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環委員會「『按讚也違法?!』餐廳打卡享折扣、部落客開箱文、分享化妝品試用心得是經驗分享還是廣告行銷?論網路平台薦證廣告如何規範管理」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10分至11時4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趙委員天麟 主席:今天進行的是網路公聽會的第3場,也是備受矚目的一場,因為這一場是很多網路使用者,俗稱「婉君」及大部分消費者所共同關注的。消費者是被保護的對象,同時也可能是被約束裁罰的對象,所以我們今天會比較關注在這個部分。有關網路平台薦證廣告相關規範及化妝品衛生管理之討論。它主要是因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從今年3月開始在薦證廣告的規範說明裡面,對社群網站的薦證做了很明確的約束。適當的管理我們是支持的,但是相關的約束也引起網路使用者相當大的恐慌,因為它規範的對象不只是公眾人物,像立法委員、藝人或者是相當有名氣的人,也將一般消費者、網路使用列在規範之內,但是對它的對價關係或薦證廣告的方式,定義的不夠具體詳細,所以我們才會在今天的題目中提到,在食、衣、住、行育、樂,任何一個環節裡面,你可能去按「讚」!可能去按分享,而在按讚與分享的同時也發表你的心得,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判斷這裡面有沒有對價關係,或是那個對價關係是不是我們所想要規範的對價關係可能各地的衛生機關或相關的主管機關都可以來約詢與了解,網路平台業者可能就要面對有沒有觸法之嫌,因為這裡面有連坐條款,還有它是不是必須提供自己的客戶資料給主管機關作為約詢的參考。對一般消費者來講,相關罰則最高可達2,500萬,這樣的比例原則是否適當?網路世界乃眾所矚目的新媒體,從官方到民間,大家都在學習的同時,這樣的規範會不會,在無形中扼殺了網路世界的言論自由與創意呢?所以,本席要在這裡重申,適當的管理是有必要的,因為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可是也請不要忘了,消費者本身可能也會是法律裁罰約束的對象,所以我們今天用公聽會而不是專案報告的方式,就是希望這些意見,能在立法院的殿堂上充分地討論,作為行政機關未來執行時,甚至在修正相關法規時的參考。特別謝謝各位專家學者、團體及政府官員出席公聽會。 今天的討論題綱: 一、電子商務發展常見的社群口碑行銷,是廣告行銷或是經驗分享?談網路時代的「廣告」認定與管理方式。 二、薦證廣告規範的爭議與執法難處及對各產業的衝擊評估。 三、網路平台、部落客、企業主是否應負連帶處罰責任等問題。 四、網路薦證廣告之相關廣告規範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修正建議。 希望大家集思廣益提出寶貴建言,作為網路平台薦證廣告之相關規範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議題修法參考。 請各位學者專家、團體代表填寫發言登記單,第一輪登記完畢,可以登記第二輪,我們照登記的先後順序來進行發言,每位發言時間為5分鐘,上台發言者請先介紹單位、職稱及姓名,以利公報紀錄。 首先請FashionGuide(臺北市數位行銷經營協會)張倫維理事發言。 張倫維理事:主席、各位委員。主席剛剛的開場白已經帶到我們的幾個主要訴求。第一,我們認為這次的議題其實不單單只是網路產業,因為現在所有與食衣住行育樂相關的中小企業,都是藉由網友的分享,讓很多的民宿及各個單位的產品特色可以得到資訊對稱的說明;在這資訊對稱中有好的議題,也有不好的議題,很多不好的事情也會在網路上被揭露。所以我們認為這不只是針對臺灣網路產業。 第二,其實平台跟網路網友、部落客是願意接受任何法規的規範,只是在法規的執行面與細節部分,我們無從做配合。 第三,對於薦證廣告,何謂廣告,何謂非廣告要如何劃清,我們認為現在的法規的確需要再做補強。在這樣前提之下,我有幾個問題提出。 第一,對於畫面上幾個字,一般網友及部落客,坦白講,我不相信大家都清楚。什麼是美白,可以寫,還是不可以寫,到底是負面表列還是正面表列。我們所知道的負面表列,「美白」與「快白」不能寫;但「皙白」與「潤白」是可以寫的。如果網友不想跟別人寫一樣,他寫了一個「亮白」,這時候他可能會被約談喝咖啡或被罰款。所以我們認為在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的執行細節,應該要清楚的界定,而不是有擴大解釋的模糊地帶。 第二,「打卡」目前已是全民運動,所以在餐廳打卡送小菜或有折扣,根據公平會給我們的回復,以現行的法規來看,它被認定有違規之嫌疑,因為這符合法規上有對價之關係、有公開之揭露。舉例來說,今天假若趙委員在立法院餐廳遇到羅委員,聊天時,羅委員提到:「我今天吃了某個品牌的益生菌,1個月瘦了3公斤。」她有沒有品牌對價關係?不曉得有沒有公開之揭露?有。因為很多人在聽,這樣也算有廣告的嫌疑嗎?因為她是在公開之平台揭露,這是我們在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 第三,我必須強調這個個案是網路上的一般網友,不是部落客,他在網路上分享用了某個瘦身霜,使用多久之後腰圍、臂圍、腿圍少了多少公斤,結果平台被約談,而且執行單位要平台繳出網友之內容及聯絡方式,明顯與個資法相牴觸。所以我們真的不清楚,各地方的衛生局,到底是依NCC、公平交易委員會還是衛生署相關條文的規定,要我們揭露網友的資料? 第四,這是網友並不是部落客,他在網路上分享比較文俗稱的「開箱文」,這也是被規範及被檢舉的對象。另外,各地方執行寬鬆不一,因此有人說,你乾脆搬到臺北,因為那邊執法比較鬆,這是我們遇到的問題。此外,今天雜誌工會有派代表來,這個案例的確也被罰了,到底媒體的內容,是撰寫文案還是廣告,因為寫了一個360度,執行單位要我們去證明,你們的編輯所寫的文章內容有科學儀器能做360度的證明嗎?我們當場啞口無言。 最後,我們希望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能將全球極少規範須送審的這個條文,儘快取消,執行單位相關的細節,也能再做釐清,謝謝。 主席:謝謝張理事的發言,他開宗明義就說「美白」、「皙白」、「亮白」這到底哪些是違法?哪些不是違法?或許主管機關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裏面的行政指導寫得很清楚,但是對一般消費者或網友來說,不見得能夠理解。到底一般的消費者或網友,他所進行的薦證,究竟是做廣告,還是心得分享的開箱文?這些在法律裡面隨時都有觸法的可能,謝謝你的舉例。 請部落客代表─藥師吉米楊登傑先生。 楊登傑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在這邊要跟大家說,部落客寫文章的心聲與恐慌。我們常寫食品與保養品的相關文章,儘管政府單位有相關的法規規範,哪些可以寫,哪些不能寫,但是可以用的詞句並不多,主管機關也有寫那些詞句不能用,我們也儘量將不能用的詞句剔除,但是只要有人檢舉,我們就會被約談,這時就要看各縣市衛生局的官員,他們認定可以寫的,約談完之後就可以安心地回家,如果不行,我們就要被罰款,這就是造成我們恐慌的原因。我們希望在食品相關條例中,可以用的詞句與不能用的詞句,可否做更詳細的明列出來,這是我們部落客的心聲。 另外,網友與部落客的文章,並不是每一篇都是廣告,但是政府相關單位對我們寫的文章,不管是食品或是化妝保養品的部分,一律認定是廣告。因為化妝品廣告是必須要送審的,但是一般網友與部落客是沒有送審資格的,我只要寫文章就有觸法的可能,隨時有被衛生局約談與罰款的可能性,於是就變成一般的分享都不敢寫,到最後很多部落客就不寫了,這樣會不會導致資訊的不平衡,網路上合法的文章只有合作文,因為廠商合作文是可以送審的,我自己買的、分享的,我不能寫,它會被認定是廣告,但是我又不能送審,於是合法的文章都是薦證文,可能都是講廠商好話的文章。另外,像食品廣告不用送審,萬一我有一些用詞踩了線,也許不是有意的,但是政府官員覺得不行,就直接開罰,這樣是很可怕的,完全沒有給我們一個可以改進的機會,這是部落客目前遇到最大的困擾。因為現在很多網友在使用一個東西前,會先搜尋文章評價,很多網友一開始都很熱心,一直寫,寫到後來變成部落客,但是現在的法令讓大家心生恐慌,漸漸地都不太敢寫了,個人覺得這對言論自由及資訊的平衡方面不是件好事。謝謝。 主席:謝謝藥師吉米,直接用使用者的心情幫忙發言。其實國內像痞客邦、愛評網及媽媽經,每天都可能有上萬件、數十萬件的薦證正在進行,食衣住行育樂都在裡面。剛才他提到一點,如果這不是廣告跟對價,那麼他的用語有沒有受到限制?看起來他有被約詢的可能性;他想要事前送審,卻又沒有這個資格,到最後會不會出現一不是批評他的文章,就是全部說好話的合作文,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網路世界裡面,搞不好大部分的心得,都會變成空白,這方面又要該如何規範與進行呢?我想這是很好的問題。 請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吳小琳秘書長。 吳小琳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代表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簡稱TIEA。今天很高興有這樣的機會來參加這樣的公聽會,剛剛主席及各位先進已經將相關的背景做了一個陳述,我就不再贅述。其實從TIEA成立以來,根據我們自己的觀察,也包括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我們覺得這些問題會產生,都來自於政府單位缺乏對網路文化的了解與認同,它很習慣以現行法令來管理網路行為,這是造成目前包括本議題在內各個網路議題產生政策和產業嚴重落差的主要原因,所以從這個案例來看,我覺得執行單位的邏輯很簡單,就是收到一份檢舉函,就通知被檢舉人,不管是網友、部落客,或是平台,叫他來喝咖啡,說一說話,然後告訴他現在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以後不要再犯,然後就回家。 對行政單位來講,他其實沒有罰你,只不過請你來喝咖啡,告訴你現在法律規定的是什麼,就是這樣,然後就日復一日,不斷重複。對主管機關來講,就是依法行政,法律如此規定,我就照此作法,可是對網友或產業來講,他會覺得不可思議,因為這是一個習慣,是他的生活習慣,是消費者的習慣,怎麼會被約談呢?他不能理解怎麼會有這樣的狀況,而這也是TIEA成立的原因,我們一直認為行政單位對於網路文化好像很抗拒,不太願意去了解,甚至不是以網路文化的思維來考慮現在的法律規定,甚至執行方式到底對或不對、需不需要改正,他們都不去思考,所以你會發現,台灣網路發展到現在已經20年了,我們難過的是,跟網路相關的議題,不論是今天最簡單的薦證廣告,還是包括前一陣子詹先生一直呼籲的第三方支付、網路販售酒類、開放第三人發行禮券、群眾募資等等,這些議題都是業者自己抗議提出來的,我們沒有看到政府單位主動表示網路社會已是這樣,所以應該要改。這是我們看到的現象,所以TIEA在這裡也做了幾項建議:第一,政府各單位應該加強對於網路文化的認識與認同,必須了解網路文化已經形成數位經濟或數位貿易,應該以更積極及宏觀的態度主動修改不適合網路文化的法律,讓台灣在全世界積極發展數位經濟及數位貿易中,不會落敗。第二,我們其實很謝謝中小企業處的謝專委,他很關心網路產業,所以現在有什麼問題,我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去中小企業處尋求協助,而他也很積極在做,但中小企業處畢竟不是最高行政位階。不過,我覺得現在一個好的現象,就是在國際貿易談判中,數位經濟和數位貿易的議題,已經越來越被重視,行政院蔡玉玲政委主持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小組,有15個相關部會參與,TIEA非常肯定行政院這項措施,並期望該指導小組能充分和產業合作,快速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以推動網路產業的發展。第三,今年4月8日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小組第六次會議邀請TIEA針對薦證廣告如何規範提出報告,TIEA在會議中提出兩個非常具體的建議,第一就是剛才張倫維提到過的,目前各地方衛生局在執行平台或部落客約談時的標準不一致,造成困擾,希望由衛福部統籌制訂一致的執行方針。 公平交易法在104年3月4日修正了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薦證廣告的規範說明,擴大了薦證廣告範圍,並且對利益關係的定義模糊,這部分仍需再檢討。對於以上建議,我們會以書面提出我們對條文的具體建議,希望在今天公聽會之後,這兩個單位─衛福部和公平會,可以以網路文化現在的思維來考慮這些問題。 最後,我也非常感謝趙委員能夠召開今天的公聽會,希望藉由今天討論網路社會最普遍存在的薦證廣告議題,能讓政府單位積極學習及了解網路文化,而且應該以網路經濟發展的思維來看現行法律,因為現在網路文化代表的,其實不只是一個管道可以讓東西在網路上出現,而是這個管道該不該跟實體配合的問題,實際上,它已經發展成網路上的一種數位經濟、數位貿易,這是在國際上已經造成的趨勢,我們很謝謝今天召開公聽會,希望藉由今天的公聽會,如果政府的政策能夠符合時宜,就能夠利用利用網路力量,協助台灣傳統產業進行轉型,同時推動台灣網路產業的發展。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秘書長剛剛提到一個流程非常有趣,就是現在的行政機關收到檢舉,就約談喝咖啡,然後做法律宣導就回家了,看起來是依法行政,但是其實這一點點依法行政的態度已經造成網路世界的大亂。我再提醒一下,從去年九合一選舉之後,行政院陳前院長就相當重視網路,要求各單位成立臉書、網站,我們還檢討過他的臉書到底有多少人等等,大家也不知道上了幾次課,蔡玉玲政委成立的專案小組也有討論這件事情,但看起來效果還是有限,要不然也不會來這邊陳情,所以,我們今天只有一個目標,就是希望趕快藉由今天公聽會再聚焦一點,大家再更有效率一點,趕快協助網路世界的商業行為更上軌道,而不是弄得現在這樣,大家人心惶惶,恐慌不斷。 接下來請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邱大山經理發言。 邱大山經理: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今天議題,我從雜誌媒體業者身分,表達幾點意見,提供各位先進及大眾參考。 首先,雜誌公會要表達的是,對認同廣告應該要遵守誠實、不欺騙的最主要原則,在這個原則下,宣傳不管是產品、服務的相關好處與優點,以達到招攬消費、吸引他人認同的目的,這點我們是認同的。當然,在廣告的定義上,主管機關在跟我們訪談時,他們對廣告範圍認定確實是比較廣一點,多半是使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來規範,也就是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這裡面的要件並沒有提到是否有對價關係,任何內容,只要是對大家宣傳、說明,讓大家知道特定商品、服務,那就是廣告。換言之,一般我們在口語上和大家分享,或是日常生活的經驗討論,都可能構成廣告。目前各位手上都有手持行動裝置,所以都有facebook,你不一定每天會看部落客留言、文章,但是大家可能每天都會上facebook看別人的分享文章,甚至轉貼或按讚,這些在網路上分享的行為,不管是和自己的親朋好友分享昨天去的餐廳很好,或者是最近使用哪些美白產品效果很好,達到水噹噹目的,這樣的一個親友分享,也可以構成是廣告,他不一定是在facebook的粉絲團進行,就是一般的分享而已,這樣的分享,是不是有可能因此被約談,我認為這和一般人民的社會情感是不同的。因為大家會認為,我只是單純一個生活經驗的傳遞,朋友之間的交流,而且也沒有和廠商間有任何對價關係,譬如好處或試用品等等,為什麼就會變成是廣告,就要被約談、受罰?當然,主管機關站在保護消費者或社會大眾權益立場,認為廣告需要被規範,可是在廣告認定上,到底一般的分享算不算主管機關所認為的廣告,是不是一定沒有對價關係也叫廣告,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需要再討論。 在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規範部分,就是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實說真的,廣告業者不會知道到底廣告主和薦證者之間有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分享內容有沒有引人錯誤之虞,我想媒體業者也很難去求證,因為這是他們的生活經驗,他們的使用心得,要如何說有引人錯誤之虞?這部分,媒體業者很難去評斷。再者,可能因為單純的刊載,就會被認為是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另外,我要特別提的是,現在不管是facebook也好,部落格也好,這樣的一個平台,並不是一個司法機關,根本就沒有調查事實的權利,對於每天大概幾十萬篇文章的產出,說實在要做事前審查,是有其困難的,而且,還可能有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何況,從國內外法制來看,也沒有對平台業者課予事前審查文章內容的義務,否則,也是強人所難,我認為也會妨礙科技發展。以上,是我的看法,謝謝。 主席:純粹分享心得,或是按讚,甚至完全沒有對價關係,會不會也被視為廣告的一環而被裁罰,那又是更嚴重的問題。當然,事前審、事後審,涉及廣告四法,而這四法目前也還在立法院審議中,事前審,當然對於網路世界是完全不可能,但事後審,會不會也有網友在無可得知資訊情況下,不小心踩到地雷?我想都是需要一併思考的問題。 接下來請痞客邦周守珍營運長發言。 周守珍營運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這個議題,主要應該是網路最近幾年非常蓬勃發展,在這個蓬勃發展過程中,一般使用者每天相關的資訊,嚴格說來大概有一些是你不知道的,或是你想了解的,而這大概會來自於兩個地方,第一個就是去搜尋,第二個就是在facebook看到有人分享,不管你是去搜尋它,或是看到有人分享,這些訊息大概80%都在痞客邦中,所以今天我要代表痞客邦出來和大家說幾句話,其原因在於,我們很像是個大掌櫃,很像是個大管家。 痞客邦有非常多的部落客,而我們今天的堅持也在於在這麼多文章當中,薦證廣告的比率其實還是有限的,也就是普羅大眾在寫分享文時,我希望把它分成兩個部分,一種叫做薦證廣告,它當然是有收受利益,可能是跟商業業配文相關;另外的一大塊,我希望把它歸類為分享文章,如果普羅大眾的一般使用者寫的分享文章,你把它當成薦證,那就有點沈重了,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部落客被約談,甚或是警察局給他一份函時,對他們而言是多麼恐慌,因為他只是寫一個心得,建議一個好吃的餐廳,為什麼會有後續這些累計出來的相關行為,甚至他們必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這篇分享文章並沒有收受利益或是商業文,這些相關事項我們必須自己提出來。 我相信今天坐在這裡最重要的原因,是希望把這件事情釐清,所以我呼應剛剛邱大山先生所提的,就是痞客邦每天有40萬篇新的文章,站在平台業者立場,我真的沒有辦法運用什麼方式去事前審核,痞客邦也認為我們可以做一件事,就是在系統上先做一些機制,比方一些相關敏感字眼,我們可以在機制上先輸入,當部落客在寫文章時,有幾種字眼真的很敏感,譬如美白這樣的字眼比較敏感,當你要發文時,我們可以提出alarm,但我們也很擔心,這樣做就沒有問題嗎?當我們呼應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你們給我們的所有敏感字眼全部輸入到相關機制當中,只要有發文的部落客上傳文章時,我們就可以提醒他,這些字眼比較敏感,請換一個字眼,但你也知道,中文是很博大精深,換了一個字眼,就不會觸發到敏感地帶,或是就不會特別被約談嗎?這也是我們希望主管單位可不可以藉由這樣的模式,跟我們平台業者呼應,就是我們平台業者願意搭配,願意配合,但是後續是不是就可以釋疑,讓我們普羅大眾這些廣大的部落客們在發文時,不會有一些擔心或疑慮。 所以,站在我們立場,我們有兩件事情要呼籲,第一,我們願意配合,但是請讓我們知道,平台業者應該明確做哪些事項來回應主管相關單位。第二,從所有文章中來看,大概99%的文章都不是商業文,這麼多部落客在寫文的同時,如何讓他們釋疑,不要擔心或是緊張,因為發一篇文章只是做個分享,應該不至於會被約談,而這樣的分享文和薦證廣告之間,差別在哪裡?以上,謝謝。 主席:痞客邦也算是比較多人使用的平台,所以是滿有參考值的,就是在一天40萬篇文章中,網路平台可能沒有任何事前審查的能力,當然,他們願意配合主管機關來進行一些提醒與說明,但是這樣的定義規範,跟網路世界無窮的創意之間,到底要如何配搭,實在是個大哉問,更不要說如果它純粹只是心得分享時,那他可能會收到來自警察局或衛生局的約談單,形成另外一種文字獄的空間? 剛才也有網友很幽默,我前面放一杯咖啡,他一看就知道是哪一家的咖啡,就問這有沒有薦證的問題,很幽默,也很有意思。這個幽默其實某種程度顯現大家事前也不知道,除非有收到約談單,才知道是這麼恐怖,可是當大家知道以後,就會隨時想到當下行為到底有沒有在幫這家咖啡做廣告,這也是一個有趣的現象,值得大家繼續探討下去。 現在請台北市化妝品商業同業公會曹憶雯總幹事發言。 曹憶雯總幹事: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今天的議題,其實大家都知道化妝品要做事前審查,而在這個電子商務發達及資訊爆炸的時代,不管是消費者或是部落客,都會利用網路平台做一個經驗分享,但如果要定義廣告或是消費者個人心得分享,真的是有灰色的模糊地帶,我們的衛生主管機關主要管的是產品的衛生安全,針對網路上的廣告行銷或是經驗分享,除非有一個很好的機制或法源,否則以目前主管機關的能力、能量及職權,是沒有辦法去查每一個部落客跟業者之間是不是有對價關係,如果真的要查,那就是檢調都要進來,但真的要如此大費周章嗎?針對薦證廣告的管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訂定規範,關於廣告的管理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參閱國內外的廣告模式來管理,衛生機關其實沒有必要疊床架屋,再做這樣的事情,違反廣告依法一罪不能再兩罰。衛生主管機關管的是衛生安全,如果再管廣告的話,往往對廣告都只是憑直覺的判定,可能流於主觀,那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就是鬆綁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未來修法就會廢除廣告事前審查這部分,廢除廣告事前審查就沒有所謂的廣告行銷或經驗分享的問題,但要注意的是,未來會多了一個更正廣告,這個更正廣告就是為了規範虛偽或誇大不實的標識、宣傳和廣告,除了罰錢以外,還多了一個更正廣告,很多部落客可能搞不清楚什麼叫做更正廣告,我簡略說明一下。 未來修法上的解釋為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到目前為止,世界各國的化妝品管理尚未出現更正廣告這樣的案例,未來一定會造成業者與部落客更多的困擾,未來可能會在電視、媒體、雜誌報紙或網路上常常看到這類的道歉啟事,會說:「我錯了,之前我推薦的某某商品並不是這麼好用」等之類的道歉文,更正廣告的處罰未來除了會造成業者商譽無法彌補的損害,還會侵害廠商財產上的利益,因為消費者看到更正廣告後,就無法再信賴廠商,不只業者的形象受損,還會導致產品乏人問津而下市。 綜上所述,希望在未來的化妝品廣告上,我們能夠廢除廣告事前審查,同時建議刪除更正廣告的案例,謹作以上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曹小姐的發言,事前審的問題大家都知道,若是有事後審,會不會一天四十萬篇文章,同時也出現四十萬篇的更正廣告?這也是值得參考的焦點。 請策睿商務法律事務所洪屏芬律師發言。 洪屏芬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剛剛很多業者已經對於薦證廣告做了許多說明,最主要是希望公平會能夠對薦證廣告處理規範說明做出相關的說明與函示。從剛剛的發言可以聽得出來,人民都很希望能夠守法,只是不知道有什麼樣的依循方式,最主要是希望能就利益關係與揭露的方式做說明。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假設今天我到汽車雜誌社當法務,我在試乘車子之後,寫了一篇文章,公司覺得很好於是把文章放在雜誌上,對於這樣的說明,你會不會覺得是薦證廣告,假設後來車商因為覺得文章寫得很好,車子的銷量也大增,對我下了廣告,這樣的方式到底是否算是受有利益,還是這樣的方式不算是間接受有利益,是我本身的資歷沒有辦法開藍寶堅尼,所以能夠試乘車子本身就已經是受有利益。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我們對於什麼是利益的範圍並不是很明確,除了剛剛講的間接利益,還有直接利益,像最近新聞所說,於臉書打卡按讚,可以享有九折、八折,其實對於利益的範圍仍然不是很明確,是否規定一定金額的方式才是未來規劃的可行方式?最主要是希望公平會能夠對於直接利益與間接利益做出具體的函示與說明,我想一般民眾將更知道在發文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另外一個希望公平會能做出函示的部分是關於揭露的方式,現在大家常會收到廣編文或業配文就是一種揭露的方式,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投資基金的廣告都有一行很小很小的字,就是關於投資基金有賺有賠,所以能否請公平會說明,如果他們希望我們揭露的話,則揭露的方式為何?在文章最下方使用字體8的方式是否可以,還是只要說明就可以?希望能予以說明。還有社群網路推文的方式現在也列入,這與以前大學使用BBS或現在使用臉書的推文方式與一般網民使用網路的消費習慣,我覺得有很大的差距,如果希望就此部分揭示受有利益,能否請公平會相關具體函示指引人民應該往什麼的方向,畢竟我想沒有網民會希望每天使用行動網路或用手機推文的時候,會觸法或被約談,主要的訴求如上所述,希望公平會能就薦證廣告處理規範說明提供具體的函示,特別是利益關係與揭露方式。 再者,就大家剛剛所說的化妝品條例是否要送審,從101年2月已經函送立法院,希望立法院這邊能夠盡速處理,並廢除事先審查的部分,謝謝。 主席:謝謝洪律師的發言,她提到受有利益、直接利益、間接利益,多少費用算是利益、利益的定義等,同時提醒應該使用行政函示的方式來釐定清楚。今年是選舉年,有關「賄選」已明確定義,係以30元為原則,現在更開放,像是活動結束後招待要吃炒米粉或貢丸湯不算,吃便當也可以,若是我的競選幹部,還可以發T-shirt給大家,雖然一件可能超過30元,有一、兩百元,但因為你是我的助選員所以ok,所以有不斷推陳出新的函示。此外網路的部分是否需要具體一點,我想也是值得參考,另外怎麼樣才算是資訊揭露,可能還需要再作釐清。 請東吳大學余萬能兼任助理教授發言。 余萬能兼任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一階段的問題,我在這邊要以消費者的立場來看這件事情。第一件事就是人若吃東西過多或過少都會生病,因此大家需要詳細思考這個問題。 第二部分,所有業者的廣告都應該要有一個仿單說明書,正確的資訊不管好的或壞的都應該要真實揭露,這是廣告業主應該要做的事情。 第三部分,今天早上談及有關意見表達與心得分享,到底算不算廣告?我個人認為若意見表達與心得分享是廣告的話,必須強調有否利用傳播的方式?所有法規都是這樣規定。其次,是否有宣傳該項商品的效果?再者,是否達到招來銷售的目的?這三個條件都是必需的,若這三個條件皆吻合的話,政府機關就應該要處理這件事情。 接下來要與大家談的是網路分享,臉書對我這個年紀來講,算是一個新的東西,我也經常上FB去看,不過我只看不發言。假設有人說,我罹患了這種病,且吃了這個藥,結果好了,那大家都會很相信這句話,懷疑我是否有這個病?吃了這個藥是不是也會好?但是在病與好之間,是由自己來判定;還是由別人來判定?假設你說你這個病,我也有的話,則我們的病是否相同?本席覺得也未必見得,那應由誰來看,由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來處理;我是暫時性地好了,還是永久性地好了,你可能也不知道,但在這個訊息出去之後,可能就會誤導一些人,讓他們以為自己也有同樣的病。我不要講廣告的名稱,但是我必須跟各位報告,關於胃食道逆流這件事,如果廣告說喝咖啡吃甜食,就會導致胃食道逆流,假如真是如此,那是不是每個人喝咖啡吃甜食就一定會胃食道逆流?其實未必。 所以有的時候廣告是一種魔力,這個魔力會讓人根深柢固,希望招來銷售,至於在FB或LINE上面討論這件事情,我個人認為它是可以討論的,但如何讓這些網路資訊是正確的,這很重要。我們常說一個東西如果要宣傳達到他銷售的目的,必須有3個條件:第1個條件是資訊的提供是完整的,而不是片面的;第2個條件是它是健康的資訊,必須有教育的性質,傳達這項訊息至少必須清楚的告訴他,如果要吃這個藥,要先去看醫生,確定有無罹患這種病,甚至吃這個藥會不會好,現只提供你這方面的經驗,但是否是你能夠接受的,必須再重新檢視。 今天大家在談,是否能達到招來銷售的目的?在網路上的發言的確沒有對價關係,不會是一個招來銷售目的,但是我們也不能說一定不會有廠商的FB或粉絲團,以及那些粉絲團是否達到招來銷售的目的?有無隱射的部分,因為一般民眾不一定清楚所有的事情,但是他會相信他所看到的東西,在此跟各位報告有位發訊者,藉由一個媒介,傳向收訊者,而中間有一個危害因子,危害因子就是發信者的訊息是否正確,以及訊息呈現的方式,比方說我剛才講的,如果我有這個病,我吃了這個藥,就會好了,究竟是否如此呢?其實收訊者的認知也很重要,所以網路平台業者應該要平衡發訊者與收訊者中間的認知是否正確。最後,有項關於廣告引證科學的數據,就是有篇瑞士醫學期刊論文提到,有53%提出文獻來,像是SCI很有名的文章,都未必能佐証產品的效能,所以在此跟各位強調,第一階段我希望各位平台業者在發訊者、收訊者之間能夠達到平衡,這是平台業者的責任,最後跟各位報告,其實各位對這些美白的文字,政府有政府的認知,民眾有民眾的認知,我個人也看過政府一些過當的處分,但是各位不要忘記,各位都有救濟權,當他不當的時候,以政府單向的角度來看,並不是政府講他是對就對,因為你還有救濟的權利,你仍然可以透過各種管道進行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以得到最真實的答案,到最後政府自然要聽從這些結論。謝謝。 主席:謝謝。余老師剛剛是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提醒在廣告裡面有幾個重要的要件,而這些要件即便是消費者自己在網路薦證時,如果相關的資訊沒有平衡對等,相關資訊也不完全正確,可是他卻達到廣告效果時,可能也會造成一些誤導,這也必須予以管理,這部分也是很重要的提醒。 請台北醫學大學黃明權兼任助理教授發言。 黃明權兼任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剛剛余教授已就法律面提出一些見解,供大家參考。我現在就實務面、學理面提供一些意見。事實上廣告是非常難以界定的,我常開玩笑說,形容詞跟動詞該怎麼使用?女孩子很喜歡說「讓眼睫毛增長」,其實讓眼睫毛增長是一個動詞,是一個改變生理的用語,「讓眼睫毛增長」與「讓眼睫毛有增長感」在化妝品廣告上是兩回事,若說「讓眼睫毛增長」,就違反化妝品廣告的規範,而「讓眼睫毛有增長感」那是一種感覺,為一種形容詞。 談到美白,我在學界二十多年,擔任北醫教授二十幾年,在公務界也服務三十幾年,「美白」這個用詞能用嗎?要請主管單位思考一下,哪有一種成分能夠讓你又美又白的?環顧世界,「美白」的英文叫做「whitening」,那是不可能的事,在日本如果宣稱具有美白的成分時,還必須加上彩妝,就像日本藝妓一樣,把彩妝塗上去才能又美又白。假設加上現有的這幾項成分,美白只有2個基準,一個讓黑色素在生成時被抑制掉,一個是已經生成把它代謝掉,所以只能談基轉,不能談美白,我們國人把它弄得那麼白,實在是件值得思考的事。 方才公會的總幹事談到薦證廣告,事實上在我還沒有退休之前,我曾參加過中法經濟貿易會議,我當時也講廣告的適法性是楊志良署長任內所推動的,當年是不法藥物的取締年,因為廣告問題非常嚴重,所以才主張推動廣告的適法性,但事實上那只是一個宣示性的作法,如果沒有違規的話,該條法律對你一點影響也沒有,如果故意要違規的話,當然要在適當的場所、適當的媒體作適當的更正,這是一個非常合理的作法,去年媒體都已報導預告今年大陸廣告法會生效、發布,確實大陸廣告法業已於今年4月24日通過,今天9月1日正式生效,雖然內容沒有明列必須更正,但有要求廣告業主在適當的範圍內要消弭錯誤廣告的影響,這跟更正廣告的意義是一樣的,假設沒有做的話,將給予非常強烈的處分,裡面包括很多薦證的問題,大陸方面的用詞是「推薦和證明」,第三十四條也把代言人規定得很清楚,假設你沒有使用過,或是你要代言的服務,你並沒有服務過的話,你絕對不能代言,一旦代言的話,違法的收入將會被沒收,另外還要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假設你廣告代言費是一百萬的話,除了一百萬被沒收之外,還要罰款一百萬以上,這部分提出來供大家參考。方才余教授也談到產品資訊揭露跟廣告其實是兩回事,達到廣告的規定才會依規定作處理,但如果是產品資訊揭露,則與廣告完全無關,所以這部分現行衛生主管機關在進行處置時,也會依照這個原則來處理。 主席:黃老師因為有實務界與學術界的經驗,所以他提及廣告用語宜更加嚴謹,也特別提醒這些廣告的相關效果,在我們消費者與薦證廣告上都會出現,因此再次提醒若薦證者未曾使用過卻進行薦證,也必須受到法律規範,提供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 第一輪的發言到此告一段落,接下來請行政部分提出回應。 請衛福部許次長發言。 許次長銘能: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召委安排這個議題,大家共同探討網路廣告或是經驗分享是否違反相關法規,實際上,對於廣告和經驗分享的認知上,法條是白紙黑字有清楚的定義,但是在詮釋上還是有一些裁量的部分會碰到相關的問題。大家所關心跟衛福部有關的即是對化粧品廣告的管理,依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第二項的規定,化粧品的廣告需要做事前的審查,我們已經在101年2月23日送到立法院審議,打算要把事前審查的規定予以廢止,當然未來我們會繼續努力,政府也是朝向事前審查來做相關的處理。 其次是廣告的定義,目前所依據廣告的定義是根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即廣告係利用電視、電腦、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有關不特定多數人的部分,在網路的平台上所丟出的訊息正是針對所謂不特定的多數人,網路也是用這樣的方法做相關的傳播。主管機關對於網路上刊載相關的文字或文章的部分,並不是馬上就直接判定廣告,我們必須就背後刊登人或寫這些文章者的主觀目的。主觀目的分為兩種,一種是從字面上看起來就像一般文章分享,一種是看起來就是要幫該產品做行銷,而在拿捏的過程中其實是需要做判斷。但是,從文章經過判斷以後,是不是就能夠看出它就是廣告呢?不是,我們還是需要做一些查證跟調查,也就是剛才所講的,不是每一篇文章只要有傳播給不特定人士的情形就馬上進行調查,並非如此。事實上是經由這些文字上面的意義,包括剛才余萬能教授所講是否有構成相關的基本要件,才啟動後續的查證。如果發現只是個人的經驗分享,事實上,我們也發現不致於產生後續裁罰的情形。若是該個案確實有廣告的嫌疑,尤其在撰寫的過程中,背後很可能是公司的員工或是相關業者,事實上這要經過進一步的瞭解才能夠知道。 有關薦證廣告的部分,這是需要負連帶責任,就行政責任的部分,依照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照情節分別處罰,所以在網路上的相關平台、部落客以及企業主參與已經確定是違規廣告的製播時,就會依行政罰法做進一步評估和判斷。 事實上,這個問題還是有待各界提供政府更多的建議和實務的案例,我們也會跟各縣市執法的衛生局,透過網路資訊分享這樣利基的情況下,做好消費者相關的保障工作,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許次長說明在現狀下執法的態樣和作法,同時也提及連坐是否適宜,當然他們會參考大家所提供的意見。如果還有第二輪的發言,本席想請教行政裁量的部分,會不會範圍過寬或流於主觀?當然不同的衛生局會有不同的看法,到底是屬於經驗分享還是廣告?應該怎麼樣具體界定?稍後請進一步對此說明。 繼續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林副處長發言。 林副處長慶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所談的題目有很多跟衛福部的職掌有關,雖然法理是有相關,但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本會是尊重衛福部的處理意見,以下本人謹就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年研擬的薦證廣告處理原則作一說明。各位所關心社群網站的薦證部分,我們在102年是納進去的,在進入主題之前,我先向各位報告當初為什麼會討論這個問題。各位如果回顧102年,有一個公平會處分的案例是滿重要的,就是某某公司的「寫手門」事件,一家手機公司透過所謂的行銷顧問公司當中介,轉包給另外一家下游廠商去找員工或是工讀生,透過網路做口碑行銷跟病毒式行銷的方式,一方面又透過詢問文的方式,帶出自己的東西有多好,另外也詆毀別家公司的商品在使用上有缺陷,還是某一家或還是自己用的產品好,是透過這種方式做行銷。 我們透過以上這個個案發現,這樣的行為當然要受到法的規範,因為它會影響到市場的競爭秩序,這樣的行為相對會影響到手機同業在市場上的競爭秩序。這樣的口碑行銷並沒有揭露身分,隱藏在網路的部落客或是社群網站裡面,我們有統計資料發現,事實上口碑行銷是深具招攬效果,相信在座各位回家後也是消費者,可能也會透過口碑來考慮購買的意願或選擇所要的商品,這樣的行為導致消費者無從去判斷哪些是真、哪些是假,如果揭露清楚的話,消費者可以判斷這是跟業者合作的,就是看得出來;但如果是隱匿在其中,那就看不出來。這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從業者的角度來看,業者不知道這是消費者的言論自由還是同業之間的詆毀,所以也沒有辦法尋求救濟,因為他也要尊重消費者,尊重所謂的言論自由。就整個案子,我們後來用公平交易法當時的第二十四條,也就是現在修法的第二十五條,欺瞞所謂交易相對人,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我們重罰1,000萬,包括兩家行銷顧問公司都受罰了。 我之所以舉這個例子,這就是我們要管薦證廣告的最主要的目的,這是所謂商業廣告的部分,剛才各位都有經驗分享,在這個案子的調查過程中,有一些受聘的工讀生是有對價關係,這當然是我們處理的一部分,我們後來對這些工讀生都沒有處分,只是在我們處理的過程中,很多單純的經驗分享,我們根本沒有調查,我們判斷認為這是單純的經驗分享就予以排除了。這是剛才一直談到的,很多的經驗分享跟所謂有商業廣告性質的薦證要如何區分。 有關餐廳打卡和按讚是否屬於薦證廣告,我們對薦證廣告在處理原則裡面是有規範的,這是對商品或服務的親身體驗的表示或表現,所謂的打卡或是按讚,請問那個文章是誰做的?是業主做的,不是消費者做的,消費者只是表示支持,頂多只是表示支持主觀的概念,所以我覺得就這個部分,起碼在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的文裡面,案子是不會納進來。 剛才我也跟各位報告,我們是用新法的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要件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除非一個大型公司透過這種商業手段所做的行為,才可能影響到交易秩序,如果一般小的事業體或是一般公司的行為,它還要經過是否足以影響交易行為來做檢測。我們再談更具體的,就是在座各位所關心的會不會擾民,會不會動不動就找來約談、調查?我可以跟各位報告,除了我剛才講的那個案子以外,102年我們對處理原則做修正,把社群網站納進去以後,我們會裡面收到很多案子,但是我們真正去進行瞭解的只有一件,就我們會裡面整個行政流程,是案子收進來以後,同仁就會先過濾這是經驗分享,縱使沒有辦法判斷是經驗分享,我總可以判斷是不是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要有合理懷疑,我們才會進行調查,沒有合理懷疑,我們就結案了。 以上是本人的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聽起來林副處長是很直接主管這個業務,提出來的都是重點,所以他從「寫手門」事件切入,這是眾所周知的案子,也因為「寫手門」案子之後,可能就有比較明確的規範。剛才林副處長所提的部分,我們都理解了,本席只是再提醒如果還有第二輪發言,我們想知道的還是那個清楚的定義和範圍,其實剛才您所提的跟次長提的有點相同,就是出發點都不是為了打擊,純粹是經驗分享,純粹是按讚,這些都對,但是那種心意在規範定義不明確下沒有體現出來,這樣會變成可能在衛福部只有一件有做約談,可能在各地的衛生局就不止一件,會有很多這樣的現象。到底企業體要大到什麼程度或小到什麼程度,才會是你們主要規範的比例原則,剛才大家也問及要對價到什麼程度,按讚分享如果不止是按讚分享,同時還寫了一些東西,或是按讚分享基本上是帶有招待一盤小菜,剛才也有提到很多的實例,如果林副處長有第二輪發言,希望您能聚焦在這個問題。「寫手門」案子是兩、三年前的事,這是三星的具體大案子,現在反而是全部台灣本土企業都受到波動振盪,本席感覺第一輪的發言是針對現狀的說明,好像還沒有完全聚焦,若稍後還有第二輪發言,麻煩再說明。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張檢察官發言。 張檢察官友寧: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是主管刑事犯罪的機關,這部分跟我們的業務比較沒有關連,但是這個部分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解釋的問題,我們可以作一些建議。因為法務部不是主管機關,我們也是尊重衛福部和公平會對相關事情的判斷和裁量。 剛才各位所提的定義都涉及到法規明確性的問題,其實行政罰也有原則要求法律的規範要明確,才能夠符合法規明確性的要求。因為法規都經過立法院同意,相關的行政命令也經過主管機關發布,至於法規的解釋應該如何做明確的規範,這還是要由主管機關作說明。 剛才有與會先進提到,調查時主管機關如果沒有能力時,希望法務部檢調單位能夠介入,我在此還是要強調,基本上法務部是主管刑事犯罪偵查,如果相關的法規裡面沒有刑事責任,法務部檢調機關原則上是不會介入。如果本案只有跟行政責任有關係,原則上是要由各主管機關本於自身權責來做判斷。以上是本人的說明,謝謝。 主席:今天邀請法務部人員列席,主要是為了如果有法律體例的問題或是法律方面詢問,這不是他們的主管業務。 請消保處王參議發言。 王參議淑慧: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列席網路平台公聽會,本人謹就消保處消費者權益的部分提供說明。行政院消保處在101年以後依照行政院處務規程,我們是掌理消費者保護政策的研擬跟督導協調等業務,今天這個議題主要的主管機關在衛生福利部跟公平會,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資訊揭露跟廣告的規定,主要是在於消保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有關資訊充分揭露跟業者應對於廣告的真實性負責,請參閱我們的相關資料。 至於我們處理對於督促相關機關辦理薦證廣告查核的相關作為,在於組改前我們處理對於業者以藝人或是名人代言方式,在各地購買電視購物頻道廣告,向民眾行銷減肥產品,這個案子就在第147次委員會議有決議,請行政院衛生署援引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研議對於食品等不實廣告的代言人予以處罰,並且請公平會及衛生署應加強對於誇大不實廣告之查核及管理。另外,針對電視資訊形態節目跟薦證廣告的管理,我們也在第172次委員會決議,請行政院及公平會持續落實對薦證不實廣告之查處。 另外,我們在101年召開有關競標網路交易之會議,請各競標網站業者不得有不實廣告或詐欺之行為,並且請公平會針對民眾檢舉部分積極查處。 有關實體通路薦證廣告之管理,原則上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不管是實體或是網路,衛福部及公平會都訂有相關的管理規範,請參閱。 由於廣告宣傳資訊向為消費者選購商品之重要依據,主管機關對於涉及誇大不實或是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等不實廣告,仍有一定程度的因應作為,本處也會在不妨礙創意行銷,並且兼顧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持續督導相關主管機關落實廣告真實的義務與社會責任。以上報告,敬請賜教,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蔡專門委員發言。蔡專門委員發言完畢後,我們休息10分鐘,也請想要第二輪發言的專家學者填寫發言單,謝謝。 蔡專門委員宜兼: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就中小企業處的想法向各位作如下報告。在103年5月和8月,我們就中小企業的相關需求,召開兩場中小企業法規調適的協調會議,也就業者相關建議彙整幾個重要的建議方向,並函請衛福部、公平會和消保處參考。我們整理以下四個主要建議,提供與會先進參考。 第一,就相關薦證廣告內容的文字妥適性,比如美白、皙白的議題,希望能有比較明確、可依循的基準,包括地方執法可以有清楚明確及可依循的方向。 第二,針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有關廣告定義的部分,我們就條文整體的法規體系來解釋,這其實是屬於商業廣告,主要規範對象應該是企業主跟媒體提供人,其實應該不包括所謂一般的素人或是部落客的方向,而相關解釋範圍是否要予以擴大?這部分值得進一步討論。 第三,化妝品廣告事先審查的相關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審議,我們希望在趙召集委員努力之下能夠儘速通過相關法案,俾利未來化妝品廣告審查能有明確的標準。 第四,針對化妝品廣告的文案,衛福部已成立包含官、學、研的化妝品廣告諮詢委員會,但委員會成員獨漏企業主代表,以致業者常常不知化妝品廣告的文字標準為何?因此,我們曾經提議開放中小企業及網創業者能夠參觀相關委員會,俾利提供審查意見。謝謝。 主席:因方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蔡專門委員表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接受民眾陳情並提出下列四點建議:一、希望廣告文字清楚定義、標準應更明確化;二、廣告應否限制於企業主與廣告主之間;三、網友建議是否適宜納入;四、相關審查委員應否增加產業界代表加入?這些問題都值得商榷,並納入參考。 第一輪發言到此暫告一段落,大家均已表達各自的立場,希望我們第二輪的發言內容能夠更聚焦。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再次說明如下:一、今日之所以召開網路平台薦證廣告如何規範管理公聽會,主要希望針對消費者保護與使用新媒體的廣大部落客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學者專家在第一輪發言中提出使用者、業者或部落客許多具體實務操作時所感到恐慌與無所適從,這部分具有一定的討論價值;在主管機關方面,方才蔡專門委員也明確告知,雖然主管機關針對這部分僅從事執行上之說明,而我們也知道,若箝制言論自由會令部落客無所適從,這絕非主管機關的出發點與目的,而是基於過去曾經發生化妝品代言、「寫手門」,或是消費者保護法所未能規範等問題,所以他們希望政府提出明確的規範。事實上,政府真正裁罰的也只有「寫手門」,至於有進行約談的僅占少數,但是,待我們進行第二輪發言時,希望大家能夠更聚焦,請專家學者提出針對修法與函釋之具體瓶頸及建議,也希望主管機關在第二輪發言時也能有所回應。若部落客網路分享行為並無惡意,但網友遇到相關的困擾與恐慌時,主管機關的定義與解釋能否更為明確,期能提供做為本次公聽會建設性的參考意見。 其次,本席要向網友說明的是,此次是立法院所召開第三場的網路公聽會,我們非常謝謝立法院的協助,除了由立法院提供i─vod網路直播會議系統之外,我們也開放網友直接參與討論議題。倘若有些專家學者使用PowerPoint,螢幕會切換到專家學者所提供的PowerPoint內容;若學者專家僅為口頭說明,螢幕也會同時顯現各位學者專家的高見。 再者,根據我們所舉辦3場公聽會的人數而言,本場次出席人數最多,此外,最多時會有150位網友同步參與這場公聽會討論,並發表意見。稍候本席會請助理,將網友意見向大家做大致的說明。 進行第二輪發言。首先請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愛評網)葉卉婷副執行長發言。 葉卉婷副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方才聆聽各位發表對今日議題的意見,其實我在第一輪發言時聽完各行政機關代表的說明及各種案例舉證,我們發現這些案例舉證都是過去較為極端的個案,但我們今日所討論的主題較偏向一般民眾、消費者、中小企業或微型產業所面臨的通案問題。本人呼籲,過去因應處理這些極端個案而制定的法令,要如何管理我們所面臨到的通案是否合適?當初我們創立愛評網或痞客幫等分享平台,主要是我們都希望將美好的食物體驗與其他消費者分享,同時,我們必須要反推現今消費者與網友為何會如此積極地尋求網路體驗分享?這是因為大家希望在現有預算或經濟條件之內,有足夠的資訊能夠做為消費依據之參考,因此,所有的消費者在參考相關資訊時,不會是特定、單篇的文章,一定是採用多篇參考的方式,所以消費者以「打卡」、「按讚」或分享的網路經濟行為,應否因個案發生弊端而予以規範?這是我們亟需討論之事。因此,希望政府能明確規範我們所提出訴求之定義。 我在這裡也要呼應方才幾位專家學者所提及的問題:第一,到底網路開箱文在哪些情況是「具有利益關係」?若能就「利益關係」有清楚的定義,消費者方能有確切的規範可循。第二,我們也希望針對「利益關係」的揭露方式能有明確定義。第三,有關網友分享實屬自發性行為,若主管機關約談令網友感到恐慌,這已經讓網路分享行為產生些微的變化,這些變化難以數據化,甚至專家學者對於這些數據無法再補充,但之於網路平台來看,已經造成網友對於分享行為、用詞遣字上的恐慌。第四,愛評網實屬分享平台,一旦我們收到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提供網友資料,俾利進行約談佐證,我們都會同步通知網友。事實上,對網友給我們的第一反應是,為何我們在網路上不能這麼寫、不能這樣做?主管機關約談會讓網友們會感到非常恐慌,然而,愛評網基於網路平台與社群互動的立場,我們無法提供消費者任何的協助與諮詢。 此外,主管機關希望本公司提供消費者的戶籍資料,再請消費者戶籍地相關主管機關約談消費者到案說明。有許多消費者的戶籍設在南部,但實際居住地是在北部,他必須千里迢迢地返回戶籍地到案說明,所以本人建議能否改要求我們提供消費者居住的現址。謝謝。 主席:葉副執行長剛剛提及「寫手門」這個極端的個案,他認為這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葉執行長也期待在受有利益或資訊揭露等法律用語之要件上,能否做更明確的定義,俾利民眾有所依循。葉副執行長也以業界實際的經驗,認為主管機關約談網友一事,確實會造成部落客之間的恐慌,特別是當業者多次受到主管機關的要求,希望提供客戶資料,令他們頗為困擾。當然,若我們退而求其次或是退一萬步來講,即使業者提供客戶資料給主管機關,在進行約詢網友時,主管機關能否考量網友交通與地理之方便性,而不是人居住在這一個城市,卻得要大老遠跑到另一個城市接受喝咖啡約談。 繼續請亞洲指標數位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黎榮章創辦人發言。 黎榮章創辦人: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前面幾位提到一些法規相關意見,因為本公司做的是輿情洞察相關業務,所以會比較在意網路環境的自行性與開放程度。今天我謹舉出四點說明,第一是揭露資訊,傳統的電視、報紙、雜誌、廣播或部落客平臺,因為是自由媒體,所以揭露資訊這件事相對是合理可行的,但是論壇、社群或social media的平臺,其本身就是以自由開放為原則而形成的環境,如果在這個環境裡面要做很多揭露,我不曉得它要怎麼揭露?因為一揭露,它就跟這個環境完全不搭嘎了!所以基本上這個揭露與那個環境本身是衝突的,原來薦證廣告應該是管企業、媒體或平臺,但是現在卻管到網民,那就會產生前面所述的寒蟬效應,大家連隨便寫一個東西都會怕,也許現在你沒抓到我,但是我會擔心這個東西會不會影響我,因此每個人都會緊張,管理至此就會傷害整個網路平臺自由發言的環境,這是非常不智的。 第二從業界的經驗發現,真正影響社群行銷的最大阻力是甚麼?其實是網路平臺裡面的潛規則和規則,亦即實際上法令的影響並非第一,那只是干擾,其實真正影響最大的是各平臺的管理方式,那會讓整個討論風氣形成一個有機體,他會知道甚麼該說、甚麼不該說,所以不管是明列的規則或潛規則,業界自律的效果一定比法律來得好,所以若是未來能加強官方與業界平臺之交流,思考如何讓這個環境比較健康、有比較好的發展,進而產生互利共利,而不是管制而少執行,基本上管制而少執行不是好事。 第三是法規的影響,方才我聽到各位前輩提到訂得細、管得鬆,我們認為訂得細、管得鬆的法令是錯誤的法令,要嘛就不要定,既然定了就要管得緊,如果定得細、管得鬆,那就只是一個干擾因素,所以這個地方的干擾因素非常大,會大到甚麼程度呢?就是方才所說的寒蟬效應。一般正常在做分享的人都會被誤以為他是拿人家的錢幫忙做廣告,他的人格就被汙辱了,很多人在被侮辱之後,會覺得在這個平臺做這件事很麻煩,乾脆就不做了,不做之後的影響是甚麼呢?一個原本自由開放、蓬勃發展的輿論平臺就會因此而消失,如果論壇的量或社群的量消失,長期發展而言是不利的。另外,正規的品牌因為愛護商譽,不敢去做任何相關的事,反而是偷雞摸狗的廠商會去大做,這時候在音量上就會形成相對優勢,好的客戶不做行銷、不好的客戶反而大做行銷,因此這個法令反而會引起更不公平的競爭,使得劣幣驅逐良幣。 第四,我們要小心的是22K的陰影,我們都知道22K是一個良善的政策,是為了解決失業問題,當解決失業問題之後而成為定錨理論,大家就會以此為標準,也就是這個東西看起來是為大家好、為大家把關,可是卻沒有真正把到關,不易建立的網路自由開放的論壇環境反而被影響而消滅了。 以我們監看的與論環境而言,實際上,這幾年論壇的音量確實有因為這個事件而產生下降的趨勢,這個趨勢對於國家未來推動電商、電子商務平臺或網路行銷,乃至於無力做大宗行銷的中小企業,都會因為這樣的政策而導致未來在使用這個媒介時會瞻前顧後,本來開放網民公開分享是一件好事與美德,卻因為這樣而變成一件壞事,這是五毛黨重生,這就是制定一個政策時沒有考慮清楚,卻衍生出更大的傷害要由全民來買單。站在研究者的立場來看,這件事需要比較仔細去看,最好的方式還是回歸方才所講的,官方、協會與業者之間做好自律這件事,影響可能會比較小、效果會比較大。以上是我的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黎創辦人的發言。他的發言特別提到幾點,他認為業界與官方合作的自律可能會比單純的法令他律有效,不希望現在看起來有嚴峻的法令,但管制多卻沒有執行,也沒有達到保護消費者的效果,同時擔心因此會劣幣驅逐良幣,讓相對比較厚顏的廠商去大做宣傳,而比較好或經濟相對弱勢、資源相對不足的企業,他們在網路使用上反受到很大的限制。 我覺得他最後的提醒滿有趣的,五毛黨在大陸很有名,它受官方聘請,寫一個字五毛錢,所以叫做「五毛黨」,被拿來當成鬥爭批評的對象,可是,如果現在我們把網友都當作五毛黨而加以限制,這對網友及自由國度而言是不公平的。以上是黎創辦人精闢的看法。 繼續請Fashion Guide集團張倫維理事第2次發言。 張倫維理事:主席、各位委員。聽完上一段發言,我覺得大家的討論方向偏了,亦即大家的討論都是先界定它就是廣告,然後在所有都是廣告的邏輯下做討論。我要拉回主題,我們是用既有條文來討論現在所遇到的問題,但問題在於母法看起來就不太對,如果沒錯,母法是由消保法衍生而出,對於商業廣告之定義是12年前所定的條文,當時網路並不盛行,所以對於企業主與平臺之規範部分,我完全認同,但是對於網路言論這件事,user討論區的內容要被規範,我們認為非自然人在這件事情上應該被鬆脫,在已有這一條規定的狀況下,公平交易委員會又定了一個法條,對廣告成立三要件做了一個說明,問題來了,實際上到底會遇到甚麼問題?衛福部、衛生局等單位拿著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法規先去扣帽子,說那就是廣告。 我想問一般網友與在座官員,為什麼你們家中的小孩在網路發言必須先明瞭甚麼叫做廣告成立三要件?一般人需要了解嗎?我們絕對主張接業配文的平臺或部落客並須去上課,要了解甚麼是成立三要件、甚麼能寫、甚麼不能寫,這些都沒問題。但是,我還是要拉回主題,所謂一般的發言為什麼必須先被扣帽子說:「你看起來……誰看起來……」它有沒有所謂主觀與客觀的落差?這是我想要釐清的。 簡而言之,要去判別非廣告或廣告這件事的基礎點本已不太對,我再次強調,在廣告行為之下,我們絕對贊成明明是廣告卻未揭露要重罰。舉例來說,假設找部落客寫文章的行情是5,000元,現在定出10倍的罰款,各位試想:有部落客會那麼笨,明明是廣告卻不揭露嗎?我必須強調現在存在的事實是,部落客已經在做自我管理與揭露,並非沒有。現在的重點是,在1萬篇文章中有一篇揭露了,然而另外9,999篇並不是廣告,何有揭露之必要?我認為這件事必須要再次強調。 再者,我要呼應方才幾個部門的長官們所言之議題,針對公平會長官所提的手機案例,我必須說它與刑事誹謗有關、與網友發言無關,我們感到非常遺憾的是,Samsung這個案件將法規拉到無限上綱的狀況,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其次,我還是要針對法務部長官的看法提出意見。現在發生一個問題─母法引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衛生單位拿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某個法規進行限定,可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可能又要再往回推,所以我認為修正母法是有需要的;在既有的母法不適用於現狀的情況下,我們要回歸本質。 另外我還要針對消保處的意見問一個問題,請問檢舉到底是依什麼樣的邏輯?在自我舉證跟舉證責任方面到底應該怎麼表明?不是你們懷疑我是犯人,我就必須證明我沒有犯罪。 最後我引用蔡專門委員所說的內容,就是我們期盼並真的希望政府能夠提出邀請讓業者及網友參與,而且對於政府全方位的法規制定,我們願意盡最後的一份責任。我們絕對支持政府的法規,只是我們真的不曉得如何處理、引用及配合。謝謝。 主席:謝謝張倫維理事。他再次強調不要將廣告跟一般言論混為一談,同時他們也願意揭露「業配」,同時希望法規能夠更明確化,以便指導民間怎麼進行揭露;其次,公聽會有結論,而且官方真的願意聆聽大家的意見並修訂相關規定的話,可不可以讓網路的使用者或產業界也能夠參與,因為這樣才會更符合實際的需要。這是張倫維先生的看法。 主席:請台灣/台北市國際公共關係協會黃玲憶理事長發言。 黃玲憶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的發言非常簡短。畢竟我是屬於公關協會,以我們的角度來看,做廣告是一個push的動作,公關是一個pull的動作,也就是說從消費者的心理層面來說是把人拉進來的。 剛剛聽了兩造的說法之後,我必須說長久來看,政府在這方面的相關法規都採取了負面表列,可是在文字的定義上,誰可以定義這個是好的,那個是不好的呢?有人提出美白跟亮白的例子,請問這個要由誰去定義?我們都不斷提出希望有明確的法規、規範或定義,因此在接下來進行文字定義時,可不可以讓消費者心理專家或消費者行為研究專家一起共同制定?這是非常科學而且專門的學科,在歐洲、美國及日本都是如此,事實上台灣有很多學習這方面知識後回來的專家在各大學任教,所以我強烈建議,接下來如果要規範很明確的文字定義時,希望政府能夠納入這些專家。 其次,我們可不可能仿照平面廣告的處理方式?平面廣告必須在廣編稿的狀況列出「廣編稿」3個字,網路可不可以參考這個做法,要求部落客在寫文章的時候也進行備註?換句話說,從寬定義的結果,如果他寫的是「業配文」,但是卻沒有標示這3個字的話就重罰,相對的,其他部落客寫的內容則應該是自由的發言;亦即從寬定義卻沒有遵守法規,而且有人檢舉的話就重罰。其實我對領22K的人是非常有感覺的,因為現在很多年輕人在傳統大企業裡沒有翻身的地方,相對的數位世界則有他們博翻身的機會,而且他們在數位世界推銷自己的小餐廳、小確幸或咖啡館時,都可以用很低的行銷預算就達到、創造或實踐他的夢想,因此我請求政府機關網開一面,給年輕人一些機會,這是我的建議。 主席:謝謝黃理事長。他提到制定定義時,除了讓一般消費者跟業者加入之外,由於現在有很多消費心理等等的學者專家,他們從質化研究或心理層面也可以提供很優質的見解;另外他具體提出建設性的建議,表示在受有利益的資訊揭露上,其處理方式可以形同目前雜誌或平面媒體標示「業配文」的做法,事實上現在連政府的置入性行銷也有了,而且會說明是某某政府廣告;反之沒有註明但是其實是業配文的話就要重罰。這也是很有意思的建議。最後他再次提醒,很多資源比較不足或創業的年輕人,真的很需要這樣的平台以便進行相關的行銷跟公關,所以真的不希望被扼殺掉。 請台北醫學大學黃明權兼任助理教授發言。 黃明權兼任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真正的關鍵點是在法規面跟執行面的問題,剛剛有業界談到了。官方所有的歷程我都經歷過,所以我要幫衛福部講一些話。確實有正面表列的項目,而且廣告管理相關規範寫得清清楚楚,說明了哪些時機使用,哪些時機不能用。用正面表列的方式會讓人覺得扼殺了廣告創意,但是從主管單位的角度來說是相當難做的。法規部分,因為在座的政府官員都是我過去的同事,大家都談過了。執行面的問題,就是大家覺得有不大妥適之處。我在食藥局任內的時候,都是親自主持所有的廣告一致性會議,而且每1季開1次會;會開會是因為誇大不實的認定相當困難,所以在業界有任何意見的時候,各衛生局就會在會議提出他們的見解,然後我們再當場解決,所以不是沒有解決問題,而是立刻解決。現在是7個單位在審查,同時所有廣告審查的內涵是一致的,完全沒有各玩各的狀況;或許有些直轄市衛生局的同仁新來導致見解不太一樣,但是這部分我們都有隨時處理。除此之外還有對廣告人員進行教育訓練,這是食藥署相當用心的地方。另外還有廣告諮議委員會,在這個機制之下,問題應該都可以處理。我剛剛講1季開1次,這樣或許會沒有辦法及時處理,但是我們在開會的時候也跟衛生局的人講,一旦發生問題的時候,可以立即跟食藥署反映以便立刻處理。我不曉得今天會開這麼大的公聽會,因此我覺得滿詫異的。事實上最大的認定問題還是在廣告跟產品資訊揭露這2個意涵,在第1次發言的時候我提到大陸的廣告法,這部法談到的統統都是廣告的定義。現在網路無國界,所以在台灣發出網路訊息,業者的商業行為一樣是到大陸去。大陸對於互聯網相關的資訊,有規定要依照廣告法的規範,而且他們還規定針對未成年的廣告,其範圍內不得有化妝品廣告,另外10歲以下的人也不能當代言人;涉及廣告的範疇時才會依據廣告法處理。大陸的用字遣詞可能跟我們不太一樣,關於這部分,我倒建議網路上的相關業者多多研讀這個在一個月前公布且預計於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規定。因此最大關鍵還是在執行方面,而我剛才有說衛福部相當重視這部分,且一直在立即性處理。至於現已發生的這些問題,我們希望透過協商機制能處理相關問題。 主席:謝謝黃老師的高見。黃老師提醒我們,雖然負面表列有些限制,但是正面表列反而更扼殺創意,因為正面表列的範圍可能更廣。 另外,黃老師也為衛生主管機關說明,其實他們每季會針對各種不同新變化的意見進行統一見解,所以各地衛生主管機關不會各行其是,乃有統一見解,這是黃老師的看法。本席待會可能請衛生主管機關回應網路部分有沒有納入討論,因為這是3月才開始上路的最新規範。還有剛才提到的網路使用者、業者、專家學者等部分有沒有也納入討論,待會一併請衛生主管機關回應。本席也和黃老師分享,因為這是最新規範,所以我們可以一起update資訊。關於這部分,我們還算比較落後,其實政委已有專案討論,只是尚未有大家滿意的結論,所以才會到立法院層級進行監督和陳情,這個情況和您分享。當然黃老師方才還分享中國大陸對網路使用的相關規範,這可供我們參考。 請東吳大學法律系余萬能兼任助理教授發言。 余萬能兼任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本人第二次發言。有關薦證廣告,我特別和各位強調,大法官在第414號解釋指出,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於是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的話,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的規範。政府要介入業者和消費者之間,必須要有其條件,假設業者的手法或其他作為影響消費者的健康和美,政府才有介入之必要。 本人要特別跟各位強調,健康和美是專業,美不美是由另一個人看,而非自己覺得,所以這時有專業意見要顯現。在訊息傳遞的部分,我剛剛也特別強調收訊端和發訊端之間可能要有一個平衡。薦證或代言也仍要有強調真實的義務,他們要告訴人家好的部分,也要告訴人家何時會產生不好的現象。因此本人建議假如要代言或薦證,也許要再更明確點,至少要出示科學證據,不只如此,還要強調科學的侷限性,讓收訊者能正確選擇。第一個,要讓消費者知道真正的東西;第二個,要讓消費者選擇。如果沒讓消費者清楚知道,他們無從選擇,就會做出錯誤的判斷。 最後,跟各位報告,文字解釋,業者有業者的解讀,消費者有消費者的解讀,政府也有政府的解讀,各自的解讀不同,要統一解讀是非常困難的問題。本人建議,首先,各公協會業者代表的看法和政府的看法,二者要經常性溝通,建立平台;其次,公協會也能協助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因為遇到問題時,政府單方的處分可能不正確,這就要進行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程序,此時公協會便有義務幫忙會員;最後,紐西蘭是非常嚴格管理廣告的國家,且他們管理得非常好,他們主要借重第三方的公正單位。在台灣是不是有可能找到第三方的公正單位?這也可做為思考的方向。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余老師的發言。余老師提醒雖然言論自由是很崇高要受保護的,但是大法官會議也解釋過,對於國人健康守護的相關部分,政府是可以對言論做相關限制的。他還再次提醒,要代言、薦證,請一定要有科學證據,也要告知侷限性。因為這攸關消費者在使用方面的健康問題。余老師亦提到大家一直希望統一解讀,他覺得這確實不太容易,可是他提出建設性建議,首先,如果公會、協會等企業界代表和政府有一個溝通平台,大家多次交換意見後,這樣或許可以拉進彼此在解讀上的差異性。其次,公協會也能協助業者或會員進行救濟。最後,余老師提及找出第三方公正單位的可能性,這樣可以更有公信力。 第二輪發言到此告一段落,張倫維先生有第三輪發言,我們待會看看有沒有時間,再進行發言。在第二輪發言進入官方回應前,我們依循之前網路公聽會的慣例,請我們的助理整理剛剛網友的相關意見,是不是請其幫忙說明?如此也能列入公報紀錄。 請趙天麟委員辦公室莊晶涵助理發言。 莊晶涵助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整理了直播公聽會的線上網友意見,並代表網友發言。在此分為三個部分表達如下: 第一個部分是廣告內容。第一點,現在有多少廠商是用部落客做廣告?單純經驗分享不罰是一回事,但形式外觀為特定產品做推薦,倘若過於誇大,有人被誤導,政府連查都不查,如何保障消費權益?他們認為醫美有一堆類似的問題。第二點,「食記」其實難以控管,因為味覺完全是見仁見智,產品素質也可能因時而異。第三點,部落客文章的十篇中有一篇被發現,是否要追溯過往?追出同一個BLOG之其他未檢定篇數。第四點,大家不知道怎樣算犯法,連政府也訂不出一套標準,無標準可依循,難怪大家會覺得恐慌。第五點,「心得」跟「業配文」應該要標示清楚,若只是心得,部落客有必要對消費者負責嗎?這跟有沒有廠商利益有沒有絕對的關係?第六點,法律應該先放寬,網路科技先行。目前很多法規都落後不適用。 第二個部分是標準一致。第一點,把對價關係盡可能地透明化、法治化,這個沒做到就很難有一統的罰則和標準。第二點,沒有標準就會像趙委員的咖啡一樣,隨便一個個案就吵不完。第三點,自行分享不是廣告,是否也受衛福部的規範審查?第四點,涉及醫療的部分自然要嚴格,但不是限制言論自由。 第三個部分是網路法規。第一點,網路也是真實世界的一部分,現實世界本來就有各種法律或規則,不應該把網路當成洪水猛獸。第二點,網路是一個全新的媒體,也正值發展初期,不應急著用法令壓抑。第三點,化妝品廣告是要事前審,還是要廢?第四點,關於臉書、部落格、LINE等等,我們都不應先以法律制裁方式去控管。第五點,法規目標應該要嚴格規範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的部分,希望趕快修法,要訂得清楚,管得嚴。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莊助理整理了網友的相關意見。接下來進行官方的回應。 請衛福部食藥署王組長發言。對於本席剛剛想瞭解的問題,是否請王組長一併回答或次長要補充?即行政裁量會不會過於主觀?方才老師有提到會統一見解。又網路部分有沒有試圖統一見解過?還有連坐部分的問題?這些請一併說明。 王組長兆儀:主席、各位委員。謹就剛才大家提到衛生局執法標準不一的問題提出說明。就經驗分享及外觀來看,有時有的是特定產品或有具體效果,且透過媒體對大眾進行傳播,民眾如果因此受到誤導而進行檢舉時,我們從外觀來看,可能仍然設定屬於廣告,因為它已經提及特定產品或具有一些效果,衛生機關基於消費者權益能獲得保障,同時也要理解分享者的一些狀況時,還是需要做一定程度的調查,以了解實際案情的狀況,所以也會考量所謂的主觀目的。而舉例來說,具體案例的主觀目的,像是薦證者本身在販售該產品的狀況,或收售價金來為業者進行行銷,還是公司員工為了達成業績而從事該等行為,還有就是跟公司共同商議刊登文章內容,最後的狀況是公司供稿或部落客修稿或照刊,類此我們在認定其主觀目的時,就會進行綜合的判斷;但因廣告的態樣實在太多了,既是是言詞畫面,又涉及意向等表達,若要訂出確切的原則,實在有其困難,不過我們會收集這些相關的案例,做一個彙編以供大家參考。至於是否要訂定一個規範,因為現在學術上還在進行討論,同時我們也搜尋過國際範例,並無此種先例,所以我們目前還是採個案進行綜合研判,以作為調查事實的判定。剛才業界的各位先進也提到希望能有一個平台,與我們作討論,我想我們回去也會盡快安排召開會議,邀集業者進行相關討論,希望能有一個讓大家比較容易接受的結果。 主席:方才王組長已代表衛福部食藥署提出積極正面的回應,亦即相關的案例彙編、綜合研判,會盡量做得更仔細、更清楚,也會邀請業者建立平台,大家共同來商議,我們希望這樣的商議是有效果的。當然,原則並不是為了讓它做更多的限制,只是要讓他更清楚,不過本席要提醒你們,待會或許公平會可以再作第二輪的說明,因為今年3月12日公平會修正了公平會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裡面的規範說得很仔細,而且還舉例哪些廣告如何,哪些廣告又如何,這代表其實大家也試圖著手在做這件事情,只是在做這件事情時,使用者的參與是否包含在裡面,並且跟大家一起討論?基本上是否有資訊認知的落差?這點是要提醒衛福部在做這件事時必須注意到。 請公平會林副處長發言。 林副處長慶堂:主席、各位委員。公平會第二次發言。我先回應主席方才的提示,所謂薦證廣告、薦證者,以及所謂的利益關係,在此都有作定義,我們甚至以實際的例子來說明,我們認為哪些情況需要受到規範。至於剛才談及利益關係定義的部分,等一下再作報告,我先提出一個前提,事實上從今天的發言,我們可以了解到很多人都關心說,如果單獨作經驗的分享,只是純粹使用某項東西,跟廠商沒有關係,所以發表一些意見,這樣是否應受規範?我可以跟各位報告,薦證廣告亦屬廣告的一種,談到廣告,就必須回到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作規範,該條內容說得很清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這樣才會受到規範,所以其主體是事業,如果我要引用第二十一條作處理,要先找到廣告主,薦證廣告在第二十一條作規範,因為有案例之後,我們就進行延伸與闡釋,希望業界能知所遵循,所以我們在薦證廣告的背景說明也談到,事業若為推廣銷售其商品,提高其知名度,增加銷售量,他有可能找一些知名人士、機構、公眾人物,甚至消費者來代言,這才叫做薦證廣告,起碼在整個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廣告是這樣定義的,所以薦證者的不實,就誠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談到的不實,薦證者與廣告主頂多擔負所謂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就第二十一條我們處理的規範是廣告主的事業部分,所以可從整體看出來我們所規範的是事業。既然所規範的是事業,一般消費者單純上網撰文發表對商品的一些主觀看法,並不在我們的規範之列,而我們所規範的,誠如我跟各位報告過是商業廣告,廣告主跟所謂的薦證者,不論其為機關、公正人士、知名藝人或所謂的消費者,他們均透過所謂一定的模式,亦如方才衛福部王組長所舉的許多例子,像是發稿請他照登,或涉及利益關係,以及試用等一些商業模式所謂的經驗分享,才會受到公平交易法廣告的規範,這是第一個要跟各位說明的,所以剛才提及打卡按讚應否規範?我覺得真的有討論空間,但若他打卡按讚之後,因為跟老闆認識,老闆認為不錯,請他再幫忙撰寫一篇文章,這又是另外一個模式,必須就個案再加以探討。所以我先釐清單獨的為文分享,不含商業習性在內的不列入規範。 但談到利益關係,在處理原則裡定義得很清楚,譬如僱用、贈與或對價、有償的,都是我們定義裡面所謂的利益關係。此外,剛才還提到所謂的試乘,例如試用一個商品,究竟利益關係要揭露到什麼程度?這在方面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回過來看,有關違反利益關係的揭露,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有所規範,亦即「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因此在為文推薦的過程中,只要清楚揭露跟廣告主之間的關係就可以了,舉例來說,若我試乘一輛車或試用一項商品,我只要文章有帶出來說,試用了某項商品,覺得該項商品如何就可以了。甚至裡面有一些對價關係,譬如,我收了一萬元,當然不用說我收了一萬元,只要說有跟廠商合作,所以才刊登這篇文章,甚至方才有先進提及最好的方式就是明白標示為廣告、廣編,在整個公平法中判斷與執行會擔心因為這種關係,而影響到收訊者的判斷,資訊未完全揭露,所以只要資訊揭露清楚,收訊者足以判斷,他們之間有某種合作關係,就可以達到應盡的義務。當然,揭露範圍的訂定,因為商業型態的態樣很多,所以只要把握一個原則,就是受訊人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他接到這個訊息到底是單純的消費者經驗分享,還是廣告文章,這就可以作明確的判斷,謹作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我們第二輪的發言越來越聚焦,實在很好。方才林副處長提及一個關鍵點,除了他們的出發點沒有惡意之外,他還很明確的說,應該就只規範商業廣告、企業的廣告行為,而一般純按讚打卡、經驗分享不在此限,但是最微妙的是,純與不純之間該如何界定?他還提出一項頗具建設性的看法,他認為你只要揭露,你是被贈與、是被對價的,只要你肯講明白,就沒有問題,也就可以納入規範,其他不是的部分就不行,這是方才林副處長提出一項很好的建議。他讓我想到今年我前往日本擔任訪問研究員時,當時我曾受邀到台場一家知名的大型汽車公司試乘氫氣車,他們說我是唯一一個開過氫氣車的外國政治人物,我覺得很新鮮,原來氫氣可以當動能,於是也上網打卡,讓大家知道氫氣車有多神奇,竟然可以不加油就開動。不過由於彼此沒有對價關係,對方也沒有請我吃飯或做什麼的,所以不在規範中。我認為現在問題在於,對價的定義到底到什麼程度才叫對價?揭露要到什麼程度才叫揭露完成?剛才的說明其實已經展現主管機關希望管理,但不惡意傷害言論自由的立場,這樣算不算具有某種程度的釐清?是否完全釋疑?我想還是需要再努力的。如同藥師吉米所言,對大部分部會而言,很多都是無法理解與認知的,所以還需要繼續努力,讓事情能更對焦,讓主管機關能管理又不造成恐慌。 剛才法務部及消保處都說不是主管機關,請問這兩個單位有無意見補充? 請法務部法制司張檢察官發言。 張檢察官友寧:主席、各位委員。兩點向各位報告。第一,愛評網葉副執行長提到,假設真需要調查,那麼可以在居所進行。行政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居所是可以的,而居所的主管機關也可以管轄。第二,張倫維理事提到,母法修正需回歸事實問題,不過這必須視法規定義而論。剛才公平會提到,就規範來看,這是商業廣告。至於消保法所規範的主體是事業,所以問題是化妝品時,那麼在解釋法規與適用法規上是不是有考慮到這問題?抑或化妝品管理條例對此有特別的需求? 剛才有人說法務部在推卸責任,在此我必須向大家解釋,每個部會都有每個部會的權責,我們負責的是行政法的基本法規解釋,因此涉及行政罰法時,我可以向各位報告;但若涉及特別的行政法規,則有單獨的主管機關,應回歸個別主管機關來說明。謝謝! 主席:請消保處王參議發言。 王參議淑慧: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張理事提到檢舉文與舉證責任問題,我認為似乎有點誤解了,因為在第一輪報告中,我並未提到這方面的相關問題。 針對消保法規範,我要在此特別澄清。消保法對廣告或資訊揭露的規範,是針對業者與消費者的消費關係而言。依照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以上意見,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兩輪發言已告一段落。登記第三輪發言的只有張倫維理事一人,既然今天是公聽會,理當讓大家暢所欲言。如各位沒有異議,現在就請Fashion Guide集團張倫維理事發言。 張倫維理事:主席、各位委員。我先呼應剛才黃老師所說的,所有問題都在執行面的相關細節上,所以我要再舉例說明。 現在雜誌業者確實有所謂的廣編稿,這點大家可以去查,但我們受罰的那一頁,就如同我們編輯所說,是以360度的全方位方式來介紹讀者如何變漂亮,而衛生局就是要我們舉證,還說有科學儀器證明這是360度嗎?這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畫靶,因為衛生局就是認定這是廣告!為此我要不客氣地講,同時建議衛福部,請加強各個衛生局在執行細節上的統一!誠如委員及黃老師所說,現在實務面上所缺少的就是統一見解!不管正面表列也好,負面表列也罷,我們都同意,網址我們也都曉得,但我想問,寫淨白會不會被罰?尤其是被被擴大解釋時。更甚者,每個衛生單位意見都不一樣,所以對於統一見解的執行與作業辦法,我不得不畫上問號。 誠如委員所說,真的還是有努力空間。至於剛才衛福部長官所舉的例子,前提是,那本身就已經是廣告了,所以必須回歸到廣告來作討論。但我們想問,非廣告該怎麼辦?我也認同太多廣告行為是不對的,也同意公平會沒有惡意,只是邏輯可能必須再釐清。其實判斷廣告與否有三個條件,之後執行單位必須找廠商或事業主,問題是,找不到事業主時,就變成先找網友了!因此問題還是回歸到主客觀的判定上,以及文字是否符合廣告行為的三個條件!對於一般網友,或者各位長官家裡的小孩來說,那僅是臉書討論區上的發言,既是如此,為何需要恐懼? 最後,剛才消保處長官提到舉證責任,我必須說,我講的都是事實,因為衛生局就是要我們證明這不是廣告!他說,你們是平臺業者,有責任管理並釐清每天上萬篇文章內容都是屬實的,否則就是要法辦!若無法證明,請把網友的聯絡方式交出來。 以上所言,均是屬實,謝謝! 主席:今天的公聽會即將告一段落,但這只是諸多溝通環節的其中一環罷了。立法院委員會所召開的正式公聽會其實具有更高價值,因為各位的發言會正式列入公報,作為社環委員會委員及全體立法委員立法時的參考,是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很重要的一部分,也請主管機關務必重視。 現在我試著做結論。為何要召開此次公聽會?因為現行法令中,不管主管機關是公平會或衛福部,已將一般網路使用者、消費者所做的見證廣告納入法律規範,清楚載明,並於3月份開始執行,從而在網路世界引起寒蟬效應,使得大家在按讚、打卡或分享相關心得或開箱文時到底有沒有違法之虞?實務上,網路平台都會收到約談,提供客戶資料的需求,也開始有部分網友被約詢,使得現在的言論尺度與廣告規範出現了莫衷一是的狀況,經過今天的公聽會討論之後,本席試著做出以下三點結論: 第一,希望衛福部與公平會能儘快建立平台、召開會議,把網友、企業、網路使用者的相關意見與目前的主管機關儘速進行溝通,把法律規定的對價定義、揭露對價關係的方式等樣態做更嚴謹、更清楚的定義規定,剛才產業也都提到他們很願意自律,很願意配合主管機關來協助網友進行瞭解,這部分希望能夠儘速釐清,因為3月已經上路了,這樣的釐清是有意義的,如果不清楚,恐怕會導致雖有管制之名、也進行了管制,但是卻無法保障消費者,因為沒有辦法逕為開罰,但代價卻是整個網路世界的言論自由噤若寒蟬或是創意受到限制與扼殺,所以希望能夠儘快進行溝通,把嚴謹的定義訂定出來。 第二,主管機關方才多次提到修正化妝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也就是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的部分,廣告四法目前已經有法案在立法院待審,我個人會督促委員同仁們儘速審查之外,也希望食藥署的最新版本能儘速送來立法院併案審查。 第三,有關新版化妝品條例部分,因為未來趨勢就是從事前審改為事後審,事後審查就會涉及更正、廣告的規定,因為涉及層面甚廣,而且是一個立法趨勢,我們希望在修法前能邀集學者、專家、業者進行溝通,以利未來法案執行時不要造成無可控制的新問題。 今天非常感謝大家的參與,這樣的關心,我們會持續下去,希望能夠真正保護到消費者,讓臺灣在民主自由環境下所擁有的網路環境不要受到破壞。 有關今日公聽會之議題,另有盧委員秀燕、劉委員建國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各位的發言也會列入立法院正式公報紀錄,作為未來本院審查法案的重要參考。 盧委員秀燕書面意見: 主旨:有鑑於今年三月份公平會的薦證廣告規範修正內容,規範並不明確,造成民眾困擾。目前政府規定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即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打卡按讚或屬個人自由,但網路薦證式廣告與一般民眾的分享文字,該如何區分,主管機關應說明清楚。爰此,提出書面質詢,保障民眾的權益。 說明: 一、目前薦證廣告規範修正內容的規範定義不夠明確,造成開箱文、打卡按讚可能都被視為薦證廣告,可能讓沒有對價關係的資訊分享也有觸法風險。 二、現今為科技發達之社會,網路影響力無遠弗屆。因此,民眾取得資訊非常便利。一般而言,單純打卡、按讚難謂觸法,但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年三月份公布薦證廣告規範修正內容,只要有寫薦證文字,可能即有觸法的風險。若薦證文字屬事後審查,規範不明確可能會限制民眾的創作,甚至誤觸法網。 三、本席呼籲應重視消費者的權益,爰此,提出書面質詢要求主管機關應說明清楚如何明確規範薦證文字,以免讓民眾誤觸法網。 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 一、網際網路是一個全新的廣告媒介,隨著上網載具的普及化,加上社群媒體(Facebook Twitter)的蓬勃發展,國人藉由網路的便利性,使廣告產業結構產生相當大的變化,同時也造就許多新型態的行銷手法,例如部落格行銷、社群行銷、口碑行銷,以及近期興起由搜索引擎提供的「關鍵字廣告」,這些廣告行銷的手法,有別於傳統的廣告行銷(報紙、雜誌、電視、廣播),它具有速度快、訊息散布成本低、傳播效果理想的優點,已獲得許多廣告主的喜愛。面對日新月異的廣告行銷,政府現行的法規是否可以在消費者利益與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中,取得一個平衡點,對於政府而言將是一大考驗。 二、有別於過去的代言人廣告,現在已演變成網路的口碑行銷,藉由網路提供的平台,每個人皆可以使用網際網路,在此背景之下,素人也可以變名人。廣告主可以聘請第三方談論或分享該公司的產品或服務,所以在網路的世界有許多的開箱文、試用文,網路薦證廣告的手法已不知不覺中滲透到日常生活中,因此消費者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就可以取得相關資訊,並以此作為主要的消費決策過程,所以,實務上如何認定為薦證廣告,遂有其困難性。因此,若薦證者與廣告主的存在關係未被揭露,將會造成消費者的判斷錯誤;反之,若薦證者有收取廣告主之金錢,就應該主動表明其與廣告主的關係,使消費者明瞭。 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針對,「餐廳打卡享折扣、部落客開箱文、分享化妝品試用心得等,是經驗分享還是廣告行銷?」之議題,若沒有商業性質,則必須給予高度的言論自由保障。另外,在揭露關係方面,必須要有限縮,不因薦證者收取試用品使用就具有雇傭關係即認定皆需揭露關係,應將關係限於具有財務激勵之關係,如要求揭露,確保國人言論自由。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本次公聽會內容將作成書面報告,分送給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並將作為立法之參考。 今日的公聽會到此告一段落,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