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首先跟與會各位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說明,今天舉辦「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最主要是因為目前國內行政法院有超過一半的案件屬於稅務爭訟,而這當中人民僅有6.11%勝訴率,使得行政法院遭外界戲稱是敗訴法院。之前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相關法案審查時,就已經提過這一點,凡是只要是有關稅務訴訟的案件,行政法院絕大部份都判決人民敗訴,有學者質疑勝訴率極低的原因是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甚至直接抄襲國稅局答辯書,完全喪失公允判決與中立客觀的立場。 據本席了解,在德國有稅務法庭,其專門處理稅務的法官,基本上都要訓練7年至8年,而德國財稅法官的任命,除了應具備法官職務的一般資格外,還須必備足以應付審理稅務案件所需的稅法專業知識,唯有精通稅法的法官,才有可能適切的審酌裁決稅務案件,因此其財稅法官在任職之前都必須有從事過財稅法相關領域的工作經驗,而且財稅法官在任職後,仍須持續的自行進修,特別是聯邦財稅法院每兩年舉辦的財稅法官學術研討會,各邦及聯邦的財稅法官們透過學術聚會,定期討論、交流最新的稅捐實體法及程序法等問題。 而日本的稅務訴訟制度,稅務訴訟的稅務代理人,大多是受過稅務訓練的檢察官出身,所以他們的訴訟代理人或公訴人不會對稅一無所知。日本法官也許稅務知識不太夠,可是他會有一個強有力的稅務調查官來協助他。反觀我國行政法院稅務專庭的法官均是一般普通法院法官轉任,雖然司法院已經在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配置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司法事務官,以協助法官釐清稅務事件相關財經事實,並提供專業意見,但或許是因為對於法官稅法相關訓練時間甚短,而且本身不具稅法專業背景,以致於行政法院法官仍然遭許多學者專家及民眾質疑不懂稅法。而且現行稅務專庭的運作只做分案,沒有稅務法官專業培訓的管道,稅務法官的選拔依舊走論資歷、期別的傳統升遷途徑,這樣有辦法鼓勵有志努力稅務裁判的法官與先進裁判的見解嗎?有沒有可能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隱憂呢? 目前台灣的稅捐稽徵機關是以處罰為原則,輔導為例外,跟國外不同,而且處罰比其他國家重。據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台灣納稅人行政訴訟的勝訴率不到一成。司法院曾經對此發布新聞稿反駁台灣的勝訴率應該有16%,日本比台灣更低,只有11%,但日本民眾針對國稅局的核課處分可以要求更正,更正申請一年平均約23萬件,經過異議(等同復查)、國稅審查(等同訴願)等行政救濟後,剩下不到400件進入訴訟程序,才到法院去爭訟,所以最後人民的勝訴率當然不會高。 我們都知道,稅務案件之事實背景很複雜,涉及財務會計與稅法,爭訟之稅額及裁罰金額常屬高額,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為了讓民眾有公平的訴訟空間,今天特別召開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在此感謝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及各位學者專家於百忙之中撥冗參加今天的公聽會,提供寶貴意見,以利日後立法或修法之參考,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加速案件審理,增進民眾對行政訴訟稅務案件審理的信服。 在邀請各位發言之前,本席有幾點說明: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先發言,發言順序依簽到先後次序。如需提前發言,請先告知主席台,我們會予以調整。二、本院委員按照登記先後發言。三、最後再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因為今天中午12時30分我要主持修憲委員會會議,所以希望今天的公聽會可以在12時10分前全部發言完畢。針對學者專家部分,每人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 首先請德國聯邦稅務法院Prof. Dr. h.c .Rudolf Mellinghoff發言。 Prof. Dr. h.c .Rudolf Mellinghoff: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感謝可以在此和各位進行一個簡短演說,這是我莫大的榮譽,我今天是以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身分在此進行這次的演講,聯邦財稅法院沿襲自1918年的帝國財稅法院,正式成立則是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50年開始,德國財稅法院是五個聯邦最高法院之一,這五個聯邦最高法院包括聯邦一般法院、聯邦行政法院、聯邦社會法院、聯邦勞動法院及聯邦稅務法院。聯邦財稅法院是德國稅務的最後一個法律審級,為了保障人民納稅權利、租稅法律安定性及租稅正義而存在,基於稅務案件具有很強、很廣泛的外溢效果,所以聯邦財稅法院的任何判決,對於德國社會跟經濟都有著廣泛且強大的影響效果。 接下來我要跟各位介紹德國財稅法院的體系,之後再跟各位介紹德國財稅法院的經驗及納稅義務人實質勝訴率情況。德國財稅法院體系屬於二級體系,也就是一審的地方財稅法院和聯邦財稅法院,聯邦財稅法院是做稅務訴訟案件的法律審,地方財稅法院則是進行所謂的事實審。地方財稅法院相當於各邦最高審級,法官的身分相當於各邦的最高公務員,而聯邦財稅法院的審理是有5位法官,其中3位專業法官,2位是由一般人組成的陪審法官,這樣的設計是要確保稅務的判決並不是由專業法官個人單獨決定,還廣納一般人的意見。在德國各邦總共有18個地方財稅法院,約600位專精於稅法的法官,財稅法院的判決,相對於其他法院的判決,其影響效果是遠超過其他法院。財稅法院影響效力之所以這麼強的原因,是因為財稅事件往往是屬於大量性的案件,相類似的情況非常、非常多,所以當一個法院判決之後,就會影響到其他相類似的案件,所以它的稅務判決的影響效果會強過其他法院的判決;如果聯邦財稅法院遇到了法律問題,而這個法律問題具有廣大的影響效果甚至是涉及違憲的情況時,那麼法官就會依照憲法規定停止訴訟,並且聲請釋憲。在聯邦的全國來說,一年通常會有4萬7,000件稅務訴訟,而且每年會新收4萬5,000件,在這4萬7,000件處理案件中,大概會有5%也就是2,000件被聯邦財稅法院撤銷。在第二審的聯邦財稅法院,它是針對聯邦最高法院在稅務方面的上訴案件以及針對地方法院裁判的不服案件。在聯邦財稅法院有11個庭,每個庭是由5位法官來做判決,包括4位法官和一位庭長。聯邦財稅法院做成判決的時候,是由每一庭來決定,每一位法官都有一個票決權。聯邦財稅法院在判決時跟一審的邦財稅法院不一樣,就是一審有一般人所做的陪審法官,但是二審完全是由專業法官來做判決。依照數字來看,現在有47位聯邦財稅法官在聯邦財稅法院。聯邦財稅法院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為了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他們會開聯席會議。在統一稅法見解的同時,也必須要做到以稅法的進步跟續造做為一個重要的課題。邦的財稅法院,職責是進行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護,而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邦的財稅法院與各邦的財稅機關是嚴格獨立跟分離的。有句話說要貫徹一個原則,就是邦財稅法院不會是各邦財稅機關延伸的另外一隻手。聯邦財稅法院的職責是針對邦財稅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聯邦稅法的規定來進行審查,然後他是對決定許可的上訴案件以及未經許可的上訴案件來進行裁判的。聯邦財稅法院第一個職責是進行法律一致性的確保,同時也要確保法律一致性底下稅法可以不斷進步,但是在做這些決定時,也不能忽視個案上的爭議,所以常常在這些個案裡面會進行很困難的抉擇。 在做進一步說明的時候,我也想跟各位分享一下德國特有的財稅法院法官的培訓以及遴選過程。要擔任聯邦或是邦的財稅法官,必須要先具備一般法官的資格。首先,必須唸完法學院,而且至少要唸4年,然後實習至少2年。就一般所稱可以擔任法官的完全的法律人來看,實際上一般的法學教授也具備相同的法官資格。在每一邦當中,有關財稅法官的遴選過程並非完全一致。在各邦來說,原則上是由跟財稅有關係的各個部進行遴選的活動,不過巴伐利亞邦不一樣,該邦是由邦財政部進行遴選。如果你要申請擔任財稅法官,首先必須在法官第二次的司法考試中取得非常前面的頂尖成績,而且一定必須具備的是足夠的稅法專業知識。為什麼呢?因為如果沒有財稅法律的專業知識,審查這些稅務案件根本很難抓到關鍵問題。以巴伐利亞邦來說,為了確保財稅法官的專業知識,所以都是由財稅機關裡面的人去遴選財稅法官。但是這裡要註解一下,在德國的財稅機關,高級官員完全具備法官資格,而且完全是法律人的身分,這樣的人才有辦法擔任財政部的高級官員。法官除了在遴選之後,在遴選之前也必須擁有稅法額外的訓練,很多財稅法官在擔任財稅法官之前,都在聯邦財稅法院裡面擔任法官助理至少4年的時間,有一些財稅法院的法官是來自於財稅機關。在一些邦的話,例如巴登符騰堡邦是從非常有經驗的稅務律師中來遴選,而且他們本身在稅務顧問的考試就獲取高分,並且額外擁有很長時間的稅務實務經驗,才被遴選為財稅法院的候補法官。即使擔任財稅法官之後,財稅法官也有義務不斷進行自我學習。法官必須很自覺的參加各個法官所組成的法官學院以及專業的財稅法學術會議,尤其是每兩年由聯邦財稅法院舉辦的德國財稅法官法學年會,在這個年會當中,所有法官會群聚一堂,互相交換最新財稅法的實體法跟程序法的議題。 現在要向各位報告的是德國聯邦財稅法院法官的遴選過程,這個過程是由聯邦的司法部長組成一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後由聯邦的總統進行任命。這個法官的遴選會議,是由官方跟聯邦議會的議員各占一半。遴選委員之官方代表主要是各邦的司法部長,但是巴伐利亞邦是邦的財政部長。有關聯邦財稅法官的提名,是由邦的司法部長以及遴選委員會的成員來進行提議,通常在過去是由各邦的財稅法官接受遴選,現在已經慢慢擴大到各邦財稅機關的高官。除了各邦的財稅法官以及各邦財稅機關的高官之外,接受遴選的對象,現在慢慢擴及律師、會計師以及財稅法學者。 現在要跟各位報告的是我們施行了100年左右的財稅法院制度的經驗談,要跟各位分享的經驗,最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是我們的財稅法院,不斷地在重要的關鍵財稅議題做出貢獻;第二是在這麼複雜與具有爭議的財稅案件中,常常是納稅義務人獲得勝訴;第三是基於財稅法院一個比較積極的立場,導致財稅法院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著一點點的緊張關係。我先跟各位提出我們最近做出影響財稅法體制的幾則重要案例,首先要先談到非常態的支出,非常態支出在所得稅法的規定是只有特定費用可以去減除的,德國對於把醫療保險費的支出作為特殊額外的費用,所得稅法是有一個限制,但是這樣的限制被我們聯邦財稅法院認為是有違憲嫌疑的,並且有提出釋憲的聲請。經過我們的釋憲聲請之後,聯邦憲法法院在2008年時做成決定,認同我們財稅法院的違憲見解,並且在2009年的時候制定了新法,放寬限制。進一步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職業上的訓練費用,可否作為營業費用來去減除,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們聯邦財稅法院也提出一個看法,這個看法也正在進行釋憲當中。 再來要跟各位介紹的是,德國有一些工作場所也兼做住家使用,對於這種兼做住家使用的工作場所,它的房屋折舊跟支出可否作為營業費用減除的問題,我們現在也認為有放寬的必要。過去的見解是說,如果雇主提供給雇員這樣的一個工作空間,然後雇員沒有其他地方可以住的話,在這種嚴格的限制下才可以被當為成本費用減除。而我們聯邦財稅法院與財稅法院對於這種嚴格的限制都抱持著反對的見解,而且也做了很多稽徵機關敗訴的判決。 再來要跟各位提的是財稅法院對於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功能,聯邦財稅法院與財稅法院並不只是單純做稅法的解釋而已,其目的是為了要確保納稅人的基本權利。首先是確保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稽徵機關錯誤的解釋或錯誤的適用稅法所做成的課稅處分而受到侵害,如果只是隨便說說這種理論或原則上的說法,我無法說服你們,所以我要跟各位講的是數據,數據的意思就是納稅義務人在財稅法院的訴訟上,往往都可以獲得有利的結果。聯邦財稅法院受理的訴訟有兩種,第一種是幫財稅法院許可的上訴案件,第二種是地方財稅法院雖然沒有准許上訴,但是納稅義務人依然提起上訴,至於這種上訴有沒有符合要件,則是由我們聯邦財稅法院來決定的。 一般的許可上訴案件,是要去處理基礎性或是有重要爭議性的稅法案件,在一般的許可上訴案件中,納稅義務人往往都可以獲得有利的結果,單單以去年2014年來說,在許可上訴案件中,納稅義務人勝訴或是對其有利的判決結果是42%,不只是2014年,往年也都是這樣的水準,以2013年來說的話,也是40%。即使是以未經地方財稅法院許可上訴的案件來說,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全盤都會輸。未經許可上訴案件的成因,最主要是這類案件所涉及的稅法問題,其實並不是非常明顯,可能其他法院已經有判決了,不過這些案件審理的是原審判決有沒有一些程序上面的瑕疵。即使是在這些案件裡,納稅義務人勝訴比例也是有相當的水準,以2014年來說是17%。以這兩個數據來說明聯邦財稅法院跟財稅法院體系的話,對於納稅人權利保護來說是有其功能作用的。這麼高的撤銷比例及這麼高的納稅義務人勝訴比例,並不代表我們德國的財稅機關都在睡覺或是一直做錯決定,毋寧來說是因為德國稅法是非常複雜的,而且常常在改,所以很容易適用錯誤。其實很多爭議的問題並沒有辦法完完全全的看到稅法的文義就能解決,毋寧來說聯邦以及各邦財稅法院的法官,他必須決定個別的稅法在個案裡面要展現何種模樣,並且如何適用,這是一個很困難的抉擇。進一步的有一個很特殊的現象,就是各級財稅法院都不斷的再去進行稅法以及稅捐法令的違憲審查,特別是去質疑個別稅法的規定是否符合平等原則?有沒有過度侵害納稅人的自由權利?有沒有違反法治國家的原則? 接下來要跟各位介紹的是財稅法院跟行政及立法之間的關係,財稅法院在解釋稅法的過程,往往就糾正了財稅機關對於稅法的適用,同時往往也指出稅法規定的不完備之處。當財稅法院解釋的結果讓立法機關跟財稅機關感到不舒服的時候,那麼財稅機關跟立法機關就會透過不適用稅法的解釋函令跟不適用稅法的稅法特別規定來處理這種緊張關係。在不適用稅務判決的解釋函令中,最主要是聯邦財政部所發的解釋函令,說明個別的財稅法院判決只針對個案,不及於其他相類似的案件,並要求各級財稅機關把判決結果侷限在那一個案件裡面,其他個案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之下,納稅義務人就不得不逐案進行稅務的行政救濟,才能獲得一個有利的判決。 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其實財稅機關對於司法機關的判決,原則上是有必須要遵守的義務,而且遵守義務不只在個案,也包括相類似的個案,這是來自德國基本法的解釋甚至是規定的內容。但是對於法院判決遵守的義務,卻有可能跟財稅機關在基本法所規定的(即聯邦憲法所規定的行政自我負責的原則)相互牴觸,這代表財稅機關對於聯邦財稅法院的判決只有在一種特殊的情況,可以不遵守,也就是它認為聯邦財稅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很明顯的是有瑕疵的。這樣不遵守聯邦財稅法院的判決見解,其實是只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可以被接受的,因為基於法律的安定性以及人民信賴司法判決的原則,這種財稅機關不遵守財稅法院判決見解結果的特殊狀況,只有在極少數的例外時,才可以被准許。 剛才所提到的,把判決侷束在個案的財政部函釋,其實內部所想的是希望能爭取到一點修法的期間,如果透過這樣的措施能爭取到一段期間,那這個期間不僅可以拿來修法,也可以讓財稅法院冷靜一點,想清楚原來所做的判決見解是不是有問題。而立法者或議會可以在不侵害司法權的情況下,透過修法的方式,讓新修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向未來適用,避免過度侵害到司法權的內容。我再做一個簡短的補充,並不是所有有瑕疵的法律都有違憲的嫌疑,毋寧來說,修法是為了讓稅法更加完善,而不是每個法律只有在違憲的時候才有修法的必要。我希望透過我簡短的介紹,讓各位更能夠清楚瞭解德國聯邦及邦財稅法院審判機制的架構與運作。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Mellinghoff院長的專案報告,我們學到很多也瞭解很多,再次感謝Mellinghoff院長的發言。 接下來進行學者專家的發言,每位發言時間8分鐘,請各位掌握一下發言時間。 請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陸迪安理事發言。 陸迪安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的中文不好,所以我用英文發言。(英文發言資料詳見附錄) 主席:謝謝陸迪安理事非常有見地的發言,我向各位與會人員說聲抱歉,立法院的設備比較簡陋一點,不像歐洲議會、執委會那樣有十幾個同步翻譯,大家辛苦一下,但是我們會把資料留下來,將來有需要的人都可以拿去參考。 接下來請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連福隆理事發言。 連福隆理事: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歡迎Mellinghoff院長來進行專題演說,他可能是德國訪問臺灣的現任最高位階的官員,所以剛剛才會地震。 剛剛Mellinghoff院長報告,德國財務法院的位階相當於我們的最高院,他提供給我們的資訊很豐富,包括呂委員剛剛也提到,為什麼臺灣民間的訴訟只有8%的勝算機會,而德國有42%。剛剛Mellinghoff院長的報告有個很重要的核心點,就是德國財務法院的最重要責任並不是幫行政體系來處罰人民,而是要幫助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們看到的是,在地方財務法院做出判決、人民收到行政機關處罰通知後,人民有機會向財務法院提出申訴,如果財務法院沒有辦法解決,認為地方法院有違憲之嫌的話,還可以聲請憲法法院的釋憲,這種結構是回到了德國基本法,因為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就規定德國基本法是為了保護人權而存在的,國家的責任就是要保護人權。對於每個人基本權的保護,共有17條的基本權利相關條文,首要就是保護人民的自由、財產、生命、健康等,是治安法益所要保障人權的最重要範疇。 去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Susanne Baer來台時曾說過,德國基本法中有訴願基本人權,當人民甚至是最窮的國民受到行政體系欺負時,每個人都有權利訴諸於憲法解釋,這是他給我的訊息,而這位大法官說的第二件事是,任何一位最窮的德國人受到行政體系欺負時,他的權利也絕對會受到保障,當初我聽了之後非常的感動。 德國基本法是人權憲法,保護人權是國家公權力的責任,在基本法中也提到,所有國家的公權力都是來自於人民的授權,這個觀念非常重要,整個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體系權力分立、配合與監督,只有一個共同目的──完成基本法中保障人的基本權利為首要目的,當國家立法腐敗、行政走黑箱作業、司法也走黑箱作業時,人民沒有任何機制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時要怎麼辦?臺灣也有大法官,德國基本法的基本精神最重要的是保障人權,反觀我們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呢?剛才呂委員說過一句話我很佩服,他說我們的行政法院、地方財政法院的主要目的好像是要懲罰人民,而非輔導人民,更不像德國那樣去保障人權,這是法精神的墮落,這種墮落是非常恐怖的。司法、行政、立法都是用人民的納稅錢來活下去的,可是竟然會認為處罰人民是其責任,為什麼不想想德國的情況?他們財務法院的最高目的是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這種法的精神在臺灣為什麼沒有? 總部位於德國的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要把每個國家的黑箱作業掀出來,要把每個國家的貪污、腐敗、騎在人民頭上、欺壓人民的行政體系、司法體系及立法體系都抓出來。這個國際透明組織會同德國漢堡的組織在2012年10月6日通過透明法,其主要目的是人民納稅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尤其是市政府,有責任與權利必須把施政的所有東西,尤其是與廠商的合約,類似我們大巨蛋這種,在還沒有實施或簽約前,都要有公民參與,都要po在網站上,所以2012年10月6日的透明法在德國第一個開跑,其實最早的是瑞典,可是德國漢堡的透明法走得更澈底,包括:一、政府的所有施政都要po在網站上;二、對外合約都要po在網站上;三、委外的所有工程,只要10萬歐元以上,都要po在網站上;四、所聘請的市府顧問及所寫的專業文章都要po在網站上;五、環保污染等相關事項也都要po在網站上,也就是政府被法定約束,必須提供所有透明的資訊,我覺得這非常重要,對臺灣尤為重要,所以我希望臺灣的立法院能夠趕快制定透明法,因為我們不但是立法黑箱作業、行政黑箱作業,連司法判決也黑箱作業,這是臺灣非常大的悲哀,你要讓人民參與,就必須真正讓人民有機會透過透明法來監督政府。謝謝。 主席: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發言。 黃士洲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時間有限,我簡單說明我與我的研究團隊研究在100年到102年這三年逐案找到的稅務判決顯現出納稅人的稅務訴訟勝訴率遠遠低於德國的水準,我們之所以會做這樣的研究,是因為一直以來為人所詬病的是法院的財稅判決都是「複製貼上」,而且是個駁回法院,這當然是主觀的看法,但到底有沒有實證呢?我們因此組成了研究團隊,一個判決、一個判決不斷的去找,在統計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司法院行懲廳公布的15.92%的數據和我們研究的結果有相當大的差距。我們的研究是找尋對納稅義務人有意義的、勝訴的結果,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走進行政法院時,到底有多少的比例可以得到對其有利的判決。在此基礎之下,我們總共統計了3,122件判決,最後的毛勝訴率──也就是表面上納稅義務人在一審時可以打贏的期待值──只有13%,但是稽徵機關會提出上訴,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411件判決中有56件因稽徵機關的上訴而逆轉,扣除這56件案件後,此一期待值的比例只剩下11%。此外,我們還必須進一步的去分析這11%的案件的勝訴原因,我們逐案的區分其勝訴的原因後才發現,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因為法官自己實際審理而做出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判決,很多案件是因為法令的修改或被告機關承認自己核錯而勝訴,還有一些案件是因為大法官解釋而當然的勝訴,有些案件則是因為之前的程序就是違法而勝訴。扣除上述這些案件後,因法院實質判決而獲得勝訴的比率是7.15%,這7.15%的比例還要再扣除納稅義務人雖然勝訴但勝訴卻無意義者,比如稅額更改七元、九百多元等等對納稅義務人而言沒有意義的勝利者,最後獲得6.11%的數據,這個數據比較實在。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危險的數據,如此低的數據代表納稅義務人不僅無法期待行政法院給予一個有效的權利救濟,更危險的是稽徵機關完全不怕納稅人打官司,因為稽徵機關有94%的勝算,即使他們有6.11%的敗訴機率,很多案件也會發回原核,原核很有可能再做成類似的核定使得這些案件變成萬年稅單的案件。 如果我們再做進一步的區分,我們會發現這6.11%在不同的法院之間會有不同的影響,比如在地方行政法院,納稅義務人的勝訴率明顯偏高,但很多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案件在經過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之後卻被撤銷了,這代表地方行政法院的年輕法官非常努力的寫出一些有意義的判決,但是比較守舊的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卻將其撤銷了。這樣的發展現況有一個隱憂的趨勢,就是稅務訴訟案件逐年在減少,100年到102年間每年平均減少15%,這代表納稅義務人認為打稅務訴訟沒有什麼實益,與其打官司毋寧和解,長久下來,對於稅制的改革及不合理稅法的實務作法將無進一步改進的空間。在這個研究的過程中,我們逐漸發現問題或許不是出在制度本身,而是出在法官的遴選和培訓的過程,現在行政法院法官對審理稅務案件沒有信心的原因是行政法官上任之前只受過20個小時的稅法訓練,依我本身擔任法官學院遺贈稅法的講座經驗,6個小時要上完遺贈稅法的法規和實務,表示我無法在短短的時間內將遺贈稅法所涉及的眾多問題向各位法官學員做比較清楚的描述,這種速成的培訓過程要法官具有高深的稅務專業是很困難的,所以法官在個案判決時很容易傾向稽徵機關,特別是在結案的壓力下,所謂的結案壓力就是一個案件送進來後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做出判決,在時間如此急迫之下,「複製貼上」自然而然的就是一個比較安全的選擇。 我的報告到此,我要特別感謝的是今天以台灣和德國的對照,讓大家瞭解台灣納稅人和德國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在財稅法院之間的差別,我們也可以因而思考台灣應不應該設立一個財稅法院。 主席: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發言。 許祺昌會計師:主席、各位委員。在我正式發言之前,我要先向諸多認真的法官和稅務官員致敬,但是今天我們主要談的是法制的改善建議,所以我難免會提出一些相對的比較負面的東西。我先從三個面向談起:第一個面向是目前的訴訟統計;第二個面向是行政機關受到負面干擾的影響;第三個面向是產業界受到負面的連動。 在訴訟的統計方面,剛才黃士洲老師談到判決的部分,我要補充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就我所知,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和其他同庭或不同庭法官有判決見解上的衝突時,他們會issue這樣的會議,這樣的會議通常會針對甲說、乙說甚至丙說來討論,這兩說或三說通常是會有一方較利於納稅義務人,另一方較不利於納稅義務人,據我的統計,從民國87年7月7日到民國103年5月27日,稅務相關的行政法院的決議總共有38則,其中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只有8則,中性者1則,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29則,也就是說當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出現不同見解時,決議的結果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比例高達76.31%,這是我補充黃老師所說訴訟的現象。 至於第二個面向,就我個人的執業經驗和大家分享我們接觸稅務行政機關受訴訟結果發展的影響。我們和稅務基層官員溝通時,即使是很友善的官員也會告訴我們,大多數案件都是判行政機關贏,如果不接受他們的方法,官司打到最後,法官還是會判他們贏,一般而言,大概都有這樣的前提作業的討論基礎,因此我就行政機關受到負面影響的面向分為三點和大家做一簡單的分析:第一是「判決或決議與目前的法令有矛盾」,財政部在民國98年訂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對於扣繳做了相當清楚的架構設計,此一原則訂定之後,台灣稅務扣繳爭議減少了很多,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99年第二次庭長聯席會議中又創立了一個不同的標準,簡單來說,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標準,財政部是看提供地是否在境外,但是行政法院的決議卻是看使用地,這是基礎觀念的重大衝突,基層稅務員也坦承他們現在無所依據,這是比較友善的情況;另外有一些稅務員比較會利用一些技巧讓人民接受和解,甚至告訴人民如果不接受和解,那就按照行政法院的決議,其結果會更慘,這就是司法機關的判決或決議與法律矛盾從而讓基層稅務員無所依據的現象。 第二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濫用」,稅法會根據民法、商法的行為去定性,從而做一些租稅的規定,但是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如果人民濫用法律形式,稅捐機關可以否定其法律形式轉以經濟實質課稅,但是這件事可不可以無限上綱?從結果論來看,無限上綱的結果會變成只要人民從某個稅、某個時間點節省到任何稅,他們都可以啟動實質課稅原則,基層稅務員因而有一種心態,他們知道怎麼樣去查相關的法律,但是因為已經有別的案件被判勝訴,如不比照的話,他們可能會被依圖利罪起訴,因此他們只好以嚴格的方式核定,然後請納稅人以稅務救濟的方式進行,最後就是勝訴比例只有6%的結果,這就是我們目前遇到的情況;以燦坤案、華映案等集團股權重組案件為例,稅捐機關表示這兩個案件股權重組產生的利得要課稅,但是對於東洋案與堤維西案股權重組產生的損失,稅捐機關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是不准認列損失,從人民的觀點來說,會不知道該怎麼辦,同樣是集團股權價購的調整,利得要課稅,損失卻不能認列,這會導致不如何辦理的結果;據我所瞭解,財政部訴願會曾經撤銷某個個案,這個個案又回到國稅局,國稅局還是維持原有的立場,國稅局的想法是反正到最後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會給予他們高度比例的支持。 第三是「行政機關所遇舉證責任方面的干擾」,以商譽攤銷、佣金支出的認定為例,這兩者在稅務界是非常有名而且有非常大量的爭議,判決或決議要求人民必須舉證到行政機關滿意為止,但是所謂的滿意並沒有界限,雖然台灣的法律同意商譽可以攤銷,但是至今為止,台灣沒有任何一件商譽完全認列攤銷費用,雖然有法律卻因為現有的操作導致沒有人可以完全合法。 最後我要談到業界的觀點,外商在決定投資之前會問及課稅的問題,他們在新加坡、韓國、香港等地詢問稅務問題時都可以得到明確的答案,但是在台灣詢問稅務問題時所獲得的答案卻是因為法律規定和實務不同,所以在實際課稅上面沒有把握,這也是台灣稅務專業諮詢的一個困境,就外商投資人而言,無法掌握稅後報酬的話乾脆就不來台資了。更令人憂心的是台商,台灣稅務的不一致導致有些台商寧願把功能與重心移到香港、新加坡,另外有一些原本要回來申請上市櫃的台商最後卻選擇不回來,雖然以上是企業面的情況,但是人民對於稅務救濟也是普遍的信心不足。 以上這些都是對於經濟發展及政府施政會產生比較不利的發展結果。謝謝。 主席:請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羅承宗助理教授發言。 羅承宗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感謝呂委員召開此一會議,尤其是這個會議選在4月召開特別有意義,因為政府準備在下個月把手伸到我們的口袋把錢拿出來,如果不把錢拿出來,我們會有很嚴重的法律後果,所以這個月談論這個問題真的是非常好。在113席立法委員中,最關心行政院組織法的是呂委員,呂委員曾經提過案子,但是我還沒看過這個案子,可能尚在連署中,如果能在這次的公聽會中或會後把這個草案的全文…… 主席:這部分並非行政院所屬而是屬於司法院,將來我們會調整司法院組織法。 羅承宗助理教授:我們很希望看到這個案子。今天我們談論的是財稅法院,在台灣談論財稅,稅是比較專注於如何把錢收進來,我個人的專長比較偏重於收進來的錢如何管理、運用。請各位看一下我提供的資料,從2010年到2015年這六年來,我們的國家預算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今天公聽會的共同召集委員是吳宜臻委員,所有苗栗人正在為苗栗的「天坑」傷腦筋,那個天坑高達648億元,這些錢不知道花到哪裡去了?當大家在談論台灣應該成立專責財稅法院時,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這個法院要花納稅人多少錢?其財源從何而來?以司法院近年的預算來看,2010年司法院的法定預算是187億,2014年、2015年的法定預算分別是222億和212億,所以我們的司法預算是呈現增加的趨勢,而中央政府總預算從一兆七千多億暴增到一兆九千多億,如果加上附屬單位預算早就超過本預算的規模,聽說附屬單位的預算每年高達兩兆多到三兆,如果你認為這就是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全貌,那你就錯了,因為另外還有特別預算,所以納稅義務人根本看不清政府每年到底花了多少錢。 我們回到今天會議的主題──成立財稅專責法院,我覺得這沒有什麼好討論的,我舉雙手贊成。請教各位,我們會每天遇到著作權的問題嗎?事實上是不會的,如果連這樣一個相對次要的問題,司法院都可以在板橋火車站上面設立一個智財法院,那麼財稅法院不是早就應該設立了嗎?財稅法院設立的優先權原本就優於智財法院,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今天才討論並不是先進而是遲到,而且遲到很久、很久,財稅法院早就應該排在智財法院之前設立的,所以這個問題沒有討論的必要,真正要討論的是設立的財源。在我的資料中有三個題目,委員的提案中可能沒有計算要花多少錢,我希望能夠將要花多少錢計算出來,我這個要求是有法源依據的,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增加預算的話要先徵詢行政院的意見,更重要的是要指明彌補的資金來源,此一彌補資金來源從何而來?我們攤開司法院的預算看看,其中可能有一些花費比較不精確或有點浮濫的部分,我們不妨將那一部分挪到財稅法院,對此大家應該都會同意。如果司法院同仁不服氣,自認為司法院的預算連一塊錢都沒有濫編的話,那麼請看看每年的審計報告及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司法院的預算中有很多空間可以調降。換個角度來看,如果司法院堅稱自己的預算沒有任何一筆浮編的話,至少其他四院的預算有很多浪費的錢,只要把這些浪費的錢挪出一點點到這個地方,台灣成立財稅法院的訴求會更有正當性。總而言之,我覺得這不是一個先進的法案而是一個遲到的法案,其爭議性較降低選舉年齡18歲的問題更具藍綠共識,我相信國民黨立委提出這個案子,民進黨委員不至於會阻擋,在此情況下,這個會期不通過這個案子,到底是什麼原因?我實在很好奇。這個會期所剩時間不多,我希望這個案子能儘速的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以上,謝謝。 主席: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發言,葛教授發言完畢休息10分鐘。 葛克昌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對Mellinghoff 院長的說法補充幾點。Mellinghoff院長在擔任財稅法院院長之前,曾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長達10年之久,他先前說聯邦財稅法院成立於西元1960年,後來又說聯邦財稅法院已成立百年之久,大家對這點可能有點不解。每個國家的專業法庭中第一個成立的一定是財稅法庭,人一出生雖然不必繳所得稅,至少也要繳交營業稅,這就和國家建立了長期的法律關係,也就是稅法的關係,因此各國首先成立的專業法庭就是財稅法庭。德國在威瑪共和國時期就成立了財稅法院,另外也有稅務程序法、稅務訴訟法,都獨立於行政法院之外,很多人將之翻譯為帝國財稅法院是不對的,因為當時已經沒有帝國而是威瑪共和國,應該稱為威瑪共和國國家財稅法院。再就美國來說,美國根本沒有行政法院卻有稅務法院,可見各國都有稅務法院,我們至今沒有成立。德國一再強調其為社會法治國,1950年代Forsthoff就寫了一篇闡揚社會法治國的文章,他說法治國家要同時成為社會國家原本是不可能的,但是通過租稅國家的型態使其變為可能,也就是說租稅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礎,就連不太講社會法治國家的美國,其競選主題也是薪資所得和資本利得不公平的問題,所以我們國家要追求社會正義首要的是以司法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第二是培養稅法人才、法律人才,Mellinghoff院長闡述了很多這方面的事情。 我對Mellinghoff院長所提供的資料要稍加補充,他的資料中提到稅法的合憲性常被法院判決撤銷,各國稅法法院其實就是憲法法院,雖然另有憲法法院,但所掌的是憲法的官司,而人民和國家之間最大的憲法問題就是稅法問題,各國的稅法律師就是憲法律師,為什麼我們的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率那麼少?最主要的原因還不在於法官看不懂稅法細節或財務報表的問題,因為他們有助理或事務官可以協助,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不認識財稅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是要保護納稅義務人的基本權,這是他們真正要做的事情,他們卻不瞭解這點。Mellinghoff院長所說的如果合憲的話要請求停止審判,請憲法法院做宣告,這點和我們是一樣的,但是德國法院如認為稅法違憲,可以不要聲請釋憲,這是最大的不同,在個案中會拒絕適用這樣的法律,如果認為影響重大,希望被宣告有通案效力的話才要宣告解釋,所以建立專業稅法法院最重要的是訓練法官的倫理和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稅法法院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是保護納稅人的基本權,也就是賦稅人權,這是稅法法官的第一門課,也是稅法法官最該認識的。 財稅法律人才在各國都算是稀有人才,像高科技人才一樣,大家都在搶,台大博士班的學生也都是大家搶奪的對象,大陸、香港都向我要這方面的人才,我提供不出來,這是法學教育與法律人的恥辱,我們一直不認為稅法學人才的培育及稅法學的發展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導致社會公平的基礎一直沒有建立到這一個區塊,我們希望教育委員會的立法委員或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支持,遇有出國進修的機會,要以財稅法律人才為優先,我在十年前提出這點時有被採納,但是考試時竟然考商事法卻不考稅法,我們要求考試時一定要考稅法,要重視稅法,在一般的國家、軍隊不是很多的國家,最重要的就是稽徵機關,稽徵機關的法治水準就代表一個國家的法治水準。稽徵機關有很多第一線人員,他們經常和納稅人接觸,很瞭解納稅人的痛苦,但是他們在內部的辯論之中最後都放棄了,因為只要保守派說一句「行政法院都判我們贏」,所有的租稅改革就停止了,因此所有的租稅改革都應該從專業財稅法院的設立與專業的財政法官認識自己在憲法上的地位開始。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謝如蘭助理教授發言。 謝如蘭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有機會在此發表個人的意見。在談行政法院法官的素質之前,我必須說台灣行政法院的法官真的都很用功、很辛苦,所以問題並不在法官不用功、不努力,而是稅法的案件太過複雜,有太多國際化的案件,有些法官無法應付時代的變化。舉例來說,去年我曾經遇到一件外國營業利事業境外勞務課稅的認定問題,這個問題涉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而這個條文也涉及國際稅法,涉及OECD、國際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可以說是涉及跨國所得課稅問題的分析討論,對一位法官來講可能無法看到這麼多層面。此外,有關電子商務課稅的問題也是因為世代進步而發生的新的稅務問題,很多行政法院的法官要處理這麼多待結案的案件,根本無法去看到這麼多的層面,也因此我認為我們很需要設立一個專責的財稅法院。 我曾經在德國唸書,所以我先提一下德國設立專責法院的歷史,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的法律系教育沒有稅法,頂多就是一門稅法課,為了處理複雜的稅務案件,所以才設立財政法院,挑選出法律系畢業的法官去做特別的財稅訓練。有關德國財稅法官的遴選,我認識一位德國財政法院的法官,他是德國科隆大學稅法博士,他畢業後到德國最大的律師事務所稅務部門專責稅務案件兩年,然後進入國稅局負責處理訴願案件四年的時間,在累積了七、八年的專業經驗後才被遴選進入德國的財政法院,也就是說他們的財政法官的遴選條件包括實務經驗、學術經驗和法院的經驗,這也是我認為設立財稅法院的必要性,因為財稅法院的法官必須瞭解稅務的實務和法院的經驗。我再介紹一下德國財政法院的制度,德國的行政法院分為一般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及財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與邦行政法院負責事實審,事實審有兩級,最後的法律審則由聯邦行政法院負責,社會法院也一樣,地方社會法院、邦社會法院負責事實審的部分,到最高第三審的法律審也是由聯邦社會法院負責。財政法院就比較特別,財政法院只分為兩級──財政法院的事實審和聯邦財政法院的法律審,也就是說財政法院是兩級審而非三級三審制,之所以只設二級審是因為德國國稅局的專業人員對於事實的判斷已經夠精確了,所以事實審之後就直接到聯邦財政法院進行法律審。 我認為台灣如要設立財稅法院的話還是需要專業法官,我希望這些法官的來源不僅限於行政法院調過來的法官,應該像德國一樣考慮具有實務經驗的會計師或具有稅法背景的大學教授來擔任財政法院的法官,此外還有從行政法院調過來的具有行政裁判經驗的法官,多元化的來源才能顧全司法面與實務面的融合。另外,行政法院也有很多環境保護、社會法律等案件,萬一成立專責財稅法院之後,是否會引發設立很多特別專業法院的要求?我個人認為財稅法院的設立應優先於其它的專業法院,但是設立太多的專業法院也不是很好,優先設立財稅法院的唯一原因是台灣的財稅務案件太多了,所以有獨立設立財稅法院的必要性,這也是德國在行政法院之外又設立一個社會法院與財政法院的原因。至於財稅法院如何設立才可以解決目前台灣的稅務案件問題,德國的財政法院不是依案件分類而是依稅的種類分類,也就是說一個法官可能分在所得稅庭、公司稅庭或加值型營業稅庭,以不同稅種的專庭來強化法官對某一稅種的專業知識,我覺得台灣如要設立財稅法院或許可以做此種考量。 再者,德國這幾年來也有在討論要將財稅法院併入行政法院的問題,因為財稅法院有些案件慢慢專業化,有些稅務案件的判決越來越專業化,所以曾經有在討論是否要將財稅法院併入一般行政法院,不過為了維持稅務的專業性,目前仍然維持將稅務案件歸於專業的財稅法院,其原則就是專業化、稅務事件特殊化,希望由專業法院、專業法官去審判。我希望臺灣的稅務案件也能有更專業的判斷標準。謝謝。 主席: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志龍教授發言。 陳志龍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呂委員學樟召開此一重大的公聽會,這是呂委員學樟、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等都非常關心的,這個案子為什麼非常重要?因為這是法制領域的四大妖魔領域,第一是性犯罪、第二是毒品、第三是經濟犯罪、第四是稅務犯罪,敢碰這四大妖魔領域的委員其實很少,呂委員具有勇氣與正確性,碰觸到這個重要的領域,我在此要給呂委員、吳委員及尤委員高度的肯定。 今天這個問題的病症出在哪裡?人民處於危險、國家處於危險、權力機關處於危險,因為我們國不國、人不人、權力不權力,今天要談的最主要原因有幾個議題,第一,所謂的三重危險加二重危險加一事不再理及公正審判,其實這裡頭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以前在戒嚴時期是刑法,可是我們還是有辦法將它導正到正確的法制上,但是在稅法上,我們有高度的困難度,不會將它導正到正確的軌道,因為稅法問題出在憲法的觀點、權力分立的欠缺,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在稅法中其實都無法分立,都被操控在所謂的「為了增加國家財庫、稅收」,但是沒有進入法制化,所以我們沒有所謂的租稅公平原則,也沒有所謂的量能課稅原則。 第二個重點是官權至上、民權至下,其實我們在這裡最主要談的是human right,就是taxpayer human right在這裡談不到,最主要是法院也沒辦法做終局的裁判,法院的判決稅捐機關不聽,所以一事可以一直再理,憲法第八十條的法院在稅務案件裡不出現,所以兩公約第四條、第五條各級機關要做保障人權的觀點,在這裡也是欠缺的。 再來就是三重危險,也就是權力不分立,立法權沒有辦法獨立伸張,因為行政權大於立法權,但是行政權也不遵照依法行政,而司法權又受到行政權的拘束,所以是triple jeopardy,也就是行政、立法、司法都危險的三重危險。司法在這裡沒有final decision,司法權即使做了決定,但是還可以重新開稅單,母稅單被撤銷後,還會有子稅單,子稅單被撤銷,還會有孫稅單、玄孫稅單,所以叫做萬年稅單,從這裡也可以看出法院的判決沒有終局的確定力,也沒有判決的既判力,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在稅法領域中,我們看到的就是系統上的恣意,租稅系統的恣意。 第三個重點是雙重危險,也就是double jeopardy,除了雙重課稅以外,我們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法院在訴訟中前有個復查,但復查要先繳50%的錢,判決都還沒有確定,但是可以先徵收50%,由此可見行政權的龐大,其實這已經違反法治國家的原則,是不尊重法院、不尊重立法權的,所以這裡會有個問題──多重危險,對於法院的判決,稅捐機關可以堅持,可以有萬年稅單,然後一事可以再理,可以一直循環,所以太極門案件有19年的萬年稅單,這個問題真的很嚴重。 有關法秩序的一體性,就是法律應該互相尊重,但是民法的認定稅法機關卻不採,例如民法的贈與行為,稅法機關認為不是贈與而是買賣,就會產生認定的不一致,而刑法的認定稅法機關也不採,例如刑法認定的權利義務,稅法機關也不採,行政法院的認定,稅務機關也不採,所以剛才Prof. Mellinghoff有提到法院與稅捐單位保持等距離,互相尊重,製造法律的遵守度,但是法院做的決定,其實稅捐機關不遵守,我們也沒辦法,所以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整個稅法制度有個嚴重問題是因為有四個東西不清楚,第一是SOT(standard of target),就是構成要件不明確,沒有租稅法定原則,也沒有所謂的裁量標準。第二是SOP(standard of procedures)也就是租稅訴訟法不是以證據為導向,也不是以法院為導向,而是以稅捐機關為導向。第三是官權至上、民權至下,沒有租稅者的human right。第四是沒有採用證據原則,也沒有所謂獨立的判決。 要進入所謂的公正審判,應該要有禁止三重危險的機制,立法權要被尊重,司法權審查要被重視,要有禁止三重危險的機制,法院也要有final decision的權利,法院的判決確定後一定要被尊重,可是在臺灣的法院不被尊重。 再來就是taxpayer human right必須要列為重點,但是現在法院判決不被尊重,立法機關制定的稅捐稽徵法不夠明確。因此,我們在此呼籲,立法院在呂委員等重要委員主持之下,在實體法方面,稅捐稽徵法要將法定原則予以明確;在程序法方面,訴訟認定要以法院為唯一認定標準,行政機關不能再違反法院的認定自為規定;在組織法方面,要有獨立的稅務訴訟法院;在執行法方面,審前不容許要求預先繳交一半的錢。謝謝。 主席:陳志龍教授提到很多的重點,值得大家深思。 請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教授發言。 吳景欽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成立財稅法院,我也是舉雙手贊成,一來是因為專業性,再來就是成立專業法庭或法院後,很多法律見解就能慢慢統一,避免剛才很多學者專家所提的行政法院變成行政機關的附庸,但是我要提出成立專責財稅法院的幾點問題。 第一,今天的主題我是怎麼看怎麼怪,因為今天的主題是「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如果要專責,到底是要在現在的行政法院裡面設立專責法庭,還是像德國一樣成立獨立的財稅法院系統?今天的公聽會可能沒有先釐清這個問題,所以會讓我怎麼看怎麼怪,如果要在目前的行政法院中成立財稅專庭,這就很簡單了,可能也不需要修法,因為目前行政法院組織法中就有規定可以設立專業法庭,所以司法院編列預算設置專業法庭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要像德國一樣,另外成立獨立的財稅法院,馬上就面臨到滿麻煩的問題,第一是要花較多的經費,而且還要制定財稅法院組織法,但是目前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案件占比幾乎是超過一半,所以另外成立財稅法院,就等於把行政法院一半的案件都撥到財稅法院了。第二,如果不是稅務核心,可是跟稅務有關係,例如限制出境,這個外圍部分到底是要由行政法院來管轄還是要納入財稅法院來管轄?再來是稅務法中除了行政法之外,還有刑法的規定,這一塊要保留給原來的普通法院審理,還是要交由財稅法院來審理?這些都是需要先釐清的,所以我們到底要設專庭還是獨立的法院系統? 第二,不管是設置專庭或獨立財稅法院,馬上就面臨到法官的養成問題,對於司法院各法院專庭法官的養成,我覺得真的是很可悲的一件事,好像是受訓幾個月就可以,現在更好了,我上次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去旁聽,後面蓋了一間壯觀、雄偉的司法院法官學院,據說裡面有spa,是不是法官來受訓一下順便洗個spa就發給證照,他們就能成為專庭的法官了?所以要成立專責法院將面臨到更麻煩的事情是法官要如何養成。我一直認為我們陷入了一個迷思,法官好像要具備針對專業案件的專業能力,我承認法官確實有需要專業能力,但是我常跟學生戲稱通常都是英文不好、數學不好的人才來唸法律,剛才葛克昌教授也提到,目前學校的課程,租稅法是選修科目,頂多4學分,在學校的時候就不可能學太好,加上我剛才所說,唸法律的人英文不好、數學不好,就算以後再怎麼磨練,有可能會變成專家嗎?而且還是援用司法院目前這一套訓練制度,就去洗個spa、聽聽課,講得好聽是快樂中學習,但是成效呢?所以我擔心如果目前專業法官的養成制度沒有改變,將會把這些法官養成為專業偏見的怪獸,他們可能會自認為什麼都懂,法官本來就很偉大,據說去年只錄取54人,真的是千中選一,雖然他們也是人,但是好像會慢慢浮起來,達到天空的地步,所以以目前的養成制度可能造成法官的專業偏見,本來應該送鑑定的案件,因為法官自認受過專業訓練,而且司法院還發給證書,所以就不需要送鑑定、可以自己認定,所以我們可能會陷入一個迷思,可能要先思考一個問題,法官再怎麼專業都不可能比會計師更厲害,如果這樣,我反倒認為該先解決的是鑑定制度的問題,而不是弄一些有的沒有的。其次,如果我們想要補充法官的專業不足,不管是財稅法庭或財稅法院,是不是要開放專家參審?這個在1999年司改會議時就已經提出來了,但是到了2006年不知道什麼原因就戛然而止了,我不知道為什麼,但是我認為如果要彌補,讓真正的專家進來不是更好嗎?更重要的是,問題不在專業不專業,而在於法官有沒有那個心,因為法官很會考試,對法條很熟稔,所以法律部分沒有問題,如果司法院再加強其專業部分,他也會自認專業沒有問題,但是他缺乏的是以人為本的心,你們弄了一大堆專業養成課程,等於對法官再教育,但是所造成的結果如果反而是一種專業偏見的話,反而是適得其反了。 最後的結論是,第一,要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把目前的鑑定制度予以強化,這才是重點,唯有這種方式,才能讓法官不被行政機關牽著走。第二,如果真的要成立專業法庭或法院時,是不是考慮引進真正的專家,來評議法官的恣意與專斷?如果有可能的話,既然納稅是每個人民的義務,為什麼不能讓人民也坐上來?總之,法官的專業是個重點,但是要培養法官以人為本的態度與心理狀況是我認為最重要的。以上,謝謝。 主席: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陳清秀教授發言。 陳清秀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有機會來參加公聽會,今天早上聆聽Mellinghoff院長的精彩演講,發現到臺灣與德國在財稅案件審判方面可說是天壤之別,我個人認為德國是強勢的司法機關與弱勢的財政部、行政機關,而臺灣則剛好相反,是強勢的財政部、財稅機關,弱勢的司法機關、行政法院,為何會有這樣的表現?如果從佛教的因果關係、關連來看,就會發現德國法官的養成是吃套餐,而臺灣法官的養成是吃速食麵,吃速食麵營養不良,當然就沒有辦法能有傑出的表現,我們的法官其實都非常優秀,考試都很難考,可以說全國一流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部門,但是為什麼表現出來卻與德國有天壤之別呢?因為大家的法學教育都沒有研究過稅法,都沒有上過稅法的課,到普通法院考試及格了,也沒有唸過稅法,到普通法院當法官也沒有看過稅法,要擔任行政法院法官時,司法院就派他去受訓,大家知道受訓期間多久?過去的作法是3個月,實務訓練1.5個月,真正上課時間1.5個月,分到稅法的科目不到1個月,德國則是需要四、五年的在職進修及國稅局實務的訓練培養,大概要七、八年才能擔任法官,我們現在是一個月培養完了就上戰場,等於是新兵訓練1個月就上戰場,國防部的新兵訓練也不敢1個月就讓大家上戰場啊!我們的問題是卡在沒有給法官好的財稅法學專業素養的教育訓練,本人建議應該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中增加一個條文,規定行政法院法官要辦理稅務案件,要經過一年以上的財稅法學的專業訓練,訓練出來後,我們就有德國聯邦財稅法院的審判水準,今天我們沒有辦法達到這樣的水準,是因為我們沒有給法官機會,我們的法官都很優秀,工作也很認真,但是欠缺租稅法學的智慧之眼,因為我們沒有給他,這是司法院的責任,因此我建議司法院對於法官的養成過程,應該要做個調整。 另外,財政部可以再精益求精,包括解釋令函的過程中能多邀請一些學者專家事先提供諮詢意見,我看到財政部賦稅署最近有很多案件的爭議法律問題,有事先徵詢稅法的財稅學者專家,我覺得這個作法非常好。此外,我建議改造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因為訴願審議委員會並沒有邀請全國頂尖財稅法學專家進入訴願會,只有少數幾位,這個部分應該予以強化,大家可以去坊間探聽一下,中華民國財稅法學專家排名前五名的是哪些教授,把這些教授找來參與審判,我相信財政部的訴願水準將比行政法院更加一流,這一點我建議財政部可以去做,過去都是因循苟且,而且有點酬庸性質,把一些退休的高階公務員延攬為財政部訴願會的委員,這個作法應該要做些改變,我相信上游把關好,下游大概就能放鬆一點了。 現在的財稅案件常常造成經濟發展的障礙,以企業併購為例,廠商企業併購的商譽費用支出,全中華民國沒有一個訴訟官司可以打贏,也就是說,全臺灣的企業併購案件,所有都是違法的支出,這違反商業交易習慣,課稅裁判居然違反整個中華民國的行業交易習慣,這不是商業習慣的錯,是課稅錯誤、裁判錯誤,之所以會產生這個現象,表示大家對稅法都一知半解,為什麼會一知半解?因為沒有給他機會,我觀察到的情況顯示,我們的法官不是不懂稅法,他們是大概基本認識,懂得皮毛但不夠深入,這一種基本認識,在考試上大概是及格分數,但是想考八十分、九十分一定要專精,光以所得稅法的教科書來看,德國、日本都是一大本,臺灣都還有,所以建議財政部與立法院,應該要求科技部、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教科書的撰寫,我們沒有教科書,所以要上課也沒有教材,這是很可悲的事情!我們從學術就要開始研究發展,這是第一步,有了學務發展成果之後,法官才能看書啊!現在法官都不看書,沒有給他們時間去看書,因為他們平常要辦案,受訓時間又只有一個多月,哪有時間看書?沒有看書,什麼都不太瞭解,就這樣上戰場,能表現這樣已經是很不容易了,所以我建議還是要從因果關係去解決原因的問題,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以國際課稅為例,財政部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原則規定得非常圓滿,但是行政法院卻自己另起爐灶,反而違反了國際租稅法的潮流與國際課稅的模式,造成企業經貿環境的障礙,很多企業因為在臺灣遭受到不公平的課稅,到行政法院打官司也敗訴,後來就從臺灣撤資了,很多會計師事務所都告訴我有這樣的現象,這值得我們注意,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法令會讓那些廠商離家出走而不願意根留臺灣、不願意來臺灣投資?有些是從臺灣撤資,有些是一提到要到臺灣投資就被董事會否決了,因為他們認為臺灣的租稅環境是不公不義的,為什麼會不公不義呢?因為我們沒有按照國際租稅課稅模式在走,為什麼會搞到大家都不太贊同此一處理模式,導致於廠商出走?我覺得立法院在發現司法機關無法保障人權時,應該責無旁貸的趕快去推動立法,過去公債課稅、發行權證避險證券交易損失的課稅,也都是透過立法院的修法才得以解決問題,否則七、八年來大家都苦哈哈的怨聲載道,沒辦法解決,這也可以說是財政部的失職,不應該讓一個不合理的法令存在了七、八年之久,讓大家痛苦萬分,也使得經濟發展沒有辦法進步,當發行權證的法令一修改之後,我們權證的營業額就從本來一年幾億元變成好幾百億元,這個你們都可以去查閱相關資料,由此就可以發現到,我們的課稅法令讓臺灣變成寸草不生的沙漠,但是當法令合理之後,我們整個經濟就蓬勃發展了,所以我們要瞭解到,課稅不只是事關國家財稅收入,也是經濟發展的契機,而不應該變成絆腳石,我們希望大家能夠營造一個共存共榮的法制環境。 剛才會計師有提到,臺灣的租稅法制因為不夠透明化,沒有預測可能性,讓國際廠商都不敢來臺灣投資,這種心聲大家要能聽得進去,這表示台灣很多法制不夠合理、不夠具體明確,導致國際廠商知難而退,所以臺灣的經濟發展不在經濟部而在財政部、行政法院,這二個做好,經濟就能發展起來,否則就只能領大家都很不滿意的20K了,因為經濟發展不了,而這是財政部、行政法院的責任;至於司法院的責任是應該要讓法官有充分的教育,不能夠沒有教育就上戰場,這是我們要去注意到的。以上建議,謝謝。 主席: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孫克難教授發言。 孫克難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參加公聽會,受益很多。剛才聽到黃副教授提到,納稅義務人的勝率只有6.11%,比德國的42%差了太多,這個問題值得好好去探討原因何在,剛剛提到的原因是在法官的稅務與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不足,又沒有成立專屬法院,這是很重要的原因。剛才也有很多教授認為這與法官養成教育有關,如果養成教育不夠,他們就沒有辦法重視人權、人民的財產權、平等權等,這可能是根本的問題所在,當然這跟法治教育的培養有很大的關係。這樣的問題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可能更值得重視,這樣的結果可能就影響到租稅的公平正義,當然這樣的問題也會導致整個稅捐單位不願意去思考稅制改革的問題,不合時宜的法律與稅法要如何修正,乃至於會阻礙整個租稅理論、租稅實務與租稅法制進步的問題,這些可能都要好好思考,否則後遺症是滿大的。 另外,法院存在的目的主要在於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納稅人的合理權益,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權,這很重要,法院主要在於制衡,在於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仲裁制衡的角色,要以公正合理的態度去處理爭訟事件,儘量避免採取稅捐單位慣於採用的實質課稅主義,應該回歸到租稅法定主義來仲裁,這部分當然跟養成教育很有關係。整個稅制問題不落實租稅法定主義,往往採用實質課稅主義,就會使得稅制不夠公平、透明,當然剛才很多教授也提過,這樣會影響投資環境透明化問題、租稅負擔確定性問題,當然也就會影響到外資,經濟發展也就會受到影響。 另外,法官專業不足,往往會受到行政部門的制衡,或是不能秉公處理,成為行政部門的打手或延伸的手,不能站在人民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就違反了租稅正義,違反納稅人行政救濟的精神,雖然司法單位在租稅正義與國庫收入之間要取得平衡,甚至於偏袒國庫收入,不過如果是經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應該會在國庫收入與租稅正義之間找到公平正義的平衡點,這才是真正重要的目的。 如果法官的財稅知識不夠,資訊與知識不足,就不能公平客觀審理案件,不能替人民主持公道,就容易受到納稅單位的指導,甚至仰賴納稅單位的說詞與答辯,這樣的話,將造成納稅單位與納稅人要透過法院來主持公道,在知識上、資訊上可能居於不公平競爭的地位,很容易偏袒稅捐單位,這樣會使納稅人在談判上居於弱勢,違反租稅正義原則,這可能會有很大的後遺症。 有關是否要成立專責財稅法院的事,其實應該基於成本效益評估原則來好好思考這個問題,不能一相情願的就設置了,不論是基於法規或政策影響評估,都應該把成本效益評估準則納入,理論上應該是利大於弊,當然有很多效益是屬於無形的效益,包括租稅正義的伸張、培養專業人才、促進知識進步及稅法進步,乃至於專業化的進步,這些的效益都很高。人才培訓問題也屬於公共財的問題,是整個社會都受益的,可是問題在於成本,要成立專責單位、要培養人才,這方面的人事成本到底要付出多少,可能是需要好好去思考的。現在訴訟案件中有一半屬於稅務方面的案件,規模是滿大的,如果規模很大,成立專責法院,平均成本會大幅降低,應該具有規模經濟的效益,這裡面可能要好好評估一下,專責財稅法院能夠成立的話,初步來講可能是利大於弊,不過這個應該需要評估一下,太直覺的認為可能不太適當。 剛才德國專家提到很多問題,例如爭訟,執業訓練的支出會造成一些爭訟的問題,臺灣過去在研究發展方面,例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對研究發展經費認列其實也有很多爭訟,這部分可能也要好好考慮一下其目的何在,很多中小企業沒有專屬研究單位,沒有專屬的人才,但是實質上做了有利於國家經濟發展或技術提升的作為,是不是也應該從寬認定,這部分也有很多的爭議,是要純粹的基於稅收考慮來從嚴的認列費用,使他們不能享受費用的抵減、不能享受投資抵減?還是要從寬認列來促進整個經濟發展及技術進步?這可能也牽涉到整個角色與立場的問題。 另外還有人才培訓的問題,人才培訓是不是也應該從寬一點?在知識經濟發展中,如果認為人才培訓對整個經濟進步很重要,那麼人才培訓費用列減、人才培訓的獎勵是不是也應該予以考慮?現在產業創新條例已經把人才培育的項目拿掉了,可是人才培訓具有很強的公共財性質,乃至於很強的外部性性質,對整個社會是有幫助的,這個部分應該鼓勵才對,這一點也值得大家思考。 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雅典財稅法律事務所劉士昇律師發言。 劉士昇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有機會在此做個簡單的發言,今天主題是「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針對這樣的主題,多年來多數的學界、業界都是採取肯定的看法,因為財稅案件具有財稅、會計、法律的多重專業,而且案件具有大量性,目前行政法院有半數以上的案源屬於稅務案件,因此成立專責財稅法院是具有專業上的必要,而且也有足夠的案源。事實上,目前審判實務上,除了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外,在專業法院部分也有所謂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尤其是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的範圍包括與智慧財產有關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其實行政訴訟中有一半是財稅案件,如果再把與財稅有關的刑事案件加列進來,案件數更多,而且這些刑事案件也是以稅捐的核課為前提,所以與稅務處理還是脫不了關係,如果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可以兼掌財稅案件的行政訴訟及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審理,所以我們覺得有成立的必要性。 剛才黃士洲副教授所提出的實證研究顯示我們的稅務案件勝訴率偏低,只有6.11%左右,稅務案件的件數又是逐年減少,這二個其實有因果性存在,這也完全吻合我個人執業的經驗,也充分說明了這幾年來我的業務走下坡的趨勢。 事實上,今天討論題綱第二點是納稅人勝訴率偏低,究竟是納稅人無理取鬧嗎?我想絕對不是!針對正常的納稅者而言,法院不是他無理取鬧的地方,人民要上法院是戒慎恐懼、很害怕的,出庭完回家還要吃豬腳麵線,所以他不會認為法院是他可以無理取鬧的地方,一定是他覺得受到了委屈,所以把勝訴率偏低歸咎於是人民的無理取鬧,這一點我們完全不能接受!各位先進提到的一些觀點,包括裁判者欠缺財稅上專業性、欠缺納稅者權益保障的人權思想,以及案件量過多、負擔過大、每一個案件的審理上所能花費的時間與心力有限,這些當然都是必須要去改進的,以一個站在第一線稅務律師的立場來講,稅務訴訟當事人最期待的是什麼?就是實質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 有關實質的部分,以我們剛才提到的勝訴率6.11%來看,這顯然不是實質有效的司法救濟,這中間最大的問題點是行政法院法官的專業不足,以致於沒有勇氣去挑戰稅捐的解釋函令,導致以吏為師,把原本應該是行政規則甚至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函詢意見,當成法規性質的命令來適用,直接在裁判上加以援引,甚至沒有說明為何沒有斟酌案件原告一方的法律見解、沒有針對雙方的法律見解做充分的論理,就直接援引適用稅捐解釋案令,這是我們常常看到裁判上的重大問題。 另外,所謂「有效的司法救濟」,稅務案件基本上是漫長的輪迴,即使是6.11%的勝利組,因為行政法院很少自為判決,都只是撤銷原處分,所以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就要依照法院的判決、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所謂另為適法之處分就等於回到重為處分的階段,往往就是稅額的加加減減,甚至做出更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處分,若是如此,緊接著又是再次的訴願、訴訟,又再次面對那6.11%的勝訴率,這樣的訴訟結果曠日廢時,而且當事人是不是有這樣的時間與足夠的費用來支應這個漫長的訴訟?我們對此有很大的疑問。因此,我們不只是贊同要成立專責財稅法院,甚至要質問為什麼大家呼籲了這麼久,到現在還無法落實?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大家。 主席: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世洋會計師發言,因為時間的關係,發言時間減為5分鐘。 陳世洋會計師: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成立財稅行政法院專庭,只是形式上把一些法官集中在一起,那是沒有意義的。事實上,目前臺灣的稅務災難,例如以前的R&D投資抵減,稅務員的認定權太大,行政法院因為自己不專業,就會儘量去支持稅務員的決定,事實上的原因都出現於鑑定問題,對於持續性事件的發生狀態,人民聲請鑑定的話,行政法院通常是不准許的,最後造成R&D的支出,也造成了很大的民怨,工總後來把這個問題弄到立法院來才修法的。對於R&D,財政部本來就沒有事務管轄權,對於是否為R&D事實,財政部本來就不是專家,也沒有事務管轄權,所以後來全部移送到工業局去認定,這樣才是正確的,不會讓稅務員的權力太大,稅務員權力太大就可能對某些人好或對某些人不好,課稅就會不公。 第二個問題則是商譽的認定,我們去買一張淨值10元的股票,但是我們的買價都超過10元,這是合理的,買到同面額價錢的股票幾乎是不合理的,可是把一家公司併購下來後,就會變成商譽是垃圾,這是沒有道理的,這是國民基本常識,人家願意付錢買高於面額也就是股價淨值比大於1的股票,是很符合商業常態的,但是到了國稅局、到了行政法院,卻認為商譽部分必須由老百姓採很嚴格的證明主義,事實上,舉證責任應該是顛倒的,如果各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查詢,股價淨值比大於1的公司一大堆啊!表示這些公司是有商譽的,也確實有商譽存在的情形,這是屬於常態事實,但是現在又要回歸鑑定問題,行政法院對於基礎事實的認定,應該要多多利用經濟部商業司或工業局,更何況商譽是依照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五條來認定的,什麼叫做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應該是工業局或經濟部,現在卻引用到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的見解,這是很奇怪的,明明企業併購法有明定國家最高主管機關,為什麼不交給他們去做認定?應該讓老百姓請求它認定,其實商譽問題就和以前的R&D投資抵減一樣,老百姓在哀鴻遍野之後才會回到正軌,這真的是不對的。 另外,臺灣的訴訟有些秘密武器是掌握在國稅局手中,例如現在最流行的商譽問題,事實上,台北市國稅局也訂定了商譽審查要點,可是這個要點絕對不對外公開,其實當它對外公開以後,老百姓拿到那些東西就可以交給鑑價公司,要求它依照商譽審查要點去做完整的鑑價報告,可是國稅局就是不願意對外公開商譽審查要點,因為不對外公開的關係,造成資訊的不對稱,老百姓無論怎麼弄都會容易被修理,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東西。 另外,很多東西國民認為是基本常識,例如派外人員的薪資,很多臺灣的廠商都需要派外,因為臺灣接單、大陸出口的業務占其總營業額的比例可能高達90%,這時候當然要透過派外人員去盯住子公司的生產、物管,這些都必須派專人去全程盯住,一方面也是為了愛臺灣,所以派外人員的薪資就出在臺灣,不要出在大陸,因為出在大陸會增加大陸的製造成本,所以臺灣這邊去加價買回來,為了愛臺灣,他們把薪資出在臺灣,可是他這樣做是為了供應鏈的管理、為了臺灣接單、大陸出口的關係,所以營業額全部入在臺灣,像我的客戶就是臺灣接單、大陸出口業務占其總營業額百分之九十幾,國稅局仍然是採取例外從嚴的態度,認為派出去的人做什麼工作必須逐筆寫出做了哪些事,例外從嚴雖然是正確的法諺,但是臺灣接單、大陸出口業務占其總營業額已經達到百分之九十幾了,還要適用例外從嚴嗎?我們認為這算是國民基本常識,為什麼企業還會繼續有派外人員的薪資產生呢?還會有商譽的產生呢?這真的都是牽涉到鑑定的問題,行政法院對於某些事實的認定應該稍微考慮一下商場的慣例。 此外,商譽的鑑定問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發言到此。 主席:請林賢郎理事長、陳東良律師提供書面資料,因為你們的意見都很寶貴,我們希望能夠保存住,謝謝。 請理律法律事務所蔡嘉昇律師發言。 蔡嘉昇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今天有提出一份完整的報告在45頁以後,大家等一下可以參考,我這邊想提一下我最近看了一本書──砍掉重練,內容是描述臺灣一位工程師到矽谷去工作的經歷,他們在研發產品時都會先求有再求好,因為他們可以容忍一些技術上的瑕疵,不過在過程中他們會去檢討這些技術瑕疵會不會影響到未來真正發行出來的產品,然後不會有更多的問題及後續客訴的問題,所以他們會去研究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可能去改進,如果有更好的方法,他們願意把之前已經投入的心力重來,願意砍掉重練;但是他說他發現臺灣的人沒有這種心態。我想要說的是,經過剛才大家的討論,大家發現到臺灣的稅務行政救濟是有問題的,而且目前的稅務專庭沒辦法處理及解決目前的狀況,這時候我們是不是要考慮砍掉重練? 在我的報告裡面,我想要補充一點,就是目前稅務專庭的部分沒辦法解決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同時衍生民刑事訴訟,尤其是稅務的刑事訴訟,我們有的案子已經拖了5、6年,因為他們在相互等待,然後停止訴訟,最後的結果是行政法院和刑事法院的見解還是不一致,這對納稅人的權益保障而言,不僅是程序上的延宕,更沒辦法適從,所以這會侵害人民的權益,以及嚴重影響他們對司法的信賴度。我最後想要說的是,如果我們可以砍掉重練的話,相對於目前已經有的智慧財產法院,他們的案件並沒有這麼多,但是他們目前的運作大部分的人都覺得非常理想,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也會提升,如果目前的稅務案件真的那麼多,對人民的影響這麼大,如果我們可以砍掉重練的話,真的成功建立一個財稅專門法院,相信司法信賴度一定會提升,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感謝主席願意安排這場公聽會,而且非常高興看到德國聯邦稅務法院Prof. Mellinghoff院長及陸迪安教授的蒞臨,以及國內多位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意見。 我們都知道我們的財稅真的需要改革,加上現在社會貧富不均,因為很多社會問題都源自於財稅制度,這部分的確需要大幅度的改革,過去的稅捐稽徵其實是站在政府稽徵方便的角度去思考,而不是站在人民稅捐正義的角度來看,所以在稅捐正義、稅捐人權方面的保障當然是不足的,這樣的觀念想要做扭轉──從政府稅捐稽徵的方便,轉為保障人民的稅捐正義,這樣一個觀念的翻轉,我想才是最重要的。雖然從戒嚴時期到今天已經解嚴那麼久了,但是很多政府官員甚至法官其實還是沒有把這樣的觀念翻轉過來,所以這裡一方面會出現法官專業不足,另一方面又看到為了稅捐稽徵的方便,認為納稅是人民的義務,所有逃漏稅問題都是人民故意要逃漏稅,所以這些人都是壞蛋,所以法院認定時就會以行政機關的認定為準,為了避免這些人逃漏稅,必須先繳交50%的稅額,然後才能採取行政訴訟救濟,這些都是完全站在「把人民當成賊」的角度來看待。今天我們站在人權的角度,應該要去全面翻轉,所以剛才也有學者專家提到是不是要砍掉重練,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思維。至於是不是要設立所謂的專業法庭或專業法院,我想這是兩個不同的作法,剛才有人主張設立專業法庭,一步、一步來,也有人認為設立專業法庭只是把這些法官湊在一起而已,根本是換湯不換藥,只是另外掛一個牌子上去而已,我想這些都必須再去重新思索。 今天也有政府單位的代表出席,我希望你們回去之後能去做一下衝擊影響評估,因為今天發生的這些問題,如果我們要設立專業法院,它的人事成本、設立法院的利弊分析是什麼?畢竟在實施一項新的重大政策時,總是要做一些衝擊影響評估,如果要增加財源,到底會增加多少,人員又要增加多少,是不是遴選目前在行政法院裡面處理稅務案件的優秀法官去加以訓練,這也是另一種方式,或是增加外部專家的參審,因為現在要擔任稅務法庭的法官必須具有法官的資格,既然現在有所謂的遴選機制,是不是透過該機制去遴選外面優秀的學者、專家進來,我想這些都是可以考量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思維,是不是應該把「稽徵方便、把人民當成賊」的觀念,變成「以人為本,然後去保障人民的稅捐正義」?我想這才是根本所在,這部分如果能夠有制度的配合,應該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願意在這一塊和大家繼續一齊努力,謝謝。 主席:請問列席的政府機關代表是不是指派一位代表上台發言?如果沒有的話,因為時間的關係,請各機關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報告公聽會,今天的發言到此結束,林委員滄敏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2014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結果,其中經濟、勞動人權吊車尾。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柴松林針對經濟人權指標下降表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稅制不公。 本席要特別呼籲政府重視稅制不公這個問題。但除了稅制不公外,本席認為,司法無法提供財稅案件公平審判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長久以來,行政法院所收的案件數,以稅務訴訟案件佔最大比率(約4成),甚至於大法官的釋憲案件,也是以稅務案件為最大宗;由此可知,人民對政府賦稅稽徵制度的不滿。職掌審判權的法官不做終局判決,讓人民難以獲得公平正義。 為什麼台灣的稅務救濟案件最多?因為稅務官員在法學素養上是不足的,因為國家考試科目只有一小部分是司法科目,財政系或財政稅務系的法律老師也都是兼任的,所以稅務員是考出來而不是被訓練出來的。另外政府把財稅當做是計算,訓練稅吏最主要目的是要收到稅,而不是公正依法的課稅。 舉例來說,某公司已經營不善倒閉,負責人明明已經慘賠,國稅局竟仍用股票面額、清算之資產對其課「所得稅」,而行政法院竟也判決國稅局勝訴,法官連「有所得才課所得稅」的基本觀念都沒有,專業能力令人存疑。 本席要求,司法實務應該特別注意納稅者權利保護議題,因為兩公約之施行,讓納稅不再只是人民應盡之義務,更重要的是許多憲法保障的權利,尤其是對稅捐之給付應予公平對待。 另外,2013年賦稅人權指標大調查中,有超過97.45%民眾認為行政法院形同虛設,納稅人跟稅務機關打官司,勝訴率不到一成!且不管輸贏,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經常是交由原稅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因法官不做終局判決,而造成萬年稅單,導致納稅人不斷重複提行政救濟,徒勞無功等同凌虐納稅人。同時稅捐機關常扮演行政指導的角色,是脫離民意的。 本席期待,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時,增設財稅法院,稅審分離,專業的財稅法院能夠當作一個中立的裁判,讓稅捐機關變成當事人,而不是來指導司法。 舉例來說,稅捐案件最麻煩的事,是一個案子會分散成很多個,比如說,一家公司三個年度被查稅,就會被分成三個案子,承辦單位會各自的辦理復查、訴願、訴訟,於是就有三組的人馬辦理這件事情,這是一種沒有意義的浪費,因為事證都一樣,應該不會有不同的結果,但事實上會出現不同結果,這是大家要注意與省思的!究竟是制度出現了什麼問題? 本席認為,應該是行政稅務訴訟制度的專業性不夠,而專業性不夠,不是法官不認真,而是沒有該有的培訓管道,無法真正了解稅務案件的特性。 基本上行政法院的法官很難了解每個領域,所以在每個個案裡只能看到表面上的皮毛,人都有惰性,久了之後,就怎樣都好,但不能讓納稅義務人全贏。最後就是「案子我也不太懂,國稅局或納稅義務人講的也不無道裡,還是請行政機關重新再查一遍好了。」整個訴訟權,其實是沒有存在的意義。 法律之訂定是為實現正義,因法官專業不足將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司法形象之損害。我們應該比照國外的解決方式,設立專業財稅法院,只有專業人才有資格去做法官,有專門的培訓管道,才能真正了解稅務爭訟。其次,我們行政程序的復查跟訴願都是內部人占主要的決定權,比如稽徵機關占三分之二,外部學者只是插插花而已,讓整個財稅問題的處理更加失靈。應修正行政機關復查,必須有外界專家(獨立的審查官)參與決定(超過1/2),而不是由內部人自行決定。 本席認為,如果能建立一個像國內智慧財產權法院,有一套獨特的人才培訓與審判權的制度,這樣才能解決財稅案件的特殊性與專業性,也才能解決稅務行政救濟體系制度存在的問題。 1.根據今天報告資料顯示100年至102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庭稅務案件有3122件,其中411件勝訴,勝訴率僅13.16%,而上訴後仍維持勝訴僅355件,勝訴率僅11.37%,顯示台灣納稅義務人勝訴率較其他國家偏低(德國102、103年是40%、42%)。但事實上並不是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而是法院未能詳為調查或無法清楚知悉稅務相關實務與事實,而僅依稅捐機關書面調查資料決定。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檢討現行行政訴訟制度。 2.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是不認真,而是很難了解每個領域,加上法官走傳統論資歷升遷管道,沒有培訓管道,在個案中只能看到表面上的皮毛,無法真正了解稅務案件的特性,造成現行稅務訴訟困境。 3.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不適用稅法原理原則或適用不當,造成稅務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法院在審理時應該秉持租稅法定原則,且應認定稅捐機關為當事人,要公平對待兩造,不可未經實際調查,以稅捐機關書面資料做為當然證據。 4.稅務訴訟制度是非常特殊與專業性的,如果專業性不夠,沒有辦法解決稅務紛爭。本席認為,應該像智慧財產權法院一樣,建立一套獨特的稅務訴訟人才培訓與審判權的制度,這樣才能解決目前稅務行政救濟體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主席:今天的發言到此結束,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以及今天出列席的所有人員參考。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12分) 附錄: 陸迪安理事書面資料: [image: image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