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星期四）9時2分至10時5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趙委員天麟","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4年4月29日（星期三）9時5分至12時57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楊玉欣    陳節如    江惠貞    劉建國    林鴻池    王育敏    趙天麟    徐少萍    吳育仁    蘇清泉    林淑芬    田秋堇    楊  曜    鄭汝芬","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陳歐珀    李昆澤    李貴敏    周倪安    孔文吉    邱文彥    蔣乃辛    葉津鈴    管碧玲    賴振昌    陳亭妃    張慶忠    楊瓊瓔    呂玉玲    楊麗環    徐志榮    陳怡潔    劉櫂豪    林滄敏","      （委員列席19人）","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劉錦章","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簡任編審  鄭翔勻","科    長  葉淑婷","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下一階段失智症照護計畫及政策綱領」列席報告，並備質詢。"],["項目：三、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勞動部陳部長雄文、交通部陳部長建宇、教育部吳部長思華、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國恩等就「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各行動方案辦理情形進行進度報告」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提出報告。委員陳節如、楊玉欣、劉建國、王育敏、趙天麟、蘇清泉、周倪安、楊曜、田秋堇、江惠貞、林鴻池、鄭汝芬及吳育仁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法務部周檢察官文祥、內政部警政署謝組長芬芬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趙局長興華等即席答覆。並經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湯秘書長麗玉及吳先生世豪等列席說明。）","決　定","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潘維剛、李昆澤、徐少萍、吳育仁及林淑芬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通過臨時提案15案：","一、根據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研究指出，失智症患者在發病後，會出現不同形式之強迫行為，或因認知功能異常，可能出現判斷力下降之症狀，而因失智症所導致於衍生的金融糾紛越來越多，其中，信用卡消費問題，近10年個案數多了2倍以上。","據報載，有部分失智者在發病後於購物上會出現強迫購買之行為，病情嚴重者，家屬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若患者僅屬輕度失智症，因行為能力及判斷能力並未完全消失，故無法向法院提出聲請；欲向銀行申請調降額度，卻遭銀行主張額度調降需持卡人本人申辦為由拒絕，導致失智症患者或其家屬之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亦產生與金融業者之糾紛。爰要求相關單位應積極研擬失智症者使用信用卡之使用規範及於財務自主管理上之限制，減少持續衍生的金融糾紛。"],["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二、根據勞動部所訂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根據勞動部所訂定之項目，失智症亦屬特定身心障礙；故重度失智症患者得聘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惟失智症患者病症普遍為認知、判斷能力下降，情緒轉變、出現不恰當行為等；而外國籍家庭看護工絕大多數對於失智症並無一定程度之認識，故照護失智症患者時經常出現無法適應甚至放棄照護而逃離原雇主之情事。","有鑒於此，爰要求相關單位應積極研擬對於外籍看護工於受聘僱前，應有失智症照護認知培訓課程，以求保障聘僱雙方之權益及安定性與建立完善之照護環境。"],["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三、根據失智症協會統計，臺灣的65歲以上的失智人口已逾20萬人，在高齡化的社會下，失智症人口將會越來越多。而去年發生數起失智症老人誤闖國道的意外，甚至產生傷亡；我國因地狹人稠，多數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之匝道皆設置於都市之中，導致失智症患者極易誤闖國道，不僅對失智症患者之人身安全出現極大危害，更成為用路人之隱憂。","據報載，交通部今年底將在台64線的交流道試辦「影像事件自動偵測系統」，而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第11頁），又載明試辦工程僅於台64線觀音山隧道前後之匝道，預計於105年3月完工，顯見試辦範圍過小且進度期程不斷延宕。爰要求相關單位除應推動原計畫外，並於今年底完成國道防誤闖系統之可行性技術研究，並依評估結果試辦。"],["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項目：四、依據衛生福利部101年至102年委託研究調查結果，推估103年臺灣失智老年人口，總計逾22萬人；而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1年至103年資料亦顯示，失智症門住診合計人數逐年攀升。現階段「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中工作項目雖已包含『區域醫院層級以上醫院或經衛生局指定之地區醫院，設立失智症門診，且應有失智症衛教及諮詢人員，提供失智症病人及家屬疾病衛教及照護指導服務，並能適時協助其申請或轉介相關福利或社區服務資源』，然而其預期效益與衡量指標卻都是以「設立失智症門診」為重點，並未針對失智症衛教及諮詢等成效進行評估和瞭解，若僅落實設立失智症門診，而後續相關配套未臻完備，恐使失智症患者家庭之資訊獲取有所遺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失智症病患及其家屬之衛教和照護指導服務，及協助其申請或轉介相關資源」之辦理情形進行了解，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相關檢討報告。"],["提案人：陳節如　　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項目：五、勞動部為依法應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並建構完善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勞動部針對各縣市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執行，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推動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並具督導考核之責。","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身障庇護性就業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訂有明文，但臺北市政府於103年9月29日以「目前庇護工場仍有10幾個缺額，僱用不足尚有缺額」為由而逕行公告即日起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引起身心障礙團體及家長極度恐慌與不滿。業經民意代表等質詢後，才於103年11月12日才恢復公告接受新庇護工場的申請。","104年4月臺北市身心障礙就業諮詢委員會會議追認通過該局103年已用社會企業標案來取代臺北市原有四家公辦民營的庇護工場。會議裡也通過逾848萬元的預算，以5處公有場地委託辦理社會企業。臺北市原有四家公辦民營的庇護工場原先的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以及後續設施設備汰換費，經費來源均來自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何以能將政府的土地使用權與使用政府的經費採購的設備，就地移轉給臺北市所謂的四家社會企業？明確違反「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且臺北市未能對該四家社會企業使用公有土地進行商業營運所獲得之盈餘利潤如何使用做出規範。","針對目前取代庇護工場的四家社會企業（建和、大安加油站、市民加油站、榮星游泳池）相關資料來看，雖然都是儘量留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就業能力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庇護工場所提供長期就業支持服務」的障礙者。但臺北市在該四家社會企業相關委託規定上，對其未來在庇護員工離職或退休後所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條件全無規定。未來若有障礙者離職，這四家社會企業並不需要僱用產能不足的障礙者，加上標案條件規定社會企業要自負盈虧。未來在經營成本的壓力下，將只會僱用產能好、甚至與一般人無異的障礙者。這些能進社會企業的障礙者，其實大多也能進一般競爭性職場。就此，政府資源應該要用在最弱勢的障礙者身上，為何需要臺北市政府提供精華的土地使用權給社會企業，來做一般企業就能做的事？而，查臺北市政府在兩年內並未有編列預算協助民間團體繼續成立庇護工場，臺北市政府將如何面對未來有庇護就業需求的中重度障礙者的需求呢？勞動部應善盡督考之責，要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解釋與改善之道。","庇護就業是法定服務，不該被社會企業暗渡陳倉、據以消弭：根據勞動部統計，臺北市103年有42家庇護工場，共607名庇護性就業員工，到104年2月剩下38家，共499名庇護性就業員工，臺北市一夕之間少了四家庇護工場，庇護性就業員工減少108名。日後有意願進入庇護工場的身障者，難道要等到原先於庇護工場的員工離職或是退休，才能獲得就業機會嗎？這明顯對於日後有意願進入庇護工場的身障者權益受損。家長會讓孩子留在家裡，造成家庭照顧壓力增加、孩子能力退化的負面效果，嚴重影響障礙者的就業權益。勞動部不應放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錯誤的政策方向，扼殺弱勢障礙者的庇護就業權益。地方政府行政權執行不應逾越法律相關規定，更不應侵害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故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召開聯繫會報，提交針對庇護就業政策的未來執行方向與問題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項目：六、國內各大醫院開刀房在進行手術的時候經常會產生手術煙霧，手術煙霧之所以產生的原因是因為醫師在各式各樣的手術進行當中，經常使用雷射、超音波刀、雙極和單極電燒等儀器來切割組織和病灶，也經常使用燒灼來止血。身體組織或病灶因為熱的燒灼而產生煙霧，這些煙霧經實驗分析含有一百種以上的有毒氣體；例如苯，氰化氫，甲醛，生物氣溶膠和多環芳香烴碳等；而煙霧可能攜帶死去的，或還活著的細胞物質，包括血、病菌和病毒。","目前國外的醫學文獻已經有一些案例報導手術煙霧的可能傷害，例如經常執行子宮頸細胞病變的婦科醫師，在五十多歲和六十多歲時得了咽喉癌或扁桃腺癌，而化驗這些癌症組織都和子宮頸癌相關的人類乳突病毒有關；另外，台灣本地醫師已經有咽喉罹患人類乳突病毒引起的濕疣案例。","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所建議使用可攜式局部廢氣收集裝置，來減少手術煙霧，而管嘴距離手術位置應在兩英吋之內；而使用這些高效率粒子空氣過濾裝置都有建議的標準流程供作參考，有些準則還建議使用更高等級的口罩來保護醫護人員。","綜上，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應正視勞工和人民的安全和健康，並依法督導、評鑑來改善現況。以外科煙霧而言，醫院可以藉由教育訓練和添購不算貴的設施，遵循作業守則，來消弭煙霧的危害，讓手術煙霧的傷害減到最低程度，保障醫療人員工和病人的健康；而相關的學會，公會也應加強傳遞手術煙霧危害的資訊給其會員，喚醒她（他）們對其自身健康權益的重視。爰要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項目：七、全臺有逾20餘萬的失智人口，為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壓力和負荷，規劃多項支持性的服務，但大多數的家庭照顧者多半不了解政府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失智症照護的宣導仍然不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執行狀況、落實程度。"],["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項目：八、在失智症的醫療照護上，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103年底有97%之區域等級以上醫院設置失智症門診，然大部份都不具備照護諮詢的功能。透過照護諮詢，可提供病患及家屬疾病認知、藥物諮詢與衛教、營養保健等相關知識，並鼓勵患者與家屬參與社會活動、確認居家環境安全、支持與舒緩家屬/照顧者照護壓力、教導家屬如何處理精神與問題行為、提供後續長期照顧與社福可用資源等訊息。家屬是失智者背後隱藏的病人，實務中七成家屬在照顧歷程會身心俱疲、無以為繼，門診照護諮詢可提供家屬方向及依靠，降低家屬憂鬱焦慮失眠的問題。惟目前僅有少數幾家醫院提供該項服務，如成大醫院於100年率先設置失智症照護諮詢門診，完全免費。而長庚醫院則由基督教的基金會提供、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由天主教康泰基金會提供。為減少失智患者因後續照護問題不必要之住院、家屬因照護而引發之身心疾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研擬失智症衛教及資源手冊並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一個月內研議健保給付失智症門診照護諮詢及家屬衛教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項目：九、依盛行率千分之一推估，在臺灣有一萬二千人可能罹患早發性失智症（30至65歲）。此種患者多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或患者家屬正值學業或職場新鮮人的生涯階段，因此對一個家庭影響甚大。早發性失智症者，經由職務再設計，實務上可留在職場。目前勞動部針對早發性失智症者工作權益的保障，透過職務再設計，協助其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排除其就業障礙，每年服務六人。為讓更多患者運用該項資源，爰要求勞動部對失智症門診及全臺各失智症協會加強宣導，並於一個月內研議鼓勵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如結合失智症專家醫師、職能治療師，成功為早發失智個案完成職務再設計，使個案於診斷失智之後仍可持續工作者，給予補助費用等。"],["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項目：十、2011年美國歐巴馬總統簽署了「國家失智症計畫法案」，主要目的在加速研發治療方式，以預防、減緩或逆轉失智症的病程；規劃與執行因應失智症的國家整合型計畫；統籌協調失智症患者的醫療照護與治療；確保高危險群的失智症患者，不因倫理和種族等考量，都能獲得照顧和服務，以減少不公平待遇；建立跨國性的合作，以整合與分享全球失智症防治資源等工作。在失智症預防策略上，反觀我國，失智症預防包含活躍老化工作、強化血管性疾病預防與控制、民眾宣導等，尚待強化失智症本土化預防策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二個月內規劃臺灣失智症之具體預防策略，並提出如何建立合作與資源分享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項目：十一、有關失蹤老人協尋案件，仍有部分員警要求需24小時後才可受理。已嚴重影響協尋期程，對失智長者更易衍生其他風險。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加強對員警之教育訓練，增加對失智症疾病之認識，並應提供申訴專線，如遇員警態度不佳或消極協尋時，能有申訴管道。"],["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鄭汝芬"],["項目：十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國內目前領有失智症手冊患者人數，103年有43,207人，領有主診斷碼290之重大傷病卡之人數僅有16,021人。顯示領有失智症手冊者並未全數去申請重大傷病卡，而國內多所醫院失智症中心也因重大傷病卡申請退件數多，傾向不再申請。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了解與清查上述人數落差及被退件之原因，並於一個月內向失智症門診及病患宣導申請重大傷病卡之資格。"],["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項目：十三、鑒於咖啡為我國進口食品第一名，102年咖啡進口數量就高達3.1萬公噸，進口國更有73國，其中以越南、印尼、馬來西亞等國為主。且國內咖啡豆進口量，短短5年成長超過一倍，等於臺灣人每年消耗21.7億杯現煮咖啡，即每人每年喝94.3杯。然而國內生產之咖啡豆僅占年用量的4%，其餘96%來自越南、印尼等地，4月初爆發越南毒茶葉事件，已經使得民眾人心惶惶，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公布過去三年進口咖啡之查驗內容及結果，並全面加強邊境查驗進口之咖啡，以免除民眾恐慌。"],["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　　林鴻池"],["項目：十四、為澈底掌握國內外針對失智症研究報告及經驗交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年應召開失智症國內或國際研討會。"],["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項目：十五、鑒於103年精神科及神經科執業醫師人數合計分別為精神科1,399人、神經科965人，然實際受過培訓、於失智症門診看診之醫師僅約300人。103年年底國內失智症人數已達23.9萬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研議鼓勵各醫院精神科及神經科醫師接受失智症診療培訓之辦法"],["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一)委員徐少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育仁等2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慶華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主席：在勞動節前夕本席特別把3月18日經不分黨派的委員充分詢答完成的徐委員少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案等12案，安排在今日進行處理，希望委員會能積極審查這項朝野有高度共識「單週工時40小時」減少工時、避免過勞的良善法案。","本案前經提104年3月18日第8屆第7會期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請本次新增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並請陳委員節如暫代主席。"],["主席（陳委員節如代）：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經過公務人員實施全面週休二日這麼長一段時間以來，國人發現全面週休二日或單週工時40小時對整體社會避免過勞、刺激消費及增進家庭幸福是很重要的法案，所以我們樂見第8屆立法院不分黨派的委員都提出勞基法第三十條修正案，而且大家都無條件支持單週工時40小時的法案，這樣沒有附帶其他條件的法案在我們多次詢答中已經詢答完畢，換言之，立法院中各黨派每位委員在討論時的意見都一致，認為單週工時40小時且不附帶其他條件的法案值得支持，因此本席除了提案說明外，也在勞動節前夕安排審查此法案。","行政院版除了第三十條之外，還有其他附帶條件分佈在第三十二條等條文中，這部分與我們目前詢答完成有關第三十條11個案子的邏輯完全不同，目前經過委員詢答的11個案子是無條件支持每週工時40小時的法案，而行政院版的案子則是附帶條件的每週工時40小時，換言之，行政院版本把扣掉的8小時補在加班工時中，對本席而言那是朝三暮四的法案，這已經不是法案版本先後的問題，而是兩種完全不同邏輯施政政策的考量，行政院版因為是經過法律賦予行政程序所完成的法案，我們敬表尊重，但立法院在五權分立中有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我們也要捍衛我們不分黨派委員皆通過的邏輯，就是無條件支持單週工時40小時，而不是以朝三暮四的方式讓勞工「看的到卻吃不到」，或是看到工時減少8小時，但實際上又被其他方式延長的法案，基於這樣的目的今天本席安排審查此法案。","相關的法案不只有單週工時40小時而已，也包含王委員育敏等提出育兒的彈性上班時間、高委員志鵬等提出是否要強制週休二日等法案，委員們有集體的智慧，希望我們一起努力審查，找出最好的版本，並且初審完畢。","主席（趙委員天麟）：王委員育敏有程序問題，請王委員就程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召委安排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案，本席也有提出相關的提案，基本上，我贊成委員會排定的審查議程，但是本席必須提出一個程序問題，行政院已經通過行政院的版本，並送交立法院，明天院會將把行政院版交付委員會。過去本委員會質詢相關法案時，很多委員都詢問勞動部，他們的版本何時能完成、何時能送進委員會？因為我們期待能有審慎、周延的立法，通常重大的法案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都希望行政院有他們的立場，而且要有行政院的版本。","委員會是讓大家充分討論的場合，既然我們知道行政院的版本已經送到立法院，明天院會就會交付下來，為求法案審查周延，我們可以先行討論，但本席認為行政院的版本代表行政院的立場，非常重要，因此應該要連同行政院的版本一併在委員會加以討論，如此才有充分、周延的討論。如果今天討論的內容缺少行政院的立場、行政院的版本，站在兩院彼此互相尊重的立場，我們應該在星期五行政院版本付委後合併審查。","如果今天行政院沒有提出版本，又曠日廢時、還要研議，因為法案有急迫性，委員會就可以決定不等他們，但本案行政院也對外發表聲明已經將法案交付立法院，本席認為下週併案審查會更周延，希望各位從這個角度一起思考此問題。"],["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基本工時調整，我們台聯黨團也有提案，我們雖然是反對黨，但此案完全站在支持的立場。本席有兩點意見要提出，第一，今天最大的問題是行政院版到現在還沒送進委員會，雖然已經交付立法院，希望能夠併案處理，事實上「基本工時」的討論已經提出一段時間，本席不反對將行政院版併入討論，但我認為行政院需要說明理由，為什麼行政院版延遲這麼久才提出來？第二，蘇委員在媒體上表示，最好本案能在明天的院會中逕付二讀，對於這點台聯黨團也沒有意見，但是我們必須聲明其中一點，蘇委員說最大的疑慮是怕台聯黨團會藉由監督條例杯葛，關於這點可能是誤解，以議事程序來說，行政院版的法案是列在報告事項第174案，台聯黨團如果提出變更議程提案必須在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後，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才會提出，所以蘇委員所擔心的事情在程序上不會構成問題，因為在處理報告事項時就會把行政院版勞基法第三十條修正案逕付二讀處理完畢。","在這種情形之下，第一，可能是蘇委員的誤解；第二，台聯黨團沒有反對修正勞基法第三十條。有媒體報導我們杯葛監督條例是要阻擋公司法、加薪四法等，其實完全是兩回事，甚至那天協商時在野黨也有提出，因為加薪四法跟勞工的權益有關，我們可以變更議程把公司法從第二案變更為第一案，接著再處理監督條例，但反而是國民黨賴士葆委員反對，不是台聯黨團反對，謹就台聯黨團會以監督條例阻擋勞基法第三十條修正案的說法，做以上兩點說明。"],["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同仁。因為台聯黨團經常占據主席台，所以，我們難免會有這種聯想。委員會已經行之有年，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但是我們通常都遵守有行政院的版本才審查法案，而行政院版星期五就要付委，為了在五一勞動節給勞工一個驚喜，今天趙天麟委員安排審查此案，因為此案本席已經安排過詢答，所以今天這個案子就進入逐條審查，但即使此案今天出委員會，五一勞動節也來不及通過，但本席認為這樣的動作很好，也支持修正勞基法第三十條。","委員會可以討論是否將行政院版併案審查，或是提出其他的作法，行政院版本星期五就要付委，這樣是最圓滿的作法，因為我們必須知道行政院版的主張為何，行政院版遲遲無法提出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個法案太重要了，他們非常重視勞工的權益，但本席認為行政院趕在五一勞動節付委是他們最大的誠意，不論結果如何，今天應將行政院版本的精神併入審查。"],["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同仁。單週工時40小時的問題在徐少萍委員安排的會議大致已詢答完畢，當時的氛圍其實可以直接處理每週工時40小時的問題，但為了讓法案更周延，我們等待行政院的版本送來委員會，而行政院的版本在禮拜五可以進入立法院，也非常感謝召委在五一勞動節前夕將此案排入議程，讓我們討論每週工時40小時的法案。","行政院的版本有一些與企業主妥協及與經濟部門妥協的部分，我個人反對這部分，特別是延長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的部分，延長工時從原本的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本席必須反對行政院的版本。但行政院版本中仍有非常多不錯的條文，特別是「防A條款」，這是委員同仁版本中沒有的部分，我覺得非常可惜，特別是針對加班必須給予補休，但很多企業一、兩年都沒辦法補休完畢，到後來就不了了之，所以行政院版本提到6個月內要補休完畢是很大的進步；另外，行政院版本提到發生天災、事變、颱風等緊急狀況時，若勞工去上班必須在7日內補休完畢，也是非常大的進步，而同仁的版本中沒有這點，本席認為這部分也很重要，因此行政院的版本在五一勞動節進入院會後，跟委員的版本併案審查才是更好的處理作法。","行政院版中還有另外一個不錯的條文是，過去假日、例假日休假加班的補休方式是「一天換一天」，這是不對的做法，因為原本例假日、國定假日上班是給予1.33倍或1.66倍的薪資，換成補休時也應按照比例計算，針對此部分行政院版也有提出條文，但同仁的版本中卻沒有。我以行政院版中設計良好的三個條文為例，雖然他們提出的速度比較慢，但已經趕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提出，所以，本席認為不要浪費大家聚集的共識及氣氛，我們也能夠把行政院版本好的部分一起併案，不好的，我們就把它淘汰，謝謝。"],["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接下來的發言絕對不是針對本委員會的委員，或其他個別委員的發言意見，我們衛環委員會在審查任何法律的草案，基本上我們都會尊重行政院所提的相關版本。當然，這是大家最樂意看到，也最願意這麼處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今天不是修整部法律，如果是修整部法律，本席個人會傾向等行政院的版本出來之後，我們再逐條就行政院的版本與個別委員所提的版本加以比較、檢討，本席覺得這樣也無可厚非。第三點，各位應該可以看得很清楚本席手中2015年4月23日的這份資料，上面清楚載明：「政院通過修法，勞工週休二日，每週工時縮至40小時」，也就是說，公部門已經很清楚的表達修法的方向，並且經過行政院通過。今年趙召委把這個案子排入議程，基本上我們就是可以討論的，在討論的過程中，行政院的版本為了要更周全、周延，所以慢了，我們都表示尊重，但本於立法院賦予立法委員的職責，而且今天還有這麼多位委員的版本，為什麼還需要等行政院版本進來之後，才進行相關的討論？本席覺得這對個別有提案修法的委員有點不尊重，因為如果要說行政院提案的條文比較周延，而個別委員所提的較不周延的話，也可以在討論的過程中提出修正動議，或是做某種方式的處理，這都是我們可以做的，況且在座的委員，有的已經擔任立委好幾屆，有的也提過非常多的相關法案，在這整個過程中，立法委員本身就是一個立法者，既然我們是立法者，我們就應該對勞工縮短工時及加班的部分，以及方才吳委員提及我們必須注意的部分，在討論的過程中，都可具體的提出來。亦即今天這是一個有共識的案子，本席期待不分朝野、藍綠，這項讓勞工等了13年的權益，在這13年等待的過程中，我們立法委員本來就應該本於職責，提出相關的法律修正案，做充分的討論，然後可以很完善、完整，且更為周延的修正之後，讓它出委員會，屆時，至於行政院的版本要併案，或是在二讀之前做相關的討論，本席都沒有意見，但我希望我們本於立法委員的職責，同時現在也有十幾位委員提出相關的版本，在有這麼多提案版本的法律條文之下，如果我們委員會還沒有辦法審查，我覺得實在有點諷刺，也本末倒置，畢竟這對立法委員本身的職責也是一種傷害。最後，五一勞動節將至，全國勞工也都在看，趙委員將本案排入議程，今天大家如果能不分藍綠，充分進行討論，我們很認真的把相關條文及應注意事項，透過充分的討論、作成決議，讓它出委員會，我相信全國的勞工都會感謝，也會對在座所有委員表達最高敬意，不過如果今天我們還要再說，要再等行政院的版本才審查，就會讓本席覺得很奇怪……","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我並沒有這樣講，最好是等，要是沒有……"],["劉委員建國：你說「最好」是等……","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我沒有說不審查，只是要納入它的精神，你亂講，我們贊成今天審查……"],["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各自尊重……","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你講你自己的，不要講別人。","劉委員建國：我有講你嗎？怎麼這麼喜歡對號入座，王委員，你在講話時，本席有說過你怎麼樣嗎？什麼叫各自尊重？本席在剛剛開始發言時就說，我不是針對個別委員的意見發言，我只就立法委員在修法過程中，我們應該怎麼作建議而已，如果兩位委員這麼有意見，等本席發言完之後，可以再上台來發言，可以針對本席，也可以針對你們個別的發言有什麼意見，提出你們的高見，剛剛好就好。勞工都在看，他們已經等了13年，所以也不差這一、二天，你們也不用搞成這樣……","主席：讓登記第一輪發言的先講完，有陳委員節如、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淑芬，我們衛環委員會基本上都是為勞工在著想，我們……"],["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沒有人說不要審……"],["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是要再等什麼版本？等什麼行政院版本？","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最好是這樣，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也是……","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有什麼好等的？說得那麼好聽，要等什麼版本？笑破人家的嘴……","主席：我們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不分黨派都是在為勞工著想。","請陳節如委員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其實今天排這個法案是有其相當的含意在裡面，五一勞動節馬上就到了，本席希望我們委員會的各位委員不要自廢武功，能夠好好的來討論，因為今天有十幾個委員提案，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假日工時的薪資及延長工時部分怎麼算，我們這邊雖然沒有提到，但行政院版從46小時延到54小時，這部分將來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另外也有委員提到第三十條，關於兒童照顧或育兒需要及照顧家庭，本席希望全部以照顧家庭需要來處理，這裡面有很多細節是我們要討論的。對勞工來說，如果我們有政策導向，所有的勞工、企業才會慢慢的遵守對勞工權益的保障，立法主要是在我們立法院，立法委員有責任好好審查這一整部法。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對勞工的剝削，確實是我們臺灣勞工很大的問題。如果今天可以盡快決定修正這部法的話，其實對勞工而言，將是一大福音。因此雖然今天提案這麼多，但事實上條文很少，內容很值得討論，所以本席建請各位委員希望在我們討論之後，能將本法送出委員會，即使之後行政院版再送進來，也可以再作討論；如果不送進來，就算我們沒有時間，也可以進行協商，但是對委員所提的提案必須尊重，還是要進行討論，這是本席的建議。","主席：後面還要作程序發言的委員，包括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淑芬，楊委員曜及田委員秋堇。","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在勞動節之前，謝謝主席讓我們大家能面對並處理這樣具有意義，也對勞工有實質幫助和保障權益重要條文的修正，現在各個委員提案版本的部分，業已經過提案說明及大體討論，不管是這個會期或過往幾個會期中，針對這個議題都已陸陸續續做過討論，所以今天一定要進行逐條審查，大家的共識度也很高。事實上，在這個會期一開始的幾次會議，主席就已強調就這部分，他會努力推動，同時委員的共識度也非常強，現在因為行政院版很快的將送到我們立法院來，所以若要提修正動議來補強，事實上也沒有相對的法條，所以能否在今天逐條討論之後，對於已經送進來但法定程序還未完備的院版，尤其是對勞工長期非常不公道的補休制度，因為工作量大根本沒辦法補休，而且還不給實質的加班費，甚至連加倍比例的加班費都算得不清不楚，所以我們覺得院版第三十條就是針對勞資間清楚的權利義務作認定，其實我們都不希望勞工延長工時，因為就以前的壽命來說，平均70幾歲就了不得了，但現在不論是男生或女生的平均壽命都達到80幾，現在隨便一個65歲的人，要活到80歲，甚至健健康康的活到90歲、100歲，都是指日可待，還能繼續對家庭或社會付出很多，也就是說，我們的軀體已經不是只用60、70年，而是用到80、90年，希望每個人到80歲、90歲甚至100歲時，都有健康活動自如的身體，所以如果在年輕勞動時太辛苦，對勞工來說是不好的，同時對於未來整個健保或長照體系都會是很嚴重的負擔，所以希望大家一起來立法、修法，如果能讓他們週休二日以調節身心，同時對於萬不得已超過工時的部分，資方也能夠依法不A走勞工應有的加班費。另外還有一些嚴格規定勞工的休息、天災地變應該如何休息的限制，其實這對勞工都是非常有益的，所以我具體建議是否可以在今天進行逐條之後，把院版部分抽出，並逕付二讀？或是在院會進行政黨協商時，將院版抽出直接併入協商？讓這個部分可以兩全其美，不曉得各位委員是否同意，本席提出這樣的建議，希望大家能夠思考。謝謝。","主席：謝謝江委員，大家一定會有集體智慧的。","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今天最有資格生氣的應該是我，因為我有提出版本與提案修正，今天要審查修正的那兩三條，我都有，但是並沒有把我的版本排進來，所以我才說最有資格生氣的是我，而且過了復議期，也應該可以排了，所以今天說要等國民黨和行政院的版本，其實也不用太急，我這種可以排進來的版本都沒有排了，因此我覺得大家不要計較太多。","第二，我覺得大家在這裡講一講，其實今天一定只是過水一下而已，行政院都要做了，國民黨也同意，民進黨就排了，有稻大家割，不要在這裡計較，今天就先出委員會，明天讓勞工爽一下下，不行嗎？我就是講得這麼直白、這麼露骨，今天大家都不要演戲，把門打開講明，明天送他們一個禮物，要不要？而且本來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國民黨和民進黨都表示同意，今天大家就讓它過水一下，就讓它通過嘛。"],["葉委員津鈴：（在席位上）還有台聯黨。","林委員淑芬：還有台聯也同意，所以今天所有的程序都不是問題，現在就直接進入審查，而且審查也不是問題，因為大家都有共識，審查馬上就可以通過，直接審比較快。"],["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同仁。確實有關每週工時、勞工保障等，從國民黨、民進黨、台聯黨到行政部門，大家都是有共識的，我剛剛看了一下今天排進來的提案版本，徐委員少萍的版本是101年就已經提出，行政部門真的有想要趕快完成這部分的立法，照理說，就不應該拖到這時候，假如因為行政怠惰的影響而變成立法上的拖延，這對國家與勞工權益的保障會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本席再次強調，針對這幾個版本，大家都有共識而且也陸陸續續提出來，最早的提案版本是在101年4月就已經提出，勞動部的版本卻一直到今天都沒有辦法讓我們一起審查，我覺得真的不用再等，今天就予以審查討論，然後將它送出委員會，謝謝。","主席：其實第一輪發言，大家其實已經快要有共識了，所以是否就先發言到這邊，最後一位發言的是林委員鴻池。","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明天是勞動節，是全年唯一屬於勞工朋友的節日，我相信全國的勞工朋友都在等待，等待時他們所聽到的是立法院各黨派都表示同意，包括勞動部也都同意將工時修正為40個小時，現在行政院的版本還沒有進來，但是我相信行政院的意見仍然可以寫成修正動議，就像我們的版本如果進不來，一樣寫成修正動議，所以行政院也可以透過友好的立委寫成修正動議，行政院的意見一樣可以在法條討論時討論，因為這次的修法如果與食管法比起來，可能要簡單、單純多了，所以我覺得沒有必要為了等行政院的版本一延再延，況且聽說行政院的版本要等到星期五才會進來，我們今天都將本案排入修法的議程，所以就趕快開始進行修法，謝謝。"],["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同仁。針對今天勞基法的修正案，我相信各個黨派不同的委員都應該有相當的共識，行政院應該也一樣，針對每週工時不能超過40小時，既然大家都有這個共識，相差的只是行政院版本目前還沒有付委，明天是五一勞動節，大家都希望讓勞工有個定心丸，但今天行政院版還沒有交付我們委員會進行討論，不過我們今天還是可以進行逐條討論，把修正案送出委員會，然後我們在星期五處理行政院版時，可以要求將行政院版抽出逕付二讀並與今日審查之議案併案協商，這樣可以縮短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所需的時間，所以針對本案的討論，照道理沒有任何黨派有不同的意見，大家只是希望讓修正案能夠更周延，而且委員會審查討論之後，勢必也要送黨團協商，所以是不是今天就直接進入逐條討論，並將之送出委員會，但大家要有個默契，為了讓勞基法修正案儘快在院會完成三讀，行政院版就要抽出逕付二讀並加入協商，這樣對勞工的權益應該會更有保障，因為時間提前了，也等於是慶祝五一勞動節，本席有這樣的看法，因為這是大家都有的共識。謝謝。","主席：徐委員，我幫你說明，這樣就不需要進行第二輪的發言了。","本席剛才很仔細的聆聽了徐委員的發言，她認為如果能有政院版一起審查是最好，但如果沒有的話，也可以進行審查，只要把精神納入就可以了。","現在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勞工，朝野真的是一致的在照顧我們所敬愛的勞工，有關每週法定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的修法，大家應該都沒有很大的疑慮，也沒有任何問題，因為大家的想法應該都是一致的。","至於院版還沒有送進來的部分，剛才主席也提到，就將其精神納入即可，本來陳部長今天也應該在現場，只是因為時間不夠排進來，不過我相信陳部長在照顧勞工這方面應該是不遺餘力的，這個部分就請陳部長自己做解釋了。","明天就是五一勞動節，在第7屆時，我們送給勞工勞退基金，勞退基金就是給勞工最好的保障，而前幾個禮拜我們也通過勞保第二十九條的修法，這些都是在照顧勞工，我希望今天透過這樣的安排，讓院版能幫勞工想一個更好的方法，當然，大家的心意都是一致的，但如果操之過急，讓勞工看得到卻領不到也不好，我認為我們應該把條文瞭解得更詳細、處理的更妥善，讓勞工實質能享受得到，這才是照顧勞工的最好修法方式，這是大家共同的期許。","明天就是五一勞動節了，在此祝福全國辛苦的勞工，謝謝你們了！謝謝。","主席：我試著整合大家的意見。首先，我要說明這不是臨時起意的，江委員惠貞也很清楚，我們一開始擔任召委時就宣布過，這是我們所要安排的超級優先法案，其實4月30日才進行審查已經是比較慢了，我們之前一直跟勞動部表示要及早審查，絕對不會拖過4月，今天是4月的最後一天，我有我的承諾，我一定要做到，這是第一點。","第二，我要肯定陳部長，雖然剛才楊曜委員說徐委員從101年就提案了，但畢竟陳部長去年才上任，他來了之後就積極在推動這個案子，對此，我要肯定他，只是行政院有其考量，希望能夠多做溝通，我講的很中性，也許會有價值判斷的不同，但這是你給我的用語，但多做溝通的結果就超過5月1日了，要不然這個案子其實是可以在4月份就付委，與其他委員的提案一起討論，這就是政治責任，我有我的政治承諾，你們的版本慢了一點也就慢了一點。","因為今天大家有意要進行審查，有關第三十條，其中關鍵的40小時工時，各委員版本幾乎沒有不同意見，而政院版第三十條也沒有不同意見，只是有些配套，包括剛才有些委員肯定政院版的配套、劉委員建國版本的向雇主要求出勤紀錄不能拒絕、王委員育敏說的育兒需要、陳委員節如說要擴大為家庭照顧需要等等，勞動部很用心，已經把全部精神都整合進來了，達到徐委員少萍所說，把政院版的精神都納入了，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審查下去？"],["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那就逐條嘛！","主席：至於其他版本，包括至為關鍵的第三十二條要不要加8小時這一點，自有立法機制，不管是要以逕付二讀的方式處理，還是要在剩下的一個半月的時間由委員會來持續審查，這一點我個人有不同看法，但我不要在這裡表達個人立場，我今天就是中立的主席，我們就只處理第三十條，至於其他部分，我們尊重政黨政治的運作，明天五一勞動節當天要不要以逕付二讀的方式來處理，你們要自己想清楚，或是你們院版提案要交付委員會，讓鄭委員汝芬安排繼續審查，我都敬表尊重，這個就再另做討論。","現在進行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等12案之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正條文。"],["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趙委員天麟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徐委員少萍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吳委員育仁等27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李委員俊俋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江委員惠貞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李委員慶華等18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江委員惠貞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蔡委員錦隆等3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前項出勤資料，勞工向雇主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趙委員天麟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李委員俊俋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應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江委員惠貞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段落：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段落：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段落：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月○日施行。","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針對第三十條，有一修正動議，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徐少萍委員、吳育仁委員、台聯黨團、高志鵬委員、江惠貞委員、李慶華委員、蔡錦隆委員、劉建國委員、趙天麟委員及王育敏委員對第三十條提出幾個修正版本，原則上40小時的部分我們尊重委員會審議的結果。其次，劉建國委員提出勞工如果有必要跟雇主申請出勤紀錄的影本或副本時，雇主不得拒絕，我們認為這是有正當性的，而且對勞工的權益也有保障。此外，王育敏委員提出如果家庭有需求的話，可以向雇主申請調整上下班時間，而且其中還包括每週及每日的部分，但是我們認為每週的話可能對雇主會有影響，同時對勞工有不利的情況，所以我們建議文字跟內容要進行調整，看看委員會做成什麼樣的決議。另外，有關第三十條，各個委員所提版本的結構都不太一樣，因此我們建議整合成比較具體的版本，然後委員會再進行討論。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條我比較有意見的是剛剛勞動部提到，王育敏委員主張的育兒或照顧家庭要改為家庭成員，是不是？"],["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尊重委員會的討論結果。","陳委員節如：寫家庭成員我沒有意見。江惠貞委員主張保存1年改為5年，這樣的話企業要租倉庫擺這些資料嗎？年限太多了吧？訴訟或有爭議的案件會需要勞工的簽到卡或出勤卡，但是不需要那麼多年吧？請勞動部提出建議。如果是大公司的話，為了保存這些資料還要租一個倉庫擺放。有沒有辦法用比較科技的方法處理，或是縮小年限？"],["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對工資跟工時的勞動檢查，都是查勞工的簽到簿或出勤卡等出勤紀錄，而且這些資料是評定、審議甚至打官司很重要的憑證。我參照了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跟第二十三條，有關雇主應將勞工的名卡以及工資清冊保存5年的規定，因為這部分都保存5年了。出勤紀錄是進行勞動檢查或雙方有爭議時最重要的紀錄跟基礎，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夠保存5年？名卡跟工資清冊都要保存5年了，而且法有明文，我們只是讓出勤紀錄比照而已，而且很多委員的提案都是針對出勤紀錄。勞工要的資料，只要是法定的，資方就是要給，不能夠不給，不能夠扭扭捏捏，也不能夠因為是老闆就不給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只是將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比照現有的第七條跟第二十三條，有關勞工的名卡跟工資清冊保存5年的規定，所以將出勤紀錄也一併規定為5年，因此沒有租倉庫儲存的問題，至於雇主要用雲端或大數據儲存，本席沒有意見。"],["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雇主應置備勞工的出勤紀錄5年，這是可以的，沒有問題，事實上行政院在4月23號對外的新聞稿也是講5年，所以不會有什麼大問題。大公司或小公司要庫存這些資料應該也還可以，他們假如要進步一點的話可以用電子檔。","我們在下面一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我們特別強調要記載「分鐘」，同時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鍰的規定，我認為這樣修正能夠給勞工多一點保障，希望大家能夠認同本條文的修正。其次，勞動部有整合各位委員所提第三十條跟第七十九條修正條文的版本。今天只有審查3條，其中的一個條文已經沒有異議；對於勞動部將第三十條整合出來的內容，我也沒有異議；針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的規定，勞動部建議改為2萬元以上，我沒有意見，大家如果有共識就可以了。","主席：我補充宣告一下，第四條條文依劉建國及趙天麟兩位委員的提案通過。就如同劉建國委員講的，勞動部有建議的整合版本，剛才包括我在內的許多委員都已經簽了，看看還沒簽的陳節如等委員要不要順便簽一下。委員剛才講的照顧家庭成員的部分都納入修正動議了，你再看一下。","針對第三十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楊　曜　　王育敏　　楊玉欣　　林鴻池　　吳育仁　　蘇清泉　　鄭汝芬　　徐少萍　　劉建國　　葉津鈴　　賴振昌","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是不是可以先仔細看看勞基法第三十條的整合版本？因為大部分的委員都簽名了。","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的整合版本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條照江惠貞委員、林鴻池委員、蘇清泉委員、劉建國委員、陳節如委員、王育敏委員、鄭汝芬委員、徐少萍委員、趙天麟委員提案及葉津鈴委員、賴振昌委員連署之修正動議通過。吳育仁委員及楊曜委員也同意，還有林淑芬委員，楊玉欣委員也表示同意。","處理第三十六條。","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六條乃針對例假日的部分，有李委員俊俋等人及高委員志鵬等人提案修正例假日應有兩日。特別說明如下，雖然這次縮短工時的修正是要推動常態性的縮減工時及週休二日，但是依照國際勞工公約及各國規範，即使有些先進國家已達40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他們卻未強制規定週休二日的例假日，因為例假日的觀念是不可以工作，如果強制規定一週有二日不能工作，對勞工或事業單位的運行而言，這可能會造成執行上的問題。","再者，如果要如此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條之一的四週彈性工時很可能也會產生文字上的問題，因為四週彈性工時是可以將二週內至少有二日的休息作為例假。然而這次並未提出修正第三十條之一，這樣會影響第三十條之一的執行。","另外，關於委員質疑會不會影響縮短工時的部分，現在縮短工時後，每天是8小時，每週為40小時，照常態性排班，每個事業單位或每位勞工每天工作8小時，自然會形成二天的休假，其中一天是國際公約和世界先進國家要求的七休一觀念，另一天則是世界國家允許某些事業單位的運作。","基於上述，我們建議第三十六條是不是能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勞動部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至於第三十九條，因為該條是連動第三十六條的罰則，所以是不是也維持現行條文？（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七十九條。","針對第七十九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1、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提案人：江惠貞　　林鴻池　　吳育仁　　趙天麟　　王育敏　　徐少萍　　楊　曜　　鄭汝芬　　楊玉欣　　劉建國　　葉津鈴　　賴振昌　　陳節如"],["2、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這是可以支持和討論的。至於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其最主要在修正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要依事業單位的人數處以裁罰，在此特別向各位委員報告，最近一次經委員會通過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可以按違反行為的勞工人數及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的金額作量罰輕重的標準，況且該條文亦無人數的限制。因為當時修正的第八十條之一之執行會比現在林委員提的修正動議之執行更為嚴謹，所以我們建議第七十九條是不是就照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來考慮？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勞動部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針對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不予處理。","繼續處理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劉參事成焜：主席、各位委員。通常訂定行政罰鍰有一定的倍數，但是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項的處罰為九萬至六十萬，60和9之間沒有倍數關係。通常是5倍，但是如果有特殊考量，可以是10倍，甚至更多倍，但通常會有一個倍數，這個9和60之間沒有倍數關係，是不是要調整一下？","葉委員津鈴：（在席位上）你們有提供處罰的倍數，大概多少？5倍？"],["主席：這是必然的關係嗎？","劉參事成焜：沒有，但是立法時都是這樣，我們沒有看過沒有倍數關係的，要定10倍也可以，5倍也可以，但是不會沒有倍數關係。"],["葉委員津鈴：（在席位上）那就9萬元到45萬元。","主席：所以法務部的意見就是在體例上都必須是有倍數關係的，目前條文中的9萬元到60萬元並沒有達到具有倍數關係的體例。大家有沒有什麼建議？要怎麼修正比較好？你們是不是可以順便說明一下當初設定9萬元是基於什麼概念？","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一般的行政處罰條例都有一個倍數關係，下限和上限之間一般是5倍，我們現在規定的下限如果是9萬元的話，基本上上限應該是45萬元。"],["主席：當時這9萬元是怎麼抓的？","陳部長雄文：9萬元是最早、原來的下限規定，所以當初我們也是建議維持45萬元，但是委員希望能夠提高罰則，所以又把上限拉到60萬元，這個部分基本上和現在的中央法規標準，需具有一定比例的原則有一點不符。所以我們是建議，如果下限是9萬元，上限是不是仍然維持45萬元，要不然的話就是另外一種倍數，也就是要提到更高，因為我們很多都是中小企業，如果把下限9萬元拉高到10倍，那就是90萬元，這樣太高了，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仍然維持原本的規定。","一般來說，中央法規標準都是5倍，所有的規定幾乎都是5倍，以前有些倍數不一樣，那是舊的法令，現在只要有修法，都是拉到5倍，現在是這樣子。"],["主席：那就是9萬元到45萬元。","陳部長雄文：9萬元到45萬元，拜託委員，謝謝。","主席：如果是9萬元到45萬元的話，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的罰鍰也是那個數字。","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向委員會建議一下，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和第二項的罰鍰額度一樣，所以文字上是不是可以調整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席：那就是把它修正為……","劉司長傳名：中間再加一個「或」，我再唸一遍，「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席：你們把文字整理一下，我們再做正式宣告，這樣比較嚴謹。","劉司長傳名：好，我們再寫一下。","主席：好，主秘這邊要做個提醒，上次鄭汝芬召委審理這個案子的時候，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就已經把第三十條列在違反的標的。","劉司長傳名：因為這次第三十條有做一些結構上的調整，所以我們在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裡面，針對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的部分，都把它列出來了，另外也把第五項的部分特別抽出來，因為我們原來的出勤紀錄是罰2萬元到30萬元，現在要提高罰則，所以我們把它抽離出來，整個結構上面有做一些內容調整。","主席：這個部分上次已經宣告不須朝野協商，送到院會了，如果現在我們又送另一個版本出去的話，到時候就要整個整理，對不對？因為上次已經送出一個不須朝野協商的版本，不過還沒有二、三讀，如果我們現在又送一個版本出去，會不會有競合關係？要不要請法務部說明一下？","好，了解了，我們完全了解，謝謝劉委員等人的提醒。現在這樣處理，我們今天通過的這個案子，就照我們通過的版本送出去，他們協商時再自行配合我們的版本做修正。本席再說明一次，我們今天通過的這個版本，因為到時候另外那個案子是在協商中，所以它就要配合我們的內容修正、調整它的體例，好不好？"],["所以第七十九條修正動議修正如下：","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提案人：江惠貞　　林鴻池　　趙天麟　　楊　曜　　王育敏　　鄭汝芬　　劉建國　　葉津鈴　　賴振昌　　陳節如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九條修正動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修正動議通過。接下來處理第八十六條。","針對第八十六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勞動基準法第86條條文修正動議案104年4月30日8-7-17會議"],["提案人：趙天麟　　劉建國　　楊　曜"],["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江惠貞　　林鴻池　　吳育仁　　鄭汝芬　　蘇清泉　　徐少萍　　葉津鈴　　楊玉欣"],["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施行日期的部分，我們提出來的意見就是希望把施行日期交由行政院定之，但是現在趙召委、劉建國委員、陳節如委員及田秋堇委員，臺聯黨團也有提出來，施行日期要訂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關於這部分，委員會是不是可以討論一下，我們是建議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這邊有一點小小的修正建議，就是召委等委員所提出來的最後一項施行日期，文字上可能要做一些調整，應該是「本法中華民國」，不是「中國民國」。另外就是第二行「一○五年」那個部分要改成國字的「一百零五年」，以上報告，謝謝。","主席：這部分是這樣的，這裡面有一個錯字，應該是「中華民國」，另外年份那個部分要用國字的「一百零五」。這個案子還有增加一些連署人，提案人是趙天麟、劉建國、楊曜，連署人是陳節如、田秋堇、江惠貞、林鴻池、鄭汝芬、蘇清泉、徐少萍、葉津鈴等。政院版是要給他們決定，不過他們也做好心理準備了，因為他們已經建議我們可以做什麼樣的修正。","本席的建議是這樣，因為愛要即時，對不對？大家都已經說的很清楚，而且我們也給了半年的緩衝時間，所以我們是不是就把日期壓在一月一日施行？這樣我們就把寫錯字的部分修正過來，即修正為「中華民國」，數字的部分修正為大寫的國字，即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其他的就照修正動議通過。","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關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以及今天排進來的相關委員版本，大概都處理的差不多了，所以我們再回到一開始的程序發言，因為本席希望在這邊留一些發言紀錄。針對院版，這次有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我們把單週40個小時明確化，未來勞工也適用週休二日，但是對於歷來存在的問題，就是雇主發給勞工工資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的計算方式，這個部分我們並沒有把它明確化，過去就是含糊籠統，所以常常造成勞資雙方的糾紛。","另外，有關輪班制，針對第三十四條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的休息時間，這部分也希望能夠把它明確化，明確寫出至少應有連續11個小時。第三十五條，勞工休息時間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得於繼續工作5個小時內彈性調整。還有，因為天災、事變或者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繼續工作的必要時，休息的時間就不受限制，因為畢竟那是天災或者突發事件，如果另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至於第三十六條之一，雇主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及給予補假休息，這個部分在公務人員方面其實訂定的非常清楚，可是勞工的部分一直都不清不楚。有關第四十條，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假日工作之補假休息，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這個部分也是明確化，縱使是天災、地變，補假都是有時效的，如果沒有補休完畢的話，你就必須給勞工加班費，這部分有明確的倍數計算，或者是要做什麼樣的處置，這個部分勞資之間有一個很明確的規定。","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第四十條之一，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的補休辦理，應該依勞工的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雇主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所定加成比例計算，這點非常重要，加成比例要到1.33、1.66倍，休假日工作之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還有，補休應該在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且在六個月內按照順序補休完畢，逾期或者契約終止時沒有補休的部分，應該依照發生時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這些部分可以說就是要把勞動條件明確化，這些其實都是院版的內容，也是勞動部的善意，但是很可惜的，來不及付委送到我們這邊處理。但是本席必須要說明一件事，關於第三十二條，本席要表達個人的意見，本席認為中國國民黨黨團也是一樣，把單週變成40個小時，這一點大家沒有意見，而且有高度共識，剛剛大家也已經同意第三十條的修正內容。但是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這個部分由原來的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本席不同意，本席認為中國國民黨黨團也不同意，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勞動部能夠給予尊重。","至於其他的部分，為了時效，我們希望這個會期能夠儘速三讀通過，以安勞工朋友的心境、心情，並且讓他們知道，這個部分對他們的勞動條件是做一個全然的、配套式的保障。所以院會協商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把政院版抽出來，一起和鄭汝芬委員之前第七十九條已經裁定的部分，以及今天趙召委所裁定的部分，一併進行協商，並且儘快二讀、三讀。"],["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江惠貞委員所提的相當有道理，本席贊成，不管是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這幾條是原來行政院院版裡面的修正條文，這些都是為了能夠有效確保勞工的權益，所以才會做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也會變得比較周延，所以本席是贊同剛剛江委員的意見。","至於第三十二條，一個月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4小時這個部分，原來是46小時，現在要把它改為54小時，這個部分本席也不贊同。因為我們單週工時不能超過40小時，這件事經過多少年的爭取，好不容易剛剛已經通過，如果一個月的延長工時再把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這樣恐怕是為德不卒，所以針對行政院院版這個部分，本席是反對的，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到現在為止並沒有看到行政院院版，對於剛剛江委員所唸的，老實說我們也不知道裡頭的內容是什麼。所以本席是覺得，如果行政院院版要協商或是要另做什麼處理，就到那邊去做，我們今天就是照這樣通過，不要再節外生枝。","主席：方才我們討論完的部分都已經有共識了，對不對？針對有共識的這些部分，包括其他的行政院院版，不管是大家支持或是不支持的，其實都已經和第四十條無關，那些另外都有機制可以處理。本席可以再一個、一個複誦那個機制，包括鄭汝芬委員下週如果因為執政黨的關係，所以要排政院版來討論，我們委員審查時也可以表示哪些我們支持、哪些我們不支持，因為這是一個民主程序。","也有另外一種方式，剛才林鴻池委員也說了，因為也有可能明天就逕付二讀，所以直接就併案處理，即便我們今天宣告不須經朝野協商後送出，明天逕付二讀時也會併案處理，所以本席誠摯的建議，今天不要做一半，因為大家都沒有意見，如果這部分我們又要協商的話，這樣很奇怪啦！","所以是不是容本席建議，今天已經有共識的部分，我們就決定不須經朝野協商，直接送出委員會，但是我們絕對尊重民主機制，不管鄭召委要不要安排政院版的審查，或是你們要不要逕付二讀，這些自有民主政治的制度可以解決，大家可以協商，可以嗎？要不然這些條文我們已經有高度共識了，如果又要保留協商，這樣會顯得好像是在等他們的第三十二條，這樣感覺怪怪的，好不好？","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行政院院版還沒有送來，我們手上也沒有你剛剛說的那些條文內容，老實說，你這樣唸過，我們也聽不清楚。所以我們就一碼歸一碼，今天審查的條文，今天就照這樣通過送出去嘛！到了院會，如果那些條文還要併進來審查，當然還要經過協商，不是這樣就出去了。所以你們也不要明天就提二讀，因為提二讀之前也要協商啊！對不對？","所以本席是覺得，我們這個部分就單純的這樣送出去嘛！不要又把政院版的部分放進來，等這個部分討論之後才送出去，這樣時間上恐怕會有問題，其實這也不光是時間的關係啦！我們今天討論的部分就照這樣送出去嘛！就這樣單純的處理，不要再節外生枝啦！","主席：本席再提醒一下，今天我們審查的法案有經過行政部門把關，也把剛才徐少萍委員一直很在意的精神全部放進來，大家無異議通過，剛才本席看到媒體已經用快訊通知，說我們委員會有共識，你們知道嗎？如果我們今天的結論還要經過朝野協商的話，那就會變成做假的，真的，不要這樣子。","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鴻池委員在這個地方，林鴻池委員擔任過國民黨黨團的大黨鞭，基本上今天委員會只針對這四條進行修正，這四條是我們不分朝野，包含勞動部，大家都有一致的共識，如果這四條具有一致共識的草案條文出了委員會之後，還要經過所謂的朝野協商，這是有點奇怪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說真的，委員會決議法案審查完成，不須經政黨協商，基本上就準備進入二、三讀，但是如果各黨團的大黨鞭覺得有意見，例如行政院去拜託國民黨黨鞭或民進黨黨鞭，因為他們覺得有幾個地方可能需要注意，就像鄭汝芬委員講的第七十九條要不要併在一起，基本上那些頭頭只要協商好，大家都可以接受，這樣應該就可以處理了，這不是問題，這部分應該是這樣，等一下林委員可以說明，他比本席清楚，因為他有經驗。","剛才江惠貞委員唸的內容很多，包含所謂的延長工時，就是行政院勞動部的版本中，關於延長工時的部分，剛才江委員是代表中國國民黨反對，本席則是代表民進黨，本席也反對，這部分不應該這樣處理，如果到時候因為行政院勞動部的版本要處理延長工時的部分，反而影響到我們今天修的，已經有共識的這四條，並且因而造成Delayed，到時候勞動部就要對全國勞工負責，因為到時候可能會因而延宕，可能會因為這樣拖延時間，所以這個部分本席也要建請勞動部斟酌一下。","因為剛才江委員已經表達他們中國國民黨的立場，本席是民進黨的一份子，所以本席也要在這邊表達，關於延長工時的部分，你們可能要斟酌，針對你們草案的這部分，本席是持反對的意見。至於其他的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針對今天這麼有共識的條文，大家應該同意讓它通過，直接送出委員會，謝謝。"],["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劉建國委員說的沒有錯，但本席剛剛並不是說我們今天討論的這四條要拉下來協商，不是的，我們只是說，因為行政院院版現在在程序委員會，我們覺得裡面有一些修正條文還蠻完整的，不過，他們特別提到一件事，就是一個月的延長工時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這一點本席是反對的，不管未來要怎麼處理，最起碼這部分我們已經表達了基本態度。","至於今天那幾個條文，這是大家無異議通過，或者修正通過的，所以我們當然是支持的，不會因為這幾個案子是大家支持的，結果我們卻把它拉下來協商，這是不太可能的。至於送到院會之後，如果有黨團認為是否可以合在一起再來協商，那是另外一件事情，至少我們今天在委員會是無異議通過的，本席並不是要把這些條文再拉下來協商，不是這樣的，謝謝。","主席：因為林鴻池委員擔任過大黨鞭，所以他說的很清楚，我們是不是就停止討論，好不好？今天真的是不分朝野立委，不分行政院勞動部或立法院，大家都有共識，我們真的要給剛才在外面聲援的這些勞團一個勞動節遲來的公道，好不好？","我們現在宣告一下，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案等12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否）那就不須要交由朝野協商。","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0時51分）"]],"block_lines":[1,6,6,9,26,27,33,36,37,40,41,44,45,46,48,49,50,55,56,57,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4,94,98,106,109,112,116,120,122,126,127,140,142,147,159,162,163,164,165,166,172,178,184,190,196,202,208,214,220,226,233,240,242,244,246,248,248,249,249,250,250,254,261,267,269,272,274,279,288,289,302,309,310,312,313,314,322,324,328,331,336,344,350,353,355,356,357,369,372,386],"person_count":{"通過臨時提案15案":1,"提案人":20,"連署人":18,"主席（陳委員節如代）":1,"主席":19,"劉委員建國":2,"王委員育敏":1,"徐委員少萍":2,"葉委員津鈴":2,"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3,"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2,"趙委員天麟等16人提案條文":2,"徐委員少萍等22人提案條文":1,"吳委員育仁等27人提案條文":1,"李委員俊俋等21人提案條文":2,"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2,"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3,"江委員惠貞等22人提案條文":1,"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1,"李委員慶華等18人提案條文":1,"江委員惠貞等20人提案條文":2,"蔡委員錦隆等30人提案條文":1,"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1,"1、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1,"2、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1,"所以第七十九條修正動議修正如下":1,"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1},"persons":["通過臨時提案15案","提案人","連署人","主席（陳委員節如代）","主席","劉委員建國","王委員育敏","徐委員少萍","葉委員津鈴","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趙委員天麟等16人提案條文","徐委員少萍等22人提案條文","吳委員育仁等27人提案條文","李委員俊俋等21人提案條文","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22人提案條文","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慶華等18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20人提案條文","蔡委員錦隆等30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1、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2、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所以第七十九條修正動議修正如下","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titl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星期四）9時2分至10時51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