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星期五)12時28分至13時2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協商主題 協商「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18人、委員江惠貞等24人、委員林岱樺等22人、委員陳根德等22人、委員謝國樑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委員李俊俋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潘孟安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謝國樑等19人、委員田秋堇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39人等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主席:今天我們利用中午12點到下午2點協商「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的保留條文。關於本案,我們曾經在今年1月15日予以審查,經過大家熱烈討論,但仍保留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以及委員田秋堇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等條文。現在我們就從第二條開始逐條協商。 第二條最重要的是丁守中委員提出一個企業消費者的概念,將之訂在定義中,而定義性的條文是適用於整部法規。有人認為企業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無法區隔,兩者的權利義務要釐清,但是我本人認為這個條文也有某種程度的道理,因為我們真的接觸過一些案例,他本身是企業經營者,跟上游買了東西,所以也成為消費者,同時又是受害者。有些政府官員認為企業經營者跟一般散戶式的消費者相比,在權利的自我保護方面,力道並不是那麼不足;但有時候遇到非常超級的上游廠商,下游廠商也難免顯得非常無奈與弱勢。甚至因為他們同時是經營者又是消費者,當發生食安風暴時,他們站在第一線面對消費者,負責退費,回頭跟上游廠商卻是求償無門,我覺得有些狀況搞不好比消費者還要慘,這個問題我們恐怕不能不面對,是否可以在消保法裡面設法解決這個問題?因為這是丁委員提出的版本,在他還沒有到場之前,我們先討論其他條文,這樣比較好。 現在討論第七條。請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第七條最主要是關於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陳委員希望在這個法條中增加對於每一產品或服務都要標明公共意外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我們認為這在實務上確實有困難,因為消保法規範的是所有各行各業,包括進口商、製造商,也包括大、中、小企業,還有商品與服務之不同,每個公司的規模都不一樣,要訂定一個保險金額有其困難,何況也不一定有保險公司承保。加上目前大型有必要訂定保險金額標準的運輸、金融、保險、大型企業場所、食品、藥品等,都已有相關規範,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一來是與體例不合,二來是建議回歸到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主管法規,這樣可能更恰當。因為消保法是適用於所有行業、所有部會,如果依此訂定,執行上可能有窒礙難行之處。 主席:本條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如果你們認為每一項都標明公共意外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有困難的話,是不是就限縮一些,因為前面已經講了該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 徐副秘書長中雄:這些在現行法規都有。 劉處長清芳:現在對於金融、保險、大型企業場所、食品、藥品,都已經要求標明,而且要保險。 徐副秘書長中雄:包括運動器材都有,現行法規都有規定。 劉處長清芳:這在主管機關的法規都有。 主席:那我們把它寫在說明裡面,說是現行法規對於這些行業都已經有了規定,你們羅列一下,給我一個表,好不好?看看還有什麼其他行業應該納入,我們修法來納入。 劉處長清芳:即使是沒有納入的部分,以後我們也會督促他們納入。 主席:我知道,我是說趁著現在修法趕快納入一些。已經納入的部分,是不是給我一個表? 劉處長清芳:好。 主席:本條就先暫保留原條文,但在立法說明裡面補充說明我們要多要求哪些行業也這樣做。所以本條就是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然後補充立法說明。 接下來進行第十一條之一。請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一條之一最主要是何委員擔心有些企業經營者會用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方式讓消費者放棄契約審閱權,所以增列這樣的文字。我們擷取何委員的精神,把文字修得更精簡一點,改為:「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其實如果企業經營者用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方式讓消費者簽字說已經審閱過或是放棄審閱期限,在實務上的認定都是無效的,法院的判決也認為是無效的,所以不需要擔心。 主席:我們將此列在母法的好處是以後企業經營者就不會玩這種花招,以為在定型化契約裡面弄一些文字就可以高枕無憂,消費者還必須去打官司。我想這樣,有關第十一條之一,消保處採納了何欣純委員提案的精神,我覺得應該ok,那就修正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二條。丁委員,剛才我已經有幫你講了一下,為什麼企業消費者要有這個新的定義,請丁委員再說明。 丁委員守中:有關本席所提的企業消費者這一條條文,我現在已經把它納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中,因為銷售商品予消費者,而向已經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備之認證標章,或已通過合格檢驗企業之企業購買商品之從事交易的企業經營者,如果權益受到損失時,政府應積極協助他們求償。我詢問了很多教授,也參加了行政院相關會議,決定從善如流,企業和消費者仍然是對立的關係,在此還是維持,我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提的修正案,也希望消保處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所以,丁委員是支持行政院提案條文。 劉處長清芳:後面第五十六條之一、之二、第五十三條是罰則,也有企業經營者,…… 丁委員守中:那就一樣。 主席:沒有放在定義裡面。 丁委員守中:我放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中。 劉處長清芳:謝謝委員。 主席:好,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另外,第五十三條之一、之二、之三也比照,尊重丁委員的意見,希望消保處、經濟部在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時支持丁委員的提案。 丁委員守中:我在另外一個法案中提出。 主席:好。不過,到時候修法你們都會在場。 劉處長清芳:會列席。 主席:現在處理第十一條之一,行政院已經採納何欣純委員提案的精神將文字修正如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修正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 劉處長清芳:有關第十七條,陳委員對於第二項有指教,…… 陳委員節如:我記得這一條通過了,為什麼還要再討論? 在場人員:沒有,這一條保留。 陳委員節如:有說保留嗎? 在場人員:是。 主席:我們再確認一下。 陳委員節如:沒關係,我只是確認一下。 劉處長清芳:還是說就照這個文字? 主席: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請議事人員唸一下文字。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三條之一。剛才丁守中委員說他已經把他的意見改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中提出,所以,第五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五十三條之三也不予增訂。 現在處理第五十六條。請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江委員的意見是希望處罰能夠分階段處罰,主席的意見也是要分初犯和累犯,我們參考了委員的意見,以及老人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認為對於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業者還是要有一個緩衝時間,也就是先令業者改善,不改善者予以處罰,還是給他們一個改善的機會,因為相關法規也都有限期改善規定。 徐副秘書長中雄:分兩階段處理。 主席:你們已經跟江委員溝通過了,第五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五十六條之一。 陳簡任秘書星宏:跟江委員惠貞溝通過了。 主席:所以跟江委員惠貞溝通過,而他也同意了。不知道陳委員有意見嗎?沒有意見,第五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處理第六十條。 陳簡任秘書星宏:第六十條,田委員認為,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指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訴訟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潘委員孟安也持同樣的看法。 這部分我們建議回到現行法的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條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立即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原來院版是建議刪除第六十條,目前是不是可以維持現行法第六十條,但在「中央主機關」後面加上「或行政院」,改為「……或行政院核准者,得命令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劉處長清芳:就是除了主管機關以外,行政院也可以核准。 主席:本來你們是要刪除現行第六十條的條文,是不是? 陳簡任秘書星宏:對。 主席:為什麼? 陳簡任秘書星宏:因為院內相關單位的建議是,現行條文中其實有一些贅文,但我們還是認為維持目前的條款可以讓主管機關跟行政院有一定的作為。 劉處長清芳:主管機關認為有違反消保法的規定,本於權責就可以命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他們說這個規範其實是可以不用的。田委員是認為,除了中央主管機關以外,可能消保會也要負一點責任。另外,還要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指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這個部分我們是認為有點困難,可能消保團體也不會接受我們的指定或願意提起團體訴訟,現在我們都還是「協請」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 主席:那就改成「協請」啊! 劉處長清芳:但問題是,用「協請」的話,他們不一定同意。 主席:沒關係,至少我們有主動聯絡!消費者保護團體為了自己的名譽,中央主管機關都協請他們了,他們大概也很難拒絕吧!現在有一些狀況是這樣子…… 劉處長清芳:那時候司法院也有一些意見…… 陳法官杰正:有關第六十條的部分,因為在消保法裡面,消保團體要提起訴訟,牽涉到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請或指定消保團體的情況,他們好像都沒有訴訟請求權,這時候他們怎麼去提起假扣押?通常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到底多少,涉及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多寡,這時候要怎麼算、怎麼去估計? 另外,第二項的假扣押金額「由法院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裁定最高估算……」,因為這屬於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主張,法院要受到他主張金額的拘束。如果由法院依職權來算定假扣押的金額,就訴訟程序上的公平性會有問題。 這是目前司法院的兩點意見。 陳簡任秘書星宏:現行條文其實有一個功能,不待請求或協請消保團體,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直接就可以要求或命企業經營者立刻停止營業跟勒令歇業,其強度、實益性反倒會比協請消保團體提出團訟要來得大。 陳委員節如:過去有沒有案例? 陳簡任秘書星宏:過去沒有,其實好多部會…… 陳委員節如:沒有歇業,也沒有停業…… 陳簡任秘書星宏:如果主管的法規中有的話,他們會優先適用主管的法規;如果主管的法規中沒有的話,最後他們可以適用消保法,要求違法業者立刻停止營業。 主席:我覺得這個條文還是要保留,這是政府的一個主動性的責任。就剛剛講的,當然各主管機關本來就有權力,但我們是希望在條款裡面把它寫得更清楚一點,因為只有「情節重大」4個字,有時候人民對於「情節重大」的感受跟官員不完全一樣。如果我們把它寫得更清楚,「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我覺得會比較好。 劉處長清芳:那我們就用委員的文字。不是只有一個「情節重大」,我們文字就用「生產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 主席:對,因為它有一些前提,前提符合社會的…… 劉處長清芳:對,就把它寫清楚…… 主席:關於剛才協請消費者的部分。對不起,我的意思是我們現在的消費者,老實說有時候受害,甚至不知道要找消保團體,所以為什麼我的條文裡希望我們的主管機關儘速指定,儘速指定的話會上新聞,消費者至少知道他們可以要跟誰聯絡,消保團體要蒐集讓渡書也會比較快,因為有的時候消費者說願意,但是沒有人知道,讓渡書收回也很慢。 劉處長清芳:但是這個……因為消保團體不受各屬主管機關的指定…… 主席:不是,譬如說是改成協請。 劉處長清芳:協請的話就可以…… 主席:聯繫或是協請。我的意思就是至少我們應該主動一點,讓消費者知道第一步,如果他們想告那個廠商可以怎麼做。 劉處長清芳:是,可以協請。其實我們的作為都有,因為事件發生,我們都會發新聞稿告訴大家,必要時可以提出團訟,但是沒有入法,如果把它入法…… 陳委員節如:團訟也要名額,不是嗎? 劉處長清芳:20人以上。 主席:對,就是因為蒐集得很慢,要等他蒐集到20個,20個的金額又小小的,所以提起的金額也小小的,就算要扣押,也只能扣押一點點錢,我是覺得讓他們的速度快一點,政府儘速發布新聞,告訴大眾現在已經連絡上哪個消保團體,因為有時候消保團體非常忙碌,就像上次趙天麟委員質詢時,就是高雄發生飛行船那個合唱團的詐騙事件,他們拿了好多錢,結果那個合唱團沒有來,所以消費者很生氣,但是消保官沒有辦法提出訴訟,那他們去找消保團體,不過當時剛好發生食安風暴,他們覺得這個案件只是錢財損失,但是食安案件吃到肚子是健康損失,所以他們忙著處理食安的消保問題,已經沒有人手可以幫忙,因此關於合唱團的這個案件,他們連提起團體訴訟的機會都沒有,是有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提案修正消保團體的限制,否則要求成這樣,就沒幾個消保團體了,所以那個,我們已經通過了。 現在就是消保團體比較多,有的消保團體重視水土保持,有的重視人員安全,到底是哪個消保團體對於現在我們消費者的這個問題會比較內行,我們聯絡之後,我們知道哪個消保團體有時間處理,也有律師可以幫忙,大家也覺得沒有什麼意見,例如消費者要找消保團體,但是公布消保團體之後,消保者不去找,那就是個人的意願,但是至少有多一個人力可以協助,免得消費者要一個一個去問,各人問各人的,但每一個又湊不到20人。 劉處長清芳:好,那我們就變成「並且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好不好?當然是用消保團體的名義,那後面的部分,剛才司法院的陳法官也說…… 主席:我最後面就說不用。 劉處長清芳:跟委員報告,剛才我們同仁…… 主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訴訟…… 劉處長清芳:提起團體訴訟。 主席:提起團體訴訟。 劉處長清芳:文字前頭有一個地方,就是第三行「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因為消保法還有服務…… 主席:對,「或提供服務」。 劉處長清芳: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安全…… 主席:好,那我們就修正。文字整理一下,再提供給議事人員,稍後我們再…… 另外剛才第五十三條之一,我也有一個修正動議:「第五十三條之一 本法主管機關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處長的意見如何? 劉處長清芳:第五十三條之一,田委員的意見是「本法主管機關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於是提起團體訴訟等等。這個重點在於本法主管機關,也就是所有的政府的二級機關,對於它所執掌、管轄的一些行業,如果是有危害消費者的事件時,這些主管機關可以為這些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現在問題就是一個主管機關可不可以當團體訴訟的當事人?這可能又回到我們剛才陳法官講的那個問題。 主席:這就是我剛剛提到趙天麟委員的那個問題,就是高雄的那個案子,如果消費者團體真的都很忙碌,也沒有人可以幫忙這些消費者時,我們的主管機關可以協助,本來我們是希望由消保官來做。 劉處長清芳:那個案子其實有一點點尷尬,市政府他們寫主辦人,所以他消保官……我印象中它是主辦單位,所以就變成是他們自己類似觀光單位辦的一個活動,如果不是主辦一定是協辦,我的印象中是主辦,我不太確信。所以這個同樣都是市府同仁,他有點難處理,而且後來我們記得消保官一直去跟他們協商的結果,最後好像是具保全它的財產…… 到最後跟趙委員那邊有做溝通,趙委員也同意了我們的作法,就是由高雄市政府消保官跟我們的消保官去找,開了很多次的協商會,最後是委員那邊會提供一些企業經營者,去向法院調資料,去查他們那邊的財產。所以那個有一點特例。 主席:好,我們維持現行條文。 劉處長清芳:謝謝。跟委員報告,剛才有一些相關的條文,像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裡面有提到第十九條之二,但是第十九條之二已經刪掉了,所以建議修改為第十九條第二項。 主席:好,ok。 劉處長清芳:由於沒有第十九條之二的關係,所以第十九條之三就改為第十九條之二,另外第六十四條也有提到第十九條之三,所以也要修正為第十九條之二。 主席:是條次的問題。 劉處長清芳:對。 主席:好,謝謝。剛才的文字整理好了嗎?第七條有立法說明待整理。第六十條的文字修正應該比較快。我們唸一下第六十條的條文。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團體訴訟。」 陳法官杰正:對條文我們沒有意見,但是最後的團體訴訟方面,由於團體訴訟…… 主席:規定「提起訴訟」就好嗎? 陳法官杰正:規定「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會比較明確。 主席:修正為「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我們再唸一次。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指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主席:好,本條修正通過。 第七條的立法說明呢?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七條立法說明。 第七條立法說明: 目前運輸業、金融保險業、大型營業場所、食品及藥品等已有相關行業管理法或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保險或理賠機制。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標示保險金額有所重複。 」 主席:除了運輸業、金融保險業、大型營業場所、食品及藥品有規定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行業應該進來呢? 第七條立法說明稍作修改,文字修正如下: 「目前運輸業、金融保險業、大型營業場所、食品及藥品等已有相關行業管理法或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保險或理賠機制。請相關主管機關隨時解釋所轄行業,必要時增訂保險理賠機制。」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經協商之條文業已審查完竣,請議事人員儘速擬具審查協商結論,並請各黨團、政團幹部簽名之後提報院會處理。 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6分) [image: image1.png]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image: image6.png] 主持人:田秋堇   協商代表:賴振昌  葉津鈴  黃偉哲  賴士葆  陳亭妃  丁守中  楊玉欣  劉建國  蔡其昌  趙天麟  蘇清泉  林鴻池  柯建銘  江惠貞  鄭汝芬  陳節如  廖國棟  林德福  李桐豪  何欣純  吳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