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103年11月3日（星期一）12時19分至12時50分","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楊委員麗環","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案，列席人員有交通部陳次長等人，出席委員有廖正井委員、羅淑蕾委員、陳雪生委員及姚文智委員，今日需協商條文為第三十七條，處理程序為有修正意見部分，待協商時再行提出，逐條處理；無修正意見部分，則照審查條文通過。請問各位，對以上處理程序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現在開始進行協商。","廖委員正井：本席先說明一下，現行民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噪音防制費需作為裝設鋁門窗、冷氣等之用，但是現在興建的新房屋都已經將門窗和冷氣裝設好了，所以這個規定變成擾民。其次是提出申請後需至現場勘驗，看看其用途究竟是營業用、當作庫房或是違章建築，花費時間甚久，申請之後還要驗收及不定期檢查，民間怨聲載道，因此本席就建議改發現金，民航局也同意了，可是民進黨的葉宜津委員堅持要加上六十分貝的規定，這樣一來，台北市就受到很大的影響，羅淑蕾委員提案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費」，後者毋須檢具核銷，直接給予補償，就會計作業而言非常方便，本席與審計部和行政院主計處討論過此事，他們也都贊成此一修正，而且桃園縣現在的作法已經是在切結之後即發放現金，因此本席支持羅委員的修正意見。","另外，有關六十分貝噪音線的規定，其實民航局的噪音補助辦法內已將噪音程度分為一、二、三級，此處若再做規定實為多此一舉。"],["主席：施行細則可以規定補償金得依分貝的高低做調整。","姚委員文智：地方上當然希望能恢復原來的規定，本席完全支持羅委員的意見，而且我主張遷移機場，所以在遷移之前不必如此勞師動眾，照原來的方式處理就可以了。但是葉宜津委員的主張也自有其依據，所以應該請民航局帶回去研究，因為本席也曾經協調過多件有關噪音干擾地方的事件，平常飛機沒有起降時的噪音就已經達到六十分貝了，何況是飛機飛過的時候，那個聲音真是大得不得了，對地方民眾生活的影響極大，今年暑假，松山機場常常有提早或延遲起飛的違規情況，相信這類的陳情案件非常多，可是都沒有解決，再加上噪音監測方式老舊，補助方式又非常離譜，最吵的地方卻補助得既慢又少，都補助到信義區、三重區等地，根本就是亂七八糟！葉宜津委員提出要設定一個標準是正確的主張，但在標準未設定前，以六十分貝為準是錯誤的，因為這樣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倒把事情弄得更複雜，所以你們應該重新檢討機場周邊的DNL測量標準。"],["主席：請姚委員將你的要求以附帶決議方式提出。","沈局長啟：委員說的部分我們的確檢討過，不過委員說得很有道理，我們回去會再做檢討。","主席：那就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民航局的DNL測量標準應根據事實狀況重新修訂。","姚委員文智：也就是機場周邊的噪音及污染防制認定標準，過於粗疏及老舊，請民航局重新檢討，做為未來補償制度的依據。","主席：老機場和現代機場已經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你們應重新擬定認定標準。","廖委員正井：你們不要在颱風風大的時候處理，那時候根本什麼都聽不見。","主席：請針對不同狀況研擬一套大家都能認同的標準，至於本案，請儘速擬妥附帶決議文字後讓委員連署。"],["姚委員文智：需要多久時間才能提出整套的方案？"],["陳次長建宇：三個月。"],["廖委員正井：就寫三個月。","陳次長建宇：羅委員的提案是交給地方政府發放，現在要改由民航局發放，文字要做修正。","廖委員正井：桃園縣現在的作法就是由直轄市發放，怎麼會由中央發放呢？","陳次長建宇：中央政府發的是回饋金，現在是說補償金還是由中央來發。"],["廖委員正井：我們桃園已經是都由地方政府發放了。"],["陳次長建宇：那是機場特別條例的規定。","廖委員正井：你們可不要在本法修正通過後，就要我們桃園遵照民航法規定處理。"],["主席：你們就照舊制處理。","沈局長啟：文字修正為「第一項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補償作業」，並將「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噪音」等字刪除。附帶決議文字如下：「有關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之標準及方法應再檢討，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方案。」，至於噪音補償金由航空站辦理部分剛才已經說過了。","王經理景暘：機場條例中規定的是「回饋金」及「機場防制費」，如果要改為「機場補償費」，這邊就要一併修正。","陳次長建宇：你說的是機場特別條例，委員的意思是以後要將補償費改為回饋金，所以將來修正條例時再將名稱改為回饋金就是了。","主席：今天修正的是民航法，和機場特別條例不一樣，那個以後再修正。","沈局長啟：姚委員建議的附帶決議文字為「機場周邊噪音與污染範圍，尤其有關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之標準及方法，應重新全盤檢討，於三個月內提出符合現狀要求之方案。」。另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文字修正為「第一項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回饋金部分不受影響。"],["廖委員正井：附帶決議中要增加交通部將來應提出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中相關條文修正案的要求。","陳次長建宇：底下加一個附帶建議，就是機場條例裡頭有關補償金部分，名稱配合修正為回饋金就好。"],["主席：那是第二項。","沈局長啟：為了一致起見，現在回饋金是地方政府在辦，「六十分貝噪音線內」我們把它劃掉，還有最後一句……","主席：你不用唸，把它修正好。","沈局長啟：我們把它用筆寫清楚，我要再唸一遍嗎？","主席：照你們的寫好，等一下唸一次，有意見再說。","姚委員文智：現在是他們發，還是地方政府發？"],["主席：他們發。"],["沈局長啟：回饋金是地方政府發。","主席：回饋金是地方政府發，補償金是民航局發。"],["羅委員淑蕾：我們現在是補償金？","主席：桃園縣政府航空城特別條例裡面，同樣要把它改成補償金。","姚委員文智：趕快遷機場就沒有事了，趕快遷走。"],["沈局長啟：10年後。"],["姚委員文智：別想了。"],["主席：不可能啦！"],["羅委員淑蕾：他說第三航道？"],["陳次長建宇：第三航道容量比較夠。","姚委員文智：做太慢，人家都做6年就好，你們拖拖拉拉做那麼久。"],["沈局長啟：上位的母法。"],["姚委員文智：我幫你們查過。"],["主席：就整條換掉。"],["陳次長建宇：要換新的。","主席：本來已經有的把它換掉，全部把它變成商務大樓。","姚委員文智：香港、大阪與新加坡填海造陸都6年，你們要做那麼久？","羅委員淑蕾：其實你們原來選的那個地方就好了，為什麼要把它移到那邊去？","主席：好了，都是story。"],["陳次長建宇：也是地方要求的。","沈局長啟：我再唸一下，機場周邊噪音與污染範圍，尤其有關航空站噪音日夜音量（DNL）之標準及方法，應重新全盤檢討，於三個月內提出……","主席：我們剛剛已經協商過了，協商條文我們唸一次，沒有問題就讓它通過。","羅委員淑蕾所提修正條文就不唸，建議修正條文，畫線部分為「民航局為顧及國內航線永續經營及保障旅客權益，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國營航空站國內航線使用費。」「第一項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回饋作業，航空站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第四項航空站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我沒有唸到的都刪除，請問有沒有意見？","沈局長啟：廖委員剛剛所擔心的，第一個，我們國內的降落費不收，還是要收噪音防制費。","主席：那個不要收，可以增加啦！","沈局長啟：這個部分上一次已經通過，但是行政作業上沒有……"],["主席：沒有寫條文進去。"],["沈局長啟：行政上補一下。","主席：沒有問題，我們都討論過了。","廖委員正井：你們不能這樣，侵越財政委員會的職權，財政紀律法裡面有規定，你要減少一筆支出，要有另外一筆收入來彌補，不能在這裡擅自……"],["主席：有啦！"],["陳次長建宇：後來新的收入比這個多一億多……","廖委員正井：那就可以，你慢慢列。"],["陳次長建宇：因為量增加了很多。","廖委員正井：我是擔心，飛機在我們那邊飛，你不收到時候民眾回饋的錢少了，他們不是會罵死我們嗎？"],["陳次長建宇：多很多。","廖委員正井：你多我沒有意見，你不收到時候飛機又在那裡起飛。","主席：廖委員，你不用擔心，我們都知道，而且會分家，好不好？","廖委員正井：不是不擔心，要講清楚啊！不然我們在這邊放風聲不讓你起飛。","主席：有增加，不要再說，好不好？"],["廖委員正井：不是啦！不能隨便。","主席：這樣可以嗎，有沒有意見？因為我有唸建議修正條文，這裡面我有唸到的才重新再修正，沒有唸到的就照原來的條文內容。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我們把附帶決議唸一次。"],["附帶決議：","1.機場周邊噪音與污染範圍，尤其有關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之標準及方法應重新全盤檢討，於三個月內提出符合現狀要求之方案。","2.桃園機場公司亦同時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配合修正。"],["出席協商代表：楊麗環　廖正井　羅淑蕾　姚文智","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開會）","主席：本草案已完成協商，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協助國民黨黨團整理後，送交各黨團簽字確認。","現在散會。","散會（12時50分）"]],"block_lines":[1,9,11,18,19,20,24,25,27,33,35,41,42,44,47,48,49,50,51,53,54,55,56,61,68,69,72,73,75,77,82,85,88],"person_count":{"主席":9,"姚委員文智":3,"陳次長建宇":8,"廖委員正井":4,"沈局長啟":4,"羅委員淑蕾":2,"附帶決議":1,"出席協商代表":1},"persons":["主席","姚委員文智","陳次長建宇","廖委員正井","沈局長啟","羅委員淑蕾","附帶決議","出席協商代表"],"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103年11月3日（星期一）12時19分至12時50分","地點":"紅樓201會議室","主席":"：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案，列席人員有交通部陳次長等人，出席委員有廖正井委員、羅淑蕾委員、陳雪生委員及姚文智委員，今日需協商條文為第三十七條，處理程序為有修正意見部分，待協商時再行提出，逐條處理；無修正意見部分，則照審查條文通過。請問各位，對以上處理程序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現在開始進行協商。","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