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星期四)12時23分至12時4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協商主題 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主席:今天我們要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 簡署長慧娟:報告主席,針對這三條條文,我們有提出建議修正條文。 主席:OK,把你們的版本發給大家,這樣應該更清楚。 請簡署長先說明。 簡署長慧娟:這次協商要討論三條條文,其中第五條之一是蔣委員乃辛等提案,希望針對這些協助的狗做定義。上次我們已經說明過,基本上這是定義的問題,但我們在後面的相關條文已經把哪幾種犬隻比較明確的界定出來,所以,建議第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主席:楊委員你的看法呢? 楊委員玉欣:這部分我沒有研究,所以我…… 主席:那我們就尊重行政單位意見。 簡署長慧娟:第六十條我們有先和田委員及楊委員溝通過,就是「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也就是把協助的犬隻,包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納進來,讓牠們也可以自由出入公共場所。這部分我們的建議條文和田委員的提案內容差不多,只是在文字上做了微調。 主席:我先說明,之前我們花了好多力氣讓導盲犬得以納入規範,老實講,這部分民間團體已經做了很久,有一次有位父親跑來找我,告訴我他的小孩從國外回來,就開始投入導盲犬培育工作,也就是民間已經花了很多力氣在做這項工作,卻苦無法律依據,所以,我們那時候就把這部分納入。問題是即使法律施行這麼久了,仍然不時會看到新聞媒體報導,有人不願意讓導盲犬進入餐廳,甚至還有法官不讓導盲犬進法庭,還喝斥那位視障同胞。為了這個,我們還鬧到要司法院院長出面協調,最後答應法官要進行更周詳的教育。現在是有聽障及肢障朋友投訴,表示他們也需要導護犬,這部分可能之前我們並沒有考量到,當然,聽障朋友是可以戴電子耳,但電子耳不能24小時配戴,睡覺時必須拿起來,萬一半夜發生什麼事情,如果身旁有個導聾犬,就更有安全感,不過如果沒有法律配套,他們就無法帶這些導護犬上公共運輸工具或出入公共場所,而民間要訓練這些狗時,也都必須經過層層申請,一般民眾不知情,還會責怪他們帶狗上公共運輸,所以,我們才想把這部分也一併納入法條規範中。原來我們的想法是全部採用「工作犬」名稱,但是醫事司的意思是希望可以一步一步開放,就是現行法律已經有導盲犬,再開放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即可。 我想楊委員應該非常清楚,我有一個朋友也是這樣的情形,就是他開門時鑰匙掉到地上,自己無法彎腰撿拾,必須靠那個狗用嘴巴叼給他,所以,我覺得我們這樣的修法,應該對身心障礙朋友的權益更有保障。 針對條文,本席是同意行政單位的意見,就是針對本席的版本做了一些微調。楊委員的看法呢? 楊委員玉欣:我很贊成田委員的版本,就是在法制上能多元的鼓勵、發展,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各種可能性和服務,這是先進的作法,日本這部分也已經實施很久,而且他們和我國都屬於人口稠密的國家,他們的實施經驗也沒有發生什麼樣的副作用,所以,本席認為在法制上這樣的訂定,是有一個比較前瞻的引導作用,我是很贊成的。至於行政院版本的文字修正,本席也可以接受,所以,建議這個條文就以田委員的版本為主,另作一些文字修正即可。 主席:像國外監獄也很鼓勵受刑人養狗,因為根據國外的研究,這些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的機率都降低。好,那我同意署長剛才的修正,第六十條照行政院修正條文通過。 簡署長慧娟:再修正條文。 主席:第六十條照行政院再修正條文通過。 簡署長慧娟:有關第一百條部分,有幾位委員包括蔡委員錦隆、江委員惠貞與台聯黨團提出來,蔡錦隆委員是希望,對於導盲犬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若有受罰者要去接受公共服務,不過,我們有一些相關的機制,令他限期改善。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本來就有這樣的處罰。 主席:這個我完全尊重楊委員的看法。原來條文是寫「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簡署長慧娟:這個條項要把第一項違反者「應限期改善」拿掉。 主席:一違反就要處罰? 簡署長慧娟:對。因為情況是滿多元的,也要符合一些比例原則,重點在教育他們能夠知道尊重身障者公平享有的權利,所以我覺得還是可以讓他限期改善。一般法條比較多也是規定「令其限期改善」,不改善再做一些處罰。 楊委員玉欣:我是認同這個意見,因為樣態可能非常多元,關鍵是在教育與溝通,如果這樣我們是不是能夠有一個附帶決議,表達強化溝通的機制,就是限期改善,改善品質與溝通才是關鍵。就像田委員剛剛說的例子,連法官到法院都沒有認知,不認識障礙的特殊性,所以他們對障礙族群…… 主席:因為他們非視障者。 楊委員玉欣:像這種是CRPD第八條的任務,就是提高認識,這個問題會因為不認識、不理解的一種刻板印象或傳統的偏見,所以不能不給他警告或說明。我覺得關鍵在,要他限期改善,可是之前的溝通機制要好。 簡署長慧娟:因為CRPD接下去會一直持續做相關的教材與宣導的相關機制,那一塊我們可以再強化,因為那是全部撒下去給五院,五院都要做。我們希望所有政府部門全面動起來,去重視CRC與CRPD落實的狀況,因為這也是教育的概念,我們可以來落實「怎麼去尊重身障者」。 主席:是不是放在立法說明裡面? 簡署長慧娟:好。 主席:剛剛楊委員那些意見,文字麻煩你們草擬一下。江惠貞委員版本的第一百條第二項寫,違反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四小時之導盲犬認同講習。這個導盲犬可能要加上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如剛剛楊委員講的,認同講習定在母法裡有宣示性的意義,就像違反交通規則,有時候罰鍰一般人比較不在乎,要強迫他去講習,他坐在那邊就覺得…… 楊委員玉欣:這是比較有效的,因為有強制力,大家會怕的。 簡署長慧娟:還是我們擇一,因為這樣變成雙重處罰。實際上,這一塊還是重在教育,我們是不是從教育先行。 楊委員玉欣:有沒有一種可能,在現行條文寫「屆期未改善者」,再加上「認同講習」?就是在概念上,如果我們已經善盡各種溝通,但是違反者還是沒有改善。 簡署長慧娟:就是一個層次的意思? 楊委員玉欣:對。 簡署長慧娟:令限期改善,你還是不改善,我就叫你去接受講習。 楊委員玉欣:講習後沒有改善,再罰鍰。 在場人員:也要考慮到操作。 簡署長慧娟:就是在第一百條第一項增訂「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命其接受四小時講習」。 主席:我現在講江惠貞委員版本的第一百條第二項。 簡署長慧娟:對,同樣是第一百條。 楊委員玉欣:又怕有人不去講習,這很厲害。 主席:江委員的版本很厲害,通知他講習他不去,而且沒有完成講習,譬如講習一半或半個鐘頭就跑掉了,可以連續處罰。 簡署長慧娟:現在剛開始,要讓民眾能夠接受,其實教育是我們比較想要達到的目的。 在場人員:新的輔助動物種類,大家對這樣的動物都不太認識,我們定這麼嚴的罰則,可能會有一些問題。 主席:你的意思是,導盲犬的部分可以? 在場人員:已經少了,這種樣態是算少的,前面新增新的動物,如果在這邊放下去,可能會有其他問題。 主席:剛剛署長有講教育先行,罰鍰以後再來談,這個也許可以來考慮。 有一個認同講習,江惠貞委員是放在第二項來規定,所以是違反第六十條第三項;原來的提案條文寫,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立刻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鍰;第六十條第三項是處罰以後接受認同講習。 以現行條文第六十條第三項,我倒覺得,違反第六十條第二項比較嚴重,以我們行政人員剛剛通過的修正條文,因為第三項只規定,你用手去摸牠、干擾牠,這是認識的問題;第二項規定,「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這跟公部門比較正相關。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而且拒絕牠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才違反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那個時候我們看是要罰,或不罰但強迫他接受認同講習? 簡署長慧娟:委員的意思是,第六十條第二項是不讓導盲犬或導聾犬進入。 主席:對,原條文是「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簡署長慧娟:對。 主席:再增訂要接受四小時的認同講習。 簡署長慧娟:這樣可以嗎?等於他除了罰鍰,還要接受四小時的講習。 主席:就是在原條文裡增訂還要接受四小時的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的認同講習。 在場人員:前面新增這種樣態的動物,大家還不認識,這時候我們又在罰則增加一些內容,會讓…… 主席:我們現在增加了這些內容,你們的意見是維持現行條文嗎?一樣,他違法你們「令他限期改善」,屆期沒有改善,你們還是罰鍰他,而且是按次處罰。我的意思是,如果你趕快讓他去上課,搞不好他就不會被按次處罰。 在場人員:在罰鍰之前…… 主席:第一次就請他去講習,這樣他就不會落入按次處罰,現在修法把它修得更嚴格,如果維持原條文,再加上認同講習,認同講習是讓他免於被按次處罰。 簡署長慧娟:不是,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之…… 主席:認同講習。併同,因為並得按次處罰也寫在這邊,第一次屆期未改善,就會被罰鍰並接受講習,這樣才不會一直被按次處罰,要不然你們很忙,被處罰的人也很累。 簡署長慧娟:四小時的認同講習。 主席:要不要把導盲、導聾…… 簡署長慧娟:只要在第六十條第二項增訂,因為已經包含了,在後面增訂「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之認同講習」。但是條文裡面會有兩個「並」字,第二個並字是並得按次處罰。 鍾參事瑞蘭:併令其接受四小時認同講習,後面「並得按次處罰」可以刪除,因為行政罰法本來就可以按次處罰,那是贅語。 簡署長慧娟:第一百條修正為「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接受四小時之認同講習」。 主席:我跟楊委員都同意。 簡署長慧娟:要「命」還是「令」字?一般法條是用「命」字。 主席:「命」字好了,結果都一樣,不過聽起來比較堅定;第一百條楊委員跟我都同意剛剛的修正,3個條文都有共識了,我們大家簽字。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4分)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