東西很健康，但事實上都在吃美國人不吃的飼料級跟炸油用的這些豆類製品。我們不可以讓這樣的事情再繼續下去。","總統都已經公告了，業者還去印之前的包裝，那是他家的事情，為什麼要配合他呢？就從今年2月總統公告，明年2月這些大型的販賣業者，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的，就要開始標示；明年6月，這些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賣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製品、素肉的業者，就要開始標示。你說散裝標示要到後年，因為茲事體大，老實說散裝製品要做標示也很簡單，但我就配合你們的期程，沒有改動一、二、三的順序。","主席：好，我想……","蔣部長丙煌：我會朝這個方向來進行。","田委員秋堇：如果不是這個方向呢？","蔣部長丙煌：它一定是往前的方向。","主席：部長承諾一定會縮短這個時程。","田委員秋堇：就是明年2月，大型販賣業者，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的，就要標示，總統都公告了！","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其實現在基改食品在所有包裝上都有標示。","田委員秋堇：那你怕什麼？既然都有標示，就明年2月上路啊！有什麼困難？","姜代理署長郁美：它的標示是依據我們之前公告的5%。現在我們要降低成3%，那麼這個時間裡頭，在這個範圍裡頭的，就要變更它的標示。","田委員秋堇：3%就是業者要求的啊！他們早就知道是3%啊！若不是業者去運作，怎麼會0.9%變成3%呢？","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依據委員的要求來做提早，就從105年1月1號來研議，是不是我們的公告時間可以提早。","田委員秋堇：我跟你講，我的dayline最慢就是明年6月，這些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的大型販賣業者就要標示。業者早就知道了，3%是他們自己要求的。你還要給業者多少時間？","姜代理署長郁美：是。","田委員秋堇：最慢到明年6月要上路。","蔣部長丙煌：好，就是明年6月，除非有真正的困難，不然就是這樣子的方向。","田委員秋堇：不然我只好公開的宣布，衛福部裡面就有這些進口基改業者的門神！我苦口婆心，好聲好氣不斷跟你們溝通，連部長來醫院看我，我躺在病床上都在跟你講這件事情。","蔣部長丙煌：是，沒有錯。","田委員秋堇：結果你前天的公告，內容一字不改，簡直是在突襲我，我才會這麼憤慨啊！","主席：部長已經具體承諾會以剛剛田委員提出來的……","田委員秋堇：這些已經辦理公司、工廠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本來106年才要上路，這個要明年1月……","主席：建議田委員可以提一個臨時提案，我們11點半處理臨時提案，好不好？謝謝。","田委員秋堇：如果他們不做呢？","主席：臨時提案是委員會通過的啊！他們當然要照辦，這有一個依據嘛！","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程序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我再補充一個基改的問題。一歲以下的嬰兒奶粉，裡面所含的玉米糖漿，它所謂的配方，還要加修飾澱粉、麥芽糊精，這裡頭的基改玉米、基改大豆，甚至乳源裡面的基改生長激素RBGH，這件事情非同小可啊！所以，我們的風險不是長大才開始，不是吃黃豆才開始。我們喝牛奶、使用奶粉的嬰兒，是從出生就開始，這個風險是何等的大！今天衛福部部長、FDA還說回去再研議，因為偷襲田秋堇、偷襲我們當初的提案，才要回去再研議。真的是累犯啊！","但是本席今天不是要講這件事情。在選舉前，大家都在關心兩件事情，一個是豬油，一個是菲律賓椰子油。選後，連奶粉的事情，我都跟衛福部要資料。選前，我行文衛福部，請他們提供資料。因為統一的豬油來自日本，而日本的豬油來自LOPS。LOPS是一家貿易商，那日本的LOPS是跟誰買的？我們看到的證明裡面，酸價超過2.7、顏色是6的這麼爛、這麼黑的油，是從哪裡來的？","11月7號，衛福部聲稱他們10月請駐日代表處訪問LOPS後，拿了七筆交易的文件，有了第一個相關的提單、有原產地證明、有重量證明、有輸出入許可、有轉運證明。我們請衛福部提供駐日代表處的這幾個文件，結果不給！不只我們要，台南地檢署也都在要這一份資料，也不知道有沒有給？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不能提供？今天頂新的門神，大家抓到最上面在抓總統了。可是衛福部在那裡，好像都不關你們的事？頂新跟統一都同樣的門神啦！要統一的豬油不給資料，統一的椰子油也交代不清楚。我們都還記得11月20號在這裡吵架，我說我要菲律賓進口椰子油151311、151319號進口報關資料，食藥署拖到11月26日選舉前三天才給我們，而且是完全去辨識化，無法判讀，我今天講豬油、椰子油，為什麼會提出衛福部，因為這是F01、F02字軌，F01、F02字軌衛福部統統有，他們不給我們廠商資料，去辨識化到完成無法比對廠商，比以前邱文達跟葉明功時代還要惡質！還再包庇廠商，不給資料！圍堵食安事件、把關食安的方法竟然是不給立委資料！","選後，我在12月16日還去文FDA，要求他們提供嬰兒奶粉、嬰兒奶水19011000104號廠商名稱及個別進口數量，我們要看到底是誰在壟斷、是誰在進口、是誰在哄抬價格、是誰在剝削母親、是誰在欺負嬰兒？結果到昨天12月23日才提供資料，同樣的，我們要廠商資料，他們給的是無法辨識的廠商資料，所持理由是什麼？本席不知道法源依據何在？請問，法源依據何在？立委要資料可以不給？F01字軌的，不是海關的喔！還有一種是連委員會裁示要提供的資料，他們也不提供！","主席：這些資料為什麼無法提供？如果是經過委員會共同決議，裁示要提供的，一定要提供。","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求廠商的資料、進口數量，委員會都裁示了，他給的資料卻是無法辨識的，比邱文達、葉明功時代還要惡質，是直接大剌剌的包庇廠商！請問，所持的法源依據從何而來？","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食藥署絕對沒有說不願意提供資料……","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在這裡睜眼說瞎話！你就只要回答我，你們去廠商辨識化，不給我們廠商名稱，不給我們數量，為什麼？","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在第一次提供資料時，其實就有得到外界很多意見，就是我們的去識別化……","林委員淑芬：外界的意見是業者的意見。","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的去識別化內容不夠去識別，還是可以辨認……","林委員淑芬：所以你這是業者的意見嘛！你今天講的是外界業者的意見，認為你們提供給委員的資料不夠去辨識化，這種話你講的出來！","姜代理署長郁美：所有報關資料，其實都是業者的商業行為，對其報關內容……","林委員淑芬：你言必稱業者！你聽我說，你給我法源依據就好了！","姜代理署長郁美：這點，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協助說明？","林委員淑芬：法務部不用啊！法務部有給你們公文啊！","主席：請問法務部，在沒有牴觸法律的情況下，委員會要求的資料，為什麼不能提供？","請法務部法制司鍾參事說明。","鍾參事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提供資料部分，本部大概在11、12月份時有給各部會一個函……","林委員淑芬：10月2日。","鍾參事瑞蘭：對！主要有幾個方向，就是可能涉及的法律，大概有兩個，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是我也要特別強調，如果特別法有特別規定，就優先適用，譬如相關法律有保密規定，就要優先適用，如果沒有，就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了限制提供的事由，如果涉及廠商或個人隱私部分，原則上不提供，但如果公益大於私益，就可以提供。","林委員淑芬：請問，我們要了解黑心油從何而來，符不符合公益大過私利？我們要了解幽靈椰子油從哪裡來，符不符合公益大過私利？我們要了解黑心豬油從哪裡來，符不符合公益大過私利？我們要了解廠商奶粉價格壟斷問題，到底進口的數量和價格之間的關係，零售價跟成本價的關係，這符不符合公益大過私利？","鍾參事瑞蘭：這在我們10月2日函中的說明第三、四點有提到，可能要視具體個案而定。說明第四點提到，落實民意機關的監督，為增進公共利益……","林委員淑芬：法務部10月2日給各機關的文中，說明第四點提到，所謂的保護個資，講的是自然人，但公司為法人，適用個資法嗎？","鍾參事瑞蘭：沒有，個資法是保護……","林委員淑芬：我要求的是廠商名稱、廠商資料，而不是廠商負責人資料，這符合個資法管制範圍嗎？","鍾參事瑞蘭：對！法人不是，但我剛剛提到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林委員淑芬：政府資訊公開法？我剛剛講過，公益大過私利，這有牴觸嗎？","鍾參事瑞蘭：這就需要從具體個案來看，由主管機關判別，而所提供的範圍多寡，也要符合比例原則。","主席：你們是不是針對剛剛林委員提出來的這三項……","林委員淑芬：我問的是奶粉、幽靈椰子油、豬油。豬油理所當然跟他們無關，豬油我要的是廠商的油品來源，衛福部也不給啊！現在要問統一的豬油來源，不給問嗎？","主席：這三項如果是公益大於私利，當然你們就要提供，如果是基於監督原則……","林委員淑芬：今天要釐清的是，這三件事情到底是不是公益大於私利？你們非得在這裡保護廠商保護到這麼極致不可嗎？這是主管機關要回答的，與法務部無關了吧！我們就個案認定，看看有沒有符合公益大過私利？","姜代理署長郁美：是，報告林委員，其實我們也是以個案來認定……","林委員淑芬：請問我哪一件不符合公益大過私利？","姜代理署長郁美：其實我們一直都有在辦林委員交代的案子……","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再模糊，隨便搪塞。","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只是再詢問駐日代表處，我們提供這個資料給林委員，同不同意，到現在為止，我們還在等待他們的回覆。然後，對於第二件奶粉的案子……","林委員淑芬：你有沒有提供給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有沒有跟你們要資料？你們有沒有給？","姜代理署長郁美：如果是地檢署要資料，而且是屬於……","林委員淑芬：現在這不是假設問題，台南地檢署是有跟你們要豬油的油源，所謂的原產地證明、轉運證明、相關提單等等資料，你們聲稱都沒有問題，政府已經幫統一保證了嘛！但我現在要問，你保證的內容依據、所本為何？把你所本的東西拿出來看，連地檢署都要問了，我現在問你，你有沒有提供給地檢署？","姜代理署長郁美：謝謝委員，我們……","林委員淑芬：這不是假設的問題，請你直接回答。","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可能要回去調查看看。","林委員淑芬：我沒有辦法接受。我剛剛講的這三件事情，如果在立法院都不願意釐清這是公益？還是私利？如果在這裡繼續放縱衛福部這樣隱匿資料、保護廠商，本席今天就不下台，我就要在這裡等你們，我們好好討論清楚。","姜代理署長郁美：是，委員。只要是台南地檢署有來要我們的資料，基於公務機關，我們都會提供給他。","林委員淑芬：你有沒有提供給他們？","姜代理署長郁美：對於奶粉部分……","林委員淑芬：我在問你，你為什麼沒有回答呢？你有沒有提供給台南地檢署？有？還是沒有？等你回答清楚，我們再繼續。如果你提供給台南地檢署，為什麼不能提供給立法委員呢？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子呢？極盡所能的在包庇業者！今天頂新有門神，統一沒有門神嗎？","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還沒有給台南地檢署。","林委員淑芬：你連台南地檢署都不給，這是什麼態度啊！台南地檢署是幾月幾日向你們要的？公文是幾月幾日來的？","姜代理署長郁美：應該是最近吧！","林委員淑芬：好大的官威，連地檢署要資料都不給，怎麼證明你們有資料呢？如果沒有資料，又怎麼保證統一的油源沒問題呢？我告訴你，強冠要找我，搞不好要自曝，現在要抓統一的門神了，是不是？你到底有沒有這個資料？你們聲稱統一油源沒問題，因為外交部拿出7份相關資料，包括提單、原產地證明、重量證明、輸出許可證明、轉運證明等等，你們手頭到底有沒有這些資料？你先回答我。搞不好連你們也沒有，只是在立法院虛與委蛇，欺騙人民。你手頭有沒有這些資料？","姜代理署長郁美：沒有。","林委員淑芬：衛福部有沒有？FDA有沒有？你不要玩文字遊戲，說現在手頭沒有，今天政府最可惡的就是連這個都要騙。","姜代理署長郁美：現在所有的資料都是我國駐日代表處經濟組查察日本輸台豬油的訪察資料，裡面並沒有證明訪察內容和豬油是有問題的。","林委員淑芬：那你把資料拿出來給我們看啊！","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已經發函給駐日代表處經濟組，請他們同意提供給委員。","林委員淑芬：你是幾月幾日發函的？你們身為衛生主管機關，到底要不要給這些資料，還要問駐日代表處？駐日代表處是聽命於你去調查的，調查出來的資料本來就屬於衛福部FDA，現在你卻回過頭來說要問駐日代表處是否同意提供給委員，這不是虛與委蛇，這不是搪塞，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公務人員是這樣幹的嗎？不要以為你在這裡唬弄就可以混過去。今天食安辦有沒有人列席？","主席：食安辦和今天討論的議題沒有關係，所以沒有邀請他們。","林委員淑芬：他們的錢都是從哪裡補助的？好吧，那就算了。我問的問題怎麼沒有回答，僵在這裡幹嘛？","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台南地檢署是在11月底向我們索取這個資料，我們同時就去函給駐日代表處。","林委員淑芬：11月底到現在都沒回？一個月了耶！","姜代理署長郁美：是12月初去函的。","林委員淑芬：12月初的幾號？你是來這裡唬弄立委的嗎？現在要審預算了，你們卻什麼資料都不知道，難道沒有想到立委會問嗎？我告訴你，我會去告統一也會告你們，不是說你們不給資料，我們就沒辦法告。告是一回事，今天我在這裡要替人民好好地問政府，你們到底要不要給答案？光是站在那裡不是解決之道。主席，他們向駐日代表處發函根本是假的，因為他們不需要外交部同意就可以給了，外交單位是配合他們去調查的。現在連地檢署在11月底向他們要資料都要不到，包庇至此！我們要求主席立即裁示，請衛福部提供駐日代表處經濟組到廠商去查察的好幾份資料，他們聲稱沒有問題的那些資料，請立即提供出來。","主席：署長，你們發文有沒有包括這些內容，就是要求調查報告的內容？","林委員淑芬：你知道他們為什麼發文嗎？因為我在12月8日發文向他們要啦！","主席：所以他們也發文過去了。","林委員淑芬：我發文給他們，他們才假裝發文過去。","主席：透過外交部向駐日代表處催一下。","林委員淑芬：這是錯的，因為外交部是基於衛福部的要求去調查的，資料屬衛福部所有，現在馬上就可以給，哪裡需要問外交部，而且還問了一個月！","主席：你們現在手上有資料嗎？","林委員淑芬：當然有。","主席：他們說沒有。","林委員淑芬：沒有的話憑什麼保證LOPS的豬油油源沒問題？","姜代理署長郁美：當時駐日代表處有幫我們去做調查，跟其他國家……","林委員淑芬：你有沒有看過資料？你沒看到證明沒問題的資料，憑什麼保證沒問題？","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的內容說……","林委員淑芬：你說你沒資料，那怎麼保證呢？","姜代理署長郁美：內容是說沒有發現有問題。","林委員淑芬：沒有發現有問題？這是什麼文字遊戲？","主席：林委員，我們是不是要求他們把調查報告拿回來？","林委員淑芬：你說你沒資料，那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現有問題呢？還是我們幫你看一看吧！","主席：所以要他們去把資料要回來，你們發文的內容……","林委員淑芬：她有資料啦，怎麼會沒資料！","姜代理署長郁美：委員，我們現在趕快和經濟組連繫，……","主席：你們把林委員希望調到的這些資料要回來，提供給委員。","林委員淑芬：主席，她手頭就有，如果沒有的話，怎麼證明沒有看出有問題呢？她剛才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她說她沒有資料，沒有看過資料，那怎麼證明沒有發現有問題？","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手上有的是駐外代表處的訪察資料。","林委員淑芬：他們是衛生專業嗎？我們要求立即提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為什麼嬰兒奶粉廠商名稱和進口數量不能夠提供呢？","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都有提供給委員了。","林委員淑芬：但是去辨識化，沒有廠商名稱，也沒有進口數量，你不要再胡說八道。為什麼在這裡可以睜眼說瞎話呢？誰說要去辨識化？法源依據是什麼？你念給我聽。法務部剛才表示，個資法不適用於公司，而且當立法院開會是基於監督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沒有違反法令，就沒有任何需要保密，法務部的公文在這裡。","主席：我希望食藥署回去再研議，因為現在奶粉漲價的問題的確讓民怨高漲，大家也希望公平會能好好徹查。如果公平會功能不彰，立法院委員會想要主動調查，給廠商相對的壓力，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事。","林委員淑芬：她現在手頭有F01，為什麼不給？我們不是「希望」，現在就要她馬上拿出來，憑什麼不給？","主席：這部分你們要評估，如果公益利益比較大，現在大家是為了奶粉漲價的問題……","林委員淑芬：主席，請問我們在這裡開會，基於公務監督、維護公共利益，沒有公益大過私利嗎？現在是怎樣？保護廠商、保護業者，過度地保護。","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絕對沒有要保護廠商。","林委員淑芬：你們直接給我們資料，不要在這裡耍嘴皮。","姜代理署長郁美：希望是針對我們所提供的初步資料，委員覺得有疑惑的部分，我們再來提供比較詳細的資料。","林委員淑芬：我沒有要別的資料，你就照我的要求，我只要求公布這三年的廠商名稱、進口數量，我對這部分有疑惑，我告訴你，事實上公平會有給我廠商名稱了。","主席：你都有資料了？","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們沒有看到數量，他給我們的資料，完全沒有辦法辨識，公司是個資法保護的對象嗎？","主席：我覺得衛福部要回去檢視，如果沒有涉及到個資法，我覺得就應該提供。","林委員淑芬：主席，這沒有回去的問題，應該要馬上解決。","主席：如果沒有違反個資法，那就應該要提供，本席也贊成應該要公開這樣的資料。","林委員淑芬：要馬上提供！","姜代理署長郁美：好，委員要的是廠商名稱……","主席：請提供廠商名稱跟數量，好不好？","姜代理署長郁美：好。","林委員淑芬：我們的提案是要求提供10年內19011000104、19019021004以及19019022003，進口的廠商名稱及進口數量。","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只能提供3年的資料。","林委員淑芬：為什麼是3年？","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100年才接所有的……","林委員淑芬：好，請你提供3年內的資料。","主席：好，請衛福部提供3年的資料……","林委員淑芬：你會不會提供廠商名稱？","姜代理署長郁美：希望不要把它變成公開的在網路上流傳的資料，那就可以提供。","林委員淑芬：當然要接受公共檢驗，為什麼不能公開？你們限縮委員的問政方式，要委員怎麼問政？還要限縮我們不能在網路上公開！","姜代理署長郁美：這也造成我們困擾。","林委員淑芬：造成什麼困擾？公開資料的是委員，是委員要負法律責任的。","姜代理署長郁美：所有進口廠商絕大部分都是優良廠商，我們對於所有廠商……","林委員淑芬：你為什麼言必稱廠商，你為什麼不談這些喝奶粉的嬰兒，為什麼他的母親要被剝削，嬰兒要被欺負，你是衛福部還是廠商部？","主席：我想衛福部就是基於職責提供資料給委員會，至於個別委員如何運用資料，他所使用資料的方式，也是要接受檢驗的，好不好？","林委員淑芬：第三個是關於菲律賓幽靈椰子油的部分，F01或是F02字軌，從菲律賓進口椰子油的報關資料，你們統統都有，我們要求衛福部提供廠商名稱和數量，因為憑空冒出來這麼多，我們要知道到底幽靈椰子油是如何冒出來的？","姜代理署長郁美：有關進口報關資料F01的部分……","林委員淑芬：我們要廠商名稱和數量。","姜代理署長郁美：在食藥署這邊絕對沒有幽靈椰子油。","林委員淑芬：不管，那是我們要查證的事情，你說沒有，那是你的主張，你保護業者要這麼說，也是你的自由，我現在要求你們提供資料。","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跟法務部的同仁稍微有討論，我們可以提供資料，在委員會是否可以做個決議，我們就提供給委員會資料。","主席：對，你們就提供給委員會。","蔣部長丙煌：至於個別委員怎麼運用，這是……","主席：不關你們的事，沒錯。","蔣部長丙煌：這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提供給委員會，而且是委員會的決議，要求我們提供資料。","主席：好，那麻煩林委員寫一下提臨時提案，好不好？","林委員淑芬：可以，但是我們不允許一推再拖，他們號稱要給我們資料，但是在上次11月20日就決議要提供幽靈椰子油的資料了……","主席：部長，請你提供給委員會，我想這非常清楚。","林委員淑芬：部長，幽靈椰子油事件，我們在11月20日就在委員會決議了，你們還是沒有提供資料，我們要廠商資料，你們卻不給。","主席：林委員，你待會把這3項……","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我們要在這裡嚴格、嚴肅的講……","主席：委員會通過，他們就要執行。","林委員淑芬：委員會通過，他們也不執行！現在把11月20日的錄影帶調出來看，委員會決議……","主席：我們把它寫成白紙黑字……","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求提供廠商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油的相關資料和數量，結果他們沒有提供廠商名稱。","主席：我們把它白紙黑字寫下來，變成一個書面的臨時提案，通過了，連立法院都有會議紀錄的……","林委員淑芬：那我在這裡請求，我們應該要先處理這個提案，然後我們要休息……","主席：你先寫提案，再進行處理。","林委員淑芬：我們不允許這件事情還沒有處理，就莫名其妙，不明不白的審預算！","主席：不會莫名其妙，你待會先寫……","林委員淑芬：田委員的提案，我們要求現在就處理！","主席：你可以現在趕快寫提案，同時我們請部長先針對業務的部分進行報告，報告結束，我們就處理提案，好不好？因為你們現在也還沒有寫出來，我們要節省時間。","林委員淑芬：可以，但是我要壓日期，如果到時候處理提案，你們卻說不行，那我要怎麼辦？","主席：不會，待會……","林委員淑芬：如果我寫出來的提案，到時候他卻說不行、沒辦法……","主席：剛剛我們都溝通這麼久了……","林委員淑芬：生米已經煮成熟飯，霸王都硬上弓了，如果回過頭處理，你們卻說這不行、那不行，那這個提案……","主席：我們現在都還在開會……","林委員淑芬：如果提案沒有照我們所講的處理，那怎麼辦？主席要裁示！","主席：剛剛部長已經講了，他們願意提供資料給委員會，他說得這麼清楚了。","林委員淑芬：包含廠商資料和數量，也包含我們要求的證件嗎？","主席：你剛才沒有講證件……","林委員淑芬：我講LOPS就是要講證件。","主席：那你先把提案寫出來，待會再來討論好不好？","林委員淑芬：到時候如果不通過怎麼辦？他有意見怎麼辦？","主席：那我們的會議可能很難開下去了。","林委員淑芬：所以我們現在就在這裡討論好，再繼續開會。","主席：對，但你們現在連提案都還沒寫，你先下去寫提案，同時先讓部長針對今天的內容進行報告。","林委員淑芬：好，那我們先休息10分鐘，我馬上在10分鐘內寫好，休息10分鐘可以嗎？","主席：好。","林委員淑芬：謝謝。","主席：我們是不是可以先讓部長報告，你一邊寫提案？大家掌握時間，這沒有衝突，報告完會先處理提案。剛剛我們花了一點時間討論程序，我們就討論到這裡。","請衛福部蔣部長針對今天的三項議題進行報告。","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上午有三案要跟大家報告，我儘量簡略，如果主席同意，我稍後報告就不針對各委員的版本回應。","主席：對，請你綜合報告就可以了。","蔣部長丙煌：各位委員的版本稍後在逐條討論時再進行。","主席：進行逐條時，大家再來討論。","蔣部長丙煌：這樣的話就可以省略很多時間。首先就104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編列情形做簡略報告，本部基金分為作業基金跟特別收入基金，作業基金包括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的部分，104年度總收入編列284.21億元，主要內容為醫療收入233.58億元；104年度總支出編列276.59億元，主要內容為醫療成本235.58億元，本期賸餘7.62億元；醫療藥品基金103年度截至11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總收入249.66億元，總支出243.24億元，本期賸餘6.42億元。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的部分，104年度總收入編列5.03億元，主要內容為銷貨收入5億元，104年度總支出編列3.49億元，主要內容為銷貨成本3.21億元，本期賸餘1.54億元；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3年度截至11月底總收入4.9億元，總支出2.96億元，本期賸餘1.94億元。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4年度總收入編列5,716.09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收入的5,464.95億元；至於104年度總支出則編列5,716.46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成本的5,710.58億元；本期短絀為0.37億元。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3年度截至11月底止的總收入為5,226.45億元，總支出為5,226.52億元；本期短絀為0.07億元。","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4年度總收入編列869.74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收入的548.8億元；104年度總支出編列869.74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成本的857.39億元，本期無賸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3年度截至11月底止，總收入為839.69億元，總支出為839.69億元，本期無賸餘。","本部特別收入基金可分別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在健康照護基金項下設有7個分基金，分別為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其中健康照護基金104年度的基金來源編列101.33億元，104年度基金用途編列為163.01億元，主要內容為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的62.19億元以及醫療發展基金的54.12億元，疫苗基金的22.91億元，全民健保紓困基金的22.37億元，藥害救濟基金的0.8億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0.46億元，以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的0.17億元，本期短絀為61.68億元，將以前年度基金餘額支應。","健康照護基金103年度年度截至11月底止預算基金的來源為85.35億元，基金用途為51.79億元，賸餘33.56億元；社會福利基金104年度基金來源編列26.9億元，主要內容為政府撥入收入的13.98億元，104年度基金用途編列31.97億元，各項業務計畫如圖表所示，本期短紐為5.07億元，將以前一年度基金餘額支應。社福基金103年度截至11月底止其基金的來源為25.33億元，基金用途為19.12億元，本期賸餘為6.21億元，以上簡要報告敬請指教。","接著報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正草案，在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中共修正了十條，增列了兩條，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故修正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及第七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事項。","二、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九十條，並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明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其共同居住人之消極資格，應配合主管機關檢查及修正相關罰則。","三、修正第二十三條，增訂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段落：修正第七十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與扶助業務，得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之負擔。"],["四、修正第七十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與扶助業務，得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之負擔。"],["段落：修正第七十六及及第八十一條，明定兒少福利機構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並訂定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等相關辦法。"],["五、修正第七十六及及第八十一條，明定兒少福利機構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並訂定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等相關辦法。"],["段落：修正第一百零三條，配合廣電三法之管理修正以廣播、電視事業為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之裁罰對象。"],["六、修正第一百零三條，配合廣電三法之管理修正以廣播、電視事業為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之裁罰對象。","以上是關於兒少權益保障法的部分，繼續報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修正草案。在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中共修正了四條，增列了一條，並刪除三條，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稱。","二、修正條文第六條，規範醫事機構應依各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篩檢及預防工作，其方案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有關治療費用給付之規定，則整併至第十六條。","三、新增修正第十五條之一，增訂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得採集檢體進行HIV感染檢測，無需經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四、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賦予感染者主動接受檢查及治療之義務，並增訂主管機關得對拒絕者施予講習或輔導教育。另外，基於疾療平權，調整感染者醫療費用給付政策，確診後二年內由公務預算補助，其後回歸健保給付。","五、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及符合「兩公約」及CEDAW之精神，刪除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之限制。","六、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刪除感染者拒絕接受檢查或治療之罰鍰。另修正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未依規定通報之罰鍰數額，俾與「傳染病防治法」一致。","以上簡略報告，請各位委員指教。","主席：謝謝部長的報告，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處理上午的程序發言，亦即林委員與田委員所提出的臨時提案。","首先處理林委員的臨時提案。","林委員淑芬提案：","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103年12月29日前提供下列資料：","1.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3年11月20日會議裁示提供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油（稅則第1513.11及1513.19目）業者進口報關資料（需提供可辨識之廠商名稱）及數量。","2.近三年19011000104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嬰兒奶水，供零售用、19019021004調製奶粉、19019022003其他調製奶粉，供零售用5磅及以下包裝者之進口三者之可辨識之廠商名稱、個別進口數量（需製作個別表格）。","3.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於10月訪視日本LOPS公司，該公司主動提供5家食用油脂製造業的資料，駐日代表處隨機抽查7筆交易的文件，獲得相關的提單、原產地證明、重量證明、輸出許可證、轉運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上除第三項外，其餘請提供書面及電子檔。","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在第一點第二行的「業者進口報關資料」部分，因為報關資料不屬於衛福部主管，而是歸財政部關務署所管，是否提供食品部分就可以？","主席：我想這個衛福部應該可以提供。","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F01的報驗資料。","主席：對，只提供你們可以提供的資料。","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報驗資料裡面林林總總，項目非常多，是不是也給我們一些範圍，例如包括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及數量？","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還有日期。","姜代理署長郁美：好，含日期共四個欄位。","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廠商進口商品的名稱、國別、日期、……","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國別就是菲律賓，這一個欄位應該不需要了吧？","主席：日期就是廠商名稱、數量、日期。","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委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就是希望你提供F01業者進口的報驗資料，須提供進口廠商名稱、生產國別、貨品名稱、貨品數量及進口日期，因為現在提供去辨識化的都有提供這些。","姜代理署長郁美：廠商名稱的部分，我們依照慣例提供。","林委員淑芬：至少要提供前四碼。我們是說要你們提供廠商名稱，但你們也不會給我們真的廠商名稱，至少你要提供統一編號前四碼，而且是近3年內的資料，因為你們近3年都有檔案，說不定3年以外的也有檔案","姜代理署長郁美：沒有。","林委員淑芬：那100年以前的檔案在哪裡？","主席：當時沒有食藥署。","林委員淑芬：它還是有管理機制，怎麼會沒有？怎麼會是近3年而已？","姜代理署長郁美：關於第二點的「需製作個別表格」……","林委員淑芬：就是做成Excel檔吧？","姜代理署長郁美：那是逐項還是做成彙整表？","林委員淑芬：因為每個貨號都會有不同的品項，不能摻雜在一起。","姜代理署長郁美：不需要彙整表？像剛才法務部的解釋，我們經過去識別化、表格整理、再經過內容彙整即管理上的統計報表……","林委員淑芬：法務部的公文是這樣子講的，談到關稅法第十二條，立法委員開會以會議的方式決議，要求海關關務署提供資料是否符合可以提供，他們是說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自然人的姓名和名稱的話，就不在這個規範裡面。又，關務署提供的為彙整製作者及報關無關，也不適用該條文。但這裡講的F01就不是原始關務署的資料了，所以更不在該關稅法的規範裡面。你們做成的表格就不是原始的報關資料，當然就沒有什麼不能提供的問題。","姜代理署長郁美：第二點的部分，我們就用Excel檔。","林委員淑芬：第三點呢？","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正式出函給駐日代表處，是否等該處回函……","林委員淑芬：沒辦法，他從11月就去調查，到現在兩個多月了，沒有道理不回函，也不能因為他不回函，我們就看不出來……","主席：12月初才能……","林委員淑芬：12月初是因為本席要求，他們才去行文。11月底的是台南地檢署要他們提供，他們至今也還沒有給。所以沒有押日期是不行的。我們要求在12月29日之前提供。","姜代理署長郁美：前面兩點是沒有問題。主要是第三點。","林委員淑芬：那也不能無限期啊，要等到什麼時候？文件一掃瞄、電子公文一秒就傳過來的事情……","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就用e-mail去催促，元月第2週，好不好？","林委員淑芬：不要這樣子啦！第三點是12月31日，他已經去調查兩個半月了。","主席：我覺得給他們一點時間，不差這一週啦！要得到資料比較重要。","林委員淑芬：沒有辦法的話，就把這個案子送到食安辦公室做跨部會的處理。如果你們覺得請外交部提供資料這麼困難，那就請食安辦來處理。","主席：1月6日，……","林委員淑芬：主席，1月6日不行，12月31日吧？","主席：不差這個禮拜，他們要得到資料才重要。","林委員淑芬：好，就1月6日。本席再確認一下，12月29日是針對第一、二點，第三點是1月6日前提供。","姜代理署長郁美：對。謝謝。","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補充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我還是要再強調一下，關稅法第十二條規定，「關務人員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其涉有觸犯刑罰規定者，並應移送偵辦。……」上次我們法務部的書函上提到，「立法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要求貴署（即食藥署）提供資料是否符合上開條文規定，則應視委員會決議要求提供資料之性質而定。若提供之資料係為統計目的，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之姓名和名稱者，則不屬之。」但現在我們要求提供的是要洩漏這些……","林委員淑芬：部長，你忘了下一段，「又若立法院要求……」","蔣部長丙煌：我還沒有唸完，「又若立法院要求貴署提供之資料為貴署自行整理製作並非屬關稅法第十二條所指之報關資料，而無該條之適用。」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報驗資料是否屬於這個關稅法第十二條所指之報關資料，這個我要請委員會斟酌、解釋，因為這一點我們不是很清楚，當時之所以會去識別化，係因我們認為它是屬於報關資料的一環，所以請委員會要斟酌這一點，並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所以我要請委員會特別列入紀錄，這個要請委員會來處理，看它是否屬於報關資料。好不好？我們會提供給委員會，委員會來處理後續的法律問題。","林委員淑芬：所以現在要馬上來處理了？否則沒有辦法，他們會依據這一點而沒有處理，會搪塞我們。","蔣部長丙煌：我們會提供給委員會。","林委員淑芬：你們會不會依據這一點，沒有處理，然後搪塞我們？所以我們現在要……","蔣部長丙煌：我們會提供，現在不會去……","林委員淑芬：主席，立法院現在馬上就要處理這一點，我所提案子裡面的這些資料是否屬於洩密部分，我覺得我們現在的確是要討論這個……","主席：這個可能要請立法院的法制局……","蔣部長丙煌：這個要請法務部……","主席：法務部跟法制局。","蔣部長丙煌：而且主管機關是財政部。","林委員淑芬：主席，所以我說嘛！馬上就翻案了。他在講的是……","蔣部長丙煌：沒有翻案，我們可以提供。","主席：你不會翻案，但是……","蔣部長丙煌：可以提供，但是最後的法律責任部分，對不起，我要請委員會來負責。","林委員淑芬：最後的法律責任，我們立法院扛。","蔣部長丙煌：對。","林委員淑芬：主席，最後的法律責任，我們立法院來扛，大家有沒有異議？","主席：這個部分，我們要請立法院的法制局還有法務部研議，剛剛講的這個，我們提供……","林委員淑芬：立法院法制局沒有人員在這裡。立法委員在這裡自廢武功、自我設限，還討論說我們有沒有這樣子跟人家要資料的權利和資格。當我們在談修憲、在談要朝廢掉監察院、還給立委真正的調查權之方向的時候，我們卻自我限縮，還在討論說自己能不能要資料！主席，我具體建議，這裡要處理的是請問委員會對於這個決議願不願意通過，願意的話，我們自然就扛起責任了。","主席：我覺得我們可以更審慎的處理，就是說我們徵詢他的意見，不然黃委員要依據什麼來決定要不要通過呢？","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就提這個案子了啊！我們提案，是我們自己扛責任。我們提了這個案，立法院的衛環委員會做成了決議，理所當然是我們扛責任！","主席：是啊！但也要依據委員的意見，他們支不支持這個案子，他們也想……","林委員淑芬：對，那我們就處理這個案子嘛！","主席：對啊！我想剛剛部長的陳述已經非常清楚。","林委員淑芬：他的表達已經很清楚，現在是我們立法院的立委自己的事情嘛！","主席：好。謝謝部長。有關林委員提出來的這個提案，中間涉及到有沒有洩密的問題，今天委員會做出這樣子的提案，這些提案的內容有沒有涉及到洩密的問題，法務部是不是能夠在現場先給我們表示意見？","林委員淑芬：法務部只是行政部門，這是我們立法院……","主席：我知道，但畢竟法務部還是有法律專長，我們可以先聽一下他們的意見。","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我在這裡也補充說明一下，剛剛林委員垂詢的時候，我有提到，如果有特別法律就優先適用，剛剛跟衛福部確認了一下，這個部分如果有可能涉及到報關資料，的確要審慎小心。因為在具體個案上面，會不會涉及刑責，其實是由具體個案在審理的法官以及辦偵查案件的檢察官來決定，因具體個案的不同，決定也可能會有不同，所以我這邊比較建議要較審慎為之。也就是說，衛福部要提出來的資料，仍然應該要遵循特別法關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報驗資料裡頭涉及到報關資料，可能真的就必須要遵循第十二條的規定。","至於衛福部提出來的資料，他們就具體個案提出來的這些報驗資料是不是報關資料，這個部分可能要請財政部關稅單位再做一下確認會比較好。","林委員淑芬：我釐清一下，我們沒有要直接的報驗資料，是要他們提供廠商名稱，修正一下，提供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油（稅則第1513.11及1513.19目），從F02的輸入管道進口的業者名稱，把業者的報驗資料統統拿掉，業者名稱、業者進口日期、業者進口名稱、進口國、生產國別、進口數量，這沒有牽扯到報驗資料，我已經拿掉了，然後做成表格、Excel檔，都規避掉你們所講的那個疑慮了。","蔣部長丙煌：我瞭解林委員的意思，不過那些資料還是從我們的報驗資料裡面擷取出來的。","林委員淑芬：那請關務署來解讀一下，所謂的報關資料……","蔣部長丙煌：所以我還是要強調，這個法律責任要從委員會來……","林委員淑芬：你們不要擴大解讀到在包庇業者！請關務署來解讀啊！什麼叫報關資料？原始的報關資料就不是我講的那一些！所以我跟你說，重新自行整理製作者，不在此限。不適用嘛！過去葉明功統統提供過，我這裡有一份衛福部提供給我的豬油資料，我要求，如果照這個邏輯，馬上移送法辦。我拿資料給你們看。","他們曾經給我們豬油部分的名單，有廠商名稱，還有數量、日期，統統都有，照他們的邏輯，那個已經違法了嘛！所以不要在這裡胡說八道，過去有完整提供過，現在你說不能給，我不知道這是什麼邏輯！","主席：過去他們提供的是什麼樣的格式內容，林委員是不是可以提供給衛福部看一下？他們有沒有去……","林委員淑芬：（在台下）廠商名稱、貨品名稱、數量……","主席：都是這一種數字嘛！","林委員淑芬：（在台下）這個就是廠商名稱，是邱文達時代的公文。就是要比照邱文達時代這樣的……","主席：這個的確你們曾經提供過。","林委員淑芬：（在台下）都有，大家都有過，他們都知道。","主席：之前的確衛福部曾經提供過資料，如果按照前例，所提供過的資料……","林委員淑芬：就照邱文達和葉明功時代的格式來提供就可以了。","主席：那份資料我有看過，的確之前有提供過。好不好？就比照……","蔣部長丙煌：剛剛講的，我們提供，但是不是有相關的法律問題，解釋權在委員會。我們都提供，沒有問題。","林委員淑芬：主席在這裡就裁示，相關法律問題，我們立法院的決議，由立法院承擔。就處理這個提案，然後你就裁示通過，相關法律問題我們自行承擔，就這樣子而已！現在就把我的案子處理好就好了。","主席：就一併都處理臨時提案……","林委員淑芬：主席就說我們通過，大家沒有意見就通過，相關法律責任由立法院來扛，你就宣示這樣子，做成會議紀錄，他們行政人員就敢啦！","主席：現在請各位委員看一下林委員淑芬的這個提案之內容，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林委員淑芬：剛才有修正，第一個是F02。","主席：不是F01，是F02？","主席：他們擔心關務署那邊洩密的問題，都要加密。如果要提供給委員會，我想委員要同意，就是說他們以機密資料提供，因為是提供給委員會。好不好？","林委員淑芬：加密給委員會，委員會要給我們，法律責任由洩密的人自行負責。","主席：就是衛福部要加密，以機密資料的方式提供給本委員會。","林委員淑芬：（在台下）然後委員會要提供給我們。","主席：他們是對委員會，不是對個別委員。","林委員淑芬：機密文件給委員會，委員會再把資料轉送委員。","主席：對，本委員會，也就是衛環委員會。","林委員淑芬：你要先決議通過，請他們以加密的方式提供給委員會。","主席：本席認為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只給委員會，再請委員向委員會這邊查詢資料，因為這是機密資料！","林委員淑芬：由他們提供給兩位召委？","主席：可以。","林委員淑芬：你要陳述出來。","主席：我們請衛福部針對這份機密資料以加密的方式提供給衛環委員會及兩位召委。","蔣部長丙煌：（在席位上）我們只提供給委員會。","主席：只要提供給委員會即可，因為這是委員會的提案，而且它是機密資料，委員必須遵守機密的原則。","林委員淑芬：誰洩密就由誰負責。","主席：對，如果有個別委員把這份資料洩漏出去或公開使用，後面涉及到的相關法律責任就由個別委員自行承擔。","請劉主任秘書說明。","劉主任秘書錦章：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過去部會提供機密資料的方式，是正本給本會的委員，副本才給本會，你們現在要提供給本會，要職員來保管這些東西，反而多了一道程序，是否能按照過去的做法？像林委員過去也拿到一些機密資料，我們一直都是這樣處理的。所以他們現在要提供的機密資料能否直接行文給本會全體委員，副本再交本會？如果把機密資料交給本會之後，我們還得要多一個程序，交給本會的委員。","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老實說，我們也不是沒拿過機密資料，的確也是有把機密資料提供給委員的例子，譬如之前本席曾要求財政部提供個別銀行放款資料，他們也是將機密資料提供給委員個人，上次也是把機密資料提供給兩位召委，召委就是代表這個委員會。","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主席，是不是可以不要節外生枝，我們就提供給委員會，委員會要如何處理，無論是給召委或是給委員個人，是委員會內部的事情，就是這麼簡單嘛！我們就不要節外生枝了，好嗎？","林委員淑芬：沒關係，就讓他們提供給委員會，我們就再提案，要求委員會收到資料以後，提供給衛環委員會的個別委員。這是我們委員會內部的共識嘛！也就是說，衛環委員會如收到這份機密資料，請以機密的方式再提供給衛環委員會的兩位召委或衛環委員會全體委員。","主席：現在有兩種處理方式，一個是衛福部只對本委員會，因為它是機密資料，個別委員可以查詢、了解這份資料的內容，但是不能洩露出去。另一個就是林委員提議的方式，送到委員會之後，還要再轉出去給個別委員。","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們先處理之前的案子，通過之後，本席再提另一個提案，即：前案衛福部所提供的機密文件，提供給委員會時，委員會的議事人員須將這些文件交付給衛環委員會的個別委員，大家有沒有反對的意見？","主席：本席認為，一個是轉給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一個是轉給需要這份資料的委員即可，可能有些委員也不想要這份資料。","林委員淑芬：如果是這樣的話，豈不還要再去詢問每位委員是否需要？","主席：不是，因為現在涉及到……","林委員淑芬：沒關係，乾脆就函轉給提案的4位委員，如果你不要就是自己放棄，本席也沒辦法。","主席：不要用「提供」，改成「函轉」。","現在處理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林委員淑芬等人提案：","前案衛福部所提供的機密資料給衛環委員會時，議事人員需將資料函轉提供給衛環委員會提案及連署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田秋堇　　趙天麟　　鄭汝芬","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處理田秋堇委員等人提案。","田委員秋堇等人提案：","為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爰要求衛福部食藥署於12月12日公告之行政命令應修正如下：","一、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一)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包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二)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三)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二、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一)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二)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三)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一)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散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二)第四點第二項修正為：「(二)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五毫米。；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三)第五點修正為：「本規定實施範圍：","(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產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二)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1.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楊玉欣　　林淑芬","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說明一下，你的初始原料是基改原料，但是，你的高層次加工品，就算是目前的檢驗技術證明裡面不含基改的片段，本席還是要求標示，因為中國都已經是這樣規定了。既然我們在談食品的產業，中國都規定初始原料是基改原料的話，高層次加工品就要標示，更何況，母法並沒有授權高層次加工品可以豁免標示，基於消費者知的權利及資訊透明，你們就是應該要標示。本席不要求台灣做世界第一，可是中國都要求的事情，你們竟然不做，就是完全在配合業者啊！我們已經有追蹤追溯系統，修法也已經傾向歐盟的預警制度，那就應該要標示，有什麼困難呢？中國都做得到，為什麼我們台灣做不到？本席寫了那麼詳細的修正意見給你們，你們連一個字都不採納，也沒一通電話告訴本席，為什麼你們都不採納？中國都做得到的事情，我們還比中國落後嗎？關於2毫米的部分，本席還親自到食藥署開會，很多吃素者都是老人家，即使「基改食品」改以5毫米標示，總共也才2公分，這樣不行嗎？4個字，每個字5毫米，你們就一定要2毫米？","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示！因為我們22日已經進行公告，如果公告之後要再進行內容的修正，就必須要走行政程序。","田委員秋堇：在你們預公告的時候，本席就好聲好氣以口頭與你們溝通，向你們抗議時，你們就開了一個會議，本席也親自參加，會議紀錄也在本席這裡，本席剛剛的發言在你們的會議紀錄裡也都有，你們並不是不知道，只是在那裡裝傻、裝植物人、裝無辜，然後就一字不改地進行公告。現在竟然告訴本席，如果要回頭修正還要走行政程序，責任應該由誰負？是潘組長嗎？部長？還是誰？","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要走法規的公告程序，還要再做草案預告，另外，對於標示的字體……","田委員秋堇：你們草案預告又要拖多久？","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預告到WTO與TBT需要2個月，也就是60天。","田委員秋堇：上次我提的修正意見草案，你們何時預告的？","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潘組長說明。","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7月份的時候預告，到了9月多的時候，我們又另外召開專家會議……","田委員秋堇：那是什麼專家會議！那些專家完全不受國會監督，竟然有那麼大的權力，要修改國會所做的附帶決議，請來的學者，講話比業者還要直白。你們12月22日公告，10月31日開過一次會，那時候葉明功還是署長，開會開到一半，他就離開，還請鄭慧文幫他代理主席。","潘組長志寬：那天田委員也在場。","田委員秋堇：對呀！那天我也抗議啊！你們把業者都找來了，連進口商也都來了，業者的意見是意見，我們的意見就不是意見？","姜代理署長郁美：另外在標示規定，即字體大小部分，現行規定是所有字體都不得小於2毫米，所有內容成份展開規定的部分，都不得小於……","田委員秋堇：不得小於5毫米。","姜代理署長郁美：現在是要改為5毫米……","田委員秋堇：不過是「基改食品」4個字，也就是在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都要標示得比它原來的原料名稱或品名還要大。","田委員秋堇：本席說的是「基改食品」4個字，或「含基改原料」5個字，每個字體至少要有5毫米大。","姜代理署長郁美：那就不要在原料名稱或其他容器之後，只是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基改食品」4個字，或「含基改原料」5個字，不得小於5毫米，這是可以的；如果在原料成份裡面，標得特別大的話，就會變得很突兀。我們再跟委員溝通，好不好？","主席：田委員要求的是那幾個字體要放大，並不是所有的字體。","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收到田委員的意見後，就循法規程序……","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要重新公告，還要走2個月……","姜代理署長郁美：要先預告，這是法規程序。","主席：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授權的命令，按照法制作業程序要先預告，還要提法規委員會議，讓法規委員去討論，法規委員會通過後簽上去，才可以發布。","田委員秋堇：所以需要多久？","高參事宗賢：要看業務單位的速度，他們的案子送來後，我們會配合。","田委員秋堇：要多久的時間？","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儘快；但是要通知WTO……","田委員秋堇：你們早就通知過了！","姜代理署長郁美：變更部分還是要……","田委員秋堇：連字體5毫米也要通知WTO？","姜代理署長郁美：是，因為這跟進口的食品……","田委員秋堇：兩個月的時間夠不夠？","姜代理署長郁美：兩個月是預告時間，然後就直接進入法規委員會做公告。","田委員秋堇：我要一個確切的時間。","潘組長志寬：因為整個法規公告程序，預告期間會收到很多……","田委員秋堇：都是你們害的，好好跟你們說，結果現在又要重新公告，你們是故意的嗎？如果本席今天沒有提出質詢，你們是不是就這樣送出去？","潘組長志寬：標示部分在WTO裡面，它屬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部分，至少要……","田委員秋堇：別騙人了！歐盟早就0.9%。","潘組長志寬：因為有各種國際情況，所以這個標示還是要遵守……","田委員秋堇：要多久的時間？","潘組長志寬：至少預告兩個月，加上前、後作業時間……","田委員秋堇：何時開始預告？","潘組長志寬：因為需要草擬時間……","田委員秋堇：我們都幫你擬好了……","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半個月內把它預告出來，預告兩個月後，都沒有收到外界意見，就可以依據修正條文做公告……","田委員秋堇：收到外界意見是不是指業者意見，所以你們又要改嗎？","姜代理署長郁美：只是要討論而已。","田委員秋堇：業者意見是意見，我們的意見都不是意見？","姜代理署長郁美：再討論的話，一定要邀請關心此案的委員一起來開會。","田委員秋堇：問題是這些會議完全不受國會監督，本席在國會殿堂上，要透過臨時提案來要求你們，公告作業兩個半月之後，明年3月到6月是試辦期……","主席：田委員，我們就通過你的臨時提案，好不好？因為後面還有好多委員的臨時提案要處理。","田委員秋堇：你可以說明年3月至6月是試辦期，6月就上路，而且是公司商業登記的大進口商，這沒有什麼好推拖的。","姜代理署長郁美：明年6月上路的話，我們比較有把握。因為裡面有一些應標示事項有變更，所以我們可能要事先提醒所有業者，應該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製程，但產品中已不再存有基因。","田委員秋堇：沒有錯，這是新增內容；但是中國早就在做了！你們都只考慮業者的方便。","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不會再找業者開會，只是在草案公告之後，所蒐集的意見，一定要大家一起來做討論。","田委員秋堇：我們吃了那麼多年的基改黃豆，我們的醬油、豆漿、豆腐，所有想得到的豆製品，99.9%都是基改，要他們標示，有這麼困難嗎？我們的母法裡面完全沒有授權高層次加工品可以豁免標示，請不要逾越母法！","主席：本席現在做裁示，就通過田委員的提案。","繼續處理其他委員之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1、","有鑑於近日來基層員警對於嫌犯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稱愛滋病）深感恐懼，且並有安養機構不願收容愛滋病老翁等事件傳出，足見疾病管制署對於愛滋病之傳染病正確知識之宣導上有檢討加強之空間。","爰請疾病管制署針對衛政、社政、警政等相關單位，加強進行「傳染病之衛教宣導」，避免政府部門與收容機構對於愛滋病患者有錯誤認知，以及愛滋病患者在社會上所遭受之污名與歧視。","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主席：請問衛福部疾管署郭署長說明。","郭署長旭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主席：第1案通過。繼續進行第2案。","2、","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之調查資料，現階段均交由統計處「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以下簡稱協作中心）」統一管理，而該中心除調查資料外，主要有健保資料庫及癌症登記檔等高度機敏性資料。","健保資料庫包含全國人民之健康數據，屬高度機敏性資料，再加上學界或業界在統計分析時需要串聯各種資料庫以達健康加值之效。於此，被要求於嚴格管控的協作中心內操作分析，合乎邏輯。然而，各種調查屬於抽樣資料，將基本資料去識別化後，基本上並無涉及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例如：國民健康署執行之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換言之，若學界或業界單須以調查資料本身進行統計分析，實無至協作中心封閉環境裡進行之必要。","爰此，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應通盤針對「協作中心中所有資料」之機敏性訂定分級，並於一個月內研議將調查資料以原有方式釋出，或比照中研院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釋出資料。","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內部對這件事情做過討論，我們會努力；但希望將資料調查時間調整為「二個月」。","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為什麼需要二個月？","邱署長淑媞：因為需要開會，還要加上公文作業時間；我們會儘快來辦理。","陳委員節如：學校學者非常需要這些資料，你們一定要很仔細，否則研究出來的結果就不是很確實。","主席：第2案「一個月內」修正為「二個月內」，本案修正通過。","繼續進行第3案。","3、","本院委員蔡錦隆等委員有鑑於芊鑫實業二甲基黃乳化劑事件，顯見衛生福利部於食品安全防衛改革盡付闕如，台南市衛生局調查報告顯示芊鑫實業製作二甲基黃乳化劑已超過20年，恐有包庇之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調查本次事件相關失職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並併附103年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懲處名單，於七日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蔡錦隆　　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田秋堇　　鄭汝芬","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這次不論是二甲基黃事件或油品事件，地方衛生局和中央衛生單位都盡心盡力，希望能儘速控管損害，對下游業者也都加強宣導、輔導。至於這件事情是不是有二十年，檢調單位已經在調查；而地方衛生局在黑心油事件上也非常辛苦，沒日沒夜地在做處理，所以是不是要對失職人員懲處，我是覺得該獎勵。","主席：你們就去了解，如果該嘉獎的就提嘉獎的名單，沒有懲處的，就沒有懲處。","姜代理署長郁美：可否將「七日內」修正為「十四日內」，並將「失職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懲處名單」修正為「失職人員及獎勵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名單」？","主席：第3案修正通過。","繼續進行第4案。","4、","依據103年7月8日「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的會議紀錄，「食品雲」自104年1月1日起由衛生福利部管理，另「化學雲」由環境保護署負責管理，對於國內化學物質是否會流入食品的應用，這部分會互相進行勾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包括如何強化稽核等措施內容；以及說明這次黑心豆干使用的「二甲基黃」化工原料為何未被勾稽出來？","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食品雲的確從104年1月1日由衛福部管理，我們同意二週內向立法院衛福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主席：第4案通過。繼續進行第5案。","5、","有鑑於近日我國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醫界五大皆空專科醫師人力評估研究報告，對於目前各專科醫師平均年齡統計，最高齡者為婦產科醫師平均年齡達54歲，且預估8年後（2022年），我國婦產科專科醫師平均年齡將有一半醫師超過60歲以上，屆時恐將無法從事需負荷高精神高體力之接生工作，婦產科醫師人力斷層問題嚴重，到時候全台大部分鄉鎮地區恐面臨找不到接生醫師的危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應於三星期內，提出近年來為鼓勵婦產科之健保措施及成效，包含「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之執行成效，以確保婦產科醫師權益，並維護基層婦女民眾生育健康權利！","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進行第6案。","6、","為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內容獲得充分實現，社工人員的配置是該法是否足以具體落實的關鍵因素。隨著社會結構快速變遷，國人對於社會福利服務之需求亦呈現多元的面貌，每當重大兒虐事件發生時，社工人員人力不足之現象總是被社會大眾放大檢視。社工人員不僅要辦理法律規定之法定責任外，尚須接辦各式各樣的業務，致使社工人員工作內容包羅萬象，諸如工作量多、工作壓力大等常與社工人員畫上等號，導致社工人員流動率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如何建立專職長任、降低社工人員的流動率等內容。","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進行第7案。","7、","《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賦予社工人員緊急安置權。目前國內對於安置評估的面向上，並未有統一的評判標準，完全仰賴社工人員的專業訓練及自我判斷。對於新進社工人員，在缺乏較多實務經驗下，面對棘手的兒少保護案件，將備感壓力。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落實督導培訓制度之檢討報告，包括研擬督導培訓制度法制化等內容。","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可否將末句中之「法制化」刪除？","主席：「法制化」三字刪除，第7案修正通過。","繼續進行第8案。","8、","美國2013、2014連續二年發生基改污染小麥事件，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福部食藥署應儘快具備基改污染小麥檢驗能力，並從2015年起對進口小麥進行定期抽驗。","提案人：田秋堇　　林淑芬　　趙天麟","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小麥在美國並沒有商業生產，所以遭污染的是哪個基因序列，我們可能要先做了解；另外國內現在申請進來的黃豆和玉米，我們對黃豆、玉米也是定期在做抽驗。我們同意對進口小麥進行抽驗；但是我們要先去了解它的基改污染序列。","田委員秋堇：美國基改小麥污染事件，去年和今年都發生，如果我們到現在都還不了解它的基因改造DNA序列，真的太慢了！去年6月美國官員即表示，已經從美國得到受污染基改小麥的DNA序列，用來檢驗進口小麥是否遭到污染。既然韓國都要得到，我們臺灣當然就要得到。這些是十幾年前他們用來做實驗的，都已經停種十幾年了，還會爆發污染，事實上這也是環保團體不斷擔心的事情，他們的農業部官員也說那些實驗過後的小麥都鑽到十幾公尺深的泥土裡面，不知何年何月冒出來。日本、韓國都緊張得不得了，臺灣到現在都還沒有聽過有要求檢驗。去年是在奧立岡，今年則是在蒙大拿，去年都已經結案了，今年又發生了。","去年沒有去跟美國要DNA序列，今年無論如何都得要到，而且要讓美國知道，我們不是一個只會花錢買他們東西的冤大頭。為什麼周邊國家都這麼緊張，我們卻不緊張？臺灣人的身體跟人家不一樣嗎？韓國人會受傷、日本人會受傷，我們也會受傷，對於這件事情，本席要求明年即進行抽驗。上次你們跟我說，台灣現有的基改東西就只有黃豆和玉米，如今也發生小麥的基改污染事件，所以你們也要發展出對小麥基改的檢驗能力，並於明年開始抽驗。","主席：第8案通過，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請楊委員玉欣發言。","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這麼急著要質詢，就是想要向你請教有關長照議題。請教部長，這上面的螢幕你看得清楚嗎？","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可以看得到。","楊委員玉欣：本席希望制訂政策的人，要能常常看到人，而且不斷回頭檢視我們的政策到底有沒有回應這些人民的需求。現在本席就播放一段影片。","（播放影片）","楊委員玉欣：部長，我放這些影片實在是很無奈，因為從我上任以來到此刻，溝通了這麼久，剛剛我還在影片中表示很高興，好不容易處理了外勞相關問題，但外勞的問題是自力救濟，全國有74萬個失能者，其中50萬是靠家庭照顧者照顧，剛剛的影片並沒有處理到這方面的問題，所以，本質是在照顧問題上。但到底誰真的會在乎這些人的死活？此刻真的是看不見！失能家庭的權益在哪裡？沒有人關心！有關長照問題，現在大家吵得是營利非營利問題，或是外勞是否搶了本勞工作等等，其實失能家庭要的只是買得到、買得起、有選擇，但這些現在都沒有。衛福部常常在外勞議題上是持反對意見，這一點，請部長特別注意。","本席知道外勞的問題很複雜，照顧問題也很複雜，要花很多時間討論，但發言時間有限，我只能快速的講過去。沒關係，我再提出一個問題就教部長。從國家競爭力角度來看長照問題，我們國家勞動力有1,100萬人，但有220萬人必須離開職場，因為要家庭照顧。在婦女勞參率部分，我們有50%的婦女困在家庭，女性受高等教育，但卻沒有辦法進入勞動市場，這些都是因為照顧的問題。現在還有一種所謂的隱形照顧者，就是白天上班，晚上照顧家人，但公司並不知情，這樣的人占了我們人口的20%。以日本為例，這些人有59%都是中高階主管，因為通常要到4、50歲才比較可能面對家人失能問題，如果這些人離開勞動市場，是我們國家競爭力非常嚴重的問題。剛剛影片中提到的那些人，自然是已經不在勞動市場，也就是說有220萬人面對這樣的情況。","根據研究，我國老人平均臥床時間是7.3年，對此，我也不斷要求提高目標，希望我們的平均臥床時間可以達到像北歐國家的標準2週，所以，這也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但今天我們沒有時間談這個問題。","如果有機會，本席希望衛福部可以去拍攝出機構的問題，你們知道在機構中，有多少老人晚上睡覺是被綁著的，或是服用鎮定劑，所以好的機構，可能要排個3、5年還進不去，不好的機構，就像衛福部告訴大家的，還有三成空床，顯見問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事涉國家競爭力，也等於就是國安問題，基此，本席建議應該要以失能者為中心，如果能以失能者為中心來思考問題，今天外勞取消三年強制出國一日的規定，就不會被民進黨團拿下來，取消三年出國一日的立意，就是不要讓失能家庭不斷面對照顧的空窗，不斷付出金錢，外籍看護也不必三年就必須重新支付一大筆錢，但得到利益的卻只是仲介單位。我們好不容易在法案審查時，讓勞動部陳部長同意了，但竟然這個法案在二、三讀時被拉下來，我們永遠願意損害失能者家庭的利益及外勞利益，卻不願意損傷其他人利益，當然，這有點岔題，說遠了！如果我們可以以失能者為中心來思考問題，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其實，我也講過很多次，過去是因為以行政為中心，所以我們的制度讓這些失能家庭支離破碎，沒辦法有好的支持體系，但本席認為一個創新的長照思維，在人力資源方面，應該是外勞、本勞混搭，照顧型態則應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至於輔助科技，我不講相信部長也知道，在你擔任政委時，本席就不斷提出相關問題，透過科技輔具的協助，就可以儘量降低失能者對照顧者的依賴，也可以讓照顧型態因為輔具的使用，而有正面的發展。","另外，本席認為在長照體系中，很多相關資源必須進入，現在大家還在吵營利非營利問題，其實政府政策應該是鼓勵所有資源進入，不管是公司、CSR、公益公司、社會企業、NPO、NGO等，政府的制度應該是鼓勵將這些資源導入到整個長照體系中，我們才有可能稍微在質與量上有所提升，人民也才可以有可負擔且多元的選擇，如果這些東西付諸闕如，我們長照體系和產業根本發展不起來，也不會有人願意進來，因為進到這個產業根本就沒有生涯願景。","今天本席等了這麼久時間，就是要跟部長討論政府部門應該盤整的四個問題。第一是法規，所有阻礙資源導入長照體系的法規有哪些，你們應該盤點出來。其次，服務總量要有正確估算，現在368「一鄉鎮一日照」制度很好，但只要稍微有了解的人就知道，所謂「一鄉鎮一日照」，日照上限是30個人，而且輕、中、重、失智、中風都可以收，這樣子事實上就跟現在居服員面對使用者的問題是一樣的。第三是人力資源需求，現在衛福部還是提出居服員需要5萬多人的數據，請部長了解一下，這5萬多人是怎麼算出來的？這是只用長照10年使用率來計算，事實上，應該要以74萬失能人口為基礎。第四，在專業類型照顧模式方面，我也提過很多次，我們只有不斷讓照顧專業發展出來，才可能是個多贏的局面。如果上述這些議題想不清楚，我們本土的長照藍圖是模糊的，人民也就得不到適當的服務，更不知道未來會怎樣？","本席的結論是，我們此刻採行雙軌制，這點我也認同，但有關本土長照問題應該積極解決，前提在於上述那些問題要先釐清，並告訴人民可以期待什麼。另外，針對外勞部分，此刻20萬外勞，不只是個人聘僱，我認為外展服務要多元創新發展，涵蓋輕、中、重及極重度，所以請衛福部不要再阻擋、反對所有外勞多元創新的提供，因為長照是雙軌的，在我們本土照顧還沒有發展起來之前，外勞的發展要能更創新的提供。這是我給部長的建議，請部長有所回應。","蔣部長丙煌：跟委員報告，衛福部基本立場跟委員剛才提到的方向是一致的，當然，委員也很了解，這個社會是非常多元的，其他團體有不同看法，以一個施政單位來講，我們必須參考所有意見，然後做出最審慎的評估及判斷。不過，原則上，我個人完全同意委員剛剛的敘述，也會朝這個方向去努力。","楊委員玉欣：希望部長可以把本席剛才提到需要盤整的四個問題，在兩個拜禮內提供給本席辦公室，我們會再來檢視，讓大家可以在這些議題上更明確，可以嗎？","蔣部長丙煌：好。","楊委員玉欣：謝謝。","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指教。","主席：本席再補充說明，發言登記已經截止，委員如果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想跟部長討論有關收養跟寄養的問題。我想召委跟本席一樣，應該都有收到一份民眾陳情，陳情民眾表示，自身是生長在苗栗的寄養家庭，寄養與收養是兩條平行線，因為以寄養名義可以避免挑小孩，這點本席予以尊重。這個個案本身是自閉症小孩，當初很多家庭不願意收養，但是在寄養過程中，和寄養家庭培養出感情，寄養家庭也很願意接納這個小孩，原本這是美事一樁，但苗栗社會局可能是資訊上有落差，或是官僚心態，使得寄養家庭在技術上來不及進入收養程序，而被外國的收養人先行進入，現在這個問題則是進入最後法院裁定階段。雖然王育敏召委提到最後一定要標明國內有寄養家庭願意收養，但本席認為這都已經是最後盡人事，聽天命階段，所以，我想跟部長討論有關這個制度的缺漏問題。","我們尊重寄養、收養是兩條平行線，但彼此之間應該要有一個疏洪道，就是在寄養過程中，確實已進入收養程序，是不是就可以不必重來一次，而是給予審慎評估？我們都知道收養固然好，也有一定的程序，但是我想跟部長探討另外一個數據，就是目前終止收養問題的嚴重性。很多家庭收養小孩後，因為各種因素而終止，民國92年時收養終止率是27%，以後逐年升高，到102年，終止率已經高達56.4%，換言之，透過收養程序所收養的小孩，基於各種原因，每兩個孩子中，就會有一個孩子被終止收養，而這些被終止收養的小孩，比較年輕、未成年的，可能就是回到機構裡去，這已經是二次傷害了。","如果超過年限不能再回到機構，他們可能會變成孤苦無依及流浪在外的問題孩子。今天談的是兩個議題，這個個案也會交給部長，看看有沒有任何救濟的空間，你們甚至可以行文給法院，讓他們知道經過你們的評估，這個個案是值得審慎去考慮。從此個案可以看出，在寄養的過程中，對於收養的終止率或許會有幫助，這是一個課題。第二個課題，請你們在一定的時間之內，仔細去研究為什麼我們的終止收養率會節節升高，竟然都超過一半，基本上，這種收養制度是有問題的，不管是經濟問題，或是養大之後才知道有疾病，以及青少年的叛逆問題等，你們有整理出這些原因，可是不能不去解決啊！現在台灣的這種收養制度已經出現大問題，反而創造出青少年的問題，本席請部長說明一下。","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首先，針對個案的問題，隨後會與社家署同仁商量一下，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果有任何的幫助，我們會協助這個個案，而且會儘量去做。第二個議題真的要做一些研究，終止收養的比率這麼高，對被收養的青少年也是一種傷害，必須找出原因，並從源頭去解決問題，有關細節的部分，社家署應該會做適當的處理。","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如果是透過收出養媒合的話，終止收養的比率大概是3%，現在委員講的是所有的收出養的案件，包括寄親收養也會在裡面。寄親收養這塊的終止收養，其原因是滿多的，比如離婚而將孩子帶走，當然就會終止寄親收養，由於原因滿多元的，部長有指示要我們去做更細部的相關研究，並將這些原因進行一些分析，這樣才有辦法去做一個論述，然後再來思考法規及制度上是否有需要再做一些調整。","趙委員天麟：您剛才也有講到的數字，在民國95年還有3成多，97年就開始超過4成，然又就逐年增加，98年是41%，99年是46%，100年是47%，101年是50%，102年是56.4%，這樣的終止率實在是高得嚇人，而潛在的問題應該不能夠隱藏在相關的數字後面，我們一起努力去解決這些問題，好不好？","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指教。","主席：這個個案我下午也會提出質詢，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江委員惠貞代）：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詢答，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注意到日本的安倍晉三這一次在提升經濟的方案中，是透過修改日本的藥品法的方式，當時我就覺得很特別，修改藥品法為什麼可以促進經濟呢？他指的是再生醫療製品的應用，例如腫瘤免疫細胞治療的運用可以提升經濟，後來我查資料的結果，大陸對這個議題也表示興趣，他們對於日本修改藥品法、修改再生醫療製品的運用，認為是提升經濟的一種方法，他的方法是這樣，腫瘤免疫細胞治療在完成一期臨床實驗之後，就可以上市，而我們臺灣一般都要經過三個階段。本席想了解臺灣在這方面有沒有辦法這樣做？如果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大概有幾個關卡要克服？","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臨床都要三期，我們了解世界各國，包括美國等都是這樣做的，每一期的臨床case要增加，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新藥的安全性。坦白跟委員報告，我不是很清楚日本安倍的詳細作法，不過委員這樣提醒，我們應該帶回去做一點研究。","吳委員育仁：你們應該研究研究，因為我們一般來講都是三期，日本為什麼有辦法縮到一期的實驗就可以，我也覺得不可思議，別人跟我反應之後，我還上網查資料，結果發現他們確實也朝這個方向進行，你們官方的想法到底是怎麼樣？","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藥品組戴副組長說明。","戴副組長雪詠：主席、各位委員。食品藥物管理署有成立再生醫療審議小組，整個管理的精神在確定這些治療所使用的產品都是在體外經過培養再植回病人身體裡面，包括細胞或組織，確保它的安全性是第一要件，然後才是有效性。","吳委員育仁：有一些治療可以用藥物、儀器來治療，有些治療恐怕就要用本身的細胞來再生，例如血管或細胞受到傷害、老化，學界也一直進行這方面醫療技術的研究。接下來請教有關器官移植的問題，器官移植在地方選舉的時候，特別是臺北市的選舉，引起非常廣大的討論及非常多的爭論，那一天的質詢中，本席大概全程在場，我認為質詢的內容很平穩，當然，有牽涉到腦死的判定和心臟死亡之間的落差到底要如何界定，我有注意到之後引起非常廣大的討論，我覺得這是一個好事情，因為大家來廣泛討論，找出一個好的方法，一方面保障死者的尊嚴、人權和身體，一方面又能促進器官捐贈的氛圍或氣氛。我看到資料顯示大概11月份、10月份器官捐贈的志願簽署卡有增加的現象，是不是這樣？","蔣部長丙煌：是。","吳委員育仁：增加的情況大概多少？","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是，因為只有一個月的觀察，我們看到增加很多。","吳委員育仁：我看到大概比平常月份多兩、三倍左右。","王司長宗曦：是。","吳委員育仁：我覺得這個議題大家也很關注，現在我看到一些統計調查資料顯示今年已經接受器官和等待器官，以腎來講，已經接受器官移植的大概200個個案，還有6,431個個案還在等待。肝臟的部分，在等待的有1,234個，已經接受器官捐贈的大概100個人。所以，還是有非常大的落差，我們委員會裡面有一些比較專業的委員，像是蘇清泉委員，他本身在這方面，當然之前的發言、討論、爭辯、爭論都有，有人批評他，也有人支持他的看法，正反兩面都有，但是在立法院裡面選舉已經過了，應該回到基本面來看待，法律上是什麼？道德上是什麼？倫理上是什麼？用什麼樣的方法來保障器官捐贈或醫師在做器官捐贈移植時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爭議，我覺得衛福部責無旁貸。","蔣部長丙煌：我們完全同意委員的說法，我們事實上也朝這個方向做，我們前一陣子有開一個討論會，後續我們還是會持續關注這個議題，把這件事情整個釐清，好讓器官捐贈能夠完全正常化。","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醫藥的評定除了健保會，把監理會和費協會兩個合併之後，有一個費用協定會和共擬會議，參加的成員有哪些？","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委員會，詳細的包括……","陳委員節如：以前沒有這個，現在是新組合，在這之前有沒有開過專家會議之類的？","主席：請衛福部中央健保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是共同擬定會議，這是在二代健保之後，為了讓資訊透明化而成立的，主要的成員有醫療提供者、專家學者，必要時，還可以請相關的病友團體一起參加這個會議。","陳委員節如：之前罕病的藥，聽說有一個團體，我在這邊不方便講，它非常缺乏人道素養的委員一直反對，造成一個葉小弟第二週就沒辦法打，只打一次，因為你們協商的會議拖得太久了，導致他過世了，這是非典型的溶血尿毒症的部分，這個藥是兩週用一次，一次要21萬，難道你們一定要等這個會？這個會是兩週開一次，是不是？怎麼會有這麼沒有人道的委員，提出這種罕病的藥太貴了，不應該支付。如果這個委員會裡頭有這樣的委員，難道你們就沒有辦法嗎？就這樣看著他過世？","黃署長三桂：跟委員報告，所有會議的各委員發言紀錄全部都實錄在網路上。","陳委員節如：我就是從發言紀錄聽來的，否則我怎麼知道！這是我們以前要求的，對不對？","黃署長三桂：是。","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委員會任期快到了，要換人了，對不對？","黃署長三桂：二年到了。","陳委員節如：現在罕病非常重要，每次的爭議就是在罕病這個部分，這次可否把罕病的患者或罕病的代表團體納入？","黃署長三桂：因為相關團體的委員並不是健保署可以決定。","陳委員節如：那是怎麼決定的？","黃署長三桂：例如醫院團體是由醫學中心協會推派、區域醫院協會推派、地區醫院協會推派，這是代表醫療提供者的委員，健保署大概沒有辦法去……","陳委員節如：其他的呢？代表消費者的委員？","黃署長三桂：其他有專家學者及消基會的代表。","陳委員節如：還有呢？還有什麼全國產業總工會？","黃署長三桂：那是付費者代表。","陳委員節如：既然有這麼多的代表，你們的代表應該要理解這個藥的重要性、急迫性，但是他好像站在經濟的立場、額度的立場來解決，這是救人耶！我跟你講，在中國有一個小孩失蹤，叫公安去找，公安就要他5,000元人民幣，他說沒有錢，我去找要經費。在瑞典一個小孩子失蹤，全部動用了1百多人，陸空全部出動，出動直昇機搜尋，你看人權的問題在這裡落差這麼大，一邊要錢，一邊是出動非常多的人力、物力，政府這麼重視一個小孩子的失蹤。我們這個也是一樣，難道我們也淪落到像那種沒有人權的國家的情況嗎？","黃署長三桂：跟委員報告，罕病的部分，健保署一年已經付了34億的經費，所以非常重視罕病病友的權益。","陳委員節如：34億！你們補充保費收了2百多億元還不夠嗎？你們將來還是要過來的，34億是你們CDC用公務預算編列的，我第二個問題正要問這個東西。","黃署長三桂：CDC跟這個沒有關係，罕病不是……","陳委員節如：那是癌症，我講錯了，你這個34億不管多少，它是罕病，一次要21萬，兩週要一次，一年要504萬，一個家庭能夠負擔得起嗎？即使是一個生命，我們也要重視，難道你們要任憑委員糟蹋人命嗎？我現在是問你們要用什麼方法，下一屆的委員組成要不要換一個比較人道的團體或對藥物比較清楚的民間團體來代表？","蔣部長丙煌：跟委員報告，剛剛署長有說明過，有部分的委員是相關的公會等等推薦的，我們沒有辦法掌握人選，不過基本上會議的運作是用大家合議的共識。","陳委員節如：你們要給他資訊，讓他知道重要性，如果碰到這麼沒有人道素養的委員，你們應該要出來講話，對不對？","蔣部長丙煌：我們在合法的範圍、在能力所及的地方，我們會儘量朝這個方向，希望這個委員會的決議是符合人民期待的。","陳委員節如：每一個人民繳錢給你們，你們要捍衛每一個人的健康，尤其是這種罕病的藥物急需要用，結果你們拖到一年，當然沒有生命啊！現在我只要求下一次的委員的代表性，你們要慎重來推選，好不好？","黃署長三桂：是。","陳委員節如：不要用那種「這是很浪費的」、「只有這麼一個小孩」、「這個病用這些錢不值得」，用這種人道素養那麼差的代表來擔任共同擬定會議的委員嗎？第二個問題，我剛剛提到愛滋病的治療費，都是從公務預算編列的嗎？","主席（王委員育敏）：請衛福部疾管署郭署長說明。","郭署長旭崧：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陳委員節如：現在準備要移到健保局，是不是？","郭署長旭崧：目前要通過愛滋條例的修訂，才有辦法做到這一點。","陳委員節如：現在準備什麼時候過去？","郭署長旭崧：假使修訂完，就依通過的法案來移轉給健保局，應該說「回歸」健保局。","陳委員節如：我想愛滋病慢慢變成慢性病，目前法案裡頭有一個減害計畫，減害計畫裡面有TFDA、法務部，也有美沙冬，這些都在編錢，就愛滋治療部分，你們每年編幾億？","郭署長旭崧：愛滋病治療的部分，目前的公費預算大概編列30到40億，要看每年的情況，剛才委員所垂詢的有關減害的部分，現在另外有一個減害的計畫，除了CDC扮演一個角色，衛福部的其他單位也扮演角色，也有編列預算。","陳委員節如：未來如果移到健保局，顯然這幾個部會也要編。","郭署長旭崧：跟委員報告，減害的部分是屬於美沙冬，那是屬於預防性的，這跟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是兩碼事。","陳委員節如：我知道，你現在公務預算匡起來34億元，將來到健保局會不會造成一些財政困難？會不會又要匡起來？會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郭署長旭崧：有關減害的部分不會影響愛滋治療的部分，愛滋治療的部分只有愛滋病治療的費用會回歸健保，所以不會有問題。","陳委員節如：我覺得宣導的部分還是要你們做，你們CDC也要做廣泛的宣導。你看今天的報紙，有一個警察聽到一個老人家流落街頭，就把他抓進去，後來聽到他有愛滋病，因為在派出所要填病狀，勾到愛滋病的時候，他就戴口罩，等到那個老人出去，用酒精擦椅子。愛滋病會這樣傳染嗎？所以一般人民對於如何才會感染愛滋病的資訊確實非常差，所以我覺得即使這個移過去，你們還是要繼續做宣導的工作。","郭署長旭崧：是。","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記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修法時，我們就談到2,000元就要課徵，後來本席提案提高到5,000元，我們現在增加1千多億元，也就是我們現在累積到可以因應3個月支出的量，所以本席又要再提高。我們看到這一條真的是最爛的法，這些本來是要針對肥貓或多份工作、有額外收入的人，希望都能課到，以示公平，結果現在沒想到收到這麼多錢，所以現在本席要提案把門檻提高到20,000元，結果你們現在才通過19,273元。","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明年7月就變20,000元。","蔡委員錦隆：是20,008元，不是20,000元，我覺得有些政策應該要苦民所苦。這些很多都是辛苦的人，才會兼好幾份工作，我想那些真正有錢的人都願意多盡一些社會責任，但是這些真的需要照顧的人，我希望部長新上任之後，對於這部分的做法要符合公平的精神，尤其現在很多人領低薪，而健保費用又增加這麼多，真的要苦民所苦，這是第一點。第二，芊鑫的案子12月在香港被驗出，你是食安專家，我們通過的食安法功能在哪裡？今天義美的總經理在媒體上講了三點，論及消費者、微型攤商、小型餐廳和衛生官員，部長有沒有看到這一篇？","蔣部長丙煌：有。","蔡委員錦隆：你心裡有沒有什麼想法？我覺得很難過，我們剛通過的食管法對消費者來講，顯然是破功的。他講的非常有道理，他說這些消費者到現在完全沒有保障，搞了20年，現在它不實登錄，你們就沒有辦法。芊鑫不老實登錄，你們什麼法都沒用，還丟臉丟到香港，香港政府檢查出來我們才知道，這部法的功能在哪裡？你如果犯法，我就採嚴刑峻法，罰你多少錢、關多久，有用嗎？受害的還是人民。","蔣部長丙煌：有關芊鑫或二甲基黃的事情，的確是香港的食安中心公布的，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對二甲基黃沒有監測，只是我們監測……","蔡委員錦隆：你有去監測！他在臺南都已經做了20年了，是地方政府放任嗎？臺南市政府沒有在檢查嗎？","蔣部長丙煌：過去沒有想到他會用在豆干這個地方，我們過去監測的是糖果、油麵這些品項。","蔡委員錦隆：報告部長，我們講食安是講所有的食品，你不能說這個有檢查、那個沒檢查，你把有檢查的拿出來講，沒檢查的不講，那沒檢查的統統有事喔！你乾脆公布檢查沒事的讓人民吃好了，講這什麼話！","蔣部長丙煌：經過這件事情，我們當然會擴大項目。","蔡委員錦隆：不是，是食品商要自己來檢驗，這是我上一次提過的方式，要自動來報繳、提出檢驗的安全報告，這才有效。現在被香港檢查出來，丟臉丟到國際上，請問你，消費者要怎麼求償？求償無門啦！因為沒有立即發生病害危險。第二，就微型攤商、小型的餐廳，他講得很好，你告訴我哪一家是合法的、可以吃的？我要買合法的，你告訴我哪裡可以吃，你們不知道！你修這個法的功能在哪裡？那些微型的商店很想買合法的，有一些公司像味丹並沒有做油，他只是買個小油包而已。我沒有做油，你告訴我哪一家合法？我要買合法的、安全的、品質好的，你告訴我好了，你有辦法提供嗎？出了事就要人家下架、自行負責。這些小型的餐廳、微型的攤販叫苦連天，罰要罰他們，下架要他們賠，政府的機制在哪裡？顯然沒有照顧到他們，尤其這些衛生官員，什麼事都要罵他們，衛福部也一樣，但是你們有沒有提出好的管理辦法？他特別指名農委會和環保署，食安辦公室是不是該有作為？顯然到現在食安辦公室並沒有連起來。你是食安專家，你有什麼看法？有什麼辦法可以提出來讓人民過得安心、吃得安心，而且不用無端受罰、無端受罪，造成損失？你能不能講一下？","蔣部長丙煌：食品安全問題的複雜度的確很高，由於過去發生種種食安事件，所以我們不管在制度面、法制面都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很多的措施，包括剛才委員垂詢用食品雲來解決問題，都需要一些時間來建置，如果現有的機制和擬定的作為能夠持續做下去，我相信食安問題會比現在好很多，但是我必須要強調，食安問題其實反映到社會的層面，也就是摻偽作假這種行為其實不只是食品，在其他層面也會發生，所以整個社會層面的問題也是我們需要關注的。","蔡委員錦隆：這次的投票就是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食安是一個重大的議題，我看今天媒體報導，姜署長心裡好像不是很同意的樣子，但是我坦白講，我們責無旁貸，並沒有推諉的理由。你是食安專家，是不是應該由衛福部提好的方式，讓人民能夠買到令人吃得放心的食品，也讓我們不用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蔣部長丙煌：是的，我們持續努力，謝謝委員。","蔡委員錦隆：如果你們沒有提出好的政策，食安辦公室就真的沒有用了，你橫向的聯繫在哪裡？從這次暴露出來的問題就可以看出毫無機制可言，坦白講，令人憤慨，麻煩你提出好的辦法，讓人民能夠安心地食用，好不好？","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主席（江委員惠貞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接續早上趙天麟委員提到的一個陳情案，本席辦公室也有接獲，我覺得它凸顯的是寄養家庭在臺灣到底能不能收養孩子這件事情，我們需要好好討論。另外，我們到底有沒有落實國內收養優先？還是只要有海外出現收養人時，就要逼迫臺灣的寄養家庭必須放棄他的權利？這個案件是這樣，這個陳情人，也就是寄養家庭照顧這個孩子兩年了，而這個孩子不是普通的小孩，他是自閉的小孩，兩年之後，開始幫他安排收養家庭，但是在國內經過半年找不到收養家庭，之後這個寄養家庭提出要收養這個孩子，因為國內沒有人要收養他，他想要優先收養這個孩子，但是我們知道苗栗縣政府同時就開始啟動、安排另一個機構去進行國外的收養工作，這個寄養家庭有點求助無門，就四處奔走。他明明要收養，為什麼今天地方的縣市政府不中止國外的收養申請，一定要這樣同步進行？","弄到現在，就我們知道的狀況是已經進入法院的程序，我不知道最後法官的裁定會是怎樣，但是顯然另外一個機構啟動的國外程序已經幫他媒合到國外的收養人了，所以造成的情況是，現在國內明明有一個寄養家庭，而且是照顧過他兩年的寄養家庭願意收養這個小孩，但是我們的行政程序卻一直往國外跑，因為國外已經媒合到了，最後要交由法院來裁定到底國外的收養能不能成功。本席認為這件事有點荒謬，國際海牙公約和我們兒少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應該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你們到底有沒有落實？你們現在說國內找不到，所以只好送到國外，但現況是有一個寄養家庭有意願收養，而且據我們了解，他各方面的資格都還不錯，現在還是有資格擔任寄養家庭，也還在照顧小孩，連當地縣市政府都說他是有資格的、沒有問題的，但是我們卻放任這樣的個案，好像就無能為力了。","雖然到目前為止，包括早上趙天麟委員及本席都持續想要幫他處理，但是我不知道作為主管機關，你們怎麼看待類似的個案？明明國內已經出現想照顧他的寄養家庭，為什麼沒有辦法踩煞車？地方政府，包括中央主管機關，都沒有勇氣出來喊煞車，要求國外收養的程序不要再走了，因為國內已經有了。我們是採國內優先原則，為什麼不能踩煞車？","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收出養媒合的服務有一定的流程，我想委員也很清楚，我們也建置了收出養媒合服務資訊的平臺，基本上，我們希望整個流程是以國內收養為優先，所以在這個平臺上面也要有一定的流程步驟來走，而且在國內要有至少45天的期間。","王委員育敏：署長不用再幫我解釋程序，因為程序我非常了解。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我們有一個最大的原則是國內收養優先，今天出現一個寄養家庭，而且是照顧過他兩年，跟他有情感連結的家庭願意跳出來說，既然國內沒有其他家庭願意收養他，他願意收養，在這樣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卻毫無作為，還是抱著原來的行政程序，說要照程序走，讓國外的程序也繼續跑，才會造成現在的局面。","簡署長慧娟：我曾去了解這個個案，據苗栗縣政府表示，這個寄養家庭在103年的5月26日有表達要收養這個孩子，可是那個時間點已經開始走國外收養的程序。","王委員育敏：這就是我要問你的，將來可能還會有同樣的案例出現，作為主管機關，你們的行政決策會怎麼做？如果是我，我不會這樣做，因為我知道我們的原則是國內優先。當你們知道的時候，當然要成立一個專案，評估他合不合適，如果今天他不是合適的寄養家庭，之前照顧這個孩子的情況也很糟，當然就不用談，因為評估就完全不過。但在他適合的情況下，為什麼你們不是為孩子考量，讓他優先收養呢？還抱持著大家要公平，你要跟國外的一起公平，我覺得這是荒謬的！","簡署長慧娟：委員所提的這個，其實我們可以再作討論。","王委員育敏：是，本席要求你們就這部分要作討論，而不是墨守成規。你們現在的程序是忽略他有沒有照顧這個孩子的事實，反正只要是寄養家庭，就比照一般的收養家庭，再重新去上課，而且不能指定這個小孩，所以，重新上完課之後，也不知道、不確定會媒合到哪一個小孩。這樣一個要被送到國外的小孩，那是特殊的情況，是逼不得已才要送他到國外，既然已經有人跳出來說「我要照顧他，我可以照顧他」，主管機關去評估，如果認為他的能力可以，為什麼不走專案的模式？就我所知，新北市就有一個走專案的案例。","簡署長慧娟：這個我們可以檢討，另外……","王委員育敏：部長你聽好，當事人在12月2日也寫信向你申訴，你好好查一下信箱，你應該有收到這封信。這不是只有一個個案，我要你們改變的就是兩件事情，第一，要落實國內收養為優先原則，不要以為孩子到國外都比較好，為什麼海牙國際公約也這樣講？畢竟在同文同種、同樣的文化下，如果臺灣有能力收養他、照顧他，當然以臺灣為優先，以留在國內為優先。","簡署長慧娟：不過也要看這個寄養家庭合不合適。","王委員育敏：當然，在這樣的原則下，我要講的第二點就是，如果過去照顧過他的寄養家庭是合適的，資格也是吻合的，我建議你們應該走專案模式，因為這個孩子顯然在國內找不到合適的收養家庭，他有部分狀況是特殊的，而在國內已經跳出合適的寄養家庭願意收養他時，如果你們評估他是合適的，當然應以他為優先啊！我覺得你們不能這樣墨守成規，因為這涉及到孩子的未來。這個個案現在的關鍵其實在法院，落到這樣的下場，你們的行政命令不是去引導，讓他可以留在國內，而是放任到現在由法院來裁判，反正國外的收養人也出現了。","簡署長慧娟：這個個案的部分涉及到苗栗縣的專業或判斷，但我們會去了解。","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你們作為主管機關也有督導的責任。我也希望你們以這個案例去重新檢討現行的作為，落實國內優先原則，若合適的寄養家庭提出收養的申請，你們應設法透過專案的方式去達到，而不是採取現在的做法。現在這個個案真的很可憐，他去申請的時候，機構就跟他說可以來上課，而且是明年9月再來上課，這不是笑話嗎？今天時間很短，關於收養的制度，以後還要另闢一個時間好好檢討目前施行的一些問題。","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疫苗的事情，我對疾管署的做法非常不滿意，整個陳情、投訴的過程令人怨聲載道，部長，你下面的事務官常挖洞讓你跳，你自己要小心。這次肺炎雙球菌13價疫苗改成國家來給付，這對所有小兒科醫生和兒科醫學會衝擊很大，本來都是自費，一支大概3,000元，本來都注射三加一，就是小孩子出生後2個月、4個月、6個月、12個月，三加一就是打4劑，現在國家要付的是明年開始，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是。","蘇委員清泉：就改成二加一，打3劑，也沒有經過大家協商，兒科醫學會不知道，部長也不知道，大家都不知道，你們就公布了，現在餘波盪漾，部長的看法為何？","蔣部長丙煌：我們要考慮的是所有父母的負擔、責任，我們其實是好意，當然，對兒科醫生來講可能會造成一些衝擊，這需要多一點溝通，可能事前的溝通不足，這是需要檢討的。","蘇委員清泉：不是只有這樣，本來都是打4針，現在你說打3針就夠了，那麼，以前打4針不就變成兒科醫生巧立名目多收錢，讓家長多花錢？兒科醫生反彈非常大，部長知道嗎？你們都沒有解釋就硬要推動，結果兒科醫學會就跳起來。","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郭署長說明。","郭署長旭崧：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改成二加一也是經過兩年來ACIP的討論，大概兩年前就已經知道現在國外的資訊是可以用二加一的方式，因為三加一雖然會比二加一多一點點的保護力，但是它的保護力還不是強到一定要用公費支付三加一，至於以前都用三加一，是因為當初都是自費市場。在國外通過的藥廠仿單上面確實是用三加一，經過了醫師和家長之間的討論，通常一般也是用三加一，這個更改並不是突然更改，前後也有溝通。過去自費市場比較亂，所謂的「亂」，是一開始有7價，後來有10價，有些地方政府也推13價疫苗，所以在這個轉換的過程當中，對於怎麼做才是最合適的方式，ACIP委員會確實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委員講的沒有錯，確實我們最後定案的時間稍微晚了一點，不過我們做了一些補救，一直到昨天我們也邀請兒科醫學會及廠商的代表等等，針對有些基層醫師已經都買了貨了，現在因為一下子政府要做，而他們的貨該怎麼辦？兩家廠商都同意回收他們的退貨，回收之後也不會再賣出去，而是會拿去銷毀，也在記者會上公開做過承諾，兒科醫學會代表也有來。我們當然知道這次實行公費之後，對於基層醫師來講是一個大利空，雖然對於小孩及國民的健康是大利多……","蘇委員清泉：還有，就是在你們現在在做的事情中，第一，現在CDC疾管署所做的某些決定，我打電話向部長求證，不但部長不知道此事，連次長也不知道，你們做這樣的決定之後，忽然間告訴人家要給付，或許你們只要花1,500元或1,600元就可以進價，相對以前在自由市場之下，兒科醫師或多或少可以有些獲利，這是另外一回事；但你們現在突然間去告知他們，他們就要對面之前購進一大堆的疫苗卻不能退貨的窘境，既然不能退貨，他們只能把疫苗丟掉。你們惹出這些事情後才要設法補救，叫廠商自行回收，這樣處理事情是不行的，恐會害死你們的部長。我的意思是，事務官要讓政務官好當，到底署長是事務官還是政務官我都搞不清楚。","郭署長旭崧：事務官。","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這樣做是不對的。而且兒科拿你們的公費疫苗去施打，如果疫苗損壞，要賠5倍至10倍。他們要做一大堆的事情，包括自行購置冰箱、monitor及請專人登記等等，除此之外注射疫苗還沒有診察費，難不成你們把他們「莊孝維」，如此一來，兒科醫師對你們不會有抱怨嗎？所以這種做法是不對的。","第二件事情也是跟CDC有關，這是一件好事，就是我們送了10萬套的PPE給西非防疫伊波拉病毒，這10萬套PPE是我們沿用以前在防疫SARS的裝備，經過美國CDC送出，東西也都OK、合乎標準，這是一件好事情；你們跟外交部要聯合召開大型記者會，這對於提升臺灣的軟實力、國格及名聲來說，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那麼好的事情，搞到最後卻沒有人知道，CDC還跟外交部打架、吵得不可開交，這是在幹什麼啊！部長是否知道此事？","蔣部長丙煌：我知道，但沒有打架，也沒有吵架，只是當時對於如何分攤運費等等有一些討論；至於委員剛剛提到我們的宣傳做得不夠，這是可以檢討的。","蘇委員清泉：這本來是件好事，可是變成沒有加分還減分，難怪會沒有選票，面對民進黨即將準執政，這個問題你們也要注意，建國兄！","本席認為所有公務人員的事務官體系都是國家的資產，不論是綠的或藍的當政，都要與政務官好好的配合，這真的是語重心長的話，否則every resource action好像脫節一樣，這會讓政府的形象大大受傷。我再次強調，你們不要挖洞給你們的政務官跳。謝謝！","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主席：接著要發言的委員有沒有更換？（有）有更換，麻煩將程序處理好。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請多給我10秒，因為蘇委員又點到我。","主席：沒問題，多30秒好了。","劉委員建國：OK，謝謝。我對這次選舉的定位是，國民黨當然大敗，但這絕對不是民進黨大勝，所以也不必認為下一屆民進黨就一定怎麼樣，這是個人的看法，在此簡單對蘇委員做回應。","當然針對衛環的相關工作，不分朝野或藍綠，大家都應該一致將事情做好。基本上，立法委員的工作還是在於監督，早上大家針對基改的問題討論得很熱烈，我等了好久時間，準備做程序發言，結果被美女代理署長擋住了，但是到現在已經是下午了，卻還是沒有看到我要的資料，所以現在部長必須上台承受備詢。","我在11月20日提出臨時提案，針對臺灣黃豆仰賴美國、巴西等國進口，每年將近有230萬公噸黃豆，只有2萬公噸是非基因改造，高達228萬公噸都是基改黃豆，本席希望你們在2週內將103年9月17日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事件第4次專案會議中，所提及有關黃豆等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的報告送至衛環委員會，當時你們同意，也沒有意見，但到現在我還是沒有看到報告。早上原本我要大展身手，結果被美女擋住了，還說一定會馬上給報告，但到現在卻還是不提供，你們不提供的理由為何？姑且不論今天，為何你們無法在2週內針對103年9月17日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的專案會議，有關基改部分之報告提供給我們？我所得到的答案是還在簽核中，至於簽什麼？核什麼？誰不簽？誰不核？這些問題都要明確地向我說明清楚，我就知道我的目標要對準誰。","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還在我們署裡簽核中。","劉委員建國：對嘛！還在簽核，為什麼要簽？為什麼要核？誰不簽？誰又不核？","姜代理署長郁美：今天會後我會讓他們明天就送出來。","劉委員建國：你跟我講過今天就要給我資料，怎麼現在又改口說回去後再給？如果我的身體比較不好，能不能等到明天我還不曉得，因為我吃太多基改食品了；我已經連續兩個禮拜無法轉動頭部，所以前幾天在審查預算時，有很多人要跟我講話，我告訴他們不要再來了，以免因為我無法轉頭看著對方，而被誤認為是不尊重，所以我認定我是吃了太多的基改食品，蘇委員也是吃了太多的基改食品才會每次都和我有所連結。","你們不能這樣做，難怪你們會被人家罵，也難怪在審查預算要刪你們的預算時，你們才在呼天搶地，說得「夭壽」可憐，這是什麼道理！話說回來，這是經過會議通過的東西，它是機密嗎？不是吧！你就直接了當跟我講，誰不簽？誰不核？我就針對他嘛！","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並沒有誰不簽或誰不核的問題，我們同仁都非常努力在蒐集資料，我們一定會將資料提供給委員。","劉委員建國：從11月20日到現在，這份資料不需要蒐集，這是103年9月17日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事件第4次專案會議中所提及有關黃豆等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的報告，哪還需要蒐集！如果今天你們下班前被我蒐集到……","主席：你們到底有沒有那份報告？","劉委員建國：絕對有啦！","主席：是食安辦公室的開會紀錄嗎？","劉委員建國：不是，當時還沒成立食安辦公室，這是103年的食安會議。","主席：在食安會議當中？","劉委員建國：對的。","主席：而且也有明確日期，那會議的……","劉委員建國：你要向我解釋理由，因為提案至今已經一個多月了，我要求你們在2週內提供報告給本席，你們也沒有意見……","主席：代理署長是否知道劉委員要的是什麼東西？看來你們有點雞同鴨講，因為我發現你要的資料跟他們準備的資料好像是不一樣的。","劉委員建國：早上代理署長表示今天會給我資料，現在變成明天才給我，我能不能過得了明天還不清楚呢！","主席：我的意思是，好像連代理署長都不知道你到底要的是什麼。","劉委員建國：早上代理署長站在我旁邊時，我向他表示要相關資料，也拿給他看了……","主席：是代理署長嗎？","劉委員建國：對的，我剛剛就表示是一位美女擋下來的，如果他不承認就表示他不是美女。","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坦白說，這件事情我真的不清楚。","劉委員建國：我指的是代理署長而不是部長，你絕對不會是美女！","蔣部長丙煌：我知道，我會去了解為什麼會有這種事情發生，既然答應了，為什麼沒有給。","主席：代理署長到底知不知道劉委員希望得到的會議紀錄是什麼？","劉委員建國：我是臺灣人。","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那天我沒有參加會議，所以我也不清楚，不過這份報告我們已經撰寫完成了，明天早上絕對可以給委員。","主席：劉委員要的不是會議紀錄而已？","劉委員建國：對啊，這份報告不是由他們來撰寫的，怎麼會變成撰寫報告！","主席：劉委員要的是會議紀錄的摘要內容，而你們說要給委員的是一份完整的報告，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劉委員建國：你還說你們在撰寫、在簽核中。","主席：劉委員只要那次會議中有關於黃豆的一些……","劉委員建國：主席，發言時間要暫停。","主席：我知道，時間是暫停的。","劉委員建國：103年9月17日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事件第4次專案會議中，所提及有關黃豆等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的報告，也就是會議中的報告，我不清楚為什麼你還要撰寫報告，如果你們要撰寫也沒有關係，但也不需要一個多月吧！因為當時本席提出這項臨時提案你們也沒有意見，你們要修改時程基本上我都會答應。","主席：依我之見，顯然代理署長不了解劉委員所要的是什麼，提供會議報告應該不難，到現在會議紀錄應該早就完成了，你們只要摘取委員要的那段資料嘛。","姜代理署長郁美：是。","主席：你們應該現在就派員回去找，希望在今天會議結束之前能傳送過來，會議內容應該不會太多。","姜代理署長郁美：好的，我們回去看食安報告裡面有關基因改造問題的報告，再馬上傳過來。","主席：可以嗎？","劉委員建國：我不相信！主席，這是不可能的。我的發言時間要暫停。因為我早上就拿給他看過了，他們表示還要撰寫報告，現在又改口說馬上傳報告過來，然後還沒有講……","主席：他們只要寫會議紀錄內容給你就好了嘛！","劉委員建國：對的。","主席：本來他們以為要做一份完整的非基因改造食品的報告。","姜代理署長郁美：對的。","劉委員建國：早上他說過今天就會提供給我，剛才卻表示還在簽核中，之後又提到要撰寫，現在又改口說馬上就可以給我；你們到底是要簽核完成之後再給我，或是你們現在就可以提供報告，還是必須經過簽核完成之後才可以給我，抑或是你們必須簽核之後才撰寫報告，經再次簽核之後才可以給我？","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若是要提供9月17日在食安會議中的專案報告，我想我們馬上就可以提供；我們立刻請同仁去找那份會議資料，好不好？對不起！","劉委員建國：我早上拿給你看的資料，跟現在你所講的資料是一模一樣；我早上遇到的是一位美女，而現在答復我的可能不是美女，所以會有不一樣的情況，我也不清楚。","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同仁告訴我，他們要重新撰寫，所以內容的部分……","主席：劉委員，我想他們以為你所要的是目前國內非基因改造管理方面完整的報告，這中間真的有誤會。","劉委員建國：不會啦，這絕對不會誤會，好啦，如果……","主席：是他們誤會，不是你誤會；他們不應該搞不清楚。","劉委員建國：現在他們的誤會大了。","主席：對啊，不可以隨便答應人家。","劉委員建國：你剛才說會撰寫報告，現在又改口在簽核中，你所謂的簽核，早上我要求你們提供資料之前，除了你之外包括你們的同仁也說在簽核中，而且你剛才在備詢時，也表示在簽核中，如果是在簽核中，為什麼你剛才又答復本席還在撰寫報告？如果你們要撰寫報告，即使要花2週時間，我也可以等，反正早上在討論基改問題時，你們就被罵得一頭霧水了，我哪有差，我也不需要火上加油，但是你們不可以這樣子啊，這份臨時提案寫得這麼清楚，在2週內要提供去年度有關劣質豬油第4次會議針對基改部分的專案會議報告；你們怎麼需要簽核？所以我才問你，是誰不簽？誰不核？如果是部長，我就找部長算帳，因為我對部長還算是滿不錯的，怎麼連這樣的報告都不給我？還是當時部長有參與食安會議？你現在才回答本席還在簽核中，跟你們同仁的說法一模一樣，現在又改口說在撰寫報告，衛環委員會的委員提出的臨時提案是要求你們在2週內要提供報告，並不是叫你們撰寫報告，你們現在不但無法提供，竟還口徑一致講出在簽核中，可是2個禮拜已經過去了，而你們卻還是簽核不出來，衛福部的行政效率有這麼糟糕嗎？臺灣要打擊黑心豬油怎麼還可以寄望於你們這個單位啊！","主席：代理署長，你們馬上將內容摘錄出來好不好？","蔣部長丙煌：我們馬上把這件事情釐清，不過剛剛委員……","劉委員建國：部長，你現在就釐清，不然我真的會很生氣。","蔣部長丙煌：如果只是一份會議的紀錄報告應該馬上就可以拿到，這一點問題都沒有，所以我也不太懂為什麼會這樣子，同時我也有個疑問，當時委員的要求，同仁答應了，為什麼沒有做到？所以爾後我會對這方面的管控做一些處理，在此向委員致歉。","主席：請劉委員息怒，讓他們趕快將報告提供給委員比較要緊。","劉委員建國：大家都知道，我是不太會生氣的人，實在是因為他們這樣答復很奇怪嘛，對嗎？","主席：對的，我也覺得你們在不理解的情況之下就答應委員的臨時提案所提出的要求，答應之後又搞不清楚狀況，我覺得這是不可原諒的，不過，現在讓他們把報告提供給委員比較重要。","劉委員建國：好啦，既然主席都已經這麼說了，就聽主席的。不過，要讓我繼續質詢，因為基改的問題我沒有發言，而且早上也不讓我發言，現在發言時間又不夠，所以我只是提出豆乾的問題。","主席：再給委員2分鐘時間發言。","劉委員建國：好的，我說得快一點。","102年5月20日衛環委員會曾針對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問題召開專案報告會議。當時部長還未上任，應該是食安委員會的委員。當時本席要求衛生署、環保署、工業局及勞委會等相關單位統統都要動起來，就各自負責的法條要加強執法，避免塑化劑、毒澱粉事件重演；在同年的5月29日行政院特別針對順丁烯二酸酐召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在會議中寫到102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對於工業原料流入食品之管理以建立各機關分工事項，其中衛生署要負責產品流向以及執行產品檢驗，這是你們開會決議的事項，請問，你們是否有落實產品流向及產品檢驗？這是102年5月29日你們在食安會議所做的決議。","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我們現在還是繼續執行澱粉裡頭順丁烯二酸上市後產品的監測。","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有沒有做產品流向監測？我是依照你們的會議……","姜代理署長郁美：如果是有問題的產品，絕對會做產品流向監測。","劉委員建國：如果有做產品流向監測，怎麼還會有毒豆乾的事件發生？如果產品有作檢驗，怎麼有勞香港的食安中心幫我們驗出毒豆乾事件來？","姜代理署長郁美：這次是因為二甲基黃是非法的添加物，不是合法的添加物。香港也是以專案的方式針對上市後產品做監測，驗出臺灣的供應……","劉委員建國：臺灣也一樣要針對上市後產品做監測，為什麼我們監測不到，還有勞香港的食安中心來做監測？","姜代理署長郁美：在豆乾的部分……","劉委員建國：這是非法使用的工業用原料，對不對？","姜代理署長郁美：對的。","劉委員建國：你們在102年5月29日已經做出這樣的決議，要落實產品的流向及產品的檢驗，你們也表示你們有做，既然你們有做，為何還讓香港的食安中心檢驗出毒豆乾來？","姜代理署長郁美：針對非法原料部分，其實全球性的各衛生單位都有在做通報，我們國內的產品在豆乾部分，主要是針對最常出現違規成分的防腐劑、色素、皂黃、過氧化氫及己二烯酸做監測；至於色素部分，我們是針對糖果部分有做監測。","劉委員建國：部長是否認同？我剛才問的問題有兩項，這很清楚，當時你們的食安會議所做的決議，也就是要落實產品的流向與產品的檢驗，但現在代理署長向我解釋檢驗的項目，然後那個東西是非法的，意思就是說我們沒有能力進行檢驗，我們檢驗的項目和那沒有關係，我們檢驗的範圍不在那個地方。部長你不要不講話，你是食安專家啊！","蔣部長丙煌：過去他們在進行豆乾的檢驗時，的確沒有檢驗二甲基黃這個項目，這是值得檢討的地方，爾後這當然就會列入豆乾非法色素的檢驗項目。","劉委員建國：本席還要再提醒一點，行政院曾自行要求環保署、勞委會、經濟部、衛生署等單位，在勞委會所建立國內流通之化學物質基本資料庫的基礎下，由各部會依權責訂定相關管制物質清單並儘速完成登錄通報法源，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藉資訊分享、互相勾稽之平台落實管理，請問結果呢？","蔣部長丙煌：這就關係到食品雲和化學雲的勾稽，關於添加物的追蹤追溯，主要還是針對合法添加物的部分，我們預計在明年2月要開始執行。基本上，許多數據的處理和勾稽都需要一點時間，尤其是和化學雲的勾稽更需要花一些時間，目前這部分的確還沒有做到。","劉委員建國：再過一個禮拜，你就變成跨年度的部長了……","蔣部長丙煌：我才剛上任2個月而已。","劉委員建國：我現在在講的是102年度的事情，而我想要的是103年度的資料，所謂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本席只是就你們所提供的資料來請教你。當初爆發黑心油事件時，食藥署也是就一定範圍只檢驗幾個項目而已，結果檢察官很雞婆，還另外多要求檢驗好幾個項目，請問你們為什麼不抗議檢察官太雞婆、胡亂檢驗，結果害死你們？為什麼你們不對香港提出抗議？你們為什麼不抗議他們那麼雞婆，還要檢驗這個項目做什麼？臺灣的官員就是這樣，竟然到現在還在社環委員會說你們沒有檢驗那幾個項目，你們只有檢驗其他某幾個項目而已，難道是香港食安中心頭殼壞掉、過度雞婆嗎？","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我不想為主席帶來困擾，其實本席還有很多問題想要詢問，如果把你們歷次食安會議紀錄調出來的話，我想部長應該會很難看，其實很多都是你們開會決定的事項，包括源頭管理、阻絕工業原料進入食物鏈等等，結果當初你們在食安會議當中所做的決議竟然沒有一項落實執行，今天署長竟還在此冠冕堂皇的說你們根本沒有檢驗那幾個項目，只有檢驗其他某幾個項目而已！我看你們最好統統都不要驗，都讓香港去驗好了，最終讓中國去驗那是最好的了！","主席：有關食安這件事情，衛福部應該要追本溯源，針對所有已經通過、你們曾經答應各部會及行政院的事項，我想都應該要去檢查一下，看看有沒有把相關系統做起來，如果沒有的話，那麼食安秩序是很難建立的。","接下來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聯合報第一版報導「無心跳器捐難產」，為什麼會難產呢？原因就在於大家對於心臟死的認定沒有共識，請問以前對於心臟死的認定是什麼？","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是心肺功能沒有了。","徐委員少萍：為了器捐的問題，現在有些團體支持無心跳器捐，但其中所牽涉到的問題很多，包括宗教界、醫界、法界對於心臟死的界定都有很大的爭議，所以真的很難。其實在台北市長選舉期間，無心跳器官捐贈曾經引起軒然大波，當時器捐中心答應在兩個月之內要提案做為衛福部制定無心跳器捐指引之參考依據，請問兩個月是什麼時候到期？因為兩個月的時間還沒到，所以他們昨天邀集專家學者來討論對不對？","主席（王委員育敏）：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是在年終檢討會議當中稍微談了一下，明年1月份還會再召開一次正式會議。","徐委員少萍：雖然器官移植登錄中心已經在昨天邀請專家研擬無心跳器捐準則，針對心臟停止的等待時間進行討論，但是並沒有結果。","王司長宗曦：是的，因為單是在法律上就有許多需要再釐清的地方。","徐委員少萍：這方面的確有很多爭議，包括是否可以使用葉克膜或給予鎮靜用藥等，其實都還有許多爭議，所以沒有辦法形成共識。正巧本席擔任召委時曾經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昨天晚上我看到聯合晚報上面寫著：「病人苦等，立委：別再擋器捐修法」，本席看了真的覺得很生氣，田委員秋堇召開記者會公開指責本席，說我在阻擋器捐修法。當初她一直要求我必須安排審查這項法案，我記得因為程序的關係，所以必須先排入黨政平台，不過黨政平台不排而直接進入朝野協商也可以。當時只有兩個版本，一個是行政院版本，另外一個就是田委員秋堇所提出的版本，我們希望衛福部官員好好去跟田委員溝通，就本席所知，包括第四條、第八條在內，總共有四、五條條文是比較有爭議的，其中第四條的爭議最大。我認為在大家還沒有溝通好的情況下，即使送朝野協商也沒有用，本席希望大家能夠好好溝通，這樣進行朝野協商才有用。","其實不只是田委員秋堇而已，很多人都希望這項法案能夠趕快通過，包括我也很希望能夠趕快通過，但是有許多爭議必須先進行溝通，現在的情況是根本還沒有溝通好，然後就怪我沒有排，老實說，我真的很生氣，為什麼呢？以長照法來講，江委員惠貞曾經排了兩次朝野協商，結果民進黨委員都不來啊！難道長照法不重要嗎？其實長照法所嘉惠的層面更廣。本席認為這件事情並不是她想要的就非要不可，她不要的就不參加討論，然後只會怪別人延宕器捐修法，我絕對沒有延宕器捐修法！而且器捐修法是我提出來要修正的，當時根本沒人來找我說要修正這項法令，而是本席自己覺得這項法案很重要，應該要提出來修正。當她要這項法案的時候，她就怪別人有所延宕，可是江委員惠貞曾經針對長照法安排過兩次朝野協商，結果民進黨委員都不來協商。","這件事情本席真的感到很生氣，我希望衛福部的官員能夠針對田委員秋堇所提出的版本，好好去跟田委員溝通。據本席所知，在她所提出的版本當中，有許多和行政院版本不一樣的地方，光是基本的看法就不一樣了，我覺得這方面有必要再繼續溝通。審查這項法案不能太草率，而且現在的氛圍也不宜，因為無心跳器官捐贈在選前就已經吵得不可開交，其中有許多還有爭議的問題，針對這些有爭議的問題我們也希望能夠進行瞭解，等到大家都瞭解之後，我們再來修法也很好啊！","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我們會加強溝通。","徐委員少萍：另外，有關居家托育的部分，請問你們針對居家式的托育服務提供者進行抽查時，究竟是如何抽查的？到底是抽查什麼","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方面有訂定一定的訪視及輔導方式，基本上，我們會視保姆的狀況進行一定的程序，如果是初次帶孩子，我們一年至少要訪視四次，在其收托兒童的一個月以內就要進行第一次訪視，主要就是希望在一開始的時候，就對防護……","徐委員少萍：最近我們看到小朋友在幼稚園或保姆家中遭受不當對待，有些幼稚園老師對待小朋友的方式，讓大家看了都覺得很心疼，包括摔小孩、搖他們的頭等等，怎麼會有這麼殘忍的保姆，這樣怎麼還有資格可以當保姆呢？他們根本沒有愛心啊！","另外，本席有一點意見想要提供給大家參考，我說過我有兩個雙胞胎的孫子，當初把他們送給保姆帶的時候，其實保姆人很好，也很會帶小孩。因為她的先生當時沒有工作賦閒在家，所以我覺得兩個人看兩個小孩很好。後來她的先生找到工作，就跑到台中去工作了，所以保姆只好一個人帶兩個小孩。像這種條件變更的情況，到底要如何處理？究竟能不能這樣變更？當時之所以會把兩個孫子交給她帶，就是因為她的先生可以幫忙，而她的先生又很愛小朋友。後來我的孫子就沒有給她帶了，因為我覺得她一個人根本沒有辦法帶兩個小孩，請問像這樣的狀況該如何處理？","簡署長慧娟：基本上，如果保姆是帶兩歲以上的孩子，其實一個人就可以帶比較多……","徐委員少萍：一個人可以帶兩個小孩嗎？","簡署長慧娟：可以，可以帶兩大兩小。如果是帶兩歲以下的孩子，一個人可以帶兩個未滿兩歲的孩子。","徐委員少萍：我覺得那根本不可能，或許理論上行得通，但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兩個小朋友至少要兩個人帶，甚至有時還要三個人帶，一個人帶兩個小孩根本是不可能的。","簡署長慧娟：因為保姆有受過一定的專業訓練。","徐委員少萍：我還是覺得那不可能，所以後來我就沒有讓她帶我家的小孩，原本是因為她的先生可以幫忙，但後來情況就不一樣了。請你們再想想看一個人可以帶兩個小孩嗎？我覺得實際上根本不可能。","簡署長慧娟：這方面有經過專業評估。","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田委員秋堇及李委員昆澤均不在場。","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從97年開始就一直在關心兒童公費施打疫苗的問題，據本席所知，從明年開始，零歲至五歲兒童就可以全面免費施打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預估屆時將有48萬名兒童可以受惠，不知現在疫苗準備好了沒有？","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疫苗已經準備好了，因為從明年1月1日就要開始實施，所以疫苗都已經準備好了。","鄭委員汝芬：可以準備好嗎？","蔣部長丙煌：是的。","鄭委員汝芬：本席擔心如果疫苗準備不夠的話，那麼這些小朋友要如何施打？另外，請問你們的宣導已經做好了嗎？在宣導時是不是有提到這項疫苗的施打是免費的？小朋友應該要到什麼地方施打疫苗？是不是到衛生所或省立醫院才可以免費施打？如果到一般診所施打的話，同樣也是免費的嗎？這些事情民眾都知道嗎？","蔣部長丙煌：我們已經發出新聞稿，同時也有印製海報，而且在網路上也有公開，另外還有專線可以諮詢，基本上，我們已經展開宣導的工作。","鄭委員汝芬：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瞭解嗎？","蔣部長丙煌：他們應該都已經瞭解，我們已經透過各縣市衛生所、醫師公會、小兒科、家醫科等醫學會……","鄭委員汝芬：你們是不是可以和各縣市衛生局再溝通一下，請他們一定要加把勁來加強宣導工作，請問這樣可以嗎？","蔣部長丙煌：是的，我們可以再強調一下，再多提醒他們一些。","鄭委員汝芬：現在只剩下10天的時間，元旦馬上就要到了，請問你們可以多多加強嗎？","蔣部長丙煌：可以。","鄭委員汝芬：時間應該還來得及，請你們多努力，千萬不要讓民眾的權益受損好不好？","蔣部長丙煌：好的。","鄭委員汝芬：有關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的施打，本席希望不要發生民眾無法取得這項資源的情況，可以嗎？","蔣部長丙煌：可以。","鄭委員汝芬：另外是流感疫苗的問題，今年小孩子所要施打的流感疫苗好像有所短缺是不是？","蔣部長丙煌：是的，因為有所短缺，所以我們先將成人流感疫苗用在小孩子身上。","鄭委員汝芬：如果將成人流感疫苗用在小孩子身上，那麼劑量方面就要非常注意。","蔣部長丙煌：那當然，其實只是劑量有所不同，內容物都是一樣。","鄭委員汝芬：你們還是要提醒一下好不好？","蔣部長丙煌：好的。","鄭委員汝芬：亞諾法疫苗應該是三歲以上才可以施打的成人型疫苗，請問是不是當初購買的數量不夠？難道國光沒有辦法生產足夠的疫苗嗎？","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郭署長說明。","郭署長旭崧：主席、各位委員。每一年採購的時候，我們都是進行複式的採購，每一年都是由廠商根據其產能自行投標，其實每一年都有三家廠商，我們是一起向三家廠商購買。","鄭委員汝芬：目前這三家廠商各準備幾劑？","郭署長旭崧：有些廠商……","鄭委員汝芬：零歲到五歲必須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的兒童約有48萬人，流感疫苗的施打人數也差不多不是嗎？","郭署長旭崧：流感疫苗的量更大，原因在於成人也可以施打，因為有些廠商也希望能夠供給到自費市場去，所以他們不見得會把所有疫苗……","鄭委員汝芬：雖然成人也可以施打流感疫苗，但是小孩所需要的數量應該要充足才對。","郭署長旭崧：到目前為止還有1.9萬劑，這方面的確比較吃緊，至於成人疫苗的部分，目前還有15萬劑左右，因此我們進行調度，開放將成人流感疫苗用在小孩子身上。其實以前也曾經這樣做過，地方衛生局也很熟悉相關作業程序，有時在預測不準的情況下，也會拿小孩子的疫苗來給成人施打，這種情形以前也曾發生過，基本上，這是靈活變通、彈性運用的做法。","鄭委員汝芬：本席並不介意你們使用這種彈性運用的做法，只是你們在施打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劑量的問題。","郭署長旭崧：好的。","鄭委員汝芬：另外，請問部長，頂新豬油事件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會落幕？現在好像每隔一、兩禮拜就會爆發一個事件，照理說，和頂新有關的用油產業應該都可以勾稽起來了不是嗎？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多久了，為什麼你們到現在還沒有辦法管理好？","蔣部長丙煌：和頂新相關的用油產品，應該很早以前在市面上就已經沒有了，所以……","鄭委員汝芬：維力炸醬麵不是也有問題嗎？","蔣部長丙煌：那是和豆乾使用二甲基黃有關，因為炸醬麵油包用到豆乾原料，現在這項產品也下架了。","鄭委員汝芬：現在已經成立食安辦公室，你們說從明年開始要抽查醬油，本席希望你們把每一樣食品都加以歸類，好讓業者能夠有心理準備，而不要再存有投機取巧的心態，你們應該提醒他們，現在只要一抓到就會重罰好不好？","蔣部長丙煌：好的，我們就是朝這個方向在努力。","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李委員貴敏、李委員桐豪、邱委員文彥、賴委員振昌、王委員惠美、邱委員志偉、管委員碧玲、楊委員麗環、簡委員東明、羅委員淑蕾、林委員淑芬及葉委員津鈴均不在場。","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才剛上任2個月，剛剛鄭委員特別提及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的問題，本席必須在此承認我是相關爭議的起始者，事實上，當101年陳還在當院長的時候，衛生署對於低收入戶的孩子有提供免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的服務。我們發現肺炎鏈球菌所引發的病症，比流感或其他流行性疾病更為嚴重，每年的平均致死率都更高。事實上，早期周錫瑋擔任台北縣縣長時，針對台北縣五歲以下的孩子，都由縣政府編列預算全面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資源相對豐沛的台北縣可以這樣照顧孩子，對於偏鄉、離島或財務狀況比較不好的縣市而言，當地的孩子卻沒有辦法享有這樣的待遇。本席認為這件事情應該是值得政府去做的，當時陳院長一口答應要做這件事，當時的邱部長也一路執行，他估算大概在104年可以推動。剛才蘇委員及鄭委員都提到在實施的過程中，顯然行政程序是不夠完備的，照理說，這是一項非常好的政策，因為不管是施打三加一型或二加一型的費用都不低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一劑要3,000元，三劑就要將近1萬元。","江委員惠貞：現在大家都生得少，如果孩子因為這樣的感染而不治，那不是很遺憾嗎？我們必須用盡各種手段，好好珍惜每一個已經出生的孩子，當時不管是陳院長或邱部長，他們都一路在準備，雖然錢不夠，但是他們說一定會在104年實施這項政策。從現在的情況來看，他們的確是說到做到，結果你們居然在小兒科醫師及疫苗準備方面出了問題，這簡直讓人感到不可思議。據本席所知，政府在這方面花了許多錢，請問這方面到底編列了多少預算？","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郭署長說明。","郭署長旭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現在沒有問題。","江委員惠貞：我知道現在沒有問題，我是說一項這麼重大政策的施行，搞到最後竟然醫界會有意見。另外，以前醫界在施打的時候，在健保給付方面是不是不給付診療費？","郭署長旭崧：就自費市場而言，小孩子來看病並聽取醫師的建議，對小兒科醫師來講，當然他們可以因為施打疫苗而有一點收入，這是……","江委員惠貞：這應該是健保所給付的診療費，對不對？","郭署長旭崧：並不會因為民眾是施打自費的疫苗，而向健保收診療費，問題在於他們可以……","江委員惠貞：簡單來講就是成本已經涵括在內了對不對？","郭署長旭崧：對。","江委員惠貞：針對這部分，為什麼這些細節你們不先設想一下？一項政策在執行的時候，其實是可以多贏的，甚至疫苗在施打的時候，如果政府相關單位提供施打的管道不足的話，還是要請別的醫師來幫忙施打啊！這方面你們到底有沒有做過詳細的計算？101年承諾要實施這項保護孩子的重大措施，現在卻要被拿出來做這樣的檢討，原因只在於行政上的思慮不周所致，對此本席感到非常遺憾。","蔣部長丙煌：這的確是一項非常好的政策，我們也很努力在……","江委員惠貞：政府花了很多錢，衛福部也是為了讓每一個孩子免受這種死亡率極高疾病的威脅，結果搞到最後卻變成灰頭土臉，怎麼會這樣子呢？","蔣部長丙煌：我們必須承認我們在宣傳方面做得不夠。","江委員惠貞：你們不是只有宣傳工作做得不夠，衛福部在行政作為上也有許多亟待改進的地方，其實這是事務官應該要做的事情，並不會因為哪個政黨執政或由哪個人當部長就思慮不周。我知道署長剛上任沒多久，這件事情你們應該要設法進行後續的處理，否則一件美事卻要被人家提出來做這樣的檢討，我真的覺得非常可惜。","郭署長旭崧：我們會檢討改進，謝謝委員。","江委員惠貞：另外，原本本席今天想要請教有關全民健保與商業保險資源的相關問題，不過這個題目比較大，所以我們下次再談。針對今天所要討論的議題，在此想請教社家署簡署長有關孩子收養媒合的問題，我們知道，寄養家庭收養小孩時必須辦理一大堆的手續，或許這是基於保障小孩的權益。本席服務處也曾接觸過兩個案子，在有些孩子需要被收養的時候，雖然鄰居當中也出現想要收養的家庭，可是他們都很苦惱，因為他們必須到你們所委託的NGO團體去做一定的評鑑，或者要有一定的作為。本席並不否定這些作為的功能，問題在於小孩明明可以就近被收養，可是卻常常被媒合到其他地方去，明明大人已經很喜歡那個小孩也很願意去收養，可是往往在收養相關程序開始啟動之後，他們卻失去了資格，或許是因為別人的條件比他更好，所以就被別人收養走了。當然我們也相信評定家庭具有一定的優勢或收養條件，問題在於你們有沒有考慮過具有收養熱忱的那些人？或許你們會認為既然想要收養，那麼收養哪個孩子還不是都一樣。本席認為這應該是目前社會當中的確存在的問題，你們應該要一併檢討一下才對。","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核心概念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所以我們是為孩子找合適的家庭。","江委員惠貞：本席也曾遇到一個案子是當孩子需要被收養的時候，連他的原生家庭也認為這個家庭是很好的。","簡署長慧娟：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由專業人士介入……","江委員惠貞：基本上，你們所謂的專業就是標準流程，在標準流程的過程當中，其實有許多人性化的因素都沒有設想到。像十二年國教在推動時候，也必須考慮到就近的條件，照理說，你們在考量的時候也應該要考慮到人性化的條件，可是你們現在在處理的時候，都沒有考量到人性化的條件，而只有量化的數字而已。","簡署長慧娟：就實務處理層面而言，我們會再督促地方政府及媒合機構要更人性化一點。","江委員惠貞：現在很多人都在責怪媒合機構沒有人性，實際情況也確實是如此啊！","簡署長慧娟：關於這方面，我們還可以再做一些相關專業訓練。","江委員惠貞：我相信這方面的個案應該有不少，而不會只有本席所接觸到的這兩個案子對不對？","簡署長慧娟：當然有些家長或想要收養的人會有一些抱怨，不過我們也希望能夠倡導幫孩子找一個合適的家庭，而不是幫收養人找一個合適的孩子，我們在觀念上必須做一些……","江委員惠貞：這些事情我們當然也知道，但這的確是臺灣社會所存在的情況，外國之所以能夠有那樣子的收養機制是基於什麼原因？主要是因為他們有非常好的宗教信仰，他們的社會道德規範和我們不一樣，他們在婚前婚後對於法律的遵循方式並不相同，臺灣社會將這一整套移植過來到底適不適合？如果因為這樣，讓很多孩子錯失被領養的機會，我覺得也很可惜啊！","簡署長慧娟：我想這方面大家可以再來溝通取得共識。","江委員惠貞：事實上，收養媒合的問題並不是現在才發生，它已經存在很多年了。雖然現在大家孩子生得少，但是孩子被虐待或不當對待的情況卻是層出不窮。","簡署長慧娟：在100年修法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就像今天早上趙委員天麟所講的，因為有許多孩子到了青春期就會出現一些比較叛逆的言行，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會被中止收養。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出現非常多這樣的情況，所以有些兒權團體及兒童……","江委員惠貞：所以最好是不認識的、不要就近，最好能夠越遠越好對不對？","簡署長慧娟：不是的，這方面還是有排除一些狀況，只有無血緣關係才需要透過這樣的媒合機制，其實我們都是站在孩子的最佳利益……","江委員惠貞：我絕對不否定你們是站在維護孩子最佳利益的立場。","簡署長慧娟：這部分我們可以再來討論一下。","江委員惠貞：這部分你們應該要去思考一下，畢竟國情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各項支撐基礎也不同。本席的質詢到此結束，謝謝。","主席：許多委員都非常關心收養的議題，就目前實務上所出現的問題，我認為相關單位應該要就情理法同步考量，目前我們太偏重在法理部分，而缺乏情的考量，這在臺灣社會不見得行得通。","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櫂豪、楊委員曜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開始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等2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正條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主席：謝謝議事人員。有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尚未審查完竣，明天繼續審查。","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滄敏、潘委員維剛、林委員淑芬、楊委員曜、李委員昆澤、蔡委員錦隆、徐委員欣瑩、鄭委員汝芬、田委員秋堇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一、整合全民健保及商業健康保險資源","(一)健康險的成長到底多驚人？","民國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投商業健康險至今增加近十倍，累計有效契約件數為8,894萬件。","(二)102年商業人身險類「契約件數」統計","「健康保險」是與民眾關連性極高的保險，平均全台每人擁有投保健數為3.9件，遠超過其他險種。","(三)商業健康險的利益有多少？","保險業喊冤說計算方法有誤，因有潛藏的「準備金」未計入，但準備金有多少？賠付率是多少？始終不透明。","可以思考的是，高度資本主義的美國，有鑒於人口老化與財政負擔，對商業健康險訂出高標準賠付率（即醫療理賠率）政策，凡50人以上踏停團體醫療保費收入有85%必須用在理賠上，50人以下個人、小型團體醫療保費收入有80%必須用於理賠。","同時也要求健康保險業資訊公開透明，包括所有上事件康產品訊息、當年度保險產品的賠付率、退回的保費金額等等。","這樣的政策，讓商業健康保險退費金額逐年下降，因為保險公司訂出新的合理保費，也願意花費更多於實際理賠減少理賠刁難情況。","看到美國的商業保險退費金額越來越少，保費也趨近合理，政府何不善用民間保險資源，投入健康照顧？","全民健康保險每年保費收入約5,500億元，入不敷出。商業健康保險每年保費收入2,800億元，僅賠付三成，廣告與行銷人員花費不計其數！商業健康險賠付若能增加一成，健保資源就可增加近3百億元。","(四)建議","為提升全民健保給付資源不足問題，應引進商業保費資源與全民健保資源整合，不但可以節省健保資源，同時也保護民眾保商業健康險權益。","1.健保署與金管會應共同設立整合平台，共同商議兩項保險整合事宜。","2.參考美國賠付率規範，商業健康保險必須有合理的理賠率才是。","3.應要求商業保險公司公布賠付率。","二、適當的增加特殊材料差額負擔項目","目前健保署自費特材品項有2011項，沒有在公告範圍內的特材就不能向民眾收取自負費用。但向健保署申請核價的特材，需填報產品特性、使用原因、副作用許可證、國際價格等眾多項目，僅有廠商才有辦法填報齊全送件申請。另外，特材件數多達數千種，健保署也無法迅速消化龐大件數。這些都是自費特材規範實施的困難點。與其這樣影響病人權益，也干涉阻礙醫療新科技進度，健保不如採取特材自負差額上限：","健保給付的是基本的、核心的項目，其餘則按病患選擇，由病患負擔差額。因此，健保記赴特材，應比照藥品以正面表列公告適應症，保留特材自費空間，才能達到民眾、醫療機構、特材科技及醫療專業皆贏的局面。","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根據健保署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分別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大腸惡性腫瘤」等3類。","而102年度前3類惡性腫瘤就醫人數比96年度大幅增加分別為62.42%、58.16%及50.23%。致使該3類癌症之醫療總點數成長率分別達80.75%、77.62%及53.06%，顯示以往相關防治業務成效不彰，致造成健保支出高漲。","癌症防治計畫已邁入第10年。其中最早推行之子宮頸癌篩檢僅約42.6%民眾知曉，又101及102年度民眾癌症防治知曉度均未達50%，顯示癌症篩檢政策之宣導成效欠佳。為提高篩檢率，部分醫院網路掛號系統以跳出視窗方式主動建議民眾進行篩檢，惟成效仍欠佳，衛生福利部應研謀策略提高民眾知曉度進而提高篩檢率，以強化計畫成效並降低國人罹癌率。","另外，國健署現階段以加強菸害防制與戒菸服務為降低肺癌死亡率之重點，近年來每年約投入逾10億元經費，惟肺癌死亡人數逐年成長且居癌症死因之冠，顯示國健署源頭管理之成效不彰，本席要求，國健署要好好檢討。","本席認為，惡性腫瘤發生率不斷上升與黑心食品大量存在、生活習慣息息相關，衛福部應嚴格查緝黑心食品，並加強推動乳癌、肺癌、大腸癌防治及預防保健，避免癌症醫療造成健保財務沉重負擔。","觀察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資料，截至103年11月止，各年度應收保險費繳費率自97年度之70.24%逐年降低，至103年1月至8月應收保險費之收繳率僅46.73%，已低於五成。本席認為，國民年金保險開辦迄今已超過6年，繳費率仍僅5成左右，實在偏低，衛福部應切實檢討關鍵因素並提出改進辦法。","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原考量無所得之家庭主婦保險費繳納問題等，在法令中明定配偶有連帶繳費義務；然因婚姻關係與夫妻間經濟負擔情形不一，又國保係採柔性強制加保之方式，對於未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並無罰則，且可於10年內補繳保險費，卻對負連帶繳費義務之配偶未依限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定有罰鍰規定。本席認為，處罰配偶之規定有失公平，且涉及眾多民眾的權利及義務，衛福部應檢討研修相關法令之衡平性及妥適性，並妥取適當的配套措施。","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及第29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並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得於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實務上，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國民，於年滿65歲前，不問其是否長期居住國內，僅需設籍後加入國保，即可於年滿65歲時，每月領取至少3,500元之老年年金給付，其如於取得給付資格後返回僑居地，仍得繼續領取。這樣的規定實在不合理。本席要求，短暫加保即享有領取基本保障金額給付等之不公平現象，衛福部應儘速檢討其合理性，並提出修法，以杜絕爭議與不公。","根據聯合國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兒童「健康幸福指數總排名」調查，台灣在25個會員國中排名第11，表現還算中上，但在「健康與安全」這項調查中，台灣的表現最不好，1-9歲兒童死亡率高居第24，是倒數第二名，幾乎每3天就有1名兒童受虐而死，難怪「中華人權協會」在《2013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認為台灣兒童人權進步的有18.1%，認為退步的則有20.1%。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0-4歲幼童尤其是女童，死亡率卻逐年上升，其中當然不乏虐待致死的案例。虐兒不是單純的家庭問題，也不只是社政單位的責任，本席要求，衛福部應發揮整合的功能與勞工、教育部門共同配合打擊虐兒事件。","兒童權利公約的簽訂不是口號，政府如何在相關措施執行時，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才是關鍵。因此，本席要求政府應開始針對專業工作人員、教師、相關利害關係人及兒童及少年進行系列的教育訓練，並編撰出版從兒童青少年觀點出發的國際人權教材及釋例，讓學生有社會參與的機會與權利。","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今年1月22日修正實施後，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免費優惠，但仍有部分業者並未做到，本席要求，衛福部應加強宣導及抽查，務必要徹底執行。而未納入的電影院及餐廳也應納入。","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總收入5,716億0,974萬1千元、業務總成本5,716億4,644萬8千元、短絀3,670萬7千元。其中聯合門診中心100至102年度營運收支決算連年出現短絀情況，短絀金額分別為6,722萬2千元、3,195萬9千元及5,898萬7千元（詳附表1），與同期間編列之收支預算賸餘640萬7千元、427萬9千元及205萬4千元分別相距7,362萬9千元、3,623萬8千元、6,104萬1千元，顯示了聯合門診中心經營策略應該要有所調整改進。","當初設立聯合門診中心的目的，主要為了提供民眾一個平價醫療的選擇，並且因為是政府經營比較不會有為了達成營收目標的目的產生過度醫療的情況。但是觀察聯合門診中心的診療情況，民眾普遍的接受度不高，主要是因為該中心之相關器材並不齊全，並且醫師流動率相當高，造成了經營績效不彰的狀況。因此健保基金相關主管單位應該要思考將門診中心改制成有規模的醫院，讓民眾可以真正去接受更深度的醫療，目前門診中心遇到相關需要深度治療的患者都必須要轉介到其他醫院去，讓民眾想要到政府設立醫院就診的本意又喪失。","民眾到門診中心就醫的目的，除了相關費用較為節省外，應該也還有避免過度醫療的心理，健保基金基於自負盈虧的概念，應該思考如何利用門診中心維持營運的績效，並且達到提升國內醫療品質的目的。","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愛滋病患者的安養困境，衛生福利部的改善方案為何？","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然而，實務面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患者仍然處處遭到歧視。","根據愛滋病權促會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近2年內，曾有就醫相關受侵權經驗的感染者，共有484人，佔48.35%，幾乎每2人中就有1人遭遇過不平等對待；而其中，更有293人因罹患愛滋而減少其他疾病的就醫。","另外，有39.26%的受測者表示，過去曾在自身不知情或不同意的狀況下，遭到警政獄政或役政人員將個人感染愛滋事實告知他人；而在安置方面，報告更指出，雙北地區的安就養機構有92%「直接拒絕」愛滋感染者；就業、親密關係及生育等方面，更有感染者被迫「主動」政棄權益。","2014年8月間，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以電話訪查方式，對雙北地區所有公私立安養、養護照顧型機構（共318間，成功訪查共314家）是否有接受愛滋感染者申請人住進行訪查。","訪查結果統計，不到一成的機構（26家/314家，8%）願意接受愛滋感染者人住；然而這「願意接受」其實有各種不同的內涵：","一、26家中，真正因瞭解愛滋傳染途徑、或因曾有照顧經驗者，而不懼怕照顧愛滋感染者的，只有6家（6/314,2%）。","二、26家中，有9家要求入住者需「居住於隔離房」並「加收費用」。","三、26家中，表示「因本機構不檢驗愛滋，所以不拒絕入住」者共4家。","四、26家中，7家（皆要求檢驗）沒有明確表示接受或拒絕，只表示「可以來申請」。","高達92%（288家）的安養護中心拒絕接受愛滋感染者入住，拒絕的原因有「沒有設備」、「工作人員會害怕」、「法規規定不能收」、「愛滋群住會容易感染」等等。","當中，公立安養中心（共4家），以「不方便提供體檢資訊」為由，拒絕說明是否願意接受愛滋感染者申請人住，但後經個別確認皆不予收住，故列入拒絕統計；而公設民營安養照護中心（共4家）則有3/4的拒絕比例，另1家因未能聯繫上，未列入統計。","楊委員曜書面意見：","案由：本院楊委員曜，針對社會福利基金所屬之13家社政機構，近年來收容人數皆未如預期，為強化社福資源有效運用，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說明：","1.社會福利基金設置之目的，主要係為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該基金所屬機構包括北區、中區、南區、東區、澎湖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等6家老人之家，少年之家，雲林教養院、臺南教養院、南投啟智教養院等3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北區、中區及南區等3家兒童之家，共計13家社政機構。","2.104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福利服務計畫預算16億6,015萬6千元，係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安養、養護、教養、托育及福利服務業務所需經費，預計104年度收容人數3,496人。","3.經查，該基金所屬13家社政機構之實際收容人數，自99年度之3,220人，逐年下降為102年度之3,102人，3年間減少118人，導致收容人數不足情形逐年持續擴大，由99年度不足377人，102年度擴增為412人。台灣人口老化情形持續嚴重，失智與失能老人之安養成為沉重負擔，但社政機構收容能量卻無法發揮預期效益，主管機關應深入了解相關原因，並力求發揮社福資源之最大效益。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李委員昆澤書面意見：","保護兒少責任通報不能少，同住在一起的家屬除了共同擔負照顧兒少的責任外，更應該保護兒少免於虐待，縱使沒有辦法阻止兒童遭虐，也應該善盡通報責任，所以同住家屬應該擔負兒少保護的「通報義務」。","衛生福利部應支持本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草案，兒少的成年家屬應負通報義務。","目前家屬不在義務通報範圍","目前法令規定兒少家屬並無相關通報義務，然而依據民法之定義家屬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人，既然與兒少共同生活，除了應該擔負起共同照顧、保護兒少之義務外，應比相關人員更容易察覺到兒少遭虐的情事，即使無力阻止兒少遭虐，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避免兒少受虐狀況惡化之責。","兒虐通報非常依賴責任通報，102年度一般通報的比例才僅有11%。兒童的成年家屬不該在通報中隱身。失虐者是父母、親屬、同居人占78%，同住家屬怎麼可能不知情？依衛福部統計，102年度，失虐者是父母、親屬、同居人的比例高達78%．同住的家屬應更加注意兒少受虐的情況，不該說他們不知情。","目前修法方向仍未規定罰則，但是入法具有高度的意義，保護兒少本應是全體國民責任，何況是一同生活的家屬，縱使因為總總因素無法阻止兒少受害，至少應將相關情況通報主管機關，不要讓傷害擴大，更應破除家醜不外揚的陋習。","兒少照顧者竟成兒虐兇手，近來頻傳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褓姆），因為疏忽導致嬰幼兒死亡之不幸事件，但是目前法令竟然沒有相關罰則，甚至不禁止不適任者再度從事兒少相關工作。","衛福部應支持本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褓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於服務提供過程中虐待兒少者不得再從事相關工作。","近來頻傳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褓姆），因為疏忽或是故意導致嬰幼兒死亡之不幸事件。","但是目前兒少法並沒有針對不適任者進行相關處置，嚴重損害受托者及其父母之權益；除此之外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造成兒童及青少年重傷或死亡也沒有相關罰則規定。","依據衛福部的統計，101年度及102年度，分別有1,113及913名施虐者的身分是兒童的照顧者及機構人員。這些照顧者跟機構人員是接受兒少父母委託照顧兒少、或是兒少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但是竟然成為兒少的施虐者．實在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兒虐案件居高不下，社工人力不足狀況嚴重，社工人力沒有增加，相關勞動條件沒有改善，要怎麼提供更好的服務？","衛福部應1.增加社工人力，改善社工勞動條件，衛福部普查社工勞動條件2.訂定社工服務案量標準上限。","美國等先進國家認為，每位社工處理15-25案．最能提供完整服務，但是台灣社工的平均案量是60-80左右，花蓮一位社工甚至要服務200以上的案量。","兒少社工沒有保障，兒少就沒有保障，應確實補足社工人力，專人專用，全面普查社工勞動條件，血汗社工沒辦法提供優質服務，檢討社工案量，應以國外每名社工15~25案為基準，訂定社工服務量上限，案量超過就應該增聘社工，每年進行社工人力檢討。","蔡委員錦隆書面意見：","根據健保署統計，健保署課徵補充保費102年度收受402億，103年更預計可收達450億。健保安全準備金累積至今已有1035億，甚至明年初可達3個月安全準備金的標準。102年補充保費健保署預估331億，結果竟然高達402億。102年底開始出現746億的累計結餘，今年上半年則又再結餘289億，累積到現在已經有1035億，足以支應2.5個月的健保支出。表示健保補充保費徵收遠遠超過預期，應有調整之空間。","最為人民所詬病者即「兼職所得」，民間勞工兼職所得超過5000元就要課徵補充保費，該課徵項目當初是為了課一些通告節目肥貓，結果不只沒課到肥貓，反而課到身兼多份工作之辛苦勞工，導致窮人課得比富人多，堪稱最失敗的補充保費課徵項目，中低收入戶的補充保費本來就收得少，就算不收對健保財務的影響也微乎其微。應要將兼職所得之課徵下限調整至與基本工資19,273元相同，始符合二代健保之公平精神。","一、芊鑫實業社於12/15遭查出豆干違法添加二甲基黃，當初是德昌食品12/7在香港驗出，追查貨源從久元企業社→中盤商松順行→最後才查到是台南的芊鑫實業社。","這件事情顯示，新修訂的食安政策完全破功，防衛機制一點用都沒有。芊鑫登錄不實你們就倒了，而且還是在香港才被查到，台南市衛生局調查報告顯示芊鑫至少做了20年，難道沒有包庇？","民眾要的不是發生問題你們出動多少次，而是不要再發生，中央負責政策、地方負責執行，這次顯然兩者都失靈。","二、義美食品高志明昨天發出兩大頁的聲明，標題寫『懇請重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文首他點出他這篇聲明為三種人請命：","(1)消費者","高志明認為消費者在這次修法當中，消費者仍然全無保障。他認為政府只用嚴刑峻法解決了黑心業者的結果；真正受害者該如何補償，政府仍然沒有提出一個好的解決辦法。","(2)微型攤商、小型餐廳","高志明認為小攤商、小餐廳在這次的修法當中，仍然無所適從。他認為政府本應從教育、輔導作起，他特別點名農委會及環保署，橫向連結不足。","(3)衛生官員","高志明認為我們用稽查取代教育的結果就是累死中央、地方的基層衛生官員。稽查難以根除問題，卻又要承擔所有責罵，很不公平。","民眾在網路上瘋傳這篇文章，姜署長好像只有心領沒有同意，部長您怎麼看？橫向連結的問題就落在食安辦公室，義美高志明言下之意政府都把工作丟給基層，中央政策沒有訂定好，聯繫也做不好，部長您應責無旁貸。","徐委員欣瑩書面意見：","我國實施全民健保的成果，是讓國人以低廉的醫療費用獲得完善的醫療品質，然而健保也承受沉重的財務負擔。政府為了解決健保的財務問題，除了調高健保費率的開源手段，還預計推動節流措施以改善財務問題，其中，「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預計要將現有的「按量計酬」的醫療給付方式，改為「按療程給付」、「按質計酬」，意圖提升我國的醫療品質。","Tw-DRG的用意良善，但是外界對於該方案的疑慮在於，按療程給付醫療費用的做法，忽略了相同症狀在不同的環境下會有治療方式的差異，而是對於相同症狀採用統一的給付水準。此外，病情輕重不同、卻用同一給付標準，會讓醫院採取保守的療程，並且對於給付水準較低的重症採取迴避的策略，而形成醫療人球。","為此，本席向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質詢：","一、Tw-DRG制度在採取「按質計酬」的原則時，要如何避免醫院為了迴避重症給付低的狀況，而損及民眾就醫權利而形成醫療人球的狀況？","二、衛福部對於Tw-DRG完全實施後可能引發的疑慮，是否有具體的宣導計畫，以降低醫師、民眾的不安全感？本席建議衛福部應多聽取民眾、醫療院所、醫師的意見，在研擬Tw-DRG制度時提出更完備的方案。","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部長，本席從民國97年開始，就一直關心兒童公費施打疫苗的問題，本席推動修法成立了疫苗基金，疫苗基金成立之後，一直推動0至5歲的幼童，可以用公費打肺炎鏈球菌疫苗變，終於等到疾病管制署宣布要從明年1月1日起，0至5歲的幼童都可以全面公費接種13價的肺炎鏈球菌疫苗，預估將有超過48萬名兒童受益，家長更可節省下每一位幼童約1萬元疫苗費用，是不是？","2.部長，請問13價的肺炎鏈球菌疫苗準備的量足夠嗎？會不會發生像公費流感疫苗數量不夠的問題？疾病管制署要如何提醒、宣導已經打過的，來補打13價的肺炎鏈球菌疫苗？","3.部長，今年公費流感疫苗接種情況踴躍，兒童型（0.25mL劑型）流感疫苗數量不敷調度使用，所以疾病管制署決定把賽諾菲、國光廠牌成人劑型（0.5mL）公費流感疫苗，先排掉一半劑量後，用在六個月至三歲以下的兒童；但是諾華的成人劑型（0.5mL）疫苗，只能用在三歲以上的兒童，不可用於六個月至三歲以下兒童。部長，為何會發生兒童型流感疫苗數量不夠的問題？疾病管制署明年採購時，能不能把數量抓得比較精準一些？","4.部長，疾管署今年度預算約新台幣57億元，愛滋醫療防治就占21億元，隨著感染者增加且用藥延長壽命，愛滋相關支出年年超支，另積欠健保署墊付款8億到9億元，排擠其他防疫經費，長期恐將造成疾管署破產，是不是？","5.部長，但是同志團體及公民團體對於行政院版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修正條文，認為有侵犯人權疑慮，請問疾病管制署已經跟同志團體及公民團體溝通好，已經有共識了嗎？","6.部長，如果對於侵犯人權的條文無法達到共識，為了減輕疾病管制署對愛滋病藥費的負擔，增加防疫經費，衛福部已經有只通過「確診後第三年起回歸健保給付」條文的準備了嗎？","7.部長，假設這個會期修法通過，最快也是2016年才能開始執行。那麼在2015年這段期間，疾病管制署對愛滋病藥費的負擔要如何因應？有打算繼續對愛滋病藥品進行集體採購，來減少疾病管制署的負擔嗎？部長，疾病管制署之前積欠健保署的藥費要分年編列償還嗎？","8.部長，如果我們能做好防疫的工作，把病人數減少，自然可以從源頭減少愛滋病的防疫經費，對於這部分，衛福部要怎麼加強？","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一、部長，今天本委員會審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您對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俗稱愛滋病）了解多少？它的傳染途徑為何？事實上，HIV病毒的傳染途徑主要是透過不安全的性行為、輸血、共用針頭和針筒、以及母子垂直感染。和患者共同飲食、握手、擁抱、居住並不會被感染，除非有傷口接觸患者大量的血液。一般人，甚至醫護、警消等執法人員對於愛滋病的認識顯然是不足的，故時有耳聞愛滋病患到醫院看診或開刀治療時，醫院不願收治，或去看牙醫，醫護人員穿了好幾層防護衣。","據報載：器官捐贈登錄中心將近期將公告最新器官捐贈分配規定，新制上路後，愛滋患者就跟其他患者一樣，有機會成為器捐的受贈者。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說，愛滋患者參與器捐登錄，必須符合持續接受治療六個月以上，具有一定免疫力，淋巴免疫細胞指數CD4大於200，以及連續六個月體內愛滋病毒量要小於50、幾乎測不到病毒，並確定沒有罹患未能控制的癌症及其他嚴重感染疾病。李伯璋坦承，新制實施後，部分醫院器官移植醫療團隊面對愛滋受贈者時，可能多有顧忌，甚至不願執行手術，但這些都是需要學習的，只要多加注意，就不會有感染之虞。","這個新制值得鼓勵，HIV患者的醫療人權又向前邁進一步，不過也透露出，部分醫院醫護人員對於為HIV患者執行手術，仍多有疑慮、心生恐懼。因此，本席要求，衛福部應向大眾、警消及醫護人員多宣導衛教，去除對愛滋病的誤解與歧視，只要規律用藥、定時追蹤，一樣可過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二、政院修正版新增第十五條之一，意旨在保護醫事人員、警消人員，立意良善。然條文內容提到「醫療必要性或急迫性」、「疑似感染來源」似乎過於寬鬆，是否能訂出更明確的判定標準，以免遭濫用侵害醫療人權。另，感染HIV病毒後，需經過一段時間產生抗體，這段已感染卻驗不出抗體的時間極為空窗期。這段時間大約6-8週，而PCR的檢查只需一週。請疾管署說明，目前國內的檢驗確診技術為何？若醫事人員或警消人員遭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被犯人咬傷、抓傷，目前標準的防護流程為何？是否不論患者有無愛滋病毒，因空窗期的因素，醫護或警消人員都還是會投藥？請詳述目前的作法，並釐清本席有關空窗期的疑問，以利本條的討論。","三、政院修正版的十六條，要將原本由疾管署編列的愛滋病防治預算，回歸到健保。新的修法是要在感染者確診後二年內，醫療費用由疾管署全額支付，二年後回歸健保部分負擔。這部分，請健保署說明立場？相關配套要如何做？健保基金是否足以支付，而中低或低收入戶或因其他因素無法負擔給付費用之部分負擔者，如學生、剛出監者，是否有其他補助方式？此外？愛滋病患權益促進相關團體對於條文中「確診後」二年內持有不同看法。他們認為應改為「自確診起至開始服藥後二年內」，才能保障病患權益。因為個人免疫力情況不同，若免疫力良好（CD4>500），且未有其他感染，則患者不一定在確診後會開始用藥。而一旦開始用藥也必須嚴格控管規律用藥，不規律用藥會產生抗藥性，因此用藥必須要有對藥物的充分認知和心理準備。因此宜從開始服藥後二年內全額補助，才能確保患者的用藥意願、療效和習慣養成。請疾管署一併考量實務面的問題，務實面對修法。","主席：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現在休息。","休息（17時19分）"]],"block_lines":[1,6,6,9,31,31,33,33,34,34,516,516,519,519,522,522,525,525,526,526,527,527,528,528,529,529,530,530,536,536,537,537,538,538,539,539,542,542,543,543,544,544,545,545,546,546,547,547,548,548,549,549,550,550,551,551,562,562,563,563,564,564,565,565,566,566,570,570,722,722,723,724,724,725,725,1037,1037,1038,1038,1039,1039],"person_count":[],"persons":[],"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9時6分至17時1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