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星期四）9時14分至11時24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尤委員美女","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四)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五)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本案上次審查時決議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現在就針對這些保留條文繼續進行審查。大家手上都有衛福部所提供的103年12月25日整理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其中包括行政院提案條文、各提案委員的版本及綜合協商版本。","首先處理第四條。","針對第四條，司法院有些意見，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就第四條的部分，我們同意綜合協商版條文，至於有委員提案中要增加司法行政機關的部分，就是王委員育敏版本及吳委員宜臻版本的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一款，就這部分我們覺得司法行政機關所指並不明確，如果指的是司法院，在其他法律中好像沒有類似把司法院跟一般行政機關訂在一起的規定；此外，就主管具有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之建構部分，本院在每年辦理的庭長、法官、法院人員教育訓練課程中都已納入相關的課程，已經有在做了；就家庭暴力量刑標準部分，刑事廳也有在做處理，因為所謂的家暴刑事案件就是一般刑事案件加入家庭成員的關係，所以在各該刑事案件的量刑標準中都有做量刑標準化的工作；至於被害人即時通知系統部分，按照我們的理解，好像是指刑事的被告在停止羈押或假釋、釋放時要即時通知被害人，這在法院的部分就只有審理中羈押的被告這個問題，其他關於在偵查中的羈押或刑之執行之後的釋放或假釋，會變成是檢察官那邊處理的事情，所以把這樣的通知系統設在司法行政機關項下來主辦，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以上是司法院的意見。","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現在這裏最主要的是，在整個家暴事件中，司法機關其實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當然這一條在講的是所有這些主管機關到底是誰，我們在這個條文中將各個相關的主管機關都列進來，這裏就缺了司法這一塊，雖然法務部有進來，但大家會覺得整個司法環境是不是個所謂具有性別意識的司法環境？還有家庭暴力量刑的標準、通報系統等問題，在這整個系統中如果缺了司法這一塊，大家會覺得不夠，所以很希望能列在主管機關中。剛剛司法院所提的是，因為這裏是指行政的主管機關，而司法院並不屬於這一塊，若列在這裏面，在體例上並不適當。所以有沒有可能另加一項？"],["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建議就該做的事情以附帶決議來做。"],["主席：把它作成附帶決議的方式？","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對，就建構具有性別意識的司法環境這部分我們當然沒有意見，而且是我們一直在做的政策；量刑的部分稍後請刑事廳法官再作補充。至於即時通報系統部分，我剛才有報告過，可能大部分的工作都是在檢察官那邊，因為假釋、刑事執行完畢，或偵查中羈押的釋放，其實通知的人，被告是在檢方那邊，所以通知的權責應該是在法務部，如果要我們通知，我們是可以請書記官打個電話，但那只有在審理中羈押而被法官釋放的部分，即時通知系統若放在司法行政機關會怪怪的，因為我們占的比率應該是比較小的。","主席：這是整個網絡的問題，當然即時通知的部分在後面還會再提到，大家希望那個能在這個網絡中，因為網絡如果缺一個口，就會有危險。","李委員貴敏：召委，今天要處理的條文滿多的，我建議講重點好不好？我剛才聽到的，原來兩個委員提案有關司法主管機關的部分，許調辦事法官認為那個地方是不需要的，應回到綜合協商版，所以那地方應拿掉，本席也認同，畢竟司法院不是行政機關，那個我沒意見。"],["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是。","李委員貴敏：你提到什麼東西要用附帶決議？司法院就是司法機關，事實上不需要……","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它有提到要建立具有性別意識的司法環境，這部分我們本來就有在做，所以如果大院……","李委員貴敏：你說那個地方用附帶決議方式去做，好啊。","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是，我們覺得OK。","李委員貴敏：好，理解，這個本席也贊同。"],["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陳調辦事法官說明。","陳調辦事法官美彤：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一款，司法行政機關項下所要做的事情，在刑事廳的量刑系統部分，還有被害人通知部分，其實目前都已經在運作了，如果照剛才的提議作成附帶決議，我們建議就量刑部分使用的用語配合現行持續進行的，改成是量刑審酌參考事項，因為量刑是法官審判的核心事項，若用所謂的量刑標準，好像是在規制法官說，他非得這樣判不可，恐怕與審判獨立有點相違背，因此建議將我們已經在做的量刑審酌參考事項加入附帶決議內；至於被害人即時通知系統部分，剛才少家廳許法官也講過，因為被告的釋放有可能是在偵查中檢察官撤銷羈押時，雖然要向法官聲請，可是檢察官可以先行釋放被告，所以若將這個系統設在司法院，可能會來不及通知，因為不知道檢察官已經先放人了，所以建議這部分留到後面處理第三十四條之一時再一起討論。","李委員貴敏：理解。那個附帶決議你們若有意見，是否也擬個版本給委員看？到時候就可以處理得快一點。"],["陳調辦事法官美彤：好的。謝謝。","主席：好，這部分就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並請司法院草擬內容，我這裏也擬了一份，你們拿去參考、改一下？","第四條就照協商的版本通過。","現在在場人數不足，先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四條照協商版本通過，並附上附帶決議，請司法院草擬附帶決議。","處理第六條。","劉簡任視察振榮：（在席位上）主席，第四條矯正署有意見。"],["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劉簡任視察說明。","劉簡任視察振榮：主席、各位委員。協商版第四條有關法務主管機關部分寫「矯正再犯預防」等文字，事實上，再犯預防不是僅有矯正的目的，可能還涉及很多部會，比如他出去後，衛教、社教、警政等都需要納入整個再犯環結的作用中，因此建議將「再犯預防」這幾個字刪除。"],["主席：你的意思是什麼？你們矯正的目的不是要防止其再犯嗎？","劉簡任視察振榮：是，那是矯正最主要的目的，沒有錯，可是他出去以後，整個再犯的環結不是只有矯正這個項目，其實涉及到很多部會，如警政、法務、社教，很多部會都要一起努力。","主席：有啊，所以其他主管機關也都有，或是你覺得哪個機關應再加上去？教育，還是……","劉簡任視察振榮：沒有，我只是建議把「再犯預防」這幾個字刪除。"],["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現行是沒有「再犯預防」4個字，的確，再犯預防目前各單位都有在做，我們尊重法務部刪除這些字的意見，覺得現行也是這樣，並沒有特別窒礙難行。","主席：可是這部分是當初你們在協商時，大家，包括民間團體都覺得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張司長秀鴛：先前這段文字應該不是民間修法聯盟的意見，是法務部當初給的文字，如果要回到現行的文字，我覺得實務運作上是沒有問題的。","主席：如果把它改成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預防及矯正呢？把矯正放到後面，你現在是擔心矯正不是只有你們的工作，所以把它變成是法務主管機關要負責這些家庭暴力犯罪之預防、偵查跟矯正等刑事……"],["劉簡任視察振榮：（在席位上）……司法上……"],["主席：就換成這樣的文字？","劉簡任視察振榮：（在席位上）對，預防……","主席：預防還是很重要的，怎麼會不要呢？","請法務部檢察司程檢察官說明。","程檢察官明慧：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是說預防的部分，我們那時候覺得法務部矯正署主要是做再犯預防，就是矯正的部分，而預防是涵蓋非常廣的，包括沒有犯罪的那種，像警政、社政都要做全部網絡的預防，若放在法務那邊會變得很怪，因此才會酌修文字，變成「再犯預防」，可是再犯預防是涵蓋在矯正裏面的，所以後來又覺得不需要再加入「再犯預防」等字，變成規定「偵查及矯正」等字較妥適。"],["主席：犯罪預防不是法務部的工作嗎？","程檢察官明慧：沒有說不是，這個部分是，但如果要把犯罪預防寫進去，其他機關可能都要含蓋在裡面，因為社政跟警政都屬於這一塊。","主席：沒有錯，社政跟警政都應該放進來，但總要有一個單位負責吧！如果沒有主管單位，前面預防的部分不管，只把犯了罪的人抓起來關，應該不是這樣吧？","李委員貴敏：現在是討論第四條的定義，第六款不是「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及矯正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嗎？"],["程檢察官明慧：是。"],["李委員貴敏：現在在吵什麼？"],["主席：現在在講預防。","李委員貴敏：矯正成功就含蓋預防，矯正不成功就沒有預防。","主席：矯正屬於後端部分，預防則屬於前端部分。"],["李委員貴敏：怎麼預防？","主席：宣導啊，這是法務部的工作。"],["李委員貴敏：法務部已經針對防毒等進行宣導了。","主席：這是他們的工作，因為它是主管機關。","李委員貴敏：它是主管機關，但我們現在談的是第四條主管機關的權責，法務主管機關能做到的是偵查和矯正，矯正完就含預防，你現在要把家庭暴力犯罪之預防、偵查及矯正放進去，對不對？"],["主席：對。","李委員貴敏：主席的意思是，你們要負責預防、偵查、矯正。","主席：你們現在不是做很多犯罪預防的宣導嗎？既然犯罪預防宣導是你們的工作，為什麼家庭暴力犯罪的預防不是你們主管的？這不是很奇怪嗎？"],["程檢察官明慧：沒有說不是我們主管的。","主席：那為什麼要拿掉？由你們召集各部會看看如何把預防政策弄出來，有什麼問題？犯罪預防不是你們的工作嗎？","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犯罪預防宣導工作屬於法務部保護司的業務，但並不是所有犯罪都是保護司的業務，保護司規劃犯罪預防的法令宣導會涉及各種犯罪，如果這樣寫，好像所有犯罪預防工作都是法務部的工作，我們怕會有這樣的誤解。","李委員貴敏：你的意思是，預防工作是各個單位都要做的？"],["張司長文政：是。","李委員貴敏：內政部、警政署要做，教育部也要做，在全民教育過程中，相關的單位都應該要做，不應該全部納入法務主管機關，你們會做，但不是所有東西都歸你們，是不是這個意思？"],["張司長文政：是。"],["李委員貴敏：懂了。"],["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再說明。","張司長秀鴛：這一條是新增的，現行家暴法對主管機關的權責沒有分得那麼清楚，有關主管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方面，院版條文已經過討論了，如果民間團體也認同這個要放進來，可以參採院版的意見。","主席：院版是「主管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沒有把矯正放進來，預防本來就在院版規範範圍之內。","程檢察官明慧：當時所講的預防是針對矯正的犯罪預防，文字才這樣修正。","主席：文字也是你們提出來的，現在你們自己又要翻案。","程檢察官明慧：新的部分把矯正加進去，文字才會調整。","主席：原來院版是主管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後來協商時，你們把矯正再犯預防放進去，現在矯正署又有意見，既然都是法務部的業務，你們就直接用偵查、預防及矯正。","程檢察官明慧：主席，那就維持我們原來的意見─矯正再犯預防，這樣只是增列文字時有點不順而已。","主席：不管是保護司或矯正司，反正都在法務部，法務主管機關主要是法務部，至於歸哪個司管，那是你們內部的事，回到行政院的版本，將第二項第六款修正為「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預防及矯正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其他內部事宜由你們自己分配，跨部會工作由你們召集。","程檢察官明慧：如果回歸我們原來所提的意見，文字可否改為偵查、矯正再犯預防。"],["主席：那就回到原來的。","李委員貴敏：我大概聽懂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回到綜合協商版，將第六款修正為「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是不是？","程檢察官明慧：是，這樣文字比較順。","李委員貴敏：好，這樣我懂，你唯一的顧慮是，預防工作其實不是只有法務部，其他相關單位在其權責範圍內也應該做這樣的事情。"],["程檢察官明慧：相關機關責無旁貸。","主席：第六款修正為「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六條。","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現行家暴法第六條已經有設置基金的相關規定，如果照委員的提案條文通過，和行政院政策的做法有一點牴觸，因此我們建議這一條維持原來的文字。","主席：民間團體強烈要求設立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相信你們跟民間團體協商時，也感覺得到民間團體非常希望比照外配基金設置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目前外配基金的規模是30億，他們不要求30億，只要求10億而已，而且還分3年編列，其實1年才編3億而已，相對於整個國家的財務支出，金額不是那麼多，何況101年的緩起訴處分金就有八億四千多萬，102年也有十億二千多萬。","李委員貴敏：主席，我們要審的法條真的很多，請針對問題……"],["主席：我們現在就是針對問題啊！","李委員貴敏：你是主席，就主持會議就好，你一直講，講到委員不在，人數不夠，又要休息，等委員來，你就做好主席的工作，委員的意見已經提出來了，對於委員的版本，你到底什麼地方不能接受，不能建議委員的版本全部不要，直接回歸原有的條文。委員的版本到底哪個地方你不能接受，原因是什麼，請你針對這個部分講，這樣才有進度嘛！如果召委要另外發言，請不要在我們開會的時候講，我們就針對法條來，要修的條文這麼多，這樣講怎麼審得完。","主席：現在就是針對法條，我們在審第六條啊！","李委員貴敏：如果你要發言，就請林委員代理主席，你下來講。"],["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繼續說明。","張司長秀鴛：原條文是「得」設立基金，委員的版本改為「應」設立基金。","李委員貴敏：王委員育敏和吳委員宜臻的版本都是「應」設置基金，剛才主席也提到民間團體非常重視，所以應該是「應」，如果定為「應」，你們有沒有困難？原因是什麼？請你們簡單講。民間團體這麼重視，委員也這麼重視，他們認為應該「應」，你同意還是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同意，就不要再講了。基金來源方面，你到底同不同意，不同意哪一項，原因是什麼。","張司長秀鴛：對於基金來源我們沒有太大意見，但是對「應」和「得」有不同看法，另外行政院主計總處對設立基金部分有意見，因為行政院規定要縮減基金，過去大院也多次針對設立基金……","李委員貴敏：如果本院決定「應」，可以還是不可以？要尊重本院，是不是？","張司長秀鴛：也許這是一個政策，由於設置基金屬於主計總處權管範圍，是否請主計總處說明？"],["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專門委員說明。","陳專門委員梅英：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剛才所提的，我們希望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預算法規定特種基金必須有特定的來源和用途，在目前政府財政困難的情況下，現在都希望新設立的基金有特定的收入，而且這個收入不是從既有的國庫收入刮分出來的，也就是說，基金的設置不能影響現有的財政收入，而且有新增的特定財源，才可設置新基金，這個方向也跟大院近幾年來的決議相同，近幾年來，大院曾作成決議要求我們針對以國庫撥補為主的特別收入基金進行裁併，103年我們已根據這個決議裁了2家特種基金，因為現在這個業務主要來自國庫撥補的錢，設了基金後，還是要從公務預算編一筆錢，然後再撥到基金，其實跟由公務預算做沒有什麼差別，反而把政府的資源切割了，而沒有辦法統籌運用，事實上，衛福部也很重視這個業務，公務預算已逐年增加，我們認為現在的做法並不會影響這個重要工作的推動，如果將來這個業務符合基金設置的要件，也有這個業務需要，衛福部評估後若認為要設基金，依照現行條文，仍然有基金設置的法源依據，應該沒有窒礙難行之處，請委員支持維持現有條文。","李委員貴敏：由於牽涉的問題很多，兩位提案委員又剛好不在現場，我們不知道他們提案的實際意義是什麼，我建議這個條文暫保留，我們往下走。","主席：這個案子已經協商過，現在只剩下最後幾條。現在我退出主席位子發言，請林委員鴻池暫代主席。"],["主席（林委員鴻池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條文本來就規定「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這是98年通過的，98年到104年已經5年多了，可是現在連影子都沒有，由此可見，「得」等於是空的，所以民間團體要求改為「應」，這樣政府才會設立。剛剛主計總處表示，如果由國庫撥補，必須有財源，財源方面，目前有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處分金，每年都累計好幾億，司法委員會曾作成決議要求這些錢要回歸國庫，但並不是融入國庫後，就可以全部用到別的地方，我們認為法務部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處分金撥到國庫後，應該訂定運用辦法，不知道法務部這個辦法擬出來了沒？"],["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提撥或監管辦法已經會銜發布了，該辦法對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處分金的用途都有規範。去年6月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所有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處分金唯一的去處就是國庫，包括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及一般公益團體公益措施部分經費來源，都要透過編列公務預算的方式從國庫編列預算出來撥付給這些團體。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處分金部分，到去年底為止，撥給國庫的部分超過50%，其他未達50%的部分，主要是作為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補償機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一般公益團體有關公益措施的經費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要不要設，我們沒有意見，因為那不是我們主管的，但如果要設，而且需要有經費來源，我們建議不要列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處分金，如果民間公益團體有需要的話，可以透過與一般公益團體一樣的管道來申請，申請後編列預算，由國庫支應，完全是一樣的性質，但如果要在這裡規定，就會變成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性質一樣，直接由國庫支應，但國庫本來有50%以上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金額就會被壓縮，屆時國庫恐怕這部分的經費會變少。以上跟委員補充說明，謝謝。","尤委員美女：其實這些都是國庫的錢，這邊的規定只是希望如果有這樣一筆基金，大家會比較注重這方面的被害防治及被害人保護等措施，因為通常是有錢才能做更多事，沒錢的話，就是照目前的作法，我們也知道現在各種家庭暴力事件越來越多，經費不足的話，包括人力、措施等都會不足，所以民間團體才強烈要求比照外配基金，做一些更妥善的保護措施，進而防治類似犯罪。大家的觀念其實是從這裡出發，否則，政府每年本來就應該編列預算撥補。","張司長文政：我再補充說明，這個基金要不要設立不是我們的權責，我們不表示意見，但對於基金來源，兩位委員的版本都涉及到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但現在這兩個經費唯一的去處是國庫，如果要從這兩個部分再拿出來用，就一定要透過編列公務預算方式來達到目的，現在如果放在這個條文裡……","李委員貴敏：我聽懂了！簡單來講，法務部的立場就是「得」或「應」法務部沒有意見，只是如果在設立基金的情況下，司長建議基金來源中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部分不要列進去，因為這兩部分現在是交由國庫統一處理。現在被害人補償基金的對象是限定在被害人，是不是？","張司長文政：如果是家暴部分，恐怕跟一般公益團體……"],["李委員貴敏：比較相關？","張司長文政：是，比較相關。","李委員貴敏：OK，所以你認為如果要做的話，有幾個來源可以做，你剛剛前面提到被害人補償基金及公益團體部分，基本上經費也是可以從那個地方支應，是不是這個意思？"],["張司長文政：家暴部分必須循一般公益團體申請的程序來走。","李委員貴敏：看起來，法務部的意見和其他單位的意見重點不一樣，本席建議第六條先暫保留，等到別的條文討論完後，再回頭來看這個條文。"],["主席（尤委員美女）：第六條先暫保留。","處理第六條之一。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第六條之一的精神，現在都已經納入這次一併修正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裡，所以，建議本條不必增列。","李委員貴敏：你的意思是，今天提出來的綜合協商版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已經有相關規定，所以不必再增訂，但第九款的規定主要是辦理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的調查、研究，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資料，對不對？問題是委員提案第六條之一，事實上是比較細部規定，你們認為委員提案比較細部的規定，會對你們造成什麼樣的困擾？"],["張司長秀鴛：我們是覺得委員提案文字的精神、內容都已經融入我們要修正的第五條第九款裡。","林委員鴻池：也就是委員提出來的建議，其實已經做了修正，納入條文中，所以不需要重複，是不是？"],["張司長秀鴛：是。","主席：其實王育敏委員的版本是希望能據此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報告書，這部分，你們的意見如何？","張司長秀鴛：如果可以，是不是可以以附帶決議方式提出？","主席：好，那就是把王委員提案有關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等等調查分析，據以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報告書，做成附帶決議。請衛福部儘速把文字擬妥。","第六條之一不予增訂，但做成附帶決議一案。","處理第十四條。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四條的修正重點是要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放在保護令的各款裡，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懇請委員可否參照綜合協商版本文字做修正？","主席：第十四條有多位委員提出修正意見，包括謝委員國樑、蔣委員乃辛、蕭委員美琴等，大部分意見都已經融入綜合協商版本裡，只不過蕭委員美琴版本多出第十三款：「因迫於相對人之脅迫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被害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部分，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蕭委員提案的第十三款，我們是建請不要增列，因為詐欺脅迫為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以，他只要意思表示，就可以撤銷，如果把這個規定定在這邊，變成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由法院撤銷，反而對當事人比較不利，而且，保護令最主要是在保障人身安全，有其暫時性，而這個撤銷可能比較涉及私權上的紛爭，而最後的紛爭還是要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以上為司法院意見。"],["主席：謝謝。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李委員貴敏：那我們就按照綜合協商版本通過。我聽懂了，就是用原來民法的概念撤銷就好了，不需要經過法院，這部分可以跟蕭委員說明，她應該可以理解。"],["主席：第十四條照綜合協商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五條。顏委員寬恒等針對第十五條提出修正動議，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相關內容已經納入今天提出的資料附件中第十五條，其文字就是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文字。","林委員鴻池：所以是按照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是不是？","主席：這個條文上次保留是因為鄭汝芬委員後來有另提一個版本，其條文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但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先後核發一款或數款保護令時，其先核發各款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末日均延長至最後核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末日，不受二年期間之限制。」請教司法院，實務上你們核發保護令時，因為裡面有很多款項，所以你們會一張保護令出去？還是會分次核發？","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鄭委員版本的條文，好像之前她在第十四條也有意見，就是她希望加「同時或先後」，這部分馬委員文君及孫委員大千的版本也都有這樣的意見，我們是建議第十四條「同時或先後」部分免予增列，因為可以提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如果涉及人身安全，我們會先核發，其他的留待通常保護令時審酌就可以了。另外，後面第十六條第二項綜合協商版本中，已將原來「依聲請」修正為「依聲請或依職權」，所以法院如果覺得有先予人身保護之必要時，其實可以先用暫時保護令出去，通常保護令則還是一次發，那麼款項的到期日就會一樣，這樣比較妥當。而且，保護令的核發不受當事人聲請限制，可以加發，如果照鄭委員汝芬版本，把各項保護令都延到最後一個核發，等於賦予法院一個權利，也許過了很久才又想到，突然又核發一款，結果前面的保護令就一律延長，這樣對人民權利的限制恐怕也有不當之處，所以，建請還是依照綜合協商版本比較好。","李委員貴敏：在實務上，的確是有鄭委員版本提到的問題，因為你剛才也提到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就是保護令通常是一張，但之前有可能核發暫時保護令，在正式保護令核發後，暫時保護令的效力為何？"],["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就失效了。","李委員貴敏：所以它事實上是接續的，不會有鄭委員講的多起情形，是不是？","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對。鄭委員講的，可能是指一個暫時保護令發好幾次，或是一個通常保護令發好幾次，我們覺得……"],["李委員貴敏：實務上有沒有這樣的情形？"],["許調辦事法官映鈞：目前實務上是沒有這樣的情形。","李委員貴敏：好，理解。","主席：所以實務上是用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銜接，如果需要不同款，就先用暫時保護令處理，等到通常保護令時，等於就是一個完整的保護令出來，所以時效就不會切割。","第十五條照綜合協商版本通過。","處理第十六條。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六條我們也建議採綜合協商版本，李委員俊俋的版本在核發緊急保護令時，特別限縮了現在的款項，我們現在的款項比李委員建議的還更多，同時，在有關緊急保護令的有效期間上，他也是限縮在七日，這跟剛才許法官講的，還是有一些限制，所以，我們建議還是回歸到綜合協商版本。"],["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林委員鴻池：好，就按照協商版本通過。"],["主席：第十六條照綜合協商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二條。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表示意見。"],["張司長文政：（在席位上）法務部沒有意見。","李委員貴敏：沒有意見是表示贊同委員的版本，是不是？沒意見是什麼意思？"],["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委員提出的版本，沒有特別的意見。"],["李委員貴敏：你們也可以接受？"],["張司長文政：是。"],["李委員貴敏：好。"],["主席：衛福部有沒有意見？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司法院及法務部的意見，如果他們覺得委員的意見可以，我們也可以接受。","主席：王委員的版本是把現行條文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刪除，司法院的看法呢？"],["陳調辦事法官美彤：（在席位上）同意刪除。"],["主席：第三十二條照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四條之一。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四條之一主要是羈押相對人要通知警察機關跟家暴中心，再由家暴中心跟警察機關通知被害人，就是分段進行，現行作法也是如此，所以，我們是建議採現行作法。","主席：現行實務作法是由法院或檢察署通知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再通知家暴中心，家暴中心再通知被害人，是不是？"],["張司長秀鴛：通知家暴中心跟警察機關是同時通知。"],["主席：那被害人不會被告知？","張司長秀鴛：是，被害人是由警察機關及家暴中心通知。"],["主席：時間上會不會有所耽擱？民間團體非常希望被害人也能夠被及時通知。","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阮科長說明。","阮科長錦奇：主席、各位委員。警政署訂有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知後聯繫作業規定，換句話說，我們接獲通知以後是在110勤務指揮中心，然後很迅速的通知分局家防官，分局家防官再通知派出所員警前往告知。","李委員貴敏：委員的顧慮是有沒有即時通知，而實務上的作業，你剛才是說很迅速，所謂迅速是最遲在當天一定會通知到？"],["阮科長錦奇：是。"],["李委員貴敏：OK。","主席：這部分大家擔心的是家庭暴力罪或是違反保護令罪的被告，他是現行犯，被逮捕、戒送到法院或檢察官那裡，因為認為無羈押之必要而予以釋放，所以對被害人來說，其實是有危險的，如果裁定釋放時，可否即時通知被害人？","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建議採協商版的文字，誠如方才司長所講的，現制就是這樣做，我們覺得目前進行的情形並無窒礙之處，剛才警政署也表示他們都會很迅速的通知。如果是按照委員的提案版本，交由檢方去做這件事，常常會發生幾個問題，第一，第一線接觸到被害人的不是檢察官而是警察或是社工，如果要由檢方通知的話，他們不知道來通知的人是誰，有時候會被誤以為是詐騙份子，可能會有這樣的疑慮；第二，如果突然出現一位檢方的人來通知他的話，可能會造成被害人的恐慌，而且目前的作法都沒有窒礙之處，因此我們建議照協商版通過，謝謝。","主席：如果要通知被害人會有困難嗎？事實上，你們在聲請保護令時，裡面都會有被害人的聯絡電話。","李委員貴敏：主席，他沒有說有困難，剛才他不是說通知有困難，而是說與被害人接觸的都是警方、社工，所以被害人也知道是誰，如果現在突然來了一個陌生人，當這個陌生人通知他的時候，反而會造成被害人的恐慌，他沒有說行或不行。其實您剛才提到的部分我也懂，萬一有詐騙集團等情況，這部分我可以理解，但是警方實際上在通知時，是不是能夠很迅速？方才召委也提及，若被告被釋放出來，對被害人來說是有危險的，這點本席也認同，我們可以做一項附帶決議來要求警方，我不知道警方可否做到，就是要求警方在幾個小時內一定要完成通報程序，這樣有沒有可能？","阮科長錦奇：基本上，我們的通報是110接獲通知之後就通知分局勤指中心，勤指中心會很迅速的通知家防官及派出所員警前往告知，有時候他可能不在或是找不到人等，如果我們速度很快的話，可能幾個鐘頭可以完成，不過，我建議不要訂時間，警察的通報系統是有規定在律定。"],["李委員貴敏：如果附帶決議寫「當天」可以嗎？"],["阮科長錦奇：當天一定沒有問題。","李委員貴敏：你們一定要迅速，務必於當天通知到。"],["阮科長錦奇：一定沒有問題。","李委員貴敏：方才有人提及，本席也認同，萬一你沒有通知到，被害人在不知道的情形下，可能會造成他的二次傷害，所以我們的附帶決議會要求你們立即通知他，一定、務必於當天完成通知的動作。"],["阮科長錦奇：24小時。"],["李委員貴敏：24小時可以嗎？"],["阮科長錦奇：是。","主席：當天不夠啦！事實上，如果他是被羈押的情況，其實已經很危險了，因為法院認為不夠危險，所以就釋放他了，這時候他可能就直接到他的工作場所、孩子的學校或是他的親人那裡，等到你通知的時候，事情可能都已經發生了，這是非常急迫的，所以不是說當天、24小時內，如果是24小時內通知，可能人都已經死在那裡了，所以法官或檢察官在裁定之後就要確保已經通知到被害人，讓他自己能有所因應，而不是說我先把人放了，你自己再去想辦法通知被害人。今天會有羈押的情況，會把他當現行犯，直接把他送到法官那裡，就表示他是有一些暴力傾向、有危險性的，但法官可能認為證據不足等，所以覺得還是要放人，因此你們還是要讓被害人即時知道，而不是說先放人，讓他趴趴走。","接下來請司法院刑事廳陳調辦事法官說明。","陳調辦事法官美彤：主席、各位委員。在現行實務上，家庭暴力案件法官如果裁定不羈押或停止羈押時，我們的應行注意事項已經有規範，要立即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通知被害人以及被告所在地、轄區移送的警察機關，我們通知政府部門的原因是因為政府部門要24小時、隨時服務民眾，有時候羈押停止或釋放都是在深夜，檢察官聲請羈押有時候都到半夜十一、二點，如果那時候我們還拚命打電話找被害人，真的有可能會造成二度傷害，不要說這種家庭暴力案件，像一般的案件，被害人有時候接到電話都會一直質問，你們到底是不是詐欺集團？我怎麼知道你真的是法院的人員？再加上又是在深夜，所以我們現在的機制並不是說法官裁定釋放之後就沒事了，並不是這樣，我們會馬上檢核，我們有一個檢核表，電腦上有一個系統檢核，書記官要馬上電話或傳真通知政府部門，其實我們希望課以警察一個即時保護的義務，因為那是他的管區，他可以馬上就到被害人住所的樓下保護他，而這個思維就是，為什麼要被害人自己逃走？被害人為什麼要自保？這時候應該是公權力要馬上介入來保護他才對，所以我們現在是有這樣的網絡、機制。","主席：其實你們這裡還漏掉一個部分，就是你們通知警察，但是警察有沒有通知到被害人，這部分就沒有人追蹤，所以你們希望不要由法院或檢察官來通知被害人，如果這部分要做成附帶決議，是否有可能法院或檢察官要放人時，一定要確知已經通知到被害人才能放人？","陳調辦事法官美彤：現在通知被害人的方式，目前我們只能打電話或傳真，我們當然可以一直打電話給他……","主席：就像在開庭時，被害人和加害人都在庭上，法官可以讓被害人先從保護通道離開，確定他離開之後，再讓加害人離開，實務上是有這樣做，否則他可能在法院門口就把被害人幹掉了。"],["陳調辦事法官美彤：有時候會找法警保護。"],["主席：問題就是銜接的部分。","李委員貴敏：方才召委有提及，你們也要想一想，他的提案是在放人之前，你要先確定是否已經通知到被害人了，因為這個條文王委員也有提案，但王委員不在現場，稍後我會拜託他過來說明他的想法，所以我建議這個條文暫保留，這個條文跟前面條文都與王委員有關，待會他會過來，所以這個條文暫保留。至於剛才召委提的那個想法，也請大家想一想，我有聽到方才陳法官的說明，基本上，司法院跟法務部目前的做法都是一樣，都是通知行政機關、警察單位，再由他們來通知，這部分我聽到了。"],["主席：這一條先暫保留。","處理第五十條。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五十條，我們建議把評估有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之情事放在第三項，原因是因為現行的通報單有讓責任通報人員去勾選，看看這個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是不是有兒童、少年，如果有，他們會做註記，接獲通報的社工就會進行他的評估，如果需要輔導的話，我們就會做開案處理，所以我們建議採綜合協商版本的文字。","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李委員貴敏：沒有意見。"],["主席：當初保留是為什麼？","張司長秀鴛：王育敏委員的版本是把這部分放在通報階段，我們認為這個通報階段會造成有一些家庭的目睹兒童不希望被通報，放在由社工來做評估會比較恰當，王委員也接受我們的意見。","李委員貴敏：第五十條我沒有意見，關於方才在談的第三十四條之一，我看到第五十條之後，其實也不需要做附帶決議了，要不要把剛才的部分加在這個地方？剛才不是在談通報？這個地方是規定「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主席：現在我們的問題不是在24小時啊！","李委員貴敏：我只是在想，一個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做，還有另一個方式，方才我們不是在說24小時內通知嗎？其實可以把它擺在這裡，但召委是反對的，她認為不是24小時的問題，那我們就把兩件事分開來，第五十條就按照綜合協商版通過，好不好？"],["主席：第五十條就依照協商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六十三條之一，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王育敏　　陳節如"],["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條是新增的，也是因應近期有很多親密關係的暴力事件。","李委員貴敏：你不用解釋了，因為不是在上課，請直接講你的態度是贊成還是反對以及理由為何。","張司長秀鴛：這個立意很好，但實務做起來會衝擊到現行的運作。"],["李委員貴敏：這個修正動議的哪一句話會造成你在實務作業上有困難？","張司長秀鴛：保護令的部分。即便他沒有運用到通報，但我想現行警察同仁若接獲這類案件還是會通報給家防中心，對被害人整個保護的體系也會有若干影響，所以實務上的確會有一些困擾，包括社維法等現行有一些機制，其實可以在其他法律來做處理，是否可以做這樣的思考？","李委員貴敏：若是在這個法律來處理，方才已經提到你的困難點，你要如何去修這幾位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然後把困難點排除？","張司長秀鴛：有兩點，第一點是不納入，因為他的確不是家庭成員關係。","李委員貴敏：不納入已經否決了，因為委員有提修正動議，你可以不認同這個版本，因為這會造成你的困擾，看看那個地方要怎麼改才可以把你的困擾排除。"],["張司長秀鴛：請司法院少家廳許法官來說明。"],["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保護令實際上審理情況就這一條向委員做個報告，因為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是一個比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所以它需要花時間去調查，在司法實務上，愈是不確定的領域就愈是當事人爭執最大的地方，因為在他那個地方有可能會贏，所以未來在審理這種未同居之親密關係的家庭暴力時，也許法院的審理能量只有百分之二、三十在調查暴力，可能有百分之七、八十都在調查你有沒有親密關係，因為在現行實務上，同居這一塊有些案子就已經有這種狀況發生了，就是暴力很清楚，但是他一個禮拜只住兩、三天，這樣算不算同居？法院一直在爭執這部分，所以親密關係如果比同居更不明確的話，未來法院在審理時會造成一定的困擾。","此外，非同居的親密關係要如何認定？法院勢必要問他們很隱私的事情，比方說，有沒有性行為、性行為的頻率、性行為的次數、情感的品質等，這對一個暴力的受害人來說，不論法院再怎麼小心，他是不是也可能會造成二度傷害？","李委員貴敏：我聽懂了，你的意見是，這裡的用語是「未同居之親密關係伴侶」，這個概念太模糊，會造成將來實務上在案件審理時，光是調查這個東西就沒有辦法確認了。稍後王委員會過來說明他的意見，請問這個地方的用語要怎麼改才可以加以落實？","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我們的意見是，區別這個到底有沒有實益？","李委員貴敏：有關王委員的概念，其實我並沒有跟王委員談過，不過，在讀完這個修正動議之後，我猜他的意見是，在現行社會體制之下已經發生很多社會案件是類似王委員所提的這些情況，這部分要如何透過這次修法來處理？即便他們不是家庭，我也理解衛福部方才所提，這部分不應該規定在家庭，因為他根本不是家庭，我們都聽到了，所以講重點即可。因為王委員有顧慮到現在社會上有這麼多男女關係的情形，應該要避免這部分，即便他還不是個家庭，同居應該算是個家庭，即便這不是同居，你認為不應該規範在這裡，那應該規範在哪裡？總有一個地方是可以規範的。","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對於這種類型需要保護，我們是完全贊成的，但是我們覺得即便是沒有親密關係的被害人也需要保護，因為現在有很多案例是同事、同學、鄰居甚至是路人，他只是單戀、痴漢或變態就一直跟蹤他、騷擾他，這種人也是需要保護的，為什麼要以有親密關係來做為一個條件？還要使法院花很多時間在審理有沒有親密關係這件事情上，當事人也不好受，所以我們覺得應該要另立一個專法，就是不以親密關係為要件，只要有跟蹤、騷擾甚至暴力、類似家庭暴力這種行為、型態時，就可以發保護令。現在一般民間對於法院核發保護令的速度都很有意見，認為核發太慢了，像暫時保護令，依現行的規定是可以書面審理，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就發裁定，現在要證明的事情是有家庭成員關係，要證明有家庭成員關係非常好證明，只要有戶籍謄本即可知道，而要證明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也許一張驗傷單便可知道，這樣不須開庭就可核發暫時保護令。但是非同居之親密關係要拿何物證明，我們是不是要調查？那麼暫時保護令的核發時間則要拖比較長。","李委員貴敏：我們都聽懂了！可是我們都認為這應該規範，因為你是法學專業又在實務界，能不能說明要規範在何處？"],["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我昨天才發現貴院委員有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正案……","李委員貴敏：你認為應該規範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最起碼在立專法前，可以先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本席聽懂你的意思，也理解到這樣的情況尚未達家庭，而這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以該法規範似有不宜，不過，你也認同應該規範這樣的情況，於是建議應該要立專法，最起碼立專法前，或許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是不是？"],["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我們的意見是立專法會比較好。","李委員貴敏：我懂，但是在立專法前，本席剛剛不是講……","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我知道，在立專法前……","李委員貴敏：立專法需要時間，但是這有迫切性！因為實務已有這樣的問題。因此你的意思是最起碼立專法前，暫時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這樣的情況並非家庭，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可能不很恰當，你和衛福部的意見相同，是不是？"],["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是。"],["李委員貴敏：OK。","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從我們昨日在立法院網站尋得的資料看來，尤委員有提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直接加入保護令之規定，這點也提供各位委員參考。","林委員鴻池：本席認為立法要與時俱進，現今已有非常多這樣的事情發生在16歲至24歲間之人，他們並非同居，有些只是一、兩天，而且隨社會的演變，這樣的情況是愈來愈多。你們說要立專法，那麼專法要到何時才立？法律要與時俱進，應該儘量保護類似這樣的情況。協商版本是可行的，你們目前只是認為實務要花很多時間調查他們到底有無同居關係、有否親密關係，所以乾脆切割，若以後發生這樣的事情，就任由它，因為管不到，如此並不合適。應該儘量先納入這部分，如果未來覺得需要立專法，再做處理，不然，現在會發生空檔，謝謝。","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我們認同須保護這樣的情況，但是剛剛委員提到的一、兩天情形恐怕不是這個法能規定，因為該法的立法意旨仍以較長的情形才能算是親密關係，目前這個……","林委員鴻池：本席是指一星期有一天到兩天，可能持續兩年。那麼如此有無同居關係，你們說沒有同居關係，可是現在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情況，你們要如何保護他們？","許調辦事法官映鈞：除了這部分外，也需保護下述情況，我們認為被害人遭受暴力後，他們之間的關係已經很差，卻還要到法院說明他們之間有親密關係，而且加害人又否認，這些對被害人是沒必要的負擔。因為就算沒親密關係，也需保護被害人。","李委員貴敏：對不起，本席有具體建議。除王委員外，召委及林委員都認同有這樣的需求，我也能理解衛福部的立場，因為這樣的情況不是家庭。本席建議如果規定曾有或現有同居……"],["許調辦事法官映鈞：現行法就是了。"],["李委員貴敏：現行法就是了？","許調辦事法官映鈞：現行法規定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都屬於家庭成員，所以我們都核發保護令。現在討論的是「非同居之親密關係」，如果還納入「曾有」，可能連大學時代的舊情人到五、六十歲時都還是「曾有」。","李委員貴敏：我提建議的原因是現在這麼多委員都有這個顧慮，而且你也贊同。"],["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是。"],["李委員貴敏：唯一只在於這樣的情況不是家庭。"],["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是。","李委員貴敏：那麼你們要如何將委員的意見反映於法條文字？你們可以做得到。這也符合家庭的概念，你們就修改文字，不要全然否決第六十三條之一。請說明第六十三條之一要如何修改能符合委員的意見。因為不只一位委員提到，也不只提案委員提及，很多委員都有顧慮，而且你也認同這樣的事情要處理，只是你認為要立專法，但是立專法緩不濟急，是以立專法前，我們將其限定在家庭概念。你剛剛已經講現行法的家庭成員含同居關係，而我們只是要規定曾有同居關係，但現在沒有同居關係的情形。你們能不能修改委員所提第六十三條之一的文字，然後我們通過這一條，可以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目前的家庭成員已包含曾經同居，而現在要增加規定從未同居過之親密關係的情形，如男女朋友，因為實務已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也認為應該要保護這些被害人，可是通過這個條文後，光譜中較靠近同居者有很多交往事實而能獲得保護，不過，光譜另一邊者會有些模糊的情事。而只要當事人有爭執，法院勢必得調查。","李委員貴敏：召委，不好意思，請教在你所提第六十三條之一的「曾有」是指曾有遭受未同居之親密關係伴侶施以不法侵害之情事或其他嗎？「曾有」是何意？我本來以為指曾有同居關係，日後沒有同居關係。可是顯非如此，因為按照剛才衛福部和司法院的解釋，都不是這樣。請問「曾有」是何意？","主席：這個版本是衛福部在103年5月15日召開之研商立法院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保留條文草案協調會議的紀錄內容，會議中你們有邀請民間團體協商，決議為本法案名稱暫不變更，並建議增列本條。至於本條建議文字即為今日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李委員貴敏：現在在逐條審查，不是講概念……","主席：本席知道，我的意思是這些文字可以修改，依照我的瞭解，「曾有」或「現有」是曾有或現有……"],["李委員貴敏：「曾有」或「現有」描述為何？是描述遭受施以身體之騷擾等情事或同居之情形？這有些奇怪！","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此處應是指曾有未同居的親密關係，因為前面的規定也都是這樣。","李委員貴敏：如此就會回到你的顧慮，重點在於你們要認定有無親密關係。"],["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是。"],["李委員貴敏：OK。","何必還要規定「曾有」、「現有」呢？就規定只要曾經有過，現在沒有的話……","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思考到他們可能已分手，則無親密關係，但也許還有騷擾，因為在……"],["李委員貴敏：「曾有」不包括「現有」嗎？「曾有」是指過往到現在。","本席拜託司法院，因為委員有這樣的顧慮，尤其召委又說到你們之前開公聽會時，民間團體也有這樣的意見，所以請教要如何修改法條以解決司法院執行方面的困擾，同時能涵蓋民間團體及本院委員的顧慮，可不可以？"],["主席：是不是請其他部會表示意見？"],["李委員貴敏：好。"],["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法務部的主管業務在末端，所以修正這條只會涉及到違反保護令時的刑事責任問題。然而重點在前端，即剛剛司法院和衛福部提到定義內容有不明確之處。就法務部的立場，只要處罰要件明確，我們都沒問題，只要他們發得出保護令，對於違反保護令者，我們當然按照違反保護令罪偵辦。至於其餘部分，我們沒有別的意見，謝謝。"],["主席：請教育部表示意見。"],["顏專門委員寶月：（在席位上）教育部沒有意見。","主席：你們對經常發生恐怖情人事件都沒意見？關於保護被恐怖情人殺害之人的措施，你們都沒意見？","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顏專門委員說明。","顏專門委員寶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恐怖情人的部分，學校都有輔導機制，定會強化防範措施及後續輔導被害人的心理，我們會持續加強處理。至於相關法規，還是回到專業處理會比較適當。","主席：因為現今很多恐怖情人事件是發生在校園，譬如某方要分手，另一方不分手。當他們向你們求救，你們會如何保護他們？","顏專門委員寶月：如果被害人願意向學校的輔諮中心求救，輔諮中心定會有防範措施。"],["主席：防範措施為何？","顏專門委員寶月：會請雙方當事人一起到諮商中心，針對他們的問題進行輔導與諮商，讓雙方對情感有基本認知，並瞭解親密關係中或有不適合的情緒，須有疏通管道，這樣得以舒緩他們在情緒、感情方面的不必要紛爭。","主席：這是一途，但是實際要舒緩這些情緒不是一天的事，請問你們現在要如何保護他們的安全？因為他們也許在諮商中心講完後，出去就殺人或被殺了。","顏專門委員寶月：如果有這樣的案例，我們會啟動學校的相關機制，包括教官、導師、學務長或教務主任等等會一併規範，但是到校外，希望同儕能幫忙協助，如果真有需要，我們會和警政單位合作。","李委員貴敏：剛才的問題很好！你們實施這樣的機制已有多年了，不過，實施是一件事，有無成效是另一回事。實施這麼久了，仍有這個問題。不管你剛才說的需校外單位配合或其他，你們對這樣的問題有沒有檢討過具體的改進辦法？","顏專門委員寶月：學生輔導法於今年剛立法通過，至於後續的相關配套措施，我們會在授權子法補強。雖然授權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目前還在訂定階段，但是我們原則希望先於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強化有關親密暴力認知的防範教育，會先做這部分。","主席：這部分是你們能著力之處，是比較治本的部分，至於治標的部分，關於即時人身安全的問題，當他們向學校求救，你們如何保證他們的人身安全？你們不覺得這樣有缺失嗎？你們報警，然後警察說這個情況不是同居關係，不適用家暴法。對不對？況且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未規定這類情事，警察只能等暴力事件發生時再處理。等到事情發生再報警時，人已經不見了！屆時追究起來，人本來在校園，一出去就被殺掉或受侵害。你們不認為措施不足嗎？尤其對學生的人身安全部分。","顏專門委員寶月：對學生人身安全的部分，教育單位會針對委員所提建議加強防範。我們基本還是會和校外單位如警政單位合作，而且會儘量訂出完整的配套措施和SOP來保護被害人。"],["主席：謝謝。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阮科長說明。","阮科長錦奇：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警政署也認為應該要保護受這類暴力行為傷害的人；其次，如果這條入法，我們遇到的困難是執行方面，如同剛才司法院所講，認定會有困難，我們需要較明確的衡量指標。而且這種狀況容易演變成報案者各說各話，雙方說法不一，之後警察機關將他們移送後端時，便會造成後端的法務及司法機關很多工作量。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只規定3,000元以下罰鍰和申誡，是比較輕的處罰。","李委員貴敏：王委員會過來，他比較知道自己的意思。因此，我們現在是不是先回頭處理第四條之附帶決議？"],["主席：第六十三條之一暫行保留。","現在處理第四條之附帶決議。"],["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建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建立家庭暴力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並即時通知被害人，及辦理司法人員相關研習訓練等相關事宜，並有效連結家暴防治之社政、警政、衛政、教育等各單位資源。"],["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王育敏　　陳節如　　"],["李委員貴敏等所提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辦理家庭暴力與性別意識相關之研習、訓練並建立家庭暴力有關犯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及依法即時通知被害人，以連結家暴防治之社政、警政、衛政、教育等各單位資源。"],["提案人：李貴敏　　林鴻池　　曾巨威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對這二個附帶決議，司法院都可以接受，只是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內容中的「並即時通知」前是不是加上「依法」？","主席：本席、王育敏及陳節如委員所提附帶決議最主要希望你們能建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你們卻於另一個版本刪掉這部分，這其中包含很多東西……","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對於建構具有性別意識的司法環境，由於我們本來就有在做，所以其實我們也可以接受，只是這樣的規定比較廣而且不明確，因此後來改成要做什麼事情比較明確的版本，不過仍要由委員決定。"],["主席：請李委員說明。","李委員貴敏：我還是建議用我們的版本，因為裡面有提到依法及時通知被害人，同時屏除剛才司法院對司法環境這個模糊概念的顧忌，好不好？","林委員鴻池：其實兩個提案大的方向都是一致的，只是李委員的提案更明確也比較清楚，因此我建議以李委員的附帶決議通過。","主席：後面的內容完全一致，只是前面要不要要求他們去建構這樣的司法環境，這是比較重要的。如果要用李委員的版本，我建議前面還是要加「請司法院建構具有性別意識的司法環境」。","林委員鴻池：這樣可以啦，其實方向是一致的。"],["主席：可不可以？","林委員鴻池：既然你們講比較模糊的話就加上去，後面再加李委員所提比較具體的文字陳述，這樣會比較清楚。"],["主席：司法院認為可以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像我們之前所說的，這個東西本來就有在做，所以我們沒有意見。","主席：好，我們綜合這兩個版本，前面加上「建請司法院建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後面就跟王委員全部的文字一樣，我們就這樣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六條，請王委員表示一下意見。","王委員育敏：基金的部分，其實我們可以看到未來整個家暴防治工作需要運用的經費會很龐大，加上這次我們修法也把目睹暴力兒童的部分放進來了，另外實務上每年的家暴案件數都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如果能匡列一個基金給他們運用的話，整體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在預算上就會有比較穩定的來源，因此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設立基金予以推動。這是社會高度關注的業務，雖然剛剛主席有表示意見，但是本席還是認為要設立基金。"],["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說明。","陳專門委員梅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王委員提案修正第六條改為「應」設置基金，我能夠理解委員是為了處理財源的問題，希望設置基金之後可以增加財源，但是剛剛法務部也有提到，緩起訴處分金跟認罪協商金沒有辦法放進基金，因此基金的主要財源還是來自國庫的撥補，所以將來即便設置基金，仍然要由衛福部編列公務預算才有辦法撥補給它，事實上會跟目前用公務預算運作沒有差別，亦即就財源的增加來說是不會有差別的，反倒是造成整體政府財源運作的……","王委員育敏：好，請法務部說明這部分能不能運用特定款項。我昨天才遇到一位檢察官，他說認罪協商金的經費多的不得了，那邊大概有4、5億，而且覺得這個金額很高。我必須講，對於整個家庭暴力的問題，法務部沒有責任嗎？事實上這個問題也涉及法務部，那為什麼你們的經費不能妥善運用並撥到基金裡？請張司長明確講出是哪一部法說你們的錢不能撥到這個基金。"],["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緩起訴處分金跟認罪協商金統統都要歸國庫，如果需要動支的話，才從國庫編列公務預算。剛剛委員可能有一點誤會，其實從事婦幼保護的犯罪防治，是可以用認罪協商金跟緩起訴處分金的，這都沒有問題，只是在程序上需要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所定，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跟保護機構的經費一樣，經過那樣的程序編列。","王委員育敏：對，按照程序編列並撥補進來這個基金有問題嗎？事實上你們現在的使用方式非常零散，如果將來家暴防治有專法及專設的基金，你們在這裡也有同樣的角色，因此假如你們透過一定的程序，把原來可以撥補的經費撥補進來的話會很好。不要什麼事情最後都落得好像衛福部要扛起所有的預算責任，這不公平，因為有很多跟法務部的業務相關，而且這傷害的不只是家庭也有社會，因此應該要進來。","張司長文政：現在留在國庫的緩起訴處分金跟認罪協商金有50%以上，其他的才供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還有一般民間公益團體的公益措施使用。","王委員育敏：對，也就是說50%的經費運用自由度是非常廣的，而且我也看到你們在實務上有些地方亂捐一通，根本就不知道要捐給誰，那不如把你們可以運用的部分撥補到這個基金。其實只要修正就可以了，有什麼不行的？寫進來有牴觸任何法律嗎？","張司長文政：提撥跟監管辦法的草案提到經費可以用在這些用途上，但是仍然要按照一般的……","王委員育敏：你那個只是辦法，這是母法，母法如果通過之後，你們的辦法可以配合修正。","張司長文政：事實上，如果是像委員建議的提案跟模式……","王委員育敏：我跟吳委員都是同樣的看法，不過他沒有來，我想其他委員也是同樣的看法。"],["張司長文政：跟現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一樣的情形。"],["王委員育敏：你們那個只是管理辦法的草案。"],["張司長文政：那是依據……","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是將來這邊有法源的話，你那邊就必須有適度的經費挹注到這裡。","張司長文政：它的程序跟現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規定的兩項，一個是犯罪保護機構，還有……"],["王委員育敏：裡面也有提到婦幼的保護。","張司長文政：是，這部分沒有問題。","王委員育敏：對，沒有問題。你現在只是說撥補的時候可能要走一個程序。","張司長文政：我們只是跟各位委員報告目前的狀況是這樣，如果主計總處認為國庫50%以上的緩起訴處分金跟認罪協商金可以縮減到沒有的話，我們都沒有意見。","王委員育敏：對啊，提撥一定的比例進來有什麼問題，我這邊又沒有寫比例是多少。"],["張司長文政：現在要看主計總處對……","王委員育敏：這對全國家庭及婦女是如此重要的事項，國庫拿50%那麼多要幹什麼？我們可以讓經費進來這個基金做事。"],["張司長文政：我們以前是……"],["王委員育敏：你們樂見其成對不對？"],["張司長文政：法務部被要求……"],["王委員育敏：50%是上繳國庫對不對？"],["張司長文政：對。","王委員育敏：很簡單，我們就寫進去，上繳國庫然後到時候就必須撥補進來，對不對？","張司長文政：其實還有一個問題也要在這裡跟大家報告一下，就是現在不但是家暴工作這部分有這樣的想法，另外毒品戒治─反毒等的部分也有這樣的想法。如果大家都進來的話，入國庫的緩起訴處分金大概會一毛錢不剩以外，大家能分配到的基金恐怕都非常有限，所以要請各位委員再參考一下。當然我們也要看主計總處的態度，如果他們認為國庫可以一毛錢都不要的話，我們也沒有問題，因為我們統統都給國庫了。","王委員育敏：好，因為你們有50%繳國庫，我懂了。"],["張司長文政：是。","王委員育敏：主計總處會反對嗎？他們有50%繳國庫，照本席提案這樣規定，關於比例，到時你們可視基金情況撥入。","陳專門委員梅英：國庫運用是統收統支的概念，我們的社福支出項目非常多，但是政府資源有限，如果直接劃割全部進入這個基金，對其他社福工作或政務會有影響，所以我們……"],["王委員育敏：50%有都回歸到社福嗎？我才不相信！","陳專門委員梅英：對，可是政府的財政資源分配是有限的……","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不過，這是重大的社會問題。"],["陳專門委員梅英：我瞭解……","王委員育敏：本席非常堅持這部分，如果今天大家沒有共識，主席，我要求保留本條。","主席：好，第六條保留待協商。","處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王委員育敏：上次修法就討論過本條，是誰還有意見？","法務部不同意嗎？通知被害人有那麼難嗎？你們還是人權兩公約的主要負責機關耶！讓被害人於第一時間知道消息有那麼難嗎？"],["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就是因為重視人權，所以會採行……"],["王委員育敏：是呀！那麼被害人的資訊……","張司長文政：我們建議採行協商版。因為通常涉及聲請羈押或具保等強制處分時，大概都是現行犯被解送到地檢署，就家暴案件而言，處理現行犯的第一線是警方和社工人員，檢方的所有公務員都不會介入，如果最後要由檢方的公務員通知，會有個問題，即被害人不瞭解通知者是何身分，可能會造成被害人的困擾或恐慌。方才李委員也提到，說不定人家還認為是詐騙集團，反而是不好的事情。現制是由檢察官通知警察和社工人員，讓他們直接面對曾經接觸過的被害人，可能比較妥適，也不會造成困擾。","王委員育敏：這部分還是要討論，因為社工人員做的事情已夠多，我只能說家暴防治工作不是統統都是社工人員的責任，任何事情都要社工人員處理，那麼其他相關體系的人員做何事？要你們做些事情，就推三阻四，這樣不對！不可以如此！本席主張本條還是保留。","主席：王委員要再聽其他部會說明，或直接保留本條？"],["王委員育敏：不要再聽了！愈聽愈氣！不要再講了！"],["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其實被害人處於這種狀況時，愈多訊息的確會愈恐慌。假設用附帶決議要求法院或檢察官在釋放加害人時，要確保警察機關已通知被害人，才能釋放，是不是比較好？否則，以被害人而言，同時有法院、檢察官、警察及社工人員的通知，會是干擾。","主席：有沒有可能將這樣的要求納入法條而非用附帶決議？如此剛好能補好這個網絡的缺口，因為現在法院會通知家暴中心和警察，警察再負責通知被害者，可是到底有沒有通知到被害者就不知道了，而加害人已被放出，危險可能發生。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要放人時，能確保警察機關或家暴中心已通知被害者，才放人，這樣比較好。","請問法務部有無意見？","張司長文政：如果要確定通知到被害人才放加害人（被告），會有個問題，我們不知要以何種依據留住加害人。本來只要責付或具保時，就要釋放加害人，如果如此處理，我們要用何種依據留置他？不管是法院或檢察署都會有這樣的疑慮，我們擔心會出問題。"],["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陳調辦事法官說明。","陳調辦事法官美彤：主席、各位委員。當法官決定不予羈押、具保或停止、撤銷羈押，這個裁定一宣示就發生效力，此時並無拘禁加害人（被告）的法律依據，如同張司長提到，要如何將他們留在法院，不讓他們離開，這是很大的問題。法院現在的作法是要警察機關回傳他們確實收到法院通知，接下來就是警察機關要如何儘速保護被害人。當然書記官多打一通電話是還好，只是實益在何處？打電話給被害人，被害人當然就知道了，被害人知道後或許如我們期待開始做自保措施，問題在於被害人能自保到何種程度，法院能保護被害人到何種程度，因為法院無法派人保護他們，充其量只能打電話給被害人，接下來呢？","主席：這條規定不是只通知被害人，還有警察機關及家暴中心……","陳調辦事法官美彤：對！現今我們的作法都完全配合辦理，只是……","主席：我們只是在防止漏洞，本席當然知道，若你們已經放人，沒有法條規範是不能這樣處理，因為會侵害人權。"],["陳調辦事法官美彤：我們無法沒有理由將加害人留置法院。"],["主席：但是行政措施可以有配合的部分。","陳調辦事法官美彤：我們期待警方能在一定時間內通知，比方第五十條的24小時……","主席：不行啦！24小時的話，人就已經被殺了！","陳調辦事法官美彤：是不是要即時？因為有可能在半夜12時釋放加害人，所以是不是在幾小時內要立即至被害人住所？其實管區可以很快到被害人住所，而且我們現在通知的人也包括被告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及移案機關，會通知所有警察局，若警察能即時趕到被害人住所是最立即的保護。","主席：是沒錯！這和我們以前討論保護通道的情形一樣，我們建議讓被害者使用保護通道先離開。你們卻說如果法條明白這樣規定，人家會認為為何兩者同樣離開，憑什麼被害者能如此。其實你們要有技巧，可以繼續和被告聊天，被害人就先走了，是以行政措施是能處理的。","陳調辦事法官美彤：如果被害人到法院，在法院的管理範圍內，保護被害人一定做得到。"],["主席：沒錯！","陳調辦事法官美彤：然而現在是被害人在自己家或在某安置機構受保護，如何聯絡……"],["主席：現在只是能不能確保被害者已被通知。","陳調辦事法官美彤：再者，法院目前只能打電話或傳真，無法發簡訊，因為沒有公務手機等配備，而且尚有是否接到電話涉及通知有無達到的問題。做這些事情會增加刑庭書記官的工作，可是如果是法院必要做且有實益的事情，他們定會做，只是不知能否達到委員期待非常嚴密且立即的保護網絡。所以是不是讓警政機關加強這個義務。"],["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阮科長說明。","阮科長錦奇：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警察機關接獲通知後，一定會去執行，如果執行順利，我們很快就請勤區警員去通知，速度是非常之快的，但是實務上的操作並不是每次都這麼順利，萬一他已經不在，或是我們一天、兩天也找不到他，我們努力執行了，但是執行不到，這是我們的困難，所以不能訂定多少時間之內我們一定要通知到，但我們是一定會去執行的。","主席：這部分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再去溝通、協調，這一條還是一樣保留送協商。另外，第六十三條之一也一樣需要更多溝通與協商。現在就是保留了第六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送去協商。","另有一項附帶決議及一個委員提案。"],["吳委員宜臻等所提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據此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報告書。"],["提案人：吳宜臻　　王育敏　　尤美女"],["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檢視我國100年至102年相關性別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數平均每年約成長10%，女性被害人占7成，其中親密關係（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案件約占整體家暴力案件的5成，這些暴力行為對婦女身心與性自主方面造成嚴重的傷害與威脅，限制了婦女獲得資源和參加基本活動的機會，且嚴重耗損社會成本。英國每年因家暴而支出157億英鎊的總成本，芬蘭一年因家庭支出金額則高達1億3,600萬至1億9,800萬美金。在台灣，受暴婦女每人每年因家暴直接付出的代價約28萬至47萬台幣。由上述資料顯示，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編列的預算平均用在每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之經費（約1萬7,210元）皆遠低於受暴婦女每人每年為家暴直接付出的代價。爰建請衛福部及相關機關應在相關經費項下優先支應，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俾使婦女人身安全之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得以更落實推動。"],["提案人：王育敏　　廖正井　　林鴻池　　潘維剛","主席：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有無異議？","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附帶決議的幾個字，我們建請予以修正，就是最後的「並據此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報告書」這一句。基本上，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就是國家的政策，所以我們建議「國家」二字可以修正；另外，大院任何一個委員會要我們提出相關報告，我們隨時都會提出，因此建議「報告書」三字也予以修正。","主席：張司長是說把「國家」二字刪除，還有什麼？"],["張司長秀鴛：就是修正為「並據此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主席：「報告書」三字也不要？可是現在不是都要有國家政策報告？","張司長秀鴛：如果立法院的委員會要求我們報告，我們隨時都可以報告，這樣更為彈性，他的重點在前面。"],["主席：其實這個報告書有點類似你們的白皮書。","張司長秀鴛：是，我們都有。"],["主席：所以是「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張司長秀鴛：是，白皮書是現在都有。"],["主席：但你們有每4年就review一次嗎？"],["張司長秀鴛：有。","主席：如果用「報告書」，有什麼困難嗎？你們的白皮書有在網路上公告嗎？","張司長秀鴛：現在我們沒有寫白皮書這幾個字，但是相關政策在網路上是有的，我們也有英文版。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修正為「家庭暴力防治白皮書」？"],["主席：「政策」二字呢？"],["張司長秀鴛：改為「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也可以。","主席：那就將「國家」二字刪除，改為「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其實這裡「國家」二字的意思，是這是整個國家整體政策，等於是行政院的政策，不只是衛福部的政策，所以「國家」二字要拿掉嗎？","張司長秀鴛：放著跟拿掉，其實意思是一樣的，因為我們的國家就是一個。","主席：感覺上，這個是屬於行政院要落實的整個國家政策，跟這是衛福部年度計畫的層級不一樣。"],["張司長秀鴛：那我們尊重。","主席：所以我們還是把「國家」二字留著，改為「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於王委員育敏等所提提案有無異議？","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委員提案是否可以併修法的第六條一起處理？","主席：好，那就併入第六條，因為第六條保留協商，所以就在協商時一起處理。","張司長秀鴛：另外，之前通過的第六十一條之一，由於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的修正，內容要酌予調整，我們是否可以將修正文字向委員說明？","主席：今天有些條文必須再去檢討，包括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但是因為該條本委員會之前已經通過，所以可能留待協商時再提出一併協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補充說明。","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1時24分）","INCLUDEPICTURE \"../../../../../../../新增資料夾%20(2)/123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附錄："],["尤委員美女等提案："]],"block_lines":[1,6,6,13,14,18,24,27,36,38,42,47,48,53,57,58,59,62,64,67,70,75,77,78,79,89,93,100,104,110,114,116,122,125,127,131,133,143,145,153,156,157,163,165,167,169,171,172,173,174,177,178,182,183,185,189,190,197,198,200,202,203,204,211,212,214,218,219,222,224,226,227,228,229,233,238,239,247,249,253,254,261,262,265,266,267,274,277,278,281,283,284,285,287,288,294,302,305,307,309,310,311,313,314,318,323,325,330,333,342,343,344,347,352,354,355,356,357,358,362,365,368,374,376,380,381,386,391,392,398,400,402,406,408,409,411,416,417,419,421,423,424,427,428,432,436,489,490],"person_count":{"許調辦事法官映鈞":11,"主席":55,"陳調辦事法官美彤":4,"劉簡任視察振榮":1,"程檢察官明慧":3,"李委員貴敏":20,"張司長文政":12,"主席（林委員鴻池代）":1,"主席（尤委員美女）":1,"張司長秀鴛":9,"阮科長錦奇":5,"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1,"提案人":5,"連署人":2,"顏專門委員寶月":1,"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1,"李委員貴敏等所提附帶決議":1,"王委員育敏":7,"陳專門委員梅英":1,"吳委員宜臻等所提附帶決議":1,"王委員育敏等提案":1,"附錄":1,"尤委員美女等提案":1},"persons":["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陳調辦事法官美彤","劉簡任視察振榮","程檢察官明慧","李委員貴敏","張司長文政","主席（林委員鴻池代）","主席（尤委員美女）","張司長秀鴛","阮科長錦奇","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顏專門委員寶月","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李委員貴敏等所提附帶決議","王委員育敏","陳專門委員梅英","吳委員宜臻等所提附帶決議","王委員育敏等提案","附錄","尤委員美女等提案"],"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星期四）9時14分至11時24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