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星期四)12時54分至14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震清 協商主題 一、民進黨黨團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9人擬具「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會議。 本席徵詢在場委員的意見,之前在審查會的時候,對於沒有異議的條文,我們就把條文唸過並且通過,如果遇有爭議的條文,我們再逐條進行討論。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第三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有什麼意見? 田委員秋堇:我們配合食管法。 陳主任委員保基: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項是「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對食品原料進行製造、加工和分裝。」如果同一個公司有飼料部和食品部,劉委員這樣的寫法就變成該公司不能做飼料,必須要另外設立一個公司才能做飼料。反觀我們的寫法就是現在的分廠分照,在執行上我們已經達到食管法的目標,就是「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這樣就是分廠分照。 主席:劉委員建國不在場。主委,分廠分照對你們而言是比較好……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是希望分廠分照。 主席:劉委員的意思是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對食品原料進行製造。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是倒過來,飼料業者很廣泛,不得對食品原料進行製造就會變成……,我舉一個例子說明,像卜蜂就沒有辦法去做這個東西。 主席:院版條文是「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這樣做就對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葉委員津鈴:不是要分廠分照嗎? 廖委員國棟:本條保留,先處理其他部分。 主席:本條保留,先處理其他沒有意見的條文。 第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條文再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請說明修正原因。 林科長瑞蓬:此次修正是將10月16日審查通過的第一款「製造、加工、分裝、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擴大為「製造、加工、分裝、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飼料……」,並將第二款的範圍從「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縮小為「第二十條第六款、第七款」。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條文並再依上述意見修正通過,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條文再修正通過,第二十七條照現在的條文再修正通過,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再修正通過,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再修正通過,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條文再修正通過,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再修正通過,第三十二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並參考審查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再修正通過,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第三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再修正通過,上述條文及文字授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回頭處理第八條之一,田委員秋堇提出修正動議,請田委員發言。 田委員秋堇:按照食管法的規定,廠商的追蹤追溯系統是自主管理,所以如果廠商一開始保留的資料就是錯誤的話,政府在監督廠商時就會完全沒有著力點,後來我們發現勾稽電子發票是個非常好用的工具,不但可以追得到進貨出貨紀錄,連數量都可以追查到,而且國家還不用增加任何經費,基於台灣有飼料油流入食用油的慘痛經驗,因此本席建議對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業者分階段核定其限期使用電子發票,之所以要分階段,是因為衛福部的追蹤追溯系統是針對有公司工廠登記者,所以可以先從這部分業者進行電子發票的勾稽,至於夜市或小攤販暫時還無法進行。再者,現在若因吃到黑心食品求償需提供實體發票,否則就無法求償,但如果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會永久保存,所以本席認為若能採用電子發票勾稽方式,一方面讓行政單位得以監督不良業者,避免讓飼料油流入食用油,一方面等於財政部也在看著,可以讓農委會等相關單位省下很多人力,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席:本席贊成田委員所做修正,因為現在做生意本來就要開發票,既然食管法已經規定文件等要保留五年,本法有相同規定可與食管法呼應,且不致有窒礙難行之處。 田委員秋堇:本席希望保留五年的是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和小廠開立的發票,也就是買賣紀錄,至於一定規模廠商所開的電子發票,財政部會主動保存。 主席:就是在第八條之一第一項最後「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予公開,」後面加上田委員的修正。 林科長瑞蓬:建議文字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或販賣業者,公告分階段限期使用電子發票。」。 田委員秋堇:飼料添加物業者和輸入業者呢? 林科長瑞蓬:都包含在內。 田委員秋堇:第五條中並沒有提到輸入的部分。 主席:條文中再予明定只是多寫兩個字,也無所謂嘛! 林科長瑞蓬:第六條已有定義。 主席:就算是已經有所定義,如果沒有違背之處,條文中再明定之也無妨。 在場人員:因為名稱不一樣,這樣會讓人誤以為有另一種稱為飼料添加物的業者,所以飼料管理法中的「製造業者」和「販賣業者」這兩種就涵蓋所有業者。 主席:第八條之一第一項最後加上「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或販賣業者,公告分階段限期使用電子發票,並保留文件證據五年。」,第三項亦加上「限期使用電子發票」的規定。本條照田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 另,法務人員表示第三十二條之一「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受處罰鍰者」中的「受」字為贅字,應予刪除。若各位委員沒有異議,本條照上述意見再修正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五條,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食管法將分廠分照的規定列在第十條,且經朝野協商通過,該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與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這中間當然將優良藥品製造廠除外,本席向顧問請教後得知,行政院建議增訂第二項,文字為「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好像用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去製造就是可以的,但是劉建國委員提案條文第二項「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對食品原料進行製造、加工和分裝」也會有漏洞,按理說,如果有人要用更好的、食品級原料去做更高級的飼料,好像也沒有不可,現在卻攔著他…… 葉委員津鈴:分廠分照是規定啊! 田委員秋堇:我們現在要通過的是法條,所以只就文字來討論。現在國家已經確立分廠分照的政策,所以在修法時應該與即將三讀通過的食管法修正案搭配,就是說,像剛剛陳保基主委講的,不會弄到飼料廠要重新申請一個廠,但是這兩個寫法都有我們剛剛沒有想到的漏洞跑出來,大家集思廣益看怎麼整合起來。 主席:看文字怎麼修正。沒有錯,劉建國委員寫的這樣,食品原料是最高的,人可以吃,如果這樣寫,我甘願用食品原料做飼料是不可以的,當然要用比較好的原料做飼料,大家很高興,但是這樣下去有它的困難點,一般人是不會故意做這種笨的事。 葉委員津鈴:為什麼我們的食品有期限?過了期限要轉做成飼料,難道你不讓它做嗎?你要考慮這一點,因為食品過期就不能人用了,可以轉做成飼料,這要考慮到實際問題。過期的食物你要怎麼解決,要去焚燒嗎?暴殄天物,當飼料非常好啊!為什麼不可以呢?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以。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這樣比較單純。 葉委員津鈴:分廠分照,食品過期的就轉做成飼料。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可以做成飼料之後,工廠一定會照單全收,但是稽核問題…… 葉委員津鈴:哪有那麼勤勞,他們不會……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可以用的還是要用。 主席:想一下吧!趕快把它結束掉,要修就要修好。 葉委員津鈴:我跟你說,要分豬、鵝與鴨吃的飼料,本來鄉下都這樣。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現在推動的水準已經屬於飼料原料標準以上。 主席:田委員,怎麼樣? 田委員秋堇:我請教我的食安顧問,他是這樣講,如果「飼料製造業者不得經營、製造、販賣食品」,這樣就好了。 主席:如果這樣子,製造飼料的不能製造食品,必須改名,好不容易建立分工的商品信譽,忽然改掉,我必須重新建立。如果管理得好,其實我贊成分廠分照,只要廠商管理得好,沒有說不能用同樣的名稱,以前是怕同一個廠在做,現在分廠分照,飼料就是飼料,食品就是食品。 葉委員津鈴:普通食品廠、普通飼料廠,可以這樣。 主席:對,對。 田委員秋堇:現在都在食管法裡面,整個要區隔開來,管線都要切斷。在飼料管理法裡面,我們怎麼把它寫清楚? 主席:分廠分照的意思是,普通公司是飼料製造廠一個,普通食品廠是另外一個,今天如果飼料製造廠不能製造食品,它就不能…… 田委員秋堇:經濟部工業局的人有沒有在這邊? 主席:商業司的人在這裡。 田委員秋堇:所謂分廠分照,現在是沒有強迫飼料廠要另外成立一個公司,但是廠要分開。 主席:對。 陳副司長秘順:如果是寫「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與分裝」就有問題,因為一家公司可能經營飼料製造,又是食品製造,所以用「業者」可能有問題;如果我們用「廠」可能比較明確,「飼料製造廠不得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與分裝」,意思是,你設了這個廠就…… 主席:像他們用人的食品來做…… 陳副司長秘順:它是不能做食品,不是不能拿食品來加工。 黃委員偉哲:不管來源是什麼都不能做? 陳副司長秘順:不能做成食品。 黃委員偉哲:同一家公司業務登記項目可以從事飼料,也可以從事食品? 陳副司長秘順:可以,但是廠必須分開。 主席:分廠啦! 黃委員偉哲:譬如,卜蜂飼料公司不必另外成立一個卜蜂食品公司? 田委員秋堇:分廠分照是分什麼?工廠登記證嗎? 陳副司長秘順:登記證分開。 林科長瑞蓬:委員,我們有一個文字修正建議。 主席:我們先聽一下農委會的想法。 林科長瑞蓬:我們原來修正的條文後面再加「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食品」文字。 田委員秋堇:我剛剛講的你們可能忘了,你們的文字叫「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如果我用食品的添加物或食品的原料就可以做了嗎? 林科長瑞蓬:還是不行啊! 田委員秋堇:你現在講的反而會跑出這樣的漏洞,不可以用飼料去製造食品,如果我用食品的原料就可以製造食品,就跑出這樣的漏洞。 林科長瑞蓬:我們就補充「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 田委員秋堇:這樣會亂。 黃委員偉哲:舉例來講,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從事食品之加工、製造、分裝…… 田委員秋堇:未來一家公司可以申請這麼多證照嗎? 在場人員:對啊! 田委員秋堇:你們分照還是沒有分澈底,因為你們的證照只是工廠登記證。你剛剛講的是,飼料製造廠不得經營、製造、販賣食品? 黃委員偉哲:不得從事食品加工、製造。 田委員秋堇:我建議照劉建國委員的版本,把業者改成廠,改為「飼料製造廠不得對食品原料進行製造」。 黃委員偉哲:不一樣。 田委員秋堇:不得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與分裝。 在場人員:因為工廠不能作為主體,如果是義務,我們應該規範,第一個,它不能拿飼料原料去做食品;第二個,它也不能在飼料廠裡面做食品。這樣應該兩層都蓋住了,至於他在食品廠裡面做食品,那是OK的,那部分就不會有影響。 田委員秋堇:你再講一次。 在場人員:我們的條文再加…… 黃委員偉哲:你的意思是,主詞一定是公司,是不是? 在場人員:因為這一條在講飼料製造業者。 主席:然後再把劉建國委員的版本加到後面來,可以嗎? 在場人員:我們再加一句話,等於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食品,讓它在工廠裡面不能做這件事情。 田委員秋堇:就是剛剛我們討論的,前面再加「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製造工廠內……」? 黃委員偉哲:「飼料工廠內」就好了。 田委員秋堇:一定要有「業者」作主詞? 在場人員:對。 黃委員偉哲:第幾條?主詞就是飼料製造業者嘛? 在場人員:是,這一條的主詞是飼料製造業者。 黃委員偉哲:不得於其飼料工廠內? 在場人員:「其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食品」,這樣原料不能拿去做食品,廠內也不能做食品,應該兩層都蓋住了。 黃委員偉哲:你跟經濟部討論一下具體的文字,然後擬給我,我們現在處理。 在場人員:還有第二十五條,是不是? 主席:都處理完了。 在場人員:這是最後一條。 主席:速度很快,你不必煩惱。 黃委員偉哲:我們來得早不如來得巧。 主席:你們寫清楚,然後我們就把它結束了。各位,我們希望更完備,不要反變成綁手綁腳。法務部的代表也看一下他們寫的。 田委員秋堇:我反對,第一句話不對,我剛剛已經講了又講,「飼料業者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變成反面來講,飼料業者用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就可以製造食品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法律上。 田委員秋堇:「飼料業者不得於飼料製造廠內從事食品製造、加工和分裝」,不就好了,還寫得「落落長」。 林科長瑞蓬:我說明一下,前半段是講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這些原料不能拿來生產、製造、加工食品。 田委員秋堇:本來就不行啊! 林科長瑞蓬:第二段…… 田委員秋堇:這樣子寫反而跑出其他的意思來,飼料業者用食品的原料就可以做食品,還是不行啊! 在場人員:可以啊!在食品廠內本來就可以用食品…… 林科長瑞蓬:委員關心的是在後面,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存食品」。 田委員秋堇:前面是多講的,後面這樣就好了嘛! 主席:簡短就好,我知道田委員的意思,就是「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在飼料廠」,直接說清楚,是不是? 在場人員:他就可以在食品廠內拿飼料去做食品。 田委員秋堇:本來飼料業者就兼食品業啊! 主席:食品廠拿飼料,哪有可能? 田委員秋堇:我剛剛講半天,飼料業者兼食品業,就沒有辦法分。 陳主任委員保基:如果在食品工廠裡面去…… 田委員秋堇:這樣可以做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就是拿飼料原料去做,為什麼? 在場人員:不然他會在食品廠內拿飼料原料去做食品。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啊!我們就是要把它鎖住。 在場人員:我們的第一句話才能鎖住,讓他不能拿飼料去做食品。 陳主任委員保基:你放心,我這個比你還嚴格。 在場人員:我們第一句話會鎖住,讓他不能拿飼料去做食品;然後最後一句話也會鎖住,讓他不能在飼料……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的維他命進來就可以拿去用。 葉委員津鈴:主委,我們已經分廠分照了,本來飼料業者就不能……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是他可以把進口的維他命、礦物質拿去食品廠裡面做啊!這個要從我們這邊鎖住,否則…… 主席:語意都沒有錯,我知道你們的意思,飼料的東西不能拿去食品加工。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啊! 主席:我們請法制人員來說明一下,有沒有什麼漏洞?針對田委員的疑慮…… 黃委員偉哲:大家都講好了,怎麼突然變成這樣呢? 羅參事建勛:我剛剛這樣聽起來,農委會是從實務面來做考量,是不是請委員斟酌? 黃委員偉哲:其實大家是因為現狀很多大廠經營飼料又兼營食品,所以我們不好意思逼他另外成立一家公司,就現狀來講,公司營業項目不能變更,就開一家工廠來分廠分照。剛剛本來提出一個飼料廠的部分,大家都講好同意那樣的方向,行諸於文字之後卻變成這樣子。 陳主任委員保基:飼料廠不能當作食品業…… 黃委員偉哲:飼料製造業者底下的飼料廠,這樣就弄清楚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如果是這樣……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你們一直考慮到飼料、食品貼有認證 的業者,如果只是針對做飼料的部分,你們這樣寫了之後,他們就可以拿食品原料去做食品了, 在場人員:食品原料本來就可以用做食品。 田委員秋堇:但照你們這樣寫,對沒有兼做食品的單純飼料製造業者,他們還是可以在飼料廠用食品原料做食品。 在場人員:但我們要求業者不能用飼料或添加物來做食品。 田委員秋堇:如果他們用食品添加物還是可以來做食品,我認為照你們的寫法,對單純的飼料業者而言,他們用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就可以去做食品。 陳主任委員保基:如果他們拿這些東西來做食品,本來就要撤照的。 田委員秋堇:真的是這樣,即使違反登記他們還是照做。 陳主任委員保基:如果把這些文字刪掉,將來一定會產生漏洞。 主席:飼料製造業者本來就可以用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去做食品,這部分本來就寫在條文裡面,不用再特別…… 田委員秋堇:對,所以要在條文裡載明: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存食品。 黃委員偉哲:農委會有設一些陷阱在裡面,請田委員要看清楚。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沒有,我都是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照田委員所提的文字,飼料製造業者進口的原料可以拿去做食品。 黃委員偉哲:田委員所提文字的後半段是管場所,前半段的飼料原料不管是拿到哪裡,都不能拿來做食品。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黃委員偉哲:既是如此,就把前半段有文字放到後面,這樣文意上就很清楚表達:飼料原料不管拿到哪裡,都不能拿來做食品。 田委員秋堇:如果在文字做這樣的調整,就會變成飼料製造業者可以將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拿去做食品。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部分在食品廠裡面也可以做。 田委員秋堇:但在條文中沒有這樣寫。 在場人員:條文沒有載明這樣的限制,業者當然就可以這樣做。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是針對單純的飼料製造業者而言,你們的條文是寫:「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準此,是否表示飼料製造業者可以拿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來製造食品嗎? 黃委員偉哲:飼料製造業者本身就只有飼料工廠,所以,條文後段才規定:「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於飼料工廠內製造加工食品。」因為單純的飼料製造業者其本身並沒有食品工廠。 在場人員:飼料業者在食品工廠做食品本來就是可以的,統一就是一個很好的實例。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提的條文,乃是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絕對不會欺騙委員。如果我們不把飼料的原料鎖住,其實也沒有關係…… 黃委員偉哲:因為條文的後半段是鎖住場所,前半段則是鎖住原料,這也是我們前半段跟後半段都要有的原因,但基於對田委員意見的尊重,我們可以將後半段的文字移到前半段,至於前半段有關原料的規定則擺在後半段。 主席:就是在文字上倒裝一下,請農委會把文字做個調整。 田委員秋堇:在整個飼料管理法裡面,其他條文是否都沒有規定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不可以拿來做食品? 在場人員:都沒有,所以,一定要在這個條文加上這句話,甚至連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也都沒有做這樣的規定。 田委員秋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是否針對這部分而做的罰則規定? 在場人員:對,但我們現在還沒有修正,等一下就要加進去。 田委員秋堇:是處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嗎? 在場人員:等修正文字確定後,我們再請委員表示意見。 田委員秋堇:採連續罰是比較有道理。 主席:我們現在就請農委會將修正後的文字唸一遍。 林科長瑞蓬:修正後的文字為:「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和分裝食品,且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 田委員秋堇:對這次飼料管理法的修正,我們非常感謝行政院將基改的部分明文於第十一條之一中,而且也已經通過;但本席認為還是有疏漏之處,為使本次修法更為周全起見,本席在此提出一點意見,因為我們既然已將非基改的問題放進本法裡面,那麼,第十四條有關標示成分的規定中是否應增加「含基因改造原料」的項目?也就是在第三款後面增加第四款:「含基因改造原料」規定,至於原來第四款則改列為第五款。 剛才主委說到台灣種的非基改的玉米,目前已銷到國外做非基改的飼料,而且還大賣,我們在食管法的第二十二條也有做這樣的標示規定。 林科長瑞蓬:在第十四條的第九款已有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準此規定,我們會立刻做這樣的公告。 田委員秋堇:如果能把這個項目放在母法中,的確是一大進步,同時,也顯現我們立法院的用心。 黃委員偉哲:針對剛才提出修正的條文,我覺得還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特別提出來盼供各位參考,即將條文修正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或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和分裝食品。」準此,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管是在飼料廠或食品廠,統統不得於用於製造加工食品,也就是說,不管主詞是飼料廠或食品廠,我們在條文前面就把原料給鎖住了。 田委員秋堇:這樣文字的排序不錯。 在場人員:我們也可以接受。 主席:好,我們現在再回到第十四條。剛才田委員建議在成分標示的第三款之後,比照食管法增訂第四款:「含基因改造原料。」規定,原來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則依序改列為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以上田委員所提增訂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在場人員: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要件及罰則規定也要配合做文字修正。 主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飼料製造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食品,或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因為剛才黃委員對第五條的文字又做了調整,所以,我們就等黃委員的文字修正確認後,再套到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現在我們就確認第五條第二項文字修正的部分,修改後的文字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第三十一條的部分,因為剛才有委員提到電子發票的部分,所以行政單位建議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最後多加上「或使用電子發票」,這樣才有罰則的適用,因為你之前說要使用電子發票,所以要把這部分先納入規定,這樣罰則才有辦法處理。 至於第二十九條的部分,第一款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這是罰則,也就是照剛才第五條的規定來修正的。 今天協商到此結束,文字授權由議事人員整理,並請議事人員針對本次協商會議有修正之條文及連動之罰則一併配合調整。 謝謝各位委員及行政單位。 散會(14時2分)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