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星期三）9時至16時18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主　　席　詹委員凱臣","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13分","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出席委員：黃偉哲    楊應雄    蔡煌瑯    江啟臣    林郁方    李桐豪    陳鎮湘    蕭美琴    蔡錦隆    陳唐山    馬文君  ","      （出席委員11人）","請假委員：詹凱臣    邱志偉","列席委員：廖國棟    陳歐珀    孔文吉    鄭天財    周倪安    楊麗環    賴振昌    吳育仁    管碧玲    李貴敏    邱文彥    王廷升    蘇清泉    陳怡潔    簡東明    呂學樟    陳明文    林滄敏","      （列席委員18人）","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專門委員：紀珠","主任秘書：鄭世榮","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陳國興","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報告「如何提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之營運效能」，並備質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事業管理處處長楊駕人、主任秘書呂嘉凱報告專案及預算凍結案，委員黃偉哲、蔡煌瑯、李桐豪、陳鎮湘、林郁方、蕭美琴、江啟臣、蔡錦隆、陳歐珀、周倪安等10人質詢，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主任秘書呂嘉凱、服務照顧處處長林高智、就養養護處處長張怒潮、事業管理處處長楊駕人、退除給付處處長王德本、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張德明、台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許惠恒、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莫景棠即席答復。）","決定：","(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詹凱臣、馬文君、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討  論  事  項","審查及處理院會交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9案：","一、凍結「一般事務費」預算4,046萬7,000元及「退除業務作業」預算1,313萬3,000元，二項預算合計之五分之一案。","二、凍結「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預算2億3,578萬9,000元之五分之一案。","三、凍結「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經費1,000萬元案。","四、凍結「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經費1億9,562萬9,000元之五分之一案。","五、凍結「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預算31億9,553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案。","六、凍結「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獎補助費預算9,205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案。","七、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億元案。","八、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000萬元案。","九、凍結「各榮總臨床教學與研究」項下「獎補助費」預算5,000萬元案。","決議：全案處理完竣，准予動支，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通過臨時提案1案：","一、鑑於尼泊爾震災急需國際人道救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鼓勵各地榮民醫院優秀醫師赴尼泊爾救援，有志願義診醫師願赴尼泊爾災區進行救援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供適當之協助，並提供公假。","提案人：蔡錦隆    蕭美琴    江啟臣","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處理院會交付外交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凍結案等15案：","(一)凍結「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經費五分之一案。","(二)凍結「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300萬元案。","(三)凍結「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0萬元案。","(四)凍結「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對外之捐助」1億元案。","(五)凍結「營建工程」項下「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1,000萬元案。","(六)凍結「國際合作」中「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項下3,000萬元案。","(七)凍結「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等經費」500萬元案。","(八)凍結「政府網際服務網GSN機箱月租費、網際網路宣傳及網站維護、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資料庫與系統維護等」經費五分之一案。","(九)凍結「推動公眾外交及辦理重要外交文宣業務」100萬元案。","(十)凍結「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十分之一案。","(十一)凍結「製作國情資料」經費五分之一案。","(十二)凍結亞非司辦理「學術交流活動」預算之十分之一案。","(十三)凍結領事事務局「一般行政」3,000萬元案。","(十四)凍結「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0萬元案。","(十五)凍結「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萬元案。"],["項目：三、處理院會交付僑務委員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凍結案等8案：","(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二)「購製國旗及紀念徽章等」預算凍結100萬元案。","(三)「輔導海外各地夏（冬）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預算凍結200萬元案。","(四)「在學僑生輔導與照顧」之「業務費」凍結50萬元案。","(五)「輔助僑生社團辦理活動及發行刊訊」之「獎補助費」42萬8,000元，凍結40萬元案。","(六)「推展海外華文函授及遠距教學」預算凍結100萬元案。","(七)「海外青年技訓研習」之「獎補助費」4,709萬8,000元，凍結300萬元案。","(八)「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編列1億3,384萬2,000元，凍結500萬元案。"],["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處理院會交付外交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9案："],["一、處理院會交付外交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9案：","(一)第一項(十七)決議預算凍結案（機密預算）。","(二)凍結「國際關懷與救助」項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100萬元案。","(三)凍結「選送特考及格外交領事人員赴國際組織見習及接受語文訓練等進修經費」450萬元案。","(四)凍結「印製晶片護照經費」1,000萬元案。","(五)凍結「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技術團、服務團及專案計畫」2,000萬元案。","(六)凍結「協助各種國際活動交流」中「經貿交流活動」1,000萬元案。","(七)凍結「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十分之一案。","(八)凍結「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1,000萬元案。","(九)凍結拉美地區「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1,000萬元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8人擬具「護照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8人擬具「護照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首先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審法案，護照條例等於是全版大翻修，34個條文都要逐條討論，我覺得主管單位應該是外交部和內政部，因為內政部負責身分證的核發。在審理那麼重要的法案，特別是法律案的時候，我覺得部長應該要親自列席才對。而且其中第二十三條是有關身分證變造所產生的問題，會影響到後續的護照核發，內政部也應當由次長以上的人員列席，可是我看到好像只有戶政司，而且連司長都沒有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主席，要審那麼重要的法案，為什麼部長沒辦法親自出席？","內政部負責配合身分證的核發，這個法案攸關那麼重大的議題，我覺得內政部列席人員的層級應該要提高；連司長都沒辦法列席，我覺得審這個法案不夠嚴謹，特別是本席有針對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提出修正案。","我們是希望護照條例能夠在大家充分討論之下，在今天順利完成審議，但是程序上也要夠嚴謹，如果主管機關如此漠視本案的話，我覺得立法院也不需要為行政院背書！","護照條例過去完全沒有修改過，這次是大翻修，以前沒有章名，這次增加了4章，可以說是大幅度的修改。中華民國護照的價值和過去完全不一樣了，部長都不重視，我們立法院為什麼要配合你們審查這個法案？搭配的第二十三條攸關護照核發之前，要如何嚴謹地防止身分證的偽（變）造，這也和後續護照核發的準確性有關，可是內政部連戶政司司長都沒有列席，只派一個專委來！","我本來等一下就要做提案說明，可是我覺得，連主管單位都那麼漠視這個法案，我說明自己的提案有什麼意義！如果部長今天沒有針對法案審查親自列席，或者內政部沒有提高層級到司長以上的話，我沒辦法接受。","審查這麼重大的法案，理所當然應該由次長以上層級的人列席才對，所以，如果今天列席人員的層級沒辦法代表相關部會，外交部林部長沒有來，內政部司長或次長沒辦法列席的話，本席建議護照條例今天暫時不要審。"],["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剛剛邱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立法院其他委員會審查重要法案或詢答主要是部長來，等到審法條的時候，有時行政部門可以先離席，留下次長跟委員說明。我真的覺得，如果我們不要分黨派，大家好好來把這件事情談一談的話，我們很謝謝召委安排護照條例的審查，而且這個法案真的很重要，事前溝通時，我們也都有聽到外交部的講法。我的建議是，針對詢答的部分，因為今天並不是召開行政院院會的日子，次長可不可以跟部長溝通一下，等他今天的「要公」處理完以後，看看有沒有辦法前來列席？謝謝。","主席：謝謝兩位委員，理論上我贊成兩位委員的意見，因為我們修法或審查預算，部會首長都應該列席，但這也不是部會首長第一次請假，不管是哪一次委員會，總會有部會首長因為另有要公，他有其他公務、公出，或者不在台灣，這樣也可能會請假，所以昨天委員長和外交部長雙雙因為另有公務跟本席請假，本席也准了。","因為審法案最主要是我們立法委員，我們立法委員自己的意見很重要，……","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這是第一次審，還沒有詢答耶！","主席：我們是不是先繼續進行我們的議程，……","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如果部長沒來，我也不會同意報告。","今天是第一次審，而不是續審，如果是續審，我還可以接受，因為詢答已經結束了。這是第一次審，而且是那麼重大的法案，如果主管部會心態上都那麼不重視的話，我也要拒絕做提案說明。","主席：我知道你的意思。內政部方面，因為今天內政委員會也開會，我相信你們已經把最高層級請出來了。今天最主要還是外交部和僑委會，護照和領事事務局有關，局長也來了，僑委會政務副委員長也來了，所以各位委員是不是同意我們繼續審，他們如果有時間或公務行程結束後，就請他們來參加？"],["黃委員偉哲：（在席位上）那就請外交部人員說明一下部長什麼時候可以到。","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對啊！有什麼事情那麼重要，比審查法案還重要？","主席：但是你要知道，如果他真的出去一整天的話，……","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嚴重的話，我可以說他藐視國會！","主席：他們不敢，也不會藐視國會。"],["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你應該要說明一下他為什麼請假。有比立法院審查法案更重要嗎？","主席：外交部長給我的公文是寫「因公不克列席」，僑委會委員長則是因為要接見外賓。","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算了一下，這個會期部長的出席率不到5成。"],["主席：部長？"],["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對啊！林部長啊！","主席：有啊，你們禮拜一去外交部，他從……"],["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那是考察啊！","主席：就算是考察，他也是從頭陪到尾。他只要有時間，都會陪我們。","現在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一下部長今天的行程。","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部長早上公出，確實是有要公，所以有事先跟主席請假。剛剛主席也有說明，是不是容許我們就照這個程序進行，我們會請同事馬上和部長那邊聯繫，如果他的公事處理完畢，是不是可以請他馬上過來？不曉得主席是不是可以這樣做？","主席：我一開始的裁示也是這樣。因為今天中午之前如果不能把會開完的話，我們可能下午就要繼續開。如果他們早上不能來的話，下午應該是比較有可能一點。","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今天和明天是一次會，明天還可以審啊！"],["主席：今天早上和下午……"],["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明天也是排相同的議程啊！","主席：對啊！但是您當召委的時候也是早上和下午開，如果第二天沒事就不開會了，我是按照你的方式來做。","請問各位是否同意繼續按照今天的議程進行，但是請部長和委員長一忙完公務就馬上前來列席？"],["柯次長森耀：我們會請同事馬上聯絡。","主席：好，就請僑委會委員長和外交部長一處理完公務就趕快到我們這邊來，因為如果今天早上沒有審完，下午2點半也會繼續審。他們不是早上來，就是下午來，一定會來；他們不敢也不會藐視本委員會啦！","請邱委員志偉第二次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同仁。我當然非常尊重主席的職權，部會首長請假當然要經過召委的同意，但是特別在審查重要議案和法案的時候，我覺得第一次的詢答非常重要，而且是第一次審查，如果部會首長輕易請假的話，對委員會的公信力會形成一定的傷害，所以我建議召委對相關主管請假能再斟酌一下。那麼重大的法案，如果主管都不列席的話，代表主管部會不重視，所以在部長沒有來之前，我拒絕做提案說明。","主席：謝謝邱委員。我剛剛已經講過了，理論上我同意你的看法，但是請假就是請假，他既不是第一次請假，也不是只在這個會期請假，更不是在我當召委的時候故意請假，以前都有這樣的例子，所以我建議我們繼續進行今天的議程。","現在先休息，進行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謝謝各位耐心等候。","經協商，外交部林部長等一下會來，但是因為有一些很重要的外賓，他來一下之後，還是要先行離開。因為我個人已經准假了，所以也要尊重一下召委的職權。我剛剛和邱委員及各位委員研究了一下，部長等一下來，詢答的時候部長應該會在，但是不曉得能夠接受幾位委員的質詢。僑委會的部分因為今天只是書面報告，所以還是由信副委員長接受詢答。內政部的部分，現在是由一位專門委員列席，副司長馬上到。","接下來應該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但是因為部長還沒到，他要等部長在的時候才說明，所以我們先進行下面的議程，一面等部長。","現在請外交部柯次長就104年度預算凍結案24案進行報告，並說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之修正要旨。","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承蒙　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安排本人就本部主管104年度公開預算凍結項目作專案報告，謹扼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惠予支持。","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本部主管預算決議凍結項目計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項計4億6,968萬3,000元，均已送交大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4項計3,067萬元，均已送交大院、「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項計9,101萬4,000元，總計28項計5億9,136萬7,000元，今日僅就列入議程24項計3億1,384萬元說明，以下就本部「一般行政」、「國際會議及交流」、「國際合作」計畫項下共5項凍結案進行專案報告。","壹、凍結「國際合作」項下「駐外技術服務」中「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技術團、服務團及專案計畫」2,000萬元案"],["一、凍結事由：","104年度預算較103年度增加9,538萬7,000元，因本預算未說明預計推動內容及計畫效益，爰予凍結2,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辦理情形："],["(一)擴大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合作：","為貫徹我政府「目的正當」、「程序合法」、「執行有效」之援外原則，並順應國際組織強調提升「開發援助計畫」之有效性，與時俱進的回應我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友邦所提出之發展需求，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秉持專業、透明、效益及可信之原則，整合「資金」、「人才」及「技術」三個面向，協助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友邦提升生活水準，103年度本部委託國合會在該區執行中之計畫共有18個，並在104年度延續執行，另預計在104年新增13項新興計畫。該31項計畫符合國合會五大優先合作領域中之「農業」、「教育」、「資通訊」及「環境保護」等項目，且均符合友邦或友好國家之國家發展策略及方向，致力於協助其各產業蓬勃成長，以改善人民整體生活。"],["(二)104年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增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104年度預算較103年度增加係友邦提出新增13項合作計畫需求，並經審慎評估可行性後，已完成計畫設計並納編預算，此13項新增合作計畫主要區分以下類別：","1.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為協助友邦提升行政效率及資料整合，並促進網路普及化，擬於104年執行之聖露西亞「廣域網路計畫」主要協助露國在公共區域發展「無線區域網路（WLAN）」，提升露國網路普及率，激勵政府及企業提供多元化之創新應用服務，藉以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本計畫預期效益使露國全國網路普及率提升5%，並於全球「網路整備度指標（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NRI）」評分排名前進2名。","2.加強糧食生產及安全","氣候變遷所造成的糧食生產問題已在全球各地浮現，各國均致力於維持糧食生產量以供人民食用，並發展適應氣候劇變之農作物品種，辦理計畫如下：","(1)薩爾瓦多「熱帶蔬果健康種苗繁殖計畫」將設立健康種苗繁殖中心、建立健康種苗檢測機制及協助提升田間管理能力，預期可增加薩國蔬果產量1.5倍之多，並使健康種苗之生產比例提升3倍，滿足薩國國內對蔬果組培苗之需求。","(2)尼加拉瓜「煮食蕉發展計畫」則透過建立國家級組培中心、組培苗生產供銷體系、栽培技術及推廣體系，強化合作社功能等方式，每年能提供150萬株蕉苗供農民使用，達全國蕉苗需求量5%以上，以提升蕉果之質量和增加蕉農收益。","(3)尼加拉瓜「稻種研究發展與生產推廣計畫」，主要將開發旱稻新品種及改善栽培技術，確保旱稻種子品質以提昇稻作產量。本計畫預計使尼加拉瓜良種生產可達每年980公噸之產能，旱稻良種供應率可由現行的4%提升到至22.14%。","(4)聖文森「強化農民組織暨提升蔬果生產技術計畫」，主要配合歐盟「香蕉轉型輔導措施（BAM）」，協助文國強化農民組織功能並提升蔬果生產技術，加速文國農業現代化。本計畫預期效益為文國農民組織蔬果合格品之產量增加至少20%，且農民蔬果銷售收益提升15%以上。","3.提升產業及經濟發展","除傳統農業技術之發展外，拉美地區國家亦重視企業輔導能力及農、林、漁、牧業各產業經濟之成長。我國主要透過機構功能提升、產業鍊前端發展及人員能力建構等方式，協助夥伴國家建立各產業之發展基礎，辦理計畫如下：","(1)瓜地馬拉提出「微中小企業營運輔導功能提升計畫」及「農企業營運輔導功能提升計畫」之需求，主要協助強化瓜地馬拉政府部會對微中小企業及農企業輔導能力，協助訂定輔導總體策略，強化外部輔導機構能力，以提升鄉村經濟發展等。「微中小企業營運輔導功能提升計畫」之效益為瓜國經濟部每年能輔導180家廠商，微中小企業平均增加銷售額10%以上；「農企業營運輔導功能提升計畫」則預計使瓜國農牧部鄉村經濟發展次長辦公室可提昇輔導能量達10倍，受益農戶至少1萬戶。","(2)尼加拉瓜「竹栽培及竹工藝生產效率提升計畫」透過增加商業用竹林面積、導入初階機械使用概念，並製作初級竹材加工產品等方式，預期可使尼國具備發展竹產業工業化基礎，提升竹業產值30%，並使業者平均收入提高50%。","(3)巴拉圭「蘭花產業發展及組織培養種苗繁殖計畫」以商業化栽培為手段，配合產銷技術輔導與市場開拓，提升巴國蘭花生產質量，以擴大蘭花栽培與生產規模。本計畫預期效益能提高蘭花輔導戶產值10%以上，並建立本土蘭花產銷體系，可自行生產花苗達25萬株。","(4)薩爾瓦多「海水養殖中心計畫」，擬協助薩國建立海水魚繁殖體系，預期可增加海水魚單斑笛鯛物種1種，另並能單次成功繁殖1萬尾之技術養成。除海水養殖漁業外，「強化鄉鎮家庭式水產養殖發展計畫」則以輔導家庭式小農飼養吳郭魚，提高薩國糧食安全、人民營養攝取及增加家庭收入，預期效益為協助1,200戶薩國人民永續投入水產養殖漁業且增進小農淡水魚養殖技術。","(5)貝里斯「羊隻品種改良計畫」，主要欲透過改良貝國羊隻品種以增加生產量，進而提升羊隻畜牧農戶的收入及促進養羊產業之經濟活動。本計畫之效益能使貝國整體羊隻生產力提升20%以上，並使唯一提供種羊來源之國家種羊中心優質種羊供應量提高8倍，滿足國內農民種羊隻需求。"],["三、亟需解凍理由：","有關104年度各項合作計畫目前均已進入與夥伴國家針對計畫協定/計畫合約/計畫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內容磋商階段，預定近期啟動執行，各計畫並將與夥伴國家之合作單位密切配合，依計畫規劃之內容執行計畫工作，以達計畫預期效益。綜上，為有效執行援外計畫，並回應我友邦所提出之發展需求，敬請　大院同意本項預算解凍。","貳、凍結「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活動交流」中「經貿交流活動」1,000萬元案"],["一、凍結事由：","目前已簽署FTA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對提昇我國之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外交部應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貿易。爰予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辦理情形：","(一)我對外簽署FTA概況","1.近年由於WTO杜哈發展回合談判進度停滯，各國轉而洽簽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ECA），其中尤以亞太地區進展迅速。103年「中」韓FTA及「中」澳FTA相繼宣布完成實質談判，而韓國成為全球第一個與美國、中國大陸、東協（ASEAN）及歐盟（EU）簽署FTA之國家，對我國對外經貿造成莫大挑戰。","2.我國目前除與中美洲邦交國簽訂四項FTA，並與紐西蘭及新加坡分別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該二項協定均為高品質之協定，對我國推動與其他國家簽署ECA及參與TPP及RCEP具正面意義。","(二)推動策略","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國際經貿策略小組」及「國際經貿工作小組」，並研商訂定「推動洽簽ECA經貿自由化工作綱領」及「推動洽簽FTA/ECA路徑圖」，協調各部會配合推動，整體策略如次："],["1.多元接觸、逐一洽簽：","我以「多元接觸、逐一洽簽」之原則，持續尋求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雙邊經濟合作協定；倘無法一步到位，則先推動產業或制度性合作、洽簽議題別協定（議），例如智財權、租稅、投資等，逐步建構未來簽署FTA/ECA之基礎，或透過雙邊經貿對話機制、智庫交流、推動可行性研究等多元管道，增強對方與我洽簽之動力。","2.營造整體友好氛圍，針對優先洽簽國家積極推動：","責成相關駐外館處積極爭取駐在國之政府、國會及意見領袖支持、推動高層經貿官員互訪以增進瞭解、以投書、專訪、媒體報導及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宣介雙贏互惠之效果、聯繫重要工商團體及大型企業，營造支持雙方強化經濟合作之形勢，以累積雙邊FTA/ECA推案動能。"],["3.廣泛宣介自由化成果：","我國已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創造良好範例。依據紐西蘭統計資料，ANZTEC生效後，前兩季紐國及我出口成長率分別為31.4%及33.2%，充分顯示雙邊經貿協定之互利效果；而ASTEP生效後半年（103年5月至11月）期間，我對新加坡出口較同期成長9.8%、新加坡對我出口則成長6.5%，其中我對星出口大宗之電子產品成長達12.26%。此外，ASTEP亦創造有利投資環境，我證券交易所與新加坡交易所合作推動「臺星通」，在本年6月實施後，雙方投資人可透過此平臺直接進行股票交易，活絡雙方資本市場。本部已請駐外館處廣為宣介該項成果，積極爭取各國與我洽簽經濟合作協定。"],["4.加速完成國內準備工作：","為使談判工作順利進行，行政院啟動各部會全面檢討機制，針對不合時宜之監管法規，提出革新及配套規劃，以協助調整經濟結構，並同時對各界建立多元宣導溝通管道，降低可能之衝擊。","(三)目前推案進展","除積極向主要貿易夥伴爭取洽簽FTA/ECA外，為爭取我國深入參與國際經濟整合，本部及相關駐外館處，已與經濟部等部會密切合作，業透過雙邊、區域、多邊及複邊等方式，多管齊下進行推案。目前進展列舉如下："],["1.雙邊：","我與日本完成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等多項協議外，持續推動洽簽其他經貿協議，以累積成果；與美國持續透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持續深化雙邊關係；另續透過民間智庫與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完成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並運用雙邊年度經貿諮商機制，研議後續合作事宜。"],["2.區域：","鑒於爭取參與TPP及RCEP係我當前政策目標，外媒報導TPP或有可能於本年上半年達成協議，並將於第一輪談判完成後，始可能接納新成員參與；RCEP擬於本年底前完成，惟似尚無具體談判進展。本部已請駐TPP及RCEP成員國之相關駐處積極向駐在國表達我國意願，並宣介我自由化成果，目前美國及日本已表達歡迎我參與TPP之意願，我將在該基礎上持續努力。"],["3.多邊：","WTO第九屆部長會議時通過「貿易便捷化協定草案」，並於上年11月27日經WTO總理事會採認通過，刻正由各會員完成國內批准程序，一旦三分之二會員（約108個會員）完成存放即可生效，有助會員降低10%至15%之貿易成本，更為停滯已久的「杜哈發展回合」談判注入新的動能。WTO刻正擬定工作計畫，以持續推動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自由化談判，我國已積極參與並與立場相近之會員合作，本部、經濟部及相關部會亦切取聯繫，透過我常駐WTO代表團參與各項會議，爭取我國利益。"],["4.複邊：","我國在WTO場域下積極參與各項複邊協定，藉此持續參與國際經貿整合，爭取國際市場。"],["(1)服務貿易談判（TiSA）：","旨在促成服務業市場進一步開放，並建立服務業貿易規則，談判會員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及我國等23個WTO會員，預計於本年底前完成談判。該談判倘能順利完成，形同服務業之自由貿易協定，有助我國爭取主要貿易夥伴之服務業貿易市場。"],["(2)環境商品協定（EGA）：","旨在達成削減環境商品出口關稅，談判會員包括美國、歐盟、日本、澳洲、紐西蘭及我國等15個WTO會員。自上年7月宣布啟動迄同年12月底止，已進行共4回合談判，目前仍聚焦於討論納入降稅範圍之環境商品清單，暫訂於本年底前完成談判。一俟談判完成，有助我國相關產業撤除對外貿易障礙。"],["(3)資訊科技協定擴大談判（ITA II）：","該談判於上年12月宣布復談，惟因中國大陸開放幅度有限，未能完整納入我與韓國重要關切產品，導致談判未果。我常駐WTO代表團將持續蒐報相關資訊，以供經貿部門研議，並爭取我國利益。"],["三、亟須解凍理由：","為爭取我國國際經貿生存空間，本部已請駐外館處積極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相關協議；此外，我亦透過WTO場域之多邊及複邊談判，爭取我國經貿利益，並進一步參與全球經濟整合；惟面對全球經濟整合趨勢，我國亦須加速貿易自由化，調整產業體質，以強化我全球貿易競爭力。本部將續與其他機關密切合作，以拓展我國國際經貿空間，敬請　大院同意本項預算解凍。","參、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中「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十分之一案"],["一、凍結事由：","外交部自102年度起編列該資訊安全專案經費3,275萬4,000元，此後預算逐年增加，而102年度至104年度預算書，各項計畫之內容未明確揭露，各年度之分配額亦未加以說明，顯然違反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計畫說明及辦理情形：","(一)為強化本部暨所屬駐外外館之資通訊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駭客攻擊危害資訊安全，本部已逐步建置「跨國骨幹網路」，將重要外館資通訊網路直接引回臺北經由單一資料進出閘口，俾有效防堵資安事件與監控。","(二)本部駐外館處上網倘使用當地電信業者之通訊線路，資料傳輸安全無法掌控，本案遂將駐外館處內部之網路配線，依規模進行分級、規劃及重整佈線，統一對外網路出口集中管理，並使用本國電信業者架設之跨國骨幹網路，對外連網均經由國內租用之跨國虛擬專屬網路，各機關派駐外館合署辦公單位不再單獨租用當地數據線路上網，統籌由本部嚴格管制，集中強化資通安全防護措施，配發固定上網IP，並於網際網路閘道出口端建置安全監控機制，將相關資安防護設備之通聯日誌導回本部之「資訊安全監控維運中心」，進行主動、全面性的資安監控，以確保本部暨所屬駐外館處資訊安全。","(三)本部經奉行政院核定，於101年起至103年逐年推動建置駐外館處「跨國骨幹網路」專案並重整辦公室網路佈線，原規劃建置31個館處，現已完成建置29館處（駐芝加哥辦事處及駐亞特蘭大辦事處將俟館舍搬遷後建置）。","(四)104年所編列經費5,014萬1,000元用於上述31個館處通訊費之維持，並非新增之計畫。本項專案計畫於委外建置招標時，已請得標廠商依業務較重要性且當地專線月租費較低的館處進行建置評估，已提出預分6階段共67個駐外館處建置費用評估資料，作為後續增建之參考。"],["三、亟須解凍理由：","鑒於目前國家級駭客攻擊日益頻繁，本部及所有駐外單位為駭客發動網路攻擊之主要對象，本部處理業務多具機敏性質，尤應加強資通安全之工作，本案為我駐外機構資訊保密傳輸之重要基礎建設，可有效強化外館資通安全，敬請　大院同意本項預算解凍。","肆、凍結「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1,000萬元案"],["一、凍結事由：","經查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業務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辦理國際學生交流活動內容性質完全相同，且102年審議本預算時，本委員會已達成共識，要求外交部自103年度起不得編列，相關預算移至教育部編列，然外交部103、104年度仍持續編列，完全藐視本委員會決議，爰予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計畫緣起及辦理情形：","(一)為執行活路外交，運用各項軟實力，以推升我國際形象、能見度與影響力，行政院與本部皆將協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提升國際競爭力列為施政重要項目。本部之作法與美、英、日、加、韓、星等先進國家外交部之作法相近。我計畫目標在於讓「臺灣走出去，世界走進來」、爭取國際友誼與支持、厚植各國青年領袖知我友我人脈、增進我國青年拓展國際視野與參與國際事務之經驗以及增進青年交流提升我國際能見度。","(二)本部近年來積極辦理提升青年能力建構，加強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自102年成立「外交部推動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專案小組」起，業已整合相關業務共分為六大領域、17大計畫及45項子計畫（詳如附表），主要包括「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國際青年臺灣研習營，以及培育青年參與NGO事務之能力等計畫，並配合科技部辦理「候鳥計畫」。","(三)本部青年人才培訓計畫具有外交目標，與教育部側重教育性質之人員交流有顯著差異，且本項辦理內容及爭取對象不同，本部除甄選國際青年大使等出國參訪與交流，亦甄選青年赴國際政府間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實習及受訓；此外，本部另邀訪各國政壇具發展潛力之青年菁英及領袖，著重宣達我政府外交及兩岸政策，目的在於深化我與邦交國及友好國家之雙邊關係，具有外交目標。","(四)本部104年度編列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等計畫經費8,370萬7,000元，較103年度減編1,558萬9,千元，主要辦理計畫如下：","1.「國際青年臺灣研習營」","(1)本部自98年起辦理「國際青年臺灣研習營」，透過外館邀請各國具發展潛力之優秀青年領袖來臺研習、座談與參訪，以培植國際友我力量，辦理成效良好。自99年起擴大辦理本案，亦即為便於接待與溝通，將來自非英語國家之青年領袖，集中辦理特殊語言班隊，安排與國內各大學通曉相關語言師生進行交流。許多國際青年領袖返國後於其國內擔任重要職務，成為國際間友我之重要力量。研習營辦理期間並甄選若干本國優秀青年擔任輔導員，全程參與活動，有助我優秀青年與國際菁英互動，提升我青年國際事務參與經驗。","(2)「國際青年臺灣研習營」課程內容包括講授我國民主化成果、政經情勢發展、外交政策與兩岸關係、我國多元性文化；在參訪行程方面，以我經濟建設、文化設施與社會發展為重點。此外，為利我國青年利用此一活動與國際青年深化交流增進國際經驗，本部安排國內青年協助參與接待工作，以增加與國際青年間之互動交流，及散播國際青年友誼種籽，有助深化雙邊關係及爭取國際支持。","2.「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1)本部98年首度辦理「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遴選國內優秀大學師生42人共組6個團隊，赴太平洋6個友邦舉辦夏令營隊活動，執行成效良好。自99年起擴大辦理本項計畫，計有13所國內大學147名師生組成21個團隊，前往21個邦交國訪問；100年計有24所大專校院259名師生組成37個團隊，前往21個邦交國及12個友好國家進行交流訪問；101年計有25所大專校院301名師生組成43個團隊，前往21個邦交國及17個友好國家訪問交流。102年起並特別根據受訪國之需求，籌組包括資訊、科技、公共衛生、環保、體育、美食等專案訪問團，拜會政府官員、國會議員、智庫、國際組織及學校等，增進訪問之成效，並提供我國青年增廣國際見聞、提升國際觀並與國際接軌的機會。102年共有19所國內大學245名師生籌組35個團隊，分別前往13個邦交國及23個友好國家交流訪問。","(2)103年秉持「傳承及創新」的理念，根據過去5年的經驗與成效，將原計畫予以轉型及升級，大幅提升計畫總體綜效，成功地吸引來自全國112所大學校院之1,284人報名參加甄選，參加計畫的學生及學校的數目均為歷年之冠；嗣經初選、校園海選、網路票選及決選之嚴謹過程，遴選出44所大學校院之128位同學成為國際青年大使；再經過暑期六週之通識及專業集訓，並合組8個團隊，於9月份三週分赴32個國家（12個邦交國及20個友好國家）、36個城市進行表演、訪問與交流等活動，成果豐碩。103年國際青年大使各團除拜會及參訪外，大型演出超過50場，小型演出近百場，吸引各國各界觀眾人次總計上萬人，均獲各界高度讚賞，並獲各國媒體報導高達數百次。根據本部本年10月份民意調查結果顯示，高達70.6%的民眾對本部推動103年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之成果感到滿意。","(3)國際青年大使團隊除可就近觀察並親身體驗國際現勢提升對國際事務了解外，並透過參訪與交流方式行銷臺灣，宣介我國文化、政經發展、外交政策與兩岸關係等。為提升執行成效，本部為每一團隊辦理行前講習，課程包括國際禮儀、外交實務與經驗分享、相關議題之講授等；青年大使在國外之行程包括拜會駐在國政府機關及與青年學生、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等舉行座談交流，並由我外館同仁全程陪同督導。","3.「候鳥計畫」學員分發本部實習","本部分攤科技部辦理之「候鳥計畫」經費50萬元，該計畫每年遴選約250名18至30歲海外優秀華裔青年返臺至我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及民間企業實習，本部每年獲分配8至10個實習名額，提供就讀國際關係相關學科之我海外第二代優秀學生實習，由於名額有限，申請者眾多，競爭十分激烈。候鳥學員在本部實習期間，本部安排之課程包括我國外交政策及實務、外交資訊蒐集與研析、外文翻譯、接待外賓等，執行成效良好，對於在海外第二代青年學子加強認識我國際處境及未來投入外交行列均有助益，同時亦可激勵彼等在其各自領域為臺灣在國際發聲。","(五)預期效益","1.提升我青年國際視野，強化我國際競爭力","本部辦理「國際青年臺灣研習營」及「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等，提供我國內青年學生與外國青年菁英、領袖交流之機會，進而互相學習，建立友誼。參與交流之我國青年學生對本部相關計畫均表肯定，一致認為有助我國青年與國際接軌、擴展國際視野，並可培養我國青年參與國際事務能力，進而強化渠等及我國未來發展之競爭力。","2.善用軟實力，提升國家形象","外交係內政之延伸。我國青年學生組團赴邦交國及無邦交國發揮我國文化軟實力，透過其熱情活力及創意向國際社會宣介臺灣；外國青年領袖訪臺學習我國政經發展經驗，有助提升我在國際社會之優良形象及增進邦誼。例如本年初吐瓦魯總理訪華時曾要求至赴吐國交流之相關大學參訪，並當面向曾赴該國奉獻服務的同學表示感謝之意，充分達到「外交、教育、文化」三贏效果。","3.紮根友邦及友好國家各階層，促進對外關係","透過「國際青年臺灣研習營」計畫，各國青年來臺與我國青年交流互動，學員均對臺灣印象良好，留下美好回憶，其效果擴散至參與者家庭、親友等各界，除可擴大友我人脈外，亦有助增進友邦及友好國家各階層對我瞭解與支持，達成公眾外交之目標。本部辦理國際青年交流，邀訪對象包括駐在國民意代表、國會助理、政府官員、大學（含研究所）學生、智庫及政黨青年幹部等人士，另部分參訓學員為友邦政府、軍方、警界及政黨菁英，均為各國未來深具發展潛力之各界青年領袖，未來將成為我佈建全球友我人脈，及強化對外關係戰略之一環。"],["三、亟須解凍理由：","面對當今全球競爭與知識經濟的衝擊，我國能否繼續積極向前邁進，將取決於這一代青年的活力、創意與國際競爭力，讓青年提升素質與發揮潛力已成為推動國家競爭力的重要關鍵。鑒此，本部將推動我國青年與國際接軌及參與國際事務列為工作重點之一，並研議將國際青年交流擴展至各專業領域，使我青年走向世界，讓世界青年認識臺灣，提升國家優質形象及國際競爭力，本部也將隨時檢討執行方式，以擴大成效，敬請　大院同意本項預算解凍。","伍、凍結「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辦理協助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各友邦國家基礎民生建設經費」1,000萬元案"],["一、凍結事由：","104年度預算較103年度增加2億3,672萬8,000元，鑑於100年至102年均出現高額的預算保留數，104年預算能否於年度既定期程內妥善執行令人質疑。為避免外交部急於消化預算而忽略品質，爰凍結拉美地區「國際合作─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辦理情形："],["(一)100至102年「國際合作」科目保留原因如下：","1.我援款係以執行友邦基礎建設計畫為主，必須依工程進度撥款：","謹查我對拉美地區國家援助計畫主要係以協助友邦基礎建設為主，各計畫均依「目的正當、程序合法、執行有效」之援外三原則控管並經嚴謹程序逐案審核推動，惟友邦因環評、土地徵收或行政效率低落等因素，影響我撥款及預算執行情形。","2.友邦政府更迭，合作計畫研提較慢：","我拉美及加勒比海地區友邦尼加拉瓜、瓜地馬拉、多明尼加、聖露西亞、巴拉圭新政府陸續上台，為配合該等國家施政計畫，新政府向我研提合作計畫進度落後，以致造成保留款之延遲撥付。"],["3.部分邦交國採購法令繁瑣且程序冗長：","為使我援外款回流並嘉惠國內廠商，凡涉採購之合作案均要求受援國優先採購我商產品為原則，惟因各國採購法令不同，且流程冗長或進度緩慢，致計畫執行稍有落後；另部份友邦國內缺乏有能力承作之廠商，甚有須向他國招聘承辦廠商之情形，造成若干計畫執行進度延宕。"],["(二)改善方案：","1.為加強保留款之結清，提高預算執行率，本部定期電請各駐館檢討改進援外計畫執行進展，敦促或主動協助友邦政府加速執行各項雙邊合作計畫，研提其他可行替代計畫，並將各館執行情形列入年終績效考評參考項目之一。","2.倘遇政府更迭而計畫研提時程落後，本部亦電請駐館主動協助友邦，依新政府「施政白皮書」並結合我優勢資源研提新計畫，提高我援外資源之執行成效。","3.倘因採購程序造成延宕，本部亦訓令駐館提供我商名單予駐在國政府參考，增加選擇性、提高效率並拓展我商承作商機。"],["(三)改善成效：","1.謹查本部103年拉美地區「國際合作」執行率由102年度之61.27%大幅提高至92.36%，執行情形大幅改善。","2.拉美地區103年「國際合作」科目保留款較102年度減少幅度達58.86%，足見前揭改善方案已逐步獲致成效。"],["三、亟須解凍理由：","目前經本部及外館積極執行結果，本項預算執行率提高，且保留款也大幅減少，足見前揭改善方案已逐步獲致成效，鑒於104年度各項援外計畫業已陸續啟動，考量業務推動需要，敬請　大院同意本項預算解凍。","陸、結語","本部深切瞭解政府財政狀況，為使我外交資源作最有效之配置、發揮最高之效益，相關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均本審慎嚴謹之態度，力求撙節，覈實辦理。為持續推動我國參與各項重要涉外事務及國際合作交流，敬請各位委員一本長期以來對外交工作之關注與支持，對本部續予督促與鼓勵，並同意解除上述各項書面及專案報告凍結案，以利本部業務之推動。","接下來是有關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的部分。本人今天非常榮幸能代表外交部向貴委員會報告「護照條例修正草案」。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以來鼎力支持推動外交工作，對本部各項業務提供寶貴意見，本人謹在此表達誠摯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草案修正理由及修正重點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修正理由","現行「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89年5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以來，由於國內外主客觀環境迭有變遷，本條例相關規定有未盡周延或窒礙難行之處，基於下列原因，亟須通盤檢討：","一、本部業於97年底發行晶片護照，由於護照資料寫入晶片後即不得覆寫，有關護照資料頁個人資料之修正、換發、補發護照之規定等，須配合修正。","二、近年來護照犯罪態樣及手法不斷翻新，例如：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以偽造或變造的國籍證明文件申請護照、冒名使用護照等，已非現行相關罰則所能規範；另由於在國外之護照不法行為依我國刑法及本條例規定無法處罰，為有效嚇阻護照犯罪，爰亟須增訂相關罰則。","三、為爭取各國予我免簽證待遇，本部於100年7月1日實施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制度，該規定係課予申請人應親自辦理之義務，應於本條例明定之。另屢有民眾反映現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遺失補發護照之效期僅有3年，相較於一般護照效期10年較為嚴苛，宜予放寬，鑒於護照效期涉及申請人之權利，爰亦須將前揭細則之規定提升於本條例，並放寬補發護照效期。","四、本條例未周全規定護照之保管、註銷及銷毀等處理方式，爰亦須增訂護照管理相關規範。","本部於確定上述研修重點後，參考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39國之護照法規擬具本草案，並邀請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行政院業於102年5月27日將該草案函送大院審議在案。","貳、修正重點","本草案之修正重點在強化護照合法使用，因應晶片護照發行修正相關護照申請規定，明定護照申請方式及落實簡政便民措施，並加強防制護照犯罪，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強化護照合法使用","(一)明確護照定義，指中華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修正條文第4條）","(二)持照人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修正條文第5條）","二、因應晶片護照發行","(一)增訂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修正條文第13條）","(二)為避免護照晶片內儲存資料與記載事項不一致之情形，刪除護照修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三)增訂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之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修正條文第19條）","三、定明護照申請方式並落實簡政便民","(一)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或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修正條文第15條）","(二)修正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護照；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者申請護照，其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修正條文第16條）","(三)因污損換發護照之效期由依原效期或三年效期放寬為依一般規定辦理效期。（修正條文第19條）","(四)遺失補發護照之效期由三年放寬為五年。另增訂護照滅失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所致者，補發護照之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20條）","四、防制護照不法","(一)增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之情形，並修正應不予核發、扣留及廢止護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至第24條）","(二)增訂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以偽造、變造之國籍證明文件申請護照、冒名使用護照及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至第32條）","(三)增訂在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修正條文第33條）","參、結語","本修正草案之目的，係為簡政便民，保障民眾權益，加強防制護照不法，落實護照安全及管理機制，以提升護照國際公信力，有利爭取更優惠之簽證待遇。目前國人持我國護照在國外旅行通行無阻，並可適用美國、歐盟、日本等142個國家或地區之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我國護照也因此炙手可熱，行情高漲，成為國際人蛇集團覬覦之犯罪標的。由於持我國護照可免簽證前往歐美等先進國家，冒領、冒用或變造我護照者尤以大陸地區人民居多，倘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不僅能達成前述政策目的，對維護我國際形象及國境安全，亦有相當助益。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能順利審議通過。","以上兩項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謝謝柯次長。","接下來請僑委會信副委員長報告。","信副委員長世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立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處理院會交付外交部104年度中央研究院總預算決議凍結案，與本會相關之凍結案共計8案，本會之說明詳見書面資料，稍後委員對此8案如有任何質詢，我們再繼續予以答復。","本會已於3月9日將書面答復函送立法院，附具每件凍結案之詳細理由。首先，委員以本會很多活動人數減少為由而凍結本會預算，但據我們清查的結果，這兩年參加本會所有活動的人數是增加的，並沒有減少。其中我們比較關切的凍結案，如第3案有關「輔導海外各夏（冬）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預算凍結案，委員質疑參加人數有減少，事實上經我們查詢的結果，海外參加的人數在103年增加了43%之多。","另外，有關「海外青年技訓研習」之「獎補助費」凍結案，委員認為其中各項費用性質相近，卻採分別計列，有重複編列之處；但據我們清查的結果，各項費用完全沒有重疊，包括參加的僑生、海青班學生的加菜金、獎助學金等等，都是不同的項目。","以上謹略為說明重點。僑委會的經費預算非常少，我們希望能夠全力貫徹，提供僑生或海外僑胞更多的服務，以凝聚他們對臺灣支持，希望大院各位委員能夠多支持本會這8項預算的解凍案。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援例，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預訂於10時30分至11時之間會休息10分鐘。如果今天上午能夠完成議程，本日會議就在上午結束；如果無法完成議程，則於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次長提到幾筆凍結的預算，有關外館資安的問題，請問次長，外館的網站或機密通訊遭攻擊的情形為何？我沒有看到外交部的書面資料有說明。到目前為止，外館的機密通訊或網站被攻擊的情形有多嚴重？"],["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我能不能請本部資電處處長答復？"],["主席：請外交部資電處李處長說明。","李處長自正：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收到的資料是，平均每10通攻擊裡面有7通是針對外交部的。"],["黃委員偉哲：什麼10通攻擊？"],["李處長自正：就是平均的攻擊……"],["黃委員偉哲：政府機關行政院的統計？"],["李處長自正：對。","黃委員偉哲：我覺得國防部比較多吧。國防部說每年是幾百萬次，國安局也說有多少次，但是外交部呢？把次數告訴我們。"],["李處長自正：確實攻擊的次數跟首長……"],["黃委員偉哲：你都沒掌握？那行政院資安辦公室有沒有跟你們聯繫什麼？","李處長自正：我們有定期開會，2個月開1次會。","黃委員偉哲：對啊。我覺得這個資安是很重要的，但是你們沒有向本委員會呈現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到哪裡，你只說10通有7通，難不成國防部、國安局或其他的部會加起來才占3成？這個情形感覺不甚合理，所以我建議你在補強實際的數字後告訴我們。"],["李處長自正：是。","黃委員偉哲：第二個問題是，請問次長，這次日本的國會議員來臺灣，他們向總統反映了，也來拜會立法院王院長及一些黨團，可能與外交部部長有接觸、會晤，有嗎？"],["柯次長森耀：是不是可以請……","黃委員偉哲：你什麼都不知道，召委，所以部長來備詢是有必要的。"],["主席：請亞東關係協會羅秘書長說明。","羅秘書長坤燦：主席、各位委員。我報告一下，這次日本國會議員有兩團到臺北訪問，訪問期間都曾經拜會、晉見總統及相關的政黨……"],["黃委員偉哲：有沒有拜會部長？"],["羅秘書長坤燦：有。"],["黃委員偉哲：我就在問這個。他們談了哪些問題？有沒有談輻射食品？"],["羅秘書長坤燦：有談到輻射食品的問題。"],["黃委員偉哲：他們的立場及具體的講法是怎麼樣？","羅秘書長坤燦：日方的立場是，他們認為日本的食品是安全的、有科學依據。","黃委員偉哲：每個人都很會講，賣瓜的說瓜甜。","羅秘書長坤燦：對於我們的管制措施，由於日本曾經發生過產地標籤偽標的事情，衛福部基於主管的職責，……","黃委員偉哲：我是說外交部有沒有透過什麼外交手段？除了我們強硬地表示要維護國格、令出必行、駟馬難追之外，有沒有與對方有比較合理的溝通？如同你剛才所說的，日本自己有很多食品都漏標或標示不實，應該請他們先自行改善，雙方再討論將來要不要恢復的問題。如果他們不改善，我們當然要嚴格執行產地標示，是不是？你們跟他們溝通得怎麼樣？他們能不能理解我方的立場？","羅秘書長坤燦：根據這段時間的溝通以後，他們也了解我們的立場。我們的立場是針對偽標的事件，希望能夠釐清事情的真相，偽標的行為究竟是在日本出口之前發生的，還是進口到臺灣以後才有偽標的行為，或者是兩方面的進口業者……","黃委員偉哲：我覺得這部分要溝通清楚。當然，我們本身要很清楚地強化政府的公權力，但是既然來客這樣講，我們也要立場堅定但態度和緩地跟他們解釋，讓他們了解我們，而不只是硬碰硬，看看日本比較大，還是臺灣比較大，不是這個意思，所以外交部在其中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衛福部有衛福部的立場，外交部當然也要很清楚地把衛福部的立場很客觀、中性、不卑不亢地表示出來，讓對方理解原來臺灣是因為這個理由，而不是刻意要杯葛日本，對不對？你們做到了沒有？","羅秘書長坤燦：做到了。雙方的溝通都非常順暢，日方也知道我們重視食安的問題，所以也接受我們針對偽標的事情進行合作調查。","黃委員偉哲：再請教次長，這次美國巴爾的摩發生暴動，你們有沒有與巴爾的摩的僑界聯繫上？","柯次長森耀：我們當然有跟巴爾的摩的僑界聯繫上，因為我們也很重視這件事情。","黃委員偉哲：僑胞有沒有受影響？僑委會的聯繫怎麼樣？僑胞的安全、生命、財產有沒有受到威脅？請說明。你們這兩個單位想要將預算解凍，應該把你們的任務說清楚。在巴爾的摩的暴動當中，有很多亞洲人的商店被砸嗎？有沒有包括我們臺灣人的商店？還是我們臺灣人都在海區？"],["主席：請僑委會信副委員長說明。","信副委員長世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那邊的僑胞事實上都沒有事。本會僑民處處長有直接與當地聯絡，是不是可以請僑民處處長報告？","黃委員偉哲：好，請處長說明。我們在巴爾的摩的僑胞有多少？"],["主席：請僑委會僑民處莊處長說明。","莊處長瓊枝：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巴爾的摩的僑胞，華僑有5,000人，臺僑大概有1,000人。在這起緊急事件發生之後，我們的駐外同仁與辦事處一起啟動整個緊急聯絡的機制，也通知大家要注意自身安全。經我們了解之後，我們的僑胞沒有受到任何影響。"],["黃委員偉哲：沒有任何影響？"],["莊處長瓊枝：是。","黃委員偉哲：生命、財產都沒有任何損失，好。我再請教你，臺灣僑領的妻子在休士頓遭黑人劫殺，這是一個單純的治安事件，基於對僑民的保護及關注，我想了解現在這個案子怎麼樣了？","信副委員長世昌：根據我們從美國得回來的第一手資料，這個案子在美國時間昨天已經破案了，目前緝獲的嫌犯是現年35歲的非裔男性，他本身似乎有一些精神的狀況。據休士頓警方……","黃委員偉哲：這些僑胞有沒有需要一些法律的協助？當然不是國家出錢，但是能不能提供一些法律的協助給他們？如果對方有精神狀況又沒錢，人死不能復生，搞不好兇手經過精神鑑定以後就可以獲釋、不用負責任。","信副委員長世昌：沒有錯。我們在休士頓設有僑務中心，當地也有很詳細的臺僑聯繫網路，所以我們已經在第一時間做了所有的處理，而且已經協助……","黃委員偉哲：你們要提供必要的協助，不管是善後或其他，要努力去協助。","信副委員長世昌：沒有錯。家屬將在後天舉行公祭，我們已經全部都準備好了。","黃委員偉哲：好，謝謝次長及副委員長。","主席：請各部會注意，有時候委員的問題很簡單，譬如有沒有跟部長見面，如果有就說有、沒有就說沒有，除非是機密，不然就講有，一下子就講清楚了。","請楊委員應雄發言。","楊委員應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今天處理的外交部凍結案之中，有一項有關亞盟的解凍案。尼泊爾地震發生的時候，世盟饒總會長也在那裡，一般以為他是去旅遊，請問次長，這次他們去尼泊爾是為了什麼？"],["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他們這次去尼泊爾，是因為他們幫當地的學童蓋了一所學校，所以他去主持、參加……","楊委員應雄：所以這個也是屬於他們本身的工作，與外交部給他的贊助有沒有關係？","柯次長森耀：沒有什麼關係，因為亞盟也在從事一些人道的關懷，可能它的成員認為這方面值得去幫助。","楊委員應雄：所以是它的成員去幫助當地蓋學校，亞盟等於是帶頭做這樣的公益活動？"],["柯次長森耀：應該可以這麼說。","楊委員應雄：之前很多人質疑外交部補助這些機構是不是對國家整個外交工作真的有所幫助。像這種狀況，我們也看到世亞盟其實也很努力在真正的外交體系之外做一些工作，這是值得肯定的。","在尼泊爾地震的後續部分，外交部有沒有做任何動作或提供任何協助呢？","柯次長森耀：到目前為止我們除了已經提供一些人道援助以外，也一直透過管道希望能夠繼續提供更多的援助給尼泊爾政府及其人民。"],["楊委員應雄：所以目前也積極做了一些事情？","柯次長森耀：是。在捐款方面，我們政府提供了30萬美金，同時我們也收到來自國內各地的善款，總共大概有將近2,900多萬臺幣。"],["楊委員應雄：目前是由外交部統合這些事情？","柯次長森耀：是透過衛福部的專戶，我們來處理。","楊委員應雄：這次他們的災情也是滿嚴重的，基於人道的立場，我們應該多做一些努力。","今天很重要的議程是護照條例的修正。我們知道，護照條例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修訂，加上護照犯罪的態樣一直在翻新，所以必須加以修正。護照犯罪發生以後，不只牽涉護照申請過程需要更周密，也涉及其他政府部門的事情，我想了解外交部對這類的犯罪案件有沒有統計大概有多少案件？"],["柯次長森耀：是不是可以請領務局龔局長答復一下？"],["楊委員應雄：好。"],["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護照犯罪的情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要是跟其他相關的部會，比如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保持密切的聯繫。","楊委員應雄：既然這種犯罪已經越來越多，而且方法越來越多樣化，針對這類案件，你們有沒有跨部會地統計過現在1年大概發生多少件？","龔局長中誠：對於變造護照查獲的數量，我們有做統計，譬如去年有53件，前年有80件，101年有69件，這是相關的機構提供給我們的數字。","楊委員應雄：今天護照條例的修正是使其更完善，但是這種犯罪必然還是存在的，移民署對於這樣的犯罪行為有沒有什麼看法？現在做了哪些措施加以防制？"],["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吳副大隊長說明。","吳副大隊長嘉弘：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偽變造護照的問題，我們在現階段已經有加強，並定期辦理證照辨識的訓練，包含基礎的訓練及進級的訓練。另外，有關冒領、冒用的部分，我們也加強人別的辨識。這幾年我們在這一塊上都有積極在努力查緝。","楊委員應雄：現在我們的護照很值錢，因為我們有140個國家的免簽證待遇，所以我看這個問題會越來越多，但是會不會因為護照條例的修正，讓申請過程更嚴謹而減低這樣的犯罪？我覺得恐怕也不是那麼容易，所以跨部會對於護照犯罪的防治及相關的聯繫應該更加強。","吳副大隊長嘉弘：是，我們會加強。","楊委員應雄：針對這次修正的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我想請教龔局長。第二十三條規定，假如沒有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就不能申請。行政院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什麼是「重要事項」？什麼叫做「不完全陳述」？假如放入這項條款，我們要怎麼認定？","龔局長中誠：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護照條例的修正案，誠如委員剛才所講，犯罪的手法越來越多，所以我們只能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告訴外館及局裡面的同仁哪一些情況必須把資訊掌握清楚，以後再針對其態樣提出適當的防範。再跟委員報告，除了跟移民署、刑事警察局密切聯繫之外，當然我們也跟法務部保持密切的聯繫，作一個比較……","楊委員應雄：所以你在法律上列這兩點的原因是動態的意思囉？就是重要事項的認定跟不完全陳述事實的認定，你們會隨著動態的變化而作範圍的規定，是不是這樣？"],["龔局長中誠：是。"],["楊委員應雄：這樣會否因此一裁量權而讓領事事務局或者外館在這方面有逾越的現象？","龔局長中誠：報告委員，這方面我們也非常注意，所以我們常常會不定期或定期給予這方面的教育訓練，比如部裡面最近也加強內控機制，這都是為了防範濫權的情況，這部分我們會特別注意。","楊委員應雄：我們修法讓它更嚴謹是一個方向，可是你們也增列第五款「有事實足認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說真的這個條款也是很模糊的概念，而且假設有上面的三種情形，基本上應該都已觸犯刑法，應該會有所限制，有沒有必要再把這一款列入？","龔局長中誠：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決議，因為當時考量的是針對一些非常少數的個案，剛剛委員講的沒錯，當然委員當中，包括貴委員會，有人認為這個條款恐有過度授權或裁量的疑慮，我們會尊重委員會的決議。","楊委員應雄：我們修法要修得更周延，但也要顧慮到個人的權益。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柯次長，剛剛多位委員提及對日本食品管制的問題，你剛剛也提到有兩個團來訪，據本席瞭解，下個禮拜還有一個團要來訪，而且都是對我們台灣非常友好的團體。政府當然有行政裁量權針對日本食品進行採取一定的管制或管理的措施，本席好奇的是，我們政府有無釋出所謂的解決爭端的機制？現在我們制訂了管理標準，這個標準要延續多久？如何才能緩解？先進國家都採取客觀數據在進行所謂的溝通，同樣的道理，我們有什麼客觀的數據能夠達成兩國之間爭端的解決？"],["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若從技術面來看當然需要主管部會提出建議，不過，就外交部的立場，確實我們認為，不管是日本或是我國政府都有一個共識，就是希望能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出事實真相，希望能夠透過某種機制來防制這種事情再發生，然後能夠恢復民眾對日本食品的信心。這個共識是存在的，但在技術方面及整體國家對於民眾食品安全的把關上，我們需要有一個平衡點，關於這部分，外交部會繼續配合主管部會跟日本方面溝通，我相信日本方面也瞭解，這個事件不應該影響到兩國的關係。","李委員桐豪：我們當然希望不要影響到兩國的關係，但是我剛剛也強調，就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是用技術性的、客觀的數據理性的看待此事，還是用感性的態度來看待？我們民意代表必須感性地回應民眾的需要，可是執政者必須以理性、冷靜的態度來處理這件事，就是以所謂客觀、科學的數據來處理，這些數據也必須昭告人民，當我們的感性表達出來之後，我們也要回到理性的層面來解決問題。"],["柯次長森耀：是。","李委員桐豪：所以我建議，外交部將來跟日方談判時，也要跟國內所有相關部會進行協調，至少要告訴對方我們為什麼做這件事，它的關鍵在何處，如果哪些事情解決或者舒緩了，我們可以做出適當的回應，否則我保證，如果外交部不跟國內的相關部會先進行溝通，你在前線一定頭破血流，因為你根本無法與對方溝通。"],["柯次長森耀：是。","李委員桐豪：第二，星期一本席到外交部考察時發覺有很多外館都有外聘僱的人員，就是在當地聘僱的人員，包括今天審查的護照條例修正案中我們也要處理一件事，就是如何獎勵他們找到偽造的護照，對於外館這些外聘僱人員，本席過去的經驗也非常非常地pleasant，令人非常愉快，為什麼呢？因為他們的服務非常好。可是我現在想瞭解的是，這些外聘僱人員跟本國的聘僱人員在待遇、給與跟福利上是否有所差距？","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外館有兩種不同的聘僱人員，一種是我們所稱的甲類聘僱人員，另一種是乙類聘僱人員，甲類聘僱人員的待遇類似駐外人員的待遇；乙類聘僱人員則是在當地聘僱的人員，這部分是否可請人事處處長再做更詳細的說明？","李委員桐豪：好，請說明。"],["主席：請外交部人事處郭處長說明。","郭處長素卿：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剛才次長所言，目前外館的雇員分為甲類跟乙類兩類，甲類是早年依據國內部分公務人員的相關法令所僱用，從民國81年開始，因發現其所適用的法令跟當地勞工法令有所扞格，所以從81年開始就改制為適用當地勞工法令的乙類，依據當地勞工法令所規定的最低薪資及民間一般薪資水準所訂定的僱用標準表支薪，跟國內的支薪標準並不相同。","李委員桐豪：我想瞭解的是，是否需要適用國民待遇還是母國待遇？對他們的表現我希望應給予肯定，給予肯定之際，如何給他們特殊的優惠？我舉個例子，很多像法國的外籍兵團，當然這跟外交沒有關係，他們替法國打仗服務一定年限之後就能取得法國的居留權，甚至公民權；美軍也是一樣，許多替美軍服務的當地民眾可以有條件的轉換取得美國人的待遇，我們是不是也有類似的考量？這個問題希望外交部加以思考，如果只是local hire就給予local的pay固然很方便，但是提供他們的誘因是否足夠，這一點也可以再思考一下，好不好？因為替我們服務要有一種優越感，既然優越，總應該以特別的待遇來對待他們，因為很多都是比較落後的國家，所以希望你們能夠給予更好的對待。"],["柯次長森耀：是的。","李委員桐豪：還有一件事，我們一直把外交部定位成在海外作為國家、人民的前鋒，我想瞭解對於伊朗的狀況，我們有沒有掌握？我們在伊朗未來有何種布局？","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對於伊朗的整體發展，我們一直都有在掌握之中，有一些細節當然目前還沒有辦法……"],["李委員桐豪：我們在那邊有布局嗎？","柯次長森耀：我們有在進行，但是因為我們跟伊朗目前並無邦交，所以雙方雖有一些聯繫，也有在進行一些作為……","李委員桐豪：我希望能夠像緬甸一樣，如果外交部門無法進入，還有其他單位，比如國合會或外貿單位都可以先設立據點，因為自從4月2日伊朗跟中、英、美、法、俄等五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以及德國簽訂了限制伊朗核子發展的框架協議以後，5月12日將繼續談判，一旦談判完成，很可能伊朗就會對全世界開放一個新的具有8,000萬人口高消費力的市場，這對於台灣外貿的推展有非常大的幫助。外交是人民的先鋒、尖兵，你應該配合外貿單位，一起研議如何進入伊朗這個市場，希望外交部能考慮到這方面，好不好？以上謝謝。","柯次長森耀：是，我們一直有在注意，謝謝委員提醒。","主席：非常感謝外交部林部長趕來列席，請入座。據我所知，部長為因應委員會的要求到場列席，所以先請外賓在外交部等著，實在不好意思。","本來接下來應該由邱委員進行護照條例的提案說明，但因為他現在尚未到場，接下來請蔡委員煌瑯發言。","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僑委會副委員長，前僑務諮詢委員董淑貞對朱立倫講：如果你再考慮那些台灣百姓的聲音，我告訴你我們就走不出去，我們要談的是國共合作、談政治、談穩定。他身為僑委會的諮詢顧問，他講這些話恰當嗎？台灣的民意可以不重視，告訴朱立倫不要理那些台灣的聲音，台灣百姓的聲音不重要啦，我們要國共合作，就可以統戰台灣啦！你認為你的諮詢委員講這種話適當嗎？"],["主席：請僑委會信副委員長說明。","信副委員長世昌：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我們從各種管道瞭解，他的發言是在一個閉門會議的情況之下……","蔡委員煌瑯：你認為適當嗎？我現在問你東，你在答西。請問你認為適當嗎？","信副委員長世昌：我認為如果忽略台灣2,300萬人的聲音，這是不適當的。","蔡委員煌瑯：是不適當嘛，本席去年就呼籲僑委會，不論是聘請僑務委員、僑務諮詢委員或僑務顧問都應考量其國家忠誠度，類似董淑貞擔任中共政協以及中共統戰部海外理事這種職務的人，不應該再聘為僑委會的顧問或者是僑務委員，你說呢？","信副委員長世昌：是的，我們有……"],["蔡委員煌瑯：你贊成嗎？","信副委員長世昌：這一點我們非常贊成，而且事實上……","蔡委員煌瑯：既然你贊成，我就告訴你，我手上至少還有20位以上，請你們去清查一下，好不好？"],["信副委員長世昌：好。","蔡委員煌瑯：如果他有擔任具有統戰意涵或者統戰工作任務的人，就不宜擔任我們僑委會的僑務委員、諮詢委員或者顧問，這樣你贊成嗎？"],["信副委員長世昌：這方面我們必須參考現有的法規跟陸委會那邊對……","蔡委員煌瑯：不是啦，我說的是原則，原則就是這個人如果有擔任中共的統戰部，像政協或者是對海外統戰的理事等等職務，就不宜再擔任我們僑委會的職務，這樣你是否贊成？"],["信副委員長世昌：我覺得這個大原則方向是對的。","蔡委員煌瑯：好。請教林部長，外交部的緊急求助電話在這幾天完全破功，在尼泊爾的大地震以及亞洲新聞協會大會時，我舉兩個例子給你聽。緊急求助電話幾乎功能不彰，形同虛設，最後一批回到台灣的尼泊爾的朝聖團，回來的第一天打電話告訴我，他們在尼泊爾加德滿都求救無門，外交部人員對他們不聞不問，不是他們要慢回來，是他們根本就找不到管道可以……"],["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的緊急聯絡電話是24小時待命的，在尼泊爾那個地方情況非常地特別，但事實可以證明，251位國人我們聯絡到250位，還有1位尚在失聯中，由此可證明我們事實上已經盡了我們的全力來幫助所有的國人。","蔡委員煌瑯：我就告訴你，是這個媽媽朝聖團團員打電話告訴我，他們在當地連一點外交部的資訊都沒有，他們一直在尋求外交部的援助，但是外交部幾乎不聞不問，讓他們停留了好長一段時間，才最後一批回到國內。","林部長永樂：報告委員，我可以把所有資訊提供給您參考，您會發現外交部真的做了非常多的事情，我們希望盡量提供大多數的民眾……","蔡委員煌瑯：好，謝謝，我把這樣的資訊告訴你，就是這個太太朝聖團回來之後……","林部長永樂：瞭解，我非常謝謝委員，但有任何不夠周到的地方，我們會檢討。","蔡委員煌瑯：對外交部的緊急求助電話有抱怨。另外，我再舉第二個例子，是亞洲新聞協會4月23日在日本舉行了亞洲新聞協會的大會，台灣很多媒體都有派員參加，有一位The China Post的總編輯謝步智先生，他提早兩天到新宿去旅遊。他到新宿後皮包被扒走了，他在當地車站打電話給外交部以及他的太太，請太太緊急聯絡外交部，希望能夠透過緊急求助電話獲得幫助，結果外交部不聞不問。台灣的外交部只給他的太太一個日本外交部的電話，當時外交部要求他搭車到駐外館處，外館可以借錢給他，就這樣處理，他在當地飢寒交迫、孤立無助，甚至身無分文，又沒有資訊，只能保持以大哥大跟他太太聯絡，等了兩個多小時，還好有兩位台灣的年輕背包客經過，他才向他們借了3,000元解套。我們的緊急求助電話形同虛設，完全沒有用。","林部長永樂：委員，不是這樣，我們會盡我們的力量去幫助所有國人，當然如果有個案國人有不滿意的地方，我們也會檢討，但是我覺得……","蔡委員煌瑯：他說外交部的駐外單位養尊處優，沒有同理心，一個人在異鄉孤立無援時是很可憐的，而且……","林部長永樂：委員，其實不是這樣，我們幫助的國人真的太多太多，當然確實如果有個案國人我們照顧不周全之處，我們願意改善，但是我覺得不要抹滅所有駐外人員或外交部同仁的努力。"],["蔡委員煌瑯：你去看一下他的報導嘛！"],["林部長永樂：我瞭解。","蔡委員煌瑯：我把這樣的資訊告訴你，你還在官官相護，你還在……","林部長永樂：我沒有官官相護，我是說我們確實盡我們的力量，若有不周到之處，我們可以改善。","蔡委員煌瑯：我再告訴你，此次亞洲新聞協會大會的主辦單位是讀賣新聞，讀賣新聞在日本是一個歷史非常悠久且具有國際知名度的報社，這次日本是主辦國，讀賣新聞是主辦單位，它邀請我們的大使到現場參加，同時有很多國家的大使都到了現場，你知道我們外交部派誰去嗎？派一個年輕人，我看是替代役吧！"],["林部長永樂：沈大使有去啊！是否請羅秘書長作個說明。","蔡委員煌瑯：有去嗎？根據謝步智總編輯所言，外交部指派了一個到日本一年半的毛頭小伙子，而印尼、馬來西亞等各國的大使都到了。"],["主席：請亞東關係協會羅秘書長說明。","羅秘書長坤燦：主席、各位委員。沈大使確實參加了，他也電報回來，他跟我們新聞組的同事一起參加……"],["蔡委員煌瑯：我希望你把他有參加的紀錄告訴我們。","羅秘書長坤燦：有參加，他還跟讀賣新聞的會長正式在會場聊天、會談過，只是那個記者可能沒有看到。","蔡委員煌瑯：他如果有參加，請你把他參加的紀錄拿給我們看。","林部長永樂：沒問題，我們可以把沈大使參加的相關訊息提供給委員參考。"],["蔡委員煌瑯：我不相信謝步智總編輯會說謊話。","林部長永樂：沒問題，我們可以把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蔡委員煌瑯：我希望外交部的緊急求助電話以及派駐海外的代表處能夠更積極、更努力，不要尸位素餐，不可以置人民於不顧。","林部長永樂：這我們都贊成，我們一定會督促所有同仁。"],["蔡委員煌瑯：不可以置人民於不顧。"],["林部長永樂：好。","蔡委員煌瑯：另外，護照修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有事實足認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者就不予核發護照，我認為這個條文規定非常籠統，這和二十幾年前的黑名單條款一模一樣，當時戒嚴時期的警總，就是用這樣子的理由不准許核發護照給海外臺灣人。所以我們要了解提出修正這一條文的精神到底是什麼？"],["林部長永樂：這部分我請局長說明。"],["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楊委員應雄也問到這個問題，跟委員報告，當時我們同仁在擬定條例修正草案時是考慮到一些少數個案，所以我們會尊重委員剛剛講的……","蔡委員煌瑯：那就應該以正面表列，譬如類似怎麼樣的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因為在戒嚴時期，警總就是這個樣子做，限制核發護照給在海外的臺灣人回到國內。","龔局長中誠：我想這部分是委員多慮，我剛剛也提過……","蔡委員煌瑯：是啦，但你們要正面表列，看是類似怎麼樣的情況。","龔局長中誠：對，當時是針對一些少數人，譬如他的精神狀態不佳，而他的家人要求不要給他護照，我們會斟酌情況，會尊重當事人家屬。"],["蔡委員煌瑯：以後施行細則會有……"],["龔局長中誠：我們會尊重委員會的決定。","蔡委員煌瑯：應該要正面表列，到底類似哪些人，應該要正面表列。","主席：因為剛剛邱委員志偉提出程序問題，經我們協商結果接受程序的改變，外交部林部長也已列席，所以我們就回到上次議程，請邱委員志偉就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旨趣，依往例，發言時間為3分鐘。","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千呼萬盼部長終於出現了！上次修正護照條例是89年的時候，距離現在是15年前，15年的時空環境變化很大，因應新的情勢發展，我們才會有護照條例的修正，從27條變成37條，從原本的沒有任何章名，變成有4章。因為晶片護照的發行必須要有新的規範，怎麼樣讓護照申請能夠更簡政便民，最重要是中華民國護照比過去在國際社會上更有價值，所以造成很多不法之徒企圖以變造、偽造方式犯罪，讓中華民國護照變成犯罪工具。","今天也感謝召委排定這個議程，這項法案15年沒有做任何修正，所以我當然會期待能夠請部長親自列席說明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要旨，畢竟護照條例修正案是外交部提出的。本席個人覺得針對重大法案，部長應該要親自列席答詢說明，特別是第一次審查的時候，如果第一次審查過去15年來完全沒有修正的護照條例，而且又是那麼大幅度更動，都還是這種心態的話，本席會覺得比較失望，這代表行政部門外交部對外交委員會相關決議或審查法案並沒有那麼重視，所以我今天才會提出程序問題。","此次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有37條，我是針對如何防範護照不法的部分提出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修正，第二十三條是針對申請護照之前要用國民身分證，有些不法之徒利用變造的國民身分證申請合法護照，使其變成犯罪工具，也危害社會治安，有些重大罪犯，不論是經濟犯罪或刑事犯罪者利用偽變造身分證申請合法護照潛逃國外。針對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衍生變造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我覺得目前的刑罰和刑度不足以遏止，所以順便利用這次護照條例的修正，本席提出要將罰則提高，以收嚇阻之效。因為過去每年護照遺失比例相當高，按照統計，1年遺失2萬本護照，平均1天有好幾百本護照遺失，這些人很可能利用護照的遺失去變造或以虛偽證件申請合法護照進而變成犯罪途徑，也變成犯罪工具。針對護照條例，希望能夠在這次修法審慎檢討，不要用這種不在乎的心態面對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審查。"],["主席：請陳委員鎮湘發言。","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月4日外交部宣布我們的免簽證國家又增加了緬甸及菲律賓兩個國家，關於這件事情，我對外交部的努力表示高度肯定。"],["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陳委員鎮湘：也證明我們國人受到142個國家的重視與歡迎，當然其中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我們持續加強，例如，我們國人經常出去旅遊，有關旅行團的問題，當然觀光局會對領隊有所教育，但對於自由行的國人，在某些方面的保障，就像在某些國家進出海關時常常發生一些不預期的狀況，對於這種緊急狀況的處理，我們經常可以在網路上看到，當國人蒙羞或者被誤判而無處可申冤時的緊急處理機制以及緊急聯絡等，能不能緊密掛勾，使國人在國外旅遊時能夠多一層保障？","林部長永樂：跟委員報告，所有旅外國人只要離開國境，我們都會透過中華電信通知國人有個緊急聯絡電話，而這個緊急聯絡電話是24小時隨時可以跟我們聯絡的。但在當地發生特別情況，我們當地每個駐處也有緊急聯絡電話，那也是24小時的，我們希望在第一時間，我們國人確實能夠聯絡到辦事處同仁，這樣能夠建立一個聯繫機制。至於委員剛剛提到緊急狀況的部分，如果我們能夠及時處理，我們一定會儘量處理，否則我們也會做最快的處置。","陳委員鎮湘：剛才提到緬甸，我們和緬甸的來往可以說越來越密切，有關設置緬甸代表處的問題，能不能順勢加快步調？","林部長永樂：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儘量努力，因為外貿協會現已在緬甸設立臺灣貿易中心，國合會也有一個辦事處，希望進一步探討技術合作的可能性。我們下一階段的目標是希望能夠成立雙方來往的架構，希望以設處做為目標。","陳委員鎮湘：最近中國大陸提出所謂一帶一路的問題，引起很多國家的關心，我們在亞投行的問題上也著力很多，但對於一帶一路所經過的國家及相關問題，外交部門怎麼樣能夠預為考量，在某些布局上和我們的經貿需求怎麼樣能夠有效搭配，甚至在前站的工作能夠做得很落實？關於這一點，我們有沒有任何計畫作為？","林部長永樂：我們的計畫作為當然就是配合中國大陸的一帶一路，還有亞投行相關進展，我們就和這些相關的國家，特別是我們已經設處的國家，這是我們一個工作的目標。剛才委員提到緬甸，緬甸也是我們下一階段的工作目標，其實柬埔寨也是我們一直希望加強來往的國家，整個東協未來也是亞投行的重點所在，所以我們也希望跟這些國家的關係能夠持續加強。剛才委員提到的菲律賓也好，或者緬甸也好，其實可以看得出來，我們事實上已經有些進展，希望對我們未來的投資、我們的貿易、國人的來往應該會有更加強的效果。","陳委員鎮湘：大家都非常關心，我們也經常在說雞蛋不要放在一個籃子裡。"],["林部長永樂：是的。","陳委員鎮湘：剛才部長也提到東南亞國協，對於東南亞國協的國家，我們是不是應該全面檢討？在還有加強空間的時候應該趁這個機會提早布局，對於南太平洋我們已經有邦交的國家也不要忽略，要能夠同步努力，這樣對我們未來的工作及未來經貿的需求才是有幫助的，是不是這樣？","林部長永樂：這是一定的，過去將近3年的時間，我們在推動東南亞工作方案中就涵蓋剛才提到的菲律賓及緬甸，也就是說我們按照相關計畫跟各相關部會之間都有聯繫合作的機制，我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檢討相關進展，所以整個策略我們是有在進行的。","陳委員鎮湘：接下來就是有關日本議員來臺訪問的問題，這也引起國人高度關注，我想他們是有備而來的，他們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爭取是無可厚非，但是對我們國家所表現出來的，我應該按個「讚」！我們該說「不」的時候就要說「不」。對於行政院發言人說按照計畫時間在15號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等措施，我認為是對的。站在我們的立場，我們有我們的看法，並不會因為他們來遊說就要改變我們的立場，但是對於這方面，外交部對他們所拜訪的這些單位是不是符合國人的期待？","林部長永樂：跟委員報告，我們雖然有我們的制度及做法，但是我們也尊重日方所表達的意見，畢竟日本是一個友好的國家，所以我們希望聯繫協調的工作還是要進行。事實上我們也希望和日本能夠成立共同合作的工作小組，透過這個共同合作小組，能夠針對偽造標籤的事情做進一步徹查，而這些相關訊息，我們已經持續向日方表達，日方也了解我們對本案的重視。我覺得聯繫還是要繼續進行，合作也要繼續進行，希望最後能夠找到一個解決的辦法。","陳委員鎮湘：他們所拜訪的單位是外交部安排的，還是他們指定的？","林部長永樂：基本上是按照他們的意願，如果他們提出請求，我們會斟酌處理。","陳委員鎮湘：我想這也給我們很多啟示，譬如對於釣魚台的主權，我們應該扮演什麼角色，回過頭來我們也可以如法炮製，到他們的國會表達我們的立場，對不對？我認為他們這種主動的作為是替他們國家爭取最大的國家利益，我認同，但是這對我們也有很多啟示，我們不能只想著日本是友好的，他們在某些方面雙方互動的狀況之下是友好的，但在國家利益相衝突的時候就不見得是友好了。","林部長永樂：跟委員報告，其實王院長在前不久也率跨黨派立法委員訪問團到日本去，我想這達成相互溝通協調的效果，這個部分還是要持續來做，如果我們這邊的立法委員願意組團到日本去訪問，我們也願意幫大家安排。","陳委員鎮湘：我對日本沒有什麼偏見，但是我最不滿意的就是王院長在日本的時候，當時他們竟然就提出釣魚台的問題，這不是給我們一個巴掌嗎？","林部長永樂：有關釣魚台的主權聲明，我們是隨時……","陳委員鎮湘：沒錯，但我的意思是我們重量級長官到日本去，當天日本就宣布釣魚台如何如何，這不是給我們一個巴掌嗎？這些問題就證明國家與國家之間只有利害。謝謝。","林部長永樂：是，謝謝委員。"],["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免簽國家又增加2個，可喜可賀。"],["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蔡委員錦隆：但是部長也承諾本席，希望在本會期努力達成在東協設立辦事處，希望今年可以達成，我們現在還有幾個國家尚未設立辦事處？","林部長永樂：東協還有3個國家：緬甸、柬埔寨和寮國，現在在緬甸已經設立台貿中心，國合會也設了辦事處，下一個目標是……","蔡委員錦隆：台貿中心不是正式的，如果都沒有辦事處要如何進入東協？這根本是奢談嘛！所以本席對部長寄予厚望。","林部長永樂：我們會來努力，謝謝委員。","蔡委員錦隆：希望部長協同同仁努力一下，好不好？"],["林部長永樂：好的。"],["蔡委員錦隆：希望今年在這3個地方都能設立辦事處。","林部長永樂：是，我們儘量處理。","蔡委員錦隆：根據亨氏簽證受限指數顯示，我們的護照好用度越來越好，但監察院公布近5年護照遺失及遭竊數量累計有201,370本，這是監察院按照外交部領務局統計數字公布的。隨著我們免簽國家越來越多，我們的護照好用度也越來越高，很多有心人士，尤其是不法人士，一定會想運用我們的護照，尤其中國大陸應該特別多，對不對？","林部長永樂：我們都有在處理，這部分請我們局長簡單扼要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要跟委員澄清一下，剛剛委員提到監察院公布的數據，我們馬上就澄清了，其實在過去5年遺失或被偷竊的護照數量累計約13萬本左右，1年差不多就是2萬多本，所以那個20萬的數據是錯誤的，那是過去8年累計的數量，並不是5年。"],["蔡委員錦隆：我是按照監察院的數據。","龔局長中誠：另外委員提到中華民國護照的好用度，當然會有不法人士有所覬覦，這就是為什麼護照條例修正草案要適時翻新，因為這是2年前行政院送到大院的版本，如果委員認為罰則不夠，或者還有所不足的話，我們認為都是可以討論的。","蔡委員錦隆：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提到偽造、買賣護照，這已經涉及跨國重大犯罪，全球都是給予重罰，像加拿大是處以14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國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紐澳也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則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觀我們只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只有50萬元，刑期最低只有6個月，還可以罰鍰，這樣的話，未來我們會增加太多風險。本席認為這幾項罪行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不小心的，既然如此，別的國家都嚴格執行，我們的刑責卻這麼低，本席提一個動議，針對故意的、惡劣的部分之刑責提高到5年以上徒刑，併科罰金250萬元以上，這樣的刑責跟國際間相比，只是差不多而已。雖然罰5年以上徒刑很重，但是自從免簽的國家增加以後，我國的護照一定會受到重視，而且我看大陸偽造護照數量持續增加，速度太快了，局長，針對這部分，你有什麼意見？","龔局長中誠：正如委員剛剛提到的，讓我國人民享受免簽、落地簽、電子簽的國家，從兩年前到現在，已經增加到142國，我國的護照好用程度，的確會引發一些不法人士偽造的意圖。我們當初是根據當時的情況提出這樣的法案，這一、兩年來又有一些情勢的調整，我們非常尊重委員會的意見，同意在罰則及罰款方面適當調整。","蔡委員錦隆：局長，我特別訂了一個下限，就是5年，因為我認為這些行為不可能是不小心的，雖然有時可能會不小心，但是這些都是惡性重大的行為，所以我設定下限，定為5年以上，你認為如何？"],["龔局長中誠：我們會尊重委員看法。","蔡委員錦隆：如果這部分沒有做好，或是民眾遺失護照時沒有辦好手續，後果可能很嚴重，因為全世界比較惡性重大的暴力集團可能趁虛而入，未來對我們的國安可能會有重大影響。臺灣護照好用度越來越高時，一定會被別人覬覦，所以在這部分我們一定要嚴格把關。據我所知，臺灣的護照在外面賣錢很容易，典借也很容易，沒錢時只要拿護照就可以換錢，所以應該嚴格要求民眾，只要遇到類似情況，就應該要通報和管制。","局長，現在我們的護照失竊率大概是多少？","龔局長中誠：我們根據這幾年核發護照的資料，查到護照報失的比率，包括不小心遺失的及被偷的在內，報失率大約是1.4%到1.5%，而護照被偷發生在國內比較多，有些國人真的是不小心遺失，我們會儘量宣導，經過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釐清之後，對於那些蓄意、惡意犯罪的集團，我們真的贊成要加重處罰。","蔡委員錦隆：雖然要由司法機關去認定，但是對於惡意犯罪的人，一定要嚴管，在核發的過程中也要嚴加注意，很多人持變造護照來去自如，我看過幾個案子以後，很擔心我們的護照會被變造、偽造。","謝謝你們的辛勞，部長，我希望你期待的三個目標都能夠達成。","林部長永樂：謝謝委員指教，我們儘量來努力。"],["蔡委員錦隆：謝謝。"],["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龔局長說明時提到監察院報告數據有問題，過去8年護照遺失20萬本，過去5年遺失13萬本，所以遺失率逐年增加是一個事實，護照遺失或遭竊，護照持有者也應該負擔保管不力的責任，因為護照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不管是人口販運、偷渡或非法買賣，都會影響我國護照在國際上的公信力，所以當護照遺失或遭竊時，持有人申請第2本或第3本時，申請程序或規費是不是應該給不同的標準或差別待遇？透過不同的標準和程序，讓民眾知道保管護照是自己要負責任，如果不慎遭竊或遺失，個人要負擔部分責任。"],["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到護照遺失，我必須跟委員報告，護照的核發量在這幾年也不斷攀升，去年就核發了近91萬冊，所以……","邱委員志偉：我瞭解，我是說如果護照遺失或遭竊，當事人要負擔一部分責任，所以在重新申請時，在程序上或規費上是不是該給予差別待遇？","龔局長中誠：在第1本遺失時，我們會視為正常情況，如果遺失2本以上，我們就會訂觀察期，然後就……","邱委員志偉：在規費上或申請程序上，你們要設計一定的差別待遇來做初步的篩選。"],["龔局長中誠：有。","邱委員志偉：我認為發護照的程序應該更嚴謹一點，從20年前到現在，護照的價值的確發生很大的差異。","接下來請教部長，韓國剛跟越南簽訂FTA，從地緣經濟來看，我們跟東協國家在經貿和政治上的互動，對於臺灣在國際政治上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剛剛有很多委員說希望在東協國家普遍設處，因為越來越多台商在那邊投資，在保護台商或促進雙邊投資上，必須靠制度性的保障，制度性的保障最有效的就是用FTA，韓國在過去幾年來很積極地跟15個國家簽訂FTA，我們的外交部在推動跟越南的經貿合作時，有沒有任何簽訂FTA相關的規劃和設計？或者有沒有相關的進度？這個問題是不是要由亞太司或經貿司來說明？"],["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跟越南有定期的經貿合作會議，主要是次長級的會議，我們也希望能提升到部長級的經貿合作會議，將來我們也會把簽訂經濟合作協定列為重要項目。事實上我們已經針對於東協國家中結交重要經貿夥伴進行可行性研究，有的研究已經完成。","邱委員志偉：你知道韓國幾年之內就完成跟越南簽訂FTA嗎？非常短的時間就達成共識，簽訂協議，現在南韓成為越南第一大投資國和進口國，韓國也透過越南，把商品銷往歐洲，拓展歐洲市場，也增加在東南亞市場的影響力，所以韓國非常積極，在很短時間內就完成跟越南簽訂FTA，為什麼我們的進度那麼緩慢？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林部長永樂：有一些政治的因素在裡面，我們跟新加坡已經簽了經濟合作協定，跟東協個別國家的簽訂也在進行中。","邱委員志偉：我一直強調進度非常緩慢，幾乎每年都是原地踏步，韓國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為什麼我們依舊是原地踏步？縱使有政治因素在干擾，但是我們還是要持續努力。","林部長永樂：當然要努力，一定的。","邱委員志偉：可是努力的成果我們看不到，而且黃志鵬大使是國貿局出身，是經貿體系的人，在這方面他應該是非常專門，而且他在越南著力很多，越南這部分應該先突破才對。","林部長永樂：我們也希望能夠有更多的進展，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邱委員志偉：外交部要設定一個中長期目標或短期目標，今年要突破到什麼程度，做可行性研究，就算是堆積木，我也同意，到底有沒有堆積木？堆了多少積木？","林部長永樂：是有目標的，我剛才也有特別提到，我們有推動東南亞工作方案，針對FTA或ECA的部分，事實上也是我們工作的重點。","邱委員志偉：部長，無感！不像南韓FTA馬上簽署，國會批准就生效了，一下就變成越南第一大投資國和出口國，所以有感，但我們對東南亞的投資或者FTA都無感。","林部長永樂：我們跟越南的投資及貿易其實也非常大，我們也是第一、第二，這也是事實。"],["邱委員志偉：我們有那麼厲害？"],["林部長永樂：有。"],["邱委員志偉：在還沒簽FTA已經是第一、第二了？"],["林部長永樂：對。"],["邱委員志偉：南韓是第一啊！","林部長永樂：其實除了直接投資，我們還有很多是透過第三國投資，這些加起來，我認為我們在越南的投資不是第一，就是第二。","邱委員志偉：我們太樂觀了吧！部長可能要回去看一下數據，改天我們再針對這個問題好好討論一下。","林部長永樂：有些數據是直接的，我剛剛也提到，包括從第三國到越南的投資，事實上越南給我們的資訊也是這樣子，所以我們在越南的投資的廠商很多。","邱委員志偉：所以So far你已經滿意了，我們不需要再加強，不需要簽FTA？","林部長永樂：不是，我們還有很多要努力的空間，我們希望……"],["邱委員志偉：學習韓國那種積極的態度去拓展海外市場。","林部長永樂：其實我們是積極的，我剛剛也特別提到……","邱委員志偉：效果要出來，也要讓廠商、讓民眾有感。"],["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們要努力。","邱委員志偉：目前最大問題就是你們努力，但是無感。","林部長永樂：是，我們會儘量。","邱委員志偉：5月7日就是英國大選，當然我們沒有所謂的英國政策，但臺英關係當然是歐盟國家中的主要國家，保守黨的David Cameron和工黨的Ed Miliband民調顯示都是33%左右，而自由民主黨的Nick Ciegg則扮演關鍵的King maker的角色，假設5月7日投票結果是工黨的Miliband上台，對臺英關係會不會造成什麼影響？","林部長永樂：其實我覺得都沒有影響，我們願意繼續加強和英國各方面的合作關係。前兩天有個歐洲議員訪問團來，我們也交換了意見，看英國目前的發展，我們認為很可能沒有一個黨會獲得50%以上的選票。"],["邱委員志偉：所以一定要和自由民主黨的Clegg合作嘛！","林部長永樂：我們和三方面都有聯繫，我們在英國的國會友臺小組，其實力量也非常大，最近也會有英國方面的參議員來臺訪問，我們會繼續做。"],["邱委員志偉：臺英關係也是很重要。"],["林部長永樂：是。"],["邱委員志偉：當然要密切觀察選舉結果。","林部長永樂：會，我們會觀察。","邱委員志偉：另外，董淑貞是世盟海外發展委員，世盟海外發展委員是在海外推廣民主的，為什麼他會成為中國獨裁政權的背書者，或者進行統戰的工具？世盟海外委員是怎麼產生的？"],["林部長永樂：這個部分我確實不了解。","邱委員志偉：部長要去了解，因為世盟是外交部捐助的財團法人。","林部長永樂：對，我們也請世盟要對外說明，我們也希望主管機關做必要處置。","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會找出一個中國統戰部的官員當我們在國外推廣民主的世盟海外發展委員？真是匪夷所思！他為獨裁政權在背書、說項，我們竟然還可以邀請他來擔任世盟海外委員在國外推廣民主。"],["林部長永樂：我們已經請世盟去了解。"],["邱委員志偉：但督導者還是部長嘛！"],["林部長永樂：對。","邱委員志偉：關於所謂的海外委員，有時候不是揀到籃子裡的就是菜，有時候是毒藥，所以不僅無法推廣民主，甚至會傷害臺灣在國際社會的主權。"],["林部長永樂：這個我們了解。","邱委員志偉：你們認為是枝微末節，但我們覺得海外委員的功能和對國家的忠誠度……","林部長永樂：都很重要，我們已經立刻請世盟進行深入了解，也希望他們提供相關資訊。"],["邱委員志偉：他會不會解聘？"],["林部長永樂：資訊會提供給委員參考。"],["邱委員志偉：會不會解聘？"],["林部長永樂：我們會提供給委員參考。"],["主席：謝謝委員。"],["邱委員志偉：會不會把他解聘？","林部長永樂：會做必要處置，我們也尊重世盟，可是我們也已經把意見轉達。"],["主席：邱委員發言時間已到。"],["邱委員志偉：必要處置包括解聘嗎？立即開除？"],["林部長永樂：要等世盟做最後確定。"],["邱委員志偉：他具有統戰部的身分。"],["林部長永樂：我們完全了解。","主席：好，謝謝。"],["邱委員志偉：如果真的有就要把他開除。"],["林部長永樂：我們有把相關訊息請世盟說明。"],["主席：謝謝邱委員。","請林委員郁方發言。","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駐印度代表田中光代表在3號中午去看尼泊爾副總統，也跟他說我們大概可以募集到100噸物資，希望能夠直接在尼泊爾機場下來，這樣運送才快，不用轉來轉去，不曉得交涉結果如何？"],["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永樂：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物資已經分批在運送，昨天華航班機已經幫我們運了大概5噸到德里。"],["林委員郁方：所以還是沒辦法直接在尼泊爾機場下來是不是？","林部長永樂：主要是因為現在尼泊爾機場情況非常糟，它只有一條跑道，而且跑道破損，比較重的飛機都沒辦法降落，其實那邊的物資已經堆積得很多，我們也持續去了解狀況。我們現在透過不同管道分批運，國內NGO在募集物資部分也有做規劃，所以這部分我們會來做，而其他賑濟協助事宜也都已經在進行。","林委員郁方：我相信外交部在這方面應該是很努力，至於國人在外遇到緊急急難需要外交部幫忙的時候，我不敢講外交部有100分，畢竟外交部不是上帝，不可能是everywhere，所以有些時候大概會有時間上的落差，遭受到急難的人當然很希望能夠立刻獲得幫忙，但有些國家是臺灣的好幾倍大，外交部也不可能立刻到達每個地方，這大概是有困難的，不過儘量幫忙，我認為是應該的，尤其有些人本身語言就不通，出去旅行發生事情，家裡當然一定也很焦急。我有幾個非常感謝外交部例子的，在我的選區就有人告訴我外交部非常幫忙，前陣子有個朋友在萬華社大教書，他有個親戚在澳洲發生車禍死亡，外交部在當地幫了很多忙。","林部長永樂：我在這裡真的很謝謝委員能夠了解我們同仁的工作，當然我們也了解，我們會儘量來做，如果有少數情況沒辦法做得那麼周全，我們也會改善。針對尼泊爾，我們所有同仁都很專注，到目前為止，250個國人中現在只有1位還沒聯絡上，可是我們也了解大概不會有問題，因為看他原來的行程，他應該還在印度和尼泊爾的邊界，而那裡並不是此次地震的重災區。我們要找到每一個人是透過各種不同管道進行，裡面有很多甘苦，但我們還是儘量克服。","林委員郁方：剛剛也有委員提到第二十三條修正的問題，我倒不會擔心什麼警總重現，或者因為政黨問題、因為政治支持問題等等就不給護照，我是不擔心這種事，我想這種可能性非常低，甚至可以說是零。但剛剛局長也提到，有些是因為家裡人的問題，因為精神狀態不穩定或者因為有精神病等等，條文說明中提到：「精神狀態不穩定國人在國外因流落街頭、滋生事端等情事」就被列為不發給護照的條件之一，我有另外一個比較人道的看法，精神狀態不穩定的定義比較模糊，因為精神狀態的不穩定可以分成很多等級，如果是某種程度的憂鬱，我想在座可能很多人多多少少都有一點憂鬱的問題，所以這不太容易斷定，要很專業的醫生斷定。我的考量是因為你們用了「精神狀態不穩定國人在國外因流落街頭、滋生事端等情事」這幾個字，他如果滋生事端，違反當地法律，可能就被抓去關了，當然也不可能給他護照；他如果因為失業，造成精神不穩定，在街頭流浪，我們不是應該讓他回來嗎？我們可以因為他是很落魄的國人，就讓他流落在國外，因為他回來會對政府、對家庭造成負擔嗎？如果是他的家人說某某親戚在海外因為失業流落街頭、精神不穩定，你們不要給他護照，不要讓他回來，我覺得外交部不應該聽他們的。他的家人想擺脫負擔，可是政府站在保護國人的前提下，怎麼可以不給他護照呢？反而是應該給他護照，讓他回來處理。除非是經過司法程序說這個人回來，家裡會發生命案；或者是這個人回來，國內會發生爆炸；否則基於人道是不應該這樣。局長來看我的時候講到這一條，其實你們自己也心中有數，如果委員們反對的話，你們可能就不接受。我看了你們提出來的所有修正條文，我大概都可以接受，只有這一點反對。我再講一遍，我反對的原因不是因為有人會受到政治迫害，以致無法拿到護照，我不相信有人會講這種誇大其詞的話，但是你們在說明裡面講到因為他流落街頭，所以不讓他回來，我覺得這不太好，局長你的感覺如何？"],["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瞭解委員對於人道關懷的部分，但是請委員放心，對這些需要我們發給證照的人，在第二十六條就已經有所規範：「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所以這些人要回來是絕對沒有問題的。至於剛才提到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的情況，只是不給他一般十年效期的護照。","林委員郁方：這個外館自然會去衡量，你說可以給他一年效期的護照，但一年後他又必須回到國外，流落街頭，這也說不過去。你就讓他回來，該怎麼決定就怎麼決定，政府對中低收入戶都還有照顧，國內也有很多私人慈善機構，這些都可以處理。你想想，這些人流落國外，對我們國家也是一種恥辱，人家如果知道中華民國政府因為他很窮、失業、精神不穩定而流落街頭，所以不給他護照，不讓他回去，這被外國媒體報導的話，我們國家會顏面盡失。所以我覺得這個不要寫出來，也不要構成理由，像這種情形，你們反而應該積極安排協助他回到國內，有病的就看病，如果是跟家人有誤會的，甚至應該轉介他們到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去幫他們解決問題。我認為任何問題的最高指導原則應該是人道，想想看，我們自己的國人流落在國外，如果他是我們的家人，我們會怎麼想？如果他在國內的家人那麼狠心，不讓他回來，我覺得這些人反而會有法律的問題，搞不好會有棄養的責任，要吃官司。所以這一條應該要拿掉，外交部要努力讓這些人回到國內受到照顧，這才是對的。"],["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陳委員唐山暫代主席。"],["主席（陳委員唐山代）：請詹委員凱臣發言。","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你知不知道世盟與亞盟都是NGO組織，而且還是世界上或亞洲地區最古老的NGO組織？"],["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是的，瞭解。","詹委員凱臣：這兩個組織都已經六、七十年了，非常重要。"],["柯次長森耀：是的。","詹委員凱臣：剛才委員質詢時，我本來想要回答，但因為我是主席，所以不好意思占用委員的時間。何謂世盟海外發展委員？跟各位報告，在未進入立法院之前，我就是世盟海外發展委員。世界臺灣商會有很多成員在全世界各地支持中華民國、支持臺灣，譬如臺灣商會總會長或北美洲臺灣商會總會長這些幹部卸任後，因為他們對國家、對臺灣非常有幫助，對民主的概念也非常充分，所以請他們擔任世盟海外發展委員，我就是幾年前在洛杉磯被聘請的，每年都由總統頒發海外發展委員聘書。這些人不分黨派，雖然各人有各人的政治立場，但主要是支持臺灣，替臺灣民主在世界發聲。剛才有委員提到這個問題，我在主席台實在忍不住，所以才利用現在這個發言的機會來講一下。","其次，關於僑務榮譽職的人員，當然不能有任何言語或行為影響到臺灣、破壞臺灣的形象，但是任何一位僑胞都有他的政治立場，在不同政治場合發表他支持某個人的言論，這是沒有錯的。譬如我是僑務委員，我是國民黨籍的，當然要支持國民黨籍的人；另外一位僑務委員可能是綠的，如果蔡英文到了海外，他可能就出來支持蔡英文，你說他有沒有違反政府政策？沒有嘛！他也可以投票選總統，所以當然可以，但是僑胞絕對不可以有任何破壞國家的行為。"],["柯次長森耀：是的。","詹委員凱臣：我一直想要讓各位瞭解，僑胞在海外生活很不容易，他們在當地也會參加公職，譬如就有洛杉磯的僑胞擔任某一市的市長、市議員。龔局長應該非常清楚，聖瑪利諾市的市議員全部都是僑胞，都是從臺灣去的，為什麼？因為要生活。如果是居住大陸的人，可能也就加入大陸的一些公職，當然，如果是加入統戰部，我覺得就不很妥當。但董淑貞那個人到底說了些什麼話，為何引起媒體這麼大的反應？當我聽到媒體的反應之後，我馬上就請他本人將一些資料給我，對於他講的話，我並不百分之百認可，但是他沒有說他代表哪個商會、哪個團體，也沒有說他代表歐洲的哪個商會，他只是代表個人，他說了一句話：開啟政治談判才能保障2,300萬臺灣百姓及一百多萬大陸台商在大陸的利益，保障2,300萬臺灣同胞的利益；他並沒有叫人家不要管台灣同胞意見的意思，我們要看全文，他說：台灣有太多不同的聲音，但國民黨的政策、目標要明確，不要顧東顧西，反而失去了國民黨真正的宗旨。我們要看他做了什麼再決定，不要因為媒體開罵就跟著罵，這樣不太好。董淑貞女士是以歐洲現任臺灣商會總會長的身份被聘請為世盟海外發展委員及僑務委員，並不是因為他是中共統戰部海外聯誼會理事才聘請他擔任僑務委員，至於他為了經商、生存、生活的另外一個身份，我們不管，我們是因為他愛臺灣、愛中華民國、現在是歐洲臺灣商會總會長，所以聘請他。這個人很愛臺灣，也很喜歡狗，所以非常照顧流浪狗，聽說他在高雄買了一塊地養了一千多隻流浪狗，我不是替他講話，如果他講錯了，就是錯了，我的意思是，我們不要因為擊破了一個點，就把那個點無限擴大，這是臺灣現在最大的毛病，這個人本來是無懈可擊的、好好的，現在只因為看破了他一個點，馬上把那個點突破，無限擴大，我認為這樣不是很正確。","關於臺灣護照的問題，我認為這次修正的護照條例沒有什麼大問題，當然中間有一些顧慮，我也跟台聯黨的幹部談過，請教他們對護照條例有什麼顧慮，他們談了一些顧慮，下午我們可以慢慢談，但是我認為臺灣護照現在太搶手了，所以領務局龔局長的壓力特別大，但是我認為他一直處理得很好。"],["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詹委員凱臣：事情越來越多，大家都需要晶片護照，至於護照不要有4、2266等號碼方面，大家可以討論，但是如果為了換一個東西而要政府花好幾億，沒有什麼必要，其實換本護照就好，至於要怎麼換，大家可以再談，好不好？"],["柯次長森耀：是。","詹委員凱臣：剛剛有委員提及最近有一些海外僑胞被殺害，包括多倫多、休士頓、之前的多明尼加案件等，我認為外交部和僑委會要去關懷，最近我接到僑委會洛杉磯辦事處的通知，他們設了一個緊急電話，可能是跟外交部一起的，這樣非常好，因為發生巴爾的摩暴動事件、以前的種族事件，所以提供一支緊急電話，任何僑胞只要在當地發覺有問題或人身受到攻擊，能有一個連絡電話，這個連絡電話已通知所有僑胞，屆時不是找外交部就是找僑委會。","這可能是你今天最簡單的備詢，因為都是我在講，謝謝次長。"],["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的指導。"],["主席（詹委員凱臣）：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陳委員唐山發言。","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要針對董淑貞女士的發言表達關照、關心，因為他是在那種場合講話的，我認為我們現在這個國家最重要的毛病、危機就是敵我不分，我們現在的敵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管用什麼方式，他們就是要併吞我們臺灣，身為中華民國僑委會的成員，在敵人的國境裡面講這些話，難道很多人都不會有意見嗎？難道這些有意見的人都不對嗎？僑委會要稍微注意一下，如果他是在日本、美國講這些話，我們還可以容忍，但是他在敵人的國境裡面講這些話，涵意很深刻，把臺灣敵我這條紅線搞亂了，現在的問題就在這裡，不管是國防部還是哪個部門，就是因為國家政策搞得亂七八糟、搞不清楚，才會有這種問題，請問僑委會對這件事有何看法？請簡單說明一下。"],["主席：請僑委會信副委員長說明。","信副委員長世昌：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董淑貞在海外的言行，我們第一時間就掌握了，由於他是常年居住在英國的台商，所以我們第一時間就設法跟英國駐處取得更詳細的資料，根據英國報回來的資料，他已經辭去僑務的榮譽職。事實上，我們在聘僑務榮譽職的時候，我們的考量非常複雜，不只要看他講什麼，還要看他實際上的行為，要擔任僑務榮譽職，之前必須對臺灣有非常多的貢獻，要能出錢出力，剛剛詹委員講的意思……","陳委員唐山：當Mr.A想拿Mr.B的財產時，一定有一套做法，一定會先對你示好，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什麼要給我們經濟上的利多？為什麼要讓利？就是先讓我們嘗甜頭，然後在不知不覺中把我們的東西拿走，這就像釣魚時一定要先拿餌給小魚吃，然後再把魚釣上來吃一樣，在此情況之下，政府單位可以不關照、注意嗎？我知道他們沒有領薪水。","信副委員長世昌：對，沒有薪水。","陳委員唐山：但是把他們站在那個位子講那種話，對臺灣整個民心的影響滿大的，會影響2,300萬人民提防敵人的決心，所以僑務委員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一個國家難免會有黨派、政黨的競爭，但是不管站在哪一個角度，都要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如果他的發言對我們不利，不管是哪個政黨，都應該告訴他，在那個地方講這種話是不對的，請他自己反省一下，這樣人家才會尊敬你。"],["信副委員長世昌：這方面我們的確已經透過英國代表處直接跟他聯絡……","陳委員唐山：如果他是在英國講這些話，我就不會在此發言了，他是跑到敵人的國土裡去講的，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他竟然說有一些台灣人的意見可以不用聽，難道國民黨還不清楚去年12月的選舉，六都怎麼會如此慘敗呢？","信副委員長世昌：謝謝委員指教，他是在大陸台商的一個封閉型會議中講的，因此不是公開的言論，只是被公開傳出來……","陳委員唐山：大陸台商與其他地區的台商有一點不同，每次到了選舉時，大陸台商就會登廣告要求大家支持某政黨的候選人，他們已經成為了政治工具，也是所謂的奸商啊！主席也非常清楚，我們都很關心其他地區的台商利益，也希望相關單位要很用心來支持台商，因為台商是台灣之光，現在只要有太陽及空氣的地方就會有台商。我們不希望在敵人國境中看到台商變成統戰的工具，我們也絕對不支持及不允許他們這樣做。台灣的2,300萬同胞再怎麼窮，我們都不允許發生這種事情，我們要有骨氣，大家才會看得起我們，因此本席一定要將話講清楚。","另外，本席對護照條例沒有太大的意見，我的辦公室也與外交部通過電話。有關第五項：「有事實足認妨礙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本席對此條非常敏感，因為過去我在美國待了30年沒辦法回來，台灣當局也找不到好理由，就每次都講我是壞人、暴力份子或共產黨。當時的中央日報簡直都是在亂講，竟然說我是共產黨，而我是最恨共產黨的。後來共產黨有人在我們的辦公室做事，他們想邀請我到北京去考察，由於台灣說我是共產黨，我當然就不敢去，如果去的話，真的就會變成共產黨了。台灣政府簡直是在亂搞，將這部分寫在這一條可說是非常模糊不清，屆時有可能又會胡亂解釋而歷史重演啊！當時是錢復在當部長，美方的甘迺迪參議員說陳唐山這個人應該可以讓他回去了。台灣當局竟然寫一封信說這個人是暴力份子，他就向錢復表示，如果說別人是暴力份子或共產黨，那他可以相信；可是假使說陳唐山是暴力份子，那他絕對不會相信。早期很多台灣人沒有辦法回故鄉，這都是因為台灣當局引用了一些不恰當的講法，本席希望要將這部分的條文拿掉。"],["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補充說明一下，當時草案會有這一條，有可能是有一些考量，在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提出來之後，部裡及領務局都會尊重委員審議的結果，我們也會來修改條文。"],["陳委員唐山：本席堅持一定要做某種程度的修改。"],["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曾經在這裡質詢過青年朋友及學生到國外打工旅遊的議題，目前外交部與幾個國家簽了這種約呢？"],["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13個國家。"],["許委員添財：哪13個？"],["柯次長森耀：大致上有澳洲、紐西蘭、韓國、日本、英國及愛爾蘭等……"],["許委員添財：這13個國家的所得都高於台灣嗎？"],["柯次長森耀：不見得都是。","許委員添財：這13個國家要拿出來檢討一下，還有你們簽的內容也一樣。"],["主席：請外交部歐洲司易副司長說明。","易副司長志成：主席、各位委員。除了次長提到的7個國家之外，在歐洲地區還有比利時、愛爾蘭、斯洛伐克、波蘭及匈牙利等。","許委員添財：這些國家的所得都低於臺灣。目前你們將青年朋友送出去之後，如何做後續服務呢？","柯次長森耀：如果有青年朋友申請度假打工，在他們出去以前，我們會有很多宣導，希望他們注意要做哪些準備的動作……","許委員添財：我曾經到澳洲去，他們已經很清楚反映了，覺得外交部好像沒有作為，我聽到之後回來也曾提出質詢。澳洲官員有在自我反省，這是因為澳洲廣播公司ABC在「四角方圓」的新聞節目中，揭露澳洲雇主剝削海外勞工，也包括台灣留學生度假打工的部分，甚至還發生對女性性騷擾的不法情事，在野的勞工黨國會議員要求總理立即展開調查。此次勞工黨在昆士蘭州的選舉成績還很不錯，他們曾經到立法院訪問過，也對台灣相當友善。外交部在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你們也應該讓國人知道嘛！你們不要只會收簽證費及賺護照錢而已，你應該知道賺護照錢是不道德的，這會妨礙國人旅遊及遷徙的自由，沒錢的人一想到還要花這些錢，那就乾脆不去了。","賺護照錢就是在課出國稅，而賺身分證的錢也正是在課人頭稅，這在民主法治國家都是不容許的，請大家將觀念及價值搞清楚。台灣要如何變成真正自由民主的國家，每個人都有責任，這些不合時宜，從威權時代留下來控制及剝削人民的作法，以後都不能再發生，而且在體制上更不應該存在。你們將國人送出去之後，他們在那裡被欺負及剝削，你們都還不知道，我身為立法委員在國會都提出質詢了，但你們都沒有反應，沒有行動，事隔半年以上，結果是當地檢討，這樣應該嗎？","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事實上我們有馬上聯繫澳洲方面了解實際情況……"],["許委員添財：多少人去了受傷回來！剪葡萄枝剪到手指都壞掉！","柯次長森耀：這些事情在所有度假打工方面，特別是到澳洲去，在他們出去之前都有跟他們講。","許委員添財：你們應該要有一套規範，不然，真的比菲律賓、越南政府照顧他們在台灣的勞工還差，他們隨時接受申訴，隨時展開調查、交涉。","柯次長森耀：這部分我們也可以做到，事實上，我們……","許委員添財：做得到，但沒有做啊！","柯次長森耀：只要我們知道，都會去做……","許委員添財：好啦！沒關係，今天討論的主題是護照條例，現在這本護照有142個國家不需要簽證就可以去觀光旅遊，是不是？"],["柯次長森耀：是。","許委員添財：這142國沒有包括香港及澳門吧？假設香港沒有回歸中國，還是殖民地的話，會不會在142國之外加個「區」，就是香港地區？會不會？請你臆測、評估一下。","柯次長森耀：如果香港沒有所謂回歸的話，應該還是使用英國殖民地護照……","許委員添財：是啊！英國現在是免簽證，香港也將跟著免簽證，不是嗎？所以中國政府限制台灣人民權利，限制我們的國際空間，從香港這邊就可以看的很清楚。台灣人怎麼可以不知道呢？外交部怎麼可以不跟他們站在一起呢？現在我們與香港的關係到底是誰在搞？我都搞不清楚！派那麼多官員在那邊，簽個證都那麼困難！","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港澳地區的事情是陸委會……","許委員添財：要私下去找中國北京，找他們香港的中聯辦，中聯辦准了，香港還要故做有權力狀！","主席：謝謝許委員，質詢時間已到。","許委員添財：故做有權力狀，表示中聯辦准了，他們不見得准，所以還故意拖幾天，明天要開會，今天下午才給你簽證！","主席：謝謝許委員，謝謝，時間到。","許委員添財：時間到，但問題沒解決，我多說幾句是為台灣好。","主席：我只能解決時間，不能解決問題。"],["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請周委員倪安發言。","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外交部很體貼，就是國人到國外之後，都會收到你們的簡訊。"],["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是。","周委員倪安：其實我出國手機都會關機，但是每一開機，簡訊就會再出現，就是如果我還在那個國家，每天都會收到簡訊，這部分是否應該改進？","柯次長森耀：好，這部分我們會請相關單位了解，不要重複發同樣的簡訊給同樣一個人。","周委員倪安：對！因為人還在那個國家，除非他是到好幾個國家，否則就不必浪費錢每天一個簡訊，因為我只要一關機再開機，簡訊就會再出現，每次都收到5、6個簡訊。"],["柯次長森耀：是。","周委員倪安：另外，外交部的報告提到，今年有製作一些國際文宣視聽資料，包含抗戰勝利70週年短片，請問次長，你知道今年也是二次大戰終戰70週年嗎？"],["柯次長森耀：是。","周委員倪安：對台灣人來講，終戰70週年也是一段非常重要的歷史，外交部有預算、有計畫要將這部分納入文宣嗎？包括台北大空襲，5月31日那天也是70週年，又8月15日是終戰日期，今年有幾個很值得紀念的日子，在外交部分，我們如何去宣傳我們國家的歷史？","柯次長森耀：外交部對於70週年的部分是有透過駐外館處提供一些建議，同時也規劃一些活動，事實上，整個紀念的活動，並不只是外交部在做，其實行政院……","周委員倪安：可不可以製播終戰70週年紀念短片？抗戰70週年跟外交部也沒什麼關係啊！我的意思是，我們用外交的方式將台灣的歷史，介紹給外國人知道，所以你們才製播這樣的短片，那時候台灣人有跑空襲，被轟炸這麼一段歷史，這部分你們有沒有可能製播？","柯次長森耀：這點，我請國際傳播司彭司長說明。"],["主席：請外交部國傳司彭司長說明。","彭司長滂沱：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所說的「抗戰勝利」，只是一個廣泛的題目，事實上，這部分我們打算製作5部短片，其中有一半是跟台灣有關，就是講抗戰勝利和台灣，甚至包括日治時代的台灣處境，我們都有涵蓋在內。","周委員倪安：其實這是兩段不一樣的歷史，1945年時，台灣當時還是日本殖民時代，就是當時台灣人出國所拿的護照上的國籍是日本國……"],["彭司長滂沱：我們會觀照這兩個軸線。","周委員倪安：這是兩個不同的東西，看你們要如何去link起來，因為這就是這塊土地上人民的歷史，不要去荒廢台灣本地這麼多人的記憶、歷史，包括5月31日台北大空襲，總督府，也就是現在的總統府被轟炸了，建國中學也被轟炸，這是很大的事件，都可以一併做成相關紀錄，希望外交部可以共同參與，而且多所關注。","柯次長森耀：好，謝謝委員提醒，這部分我們會注意，在製作短片時，會把這部分考量進去。","周委員倪安：謝謝次長。今天要處理一些凍結案，但我知道外交工作非常艱辛，非常辛苦，至於租金部分，因為我們並未住在駐在國，沒辦法全程了解，但是請大家考量國家財政，縮衣節食，當然，在面對國際時，該付出時就應付出，但租金部分，看看是否有調降可能，當然，也必須有門面考量，這些我們都可以理解。","柯次長森耀：是，謝謝。","周委員倪安：堅守中華民國，我看現在也只剩外交部，很辛苦啦！"],["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周委員倪安：執政黨黨主席拚命跑出去，用「同屬一中」說詞，這部分本席在此一併說明，其實同屬一中也沒有九二共識，所謂同屬一中，當初是認為對方認為他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我們認為我們是中華民國，是這樣，對不對？其實這是兩中，根本不是一中，因為這是兩個「中」，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是中華民國，這已經是兩個個體，對不對？所以一中是不對的，是兩中，對不對？","柯次長森耀：我們的九二共識就是雖然是一個中國，但是兩邊的內涵定義，彼此可以有各自解釋。","周委員倪安：所以不是一中，是兩中啊！一個是中華民國、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說成兩中，不是更清楚嗎？大家都可以理解啊！只是有些人想把「中華民國」這個名字改成「台灣」，或是改成「台華民國」、「台灣民國」，這都有可能，但這是兩個不同的個體，我想在外交上，各位大使如果很清楚的話，我們做起外交來也可以鏗鏘有力！"],["柯次長森耀：是。"],["周委員倪安：謝謝。"],["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賴委員振昌、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薛委員凌、陳委員亭妃、蔡委員其昌、呂委員學樟、陳委員怡潔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蕭委員美琴、馬委員文君及江委員啟臣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於2週內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於2週內提供。"],["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我國國際外交處境的現狀可以從尼泊爾大地震後的一些情況可以體現出，在大地震後我國並無法直接對國人進行相關的救援工作，例如我國在當地並未設有辦事處僅能臨時租借飯店的一個房間作為臨時指揮所，但是即便在這個情況下，我國外交人員面對如此大的壓力還是能夠確認我國國人都沒有受到任何傷害，實屬相當辛苦，對於外界批評外交部沒辦法派專機載回國人等論述，本席認為國內各界應該多給予外交人員鼓勵，地震過後世界各國的飛機都無法降落加德滿都，卻要求我國派機前往實是強人所難並且毫無道理，期盼各界應該要理性面對我國外交處境。","從幾次的國際性災難發生後，國內各界對於國人身處該災難環境人數等資訊相當要求，顯示出了出國登錄的必要性，由旅行社帶團出國的行程掌握較無問題，然而現在自由行的風氣盛行，我國護照現在擁有142國的免簽或是落地簽待遇，國人一上飛機後就無法預測前往何處，如果不幸發了災難卻又要求外交部立刻統計人數，實在也過於超乎現在科技的發展，並且國人並非不熟悉於電腦的操作，因為國人在社群軟體的打卡次數是全世界數一數二，顯示出國人對於分享旅遊地點的意願頗高，然而現在的出國登錄網頁或許過於複雜因此降低了國人登錄的意願，領務局應該可以試辦開發類似自動通關系統的設備，當國人在候機時可以藉由掃描護照及登機證相關條碼後在幾秒鐘內就完成登錄手續，提高國人登錄的意願。","本席認為外交部對於努力拓展我國外交業務相當用心，就在昨日我國的免簽國家新增了菲律賓及緬甸兩個國家，尤其是菲律賓曾經與我國在相關海域上發生衝突，外交部仍然可以完成免簽的任務實屬不易，在新增兩個國家免簽後，我國免簽國家新增至142國，因此我國護照樣式相當重要，如果輕易變更樣式將會導致國際評等下降，期盼國內各界共同維持護照之國際評等，使得國人出國能夠更為方便。"],["蕭委員美琴書面意見："],["一、「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問題：","有鑒於我國晶片護照之法規需求，原則上針對今日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予以支持。然而，修正條文中關於外交護照有效期間之認定（如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不予核發護照情形之認定條件（如修正條文二十三條）均有必要詳加說明並衡量實務，懇請外交部於兩週內提出改善措施，以確保國人應有基本權益。"],["(一)外交護照效期問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明定外交或公務護照之持照人於該護照效期內持用事由消滅後，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繼續持用者外，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期限繳回護照。且修正說明中提及：","二、為免現行應繳回外交或公務護照之事由過於狹隘，如隨總統出訪之外交部隨行人員於任務結束回國後，於其所持外交護照效期內須因公出差，有繼續持用該外交護照之需要，爰將「任務結束回國」修正為「於該護照效期內持用事由消滅」，以符行政效益。另由於實務上係由主管機關通知持照人繳回護照，爰於第一項定明，並增訂第二項未依限期繳回護照之法律效果，以資明確。","實務上將「任務結束回國」修正為「於該護照效期內持用事由消滅」雖符行政效益；然而，因外交及公務護照效期為五年，應就其中主管機關認定之持用事由與實際控管數量及效期之管控，均須加以檢討，是否有完善的配套及執行細則，以防少數不肖人士濫用此類特殊護照。"],["(二)不予核發國人護照條件問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明定：有事實足認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構成不予核發護照之條件。且修正說明中提及：","實務上迭有國人在國外犯罪被該國政府通緝或禁止其自該國離境、精神狀態不穩定國人在國外因流落街頭、滋生事端等情事，爰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及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德國、荷蘭、比利時、義大利、愛爾蘭、巴拿馬等國之立法例，增訂第五款。","雖在實務操作中，確有上述之特殊需求，但應屬少數案例，如將其擴大定義為「有事實足認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則恐賦予主管行政機關過於龐大之裁量空間，且無實際法律根據，請外交部領務局審慎衡量可能衍生之問題，並於兩週內提出修正替代方案，以滿足實務需求，同時確保國人權益。","三、外交部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計畫　效益評估不明","有鑑於外交部辦理「國際青年臺灣研習營」情形經查書面資料僅提及參與訪華研習人次，卻缺乏具體成效評估，未能完整說明過去參與活動的青年人才，截至目前為止究竟是如何在國際上發揮友我力量。","再者針對邀請國際青年菁英及領袖訪華之國家竟獨漏東南亞國家，東南亞國家除在經濟上日益崛起，其在國際間亦具舉足輕重的政治影響力，尤其臺灣發展民主的寶貴經驗對當前正在爭取政治改革的東南亞國家更是彌足珍貴，故本席要求外交部應將東南亞地區青年菁英納入計畫。"],["馬委員文君書面意見：","一、馬總統執政六年以來，兩岸關係與活路外交一直是他引以為傲的施政強項；而今看來，這些對外關係上的成就，對多數民眾卻有如隔靴搔癢，因而遲遲無法反映在他的民意支持度上。主要癥結，就是馬總統的對外政績與國內民意之間存在著一道「看不見的高牆」。這道高牆，不但阻撓了民意對政府拓展對外關係的認知，也阻卻了人民對兩岸經濟紅利的理解。這讓馬政府在施政時往往難以迎合「民之所欲」，而民眾對這些成就也無法感到「常在我心」，對馬政府的「無感」便因此而生。","二、而這也讓馬政府對外政策常常與民眾的期待出現反差，讓原本立意良好的政策變成拖垮民意支持的票房毒藥。例如，馬政府原以為是大功一件的《兩岸服貿協議》，由於事前未能與立法部門和社會大眾妥善溝通，引發各種利益團體的反彈，而遲遲無法在立法院過關。可見，國安會秘書長不僅須了解兩岸關係走向，還要洞悉國內政治的運作，如此兩岸政策的制訂才能符合民意的期待，兩岸關係緩和所產生的紅利也才能為民眾所理解與接受。","三、在馬總統剩下的一年任期，任何民意的變動都會深深牽動著未來選舉的勝負；馬總統想要借助高華柱等人嫻熟國內民意動向的本事，將兩岸關係發展的步調和台灣加入國際經貿組織的步驟，融入國內民意的節奏，這是這項人事任命的「一魚兩吃」之計。未來兩年將是馬政府的關鍵期，若掌握得當，馬總統推動兩岸關係緩和及活路外交，將可轉化為台灣參加國際經貿組織的「收割期」。然而，在立委選舉及二○一六大選的催化下，一旦處理不當或在野極力杯葛，這也有可能變成民意失落的「反撲期」。","四、首先，在兩岸方面，隨著兩岸互動將進入深水區，馬總統如何建構兩岸不可逆轉的合作機制及符合民眾期待的兩岸關係走向，將是一大考驗。其次，在外交方面，甘比亞與我國斷交後，馬政府推動的「活路外交」將面臨轉型，如何在人道和經濟援助以及維繫邦交關係之間取得平衡，考驗著外交政策的靈活性。外交部如何推動？請外交部說明。"],["段落：鑒於目前AIIB會員國不乏歐洲重要國家，未來倘我加入AIIB可加強與相關國家之經貿合作關係，另AIIB亦包含若干我國尚未設駐處之國家，目前我與該等國家之接觸較為有限，故倘可藉由參與AIIB會員國相關大型基礎建設工程案，亦可提升我與各國之雙邊合作。請問部長，哪些未設駐處之國家？加入AIIB，中共就不再阻撓？請外交部對這項政策清楚說明。"],["五、鑒於目前AIIB會員國不乏歐洲重要國家，未來倘我加入AIIB可加強與相關國家之經貿合作關係，另AIIB亦包含若干我國尚未設駐處之國家，目前我與該等國家之接觸較為有限，故倘可藉由參與AIIB會員國相關大型基礎建設工程案，亦可提升我與各國之雙邊合作。請問部長，哪些未設駐處之國家？加入AIIB，中共就不再阻撓？請外交部對這項政策清楚說明。"],["江委員啟臣書面意見：","一、換發護照地點","在地球村、全球化的時代，國人出國頻繁，申辦、換發護照可說是外交部領務局相當繁重的業務項目，但是目前全國可以換發、申辦護照的地點只有五處臺北、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如果沒有親戚朋友在這些縣市，申請民眾只能選擇舟車往返，或付錢委託旅行社代辦。","進一步來說，過去除新北市政府及彰化縣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針對首次申請護照辦理人別確認案件，分別自103年4月1日起至103年9月30日及自103年7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試辦代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辦事處送件及領件外，其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人員僅就首次申請護照者之相貌、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等加以比對，完成申請人本人之人別確認，並未受理護照申辦業務。","為什麼住在沒有領務局辦事處地區的民眾，只有這種選擇？每年換領發護照的人這麼多，102年總發行量183萬7,348本，103年190萬9,184本，104年1月至3月底22萬2,949本，每年上百萬本的需求量，為何領務局不能設法更親民、更便民？委託旅行社代辦要付費，委託親戚朋友代辦，必須要交出身分證正本，怎麼樣都是一種不方便。國人對申辦、換發護照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但領務局卻無法提供越來越便民的服務，是否合理？","二、護照收費","護照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為何此二種護照免費？此二種護照每年發照量多少？國人申辦或換發一次護照要1,300元，外交、公務護照的工本費卻由國家負擔，是否合理？","又第十九條規範應申請換發護照的情形，有的是人為損壞，如護照污損不堪用、或相貌變更，若有換發需求，申請人是否必須付費？若非使用者自損導致，如護照製作瑕疵或內植晶片本身有瑕疵無法讀取，是否也要自費換發新護照？或可以免費更換？","三、拒絕發給護照","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增列「有事實足認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請問，此規範之由來為何？由誰認定有無妨礙國家利益或國際社會安定？司法機關？或外交部領務局？或各駐外館處？如果概括性的模糊條款，功能、用意究竟為何？","參看立法說明寫到，「實務上迭有國人在國外犯罪被該國政府通緝或禁止其自該國離境、精神狀態不穩定國人在國外因流落街頭、滋生事端，爰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及世界各國規範訂定本款。」然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四款是指「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入出國移民法禁止出國的命令，尚有司法機關指示發出，禁止時間也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今天的護照條例草案卻是由行政權作判斷，拒絕發給的處分，也沒有期限限制，如此之規範是否適當？","「是否核發護照」與「是否被禁止出國」是兩回事，人民有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今天不是經過司法審判，而是由領務局單獨判斷，拒絕核發護照，縱使有法律作為依據，但是否合憲，有更深入討論之必要。建議本款應予刪除。","主席：現在處理預算凍結案。第一項有關報告事項第二案外交部之凍結預算第一案至第十五案，當初的決議是送書面報告到本會之後即可解凍，現在書面報告已送達各委員，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我們就照委員會決議通過。","第二項有關報告事項第三案僑務委員會之凍結預算第一案至第八案係送書面報告至本會之後即可動支，現在書面報告已送達各委員，請問各位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我們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三部分有關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一項「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新增履行國合會辦理開發台巴工業區貸款保證責任的經費全數凍結一案，請問各位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我們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陳委員唐山：（在席位上）你又沒有聽到我說同意，就自己下結論。"],["主席：因為剛剛有委員講同意了。","請問陳委員是否同意？"],["陳委員唐山：（在席位上）同意。","主席：同意，好，非常感謝。","第二項「國際關懷與救助」項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預算凍結100萬元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三項「選送特考及格外交領事人員赴國際組織見習及接受語文訓練等進修經費」預算凍結450萬元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四項「印製晶片護照經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五項「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技術團、服務團及專案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六項「協助各種國際活動交流」項下「經貿交流活動」預算凍結1,000萬元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七項「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八項「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項下「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預算凍結1,000萬元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第九項拉美地區「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凍結1,000萬元案，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解凍？既然同意，就照委員會的決議通過。","以上外交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審查預算凍結等九案，業已審查完畢，現做如下決議：一、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詹召集委員凱臣補充說明。","下午要審查護照條例，因其中有一項與僑委會有關，所以請與業務相關的僑委會人員列席，僑委會的其他人員可不必列席。我們是下午2時30分繼續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或現在就要審查？我看下午再審查好了。"],["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先開個頭吧！"],["陳委員唐山：（在席位上）沒有太大問題……","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沒有太大爭議，現在就可以處理完畢了。"],["主席：休息1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早上本席已宣布於下午2時30分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而剛剛也和各位委員聯繫過，雖然委員們有意願繼續討論，但是因為本席已宣布過，所以按照本席所宣布。","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下午的議程是審查護照條例，在逐條討論之前，先請議事人員將條文宣讀一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一　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四、外交公文專差。","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其護照之效期、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詹委員凱臣等所提修正動議：","鑒於民間風俗多元，對於民眾因獲發護照號碼數字認有忌諱（如尾數四）或諧音不吉日（如二二六六、七四八等）而要求重新換發者，考量其情形特殊，應可減徵其再換發護照之規費，爰提案護照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動議。"],["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連署人：李桐豪"],["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已結婚或十八歲以上者，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護照記載事項除資料頁外，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段落：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魏委員明谷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持照人遺失護照，得依規定申請補發；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補發之護照，如為第二次以上申請補發，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得縮短其效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六、污損或毀損護照。"],["段落：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章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外交或公務護照之持照人於該護照效期內持用事由消滅後，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繼續持用者外，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期限繳回護照。","前項護照持照人未依期限繳回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五、有事實足認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司法或軍法機關、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五、喪失我國國籍。","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沒入、保管之護照，及因申請或由第三人送交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護照，其保管期限、註銷、銷毀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章　罰　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買賣護照。","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三、偽造或變造護照。","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邱委員志偉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蔡委員錦隆等所提修正動議：","有鑑於偽造、變造、買賣護照已經涉及跨國性重大犯罪，為全球性重大議題，各國家多給予重罰，參考各國立法例，我國現行刑責明顯無法嚇阻犯罪，爰提案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動議。"],["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連署人：陳鎮湘　　林郁方"],["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邱委員志偉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在我國領域外犯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章　附　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戶籍、兵役、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保護管束及國軍人員等資料，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主席：現在逐條進行處理，如果有意見就修改。請問各位，對新增的第一章章名「總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一條，第一條有一些修正，就是把後段的「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在「中華民國」之後增加「（以下簡稱我國）」，修正為「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條，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條，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條，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條，本條除行政院提案外並無其他修正條文。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六條，本條除行政院提案外並無其他修正條文。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七條，本條除行政院提案外並無其他修正條文。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八條，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九條，本條除行政院提案外並無其他修正條文。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條，本條除行政院提案外並無其他修正條文。請問各位，對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一條。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三條。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四條，本條有一修正動議，剛才已經唸過，各位手上都有，因為民間風俗多認為尾數有4或者類似2266、748等諧音不吉利而希望換發護照，因此本席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請各位看一看有何意見。","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此一修正動議，本席想請教外交部領務局，請問國際上有無相關的慣例？還是我國獨見而創獲者？"],["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國際上並沒有。","邱委員志偉：這會不會造成你們業務執行的困難？假如申請數量很多，會不會造成國庫收入減少，甚至導致業務執行之困難？","龔局長中誠：關於國庫收入這部分，我相信行政院主計總處會有自己的考量，就本局而言，我們認為此一修正案滿有道理，假如民眾對數字有忌諱，我們會尊重，目前的作法就是尊重民眾的選擇，但是民眾若選擇換發護照必須支付全額，也就是照收1,300元，因為畢竟也有少部分的國人有此想法，所以假使國人對此有忌諱，我們也讓民眾更換護照，但我們的建議是減徵。"],["邱委員志偉：減徵多少？","龔局長中誠：我們的想法大概是半價，也就是減半。","邱委員志偉：針對此修正動議，如果本席沒有詢問，你們大概也不會表示意見？","龔局長中誠：這是部裡、局裡已有腹案的想法，因為這對於國人來講，他等於已經多付了。","邱委員志偉：雖然這是兩年前的版本，但兩年前至今變化也不大，你們在條文中就應該仔細周延考慮到這些可能性。","若民眾對於身分證統一編號的號碼感到有疑慮或認為不吉祥、不吉利，請問內政部戶政司的處理方式為何？"],["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翟副司長說明。","翟副司長蘭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訂有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身分證統一編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所謂「特殊情事」就包含……","邱委員志偉：所以我覺得應該仿照內政部戶政司的作法，外交部領務局應該訂定護照發放管理辦法，請問副司長是否如此？"],["翟副司長蘭萍：我們訂定的是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的管理辦法。","邱委員志偉：這部分可以授權外交部訂定護照製發的管理辦法，我認為制訂一個辦法作為執行的規範比較周延。","主席：邱委員，我必須向你解釋，這是我們的修正動議，不是他們提出來的，所以……"],["邱委員志偉：我知道啦！所以我詢問他們的立場嘛！","龔局長中誠：報告委員，因為護照是國際通用的，所以跟身分證或交通部核發的車牌相較，其作用及影響層面並不一樣，我們會尊重當事人，因為國內畢竟護照……","邱委員志偉：換發的動機都是一樣的，比如門牌號碼也會有此考量啊！不管是身分證統一號碼、護照號碼或者門牌，都會有這種忌諱嘛！","主席：邱委員，我跟你報告一下，今天我拿到一個身分證，身分證號碼如果最後面有4，我可以更換，但是換身分證跟換護照的成本差很多，晶片護照的更換手續等等完全不一樣，身分證、戶口名簿也許很容易更換，車牌也很容易更換，但是晶片護照的更換很困難。","邱委員志偉：不會困難，他只要多花點錢，所以才會提案減徵。","主席：所以在金錢上面，如果民眾不喜歡，是不是應該可以讓他換第二次或第三次，但是使用者要付費。","邱委員志偉：我並非不同意讓民眾更換，我的發言重點是護照的更換應有一個管理辦法比較周延。","主席：對，當然。","邱委員志偉：與其在護照條例中直接規定，我覺得不如授權外交部制訂一個護照製發的管理辦法，這樣會比較嚴謹。"],["主席：請陳委員唐山發言。","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只是表達自己的看法，並無反對此一提案之意。我認為時代在進步，很多想法應該跟著時代的腳步往前進，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這種事情不是價錢的問題，上會期也有委員提到這種事情，當時我感覺這好像是一種趕不上時代的想法，為什麼？提到號碼的忌諱，比如車牌號碼，很多人不高興就換。我們參與立法委員或市長等各種選舉時常常要抽籤，有人抽籤抽到4號，就會說出4號多好多好的吉祥話，可見4號不一定壞。比如美國人對Friday 13有忌諱，但是他們並不會因為車牌或者保險號碼有13這個號碼他們就不要，我想在一個國家進步的過程中，我們要稍微思考一下。我知道這個提案原本並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所提出，而是其他委員會的同仁提出的，但我想時代在進步，我覺得今天還在討論這種事情沒有意思，這不是花多少錢的問題，如果要改，那以後護照也可以改；還有，車牌也有很多遇到4號，難道他們家就全部死光？我覺得愈強調這種東西，就愈讓人感到像真的一樣。一個進步的國家就要有進步的想法，何況這既不是風俗，也不是習慣，很多都是取決於自我的想法，像很多hotel裡面也沒有4樓，當然，在hotel裡面也許有不好的東西，但是我也住過4號、14號及24號房間，結果也沒有死，現在還活得好好的，也沒有遇到火災啊！可見這是個人想法的問題。本席不是反對這樣修正，而是認為這樣修正之後，很多東西也要跟著修正，否則的話，有人在初四那天誕生，是否穩死無疑？他的母親是否因此不要在那天生產，再拖個一、兩天可以嗎？","主席：謝謝陳委員。請各位看一下原來的條文，它的規定是：「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而本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主要意旨是如果要申請換發必須在三個月內為之，而且換發時也是要收費，收費標準由外交部定之。也就是說，持照人可以要求換發，不是不能。問題在這裡啦！","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問題不在於三個月或六個月，而是所謂「忌諱」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我想這是因人而異的，像我的忌諱和主席的忌諱就可能不一樣。由於「忌諱」這個名詞太抽象，範圍也太大，也許有人認為「4」很好，不是他的忌諱，他覺得「6」才是他的忌諱啊！單以數字來看，實在有太多諧音，好比「2266」被說成「零零落落」、「748」被說成「去死吧」，諸如此類，可說不勝枚舉，所以如果我們用忌諱當成換發護照的依據，那問題就沒完沒了，整個亂了，像門牌要不要比照？統一編號要不要比照？車牌要不要比照？依本席來看，為求嚴謹，或可仿照身分證製發的方式，由內政部或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本席再強調一次，什麼叫忌諱？100個人可能有100種不同的忌諱，若以忌諱為由要求換發護照，問題就搞不完了，這不是時間的問題，也不是花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整個制度會因此混亂！"],["主席：邱委員的意思是維持現行條文？","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如果要修正，也要看內政部戶政司的作法如何？"],["主席：換發護照的主管機關是外交部。"],["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可以學一下戶政司的作法。"],["主席：內政部認為可不可以換？可以換幾次？每次多少錢？","請內政部戶政司翟副司長說明。","翟副司長蘭萍：主席、各位委員。這個修正條文主要是考量到情形特殊的部分，所以戶政事務所會考量個案的狀況，如果當事人真的非常在乎這個號碼，認為對他造成很大的影響，戶政事務所會同意讓他更換，但只能換一次，而且在換之前，我們會比照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有無不得改名的規定，查明當事人有無徒刑及通緝在身的情況。"],["主席：那規費呢？"],["翟副司長蘭萍：換發規費還是50元。"],["主席：跟第一次收費一樣？"],["翟副司長蘭萍：對。","主席：現在一個人一生可以更改姓名3次，這是經本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如果我收到這個號碼要申請更改，在時間上有無限制？"],["翟副司長蘭萍：那要看當事人自己什麼時候提出。"],["主席：沒有任何時間規定嗎？"],["翟副司長蘭萍：沒有。","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如果我的統號末幾碼是「2266」或「748」，戶政機關會不會同意讓我更換？"],["翟副司長蘭萍：戶政事務所可能會請你先提出這個號碼對你產生什麼影響。","主席：當然有影響，沒有影響為什麼要換？","翟副司長蘭萍：不是每個人提出來都會核准，我們會審查個案。"],["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護照要換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號碼，而這個護照號碼是跟著護照還是跟著人？舉例來說，我的護照已屆10年期限，必須更換一本新的護照，這個新護照的號碼和舊護照的號碼是否一致？請領務局說明一下。"],["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不一樣。","李委員桐豪：是不一樣的嘛！以身分證來說，它的統一編號會永遠跟著我，就像汽車的牌照號碼也是永遠跟著汽車，除非有特殊狀況；但護照號碼只是一個暫時性的編號，不像身分證統一編號跟著當事人一輩子，兩者是有差距的，對不對？"],["龔局長中誠：對。","李委員桐豪：如果本席對本席的護照號碼不滿意，可不可以把護照丟到洗衣機裡面去攪一攪，然後說我的護照受損要求更換？","龔局長中誠：不需要這麼複雜，只要直接說你對這個護照號碼有意見就可以馬上更換。"],["李委員桐豪：但是價錢就不一樣了？"],["龔局長中誠：對。","主席：李委員，把它丟到洗衣機裡攪一攪再換，是什麼意思？你只要拿去換就好了，為什麼要先攪一攪？","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如果他不讓我換，我就非要換啊！","主席：現在我們針對以下幾點作一討論：第一，是否要維持現行條文？現行條文沒有提到號碼可以更換，但是如果要更換的話，是由主管機關決定收費標準；而本席等人所提修正條文是規定在三個月內可以更換。第二，更換時的收費標準是否和第一次一樣？剛才邱委員說要比照內政部的作法，而內政部所收的規費，不論是第幾次更換都一樣。因此，如果我們收到不滿意的護照號碼，理論上是可以更換的。","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剛才局長的回答，可知領務局是可以同意更換護照的，因此，本席支持邱委員的看法，就是必要時得減費換發護照，至於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我們在條文中訂出原則，讓護照可以換發而且可以減費，但是相關規定就由主管機關決定。","主席：我的提案條文可以再作修正以符合大家的意見，但是外交部這邊也同意嗎？","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如果沒有辦法馬上有共識，就先保留。","主席：我同意你們的意見，把條文內容修正一下啊！"],["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先保留啦！","主席：第十四條保留，稍後再回頭處理。","第二章章名「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進行第十五條。請各位參閱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項：「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眾所周知，我們辦護照時，可以請旅行社代辦，可是朋友可以代辦嗎？通常主管機關核定時，旅行社可以，但如果是朋友的話，有授權書，可不可以？好比陳唐山委員要辦護照，但他沒空，請邱志偉委員代辦，這樣可不可以？","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整個授權範圍並不包括朋友這項，而是諸如同事及親屬等有跡可查的……"],["主席：旅行社也可以啊！","龔局長中誠：對，旅行社可以；但是朋友這項還沒有包括在內。細節部分我請陳組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組長說明。","陳組長尚友：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旅行社及公司同事是可以代辦的，但是朋友的定義過於廣泛也很難追查，所以我們現行的作法是，在外交部領務局能夠確認雙方關係的前提下才會同意委任代辦，比如甲種旅行社登記有案、公司有公司登記證、家屬有親屬關係證明……","主席：如果旅行社在代辦過程中丟了護照，要不要負刑責？","陳組長尚友：如果是連續行為或是丟了3本以上，我們就會移送檢調機關調查，因為旅行社遺失代辦護照，並不代表他是故意犯、有故意的行為在裡面，但我們仍必須移送檢調單位調查。"],["主席：這部分無法改進嗎？朋友也是有授權書和地址可查啊！同事和朋友有何不同？有些同事根本不是朋友啊！","陳組長尚友：朋友這部分我們可以再研究，但因代辦者如果宣稱自己是某人的朋友，行政機關實在很難審查，所以我們會有比較多的顧慮。","主席：他並不是以朋友身分代持照人申請，而是拿著持照人的授權書代為申請的，跟他是不是持照人的朋友，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龔局長中誠：報告委員，我們對於護照辦理過程抱持的是一個很慎重的態度，如果像委員所說的朋友拿著授權書來代辦，那就有跡可查，可以找出彼此的連帶關係，所以對於這方面，我們可以研究把授權對象的範圍放寬。"],["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要謹慎為之，因為朋友有很多種，包括好朋友和壞朋友，萬一辦好的護照被壞朋友拿去怎麼辦？朋友的定義真的太廣了，難以客觀認定，就算是同事，都可能有問題，所以我們不能兒戲，這裡絕對不能放寬。換發護照時，態度要嚴謹，不能便宜行事！","主席：我同意邱委員的說法，的確是茲事體大，本條就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即：「……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針對第二十條，魏明谷委員提有對照的第十六條修正條文，但魏委員目前不在場，我們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魏委員的提案條文，我們有採納一部分的修正，亦即如為第二次以上申請補發，得限縮一部分效期。","主席：你們採納的部分和魏委員的提案條文有何不同？他的提案條文是「得縮短其效期」，那你們現在的作法如何？","龔局長中誠：我們現在是把原本的三年效期延長為五年，還有一部分……"],["主席：他是規定縮短期限耶！是五年變成三年吧？","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其中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包括塗改或遺失達兩次以上……"],["主席：在第幾頁？","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第16頁至第17頁。第14頁的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是：「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就是縮短期限啦！"],["龔局長中誠：我們做了一部分修正……"],["主席：後面另有修正條文？"],["龔局長中誠：對。"],["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魏明谷委員的提案條文主要是限縮第二次以上申請補發的護照效期，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就是第二十一條第五款……","邱委員志偉：即以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也就是持照人遺失兩次才會被縮短效期為一年半到五年之間，但是魏明谷委員……"],["主席：只能一次。","邱委員志偉：如果遺失一次，第二次申請時就會縮短效期……","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這是一樣的，在法律上的解釋，所謂第二次以上就包括第二次。","邱委員志偉：是遺失兩次，第三次時縮短……","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二次以上包含二次，也就是第二次的部分。","邱委員志偉：是遺失一次，第二次就縮短？還是遺失兩次，第三次才縮短？這點要先釐清。針對委員提案條文，外交部好像都沒有看法和立場，其實在各委員會當中，所有委員提案條文在併案審查時，行政部門都會表達看法和立場，可是今天龔局長對於本席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魏明谷委員提案條文第十六條，好像都沒有說明耶！可見你們根本不重視，實在令人感到遺憾！","主席：有啦！他上次來辦公室時，有跟我提啦！"],["邱委員志偉：可是沒有來辦公室找過我啊！","主席：其實魏明谷委員提案條文第十六條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是一樣的啦！一個是如為第二次以上申請，另一個是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邱委員志偉：有沒有包括第二次？本席剛剛的問題很簡單，是遺失兩次，第三次申請才開始減少它的效期，還是遺失一次，第二次申請的時候就減少效期。"],["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科長說明。","陳科長綺韓：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就我們的了解，魏委員的提案是第一次遺失時不限縮它的效期，還是發給十年的效期，第二次才會限縮效期。本部的立場是希望慎重處理，以馬航為例，103年3月馬來西亞航空公司的失聯班機中，有兩名是冒用遺失的護照。其實各國對於遺失護照的管理都非常嚴格，以各國的立法例來說，多半都是第一次就限縮效期或是提高規費，這是為了提醒民眾審慎保管他的護照。","我們是把護照的效期由原來第一次補發的三年效期放寬到五年，讓民眾不會感覺和原來十年效期的護照差別那麼大。至於遺失兩次以上的，我們在第二十一條裡面已經有規定，十年內遺失兩次以上者，我們就會請他過來面談，或是延長他的審理期間，甚至是限縮他的護照效期為一年半以上五年以下，這部分的效期會更加縮短，這是為了和各國的……","主席：對，但是本席還是要強調一下，因為事實上並沒有差別。第二次以上申請有沒有包括第二次？有吧？第二次以上申請應該有包括第二次嘛！行政院版本是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這也包括第二次啊！所以這兩個提案的精神是一樣的。","邱委員志偉：主席，聽了領務局的解釋之後，本席覺得越聽越氣憤、越聽越模糊。","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現在本席了解了，剛剛領務局的解釋是說，如果你遺失了，再去申請的護照效期只有五年，本來是十年，遺失一次就變成五年，如果是遺失兩次以上，效期就會再縮減，這個規定顯然比魏明谷委員的標準更嚴格。","邱委員志偉：但是行政院版本並不是這樣寫的，第四款到第七款的意思……","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不是的，原條文就是寫五年為限。","邱委員志偉：不是的，現在我們是在看行政院的版本嘛！就是今天要通過的條文。","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對，第二十條本身就已經規定，遺失再申請的話就是以五年為限，你申請到的護照效期是五年，就不是十年了。","邱委員志偉：那遺失兩次以上，效期就變成一年半到五年？","主席：對，護照效期就不到五年了。"],["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是一年半到五年呢？","陳科長綺韓：向委員報告一下，現行的條文如果不修正，第一次遺失就是只有三年，第二次遺失的話是三年以下一年半以上，非常的……","邱委員志偉：所以第二次申請護照時，你只要遺失一次護照，第二本護照的效期就是五年嘛！以前是三年，現在變五年，你們把它放寬了。"],["陳科長綺韓：對。","邱委員志偉：假如遺失第二次，申請第三本護照的時候效期變多久？"],["陳科長綺韓：五年以下一年半以上。"],["邱委員志偉：所以你們還是可以給五年的效期嘛！","陳科長綺韓：是五年以下，但是這要看情況，例如有一些老先生、老太太因為記憶力真的很不好，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們就不會再限縮他的效期。"],["邱委員志偉：這樣你們的行政裁量權會不會太大了？","陳科長綺韓：如果是遺失第二次以上，遺失第一次，效期一定是變成五年，遺失第二次的話，效期就是五年以下一年半以上。","邱委員志偉：例如看他好像是個老實人，你們就給他五年的效期，雖然他遺失了兩次。如果覺得他看起來面貌兇惡，你們就給他一年半的效期，對不對？"],["陳科長綺韓：不是這樣的。","邱委員志偉：這樣你們的行政裁量權就會過大嘛！遺失兩次，當他申請第三本護照的時候，你們可以給五年的效期，也可以給一年半的效期，怎麼會有這種差異呢？","龔局長中誠：報告委員，關於這個部分，當我們核發他的護照效期時，我們一定會有一些具體的證據，或是看他的情況決定，我們不會隨便限縮。對於多次遺失者的限制，也表示我們行政部門是負責任的，我們會注意申請者的情況，這也是為了維持我們的護照安全所做的考量，所以我們才採取這種稍微有點彈性空間的做法。","邱委員志偉：這個彈性也太大了吧！第二次就限縮為五年，但是第三次還是有可能是五年啊！為什麼不是一年半到三年呢？應該是這樣才比較合理嘛！因為遺失兩次和遺失一次的處遇有可能是一樣的，都可能是五年。第三次是不是應該要修正為一年半到三年呢？","主席：邱委員，你現在說的和魏明谷委員的案子不太一樣。"],["邱委員志偉：本席現在說的是行政院版本。","主席：對，但是我們必須先處理魏明谷委員的案子，魏明谷委員所說的兩次以上就是包括第二次，對不對？行政院版本也是包括第二次，魏明谷委員的版本也包括第二次，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因為邱委員對行政院版本後面的補發護照效期有意見，所以魏明谷委員和行政院版本一樣的部分，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邱委員現在提出一個新的建議，第二次補發以後，你們的意見是一年六個月到五年以下，我們現在是不是就針對這個問題來討論？邱委員，是這樣子吧？"],["邱委員志偉：第四款到第七款都是蠻嚴重的狀況。","主席：所以第二十條沒有問題，對不對？那第二十條就通過。","現在回到第二十一條，邱委員對第二十一條最後一項有意見，第二次補發之後是一年六個月以上到五年以下，他認為這樣的行政裁量權太大，外交部有什麼意見嗎？邱委員，你的提案是什麼？","邱委員志偉：本席建議修正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因為第四款到第七款都是蠻嚴重的狀況，例如護照出售他人、毀損護照，或者遺失兩次後，第三次申請者，這些情節都很嚴重，所以本席覺得這個部分的效期應該限縮為一年半到三年以下。","主席：邱委員建議修正第二十一條最後這個部分，效期改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把五年改成三年，這個部分外交部有沒有意見？外交部沒有意見。那其他委員呢？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本席再說一次，邱委員建議修正第二十一條最後面這個部分，補發的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把五年改為三年以下，這個部分外交部同意了。","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修正建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修改為「三年以下」，修正通過。進行第三章。","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三條。","請內政部移民署曹專門委員說明。","曹專門委員顧齡：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原來的條文是「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因為移民署在今年1月2日組改，名稱已經變更為內政部移民署，所以建議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就是把「入出國及」這四個字刪除。第二項前面的「司法或軍法機關、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樣也要配合前面的修正，改成「移民署」。","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三款，因為要符合現在政府的體制，所以把「入出國及」這幾個字刪除，全部改成「內政部移民署」，這個部分沒有問題，這是為了符合政府體制，所以這一款修正通過。現在回到李桐豪委員所說的第二款，「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李委員，你的意思是要把軍法機關刪除嗎？我們先聽法務部的意見。","請法務部法制司呂主任檢察官說明。","呂主任檢察官建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軍事審判法已經修正，軍法中有關刑事的案件已經移到一般法院審理，所以就我們所知，軍事機關目前似乎沒有在審理軍法案件，但戰時還是歸由他們處理。","主席：是這樣的，現在一般案件移到一般法院審理之後，軍法機關還是存在啊！不然的話，戰爭的時候如果有軍人犯罪，要由誰來管？","呂主任檢察官建興：是，只是目前軍法機關並沒有在偵辦刑事案件，如果我們這一條是界定在刑事案件，因為軍法機關並沒有在偵辦刑事案件，這樣是不是會有通知的情形？就是他們雖然有這個組織，但是他們已經沒有這個行為法，所以是不是……","主席：本席知道你的意思了，因為這是一般的刑事案件，所以也不用經過軍法機關。","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對，除非……","主席：所以軍法存不存在是一個問題，李委員說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呂主任檢察官建興：是，除非這邊的軍法機關還包括其他的非刑事案件，目前司法機關的部分，就我們所知是處理刑事案件或是破產事件等等，在軍法機關的部分，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目前軍法機關並沒有在偵辦刑事案件。至於軍法機關有沒有其他的需求，這部分可能要由主管機關來回答。","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這個部分要由國防部的軍法單位來說明才對，別人替他們說明是不對的。","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他們說的是平時，但是戰時還是有軍法機關。"],["主席：戰時我們還是有軍法機關啊！"],["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就保留啦！"],["主席：要保留嗎？"],["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本席是說就保留「軍法機關」在這個條文裡面。","主席：對，如果需要的話，我們再來處理。所以第二十三條除了把「入出國及」這幾個字刪除，其他的部分就照案通過嗎？","請陳委員唐山發言。","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二十三條，今天早上本席發言的時候是提到第五款，外交部已經同意這個部分不需要列入，因為第二項已經有司法或者軍法機關可以處理，這個部分在第二項就已經有規範了。至於第五款，本席認為這是不需要的，因為這個範圍很模糊，你們可以隨便製造一個理由，例如本席今天早上提過的，以前本席在美國的時候，他們隨便找個理由就禁止本席入境，本席並沒有犯什麼法，但是他們隨便冠上意識型態的問題就做這樣的處分。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取消，因為這個功能已經包含在司法或軍法機構，本席認為第五款應該要刪除。"],["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同剛剛陳唐山委員所提出的意見，關於第五款，過去在臺灣歷史上曾經有過這麼一段時期，包括陳唐山委員個人也是受害者，被列入黑名單。因為這個部分是任由政府機關去認定，所以本席覺得第五款的空間太大了，恐怕會損及我國人在憲法上的基本權益，憲政方面的權益要限縮時，一定要有一個很明確的理由，但是第五款的內涵不夠明確。","本席舉個例子，例如紐西蘭，他們有特別制訂護照的相關法規如Terrorists Acts，就是針對恐怖份子或是違背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這個國際公約，因為這些違反武器擴散條例的人特別危險。他們在這個Acts做了非常明確的定義，哪些人我們按照規定要沒收他們的護照，不讓他們旅行，並且會去掌控他們的行蹤。","至於其他的，本席認為就如同陳唐山委員所說的，其實都已經含括在第二項裡面，所以本席的建議也是一樣，本席同意陳委員的提案，第五款是可以刪除的，以上。"],["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看法和陳委員、蕭委員是一樣的，對於人民權利的規範一定要非常嚴謹，法律不能用模糊的法律名詞，或者是用模糊的相關字眼限縮人民的權利，這個部分要非常慎重。所謂的國家安全，所謂的國家社會安定或者國家利益，這個範圍太抽象、太大了，很容易成為打壓異己的手段和方法。所以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應該回歸到第二項，當司法機關已經有做相關規範的時候，這樣的認定已經足夠，本席認為這五款非常不符合時代的潮流，也是反民主的做法。","主席：其他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請外交部來表示意見。外交部已經同意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全部取消。","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假定我們發覺國人中有某些特定人士是國際定義的恐怖份子，例如ISIS的同黨，當他來申請護照時，這個時候我們這個法令裡面有沒有一個程序可以防止這樣的狀況？就是我們已經知道他是ISIS的人，已經是被列管的Terrorists List，現在他要申請護照，準備去伊拉克。"],["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李委員的問題是說，我們有一位國人在海外想要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但是他被認定是一個恐怖份子，針對這個情況，就是剛剛我們說的，其實我們有相關的條文可以引用，這部分請外交部條法司說明。"],["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我大概解說一下，其實原來訂這一款，這當然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授予我們行政機關一個比較大的裁量權，但是其實入出國移民法第六條也有類似的條文，也就是說，入出國移民署在發出禁止出境許可時，相關的規定裡面有一個條款，也是一樣的設計。","原來的設定就像剛才委員說的，例如國內的人要出境，假如移民署認為他符合這些規定所說的狀況，雖然他還沒有犯法，並沒有移送到司法、軍法機關，但是移民署認為他已經有妨礙國家利益、妨礙國家安全之虞，他們就可以依據入出國移民法第六條做禁止出國的處分。當他們做出這個處分之後，依據這邊的第三款規定，他們會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就不會發護照給他。","現在這個第五款還有一種可能，這是一種極端的狀況，就是如果有國人在國外從事恐怖活動，在這個時候，前面四款似乎都沒有辦法做到不發給他護照，他要回來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可以回歸到後面的規定，他可以申請返國專照回來，但是這個恐怖份子可能不想回來，他可能是要拿護照旅行到其他國家，這時候假如沒有第五款的規定，我們就沒有辦法不發給他護照。","主席：好，本席知道你的意思，謝謝。","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主席，那第三款為什麼不能加一個字呢？「經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入國並通知主管機關。」，他在國外被認定為國際恐怖份子，當他在國外的外館申請護照回國時，移民署當然就會知道，所以只要把「出國」改成「出入國並通知主管機關」，這樣不就可以限制了嗎？"],["連副司長建辰：這部分可能要請移民署表示意見。"],["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曹專門委員說明。","曹專門委員顧齡：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一款，其實外交部是參考移民法第一項第四款，那一款在100年修正的時候已經限縮，國民限制出境日只能限24小時，而且移民署是依據司法、軍法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通知，就是有特殊情況的時候才能引用，到目前為止，這一款從來沒有用過。剛才邱委員建議把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改成「入出國」，移民署認為可能不妥，因為護照目前主要是發給有戶籍和無戶籍國民，現行法規對於有戶籍國民是不能限制入境的，如果限制入境又會回歸到所謂黑名單的時代，所以比較不建議用「入出國」。","主席：我知道。李委員，這個很簡單，在第二款已經寫得很清楚，不管這個人在國內還是國外，如果他有IS的嫌疑，「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通知外交部他們就擋下來了，在第二款已經有寫，所以你的問題就沒有了。","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現在還有一個問題，最近我們發覺有很多台灣人集體在海外進行違法的詐騙行為，他們很可能長期在海外經營，假定他的護照到期了該如何處理？當然他回國沒問題，現在問題是他在中美洲，在東南亞各地到處建立詐騙集團，我們該怎麼辦？","主席：已經確定他是詐騙集團，有犯罪行為，那他們要申請護照……","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譬如有個case是負責人在當地就被起訴，假定他繼續留在海外，然後他有一本護照。","主席：如果他向外館申請護照，外館會怎麼處理？","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當地的駐館或是相關的轄管單位會有一些資訊，如果有可採信的犯罪行為，司法或是警察機關也會通知我們，到時候外館應該會透過國內給它的相關指示來核發專供他回國的證照。","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局長，你們怎麼看？法條要怎麼調整？"],["龔局長中誠：我覺得第二款應該足以涵蓋這些狀況。","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主席，領務局和條法司都隸屬於外交部，但立場卻不同，局長說把第五款拿掉沒有問題，條法司副司長認為第五條拿掉有疑慮，為什麼外交部的立場不能統一？","主席：因為他們是不同的領域、不同的層面，所以條法司有這種考慮。","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法案要來這邊審查，你們內部都沒有整合。"],["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這個問題先保留好不好？等其他都討論完了再來處理。"],["主席：好。"],["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你如果要保留第五款就要把它明確化。","龔局長中誠：剛才主席在問的時候，我們已經把第五款拿掉了。","主席：第五款要拿掉已經通過了，現在是因為李委員又提出一個問題，但是我認為李委員的問題用第二款就可以包括了。"],["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有沒有哪一個行政單位認為第二款是不足以包括的？"],["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第二款足不足以包括？因為我們和很多國家沒有司法互助。","主席：這和互助沒有關係，要不要發護照給那個人是我們自己的事情。","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在我們看來他沒有犯罪，在外國看來是有犯罪的。"],["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科長說明。","陳科長綺韓：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涉及電信詐欺的案件在國外的話，我們駐外館處會把相關案件報回國內的警政單位，警政單位會請司法機關譬如地檢署來偵辦，然後由地檢署致函給外交部，依照護照條例剛才的第二款，經司法機關來函通知主管機關，我們就可以不予核發護照或是扣留他的護照。如果日後他有經判刑或是要遣返的時候，我們會發給他入國證明書作為返國的文件，以上報告。","主席：好，全部條款保留，然後……","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那沒問題了，他已經解釋了。","主席：我知道，所以這一條就把「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入出國及」拿掉，然後第五款取消，第二十三條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科長說明。","陳科長綺韓：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剛才第二十三條取消第五款，所以第二十六條的文字要修正。","主席：第二十六條第4行的文字修正為「第三款規定情形」，「或第五款」就拿掉。"],["陳科長綺韓：文字修正為「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情形」。"],["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是「及」還是「或」？","陳科長綺韓：應該是「或」，「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主席：對不起，and＆or是不一樣的。","陳科長綺韓：是「或」，其中之一。","主席：你要講清楚，在美國and＆or是不一樣的，你是「或」還是「及」？"],["陳科長綺韓：「或」。"],["主席：第二十六條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十九條有邱志偉等18人提案，蔡錦隆委員也有提案，請各位看一下邱委員和蔡委員的提案。","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發生馬航事件就代表偽造、變造護照所造成的影響是多麼巨大，不但造成很多人生命財產的損失，也導致人心惶惶，如果因為護照的變造、偽造而造成重大飛安事故或是國安事件的話，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嚴肅重大的議題，而現行的法律規範不足以嚇阻偽變造的犯罪行為，所以本席的提案是針對刑責和罰金的部分來提高。現行條文是5年以下，我覺得這個刑責太低，希望能修改成7年以下；罰金的部分行政院版是50萬，我覺得這個部分也要嚇阻，所以把它提高到100萬。另外，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名使用的刑責要提高到7年以下，科罰金由現行的10萬變成50萬。不管是買賣護照或者以護照抵充債務、債權或者偽變造，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行為，所以我覺得刑責和罰金都要提高。","主席：謝謝邱委員。我簡單做一個歸納，行政院版本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罰50萬；邱委員是7年以下，罰100萬；蔡錦隆委員是5年以上10年以下，罰250萬。我們聽聽看外交部的立場。","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護照的安全以及維護它的公信力是很重要的，當然兩年前的版本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不過經過兩年的時間，這本護照在國際的好用度也有提升，所以我們認為酌予增加刑責或罰金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今天法務部也有代表在這邊，是不是可以聽聽他們的看法？","主席：因為這個刑責好像很重，你看第三款的偽造或變造，如果像李委員把護照拿去水裡洗一洗就變造了護照，這樣就要處7年以下，所以請法務部也表示一下意見。","請法務部法制司呂主任檢察官說明。","呂主任檢察官建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條加重刑責的部分，我先說明一下，刑法偽造、變造護照或是其他通行證件的話，基本上是1年，顯然過輕，所以現行的特別法是加重為5年以下。行政院版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最低可以判2個月，但是行政院版本把限制提高到6個月，法官至少要判6個月以上，也就是說判6個月基本上有易科罰金的機會；判超過6個月、7個月以上如果沒有給緩刑，基本上這是要服刑的刑度，所以行政院版本的6個月以上5年以下已經有針對現行法再做提高。至於委員提案的版本要再予提高的部分，我介紹一下現行的立法體例供委員參考，現行是5年以下，如果要提高基本上會設最低限，也就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我剛才有介紹過。另外一個部分是7年以下，因為法定最低本刑在比的時候是比最高的，所以7年以下也是加重。再提升一個層級就是1年以上7年以下，再來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已經是屬於洗錢防制法或是證人保護法等重大犯罪，在立法政策上要考量的是比較重大的情形。","6個月以上5年以下已經有提高刑度，再升一級就是7年以下的體例，再升一級就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體例，但我要說明的是，在這個提案中處罰的對象不只是偽變造的這些集團，還包括提供偽變造護照的這些人，譬如我只提供1本，是不是也要統一提高到1年以上或7年以下的刑度？那可能會導致一些有酒駕或是其他前科的人，他沒有獲得緩刑，基本上這就是要入監服刑的刑度。我再補充一點，如果要訂7年以下，我們建議不要有拘役，因為判有期徒刑的部分基本上不能易科罰金，如果有拘役的話，它只處60天以下，反而比有期徒刑更輕一點，所以邱委員的提案如果要把刑度提高到7年，是不是可以考慮取消拘役刑？因為現在比較少7年以下併科拘役，大部分都是5年以下，因為可以判2個月然後併科拘役或是選科拘役的罰金刑度，我們僅提供有關的級距給大院參考。","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7年以下的話，法院是怎麼判的？","呂主任檢察官建興：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要判2個月，法院如果判2個月，因為7年以下不屬於易科罰金的範圍，所以沒有給緩刑，一定要入監服刑，除非是社會勞動服務，感覺上7年以下在法律層次的刑度是比較重一點，但也可能判2個月左右。"],["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所以現行6個月反而一定會進去？"],["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反而一定要在6個月以上。","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是提案人，兩年前的環境和現在的確不一樣，我們的護照有它的好用度和價值，也沒有發生類似馬航的恐怖事件，所以偽變造絕對是惡意或是重大惡意，這就是我把刑度酌予提高的原因，刑度從6個月以上5年以下適度提高一個層級到7年以下，然後把偽變造者和將護照交給他人或謊報遺失者做區隔，你有沒有注意到偽變造的刑責只有7年以下，沒有併科拘役，而且併科罰金提高到100萬？按照本席的條文，把護照交給他人或謊報遺失還是要處7年以下，但是有加一個拘役，罰金也是一樣，我不曉得法務部的立場如何。","主席：邱委員，我跟你研究一下，因為你的版本只有7年以下，沒有多少以上，所以它可能變1個月，也可能變2個月，也可能變3個月。"],["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實務上有可能嗎？"],["主席：也有可能啊！","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實務上7年以下的刑度，譬如偽證、誣告，大致上初犯都是2個月到3個月。"],["主席：那2個月以上就不能有易科罰金了嘛！","呂主任檢察官建興：以前不能有易科罰金，但現在多一個社會勞動服務的制度，在法律的效果上是不能易科罰金的，原則上7年以下就是設定他應該要進去關。","主席：所以以前被判幾個月有可能易科罰金，但是如果按邱委員的意思，7年以下被判4個月就一定要坐牢了。"],["呂主任檢察官建興：是的。"],["主席：變成這樣。"],["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一定會坐牢嘛！","主席：一定會進去，不能易科罰金，被判4個月也要坐牢。","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的版本沒有易科罰金，所以一定要坐牢。","主席：對，變成一定要坐牢。理論上被輕判幾個月是可以易科罰金，法律的精神是這樣子，比方說我犯了其他法，我被判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如果按照你的條文7年以下的話，我被判4個月也要坐牢，你要不要加幾個月以上……","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有把偽變造和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做一個區隔，偽變造當然一定要坐牢；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的部分有再加一個拘役，可能他就不用坐牢，法務部是不是說明一下？","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委員的版本是真的有做區別，只是因為這次行政院的版本把很多不同的情形納到二十九條去規範，所以變成兩個版本沒辦法這麼簡單的調整刑度。委員的意見確實沒錯，一般這樣的調整是可行的，但是我們知道現在使用護照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像一般單純的偽變造，他偽變造我們就只處罰偽變造，在行政院版本還處罰提供者或是實際的變造者，甚至以護照抵充債務者或抵償者，所以變成我們現在調整的幅度會比較大一點。","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要請教領務局，為什麼把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這部分取消？如果按照院版，這部分可能沒辦法罰，因為把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在你們條文裡面並沒有規範啊！"],["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科長說明。","陳科長綺韓：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認為它的刑責比較輕一點，所以把它規範在三十一條第一款。","主席：這個可以，因為是不同的刑責。","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我有個提議，我覺得邱委員的意思非常清楚，他希望能夠嚴罰，可是我認為行政院版本第一個，它本身有架構在那邊；第二個，它有最低刑期6個月，我覺得那是一個強而有力的約束，法院根據這個法條作判決的時候它是強而有力的。如果按照邱委員的版本，在法院上可能反而會被誤解，那還不如用行政院的版本，有最低刑期6個月在那邊做強而有力的控制。","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覺得要嘛就升一級，把刑度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或者把我那個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的部分併到院版第三十一條，這個我都沒有意見，但是我要求最少要7年以下，7年以下無法併科拘役的話，他就一定要進去嘛！所以法律的拘束力會比6個月以上5年以下來得更強，請問法務部，如果沒辦法拘役的話，這個處罰效果會不會比較強？","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基本上7年以下的處罰效果是比較強，法律在比較法定本刑的部分是比最高刑，如果最高刑相同才比最低刑，所以單純從法律的比較來看好像是7年明顯高過於5年，但是以最低刑度的效果來看，6個月以上5年以下基本上要判6個月以上，不過其實是有易科罰金和緩刑的機會，如果他被判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被判6個月以上、7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但還是有緩刑的機會，如果他沒有任何前科就有可能獲得緩刑，但7年以下就是判2個月基本上也要服刑。","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所以他不可能易科罰金也不能緩刑，無論如何他一定要被關進去，不管是判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對，基本上是這樣。","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但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還是有可能緩刑宣告或是易科罰金，他可以不用坐牢嘛？","主席：要看判幾個月，是不是？"],["呂主任檢察官建興：這部分會判在6個月是比較偏向提供護照給他人的這些……"],["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那在三十一條有規範。","呂主任檢察官建興：那個是有關交付他人申請的部分。在這一條的規範，目前我們看到第一款是買賣護照的部分，按照立法說明及條文內容就是買和賣。第二款是以護照抵充債務，就是人家跟我要1本護照，然後我欠他的10萬元就不用還了，護照抵充債務是有對價的部分，三十一條基本上是指沒有對價的部分。至於要調高到什麼樣的刑度，我們尊重外交部的意見，只是在法律效果上，6個月以上5年以下是一個級距，7年以下是一個級距，1年以上到7年以下是一個級距，如果要調高級距的話，我們建議要考慮到有些是單純提供，有些則是以對價提供的方式。","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主席、各位同仁，也許一個買賣護照的行為就會造成很多生命財產的傷亡，從馬航事件就可以看到。","主席：對，但是你的7年以下是非常嚴厲的。","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7年以下，他可能被判3個月、4個月，但是他一定要坐牢。"],["主席：一定要坐牢哦？","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覺得要產生嚇阻效果，不能有緩刑宣告也不可能易科罰金，所以我訂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想龔局長大概也同意兩年前和現在的情況不一樣，你也同意酌予提高刑度以產生嚇阻效果，讓人家知道買賣護照不管怎麼樣都要被關進去，這樣他就不敢隨便賣護照。","主席：請問法務部，罰金訂多少和法律沒有關係嘛？罰金現在有50萬、100萬和250萬。","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如果調到7年，罰金最好調高到70萬，因為級距上比較一致。","主席：好，我知道。邱委員，你要不要訂一個下限？","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如果按照法務部的意見，70萬可以啊！","主席：不是，你的100萬我沒有意見，但是那個7年以下……","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的意思是一定要讓他被關進去，因為買賣護照是很嚴重的行為，他免不了牢獄之災。","主席：但是還有一款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這個有時候真的是……"],["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他一定是窮人。","主席：對啊！他用護照充抵債務的話，馬上就要被關了。法務部，我再請教一下，如果把邱委員的版本改成6個月以上7年以下呢？有沒有這樣的規定？"],["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少見這個體例。"],["主席：所以6個月以上一定要5年以下是吧？","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對，目前的通例是這樣子。7年以下基本上判2個月是不能易科罰金，但還是有機會判緩刑或是社會勞動服務。"],["主席：各位委員的意見怎麼樣？"],["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還是可能關不到他。","主席：關得到，只要7年以下就關得到。","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他沒有前科，判2個月還是關不到他。"],["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有社會勞動啊！","主席：法務部，還是一定要進去？","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基本上是要進去的，不過法律有兩個制度，一個是緩刑，如果法官認為以不執行或暫不執行為適當就可以宣告緩刑，但是要針對沒有前科，5年內未曾受緩刑……","主席：等一下，你剛才不是說7年以下他一定要被關進去嗎？怎麼現在又跑出緩刑？","呂主任檢察官建興：主席，剛才是說要限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以易科罰金，如果法律規定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是不能易科罰金，但如果他之前都沒有前科的話，法官可以依據一個緩刑制度暫不執行，在期間過後他沒有再犯可能就不用執行，如果被撤緩當然就要繼續執行。另外，在檢察官實際執行的部分還有一個社會勞動服務，有這兩個比較例外的情形，但都不是被告本身可以決定的，都是要取決於法官。","主席：好，意思就是只要判7年以下，根據法官的心態也可能不執行，是不是？"],["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現在是不是有極少數的案例？","呂主任檢察官建興：針對一些沒有不良素行或是沒有前科的情形，法官願意給他一次機會。"],["主席：現在5年以下徒刑被罰50萬的案子有很多嗎？一年有多少？","陳科長綺韓：現在實務上看到的大概都是處2個月或4個月，然後易科罰金、都不用關，現在都判得很輕。"],["主席：案子有沒有很多？"],["陳科長綺韓：沒有很多。"],["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如果一定要坐牢就是1年以上7年以下了啦！"],["李委員桐豪：（在席位上）那就沒有緩刑了。","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就完全沒有，一定要坐牢。我的7年以下是還有一點可能性，如果他之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可能法官會酌情去判他緩刑或是服勞動役，我可以接受7年以下或是1年以上7年以下。"],["主席：法務部說沒有這種體例。","呂主任檢察官建興：1上7下有，但是沒有6個月以上。","主席：好，如果是1上7下，他有沒有緩刑的機會？有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只要宣告在2年以下都有緩刑的機會，法官不要判超過2年，像2年6個月就不能緩刑。如果法官宣告在2年以下，從2個月到2年，只要任何法定要件符合的話，依法官的權限都可以宣告緩刑。"],["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1年以上7年以下還是可以緩刑？"],["呂主任檢察官建興：range比較小一點。","主席：沒有，要判1年以上2年以下才有緩刑。","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覺得要酌予提升，行政院版本6個月到5年是太輕了一點，最少也要7年以下或者1年以上7年以下。"],["龔局長中誠：我們領務局可以接受。","主席：我再問一遍，針對這幾項違法的行為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可以執行就是了？","陳科長綺韓：我們可以比照刑法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護照也是公文書，如果這樣訂的話，刑度就一致。","主席：好，邱委員，變成你的條款要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我們通過第一項。再來處理罰金的部分，如果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話，法務部對於罰金的看法怎麼樣？現在行政院版本是50萬。","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基本上7年以下都是70萬，因為這邊的級距已經拉高了。"],["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那我可以訂100萬嗎？比較少見？","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很多，只是因為同一部法律的級距有一定的標準，這部法律看起來5年以下就是50萬，7年以下應該就是70萬。","主席：好，所以邱委員同意，外交部也同意，內容我就不重複，文字就修正為有以上這些變造的事情要施以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責，同時罰金是70萬，即將行政院版本並照上述修正通過。"],["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以我的精神來修行政院的版本。"],["主席：都可以啦！","進行第三十條，邱委員也有提案。","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偽造身分證的效果和偽變造護照一樣，所以我提的修正案還是一樣7年以下併科100萬，這100萬當然可以按照剛才的立法例減為70萬。這個部分行政院版本是5年以下50萬，基本上是等同於偽變造護照，是不是就統一訂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然後併科70萬？"],["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呂主任檢察官說明。","呂主任檢察官建興：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條如果要調整成1年以上7年以下，因為它是在行使的階段，我們條文在排序上是從重排到輕，這一款排在後面，看起來它的情節是比第二十九條稍微輕一點，如果要訂成一樣的話，第一個要考慮情節，第二個要刪除拘役，因為我們剛才講過，拘役基本上是判59天，其實在這邊不適合給那麼大的裁量空間，可以選一年以上也可以選拘役的話看起來是比較不適當。","主席：對，因為這個是意圖，只是意圖就……","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如果按照我的版本就是7年以下，7年以下比1年以上7年以下還低一點，改成7年以下應該沒什麼問題。","主席：政院的版本是5年以下，然後罰金是50萬元。","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對啦！這個和偽變造護照一樣，偽變造護照從6個月以上5年以下提升至1到7，那現在行政院版本是5年，我把它變成7年以下。","主席：法務部，如果改成7年以下……"],["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比前條的刑度還低一點。","呂主任檢察官建興：主席，對於刑度的調高我們是尊重委員及外交部的意見，我們只能說7年以下比6個月以上5年以下高一級，比5年以下可能高兩級。","主席：但是政院版本沒有幾個月以上，只有5年以下。","呂主任檢察官建興：所以照邱委員的版本是比現行級距再高兩級左右，現行我們分的級距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5年以下，再來是7年以下。","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你的意思是說院版再加一級就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是這樣子嗎？"],["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基本上的級距是這樣。7年以下的部分我們建議要刪除拘役和選科罰金刑。"],["主席：這樣就要改比較多。如果把政院的版本改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還是50萬呢？","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只能併科，不能拘役也不能選科，也是要刪掉，其實變動幅度差不多。","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前面一條變造是1年以上7年以下，那我把它降一級變成7年以下，比行政院版多了兩級，但是比前一條條文降一級，當然我們可以拿掉拘役或罰金的部分，罰金可以改成70萬。","主席：法務部的意思是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拘役或併科罰金這個要拿掉嗎？拿掉什麼？","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如果是現行條文5年以下可以拘役和罰金，如果按照邱委員提案的7年以下，我們建議保留併科罰金，然後把拘役和選科罰金拿掉，法官只能判有期徒刑和併科罰金的部分。","主席：那就用行政院的版本加上邱委員版本實際的精神，這一條文字修正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這些，然後「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把拘役、併科拿掉。","呂主任檢察官建興：如果採邱委員版本的精神，修正文字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主席：不是「或」，是「得」，是不是？","呂主任檢察官建興：是，「得併科」是法官有裁量權限，但是沒有拘役。"],["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因為這個法律條款有點複雜。","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沒問題啊！把「拘役或科」拿掉，改成「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主席：文字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這裡就不能用50萬了。","呂主任檢察官建興：是，一致性。"],["主席：第三十條照以上文字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我們回頭處理第十四條，文字修正為：「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結束，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審議時由本席就議案作補充說明。今天非常謝謝各位的蒞臨列席，現在散會。","散會（16時18分）"]],"block_lines":[1,7,7,10,53,69,78,79,79,80,90,90,91,91,92,92,100,109,114,117,118,120,126,127,130,145,147,148,150,167,170,172,178,182,184,188,190,192,194,196,198,200,202,205,207,212,215,217,238,241,243,244,249,251,255,258,291,300,301,302,304,305,306,307,309,310,313,315,317,319,320,321,322,323,334,337,339,340,351,356,360,362,366,367,368,373,380,381,386,388,391,393,397,400,403,410,416,419,421,423,425,435,436,440,442,444,448,452,453,455,456,462,463,470,472,473,481,494,496,503,504,508,510,515,522,523,525,530,533,545,546,547,548,549,555,558,563,565,566,567,570,574,575,576,578,581,582,583,584,585,586,588,589,590,591,592,594,595,596,599,601,606,609,612,614,616,619,622,625,627,630,631,634,639,644,646,647,648,651,652,653,654,655,656,658,665,672,683,684,687,688,692,694,699,702,708,712,713,714,715,717,721,722,724,728,735,740,740,741,757,759,771,772,774,782,784,786,788,790,792,793,794,797,799,801,803,804,810,811,816,820,822,824,826,828,829,830,832,838,842,844,846,853,853,858,863,866,874,874,877,879,882,890,896,907,910,912,914,916,922,926,928,929,930,936,942,946,948,950,952,954,956,958,977,981,987,990,993,1002,1008,1010,1011,1012,1015,1016,1017,1018,1020,1021,1022,1024,1027,1030,1031,1033,1036,1037,1046,1052,1054,1058,1062,1073,1075,1077,1078,1079,1080,1082,1084,1091,1094,1106,1109,1111,1112,1114,1117,1122,1125,1146,1147,1148,1149,1153,1157,1161,1163,1169,1170,1180,1184,1185,1186,1189,1190,1193,1204,1205,1210,1211,1227,1228,1231,1232,1234,1237,1238,1239,1246,1256,1257,1262,1271,1273,1274,1276,1277,1280,1286,1288,1290,1291,1292,1293,1295,1299,1300,1303,1308,1311,1312,1315,1322,1327,1328,1334,1338,1342],"person_count":{"主席":93,"黃委員偉哲":8,"邱委員志偉":38,"柯次長森耀":25,"一、凍結事由":5,"二、辦理情形":3,"(一)擴大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合作":1,"(二)104年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增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1,"三、亟需解凍理由":1,"1.多元接觸、逐一洽簽":1,"3.廣泛宣介自由化成果":1,"4.加速完成國內準備工作":1,"1.雙邊":1,"2.區域":1,"3.多邊":1,"4.複邊":1,"(1)服務貿易談判（TiSA）":1,"(2)環境商品協定（EGA）":1,"(3)資訊科技協定擴大談判（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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