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星期一）9時2分至15時7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呂委員學樟","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二)「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三)「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及(四)「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二)「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三)「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及(四)「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及(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及(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二)委員黃昭順等2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三)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及(四)委員陳淑慧等2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案。"],["五、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二)委員黃昭順等2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三)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及(四)委員陳淑慧等2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文化部許次長說明。","許次長秋煌：主席、各位委員。民國100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文化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業於101年5月20日施行，其中原教育部所屬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已於同日改隸文化部，配合上開組織調整事宜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文化部爰於101年6月11日文人字第1012022805號函陳行政院廢止「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另教育部於101年6月6日臺社(三)字第1010099392號函陳行政院廢止「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並經行政院於101年8月27日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119號函送大院審議。","另配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於103年4月2日施行，原教育部監督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自是日起納入文化部監督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管理；教育部爰於103年4月28日臺教社(三)字第1030059220號函陳行政院廢止「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並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13日院授人綜字第1030036691號函送大院審議。","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科技部錢次長說明。","錢次長宗良：主席、各位委員。科技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研訂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並函請行政院廢止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及三管理局組織法（條例），爰行政院於103年3月10日以院授發社字第1031300254號函，惠請大院審議廢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4項法律案。","查「科技部組織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業經大院審議完畢並經總統103年1月22日公布，103年3月3日施行，行政院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核定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據以銜接適用。","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上開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備完備法制作業。爰請　大院同意廢止。以上說明。"],["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條例」，及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黃昭順、陳碧涵等2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及立法委員陳淑慧等2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感到非常榮幸，謹向各位委員就重點說明如下：","壹、廢止「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條例」","剛才相關機構已說明，我就不再贅述。","貳、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爰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黃昭順、陳碧涵等2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及立法委員陳淑慧等2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一、教師待遇法制化之急迫性：","依101年12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教育部於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104年12月28日）時失其效力。為符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及上開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之意旨，並保障教師待遇權益，教育部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並於104年2月25日經行政院函送　大院審議。","二、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主要內容","(一)明定適用、準用對象及教師待遇項目","本條例草案將教師待遇項目，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並明定適用對象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並以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軍警學校助教等各類人員為準用對象。另，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或適用本條例規定。","(二)明定本薪（年功薪）相關支給規定及加給之種類及範圍","針對教師本薪（年功薪）之起敘、提敘、改敘及年資晉級予以原則性規範，並定有教師薪級與起敘基準附表及年資晉級標準，另規範教師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明定教師獎金支給原則","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另為尊重私立學校辦學自主性，爰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係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四)教師福利措施及津貼之規定","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爰明定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公立中小學教師津貼之發給規定，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至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五)明定私立學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處罰及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之處理方式","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權益，明定私立學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以罰鍰，並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至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三、教育部就大院立法委員擬具草案之說明回應","謹就大院立法委員黃昭順、陳碧涵等29人（以下簡稱黃昭順、陳碧涵委員版本）、立法委員黃志雄等16人（以下簡稱黃志雄委員版本）及立法委員陳淑慧等27人（以下簡稱陳淑慧委員版本）提出之提案，教育部說明回應如下：","(一)黃昭順、陳碧涵委員版本第八條第五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加給及獎金之發給，應比照公立學校辦理乙節：","考量私立學校人事費，均由學校自籌收入支應，與公立學校人事費支出係全然由政府預算編列不同，復審酌私立學校主要經費來源係學生學雜費收入，惟現行學雜費收取標準非由學校自訂，爰於私立學校難以開源提高收入之情況下，如強制規範私立學校教師待遇與公校一致，恐造成私立學校財務狀況惡化，影響學校經營並侵害學生受教權。","教育部基於維護私立學校教師基本生活保障之目的，爰參酌現行作法，私立學校教師之本薪（年功薪）之月支數額，應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至本薪（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如加給、獎金等）及職前年資採計之標準或程序，則賦予私立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需要自訂之彈性，以達成教師待遇、學校經營及學生受教權之三方權益之衡平。","(二)黃昭順、陳碧涵委員版本第十二條第一款、黃志雄委員版本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陳淑慧委員版本第十三條，有關職務加給包括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職務者乙節：","審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如納入職務加給項目，依現行規定將列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內涵，為避免人事費驟增，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允宜維持津貼性質。","(三)黃志雄委員版本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有關教師待遇包括年終獎金，並由本部邀請全國教師會訂定辦法乙節：","現行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均依行政院所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係行政院權責，審酌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衡平性，其發給條件、基準等事項應具一致性，爰年終工作獎金不宜納入教師待遇範疇。","(四)黃志雄委員版本第四條第七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陳淑慧委員版本第四條第七款，有關教師之待遇包括年度績效獎金乙節：","查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發給，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則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辦理，因教師之年度考核獎金現行法令已有規定，爰不在本條例草案重複規範。至上開考核以外之獎金發給已納入本條例草案規範；又基於尊重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爰私立學校教師獎金之發給、宜由學校自行辦理。","(五)黃志雄委員版本第十五條，有關地域加給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參酌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物價指數等因素乙節：","按地域加給之支給數額，係由行政院衡酌政府財政、社會經濟情況及考量各類軍公教人員之衡平性予以擬訂或核定。基於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之一致性考量，復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爰於本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其經濟條件已得涵括物價指數因素，爰毋須另定。","(六)黃志雄委員版本第十六條，有關教師薪級之晉級應具備之特定要件乙節：","查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私立學校教師部分，係分別依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以及教育部87年6月12日台（87）人(二)字第87063044號函、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87年7月3日87教人字第12220號函規定，由各校自行規範晉級之資格條件。為避免衝擊，教育部係按現行作法將教師薪級晉級規定納入本條例草案規範。","四、本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之效益","本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將使教師待遇法制化，保障教師經濟生活及維持基本待遇支給，使教師待遇之保障更臻完善。","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謝謝各位。"],["主席：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現在請提案人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很明智的安排今天審查教師待遇條例，也感謝共同連署的委員。因為本席當時所提的提案跟現在行政院送的版本在條文上不太對，所以本席剛才又送了一份修正的提案給主席。民國101年12月大法官會議做出的解釋令，限期在三年內完成這個法案，包括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稍後我們會逐條討論。另外，本席提出的修正條文已經送給主席，請主席稍後一併做調整，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黃委員志雄說明提案旨趣。","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師法第二十條明定，教師之待遇須以法律定之，然教師法自民國84年公布實施以來，已經二十年了，教師待遇之法制仍未建立，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剛才部長也提到101年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07號解釋，已經具體說明敘薪相關辦法有違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限期在三年內須完成，否則命令失效，而今年底是最後期限，有鑑於此，本席為使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待遇法制化，提出教師待遇法條例專法之制定。本席所提最主要的內容在於導師費、特殊教育津貼是否能夠納入職務加給、年終獎金是否能夠納入教師待遇、地域加給的調整等等。本席認為教育資源的投入與教育品質應該是相輔相成，所以要更加重視教師的待遇，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淑慧說明提案旨趣。","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師待遇法制化終於要落實了，教師待遇法制化是社會共識，特別是民國101年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針對教育部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等相關規定是有違背，也就是說，教師的權利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而不是透過行政命令。另一方面，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因此，為了符合憲法及教師法之規定，也為了公私立學校教師之待遇法制化，以落實社會轉型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的發展，本席特別提出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在條例的內容部分，教師法第十九條明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因此本條例草案第二條便配合教師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將教師待遇之項目分為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此外，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教師薪級敘定、初任教師薪級起敘及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原則；第十一條規定教師轉任其他學校教師之敘薪方式；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教師加給之種類、範圍與其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之訂定程序。其中第十三條教師職務加給的部分，與各位委員提案雷同，大家都認為導師費是教師任導師所給與的報酬，其性質是職務加給，因此本席提案中特別將導師費列入教師職務加給。另外，擔任特殊教育者的加給應屬於相同性質，應該列入職務加給。本席特別在草案第四條中將年度服務的績效獎金納入獎金計算，獎金發放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工作士氣，而年終獎金基本上就是為了激勵教師工作的士氣，應該納入獎金，作為教師的基本待遇，謝謝。","主席：提案委員已經說明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陳委員碧涵發言。","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相當肯定主席今天安排這個審查會議，教師待遇條例必須予以法制化，這是經過大法官解釋的結果，如果我們能夠早日通過這個條例，對教育界的老師們是很大的鼓舞和肯定。尤其條例裡面有兩個重要的意義，一個是老師的本薪、加給和獎金有了法源依據，能夠確保教師的權益；另外更重要的一個是尊重教師的地位，不分公私立大學，不論在哪個環境裡面任教，對於老師的專業付出，我們都給予相同的尊重，肯定老師的貢獻。","本席一直認為良師可以興國，這也是我自己的座右銘，於此我想請教部長，我們在條例裡面明定老師的待遇，包括薪資起敘、晉級標準和薪點，可是如果地方政府的財政沒有到位時，這會不會又是一個口惠而實不至的情勢？教育部如何面對這個缺口或是可能性？"],["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中央和地方對教育都共同重視，如果地方在教育上碰到困難，我們會協助地方向中央反映，希望在教育經費分配上，未來可以給地方更充分的教育經費，讓地方可以運作。","陳委員碧涵：所以，如果地方政府財源不足時，中央不會等閒視之，會積極處理，甚至編列經費支應，是這樣嗎？","吳部長思華：我們會向中央報告，協調中央在整個經費分配上可以給地方更大的支持。","陳委員碧涵：這個法的適用對象包括私立學校的專任教師，但私立大學部分在法條上所顯現是比較寬鬆或混沌不明，怎麼說呢？第九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要視各校的財務狀況及需求來訂定；第十七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必須在所訂的支給額數納入教師的聘約，只有這個精神是比較積極的，私立學校如果沒有跟老師協議之前，不得變更支給額數。在法裡面，本席認為對私立大學有一個積極的要求，可是其他部分，尤其是部長剛才所報告的，因為我們擔心比照公立的專任教師給予一致性的要求，會造成私立學校財務狀況惡化，部長覺得私立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是跟應該支付的薪資等等待遇有關嗎？是不是跟學校的辦學績效有更大的關係呢？","吳部長思華：各個學校的辦學情況確實不完全相同，不過，基於私立學校辦學的自主性，我們覺得這部分還是留給私立學校一點自主的空間，對未來發展會更有幫助。","陳委員碧涵：教育部應該要主張的是，只要是教師，他的專業必須是給予肯定，所以無論是在公立學校教學或是在私立大學教學，他的基本薪資待遇加給這個原則性一定要有個最低的保障。"],["吳部長思華：是。","陳委員碧涵：可是，您說如果給私立大學比照公立教師應有的薪資等等，恐怕會造成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我覺得這個因果關係不正確。","吳部長思華：是，我們目前對於所有的私立學校，我們要求在基本薪資部分要跟公立學校一致。","陳委員碧涵：那是基本薪資，但是還有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等等，教育部對這件事情應該要積極主張啊！因為我覺得私立學校的財務狀況惡化，這裡面還涉及學費到底漲不漲以及能不能有條件的漲，以去反映它的成本結構，當然這又涉及到社會的觀感問題。但部長又強調私立大學的辦學自主性，我覺得這裡充滿矛盾，如果你尊重大學的辦學自主性，那就包括它的成本反映，這個成本的反映必須要接受市場的挑戰跟檢驗，如果它提出的學雜費讓大眾和學生及家長無法接受，那它勢必不可能達到調漲的目標。但部長說要尊重私立大學的辦學自主性，又不容許它可以反映成本，又因為私立大學沒有像公立大學有那麼多的中央補助款，所以它所有的支應都必須自己努力開展、推動，可是它卻又要受到跟公立一樣的限制和要求，就是辦學自主，卻不得在學費上去反映成本。","當然學費必須接受市場的檢驗，所以對於今天的修法，我認為應該給私立大學的老師們多一點保障，多一點平等的權益，我們今天只是在聘約上有進展，這是第一步，第二步是教育部更要協助私立大學，如何能夠在市場機制裡面，讓它的財務運作和董事會發揮功效，甚至可以超越公立大學，不受政府的補助都有辦法進到世界前百大。對於這樣有績效的大學，我們應該給予對等的獎勵，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給予某些實質的獎勵，我覺得這是要配套的。所以，本席覺得今天的修法是有點可惜。","另外，本席提醒部長，今天我們是針對專任教師，但兼任教師呢？兼任教師也是教師，部長是否曉得，兼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其實有時沒有辦法成為專任並不是他的問題，他的專業是相當受到肯定的，而且很多學校都非常仰賴這些兼任教師，因為他們的專業是可以跟專任教師在專業上不足作互補，而且高中職以下的兼任教師相當被學校倚賴，包括禮拜六舉辦的全中運，閉幕式典禮這麼精采，替國家省下這麼多的製作費，其中有多少兼任教師貢獻出自己的專業，去幫忙編排、訓練及彩排，甚至帶領學生表演，而這些都沒有反映在他們的薪資，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這些兼任教師還是願意替聘任的學校付出，他們所付出的專業並沒有因為他是兼任教師而有所打折。","可是，十多年來，我們都沒有針對兼任教師待遇，好不容易上次修正了高職以下的藝術才能班的鐘點費，結果悄悄的又被調回去了，本席在委員會都已經質詢過了。如果今天我們修教師待遇法是為了法制化，那是不是也要思考跟專任老師一樣奉獻甚至奉獻不少的兼任教師，他們是否也可以得到一些保障？像政府有考慮到他們的勞保，所以明文規定學校要替兼任教師納保，而且有很多兼任教師都是高危險群的職業，可是學校卻有對策，就是讓他們的鐘點數不達到勞保納保的條件。本席在此提出，稍後修法一定要思考到兼任教師的權益保障，好嗎？","吳部長思華：好的，我們會一起思考這個問題，謝謝。"],["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能夠配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把教師待遇條例安排在今天審查。民國101年12月大法官會議第707號解釋，認定目前以行政命令當做教師待遇的規準不妥，限期在三年之內須完成立法，否則命令失效。所以，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最遲要在今年底三讀，以作為未來教師待遇支給的依據，這是對全國教師的保障，本席也希望今天教師待遇條例能夠順利通過，在年底之前完成三讀。請問部長，現在原住民地區教師有沒有納入教師待遇條例裏面？"],["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有，這個條例是一體適用的。","孔委員文吉：雖然是一體適用，但教師也不能完全公平對待，因為還有學術研究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對於偏遠地區待遇支給，有地域加給這部分，可否說明一下？","吳部長思華：報告委員，我們對於偏鄉有特別的地域加給，地域加給這次也有列在這個法案裡面。","孔委員文吉：行政院的版本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已將地域加給列入，但我現在要問得更詳細，過去教育部對地域加給區分成一級、二級、三級，像臺中市的和平區（臺中縣和平鄉）、梨山地區的梨山國中小及南投縣仁愛鄉的翠巒國小，許多老師分發到那裏，沒多久就離開了。因為交通非常不便，梨山中橫公路不通，只能走合歡山或宜蘭方向的道路，而南投縣最遠的部落─翠華部落，幾乎沒有一位老師可以久留，因此要如何從地域加給、偏遠地區的加給裡面去增加誘因，讓這些老師能夠留下來。請問部長，地域加給部分你們要如何來處理？","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質詢，目前我們對於地域加給，在山區我們是按照海拔的高低來分四級。","孔委員文吉：是依海拔高低，不是依距離遠近來分級？","吳部長思華：距離的遠近也有，兩個都會同時去考慮，偏遠地區是按照距離的遠近；高山地區則是按照海拔的高低來做評量。","孔委員文吉：並不是對每一個教師都一視同仁，在臺中市區服務與在梨山國中小服務的老師，是完全不一樣的，要有不同的思考。我們要如何把這些老師留下來。他們到梨山地區服務，現在中橫公路不通，下大雨的時候進去，可能要等兩三個月之後才能出來，特別是原住民偏遠地區的老師，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地域加給支給標準應重新修改，訂定得比以前更優渥，可不可以？","吳部長思華：地域加給是由行政院統一規範，我們會再跟行政院反映，針對老師部分應特別給予支持。","孔委員文吉：希望部長能夠在這邊承諾，因為老師想到偏鄉、離島服務的意願不是很高，所以我們必須要從本條例來提升地域加給，而研究加給也不太可能增加，只有從地域加給給予更優惠的待遇，才能留住老師，否則偏鄉都是找代課老師。我認為最困難的，不但要考慮海拔、也要考慮距離遠近、其經濟條件、還有交通狀況，很多地方的道路幾乎是不通的，像力行產業道路、中橫公路，其道路交通狀況不是你們可以想像的，根本找不到車，我們要怎麼樣延攬好的老師進去服務？所以本席一直認為，我們應該鼓勵當地的老師可以回到自己的家鄉服務，特別是原住民地區的國中小老師，我們應該鼓勵，延攬當地的大學畢業生，能夠在自己的學校、自己的部落服務，不要變成流浪老師。之前，我們也修改過原住民族教育法，針對當地地區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來修法。除了老師之外，對於教師待遇條例，本席與陳委員碧涵一樣的觀念、一樣的主張，特別是私校老師，教育部的立場很清楚，對於本薪、年功薪以外的其他給與，私立學校尚未與教師達成協議之前，不得做任意的更改與變動，以保障私校教師的權益，我非常的肯定。多數私立學校老師的待遇都沒有獲得保障，雖然他的本薪與年功薪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但其他給與、加給及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就不一定像公立學校有保障，所以本席支持教育部的立場。"],["吳部長思華：謝謝。","孔委員文吉：最後，在學校教母語的老師，都是找學校以外的專任老師，不管是教原住民語的、客家語的，我們有沒有考慮提高他們的鐘點費？並納入本法裡面？","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指教。委員對這件事非常的關心，我們也非常的重視。我們已經請國教署做進一步的檢討，可能要專案來處理……","孔委員文吉：特別是教我們原住民族語的老師，一定要請國教署好好研究，目前國小的鐘點費是290元、國中是320元，下一次可否針對原住民族族語老師的鐘點費予以適當的提高，現在有沒有進一步的消息？","吳部長思華：我們目前正在調查縣市政府的意見，預計在5月15日以前會函送到國教署，我們彙整以後會來提出一個新的方案來處理。","孔委員文吉：本席主張先將原住民族語老師的鐘點費提高，因為原住民的族語已瀕臨滅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說原住民族語再不好好支持，原住民族很多語言都會消失。我在這裡特別針對聯合國所認定的，我們台灣的原住民語言將是最快瀕臨消失的語言，所以我們要對原住民族語老師的鐘點費做適當的提高，給予獎勵與加給，而不是針對客家話、閩南話。我是原住民的立委，在這裡正式建議，希望在4月底或5月初以前，由部長做正式的宣布。不要等到5月15日，不管是在國小或任何地方任教，原住民族語老師的鐘點費先給予提高，可不可以？因為聯合國說我們原住民族的語言將是最快消失的語言，所以原住民族語應該有它的優先性。","吳部長思華：我們會儘快來研議，再跟委員報告及社會大眾說明。","孔委員文吉：如果要原住民族語老師長途奔波、跋涉，從高雄到那瑪夏區學校去教原住民族語，相關的交通狀況有沒有考慮進去嗎？","吳部長思華：我們瞭解，這個實況……","孔委員文吉：或是到梨山等地方教族語，交通狀況都要考慮，所以原住民族語老師的鐘點費應該優先提高，不要只有290元或320元。","吳部長思華：好，我們會專案處理。"],["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的議程有二：一是，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來的文建會已改成文化部，其組織條例與其相關所屬機關組織條例予以廢止。二是，針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因為它已組改變成為科技部，所以也要把以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機關的組織條例、組織法予以廢止。其次，是對教師待遇草案進行審查。其實今天是程序的修法，民國77年的時候大家就在談政府組織改造，經過二十幾年的努力，我們好不容易讓行政院政府組改的基本幾個大法都能陸續通過，包括：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行政法人法、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組織條例都一一通過，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從37個部會改成現在27個部會加1行1院，所謂1行1院就是中央銀行與故宮博物院；三級機關由原來的225個變成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明定的70個；總員額的部分從法定員額225,000人變成173,000人千，預算員額經過人事行政總處的努力，目前只有十六萬左右，都有達到我們當時預期的目標。","為什麼在這次組改裡面，會引進行政法人？主要針對國家兩廳院到底是要採董事長制還是執行長制，當時也有一番的爭論，不過，我今天非常高興看到兩廳院的藝術總監來備詢。為什麼政府組改要引進行政法人，最重要的就是要避開文官制度的束縛，就像兩廳院的藝術總監他可能去參加國家考試嗎？他不可能參加國家考試! 國家同步輻射中心做研究的碩、博士也不會去參加國家考試。所以我們透過行政法人法的引進，將這些人才納進來，今天能看到一些成果，本席非常的高興。包括科技部的設立，本席當時也寫文章，報章媒體也一直在推動，到最後，李主委羅權還有5位國立大學的校長都還堅決反對，擔心國科會變成科技部後，國科會的發展基金會不會大權旁落？現在這些疑慮都沒有出現，我們都是用大部會的概念去思考這個問題。","對教育部來說，事實上，我們在教育部組織法裡面，也推動了很多新的東西，例如將中辦納入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讓中辦的同仁不會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爹不疼，娘不愛，不曉得何去何從。現在它的定位很清楚，配合十二年國教，我們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得很好。另外，配合青年發展署，我們將青年的培訓，列入國家最重要的工作，因為我是中華民國與歐洲議會友誼協會的會長，我們常常接待國外的訪賓，有一次德國國會議員來訪，他們的平均年齡只有30歲，我就講了這麼一句話，「看到他們就看到德國的希望」，再回過頭來想一想，我們的希望也是在這些年輕人的身上，所以，教育部承擔這麼重大的任務，成立青年發展署，是對的。我們教育的對象是學生，所以我們當時積極成立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有關學校的霸凌、校園的安全、品德教育、生活教育，平常可能是那些訓導處的人員或教官在管，但因學校容易有群聚效應，一旦發生像SARS這樣的傳染病時，大家會慌，當時我們的校外會就處理得非常好，所以在教育單位裡面，這些團體是缺一不可。為了因應這個需求，我們在組織改造過程，當然也要提升我們的行政效能與國家競爭力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要法隨時轉，該調整的部分，就要調整。","因為教師的待遇福利，屬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範疇，本席辦公室最近接獲多起教師陳情，他們表示之前教育部修正的「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其中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是將教師參加介聘的資格，由原規定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的原則，從嚴限制為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造成許多教師的不便。部長認為這樣的修正，有沒有違反教師法第一條保障教師工作權跟生活的立法目的？"],["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關於教師介聘相關辦法的修正，我們已經做了原則性的調整。首先，我們把時間拉長，主要是希望偏鄉地區的教師能夠安定，不過這個辦法我們已經對外正式說明，它不是立刻適用，它會在2年以後才會適用。","呂委員學樟：我們都知道，有關人民權利義務方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皆應以法律定之，舉凡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準此，教育部這項修正案有無違反或變更或牴觸法律及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或辦法定之的情形？","吳部長思華：據我們所了解，應該是沒有；因為這個介聘辦法過去也都一直存在。"],["呂委員學樟：當然辦法訂定的內容還是要有法律的授權。"],["吳部長思華：是。","呂委員學樟：對這次修法，本席有建議增訂特殊境遇之教師，應該排除第十二條有關六學期方可介聘的限制規定，因為這次教育部針對第十二條所提出的修正案，如果是為了教師參加介聘而採取嚴格的權利限制，那麼相對的，對教師參加介聘是否應採取損害最小之比例原則來作為立法的方向？","據了解，教育部在103年10月14日預告第十二條修正的辦法中，還有為顧及教師重大傷病、結婚等有增列例外排除的規定，之後正式提出第十二條修正案卻完全排除原先例外的規定，請問部長，原因為何？","吳部長思華：對這部分，目前我們正跟各縣市政府做進一步磋商，據我們所了解，各縣市政府的相關要點中都已將這部分納入規定。","呂委員學樟：因為從現在整個社會環境來看，高齡化、少子化，已是不可否認的事實，這也是一個趨勢，單親家庭、高齡父母重病與失智等情形也逐漸增多，教師介聘辦法如果不能因應緊急性、偶發性等例外排除的規定，將會使家庭因為特殊境遇的老師無法參加介聘，甚至因而離職，這無疑是國家制度殺人，基於上述，教育部對教師介聘辦法第十二條應該考量重大社會公益及教育的價值，我們認為這次修法明顯有立法疏漏的情況，請問教育部，針對這一點，你們有沒有一些改進的方向，以符合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的立法目的？","吳部長思華：剛才我已經跟委員報告過，對這部分我們現正在跟各縣市政府進行溝通，而縣市政府在他們所訂的介聘要點中也都有將這部分列入。","呂委員學樟：好，謝謝。"],["主席（呂委員學樟）：請賴委員振昌發言。","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據今日報載謂：十二年國教生變。這個消息滿讓人震憾的，報上還說從108年以後完全採用申請入學，換言之，今年小五的學生到時候就完全不採計會考成績，請問部長，此一報導是否屬實？"],["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去年是實施十二年國教的第一年，在施行過程中的確出現一些亂象，所以，在國教署正式成立一個專家的工作圈，今天委員在報上看到的訊息，純粹只是這些專家所進行的研議，到目前為止，研議的工作還在進行中。","賴委員振昌：部長現在是否認到108年還不會實施申請入學，對不對？","吳部長思華：因為所有入學分發制度，都必須在高級中等法中正式確定，所以，如果要做改變，那就要先修法，我們是不可能用頒布行政命令的方式來做改變。"],["賴委員振昌：照部長說的意思是指今天報紙的報導還未正式定案。","吳部長思華：那是當然，這純粹只是專家所研議的方案之一。","賴委員振昌：坦白說，小孩子入學的方式，誠可謂茲事體大，它會給多少學生、多少家長甚至多少學校帶來影響，部長可知道？"],["吳部長思華：我當然了解。","賴委員振昌：尤其在我們台灣，可以說一向都是考試影響教學，今天這個專家還未研究成熟的案子，竟然就已經被媒體講得言之鑿鑿……","吳部長思華：這個研議的案子，我們從來沒有對媒體宣布，而是媒體主動做的報導，因為它純粹是專家在研議過程中提出的方案之一。","賴委員振昌：如果今天媒體報導你們還未正式定案，請問部長，未來教育部對十二年國教的方向究竟如何？既然去年是實施十二年國教的第一年，實施的結果經過你們檢討有發現一些問題，在此情況下，你們對未來施行的方向準備要做怎樣調整？","吳部長思華：未來十二年國教的實施有以下兩個努力方向，第一是大家都希望能真正達到免試入學，第二是對於部分有特色的學校，以及有學術研究傾向的學生，我們希望能採用特招的方式入學，以上兩個方向，到目前為止我們也都還在研議中。","賴委員振昌：你說希望能真正做到免試入學，而今天媒體報導說到108年可能要改成申請入學的方式，請問部長，所謂申請入學是否只是免試入學裡面的一種？還有沒有可能採取其他的方式？","吳部長思華：當然有，比如就近入學就是另外一種方式。","賴委員振昌：所謂就近入學即純粹按照學區分發，這跟目前國中入學方式是一樣的，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未來在入學方面將會有多重的方式。","賴委員振昌：就近入學根本不可行，須知小學升國中採就近入學，乃是針對小學區所採行的方式，孩子住在哪裡即可就近入學，至國中升高中階段，除非整個十二年國教大翻盤，否則，國中升高中乃是大學區，此與小學升國中的小學區，是屬於完全不同的理念。","吳部長思華：未來高中入學絕對不是單一管道，一定會是多元管道。","賴委員振昌：根據今天媒體報導，將來108年改為申請入學後，就不再採計會考成績，對照部長剛才講的方向，究竟是媒體報導有問題，抑或是將來真有可能完全不採計會考成績？"],["吳部長思華：我相信未來到108年仍然做不到完全不採計會考的成績。","賴委員振昌：照部長所說，今天媒體報導顯然有問題，事實上，到108年還是要採計會考的成績，是嗎？","吳部長思華：會考的制度當然一定會存在，畢竟它是一個學力檢測的工具，可以反映學生在學學習的成果。","賴委員振昌：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因為照部長的說法，到108年會考的制度還繼續存在，相信現在孩子還在唸小學的家長一定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此外，學校老師在教學上也要做這方面的考慮，所以，請部長在此再次確認：到108年會考的制度是否繼續存在？"],["吳部長思華：到108年一定還會有會考制度的存在。","賴委員振昌：好，謝謝部長針對十二年國教所做的說明。另外，上個禮拜我們台聯黨團有邀請教育部就課綱微調做專案報告，但很遺憾的是，教育部的態度給我的感覺是非常不重視這件事……"],["吳部長思華：我們非常重視這件事。","賴委員振昌：其實，我們邀請你們來做專案報告目的是希望提供一個平台，讓部裡跟我們黨團乃至於跟整個社會做個溝通，結果你們推派吳署長前來報告，我當時還特別問他可否代表部長，他跟我說「可以」，但我問他幾個問題，他又回答不出來。","今天早上有幾個民間團體前往教育部表達意見，請問部長知不知道有這件事？","吳部長思華：對，我有聽到通報。","賴委員振昌：對像教育這種百年樹人的事業，請問部長，你覺得有必要這樣長期凌遲或蹂躪它嗎？如果你們有好的政策，為什麼不向社會大眾講清楚、說明白？你們這樣閃躲問題，徒然造成社會不安而已！","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已經有責成國教院在最短的時間，把所有已經編好的課本，跟社會大眾做一個完整的說明，包括每一本課本到底調整了哪些內容，以及為什麼要做那樣的調整，相信透過這樣詳細的解說……","賴委員振昌：從部長的說明看起來，你對那天吳署長來台聯黨團做專案報告後，我們跟他溝通的幾個重點好像根本不知道，我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從程序上來說，檢核小組的法源依據為何？吳署長講不出來，只有一再強調是根據什麼組織規程，在沒有辦法清楚交代的情況下，他也只能含混過去。第二個問題是有關課綱微調一事，教育部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你們也承認敗訴並在上訴中，我們覺得在司法尚未定讞之前，如果你們還要繼續做下去，請問教育部立場上是否站得住腳？第三個問題是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一些由民進黨執政的縣市，6都之中已有5都表示他們要沿用舊教材、舊課本，教育部允不允許他們採用舊課本？那天，吳署長是教育部的代表，一下子說課本的選用是地方政府的權限，尊重老師的選擇，可是當委員問他，如果地方政府做這樣的宣示時，教育部又持反對態度，真的是前後矛盾。對於本席所提的三個問題，部長有何回應？","吳部長思華：一、在程序方面，監察院去年7月份曾經做過調查報告，確定整個程序是沒有問題的。二、這次行政法院的處理，是針對資訊的公開與否是否應該進行？教育部是敗訴；但因教育部審議的事項非常多，我們到底要不要把各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名字以及他在委員會的發言公開出來，這恐怕會影響到教育部的業務；而且在過去的判例上，也有不同的主張。所以，我們希望經過訴訟之後，能得到統一的見解，以利未來所有行政工作之進行。三、目前的課綱經過一定程序，已經正式公告，所有課本都按新的課綱來完成；當然最後選擇課本的權力是在學校，我們尊重學校的選書權力。"],["賴委員振昌：如果他們都選用舊課本、舊課綱呢？","吳部長思華：我們希望大家能從正面來思考這件事情，課綱之所以修正，是因為它有修正的必要；對學生來說是好的。我們希望大家能從這個角度來思考。","賴委員振昌：本席對部長剛剛的三個回答，都不滿意、不同意。一、你說監察院確定這個程序沒有問題，事實上我要求的是設立檢核小組的法源依據在哪裡？如果部長認為監察院已經確定沒有問題，沒有關係，台聯會持續來追蹤，必要時我們也會提請監察院繼續調查。二、既然行政法院已判定教育部敗訴，不論其內容如何，代表著我們在整個過程是有瑕疵的。之前我也請教過法務部羅部長，羅部長說是根據判決的主旨意涵來決定，並不是教育部自己說不違法，它就不違法；法務部的專業意見認為還是要按照判決文的意涵來判定。三、你說要尊重地方，可是當地方說要採用舊課本時，你又期望他們做正面思考，哪裡有尊重地方？今天6都之中，已有5都的市長公開宣示要採用舊課本、舊課綱，教育部是教育政策的訂定機構，不能一下說尊重，一下又希望大家正面思考，豈不前後矛盾？"],["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教育政策有任何的風吹草動，都會讓家長、學生疲於奔命。部長了解嗎？"],["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了解。","黃委員國書：去年的國中畢業生是十二年國教第一屆的白老鼠，現在已經唸高一了，未來我們還要讓多少學生當白老鼠？今天媒體報導說教育部打算取消會考，要採計在校成績。天哪！這是何其重大的事情！很多家長又開始擔心了，是不是要盯緊自己的孩子？本來只是一個會考，現在變成學校裡面無數個考試，壓力並沒有減少。請問部長，未來可不可能取消會考？","吳部長思華：不可能，因為會考是國中時期的學歷檢測，任何時候都會繼續施行。"],["黃委員國書：會不會採計在校成績？","吳部長思華：以後如果有採計在校成績，也只會是入學的一個可能的管道。我剛才也說明了，這其實是專家所做的研議，部裡並沒有做任何政策上的決定或指示，我們尊重專家，因為去年十二國教實施以後，有很多問題出現，大家希望能有全面性的檢討，所以有一個工作圈在做這件事情。","黃委員國書：現在有非常多的聲音，主張教育部乾脆恢復以前的基測，部長的看法呢？","吳部長思華：我想，回到基測無法真正讓大家在國中或高中的學習更正常化，而且五育均衡，它應該不是一個很好的方向。"],["黃委員國書：所以你反對回到原來的基測？"],["吳部長思華：是。","黃委員國書：所以現在的教育政策特別是國教的部分，真的是父子騎驢，不知道該怎麼辦；吃這個癢，吃那個也癢，怎麼樣都不對！究竟我們的學生要當多久的白老鼠？","吳部長思華：我想未來在十二年國教上，我們一定會以務實的態度，變更最小的原則，來做逐步的修進。"],["黃委員國書：今年呢？不會改變？","吳部長思華：104年已經定了，不會有任何改變。"],["黃委員國書：明年呢？"],["吳部長思華：明年也不會做太特別的改變。"],["黃委員國書：有可能改變是什麼時候？","吳部長思華：目前還在與各縣市做進一步的協調，如果要……","黃委員國書：如果有可能的話，採計在校成績會從什麼時候開始？","吳部長思華：如要採計在校成績，就要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如果是105年修正，也要到108年才會適用，修法過程其實是相當長的。","黃委員國書：所以108年會是一個關鍵，108年以前不會採計在校成績，108年以後就有可能。不能說是一定，因為還要經過修法，所以這是教育部非常明確的說法。","有關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已有很多教師團體在爭取；該草案較有爭議的，大概是職務加給的部分，什麼樣的職務需要加給？行政院版本的職務加給就是主管職務，還有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很多教師團體希望把導師也列入主管加給的範疇內，因為導師的工作很辛苦，如果班上又有身心障礙的學童，就更應該要有加給。我們現在的教育政策，幾乎都把身心障礙的學童融合在一般班級裡面，讓導師非常非常辛苦。為什麼有特殊教育背景的老師都不願意從事這個工作？因為真的很辛苦。部長認為，導師加給能否放進本條例裡面？","吳部長思華：這純粹是財務的考量，而且……"],["黃委員國書：這個過程有沒有和地方政府討論過？","吳部長思華：有。基本上，國中小的人事費都是地方政府要負擔的，他們認為，這個改變對他們來說是一個太大的財務負擔，短時間很難做得到。","黃委員國書：我們可以理解地方政府財務困難，如果教師待遇條例在這個會期沒有通過，我們就沒有法源了嘛？"],["吳部長思華：是。年底……"],["黃委員國書：所以這個會期一定要通過。"],["吳部長思華：是。","黃委員國書：針對這些職務加給，是不是我們繼續來討論，求取一個更大的共識？跟地方政府、教師團體之間可不可以去尋求更大的共識？"],["吳部長思華：我們願意儘量來溝通。","黃委員國書：在我認為，就導師的職務加給，如果班上有身心障礙的學童，我覺得一定要給他們加給，那太辛苦了。"],["吳部長思華：是。","黃委員國書：在這一次的討論裡頭，是不是我們就可以把這部分納入教師待遇條例的第十三條？","吳部長思華：這可能要尊重主計單位的意見，因為我們經過估算，如果這樣子修的話……","黃委員國書：如果只是導師，ok，我覺得那是可以去討論的，如果班上有身心障礙的學童，就具有很大的合理、正當性。好不好？部長同不同意我的說法？","吳部長思華：好，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協商。"],["黃委員國書：這個不會增加地方政府非常多的負擔啦！好不好？","吳部長思華：是，朝這個方向來協商。","黃委員國書：朝這個方向，好。","再來，就這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我們可以看到私校老師是化外之民，你們在這個條例裡頭的第十七條是寫「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得準用」前面公立學校的那三條規定。通常私立學校怎麼處理？你們的意思是得比照公立學校，但「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也就是說，私立學校老師的職務加給必須去跟學校董事會商量討論。學校董事會不會那麼好心去比照公立學校，怎麼可能！你們用了一個「得」字，等於有設跟沒設規定是一樣的、沒有意義。我為什麼要幫私立學校，特別是私立大學的老師說話？5年內教育部的政策是要關掉60所大學，有1萬4,000名教師會失業。我們知道要幫助私校轉型，也看到非常多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在經營學校其實是商業發展、利益重於教師權益，私立大學教師跟董事會之間的權利關係不成比例，等於是待宰羔羊。據我所知，福建打算在幾年內要挖角超過一千名私立大學的教授，為什麼？因為他們的待遇不成比例，年資高的教師私立大學都不想再聘了，寧願多聘兩個，衍生很多問題。我具體建議，第十七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的部分可不可以把「得」改成「應」，改成「各校應準用前三條規定」？這是我的意見，給部長參考。可不可能？","吳部長思華：我們還是應該留給私立學校一些學術自主跟辦學的自由，因為有的學校的加給比較高，有的學校給導師的反而是比較多，我覺得這會讓每個學校辦出他們的特色。當然，對違規的學校，我們應該嚴格監督，這個事情我們會努力來做。","黃委員國書：現在存在的問題就是，私立大學老師跟校方之間的關係非常不對等，教師待遇條例保障了公立學校的教師，但私立學校呢？我們等於是尊重學校的董事會跟老師之間的聘約關係，這個條例完全無法幫助私立學校老師提升待遇，完全沒有！如果把第十七條「各校得準用前三條規定」的「得」改成「應」，私立學校就必須得要依據公立學校的相關辦法來辦理。教師待遇條例並沒有分公立跟私立的老師嘛！不然的話，我們就把公立老師待遇條例草案、私立老師待遇條例草案分開來。如果這個教師待遇條例涵蓋各級學校的所有老師，包括高教、國教、小教老師，那我們就應該一視同仁，怎麼會公立老師用這樣的標準，私立學校就用另外一套標準，讓學校的董事會對於聘約的條件想怎麼訂就怎麼訂！私立學校教師馬上就要面臨很大的困難了，他們怎麼辦？在台灣待不下去，只好到大陸去發展了。現在福建有多少的政策是要挖角台灣私立大學非常優秀的菁英老師！他們沒有辦法，只好出走了。這個給吳部長做參考。好不好？我主張將「得」改成「應」。"],["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尤委員美女代）：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應該也有注意到最近媒體相當關注因網路霸凌所導致輕生的事情，你有注意到這條新聞嘛？"],["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有，我有注意到。","蔡委員其昌：你身為教育部部長，而且我們也都清楚知道，多數上網的人口其實是學生，網路族群裡學子是大宗。"],["吳部長思華：是。","蔡委員其昌：在這個事件當中，部長有沒有得到什麼樣的反思或想法？對於網路世界，事實上這不是現在才有的問題，2年前本席就不斷質詢，也跟NCC開過很多次會議，希望針對網路上面的事件，包括現在講的網路霸凌，其他還有很多，不只網路霸凌，在國外還有被遺忘權的概念。像這些問題，部長有沒有什麼樣的作為？在這個事件之後，我們要怎麼樣去告訴這些同學們？","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關心這件事情，過去到現在，部裡對於網路議題一直都相當關注，我們希望分為三個方面來努力。第一個部分，在現場的教育上，希望能夠讓每一個學生都更瞭解網路行為、網路特色、網路可能造成的沈迷，以及應該有的網路倫理。第二個部分，在這次事件發生以後，我們有檢查我們的數據，發現過去在校安通報中，有關網路霸凌的通報比例確實是偏低的，最近我們也責成相關單位跟各個學校特別提醒，希望學校的輔導人員能特別關注這個議題，並鼓勵學生一旦被網路霸凌的時候，應該要主動跟老師反應，這部分也應該進入校安的系統。第三個部分是有關未來的法律規範，我們也希望能夠進一步研商，看在什麼樣合法、合理的情況下，能讓這樣的網路行為得到一個很合理的規範，這部分我們目前也正在進行研商。","蔡委員其昌：部長，我再幫你加第四點，你要做這三點我都不反對，但第三點其實跟你比較沒有關係，因為立法工作可能跟你比較關係不大。我覺得最重要的是要告訴我們的同學，當面臨到這個問題的時候，他解決問題的SOP是什麼，譬如你剛剛有提到，透過輔導系統讓同學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可以通報，如果沒有辦法通過輔導系統，其實我們現行相關的刑法規定中，網路警察可以去查IP嘛！也可以透過法律的途徑，去把網路上這種惡意不實，或是對人家做霸凌動作的人糾舉出來。我覺得要讓同學們知道，當他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他不是選擇輕生，也不是選擇默默忍受，而是應該有一個具體的作為，且這個作為可以透過學校的輔導機關來進行輔導、協助報案或幫忙他處理這件事情的機制。部長，在未來一個月內，我認為應該將此全面作為一個很重要的宣導，請問可以做到嗎？","吳部長思華：是，可以，我想這個部分我們也確實非常重視，會把它做成一個標準的作法。","蔡委員其昌：另外，我已經強調過很多次，也希望你身為教育部的部長，對於同學們在網路上可能遭遇到的問題，我認為你也應該積極在行政院裡面發聲，什麼意思呢？對於現在的狀況，我們都知道政府在重視反詐騙的時候，就會成立反詐騙專線；政府為了反家暴並重視家暴問題，就會成立家暴報案專線。事實上網路問題是非常嚴重的，只是現在多數人選擇忍受，或是多數人認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他只能默默接受這個事實。當有人因為這樣的事情輕生，並犧牲寶貴的性命，其實這不是第一個案例，在國外這種案例早就已經存在，所以本席一直建議，NCC跟警政署應該積極聯繫，成立一個最簡化的報案專線。不然各位試想，如果到派出所報案，基層員警聽到這個會一個頭兩個大，因為他不是專業，這個跟一般有形要抓犯人、小偷或強盜是不太一樣的，如果他沒有科技網路技術跟專業，這是有一些難度的，如此也會增加報案的繁複跟困難度。請部長也要共同來呼籲，我們要求行政院警政署跟NCC來成立所謂反對網路霸凌的報案專線，讓我們的同學在面對問題的時候，他可以知道除了學校的管道以外，還有一個政府的專線可以協助他們，請問部長同不同意？","吳部長思華：我同意，謝謝委員的意見，今天中午行政院會開網路霸凌的專案會議，我就會把這個意見向行政院反映。","蔡委員其昌：好，我覺得這個才是部長該做的事情，我們都　很清楚知道立法的困難度，我已經討論二年了，因為其中最大的困難是網路的特性，以及我們對人權與言論自由的重視。如果要設立網路警察來檢審網路言論，我想這是開倒車啦！也是不可行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它難度高，於是就好像放任，把網路當成叢林一樣，讓我們的學子在叢林中自生自滅、自謀生路，我想這也不是負責任的態度。因此，我們必須如何透過行政的手段，在有人受害的時候，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並幫忙他一下，好不好？"],["吳部長思華：是。","蔡委員其昌：部長，我覺得這是你該做的事情。","吳部長思華：這件事我們會來反映，謝謝。","蔡委員其昌：另外，針對我們今天的修法，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其主要規範在於私立學校的教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跟其他地域加給，各校得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部長，你曉得這一條嗎？","吳部長思華：是，我曉得。","蔡委員其昌：部長，通常在協商裡面會出現一個狀況，尤其在私校裡面，老師敢勇於為權益講話的狀況，有時候沒有那麼充足、沒有那麼敢勇於表達，所以就有所謂的工會可以來代表，或者甚至有一些沒有工會的，他可以透過整體性的教師工會或團體，來代表教師去談判。因此，本席建議第十七條應該加入「教師加入工會者，得由工會代表協議。」你覺得教育部對於這樣的立場支不支持？","吳部長思華：我們支持，我們同意。","蔡委員其昌：我覺得這是比較合理的，因為我們只是讓雙方站在一個比較平等的位階，並沒有偏袒哪一方是對或錯，至少我們在立法的同時，應該加進特別在私校裡面，教師遇到困難，可能不敢表達、可能有礙於等等的原因，這時教師工會就可以協助、介入談判。我覺得這部分應該修法，本席也提出「教師加入工會者，得由工會代表協議。」這樣的提案，來把這一條作修正。","另外，有關最辛苦的導師，在這次修法中，大家都引領企盼，對於所謂的職務加給，把導師納入職務加給，請問部裡面目前的態度為何？","吳部長思華：如果從職務的特性上來看，導師當然也是一種職務，不過如果從財務負擔的情況來看，它會讓地方政府增加相當大的一筆負擔，這是很一個兩難的事情。所以剛才黃國書委員建議能否折衷，先把特殊學生的照護當成一個職務，我覺得這個部分可以折衷來思考，也許可以成為這次大家商談的一個方向。"],["蔡委員其昌：折衷點。"],["吳部長思華：對。","蔡委員其昌：其實我的孩子唸小學，我很清楚一位認真的導師有多辛苦，當然可能有少數人不是很認真，但認真的導師對每位孩子的照顧、關心及所付出的時間，說實在話，我想部長你也很清楚。所以怎麼樣適度給他們一些鼓勵，其實我個人是不會反對的，但是正如部長所講的，恐怕導師費下去還不是只有導師費的問題，還會有未來退休的問題，那恐怕又是一筆更大的財務負擔。讓我們覺得更加難以由立法院和行政院來討論，是因為又涉及到地方政府，等於我們講好之後，地方政府跟著買單，對於地方政府來講，他們也有很多的抱怨，說你們在上面講一講，我們下面的人連參與的機會都沒有就要買單，所以它所涉及的面恐怕是廣的。因此，對此要如何去找到一個好的方式，在我個人立場上，我覺得導師真的是辛苦，怎麼樣去給他們一些鼓勵或表示，我認為其實是有其道理在，但是又必須符合我們能力的負擔，我想這恐怕是這次修法非常重要的關鍵。"],["吳部長思華：是。"],["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部長，你知道教授待遇差多少嗎？"],["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有各種不同的……","許委員智傑：根據今天自由時報的報導，私校副教授月退領13K，你知道嗎？"],["吳部長思華：那好像是一個特例。"],["許委員智傑：那正常狀況呢？"],["吳部長思華：2萬多。"],["許委員智傑：公立學校教授退休大概領多少？"],["吳部長思華：我可以請同仁說明一下嗎？","許委員智傑：沒關係，不用說明了，我告訴你就好。我是故意問你知不知道，結果部長顯然並不清楚公私立學校教師的月退差距。"],["吳部長思華：具體數字我並不知道。","許委員智傑：不用講具體數字，你至少應該知道差很多吧？","吳部長思華：是的，我知道差很多。","許委員智傑：既然知道差很多，你有沒有想過怎麼解決比較好？這次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有哪些地方對私立學校教師有幫助？","吳部長思華：我們規定所有的待遇都要納入聘約，聘約要經過協商才能確定，如果沒有經過協商，是不能改變的。"],["許委員智傑：如果學校不做呢？"],["吳部長思華：學校不做的話有罰則。"],["許委員智傑：罰多少錢？","吳部長思華：10萬到50萬，可以連續罰。"],["許委員智傑：多久可以連續罰一次？","吳部長思華：每個個案如果我們予以糾正卻沒有改善的話，就可以連續罰。"],["許委員智傑：公文往返一次要多久？"],["吳部長思華：我們會積極督導學校改正。","許委員智傑：我簡單跟部長說，假設某所私立學校就是要讓你們罰，一個月罰一次算不錯了吧！就以最低的10萬元來算好了，一年可以罰120萬。為了一個教授，他們每個月都讓你們罰，差一個教授的錢就過了，其他那麼多教授都可以不理他。反正你們罰歸罰，他們做歸做，這樣你們有辦法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的權益嗎？","吳部長思華：我們是針對個案來罰，如果每個教授都不一致的話，就等於每個教授都有一個案子。","許委員智傑：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一所學校表現不好，你們可以扣減他們的獎補助金。這次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有進步一點點，在第二十三條多了一項補充的做法，就是如果他們不按規定的話，你們可以處10萬到50萬罰鍰。不過我還是要請部長正視私立學校教師的權益，因為他們的待遇真的差很多，可以說是「跑的跑、逃的逃」，可以轉到公立學校的人就轉。請問從私立學校轉到公立學校之後，年資可不可以併計？"],["吳部長思華：可以。","許委員智傑：如果沒有轉到公立學校的話，薪資是不是差很多？"],["吳部長思華：退休金可能是有相當……","許委員智傑：如果前20年在私立學校，後5年到公立學校然後退休，這樣還好，前面20年還可以有他的福利，要是25年統統都在私立學校，退休待遇就有天壤之別了。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如果一個人在私立學校待5年，後來沒有待了，這5年他有什麼福利？他要怎麼去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吳部長思華：私立學校的退職、退休部分已經修過一次法，至少目前已經可以領月退了，比以前有一些進步，但是如果能繼續改善的話，我想我們可以繼續來研商。","許委員智傑：我想跟部長講一個現在的狀況讓你參考。現在私立學校的薪資真的和公立學校差很多，對於不符規定的學校，教育部要怎麼去要求？坦白講，如果你要求私立學校的薪資和公立學校一樣的話，在進行私立學校整併的時候反而是有幫助的，因為有些教授的薪水低、要求少，也就是說，有一部分是教授沒那麼認真教學，有一部分是學校沒那麼認真辦學，這些情況我們也知道。問題是要怎麼取得平衡點，好好幫助真正認真教學的教授和認真辦學的學校，規範出他們的權益。針對這個部分，我認為教育部這次提出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中所訂的罰則還不夠，將來可能要再修法增加一些配套措施，希望你們加以研議。","接下來，課綱問題也很重要，請問部長對課綱的整體概念到底是台灣主體意識還是大中國思想？"],["吳部長思華：我們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來完成所有的課綱。","許委員智傑：吳清山署長4月23日表示，課綱約6到10年會大翻修，請問你認同這句話嗎？","吳部長思華：應該是說每隔6到10年會檢討一次，不一定會翻修。"],["許委員智傑：不知道署長現在是否在場？","吳部長思華：署長今天沒有來，副署長在。","許委員智傑：「大翻修」是他自己講的耶！我根據的是中央社台北23日的報導，署長表示課綱約6到10年會大翻修。大翻修是什麼意思？就是每隔6到10年，只要國民黨執政，就是大中國思想，民進黨執政就是台灣主體意識，永遠是鐘擺效應，所以才會大翻修，不然哪會大翻修啊！","吳部長思華：不會，在課綱的處理上，我們一定不會用這樣的角度來想這件事情。","許委員智傑：所以我才要問，在課綱的調整上，你的主體和思想是什麼？","吳部長思華：在課綱的處理上，因為它基本上是一個專業的問題，其實教育部並沒有……","許委員智傑：教育部2月10日發布新課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月12日判你們敗訴，你們3月11日上訴，現在教育部的立場還是要實施新的課綱。你們現在還準備上訴，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的，我們已經上訴了。"],["許委員智傑：你們上訴的理由是什麼？","吳部長思華：因為這次只是針對資訊是不是要公開，我們……","許委員智傑：你們上訴的理由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的。","許委員智傑：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政府資訊公開法並沒有豁免，所以後者高於前者，表示它已經否決了你們上訴的理由，可想而知，你們上訴並不會有結果。既然法院已經判決你們的程序不合法，……"],["吳部長思華：法院並沒有判決程序的部分。","許委員智傑：反正你們處理這件事不合法，因為法院判你們敗訴嘛！"],["吳部長思華：法院只是要求我們公開資訊。"],["許委員智傑：你們沒有公開嘛！對不對？","坦白講，我剛才提到你們在台灣主體意識和大中國思想之間擺盪，重點在哪裡？重點就在委員沒有公開啦！就矇在黑箱裡面做嘛！身為教育部長，請問你願不願意公開？"],["吳部長思華：我們目前在進行十二年國教的課綱……"],["許委員智傑：你願不願意公開？","吳部長思華：我們有在徵求委員的意見，原則上是希望公開。","許委員智傑：有什麼好怕的呢？如果要講台灣主體意識，你就講嘛！你要講大中國思想也沒有關係嘛！就讓我們看清楚教授們到底在想什麼，對自己的思想負責嘛！為什麼要矇在裡面做呢？請問上訴被駁回之後你們要怎麼做？","吳部長思華：如果確定要公開資訊的話，我想跟委員說一句話，因為教育部的審查委員會非常多，我們這次上訴是希望能夠統一行政的見解，否則以後我們所有的審議委員會是不是都要公開？","許委員智傑：時間有限，我告訴你結論好了。你們這次上訴很有可能被駁回，因為你們並沒有新事證、新理由，被駁回的機會非常大，所以新課綱的程序會有問題，那個時候你要怎麼辦？你們到底要用新課綱還是舊課綱？"],["吳部長思華：新課綱的程序也沒有問題啊！法院只是要求我們公開資訊。","許委員智傑：你還是執迷不悟的話，我也講不過你。你到底是要聽馬英九的意思還是法院的意思？今天坦白講，你就大膽的說出來，既然法院判決尚未出爐，所以就先照舊的，俟法院判決出來之後，有新的程序就依照新的程序，沒有新的程序，就依照舊的程序，現在並沒有一定就要依照新的程序，況現在已經有13個縣市在表示反對了，若你們硬要實施的話，最後還是會變成兩頭在拉，所以你應該大膽的跟馬英九說，我們要實施舊的課綱，不然就把教育部長換掉，本席相信他應該不敢把你換掉。","換言之，就是先照舊的課綱，然後將來就是公開，所有的委員公開、最後的結果公開，像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大家的共識，國、民兩黨也都有共識，只是有些人比較偏台灣主體意識，有些人則是比較偏大中國思想，這些你們都可以平衡的放進去課綱當中，不要老是像鐘擺一樣被拉來拉去，像這次的鐘擺就被拉得太厲害了，以上是本席給部長一個非常善意的建議，部長要有勇氣跟新課綱說不，因為法院已經判敗訴了，所以不要一直堅持了。","總之，就是讓舊課綱先實施，若你還是這麼堅持，則這13縣市還是會採用舊課綱，後續還是會有很多的爭論，希望部長能以全國的思想去著想，勇敢的跟馬英九總統、毛治國院長報告，應該還是要採用舊課綱，然後等法院判決出來再說，還有，將來就是委員的部分予以公開，然後這是一個平衡課綱，這才是台灣未來要走的路，希望部長可以慎重的思考一下。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接著許委員的話題，即課綱真的不能等閒視之，現在有13個縣市拒絕選用新課綱，則未來考試要如何出題呢？所以這部分是很嚴重的，因為在程序就真的有問題，雖然方才部長一直說程序上沒有問題，但事實上，程序上就是有問題，即你們並沒有做到所謂的公開化，然後全部都是黑箱處理，這就是程序有問題，既然程序有問題，我們就沒有辦法接受，而且又有13個縣市拒絕選用新課綱，所以教育部不能等閒視之。對此，本席會安排一次專案報告，也希望部長把所有問題考慮清楚。","再來，目前導師費問題是否嚴重？請吳部長說明。"],["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不曉得委員關心的是哪一個點？","陳委員亭妃：這個問題讓我們必須在修正動議中提到，而你們是把這部分列在第二十條，就是把導師的部分列入所謂的津貼當中，但是其中又提到這項津貼視各校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基本上，導師費是很重要的，是不是？"],["吳部長思華：是。","陳委員亭妃：因為重要，所以必須納入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吳部長思華：是的。","陳委員亭妃：可是後面又加了一句，「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請問有修正跟沒有修正有什麼差別？","吳部長思華：公立學校的導師津貼本來就是固定的，私立學校的導師津貼則是視各個學校的狀況來做調整。","陳委員亭妃：但導師費的部分，一直以來都有所謂不平等的爭議，不只是國中小及高中的部分，現在公私立又不同調，就是因為私立學校有一個所謂的讓他們自行調整的問題存在，所以今天才會有那麼大的新聞說副教授的月退只有領1.3萬，而且看來教育部並沒有可以監督的權責，即你們可以監督董事會嗎？"],["吳部長思華：我們當然沒有辦法針對……"],["陳委員亭妃：是啊！你們沒有辦法監督董事會。","吳部長思華：但是若有違規情事，我們就可以處罰。","陳委員亭妃：每次私校只要薪資或是退休發生問題，教育部就只是發個文了解一下情況，但對於董事會，你們可以有什麼樣的處理態度嗎？事實上是沒有的，到底有沒有？","吳部長思華：這次修法有罰則後，是可以處以罰款的。","陳委員亭妃：這次是因為監察院對你們提出糾正，要求你們在教師待遇的部分予以法制化，所以你們趕快針對這部分提出修正，可是既然你們覺得導師這一塊很重要，為何將其納入津貼當中，同時還要視財源而定呢？對此，本席等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建議將這部分納入職務加給，對此，部長的看法為何？","吳部長思華：我已經再三向委員說明了，去保障導師的福利是大家的共識，但若從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將會嚴重影響財務的負擔……","陳委員亭妃：哪一個財務的負擔？你都是用這個大帽子來當理由，是哪個財務的負擔？是年終還是退休？","吳部長思華：年終、退休的部分都有，但最主要的就是考績獎金。"],["陳委員亭妃：退休後有考績獎金嗎？"],["吳部長思華：沒有。","陳委員亭妃：退休的部分才是最嚴重的，你們說這會影響年終、會影響退休，這個大帽子一扣下去真的是嚇死人了，所以到底是影響哪一塊？是年終一個半月的部分？"],["吳部長思華：是。","陳委員亭妃：如果現在導師費是一個月3,000元，表示未來年終的部分可能會增加5,000元，是這樣子嗎？"],["吳部長思華：是。算起來一年就要增加8億多。","陳委員亭妃：這跟你們原本講的是有所不同的，你們原來說這個帽子一戴下去有多恐怖，現在你說要增加8億，但請問你們一年浪費了多少的教育資源？像「泳起來計畫」，你們一年花多少錢？"],["吳部長思華：這些負擔是在地方的部分。","陳委員亭妃：中央可以支持啊！方才提的8億是各縣市加起來的，但若是以單一縣市來看，其金額是多少？"],["吳部長思華：要看其老師人數的多少。","陳委員亭妃：以台南市為例，人數、金額是多少？"],["吳部長思華：1,900萬。","陳委員亭妃：若今天統籌預算多增加1,900萬給台南市政府，即台南市政府基層建設經費讓中央來補助，然後自己勻用這一塊的經費來補助教師的導師費，這樣有什麼問題呢？8億的確很多，但如果將其劃分成各縣市，中央在基層建設經費再去做一個加強、協助的動作，又有何不可呢？像「泳起來計畫」你們一次補助給地方多少錢？而且據了解有的不做你們還把錢塞給他們，因為你們要的是業績、考績，畢竟「泳起來計畫」是你們在推動的。"],["吳部長思華：學生的健康也是很重要的。","陳委員亭妃：健康有很多種，關於「泳起來計畫」，現在缺水所以不能推動，而且雖然基層建設的經費你們給他們了，可是相關的維修、營運經費，學校可以支付嗎？你不能因為馬英九喜歡游泳就這樣做啊！的確，要學生健康的方式有很多種，但難道教育部都沒有亂花錢嗎？每次只要增加到這些福利預算，你們就說錢會花很多，總之，部長你支不支持啦！我認為這部分應該納入職務加給，這樣才能一勞永逸，否則關於私校的部分，請問你能去監督董事會嗎？也不行啊！你說要看財務狀況，但是他說他的財務有問題，你能掐著他的脖子來編嗎？不行啊！部長，這樣可以一勞永逸啦！","吳部長思華：大家都很關心這部分，我們可以再協商，看看如何處理這部分。","陳委員亭妃：但是你不能有本位主義，你每次都說這樣要花很多錢、會增加預算，以台南市為例，也才增加1,900萬元，可是如果可以讓整個導師的財務、福利能夠穩定，讓他全心全意去協助學生的就學品質，這不是很好嗎？我認為應該要穩定，而不是視財源而定、納入津貼，所以我在修正動議當中很清楚的把導師費納入第十三條，即「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導師者加給之。」，以及第十四條「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導師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還有第十七條，方才也有談及私立學校的部分，台南有發生很多案子，就是老師的薪資、待遇發生問題卻投訴無門，他們自己去談要怎麼談？學校就直接跟他說，你要不要繼續工作？一句話！他又只好回去工作了，所以他必須要有一個工會代表來代表他，第十七條的部分你是同意的，即加上「教師加入工會者，得由工會代表協議。」這部分你是OK的？"],["吳部長思華：是的。","陳委員亭妃：再者，關於第二十條，我認為導師費應該納入職務加給，不應該納入津貼，所以我認為第二十條應該把津貼的部分取消，然後納入職務加給，直接讓所有老師是有保障的，無論是公立或私立，其實這樣增加的財源不多，你說一次要增加8億，可是在各縣市是不多的，既然這並不影響退休金的部分，只影響年終的部分，所以這可以列入參考，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納入職務加給。"],["吳部長思華：這部分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再來協商。","陳委員亭妃：這部分就麻煩你了，請放下你的本位主義，謝謝。"],["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我接到許多家長的電話，媒體報導說要改為採計在校成績，請問確實要改為採計在校成績而不用會考嗎？教育部的政策要180度大翻轉嗎？"],["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在此特別跟委員說明，目前教育部的政策沒有任何改變。"],["蔣委員乃辛：這個消息從哪裡來的呢？為什麼要從108年開始？","吳部長思華：報紙上所提純粹是我們專家工作圈的研修、討論，這只是他們討論的內容、草案。","蔣委員乃辛：專家的草案內容不是教育部的草案嗎？聽說在五年精進計畫當中要提出來，是不是？","吳部長思華：目前專家們在做意見徵詢，如果大家同意這個意見，還要經過修法程序才會……","蔣委員乃辛：部長，在吳清基前部長的時候就討論過這個案子了，在蔣偉寧前部長的時候也討論過這個案子，後來教育部不支持，要以會考的方式來取代，部長也許認為，今天我們要免試入學，所以避免用會考的方式來處理，如果要採計在校成績的話，那學生就會每天都在考試。"],["吳部長思華：我了解。","蔣委員乃辛：而且同學跟同學之間完全是競爭對手而不是同儕，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恢復、改為採計在校成績的話，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跟這些家長們談過。","吳部長思華：目前我們可以確定的是，會考一定不會取消，而且會考會是主要入學方式，在主要入學方式之外，可不可以有其他入學管道？這是目前大家在研究的。","蔣委員乃辛：部長，只要是採計在校成績，不管它占多少百分比，只要在校成績一擺進去，所有學生在進入國中的第一天開始，就是準備考試，每天都要考試。","吳部長思華：它不會是這樣的設計，可能是在100個學生裡面，有80個學生是用會考的方式，有10個或20個學生是用免試入學的方式。"],["蔣委員乃辛：誰決定這20個學生要用在校成績？誰決定這80個學生是用會考成績？這是怎麼決定的？"],["吳部長思華：這些都還在研商階段。","蔣委員乃辛：所以這就有問題啊！一開始大家都不知道誰是那20%，誰是那80%，所以大家都要準備在校成績，這在技術上是有問題的，本席希望部長能特別考量這部分，絕對不能像剛才的回答，104年、105年不會變，104年、105年本來就不可能變，今年5月馬上就會考了，怎麼可能變？105年也不可能變，108年就可以變嗎？如果前面兩任部長都不接受，你後面的部長也不接受，108年會不會變？也不會變啊！","吳部長思華：我剛才跟委員說明的是，如果要變也要經過修法的過程，所以最快也要到108年以後。","蔣委員乃辛：我覺得這部分要提出來討論之前就應該要非常慎重了，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變革，而且是180度大改變，這部分部長要特別注意一下。"],["吳部長思華：是的。","蔣委員乃辛：另外，五年精進的公聽會是從明天開始，這個案子會不會擺在五年精進的公聽會裡面來討論？","吳部長思華：五年精進的工作裡面，入學分發制度只是其中一個檢討項目。"],["蔣委員乃辛：所以這個案子會擺在明天的公聽會來討論嗎？","吳部長思華：細節我不了解，這個工作圈是由國教署在……","蔣委員乃辛：部長不清楚細節，說實在的，我也搞不清楚這個細節，這兩天我一直上網查五年精進計畫，但我查不到五年精進計畫的內容耶！五年精進計畫的公聽會只開北、中、南、東4場，北部是在桃園，中部是在台中，南部是在台南，東部是在花蓮，一場的上限為150人，家長自由報名的限額是20名，每個學校只有2個名額，你覺得這樣可以表達大家的意見嗎？尤其基北區的學生就有八萬多人，你卻讓他們去桃園參加公聽會，為什麼基北區不能辦公聽會？如果要辦公聽會來聽取大家的意見，為什麼不多辦幾場？為什麼只限制4場，而且每場限制150人？","吳部長思華：這部分我可以要求國教署多辦，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希望跟大家有更多溝通。","蔣委員乃辛：有很多家長跟我們反映，為什麼要他們跑到桃園去參加？全國最大的學區就是基北區，有八萬多人，第二個是台中，為什麼不能在基北辦一場？","吳部長思華：這部分沒有問題，我會請國教署來辦，既然要聽大家的意見，多辦幾場本來就是應該的，這是沒有問題的。","蔣委員乃辛：五年精進計畫公聽會應該讓大家、不同團體參加，而且也不要限制每場150人，場地找大一點不就好了嗎？","吳部長思華：如果有需要，我們可以多辦幾場。","蔣委員乃辛：而且每個學校只有2個名額，每個機關只有2個名額，家長自由報名的只有20個名額，很多家長想了解五年精進計畫的內容，至少在網路上要讓人家可以得查到，說實在的，我今天上午一直在查，一直在翻，翻不到五年精進計畫的內容，所以這部分請部長特別注意一下，十二年國教入學方案是牽一髮則動全身，是家長非常關心的事，而且讓他們非常恐慌，所以我希望教育部能夠慎重。"],["吳部長思華：是。","蔣委員乃辛：至於教師待遇的問題，剛才陳委員談到導師的問題，說實在的，我也針對第十三條提出修正動議，也是希望導師有職務加給，部長，為什麼主管能領職務加給？"],["吳部長思華：因為那是他的工作。"],["蔣委員乃辛：你知不知道沒有人要當主管？"],["吳部長思華：現在確實有這樣的趨勢。","蔣委員乃辛：所以要給主管工作加給，而且在招募老師時就在辦法上寫得清清楚楚，註明要當老師就要去當主管，否則學校就不聘。導師也是一樣，沒有人要當導師，部長，你知不知道，一個科任老師和一個導師在工作上有什麼大的差別？"],["吳部長思華：導師要照顧所有孩子。","蔣委員乃辛：導師沒有下班時間，連晚上都要和學生家長聯絡，可是一般老師不用，導師和一般老師待遇差多少？就只差3,000元，所以沒有人要當導師。這怎麼辦？而新進來的老師不是當主管，就是當導師，這樣子的話，品質會如何？新到這個學校的老師只能選擇當主管或當導師，否則學校不聘用。部長，你要注意一下這個問題，如果不能保障導師得領職務加給，就算待遇加了3,000元，還是沒有人要做。現在各校馬上要開始招募老師了，你看看招老師的條件是什麼。我也提了一個修正動議，把導師的加給擺在職務加給裡，根據部長之前的說法，你不能接受這種做法，可是為了實際上的需求，我覺得你應該要接受，部長，你回應一下好嗎？","吳部長思華：其實我們對於老師願意擔任導師或特教的職務，我們都非常尊重，現在問題的關鍵是這件事確實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而這些負擔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在目前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有其他的折衷方式？等一下逐條討論時，我們就這個議題再來討論。","蔣委員乃辛：因為財政問題就讓教育品質低落，這是我們教育主管機關的看法嗎？你們可以接受嗎？至少我不能接受。這部分我們要想辦法去調整，該花的要花下去，不該花的節省下來，難道真的要讓各校沒有導師嗎？新進的老師必須同意擔任導師或主管，學校才願意聘用，這才是錄取標準，而一個新進老師對這個學校非常陌生，叫他來當主管或導師，他要怎麼做？既然現在要讓主管可以領職務加給，導師也應該可以領職務加給，請部長再好好考量一下，好不好？","吳部長思華：好，等等我們可以來協商這件事。"],["主席（呂委員學樟）：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今天審教師待遇法，在大法官解釋第707號就已經告知我們相關法律在3年之內就會失效，對不對？"],["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王委員惠美：你們也很皮，明明3年就要失效，你們到今年才拿出來審，而且本席發現你們到104年2月25日才發文給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今天不幫你們審的話，不幫你們擦屁股，你們就違憲了，不是這樣嗎？你就那麼確定立法委員審議就那麼順利，這次審了就會過？我們不是你們的立法局！不是嗎？","吳部長思華：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其實我們已經多次送到立法院，前前後後來回很長一段時間，從86年開始，教師待遇條例就有送過立法院，3次送到立法院都沒有過。","王委員惠美：86年以後，下一次是什麼時候？"],["吳部長思華：再來是88年。"],["王委員惠美：然後呢？在102年以後有嗎？"],["吳部長思華：在102年以後……","王委員惠美：就沒有了嘛！所以我說你們很皮，102年大法官就已經作出解釋，你們一點也不尊重大法官，真的一點也不尊重立法院，以前怎麼樣我們不知道，但是你們對我們這一屆的立委顯然很不尊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對於第十七條，很多委員都有意見，你們定這個法，看得到，吃不到，什麼叫做「準用」？而且不是用「適用」。還有「依財務狀況自訂」，這還叫準用嗎？部長，這個東西要講清楚，私校大建設都是私校的董事會在玩，出事都是政府承擔，老師做得要死，你們連基本的保障都不能給他們，你叫他們怎麼拚？","部長也說過，105年學生少了3萬人，到了112年，大學教師少1萬，當老師陷於恐慌的情況下，你叫他們怎麼安定下來做學術？如何教育好我們的下一代？","吳部長思華：我們會積極監督各校的運作，那才是重點。","王委員惠美：每次出事你們就發一張公文過去，很實在，就放任董事會那些有權有勢的人亂搞，一旦出事就再發一張文，不是嗎？"],["吳部長思華：我們現在對於私立學校……"],["王委員惠美：好啦！東海大學那件事情現在怎麼樣？處理好了沒？"],["吳部長思華：東海大學的事情目前……","王委員惠美：你不知道？沒有鬧到你這邊來？事後去瞭解一下，好不好？保障學校師生的權利，好不好？拜託你。"],["吳部長思華：是。","王委員惠美：自由時報頭版報導十二年國教又變，擬改採計在校成績，為此本席今天一早就接到很多通電話，我們在問你們的時候，你們都說還在評估中，不方便告訴委員，這個政策到底定案了沒？"],["吳部長思華：沒有。","王委員惠美：沒定案，到底是誰去告訴記者的？記者絕對不會憑空自己寫，為什麼要造成學生和家長的恐慌？我今天接了好多通電話。","吳部長思華：跟委員報告，這個議題純粹是目前國教署所組成的一個工作圈，他們在進行專家的研議，那是專家的意見。","王委員惠美：這個專家的意見到底在你們行政部門裡面討論過了沒？還是你們現在也在測試民意到底是怎麼樣，是支持還是不支持？","吳部長思華：我們既然委託專家研修，我們當然尊重專家的意見。"],["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的專家是透過媒體在測試？"],["吳部長思華：他們本來是希望能夠在未來……","王委員惠美：所以現在不是你們教育部放出去的聲音，是這些專家學者放出去的？"],["吳部長思華：我想他們也不會主動去放這個消息。","王委員惠美：他們不會主動去放這個消息，那記者是怎麼挖出來的？你們隨隨便便說一句話，不用負責任嗎？現在下面已經雞飛狗跳了。我就講最基本的兩個單位，現在全教總說方向正確，只是配套要修正，要再增加一下。可是全家盟說他們過去已經受苦很多次了。部長，你有什麼看法？","吳部長思華：我們希望未來十二年國教的變動是以最小為原則，這是我們的基本態度。","王委員惠美：還是換一個部長，制度就要再變一次？"],["吳部長思華：不會。"],["王委員惠美：不會因為你們換了制度又翻天覆地？","吳部長思華：不會，我們是以變動最小為原則。","王委員惠美：我們那些小老鼠被你們試驗到現在，國家競爭力都沒有了。","吳部長思華：我們絕對不會輕易改變任何現行的制度，這是最基本的原則。","王委員惠美：那現在呢？變來變去、改來改去，有些人在問，有沒有可能改回以前的制度？乾脆用聯考，那就不用吵了。有沒有可能？回不回得去？","吳部長思華：確實有一些縣市的高中招生名額遠遠超過入學人數，所以那個地方的家長就說，根本不需要考試，讓他們就近入學不是可以解決雙方的問題嗎？這確實也是一種聲音。","王委員惠美：對啦！我就是要告訴你，本席之前看過一個數字，很可怕啊！到了民國115年，國立大學開放出來的名額可以讓學生全部都進去，沒有人讀私立，怎麼辦？大概在民國120年左右，如果我上次沒有看錯，數字應該是這樣，國立大學開出來的缺還補不滿，問題嚴不嚴重？很嚴重耶！為什麼會這樣？你們的教育政策有問題嘛！該關門不關門，你們放任嘛！再者，你們也不去妥善處理科系的部分，學校怎麼報，你們就怎麼接受，國家的競爭力都在教育部，你知道嗎？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在教育部的人才培訓，結果到現在，我們培養不出來企業要的人才。此外，我們現在說要南進，要前進東南亞國家，那麼我再問你，有第二語言譬如馬來西亞語等語言的科系又有多少？這是很實在的問題，你們都沒辦法培養出來人才啊！","吳部長思華：目前有關東協國家語言的人才培養，教育部確實有積極在進行。","王委員惠美：「有積極在進行」，就這樣一句話，我沒看到你們在招生過程中有哪些變化，你們要積極進行，總不能都到外面用補習教育進行，總是要有正規的教育吧！現在有一些大的經濟國，像蘇聯很大，印度也很大，東南亞國家亦很大，請問有幾個學校有相關的科系？很顯然我們的一些政策都沒有隨著時代在變化。再來，現在3D產品這麼多，有很多老師還不懂得用這些3D產品，你們要他們教出哪一些孩子？老師也要跟著時代進步，部長同不同意？"],["吳部長思華：我同意。"],["王委員惠美：你們用什麼方法讓老師更進步？","吳部長思華：關於委員剛才講的「創客」或者我們講的「自造者」的工作，其實過去兩年國教署或技職司都非常積極在推動，目前也可以看到初步的成效，除了讓更多的老師能夠知道……","王委員惠美：我拜託你們要加油，再慢就來不及了！","吳部長思華：是，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來努力。","王委員惠美：優秀人才都出去了，需求的人才找不到，這就很麻煩了。另外，流浪教師的問題存在很久，在2005年我們就已知道有流浪教師，這個就是本席剛才講的政策有問題啦！後來引發621流浪教師大遊行，到現在10年了，流浪教師的問題解決了多少？特別現在又有少子化的問題，未來會越來越嚴重。教育部對於這些學分班級，這些師院等等有沒有做什麼方向的規劃？","吳部長思華：我們目前對於師培的人數已經做了相當程度的管控，所以每年招生的人數和每年可以就業的人數已經大致可以接受，我們現在負擔是……","王委員惠美：所以現在老師出來都可以考得上？每個縣市開放出來的名額很少已經好多年了，今年有幾個「偷呷步」，說今年的代理教師都是原始的員額，不過只講到今年而已，明年就不敢說了，但是我們少子化最嚴重的是從今年、明年開始，很嚴重的問題都呈現出來了。因此有關流浪教師的權益、有關政策的問題，我拜託部長真的要很用心再去思考，不要浪費太多資源，我們的資源就是這麼少，你們作了很多師培，對每個人都投資很多，可是到最後是沒有用的。","最後一點，國中小以下統統都是老師在當總務主任，引發了很多問題，每年要花很多經費去栽培老師學習招標的相關技巧，但是老師的移動性又很大，要他們蓋章，他們怕得要命，通常做兩年就換人，不斷地栽培人才，不斷地換人，造成地方的困擾，而且老師對公共建設方面的知能一般是比較不足的，所以總務主任和總務人員是不是可以擇由行政人員來擔任？請教育部再去研議一下這部分，好不好？","吳部長思華：好，我們會來研究。"],["主席：請黃委員志雄發言。","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想今天的修法比較有疑義的部分是在於導師費和特殊教育津貼是否能夠納到職務加給。"],["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黃委員志雄：針對年終獎金是否能夠納入教師的待遇以及地域加給的調整，部長可以再表示一下教育部目前的態度和立場嗎？","吳部長思華：我剛才有向委員報告，有關導師費和特殊教育津貼部分，如果從教師貢獻的觀點來看，我們當然非常同意，它其實對學校有很大的幫助，但是這次如果要從津貼改成職務加給，它就會被納入年終獎金，這樣會使財務的負擔增加，而這個財務的負擔基本上都在地方，我們覺得地方在此時此刻是否還有空間來承擔這樣的財務是一件值得協商的事情，不過我們尊重委員……","黃委員志雄：如果這個法通過了，也將這部分納入職務加給，你們有沒有精算過整體財務會受到多少影響？"],["吳部長思華：每一年大概有八億多。"],["黃委員志雄：全國8億？"],["吳部長思華：全國。","黃委員志雄：如果以這樣來看，其實地方政府負擔的層面並不會太大。","吳部長思華：可是現在有的地方政府確實在財務上相當困難，平均起來有幾千萬的金額，這也是一個值得去思考的問題。","黃委員志雄：我們都知道導師身兼重任，不僅要顧及教學品質，也要去觀察孩子學習的過程，所以導師的工作非常辛苦，如果這部分能夠納入職務加給，我覺得對於他們整體來講是一種權益的保障。"],["吳部長思華：瞭解。","黃委員志雄：當然部長的態度原則上是支持的，但現在最重要的考量是在財務，也就是地方政府在經費上面是不是有財源，當然我們要站在他們的立場來思考，但是我們也必須審慎去評估，如果因為經費的問題而影響到整個教育品質的低落，我想本席的立場和蔣委員的立場是一致的，我也沒辦法接受。你剛才所講的8億，以長期來思考，當然要看熟輕熟重，只是經費分配的問題而已，如果認為這是重要且關鍵的，為什麼不能適度調整經費來推動將這部分納入職務加給呢？我認為8億並不是多大的數字，本席也瞭解地方政府的財務相對是辛苦的，但是如果我們認為這是重要的，8億不是問題啊！部長，我想這是決心的問題。至於地域加給的調整，你們如何評估呢？","吳部長思華：委員是關心地域加給能否按照物價指數來調整，其實它已經涵蓋那個經濟條件，即地域加給已經反映了這件事情。","黃委員志雄：我認為部長可以參考外交部對其國外相關駐外人員的地域加給，他們有不同區域、不同加給的調整。畢竟在離島或是偏鄉的學校，有很多老師不太願意去，因為該地的經濟環境和交通環境相對比較辛苦。那麼你們在這個區塊是不是能夠重新去思考，參考其他部會的地域加給調整方案？我覺得這個區塊可以整體去思考，你不要說過去已經有納入相關的條件，如果能夠重新思考對偏鄉或離島的地域加給，老師的意願相對會提高，學生和家長的權益當然就會被重視，好不好？我提出以上建議。"],["吳部長思華：是。","黃委員志雄：另外，我們知道現階段公私其實不平等，公立和私立基本上就不平等，有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尤其目前面臨到少子化的挑戰，其實私校老師相對於公立教師是弱勢很多，校方要裁員就裁員，要怎麼樣就怎麼樣。有很多社會新聞都很清楚的告知大眾現在私校是用盡手段，要求老師五十幾歲就要退休或者怎麼樣，我覺得教育部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或許大家認為少子化是一個危機，但是本席認為它也是一個轉機，可以重新去思考公私立整體的教學品質和師資的品質，要想辦法在這個轉機的過程把高教的品質提升，未來我們才會受益。本席認為在私校這個區塊不能夠為了省錢，為了減少支出就用不當手段去要脅老師就範，這個問題應該要非常嚴正的去正視，部長，就之前的幾個案例，你們處理的模式是怎麼樣？我剛才有講，他們有限定50歲就要退休、55歲要退休等等。","吳部長思華：關於那些案例，我們都已經發函糾正過學校了。","黃委員志雄：這根本就違反規定，部裡面也沒有這種條件，為什麼私校可以這樣去規範？根本不合理。再來，談到網路霸凌，我認為藝人楊又穎事件是一種社會層面的現象，而我們必須重視青少年這個區塊，因為他們不清楚何謂網路霸凌，如果我們的宣導工作不足，他們可能在不清不楚、不知不覺的情況下變成霸凌的加害者，本席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果我們沒有適度宣導，所有的同學都不清楚這樣的批評言論是有問題的，而一窩蜂上網去評論，甚至是攻擊、批評、謾罵，這個是有相關的刑責啊！針對網路霸凌，部長的態度是怎麼樣？","吳部長思華：我覺得網路霸凌確實是一個新科技以後的社會現象，我們在教育面、輔導面都應該要積極去處理，我想未來在部裡會把它當成一件重要的事情來推動。","黃委員志雄：尤其是青少年這個區塊，他們生活缺乏重心，內在空虛，孤獨感深，為了擺脫沈重的課業壓力，有可能沈溺在虛擬的網路世界，這樣的狀況非常嚴重。我想他們在第一時間不會去對老師或學校講，他們一定先對同學講，如果同學也沒有這樣的觀念和知識，可能就會變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他們的觀念全部都是一致的，而這一次一致的觀念可能是違法的，可能是錯誤的觀念，導致他們未來變成加害者，我想這個問題是嚴重的。所以歐盟對於網路霸凌非常重視，從2004年起，他們將每年2月的第2個星期二訂為網路安全日，並結合17個社群網站固定做相關的宣導。我覺得部裡面也要努力朝這方面進行，尤其在青少年階段，好不好？","吳部長思華：是，我們會特別重視這件事情。","黃委員志雄：我們今天修法最重要是因為修法已經是刻不容緩，如果這個法沒修，我們等於沒有法源，年底也將到了，我覺得要讓教師回歸他們的專業就是要給他們一個無後顧之憂的環境，所以本席提出這個修正草案，希望部裡面能夠支持，所有的委員能夠支持，謝謝。","吳部長思華：是，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淑慧發言。","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本席有針對提出的草案作了提案說明，其中還有兩個問題，我想知道現在行政單位的立場，第一個，我們在討論這個導師費該不該納入加給，我看部裡面的報告還是反對，反對的理由看起來很牽強，您說導師費納入加給會增加年度考核獎金的支出，其實它不管放在哪一個科目都是一樣的金額在支出，現行放在津貼也是一樣支出，對不對？一樣是那個額度，放在津貼，你不會覺得使不得，放在考核獎金的支出，你就覺得對你們增加不便，這一點你要不要先說明？你說如果放在考核獎金，會增加三億多的支出，對不對？"],["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陳委員淑慧：可是這個三億多原來是在津貼上面的，對不對？還是一樣的支出。","吳部長思華：不，如果它放在職務加給，就必須要計入年終教師成績的考核獎金；如果把它視為津貼，就不算進教師成績的年終考核獎金，這個是現在的作法。","陳委員淑慧：為什麼不值得計入？這是他們的工作，多了導師的頭銜，他們當然就多了一個職務，對不對？你們給他們導師費3,000元是給他們的職務報酬，這個報酬是一個加給，因為他們做了這個職務，這是與現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一樣的一個加給，有多給他們一個職務，這個職務叫做「導師」，它和津貼有什麼關係？教師進到學校來的職務就是教書，你們如果給他們另外的任務或職務，他們應該另外得到這個職務的報酬，這個報酬就是加給，我覺得如果你們的理由僅有這樣的話，我們還是會堅持立場。","吳部長思華：我想向委員說明，在精神上或態度上，其實我們也認同，不過這一次如果要這樣修法，就會增加很多支出，而這個支出主要是在地方，我們和地方協調過，因為這是額外的支出，所以對地方來講是一個很大的負擔，這也是我們一直……"],["陳委員淑慧：也就是說你們將這部分放在獎金支出上面……","吳部長思華：放在加給就要列入獎金，放在津貼就不列入獎金，簡單講是這樣。","陳委員淑慧：也就是說在核發年底獎金的時候必須要考量他們的加給，在獎金上面會增加額外的開支。"],["吳部長思華：是。"],["陳委員淑慧：那也不過就是3億元嗎？","吳部長思華：另外還有年終工作獎金的部分，一個是考績獎金，一個是年終工作獎金，如果兩個都加入，差不多要8億。","陳委員淑慧：年終工作獎金，你的意思是一個半月那個部分是不是？","吳部長思華：對，另一個是成績考核獎金。","陳委員淑慧：考核獎金是納入嘛！本薪加上加給，對不對？"],["吳部長思華：對。","陳委員淑慧：這個部分是三億多，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陳委員淑慧：不管如何，你是從財務上面去考量嘛！","吳部長思華：純粹是從財務考量，沒有錯。","陳委員淑慧：我們是從他們應得的本位去考量，他們所做的工作本來就是拿這個報酬，以這樣推理起來的話，他們拿的是他們應得的報酬，而不是可有可無，也不是常態性沒有納入他們應所得的一種津貼，好不好？"],["吳部長思華：我覺得在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可以再協商這件事情。","陳委員淑慧：好。關於導師費增加的問題，在民國100年的時候，我陪同全國教師會各幹部到總統府面見總統，就導師費能否提高的問題去陳情，當時的部長是吳清基部長，總統與部長討論過以後，承諾教師會在兩年之內一定把導師費從2,000元調高到4,000元，當時您應該是在政大校長任內，不曉得您知不知道這件事情？在101年的時候，國中小教師的導師費確實從2,000元調高到3,000元，為什麼只調高1,000元？據說，可能實際上也是這樣子，因為那時候軍公教免稅的條例取消，從軍公教課稅的金額不如預期，所以政策跳票，可見政府當時承諾這件事情是以一種量入為出的方式，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為導師費該不該增加的議題做一個堅定的政策。在101年把國中小的導師費從2,000元調到3,000元，高中職的部分完全沒動，到現在還無影無蹤，復徵軍公教稅的第一年時，你們是說沒有達到預期的金額。往後也不曉得是怎麼樣，這件事情就擺著了。","教育部當時給了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如果有錢來加導師費的話，也會從高中職開始，否則就會變成同工不同酬，因為現在高中職是2,000元，結果說完之後也沒什麼行動。如果同工不同酬這個理由成立的話，那現行不就是這樣嗎？現在國中小是3,000元，高中職是2,000元，還是一樣同工不同酬啊！關於你們承諾的事情沒辦法做到，其實不管是用財務的理由或是什麼理由，我覺得應該要更具說服力，否則的話你們全部都是自相矛盾。教育部又講了一個理由是什麼？說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行政加給和現在國中小的導師費差不多都是3,000元，未來會造成教師不願意去任行政職，部長認為這個藉口合理嗎？人家聽得下去嗎？你認為教師不去兼任行政職務是為了這幾千元所得的問題嗎？我想你知道他們不是的，他們是認為被賦予更多的責任要承擔，所以大部分的教師不願意去兼行政職，對不對？你們的第二個理由指出會衍生出這樣的問題，我覺得一點說服力都沒有，所以現在你必須嚴正面對政府在100年承諾這些教師要把導師費提高的事情，當時沒辦法實現是因為稅收不如預期，那現在呢？未來要怎麼做呢？我覺得教育部對這件事情要有明確的交代。","剛才講到行政職務的問題，你有沒有注意到現在偏鄉地區的學校用了非常多代課老師，讓這些新任的老師去做行政職務，造成他們非常多的困擾，所以紛紛要把職務轉出去，還有老師寧願留職停薪，您也要去關注這個問題。因為我們今天談到導師費，所以牽扯到這些行政職務的問題，本席非常不同意部裡面對於導師費沒辦法增加所提出來的兩個非常ridiculous、沒辦法說服人的理由，今天有相關性的修法，希望部裡面能夠支持、尊重各位委員的提案，謝謝。"],["吳部長思華：謝謝。","主席：我們詢答結束後，便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列的9項廢止案，俟處理完畢，我們再休息，謝謝。","請薛委員凌發言。","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最近你們針對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有召開分區說明會是吧？"],["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薛委員凌：有吧？"],["吳部長思華：有。"],["薛委員凌：你們的用意主要是建立在哪個方向？","吳部長思華：因為少子女化的關係，大學從明年度開始會有面臨退場的問題，所以我們針對未來少子女化的趨勢訂了一個高教創新轉型方案，在那個方案裡面有一個特別條例，我們目前在公聽的就是那個特別條例。"],["薛委員凌：重點在這裡。"],["吳部長思華：是。","薛委員凌：我看到像實務型博士班不用寫論文，他們有實務的經驗就可以，碩士班也不用寫論文，他們有修學分就可以。你們說明會的定調是這樣子嗎？","吳部長思華：不是，這只是其中一部分，即青年學者培養方案。就現在的培養來看我們的博士人數真的太多了，我們希望能引導一部分進入產業界工作，也就是所謂的產學菁英，可以用他的技術研發成果作為他的博士論文。","薛委員凌：如果把這些碩、博士轉到產業界，其品質會不會出問題？","吳部長思華：其實這部分還是在學校的嚴格管控下，而且是跟很大的企業做產學合作，共同培養；其研發成果一定要得到企業的認同……","薛委員凌：可是外界也有人說，學生是學校的資源、收入的來源，而現在的這個政策方向……","吳部長思華：對於這些產學菁英，反而是產業界提供高額獎學金給學生，讓學生可以安心的完成他的博士學位……","薛委員凌：你的說法是這樣，但是有人認為你們對碩、博士的導向是朝大學化的邏輯在走，也就是偏向收入，事實上碩、博士的品質非常重要。","吳部長思華：當然，我們也希望它的產學落差能夠縮短，所以我們才希望他在做論文、做研究的時候，可以和產業界的問題相互結合。","薛委員凌：教育部的政策方向是將一部分人才吸引到產業界，那麼教師的職缺應該是沒有欠缺的？"],["吳部長思華：教師職缺在未來幾年確實是……"],["薛委員凌：你們的想法是把這些人才導引至產業界？","吳部長思華：是的，將一部分的博士導引至產業界，因為我們現在培養的博士人數已超過學校所需要的教師。","薛委員凌：透過產業界的吸收，讓教師問題獲得解決，你們的看法是這樣嗎？","吳部長思華：是，我們希望朝這樣的方向來努力。","薛委員凌：如果是從產業界、從實務上來論述的話，當然會受到社會大眾的檢視。"],["吳部長思華：是。","薛委員凌：請問部長，教育部的核心業務有沒有委外？"],["吳部長思華：沒有委外。","薛委員凌：本席看到101年監察院的一個通案，提到教育部將核心業務委外的情況至今還有，到底是什麼情況？","吳部長思華：在我們部裡的約聘人員、約用人員確實還有相當的比例，主要是因為教育部的業務擴增，而我們的員額卻受到限制，有一部分的確需要用約聘的方式補足。","薛委員凌：就是委外！問題是你們將核心業務委外，並不是一般的約聘僱。","吳部長思華：我們也希望各司處不要把核心業務交給約用人員來做，這部分我們已在做內部檢討。","薛委員凌：你們有一筆1,590萬預算是用來協助五至七所轉型退場的核心業務，這是委外費用。","吳部長思華：跟委員報告，在推動高教創新轉型方案之後，本部正式成立了一個辦公室；因為每個個案需要不同的專業性輔導，所以我們委託了一個機關，也就是委員剛剛提到的1,590萬，其實這是兩年的經費，由它針對個案─學校來做一些協助，這部分和政策沒有什麼關係。"],["薛委員凌：你們的意思是學校轉型及學校退場的責任不屬於核心業務？","吳部長思華：不是，它只是協助那個學校去探討它可能轉型的方向，提出它的轉型方案；最後還是要經過教育部正式的程序來審查。","薛委員凌：可是這裡寫著1,590萬核心業務外包委外，大家擔心它會影響你們的施政品質。","吳部長思華：剛剛已經向委員說明過，我們的核心業務還是在政策的掌控上，這部分完全由部裡面來做。","薛委員凌：記得部長初上任時，曾經說過五年內要讓60家大學退場，那個時候是160家，現在是159家，你說要關掉60家，這個目標是否依然存在？","吳部長思華：我們的重點不是要關掉學校，而是因為少子女化的關係，會讓五、六十所學校招不到學生；對這些招不到學生的學校，我們希望預為因應，早一點協助他們去做別的發展，免得幾年之後招不到學生。","薛委員凌：部長，我們都知道少子化的問題，在我這個年代，有人就已經只生一、兩個，甚至不生。因為你上任的時候說過要關掉六十所學校，本席現在問你這個目標、目的是否還維持著？如果還維持，我們看到目前的情況，也只是關掉兩家而已？你要不要加速去完成你所定的政策？","吳部長思華：我想有的學校會轉型，有的學校會合併，這些都陸陸續續在進行。","薛委員凌：這個目標五年內會完成嗎？如要完成這個目標，是不是要先設立各個階段，比如一個年度要完成幾所。","吳部長思華：我想重點還是在這整個變化過程中，如何讓學校、學生及教師的權益都能得到保障。","薛委員凌：這是當然的！既然當初上台時，提出這個口號，就不應該是用喊的，就要去落實，我們要看到你的作為。","還有，大家都很在乎微調課綱所引發的爭議，請問部長，8月份會不會照常上路？"],["吳部長思華：目前所有新教科書都已按照課綱完成撰寫……","薛委員凌：也就是說，新課綱8月份一定要上路了？","吳部長思華：我想更重要的是讓社會大眾了解，這次所有的課程─教科書內容的調整是適當的；我們會請國教院將所有調整完的教科書用更多的方式來讓社會大眾了解。","薛委員凌：對於司法這一塊，部長是尊重還是不尊重？"],["吳部長思華：尊重啊！"],["薛委員凌：本席記得教育部一審是輸了……","吳部長思華：訴願部分，我們是贏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是希望我們能夠公布所有個人發表的意見……","薛委員凌：現在有14個縣市對於課綱爭議，希望維持原案，如果大家都不支持的話，部長覺得會不會跛腳？","吳部長思華：我想教科書的選擇是學校老師的權力，我們希望老師能為學生選擇最適當的教科書……","薛委員凌：問題是，現在有14個縣市都主張照舊，而五都之一的台北市也對新課綱有所質疑，對此，你們要如何處理？"],["吳部長思華：我們還是希望各學校的老師可以從專業角度來做決策。","薛委員凌：我們都知道大數法則、公約數的問題，既然有這麼多地方希望照舊，而且在司法上，你們也輸了，難道教育部仍堅持上路？需不需要再考慮一下？"],["吳部長思華：我想各校老師會從專業的角度來做判斷。"],["薛委員凌：可是事實就擺在眼前啊！"],["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剛在回應委員質詢時，認為這次課綱的調整是適當的？"],["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周委員倪安：既然是適當的調整，為何不敢公布做此調整的成員名單？","吳部長思華：我想大家最應該關心的是，教科書最後改成什麼樣子，那才叫作適不適當……","周委員倪安：請你回應我的問題！既然調整的這麼適當，這麼妥適，不就表示這些成員都非常好，非常優秀，就公布他們的名字讓大家知道，為何要把他們藏起來？","吳部長思華：微調工作小組的名單，上次在立法院的時候，我們就已經向大家報告過了。"],["周委員倪安：全部都公布了嗎？","吳部長思華：對，微調小組的……","周委員倪安：你們要公開課綱的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這個部分還是被你們藏起來啦！既然是這麼適當，這麼好，你就讓大家來公評，讓那些你認為是意識形態作祟的人閉嘴！為什麼不這麼做？","吳部長思華：我想我們一定可以把所有已完成的教科書，讓社會大眾來公評。","周委員倪安：本席問你，為何不公開課綱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到目前為止，高等行政法院也判你們輸了，你們還是不公布？是你違法亂紀在先！","吳部長思華：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只是一庭的見解，我們還在上訴中……","周委員倪安：你們要這些老師按照新課綱，這麼一來，你們就不符司法……"],["吳部長思華：司法並未說課綱有任何的問題……","周委員倪安：它沒有說課綱有問題，它是說你的課綱調整程序有問題。"],["吳部長思華：它也沒有說這句話。"],["周委員倪安：它沒有說這句話嗎？為什麼教育部門口每天都有人來抗議？你希望這是一個常態嗎？","吳部長思華：我當然不希望，所以我剛剛跟委員報告……","周委員倪安：你知道這個是有糾紛，有疑義，有異議的，跟你調整的不一樣，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我們是客觀的、充分的，讓社會大眾了解……","周委員倪安：兩個禮拜叫作充分嗎？兩個禮拜就通過國教歷史、公民課綱的微調；還有，你們說的微調，其實是做了非常大的調整。請問部長，參與調整的委員都是哪些人？王曉波、張亞中是其中兩個很有名的人，是不是？"],["吳部長思華：應該是。","周委員倪安：可是王曉波並不是學歷史的，他是學哲學；張亞中學的是外交，不是歷史，他懂得台灣史和國文嗎？為什麼教育部在做調整的時候，專門找外行人？如果要找內行人，台大有很多教授可以讓你找，像周婉窈教授是耶魯大學博士，在台大歷史系任教；台大文學院院長陳弱水熟識中國史，卻不見你們去找，你們找的都是半調子。請問教育部的教育行政是否夠專業？你們專門找半調子偷偷在黑箱裡面微調課綱，現在再來強迫人民、老師接受這個課綱嗎？","吳部長思華：我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過，教科書最後的選擇權是在老師手上，我們會請國教院把目前所有已修正好的教科書讓社會大眾了解……","周委員倪安：選擇權是在老師，請問考試權在哪？你只要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考試權是在這些老師的手上嗎？各縣市教育局可以自己出考題，讓他們上大學、上高中嗎？考試權仍然在教育部的手上，可是你現在告訴我，這些老師是可以自由選擇課本的，這不是在「裝肖維」？明著說你們有自由選擇權，實際上你們還是要選擇我弄的新課綱，因為考題就是從新課綱出來的！請你講清楚為什麼要大量的把中國史納入台灣史，何必這樣扭扭捏捏？","吳部長思華：我剛剛也報告過，委員有空的時候，可以看看我們新的教科書，這樣對事實會有更清楚的了解。","周委員倪安：本席現在就問你，為什麼要偷偷摸摸地改？為什麼不敢公布這些委員的名字？為什麼不敢把他們的發言、舉手表決的會議紀錄公布出來？","吳部長思華：現在教科書都寫出來了，我們應該檢視新教科書是什麼樣子。","周委員倪安：部長，教育關乎人民的受教權，也是國家的重要政策，人民可以要求政府公開這些資料，你們現在是含含糊糊，是在敷衍！部長，教育可以敷衍嗎？教育可以隨便亂教嗎？教育可以帶頭違法嗎？","吳部長思華：我們把教科書拿出來讓社會大眾了解並檢驗，就是因為我們願意用開誠的態度面對這件事情。","周委員倪安：我剛剛已經問過你，為什麼不找專業人士，而是找半調子的來做課綱微調？你改台灣史，改中國史，不找台灣史、中國史的翹楚，卻去找學哲學的。","吳部長思華：撰寫教科書的委員，都有他們自己的歷史專業；書都已經寫完了，可以把書拿出來，讓大家客觀的去檢驗。","周委員倪安：教育部打官司輸了，誰負責？","吳部長思華：我想這是行政程序，我們會按照行政程序來處理。","周委員倪安：你要當全國師生的表率，卻又帶頭違法！這次官司打輸了，懲處名單在哪裡，請你提出來！"],["吳部長思華：我不知道有什麼懲處的議題……","周委員倪安：你們官司打輸了，敗訴！"],["吳部長思華：它是希望我們公布資訊……","周委員倪安：它希望？如果它的希望沒有達到，你們就不甩司法嗎？","吳部長思華：我們還是按照程序上訴，我們會尊重最後……","周委員倪安：上訴還未完成，所以舊課綱還是可以使用啊！"],["吳部長思華：所有新課綱去年2月份都已經公告……","周委員倪安：新課綱是黑箱作業，人民和司法都不接受！部長，司法接受你們這樣子的調整，接受你們不公布名單，接受你們的會議紀錄嗎？"],["吳部長思華：司法只是希望我們……"],["周委員倪安：你們給它「希望」了嗎？"],["吳部長思華：所以我們在依法上訴嘛！","周委員倪安：所以這個東西還在過程中，既然如此，所以你的新課綱……"],["吳部長思華：程序和實質沒有任何關係。","周委員倪安：所以你的舊課綱還是可以沿用啊！因為這個東西還在過程當中，你自己也這麼講啊！","吳部長思華：教科書都已經寫出來了，它是可以客觀的被檢驗……","周委員倪安：部長真的很可笑，在官司公開的資料中，你們還用○○××代表人名，你知道這是攸關公共利益之事，教育為國之大本，實屬重要。教育部連誰去打官司，在資料上竟然以○○××代表，未來大家看到你豈不是可以稱你為吳○○部長？你覺得這樣做對嗎？本席要告訴你，因為新版課綱違法，教育部應先暫停實施，改採用舊版課綱。部長使用舊課綱沒有問題吧？"],["吳部長思華：新課綱已經正式公告。"],["周委員倪安：用舊課綱有沒有問題？"],["吳部長思華：新課綱已經正式公告。","周委員倪安：部長，用舊課網有沒有問題？"],["吳部長思華：新課綱已經正式公告。","周委員倪安：用舊課綱去教孩子，這有沒有問題？"],["吳部長思華：新課綱已經正式公告。","周委員倪安：主席，我問部長舊課綱有沒有問題，但他聽不懂我的問題。"],["主席：周委員發言時間已屆。","周委員倪安：主席，現今適逢新、舊課綱交替之際，這個問題很重要，請部長答復使用舊課綱有沒有問題？","吳部長思華：新課綱已經正式公告，我們所有的教學均需依循新課綱。","周委員倪安：教育部公告新課綱不符合程序，目前此案正在上訴中。"],["主席：這屬於教育部的行政權。"],["周委員倪安：但教育部未能依法行政。","主席：依照從新、從寬原則，若有新法，則適用新法；若在訴訟過程中，這部分會有爭議，必須俟法院三審定讞。事實上，在未判決前，法律均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周委員倪安：這部分就是具有爭議啊！","主席：雖然我沒有看過它的實質內容，但凡是司法案件未經法院三審定讞之前，均採用無罪推定原則，這部分向委員做上述的說明。"],["周委員倪安：舊課綱可否使用？","吳部長思華：我方才向委員報告，新課綱已經正式公告。"],["主席：委員發言時間已屆。謝謝。","周委員倪安：教育行政不專業，由此顯露無疑。"],["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你有幾個孩子？"],["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有一個孩子。"],["許委員添財：你的孩子幾歲？"],["吳部長思華：我的孩子已經32歲了。"],["許委員添財：他都在臺灣接受教育嗎？"],["吳部長思華：他曾經出國念書。"],["許委員添財：他何時出國念書？"],["吳部長思華：大學畢業以後才出國念書。","許委員添財：換言之，他在大學畢業之前都在臺灣接受教育？"],["吳部長思華：是的。","許委員添財：你的孩子在臺灣受教育過程，有沒有接受補習教育？"],["吳部長思華：在我印象中不是很多。"],["許委員添財：有沒有？"],["吳部長思華：應該是有。","許委員添財：部長和你的太太指導孩子的功課，每天大概花費多少時間？","吳部長思華：因為我只有一個孩子，所以我的太太確實花很多時間在他身上。"],["許委員添財：你太太的學歷應該滿高吧？","吳部長思華：他的學歷沒有很高，不過，我想父母親都關心孩子，實屬正常。"],["許委員添財：你太太應該是大學畢業。"],["吳部長思華：是的。"],["許委員添財：他有攻讀碩、博士嗎？"],["吳部長思華：沒有。"],["許委員添財：你的太太有在工作嗎？"],["吳部長思華：有。"],["許委員添財：也是擔任公教人員嗎？"],["吳部長思華：他屬於廣義的公教人員。","許委員添財：換言之，他也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吳部長思華：是的，工作相對安定。"],["許委員添財：你的孩子算是幸福的。"],["吳部長思華：應該是。","許委員添財：事實上，許多孩子無法像你的孩子一樣擁有這樣的教育機會與資源，所以臺灣的教育問題確實很大，這點大家也都知道。既然臺灣教育問題如此之大，應儘量減輕老師與學生的負擔，讓他們學得一技之長，首先穩住他們的生活技能與專業需要，但為何要搞那些思想及意識型態的事情，而且這些非關學生未來的興趣及專業？譬如全民皆要研究三民主義，事實上，三民主義也只是哲學思想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對於這樣的歷史教訓，為何直到現在沒有人敢挑戰，也沒有人敢改革？教育部所制定的課綱，應該讓孩子有自由選擇的機會，甚至老師可選擇國外書籍授課，但你們為何要保障書局與出版商？因為我是被國民黨給逼出國的，而不是我有能力或理想要為自己孩子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但我看到美國教育的過程，老師授課時根本不帶課本，課本只是給學生的參考工具書。若老師上課時仍照本宣科，這位老師的程度與專業都有問題，老師應該自行編寫講義教學，告訴學生還有哪些參考資料。事實上，美國國小與初中學生在開學後各科第一堂時，學生都會領課本；第二堂課則由老師檢查學生有沒有用牛皮紙把書包裝好，為什麼？因為他們必須把書留給下一屆學弟妹使用，所以學生不能在課本上做任何的記號。在學期結束時，書籍若有污損，學生必須照價賠償，否則他們可享有免費的書籍供應。事實上，美國教育是將書籍提供給學生參考之用，而不是要學生死背書，或是視為個人的財產。","我的孩子在紐約求學，他提出一些海外求學的經驗可供大家參考。據我孩子的觀察，臺灣、韓國與中國都有留學生赴美參觀他所就讀的學校，通常臺灣學生只有去逛逛校園、打聲招呼就走人；韓國學生則會坐在課堂聽講一週，天天跟他們一起上、下課；中國學生雖然在課堂上聽講不到一週的時間，但聽講時間通常會有三天，而且每天至少有半天。根據他的看法，韓國學生學習態度確實很認真，何況韓國學生不會念三民主義或其他主義，韓國也不會把歷史、地理當成他們主要的科目。或許有人會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要念中國的歷史、地理。本席認為，即使學生要念也應該簡要，譬如，對理工科的學生而言，歷史與地理不該視為主科，只需做為參考分數，及格就好，不應計分。依照現今教育體制採用甄選入學，即便未來大學不再恢復聯考制，結果一樣很慘，學生的負擔更重，他們會變得沒有讀書目標。如果學生參加聯考，至少他們還知道要為自己的目標而努力，可以縮小範圍到所注重的考試科目，只要聯考考得好，即可分發到理想的學校。","以本席為例，我絕對不念歷史、地理等科目，因為我從小被老師洗腦，在我初一時，我的老師告訴我「二二八事件」原由，還要我不要告訴他人，甚至他說北伐段祺瑞等都是貪官污吏，大家都在爭權奪利，又何需花時間讀這些歷史？在經過這樣的洗腦之後，個人情緒無法控管，所以我直到大學都沒有念過歷史、地理，但我現在開始念歷史、地理，為什麼？因為歷史實為政治之根，若政治繼續腐敗，再加上制度殘缺不全且一再拖延，甚至高達一個世紀都無法改革，我又何需再念這些歷史？","今日會議審查「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請問吳部長，到目前為止，教育部對於所有教師待遇滿意度有沒有進行專案研究？"],["吳部長思華：好像沒有。","許委員添財：老師對國家的貢獻如此之大，教育部竟然從未詢問教師是否滿意自己的待遇。如今本委員會審查「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結果你們卻不了解當事人的感受與期待，反而由你們幫他們作主，也未徵詢教師對自己的待遇是否滿意？本席建議，教育部應該先詢問當事人，一些對自己待遇感到滿意的教師不再調薪，至於對自己待遇感不到滿意的教師，先了解他們感到不滿意之處，再設法調整。","文化大學財務經由本席改革之後，才結束文化大學長達15年的跳票問題，事實上，本席拚了命歷經3年的改革，俟第4年校務情況穩定之後，隨即享受改革成果。當時創辦人張其昀聽從我的建議，既然校方財務已經獲得改善，當然要改善老師的待遇，當時我以臺大教授的薪資為基準，建議教師調薪幅度為50%，實為我的良心所致。事實上，不是管理學校財務者怕花錢，而是管理學校財務者應該逼著董事會要懂得花錢，也要懂得控制董事會亂花錢，但我的觀念是讓學校儘量花錢，而且錢要花在教育資源、教師待遇及培養學生的能力上，不是嗎？世界最先進的實驗儀器與設備，學校該買就買、該借就借、該租就租，綜觀世界各國，有哪個國家比臺灣有更高的儲蓄力？這點實在很少。事實上，臺灣人民都在辛苦地存錢，你當教授或部長也都在存錢，這是臺灣人的習性，但是，錢都存到哪裡去了？事實上，這些錢都輾轉流向國外，最後留給臺灣的是什麼？結果大家還是很辛苦，臺灣的工時這麼高，相關制度亟需改進。像他們這麼多人整天在立法院，真的對你在面對立委的詢答有所助益嗎？他們有人針對我們的詢答在做筆記，並於會後提供我相關資料嗎？針對委員垂詢的問題，他們事前有做哪些準備，事後有做哪些研究？","方才我詢問部長，教育部針對教師待遇一事未進行調查研究，教育部的同仁聽完我的質詢，有沒有開始著手規劃相關研究？現今政府把錢花在電視廣告上，媒體還要倚靠政府的廣告費。事實上，媒體理應自由競爭，結果媒體老闆還透過官商勾結在炒地皮，竟有這樣的媒體！本席講到這裡，相信大家都清楚要如何拯救臺灣，但如果這種情況再繼續下去，臺灣絕對沒救，屆時大家都會很慘。本席是念財經出身的，我一向很重視數字，這些數字不但要真實、要完整，還要動態、要即時、要能夠趕上需要，更要能做為政策implication expect，如果你的數據與資料沒有policy implication，便無法做出決策。謝謝。"],["吳部長思華：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秀燕、林委員德福及李委員桐豪皆不在場。","請吳委員宜臻發言。","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許次長，本席曾經在2012年與幾位苗栗籍國民黨的陳委員、徐委員及民進黨鄭委員麗君等人連署，我們在院會中提案希望文化部研議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主要針對文創產業能夠結合產、官、學、研。相信大家應該都知道，尤其我們所謂的文創產業，除非是一些資本較密集的廣告業或多媒體業之外，否則大部分多屬於小型文化或個人創意工作室，甚至比較大一點的則是工匠或工藝家。事實上，他們的作品實需透過產、官、學、研相互結合，經過包裝之後才能再對外行銷。本席一直覺得在經濟部體系中的工研院或現今農業部所推動的農科院，他們都有注意應結合學術、產業、法人等部分，甚至再加上官方資源，但事實上，自2012年起迄今，此事遲遲沒有下文。"],["主席：請文化部許次長說明。","許次長秋煌：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關心文創院的發展，事實上，「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經教育委員會審查後，目前已送至院會，尚有幾位黨團總召未連署同意，我們從上會期就很努力推動該條例，希望各黨團總召能同意簽字，但是我們碰到一些問題……","吳委員宜臻：換言之，這項法案主要卡在政黨協商，依照文化部預估，文創院在初期的經濟規模需要投資多少錢？你們打算編列多少預算？","許次長秋煌：基本上，自去年文化部成立之後，對於文創院的基本架構、預算與經費，我們內部已有規劃一些輪廓，但是，因為碰到一些問題，這件案子卡在各黨團總召……","吳委員宜臻：換言之，這件案子正在等待政黨協商？如此說來，難道你們連預算規模及預計設置在哪裡都沒有個譜嗎？文化部應該有做一些規劃吧？","許次長秋煌：以往在龍部長時代是有做規劃，但是，目前我們都還沒有……","吳委員宜臻：難道這件案子就胎死腹中，還要繼續等待政黨協商？","許次長秋煌：我們仍然會繼續努力，希望能夠……"],["吳委員宜臻：你們有加把勁遊說本院各黨團的同仁嗎？","許次長秋煌：有，我們一直在努力。","吳委員宜臻：我仍然希望次長在會後能夠告訴我，文創院在你們部內的規劃預計規模是多少、運作模式為何、要如何簡單的結合其他產業？雖然我們不能稱之為「商業模式」，但我們希望知道未來文創院的運作模式。謝謝。"],["許次長秋煌：請委員容許我以書面資料向委員報告。"],["吳委員宜臻：好的。謝謝。","其次，在本委員會呂委員學樟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一路努力之下，國科會改組成立科技部，主要希望你們能夠在高科技產業加把勁，從原本來產、官、學、研這四個方面，透過科技部適當把相關產業的學界理論，甚至原本經濟部所做的科專，透過國科會與學校的研究，適當地透過技轉或其他方式，對民間有所助益，其實科學園區在這部分扮演很多的角色。我之所以講這麼多，主要是讓你知道我十分清楚科技部的現況。請問次長，到底台積電是否在苗栗設廠？這實在騙很大！"],["主席：請科技部錢次長說明。","錢次長宗良：主席、各位委員。此一問題可能要由園區的主管協助回答，不過我們一向鼓勵大廠能夠進駐……","吳委員宜臻：據我所知，今日主席邀請竹科主秘前來本委員會備詢，事實上，主秘不屬政務官，他的回答不是本席要的答案，所以我就不勞主秘上台備詢。請科技部次長告知本席，原本台積電規劃在苗栗設廠，後來此事為何生變？請問此事是由科技部負責協調，還是我必須找科管局人員詢問？","錢次長宗良：自從國科會轉型為科技部之後，本部增設產學園區司，該司主要負責協調園區政策，包括方才委員提及某些特定的大廠要進駐在哪個園區，我們可以藉由產學園區司來做一些……"],["吳委員宜臻：部本部管得到這件事情嗎？"],["錢次長宗良：可以。","吳委員宜臻：你在這裡沒有白站。請你再一次告訴我，到底台積電來不來苗栗設廠？這實在騙很大！"],["錢次長宗良：我們還是要尊重整體協商機制……","吳委員宜臻：去年說要來，後來又說要去中國。","錢次長宗良：我們還是要尊重協商機制，沒有辦法直接答復。"],["吳委員宜臻：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為何台積電要捨台灣而去中國大陸？你們有深入了解原因嗎？你們可以不用了解嗎？台積電何其大啊！"],["錢次長宗良：我們尊重我們的產業發展。","吳委員宜臻：你要回去研究、了解，告訴苗栗人台積電到底來不來？我們非常期待台積電來，所以我不敢在這裡罵太多，說他騙很大，不過我還是引述了這個看法。台積電是績優廠商，在竹科成功帶動了整個晶圓廠及周邊產業的發展，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過去劉政鴻縣長的大埔開發案，從竹科基地擴張之後的基地，其實需要一些指標性廠商進駐，否則可能會像竹南基地一樣，讓大家非常惋惜，現在看到竹南就會讓人想到大埔徵收，但看不到我們真正期待的效果，例如年輕人的就業、地方的產業發展等，如果縣政府管不了科學園區週邊基地的維護，要丟給公所，但公所也不維護，請問科技部竹科管理局管不管？要不要接回去管？"],["錢次長宗良：我們鼓勵所有園區和地方政府充分配合。","吳委員宜臻：從財政部、主計處、審計部到毛治國院長，大家都知道苗栗縣負債六百多億，哪有錢去管？中央怎麼接？竹科管理局要不要回答我？有沒有能力回答？如果沒有能力回答，請於會後回答，好不好？"],["錢次長宗良：我們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吳委員宜臻：我認為你回答不了，我當然知道竹科管理局開發竹科基地後要適當地丟給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可是縣市政府扛不下去，要把縣政府週邊的公共設施維護工作丟給公所，公所嚇死了，公所說縣政府要丟給他們維護的部分需要6,000萬，但只給三分之一的經費，他們哪來的錢？現在沒有人開口說要丟給中央，我來開口，有沒有辦法由中央收回去管？苗栗縣政府的財政狀況現在已眾所周知，根本不需要用遮羞布遮了，大家都攤開在檯面講了，徐縣長都說我們是乞丐了，乞丐不能穿西裝了，這個也不能勉強，如果竹科管理局能管，請你們收回去，不要丟給縣政府，拜託你會後回答我，好不好？","錢次長宗良：好，沒有問題。","吳委員宜臻：吳部長，今天我和陳委員亭妃等針對第十七條提出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是有關學校和教師協議時勞動條件變更的問題，本席和陳委員亭妃所提的修正動議在末段加入：教師如果加入工會，得由工會代表協議。本席提這個修正動議，係因現在已有全國教總、教師會等教師團體，所以教師的團結權應該適當賦予一定的功能和權利，否則我們怎麼期待學校的老師（尤其是私校老師）單獨跟學校協議勞動條件，告訴學校要這樣、這樣才能保障我的權利，我的教學環境需要學校配合什麼，學校的董事會剝削我哪些條件；我告訴你，沒有任何教師有能力的，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讓教師的團結權可以適當透過他所加入的工會或教師團體組織替他協商，請問這個修正動議有沒有著落？你們會不會反對？"],["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方向原則上我們贊成。","吳委員宜臻：贊成、可以？謝謝。不要等逐條討論時又反對喔！另外，有關學校的營養午餐，我知道教育部只針對國立高中以下的廚房設備或偏鄉地區給予補助，對國教署所轄的中小學沒有特定的補助，除非它是設定的偏鄉，現在苗栗縣政府想要照顧學生，但囿於財政困難而無法照顧，你們的補助辦法只適用國立高中以下的學校，對縣政府所轄的中小學營養午餐，教育部有沒有辦法給予補助或相關的協助？苗栗縣負債六百多億，大部分家庭都是隔代教養，也就是將孩子交給阿公、阿媽帶，要他們一個月貼二、三千元的營養午餐費，對很多家庭來講，確實很困難，這些家庭不一定是中低收入戶，也不是所謂的偏遠地區，有可能是和阿婆住在頭份邊陲鄉下的三合院裡，要他們付營養午餐是有困難的，現在苗栗縣政府的財政困難，教育部能不能幫忙？","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提出這個問題，我們會整體研究一下。","吳委員宜臻：可以整體研究？你的意思是有法可解嗎？至少要給我一個方向，不要在這裡公開告訴我可以解決，回到辦公室就告訴本席：抱歉，於法無據，所以這些小朋友吃營養午餐請自便，叫阿婆自己想辦法。請你告訴我，有沒有法可以管？有沒有相關的補助辦法可以解決？有沒有方向？我不要求要多少，請你告訴我有沒有辦法解決？"],["吳部長思華：中低收入戶目前有補助。","吳委員宜臻：不是中低收入戶呢？苗栗縣的人均所得沒有大家想像的高，而且有很多家庭一個月的收入不到3萬元，甚至有很多是跟阿公、阿婆一起住，他們要用自己的老人年金、老農津貼給小朋友吃營養午餐，實務上，很多在第一線的老師、家長因看到小朋友付不起營養午餐，而要替他們出錢，有的小朋友甚至還餓著肚子回去，全國各縣市政府因知道有這種比較可憐的小朋友，後來才由學校辦營養午餐，由納稅人自己買單。但現在苗栗縣政府開倒車，本來是由縣市政府全額負擔，現在因為財政困窘，堅持要家長負擔一半，這一半你們有沒有辦法解決？因為苗栗縣政府的財政真的有困難，請告訴我有沒有辦法解決？","吳部長思華：依照現行辦法，如果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過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為經濟弱勢者，中央會給予補助。","吳委員宜臻：不一定要列管的中低收入戶，也不一定要偏遠地區，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吳委員宜臻：不要加偏遠地區、經濟弱勢這兩個要件，如果加這兩個要件，因為有些住在大都市後面貧民區或經濟困難的家庭，雖然不是臨時經濟有問題，但因長期處在貧窮線下，本來就有問題，亟需大家幫忙，這部分是有法可解的，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老師家庭訪視……"],["吳委員宜臻：有沒有學生人數、學校人數總額的限制？"],["吳部長思華：應該沒有。","吳委員宜臻：不要告訴我有限制，沒有吧？"],["吳部長思華：沒有限制。","吳委員宜臻：所以透過老師報到學校，學校報到縣政府，教育部可以成為縣政府的對口，對不對？部長，請你會後提供那個規定給我。"],["吳部長思華：好。"],["吳委員宜臻：謝謝部長。","主席：吳部長，剛才吳委員宜臻提的意見非常好，我們再窮也不能窮教育，再苦也不能苦孩子，尤其是處在貧窮線邊緣的小朋友，我們一定要去關心，請中央協助一下，謝謝，感恩。","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張委員慶忠、何委員欣純及李委員貴敏皆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都請教過教師待遇條例的問題，孩子的受教權其實應該是平等的，對不對？"],["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尤委員美女：孩子的受教權是平等的，老師是不是也應該平等的？不管是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老師的待遇是不是應該一致？"],["吳部長思華：這涉及私立學校辦學自由的態度。","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教育部對私立學校完全無可管？"],["吳部長思華：沒有。","尤委員美女：事實上，教師待遇條例也有一部分是規範私立學校老師的待遇，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尤委員美女：在國外，私立學校辦得比公立學校好，因為他們投入資金高薪禮聘老師，提供最好的設備，讓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可以受到最好的教育；但是國內的私立學校辦得不是很好，我們當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條船，但真的辦得很好的私立學校畢竟有限，可是去念私立學校的學生大部分是經濟比較弱勢的孩子，在私立學校教師的待遇不如公立學校、老師都難以自保的情況下，他會提供好的教育給孩子嗎？每個孩子的受教權是一樣的，每一個孩子都應該得到好的老師來教育他們，但是當這些老師的待遇顯然不同，連自己的溫飽都有問題的時候，除非老師很有愛心，我們如何期待這些老師能給孩子最好的。"],["吳部長思華：我們已要求學校必須把老師的待遇納入教師的聘約。"],["尤委員美女：雖然法律規定的加給、獎金也要納入聘約","，但目前的規定是「得」，所以學校可以跟老師約定只有本薪，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至於其他的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各種獎金則完全沒有，這個時候，老師只能說yes或no，有本事就到公立學校，但公立學校的員額有限，除非私立學校重金禮聘，很多老師是在沒有辦法擠入公立學校的情況下到私立學校的，因此私立學校的老師往往不戀棧他的職位，只要能轉到公立學校，馬上落跑，當你對你的職務沒有認同，不覺得那個學校是熱情所在的地方，只是一個敲門磚或過路的地方，身在私立學校，眼睛看著公立學校，只要知道公立學校有缺，就趕快透過各種關係設法進入公立學校，心想到公立學校就脫離苦海了，因為所有的保障都有了，當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福利、待遇相差那麼多的時候，我們如何期待私立學校辦得好，如何期待在私立學校受教育的學生能得到好的教育機會、好的教育品質？","吳部長思華：截至目前為止，絕大多數私立學校的待遇跟公立學校大同小異，當然有少數學校比較低，但是也有一些學校的待遇高於公立學校，讓私立學校有一個辦學的自由度，長期來講，對我們的教育發展應該是有幫助的。","尤委員美女：我們可以讓私立學校維持一點彈性，但是也要給私立學校老師基本的待遇，沒有錯，他們已經有本薪了，但是學術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對很多學校的老師而言，可能是薪水裡面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今天所有私立學校都是得準用前三條的規定，誠如部長所說的，現在絕大部分私立學校的待遇和公立學校差不多，但原來並沒有法源，現在要依照大法官會議707號的解釋讓它有法源依據，既然部長說現狀是私立學校老師和公立學校老師的待遇差不多，為什麼不用差不多的規定去訂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而讓現狀變得越來越懸殊呢？我們可以在公立學校的條件之下稍微降一點，但不能相差太多，在國外，私立學校的待遇比公立學校好，因為他們會重金禮聘優質教師到學校任教，把它變成世界排名前幾名的學校，所有好的學生就會跑過來，但是國內的私立學校卻反其道而行，能剝削一點就剝削一點，動不動就說錢不夠，但是收到的錢都拿去擴充各種建設，請問是軟體比較重要，還是硬體比較重要？但是教育部能管那麼多嗎？當這些學校出問題的時候，才說每個孩子的受教權是不能被剝奪的，所以當私立學校擺爛的時候，就由教育部投入大量資金接管。教育部為什麼要等形成爛攤子以後再投入金錢？為什麼不在前面讓這些私立學校的老師過一定水準的生活？本席認為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的待遇不應該差那麼多，據媒體報導，有些老師的待遇連22K都沒有，只有20K，但教育部根本不能管，因為法律規定「得」。本席認為私立學校老師的待遇不能和公立學校差太遠，請問學術研究加給是不是每位公立學校老師都有的？"],["吳部長思華：是。"],["尤委員美女：是不是每位公立學校的老師都有做學術研究？你們有沒有做任何考評？","吳部長思華：每個學校對學術研究的定義都不一樣，我們尊重學校內部的考核，所以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的學術加給都不一樣。","尤委員美女：那是大學的部分，小學老師有沒有學術研究加給？","吳部長思華：應該也有，因為他是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如果有從事教學研究也視為……"],["尤委員美女：教學研究？"],["吳部長思華：是。"],["尤委員美女：老師的工作不是教學嗎？","吳部長思華：是，但是我們鼓勵他們去進修、開發新的課程或發展新的教材，這都算教學研究。","尤委員美女：如果他沒有開發新的教材，也沒有去進修，能不能拿學術研究加給？","吳部長思華：現在學校有考核辦法，會把這個部分納入考核。"],["尤委員美女：有沒有老師沒有領到學術研究加給？"],["吳部長思華：實務上沒有。","尤委員美女：有很多老師根本沒有參加研究，也沒有提出教學方案，為什麼他們統統有獎？今天審查教師待遇條例是要把它法制化，所謂法制化，並不是把現行的東西全部灌進來就叫做法制化，我們必須利用這個機會全面檢討整個教師的待遇到底合不合理，公私立學校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哪些應該一體適用而不是只有準用，哪些東西在現行給付體系裡面是有問題的，是應該區別的，哪些是不能一概都給的，這些是不是應該納入研究？以導師為例，為什麼所有兼任行政工作者掛上組長、主任頭銜後，全部都可領有職務加給、主管加給？但是，我們現在把導師部分放在津貼，津貼依照財務狀況來決定，可是，你不覺得導師的工作非常重要嗎？今天我們要教好一個孩子，導師才是靈魂人物，所有的課任老師上完課就走人了，只有導師對孩子所有的情況最清楚，可是，今天你把導師的加給列為津貼項目而非所謂的職務加給，今天一個行政人員接了一個工作，只要冠上一個組長就可以領主管加給，這樣子合理嗎？這些都不用去檢討嗎？我們再來看特殊教育，特殊教育今天何以不斷地出問題？政府只給特殊教育老師所謂的鐘點費，但這樣的鐘點費能夠讓這些特殊教育的老師們可以好好地做學術研究、提升其教學品質嗎？這些都不用去檢討嗎？加上你們也是把特殊教育的加給列為津貼，這樣合理嗎？今天我們要訂這個法，難道不用全面地檢討現況而只是便宜行事，只因為大法官解釋給你3年的時間，你只要在3年內把現行的東西灌進去就可以了嗎？我們的立法品質就是這樣子嗎？主席，今天真的就要這樣子進行逐條嗎？請深思熟慮，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蔡委員錦隆、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怡潔、蕭委員美琴、盧委員嘉辰、黃委員昭順及鄭委員麗君均不在場。","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我們主要是審查「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在大學教書也分成公、私立兩種，私立大學教師的權益及相關保障遠不及於公立大學，而且，今天有媒體報導，有人當了31年的副教授，退休後只能領月退俸1萬3,000元。他終身奉獻給教育，同樣是作育英才，為什麼都沒有辦法在他們退休之後予其連一個最基本的保障，使其能安心的生活？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主要的關鍵還是在於過去私校的退撫基金運作方式，不過，這幾年經過修正以後，大概已經比較能夠符合老師們的期待與要求了。","邱委員志偉：私立學校也有很多是接受教育部的補助，既然有補助，教育部應該要有一定的作法來做相關的規範、約束。"],["吳部長思華：是。","邱委員志偉：此次委員提案的版本中，有些要求針對私立學校教師之前年資的採計應比照公立學校辦理，我覺得很有道理，但是，教育部的說明似乎很保守，這對私校教師權益的保障是更為周延，為什麼教育部還要反對呢？","吳部長思華：此因涉及私校退撫基金的操作，我們對於年資的增計或採認會使得退撫基金的運作遇到議題，這個可能不適合在現在的條例裡面來處理。","邱委員志偉：未來是否應該使私立學校教師和公立學校的權益一致化，至少不要差異太大，否則相對剝奪感就重。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教師的權益保障、福利差別太大的話並不適合，所以，未來應當朝使兩者一致化的方向去努力，才能讓教師安心的教學、做研究，否則在三餐都無法確保的情況下，他怎麼做好教育英才的工作呢？","吳部長思華：現在有相當多的私校非常認真的辦學，他們也有其他的衍生收入或產學合作收入，對於老師的退休其實有給予較多的保障。","邱委員志偉：對於私校的管理，教育部應該要加把勁，很多私校沒有依照法令走，例如教師要晉級、晉薪，學校若未依規定辦理的話，目前也是沒有任何罰則。"],["吳部長思華：新的法裡面已經有罰則了。","邱委員志偉：過去因為沒有罰則，資方都有恃無恐。","吳部長思華：對，所以我們在此次的修正案中已經把罰則納進來，未來只要這些私立學校不符合……","邱委員志偉：這些老師敢怒不敢言，因為他總是要保住飯碗，如果自己動作太多，他可能會遭到秋後算帳之類的對付，因此如何在制度或法令上取保障私校教師的權益，教育部應該視之為一件大事、一個重大議題來處理。另外，再談到高師大，該校目前的代理校長是哪一位？"],["吳部長思華：吳連賞。","邱委員志偉：吳連賞在課綱委員會擔任什麼職務、扮演什麼角色？部長連該校的代理校長是誰都不知道，代表高師大並未在你心目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吳部長思華：他現在是代理校長。"],["邱委員志偉：代理多久了？"],["吳部長思華：目前在遴選中。"],["邱委員志偉：遴選委員會的主席是誰？"],["吳部長思華：我也不知道。","邱委員志偉：他自己是校長、遴選委員會主席，又是參加遴選的人選之一。"],["吳部長思華：不可能這樣子吧？","邱委員志偉：何時辭掉的？他在辭掉之前以球員兼裁判的方式所主持的那些會議效果如何？他是在本席質詢這件事之後才放棄的，他本來還是遴選委員會的主席，相關的組織章程都是他訂定的，然後，他又是遴選人選之一，哪有這種球員兼裁判？本席質詢之後，他才心不甘、情不願地辭掉。高教司對他完全沒輒嗎？還是他後台很硬？他在課綱委員會內扮演什麼角色？"],["吳部長思華：他是我們社會科學領域的委員之一。"],["邱委員志偉：委員是怎麼產生的？"],["吳部長思華：委員是由國教院遴聘的。"],["邱委員志偉：其專長為何？"],["吳部長思華：地理。","邱委員志偉：他還要接行政職，是非他不可嗎？還是在遴選時有特定的傾向，然後教育部或相關單位才比較好控制他，是這樣子嗎？","吳部長思華：沒有，就我所瞭解，過去在九年一貫的課程中，他也參加過課綱的審議。","邱委員志偉：此次很多的爭議都是因他所引起，你有沒有看過相關的媒體報導與討論？高師大這位吳校長代理至今已超過半年。"],["吳部長思華：代理校長的部分也辭掉了。"],["邱委員志偉：那現在是誰代理？"],["吳部長思華：王惠亮教授代理。"],["邱委員志偉：他是什麼時候辭掉代理校長一職？"],["吳部長思華：確切的日期可能需要再查。"],["邱委員志偉：他現在是否還是遴選委員會的委員？"],["吳部長思華：應該不是。如果他是候選人就一定不可能是遴選委員會委員。","邱委員志偉：之前他就表示要參加校長遴選，而前幾次的遴選委員會都還是由他召開，相關的規定及遴選委員的比例及產生都是由他在主導，之前他以球員兼裁判身分所召開的幾次會議所做結論有沒有效？"],["吳部長思華：委員會所做的決議是經過大家共同討論的結論……","邱委員志偉：他球員兼裁判的行為就是不對嘛！他不懂得利益迴避嗎？他應該迴避的，卻還堂而皇之，很多該校的老師看不慣來跟我說，我就說哪有這種事，教育部怎麼無法掌握這種狀況呢？它是國立大學耶！本席認為國教院在遴選課綱委員會成員時要更公開，也不能有特定立場，部長完全不知道這部分嗎？最後人選是由國教院院長決定的嗎？","吳部長思華：是，課程研發委員是由國教院來進行。"],["邱委員志偉：你完全不知道？"],["吳部長思華：是。","邱委員志偉：部長，你的授權也不要太過，對於高教這部分，公立大學這幾年有些經營得好，有些則不然，針對比較不好的部分，我認為該整併就要整併，也要檢討相關人員有沒有把校務治理好，對於國立大學的績效、成果，你也要去做些管控，辦的好的學校，我們要給予獎勵；不好的，也要給予一些警示。我認為國立大學因為有恃無恐，有些學校的行政人員並沒有積極任事。對校長的部分，我認為應該要用比較高的標準來要求，校長可以兼課，除了行政職之外，他在學術研究上也可以有一定的貢獻，而非完全免去教學研究的工作。校長的責任、工作一定是全校教職員之中最多者，而不是一天到晚作公關或結交各方人士，重點還是要擺在校務的管理。因此針對現在的各大學校長，你只要有聽到什麼風聲就該請政風單位或高教司去調查或做相關的防弊。"],["吳部長思華：好。","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滄敏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報告聯席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聯席會。","委員鄭麗君、呂玉玲、顏寬恒、林滄敏及何欣純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鄭委員麗君書面意見：","一、今天審查的幾項廢止案，皆是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的配套，要通過應該不會有太大的爭議。但是文化部成立已近四年、科技部成立也已一年，現在才來提廢止案，更突顯所謂組改亂象。請文化部與科技部說明，成立運作相當時間至今，是否有在進行組織面的期中檢討？而作為組改套案最早上路的單位之一，行政院是否有要求兩部將組改後運作情形彙整報告？兩部是否有主動提送？","1.我國早年長期處於威權體制，造成行政組織僵化，除了違背既有組織法理外，也難以應對需求，有效落實政策綱領。因此民主化以來，歷任內閣皆致力推動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然而現行由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擔任研考會主委時所規劃的組改，由於未能從需求面、程序面與實質工作面徹底檢討，亦未就相關人事與組織法規全盤審視，造成組改後政府效能提升有限，工作卻更疊床架屋。","2.在比較制度上，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政府各部的構成，通常在部內設有數個相當於我國司的內部單位（Abteilung），其中業務司（Fachabteilung）足以迅速調整，並設有行政與政策整體規劃之中央司（Zentralabteilung）。而各司無論是任務、公文流程、人事任用，在可靈活調度的同時卻又有完整的規範。","3.然而文化部與科技部雖然是由行政院內部委員會升格之新設部，理當最能落實組改的新面貌，倉促上路欠缺配套法令（如政務官法制化等等），致使原本以司作為政策幕僚輔作部長、以附屬機關執行具體業務的良好理想，竟只是讓權責紊亂、業務疊床架屋。為求組改精神之落實，文化部與科技部是否應早日進行組改期中檢討？而相關結論是否應送交行政院做為重要參考？","二、至於今天涉及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的三個廢止案，本席早已一再質疑，並多次提出決議、通過在案。依照「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制共同性原則」，中央政府各部會就下轄各特種基金業務，應該有編制之一致性。然而文化部卻未對所屬文化機構之編制歸屬通盤檢討，除於法有違，亦不利各藝文場館之經營發展。文化部檢討進度為何？何時補正？","三、今天亦要審查科技部三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令之廢止案。為了產業發展此一公共目的，國家推動科學工業園區的設置，但在此同時，科學園區相關廠商進駐除了產生公法性的稅課外，亦因園區及其設施的租賃使用而與國家產生契約關係。為了提高是項收入的再投資效率，國家因此在1982年成立了科學園區作業基金。然而隨著行政法制的完備，再加上科學園區當前面臨轉型挑戰，科技部是否有對科學園區經營管理體制，進行全面的檢討？何時進行？結論為何？"],["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一、教師待遇條例","部長，今天是審議教師待遇條例，基本上本席是很支持這項立法，因為我們教師扮演著教育的基柱，而且我們常講軍公教，就認為教師是屬於公務員，但實際上教師連最廣義的公務員都談不上，除非是有兼行政職的教師，那在待遇上跟公務員也全然不能相比，但是在保障教師權益的前提下，勢必要有一套法令來做規範，具體明確教師權益，這也是今天在此討論的原因，部長是否同意？","翻開所有條文，本席想爭議點其實不大，但其實比較有爭議的在於教師團體希望能將導師費納入加給部分，過去對於導師討論點其實不大，但現在有太多的校園問題，包括毒品、校園暴力，甚至還有偏差行為，導師除了身兼管理班級學生之外，更負有第一線輔導之角色，這相較於其他科任教師來說是相當吃重的。透過加給，可以讓導師費常態化，最起碼給擔任導師的教師一點點實際上的補償，但教育部態度卻是很保守啊，部長，能不能在此承諾，讓導師費入加給。","本席也知道，過去導師費都採以津貼方式，而且多以高中職為主，一下要入加給，還是全部適用，難免對財政上會有不小的壓力，但是本席要強調的是，教師權益是不容侵犯的，作為學校，甚至是教育主管機關的教育部，不能老是用苟且心態，覺得過去都沒給了，現在跟以後也可以不用給，覺得給了反而會出問題。過去沒有做，不代表未來不能做，制度有問題我們就要去改正它，不然要我們立法委員監督行政部門幹嘛呢，這種苟且心態真的要改，部長，本席認為這一定要做，同不同意？","二、國中小編班問題","部長，我們桃園有所南勢國小，因為周圍學區人口眾多，造成招生上大家都搶著去南勢國小就讀，造成每班人滿為患，家長紛紛都來陳情，說學校每班擬定人數太低，根本就無法滿足學區內的需求，關於這點，部長知道嗎？","目前我們教育部針對國中小編班有設置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根據這準則，今年所有國小，除了六年級（32人）之外，每班編制不得超過29人，到今年八月後，更是每年級每班都不得超過29人，這是教育部找了專家學者，具體精算研擬出來的準則，就是為了要因應少子女化嘛，部長是否同意？","為了因應少子女化，加上教育資源平均分配，當然我們會希望有一套準則來準備未來各班學生編制的問題，但是教育部只看到學校編班狀況，卻沒有考量學區人變動，以桃園來說，過去五年，桃園人口至少增加50萬人，是全國外移人數最多的縣市，相較之下，每學區的人口都有顯著的增加，現在規定一班只能29人，多出來的學生只好轉介到其他鄰近學校去就讀，以南勢國小來說，其他鄰近國小都相當遠，有的甚至得開車接送，都不利於小朋友就讀。不考量學區，僅僅只以班級來限制，反而變成家長與學生的困擾。所以本席認為，教育部應該要求各縣市教育局，統算各縣市各學區內人口增加幅度，去研討每間學校增班的可能性。否則這狀況會一再發生，是否可做？"],["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今天委員會審查議題主要是針對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本席認為應該趕在行政命令失去效力前趕快將相關規定法制化，可以有效保障教師的權益。其中包含導師費是否列入職務加給，都是許多教師向本席反應的重點，尤其是會牽動教師成績考核獎金，如果政府用財政困難為由反對，會很難讓人服氣，尤其是會打擊第一線教師的士氣，老師們得過且過的情形將會頻繁產生，對於基層教育也會有負面影響。","另外地方教育界也有在反應，針對校長資格的認定，教育部今年2月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來規定，要求除少數像離島等特殊條件外，必需要在同一所學校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才具備擔任校長資格，地方反應希望教育部能夠修正回原本規定只要在同一學校擔任四學期以上就能獲得擔任校長資格，教育部對此如能改回原方案是最好。","還有現在基層教師很難當，相關的權益都會遇到政府用財政困難帶過，問題是這樣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政府如果不面對，基層教師失去教學的熱忱的時候，帶來的將是另一串社會重大問題的開始。尤其現在少子化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家長的過度保護也造成基層教師的退休潮，所以本席認為，既然政府有打定主意，要讓教師待遇法制化，那就要做到全面而且完整，讓教師能夠充分感受到誠意，而不是以財政困難推托。","最後要提到目前私立幼兒園的主要問題是過低薪資及超長工時，這部份問題教育部應該要積極重視。尤其幼照法施行前已任教、具大學學歷但未具教師證之教保人員約七千五百人，其工作權應受到保障，尤其偏遠地區或鄉下地區有許多未具教師證之教保人員，他們的辛苦付出是要大力肯定的，也請教育部要好好照顧這些教保人員的應有權益。"],["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去年6月監察院針對教育部未落實教師待遇法制化，導致私校教師待遇屢有爭議，且對私立學校董事會未能有效監督，涉有嚴重違失，糾正教育部六大缺失。"],["請問部長：教育部是否已經改善缺失？","針對監察院糾正指出，教育部未能善盡主管機關權責，對私立學校財務監督查核比率偏低，又未將查核結果公開，致私校辦學相關資訊未能充分揭露，罔顧多數家長與學生教育選擇權。"],["請問部長：未來是否公布私校辦學及財務資訊？","糾正也指出，教育部未積極督促學校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又未具體落實執行「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發展方案」監督輔導機制，致私立大專院校輔導、轉型及退場預警機制徒具形式。"],["請問部長：如何改善？","教育部希望五年內，將目前159所大學減到100所，訂立的「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新增兩項列入輔導指標。本席認為，教育部應該重整私校體質，而不是訂出指標，抓出哪些學校可能會倒，反而讓師生人心惶惶。"],["請問部長：是不是會這樣？","針對可能退場學校，","請問部長：如何避免私校退場前擺爛，掏空校產、大撈一筆，師生受害，讓政府收爛攤子？","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大法官會議101年12月28日釋字第707號解釋文指出，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以保障。針對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請問部長：知道私校老師的訴求嗎？","其實，私校老師的訴求很卑微，不要求加薪，只是希望私校能依照法律規定給予他們法定待遇，本席希望部長能聽到他們的心聲，以行動保障私校老師們的權益。","行政院版「教師待遇條例」並未完全將公私立學校教師基本待遇齊一，對私校老師非常不公平，因為公私立學校老師對我們國家教育的付出是一致的，本席主張應該齊一公私立學校教師基本待遇。"],["請問部長：是否支持？","針對全教總指出，教授薪資晉級每年一次，雖加薪數百元，但也是對其薪資保障，卻有私校20年來為節省成本不依法辦理，導致某工作31年的副教授因保險制度變動，退休後僅能月領1萬3,000多元，相較一名工作30年、勞保3萬7,000元的基層作業員退休後，卻能領到2萬1,000多元月退，憂心未來高教無人願投入。"],["請問部長：有沒有這樣的情形？教育部該不該清查私校是否依法調薪與投保？","另外，針對全教總指出，有私校矇騙公保，將專任助理教授職缺改為「專案」教師，待遇差1萬多元，卻又向教育部呈報其為專任，以提高其專任師生比例，惡質做法讓私校教師不受保障。"],["請問部長：有這樣的情形嗎？要不要徹查？","本席要求，教育部要徹查，如有違法要裁罰，同時更要監督私校運作，不可動輒以學校與教師間係「私人契約」為由，撒手不管私校教師與校方的勞動爭議。本席主張，一定要強化私校監督，要求私校依法給予教師基本待遇，維護教師尊嚴。","據了解，教育部規畫，接受政府補助每年超過1億元的私校會將設立公益監察人，大約占私校的三成。本席建議降至5,000萬元，讓一半的私校適用，達到監督私校目的。"],["請問部長：是否支持？","針對私校大量採購董事在外事業的產品，或者董事親友壟斷學校工程、餐廳經營等採購黑箱」現象。","請問部長：私校如果每年接受政府補助超過1,000或2,000萬元，是否應比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將採購與工程公開招標？以避免產生利益輸送弊案？","另外，為避免少子化產生過多超額教師，彰化縣政府引用大量代課教師，最近4年內，全縣國中、小學的代理（課）教師從633人增加到1,639人，以102年為例，全縣國中、小學教師17,403人，近1成是代理（課）教師，922名代課教師中，516人（約55.97%）沒教師證或修完師資教育課程。前幾天又有一名高雄市家長投訴代課老師教學生寫錯字「商、初」不會寫！"],["請問部長：大量代課教師會不會影響教學品質？這樣的狀況嚴不嚴重？","本席認為，再窮不能窮了教育，教育部要正視代課老師良莠不齊的問題，政府應拿出具體行動重視國民教育，寬列經費聘請正式教師。","藝人楊又穎（本名彭馨逸）疑因網路霸凌自殺身亡，其家屬表示，社會應重視言語霸凌問題，成立「反匿名霸凌」活動。本席主張，大家要發揮良知與正義，響應反對網路霸凌，當然政府也要有所作為。"],["請問部長：是否支持「反匿名霸凌」活動？是否有具體做為？","草案第16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本席認為，支給地域加給之條件與數額，如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係不確定法律概念，恐不易認定。法律之規定應有明確性，才有遵循之依據。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增列「並參酌學者專家及教師代表意見定之。」"],["請問部長：是否支持？","另外，第1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惟「教師教學工作」之用語模糊，不易認定，本席建議修正為「教師教學工作績效」。","另外，私立學校應否發給獎金，應先視其財務狀況而定，設若財務狀況不佳，自然無法核發獎金。為維護私立學校教師權益並避免浮濫，獎金發放，應增列「，並納入教師聘約。」。"],["何委員欣純書面意見：","教師敘薪涉及全國教師之基本權利保障，前以辦法等行政命令為之，101年12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於上開解釋屆三年期滿失效。然則教育部遲至今（104）年三月方提案至本院，教育部對本院及《教師待遇條例》之怠慢可見一斑。與並將相關資料交付本席。","對本次《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本席有以下幾點意見：","一、本法第五條規定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與績效獎金，而「考核獎金」亦散見於其他法條，本條文宜酌予修正，建議修正為「教師之待遇，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二、本法第九條所稱「研究人員」一詞定義含混，宜明確化其指涉範圍，第一項第一款稱「研究人員」與「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建議修正為「大專校院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此外，行政院版本草案第十三條針對「加給」區分為三種：職務、學術研究與地域加給。有教師團體建議針對「兼任主管人員、導師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予以加給；教學現場也反映，承攬「導師」與「特殊教育」之教師，工時較長，且工作繁重。本席建議教育部研議在「職務加給」一項，加入「導師」與「特教」加給。","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所列九項廢止案之處理，做如下決議：均同意予以廢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之處理。此二案均省略大體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先休息，休息過後隨即進行逐條審查。","休息","繼續開會","主席（陳委員淑慧代）：報告聯席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請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文。"],["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人員。","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一　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期教師待遇法制化，特制定本教師待遇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薪給以月計之，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一、公立學校：","(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二、私立學校：","(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私立學校之主管機關，規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各主管機關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之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學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私立學校之主管機關，規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各主管機關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三、國民小學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一、公立學校：","(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二、私立學校：","(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段落：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段落：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績效及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績效及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及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七、獎金：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績效及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各等級教師應領取之基本薪給。"],["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薪給。"],["三、薪級：指本薪及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計算薪額之基數。","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對教師另加之給與。","六、年終獎金：指每一年度終了時，獎勵教師之給與。"],["七、績效獎金：指為獎勵服務著有成績之教師所發之給與。"],["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其待遇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適用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並依法取得教師之合格專任教師。"],["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薪給以月計之，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本薪（年功薪）、加給均以月計之。"],["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薪級，依附表一之規定。教師應敘之薪級，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辦理。"],["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教師薪級之區分，依附表一各級學校教師薪級表之規定。","教師應敘薪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之。","本條例施行前，教師原敘薪級之換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先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初任教師，其本薪起敘規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級起敘（如附表一）。但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先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級起敘。","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標準如附表二。"],["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及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前項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任職年資，得採計提敘至所聘職務最高年功薪。","第一項及前項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私立學校教師得採計之職前年資，各校應比照公立同級學校採計前四項所定範圍內之年資，無法比照者，應公開詳細財務報表並檢附理由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備。"],["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教師職前所具下列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採計提敘薪級：","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與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職員及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按年提敘。","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與其本職起敘後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提敘。","三、大專教師曾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民營機構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酌予採計提敘。","四、中小學教師曾任代課（理）教師年資，連續滿二個學期或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五、其他經教育部認定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前項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其進修、研究與教育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得按較高學歷改敘。","本條例施行前已進修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其進修、研究與教育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得按較高學歷改敘。","本條例施行前已進修者，得依原規定提敘薪級。"],["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之薪級，於被聘任為其他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或換敘為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其原敘薪級高於聘任職務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時，仍予保留，俟將來被聘任為相當薪級之職務時，再予回復。","教師離職或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具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服務年資者，得於再任或復任時，比照第七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教師借調擔任公務人員未經銓敘之服務年資，亦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其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最高年功薪時，仍予保留，俟將來聘任為相當薪級之職務時，再予回復。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起敘，並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敘薪級。如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敘。","二、大專教師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起敘，並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七條規定起敘，並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辦理。"],["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為限。","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晉級，各校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訂定。"],["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或導師職務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者加給之。"],["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加給分為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工作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教師服務於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或導師職務者，其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教師兼任主管或導師職務者，其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由主管機關依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各級學校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其職務加給標準，依各級學校、各級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定之。","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之職務加給支給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提案核定。"],["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前項學術研究加給支給基準，由行政院提案定之。"],["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一、大專教師：按所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支給。"],["二、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前項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提案核定。"],["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提案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支給基準，由行政院提案定之。"],["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地域加給之支給標準，由行政院提案參酌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物價指數等因素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提案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得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應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並列入聘約。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基準。　"],["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得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應予年資晉薪；已支本薪最高級者，晉支年功薪：","一、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者。但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減免授課時數者，不在此限。","二、有曠課、曠職紀錄者。","三、事、病假合計，逾二十八日者。","四、事、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五、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六、教學不認真，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七、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者。"],["段落：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八、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段落：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九、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段落：其他違反教育法令或由各校自行訂定之章則者。"],["十、其他違反教育法令或由各校自行訂定之章則者。"],["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教師之年終獎金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十日內發給。其額度、發給程序由教育部邀請全國教師會訂定辦法，送行政院提案核定。"],["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教師績效獎金之發給在高級中等學校部分，另由教育部訂定成績考核辦法。"],["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大專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績效卓著者，核給績效獎金；其發給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提案核定；必要時，得分級訂定標準支給。"],["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教師晉薪及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學校教師考核委員會依法令規定評審後，送請校長核定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晉薪、績效獎金之發給及評審考核辦法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沿用中央主管教育機關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成績優良之教師及激勵教師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獎金。","前項獎金之適用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一、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教師獎金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二、私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比照公立學校辦理。未能比照者，應公開詳細財務報表，並檢附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自行辦理。"],["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教師失蹤，依民法規定得聲請各項死亡宣告之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教師曠職或曠課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應按第五條第三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得發給津貼；其支給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特殊教育工作，得發給津貼，其支給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得發給津貼；其支給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提案核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專科以上學校助教、大學研究人員、大學專業技術人員、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待遇事項，依其聘任之薪級，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前項人員之薪級表，由教育部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薪給之給付、薪級之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及加給之給與，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軍警學校專任助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其待遇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薪給之給付、薪級之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及加給之給與，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軍警學校專任助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七、委員黃昭順版本教師薪級表","八、委員黃志雄版本教師薪級表"],["主席：現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壹、修正動議："],["一、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何欣純　　黃志雄　　孔文吉　　"],["二、蔡委員其昌等所提修正動議：","本院委員蔡其昌等人，基於教師待遇法制化具有迫切性，茲擬具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動議，增列教師加入工會者，得由工會代表協議。以確實保障私校教師待遇。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如案由"],["提案人：蔡其昌　　許智傑　　陳亭妃　　"],["二之1、陳委員淑慧等所提修正動議："],["針對行政院所提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第20條提出修正動議如下："],["提案人：陳淑慧　　陳學聖"],["連署人：呂學樟　　蔣乃辛"],["三、陳委員亭妃等所提修正動議：","基於教師待遇法制化具有迫切性，特針對「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草案」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0條提出修正動議。"],["提案人：陳亭妃　　吳宜臻"],["連署人：賴振昌　　黃國書"],["四、呂委員玉玲等所提修正動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修正動議","一、教師法於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施行，其第19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基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亦載明：「應以法律定之者，不得以命令訂之」是以，自教師法通過至今已20年，公校教師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計給薪資，私校則雖在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中規定準用同級公立學校教師，但實務上爭議仍常發生。","二、民國101年12月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07號解釋，認定目前以行政命令當做教師待遇的規準不妥，並限期在三年內須完成，否則命令失效。教師待遇法制化具有迫切性，實為明顯不過。","三、為使教師待遇早日完成立法，茲檢視現有實施內容，得當者就予以移入，未賦予法源者就擬入條文，特擬具教師帶待遇條例草案，重點如下：","1.明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類（第二條）","2.明定主管機關定義（第三條）","3.明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編制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之合格教師（第五條）","4.明定職前年資之採計（第九條）","5.明定進修提敘內容之規範及程序（第十條）","6.規定加給之種類（第十三條、第十四條）","7.明定私校待遇應比照公立同級學校，在未與教師協商，不得變更支給數額（第十七條）"],["提案人：呂玉玲　　黃昭順　　呂學樟　　黃志雄　　陳淑慧","貳、臨時提案"],["A、黃委員國書等所提臨時提案：","鑒於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其中第十三條內容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等三種，另國內有許多教師團體刻正積極爭取「導師加給」。教職人員擔任導師乙職必有其辛勞之處，尤以學生中有身心障礙學童者，更為辛苦。為維持公平原則與體恤導師所屬班級中有身心障礙學童，爰建請教育部於第十三條加給中，增列班級有身心障礙學童之「導師加給」。"],["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主席（呂委員學樟）：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逐案進行審查。","首先審查討論事項第四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條只有改一個字，就是把「幼稚園」改成「幼兒園」，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繼續進行第五案「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案的審查。","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針對第一條，呂委員玉玲等修正動議條文建議增列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各聘任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請問教育部這邊有沒有意見？","張處長秋元：報告委員會，因為公立學校教師待遇是法定事項，具有全國一致性，不可逕以聘約來約定，所以我們建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針對第二條，呂委員玉玲等修正動議條文建議增列第二項「前項以外之給予或福利，由雇主及同級教師組織以契約訂之。」。","陳次長德華：這跟第一條的情況是一樣的，建議依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三條，第三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四條，針對本條第七款，呂委員玉玲等所提修正動議，即「獎金：指為獎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陳次長德華：這與我們版本第七款的內涵是相同的。","陳委員淑慧：本席所提第四條第七款對此有一定義，行政院版是「輔導與服務績效」，本席則是「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陳次長德華：沒有問題。","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五條，第五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六條，第六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七條，呂委員玉玲等所提修正動議，於第二項最後增列「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張處長秋元：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你們不需要核定嗎？","張處長秋元：如果有問題的話，他們還有其他的申訴管道。","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八條，第八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九條，呂委員玉玲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一項第三款：「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或編制內合格教師，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同一學年度連續代理或編制內合格教師，滿十個月以上視同一年。」","張處長秋元：目前有關年資的採計，所有公務人員都是滿年度計算，我們已經放寬為3個月可以累積加總，為避免太過寬濫，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條，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將第二行「基於教學需要」及第三行「、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刪除；陳委員亭妃等所提修正動議，則是將「教學有關」改為「教育相關」。","陳次長德華：建議依照行政院版通過，改成「教育相關」在解釋上會更窄，就是只能是唸教育的才可以。"],["主席：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呢？"],["陳次長德華：又太寬了。","陳委員淑慧：刪掉就變成沒有條件，在任職期間都可以去進修。"],["陳次長德華：建議依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另外，針對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第十條，教育部要不要採納呢？","張處長秋元：採計方式在第九條已經有規範了，另外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人員考核辦法之第二十一條也有相關的規定，因此建議依照行政院版通過。"],["陳委員淑慧：重複了。"],["主席：那就不予採納。","處理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陳委員碧涵：職務加給是否包括導師職務呢？"],["陳次長德華：這部分是在第十三條。","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主席：處理第十三條。針對本條文，蔣委員乃辛、陳委員亭妃以及呂委員玉玲均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淑慧：本席也有針對第十三條提出版本。"],["主席：你那個版本是針對第十四條的。","陳委員淑慧：不，是針對第十三條。"],["陳次長德華：我們同意依照陳淑慧委員的提案。","陳委員淑慧：請看62頁。就是把加給的部分，加入「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都是屬於歸類為加給的項目。","在場人員：主席、各位委員。主計總處代表發言，有關導師費這個部分，是否可請各位委員再考量一下？因為目前整個政府的財政真的很困難，而且債務的舉借也已達債限，有關導師費這部分，請各位委員再考量一下，是否可以維持行政院的版本？","陳委員淑慧：本席不同意。不能苦教育！我們這是把它歸還到老師的報酬，它本來就不是一種津貼。事實上，它本來就屬於職務加給的性質。請主計總處把它回歸教職人員工作的本質！","陳委員碧涵：本席也不同意。因為「導師」這件事情，在我們教學評鑑裡被列為非常重要的任務。學生的輔導裡頭，導師與學生的關係，實質上，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當中有時候即使離開校園，都還是繼續執行的，我覺得這個經費應該是要用職務加給的方式去給付。其實我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教育經費，在憲法的額度範圍內都有適度予以提升，但我覺得這部分行政單位應該要自己去爭取，因為我們全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都認為教育經費應該要擴編。","主席：我提醒一下主計總處，這是有前例可循的。在司法院，不論是不是審判長、庭長或院長，只要是法官就都有職務加給。他們把法官視同主管，因為他是獨立辦案，如果金額不會很多倒還好。這是屬於地方政府的。","陳委員淑慧：主席，這部分多三億二千多萬元。","主席：三億多元而已，算是小金額。"],["陳委員淑慧：對啊！再窮也不能窮到教育！"],["主席：對！這句話就壓死人了！","這部分對主計總處來講，應該可以吧！因為有前例可循啊！"],["陳委員淑慧：請尊重立法院！"],["主席：這部分是由誰出錢？","陳委員碧涵：中央的話，就是教育部；高中以下，就是地方政府。","主席：這樣分攤的話，應該還好。","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四條。針對本條文，蔣委員乃辛、陳委員亭妃及呂委員玉玲均有提案。"],["陳次長德華：建議照陳委員淑慧、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之修正動議通過。","陳委員淑慧：主席，你我的提案其實是行政院版加上剛剛討論的第十三條，在「教師兼任主管職務」之後，加上「導師以及特教人員」。"],["主席：特教人員也納入？","陳委員淑慧：對。也就是說，把第十三條所同意的「導師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都納入加給的項目。","主席：請各位委員參閱臨時動議的2-1。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如下：「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請問各位，有無意見？"],["陳次長德華：同意。","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陳委員淑慧、陳委員學聖、呂委員學樟、蔣委員乃辛及陳委員碧涵等所提第2-1條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五條。"],["陳次長德華：最後一項可能有兩個字是多餘的。"],["陳委員淑慧：是哪個版本的最後？"],["陳次長德華：行政院提案。","陳委員淑慧：行政院版的最後一行，是不是？","陳次長德華：最後一句話，應該是「報行政院核定。」，「提案」二字是多餘的。","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六條。"],["陳次長德華：建議將本條文第三行中「提案」二字刪除。","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七條。針對本條文，蔡委員其昌、陳委員亭妃以及呂委員玉玲均有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淑慧：此一修正動議主張「教師加入工會者，得由工會代表協議」。對於這部分，請行政單位表示立場。"],["陳次長德華：目前的作業是可以用這樣的方式處理。","陳委員淑慧：工會如果要代表的時候，需不需要經過該教師授權？"],["陳次長德華：要。","陳委員淑慧：若是這樣，條文裡是否有必要作明確地闡述？否則，工會隨時都可「以工會成員有什麼事情為由」，而跑出來爭論。如果未經該教師同意，工會代表就擅自替他主張，可以嗎？目前本修正動議的修正文字好像並沒有這樣的限制？","陳次長德華：我們建議，將最後一句改為「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陳委員淑慧：好，這樣可能比較好。也就是說，工會代表可以替他說話，但不是擅自替他說話。","請問，要加在哪一個版本？","主席：第十七條的修正動議，包括蔡委員其昌、陳委員亭妃和呂委員玉玲均有提出。","陳委員淑慧：這三個修正動議的文字都一樣嗎？另外，還有一個黃委員志雄的提案，我們是不是就依照黃委員志雄的提案，在提案裡……","陳次長德華：針對第十七條，黃委員沒有提案。","陳委員淑慧：呂委員玉玲有修正動議嗎？黃委員昭順有沒有提案？請問行政單位，黃委員昭順針對第十七條，有沒有相關的說法？"],["張處長秋元：黃委員的版本動得太大了。","陳委員淑慧：黃昭順委員的版本動得比較大，是不是？"],["張處長秋元：建議在陳淑慧委員的版本裡調整。","陳委員淑慧：好，就用本席的第十七條，請次長把加入的文字宣讀一下。","陳次長德華：陳委員淑慧的提案條文，在句點之後，增加「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蔡委員其昌、陳委員淑慧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陳委員淑慧：等一下！蔡其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不是主張授權的。","主席：文字要改一下，該提案的那部分文字應將「由」改為「授權」。","陳委員淑慧：現在蔡其昌委員並不在場，你要修改他提案的文字嗎？"],["主席：那就照陳委員淑慧之提案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關於黃委員志雄等16人所提有關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均不予採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八條。針對第十八條，呂委員玉玲等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第一項增列「政府應發給年終及考核獎金」，並增列第三項「私立學校發給教師獎金，比照同級公立學校之規定。」","陳次長德華：教師獎金的發放目前都是按照財政狀況作規劃，如果單獨把教師的部分推出來，跟其他軍公教人員不一樣的話，恐怕社會觀感會不太好。另外，考核獎金的部分，在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已經有規範獎金的發放，我們建議這個部分照行政院條文處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陳次長德華：行政院提案的第一項後面，也是多了「提案」兩個字。"],["主席：那兩個字要拿掉。也就是修改為「報行政院核定。」","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九條。針對第十九條，呂委員玉玲等提出修正動議。在第一項的部分，主張修改為「其原因非可歸責於教師者，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依教師法規定發給全部薪給。」","張處長秋元：這部分在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裡已有規定，就是教師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可以補發。如果這個地方再作差異的處理，就比較不適宜。另外，公務人員停職期間的補發也是有相同的規範，我們建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條。針對第二十條，陳委員亭妃、陳委員淑慧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淑慧：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主張把行政院版第二十條的第二項刪除，該項是規定導師或特教老師以津貼的名義發給，因為本法第十三條已經把它改為「加給」了，我的修正動議是主張把第二項全數刪除。"],["陳次長德華：我們同意。","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照陳委員淑慧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陳委員淑慧：謝謝主席。","主席：處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針對第二十三條，有陳委員淑慧、呂委員玉玲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淑慧：我們的版本都一樣，不管是修正動議或是提案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張處長秋元：是否可以參採行政院提案條文，因為黃昭順委員的版本提到「應處罰學校及行為人」，行政院的版本是「得處罰學校」，以現在來看，這種嚴重程度還是要讓主管機關有一個裁量的空間。另外，「行為人」的定義會有點困難，我們只處罰學校，應該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陳委員淑慧：主席，我們同意應該給行政單位一些裁量權，行政院版比較周全。","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及陳委員淑慧之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及陳委員淑慧之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及陳委員淑慧之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呂委員玉玲等針對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均有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淑慧：該修正動議對於公務人員待遇的規範提出修正，即「公務人員待遇修正時，除特殊情形外，本條例應同修正相關規定。」其實沒有相關，畫蛇添足了。"],["主席：呂委員玉玲等所提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修正動議均不予採納。","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及陳委員淑慧等之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附表一。附表一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附表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附表二。附表二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附表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報告聯席會，以上各案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第A案。教育部這邊有沒有意見？"],["陳次長德華：第十三條已經處理完了。"],["主席：黃委員國書等所提臨時提案第A案不予採納。","報告聯席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散會（15時7分）"]],"block_lines":[1,7,7,8,9,9,10,10,11,11,12,12,13,18,22,29,60,63,65,72,79,87,89,100,111,116,120,121,128,130,134,137,145,149,153,155,163,166,168,169,172,176,177,180,182,183,184,191,194,195,196,198,200,205,211,214,217,220,228,238,239,241,242,244,245,247,248,249,250,251,253,258,259,260,262,264,265,269,271,276,279,287,290,292,294,295,297,298,303,307,310,311,313,315,319,320,328,329,331,333,335,337,339,341,345,347,349,350,352,354,359,364,365,369,372,381,383,384,385,387,392,394,395,399,400,401,407,408,409,411,413,418,419,421,425,426,435,436,445,447,448,452,453,454,458,462,471,473,474,479,482,483,488,490,494,498,502,503,504,505,506,508,509,519,520,525,527,534,546,550,551,556,558,559,560,562,563,568,575,577,578,583,597,599,603,605,606,607,609,613,614,615,617,619,621,625,626,628,630,632,634,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5,647,648,649,652,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4,665,670,674,675,678,686,689,690,692,696,697,699,702,703,705,707,711,712,716,720,723,724,726,728,729,734,735,737,739,741,743,744,748,749,753,754,755,759,760,762,765,768,774,778,780,781,782,783,784,786,788,789,790,791,792,796,797,798,799,800,801,802,804,807,808,810,813,820,829,834,836,838,840,842,846,849,851,853,856,860,863,866,869,880,887,888,890,892,894,896,898,900,902,904,906,910,912,913,914,918,922,929,935,936,937,941,945,947,948,949,950,952,952,953,953,954,956,957,958,959,961,963,965,966,967,968,971,972,974,975,976,977,979,981,983,986,988,990,993,997,1000,1002,1005,1009,1012,1016,1020,1025,1030,1034,1039,1049,1059,1067,1077,1082,1087,1092,1097,1100,1106,1110,1116,1120,1124,1128,1129,1130,1131,1132,1133,1134,1135,1136,1137,1138,1139,1143,1144,1145,1146,1147,1148,1150,1153,1156,1158,1159,1160,1161,1163,1164,1165,1166,1168,1169,1170,1171,1173,1174,1175,1176,1178,1180,1182,1184,1186,1188,1190,1192,1201,1201,1202,1202,1203,1203,1204,1206,1208,1210,1213,1216,1221,1224,1230,1236,1242,1246,1250,1254,1256,1258,1261,1263,1267,1270,1274,1281,1288,1290,1292,1294,1296,1298,1300,1302,1304,1306,1315,1316,1317,1318,1319,1320,1323,1324,1325,1327,1328,1329,1332,1333,1334,1346,1348,1350,1351,1364,1366,1371,1372,1381,1382,1384,1388,1389,1392,1393,1396,1397,1399,1407,1408,1410,1411,1416,1418,1421,1424,1425,1426,1431,1435,1437,1446,1448,1455,1462,1469,1471,1483,1489,1490],"person_count":{"主席":53,"一、教師待遇法制化之急迫性":1,"吳部長思華":146,"主席（吳委員宜臻代）":1,"呂委員學樟":1,"主席（呂委員學樟）":2,"賴委員振昌":2,"黃委員國書":8,"主席（尤委員美女代）":1,"蔡委員其昌":1,"許委員智傑":10,"陳委員亭妃":2,"蔣委員乃辛":4,"王委員惠美":5,"黃委員志雄":1,"陳委員淑慧":8,"薛委員凌":7,"周委員倪安":7,"許委員添財":10,"吳委員宜臻":6,"許次長秋煌":1,"錢次長宗良":5,"尤委員美女":5,"邱委員志偉":8,"鄭委員麗君書面意見":1,"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1,"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1,"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1,"請問部長":12,"何委員欣純書面意見":1,"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1,"教師待遇條例草案":1,"行政院提案條文":27,"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24,"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24,"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27,"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2,"一、公立學校":2,"二、私立學校":2,"一、本薪":4,"二、年功薪":4,"三、薪級":4,"四、薪點":4,"六、薪給":2,"七、績效獎金":1,"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2,"一、職務加給":3,"二、學術研究加給":3,"三、地域加給":3,"第十二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1,"第十二條　　加給分為下列三種":1,"第十五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2,"一、中小學教師":3,"二、大專教師":3,"第十四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1,"第十四條　　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1,"一、大專教師":1,"二、中小學教師":1,"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1,"壹、修正動議":1,"一、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1,"提案人":6,"連署人":4,"二、蔡委員其昌等所提修正動議":1,"二之1、陳委員淑慧等所提修正動議":1,"針對行政院所提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第20條提出修正動議如下":1,"三、陳委員亭妃等所提修正動議":1,"四、呂委員玉玲等所提修正動議":1,"A、黃委員國書等所提臨時提案":1,"陳次長德華":15,"張處長秋元":3,"陳委員碧涵":1},"persons":["主席","一、教師待遇法制化之急迫性","吳部長思華","主席（吳委員宜臻代）","呂委員學樟","主席（呂委員學樟）","賴委員振昌","黃委員國書","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蔡委員其昌","許委員智傑","陳委員亭妃","蔣委員乃辛","王委員惠美","黃委員志雄","陳委員淑慧","薛委員凌","周委員倪安","許委員添財","吳委員宜臻","許次長秋煌","錢次長宗良","尤委員美女","邱委員志偉","鄭委員麗君書面意見","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請問部長","何委員欣純書面意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黃委員昭順等29人提案條文","黃委員志雄等16人提案條文","陳委員淑慧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一、公立學校","二、私立學校","一、本薪","二、年功薪","三、薪級","四、薪點","六、薪給","七、績效獎金","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二、學術研究加給","三、地域加給","第十二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第十二條　　加給分為下列三種","第十五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二、大專教師","第十四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第十四條　　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一、大專教師","二、中小學教師","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壹、修正動議","一、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二、蔡委員其昌等所提修正動議","二之1、陳委員淑慧等所提修正動議","針對行政院所提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第20條提出修正動議如下","三、陳委員亭妃等所提修正動議","四、呂委員玉玲等所提修正動議","A、黃委員國書等所提臨時提案","陳次長德華","張處長秋元","陳委員碧涵"],"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星期一）9時2分至15時7分","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