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104年5月2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23分","地　　點　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鄭委員汝芬"],["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之審查。","宣讀第十五條之後之所有條文。","（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配排放量之事業，應採行減量措施或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其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前項事業得不受第十二條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之限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其事業於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實施後，其排放量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量部分，應取得足供抵換之排放量。","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減量措施、交易之方式、對象、查證、排放額度、交易平台管理、排放量抵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取得核配額之排放源，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間之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規定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排放源實際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換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核配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實際排放量之排放額度，未經查證其實際排放量低於核配額者不得用以進行交易。","前項以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來自國外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且來自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須為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第一項資訊平台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前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取得核配額之排放源，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間之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規定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排放源實際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換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核配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實際排放量之排放額度，未經查證其實際排放量低於核配額者不得用以進行交易。","前項以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來自國外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且來自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須為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內排放額度取得情形，調整前項國外排放額度之比例。","第一項資訊平台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前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配排放量之事業，應採行減量措施或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其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前項事業得不受第十二條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之限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其事業於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實施後，其排放量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量部分，應取得足供抵換之排放量。","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減量措施、交易之方式、對象、查證、排放額度、交易平台管理、排放量抵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取得核配額之排放源，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間之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規定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排放源實際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換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核配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實際排放量之排放額度，未經查證其實際排放量低於核配額者不得用以進行交易。","前項以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來自國外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且來自國外抵換專案之查證機構，須為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可之查驗證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第一項資訊平台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前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取得核配額之排放源，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間之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規定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排放源實際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換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核配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實際排放量之排放額度，未經查證其實際排放量低於核配額者不得用以進行交易。","前項以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來自國外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且來自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須為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第一項資訊平台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前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事業得於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配排放量前，主動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減量目標及期程，經查驗機構查證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減量額度；經認可之減量額度，得作為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之排放量抵換或交易。","前項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內容、申請條件、減量額度之計算、認可審查作業方式、抵換或交易、減量額度之撤銷、廢止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與查證數量相同之排放額度於其資訊平台開立之帳戶。","第十一條公告之排放源，於總量管制開始實施前，執行排放源之排放減量專案（簡稱先期專案），其於規定期間實際排放量低於效能標準容許排放額度之數量，得準用前項規定提出抵換專案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定登錄之排放額度及其使用條件與使用期限，以獎勵其先期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前二項抵換專案及先期專案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與查證數量相同之排放額度於其資訊平台開立之帳戶。","第十二條公告之排放源，於總量管制實施前，執行先期專案，其於規定期間實際排放量低於公告排放強度計算之排放量，得準用前項規定提出抵換專案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定登錄之排放額度及其使用條件與使用期限，以獎勵其先期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前二項抵換專案及先期專案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事業得於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配排放量前，主動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減量目標及期程，經查驗機構查證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減量額度；經認可之減量額度，得作為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之排放量抵換或交易。","前項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內容、申請條件、減量額度之計算、認可審查作業方式、抵換或交易、減量額度之撤銷、廢止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與查證數量相同之排放額度於其資訊平台開立之帳戶。","第二十七條公告之排放源，於總量管制開始實施前，執行排放源之排放減量專案（簡稱先期專案），其於規定期間實際排放量低於效能標準容許排放額度之數量，得準用前項規定提出抵換專案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定登錄之排放額度及其使用條件與使用期限，以獎勵其先期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前二項抵換專案及先期專案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與查證數量相同之排放額度於其資訊平台開立之帳戶。","第十三條公告之排放源，於總量管制開始實施前，執行排放源之排放減量專案（簡稱先期專案），其於規定期間實際排放量低於效能標準容許排放額度之數量，得準用前項規定提出抵換專案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定登錄之排放額度及其使用條件與使用期限，以獎勵其先期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前二項抵換專案及先期專案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對排放源所屬事業之場所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對排放源所屬事業之場所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後，進入公私排放源所在場所，檢查或鑑定其排放或操作之相關設施，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公私排放源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涉及軍事事務之檢查鑑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與計畫"],["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二十年期限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且應依據該綱領制定以五年為一期之具體行動方案，並包含下列事項：","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制度。","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九、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十、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十一、相關減量或調適所法案制定或修正。","十二、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三款之制定或修定，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或科技之進步或改變情形。","二、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公約之最新修正情形。","三、我國經濟狀況，及對經濟與產業競爭力之衝擊情形。","四、我國財政狀況，及對稅賦、財政收支與公共債務之衝擊情形。","五、我國社會狀況，及增加人民相關負擔之衝擊情形。","六、能源政策對能源供應與能源密集度之衝擊情形。","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按年度制定或修定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並將其實施結果之報告書，送交立法院備查。"],["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年度行動計畫之具體目標。","二、年度行動計畫之具體政策。","三、實施行動計畫之必要措施與事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調整年度行動計畫；未能達成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本條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之核定與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章　　氣候變遷脆弱性評估與調適策略"],["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彙整脆弱性評估與調查報告，並依下列原則事項，制定二十年期限全國氣候變遷長期評估與衝擊調適策略整體綱要計畫，至少每五年修定一次，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送交立法院備查，其原則為：","一、科學準確性：重視衝擊評估，釐清自然與人為影響，並加強國際合作與接軌。","二、情境設定：設定未來情境，提出國家百年社經遠景與氣候變遷趨勢。","三、雙向並行：行動與研究並進，行政與科研人員雙向溝通，兼顧理論與實踐。","四、預警系統：全面加強監測與預警能力與系統，致力降低突發氣象災難損失。","五、風險容忍度：進行風險容忍度之界定，辨識脆弱地區、產業與族群。","六、跨部會合作：跨部會全面檢討國土利用，加強國土復育。","七、正面商機：強化科技新知，發展氣候變遷趨勢產業。","八、全民教育：加強全民教育，促進社區參與，共同營造氣候防護環境。","九、提出對應策略：加強預防機制，提出緩和氣候變遷影響、降低自然災害與人民健康損失之對應策略。"],["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下列事項進行脆弱性評估與調查工作，並將評估調查報告每年提送中央主管機關：","一、氣候變遷研究。","二、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三、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四、漁業資源管理。","五、畜牧業管理。","六、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七、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八、臨海地區與海岸管理。","九、坡地災害防治。","十、生態系統保育。","十一、公共衛生防疫體系。","十二、社會經濟。","十三、特殊族群。","十四、產業革新。","十五、國土與區域。","十六、教育與宣導。"],["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七章　　碳黑減量管制措施"],["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正碳黑減量策略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送交立法院備查。"],["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前條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一、建立我國主要碳黑排放源清冊，並包含下列事項：","(一)定期統計之現有與未來預估碳黑排放量。","(二)考量各種排放源碳黑總排放量之淨氣候營力。","二、有效且符合成本效益之碳黑減量管制技術、運作與策略。","三、可能用以衡量氣候利益與減量策略，且量化碳黑對氣候不利影響之指標與方法。","四、管制碳黑排放措施對於人民健康與環境之利益。"],["五、包含下列項目之相關建議：","(一)碳黑排放測定技術、能力、模型等相關領域之研究與發展。","(二)關於人民健康、經濟與環境影響等相關領域，碳黑減量最佳技術、運作與策略之研究與發展。","(三)鼓勵或限制碳黑排放之相關措施。","(四)有助碳黑減量之國際合作與研修國內法制事項。"],["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八章　　其他相關措施"],["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促進下列事項：","一、強化森林碳吸收功能。","二、擴充森林碳循環系統。","三、制定林業基本計畫、森林保護措施與相關綠化計畫。"],["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確保潔淨與穩定之水資源供應、品質、生態維護等事項，應考量水資源之永續發展並促進下列事項：","一、以兼顧保全環境生態之工程方法，整治、復原主要河川與流域，並有效蓄儲水資源。","二、加強保全水質與生態之設施。","三、促進水資源之供給、處理、污染防治與再利用之技術開發、服務與相關產業育成。"],["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減緩氣候變遷對公共衛生防疫體系之衝擊，應促進下列事項：","一、針對氣候變遷對於慢性病、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空氣污染呼吸道等疾病進行衝擊評估。","二、建立長期國家型氣候變遷與健康行動計畫，以鑑別公共衛生系統脆弱性、建立脆弱性指標與因應機制。","三、建立公共衛生與健康之氣候變遷預警系統，以監測資訊整合、建立預警指標系統與微環境資料庫。","四、加強公共衛生防疫之教育宣導與國際合作。"],["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促進農糧安全與農地利用，應促進下列事項：","一、針對氣候變遷農作物生產影響進行脆弱性評估。","二、加強農糧穩定生產與農地利用。","三、建立農耕與生產之預警指標與系統模式。","四、加強農業之產業調整策略。"],["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九章　　國際合作與各級主管機關之協助"],["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參與他國或氣候變遷國際組織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共同調查或研究之活動，以增進相關對策之國際合作。","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促進民間團體參與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合作活動，應提供必要資訊、技術或財政等相關協助。"],["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提供必要之技術或財政等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配合氣候變化對策企業之營運、設施設置、學術調查研究、技術開發或人才培訓等相關事項，應提供必要之技術、財政金融或減免稅收等相關協助。"],["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民間團體配合氣候變遷對策或主動發起之相關活動，應提供必要資訊、技術等相關協助。"],["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章　教育宣導"],["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教育宣導"],["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教育宣導"],["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教育宣導"],["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對學校、產業及國民於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對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對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對學校、產業及國民於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與提供各式能源者，應積極加強教育、宣導與鼓勵活動，以促進下列事項：","一、增進人民對氣候變遷之知識與認知。","二、促進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調適作為。","三、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宣導、推廣節能減碳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宣導、推廣節能減碳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宣導、推廣節能減碳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或推動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對於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獎勵或補助。","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勵或補助。","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一章　罰　　則"],["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無法達成本法第七條所訂之目標、期程，當年度主管考績不得高於乙等。"],["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事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際排放量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前次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之排放量。"],["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除處超額量乘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二千元計算所得之罰鍰外，並於次一期間之排放額度中，扣減與超額量同量之排放額度，於次一期間已無額度扣減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除處超額量乘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算所得之罰鍰外，並於次一期間之排放額度中，扣減與超額量同量之排放額度，於次一期間已無額度扣減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事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際排放量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前次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之排放量。"],["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處超額量乘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算所得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除處超額量乘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二千元計算所得之罰鍰外，並於次一期間之排放額度中，扣減與超額量同量之排放額度，於次一期間已無額度扣減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事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取得排放許可義務者，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測、紀錄及申報規定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取得排放許可義務者，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或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應遵行事項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事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取得排放許可義務者，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或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測、紀錄及申報規定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取得排放許可義務者，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測、紀錄及申報規定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進行盤查、登錄，或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之範疇、內容、頻率或查證方式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前二項所定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取得排放許可，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屆期未取得排放許可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取得排放許可，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屆期未取得排放許可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進行盤查、登錄，或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之範疇、內容、頻率或查證方式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前二項所定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取得排放許可，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屆期未取得排放許可者，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取得排放許可，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屆期未取得排放許可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事業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溫室氣體效能標準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事業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溫室氣體效能標準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事業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措施或交易之方式、查證、排放額度及交易平台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事業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措施或交易之方式、查證、排放額度及交易平台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　　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二章　附　　則"],["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所繳交之罰鍰，應專供氣候變遷調適之政策推動、教育宣導或其他有助減少氣候變遷負面影響之相關事務，不得挪為他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一年內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施行。"],["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後施行。"],["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主席：條文已全部宣讀完畢，因在場人數不足，現在休息10分鐘，請各黨團聯絡委員到現場來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7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9人擬具「氣候變遷調適法草案」及委員邱文彥等30人擬具「溫室氣體管理法草案」等6案，其中5案比較一致，而且在第7屆已經討論過了，但是因為有爭議，所以無法在第7屆完成立法，第8屆的委員都非常用心，也很重視氣候變遷環境的到來，希望今、明二天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能獲得共識，儘快將本案完成審查，提報院會完成立法。","在進行逐條討論之前，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主席給環保署及本人這個機會，溫室氣體相關法案如主席所說，前面有6個版本，同時我們注意到國際情勢有更新的發展，這件事就環保署來說是一棒接一棒，今天非常感謝貴院貴委員會安排三天一次會來進行法案的審查，在貴會的審查、修正到最後如果能完成立法，那將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可說是中華民國的一個里程碑，在世界上也會是一個典範，會讓人感動，猶記得去年聯合國的德國German Watch組織在評斷我們國家關於溫室氣體相關表現時，雖然我們有相關的適法與行動在執行中，但是因為我國沒有溫室氣體或氣候變遷的法律，因此評分被評得比較低，排名也就比較落後，我希望且期望我們能共同來創造歷史，共同在這次審查中將本案通過，那麼我國就有正式的法源依據來進行相關氣候變遷的因應措施，以上簡短說明，謝謝。","主席：針對第一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1、"],["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排放量總是要有一個目標與範圍，因此我提出四大政策目標明定於法條中，這樣會比較完整，有關本修正動議，請環保署表示意見。","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本案為新制定的法案，所以要先處理法案名稱，我個人覺得「氣候變遷調適法」比較好。"],["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就是你的版本？這三個版本要討論一下。"],["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溫室氣體管理法、溫室氣體減量法及氣候變遷調適法有什麼差異。","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法案的名稱，大家都很關注，前面幾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版，都是用溫室氣體，不過我個人及署內同仁經過研商後，我們覺得放在更大的格局裡是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法案，基於這個理由，依據我們的理解，全球氣候變遷的因應方式有二大類，一個是減緩mitigation，一個是調適adaptation，所以本署的建議本法名稱採用「氣候變遷因應法」，用此名稱有幾點理由：一、全世界第一個類似法案的是英國2008年的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我們這邊則是再加上「因應」二字；二、如果採用這樣的名稱，各位委員所談到的，不管是溫室氣體的減量、減緩部分或是召委提到的調適部分都能含括在內；三、這個法案名稱以後可以因應國際情勢的變遷、國內情勢的變遷及科技技術的變化，還可以再做很多的增修。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可大可久的法案名稱，以上是本署對於法案名稱的建議，謝謝。"],["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請再說一遍法案名稱。"],["魏署長國彥：氣候變遷因應法。"],["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魏署長提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Climate Change Response Act），我覺得是可以考慮的，提到氣候變遷的因應，就與我的概念一樣，我的版本「溫室氣體管理法」包括減量（mitigation）及調適（adaptation）都有考慮，如果談到response時，比較著重在response action，我們的法在這個部分是比較缺乏的，所以我不反對，因為在概念上來說，我們的確需要氣候變遷因應的全套作為，這個全套作為包括消防因應、防災體系都要納入，這樣才是climate change response的system，我覺得以目前所提出的條文來看，範圍似乎沒辦法涵蓋，這就是我的版本採取「溫室氣體管理法」為名稱的主要想法，我們是看內容來訂定名稱，當然，我的部分也承接了召委鄭委員汝芬所提版本的調適部分，把二個部分已經含括進來了，我不反對行政單位的建議，我也很敬佩魏署長的看法，但我比較擔心的是，如果是response，可能要把防災系統都納進來，這樣問題可能就比較複雜了，以上是我的建議。","主席：我尊重委員的意見，因為這個牽扯比較廣，如果採取本席版本的「氣候變遷調適法」，就需要有一個永續委員會，牽扯的部門可能會比較廣，到時候有沒有辦法執行真的需要再做考量，針對法案名稱，就看大家要採用「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管理法」或「氣候變遷因應法」都沒有關係。","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溫室氣體減量法」是好早好早之前的名稱，我覺得已經有點不合時宜了，雖然我自己所提出的版本名稱就是這個，但是我覺得不太妥當了。以邱委員文彥提出的「溫室氣體管理法」、鄭委員汝芬提出的「氣候變遷調適法」及現在環保署建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來說，我覺得「因應法」似乎不是那麼的清楚，以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來看，很清楚就是溫室氣體這方面的管理，我覺得這樣就很清楚，一般人看到名稱就能瞭解，如果採用「氣候變遷因應法」，有些人可能也不是這麼的瞭解，所以我贊成保留「溫室氣體」等文字，這樣也等於是保留了以前一開始溫室氣體減量的宗旨，而「溫室氣體管理法」所涵蓋的範圍比較廣，各種情況都能涵蓋進去，我覺得這個名稱比較適當，就看看各位還有什麼意見。","主席：署長，是不是用溫室氣體調適法比較好？還是要用邱委員文彥的「管理法」？"],["魏署長國彥：（在席位上）尊重委員的意見。"],["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邱委員的說明，其實我剛才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用的是「氣候變遷因應法」，可能目前的條文或許都還會有不足，因為因應的事項很多，如果以這個名稱通過，未來允許有些增修的空間，不過剛才委員有提到另一件事情，那就是中央主管機關的問題，剛才邱委員談到災防都會納進來，所以我注意到鄭委員汝芬的版本，雖然現在還沒有談到主管機關的部分，但我先提一下，鄭委員版本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確實法案名稱會與中央主管機關有關係，如果是「溫室氣體管理法」，那環保署當然責無旁貸，但如果談到更廣、更多，例如鄭委員的考量就需要到行政院的位階，而且是要以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為主管機關，這部分可能要請國發會的同仁表示意見，不過永續發展委員會並不是一個正式機關，而是任務編組，沒有獨立的預算與人員，甚至不能行文，所以這部分就很值得考慮，我先提出這一點供各位委員參考，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這是個好題目，這部法律要叫什麼名字？那牽扯到我們為什麼要訂定這部法、內容是要規範什麼東西，所以我們要回到一個架構來說我們為什麼要推溫減法或是你們講的氣候變遷調適因應法，我們當然要回到京都議定書，但我們也知道京都議定書時代結束了，當美國跟中國已經片面宣稱他們不理會京都議定書時，就走到各國各自去訂定減量目標的期程、期許，由各國自我約束的地步了，走到這一步之後令我們不知所措，不免思考這個國家訂定這部法令要幹什麼？那會牽扯到主管機關，但環保署令人感到非常遺憾，因為署長人云亦云，聽人家說氣候變遷因應法比較好，他覺得有道理，就說對，應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其實他應該本於環保署的業務職掌來講，身為主管機關認為這部法應該叫什麼名稱，結果他說，聽一聽鄭委員的版本不錯，如果是鄭委員的版本，應該是由內政部職掌。","如果今天我們討論的溫室氣體減量法理論上還是在這個架構裏面，在這個架構裏面條文還是很多，包括很多面向，有減量、調適、補償，如果我們是在講減量怎麼減、期程怎麼訂，那我們就認為環保署是業務主管；如果我們今天講的是調適居多，那可能涉及未來的環資部或內政部；如果我們講的以補償、CDM、碳交易居多，那麼我們不妨像德國一樣，將碳交易直接變成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許可法，就把主管機關訂為經濟部；如果我們像紐西蘭一樣，要把溫室氣體核配量視為財產，而且可能是業者的私有財產，那我們是不是像紐西蘭修訂個人財產證券法案一樣將其納入金融管理機關？如果我們還有個目標要預防被制裁，慮及我們排放量這麼大，若不減量、不自我約束，會被制裁，那麼我們是不是要叫經濟部一起來管？因為要因應貿易制裁。","我今天覺得有點荒謬地是，這個國家的國民在此時此刻要制定這部法是基於什麼理念和精神？對我個人而言，我們的看法很簡單，氣候變遷能做的是什麼？就是約束我們國家的溫室氣體減量。溫室氣體減量最核心的是什麼？當然是要減量，難道會只是拿碳交易去交易？難道只是一個CDM機制嗎？減量是最核心的。如果大家認為我們要善盡地球公民的責任，也要敦促我們國家在能源結構、排放量上的配套跟著改變能源結構、產業結構，我們要講清楚，再來講實質上怎麼規範、約束及制定期程、目標，並促進能源結構的改變，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今天不要告訴我們大家不想減量了，把減量拿掉，現在是溫室氣體管理，但怎麼管理？其實就是減量。或說不談減量，我們來談交易、CDM，我們來講，一個好的企業到我們這裏來幫我們減碳，減碳的quota可以讓他拿回去母國抵減、拿到碳交易市場去交易。","主席：林委員，我們一則一則來好不好？","林委員淑芬：沒有，我在講這部法應該叫什麼名稱，這關係到我們要把它立成一個什麼法，減量當然是最實際、最直接的核心價值，減量才是最重要的。","主席：林委員好像也有支持我的調適法，我的助理應該會很高興。","看大家的意見是否要先保留，回頭再就法案名稱作較妥善的處理？那就先保留。","請國發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謝簡任技正說明。","謝簡任技正敏文：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剛剛各位委員及署長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因應氣候變遷當中的確有兩部分的角色可以推動，一部分在減量，另一部分則在調適。我從昨天聽到現在，這個法案內容目前是著重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只有在鄭委員的版本中將調適的部分放進去。誠如署長剛剛所提，這牽涉到整個主管機關的部分，以行政部門的分法，在環資部還沒有成立之前，所有相關減量的主管機關是由環保署主政，有關調適部分，因為涉及的部門較多，所以目前是由我們國發會主政，未來環資部成立之後，有關調適跟減量部分都會由環資部主政，現在行政部門的分工及法案的內容其實是著重在溫室氣體的管理跟減量。以上說明。謝謝。","主席：我們要繼續保留，還是要請環保署跟國發會就你們管理上的看法討論出個結果，並提供給我們作為決定的參考？","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幸聆聽到各位委員，包括林委員的高見及國發會的說明。我們現在面對的是不確定的因素，第一，環資部在這個會期或這屆會不會通過尚未可知，如果目前已經有環資部，我想今天可能更容易來作決定，不過我覺得訂定法案還是應依現狀來看。誠如剛剛林委員所指教的，現在環保署責無旁貸，如果從這個角度，而且就法案沿革來看，我們現在是較側重於溫室氣體的減量和管理，而且邱委員文彥最新的版本已經有一些調適的概念進來了，聽完剛才這些綜合分析後，如果大家可以考量的話，我覺得邱委員文彥最新的版本「溫室氣體管理法」可能是最折衷且具足夠彈性的，可說是見到名稱就知道意思的法案。謝謝。","主席：國發會也表示過意見了，大家，包括署長所講都著重在減量，如果大家沒有意見，就按照邱委員文彥的版本通過，我也讓出來，這樣可以嗎？"],["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的版本是管理。","主席：對，溫室氣體管理法。行政院版本的名稱是溫室氣體減量法，還有徐委員少萍的版本、田委員秋堇的版本。","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我剛剛也跟淑芬委員討論了一下，的確，以主管機關來看是減量，而且我們過去也一直講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t就是一直減量、減量，但是我們覺得現在要單獨把調適部分要立法，其實現階段也沒時間，我們也拜讀鄭汝芬委員的版本，它是比較多的原則性規範，我覺得這也是非常精彩的部分，所以我就把這兩部分合起來，我覺得這是從管理角度來看，所以我建議大家考慮以溫室氣體管理法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會比較周延一點，但林淑芬委員剛剛也提到在碳交易的部分，是不是要跟經濟部或相關機關有一個會同辦理的機制，甚至有些條文我們可以參考其他的立法例，比如，文化資產保存法，它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但它在文化景觀部分反而是屬於農委會，它講得很清楚，所以在一個法裡面，不是只有一個主管機關，因為我們的任期剩下沒有多久，希望能夠把這事情做比較周延的考慮，如果我們要一次到位，可以在某些條文裡面我們用指派另外一個主管機關的方式進行，這部分我們可以在審查進行到那個地方的時候，再看該如何來做。我的意思是今天我們不是只談溫室氣體減量而已，它不但是調適，還應把協力合作機關納進來，這樣在看待這個問題的時候會比較周延，所以我建議各位委員，法案名稱可以考慮用「溫室氣體管理法」，這名稱比較切合目前的格局跟它重要的內涵。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邱文彥委員的邏輯也通，但我要講的是，這裡面最核心的還是減量，其他的比如補償或是調適，在環保署為主管機關的狀況之下，那是另外一種手段，手段跟目標還是要搞清楚，不要把手段當做目標，目標是減量，這才是真正對地球暖化最重要的控制因素。所以我們對手段跟目標不要搞錯，其他的例如碳交易，其實也是一種手段，我們是希望揭櫫目標才講這個的名稱叫做減量法，可是在減量法裡面並不是不能把其他的配套管理放進來。當然可以，但我們要知道誰是中央主觀機關，配套到其他業務主管的時候，當然是會同，但我們不能捨本逐末，不能到最後中央主管機關業務都是會同經濟部、財政部或者是金管會的居多，我們不能捨本逐末。","另一種的捨本逐末就是這個法通過以後，大家只想要去交易，把減量丟在旁邊，這也是一種捨本逐末。其實就我個人認為，今天沒有這個法，我們對溫室氣體也能控制。現在溫減法裡面的六種溫室氣體，已經納入空污法的管制了，這六種都是空氣污染物，它在空污法的法令裡面就可以要求削減及繳空污費、空污稅，這些手段跟管理工具統統都有，所以老實說，當你把六種溫室氣體放到空污法裡面管制的時候，除了有人想要碳交易以外，溫減法已經沒有那麼刻不容緩了，老實說，請大家不要把手段當目的，不要捨本逐末，不要為了碳交易，然後在這裡急著趕著要過溫減法。"],["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在減量之前也是要先做盤查、管理，所以對我而言這是階段性的東西，我記得當時在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時候，我認為不衛生的時代已經過去了，食品不安全問題比衛生問題還嚴重，所以當時我是希望法案名稱改為食品安全管理法，但最後還是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過。現在我建議這個法案名稱叫做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因為這是一併要提到的問題，即你不可能不提到管理，也不可能不提到減量，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邱委員文彥：（在席位上）溫室氣體及減量管理法好了。","主席：可以綜合一下，剛剛林委員講的也很有道理，減量就是目標，管理就是手段，這樣管理跟手段都有了。","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主席剛剛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也非常贊同，就是把目標和手段都放在法案的名稱裡面，所以法案名稱現在是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是吧？是不是用「暨」字呢？","主席：用「及」，法案名稱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處理第一條。","陳委員節如剛剛已經針對第一條提出修正動議，請問環保署是否要做說明？","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可以體會陳委員把四大目標放進第一條的用意，不過，任何法的第一條通常是立法目的，所以它的未來目標可以放在後面很多法條裡面來實現，我認為這四個目標都很重要，不過如果我們在第一條就用列舉的方式，反而可能會掛一漏萬或限縮以後可以採取的手段，像剛剛林淑芬委員提到CDM有很多種，我們希望是放在法案條文裡面，乃至於以後的施行細則來做，所以我們還是建議依照原來的版本，因為它是一個總的目的，我順便說一下，各版本中有不同的文字，我建議「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但還是會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沒有提出版本，可是我的意見是最多的，也請大家稍微忍耐一下。我有一個疑慮，環保署一直說這是過去的版本，也修正出最新的版本，比如鄭委員汝芬的版本，第8屆委員所送進來的版本，我相信也不會舊到那裡去。我認為環保署應該要捍衛自己的版本，可是你們為什麼不斷在修正自己的版本，也使原先的版本失去了該有的樣貌呢？原先的版本是「減緩」而不是「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我們的目標就是要減量，以負起地球公民的責任，所以我們有義務要減緩嘛！結果你們卻說不約束排放量，並在地球有變化之後，才去想因應之道。如果沒有期許及約束的話，我們如何實現減緩全球氣候變遷的目標，以及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且能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的責任呢？這些都是行政院的版本，我也認為很好啊！","最核心的部分是什麼？開宗明義的第一條就是本法最核心之處，可是為什麼還有「兼顧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這應該屬於再生能源的部分。另外，還有「使人民享有健康與安全的生活」，這應該是結果，如果將結果當成目標的話，難道不是在捨本逐末嗎？以上所提都是環保署再加進去的部分，可是法不是加越多就越好，我們的核心宗旨及目標應該要能一目了然才對。老實說，本席認為不要再談其他的部分，雖然在此架構中都是重要的，可是不需用全部都放在本條之中，這樣做是多此一舉啊！"],["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支持陳委員節如所提修正動議的精神，環保署也從「減緩」改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我也贊同這一點。我將環保署的意見、林委員淑芬的看法及陳委員節如的修正動議綜合一下，將本席等30人提案的第一條修正為：「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產業升級，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條條文中之「促進產業升級」關係到陳委員節如很在意的石化業，而且此次修法也是要敦促產業能夠升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另外，「落實環境正義」是將陳委員節如的版本納入，當然包括使用者及污染者付費的概念也會進來。本席所提建議，還請大家考慮一下。"],["主席：6個版本都是大同小異的。","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提高再生能源使用」應該要放進去，如果想要減量又不去發展再生能源的話，將來本法的目標會在哪裡呢？何況要減量，也要有替代方案來處理嘛！「落實環境正義」已經放進去了，也應該將「提高再生能源使用」再放進去，否則再生能源會一直都看不到願景，既然要減量，就應該要有替代方案。","主席：再生能源是屬於經濟部主管的部分，可由他們去制定，而且「促進產業升級」就能包含在內。"],["陳委員節如：我是指「提高再生能源使用」。","主席：在促進產業升級中做好即可，請陳委員不要再堅持了。","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委員文彥的條文還綜合得不錯，不過「促進產業升級」的概念比較龐大，溫減法只是促進產業升級中改善產業能源結構之一環而已，何況這部分是由經濟部來主管，現先請經濟部說明一下。"],["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垂詢的部分，是不是與提升產業能源使用效率比較有直接的關係呢？","林委員淑芬：應該是改善產業能源使用結構，效率只是結構的一種，比如減少生煤的用量，或是改變製程來採取最佳可行的技術呢？","沈次長榮津：能源使用結構會有其困難，比如電力公司以燒炭或天然氣來發電，其實兩者是不一樣的，這也無法影響到產業的部分，何況能源使用效率也會比較直接一點。"],["林委員淑芬：應該是要改善產業能源使用效率……","沈次長榮津：對，效率會比較直接。","林委員淑芬：不過促進產業升級的概念太龐大了，也是由經濟部來主管。"],["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聽到經濟部次長和林委員的對話，大家其實觀念上是越來越接近，但提到改善能源效率問題，則是比較細節的部分，就像陳委員節如很關心石化業一樣，剛剛提到使用能源結構時，就提到火力用多少、水力用多少，甚至再生能源用多少等問題，這是能源結構的問題，但我們是希望藉這個法可以催生更綠色產業，所以應該是改善產業結構就好，改善產業結構可能更為包容一點，譬如有些耗能、耗水、耗電的產業，就可以慢慢淘汰掉，但是提升能源效率是指某個現有產業如何提升能源效率，這是比較技術面的問題，改善能源結構，可能就是要求再生能源的比率再高一點，所以我是覺得把這幾個字改成「改善產業結構」，一方面可以讓不適合的多耗能產業慢慢fade out淘汰掉，另一方面，則是強化其體質，促進國際競爭力，原來我用的詞是「促進產業升級」，大家都有點怕怕的，所以，建議改成「改善產業結構」，不知道次長的看法如何？"],["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我同意，因為這樣就更上位，更可以涵蓋所有的產業結構。"],["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記得星期一我們在這邊通過一個臨時提案，就是2012年時，沈世宏前署長公開在這裡說曾代表我們台灣政府，寫信給UNFCCC秘書長，而外交部也說要去研議解密方案及文件的提供，現在這個文件沒有提供，我們要怎麼討論？當時外交部的代表表示願意提供給我們啊！","主席：署長，外交部有跟你溝通過嗎？","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當天就積極因應處理，環保署的已經在備文，今天應該會送過來。我簡單說明一下情況：我們有跟外交部詢問，因為這牽涉到國際間的關係，而我們的國際情況比較艱難、困難，因此跟國際公約或組織來往的文件，循例都會審慎處理，列為密件，當然，各位委員可以調閱，簡單來講，就是這個文現在仍然以密件處理，所以還是請委員們以文件調閱處理原則來做。"],["田委員秋堇：那文件可以給我們嗎？"],["魏署長國彥：依照我們的法規……"],["田委員秋堇：要多久？","魏署長國彥：不是給委員，而是要請立法院、委員來調閱。"],["田委員秋堇：可是主席那天裁示應該……","魏署長國彥：但是這個文還沒有解密，在它……","田委員秋堇：不解密，那就以密件的方式給我們啊！","主席：我禮拜一的意思是請他們在許可的範圍內提供給我們，現在署長建議用調閱方式，田委員要不要接受？是不是請田委員個人去調閱？","田委員秋堇：他應該早一點跟我講，我昨天就可以去調閱，現在講，我什麼都還沒看到啊！那天決議不是說如果沒有辦法解密，就用機密的方式提供給我們？","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天的決議是說要以密件的方式給委員喔！主席，那是你唸的決議耶！","田委員秋堇：對啊！如果不能解密，也要告訴我們不能解密的原因。"],["魏署長國彥：這部分剛剛已說明過。","田委員秋堇：如果不能解密，就要以密件方式給我們。","主席：好，是不是請外交部把公文拿到委員會，讓委員看過之後，馬上再收回，這樣可以嗎？","魏署長國彥：報告主席，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的規定，委員就可以調閱，這是對密件文件的處理方式。","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委員會正式的決議還沒有效力，那我們委員會的決議是什麼啊！","田委員秋堇：用密件方式，就是密件來，密件收，不用再還回去。","主席：對啊！就是密件收回去。密件來，密件收回去，同樣的意思啊！","田委員秋堇：密件就是給我們委員，我們委員收，應該是這樣吧！對不對？","魏署長國彥：我想田委員或是各位委員要看到這個文件，基本上就是可以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拿到這個文，就是看到那個密件。","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你那天……","主席：是沒有錯啦！因為他們也要回去討論，覺得這樣還是不合適……","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現在是行政院的立法局嗎？立法院的決議耶！一個密件有什麼好機密的，密件要都要過了，調來後，誰洩密就誰負責嘛！","田委員秋堇：署長，你剛剛說那個單位，那個單位我們已經知道是UNFCCC，他是行文給秘書長，承諾要減多少量，我們就是要這些而已，你剛剛說牽涉到什麼國際……"],["主席：請議事人員把那天的提案拿出來看……","田委員秋堇：行文給誰，他自己都講出來啊！不是嗎？"],["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天會議紀錄拿出來看就有了。","田委員秋堇：署長，沈世宏行文給誰，他自己都講出來，所以根本就沒什麼機密嘛！","魏署長國彥：分兩部分講，如果委員是要……","主席：先去查一下，我們繼續議程，好不好？"],["田委員秋堇：我們要他承諾的量啊！"],["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會議紀錄……"],["主席：那要看很久耶！","魏署長國彥：田委員，如果你想知道當時沈前署長寫的信是怎樣的承諾，我們現在可以把數字調出來唸給你聽，但是整份文件屬於密件，所以，這是兩個部分。","田委員秋堇：那就以密件方式給我們，那天主席有做這樣的裁示。","魏署長國彥：我們認為這牽涉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既然已經有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規定，因此，建議針對密件可以這樣處理。","主席：署長，那天我們做的決議是，環保署和外交部共同研議解密，然後整理好將文件提供給我們看。","魏署長國彥：是的。那天我們是照這個來研議，但現在是不能解密，能解密今天就可以公開了，但就是不能解密，因為這跟現在很多國際組織有關，我們在外交處境困難之下，必須得到雙方的信任，所以，這些文件都是以密件處理。以密件處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各位委員其實就可以調閱。","田委員秋堇：署長，依我的了解，這和職權行使法沒有關係，不然你現在把密件調來，我們改開秘密會議，這也是個辦法！改開秘密會議，等於我們就是放棄言論免責權，如果有洩密情事，我們就有事啊！改開秘密會議，這也是一個辦法啊！","魏署長國彥：這要看各位委員的決定，但就這個文件本身，我的建議是調閱就可以看到，如果要改開秘密會議，那就看委員會的決定。","主席：你要看這個文，跟我們今天的討論有關係嗎？","田委員秋堇：這是程序問題，因為我們要知道前署長代表我們政府給UNFCCC的行文裡面是講什麼，因為我知道在碳交易上，我們的碳主權一直都有問題，沈世宏前署長那時候也講過要在國外弄一個什麼機構，這封信裡到底有沒有提到這件事……","主席：他都已經下台了，你還要追……","田委員秋堇：但他代表的是我們政府，所以今天在UNFCCC的紀錄裡，我們還是必須認帳，除非魏署長再寫一封文過去，表示現在有所改變，我們的量有所改變，已經跟之前沈署長行文的不一樣，把那張作廢！沒有啊！那張文沒有人行文去作廢啊！","主席：那應該去查一下魏署長是否有行文，這才是比較重要的。"],["田委員秋堇：不是啦！禮拜一開會時我們有通過……","主席：如果要看這份文件，是否再安排一個時間來看？","田委員秋堇：沒有啦！今天要審查溫減法，所以這是一份應該提供給我們的資料，這是問政所需的，況禮拜一就已經對此提了臨時提案。","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剛才已經講了，個別委員去要，他們就會給，但個別委員要為此負責，就是這樣簡單。","主席：那就這樣處理，希望不要影響到今日的議程。","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大家關心的密件問題，現場大概只有我一人曾經看過，基本上，其不至於太過機密，但是為了國際上的禮儀及承諾，畢竟是送給人家秘書長的東西，是不適合對外開放的，況當時我是環保署副署長，所以是有簽過字、批過字的。總之，那是不太適合公開的東西，主要是為了尊重UNFCCC的秘書長，所以請外交部以密件方式，然後送給田委員來看一下，畢竟密件有密件應有的處理方式，我想這樣子應該就可以了。","另外，關於第一條中「改善產業結構」的文字，本席希望修正為「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我的理由是，前段提到緣起，然後目的是為了「因應全球的氣候變遷」，手段是「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而後段不管是直接或是間接的目的，就是「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如此一來，不管是緣起、手段或是目的，都會比較完整一些。以上建議，請各位考慮一下。謝謝！"],["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田委員提出的程序問題，我要呼應一下邱委員的建議，的確，這是兼顧國際禮儀而必須採取的作為。方才署長也講得非常明白，田委員只要行文，他們就會將這份密件提供給個別委員，是不是？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他們就會提供，所以就是這樣處理，一樣都可以要到資料，但又不會被國際上認為一封寫給秘書長的信、一封應是密件的信，我們卻大喇喇的向全體公開，因此，大家可以互相調整一下，事情就這樣處理好了。","另外，關於第一條，鄭汝芬委員版提到「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我覺得「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寫得滿不錯的，但好像在後來的討論中，這句話好像就沒有放進去了，對此，不知環保署的意見為何？其實之前討論法案名稱時有提到，這部法除了減量外，還有一個概念是因應整個氣候變遷所做的一些調適策略，所以法案名稱上才會加上「管理」兩字，況鄭汝芬委員版的法案名稱有提到「調適」兩字，而本條主要是談到立法目的，我覺得「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寫得真的滿好的，大家可否考慮一下將其放進條文中？畢竟本條主要是關於立法目的，而「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還滿適合放在立法目的當中。謝謝！","主席：有委員建議本席的版本有幾個字可以放進去，邱委員文彥也有一些建議，陳委員節如對第一條有提修正動議，所以請環保署再彙整第一條的文字。方才田委員所需要的資料，請環保署以密件的方式提供給田秋堇委員。","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這牽涉到行政和立法部門相對等的關係，行政部門代表政府，而政府當然包括人民，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國際的承諾，而國會沒有知情權的話，我們如何代表人民來監督行政單位？這是一個憲法體制的問題。如果要我調閱的話，我現在就行一個文，下午兩點以前提供資料給我，好不好？事實上，你們應該直接給我們即可，為什麼還要我行文？"],["魏署長國彥：（在席位上）我們會給啦！完成程序我們就沒有洩密的問題。"],["田委員秋堇：用密件送來不就好了嗎？你們常常送密件給各委員辦公室啊！我還接過牛皮紙後面蓋了6個密件。"],["主席：資料直接給田委員即可。"],["田委員秋堇：就用密件給我即可。"],["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儘快做啦！主要是我們不願意影響未來在國際上，尤其我們的外交處境有點困難，另外，這也是有點像個人信件的形式，為了尊重對方，當然我也知道您的意思。"],["田委員秋堇：我不是無目的、突然、好玩的要求這個資料。","魏署長國彥：我懂，您覺得我們是對國際的承諾。","田委員秋堇：現在我們正在立這個法，所以我們必須了解所有狀況，根據禮拜一的……","魏署長國彥：照程序，我們會儘快、馬上去做。"],["田委員秋堇：好。"],["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一條修正為「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看了一下國際間對於溫室氣體定了什麼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是什麼，看到有幾個趨勢。以澳洲為例，溫室氣體及能源申報減量法之主管機關為氣候變遷及能源效率部，也就是說，他們認為溫室氣體和氣候變遷及能源效率有關，還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這不是講國家的能源結構，而是講產業的能源結構調整，或是能源效率調整，這樣講可能會比較具體，因為如果只講產業結構，可能會被解讀為要不要讓產業升級，在機器、機台方面要不要改用全新製程或換新設備，這都像是經濟部的概念，如果把相關文字放在溫減法裡，我擔心會有人指出這是經濟部的事情。如果再加上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等文字，我們看看法條裡有哪一條是跟這些文字相呼應的？恐怕也沒有。我們期許的是一個目標，宣示立場和價值，我們應該宣示的是，促進產業能源結構調整或能源效率調整跟溫室氣體或氣候變遷比較相關，否則，如果只說產業結構調整，範疇好像太大了。"],["主席：林淑芬委員主要是說要把「能源」2字加進去。","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們一直希望將產業調整等文字加進法條，是因為希望在巴黎協定簽訂以後會有更好的成果出來，但是林淑芬委員擔心產業結構調整似乎是經濟部的職掌，我建議我們考慮兩個方案，一個就是維持原來的文字，就是產業結構調整，這個產業結構調整包括產業能源結構的調整，但是，另一方面，剛才次長也特別提到是能源效率，所以我提一個方案，請大家考慮，就是將「促進產業調整」改為「強化能源效率」。以上兩個方案，大家考慮哪個比較適合。"],["主席：環保署把文字再整理出來。","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大家手上都有環保署重新綜合委員意見所提出的版本，本席覺得這個版本應該有綜合大家的意見，內容是「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我認為這樣的文字兼顧的面向很完整，因為說的是目的，而目的應該指的是大方向。如果大家對產業結構有意見，我建議可以整段直接刪除，就是根本不用寫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畢竟這是環保署的法，不寫這段就不會讓人感覺是為經濟部立的法，所以我贊成將「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拿掉，不講產業的部分，就更像是由環保署制定出來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這條說的是目的，如果有其他要調整的，其實都可以進來，我具體建議，把「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刪除。","主席：第一條文字修正為「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二條。","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中的主管機關，有的版本是寫環境保護署，而邱委員的版本是寫環境資源部，提前組改了，我們現在修這個法，組改還沒有完成，還是現在進行式，針對這部分，請環保署魏署長表示一下意見。"],["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組改完成後，業務都會移撥，所以現在應該以現狀來修法。"],["王委員育敏：所以寫行政院環保署就可以了？","魏署長國彥：對。至於鄭委員的版本，我剛才有提到，永續發展委員會並不是一個定義中的機關。"],["主席：第二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三條。","由於林委員現在去內政委員會，第三條先保留，先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處理第四條。","針對第四條，有兩項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1.徐委員少萍等所提修正動議：","減量目標條文修正動議","第　四　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三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前項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決議事項，調整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核定之。"],["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王育敏"],["2.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陳節如　　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主席：先處理6個版本的條文，修正動議待會對應到的時候再來處理。","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主席，我想先確認一下，依院版以及委員版的對照表，剛才田委員好像要變更條次，也就是說，本來第四條是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責機構的相關事宜，而田委員的版本比較像是目標設定，所以，我想先向主席確認，我們要先處理哪一案？如果現在還是回到委託專責機構的話，田委員版就不是第四條。"],["主席：我們還是先處理第37頁的院版及5位委員的版本。"],["魏署長國彥：我們還是尊重大家的意見。"],["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版本提到的是委託專責機構的規定，但是本席版本第四條談的是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第五條才是委託專責機構的規定。所以，我認為應該從我的版本的第四條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談起，因為這一條不可能憑空消失，頂多保留，接下來討論委託專責機構的規定就變成是第五條，所以應該先談我的版本的第四條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何況邱委員文彥版本的委託專責機構規定是放在第十二條，他的版本也有第四條，而且內容非常豐富，包括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規劃管理原則等6項原則。所以我認為應該從我的版本的第四條和邱委員文彥版本的第四條先談。因為行政院版本沒有我和邱委員文彥版本相關的規定及內容，院版委託專責機構是放在第四條，我們所有的版本都有委託專責機構，我的版本是放在第五條，邱委員文彥的版本則放在第十二條。","主席：我們依行政院版本來逐條討論，好不好？"],["田委員秋堇：然後呢？"],["主席：然後再來討論你的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然後再討論我的第四條及邱委員文彥版的第四條，是不是？","主席：對，好不好？","田委員秋堇：可是這樣很奇怪，你們要回頭討論，如果第四條通過的話，那我們的條文變成第幾條？"],["主席：但每位委員版本的條次都不太一樣。","田委員秋堇：所以我才說要從我們的版本先討論，主席怎麼可以說依照行政院版本，那行政院版本訂了以後，任何人都不可以增加條次，怎麼可以這樣要求呢？","主席：不是這樣的，我們是先按照行政院第四條的規範……","田委員秋堇：好，如果先討論行政院版第四條，那我們的版本變成第幾條？"],["主席：第幾條？"],["在場人員：那個等一下再討論。因為性質不一樣。"],["主席：對。","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一定要討論，只是順序的問題。","主席：因為我們還是要按照對照表的順序來討論，不然就會亂掉。","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一開始在談法案名稱時，大致上已經有共識了，也就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經把這個概念擴充了。當然，依在內政委員會的經驗如果行政機關有擬具共識版，這是最好的，但是現在沒有的話，是不是我們就找一個版本當基準來逐條討論？因為行政院版本第四條突然就提到委託，在架構上是非常奇怪的，所以我建議，以我的版本或徐委員的版本當基準，再參考其他的版本。因為我們現在並不是完全以行政院版本為基準，還有加上像召委版本的條次問題。以我的版本來說，前面的部分是總則，包括基本的原則、定義等等，第二章才談到政府的權責，換言之，先談主管機關再談委託，接下來才是具體措施，所以第三章是減量的對策，第四章才是教育宣導，最後，第五章才是罰則，我覺得這樣的架構會比較清楚，不曉得各位是否同意？","主席：對，我們要徵求大家的意見。","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從第四條來看，主管機關一開始就想逃掉了，根本不想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不得委託，這當然可以討論，而且在未來的施行細則裡面，即便我們沒有講到得或不得委託，大概也都會訂出來，就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委託。我們現在要談的重點是，政府要負起什麼責任，我覺得這個東西要先明確規範才比較重要，政府應該要負起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也就是說，我們要先匡定政府的責任，這個叫做業務職掌，而業務職掌要掌握什麼東西，這就是職掌的範疇。依規定，這些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的專責機關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覺得這個也有一些問題。要先制定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的規定，未來你們要委託出去，你們要如何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你們就要先立法、法制化，再來談得委託出去，委託出去的許可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許可也要有一個辦法，怎麼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也都要訂定辦法，一切都要透明化、法制化。所以我跟各位再強調一次，什麼是業務職掌？第五條第一項就是要訂出它的法定業務職掌，而不是得委託，他們要負責去做這些事情，我們要將他們的業務職掌範疇講清楚，並且法制化。","主席：我們先討論是以徐委員少萍或邱委員文彥的版本當基準，因為我們剛剛已將總則部分作了調整。","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所立的法，政府的責任一定在先，如果你們現在什麼都要委託，那環保署要幹什麼？我覺得我的修正動議版本跟邱委員文彥的版本非常雷同。","主席：陳委員的修正動議先不要討論，因為我們等一下還是會討論到。","陳委員節如：我希望以一個版本為中心來討論，這樣會比較聚焦。我覺得行政院版本第四條很奇怪，怎麼一下子就委託出來了！應該先釐清責任，將政府相關的法令、政策、規劃管理等原則要先訂出來，然後才能夠委託，主席，對不對？"],["主席：環保署有把委員的版本整理過對不對？","魏署長國彥：（在席位上）我們有研析、分析，但還是要……","主席：我們還是依目前的內容來審查，不然真的會亂掉，好不好？","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大家說明行政院版的第四條。照這項法案的架構，第一條至第四條都是屬於總則的部分，之所以將委託的專責機構放在這邊，是因為其他的環保法規也是這樣處理，它是根據行政程序法，在這邊做一個交代，所以我們就把這個東西放在總則這邊，換言之，別的法條也是這樣，並不是我們在規避什麼。至於剛才幾位委員談到政府機關的權責問題，是在行政院版本的第五條至第十條，等一下就有機會來談這些事情。","主席：有關條次問題，等我們整個run過之後，再請議事人員逐條編排好不好？","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條次當然可以等一下再調整，但是我們應該要思考法的架構，第四條裡面要講的事情，的確是應該要放在第二章裡面來談才對。如果你們突然冒出這一條，說要委託出去，換言之，你們定義、名稱之後就直接跳到委託，即還沒有談到政府的法定職掌是什麼，就要委託出去，所以第四條不管怎麼調整也應該要放到第二章的架構裡面來談才比較洽當，若大家硬要整合成某一版本為主的話，恐怕大家就要好好思考一下，看看要採取誰的版本為主，我知道邱委員的版本是邱委員看過很多法案的架構之後所統整出來的，所以我也沒有意見。","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以邱委員的版本來做這樣一個調整，好不好？"],["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意見。","主席：因為這份資料是議事人員整理出來的，我們是不是就按照這份資料內容來審查，至於條次再另作調整？","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啦，就按照他們的……"],["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先按這樣……","主席：對，應該按照這份資料run下來會比較好，因為這是他們整理過的資料，我們還是按照這份資料來審查。還是保留，先審第二章？","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建議一下，事實上我們討論的順序可以按照第一章、第二章大的框架來談，如果現在邱委員文彥或陳委員節如認為他們所提出的條文應該放在第一章總則來處理，可能就要放在總則這邊，看是要保留還是再往下討論。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架構，譬如第一章要涵蓋的範圍是哪些條文，我覺得原本的對照表是沒有問題的，也就是都要在這個框架裡面來討論，至於條次問題，如果通過邱委員的版本，條文應該放在委託機關之前，可能就要在第一章增列第四條或第五條。所以我覺得按照這份對照表，以此為框架一直討論下來，應該比較不會亂掉，要不然，我擔心會亂七八糟。"],["主席：先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各位委員手上都有拿到一本整理好的條文資料，接下來我們審查的大原則還是依序以行政院版本為主軸，繼之討論委員提案的版本，不管是對總則或章節的部分，我們都將逐步進行調整，如果有委員提出文字修正意見，請議事人員作一彙整。","現在就接續剛才第四條的討論，本席跟其他委員的版本，比行政院的版本多增加「中央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的規定，在文字上本席並不堅持非照上述用語。至於與本條相對應的條文還有田秋堇委員等人提案的第五條、邱文彥委員等人提案的第十二條。","現在先請邱委員文彥就其提案內容作一說明。","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版第四條跟委員提案相對應的條文，大概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有增加第二項規定：「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外就是召委提出版本的第一項有增加「諮詢」的規定，就我個人認為，是否把「諮詢」的相關規定移至第二項，這樣在立法體例上也比較接近？綜上所述，我建議本條依其他委員版本加第二項，至於第二項規定中除許可辦法之外，是否可以增加「諮詢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以上意見，請各位委員參考。","主席：對邱委員的修正意見，請環保署在文字上作一整理；另外，對本席等人所提版本中有關諮詢的規定，請問環保署有無意見？","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環保署的意見還是要回到行政院版原來的條文，理由有以下幾端：","委員提案雖然有好幾個版本，但都有提到第二項的規定，其實，這部分在後續的條文中都有授權的規定，所以，需不需要在本條做這樣重複規定，還望各位委員考慮，我們認為可以不必放在這個條文，因為後面的條文都會有相關授權規定。","至於是否增加諮詢的規定，因為已經規定「得委託專責機構」，所以，中央主管機關要不要再諮詢相關專業人士，我個人覺得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後面「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這幾個，將這幾個規定清楚，我認為就算周全，至於諮詢與否則無所謂。","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徐少萍委員所提第四條方才已宣讀過修正文字，徐少萍委員之修正動議撤案。","繼續討論田委員所提第四條。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田委員的版本主要之主旨在於要訂定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我們要向各位委員提的是，要不要將具體年度與目標入法？這部分我們很尊重委員的意見，此其一。第二，這個目標是否適當？我做一個補充說明，我們檢視很多國家相關的法律條文，事實上英國在2008年通過的氣候變遷法案是有這個作法，這一點我方才提過，不過我們要注意英國是實施內閣制，這與田委員所提其他部分都有相關，田委員在星期一也談到相關的事情，我們也注意到，其實英國在2008年通過氣候變遷法案以後，為了達成這些目標，兩年之後就制定通過與能源相關的法案，所以它比較有強制性。","再者，國際情勢一直在變，方才休息之前，田委員特別關心的是沈前署長以個人名義跟聯合國寫到NAMAs的部分，目前正在做INDC部分，但INDC也尚未完全出來，換言之，這裡面還有國際的變動性。因為氣候科學還在變動中，調適與減量的方法也還在進行，我覺得我們如果要保持國家的彈性，在國際談判空間能有彈性的話，那麼是否要把具體的減量目標入法，這可能是值得我們考量的外在原則。以上補充說明，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田委員版本第四條，我覺得這一條非常重要，也是各方關注的減量目標條文，因為現場只有我們2位委員，這一條應該要慎重討論，我們了解國內產業部門也關切這一點，所以我建議這一條先保留，請環保署整理一下最近國際上各國所公布的減量目標或相關法案規定，看文字是用比較彈性或具體之數字，彙整之後，明天我們再做比較詳細的討論，抑或俟朝野協商時再討論。"],["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這與英國採內閣制的關係不大，內閣制只是使他們的組織調整更有彈性，他們通過溫室氣體及能源方面的法律之後，結果馬上就成立能源及氣候變遷部，我非常感慨他們成立的不是氣候變遷及能源部，而是能源及氣候變遷部。至於我們要成經濟及能源部這件事，我說破了嘴，施顏祥前部長也聽不進去。","現在我們談的是環保署及衛環會未來要管的溫室氣體管理法，我覺得減量目標一定要放進去，減量目標放進去，全國才會有一個guide line，我們都當過學生，應該都很清楚，如果你沒有告訴我甚麼時候要考試，我就會散散的過日子。現在若有一個期程在那裡，並沒有說你做不到就要開罰，但是至少這是國家宣示性的總量，大家要當真來做，我們也可以根據這個去要求其他部會要怎麼分配，你可以說自己需要5年或幾年的時間，這件事在沈世宏前署長到本席辦公室談的時候，他就已經接受，這可以問一下辦公室前主任，他都知道這件事。","我在提案第二項寫得很清楚：「前項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決議事項，調整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核定之。」我的意思是，這並不是要你一步到位。還有一點對我而言也非常重要，現在世界講究的是環境與氣候兼顧，在環境與氣候兼顧時也要兼顧經濟，所以今天我們才會花這麼多力氣討論這件事。對我而言，臺灣沒有碳阻權，臺灣在未來國際減碳的談判上一定會被吃得死死的。我在星期一就講過，我們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事實上並不是我們不簽國際公約，而是我們沒有資格去簽，像北大西洋鮪魚養護公約，我們就沒有資格簽，結果北大西洋鮪魚減少也找我們開刀，叫我們的漁船要減少，這很慘！我們連去跟人家談判的機會都沒有，後來透過層層關係，總算能坐下來談判，用全民的納稅錢去補貼那些漁船拆掉，我們可以出海的漁船上都還跟著國際觀察員，它就是有辦法盯你。","所以我們在母法中明訂這是一個有期程、有目標的法，這不是拿來掛在牆上好看的法，我們會把它當真來做，如果萬一我們真的遇到氣候變遷或溫室氣體之國際制裁時，這項法律就可以讓我國政府有一個立足點，可以去跟要制裁我們的國際社會談判，不然到時候臺灣會哀鴻遍野、一踏塗地，我現在最擔心就是這一點。現今有很多商家或產業界還以為溫室氣體減量的期程基準年入法對他們不利，其實恰恰相反！我們的眼光要看遠一點，單是鮪魚事件就無法與人談判。全球的經濟如果再往下走，全球的氣候變遷又愈來愈嚴重，當溫室氣體愈來愈無法控制時，其他國家開始課邊境稅、要制裁你，到時候臺灣政府有甚麼能耐來保護國民？臺灣政府有甚麼能耐去跟人家談判？手中又有甚麼籌碼？幾乎沒有耶！所以我認為這項法律定得愈當真、定的讓別人沒有理由懷疑你只是定好看的，這對我們而言是一項保護。因此我請大家從長計議，再認真想一想，今天經濟部部長也在座，到時候你真的會沒有本錢可以跟人家談。","主席：這部分是否先予保留？如果要放入，是否要用變通的方式？關於田委員對於期程等的要求，如果我們不將之入法，你們有沒有更好的辦法？請你們快點去討論出最大公約數，好不好？這部分就先保留。","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你先告訴我，入法有甚麼壞處？","主席：本條先保留，讓他們想一下，好不好？","邱委員文彥：（在席位上）方才我有建議，請他們先彙整最近幾個國家的做法。","主席：大家對於溫室氣體減量法的期待都很高，請行政機關彙整其他國家的做法，求得最大公約數，明天再做討論。好不好？田委員，這樣可以嗎？"],["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剛才答應2點要給我的資料要給我。","主席：好。你們方才答應2點要提供資料給田委員，要準時送到。","繼續進行邱委員文彥版本第四條、本席的版本第三條及陳委員節如所提修正動議。","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我們要降低石化用量比例，這是世界各國推動溫減量的主要策略，包含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組織都否認核能電廠對溫室氣體減量的效果，並且不納入減量之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是全體國民之財產，取得應是付費繳庫。本席的版本是希望前五款放在前面，而邱委員文彥版本的一、二、三、四則是放在後面，我並沒有要取代他的條文，而是希望他的條文放在後面，是否請法規會整理一下，把文字濃縮，將意涵放進去，等整理好之後我們再來處理，或是就予以保留。好不好？","主席：本席的版本是希望，在減碳的同時，綠能成長部分要能同樣執行，雙軌並進。這部分請環保署研究，本席的條文要擺在哪個地方，請你們再調整一下。另外，陳委員節如與邱委員文彥之提案，其文字之差異為何，亦請你們整理一下。"],["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沒有差異……","主席：如果沒有差異，看你們要怎麼排，請快點整理修正，等一下再討論。","本席所提「氣候變遷調適法」第十條，因為總則已有做調整，所以我就不堅持，第十條不處理。另，第十一條是永續發展原則，亦暫不處理。","本席所提第三十九條，旨在溫室氣體遞減同時，要如何兼顧綠能發展產值，稍後再看要將這部分放入條文何處，我堅持要放入。","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綜觀幾位委員所提版本，包括本席版本第四條、召委版本第三條、陳委員節如方才的發言及鄭汝芬委員版本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我覺得這些都是綱領性原則，是否請環保署法規會跟溫減室綜整這些條文，將所有精神與內涵納入，這樣討論起來會比較容易。因為每個版本都有其重點與精神，如果今天要逐字修改，可能會花很多時間，所以是不是請他們提出綜整的版本，我們明天再來討論。","主席：好。第三十九條請環保署綜整文字，先予保留。","鄭委員汝芬版本第五條旨在永續經營，本條我不堅持。","鄭委員汝芬版本第六條有關制定溫室氣體變遷部分，本條我也不堅持。","邱委員文彥版本第五條、本席版本第七條及第八條一起討論。"],["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還有本席的修正動議。"],["主席：第幾條？"],["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第五條。","主席：各位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次部分，請註明對應行政院版哪一條，比較不會混亂。請陳委員節如註明對應條次，稍後納入討論。現在討論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第五條、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版本特別提到溫室氣體管理相關的計畫與方案，包括減量管理的計畫與推動方案，基本上，應該有一個引領的原則，本席和工研院、環保署討論過，所以這個條文是綜整大家的意見所提出來的，一共有4款，請大家考慮一下。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參考鄭委員汝芬的版本，包括預防的原則、責任能力的原則，這些都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已經把它擺進去。另外，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八條的預防原則就放在我的第三款，積極採取預防的措施，這是我們綜整的結果，請大家參考。"],["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第五條的條次沒有問題，但我們有一點文字修正意見，建議將第一項前文中之「溫室氣體管理相關計畫或方案」修正為「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另將第四款的文字稍微簡化一下，等一下再提出修正文字給邱委員參考。","主席：本席等提案條文第八條和邱委員文彥等提案第五條要擺在什麼地方，請你們整理一下。","魏署長國彥：好，等一下一起整理。","主席：有關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九條，我不堅持；本席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和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第五條有一點雷同，請環保署整理一下文字。","邱委員文彥：（在席位上）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我已經放在第四款。","主席：我的第八條放在第三款，等一下再按照那個條文處理，並調整條次。","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討論第五條，陳委員節如等對第五條有一修正動議。"],["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主席：現在討論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徐委員少萍等提案條文第五條、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六條、陳委員根德等提案條文第五條、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第六條。","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所有化石燃料均為進口，碳費之課徵應從源為之，降低行政成本。降低化石燃料依賴，應配合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制定明確期程之目標，具體展現於使用總量與比率之下降。提高再生能源使用比率，應配合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制定明確期程之目標，具體展現於使用總量與比率之下降。各部門取得之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應有價核配，且全國價格一致，不因產業別、部門別而有差異。希望本席所提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能納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主席：剛剛本席等所提第二章章名併在第三章章名。","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是討論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引言部分，徐委員少萍和本席的意見差不多，田委員秋堇的版本也很好，因為她有特別提到產業代表，我當時有提到民間團體，因為民間團體包括公會、產業團體，所以沒有特別標示產業代表，因為產業代表感覺上比較個人，而團體比較有整體性意見，至於要不要單獨把產業代表列進來，我沒有特別的堅持，尊重大家的看法。","至於中央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所要推動的事項，徐委員少萍的版本和我的版本都寫得比較多，如果中央有關機關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陳委員節如的版本，請經濟部提出比較一致性的寫法，行政院提案條文屬於原則性的寫法，陳委員節如的修正動議則屬於具體性的寫法，這兩個版本的用詞、用語不太一樣。如果要把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切割出來，可能比較複雜，變成要2個條文，一個是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另外一個是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事項，請大家考慮一下用什麼方式比較好。"],["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事項，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從進口源頭對進口化石燃料課徵碳費。」目前政府已經針對這個部分開徵石油基金，而且石油基金費用已經提供研發替代化石能源的技術，以及再生能源的研究，如果再課徵碳費，最後可能會轉嫁給消費者，而且等於是剝了兩層皮","第二款「制定國家降低化石燃料依賴短中長程目標，逐年降低使用總量與比率。」目前國人對核能也有疑慮，所以化石燃料逐年降低的最佳配比，可能要審慎討論，因為目前化石燃料部分大概占了47%的裝置容量，如果再加上核能的18%，就高達百分之六十幾了，最後可能會逼得去燒燃氣，燃氣機組可能會對電價造成衝擊，再加上接收站問題，可能會產生很多困難。","制定國家提高再生能源使用目標方面，我們已經在做了，以再生能源為例，17,350裝置容量的目標，可能會由2030年提早至2025年實行。制定取得溫室氣體排放核配額度之價格方面，國際上的做法都採取初期免費，之後再慢慢收費的方式，如果一開始就入法，整個產業的調適可能會有困難。"],["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工業原料方面，目前是從石化業、煤那邊收費，汽機車燃料費都有加進去，等於一般民眾的收費比較高，請問你們的碳費是怎麼收的？從進口源頭課徵是最準確的，也很簡單，只要算出一噸多少錢，會產生多少CO2，馬上就收得到，你們現在是從哪裡收的？我們看不到啊。"],["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沒有收碳費。"],["陳委員節如：我的修正動議指的是碳費。"],["沈次長榮津：現在收的是石油基金。","陳委員節如：石油基金和碳費不一樣，現在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就是要減少排放二氧化碳。","沈次長榮津：這樣會產生一件事情收兩次費用的情形，將來可能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是我們感到困惑的地方。"],["陳委員節如：石油基金怎麼收的？"],["主席：請經濟部能源局吳副局長說明。","吳副局長玉珍：主席、各位委員。石油煉製業進口石油時，我們就會按照他們進口的原油量收取石油基金費用，之所以收取費用，係因他們用的是化石燃料，而化石燃料會衍生排碳的問題，所以當時才決定收石油基金，石油基金大部分用在新興、再生及替代能源的研發，並研究如何減碳。"],["陳委員節如：將來再收碳費有什麼困難？"],["吳副局長玉珍：原來收石油基金就是因為它有排碳的考量。","陳委員節如：一般汽機車的燃料費都是隨著石油徵收，如果重工業不收碳費，會凸顯不公平。","吳副局長玉珍：現在重工業要收空污費，不是收碳費。"],["陳委員節如：從源頭計算碳費是最公平的。","吳副局長玉珍：但是這和能源的效率有關係，到了工業……","陳委員節如：你的意思是，收了能源費就不能收碳費嗎？"],["吳副局長玉珍：不一樣。","主席：她的意思是，重工業已經收一次空污費了。"],["陳委員節如：為什麼會有兩種標準？","吳副局長玉珍：不一樣，原來收進來的時候……"],["陳委員節如：現在討論溫室氣體減量法是環保的問題。"],["吳副局長玉珍：是。"],["陳委員節如：石油基金的用途為何？"],["吳副局長玉珍：就是要讓他們減少化石燃料的運用。"],["陳委員節如：石油基金的用途是什麼？","吳副局長玉珍：研發替代能源，務期將來能減少化石能源的進口和使用等等。"],["陳委員節如：不是作為戰備儲油之用嗎？"],["吳副局長玉珍：那只是一部分。"],["陳委員節如：跟環保無關吧？","吳副局長玉珍：有關，那只是一部分而已，每年都用幾十億在……"],["陳委員節如：碳費跟環保有關。","吳副局長玉珍：我們講的也是如此，確實跟環保有關。","陳委員節如：制定國家降低化石燃料依賴短中長程目標，有什麼不對？你們現在有制定這個目標嗎？總量和比率有制定出來嗎？"],["吳副局長玉珍：現在沒有定。"],["陳委員節如：所以我們要把它定進去。","吳副局長玉珍：制定以後要看能不能務實達到，過去降低化石燃料……"],["陳委員節如：經濟部也沒有訂定提升再生能源的短中長程目標。","吳副局長玉珍：有，這個很清楚，短中長期都有，到2030年……"],["陳委員節如：有沒有制定太陽能要如何發展……","吳副局長玉珍：有，都非常明確，而且排碳量……"],["陳委員節如：但是你們的經費逐年減少。","吳副局長玉珍：太陽能的經費沒有逐年減少，其實量是逐年增加的，但隨著科技進步、量產、成本降低，躉購費率會跟著降低。"],["陳委員節如：我沒發現我們的太陽能有進步。"],["吳副局長玉珍：每一年都增加很多。"],["陳委員節如：增加到哪裡？"],["吳副局長玉珍：現在都有增加。","陳委員節如：有經濟價值的農田，你們現在又不准放。","吳副局長玉珍：這不是能源局不准放，而且能源局也配合國發會……","陳委員節如：我知道，農委會那邊現在有這個法令，不是嗎？","吳副局長玉珍：國發會的黃金廊道，能源局也在配合。"],["陳委員節如：黃金廊道？"],["吳副局長玉珍：對。"],["陳委員節如：你們有中長程目標嗎？","吳副局長玉珍：有，我們光是今年就把270MW提升到500MW，這是太陽光電的部分。"],["陳委員節如：溫室氣體排放的額度、價格計算調整公式部分是由你們來制定嗎？這應該是環保署負責吧？"],["吳副局長玉珍：最後也有能源稅……"],["陳委員節如：你們經濟部要訂價格的嗎？","吳副局長玉珍：本來不是，只是說當要訂價格時必須考量到產業的負擔力，當然它還有整體……","陳委員節如：對啊，當要訂的時候才去考慮這個。本席的條文是「制定取得溫室氣體排放核配額度之價格計算調整公式，並公告單一價格。」","吳副局長玉珍：我們只是請委員多考量，因為國外在實施的前面幾年都是先不收費，只是訂一個排放標準，例如減5%或10%，要求業界配合，但並不會對原來的95%與90%去收費，而是到後期時才開始有部分會要求業者價購，所以它是有一個時間的演進。我們會建議……","陳委員節如：我認為這四款是滿重要的，你們考慮一下，主席，我建議我的這部分保留。","主席：我知道這部分很重要，但是否在討論能源局預算的時候再來討論？","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版本裡面有民間團體係因這個一定要有民間參與，至於產業代表則可以改成產業團體，在我的版本第六條（行政院版第五條）裡面有很多關於氣候變遷調適的事項，這些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都跟產業界相關，再生能源的技術特別是太陽能發電能源效率、價格隨時都可能調動，也只有業者最有辦法掌握，包括運輸管理相關的大眾運輸業者、低碳的能源運具、廢棄物回收及處理再利用都跟業者相關。我今天不是獨厚業者，而是要討論這方面該怎麼做，應該要把相關的單位包括中央政府、民間團體、產業團體及學者專家邀集進來，一起研訂和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的分工、整合及推動。請大家好好的想一下，我們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躉購費率委員會部分，當時我也曾考慮過要把業者放進去，後來是沒有放進去，結果後來在躉購費率的訂定上就出了非常慘痛的事情，即很多學者專家用的可能是去年或數月前的價格，而現在的價格只有這些業者才知道，但他們不能在這個會議室裡一起討論，所以整個躉購費率的修訂上真的是推動幾年就鬧幾年，一直都不得安寧，綠能業者咸認政府給的躉購費率根本就不合理。在我的版本裡面，產業代表可以改成產業團體，與民間團體一起放進本條，讓我們的產、官、學一起來討論，就像「綠色資本主義」一書所講的，我們這些氣候變遷的調適以及溫室氣體排放的降低，如果沒有產業界的配合，事實上是事倍功半。謝謝。","主席：我支持田委員的意見。參考無論是英國或其他國家，我們在推動低碳轉型計畫的過程中，也希望產業能隨之轉型、成長。關於第五條，各個版本大致都差不多，有點雷同，請行政單位把剛才委員們表示的意見整理一下，我們再來討論。"],["沈次長榮津：（在席位上）好。","主席：繼續處理第六條。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　六　條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為2020年回歸2008年、於2025年回歸2000年、於2050年回到1990年排放量。","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前項期程與目標，考慮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主席：陳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是兩年前所提，關於本條，行政院的版本及徐委員少萍的版本是在第六條，田秋堇委員的版本是第七條，陳委員根德的版本是在第六條，邱委員文彥的版本是在第七條，本席的版本是在第二十五條，現在開始合併討論。","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本條算是非常重要的一條，當然這個也跟田委員所提減量目標的制定非常有關係。本席所提的第七條裡面有兩個重點，首先，行政院現在已經有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綱領，但我們參考了最近的幾個立法體例包括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及目前正在協商當中的都市更新條例，他們都有一個綱領在，綱領賦予其一個法源依據，使其具有一個較為明確之地位，始能引導後續的行動。所以，我把這部分放在我的條文裡面，也把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入法，這樣才是一個比較明確而有依據的作法。其次，在第二項裡面則特別提到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這也是把一個比較具體的東西入法，行動方案是比較原則性的寫法，因為未來的管制目標有可能會是滾動式、分期程來推動，所以，這個行動方案內特別強調各部門或氣體排放的目標、期程或具有經濟誘因的措施等，這是我參考院版及各位委員的意見所彙整的版本，請各位參考。"],["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們今天審這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是代表我們真的要做減量與管理吧？不是通過後擺著好看用吧？應該不是嘛？你既然要做就要理直氣壯、大聲地說出你要做什麼。行政院跟本席的版本兩者看起來有點像，第一項文字很相近，行政院版的第一項後段是「擬訂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我的則是「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之所以寫得這麼明確，就是因為這是一個國家的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雖然院版在第二項也寫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但這個就像出師表一樣，要把正當性寫出來，標題要能讓大家一看就懂，知道這個是真的有決心，有目標，有推動方案。我的推動方案還包括分階段、碳預算目標、推動的期程、策略、預期效益。因為要有預期效益才有辦法管考，各部會才會知道這個是玩真的，到時候才不會你推我、我推你，然後大家就只是作文比賽交差了事。本席的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碳預算：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預算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做出總量限制。」從週一到今天，署長一直強調我們很難做到像英國的強度，老實講，我們也不天真，也不會夢想能一步到位，可以像英國那麼強，他們是已推了幾十年，而且一直想當全世界減碳的領頭羊，我們今天跟在後面都來不及了。本席認為我們至少要有一個可管考的、可要求的，而不是到時候總統、院長很認真、在意，到後來下層的人卻霧煞煞，高層也不知道下層在做什麼，每個人來報告時都說自己做得很好，民間卻一直罵政府這些都是做假的，我覺得不該如此，大家應該是腳步齊一、方向一致，真正在做的時候都無可推託，碳預算部分，我們也不需要做得像英國即五年前就要訂出五年後的量一樣嚴格，但是至少一定要有一個目標或作法，就像小孩子這次考30分，下次就以考60分為目標。"],["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談的是行政院版第六條，即田秋堇委員剛才談的第七條及邱委員文彥版的第七條，我非常贊成田委員剛才所言，您的意思在邱委員文彥的兩個項次之間加上這個分階段的碳預算目標。","田委員秋堇：是，而且要有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魏署長國彥：對，這個本來會包含在第一項裡面，但田委員方才提到兩個重點，一個是分階段，另一個是碳預算目標一定要擺進來。我們環保署對此是贊成的，因為這個強度會比原來更強、更明確。至於碳預算的定義，召委是說明天再來談，將會把它加到前面有關定義的條文裡。就這一條本身，環保署是贊成把這段文字插入，變成第二項。","田委員秋堇：本席的最後一項還提到：「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我為什麼要把這個寫進去，因為不寫進去的話，大部分的人都以為溫室氣體排放只跟產業、環保單位有關，其他農業、運輸、住商好像都無關，事實上，這些全部都有關係，就像柴靜所講的：「同呼吸、共命運」，二氧化碳是無時無刻不在排放。我當立委的第一年就要求國營會所屬的這些事業單位，像自來水水費、瓦斯費、電費裡面都要把每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算進去，當時國營會的人跟我說：自來水為什麼會有二氧化碳排放的問題？我就告訴他，你們蓋水壩、運輸等等都會有二氧化碳的排放，拉管線、設管線都會用到能源，也就會產生二氧化碳，事實上，有很多我們不自覺的情況下，都會有二氧化碳的排放。所以，我認為應該把這個入法，以免將來環保署（未來的環資部）要去要求這些部會時，他們一推二百五……","魏署長國彥：這部分我們予以尊重，因為行政院版原來是沒有寫得這麼清楚，在您及邱委員的版本中則是把它明確標列出來，我們尊重並……"],["田委員秋堇：這樣可以省下將來很多橫向聯繫及吵架的時間。"],["魏署長國彥：這樣的話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浮現了。謝謝。"],["田委員秋堇：是。謝謝。","主席：田委員秋堇版的文字是比較細，環保署也同意這樣的文字調整，請行政單位先將文字調整一下，稍後再宣讀調整的文字。","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第六條前面的期程部分，可以跟田委員的第四條期程部分合併討論，即期程的部分把它併到這裡。之後的「中央主管機關……」等文字則可以照原來的條文。"],["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談的這個條文因為這裡有分階段碳預算目標，等於就是會把委員剛才講的部分納進來，但是我們在條文中不必特別寫哪一年是如何。因為這個到時候一定要報院核准，也會需要經立法院通過，也就一定會被質詢、監督的。當田委員的第七條成立以後，事實上分階段的行政作為一定會進來，換言之，我認為您所關心的部分在這個條文中會被照顧到。"],["陳委員節如：期程的部分看要怎麼放入……","魏署長國彥：我認為可能不必規定2050年（民國139）就要如何如何，因為分階段就是滾動前進的，可能是每五年一期，這些都可以再調整。","陳委員節如：好啦！這部分調整一下，只要把這個精神表現出來就可以。","主席：好啦！這個部分，他沒有意見？不堅持吧？"],["陳委員節如：這個能夠放到田委員……"],["主席：精神把它列入……"],["陳委員節如：精神併到第四條……"],["主席：好啦！","邱委員文彥：我們現在談的是第六條，因為田委員和我的版本在剛才有做了初步的處理，田委員的版本有非常重要的一項，就是在第二項裡面我們要整併進去，特別提到前項推動的方案包括碳預算的部分，也特別提到期程。這個部分可能大家要再思考一下，對於相關的期程到底要不要一併來思考，我比較建議可能兩個方式都要去考慮，第一個方式是這一條保留，跟其他有關的期程併同考慮；第二個方式是在第一項的引言裡面，中央主管機關為了推動國家溫室氣體的減量政策，應該會同各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相關現況擬定綱領跟推動方案，這是另外一種的處理方法。","但是一般綱領的寫法，我們看到幾個新的立法體例，綱領應該是要每5年檢討一次，所以大家是不是考慮一下，這條是要暫保留，跟其他期程一併討論，還是以我剛才的建議來做，在第一項的引言裡面，中央主管機關要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機制。至於第二項的部分，「前項推動方案之前」應該加上「前項綱領應每5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括……」","主席：本席建議田委員把期程放在第三條，到時後再來討論，其他的部分就把它整理一下好不好？","田委員秋堇：我的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三條是互相連動的，請大家看第22頁，我的第八條談的是碳預算，我們的碳預算訂定，並沒有像英國那麼強制跟恐怖，我的碳預算是以5年為一個階段，訂定的準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產業團體組成一個碳預算諮詢委員會。至於預算訂定準則是由行政院召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制，經聽證程序後，送立法院核定。所以這是一個大家共同討論出來的，在討論的過程中，民間團體、產業團體、學者專家、政府單位，大家都在一起。所以討論出來的是一個大家已經都估量過，可以做得到的，並不是空包彈，也不可能只是做好看的。","至於第九條，執行狀況每年要向立法院報告，因為向立法院報告，所以他們遇到狀況需要調整的時候，行政院要提出報告，具體說明原因，譬如他現在做不到是因為什麼原因，或是他可以再做多一點，包括這幾個我都有列出來，調整的前提是氣候變遷的科學知識明顯進步，譬如發現溫室氣體不是人為造成的，那麼大家都解套，或是還發現新的溫室氣體。第二點是與氣候變遷相關的科技明顯發展、經濟現況考量、財政現況考量、社會現況考量、能源政策、國際氣候變遷法律或政策有明顯進展，我想這七點我真的是……","主席：田委員，你講太遠了……","田委員秋堇：不是，我的意思是為什麼我的第七條會把期程放進去……","主席：這部分我們再一起討論，好不好？我們現在講的是第六條。"],["田委員秋堇：我的是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三條連動。"],["主席：請行政院看這個部分要怎麼去……","田委員秋堇：所以現在第七條要保留，是嗎？","主席：我們現在是講行政院的第六條，你的是第七條。","田委員秋堇：就是保留，是不是？","主席：我們請他把文字再調整一下，看你可不可以同意。","田委員秋堇：剛剛在跟署長溝通的時候，對於我的大部分文字，署長都可以接受，只是還要再調整。"],["主席：請行政部車整理一下第六條的文字。","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對於行政院版本的第七條，徐少萍委員也是第七條，田秋堇委員是第十條，陳根德委員是第七條，邱文彥委員是第八條，本席則是第二十六條。如果沒有意見，第七條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再來進行第八條，徐少萍委員是第八條，田秋堇委員是第十一條，陳根德委員是第八條，邱文彥委員是第九條。請問是否要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田委員秋堇：等一下。"],["主席：請環保署先說明一下。","魏署長國彥：關於這部分，我們的建議是可以依照邱委員的版本，因為有特別講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等，我們行政院原來的版本沒有，這也呼應剛才田委員所關心的事情，所以我覺得這邊可以用邱文彥委員的版本。"],["主席：可以嗎？"],["田委員秋堇：邱委員跟我跟徐少萍委員……"],["魏署長國彥：其實都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席：都長得差不多啦！那第八條就按照邱文彥委員、田秋堇委員的版本通過，文字要不要再調整一下？","魏署長國彥：這部分我們可以整理，等一下給田委員看。","主席：好，第八條就按照邱文彥委員的版本通過。至於田委員的第八條就先保留。"],["魏署長國彥：第八條、第九條都保留。"],["主席：田委員的第八條、第九條都保留。","再來進行行政院版本的第九條，徐少萍委員是第九條，田秋堇委員是第十二條，陳根德委員是第九條，邱文彥委員是第十條，本席則是第三十三條。請問有沒有意見？","魏署長國彥：我們做過一些研析，跟各位委員大部分都相同，召委有一個輔導獎勵措施，加了一些文字。這一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方面，可以用行政院版，大部分委員也沒有什麼其他的修正，就是院版第九條跟田委員第十二條。","主席：權責關係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不好？","田委員秋堇：我有多一項，我跟徐少萍委員都多一項。"],["主席：哪裡？","田委員秋堇：就是倒數第二項，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主席：我的也有啊！行政院版也有啊！只是寫在前面而已。","魏署長國彥：委員要加這段也是可以，不過後面因為有抵換專案，其實都有這個部分，都有在進行中。"],["田委員秋堇：你把自願減量放在第一項是嗎？"],["魏署長國彥：對。"],["田委員秋堇：你的抵換專案的意思是什麼？","魏署長國彥：主要是依照聯合國的方法來做的，即清潔發展機制（CDM）。","田委員秋堇：不是吧！請講清楚，抵換專案的英文是什麼？"],["魏署長國彥：offset project。"],["田委員秋堇：我們現在不可能做CDM吧？"],["魏署長國彥：是它的方法學啦！它的methodology是這個。"],["田委員秋堇：寫個立法說明好不好？"],["魏署長國彥：是寫在這一條裡面嗎？"],["田委員秋堇：抵換專案的立法說明。","魏署長國彥：後面有這個條文，解釋名詞的時候就會有。"],["田委員秋堇：定義嗎？","魏署長國彥：對，定義就會有。"],["田委員秋堇：前面第三條是嗎？"],["魏署長國彥：第三條裡面會有這個……","田委員秋堇：主席，因為我們把定義全都保留，那這一條也保留好了。我剛才的碳預算會被保留，就是因為碳預算的定義根本就還沒有討論到。"],["魏署長國彥：其實這個條文並沒有涉及到解釋名詞。"],["田委員秋堇：抵換專案你剛剛不是說在第三條……","魏署長國彥：我們所謂的資源減量或抵換專案的方法和定義，定義是在第三條，至於有些方法會在後面的條文。"],["田委員秋堇：請問後面的條文是哪裡？是第三條的最後一款抵換嗎？","魏署長國彥：各位委員如果同意的話，就把您剛才說的這段話放進來也可以，都沒有問題，因為前後呼應的話……","主席：請把你可以接受的第二則放進去，我們把文字修正……"],["魏署長國彥：我們把田委員的第二項加進去就是了。"],["主席：你們再調整一下。","繼續進行第十條。徐少萍委員是第十條，田秋堇委員是第十三條，陳根德委員是第十條，邱文彥委員是第十一條，本席則是第四條。這條是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大家的版本應該都差不多，田委員，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好不好？","田委員秋堇：不行。行政院的版本是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應該依照行政院核定的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方案，還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的行動計畫，訂出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我們是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所以強度是不一樣的。"],["主席：環保署在這個部分是否堅持？"],["魏署長國彥：我們還是看委員的意見。","主席：那第十條就把備查改為核定，修正通過。","本席的第十五條因為是總則的關係，本席不堅持；第十六條也是總則的關係，本席不堅持；第十八條也是總則的關係，本席不堅持；第二十一條也是總則的關係，本席不堅持。","接下來是第三章章名，減量對策……","田委員秋堇：對不起，第十條是根據我的版本通過嗎？因為我的有會商，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我的版本通過。","主席：沒有問題的話，剛剛第十條就按照田秋堇委員的版本通過。","第三章的章名是減量對策，大家的意見都一樣，只有我的不同，所以我不堅持，第三章章名依行政院版本通過。","繼續進行第十一條。"],["田委員秋堇：等一下。","主席：減量對策不是嗎？大家的字都一樣，還有什麼意見嗎？"],["田委員秋堇：章名沒有意見。","主席：第十一條下午才要開始講啊！行政院版本第十一條，徐少萍委員是第十一條，田秋堇委員是第十四條，陳根德委員是第十一條，邱文彥委員是第十三條，現在開始討論。第十一條的內容大家都大同小異，委員如果不堅持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田委員秋堇：行政院只有三項……","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按照你的版本通過，因為登錄跟盤查都大同小異。","田委員秋堇：因為我的第一項跟行政院版本不一樣，行政院版本是「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登錄其排放量」，我的提案條文是「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經查驗機構查證，並應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其開立之排放源帳戶」。而且我的提案條文第二項公告之排放源，就是針對排放大戶，他們在總量管制實施日前一年應該取得排放許可，而且規定是「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取得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譬如現在有些地區已經過渡污染，包括pm2.5及二氧化碳都超標，但它還是不斷擴廠，若是有這樣的機制，廠商就會自我警惕，因為他們必須在設置或變更之前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排放許可，如此一來，大家都會動員起來做減量，如果大家沒有一起動員起來做減量，尤其是排放大戶，那麼只靠環保署不斷規勸、處罰、登錄以及盤查，事實上都沒有用。"],["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田委員的意思，我們也做了一點研析，稍後我們將相關文字給田委員。委員剛才所說的，我們也有一個版本是將它放進來的。委員的提案條文中提到「三年」，但我們是希望是「定期」，不要訂那麼死，這部分可以在施行細則中訂定，甚至我們……"],["田委員秋堇：你們至少在立法說明裡敘明……"],["魏署長國彥：我們在立法說明欄裡敘明也可以。"],["田委員秋堇：譬如所謂定期是指3年以內。","魏署長國彥：對，不能是8年、10年，期間太長了。是不是可以在立法說明裡敘明就可以，我們不要將它訂這麼死？"],["田委員秋堇：至少在立法說明中要提到譬如3年內等等。","魏署長國彥：稍後我們會將整理的條文給田委員看一下，我們在立法說明……","田委員秋堇：可是當時沈世宏署長來我辦公室談，他有接受「三年」這部分。","魏署長國彥：我覺得因為前前後後條文中，有的規定5年，又有國際新的形勢出現等等，我認為不要將它訂定的如此嚴格。"],["田委員秋堇：我們不是每一個都……","主席：田委員，環保署並不堅持，所以讓他們在文字上稍做修改調整，好不好？","田委員秋堇：我的條件是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排放源者，每年進行排放量的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3年經查驗機構查證。這不是要讓他們雞飛狗跳或是讓他們非常麻煩。","魏署長國彥：其實我們有在做這件事情，委員是寫3年，環保署的立場可能還希望是2年，所以才希望不要訂定那麼固定的字。","田委員秋堇：那就3年以內，好不好？","魏署長國彥：剛才我們談到好幾個問題，包括budget，有計畫是5年，另外還有立委的任期、我國主要選舉……"],["田委員秋堇：那個沒有關係……"],["魏署長國彥：我覺得最好是能互相搭配起來……","田委員秋堇：好，這個可以搭配，但是我現在談的只是一個查驗機構進行查驗的部分，所以事實上跟其他部分連動性並不大。所以我最後一項談的是……","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我們其實也不是很堅持，只是在條文中，我們認為不如把年份這部分放在細則裡，但如果委員覺得一定要3年，我們也可以接受。我們稍後將文字整理給委員，最後再送給主席。","田委員秋堇：好，謝謝。"],["主席：第十一條先將文字整理好。現在回頭處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修正如下：","「第五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產業代表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八、厚植森林資源及健全森林管理。","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第一行的產業代表改成產業團體。","主席：第一行後面的產業代表改為產業團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田委員秋堇：陳節如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剛剛在討論過程中提到要將陳委員的提案條文併入，但剛才宣讀的條文好像沒有將那些條文併入。"],["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田委員的提醒，我們也考慮到這件事，相較於原行政院提案條文，在新修正的條文第十款中，我們添加了「綠色金融」，綠色金融中都包含剛才陳委員所談到的事情。這部分在立法說明裡，我們會把所謂的綠色金融所涵蓋的文字及概念一起放進去。說明的部分稍後也可以給田委員看一下。這部分會把財政收支基金的經營管理放入所謂的綠色金融這一塊裡面。"],["主席：這樣可以嗎？"],["田委員秋堇：你們是希望寫在立法說明裡？","魏署長國彥：如果在這邊列舉的話，這個手段內容就會變得很多，然後它也有一種變動形式。"],["田委員秋堇：但是因為文字還沒看到……","魏署長國彥：現在可以馬上給委員，我們這邊有準備好立法說明的文字……","主席：請你們將文字放入說明欄之後送過來，我們先保留。","宣讀第六條修正文字。","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推動方案應包括分階段碳預算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主席：田委員，文字這樣修改可以嗎？"],["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可以。"],["主席：第六條按照修正文字通過。","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邱委員有提到碳預算的部分是在第八條、第九條，這兩條都保留，第六條第二項的碳預算目標是不是也保留？","主席：田委員，你的部分也有保留了嘛！"],["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剛剛已經通過了。","主席：沒有，碳預算哪有通過！","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因為在文字上沒有什麼爭議，而且署長也支持。","主席：配合田委員的第八條、第九條是保留的，第六條也先予以保留。","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委員。我的版本第八條及第九條保留是沒有關係，但是我們花了好多時間討論第七條，除非你們根本就反對碳預算，至於碳預算的內容怎麼討論，我都可以接受。剛才的條文事實上大家都已經接受，主席裁示通過，署長也可以接受。那你保留的原因是什麼呢？如果因為第七條、第八條保留，所以這一條就要保留嗎？那今天根本沒有辦法討論了，因為定義就根本沒有討論，現在就可以散會了，怎麼討論？難道明天要開會到晚上9點嗎？"],["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碳預算跟目標期程這部分，剛剛邱委員是提到要保留。"],["主席：因為邱文彥委員的提案條文有一個行動綱領……","田委員秋堇：後來邱委員回到座位上時，我們有跟他溝通，他說可以支持。他現在不在，你們以一個不在場的立委為由要保留，我現在在場，主席也裁示通過，現在卻說一個不在場的立委有提到要保留，他剛才跟我們溝通說可以接受啊！如果有問題，他明天來也可以講。"],["主席：經濟部可以接受嗎？","沈次長榮津：剛剛田委員說如果有問題，明天邱委員來再……"],["主席：那我們先保留好了。","宣讀邱委員文彥提案條文第四條修正文字。","第　四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降低化石燃料使用之總量與比率，提高再生能源使用之總量與比率，同時應落實非核家園政策。","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分期調高拍賣比例。","三、應儘速推動碳費徵收及落實碳費使用中立原則。","四、即時因應趨勢，維持企業國家競爭力、國土有效運用及營造舒適環境等面向，制訂氣候變遷策略及方案。","五、積極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建構可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綠色經濟體制。","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主席：因為邱委員不在場，這一條先保留。","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這跟邱委員無關了，因為現在第四條是……","主席：那是邱文彥委員的第四條，這是他單獨提出的條文，跟我的第三十九條都是單獨提出的。","那第三十九條整理好了嗎？","邱文彥委員第五條修正版本，還沒有送過來，而且他本人也不在現場，我們明天再繼續討論。","繼續處理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經查驗機構查證，並應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屬前項排放源且經中央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於總量管制實施日起一年內取得排放許可；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取得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並依許可條件操作、監測、紀錄及申報其排放量。","第一項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確證及查證事宜。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盤查、申報、登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田委員有意見嗎？"],["田委員秋堇：（在台下）好。"],["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許可制度跟總量管制應該是同一件事情，因為現在就已經有許可了，這部分已經納入空污法裡面申報，所以我們希望許可部分在總量管制裡面來規範就可以。","主席：環保署在擬訂法條的時候，為什麼不跟他們溝通呢？","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這牽涉到原來的空氣污染管制法，就是在溫室氣體減量法或是今天通過法案名稱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沒有通過以前，是有那樣的設施，所以沈次長才說精神跟實施都已經有了，只是在文字上今天要不要把它寫進來，或者要不要有排放許可的文字，這部分我想請委員……"],["主席：你們也要一致啊！你這樣我們沒有辦法做決議。","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委員。環保署是主管機關，環保署願意做，而且覺得可以做，我覺得文字寫得詳細一點，未來環保署也比較容易執行，他跟其他部會要溝通也比較容易，如果你把它寫得模模糊糊，根據空污法，二氧化碳是污染源耶！什麼時候二氧化碳被當做污染源罰款了呢？你真的要環保署這樣去執行嗎？我今天講的是排放許可，環保署跟我們討論的時候，你都沒有意見，現在文字都弄好了，主席也說要通過了，你突然站起來說你有意見，我真的聽不懂你在說什麼？"],["主席：環保署沒有意見。","田委員秋堇：對，環保署是主管機關！","主席：好，就按照環保署的文字修正………","魏署長國彥：這是剛才田委員特別提出來的意見，我想就環保署的立場，因為我們有很多都是有許可制，「應於總量管制實施日一年內取得排放許可」等字是這個條文最重要的菁英之所在，沈次長覺得要回去商量研析部分，可能是關於「一年內」及用「排放許可制」這兩件事情，沈次長的意思是今天是不是可以先予以保留。","田委員秋堇：我們現在討論的，並不是所有工廠，而是已經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排放源，這些本來都已經在做了，你說現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通過之後，要求它在總量管制實施日起一年內取得排放許可，這有什麼困難呢？等一下，署長，這一條有訂罰則嗎？","魏署長國彥：這要看後面的條文，像碳預算等後面第四章就有罰則，這是連帶要一起考慮的。","田委員秋堇：我真的不懂，既然現在你要深入，也要做真的，我現在講的並不是所有的工廠，而是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排放源者，這些都是排放大戶，都是大企業，他們平常都有很多員工在幫他們做這些工作，而且我們講得這麼清楚，這些人都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他們早就知道他們在這方面都有很大的企業社會責任，總量管制實施日起這些東西都是是先公告的，對不對？依照行政程序法，至少二個月前都公告了，而且我們的法通過以後，他們每個人都知道這是一定要做的嘛！次長擔心「一年內」這個時間，那你說到底要多久？"],["魏署長國彥：我想還是請次長來說明。"],["田委員秋堇：好。"],["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據同仁給我的資料，從產業的角度，總量管制的時候它已經核過一次了，……"],["魏署長國彥：對。","沈次長榮津：再一個許可審核的話，就會有兩次的核可，在核可上可能會造成困擾。","田委員秋堇：溫室氣體減量法上路之前，我們就是用總量管制，對不對？"],["沈次長榮津：對。","田委員秋堇：現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上路，我們要一個排放許可，這本來就是一步一步的，你本來是住茅草屋，現在要住水泥屋，我昨天、今天一再地講，你的法訂的越像樣，越有真的要做的樣子，像這種東西你拿到國際上說，我們的這些大戶都有牌照許可。我的意思是這對這需產業的業者也都是一個保障，不必等到國際制裁說需要排放許可的時候，到時候誰理你啊！","主席：田委員，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九條，是有罰則的，環保署及經濟部對於要修正的文字要先看一下啊！","田委員秋堇：不是，次長，我跟你講，既然你說現在我們的業者都在做了，那我現在再加上一個排放許可，讓這個總量管制是大家真的一起在做，沒有人「偷吃步」，我們現在談的是大企業，不是中小企業耶！在這種情況之下，這些人事實上……","沈次長榮津：跟委員報告，大企業總量管制一次，現在排放許可又要一次，這不是剝兩層皮嗎？"],["田委員秋堇：不會啦！這怎麼會呢？","主席：我們先保留了，明天早上就從這一條開始討論，好不好？","田委員秋堇：以前穿拖鞋，現在穿皮鞋，就是這樣子嘛！","沈次長榮津：讓我們有時間讓產業稍做調適，好嗎？"],["主席：這個部分先保留。","田委員秋堇：你們都不理我們，也不看，我們討論了半天，從早上討論到現在，現在要通過了，就差臨門一腳，你們就有意見了。"],["沈次長榮津：真的不好意思！","主席：你們明天要調整好腳步，再有類似狀況的話，我們通過就通過了，沒有再第二次的……","田委員秋堇：主席，難怪我們的經濟不會發展，我們的版本也沒也多細膩，就是白紙黑字而已，我們的版本好久以前就在那裡了耶！","主席：第十一條就討論到這裡，明天從第十一條開始討論，第五條先予以保留。現在休息，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休息（14時23分）"]],"block_lines":[1,6,9,14,19,25,30,35,40,43,47,51,54,58,62,64,66,68,70,76,78,80,96,105,107,113,115,126,144,146,148,149,156,161,163,168,173,179,185,187,190,193,195,197,199,201,203,205,207,209,211,213,218,225,227,229,231,233,235,237,239,241,243,245,248,251,253,255,257,259,261,263,265,267,269,271,273,275,277,279,281,283,285,287,289,291,294,297,299,302,305,309,311,313,317,319,321,325,329,333,337,340,343,346,349,352,355,358,361,363,365,367,369,371,373,375,377,379,381,383,385,387,389,391,393,395,397,399,409,410,411,412,415,416,418,419,420,426,427,429,444,448,451,453,463,466,468,472,476,480,483,485,487,492,493,494,496,503,516,518,522,523,524,537,545,551,552,553,554,555,557,561,562,568,571,578,580,582,587,591,592,593,594,595,599,600,601,604,605,609,613,614,615,628,637,640,644,661,663,673,679,689,690,691,695,704,705,706,707,710,714,718,720,721,722,723,726,727,729,730,733,736,738,740,741,742,743,744,746,747,748,750,753,754,756,758,760,762,763,764,765,770,771,772,774,775,776,785,787,794,796,802,803,804,808,810,814,815,816,817,826,827,833,836,837,839,840,841,845,846,851,853,855,856,857,860,861,862,863,864,865,867,869,870,872,873,875,878,879,882,883,891,893,895,898,900,901,902,904,908,914,915,919,921,940,943,945,946,948,956,957,961,967,969,971,973,995,996,997,1002,1005,1012,1013,1014,1016,1019,1024,1028,1030],"person_count":{"主席":72,"行政院提案條文":17,"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17,"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18,"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17,"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36,"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18,"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1,"第三十七條　　前條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1,"五、包含下列項目之相關建議":1,"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2,"提案人":4,"連署人":4,"徐委員少萍":2,"魏署長國彥":21,"林委員淑芬":5,"邱委員文彥":1,"陳委員節如":28,"田委員秋堇":41,"王委員育敏":2,"1.徐委員少萍等所提修正動議":1,"2.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1,"在場人員":1,"沈次長榮津":5,"吳副局長玉珍":10,"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1,"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1},"persons":["主席","行政院提案條文","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第三十七條　　前條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五、包含下列項目之相關建議","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徐委員少萍","魏署長國彥","林委員淑芬","邱委員文彥","陳委員節如","田委員秋堇","王委員育敏","1.徐委員少萍等所提修正動議","2.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在場人員","沈次長榮津","吳副局長玉珍","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104年5月2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23分","地點":"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鄭委員汝芬","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