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建置臺灣商業法院」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星期四)9時5分至11時5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宜臻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建置台灣商業法院公聽會。 在各位發言之前有幾點要說明,我們會請學者專家跟相關團體先發言,原則上依簽到先後決定發言次序,如果需要提前發言也請先告知主席,本會委員陸續到場的話,我也會穿插請委員發言,之後再由政府機關代表發言、針對學者專家的意見加以回應。原則上每個人的發言時間還是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當然不一定要把時間用完,如果時間還不夠,我們也可以再延長,但還是請各位儘量控制時間,如果之後還有時間再進行第二輪發言。 首先請輔仁大學江元慶老師發言。 江元慶老師:主席、各位委員。我的討論題綱為:「一、為什麼台灣急需設置商業專業法院?二、現有專庭有無其侷限?」首先我就第一個命題跟大家做個報告,我今天想從3件個案來給大家看目前我們的商業案件到底碰到了些什麼問題。第一個個案是第一銀行押匯弊案,這3個老人家在台灣法庭流浪了30年,其中打刑事官司的部分,他們花了28年半的時間,最後拿到無罪定讞,之後他們繼續打冤獄賠償、刑事補償的官司,花了6年,他們3個人總共拿到了1,300萬的刑事補償或冤獄賠償金。這件官司為什麼能夠打到這麼久,關鍵的原因之一是法官不懂押匯,接受我訪談的這位林泰治先生說:「在訴訟的過程之中,我光講押匯就講了十幾遍,法官不懂、律師不懂,那不是要害死我嗎?」司法有沒有害死他?沒有,可是司法害死了另外2個人。 第二個個案是關於這兩個人,一個叫施能謙,另一個叫洪平治,他們打了14年的官司。怎麼打出來的?從1986年開始,施能謙跟洪平治打了14年的官司之後,施能謙自殺,因為他的土地、房產全部因為打輸官司而沒有了,最後這件官司由他的兒子繼承訴訟、再跟洪平治打官司,打了6年之後,洪平治也過世了,繼續由他的妻子林夏月打這件官司,從1986年打到現在,又是另外一個30年了。我去探索這件官司的時候,覺得這件官司根本就不應該發生,因為法院跟法官發生了一個很大的錯誤事件,法官在查封施能謙土地的時候犯了一個錯誤,彰化地方法院沒有到現場去執行查封,所以把查封的公告貼在鹿港鎮公所的布告欄上,距離死者家土地房產外5公里處。當時他知道他的土地被查封,在1986年9月15日之前跟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暫停拍賣的訴訟,彰化地方法院在9月15日做出裁定,只要他在半個月之內繳了擔保金就可以暫停拍賣。當事人在期限(9月30日)前繳了一筆擔保金給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所也開出了一張證明單表示他們拿到擔保金了。所以,按照這個訴訟來講,彰化地方法院不應該把土地給拍賣掉,可是沒想到在期限前的1個禮拜(9月23日)它就把土地賣給洪平治,造成他們兩人打了14年的官司。在這14年的過程裡面,他們又碰到一個法官,這個法官把原告當成被告、被告當成原告,最後這件官司是勝訴變敗訴、敗訴變成勝訴。 第三個案例是大家可能比較耳熟能詳的SOGO案,SOGO案為什麼能夠從太設的章民強變成太流的李恒隆、遠東的徐旭東?這裡面有一個司法的問題。我去探索SOGO案的源頭,它有一個最關鍵的核心:「『921增資會議』有無召開?」這個會議為什麼有這麼大的爭議性?早上的股東會跟下午的董事會統統只有李恒隆一個人召開而已。當然,這天實際到場的人是他,另外還包括一張委託書,另外一個股東、董事應該要到,但是他沒有到,出具了一張委託書請李恒隆參與這個會議,導致這天的會議變成一人董事會、一人股東會。到底一人董事會、一人股東會有沒有合法性?這裡面牽扯到了SOGO百貨公司的主導權,因為在這一天的董事會上李恒隆同意了李恒隆自己說的增資40億,這40億的金主就是遠東集團,所以發生了很大的爭議。一人董事會如果是合法的話,那這天所做出來增資40億的會議紀錄應該是有效的,遠東集團的40億進去了,當然就間接取得了SOGO的經營權。反之,如果一人董事會所做的增資40億決議是不合法的,那麼遠東集團的40億增資款可能就失去正當性。關鍵原因在哪裡?就是「921增資會議」到底是不是合法、有效的。 來看看司法是怎麼樣認定的,高等法院刑13庭的3位法官在98年做出認定,說是「921增資會議」根本沒有召開。隔了一年,另外一個合議庭(16庭)的3位法官在99年做出另外一個認定,說是有開會。沒想到隔了1年,又有一個合議庭做出了不同見解,說是沒開會。所以,SOGO案能夠打到今天這個局面,從一件官司不斷地衍生到目前的82件官司,打了13年,前後有248位法官參與,在這個過程裡面我覺得在司法上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法官的見解不一。 我花了10年時間去完成了這3件個案的探索,這3件個案的案情不同,可是其背後所交織出來的有兩塊部分,第一個是這3件官司其實都跟商業活動有關;第二個交織點就是司法的不專業。在一銀押匯案中,法官不懂押匯;在鹿港土地案中,法院執行拍賣的程序大有問題,特別是那個法官把原告當被告、被告當原告;在SOGO案中,一堆法官對於一人董事會的見解是不一樣的。 現在進入第二個命題「現有專庭有無其侷限?」我到源頭去看,自己的想法是這樣的:要看它有沒有功能性?有功能性的話,再來看它有沒有侷限性。這個是在林孟皇法官寫的一本書裡面所出現的一段文字:「台灣司法因為法官欠缺金融專業知識,以致在金融案件的審理過程,屢有延宕及裁判品質不佳的情形。」這是金融專業法庭法官對於台灣專業法庭的評論。前面只是一個法官的看法,現在我們來看一堆法官的看法,特別是在法庭內活動的人之觀感。監察院在前年6月做了一份調查報告,報告名稱是「專業法庭(院)執行成效之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研究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律師,裡面總共有三大命題:一、對現有專業法庭(院)不滿意的地方有哪些?二、專業法庭(院)有待改進的有哪些?三、專業法庭(院)有待改進的原因有哪些?於是,受訪的法官們針對第一個問題講了8個、第二個問題說了5個;檢察官們針對第一個問題說了5個、第二個問題也說了5個;律師的部分,針對第一個問題總共說了6個,另外就第二個問題則說了5個。至於專業法庭(院)有待改進的原因,大家的回答幾乎都一樣,前兩個原因都是專業不足、審理緩慢。在大家對於專業法庭(院)不滿意、有待改進之處的一堆回答裡面,乍看之下,社會矚目重大刑事案專庭、重大經濟犯罪案專庭這兩者出現的次數是最多的。可是,我們仔細去看內容的話會交叉得出:只有一個法庭是受訪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所共同提到非常不滿意的─金融專庭;而受訪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共同指出來有待改進的原因,就是專業不足、審理緩慢這兩個。 就前面的3件個案、林孟皇法官所說的,還有一堆法官、檢察官、律師所指出專業法庭(院)裡面出現的問題,我們來看「法官+專業法庭+法院不專業對台灣的影響?」甚至於我說得嚴重一點:這對台灣造成什麼樣的一個危害?從國際數據去看,世界銀行每年年底都會公布一份數據─台灣經商環境評比,台灣在2014年是第18名、2015年是第19名,這個總排名還好,可是總排名是建築在10項指標之上,是從這些指標的排行數字所累積而來的,其中的第9項指標「執行契約」跟司法息息相關。講簡單一點,這個評比的內容就在於指出各個國家的司法效能到底如何,連續兩年台灣都排在第93名,整體來說在10個項目裡面是殿後的。接下來,我們把這個數據放大來看最近這5年台灣跟亞洲四小龍相較的情形,台灣整體排名從3字頭進步到2字頭、1字頭,是進步了,但跟司法有關的「執行契約」項目,排名從9字頭變成8字頭,再回到9字頭,而且這兩年又落後了。台灣跟亞洲三小龍相較之下,我覺得我們的司法真的應該感到汗顏,別人的排名幾乎都在個位數字,為什麼我們的司法會排在第93名?好,我們比不過亞洲三小龍,那麼來跟中國大陸比,我們的整體排名是遙遙領先中國大陸,可是我們的司法效能卻連大陸都比不上。身為一個老百姓,我看台灣的司法,觀點只有兩個而已─「誤國+殃民」,當然特別是集中在台灣商人的部分。 回到我們今天的命題,台灣到底需不需要設置商業專業法院?我的答案已經是不言可喻了。謝謝,不好意思耽誤時間。 主席:我補充一下,其實我和李委員貴敏委員曾經參加過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所舉辦的一個研討會,也認為台灣商業法院事實上是有開始討論的必要,所以才會把它帶進本委員會、召開這個公聽會。因為李委員貴敏現在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他在自己的委員會質詢完畢之後就會過來,我先說明一下。 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呂淑玲總經理發言。 呂淑玲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針對這個命題,我們在業務執行上有沒有需要設商業法院,我想就這個部分跟各位做報告。現況是這樣,有關投保中心所負責的部分,投資人交易時,在證券商或期貨商無法支應的狀況下,我們有一個償付的作業。除了這一塊以外,我們最大的部分是訴訟,訴訟又分三大塊:團體訴訟、代表訴訟、解任訴訟。團體訴訟部分,目前我們在執行的類型大概有四大類:公開說明書不實、財報不實、內線交易、操縱股價。這些部分因為涉及的投資人都非常多,如果要個別投資人去提起訴訟其實非常困難,所以在92年就設立了一個投保的專法,我們主要就是負責提起團體訴訟。 成立12年以來,針對所提起的訴訟,我們發現有一個問題,可能因為案件的複雜度比較高、涉及的人數也比較多,所以會有一些狀況,可能歷經了很久但還沒有裁判。我這邊有一個簡單的數據,譬如訴訟案件中已經繫屬法院,但經過1年了都還沒有得到民事判決的案子就有27件,比較遺憾的是經過了5年的部分有12件、10年的部分還有2件,根本都還沒有拿到民事判決。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一直在思考民事訴訟為什麼會延宕的原因,其中之一可能是因為涉及的投資人非常的多,所以如何去計算該投資人,是否適格及相關金額等,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也時常花很多時間和我們討論這個問題,另外一個原因是,雖然我們打的都是民事訴訟,但是其實很多案子也會構成刑責,雖然刑事不會拘束民事,但一般在實務運作上,民事法官都會認為要等待刑事的認定結果,這樣一延宕下來,訴訟時間也會拖得比較久,有時候雖然刑事判決已經出來,但被告又上訴,因為不同審級對同件事情的看法不一定一致,因此就會導致剛才報告的案件長達1年、5年甚至10年卻仍未受到判決的狀況,這是目前的現況,我們成立的最大目的是希望幫助投資人能夠儘快拿到賠償,如果訴訟時間過久,可能會使投資人對市場的信心降低,從這樣的角度來看,我們覺得應該要成立一個專業的法院或專庭。 其實投保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就明定法院為審理保護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這裡指的就是依團體訴訟規定提起的訴訟,當然這條規定的是「得」,表示立法當時就是希望可以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而就我們了解,目前台北地院似乎有設置專庭,雖然設置專庭很好,但有個問題就是他們可能還是會等刑庭的看法,所以時間上還是會有延宕,我們唯一的想法就是希望可以快速地將紛爭解決,然後讓投資人得到他應有的賠償。 至於是否要成立專業法院,據我們了解,目前智慧財產似乎有設置專責法院,資料上是寫二級二審,但我們比較關切的是這個專業法院的範圍要設多大,是否要將金管會所管的案子及涉及經濟部相關法令部分都予以納入?這是可以好好討論的,如果全部都涵蓋了,相信紛爭就會變得很少,因為大部分的案件都會移到專業法院,所以我覺得範圍上是可以再討論的。至於要如何運作,其實在參加本次會議之前,我試圖去看了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範,然後發現雖然該法已將民庭、刑庭、行政訴訟都歸一,但似乎每個情形又不太一樣,民庭一、二審是歸智財法院,三審還是歸到最高法院;刑事部分一審是歸個別法院,二審歸智財法院,三審是歸最高法院;行政訴願一審到智財法院,三審又到最高行政法院,我覺得這情形是有點複雜,也不甚了解實質的運作是否很順遂,不過既然國內已將此立法,我們也可以把它列為參考。不過這個問題仍有許多待討論之處,比如剛才提到的商業法院的範圍多大以及人事相關問題等,這些可請今天在場的專家予以補充說明。因此,或許目前「有」也算是很好了,但我們更希望能設置專庭,雖然台北地院已經有設置專庭,但還是會遇到類似的問題,因此,如何使訴訟能儘快判決確定,並將求償金額賠償予投資人,這才是我們衷心期待的。 主席:我先說明一下,在開會資料中其實是有討論題綱的,其實對立法院而言,除了考量各位學者專家建議政策的思考及其急迫性之外,希望亦能夠考慮到修法的方向和配套,也就是如果真的要立法,立法的方向在哪裡?委員會希望可以多聽聽學者專家們對這部分的建議,謝謝。 請建業法律事務所金玉瑩所長發言。 金玉瑩所長: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要報告的是第一個議題,即有關設置商業專業法院及商業專庭的部分,商業活動較為特殊且與其他事件不同之處,就是他有側重效率及必須能迅速解決紛爭的特質,在商業活動的發展中,其實目前法院的活動已經算是相當地成熟,只是在於分案的過程中未將商業案件的特質予以考慮,所以在隨機分案後,在處理的方式上就無法注重這樣的特質並兼顧商業的時效,因此目前確實是需要商業專庭或法院的。 有關第二個議題國際借鏡的方面,我們舉了5個國家為例,其重點在於既然這樣的商業活動是有他的特質,那麼就應對其範圍或程序加以考量。目前美國有21州的州法院設有商業法院,之所以在今天選擇密西根州商業法院為例,是因為他管轄的商業案件範圍是相當寬的,只要是當事人一方為公司法人的糾紛案件,就會將其納入商業法庭的管轄範圍,另外還包括傳統的商業紛爭部分,因此之所以會選擇這個州,就是因為他的商業法院管轄範圍是最寬的。至於審理程序方面則和英美法系統相同,比如對於整個案件排定審理時程及先進行類似調解的爭議處理程序等,這也是我們在民事訴訟審理程序中相當注重的,之後對於相關的庭期或案件審理的部分也有一定的期程。 在英國的部分,有關程序管轄方面,他比較著重在審理高複雜度的國內及國際商業糾紛,所以在管轄案件的設定上會非常清楚地明列哪些商業的糾紛會歸類在商業法院來處理,而在審理程序方面也是一樣,就是會對於重要案件的進行時程有一個清楚的排序,之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這樣的程序來進行整個審理程序。 在加拿大的部分,雖然沒有設置Commercial Court,但是我們舉出的例子安大略省比較特殊的是在於他有將審理法官的資格列入考慮,並對於法官的商業專業訓練或取得學位的情形也有一個限制,比較重要的是他以Commercial List的清單範圍來考量哪些屬於破產法、銀行法等法律所衍生的案件,就如同呂總經理所提的,他們會將證券交易所衍生的案件納入這個清單之中,然後由具有這樣經驗的商業專業法官來排定審理期程,以有效率的方式來完成商業案件的審理。 至於澳大利亞的部分,我們選擇以維多利亞州來做說明,該州較特殊的是其所定的案件清單範圍甚至包括仲裁、稅、科技、工程及營造工程案件,因為這些案件比較需要迅速解決,所以就將該範圍予以明定。另外在商業專業法庭方面,該州是指定兩位具有商業專長的法官來審理,書面資料中提及的新南威爾斯州及昆士蘭州雖然沒有設置專業法庭,但舉凡有涉及商業交易的案件,仍可聲請由商業專業法官來審理,所以在次序上並不一定是設專院或專庭,但在實質處理的程序上是可以作調整的。 在德國方面,我們會取其制度來做介紹是因為他的法官中有一位職業法官、兩位榮譽法官,榮譽法官是由商會推薦,通常是與商界較密切的人士,榮譽法官任期五年,而該國將所管轄的案件中屬於商業範圍的部分予以明定,並由商業法庭來審理。 綜上所述,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供大家參考。如果商業法院或商業專庭是必要的話,那麼應該先釐清其管轄的案件範圍,其範圍設定方式不論是最廣的或是有明訂的都可以列入參考,以我國現有情形來看,我們認為應先將清楚屬於商業情況的案件明列,然後再逐步擴張,而不是一開始就將採行定義較大的範圍,因為處理案件是需要一點時間來累積相關經驗的,所以我們建議可以先將重整、清算、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性質特殊且需注重審理時效的案件,納入專轄的商業案件範圍,待這部分運作成熟之後,再逐步去檢討是否擴大範圍。而在程序運作面,參酌國外的立法例,應賦予法官更多商業專業的主導權,在程序部分,是否能在審理程序上給予法官較大的權限,讓他們可對未依照時限提出證據或是相關的情形而產生失權效果者進行拘束,這樣才可使審理程序較有效率。另外在訴訟文書的部分,在國外─特別是商業專庭,已經允許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證據或相關訴訟文書提送法院,使法庭科技化來加快審理速度,目前法院對於科技化部分已經開始著手,至於是不是能夠予以配合,也可將此點列入考慮。 最後,在立法、修法與配套方面,我們還是建議要注重法的安定性及整個法律體系實踐的過程,儘量不要大幅度修改或更動現行的程序,並給予商業法庭或商業專業的法官更多裁量權,因此可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設置專章,讓法官在集中審理程序方面有更多的主導權,如果要採用這樣的程序時,雙方必須遵照法院的程序進行,這樣才不會違背設置商業案件專庭的美意。 主席: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黃國鐘顧問發言。 黃國鐘顧問:主席、各位委員。警察廣播電台的法律節目開場白:「民法、刑法、情理法,我通通沒辦法」,沒辦法歸沒辦法,我們還是需要認識問題的本質並加以分類,剛剛呂秘書長及金所長都有提到,有關實體法方面範圍的問題,有限責任是資本主義最偉大的發明,賴士葆委員、徐少萍委員在討論海商法「要保護船方還是貨方」的立法問題,筆記本撕下來就可以開一張本票,德國有股份法、法國的破產法是歸類到商事案件,我們的白鴿彩票、有價證券、債權證券、商事事件,日本把仲介歸類到商事事件,印尼把著作權事件歸類到商事事件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實體法方面的問題。至於程序法方面,開一張本票、開一張支票,向公司討錢是商事事件,向董事長個人討錢是民事訴訟事件,這中間就會發生處理上的競合問題。設置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最重要的是要將國際的商事習慣穿透到台灣社會來,不過外國公司到台灣來學習到很多不良的習慣,譬如說信用卡何時開始計算利息,我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演講的時候,看到外國銀行學台灣的習慣被我抓包,而保險公司也是一樣,不肯給、打折給或是拖延給,直到有一天市場利息變成2%,低於法定5%的利息時,保險公司才開始收斂一點,這是程序法方面的問題。我也很佩服台大蔡英欣副教授等會要講禁止發行新股的假處分,或者追究董監事責任等部分,這些對我國都有很大的學習價值。 最後在組織法方面,法院和法庭是不一樣的,法院會有人事、主計、統計、政風,說不定還要附設福利社和美髮廳,但是法庭就不一樣,像是瑞士的聯邦法院就認為國際奧委會的體育法院是屬於仲裁庭的性質,而以前為了保留軍事審判的案件件數,不論田單放火或是關公掘水都還是屬於軍事法庭管轄,我要報告的是,法庭和法院事實上是不一樣的,在考慮設置法庭和法院時,其實是涉及管理學的問題,彼得杜拉克在「管理的使命」一書中提到明治維新的五大目標-經濟發展、識字能力、整齊畫一的地方政府、現代化的海軍和陸軍。最後一個我覺得也非常的重要,那就是「專業的法院」,一個社會若都能學習普遍客觀的國會立法委員所通過的生活規範,這國家不是就可以更進步嗎?所以法院或法庭事實上是一個管理學的問題,到底要內置還是外包?要多少法官助理、書記官,外面還要有多少配備?其實這些都是管理學的問題,所以2009年威廉森(Oliver E. Williamson)以管理學者的身分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我們就需要檢討商事法庭的判決是否可以達到六個標準差,所謂的六個標準差就是100萬個案子裡面只能錯3.4個,千萬個案子裡面不能超過34個錯誤,你看我國行政法院的人民勝訴率只有6.11%,這就表示我國是法治國家,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都非常正確,這樣講人民會信服嗎? 關於建立商事法庭或商事法院,我們必須考慮並不是只有組織結構的問題而已,另外還有人的問題,法院或法庭可不可以變成一個學習性的組織,不斷自我要求、不斷要求進步。有一次我突發奇想,主張各機關的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都由人民的調查滿意度來決定,當時法院的滿意度只有44%,院長和副院長請我吃飯時,我說那就按照0.44的比例來發年終獎金,結果秘書長就插嘴說:「不管法院怎麼判,原告和被告當中總有一方不服氣,所以我們的滿意度應該是0.88才對。」既然要設立法院或法庭,就一定會有績效考核的問題,各位所提及的無非是速率、折服率、維持率,三國演義和三國志當中就曾描述龐統去當縣令,三個多月的時間都在喝酒,張飛帶著孫乾來考察,責問他為什麼都不辦事情?龐統說一個小小的百里侯有什麼事情好辦?於是他把三個月的積案全部拿出來,只花了半天的時間就把三個多月的案子全部都結清,速率可說是百分之百;折服率也是百分之百,因為原告和被告都不上訴;維持率也是百分之百,因為他判得都很正確,上級法院也都維持原判決。如果大家聽到法院半天就結案,心裡會不會覺得很害怕?我們不喜歡青少年在路上飆車,如果法官飆案的話,請問大家的感覺如何? 經濟法學者波斯納寫了一本「知識產權法的經濟結構」,當中提及自1982年以來,因為美國設立了專利法院,所以財團可以影響總統對於專利法院法官人事的判決。其次,專利、商標、著作權都是為了保護法定上的獨占,這和競爭、創新的要求其實是不相符的,所以產業經濟學者薛勒寫了一本產業經濟學的經典之作,他說因為專利法院允許數十億美金的賠償,所以大家都對這種訴訟樂此不疲。再者,1982年成立專利法院以來,是不是因為判決的可預見性使得案件越來越少?答案剛好相反,案件其實是越來越多,因為專利法院允許數十億美金的賠償,所以大家才會樂此不疲。 關於設立商業法庭或商業法院的問題,4月底浙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到浙江省人民法院去考察時,就曾稱讚浙江省人民法院成立了電子商務法院,本人認為我國值得學習,如果能夠把網站上的糾紛都拿到台灣高等法院處理的話,那麼馬上就可以變成一個法律文化的創意產業。就像柯文哲市長標一塊地來辦公一樣,我也希望能夠成立BOT的法庭,或是成立東亞人權法院,找台大教授、北大教授、東大教授來當這個法院的法官,這樣對於東亞地區法律的提升一定有非常大的貢獻與幫助,謝謝。 主席: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譚耀南律師發言。 譚耀南律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要來討論是不是要設立台灣商業法院的問題,我認為邏輯上的論述與思考應該是這樣子的,首先我們應該考量現在存在了哪些問題?問題大不大?可不可以就現行體制加以解決?如果不行的話,我們要不要去創造一個新的體制或體系來解決這些問題?創造的過程是不是正確的?會不會衍生出其他問題?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有沒有其他替代方案?我認為應該從這個方向來思考才對。現在我們已經有智財法院,智財法院已經上路許多年,運行得也還不錯,包括歐洲及美國的某些州也有商業法院,我們可以來參考一下。日本雖然沒有商業法院,但他們在大阪和東京設有商業專庭。 這個話題才剛開始,呂理事長的公司治理協會就舉辦研討會,讓大家共同參與來思考這個問題。我先講一下我的看法,我認為設立商業法院的方向是好的、是對的、是正確的,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範圍界定的問題,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可以慢慢開始試點?畢竟它和智財法院不一樣,因為智慧財產權是可以界定的,而這卻可能會變成永遠扯不清的問題。當範圍界定變成永遠扯不清的問題時,我們是不是或能不能設立一項新的機制,我覺得就有很大的問題要討論了。當然並不是沒有一些可以借鏡的例子,剛才金所長也曾提及美國某些州及歐洲某些國家的例子,就我個人的瞭解,這方面似乎還滿分歧的,以法國的例子來講,它和我們是完全不一樣的,比如法國有些地區還有企業家、公會代表用選舉的、法官任期兩年、連任、兼職等等,這和我們的法律文化及一般社會文化都是格格不入的。我的意思是說商業法院這件事情概念的分歧和差異性還滿大的,如果我們去看日本的例子,日本雖然沒有商業法院,但是他們設有法庭。在今天的討論題綱當中提及,東京地院商業法庭的範圍是有所界定的,坦白講,關於這一點我並沒有加以研究,但是我認為應該要針對這方面做一些研究,我們要瞭解它的運行成效到底怎麼樣?它的滿意度怎麼樣?它的運用方式是怎麼樣?它怎麼去界定範圍?即使它不是一個法院,而是一個法庭,究竟該如何去界定範圍?就像黃顧問剛才所講的,拿一張筆記本的紙寫下一張本票,這算不算是呢?看起來算是啊!姑且不論商業法院,即便是在台北地院設置商業專庭,也都會有界定上的問題。就某種程度而言,地院金融專庭也可以主張這是金融相關的爭訟,即使是按照東京地院的事務處理規則來界定,我看商業專庭在範圍界定上都有很大的困難。如果我們把範圍設立在破產重整的層面,這樣可能比較簡單,但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討論的題目,包括我們要不要有破產重整等等。也就是說,這又是另外一個面向的討論題目,也就是關於破產或重整的程序、執行等等,我想現場有許多專家,等一下大家也可以多表示意見。是不是只要處理破產重整的問題就好了?如果加上別的部分,包括企業併購、證交法、投資人保護等等,我想那就不只是包山包海的問題而已,恐怕在界定時也會產生很大的問題。話說回來,商業法庭或專庭針對這個問題的處理可能會稍微好一點的原因在於不用修法或立法,但我認為定義及界定方面的困難點還是存在的。 之前有幾位學者專家提到SOGO案及中華開發併金鼎曠日廢時等等,我並不完全同意這和設立商業法院有邏輯上直接的因果關係聯結。怎麼說呢?其實複雜的商業訴訟本來就曠日廢時,爭訟反反覆覆的證據調查,事實和法律上的辯證關係本來就存在。其次,設立一個商業專庭或商業法院未必能夠全然解決速度、妥適或正確性的問題。再者,其實現在我們有其他的機制,ADR的機制是存在的,包括調解、仲裁和庭外和解也是本來就已經存在的,問題是它們運行的狀況怎麼樣?有沒有效果?有沒有辦法補強?如何補強?這些都應該和是不是要設立商業法院列為平行思考的問題,起碼在思維的論述上,這些事情應該要一併考量才對。 剛才我到達現場時曾看了一下李貴敏委員的書面意見,李委員是這方面的專家,我覺得她寫得非常好,我建議各位與會人員也能稍微看一下。她特別提到德拉瓦州的case management做得非常好,在一開庭的時候,就已經把之後哪一天要做什麼事情統統都寫進去,這是一個案件管理的概念,所以比較不會曠日廢時或無限期的拖延,不知這方面司法院是不是可以加以推動?可不可以要求?可不可以建議?另外就是我剛才所講的,目前的調解程序、仲裁機制是不是有不足之處或不好的地方?個人建議在我們討論要不要設立商業法院,或是像設立商業專庭一樣,在台北地院或特定法院設立商業專庭時,我覺得應該是平行思考才對,這樣才不會落入我一開始所講的,也就是發生一個問題之後,就直線性的認為必須創立一個新的機制來解決這個問題,有時創建一項機制不只是複雜而已,還可能會產生更多的疑義或弊端。除了範圍界定的問題之外,更重要的是能不能從現行機制的改變或補強來討論,而不是直線的思考認為必須創立一個新的機制,我認為這應該是大家思考的方向。以上的報告提供給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對於這個議題,其實我比較關心的是金所長所提有關管轄權、範圍的問題,我記得之前我們在討論通保法及其他法案的時候,針對修法的程序或組織,包括什麼案件要走什麼樣的程序,或是什麼案件要特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範圍限縮,其實這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它不只涉及法律人思考的問題及現況解決的問題,甚至背後都還有一些利益團體及民意代表所concern的價值或他們期待所要推動的事項,因此到那時辯論並不是單純只有講法律而已。如果我們要談商業法院的話,就必須考量什麼樣的類型可以放進來,如果是像黃顧問所說,包山包海都可以放進來、包括B to B、B to C、電子商務、BOT的部分都可以放進來的話,那真的就沒完沒了;但若只是單純講重整、破產的話,那麼有沒有必要設立商業法院?上上禮拜我們曾召開破產法的修法會議,破產法已經七十幾年都沒有修正了,它自己都不敢試驗,就馬上接下商業法院的工作,這樣實在也不對,事實上,破產案件上次我們也有討論過。如果商業法院的建置的確具有建設性的方向,我倒是要拜託各位學者專家多給我們一些方向及國外的經驗,等一下我們會請司法院代表來回應。在各位研究的方向當中,國外的例子及成效到底是什麼?剛才譚耀南律師也有提到這一點,成效的評估方面我們可能真的要去研究一下。 接下來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呂東英理事長發言。 呂東英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公司治理協會成立了11年,其成立宗旨就在提升國內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的功能,在各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功能發揮之後,不斷在公司服務的領域當中創造就業機會給台灣的年輕人,公司治理協會主要是著眼於這一點。就董事會功能提升的過程而言,董事執行業務時,經常都會發生法律上的問題,不管是對外買賣、交易,或是面對員工與股東時,經常都會發生訴訟的問題。假如這些訴訟都沒有辦法得到有效率的解決,那麼公司的董監事就很難有效率的推動公司業務,基於這個觀點,我們非常願意負起推動設立商業法院橋梁的工作。 根據個人的瞭解,司法院也有意願想要改善國內司法案件不斷被民間批評審判緩慢、積案如山的情況,但他們面臨內部調整的問題,包括員額、預算等等,這並不是司法院本身就能解決的。司法院的工作有一項特性,那就是獨立審判,這一點已經牢牢記在每一位司法人員的心目中。有關司法改善的動作落實在法制層面的部分,一定要送到立法院來,但他們根本不可能到立法院來向各個立法委員關說或遊說,因為司法院工作的特性就是這樣,甚至他們所需的人員,面對考試院時,他們也是用同樣的方式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院要做大幅度調整確實有其困難,甚至他們還希望民間幫他們做一些事情,比如去年我們協助司法院安排法官到德拉瓦州參觀並見習法院運作的情形,當天德拉瓦州的大法官開了一個庭,我們有6個法官坐在當場,親眼看他們如何運作。就這件事情而言,即使司法院信任公司治理協會,但他們也花了三年的時間觀察公司治理協會是不是真的是一個公平的民間第三部門社團。在他們回來之後,司法院有一連串的動作,去年12月份司法院院長做了原則上的指示,也就是要讓民間感受到商業紛爭的處理要有效率,其實他們在內部已經有做這樣的宣示,他們的秘書長也已經根據院長的宣示在進行這項工作。不過在過程當中,他們非常擔心一件事,就是過去他們所提的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後,等待審查的案件那麼多,如果他們再提出這個法案,是不是也像過去一樣在立法院一直擺著?所以他們也很害怕,這種害怕的心情只有我們民間的第三部門能夠感受得到。所以當林秘書長邀請我們公司治理協會到他辦公室之前就小心翼翼地詢問我們:我們是想推動,但是這項法案將來會遭遇很多困難,你們有沒有辦法先辦個座談會,看看社會的反應? 我要向與會的各位說明,當我們想舉辦座談會,打電話給在座的委員及李委員辦公室邀請他們參加時,助理也告訴我們委員非常關心這件事情,要我們儘管舉辦座談會,沒有問題。後來兩位委員都親自到場,我們也把整個座談會的情形分別給兩位委員辦公室看過,才促成了今天這場公聽會。 我講了那麼多,表達了我們的立場,就是即便司法院願意推動,可是民間及立法部門認同與否才是未來推動商業法院得以成功的第一個條件。 我願意向大家報告,我們民間有一個共同的願景,就是期待能夠建構迅速解決商業訴訟、定紛止爭的機制,提升效率。講到效率,誠如前面幾位所言,進入訴訟以後,法院有一個訴訟的排程、排序,主要是要發現事實,由雙方的律師及專家證人、負面仲裁的介入,才有辦法把這個排序在法官審理之前完了,這是我們參觀德拉瓦州具體運作的情形。 德拉瓦州的大法官Justice Randy J. Holland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友人,我們連續9年邀請他到我國就其專業進行演講,我們非常尊敬這位法官,今年我們也打算邀請他來。如果未來設置商業法院,我們公司治理協會也願意再繼續擔任這個角色,就是把我們的需求告訴對方之後,再安排完整的實習,讓未來在運作時能夠更加順暢。我的發言時間已到,謝謝。 主席:其實時間還沒到。第一次發言到8分鐘的時候會響鈴1次,然後再延長2分鐘,繼續發言1分鐘之後會再響鈴1次,屆滿2分鐘之後再響鈴1次,可能發言的學者專家比較不熟悉,如果發言時間已到再拖延一下,其實沒有關係。我們一般只對官員的發言時間限制比較嚴格,有些委員會講很長,我們也會催促委員。 就像剛才呂理事長講的,之前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舉辦有關建置商業法院的公聽會,這是我第一次在國內聽到要推動建置商業法院的聲音。我要強調,商業法院是非常抽象、概括的概念,等一下司法院可以回應一下。說實話,從我們臺灣建置專業法院的歷程來看,成立之後的辛苦我不便多說。現在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專業法院其實在一、二審表現得非常好,他們碰到的困難又是另外的問題,我就不在這裡吐槽司法院了。一個專業法院的配套真的要從一、二審先簡速解決,可是相對地有一些審理案件的程序要不要配合?甚至討論到後來,不論是委員會的公聽會或外面的公聽會,我們都會覺得,如果要引進一個非本土的制度,討論到最後,一些程序法或相關的證據法則,有時候是法院審理的一些原理、原則,或是調查的方式,搞不好都要改變,否則好像只引進了一半,另外一半就卡住了。 我認為李委員貴敏的版本看到的其實是我們在民事法院裡面欠缺證據法則。其實從職權主義或當事人進行主義來看,過去我們都會比較稱讚民事庭法院,但是自從刑事庭法院採取比較精準的證據法則之後,反而回到民事庭會看到有一些比較繁複的案件,因為民事法庭沒有比較明確的遊戲規則,導致一些訴訟延宕,讓民事庭比較不知道如何處理。我覺得李委員貴敏提出的都是國外立法例的建議,引進國內到底可不可行?這是我們自己要努力的地方。 我只是想說,我們看到每次引進國外的制度時,在立法院都會有很大的痛苦,因為在把它落實到國內法條的過程中,在文字上及機關的溝通上還有滿大的落差,謹提供各位學者專家參考。 我覺得學者專家很容易認為應該引進國外的制度,可是我們每次都覺得很痛苦,因為除了實務上的反映,實務上所依循的規則要不要改變?甚至有時候是錢的部分,因為組織法相對要改變,要找誰來?我記得李委員貴敏講到技審官,另外一個專業法院講的是調查官,實務上我們都在觀察新的人、法院新配置的職員表現的成效好不好,如果嚴格去檢驗他們表現的績效,他們的表現都有點脫稿演出,我們原來的設計是希望他們能夠扮演一些角色,可是不曉得為什麼,在程序上就會出現很多狀況,我們也許只能說它是個案,但是那個個案經常是極端的個案,導致喪失了立法的美意。 我想以個人的經驗提醒學者專家及協會幾位專家,我們應該多聽幾位學者專家的意見,給我們一些方向,也許在推動商業法院的過程裡面可以減少摸索。我一直在提示這一點,請大家多多包涵。 繼續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蔡英欣副教授發言。 蔡英欣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在這裡探討台灣有沒有設置商業專業法庭或法院的問題,原因非常簡單,因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審判實務在商業案件的審理上所花費的時間非常冗長。商業案件當中如果涉及公司這種法人組織的專訟事件,因為所牽涉的利害關係人非常多,而且各種與公司有關連的法律關係也會隨著時間的進展而不斷地產生變動。在這個情況之下,將來法院判決結果出爐時,即便有利於當事人實體上權益的保護,可是隨之要問的是:這樣的判決結果除了能夠讓當事人真正獲得實質正義以外,在整個冗長的審理期間,其所發生的法律關係效力到底會不會受到影響?這涉及我國商事案件的法的安定性問題。 事實上,要解決商事案件爭訟期間過於冗長的問題,除了今天所要探討的商業專業法庭或法院的設置以外,我認為在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上的修法都是可能的手段。 以大家所熟知的SOGO增資案,剛才先進也有提到,多年來法院的判決前後不同的見解導致這項增資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其實當事人是無所適從的。如果把同樣的案件放到日本,我們來看一下日本公司法這項實體法做了何種規範。對於這種違法增資,在事前的救濟程序上,日本有所謂的制止請求,也就是在事前可以透過法院去要求公司禁止發行新股;在事後的救濟途徑上有所謂違法增資之訴,也就是要求增資案發生之後,當事人在兩年期間內沒有提起訴訟的話,即便在增資程序上有瑕疵,這項增資仍然有效。換句話說,它在事前及事後從實體法去做了一些規範,以避免發生像我國SOGO增資案如此冗長的審理期間,而且判決結果還一直出現前後矛盾的現象。 除此之外,在公司非訟事件上,日本的經驗可以給我們做一些參考。他們的非訟事件法近年來做了大修,針對公司的非訟事件做了類型化的立法,也就是針對一些特殊的公司非訟事件實際上已經涉及實體權的部分,會要求法院做更進一步的審理。所以除了商業法庭、法院的設置以外,其實實體法或程序法的修法也是一個可能的手段。 接下來我想提供個人在2009年對於日本商事法庭的建構及相關程序問題的心得,各位手上有一篇我當時所發表的文章。日本目前只有東京地院及大阪地方法院設有商事法庭,之所以會選擇這兩個地方設置商事法庭,主要當然是考量東京及大阪是日本經濟發展的主要動脈,日本大型企業及外籍企業的設置總部大多集中在東京。 關於日本商事法庭的建構,我想簡單地從以下3個面向介紹:第一、其所審理的案件類型的範圍;第二、商事法庭內部的職務分配是如何決定的?第三、商事法庭與外部之間到底有什麼交流? 首先,在案件類型的範圍方面,這兩個專業商事法庭處理案件的類型都是由法院內部自行制定事務處理規程來決定,所以它的案件類型範圍並不是絕對不變的。以東京地院第八部(即商事部)為例,主要處理商事訴訟事件、商事保全事件、商事非訟事件、公司重整事件(僅限縮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特別的清算事件、承認外國倒產處理程序援助事件。其中商事訴訟事件或保全非訟事件基本上都是與公司法有關的案件。 我補充說明一下,剛才有先進提到票據案件到底要不要劃歸到商事法庭的問題,其實東京地院的商事部有處理票據法的案件。至於破產事件的部分,日本的東京地院及高院都有針對破產案件設置破產法庭。事實上去年11月日本有一位東京高裁專門處理破產事件的法官來臺灣演講,從他的演講當中我們可以知道,其實在2000年之後日本破產事件的審理有非常重大的突破,案件量不僅數量變多,而且審理的期間也縮短了,值得我們將來作為借鏡。 再回到商事法庭的內部職務的分配,以東京地院來看,其法官人員的配置在2009年是9位,目前增加到14位。要成為商事法庭的法官到底必須具備什麼資格?我當時有去訪問曾經擔任過東京地院商事法庭的法官,他表示在資格上並沒有特別要求,也就是依照一般法官的調動來決定,可是實際上從其他日本公司法的權威學者及專門處理公司案件律師的訪談可以得知,要成為東京地院商事法庭的法官,審判能力必須在水準之上才有機會成為商事庭的法官。 其實商事法庭法官的分案方式也有獨特的地方,他們先將法官分為兩組,一組專門負責公司重整事件,另一組負責商事訴訟事件的審理。在商事訴訟事件中的合議事件,是由庭長機動地再去選擇兩位法官來組成,讓每一位法官都可以審理各種不同類型的事件。至於專門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則是由單獨的法官審理。這個商事法庭內部的職務分派完全交由專業法庭的庭長(亦即總括判事)來決定。 這種不採取百分之百分工的分案方式其實是基於兩個理由。第一,像這種商事訴訟事件,同一家公司、同一群當事人、乃至於利害關係人所生的各式各樣紛爭,可能同時前後繫屬在法院當中,這樣的分案模式可以讓相關的案件集中在某些法官身上,讓他可以看到全貌,而不至於做出一些相互矛盾的判決或裁定。第二,他們認為這個商事法庭作為一個專業法庭,為了讓這些法官能夠共同繼承這個專業法庭所蓄積的知識及經驗,避免受到未來法庭調動的影響,所以他們不採取百分之百分工的方式。相較於法官,他們在書記官的部分就採取百分之百分工。為了提升處理事務的效率,他們讓部分的書記官處理特定的案件,讓他們長期累積一定的經驗。 在東京地院商事法庭這樣的職務分配之下,依照他們的統計,審理超過2年而未結案的案件數量每年大致維持在30多件,近年來已經沒有再看到超過4年以上的未結訴訟案件。至於在商事保全及商事非訟事件的處理部分,他們結案的速度其實非常快。 第三個面向是商事法庭與外部的交流,以東京地院商事法庭的法官來看,他們自主性地成立商事研究會,針對法庭所受理的各種案件類型、在實務上所遇到的問題,他們整理成書加以出版,目前已經到了第3版。除此之外,他們在官方的網站上會把特定的商事案件所需要的文件等等明列在網路上,讓相關當事人可以理解將來提起這類型訴訟的時候到底需要備齊哪些文件。透過這些資訊揭露的手段,無形中都能縮減具體個案的審理期間,也讓法官在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上有一個指標可循,某程度地提升整個法的安定性。 從東京地院商事法庭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模式,我想提出幾個不同層次的思考點供各位參考。第一,我們在討論設置商事法庭的時候,它的法律位階到底是如何?如果將來我們要設置商事法庭,第一個要面臨的問題是法律依據何在,這個選項可能有3個:第一、專法;第二、由司法院制定相關的行政命令;第三、由法院各自制定內部的規則。從剛才日本東京地院的商事法庭來看,它確實只是透過法院內部的規則來決定,也就是視各個法院的需求自行決定,並沒有專法或行政命令作為法律的依據。 第二,在商事案件的界定標準與整個商事法庭內部的分案模式,我想從剛才各位先進的說明可以知道,商事案件所涵蓋的範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即便設有商事法庭的國家之間,他們各自的商事法庭所審理的商事案件其實類型也不一致,所以未來我國在思考要不要設置商事法庭及其所審理的案件類型,其實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再者,一旦設置之後,法院的法庭又要如何分案?從剛才東京地院商事法庭的分案可以發現,只要涉及到公司的訴訟案件,他們都劃歸給商事法庭來審理,當然他們是考量到商事案件不僅是透過訴訟,也可以透過非訟、保全等方式來處理,所以劃歸給商事法庭來審理,確實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這個目的的達成。 第三個可以思考的點,如何提升法官專業性的問題,向來我國在討論遴選專業法庭法官的時候,我們著重的應該都是法官本身到底有沒有接受過相關領域的職前培訓或在職研習,毫無疑問的,法官本身所受的專業素養絕對有助於專業案件的審理,但事實上,從剛才東京地院商事法庭對專業性的提升方式,我想我們可以有不同的思考,也就是所謂的經驗傳承,透過商事法庭全體法官之間的交流,由全體法官經常去共同討論重要案件及法律的論點,彼此對於所面臨的爭議問題,在檢討、形成共識之後,甚至以出版書籍的方式來公開表示他們的法律意見,這樣的方式事實上是有助於未來一些潛在的訴訟當事人,當他們面臨到商業紛爭時,某程度可以預測到法院對於這種類型的紛爭究竟是抱持著什麼樣的見解,以上是針對日本的實務運作所做的簡單介紹,僅供各位先進參考,謝謝。 主席: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春山教授發言。 陳春山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要感謝主席,公司治理協會就如同理事長剛才講的,我們在公司治理的改善、訴訟改善,已經經過10年的想法,但第一次跟吳召集委員、李委員貴敏討論這個議題時,我們非常高興很快就得到他們的認同。我也很佩服吳召集委員剛才提到的,這樣的機制不只是必要性的滿足,同時在它績效未來實踐效果,甚至細節都能夠讓整個社會感到最佳的狀況,這在整個機制的設計也非常重要。當然我也要感謝司法院,因為在這幾年當中我們有機會到司法院法院學院演講,並與司法院溝通商業法院的機制,他們其實也都很高度的去做一些必要的創新與改變。在這當中,去年我曾經與最高法院幾位法官藉著參訪的機會,到德拉瓦州去做參訪,他們不管在整個運作、電腦化、case management、證據調查,所有細節都非常詳細,所以今天我們討論這個議題,司法院也進行了很大的工作與很大的前瞻,但是就如同理事長剛才所講的,這件事要能夠達成其實是需要有更高的願景和行動力,不能夠只有一個想法、一個熱情,行動力和細節的安排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很快的請大家看一下power point上面的內容,不過我不會重複剛才各位所談到的必要性,而是聚焦在剛才幾位談到的範圍問題及績效如何驗證的問題,在我報告的第5頁、第6頁其實一再強調整個社會氛圍,都覺得這個改變事實上是有必要的,第7頁以下很快談到德拉瓦州商業法庭的結構,這10年來,我有機會常常到德拉瓦州,我心中一直在想一件事情,德拉瓦州是一個非常小的州,其人口比我們的屏東縣還少,不到90萬人,但它旁邊有兩個強敵─紐約州和賓州,可是它可以用90萬人口去影響美國3億人口,甚至全世界的動力,其實這就是一個智慧,請大家看一下德拉瓦州成功的因素,我有一次碰到德拉瓦州擔任最高法院法官36年的法官,我問他他們成功的因素是什麼,他說很簡單,法院法官在同類型案件經過長期的判決形成經驗,這是最重要的,所以所有企業到德拉瓦州做公司的登記,他們心中只有一個想法─在這個地方登記,將來進行訴訟時,它的效力或可臆測性都是非常強的,也就是說,不會突然有一個判決被法院拖延十幾年,或是突然接受一個不可預期的案件結果。也因為這樣的重要性,所以美國百分之五、六十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在德拉瓦州登記,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它的整個司法體系支持一個可臆測性的經商環境,所以臺灣的司法環境其實可以來思考這個議題,法院的存在其實是為了整個社會,我們只要創造一個臺灣經濟發展的智慧,也就是在效率、可臆測性方面的達成,這是我們心中最需要關切的,臺灣社會其實非常期待這樣的事情。 我想很多學者專家都很清楚,效率、準確性和品質永遠都是最重要的,德拉瓦州大部分的重大案件、重要商業案件,都是採二級二審制,它有兩個二級二審制,所以我也贊成幾位所提到的,我們可以用長短期的方案,長期方案部分我會建議要想辦法盡可能變成二級二審制,德拉瓦州有兩個二級二審制,一個是所謂的衡平法院,另一個是2000年之後所建置的CCLD,就是複雜商業法院,也就是如同方才蔡教授所提到的,其實二級二審是創造一個大家可以高品質、高速度的環境,德拉瓦州整個機制除了大部分是採很快的訴訟之外,就如同蔡教授和幾位所提到的,它的ADR、強制或任意協調機制也非常不錯。 此外,在紐約州也是同樣的觀念,雖然沒有像德拉瓦州這麼積極,但同樣也有商業法庭的機制。有關日本的機制,方才蔡教授已經提過,我覺得短期方案是司法院儘速設置商業法庭,至於其範圍,我認為初期就是以日本的機制,也就是以大家關切的公司、證券、保險、金融、銀行為主,再加上保全、破產,初期在地方法院的專庭範圍,這樣就夠了,這個部分是臺灣最重要商業案件上,社會最關心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可以參考日本的範圍與機制。剛才蔡教授提出的案例,從這張圖就可以清楚看出,這個機制建立之後,超過5年以上的案件,在過去10年其實是急速的降低,所以績效非常清楚,這證明了一件事情,當一個人很專業,給他尊貴的power與知識,他會很專注的把事情做好,這沒有什麼大道理,只要有機制的配合,績效絕對會顯現出來。 荷蘭的制度我就不再重述,荷蘭制度與德拉瓦州一樣是二級二審制,因為荷蘭是以經商環境來創造競爭制度,原則上二審就是事實審,到最高法院就是法律審,當然,這些案件本身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荷蘭是高度重視經商的,我們在database裡面找到一個案件,他們甚至可以在2003年3月11日當事人遞案,第二天就展開公聽會,第三天法院的口頭判決就出來了,這對我們而言是天大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要創造競爭力,也許我們要達成這樣的目標,我們可以想想看這中間我們能進步什麼?我在power point中有提出來,德拉瓦州在衡平法院的判決大概是不到60天,到最高法院判決的天數是不到40天,也就是總共不到100天,一個很複雜的商業案件就已經被決定下來了,當然,這會不會產生更多的負面作用是可以討論的,我們是否要全部採行是一個問題,但逐步進行是可以思考的。 對臺灣的啟示方面,包括二級終審制是可以思考的,二級二審制專院的選擇及ADR的採行,必須要有一群對自己這份工作感到榮耀的法官,而不是遇到複雜的商業案件就覺得困難的法官,這部分專業法官的尊重與養成是非常重要,另外,方才有幾位提到法院案件的管理系統,這部分我在德拉瓦州親身體驗到他們的作法。 我提出的最後建議有二個方案,在長期方案方面:第一可能需要二到三年,我們把這個事情想清楚的一個機制,也就是說,我們到底要不要二級二審制,部分強制部分合意,這可以來思考。第二,到底要不要仿照智財訴訟來研擬相關法規,在幾位前任司法院院長定智財法院之前,一開始就想把智財法院與商業法院做起來,只是因為美國301條款,我們先建置智財法院,因為商業法院太複雜了,其實在幾年前智財法院設置前,一開始是想要建置商業法院的,如果各位去看早期司法院的立法研究就知道當初就準備這麼做的,只是因為時間上真的來不及,所以我們就先設置智財法院了。第三,如果要修法,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也都要做一些修正。第四、部分案件的強制調解應該予以強化,以美國的經驗,大概80%的案件還是用調解來處理,而不是採用複雜的訴訟程序。第五,將來智財法院仍然維持現在的智財法院機制還是變成商業法院中的一個法庭,當然這變動有點大,不過我覺得這是可以思考的。至於短期方案方面,應儘速仿照日本制度先設置專庭,專庭就設置在商業案件比較多的法院,例如台北、高雄或新竹等,商業案件比較少的法院如有必要就設專股,專庭其實比專股重要,專股的效果並不好。重要的是修正規則其實不是太複雜,只要修正司法院事務分配辦法即可。 目前司法院在各類案件都有專業法庭的設計,只要在我剛才所說的司法院事務分配辦法中增加商業法庭,就立即可以去做,這不是很複雜的問題,當然,如果只是辦法的修正,而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也會使專庭的效果不彰,所以範圍要先界定下來,我初期的建議是針對公司、金融、破產、重整等,在建置專院前先試行一下。有關法官的專業訓練,我們與幾位法官到德拉瓦州參訪,幾位法官收穫很多,他們理解不同的機制到底可不可以用,我覺得這樣的培養訓練及專業證明書制度是很重要的。大部分法官,包括我的學生在內,在財經方面的知識大概比較薄弱,所以找一些過去在金融、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司法事務官提供幫助是很重要的。 所以我個人的具體建議是,我們先有個目標,也許在一年之內有些專法草案可以提出來,再經過一、二年的互動,在三年之內用就這樣的願景來試試看。在這三年之間,我們要趕快把專庭示範性的東西先做,因為這需要學習曲線,誠如主席方才所說,有很多細節是非常重要的。 最後,我要感謝主席,讓我們民間團體有機會對臺灣可以改善的空間提出一點想法。我過去幾年來到立法院,很少喝到咖啡,還是謝謝召委給我咖啡。謝謝。 主席:因為公聽會比較輕鬆,就請大家喝咖啡。 請臺灣高等法院邱琦法官發言。 邱琦法官:主席、各位委員。我曾經在德國漢堡及法國巴黎近郊的Bambino商業法院實地旁聽開庭,而且與他們的法官、商事法官進行座談,我有一些跟各位不一樣的經驗,因為我是實地去瞭解的。今天我是以一位國民的身分來這裡盡一點社會責任,我的發言只代表我個人的意見,不代表司法院的意見。 今天很榮幸有機會來這裡表示想法,今天的第一個題綱是我們有沒有設立商業法院的需要、必要性?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思考的是設置商業法庭是要處理什麼案件?要做什麼?為什麼有必要?現在看起來有個共識,因為商業法庭法官的專業知識不足,需要設置商業法院,那麼接下來我想請問的是,法官的什麼專業知識不足?很明顯應該是商業知識,但什麼樣的知識需要補充,所以需要設置商事法院?這分為二部分,一般來說,如果是公司、票據、海商及保險方面的案件,其實法官的專業知識是夠的,因為我們法學院的訓練是很好的,我必須要說,當我們在指責法官水準不好的時候,其實我很難過,因為這表示我們的法學教育是失敗的,所有的法官都是法學院培養出來的,對於一般的商事法,我認為我們的法學院教育是成功的,我們法官的知識是足夠的,他只要依照法律規定妥適的來認事用法就可以了。 另外一種類型則是交易與合約的糾紛,這裡涉及到的是社會上實際交易的型態,對此,法官的知識的確會有所不足,因為世界何其大,法官不可能瞭解各式各樣的糾紛,如果這個糾紛上了法庭,表示這個型態已經落伍了,新的型態正在發生,只是還沒有上法庭,例如雷曼連動債的問題,雷曼公司一倒閉,連動債的案件一爆發,這個案子馬上就過時了,因為不可能再發生類似的案件了,因為不可能有人再賣這樣的連動債了,所以當這個案件上法庭就表示這種型態已經過時了,所以這種類型的確是法官知識不足,這種不足的情況應該如何解決,訴訟法其實有很好的規定,那就是鑑定,我們用鑑定制度來協助法官補足其不足之專業知識,當然鑑定制度不盡圓滿,所以法官還是有不足,坦白說,這種專業案件根本不應該上法院,在發生糾紛之前就應該事先做妥適的處理,也就是說預防重於治療。其實就這點而言,法學跟醫學是一樣的,我們要盡可能不要讓它上法庭,對於這麼複雜的專業案件,我們為什麼要讓它上法庭?讓一個完全外行的法官來判,這是很危險的事情。所以,聰明的企業經營者應該要事先想到,在從事任何交易行為之前,他要先找到一個強而有力的法律團隊,事先規劃如何避免發生糾紛,以及萬一發生糾紛時要如何救濟。在歐美我們所謂的先進國家,他們在進行重大交易行為時,一定會仔細的擬定契約,據我的瞭解,凡是稍微有點規模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他在擬契約時一定會放仲裁條款,也就是說,萬一發生糾紛時不要上法院,而是要仲裁,因為這樣才會快。為什麼會快呢?因為仲裁程序比較有彈性,而且可以選擇仲裁人,可以去選一個對這個領域有專業知識的人來當仲裁人,例如蘋果要去併購Google,這麼大的案子,一定要事先找一個團隊來做,而且所選的仲裁人一定要瞭解蘋果和Google案件,絕對不會去選一個CHANEL的顧問,這完全不一樣,當然是要選一個瞭解Google產業的專家來當仲裁人,合理的情況是這樣。當然我們台灣一直很努力想要求進步,但我們在瞭解外國法制的同時,我們必須去注意他們的社會背景,這些先進國家的社會背景是這樣。 我們回過頭來看台灣法院所面臨的挑戰。以今天會議所列的兩個案子,一個是中華開發併金鼎,這是一個惡意併購的案子,是股權爭奪的案子;另外,SOGO是有股權買賣契約的案子。我們設想這兩個案子如果發生在美國,他們的公司會如何處理,惡意併購當然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就講SOGO,因為看起來大家都很關心SOGO。我們這樣想,如果Apple賣給Google,他們會不會找一個團體來好好寫契約書?會不會事先做備忘錄?雙方要不要好好的談基本的商業條款?如果是Apple要買Google,Apple要不要先去對Google做due diligence?要不要做實地查核?要不要實地去查Google的財務、合約、證照以及業務狀況?就是要確定該公司是否健全再決定買或不買,而在簽約時一定會放仲裁條款。正常的情況是這樣,不知各位是否同意,我想應該是這樣。我們再回過頭來看,SOGO有股權合約,請問我們有沒有這樣做?顯然是沒有,完全沒有,合約書裡面也沒有仲裁條款,所以一旦發生糾紛的時候,很抱歉,就只好上法院。為什麼上法院會曠日廢時?因為事先的準備工作不夠,要買這麼大的公司卻沒有任何的資料。我覺得李委員貴敏的書面資料裡面有一句話講得非常好,以美國為例,他們當事人在上法庭時是非常清楚狀況的,他們非常清楚權利和義務,因為他們的律師群事先會把工作做得很好,簽約等等相關的文件都有了,上法庭時所有資料都很齊全。而今天台灣法院遇到的挑戰是,雙方上法庭時的契約是零零落落、講不清楚,法官只好去解釋當事人的意思,這樣的情況下,不同的法官當然就會有不同的看法,這是一定的,這是先天不良,以致於後天失調。 有關專業不足的部分,我會認為現行制度是足以解決問題的。第二個問題是,上了法院之後,因為先天不良的結果,等於是把訴訟的成本轉嫁給法院承擔,因為本來應該事先好好擬契約的,結果上了法院之後拿的是零零落落的契約,法官在無可奈何之下只好自己認定,相關的訴訟成本就轉嫁給法院負擔,一定曠日廢時。實際上,台灣有很好的法則,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們既溯的是德國法,我們也有很清楚的法院規則,這個都沒有問題,問題是在先天不良的情況之下運作。 剛才有先進提到case management,其實就是集中審理,其實法官都有在落實,都有在做集中審理。但我特別要說明的是,集中審理非常需要律師配合,台灣的國民有一個特性,我們其實不是很重視法律,出了問題的時候並不是很重視請律師。律師是高度專業人士,我們必須給予合理的報酬和尊重,西方國家的律師是按時計酬,我去年聽到一位倫敦的律師告訴我,當地有一個重大土地交易案件在進行,他們的大律師收費是一個小時3,000英磅,台灣有這樣對待律師嗎?他們律師做出的服務品質一定會很好,進而就可以協助法院快速的處理案子,百分之兩百一定是如此。我認為現行法是夠的,因為台灣有些特性,我們國民不是很重視法律,因為我們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是講好就好了,沒有請律師,所以法院在處理很多這樣的案子。那該怎麼辦?依我的建議,我們證券交易法有強制仲裁的規定其實是很好,我倒是認為與其設置專業法院,不如在各相關的法律裡面去設強制仲裁條款,我認為這樣更能夠快速解決各個專業案件的需要,我認為這比較可行,就案件類型去制定,這比司法院成立專業法庭要快得多。 有關比較法觀察的部分,大家都很努力讓國家更好,如果外國法有更好的制度,我們實在很值得參考。但是在比較時必須做全盤的比較,我舉一個例子,就英美法的部分,我們應該要注意一點,英美的法官會這麼厲害是有原因的,因為他們是學士後法學院,他們是先念一般的大學之後再念法學院,所以在他們成為法官之前,不但必須先成為律師,而且還必須先去念物理系、英語系,甚至數學系,所以他們的專業知識本來就會比大陸法系國家好,這是重要的因素。所以,即使我們法官是用遴選其實還不夠,我們連法學院都要改,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法官的專業水準。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根據我在德國跟法國實際參訪經驗,其實他們設置商事法庭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要提升法官的專業知識,這是他們的歷史產物,是從中世紀、15世紀義大利的商事法庭開始的,當時他們設置的原因就是認為法官太沒用了,不但不懂,速度又慢,所以他們就自己成立,由商人自己來判。所以,法國的商事法院裡面不是職業法官,我當時見到的那位法官是標緻汽車旗下7家子公司的董事長,他沒有法律學位,他很自豪的說:你們法律人都不懂,我們商人比較懂,我們自己判!請問我們台積電的張忠謀董事長是否願意擔任商事法院的法官?這是我們國情不一樣的地方。再者,德國的情況是一個職業法官,兩個商事法官,商事法官是登記,然後用遴選的方式,有點像陪審團用抽籤選的,這也是有歷史制度的,是從拿破崙征服德國時開始設的,把法國的商事法庭制度帶到德國去,所以他們可能祖孫三代都是商事法官。我在實際看他們開庭時,他們還禮遇我,讓我參與他們的評議,商事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話,我問他們對運作方面的看法,他們說其實都是聽法官的,因為法官比較懂,商事法官其實也只是坐在那邊,所表彰的是國民參與審判的精神,而不在於輔助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 有關日本的部分,東京地院的制度非常令人羨慕,如果我的案件負擔合理到一定程度,我也很希望這個樣子。我必須說明我是醫療專庭的法官,但我花了很多時間在辦商事案件,由此可見我們國家專業法庭的效果,其實國家必須要投入資源,如果可以讓我一年只專辦醫療案件,我還可以到醫學院念個學位,但國家資源不可能這樣配置,所以我不但要辦醫療案件,我還要辦商事案件。大東京的人口是1,200萬,等於半個台灣,大東京地區有三個很大的律師公會,這麼大的區域,東京可以說是全亞洲最大的都市吧,它的商事糾紛一定很多,但總共也才9位法官,我們台灣才2,300萬人,我們有多少案子。我想台灣的競爭力下降主要原因可能不是司法的問題吧,我們的外資越來越少,那我們現在還需要用到這麼多商事案件的法官?東京地院只有9位法官,那我們台灣應該幾個呢?這是一個比較的問題。 有關商業定義,這是一個很頭痛的問題,SOGO案件當然是商業案件,請問手搖杯的合夥人要拆夥,資本額只有50萬,這樣的糾紛算不算商業案件?地攤攤位都是先占先訂,那都是有行情的,我先占了一個攤位,別人就不能來搶我的地盤,而我還可以轉讓,這種地攤攤位的轉讓算不算是商事案件?台灣其實大部分是這種中小企業的案件。 很抱歉我占用很多的時間,因為這個機會很寶貴,我真的是盡一個國民的責任,我必須說我們很期待法院好,因為我是醫療專庭的法官,我的感覺就跟醫療一樣,我們醫療制度在崩盤,其實司法制度也將近崩盤,我們不大可能期待它又要快又要好。我舉例說明,有病人到醫院看門診3分鐘,醫師說是感冒,開個藥讓病人回去吃,一個月後發現小孩是神經母細胞瘤,你再來怪醫生為何沒有在3分鐘內診斷出來,醫師說沒有辦法,這個必須要做超音波、斷層掃描,要花時間檢查才有辦法看得出來。同樣的,對於法院也要給予相當的配備,要給預算、給錢、給人,這樣可以3分鐘看得出來SOGO股權案應該要如何處理,但如果沒有,換言之,沒有給做斷層掃描和超音波的時間、經費和配備,就是沒有給我們法官助理,那我想拖個3年也算合理吧,用醫療的例子可能比較容易理解。 最後,我提出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給各位參考。美國的民事訴訟案件最後只有5%進入審判程序,其他95%都和解掉了,為什麼能夠和解?當然他們有很強的律師,他們國民的法律意識非常高,覺得自己居於劣勢就趕快和解,但是台灣有個特性,台灣國民恐怕不是很容易和解,所以我們的案子幾乎全部都上法院。我有一次機會跟大阪高等法院的法官談,我看他每年都來台灣,我想顯然他們法院的工作量是非常合理的,我今天早上來參加這個公聽會,坦白講對我都有很大的負擔,因為我的案子負擔真的很重。這位大阪的法官跟我說,根據他30年的審判經驗,日本人通常都會和解,如果覺得情況不對就會和解,但是韓裔和華裔的當事人幾乎不和解,官司一定打到底,這是國民特性。 我們都希望台灣能夠更好,也希望吸取外國的優點,但我們必須要注意台灣有一些特點,希望能夠建立符合本土且更好的制度。耽誤大家時間,謝謝。 主席:最近本院社環委員會在吵醫療糾紛處理辦法,我自己也提了一個法,其實所有的醫生都希望不要進訴訟,可是立法院覺得乾脆弄一個程序來走。我們現在談商業法院,就是期待司法可以給一個環境,可是我們知道醫界是認為最好都不要進來,因為對醫師而言,進到司法是耗損,一方面當然也是不信任司法,所以他們希望弄一套不一樣的制度,而且最好能夠跟現行的司法脫鉤,我看得出來是如此。至於我們的商業訴訟,應該是要在前面的程序,就是所謂的強制調解或是仲裁,或是在相關的案件類型裡面,有關先行程序的部分,在相關的程序法裡面去設計,這部分其實是可以討論的。 現在請司法院民事廳陳廳長發言。 陳廳長駿璧:主席、各位委員。聆聽大家對於設置商業法院的寶貴意見,本人謹就司法院的意見作一簡單的回應。提升裁判的品質跟效率是司法院一向的施政重點,有關專庭或是專業法院的設置,除了考慮案件的專業性之外,也需要就案件的數量和整體司法資源的因素作綜合性的評估,以期讓有限的司法資源能夠做合理的應用。目前我國雖然沒有就民事的商業案件設置商業專業法庭,但是本院目前也在廣納各界的意見,研究短期是不是有先設立民事商業專庭的必要性,在設置商業專庭或是商業法院之前,我們一定會加強法官對專業案件的訓練,也會有效的運用鑑定的制度,以提升法官辦理案件的審理效能。 另外,我們很感佩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這幾年為了增進司法案件的審查效率以及提升我國的競爭力,在推動籌設商業法院所做的努力,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為了這個議題,在今年的2月初也特地拜會了本院秘書長。 對於我國是否有設置商業法院的必要性,以及將來要採取哪一個國家的設立模式,這中間涉及到審判權的劃分和組織架構,以及商業法院所管轄案件的範圍,將來這個法院的人員編制、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訴訟程序如何進行,這些都需要司法院審慎評估。今天非常感謝各位就這部分所提供的意見,我會把各位的意見帶回去作綜合性的評估,謝謝大家。 主席:請法務部繆參事發言。 繆參事卓然:主席、各位委員。是否要成立專業法院,這是涉及到司法院的政策,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不過,如果要成立專業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如果包括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到本部的檢察業務,所以我的發言重點是聚焦在刑事案件審理的部分。 如果成立專業法院,它審理案件範圍包括刑事案件的話,檢察機關勢必要配合專業法院的設立,成立對應的地檢署,案件的量不一定會因為專業法院的設置而增加,但是人力的配置會因為商業法院承審案件的範圍而必須做適當的調配。剛才有很多先進也提到,商業法院案件的範圍到底要如何界定,以檢察機關來講,檢察機關有訂定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對於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定義,是定義在犯罪所得或是犯罪被害金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或是被害人人數達到50人以上。另外,在注意事項裡面也有訂定,除了補充刑法之外,也規定其他例如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法、信託業法等等,對於這些專業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以作為案件區分的參考,日後如果要成立專業法院,也可以作為區分的參考依據。 其次,商業案件的判斷核心往往在於民事案件的認定,如果民事案件的部分沒有釐清,對於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判斷當然也會產生影響。以我國目前各個重大商業案件來講,在審理過程中,也許本來是一個單純的民事糾紛,但是因為當事人可能會考慮到利用刑事事件來做一個牽制,往往就會衍生出其他刑事案件,當然也就產生案件延宕的情形。以檢察機關來講,為了解決商業案件高度爭議性的問題,我們在近年引進檢察事務官的制度,讓有金融專長的檢察事務官可以幫助檢察官整理案件還有分析卷證,對於金融事件的處理有重大幫助,但是案件要結案時,這個案件是否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還是要由檢察官做最後判斷,所以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也必須要有這個專業,才有辦法處理如此複雜的刑事案件。 最後,以今天這個公聽會所提兩個具體案件做個小結,關於中華開發併購金鼎證券及SOGO經營權這兩個案件,因為它牽涉到的利益非常龐大,而且它的核心事項可能都牽涉到民事爭議的糾葛,所以案件的審理可能會延宕比較久,不過,案件審理宕延比較久是不是我們就可以推論是因為法官專業不足?我想我們也可以做更細緻的探討,我們可以從幾個觀點來看,第一,我們認為案件延宕過久除了專業不足的原因之外,也有可能是因為案件的複雜度太高,而且商業案件的類型亦層出不窮,導致檢察官或法官在偵查或審理案件時都會特別困難,所以必須加強專業訓練。第二,我們認為除了訴訟制度之外,也可以多利用調解或仲裁的機制來解決商業紛爭案件,或許對於案件的有效進行、審結會有所幫助,以上是本部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張科長發言。 張科長儒臣: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商事案件、公司法的部分就是條文多、爭議多、學者見解多、解釋多,修法的意見也特別多,方才各位舉的一些重大案件,比方說S開頭那個案件,那也是我們連提都不想提的個案,它影響的範圍很大、層面很廣,常常都會上週刊,所以大家也都很清楚相關細節。就整個商業制度來講,針對這個議題,我們在出發前也徵詢過部裡面相關單位和商業慣例有關單位的意見,其實大家都是比較朝樂觀其成的方向來處理。 此外,李委員的書面資料有提及,紛爭的解決其實就是迅速和妥適,針對這個部分,相信司法院會很有智慧的參採各界意見去做規劃,我們也是樂見整個訴訟程序能夠完備、妥適,並迅速解決紛爭。就商業司來講,我們主管法律的部分也會盡可能朝這個方向來做,比方說,最近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的企業併購法草案,第十二條關於異議股東少數收買請求權的部分,我們就是參考整個德拉瓦州的規定,就是做一個非常大幅度、參考美國法的修法。方才老師們和先進也提及,是不是要預防重於治療?是不是要在程序法或實體法上再增加一些事前的規範?關於這部分,如果各界、老師針對公司法以及經濟部主管的相關法令有若干具體建議,我們很樂見也願意參採,畢竟紛爭迅速解決對國家整體經濟競爭力的影響是相當大的,而且一個案子懸而未決,在民眾的觀感上、對政府的信賴度以及整個經商環境的不確定性方面,其實都有負面的影響,以上是商業司的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朱組長發言。 朱組長萍: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投審會主要負責的是投資的案件以及投資的爭訟案件,我們手上比較著名且時間比較久的就是RCA股權轉讓案,目前這個案子是更二審。如果未來可以設置商業法院,讓類似的爭訟案件在處理上能夠快速獲得解決,相信這對一般社會大眾或企業界來說,都是一個很好的方向,所以基本上我們是樂觀其成,也希望未來商業法院能真正往建置的方向前進,謝謝! 主席: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吳科長發言。 吳科長家林:主席、各位委員。國發會在2008年的時候有瞭解世界銀行的經商環境報告,在張老師的簡報裡面曾經提及世銀的經商評比,目前我們的評比當中,執行契約是排名93名。從世銀的報告中可以發現,它談到一個論點非常重要,即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一個國家法院的審判效率會影響一個國家經商的容易度,也會影響外國企業來台進駐、設立公司的意願,在整個經商環境的制度裡面,世銀認為法院的執行效率是很重要的。 此外,世銀有提出2個重點,根據大數法則,目前在全球189個經濟體當中,有97個國家設置商業法庭,大約有25個國家的法院有電子化的提審制度、提交訴訟制度,這是目前世銀的統計資料。世界銀行也提及,各國要促進效率可以朝兩方面來做,一方面是建置商業法庭,另一方面則是朝向建立電子化訴訟提交制度。基本上,在推動國家競爭力的思考方面,國發會非常支持建置商業法庭,謝謝! 主席:國發會既然支持就應該帶回去研究一下,因為研考會和經建會都併到國發會了,所以可能要請你們多做一些研究,你們才有能力叫學者研究,回去就拜託一下了,除了司法院以外,行政院體系也要把這個責任承擔下來,既然涉及競爭力,那就不是所謂法院組織的概念問題,稍後我會做裁示。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林簡任視察發言。 林簡任視察靜玟:主席、各位委員。人事總處在此就兩點做個回應,第一,關於是否設置商業法院的問題,雖然今天與會專家的發言還是有點紛歧,但大多數應該都是滿贊成專業法院的建立,如果最後討論確定這個專責法院要建立,人事總處會和司法院一起討論組設、員額配置等,這可能還要跟現行的流程再做整合。 第二,現在我們都很希望專業法院的成立能夠成就快速、妥適兩個條件,但是我們可能要去想一個問題,假設現在存在法官專業不足的問題,在成立專業法院之後,人的部分到底要從哪裡來?我想這部分必須一併考慮,而且這個案子可能還要再進行相當程度的討論,希望司法院在思考這個問題時能納入這部分,後續我們也會搭配司法院來討論,謝謝! 主席:人事總處的建議我們聽到了,有法源的時候再說啦!不好意思,因為時間的關係,若有學者專家要離席去洗手間,請自便。 現在列席的機關代表均已發言完畢,接下來請李委員貴敏發言。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若要再延長也沒關係。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在發言之前本席要先跟大家致歉,今天本來應該是我和吳召委雙主持,但是因為經濟委員會會議拖延到剛才,所以我遲到了,在此先跟大家致歉。其次,本席非常感謝吳召委能舉行今天的公聽會,因為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公聽會跟由經濟委員會單純的開公聽會,在法律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今天這個公聽會可以集思廣益,事實上是具備相當大的效力、影響力。 回到今天的主題,到底該不該設商業法院?我個人是舉雙手贊成,但是我也理解在實務上,它會面臨它的困難度,究竟它的困難度為何?以我所理解的情況來講,第一個是費用的部分,也就是說,國家有沒有這樣的經費來編置一個專業法院;第二,就人力來講,方才人事總處提及人力的部分不僅僅是單純的人力資源而已,像智財法院就面臨法官的升遷問題,也就是說,在升遷管道暢通的情況下,你才能夠集結優秀人才來法院,我覺得這兩個問題勢必要有所突破,所以在本席的書面意見當中提及,除了妥速之外,有一個相對應的措施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把它想出來、予以克服的。方才我有提及兩點,一個是費用,另一個是人力的部分,究竟該不該做?我覺得一定是要往這個目標邁進,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單純以有障礙,所以我們就停滯了。 此外,不管是設立專業的法庭、法院,或是法令的國際化、相關法令的鬆綁等,其實我是從2012年就開始講了,因為以前主要的語言是英文,現在在對岸強大的情況下,我們看到國語在全球是愈來愈普及,所以當初在2012年的時候我就主張,因為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對岸在這方面跟我們的差距還很大,所以如果台灣走得快的話,我們可以讓台灣成為一個國際的中心,就是司法、法制的相關中心,但很可惜的是,我們從2012年喊到今年已經是2015年了,今天好像是第一個正式的公聽會,當然我們要感謝公司治理協會,因為在今天之前,公司治理協會針對這個議題已經討論過了。 接下來看新加坡的情形,新加坡是在什麼時候喊的?他們是在2013年的時候才提出這樣的概念,可是新加坡在2015年1月份就已經開始實施了,它的效率超乎我們想像,2013年1月提出來、2015年1月開始實施,他們還去修憲。新加坡跟台灣的情況很類似,新加坡是一個city country、小的國家,它的天然資源有限,它靠的是外資到新加坡的投入,它靠的是它的出口,它跟台灣非常近似。2012年我提出來的時候就是希望做今天新加坡做的事情,可是經過這幾年,新加坡做了,我們沒做,究竟新加坡的修憲修了什麼?關於法官的部分,新加坡的制度離目前台灣的制度其實很遠,台灣的部分當然一定要經過司法官考試、訓練等等一路上來,新加坡在修憲之後,外國法官可以直接在商業法庭上執業,這一點突破性就很重要。 其次,關於合約的部分,方才邱法官有提及,不過,我並不是要against邱法官,只是把現狀先講一下,相信當過律師的人應該知道,一般在談合約時就會提到governing law、管轄法院,關於governing law的部分,通常我們對實體法的部分可以做規範,也就是說,合約當中關於權利義務的部分,你可以約定是按照哪個國家的法律,可是你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比方說,我選擇了新加坡法院,在它沒有國際商業法庭制度之前,你走的那些程序就會跟著新加坡法走,所以在合約上,一定是實體法可以做選擇,程序法是不可以做選擇的,因為那個法院的法官只懂他們國家的程序,比方說,管轄法院是選台灣,那就不可能按照美國的discovery procedure來走。在新加坡的國際商業法庭,你在選擇、約定governing law時,你除了可以選擇實體法之外,還可以選擇程序法,這也就是為什麼他們會有外國的法官,因為除非是外國的法官,否則他根本不可能瞭解相關程序規定,所以它的特色是在於程序的部分也可以做選擇,因此,今天如果你選擇的是美國法的部分,你的程序規定可以走美國的程序規定,那就未必是本國的程序規定,這到底有什麼差異性?這有很大的差異性。 此外,我曾參與美國聯邦、美國的ITC、美國的USPTO、德國、香港、中國大陸的案件等,我都有實際打過官司,而我要跟大家報告的是,為什麼可以贏有兩個因素,回到方才邱法官所提,為什麼可以在庭外和解的兩個因素,第一個因素是,在台灣的訴訟體制之下,因為你沒有discovery procedure,所以對方手頭上有的資料你沒有,可是在美國程序法的規定當中,因為透過discovery,對方有的資料你也有了,所以這個時候不是只有你按照自己手頭上的資料來評估你的權利義務,你也可以針對對方的資料來了解他的程序評估,然後你就可以知道實際上的權利義務為何,這是第一點,這就是造成實際上國外和解案件多的原因。 第二,其實台灣最近幾年進步很多,可是比較國外和台灣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天壤之別,為什麼兩造當事人願意和解?在差異性不大的情況之下,他們寧願去take chance,但是如果差異性很大,他們知道輸不起,就會寧願事前和解,所以我建議將程序法的部分納入考量,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很多人認為專利訴訟過程中在專利法庭中勝訴就是贏了,其實不是,在我的書面報告中有提到,在美國的調解案件裡,專利律師沒有參與,上次我在中華公司法理協會的會議中特別報告,台灣的法律規定一定要國際化,如果沒有國際化,用台灣的法律規定去想國外的制度應該跟台灣一樣,其實不是,國外的調解制度跟台灣完全不一樣,這就是為什麼國外的調解制度可以成功,而台灣的不行。 剛才邱法官提到,處理商業的爭議案件時,就用仲裁來解決,然而用仲裁方式解決要符合一個前提,就是當事人必須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但是有很多商業案件當事人之間不見得有協議,舉例來說,真正的惡意併購並不是併購之後兩邊有爭議,友善性的併購過程中兩邊可能會有爭議,如果是談出來的併購,會有併購合約,但是如果是hostile takeover,是敵對的併購,是真正的惡意併購,是沒有合約的,在這種情況下,要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條款,這種情況不會發生。要特別謝謝剛才商業司的科長用了一個企業併購法的例子來說明,事實上在這次企業併購法修法過程裡,就曾經有委員希望定為在取得目標公司10%股份時不需向主管機關申報,我們都知道全球沒有這樣的情況,所以,商業法庭的設置有沒有必要?有。當法官習慣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有一定的熟悉度,一看到我剛才提到的法條,就知道這樣的立法是為了有利於敵意併購,以小吃大,所謂的「小」,也是財團做得了的小,也不是一般老百姓做得了的,如果法官在這部分沒有足夠的專業性,沒有足夠的sense,就很容易容許有些人以合法掩飾非法。所以我一直鼓勵,在沒有經費的情況之下,請司法院先做專業法庭,才能洞悉實際交易的情形。我必須要說,司法院進步很多,在二十幾年前,司法院曾經邀請我去,就衍生性金融商品給法官和檢察官上課,我在講課時,不管是法官還是檢察官,都是一臉茫然,到了今天,他們懂不懂衍生性金融商品?我覺得他們還是懂了,只是因為我們的法學教育過程當中,只會談到公司、票據、海商、保險這些很粗淺的商業案件,在今天國際交易頻繁的情況之下,我們要處理的不再只是市井小民之間單純的爭議而已,如果要妥適、迅速地解決商業問題,有助於台灣的經濟發展,尤其我很贊成剛才國發會的官員所提到的,我們今天在看台灣的立場的時候,不是自己關起門來想台灣好不好,而是要從別人的角度來評判,知道別人怎麼看,才能當成改進的依據。我們知道這個困難度非常非常高,可是我相信,只要是對台灣好,對台灣對,對台灣有利的事情,我們統統都要去做。從我的角度來看,沒有做不到的,只有該怎麼做。 剛才邱法官提到的case management,其實不等同集中審理,美國的case management,是在案件發生的時候做一個schedule,trial只是在最後一段而已,所以可以說trial等同集中審理,可是case management不等同集中審理,case management是告知在什麼時候要做什麼事,在做不出來的時候,它也是一種push,是要求雙方去和解的一個力量。 關於mediation的部分,我們看到台灣的mediation有90%不work,可是如果採納國外的mediation procedure,我也相信可以解決相當大的一部分的問題。 以上建議,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聆聽了專家學者的意見,大家對於要不要建置台灣的商業法院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比較有共識的地方就是,如果要建立一個商業法院比較困難,那麼可能要從建構專業的商業法庭開始。也有專家提到,要建構專業的商業法院或商業法庭,其實重點在於專業法官的專業知識不足。如果是人的問題,即使設立法院或法庭,問題依然在人,所以應該著手於培訓專業法官。除了專業法官以外,還要有周邊配備,這就牽涉到法學教育,而目前學校教的商業方面的法學依然以票據、海商等法為主,說實在的,現在商場如戰場,國際上併購或金融行業幾乎囊括了最聰明的一群人,他們設計各種衍生性商品或併購案等相關機制,這些東西日新月異,每天都在變化,在這種情形之下,受傳統法學教育的人真的不曉得人家在搞什麼。剛才邱法官提到是不是該善用鑑定人的制度,把鑑定專家找來,我認為這也是一個可以考量的方式。剛才也有人建議加強仲裁條款,強制仲裁,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式。包括調解和仲裁,應設法讓專業人士來協助,解決這些問題。而讓律師跟得上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在第一關就能在合約中好好地寫清楚,講明白,將來的糾紛就會減少。但是我們也知道,現在有很多商業手段,包含惡意併購、大吃小等等,可能牽涉到刑案的問題,所以也會牽涉到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建構了商業法院,到底是只處理商事案件,還是也要處理刑事案件?上次我們討論有關成立專業家事法院的議題,家事法院也會牽涉到刑案,涉及刑案的部分到底是要一併納入還是分出去?這些問題都要靠實證來解決,既然今天國發會提到世界銀行要求各國成立專業法院,國發會也認為我們應該朝這個方向發展,因為這也是我們國家在投資環境評比的重要指標,國發會能否會合司法院,就目前在實務上的案件,做出實證研究結果,我們才能評斷案件量到底有沒有達到須建立商業法院的程度,或是考慮要不要先從商業法庭做起,以及商業法庭的配備應該如何處理。 除了制度的建立,司法院現在也開始在推科技法庭,這部分要如何上軌道,以協助有需要的人進行訴訟?這些都是要隨同發展的,相關法律也要配合修正。所以我認為事前要有實證研究、相關統計,而專業法官和律師的訓練也是隨時都需要的,這些部分都要加強,培養出一批專業人士。我們還要加強目前的調解制度和仲裁制度,相關法律也要配合修改,這些都是我們可以去努力的。 今天非常好,有這樣的一個起點,接下來就是如何好好走下去。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4月20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召開公聽會,討論是否成立專責財稅法院,當時我們還特地邀請德國聯邦稅務法院院長Mellinghoff來發表專題演講。今天吳召委特地安排「建置台灣商業法院」公聽會,這都是為了因應社會現實,有一些比較前瞻的看法和做法,所以開公聽會。我國之前成立了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後,鑑於專利事務並非一般法官能夠瞭解,我向法官學院及智財法院提出建議,並特地安排他們去跟台積電法務長溝通,到現場去瞭解現在的專利,尤其是高科技部分一日數變,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應設法因應。 我們今天開這個公聽會,吳委員宜臻、李委員貴敏、尤委員美女對於要不要建置商業法院都有他們的想法,這幾年來國內發生幾起重大商業訴訟案件,不僅纏訟多年,懸而未決,而且因為各審法院見解不一,耗費巨大的社會及司法資源,不僅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及社會秩序,更成為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的絆腳石。根據世界銀行2015年各國經商環境調查報告顯示,台灣在全球189個經濟體中,雖然排名第19,但有關法院效率的排行卻是第93名,遠遠落後新加坡、韓國和香港,甚至在中國大陸之後。我們都知道,商業訴訟案件法院審判如果一直延宕,一定會讓投資人裹足不前,沒有辦法決定下一步的計畫,而且使得商業活動處於不確定的風險當中,這不僅增加商業活動的負面成本,也影響外商投資的意願。我兼任中華民國和歐洲議會友誼協會會長,不管是歐洲議會、歐洲商會或美僑商會,常常來拜訪我,他們來拜訪時談到最痛苦的事情,第一個是跟政府機關打交道,不知道從哪裡著手,每個部會都有意見,沒有統一窗口;第二個是有很多法令限制,再加上他們對於我們國內處理法律訴訟案件沒有信心,所以有時候對於在我國投資會卻步,雖然曾經想要投資,但是看到我們國內的投資環境,就退避三舍。 國外對於商業訴訟案件多有特殊審判機構,比方說,美國德拉瓦州的商業法庭是二審終審制,一級在最高法院跟兩所初審法院,就是衡平法院和高等法院,共同守護德拉瓦州公司的法制。又因為衡平法院密集審理,訴訟過程平均2到5個月就可以審結,如果上訴最高法院,平均只有37.8天就迅速審結,法官大多數由具有多年的完整歷練,因此法院能迅速裁定,仲裁複雜的商業糾紛和爭議,但是回過頭來看看我們國內幾起重大商業訴訟案件,比如中華開發併購金鼎證券案及SOGO經營權爭奪案,有的歷經十幾年才定讞,有的到現在都還沒有定讞,其中因為法官欠缺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以致常發生審理延宕及裁判品質不佳的情況,所浪費的社會成本和司法資源難以估計,雖然現今法院對於刑事及民事程序,就特定案件設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但是各類型的商業案件仍由民事庭的法官來審理,而民事庭的法官對於專業性較高的商業案件,未必能夠通盤瞭解,難免會影響到裁判的品質,而且也無法顧及商業案件注重時效的特性。本席認為要提升商業訴訟專業性與效率,應該參考國外商業法院的設置及其運作方式,設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商業法院架構來改善臺灣經商環境,以提高國外來台投資的意願。 以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成立商業法院必須要有資源,第一是錢、第二是人,以這二點來看,現行體制在一時半刻內要成立商業法院可能是很困難的,剛才李委員貴敏說的非常好,在還沒有成立商業法院之前,可以先加強專家證人制度,包括專業訓練、專家參與、專家證人等人才都需要長期的培養與累積才能達到效果,現在想要建置商業法院有其困難,若是先成立專庭,我們的專業人才事實上也不足,怎麼辦呢?可以從司法院現在推動的人民參審制度好好去思考,把這些專業人才納入人民參審制度中,幾個法院已經試行了這麼久的時間,我認為這個是可以解決目前大家困擾的方式。 另外,我們設置智財法院的經驗也可以作為建置商業法院的參考,為了落實保障智慧財產權、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之前本席也曾大力參與推動智財法院的設立,憑良心說,智財法院也是我當時在推動的,在座有很多人都知道,這幾年來,智財法院積極與國際審判實務進行交流,充分瞭解其他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法制的運作,做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的參考,而且定期舉辦專業訓練課程,例如我剛才提到的,不要躲在法官學院講給自己爽自己聽,就直接到現場,例如台積電,國際頂尖的半導體工廠,他們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業務一大堆,應該與每天都在與國際接軌的人談一談,讓他們現身說法,透過這種定期專業訓練的課程,讓法官能夠不斷的吸取新知識,這些作為強化智財法院裁判品質與效率,本席認為設置智財法院的專業經驗可以作為建置商業法院之參考,至於組織架構與人員配置等問題,可以請司法院及考試院共同去研擬。 在此我要向各位報告一個訊息,這次政府組織改造中,我們把原本22萬多人的法定員額降低為總員額法中的17萬3,000人,至於目前的預算員額,經過大家的努力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要求,現在只剩下16萬人,換句話說,我們還有1萬3,000人的法定員額可用,當然這部分需視國家的財政狀況而定,有關17萬3,000人的法定員額,原本我們的規劃是16萬4,000人,當時我們有規劃司法院的法官助理1,000人、法務部檢察事務官幾百人,這部分我們都有未雨綢繆的預作預備了,只是政府的財政狀況是否允許而已,如果因為要建置商業法院需要增加人力,這應該不是問題。 以上提供給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請問有沒有學者專家需要進行第二輪發言? 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呂東英理事長發言,發言時間5分鐘。 呂東英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把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或對外業務的民間需求做個說明,一般來講,各個國家需要臺灣商人去當地與他們合作、對臺灣商人有需求的時候,樣樣都好,所以我們很樂意的跑去了,但經過三、五年學習到臺灣的經營經驗之後,情形就改變了,如果在當地發生訴訟,臺灣商人一定沒輒,所以臺灣商人心中就會希望國內能有很有效率的審查機制,若是如此,臺灣商人就敢主張訴訟的管轄地為台北地方法院,也就是以後的商業法院所在,這是臺灣商人的心聲。本治理協會是反映民間情況給大院及在座各位,希望大家能為臺灣未來的競爭力設想,謝謝。 主席:如果沒有其他學者專家要進行發言,那麼今天的發言就到此結束。 因為這真的是新的議題,相信司法院及相關部會機關都同意,在行政院的部分,就請國發會把相關研議帶回去,並請國發會做個統籌,我們是不是要朝此制度推動,國發會把這個議題帶回去之後,行政院要進行跨部會研商時,也就請國發會來主責,好不好?至於司法院的部分,有關推動建置臺灣商業法院的部分,對於現行司法體制、審判實務要如何因應,就請司法院來主責,至少要與法務部去做一些協調,尤其是現在到底是幾級幾審制的審判制度,及剛才呂委員提到非常多,從審判案件的管理去做一些司法制度的調配、配套,可行性有多少等,從這個角度,就請司法院帶回去做些研議,我們就先不訂定期限,公聽會結束之後,大家拿到公聽會紀錄後,有興趣的委員就會各自去關心,所以就請國發會先把會議結論及這些相關意見帶回去,當然委員也會發公文下去。 今天的發言就到此結束,所有出席人員的發言及李委員貴敏、潘委員維剛等人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 近年來,各界對司法的共同期許莫過於「妥、速」。立法院雖已於民國99年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惟該法僅適用於刑事審判案件。現今商場瞬息萬變,商業案件也有必要透過司法程序,迅速、妥適地解決商業紛爭。 一、妥適 首先針對商業案件「妥適」部分,重點在於提昇承審法官的專業知識。所謂的專業知識,指的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商業、金融、證券等實務運作,如此方能於商業爭議案件中做出正確的判斷。舉例來說,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非常規交易(如:紅火案的連動債),法官及檢察官如果沒能實際了解交易原理與方式,實在很難在這類案件中切入問題的核心而做出妥適的判決。單純的加強在職進修(Continuing Education)恐怕也不足以讓法官有充分的能力做出妥適的判決,因為教科書上的理論與實務往往脫節。 以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為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引進了技術審查官(下稱「技審官」)制度,輔助法官從事專業技術上的判斷。不過實務多年運作下來,智財法院技審官最為大家詬病的在於,技審官只會在法庭上提問,但兩造雙方在法院做出判決前都無法確切得知技審官的疑問和見解。其實技審官的意見應該要公開讓兩造雙方進行辯論,讓法官更能夠深入了解問題的核心,而非僅是被動的接受技審官的判斷意見。未來商業法庭如也要仿照智財法院設立類似技審官之制度,應該要進一歩讓審查官能夠本於專家立場公開表達意見,讓兩造雙方能以此進行攻防辯論。 除了法院配置審查官輔佐法官外,另一個可以加強的是「專家證人」制度。在國外訴訟過程中,兩造各自都可以找自己屬意並了解案情的專家證人,由他們本於專業的立場表達意見,兩造也都可以透過詰問專家證人進行攻防,讓法官能從中得出妥適之心證。 不論是專業訓練、專家參與或專家證人也好,都需要長時間的培養、累積才能達到效果,為求商業案件的妥適審判,司法院應積極的推動,否則永遠達不到想要達到的目標。 二、迅速 當法院能夠「妥適」地審理商業案件後,接著便是要求審理過程能夠「迅速」。國外法院為什麼很快解決紛爭,主要在於當事人其實非常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或「是非對錯」,如果證據開示程序後所顯現的事實對自己不利時,就會善用ADR(訴訟外紛爭解決)選擇和解。在訴訟過程中,美國法院也都會要求進行2到3次「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有時甚至更多。所以從美國司法實務上的觀察,不論是ITC或是聯邦法院,有很多案件都會在案件終結前便先行和解,省去了後面程序所花費的時間。 除了「和解」外,國外案件有蠻多會選用「調解(mediation)」程序。在台灣,可能很多人都覺得台灣的調解程序沒有任何效益。但反觀美國,調解成功的案件卻非常多,重點在於美國的調解程序有完整的配套。一般訴訟案件是法官開庭,兩造同時在庭上辯論,但美國的調解程序,除了第一次開會是兩造一起參加外,後續的調解都是兩造分別進行,各自私下向調解員(mediator)陳述事實。 在商業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因種種顧忌而無法於公開的法庭上完整陳述所有事實,但美國的調解程序是各自密閉進行,調解員也都賦有保密義務,讓雙方當事人更有意願交待完整情況。擁有專業又經驗豐富的調解員便能在更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立場的情況下,利用較傳統訴訟程序更有彈性的調解程序成功調解案件。 有商業糾紛的廠商,不論是原告、被告,都會希望紛爭能夠早日解決,台灣在短期內可以先強化我國相關的ADR程序,讓大部分的商業案件可以不用走完完整的訴訟程序,也同時節省了寶貴的司法資源,讓商業法庭的法官能夠把心力專注在真正有爭議或高度複雜性的案件上。 此外,關於「迅速」的部份,在國外起訴時往往會先進行「法院選擇(Forum Shopping)」,兩造都會希望在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訴,例如:公司法的案件絕大多數會選擇在德拉瓦州法院起訴,除了因為其法官都具有高度專業外,它的程序最簡單、最快速也最簡便。如果是智慧財產案件的話,多半則會選擇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起訴,因為它處理專利案件的速度是最為快速。 另外,國外訴訟流程之所以可以迅速的另一大原因在於法院會做「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在案件開始的時候,法官便會把本案的各項訴訟重要時程都事先定下來,所以不會有像台灣無限期拖延而看不到訴訟盡頭的情況發生。法官也會等證據開示完畢後,在最後的三、四天中,密集的快速進行審理。國外的「案件管理」,其實司法院是可以去推動,要求所有所屬法院法官都能夠做好「案件管理」,讓整個訴訟的時程都能夠按表操課迅速解決。 三、結論 提昇台灣商業案件審理的品質與效率是各界的共同期待,為了要讓我國的商業案件夠更為「妥速」的審理,不光只是設立一個商業法庭或商業法院就能達成。相關的配套措施也應同時考量,例如:提昇法官專業知識、專家參與制度的設計、強化ADR程序、完備案件流程管理等,才能讓我國的商業案件都能夠辦的又快又好,也才能讓我國的經商環境更為健全。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目前我國司法體系可以認為相當的多元與複雜,使得案件管轄權也相當的多元,除了傳統民刑事訴訟案件在一般法院管轄外,相關智慧財產案件或是家庭事件都另外有相關的專責法院所管轄,管轄權的規定對於專業的法律工作者而言當然是基本的知識,但是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卻是困難重重。民眾偶有發生智慧財產案件的情況,經過長時間的研發最後卻被他人使用的案例相當多,光是在接近使用司法的第一步管轄權部分就相當的辛苦,造成人民親自使用司法制度的困難,塑造了司法遠離民眾的觀感。 從現在智慧財產法院以及家事法院的司法人員組成背景而言,多數人員都是依循法律系大學養成教育而來,關於智慧財產相關專業知識,例如積體電路的布局或是軟體程式原始碼等惠重要的智慧財產要件,如果單獨要司法人員分辨如何區分兩者是否一致,可能已經超越了司法人員能力所及。這個現象也是舉世間然而非我國獨有,因為司法人員的專業在於法律文字對於事實的涵攝,然而事實的真相為何如果無法藉由當事人陳述而獲得心證,目前制度已經設計有鑑定制度來加以輔佐司法做出判決,因此專業法院也必須要透過相關鑑定程序才能判斷事實。 本席認為今日舉行台灣商業法院的公聽會非常有意義,但是商業法院的定義為何相當廣泛,是否舉凡涉及商事法都將被管轄,如此智慧財產法院與商業法院的定位問題,甚至金融、財稅等問題均應多加考量,才能提供最佳鑑定報告之裁判。 主席:今天的發言就到此結束,所有出席人員的發言,包括李委員貴敏、潘委員維剛等人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之外,也會另外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