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星期二)12時52分至13時1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尤委員美女 協商主題 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廖委員正井):今天進行協商的法案是「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行政院提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共計20案。本會於今年1月8日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此今天中午由本席及尤委員美女共同召集協商,感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與,希望今天能達成共識,完成協商。 第六條有關基金的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緩起訴處分金。三、認罪協商金。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受贈收入。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七、其他相關收入。為了避免日後其他相關基金成立時會影響國庫的調度,所以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僅限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處罰金和協商金的範圍之內來撥用。我們固然希望這個基金能有充沛的經費來支應,但是又要避免其他基金仿效,造成國庫的調度受到影響,所以只有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這部分所產生的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的範圍之內來撥充。我們請法務和主計單位擬好文字,給委員和召集委員看,再把它放在立法理由。 第三十四條之一的修正動議已達成共識,協商意見如下: 法院或檢察署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一、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解送法院或檢察署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 二、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者。 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前二項通知應於被告釋放前通知,且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通知。但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所在不明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意見通過。 第五十八條之一的協商意見如下: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意見通過。 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阮科長錦奇說明。 阮科長錦奇:主席、各位委員。這裡提到「通知顯有困難」,我們有一個狀況就是通知不到,所以我們建議改成「通知顯有困難或是通知不到者」。 主席:你現在是講哪個地方? 阮科長錦奇:第三十四條之一。 主席:你要在哪裡改? 阮科長錦奇:第三項最後說,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所在不明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警察接獲法院或地檢署通知之後,一定會去通知被害人,但不一定會連絡得上,可能通知不到。 尤委員美女:「通知顯有困難」只限於民眾,顯有困難都沒關係了,通知不到更嚴重,當然就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顯有困難」已經涵蓋通知不到的情況了。 主席:第三項已經規定:「但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所在不明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所以你們有通知,但通知不到就算了嘛!在執行上並沒有困難啊! 第六十一條之一協商意見如下: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導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宣導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意見通過。 第六十三條之一協商意見如下: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張司長秀鴛:最後一項放在第六十六條。 在場人員:跟委員和行政部門報告,這次修法是部分條文,最後一條並沒有修正,所以那一條不能提出來作為增訂的內容。 李專門委員麗莉:第六十三條之一是臨時增加的條文,最後一條如果沒有跟著修正,直接把「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放在第六十三條之一,而最後一條則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這樣是不是會很矛盾,因為最後一條沒有修正的話,就是自公布日施行。 陳專門委員清雲:這一條特別排除最後一條。 李專門委員麗莉:最後一條如果不修正的話,會有一些扞格,不太合理。 主席:你建議怎麼修正? 李專門委員麗莉:我建議不要規定在第六十三條之一,而是將它放在最後一條,最後一條原本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增訂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除第六十三條之一自公布一年後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議事人員的意思是因為這次的修正條文中並沒有修正第六十六條,所以不能修正第六十六條。 張司長秀鴛:委員提案連署可以嗎? 陳專門委員清雲:連署也要經過審查。 主席:因為沒有經過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 王委員育敏:所以只能規定在第六十三條之一,是嗎?這樣可以嗎? 李專門委員麗莉: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現行最後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沒有配合修正,一個是公布日施行,那個條文是公布後一年施行,這樣前後會有矛盾。 尤委員美女:自什麼時候施行當然是修訂法律時應該要處理的,但是不是一定要受限於今天沒有人提出這一條的修正案就沒有辦法修正,有這樣的限制嗎?這個修正案通過後,只是因為最後一條沒有人提出修正提案就不能動,我覺得這樣的修法是不合理的。 主席:這不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是立法院的慣例,家暴法審查這麼久了,這個問題為何不在一發現時就趕快連署提案送到院會再交付委員會併案審查呢?怎麼會有這樣的疏失呢?既然已經發現了,就應該提醒委員啊!在立法院,沒有經過程序委員會及院會交付的法案是不能直接在委員會審查的,家暴法已經審查這麼久,而你們也發現了這個問題,為何不提到委員會? 王委員育敏:那就還是規定在第六十三條之一,好不好?以後修法時再一併處理。 主席:現在就先這樣通過,下會期再提出修正案來處理,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就規定在第六十三條之一啊! 王委員廷升:剛剛他們是說沒有修正第六十六條…… 李專門委員麗莉:如果現在先規定在第六十三條之一,以後再改的時候…… 王委員育敏:到時候再提修正案一起修正。 尤委員美女:第六十六條因為沒有人提案,所以這次不能修正。 主席:這個案子這會期也不可能通過了,一定要等到下個會期…… 尤委員美女:要通過啊!今天就可以了。 主席:今天協商完成能排入院會嗎? 尤委員美女:對啊,已經排入議程了,就等協商完成。 王委員育敏:協商完成簽字的,他們會儘量唸。 主席:好,行政部門不用擔心,這一條就先這樣通過,下會期再請委員提出修正提案,到時候再修正過來,好不好?不要因為這樣的芝麻細節而影響到整個家暴法的通過。但是我也要譴責你們,既然發現了,為什麼不趕快通知委員趕快提案呢? 尤委員美女:所以就規定在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主席:對,還是照原來協商通過的條文通過。 法規會要注意,下會期要提醒委員提案再把這個部分修正過來。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1.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六條 附帶決議 依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統計,歷年破獲故意殺人、重大傷害、一般傷害、妨害性自主及妨害自由等刑案中,屬家庭成員關係者約占歷年各類案件之10~30%,平均約為23%,顯示刑案中約有四分之一是屬家庭成員間的犯罪。爰此,建請每年各提撥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繳交國庫的四分之一比例,作為衛生福利部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號防治基金」的財源之一。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育敏 主席:剛才主計處已經反對這個案子了,而且我們已經列在立法理由裡面,本案撤案。 2.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 附帶決議 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法官認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該檢察署或法院須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修訂納入「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育敏 主席:這在條文裡不是已經有了嗎?還做什麼附帶決議呢? 尤委員美女:這個很重要啊! 主席:條文裡面就已經有了啊! 尤委員美女:不是,這個問題在於法官對羈押的被告要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必須通知哪個單位,有的是通知派出所,有的通知警察局,有的通知勤務中心…… 主席:警察局有沒有意見? 阮科長錦奇:(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本案通過。 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 附帶決議 本條施行後,警察機關於接獲法院或檢察署諭知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通知時,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並將通知情形於24小時內回傳法院或檢察署,且副知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育敏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4.第五十八條之一 附帶決議 本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所稱「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應於制定相關辦法時,參照本條提案委員之立法說明,並於相關辦法之條文中明定應設置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預備性就業職場,以保障受暴被害人之就業權利。 提案人:王育敏  尤美女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蘇組長說明。 蘇組長昭如: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是持續推動提供家暴受害人就業準備的服務和場域,我們建議將倒數第2行「應設置」修正為「應推動設置」。 王委員育敏:加「推動」2字是畫蛇添足,不用了吧! 蘇組長昭如:向委員說明,因為我們是透過計畫和經費提供來推動這個措施,並不是我們去設置很多的職場,所以加「推動」2字會跟實務比較相符。 王委員育敏:加「推動」就表示你們有委託的意思嗎? 主席:就是不一定要勞動部自己做,可以推動別人來做。 王委員育敏:好啦! 蘇組長昭如:謝謝。 主席:將倒數第2行「應設置」修正為「應推動設置」,修正通過。 另外,第六條也要作修正,將第一項「應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修正為「應設基金」。 尤委員美女:沒有啦!這個一定要有名稱,因為所有基金都有名稱啊!我們在條文裡面特別把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限制在家暴和性侵害的緩起訴處分金…… 王委員育敏:這部分請主管機關說明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當初委員在召開協商會的時候,主計總處有個要求,希望不要有太多基金,我們部裡有一個社福基金,我們回去有請教我們的會計單位,他認為在社福基金裡面另立一個作業科目就可以專款專用,同時可以不用浪費這麼多行政資源在處理這個基金,這樣有達到目的,也符合立法院、行政院的要求,我們覺得這樣應該是可行。 王委員育敏:好啦!為了節省行政作業程序,但是要達到我們剛才所講的,希望這些錢就是用在家庭暴力防治的用途上,不會被其他社福預算任意挪用,我覺得這樣還滿合理的。 主席:那就把這幾個字拿掉,沒有問題嘛!即「應設置基金」,把「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等字拿掉。 第六條的立法理由如下:「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以不超過來自家庭成員間之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額總額為限。」 如果各位沒有異議的話,上述內容就做為立法理由。 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加,散會。 散會(13時15分) [image: image1.png]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更 正 本 更 正 本 更 正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