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11月5日(星期三)12時20分至12時24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協商主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蔡錦隆等21人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九案 主席:今天協商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26人、委員蕭美琴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委員蔡錦隆等21人、本院親民黨黨團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分別擬具提案共九案,本案已於10月22日召集協商,並已獲得共識,為求修法更為周延,遂於今日中午由本席再度召集協商,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與,希望今天能達成共識,完成協商。 請問各位對上次協商結論有無異議? 吳次長陳鐶:建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後段的條次刪除,修正為「○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經協商,第九條照10月22日協商結論通過,文字如下:第一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第一項「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二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案已完成協商,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加,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4分)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