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9時11分至16時38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田委員秋堇","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9時6分至12時23分","14時36分至17時19分","103年12月25日（星期四）9時12分至11時58分","14時53分至14時53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楊玉欣    陳節如    田秋堇    吳育仁    趙天麟    蔡錦隆    王育敏    江惠貞    林淑芬    徐少萍    鄭汝芬    蘇清泉    楊  曜    劉建國    徐欣瑩","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陳歐珀    葉津鈴    李昆澤    羅淑蕾    黃偉哲    李貴敏    李桐豪    邱文彥    賴振昌    王惠美    管碧玲    邱志偉    楊麗環    簡東明    陳怡潔    劉櫂豪    盧秀燕    林滄敏    呂學樟    尤美女    羅明才    吳秉叡    許添財    林德福    賴士葆    薛  凌    廖正井    吳宜臻","      （委員列席28人）","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劉錦章","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12月24日）"],["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一、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本日會議經委員李桐豪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該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楊玉欣、趙天麟、吳育仁、陳節如、蔡錦隆、王育敏、蘇清泉、劉建國、鄭汝芬及江惠貞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決議：","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針對衛生福利部主管上該預算案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二、委員江惠貞、林滄敏、潘維剛、林淑芬、楊曜、李昆澤、蔡錦隆、徐欣瑩、鄭汝芬及田秋堇等10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另通過臨時提案11項："],["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103年12月29日前提供下列資料：","1.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3年11月20日會議裁示提供近3年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油（稅則第1513.11及1513.19目）資料（需提供可辨識之輸入日期、廠商名稱、商品名稱及數量）。","2.近三年19011000104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嬰兒奶水，供零售用、19019021004調製奶粉、19019022003其他調製奶粉，供零售用5磅及以下包裝者之進口三者之可辨識之廠商名稱、製造國別、貨品名稱、輸入日期、個別進口數量（需製作個別表格）。","3.於104年1月6日前提供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於10月訪視日本LOPS公司，該公司主動提供5家食用油脂製造業的資料，駐日代表處隨機抽查7筆交易的文件，獲得相關的提單、原產地證明、重量證明、輸出許可證、轉運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上除第三項外，其餘請提供書面及電子檔。"],["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二、為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12月22日公告之行政命令應修改如下："],["(一)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包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2.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二)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製造過程中使用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2.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散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2.第四點第二款修正為：「(二)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五毫米；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3.第五點修正為：「五、本規定實施範圍："],["(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二)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1.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楊玉欣　　林淑芬","三、有鑑於近日來基層員警對於嫌犯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稱愛滋病）深感恐懼，且並有安養機構不願收容愛滋病老翁等事件傳出，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對於愛滋病之傳染病正確知識之宣導上有檢討加強之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衛政、社政、警政等相關單位，加強進行「傳染病之衛教宣導」，避免政府部門與收容機構對於愛滋病患者有錯誤認知，以及愛滋病患者在社會上所遭受之污名與歧視。"],["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段落：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之調查資料，現階段均交由統計處「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以下簡稱協作中心)」統一管理，而該中心除調查資料外，主要有健保資料庫及癌症登記檔等高度機敏性資料。"],["四、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之調查資料，現階段均交由統計處「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以下簡稱協作中心）」統一管理，而該中心除調查資料外，主要有健保資料庫及癌症登記檔等高度機敏性資料。","健保資料庫包含全國人民之健康數據，屬高度機敏性資料，再加上學界或業界在統計分析時需要串聯各種資料庫以達健康加值之效。於此，被要求於嚴格管控的協作中心內操作分析，合乎邏輯。然而，各種調查屬於抽樣資料，將基本資料去識別化後，基本上並無涉及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例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執行之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換言之，若學界或業界單須以調查資料本身進行統計分析，實無至協作中心封閉環境裡進行之必要。","爰此，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應通盤針對「協作中心中所有資料」之機敏性訂定分級，並於二個月內研議將調查資料以原有方式釋出，或比照中研院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釋出資料。"],["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段落：有鑑於芊鑫實業二甲基黃乳化劑事件，顯見衛生福利部於食品安全防衛改革盡付闕如，台南市衛生局調查報告顯示芊鑫實業製作二甲基黃乳化劑已超過20年，恐有包庇之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調查本次事件相關失職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並併附103年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懲處名單，於十四日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五、有鑑於芊鑫實業二甲基黃乳化劑事件，顯見衛生福利部於食品安全防衛改革盡付闕如，台南市衛生局調查報告顯示芊鑫實業製作二甲基黃乳化劑已超過20年，恐有包庇之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調查本次事件相關失職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並併附103年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懲處名單，於十四日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提案人：蔡錦隆　　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田秋堇　　鄭汝芬"],["段落：依據103年7月8日「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的會議紀錄，「食品雲」自104年1月1日起由衛生福利部管理，另「化學雲」由環境保護署負責管理，對於國內化學物質是否會流入食品的應用，這部分會互相進行勾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包括如何強化稽核等措施內容；以及說明這次黑心豆干使用的「二甲基黃」化工原料為何未被勾稽出來？"],["六、依據103年7月8日「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的會議紀錄，「食品雲」自104年1月1日起由衛生福利部管理，另「化學雲」由環境保護署負責管理，對於國內化學物質是否會流入食品的應用，這部分會互相進行勾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包括如何強化稽核等措施內容；以及說明這次黑心豆干使用的「二甲基黃」化工原料為何未被勾稽出來？"],["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段落：有鑑於近日我國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醫界五大皆空專科醫師人力評估研究報告，對於目前各專科醫師平均年齡統計，最高齡者為婦產科醫師平均年齡達54歲，且預估8年後(2022年)，我國婦產科專科醫師平均年齡將有一半醫師超過60歲以上，屆時恐將無法從事需負荷高精神高體力之接生工作，婦產科醫師人力斷層問題嚴重，到時候全臺大部分鄉鎮地區恐面臨找不到接生醫師的危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三星期內，提出近年來為鼓勵婦產科之健保措施及成效，包含「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之執行成效，以確保婦產科醫師權益，並維護基層婦女民眾生育健康權利！"],["七、有鑑於近日我國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醫界五大皆空專科醫師人力評估研究報告，對於目前各專科醫師平均年齡統計，最高齡者為婦產科醫師平均年齡達54歲，且預估8年後（2022年），我國婦產科專科醫師平均年齡將有一半醫師超過60歲以上，屆時恐將無法從事需負荷高精神高體力之接生工作，婦產科醫師人力斷層問題嚴重，到時候全臺大部分鄉鎮地區恐面臨找不到接生醫師的危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三星期內，提出近年來為鼓勵婦產科之健保措施及成效，包含「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之執行成效，以確保婦產科醫師權益，並維護基層婦女民眾生育健康權利！"],["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段落：為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內容獲得充分實現，社工人員的配置是該法是否足以具體落實的關鍵因素。隨著社會結構快速變遷，國人對於社會福利服務之需求亦呈現多元的面貌，每當重大兒虐事件發生時，社工人員人力不足之現象總是被社會大眾放大檢視。社工人員不僅要辦理法律規定之法定責任外，尚須接辦各式各樣的業務，致使社工人員工作內容包羅萬象，諸如工作量多、工作壓力大等常與社工人員畫上等號，導致社工人員流動率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如何建立專職長任、降低社工人員的流動率等內容。"],["八、為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內容獲得充分實現，社工人員的配置是該法是否足以具體落實的關鍵因素。隨著社會結構快速變遷，國人對於社會福利服務之需求亦呈現多元的面貌，每當重大兒虐事件發生時，社工人員人力不足之現象總是被社會大眾放大檢視。社工人員不僅要辦理法律規定之法定責任外，尚須接辦各式各樣的業務，致使社工人員工作內容包羅萬象，諸如工作量多、工作壓力大等常與社工人員畫上等號，導致社工人員流動率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如何建立專職長任、降低社工人員的流動率等內容。"],["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段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賦予社工人員緊急安置權。目前國內對於安置評估的面向上，並未有統一的評判標準，完全仰賴社工人員的專業訓練及自我判斷。對於新進社工人員，在缺乏較多實務經驗下，面對棘手的兒少保護案件，將備感壓力。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落實督導培訓制度之檢討報告，包括研擬督導培訓制度等內容。"],["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賦予社工人員緊急安置權。目前國內對於安置評估的面向上，並未有統一的評判標準，完全仰賴社工人員的專業訓練及自我判斷。對於新進社工人員，在缺乏較多實務經驗下，面對棘手的兒少保護案件，將備感壓力。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落實督導培訓制度之檢討報告，包括研擬督導培訓制度等內容。"],["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王育敏　　楊　曜"],["段落：美國2013、2014連續二年發生基改污染小麥事件。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快具備基改污染小麥檢驗能力，並從2015年起，對進口小麥進行定期抽驗。"],["十、美國2013、2014連續二年發生基改污染小麥事件。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快具備基改污染小麥檢驗能力，並從2015年起，對進口小麥進行定期抽驗。"],["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趙天麟"],["段落：第一案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機密資料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時，議事人員需將資料函轉提供給該會提案及連署委員。"],["十一、第一案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機密資料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時，議事人員需將資料函轉提供給該會提案及連署委員。"],["提案人：林淑芬　　田秋堇　　趙天麟　　陳節如"],["連署人：鄭汝芬","（12月25日）"],["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決議："],["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結果："],["(一)第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及委員李昆澤等23人提案通過。"],["(二)第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三)第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四)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五)第十六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保留。"],["(六)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保留。"],["(七)第二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八)第二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九)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段落：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十)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段落：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段落：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段落：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十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十二)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28人及委員盧秀燕等29人提案保留。","(十三)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十四)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通過。","(十五)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經濟部於一個月內清查各縣市轄內現有之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其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內之家數，並輔導其遷離或轉業。"],["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十六)第四十九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通過。"],["(十七)第五十一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通過。","(十八)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對於辦理兒少保護及兒少高風險家庭業務之相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講習與宣導，以加強第一線工作人員對相關業務的瞭解及對其自身具通報責任的體認。"],["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十九)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十)第五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一)第六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二)第七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十三)第七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四)第七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十五)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二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保留。"],["(二十七)第九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十八)第九十條之一條文：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吳宜臻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及委員鄭汝芬等34人提案均保留。"],["(二十九)第九十一條條文：委員陳怡潔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蔣乃辛等21人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三十)第九十二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通過。"],["(三十一)第九十四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通過。","(三十二)第九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十三)第九十七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通過。","(三十四)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五)第一百零一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刪除現行條文。"],["(三十六)第一百零二條條文：委員王育敏等28人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三十七)第一百零三條條文：行政院提案保留。","(三十八)第一百零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十九)第一百十八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2人提案均保留。","(四十)本23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本8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同仁。議事錄第13頁「十一、第一案衛生福利部所提……提案人：林淑芬、田秋堇、趙天麟、陳節如，連署人：鄭汝芬」，這裡要修正一下，把鄭汝芬也改成提案人，否則不能成案。","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議事錄第8頁二、(一)之下「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中之「二月一日」改為「六月一日」。"],["主席：同意。","姜代理署長郁美：第8頁倒數第4行(二)之下「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中之「二月一日」改為「六月一日」。"],["主席：同意。"],["姜代理署長郁美：第9頁「3.第五點修正為：『五、本規定實施範圍：(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中之「二月一日」改為「六月一日」。"],["主席：同意。","姜代理署長郁美：第9頁第11行「(二)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中之「六月一日」，改為「十月一日」；「1.實施對象：食品……」，改為「1.實施對象：連鎖食品……」；另外，「(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對象：」後面的文字修正為「非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主席：同意。可是第四大點的部分呢？","姜代理署長郁美：第四大點增加「含非基因改造包裝食品標示應遵行事項，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實施。」"],["主席：同意。議事錄修正通過。","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段落：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主席：現在繼續進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之審查。上次審到第45案，第46案、第47案已進入討論。","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同仁。在審查預算之前，我們還是把這個部分釐清比較好，有關預算的審查，今天發給我們的歲出部分，第15款勞動部主管一千二百一十五億九千多萬，之下共分6項，有委員針對第1項提出刪減案，但是也有委員是針對第1項之下的各目分別提出刪減案，我們監督是一定要監督的，以目前的情況來說，第15款勞動部主管的總數並沒有委員提出刪減提案，但是對勞動部主管歲出第1項到第6項都有委員分別提出刪減提案，現在的情況是，有委員針對第1項1,149億7,801萬提出刪減預算的提案，我們要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是也有委員針對第1項下的第1目到第8目分別提出不同刪減提案，如果第1項通過的是刪減100萬，而第1項下的各目所通過的刪減總額是90萬，到底我們最後是要以100萬還是90萬為主？我的建議是尊重委員刪第1項的100萬，至於科目由他們自行去調整，但如果第1項通過的是刪減100萬，而第1項下的各目通過的刪減總額是120萬，超過100萬，那我們就以各目總額的120萬為主，原第1項刪減的100萬就取消，總不能把「項」與各目的刪減數字全部加起來共刪減190萬吧？換句話說，如果第1項刪減後剩下100萬，第1項下的各目刪減後剩下120萬，因為剩下100萬比較少，我們就以100萬為主，如果第1項下的各目刪減後剩下80萬，那我們就以80萬為主，是不是這樣？","主秘，這個我之前曾與你討論過。我的意思是我們尊重提案刪減第1項預算的委員，也尊重提案刪減第1項下各目預算的委員，但是這二個刪減總數不能相加，因為「項」的預算包含了之下的各目預算，我的建議是不刪減「項」的預算，而是針對「目」的預算來討論與處理，但是因為有的委員堅持要刪減「項」的預算，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情況，本席剛才舉的例子就是如此，如果「項」的預算被刪掉100萬，而項之下的各目預算總額被刪掉80萬，我們就以「項」的刪減額為主，因為刪掉100萬比較多，如果「項」之下的各目預算總額被刪掉120萬，我們就以「目」的刪減額為主，因為「目」的刪減數目比較多，「項」的刪減數額就取消了。我這樣講不知道大家清不清楚？","主席：好，瞭解了。請問現場委員有沒有不同意見？"],["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贊成。"],["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其實過去我們審查預算也都是這樣做，我認為委員提案刪減的金額與對象，業務單位應該自己要去看一下，而且要提醒我們，如果後面刪減很多，前面當然要調整。本席認為若是從「項」去做刪減，你們可以自己去調整，如果從「目」去刪減，那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我們為了要給予行政單位彈性，所以會從比較大的「項」去著手，讓他們能自行調整，原因是在這裡，不是不能做，可以做的，只是數目的問題，我從「項」去刪減，對他們比較有彈性，如果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從「目」去刪減，那他們就動不了了，這是各有利弊的，但是他們要反映，並不是不能刪減，沒有這回事，我們以前也都這樣做，都是刪減一個總額，由他們自行去調整，這樣的彈性比較大，所以那天江委員說這個不能刪，我覺得應該是可以的，怎麼會不行！","主席：有，徐委員說可以刪，但是要彈性調整。","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今年審查預算與往年不太一樣，其實衛環委員會的委員的變動並不大，但是今年審查預算時有一點不一樣，以前只要提案委員不在場，該提案就不予處理，畢竟委員既然要提案，又不願意負責任的坐在會場審查預算，我們為什麼要保留他的提案？但今年這一陣子審查預算以來卻都是這樣，那我們出席的這些委員不都是「癮頭」了？第一，今年在這個部分沒有處理。第二，今年預算審查是「項」的預算有處理，連「目」、「節」的預算也都有處理，甚至是連「節」下的各個計畫又都個別處理，老實講，這就是這次審查勞動部預算所遇到的問題，不但「項」的預算要處理、「目」的預算要處理，連「節」及其個別計畫的預算都處理！","方才陳委員說沒有錯，如果以「項」為對象刪減預算，行政單位比較好勻支，這都是合法的，但問題是要刪減「項」的委員與要刪減「目」、「節」的委員不一樣，有的委員就是堅持自己想要刪減的預算，這樣其實是委員自己在鬧笑話！剛才陳委員講得很好，我也贊成，行政單位自己要「哀」，但問題是每次「哀」都無效，他們都有說在「項」已經處理過了，拜託在「目」或「節」的部分就不要個別處理，但是有的委員就會說那是他的主張，怎麼能因此把他的主張刪除？大家可以去其他委員會看看，其他委員會不是這樣審查預算的，都是直接以「項」或「目」為審查單位，大家協商個總數出來就好，但本委員會不是這樣，個別委員都會堅持自己提案所要刪減的預算。上上星期審查預算時，本席之所以生氣的原因很簡單，之前已經說好的刪減數額，結果「目」再刪減一次，主席又再加壓一次，同樣一筆預算刪3次！舉例來說，委員不滿意某個單位，就去處理該單位的行政費、業務費，光是講勞動部就好，勞動部要維持的是勞工的權益，但是在勞動部服務的公務人員難道沒有權益嗎？動不動就把依法編列的人事費用凍結，為什麼？反正前面9個月的薪水發得出來，後面3個月的薪水就凍結，公務人員……"],["主席：薪水沒有辦法凍結啦！","江委員惠貞：對啊！可是每次在「項」的預算就凍結幾分之幾，也就一併凍結了嘛！今天本席只是把審查預算時的現象講出來，每次當場反映都無效啊！現在還說行政單位要自己出來「哀」、要提醒委員，哪次講了有效？今天要審查這個預算，本席希望對於該怎麼處理能有個規範，說是要行政單位自己說，但行政單位哪敢說？越說可能被刪減得越多！不是不能讓你們刪減預算，不是不能讓你們檢討業務，不是不能，而是我們自己審查預算時，要很清楚在「項」、「目」、「節」要怎麼拿捏，基本上我們要有審查預算的專業！","主席：剛剛經過溝通了，陳委員節如也提到，行政單位要適時提醒委員，不過委員在委員會提案是因為發現了一些問題，必須提出來討論，有時候提案的目的在討論，是要把問題丟出來，不然平常在非預算期間與行政單位討論問題，他們有時候也是皮皮的，連資料都要不到，當然勞動部比較少這種情況，不過我以前遇到過。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覺得我們在委員會儘量討論，如果真的送到王金平院長那邊進行朝野協商，我也看過國民黨委員提案，把好多委員刪除的項目全部都恢復而且恢復成功的例子。不過，我覺得我們在委員會當然應該儘量作總體的討論，因為以前民進黨執政的時候也是刪得一塌糊塗，我記得環保署的預算還被凍到年底11月中旬還無法解凍，凍結超過一半，那時是張國龍擔任署長，真是非常慘痛。所以，希望大家就事論事，行政單位也應該認真的了解一下委員為什麼要重複刪，執行過程中到底有何不足之處。","現在繼續討論。"],["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現在提案人不在場的提案到底要不要討論？","主席：以前我的經驗是，提案人不在場的提案先保留，等到回頭討論時，如果提案人還是不在場，就不討論了。上次我們審查環保署預算就是這樣。","陳節如委員，你的第46案和第47案上次好像沒有結論，是不是？"],["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我跟他們溝通好了。"],["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第46案因為今年我們已經將勞工權益基金從原來的5,000萬元，自行刪減到3,500萬元，每一年大概要支用3,000萬元左右，而且明年我們增加了補助勞工的裁判費，所以是不是可以……","陳委員節如：好，節省時間，你自己講。","王司長厚偉：好，那就刪300萬元。"],["陳委員節如：第47案。","王司長厚偉：有關第47案，對於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的認定，我們都會做很多事情，我們可不可以作一些行政指導，邀集學者專家來開會，看看如何定義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可否請委員不要凍結？因為如果凍結500萬元，我們整個勞資關係業務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陳委員節如：沒有，沒有，可以凍結少一點，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派遣及承攬人員你們真的搞得……","陳次長益民：報告委員，那是否可以少凍一點？凍結200萬元，可以嗎？"],["陳委員節如：好。"],["陳次長益民：謝謝。"],["主席：現在怎麼樣？","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我們剛才兩案都是凍結科目可自行調整，謝謝。","主席：第46案減列300萬元，第47案凍結200萬元，第48案改為主決議，第49案保留。","處理第50案，是楊委員曜的提案。","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因為勞資夥伴關係的業務費用，今年我們要跟工會做很多工作，希望提升工會的協商能力等等，是不是可以請委員少刪減？","楊委員曜：我是可以同意少刪一點，可是你們相關的預算還是要寫清楚。","王司長厚偉：是，謝謝委員。"],["楊委員曜：我這個案子提出的減列數字也只有60萬元而已。","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可不可以只刪20萬元？","楊委員曜：好，可是江委員也有凍結。"],["江委員惠貞：我的改為主決議。","王司長厚偉：好，謝謝委員。"],["主席：第50案減列20萬元。","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刪減科目可否自行調整？"],["楊委員曜：好。"],["主席：刪減科目自行調整。","第51案是江惠貞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52案是蔡錦隆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53案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54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他有沒有說改為主決議？"],["王司長厚偉：沒有。"],["主席：保留。","主席：第55案是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他有沒有說改為主決議？"],["王司長厚偉：沒有。"],["主席：保留。","第56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撤案，是不是？","王司長厚偉：謝謝委員，因為我們需要這筆預算。","主席：第56案撤案，預算照列。","第57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王司長厚偉：改為主決議。"],["主席：改為主決議。","第58案是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他有沒有說改為主決議？"],["王司長厚偉：沒有。"],["主席：保留。","第59案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你們跟他講好了，是不是？","王司長厚偉：沒有，第59案劉建國委員的提案和第60案楊曜委員的提案，可否併案？"],["楊委員曜：第59案和第60案併案刪減100萬元。"],["主席：第59案和第60案併案減列100萬元。","第61案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你們跟他講好了，凍結100萬元，是不是？","孫司長碧霞：是，凍結100萬元。"],["主席：第61案凍結100萬元。","第62案是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你們有沒有跟他談好？"],["孫司長碧霞：建議改為凍結50萬元。","主席：他不在場，保留。","第63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孫司長碧霞：我們有溝通過，建議免予凍結，我們有說明過科目。"],["主席：先保留。","第64案也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孫司長碧霞：建議凍結50萬元。"],["主席：先保留。","第65案是王育敏委員的提案。"],["孫司長碧霞：改為凍結50萬元。","主席：第65案，王委員同意改凍結50萬元。","第66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孫司長碧霞：是改為主決議，已經簽了。"],["主席：第66案改為主決議。","第67案是蔡錦隆委員的提案。","孫司長碧霞：是改為主決議，已經簽了。"],["主席：第67案改為主決議。","第68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69案是江惠貞委員的提案。","孫司長碧霞：江委員這個案子，我們是希望改為主決議。","主席：江委員已經簽字送來了，第69案改為主決議。","處理第70案。","孫司長碧霞：第70案我們有去溝通，希望能夠不刪減。"],["主席：先保留。","第71案改主決議，委員已經簽字送來了。","第72案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73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74案是陳節如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75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76案是王育敏委員的提案，改為凍結40萬元，是不是？"],["劉司長傳名：是。"],["主席：第76案改凍結40萬元。","第77案是江惠貞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78案改為主決議。","第79案改為主決議。","第80案是王育敏委員的提案。"],["劉司長傳名：凍結50萬元。"],["主席：第80案凍結50萬元。","第81案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82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83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王司長尚志：第83、84案已經向楊委員報告過，併案改為主決議，已經在簽署中。"],["主席：好。","第85、86案是鄭委員汝芬所提的主決議案，第87、88、89、90案是徐委員少萍所提的主決議案，第91、92、93、94、95案是蘇委員清泉所提的主決議案，第96案是江委員惠貞所提的主決議案，修正如下：「勞動部下設『勞動政策諮詢會』，是為了廣徵勞資學政各界對於勞動政策之施政作為建議，邀集各部會、學界、勞工團體、資方團體共同討論勞動政策，是勞動部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政策平台，勞動部升格前勞委會下即有類似會議，讓各界聲音能妥善進入勞動部並發揮多元參與功能，然此『勞動政策諮詢會』至今仍因故未能召開，無法彰顯勞動政策廣納各方意見的決策精神。爰此，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並於要點中納入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例行會議及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讓各方建議能順利進入勞動部，強化勞動政策參與機制，成為決策的一環，進而落實勞動政策符合民意及社會現況之目的。」","第97案是劉委員建國所提的主決議案，以上各提案上次均已宣讀過，均予通過。","現在處理勞工保險局歲出部分第98案。","羅局長五湖：報告委員，第98案是主席所提的，這部分預算26億元和以前一樣，也已經溝通過了，是否可以照列？","主席：好，那就改為主決議。"],["羅局長五湖：好。","主席：第99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請問楊委員同意改為主決議嗎？","羅局長五湖：楊委員同意刪30萬元，他現在不在場。"],["主席：先保留。","第100、101、102案是林淑芬委員的提案，因為他現在不在場，先保留。","第103案你們已經和劉建國委員談好了，是不是？","羅局長五湖：林淑芬委員和劉建國委員提出的提案是同樣的，當初和劉委員講併林委員案，刪200萬元。","主席：刪200萬元，他不凍結，問題是劉建國委員沒有告訴我這兩案併案。","羅局長五湖：那時候林淑芬委員不在，我們是希望兩案併案。","主席：你們希望，但是不要這樣講啊！"],["羅局長五湖：因為同一科目。"],["主席：劉建國委員提案先保留。","第104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羅局長五湖：第104案楊委員同意不刪。","江委員惠貞：楊委員不在場，還是先保留。","主席：對，不然滿危險的。"],["羅局長五湖：好。"],["主席：第104案保留。","第105案是林淑芬委員的提案、第106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第107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均予保留。","第108案是王育敏委員的提案。"],["王委員育敏：改凍結200萬元。"],["羅局長五湖：對。"],["主席：第108案改為凍結200萬元。","第109案是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保留。","第110案田秋堇委員提案呢？","羅局長五湖：溝通過了，改為主決議。"],["主席：第110案改為主決議。","第111案吳育仁委員提案？"],["羅局長五湖：改為主決議。"],["主席：吳委員簽字送上來了嗎？"],["羅局長五湖：有。"],["主席：第111案改為主決議。","第112案趙委員天麟提案，保留。","第113案是劉建國委員提案，主決議，通過。","接著處理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歲出部分。","第114案是趙委員天麟提案，保留。","第115案是劉建國委員提案。","廖署長為仁：報告委員，第115案劉建國委員同意不刪除，凍結的金額是第115案和第118案併案處理。","主席：第115案和第118案併案，先保留。","第116案是陳節如委員的提案。"],["廖署長為仁：陳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主席：沒有，陳委員說他有意見。","陳委員節如：那天協調完之後，教育部就推給你們，這部分你們要不要納入技術生？","廖署長為仁：委員，我們是否會後再跟他們繼續開會？","陳委員節如：不是，你們要有魄力把他們納入啊！"],["廖署長為仁：了解。"],["陳委員節如：這是你們的業務嘛！"],["廖署長為仁：會後我們會再找他們來開會協商。","陳委員節如：他們說是你們決定的，不是他們決定的。"],["廖署長為仁：會後我們再跟他們協商。","陳委員節如：那我先凍結十分之一好了，協調好再來解凍。","廖署長為仁：凍結100萬元，可不可以？"],["陳委員節如：好啦！你們把事情做好比較重要。","廖署長為仁：好，謝謝。"],["主席：第116案凍結100萬元。","第117案保留。","第118案是蔡錦隆委員的提案，蔡委員不在場，保留。"],["廖署長為仁：蔡委員同意併前三案。","主席：沒關係，還是等蔡委員來。"],["廖署長為仁：是。","主席：第119案是劉建國委員提案，保留。","第120案是林淑芬委員提案，保留。","第121案是趙天麟委員提案。"],["廖署長為仁：改為主決議。","主席：還沒有簽字送上來，先保留。","第122案？","廖署長為仁：王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是否可改凍結50萬元？","主席：王委員，意見如何？"],["王委員育敏：好。"],["廖署長為仁：謝謝。"],["主席：第122案改凍結50萬元。"],["廖署長為仁：第123案改為主決議。","主席：簽字送來了？好，改為主決議。"],["廖署長為仁：第124案也有。"],["主席：第124案改為主決議。"],["廖署長為仁：第125案也有。"],["主席：第125案改為主決議。","第126案是楊曜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27案是楊曜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28案是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29案是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30案楊玉欣委員提案？"],["廖署長為仁：改為主決議。"],["主席：第130案改為主決議。","第131案有沒有改為主決議？"],["廖署長為仁：楊曜委員同意不刪。","主席：他不在場，還是保留。","第132案是林淑芬委員提案，保留。","第133案蔡錦隆委員提案？"],["廖署長為仁：已經改為主決議。"],["主席：有簽字送上來了嗎？"],["廖署長為仁：有。"],["主席：第133案改為主決議。","第134案是王育敏委員提案。","廖署長為仁：我們建議改凍二十分之一，大概50萬元。","主席：王委員同意，第134案改凍結50萬元。","第135案楊玉欣委員提案？"],["廖署長為仁：改為主決議。"],["主席：第135案改為主決議。","第136案是劉建國委員提案，劉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37、138、139、140、141案是林淑芬委員提案，林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42案是劉建國委員提案，劉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43案是趙天麟委員提案，趙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44案是主決議，吳育仁委員提案，通過。","第145案是主決議，鄭汝芬委員提案，通過。","第146案是主決議，蘇清泉委員提案，通過。","第147案是主決議，楊曜委員提案，通過。","接著處理職業安全衛生署歲出部分。","第148案是陳節如委員提案，改為主決議，陳委員已經簽字了，就不用說明了。"],["傅署長還然：好。","主席：第149案是林淑芬委員提案，林委員不在場。","第150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請問第148案還有意見嗎？","傅署長還然：第148案已洽委員同意，他說凍結1/20，在扣掉人事費之後，也就是4,642萬1,000元的1/20，項目自行調整。"],["主席：所以第148案如何處理？"],["傅署長還然：就是凍結4,642萬1,000元的1/20。","江委員惠貞：第148案委員都改為主決議了，你還要凍結嗎？","傅署長還然：不是，說改為主決議是弄錯了，後面還有一個。"],["主席：他剛剛弄錯了。"],["陳委員節如：弄錯了是吧？"],["傅署長還然：對。"],["陳委員節如：那就十分之……","傅署長還然：1/20，4,642萬1,000元的1/20。"],["主席：第148案凍結1/20。"],["江委員惠貞：第148案是凍結什麼的1/20？","傅署長還然：扣除人事費之後，就是凍結232萬1,000元，科目讓我們自行調整。","主席：好。第148案陳委員節如的提案，扣除人事費後凍結1/20共232萬1,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傅署長還然：對。林淑芬委員的部分，我們也和他溝通過，他也同意這樣做。","主席：沒關係，他不在場，第149案先保留。","第150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保留。","第151案提案委員趙委員天麟不在場，保留。","現在處理第152案陳節如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委員同意改為主決議。"],["主席：第152案改為主決議。","第153案提案委員劉委員建國不在場，保留。","第154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保留。","現在處理第155案王育敏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王委員同意改凍結50萬。"],["主席：好。第155案改為凍結50萬。","現在處理第156案江惠貞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委員同意改凍結50萬。"],["主席：好。第156案改為凍結50萬。","現在處理第157案吳育仁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改為主決議。"],["主席：已經簽字送上來了。","第158案提案委員劉委員建國不在場，保留。","現在處理第159案田秋堇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這部分我們建議減列112萬，不凍，科目自行調整。","主席：減列112萬，然後不凍結是嗎？"],["傅署長還然：對。","主席：好，同意。第159案減列112萬，凍結數目588萬那部分就刪掉不凍結。","現在處理第160案田秋堇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這部分因為新法上路，我們建議改凍1/10，計265萬1,000元。","主席：好。第160案改凍結1/10，計265萬1,000元。","第161案提案委員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保留。","現在處理第162案田秋堇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建議改凍150萬，不要減列，讓我們在新法上路之際可以工作。","主席：同意，第162案凍結150萬元。","第163案提案委員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64案提案委員蔡錦隆委員不在場，保留。","現在處理第165案田秋堇委員的提案。","傅署長還然：此案係凍結10萬，可否不凍結？"],["徐委員少萍：10萬就不要凍了。"],["主席：第165案改為主決議。"],["傅署長還然：謝謝。","主席：最主要是要跟你們溝通，希望你們把事情做的更好。","第166案提案委員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67案鄭汝芬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通過。","第168案鄭汝芬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通過。","第169案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通過。","接著討論勞動基金運用局的預算。","第170案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是嗎？有簽字送上來。","第171案提案委員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保留。","接著審查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預算。","第172案提案委員楊曜委員不在場，保留。","第173案提案委員楊曜委員不在場，保留。","現在處理第174案陳節如委員的提案。請問是否改為主決議？還是繼續凍結？"],["陳委員節如：刪100萬。","主席：本來是凍結1/10計1,900萬，現在改為減列100萬。","請行政部門說明，如果同意就通過。","林所長三貴：第174案已跟陳節如委員說明過，原凍結數改為刪減100萬。","主席：第174案減列100萬，通過。","第175案趙天麟委員的提案呢？"],["林所長三貴：改為主決議。"],["主席：好。第175案改為主決議。","第176案王育敏委員的提案呢？"],["林所長三貴：王委員已同意減列50萬。","主席：好。第176案減列50萬，通過。","第177案江惠貞委員的提案呢？"],["林所長三貴：改為主決議。"],["主席：第177案改為主決議。主決議簽字了嗎？"],["林所長三貴：對。"],["主席：OK。第178案呢？"],["林所長三貴：改為主決議。"],["主席：第178案田秋堇委員提案改為主決議。","林所長三貴：報告委員，剛才刪減案的部分，請允許我們科目自行調整。","主席：好。剛才刪除減列部分，科目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勞動部公務預算第二輪審查，前面第1、2、3、4、5案都通過了，第6案保留。","陳委員節如：基金審完再回頭，要不要？"],["陳委員節如：你現在要回頭喔？","主席：你的意思是基金審完再回頭審公務預算，是嗎？"],["江委員惠貞：不要啦！公務預算先審完啦！","主席：沒關係，公務預算第二輪審完再進入基金。","報告各位委員，今天也會審查基金部分，因為基金才50案，應該會滿快的。"],["陳委員節如：好。","主席：保留的第6案是田秋堇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是不是？","王司長厚誠：報告委員，已經協調好了。第1案跟第2案凍結1/10，第3案到第6案是刪除80萬。"],["主席：第1案不是通過了嗎？","王司長厚誠：不是，就是第6案裡面提及的研究項目第1項跟第2項研究案凍結1/10，然後第3項到第6項是刪除80萬。"],["主席：你說的是第6案中的表格嘛！是不是？"],["王司長厚誠：對。"],["江委員惠貞：你要講總數出來嘛！哪有人再分小項呢？"],["主席：因為那是不同的研究計畫案。","江委員惠貞：雖然是不同的計畫，可是在同一個科目裡面啊！怎麼會在科目裡面再找小項處理呢？沒有人這樣審預算的啦！","主席：不是，因為它是在不同的預算編列單位啦！像第1案跟第2案是勞動部，其他的4個計畫案是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啦！不同的單位。","王司長厚誠：報告委員，減列80萬，凍結1/10，科目我們自行調整。","江委員惠貞：科目他們自行調整，沒有再講哪一個……","主席：減列30萬，凍結1/10，科目自行調整？"],["王司長厚誠：減列80萬。"],["主席：凍結1/10是凍結多少？數目要講清楚。如果凍結1/10是271萬的1/10喔！如果是這樣寫法。所以你們說凍結1/10是凍結多少？"],["王司長厚誠：133萬的……"],["主席：的1/10嗎？","陳次長益民：我們自己寫金額好了，凍13萬，刪80萬，科目自行調整。","主席：好。刪減80萬，凍結13萬，科目自行調整，第6案通過。","第11案劉建國委員的提案保留，劉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7案趙天麟委員的提案，趙天麟委員不是來了嗎？"],["王委員育敏：又走了。"],["主席：是不是在外面？","王委員育敏：不在，就是不在啦！不在就不處理。","主席：他已經來了，他人有來。","江委員惠貞：主席，你剛剛自己的裁決，你自己說的要照做。","主席：我知道，但是他人已經來了，我剛才遇到他了。"],["王委員育敏：我們處理要有一致性啦！","主席：對啦！我知道啦！有時候委員如果就在外面，我們也要喊他一下，如果他不在外面，當然我們就跳過去。","徐委員少萍：誰去叫他，叫黨團的人去叫他。"],["主席：我們有人去叫了嗎？黨團助理去叫了？對啊！剛剛記者在那邊訪問他。","他不在預算審查現場，第18案不予處理。第34案田秋堇委員的提案跟楊曜委員的提案第35案併案減列30萬。第38案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40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不予處理。第43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不予處理。第49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趙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54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不予處理。第55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58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59案併第60案減列100萬。第62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63案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64案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70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99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0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1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2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3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4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5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6案改為主決議。第151案也改為主決議，剛剛我有唸到嗎？"],["在場人員：還沒。","主席：對不起。第106案改為主決議，是嗎？"],["在場人員：對。","主席：好。第107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09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12案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請宣讀106案的主決議。"],["在場人員：後面一起宣讀。","主席：好，後面一起宣讀。第111案改為主決議。第115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17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18案蔡錦隆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19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20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21案有改為主決議嗎？沒有？"],["在場人員：沒有。","主席：好，不予處理。第126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27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28案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29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31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32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36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37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38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39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40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41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42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43案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49案林淑芬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50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51案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153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54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58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61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63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64案蔡錦隆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66案趙天麟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71案劉建國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72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第173案楊曜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請宣讀委員提案改為主決議之提案。","8、","104年度勞動部委辦費編列75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據勞動部主管近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101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10項，全文公開者6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4項，全文公開比率60%，惟至10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8項，全文公開者僅1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7項，全文公開比率降至12.5%，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12、","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以紓解勞工朋友一時之經濟急需與難關，符合申貸資格者最高申貸金額10萬元整。若勞工無法按時還款，勞保局可於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逕予抵扣二分之一，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債權抵扣三分之一門檻，恐危及老年經濟安全，應予以檢討。爰請勞動部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30、","有鑑於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發布「2014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Talent Report 2014）。在60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27，為近5年來表現較差之排名。凸顯出近年來我國於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市場中，績效有待提升，我國政府須更加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跨部會人力培育平台，從多方角度謹慎研議提升人才指標的有效策略，方能強健我國勞動市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研提相關提升人才競爭力具體措施並納入「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包括：持續推動及強化多元、實務的進修與培訓、強化職能基準、技能檢定、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停留規定。另有關綜合規劃業務係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政策規劃，至關重要，本預算照列。爰此，請勞動部於4個月提出103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39、","有鑑於美國國務院發表之「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在台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之保障，未對其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未規定最低之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且仲介公司多會預先扣除貸款償還金額及各項費用後，始將薪資付給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造成外勞實得工資遠低於貧窮線，勞工剝削問題嚴重。據上，勞動部應正視此議題，於家事勞工保護法通過前，針對改善家事外勞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其勞動條件、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42、","有鑑於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預算，其中辦理1場次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預算書中僅見「藉以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以提升我實質國際地位」，未說明任何實質意涵。據上，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提供「2014年就業促進研討工作坊」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效益報告；另應於辦理104年度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研討會之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8、","104年勞動部所列舉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等，並無前項相關業務計畫，爰此，為瞭解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相關活動之成效，建請勞動部於全國模範勞工表揚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是項活動辦理成果報告，並檢討過去當選之模範勞工有無超時工作等情事。以書面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1、","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公布，卻遲遲無法施行，勞委會86年決定，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暫緩提出勞動契約法之修正草案，勞動部於民國99年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規劃符合當代勞動環境的勞動法令，卻碰上派遣議題等爭議而擱置，最終決定另提出勞動契約專法，也連帶使重要勞動契約議題繼續擱置。","民國101年即有立委指出，我國有包括勞動契約法等許多法案躺在行政院內遲未能上路，督促政府盡速施行。當時的勞工委員會回應，勞動契約相關法制多年來皆列為勞委會之施政重點，勞委會並從未中斷勞動契約之相關研修工作，然而至今「競業禁止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等重要勞資關係仍依法無據，勞工碰上與雇主簽訂不合理之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仍時有所聞，對勞工之保障顯然有欠周延。建請勞動部應邀集勞雇團體聽取意見後完成「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行政指導，並辦理北中南座談會，以保障勞工權益。","52、","有鑑於勞動部近期檢查派遣業者明顯增加，然違法比率仍高，應提升檢查家數與頻率。查勞動部99年度及100年度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101年度兩次專案檢查雖下降至53%及36%，然102年度違反比率回升至63%，派遣業者未能顧及勞工權益等情事仍有待改善。勞動派遣為我國重大勞動議題，不容任何輕忽怠惰。建請勞動部先行針對103年檢查違法派遣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教育，未參加者，列入104年當然檢查對象。","53、","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依勞動部統計102年勞資爭議案件計23927件，爭議人數35,465人，雖自94年以來最低，但若與101年比較，勞資爭議案件增加704件；再者，勞資爭議終結案件經「調解」及「協調」成立之比率占57.33，雖較上年增加1.37個百分點，似有再加強空間，爭議人數雖然減少，但案件數卻增加，顯示勞動部應提出因應對策，請勞動部於3個月儘速研議一定金額以下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得經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機制，研議結果以書面函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6、","104年度勞動部05落實勞工退休制度─0200業務費編列1,85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研討會、政策宣導、委託研究等業務。因應勞工退休福祉不應僅侷限會議與宣導等業務，應具體落實相關執行層面，要求勞動部應強化勞工退休政策、法令宣導之成效。","68、","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可行性方案之研究』，查我國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工退休年齡從60歲延後至65歲，主因我國平均餘命延長，近年來因經濟因素，加上新加坡正研議將二度就業勞工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67歲，民間仍有呼聲要求再次延後退休年齡，然延後退休年齡仍須注意中高齡職位不易釋出，所造成的失業風險及年輕人就業市場之衝擊，甚至對於傳統產業中高齡勞動者之體力剝削等，爰要求勞動部於辦理本項委託研究計畫時，應將對年輕人就業是否衝擊及對預防中高齡勞動者體力剝削等議題一併納入考量。","69、","勞動部今年度進行組織改造後已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勞工相關議題的研究中心，並增設勞動關係研究等業務，理應將勞動研究相關業務移交研究所承辦，方符合專業事權劃分原則，勞動部104年度仍編列預算作為研究預算，為免有疊床架屋之嫌，爰要求勞動部應注意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間有關研究計畫之權責分工，避免業務重疊，應將有限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73、","我國法定工時在90年由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兩週84小時，但時至102年，年總工時仍高居2,140小時上下，就亞洲國家而言仍屬偏高；我國部分產業勞工因每週、每年處於長工時狀態下，過勞死案例時有所聞。因此我國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之現象，應予正視。而勞動部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應思考如何實際降低勞工的工時，避免藉提升加班時數來扭曲法定工時縮減的政策意義，使長工時狀態能獲得緩減。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加強與勞工團體溝通，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避免過勞，並請勞動部儘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74、","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屆（第8屆）第5會期第24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查今（103）年度第28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於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下組成工作小組會議，並以每季集會一次為原則，就基本工資審議相關事宜詳加研究。有鑒於基本工資工作小組屬基本工資審議共識形成之重要過程，亦應受前開決議之規範，爰要求勞動部將工作小組之會議議程、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75、","勞動基準法施行至今已達30年，但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情況仍普遍存在，尤其濫用責任制工時、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的問題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與宣導，使各事業單位及勞工了解法令之規定，讓勞工清楚自身之權益，以落實勞動法令，並將辦理成果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7、","鑒於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過勞問題嚴重，過去以為年紀較輕、學歷較低、在小企業工作的勞工，較有超時工作風險；但最新研究發現，超時過勞族群的特徵已有改變，年紀較大、學歷越高在大企業工作者，超時工作風險反而較高。據學者分析，碩士以上的工作者多進入知識密集產業，更易被冠上責任制而超時工作。","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500人以上之高科技產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列為104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項目，對於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優先納入年度勞動基準法令講習對象，以確保勞工權益。","78、","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多年，惟依據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資料顯示及新聞媒體報導，國內雇主仍時有違法情形，顯見台灣雇主的性別刻板印象仍有待導正，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積極宣導、推動就業平等相關措施及強化地方政府第一線工作人員職能，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消弭女性職場歧視之現象，真正落實職場平權，提升女性勞動參與之意願。勞動部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將辦理情形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9、","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已12年，惟社會上普遍存在性別刻板印象，且近年性別工作平等法迭有修正，為使社會各界對於該法之內容詳加了解，確實保障婦女就業權益，落實該法意旨，請勞動部加強該法及相關觀念之宣導，以建構就業平權的友善職場。","81","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勞動部為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之行政處分，該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其102年訴願案件收辦總件數為3,369件，高居行政院所屬機關第2，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僅有9名，案件負荷量高居第1，應充實訴願案件之人力，以期提昇訴願案件品質，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其次，應加強訴願會、爭審會委員之出席率，並定期檢討和汰換。","82","依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並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為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健康福祉，勞動部應持續就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進行檢討，並積極逐步排除適用，該排除適用案，勞動部法規會應依法制作業程序，於一個月內審議完成，以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83及84、","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查勞動部近3年訴願收辦總案件均高達3千餘件，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長期不足，勞動部仍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對訴願案情瞭解及增進訴願審理效能。","97-1、","勞工安全衛生法是對勞工朋友切身最需要、最基本的保護，102年6月18日在本院委員們的高度共識之下，完成三讀修法，不僅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也將適用對象從670萬人擴大到各行業的1,067萬人，內容更有大幅修正，增列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制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加強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監督機制等業務，可說踏出完整建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的第一步。當時考量該法的附屬法規甚多，於該法審議完成時，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一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目前勞動部雖已完成附屬法規修正，並在103年7月及104年1月分二階段施行，但負責執行該法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人力卻一個也未增加，尤其近年勞工過勞問題頻傳、機械捲夾傷害年年居高不下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之登錄、管理，以及勞工身心健康促進等業務，與勞工安全健康息息相關，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法令執行推動機制卻形同虛設，將使職場安全健康出現防護漏洞。","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增加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業務上路之人力，莫讓廣大勞工不斷承受生命安全與健康危害的巨大風險，且該新增人力，應比照衛生福利部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98、","勞工保險（含職災保護）及農民保險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為應收保費之5.5%，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就業保險之3.5%高出2%，法定上限比率5.5%仍屬過高，勞保局仍應撙節開支，逐年檢視行政事務費比例，以符合實際支出。","106、","根據勞保局2012年精算結果，勞保將於13年後破產，而為延緩勞保財務惡化速度，政府去年端出勞保年金改革草案，但在行政院人事更迭、勞動部部長換人後，年金改革方案遲無下文。又勞保費率將於明年度調漲，加上職災保險費用開徵在即，未來勞工經濟等於雪上加霜。立法院內多數立委提案之勞保條例虧損由政府撥補乙案，主管機關遲不入法，對勞保財務狀況更是隱憂，即使勞保費率明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一年也僅能幫勞保基金多挹注一百多億元，但勞保一個月相關給付就要兩百多億元，年增保費都還不夠月付給付，拖愈久，勞保財務恐怕愈難救。爰建請勞動部提出相關勞保財務健全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0、","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預算編列317,025千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惟查前述保費收繳作業，經勞保局查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情形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審核作業未盡確實；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有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等情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勞保局並未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且未督促其改善。爰此，請勞保局建立查核機制加強查核，如發現職業工會、漁會有不當招收會員掛名加保詐領勞保給付之情事，即應將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以遏止不法；並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1、","「依據104年度「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投保薪資查核，異動表處理，保險費計算更正等事項所需費用7,719千元。經查職業工會及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以其名義開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保費，以保障預收保險費之資產安全性及專款專用，惟截至103年8月底止，因「未提供收繳明細表」或「未設立勞保專戶」而遭停補助103年1月份至6月份行政事務費者，計有79個工會。此外，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造成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3年9月16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0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立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費，且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顯示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又鑑於勞動部日前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放寬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得由職業工會、漁會僅加職災保險，為避免流弊，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再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並應提高工、漁會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123、","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倘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不可歸責於雇主，仍必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時，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該規定等於變相懲罰不可歸責的雇主，徒增等待期間的照顧空窗。雖然勞動部表示係為避免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防止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惟上述問題應以其它方式解決，而不是把所有不利益全部轉嫁失能者承擔。","二、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原外國人。上述規定使雇主面臨在空窗期間內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更讓前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嚴重影響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權益。主管機關所持理由略以保護國人就業權益、防止變相移民、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及妨礙我國產業發展等，惟上述理由與「一進一出」原則有何關連性，非無疑義。特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變相移民之疑慮；交接重疊期僅屬短期措施，並未進一步影響國人就業，更無妨礙產業發展之疑慮。","綜上所述，上述規定過度限制人民權利且欠缺正當性，並造成失能家庭照顧空窗，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二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有別於產業外勞的聘僱以營利為其目的，雇主聘僱外籍看護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照顧服務無法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因此二者關於就業安定費的收取與使用應有所區別。尤其研究指出，引進外籍看護影響國人就業情形有限，因此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的正當性即有待商榷。退步言，「外國人聘僱管理」亦為就業安定基金的法定用途，如何促進雇主與外籍看護和睦共處（包括勞動條件、紛爭處理）即屬於管理項目之一，惟主管機關並未設立相關機制（例如外籍看護休假時提供替代照顧人力），導致「弱弱相殘」的情形仍時有所聞。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二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5、","一、鑒於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的外勞來源國，僅有印尼（43%）、越南（26%）、菲律賓（19%）、泰國（12%）、馬來西亞及蒙古（均不滿1%）等六國，其中社福外勞更有超過八成來自印尼。如此過度依賴單一來源國，容易因為偶發事件（例如廣大興案、越南發生排華浪潮）或來源國政策改變（例如印尼政府宣布2017年起分階段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而面臨缺工危險。此外，國際人流競爭激烈，鄰近各先進國家與我國一樣，都有超高齡化而欠缺照顧人力之困境，平均可支配所得遠高於我國者如日本、香港一旦提高外勞薪資，我國失能家庭將面臨無力負擔本勞，也找不到外勞照顧人力的困境。雖然勞動部宣稱已請外交部就開發新外勞來源國提供評估意見，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此外，對於國際人流競爭的態勢也缺乏掌握以尋求因應之道。","二、為減輕雇主及外勞負擔，使外勞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勞動部自96年底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外勞直聘制度。然而，根據102年度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報告指出，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主要原因包括「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以及「申辦文件複雜」，導致外勞直聘制度的便捷性不足，普遍性遲遲無法提升。","綜上述，目前聘僱外籍勞工面臨來源國短缺問題，且國內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影響國內雇主權益甚鉅，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項目，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服務。然而，目前存在待改善情況如下：","一、身障就業服務人力採計畫型人員進用，不穩定性高，薪資待遇不佳亦缺乏升遷管道及未來願景，致使就服人員流動頻繁，不利於專業經驗累積；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獨漏「職務再設計專員」之專業資格要求，致部分縣市之職務再設計因不理解各障礙類別之限度與需求，無法提供符合身障者實際需求、缺乏障礙者輔具需求評估專業能力。","二、中央主管機關欠缺針對學習障礙者之就業服務規劃，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未列入學習障礙者。"],["段落：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無提供支持人力予重度肢體障礙者，導致重度肢體障礙者難以外出工作。"],["三、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無提供支持人力予重度肢體障礙者，導致重度肢體障礙者難以外出工作。"],["段落：據審計部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等情況；部分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未落實庇護性就業服務之管理及考核工作，未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之庇護工場輔導及管理機制。"],["四、據審計部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等情況；部分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未落實庇護性就業服務之管理及考核工作，未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之庇護工場輔導及管理機制。","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辦理狀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二個月內提出以下各項改善報告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一、研議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薪資待遇作法，以減少人員流動。","二、研議加強各縣市政府職務再設計相關人員對職務再設計之了解及專業知能，以促進職務再設計服務品質。","三、針對學習障礙者之特殊需求，提出協助其就業之促進作法。","四、研議職務再設計增加對重度肢體障礙者提供職場人力協助措施。"],["段落：針對審計部查核庇護工場管理及考核之缺失提出改善作法。"],["五、針對審計部查核庇護工場管理及考核之缺失提出改善作法。","133、","有鑑於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惟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有待提升，查我國截至103年8月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除4人學歷不詳外，國中學歷含以下有176人、高中學歷有4,708人、大學學歷有1萬7,746人、碩士學歷有4,171人、博士學歷有1,221人，碩博士之專業人員僅占2成。從事行業前3名分別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零售業，占總人數66.82%。不只無法吸引高學歷人數亦無法將人力運用於高獨特性、高專業性之行業，吸引外才成效僅造成排擠我國勞動就業。惟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改善措施。","135、","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因勞動部嚴格規定「家庭幫傭工作」與「家庭看護工作」內容，惟硬性區分兩者之工作內容顯然不符合家庭僱用之實際需要，再加上政府規定相同薪資水準，衍生「不同工卻同酬」的不合理結果。","另由於國內外勞政策高度管制，目前仍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需經雇主同意或發生勞資爭議才能轉出，勞雇雙方處於緊張關係，最後逼得外勞只能選擇逃跑，而承擔不利益的是失能者與雇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研議可行作法。","151、","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頻傳，且多為知識密集產業，勞動部實應擴大勞動條件檢查，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將知識密集產業納入，如新聞記者、資訊或科技研發單位之研發人員及金融人員等，加強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152、","勞動部早於80年10月7日公告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一，惟該行業勞工之工作負荷超過正常範圍，不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疑慮，又因該行業工作屬性特殊，往往造成認定事業單位違法有所困難，爰於本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請勞動部針對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難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並將其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計畫」之檢查重點對象。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3年11月20日邀集新聞業勞資雙方召開落實勞動基準法因應對策會議，並提供該業檢查違法認定原則說明資料供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執法之依循。","為瞭解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之檢查執行情形，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4年定期將每半年檢查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7、","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為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重要的一環，但近年來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及績效認可之事業單位數成長卻趨緩，無法擴大保障勞工範圍，爰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擬改善對策，以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170、","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1,912萬4千元，其業務為審酌市場情勢、擴大建構自營個股投資組合、強化國外多元投資組合、精進委託經營策略，勞動基金資產配置導入風險預算，強化風險控管及強化稽核效能，提升受託機構管理機制等。根據今週刊雜誌調查：民眾對於「退休前完成退休金規劃」，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者比率達到65%；令人意外的是，距離退休年齡越久的受訪者，沒信心的比例越高，距離退休25年以上的受訪者，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的比率高達73%。更令人訝異的是該次調查指出，有高達七成上班族不願意參與自提6%薪資投入勞退基金！透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民眾對於政府管理退休金普遍沒信心，其原因包括「勞保基金可能破產」、「政府管理弊案叢生」及「政府管理績效不佳」等。主管機關實應加強國人對退休之信心，爰請勞動部應加強對基金的有效管理，鼓勵勞工提高自願提撥比率，以提升勞工自提退休準備比率。","175、","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近年來通訊軟體發達，雇主於下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頻繁之相關議題，於104年規劃研究國內外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之勞動現況及因應對策，研究結果提供勞動部擬訂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政策，以確保我國勞動條件等各方面之保障。","177、","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安署密切合作，從我國產業面、職業安全環境面、法規面、執行面，共同研究可有效降低勞工職災發生率之具體對策，善用已有研發成果提升勞工警覺認知，使勞工有充分專業知識，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並於104年完成改良石棉採樣分析方法、申請奈米碳管採樣器相關專利、編輯美容美髮業職業暴露危害預防手冊、開發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於職災失能風險評估軟體、制定金屬製品製造業勞工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等。","178、","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計畫之論文品質、研發成果推廣及國際交流，於104年將研究論文發表於SCI、SSCI、TSSCI及EI等期刊至少6篇，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至少3場次，現場安全衛生輔導5場次，並主動參與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機構交流至少1場次等，以落實研究品質、成果運用與國際交流。","57、","104年度勞動部第4目勞資關係業務─04加強推行勞工教育─0200業務費編列4,75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與輔導民間勞動事務進修等業務。相關辦理成效說明不足，未來具體規劃內容不明，相關業務監督不易。為加強勞動教育之推動，使勞動權益概念向下札根，建請勞動部於104年度規劃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67、","有鑑於近年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等案，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且102年度催繳家數達39,248家，處罰家數卻僅80家；103年度催繳家數達25,723家，處罰家數卻僅117家，使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亦有恃無恐，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並對違法者予以裁罰，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165、","有關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8日勞保三字第0930061304號函，釋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補助時，得否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金疑義乙案，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94、99年兩次大幅修正，並加入代位求償條款，本號函釋未依據修正後之條文持續檢討補充，應有未洽。就同屬受僱員工之乘客（非使用該被保險汽車之人），因其他受雇員工使用該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勞動部函釋「雇主得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乙節，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勞動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兩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檢討修正後之結果。","主席：第38案趙天麟委員提案部分，剛才宣告改為主決議，經查證係誤植，因趙天麟委員不在場，應修正為不予處理，作以上補宣告。","關於第72案及第142案，第72案改為主決議，因劉建國委員尚未簽名，等委員簽名後，再補宣讀。第142案原先宣告不予處理，要改為主決議，同樣等劉建國委員補簽名後，再補宣讀。","現作以下決議：「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全部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田召集委員秋堇及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二、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宣讀104年度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預算部分及委員提案。"],["一、預算部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部分：","(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3,693億3,905萬6,000元。"],["2.業務總支出：3,693億3,905萬6,000元。"],["3.本期賸餘：0元。"],["(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部分：","(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167億6,313萬元。"],["2.基金用途：166億4,298萬2,000元。"],["3.本期賸餘：1億2,014萬8,000元。"],["(三)解繳國庫：無列數。"],["(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255億8,212萬1,000元。"],["(三)總支出：28億9,978萬1,000元。"],["(四)本期賸餘：226億8,234萬元。"],["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576億2,832萬8,000元。"],["(三)總支出：1億8,584萬5,000元。"],["(四)本期賸餘：574億4,248萬3,000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7億6,772萬8,000元。"],["(三)總支出：1億5,922萬9,000元。"],["(四)本期賸餘：6億0,849萬9,000元。"],["二、委員提案部分：","1、","勞動部在職業安全衛生領域，長期以輔導方式嘗試改善職場安全衛生議題，其時效與成效皆有限，但從未見勞動部推動系統性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專業本質學能提升、繼續教育、與管理計畫，將職業安全衛生專業在職場落地生根，造成「輔導計晝」形成公帑浪費。104年度『勞保局作業基金』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30,300千元）」、「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晝（37,500千元）」等兩項目，以及『就業安定基金』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之2.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就保107,421千元），爰提案各凍結二分之一（1/2）。待重新提出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系統性的專業本質學能提升計畫，並規劃與國際接軌。此案經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2、","RCA案的長期訴訟無法定瓛實源於缺乏正確的暴露資料，有鑑於此，應導正現行暴露評估計畫（作業環境測定）之執行方式，確保採樣量測數據能正確反應勞工之暴露狀況，而非僅責成雇主呈報量測數據，被動查核。參酌勞動部103年11月28日回覆本辦公室之函（勞職授字第1030202066）中說明，職災專款的編列原則為「減少職災保險給付之目的，規劃及補助辦理職災預防技術與制度之研發」，經復查「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並未列出具體規劃項目。爰此，提案凍結104年度「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預算數的五分之一71,760千元。待提出具體規劃方案，包含可正確反應員工暴露狀況之規劃與管理制度及以積極預防面向，主動查訪職業病潛在案例等，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3、","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是各類退休保險基金中最龐巨者，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財務缺口龐大。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保業務部分）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龐大，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4、","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25億6,580萬元，較103年105億1,006萬元增加20億5,574萬元，與102年相較，更暴增38億2,772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及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等項目增幅最為驚人。（詳見附表）","經查，截至10月底止，全台外籍勞工人數達54萬人，產業外籍勞工32.2萬人，社福外籍勞工21.7萬人，去年全年增加4.4萬人，但今年於10月卻已增加5.1萬人，人數、增幅雙雙破表。","以製造業為例，自96年以來，每年增加人數約在1、2萬餘人，每月則約增加2、3千人；但去年附加就業安定費增聘外勞機制上路後，每月增加外籍勞工遽增至6、7千人，但勞動部竟表示：業者寧可多繳就安費增聘外籍勞工，一定是有訂單；既是如此，何以不積極協助雇主排除雇用本國勞工之障礙？也因此，經濟成長的果實非但未嘉惠及本國勞工，甚者，台灣產業動能如此依賴外勞，台灣經濟自主性著實堪慮。","又查，有關外籍看護工部分，104年度相關預算就較103年度增加2億4千萬元，更較102年遽增4億元，而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顯示，照顧服務員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力供需缺口最大者，其主因在勞動條件不佳，故難以吸引勞動力投入，勞動部未戮力改善勞工就業環境，已對台灣刻正積極建構的長期照顧體系，甚至要開辦的長期照顧保險造成極大之負面影響°","另查，104年度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竟較103年度減列2億4,339萬7千元，凡此種種，在在顯示勞動部不但對外籍勞工增加速度之快消極以對，更無意增進本國勞工之就業，此對以「為全民打造有人性尊嚴工作」為施政新願景之勞動部，不啻為一大諷刺。","綜上，爰刪除104年度就業安定收入20億元。"],["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5、","就業安定基金104年度預計運用編制外人力合計3,345人，預算金額合計18億254萬7千元，包括：臨時人力656人、預算金額3億6,67萬元，派遣人力939人、預算金額5億1,617萬5千元，勞務承攬1,750人，預算金額9億1,967萬2千元。","經查，編制外人力既分臨時、派遣及承攬三類，足見其工作性質或內容應有所差異，否則何須區分為三類人力？但就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其運用之臨時、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多有類似，甚至相同。","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而勞動力發展署為配合行政院之要求，雖逐年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但卻造成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且為適當維護派遺人員之勞動權益，行政院於99年已頒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卻未對勞務勞務承攬之勞動權益訂定相關保障規定，故以承攬取代派遣，恐影響勞工權益更鉅。","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所屬發展署應以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服務費用1/5，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6、","104年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費共編列1億4,360萬6千元，但其基金用途明細表說明欄中，僅列出勞動部編列800萬元、勞動力發展署編列3,504萬，高達該項預算7成之1億56萬6千元皆未列出，已造成本院審議預算之障礙。","其次，其所明列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所編列之預算，皆為「政策宣導經費」，然，若施政得民心，則由中央政府各部會首長或相關業務主管官員以記者會形式即可宣達政府政策、進行政策宣導，不但民眾信服，媒體亦會正面報導、流傳；但若施政每每與人民站在對立面，則灑大錢所作宣傳，反會產生負面效果，更為浪費公帑之行徑。","綜上，爰刪除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政策宣導經費相關預算之全數4,304萬元，並凍結其餘1億4,360萬6千元，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說明，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7、","104年就業安定基金廣告費共編列1,846萬5千元。","然，若施政得民心，則由中央政府各部會首長或相關業務主管官員以記者會形式即可宣達政府政策、進行政策宣導，不但民眾信服，媒體亦會正面報導、流傳；但若施政每每與人民站在對立面，則灑大錢作廣告，反會產生負面效果，更為浪費公帑之行徑。","綜上，爰刪除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廣告費相關預算之全數1,846萬5千元。"],["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8、","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外旅費編列979萬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萬6千元，共計1,195萬元。","據查，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略以：「……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由此可知，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在：「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不宜擴張解釋為前述所有事項皆得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另查，本院議9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即有「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赴外國考察費用，屬於政策面之規劃，若屬於職業訓練局（現為勞動力發展署）固有之職掌，請該局檢討應儘量編入公務預算中」之決議，惟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仍於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中編列。","據上，前述旅費之編列，不但顯有恣意擴充基金用途之嫌，更有藐視本院決議之實，爰將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195萬元全數刪除。"],["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9、","就業安定基金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基金預算4成；如：103年基金預算總額為165億411萬5千元，捐、補助費編列72億248萬5千元，占整體預算比率43.64%，而104年基金預算總額為167億6,313萬元，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67億8,590萬3千元，占整體預算比率為40.48%。","經查，今年10月初本席辦公室為審查預算之需，向勞動部及所屬索取有關捐、補助費之相關法規，惟勞動力發展署未提供就業安定基金之相關資料，另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又查，因查核機制形同虛設，導致諸多弊病因而產生，如：100年開辦之充電加值計畫，因其查核機制僅為：不預告訪視及電話訪查，且未落實執行，不肖廠商即利用此漏洞欲詐領經費，金額高達1億8千萬元，雖經及時發現，而未使該廠商得逞，但已顯示查核機制須有所檢討、改進。","據上，為期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捐、補助費1/10，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10、","104年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523萬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兩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未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每案爰先各凍結二分之一，辦理情形並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予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1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47億5,153萬5千元，其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處理就業服務等編列8億9,708萬4千元，惟各縣市使用情形不一，建請該項預算凍結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去年補助各縣市辦理就業服務預算支用情形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又該計畫編列辦理政策規則相關事項784萬4千元、編印就業安全刊物及傳送預算300萬元及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350萬5千元，多屬於行政事項及業務宣傳費用，建請酌予刪除50萬元，以撙節經費。"],["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12、","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70,452千元，存在下列問題：","一、針對計畫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分署辦理在職人員進修」等相關業務，皆編列差旅及旅運相關費用，104年度預算費用倍數增加，防有浮濫編列之情形，須提供相關明細表，並考量必要性與重要性，能否對政策執行上有所貢獻，應嚴格審慎研析。","二、針對「國際技能競賽會議─出席東北亞技能競賽組織會議」，以往每年皆為一次會議，此會議又分為正式及非正式，會議內容有觀摩、制度決策、技術指導等，為何今年度須前往參加二次會議，對於前往目的有所質疑，須考量參加急迫性，對國家政策執行上重要性，避免有浮濫編列之虞，應嚴格審慎評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13、","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46,563千元，存在下列問題：","一、針對計畫中「綜合規劃、職業訓練、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等相關業務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4年度已超支編列約30,000千元，雖然政府已將相關新政策及施政措施，透過編印刊物、網路、各項媒體宣傳廣告，但較多民眾還是對新政策、新施政措施有所不知狀況，明顯缺乏落實效益，應嚴格檢討相關執行辦法，能使民眾皆能知悉。","二、對於「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計畫中「促進身心障礙就業」近來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者，媒合率遲遲無法提升，而卻一再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及相關活動，浪費較多印製文宣廣告及相關活動資料等費用，明顯相關執行辦法是無效益的，應嚴格檢討修正，使更多身心障礙者能有更多就業機會。","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14、","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581,611千元，計畫中「職業訓練業務─1.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為了讓分署有良好基礎建設，提高訓練效能，104年度編列許多改善設備、環境新建與改善工程項目，因編列金額有超支情形，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須提供各項設備與工程相關明細表，並嚴格審慎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15、","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557,624千元，過去不論是職業訓練、推動職業訓練、在職人員進修訓練等相關委外訓練課程，設計許多相關學習課程，並聘請專家學者前來指導，始終無法改善就業媒合率，預算金額卻較上年度增加244,834千元，避免有浮濫編列之虞，缺乏效益評估，應檢討相關訓練課程的效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6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16、","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5,887,356千元，計畫中「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等相關計畫」，補助預算金額897,084千元；過去我國就業率56%，在亞洲排名還是落後於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為能促進國民就業，安排相關課程訓練指導計畫中已有編列相關預算，至於相關輔助就業工作，就沒有落實執行，也就造成就業率無法提升原因，而補助預算金額卻編列偏高，缺乏執行效益，經費利用易生流弊，應嚴格審視相關辦理計畫。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17、","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勞動部配合推動執行，就業安全基金104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1,465萬9千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6億8,770萬2千元。經查：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旨在使青年進入職場服務，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3年9月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3.96%，為亞洲四小龍中最高，其中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更高違12.94%，為整體失業率之3.27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該方案之有效性仍待與各部會持續檢討修正。預算匡列多處，執行不力。建請減列15,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2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18、","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職業訓練業務55億366萬元，其補助勞動力發展署各所屬分署辦理設備汰舊換新與維護、學員安全防護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署及周邊環境新建與改善工程、訓練輔導及行政支援人力及維持基本行政管理等業務13億1,889萬2千元，惟預算書並未揭露其汰舊換新設備與環境新建改善工程項目為何，為避免流於濫用預算支出，爰提案建請凍結該項預算數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周遭環境改善清單及設備汰舊換新清單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19、","104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825萬2千元，用於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2年度實際執行成效，僅「通報或開發就業機會數」此指標實際值為31萬0,818個，較101年度28萬2,767個為高外，其餘績效指標實際值均未及101年度之水準，103年度及104年度設定之績效指標目標值均遠低於前兩年度已達成之成果，實屬過低，恐流於形式，不利促請外展人力積極拓展就業服務業務。預算匡列多處，執行不力。建請減列10,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5,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20、","本項計畫編列687,702千元以促進青年就業，惟103年8月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4.08%，其中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惟13.25%，為整體失業率之3.25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居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本項預算87,702千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林淑芬","21、","104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經查：創業貸款包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近年來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實施成效不佳；而申貸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杲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未及10人，亟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此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冀於帶給地方與區域活化機會，亦增加參加者之就業機會，惟近年來參加者再就業比率連年下降，應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預算匡列多處，執行不力。建請減列15,463千元，剩餘部分凍結2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22、","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283,468千元執行培力就業計畫，預計提供700個就業機會並輔導民間團體計畫發展社會企業。惟依據行政院推動社會企業跨部會會議，社會企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無須再編列預算執行輔導民間團體計畫發展社會企業，爰提案全數刪除。"],["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23、","行政院今年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宣示今年度為「社會企業元年」，顯見於先進國家蓬勃發展之社會企業風潮，也逐漸影響我國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思維，以往政府、企業、NPO之社會三部門之界線已逐漸模糊，需要透過政府之法規調適與轉型輔導等政策給予協助。","社會企業模式既是世界各國企業社會責任與非營利組織轉型之重要課題，我國行政院亦宣示今年為「社會企業元年」，則相關計畫與績效指標自然需完善、可資課責。行政院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羅列整體計畫說明與方針，然針對103年度所辦理之成效以及104年度之年度計畫，方案書中尚欠缺完整說明，還須勞動部進一步補充，方能滿足國人對於勞動部輔助推動社會企業所應有之課責。","爰此，凍結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培力就業計畫2千5百萬元，待勞動部提出103年度之辦理成效及104年度針對促進發展社會企業之具體年度計畫與績效指標，方可解凍。"],["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24、","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共編列9,300萬元。","經查，新上任之毛內閣將「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列為其施政方針報告中之「加強弱勢照顧、實踐社會公義」政績之一，且得意洋洋地宣稱：目前已協助9,456名婦女完成創業，創造2萬6,019個就業機會。","但對照該項措施近年來之執行率之低落（詳見附表），此項計畫竟能列為「政績」簡直滑天下之大稽，爰依執行狀況酌刪該計畫5,000萬元，另凍結2,700萬，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25、","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度民眾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及336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及1.90億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預算三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提增加民眾申貸款意願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26、","目前就安基金辦理之創業貸款包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就安基金為配合創業貸款政策，爰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與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惟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自101年度起逐年下降，今年度至10月底止執行率僅約2成，顯示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恐有高編之情事。","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遴派110位以上創業顧問，提供創業前、中、後期之免費諮詢輔導服務，協助排除創業障礙。每年度提供170場以上之創業研習課程（入門班、進階班、精進班、企業觀摩等），強化民眾創業知能。","綜上，近年來與創業貸款政策相關之部分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應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以達成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之政策目標。爰此，凍結辦理創業諮詢輔導計畫預算數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有效強化預算執行率之具體作為報告，方可解凍。"],["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27、","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開辦「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3年10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貸款件數僅14件，核貸金額710萬，促進就業人數僅28人，申貸創業貸款之失業者屈指可數，其促進就業之政策效果明顯不彰。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提出有效之擴大宣傳策略，另檢討現行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增加失業民眾申貸之意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28、","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2億9,608萬8千元，其中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1億742萬1千元，而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編列1億1,837萬8千元，按預算書說明皆為成立北、北、南職業安全衛生服務站，或建構北、中、南、東四區健康服務中心，惟預算書未揭露興建衛生服務站或健康中心之興建地點與興建經費，恐不利監督，爰提案建請兩個計畫各予以凍結5,000萬元，合計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有關興建地點及相關預算報告內容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29、","勞動部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編列預算數70,289千元，復經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單位預算（第22頁）02之說明欄項目11及13等二項目，也編列3K產業（鑄造業）輔導經費7,005千元，並參酌勞動部103年11月28日回覆本辦公室之函（勞職授字第1030202066）中，對於輔導3K產業重複編列於「公務預算」及「就保基金」中之原委未明確說明。爰此，提案刪除7,005千元。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0、","勞動部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服務計畫」編列預算數118,378千元，其中80,378千元委託建置北、中、南、東區四家健康服務中心，中心之工作項目包含每年至少500家中小企業工作環境改善之輔導，又編列預算數4,000千元補助地方政府及專業團體共同推動企業工作環境改善，工作類型相似之規畫不應分項編列，且基於尊重專業，健康服務中心應聚焦於提供醫護專業的勞工健康諮詢服務。爰此，提案刪除「委託建置北、中、南、東四家健康服務中心」預算數60,000千元。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1、","勞動部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其中10,000千元用於「培育人因工程、職業衛生等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1,000位，預計至少20場次」。職業衛生人員的專業職能絕非透過此類短期單次的講習訓練養成，而應是針對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職能提升進行系統性的規劃並輔以繼續教育的管理機制。爰此，提案此預算10,000千元全數凍結。待重新提出以專業人才職能提升及管理機制為導向之專業人才培育具體規劃，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2、","104年度「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經查：礙於各外勞來源國無法配合提供、或無法更新外勞工作者之資料，或提供資料範圍受限，故該系統建置後，僅於101年度曾媒合2件，媒合成效欠佳。為提高外勞直聘制度使用普遍性，勞動部應持續與外勞來源國溝通配合擴大使之範圍，並積極洽商提供外勞工作者之資訊。預算匡列多處，執行不力。建請減列15,463千元，剩餘部分凍結2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33、","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11億4,212萬6千元，其中有關為辦理外籍勞工居留管理工作、建立完整外籍勞工動態居留資料、強化外籍勞工查處作為、有效提升查處績效，以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維護社會安全治安及國內防疫安全，並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積極發展國內長照體系，將外籍看護工審核評估機制納入國內社政及衛政評估機制編列1億5,487萬元，經查截至今年10月底，外籍家庭看護工已達21萬5千人，幾乎已成為我國長照的主要人力，勞動部於12月6日有意放寬外籍看護工照顧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將造成排擠效應，政府雖已訓練10萬照顧服務員，但其中從事居家服務的人數，全國僅有5,496人，雖我國進入老年化社會，亟需長照人力，仍須注意開放外籍勞工同時是否壓縮本國勞工工作權，爰提案建請凍結該項預算數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如何放寬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影響效益評估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34、","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2,679千元，須瞭解國內或是國外出差、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並以外籍勞工在台比例高低衡量是否有相關必要性，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500千元。"],["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35、","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4,341千元，此項目計畫透過電子媒體及委託製播中、外語廣播節目，適時宣導政府聘僱管理相關法令與政策，及保護申訴管道，如是要宣傳相關法令與政策，應在人力仲介公司與雇主加以執行宣傳，並隨時抽查相關單位是否落實執行，即可省下此項目預算費用，應嚴格審視擬定相關計畫內容，能使宣導相關法令與政策更加紮實；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4,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36、","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勤費編列573,766千元，為了有效推動外籍勞工居留管理工作，強化外籍勞工查處作為，有效提升查處績效，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內防疫安全等相關業務，目前已有編列404,465千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另外編列補助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事務，以上補助項目，該單位須審慎研擬，相關補助須著重在於地方或是中央，而不是皆為大幅編列預算執行辦理；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37、","有鑑於申請外籍看護之雇主，須先經各縣市長照個管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滿足其照顧需求者，始能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籍看護工之作業程序，以滿足民眾實際照顧需求，兼顧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惟觀諸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執行情形，從95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成功推介本國照顧員及國內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之案件，均未及於0.2%，可見該方案媒合本國服務員之成效不彰。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預算2,500萬元，待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民眾申請、使用現行長照服務體系所面臨之困境，針對如何有效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排除民眾使用國內長照資源之障礙，減輕民眾照顧負擔，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38、","有鑑於日前印尼政府宣布變更勞動人口輸出政策，不僅引起國際高度關注，亦可能牽動我國產業人力結構。根據勞動統計月報指出，至民國103年10月底止，國內外勞人數達540,253人，其中印尼外勞有226,391人，占所有外勞人數41.9%；從事看護工等社福類工作為主的印尼籍外勞，現有173,213人，占全體社福外勞人數之79.6%。可見我國外籍勞工過於集中部分輸出國之問題，亟待改善。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預算二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增加外勞來源國、避免外勞來源過度集中特定國家之問題，研提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39、","有鑑於102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指出，雇主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看護工的比率，僅有16.08%；事業單位以直聘方式引進製造業與營造業之外籍勞工比例更不及2%。經查申請文件複雜、不知辦理程序、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均是民眾未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之主因。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有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雇主，廣為宣傳外勞直聘制度，積極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溝通協調，即時更新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之資訊，使該資訊平台確實發揮功能，俾減輕勞雇負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4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467千元，為了提升勞工福祉，透過國內外經驗分享，蒐集與分析國內外專家建議措施及作法，即可編列項目執行辦理相關業務，但此計畫尚未詳細說明如何執行相關辦法，預算經費卻明顯超支情形，避免有浮濫編列之虞，應擬國內或是國外出差、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並審慎評估相關業務必要性；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4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8,704千元，較於上年度多達8,563千元，為了提升勞工福祉，推廣工作與生活平衡資訊、勞工福利資訊、勞工權利資訊等相關業務，長期以來皆為透過多元媒體及印製宣傳單等方式執行，許多勞工朋友們卻一概不知有哪些權益與福利，相關單位應檢討宣傳方式，並擬定如何加強落實宣傳，而不是編列超額預算，卻缺乏評估效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42、","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一業務計畫一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一服務費用一一般服務費編列95,785千元，較於上年度多達94,478千元，針對此計畫中，除推動勞工福利與權力相關政策執行，及建置相關服務系統，其餘承辦計畫皆為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與督促業務與協助地方行政輔助人力、教育訓練等相關業務，卻編列過多金額來執行此項目，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8,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43、","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綜合規劃業務之推動尊嚴勞動計畫編列4,472千元預算，辦理蒐集國內外經驗分享及相關意見與資料，辦理座談會、專家學者會議，分析國外作法，研議具體踐亦即進行概念推廣，以推動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促進實現尊嚴勞動目標。","次查ILO所稱尊嚴勞動（Decent Work）概念，是指從事生產性工作，必須是權利受到保障。勞工獲取足夠入收入同時又得到充分社會保障。為達此目標，勞政機關應積極推動四大目標與策略，包含法制化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就業、建構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及保障勞工參與及結社自由》","前項四大目標與策略皆為勞動部各司職掌之業務，各業務單位基於職掌亦編列相關預算研議、分析及研擬相關政策，如今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推動尊嚴勞動計畫疑似重複編列，為撙節政府支出，援提案全數刪除。"],["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44、","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事業單位工作生活平衡業務，擬定兩項計畫，分別為「推動事業單位工作生活平衡措施」、「推動工作生活平衡補助計畫」，預算合計16,000千元。分別辦理為運工作生活平衡資訊網、辦理相關研討會、推廣績優企業範例，以及補助雇主辦理「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及「工作生活平衡宣導手冊」等。其中，補助雇主經費來源為就業保險費9,000千元。","次查勞動部於103年有關「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之現況與展望」報告中指出，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對於企業效益，可降低勞工流動率、缺勤率、工安意外、增進員工效率、增進企業形象，以及強化企業競爭力。顯然，落實工作生活平衡是企業社會責任。","惟勞動部卻以就保費補助雇主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相關措施，將雇主應自行負擔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成本，轉由就業保險支出。依就業保險法第一條明定，開辦就業保險的用意是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漳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政府以就保費補助事業單位推動工作生活平衡相關措拖，與辦理就業保險目的不符，援提案全數刪除。"],["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45、","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1,050千元辦理縮減法定工時座談會15場次，推動縮減法定工時及配套措施之勞資協商與對話。","查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就業安定基金設定目的是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惟縮減法定工時屬於勞動條件法制化範疇，應於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公務預算執行。","次查勞動部已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預算辦理健全合理工時制度，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座談會預算恐有重複編列預算之虞，為撙節政府支出，援提案全數刪除。"],["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46、","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1,000千元辦理強化及研擬就業平等法制工作計畫，推動各項法制研修工作。惟就業平等法制化工作，勞動部已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預算4,468千元辦理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等，為撙節政府支出，援提案全數刪除。"],["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47、","99年度起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增編勞工權益基金分預算，104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340萬元、補助訴訟律師費用4,400萬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103萬5千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業務軟體及設備維護費用20萬及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業人員費用632萬7千元，共計5,496萬2千元。","經查，該項計畫自開辦以來，每年預算執行率大約為6成，102年更下降為5成，另因各地方政府紛紛開辦類似方案，可預見該計畫業務量勢必下降。","又查「勞動部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有關勞工可申請法律扶助之原因或事實，勞政主管機關皆有採用行政權介入的空間，如：對企業勞動檢查、開罰等等，亦即於既有架構下就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的勞資爭議，而訴訟曠日廢時，將導致勞工無額外心力另覓新職，連帶影響生計之維持。","綜上，因該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皆僅達5、6成，且為避免勞動部藉此將業務委託相關團體，推卸其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職責，以致勞工法定權益受損卻無法獲得即時、有效之協助，爰刪除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104年度預算5,392萬7千元之4成，共計2,157萬。"],["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48、","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5,235千元，目前相關單位歷年來皆已有編列預算極力推廣宣傳有關勞工福利、權益、教育訓練等業務，有關「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補助訴訟律師費用」，此項目應逐年降低補助費，才能代表相關單位有落實執行督促之情形，前年度勞工申請律師訴訟補助案件2,146件，核定1,585件，駁回案件為561件，相較之下今年度預估2,200件明顯有偏高之虞，需如何落實降低案件申請率，應加以嚴格審慎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4,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49、","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業務宣導費編列143,606千元，此項目計畫(1)勞動部編列8,000千元，透過多元媒體及管道，加強落實各項就業平等法令規範及相關措施，另外，(2)勞動力發展署編列35,040千元，主要係運用各項媒體通路及辦理活動等方式，加強宣導相關政策措施及長期施政計畫，協助民眾充分了解並使用政府資源，以上項目計畫運途皆為宣導政策、法令及向民眾推動辦理相關活動等，卻重覆編列相關高額預算，明顯有浮濫編列之虞，應嚴格審慎檢討執行用途；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1,5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勞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50、","根據審計部102年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轄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經審計部審計核有下列缺失：1.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部分：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不足或配置不均；個案管理服務結案率偏低；個案管理員未專人專用等；2.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部分：職評單位評估是否受理評量案件之回復，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職評個案之服務天數逾越規定時間；同一個案（身心障礙者）以不同計畫申請輔導評量服務，就業服務資源有重複之虞；職評單位未依契約規定提送個案追蹤紀錄表，地方政府即全數給付契約價金；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服務績效評鑑等；3.職業訓練部分：結訓學員訓後就業率偏低；重複參訓比率偏高；委辦職訓機構未積極開拓就業機會；未及早規劃職業訓練課程，倉卒辦理招標作業，影響辦訓品質；辦訓地點及開班時間過於集中；委訓單位未落實辦理訓後穩定就業情形之追蹤、輔導等；4.支持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支持性就業服務人員之開案量、新案比率、就業推介成功或穩定就業人數未達預計目標；部分支持性機構就業服務人員未專職從事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部分支持性機構評鑑成績連年未盡理想，未能有效促請改善；未追蹤參與就業後適應團體個案之就業情形，致難評估執行成效；計畫賸餘款暨收受委辦機構違約金罰款未按比率繳還就業安定基金；支持性機構開發之就業機會尚未互通、支援等；5.庇護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庇護機構未足額進用庇護性員工；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作業未臻落實；部分庇護工場財務制度未臻健全；部分庇護工場未依規定確實登錄個案服務輔導紀錄；或未依規定提報庇護性員工之勞動契約書，地方政府亦未訂定核備程序及作業方式等；6.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部分：補助按摩師製作工作服，部分受補助對象未持有視覺障礙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未於規定期限核發穩定就業補助款，復未覈實查核，致有視障按摩業者死亡年餘，仍繼續支領穩定就業補助款；補助設立中型視障按摩院所計畫，未公開補助申請之相關資訊；核定私人按摩院所之補助經費差距甚大，未考量資源之平均分配等；7.其他：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執行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欠佳；視障者行動能力不佳，影響參加職業訓練意願；部分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之審查期間超逾規定；自行訂定核發業務輔導員考核獎金標準等未盡周妥情事，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及考核，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51、主決議","勞動部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預算數107,421千元，其中30,555千元為建構轄內產業安全衛生平台，辦理臨廠診斷輔導、觀摩會及改善示範，所需旅運費、講師費、場地費等相關業務。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章明義即揭示：「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之第二條第一款明訂「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但未見勞動部對於「自營作業者」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提出具體規劃，諸如其暴露現況並提供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可落實體保護基層勞工，以符合本項「提高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工作機會」之目標。請於一個月內重新提出落實改善「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之具體可行方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52、","104年度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之手續費費用編列239,344千元，問題如下：","一、審視100至102年度手續費費用預決算數，每年皆會有3千多萬元剩餘（參見下表），顯示受委託單位台灣銀行寬列預算，尤其在用人費用、服務費用及有價證券保管費等部分。","二、「其他」科目一項，近年來預算越編越多，100、101年度僅為2,000千元，104年度編列11,400千元，成長了5倍之多；包括編列委託機構評選費1,088千元、顧問監管費2,000千元、國外受訓訪查費1,220千元、場地使用費2,500千元、國內系統增修維護費800千元及資料蒐集與業務處理費3,000千元等，勞動部應就以上費用支出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提出說明，以減輕基金負擔。","綜上，為撙節基金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0千元（包括「其他」科目4,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單位：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53、","104年度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之管理費用編列688,263千元，較上年度（103）預算數620,587千元，增加67,676千元，也比前年度（102）決算數大幅增加281,238千元，足見預算數編列之餘裕量相當寬鬆。其次，104年度預計營運量307,736,000千元也比103年度的311,792,000千元來得低，而管理費用之所以增加，係在於「費率」平均數的提高，尤其是「國內權益證券委託經營」費率部分，從103年度的0.16%提高至104年度的0.20%，對此，勞動部應詳細說明平均「費率」提高的因素有哪些？以及為何會產生這些因素？基此，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單位：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54、","104年度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之手續費費用編列136,007千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17,674千元及102年決算數81,587千元均大幅增加，與102年度決算數相比，成長高達54,420千元，增幅較大的科目有中央登錄債券帳戶維護費及匯撥費、國外委託經營經理費及保管費之稅捐、國外委託經營實地訪察等費用，未積極落實談判議價與符合撙節開支原則；其次，100年度編列系統開發費用，之後年年編列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此維護費用似乎也過高，而且比較每年度預決算數，平均每年度皆約有20%至40%之餘裕。綜上，為撙節基金支出，爰建議刪減25,000千元（包括國外委託經營實地訪察等費用1,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單位：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55、","根據勞退新制，僱主每月提撥勞工最多工資6%退休準備金，但不少僱主卻未依法提撥，催收款項節節上升，至104年底「催收款項—勞工退休金（本金）」科目編列22億1,372萬4千元；然勞動部竟自定辦法，讓勞保局可註銷呆帳，自99年至101年3年來已註銷2億2千多萬元。此遭本院委員痛批「根本不該註銷，政府不討債，還幫忙註銷，放任企業偷走勞工的棺材本！」而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勞保局註銷呆帳之同時，亦編列註銷呆帳─滯納金部分，實不可取。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此提出評估表示：「勞工退休金為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惟勞工退休金（本金）欠費及註銷金額逐年增加，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允應積極辦理催收，並檢討對勞工權益之保障機制。」","104年度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之呆帳提存──滯納金編列49,838千元，雖較100、101年度有所下降，然為加強積極辦理催收，有關呆帳提存──滯納金部分應予以減列，綜上，爰建議刪減25,000千元。"],["單位：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56、","104年度勞保局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編列服務費用7,072千元，除了支付水電、郵電、國內出差旅費、修養保養費、交通及運輸設備保險費，尚包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38千元、一般服務費（會費及手續費、外包費等34,00千元暨體育活動費36千元）3,436千元、專業服務費1,653千元、公共關係費20千元。","查積欠工資墊償制度自75年11月開辦，截至103年9月份止墊償金額共40億4,604萬餘元，追回金額共5億1,810萬餘元、償還率僅12.81%仍有檢討空間，爰提案要求刪除2,000千元。"],["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57、","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會訊字第1022460859號函核定勞保局「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期程為103年至109年，核定金額為2,093,561千元。其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分攤17,502千元，103年編列3,131元，104年編列3,762千元，包含房租245千元、機器租金編列2,312千元及無形資產1,205千元。","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立目的，乃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即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今，政府機關提出為期六年更新系統相關軟硬體費用應以公務預算編列，卻以墊償工資基金支出，恐與基金支出用途不符，爰提案全數刪除。"],["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58、","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會訊字第1022460859號函核定勞保局「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期程為103年至109年，核定金額為2,093,561千元。其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分攤7,502千元，103年編列3,131元，104年編列3,762千元，包含房租245千元、機器租金編列2,312千元及無形資產1,205千元。","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立目的，乃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即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今，政府機關提出為期六年更新系統相關軟硬體費用，卻以墊償工資基金支出，恐與基金支出用途不符，爰提案自105年度起應以編列公務預算執行。"],["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主席（陳委員節如代）：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基金部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上午審查勞動部公務預算，其中12月18日審查第16案時，林委員淑芬原則上同意改成主決議，後來對勞動部所擬的主決議文字並未簽字，而且她也不在場，所以第16案不予處理。","現在開始處理勞動部的基金部分。第1案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改成主決議，第2案也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預算和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相關，併第29案。第29案是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的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第2案和第29案併案改成主決議。第3案是楊委員曜的主決議，通過。第4案是陳委員節如的提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向委員報告過，改成減5億。"],["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你們的外籍勞工訓練費用減少，原因是什麼？"],["廖署長為仁：那部分應該是多元和創新的部分吧！一般的訓練部分並沒有減。","陳委員節如：外籍勞工增加的速度這麼快，102年和104年相差很多。","廖署長為仁：主要是經濟發展狀況，這幾年……","陳委員節如：現在外勞已有54萬人，社福外勞將近22萬人，還有沒有繼續增加？"],["廖署長為仁：大概還是會增加。"],["陳委員節如：104年預估會增加到多少？","廖署長為仁：社福的部分，每年大概增加5,000人到6,000人左右。","陳委員節如：可是長照的部分還沒有開始，社福外勞是機構在用嗎？有這麼多嗎？還是居家的？"],["廖署長為仁：家庭和機構的都在裡面。","陳委員節如：增加的速度很快，數據一直往上升。如果2015年印尼勞工禁止輸出，你們有什麼因應之道？"],["廖署長為仁：我們一直努力開拓其他國家的勞工。"],["陳委員節如：開拓了哪些國家？","廖署長為仁：對東南亞幾個國家，外交部都在評估和接洽。"],["陳委員節如：有哪些國家？"],["廖署長為仁：緬甸、斯里蘭卡等國都有評估。"],["陳委員節如：印度有沒有？"],["廖署長為仁：外交部不建議這個國家。"],["陳委員節如：緬甸談到什麼程度？"],["廖署長為仁：我們所有的程序到最後都會卡在雙方要設代表處發簽證的問題。"],["陳委員節如：已經設啦！"],["廖署長為仁：還沒有設。"],["陳委員節如：國貿局已經設了。"],["廖署長為仁：但是他們不能發簽證。"],["陳委員節如：那就在泰國發啊！","廖署長為仁：外貿協會在那裡有設，但是勞工要到泰國，成本就會很高。"],["陳委員節如：緬甸部分談得怎樣？"],["廖署長為仁：外交部還在接洽當中。"],["陳委員節如：你們不是也派人去嗎？","廖署長為仁：沒錯，我們是了解外勞的引進過程，最後簽證設館還是要外交部。"],["陳委員節如：進度怎麼樣？","廖署長為仁：有在持續進行，但是最後關卡還是要靠外交部。"],["陳委員節如：他們什麼時候可以……","廖署長為仁：這部分我就無法回答，因為牽涉到外交部最後的定案。"],["陳委員節如：外交部定什麼案？"],["廖署長為仁：有關雙方設代表處。"],["陳委員節如：你們要先去考察那邊的勞工……"],["廖署長為仁：這部分我們都有進行了解和溝通。"],["陳委員節如：他們是使用英文吧？"],["廖署長為仁：他們在小學就有英語的課程。"],["陳委員節如：所以和菲律賓一樣。"],["廖署長為仁：因為過去他們是英國的殖民地。","陳委員節如：聽說你們已經在接洽緬甸，目前外勞人數逐年增加，你們對緬甸那邊的要求應該嚴格一點。不要像現在這樣，一進來到雇主家庭裡什麼都不會，沒有接受照顧老人家的訓練，也沒有護理的背景。日本是非常嚴格的，考證照之後第一關是到機構服務，不開放到家庭去。所以你們對緬甸部分還是要做比較嚴格的要求。"],["廖署長為仁：是。"],["陳委員節如：那就減列5億。"],["廖署長為仁：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這部分的預算，陳委員主張減列5億，署裡面也同意，不過本席還是要表達一些意見。我們從這個提案可以看到社會存在各種矛盾的現象，例如很多團體和機構主張家事外勞不要太過依賴外勞，應該慢慢由本勞來替代，尤其目前有些基金會培訓了照護員，外勞增加將會排擠他們服務的機會。但是老實講，從今年7月開始，我家再也無法撐下去，只好僱用看護外勞。但是我要出門前，這個看護外勞還沒起床，因為阿嬤還沒起床，我回家後她也從來不會出來一下。簡單講，她只要照顧好阿嬤就好，連我家的3個孩子也絕對不會指使她倒一杯水，我想像我家這樣應該算是很標準的僱用家庭吧！可是問題發生了，剛才陳委員說的，我很贊同。我必須要說，這個外勞是來當看護，但是她真的沒有看護的專業，甚至如何幫阿嬤按摩、擦藥都不會。她幾乎是第一次進來，我身為雇主要很有耐心地教她，我沒有時間教，所以我也有不當的地方。不過我要說的是，看護外勞真的會排擠本勞的就業嗎？現在本勞都用時數來計算，不可能24小時陪伴。老實講，看護外勞在今年7月份進來後，我吃足了苦頭。因為她從印尼來，不能吃豬肉，而我家鮮少吃雞肉，平常只有拜拜才會吃，台灣家庭多數是這樣的。我家全部改成吃雞肉後，我婆婆非常不開心，她認為我寵看護，忽視了她的需求，連豬肉都不給她吃，真是一個不孝順的媳婦。這樣的罪名對我來說真的很沈重！我想很多臺灣家庭的老人家就是這個樣子，好不容易經過幾個月下來，兩個人相安無事，慢慢能夠接受這樣的陪伴。試問這種時數型的照顧人力有辦法支撐這個部分嗎？真的沒有辦法！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照護人員，不論男女，是否應該讓他去當臺灣其他產業的勞工而有所發揮，我想這樣他應該也會賺更多，而不是昧於現實不斷的在阻絕這條路，然後又說印尼勞工可能105年就不能來了！事實上，印尼也要脅香港說他們不再到香港，而我們也是在這裡瞎著急，說要去緬甸或是其他國家找人，那大家就等著看好了。既然不要讓他們來擔任本土時數型的照護員甚至全天性的工作，我們就不要再去開發新的國家人力啊！這不是很矛盾嗎？","本席認為勞動部有責任針對這方面作個評估，否則我們真的要在這裡不斷的競相拔河嗎？跟團體之間，永遠也沒辦法好好說清楚嗎？這都是社會現狀啊！一個高齡八、九十歲的老阿嬤，不是家裡面不願照顧她，而是在人力上有所不足，好比你又要婦女的勞參率高，然後她家裡面又生得少，請問誰來照顧老人家？當下我們這個年齡，可能還可以承先啟後，但是我們的下一代呢？我們這輩人老了，恐怕要自己看著辦，還是養好身體比較要緊，對不對？在時代演進的過程中，我們對於眼前的外籍看護，不管是產業外勞或是家事外勞，我們要學習的是，在這個國家裡面，我們要怎樣尊重人家、疼惜人家、感謝人家。像我父親那樣被重傷害之後，我母親都不願僱請看護外勞，因為她看到鄰居僱請外勞之後，一天24小時蹂躪人家，所以她看不下去，也捨不得啊！她說自己的孩子如果有一天落難到他人家裡被這樣蹂躪，那她一輩子修來的功德全破了！我知道現在內政部及勞動部有一些宣傳廣告都是往這個方向在做，我想這是正確的方向，而不是在本勞和外勞之間拔河，既然本勞有比較高的學歷、比較好的產業適應能力及媒合能力，那為什麼一定要把這些人擠到這邊來？對於需要時數型的部分，我們可以繼續讓他做，並且培養更多人，甚至把每小時的津貼及費用提高也沒關係，但是這兩者之間應該是可以並行的，如果我們的政策是採雙軌制，那就講清楚，不要總是這樣曖昧不明，否則我真的愈來愈不能接受，畢竟未來5年、10年、20年，這個問題只會更加嚴重、不會變得更好，署長同意我的分析嗎？"],["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我同意。","江委員惠貞：那你們就要講清楚啊！你們一方面要應付人家說外勞不能排擠本勞的工作機會，另一方面又要去找其他的人力來源，實在說不過去啦！其他國家也有雙軌制，為什麼就不會產生矛盾，而台灣就會產生劇烈矛盾？而且你們常常還背負黑鍋，不是很奇怪嗎？你的心只能在同一邊，不可能今天放在左邊、明天放在右邊嘛！既然你是用同一個腦袋思考，怎能又在自己的腦袋裡面拔河？這樣要如何做事？","廖署長為仁：委員講的問題，其實我們都清楚，現在的情況是要看長期或短期，長期來講，我們正在推動長照，而這部分終究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所以委員所說的雙軌制，在短期必然在存在，因此現階段我們一方面長期推動，但是短期內外勞也不可能減少……","江委員惠貞：如果你贊成採雙軌制，那請問所謂短期是多短？","廖署長為仁：這部分我們一直堅持，只要長照完成，外勞就會退場；但是這個時間多長，要看長照推動的歷程到底有多長。"],["江委員惠貞：那你就要保障長照這邊給的pay是讓人願意進入這個產業服務的。"],["廖署長為仁：沒有錯。"],["江委員惠貞：現在隨便1個老人家到外面的安養中心1個月要多少錢？","廖署長為仁：對，現階段是沒辦法……","江委員惠貞：今天不是只有你們堅持與否，而是各部會都要正視這個問題，對不對？","廖署長為仁：對，了解。","主席：對不起，我請教一下，現在1個老人家到安養院，1個月大概要多少錢？"],["江委員惠貞：最少2萬5,000元吧！其實這種價錢幾乎找不到啦！"],["廖署長為仁：一般是3萬以上。"],["江委員惠貞：而且是1個護理人員至少要照顧12個人以上。"],["主席：這種是2萬5,000元？","江委員惠貞：3萬，如果是一對一，起碼6萬以上。"],["廖署長為仁：個別的狀況都不太一樣。","主席：這樣的話，一個年輕的雙薪家庭，又有小孩，根本沒辦法負擔。","江委員惠貞：根本沒辦法嘛！所以我們在討論長照服務法時，大家說得口沫橫飛，我就請大家不要昧於現實……"],["廖署長為仁：委員指教得沒有錯。","江委員惠貞：你可以告訴我，6萬大家拿不出來，希望3萬就好，但我提醒你，3萬的話，1個看護就要照顧12個人。我公公還在時，因為重病要送到安養院去，我告訴我先生：「萬萬不可，你能陪他就剩下這段時間了，頂多20年，好不好？他陪我們幾十年，我們能夠陪他的不過是一、二十年而已。」現在大家都看到現狀，但是大家都在為不同的團體努力，我們身為民意代表以及政策擬定者，總不能只講某一些人愛聽的話，否則的話，當不同意見的人碰到一起，就是對立。行政作法不能這樣啦！","廖署長為仁：報告委員，我們沒有這樣的情況，我們基本上……","江委員惠貞：你的雙軌制，可以撐多久？要等到長照實施之後嗎？"],["廖署長為仁：對。","江委員惠貞：如果現在有人認為保險還不能上路，那我請問要怎麼撐？長照不做，反而這樣曖昧不明，一天拖過一天；可是長照如果以國家政策下去做，馬上就垮了，不是嗎？"],["廖署長為仁：了解。","江委員惠貞：不要昧於現實、講那種不負責任的話！現在大家看到及面對的這個現象，就像我們眼前的大缺工和大失業同時存在一樣，這是因為過去我們不斷著力於發展高科技，把傳統產業放在一邊，忽略我們就業人口最多的就是左鄰右舍的親友，等到我們再回頭發現失業人口這麼多時，已經來不及了！就以國道收費員為例，我們提供很多工作機會，但他們就是無法轉業，所以就變成雞同鴨講，社會永遠要為他們牽腸掛肚。勞動部的政策要走在前面啊！","廖署長為仁：了解，我們本來就會這樣做。","江委員惠貞：你的政策這樣訂，就是會收到這麼多錢，這筆預算再怎麼減列有用嗎？請問你是不是收到120億以後就不再收了？不可能嘛！","廖署長為仁：對，還是要收。"],["江委員惠貞：所以就算你同意減列100億也是很奇怪啊！這真的是不負責任嘛！"],["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對就業安定基金的收入很有意見，其實有沒有減列都一樣，反正都一定要收。你訂了就是要收，對不對？"],["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對，沒有錯。","蔡委員錦隆：所以減列是多餘的。我覺得你的使用方式有問題，因為你們也有部分是派遣勞工，而且派遣員工的薪資是用基金來支應，對不對？這樣合理嗎？我最反對的就是派遣員工了！為什麼他們要領低薪？","廖署長為仁：因為我們沒有足夠的員工可以處理這些業務，所以不得不使用。","蔡委員錦隆：所以有些單位就大量使用派遣員工，再用這一筆錢來支應，這樣合理嗎？你應該按照基金的規範來使用才對。身為勞動部，你一方面說派遣員工應該要同工同酬，一方面又用安定基金來支付這筆經費，這樣對嗎？","廖署長為仁：勞工的權益我們都會保障，包括基本薪資等各方面，我們都會在契約中予以保障。"],["蔡委員錦隆：你怎麼保障？能保障他們同工同酬嗎？"],["廖署長為仁：我們在發包時都會訂定薪資水準。","蔡委員錦隆：對，你們現在的業務都是發包出去啦！政府用人自有其程序，怎麼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規避呢？勞動部理應與人事行政總處溝通，確定國家公務體系應該要用多少人，而不是動用安定基金來進用派遣員工，難怪我們的薪資都無法提升！","廖署長為仁：報告委員，派遣勞工還是有上限的。我們已經和人事行政總處接觸，希望把派遣勞力轉變為自僱人力，我們已經在向他們爭取了。","蔡委員錦隆：因為你們是採發包的方式，所以我們無法從預算當中了解你們使用的比例，事實上，你們已經違反派遣人力的上限了。","廖署長為仁：沒有，人事行政總處有訂定上限，我們不會超過。","蔡委員錦隆：你們不會超過？除了勞動部之外，有沒有其他的國營機關或公務單位超過？其實很多啊！"],["廖署長為仁：那部分不是我們主管的。","蔡委員錦隆：不是你管的？身為勞動部，你能不管全國各機關的派遣員工嗎？哪有這種事？","再者，你們使用安定基金來支應派遣員工的薪水，我真的無法接受！我希望你們能重新檢討勞動部的人員配置，並且和人事行政總處好好溝通。","廖署長為仁：報告委員，我們正在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人力，希望把派遣員工轉變為自僱人力，我們已經在向他們爭取了。","蔡委員錦隆：本席已經在這裡問了好幾次了，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怎麼會拖那麼久？勞動部自己不以身作則，還持續進用派遣員工，所以我們看到的就是低薪、同工不同酬；我們看到的就是派遣工無法獲得保障嘛！","廖署長為仁：我們會向人事行政總處竭力爭取。立法委員的意見是我們強力的後盾，我們會去爭取。"],["蔡委員錦隆：請你們在1個內完成。","廖署長為仁：好，我們會儘快爭取。"],["蔡委員錦隆：不要讓你們背黑鍋。","廖署長為仁：對，沒有錯！既然委員支持我們的話，我們就有力量去爭取。","蔡委員錦隆：用人應該合法，不能一直讓這些派遣員工的權益受損。","廖署長為仁：委員也知道，為了要推動業務，我們不能沒有人，但我們很希望是……","蔡委員錦隆：我知道你不能沒有人，所以我不是叫你不要用人，而是要循正常的公務體系用人，為什麼會搞到用安定基金來支付派遣員工的薪水呢？這就是最大的錯誤，謝謝。"],["廖署長為仁：謝謝委員。"],["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對於就安基金的使用都非常關心，先請教署長一個簡單的問題，就業安定基金的錢從哪裡來？"],["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是聘用外勞的雇主所繳的。","吳委員育仁：就業安定基金來自於他們所繳的就業安定費，請問目前就業安定費最高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廖署長為仁：最高到5,000元。本國人聘僱幫傭最高是5,000元，一般大多是2,000元，聘僱漁船船員則是1,900元。","吳委員育仁：就業安定費都要納入政府的就業安定基金，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這筆錢都要由政府來管呢？當企業的盈餘減少時，職工福利金的掖注就會比較少，你們為什麼沒有想過把就業安定費直接提撥到職工福利金呢？目前就業安定費都是繳給政府，由政府來安排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要促進本國人的就業權利，請問成效到底在哪裡？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由勞動部來運用這筆錢，真的有促進本國人的就業權益嗎？與其把錢放在就業安定基金，不如直接回饋到職工福利金。假設企業單位按照比例配額聘僱了100名外勞，並繳交就業安定費，由政府直接管理，請問政府管理會比較有效率嗎？倘若你們收了2,500元至3,000元的就業安定費，並依照一定比例回饋到職工福利金，這就能立即促進本國人的勞工權益，效果反而比較好！","就業安定基金實施那麼久了，從來都沒有比較具創意性的想法。之前我在質詢院長時就曾經提到，我們簽訂FTA之後，有些產業的關稅會降低，例如汽車業和工具機的關稅就從7%降為零。我們可以從這家公司的出口額來換算它所減免的關稅，並直接折算到職工福利金。關於這一點，我會再提案建議。就如同剛才蔡委員所言，我們有這麼多錢，卻使用得不是很好、很精確，你們要再好好思考這個問題。","廖署長為仁：這是一個比較新的想法，我們過去的確沒有想過。以往業主繳納就業安定費之後，都是由政府單位來管理，不是成立基金就是編入公庫。委員的想法是要留給私人單位去運用，這是一個很大的改變，可能還需要再進一步研究。","吳委員育仁：這會有直接、立即的效果，麻煩勞動部再思考一下，謝謝。","廖署長為仁：好，謝謝委員。"],["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高速公路收費員的事情要怎麼解決？昨天怎麼還去包圍總統官邸？目前的情況如何？"],["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有提出3個訴求，第1個是多元就業，關於這一點，交通部已經有釋出更多就業機會，並向自救會說明了。第2個，他們希望他們的服務年資能夠結清並獲得補償。第3個是勞保的損失要予以補償。"],["蘇委員清泉：目前剩下多少人？"],["陳部長雄文：自救會大概還有兩百多人吧！"],["蘇委員清泉：所以這3樣訴求都要達到就對了？","陳部長雄文：對，有3樣。"],["蘇委員清泉：遠通方面是怎麼處理的？","陳部長雄文：有關多元就業的部分，除了遠通提供的工作機會之外，交通部所屬機構或合作廠商也提供了就業機會讓他們去應徵，這些機構不但開放了更多工作職缺，也會保障他們的薪資。","蘇委員清泉：不過遠通提供的機會，他們不一定能適應。","陳部長雄文：對，所以交通部有另外和國道公路上的南仁湖集團、新東陽集團協調，釋出工作機會，讓他們能夠去應徵。","蘇委員清泉：之前華隆的問題，部長處理得不錯，朝野各方都予以肯定；關於這件事情，我們希望你也能好好處理。現在整個社會已經不曉得這兩百多人的訴求是什麼了，只知道他們受到委屈，即使政府出面說明，人家也聽不懂，所以請部長發揮你的能耐，趕快處理這件事情，不要再拖了！這是此次選舉大敗的原因之一，所以無論如何都要儘快處理完畢。交通部真的很無能，既然勞動部長有這個能力，請你儘快幫它處理，不然今天審這些預算沒有什麼意義。"],["陳部長雄文：我會努力。"],["蘇委員清泉：你多久可以處理好？"],["陳部長雄文：這不能講……"],["蘇委員清泉：請給我一個保證。"],["陳部長雄文：我們正在了解、接觸之中。","蘇委員清泉：趕快處理，好不好？","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部長，當時你說你不在威脅之下見華隆的員工，後來我在立法院提案，希望你在2週內見那些員工，後來獲得非常好的結果。大家見面，坐下來好好地談，最後華隆的員工也願意接受，對不對？","陳部長雄文：對，謝謝當時委員提供了一個機會，讓大家可以見個面。","主席：對啊！所以有時候我們立法院對你們提出要求，是搬樓梯給你們下。那天我們審環保署的預算時，竟然還有人在那邊偷罵我們，說：「有辦法就把所有的預算刪掉！」，我非常不高興，就說：「我們各司其職。為了國家好，大家就扮演各自的角色。」","有關遠通的事情，我覺得交通部的做法非常離譜！我希望部長可以針對當時交通部和遠通簽訂的文件做個研究，因為我為他們開過公聽會，當時遠通答應他們的是：要讓他們每個人都有工作。但是有些人向我們投訴，他們去應徵的時候被羞辱，而且是極盡羞辱！對方嫌他們怎麼那麼笨，連收銀機都不會用？還說：「我們的收銀機比你們交通部收費站的收銀機高級很多！」，第一批去應徵的人受到那種羞辱之後，第二批就不敢去了，你不但被羞辱，他還不給你工作。他們打的是這種心理戰，所以今天他們才會那麼憤慨！他們遭受到他們無法接受的對待，當然嚥不下那口氣！當時我有跟交通部講：「這是你們的員工耶！他們信任你們和遠通簽訂的契約，結果他們現在走投無路，你們對遠通竟然完全沒有要求！」，我覺得交通部幾乎是放任遠通去處理這件事情，完全罔顧他們之前所簽訂的契約。照理講，當遠通違反契約之後，交通部就應該中止契約了！結果不但沒有中止，還花錢把所有的收費站敲掉，所以那些收費員除了嚥不下那口氣之外，還覺得國家和遠通站在同一邊，把他們逼上絕路，不然一群女生怎麼可能會做到這種地步呢？對不對？我覺得遠通一案是華隆案早期的翻版，你要避免這件事情演變成華隆案。","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的提醒。最近我有在蒐集相關資料，也試著和自救會初步接觸，了解他們目前的訴求。這部分我們已經在進行了。","主席：勞動部要站在維護勞工的立場，把所有的文件、契約找出來，並提出調查報告。事實上，交通部在維護老員工的權益上，確實有失守之處，所以才會演變成今天這樣的地步。倘若遠通未能按照承諾給予工作，理應在特定期限內發給他們等同價值的薪水，這樣人家也沒有話講；但就是沒有啊！遠通的態度是：「我有給你工作，你不來是你笨拙、無能，那是你家的事情！」，不僅如此，遠通還逼他們簽切結書，要他們拿一點點錢就摸摸鼻子走人，就是這樣子啊！交通部和遠通簽的那些合約完全沒有用，所以今天人民才會這麼憤慨！","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去努力，謝謝。"],["主席：第4案通過。","現在處理第5案。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署長，派遣和承攬有什麼不一樣？"],["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承攬是我們把整個業務外包出去，由承包的單位負責指揮、監督；派遣則是他把人力派駐到我們這裡，由我們指揮、監督。換言之，指揮、監督的單位是不同的。"],["陳委員節如：就是指揮、監督的單位不同？"],["廖署長為仁：對。","陳委員節如：你們派遣、承攬的人力和經費都大大增加，原因何在？","廖署長為仁：派遣的部分是因為人事行政總處有訂定上限，所以……"],["陳委員節如：承攬的人力在104年……","廖署長為仁：因為業務量增加，所以承攬的部分也會增加。"],["陳委員節如：這部分的人力是負責什麼業務？哪些工作會採用承攬的方式？","廖署長為仁：像1955諮詢保護專線就是整個外包，相關業務和人力都是在外處理，我們不負責指揮、監督，這樣的方式就是承攬。由於目前業務正在增加，且自僱人力和派遣人力均已達上限，所以如果業務性質可以委外的話，我們就會採用這樣的型態。"],["陳委員節如：現在你們有什麼檢討方案？","廖署長為仁：剛才委員也有指教過這個問題，關於派遣人力的部分，因為我們有在指揮、監督，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改為自僱人力。這部分，我們正在向人事行政總處極力爭取。","陳委員節如：好，本席的提案是要求你提出檢討報告，俟改善之後再行解凍。","廖署長為仁：好，凍結的金額是？"],["陳委員節如：凍結5億元。"],["廖署長為仁：好。"],["主席：第5案凍結5億元。","現在處理第6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已經向委員報告過了，凍結二十分之一，約718萬元。","主席：第6案凍結凍結二十分之一，728萬元。","廖署長為仁：第7案也向委員報告過了，刪減46.5萬元。"],["主席：刪減46.5萬元？","廖署長為仁：對，減列。"],["主席：減列二十分之一嗎？","廖署長為仁：不是，46.5萬元是尾數。委員，減列46.5萬元好嗎？這是尾數，二十分之一好像不只這個數字。委員同意嗎？"],["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二十分之一是多少？"],["廖署長為仁：92萬元。"],["主席：你們是做什麼廣告？","廖署長為仁：主要是就博會的廣告，讓民眾了解就博會有提供一些就業機會，這對民眾是有直接助益的，所以能否刪減尾數就好？"],["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尾數是多少？"],["廖署長為仁：46.5萬元。"],["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二十分之一是多少？"],["廖署長為仁：92萬元。"],["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那就刪減92萬元。","廖署長為仁：好，那就刪減二十分之一。","主席：好，第7案減列二十分之一，92萬元，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8案。","廖署長為仁：第8案向委員報告過了，委員同意刪減30萬元。","主席：這項預算是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委員同意刪減30萬元嗎？","陳委員節如：這一項是去德國的經費，對不對？","廖署長為仁：對，我們會派員去國外駐點，學習新的職訓技術，這個項目能不能……"],["主席：你們是派誰去？","廖署長為仁：我們的職業訓練師，不過那也只是……","陳委員節如：那就凍結少一點，70萬元。","廖署長為仁：報告委員，這筆預算也要支應國外會議的費用，像我們和這幾個國家的外勞雙邊會議也都包含在內，由於這筆經費本來就不多……","陳委員節如：對，所以全部凍結70萬元。"],["主席：只是凍結而已啦！","廖署長為仁：能不能凍結二十分之一，大約50萬元？"],["陳委員節如：好。","主席：凍結二十分之一，50萬元嗎？這2年你們出國學習的……","廖署長為仁：這還沒有施行過，我們是第一次編這樣的預算。"],["主席：第一次編？"],["廖署長為仁：對。","主席：所以正準備要去德國學那些技術，對不對？"],["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才第一次去？","廖署長為仁：這裡面只有一項是受訓的經費。我們會派職訓師去德國學習新的技術，時間是2個禮拜。"],["主席：2個禮拜可以學到什麼？","廖署長為仁：是2個月。過去沒有那麼長，大多只是考察。我們覺得如果能待久一點的話，比較可以學到精實一點的技術。"],["主席：你們要學幾項技術？","廖署長為仁：2項，機器人和太陽能。","主席：如果就業安定基金有剩下那麼多錢，我覺得去學習新的技術回來教失業勞工是非常有必要的。","廖署長為仁：這部分，我們實施之後會做檢討。","主席：好，計畫出來之後，請將報告送交給我們。你們要向我們報告派職訓師出國學習的計畫和明細。"],["廖署長為仁：好。"],["主席：現在處理第9案。","廖署長為仁：第9案能否凍結1億元？因為捐、補助費的部分，今年度已較前年度減編了約4億元，而且過去執行率也都滿高的，關於這部分，委員能否同意將凍結數改為1億元？"],["主席：陳委員說今年10月他們辦公室曾要求你們提供捐、補助費的相關法規……","廖署長為仁：我們有向委員報告過了，由於當時委員辦公室是透過部裡面要求我們提供勞動部及所屬捐、補助費的資料，所以我們都以為是指公務的部分。有關基金的部分，我們會再補送資料。當時可能是誤解了，不好意思！因為大家都認為是指公務預算，所以就漏掉基金的部分了。"],["主席：就業安定基金有沒有架設捐、補助費的官方網站？"],["廖署長為仁：所有相關訊息都會披露在我們署內的網站上。","主席，我有一個疑問。第5案處理的是大項，第6案、第7案、第8案和第9案則是它下面的小項目，我不知道基金的處理原則是否和公務預算相同？如果大項目已經刪減了，小項目是否就不重複刪減？早上公務預算的處理原則是否同樣適用於基金預算？"],["主席：第5案是凍結5億元。","廖署長為仁：對，它是基金用途扣除用人費用，是最大的項目。後面這些項目的話……","主席：第6案是凍結728萬元，第7案是減列92萬元，第8案是凍結50萬元，第9案是凍結1億元，加起來都還不到5億元啊！","廖署長為仁：對，但是後面可能還會有減列數。","主席：後面我們再來討論，好不好？"],["廖署長為仁：請問這個原則是否仍然適用？"],["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先凍結1億元。","主席：對，因為數額都還不到5億元。第9案凍結1億元。","現在處理第10案。"],["廖署長為仁：第10案是凍結50萬元。","主席：好，第10案凍結50萬元。","現在處理第11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第12案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廖署長為仁：向委員報告過之後，第12案刪除300萬元、凍結300萬元。"],["主席：第12案修正為刪除300萬元、凍結300萬元。劉委員同意嗎？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收入部分，陳委員建議刪除5億元，提案已經通過了，對不對？"],["主席：是凍結5億元。"],["劉委員建國：是凍結5億元嗎？"],["主席：抱歉！收入部分是減列5億元。","劉委員建國：既然是減列5億元，我就覺得第12案減列300萬元是不夠的。因為減列5億元之後，基金的收入還是一樣會進來，不可能因為減列5億元就不收了。不過既然陳委員做了這樣的刪減，其他支出項目就應該要比照修正，署長懂我的意思嗎？5億元不是小數目，相形之下，我們提案刪減200萬元、300萬元、700萬元好像是在喊價一樣，這很奇怪！雖然收入還是一樣會進來，但既然我們在收入面已經刪減了5億元，支出面就應該要配合刪減。"],["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這不是收支對列。","劉委員建國：我當然知道它不是收支對列，但5億元真的是大數目。","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所以我才會說減列數是不當的承諾，不應該的承諾。"],["劉委員建國：我知道它不是收支對列啊！","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所以他不能收這麼多啊！這個部分有答應和沒答應是一樣的意思，收入和支出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劉委員建國：即使他們答應陳委員要減列5億元，我們還是要審查。收入部分減列5億元，他多收進來的錢就不能動支。雖然它不是收支對列，但是支出面應該要和收入差不多。"],["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基金沒有規定要收支對列。"],["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沒有。","廖署長為仁：有時候還是會有赤字預算，基金的收支本來就不平衡。我們今年是平衡編列，但前幾年也曾經編過赤字預算。","劉委員建國：我了解，你今年是平衡編列對不對？"],["廖署長為仁：對。","劉委員建國：現在收入部分減列5億元，那支出的部分呢？還是朝向平衡啊！","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那就不要審了，讓他自行調整到5億元，我們就可以早點回家了。","劉委員建國：我是就事論事，我不是一定要刪除到5億元。","廖署長為仁：我了解。不過我要向委員報告，支出的部分我們是據實編列的。基金本來就可能會有盈餘、有餘絀，也有可能會不足，如果不足的話，我們會用過去累存下來的錢來支應。雖然收入的部分被刪除了，但是支出的部分，我們是依照事實需要去編列的，所以刪除5億元的話，對於整體業務的影響可能會滿大的。","劉委員建國：你可能不理解我的意思，這次基金預算是平衡編列的，儘管現在收入面已經短收5億元了，但我也沒有說支出面一定要刪除5億元。我對於支出面沒有什麼意見，頂多有些我們認為不是那麼適當或不應該編這麼多的項目，我們就稍作討論，刪減一些預算。我算過，再怎麼刪減，所有提案加起來也不到5億元；就算大家都不再你來我往地攻防、談判，加起來也不到5億元，你聽懂我的意思嗎？","廖署長為仁：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是……","劉委員建國：收入面減列5億元，但是原來的支出還是一樣要進行，對不對？"],["廖署長為仁：對。","劉委員建國：你說收入面不夠，就要把以前的餘絀拿出來貼補，那代表你們的餘絀很多，有好幾億元！","廖署長為仁：對，但是如果我要重新編列的話，第一種方式是刪除一些項目，有些業務不做。然而，當初我們在編列預算時是有考慮過的，我們在業務上確實有此需要，所以如果要刪減項目的話，有一些業務可能會受到影響。第二種方式，如果只是純粹把每個項目的經費降低，日後執行時可能會有一些狀況產生，經費可能不足以支應我想要做的業務。在編列時，支出和收入本來就未必要取得平衡，這不是一定要做的，我的意思是，委員能不能分別看待……","劉委員建國：我現在就當成我不知道你們是怎麼編的，請你向我做個簡單的說明。你剛才有答復我，在編列今年度的基金時，你們還是朝收支平衡的方向去做，對不對？"],["廖署長為仁：對。","劉委員建國：支出的項目當然必須要執行，你們才敢編列嘛！現在收入減少了5億元，那支出面要怎麼執行到5億元？","主席：你的意思是第12案不只要刪除300萬元，那你要刪多少？"],["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我在問整體的金額。","廖署長為仁：對，委員在講總體面的問題。","劉委員建國：我現在是當成我不知道他今年是朝收支平衡的方向去編，要請教他。署長，現在收入面減少了5億元，那支出面要怎麼處理？你要說明清楚，我才知道我後面要怎麼審。原本我是提案減列1,000萬元，私底下溝通之後修正為300萬元；現在收入面減列5億元，我就應該配合將支出面恢復為當時提案刪減的數額才對，這樣加起來才會有5億元啊！我們這幾個提案加起來也沒有5億元。","廖署長為仁：過去在編列支出面的預算時，我們有考慮到實質上的需求。","劉委員建國：對，我知道。","廖署長為仁：當然在政策上，如果要達到收支平衡、量入為出，在編列預算時就應該要把支出面壓下來。但也不盡然都這樣做，過去我們的做法大概是你需要多少就編列多少，然後再看過去的餘絀有沒有辦法支應。如果能支應的話，不足的部分就用過去的餘絀來補助，那時候就會產生赤字預算的情況。現在我們的預算已經編出來了，希望委員能用不同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收入確實是如此，但既然支出已經編了，希望委員能以事實需求作為考量。","劉委員建國：我就是以事實做為考量才會和你討論哪！我現在想要了解的是，累計到今年度，你們的餘絀到底有多少？爾後審查基金預算的時候，我也會特別注意你們的餘絀有多少。"],["廖署長為仁：在預算書裡面有。"],["劉委員建國：有嗎？","廖署長為仁：有，都會有。"],["劉委員建國：好。"],["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請你鎮定一點，沒辦法的話，就請主計單位的同仁來回答。姑且不談基金預算，就算是部裡面的公務預算也沒有在講求收支平衡的啦！中央和地方的預算不一樣，代表會和縣議會在審理預算時，一定是收進來多少才能出去多少；收入減掉多少，支出就要減多少，否則會無法平衡。地方的預算規定和中央不一樣，我第一年在立法院審預算時就被嚇到了，收入和支出怎麼都差一截？所以你們每次報告都會說預算短絀啊！請問臧主任，是不是這樣子？"],["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計室臧主任說明。"],["臧主任豔華：主席、各位委員。是。","江委員惠貞：剛才劉委員的意思是，既然第4案減列5億元，支出面減列的數額應該要提高一點，否則你們很難調整那5億元啊！既然如此，我乾脆就幫你們多刪減一些。我剛才講過，如果要採收支對列的方式，那很簡單啊！只要主席裁定收入部分刪減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所有提案你們就自行調整，甚至連沒有提案的部分，你們也可以調整，總之，要湊到5億元就對了！這樣我們今天就可以先回家，不用審了，但事實就不是如此啊！署長，如果你不知道怎麼回答，就請主計處幫你回答，請臧主任說明一下。","臧主任豔華：就業安定基金是附屬單位預算。特別收入基金是以特定收入來支應特定用途，所以我們每年會就這個基金的來源編列相關收入，估計預算規模。之後，我們會檢視今年施政的計畫重點，並在這個範圍內逐項編列計畫項目。","江委員惠貞：所以並不是我們收了125億元，就非把它花光不可，就連中央政府的公務預算也是這樣，對不對？這一點大家要講清楚。署長，你不要支支吾吾、很心虛的樣子，如果你要這樣一臉心虛，主席大可宣布休息，我們大家提早回家，這5億元的基金收入，你們自行調整就好了。"],["主席：第12案還是維持刪除300萬元、凍結300萬元嗎？","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現在編列的收入是一百六十多億元，經過計算之後，我發現收入扣掉支出之後還剩下很多錢。況且你們編列的這些項目，今年不一定都執行得了，可能會剩下更多錢，所以沒有影響啦！基金和公務預算是不一樣的。主席，這沒有問題啦！他們還剩下很多錢。"],["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審公務預算或基金預算都一樣，你當然要先排定年度計畫，計算你需要多少錢之後才能編列支出預算。如果認為錢很多，我們多刪除一點也沒關係，這個邏輯是不對的！"],["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沒差啦！還剩很多錢。","劉委員建國：不是，妳要刪除多少，我沒意見；妳要刪除5億元、20億元，我也支持。但是如果剩很多錢就要刪的話，照妳剛才看的那張表，應該要刪除20億元才對。","我的想法是，各科目應該要逐一檢視，決定刪除多少預算。例如第12案本來要刪減1,000萬元，勞動部同仁來和我溝通，希望不要刪那麼多，所以減除的數額就剩下三分之一，300萬元；原本要凍結十分之一，溝通之後改為300萬元。如果錢很多，被刪除也無所謂，你何必要來和我們溝通？錢這麼多，你就不用來溝通、預算也不用審了啦！你懂我的意思嗎？每一個科目都應該逐一檢視，我會比對往年的資料，只要認定這需要花用，我們就讓你動支的；如果有新的預算，你向我們說明一下，我們就知道了。例如你們要把考察改為訓練，所以經費要多編一點，我們覺得合理，當然就會讓預算通過。如果上年度辦得不好，今年度又編列預算，我們就要刪減，這才是逐目檢討的目的。我不管你們原來的餘絀有多少，因為我們是在審今年度的基金預算，而不是整體基金預算，所以我要和你們逐目討論。","我也審查過縣政府、鄉鎮公所的預算，就像剛才江委員所講的，地方的收支會比較平衡，中央比較不講求平衡。但我的思考邏輯是，如果今年度基金是朝向平衡編列，我當然要從這個角度來審查啊！後面都是我的提案，如果剛才我因為講電話而忽略掉，那就沒我的事了；可是主席有提醒我，叫我不要再講電話了。我想一想之後認為不對，怎麼可以讓你們把刪除的數額從1,000萬元改為300萬元、3,000萬元改為200萬元、2,000萬元改為200萬元？這和陳委員刪除5億元沒有關係，我是從收入面來思考的。"],["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對，沒有錯，所以我們也向委員報告過，我們是依據事實需要來編列經費的，這是我們在執行業務時所需要的金額，希望委員能夠同意這樣的刪減。","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要講的是，你的收入面被減了5億元，你有錢是你家的事情，我不希望你們從累積的餘絀裡面去動支。","廖署長為仁：如果這樣的話，有些工作項目就必須要刪減，這會牽涉到業務的推動和執行的程度。","劉委員建國：因為你回答我，今年是朝向平衡去編列，對不對？有時候固然容許赤字，但今年基金就是朝向平衡的目標去編列。","廖署長為仁：沒有錯，但在編列時，我們當然還是會考量到在事實上的需要。"],["劉委員建國：當然啦！","廖署長為仁：所以我們在考量整體業務推動之後，把基金支出編列出來了，這是事實上需要的情況。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下又要調降預算，就會有部分業務不能推動。","劉委員建國：對，你們的支出面不要降，要降也應該在合理範圍內，也就是你們可以接受、可以執行的範圍，因為許多委員對同一科目的審查角度也不太一樣，所以有人主張刪減，有些是凍結，也有些人連刪都沒有刪。現在你們在收入部分短少5億，我們委員這邊則是微刪、微凍，那你們差短的5億，打算從哪裡補足？就是你剛才講的累計短絀的經費嘛！不然你要怎麼補？","廖署長為仁：我們在編列收入當時也經過評估，所以帳目上雖然刪了5億，但實際上應該還是可以收到這樣的金額。"],["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謝組長說明。","謝組長青雲：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新年度的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已經比去年減列了五億多，新增計畫主要是在職安署，編列了五億八千多萬元預算，所以我們才會說，如果減列5億，可能會影響到我們，也會影響到職安署業務的推動。","劉委員建國：可是剛才廖署長講的是沒有影響，你現在又說有影響。"],["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要求在收入部分刪減5億元，由於這是一筆基金，基金每年是會滾存的，所以上一年度沒有執行完的，就會滾存回基金。事實上，這筆就業安定基金其實還有一些餘額。"],["劉委員建國：我知道啊！","陳部長雄文：每年都有一些穩定的執行業務，不會因為年度有很大波動，除非像剛才委員提到的，例如計畫執行方式修改的話，我們就會特別向委員報告，請委員支持，否則一般業務都是傾向穩定執行。事實上，對於委員幾個提案的刪減額度，就業務單位的立場，我們當然希望儘量拜託委員支持，減列比例可以低一點，因為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不必然是連動的，即使現在收入減列5億，但只要如我們估計，今年基金可以收入一百六十幾億，編列的支出還是一百二十幾億，那就還是有些錢可以滾存回基金。即使被減列，支出的來源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應該等到逐條討論時，再討論要刪多少或凍結多少，否則觀念的問題是講不清的。","主席：對，我們是針對第12案。","劉委員建國：不會講不清，如果照你說的，在逐條審查時再討論要減列多少，我就不需要問那麼久了，原本你們跟我溝通的，例如從刪1,000萬改成刪300萬、從刪3,000萬改為刪200萬，那就恢復我當時的提案就好了啊！","部長，你不要跟拿賸餘預算會滾存回基金的事來跟我討價還價，我可是處理過很多項基金的。你們的基金問題很多耶！"],["陳部長雄文：我知道。","劉委員建國：還要再講下去嗎？你們以為基金都能讓你們這樣處理嗎？不然我們來請教你們的會計人員好了。我要提醒你們，假如你們還是用這樣的角度跟我談，我會覺得很好笑，可能是我真的不懂，你們比較懂，可是你們這樣的懂法，最後經常會出事，好奇怪，不懂反而比較不會出事。","主席：部長，劉委員要求照原提案通過，你覺得怎麼樣？"],["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們就針對原本跟他協調的部分酌予提高嘛！例如找個中間數啊！"],["主席：請你們針對劉委員的提案重新與劉委員協商。"],["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這些案子就先保留嘛！","主席：對，劉委員的提案全都保留，請你們全都與劉委員重新協商。由於第12案到第16案都是劉委員的提案，我們先跳到第17案","處理第17案。因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18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19案。因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20案。這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廖署長為仁：我們向委員報告過，結果是凍結870萬。"],["主席：同意。","處理第21案。因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22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行政單位協商好了嗎？","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才已經向委員報告過，委員也重新調整數字了。"],["主席：我們先繼續處理其他提案。","處理第23案，這是江委員惠貞的提案。","廖署長為仁：我們向委員報告過，本案改為主決議。"],["主席：本案改為主決議。","處理第24案，這是陳委員節如的提案。"],["廖署長為仁：本案改為減列1,000萬、凍結1,000萬。","主席：好，第24案改為減列1,000萬、凍結1,000萬。","處理第25案，這是王委員育敏的提案。"],["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凍結數字併入第24案處理。"],["廖署長為仁：第24案與第25案併案。"],["主席：一樣是減列1,000萬、凍結1,000萬是嗎？","廖署長為仁：不是，是第24案與第25案兩案合併，減列1,000萬、凍結1,000萬。","主席：對啊！因為第24案就是減列1,000萬、凍結1,000萬，既然第25案併入第24案之後，一樣是減列1,000萬、凍結1,000萬啊！","處理第26案，這是江委員惠貞的提案。","廖署長為仁：我們向委員報告過，本案改為主決議。"],["主席：第26案改為主決議。","處理第27案，這是王委員育敏的提案。","廖署長為仁：我們同意委員要求，凍結274萬。"],["主席：第27案凍結274萬。","處理第28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第29案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已經併入第2案，改為主決議。","第30案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改為主決議。","第31案是田委員秋堇提案，改為主決議。","處理第32案。因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33案。因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第34案到第36案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暫時保留。","處理第37案，這是王委員育敏的提案。","廖署長為仁：我們向委員報告過，本案改為凍結800萬。"],["主席：第37案凍結800萬。","處理第38案。"],["廖署長為仁：第38案就不凍結了。","主席：改為主決議，是嗎？"],["廖署長為仁：對。"],["主席：第38案改為主決議。","處理第39案，這是王委員育敏的提案。"],["廖署長為仁：第39案改為凍結200萬。"],["主席：第39案凍結200萬。","第40案到第42案都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劉委員，你前面的提案也保留，請問要重來嗎？還是我們先走一遍，再回過頭來處理？"],["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走完再回頭處理。"],["主席：好。","處理第43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44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45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46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47案，這是陳委員節如的提案。","王司長厚偉：針對第47案，我們想跟委員討論，可不可以改為凍結300萬？謝謝委員。"],["主席：第47案改為凍結300萬。","第48案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暫時保留，稍後再回頭一併討論劉委員的提案。","現在處理主決議。","處理第50案。本案照案通過。","處理第51案。本案照案通過。","處理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預算部分。","第52案及第53案都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均暫時保留。","處理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預算部分。","第54案及第55案都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均暫時保留。","處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預算部分。","處理第56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57案。因提案人林委員淑芬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現在處理主決議。","處理第58案。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在第58案中，林委員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內的電腦主機系統經費應該以公務預算編列。但是整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雇主出錢，一旦發生事情，就以基金孳息墊付，所有行政事務費也都是由基金支付，不是政府。如果照林委員的提案通過，就會改變整個編列方式，因此我們建議加上「研議」二字。"],["主席：你們有沒有跟委員溝通？"],["羅局長五湖：我們有談過。"],["主席：委員是否同意？"],["羅局長五湖：我們是跟林委員的助理談的。","主席：不行啊！你要跟委員本人談啊！而且主決議又不能保留，那怎麼辦？"],["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林委員不在場就不予處理。"],["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第58案最後一段寫道：「政府機關提出為期六年更新系統相關軟硬體費用，卻以墊償工資基金支出……」，林委員質疑，這筆支出與基金支出用途不符。那勞動部就應該說明，如果用途相符，你們就該大聲說出來，這樣支出是可以的。不只在處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時，在每一個基金運作時，一定都會有基本的行政費用，這裡編列的更新系統軟體相關費用，用的應該就是行政業務費，如果合乎主計編列預算的法規、經費可以這樣用，老實說，你們也要這樣說明。過去大家如果對主決議沒有意見，包括行政單位也沒有意見，當然在直接宣讀後就算數；但是如果主決議質疑的預算其實合於科目，又合於主計編列原則，那你就要告訴委員明年一定要怎麼編，不是不可以這樣做，但很可惜的是現在提案委員不在。","我也建議主席，林委員如果有這樣的堅持，仍然可以利用日後每一次會議提案，是不是一定要在今天以主決議來處理？而且她今天確實不在現場，勞動部又是合法做事，委員卻要要求他們，所以我建議，如果這個案子真的要放在這次三讀的案子當中，當然要加上「研議」二字，才是兩全的作法。所以我認為，如果要留著當第58案，送交二讀、三讀，我建議可以加上「研議」二字，以茲周全。","主席：請助理打個電話給林委員，問她同不同意加上「研議」二字，如果聯絡不上，那本案只好放棄。","不過我也請大家討論一下林委員的提案，其中提到當年的研考會，也就是現在的國發會，含當年的勞保局，也就是還沒改組為勞動部時，其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期程是103年至109年，核定金額中，工資墊償基金要分攤1,700萬，還有房租25萬、機器租金230萬及無形資產120萬。林委員的意思是，這些電腦主機系統和應用系統的移轉，跟照顧失業勞工的宗旨有關嗎？","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電腦系統經費總共有好幾十億，其中有一小部分大約三百多萬是由墊償基金使用。我們本來的原則是墊償基金是雇主繳的錢，我們是幫雇主墊給勞工，所有行政事務費包括工作人員的薪水、房租等，都用這筆錢分攤，因為這是雇主的錢，如果今天決議將這筆錢編到公務預算，就會變成用所有老百姓繳的稅金幫雇主分攤。"],["主席：林委員主張的是為期六年的更新相關軟硬體費用不該由墊償工資基金支出。","羅局長五湖：整個勞保局相關預算總共25億，墊償工資基金只負擔1,000多萬耶！","主席：沒關係，我們聯絡上林委員了，林委員同意不予討論，她會等到朝野協商時再處理。","現在回頭處理保留提案。","處理第12案。","廖署長為仁：針對第12案到第16案，我們剛才跟委員溝通過，刪4,000萬，不凍結，科目讓我們自行調整。","主席：第12案到第16案總共減列4,000萬，不凍結，科目自行調整。","處理第34案到第36案。","廖署長為仁：針對第34案，劉委員同意併入第38案，但第38案王委員的提案是改為主決議，不凍結也不刪減。","主席：第34案併入第38案，改為主決議。","處理第35案。","廖署長為仁：第35案是減列200萬，不凍結。"],["主席：第35案減列200萬。","處理第36案。","廖署長為仁：第36案是減列500萬，不凍結。","主席：第36案減列500萬，不凍結。","廖署長為仁：減列的部分，請委員同意我們自行調整科目。","主席：好，第35案減列200萬，科目自行調整；第36六案減列500萬，科目自行調整。","處理第40案。","傅署長還然：經過與委員溝通，第40案與第42案兩案合併減列100萬，不凍結。"],["主席：第49案與第42案合併減列100萬。"],["傅署長還然：還有科目自行調整。","主席：第40案與第42案合併減列100萬，科目自行調整。","處理第41案。","劉司長傳名：我們向委員報告以後，第41案併入第49案，減列80萬，科目自行調整。","主席：好，第41案併入第49案，減列80萬，科目自行調整。","處理第48案。"],["王司長厚偉：第48案可不可以改為凍結200萬？","主席：好，第48案凍結200萬。","處理第52案。","黃局長肇熙：我們與委員辦公室討論的結果是本案減列500萬，不予凍結。","主席：第52案減列500萬，不予凍結。","處理第53案。","黃局長肇熙：第53案建議減列1,000萬，不予凍結。"],["主席：好。","黃局長肇熙：第54案建議減列200萬，不予凍結。","主席：第54案減列200萬，不予凍結。","處理第55案。","黃局長肇熙：第55案建議減列500萬，科目由我們自行調整。","主席：第55案減列500萬，科目自行調整。","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坦白講，這個年度審查預算，是本屆最需要認真審查的一年，因為明年審查時，可能也沒有那麼多人留在現場審查，明年會是什麼模樣也不曉得，所以我才會想從基金面做一些討論。說真的，我不需要去管行政單位的收支面怎麼樣，基本上，就算從支出面仔細探討、研究、審查，其實我也盡到應盡的義務了，各科目經費只要是可以減的，就應該被減列，可以凍結的就必須凍結，不要漫天喊價，對你們不好，對我們也不好，我審查預算的原則是如此。我剛才確實同意，第12案到第16案總共刪減4,000萬，但我是針對每個科目去看，所以我還是希望將第12案、第13案與第14案濃縮為一案，並刪減1,000萬，你們自行調整科目，好嗎？第15案刪減1,000萬、第16案就刪減2,000萬，這樣比較好，以免混同處理。主席，我就修改這些地方。"],["主席：劉委員建國所提第12案到第14案總共減列1,000萬、第15案減列1,000萬、第16案減列2,000萬。","現在處理主決議，請宣讀。","1、主決議","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等制度，為落實制度之推動，爰請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我國作業環境監測現況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提具體推動規劃，以強化高風險行業之暴露評估、調查及監督管理機制，並向本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提案人：田秋堇","第2案併第29案主決議","自營作業者職場暴露很有可能是各行各業中最為惡劣者，勞動部應即調查研究暴露狀況與健康情形統計資料，並與一般民眾作對照比較，同時規劃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本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提案人：田秋堇","23、","行政院今年度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宣示今年度為「社會企業元年」，顯見於先進國家蓬勃發展之社會企業風潮，也逐漸影響我國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思維，以往政府、企業、NPO之社會三部門之界線已逐漸模糊，需要透過政府之法規調適與轉型輔導等政策給予協助。","社會企業模式既是世界各國企業社會責任與非營利組織轉型之重要課題，我國行政院亦宣示今年為「社會企業元年」，則相關計畫與績效指標自然需完善、可資課責。行政院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羅列整體計畫說明與方針，然針對103年度所辦理之成效以及104年度之年度計畫，方案書中尚欠缺完整說明，還需勞動部進一步補充，方能滿足國人對於勞動部輔助推動社會企業所應有之課責。","爰此，請勞動部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103年度之辦理成效及104年度針對促進發展社會企業之具體年度計畫與績效指標。"],["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26、","目前就安基金辦理之創業貸款包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就安基金為配合創業貸款政策，爰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與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惟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自101年度起逐年下降，今年度至10月底止執行率僅約2成，顯示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恐有高編之情事。","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遴派110位以上創業顧問，提供創業前、中、後期之免費諮詢輔導服務，協助排除創業障礙。每年度提供170場以上之創業研習課程，強化民眾創業知能。為強化本項計畫執行成效，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強化執行率之具體作為，以達成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創業，創造就業機會之政策目標。"],["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30、主決議","先進國家經驗顯示，石綿與其他危害性纖維造成呼吸系統疾病，經過二、三十年後，案例可能會大量浮現，為及早因應，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胸腔相關疑似職業病之勾稽、通報、調查與認定及建立暴露量測、分析、認證等相關專業技術能量之機制，進行規劃研究，研究成果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納入政策規劃參考。"],["提案人：田秋堇","31、主決議","為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及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之本職學能，以強化管理成效，爰請勞動部就職業衛生管理機制涵蓋之相關計畫（如暴露評估、工業通風、個人防護等）及高階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提升之規劃，研提具體之推動措施，並向本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提案人：田秋堇","38、","有鑑於日前印尼政府宣布變更勞動人口輸出政策，不僅引起國際高度關注，亦可能牽動我國產業人力結構。根據勞動統計月報指出，至103年10月底止，國內外勞人數達540,253人，其中印尼外勞有226,391人，占所有外勞人數之41.9%；從事看護工等社福類工作為主的印尼籍外勞，現有173,213人，占全體社福外勞人數之79.6%。可見我國外籍勞工過於集中部分輸出國之問題，亟待改善。據上，勞動部應會同外交部持續洽商其他具合作意願之國家，強化經費運用控管，積極增加外勞來源國，避免外勞來源過度集中特定國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成果報告。"],["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主席：今天早上審查勞動部公務預算時，劉委員建國提出兩項主決議，當時劉委員尚未簽名，但現在已經簽了，所以補宣讀第72案以及第142案主決議。","72、主決議","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之審議須衡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數據指標。惟各該參數，並無具體規定如何審酌。以往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雖曾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家庭戶數、勞動生產力相關指數等因素設定公式調整基本工資，但因基本工資涉及多項指數，社會各界仍多有疑慮。因基本工資不僅涉及勞資雙方權益，其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爰要求勞動部委請專家學者訂定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之可行性研究，建立長久參考使用之公式，以符合社會各界之要求，並將辦理情形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劉建國","142、主決議","一、104年度勞動部公務預算─技能檢定中心管理費編列1億0,927萬2,000元，近年來為落實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檢定之規定，使持有結業證書的專業人員其技術與專業知識符合實務需求並具備公信力，針對參加技術類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術檢定合格者，才具有該項操作人員資格，總計目前有：堆高機操作、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第一種壓力容器、鍋爐等職業，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結訓測驗。堆高機操作職類自2009年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起重機操作職類自2011年也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唯其術科測試場地設置及機具設備分布極度不平均。","二、術科實習場地均須勞動部評鑑合格方可使用，但因初期設置場地不足，故勞動部以鼓勵方式尋求普遍設置場地，但違法使用地目之事時有所聞。堆高機與起重機操作者資格，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因報名受訓開班人數的限制，開班時間不固定，且等待測驗時間冗長，使產業界人才培訓出現斷層，無法立即獲得需要之人力。爰此，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二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提案人：劉建國","主席：現作以下宣告：「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信託基金等）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本日會議至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6時38分）"]],"block_lines":[1,6,6,9,31,31,32,33,33,34,34,36,40,41,46,47,49,53,57,60,61,62,64,65,66,67,69,70,71,72,73,76,77,78,78,81,82,83,83,84,85,86,86,87,88,89,89,90,91,92,92,93,94,95,95,96,97,98,98,99,100,101,101,102,103,105,105,106,107,107,108,109,110,111,117,118,119,122,125,125,133,133,134,134,135,135,138,139,143,148,150,151,152,153,166,168,169,175,177,185,186,187,188,189,191,194,195,197,199,208,210,211,212,214,216,218,218,219,220,220,226,227,233,237,240,241,245,249,250,251,258,261,263,265,266,271,272,274,275,280,281,283,284,287,288,291,293,297,299,300,302,306,309,316,323,324,329,330,335,341,344,351,352,354,357,358,361,362,363,367,369,370,371,372,381,386,387,388,390,393,395,398,400,404,409,410,411,412,414,415,416,417,423,424,426,430,431,432,433,438,439,450,455,456,459,460,461,462,464,465,473,474,478,479,481,482,484,485,490,503,504,505,518,524,525,527,530,531,532,533,534,535,543,545,548,551,553,554,555,556,562,563,564,565,570,571,576,579,581,583,585,587,661,661,662,662,668,668,699,700,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3,714,715,716,717,718,719,721,722,723,724,726,727,728,729,731,732,733,734,737,738,741,742,745,746,754,755,761,762,767,768,773,774,780,781,786,787,790,791,794,795,801,802,808,809,813,814,817,818,821,822,825,826,829,830,833,834,837,838,841,842,845,846,851,852,857,858,861,862,868,869,872,873,876,877,880,881,884,885,888,889,892,893,896,897,900,901,904,905,908,909,912,913,916,917,920,921,924,925,928,929,932,933,938,939,944,945,950,951,954,955,961,962,965,966,969,970,973,974,977,978,985,986,987,991,992,993,997,998,999,1004,1005,1006,1010,1011,1016,1017,1022,1023,1030,1032,1036,1037,1040,1042,1043,1045,1046,1047,1048,1049,1050,1051,1052,1053,1054,1055,1057,1058,1059,1061,1063,1065,1066,1067,1068,1069,1070,1071,1072,1074,1075,1076,1077,1080,1086,1087,1088,1093,1094,1095,1096,1098,1101,1105,1107,1112,1113,1115,1121,1122,1128,1134,1136,1141,1142,1144,1145,1153,1155,1157,1158,1159,1161,1166,1167,1168,1169,1170,1180,1183,1185,1186,1189,1191,1193,1197,1198,1199,1204,1206,1208,1209,1210,1212,1213,1214,1215,1216,1224,1229,1231,1234,1235,1237,1239,1241,1246,1247,1249,1251,1252,1254,1259,1260,1263,1268,1270,1271,1272,1274,1277,1280,1281,1282,1285,1293,1297,1300,1307,1308,1310,1311,1313,1314,1318,1321,1323,1327,1333,1337,1340,1342,1348,1351,1352,1353,1360,1366,1370,1373,1375,1378,1379,1380,1385,1388,1398,1400,1402,1403,1405,1406,1408,1409,1416,1431,1432,1433,1434,1436,1437,1444,1456,1464,1465,1471,1478,1486,1490,1493,1498,1499,1503,1504,1507,1510,1513,1514,1518,1522],"person_count":{"決議":2,"另通過臨時提案11項":1,"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103年12月29日前提供下列資料":1,"提案人":80,"連署人":74,"(一)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1,"(二)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1,"(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1,"3.第五點修正為":1,"(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1,"實施對象":2,"(二)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1,"1.實施對象":1,"實施品項":2,"2.實施對象":1,"(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1,"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結果":1,"(一)第六條條文":1,"(二)第七條條文":1,"(五)第十六條條文":1,"(六)第十六條之一條文":1,"(七)第二十三條條文":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十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1,"(十二)第四十三條條文":1,"(十四)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1,"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2,"(十六)第四十九條條文":1,"(十七)第五十一條條文":1,"(二十二)第七十條條文":1,"(二十四)第七十六條條文":1,"(二十七)第九十條條文":1,"(二十八)第九十條之一條文":1,"(二十九)第九十一條條文":1,"(三十)第九十二條條文":1,"(三十一)第九十四條條文":1,"(三十三)第九十七條條文":1,"(三十六)第一百零二條條文":1,"(三十七)第一百零三條條文":1,"(三十九)第一百十八條條文":1,"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1,"主席":116,"姜代理署長郁美":1,"江委員惠貞":14,"徐委員少萍":2,"陳委員節如":40,"陳次長益民":1,"楊委員曜":3,"王司長厚偉":5,"孫司長碧霞":3,"劉司長傳名":2,"羅局長五湖":9,"王委員育敏":5,"廖署長為仁":62,"傅署長還然":10,"林所長三貴":5,"王司長厚誠":3,"在場人員":4,"一、預算部分":1,"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部分":1,"(二)業務收支部分":1,"1.業務總收入":1,"2.業務總支出":1,"3.本期賸餘":2,"(三)解繳國庫淨額":1,"(四)轉投資計畫部分":1,"(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七)補辦預算部分":1,"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部分":1,"(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1.基金來源":1,"2.基金用途":1,"(三)解繳國庫":1,"(四)補辦預算部分":1,"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1,"(二)總收入":3,"(三)總支出":3,"(四)本期賸餘":3,"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1,"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1,"二、委員提案部分":1,"單位":4,"蔡委員錦隆":3,"蘇委員清泉":5,"陳部長雄文":5,"劉委員建國":9,"臧主任豔華":1},"persons":["決議","另通過臨時提案11項","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103年12月29日前提供下列資料","提案人","連署人","(一)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二)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3.第五點修正為","(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對象","(二)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1.實施對象","實施品項","2.實施對象","(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結果","(一)第六條條文","(二)第七條條文","(五)第十六條條文","(六)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七)第二十三條條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十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十二)第四十三條條文","(十四)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十六)第四十九條條文","(十七)第五十一條條文","(二十二)第七十條條文","(二十四)第七十六條條文","(二十七)第九十條條文","(二十八)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二十九)第九十一條條文","(三十)第九十二條條文","(三十一)第九十四條條文","(三十三)第九十七條條文","(三十六)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三十七)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三十九)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主席","姜代理署長郁美","江委員惠貞","徐委員少萍","陳委員節如","陳次長益民","楊委員曜","王司長厚偉","孫司長碧霞","劉司長傳名","羅局長五湖","王委員育敏","廖署長為仁","傅署長還然","林所長三貴","王司長厚誠","在場人員","一、預算部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部分","(二)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2.業務總支出","3.本期賸餘","(三)解繳國庫淨額","(四)轉投資計畫部分","(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六)國庫增撥基金額","(七)補辦預算部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部分","(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2.基金用途","(三)解繳國庫","(四)補辦預算部分","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賸餘","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二、委員提案部分","單位","蔡委員錦隆","蘇委員清泉","陳部長雄文","劉委員建國","臧主任豔華"],"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9時11分至16時38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