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星期一)9時7分至11時57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宜臻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非常謝謝大家今天來參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在各位發言之前,本席先說明今天的發言規則,等一下我會先請肯尼斯.雅各布森教授做15分鐘的引言報告,15分鐘之後我會陸續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發言,發言順序以簽到先後順序為主,如果必須提前離席、提前發言的話,麻煩請先告知;若有本委員會委員到場,也會安排他們在中間穿插發言;最後我會請政府機關代表做第一次的回應發言。除了肯尼斯.雅各布森教授引言報告15分鐘之外,原則上每一位學者專家發言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發言時間結束之前,都會按鈴提醒各位。 首先請美國天普大學法律系肯尼斯.雅各布森教授(Prof. Kenneth Jacobsen)發言。 肯尼斯.雅各布森教授(Prof. Kenneth Jacobsen):主席、各位委員。感謝主席及各位,很開心今天有機會受邀來這邊跟大家一起交流及分享。我是美國天普大學法律系教授,在我成為教授之前,我花了很長的時間擔任律師,我的專業就是針對個人權益遭大公司集體迫害的狀況,協助個人進行辯護。我處理的部分是集體訴訟,也許有一些人在個體上沒有時間去處理自己的訴訟,所以我們會把大家聚集在一起來處理這些案子。在這個過程當中,我覺得很有成就感,因為在賺錢的同時也在做好事,可以幫助每個個人聚集在一起,讓大家用團體的聲音去面對大團體或政府,並由我來幫他們辯護。 在我當律師時,就已經開始把部分的時間挪去教書,後來天普大學就邀我去當全職教授。在教學的過程當中,我教許多年輕人如何去進行訴訟和辯護的動作,同時我也有教授運動法。在陳志龍教授的邀請下,我來到台灣進行交流與分享,我發現運動法在台灣正在起步,而且成為大家開始關注的部分。很有趣的是運動法結合了許多不同的法律,尤其像是合約法條,如果一個球賽的隊伍跟一個組織要一起合作的話,就必須簽署這樣的合約,同時也會牽扯到相關的法律。運動法也牽涉到智慧財產的相關法條,比如某家公司想要運用某個組織的logo,當然就要會知並經過協調之後,才能做這樣的動作,因此這方面絕對關係到智慧財產的法條。運動法也牽涉到反托拉斯法,也就是不同的組織聚集在一起,然後對消費者提出不太有利的價錢或方案。運動法也關係到公民權,包括不能有性別、宗教或背景的歧視,比如在大學當中,男女一律平等,同時也非常重視運動的參與,而且也會有相關的規則,讓女性有同樣的機會參與運動,像美式足球就不是只有男性可以參與,也許不是一模一樣的,但學校必須提供一樣的管道讓她們能夠參與運動的團隊。其實我教運動法有一個優勢,除了有律師背景之外,同時我也有一個球隊,在經營球隊的過程當中,我曾面對過許多不同的法律問題,在解決相關問題之後,豐富了我的經驗,讓我在教學時能夠有更多的機會與學生分享。運動法也關係到勞工法,包括籃球、棒球、美式足球、曲棍球的球員都會參加工會,工會會保護球員的權益,這方面具有非常大的爭議,因為有些老板不太喜歡這樣的方式,但這卻是保護所有球員及運動員非常重要的方式。運動法有許多面向,其中一個面向就是讓老板和團隊領袖都有必須遵循的法,同時運動法也保障所有消費者,讓他們不必接受不合理的價位或團隊所實施的方案。 最後我要提出我自己的想法來做為結論:這不僅是我第一次來到台灣,同時也是第一次來到亞洲。我想要告訴你們,我真的很喜歡台灣,也很喜歡大家,尤其喜歡台灣的捷運,這裡的食物也很好吃。很開心今天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見面,在這樣的過程當中,讓我清楚瞭解到台灣和美國存有非常緊密的友好關係。現任的美國副總統是我的好朋友,他來自我的棒球隊的那個區域,他每一天都會從那個區域通勤到華盛頓DC,當他還是參議員的時候,只要他一回到我們的城市,就會遠遠看到棒球隊的球場,在他回家之前,一定會先經過球場,因為我們是好朋友,所以就會一起享受棒球的樂趣,因為上班辛苦了一整天,所以我們就會一起放鬆,享受我們都很喜歡的東西,其實政策和運動是息息相關的。謝謝大家今天的邀請與聆聽。 主席:請前美國國會眾議員瑪喬麗.馬格妮絲教授(Prof. Marjorie Margolies)發言。 瑪喬麗.馬格妮絲教授(Prof. Marjorie Margolies):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今天有機會來到這邊與大家交流,之前我擔任過很長一段時間的記者,後來擔任美國國會眾議員,我發現有12個議題非常重要,其中一個就是提升女性代表的比例。以台灣來講,不管是在政治、經濟等方面,女性代表的比例都非常高,在全球排名第二名,所以這是非常棒的一個數字,第一名是荷蘭,美國的排名則是排在第二十八名。台灣和美國的相同理念其實非常多,尤其是在人權和女權方面,台灣即將要簽署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備忘錄,其中包括氣候變遷、健康議題、女性參與權等等。在到台灣來之前,我們和國務院有所接觸,在溝通的過程當中發現台灣和美國有許多理念都是非常相近或相同的,包括環保、健康等議題,雙方也都時常相互交流。 我們的國際婦女人權基金會在世界各地做了許多訓練和交流,對象可能是一個國家當中層級很高的女性代表,也可能是一個國家當中的女性農民。當我們到了一個新的地方,我們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去詢問我們能如何幫忙,從這樣的出發點去鼓勵及溝通,而溝通就是我們最大的重點。現在我要分享一個故事,過去八年來,這個組織一直積極在運作及協助的地區就是賴比瑞亞,主要是針對伊波拉病毒。美國國務院培訓了兩萬多名婦女,當伊波拉病毒開始傳開的時候,我們發現這是和教育很有關聯的病毒,現在大家應該都知道伊波拉病毒在賴比瑞亞已經被控制住了。當我們到達賴比瑞亞的時候,我們發現有一些行為和習慣都會傳遞這樣的病毒,包括清洗身體的習俗及不斷擁抱等等。我本身也在賓州大學教書,我會跟美國的大學學生分享在賴比瑞亞的經驗,其中大家印象最深刻的是在賴比瑞亞打招呼的方式是除了握手之外,還會互相與對方的手指彈擊發出聲音。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點是感染過伊波拉病毒之後就會免疫,雖然我們知道這一點,但是當地的人並不知道,所以當地有人感染到伊波拉病毒被治療好之後,回到村落會被排擠在外。我們告訴他們其實這些人才是應該去醫院工作或負責煮食的人,因為他們已經免疫,所以可以在各自崗位上好好發揮。 或許有很多議題在台灣並不是正被熱烈討論的,但需要大家一起把它們提到檯面上,然後一起來討論與解決,包括女性議題等等,其實希拉蕊也曾說過人權就是女權,女權就是人權,謝謝。 主席:回應人權就是女權,女權就是人權。 接下來請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連福隆理事發言。 連福隆理事: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談的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法的行政處分應該撤銷處罰,而且其上級單位也應該馬上接受。相關的例子我知道得比較清楚的是太極門,這個案子已經19年了,這19年我感覺到,假如在德國的話,像這樣的案子第一應該會聲請大法官解釋,第二會申請國賠。台灣已經民主化了,可是行政體系和司法體系其實都還沒有脫離戒嚴的心態,這是非常可惜的。 德國基本法從1949年到現在已經65年了,它的特色在於從第一條的「Human dignity is inviolable. 」(人之尊嚴不可侵犯)開始,展開所有對基本人權的認識。所以在19條的基本權利中,比較特別的有第十七條的訴願權,當一個團體或一個人受到違法的行政處罰時,他都可以以個人或團體的方式向當地的司法單位請求訴願或直接聲請憲法解釋,這是基本人權的部分。行政權的部分22條,所有國家的權力是來自人民的授權,以這樣來開始行政法。所有行政體系、司法體系、立法體系,都是要來保障這19條的基本人權。他們為什麼是這樣設計的呢?德國是全世界第一個把人權擺在國家權之上的國家,這是很特別的。 我們看到台灣現在發生這樣的事情,大家認為沒有什麼,每天都在做啊!但是你不要忘了,像太極門這樣一個教育單位、宗教單位,他們每天在幫助人、在養身、在健康,這19年他們每天擔心自己的會館會不會被拍賣,這樣造成社會的損失有多大?本來他們還可以服務這些百姓、教育這些百姓,讓他們知道怎麼去養身,這是中國最好的運動,可是19年就這樣過去了。 所以基本法成立之後就馬上成立了什麼?成立憲法法院,有8個法官,他們穿著紅袍、戴起紅帽,開始所有的違憲、釋憲檢查的時候先講一句話:「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以人民之名來檢查這個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有沒有違憲。這是很偉大的一件事,就是當人民或組織受到政府欺負的時候,人民有一個最高的上訴機會。假如台灣明年要開始修憲的話,我覺得第一,應該要把人權擺到政府權之上;第二,應該要有一個憲法法院可以真正奉人民之命、以人民之名,來伸張人權、保護基本權。 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德國請教皇在國會演講,他說,假如一個國家、一個權力實體自己都違法了,不再替人民伸張正義的時候,這個政府比黑道還可怕;這個政府就會變成有組織的強盜集團,它利用公權力去欺負人民。所以我認為德國基本法的設計是非常好的,而且是全世界第一名的。 但是南非有些國家也是按照這個基本法去設立的,結果還是貪污一大堆,所以後來我感覺到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除了要有一個好的基本法,還要有好的立法體系、行政體系和司法體系,司法體系不是要來替行政體系欺負人民的,而是要來伸張正義,要讓人民得到最大的公義、人權得到最大的尊重。處罰人民不是司法體系的目的,讓做壞事的人、貪污的政府能夠被告、被抓進去關,這才是司法體系最厲害的地方。以德國基本法的體系來講,我們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明明是違憲的,可是大法官在什麼地方?監察院在什麼地方?我期待台灣有一個真正的「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的憲法法院,我期望這樣,假如我們的大法官、我們的司法體系不願意做這一點的話,我們可能要請陳志龍教授來成立一個人民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所成立的人民憲法法院,來檢查這些行政、立法、司法的不公不義,這是我對台灣最大的期望。謝謝。 主席:謝謝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的連福隆理事。接下來發言的也是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的理事─陸迪安先生。我還要介紹陸迪安理事的另外一個身分,他是德國巴登羅騰堡州銀行國際外匯商業部的執行副總,會說一點中文,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現在因為剛剛的兩位外賓,就是柯林頓總統的幕僚和法律顧問Prof. Kenneth Jacobsen和Prof. Marjorie Margolies要先行離席,有委員要帶他們參觀立法院,所以我們的公聽會先暫停一下。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陸迪安理事發言。 陸迪安理事:主席、各位委員。我的中文不好,所以以英文發言。剛才Kenneth說他愛臺灣,那我必須說我把心留在了臺灣,因為我太太來自台灣,所以我和你們這個美麗的國家有很特別的連結。很抱歉我不能如同前面兩位一樣呈現我的發言內容,不過也許下次我會把我德國家鄉的足球隊帶來交流。 我今天發言的主題是「Banks between sport, human Rights and Fair play」,而我要問的問題則是「Only"window dressing" for banks?」。 (英文發言內容詳見附錄) 主席: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志龍教授發言。 陳志龍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這一場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適用的公聽會,主題與Prof. Kenneth Jacobsen所提的運動法之間到底有什麼關連?其實有很大的關連,我看這裡有很多位機關代表,像法務部林秀蓮司長、司法院林淑婷法官、賦稅署許慈美副署長、國庫署周怡君副組長,你們的報告我都看了,寫得非常好。主要的重點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跟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是類似的條文,可是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被當作核心重要的條文,在我們這裡第一百十七條是擺著好看,我剛剛跟陳清秀教授討論過,我們要不要配合先進國家來修法,把第一百十七條所規定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當作主要的重點?這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要議題,我想分四個部分來討論,第一,討論原則;第二,討論標準;第三,討論目前條文違反三權分立的適用;第四,提出建議。 第一,討論原則。違法行政處分已經涉及對於人民權利的重大侵害,不但違反既定的法律規則,也違反裁量,這兩個部分都有可能發生違法的問題,至於違法用什麼標準來看,我會在第二個部分跟大家報告。剛剛連福隆教授有提到,所謂人性尊嚴、人在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保障,不論在聯合國國際條約、歐盟的人權法或國內憲法的層次,都會提到人權的保障。我們知道憲法規定人民有基本權利、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與納稅義務等等,這些是靜態的權利,可是如果發生動態的衝突怎麼辦呢?就是跟其他人在衝突時,怎麼來保障呢?在民法上一般衝突的保障有規定,意思表示出於虛偽、錯誤或不小心被騙了,都可以撤銷;刑法上也有所謂錯誤的問題,錯誤的問題發生,如果不知道的時候,不會進入刑事責任,一定要故意或有過失;行政法上有所謂正當合法的行政處分與違法的行政處分,如果發生衝突的時候就是動態了,動態的基本人權保障其實現在規定得不夠清楚,就是今天Prof. Kenneth Jacobsen提到的運動法。 運動法是討論衝突、動態的,第一點就是人性尊嚴、人權的保障,如果跟別人的人權發生衝突,這時候我們應該用運動場的觀點來看,每一個人都可以被保障,任何人得享受保障,任何人一樣受到保障;第二點是自由,我們是一個法治、自由國家,不是奴隸國家,如果遭受不自由的情形,如何獲得自由,自由比賽、自由競爭,公平、公開、公正地競爭;第三點是fair play,就是公正地競賽,在運動場上公正地競賽,不論哪一個單位,在運動場上都是本著fair play的精神。sports law的重點就是擺脫靜態的權利,變成動態衝突的時候保障我們自由的權利。這是第一個原則。 第二,討論標準。標準的問題我剛剛有講,行政處分會違反既定的法律,這是明顯的違法。另外就是違反裁量的問題,裁量部分有兩大標準,一是憲法的評價(Verfassung Rechtliche Weatungs Prinzip);另外一個是Einfach Gesetzliche Wertungs Prinzip,就是單純一般法律的標準,我們法律人跟一般人都是注重憲法評價標準與一般法的標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只建立機關單方面的標準,沒有進入衝突、公平的憲法標準或單純法的標準,如果行政機關按照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該要讓這些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其撤銷是要使過去的違法處分失效,而有的是針對未來的,這些部分都應該要列入討論。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有一些例外條款是不能撤銷的,有些可歸責於某一造的情形,像是詐欺、由不正當數據引發的或過失等,但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就應該要構成撤銷的理由,這是討論到標準的問題,作為遊戲規則的標準就要如此明確。 第三個重點就是有關現行條文違反三權分立的問題,就是司法、行政和立法三權分立,立法權既然有此規定,行政法院也可做出終結判決,但即使有確定判決,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應將確定判決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是屬於行政機關自行撤銷,且是尊重行政機關會做出合法行政處分之前提下,同時也要遵照行政部門需恪守法令、憲法及單純一般法律的標準,因此行政機關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並沒有違反三權分立的問題。最後,第四個重點,人難免會有錯、行政機關也難免會有錯,政府機關有錯時就是要認錯,認錯就是要撤銷,讓政府機關回復到公平競爭和善良的本色,一方面可維持法治國家的行政權權力分立,另一方面也可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基礎上,所以有關這方面,我建議行政機關應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另外,在立法機關方面,我建議將條文中「得依職權撤銷」的「得」字刪除,因為這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所以本應按照義務將其撤銷,感謝各位的聆聽,謝謝大家。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同仁。今年四月,本席與吳宜臻召委針對臺灣的稅災氾濫,而國內行政法院有關人民稅務爭訟之勝訴率卻只有6.11%,其原因恐與行政法院法官專業能力不足或直接抄襲國稅局答辯書有關等議題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德國聯邦財務法院的院長Mellinghoff、多位專家學者和政府機關代表一同探討臺灣是否應儘速成立專責的財稅法院,選任及培養真正精通財稅法相關領域的法官,以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加速案件審理時間,讓民眾對行政訴訟、稅務案件的審理結果更加信服。 今天非常感謝吳宜臻召委針對民眾的稅賦人權議題進行探討,相信所有的委員也都非常地關切,而且針對國內稅務機關行政怠惰,不主動撤銷烏龍稅單,與法官專業不足,造成全民權益受損等問題,已不只一次在委員會提出質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該條主要立法精神在於人權的保障,但在實務上,行政機關因適用此法條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實例,基本上是非常少,請問這樣對接到烏龍稅單的無辜受害者來說,公平嗎?以之前臺中律師公會的秘書長黃文皇為例,他原本是抱著做公益的心態接受法院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義務協助清算被拋棄繼承的遺產,但萬萬沒想到,國稅局竟然對他開出稅額加罰款共1億1,000萬的天價稅單。再舉個太極門案件為例,最高法院都已判決稅捐機關所開出的稅單有誤,但財政部卻仍然堅持己見,對部分的義務人開出稅額罰款,還好太極門底下的弟子眾多,有專業的會計師和律師,所以在他們10幾年來的努力之下,這場官司是打贏了,但這場官司有因此停止嗎?稅務機關有因此撤銷處分嗎?沒有耶!不但沒有撤銷處分,現在這場官司仍在繼續進行!這些都是專業的人員耶!專業的法律人、專業的律師都會被無端的捲入漏報稅事件,成為烏龍稅災的受害者,更不用提一般不懂稅賦法律的民眾或是弱勢的族群。太極門若不是因為有這些專業的弟子據理力爭,不離不棄,不然真的不知道會死到哪裡去。連一個律師公會的秘書長為了做公益,接受法院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稅務機關開罰單,罰一億一千多萬,真的對法律不懂的、對稅法不懂或弱勢的人,他有10條命也沒有了。依據財政部47年台財參發第8326號令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以課稅案件來說,國稅局在發出稅單之後發現有誤,本就應該主動的撤銷處分,但實務上,國稅局卻怠於作為,大多皆由民眾自行提出復查申請,不過復查成功的案例也不高,只好提起訴願。但據了解,提起訴願,需先支付應繳稅額一半的稅金或是相當的擔保品。如果烏龍稅單金額過高,一般民眾根本沒有能力負擔。 再者,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處理訴願案件,很少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撤銷違法或錯誤原處分的例子。因此,錯誤違法的稅單又會再開出,就像太極門案一樣,民眾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法院可能因對稅務專業不足之故,所以結果多與財政部訴願委員會相同,或交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來結案。造成空有復查、訴願機制等救濟管道,但是卻無法發揮保障民眾權益的功能。歐洲人權公約規定,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有權要求撤銷。而我國行政程序法也規定,行政處分有誤時,即使人民沒有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也可依職權主動撤銷,除非是法條特別規定,原則上皆因失效撤銷才對。此一設計的目的就是要給行政機關有一個自省的機會,不過實務上,稅務機關做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比例是非常的少。本席要期許稅務機關往後在處理稅務案件調查及開單程序必須更加的嚴謹,同時發現行政處分有誤時,也應自行立即更正,並且給人民更廣的救濟管道。 另外,對行政法院法官也應選用、培養具稅法專業者來擔任,讓民眾稅務爭訟的權益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使稅務案件辦案品質能夠提升,一同為國內的稅賦人權,我們來加油!來努力! 此外,本席要提出,剛才專家學者提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得」的部分應該要拿掉,讓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時,其實對人民的權益來講,損傷是更大的,所以我們也必須推動修法,將「得」改「應」。既然已經承認錯誤了,開出的稅單是錯誤的,你當然有義務主動地來撤銷,這本來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不要造成民怨。稅務機關官員過度保護自己的時候,就會造成人權上重大的傷害,也增加民眾更多的困擾。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呂委員學樟的建議,也請呂委員提案修法。 請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教授發言。 吳景欽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題目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到底是不是放著好看,可是我看到司法院與法務部所提供資料裡面並沒有提到第一百一十七條到底目前有沒有被用過或用過的案件量到底有多少?所以我真的很懷疑這一條法務部與司法院有沒有去統計,還是我們真的沒有用過,這是我很擔心的一件事情。 再來,我們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就行政程序法整體的條文排列來看,這一條的重點是擺在一個重要的上位原則,就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不應該讓它繼續存在,也是這一條所顯現的原則。同時這一條也顯現一個法條裡面沒講的,就條文的排列來看,本條具有補充的味道,也就是前面那些針對違法行政處分,可以將它及時撤銷的救濟方式都沒有辦法用的時候,就可以用這一條,所以它在某種程度應該是符合憲法有權利有救濟這個更重要的原則。可是目前根據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出的意見書裡面,針對第一百一十七條他們比較強調的是違法不應存在這個原則,但是對於本條提供人民保障的補充性,我發現在這意見裡面看不出來。所以如果按照司法院與法務部的見解,就會變成違法的行政處分如果沒有逾越法定期間,你當然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只有這個管道來撤銷行政處分,那麼當然第一百一十七條就用不到。 再來,已經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提起行政救濟一定會被駁回。包括行政法院的形式駁回,這部分,就算行政法院最後做了一個確定判決,也只有形式的效力。基本上,如果行政機關發現到這個處分違法,當然可以用第一百一十七條去撤銷,這個沒有問題。比較大的問題是說,沒有逾越法定的救濟期間,我去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法院針對行政處分也維持並因此確定。這時候到底能不能用第一百一十七條?這是第一百一十七條可能沒有被用到的主因。 我想主要原因一定是認為法院已經針對實體的內容,就是行政處分本身實體部分已經做過判斷,判決也確定了,所以會產生既判力。既然有法院既判力,基於法律的安定性,一定會優於行政處分的存續力。即使行政機關在事後判決確定以後,發現這個處分違法,可能因為既判力優先原則,所以它也不敢去撤銷原處分。如果按照目前解釋下來,好像法務部與司法院所提的見解可能是這個意思。看起來法條推理過程沒有什麼問題,可是如果仔細再看第一百十七條的文意,老實講,它並沒有排除已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違法行政處分。我們在這個法條當中看不到它有排除這種情況。這可能有很多原因,但是法律解釋不一定只能回歸當初立法者的意旨,因為有些也已經找不到了,所以更應該順應時代的演變。我剛才提到,這一條顯然是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最終手段,目前司法實務認為第一百十七條排除了已提起救濟、且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我認為這可能和第一百十七條的立法本意有點出入。 當然,這會衍生出一個問題,如果第一百十七條撤銷處分的範圍也及於法院已經做過實體判決的部分,那行政機關是不是就可以自行變更、推翻法院的既判力呢?如果適用的話,可能會面臨的麻煩是在這一塊。 但是剛才幾位發言人也都有提到,目前人民提起行政救濟的勝訴率是很低、很低的;更重要的是,行政處分(剛才有人提到稅單的問題,我們暫且不管他是不是亂開單)講求的是快速,而且它面對的是大量化的現象,所以其過程一定不夠精細。目前在行政法院當中,人民的勝訴率低,行政法院比較偏向行政機關的做法,因此,有關既判力的部分,在法律面上,我們當然要予以尊重;但是在現實面上,如果考量到人民權利的保障,是否要那麼在乎既判力,我想也是一個問題。 我講一個更現實面的問題,如果法院已經針對行政處分做出實體判決確定,具有既判力,後來行政機關認為處分違法,想要撤銷,那能否撤銷就會受到第一百十七條但書的限制。基本上,只要是受益性的話,它是無法撤銷的,一定是行政處分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權才會有第一百十七條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撤銷行政處分是對人民有利的,那最後的結果會是什麼?人民當然不可能去爭訟。老實講,目前法條並沒有排除這一塊,如果行政機關這樣做的話,行政處分當事人就沒有訴之利益了,因為你已經撤銷處分,對我是有利的,所以我不會去爭訟,更不會有後續打到行政法院的問題。基本上,我認為目前法條並沒有排除這種情況,而且具有補充性的規定,不管是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法院都能適用,所以這一條就不需要限縮了。 可是目前就是有限縮。當然,比較理想的方式,除了剛才有陳志龍教授和呂委員提到把「得」字修正為「應」,讓違法的行政處分不能繼續存在之外,這一條可能要再增列一點,針對判決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發現它屬於違法行政處分,也應該允許行政機關自行撤銷。 最後,我的結論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不僅侵害人民的權利,而且也違反了一個很重要的法制觀念,就是「依法行政」的原則,所以它根本不應該存在。我認為這是第一百十七條最重要、最重要的作用,以上是我的意見。 主席:謝謝吳老師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提出修法方向的建議。原則上,除了原條文所訂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外,應該還是要增列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此外,原處分機關能否行使權限的裁量權應限縮至零,所以「得」乾脆就修正為「應」。我相信在場委員應該都聽到了,我們會作為修法的參考,謝謝。 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陳清秀教授發言。 陳清秀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來參加這場公聽會,我們知道目前行政救濟大概有幾個管道,以租稅為例,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對於課稅處分不服,可以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另外,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若事後發現有一些處分違法,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請求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變更,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請求程序再開,撤銷變更原違法之處分。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期間只有3個月,亦即發現之日起3個月內要提出,時間比較短;不然就是等到繳完稅之後,再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請求退稅,過程大概是這樣。 過去,我們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來處理的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有利於納稅人,一個是不利於納稅人。如果是不利於納稅人的部分,按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在核課期間內發現新的課稅資料,基本上都可以要求他補稅,所以我們實務上的做法是朝向要補稅。反過來講,若是對於納稅人有利的話,是不是應該要撤銷處分、給予退稅呢?不過據我所了解,過去引用第一百十七條的案例並不是很多。 我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大法官釋字第661號解釋文當中,對於偏遠地區交通運輸的虧損補貼收入,大法官宣告財政部的解釋令函違背憲法;換言之,這是違憲的,不可以課稅。後來納稅人去請求退稅,結果法務部、財政部和行政法院都認為過去法令解釋並無錯誤,不用退稅。連大法官都宣告財政部違法、不應該課稅了,我們還是無法依第一百十七條予以救濟,可見得執法機關對於不利納稅人的部分就依法行政;對於有利納稅人的部分,好像就不太依法行政。連大法官解釋已經宣告違法的事情,他們都認為這只是法律見解的問題,意思好像是過去就算了,不要再來請求撤銷違法的課稅處分、予以退稅。看到這個案例之後,我們會認為我們的執法機關確實需要改變。法務部在解釋法令時務必要遵守大法官解釋,不能連大法官解釋文都認為只是僅供參考,以後再說,以前的行政處分都不算錯誤! 此外,大法官解釋文有提到欠稅不能繼承,結果法務部竟然發布解釋令函說這可供參考,好像連大法官解釋都不尊重,我認為法務部應該要撤銷這個函才對,這在網路上都找得到,我看了真的很難過!大法官解釋已經說欠稅不能繼承,結果法務部卻說這只是個案,只限於哪一種類型,所以按照法務部的解釋,現在行政執行署對於欠稅還是繼續強制執行。大法官解釋都說欠稅不可以繼承,只需針對遺產負責,法務部的函還是存在啊!我們建議應該要趕快改進。關於這部分,我最近準備寫一篇文章加以解析,我們建議法務部應確實貫徹、遵守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對全國各機關都有拘束效力,法院都要受拘束了,法務部當然更應該受拘束啊!怎麼可以不受拘束呢?我們建議立法院應該要注意這個問題。 接下來,既然發現這個現象,那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就比較不在於行政程序法,因為行政程序法是通案使用。其實本案涉及的是租稅法,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較偏袒國庫,立法未臻公正,按照規定,發現有不利於納稅人的資料得要求補稅,可是它沒有規定若發現有利於納稅人的資料時,要予以更正、退稅,這部分都沒有規定!僅偏袒一方,表示立法院在立法的過程中有疏漏,偏袒國庫、沒有偏袒納稅人。我們應該要公正執法、伸張租稅正義,怎麼可以只講有利國庫的部分,不談有利納稅人的部分呢?我覺得這個立法有問題。 我最近特別研究了德國的租稅通則,它在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當中,對於哪些情況應依職權撤銷都有明白地列舉出來,總共有5個類型應依職權撤銷。換句話說,它不是像法務部所講的,處分確定之後就交由行政裁量,要怎麼做都可以,這樣對我們納稅人的權益一點保障都沒有。我們剛才講過了,依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不利於納稅人的就依職權辦理;有利於納稅人的就不依職權辦理,這樣的做法是選擇性執法,所以我們建議立法院應該儘量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它所規範的類型包括發現新事實、證據,或者是同一事實,國稅局對於兩個或多個納稅人課稅錯誤,同一所得既歸屬於某甲課稅,又歸屬於某乙課稅,兩個一起課稅。一筆所得只能歸屬一個人,怎麼會歸屬兩個人呢?像這種很不公不義的課稅方式,德國租稅通則都有很細膩地去規範該怎麼處理。臺灣是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但是該條文的期限只有3個月;德國應依職權撤銷的期限是5年,不是只有3個月啊!行政程序法是通案的法規,不太適合用在租稅上面,所以我們建議應該要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增列相關條文。 大法官陳敏教授有翻譯德國租稅通則,由司法院出版,我覺得他翻譯得很好。我昨天特別看了一下,他除了翻譯條文之外,也有加以解說,所以我建議把德國租稅通則納入稅捐稽徵法的修正,立法院可以要求財政部提案修正或由立法院主動提案修法,我們學者都可以來當義工,配合辦理。 其次,在未修法之前,我們建議財政部乾脆頒布個解釋令函,通案說明哪些有利納稅人的類型在裁量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予以撤銷變更,因為不利於納稅人的部分已經有規定了嘛!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不利於納稅人的都已經有規定了,有利於納稅人的部分卻沒講,這個法律漏洞可以透過解釋令函加以補充。財政部可以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頒布解釋令函,哪些有利於納稅人的項目應依職權予以撤銷變更,讓人民有一個救濟的管道。 短期方案是頒布解釋令函;長期方案則是修法。長、短期方案都有了,就看大家要不要做。如果我們真的要伸張社會正義,法規就應該要完備,不要只是偏袒一方。我們應該是一個伸張租稅正義的國家,要很公平地依法課稅、依法行政、保障人權。所以我建議立法院可以做個結論,第一個,財政部的解釋令函應該要優先頒布;第二個,將來要修法解決。如果解釋令函可以解決問題,或許不用修法,不過解釋令函的位階太低,如果到時候國稅局不聽財政部的裁示,那也很麻煩!就像我們剛才講的,大法官解釋已經宣告財政部違憲了,違法的課稅處分就應該要撤銷,怎麼可以說這只供參考,以前我們還算是對的,以後再來改進就好?大法官都說你錯了,你還說你是對的?這根本是死不認錯耶!政府怎麼可以這樣死不認錯呢?大法官都解釋了,你們竟然還說這只供參考?我們現在面臨的就是這個情況,納稅人真的是有冤屈無處申訴啊!我認為立法院應該正視這個問題,以上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陳清秀教授,他剛才建議,除了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的修法之外,我們應該回頭思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以下有沒有可能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重新修法,訂定一些類型。關於這個部分,如果等一下我們有一些結論的話,會請財政部帶回去研議。 請動腦雜誌吳進生發行人發言。 吳進生發行人: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動腦雜誌發行人,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明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我有三點報告,我從事媒體工作已經38年了,在國內、外都曾長期居住過,特別是先進國家的城市。以紐西蘭為例,他們的政府是和人民站在一起的,很尊重公民權,關心大家的權益,他們的人民繳稅是很開心的。奇怪,繳稅很開心?我是個媒體工作者,當然要很敏銳地觀察為什麼他們繳稅會那麼開心,由於我和臺灣、其他先進國家的媒體集團負責人經常接觸,他們就陪著我到奧克蘭市的一個植物園(這有記載於動腦雜誌中),裡面好漂亮、好乾淨,而且不用錢。他們一邊走一邊講,他們說他們繳土地稅或其他稅是很值得的,因為就是用在這個地方,我看了非常感動。 我現在是按著聖經在發言,聖經有一句話說,你的日子如何,你的力量也必如何。臺灣人民的日子過得如何,數字自會說話。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率為6.11%,換言之,人民快樂的比率是6.11%。天啊!痛苦的比率是93.89%,痛苦的比率是93.89%!身為媒體工作者,我認為這整個過程有三個端點,一個是開端,也就是立法意旨是否良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過程端,執法是否認真會左右著結果,所以結果很重要。數字會說話,人民的痛苦指數居然是93.89%!各位委員,你們執掌著人民痛苦的出口,應該要設法解決。一般人對於善良的基本標準就是有權利、有救濟;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憲法也寫得很清楚啊!我是以一般公民的基本價值來檢視,並不是最高標準喔!現在烏龍稅單這麼多,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是烏龍行政機關?我們容許他過1天、過1年,可以容許他過個5年、10年、甚至更長嗎?還要再這樣下去嗎? 我剛才講過,憲法寫得很清楚,有權利、有救濟,錯了就認錯、改過,有這麼難嗎?所以我要提出來的第二點是,不對的處分應該立刻撤銷,讓人民快樂的比率提高1%、2%、10%!錯了還要這樣硬拗,公然在國會殿堂對著立委諸公胡說八道,這樣等於是坐實了烏龍行政機關的看法,人民看了會滴血啊!因此,我期待行政機關要知錯能改,而不是不知錯、死不改的烏龍機關。站在公民、繳稅義務人的立場,我不希望有任何機關是烏龍機關。要減少人民的痛苦、讓人民平安;我不期待人民快樂,但是至少要平安吧!我希望行政機關能夠趕快結束人民的痛苦,增加臺灣的國際競爭力。有錯,行政機關就要主動撤銷,多花一點腦筋,至少讓人民平安,甚至快樂。 林肯總統講過一句話,噴泉的高度不會高於它的源頭。不管噴泉的水量為何,其高度絕對不會高於它的源頭。換句話說,當我們多回憶過去,我們就是在擁抱過去;當我們把目光望向未來,我們就擁抱希望。總之,停止!停止!停止人民的痛苦,結束人民的痛苦,增加臺灣國際競爭力!行政機關要趕快、趕快主動撤銷烏龍判決、烏龍稅單。我提醒了3次,表示這件事情我是看在眼裡、擔心在心裡,到底明天的臺灣會怎麼樣? 最後,根據1999年中央政府主計處公布的數字,國債是1.6兆元;扁政府執政8年,國債增加1兆元,變成2.6兆元,大家罵翻天;根據聯合報最近的報導,目前國債超過25兆元,天啊!你期待你的日子如何,你的力量也會如何,請體諒一下人民的痛苦,體諒一下最基層的老百姓,他們生不如死,謝謝。 主席:謝謝動腦雜誌吳進生發行人。張天欽律師發言完畢後,休息10分鐘,後由政府機關代表回應發言。 請海國法律事務所張天欽律師發言。 張天欽律師:主席、各位委員。作為一個律師,我對於這個議題的感慨其實滿深的。我記得在36年前,我剛加入一個事務所,懵懵懂懂、不太了解,直到在美國讀完書,要考美國律師執照時才讀到美國律師的倫理規則。我發現身為一個律師,你不可以和沒有律師執照的人合夥,也不可以受僱於無執照之律師所主持的律師事務所。我要講的是,臺灣的法學基本教育非常欠缺,除了臺灣的法律教育不教倫理規則之外,我們的法律人(包括律師、司法官)也欠缺律師倫理,這些都是需要大家去檢討的。 經過美國律師倫理規則的洗禮之後,我知道他們的要求是,當律師碰到法律有缺漏或不合法律原理原則的部分,若未挺身而出,做出修改或促成修改的動作,在美國會因為違反倫理規則而被懲戒,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會被撤銷律師執照。本於這個理念,我回國之後,也做了幾件事情。我舉一個例子,各位大概就可以理解了。大家都知道路邊的停車費有兩種收費方式,一種是在你的車上夾一張單子,另外一種方式是以碼錶記錄,你去投錢繳費。現在投錢繳費的情況已經很少了。我記得有一次我收到一張30元的繳費單,我就把這張單子交給事務所的助理,請她在期限內繳款。這個助理做了很久,她的法律素養非常不錯。由於繳費期限是禮拜天,上帝要求人民禮拜天不工作,雖然我們不是因為宗教因素而不工作,但禮拜天確實不用工作,所以她就順延到禮拜一才去繳費。她去繳費的時候,銀行單位跟她說不能繳,因為已經過期了。這位助理跟他說:「我在事務所做了10年,如果禮拜天到期的話,不是會順延到禮拜一嗎?甚至連禮拜六都順延到禮拜一了,我怎麼會不能繳費呢?」他就說:「對不起,這是臺北市政府的規定,因為你可以到便利商店或任何地方繳費,所以不能順延。」當時的臺北市長是馬英九(我一直不敢說他是我的學長),我就寫了一封信給他,結果他的回復是:「請你依照救濟管道去辦理。」我覺得很訝異,他在美國難道沒有念過美國的律師倫理規則嗎?怎麼連這樣的問題都不會處理?後來我到臺北地院交通法庭去辦這個案子的時候,那個法官跟我說:「張律師,這種小案子,你就去繳一繳,才600元,沒有多少錢,不用那麼計較,因為我還要寫判決書,非常累。」我把剛才的情況講給他聽,我說:「法官,我也知道你很辛苦,但是如果你在美國講這句話,你不僅會被送懲戒,你的執照甚至有可能會被取消。」他還是不聽,判我敗訴。但是我過了一個月再去查,臺北市政府已經修改法規,改成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一樣,如果到期日是禮拜六、禮拜天,就順延至禮拜一。這就是第一百十七條產生的嚴重問題,政府有錯,人民承擔。政府有錯,人民承擔! 所以我有兩點報告,第一點是針對行政機關法務部所提的書面意見,如果待會法務部有人要表示意見,請說明第5頁(二)的部分到底是正面地請求立法機關修法,讓人民有請求權呢?還是反面地說,不行、不可以請求?法務部的人都是念法律的,我覺得這些人都需要再去修讀倫理規則,你明知道政府有錯,還要人民承擔,我覺得這種心態極為要不得! 另外,關於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所提供的修正草案最後一頁,我有個具體建議,應該比他們還先進一點。該修正草案為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它是在時間點上斤斤計較。但是如果政府有錯,就不應該由人民承擔;政府有錯,政府就要改。所以我建議本條文應具體修正為,原處分機關得隨時就違法行政處分依職權或依申請修改,這樣才能達到立法解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敢撤銷處分的問題。這是我第一個具體建議。 第二個具體建議是,即使像我剛才所講的,把這條條文修正成可隨時撤銷或依申請撤銷,我認為行政機關的人員還是沒有那個膽識敢撤銷處分,所以這條條文會是一條空殼條文。剛才陳清秀教授說,稅捐稽徵機關是不是要整理出一些型態,若符合這些型態,行政機關就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依法行政、撤銷處分?我覺得他的建議有滿大的參考價值,但是即使立了這樣的機制,我仍然懷疑行政機關有沒有那種膽識,能在真正了解他是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下撤銷處分。所以我要拜託陳教授再思考一下,除了這個機制之外,如果他不撤銷處分的話,有沒有可能予以處罰?就像美國的律師在面對問題時,沒有採取應有的作為,就會有處罰的機制。我覺得這樣的修法才會有價值,才能建立起真的把人民當作服務對象、把人民當作民主政治主體的國家制度,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張天欽律師。他剛才對行政程序法所提出來的修法建議主要是用語的不同,原則上也是要限縮行政機關的裁量權。目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如果大家要這樣修法,可能就是把行政機關的裁量收縮到零。 現在休息,等一下再請機關代表發言。由於財政部未提書面意見,且剛才陳清秀教授提到稅捐稽徵法有無可能參採德國租稅通則進行修法之檢討,這一點也請財政部賦稅署一併回應,謝謝。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林司長發言。 林司長秀蓮: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列席貴委員會召開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本部僅就討論題綱報告如下。 有關討論題綱議題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被引用於司法判決或行政機關的件數及比例。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實施行政指導等,都要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也規定,各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為之。所以法務部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定、研擬與解釋之機關,司法判決和行政機關引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的件數和比例,本部並無相關統計資料可資提供。 有關議題二,檢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修法以及立法的理由,討論為何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鮮少引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在法律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若有但書所列之兩款情形不得撤銷,第一個是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第二個就是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除了這兩款以外,原則上都可以依職權撤銷。這一條的立法理由是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即使是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也是一樣。但是如此一來,將使法定救濟期間的規定喪失它的意義,也會讓法律長期處於不安的狀態之中,而使行政機關及法院疲於應付。有鑑於此,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行政處分於發生形式確定力之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當然,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行政法上的原理原則。另外,為免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以及基於受益人之信賴保護原則,在第一百十七條但書列有兩款例外不得撤銷的規定。又為避免行政處分相對人之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安之狀態,且為維護法之安定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撤銷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依照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得撤銷之標的包括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以及尚未確定之行政處分,原則上要不要撤銷由行政機關裁量,並不是一定要撤銷,除非有司法院釋字第652號解釋理由書所述,行政機關就個案的裁量權已收縮至零,已經沒有不撤銷的裁量餘地,此時行政機關就必須依職權撤銷。除了有這種情形,以及剛剛所講的但書的兩款情形不得撤銷以外,其他都可以依職權來裁量是否撤銷。至於本議題所提到的司法判決以及行政機關在實務上很少引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的規定,其原因為何,恐須依具體個案之情形判斷。 針對討論題綱三,有關烏龍稅單及烏龍罰單應運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撤銷,並終結稅災民怨的實例分析,如同剛剛本部的說明報告可歸納出兩點:一、違法行政處分相相對人均得依訴願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例如稅捐稽徵法的復查等相關規定,在法定救濟期間提出救濟,以維護其權益,並非無救濟制度。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設計係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限,並未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所以處分相對人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請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否則若將第一百十七條規定為「應撤銷」,將使相關法律,例如訴願法、稅捐稽徵法等關於法律救濟期間的立法目的落空。 另外,我要回應剛剛陳清秀老師提到的,大法官第651號解釋之後,法務部對財政部的函釋說大法官解釋只是供參考這部分作個澄清。法務部向來發函給各機關的解釋都會說明我們的函僅提供參考,並非表示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給財政部參考,我想陳老師可能對這部分有所誤解。另外,剛剛陳老師提到的法務部第661號函釋乃財政部詢問本部,當事人可不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退稅,針對這部分,我們從解釋的前後來看,我們認為它是屬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所謂的適用法令錯誤,應該是可以,但是我們法務部向來的解釋都會在後面加一句話,至於貴機關要如何處理,請你本於職權去審認,這是我們向來解釋的方式;不過從我們前面的解釋內容看起來,是認為它應該是屬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可申請退稅的範圍,但是此函並未問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林司長也回應了幾位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接下來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林法官淑婷發言。 林法官淑婷: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召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謹就與本院業務較有關聯性之討論題綱一、二部分提出說明如下: 一、法院依法審判,考究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立法理由為:「一、本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二、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然。」惟若如此,將使法定救濟期間之規定喪失意議,且易使法律狀態長期處於不安定的爭議中,而使行政機關及法院疲於應付。有鑑於此,乃明文規定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乃委諸行政機關之裁量,但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此外,為免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以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之撤銷權應予限制,爰設但書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所規定之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其行政處分可分為違法的授益處分及違法的侵益處分兩種。行政法院於行政訴訟判決中引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常見於因違法授益處分(如核發許可證或提供購屋補助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受處分人對於依職權撤銷原授益處分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而該受處分人於訴訟中主張其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之「值得信賴保護之人」,或主張原處分機關行使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已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2年除斥期間,行政法院受理訴訟為審查時,自須審究該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於除斥期間行使。而依目前司法院統計資料,並未就是否有引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為標準而予以統計件數,故無法提供與此相關之件數及比例數據。 三、本次公聽會所指烏龍稅單或罰單之性質均屬對受處分人不利益之行政處分,而非剛才所提之授益處分,而倘若該稅單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認為該處分係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規定格式,申請復查。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係對所謂烏龍罰單不服,亦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自應就該行政處分(稅單或罰單)之合法性與否為審查。 然而,倘若違法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已讓自己的權利睡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其訴為不合法,依法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乃基於為利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要求,而對起訴期間之期限為規定。從而,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受處分人如循行政訴訟途逕,並無法達成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之目的。至於原處分機關是否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將該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原則上仍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並非屬行政法院所應審究之範疇。 四、至於討論題綱三所謂烏龍稅單及烏龍罰單應運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而撤銷之實例,係屬主管機關之權責,非屬本院業務,併此陳明。 另外再補充說明的是,有關大院在4月份所舉辦的公聽會中,部分學者引用一些不正確的數據,指稱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民眾的勝訴率只有百分之六點多,實際上依司法院的數據統計是百分之十點多,這當然是因為比較的判決標準不一樣所致。另外,有學者提到德國法院判決民眾的勝訴率達到百分之四十幾,經過我們再邀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院長補充說明時,他曾提及德國行政訴訟的制度,因其裁判費之繳納係比照民事訴訟法,根據訴訟標的的金額來計算裁判費,不像我們的行政訴訟,普通訴訟的裁判費就是每件4,000元,所以德國人民要提起行政訴訟必須負擔較高額的訴訟費用。另外,因為德國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有所謂的「訴訟外的和解制度」,允許法院在審理時公開心證,法院公開心證之後,容許訴訟當事人在訴訟外提出和解。因謂有訴訟外的和解制度,人民可能因此撤回其訴訟,也可因和解而退回部分的裁判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院長特別說明,這不是勝訴率,而是獲得了有利於人民的結果,但是不一定經過判決的程序而獲得,所以他也特別提及兩國的制度其實並不一樣,不能把蘋果跟橘子拿來做比較。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許副署長發言。 許副署長慈美: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賦稅署承邀出席「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說明如下: 一、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法據,剛剛法務部及司法院行懲廳都已就行政程序法部分做充分說明,本署不再贅述。二、有關稅捐案件的救濟管道部分,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也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至於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之稅捐核課案件,於符合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法定事由時,可由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撤銷全部或一部原處分,或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此外,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也賦予納稅義務人得透過申請查對更正(如計算錯誤)、退還溢繳稅款及對核定稅捐不服(如適用法令或事實認定疑義)等提起行政救濟管道,稽徵機關也可對於政府機關的核課錯誤案件予以退稅,充分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並確保稅捐的正確核課。因此稅捐核課案件相較於大多數的公法上的行政處分,對納稅義務人權利的保護已經更多元且周全。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的案件,依照職權或行政救濟的決定,或者納稅義務人等利害關係人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申請進行查對更正或註銷稅籍的案件,以99至103年度的統計,每年查定或核定開徵的案件(不含自繳、扣繳及暫繳之案件)有2,717萬件,金額是4,105億元,其中屬於透過行政救濟更正而註銷稅款的案件,平均每年約為25.5萬件,金額達200億元,占整體的件數及金額比率分別為0.94%及4.88%,其中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的案件,並無另外的統計資料。 至於剛剛有學者提到,遺產管理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的欠稅執行,在100年5月3日財政部已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號令規定,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而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至於稅捐稽徵機關發單核課如有計算錯誤或者適用法令錯誤,稅捐稽徵法已賦予稅捐稽徵機關自行更正或依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之程序進行查對更正、註銷,如果徵納雙方對於個案稅捐核課的見解或認定不一致,應由行政救濟的確定判決來決定。 剛剛陳清秀教授提到,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第二項只針對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有補稅的規定而無退稅的規定,這部分我要做個說明。因為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係針對稅捐的核課期間來做解釋,核課期間內的案件稽徵機關得逕行核課,當然逾核課期間之後即不得再行核課,所以第二項只是針對前項的核課作一補充規定,規定逾核課期間即不得補徵。對於在核課期間外有發現應退稅之規定,剛剛已經報告,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原本即可逕行退稅,兩者在法律的適用上是有所不同的。 針對陳清秀教授另外提到司法院第661號解釋之執行這部分,第661號解釋係針對汽車及船舶客運業因行駛偏遠路線致營運量不足發生虧損,接受政府的補貼收入應課稅之函釋不符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關於這部分,依照司法院的解釋,本部也於98年發布解釋函說明,司法院解釋的效力依司法院釋字第188號之解釋,除解釋文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的見解,經司法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以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釋字第661號的解釋,對其效力並未明定其施行期限,故本部86年4月9日所被宣布違憲之解釋,應自98年6月12日第661號解釋公布之日失其效力;相關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我們都有依照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進行退稅或者免徵。至於當事人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案件,在釋字第661號解釋公布之後,應該據此解釋提起再審。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許副署長。 再請美國天普大學法律系肯尼斯‧雅各布森教授(Prof. Kenneth Jacobsen)第二次發言,他發言的重點將會在美國法律的立法過程。 肯尼斯‧雅各布森教授(Prof. Kenneth Jacobsen):主席、各位委員。再次感謝大家,我知道今天這個公聽會討論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例,雖然我對這個條款不很清楚,但是我非常尊重今天這個公聽會,很開心能夠在此作個見證。因為我的專業是運動法,所以我還是希望能夠專注在運動法,有關我的專業的部分。當我們討論到運動法、運動精神的時候,大家都能夠瞭解,不管在美國還是台灣,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我們希望比賽的勝負輸贏能由球場上的公平競爭而決定,而不是因為受到比如做球之類的外界的因素而決定,因此任何運動比賽都要有規則,無論是棒球、籃球、排球、美式足球都有一定的法規作為主導活動進行的遊戲規則。所以,在每一次的運動比賽中我們有這麼多的裁判,這些裁判所據以判定的運動規則並非裁判自己決定的,而是根據運動法來做為判定的準則。在美國,甚至在球賽的進行當中有一個小組,專門觀察裁判的判定是否公平,以棒球為例,好球、壞球的判定有一定的原則,為了避免做球,他們會有一個小組負責觀察某一場球賽的眾多裁判是否做了公平的判決。同樣地,所有的法令,不僅是運動法,包括剛剛提到的勞工法、契約法、公平法等等跟所有交易相關的各種法令,都由美國國會的參議員、眾議員負責公布與修訂。 非常感謝委員安排我參觀立法院,我也看了立法院的簡介影帶,使我對台灣的立法院有了非常深刻的瞭解,在美國也是一樣,我們也是由人民選擇的國會議員負責立法。在我們制訂憲法或修法的過程中,可能會有很多爭議或者很辛苦的起起落落的過程,但是當最後法案確定之後就是一個美好的結果,所以,雖然過程很辛苦,但會帶來一個美麗的結果。美國跟台灣的司法程序是一樣的,有法官也有律師,律師代表辯方,我們會尋求證據,用證據來證明一個案子的公平、合法的性質,所以,兩國的司法系統是非常雷同的。在美國也有很多很多不同的組織,比方在環保部分有環保組織,在勞工部門有勞工局、勞工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等,在美國也是一樣,各部會所主管的法條、法規若有不合理之處,民眾也會上訴,同時法院也扮演著制衡的角色,以確保法律能夠被遵守。當然,有些法條因為太老舊而顯得不合理,就像剛才我看到影片,影片中總統簽署了一個法案,但是立法院的立法委員認為這個預算是不對的,所以予以駁回,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民主的程序,所有法律都必須經過公平、公正的修法程序,由立法委員做成最後的決議。 最後,今天很高興能夠參觀立法院,就一個觀察者的角色,我非常誠懇、謙遜且衷心地感謝大家,非常高興能有今天如此珍貴的經驗,非常謝謝陳老師、各位委員及在座各位。謝謝。 主席:謝謝Prof. Kenneth Jacobsen。 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志龍教授作第二輪的補充發言,發言時間5分鐘。 陳志龍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官方代表準備得相當充分,這也表示行政部門非常重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我們知道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但在我國國內卻很少適用,這應該是一個基本原則的問題,換言之,除了透過法院宣告某處分是違法的,行政機關必須更改、撤銷之外;行政機關若自行發現有裁量過當、不當或有違法之情形,也應該要自行撤銷處分;也有可能是人民發覺行政處分不當,行政機關也該撤銷行政處分。所以剛才Prof. Kenneth Jacobsen也提到,我們除了有所謂的爭執的player,另外還有所謂的裁判以及監督裁判的人。在法治國家,任何人在做事時,當然第一就是要自己審查自己,第二就是必須接受別人的審查,我們要接受所謂透明化(transparency principle)的審查。我們知道運動法是很明確的法律,因為它牽涉各方的利益,但很清楚必須要有fair player,今天我們台灣在運動法方面,我舉個例子,只有運動產業管理條例,當作教育部底下一個管理的機構,這表示我們在法制上還未進入所謂人民之間利益衝突時的考量,所以整套的法律規範是有問題的。 回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的問題,剛才張天欽律師也提到這個條文應該修得更多一些,為什麼這個條文在德國能夠大量適用,但在國內卻只是擺著好看當花瓶,甚至還要透過大法官的解釋,行政部門才願意修改。我覺得行政機關應該自行修正,應該大量適用違法行政處分必須撤銷這個條文,不論是向過去或是向未來,這是一個新的概念。今天非常感謝Prof. Kenneth Jacobsen帶來國外的觀念,其實不只是在美國,很多國家都是這樣,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就要馬上撤銷,行政機關自己發現要撤銷,其他人發現指正了也要撤銷,而不是抱著要等到大法官指正也堅持不願意撤銷,把行政權放得太大,認定行政機關永遠不會做錯,錯的都是老百姓,這是不對的啊!老百姓錯了也會被你處罰,行政機關錯應該自我修正,這樣才是回復正常理性、人性的法治國家。所以我們應該給行政機關多多鼓勵,希望法務部、司法院或財政部都能本著這種自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精神,發現有錯就要改。我們也非常感謝大院司法委員會的委員能夠有此機會帶來先進國家的一些想法,我們希望我們的法制要擺脫原來的舊系統,進入新的系統,有錯就要改,有不對、違法之處就要撤銷。謝謝。 主席:謝謝陳志龍教授的發言,也算是代替我們今天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的公聽會作個結論,謝謝。今天發言到此結束,公聽會所有的發言跟書面意見都會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也會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以及今天出列席所有人員參考。 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7分) 附錄: 陸迪安理事英文發言稿: Banks between Sport, Human Rights and Fair Play: Only "window dressing" for banks? by Dieter Lutzenberger, former Senior Vice President of Landesbank Baden-Wurttemberg, Stuttgart, Germany I think all players on a market must have a fair play thinking. And this is not only in my above sport example important, it is also very important between administration laws, administration court.Tax, and people. And if people have to pay, taxes or charges, for example traffic penalties,people say o.k.I pay this charges but they pay maybe with a heavy heart, but they pay.But nevertheless people need-like in sport-a fair play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It is not easy to talk as a banker about human rights and fair play this time. Why?The interest rates are in the most countries deep in the cellar and its not easy for banks to make good profits. If banks want to make profits they try to make so called high risk investments. But the most high risk investments are very often not in respect of human rights. I give an example:Sprots events endanger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banks are financial partners from the organizers of major sporting events such as in Qatar. The football world cup-officially the FIFA World Cup-take place in Qatar in 2022. Banks are therefore often involved in the financ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violate human rights. An exciting sports year has begun. But even with sensitive sport host cities. in Qatar was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year the Handball World Cup. In Russia will host the swimmingWorld Championships and for the first time there will be European Games in Baku,Azerbaijan. I think to myself that in these countries the respect of human rights in future is not better.I think rather that it becomes even worse. Minky Worden of the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said."ln the last ten years we have again and again observed that the award of mega sports events to repressive regimes extremely drives th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In Qatar, currently the venues for the 2022 FIFA World Cup to be built in the desert. Dozens of foreign workers have already come to death as a result of inhuman working conditions. But where is the line between fair play in sports and politic? Many sports officials like Michele Platini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on European Football Associations said:" Don't mix politics with games.“ The German IOC Presidnet Thomas Bach calls it a"double moral" and warns against too high expectations when it comes to major sporting events. Bach said: "Many foreign politicians criticize before the Games, the host countries of Olympic Games because of human rights. Nevertheless then, many politicians are at the opening ceremony there and have often completed economic contracts with these countries. What should I think-is this fair play from politicians?" What the banks have done with regard to the respect of human rights? Meantime most international banks have indeed develop procedures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ir activities on human rights. But that's the human rights organizers did not go far enough. They call for the formulation of an extensive human rights policy. This sets out how the Bank carry its human rights responsibilities in all business areas. it is not enough that banks only make general human rights rules and not fill the rules with "daily practice business life" My wishes and demands regarding a new sustainable thought and conscience for banks under respect of human rights: When I worked as a young bank manager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department, I was always afraid on evening 6 p.m. Why? I was afraid about the daily question of my boss. He asked me:"Dieter, how much cash you made today? What was your bank profit today? After 40 years bank business I know that my boss and I, we all worked in the whole bank only for the daily profit maximization. That was the pure profit motive. Behind this was not one single customer order.I soon realized, that my bank the biggest profits just not made with the traditional banking business, but almost made exclusively with their own banking transactions. Made with high-risk investments. For this particular type of banking business people say meantime, this is casino business or casino capitalism! Bank makes so called dirty profits-billions in profits at the expense of human rights. Sure, banks dont make on market a fair play! We have a parable in Germany: We say:"The fish rots from the head!" That means, nothing will change in the future, if a new sustainable conscience of Banks not started from the head of the bank. And from the bank boss to all other managers every day again and again. Meanwhile, many banks have started to combine your business strategy with a sustainable conscience. But the new conscience of banks need fixed rules and laws are made by an international panel. Today is my slogan: More human capitalism, instead of financial capitalism! And finally I say again:All players on a market must have a fair play, whether in sport or of the administration laws or administration court. Thank you very much!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