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星期五)9時44分至10時9分 地  點 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慶忠 協商主題 工業團體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商業團體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開會。 張委員嘉郡:基本上,這個案子通過之後,問題又回到內政部了。 主席:主要是因為內政部發出一份違法的函,說是在商業團體法沒有三讀通過之前……。如果這個通過的話,將來會發生一個問題,試問省級有幾個單位?現在的情況很簡單,就是六都加一個省級,總共有七個,一旦這個案子通過的話,就會變成六都加一個省,底下還有台中商會一、台中商會二、台南商會一、台南商會二,高雄商會一、高雄商會二,修法修到最後,竟然是因為行政不作為,甚至是違法作為,所以讓民間的問題更多。台北市、新北市的商會組織更大,為什麼我們只能有一個代表區?為什麼台中市有兩個代表區?為什麼台南市有兩個代表表?為什麼高雄市有兩個代表區? 張委員嘉郡:這真的是不合理啦! 主席:內政部說在商業團體法沒有三讀通過之前,要用行政命令來限制,天底下哪有這種事? 陳次長純敬:那是先有法才有變更、權利分散…… 陳副主任志章:商會有大小,有的不願意合併…… 張委員嘉郡:怎麼可以因為你們影響到整個商會的運作? 主席:如果今天問題不解決的話,我們就去找內政部所發出的那份公文。現在有兩個方法,一個是召開協調會,要求內政部解釋,如果他們不把那份公文收回去的話,我們就把它送監察院。人民團體本來就應該要改選,結果現在內政部用行政命令來限制他們,讓他們無法改選。如果今天協商不成,那就留待下次再協商。針對這份函,我們馬上來召開協調會,請內政部來解釋是不是要把這份函撤回。 張委員嘉郡:我覺得那份函和這個法並沒有直接關係。 主席:我知道沒有關係,但是他們…… 張委員嘉郡:這個要先通過才可以啊! 主席:我知道,但是今天也不一定能通過啊!當然我也希望今天能夠協商通過,但如果協商無法通過的話,也必須尊重大家的意見啊! 張委員嘉郡:等一下再call人來啊!現在民進黨也不反對啊! 主席:坦白講,我認為省商會受委屈了。 張委員嘉郡:的確是受委屈了,所以今天要讓它通過,這樣他們才不會受委屈啊! 主席:如果能夠通過的話,我們就會讓它通過。 張委員嘉郡:怎麼不能通過?你說到底為什麼不能通過? 主席:因為人數不足。 張委員嘉郡:那我開始來call人。 主席:我剛才已經說過了,如果今天協商能夠通過的話,那麼我們就慢慢做;萬一不能通過的話,我們就要去找內政部的函。 張委員嘉郡:那是另外一碼事,兩者是不一樣的。 主席:如果通過的話就OK,如果沒有通過的話,我們就要把那份函找出來。 張委員嘉郡:要幾個人? 主席:如果是協商的話,必須要有3個人。 張委員嘉郡:委員助理都不用去call人喔?能夠call誰來就call誰來啊!我真的要拜託主席啦! 主席:我現在是在講省商會的委屈啦! 張委員嘉郡:就是因為有委屈,所以你要幫我們伸張正義,我們現在要靠你了耶!把這件事情處理完畢之後,他們的事情要怎麼處理,我們都會支持。 主席:如果今天協商通過的話就沒有問題,萬一協商不通過的話…… 張委員嘉郡:協商不能不過,我要的只是這個法要通過而已,我們去彈劾他們也沒有意思啊!我也不想要求他們收回那份公文,收回那份公文並不重要,主要是省商會能夠運作比較重要啊! 主席:我們全力來促成好不好? 張委員嘉郡:我去幫忙call人來。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足,進行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種以上工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已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經相關工業同業公會章程明定得入會者,得加入該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一、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二、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研發中心。 三、經經濟部核准或備查對外投資。 四、經經濟部許可或向該部申報對大陸地區投資。 前二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二項公司準用本法關於工廠及會員工廠之規定。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協商完畢,謝謝大家。 散會(10時9分) [image: image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