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星期三）9時5分至15時4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王委員育敏","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3年12月31日（星期四） 9時16分至13時16分","14時39分至16時34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節如    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江惠貞    蘇清泉    田秋堇    鄭汝芬    徐欣瑩    楊  曜    徐少萍    趙天麟    楊玉欣    劉建國    林淑芬","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江啟臣    陳歐珀    李桐豪    蔣乃辛    周倪安    邱文彥    賴振昌    邱志偉    黃偉哲    李貴敏    顏寬恒    陳亭妃    簡東明    孔文吉    呂玉玲    何欣純    管碧玲    林滄敏    潘維剛    楊瓊瓔","      （委員列席20人）","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劉錦章","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簡任編審  鄭翔勻","科    長  葉淑婷","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上午）","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下午）","（本日會議經委員江惠貞、何欣純及田秋堇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李秘書長四川就行政院提案「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各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蔡錦隆、吳育仁、陳節如、江惠貞、蘇清泉、王育敏、楊曜、鄭汝芬、趙天麟、田秋堇、劉建國及徐欣瑩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李秘書長四川暨各相關主管、財政部關務署陳組長耀堂暨各相關主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陳副組長映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饒副組長美菊、法務部鍾參事瑞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羅主任秘書吉方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葉專門委員添福等即席答覆。）"],["決議："],["段落：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結果：本19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結果：本19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段落：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結果："],["二、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結果：","(一)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三)第三十五條條文：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40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均保留。","(四)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或排放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段落：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五)行政院提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提案及委員林淑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六)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7人提案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七)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葉津鈴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24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八)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九)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及委員林淑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十)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十一)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十二)第四十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委員羅淑蕾等17人、委員蔣乃辛等26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19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委員許忠信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50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及委員江惠貞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十三)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十四)第四十三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均保留。"],["(十五)第四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十六)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及委員林淑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十七)本22案未審條文、保留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另定期繼續審查。","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另通過臨時提案8項：","一、據媒體報導統計，中國淘寶網在台註冊會員高達80萬多人、國人每年在淘寶網交易金額也高達700多億元，但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跨境網路交易」可能引起買賣糾紛之消費爭議之處理，尚未有明確規範。基此，為保護國人進行跨境網路消費時之相關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積極研議提出相關解決方案、辦法或修法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二、「消費者有知權利，廠商也有告知的義務。」歐盟規定，食品只要添加基改黃豆超過0.9%就要標示，韓國3%、澳紐1%，台灣最寬鬆，規定5%，與各國相較，我國目前所採行的是一種「寬鬆的標示制度」。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三、夜市是臺灣社會之特色，各縣市政府為吸引觀光客亦多設有觀光夜市，然而夜市所販賣之商品，存在問題也不少，例如沒有明顯標示成分或標示不完整，以及欠缺規格規範的低價化妝品（指甲油、護手霜等）、和各式各樣的延長線、傳輸線、行動電源等，消費者購買之後，這些商品將可能會對消費者身體造成傷害或居住所的危險，基此，爰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協調督導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及相關單位不定期至夜市進行稽查，並公布稽查結果，俾保護消費者；並應彙整稽查資料每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段落：隨著消費型態的改變，消費方式逐漸呈現多元的狀態。在網際網路發達之後，「線上交易」漸漸成為消費的主流方式。為解決網路消費爭端，許多線上交易平台都提供電子信箱或手機認證做為認證系統。就消費面而言，實體店面也會設置網路商店，個人也可以在網路販賣產品，惟個人對個人間如有消費糾紛，雖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然而基於《消費者保護法》才是消費者保障之主體。爰此，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個人於線上交易，如何確保其消費權益免於侵害等內容。"],["四、隨著消費型態的改變，消費方式逐漸呈現多元的狀態。在網際網路發達之後，「線上交易」漸漸成為消費的主流方式。為解決網路消費爭端，許多線上交易平台都提供電子信箱或手機認證做為認證系統。就消費面而言，實體店面也會設置網路商店，個人也可以在網路販賣產品，惟個人對個人間如有消費糾紛，雖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然而基於《消費者保護法》才是消費者保障之主體。爰此，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個人於線上交易，如何確保其消費權益免於侵害等內容。"],["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段落：動物保護法已於103年12月25日協商通過，將對寵物買賣嚴加管理。近日網路上出現許多寵物買賣，此等消費行為不僅衍生消費紛爭，更易無視動物福利。爰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全面稽查、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加強稽查，並於三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五、動物保護法已於103年12月25日協商通過，將對寵物買賣嚴加管理。近日網路上出現許多寵物買賣，此等消費行為不僅衍生消費紛爭，更易無視動物福利。爰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全面稽查、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加強稽查，並於三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劉建國　　蘇清泉"],["段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101年被降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功能不彰，未能確實保護消費者，顯見當初決策之不當。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消費項目與爭議更是日新月異，消費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許多消費者根本不知消費者保護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爰要求行政院應提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位階，並與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101年被降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功能不彰，未能確實保護消費者，顯見當初決策之不當。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消費項目與爭議更是日新月異，消費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許多消費者根本不知消費者保護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爰要求行政院應提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位階，並與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劉建國　　蘇清泉"],["段落：社會人士和大學生有求職需求，是許多電腦補習班的招生對象，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發現，103年度補習類消費申訴案件前十名中，以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為大宗，消費申訴案件是其他補習班的2.5倍之多，第一名的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爭議案件更是第二名的兩倍以上，顯見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未能有效控管。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發動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定型化契約查核，並針對如何降低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於兩個月內就法規面與行政手段面提出報告。"],["七、社會人士和大學生有求職需求，是許多電腦補習班的招生對象，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發現，103年度補習類消費申訴案件前十名中，以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為大宗，消費申訴案件是其他補習班的2.5倍之多，第一名的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爭議案件更是第二名的兩倍以上，顯見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未能有效控管。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發動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定型化契約查核，並針對如何降低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於兩個月內就法規面與行政手段面提出報告。"],["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段落：各部會的統計業務，為方便國人查詢，多建置查詢資料庫系統，羅列詳細的分類細項，並提供查詢的日期區間選擇，選擇性以及便利性皆高，其更新速度也會依照實際需求進行調整。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相關統計系統尚未建置，消費案件之統計是以一年為單位進行，量化統計內容也不足夠。爰此，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升消費者權益，於三個月內研議如何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確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保護處所為之良好施政作為積極公開，並提出相關報告，讓民眾的消費權益更加受到保障。"],["八、各部會的統計業務，為方便國人查詢，多建置查詢資料庫系統，羅列詳細的分類細項，並提供查詢的日期區間選擇，選擇性以及便利性皆高，其更新速度也會依照實際需求進行調整。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相關統計系統尚未建置，消費案件之統計是以一年為單位進行，量化統計內容也不足夠。爰此，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升消費者權益，於三個月內研議如何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確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保護處所為之良好施政作為積極公開，並提出相關報告，讓民眾的消費權益更加受到保障。"],["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一)委員馬文君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江惠貞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一、審查(一)委員馬文君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江惠貞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段落：審查(一)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二、審查(一)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主席：現在針對就業保險法進行修法說明。","請提案人馬委員文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我們已經處理過性平法關於勞工在育嬰期間子女滿3歲之前申請留職停薪的規定，基本上已經調整為只要到職半年，所以也應該對就保法的這個部分進行調整。除了本席之外，林委員德福、吳委員育仁也有提案，希望能夠得到所有委員的支持，根據性平法修法的精神，我們在今天對就保法進行一致性的處理。除了讓勞工的工作條件能更好之外，關於婦女生育子女和育嬰這一塊，要盡我們所能，對各部會所主管的相關法律都加以放寬，改善生育率愈來愈低的問題，集中國家的力量，全體國人凝聚共識，讓孩子都能平安的出生，得到最好的照顧，並在最好的環境中成長，希望大家能夠成全，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修正案是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從一年縮短為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在過去只是一張空頭支票，在國民黨馬英九總統執政之後，才把這張空頭支票轉化為一項可以請領的福利津貼，而且也找到財源。之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修正通過，把資格從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所以就業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也必須要配合修正，以呼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正，這樣才能達到平衡。換句話說，目前的勞工政策有非常大的進展，在勞工保險的投保年資從一年改為六個月之後，未來有非常多的可能，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的請領資格，也都有放寬的可能，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本席所提修正案的第二個重點就是把「子女滿三歲」修正為「子女滿四歲」，這是比較不同的地方。因為我有注意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比率在2013年是38.15%，還有空間能夠讓更多的人來請領，所以我們把三歲改為四歲，這也是非常大的進步，希望各位能夠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黃委員志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現在針對勞動檢查法進行修法說明。","請提案人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把這個案子排入這次的審查裡面，本席的修正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個就是針對吹哨者的保護，我們要保護吹哨者，過去事業單位對於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在勞動檢查法裡面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只有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有行政罰鍰的規定，所以我們特別提案修正勞動檢查法的規定。而且還有一個非常大的不同，就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如果雇主對吹哨者有不利待遇、解僱或調職，只是處行政罰鍰；但是在勞動檢查法裡面，因為保護的法益比較高，所以我們是規定科處罰金，而且得處勞動刑罰，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勞工提出申訴之後，如果勞動檢查單位洩密的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意見是公務員服務法有規定守密的義務，但是我還是認為應該要在勞動檢查法裡面規定。如果勞動檢查單位人員有洩密的情況，對於吹哨者的身分予以揭露，也必須面臨刑責，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併科罰金，這是比較不一樣的作法。我們一直在追求保護吹哨者，大家都非常重視，不管是在食安或勞動檢查的領域，如果事業單位內部人員揭發任何不法情事和不公不義的事情，他們非常擔心會面臨不利的待遇甚至被解僱，如果能夠以這種勞動刑罰的規定來保護他們，我相信未來對吹哨者的保護制度就可以進一步的鞏固，謝謝。"],["主席：請提案人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江委員不說明。","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5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8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2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8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指教，深感榮幸。","首先，成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就業保險及勞動檢查業務的關心與建言，並為勞工爭取福利，至成欽佩。以下謹就委員所提就業保險法及勞動檢查法修正草案內容，本部意見如下：","一、委員馬文君、盧秀燕、楊應雄、江惠貞、楊玉欣、陳超明、蔣乃辛、林國正、詹凱臣等25人；委員蔣乃辛、徐少萍、盧秀燕、楊應雄、林明溱、潘維剛等21人分別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楊玉欣、吳育昇、蔡錦隆、李貴敏、顏寬恒等24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請領失業給付之等待期縮短為七日，並配合修正失業給付起算日與申請程序等，及增列非自願離職事由部分，為增進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之權益與因應勞動型態多元化，本部敬表支持。","二、委員蘇清泉、吳育仁等18人及委員江惠貞、顏寬恒等18人分別提出「就業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本部敬表支持。"],["段落：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李貴敏、蔣乃辛、林滄敏等25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已修正增訂依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增進勞工給付權益，本部原則支持，並建請就修正條文文字酌予調整。"],["三、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李貴敏、蔣乃辛、林滄敏等25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已修正增訂依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增進勞工給付權益，本部原則支持，並建請就修正條文文字酌予調整。"],["段落：委員江惠貞、林德福等25人；委員蔣乃辛、劉建國、丁守中、楊應雄等22人；委員吳育仁、林德福、王廷升、李慶華等22人；委員黃志雄等16人分別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楊玉欣、吳育昇、蔡錦隆、李貴敏、顏寬恒等24人所提"],["四、委員江惠貞、林德福等25人；委員蔣乃辛、劉建國、丁守中、楊應雄等22人；委員吳育仁、林德福、王廷升、李慶華等22人；委員黃志雄等16人分別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楊玉欣、吳育昇、蔡錦隆、李貴敏、顏寬恒等24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修正為6個月部分，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已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任職年資條件修正為6個月，並增進勞工給付權益，本部敬表支持。至有關子女年齡條件修正為4歲部分，考量年滿3足歲子女已可經由公、私立幼兒園協助照顧及學習發展，現行子女年齡條件應屬妥適，且此次修法後，已有助於提升勞工給付權益，如再放寬津貼請領條件，因涉就業保險整體制度衡平問題，宜審慎研議。"],["段落：委員吳育仁、江惠貞等19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不利之行為，以及勞動檢查機關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等部分："],["五、委員吳育仁、江惠貞等19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不利之行為，以及勞動檢查機關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等部分：","(一)查勞動檢查法屬程序法性質，相關法律已有類比保障申訴勞工及工作者權益之規定，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規定者，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規定者，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故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增列第四項保障申訴勞工之規定及第三十四條罰則規定，尚須審慎考量。","(二)另對申訴人身分之保密，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已有勞動檢查員處理秘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其申訴來源、之規定；且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機關政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勞動檢查員如違反規定洩漏秘密，則依公務員懲另立法規定處分，是有關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增列第五項勞動檢查機關不得洩漏申訴勞工身分及第三十四條罰則規定，尚須審慎考量。"],["段落：委員蘇清泉、吳育仁等18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顏寬恒等18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街，及「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本部敬表支持。"],["六、委員蘇清泉、吳育仁等18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顏寬恒等18人所提「勞動檢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街，及「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本部敬表支持。","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要提出書面意見，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30分開始處理臨時提案，12時準時休息。","首先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才在提案說明時，講了一個非常清楚的概念，過去我們在很多法律裡面規定要請領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必須勞保投保年資滿一年才可以領取，後來勞動部也順應民意，像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勞保投保年資就從一年改為半年。目前我們年輕人失業的情形非常嚴重，有很多年輕人在畢業之後很難找到合適自己的工作，如果要符合本身的興趣、又要符合自己的專長，通常需要找一段時間。所以年輕人要領取失業給付最大的困難就是他們沒有辦法累積到一年的勞保投保年資，就是工作達一年的時間。現在政策既然已經從一年放寬為只要有半年的投保年資就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以本席提出就業保險法的修正案，本來是一年投保年資就可以領取六個月的失業給付，轉變為六個月的工作年資就可以請領三個月的失業給付，等比例的做一個調整，用失業給付、就業保險來達成促進積極就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照顧失業者，讓他們在找不到工作的時候能夠請領失業給付，做一種彈性、等比例的調整，請問部長看法如何？"],["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失業給付，目前我國是規定要在三年之內累積一年的勞保年資，如果失業的話，可以請領六個月的失業給付。跟其他國家相比，像德國、日本是要在二年之內累積一年的勞保年資，如果失業就可以請領六個月的失業給付。像韓國是在十八個月之內投保年資達到六個月，可以請領三個月的失業給付，就是像剛剛委員所提的建議，至於其他國家大概都規定二年內有一年的投保年資。根據我們的研究，這樣是有利有弊，在利的方面，因為年輕人剛開始要累積勞保年資並不容易，所以如果縮短到六個月，讓他們請領三個月的失業給付，似乎可以鼓勵年輕人。但是在弊的方面，我們也擔心這樣會短進短出，有人打算申領失業給付，所以只做了六個月就離職，我們最近也聽到各界反映，有些人就是想儘量享受失業給付的這種福利，這好像也不是很好的現象，對年輕人整個事業的發展其實是不利的。","吳委員育仁：部長，不知道勞動部是不是願意就這個政策方向來進行評估？","陳部長雄文：關於委員今天所提出的想法，我們初步有參考過各國的作法，至於孰優孰劣，我們可以來做一些更深入的探討。","吳委員育仁：應該是相同的方向！今天也有委員提出就業保險法的修正案，就是把十四天的等待期縮短為七天，這也有兩派不同的意見，當初在設等待期的時候，就是希望利用等待期來引導這些失業者積極的去找工作，給他們十四天的時間來找工作。總而言之，他們就是領六個月的失業給付，甚至有提早就業的獎助津貼，那又是另外一回事。從十四天轉為七天到底有沒有辦法達到政策目的？當初就業保險法通過的時候，第一個首要的目的就是促進積極就業，在消極面的最後手段才是失業給付的領取，所以你們做政策評估須非常謹慎。此外，本席注意到某些委員的提案提及其他國家的政策，譬如英國的等待期只有3天，但是你們須瞭解，為何英國是3天？在英國，如果找不到工作，政府會給與Income support，即薪資奧援計畫，不須任何保險，並非建構於保險架構，而是建構於只要是英國公民，若找不到工作，政府就給與福利的所得支持計畫。","如今我們面臨到問題，現行法的等待期為14天，現在要修改為7天。本席認為當時政策修法時，大家討論得很仔細，如果現在要改為7天，我建議直接改為0天，那麼又如何？你們對這部分須好好思考，因為就業保險法有積極促進就業的目的，不知部長的想法為何？關於部長就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我還算滿意，您擔任部長真是進步神速！本席質詢的第一個問題，並沒有和你套招，沒想到部長回答得如此專業，我頗為激賞驚豔。請回答上述問題。","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關於等待期14天要調整為7天一事，有正反兩面意見。委員剛剛說當初立法規定14天的積極面是希望他們儘快找工作，希望他們在14天內儘速找到工作，不過，也有委員提到，要考慮部分年輕人不見得能那麼快找到工作。因為我們目前看到部分失業者找工作的時間大概三到四個月，所以他們要找另一個工作，待業時間大致為三或四個月，這樣我們早些給與他們失業給付，便能提早幫忙照顧他們的生活。","吳委員育仁：本席要求勞動部提供一份資料，有關30歲以下的年輕人請領失業給付之比率大略多少，及他們失業後約多久才請領失業給付。其實有些年輕人不一定對請領失業給付感到興趣。請提供這份資料與本席參考。謝謝。"],["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主席：請楊委員玉欣發言。","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本席要就教部長關於身心障礙者就業的議題，談這個主題前，我要先肯定勞動部終於同意85歲以上且有一項失能的長者有聘請外勞的資格，然而我心裡認為要85歲以上、還要一項失能者才有資格申請實是很怪異的事情！政府的責任應是積極回應人民的需求，不過，無論如何我要肯定，也請你們持續加油。","現在談到身障者就業的問題，本席不斷提到身障者就業及就業要不斷創新，為何須創新？本席主張創新職種，即對身心障礙者就業，要不斷提出各種創新的可能性。請部長自由回答為何創新很重要？"],["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創新是打破現在的作法，希望提出更新的想法，現在的作法一定是遇到瓶頸，如果我們仍維持現行作法，現狀就不會進步，所以不管施政或產業方面，我們都希望也鼓勵創新。","楊委員玉欣：太好了！部長已回答了創新的目的，亦即解決問題，得到更高的社會效率，並創造新價值，唯有創新價值，才可能突破困境，而且突破的目的係為價值，你也回答了典範轉移的目的。","舉例言之，關於友善城市的APP，本席肯定廖署長對這個案件做非常好的推動，這是個免費的資訊軟體，只要下載，APP會告訴大家，輪椅族來這裡方不方便；嬰兒車到那裡方不方便；使用拐杖者、孕婦或眼睛不便者、聽力不好者在這家餐廳能得到何種服務；這裡有沒有無障礙廁所等等。這些失能者或行動不便者的需求以這樣的資訊方式建置。這個資訊介面顯示出友善指數及資訊，讓大家看到現場出入口、走道、平台和軟體服務的情形。至於誰去現場考察呢？是障礙者，於是便為障礙者創造出新工作型態和內容。為何讓障礙者去很重要？因為坐輪椅的行動不便者只要打電話到餐廳問進不進得去餐廳，餐廳人員通常會說能進去，但是真到餐廳時，會發現門口有階梯。這是因為一般人和輪椅使用者、高齡者對使用道路與環境的感覺及認知不同。","為分享這個APP的概念，本席做出系統圖。某些身心障礙者成為愛的特派員，他們實際去餐廳考察、和餐廳溝通，並建議他們改善。這樣透過使用者和餐廳溝通，以提出軟體和硬體的建議，然而障礙者要和餐廳溝通需受好的職業訓練，那麼訓練為何？是法規的訓練。法規訓練會告訴障礙者，我們的法規最低標為何、美國和全世界的最高標又為何及我國此刻的落差在何處等等，並訓練他們溝通技巧、溝通能力及圖文能力。訓練圖文能力亦即障礙者要變成美食家，到每家餐廳考察並評論，不只評論菜好不好吃，還要評論無障礙環境，而且提供輪椅族、障礙族、孕婦、老人及視障者相關資訊，最後透過科技介面的APP呈現。","如果要給予障礙者這樣的訓練，製作團隊須發展如此創新的know-how，這些know-how要有導師，每位障礙者出去要有專業者陪同，回來都要檢討如何提升效率，還要有團隊，很多人不認為身心障礙者就業需要有同事、團隊，而只是定額進用，將他們塞到庇護所，就覺得了結他們的問題。不是這樣的！障礙者透過這樣有效且思考價值的方式實作是有益的。這個製作團隊還聘請學習科學的專業同仁，他們非常年輕，我去考察過。至於學習科學為何？是學習如何學習。製作團隊有這樣專業的夥伴在觀察提供障礙者的創新職訓，及創新工作如何讓障礙者更有效學習，也更有效達成APP資訊的建置。障礙者能有效、有價值就業是我們的最高目標。製作團隊的職務再設計不但突破傳統概念，還創新職種、創新工作方式。未來很多工作會消失，也有很多工作會出現，而這是創新身障者就業的模式。為能成就這樣創新的概念，有很多青年進到那裡就業，像我方才提及的學習科學者及非常多跨領域的科學人。他們也組織社會企業，讓障礙者有效就業。這個團隊的概念是社會創新的概念，以更大的上位概念來看，這個概念是社會設計、是文創產業、是全系統的創新。這其中從障礙者就業、工作方法和跨領域科技等等都是全系統創新，為解決社會問題之用，所以本席說這是社會設計，是台灣人文精神、台灣品牌在就業方面的突破，是跨領域的實踐。","以上為本席簡單描述你們在推動的案子，你們也許不一定有這麼深的理念，但是因為這是我不斷主張的創新價值，所以有這些感想。請教部長，上述這套職訓、職務再設計的概念和過往傳統有何不同？","陳部長雄文：委員所提讓身障者透過創新能更方便到各處的觀念非常重要，委員還特別提到如何讓障礙者有學習學程、讓餐廳經營者或設施提供者皆能參與學習，而且設計時就考慮到這些需要，其實我們現在正做這樣的規劃。至於委員談到的餐廳等等，因為對無障礙空間、身障者服務等等，政府目前都以考慮公共空間為主，而委員所提的私領域，我們較沒有太多的深入處理。還有，一開始談到的那個APP應是很好的想法，我們可以和城市合作，因為他們對城市內的商店都有輔導計畫，所以大家一起合作導入這些理念。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已獲申辦2016年的世界設計之都，如果將這些設計也納入計畫，應能創造出些典範，這些典範再做轉移，應該可以成功。","楊委員玉欣：謝謝部長，您有理解也講得非常清楚正確，沒錯，這也是能在2016年世界設計之都中，透過思考的設計方式，但是本席要談更核心的是身障者就業的創新職種和模式之提出。","總之，我們要的是障礙者的就業，要思考障礙者的障礙如何成為社會的資產，這個案子呈現出障礙者在社會上是最被忽略、漠視的，也是最被浪費的資源，要讓障礙者對障礙環境的深刻體驗成為他們非常核心的專業，必須透過轉化，本案就是在做這樣的事情。我們現在做的是創新價值，思考就業問題時，不要只是將障礙者安插、安置或塞進洞，不是這樣的，我們要思考如何有創新價值，如果我們想定創新價值，障礙者就能成為社會的優質人力資源。本席認為障礙者都未經過好的構思以有價值的方法進入社會，我提這個案子最重要的精神在此。本席鼓勵部長，我們要持續創新職種，其實我已提兩年了，像這樣的idea，仍要不斷鼓勵以創新為目的的方法論，即目的為創新的研究方法，要鼓勵提出這樣的就業模式，好嗎？","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謝謝委員的指教。"],["楊委員玉欣：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今年的例假日增加多少天？"],["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說例假日？","陳委員節如：你們宣布例假日工作要雙倍薪水，對不對？有多少企業能做到？你們要用何種方式解決這個問題？請說明。","陳部長雄文：例假日本來就是每週1日，總共52日。","陳委員節如：你們說例假日工作要雙倍薪水，對不對？","陳部長雄文：是。如果例假日讓勞工出勤，就要給雙倍薪水。","陳委員節如：有哪些企業或公司能做得到？如果做不到，你們要如何處理？","陳部長雄文：這是法令規定，如果要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一定要給他們雙倍薪水，如果沒有這樣做，則違反相關規定……","陳委員節如：違反的話，你們如何發現這個問題？","陳部長雄文：第一個，我們會做勞動檢查，第二個，勞工也可以主動向我們申訴，他們申訴後，若我們查證屬實，就會處罰這個雇主。","陳委員節如：好，希望你們提出辦法，要能發掘公司未提供雙倍薪水與例假日工作的勞工或也沒做休假補償。因為很多公司、廠商可能會剝削勞工這部分，所以你們是不是要想出查察的辦法？不是只有你們去勞動檢查就能查得出來！","陳部長雄文：我們當然也鼓勵勞工向我們申訴檢舉，所以……","陳委員節如：你們仍要有人申訴檢舉，才有辦法去檢查，是不是？","陳部長雄文：因為這是勞工的福利，如果他們的待遇被雇主剝削，我們希望勞工能主動提出。"],["陳委員節如：希望勞動部和各縣市政府能提出較有效的查察辦法。"],["陳部長雄文：是。"],["陳委員節如：今日我們要修法將年資縮短為6個月？"],["陳部長雄文：是失業給付……","陳委員節如：不是，是生育……"],["陳部長雄文：育嬰的部分。","陳委員節如：法律規定，育嬰假須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年，一般勞工的保險年資要滿一年，這有不同，差異在於一般勞工並未要求要在同一單位工作。至於失業給付要投保一年，育嬰津貼要6個月，是不是？","陳部長雄文：關於育嬰津貼，最近才修法調整為6個月就可以申請。","陳委員節如：我不是反對育嬰津貼，而是你們對失業勞工的規定非常嚴格，要修正。剛才提到要將失業給付等待期由14天改為7日，這點本席贊同，可是有些失業勞工抱怨說要到世界末日才領得到失業給付，請問這整個流程為何？","陳部長雄文：依現行規定，勞工於三年內累積一年的勞保年資，失業時就能申請失業給付，原來規定等待期14天，現在……"],["陳委員節如：請說明限制的條件為何？"],["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他們失業後到就業服務站找工作，就業服務站會於14天時做失業認定，之後將資料給勞保局，勞保局會在7天內發與他們失業給付。"],["陳委員節如：你們如何認定失業？","陳部長雄文：他們要先找工作，如果無法找到工作……"],["陳委員節如：或你們幫他們仲介……","陳部長雄文：對，我們有幫他們媒合工作。","陳委員節如：如果媒合的條件他們不接受的話，他們也領不到失業給付。","陳部長雄文：兩次不成功，就認定是失業。","陳委員節如：這個地方就造成很多失誤，很多失業勞工去受訓，受訓之後，你們的就業中心就隨便安排他們去企業工作，結果大部分都被打回票。就保基金在99年還有發出158.9億，失業的部分是99.1億，育嬰津貼是31.2億；到了103年，失業給付是57.7億，育嬰津貼是57.5億，兩個幾乎一樣，發出134.4億，你們每年收了兩百多億，發出134.4億，失業給付和育嬰津貼幾乎一樣，這表示失業給付明顯減少，這樣的邏輯對嗎？","陳部長雄文：委員講的我們也同意，所以育嬰津貼這部分不能再擴大核發。","陳委員節如：不是，我不是說不能擴大發育嬰津貼，而是說你們失業給付非常非常少，我剛才提到的那些限制條件，你們要去修，對失業的人限制這麼多，他們當然領不到失業給付，那你們設置失業給付有什麼意義呢？","陳部長雄文：現在申請失業給付的有97%都有核發，只有少數2%左右確實是不符合相關規定。","陳委員節如：但是按照統計表來看，領育嬰津貼的人很多啊！","陳部長雄文：這幾年的失業率偏低，已經到4%以下……","陳委員節如：我並不認為是失業率偏低，而是設限太嚴苛，讓人家無法去領失業給付。","羅局長五湖：報告委員，育嬰津貼現在有六萬多人在領，失業給付則是有5.8萬人在領，但是還有兩萬多人不是領失業給付，而是領職訓津貼，他們寧願去接受職業訓練，也不領失業給付，因為兩個不能同時領，所以其實人數……"],["陳委員節如：你們就業保險經費每年收多少？"],["羅局長五湖：就業保險兩百多億。"],["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發出去的不到一半。"],["羅局長五湖：一百五十幾億。"],["陳委員節如：103年1月到11月發出去134.4億。","羅局長五湖：對，整年大概是150億左右。","陳委員節如：所以在失業的部分你們確實做得比較少，而且條件非常嚴苛，每個就服單位態度都是馬馬虎虎，隨便丟兩個工作給人家去受訓，受訓完一定會被打回票，你看看，有資格問題，有一些工作的工資低於每月請領之失業給付，還有距離問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居住地點30公里以上，本來有14天期限，就因為種種問題，申請人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就業。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太嚴苛了，是不是要來修正一下？否則還是很多人領不到。育嬰津貼是個人都可以領，而且可以領到一年，先生可領半年，太太也可以領半年；而失業津貼可以領半年，但是影響的是整個家庭，所以我提醒你們要去檢討。還有剛才我提到的例假日雙倍薪水的問題，我不相信有多少公司能夠做得到，你們要想辦法去查一下。謝謝。"],["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加強查核。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的修法，我們也樂見貴部都有不錯的回應，您上任以後，對於一些問題都積極去面對和處理，可是，在上次會議中你有特別針對交通部收費員一事說明，你說院長已經表示希望你協助交通部處理這個問題，目前處理進度如何？"],["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國道收費員案比較複雜，牽涉交通部和遠通公司之間的合約，收費員本身又具有勞工身分，交通部依照勞基法，將一些該核給的給與都已經給了，現在國道收費員爭取的是一些不在勞基法範圍之內的權益，例如：約聘僱人員年資如何合併計算的問題，事實上，現階段我們跟自救會有幾次接觸，也深入了解他們的訴求，因為大家經常在街頭見面，所以他們跟我們見面時，也比較願意把他們的想法講得比較清楚一點。目前我們稍微了解了一些他們的訴求，也根據這些訴求做了理性的分析，再跟他們討論。當然我們也會跟交通部接觸，根據交通部一些比較具體的意見，跟他們做進一步的討論。我們也約遠通相關負責人來共同討論，所以目前還在跟各界……"],["江委員惠貞：全面了解當中。","陳部長雄文：對，還在協調之中。","江委員惠貞：有時候報章媒體會披露他們的意見，這些民眾突然失業，而且他們長期從事這項工作，沒有受過第二種職業訓練，轉業比較困難。雖然交通部看起來可以說已經仁至義盡，該給的都有按照法律來給，我相信政府是這樣做的，但是在合法的情況下，是不是能夠在情感上給予他們更多的理解、陪伴和撫慰？這個事件在社會上引起這麼大的共鳴和同情，最重要的原因可能不在法律面，可能都是在情感面，甚至包含人民對勞動條件的認知，連在公務機關服務的勞工都沒有辦法在平時就得到很好的理解，當他們頓時失去工作，未來在哪裡又不清不楚，的確會造成恐慌，如果再經過一些運作，這件事情的確會發酵。既然部長已經願意協助交通部，就要特別讓交通部知道這絕對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否則這件事將永遠無解，而且會越來越讓人不解，依照我們透過觀察所得到的經驗，當社會不解的時候，民眾不會站在政府這一邊，一定會站在國道收費員這一邊，身為執政者，態度是很重要的，也請部長要特別注意。","最近還有一個現象，可能是因為景氣回升，報章雜誌報導最近一些公司提早發生離職潮，部長，有這樣的現象嗎？你們有觀察到，注意到嗎？","陳部長雄文：我也是從媒體上看到有這樣的報導。過去都是在春節之後才會有離職潮，現在我看了一些報導，有高達5、6成企業表達了明年可能會加薪的意思，這就是景氣樂觀的一個現象。或許因為過去幾年不景氣，某些員工在原來單位長時間沒有調整薪資，所以會有想要跳槽的規劃，我想這可能也牽動整個社會現象。","江委員惠貞：一般來講，發布這種新聞的，都是坊間一些人力公司，但這些人力公司所憑為何？畢竟這會很直接影響勞動市場的挪移，甚至勞工在選擇未來工作時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動力。民間和政府之間要能夠充分掌握相關資訊，畢竟我們都是依法辦事，也許有力有未逮之處，但政府怎麼樣能夠充分運用民間訊息讓我們能夠提早因應，如果發生事情才去因應面對的話，那麼公務機關做事是痛苦的，那就是責任；但如果能夠因應於未然，那就是一個導引的風向，能讓民眾很清楚知道未來可能在哪裡。執政最重要就是要讓民眾很清楚的跟，簡單講，等民眾抱怨的時候，其實一切就來不及了。我們也知道現在的就業市場不會只在國內，你剛剛講50%、60%要加薪的是哪些行業別？而提早出現離職潮的又是哪一類勞工？對於這部分的民間訊息，我們要怎麼樣分析？或許這樣我們能夠提早因應，否則的話，很多民眾也許是盲目跟著離職，這樣就平白損失即將可以拿到的年終獎金也不一定。民間機構當然有自己的操作方式，可是公務機關不能沒有感覺，甚至沒有因應，這部分是我要特別提醒的。"],["陳部長雄文：謝謝。","江委員惠貞：你剛剛提到現在有些企業準備加薪，有很多民眾就問我為什麼政府公務機關不加薪？以前認為公務機關加薪可以帶動企業加薪，可是現在政府卻害怕加薪，因為外界都認為公務人員是報酬過度。尤其今天一早我看到一則新聞，不禁想這會產生什麼樣的蝴蝶效應，不曉得部長有沒有看到這則新聞？那就是有一家11口站出來，說他們在10年內請領月退超過1億元，他們自己站出來認為這樣領得不合理，他們說今天能夠領這麼多，所拿的都是目前領20K、22K這些青年世代在負擔，讓他們覺得羞愧，甚至他們覺得這是不公，這到底會產生怎樣的效應？我想，從今天開始應該會有很多人去思考這個部分了。過去為了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問題，甚至推動年金改革等，馬總統負責任的認為如果年金不改革，未來會拖累年輕世代，可是產生的效應就是我們在11月29日的選舉慘敗，這是一個很重要對政府冷漠的無言抗議，可是就在選舉完之後，居然出現一則這樣的新聞，不知道部長可不可以稍加思考？","陳部長雄文：我有看到那則新聞，其中結構在目前很難更改的部分，一個牽涉到軍方，一個是法官，還有一些高階公務員，他們家可能風水很好，都是高官，所以……","江委員惠貞：部長，民眾看到這則新聞不會想到他們是高官，只會認為所有公務人員都是這樣，所有軍方人員都是這樣。","陳部長雄文：所以剛剛委員提到這會有蝴蝶效應，後來我仔細看，他們幾乎都是領最尖端的月退。","江委員惠貞：除此之外，他們的18%也是領到足、領到飽，現在有些人只領部分，根本不是全部。","陳部長雄文：對，現在大部分公務人員幾乎都沒有這樣的條件，但他們是非常尖端、極端的案例，確實是有這樣的效果。","江委員惠貞：我把它簡化成會造成很可怕的蝴蝶效應，部長認為呢？"],["陳部長雄文：我看了也覺得有點憂心。","江委員惠貞：會正向，還是負向發展？"],["陳部長雄文：這當然會讓社會大眾觀感更不好。","江委員惠貞：這會不會讓我們必須再提早把年金改革方案拿出來檢討？包括軍方、公教人員，甚至勞工的部分，因為這本來已經偃兵息鼓一段時間了，你覺得未來造成的效應，有沒有可能讓執政黨必須再面對年金改革？既然是政黨政治，我想執政黨一定願意負責，但在負責的過程中，對於這樣的操作手法，老實講，我很憂心，今天我也聽到部長的憂心。","今天本席質詢的最大重點，是我們對於社會的脈動，包括民間提供的數據，不能沒有感覺，因為民眾的感覺是很快速的，但會往正向或負向發展，端視執政黨如何能夠面對每一次可能的危機、可能的轉機，然後如何做最好的判斷及最好的導引。謝謝。"],["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江委員有提到交通部，本席就特別從交通部的角度及這陣子交通部長所講的話就教陳部長。葉部長一直說高鐵再不處理，明年就會倒，不曉得陳部長對葉部長這樣的想法有什麼看法？他這樣講妥當嗎？一個國家的特許事業動不動就說要倒了，高鐵有多少員工？如果這樣，對這些員工公平嗎？如果明年就要倒了，有提撥足夠的勞退準備金？有經常對高鐵進行勞檢嗎？到底高鐵有什麼問題？又要如何保障高鐵員工？"],["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這不是我們的業管，但我也有做部分瞭解，基本上因為當初給高鐵的特許年限是35年，使得整個財務結構必須在35年將所有折舊攤提辦理完成，因此雖然現在有盈餘，但是一旦將35年攤提算進去的話，每年都虧損，在這個情況之下，當初五大股東的股本就會虧完了，這是它的問題，而不是營運的問題。至於委員憂心員工會不會失業，事實上它還是會持續營運，只是要由國家接管營運，還是由現在的股東繼續營運，問題是在這裡。","劉委員建國：對，但因為葉部長這麼講，就會讓這些員工心裡恐慌，社會也會質疑，為什麼一個國家特許事業動不動就讓部長說出再不處理就會倒閉的話？部長知道高鐵有多少員工嗎？"],["陳部長雄文：大概……","劉委員建國：大概3,500人左右，這些員工每天聽到交通部長這麼講，我想他們在職場上的精神及對待消費者的態度也會有所轉變，整個品質是否會因此下降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但我剛才特別提到，如果高鐵可能倒閉，部長有沒有去了解他們是否提撥足額的勞退金？勞動部有沒有經常針對高鐵進行勞檢？難道高鐵是國家的特許事業，就特許到連勞動部統統不需進行勞檢嗎？高鐵營運迄今，勞動部有對高鐵勞檢幾次？請你們簡單說明。","陳部長雄文：針對高鐵勞退的部分，目前我們手中沒有資料，待我們查明之後，再向委員回報。"],["劉委員建國：高鐵竟是如此的特許嗎？"],["主席：請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孫司長說明。","孫司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高鐵勞退基金每個月繳至台銀，我們立即從電腦系統查詢相關餘額。"],["劉委員建國：你們可否於今日之內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孫司長碧霞：可以，我們馬上查詢。","劉委員建國：好，在主席宣告休息之前，請你們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參考。另外，勞動部有沒有赴高鐵進行勞檢？"],["主席：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傅署長說明。"],["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安全衛生部分應該都有做過勞檢。"],["劉委員建國：都有嗎？"],["傅署長還然：對。","劉委員建國：你們多久做一次勞檢？高鐵營運迄今有多少年？勞動部一年勞檢幾次，還是你們統統沒有做過勞檢？","傅署長還然：因為我手中沒有相關資料，我們……","劉委員建國：你手中沒有資料，就應該趕快詢問同仁。","傅署長還然：待我們立即查詢之後，再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劉委員建國：這也太離譜了！如果我再問下去，會讓你們很難堪。本席認為高鐵為國家特許事業，你們不應該有這樣的態度與說法，未來不管高鐵是否由國家接收，它總是聘請三千多名員工在工作，每年總是有那麼多的乘客搭乘高鐵，事實上，我就是那千分之一的旅客。高鐵營運迄今，勞動部勞動檢查可能僅一、兩次，高鐵會不會因勞檢不確實而出了問題！而且我們也不清楚他們是否提撥足額的勞退金，即使高鐵為國家特許事業，勞動部也不應該放任到這種程度。以上是本席提供給部長的建議與提醒。"],["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提醒。","劉委員建國：我們希望在今日會議主席宣布休息之前，勞動部能夠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此其一。","第二，交通部已提出高鐵財務改善計畫，不知部長有沒有看過？","陳部長雄文：我有瀏覽媒體報導，並未做深入研究。","劉委員建國：若交通委員會特許高鐵財務改善期限延長40年，北高票價從1,630元降至1,530元，高鐵股東投資報酬率將達到5.9%。既然高鐵投資報酬率如此之高，勞保與勞退基金應該投資高鐵才對。到底現今勞保與勞退基金的投資報酬率為多少？","陳部長雄文：今年勞保與勞退基金的績效不錯，目前投資報酬率為6.2%。","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告知這項好消息。請問在部長就任前5年，勞保與勞退基金的平均投資報酬率是多少？","陳部長雄文：大概都在4%到5%左右。去（103）年9月份勞保與勞退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跌到將近5%，直到11月份又向上升。","劉委員建國：就以投資報酬率平均5%計算，高鐵股東投資報酬率有5.9%耶！這樣的投資不錯吧？","陳部長雄文：如果依照他們的財務規劃，看起來收益是不錯。"],["劉委員建國：你相不相信他們的財務規劃？"],["陳部長雄文：我無法回答委員這個問題。","劉委員建國：好，沒關係。如果高鐵股東投資報酬率達到5.9%，部長是否考慮將勞保與勞退基金投資高鐵？","陳部長雄文：目前我們都是選擇投資股票上市公司，因為媒體對高鐵的報導都不是很正面，所以我們尚未打算投資。","劉委員建國：本席提供高鐵財務報告給部長參考，也請部長要有心理準備。根據高鐵財務報告中第29頁載明，增資對象─政府主導均已避免特定對象參與，並分成兩階段進行增資，第一階段在104年向10家銀行私募130億元，其中說明欄註明，原持有特別股之公股、泛公股，政府取得經營主導權；第二階段現金增資70億元，開放對象為員工及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股，其中說明欄註明，本部道德勸說五大股東不參與認股，至於募集不足額部分，將優先洽勞退、勞保等基金。事實上，媒體早就獲知相關訊息，方才你們的答復卻是不知情。本席要提醒部長，如果勞動部對高鐵沒信心，不妨現在就告訴他們不要找你們投資。因為交通部部長一直高喊高鐵再不處理即將倒閉，難道勞動部要動用勞退、勞保基金去救即將倒閉的高鐵公司嗎？如此一來，對勞工朋友將無法交代。","部長，雖然他們講得很好聽，直稱高鐵股東投資報酬率達到5.9%，這個數字確實比近5年勞退、勞保基金還高一些，既然部長對這部分既不熟悉，也不了解，若由交通部主導運用勞退、勞保基金以投入高鐵現金增資部分，部長對此的態度為何？","陳部長雄文：根據委員口述的資料，我是現在才知道此事，高鐵確實是國家必須存在的大眾運輸工具，如果能夠讓它永續經營，政府各部門應該共同合作，不過，本部基於管理勞退基金與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我們會做深入的精算，以估算高鐵投資報酬率是否確實如同他們所言，屆時再決定是否投資。","劉委員建國：坦白說，我不是要讓部長難做人，但我認為你的答復比交通部部長還更好。因為高鐵為國家特許事業，政府動不動就說高鐵要倒閉，這實在莫名其妙，簡直是頭殼壞掉！如果連國家特許事業的高鐵都會倒閉，我們必須保障高鐵3,500名員工的權益，本席特別要求部長在1個月內勞檢高鐵3次，並每月了解他們有沒有提撥足額的勞退金？你們可以對高鐵人員說：「因為你們希望勞動部投資高鐵，我們必須了解你們的財務及安全衛生狀況，否則我們如何投資高鐵？」對不對？這點我們必須講清楚，否則，我們據聞高鐵增資欲邀請勞動部勞退、勞保基金投資，竟然沒有先知會你們，好讓你們有心理準備，再加上政府動不動就說高鐵會倒閉，而勞動部也未經常對高鐵進行勞檢，也不知道他們是否提撥足額的勞退金，如果你們要投資高鐵，屆時你們會被質疑、被挑戰，人家會說你們是被牽著鼻子走。","陳部長雄文：我們都有從事一般的勞檢工作，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再加強。","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請部長重視此事。","陳部長雄文：好的，謝謝委員。"],["主席（鄭委員汝芬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審議「就業保險法」，早上我們也聆聽委員針對就業保險基金之運用有著不同看法。以執政團隊所提出的重大政策而言，我認為現行勞工對政府發放育嬰津貼的滿意度比例最高，不知部長上任之後有沒有觀察到此一現象？"],["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尤其是年輕勞工對這樣的政策，從開始的還不熟悉，到後來他們都非常支持這個政策，而且也充分的利用這個政策。","王委員育敏：特別是對年輕的勞工朋友來講，他們生了一個孩子，然後為了顧全工作，一方面又要兼顧育兒，以六個月時間在家裡照顧出生的baby，可以有六成薪，其實對他們來講，這是一個德政，具體支持的效果是非常強大，所以今天也要把一些數據攤開來看，就是今天很多的政策，我們要論的是這項政策對於勞工是不是有利的政策，站在勞動部的立場，只要對勞工有利的政策，應該都值得你們再持續推動的，是不是這樣？","陳部長雄文：我們基本上就是不斷的檢討，希望對於目前勞工的福利或照顧能夠再強化。","王委員育敏：因為前一陣子媒體的報導，引發大家討論這個問題，就是整個的失業給付，跟育嬰津貼占的比率，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到1到10月的數字，如果以一百多億的支出來講，現在當然是兩個支出比率其實是差不多，但是這邊其實少了一個數字，如果觀察你們在102年與103年的數字，事實上，可以看到育嬰留職津貼跟失業給付兩個給付金額都同步在呈現微幅的下降。","本席要跟部長討論的是失業給付下降，如果是該給的資格條件都給足了，失業給付下降是一件好事，表示我們的失業率下降。","陳部長雄文：對，這也是我們追求的目標。","王委員育敏：剛才有委員質疑是不是因為條件過嚴，部長剛才的說明，本席聽得很清楚，其實領的比率很高。"],["陳部長雄文：97%都可以領到。","王委員育敏：本席聽到一些周遭的朋友領失業給付事實上很多人都知道可以領，且是很踴躍的領，本席知道的情況是這樣，很多人想領滿六個月再找工作，因為他們認為一方面可讓自己休息，一方面政府可以這樣讓他們領六成薪，所以你們可以去統計，領完六個月的比率，是不是占的比率最高？","陳部長雄文：現在平均大概是領四到五個月，也有不少是六個月，當然有人在六個月中間的三個月就找到工作而不領了，所以平均大概是四點幾到五個月。","王委員育敏：今天討論就業保險基金，本席認為，育兒津貼本身也是回饋給勞工，讓這些年輕的勞工受惠，它本身就有存在的必要，因為還是促進這些婦女重新回去就業。","另外，失業給付下降不代表是一件壞的事情，下降是反映我們的失業率下降，我們從5%到現在約3.9%左右，是嗎？"],["陳部長雄文：對。","王委員育敏：這樣的情況對整體社會來講是一件好事，但是本席認為更應該討論的是這兩個部分占整個就保基金的比率，事實上，育嬰津貼並沒有占多少的比率，育嬰津貼整個加起來跟失業給付才五十幾億，我們可以看到整個占的比率給付才11.4%，現在整個就保基金還高達九百多億，對不對？所以目前大家討論的議題，它不是一個關鍵性的議題，整個育嬰津貼沒有要吃掉就保基金，就像現在每一年存一百多億下來的結果，現在將近快1,000億，本席相信過了今年以後，再加100億，就破千億了，破千億的就保基金，我們要討論的是這些都是勞工繳的錢，這些錢要怎麼樣回饋給勞工，用在該用的地方，部長有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面對這麼龐大的就保基金，過去的思考都是擔心再來一次大的失業潮，所以部長要有一些儲備的概念，但是本席認為這個也存的夠多了，應該要思考累積這麼大一筆基金，可不可以具體再回饋給勞工，如果是對他們有利的一些政策，本席認為大幅度的使用並沒什麼不對，因為儲存著對勞工並不會發生任何效果。","陳部長雄文：委員剛才說的幾個重點，第一，我們也是一直擔心一個大的失業潮，曾經在98年時第一次大的失業潮就支出將近三百多億，所以現在有九百多億，如果說要應付三年，我們也不希望有這種狀況，但是起碼應付一年到二年，準備五、六百億，我認為這是合理的，現在到九百多億，將近1,000億，看起來是累積比較多，如果就保基金能夠擴大使用範圍，基本上，我們內部也在檢討。","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我們反而要思考這麼龐大的基金，怎麼樣有效的運用，能夠真正的回饋給勞工，這才是議題。上午大家談似乎育嬰留職津貼要吃掉整個就業基金，這個是假議題，事實上，它占的比率，大家如果看到整體，它占基金規模的情況是微乎其微，而且整個趨勢都還是在下降，雖然現在申請的人多，但因為少子化，所以整體還是在下降，所以本席認為大家不用過於憂慮這個問題，這不是真正該擔心的問題，而是收了這麼多錢以後，未來怎麼樣積極的規劃，例如就保基金裡面有一個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跟提早就業獎勵津貼，這兩項事實上都是回饋給勞工，怎麼樣可以在這個部分給得更優渥，特別是像職業訓練的部分，如果臺灣要轉型，本席認為對勞工最有幫助的是今天透過職業訓練讓他從原來被淘汰的技能，變成學到一個新的技能，他就可以在這個社會立足，本席希望你們回去檢討現在整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還有你們怎麼樣促進他們就業的部分，是不是你們規定的條件還是過於嚴苛，或是給的內容還沒有到位？本席認為這一塊才是翻轉臺灣這些勞工有機會跟未來新科技世代接軌一個很重要的力量，他們不會被淘汰，且可以藉由勞動部具體的支持與協助，他們將來其實是有一技之長，可以在這個社會有工作的角色，不會被社會淘汰，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你們應該要思考的，現在就保基金這麼龐大，你們應該要好好的規劃，好不好？","陳部長雄文：是，職業訓練津貼確實是可以強化。","王委員育敏：因為它占整個的比率非常低，一年的支出大概只有占3.4%，如果是對勞工有幫忙的，本席希望能夠多蒐集一些失業勞工親身的經驗，他們覺得這些錢用在哪些地方，對他們來講會有最具體的幫忙，就可以大刀闊斧的使用這筆基金，好不好？","陳部長雄文：好，謝謝。"],["主席（王委員育敏）：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延續剛才召委講的就保基金中有關職業訓練津貼部分。農委會有推廣一個百大青年農民，百大青年農民是表示在全省每一個務農的區塊有優良表現，農委會派遣一個專業技術來輔導百大青年農民的需求，本席認為陳部長應該用這樣的概念，既然有這個部分的金額，就可以撥用一部分的金額，以類似農委會扶植農民，鼓勵年輕人進駐農業工作方式，就可以讓這些年輕人和從事農業的老人接軌。部長看法如何？"],["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有提供勞工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鄭委員汝芬：沒有錯，就是類似用這樣的概念。"],["陳部長雄文：對。","鄭委員汝芬：農委會的這個政策，今年是第2屆，每年可協助100個青創的年輕人再從事農業這個區塊，每年扶植100名，今年是第二年。那天我遇到農改場場長才知道這個訊息，你們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協助從事技術而表現優異者創業或謀職。在職訓局這個區塊，你們可以用這個方式讓他們有實質的技術和專業能力。","陳部長雄文：委員這個建議很好，我們會參考農委會推動的方式，其實我們本來也有一些，但是不知道彼此之間是否能夠接軌，例如我們有推動創業貸款……","鄭委員汝芬：比如說，年輕人借了200萬，心裡會有壓力，你們要如何協助他們？農委會是一次到位，派農業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這些年輕人2年，在整個種植生產的過程中為他們解決疑問，當他們最好的朋友，年輕農友遇到問題可以隨時請教這些專業人員。","陳部長雄文：我們的創業貸款也是類似這樣的模式，由於創業貸款有非常多不同的產業，我們會找到相關業別的專家去輔導。","鄭委員汝芬：就保基金在技職訓練這一塊，真正培養出在職場上工作的專業人員可說是寥寥無幾。"],["陳部長雄文：我們每年去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的都得到很多獎項。","鄭委員汝芬：這些選手多半是在技職學校例如彰工或永靖高工，由老師提供指導再去參加比賽，並且擁有這麼優異的成績。你們有沒有去統計，這些人有多少在職場上工作？媒合多少件？這些年輕人要在工作上展現一技之長，這樣才是有效益的。","陳部長雄文：確實如委員所說，這些曾經參加國際或國內比賽的選手，只要有得獎，很快就被訂光了。","鄭委員汝芬：沒錯，我們就是希望這樣。","陳部長雄文：對，很快就被企業搶走了。","鄭委員汝芬：關於以就保基金訓練職場上需要的人員，你們在這方面能拿出多少成績？你可不可以很驕傲地說，我們今年訓練了1,000位，有800位在職場上已經媒合了，你能這樣大方地講出來嗎？","陳部長雄文：精密機械在中部是很重要的產業，我們開班訓練出來的學員，只要是有結業的，百分之九十幾都被企業訂光了。","鄭委員汝芬：精密機械欠工欠得非常厲害，你們應該訓練更多的人才來媒合。其他傳統產業欠工的情形也是非常嚴重，以焊接工為例，晚上如果再加個班，一個月可以領到12萬元。可是雖然月薪高，很多人擔心眼睛會受傷，現在科技這麼進步，你們可不可以幫他們找眼部的防護設備？你要把這些訊息讓年輕人知道，幫他們想到，幫他們照顧到。這個待遇這麼高，年輕人還會到澳洲去當台勞嗎？還會去part time打工嗎？一定不會的。","陳部長雄文：現在問題在於，我們開焊接工的班常常是招生招不滿，因為年輕人認為這是很辛苦的。","鄭委員汝芬：那是由於他們沒有看到願景，只聽到傷害啊！你們如果真的要照顧這些年輕人，讓他們學習一技之長，就要到學校去散播種子。","陳部長雄文：是，我們確實要加強這部分。","鄭委員汝芬：這樣才能真正落實培育焊接工人，另外還有車床工，現在建築工人一天2,500元也沒有人要做。","陳部長雄文：對，現在找不到人。","鄭委員汝芬：你如果沒有讓年輕人看到願景，他們就不會願意去做。所以你要提供誘因，讓他們知道有些企業家就是這樣起家，最後當了老闆。技職學校的概念就是這樣，我們給他們希望和願景，請問部長是不是要媒合這個區塊？","陳部長雄文：剛才委員提醒的部分，我們會努力，讓年輕人知道這些工作的願景是……","鄭委員汝芬：部長要如何個努力法？你要實質去做，「努力」只是空話，你們應該和教育部配合，到職校主動出擊。","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和很多學校合作，在學生畢業的前兩年開設就業學程。","鄭委員汝芬：從數據來看，高職畢業生和一般企業的媒合率很高，大學的媒合率反而沒有高職來得高。","陳部長雄文：現在大學太多了，每個人都是大學生，不願意做比較……","鄭委員汝芬：這是有數據的，我們不要去批評學生，應該教他們如何釣魚，給他們願景，好不好？"],["陳部長雄文：是。","鄭委員汝芬：就保基金有這麼多經費，現在勞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好像很慚愧，其實他們本來就該領，不要說他們領到勞保要破產，好像公務人員領十八趴領到公保要破產。你們對這樣的話題要儘速澄清，讓勞工朋友勇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鄭委員汝芬：謝謝部長。"],["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討論上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失業給付所占比例還高，這是什麼現象？根據媒體報導綜合看起來，最近是近5年來失業率最高的。"],["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失業率最低的。","徐委員少萍：啊！對！最低的。如果失業率低的話，那麼失業給付相對就會減少，這是很好的現象啊！如果要做比較的話，育嬰津貼相對是增多的，我覺得在現今少子化的情況下，本來就應該儘量鼓勵大家生產，這都是好現象，對不對？其實這都是大環境造成的，那種現象只是一種假象，其實也是可喜的，畢竟最近是處於失業率最低的狀態中，請問現在的失業率是多少？","陳部長雄文：現在只有3.89%，上個月3.95%。","徐委員少萍：現在失業率已經低於4%了，就國家經濟發展的立場而言，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勞動部應該要大力宣導才對。以前失業率高的時候，大家都在罵政府無能，現在失業率已經降到3.89%，卻沒有看到你們宣導什麼。現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失業給付還要多，這應該是好現象，大家應該感到高興才對，失業率越來越低，生小孩的人越來越多，這不是很好嗎？目前失業率已經是最近五年來的新低，對此勞動部要不要加以宣導？政府必須長期經營，和其他國家相較，我們的失業率真的算是低的，大家可以去看看美國、日本、韓國的失業率是多少。像這種好事就應該加以宣導，每次都有人罵馬政府無能，當政府有能的時候，為什麼政府官員不好好宣導呢？","另外，就保基金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促進就業的積極性，當然它有很多功能，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津貼、提早就業津貼、健保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等，原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不包括在內，但因為少子化演變為國安危機，將來勢必會影響到國家整體的勞動力，為了提升我們的競爭力，所以現在已經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納入。但是部長不要忘記就保基金的主要功能乃是在促進就業、希望大家都能就業，請問你對於目前3.89%的失業率滿不滿意？","陳部長雄文：當然我們希望失業率越低越好，不過這也必須配合經濟的活絡及產業的調整與轉型，這樣就會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徐委員少萍：雖然現在的情況很好，但是能不能保證以後一定很好？我們必須未雨綢繆，好還要求更好，發放失業給付乃是消極的作為，我們應該加強勞工就業的技能，希望每一個人都有工作。剛才你曾提到板模、車床這些工作現在都找不到人做，對不對？"],["陳部長雄文：對。","徐委員少萍：接著本席想請教林所長，現在林所長到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任，主要的工作是負責勞工的安全衛生，讓勞工都能有良好而安全的工作環境。記得本席去年也曾帶領本委員會的委員到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參觀，原本我並不知道這個研究所到底在做什麼，參觀之後才瞭解這是一個研究單位，這樣的研究單位就是為了讓勞工有安全而良好的工作環境。為什麼現在沒有人要做車床？為什麼沒有人要做「黑手」的工作？就是因為工作環境不好嘛！雖然薪水很高，但是工作環境不好、又熱又髒，請問這部分是不是也涵括在你們的研究範圍之內呢？"],["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林所長說明。","林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委員在去年帶領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到勞安所來參訪，關於委員剛才提及的問題，其實這是勞動部一項很重要的政策，目前這方面是由職安署主責，同時我們也會提供技術上的協助。就像委員剛才所說的，我們必須設法讓3K產業變成3C產業，透過環境及機器設備的改善，再加上一些職業訓練，其實就有可能可以改善環境，讓年輕人願意投入。","徐委員少萍：很多年輕人都不願意從事3K產業，你們應該研究如何將3K產業的環境變好，就像你剛才所講的，包括機器更新、空間規劃、空調改善、降低噪音等等，其實這方面的工作環境是可以改善的。薪水那麼高，為什麼大家不肯去做？就是因為工作環境不好嘛！本席認為這應該是你們未來必須積極研究的工作。"],["林所長三貴：謝謝委員。","徐委員少萍：另外，除了正職的工作之外，如果還有一份薪水低於基本工資的兼差，當失業的時候，因為有這份兼差，所以就領不到失業給付，請問這樣公平嗎？也就是說勞工有兩份工作，一份是正職，另外一份是兼差，而且兼差的部分還得繳交健保補充保費，該繳的費用都繳了，但是當他失業的時候，卻領不到失業給付，原因在於勞工有兼差、有收入，所以就領不到失業給付。本席認為我們可以仿照歐洲的制度，對於失去全職工作但有兼差的勞工，他們還是會發放部分的失業給付，可見他們已經發現這個問題了。如果兼差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的話，就應該像歐洲一樣，給予部分失業給付才對，但是我們國家……","陳部長雄文：最近我們已經做了一份清楚的解釋令，也就是說，勞工有兼差，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的話，我們還是可以發放失業給付。"],["徐委員少萍：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可以這麼做是嗎？"],["陳部長雄文：這是最近我們所做的解釋令。"],["徐委員少萍：什麼時候可以開始請領？"],["陳部長雄文：這是我上任之後一段時間……","徐委員少萍：這是最近才做的解釋令對不對？很多民眾根本都不知道，請問你們有沒有宣導？其實很多人都曾遇到這樣的狀況，如果只是因為兼差領了一、兩千元，結果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這樣真的非常不合理。"],["陳部長雄文：只要低於基本工資還是可以請領。"],["徐委員少萍：低於基本工資就可以領取全額的失業給付是嗎？"],["陳部長雄文：會扣掉部分的……","徐委員少萍：當然該扣的就要扣，這件事情我們都不知道，這應該是你上任之後才同意的。","陳部長雄文：對，我們做出一份解釋令。","徐委員少萍：另外，目前有300萬勞工都有投保勞工保險，但並沒有投保就業保險，我覺得這是一個遺憾，本席希望這方面能夠有配套措施。目前自營作業者有300萬人口，有些人是拿著幾萬元的本錢去做小生意，由一、兩個人負責經營，但他們卻沒有辦法投保就業保險。","陳部長雄文：他們自己就是小老闆，所以……","徐委員少萍：他們可以當小老闆，但也可以當勞工嘛！"],["陳部長雄文：我們將其列為自營作業者……","徐委員少萍：雖然你們所說的道理很正當，但是你們把這300萬名的勞工當成300萬名的老闆，我想這樣也不太恰當，很多自營作業者都是拿著五、六萬或十萬元以內的本錢在做小生意，推個車子就變成自營作業勞工，如果你要把他們想成是老闆，那就是你的官僚作風啦！你怎麼不把他視為勞工呢？我提出的這個議題，請你們去研究，提出一個配套。這些人是自營作業，資本可能只有10萬元、20萬元，全部都化為烏有，又不能加入就業保險，他們的人生一點保障都沒有。請你們研究看看，提出一個很好的配套，讓他們加入，謝謝。","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就業保險法中，我們用就保基金來支援育嬰留職停薪是非常不得已的狀況。我記得上一屆和上上屆，我們就不斷地在討論這件事情，當時黃淑英立委是婦女團體的代表，她一直想要推動育嬰留職的制度。但無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中央政府就是找不到多餘的錢，黃淑英委員迫不得已只好和勞工團體討論，希望就保基金可以支援。本來勞工團體是非常反對的，因為就保基金的設計完全是為了支撐失業勞工，它肩負著國家的任務、資方的責任，當然，勞工自己也有出錢。後來黃淑英委員對勞工團體朋友說，我們支付的對象是加入勞保的懷孕婦女勞工，這些婦女勞工在懷孕、養育小孩的階段是處於準失業狀態，勞工團體聽到黃淑英委員這番論述就勉強同意。所以當時我們講得非常清楚，保險人的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在3歲以前，才可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至於現在的狀況，部長應該非常清楚，目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數額已經大過於失業給付了，你能不能把數字告訴大家？"],["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詳細數字我請羅局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去年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數是62,000人；申請失業給付的是59,000人。"],["田委員秋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是62,000人；申請失業給付的是59,000人？","羅局長五湖：對，這是去年的數字。"],["田委員秋堇：金額呢？","羅局長五湖：從1月至11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57.7億元；失業給付是57.5億元，兩者相當接近。"],["田委員秋堇：分別是57.7億元和57.5億元。我今天早上有和黃淑英……","羅局長五湖：這是指失業給付的部分。其實失業勞工還有職訓費用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目前參加職訓的有兩萬多人，如果把這些費用都納入計算，育嬰津貼僅占總給付額的42%。失業者除了失業給付以外，他參加職訓會有職訓津貼……"],["田委員秋堇：所以那57.5億元都不包括職訓費用？","羅局長五湖：對，不包括，純粹是失業給付。","田委員秋堇：好，那我瞭解了。不過我想這就是當時勞工團體擔心的事情，早年申請育嬰留職津貼的人不多，大部分是服務於公家單位的人才敢申請。現在因為少子化的關係，大家對於懷孕的婦女也很尊重，所以申請的人越來越普遍，這一點我也支持。從民進黨執政以後，我們就不斷、不斷地努力，老實講，育嬰留職津貼都是黃淑英委員在推動的；後來王如玄前主委把它當成國民黨的政績，我們也沒有話講，反正這是國家應該做的好事情。但現在有一個問題是，我們對這些錢精算的結果到底是什麼？目前就保基金沒有問題，所以大家就認為大放送沒有關係；問題是，未來20年之後會變成怎麼樣？","陳部長雄文：當初成立就保基金有幾個考量，其中之一是為了處理大量的失業潮。我們在98年曾經有這樣的經驗，那一年就保基金總共花了三百多億元。我們現在有九百多億元，大概可以應付3次這樣的狀況。由於目前每年收入和支出相抵，都還有盈餘可以繳入……","田委員秋堇：部長，我不是反對用就保基金來支付育嬰留職津貼，我現在要討論的是道德風險。我今天有和黃淑英委員通過電話，因為當時這個制度幾乎是她一手推動的，所以我必須尊重她。我問她對於改為半年的看法為何？她舉了一個例子，如果我有個親戚是公司的老闆，我要進入他的公司、變成他的勞工是非常容易的，所以當我懷孕3個月時，我只要成為他的員工，我生小孩之後就可以領3年的育嬰留職津貼。","陳部長雄文：6個月，她可以領6個月。","田委員秋堇：對，就是小孩子滿3歲之前，她都有機會申請。黃淑英委員覺得這樣會照顧到很多老闆的親戚，而不是真正的勞工，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性平法修改成半年，我們沒有意見；可是你現在要修的是就保法，當時繳費的利率、投保1年等各種設計都是大家精算的結果，若要修改就保法，就會牽涉到津貼的給付問題。其次，如果修改育嬰津貼的話，可能有人會認為失業給付也應該改為半年，你們到底有沒有整體精算過連動的結果？現在勞工要領失業給付時，必須符合求職登記14天內無法推薦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條件，已經有委員說連這項規定都可以取消了！","陳部長雄文：我們上次估算過，如果把現行的1年調整為半年，1年會增加10億元的支出。目前我們每年還有幾十億元的盈餘，應該是可以支付，沒有問題。","田委員秋堇：我想請教的是國家的育兒政策究竟是什麼？育兒津貼不斷地膨脹，就保基金補貼的條件越放越寬，這就是我們國家的政策嗎？我們國家認為育兒政策就是這樣嗎？所有的福利都是易放難收的，我相信以後只會更寬，你們到底有沒有精算過？未來就保基金還會像現在這麼多嗎？20年後還會像現在這麼多嗎？難道只要基金規模夠大，錢就儘量花沒關係？"],["陳部長雄文：其實我們現在用錢還是很穩重和審慎的。","田委員秋堇：我知道，但是我相信20年後，我絕對不會是立委，部長也可能高升，我們都不會在這個位置上，所以我們要為15年後、20年後打算，至少要先精算到15年後。你今天只給了我們4張A4紙，完全沒有精算啊！","陳部長雄文：精算是每3年1次，我們在明年……","田委員秋堇：我們要修法，你就要精算啊！","陳部長雄文：對，我們今年就會精算。目前我們還是依照上一版精算的結果來推估，但是今年元月精算機制就會啟動，精算報告會在今年下半年提出來。","田委員秋堇：我建議在精算報告出來之前，不要任意變動條件，除非你能針對各委員修法的版本做精算，並提前繳交精算報告，為什麼？因為立法時，我們必須非常清楚地面對所有的可能性，大家都知道福利是易放難收的，你把它改成半年之後，萬一哪天出狀況，你要調回1年是非常困難的！到時候你是要調高收費費率，還是要怎麼辦？你要告訴我們，萬一到時候財務出狀況，你們要怎麼處理？倘若你們認為20年內都不會有問題，這也沒關係，就精算給我們看嘛，好不好？","陳部長雄文：是，我們今年會啟動精算的機制。","田委員秋堇：因為本屆還有2個會期，這個法案很有可能會在我們任內通過。你剛才是說精算結果要等到今年底嗎？","陳部長雄文：對，我們現在……"],["田委員秋堇：太慢了吧？你至少應該先針對我們的版本進行精算。","羅局長五湖：報告委員，精算的定義很嚴謹，需要精算師協助。對於每位委員的版本，我們都有在精算的基礎上進行財估。"],["田委員秋堇：財估的結果也沒有給我們啊！","羅局長五湖：像剛才報告的「半年會增加10億元」就是財估的數字。這不是精算，因為精算的定義是很嚴謹的。","田委員秋堇：如果那不是精算，你們的財估又是怎麼做的？","陳部長雄文：財估是指估算如果改為半年的話，符合申請資格的人會增加多少；而這些人當中，又有多少人會申請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此計算，結果大概是10億元。","田委員秋堇：部長，我們現在要立法，你沒有估算20年，起碼也要估15年啊！","羅局長五湖：因為就業保險是短期的，所以通常只精算6年。法令有規定……","田委員秋堇：不對！包括未來的人口估算、會有多少人來申請育嬰津貼、如果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也調為半年，情況會變成怎麼樣等等，這些都要估算。你現在只估半年，但是立法之後，法律又不是只執行半年！","陳部長雄文：我們是估未來6年。就保基金的部分，我們是根據就保法估未來的6年……"],["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認為未來6年內都夠？","陳部長雄文：1年大概會增加10億元的支出。目前基金規模近1,000億元，且每年收入和支出相抵是有盈餘的，在這種情況之下，目前看起來，在未來6年是沒有問題的。","田委員秋堇：我覺得這樣的估算太短，就保基金是勞工的一個安慰和保護傘，因為他知道現在的錢還很多，萬一失業的話，他們還有這個靠山（雖然只有半年），所以我覺得只估半年是不夠的，你們應該精算而不是粗估，而且估算的時間要拉長，至少要估15年。如果真的要精算的話，你們需要多久時間？半年？","陳部長雄文：報告大概要到今年8、9月才會出來，現在已經要啟動了，正在招標，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來協助。","田委員秋堇：報告要到8、9月才會出來？主席，我建議等到他們的精算報告出來之後，再繼續進行逐條討論。","主席：好，下午大家可以再來討論，謝謝。","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就業保險這個社會安全制度所產生的abuse（誤用），勞動部有沒有進行專案研究？"],["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什麼？","許委員添財：因為低薪會對經濟、社會及各種市場產生相當多的後遺症。其中，在勞動市場上，因低薪而產生的後遺症，與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就業意願、勞動供需有莫大的關係，你們有沒有針對低薪引起的效應進行研究？","陳部長雄文：目前就保基金，第一個是保障……"],["許委員添財：你們有沒有對實務面進行研究？你們認為abuse（誤用）的現象可能有哪些？"],["陳部長雄文：目前並沒有什麼誤用的狀況。"],["許委員添財：沒有？"],["陳部長雄文：今天討論最多的就是用在……","許委員添財：我不是指今天討論的議題。唉！你對勞動市場要進行觀察、研究啊！舉例而言，低薪會造成就業意願低落，很多勞動者寧可想各種辦法領取失業救濟金，也不願意繼續辛苦工作，所以他可能會辭職或工作態度很差，如果他和老闆有交情，老闆就乾脆解聘，讓他失業！失業之後，他當然就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反之，如果薪水高的話，雖然辛苦一點，但他還是會珍惜這份工作，工作態度和意願都會比較高，這樣老闆也不會認為這個人不好用而解僱他。像這樣的情形就是一種abuse（誤用），所以你應該去研究、統計，看看勞工在職期間、工作時間的總平均有沒有縮短；流動率有沒有提高？這是一個相當專業、需要詳細研究的議題，要先找出問題之後再來探究原因，純粹是因為低薪這個基本問題所造成的，還是有其他因素？還是說雖然低薪這麼嚴重，但是其他方面我們設法去進行一些補救，讓他們流動性不會那麼高、不會動不動就設法要來領取失業救濟金？這是一個。","而跟低薪有關的就是臨時工、派遣工這些非典型就業，這些非典型就業人員為什麼要屈就？有關係的就是卡奴、卡債族，他們沒辦法正當、光明正大地就業，因為他們光明正大就業就要被扣薪，本來薪水就很低了還被扣薪那怎麼過活？所以他們就屈就！也沒有參加勞工保險，就只是臨時工；而老闆因為缺工所以也就將就，老闆因為省錢所以樂得這樣做，這就是後遺症啊！再來是外勞的問題，本勞怕辛苦、薪水又低，但是對外勞來講，這份薪水對他們來講夠高了！來臺灣工作幾年就可以回他們的老家、回他們的祖國，去購屋置產、養兒育女，所以他們犧牲6年或是幾年，就樂得輕鬆啊！","以上這些都是臺灣勞動市場被扭曲、因為低薪而造成的後遺症嘛！這個時候你說「要僱用本勞，僱不到的時候才僱外勞」，所以很多本勞他們就是要來蓋個章，蓋這個章對他們來講，是要表示他們有找工作但是找不到；而對老闆來講，也不得不蓋個章給他們，因為要僱不到本勞的時候才能僱外勞。這是環環相扣的事情，整個制度被abuse了嘛、被誤用了啊！而你們沒有用專案去研究？新的勞動部長就要解決舊的勞動市場問題，所以要先研究，不要沒有準備就來，也不要來了以後還不準備。","所以我問的這個問題非常嚴重，臺灣的勞動市場再這樣下去，製造業當然沒有一個好的環境、一個好的勞動供給條件，讓它能在臺灣永續經營，因此技術一發明之後，很快就往外移植、就跑掉了！技術發明得越多，企業家就出走得越多、臺灣的勞工就越可憐！所以勞動部當然要負起經濟發展、社會安全的責任啊！經濟部它只偏重經濟發展就可以了，但是你要兼顧經濟發展啊！因為你掌管了重要的生產要素─人力這部分嘛！你有研究嘛喔！有沒有？你們一年委託多少研究案？由國科會（現在的科技部）補助的研究機構、關於勞動經濟學的專家做了多少這方面的研究？這是實務啊！還有失業期間的長短、在職期間的長短等等，這些也都要研究，不是表面的流動率而已啊！要就流動率的內涵在這兩方面做深入的研究，去看看有沒有什麼變化啊！所以不要動不動就說經濟不好、成長率低是因為「國際因素」！","所以確定的是臺灣經濟在沈淪，政府要負的責任重大啊！以上這些都是老問題了，其他國家都經驗過了，他們對於自己的問題曾經在不同的階段做過不同的研究，所以「對策」是需要立法的時候要重新修法，而不是儘量討好啊！現在大家很同情失業者，因為勞工太可憐了，既低薪又找不到工作，而且工作環境那麼差、工作保障那麼欠缺，臺灣是勞工的地獄、資本家的天堂啊！怎麼會變成這樣呢？資本家說「我們是無爹無娘的，政府不照顧我們，我們就自求多福、自找生路，所以再危險的國家都要去賺錢啊！」怎麼會變成這樣呢？沒有答案？好！告訴你了！謝謝。"],["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現在勞動部不錯、很有guts，動力也充足，不只是要週休二日，還要把14種職業排除適用於責任制，而且各項措施解決得不錯，華隆案也很好。"],["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蔡委員錦隆：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這14種職業過去有一些根深柢固的作法，如果政策能夠落實、確定，這14種行業的受僱人員都能夠獲得政府德政的好處，我想人民會有感的啦！"],["陳部長雄文：是。","蔡委員錦隆：希望你要澈底執行。像廣告業大部分還是責任制，反正就是要做到好為止，那怎麼辦？銀行業或是其他的也一樣，我想是不是請勞動部去監督這14個行業，希望政策能夠落實，要讓人民有感，好不好？","陳部長雄文：是，這個我們一定會努力，既然把它……"],["蔡委員錦隆：好的政策一落實就是要人民……"],["陳部長雄文：對。"],["蔡委員錦隆：要真的去落實啦！"],["陳部長雄文：好。","蔡委員錦隆：這個我希望你再加油。商業週刊報導引用全球最大人力顧問公司針對亞太地區薪資調整的報告，指出我國在2015年各國預估整體調薪排行榜中，調整幅度只有4.1%，是倒數第3名，不僅落後東南亞各國，也落後於新加坡（4.5%）、香港（4.5%）、韓國（5%）、中國（8.3%）等亞洲先進國家；它在報告裡面寫了一句對臺灣的評論，它說「臺灣已成為一個惡性循環的國家」，部長你聽到這句話後有什麼感想？","陳部長雄文：我想確實在過去這一段時間內，由於產業的調整或是產業的出走，讓我們一些比較能夠創造較高附加價值的產業不在臺灣發展，所以就沒有辦法提供勞工比較高的薪資，這個現象是存在的。","蔡委員錦隆：部長你這個回答我不滿意啊！因為到去年9月底為止，全部上市公司的利潤增加了40%，而我們的薪資調整是倒數第3，坦白講，這次人民在投票上就已經展現出那種年輕人相對剝奪感的這種危機出來！我們顯然沒有真的體會到人民對於自己的危機在哪裡、未來的前途在哪裡的那種感覺。我們看到連補習班的師資，新加坡都來這裡挖我們的牆角、挖我們的人才，中國大陸也向我們的人才招手，世界各國都希望臺灣的人才能夠過去，為什麼？因為我們的薪資太低，不只是我們基層勞工的薪資低，連中高階層的人都已經是低薪族啦！","部長，這個才是重點，我們現在不只是有派遣工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人力總處應該要馬上去處理，但是現在顯然還沒有結果，我們講的時間快到了，趕快去解決！如何跟企業喝個咖啡、聊一下薪事，這個是很重要的，但是顯然效果不彰，我們有看到幾個帶動的例子，但是沒有辦法帶動成長、沒有辦法帶動薪資調整，坦白講，人民無法享受到經濟成長的果實，這個有害於我們人才的培育跟留住人才的這些計畫，會造成我們經濟跟人才兩邊都搖搖欲墜。部長，這個才是重點啦！","陳部長雄文：是，這個我們也注意到了，所以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整體低薪的問題，當然我們行政院整個內閣大家都在努力，像經濟部還有我們勞動部，基本上我們會積極對勞工的職能加強訓練，希望提高他們的職能，那麼他們在就業的時候就可以領到比較高的薪資；當然基本工資也是我們的一個工具，我們也已經做了一些處理。","蔡委員錦隆：講到基本工資，雖然剛剛才調整，但是本席認為最有效的還是調整基本工資，我提出一份調整基本工資10%的提案，就是把基本工資調整到21,200元，並且把時薪從120元調整到126元，一下子馬上就有32位委員連署，這表示什麼？這個才是民意啊！部長，你鼓勵企業調整薪水，有幾家給你回應？事實上跟人民的感覺差距還很大！企業利潤增加40%，調整的卻只有4.1%，你不覺得這樣的話我們勞動部努力是不足的？坦白說，自從你上任到現在，雖然你的專業不是在勞工這一塊，但是你能夠把這部分做得那麼好、法令瞭解得那麼透徹，我滿佩服你的！但是這部分的重點、精髓所在，是不是請勞動部應該要更透徹地來關心我們的勞工們？","陳部長雄文：是，我想剛剛委員講的利潤那部分我們也有做過研究，企業的利潤分配到股東或老闆的部分確實是有成長，但是分配給勞工的部分是下降，我們從中間也看出了原因，就是這中間企業的過度投資也有問題，因為政府有一些獎勵汰舊換新的免稅政策，使得企業會過度投資，這些都是問題。","蔡委員錦隆：利潤增加4成、補助又增加了，但就是薪水調不起來嘛！"],["陳部長雄文：對。","蔡委員錦隆：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調高薪資嘛！本席提出調高基本薪資的方案，你有什麼看法？本席一提出來馬上就有32位委員都連署了，同意要調高基本薪資10%到21,200元，請問我們勞動部部長有什麼看法？","陳部長雄文：關於基本工資的調整我們有一個審議委員會，我們現在也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也正在打算要研訂一個公式出來，現在已經在委託研究，希望……","蔡委員錦隆：我們3個月開1次會、檢討1次，既然我們現在每一季都超過原來的預估，那就是可以調整啦！","陳部長雄文：沒有，我們3個月開1次會的那個是工作會議，我們準備在今年9月開正式大會的時候會做調整。","蔡委員錦隆：我知道你們薪資調整委員會的功能，但是這個如果用每一季來檢討的話，就是應該要適時地來調整，我們不是要讓企業混不下去，而是看到企業界增加了這麼多利潤，但是員工薪資卻增加得這麼少，如果這些經濟成長的果實不能跟員工一起分享的話，如何留住人才？這個才是重心啊！對不對？大家應該一起成長才對，而且這些是員工打拚出來的，應該跟員工一起分享嘛！不是這樣嗎？所以本席才會提出調高基本薪資，以及臨時工時薪由120元調高到126元的建議，應該我們勞動部部長要很贊成、支持才對啊！","陳部長雄文：這個我們會研議，因為必須要兼顧勞方跟資方的立場、希望形成共識，所以我們會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裡面討論。","蔡委員錦隆：本席剛剛講了，年輕人就是沒有感覺到未來，還有相對剝奪感的問題，這些剛剛不是已經講了嗎？所以我們應該要有更前衛的思維，來符合我們現有的經濟狀況跟勞動市場薪資不對稱的部分嘛！所以我們是不是請勞動部要能夠放開胸懷、讓我們的勞工能夠共同一起來享受這個經濟成長的果實？好不好？","陳部長雄文：對，這個目標我們會努力來追求。","蔡委員錦隆：所以本席提出這個方案，我想勞動部應該大力支持才對，好不好？"],["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1、","據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陳情，該會於去（2014）年接獲某印尼籍移工之姐來電檢舉，其弟被仲介公司誘騙，告知若以男性看護名義申請來台工作，仲介費較低，不料其來台後，竟被安排至農場工作，每天工作16小時以上，整月毫無休假，月薪卻僅有19,000元，扣掉每月服務費及須還款之貸款，根本所剩無幾。","而該移工雖早於去年10月經其姐向1955檢舉，同月經移民署查獲違法工作，然嘉義縣社會局竟將此移工繼續交由誘騙其來台之仲介公司安置，該公司後竟仍要求該移工至另一農場違法工作，經移工拒絕，該公司立即表示不再提供該名勞工居住處所，並將該名勞工趕出，不久後又威脅要通報其為逃跑移工，經過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協助，該移工才獲准至該會安置，此案並經嘉義縣社會局認定可補助庇護期間之經費。","之後，該會並主動連繫兩位亦遭同一仲介公司以相同手法誘騙來台之移工，由此觀之，顯為一集團性涉及人口販運之犯罪行為，但此次嘉義縣社會局不但逼迫兩位移工回到仲介公司，繼續其許可外之工作，且於此期間毫無任何調查行動，更未對該公司進行任何處罰，若此非官商勾結，則何謂官商勾結？甚者，該局更拒絕補助該會安置受害移工庇護期間之經費。","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二星期內，徹查前述事件，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並提供陳情人相關協助，如對安置費用之補助及移工轉換雇主之相關事宜，且針對該仲介公司與嘉義縣政府社會局相關人員調查其有無違法事實，若有，應立即開罰或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以有效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避免台灣國際形象受損，並彰社會公義。"],["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我們建議在最後一段的文字上做調整，基本上我們會處理。關於最後一段文字的調整，建議修正為：「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一週內提供陳情人相關協助，如對安置費用之補助及移工轉換雇主之相關事宜。並於一個月內，徹查前述事件，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其他部分就維持原來的文字。","主席：我想這樣應該可以，第1案就照上述建議文字修正通過。","進行第2案。","2、","據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曾因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之臨時工及相關助理之勞動權益，由於校方漠視相關勞動法令，甚至公然違法，而通過一項決議，內容略以：「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一、澈查前述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舉，若查證屬實，應立即開罰。……」","復查，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即以此為據，於去年（2014）年12月4日至國立成功大學進行勞動檢查，並明確與校方表示：除計畫兼任助理仍有討論空間外，如專案工作人員、臨時工（含工讀生）及獎助學金教學研究助理等，皆被定義具勞工身分，均須納入勞健保。","但查，國立成功大學卻於當年12月24日第774次主管會報會議中決議，除專案工作人員已依相關勞動法令執行，竟遲至2015年2月1日，才願為臨時工（含工讀生）加勞健保，甚者，已由職業安全衛生署確認具勞工身分之獎助學金教學研究助理，更為避免擴增費用，而做出：「建議教務處要求各系所增列教學實習為必要課程……，避免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被定義為具有勞務對價關係之勞工身分。」之離譜決定。","爰要求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一星期內確認計畫兼任助理之勞工身分，另據該校當次會議所作之決議，已顯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之實，故應於兩星期內，徹查國立成功大學是否有違法之舉，若查證屬實，應立即開罰。"],["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主席：陳委員要補充說明，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勞動部，你們是不是遇到國立大學就卻步？好像聽說你們進不去是嗎？有這個事情嗎？"],["主席：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傅署長說明。","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不至於有這種事情，我們依勞檢法去檢查，應該不會有這種困難。"],["陳委員節如：有沒有去檢查？"],["傅署長還然：有。","陳委員節如：你們是派地方政府去檢查嗎？這個是屬於當地的嗎？這是國立大學，但它是屬於你們或是屬於當地勞工局……"],["傅署長還然：我們是那個……"],["陳委員節如：要去做勞動檢查的範圍……"],["傅署長還然：對……","陳委員節如：這個國立的單位，是你們要去實施勞動檢查？","傅署長還然：對，上次是請我們做嘛！勞動部我們就是南區……","陳委員節如：不是，你們勞動檢查業務是怎麼樣去分？國立的單位是你們要去檢查？"],["傅署長還然：沒有、沒有這樣。"],["陳委員節如：沒有這樣子嗎？"],["傅署長還然：勞動檢查機構也可以做勞動條件檢查。","陳委員節如：好，那你們南部也有勞動檢查機構嘛！"],["傅署長還然：有。"],["陳委員節如：聽說碰到國立大學、名校你們好像就……"],["傅署長還然：不會啦！我們依勞檢法它不會拒絕的。"],["陳委員節如：啊？進不去……"],["傅署長還然：依勞檢法它拒絕可以罰15萬元。"],["陳委員節如：進不去是嗎？"],["傅署長還然：不會。","陳委員節如：我這個議題是讓你們有理由可以進去，是要幫助你們處理這件事情，你們長久以來一直都沒有處理；我記得上次有一個政大的案子，你們也是這樣子。其實現在民間的部分你們抓得很緊，只要1週上班超過20個小時或是幾天就算是要依勞基法加入勞保，可是在學校的情形卻是一直在剝削這些年輕人、一直沒有讓他們加入，這個是非常錯誤的！這個建議你們沒有問題吧？"],["傅署長還然：沒有問題、沒有問題。","陳委員節如：好，謝謝。"],["主席：第2案照案通過。","進行第3案。","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2014）年11月失業率為3.89%；政府為解決失業問題，實施擴大就業方案，諸如：微型創業鳳凰計畫、臨工專案等計畫。但藉由擴大就業方案而回歸職場的比例仍偏低。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微型創業鳳凰計畫」之檢討報告，包括實施具體成效、如何強化措施等內容。"],["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在倒數第3行的地方我們有跟提案委員報告過，後段部分原來是「要求勞動部應於『一週內』……」，建議改為「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其餘文字不變。","主席：好，第3案照上述建議文字修正通過。","進行第4案。","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其中第1項第12款的內容為：「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的相關作業指引要點。"],["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主席：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傅署長說明。","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建議「一週內」是不是可以改為「一個月內」？另外，後面的「指引要點」中「要點」兩個字建議刪除。","主席：好，第4案照上述建議文字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全部處理完畢，接下來繼續進行詢答。","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們今天就「就保法」的部分，我先在這邊提幾個問題，看看部長對修法的立場是怎麼樣。","第一個問題，就保法第十一條規定失業給付必須要等待14天，那目前規定「14天」的立法理由是什麼？"],["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當初規定14天，是希望失業者在這一段時間內能夠再積極地去找工作，如果在這一段時間內能夠找到工作，那就不用啟動申請失業給付的程序；當然有部分失業者表示在14天之內大部分還是找不到工作，所以希望失業給付能夠在7天之後就可以先領到，讓他們在生活上可以有所支持。情形是這樣子。","楊委員曜：那「7天」的修法方向，你們……","陳部長雄文：「7天」的話，我們目前表示可以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因為行政作業上大概還是需要一些時間，所以「7天」的話，我們原則上可以接受這樣的修法。","楊委員曜：對，因為把14天改成7天事實上是有一定道理的。這個14天或是7天的起算點，都是已經跟公立機構提出就業輔導的申請了嘛！對不對？它的起算點是這樣子嘛！假如說它原本規定14天的立法目的，是像部長所講「也要求失業者自行去尋找工作」的話，因為它的起算點事實上公部門已經介入了，所以有很大的程度傾向於其實公部門的責任應該會大於失業者才對，也就是在工作媒合這部分，公部門的責任應該是會大於失業者才對，所以把時間縮短，不論是就原始的立法目的來看或是從救助的角度來看，確實是一個比較正確的修法方向。","請問從7天後開始申請，等到失業給付的錢撥下來，事實上大概要多久？從申請開始到錢撥下來大概要多久？"],["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第14天到了……"],["楊委員曜：申請嘛！","羅局長五湖：它就做失業認定，然後把資料傳給勞保局。"],["楊委員曜：對、對、對。"],["羅局長五湖：勞保局會在1個禮拜以內把錢匯到他的帳戶裡面去。"],["楊委員曜：1個禮拜的時間其實速度算是夠快了。"],["羅局長五湖：是。","楊委員曜：第二個問題，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領取，必須保險人就保1年才可以，那這個「1年」期間的立法理由是什麼？","陳部長雄文：過去我們都是要被保險人在3年之內有1年的投保期限，如果她要生產的話，我們就給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就是說她在從事工作的時候懷孕了，必須是在1年之內才可以，是以這個角度來考慮。","楊委員曜：假如縮短為6個月呢？因為我看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申請留職停薪條件的規定，在去年已經從年資1年改為半年了。"],["陳部長雄文：現在已經改為……"],["楊委員曜：那申請津貼的部分一併改為半年可以嗎？","陳部長雄文：是，因為今天有委員提案，在我們評估之後，認為性平法那邊已經從1年調為6個月了，所以我們這邊如果要從1年調為6個月，基本上我們是支持的。"],["楊委員曜：勞動部是同意的、支持的？"],["陳部長雄文：對。","楊委員曜：現在一樣是有關孕婦的問題，在就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是規定兩種情形，一種是雖然沒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也可以申請給付；一種是因傷病診療而持有證明的也可以申請給付。但是因為懷孕本身並不是生病，假如她因為懷孕而沒辦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諮詢或是職業訓練，能不能也讓她申請失業給付？你懂我的問題嗎？","陳部長雄文：她如果懷孕的話，一般婦女懷孕時我們都會給她產檢假或是各種檢查的……"],["楊委員曜：假如她因為懷孕了……"],["陳部長雄文：除非是她的情形真的很嚴重、不能上班；現在安胎等情況都可以請假。"],["楊委員曜：請假啦！","陳部長雄文：都可以請假，我們還是希望她不要離開職場。"],["楊委員曜：就是可以請假也可以留職停薪。"],["陳部長雄文：對。"],["楊委員曜：可是她假如因為懷孕了所以……"],["陳部長雄文：這種狀況是不能認定為失業啦！因為她還是……","楊委員曜：不是，假如說她已經離開職場……","陳部長雄文：如果是離開職場，當然就可以認定了。","楊委員曜：她離開職場了，而且離開職場不能因為是懷孕哦！假如她離開職場是因為懷孕所致，那雇主可能會受罰，不過那可能是另外一個問題嘛！對不對？"],["羅局長五湖：我知道委員的意思是說她如果要去做失業認定的時候……"],["楊委員曜：對。","羅局長五湖：如果她正在生病，就沒辦法去就業服務站做失業認定嘛！"],["楊委員曜：生病這個部分是……","羅局長五湖：目前假如是懷孕的情況是不行啦！目前的規定是懷孕或不舒服等情形並且有醫生證明的，因為沒辦法到就業服務站找工作……"],["楊委員曜：單純懷孕不行？","羅局長五湖：那就要繼續再做認定，第二個月還可以領。"],["楊委員曜：對喔！","羅局長五湖：目前是在懷孕的情況下，還要有一些不舒服等等的證明才可以。","楊委員曜：這個我是可以接受的，這部分就是提出來討論而已；這個我大概可以接受，因為單純懷孕可能還是可以從事一般的事務才對。","羅局長五湖：對，還可以找工作啦！"],["楊委員曜：所以就沒有辦法開方便之門。","最後一個問題，我們在失業給付的部分最多是發6個月，假如他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最多可以發到9個月。","陳部長雄文：9個月，對。"],["楊委員曜：你們會不會考慮把獨力負擔家計的人也納入延長的部分？"],["陳部長雄文：這個我們可能要精算一下財務的負擔。","楊委員曜：要精算一下，事實上獨力負擔家計的人，他的需要其實是很迫切而且很必須的，因為全家就只有他一個人在工作，而且他也失業了，假如他在原則的6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內可以找到工作，那當然是OK！萬一他沒有辦法的話，請你們回去研究看看，這個部分能不能也比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一樣可以延長為9個月？好不好？","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去瞭解、研究一下。謝謝委員。","楊委員曜：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及廖委員國棟都不在場。","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本席今天要跟你探討的是登革熱防疫過程中所衍生出來的請假問題，我們希望能夠為目前登革熱疫情最嚴重的高雄市民請命。","我先提一下登革熱的嚴重情況。去年是大流行，103年登革熱從5月就在高雄市前鎮區出現，包括苓雅區在內，這些都是本席的選區；據統計，到今年的1月5日為止，全國總共已經有1萬5,466例，其中的1萬4,988例（占97%）是分布在高雄市的35個行政區，另外有478例是分布在其他的18個縣市，總共有超過1萬5,000位市民或是國人深為登革熱所苦。現在的防疫規定是只要有發生登革熱病例，病患所在的那個社區、那個里就要進行噴藥，而且噴藥是依法有強制性的，防疫單位會在2、3天前就在住戶家門上張貼要進行噴藥的通知；住戶如果不在家，它可以夥同警方強制開鎖進去，所以大部分的民眾都會選擇在家接受噴藥。","在這個過程當中，就公務人員的部分而言，銓敘部其實有提出解釋，雖然這不適合請公假，但這是為了配合政府登革熱的防疫作為，所以可以適用家庭照顧假的範圍，可以請5天的家庭照顧假而不必扣薪，可是勞工就完全沒有，所以勞工就必須要用自己的事假或是特休假，可是那部分就沒有薪水可以領，因為請事假是不能領薪水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地方的工會或是民眾有多次的陳情，可是就我們的瞭解，勞動部認為這部分是屬於衛福部的權責，因為是要配合衛生機關去處理的事情，所以就跟勞動部無關，可是事實上這樣的法令，也就是要求不能夠請公假的法令，又確實是由勞動部主管。所以我想請教部長，有沒有可能真的跟衛福部展開協商，看看要怎麼樣啟動修法程序，讓被迫配合政府進行登革熱防疫噴藥這件事情也可以有請公假的空間？"],["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劉司長說明。","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現在請公假大概就是照各該行為所依法令去處理。"],["趙委員天麟：對。","劉司長傳名：如果說環境衛生法規有這項強制性規定的話，我們都可以這樣做，譬如說現在法務部有一個觀審條例，當民眾要去擔任陪審人員的時候，在相關的法令裡面就會規定要給他公假；至於要不要給工資的那部分，那可能要再加以討論。","趙委員天麟：但是現在沒有，現在就是沒辦法。","劉司長傳名：所以衛福部那邊如果說可以的話，我們也會去跟衛福部表示……","趙委員天麟：它現在的規定是必須屬於法定傳染病、被迫隔離這種很嚴格的標準，這樣才能夠請公假。"],["劉司長傳名：對。"],["趙委員天麟：那這個情形不符合。"],["劉司長傳名：是。","趙委員天麟：但是你要想到，這其實是配合政府的防疫作為，除非是對自己的家被別人破門而入不予理會，可是通常都不會嘛！通常當事人一定會想辦法在家，要不然鎖被破壞了、東西有沒有被偷也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要提醒一下這個數字，總共是1萬5,466例，那就代表很可能會有超過1萬個以上的社區、家庭（有些可能會重複）其實會面臨到這個問題耶！等於是有好幾萬的國人（市民）備受所苦，他們可能就要一直請假！在這種情況之下，因為已經有民眾多次陳情希望衛福部想辦法，所以部長願不願意承諾你們會趕快跟衛福部協商？看看是要用函示的方式還是真的啟動修法程序，因為登革熱這種事情我相信近年內不可能根絕，它是每年都會來的，只是有沒有大流行的差別而已，所以這對高雄市的市民來講是每年都必須面對的，當然也不只是高雄市的市民而已，還有478例是全臺灣其他18個縣市的國人都會遇到的問題。你可不可以展開這樣的協商？"],["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這個建議很重要，我們會立刻跟衛福部協商，假如說可以在傳染病防治法裡面加以規定那是最好，或者是用某些法令詮釋的方式。因為過去在SARS發生的時候，也曾經為了SARS訂了一些特別的條例來處理這個事情……"],["趙委員天麟：嗯。","陳部長雄文：所以是有前例可循，我們會儘快地找衛福部來討論，看看用什麼模式來處理這樣的問題。","趙委員天麟：好！這件事情很希望你們能夠儘速，我們在這邊先不約束時間，因為高峰期其實已經過了，冬天到了，所以時間沒有那麼急迫了，但是今年的夏天很快就會再來，在時間上你要掌握，你知道這個東西的急迫性。","陳部長雄文：我知道，我們會儘快處理。","趙委員天麟：好，我們希望有個目標，既然登革熱是短期間無法根絕的重大疾病，而且是一定要配合政府公權力進去噴藥的話，我們希望能夠爭取到勞工也有公假的空間，讓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謝謝。"],["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李委員貴敏、周委員倪安、盧委員秀燕、楊委員瓊瓔、鄭委員天財、蔣委員乃辛、黃委員偉哲、劉委員櫂豪、邱委員文彥、廖委員正井、陳委員淑慧、陳委員亭妃、王委員惠美、賴委員振昌、葉委員金鈴、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個禮拜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的協商，本席沒有參加，沒有去的原因是基本上我們的立場還是有點差異，現在看起來好像是把工資債權提高跟抵押權同等的位置，墊償也擴大到退休金和資遣費，但是是6個月。大家都稱讚這是一個進步，我們也看到你上任的這些日子以來，解決了幾個大案子，大家也都很肯定你。但是我想要看的是，對行政院提出墊償和債權提升這件事情，以華隆大園廠為例，試算給我們看，到底拉到跟抵押權同等位置以後的分配情形是如何，結果你們不願意算給我看，我請福祉司私底下估算給我們看，也不願意。他說，不知道其他銀行債權的比例是多少。怎麼會不知道呢？這裡面就有，我手中的資料是法官的判決，是法官的資料，華隆案大園廠分配的所有細則都在這裡。有關債權優先順序我們就不多談了，像稅務局等等都是優先債權，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光是一般的普通債權，抵押權還是放在工資債權的前面，基本上法官就是這樣判的。","我要問你的是，你現在所講的平等，到底是怎樣的平等呢？請你們試算給我們看，你們居然拿不出來，我覺得這是相當大的遺憾，所以我認為什麼優先、把債權提升到平等、墊償擴大等措施，都是一個虛的政策。為什麼呢？因為處處充滿了妥協。在這個妥協裡面，我們要問部長，我們可以期待每個部長都像陳雄文，每個部長都願意去拜託銀行施捨、可憐這些工人，請銀行回捐出來，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嗎？工人所仰賴的、倚賴的，不是國家的法律制度，工人仰賴的是一個救世主，一個有良心的部長，一個部長去拜託願意妥協的銀行施捨出來，這樣的解決方式是可靠的嗎？","同樣的道理，你算給我們看，什麼叫做工資債權跟抵押權同一順位？以太子汽車為例，太子汽車銀行的抵押債權是200億，勞工債權是7億，同等的比例，同樣的位置來分配，200億加7","億，是","207","7","207","7","一樣也是稀釋掉了，所以我們說，看似進步，其實還是非常的妥協和不能接受啊！部長，你說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這件事情，金管會反對，所以跟你無關，是金管會的問題，可是再多一點的擴大墊償，至少是勞動部可以做的，擴大墊償這件事情就跟金管會都無關了，不是嗎？"],["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剛剛的指教，我簡單說明，以大園廠為例，大園廠就是抵押權……","林委員淑芬：部長，你不要報告這個，因為我的時間有限，當我行文給你們，要求你們試算給我們看，你們就只回答這4行字，告訴我們沒有辦法試算。現在你叫他們詳細的試算給我看，我覺得這就是一個溝通的誠意，現在我要跟你講的是，工資債權應該優先於抵押權，小蝦米沒有辦法在大鯨魚的水塘裡面存活，他的債權還是一樣被稀釋掉，現在我們靠的是墊償的擴大，在墊償擴大的這端，這些錢對資方來講是非常的低，萬分之十、萬分之十五，真的都很低，一頓吃飯錢而已。","陳部長雄文：我同意剛剛委員的說法，所以，當初我來的時候，他們認為基金墊償是沒有辦法……"],["林委員淑芬：不願意。"],["陳部長雄文：不願意。"],["林委員淑芬：你來之前都還不願意。","陳部長雄文：對，他們不願意。","林委員淑芬：所以你現在的作為是我們肯定的，但是我們不能仰賴一個救世主啊！如果今天的部長不是陳雄文，是過去的潘世偉、王如玄，他們也是不願意啊！所以我們今天要給勞工什麼？要給勞工一個好的國家保障，就是法律，而不是給他一個永遠的陳雄文啊！","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的修法也是希望一步一步來，先把墊償的範圍擴大，擴大到資遣費跟退休金都可以有6個月，這算是跨出一大步！","林委員淑芬：我問你，這樣的墊償擴大增加了6個月，以現在華隆案大園廠為例，協調的勞工可拿回8成的債權，你有沒有去算過，如果華隆案不是你去協調，照現在要修法的制度，算起來他是拿回來多少？"],["陳部長雄文：其實這是可以算的。","林委員淑芬：對呀！可以算，你算算看啊！"],["陳部長雄文：依據第二十八條……","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請你算，結果你們不算給我看！","陳部長雄文：他們只是說頭份廠不能算，大園廠是可以算的，因為大園廠的債權……","林委員淑芬：要他算出來給我們看，但是他不肯給我們看耶！","陳部長雄文：大園廠這邊初步算，整個債權，就是抵押權加上勞工的債權是45億，45億拍賣22億，勞工的債權是7.8億，算起來他可以分到3.75億。但是我現在跟銀行要了4.2億，是多要了一點。也就是假設是依照第二十八條的精神，他可以分到3.75億。","林委員淑芬：現在我就要跟你講說，對，你的法修過了，事實上，大園廠算一個比較優良的債權，因為它的抵押品還滿高的……"],["陳部長雄文：對。","林委員淑芬：現在假設你的法修過了，連大園廠這種有豐厚抵押品的，配回來的錢都不及於你私底下跟人家協商的。所以這個法通過以後的保障性，也不及於你現在私底下協商的。","陳部長雄文：我再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的修法還有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擴大墊償範圍，那個墊償範圍如果是6個月的話，我們算過了，如果他們是1,000個勞工，大概可以……","林委員淑芬：所以我說你們要試算給我們看，你在這裡跟我報告，我的時間就沒有了。","陳部長雄文：我就是在跟委員報告，如果他們的薪資以3萬元來算，那邊大概也可以分到1.8億。","林委員淑芬：我早就叫你們算給我們看，你們不算給我們看，到現在你才要講。好，我再問你第二個問題，移工安置的問題。前幾天我們開了記者會，男性看護工全台灣這十年累積起來大概有數千個，有幾個？","陳部長雄文：現在還留在台灣的，有一千七百多個。"],["林委員淑芬：只有一千七百多個嗎？"],["陳部長雄文：過程裡面大概有兩、三千個。","林委員淑芬：1,700個，有幾個是真正從事看護工作的呢？","陳部長雄文：他申請的都是看護工，那天委員開了記者會，是有被濫用的情況，我們……","林委員淑芬：不是濫用，是集體造假，政府包庇！","陳部長雄文：對，這個……","林委員淑芬：是集體造假！你現在回答我，1,700個裡面，以機構聘僱的是幾個？以個人看護聘僱的是幾個？"],["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一千七百多個裡面，大概有十幾位是幫傭，其他都是看護工。"],["林委員淑芬：家庭跟機構的？"],["廖署長為仁：這個資料我們馬上再查一下。","林委員淑芬：我那天開了記者會，你們到現在還沒有查？這麼簡單的事情，到現在還沒有查？","廖署長為仁：那個資料我們有查到，但是我們沒有帶在身上，我們只查了幫傭跟看護工兩類的分別。","林委員淑芬：幫傭跟看護工，機構的有幾個？家庭的有幾個？你相信家庭會請一個男性看護工嗎？除了有特殊需求的，我們認為有可能，絕大多數99%的男性看護工，正常的個別家庭會去請男性看護工嗎？現在被查到的這家公司道道地地的就是偽造、不實，找人頭申請，至少他的公司外勞發現至少有幾十名都是假的，要吊照、要撤照的耶！","廖署長為仁：對，我們都在查了，一個月內絕對會查。","林委員淑芬：已經幾天了，你現在還在查？我再問你……"],["廖署長為仁：都交辦了。","林委員淑芬：現在我再問你，部長，我講最後一件事情，這一個案件他們是假的，外勞連一天都沒有到雇主那裡去，進來台灣的第一天就開始非法打工，因為他們是領15,840元的薪資，但是他的工時是16個小時，所以他們無法忍受，想要逃跑，逃跑以後，仲介跟他講，我要舉報你黑工。他說，我要申請1955庇護。在外面流浪3個禮拜。仲介說，你再回來，否則我要給你舉報了。外勞還被人家要脅，不回來的話要舉報。外勞說，你叫我去養豬？我是一個穆斯林耶，我怎麼去養豬呢？你叫我工作16個小時，我是家庭看護工耶！結果他們就集體逃跑，打民間NGO的電話要求安置，地方政府卻不允許他們到民間去安置，這件事剛才也有委員提案了。現在講到地方政府一路包庇，去訪視的時候門就關起來，我說這是結構性的包庇，門關起來，第二天用電話訪視，雇主申請人對他講說，我要轉換這個人，不用這個人了。模式都一樣耶！先到他家，門關起來，第二天電訪就說我不要用這個人，我要轉出。我可以合理懷疑，這一千多個就開始在打黑工，這是一個結構性的人口販運，工作跟他的酬勞不對等，用詐騙的手法許可他入境，然後地方政府包庇，就這樣的在台灣流竄，這是台灣整體管理上的一大漏洞。我現要講的是，當他們要求到NGO去安置，地方政府說我要帶回，地方政府就是包庇業者，跟仲介合謀勾串的人，他說他要帶回。然後我們在職災勞工常常也發現，外籍勞工已經要求NGO庇護、安置，因為他是職災，跟雇主關係很差，結果你們還是責成雇主帶回，他就是沒有辦法忍受雇主，所以才要跑出來，才要求安置，結果你們要仲介跟雇主帶回，這不是要逼迫移工逃跑嗎？部長，你知道台灣有多少逃跑的外勞嗎？"],["陳部長雄文：現在大概有四萬多。","林委員淑芬：四萬多，將近1成，四萬多逃跑的外勞，有多少是因為這種行政與制度的不善而逃跑的？這個逃跑是台灣社會的問題，所以我現在要講，部長，我希望你回去檢討，檢討我們的安置規範，應該要把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不是優先讓雇主或仲介帶回去安置，應該要先尊重外籍移工的意願，如果他選擇到NGO裡面，你不應該為了成本請雇主帶回去。我為什麼今天要講這件事情，因為牽扯到錢嘛，我說就業安定基金，每個人申請外勞繳的這些就業安定基金，有一百多億，我們希望把這個一百多億的錢釋放出來，安置這些外勞，這是適當的，為什麼呢？因為你安置了外勞，等於把守、承擔了社會責任和風險，你把關好了，讓四萬多人在台灣外面晃來晃去不知道在幹什麼，這樣的風險也是全台灣人要買單，把安置的經費增加。部長，你願不願意增加安置的經費？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法規裡面要優先安置，尊重外籍移工的意願，尊重他要安置在NGO，還是要回原雇主，而不是優先讓原雇主帶回。這個制度可不可以全面性的檢討？","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指教，我想我們針對委員舉發的案子，我們已經設了一個專案，我是說所有這1,700個，分佈在幾個農業縣市，農業縣市為什麼會請那麼多的外勞看護工，這都是有問題的，所以我們會全面清查。"],["林委員淑芬：是。","陳部長雄文：第二個，我們現在發現部分的地方政府，沒有遵照我們所定的規範來執行，包括剛剛說的安置，我們本來就要求要尊重外勞的意願，優先安置在我們的安置所……"],["林委員淑芬：你們的法條裡面並沒有說以外籍移工的意願為安置……","陳部長雄文：這些文字不足的部分，我們會修正。","林委員淑芬：你們回去修正，那顯然未來這種經費需求是增加的，而我們的就安基金是足夠的，我們的錢要給人家，這就是我們必須付出的社會成本啊！"],["陳部長雄文：是。"],["林委員淑芬：這些錢也是他們進來的時候繳的。"],["陳部長雄文：這個部分我們會做檢討。謝謝。"],["林委員淑芬：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簡委員東明、呂委員玉玲、陳委員歐珀、林委員德福、羅委員明才、陳委員明文、吳委員秉叡均不在場。","今天的詢答到此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蘇委員清泉等18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馬委員文君等25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蔣委員乃辛等22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江委員惠貞等25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二、被保險人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離職事項。"],["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吳委員育仁等22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王委員育敏等25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準用前三項之規定。但有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原因，致收養關係未經法院認可者，應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八日起算。","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主席：現在進行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逐條審查。","處理第二條。第二條有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及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主要是隨著組改而更改中央部會的名稱，將現行條文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通過。","接下來處理第十一條。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修訂「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二、被保險人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離職事項。"],["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徐少萍　　鄭汝芬"],["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林淑芬"],["主席：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第十一條依照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的文字通過，也就是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受益合格期從「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把失業給付的等待期從「十四天」改為「七天」，並將離職事由改以款列的方式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離職事項。對於以上修正，我們都同意。","至於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將失業給付的保險年資從「一年」縮短為「六個月」，事實上，與日本、德國、韓國等等世界各國相較，我們設定的年限已經夠寬鬆了，其他國家都是兩年內有1年的加保年資，才有資格領取失業給付。如果把現行規定的3年取消，我們擔心也許有些勞工的失業期間早就超過3年以上，譬如5年前已經累積了年資，他們都可以來領取失業給付，這會增加財務的支出。我們設定3年或其他國家設定2年的規定，都是為了鼓勵勞工積極就業，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還是維持「一年」。而且就其他國家來講，他們的設定都是以受益合格期的一半為給付期間，也就是說，如果設定為1年，其給付期間為6個月。假設以陳委員的版本所提的6個月的話，像韓國就縮短為3個月，事實上對勞工來講反而不利。","另外，對於吳委員育仁建議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孩童年歲從3歲提高為4歲，我們認為3歲以上的孩童在一般公私立的幼兒園都可以直接照顧，建議這個部分能夠審慎考量。以上簡單報告，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本席版本所提的半年，剛才司長建議仍維持1年，是不是？"],["主席：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對，因為其他國家的受益合格期如果是兩年……","陳委員節如：那第二款「提早就業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的部分呢？","石司長發基：關於那個部分，委員並沒有改。","陳委員節如：這個部分還是「三個月」，我只有改第一款，是不是？"],["石司長發基：對。","陳委員節如：為什麼你建議不要修正為「六個月」？請你再說明一遍理由，韓國是改成3個月。","石司長發基：譬如德國及日本都規定至少加保1年才夠資格領6個月，等於是二分之一的原則；韓國是加保18個月可以請領3個月。換句話說，沒有加保6個月就可以請領6個月的，所以我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維持現行條文。"],["陳委員節如：也就是「一年」？"],["石司長發基：是。","陳委員節如：對於維持「一年」，我沒有反對。接下來是把「十四日」改為「七日」，我的版本好像都拿掉了。","石司長發基：就這個部分，像國際勞工公約第168號提到，等待期還是要維持7天。沒有一個國家是沒有等待期的。","陳委員節如：我再想想看，本條先保留。","主席：我們讓陳委員再想一下，第十一條保留，我們先處理後面的條文，待會再回頭處理。","繼續處理第十九條之二。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修訂「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徐少萍　　鄭汝芬","主席：這項第十九條之二的修正動議為本席所提，主要是鑑於現行有些收養家庭有試養期，就是孩子會與養父母先試行居住一段期間，但是照顧孩子的養父母如果在工作，一樣有這個請假的需求。本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是允許養父母即使在試養期間也可以享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權利，但是後面加了一個但書，就是未來如果因為個人的因素導致法院沒有認可收養，他們應該要返還所受領的津貼，我想這也是合理的。","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委員的修正動議。","主席：不曉得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第十九條之二的修正動議已經印給大家了，這條修正動議條文是讓在試養期的收養父母也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第十九條之二就按照修正動議通過。","接下來處理第二十條。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第二十條，我們同意。"],["羅局長五湖：（在席位上）第二十條是配合第十一條的修正。","主席：第二十條是配合第十一條的修正，第十一條要修正通過，……","羅司長五湖：（在席位上）第十一條要先修正通過，才有第二十條的修正。","主席：對。因為如果第十一條修改成「七日」開始給付，才會從「第八日」開始計算。所以第二十條先保留，待會回過頭來處理。","繼續處理第二十五條。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第二十五條，我們也同意，這是配合第十一條的修正。"],["主席：所以第二十五條也保留。我們現在回過頭來處理第十一條。","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基金是就業保險基金，你們現在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進來，並規定加保年資只要年滿「六個月」就可以請領，可是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卻一定要加保年滿「一年」，我覺得這個不太公平吧？"],["主席：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這兩者還是不一樣，我剛剛已經先報告過了，整個失業給付……","陳委員節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只有加保滿「六個月」，對不對？","石司長發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是配合性平法，性平法已經修正了，為了避免勞工請假的時候沒辦法領到這筆津貼，所以這裡也配合修正，將「一年」修正為「六個月」。","剛才也報告過了，各國的通例都是被保險人盡到繳交保險費的義務一段期間之後才可以領取失業給付，而其給付都是繳交保費受益合格期的一半。","陳委員節如：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也是要繳交保險費，他就不用加保年滿「一年」。為什麼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的加保期只要「六個月」？"],["石司長發基：因為這個部分是配合性平法。","陳委員節如：我覺得不太公平，請解釋一下。"],["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其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部分就算沒有修正，對勞工的影響也不是很大，因為性平法規定勞工在請育嬰假期間仍可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有6個月，可以繼續再參加6個月，假如此時還在育嬰留停期間，一樣可以再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是把那個時間往後拉而已。但是失業給付不一樣，只要一沒有工作，就沒有繼續參加勞保，也沒有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所以兩個制度的設計是不太一樣的。這裡把「一年」改為「六個月」，其實只是為了不要讓他們一開始請育嬰假的時候就不能請領這項津貼，要等到6個月以後才能請領，只有這個差別而已。","主席：對，在孩子年滿3歲以前，他們都可以請領這項津貼，所以兩個屬性的確不太一樣。","陳委員節如：我還是再考量看看，我要看看勞工團體的意見，等一下。"],["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失業給付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我們都要考慮有所謂的道德風險，以前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加保期訂為1年的時候，也是怕勞工一加保就立刻懷孕而不工作等等，擔心會有這樣的風險，但是不要忘記：第一、育嬰假是訂在小孩3歲以前，雖然今天也有委員提要4歲，但不管怎麼說，都有一定的年齡限制；第二、今天生育小孩，是一輩子要養這個小孩，有沒有人會為了貪圖幾個月或半年的時間而和老板對賭，工作不到1年就懷孕生產？我不曉得過去會不會有這種想法，但起碼以前在立法的時候，其實是這樣思考的，怕有這種所謂的「道德風險」，可是目前不是，現在基本上是不想婚，結婚之後又不想生。","今天早上我在提案說明中也講了，我們希望想盡各種辦法，讓社會上有一個共識，不但要多生孩子，而且生了之後，還要能夠好好地養。本席在101年的時候，曾經拜託當時的陳院長責成衛福部無論如何都要把免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的錢弄出來，讓5歲以下的孩子，既然好不容易生出來，就要讓他們能夠好好活下去。簡單的講，我們所有的思考軸心，都是這個樣子。既然性平法已經修法通過了，當然希望在就業保險法中，也能夠比照去做調整。","至於失業給付，講起來人的運氣很難講，可能學習的專長不符合市場需要，人生總有很多不同的際遇，但失業給付的保險，必須參與一定年限之後，才可以做這樣的給付，我覺得如果國際慣例如此，就不要拿來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做對照，這是兩碼事。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了育有4歲以下兒童之父母可以請領留職停薪津貼，但你們認為不要提高年齡限制。我建議放寬到4歲，是希望父母能休息2年、可以領半年的薪水，其實都一樣，我只是把3歲放寬到4歲，從小班放寬到中班，因為5歲是大班，這樣子而已。"],["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建議修正的文字是「四歲前依性別平等法」，也就是說，如果照委員的文字，還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可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是訂3歲，委員這裡提高到4歲，就不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這樣兩邊會不一致，在3歲到4歲的育嬰留職停薪不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情況下，在執行上會有窒礙。其實對勞工的影響來講，如果他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大概在小孩3歲以前，就會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且我們已經實施5年了，所以不會有來不及、現在要去補做的，所以這部分還是繼續維持，才會跟性平法比較一致。","吳委員育仁：我會這樣提，是因為性平法通過之後，我們要修正就業保險法時，才想到這個問題，就是在3歲、4歲部分，是不是可以做一個微調？當然，這部分牽涉其法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必須同步解決，所以你講的也是有道理，但當時是一個先後的順序，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通過之後，我們要提這個法的時候，才想到放寬到4歲，所以我希望你們重新評估看看，既然牽涉到性別工作平等法，我也願意以後在提那個法修正的時候，才把4歲的部分拿出來，這樣才能夠一致，避免性別工作平等法是3歲，這邊又是4歲，感覺上是怪怪的。我會這樣提是希望多放寬一些時間，讓婦女勞工有多一些機會，搞不好他把時間保留起來，照顧小孩子有多一些寬鬆的時間，他就可以多做一些陪伴，大概是這樣的想法。"],["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早上有提到，性平法規定要在同一家公司1年才可以，可是就服法沒有規定，所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只要加保6個月，就可以領6個月，但失業勞工一定要加保1年，才可以領6個月，請你們再想想看，我覺得這樣真的不太合理，所以我還是堅持我的意見。"],["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這兩件事其實不太一樣。"],["陳委員節如：怎麼不太一樣？","羅局長五湖：沒有人會為了領這6個月的津貼而特地去生小孩，但那個失業給付，他可能做半年，然後找個理由被fired，又去領半年，然後又做半年、領半年。報告委員，我們現在是加保1年可以領半年，從開辦到現在，最多是領到39個月。"],["陳委員節如：我沒有反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部分。","羅局長五湖：如果加保半年就領半年，這個影響太大。","陳委員節如：我現在只是替失業勞工爭取他們的權益，現在失業勞工一定要加保1年才能領6個月，是不是？","羅局長五湖：對。1年的年資領6個月，真的很寬鬆了。","陳委員節如：根據性平法，要在同一家公司1年，可是這裡就沒有規定，怎麼說他只能6個月呢？","羅局長五湖：現在性平法是規定，同一家公司是要半年，而且性平法是規定，這個老板要不要給他育嬰留職停薪假，所以一定要同一家公司的老板，才會承認他的年資，但失業保險只要有保費年資就算。其實他的年資就算不夠，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還是可以繼續加保，這樣年資也變成夠了，所以這裡有放寬，其實沒有那麼嚴重，可是失業給付如果一放寬，他只要做半年，就休息半年，然後再做半年，又領半年。"],["陳委員節如：可是他要加保1年啊！","羅局長五湖：對，我們現在是1年，但委員說要放寬半年，等於繳半年失業保險的保費，然後就領失業給付半年，再繳半年又領半年，這樣影響太大，而且會造成很大的衝擊。"],["主席：那個可能有道德風險。","陳委員節如：好，我保留我的修正動議，到院會再說。","主席：你保留修正動議，這整個條文就要保留了。","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失業給付的部分，是不是要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起處理？起碼現場沒有委員反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部分，雖然在性平法中規定，是要在同一家公司，但就保險來講，並不會管你在哪一家公司，對於保險的時間和你是不是在同一家公司，他不會跟你這樣清算的，只管你保險到底有沒有超過半年，所以相對的，我覺得這個部分，是相呼應的一個修法。","至於失業給付部分，我也不主張加保6個月就給付，事實上，我們應該鼓勵勞工穩定就業，而不是工作半年就換一個老板，這樣不管對他的專業度也好，年資計算也好，穩定度也好，政府都不應該做這樣的鼓勵，不管有沒有道德風險，我覺得這個部分，雖然看起來我們好像是幫勞工主張他的權益，為什麼人家的權益越來越好、越來越被保障，我們卻規定還要1年以上？可是問題在於，在就業方面，不管你今天是勞工身分或有其他工作職銜的身分，起碼要有1年的穩定度，我想真的不為過，所以這部分能否不要保留，今天就先不處理失業給付的部分，等到跟社會做更充分的對話之後，我們再來做處理？畢竟從1年減縮到半年，這中間可能要克服的問題還不少，更何況如果失業給付，再加上其他各項給付，能夠被給付的可能就不只是半年而已吧？"],["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身心障礙是9個月；45歲以上也是9個月。"],["江委員惠貞：對。","羅局長五湖：假如繳6個月，然後給他9個月，好像太……","江委員惠貞：對，而且就實例上來講，事實上，有這種個案的比例高不高？","羅局長五湖：領取36個月到39個月的只有3個人，最高是到39個月。","江委員惠貞：就是每半年請領、每半年請領的情況，目前只有3個人？","羅局長五湖：從88年到現在，已經十幾年了，在這十幾年中，等於6個月就請了6次多。","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沒有那麼簡單就可以領的，我早上已經講很多次了。"],["江委員惠貞：就業保險中的這一塊是不是可以先不處理？","主席：我覺得有共識的，可以先完成修法。","江委員惠貞：我們有共識的是不是可以先處理，至於失業給付這一塊今天是不是就暫時不處理？"],["主席：可以以後再來討論。","江委員惠貞：陳委員，如果你這一項保留，第十一條就要全部保留。"],["主席：後面的也都要保留。","江委員惠貞：全部都要跟著保留，本案就沒辦法出委員會。","主席：但其他的部分，大家都是贊成的。"],["江委員惠貞：對。","主席：而且7天的部分，大家也贊成，就是根據修正動議，求職登記7天，還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滿6個月可以開始請領的部分，這些有共識的部分，可以先讓它通過。陳委員，好不好？這樣不會整個都卡住，而且它也會涉及到後面蔣乃辛委員的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有修正動議，對不對？我說我的修正動議保留到院會，如果大家不同意，再來協商。你們不要以為，你們認定的失業是那麼簡單，我早上已經講過了，那個條件那麼苛刻，而且要非自願離職，你們才認定，認定的條件又那麼多、那麼多。你今天在說失業勞工的部分，我剛才拿出那個表，那個金額跟育嬰津貼是差不多的，並不代表現在失業的人很少，而是你們的條件太嚴苛，很多失業的人都沒有通過，是這樣子來的，所以今天我提議改成這樣，我覺得並不過分，我的部分就保留，然後到那裡再拉下來協商。","主席：陳委員，如果這個部分保留，會變成後面所有條文都要保留。"],["陳委員節如：那就保留啊！"],["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陳委員的意思，因為這是就業保險基金，重點是在就業保險。憑良心講，我不贊成把失業保險加保1年的部分改成6個月，我認為這樣不妥當。但是他會覺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都可以改成加保6個月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為什麼不也改成加保6個月？這個基金本來就是為了失業保險給付，所以覺得有點不公平，他的想法可能是這樣。可是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改成加保6個月，我覺得跟失業給付應該沒有多大關係，應該把它看成兩件事。他現在覺得就業保險基金是為了失業的人所設置的基金，但是失業給付反而要加保1年之後才能申請，而現在育嬰留職停薪部分，我們要把它改成6個月就可以申請，在此情況下，他覺得對勞工是不是有一點點不公平？可能就這樣想不透，既然他那麼堅持，大家想想看有沒有道理？","主席：因為這個沒有處理，以下的部分就沒有辦法處理，剛才只有通過兩條：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提案的委員……"],["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不在就不處理。","主席：對，如果提案委員不在，我們不處理。","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他就是想保留，怎麼可以這樣講？"],["主席：那就尊重在場委員的意見。","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你要尊重他，他講保留才離開的。","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現在還在處理當中，主席還沒有做成裁決啊！如果他堅持保留，就留在現場把這個案子處理完。","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那你們解釋看看，他已經表達說要保留了，我是沒有意見，只是認為他既然說保留，要不要尊重？","主席：我覺得對修法和整個勞工來講，比較有利的方向應該是就大家沒有爭議的部分。陳委員針對修改成7天，或對育嬰留職津貼變成6個月，都沒有意見，所以按照我們剛剛的處理，事實上，對於這個修正動議的版本，大家是沒有意見的，他並沒有反對這個，只是他提議請領失業給付的加保年限要改成6個月，大家不贊成，所以就議事上的處理，如果……","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他是保留哪一條，我不知道，但我剛才有講，我反對把1年改成6個月。","主席：剛剛陳委員提出要把失業給付的加保年限改成6個月，但多數委員都不贊成。","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我們現場委員是不贊成，如果要表示反對、保留或擱置，都在現場處理。","主席：我們的議案處理其實可以優先通過剛剛的修正動議，因為這跟陳委員的意見並沒有互相衝突的地方，就是先通過江惠貞委員所提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的修正動議。","我們現在先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第十一條，經過溝通之後，陳委員節如仍然堅持予以保留，因此就業保險法的條文必須分開處理。剛才所通過的條文包括就業保險法第二條的修正條文及第十九條之二的修正動議，亦即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修正通過，不須再交由朝野協商。關於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因委員尚有保留意見，因此以上三條條文保留交由朝野協商。","接下來進行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勞動檢查機關管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不利勞工行為或違反保密行為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主席：現在進行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處理第二條。","第二條也和組改有關，我想主管機關應該沒有意見吧！"],["張副署長金鏘：（在席位上）沒有意見。"],["主席：第二條照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及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也是名稱的更動，請問主管機關有意見嗎？"],["張副署長金鏘：（在席位上）沒有意見。"],["主席：第二十四條照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副署長說明。","張副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三十三條，關於「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的部分，其實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都有類似的規定，如果大家認為勞動檢查法當中也應該要增列相關規定，基本上我們同意可以增列。","但第三十四條有關處以刑罰的規定，這和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處以二萬元至三十萬元或處以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行政罰處分，將會產生競合的情況。另外，如果以第三十四條所規範的刑罰來處理，必須移送司法機關做裁判，可能需要一、兩年以上的時間，等到刑罰確認才能再裁處行政罰，就時效而言，將會緩不濟急。","基本上，我們同意第三十三條提案條文的規定，但是我們建議將第三十四條的罰則刪除。"],["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單位所提的意見應該是可以的，關於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確實目前在勞動檢查法當中，並沒有對於吹哨者的保障，如果能在第三十三條列入相關規定，一方面具有教育意涵，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大家知道在勞動檢查法的規定當中，對於申訴人不能有不利待遇或予以解僱，同時也要讓所有勞動檢查人員瞭解不能隨便暴露他們的身分。","針對第三十四條，本席將相關罰則從一般的行政罰鍰提高為勞動刑罰的位階，層次拉得很高。如果要分階段來做，也就是大家先體認有這樣的想法，而目前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也已經有行政罰鍰的相關配套，那麼就先這樣做做看。未來如果有必要，或是有人對於吹哨者有任何不利待遇或惡意解僱的話，我們再來考慮將其提高至勞動刑罰的位階，這樣也是可以的。","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勞動部勞動法務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尚志：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的部分，其實在勞檢法第十一條當中已經有相關規定，如果違反的話，目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也明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拘役或併科罰金的規定，也就是說，目前刑法已經明確規範就是直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勞檢法第十一條就已經明文規定「不得洩漏」，如果有所洩漏的話，就會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來處理。如果第三十三條增列第五項，而且將其放入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範當中，然後處以罰金的話，反而會有可以緩衝、比較輕微的感覺。","吳委員育仁：沒錯，就是因為這樣的道理，所以本席並不堅持第三十四條一定要列入罰金的相關規定，況且職安法及公務員的相關處罰規定都已經有所規範，因此第三十四條本席並不堅持，謝謝。"],["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通過。","第三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5時41分）"]],"block_lines":[1,6,6,9,27,27,31,32,32,33,33,37,42,42,51,52,54,55,59,61,62,64,65,67,68,69,69,70,71,72,72,73,74,75,75,76,77,78,78,79,80,81,81,82,83,88,88,89,90,90,91,97,100,104,111,111,112,112,114,114,117,117,122,130,131,134,145,146,148,149,162,163,164,165,167,172,173,175,177,189,190,191,192,193,196,197,199,201,207,215,217,220,221,223,226,229,230,232,235,236,237,238,244,254,255,265,267,275,280,287,289,290,292,298,318,321,322,324,325,332,334,337,340,341,342,343,345,346,347,353,356,359,361,362,363,364,365,367,369,371,380,389,391,399,407,408,411,412,413,414,420,422,423,425,428,429,430,431,440,450,451,457,458,459,468,469,472,474,475,477,478,479,483,484,485,487,488,489,490,491,492,493,495,497,501,502,503,509,510,511,518,524,525,526,528,529,530,531,535,536,538,539,542,543,544,546,547,548,549,553,554,556,558,560,564,567,568,572,577,579,584,585,586,588,590,595,596,607,611,612,613,618,620,626,633,634,640,642,643,649,651,654,656,659,660,661,662,663,667,669,670,671,672,673,674,681,682,689,690,697,698,708,709,716,717,724,725,732,737,740,746,749,751,761,762,763,765,766,767,771,773,778,781,782,788,794,795,798,802,808,811,817,819,823,827,829,832,834,835,836,838,844,846,852,853,854,861,864,866,869,871,874,875,878,881,893,896,897,898,899,900,902,908,914,917,918,921,922,927,934],"person_count":{"決議":1,"(三)第三十五條條文":1,"(十一)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1,"(十二)第四十條條文":1,"(十四)第四十三條條文":1,"(十五)第四十四條條文":1,"另通過臨時提案8項":1,"提案人":15,"連署人":15,"主席":69,"陳部長雄文":52,"楊委員玉欣":1,"陳委員節如":19,"羅局長五湖":10,"江委員惠貞":5,"劉委員建國":4,"傅署長還然":12,"主席（鄭委員汝芬代）":1,"主席（王委員育敏）":1,"鄭委員汝芬":1,"林所長三貴":1,"徐委員少萍":3,"田委員秋堇":7,"許委員添財":2,"蔡委員錦隆":2,"楊委員曜":15,"趙委員天麟":3,"劉司長傳名":2,"林委員淑芬":8,"廖署長為仁":2,"蘇委員清泉等18人提案條文":1,"第　二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2,"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1,"馬委員文君等25人提案條文":1,"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8,"蔣委員乃辛等22人提案條文":1,"江委員惠貞等25人提案條文":1,"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1,"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3,"吳委員育仁等22人提案條文":1,"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1,"王委員育敏等25人提案條文":1,"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1,"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1,"石司長發基":4,"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1,"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2,"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2,"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1,"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2,"張副署長金鏘":2},"persons":["決議","(三)第三十五條條文","(十一)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十二)第四十條條文","(十四)第四十三條條文","(十五)第四十四條條文","另通過臨時提案8項","提案人","連署人","主席","陳部長雄文","楊委員玉欣","陳委員節如","羅局長五湖","江委員惠貞","劉委員建國","傅署長還然","主席（鄭委員汝芬代）","主席（王委員育敏）","鄭委員汝芬","林所長三貴","徐委員少萍","田委員秋堇","許委員添財","蔡委員錦隆","楊委員曜","趙委員天麟","劉司長傳名","林委員淑芬","廖署長為仁","蘇委員清泉等18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馬委員文君等25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蔣委員乃辛等22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25人提案條文","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吳委員育仁等22人提案條文","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王委員育敏等25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石司長發基","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張副署長金鏘"],"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星期三）9時5分至15時41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