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0時6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亭妃","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17分至上午11時55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孔文吉    陳碧涵    陳亭妃    賴振昌    何欣純    蔣乃辛    高金素梅  黃志雄    陳學聖    黃國書    陳淑慧    呂玉玲    鄭麗君    許智傑","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盧秀燕    江啟臣    楊應雄    許添財    周倪安    蕭美琴    陳歐珀    邱文彥    鄭天財    李桐豪    呂學樟    薛  凌    潘維剛    蘇清泉    羅明才    黃昭順    劉櫂豪    李昆澤    李貴敏    簡東明    徐欣瑩    徐志榮    鄭汝芬    江惠貞    王惠美    葉宜津    楊麗環    陳怡潔","      委員列席30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學聖","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劉其昌","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葉蘭","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104年度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案。"],["一、繼續審查104年度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案。"],["段落：繼續審查104年度科技部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案。"],["二、繼續審查104年度科技部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案。"],["決議：","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原列394億4,698萬8,000元，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科技部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億8,030萬4,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3億8,030萬4,000元，另增列「勞務收入」1,000萬元、「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500萬元，共計減列3億6,530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0億8,168萬4,000元；並通過決議18項。","(一)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原列60億1,394萬8,000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二)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研究成果的保護與推廣」3,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三)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研究成果的保護與推廣」中「法律事務費」及「補助專利申請費」各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四)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五)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2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科研計畫審查機制分配原則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六)凍結「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七)凍結「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項下「強化研發環境」及「科技發展協調與溝通」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八)有關行政院匡列150億元推動「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方案，預計從104年開始執行，然因審查流程包括科技部與科技會報辦公室，致使各提案單位需經過多關審查，審查流程不但複雜且時間冗長，為使各部會提出之4G應用方案能即時符合產業需求，爰要求科技部與科技會報研議採取一次審查、分年檢核等方式，節省經費審查之時間與簡化流程，且最後核定之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各單位不得將經費用於其他計畫或預算不足之處，以符法制。"],["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學聖　　陳淑慧　　陳碧涵","(九)預算制度之目的，係為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作業所需經費，因此預算法第98條，課予中央主計機關訂定預算書格式之義務，以確保政策與對應之財務規劃，能在預算書中清楚記載，而受民意機關監督。惟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歷年預算書之「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章節，缺乏對系爭基金如何依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與第5條，而與國家整體科技願景和科技政策相配合之具體說明，有待改進，矧本年度該基金預算書施政願景之陳述，竟只見「以天下興亡為己任」之口號，未見實質內容。爰要求科技部就本基金之運用與預算書之編寫工作，澈底檢討改進。"],["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為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惟前開基金歷年來，皆仰賴國庫撥款維持運作，本年度國庫撥款比率更超過百分之九十六，主管與管理機關有必要採取具體作法，提高他項歲入之比率。矧系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所匡列之特定收入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等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但中央政府各機關今年度繳交智財權收入8億2,922萬2,000元，其估算標準欠缺明確依據，現行將各資助機關繳交金額八成計為資助機關優先使用額度之作法，更不利於整體科研預算之分配。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高科發基金非國庫收入比率及優先使用額度申請使用情形提出專案報告，科技部並應於往後年度系爭基金預算書中，載明各資助機關智財權收入估算大要。"],["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一)我國於2013年完成行動寬頻（4G）執照釋出，行政院並於隔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使因競標程序墊高之鉅額4G權利金在收入國庫後，得以透過此渠道再用於相關投資。惟系爭方案之內容就願景而言欠缺具體目標，而方案中各項策略之選定非但因此未見明確標準，亦未依預算法第34條精神詳實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矧從計畫完整性而言，系爭方案涉及11個部會署，但本年度預算由於全數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代收代付，除有礙政策透明並違反各機關應依年度提送預算審議之法律規定外，亦造成各機關所提出之計畫缺乏一致性；部分機關之計畫雖屬必要，但具體作法付之闕如，而其他機關所提送之內容不僅替代既有普通基金歲出，更毫無動用4G權利金此珍貴、一次性收入之正當性。從4G權利金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本質，並顧及現實需求，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參考德國聯邦政府「數位政綱」（Digitale Agenda），透過匡列本土性之「數位基礎建設」（Digitale Infrastrukturen），修正「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科技部並應就修正情形，會同科技會報及有關部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二)為促進大專校院教授及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多與產業界結合之誘因，除計畫經費補助、獎項獎勵之外，科技部應與教育部協商，提供相關績效指標或原則，供教育部推動政策時參採，以給予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人，於升等審查時，得享有相關榮譽或加分，以利申請人學術升等，提高教授與研究人員投入產學合作研究之意願。"],["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十三)鑒於國家科技發展基金預算中，對於科普業務的預算編列，近3年逐年遞減，其中102年度編列2億8,093萬5,000元、103年度編列2億4,062萬7,000元、104年度編列2億2,298萬9,000元。然為維持我國國民科學知識水準，科普預算應維持一定規模。此外，除自然科學普及業務外，對於社會科學普及化之推廣，亦應編列預算支持，導正外界對於科技部「重科學技術、輕人文社會」之評語。"],["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十四)鑒於國家科技發展基金預算中，對於「加強產學合作研究，加速技術擴散」之績效考評，仍以「補助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專利及技術移轉件數、技術移轉收入、技術交易展技轉產值、產學計畫核定件數、產學計畫人才培育」等5個面向評估，雖102年度決算達成度達100%，然為推動產業升級，科技部補助之計畫，該計畫方向或內容，應有五成需與經濟部推動之我國產業政策結合，提高計畫效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十五)近年來屢傳科技部補助計畫經費遭浮報虛報者，98至102年計24件（共追繳665萬2,000元）。科技部雖藉此檢討並放寬科研經費之流用及支用彈性，然監察院103年糾正指出，「……該部查核抽樣以件數為準，未將支出之金額納入考量，忽略重要性原則，復未對內部控管不良之執行機構，提高其抽查比率，長期任容缺失存在；經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科技部應針對補助計畫經費報銷與核實原則、抽查方式提出完整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十六)食品安全問題一年數起，不論是科技計畫運用於解決實際問題的研究資源、能量甚至公共運用，皆未能見科技部與其他單位予以協調溝通。以國家資源補助下的「科技計畫」，理應與我國大政策方向能有結合之可能性，從中考量政策之發展、當前問題之解決、當前政策之調整。考量著作權與學術自由，並考量相關計畫與公共福祉，從而找出連結學術界與政策擬定之關係，是食安事件爆發以來，立法院委員皆提醒、要求研擬的事項。科技部應針對上開事項，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十七)針對「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104年度編列16億8,831萬6,000元，其中以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人員占多數，惟經查：1.學術效益較難區分博士後研究之貢獻，培育人才效益仍需長期觀察；2.補助期滿博士後研究多轉任學研機構或續任，僅少數往業界發展；3.補助期滿博士後研究續任及未有全職工作比率呈增加趨勢。","　基此，科技部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期滿博士後研究者多轉任學研機構或續任，僅少數往業界發揮所長，雖對學術研究方面有所貢獻，惟在培育高階研究人才方面未能與產業銜接，且博士後研究續任及未有全職工作比率呈增加趨勢。為充分運用高階研發人力資源，科技部允應審慎規劃整體補助政策之規模及建立合宜之產業引流配套措施。"],["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八)針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用於原住民地區之加速行動寬頻之無線網路普及服務計畫僅編列2億元（104-106年度），其預算逐年降低，不符原住民地區建設需求，請科技部積極與行政院科技會報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研議該計畫以逐年提高比率方式調整之。"],["　　　　　　　　　提案及連署人：孔文吉　　陳碧涵　　黃志雄","何欣純　　陳學聖","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原列137億8,351萬2,000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及「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1,200萬元（含「違規罰款收入」400萬元及「雜項收入」800萬元），共計增列1,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8億0,051萬2,000元；「業務總支出」原列112億7,307萬9,000元，減列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勞務成本─管理成本」項下警察隊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園區「勞務成本─管理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勞務成本─服務成本」項下「污水處理」600萬元，共計減列6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億6,687萬9,000元；本期賸餘原列25億1,043萬3,000元，增列2,320萬元，改列為25億3,363萬3,000元；並通過決議14項。","(一)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中「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業務及環境保護」原列26億6,599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二)凍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7,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現行條文第3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查此條文與2014年7月29日行政院修正發布前之條文，差別僅在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名稱配合組織改造，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更名為科技部與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開基金管理機關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縱有其歷史脈絡，惟科技部組織法第5條，已就全國各科學工業園區分設三級機關管理局，科技部更設有內部單位產學及園區業務司掌理科學園區相關事務，則此基金由特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擔任管理機關，除紊亂權責外，更不利業務執行。矧科技部近年推動科學園區政策環評與園區轉型，以推動產業升級、建立科學園區與其他種類產業園區之分工體系為目標，然而系爭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卻無從為此政策方向提供法制基礎。爰要求科技部於半年內，就系爭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出法規檢討，並就檢討情形與修正方向對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四)預算法第16條規定，預算分為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中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依同法第20條為附屬單位預算內，依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查行政院前國家科學委員會為發展高科技之新型技術與發展高級精密工業，於1982年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爾後始於1994年與2002年起，以系爭基金再支應南部與中部科學園區之建設需求，則依附屬單位預算再投資者為附屬單位分預算之法理，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應將各園區以分基金方式編列預算，始為妥適。矧我國三大科學園區之開發，其財務計算並不相同，如依現狀於附屬單位預算中統一呈現，亦不利經營控管與民主課責。爰要求科技部於一年內，就前開問題進行檢討，並落實於往後年度預算編列中。"],["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五)我國自1980年推動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起，迄今已完成1,534.27公頃可出租土地之開發，惟其中仍有175.99公頃未出租，且未出租土地集中部分園區，如新竹生醫園區與銅鑼園區皆未逾六成，高等研究園區、二林園區與宜蘭園區，至去年八月底止出租率更分別僅21.61%、17.31%和2.38%。矧科學園區開發基金累計債務逐年攀升，但在科學園區可出租土地仍有大量閒置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仍大舉投入土地開發，並倚賴短債進行財務調度，顯有不當。而科技部為因應部分高出租率園區產業後續發展需求，縱有必要於其鄰近地帶擴充用地或開闢新衛星園區，亦應在考量整體國土規劃與經濟政策，與他種類之產業園區相互搭配，並同時檢討現有科學園區之使用情形，或尋求如高等研究園區此種在錯誤決策下推動之低使用率園區轉型。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科學園區土地使用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六)隨著數位化、自動化、感測技術與人工運算之發展，智慧城市為各國競相落實於基礎建設投資之概念，行政院近年亦多次宣示智慧城市為我國近期重要發展方向，但我國產業結構多年來偏重於高科技零組件設計製造，而較缺乏智慧城市所必須之大規模整合應用能力。惟我國各科學工業園區因歷史發展，多規劃為具有半封閉特質之衛星城區，除有做為智慧城市生活實驗室（living lab）之能力外，亦可就近帶動園區產業之進一步發展。矧我國科學園區早年規劃深受美國西岸影響，聯外交通偏向使用私人運具，在園區成熟後亦造成各種都市問題，透過智慧城市概念的導入，亦可提升科學園區員工與鄰近都市居民生活品質。爰要求科技部與相關地方政府合作，於5個月內提出科學園區發展智慧城市之指標、整體策略與分期落實之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七)1956年，在當時政治局勢下，中央政府決定於南投縣開發新市鎮中興新村，作為省政府之辦公廳舍與省府員工住宅區。一方面受到英國「花園城市」理念影響，中興新村有著高比例的綠覆率與襄底式街廓設計，另一方面中興新村個別建築之設計，則落實了現代主義的時代精神，並與略早新建的台中霧峰光復新村，構成連續性的都市地景。然而2012年總統大選前，馬政府為創造選舉短期利多，要求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將中興新村納編，成立高等研究園區，惟此園區之財務特性與運營模式，卻與既有科學工業園區格格不入，亦引發諸多爭議。在立法院與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奔走下，高等研究園區影響文化資產保存之建設，雖已大致避免，惟無論就文化資產管理和整體科學園區發展而言，高等研究園區仍無可行且永續之定位。科技部就其核心職掌範圍內，應與相關地方政府合作，運用中興新村至光復新村此自始即極具實驗性質之計畫市鎮廊帶特性，進行數位與智慧城市相關示範計畫之投資；在此之外，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指定以色列特拉維夫白城（Ha-Ir HaLevana）與2008年指定6處柏林現代建築聚落（Siedlungen der Berliner Moderne）之經驗，科技部應會同文化部與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現代主義都市地景之保存、研究與國際交流。科技部並應於3個月內，針對中興新村的產業模式與文化資產保存，於中部地區召開公聽會，以為政策研擬之參考。"],["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八)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設置新竹科學園區、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等3個園區，分別座落於台灣北、中、南三區域，其設立乃因應全球科學園區發展潮流，以推廣高科技產業群聚效應，建立永續發展且符合在地需求之高科技創新聚落。","惟經查：1.各園區預算應按分基金型態編列，以明確表達經營成果，俾利營運績效考核與財務責任歸屬；2.是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預算編列未依預算法第20條規定，將各園區按分基金型態編列預算，除有便宜行事之嫌，亦無法促使各園區落實開源節流措施，審慎規劃財務需求，且不利營運績效考核及財務責任歸屬，科技部應於1年之內就相關問題進行檢討。"],["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九)自民國69年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並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擴建衛星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經查：1.部分園區土地出租率未達6成，另中科二林及中興新村高等園區仍屬初期營運，致出租率偏低；2.南科園區廠房出租率未達8成，有待改善。","綜上，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3年8月底，部分園區土地出租率未達6成，而南科園區廠房出租率未達8成，仍待積極辦理招商，以改善出租欠佳情形。"],["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4年度長期負債預計舉借38億9,782萬5,000元，係中部科學園區30億9,658萬5,000元及南部科學園區8億0,124萬元擴建園區經費，預計104年底長、短期負債餘額1,304億3,866萬8,000元。惟經查：1.各園區陸續興建擴充，導致負債金額急速成長，應審慎評估園區擴建規模與期程，俾利控管舉債額度；2.以短期負債為主要之資金調度工具，應密切注意營運現金流動性，俾降低基金財務風險；另科工基金103年度8月底短期負債1,227億2,700萬元，占負債總額之93.29%，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僅為0.043，應注意營運資金需求調度，避免短期負債過高影響正常營運，或產生無法償還短期債務之風險。","綜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債務餘額逾千億元，宜注意財務調度，以免影響基金正常營運。科技部應善盡督促職責，將債務餘額列入控管與定期追蹤，並督導科學工業管理局落實改善方案，以有效抑制債務餘額。"],["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一)科學工業園區面臨全球高科技產業環境變動快速，故園區必需配合推動創新與轉型發展。科技部將基於園區既有基礎上，納入開放創新思維，輔以產學合作、創新創業激勵等計畫，將科學工業園區轉型為創新園區，以提供科技創業之良好環境。","是以，為配合產業結構調整，科技部應正視各科學工業園區面臨轉型需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亟需加強推動創新與轉型發展措施，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以建構高科技、低污染及低耗能之園區為目標，並充分發揮產業群聚效應，俾帶動國內新興產業發展。"],["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污水處理收入21億1,227萬2,000元，污水處理成本22億5,117萬2,000元，收支相抵後發生短絀1億3,890萬元。經查：1.污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呈現入不敷出情形；2.為降低基金成本負擔，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檢討收費之合理性。","是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污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惟部分基地污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處理成本，增加基金營運負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允宜檢討收費標準之合理性。"],["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十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係於民國71年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設置，惟當時全國僅有一科學園區管理局，其後復於83年及91年核定南部科學園區及中部科學園區並分別設置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遂將三個科學園區彙整編列為一附屬單位預算。然而，各園區管理局係各自獨立之機關，不僅座落區位有別，發展方向及潛力互異，成本與收入的計算基礎亦不相同，連帶購置固定資產與債務舉借需求、財務計畫暨自償率皆不相同。以現況觀之，各園區盈虧情況即有相當落差，各園區自應有不同成本控管及改善虧損措施，其經費之編列及運用應分別審查以明確各園區之財務責任。依預算法第20條之規定，「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年內進行相關檢討，以釐清財務責任歸屬及辦理績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十四)有鑑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下部分園區汙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成本，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4年度編列21億1,227萬2,000元污水處理收入，卻編列22億5,117萬2,000元的污水處理成本，收支相抵後在預算書中即編定要虧損1億3,890萬元，較103年預算1億2,309萬2,000元增加1,580萬8,000元，顯有失衡且日益擴大，接連數年有此一現象，爰要求各園區管理局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暨改進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散會","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時保留，等稍後人數足夠時再確定議事錄。","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案。"],["主席：今天的議程是繼續審查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現在宣讀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數及委員相關的預算增刪提案。"],["段落：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段落：委員提案："],["二、委員提案：","1、","「書籍、畫冊及手卷、圖片及明信片、文物仿製品及各項藝術紀念品之製成品銷貨收入」原列5億8,646萬8千元，建議增列1,000萬元，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故宮各項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及支出皆屬基金範疇，擅將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首揭之「銷售」業務以「開發」取代，顯有未當。","其次，自設博物館商店取代作業基金業務，於法無據，且使基金設置功能盡失。綜上，故宮文物基金隨著時代演進，配合市場調整文物之衍生產品項目及內容，惟其設立宗旨及功能，始終為相關產品之產製、銷售及文物收購業務，然而，故宮卻修正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之設立宗旨，再將其主要業務改以委外方式辦理，顯有不當之處。"],["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2、","「銷貨收入」中「書籍」費，原列9,821萬6千元，予以增列500萬元。","說明：針對部分圖片禮品發生長期滯銷之情形，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本（104）年度檢送「出版品銷售情形暨出版策略」書面報告指出，時值出版業萎縮，故宮戮力於博物館文創行銷使銷售額「仍逆勢上揚」，而為擴大行銷層面，研擬四項出版政策。查上開政策均為故宮既有出版政策未能反映於年度預算中，例如對於圖片禮品等滯銷情形之改善為何？預算書第15頁顯示預估預算數以「數量x單位」呈現銷貨收入，然而如數位出版、雙語出版成效或預估成本、收益，又該如何呈現於基金預算中？為使故宮在出版政策之擬定與調整能更為有效，在預算書呈現更貼近實際成本售貨之預算編列，予以增列500萬元。"],["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3、","「銷貨收入」項下「各項藝術紀念品」原列4億6,200萬元，建議增列7,000萬元。","說明：","103年度本科目原列4億2,900萬元，決算金額5億1,789萬7,048元，決算金額高於104年預算編列金額5,589萬元，顯見故宮並未覈實編列預算。"],["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4、","「業務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原列7,870萬元，建議增列2億元。","說明：","1.103年本科目項下原列6,000萬元，經查消合社102年度累計盈餘為1億240萬2千元，在103年6月僅繳回8,604萬，故宮稱1,500餘萬為週轉金，根據本院第7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審查故宮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故宮自100年度起，凡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之廠家，應將銷售盈餘全數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主決議文，委託消合社代售文物衍生商品之盈餘「點滴歸公」，消合社逕自將應繳國庫的盈餘留做周轉金顯不合理。","2.根據100年11月14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餐飲及博物館商品經營」報告，消合社90年至97年社員交易分配金總額1億7,933萬584元，平均每名社員（包括故宮員工及消合社員工）領走314,797元，每人每年可分得至少39,349元。監察院針對此案已提出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審計部亦認定故宮違法，並要求故宮須繳回盈餘。故宮應積極追討此筆盈餘，歸還國庫。"],["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5、","「業務外收入」中「雜項收入」原列7,870萬元，予以增列2,500萬元。","說明：「業務外收入」中「雜項收入」為預估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與餐點業務委託經營稅後盈餘繳回之收入。依96年度至102年度故宮消合社銷貨收入統計，逾96%以上來自代辦業務，迄102年度止，該社累計盈餘為1億240萬2千元，然則僅將10%之營業總收入視為營業權利金繳交國庫。故宮消和社累計盈餘主要來自代辦基金業務，屬運用國家財產之收益，應予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不應留置合作社自行運用；且本基金104年度編列雜項收入乃併計餐飲與博物館業務而得之7,870萬元，然餐飲與博物館業務係分案招標，應於預、決算書分別列明。綜上，提案增列「雜項收入」2,500萬元。"],["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6、","「產製成本」項下原列2億5,713萬8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說明：","1.103年度「印製成本」原列2億1,919萬6千元，決算金額2億4,981萬3,250元，支出增加3,061萬7,250元，故宮稱係銷貨收入增加，服務費用相對增加，然查103年銷貨收入預算金額5億4,032萬6,000元，決算6億2,206萬7,189元，收入增加8,174萬1,189元，增加的支出佔收入的37%，產製成本明顯偏高。","2.另根據監察院林鉅鋃委員所提糾正案，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基金自92年至101年漬損商品報損金額1,371萬6,503元，相關商品顯未妥善存管，部分圖片禮品及配合特展印製之書籍長期滯存，商品帳卡登載數量與庫存數量未符合。","3.104年預算原列2億5,713萬8千元，其中書籍印製較去年增印10萬本，成本由103年的3,955萬7千元增至6,256萬4千元，成本增加2,300萬元；各項藝術紀念品預算1億8,480萬元，較103年原列預算1億7,160萬元增加1,320萬元，故宮稱銷售目標將由去年195萬件增至210萬件，銷售金額約增加3,300萬，增加的支出成本佔收入成本40%，足見故宮對於成本的管控及評估不甚周延，同時也增加了庫存負擔，爰此，建議減列「產製成本」1,000萬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7、","「銷貨成本」科目項下編列2億3,405萬8千元，建議凍結六分之一，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故宮文物基金漬損、破毀無剩餘價值產品之報廢，均以「其他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短絀」認列為費用，但自101年度起卻改列為銷貨成本，不利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故宮文物基金各年度漬損商品報損原因主要包括：出版品書皮黃漬或染色、內頁空白、發泡、發黃、倒裝、漏印；文物仿製品則多為破損等，顯示相關文物商品未予妥善保管，以致產生漬損。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商品報廢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認列為報廢損失，故非自然毀損商品，不屬於正常營業成本範圍。是以，故宮將文物漬損商品全數比照商品盤損列入銷貨成本，顯有欠當，難以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並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仍應於決算書表內揭露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俾供參考。"],["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8、","「行銷及業務費用」下「行銷費用」原列2億5,454萬4千元，予以減列5,355萬7千元。","說明：查故宮本（104）年度預算與去（103）年度預算，銷貨收入增編8.5%，然銷貨成本則增加16.88%，其中成長幅度最高者為「行銷及業務費用」（+25.74%）及「管理及總務費用」（+77.56%）。其中，(一)本基金以文物商品產製及銷售為主要業務，逾9成以上銷貨收入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代銷；然則故宮委託消合社銷售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而研議「俟博物館商店完成招標作業後，將商品酬金調降為商品定價之30%」，建議104年度即調降，爰建議刪減銷貨收入10%之酬金，故一般服務費減列5,000萬元。(二)增新臨時人員薪資355萬7千元，然而本基金逾9成商品委託代銷，本年度無新增業務且相關競賽等均委外辦理，本項臨時人員薪資應全數刪除。綜上，提案刪除「行銷費用」5,355萬7千元。"],["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9、","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旅運費」，原列116萬7千元，建議減列30萬元。","說明：","1.查103年本科目預算金額92萬7千元，決算金額72萬8866元，104年國外旅費編列增加10萬元，赴大陸地區旅費則增加11萬元，明顯失衡，且去年赴中國參展次數已較前幾年大幅銳減，相關費用應該予以減列。","2.歷年預算書均未詳列出國計畫，包括前院長周功鑫及現任院長馮明珠等人，常以基金預算赴中國參訪，返國後未填寫出國報告書，規避監督，出訪的效益亦不明。"],["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10、","「行銷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旅運費」116萬7千元，其中赴大陸地區旅費42萬1千元，建議減列23萬元。","說明：","故宮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赴中國接洽業務，妥適性有待商榷，且近年來中國仿冒猖獗，為保護故宮智慧財產權，故於101年度先行委託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以國立「故宮院徽」及英文全銜「NATIONAL PALACE MUSEUM」分別向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惟中國方面至今仍未正面予以答覆核准，導致影響故宮品牌在市場之信譽。","其次，兩岸關係具有特殊性，將涉及敏感議題，由故宮自行與員工消費合作社簽定協議書，委託該社赴中國申請故宮院徽之商標註冊等事宜，恐被質疑為規避陸委會、經濟部智財局等機關監督之嫌，且事涉兩岸關係處理議題，允宜審慎處理。"],["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11、","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589萬元，建議減列250萬元。","說明：","查103年此一科目原列預算金額339萬元，103年決算金額313萬8,125元，然104年並未有新增用途，然樣品贈送費從250萬元暴增至500萬元，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以103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爰此，建議預算減列250萬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12、","「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589萬元，建議減列200萬元。","說明：","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500萬元，用於贈送樣品所需經費，較上年度增加250萬元（詳附表），成長1倍。","經查：(一)配合故宮南院104年底開館試營運，增加贈送樣品之經費；(二)贈送樣品經費編列500萬元，本撙節原則並參酌決算執行情形建議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減列200萬元。","是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贈送樣品經費編列500萬元，基於撙節原則，並參酌以前年度決算執行情形，建議按300萬元編列，原編預算數500萬元，予以刪減200萬元。"],["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13、","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原列預算5,890千元，建議減列100萬元。","說明：","1.該基金贈送樣品經費99年至102年分別為178.6、235.3、286.8、218.1萬元，各年度執行數皆未超過250萬元。惟104年度預算案驟增至500萬元。","2.按，預算的編列應維持其穩定性，避免大幅增減；此外，依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貳、作業基金：甲、營業收支與賸餘：第3點第3項第4目：「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前度預算數為原則。","3.綜上所述，爰提案刪減該基金104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100萬元。"],["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14、","「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原列5,890千元，予以凍結1/3。","說明：「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原列5,890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500千元，經查用於贈送樣品所需經費，較上年度增加250萬元，有欠合理且過高。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3。"],["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學聖","15、","國立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贈送樣品經費500萬元，爰提案減列200萬元。"],["刪減理由：","國立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589萬元，惟編列樣品贈送經費500萬相較103年度擴增一倍，本撙節原則，爰提案刪除200萬元。"],["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16、","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原列2億4,015萬9千元，建議減列6,000萬元。","說明：","1.文創產品及藝術品之開發與銷售，乃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的重要核心業務，然故宮長年未經招標程序逕自委託消合社經營，查103年此一科目項下「委託寄銷出版品等商品之酬金」費用原列預算1億9,500萬元，104年編列2億3,458萬7千元，增幅高達兩成，並佔整個行銷業務費用84%。","2.經查100年消合社員工數149人，薪資支出9,580萬元；101年員工數150人，薪資支出高達8,487萬，102年員工數135人，薪資支出8,258萬元。消合社還自行訂定及發放激勵獎金，相關辦法或規定不須經故宮審核，亦即，消合社員工編制、薪資、福利及獎金實施要點僅須報請台北市勞工局核備，相關辦法並未送故宮審查核准。消合社的營業收入絕大部分是基金委辦所得，故宮卻未負起監督責任，任憑消合社訂定獎勵辦法，領走大筆績效獎金和退休金，還以各種名目開銷如公關交際費等，拼命墊高營業費用。應繳回國庫的錢就這樣被硬生生榨乾。","3.本科目項下另新增編列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外包費179萬元，活動內容及效益不明。另消合社業務已大部分委外，卻新增計時與寄件人員酬金355萬7千元，應全數刪除。"],["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17、","「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原列240,159千元，予以凍結1/3。","說明：「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原列240,159千元，較上年度增列45,034千元，依其於預算書內之附註說明，其中委託寄銷出版品等商品之佣金費用編列高達234,587千元。經查雖歷年酬金標準係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然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業早已廢止，且目前故宮各項衍伸性商品銷售盈餘逐年增加，其酬金方面理應降低，給予商品售價40%之酬金，有欠合理且過高。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3。"],["提案人：黃志雄　　蔣乃辛　　陳學聖","18、","「行銷費用」科目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2億4,015萬9千元，其中佣金費用2億3,458萬7千元，係為寄銷出版品等商品之佣金費用，建議凍結六分之一，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故宮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之代售酬金最高上限計算佣金，有欠合理。經查相關規定：(1)、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2)、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故宮博物院出版品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承銷出版品。」、第7條之3：「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須分攤甲方為維持該等設施運作之費用，其比率為甲方水電總支出費之17%，網路資訊及電話系統維護費每月各為壹萬伍千元，空調設備維護費為甲方年度預算該項總維護費之17%。」。","綜上，故宮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故宮文物基金之出版品與文物仿製品，該社已具備場地租金之優惠，分攤相關水電費等比率低於2成，惟代銷佣金卻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代售酬金之最高上限，給予商品售價40%之佣金，有欠合理，應予適度調降。"],["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19、","「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外包費」編列179萬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一、故宮南部院區將於104年底開館試營運，配合南部院區開館及院慶活動，開發產製商品出版品及舉辦特展活動，將藉南院開館文創衍生商品設計競賽方式，開發新商品並量產上市，擬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競賽主網站之建置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以促進文創設計商品之產出及典藏文物知識之交流，並提升文創商品設計品質與水準，達到教育推廣故宮南部院區目的。","二、惟南部的民眾卻感受不到任何故宮南院要開幕的氛圍？甚至發現宣傳也是打算委由香港行銷公司？而且首站故宮南院的宣傳居然是在上海？故宮這些宣傳手法，似乎完全本末倒置？"],["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20、","刪除臨時人員薪資355萬7千元。"],["刪減理由：","國立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355萬7千元，惟基金逾9成商品銷售係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代銷，且無新增業務，爰提案全數刪除。"],["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21、","「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355萬7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一、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新增計時計件人員酬金355萬7千元，係新增7位臨時人員之薪資。惟經查基金9成以上商品銷售係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代銷，且已編列文創商品設計競賽外包費179萬元，似無新增人力必要。","二、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現行約聘僱人員計有3人，惟其高達9成之商品銷售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代辦，何況承銷及合作開發業務並非臨時性、短期性及季節性，皆屬經常性業務，故新增7位臨時人員處理常態性業務，核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未符。"],["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22、","「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原列151萬4千元，建議減列90萬元。","說明：","查103年本科目預算金額僅10萬元，決算金額62萬5,811元，104年度預算金額竟比去年決算超出一倍，顯不合理。爰此，建議減列預算90萬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23、","「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51萬4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一、配合104年度南部院區開館及90周年院慶，擬開發產製相關文創衍生商品及出版品，其商品相關文件稿費與翻譯費預估增加25萬元，且南部院區開幕將舉辦多場首展，包括瓷器、茶文化、玉器、佛教、織品及親子導覽手冊、南院勝概等特展，相關圖錄專文文件稿費與翻譯費計需56萬4千元，以上共計81萬4千元，編列於專業服務費項下，應本撙節原則支用。","二、查103年度專業服務費編列10萬元，截至8月底支用4萬7千元（詳附表），且參酌該科目各年度決算支用數皆低於40萬元。是以，104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編列151萬4千元，考量配合故宮南院開館，增加商品開發產製文件稿費與翻譯費25萬元、南部院區開幕舉辦相關特展之文件稿費與翻譯費56萬4千元，以及參考以前年度專業服務費決算執行數約40萬元等項，以上共計121萬4千元，其餘皆為增編之預算。"],["※註：來源：故宮"],["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24、","「行銷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58萬4千元，建議減列58萬4千元。","說明：","103年度預算書中未列此項目，104年度預算書第23頁僅說明「辦理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獎勵費用」，鑒於經費的規劃運用含糊不明，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25、","「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2,300萬元，建議減列2,000萬元。","說明：","本科目103年度原列2千萬元，決算金額769萬3,979元，104年度預算書第23頁僅說明「辦理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相關事務費用等」，案「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基金用途第四款「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支出」，但連續兩年這筆經費的規劃運用卻含糊不明，且今年二月故宮馮明珠院長率團赴中國廈門勘查兩岸故宮數位博物館，以公務名義出訪，且涉及實質合作事宜，卻未列入故宮104單位預算，且未填報出國計畫及出國報告，經查渠等即以基金捐助款支付相關費用，意圖規避監督。爰此，建議減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2,000萬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26、","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原列136萬3千元，建議減列136萬3千元。","說明：","查103年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並未編列此一科目，新增用途為「園藝景觀、清潔維護之外包費」，然國立故宮104年單位預算「院區清潔及園藝等費用預算1,408萬4千元，較103年1,362萬9千元增加45萬5千元，而消合社清潔費更從98年的212萬，102年漲至1,262萬，成長六倍，故宮每以因延長開館時間致相關費用飆漲為由，然104年並無新增開館時段，費用編列似過於浮濫。爰此，建議全數減列「一般服務費」預算136萬3千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27、","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原列65萬元，建議減列15萬元。","說明：","查103年「專業服務費」此一科目原列預算50萬元，較102年增加10萬，然104年並未有新增用途，預算卻成長了15萬（增幅高達3成），且103年決算金額僅為49萬元，顯見費用編列似過於寬鬆。爰此，建議減列預算15萬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28、","「解繳國庫淨額」，原列5,500萬元，建議增列2,000萬元。","說明：","一、104年「賸餘繳庫」原列5,500萬元，與102年和103年編列的預算數相同。然102年度賸餘金額198,911,697元、103年預估賸餘金額180,414,000元、104年預估賸餘金額171,273,000元，均較101年賸餘金額136,850,626高出數千萬，然繳交國庫比例卻降低，如102年度從35.21%降至27.65%，建議提存公積金和國庫的比例應予以明訂。","二、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設置原意，便是希望基金能夠肩負起博物館文物衍生商品的產製與銷售，並將賸餘用於文物購置，但故宮卻將基金產製商品銷售義務全委託給消合社辦理。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2年業務總收入增加1億3千多萬，總支出卻增加9千多萬，兩者相抵，收益僅增加3千多萬。細查基金支出項目，業務成本項下的「行銷及業務費用」，決算較預算增加了7千萬，故宮宣稱「行銷及業務費用」是跟著「業務收入」連動，即按寄銷商品售價之40%列支行銷費用項下的佣金所致，業務收入增加7千2百萬元，四成則是2千8百多萬元，但「行銷及業務費用」實際卻增加7千萬，中間竟出現4千1百萬的落差。同樣情況也出現在103和104年度的基金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及項下的「佣金費用」暴增，遠超過業務收入增加的四成金額。顯見故宮的預算支出管理失當，業務成本增加幅度大於收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儼然成為故宮的小金庫。"],["段落：另查基金的文物收購預算，由101年1億5,140萬，102年6,800萬，103年3,300萬元，降至104年3,000萬元，但郵電費、旅運費、廣告等費用卻逐年增加，甚至還新增「競賽及交流活動費」2,300萬，基金預算的運用規劃與設置目的不符，鑒於故宮長年濫用基金寶貴的經費資源，除了持續嚴審基金預決算外，亦應提高賸餘繳庫比例，避免撥充基金後再遭濫用。"],["三、另查基金的文物收購預算，由101年1億5,140萬，102年6,800萬，103年3,300萬元，降至104年3,000萬元，但郵電費、旅運費、廣告等費用卻逐年增加，甚至還新增「競賽及交流活動費」2,300萬，基金預算的運用規劃與設置目的不符，鑒於故宮長年濫用基金寶貴的經費資源，除了持續嚴審基金預決算外，亦應提高賸餘繳庫比例，避免撥充基金後再遭濫用。"],["段落：建請故宮修改「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確規範將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用於人才培育及教育推廣用途，並確實執行，104年基金累計將達8億元，收入遠高於支出，且故宮單位預算係來自國庫撥補，基金的賸餘亦應提供繳回國庫。"],["四、建請故宮修改「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確規範將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用於人才培育及教育推廣用途，並確實執行，104年基金累計將達8億元，收入遠高於支出，且故宮單位預算係來自國庫撥補，基金的賸餘亦應提供繳回國庫。","註：99年至102年度為決算數，103年度為預算數。"],["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29、主決議","有鑑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成立宗旨在於闡揚藝術、美學與教育推廣等，另基金之營運願景也包含藉由善用故宮文物資源，達成推廣教育之目標與功能，然檢視104年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最大比例收入來自於販售文創衍伸商品，但基金之最大宗支出卻為行銷、業務推廣等，與教育推廣無太大關聯，明顯與本基金成立之宗旨不符。爰決議要求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重新檢討基金用途，並於明年度（105年度）起，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支出項目內需包含一定比例之教育推廣經費，以符合基金設立之目標與功能。"],["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黃志雄　　呂玉玲","30、決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酬金費用2億3,458萬7千元，為寄銷商品所需之酬金，係按銷貨收入5億8,646萬8千元之40%計算，較上年度預算案增加3,958萬7千元。經查，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雖訂有「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等規定，惟該辦法業於103年6月24日廢止。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仍引用已廢止之前項規定，作為代售酬金標準，顯有不當，前項所列酬金費用，應予重列。"],["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31、主決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旨在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開發等業務。本院委員屢次向故宮提出智慧財產保護的重要性，仍屢有違約、盜版、侵權事宜，然故宮主動查獲率偏低，且諸多乃事涉兩岸之中國對故宮之侵權行為。爰要求故宮盤點相關辦法，針對「侵權」與「智慧財產」之保護為合於比例原則之規定調整；並針對遭受「侵權」之「後續求償」及其跨部會合作等事宜，與相關單位研議，擬具適切之處理方式與期程，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32、主決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除出版及衍生性文創商品之生產推廣外，亦推動人才培養與國際交流。然就人才之培養，於故宮之預算書與報告中均未能看出其培養策略、方向等，未能看出宏觀之願景，遑論諸如「教育推廣」、「文物維護修復」等具體內容，近兩年預算書與施政報告未有提及者。故宮不論預算或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所提之「國際交流」均為單點式研討會之舉辦、「參展」、洽談計畫等。實則故宮乃世界知名博物館，亦為我國層級最高之博物館，對於「文物藝術發展」之人才培養卻未有其策略，爰要求故宮針對「經營願景與策略」提及之人才培養與國際交流，予以詳實規劃，並於一個月內提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33、主決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部分用於開發複製、仿製文物及文創商品與藝術紀念品開發，且近年來故宮戮力推動電子化與新媒體展演，對於展品與展覽的呈現方式更為多元，不限於「實體國寶」之展演。台中霧峰北溝曾為故宮國寶初抵台之落腳處，經認定具有文資價值而登錄為歷史建築，台中市政府已提出計畫，將予以修復活化。適逢故宮90周年，故宮規劃院慶大展；而北溝見證故宮國寶抵台之歷史，於故宮院慶之際，故宮應結合這段歷史而非僅強化兩岸故宮之連結。爰要求故宮針對90周年之院慶，如何結合霧峰北溝之歷史與可能呈現方式，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提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何欣純　　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34、主決議","為保護我國重要文物典藏，並強化對故宮人員與參訪民眾之安全保障，故宮應有一完整流程。就故宮現有地震與其他重大災變發生之緊急應變措施，僅有粗略指示而未有整套文物與人員安全流程。爰要求故宮於一個月內提出緊急應變之完整報告，提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何欣純　　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35、主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重要博物館，並為層級最高之文物藝術典藏機構，與國際各博物館等文物機構互動頻繁，可增加我國能見度並促進交流，實乃善事。故宮近年來亦推展許多兩岸合作事項，然則其中諸多涉及協議情事者，諸如「兩岸故宮數位展廳」、智慧財產保護與侵權求償等，前開事項應受監督並與其他部會合作者，而故宮未為之。爰要求故宮就上開事項，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提出「兩岸故宮數位合作」之目前研議進程，另外，並應針對「兩岸故宮合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具相關辦法，提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何欣純　　黃國書　　陳亭妃　　鄭麗君","36、主決議","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年年獲利達數億元，鉅額盈餘卻進員工口袋，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日前也召開會議要求收回，惟故宮消合社卻在103年4月23日召開社員大會，故宮文化行銷處處長金士先列席指出，這些盈餘是按當時內政部補充法律之函釋規定，經由當時社員大會的決議執行，顯然故宮自認並無違法。後來投票表決時，則以贊成追繳者0票、反對追繳者291票、棄權者116票，通過「反對追繳」。然，監察院日前糾正故宮消合社「誤用法令」，將九十年至九十七年間「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其次，103年2月，內政部再度召集法務部、故宮等單位開會，除了故宮之外，各部會也都認同內政部法規會意見，認為應收回盈餘。法務部在會議中也說，本案若無共識，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席等以為，針對上開爭議，教委會已經做出數幾次決議，要求故宮應該依法退回不法盈餘，故宮卻依然不予理會，此舉乃行政機關權力儼然凌駕國會決議，實屬不當。綜上所述，該盈餘核屬國家財產收益，爰要求故宮依法，立即繳回不法盈餘。"],["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37、主決議","為提升學生的美感教育，教育部日前聲稱願意推動讓全國每個學生在國中畢業前，到故宮看過展覽。然目前因各縣市擁有的文化資源不同，城鄉落差相當大，仍有500萬多名中小學學生，尤以經濟弱勢家庭的中小學生，幾近未曾到過故宮看過展覽，顯然政府要推動美感教育，仍有待努力加強。","為此，建請故宮應當更積極與教育部、社福單位共同商議合辦邀請偏遠鄉鎮及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之學生，針對上開問題提出具體計畫，俾讓位處偏遠鄉鎮和經濟弱勢之學生能夠和台北市學生一樣，有定期參訪故宮典藏，進而學習美感教育之機會。"],["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38、主決議","查針對歷年對於中國部分不肖授權廠商以另成立公司，以及無授權廠商用盜版方式，以規避授權金在網路兜售等行為，至今，故宮尚未完成訴訟程序、亦未向違法廠商求償，是以，要求故宮應自即日起，於兩週之內，立即依法向中國阿里巴巴集團負責人，以及其他盜印侵權公司負責人（淘寶網37件與天貓網數件、1,688網數件以上……等侵權、盜版販售案）提出法律訴訟、提出求償之外，並應在提出後，將相關資料送交本委員會各委員國會辦公室，俾利維護國家博物院應有之權益。"],["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39、主決議","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商品遭中國侵權問題尚未解決，現故宮又與北京故宮在廈門鼓浪嶼合作設立數字博物館，惟陸委會針對此事則宣稱「涉及官方互動，必須要做利弊評估」，因此，台灣與中國貿然推動數字博物館，可能把台北故宮數位影音內容免費奉送給對方，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之一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沒有經過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故宮作法不但違法，且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對岸洽簽相關協議，加上任何交流文件應送立院備查。","是以，爰要求故宮應依法辦理，並於兩週內，將數字博物館相關籌備計畫與經費概算送交本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俾利國會監督。"],["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40、主決議","針對故宮文物與影像檔屢遭侵權，智財權更屢遭中國侵權，例如：淘寶網盜版案層出不窮，但在故宮專案報告中竟隱瞞事實，只算一件，而淘寶網總部在杭州，依中國規定，只有在該國取得律師執照、獲當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律師才能打官司，但「只有廈門與深圳才開放台籍律師，杭州根本不能！」，另外，四庫全書遭中國蘇音公司盜印一事，故宮竟採納中國國家版權局建議，進而與蘇音公司以轉授權方式私了，導致一億九千多萬的權利金拿不回來。","基此，爰要求故宮於兩週內，將委託律師直接在中國提起訴訟之期程送交本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俾利國會監督。"],["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41、主決議","故宮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之代售酬金最高上限計算佣金，有欠合理。經查相關規定：(一)、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二)、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故宮博物院出版品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承銷出版品。」、第7條之3：「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須分攤甲方為維持該等設施運作之費用，其比率為甲方水電總支出費之17%，網路資訊及電話系統維護費每月各為壹萬伍千元，空調設備維護費為甲方年度預算該項總維護費之17%。」。","綜上，故宮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故宮文物基金之出版品與文物仿製品，該社已具備場地租金之優惠，分攤相關水電費等比率低於2成，惟代銷佣金卻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代售酬金之最高上限，給予商品售價40%之佣金，有欠合理，應予適度調降。是以，要求故宮提出檢討報告，並將其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42、主決議","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每年獲利達數億元，鉅額盈餘進員工口袋，屢遭外界質疑與批判，惟故宮卻自認並無違法。然，監察院日前糾正故宮消合社「誤用法令」，將九十年至九十七年間「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其次，今年二月，內政部再度召集法務部、故宮等單位開會，除了故宮本身之外，各部會也都認同內政部法規會意見，認為應收回盈餘。","而且，在本委員會做出數次決議後，故宮表示於民國100年開始後就有退回盈餘，爰要求故宮於二週內，將提供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96-103年度財務狀況各年度銷貨收入金額、各年度盈餘金額、各年度繳庫金額、未繳庫金額，以及具體改善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43、主決議","故宮原將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案合併招標，爾後經檢討餐飲與博物館商店銷售屬性不同，改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惟經查：","一、故宮餐飲服務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應基於合理基礎計算繳交最低之盈餘數，並分別揭露餐飲與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案繳回之盈餘金額，俾利審議。","二、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修繕營業場地，並捐贈予故宮，允宜明定出租場地之修繕範圍、性質及規模，俾釐清權利義務。","三、綜上，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故宮餐飲服務委託案，未來應視實際收支情形訂定合理之最低繳交盈餘數，並於預、決算書揭露盈餘繳回基金之金額。此外，應於合約內明定出租場地之修繕事宜，俾釐清權利義務，以免引發爭議。"],["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足，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我跟各位委員報告，等一下審查基金預算時，大概到10點25分先休息20分鐘，然後繼續審查。依預算法第五十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相關預算增刪提案書面資料或附帶決議內容請列入公報紀錄，我們再做併案處理。","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先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總收入部分，本席、何委員欣純及鄭委員麗君分別針對「業務收入─銷貨收入─製成品銷貨收入」提案增列預算數，其中「業務收入─銷貨收入─製成品銷貨收入」原列5億8,646萬8,000元，本席建議增列1,000萬元，希望故宮對各項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做適當的調整。"],["馮院長明珠：同意。","主席：我的提案是很小的要求，如果再不OK，那就很有問題了。","鄭委員麗君對「業務收入─銷貨收入─製成品銷貨收入─各項藝術紀念品」、「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都有提案，由於她待會兒才會到會場，現在先處理業務總支出部分。","第6案至第27案都是「業務成本與費用」的提案，一併討論。本席所提第7案主張「業務成本與費用─銷貨成本」凍結六分之一，我沒有減列，只建議凍結，因為故宮文物基金漬損、破毀無剩餘價值產品之報廢，均認列為費用，但是自101年度起卻改列為銷貨成本，不利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應加以檢討，因此本席主張凍結六分之一，請故宮於決算書表內揭露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之前本席亦曾針對漬損部分表列不清楚一事提案要求故宮改進，因為表列不清楚容易被誤會，甚至產生一些利益問題，因此本席建議凍結六分之一，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黃委員國書：本席認為有兩筆預算值得探討，第一筆是故宮編列的「樣品贈送」費用──500萬元，103年度並沒有編這麼多預算，104年度為何增列？你們的理由可能是故宮南院要開館了，但總要講出一個道理，讓我們了解其必要性究竟如何，否則可能會讓人覺得故宮在「贈送樣品」這筆預算上不夠撙節。","馮院長明珠：編列500萬元，主要有兩個因素，第一，今年是故宮博物院90周年，所以今年會舉辦一系列的活動，其中最重要的是今年12月28日南院開館試營運，我們已經廣發邀請函，邀請世界各大博物館的館長及重要人物來台參觀；另外，今年我們也會增加出版書，這些都是致贈院慶活動及南院開館活動所需的費用。","黃委員國書：廣告費方面，過去是否都以不超過前年度預算為原則？","徐處長孝德：今年編列廣告費40萬元、業務宣傳費49萬元，和去年度一模一樣，只有樣品贈送費用增加為500萬元。","孔委員文吉：故宮90周年是一個大活動，加上南院也要開館了，所以今年是比較特別的一年，由於經費沒有增加很多，這些費用又都是必要的支出，希望委員支持，也請黃委員幫忙。"],["蔣委員乃辛：現在文物銷售都是由消合社出售嗎？","馮院長明珠：包括消合社，銷售端總共有23家經銷商。"],["蔣委員乃辛：消合社占多少？超過90%？消合社現在到底是賺錢還是虧損？"],["馮院長明珠：消合社賺的錢點滴都要歸公。"],["蔣委員乃辛：消合社現在是賺錢還是虧本？"],["馮院長明珠：賺錢。"],["蔣委員乃辛：一年賺多少錢？"],["馮院長明珠：請許主任跟委員說明。","許主任庭禎：消合社一年的收入大約8億元，一年繳回故宮的盈餘將近8,000萬元。"],["蔣委員乃辛：一年繳回故宮8,000萬元？"],["許主任庭禎：對。"],["蔣委員乃辛：1成是盈餘？"],["許主任庭禎：盈餘的部分。"],["蔣委員乃辛：銷售金案的1成是盈餘？","許主任庭禎：對，大概會繳回1成以上，也就是8,500萬左右。"],["蔣委員乃辛：消合社這幾年的成本支出有沒有增加？","許主任庭禎：消合社的成本支出目前沒有增加，而且一直往下降。","蔣委員乃辛：去年跟前年一樣，成本並沒有增加？"],["許主任庭禎：成本沒有增加。"],["蔣委員乃辛：前年也是一樣？"],["許主任庭禎：是。"],["蔣委員乃辛：所以消合社沒有虧本？","何副院長傳馨：我們消合社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員工本身的日用品，這是虧錢的；另外一個是代售文物商品……"],["蔣委員乃辛：整個合起來是賺還是虧呢？"],["何副院長傳馨：整個是賺的。"],["蔣委員乃辛：哪裡還有分這邊虧本、那邊盈餘？一個公司經營會這樣區分嗎？"],["何副院長傳馨：那是分兩個帳。","蔣委員乃辛：不管是否分兩個帳，最後還是消合社，對不對？"],["何副院長傳馨：是。","蔣委員乃辛：難道對內經營員工日用品是一批人，對外販售文物商品是另一批人？你們員工有這樣分開經營嗎？是合在一起經營吧？","何副院長傳馨：對，是合在一起。"],["蔣委員乃辛：所以盈虧也是合在一起嘛！"],["何副院長傳馨：對。"],["蔣委員乃辛：最後是盈餘嗎？"],["何副院長傳馨：是有盈餘。","主席：我們回頭處理業務總收入的部分，因為剛才這部分沒有處理，請鄭委員麗君發言。","鄭委員麗君：本席對第3案及第4案一併說明。第3案各項藝術紀念品原列4億6,200萬元，103年度也是列4億2,900萬元，決算是5億1,789萬7,048元，所以是決算高於預算，今年還是編4億多，本席建議編到決算的水準，也就是增列7,000萬。第4案是雜項收入的部分，原編是7,870萬元，去年這項是編6,000萬，但是我們發現102年度累計盈餘是1億240萬，在103年6月僅繳回8,604萬元，也是就收入1億240萬，但只繳回8,604萬元。故宮稱一千五百餘萬為週轉金，不過根據我們101年度審查總預算時通過的原則，凡是銷售盈餘都要全數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況且當時院長也說要全部繳回，要點滴歸公，那怎麼還會留周轉金？有違我們先前審查總預算所通過的原則，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根據他們100年的報告發現，在還沒有歸國庫以前，90年到97年社員交易分配金總金額有1億7,933萬，平均每名社員領走31萬，每人每年分得將近4萬元，監察院提出糾正，我們才會通過要繳回盈餘，而且當時是通過全數繳回，但是故宮還是有留下一筆錢。本席的提案是要求「雜項收入」增列2億元，不過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求故宮要依照101年度中央總預算通過的原則，就是盈餘要全數繳回，不能再留下來。然而本席上次也提過，其實故宮的作法是把大量的盈餘先花掉，包括有38名職員拿了退休金先退休，結果隔年又聘回33名員工。再者，消合社的特支費非常高，公關費好像三百多萬，平均一天一萬元；他們的網路商城也聘很多顧問，薪水都很高，也不知這些顧問有沒有上班。因此，本席質疑故宮把盈餘花完之後剩下一點點，不是院長所講的點滴歸公，而是一點點歸公！故宮不能迴避立法院通過的原則，應該把所賺的錢全數繳回，稍後請故宮作一說明，同時我們也作出附帶決議，要求故宮要嚴格遵守該原則。","許主任庭禎：有關第3案消合社各項藝術紀念品要增列7,000萬元一事，事實上，我們104年度藝術紀念品所列的預算已經比103年多，根據今年到目前為止的銷售狀況作一核算，7,000萬對我們而言是有點高，我們可以回復到決算數的部分，去年的決算是增加5,589萬，我們可以增加到5,800萬，這是核實精算後的數字，是我們目前能夠增列的數字。","鄭委員麗君：既然你們實際上可以增列，為什麼當時不編好預算呢？你們預估可以銷售、可以增列，那為什麼當時編列4億6,200萬，而不是增列5,800萬？你們說明的方式很奇怪。","魏科長詮：當時我們編104年的預算是在103年5月份，5月底要送主計總處，所以當時我們編列是參酌102年以及未來104年的一些銷售狀況，其實當時所編是比往年都還高，103年的決算是在12月底，決算之後才有……","鄭委員麗君：你說103年決算是最高的，是不是？","魏科長詮：對，就目前來講，103年是最高的。剛才主任是說按照104年到4月底實際累積紀念品的銷售，我們推估全年度是5億1,638萬餘元，所以我們說可以增列5,800萬元。","鄭委員麗君：我還是不懂，既然你們可以推估5億1,638萬餘元，為什麼當時不推估？","魏科長詮：沒有，現在是實際發生，已經實際執行4個月了，這是實際的狀況。"],["鄭委員麗君：好。","主席：你要不要說明你們全部可以增列多少？你說是在103年5月份編列這個預算，那你們現在所有的收入總total可以增加多少？你們對於製成品銷貨收入可以增加5,800萬，其他部分呢？有很多項目耶，你們要不要整個估算一下？現在各項藝術紀念品可以增加5,800萬，銷貨收入裡面有書籍、畫冊及手卷、圖片及明信片、文物仿製品、各項藝術紀念品，你們在各項藝術紀念品可以增加5,800萬，請問其他項目呢？","黃委員國書：請就各項藝術紀念品可以增加5,800萬元再作進一步說明，讓我們判斷其他項目的收入面是否需要增列。你所說5,800萬的道理是什麼呢？","王簡任編纂耀鋒：本人就5,800萬元的部分簡要說明。我們是到104年4月底止，這是比較新的數字，我們之前編預算時，這個數字還沒有出現。我們統計到104年4月底止，平均每月銷售金額大概是4,303萬元，4,303萬乘以12就是5億1,636萬元，我們就是用這個數字跟之前原編預算數的落差，所以我們說在實際的狀況下可以增列5,800萬，這是照實際的數字來算。","鄭委員麗君：剛才主席就問了，你們是以各項藝術紀念品到今年4月的銷售額來推估月平均數，然後乘以12，那你們還有書籍、畫冊及手卷、圖片及明信片、文物仿製品等等，你們同樣應該用這種方式再重新推算，如此就可以知道「銷貨收入」這個大項應該增加多少，剛才主席是這個意思，所以你們應該再用同樣的方式推算一遍。","王簡任編纂耀鋒：我們要再推算，我們是先針對這一項……","鄭委員麗君：若是沒有委員的提案，你們就不算，是不是？","主席：本席先前針對第1案要求製成品銷貨收入增列1,000萬元，你們說OK，你們並沒有針對這個問題老實做報告，進行到鄭委員麗君提案，針對各項藝術紀念品，這是製成品銷貨收入其中一項，你們對於其中這一項就可以增加5,800萬，依照這個比例，你們的書籍、畫冊及手卷、圖片及明信片、文物仿製品各可以增加多少？"],["王簡任編纂耀鋒：我們是先針對提案所列出的項目……","主席：不是，本席所提第1案就是針對製成品銷貨收入，裡面包含5項，不是單純只針對各項藝術紀念品，所以你們早就應該算好了。我們處理第1案時要求增列1,000萬元，你們也同意，所以你們根本沒有據實以報，後來委員處理第3案要求增列7,000萬，你們說可以增加5,800萬，這樣的話，以後我就講增列2億！製成品銷貨收入裡面包括5項，即書籍、畫冊及手卷、圖片及明信片、文物仿製品、各項藝術紀念品。剛才孔委員文吉在現場，我們還很客氣地說增列1,000萬，你們說可以，到了各項藝術紀念品這個子項，你們就說可以增加5,800萬，這是不是有問題？整個部分增列1,000萬，子項能夠增列5,800萬嗎？"],["許主任庭禎：應該是反過來講……","主席：如果整個項目可以增列1億，本席認為total加起來還算OK，可是我們提案很客氣要求增列1,000萬，你們同意了，然後委員對子項要求增列7,000萬，你們說可以增列5,800萬！","許主任庭禎：有關第1案的1,000萬，因為我們想到最後整個可以增加5,800萬，是還在這個範圍裡面，所以我們同意第1案可以增加1,000萬。可是，這個1,000萬是包含在5,800萬裡面……","主席：第1案是製成品銷貨收入，它指的是total，而第3案是子項，哪有這樣反過來的講法呢？哪有預算這樣審的！","鄭委員麗君：對啊！怎麼1,000萬會是包含在5,800萬裡面？照你們的說法是5,800萬包括在1,000萬耶，你們聽懂主席的意思嗎？所以，剛才你們對第1案並沒有誠實以報嘛！簡單講就是這樣。主席，他們在第1案的時候沒有誠實以報，如果黃委員國書沒有請你們仔細推算給我們聽，我們就不知道你們怎麼算的，你們就是不誠實編列預算！","馮院長明珠：剛才魏科長說的是今年度1月到4月的平均收入，而那個數目是包括所有的禮品、書籍、圖片等等。","主席：院長，你沒有搞懂啦！","鄭委員麗君：院長，我們都聽懂了，你還不懂？我講一遍給你聽。你們同仁說累計到今年4月為止，平均每月收入是4,303萬元，這是包括藝術紀念品，不管有沒有包含，這是子項，對不對？"],["主席：單就紀念品就可以增加5,800萬了啦！","鄭委員麗君：院長，故宮每次來都在亂講，回去都不好好開會，你們同仁對數字都兜不攏，在幹什麼？你剛才講平均每個月的藝術紀念品收入是4,303萬，你們以此水準去推算一年度12個月得到5億1,000萬，但是主席質問你們可以針對藝術紀念品的部分做推算，其他包括明信片等等的總銷貨收入，你們怎麼會跟委員講增列1,000萬元？其他怎麼辦？到時預決算還是不符，你們就是不誠實編列預算，明明就可以推算啊！故宮每次這樣編列預算，我們實在非常不認同。","陳委員淑慧：你們算出來今年1月到4月平均每個月的藝術紀念品收入是4,303萬，我們再回頭看第1案，如果你們現在手上有數字的話，就把其他銷售金額逐項列出，是不是也都跟著成長，我們再精算你們在104年度可以增列多少，這樣會比較準確一點。如果依照剛才主任提到的比例來講，你們有5,800萬的成長空間，這是只針對藝術紀念品項目，而因為第1案還有包括其他部分，現在委員所質疑的，第1案是全部total的收入，你們同意增列1,000萬，而你們在藝術紀念品的部分就可以增列5,800萬，顯然這樣是非常不合理的，很矛盾啦！所以你們是不是全部就增加5,800萬？如果還有其他增加的收入，那就再加計進來。"],["黃委員國書：就以剛才你們說的那個原則。","主席：你們說今年1月到4月的藝術紀念品平均收入是4,303萬元，請問書籍部分的平均收入是多少？畫冊及手卷的平均收入是多少？圖片及明信片的平均收入是多少？文物仿製品的平均收入是多少？你們現在手中有這些資料嗎？","王簡任編纂耀鋒：另外還有書籍的部分，1年有6,763萬元。"],["主席：這部分是減少嗎？"],["陳委員淑慧：你們有103年的數字嗎？有增加嗎？"],["黃委員國書：列出一份清楚的明細。","鄭委員麗君：對啦！列出明細之後，我們再來討論。"],["陳委員淑慧：剛才你們講藝術紀念品是104年度的平均……"],["王簡任編纂耀鋒：我們一樣是參酌以往的年度到104年度……"],["陳委員淑慧：所以你剛才講藝術紀念品的收入並不是104年度1月到4月的平均值？"],["鄭委員麗君：不是啦！","主席：我來處理。第一點，故宮非常沒有誠意，而且非常離譜，你們現在手中只有各項藝術紀念品和書籍的收入數字，請問製成品銷貨收入裡面包括幾項？是五項耶！面對委員的提案，你們為什麼只推估各項藝術紀念品和書籍的部分？其他都不用推估嗎？其他都不用資料嗎？你現在手中只有書籍跟各項藝術紀念品，還是因為有委員單項提案，所以你們才有這些資料。請問製成品銷貨收入包含了哪幾樣？不是五樣嗎？所以故宮這樣算是有誠意要來審基金嗎？很簡單！你們把所有的資料，包括1-4月平均再加上推估數總共是多少，先將資料送過來我們再繼續審！實在是太離譜了！","黃委員國書：我覺得要有一個明細，要有推估的數字，還有推估的道理是如何來的。","魏科長詮：報告委員，剛剛我是用……","主席：不要用講的啦！你把整個資料做成書面發給委員，然後我們再來審，你們講的數字每個委員解讀的都不一樣，你們將所有的資料全部整理出來，印成書面發給委員後再說！","鄭委員麗君：我覺得非常疑惑，我們是立委，不是院長，我疑惑的是院長都不知道同仁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剛剛同仁解釋的又與院長講的不一樣！院長，你們預算書的公文簽上來的時候，主管有沒有在看啊？還是就行禮如儀送到立法院？院長連怎麼算都不清楚，這樣的行政領導，讓我覺得我們每個人幾乎都變成院長了，你還在這邊叫你們同仁回去重算！這樣子對嗎？院長自己要負起責任啊！還是你是責成哪位副院長還是哪位同仁負責？現在都是底下的同仁在講，主管都沒有責任！每次都這樣子，政務官那麼好做嗎！"],["王簡任編纂耀鋒：我希望再解釋一下時間序的部分。","主席：你們不要再講時間序的問題，今天要審預算，你們總是在審預算前的幾分鐘還在更正所有預算的相關資料給委員，然後總項跟子項還搞不清楚，你們叫我們怎麼審啊！還要解釋什麼？","陳委員淑慧：剛剛主任是講5,000萬，還是5,800萬？5,800萬是怎麼出來的？","鄭委員麗君：不是啦，陳委員，現在要問的不是5,800萬，5,800萬只是一個子項，他們總項要增加1,000萬，但是光1個子項就可以增加到5,800萬，所以就兜不攏啦！顯然剛剛主席第1個提案中有關總項的部分，故宮就沒有誠實以報啊！這樣懂嗎？"],["陳委員淑慧：再往下審也是一樣的狀況。","鄭委員麗君：每次資料都不實啊！因為你們都不誠實推算，所以我們變成在這邊喊價，這邊要增加多少，那邊要增加多少，這樣子對嗎？"],["孔委員文吉：你們趕快把數字算一算嘛！"],["陳委員淑慧：如果其他的4項都是減少的話……","馮院長明珠：我們的基金負責人是何副院長，首先請他說明我們1-4月的營業額是往下走的，然後其他4項都是減的。","何副院長傳馨：剛才我們同仁大致算了一下，前面的4項是減少的，他們現在要算一下數字。"],["鄭委員麗君：請將損益表拿出來。","王簡任編纂耀鋒：為了使每位委員都有一樣的資料，所以我們去列印一下。"],["何副院長傳馨：你們再把資料提供給委員一下。","主席：故宮說這個是一點說服力都沒有，剛剛你們說製成品銷貨收入有包括書籍、畫冊及手卷、圖片及明信片、文物仿製品、各項藝術紀念品等，你們跟我們說手中只有書籍和藝術紀念品的資料，對！原本只有這2項，現在被逼了以後，又生出其他項目來，然後又說其他項目都是減少的！"],["王簡任編纂耀鋒：我們有數字。","主席：沒有，你們剛剛是不是說你們只有書籍和各項藝術紀念品嘛！"],["王簡任編纂耀鋒：那是我們手頭上有的。","主席：對啊，目前手頭上有的嘛！請問，你們手頭上就只有2項，那其他項目呢？你們一直要求我要排基金，請問你們有清楚說明是增加多少或現在是怎樣的狀況嗎？你們有說是增加到哪個程度嗎？你們只是一直要求要排基金，但是到現在連資料都準備不齊全！","孔委員文吉：主席，我建議這樣好了，因為剛剛主席說10時20分要休息，就請故宮現在趕快將資料作整理，有關收入的部分我們就暫不討論，是不是先討論支出的部分？","鄭委員麗君：主席，能不能先連我提的第4案一起討論，有關故宮的周轉金部分，因為101年審預算時，就要求故宮將銷售文物及餐飲服務的盈餘要全數繳回基金，但是，故宮竟然還可以留一個周轉金？","許主任庭禎：報告委員，有關這1,500萬的部分，上次來院內答詢後，我們回去後已要求消合社要繳回，預計這禮拜會請消合社將1,500萬繳回基金。"],["鄭委員麗君：是那個年度的？","許主任庭禎：102年度的，就是委員上次所質詢的1,500萬。"],["鄭委員麗君：是102年度的？"],["許主任庭禎：對。"],["主席：那就要繳回102年度和103年度的。"],["許主任庭禎：那金額是累積下來的。","主席：對啊，金額是累積下來的，但是你們兩個年度都有預估周轉金啊！","許主任庭禎：沒有，那筆周轉金1,500萬是一直累積下來的，而103年並沒有再增加周轉金。"],["鄭委員麗君：為什麼可以同意留周轉金呢？你們有沒有看到總預算審查時的文字「應將銷售盈餘全數繳回」？你們有沒有看到？","許主任庭禎：報告委員，這筆1,500萬是在101年度以前就留存在消合社作周轉用的，101年度以後，我們每年的稅後盈餘就全數繳回基金，既然委員認為我們這1,500萬……"],["鄭委員麗君：但是這筆周轉金還在啊！"],["許主任庭禎：所以我們這禮拜會要求消合社繳回。","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一直違反自100年度起，凡銷售及餐飲的盈餘要全數繳回的決議。","許主任庭禎：報告委員，自從做了那個決議之後，每年度、當年度的稅後盈餘，我們都全數繳回了。"],["鄭委員麗君：那周轉金的部分呢？我們這是在鬼打牆嗎？","許主任庭禎：周轉金的部分是101年度以前的累積盈餘，那些已經全部繳回了。","鄭委員麗君：所以那些你們就不用繳回，可以讓那筆周轉金一直留著？你們對那個決議的解讀是這樣子嗎？"],["許主任庭禎：那是指當年度的稅後盈餘。","鄭委員麗君：你看，故宮就是這樣取巧！這個精神、原則很清楚，就是賺的錢要繳回來，對不對？難怪嘛！我剛剛就講，主席，他們就算繳回，還留一筆周轉金不繳回來，而且如我剛才講的，他們在繳庫前的那一年就大花錢，請那38位消合社職員先退休、領退休金，然後隔年又將他們回聘，開始聘顧問，公關費一天要1萬元，請問有什麼單位的特支費可以一天1萬元？所有政務官一年不過幾十萬，但是你們一年就花了300多萬的公關費！請問你們消合社的總經理是何方神聖！這樣子花錢！然後剩下來的再點滴歸公，還真的是「點滴」啊！「點滴」本來是指剩一點點都要歸公，但是你們卻真的只剩一點點！你們就是這種態度，不是把錢藏起來，就是將錢花完，剩下的餘額再繳回，我真的不知道這個到底該怎麼辦才好！"],["主席：請陳委員淑慧發言。","陳委員淑慧：請故宮說清楚一下，1,500萬的周轉金是什麼時候開始停止編列的？另外，剛剛鄭委員所提有關退休員工再回聘的事情，這二點請你們解釋一下。","許主任庭禎：有關1,500萬的部分，是在101年度以前就已經留存在帳上周轉的，而從101年度以後……"],["陳委員淑慧：102年度沒有編列？","許主任庭禎：102年度沒有編列。那筆周轉金是以前留存的，一直留在消合社的業務作周轉的，從101年度以後，所有當年度的稅後盈餘就全數繳回。","陳委員淑慧：請問留存在基金中的1,500萬周轉金，現在已用掉多少錢？用在什麼用途？"],["許主任庭禎：用在銷售時所需購貨或是找零等的經費上。"],["陳委員淑慧：找零？找零錢嗎？"],["許主任庭禎：是銷售時作周轉之用。","陳委員淑慧：如果102年度以後就沒有編列周轉金的預算了，這部分要如何作因應？"],["許主任庭禎：後來就是以原先累積的錢來維持營運。","陳委員淑慧：好，那剛剛鄭委員所提有關退休員工再回聘當顧問的事情呢？"],["鄭委員麗君：不是當顧問啦！就是回聘員工。","馮院長明珠：有關38位回聘員工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請秘書室說明？","楊主任秀娟：跟委員報告，當時為因應消合社的附設博物館商店與餐飲委外，在公開招標時要先將消合社的人員資遣，並提撥資遣費，希望將來可以找到新廠商來承接，只是後來委外案就廢標了，因為立法院的決議通過以後全部盈餘要予以繳庫，這個案件就先廢標，所以現在這個案子附設餐飲部分還是委外，得標廠商還是消合社，消合社在得標之後當然就將原本的員工回聘，不過……"],["馮院長明珠：消合社正在招標啊。","楊主任秀娟：對，那是餐飲的部分，現在是由消合社做餐飲，100年時是為了將餐飲及附設博物館商店二者整併成一案委外，只是因為那件案子後來廢標了，所以在重新招標時就把兩個案子分開處理，餐飲部分先招標，因為當時投標者就是消合社，所以得標後消合社就重新將員工聘回來，不過回聘後員工的年資都已經結算了，所以是重新起算。","鄭委員麗君：所有公務員也願意啊！先退休、領退休金，然後年資從零計算，人生重新開始，當然很好啊！","馮院長明珠：委員，我解釋一下，因為消合社要準備走入歷史，所以我們在招標的同時，就將願意退休的消合社員工通通辦理資遣、退休了，總共有38位。"],["鄭委員麗君：那些員工領錢了沒有？領的總數是多少？我這邊有資料。"],["馮院長明珠：這部分我們可以查得出來。","鄭委員麗君：總數是多少？把數字提供給我，我這邊有數據，事實上我都知道啦！簡單講就是這樣，我們要求消合社不要再承包，要對外公開招標，但你們每次公開招標就流標、就廢標，因此所有業務又回到消合社，然後你們在招標時讓同仁領了三千多萬的退休金，看起來是離職、退休了，結果後來再次廢標，消合社又拿回這筆生意，不僅拿回這筆生意，連員工都聘回來了！你剛剛有句話說，後來因為標案流標，回到消合社，所以人員當然聘回來。請問這是什麼話？因為消合社重新得標，所以就將領了退休金的人員當然聘回來，什麼叫做「當然聘回來」，我真的聽不懂！那我們所有的公務員、所有的單位都可以比照這個模式嗎？就是先退休，先領一筆退休金，然後再「當然」聘回來，年資重新起算，然後還向我們解釋說，因為年資是重新起算，所以沒有問題。請問什麼叫「當然聘回來」？你剛剛真的有講，你去聽，你現在又再否認，你去聽會議紀錄，這個是解釋不過去的！","馮院長明珠：委員，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將消合社部分業務上網招標了，基本上只要是願意退休的同仁們都辦理退休了，後來這個標案終止了，他們都辦好了相關手續，但是還沒有完全離職，因為公開招標後，有任何一個廠商得標，消合社就會走入歷史，所以我們先幫員工把退休手續都辦好了，但是後來因為這個案子終止了，故宮博物院再度委託消合社經營，所以消合社就將他們的員工留下來。而現在消合社的商品店也正在上網招標，如果成功招標，消合社必然是走入歷史，但是他們該付的資遣費等等都已經結清了，所以當消合社真的走入歷史後，我們也就沒有這部分的壓力了，基本上是這麼一回事。","鄭委員麗君：你們的標案永遠都流標啦！最近又流標了！我真的懷疑你們是不是技術性流標，反正消合社就是要一路標到底就是了！然後因為我們要求將盈餘繳庫，所以你們就讓這些退休人員領了3,442萬的退休金，又因為退休準備金不足，其不足的部分還以業務經費代為支應。請問是不是每一次標案的過程，都可以這樣子？這真的是無法無天耶！然後今天你們還可以解釋得理所當然，絲毫沒有檢討的意思！我真的搞不懂為什麼這個單位可以一直這樣子。","馮院長明珠：報告委員，這38位退休員工的資遣費共花了1,500多萬元，剛剛同仁去問出來了。","鄭委員麗君：你又搞不懂了！看看你們消合社的年報，院長，我唸給你聽，你每一次都亂講！「給付退休金約3,442萬元、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約1,920萬元，不足部分1,522萬元由本社100年度業務經費支應」，你剛剛講的1,500萬元就是指業務費。","馮院長明珠：報告委員，其實消合社的員工很多都在故宮服務20、30年，現在消合社要結束營業，是不是也應該要幫他們辦理退休，所以其實是因為消合社要準備走入歷史……","鄭委員麗君：既然已經領了退休金，那為什麼還要回聘？那以後是不是其他公務人員也可以比照辦理？我們送人事行政總處看能不能通過，可不可以這樣子？那就所有的部會都比照啊！","何副院長傳馨：跟委員報告，這是一個過渡階段，因為消合社要招標出去了，然後接下來……"],["鄭委員麗君：講不過去啦！不用解釋了！我不知道這該如何處理！","主席：院長，這個問題，光在我當主席的時候就已經聽過好多次了，然後當下我也請你們跟委員解釋清楚，可是到現在還是一樣的問題，你們就是解釋的不清楚，別人就不了解啊！你們都有解釋，但問題是你們解釋的不清楚，有解釋不代表有解釋清楚，結果每次的問題都一樣，就在這邊繞來繞去，光是周轉金的部分，我們在質詢時就已經跟你們說過了，全部要歸公，請問為什麼還有留一個周轉金？就是累積盈餘之後還留有一個周轉金嘛！問題是累積盈餘這部分，你們花了不該花的錢。請問累積盈餘由誰控管？沒有人在控管嘛！你們就是這樣加加減減完之後，最後的累積盈餘再扣掉周轉金1,500萬，然後才歸公。請問盈餘的部分是由誰監督？什麼該花、什麼不該花是由誰監督？"],["馮院長明珠：102年以後我們就沒有……","主席：你先回答我這個問題，消合社的盈餘，什麼該花、什麼不該花是由誰監督？","鄭委員麗君：我可以回答主席這個問題，就是沒有人監督，所以我們全數反對消合社去承包。為什麼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教委會都認為消合社不能再投標？人謀不臧嘛！自己球員兼裁判，同樣是故宮的同仁，自己發包給自己，所以才會造成人謀不臧的情形，賺了錢先儘量花再繳國庫，如果是委外給外部廠商就比較不會有這種情形，你們就要負責監督，就是因為包給消合社才會有這種情況。我每次質詢故宮時，聽你們答復有如生活在兩個國家、兩個世界，你們講起來一副理所當然的樣子，說是歷史因素、因為過渡云云，你們完全目無法紀、不顧社會觀感，每次在這邊被質詢後回去還是一樣。這個基金預算我們全部凍，不通過。","孔委員文吉：我們幾位都快聽不下去了，我看故宮資料都準備不足，不管是消合社或收入方面的資料都準備不足，我們就不要審，讓你們先準備資料，我們4位都這樣講，改天再安排。","主席：就是今天不要審，請他們將所有資料備齊。","陳委員淑慧：跟提案委員再溝通一下，你們要解釋清楚。"],["主席：其他委員有什麼意見？"],["陳委員學聖：故宮要加油。","鄭委員麗君：我覺得這不是溝通的問題。各位委員，我必須語重心長地說句話，我們一直質詢重複的問題，卻都解決不了，這樣是愧對人民的。我們沒有調查權，如果立委有調查權，你們全部都要移送法辦，但因為我們沒有調查權，只好一再透過質詢權指出事實，我們有如被拔了牙的老虎，沒有辦法有效監督，這是我覺得非常愧對人民的地方。"],["陳委員淑慧：修憲！","鄭委員麗君：所以要修憲，國會的職權要強化，才能有效監督。為什麼民意代表話越講越大聲？因為沒有實質權力，只好透過質詢向媒體揭露，讓媒體訴諸公眾帶給行政機關壓力，但是沒有效，因為你們完全不顧社會觀感，這就是我們憲政的真相！我們不是針對故宮，但對於這樣目無法紀的作為我實在是忍無可忍，所以今天不是你們來我辦公室拜訪、溝通、協調的問題，而是你們要回去寫檢討報告，如果你們不願意為自己的錯誤認錯，就不要審、預算不給。","主席：有委員提議，現在審查的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因為故宮準備的資料不齊，希望故宮將所有資料準備齊全，並就所有委員的疑問作成報告，甚至作檢討，將所有資料一併送給各委員之後，我們再繼續審查此一基金預算。","報告委員會，下午有個非核家園推動草案的協商，還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的協商，拜託委員踴躍出席。再跟委員報告，因為昨天發生非常重要的事情，也就是國中教育會考試務發生嚴重疏失，所以我們變更議程，禮拜三上午邀請教育部部長就「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嚴重疏失一事提出檢討」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禮拜三下午兩點半進行原本的議案，邀請教育部部長就「如何結合政府與民間推動國家體育發展」及「專任運動教練及巡迴運動服務相關計畫之成效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陳委員學聖：主席，教育部的解凍案什麼時候解凍？","主席：會排，再說。","陳委員學聖：我那部分的文化部、中研院已全部解凍完了，但教育部卡了幾百億……"],["主席：文化部還沒解凍。","陳委員學聖：早點處理，因為下半年大家都要忙著選舉。","繼續開會","主席：報告委員會，禮拜三的議程大概作以上的變更，今天會議到此先休息。謝謝各位。","休息（10時6分）"]],"block_lines":[1,6,6,9,23,23,24,25,25,26,29,30,32,33,35,36,38,39,41,43,44,46,47,49,50,52,53,55,56,58,59,61,62,64,65,67,68,70,71,73,74,77,78,80,84,85,87,88,90,91,93,94,96,97,99,100,102,103,106,107,110,111,114,115,118,119,122,123,125,126,128,129,134,134,136,137,137,138,138,144,145,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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