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星期一)15時至15時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鎮湘 協商主題 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 主席:今天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進行協商,本案共計保留3條條文,經協商後,條次調整後之第二十二條修正為:「第二十二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條次調整後之第三十條修正為:「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違失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第十五條各款違失行為者,應為不受懲罰之決議;其已逾十六條之懲罰權時效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二項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之組成及召集,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條次調整後之第三十二條修正為:「第三十二條 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均得向上級申訴。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前項悔過處分於執行期間,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之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受理異議或法院通知後,應迅即送原處分核定之權責長官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異議有理由或已無悔過處分之必要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認異議無理由者,應即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悔過執行單位所在地之法院,由法院準用提審法之規定處理之。 悔過處分核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應於悔過被懲罰人送訓前,另將該處分之原因、送訓時間、地點及得依前項提出異議之意旨,以書面告知被懲罰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被懲罰人或其指定之親友亦得請求告知。 第二項執行單位受理異議或法院通知時起,至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或移送法院時止,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各權責長官不得對提起第一項、第二項救濟程序之人及被懲罰人,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且於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本法有關文書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謝謝國防部經過幾次協商後願意從善如流,本條最主要的精神是跟現行提審法接軌,提審方面,除了被懲罰人外,最重要的是他人,本條修正後,如果他人認為被懲罰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有幫他提出異議,並請求法院救濟的管道,另外,所有被懲罰人不能因此而被報復。非常感謝國防部讓陸海空軍懲罰法邁入人權保障的精神,建議主席把今天國防部提出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對照條文(包括立法理由說明)做為附件,以後執行時,大家可以從立法理由清楚知道整個修改的立法精神。 主席:剛才尤委員的意見,國防部有沒有意見? 陳司長正棋:(在席位上)我們已經寫在立法說明。 主席:請問各位,對條次調整後之第三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5時7分) [image: image1.jpg][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協商代表:蕭美琴  李桐豪  尤美女  詹凱臣  江啟臣  蔡其昌  賴振昌  陳鎮湘  賴士葆  林德福  廖國棟  黃偉哲  葉津鈴  柯建銘  周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