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星期一）9時5分至12時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學聖","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報告委員會，上禮拜有一個未處理完畢的案子，3月19日本會審查10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預算，因為它是獨立的，我們已經審查完畢，本案提報院會時，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代表作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2時30分","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2時58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碧涵    孔文吉    黃國書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賴振昌    陳學聖    黃志雄    鄭麗君    高金素梅  呂玉玲    陳淑慧    許智傑","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廖正井    陳歐珀    吳秉叡    江惠貞    廖國棟    盧秀燕    李昆澤    蕭美琴    陳明文    許添財    江啟臣    李桐豪    黃偉哲    周倪安    羅淑蕾    林德福    劉建國    楊麗環    林滄敏    邱文彥    呂學樟    吳育仁    蘇清泉    邱志偉    薛  凌    管碧玲    葉津鈴    李貴敏    簡東明    鄭汝芬    潘維剛    王進士    羅明才    劉櫂豪    陳怡潔    王惠美    徐志榮    姚文智    楊瓊瓔    黃昭順    顏寬恒    田秋堇    段宜康    鄭天財    莊瑞雄","      委員列席45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學聖","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劉其昌","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葉  蘭","報  告  事  項","（3月16日）","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文化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本日會議有委員陳碧涵、孔文吉、黃國書、蔣乃辛、陳亭妃、何欣純、陳學聖、鄭麗君、黃志雄、管碧玲、呂玉玲、陳淑慧、許添財、邱文彥、邱志偉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洪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智傑、潘維剛、簡東明、黃志雄、鄭汝芬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3月18日）"],["項目：三、科技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本日會議有委員陳碧涵、孔文吉、黃國書、陳亭妃、蔣乃辛、賴振昌、何欣純、陳淑慧、黃志雄、陳學聖、呂玉玲、薛凌、許添財、鄭麗君、邱志偉、管碧玲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科技部徐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志雄、許智傑、鄭汝芬、李昆澤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段落：討論事項"],["（3月19日）"],["段落：審查104年度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預算案。"],["一、審查104年度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預算案。"],["段落：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二、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段落：處理文化部104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16案。"],["三、處理文化部104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16案。","(一)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教育訓練費（派員出國進修費用）及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旅費原列3,430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3億7,735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原列4億6,087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原列6億2,800萬元，凍結60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博物館發展計畫」之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中辦理博物館亮點整備計畫原列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新故鄉社區營造」（含導入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200萬元）原列1億7,752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944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億3,676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辦理亞太地區國際文化論壇、高峰會議或相關交流活動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兩岸文化交流推廣」原列7,52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本日會議有委員許智傑、孔文吉、黃國書、蔣乃辛、陳碧涵、何欣純、呂玉玲、陳淑慧、高金素梅、鄭麗君、鄭天財、黃志雄、陳學聖、鄭汝芬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洪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志雄、潘維剛、陳亭妃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議：","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原列8億3,265萬9,000元，增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8億4,265萬9,000元；本期賸餘原列1,472萬7,000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2,472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一)有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1.國立歷史博物館「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原列2億0,783萬7,000元，建議凍結1億元，其餘數減列2,783萬7,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1)該計畫業務，經查：(一)、不符預算法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二)、相同性質文教館所預算編列缺乏一致性，文化部有失職守；(三)、多項計畫經費有多處重複編列之虞，應重新審酌檢討。","(2)文化部分別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藝術業物推展與輔導」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支應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該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相關營運費用，依博物館性質移撥，卻因循設置作業基金，且與該部性質相同之館所預算編列方式不同，不符一致性原則，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應更積極檢討改善，並裁撤前揭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資料來源：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許智傑","2.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原列2億3,591萬6,000元，建議凍結1億元，其餘數減列2,591萬6,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1)該計畫業務，經查：(一)、不符預算法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二)、相同性質文教館所預算編列缺乏一致性，文化部有失職守；(三)、多項計畫經費有多處重複編列之虞，應重新審酌檢討。","(2)文化部分別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藝術業物推展與輔導」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支應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該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相關營運費用，依博物館性質移撥，卻因循設置作業基金，且與該部性質相同之館所預算編列方式不同，不符一致性原則，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應更積極檢討改善，並裁撤前揭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資料來源：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許智傑","3.國立國父紀念館「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原列2億3,501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其餘數減列2,501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1)該計畫業務，經查：(一)、不符預算法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二)、相同性質文教館所預算編列缺乏一致性，文化部有失職守；(三)、多項計畫經費有多處重複編列之虞，應重新審酌檢討。","(2)文化部分別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藝術業物推展與輔導」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支應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該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相關營運費用，依博物館性質移撥，卻因循設置作業基金，且與該部性質相同之館所預算編列方式不同，不符一致性原則，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應更積極檢討改善，並裁撤前揭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資料來源：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許智傑","4.104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服務費」共編列6,203萬3,000元，較102年決算計1,278萬9,000元，預算大幅增加4,924萬4,000元之多，其預算增加比例更高達385%，然104年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預算書對本項增加之預算卻未詳加說明，爰建請將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服務費」酌予減列200萬元，其餘並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5.104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科目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3,520萬5,000元，較103年所編列之預算大幅增加3,033萬5,000元之多，增幅高達623%，其中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規劃設計費計3,029萬6,000元，查中正紀念堂「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項目包括主堂體外牆大理石、天花板懸吊系統結構補強工程等堂內外25項工程，辦理期程自104年至113年，係屬10年長程計畫、預定總經費約10.51億元，惟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有關本計畫之預算說明，僅表達104年度預算金額，有關預定辦理期程、經費總額及後續各年度經費分配額等資訊均付之闕如，爰針對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酌予減列300萬元，其餘並凍結500萬元，俟提出專業服務費（含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規劃設計費）之預算明細及說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6.查國父紀念館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規劃期程為6年期（104-109年）之中長期計畫，預定總經費20.19億餘元，104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科目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3,246萬元，較103年預算計565萬元大幅增加2,681萬元之多，其中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大會堂整建及國家優質展場前期規劃、專家審查、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等計2,666萬元，然而針對該計畫之預定辦理期程、經費總額及後續各年度經費分配額等資訊均未明確說明，爰針對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酌予減列300萬元，其餘並凍結500萬元，俟提出專業服務費（含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規劃設計費）之預算明細及說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7.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2億1,000萬元，爰提案凍結2億1,000萬元。","說明：「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為新興計畫，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等3館分別提報之計畫（國立歷史博物館「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總經費達54.7億元，惟投資金額龐鉅且影響層面深遠，相關辦理期程、經費總額、財務計畫仍在擬議，又計畫預算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未確實遵循相關規定先完備前置作業，實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核有欠當，爰提案凍結2億1,000萬元，俟行政院核定後且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具體說明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二)通過決議7項：","1.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8億1,793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2.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下「教學成本」原列998萬1,000元，凍結98萬1,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3.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3,957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該基金係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而訂定，查其目的亦有「注重成本效益觀念，加強開源節流措施，提高經費使用效能，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之記載。惟系爭基金成立以來，政府補助每年皆占基金總體收入9成以上，且主管機關文化部亦未依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對該部所屬類型近似場館進行整併，以發揮基金應有效益。矧自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各年度預算可知，該基金所屬各文化機構亦未於其業務說明與工作項目中，設置與各文化機構鄰近之各級公私立藝文場館業務整合或共同發展之內容（如，國立歷史博物館與國立臺灣博物館、臺北植物園、二二八國家紀念館，是否能與庶務上整併、業務上合作？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如何分工？國父紀念館如何與松山文創園區合作？），足見其整合績效有待檢討。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5.臺北市南海路附近文教機構之密度全國最高，在經營發展上卻缺乏完整策略，文化部宜主導整合此區各類文教館舍，打造如德國柏林「博物館島」（Museumsinsel）或英國倫敦「亞伯特城」（Albertopolis）之首都文化重鎮。惟文化部於去年底宣布開始推動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被納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但前開方案係為提升重大公共工程財務自償率而設，並不適合位處首都核心地帶之臺北市南海路附近地區。矧就工程考量，「大南海文化園區」缺乏能滿足「跨域加值」自償要求之空間，且就財務考量而期待在臺北植物園進行開發或與捷運萬大線興建計畫結合，亦全無都市計畫之合理性或財務之可行性。立法院在審議文化部普通基金預算時，已就國立歷史博物館相關計畫作出決議，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該決議所揭原則辦理。"],["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6.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因「中正紀念堂西側空間整建工程」，與廠商因承攬報酬與服務費爭議而有爭訟，且訴訟標的金額已達該處各年度平均收入1成以上，影響該處業務甚鉅。爰要求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應於1個月內，就相關爭議之情事與該處所作法律分析，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7.查國父紀念館園區現址為1932年大臺北都市計畫劃設17處大型都會公園中之六號公園。1964年時，中央政府開始推動國父紀念館之籌建，並於隔年在公開徵圖後，交由名建築師王大閎設計，惟實際執行建設者，乃黨外台北市長高玉樹。高玉樹為順利推動國父紀念館工程進行，以其自身土木實作經驗，將國父紀念館工程用土與市政府斯時推動之大安坡心段土地重劃結合、開掘翠湖為土方來源，並可能在前輩藝術家顏水龍之建議下，使國父紀念館採用仿「法國公園」之鐵欄杆，引領我國公園建設潮流數十年，而國父紀念館亦成為臺北市東區在1970年代後高速發展之地標。又日治時期為連通日本陸軍松山倉庫與縱貫鐵路，自縱貫鐵路車罾分歧點至今信義計畫區間，設有三張犁支線鐵路，此鐵路在國父紀念館完工後仍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持續營運，直至1986年7月21日始因信義計畫區之開發與聯勤四十四兵工廠遷離而停駛。國父紀念館所在場域既有如此豐富之歷史意涵，爰要求國父紀念館管理處擇於園區內適當處所以適當方式設計紀念物與說明，傳承前揭各項歷史記憶。。"],["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二、10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照案通過。","三、文化部104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16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段落：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四、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段落：臨時提案"],["一、有鑑於文化部現有之「影視音樂產業發展方案」獨缺原住民影視音產業之有效輔導及補助機制，然而台灣原住民屢屢於國際舞台上及兩岸三地間代表台灣參與電影、電視及音樂上之演出及創作有傑出優異之表現，深獲國際、大陸及台灣各界之肯定並有目共睹，惟我國中央主管機關於各電影、電視及音樂之產業發展計畫中，針對原住民之影視及音樂發展部分付之闕如、欠缺宏觀及整體之計畫。爰建請文化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整合台灣原住民影視音發展及人才培育、補助和推廣計畫，以鼓勵原住民人才在影視及音樂上有充分表現其才藝之機會。"],["提案人：孔文吉"],["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決議：照案通過。","二、文化部「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於日前審議通過將「台北機廠」指定為國定古蹟，文化部對於台北機廠之歷史價值及保存之決心值得給予肯定，惟許多建築於被指定為歷史建築古蹟後遭人破壞之事時有所聞，爰要求文化部應盡全力維護台北機廠之建築完整性及園區之保全，善盡保存之責。","另針對文化部文資保存法應檢討其相關規定，對民間單位所有權人經文資審議同意登錄保留其歷史建築應給予獎勵辦法。"],["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黃國書","鄭麗君　　管碧玲"],["決議：照案通過。","三、有鑑於經濟部在103年12月公布「台灣科技產業前瞻研究計畫」成果，該計畫主要是為因應全球化趨勢、人口結構轉變及氣候變遷等問題，對於台灣未來可能發展的新興產業及技術進行中長期規劃，以有效鏈結產業與科技政策。但身為科技政策主管機關的科技部是否有類似的研究？政策的制定是否貼近產業發展趨勢？而且科技發展除了政策協助以外，人才培育更是重要。但目前各大專校院有關「科技研發」系所開設的課程內容是否與產業發展趨勢一致？例如：從2012年就已經提出的工業4.0概念，這些科技研發的系所或課程內容是否有配合進行調整？爰要求科技部檢討現有科技政策方向是否貼近產業未來發展趨勢，並加強與教育部橫向聯繫，讓科技教育內容（人才培育）跟隨產業發展趨勢，才能真正降低學用落差情形。"],["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決議：照案通過。","四、鑑於日前大陸政府表示，進一步拓寬兩岸人員之間的互訪，完善兩岸科技合作的平台，加強兩岸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通過合作，積極完善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市場共創的機制、促進兩岸的經濟發展，提升兩岸的競爭力。","雖然兩岸間的互動與往來不可避免，但大陸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所形成的磁吸效應對台灣的影響也會與日俱增，爰建請科技部及相關單位必須儘早擬定因應方案，避免兩岸互動下台灣的資金、人才、技術外流，導致我國國力受損。"],["提案人：陳淑慧　　陳學聖"],["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決議：照案通過。","五、有鑑於科技部職掌包括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科技部於前述執掌內容中，針對原住民之人文學門科技人才之輔導及培育計畫部分付之闕如、欠缺宏觀及整體之計畫。爰建請科技部應於1個月內研擬並整合出該相關原住民人才獎勵暨培育、補助計畫，以鼓勵原住民人才在人文科技及產學應用上有充分表現之機會。"],["提案人：孔文吉"],["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決議：照案通過。","六、為支持我國足球運動，並維護觀眾權益，建請文化部、體育署積極協調公廣集團直播2018俄羅斯世界盃足球賽亞洲區資格賽，並建立重要賽事直播協調機制。"],["提案人：陳學聖　　黃國書"],["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陳碧涵　　鄭麗君","陳淑慧　　何欣純　　邱志偉"],["決議：照案通過。","七、鑒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41條規定該中心辦理採購作業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作業須另法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中卻並未明確指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項目，文化部每年補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高達10億元，為我國表演藝術界挹注極大公資源，爰建請文化部研議修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另訂節目採購辦法，並送文化部核備，以利監督。"],["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黃志雄"],["決議：照案通過。","八、我國重要古典音樂作曲家蕭泰然先生於2月底逝世，政府除已頒發褒揚令外，文化部並定於4月5日舉辦紀念音樂會，以向大師致意。惟蕭泰然先生之音樂創作，雖得到音樂界極大重視，許多作品亦為社會所熟知，而被譽為「臺灣的拉赫曼尼諾夫」、「最後的浪漫主義鋼琴詩人」，但因為臺灣古典音樂之推廣缺乏整合性架構，因此蕭泰然音樂較諸傳統歐洲作曲大師，無論實體唱片或數位音樂，都遠難完整取得。矧文化部若欲推廣臺灣古典音樂創作，在版權協調與版本典藏上，都需要更多努力，而此努力則可從蕭泰然老師之紀念活動開始。爰要求文化部邀集國內知名作曲家、指揮家、演奏家與樂評人為顧問，由文化部編列預算，邀請國內外各公私立樂團與演奏者儘速完成完整的蕭泰然作品錄音錄影。相關之錄音錄影，並應包含指揮家或演奏者談蕭泰然音樂之訪問，且全程數位上網。"],["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陳學聖","何欣純"],["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影法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3人擬具「電影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電影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修正要旨。"],["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女士。","今天列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電影法修正草案」提報並備詢，深感榮幸。","委員們多年來對電影事業發展的關切以及對本法修正草案的大力催生，且在眾多亟待推動的法案中，優先審查本法案，特別向各位委員表達深切的謝意。在此謹就法案修正背景、歷程及草案重點等作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修法背景","電影是國家文化的櫥窗，重要的文化創意產業，也是國人相當喜愛的休閒娛樂，它具有闡揚國家歷史與文化，展現國家政經實力的功能，世界主要先進國家，無不傾力於本國電影文化與產業之發展，藉由各種主題、類型電影的拍攝，向國內外觀眾傳遞民族文化與民族意識，展現國家文化的豐富性與多樣性。","電影法從民國（下同. 72年制定到現在，已經超過30年，電影產業的環境及時空背景已與立法當時大不相同，期間社會各界時有建議研修電影法，雖歷經數次增修，惟均未作大幅度修正。前行政院新聞局曾於98年提出電影法修正草案，但最終未能完成修法作業。後隨著政府組織改造，文化逕（以下簡稱本逕）於101年5月2 0日成立，相關修法工作則由本部繼續推動。","本部成立後，在過去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彙蒐產業需求及未來趨勢發展，召開多場工作小組會議及跨部會（含地方政府）研商會議，並廣邀電影公協會、業者及學者參與諮詢會、公聽會，在行政院2次審查會議後，本法修正草案於103年5月29日函送大院審議。","貳、修正要旨","因應時空變遷，為能有效扶植、輔助業者發展及健全電影產業環境，以符合多元發展需求，本次修法著重「除舊」與「興利」兩大面向："],["段落：除舊 ─刪除不合時宜的舊時代法規"],["一、除舊 ─刪除不合時宜的舊時代法規","本部希望讓藝術回歸藝術，解除意識形態類條文。如現行電影法中有關電影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傷害少年或兒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提倡無稽邪說或淆亂視聽、污衊古聖先賢或歪曲史實之規定，或要求電影片需配合國家政策、激發愛國情操、鼓舞民心士氣、闡揚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等之規定，在這次的修法中均予以刪除。","同時，為了展現多元民主自由，本次修法也刪除不合時宜的管制與審查類規定，包括解除電影事業負責人需具備高中以上學歷規定；解除電影片製作業、發行業、映演業、電影工業許可制；解除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並刪除電影從業人員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言行的規定；解除電影片輸出輸入之管制，及電影片海報文宣品須於使用前送審之規定；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責令電影片修改、刪減或禁演之規定等。"],["段落：興脧 ─落實輔導及獎助措施"],["二、興脧 ─落實輔導及獎助措施","本次修法中，明定本部對於國內電影產業鏈的各項輔導及獎助措施，包括人才培育、劇本創作、投資及融資、行銷映演、開拓國內外市場、設備及技術之提升，以及電影文化資產的典藏及推廣等措施之法源依據，對國內電影產業提供更全方位的協助。","為鼓勵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之拍攝，經過努力爭取，本次修法得以將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製作業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措施再延長實施十年，希望能持續鼓勵國內資金挹注電影片製作業，為電影產業帶來更多的資金活水。","同時，為了吸引國際大型電影前來拍攝，增進本國演員、工作人員、後製及其他服務參與國際大型電影製作的機會，同時帶來就業機會及促進觀光等附加價值，故增訂外國影片來台拍片之支出可減免營業稅的規定。","最後，鑒於政府已投入多年資金補助國內電影業者進行數位放映系統及器材升級，本次修法中也正式納入電影院應設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以達資訊透明之目的，並健全電影產業產值的統計資料。","參、修正重點","在前揭修正意旨下，謹擬具「電影法」修正草案，全案計24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得採取之輔導措施及得予獎勵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二、為鼓勵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片之製作，明定該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得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修正條文第六條）"],["段落：為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拍片及製作，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揚我國、帶動觀光之附加價值，爰增訂外國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其支出之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三、為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拍片及製作，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揚我國、帶動觀光之附加價值，爰增訂外國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其支出之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修正條文第七條）"],["段落：明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應審議分級，並參考美國、日本等國之電影分級制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之規定，俾符合社會多元價值。"],["四、明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應審議分級，並參考美國、日本等國之電影分級制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之規定，俾符合社會多元價值。（修正條文第八條）"],["段落：明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之分級、映演與使用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之授權規定。"],["五、明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之分級、映演與使用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段落：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之規定，以建立我國電影票房之明確數據統計資料。"],["六、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之規定，以建立我國電影票房之明確數據統計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段落：明定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應於網站."],["七、明定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應於網站.","票系統及映演場所顯著處所，揭示電影片片名、級別、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等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段落：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罰則。"],["八、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段落：取消現行對電影事業負責人之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之許可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每年至少應製作、發行一部電影片、電影從業人員須申領登記證明及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之言行、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停止映演並調回複檢、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於使用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等管制規定，並為符合實務現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九、取消現行對電影事業負責人之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之許可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每年至少應製作、發行一部電影片、電影從業人員須申領登記證明及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之言行、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停止映演並調回複檢、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於使用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等管制規定，並為符合實務現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肆、結語","電影是展現我國文化特性的重要媒介，且具有教育、藝術、科學與歷史價值，為一國文化傳承中不可分割之部分，也是衡量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指標。近年來，臺灣電影創作蓬勃發展，人才輩出，在國內外影展屢獲佳績，電影產業發展及產值更是逐年攀升，國片觀影人口已突破3 60萬。","電影法的修正，對於我國電影產業的永續發展至為重要，從戒嚴時期的消極管制，全面轉型為民主時代的產業扶植，由原58條大幅刪修至2 4條；廢除不合時宜及意識形態箝制之條文；進一步將產業健全措施如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之投資抵減、外國影片來臺拍片退稅優惠、建立全國票房統計機制等納入，希望透過修法改革，為臺灣電影環境擘劃新局。","前瞻性的法律，是產業發展的基礎，因此，懇請大院各位委員鼎力支持「電影法修正草案」，並早日順利完成修法程序，以促進我國電影產業的發展。","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謝謝洪部長的說明。","電影法對於本席而言，是一項非常不可思議的法律，它是戒嚴時期制定的法律，我國解嚴已二十幾年，本法竟然還存在，而電影又是整個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的龍頭，本法之存在就如同緊箍咒一般，限縮台灣電影業和文化的發展，所以我拜託在座的各位，如果可以的話，今天詢答完畢，我們就傾全力讓電影法修正案得以在今天出委員會。","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法律案之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詢答結束後，處理各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請陳委員碧涵發言。","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電影硬體，像台灣電影文化園區在106年之前就會完工，內湖影視音產業園區、北投電影園區BOT案，台北市政府正在評估，除了這些硬體之外，電影法就是關乎這些產業發展的未來軟體關鍵因素，部長，您知不知道這3年來電影映演業產值都超過製作、發行和後製？"],["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是，國片是如此。","陳委員碧涵：這說明了關乎我國製片環境的那幾個重要環節，的確遭遇到很大的阻礙。剛才主席也講過，電影法公布施行以來都沒有大幅的與時俱進，所以，這次我們想要鬆綁來振興電影產業。可是，部長，您知道嗎？稅率優惠這件事情就是有盲點，譬如修正草案第六條對電影片製作之事業，就是有條件式的減稅，我想請問部長，電影片製作業者有幾家是上市、上櫃公司？","洪部長孟啟：據我了解，到目前為止是在3家以內。","陳委員碧涵：但是第六條所談到的「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這是指股票的形式，只有兩、三家，近年來受政府大力扶植的創櫃板的這些微型新創電影業者，一點都不能適用這個減稅優惠，您知道創櫃板的定位是什麼？就是提供具創新、創意構想的非公開發行微型企業一個創業輔導的籌資機制，這和第六條所說的必須公開發行記名股票根本不合。也就是說，我們只有少數的上市、上櫃的電影製作業者，可是創櫃板又不符合資格，這種減稅優惠對於大多數的電影業者來講都是看得到吃不到，更何況這會淪為為少數幾家在量身訂作的法案，可能會為人詬病。","另外，本席還要提醒部長，電影是一種涵蓋多環節的一種產業鏈，如果只有製片被鼓勵，相對的，是否器材設備、創新技術這種發展動力形同不被鼓勵，所以，我覺得這個法案還是不夠與時俱進。譬如我們現在是否有新興的微型文化產生？像這些微電影都是透過網路新興平台的播映形態，所以電子商務、新興平台也成為電影播放的重要平台，這些管道在我們的電影法中完全沒有被思考進去。我想微型文化已經成為一個主流，尤其我前一陣子在國是論壇都講，我們的手機載具影響了我們閱聽的習慣，3、5分鐘的單元劇只有男、女主角對話的劇情，產生了大量的產值，這的確是一種趨勢。所以我要呼籲，關於電影法的立法，不應著重於傳統的電影製片發行和映演，減稅措施是我們最關心的，更不應限縮在傳統定義的業態。排除了新興傳播的可能，這個法就沒有前瞻性，我特別要點出來。","第二、關於大數據和票房的調查，其實，我在想文創產業最難以評估的就是它那無形的特性，可是如果可以透過有系統的分析，我們都可以預估觀眾、閱聽者的興趣、關心的事情，甚至我們還可以看得出它能否暢銷，這都不會用以前個人的經驗來判斷，所以，我想大數據與票房的調查這件事情應納入電影的鼓勵措施，這可以做到嗎？"],["洪部長孟啟：我們現在是在第十二條規定電腦的統計。","陳委員碧涵：不是，那個電腦統計只是票房，台北以外的沒有，所以你們要去補助，你們連補助多少錢都可以作假。","洪部長孟啟：對，我們現在是有補助。","陳委員碧涵：所以那個根本不是物聯網或大數據，本席在此提醒部長，大數據現在政府各部門都在做，唯獨文化、藝術沒有推動，您是部長，我提醒您。"],["洪部長孟啟：大數據我們已經在進行了。","陳委員碧涵：Data base要用於文化、藝術的部分，文化部是核心單位，必須提出來。"],["洪部長孟啟：我們提出這個計畫了。","陳委員碧涵：要讓政府不要只在思考傳統的工業、科技產業甚至其他產業，唯獨文化被排除。文化、藝術的大數據是一個可以產生新動能的來源。","洪部長孟啟：大數據我們已經跟科技部、NCC作了分工，已經在進行。","陳委員碧涵：接下來，我要請教藝發司司長，這兩年來文化部有沒有針對表演藝術匯演辦過Showcase？"],["主席：請文化部藝發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書豹：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國際性的團隊嗎？"],["陳委員碧涵：整個台灣所有表演藝術匯演做的Showcase。"],["張司長書豹：沒有針對所有的團隊。","陳委員碧涵：大部分的表演形式全部納入，司長，你不要在狀況外。Showcase的重要性在提供全台灣表演藝術團隊一個看見及被看見的交流平台，尤其是讓台灣藝術能量走出去，在世界發光的重要管道，在Showcase中，我們很多策展人一方面可以學習國外的經營模式，另一方面也可讓國外的策展人有機會、有系統的看到台灣的團隊。事實上，去年從台北華山移到高雄辦理玩藝節之後，Showcase就不再show了，衛武營說他們的重點放在地方比較本土的節目，他們沒有能力做全部、國際化表演團隊的匯演，這也不是衛武營的重點，所以今年我們的Showcase就停擺了。這件事情很嚴重，因為這等於我們對外交流的窗口斷了。很多國外的經紀人是利用來日本、大陸、東南亞的機會來台灣踩線，他可以集中在一個時段中看到全台灣所有最棒的節目，結果我們不再推，而且對他們來說，我們台灣沒有固定的期程，這是一個很大、很大的問題。部長，您知道嗎？我們為了拓展海外市場，在影視音表演藝術方面花了多少經費，可是真正可以被看見的、這麼簡單、不需要多少錢的Showcase，只要我們每年固定在一個期程舉辦，就可以做到。部長，你可能都不知道Showcase不再玩了。"],["張司長書豹：今年104年還是有。","陳委員碧涵：但是每一年都必須固定，結果今年中斷了，是不是明年這些經紀人就不要再來台灣了？台灣已在他們的行程之外，被排除了。","張司長書豹：還是會持續，國表藝這邊會來處理。","陳委員碧涵：司長，要做任何政策最重要的就是在國際業務上的定時定期，這部分可以去參考觀光局的做法。當政府在安排對外廣告與宣傳的期程時，人家都是兩年之前就排好了，現在台灣突然停止，我覺得這是有衝突與扞格的，所以我們一定要讓對方將台灣列入必看的點，讓台灣所有表演藝術的團隊都能被看見，且不只表演藝術而已，還有其他視覺形式的表演都要包括在內，這部分是我要提醒部長的。","洪部長孟啟：對於委員所提的，我快速地答復您。在電影補助的部分，第六條就有對社會補助有所規定；在第十二條中則對委員所關心的……"],["陳委員碧涵：新興平台、電子商務以及微型創業的這些業者也要被關照。","洪部長孟啟：對，另外，我們也與科技部分工。","陳委員碧涵：大數據的部分，本席會協助。"],["洪部長孟啟：至於Showcase的部分……"],["陳委員碧涵：要繼續辦下去。","洪部長孟啟：您講得很對，我們需要有固定的時間辦理，所以我們會再來做……","陳委員碧涵：對，這對國外經紀人來講，是非常困擾的，他們對於台灣的小團體非常苦惱。"],["洪部長孟啟：是。"],["陳委員碧涵：謝謝。"],["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恭喜文化部的預算案以及電影文化事業機構作業基金已全部解凍。"],["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各位委員的支持。"],["孔委員文吉：貴部可以說是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一個通過解凍案的。"],["洪部長孟啟：非常感謝。","孔委員文吉：這代表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全都支持我們的文化部，所以請儘快將文化部所轄之全部業務好好地去做。特別是在洪部長的帶領之下，能順利地推動文化部業務，對此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都是支持的。","洪部長孟啟：謝謝，非常感謝委員以及委員會的各位委員。","孔委員文吉：特別要感謝召委，他非常關心文化部，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全部將預算解凍了。","洪部長孟啟：對，非常感謝召委。","孔委員文吉：其次，我要特別來談電影法的修正案，我覺得文化部做了相當的努力，在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上，把戒嚴時期所定不合時宜的規範，諸如污衊古聖先賢、歪曲史實、需配合國家政策等規範全都刪除了。另外，你們也刪除了電影事業負責人需具備高中以上學歷的規定，解除了電影所有的許可制，也解除了電影片輸出輸入的管制。同時，針對投資拍片的企業，也給予稅賦減免的規定，並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責令電影片修改、刪減或禁演之規定。諸如此類條文的修正，本席是全部支持的。我也希望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朝野各黨的立委都能支持電影法的修正。"],["洪部長孟啟：謝謝。","孔委員文吉：希望這個法案今天就能送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可早日三讀，以上是本席非常支持的部分。"],["洪部長孟啟：非常感謝。","孔委員文吉：另外我要再請教幾個問題，有關在台灣播放的外國影片，我覺得來自印度與韓國等地的影片似乎有慢慢增加的趨勢，所以我想請教部長，目前在台灣放映的外國影片，有沒有限制？現在是哪一國的影片比較多？","洪部長孟啟：根據我們統計的資料，目前還是以好萊塢的電影為大宗。由於我們目前對國外影片採取比較寬鬆而開放的態度……"],["孔委員文吉：有沒有對哪個國家仍有所限制？我是指國外影片的部分。所有影片我們都開放嗎？"],["洪部長孟啟：我們對中國大陸的影片是有所限制的。"],["孔委員文吉：現在只有中國大陸有限制嗎？中國大陸的任何影片都不能進來嗎？","洪部長孟啟：對，其餘國家都沒有限制。"],["孔委員文吉：其他國家包括印度、韓國與日本的影片都沒有限制嗎？"],["洪部長孟啟：都沒有限制。"],["孔委員文吉：所以只有針對中國大陸嗎？","洪部長孟啟：只有針對中國大陸，因為我們必須要對等，相互往來要公平對待。","孔委員文吉：也就是說，我們對中國大陸還是有限制對不對？"],["洪部長孟啟：對。","孔委員文吉：在分級審查方面，你說你們不會做任何的修改或刪減。"],["洪部長孟啟：對。"],["孔委員文吉：請問若涉及情色或暴力的時候你們也不做任何修改或刪減嗎？","洪部長孟啟：在我們的分級中是有相關規定的，而且在分級審查的部分，新的電影法有規定可委託民間的專業團體去做，這就好比美國的PCA，完全就是民間在做審查的，日本方面也一樣，所以未來可望在新的電影法通過後能將這部分的業務委託民間專業團體進行。"],["孔委員文吉：所以對於情色和暴力的影片還是有審查和管制。","洪部長孟啟：對於情色和暴力的部分還是有管制，尤其是當影片中的情色和暴力情節直接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時。所以我們未來還是會把關並非全面放行，只要影片中太過鼓勵犯罪或是罪行太明顯而觸犯刑法之規定時，我們就會尊重刑法的規範。","孔委員文吉：針對電影法，你在報告中有提到電影從業人員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言行的規定，這部分你們有刪除嗎？"],["洪部長孟啟：刪除了。"],["孔委員文吉：未來萬一他們在發言或各方面……","洪部長孟啟：未來他們如有發言不當的話，需受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惟於電影法中已無此一規定。","孔委員文吉：部長，上個禮拜我提了一個臨時提案，已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本席希望文化部能針對「台灣原住民影視音發展及人才培育補助與推廣計畫」於一個月內將這部分的計畫訂出來。","洪部長孟啟：委員在去年提出後，我們就很認真地做這方面的努力。所以，我們現在對原住民電影的補助會往幾個大方向去進行。首先是劇本創作，其次是開發及其他5揰補助方式。","孔委員文吉：劇本創作和開發應該是對所有人開放，而不是針對原住民。","洪部長孟啟：第五種補助是指，該電影在整個大的影視環境中是我們所需要的，所以我們也會給予補助。比如對於「賽德克．巴萊」，我們最早的時候也有補助。","孔委員文吉：部長，對於製作少數民族的電影，文化部理應責無旁貸。"],["洪部長孟啟：對。","孔委員文吉：本席從幾年前就一直建議文化部，當時有跟龍部長討教了很多問題。本席希望政府能支持少數民族的電影，給予專案輔導……","洪部長孟啟：委員去年提出之後，我們非常重視這件事，所以今年在作業上，有將這方面當成重點業務。再者，我們在原住民的平台上，也有將這個部分列為雙方未來合作的重要對象。在影片的支持與輔導上，只要經原民會提出後，我們就會配合原民會的政策，所以這部分我們也有放在討論的平台上。","孔委員文吉：我覺得文化部除了要跟原民會配合外，對於現有輔導電影創作或獎助的部分，也要就原住民方面雪中送碳而非錦上添花。然而，你們的評審機制並沒有很公開透明，所以對於這個問題該如何克服，好讓資源能流入需要地方，從而支持我們少數民族的電影？","洪部長孟啟：對於這個評審機制，我們已做出深切檢討了。在評審委員中，我們會邀請原住民鄉親及專業人員參加，同時也將評審委員的專業度列入重要的考量，其次評審的公平合理性亦在考量之列。這部分，我們也會向原民會徵詢建議與意見。","孔委員文吉：對於文化部所推動的評審機制，每年是不是都有做一些調整？"],["洪部長孟啟：對。"],["孔委員文吉：但是外面的廠商大家都對這個評審機制有所懷疑。","洪部長孟啟：我們不只針對委員所提到的部分有所調整，在其他委員會我們都有做出調整，機制不能永遠固定，如果固定了十年或二十年，最後反而會有負面的影響，所以對於這方面，我們都有做出調整。","孔委員文吉：部長，我只強調一點，本席支持電影法的修正，希望這個法案今天下午就能送出委員會。"],["洪部長孟啟：非常感謝。","孔委員文吉：最重要的是，對於少數民族的電影，政府能夠提供專案的輔導。"],["洪部長孟啟：好。"],["孔委員文吉：本席一直以來都很支持文化部……","洪部長孟啟：第四條中有相關的法源，將來會根據該法源於專案等若干方面給予特別強化。","孔委員文吉：我舉個例子，西門町在一、二年前，有拍一部「不一樣的月光」，其中就談到了我們宜蘭的南澳鄉，這是一個獨立製作的片子，導演是位泰雅族的女孩子，她很熱心地想拍一些原住民的影片，由於沒什麼成本，所以就拍了這部「不一樣的月光」。這位女孩子非常優秀，在一、兩個月前獲得了總統文化獎，她憑著自己的努力，雖然沒有什麼資源但仍將這部片子拍得很好。"],["洪部長孟啟：非常值得敬佩。","孔委員文吉：「不一樣的月光」不像「賽德克．巴萊」沒有請大卡司演出，諸如此類原住民電影的創作者，政府應該要予以鼓勵和支持。同時，本席也知道，最近有幾部片子，諸如有人想在新竹縣五峰鄉拍一部關於張學良的影片，因為他就被軟禁在新竹五峰鄉的幽幽清泉中。我是認為政府對於原住民想要拍攝關於民族族群整合的影片應予鼓勵，希望文化部能給他們支持。","洪部長孟啟：好的，我們在電影法通過後，於法源基礎上一定會就這方面提出各種措施，對於原住民文化我也是一直非常支持的，這在我心中也一直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孔委員文吉：好，相信文化部在洪部長的帶領下一定會有一番新的作為，特別是從電影開始。"],["洪部長孟啟：非常謝謝委員的鼓勵。"],["孔委員文吉：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部電影法用了三十幾年，當時這部法是為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而生，當然這個目的現在已經不合時宜了。當時這部法最主要是以管制為導向並為政治服務，現在我們要想辦法將它改變為以輔助為導向的電影法，以輔助的方式協助台灣電影產業的發展。"],["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對，這是我們的方向。","黃委員國書：好，就這一點我要肯定文化部願意把電影法的導向給改過來，但是在行政院版本的第十三條中，還是存有政令宣導的條款，過去這是規範在第十二條裡面的。","政令宣導其實很煞風景的，看電影是個很愉悅的活動，但是新的電影法不要把電影院當成政令宣導的管道。所以，如果文化部要將法律鬆綁，就鬆綁個徹底，不要再把政令宣導的條文放進去，賦予電影業必須承擔政策的功能。","我小時候很喜歡運動會，因為可以不用上課。可是當時在辦運動會的時候，我們最怕的就是站在那邊聽長官致辭。有時候長官講得非常無聊，但我們卻要聽個好幾次。"],["洪部長孟啟：我們有同樣的經驗。","黃委員國書：對，你也有這樣的經驗嘛！我們是討厭死了！我們去電影院看政令宣導就好像在聽長官致辭一樣對不對？","洪部長孟啟：您所提出的問題，我們當初在修法的時候也有跟行政院各部會協調過，他們有一半的意見認為，政府有很多事情其實應該要讓民眾知道，所以才希望能藉這種方式來宣導，包括如何防偽、防騙之類的。","黃委員國書：我瞭解，但我認為政府不要把電影院當成政策宣導的管道。公部門可做政策宣導的管道多的是，不要利用電影，因為看電影是個很愉悅的行為，所以不要再對觀眾宣導政策了。如果要做政策宣導的話，所有表演藝術中心的演出，包括音樂會、劇場表演，也都來政策宣導一下，你覺得結果會怎麼樣？這是不通的。我認為應將第十三條改掉，至於怎麼改……","洪部長孟啟：到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黃委員國書：下午我們再來討論。"],["洪部長孟啟：好的。","黃委員國書：接著我想請問部長，自從你接任部長後，你有看過國片嗎？"],["洪部長孟啟：有。"],["黃委員國書：你看了哪一部？很多部嗎？"],["洪部長孟啟：很多部。"],["黃委員國書：你最喜歡哪一部？","洪部長孟啟：影片名稱我記不太起來，但是影片內容是描述一位台藝大的盲生，最後……","黃委員國書：片名想不起來沒關係，我也不勉強你，我不是在考你。"],["洪部長孟啟：那部片名好像是叫向陽光飛舞之類的。"],["黃委員國書：是「逆光飛翔」。請問你最喜歡哪位國片導演？","洪部長孟啟：在國片的導演中，我最喜歡李安，除了他之外也滿喜歡朱延平的。因為朱延平導演會透過喜劇的方式，反映小市民的幽默。","黃委員國書：洪部長，坦白講大家都喜歡李安，不過你會講朱延平，我真的很意外。當然，我不是貶抑朱延平，他也有一定的票房喜好度。"],["洪部長孟啟：還有……","黃委員國書：你對國片的理解，一位是李安，一位是朱延平。接著我想請教洪部長，台灣電影的發展在很早以前就有了，甚至早在日治時代就已經開始了。","洪部長孟啟：對，時間很早。"],["黃委員國書：請問你知道台灣人拍的第一部電影是哪一部嗎？"],["洪部長孟啟：請給我一點提示。","黃委員國書：我不是要考你，而是要介紹這個人。何基明先生是台灣電影界的大前輩，他是1917年出生的台中人，他出生後沒多久，很年輕的時候就到日本東京學習電影技術，所以他是台灣第一位到日本學習電影技術的人。後來，他回到台灣後，於1950年成立了台灣第一家民營電影製片廠─華興電影製片廠。","洪部長孟啟：對，我記得。","黃委員國書：他成立了這家製片廠後，拍了台灣第一部有在電影院上映的電影，我還找到了那部電影當年的海報可以show給你看。"],["洪部長孟啟：是「阿里山風雲」嗎？","黃委員國書：就是這一部「薛平貴與王寶釧」，這是台灣第一部於1955年自己拍攝與導演並在院線上映的電影。你看，這樣的題材在當時就造成了轟動，也造成全台票房的爆滿。這部片在當年轟動的程度，相當於現在李安導演作品所造成的轟動。看到當時影片的題材，這樣的內容就能讓大家喜歡，當然這也是那個年代的事。我要特別……"],["洪部長孟啟：這部電影已經透過電影中心由台藝大修復完成。","黃委員國書：這部電影很珍貴，但我要特別講的是，其實那個年代經過五、六十年以後，再回想台灣現在電影產業發展的處境，我們可以幫什麼忙呢？現在有很多年輕人非常喜歡拍微電影，但是他們所拍的微電影要成為一部成熟的電影作品，我相信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他們畢業後也很想從事電影工作，像何基明先生是台中人，當年台中有台灣電影製片場……","洪部長孟啟：台灣電影製片場後來對台灣電影貢獻很大，像李翰祥先生就是該製片場出身的導演與編劇。","黃委員國書：所以台中在臺灣的電影產業發展過程中具有角色，也具有歷史貢獻。"],["洪部長孟啟：有其歷史地位。","黃委員國書：中部地區很多大專院校培育了許多影視相關科系人才，但這些人才留不住，畢業後可能從事其他工作。在此次電影法修正案中管委員碧玲提到，應設置影視產業園區，這點行政院版沒有，本席倒認為這點是可以思考的。為何需要國家影視產業園區？因為我們必須提供給想從事電影創作的年輕工作者必要的奧援，畢竟他們沒有資源，沒有片場也沒有設備，更沒有資金，如果可以設立國家級的影視產業園區，提供這些年輕的電影創作者機會，相信對未來的國片發展將會有非常正面的效應。台中市政府最近在推動中台灣電影園區，一個在水湳機場，一個在霧峰，可是規模都很小，尤其是製片的規模與基地都很小，光一個造浪池可能就占掉一半以上的面積了。至於水湳機場那個園區，就是個影城了。我認為應該有國家級的電影或影視產業園區，協助台灣電影產業發展，請問部長同意嗎？","洪部長孟啟：這點可以討論，現在台北、新北、台中及高雄市都在努力設立電影相關園區，如能設立一個國家級的電影園區固然好，但若沒有，不妨將上述幾個地方的園區做分工整合，讓他們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與角色。","黃委員國書：我剛剛給部長看了一些照片，現在我想向部長爭取，如果有機會成立國家級電影推廣園區的話，我認為應該放在台中！為什麼要在台中？除了前述所講的淵源與背景外，台中國家歌劇院移撥給文化部時曾做成附帶決議，畢竟台中國家歌劇院興建過程中，台中市政府出了一半的地與經費，所以台中市議會做成附帶決議，希望文化部同意在台中設立國家級的展演中心。北高已經有流行音樂中心，台中若也要設流行音樂中心，那麼同質性過高，故目前無此計畫，但我認為國家級的影視產業、電影產業園區可以設在台中。"],["洪部長孟啟：我們會與台中市政府協調、商量。","黃委員國書：我們一起努力，希望這件事可以在部長任內完成。謝謝。"],["洪部長孟啟：謝謝委員。"],["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電影法自民國72年訂定迄今，現在文化部終於提案修正。此次文化部修正重點在於以輔導代替管制與振興電影產業。從修正條文來看，文化部也確實在條文中解除了不必要的管制，並以輔導來代替，可是第十三條仍規定需政令宣導，違反者得依第十九條罰款六至三十萬。就觀眾來說，他們花錢買票看電影，為什麼還得看政令宣導？對觀眾來說，政令宣導到底是權利或義務？如果是花錢買票，那麼應該是權利，而非義務；但如果是免費請看電影，當中夾一段政令宣導，我認為這還說得過去。可是為什麼花錢買票還得看政府的政令宣導？"],["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是有道理，但有時候地方政府也希望能維持對地方政府的……","蔣委員乃辛：政府如果要做政令宣導，那就直接買下廣告時段來做，畢竟這是民眾自己花錢看電影，為何還一定要民眾看政令宣導？公共媒體有時候得肩負政令宣導之責，不過看電影是一種娛樂，民眾花錢買票還得兼看政令宣導，那麼花錢去看職棒，是不是也要順便看一下政令宣導？我認為逐條審查時，這點必須妥為考量。","洪部長孟啟：是，我們好好討論一下。","蔣委員乃辛：至於振興電影這點，就此次修正條文而言，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都與電影產業有關，且與原條文相同，幾乎一樣，只是將原來到103年的稅捐優待再延長十年，其他都沒變！其中，第七條對外商、國外製片來臺灣拍片給予某種程度的優惠，不過這是針對國外製片而非國內，換言之，只有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與國內製片有關，將稅捐優惠延長十年，請問這對我們的電影產業有幫助嗎？我認為沒有任何幫助！為何？這幾年國片的市占率是多少？國片的票房收入又是多少？逐年下降！當中以100年最高，大台北地區有七億多，降到現在只剩下四億多，為何100年會如此？因為當年有賽德克‧巴萊及那一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靠這兩部片衝高票房，至於其他幾年狀況都差不多。在電影產業疲憊不振的情況下，文化部說要振興產業，卻還是延續原條文，而絲毫不見振興產業的新條文？試問這對振興產業有何幫助？","洪部長孟啟：委員所提到的情形，是我們在協調時的重要關鍵，因此，進行逐條討論時，希望各位委員能提供寶貴意見，讓我們找到實際、務實又可行方法。","蔣委員乃辛：我們當然會提意見，但文化部的意見又是什麼？如果文化部真覺得應該振興產業，那麼除了四、五、六這三條條文外，理當增加其他新條文來振興國內電影產業。換言之，在審查前，文化部就應該提出具體措施，因為行政院各單位的配合都必須融合在條文中，而不是只靠我們委員提意見，對不對？","洪部長孟啟：是，確實必須考量各單位狀況。","蔣委員乃辛：再說，公協會的意見又是什麼？當我知道今天要審電影法時，我特別問了公協會意見，他們說不管過與不過都沒差，他們根本不在乎！我問他們意見，他們說他們根本不需要有意見，因為意見都給文化部了。當時龍前部長找他們來，除了提到5%的電影基金外，其他意見都給文化部了，可是文化部一條都沒有採納！所以電影法的審查與否對他們沒有任何影響！如果情況真如公協會所說，試問何謂振興電影產業？又要如何振興電影產業？這是我們今天審查的一個疑問所在！","洪部長孟啟：在龍前部長主持的會議上，我們幾乎採納了公協會所提供的意見。","蔣委員乃辛：沒有！除了受到外界反彈的5%電影基金取消外，其餘部分你們沒有採納他們任何一項意見！"],["洪部長孟啟：電影基金部分我們沒有納入草案中。","蔣委員乃辛：102年的會議結論的主題就是5%的電影基金，現在雖然沒有納入，但其餘公協會所提與振興電影有關的條文一條都沒有，完全沒有納入，還是你們原有的條文！部長，如果原條文就可以振興產業，請問這次為何修法？第四條、第五條與第六條不是與原條文相同嗎？現在根本無從瞭解國內電影票房，因為算不出，而且幾十年下來都是如此……","洪部長孟啟：他們所提供的意見中，我們有納入電腦售票系統這點……","蔣委員乃辛：這件事實在很荒謬！今天科技已經進步如斯，國外更可以用大數據來研究某一城市的消費行為，如某城市20歲以下消費者電影看得最多；某城市觀眾晚上看電影的人比較多，白天比較少；某城市比較喜歡外片或哪類的劇情片，這些國外民眾都可以上網瞭解，因為他們利用大數據來作分析，所以不管電影業者或消費者都可以清楚知道，可是臺灣到現在連票房的統計數字都不知道，還是利用大台北地區的數字乘上2.3來作為全國的票房統計數字！","洪部長孟啟：所以我們現在也補助業者在各個電影院設立了電腦售票統計設備，如此才能取得比較完整的資料，也已經納入此次修正條文中。換言之，我們有補助業者，只要業者願意設立這類的設備，我們就給業者補助與鼓勵。至於委員所提到的大數據，我們現在與科技部、NCC合作，希望能針對收視行為進行統計與研究。","蔣委員乃辛：電影可分為製作、發行與放映三者，此次修正針對製作給予鼓勵，放映也有，但發行沒有！現在國片在市場的市占率是多少？文化部有沒有相關資料？"],["洪部長孟啟：大概百分之十一點多到百分之十二。","蔣委員乃辛：以報紙電影版的廣告來說，當中有多少國片？美商八大又是多少？幾乎全部都是八大！"],["洪部長孟啟：現在國片設立一個……"],["蔣委員乃辛：國片有幾部？全部都是美商！","洪部長孟啟：對，國片所占的比率一直不高。","蔣委員乃辛：不管是發行或院線，都被美商所掌控，政府一點辦法都沒有。現在政府鼓勵製作、獎勵製作，但所製作出來的電影請問要在哪裡放映？放映時段是什麼？放幾天？這不是戲院決定的，是由美商八大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請問要怎麼製片？製作好的片子又要到哪裡去？培育的人才去哪裡？都到大陸去了！臺灣的電影市場如果不振興，臺灣的電影產業如果不振興，那麼人才培育就只是空談！全部都跑到別的國家去了，我們變成職訓中心！因此在發行上，政府應該拿出魄力，扮演所應該扮演的角色，但這點我在條文上看不到任何一句話！我贊成修正電影法，可是我認為就振興電影產業來說，並未好好琢磨！不要為通過而通過，必須慎重，將可以振興電影產業的條文納入修正案中，如此才是大家所希望的電影法，否則公協會說通過與否，對他們並無任何意義！","洪部長孟啟：公協會講這種話並不公道，因為他們的意見我們都納入了，這點會議紀錄上記錄得很清楚。如果公協會說我們通通沒有沒納入，我認為並不公道！","蔣委員乃辛：我看過102年的會議紀錄，除了將5%的電影基金拿掉外，其餘並沒有納入！","洪部長孟啟：其餘建議我們都有納入，只是文字並不是他們所講的。","蔣委員乃辛：部長，這點一定要慎重。"],["洪部長孟啟：我們會注意。","蔣委員乃辛：主席，今天下午不要進行逐條討論，先就此次修法能否真正振興電影產業，再給文化部一、兩個禮拜時間好好思考。我們贊成電影法必須儘速修正通過，也希望本會期能完成，但在通過之前，必須更周延些，好在振興電影產業上取得更多的幫助。謝謝！"],["主席：有什麼具體意見直接納入條文好了。","蔣委員乃辛：具體意見必須和他們商量，所以今天下午不要逐條審查了。"],["主席：我們再試試看好了。","蔣委員乃辛：我花了兩天時間，星期六、日都在思考這問題，並針對發行提出修正動議，因為文化部的條文過於空洞且無法落實，而我認為重點就在於落實！我強烈建議今天下午不要進行逐條討論，給大家一、兩個禮拜時間仔細討論後再進行逐條討論。這點拜託主席。","主席：謝謝蔣委員，也請文化部馬上與蔣委員溝通一下，瞭解蔣委員的具體意見。","請賴委員振昌發言。","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電影法修正草案，從部長的報告可知，此次修法重點有二：除舊與興利，對此我個人有點意見。","首先是除舊，一般都是講除弊興利，但文化部卻是除舊興利，這是什麼意思？只要是舊的通通不要了，還是只刪除不合時宜的部分？難道舊的都是不好的？"],["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特別強調，是不合時宜的部分，也就是與現在情況無法配合的部分刪除。","賴委員振昌：即使是舊的，我也不認為應該刪除，例如不能損害國家利益，請問這有何不對？這也要刪除嗎？這雖然是舊的，但有什麼不對？","洪部長孟啟：我們是希望電影不要背負那麼沈重的使命。我曾問過李行導演，導演電影最大的痛苦是什麼？他說最大的痛苦是要把四維八德放進去，這讓每個看電影的人覺得好沈重，所以我們才會希望藝術的歸藝術，使其能自由發展。","賴委員振昌：部長，這是基本價值觀問題。當然，電影法中是有很多錯誤，也就是背負了太多的政治使命，不過這也不代表舊的就是不對！其次是興利，也就是鼓勵企業投資，吸引國際影片來臺拍攝，不過當前國片最大困境是什麼？在於推廣與創作，所以一切仍舊必須回歸市場機制，而這部分文化部反倒沒有著墨。","洪部長孟啟：所以我們現在特別把原有的一些補助的機制和方法放在第四條裡頭，使其有法源的依據。","賴委員振昌：其實我們現在國片最大的困境就是在於要如何把我們的民眾帶回電影院，讓拍片的市場很活潑、熱絡，可是我們在整個修法裡面反而看不到這一部分。","洪部長孟啟：我們有把修法的大方向條列出來，譬如說對於人才的培育、劇本的創作……","賴委員振昌：台灣的市場是讓企業界決定要不要投資的主要因素，所以我們還是要服膺市場的導向，台灣的市場先天條件就不好了，市場的規模很小。部長，根據服貿協議，馬政府每年從中國進口的影片要從10部增加到15部，但是現在服貿都還沒有通過，我們的文化部卻在去年10月底就放寬中國影片來台的限制。在這種情形之下，會有兩個問題，一個就是打擊我們國內的電影市場，另外一個就是有偷跑的嫌疑。部長在上個禮拜3月19日的時候還說這是誤解，這樣做是順應民意，請問部長所說的民意是什麼？","洪部長孟啟：事實上，電影基金會、製片人公會和放映工會都有提出這方面的建議，目前我們也有在做檢討，因為有些影片進來以後，放映工會的投資、發行並沒有得到實質的利益。另外，影評人協會和電影基金會也建議，其實有很多好的電影，但是受到10部的限制，民眾想看卻看不到，所以我們根據他們的意見做了調整，就是在4個大的國際獎……","賴委員振昌：不是，部長現在是不是把整個方向搞錯了？第一個，進口好的影片是對的，問題是現行的陸片配額制度是採取抽籤的方式，既然是用抽籤，有的電影可能會因為籤運不佳被排除而進不來。如果我們要進口好的電影，我們就要檢討現行的抽籤制度，要篩選出好的影片，而非只是一味的放寬。從10部增加為15部，你們認為這多出來的5部就全部都是好的影片嗎？","洪部長孟啟：我非常贊同委員所講的，我們現在對抽籤的方式也有在做檢討，要讓好的影片進來。","賴委員振昌：我們要做的事情就是檢討現在決定的方式，而不是一味的放寬，如果放寬之後還是用抽籤來決定，即使從10部變成15部，萬一抽到的都是爛片要怎麼辦？","洪部長孟啟：委員所講的正是我們所想的，所以我們現在也在進行檢討，看要從抽籤改成什麼方式。","賴委員振昌：部長，既然你也贊同，那我們現在的方向就不是提高進口的數量，而是要檢討我們的制度，讓好的影片進來，這才是正辦，才是一個正確的方向，而不是偷跑從10部提高到15部。","洪部長孟啟：我們也在思考當中，因為很多政策確實不能過分採權宜之計。","賴委員振昌：部長，你們現在還沒有決定要如何改變進口的篩選方式，但是已經偷渡從10部增加到15部了。","洪部長孟啟：沒有，還是10部，去年抽到3部，很可能今年1部都沒有，如果沒有得獎，就沒有辦法進來。","賴委員振昌：部長剛才說根據民意，本席很懷疑你所說的民意，我有去PTT看了一下，所有的網友都罵翻了，因為中國的電影有進來很多部，我舉幾個例子，譬如說中國的「讓子彈飛」在中國的票房有6.5億人民幣，在台灣上映時卻還不到1,000萬。還有「轉身術」有7.2億，「十二生肖」也有8億，但是在台灣的票房都不到5,000萬，所以所謂的好影片，兩岸人民的觀點或口味是不一樣的。","洪部長孟啟：對，像馬來西亞、新加坡、大陸和香港影片的賣座都不好。","賴委員振昌：在還沒有檢討篩選的機制之前，你們為什麼要從10部增加到15部？","洪部長孟啟：我們當然也希望在電影觀摩能夠有更大的空間，不要過分的狹隘。","賴委員振昌：不要講我們台灣了，因為台灣的市場本來就比較小，這是一個問題，根據中國官方自己的統計，他們2014年整個產量是618部，票房總共是161.55億人民幣，但是海外的收入也只有18.7億，所以中國電影在海外的市場其實並不大，那我們台灣要國際化、要拓展我們國民的視野，我們需要放寬讓中國的影片進來嗎？因為根據他們自己的統計資料，他們的國際化就不足。","洪部長孟啟：所以我們就由市場機制來決定，給他們這個機會，但是如果市場淘汰了，也會逼他們針對市場來做調整，所以市場機制是很現實的。","賴委員振昌：如果是這樣，我們有需要偷跑且急著從10部調整到15部嗎？","洪部長孟啟：我們沒有調整到15部，只是得獎的影片可以進來。","賴委員振昌：不管怎麼樣，在服貿還沒有通過之前，我們是根據「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這是一個位階非常低的管理辦法，我們用一個位階這麼低的辦法要來取代法律，只是徒增我們大家的疑慮，這樣值得嗎？","洪部長孟啟：委員剛才所提的問題，我們會好好來檢討，就是將進來的10部電影要用什麼方式決定併在一起處理。","賴委員振昌：請部長要去檢討這個部分。最後，昨天賴清德市長在一夜之間把台南校園裡面的銅像全部都送到大溪，文化部對銅像文化的處理有沒有什麼意見？","洪部長孟啟：第一個，我尊重地方首長的權責和考量；第二個，我個人認為任何一座銅像都有一個故事和歷史背景，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做一些比較另類的思考，不要全部都導向一種單向的政治面的考慮，這樣我們會變得更寬廣，對什麼都可以包容、涵蓋。","賴委員振昌：對，不要政治的考量，但是在校園裡面的銅像，尤其是蔣總統的銅像放在校園裡面，這本身就是一種政治，你贊不贊成？","洪部長孟啟：事實上，這也變成一個歷史的故事。"],["賴委員振昌：什麼歷史的故事？"],["洪部長孟啟：就是歷史上曾經發生過一些故事。","賴委員振昌：你剛才不是說要除舊嗎？你在報告裡面說除舊是你們主要的主旨，既然對舊的這麼排斥，現在怎麼又認為舊的就是一個歷史？","洪部長孟啟：我沒有說一定要這樣，我予以尊重，但是任何一個東西都有一個故事，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用更寬廣的態度來看……","賴委員振昌：才過了幾分鐘而已，部長的觀念就完全不一樣了，這樣是很危險的，因為文化是要引導民心士氣、產生社會價值觀，部長一下子說要除舊，一下子又說就是一個故事，這實在是很矛盾。","洪部長孟啟：我沒有說一定要保留，我只是說這也是一個故事。","賴委員振昌：你沒有說一定要保留，那文化部長是贊成嗎？","洪部長孟啟：當年為什麼會把蔣總統的銅像放到校園裡面，這是一個故事。","賴委員振昌：這是一個故事，但是你剛才說你沒有說要保留，這是你講的重點，謝謝。","主席：對這種事情我很有經驗，因為陳菊拆了至德堂的蔣公銅像就是送到大溪來，而且為了這件事情，陳菊市政府還道歉，並支付修復的費用，因為毀損了文物。","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今天在討論電影法，剛剛有很多委員都在關心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個人認為應該將第十三條直接拿掉，因為你們版本的第十三條規定了政令宣導、公共服務，現在都什麼時代了！政令宣導有很多種方式，有多元的管道，是不是？"],["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採開放的態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因為法案是送到大院來，要尊重委員的意見。","何委員欣純：所以你們是採開放的態度？我們現在正在連署提出修正動議，直接刪除第十三條這個規定。","洪部長孟啟：我們基本上是尊重地方政府和各部會的意見，所以才會放在裡面，大院的委員是最接近民意的第一線，可以說對民意的了解更深……","何委員欣純：部長，你們是接受地方政府和各部會的要求，那就表示我們的政府體系到現在還不了解，所謂的政令宣導其實有好多種方式。部長，文化部有沒有統計一年進電影院看電影的人有多少？","洪部長孟啟：我有看過電影年鑑的統計，好像是350萬人左右。"],["何委員欣純：你認為上網看影片的「婉君」有多少人？","洪部長孟啟：最新的統計是525萬，這個電影年鑑是在103年針對102年所做的統計。","何委員欣純：那上網的「婉君」呢？你們行政院現在從上到下都說要重視「婉君」的意見，那你們有統計一年上網的「婉君」人次嗎？"],["洪部長孟啟：恐怕有1億左右。","何委員欣純：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去查證，本席想要就這兩個數字來比較，因為如果要做政令宣導、公共服務，你們一直在強調要了解「婉君」的意見，就是要先了解網路世界是無限廣闊，你們要做政令宣導，剛才有委員說人家花錢進電影院看電影，是要娛樂、要享受，不是要接受政令宣導，如果要政令宣導，可以透過電視、收音機和網路，有非常多元的管道可以廣告，是不是？"],["洪部長孟啟：是。","何委員欣純：所以這一次電影法的案子裡面竟然還有這種規定，其實我們覺得相當失望，這也凸顯了一個問題，就是行政院一直在講要注意、重視並關心「婉君」的意見，可是到現在都還不懂如何去運用網路、如何和人家互動交流。部長，本席之所以講這些，就是因為social media對政府來講距離是這麼的遙遠。部長，你私下有沒有在用LINE？"],["洪部長孟啟：有。","何委員欣純：我自己也有在用LINE，我每天都收到許多影片，有來自日本的影片，也有線上觀賞的影片，你有沒有收到過？","洪部長孟啟：有，收到很多。","何委員欣純：現在新聞局是併入文化部，所有的影視產業都是歸文化部管，那文化部有沒有注意到一個現象？就是在網路世界裡面，有許多人在LINE上面收到人家分享的影片就點開來看，隔不到兩個月就會收到法院的傳票，你知道這件事情嗎？","洪部長孟啟：很抱歉，我不知道這件事情。"],["何委員欣純：所以你不了解網路。"],["洪部長孟啟：點了以後會收到法院的傳票？","何委員欣純：沒錯，最近有好多民眾向我陳情，他們搞不清楚為什麼會收到傳票，還以為是詐騙集團，結果我們幫他們詢問，就是因為他們違反了影視的著作權法。他們上網點了一下，download了影片來看，結果就收到傳票，到底是影視公司用釣魚的方式在網路上散播這些影片，讓人家莫名其妙、不知所以然的download下來，而且說要和解就要數萬元，是這樣的釣魚方式呢？還是文化部影視局對於著作權法的宣傳跟給人民的概念不夠清楚？應該要怎麼去宣傳？就是要用LINE和Facebook，要從網路世界來著手啊！當你說有上億人次都在用網路的時候，文化部為什麼不會利用網路來宣導著作權法的觀念？部長有觀察到這個現象嗎？我這個月已經收到3位民眾的陳情，他們莫名其妙就收到傳票，還要求助於律師。文化部說要振興影視產業，要輔導、要補助、要獎勵，也要宣導重視著作權法，但是你知道在網路世界裡面發生了這些事情嗎？","洪部長孟啟：如果換一個角度來講，我們一方面在我們的臉書上面能夠做宣導，另外一方面，掌管著作權的單位也可以藉這個機會，在網路之外，在電影院裡面稍微講一下，這也是一種服務。","何委員欣純：你們文化部要去溝通嘛！行政院毛院長要你們從上到下去了解網路世界、要了解「婉君」，那就請你們重視從去年到今年初一直在網路上發生的事情。"],["洪部長孟啟：好。","何委員欣純：他們只是不小心點了影片來看，過了不久就收到法院的傳票。"],["洪部長孟啟：我們會跟NCC和經濟部那邊……","何委員欣純：除了NCC，也請你們跨部會去了解網路所發生的這個問題。這其實還有一些法律問題，我們收到人家所分享的影片，我點了以後有沒有看、有沒有下載，都會牽涉到我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洪部長孟啟：我們會和經濟部主管著作權的單位……","何委員欣純：你們要去宣導，這對你們政府來講是很小很小的事情，可是對人民來講是很大的一件事情，因為他們一收到法院的傳票就非常害怕。"],["洪部長孟啟：這也是我們的大事。","何委員欣純：你們都是講大事，像影視產業要獎勵輔導、要推廣，你們也說要重視著作權法，可是你們做了什麼？人民有感受到嗎？人民都沒有感受到啊！部長，雖然這對你來講是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請你們的影視相關單位跟NCC、主管著作權法的相關單位好好來討論這個現象，我們不希望未來再發生這種事情。","洪部長孟啟：對，應該的，因為我聽到有這種事情，將來我收到LINE也不敢亂點了。","何委員欣純：部長，本席就是要提醒你，讓你知道有這種事情，而且已經發生很多件了。關於電影法，剛才有委員提到要了解網路世界，現在電影產業裡面不是只有我們傳統所界定的這些產業而已，還有多媒體、與電腦科技相關的產業等，所以我們也希望在對電影法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能夠提出修正動議在法條裡面納入多媒體和新興的電影產業，而不是只有傳統上我們所認知的電影產業。","洪部長孟啟：我們在條文裡面有放進數位的部分，也列為補助的對象。"],["何委員欣純：等到進行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洪部長孟啟：好。","何委員欣純：第二，本席剛才講到的新興電影產業，其實跟文創也有非常大的關係，對文化部來講，文創也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產業，甚至可以跟電影產業、影視產業互相接軌、互相輔助並互惠。","洪部長孟啟：是可以接軌的，所以我們在文創產業條例裡面有把產業園區放在裡面，其實就可以涵蓋了。","何委員欣純：部長，你有去過本席的選區，你知道大里有一個經濟部的台中軟體科技園區嗎？"],["洪部長孟啟：對。","何委員欣純：它的訴求是文化創意、3D動畫產業要進駐到那裡，我們來自台中的黃委員有要求部長要重視中台灣的影視基地，其中有一個基地是在霧峰，上次我也有請文化部去考察過。"],["洪部長孟啟：是。","何委員欣純：我曾在去年12月提案，請經建會與文化會儘速規劃成立國家級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當時文化部說，對不起，那是地方的事，但我們樂觀其成，等台中市政府規劃完成後，我們會給予協助。我認為這種態度不對！針對台北、台中、高雄乃至其他縣市想成立影視園區一事，部長說希望大家能分工合作，請問文化部認為該怎麼分工，怎麼合作？是不是該彌補所謂的重北重南輕台中的問題？我認為影視產業能否在台中做起來這點，中央責無旁貸，不能推給地方政府！","洪部長孟啟：所以我特別請影視司邀集地方政府來洽談，目前已經談過一次，希望能更聚焦，並將腳步加快。","何委員欣純：我希望文化部能讓這件事具體又聚焦，結合經濟部在台中軟體科技園區，全力支持。因為這個園區強調的就是文創與3D動畫，正好與電影產業相輔相成。我在此拜託部長，中臺灣的影視基地真的需要中央大力支持！","洪部長孟啟：我們現在正與科技部合作，讓中興新村與數位產業結合，相信這也是委員所關心的。","何委員欣純：所以這是文化與影視、文創的藝文廊帶，剛好可以讓中臺灣成為影視、文創產業基地。","洪部長孟啟：我們已經與幾個相關縣市談過一次，最近還會再談。雖然這幾個縣市並沒有提補助構想，但我們可以談如何分工合作。","何委員欣純：這件事請儘速，謝謝。"],["洪部長孟啟：謝謝委員。","主席：在陳委員淑慧質詢後，我們休息10分鐘。","現在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你看到有人在放鞭炮嗎？記得當時龍應台部長曾說，電影法修正是馬英九六年來政績的十大進步法案之一，所以今天審查案子我們應該放鞭炮慶祝。現在換你接任部長，請問你要不要放鞭炮？"],["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經過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協調，電影法修正草案得以完成，送到大院審議，的確是值得讓人安慰與高興的一件事。"],["許委員智傑：你覺得要不要放鞭炮？","洪部長孟啟：如果三讀通過的話，屆時再放鞭炮。"],["許委員智傑：所以部長對這部法的修正情況很滿意？","洪部長孟啟：沒有任何東西是十全十美的，所以我們特別希望貴委員會的各位委員，能依據所瞭解的民意趨向來作調整，這是我們目前的態度。","許委員智傑：現在我就針對電影法修正案與部長討論一下。到底這次的電影法修正案有何優缺點？就解除意識型態並刪除管制等條文而言，這次修法是好的，也是優點，所以本席給予肯定，但有沒有不好的地方？","洪部長孟啟：就法而言，站在文化部與電影界立場，我們希望稅法的優惠上能更寬些……"],["許委員智傑：除了稅法之外呢？","洪部長孟啟：這是我們希望可以得到的，不過我們也不得不考慮國家財政困難，畢竟財政部也有其困難之處。","許委員智傑：文化部刪除了第三十九條之二有關映演的比例限制，你們說這是為了因應WTO規定，且國內有相關輔導措施，電影產業也有穩定成長，所以沒關係。部長，你認為這條有沒有機會保留？","洪部長孟啟：我在此很誠實地向委員報告，我們將WTO中相關限制，以實質補助方式放在一起，因為當初……"],["許委員智傑：所以部長滿意於現行的補助政策與電影成長？","洪部長孟啟：我們在法源中，如第四條中，將對電影產業的實質補助放在一起，不以條文方式來與WTO規定……","許委員智傑：部長，你先看一下這個表……","洪部長孟啟：有了法源以後，我們再逐步地從辦法上……","許委員智傑：文化部在新聞稿中說，近年來電影產業與國片都有穩定成長，現在我們就來看看是不是真有穩定的成長。在2008年票房是6.1億，2009年降為1.2億，這是為什麼？接下來2011年成長至15億，2012年又掉下去，整體而言雖然有成長，但無法說是穩定成長，而且我認為文化部關注國片的角度不夠！以韓國來說，2001年到2010年韓國國片比例都保持在30%左右，反觀我們……"],["洪部長孟啟：百分之十二點幾。","許委員智傑：以放映國片片場比例來說，從2008年為7.7%，2009年8.2%，2010年8.9%，2011年7.5%，2012年10.5%，2013年10.5%，這是台灣國片的比例，跟韓國相比，部長滿意嗎？"],["洪部長孟啟：自然不滿意。所以我們必須不斷想辦法加強、彌補……","許委員智傑：我對於你們刪掉第三十九條之二有意見！韓國在1985年訂定了螢幕配額，這就是文化部打算刪掉的映演比例。韓國在當年的規定是33%，也就是戲院要有33%的韓片比例。到了1995年，更把比例拉高到40%，後來因與美國簽署FTA的壓力而減少到20%。至於韓片在戲院放映的天數，1995年規定一年必須放映146天，雖因FTA而修正減少了，卻也至少保障了73天，差不多是20%。韓國政府為了保護他們的國片而爭取到這樣的比例與原則，反觀我們文化部竟然自己廢除了，實在非常不恰當！部長，這點是不是仍有修正空間？","洪部長孟啟：在進行逐條討論時可以討論這點。當初在WTO談判時，我們承受了很大的壓力，因為我們是一個貿易輸出國，且電腦所占的比例很重，在考慮到整體經濟的情況下，如果因此而受到其他壓制的話，對我們經濟是非常不利的……","許委員智傑：我再唸其他國家的例子給部長聽。每一項政策都有正反兩面，每一項政策也都有壓力，法國訂有文化例外，這個部長知道吧？","洪部長孟啟：是，我曉得。","許委員智傑：你看法國多有勇氣，事實上，該爭取的就要爭取，中國現在有沒有加入WTO？有吧，那中國有沒有規定？"],["洪部長孟啟：中國應該有參加……","許委員智傑：我說出來讓你參考，中國有主張外片配額之國片保護政策，最近中國發展的很快，包括它的電影市場，國片占其總票房有五成以上，中國短短幾年在各方面的發展迅速，包括文化產業在內，部長可以比較一下，因為他們也5成了。聯合國在2005年訂定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歐盟在2013年的聲明稿提出，WTO、FTA對文化有傷害時要予以保護，世界各國都是如此，而我們對於國片、對於自己臺灣的文化，文化部不能再沒有立場！","洪部長孟啟：我們對於國片絕對是支持的，所以現在希望用實質方式來處理，在第四條、第五條都有相關規定，而且第五條第四項是特別拉出來，對映演國產電影片特別給予鼓勵、獎勵，……","許委員智傑：獎勵我知道，已經獎勵很多年了，獎勵到現在為止就是10%！","洪部長孟啟：我們會在執行辦法中提出具體的方式，在法源上不要與WTO對撞，但是有個法源基礎之後，我們在獎勵輔導辦法中就能訂定具體的措施……","許委員智傑：法國、中國、韓國、歐盟等，他們都不管WTO，他們與WTO對撞後就不能加入WTO了嗎？還是對撞後就什麼都不能做了？","洪部長孟啟：事實上，我們有實際上的考量，如果我們違反WTO，各個國家都會跑來向我們要求賠償，這樣下來國家的損失何止百億，所以在這方面，我們是很小心的在做文字上的處理，但是在我們的工作補助計畫裡面，我們有比較……","許委員智傑：部長，文化部要有文化部的立場，你不能脫光光隨便人家，你們要自我要求文化部的立場，將來制定文化基本法時，對於文化優先、文化例外，我希望能夠看到文化部的堅持，當然談判時要有伸有縮，但是文化部要有自己的立場，所以對於臺灣映演比例的保障至少要有15%，韓國都可以訂定20%，為何臺灣卻不能訂定15%呢？","洪部長孟啟：在不違反國家整體對外談判的利益下，我們有我們一套的作法……","許委員智傑：部長，韓國訂定20%，臺灣至少要有15%，你們去研究一下，好不好？"],["洪部長孟啟：好的。","許委員智傑：好，謝謝。"],["洪部長孟啟：謝謝委員。"],["主席（陳委員淑慧代）：請陳委員學聖發言。","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這次安排審查電影法修正案的理由很簡單，就是先鬆緊箍咒，至於興利的部分，電影業嗷嗷待哺、苦不堪言，也沒辦法一次到位，但是能做多少就儘量先往前去做，這是我的基本想法，所以把電影法安排為優先審查法案並儘速完成修法的重點在這裡。","本席就先接續許委員智傑剛才提到的議題，龍部長在1年多前曾經修正電影法，雖然是想要放鞭炮，但鞭炮沒放成反而放炮了，意外擦槍走火，本來營業稅的5%取消是要作為電影輔導金，最後卻轉換成重大政策，變成電影票要加5%的稅，對於這個部分，這次電影法的修正會不會再次引起軒然大波？"],["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法裡面沒有這個條文了。"],["陳委員學聖：所以已經不會再有任何的紛爭？"],["洪部長孟啟：對。","陳委員學聖：所以還是維持過去的舊制，5%繼續拿來補助電影映放業者？"],["洪部長孟啟：對。","陳委員學聖：好，那就是不會先漲價了，這是第一點我要先確認的，不要到時候審查電影法審到最後反而失去焦點，前一次審查電影法時，其他電影法周邊相關重要法令都沒看到，我覺得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所以先謝謝部長的澄清。","其次，在電影法修正過程中，我有二個最重要的焦點要向部長請教，如果沒有中心意志或中心意旨，修正電影法時將會失焦，第一，誠如剛才許委員智傑所提到的，到底需不需要有保護主義出現？你們是要完全走向資本主義，全面自由競爭、適者生存，還是站在文化優先、文化例外的場景下必須要做適度的保護，對於這一點，我覺得你們在電影法中要有很明確的說明。","洪部長孟啟：在我們這部法的本質上，是傾向於保護方式，就是保護主義……"],["陳委員學聖：但是在法令中看不出來這樣的企圖心。","洪部長孟啟：我們在法律裡面是採用隱含式的規定，讓補助能先取得法源，例如第四條對於創作、劇本，第五條對於映演……","陳委員學聖：補助只是一個興利，但是要不要採取限制，那是對國片的一種保護，例如要求放映必須保留多少比例給國片，而且強制要求放映時間不能選在大清早或是不利的時段，我覺得你們一定要有一些想法。我們認為法國很前面，但法國到現在為止也採取保護措施，韓國很專斷，但專斷到讓我們很羨慕，他們對於韓劇、韓國電影的輸出，一定是先建立本國的基地，但臺灣卻是門戶大開，好像我們要求自由民主就不能有任何設限，我覺得這一點是不對的事情。","部長，我對此有很深的感慨，在所謂的自由民主下衍生出多元，但最後卻變成讓資本主義多方掠奪，我們在戒嚴時期讀書的時候最喜歡看金馬影展邀請來參展的外國片，因為那時候所看到的不是只有美國好萊塢的影片，還會看到很多其他地區，包括第三世界、中南美洲的電影，很多電影到現在為止仍然感動著我，當時有部電影Missing，談的是轉型正義，一位中南美洲的歷史老師回溯當年的獨裁政權，經過30年，這部電影還歷歷在目，為我烙下很深的影子，但是經過30年，遺憾的是，雖然我們解嚴了，電影法要修正了，但是我們能看到的片子還是非常有限，部長，我們還是被限縮在一定的商業電影中，如果今天美國八大已經把臺灣一半的放映佔據了，而兩岸洽談電影文化事業時，大陸進來再把另一半拿走，以後臺灣不僅沒有自己本土的電影，也不會有中國與美國以外的其他電影，所以部長要深思熟慮，我贊成你們先除舊、鬆綁，但興利部分，甚至要採取必要的保護限制性措施，請部長要把這一點放在心裡面。"],["洪部長孟啟：好的。","陳委員學聖：第二，我要進一步向部長請教的是有關中心意旨的部分，談到保護，剛才部長提到有隱含式的獎補助，本席曾與陳委員碧涵有個文化平台，我們也請電影業者來談，就談到你們補助政策的中心想法，香港的一些導演、製片來臺灣後表示很羨慕臺灣，因為最起碼臺灣政府對於電影從業人員還有獎補助，香港完全沒有補助，完全是自由競爭，但是我們獎補助的中心是什麼？對此，我想請教部長，你剛才說我們會有獎補助，請問你們要補助的是實驗性的新銳導演，還是補助商業的賣座電影？就單單這麼一個簡單的二分，部長就決定了台灣電影下一步的方向。問部長的看法為何？","洪部長孟啟：站在文化部的立場，我們希望給新銳導演多一點補助和鼓勵，因為在台灣電影的發展上，新銳導演是新潮流之外的另一股力量，而他們拍攝的影片也跳脫了過去的思維方式，有更大的創作空間，所以在文化產業旗艦計畫中，電影是其中的一環，也是產業鏈中的重點方向。","陳委員學聖：本席現在提到獎補助的用意在於，雖然現在的商業電影能賣座的微乎其微，十部中有一部能賣座就很不簡單了，但若你們今天對新銳導演補助七給商業電影補助三的話，這就代表你們的政策，代表台灣在未來的華人社會中絕對走在前面。","洪部長孟啟：就我對電影的看法，現在正是我們一個很大的機會，因為目前出現的這幾位新銳導演的表現都非常亮眼，所以我們特別注重題材的創新、劇本的創新及開發等，透過這個方式，新銳導演的機會就比較多。雖然我現在無法指明針對新銳導演給予補助，但是我們是以新銳導演本身的潛力和發展能量當作補助重點，強調創意、創新、開發其實就是給他們一個比較公平的機會。","陳委員學聖：台灣因為有民主自由，所以是創作的沃土，但也不能因為民主自由就讓電影業自由競爭，導致消滅了一些實驗、新銳，有機會冒出頭代表他是下一個電影產業的人才，所以你要採取一些保護措施，但是相較於創作，你要有更多的鼓勵，雖然中國電影現在在華人世界中非常強，每個人都希望搶進大陸，但是大陸電影業者最害怕的是一旦開放，就沒人看大陸電影了。本席最近去看了小時代3，根本不認為該有這麼高的票價，也不認為有那麼好看，問題是他們的選擇不多，所以他們擔心開放。台灣也擔心開放，擔心新銳導演因此沒辦法出頭，所以我們要保護新銳導演，讓他們有機會出頭，而大陸害怕的則是一旦讓新銳導演出頭，百花齊放之下，他們就無法掌控人民的意識型態。","洪部長孟啟：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儘量給新銳導演舞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劇本，這是核心，所以我們有對劇本人才給予培訓和對劇本的獎補助，前兩個星期才從全國徵選的300多件劇本中選出33件給予獎勵補助，雖然金額不大，但我們希望能變成持續性的活動，就我個人的觀察，這些新銳導演的潛力是我們電影業下一波躍升的極大動力。","陳委員學聖：我們的創作能夠和大陸競爭並在華人世界居領先地位，源於台灣有民主自由，最近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一些華人電影都在台灣上映，假如能讓這個成為他們在台灣的第一步，成為一個開始的試金石，我覺得台灣未來永遠會是華人電影的第一，永遠會走在前面。"],["洪部長孟啟：創新和創作會是我們最大的潛力。"],["主席（陳委員學聖）：請陳委員淑慧發言。","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委員和部長對電影法有很多討論，我們其實對電影法有很多主張和意見，但因時間非常匆促，所以本席也很贊同蔣委員的看法，我們需要有更多的時間將這個長達31年未修正的法好好的做一番修正，使規定更臻於完整，不希望還留下一些待審的缺憾，搞不好還要再等30年才能再度提出修正，所以我們要謹慎為之。經過上午的討論，相信部長聽到了許多不同的聲音和意見，相關條文應該再精進研議，同時也希望委員會能多留一點時間，讓包含本席在內對行政院所提修正案有意見的委員能提出修正。"],["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此一意見，我是支持的。","陳委員淑慧：這個法已經有31年未做修正，本席覺得再等二、三個禮拜應該是可以容忍的。"],["洪部長孟啟：這樣可以讓它更為周延。","陳委員淑慧：本席現在要就行政院修正草案提出意見，供部長參考。部長在說明修正要旨時，開宗明義就提到「電影是國家文化的櫥窗，是重要的文創產業」，之後就洋洋灑灑的闡述電影的功能和修法的必要，但是通篇來看，我們卻只看到除弊，沒有看到關於興利的建樹性和積極的作為，剛才部長跟委員討論到保護的措施，那麼行政院又是如何在法律中保護電影產業的呢？包括行政院版和併案審查的幾位委員提出的修正版，大概都是對不合時宜的限制部分給予解禁，文化部認為這是一個進步的方案和措施之一，是配合時代的變遷而改變，這也不為過，因為站在領導國家的立場上，每個時段的政府當然要因應不同的政治型態採取不同的方式，所以即便電影法尚未解禁，但是實際作為上已經不再有這麼多限制，不過本席必須提醒部長的是，在解除危害等等以前限制的事項後，跟隨而來的就是電影的分級制度，由於目前已經實施分級制度，所以這些限制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這次修正只是正本清源，將這些限制刪除，其實現實中已經並不限制其發展了。但是在這個時候我必須再提醒，雖然現在這個法律並沒有對產業發展造成阻礙，但是如果完全去除，用分級制度來解決所謂電影是不是適合各年紀的觀賞，對兒童或青少年未成長時的傷害，我們只用這樣的判讀去分級。你們必須注意到的是，如何在分級制度裡面嚴格把關、落實查緝，到目前為止這份報告裡面我們並沒有看到，分級制度實施以來你們查緝多少案例？也就是說，這個制度實施下去，我剛剛一直強調，跟我們現在的法律限制一點關係都沒有，在法律有限制之下，我們仍然沒有去實施限制，是用分級來做，這個分級就非常重要了，我們如何落實、查緝它，跟相關的單位與地方政府如何配合？我們沒有看到部裡有任何闡述，希望你們記住這一點。","第二，在你把限制解禁之後，你們跟隨著委員的提案，我牽強一點說，你從善如流，但是必須去關心社會其他意見，譬如這是除弊的部分，興利的部分在哪裡？你如何去獎勵，我不曉得委員提出來要刪除第三十三條，你們就把它刪除掉了，用第五條來代替各項獎勵。我也不懂，獎勵、弘揚文化、激發愛國情操等等這些片子為什麼不給予獎勵，在本席的觀點上，我會認為這是另類的限制，限制所有愛國片的表現。剛剛第一句話為什麼我特別提出來，部長你剛剛第一句話就說，電影是國家文化的櫥窗，為什麼我不能透過櫥窗去表現我的國家？為什麼我不能透過櫥窗去表現我的民族？為什麼我不能透過櫥窗去表現我們過去的歷史？也就是說，過去你有獎勵部分對我們的文化、國家有所闡述、創意的片子，不再獎勵了，我的感覺是，它是被限制了，我們現在獎勵的是去得獎的。","剛剛部長提到的保護，我們對國人投資上演的片子解除禁令，對外國片要符合WTO或輸出入國家電影業的協定，還存在一種保護、要去限制它，或限制有損害電影事業的部分，我覺得這中間有非常多的矛盾。我從這個地方還要做一個建議，在修法裡面，講白的，除掉有涉及國家、意識的，政府不應該有所限制地去判別它是不是有危害，是不是有偏頗？在興利的部分，我們如何讓電影產業因為種種法源更蓬勃，我們確實看不到有積極的作為，包括你把限制解除之後，除了分級制度之外，是否有相關、唯一存在的一點獎勵，你把它刪除之後，有沒有關於國家櫥窗功能能夠發揚得到的？","部長，我講了10分鐘，很對不起，沒有讓你陳述，因為確實時間有限。在興利的部分請主席容許給我20秒鐘，我把它唸完。抵扣減營所稅部分除了延長十年，真的沒有作為，文創法與當初的文化支出跟科技支出相比，一個是天，一個是地。在文創法審查的時候，我們跟財政部有非常多的爭執，希望我們的文化支出能夠再提升，請財政部在營利事業的稅能夠多一點讓利、抵扣，但是一直都沒有得到允許。本次修法得以將企業投資國產電影製作業可抵減營所稅之措施再延長實施十三年。除了延長實施十年原來投資國片的部分，電影事業也是文創產業，我希望部長能夠跟財政部多要一些；現在文創法如何跟電影事業、產業相結合，這是部長要努力的，文創裡面只有捐贈、投資在研發與人才上面而已，對於製作與發行是完全沒有的，這個部分非常多，再請文化部在修法時對興利部分加入更積極的措施；對於除弊配套補足的部分，在法律裡面也是要相連結，好嗎？謝謝！"],["洪部長孟啟：謝謝陳委員指教！"],["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麗君發言。","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等了很久，電影法終於要審查了，先前一直有委員提出版本，但是等不到文化部的版本，今天終於要審查了。其實，先前在龍部長時期，本委員會一直有要求文化部提出電影政策的具體項目，包括要提出六大面向：產業目標之匡列、相關修法之套案、分年期擬投入之預算、概算、擬新增之組織配套、贊助媒合機制之建立、公司部門投資管道之暢通、產業教育之推動，也希望文化部提出如何振興台流風影視音產業，再造台灣文化風潮的政策目的，但是每次都等不到龍部長具體的政策。所以，今天雖然有法，除了管理發展之外，還希望文化部能有完整的政策思維在其中。所以我們要來檢視一下，這個法到底有沒有呈現這樣的結果。","首先，我要請教部長關鍵的第四條第一項文化部「得研訂發展國內電影事業之相關政策」，部長，我們期待了那麼久，結果你們給我們一個「得」字，這樣對不對？因為這個「得」字，文化部可做可不做，那我們今天還這麼認真討論這個法做什麼？"],["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要有更積極的作為的話，事實上，我接受改為「應」。","鄭委員麗君：不然，文化部可做可不做。再者，有關實質的項目，先不談人才培育，我看到你們要輔導創作、輔導投、融資、輔導製作等等，但是這很籠統，到底你們是要重視創作端、製作端、映演端還是發行端？好像不夠完整。我之前一再強調，我們應該重視整個環境，包括創作端、製作端、映演端、發行端。","洪部長孟啟：對，整個產業鏈。","鄭委員麗君：我現在請教你，原來的制度是針對個別影片提供輔導金，但是今天在草案中沒有看到，輔導金制度是不是取消了？","洪部長孟啟：沒有，第四項有輔導國產電影片之製作、行銷……"],["鄭委員麗君：第幾條第四項？"],["洪部長孟啟：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鄭委員麗君：這個文字很籠統啊！看不出來啊！部長，我也跟你討論過，針對個別影片提供輔導金的制度是有問題的，國家掌控資源分配，喜歡哪一部或不喜歡哪一部，影視局常為電影界所詬病，越輔越「倒」，這個有問題。但是現在輔導金制度整個不見了，我們現在要問的是，那替代資金的制度到底是什麼？政府都不出資了嗎？只鼓勵事業投資，是這樣嗎？"],["洪部長孟啟：我們事實上還是有補助的措施在。"],["鄭委員麗君：在哪裡？"],["洪部長孟啟：我們在法裡面只是把大原則表達出來。"],["鄭委員麗君：所以是不是取消政府補助的法律義務？"],["洪部長孟啟：事實上我們補助的法律義務還是存在的。","鄭委員麗君：在哪裡？沒有，我看不到任何文字有法律義務。我看管碧玲委員的版本好像還是有相關政府補助的條文精神在，可是輔導金已經不見了，雖然不一定叫做輔導金。部長，我具體建議你們在第七款「其他有關電影事業發展之輔導措施」中，能不能加入「補助」兩字，改為「其他有關電影事業輔導發展之補助及輔導措施」？"],["洪部長孟啟：加上這個條文？","鄭委員麗君：對，你把政府補助的原則保留。"],["洪部長孟啟：我把它記錄下來。","鄭委員麗君：但是我在此要強調的是，我們這個版本的精神是為了強化投資，對不對？","洪部長孟啟：對，鼓勵投資國片。","鄭委員麗君：我們希望投資和政府補助可以並行，但是政府補助，就要相對於市場的引導，因為我們的電影產業畢竟還是要看市場發展，但是政府的補助就是要具有引導的精神在。例如我們希望有一元多用，譬如台北機廠可以蓋成博物館，也可以提供拍片之用，一個劇本可以拍電影，也可以做舞台劇，第一、我們的補助是不是要讓多元文化多元呈現？第二、我們也可以避免類型化，譬如幾大片商都認為台灣人只看喜劇，除了一些藝術片，好像是為了去國際上得獎以外，政府並不鼓勵其他片型，即使要拍一些比較具有社會意識的片子或悲劇，都要拍成黑色喜劇，因為根據他們的認知，台灣人的口味就是看喜劇，結果把我們電影的類型越拍越窄。其實，政府的角度應該是去保障一些多元的發展"],["洪部長孟啟：對。","鄭委員麗君：例如以這樣的精神去維持政府補助的原則，可行嗎？"],["洪部長孟啟：所以我們現在的補助對創新這方面是非常強調的。","鄭委員麗君：部長，我在講的是政府補助要保障文化多元的發展，因為有文化和產業，你的補助就要更集中在文化那一端，在產業方面，我們有投、融資的機制，讓它跟著市場走。","洪部長孟啟：這是可行的，如果在條文中有一個大原則和方向，","鄭委員麗君：可以雙向，你把補助的原則更往「文化」兩個字來發展，好不好？","洪部長孟啟：可以，這是一個大方向。","鄭委員麗君：在產業的部分，我剛才講除了模糊的輔導之外，你們看起來比較強調創作端，其他如製作、映演、發行，能否更加強化？"],["洪部長孟啟：可以。"],["鄭委員麗君：能否將文字具體融入第四條？","洪部長孟啟：是，剛才幾位委員都和您有類似的看法，所以我們回去之後會去重新整理，予以強化。","鄭委員麗君：另外，關於第六條租稅優惠的部分，跟原來第三十九條之一比較，除了把落日條款刪除之外，……"],["洪部長孟啟：我們把它延長10年。","鄭委員麗君：但是我發現你們越修越窄耶！原來的規定還比較寬。原來的規定是在5年內20%可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現在的規定是15%之內當年抵減、10%之內3年抵減，部長，你們和財政部怎麼談的？怎麼會越修越窄？","洪部長孟啟：在我的印象中，當初的抵減是有頗多限制的，現在抵減的範圍則放寬了。","鄭委員麗君：沒有，你沒有仔細看，事實上，我對於產業發展，其他產業我不太主張給予租稅優惠，但是文化產業不太一樣，你們去比較一下，我覺得原條文的規定更寬。"],["洪部長孟啟：它是跟著營所稅的調降同步進行的。","鄭委員麗君：我覺得原條文的規定更寬，所以除了落日條款應該要取消之外，你們再去研究，我們下午討論，你們提出的條文更窄，顯然你們和財政部協調不力，這是第二個重點。第三、我一直詢問部長，在相關的國際經貿談判中有關文化例外的主張，但是它具體展現在電影產業的是對國片的適度保護，在這部分你們不敢保留，取消了，怎麼辦？事實上，原條文有規定，但是你們也沒做到，未來怎麼辦？","洪部長孟啟：對於將「文化例外」這樣的文字納入條文作實質的宣示，其實會讓我們對外貿易談判上遭遇到非常大的困擾，所以我們用實質的方式來……","鄭委員麗君：部長，您是文化部長還是行政院長？"],["洪部長孟啟：文化部長。"],["鄭委員麗君：你擔心把這部分放進去之後會影響我們的經貿談判？"],["洪部長孟啟：這個在我們與各部會協調過程中……","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就不懂何謂文化例外，文化例外就是在國際經貿談判中，文化部分要有特殊考量，我們要保護我們的多元文化，具體一點來講，電影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國片的發展如何能得到適度的保護。"],["洪部長孟啟：所以我們需要用實質的獎勵、補助方式……","鄭委員麗君：那個是創作端，但通路部分是很重要的，我當然知道這方面會遇到WTO的問題，我們當初加入WTO時可能真的放得太寬，但是，難道我們就因此而不敢主張嗎？因此不敢面對挑戰嗎？你們有召開公聽會去討論這個問題嗎？你們談都不敢談！","洪部長孟啟：事實上，我們在跟各部會協調時，這個是大家考量比較多的部分。","鄭委員麗君：部長，這個問題本席已經質詢不下10次了，有關國際經貿中文化例外的主張，請你們去研究各國的作法。當然過去我們這方面的思維不夠，因為臺灣是代工出口導向，加入WTO犧牲了國內很多產業、環境，尤其是文化產業，但未來我們可能要依賴這個無煙囪的工業，因此這個可說是我們國家未來產業戰略的重點方向，我們必須勇於面對過去付出的代價，雖然我們這樣主張會遇到一些困難，可是我們還是要勇敢去思考，無論在WTO架構下或未來雙邊貿易、區域經濟整合，我們都要去思考如何走出一條文化例外的路，因此本席才要求你們去做研究、開公聽會。結果你們都沒有做！部長，你可以講跟行政院其他官員不一樣的話，這樣你才夠資格當文化部長。"],["洪部長孟啟：我們可以努力把文化例外有關的保障放進法條。","鄭委員麗君：其實最具體而重要的是映演比率，看看是否有其他的方式來處理。最後，因為時間的緣故，本席有幾個簡單的建議，我們知道很多地方都期待所謂的電影文化園區，但本席向部長建議，這個思維不一定只是幾個物理空間的封閉性園區，很多拍片的場景其實是可以讓園區更多元化、特殊化的，例如楊德昌導演的「牯嶺街殺人事件」，該片其實是在屏東的眷村取景，但是，如果政府沒有規劃，這個電影園區可能就被忽視了。所以，很多電影的場景可能藏身於各處，文化部應該加以整合、串連，如何讓這些拍片場景供國內甚至是國外的電影產業可以使用，部長應該要有更進一步的思維。","洪部長孟啟：是，我們可以學紐約市長朱利安尼當時的作法，電影公司在當地拍片時可以給予適度的協助，這方面我們可以跟縣市政府好好協調。","鄭委員麗君：最後一點，位於新莊的電影文化中心，你們交給地方政府去蓋，但請不要重蹈台中歌劇院的覆轍，蓋完後在移交時問題一大堆，現在文化部就要參與、介入……","洪部長孟啟：對，我們現在跟新北市政府有很好的平台可以溝通。","鄭委員麗君：尤其你們對於其功能定位有誤植，因為你們的新聞稿寫到：要參考法國的國家電影及動畫中心，你們誤會了，它的組織定位是一個獨立機構，它是行政公法人，可以做政策的。"],["洪部長孟啟：將來的電影中心是一個獨立機構。","鄭委員麗君：它就是一個財團法人而已，行政公法人比較類似獨立機構，可以做政策，具有獨立性、專業性，重點是獨立性、專業性及自主性，但影視局就會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影響，所以，本席說到要組織配套，像韓國是國家振興院，你該去思考的是這樣的大層面。"],["洪部長孟啟：好。","鄭委員麗君：以上這些本席均已質詢過，但很可惜的是，本席在這些報告中並沒有看到結果，所以請你們回去後研究一下每個國家發展電影的專責組織，因為其功能型態都有不同，臺灣應該採取什麼模式，進一步提出這方面的報告給本席。","洪部長孟啟：好，我會請電影資料館來做這件事。","鄭委員麗君：不是電影資料館的層次。我看我們還需要再研究研究，你再多去瞭解一些。"],["洪部長孟啟：好。"],["鄭委員麗君：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黃委員志雄發言。","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看到世界各國對國內電影的方式基本上都是採行輔導與保護為主，本席認為今天電影法的修正有其滿大的意義，過去政府比較偏向用管制的方式，對國外電影則是門戶大開的方式，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們保護與輔導機制是相對比較落後的，今天電影法的修正其實是非常重要的，讓我們電影的未來性是有空間的。我覺得定位是很重要的，既然說是影視音，電影是龍頭，前頭走得好，後面自然就走得順，誠如剛才陳學聖委員所談的，其實就是說保護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個區塊，我們要如何去拿捏與定位。如果我們過度保護會否導致我們的產業長期因為過度依賴而使競爭力下降；但如果我們一直強調自由市場機制，會否導致臺灣在這個市場中被其他大資本所侵蝕？請教部長，我們整體的定位究竟是以保護為主還是以自由市場機制為主？"],["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整體定位應該是擺在保護。因為我們在這個重點是給予一些輔助與獎勵，如果純粹放在自由市場機制，對臺灣電影過去發展所累積下來的是有些不公平。尤其面對目前全球化的發展之下，世界各國都很恐懼未來是不是會好萊塢化，所以這部分我們要透過保護的機制來求取一些……","黃委員志雄：所以，部長對此的定位是我們未來的電影產業還是朝向輔導、保護？"],["洪部長孟啟：我們是以保護作為一個……","黃委員志雄：但本席要強調一點，在韓片部分，韓片攻台的比率非常高，以2015年1到3月而言，已經有10部韓片攻入臺灣。換言之，他們整體的狀況是越來越好，有如倒吃甘蔗。但臺灣2015年產生的國片可能也不過10部，相較之下，我們一年還產出不到10部片子，但他們3個月就丟了10部進來，亦即韓片整體的觀賞人數日益增多，創造的營業額也越來越好，但臺灣一年就只有10部，在數量上我們就遠不及韓國。"],["洪部長孟啟：我們一年大概有80部左右。","黃委員志雄：這部分我們要如何去努力與克服？這不是文化部可直接就解決的問題，而是必須跨部會，以保護國片為例，在什麼頻道、用什麼好的方式去呈現等等，在在都是關鍵，你要如何去做？並不是說你說要朝保護、輔導走，而是你有沒有能力去做好。","洪部長孟啟：譬如現在國片院線的部分是我們現在補助費最主要的對象，去年大概補助了23個院線國片，今年還會提高到54個，我們就是以這樣的方式，讓片商播放國片的意願，在我們的政策補助機制配合下，可以提高，這樣也可以讓我們的國片有更多表現舞台。","另外，雖然紀錄片占國片比率約11%，但是賣座可以達到21%左右，這也成為現在影片的趨勢，所以在紀錄片方面，我們也有類似的獎補助方式，同時，透過院線的鼓勵，讓紀錄片可以上到我們市場裡來。這是目前我們所做的兩個具體方向。","其次，我們也希望針對各個院線的器材更新予以補助，因為現在很多器材都已經數位化，補助他們器材更新後，對於未來影片製作會有更實質上的幫助。","第四大點就是，我們必須確實知道市場所在，就像剛剛蔣委員說的，台北市乘以2，就是全省票房，所以我們現在也補助各個戲院增設電腦售票系統統計，這個統計將來就會變成一個非常清楚的資料，讓大家知道這個影片在哪個區域、哪個縣市的賣座情形，這對以後的電影製作，就有一個指標作用，不會盲目投資、盲目想像。","黃委員志雄：具體請教部長，記得三、四年前，我們有幾個國片賣座很好，為什麼在這幾年，好像每下愈況，掉了下來，最主要原因在哪裡？","洪部長孟啟：電影市場不是能用公式計算出來，我記得我看過美國的統計資料，美國一年大概有六百多部片子，但實際上賺錢的，大概就一百多部，而這一百多部電影，主要是跟11個演員有關，包括湯姆漢克、湯姆克魯斯等等，因此在這方面，我們沒辦法有一個像算術的平均算法，但這個趨勢我們要協助他。","黃委員志雄：修法的用意就是希望與時俱進，在整個社會氛圍、國際潮流之下，我們是不是在電影法的修正上，讓台灣的電影產業能夠走出去，壯大我們整個產業面？本席認為在修法的這個區塊上，我們應該要了解過去面對的問題是什麼？為什麼在各國影片，包括韓片或其他影片步步進逼的同時，我們國片逐漸凋零，每下愈況？我們修這個法，未來對我們的產業是不是有所幫助？這些才是關鍵所在，否則即使修法，就像剛剛鄭委員講的，很多東西都是「得」，「得」就是可做可不做，要不要做隨便你，那幹嘛要修法呢？換言之，如果現在的電影法相關規定足以因應現在、未來趨勢，我們就不需要修法；如果要修法，那就必須拿出決心，既然看到過去問題，也看到未來願景，那麼就應該朝這個方向走，這就是魄力的展現。所以，首先我們要了解國內的狀況，為什麼國片會每下愈況，問題點在哪裡？再者，要如何實施保護主義？既然定位在保護，那其他國家影片，如韓片、日片等外國影片，我們要如何用前置作業先行處理？文化部能力可以這樣做嗎？能不能明定在法條上，進行某些程度的限制，進而保護國內產業？我想這才是修法的用意！","另外，你們對有些公、協會的建議，認知上似乎有極大落差，部長認為公、協會的建議文化部多數都有採納，但他們卻認為你們只採納那5%，其他都沒有採納，請問，認知上的差異性在哪裡？為什麼會有這麼高度的差異？","洪部長孟啟：我想跟他們之間的溝通，還需要再加強，所以今天大體討論之後，我們會把各位委員的意見再整合起來，剛剛有提到對於公、協會的一些意見，我們會跟他們再溝通，聽聽他們實際的聲音。事實上，我們認為已經把他們的意見納入，但他們可能認為有所不足，這恐怕也是我們當初溝通上的問題。","黃委員志雄：主要的幾個專業單位，文化部應該加強溝通。民間組織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單靠文化部單槍匹馬去做是有限的，還是要靠民間力量，大家共同撐起文化產業的未來性，所以，很多民間的意見，我們一定要多多傾聽、了解，譬如他們提了10個意見，你可能一個意見都沒辦法滿足他們，一次、兩次，他們也就懶得參與你們任何的座談和說明了，對不對？","洪部長孟啟：是，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黃委員志雄：我想這是一個關鍵。"],["洪部長孟啟：對！我們在溝通上是還要再加強。","黃委員志雄：其實行政院過去也端出很多計畫，從99年到103年的五年影視音發展計畫，劃分為電視、電影、流行音樂三大項目，林林總總定了很多計畫，基本上，五年期間已經屆滿……"],["洪部長孟啟：目前第二階段……","黃委員志雄：過去預期要達到的目標、績效，有沒有達成？","洪部長孟啟：我們在前一個計畫裡，對於一些基本條件、人才培養等等，相關制度都已經建立起來，未來要做的，是希望在人才培訓方面，更能做到產學結合，讓學校和產業界得以結合。另外，對於劇本的補助，也是我們未來要強化的工作，因為在整個電影中，劇本是最重要核心，所以這方面會再強化。","黃委員志雄：部長，我的質詢時間已到，針對我剛剛提出的疑慮，請以書面提供資料給本席。","最後，本席還是期許部長要努力，未來性很重要，我知道你很用心，但是總要有個具體方向，修法的用意就是希望能夠務實、可行、有未來性，如果只是大家討論討論而已，是沒辦法解決未來的問題。部長，加油。"],["洪部長孟啟：對！應該要有未來性。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陳委員明文、鄭委員天財、周委員倪安、吳委員育仁、邱委員文彥、盧委員嘉辰、薛委員凌、李委員貴敏、蘇委員清泉、江委員惠貞、潘委員維剛、呂委員學樟、鄭委員汝芬、葉委員津鈴、邱委員志偉、盧委員秀燕、羅委員明才、廖委員國棟及吳委員秉叡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管委員碧玲是提案委員，因為交通委員會有考察行程，她比較晚到，所以，我們特別給她8分鐘發言時間。","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通融，因為交通委員會今天考察，所以有這樣的狀況，對不起。本席長期關心台灣的電影發展，我在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處處長時，是全國各縣市政府中第一個設置電影圖書館的。"],["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是，非常感謝委員的支持與努力。","管委員碧玲：我也創辦了兩個跟電影有關的活動，一個是高雄電影節……"],["洪部長孟啟：委員的開創力我非常佩服。","管委員碧玲：哪裡！另外是創辦南方影展，一直到現在都還是年輕學子及年輕的電影從業人員一個競技的平台，每一年也有四、五百部電影參展，我還提了電影法版本，可見我是真的非常關心。台灣電影不能死，沒有電影就沒有民族，它絕對不是文化的櫥窗，而是文化的全部。台灣的電影沒有進入市場，用偉大的藝術去調理社會秩序，去發展我們對自己的土地、自己的人民、自己的社會問題的諸多觀點，所以我非常的關切。","本席再舉幾個統計數字給部長參考，本席整理出的這個圖表讓人看了有點心酸，我們計算國產電影票房和國外電影、港陸電影票房時要用左右兩個軸，左邊的軸是5億起跳，每5億一格，右邊的軸是1億起跳，每1億一格。所以右邊的軸最高統計到8億，左邊的軸最高可以統計到35億。這意思是說，外國產製的影片在台灣的票房幾乎是台灣國產影片的4倍以上。從1996年到2013年這17年當中，外國影片每年在台灣映演的最高票房將近台幣35億，而台灣電影從2008年的「海角七號」開始，7年來最高的票房就是7億，7億和32億相距4倍以上。從2008年到2013年，台灣國產影片票房超過1億的總共有16部，其中「痞子英雄」及「聖石傳說」是賠錢的，紐承澤的「愛」打平，「大稻埕」、「KANO」、「賽德克巴萊」只有小賺。大稻埕只賺1,000萬，KANO只賺3,000萬，賽德克巴萊上下集的票房總共是7億多，只賺8,900萬，剩下才是賺的比較多的。","關鍵在於國產電影的票房要如何衝高？我們的產品是一回事，映演、行銷有沒有辦法衝高票房呢？外國電影的票房可以高達一年35億台幣，換言之台灣電影的觀影人口數是存在的，但你們要如何把它變成台灣電影的票房？台灣電影票房最高的是「海角七號」的5.3億，賽德克巴萊上下集加起來才7億。所以以單一電影來說，台灣電影票房最高的就是「海角七號」的5.3億。如果票房只有這麼高，要賺錢只有一條路，就是降低製作成本。KANO的票房有3.3億，可是只賺3,000萬，因為成本是3億，如果它的成本和「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一樣只有4,000萬，或者和「大尾鱸鰻」一樣只有8,000萬，就會賺很多。大家受限於最高票房也只不過5億，那要投資多少呢？好好投資的片子，例如聖石傳說投資了3億，大稻埕投資2億，KANO投資3億，他們要賺什麼？","我們對電影法在這部分的積極作為實在是望穿秋水，主席比較希望我們先鬆綁，採兩階段，下階段再新立。我尊重貴委員會，但是我們普遍認為電影法在這方面力道不足。本席大量觀看電影，而且看了很多非主流的電影，包括伊朗、巴西、古巴、墨西哥、西班牙、布吉納法索等國的電影，我國的電影比不上絕大多數國家的電影。為什麼？我覺得重點在劇本。","洪部長孟啟：對，我的看法和委員一樣，現在最大的問題在劇本。","管委員碧玲：部長知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劇本？你可能以為我們沒有創作文學，如果我們有很多創作文學，就會有很多改編劇本，可是我們的作家部長走了，並沒有留下任何東西。這好像緣木求魚嗎？要先有文學才有劇本嗎？我不覺得，台灣絕對有人才。"],["洪部長孟啟：我們現在也是加強著力以鼓勵培植劇本人才。","管委員碧玲：你們如何鼓勵？當一個劇本的價值只有2萬元，劇作家活不下去，是不是就得寫很多劇本？一旦寫了很多劇本，每個劇本是不是都生吞活剝，創作的時間不能很長？如果一個劇本的價值高達百萬，劇作家一年可以只寫一個劇本，關鍵就在這裡啊！我們如何讓一個好劇本的價值可以顯示在劇作家的營生，一個真的好劇本，電影公司會給劇作家數百萬，那麼劇作家真的一年只寫一個劇本。現在你們的第四條和第五條出現一個問題，第四條是輔導，第五條是獎勵。輔導時有輔導劇本，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就是輔導電影劇本之創作，可是獎勵時卻漏掉了。你們獎勵的第一款是參加影展或交流活動，那已是產品的後端。第二款是促進市場交流、拓展市場有功，這是行銷的部分。第四款是映演國產影片，這也是後端。第三款最重要，是要獎勵電影品質提升，但你們獎勵的竟然只是設備、技術水準的升級，真的把劇本丟掉了。你們在第四條知道要輔導劇本，可是在第五條獎勵時，劇本卻不見了。如果你對電影獎勵的診斷是如此，那我覺得是走錯路了。","洪部長孟啟：我理解委員的意思，輔導和獎勵要有更清楚的……","管委員碧玲：本席接到台灣導演的陳情，國發基金匡了100億用於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其中有投資電影的部分，但是一聽到不是兩岸合拍就不投資。請你們回去好好檢討，有沒有這種情況？"],["洪部長孟啟：沒有。","管委員碧玲：目前看起來，你們投資的影視娛樂確實都是兩岸紅人，但是不能以這個作條件。請你們好好檢討，給本席一個報告，本席要求所有文創投資的計畫，我要檢視一下，謝謝。"],["洪部長孟啟：我們投資基本上是鼓勵他們走出去。","管委員碧玲：電影沒有語言的限制，所以你不需要以大陸為市場，應該以全世界為市場。一個好電影、好劇本根本沒有語言的門檻，語言不是界線，只要有好的翻譯，全世界都可以接受。你們絕對不要誤以為台灣電影只能在華人市場，這是徹底的錯誤。","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質詢之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黃委員志雄、呂委員玉玲、鄭委員汝芬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議題一","【電影法修正】","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得採取之輔導措施及得予獎勵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二、為鼓勵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片之製作，明定該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得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修正條文第六條）","三、為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拍片及製作，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傳我國、帶動觀光之附加價值，爰增訂外國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其支出之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修正條文第七條）","四、明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應審議分級，並參考美國、日本等國之電影分級制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之規定，俾符合社會多元價值。（修正條文第八條）","五、明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之分級、映演與使用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六、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之規定，以建立我國電影票房之明確數據統計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七、明定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應於網站訂票系統及映演場所顯著處所，揭示電影片片名、級別、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等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八、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九、取消現行對電影事業負貴人之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之許可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每年至少應製作、發行一部電影片、電影從業人員須申領登記證明及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之言行、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停止映演並調回複檢、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於使用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等管制規定，並為符合實務現況，爰刪除現行條文。"],["問題：","1.電影法修正草案中明訂企業投資國產電影可申請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百分之卅為限。同時，草案也增訂外國電影製片業來台拍片，相關費用可依照營業稅法申請退稅。希望能吸引國際大型電影前來拍攝，同時增進本國工作人員、後製等參與國際電影製作的機會，並且帶來促進觀光等附加價值。本席認為上述的立意相當良好，但是往後執行時比較有疑義的在於，如何明定國產電影與非國產電影，以扶植台灣本土電影事業而言，明定國產電影確實有其必要，但標準要如何界定，則是一個問題，是要以我國演員比例人數？導演身分？國內取景比例？後製從業工作人員比例？製作費比重？出資比例？這都是要確定的問題。","2.台灣電影產業遇到的諸多難題之一，在於缺乏足夠的電影製作相關軟硬體設施，從拍片資源相關資訊的交流整合，到拍攝場地的取得，通常都要耗費電影製作團隊許多心力，還不一定能獲得所需的資源。近年來各縣市雖然紛紛設立如電影委員會之類的單位，對電影工作者提供相當程度的協助，但在資訊的整合上仍顯不足，因缺少資訊交流的平台，電影製作團隊往往必須要重複跟很多單位接洽，才有辦法找到適當的拍片資源。此外，為有效集中可用資源，片廠的建立也一直是電影工作者共同的呼籲。這些軟硬體設施的建置，如果可以透過電影法的增修而予以法制化，才有機會儘快獲得落實，為電影工作者提供有意義的協助，可惜在這一次的電影法修正中，並未看到這樣的修法，仍未見對於國內電影工業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這與其他國家的電影法通常把重點放在國內電影的輔導與保護上實有極大落差。","議題二","【2015/03/09TVBS新聞破百部韓片2015年攻台】","今年年初到現在不到3個月時間，已經有超過10部韓國電影在台灣上映，平均每週都會有一部，而且票房還越來越好，像是年初金宇彬的新片開出將近700萬票房，是近年韓片在台灣的票房紀錄，算一算光是去年就引進了上百部韓片，跟前年比成長許多，凸顯韓片在台灣漸漸鞏固市場。今年光是1月到3月份，已經有超過10部韓國電影在台灣上映，幾乎週週都有，片商預估，今年引進台灣的韓國電影，很可能會超過去年的數字。相較於韓國電影的爆量，台灣電影包括張艾嘉執導的《念念》，和舒淇主演的《聶隱娘》在內，2015年預計只會推出10部國片，韓國電影的爆發力，反映在上映數量上不容小覷。"],["問題：","1.一直以來我們整天擔心韓劇襲台，電視轉來轉去都是新播或是重播的韓劇，但現在本席也開始擔心，韓國電影也要開始大舉入台，國片生存的空間將會被壓縮，因為根據媒體指出，2015預估將有百片的韓國電影即將進軍台灣，相較之下，國片大概只有10部左右的產量，前年金馬獎50周年時，李安導演與文化部對話，提出三大建議，以促進台灣電影走向國際化，包括建立片廠機制、拍戲免稅方案及保留台灣工藝，他直言台灣什麼都有，就是敗在電影組織不強，是一盤散沙，需藉由政府當後備集糧庫，才能持續發揚光大。但對話過後，台灣的電影工業政策似乎也沒什麼改變，台灣還是停留於紙上談兵，台灣各方面的文化政策，無論是電影、影視、音樂、文創等似乎只剩下空談，對談後就這樣結束了，本席也知道其實台灣對於影視音產業並非沒有作為，過去行政院曾端出99-103年的五年影視音旗艦發展計畫，分為電視、電影、流行音樂三大項目，不僅產值預期目標定的洋洋灑灑，連重點計畫也寫得洋洋灑灑，首先電視產業旗艦計畫包含：人才庫開發計畫、風潮崛起計畫、環境再造計畫、台潮擴散計畫。電影產業計畫包含：影航爭鋒計畫、四海翱翔計畫、神鬼奇兵計畫。流行音業產業包含：網羅明珠計畫、深耕夢土計畫、傳播天音計畫、飛騰萬里計畫。試問第一階段5年旗艦計畫執行已經屆滿，上述所訂立的計畫名稱除了洋洋灑灑之外，這些眾多計畫的目標是否達成？哪些具有具體成效？","2.電影其實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火車頭產業，不論在資金募集、資源整合、成果運用各方面，與其他產業包括電視、出版、音樂、美術設計等均有密切關聯，並且可以發揮領頭的作用，例如一部成功的電影可能會掀起原著小說的閱讀熱潮，也可能捧紅電影配樂的音樂創作者，電影的相關設計產品更可能引起觀影者的購買動機。因此，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業已立法施行的情況下，電影法的修法似可從更為宏觀的角度出發，將電影作為文化創意產業中的龍頭產業，支持鼓勵電影與其他文化創意產業相結合，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的整體效益。"],["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一、電影法相關修法質詢","部長，今天是排電影法審查，本席有幾個問題想就教。","自從無線及無線電視廣播，乃至電腦網路蓬勃發展以來，時至今日智慧型手機之出現及普遍化，我國已然幾乎人手一支手機，以致電腦網路隨身相伴，無時無刻，吃飯如廁，如影隨形。處處可以即時傳播，電影片已不在侷限於電影院內才能映演，電影片也不再以膠卷保存放映，不但可以桌上型或筆記型電腦放映，也得以透過有線或無線電視播映，乃至以手機點選觀賞。隨著資訊傳播技術之進步，「電影」已然無處不在。況且，近年來興起「微電影」，更打破電影片之製作傳統，並以網路為映演平台。因此，關於電影事業之立法，顯然不應仍舊著眼於傳統的電影片製作、發行及映演，是否同意？","電影事業既然同為營利事業之一種，也是大眾傳播媒體，對於民生影響甚鉅，行政機關予以適度管理，乃屬必要。然而電影事業所產出之電影片，既是表現（言論）自由之一種，也是文化表徵之一。是以，當前立法政策既不廢止《電影法》，而且予以大幅修正，當然應嚴守前揭大法官解釋揭示之原則，不容立法侵害電影之表現（言論）自由。","草案第8至第11條、第15條及第19條另有關於電影片之分級；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關於映演業與第15條、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關於映演人另有更為周詳之規定，固然均具有濃厚之管理色彩；惟以該等條文乃係以技術性之管理規範為主，並未涉及電影片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容謂其為干預藝術或文化內容之管制性規範，而不許繼續實踐現行法第26條規定，電影片不得有「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及「四、傷害少年或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提倡無稽邪說或淆亂視聽。七、污衊古聖先賢或歪曲史實。」等情形，違者即「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乃致足以妨礙「多元價值觀」及「藝術創作自由」。","既然如此，草案已然無干預藝術內涵及文化發展之意旨，為免除過去電影檢查制度之陰影重現，即以電影事業之管理為手段，而侵害電影之表現自由。因此草案第1條應修正為：「為輔導、獎勵及管理電影事業，並促進電影藝術及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是否同意？","電影片分級之本旨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即限制心智尚未成熟之人觀賞不適合之電影，以免其心智發展受到負面影響，以實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目的「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第1條）。縱使分級得由業者自行為之，而無須於映演前申請主管機關審議，並不等同於映演者（映演業及映演人）即得自行隨意分級，選擇其觀眾群。換言之，業者仍應妥適分級，俾使觀眾遠離不適合其觀賞之電影片或其廣告片。","因此，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不受電影片之負面影響，將電影片分級，以區隔觀眾，仍有其必要。因此建議明確規定第8條第1項為：「為因應社會進步與多元價值觀，同時兼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電影片之映演應予妥適分級，以區隔觀眾。」第2項為：「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者，應限制或禁止其觀賞。」以明確表彰電影片分級制度之真諦，俾不妨礙社會進步與多元價值觀之現實需求，同時能充分保護兒童及少年，以呼應本法「促進電影藝術及文化發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是否同意？","徵諸電視傳播（電視節目）、軟體遊戲、錄影節目帶（片）、電腦網路、出版品及資訊休閒服務業之分級，均由業者自行分級，已行之多年，且無窒礙，電影片之分級未嘗不能比照辦理。惟若全然任由業者自行分類，究竟應由製作業，或發行業，或映演業為分級，徒生紛擾；又同一電影片於同一映演期間在不同地方卻可能出現不同分級之亂象，而不利於消費者之抉擇，故仍以應由第三人預為審議分級制度為宜。","草案第8條第3項規定「前項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似乎有以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電影片分級之意味。惟電影片「得否」分級審查，卻應依照同條第1項規定：「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況且草案第9條第3項又規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可見主管機關完全決定了電影片及電影片之廣告片得否進行審議分級。如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即無從進行審議分級程序，而不能取得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之證明，以致不能映演（草案第8條第2項）。顯然主管機關才是實質的審議分級機關，所謂「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審議分級，能否落實草案說明，「如美國及日本於電影片播映前之分級係由業界組成之公協會團體辦理」，頗堪質疑。","既然徵諸前揭英、美、日及西班牙等國經驗，電影片之審議分級由民間團體辦理，並無不妥。是以建議修正第8條第3項明確規定：「電影片之審議分級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其選任及委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是否同意？","或謂目前國內電影相關公（協）會，運作多未臻健全，乃不宜貿然將電影片分級之公權力釋出，故草案以「得」授權民間團體辦理，並於日後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且經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後，再考量委由適當之民間團體辦理，較為妥適。誠然電影片分級業務委託民間團體，確應審慎為之。惟以電影片分級之本旨在於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故不必然應以電影事業公（協）會為受委託對象，未嘗不能以其他民間團體，或另組專業團體為之。否則，只要電影事業公（協）會未臻健全，則電影片分級委託民間辦理之日，即遙遙無期，徒令草案第8條第4項形同具文，反而悖離立法原意，更不安當。"],["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向來為扶植國產電影，而立法予以獎勵、補助，乃至租稅減免。但有關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標準自來均由主管機關訂定，固然便利，但事涉租稅宜予法律明定較為妥適。而且行政院提案過於重視電影片製作業之租稅優惠，是否應擴及「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產業」，才能相輔相成，有效扶植國產電影事業？","二、現代生活多樣化，電影片之映演方式也隨之改變，不再以傳統電影院（映演業）為限，因此立法禁止非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業之映演人，不得有營利行為，是否有當？而且立法規定營業性映演應「配國語發音或加印中文字幕」，並應依循法定映演時間間隔，是否也屬多餘？","三、輔導金制度能否仿效韓國電影委員會（KOFIC），將輔導金與發展基金分開，即輔導金之發給，針對弱勢的藝術性小眾電影；基金之投人，則針對商業性電影，以填補其資金缺口，協助其完成。換言之，基金挹注之前提條件之一，即從商業投資觀點介入，務必對於基金之回收，乃至獲利具有期待可能性？"],["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政令宣導短片淪為洗腦　籲修電影法","到電影院看電影要被迫先看3分鐘政令宣導廣告，多數國人深感浪費時間？","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長表示，該局已發函電影院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呼籲應修改現行電影法中不合時宜之3分鐘公益廣告播映規定，台北市政府改以播映重大緊急訊息為優先，還給民眾一個不受政令宣導干擾的休閒娛樂空間。指出，先前已有電視媒體報導，國人反映來到電影院準時進場，卻得看一堆政府廣告，包括外交部、客委會、勞委會，一口氣播了5到6則才看得到電影，簡直就跟過去強迫起立唱國歌一樣，讓人感覺浪費時間，畢竟花錢是來看電影，不是來看政令宣導。對於自詡為民主國家的台灣，這樣的做法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台北市政府媒體行政科表示，依照電影法第12條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電影院於每一電影播映前必須放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每場以3分鐘為度。除此之外，大部分電影院業者也表示，電影院並未如無線電視台或廣播電台使用公共傳播媒介，故無義務播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影片，更何況還要因此被裁罰，顯然如此規定相當不合理。","且經查文化部103年送交立法院之電影法修正草案，仍保留電影院須播映公益廣告之規定。"],["◆問題：","1983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的電影法規定，看電影前一定要播映至少3分鐘的宣導洗腦政令片，這項規定至今已逾30年。然而，台灣社會變化迅速早已今非昔比，政府不應再有利用媒體向人民宣導施政的舊時代思維，近年來，消費意識抬頭，國人花錢買票進電影院看電影，本就不應被強迫觀看與電影毫不相關之政令宣導短片，文化部難道還要停留在，流於形式播映洗腦式之政令宣導短片？是不是建議文化部，電影院裡的政令宣導應以「緊急必要」為原則即可？","以上，請文化部妥處，並於一週內答覆本席辦公室為禱。","主席：本日議程作如下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我原本希望能夠在下午開始審查本案，但是除了刪除第十二條有關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的部分有高度共識之外，對於其他的部分，大家還有一些意見，所以我給文化部兩個禮拜的時間做準備、溝通。在這兩個禮拜之內，如果文化部沒有做溝通，本委員會也可以召開公聽會彙整意見。兩個禮拜之後我們就審查本案，務必在這個會期審查完畢，請各位委員一起努力。本案就於兩個禮拜之後進行審查。","報告委員會，因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無法處理臨時提案。","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所以我們委員會會召開公聽會，還是個別委員……","主席：我先與文化部商量一下，如果文化部不適宜召開，就由我們在這兩個禮拜內召開，務必在兩個禮拜之後進行審查。今天因為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所提兩項臨時提案暫不處理。","報告委員會，本日之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謝謝各位。","休息（12時1分）"]],"block_lines":[1,8,8,11,28,30,34,36,39,39,41,41,42,42,43,43,61,68,69,74,75,80,81,83,84,86,87,89,90,93,94,95,97,99,101,103,105,107,109,112,112,113,113,115,116,117,120,122,124,125,126,129,130,131,133,134,135,137,138,140,142,143,144,146,148,153,153,155,156,165,165,168,168,177,177,178,178,179,179,180,180,181,181,183,183,184,184,190,195,202,206,208,212,213,214,215,217,222,225,226,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42,244,247,248,249,251,252,253,256,258,259,261,264,265,272,278,279,282,284,285,288,292,293,294,296,301,306,307,309,310,311,312,315,316,319,322,323,327,329,333,337,339,340,342,353,359,361,362,369,371,373,379,411,412,423,429,432,434,436,441,442,446,448,450,452,457,458,462,464,472,476,478,480,484,488,493,495,501,511,513,514,517,518,519,520,522,526,530,538,539,541,544,549,550,553,557,563,564,566,567,568,569,570,572,574,578,580,586,587,590,594,598,599,600,602,606,612,614,618,619,620,623,626,628,641,642,644,649,650,654,657,664,668,670,673,685,691,694,707,711,716],"person_count":{"決定":2,"決議":9,"資料來源":3,"　　　　　　　　　提案及連署人":12,"提案人":10,"連署人":10,"(二)通過決議7項":1,"主席":24,"洪部長孟啟":89,"張司長書豹":3,"陳委員碧涵":4,"孔委員文吉":12,"黃委員國書":5,"蔣委員乃辛":1,"賴委員振昌":1,"何委員欣純":3,"許委員智傑":4,"主席（陳委員淑慧代）":1,"陳委員學聖":2,"主席（陳委員學聖）":1,"鄭委員麗君":6,"黃委員志雄":1,"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1,"問題":2,"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1,"◆問題":1},"persons":["決定","決議","資料來源","　　　　　　　　　提案及連署人","提案人","連署人","(二)通過決議7項","主席","洪部長孟啟","張司長書豹","陳委員碧涵","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國書","蔣委員乃辛","賴委員振昌","何委員欣純","許委員智傑","主席（陳委員淑慧代）","陳委員學聖","主席（陳委員學聖）","鄭委員麗君","黃委員志雄","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問題","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問題"],"titl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星期一）9時5分至12時1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5-03-23","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