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103年11月5日（星期三）12時20分至12時24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協商主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蔡錦隆等21人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九案","主席：今天協商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26人、委員蕭美琴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委員蔡錦隆等21人、本院親民黨黨團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分別擬具提案共九案，本案已於10月22日召集協商，並已獲得共識，為求修法更為周延，遂於今日中午由本席再度召集協商，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與，希望今天能達成共識，完成協商。","請問各位對上次協商結論有無異議？","吳次長陳鐶：建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後段的條次刪除，修正為「○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主席：經協商，第九條照10月22日協商結論通過，文字如下：第一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第一項「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二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案已完成協商，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加，現在散會。","散會（12時24分）"]],"block_lines":[1],"person_count":[],"persons":[],"titl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103年11月5日（星期三）12時20分至12時24分","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經協商，第九條照10月22日協商結論通過，文字如下：第一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第一項「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二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