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4時57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羅委員明才","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之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一、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5人擬具「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案等2案。"],["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5人擬具「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案等2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2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2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四、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徐欣瑩等2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五、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徐欣瑩等2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六、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段落：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六)，凍結「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案，請安排報告案。"],["七、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六)，凍結「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案，請安排報告案。"],["段落：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預算凍結案計2案，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八、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預算凍結案計2案，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主席：今日議程共有8案，採分別報告、合併詢答方式進行，現在依序進行各案之提案說明。","首先進行第一案「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請提案人薛委員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薛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應元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李委員不說明。","繼續進行第二案「契稅條例修正草案」，請提案人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繼續進行第三案：「海關緝私條例修正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繼續進行第四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賴委員振昌說明提案旨趣。","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殯葬設施」納為「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之公共建設範圍，與本法「促進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有所扞格，更引發民眾對採取公辦民營（BOT）方式之開發過程可能產生的利益分配有所質疑。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殯葬設施」排除於「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之公共建設範圍之外，俾符合立法目的，免除民怨及民眾對產生弊端之質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主席：接續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廖委員正井委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繼續進行第五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大概是我們從小就學的人生道理，但是要加以落實確實會有一番掙扎，我為什麼在作提案說明前先講這個？本席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基本上是希望將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刪除，我為什麼會提案？我想財政部官員應該很清楚，因為大法官在101年1月就已經指出財政部強制夫妻合併申報之規定違憲。","我在2012年（民國101年）提出這個法案之後，連署過程就不是很順暢，但是最終還是順利完成連署，有了這樣的成果，我相信連署的委員也都願意犧牲小我，這項修正對他們個人有沒有影響？我相信是有的。但為什麼這一條應該刪除？我相信財政部比我更清楚，因為部長當時擔任賦稅署副署長，所以對於整個過程應該非常清楚。基本上，遺贈稅在民國62年制定之時並無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民國82年時委員提案修正，這是有歷史背景的，因為當時法律上的法定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提案委員認為結婚時屬於夫妻的財產跟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是聯合財產，其管理、區分並不容易，所以才提出夫妻之間贈與應該免稅。可是從民國91年之後，就把聯合財產制廢除，現行的法定財產制度下，夫妻財產是由各自管理，所以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間之贈與應該免稅的背景在今天已經不存在，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在前面也提到，民國44年要求夫妻合併申報，可是大法官解釋認定這樣的規定違憲，所以財政部終於從今年開始規定夫妻薪資所得可以區分申報。","綜合以上兩點，我還是希望本院委員及行政官員都能用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讓事實回歸真相，讓正義公平再現。更何況我手頭也有資料，當時推動夫妻贈與免稅時，財政部是極力反對的，所以在此特別拜託本院委員及行政院相關官員予以支持，讓我們回歸公平正義。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許委員添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接下來是由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本席不說明，請各位參閱書面資料。","第六案是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修正草案部分，請提案人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財政部張部長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　大院薛委員凌等18人、李委員應元等18人、吳委員育仁等25人、黃委員文玲等22人、江委員啟臣等32人、蔡委員正元等16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林委員淑芬等22人、廖委員正井等24人、江委員啟臣等20人、孫委員大千等20人、徐委員欣瑩等25人、李委員貴敏等18人、楊委員瓊瓔等22人、黃委員文玲等21人、尤委員美女等28人、許委員添財等18人、羅委員明才等20人、王委員惠美等21人及蔡委員正元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20案及「關稅業務」預算凍結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上述委員之提案及本部關稅業務預算凍結案兩部分，分別提出說明，敬請指教。","壹、委員提案部分","一、賦稅部分之修法案","(一)房屋稅條例","1.薛委員凌等所提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自適用非住家非營業房屋稅率項下刪除案，貴委員會前於103年4月23日審查同條文修正草案時，已參採委員上開意見，修正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應比照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　大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於103年6月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51號令公布。","2.李委員應元等所提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至遲每3年重行評定1次案，俾利地方政府得隨時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合理課徵房屋稅，本部尚無意見，惟建議酌予修正文字。","(二)契稅條例","1.吳委員育仁等所提契稅條例第14條增訂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首次購屋時免徵契稅案，考量國民住宅條例業於104年1月7日廢止，已無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認定法據，且契稅稅收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目前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尚不宜擴大租稅減免範圍。","2.黃委員文玲等所提刪除契稅條例第32條發放舉發人檢舉獎金案，本部尊重，惟現行檢舉逃漏稅獎金之核發，係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爰建議宜通盤檢討該暫行條例。","(三)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1.羅委員明才等所提增訂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受理繼承人多數同意申請以遺產抵繳遺產稅，不受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限制案，本部原則同意，惟考量實務上遺產如歷經多代未辦繼承登記者，將無從移轉潛在應有部分，故申請抵繳標的應以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之遺產為限，以避免爭議。","2.江委員啟臣等、孫委員大千等、徐委員欣瑩等及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遺贈稅法第20條等4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1)江委員啟臣等及徐委員欣瑩等所提增訂第1項第8款贈與供公眾通行道路不計入贈與總額案，考量贈與係贈與人基於特定私經濟目的安排所為，與繼承人係繼承已供公眾通行且又無法使用收益之既成道路而承受突發性稅捐不同，目前繼承供公眾通行道路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因為繼承屬於不可抗力，而贈與是可以安排的，會有規避租稅的情形，我們已經找到相關可能規避租稅的案例，因此不宜援引比照。又既成道路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已得免徵贈與稅，爰無修正增訂之必要。","(2)孫委員大千等所提增訂第1項第8款捐贈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案，按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提供租稅減免，係為彌補政府施政之不足，納稅義務人如於他國從事公益捐贈，等於用國家稅收協助國外重要施政，如果真的有必要，亦得經由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機關或團體轉贈，譬如南亞海嘯、日本地震時，都有這樣的案例，透過這些機關團體捐贈，運作上沒有問題，尚無增訂之必要。","(3)李委員貴敏等所提刪除第1項第6款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案，雖然民國91年夫妻財產制已改為聯合財產制，考量我國國情，多數家庭仍維持同財共居關係，且配偶間之財產均未明確劃分，如刪除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是否符合當前社會狀況，允宜再酌。","3.楊委員瓊瓔等所提修正遺贈稅法第10條之2增訂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就其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藉孳息他益之信託形式贈與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且不溯及修法前簽訂之信託契約案，係屬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規定之租稅規避態樣之一，考量租稅規避型態眾多，倘須於各稅法中明定始得課稅，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將形同具文，並破壞納稅義務人自動報繳制度，恐變相鼓勵納稅義務人逃漏稅及脫法避稅，使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稅捐之情形更趨嚴重，有違租稅公平。","4.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遺贈稅法第6條及第23條刪除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及增訂以繼承或受遺贈所得之財產為遺產稅繳納義務範圍，由渠等代理申報遺產稅案，考量倘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僅負代理申報責任，不具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身分，恐使有心人士利用該等方式，心存僥倖投機不誠實申報，破壞自動誠實申報制度。又現行對於以遺產管理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案件，已不得對其固有財產執行，應無損害其權益之虞，爰尚無修正增訂之必要。","5.許委員添財等所提遺贈稅法第13條調高遺產稅單一稅率至30%案，按為降低租稅規避誘因及提高納稅依從度，98年初經修法調降遺贈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0%。據統計，99至103年度遺贈稅實徵數約新臺幣（下同）237億元至403億元，均較修法當年度（98年度）實徵數223億元為高，行政救濟案件亦大幅遞減，顯示修法已有效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高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意願，並提升徵納和諧。為營造輕稅簡政並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並與國際接軌，允宜維持現行稅率。","6.黃委員文玲等所提刪除遺贈稅法第43條發放舉發人檢舉獎金案，與提案刪除契稅條例第32條相同，本部尊重，惟建議宜通盤檢討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二、關務部分之修法案","江委員啟臣等所提海關緝私條例刪除第36條第4項案，對販賣私運貨物者，亦應處以行政罰鍰，課予其查明貨物來源之義務，固非無據，惟經審慎考量，尚不宜修正，蓋本條項免罰規定乃在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者並兼顧故意過失之責任要件。於個案之事實認定，海關將綜合所有情狀、證據及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以判斷商家是否確屬「不知」，進而釐清責任之有無。又鑒於故意、過失乃行政罰之責任要件，倘經嚴謹之事實認定程序而確定屬該項所稱「不知」之情形，即不具責任要件，自無從加以處罰，而非同條例第45條之1第1項所稱減罰或免罰之範圍。是以，現行條文規定尚無不妥，實務執行亦不生窒礙，爰建議不予修正。另委員所提修正同條例第45條之1第1項案，業於　大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經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881號令公布。","三、促參部分之修法案","(一)蔡委員正元等所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31條及第35條，該2條涉金融機構業務部分，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及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同意委員所提條文修正內容。另配合銀行法第5條之2授信業務範圍規定及第84條業於89年11月刪除，建議修正促參法第31條，將「貸款」修正為「授信」，並調整引用之銀行法條次為第72條之2。","(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促參法第3條「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公共建設範圍不包括「殯葬設施」及刪除觀光重大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部分案，本部意見如下：","1.關於「殯葬設施」適用促參法規定，係規範於該法施行細則第8條，明列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為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社會福利設施範疇，是否排除適用促參法之公共建設範圍，宜由該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評估，如經評估將排除適用，本部將配合該部續辦施行細則第8條修正之法制作業，尚無需修正促參法第3條條文。"],["2.有關刪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部分：","(1)按促參法立法當時各項公共建設係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大院委員提案列入，爰其刪除應徵詢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意見。","(2)若該類公共建設仍有委託民間興建或營運之需求時，將回歸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惟依該條規定，僅「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適用該法，而履約管理、驗收等重要事項，均不在適用範圍，反而不利政府監管。","(3)促參法第3條明定公共建設類別，至於明確定義係於促參法施行細則規範。以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為例，截至104年4月30日止，已簽約案件90件，分別位於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遊憩（樂）區等特定範圍內始屬政府鼓勵之建設，並非所有觀光遊憩建設皆適用促參法。另促參法實施以來尚未有公用氣體燃料設施簽約案件，併予說明。","(三)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促參法第5條，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案，本部同意委員所提條文修正內容。","(四)本部建議於促參法第3條增訂「政府廳舍設施」為公共建設範圍，理由如下：","為解決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不足問題，將「政府廳舍設施」納入促參法適用範圍，有助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活化民間資金運用、提升政府辦公設施及為民服務品質等效益。","(五)綜上，本部擬具促參法第3條及第31條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四、國庫部分之修法案","(一)王委員惠美等所提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4條，配合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案，本部同意委員所提條文修正內容。另委員所提第11條修正案，本部意見如下：","1.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銀行法第35條之2「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訂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範銀行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全國銀行均應遵循。","2.復查前開準則原第5條第2項關於「銀行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行經理之充任後十日內……報請財政部備查」之規定，業於94年3月25日刪除，故目前銀行副總經理等相關職務人員上任後，已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3.本案第11條有關「並報財政部備案」等文字擬修正為「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乙節，現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及相關申報程序已有相關法令規定，副總經理上任已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爰建議刪除「並報財政部備案」等文字。","(二)蔡委員正元等所提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4條與王委員惠美等所提同條修正內容相同，本部亦同意委員修正意見。","貳、有關本部104年度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1/5之凍結案","一、為因應進口油脂引發之食安問題，本部關務署業檢討並研提多項改進措施，積極與各部會主管機關推動油脂源頭分流管理，自103年10月31日起，凡報運進口油脂皆須申報用途，不論申報何種用途進口，皆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始准進口；如未取得任何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不准報關，嚴格執行邊境管控。","二、對於具食品及非食品複合用途之進口貨品（輸入規定F02），於103年10月17日公告，強制規範進口人於進口報單須申報用途，如食用、工業用、飼料用及其他用途等，並將放行後報關資料送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市場查核及流向追蹤；並於104年1月22日函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協調有關主管機關採行邊境管理。","三、加強進口油品之書面審核及提高查驗比率，防止虛報稅則號別及規避簽審輸入規定；以電腦程式篩選進口報單貨名檔內申報有「食用」或「edible」字樣之進口貨品，精進事後稽核管控，以杜絕廠商規避簽審輸入規定。","四、為利進口食品流向追蹤及境內稽核管理，配合將放行後報單資料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資料交換平台提供主管機關參考運用，另為兼顧海關依法對於報關資料保密責任及委員問政需求，配合提供去識別化相關資料。","五、本項預算係本部關務署及所屬為辦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及業務電腦化作業等相關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同意執行相關預算。","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報告。","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依　大院審議104年度本總處單位預算時所作凍結部分歲出預算項目（共2案，金額336萬5千元）之決議，向　大院提出解凍專案報告，謹就凍結預算之業務及未來業務檢討規劃之辦理情形報告如下：","壹、凍結項目及辦理情形","項目一、主計總處執掌中央各機關預算員額編核，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編列各機關預算員額，卻知法犯法且帶頭違法於104年度主計總處預算案中超編員額達13人。此舉讓主計人員訓練業務毫無意義，爰針對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1,585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檢視104年上半年度預測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一、有關本總處工友、技工預算員額精簡情形，業於103年10月23日以主秘事字第1030801066B號函送薛委員凌及　大院財政委員會（詳附件）。","又截至本（104）年4月底止，本總處工友及技工（含駕駛）實際員額已降至50人，較原預計本年度之52人，再減2人。","二、我國係採總體經濟計量模型預測，須先假設許多外生變數（例如相關國家未來景氣、國際油價與農工原料價格、國內公部門投資等），再據以計算預測結果，一旦假設條件變動，經濟預測結果將隨之調整，國際與國內主要預測機構皆然。","三、由於國際經濟情勢時有變動，國內產業結構與競爭力亦或有變遷，本總處除持續研修預測模型外，並密切觀察產業動態，以精進預測確度。103年國民所得統計經濟成長率為3.77%，與102年8月首次發布之預測數3.37%相較，差異為0.4個百分點，幅度較過去已明顯縮小。","四、本總處2月16日預測本（104）年經濟成長率為3.78%，其中第1季成長3.50%；5月22日發布第1季國民所得初步統計，經濟成長率為3.37%，與2月預測數減少0.13個百分點。本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為3.28%，較2月預測數下修0.5個百分點。","項目二、有鑑於近10年來主計總處單位預算之「雜項設備費」有9年都有汰換冷氣機、有7年都添購空氣清淨機、有6年添購飲水設備……，尚有其他設備之添購或汰換，然而有些設備之汰換與添購頻率過高，其中有些亦未說明添購數量；而「全面提升政府統計效用，發揮統計支援決策功能」為主計總處施政要點之一，作為全國預算籌措統整以及國家統計單位，預算編列卻有浮濫之疑，爰凍結104年度主計總處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之「雜項設備費」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一、本總處為因應各項業務推動與改善辦公環境品質及維護機關安全等實際需要，爰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編製作業規定，核實編列「雜項設備費」預算，辦理所需事務、防護等設備之購置。","二、有關冷氣機等設備項目，係配合年度實際需求，於現有設備使用逾財物標準分類所定最低使用年限，且經審酌確有不符經濟效益，而無法繼續使用時，始逐步按年核實編列預算。","三、本總處將賡續依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核實編列所需設備預算，並適切表達各編列項目之名稱、數量及金額。","貳、預算凍結之影響","有關　大院對104年度本總處所作凍結預算之決議，經本總處檢討後，部分事項或已完成改進，或正積極處理中。鑒於上述凍結之預算，均屬年度推動業務之必要經費，倘未能儘速解凍，對於本總處及各級主計人員之專業訓練與辦公室必要雜項事務設備汰換等工作之執行，將因之有所窒礙，爰懇請同意解除凍結，俾利本總處年度施政目標能有效達成，至各凍結項目之執行，本總處亦將積極有效處理。","參、結語","以上報告本總處104年度單位預算應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項目之辦理情形，敬請　各委員賜予指教，惠予支持，俾利本總處依各項施政計畫及業務內容順利執行。謝謝！","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機關地址：10058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傳　　真：（02）3356-7547"],["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發文字號：主秘事字第1030801066B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主旨","主旨：大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貴（薛）委員（凌）請本總處針對工友、技工預算員額精簡情形提出說明一案，檢送本總處說明如附件，請　鑒察。","說明：依據103年10月8日　大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決定辦理。"],["正本：立法院薛委員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副本："],["抄本：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本總處工友、技工預算員額精簡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103.10.23","大院103年10月8日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薛委員凌請本總處針對工友、技工預算員額精簡情形提出說明一案，謹說明如下：","一、超額員額列管出缺不補","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工友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本總處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及技工（含駕駛）之預算員額，均已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7點第1款規定予以列管出缺不補，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二、員額持續減少","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4點規定，有關該方案之執行，採鼓勵方式精簡工友、技工員額。查本總處近10年工友及技工（含駕駛）預算員額經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結果，已由94年度75人減至本（103）年度56人，減少19人，104年度預計降至52人，再減4人，計減少23人，約減31%。","三、賡續辦理移撥及退離","本總處將持續採鼓勵方式，將其他機關之職缺資訊主動通知各工友及技工，並依其意願協助移撥其他機關或依提早退離優惠規定辦理退離。","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巨蛋的BOT案在銀行團聯貸154億，現在已撥款90億，現在已經被台北市政府勒令停工，他們是以地上權作擔保是，建築物如果沒有完成，等於是沒有價值，將來的債權要如何確保？"],["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授信案件是屬於公司治理事項，而且這聯貸案還包括民間銀行。"],["吳委員秉叡：像很多官股銀行。","張部長盛和：是，所以我們不會因為工程被停工，就請公股銀行抽銀根，這對BOT案……","吳委員秉叡：本席沒有要求你要抽銀根，本席是問你要怎麼解決？因為將來可能會變成一個爛攤子"],["張部長盛和：我想授信案件就由銀行的公股代表來負責處理。","吳委員秉叡：如果處理不好，最後變成爛攤子，財政部有何意見？","張部長盛和：當然他們的授信案件也不完全都有還本付息，也曾發生過呆帳的案例。如果沒有人為的責任，我們會來評估他們的責任。"],["吳委員秉叡：你認為這樣子是沒有人為的責任嗎？"],["張部長盛和：是。","吳委員秉叡：其實授信時對於廠商的誠信要設定一個很高的標準，如果廠商過去表現不佳，在這方面屢有問題的話，就應該注意，事實上本席認為當趙藤雄被收押的那一天，就應該討論這個問題了。","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目前這個案子還本付息全部都正常。","吳委員秉叡：本席知道目前正常，但本席的意思是說將來，你們要預先做準備。再來，日勝生聯貸240億，今天浮洲的合宜宅在結構上也出現問題，目前正在進行鑑定，萬一出了問題要怎麼辦？","張部長盛和：日勝生的案子也不是我們主管的，如果公股銀行有貸款給他，我們會提醒他們要注意風險。","吳委員秉叡：另外，這個月馬總統上任將屆滿七週年時，當他接受專訪時，曾經講到我們的所得分配是四小龍第一名，現在除了沒有人在談四小龍這件事之外，他還有點誤導了，在本席看來，他把所得分配跟財富這兩個做區隔，2014年瑞士信貸全球財富報告，將臺灣區分成五等分，佔前面20%，也就是最高20%的富人，擁有全臺灣74.7%，將近75%的財富，然後最高的10%，也就是最頂端的十分之一的人，擁有臺灣將近62%的財富，最前端的5%則過半，擁有臺灣51.3%的財富，最高的1%的人，擁有臺灣32.7%的財富。從這個趨勢來看，西元2000年到2007年，臺灣的財富比就以最高的十等分1334來比的話，最高的才10%，剛剛講到的2014年是62%，在2000年時是佔全國財富的54.3%，一直到2007年是54.7%，亦即在七、八年之間總共只增加了0.4個百分點，可是從2007年開始到2014年，其比例從54.7%增加到62%，等於增加了將近8個百分點，這是財富平均急速惡化，你知道惡化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嗎？","張部長盛和：有關所得的分配，一個是橫斷面的比較，一個是縱斷面的比較。"],["吳委員秉叡：本席現在說的是財富。","張部長盛和：財富分配一般在國際上是沒有做橫斷面的比較，不過在學術上可以做研究，但是一般是以五等分的所得分配做比較。","吳委員秉叡：本席之所以指出2007年該點，是因為你在2008年到2009年修正了遺贈稅，今天你答復說，係基於幾個原因，第一個，我們103年度實增新臺幣，事實上並沒有比修正那年要來得高。第二個原因是行政救濟案件大幅遞減，降低了規避稅負的誘因，提高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的意願，而促進徵納和諧，營造輕稅簡政。我們以前提過，如果把台灣的資產移到國外，大概要負擔15%的成本，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你的遺贈稅不考慮15%？你認為收到的15%會比較少嗎？你說的這些誘因會減低嗎？如果你仍維持過去的50%，可能要規避的會很多，這點我們承認，但如果提高15%～20%，甚至25%，這當然是可以考量，你講的這些優點還是存在，但是本席相信稅收會增加，另外，財富分配也不會急遽惡化。遺產稅、贈與稅一般被社會上認為是對於平均財富一個有用的稅負，如果有錢人把錢90%的遺贈都留在家族裡面，將使有錢的家族越來越有錢。今天在此本席要提醒你，台灣的財富分配在急遽傾斜惡化當中，全國五分之一的人佔了全國將近四分之三的財富，加上台灣的貧富差距也是懸殊的，如果從財富的分配來看，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本席認為這與你把遺贈稅降得太低有關，如果我們可以稍作努力，考慮將10%以內提高到15%、20%、25%的話，應該也可以考慮，因為把財產移到國外的規避成本都要15%，你現在突然降到10%，他當然就不想規避，因此規避的機會就少；可是如果你提高到15%，他覺得一樣不會麻煩，又可以守法不用違法，20%差5%，他覺得不用那麼累，讓有錢人多繳5%貢獻社會，今天提到的長照保險從剛出生的嬰兒開始，每個月就要繳120元，然後雇主還要負擔60%，大家都喊付不起啊！如果台灣真要走向社會福利國家，本席認為有必要提高遺贈稅，不知部長以為如何？","張部長盛和：委員所講的道理我都認同，但何種稅率最適合，其實是可以研究的。","吳委員秉叡：不要因為遺贈稅降至10%是馬總統的政見，就認為這是鐵板一塊，動都不能動！","張部長盛和：不會，但是不是容許我們請學者專家作研究，看看最適切的稅率應落在哪裡？","吳委員秉叡：我個人認為提高至20%是合理的，這也是我的建議。"],["張部長盛和：這要有論述。","吳委員秉叡：有錢人、有錢財團及家族能為社會多做一些貢獻，可以讓社會更加穩定，否則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社會是不會穩定的！甘迺迪當選美國總統後對富人加稅，而這些富人其實在甘迺迪競選時貢獻了很多經費，所以這些富人對甘迺迪表達不滿說，為什麼支持你，你還剝我們的皮？甘迺迪說，有錢人對社會多貢獻一些，讓社會穩定，繼續營造一個讓你們賺錢的環境。現在台灣財富分配越來越不平均，仇富的心態是降不下來的，因為沒財富的人根本賺不到錢，如此對社會也就不會有服氣的一天！所以要讓大家都有機會。","張部長盛和：我國稅制要改革的層面很多，所以在優先次序上，請委員先支持房地合一課稅……"],["吳委員秉叡：我們當然支持……"],["張部長盛和：接著再來研究遺產稅的稅率問題……","吳委員秉叡：民進黨黨團已經決議支持財政部的房地合一稅，只是有一個地方建議更動，也就是收到稅以後，希望能用一部分來支應長照，這點必須明訂，除此以外，我們都支持。我在此很清楚向部長表達我們支持的立場。","張部長盛和：稅改有優先次序，而遺產稅的最適稅率請容我們找學者專家來研究。","吳委員秉叡：稅率當然不會只有一個，像海外避稅天堂問題我已經談很多年了，財經雜誌報導每年差不多避掉300億的稅，而且都是財團的稅。從BOT、遺贈稅到海外避稅天堂幾項歸納起來，已經足以給社會大眾一種印象，那就是現在這個政府對財團真不錯！對有錢人真照顧！如果你們的本意不是這樣，就不要造成這樣的誤會，而且該做的事要做！我記得部長說過，在肥又健康的鵝身上拔一些毛比較容易，都已經瘦不拉幾、瘦得要死的鵝要拔毛，這鵝會活不下去的！拜託部長，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敲定民眾參與長照險的分攤比例為三成，而企業、政府比例仍未定。工總批評，就算雇主的負擔從六成降至五成，每年仍須多支出三百多億。請問部長，政府負擔比例應該多少才合理？"],["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院會尚未通過長照險，比例也仍在討論中。","林委員德福：這是未來一定要面對的問題，因為長照法已經過了，所以接著就是長照險，這兩個畢竟是配套。如果再增加長照險，那麼政府能否在不加稅的前提下支應？","張部長盛和：在此我必須鄭重地向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有九大保險，若再加上長照險，就是十大保險。如果我們的租稅負擔率仍是12.6%的話，將無法支應。"],["林委員德福：所以未來可能要加稅？","張部長盛和：否則就是調整九大保險的支出結構，包括支付標準、收費費率、給付年限及基金效率提升幾項。","林委員德福：工總理事長許勝雄說，長照保險是國家社會的福利政策，且其對象是未就業前及離開職場後需要幫助的人，不應在企業應負的責任範疇。他認為政府應負擔四成，勞工和企業各負擔三成才合理。部長，由政府負擔四成可行嗎？","張部長盛和：過去談三成六時，每年支出大概就是300億，若到四成則需要再增加一些，所以未來勢必得找財源。雖然長照險五年後才會生效，但我認為這是全國人民都必須嚴肅面對的問題，且我們必須預籌五年後的財源。","林委員德福：若真的不得已得加稅，那麼政府可以負擔幾成？","張部長盛和：這需要精算，我一下子無法講出數字，但找財源是已經確定的方向。","林委員德福：六大工商團體上個禮拜向行政院喊話，他們認為政府不應以照顧勞工之名，將應屬社會福利一環的長照保險六成保費加諸在雇主身上，要雇主負擔，但政府有辦法另編預算或另謀財源來支應嗎？","張部長盛和：我個人認為目前行政院所提出的房地合一課稅是一個很好的財源，為何？其一，因為這是對未來增稅，而不是現在的人。其二，這是對少數人，對有所得的人，所以這是一個好財源。","林委員德福：若我們支持房地合一，未來可以指定作為長照經費來源？","張部長盛和：可以，而且已經有一條法源了，也就是稅收用在住宅政策及長期照護……"],["林委員德福：專款專用嗎？","張部長盛和：要編預算，也就是將該筆稅收以編預算方式給這兩部分使用，如此至少可以增加財源。","林委員德福：但還是要先收入國庫，而要從國庫支出，就必須正常編列預算，不是嗎？","張部長盛和：沒錯，但所增加的稅收可以透過編預算的方式來支應。","林委員德福：以目前國家財政狀況來說，若政府增加長照險分攤比例，那麼會不會變成財政黑洞？","張部長盛和：既然是政策，就一定要做，況且高齡化社會趨勢非常明顯，所以長照法已經通過了，而行政院院會最近也會通過長照保險法，送大院審查。","林委員德福：這兩者是配套，如果長照法過但長照保險法沒過，等於將未來懸在那裡。","張部長盛和：我們的高齡人口越來越多，現在不做，未來對社會安定會有影響，所以政府一定要找財源。","林委員德福：主計總處公布3月份的薪資統計資料指出，廠商加薪比例與去年差不多，沒有增加。今年不少企業都說要加薪，若從調查結果來看，部長會不會認為企業加薪是喊假的？","張部長盛和：企業的盈餘可能有兩種支配方式，其中一種是雇主喜歡的績效獎金，因為有激勵作用，而加薪會變成長期負擔，所以有雇主寧可維持薪水，但發給員工績效獎金。"],["林委員德福：所以就變相用績效獎金……"],["張部長盛和：不過績效獎金也是薪資所得。","林委員德福：對於長照險的分攤，企業出現反彈聲浪，如果再談到加薪，會不會難如登天？","張部長盛和：企業有賺錢，分享給員工是應該的，我們也鼓勵這樣做。其實不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都有這類鼓勵，如果企業加薪，費用可以加成減除，這是應該要鼓勵的。","林委員德福：主計總處公布，初步統計預測今年經濟成長率只有3.28%，與2月的預測值3.78%相較，下降0.5%，成長動能略有減弱。主計總處指出經濟的四大風險分別是匯率波動、產業競爭、油價走勢及水電供應，請問這些是否為國內經濟成長率下修之主因？","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從油價大幅度下跌以來，我們出口、外需的部分就呈現衰退，今年1至4月大概衰退百分之六點二。事實上，不只我國如此，日本也衰退百分之六點一、新加坡衰退百分之十二點六，各國經濟復甦可說是步調蹣跚。"],["林委員德福：請問匯率波動的影響呢？","張部長盛和：匯率波動是影響的原因之一，但影響不大，主要是臺幣升值造成出口降低，但我們出口降低最重要的原因還是油價下跌，各國的外需減少。"],["林委員德福：請問你認為這四大風險是否會持續影響臺灣經濟？","張部長盛和：這要看國際經濟復甦的步調，目前歐洲及中國大陸較為緩慢，但美國及日本有成長，尤其是美國復甦的步調較快速。"],["林委員德福：美國的復甦力道比較快。"],["張部長盛和：是。","林委員德福：部長說股市像潮水上上下下，漲跌都是正常的現象，目前國內基本面完全沒變，台股在蓄積能量，會再衝至上萬點。請問你認為台股有哪些能量可以累積？","張部長盛和：雖然目前主計處已經調降經濟成長率，但國內經濟的基本面還沒有重大的變化，如果國際經濟復甦，使出口動能成長，我想我們的經濟成長亦會恢復動能。","林委員德福：如果真的有能量，會不會都已經被鄰近的亞洲股市吸光，例如陸股，請問您認為短期內還會有剩下的能量嗎？","張部長盛和：股市的問題要「標本兼顧」，我認為金管會除了要調查相關的因素之外，在「本」的部分需要國人一起面對，包括國內政治安定、兩岸之間關係穩定等才是民眾信心所在。","林委員德福：針對台股成交量低迷，金管會曾主委說，先前流出的大戶至今還差幾百戶尚未回來，他們主要流向香港、大陸及東南亞市場，請問部長，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的股市，是否台股的投資環境較差，所以成交量才無法提升？","張部長盛和：這就是我所謂「標、本」中的「本」之一。為什麼大戶資金不回流？一定是對國內經濟發展及政治前景的信心有疑慮；另外，由於中國大陸經濟成長，他們股市的動能較高，大戶資金就去尋求利差，過去我們討論證所稅十億大戶條款要延緩時，研判大戶資金會回流，其實那是治標，但現在是要治本。","林委員德福：我們上次提過對於大戶資金是否會回臺灣的考量，您說要扣證所稅的帽子，請問部長對證所稅修正或存廢的看法是否有所改變？","張部長盛和：目前證所稅對股市幾乎沒有影響，上市公司中完全沒有證所稅，散戶沒有、大戶也沒有。現在課稅的對象是未上市、未上櫃的興櫃。"],["林委員德福：我知道是IPO。"],["張部長盛和：對上市公司沒有影響。","林委員德福：既然證所稅對股市沒有影響，乾脆就把之前我們延緩的年限廢除，我認為留在哪裡沒有意義。其實我們財委會很多委員都有這樣的共識，請問你可否考慮？","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既然已經緩了，這段期間大家可以觀察看看，那個是治標的辦法。關於大戶資金回流，有句話這樣講，「你可以牽馬到河邊，但你不能要求馬一定要喝水」，所以大戶資金回來也不一定會投入股市，因此股市的根本才是最重要的。"],["林委員德福：這是部長的邏輯。"],["張部長盛和：不是。"],["林委員德福：這點我希望部長可以考量。","張部長盛和：好，謝謝。"],["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部長關於BOT的案子，臺北市政府柯市長針對松菸文創私下「喬」出要把所有權從富邦手中移轉給誠品，也就是蔡明忠與童子賢提出的建議，請問這樣是否合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這樣不合法。"],["費委員鴻泰：請促參司司長回答也可以。"],["主席：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曾司長說明。","曾司長國基：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促參法規定促參要經過法定甄審程序，而申請人得到的法定權利部分不得擅自移轉。","費委員鴻泰：當此新聞播出之後，是否有媒體請教司長這個問題？","曾司長國基：是的，我們有表示這與法規不符。","費委員鴻泰：日後麻煩你們講話大聲一點，告訴他們，童子賢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好嗎？"],["曾司長國基：是。","費委員鴻泰：因為新聞太小了。你們也可發文告訴臺北市政府，他們不可以這樣做。","曾司長國基：報告委員，我們已經發文了。","費委員鴻泰：現在大家在討論房地合一稅，裡面內容太多我們先不談。最近我在幫人報稅時，有很多民眾請教我，而我說要先跟部長討論。如果此法通過後，無論從105年1月1日或106年1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前所擁有的房子是否依照現在的稅制？"],["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這之中有牽涉到房屋繼承的問題，舉例來說，假設房地合一稅從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某甲在110年時繼承父母的房子，經過10年後賣出，請問要如何課稅？","張部長盛和：如果他在105年1月1日後繼承取得，之後再出售，當然就進入新制，只是出售時的成本是以繼承時的價格認定。","費委員鴻泰：假設他在110年繼承，扣掉扣除額、喪葬補助費後課徵百分之十，這百分之十的課稅基礎是按照評定價值，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以立法院附近的房子為例，有一間房子價值3,000萬，但它的評定價格大概只有1,500萬，扣掉1,200萬，再扣掉150萬喪葬補助費後，要繳稅的金額其實很有限，因此，房子認定的價格就只有1,500萬，請問是這樣嗎？隔10年後，在120年時他將房子處理掉，按照當時市場價格為4,000萬，請問他繳稅的金額是4,000萬扣掉3,000萬，還是4,000萬扣掉1,500萬？","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有關繼承取得時的時價，我們會再研究。因為現在遺產稅法的時價，就是指公告現值和評定價格，這些價格是偏低的。","費委員鴻泰：這部分我了解，但是當民眾詢問的時候，我卻不知該如何回答，我告訴民眾，105年1月1日前所購買的房子全部不會受影響，但是，我舉的這個例子是不是就有影響呢？當然就有影響了。","張部長盛和：主要是繼承當時時價的認定，如果認定的價格比較趨近市場價格的話，就比較沒有影響。","費委員鴻泰：但以現在的實務狀況，還是有些gap，對不對？因為有的人會開始說，政府要搶我們的財產！這個問題就很嚴肅了，你知道嗎？當然你們那種邏輯及精神我是支持的，但是臺灣的自有房屋比率高達八成，民眾就會說，政府這樣不就是搶我們的祖產嗎？又會有這樣的聲音出現。因此，這部分能否請你們向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這樣在推動此案時，遇到的阻力也會比較小。","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基本上如果不賣繼承標的的話，就完全不會受影響，但如果要賣繼承標的的話，其成本的認定就是採時價認定，至於那個時價是什麼？我們來間接的……","費委員鴻泰：請教一下，依照經驗法則，爺爺繼承給兒子、兒子繼承給孫子，這樣三代繼承下來，遺產不賣的機率有多高？","張部長盛和：如果在鄉下，以我住的那個村為例，截至目前為止都沒有人賣過，好幾代的人全部都還住在那裡。"],["費委員鴻泰：請問在臺北或新北市呢？","張部長盛和：當然，因為臺北和新北市是屬於都市，不動產的流動率會比較大，但如果在鄉下，祖產是不會賣的，所以那些人都不會受到影響。","費委員鴻泰：如果照你剛剛講的，那原住民朋友住在山上，也住了30代都沒有換過。","張部長盛和：所以，在繼承方面並不是大家都會受影響，不賣的人都不會受影響。","費委員鴻泰：當然，我所聽到的是台北市的聲音，民眾覺得政府用房地合一稅去搶他們的祖產，這樣的聲音已經慢慢出現了。"],["張部長盛和：繼承成本的……","費委員鴻泰：另外，外界還不了解，有關105年1月1日以前持有的房子都不列入計算範圍這部分，大家都還是不清楚，請你們要對外講清楚、宣導一下，看看社會的反應是什麼，好嗎？","張部長盛和：好，謝謝。","費委員鴻泰：再請教一個問題，有關申報所得稅方面，今天已經是27日，繳納期限至6月1日。昨天我看到你們公布已有超過60%的人繳納，但最近我到各里幫忙報稅的時候，發現了一個問題，當然，我要先肯定國稅局和資訊中心的努力，從去年開始國稅局就不寄扣繳憑單了，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民眾沒有自然人憑證，他們就必須跑一趟國稅局報稅，為何要跑一趟國稅局呢？因為他們要取得一組查詢碼，查詢碼就是取代以前燒錄的光碟，對不對？然後民眾再配合身分證字號、戶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就可以自行在家中上網查詢。但老百姓就想問，可否想出其他辦法可以不用再跑一趟國稅局？當然，我也向他們解釋因為其中牽涉到安全性（security）的問題，因此無法在電話中直接告訴民眾查詢碼，但是，能否請財政部再努力一下，想想有何方法能讓民眾不用再跑一趟國稅局取得查詢碼，請問部長對這方面有何想法？","張部長盛和：委員非常的關心綜合所得稅申報的部分，而我們也每年都在精進。","費委員鴻泰：我剛才毫無指責之意，我認為你們都非常地努力，比如從試算表到不寄扣繳憑單等，其實都為社會節省了很多成本，這些都是對的！去年我建議要提供給民眾一個查詢碼，這部分你們也做了，而且做得非常好，但是站在百姓的立場，當然是希望好還要更好，對不對？所以他們希望能夠少跑一趟國稅局。"],["張部長盛和：這部分我們明年會再研究改進。","費委員鴻泰：我想我們就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其實目前以你們的進度，我至少會打95分，因為真的很便民，而且我還要告訴社會大眾，我們的試算表是全世界首創，大家真的都很喜歡，但目前還是有個問題，有的人會問為什麼我沒有收到呢？"],["張部長盛和：那是條件的問題。","費委員鴻泰：我當然向他們解釋是因為條件不同，但他們仍然覺得政府可以再努力！"],["張部長盛和：我們每年都有再放寬條件。","費委員鴻泰：我知道，但你們要向社會大眾說明白，老百姓的建議和要求都是好的，也讓你們有成長進步的原動力，因此，我剛剛提的這兩個問題，請你們再思考一下，並且回應我們的百姓，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計總處在上禮拜有公布GDP的預測，結果是下修了0.5個百分點，屢次這樣下修，當然以我們的觀點看來，這並不是估計準不準確的問題，其實從我手上的數據可以看出美國、中國和全球都是下修的，請問主計長，以全球或各國的情形來判斷，往後我們的GDP會有向上的趨勢嗎？還是會持平或下修？"],["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說明。","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根據當時最新的國內外經濟情勢，按季作修正。","薛委員凌：現在的世界趨勢是如此，那你覺得臺灣的情形會如何？","石主計長素梅：我們在5月22日發布的預測，其實是因為像環球透視已預測修正全球經濟成長率至2.7%，較1月份預測值下修了0.3個百分點，與去年的2.8%相比，已有下降的趨勢，也因此影響到我國的出口，再加上我們預測民間消費、民間投資等方面都不如預期，所以我們才會下修今年的經濟成長率。","薛委員凌：這樣看來，因為目前還是第一季，所以，今年會有衰退的跡象是因為全球都是這個趨勢，是不是？未來臺灣是否與全球一樣有衰退的跡象？","石主計長素梅：我們的出口占了六、七成，所以如果全球的景氣不好，確實會影響到我國的出口。","薛委員凌：再請教部長，昨天通過了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部分服義務役的年輕學子可以到企業去工作，一般臺灣社會新鮮人的薪水是22K，而昨天通過的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則是規定19.5K，然而對於年輕的社會新鮮人來說，原本就業的起薪就是22K，現在又規定19.5K，請問倘此條例施行後，會不會因此拉低往後社會新鮮人工作的起薪呢？當然我們知道如果募兵的話，勞工人數就會有7、800萬人，以比例原則來看，這當然算是少數，但對於社會新鮮人而言，如果22K變為19.5K，請問你覺得往後工作的品質會因此受影響呢？薪資不到22K會不會……"],["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些朋友的小孩，也在您提到的竹科電子公司服替代役，不是19.5K，包括我妹妹的女婿都在那兒服替代役，也有30、40K的，並不一定，需視個人條件及所服務的公司而定。","薛委員凌：是要視其產業別而有不同，如果要拿30、40K，當然要看他所具有的專業，我是擔心若有幾萬人領19.5K，將會拉下工資的水準，則又會產生社會新鮮人的問題，您認為會不會？","張部長盛和：如果照委員這樣的說法，19.5K不應明訂，因為各種產業別的獲利能力及人才都不同，如果明訂了一律是19.5K，是會有影響的。","薛委員凌：我是認為如果將這樣的信號及參考值提供給企業主，讓他們有了藉口，是件很不好的事，對社會新鮮人是一個傷害。","張部長盛和：我相信有競爭力的公司不會這樣做，例如大立光的老闆曾跟我提過，他們僱用的人之中，80K、90K都有。","薛委員凌：那當然，還是要看他的專業。"],["張部長盛和：是的。","薛委員凌：再請教石主計長，最近台灣幾乎每個月都有食安問題，例如手搖飲料有農藥、胡椒內含工業原料等，這造成民眾的消費信心下降，業者的生意非常難做，也影響了國際間對我們的觀感，則對我們的GDP會有所影響，占了多少比例？石主計長可以粗估這個數據嗎？","石主計長素梅：向委員報告，民眾對於疑似不符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當然會有減少採購的可能，但他也有可能改購其他替代性的商品，不過這個衝擊是在所難免，經濟部曾調查餐飲業的營業額，今年前四個月年增率2%，扣除物價因素，像CPI的外食費用就漲了3.25%，所以，實質是負成長，從此可以看出是有影響的。","薛委員凌：是有影響，因為我手上有個數據，是經濟部所提供的商業營業額累積，到四月是四兆六千多億元，已經下降了0.6%，所以，如果有食安問題，應該是有影響的。"],["石主計長素梅：是的。"],["薛委員凌：主計總處有沒有正確的數據？粗估大概是多少？","石主計長素梅：等於是併入民間消費中，我們發布的全年經濟成長率，其中當然含民間消費，民間消費方面，我們預測今年經濟成長3.28%，其中民間消費的部分是2.76%，等於是比二月預測就下修了0.36%。"],["薛委員凌：從這個數據來看是有的。","石主計長素梅：國發會在今天下午四點會宣布四月份的景氣對策信號燈，我們都是從歷史常態來看，從去年到現在，都維持在黃藍燈，就是22分以下，去年的八月份是綠燈29分，自104年3月的21分，就一直往下，海關的出口值是藍燈，設備進口值是黃藍燈，這些所代表的都是衰退，這部分請張部長也聽一下，四月份海關出口及設備進口都是衰退的，我們到底要怎麼辦？在哪個月可以復甦？這對台灣的經濟是很重要的，可否請部長說明我們要怎麼辦？","張部長盛和：我們的出口在一至四月衰退了6.2%，四月份衰退的較多，是衰退11.7%，外銷訂單在四月份第一次負成長4%，在歷史上是較多的，這點是在反映，自從油價下跌以來，很多國家的需求衰退了，所以國際上景氣復甦的步調比較慢，我們觀察其他國家的出口，也是一樣衰退，新加坡一至四月衰退了12.6%。","薛委員凌：台灣是一個以出口為導向的國家，四月份是進出口都衰退，有的是因為業別或季節性的問題，張部長對於五月份整體景氣的看法如何？是否又是陷入衰退？抑或是有成長的機會？","張部長盛和：出口需視國外的需求而定，當然也有好消息，像美國經濟復甦的步調比較快，所以傳出升息的訊號，他們要升息，就代表美國經濟復甦比較快，所以美國及日本還不錯，但是歐盟歐洲國家及中國大陸，是衰退的比較多。","薛委員凌：目前台灣的數據是如此，至於五月份會如何，你們二位應該會非常清楚。再請教部長，二月新修正的食安法上路，電子發票也入法，資料中心蘇主任在受訪時曾談到並公布，月營收在20萬元以下的小型店家是使用電子收據，其實電子發票是收5%，電子收據是1%，兩種方式所收取的稅是不一樣的，是嗎？","張部長盛和：20萬元以下是免用發票，但如果它是加盟店或可以用收銀機開立而免用發票者，就使用電子收據。","薛委員凌：我要向部長建議，對於小型商家或路邊攤，他們在建置載具上的費用，若使用電子發票，每月租金約二千元或五千元，有些微型或路邊攤的小生意人，還要負擔這筆費用，再加上他可能不懂得記帳，必須花錢找記帳士，又花費三千元或五千元，這些費用合計就幾千元了，他可能就沒有收入，還需負擔建置載具的費用，因此，我建請部長，要為這些老百姓著想，因為，如果是大企業或大型生意人，建置載具沒問題，在人力資源上很方便，但對於路邊攤商家就不同了。","張部長盛和：我們不會一律要求如此做，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來使用。","薛委員凌：好，關於建置載具的問題，你們所提供的電子發票資訊服務業者全台只有12家，是嗎？"],["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蘇主任說明。"],["蘇主任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有六十幾家。","薛委員凌：有六十幾家，不是十二家？那是我的資訊錯誤。還是請部長考慮本席的建議，對於這些路邊攤生意人，必須考量其負擔能力，否則他們是無法謀生的，好嗎？","張部長盛和：路邊攤不會，好。"],["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日本繼續啟動貨幣貶值的戰爭，最近日圓大貶，創下10多年的新高，約為1：4左右，所以，這段時間有很多人出遊，也有很多菜籃族準備進場購買日圓，很多青年朋友想赴日旅遊？張部長是國家的財神爺，對於國人搶進日圓，有何看法？因為去年11月12日也是日圓大貶，當時是1：3.74，剛好彭總裁到財委會備詢，我當時曾替小市民請教他，1：3.74可以買嗎？當時彭總裁說，市民要理性，我將之解讀為還沒到底，結果這兩天是1：4，有很多人想搶進，不知國家的財神爺對此有何看法？但是匯銀表示，還沒到底，請大家再等一下。張部長的看法如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想買美元或有投機性的投資都一樣，一定要有風險意識，不要看到有新低，可能還有更低也不一定，這是沒有人知道的，所以，有一句話才說：「當菜刀在下落時，不要在空中去接它」。","盧委員秀燕：菜刀在下跌時，不要在空中接它？"],["張部長盛和：對。"],["盧委員秀燕：有可能會受傷。","張部長盛和：對，到底時再接。","盧委員秀燕：所以，現在還沒到底。"],["張部長盛和：對。","盧委員秀燕：哇，這句話對國人的幫助太大了，我常覺得小市民財政不難，卻與每個人息息相關，謝謝張部長給小市民一個神的回覆，菜刀在空中跌下時，不要硬去接它，否則很可能會受傷。"],["張部長盛和：一定要有風險意識。","盧委員秀燕：所以，可能還沒到底，謝謝。其次，昨天柏南克到台演講，央行彭總裁與他見面，也做了個神的說明，他對柏南克說：「你的QE，我的煎熬」，是我的suffer，台灣為此受苦受難，因為美國實施寬鬆政策，導致很多國家，包括台灣在內的貨幣政策、經濟及財政等，都受到影響，所以他是有指責的意味，昨天有個記者的描述很傳神，說彭總裁氣得用食指比著柏南克的鼻子，一直表示抗議，你身為國家的財神爺，在財務上的調度也一定很辛苦，對於美國實施寬鬆政策，台灣所面臨的情形，能否做個心情上的描述？","張部長盛和：因為美元是世界性貨幣，美國實施QE，美元就貶值，各國都持有美元資產，我國有四千多億的外匯存底，所以美元貶值，各國都受害，他等於是將他的痛苦分散到各國。","盧委員秀燕：葉倫說QE今年可能要退場，她第一次明確地回答要退場，不知我國政府的財政有何因應及準備？","張部長盛和：葉倫只是有升息的暗示，她的談話各國都很注意，會不會升息，當然還要看美國經濟復甦的狀況。","盧委員秀燕：是的。接著請教石主計長，我看到一個數據，關於加薪的成長率，去年只有1.58%，相較於2010年的2.18%，2013年的1.74%，去年整體的加薪幅度並不佳，昨天張忠謀先生在和柏南克談話時，特別提到，在他那個時代是遍地黃金，只要努力，你的夢想都可以實現，以目前台灣的平均薪資看起來，台灣的年輕人能否實現他的夢想已經很難了，換言之，他的付出及報酬，與他未來可以實現夢想之間，已經不成比例。在以前，你只要付出，就可以實現夢想，現在則是，你再怎麼努力及辛苦，還是無法實現你的夢想。"],["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說明。","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薪資的部分，據我們的統計，成長的比率不高，剛才張部長也提到，其實現在有的企業是採行發獎金的方式。根據一至三月工業局服務業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統計，每人每月的薪資是六萬多元，就是因為有發獎金，今年有發獎金的比例是1.69個月，是這幾年來最高的數字，在考慮物價因素之後的實質薪資，也就是含獎金的部分……","盧委員秀燕：對不起，這些資料我都看到，只是希望請你針對我的問題答復，就是妳覺得，現在年輕人在報酬及夢想之間，是否為逆向而行，無法實現？","石主計長素梅：我相信大家會期待薪水能夠更好，年輕人一定是如此期待。"],["盧委員秀燕：那要怎麼辦？","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問題妳沒有問我，我覺得還是要鼓勵年輕人勇於追夢，我們那個年代的夢，與現代年輕人的夢不一樣，但是夢都會有實現的一天，我們那時的夢就是考大學聯考、高考，當公務員，現在就不一樣了。","盧委員秀燕：可是政府的政策很重要，上次推出22K時導致國內大學的起薪變成22K，最近又推出替代役條例的19.5K，我認為它有定價定薪的效果，我擔心會從22K倒退到19.5K，這與你剛才所談，有四、五萬元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因為本席曾在國防委員會，對此極為了解，那是國防科技役，必須綁四年合約，協助國防工業發展，所以薪資可以有四、五萬元，或三、四萬元，是比照正式員工的薪水。但我們現在所講的替代役，是一年期，一樣可以到科技業服務，如果將它訂在19.5K，用我發明的名詞來說，它有定價定薪的效果，而且這個定價定薪是每況愈下，從22K下滑到19.5K，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我才會說政府要有政策，如張部長所言，要勇於追夢，夢想會實現；但是，如果政府的政策方向是錯誤的話，定價定薪是錯誤的話，會誤導市場，使得青年們的薪資每況愈下、受苦受難，對照彭總裁與柏南克的對話，你的定價是青年受苦啊，是青年的suffer，是青年的痛苦啊。所以，你是否認為這個政策是個愚蠢的政策？","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對於這個問題，我沒有很深入的了解。","盧委員秀燕：這個問題應該請主計長答復，因為她負責國家的統計及各種指數，今天如果訂在1.95萬元，則明年統計出來今年的平均薪資，說不定又要下滑、不漲反跌了，我們努力了半天，推出加薪四法，希望透過政策將薪資拉高，就是全部白費了，因為立法院國民黨團努力地推動加薪四法，結果國防部或役政署很愚蠢，訂出了1.95萬元，這倒退的力量，比我們努力半天的力量還大，主計長難道不憂心嗎？妳難道不能評論這個1.95萬元的定價定薪政策是錯誤的嗎？","石主計長素梅：向委員報告，關於國防部這項政策的形成，我們還要再了解，事實上，根據統計，大學畢業生的薪資，在103年是二萬七千餘元，至於國防部的政策，會後再進一步了解。","盧委員秀燕：主計長，行政院院會每週召開一次，你是國家的統計長，任何的數字或方向有誤時，你要提出警訊，這才是部會首長應有的作為，你今天是針對所有部會的數字去追蹤、觀察，再根據你的經驗做政策指導或提出建議，所以，你應該在行政院會裡面提出來。你看，張部長一直在點頭，要勇於任事，你要告訴行政院長說，國防部這樣做會害平均薪資倒退、青年起薪倒退、產生不利的定價作用，你千萬要反對，而且要提出來，因為每個部會自己亂搞，結果搞到青年受害、國家受害、經濟受害，這不是部會首長應有的作為。現在行政院會是禮拜四嗎？你可以把件事的嚴重性提出來嗎？"],["石主計長素梅：我們了解之後再反映。","盧委員秀燕：你一定要提，在你們的組織編制裡，你已經從主計長升任主計總長，所以應該更有作為，好不好？我對這個問題非常憂心，不要認為這只是小事、只是替代役本身的起薪政策，它會害死年輕人，會害死整體的生產事業，害死國家在薪資的努力，我覺得這件事影響非常重大，一定要正視，一定要努力。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彭淮南在Bernanke面前放炮，當面說非常suffer，彭淮南在立法院備詢時，也公開講了好幾回，說它是個大鯨魚，鯨魚在水池把水濺開了，對我們影響很大，全世界前一陣子的房地產飆漲和通膨根本都是因為QE，對於這樣的論點，部長要不要評論一下？"],["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也有講過幾次，我非常贊同彭總裁的意見，因為美元是世界性貨幣，它的QE造成美元貶值，也造成我們資產的貶值，另外，國際的資金在尋求貶值比較少的，就變成熱錢，造成股市的動盪或房地產市場……"],["賴委員士葆：現在影響還在持續當中。"],["張部長盛和：對。","賴委員士葆：它成功救了美國經濟，但卻害了全世界其他國家。"],["張部長盛和：它是以鄰為壑。"],["賴委員士葆：日本現在在印鈔票你知道吧？中國大陸現在也在印鈔票。"],["張部長盛和：歐盟也在印。","賴委員士葆：歐盟也在印，全世界大的經濟體都在印鈔票，我們怎麼辦？我們能不能也印一下？","張部長盛和：國內貨幣的供給由中央銀行管控，但是已經夠充分了。"],["賴委員士葆：我們不需要印？","張部長盛和：對，我們的利率已經夠低了，大概放款20幾兆。","賴委員士葆：老實講，全世界能夠用QE救經濟的，只有美國能做這件事，其他國家都out。"],["張部長盛和：沒有錯。","賴委員士葆：幾乎都不怎麼樣，包括中國大陸、日本、歐盟都一樣。"],["張部長盛和：它一定要是國際性貨幣才有可能。","賴委員士葆：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美國拳頭大，它的軍事力量太強了，其他國家沒這個條件，它扮演世界警察的角色，有這樣的條件存在。這次Bernanke來臺灣是要推銷它的QE嗎？","張部長盛和：也不是，他是名人，只是請他來演講。","賴委員士葆：外面說他是英雄，也有人說他是壞蛋，你是支持英雄還是壞蛋？","張部長盛和：這兩個都是極端的評價，但是我不認為……","賴委員士葆：你給他一個不要那麼極端的評價，好不好？因為你很有智慧，我等一下要誇你，所以請你講一下這個。你不要用英雄、不要用壞蛋，你要講一個名稱。","張部長盛和：他有把金融海嘯穩住，這一點是他的貢獻。"],["賴委員士葆：可是犧牲了全世界的通膨。"],["張部長盛和：他就把痛苦分散到各國。"],["賴委員士葆：所以他是英雄加壞蛋除以二？要不要給他一個名稱？還想不出來？","張部長盛和：委員腦筋比較好，請委員想好了。","賴委員士葆：大家對他是又愛又恨，因為美國經濟垮，全世界都垮，他把美國的經濟救起來了，但是害了全世界，到現在為止，統統是因為鈔票太多。","張部長盛和：至少他把金融海嘯穩住，他敢極力主張去救美國的銀行，這一點是他的膽識。","賴委員士葆：你想一下，到底英雄加壞蛋除以二，應該用什麼名稱。我們看到最大在野黨民進黨提了一個長照法，大家都會老，現在需要長照的大概80萬人，他們最新的版本、最新的講法是把遺產稅從10%加到20%，第二個是房地合一稅，部長看法為何？","張部長盛和：遺產稅不是一個很好的財源，10%加到20%頂多是象徵性的意義，會往公平面走，但是稅收不會成長一倍。","賴委員士葆：稅收不會增加，所以那是空包彈。","張部長盛和：是，空包彈。"],["賴委員士葆：第二個呢？"],["張部長盛和：第二個是實彈。"],["賴委員士葆：有多少？","張部長盛和：5年後就會有174億元，大概就是長照保險實施當年。","賴委員士葆：長照保險實施大概是108年，現在為了企業界要負擔多少還在爭吵不休，大概下禮拜四才會定，行政院的版本也才會出來。請教部長，這裡面講到一個很重要的房地合一，外面對院版的看法如何？","張部長盛和：其實幾乎都支持，當然，少數委員有個人的意見，但是這個方向在社會上是獲得支持的。"],["賴委員士葆：支持度大概多高？","張部長盛和：非常高，稍早的房地合一民調是56%，超過一半。","賴委員士葆：我個人支持，但是我看到有一些委員似乎反對，其實都是因為沒有仔細看你的版本，我建議財政部這部分要去登個廣告，因為已經有人講說，我的房子住了10年、20年，你現在課我稅？你要告訴他，即便你有10棟、20棟、100棟，都沒有關係，都適用舊法。"],["張部長盛和：都課不到。"],["賴委員士葆：明年105年1月1日開始。"],["張部長盛和：大家沒有注意到日期。"],["賴委員士葆：因為你沒有講清楚。","張部長盛和：有講，但是有些人沒有注意到。","賴委員士葆：因為你仔細聽一聽反對的人在反對什麼，都是反對這個，我聽到最多的反對意見是說，我們房子已經20年了，我漲了多少，我賣掉以後再去買，你還要課我稅，我怎麼辦？反對的大概都是因為這樣。","張部長盛和：105年1月1日以前買的全部不受影響，105年1月1日以後，自用住宅也不受影響。","賴委員士葆：你看我對你多好，做球給你好好再講一遍，這裡媒體這麼多。"],["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賴委員士葆：所以即便你現在有50棟房子也沒有關係，認真講起來，如果這個制度過關的話，從現在到年底會有一波房價上漲，為什麼？大家要買啊！年底以前買適用舊制，舊制就是沒有所得稅，只有增值稅，我這樣講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個制度最大的特點，第一，範圍很小。第二，有日出，向未來實施。第三，奢侈稅不動產部分同步退場。","賴委員士葆：奢侈稅退場那45%看起來很可怕，其實一點都不可怕，為什麼？原來是售價的45%，現在是獲利的45%，一年內能賺多少？能賺20%了不起了，20%乘以45%還是比原來低，我覺得這個要講清楚，我今天公開講要挺這個版本，當然會有人有不同意見，但為了國家社會、為了公平、社會公益、所謂的分配正義，也是要挺這個。","張部長盛和：而且如果要做長照保險，未來一定要找財源，而這是最好的財源，因為這是對未來的買賣。"],["賴委員士葆：你知道長照一年要多少錢嗎？"],["張部長盛和：一年大概要300億。"],["賴委員士葆：1,000億啦！"],["張部長盛和：政府要負擔的部分。","賴委員士葆：總共要1,000億，政府大概要負擔400億，但你這部分的稅收錢拿不到200億啦！"],["張部長盛和：10年後有280億。"],["賴委員士葆：10年後？","張部長盛和：對，5年就有170億。"],["賴委員士葆：108年就有170億左右？"],["張部長盛和：對。","賴委員士葆：這些你要講清楚，有必要的話，也許下禮拜再找個時間請你來講，我們找不同意見的人向你挑戰，我覺得這個制度要認真去推，也拜託李應元長官，他是重量級的民進黨委員，因為按照正常程序來不及，所以要他們同意不復議，這樣才有機會，要不然這個會期沒有機會，這個會期如果沒有機會，下個會期變數很大，你好好巴結一下李應元委員也許有用。","張部長盛和：請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發言。","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想讓部長喘息一下，不過既然賴士葆委員提起房地合一稅，昨天在程序委員會，我和賴委員有提到希望大家不要提復議，希望下禮拜委員會就能開始處理這個案子，我們會全力支持。"],["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李委員應元：不管是獲利400萬課稅或是要一個範圍，我想那是比較技術面，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重點是要突出這是一個比世界晚了很久很久的一個比較合理的稅制，包括柏南克先生在昨天所講的，他不贊成富人稅，但是我們慢慢就財富的稅，就是我上次向你請教的，財產稅、財富稅調整的話，希望對富人稅一定的程度可以處理到這一點。另外，我也不贊同他昨天說的反對課富人稅，他反對的理由是說很多開曼群島、避稅天堂的部分，上次我們也提到，歐洲很多國家，歐盟所謂財產資訊的交換，彼此支援課稅，就富人稅而言，慢慢推就課得到，所以我覺得有夢最美，你剛才也同意要有夢，就是各方面的創意，全世界都同樣面臨這個問題的時候，大概各國就願意一起合作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對於課富人稅，我們一步一步來做，這點你贊成嗎？","張部長盛和：是，我想所有的稅都要向有所得、有財產的人來課，因為窮人是課不到稅的。","李委員應元：對，包括張忠謀先生、柏南克都是MIT畢業的，都講說目前都碰到這個困難，所以更需要處理這個問題，每一代都有每一代的責任，我們一起來努力。有關房地合一稅，我們贊成財政部作適度的做電視廣告，包括你剛才講的範圍縮小、日出條款，這都是對於增加社會的支持度、建立這個制度真的很重要的，也是一個好的方向，我們支持財政部適度地打電視廣告、各方面的廣告，這一點是很好的事情。"],["張部長盛和：謝謝。","李委員應元：另外，有關升息的問題，剛剛也有提到葉倫主席有這樣的暗示，但是副主席費雪也提到大家不要太重視首度升息這件事，當然，升息取決於數據、data，而不是取決於date、日期，你同意這樣的看法嗎？","張部長盛和：是，他一定要看美國復甦的力道和復甦的時機。"],["李委員應元：你認為臺灣會升息嗎？","張部長盛和：我認為臺灣目前的經濟狀況和貨幣供應量……我這樣講就撈過界，我保留一下。","李委員應元：這叫欲語還休。不過我想就目前來看，應該還不是立即的狀況，但是如果美國升息的話，臺灣會不會受到影響？"],["張部長盛和：一定會。","李委員應元：升息的話，對於房市的影響又是如何？","張部長盛和：升息就代表一些熱錢會回流，它要追求高利，所以對股市可能會有影響，對房市則不一定會有，因為熱錢不一定投入房市，它可能投入流動性比較快的股市。","李委員應元：雖然貸款的成數、貸款的價格理論上會影響房市，但是房市過去在臺灣過熱、價格過高，所以我們現在透過各種稅制讓它慢慢緩降，就是你所說的軟著陸，所以基本上對目前臺灣房市的影響應該不會太大，這樣的觀點應該還算持平吧？"],["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應元：有關出口的問題，剛剛部長有講到，經濟成長率下降可說是非常巨大的下降，主計總長同意嗎？從3.78%降到3.28%，這麼短的時間下降0.5%。"],["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說明。"],["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下修不少。","張部長盛和：下修幅度非常大，對於這樣的失準，以氣候現在都能夠預測到這麼準的情況，你認為這麼短的時間，我們這樣的統計數據會不會太離譜了點？","石主計長素梅：跟委員報告，我們的預測一定是按季根據當時最新國內外經濟情勢作修正，所有國內外的預測機構都是如此。","李委員應元：石油價格的下降雖然造成我們出口石化產品價格下降，影響出口的產值，但是石油價格的下降，就全世界來講，經濟應該要成長才對啊！"],["石主計長素梅：全球景氣事實上是趨緩的。","李委員應元：請教部長，我記得彭淮南總裁認為石油價格的下降應該會帶動一定程度的經濟成長，因為價格下降對於部分的消費例如國內幾千萬輛的機車、汽車，石油的支出減少，應該可以增加他的可支配所得，其他的消費力會增加，有沒有增加呢？","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它是兩面刃，一些消費汽油的消費會增加，但是因為我們出口礦產品很多，我國沒有生產石油，我國是出口汽油，汽油比重很大，因此出口就會減低。","李委員應元：但是我們進口石油原料啊！同時也下降啊！出口的價格下降，因為成品調整的幅度會低一點，比例會少一點，進口的原料價格下降調整的比例會高一點，理論上，不能完全只歸咎於這個因素。"],["張部長盛和：對。","李委員應元：包括最近股市的量減少那麼多，之前我也特別提醒過部長和金管會主委，稅制是其中一個因素，目前有這個因素，導致金融帳的外流，而且累積了好幾兆，這會影響到股市的動能，這個部分和經濟活絡的現象都有影響，部長的觀察是怎樣？","張部長盛和：就我的觀察，包括兩岸的情勢、中國大陸的崛起、國內政治的穩定性，這些都是影響國內經濟和股民信心重要的根本。","李委員應元：我認為基本面，基本面包括產業的革新、創新、行政效率的提升、稅率適度地整體的再評估都是因素，我之所以這樣請教部長，就是希望不要只是歸咎於石化產品的出口這件事，因為下降幅度非常大，我想其他方面也要注意。","再請教主計長，侯孝賢先生在坎城影展得到最佳導演，我們應該都很高興吧？"],["石主計長素梅：對。","李委員應元：但是就這件事情，當時國發基金要投資8,000萬，後來沒有成案，你了解是什麼因素嗎？你要多看電影，對這種事情才會注意，包括舒淇，不是那個蘇起，她在那個地方國籍被寫成中國，她就說我來自臺灣，這只是一個事實的描述，就像那天我對一些來自中國的朋友來參加座談會說，像這樣的情況，你們就不要反彈嘛！臺灣人自己講我來自臺灣，怎麼就對她這麼大的批判？美女都被批判了，那我們政治人物還得了？我們被罵是應該的，但她只是個女星，只是講述事實，從人類藝術的角度應該要覺得驕傲。我只是提醒你們相關重大的時事也是要注意。那就這件事情而言，8,000萬的貸款，後來國家的基金沒有成案是因為保險，需要完工的保險，侯孝賢本來就是慢工出細活的，所以完工的保險高達2,000萬，我覺得這樣的保險制度不合理，這牽涉到相關的會計法規，主計長知道嗎？"],["石主計長素梅：這個案子我再來了解。","李委員應元：我就怕你不知道，你既然沒有注意到，我拜託你回去檢討一下，看能不能在一個禮拜內讓我了解這個狀況。這是一個教訓，有些會計法規已經太過落伍了，應該好好調整一下，我們知道這位藝術家過去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功力，這次果然也展現了他確實有那樣的能耐，類似這樣的情形，應該要多多鼓勵，這部分請主計長檢討一下、了解一下。","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潘委員發言後，休息10分鐘。","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大家非常關心整個經濟成長預測，我們第一季就第一次修正，少了0.5%，當然，李委員認為這很嚴重，但我記得我們主計處曾經一年下修8次，這也才第一次，而且現在也規定一季只提供一次。但是我認為我們不能不正視這個問題，因為如果經濟下修，也表示基本上稅收也會受到影響和衝擊。另外，實際上我們也知道部長非常擔心現在我們所有的年金或社會福利支出已經過於龐大，甚至年金已經達到百分之二十二點多，如果再這樣進行下去的話，可能90%的國家預算都用在社會福利上了。我想這個問題的確提出了警訊，因為我們現在九大保險就占我們支出的22.5%。你們是財政部，對於整個國家發展上，如何把餅做大是我們非常關切的議題，到時候我們再一一就教。我們今天也有審房屋稅條例，李委員也在這裡，根據臺經院4月營建氣候觀測站的說法，我們現在整個六都的不動產交易量一年跌了19%，現在真正來到急凍期，它也認為這一波急凍期可能是三年到五年，部長對這個部分的看法為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房地產來到了高點，現在往下滑，其實是軟著陸，這對長期市場的健全是有幫助的。","潘委員維剛：因為我們也知道，他們說以雙北來講，以2,000萬為例，現在至少可以少一成，當然，如果房價下跌是財政部的貢獻的話，我想這可以算上一筆，但是我覺得整個房地產業的發展的影響是財政部要關注的，經濟部也要共同關注，我想一個是看我們自己這個部分，但是我想在這裡也想請教部長，現在中國有所謂的紅色供應鏈，而這個問題非常非常嚴重，因為這是它首次將科技產業的紅色供應鏈崛起壯大列為白紙黑字的國策，所以在上週中國國務院所公布的中國製造2025的規劃當中，它有一個整個轉型升級的路線圖，而且是在IT產業和半導體。我想從IC設計、晶圓代工到封裝測試，他們將來都要走國有化、國產化，對於這樣的發展，我覺得這是一個警訊，因為我們現在臺灣所有經濟的成長以及占了我們最大比重的幾乎都是這一塊，對於這樣的狀況，你知道它最近這個政策嗎？","張部長盛和：我知道中國製造這個政策，它就是要從代工走向品牌，以後都是中國製造，這也是一個品牌，made in china，這對臺灣也是個契機，台灣要怎麼樣加入這個供應鏈、怎樣在紅色供應鏈裡面占一席之地、怎樣跟大陸結盟這些供應鏈，所以這也是契機。"],["潘委員維剛：你認為是契機？"],["張部長盛和：所以要努力。","潘委員維剛：如果不是契機的話，你認為會怎麼樣？部長要負責嗎？"],["張部長盛和：就是危機。"],["潘委員維剛：你認為是危機還是契機？"],["張部長盛和：危機就是轉機。"],["潘委員維剛：到底是危機、契機、還是轉機？","張部長盛和：企業要趕快運用中國大陸這麼龐大的經濟體的政策，趕快攫取這個契機，企業趕快加入它的供應鏈，就能抓住這個契機。","潘委員維剛：部長，就你實質了解，我們做得到嗎？","張部長盛和：當然要努力，也不是說做不到，事實上，韓國的三星就是朝這個方向，它變成中國大陸的本土產業。","潘委員維剛：對於這個部分，我們要當成是對我們的一個警訊來處理，才有可能變成契機。"],["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潘委員維剛：如果你只把它當成契機，最後就變成危機。","張部長盛和：當然，不要說什麼都不做。","潘委員維剛：所以，你也知道最近謝金河高度憂慮，因為我們這個月股市成交量曾經降到一天只有700多億，當然，我覺得證所稅所帶來的後遺症，證所稅是在你手上完成的，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我收拾善後。","潘委員維剛：是在你擔任部長的時候通過的，你推動的嘛！"],["張部長盛和：是。","潘委員維剛：我們都一一列舉出來，因為這都是將來可以檢視的，一個是證所稅，另外一個，我們知道李委員和我們去年也修了房屋稅，當然，我們今天還有房屋稅的修訂，我們把稅率從1.2%修成1.5%到3.6%，我覺得原來單單稅率的影響也沒有很嚴重，但是去年12月臺北市有稅基的調整，原本也不嚴重，因為30年沒調，所以也不嚴重，但是它也訂了10項到12項的要點、辦法，但是稅基加上稅率，兩個不僅是同步開始做，並且是相乘，很多是相乘所造成的影響和衝擊。當然，他們現在稅率的自治條例是去年12月通過，但是實際上是從7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這個會不會有回溯和不公平現象的產生？第二，原來我們財政部有一個法令解釋說不可以追溯既往，但是我們今年又發了一個文，就是既然已經把它解除了，這是我們曾委員的意見，原來是一件好事，就是既然要調整都可以調整，造成很多的不公。部長是稅務專家，我覺得稅就是要公平，所以在公平的原則下，會不會造成很多多樣性的不一致情況？對於這個部分，我希望部長回去能夠了解，而且進行檢討，或者要如何一致性，能夠真正合一、落實，否則我認為這是多重標準。對於這個部分，部長能否做這樣的考慮和承諾？","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各縣市的狀況，委員講的稅基調整、稅率也調整者只有臺北市。","潘委員維剛：只有臺北市，其他縣市沒有。","張部長盛和：對，其他縣市有的還沒通過，大概都以1.5%為主，只有臺北市用3.6%，也有用2.4%的，稅基也調整了。"],["潘委員維剛：再加上地段加成。","張部長盛和：臺北市受到影響的大概有20萬戶，稅收大概增加18億元。","潘委員維剛：影響20萬戶，增加18億元，我想這個數字都讓我們擔心，因為我們對於所有的稅都很審慎，不管是消費稅、能源稅、所有的稅，我們都是很審慎面對，所以對於這個衝擊，我們持續關注。另外，因為大陸預備推出10兆、1043項由政府和社會直接來做，就是公私合作的案子，但是基本上是用私人的資金或國際的基金來做，因為這也可以解決它的財務，我記得當時李桐豪委員也建議將來我們在債務上如何理債，對於PPP的設計和發展，大陸已經這樣做了，世界各國、美國也預備這樣做了，部長有何看法？","張部長盛和：PPP是一定要走的政策，因為所有的公共建設要靠政府的預算緩不濟急，也沒錢，所以一定要引進民間的資金來做，這是三贏的，所以這個政策一定要走，不要因為少數個案的爭議而影響到這個政策。","潘委員維剛：我覺得PPP應該比我們現在的BOT爭議更小，對於這個部分，我下禮拜可能會排這個議題，到時候再請大家來討論。"],["主席：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潘委員維剛代）：請孫委員大千發言。","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金管會注意一件事情，就是目前為止，為了栽培自己的子女，大部分金融業者都會安插自己的子女在公司就職、擔任工作。坦白講，如果這些安插的工作能夠對公司有所貢獻，那也無可厚非，我比較關切的問題是，既然領了公司的薪水，他們就必須認真上班，就必須對公司有所貢獻、有所付出。坦白講，到目前為止，在我們檯面上當然也看到一些金控或金融業者的第二代或第三代的表現還算相當傑出、優異，但是我今天特別要反映，我也不想點名特定哪幾家，但是在這過程當中，還是有一些金控公司的大股東或經營者把子女安插在公司裡頭根本就是領薪水、做閒缺，不要說完全沒有貢獻，不僅沒有貢獻，這個人可能一年365天有二分之一的時間都在國外，所以我要特別拜託金管會，是不是可以請檢查局、保險局進行了解，就是所有現在相關金融業者的第二代、子女有多少人在公司裡頭就職、領薪水的？這些人到底有沒有認真在公司上班？我在這個地方不願意點名特定的金融業者，但是我們已經反映給金管會了，所以我相信副主委和保險局應該已經知道我們關切的問題在哪裡，針對這些特定的人士，希望能夠進一步去了解他們的入出境紀錄，如果真的如同這些員工所檢舉的，這些人一年有二分之一的時間在歐洲、新加坡遊歷、遊山玩水，但是卻可以在公司支領高薪，坦白講，這不只是愧對股東、愧對員工，還有法律背信的問題，公司的董事長可否把自己子女安插在公司裡頭領薪水而不用上班，而且可以有秘書、司機、可以使用車輛？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嚴重，所以我要拜託副主委，也要拜託保險局和檢查局，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不要講個案，你們就通案調查一遍，到底這些人在公司擔任什麼職位、有沒有貢獻、有沒有付出，這些人到底有沒有在國內？不在國內的原因是什麼呢？這些公司在國外特定的地方有沒有業務？我們做一個有效的清查，也能讓公司、員工、股東、民眾安心。"],["主席：請金管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王副主任委員儷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我非常認同安插子女在公司卻沒有做事的適任性的查核或工作時間大部分都不在，對公司沒有貢獻的話，對公司和對股東來說是一件不好的事，這件事我們回去會去了解，在金檢的時候也會將此列入查核的重要項目，我們盤點之後再向委員報告。","孫委員大千：副主委知道我檢舉的是某一家公司，他們的子女就是有這樣的狀況，過去這5、6年來，大概一年有二分之一的時間都在國外，我要特別拜託保險局和檢查局去了解，必須要確定他們真的有業務在國外，因為我相信當你們去查的時候，他們會掰一套理由告訴你，說它們有投資、有什麼樣的規劃，所以那個人要在國外待半年、在歐洲走來走去。我希望保險局和檢查局要查就不要虛晃一招，直接要針對它的業務，它是不是真的有業務？他從過去這幾年如果都在那個地方，一年根本沒幾天在國內，到底在海外做什麼？這個公司有沒有這麼多海外的業務需要這些人，而且就特定幾個自己的子女在海外走動。我覺得我們做一個有效的查核，也有敲山震虎的效果，要讓這些金融業者知道，這個金融業是屬於全民的，沒有辦法讓你把自己的子女安插在那裡領薪水，你有這麼多錢了，你要讓自己的子女出國去玩，你自己給他錢就好了，不要用公司的錢，同時也讓這些金融業者的第二代、第三代知道政府和民眾有注意到這件事情，你們要好好表現。我覺得這對我們整個金融業的內稽內控和未來的公司治理來說，應該會有正面的幫助的，這一點我要特別拜託副主委。","第二個部分，我也要特別拜託副主委，當然，我們沒有辦法保障所有金融業工作同仁的工作權，但是我認為主管機關針對金融業在整個人事進用的過程中，尤其是對員工是否有在檯面下做一些資遣或強迫退休的行為，我要拜託副主委能夠進一步去了解，這個消息我們也轉達給保險局了，我們希望保險局針對這些特定的訊息，能夠進一步去查核，因為我們接到員工的陳情，我不要講特定金融業者，尤其是經營績效不好的，它可能在過去幾年做得很糟，在檯面上、在法說會不敢說公司要裁員，但是在檯面下卻用盡各種辦法，員工還不到65歲，63歲就逼他優退。甚至想盡各種辦法，也許報給金管會的理由是為了人力的調節，但是我相信金管會進一步去查核就可以知道是不是真的人力調節。公司經營者自己經營不善，把責任放在這些基層的員工身上，讓他們失去工作，來保住公司的成本，來保障公司的獲利，坦白講，我覺得這很不道德，而且政府對這樣的情況不能夠坐視不理，所以我拜託副主委，這是您的專長，我希望副主委針對保險業的部分，進一步去瞭解，保障這些可憐員工的工作權，可以嗎？","王副主任委員儷玲：謝謝委員轉過來這個個案，我們會進一步來查詢。基本上我們也非常認同，現在我們都在推CSR，尤其是金融機構，現在強制納入一定要揭露，如果員工表現很好，必須做reward，還有一些關於適才適用的問題，我們都非常重視。這個個案我們會好好查，我們也會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必須遵循這樣的精神。","孫委員大千：好，謝謝副主委，謝謝兩位副局長。","接下來要請教財政部張部長。部長，你們有沒有決心，讓房地合一稅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通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有決心，也要委員的支持。","孫委員大千：在執政黨這部分，我們的立場非常清楚，我們絕對會支持行政部門，所以我要請教的是，到目前為止，依財政部的規劃，會在6月16日休會之前把房地合一稅相關法案送進財委會來審議，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剛才李應元委員講，程序委員會已經通過了，接下來就看財委會怎麼排。","孫委員大千：其實財政部應該更積極一點，去協調一下各朝野黨團，大家簽了放棄復議的決定，這個案子就可以排入議程。"],["張部長盛和：各黨團我都拜會過了。","孫委員大千：我希望財政部能夠公布哪些黨團不願意簽放棄復議，這個時候不願意放棄復議，就是要拖延房地合一稅的定案，講白了就是這回事。如果希望房地合一稅儘快審，在這個時候就不要提復議，不要再提對案。我們在立法院待了這麼多年，我們很清楚知道遊戲規則是什麼，我們也希望媒體朋友緊盯住，如果這個時候還有哪一個黨團要提對案，藉著提對案，要求所有案子都要等他的案子進來，如果這個時候還有哪一個黨團不願意簽放棄復議，就為了要等復議期通過，那擺明了他們就是要拖延房地合一稅制的立法。我覺得我們執政黨有時必須聰明一點，應該要透過各種平台，表現出我們做了什麼，以及顯現出是哪些人在擋，有哪些小手段讓這個案子過不了。現在立法院裡有很多公民監督的機制，我們也要讓他們知道，不是執政黨在擋，我們沒有擋，我們現在拚了老命，希望加快速度，因為只有房地合一稅制儘快塵埃落定，我們的房市才能恢復健全。"],["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孫委員大千：姑且不要講稅率會不會影響房市，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稅制都沒有定，現在房市裡的觀望氣氛就不可能解除，我們不可能讓房市繼續維持觀望氣氛3個月，說實在的，部長，財政部必須要盡全力。"],["張部長盛和：好。","孫委員大千：可能有些人為了扯後腿，為了讓房市垮，讓國民黨在這一年毫無績效，明年總統大選就大敗，有些政治人物可能會有這種想法，他們可能會扯別人後腿，來成全自己的政治利益，這時執政黨不能再溫良恭儉讓，我們必須明確告訴社會，哪些政黨不願意放棄復議權，導致我們必須等他們，有哪些政黨這時說要提對案，叫我們不要審。這些事情都要講清楚，否則我們揹這個莫名其妙的冤枉債在身上，實在划不來，所以我要拜託部長。部長，您在這裡已經宣示過了，我們執政黨和行政部門會窮盡一切手段，讓房地合一稅相關法案在這個會期結束前通過，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孫委員大千：那我拜託財政部，每個禮拜向媒體公布進度到哪裡，說明為什麼還不能排進議程、在等哪些黨團、哪些黨團不願意放棄復議、哪些黨團一直揚言要提對案。可是對案根本沒出來。我要拜託部長，沒有理由壞人都讓我們來當，不能讓一些人對外喊著公平正義，卻對內玩盡一切手段拖延這些法案，變成公平正義的立場被他們占去，結果卻是我們在得罪，搞了半天，我們兩面不是人，他們卻能兩面光。所以我要拜託部長，既然我們這麼重視這個案子，而這個會期沒剩幾天了，應該讓所有媒體和社會大眾知道，到底誰在擋房地合一稅制相關立法，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謝謝。"],["主席：請曾委員巨威發言。","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身為經濟學家，針對這幾天Bernanke到臺灣來發表的言論，我必須提出嚴正的反駁。雖然剛才部長也特別提到一些觀點，但是我覺得力道還不夠，我只能說，Bernanke站在美國的立場，他的態度叫做財大氣粗、頤指氣使，我們臺灣花那麼多錢，重金聘他來，結果他卻發表這樣的言論，他說他是為了救美國的經濟，因為美國的經濟占了全世界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所以如果把美國的經濟救起來，就等於救了所有其他的國家。但是，同時間也討論到他怎麼救，他讓美元貶值來救，但是因為美元是國際貨幣，會影響別的國家，別的國家也跟著貶值，這時候他又說別國貨幣貶值是錯的，別國貨幣跟美元一起貶值是錯的，這叫做競相貶值，換句話說，他救經濟完全是犧牲別人，也就是部長所提到的以鄰為壑，這個救經濟的理由，顯然是吃盡各國豆腐來達成目的。雖然我們很無奈，畢竟我們是小國，但是他也不該到我們國家來講這樣的話，雖然這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得不接受的後果，但是我們應該表明我們不爽的態度，我支持彭淮南，我覺得這一點是我們要講清楚的，雖然它是大國，我們沒有辦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對，彭總裁講的話其實已經很強硬。","曾委員巨威：對，但是我們小國有小國的心聲，我們這個心聲都不能表達嗎？我們財經部會首長要有這個guts，我們要勇於講出來，好不好？謝謝部長。","接下來我要請教關於房地合一的政策，部長，你也知道，我在私底下付出很多努力，讓行政院版本和財政部版本整合。"],["張部長盛和：我要表達對你的感謝之意。","曾委員巨威：是，謝謝。","也因為這樣，我很關心這個政策，難得形成這個共識，我們一定要努力讓它成功，讓它可以在這個會期立法通過。剛才孫大千委員也提到，假設在立法院有些特別的委員做出一些動作來阻擋，我們要設法把這些委員的名字讓社會大眾知道，讓社會大眾來公評，除了我們私底下要做更好的協調和溝通以外，我們還要進一步做這件事，我很難得在質詢台上對行政院的政策如此支持，因為我覺得站在專業的角度來看，任何政策的形成總是有缺點，這是我盡我的職責……"],["張部長盛和：我們採取了很多委員的建議。","曾委員巨威：但是我在這邊要特別公開呼籲，未來要辦記者會，要談如何支持行政院的版本，請你找我，我們一起來支持、來推，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曾委員巨威：接下來我就特別提到，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房地合一稅會不會造成太大的衝擊，我今天立了幾個很重要的對案說明，第一個，您剛才提到有日出條款，在105年以後取得的才適用，所以根本就消去一大片之前取得的房子，所以根本沒有那麼大的衝擊，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對。"],["曾委員巨威：這就是我們要第一個對外說明的。","第二，您剛才也提到奢侈稅配合退場，所以又抵消了一部分在房地產市場上可能造成的衝擊，這是我們要對外說明的第二個很重要的理由。","第三，對於自住的部分，將重購退稅的制度更加擴大，擴大對所有自住者權益的保障，以前只適用於以小換大，現在以大換小都可以依比例退稅，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地方，我們在設法推動實價課稅的同時，也努力在降低因為政策採行而可能造成的社會衝擊，這都是我們的努力，這都是我們預先想像到的，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對。","曾委員巨威：第四，上次我提到房地合一免稅門檻計算公式，因為時間關係，沒有詳細說明，我舉出例子，是要讓社會大眾知道，現在房屋買賣所得要課稅，即使是自住也要課稅，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曾委員巨威：只是為了簡便，課稅的方式是照房屋的評定現值的某一個比例當所得，然後納入綜合所得稅中一起課，因此課的稅相對比較輕。如果現在有一間房子的實價是100元，房屋現值大概只占五分之一，再乘上設算所得的比例，現在平均大概是30%，再乘上綜所稅的稅率，我假設平均是20%，這樣算下來，100元的房子繳的稅是1.2元，這是現在自住房子平均稅率，把制度換成現在採用的，按照免稅門檻來算，超過門檻的就課10%，同樣是價值100元的房子，買賣所得是20元，減掉免稅門檻以後，超過的部分才乘10%，如果維持現行制度，課稅負擔為1.2元，依照我算出來的結果，大概是160萬，但是現在行政院要定為400萬，這表示我們要讓社會大眾知道，通過立法將免稅門檻定為400萬，比現在給購屋自住者的還要優惠，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也是有憑有據。既然要講現在的課稅制度到底能帶給購屋自住者什麼樣的優惠，就要有證據，告訴大家免稅門檻高低是多少，固然有爭議，我們可以談，但是在行政院現在寬宏大量的情況之下，設定的門檻為400萬，其實比現行的課稅辦法都來得優惠，這樣說才有說服力。"],["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曾委員巨威：所以我希望未來財政部在對外說明房地政策時，要讓一般民眾能夠放心，至少要把我剛才說到的這幾點，努力說清楚，好不好？","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的論述很好。","曾委員巨威：部長，這就是我為什麼說你們要辦記者會我陪你的原因。"],["張部長盛和：好。","曾委員巨威：我第二個要談的就是遺贈稅的問題。部長，麻煩你思考一下遺贈稅的改革，我希望第一個澄清的，就是遺贈稅從50%降到20%以後稅收減少一事。整個遺贈稅是在減少，大概減少40億到50億左右，除了有一年因為王永慶過世的關係而特別不一樣以外，遺贈稅都在減少，我們要承認這個事實，不是稅率降了、稅收增加了，不是這麼回事，我們要承認，但是改革已經形成了，所以我們要看改革以後所出現的狀況。我上次特別提到，最重要的是遺產和贈與的結構改變，現在贈與的部分增加，遺產的部分減少，這表示納稅人行為在改變，人什麼時候會死沒有辦法確定，但是贈與什麼時候轉是可以控制的，現在稅率往下降了以後，改變了一些人的行為，那些有錢人開始大膽地在生前做財務分配，造成很多富二代，年紀輕輕就開名車到處跑，如果有資料可以呈現，部長一定會發現最近這幾年當中很多有錢人家戶長變成年紀輕但工作能力不見得很好的人，這表示財務分配產生嚴重的扭曲，這扭曲是源自於遺產贈與稅的改變。我記得有一個提案建議將稅率10%提高到30%，部長，你要好好研究，如果不能將所有遺贈稅稅率提高至30%，最起碼將贈與稅的部分提高。人什麼時候死沒有辦法確定，而且人人都怕死，不會輕易言死，但是生前將財產分配，對整個社會的傷害非常大，所以我希望部長不只要對委員的提案要做出回應，更要真正站在部會首長的專業立場，好好來思考，還有沒有空間可以幫臺灣創造更公平、更符合正義的社會，好不好？","張部長盛和：是，我會研究一下。"],["曾委員巨威：謝謝。"],["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忠謀曾說美國夢還在，可是比二、三十年前更難。部長，臺灣有沒有臺灣夢？"],["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每一代都有每一代的夢，只是夢不同。我認為年輕人都要尋夢。"],["賴委員振昌：臺灣人沒有臺灣夢？"],["張部長盛和：有。"],["賴委員振昌：難不難？"],["張部長盛和：其實你我都是臺灣夢造出來的。","賴委員振昌：我們都老了，我現在講的是年輕人，年輕人還有沒有臺灣夢？","張部長盛和：應該有，你看吳寶春這些都起來……"],["賴委員振昌：有沒有比我們那個年代更難一點？","張部長盛和：其實應該講機會更多，關鍵在於會不會掌握機會，因為現在是網路時代，網路無國界，機會可能更多。","賴委員振昌：我同意。我關心有臺灣夢的產業，但是我也關心我們的學生、我們的下一代。","部長，你願不願意花50萬跟Bernanke共進一頓飯？"],["張部長盛和：我沒有這麼多錢。","賴委員振昌：如果你有這麼多錢，你願不願意？","張部長盛和：我吃一頓飯花50元，50萬可以吃一萬頓了。"],["賴委員振昌：所以你覺得這個效益沒有那麼大？"],["張部長盛和：沒有必要。","賴委員振昌：第二個問題，剛才有委員說房地合一稅立法不要因為委員個人或黨派的因素而耽誤，請問，是因為政黨或委員而耽誤嗎？行政院什麼時候才把這個案子送進立法院？執政黨有沒有失職？剛才有人提到大家要簽不復議的協商結論，有沒有提出？這不是在野黨的問題，不能用一句話，說這是某些政黨的意見，就把帽子扣下來，我覺得很奇怪，怎麼連國會議員的民主素養都這麼差？執政黨和在野黨本來就各自分工，扮演不同的角色，這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是天經地義的事，難道立法院只是行政院的立法局嗎？哪裡有不能有其他意見的道理？況且，部長，在你跟我溝通的過程裡，我有用任何政治因素來考量嗎？","張部長盛和：委員，他應該沒有講任何政黨。","賴委員振昌：雖然他沒有講任何政黨，但是我自己身為在野黨的總召，當然有必要……","張部長盛和：沒有，委員很支持。","賴委員振昌：部長，你自己講一下，你跟我溝通的過程中，我有任何政治因素的考慮嗎？","張部長盛和：沒有，您很支持。","賴委員振昌：這星期是我們報稅的最後一個星期，請問部長報稅了嗎？"],["張部長盛和：報了。"],["賴委員振昌：我也報了；請問部長有沒有繳稅？"],["張部長盛和：繳了！","賴委員振昌：部長跟我一樣是薪資所得者。今天本席想跟部長討論租稅公平正義的問題，您覺得薪資所得者會不會生氣？請看這一頁的表格，部長應該很熟悉吧？這是我上次向您要的資料，國內第二大食品廠─味全公司，在過去三年中，每一年的營業額都有4百多億，但是營所稅的繳稅率居然是0。本席問部長的時候，部長說納稅資料不能講出來，因為立委有言論免責權，這些就算是本席講的。味全每年有4百多億的營業額，竟然可以連續3年0繳稅！反觀我們的薪資所得者，今年每個人的免稅額是85,000元標準扣除額79,000元，加上薪資特別扣除額108,000元，只要年薪超過272,000元的人都要繳稅；換言之，每個月領2萬多元的人都要繳稅，部長認為這樣合理嗎？","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幾年為了改善薪資所得者的租稅負擔，我們一直很努力，將原本的7萬8調高至10萬8，未來還會再調整，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提高一直是我們一個很重要的政策。","賴委員振昌：本席說的是公平性的問題，當初我問部長的時候，您說為了租稅公平，你們會去查稅等等；我問部長可以補進多少稅收，您說5,000萬起跳。請問現在的進度如何？","張部長盛和：我不知道我們同仁有沒有將味全公司的資料帶出來，如果沒有帶出來，可否事後再補送委員？"],["賴委員振昌：包含頂新魏家4兄弟。","部長是否還記得今年1月7日的時候，同樣在財政委員會，部長向本席表達了堅定的立場，從1月7日到現在已經過了好幾個月，不知道部長的立場究竟是如何的堅定？","張部長盛和：就如委員所說的，立委有免責權，官員沒有；事實上我們補稅加罰很多，可是我不能在這裡講出來。","賴委員振昌：你說你不能講，可是在私底下，你們也從來沒有跟我們做說明，部長以為本席問過就忘記了嗎？其實我一直都記得，一直在等財政部來跟我說明……","張部長盛和：委員說的那家公司，我們事後有資料再補送給委員。","賴委員振昌：你的意思是你們原本就有，只是沒有讓我們知道而已？"],["張部長盛和：是。","賴委員振昌：在公開場合中，你說你沒有言論免責權，私底下你又不願意回報，請問你們什麼時候才要把它做出來？","張部長盛和：委員，這些都辦結了。","賴委員振昌：你應該適度的讓社會大眾了解，否則就像本席今天提出來的標題─薪資所得者會很生氣。一年營業額有4百多億的公司，居然可以0繳稅，而每個月薪資只要超過2萬2以上的人就要繳稅……","張部長盛和：不管是他個人的、兄弟的或是公司的，大概都辦結了，只有1家還在辦理中。"],["賴委員振昌：辦結結果呢？"],["張部長盛和：補稅加罰！"],["賴委員振昌：有多少？","張部長盛和：沒有加總；因為它有好幾家，也有好幾人，如果用ABCD……","賴委員振昌：因為本席發言的時間有限，請部長講出具體的結論究竟是多少。","張部長盛和：A公司補稅480萬，B公司有7億7400萬，C公司有4,960多萬，都是他的。"],["賴委員振昌：本席會後會繼續追蹤這個部分。","國家財政屬於公共理財，本應量出為入，它和個人理財─量入為出不同，國家財政需要多少錢，財政部就要去找錢；對於去年提出的財政健全方案─要如何改善我們的債務，本席也覺得加稅效果會比舉債來得好。到目前為止，對於財政部的主張，本席都表認同；本席比較在意的是稅賦分配公平與否。其實台灣的租稅負擔只占全國GDP百分之十二點多，相較於全世界，我們的租稅負擔比率並不高，但是為什麼每個人民都覺得租稅負擔很重？明明是低稅賦，卻有高稅感。這是為什麼？像這種年營業額有4百多億的公司，它的營所稅竟然是0；而薪資所得者，每個月的薪水只要高於22,666元就要繳稅。這樣公平嗎？台灣的貧富差距會不會愈來愈大？雖說租稅有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可是我們做到了嗎？","張部長盛和：我們永遠都有改善的空間，事實上這幾年也是有改善。我覺得最重要的是，社會要製造一個讓階級可以流動的機會，也就是低層階級的可以變高層……","賴委員振昌：階級的流動，還包括教育；但是在財政這個部分，本席認為財政部長最重要的兩件事，一是建立公平正義的稅制，二是推動簡政便民的稅政。"],["張部長盛和：我們對這兩項都有努力。"],["賴委員振昌：希望你能繼續努力。"],["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羅委員明才）：請徐委員欣瑩發言。","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長照服務法於5月15日通過後，部長也很清楚，現在大家最關注的就是長照法的財源問題。初步規範是5年內投入120億，前5年的這120億將以菸捐預算來補。本席看了一下，每年的菸捐大都是用來補健保的不足，還有部分的癌症防治或是低收入等等；因為長照現在也需要這樣的經費，因此有人質疑是否會調漲菸捐？"],["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已將相關條例提出來，每包加10元。","徐委員欣瑩：另外部長也提到，好像要用房地合一稅……","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報告，長照法5年120億，也就是1年24億，還不需要由我們來傷腦筋……"],["徐委員欣瑩：可是有人說5年需要400億……","張部長盛和：那是長照保險法的部分，長照保險法還在行政院。","徐委員欣瑩：有政黨認為，長照的120億其實是不夠的，需要400億……"],["張部長盛和：真正的財源問題在長照保險法……","徐委員欣瑩：那個部分，我們待會兒再討論。對於房地合一稅，部長好像規劃了一部分要用在長照基金？","張部長盛和：有，我們已入法，在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明定將稅收用在社會住宅及長期照顧。"],["徐委員欣瑩：你們是如何規劃的？它的比例是多少？","張部長盛和：沒有比例，整個房地合一的稅收就是用在社會住宅及長期照顧這兩部分。"],["徐委員欣瑩：怎麼會沒有比例？沒有比例要怎麼用？","張部長盛和：因為也不知道他們的需求有多大，所以要編預算。"],["徐委員欣瑩：所以每年都可以調？","張部長盛和：雖然沒有比例，但至少這是一個穩定的財源，可以用在這裡，他們有需要就編預算。","徐委員欣瑩：長照法通過之後，有沒有進行過跨部會的會議？討論財源的時候，有沒有把財政部、金管會、衛福部都找來？","張部長盛和：王院長曾召集過民進黨的總召、國民黨的執行長及衛福部，一起討論財源問題。"],["徐委員欣瑩：整個行政院團隊對於長照……"],["張部長盛和：那是長照保險法……","徐委員欣瑩：對，長照保險法可以真正讓長照的財源比較多，本席也知道這一點。整個保險業有14.677兆基金，拿來挹注是OK；本席想了解的是長照法通過後，行政院團隊可曾就其財源問題，召開過跨部會會議嗎？","張部長盛和：行政院會召開長照保險法的會議，而且也開過……","徐委員欣瑩：長照法通過後，這個……","張部長盛和：這部分一年才24億，衛福部可以用菸捐來因應，所以沒有跨部會的問題。","徐委員欣瑩：所以他們才要調整菸捐，主要問題在於長照保險法？"],["張部長盛和：是。","徐委員欣瑩：長照保險法的部分，可曾召開過跨部會會議？","張部長盛和：行政院政務委員已經召開過會議，我們也都有派人過去。","徐委員欣瑩：長照保險法現在的方向是怎麼樣？據本席了解，目前要用長照保險法來挹注長照，還有一些制度上的不足，所以它也要修法；保險業只能投資49人以下小型照護機構，對此，部長的了解是什麼？","張部長盛和：行政院院會最近可能通過長照保險法草案，之後，就會送到立法院來。相關的財源也都在研擬……"],["徐委員欣瑩：跟財政部有關的是什麼？"],["張部長盛和：與財政部有關的是財源。"],["徐委員欣瑩：請你把財源說清楚一點。","張部長盛和：現在政府、企業各自要分多少成數，都還沒有訂定，真正的需求還不知道。"],["徐委員欣瑩：還要再開會討論？"],["張部長盛和：是。"],["徐委員欣瑩：詳細內容都還沒有？"],["張部長盛和：都還沒有。"],["徐委員欣瑩：房地合一稅到時候是要用在長照保險法？"],["張部長盛和：對。","徐委員欣瑩：剛剛說了，這個部分要用在兩塊……","張部長盛和：就是社會住宅和長照這兩塊，講白一點，就是用在青年（住宅）和老年（長照）兩部分。","徐委員欣瑩：部長說過，房地合一稅，第一年收42億，第二年收85億，第五年收到174億，實施之後真能照部長所言？到時候是會更多，還是會不足？","張部長盛和：我們是用過去的交易量來推估，交易量多，當然就多，交易量萎縮的話，當然就變少。"],["徐委員欣瑩：這個稅收是有多少就用多少？","張部長盛和：基本上，我們用過去的交易量來評估，應該還算準確；因為交易量還算穩定。"],["徐委員欣瑩：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李委員桐豪、周委員倪安、楊委員麗環、簡委員東明、李委員貴敏、葉委員津鈴均不在場。"],["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華民國萬萬稅！部長要整理這麼多稅的問題，可說是國事如麻，但是我們從中也發現到一些失衡的狀況：部長說國內游資非常多，錢很多的話，應該要鼓勵投資，讓整個經濟發展起來，更熱絡，國家就可以從這個過程中，收到更多的稅來支應長照或是社會福利；可是我們聽起來，又覺得是國家缺錢，正到處查稅、找錢。面對這種失衡的狀況，部長可否有一個比較廣大、能夠藏富於民的思維，讓財政可以有全面性的增長，這樣一來，部長也比較輕鬆。每次看部長為了這個稅，那個稅，真的很辛苦，我們都覺得不忍心。","據了解，現在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一天的成交量大概是新台幣1兆元，香港加上海加深圳一天的成交量大概是新台幣10兆元，他們三、四天的交易量大概是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所加櫃買中心一年的成交量。以前台灣的券商、投資人到香港之後，都還高他們一等，至少還都能平起平坐，那時候我們的成交量都還在1,500億至2,000億之間，面對這樣的情況，部長有沒有想過要怎麼做？"],["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在根本上，我們還是要發展經濟；經濟好了，股市自然就會好起來，如果經濟不好，卻透過各種方法來刺激股市只是治標，標與本要齊進，不能只治標，還要治本─包括經濟的競爭力、國際競爭力、兩岸關係穩定以及人民對政治的信心，都要一起治才行。本的問題治理好了，標的問題也會跟著好轉。","羅委員明才：台灣的經濟要怎樣才會好起來？這幾年出口衰退，國內游資還是很多，你們如何引導這些資金？","張部長盛和：我認為要提振我國出口，當然是分散市場，但最重要的還是要把核心競爭力先找出來。"],["羅委員明才：難道我們的產品都沒有國際競爭力？","張部長盛和：過去我們的產業多以代工業為主，真正具有核心技術的部分，我們並沒有掌握到，所以，產品的競爭力就慢慢衰退，因為門檻很低，其他國家的產業很快就會跨過這個門檻進來跟我們一較長短。","羅委員明才：目前國內各種企業對投資環境無不感到憂心忡忡，首先是國內游資的確很多，但可不可以投資房地產？現在房地產市場的交易量急凍，在前景未明的情況下，大家對這個市場都抱持停、看、聽的態度，不敢貿然進場投資，請問部長，民眾與企業的資金現在可否投入股市？我看也是怕怕的，你們一再高喊「萬點不是夢」，但只讓老百姓做了一兩天萬點的夢，馬上又滑下來，坦白說，老百姓對投入國內股市的確很害怕，在股票不能買、房地產不能投資的情況下，請問部長，民眾與企業資金的出口究竟要往哪裡去？有人想買日幣，部長說它就像一把刀正要掉下地來，只是不曉得會掉到123元或是125元，或甚至掉到130兌換1美元，對如何引導國內資金做有效的投資，請問部長有何想法？","張部長盛和：這個問題牽涉到投資環境的改善及投資工具的創造，財政部只能配合政策，至於經濟部、金管會則致力於中間企業的推動，另外，文化部積極推文化創意產業，也就是說，相關的部門都要一起搭配。","羅委員明才：接下來我要請教促參司司長幾個問題，首先是就今年度而言，你們有沒有提出什麼比較振奮人心的大案子？請問部長，目前BOT的案子是否都已經停止了？你預估台灣未來還會繼推動BOT的案子嗎？","張部長盛和：當然還是會，今年我們就簽了四百多個案子。","羅委員明才：你們今年簽的BOT案大概總金額是多少，可否跟我們作一說明？有沒有已經簽成現在想打退堂股的案例？"],["主席：請財政部促參司曾司長說明。","曾司長國基：主席、各位委員。從今年開始到這個禮拜一為止，大概已經簽訂35案，總金額高達480億，目前尚在議約跟簽約的案件將近一百六十幾億，所以，目前很穩定的簽約數額大概有600億，後續像昨天交通部也在辦招商大會，釋出將近700億的民間投資，我們財政部預定在7月3日也會舉辦一個招商大會，金額大概有1,500億，就目前來看，因為雙北可以用的公有土地越來越少，所以，現在投資的案源反而有可能會集中在南部，尤其以高雄、台南為主。","羅委員明才：照司長所說，目前民間以BOT方式投資的金額已接近上千億，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已經有一千多億了！","曾司長國基：對，造就的商機確實有一千多億。","羅委員明才：根據你們的預估，這些商機可能提供多少就業機會？","曾司長國基：就歷年來所簽的約，大概已經提供17萬個就業機會，今年度已簽的案子未來在履約期間大概也可以提供六、七千個就業機會。","羅委員明才：本席很關心青年人就業的問題，希望你們相關單位能創造好的投資環境，不僅讓民間資金有一個很好的出口，也讓青年人有工作可以做，這樣我們年輕朋友的人生就有目標、有希望，他們也願意為這個國家跟社會打拼，我覺得這其中最重要的還是執政當局如何利用過去的經驗，並發揮巧思與創意，以創造更多的利基。","另外，目前房地合一的政策已經箭在弦上，請問部長，你有沒有信心說服立法委員在本會期通過這個法案？","張部長盛和：請委員支持這個案子，因為您是召委，所以，請您把這個案子排入下下禮拜財委會的議程。","羅委員明才：當然我們會儘快把這個案子排上議程，但希望你們一定要做好事前溝通的工作，俾讓社會大眾與委員同仁能詳細了解這個案子的內容。","張部長盛和：是，我們都有盡全力拜訪各個黨團與委員。","羅委員明才：現在行政院版本的稅率是45%，對不對？","張部長盛和：一年的稅率是45%，至於一年到二年則是35%。"],["羅委員明才：開題是稅率45%會不會太低？"],["張部長盛和：不會太低。"],["羅委員明才：會不會太高？","張部長盛和：不會，因為它比奢侈稅輕很多。","羅委員明才：因為目前社會上對房地合一稅一直有不同的聲音，所以，希望部長能多聽聽外界不同的聲音，也許有人在房地產交易上賺了一些錢，但一次就要被扣45%的稅，這樣他乾脆就……","張部長盛和：因為這次房地合一的政策有包含奢侈稅要一併退場，舉個實例來說明，奢侈稅的做法是，如果一年內賣房1,000萬，必須扣15%也就是150萬的稅，未來採房地合一政策，一年內賣房只須扣45%也就是45萬的稅，與奢侈稅相比，真的降低很多。","羅委員明才：所以，這樣的稅制實施後，已造成整個房地產的交易量明顯下滑，以去年第一季跟今年同期相比，大概成交的數量有多少，不知道部長手邊有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根據本席所蒐集到的資料顯示，去年第一季的成交量大概只有剩下6萬戶，所呈現的是房市急凍的現象，所以，稅率應該多少方為適當，你們應該多聽聽各位委員寶貴的意見，我們希望政府每一個稅制的改變或推出，都是經過多方面的考量，同時，未來也能有穩健的發展，我們期待每一個稅制都可以兼顧公平、正義的精神，更要照顧年輕人的生活；以這次房地合一稅為例，其中有特別提到照顧年輕人專款專用的部分，本席曾在此對這部分提案，也獲得委員同仁的支持與通過；未來你們在推出房地合一稅時，希望能同時宣布對年輕人推出22萬戶捷運青年宅的計畫，現在我手上有一份資料，顯示你們將來可能只推出2萬戶，我覺得這樣的戶數明顯為德不卒，政府的誠意還不夠，我們認為，這次房地合一稅的提出，如果政府真的是想實現居住正義，或是把我們長期思考的財富分配問題做個解決，就應該將立法院通過本席等人所提興建22萬戶捷運青年宅的計畫一併提出來，這樣才可以根本解決社會大眾在居住上的問題，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請問部長，對本席等人所提興建22萬戶捷運青年宅的計畫，你們準備何時對外公布？","張部長盛和：行政院在兩、三個禮拜之前已經通過住宅政策，內政部陳部長也對外做過說明，就是有關推動青年宅幾萬戶的部分，但並有達到委員所說的22萬戶。","羅委員明才：因為這方面全部需求大概是三十幾萬戶，如果能針對青年人推出22萬戶，我相信對青年人才會有實質的幫助，不要像過去所推出的社會住宅，最後都落入僧多粥少的局面。本席認為，正因為你們每次推出的數量都很少，才會助長房地產飆漲，所以，政府對於國人居住的問題，若不圖根本解決之道，而是每次只推出少量的社會住宅，反而會使得相關單位變成助長房地產飆漲的元凶，基於上述，我們會趕緊安排房地合一的法案，但請部長及相關單位對解決青年人居住問題的22萬戶捷運青年宅計畫也一併拿出誠意，做一次解決，我們在這裡公開把話講清楚，不要到時候你們又說來不及把這項計畫併進來，我們支持財政部提出的房地合一法案，以解決台灣居住的問題；同時，我們也更支持政府照顧青年人居住的權益，而22萬戶捷運青年宅正是實現政府照顧青年人居住權益的最佳方案。","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羅委員明才）：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的四個提案中，有兩個只是修正文字而已，台聯黨團及本席等人則是提案排除觀光遊憩類產業適用促參法，以及殯葬設施的納骨塔也排除促參法的適用，以納骨塔為例，目前市場上已供過於求，不是服務量不夠，所以，納骨塔本來就應該排除促參法的適用。","至於觀光遊憩類產業，最起碼旅館業要先拿掉，理由也很簡單，不是因為他們自償率偏低，而是他們真的賺翻了，旅館業投報率非常高，不論國家級風景區、國家公園均具有景觀的壟斷性，所以，在這些景點或公園內蓋旅館，對業者而言，簡直是求之不得！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還用得到促參法嗎？或許有人會說：這要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席現在就問他們，請問主席，對觀光遊憩類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今天是否有派代表來列席備詢？"],["主席：交通部有派參事列席。","林委員淑芬：本席希望能直接詢問交通部觀光局的人員，因為這部分是他們主管的業務，也只有他們能對本席的詢問作一說明，本席具體主張應將促參法裡面觀光遊憩類產業拿掉，若不然，至少要把旅館業先拿掉。","以前在國家級風景區、國家公園內業者都會利用促參法蓋一些旅館，請問觀光局，國人現在到阿里山賓館住雙人房一晚要花多少錢？又，住行政房、無障礙房一晚需要花費多少？"],["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游科長說明。"],["游科長麗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阿里山賓館是屬於農委會所管轄……","林委員淑芬：所以，對阿里山賓館如何以OT的模式，我還要再去問農委會嗎？照你們的邏輯，如果本席問你們有關國家公園的部分，你們一定會要我去問內政部營建署，是嗎？也就是說，如果我問墾丁的夏都是怎麼以ROT出去的，你們一定會要我去問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現在我們就不去探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竟是誰了，我先告訴你們阿里山賓館雙人房住一晚需要花費1萬元，行政套房一晚則是2.6萬元，無障礙房一晚也需要花費2.6萬元，總統套房住一晚則需要30萬元，阿里山賓館蓋好之後依促參法OT給民間業者經營，在位於具有壟斷性的景觀上，委託給經濟市場非常成熟的業者經營，以追逐最大的利潤為目標，把公共財變成私有財、私有化，阻礙了消費不起的人使用公共資源，根據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要供公共使用，且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請問司長，這可是符合促參法第三條開宗明義所講的公共利益？"],["主席：請財政部促參司曾司長說明。","曾司長國基：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所主管的促參法，主要是為提供各部會促進民間參與相關公共建設而制定，至於委員剛才提到的包括殯葬設施……","林委員淑芬：殯葬設施有很多種，我講的是靈骨塔，也就是說，靈骨塔事業也要排除在促參法之外。","曾司長國基：針對委員提到靈骨塔與旅館業應排除在促參法之外，我們認為不必修改母法，委員會若做成決議，即可由我們財政部跟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林委員淑芬：除了旅館業之外，在觀光遊憩類產業中還一大部分也要排除在促參法的適用，司長是否知道究竟為什麼嗎？","曾司長國基：如果委員指的是國家公園的部分，我們可以在細則中直接做一些排除或是修正。","林委員淑芬：你們既然都知道，為什麼一直不改？坦白說，這個問題我已經反映十年了！"],["曾司長國基：因為我們還是要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林委員淑芬：過去在討論工程會主管的業務時，我就希望他們對這個法做個總體檢，但你們都置之不理，所以，在此我希望部長一定要承諾未來會督促促參司，對於促參法施行十五年進行總體檢，坦白說，我在促參法施行十年時就提出促參十年總體檢，現在我又提出促參法實施十五年總體檢，希望你們一定要做好這件事。","你們知不知道，今天有這麼多人在爭議大巨蛋、松菸文創，我可以告訴你們真正問題的實質面究竟在哪裡，就是在法規的規範上出了問題，促參法施行至今已經有十五年的時間，你們至少該從實務面做檢討，再將檢討結果回應到法規面的修正與提案，我講了十年竟然沒有人肯去做，請問部長，你能否要求促參司將此列入專案檢討？又，上次要求你們做這件事，請問有沒有結論出來？","曾司長國基：有關促參法的修法，其實，我們已經有整體的修正草案出來，現在已進入跟各部會協商的階段，這次修法大概會有二十幾條條文，也就是對整個法將近二分之一的條文進行修正。","林委員淑芬：事實上，對於促參法，我在八年前就已經提出要大修的案子，當時至少提出一、二十個條文的修正，可否將你們修正的草案借給本席，讓我回去好好思考一下，俾對原先提出的修正案再作一修正。","曾司長國基：可以，我今天剛好有帶來，等會後就提供給委員，到時候也請委員提供寶貴的意見給我們。","林委員淑芬：我在98年就提出何謂「公共利益」？以及對「公共利益」把關的機制究竟要放在哪裡？其次，何謂「開放民主參與的機制」？我希望你們爰引這兩個把關原則來作為審議BOT案的依據，如果審議結果，BOT案都符合這兩個把關原則，我們就不怕弊案會太多。其實，BOT案並非大家都採一樣的模式，應該是跟各種條件、不同的風險、投報率的高低，以及所附的嫁妝多少有關，這包括主設施、附屬設施等等，到底要附加多少嫁妝給業者才算合理？未來財務如何評估？如果有糾紛發生或牴觸公共利益，或是沒有遵照合約去走，到時候該如何規範以確保公共利益不被犧牲等問題，我們都要好好考量，不要像現在法規不齊全、契約訂定者以圖利業者為方向，即使後來進入仲裁，但在一個不公平的仲裁機制下，再來談如何突破，這樣會有結果出來嗎？因為你們怠忽職責，讓法規不齊全，即使明知其中有不公不義的情形，也只能認為其沒有違法，這就是促參法最大的問題，也是這個國家最大的問題。","這個法施行至今已經十五、六年，你們才要提出修正草案，殊不知早在八年前本席就已經提出修法了！由此可見，你們對不合時宜法令修改的速度實在太慢了，所以，請你們快馬加鞭，趕快將修正案提出來，請問你們提出的修正案要不要送行政院？"],["曾司長國基：要。","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才對促參法提出修正草案，還沒有送行政院與其他相關部會的意見進行彙整，以這樣的速度，恐怕到馬英九政府下台的那一天都還看不到促參法修正案！","坦白說，你們提出的修正案仍然只是騙人的邏輯而已；我再問你們，針對靈骨塔與旅館業，能否在施行細則中以子法的方式優先排除促參法的適用？","曾司長國基：如果各部會採納委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馬上……","林委員淑芬：各部會的意見要如何進行彙整？以旅館業來說，各部會都會遇到這個問題，地方政府也會用到這個法，美麗灣就是台東縣政府主辦的，如果照你的說法，你們必須就本席的意見諮詢全國所有機關，包括各地方政府的鄉鎮市長在內都要一一諮詢，請問你們是這樣做事情的嗎？難道你們沒有辦法精準地評估一項政策，也沒有辦法精準地評量一個不合時宜的法律要如何修訂嗎？甚至還要問各個利害關係人、相關權利人：將旅館業排除促參法的適用，好不好？請問他們會說好嗎？為什麼BOT案要適用促參法？構成要件是什麼？","曾司長國基：我非常贊同委員的意見，第一，促參法的目的是加速公共建設的完成；第二，提供公共使用及公共服務的水準，這也是主要的目的。","林委員淑芬：不是，你講的剛好相反，第一，就是要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設施及及供公眾使用。現以阿里山賓館、美麗灣及夏都為例，在美麗灣蓋起來之後，一個晚上可能要高達好幾萬，而夏都的家庭坊也是一萬到三萬不等，你覺得這樣是有不具排他性的公共使用，或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供公眾使用嗎？阿里山賓館一晚要上萬以上，這樣有沒有排貧、排窮及排他性呢？本席住不起，倒是可以問問在座的官員住得起嗎？部長可能住得起，可是你捨得花2.6萬去住一晚嗎？最好景觀的公共資源及公共財，現在變成只有有錢人才住得起及消費得起，這樣叫做符合公共利益嗎？","曾司長國基：我想是有檢討的空間，有關委員指示的部分……","林委員淑芬：既然有檢討空間，可是你們連行政準則也沒有訂出來，比如促參類的賓館一晚不能超過1萬元，如果是這樣的話，還能勉強說你們是負責任的政府，然而就是不超過1萬元也還是有排他性嘛！旅館是不是投報率非常高的產業？如果與同業利潤做比較的話，它的毛利率及淨利率竟然高達80%。","你們要講出理由來，同時也不要不負責任，任由公共財產被私人據為己有，這已經牴觸公共利益及排擠到公共使用，而且也是在幫財團賺錢。另外，你們因瀆職而沒有修正促參法，這種不負責任的政府可說是國家最大的悲哀，也是人民最大的不幸。"],["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要審查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在人過世之後，必須有人幫他處理財產的分配及繳稅等，如果他沒有繼承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遺產管理人時，通常法院都會指定一些所謂的專業人士，比如律師或會計師等。法條上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將遺產管理人納進來，如此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即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依法繳報或漏報等，屆時就會有相關的罰則，比如以前還有限制出境等。","當你們在計算遺產時，是將死亡之前兩年的贈與也列為遺產，這會發生一個有趣的問題。今天所謂的遺產就是在死亡之前，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去處分財產，而這也是每個人的權限，如果我將財產贈與別人時，那我就必須去繳贈與稅。法律上也有規定免稅額，贈與人在免稅額之內都可以不用繳稅，不過你們在算遺產稅時，還將死亡之前兩年的贈與計算成遺產，雖然會扣掉贈與稅，可是針對免稅的部分，就會變成要課遺產稅，這將形成很混亂的情況。如果將我死亡前兩年贈與出去的部分，也算成是遺產而課遺產稅，然而依民法來算遺產的話，這部分又不算遺產，因為在生前已經贈與出去了，可見這兩者在實務上會發生一些衝突。當你們要算遺產時，還將死亡之前兩年的贈與算進來，可是在分配遺產卻又不算了，加上所有的繼承人都必須繳遺產稅，當然就會造成很多的紛爭。","上述情況又會發生一個問題，就是法院指定的納稅義務人或遺產管理人，他們管理的就是現實上所拿到的遺產部分而已，而兩年前贈與出去的部分已經在受贈人那邊了。今天在算遺產時，如果還要將兩年前贈與出去的部分算進來的話，屆時要繳的遺產稅會比現實部分該繳的還要多。遺產管理人也是納稅義務人，因此他們就必須去繳稅，可是手中並沒有掌握那麼多錢，加上如果被當成短報或漏報等，即使申覆也必須要先繳完稅，否則就無法提起行政救濟，可見情況是非常混亂啊！請問部長，您的看法為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委員關注的焦點，遺產管理人要不要盡納稅義務人的義務呢？由於所有稅的申報及繳納都是一體的，如果遺產管理人只有管理財產，而不負申報及繳納的義務，有心人很可能會利用這個來不誠實申報。有些發生的案例，我們已經做檢討了，那就是不要對遺產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執行，還是要以遺產為主，因此就不會侵害到遺產管理人的權益。","尤委員美女：遺產管理人仍然是納稅義務人，所有罰則對其還是適用的。如果今天是由法院來指定專業人士，其實只是代為去處理這些事情，既然是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他們怎麼會故意去短報或漏報呢？","張部長盛和：我們要解決的可能就是免除那些專業遺產管理人，包括被限制出境或罰的責任等，不過身為納稅義務人的身分還是要的。","尤委員美女：我覺得他們是代理人，而不是納稅義務人，因為納稅義務人應該是繼承人或有拿到遺產，所謂有權利才會有義務嘛！如果他們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話，唯一拿到的只是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的報酬而已，這份報酬與要繳的稅可說是相差十萬八千里啊！如果你們去認定的遺產稅與他們去算的不一樣時，到時候該如何處理呢？假使要提起行政訴訟，這些訴訟費用要由誰去繳，難道是納稅義務人要去繳嗎？由於納稅義務人是法院指定的，他們哪來的錢去繳上千萬的訴訟費用啊！如果沒有繳錢，訴訟馬上就會被駁回，假使是律師還會被懲戒，所以這裡會發生這個問題，因此不像你們所說是從遺產中去繳納，更何況你們核定的稅額可能已經超過遺產了，包括滯納金及罰鍰等再灌進來，那錢要從哪裡來呢？本席也不知道到底要如何處理。如果你們認定的遺產與遺產管理人看到的財產是不一致的，假使要進行行政訴訟的話，相關費用要由誰去繳呢？","張部長盛和：長期以來都是如此，如果遺產管理人不是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可能就會變成沒有納稅義務人的情況。","尤委員美女：針對無人繼承的部分，第二條規定的就是國庫，所以國庫就是納稅義務人，只是由法院指定那些遺產管理人來幫你們代理申報，因為國庫沒有辦法動，他們就是國庫的代理人，而不是納稅義務人。今天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相關費用要由誰去繳呢？原本就應該由國庫去繳，而不是叫遺產管理人去繳，如果不繳的話，訴訟馬上就會被駁回。","張部長盛和：我想可能要再審慎研究一下，也包括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的部分。","尤委員美女：你們是擔心他們可能會有不當的行為，如果他們有這些不當的行為，還有律師及會計師的倫理部分可以去處理。"],["張部長盛和：容許我們對此問題做比較周延的研究。","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快一點，因為已經一、二年了。","張部長盛和：特別是專業代理人的部分，我們是怕會有流弊，因為一拿掉就全部都拿掉的話，這樣也不好……"],["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分開處理。","其次，贈與稅的免稅額都是相同的，為什麼在過世之後，你們還要將已贈與的部分算進遺產來課遺產稅呢？"],["張部長盛和：這是怕生前規避……","尤委員美女：生前就要繳贈與稅的部分，難道不怕贈與稅逃漏稅，就怕遺產稅逃漏稅嗎？","張部長盛和：這個問題變小了，過去遺產稅是累進的，分散之後可以避免累進，現在全部改為10%，委員說的問題就變小了。","尤委員美女：這是不合理的規定，你們應該重新去檢討。"],["張部長盛和：容我們檢討。"],["尤委員美女：因為稅法要全面去檢討。"],["張部長盛和：這部分已經變為比例稅率了。","尤委員美女：稅法幾乎都是站在國家稽徵方便上去設計的，現在稅捐應該以人為本，你們應該對稅法進行全面的檢討及修正。","張部長盛和：包括委員提案的稅率調整，還有委員所講的遺產管理人及生前贈與等，請容許我們做比較完整的研究及重新檢視。","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能做整體稅制的改革，這也是造成社會上貧富懸殊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們已經簽了幾個公約，針對人權的部分，本席要求你們要進行全面的改革。稅制非常之專業，有關人民不瞭解稅務的部分，也請你們擬出相關的協助機制。","張部長盛和：從98年降稅以來，針對遺產稅的所有問題，我們會做通盤的檢討。"],["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能夠儘快。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本席所提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我已經多次與部長討論過。本席感到很納悶之處，就是基於國家法令之安定性，以及對人民信賴原則的要求，原本在信託法中並無強制去做排除，但從全國開始有這種理財方式之後，財政部國稅局認為這樣有實質課稅的疑慮，因而作出行政命令的函示，同時還要溯及既往，本席認為這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作法。基於民主國家法律的安定性，還有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你們怎麼會有這種作為呢？本席才會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的修正草案，於第一項中規定不得溯及既往，這應該是國家對民眾的一種基本立場，請部長說明一下。"],["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的實質課稅原則來課稅，我們的那項行政命令並沒有生效日，行政命令的生效日是從法條的固有生效日開始起算，因此實質課稅原則是一直存在的。","楊委員瓊瓔：在你這個法的好幾年前就有母法的存在，雖然財主單位很善意提出可以補繳不罰，但是本席對此感到很訝異，就是為什麼會有這種政策呢？既然早有母法的存在，政府就應該將信賴保護原則當成人民的最高權利，現在你們卻以一個可以溯及既往的函示來當成實際的政策啊！","張部長盛和：這不是溯及既往，而是對於得到股息的人，他們要透過信託將股息贈與子女，但這並不是信託，而是假藉信託的形式……","楊委員瓊瓔：錯！如果財主單位有這樣的思維，這就更對不起民眾了。你們所謂的假藉，就是所有稅務單位都已經開出稅單，而人民也拿此稅單通知去繳稅了，可是經過一、二年之後，你們才說這是有疑慮的。你們提出一個溯及既往的函示之後，接著再提出一個只補不罰的函示，這令本席更為訝異，在此過程當中，你們完全沒有考慮到法律的安定性，也沒有以信賴保護原則為人民的最高權利，本席覺得離譜至極！另外，股價的起伏非常之大，不一定都會贏，也有輸的啊！在這種情況之下，不只是會影響到市場，也會影響到公平正義的原則，因此本席謝謝英明的召委將本案排入今天的議程。","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政府部門的法律也都是以安定性為原則，對於民眾也應該要有信賴保護原則，而法院的判決也會以此為根據，可是現在你們怎麼會有這種溯及既往及只補不罰的政策呢？本席希望部長能夠支持本席的提案。","張部長盛和：這個案子是針對明確知道要配息，但還將配息信託給子女……","楊委員瓊瓔：沒這一回事，你們說3年以後的沒問題，可是半年以後的就有問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嘛！"],["張部長盛和：實質課稅原則就是……","楊委員瓊瓔：股市震盪那麼大，股票也沒有穩贏的，何況信託法的母法明明白白在那裡啊！","張部長盛和：由於實質課稅原則需要稽徵機關來舉證，而舉證的責任是在國稅局，因此他們才會說如果當事人可以……","楊委員瓊瓔：你說到一個重點，就是稽徵機關要舉證，可是他們要怎麼舉證呢？所以你們現在不斷擾民嘛！政府的政策可以明定，為什麼要擾民呢？你要各稅捐稽徵單位怎麼舉證？現在訴願的案子有哪一個舉證出來的？","張部長盛和：根據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要……","楊委員瓊瓔：就因為舉證不出來，所以才在訴願嘛！對不對？"],["張部長盛和：但是這個案子……","楊委員瓊瓔：部長，本席仍舊希望你三思。一定要以人為主，政府要有一個法律安定性啦！","張部長盛和：這種案子現在發單的565件裡面，大概有506件都確定了，而且上訴到最高法院全部都獲得支持。","楊委員瓊瓔：部長，本席建議你再三思，政府的作為應該要讓人民肯定才對，請你再想想看。","第二，這段時間你非常辛苦，投資客、房仲業更辛苦，買不到房子的人最辛苦。所以本席請教，100年6月1日奢侈稅上路以後，你認為打房打到了嗎？你認為買不到房子的人有因此而買到房子嗎？你認為我們的房價有下降嗎？","張部長盛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以來，房市的交易是有量縮，價格也沒有再飆漲了，它要達到……","楊委員瓊瓔：房市量縮，價格沒有飆漲，但是也沒有下降，這是你當時執行這個政策的目標嗎？答案絕對是NO。你當時的目標是希望……"],["張部長盛和：當時……"],["楊委員瓊瓔：請說！","張部長盛和：當時會立這個法是因為房價飆漲是全國十大民怨之首，所以……","楊委員瓊瓔：民怨之首就是民眾買不到房子，所以本席請教，你認為這個政策和現在提出的房地合一課稅可以抑制投資客嗎？"],["張部長盛和：可以讓房市健全。"],["楊委員瓊瓔：怎麼樣健全？"],["張部長盛和：因為……","楊委員瓊瓔：我們的目標是要讓買不到房子的人能夠買得到房子，可是地價稅、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都逐年在調，今天有哪一個縣市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是下降的？你應該從最基礎去討論，而不是在末端搽搽粉，這種做法風一吹就馬上不見了！","現在本席借你一個思維來探討，如果土地的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每年不斷上漲，你應該去告訴22個縣市，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有什麼調降的空間。羊毛出在羊身上耶！今天要蓋一個房子，它不可能懸空啊！土地的價格是房子的幾倍啊？所以如果只是搽搽粉，風一吹就掉了，就沒辦法反推，解決三種最辛苦的人的問題，第一是讓民眾可以買到可以買的房子；第二是讓房地產業結束冰河期。誠如剛剛部長說的，現在房市交易腰斬，整個產業鏈連泥水工都沒有生意，菜市場也沒有生意，為什麼？泥水工沒有去賺錢，太太就沒辦法去買胭脂和衣服啊！去菜市場買魚的人也減半，整個產業鏈都受到影響。所以本席才非常誠意地請教，請你告訴我22個縣市當中，今天哪一個的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是有調降的！","張部長盛和：一般的反映是，我們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和市價還有一段距離，所以變成有一大段的所得都沒課到稅，這是民怨所在。我一個朋友告訴我，他因為桃園的土地賺了27億，我居然不課他稅。這就是目前的問題所在。他淨賺27億！","楊委員瓊瓔：你是一個朋友告訴你，我是整個民眾告訴你，他們買不到房子。政府100年6月1日開始執行奢侈稅……","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住宅政策是另外一個部分，要通盤討論，包括……","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具體建議不要貿然去調整表象，而是要從根基開始。","張部長盛和：對，住宅政策要供給面、需求面、制度面……","楊委員瓊瓔：奢侈稅上路之後，要買房子的買不到、房仲業進入冰河期、政府課不到什麼稅，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推這樣的政策到底給國家什麼樣的幫助？所以本席非常誠意地提出，因為土地問題沒解決，房價怎麼樣都不可能下降！","我再告訴你，你去查一查資料，100年6月2日奢侈稅上路的隔天，台北市國有財產局的土地以一坪300多萬的價格標出去，真的打了你一個很重的巴掌！","你是一個好部長，我們希望你推一項政策的時候，要先看看有沒有辦法達到目的，如果貿然推出的話，結果將會是三輸啊！","本席具體建議你支持我的提案，所謂的房地合一課稅，請你慎思。台灣是寶島，尤其你是從基層上來，絕對愛這個國家，愛這些人民，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希望，從結果論來看，如果你所要推出的政策沒辦法幫助這些買不到房子的人，而你還要繼續往這個軌道和思維去做的話，能幫助到什麼？本席對此是打問號的。所以本席要再次強調，你現在提出的房地合一課稅，我感到非常恐懼，萬一又像奢侈稅一樣三輸的話，我們該怎麼辦？尤其是所謂的400萬獲利，這個基準點是怎麼來的？哪有一個豪宅和一般房屋一樣是10%的稅率，1年以下統統45%？這樣的邏輯是很奇怪的。當時本席提案修正遺產稅的稅率，目的是什麼？我希望把5,000萬元以上、適用50%稅率的人留在台灣，所以把稅率降到10%，當時很多人質疑，但是我們做了一件對的事情，把有錢人留在台灣，不用再去坐移民監，因為移民監的成本是7%到10%，不用花這個成本以後，就可以在台灣安居樂業，家庭幸福美滿。就是這樣子，所以我們做了一件對的事情，把錢統統留在台灣。因為以前的遺產稅也是中等的才課得到，5,000萬以上、要課50%的幾乎都是零嘛！除了王永慶突然死掉，來不及處理，其他統統都是零！所以本席仍舊非常希望，中產階級好不容易買了一個房子，可能因為生了孩子、娶了媳婦、有了孫子，想換大一點的房子，可是馬上又要被課10%，這樣他怎麼敢換！","張部長盛和：我來跟委員報告相關方案，換屋都沒有稅的，……","楊委員瓊瓔：本席要非常清楚地告訴你，沒有任何稅制的原則是豪宅級、中等級、辛苦級統統一致的，這樣是不對的，……"],["張部長盛和：委員是不是可以給我……","楊委員瓊瓔：本席希望你好好深思，讓我們的民眾可以安心。","張部長盛和：請委員給我時間，我去跟您……","楊委員瓊瓔：最重要的是公告地價、公告現值，這才是部長要管的，22個縣市沒有任何一年是調降的，都在漲！羊毛出在羊身上，……"],["張部長盛和：那是地方政府的權限。","楊委員瓊瓔：區域整合的概念是，中央和地方、縣市和縣市，全部區域整合才能夠成功嘛！要不然你一直在砍，它一直在升，民眾永遠是最痛苦的。拜託你好不好？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有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主要是希望，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可以免贈與稅。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來贈與，如果免贈與稅的話，規避租稅的態樣會太多，譬如父親買一個道路用地捐贈給兒子，接下來父親再向他買回來，等於捐贈給他現金，這就是一個規避租稅的態樣，他把現金贈與給小孩，但是是用買的方式。第二，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要徵收了，就把它給兒子，這樣一來，徵收的補償費又給兒子拿走了；爸爸拿了補償費再給小孩，本來是要繳贈與稅的，他就先把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小孩，不用繳贈與稅，然後讓小孩拿到補償費。規避的態樣會太多。"],["江委員啟臣：可是現在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免稅的耶！","張部長盛和：對，所以那個部分已經解決掉大部分問題了","江委員啟臣：我的意思是，同樣都是道路，有一些既成道路並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這部分你們就要課贈與稅，如果它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用課，我覺得這很奇怪，因為同樣都是既成道路，為什麼標準不一樣？同樣的事情應該要用同樣的標準來處理，而且同樣都是提供大眾通行的既成道路，為什麼只因為有沒有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有不一樣的待遇？"],["張部長盛和：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江委員啟臣：很多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很奇怪，劃設之後並不徵收，按理說，地方政府劃設之後應該給人家徵收、補償才對，可是它也不處理，就一直放在那邊。我現在講的還是真的已經是既成道路的部分，它不能再拿來私用了嘛！可是贈與之後，你們還要去課它的稅，這塊土地明明已經不能再做為私用了，只差有沒有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已，所以我覺得這個邏輯很奇怪。而且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也指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張部長盛和：對，這是補償的部分……"],["江委員啟臣：補償和稅籍就有關係啦！","這是既成道路，差別只在它有沒有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張部長盛和：委員，既成道路可以免喔！"],["江委員啟臣：可是如果沒有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話就不能免啊！對不對？","張部長盛和：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不計入遺產總額，這是繼承的部分。"],["江委員啟臣：我講的是贈與的部分啦！","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報告，如果免贈與稅的話，規避的態樣會太多啦！民間就會去買這些供公眾通行的道路，贈與給子女，或者跟子女一起合建，接著就把那部分的房子……"],["江委員啟臣：可是它是既成道路啊！","張部長盛和：繼承沒有問題，因為繼承不會規劃，贈與會規劃。","江委員啟臣：我講的是贈與。就這部分來講，這樣的既成道路到底有多少？你們知道嗎？這對稅收的影響有多少？"],["張部長盛和：沒有辦法統計。","江委員啟臣：去買一個既成道路來辦贈與，並從中獲利或規避應繳的稅，這很奇怪啊！會有人去做這樣的事情嗎？","張部長盛和：就會這樣啦！就像我剛剛報告的例子，譬如說我可以買一個既成道路贈與給子女，再用高價跟子女買回來，這樣就等於贈與現金了啦！所以免贈與稅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就是把既成道路當做一個贈與的工具。因為我買道路贈與給子女都免贈與稅嘛！然後我再買回來，或者知道要徵收了，就先買來贈與給子女，規避徵收補償費那個現金的贈與稅。所以是怕會有規避啦！"],["江委員啟臣：這種案例有發生過嗎？"],["張部長盛和：現在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常發生。"],["江委員啟臣：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常發生嗎？"],["張部長盛和：這種態樣非常多。"],["江委員啟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部分為什麼常常有劃設之後卻不徵收的情況？","張部長盛和：因為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稅，所以大家就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贈與給子女，或者跟子女合建分屋；贈與給子女以後跟他合建、分房子，子女就拿到房子。","江委員啟臣：我的意思是，其實這也是困擾，因為很多情況是，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其實就沒辦法做什麼交易，因為被劃設之後哪有什麼價值！但是政府又不徵收啊！"],["張部長盛和：這是整個國家的問題。","江委員啟臣：另外，這個邏輯也怪怪的，就是你剛剛提到的，爸爸買了之後贈與給兒子，再把它買回來，可是同樣是既成道路，為什麼公共設施保留地……","張部長盛和：因為繼承不能安排。死亡是不能安排的，但是贈與可以安排。重點就在這裡，一個可以安排，一個不能安排。","江委員啟臣：差別只在它有沒有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已啦！為什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就可以免稅？","張部長盛和：因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已經明文規定了，它是要經過都市計畫的啦！","江委員啟臣：問題是經過都市計畫之後，很多也沒有辦理徵收，還是留在那邊啊！","張部長盛和：徵收這個問題當然是比較嚴肅，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當然是人民權益的損害，因為政府又沒辦法去徵收。","江委員啟臣：其實很多不是你所講的那樣，就是為了規避那個稅，而去買既成道路送給子女，不是每個人都這樣。"],["張部長盛和：對啦！可是會有這樣的……","江委員啟臣：很多是因為他的地就是莫名其妙變成了既成道路，但是並沒有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當他要贈與的時候，突然要被課稅，可是他是為了公益的目的而贈與；並不是繼承，而是贈與啊！為什麼你們要課他稅？很奇怪！所以你剛剛講的爸爸和兒子並不是這種情形嘛！","張部長盛和：就是說，免贈與稅的話，會有這樣的規避租稅的態樣啦！","江委員啟臣：規避的話，你們可以去查嘛！如果他們真如你所說的那樣，你可以查得出來啊！可是如果不是這樣，而是純粹要把這個既成道路贈與出來，供公眾使用的話，為什麼要被課稅？","張部長盛和：這就要看受贈是誰。委員並沒有提到受贈者。如果把父親贈與給子女的情況排除掉，而是贈與給政府的話，本來就不用課稅啊！"],["江委員啟臣：送給政府是免稅的？"],["張部長盛和：對。"],["江委員啟臣：贈與給他人的部分呢？","張部長盛和：如果要這樣的話，一定要把規避租稅的可能防堵掉。"],["江委員啟臣：對啊！就看怎麼防堵。","張部長盛和：譬如贈與給二親等內、三親等內的部分不准免贈與稅。要有這樣的防堵方式，不然會變成我們將來查稅的一個很重要的態樣。","江委員啟臣：好，這部分請你們研究看看。"],["張部長盛和：好。","江委員啟臣：因為這是很多人的困擾，譬如我要把一塊既成道路的地贈與出去，因為它對我來講已經沒有私用的價值了。","張部長盛和：如果是贈與給地方政府，都免稅。"],["江委員啟臣：贈與給地方政府當然是免稅。","張部長盛和：若贈與子女就有問題，怕有規避的嫌疑。"],["江委員啟臣：這部分能否用法律作相關的防護？","張部長盛和：我們再研究一下，看怎麼樣才能達到委員想要的立法目的。","江委員啟臣：有關海關緝私條例舉證的部分，今天商家如果出售走私的東西，他只要推說不知道，不用證明，就可以免罰，還免去所有相關的責任。之前我們走訪許多販賣年貨的大街，發現還有很多食品是不法走私進來的，被你們一查到，他們就推說不知道，這樣就可以全部免罰，通通沒事，無怪乎我們民眾一天到晚吃到這些莫名其妙不符合標準的黑心商品，就以香菇為例，行政院消保處也曾前往查緝，隨便一查，就查到幾乎都是大陸走私進來的香菇，但詢問他們，都推說他不知道那是非法進口的大陸香菇，就不用被罰，這樣的做法實在很奇怪，怎麼會這樣規定呢？所以之前有毒的水產、海鮮是否也是這樣進來的？他們只要推說不知道就沒事，請問部長，有誰會說他知道？如此一來，他們明明知道那些都是違法進口，卻一樣照賣，而且他們又不可能講實話，我覺得這種作為實在非常消極。","張部長盛和：我知道委員的用意，是要將責任歸責予商家。","江委員啟臣：對，商家有責任去查證他出售的東西，其實對海關來講，你們應該前往查明他所販賣的商品是否為走私的？這是照目前修法的責任歸屬，但我的意思是照這現狀來看，你們是相互在推卸責任，你們可以說查不到有相關的事實足以證明他所販賣的商品是非法走私進口的，同時也給對方一個台階下，只要他不承認是非法走私進來的，你也抓不到，所以大家都相安無事，這樣等於是變相鼓勵這些不法的店家、不肖商人進口走私這些非法的商品。","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主要是因為這是行政罰法，行政機關要處罰人民一定要證明他有故意或過失。","江委員啟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們可否加強走私查緝？"],["張部長盛和：是。","江委員啟臣：所以訂定這樣一個法，只是讓雙方都可以相互推卸責任而已，海關說他們已經盡力查了，可是卻查不到，店家則推說他完全不知道商品是從哪裡進口的，反正他拿到就賣，只要推說不知道，都不會有事。這樣合理嗎？","張部長盛和：這部分，當然要加強海關對個案的查察。","江委員啟臣：可是問題是這不是個案，而是全台灣都有這樣的個案，你們根本查不完。","張部長盛和：請署長跟您說明，海關方面該如何來加強。"],["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饒署長說明。","饒署長平：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講得情況我們都了解，並非不知道，但是該條文主要的意思是保障整個交易的安全，尤其是販售者，所以我們是否應要求所有證物都要保留，他購買任何東西，都要有完稅證明，但現在實務上並非如此。不過就個案部分，我們還是會按照一般的交易習慣或判斷來認定販售商品的商家是否真的不知情，像迪化街的商家部分，我們還是有查到，並非沒有去查。","江委員啟臣：針對他只要裝傻推說他不知道，你們如何處理？"],["饒署長平：我們從數量等可以鑑別加以判斷。"],["江委員啟臣：你用什麼罰他？","饒署長平：第一、如果貨物確定來自大陸的話，我們先沒入……","江委員啟臣：沒入之後，他們還是一樣繼續進貨啊！","饒署長平：這個表是顯示私貨沒入的部分，問題只是要不要罰他2倍、3倍。"],["江委員啟臣：你們幾乎找不到理由可以罰嘛！所以他可以不斷的進私貨來賣。","饒署長平：但是行政罰法的整個精神就是由我們處分單位負責舉證其過失或故意責任，現在問題就在這裡。","江委員啟臣：你們之所以永遠沒辦法杜絕這些走私，是因為第一、你們的稽查不徹底，第二、即使稽查到了，也沒有理由罰他，他只要推說不知道，或那是人家寄賣的，所以只要推說提不出來源證明，縱使販賣走私貨，通通都沒事，目前的情況就是這樣。我無法苛責你去要求消費者拿出證明，因為你不能這樣查消費者，但是今天他們是公開販售的店家，為什麼他們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告訴大家，他們販售的貨是從哪裡進的，為什麼他們提不出證明？還是他們只要說謊，推說不知道就可以了？","饒署長平：我們還是會要求他們提出證明，像我們到迪化街查緝，還是一樣要求他們提出證明，因為他們販售的商品是大量的，所以不能以一般商業習慣……","江委員啟臣：但行政上你要求他們提證明，但在法律上你拿他沒辦法，因為依照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免罰規定，他絕對可以規避掉，","饒署長平：所以還是有賴我們從他的商業習慣、交易行為來舉證、判斷他是否真的不知道，其實有很多人是假裝不知道。","江委員啟臣：如果他是假裝不知道，你們會用什麼來罰他？","饒署長平：我們用論理的法則，舉證一般人會這樣認為，這樣舉證責任就會轉嫁到他那一方，畢竟他這樣是違反常理的。"],["江委員啟臣：可是現在依法他們不需要舉證。","饒署長平：那麼大筆數量，卻推說沒有憑證，實在不合理，所以目前我們都還是採取這樣的方式來執行。","江委員啟臣：可是有很多人還是不舉證，反正只要推說他不知道，你們也拿他沒有辦法。"],["饒署長平：我們還是按照……","江委員啟臣：但你是用行政法罰他，所以在法律上無法科以他任何責任。你以行政法罰他，罰多重？","饒署長平：沒入之後，要罰兩到三倍，兩者都有……","江委員啟臣：罰兩到三倍，但是他的利潤是幾倍？","饒署長平：那是罰責輕重的問題，並不是……","江委員啟臣：所以法律上，你沒有辦法真正杜絕販賣這種東西。","饒署長平：我們會盡力去抓，現在還沒有……","江委員啟臣：所以我才說針對把這些東西賣給大眾的店家，你們應該適度科以一定的責任，好不好？"],["饒署長平：好。謝謝。"],["主席：請盧委員嘉辰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今日登記發言委員均已詢答完畢。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李貴敏另提提案要旨說明書面補充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李委員貴敏遺贈稅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提案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於民國62年三讀通過，制定之初並無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惟於民國82年，本院委員指出當年夫妻間財產區分不易，夫妻間之財產相互移轉或使用本為常態，故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20條，明定夫妻間財產之移轉無需課徵贈與稅。","民國82年時，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當年的法定財產制為「聯合財產制」，依據當時民法第1016條規定：「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且依同時民法第1018條之規定，聯合財產在無特別約定之情況下，由夫管理。故當年夫妻間的財產歸屬的確難以區分，而有訂定夫妻間贈與免稅之必要。","然而我國民法已於民國91廢除聯合財產制，現行法定財產制下，依據民法第1017條規定，不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皆由夫妻各自所有，亦無夫或妻管理他方財產的問題，其財產區分非常清楚。是故夫妻間贈與免稅之立法基礎已不復見，反成為富人變相合法之避稅管道。","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夫妻所得稅申報，民國44年引進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係為配合當年法定的聯合財產制。惟聯合財產制廢除後，自無強制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之必要，本院業已於今年一月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取消夫妻所得強制合併申報規定，以符合現行夫妻法定財產制之精神。","有鑑於此，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如不予刪除，也應可考慮改採定額免稅等其他替代方式，以兼顧夫妻同財共居之社會常情並維護租稅公平，避免有心人士藉此合法避稅。","主席：接下來進行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之處理。我們先處理第七案、第八案預算解凍報告案後，再進行第一案至第六案之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針對今日討論事項第七案及第八案預算解凍報告案，決議如下：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一案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2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進行法案的逐條審查及提案處理。請議事人員依序將修正草案條文唸一遍。"],["一、房屋稅條例部分："],["薛委員凌等18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李委員應元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至遲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二、契稅條例部分："],["吳委員育仁等25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六、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黃委員文玲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刪除）"],["三、海關緝私條例部分：","第三十六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第四十五條之一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項情節輕微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汙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殯葬設施以外之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段落：運動設施。"],["九、運動設施。"],["段落：公園綠地設施。"],["十、公園綠地設施。"],["段落：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段落：新市鎮開發。"],["十二、新市鎮開發。"],["段落：農業設施。"],["十三、農業設施。","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二、共同管道。","三、環境污染防治建設。","四、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建設。","五、水利建設。","六、衛生醫療建設。","七、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八、文教建設。","九、電業建設。","十、運動建設。","十一、新市鎮開發。","十二、工業、商業及科技建設。","十三、農業建設。","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廖委員正井等24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蔡委員正元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蔡委員正元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五、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尤委員美女等28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但以繼承或受遺贈所得之財產為限，負繳納遺產稅之義務。","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楊委員瓊瓔等22人提案條文：","第十條之二　　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他益信託形式為贈與者，其孳息以信託時之時價計算其贈與價值，不適用前項規定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之有價證券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不適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許委員添財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三十。"],["江委員啟臣等2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八、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贈與總額。","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八、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外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徐委員欣瑩等25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八、作公共道路使用之私有土地財產。","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李委員貴敏等1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尤委員美女等2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有遺囑執行人者，關於遺產稅之申報，於遺囑有關財產之範圍內，由遺囑執行人代理為之。","有遺產管理人者，關於遺產稅之申報，由遺產管理人代理為之。"],["羅委員明才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之拘束。"],["黃委員文玲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刪除）"],["六、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部分："],["王委員惠美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蔡委員正元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王委員惠美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主席：有委員對遺贈稅法修正草案部分提出修正動議。"],["一、吳委員秉叡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吳秉叡　　李應元　　尤美女　　薛　凌"],["二、曾委員巨威等所提修正動議：","「遣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自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為維持租稅一致性原則，其若有相互贈與行為自亦不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有關配偶間贈與免稅之規定，爰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求取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間之一致性，對分居者的納稅義務應予以衡平的考量與對待。","二、避免分居者利用夫妻贈與免稅，刻意移轉分散財產，圖謀不當租稅利益，破壞租稅公平。"],["提案人：曾巨威　　"],["連署人：潘維剛　　孫大千　　"],["主席：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一案。"],["薛委員凌等提案：","1、","鑒於今年2月公布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其中第39條規範電子發票主管機關財政部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財政資訊中心也宣示明年起二十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人應使用電子收據。經查，電子發票機具設備相較於以往月花費需逾一千至數萬不等，若以購入方式取得也需耗資五萬至數十萬元。相關小型業者或臨時性攤商未取得受益就先付出發票成本，顯見政府政策配套不足，導致多數業者配合意願低落。爰此，要求財政部應完善配套措施，邀集資訊服務業者，針對營業額偏低之營業人，提供多元低月費方案供營業人選擇。並要求財政部於各區國稅局組成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之單一窗口，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及降低電子發票使用門檻，以加速電子發票導入期程。"],["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林德福　　羅明才","2、","鑒於103年11、12月統一發票給獎逾期未領特別獎及特獎共8,200萬餘元，分別為7張及6張。為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增加民眾使用載具誘因，爰建請財政部將累計至今逾期未領獎金至少50%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林德福　　羅明才"],["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首先討論第一案─房屋稅條例部分，有關薛委員凌等所提第五條，因為總統已經公布了，所以第五條不予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接下來討論李委員應元等所提第十一條。","張部長盛和：財政部要做一點文字修正，原則上同意。"],["主席：修正內容是怎麼樣？","張部長盛和：「至遲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的「至遲」刪除，修正為「必要時得隨時重行評定」。","費委員鴻泰：這樣的修正有好有壞，所產生的不穩定性到底是好還是不好？現在是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如果修正為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但還可以再做調整，加上「必要時」將使得「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的規定不存在了，因為加上「必要時」的話，隨時都是「必要時」了！","張部長盛和：就是議會要通過啦，但議會不一定會通過。","費委員鴻泰：加上「必要時」，隨時都是「必要時」，也就等於沒有三年重行評定一次的規定了，這樣到底好還是不好？","曾委員巨威：除了費委員所提到的這種不穩定之外，另外還有一個問題，現在所謂的標準價格含有三個重要因素─標準單價、地段率與折舊，現在所謂的每三年重行調整一次，到底會調整哪一項不知道，標準單價已經三十幾年沒有調整了，去年才開始有些變動，這隱藏了很大的問題，當然現在修法原意是希望讓調整的頻率高一點，但是這樣的修正到最後到底能不能達到效果根本不知道，因為「至遲三年」還是可以三年或更長時間不動，我們也沒辦法，所以我覺得如果要穩定，第一要考慮的是這三項因素的屬性不同，我們到底應該用哪一項因素來找回穩定性。第二，我覺得這三個因素最需要穩定的是標準單價，因為標準單價是建築成本，建築成本是最容易找到穩定因素的，例如我們找個營建指數，正常反映營建指數就能合理反映出應該有的建築成本，所以這個穩定因子是可以找得到的，至於地段調整率，因為其中的因素很多，穩定因子可能就很難找，所以我的綜合結論是，如果要這樣處理，我覺得要更仔細的探討，對於這三個不同的因素，我們有沒有辦法找回真正最穩定的，能夠找到一方面取得穩定一方面取得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權之間的平衡，這樣才是合理的作法，否則現在這樣看起來好像有達到修法效果，但實際上並沒有達到真正的成效，我覺得這樣反而是治絲益棼，我不是贊成不修正，而是如果要這樣就要更加嚴謹。"],["費委員鴻泰：部長怎麼看？","張部長盛和：原提案提文是「至遲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這表示每三年要評定幾次也不知道，如果是這樣不穩定的話，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研究一下，因為修正文字是「至遲」，也沒有說二年一次、一年一次。","曾委員巨威：對啊，「至遲」與現在的三年是一樣的。"],["張部長盛和：對。","李委員貴敏：剛才曾委員所說是滿有道理的，我看到行政官員一直點頭，所以我猜應該是滿有道理的，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不直接修正為「三年應重行評定其標準單價、地段調整率、折舊」，不就把曾委員剛才提到的東西都規範進去了。"],["薛委員凌：不好。"],["李委員貴敏：不好？不好的原因是什麼？","張部長盛和：我們原本認為「至遲」這二個字不好，表示原本規定的三年太久，現在修正為最慢三年要調整一次，所以可以二年一次、一年一次，半年一次也可以，後來我們才認為既然要調整，不然就讓議會通過，也就是加上「並送議會」，這樣就有監督，不會隨時不穩定了。"],["主席：本來不就需要議會通過嗎？","張部長盛和：這個不需要，公告就好了。","曾委員巨威：我覺得是不是再審慎思考一下，因為中間各個因子是不同的性質……","張部長盛和：是不是先保留，讓我們研究一下。","薛委員凌：好，保留。","李委員貴敏：大家在考慮的時候，我可否拜託部長，因為你是專業，請讓我們知道你真正的顧慮，大家可以來共同思考，我不反對剛才的結論，但是你的意見也應該讓大家知道，這樣大家才能知道要如何提供建議。","張部長盛和：對於原本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大家都認為太久，趕不上房屋的價格，所以認為最慢三年要調整一次，原本李應元委員提案的意思是這樣的，但如果規定至遲三年一次，那到底是幾年一次？所以我們後來的想法是，如果地方政府有需要就重行評定，至於要不要加上議會……"],["林委員淑芬：你們的建議不錯啊！","費委員鴻泰：主席，我建議這個條文再研究研究啦！","林委員淑芬：抱歉，我是看條文來望文生義，財政部擬具的對案條文好像不錯，原則是每三年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重行評定，這不是滿好的嗎？","費委員鴻泰：「必要時」就代表前面的「三年」就根本不存在了，寫到這個地步，解釋起來就是每年都可以調整，甚至每個月都可以調整，已經變成這個意思了。","林委員淑芬：但是也可能是五年都沒有調整，所以三年重新評定一次是至少最遲三年要一次……","費委員鴻泰：原來條文是「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所以每三年一定得做，這是強制性的。","林委員淑芬：對，每三年一定要一次，但必要時可以增加……","薛委員凌：剛剛我與李應元委員通過電話，他同意將此條保留在委員會，但如果財政部有更好的修正文字，那我們再來調整。","主席：如果是保留，那就是不予修正了。","張部長盛和：好，保留。","主席：保留在委員會，就是擇期再審。","曾委員巨威：請財政部去思考一下，之後再提出可行的作法。","主席：請部長回去整理一下，下次提出來再好好充分討論。","房屋稅條例修正部分就告一段落。","現在處理第二案─契稅條例部分，先討論吳委員育仁等所提第十四條。","張部長盛和：因為國民住宅條例已經廢止了，所以契稅條例第十四條不需要修正。","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不予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討論黃委員文玲等所提第三十二條。","張部長盛和：我們認為檢舉獎金要通盤檢討，不是在各個稅法中刪除，所以應該要檢討的是暫行條例，而不是修正契稅條例，後面還有一個刪除檢舉獎金的條文也是同樣的理由，不應該在個別的稅法中修正，而是要檢討暫行條例。","主席：請問各位，第三十二條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部長的意思是檢舉獎金要照給還是要依據其他條文來處理？如果其他法律有規定而這裡不給的話，這一條就要刪除啊！","張部長盛和：現在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是有相關的規定，如果這裡刪除，但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是通案，符合規定還是要給的，所以我們認為要檢討的是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而不是檢討各個稅法。"],["賴委員振昌：通案如果進行檢討而各個稅法卻沒有刪除要怎麼辦？這些規定會自動失效嗎？"],["在場人員：併案檢討相關規定。"],["張部長盛和：就一起啦。","賴委員振昌：對啊，所以是要併案檢討，不是維持原條文。","張部長盛和：但是因為現在沒有委員針對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提案，所以我們認為……","在場人員：有，有好幾個案。"],["張部長盛和：那就併案。","賴委員振昌：部長，我記得這個之前就提過要併案，但一段時間過去了卻都沒有進度，什麼時候要審查？","張部長盛和：那是委員提案，統統都在立法院。","主席：尤委員，還有其他意見嗎？第三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做成附帶決議，請他們去針對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進行全面檢討，看什麼時候提出來。","張部長盛和：委員有提案了，就併到那些案子處理。"],["曾委員巨威：所以是併到審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時去處理。"],["張部長盛和：是。","主席：好，這本條就不予修正。","現在處理第三案─江委員啟臣等所提海關緝私條例部分，首先討論第三十六條。","張部長盛和：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剛才在答詢時也充分向他說明了，我們建議本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不予修正，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請問你們對情節輕微者直接規定免罰，而不沒有減輕的規定，至樣也就沒有裁量的部分了……","薛委員凌：你講到第四十五條了，現在是討論第三十六條。","費委員鴻泰：主席，第三十六條就不予修正。","主席：好，第三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現在討論第四十五條之一。"],["張部長盛和：這個已經通過了。"],["主席：所以第四十五條之一也是不予修正……","尤委員美女：我只是想請教為什麼不能減輕，就直接都跳到免罰？","饒署長平：本來行政罰法是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現在如果我們沒辦法找出故意或過失，他就是不知情，也就沒有責任，所以就是免罰，而沒有減輕罰責的問題了。"],["尤委員美女：我是說第四十五條之一。"],["饒署長平：第四十五條已經在兩年前就修正了。"],["尤委員美女：修成什麼樣子？是照這個修正條文嗎？","饒署長平：對，已經修正了。"],["尤委員美女：跟修正條文一樣嗎？"],["饒署長平：對。","主席：第四十五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大家沒有意見就確定。","繼續處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部分，針對台聯黨團提案第三條，大家有何意見？","賴委員振昌：我們認為殯葬設施要排除，尤其像納骨塔可能存在暴利。","費委員鴻泰：請教部長，剛才林委員淑芬提到殯葬還有觀光飯店，你對這兩個有何看法？","張部長盛和：次長跟林委員溝通過了，殯葬方面不要全部，像納骨塔就供過於求。","主席：如果納骨塔是供過於求的話，價格應該要很便宜才對。"],["張部長盛和：就是不列入促參的公共建設。"],["費委員鴻泰：民間要做還是可以啦！那旅館的部分呢？","曾司長國基：就旅館的部分，觀光局所管的發展觀光條例有相關規定設施，要把它當作公共設施享有租稅優惠或是土地上的一些排除，社會上有些人認為這有失公平，部裡面原則是接受。"],["費委員鴻泰：你們就是把納骨塔跟旅館的部分拿掉？"],["主席：現在納骨塔的市場有供過於求嗎？"],["張部長盛和：不需要租稅獎勵了。","主席：那為什麼價格還那麼高呢？一些市井小民想買都買不起啊！有些殯葬的地很貴，死人住的地方比活人住的還貴，當初把殯葬放進去是什麼原因？現在拿掉會不會造成市場變化？","鄭簡任視察英弘：目前各縣市是缺乏殯儀館跟火化場，有些地方縣市的財政也有困難，所以可以透過促參的部分增加殯儀館和火化場的供給和服務品質；至於納骨塔的部分，如果建議排除的話，我們也可以接受，但是火化場和殯儀館確實有其必要性。"],["主席：納骨塔的部分呢？","鄭簡任視察英弘：目前全台灣還沒有使用的納骨塔塔位有580萬個，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私人和政府都可以興建納骨塔，目前的供給量是未使用的有580萬個塔位，在供給上不會有不足的情況。反觀火化場和殯儀館，因應高齡化社會，目前火化場非常不足，像彰化完全沒有火化場，而這麼大的新北市也只有一個殯儀館，事實上是有增加供給的必要。如果列入促參就可以減輕地方的財政負擔，進而增建火化場和殯儀館。","主席：靈骨塔當然是市場機制，但就一般市井小民而言，買靈骨塔也有滿大的負擔，若是要列入促參的話，要蓋靈骨塔，你們就讓他去蓋嗎？是否要依循市場機制，價格才不會上漲。","鄭簡任視察英弘：在實務上，因為殯儀館和火化場的利潤很低，我們所看向地方政府提出的促參案都還包括納骨塔，就是要利用納骨塔來提高利潤，以彌補火化場跟殯儀館比較低的收入，會有這樣的情況。如果不把納骨塔納入促參，就政策上是不缺乏，但納入納骨塔在整個促參的處理上會變得比較有彈性，就是促成促參的可能性會比較高。","賴委員振昌：這是台聯黨團提出的，殯葬設施包括殯儀館、火葬場和納骨塔，既然財政部認為納骨塔要排除，其實納骨塔並不是不能蓋，還是可以蓋，只是我們不再給予租稅獎勵而已，以現在的狀況，就讓納骨塔回歸到市場，真的不需要再給予租稅獎勵了。","至於殯儀館跟火葬場，財政部也沒有跟我們討論過，我們的立場是如果要給予獎勵是要有兩個要件，一個是公共使用，一個是公共利益。殯儀館和火葬場可能是有符合公共使用的條件，但就公共利益而言，大家有一種想法，就是只要殯儀館和火葬場不要蓋在自家隔壁，一定都會認同其具有公共利益，但如果要蓋在自家隔壁，那就怎麼樣都不會相信會有公共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給予租稅獎勵能說得過去嗎？會不會引起反彈？請財政部對這一點加以說明。","曾司長國基：其實這兩種都算是鄰避設施，每個人都希望不要蓋在自家旁邊，但它就是有存在的需要。有關鄰避設施要如何做促參的案件，在財政部所訂定的作業是有一定的SOP，必須要有說明會，即使有反對的意見，主辦機關若還是認為要的話，在招商公告時必須把反對的意見也一併公告，在民間參與的過程中就會知道民眾的意見是如何，以評估有沒有辦法做適當的措施，如果沒有的話，可能就沒有辦法繼續執行，這是執行技術上的問題，我們已經規範在SOP裡面了。","李委員貴敏：我覺得你沒有回答賴委員的問題，照理是公共建設才能夠享受促參的優惠，什麼叫作公共建設？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它有兩個條件。賴委員的意思是說，它可能符合公共使用這個要件，可是有關為什麼符合促進公共利益的部分，你並沒有回答，你剛才講的要不要做是另外一回事情，但我覺得你沒有回答賴委員的問題，還是請你說明一下。","曾司長國基：其實我們很難說火葬場跟殯儀館沒有所謂的公共利益，像嘉義縣跟嘉義市為了殯儀館的事情，鬧到連民眾家裡有人過世都沒有地方送的情況，這個部分可能還是都從現有的公墓或設施裡面去做，其他民間參與的部分一定是會愈來愈嚴謹。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認為還是真的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希望委員能夠同意照內政部的建議，將納骨塔的部分拿掉，其他部分保留。"],["尤委員美女：財政部的建議是要把殯葬設施改成納骨塔嗎？","曾司長國基：不是，就是要放進來，然後讓我們在施行細則裡面直接把那個部分除外。","尤委員美女：你們的意思是希望這也是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但是在施行細則把納骨塔……"],["曾司長國基：就是把殯葬設施裡面的納骨塔拿掉。"],["尤委員美女：這樣有沒有逾越母法？","曾司長國基：沒有，是在施行細則裡面對殯葬設施予以界定，所以只要規定清楚就可以了。"],["尤委員美女：所以就是留下火葬場和殯儀館對不對？"],["曾司長國基：是。","林委員淑芬：其實殯葬設施的範疇很大，現在需求量最大的就是火葬場和殯儀館，但是納骨塔絕對是供過於求，在一個產業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政府應該不能再採獎勵措施去鼓勵他們蓋納骨塔，這是台聯黨團的提案，本席支持他們。但是我個人更想提的是旅館業，因為旅館業是一個市場非常活絡、非常成熟而且投報率非常高的產業，如果讓BOT的廠商在日月潭最好的景點去蓋旅館，他們當然求之不得。這跟公共建設的屬性不一樣，公共建設的自償性低、要做公共服務、又沒有錢、投資報酬率也沒有那麼高，所以才要鼓勵他們來蓋，這種需求是截然不同的。整個促參的法案和政策都因為觀光旅館而飽受譴責和污名化，促參司應該是同意排除旅館等觀光遊憩建設，行政部門也認為這樣可行，所以本席要拜託各位委員連署本案。","主席：如果你們同意，那你們就自己改就好了。","林委員淑芬：部長，你同意嗎？請你表示意見，這樣才可以列入會議紀錄。","張部長盛和：內政部同意納骨塔排除，就旅館的部分，觀光局也同意了，既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我們就沒有意見了，我們就來改細則。","林委員淑芬：但是你這樣問會掛萬漏一啊！因為很多地方不是觀光局管的，譬如說美麗灣是台東縣政府主辦的，如果台東縣政府不同意，那要怎麼辦？本席的意思是說，主管機關要去界定什麼東西需要BOT、促參法去promote，什麼東西是經濟市場機制非常成熟，反而是他們求之不得要去占有可以壟斷景觀的好地點，你們還促參出去，爽了他們，他們非常高興。而且在融資和租稅獎勵以外，還有一點就是他們馬上可以取得經特許的股票上市權利，他們去賺錢，而且還賺很大，你們還給他們股票上市的特許權，老實說，這並不符合邏輯。竟然還給他們租稅獎勵，他們賺了那麼多錢，你們還給他們特殊的租稅獎勵，政府還要幫他們找融資，搞不好還以地上權設定去融資讓他們免出資，那根本就不必什麼本錢，只要融資把錢拿來就可以蓋了。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主辦機關要去界定清楚包括哪些公共建設。","本席還要提出，第三條第一項有一個地方要修正，所謂的公共建設，不是只有「供公眾使用」這個要素，要「供公眾使用且符合公共利益」，是「且」而不是「或」。否則在阿里山賓館住一個晚上，對象不特定，只要有錢就可以去住，一個晚上一萬元、二萬六，是供公眾使用，但是不一定具有公共利益，因為有排他性，沒有錢的人是不能住的，在這種狀況下，會牴觸所謂的公共利益，所以必須要供公眾使用並兼顧公共利益，所以第一項要規定「且」。我們當然希望行政部門有魄力直接就回去改施行細則，如果沒有這樣的魄力，本席也希望財政委員會的委員能夠支持並連署我們的提案，就是曾委員巨威的提案。","張部長盛和：納骨塔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已表示同意了，所以沒有問題，旅館的部分，李委員說我們只問交通部觀光局還不夠，那我們回去和農委會等相關單位來討論，如果大家都沒有意見，我們就來修正。","林委員淑芬：但是如果他們有意見或主張要拿掉呢？促參案不會成功，因為正常的公共建設投報率、自償性很低，必須要給他們嫁妝，這個嫁妝就是要讓他們的投報率比較高，旅館就是投報率最高的建設，他們會把附屬設施做成主設施啊！","張部長盛和：因為公共建設本身沒有自償性，需要附屬事業的收益來支應。","林委員淑芬：但是你們不能把附屬事業做成主要經營的事業，可是現在都是這樣本末倒置啊！主席，可不可以連署一下？"],["主席：連署人數也不夠啊！"],["林委員淑芬：就是差你一個人。","主席：部長已經同意了，事實上，權限是在主管機關，這裡是規定「……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張部長盛和：我們再來問一下農委會的意見。","林委員淑芬：應該也不必徵詢了，因為觀光局是旅館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只要觀光局同意就可以了。你們是促參事業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要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旅館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觀光局，所以促參的主管機關徵詢旅館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他們沒有意見，當然就可以改了，其他單位並不是主管機關。","各位可不可以給我一點時間讓我去找委員來連署？","主席：那我們先處理第五條，第五條是將主管機關改為財政部，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三十一條是蔡委員正元等提案條文，請曾司長說明。","曾司長國基：第三十一條除了將財政部改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以前條文是規定貸款，銀行界是稱為授信，關於這個部分，日本商會也曾經有反映過，所以我們建議把貸款改成授信。另外，銀行法也修正了，原來的第八十四條已經刪除，現在是放在第七十二條之二這個規定裡面，所以要配合修正。","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蔡委員正元等所提條文第三十五條是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林委員淑芬：第三條第一項的「或」可以改為「且」嗎？","曾委員巨威：部長，你們原來為什麼規定「或」？","林委員淑芬：在立法的時候他們並不是擔任現在的職位，所以他們不知道。"],["曾委員巨威：看起來真的是太廣了。","主席：規定「或」是二擇一都可以，規定「且」就是都要符合。","曾委員巨威：本條規定「或」，只要是供公眾使用就可以了，真的是太廣了。"],["林委員淑芬：規定「或」真的是太離譜了。","主席：第三條的「或」修正為「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曾司長國基：我們財政部建議增訂第十四款「政府廳舍設施」，因為現在財政困難，所以請各位委員支持。另外，因為財政部現在已經是主管機關了，所以建議將第二項的「財政部」刪掉。","林委員淑芬：請問要怎麼樣讓投資者有意願投資政府廳舍設施？他們要怎麼樣得到報酬呢？他們要從哪裡獲取利潤？自償性就是零，所以我真的不懂，蓋一棟內政部辦公大樓，他們的獲利率是零，你們認為他們要怎麼樣得到報酬？","曾司長國基：現在有一些辦公廳舍比較老舊，因為比較老舊的關係，所以還有一些容積率或建蔽率，如果透過民間來參與，未來可能讓日間照護、幼託、社會住宅或相關的商業設施跟辦公廳舍併存，這樣就可以挹注興建辦公廳舍的費用，讓辦公廳舍的使用更有效率。","林委員淑芬：如果我們沒有問清楚，我們都不會知道，像台中市政府現在還有很多空間可以新增很多設施，重新蓋一個辦公廳舍，多出來的空間讓BOT的廠商去經營日照、長照、托兒、便利商店或其他附屬設施等等，搞不好還有健康休閒設施、運動設施，聽起來好像「一兼兩顧」，但是我們沒有想過會有什麼問題，方向上好像是對的，但是我不知道會有什麼樣的問題。還有一個重點，公家要不要付租金給業者？","曾司長國基：如果有些部分還是沒有辦法完全自償的話，其實公家還是有部分可以付租金，但是可以付比較低的租金。","林委員淑芬：所以本來不必付租金，但是為了要有新的廳舍，變成要付租金嗎？","曾司長國基：如果是政府編列預算去蓋，要負擔的利息還有平常的維護……"],["林委員淑芬：那是用BOT還是BOO的模式？要不要排除BOO？","曾司長國基：不可能民間自備土地，土地是政府的。","林委員淑芬：BOT跟BOO的差別就是在蓋好以後，地上權是永久擁有還是必須移轉，重點就是在這裡。","曾司長國基：我想那一定是BOT，因為要轉移回來給政府。","林委員淑芬：對，所以不能用BOO的模式，有一些公共建設是不能採BOO的，而且BOO也必須要設定更嚴格的條件，否則問題會很大。","主席：第三條之「或」修正為「且」，並增訂第十四款「政府廳舍設施」。","林委員淑芬：但是部長要承諾會修正施行細則排除納骨塔和旅館等住宿設施，並於一個月內回覆我們。"],["主席：剛才部長已經有講過了。"],["林委員淑芬：我們要列入會議紀錄。","張部長盛和：就旅館的部分，我們再邀集相關機關……"],["林委員淑芬：應該是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張部長盛和：好。","主席：第三條之「或」修正為「且」，餘均照財政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第六條是尤委員美女所提，還有吳委員秉叡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本席在上午質詢的時候也有提過，當政府指定專業人土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時候，他們不應該是納稅義務人，因為他們只是代理申報遺產稅。","張部長盛和：我也有回答委員，就是看要怎麼樣排除專業的律師跟會計師，但是還沒有擬出文字，既然遺產及贈與稅法有很多修正草案，我們承諾會通盤研究，包括稅率的調整、夫妻間的贈與、遺產管理人等，所以是不是可以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當成一個專案來研究？"],["主席：那先擱置好不好？"],["尤委員美女：你們需要多久的時間？今天也有修正動議條文。","曾委員巨威：今天遺贈稅法相關的修正意見滿多的，如果部長答應會做完整、通盤的檢討，我們就一併處理，好不好？"],["主席：你們先討論一下。"],["尤委員美女：能不能給我們一個時間？因為這已經拖很久了。"],["主席：讓他整理一下。","張部長盛和：很多提案是今天才看到，包括調高稅率……","尤委員美女：沒有啊，這在去年就已經質詢過了，而且也討論過了。","曾委員巨威：尤委員，還有其他的問題，我們把你關心的問題一併……","主席：尤委員的問題先等一下，我們先走一遍，沒有問題的部分就先通過，再回頭處理有問題的部分。","處理楊委員瓊瓔等提案第十條之二。","張部長盛和：建議本條保留，這牽涉到課稅原則。","主席：好，本條保留。"],["張部長盛和：不予修正。","主席：好，不予修正，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問題就確定，這個部分不予修正。","薛委員凌：剛才楊委員講得苦口婆心，是肺腑之言，你們都沒有聽到嗎？","張部長盛和：但是連最高法院都確定了，是實質課稅，五、六百件案件都確定了。","主席：繼續處理許委員添財等提案第十三條，許委員要提高到30%。","張部長盛和：稅率的部分需要研究，本條保留。"],["主席：本條保留。","處理江委員啟臣等提案第二十條。","張部長盛和：這個也需要研究，可能規避的型態會很多，我們要看看怎麼樣可以達到目的，這部分將來會有很多規避行為。","主席：這個部分有四個版本，另外曾委員巨威提出修正動議","。","曾委員巨威：對，但不是針對這個。","張部長盛和：不同款，不一樣。"],["主席：現在在討論第二十條。"],["張部長盛和：第二十條有很多款。","曾委員巨威：除了本席的修正動議以外，還有李委員貴敏所提的案子，我們都是針對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部分，現在是免稅，我們建議是將之刪除。我先不談我的修正動議，先談李委員貴敏的部分。因為我們的夫妻財產制已經有很大的變革，我就不再對這部分多說了，原來配偶之間的贈與之所以免稅，當時的理由是因為綜合所得稅所採用的是合併申報跟繳納，夫婦是經濟的共同生活體，現在整個情勢已經轉變，已經改成夫婦的所有所得都可以分開，從夫妻財產制的變化跟整個所得稅制的變化，基本上，配偶之間的互相贈與財產其實不應該再予免稅。","我知道大家對這個部分可能會有比較多的意見，所以我提出一個修正動議，我的修正動議是說假設我們不能把目前配偶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完全都免稅，是否可以考慮最起碼我們剛修正過的所得稅法裡面，雖然實質上、法律上還是夫妻，但因為分居的關係，我們准許在所得稅申報跟繳納時完全分開。假設是這樣的案例，夫婦之間如果還有贈與，這部分的贈與為了求取一致性，至少我們取消這部分贈與的免稅，這是本席的修正動議；換句話說，在所得稅法跟遺贈稅法之間，我們取得法理上的一致性。這是我的補充說明，謝謝。","費委員鴻泰：如果針對一般的家庭，剛才曾委員提及分居的狀況可能要再思考一下，針對不是分居即正常家庭，要把贈與稅拿掉，本席期期以為不可，現在台灣大部分的家庭，夫妻之間和睦共處，維持著很良善的平衡，還有一些婦女因為照顧家裡老小而沒有出去工作，如果先生的錢不可以給太太，這會鬧家庭革命，有人提出太太在家中所做的各種勞務是不是應該向先生收取報酬，我是覺得現在台灣的家庭是維持著一種穩定的和諧。雖然李委員貴敏是本席的好朋友，但我不同意這個看法。","尤委員美女：我也反對把夫妻之間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稅的部分拿掉，因為從目前性別的統計可以看得出來，男女之間的經濟力還是滿懸殊的，很多的財產都在先生那邊，如果要把贈與的免稅拿掉，我覺得茲事體大，所以本席反對。","李委員貴敏：本席查過歷史紀錄，我知道提出這個本來就會有滿大的爭議性，所以我希望聽到各方的意見，並沒有說一定要怎麼樣。我剛才聽費委員所講也是有基礎在，本席拜託部長表示一下意見，當初部長您是賦稅署副署長，當初我們提出來的時候，當時的財政部長講對不可以免稅這一點是非常堅持，請部長把當時的情形講一下，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張部長盛和：法律都是跟著時代在變，雖然已經修法把夫妻的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但絕大多數的家庭還是同財共居，還是沒有分，包括我在內也沒有分，所以就社會穩定的狀態，或是就經濟學均衡狀態，我認為暫時還是先維持，謝謝。","主席：好啦，與時俱進。","曾委員巨威：我知道結果會是這樣，我們上一次也聽過費委員的意見，就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至少大家對於分居的部分是否可以考慮？","張部長盛和：分居的原因很多，如果是因為失和而分居，就不會有贈與，所以提這個沒有用。","曾委員巨威：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有贈與……","張部長盛和：那不是贈與，有些是賠償……","曾委員巨威：不、不，就法律的關係還是夫婦嘛。","張部長盛和：我認為在執行上會有困難，況且也是鼓勵大家同居，不要分居。","曾委員巨威：我的意思是，兩個稅所採行的基礎要一致。"],["張部長盛和：還沒有離婚啦！","曾委員巨威：對，但是在所得稅部分，你允許分開啊！","張部長盛和：分開計稅是一回事，且現在已全部可以分開計稅了。"],["曾委員巨威：我知道嘛！","李委員貴敏：你們再繼續，我可以插個話喔！部長剛剛說要鼓勵夫妻不要分居。既然如此，你就應該支持曾巨威委員提的條文修正案。請問你是要鼓勵夫妻繼續分居或鼓勵夫妻不要分居？","張部長盛和：不是，曾委員提的條文修正案是要拿掉贈與免稅喔！"],["曾委員巨威：對呀！","李委員貴敏：對啊！夫妻分居時，贈與就沒有免稅，如果他們想要免稅，就不要分居，不是嗎？本席聽了曾教授的意思，之後再聽部長的理由，你的理由是支持曾教授的，可是你的結果卻相反。我這個法律人就聽得一頭霧水，怎麼會有這樣的理由，結果卻是相反的？","費委員鴻泰：張部長的理由其實是很make sense。如果分居起因於夫妻的感情或其他因素失和，彼此已吵翻天，他們之間還會有贈與嗎？連恨都來不及，還會拿錢給另一方嗎？","李委員貴敏：費委員，我要說明這一點。以情理而言，因為他們可能彼此恨得不得了，怎麼會給另一方東西？所以當他們給另一方東西時，這就表示有問題，也許是脫產或有其他目的。關於現在的夫妻財產制，因為本席今日上午有提及，這裡就不再重複，避免耽誤大家時間。請部長再說明，只要講得出道理，這都可以商量，我並沒有堅持，但是你的理由要和你的結論一致才可以。","張部長盛和：夫妻分居大概都是感情失和或其他原因，起因各有不同。"],["李委員貴敏：或是規避法律。","張部長盛和：這和所得分開申報其實要分開處理。我認為根本之道在於夫妻之間贈與免稅的部分目前暫時不要動。夫妻就算分居，也尚未離婚，不管同居或分居夫妻之間的贈與還是……","曾委員巨威：部長，本席最後一次說明，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你們明明知道他們在法律上仍為夫婦，卻願意考慮他們的實際狀況是因為感情不睦或其他因素而分居，你們將之視為實質分開，且達分開課稅的效果。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你們還發現他們之間有贈與行為，你不覺得這在法理上有衝突、矛盾嗎？我的理由就是這麼簡單，你們要如何解釋誰會分居？又原因為何？那太複雜，我們都不管啦！","張部長盛和：修法總要解決問題，然而目前尚未發現這樣的問題。"],["曾委員巨威：等發生問題再……","張部長盛和：修法的目的就是要解決當前的問題，但是目前尚未有夫妻分居又贈與財產，且我們應該課其贈與稅卻未課稅的問題。","李委員貴敏：我反對這個，修法需要很長的時間，你們未發現問題乃因現行法律並無這樣規定，若法律有如此規定，這樣的問題就會出現。因此本席仍建議，但並不堅持，只要你們講得出道理，認為這個道理是對的，我會從善如流，不會因為這是我所提出，就一定要堅持，可是你們的結論和理由一定要一致。剛才費委員講前半段時，我聽懂了，可是曾教授說後半段時，我認為如果有這樣的情形，他們很可能要脫產或有其他算計的目的。那樣的情況下，為何你們還是認為不應該如此修正？這樣需要較能說服我們的理由。","主席：請教部長關於分居的概念，隨現今社會環境的變化，譬如夫妻一方為照顧小孩須住在美國或英國，因而夫妻沒有住在一起……"],["費委員鴻泰：那不算分居。"],["李委員貴敏：那不算分居。"],["主席：那麼請問分居的定義為何？"],["費委員鴻泰：主要是夫妻失和。","張部長盛和：現行所得稅法允許夫妻分開申報乃因夫妻基於失和、家暴致分居，他們無法做到讓彼此知道所得資料，所以無法將所有所得資料合併在一個報表。至於一方住在美國的那種夫妻分居，他們合併申報所得稅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兩個人的資料、財產都還在一起。"],["費委員鴻泰：他們是一條心或二條心？"],["張部長盛和：兩條心還會有贈與是不太有的情況。","曾委員巨威：就是因為這樣，所以若有這種情況，這真是不應該，不是嗎？"],["費委員鴻泰：我們再觀察一陣子。","張部長盛和：對呀！再觀察這有沒有問題，因為修法也不容易，有沒有必要立一個法來解決尚未存在的問題？","費委員鴻泰：跟兩位委員報告，我們很擔心這樣修正後，有些媒體會斷章取義報導，大家就認為夫妻之間的贈與是不可以的。這樣會引起社會上不必要的紛擾，好不好？我們是鼓勵夫妻要相親相愛一輩子，好不好？"],["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第一個，分居並未於我們的民法定義，所以要如何界定分居？如同剛剛主席所說，分居兩地算不算分居？這會引起很多的爭議；第二個，分居的型態各有不同，原因也各有不同。夫妻分居而不離婚也有可能是卡在財產的問題，他們離婚就會財產分配，如果今天規定夫妻分居時，財產有移轉必須要課贈與稅，那麼離婚要分配財產到底算不算贈與？這些都會有問題。","費委員鴻泰：主席，我具體建議第二十條不動，好不好？","主席：好啦！我們今天的審查狀況也很好，有些廣泛討論，希望財政部好好檢討，因為環境在變，所以多多思考未來要如何修法，有些案例和情況要好好討論。","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尤委員美女：本席所提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是和第六條修正條文併在一起，第六條保留的話，第二十三條就保留。","主席：好，第二十三條保留，之前第六條是保留。","繼續處理第三十條。","關於本條，財政部有具體修正，是不是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第三十條有羅委員的提案修正，提案是希望公同共有如果經過多數同意以遺產抵繳遺產稅，則不受民法規定公同共有要全體同意的拘束，但是我們怕很多公同共有在兩、三代移轉後，繼承人要多數同意、全部同意都會卡住，無從移轉潛在的應有部分，所以我們認為要改為以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的遺產為限。","主席：謝謝。有非常非常多情況是卡在那個地方，造成國家收不到這個稅收，這有實例。針對剛剛部長所講，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費委員鴻泰：沒有。","主席：既無意見，第三十條就照財政部所提修正條文修正通過。","處理第四十三條。"],["張部長盛和：也是檢舉獎金的問題。"],["主席：有提出過？","費委員鴻泰：維持現行條文，好不好？","主席：對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費委員鴻泰：沒有。","主席：好，確定。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不好意思，請問財政部何時要通盤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又何時要提出剛剛我們所提條文的修正？","張部長盛和：我們要委託學者研究，大概就半年，好不好？"],["尤委員美女：如果只有我提的那一條條文呢？"],["主席：要整體的。","尤委員美女：不是，我提的那一條條文比較單純。"],["張部長盛和：可是我們不能單獨委託一條條文。","主席：尤委員，請他們一併討論，如此才不會掛一漏萬。","尤委員美女：要六個月的話，這就無法在本屆立委任期內通過了。","主席：你在下一屆還有機會，下一屆再來處理嘛！原則請財政部於六個月儘快提出修法建議。","繼續審查第六案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的部分。","張部長盛和：這可以更改名稱，將財政部改為金管會。","主席：現在處理第四條，王委員惠美等及蔡正元等提案修正。二項提案一樣提出修改主管機關的名稱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位對於這樣的修正有沒有意見？"],["朱理事主席潤逢：建議刪除第十一條最後的「並報財政部備案」。","主席：等一下，第四條還沒有確定。"],["朱理事主席潤逢：沒有意見。"],["主席：既然各位均無意見第四條照修正條文通過。","現在繼續處理第十一條。請朱理事主席說明。","朱理事主席潤逢：關於第十一條，現在副總經理的部分都沒有說要提報財政部備查，本來這次委員提案主張報金管會，但是金管會在其他法令規定這部分，所以建議刪除「並報財政部備案」。"],["費委員鴻泰：不用報。"],["朱理事主席潤逢：對。"],["主席：那麼刪除即可。"],["朱理事主席潤逢：是。","林組長寶惜：關於這部分，原來規定提報財政部，現在委員提案改成提報金管會，但是因為副總的部分不用報金管會，所以這部分可以刪除。","主席：第十一條就刪除所提的部分，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費委員鴻泰：部長不同意嗎？","現在要修正為提報金管會，不提報財政部了耶！"],["張部長盛和：不需要金管會啦！"],["林組長寶惜：現在副總經理也不用提報金管會。"],["費委員鴻泰：你是哪個單位？"],["林組長寶惜：我是銀行局。"],["費委員鴻泰：銀行局？","林組長寶惜：對。我們在銀行負責人相關條件準則中已拿掉副總經理要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我們也已明訂他的資格條件了。","費委員鴻泰：請教張部長，我們的官股銀行譬如台銀、土銀的副總經理不要提報到財政部？"],["張部長盛和：他們的副總經理好像不是我們派的。","費委員鴻泰：另外6家就先不提，以台銀與土銀為例，他們的副總經理是否只要總經理同意即可，真的嗎？","張科長佩玲：按照程序而言，他們副總經理應該是由人事處處理，如果是十二職等以上，還是要轉到行政院。"],["張部長盛和：可是這裡提到「並報財政部備案」？","張科長佩玲：因為以前這是屬於金融監理的部分，所以銀行局要審查，當然就要提報到財政部的金融局備案。現在因為這個部分已經移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銀行局，而銀行局對於負責人的辦法已經……","費委員鴻泰：以實務而言，關於台銀的副總經理，李紀珠就可以決定、就可以對外宣布嗎？不行嘛！一定要經過你們嘛！只是不需要列入條文，你們的意思就是如此嗎？","朱理事主席潤逢：對，這有另一個法。","費委員鴻泰：好，那麼就刪掉吧！","主席：第十一條刪除「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既然大家沒有意見，第十一條就修正通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處理第一案。本案由薛凌委員提案，薛委員要說明嗎？財政部有沒有意見？","張部長盛和：本案已協商過，有文字修正。","許副署長慈美：本案修正文字如下：鑒於今年2月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其中第9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財政資訊中心表示明年起鼓勵二十萬元以上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爰此，要求財政部於各地區國稅局組成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之單一窗口，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及降低電子發票使用門檻，以加速電子發票導入期程。。"],["主席：你剛才講的是「以上」還是「以下」？"],["許副署長慈美：以上。","張部長盛和：「以上」用電子發票，而電子收據沒有那個問題。"],["費委員鴻泰：這是鼓勵還是嘗試？"],["張部長盛和：鼓勵。"],["許副署長慈美：鼓勵。","費委員鴻泰：薛委員，你看看第三行最後幾個字「應使用電子收據」？"],["許副署長慈美：要改成「發票」。"],["薛委員凌：改過了。","主席：臨時提案第三行改為「二十萬元以上」，並將「小規模」劃掉，本來這個就是如此。財政部對於這項修正還有沒有意見？","許副署長慈美：沒有，爰此要求財政部……"],["曾委員巨威：現在到底改成什麼樣子？"],["主席：請將修正的部分再唸一次。","許副署長慈美：本案修正文字如下，鑒於今年2月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其中第9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財政資訊中心也表示明年起鼓勵二十萬元以上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爰此，要求財政部於各區國稅局組成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之單一窗口，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及降低電子發票使用門檻，以加速電子發票導入期程。","主席：謝謝。那就請財政部輔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臨時提案第一案就照剛才的所宣讀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第二案。","張部長盛和：第二案有文字的修正，部分文字修正如下，為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增加民眾使用載具誘因，爰建請財政部研議將累計至今逾期未領獎金適度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薛委員凌：如果是用「適度」……","張部長盛和：我就是要弄到那裏去，修正為「適度」，我們再看看多少比較合適，因為一時也講不上來。"],["許副署長慈美：沒有用到的部分就會用於普獎。","張部長盛和：對，我們會增加獎項，但適度地挪到無實體發票部分。","主席：因為這是建請案，第二案就照剛才唸的內容修正通過。","請問各位還有沒有意見？"],["費委員鴻泰：沒有。","主席：感謝大家今天參與協商，我們接著進行最後的宣讀確認。","（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第一案，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等2案，薛凌委員等提案第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李應元委員等提案第十一條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第二案，契稅條例修正草案等2案，吳育仁委員等提案第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黃文玲委員等提案刪除第三十二條，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三案，海關緝私條例修正草案，江啟臣委員等提案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四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等4案，第三條修正通過如下，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九、運動設施。十、公園綠地設施。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新市鎮開發。十三、農業設施。十四、政府廳舍設施。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廖正井委員等提案第五條，照案通過。蔡正元委員等提案第三十一條修正如下，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蔡正元委員等提案第三十五條，照案通過。","第五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等9案，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第六條保留，另擇期再審。楊瓊瓔委員等提案第十條之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許添財委員等提案第十三條保留，另擇期再審。江啟臣委員、孫大千委員、徐欣瑩委員及李貴敏委員還有修正動議等提案第二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三條保留，另擇期再審。羅明才委員等提案第三十條修正通過如下，第三十條修正增列第七項，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司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份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黃文玲委員提案刪除第四十三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六案，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修正草案等2案，第四條照案通過。第十一條修正如下，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宣讀臨時提案。","第一案修正如下，鑒於今年2月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其中第9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財政資訊中心也表示明年起鼓勵二十萬元以上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爰此，要求財政部於各區國稅局組成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之單一窗口，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及降低電子發票使用門檻，以加速電子發票導入期程。","第二案修正如下，鑒於103年11、12月統一發票給獎逾期未領特別獎及特獎共8200萬餘元，分別為7張及6張。為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增加民眾使用載具誘因，爰建請財政部研議將累計至今逾期未領獎金適度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請問各位，對於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針對討論事項法案審查部分作決議如下，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已分別審查完竣，分別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羅明才補充說明。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保留，擇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對於以上審查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均已進行完畢，感謝各位，散會。","散會（14時57分）"]],"block_lines":[1,7,7,8,9,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22,27,59,80,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10,111,112,126,128,131,134,135,142,149,152,153,157,158,160,164,174,184,185,190,192,194,195,204,205,208,209,210,212,214,215,216,217,222,226,230,239,244,248,252,254,256,259,261,268,275,279,280,282,292,293,296,298,301,302,305,307,313,317,325,327,329,331,332,334,335,336,339,342,344,351,352,353,361,362,363,367,370,371,372,373,378,383,384,385,386,388,389,391,392,395,397,398,402,405,408,412,414,415,419,423,428,430,434,438,439,441,442,443,444,449,453,455,460,465,468,470,477,482,484,486,488,490,491,493,497,500,502,504,505,508,510,512,516,519,520,522,524,525,526,527,530,534,537,538,546,547,548,553,559,564,565,566,570,574,575,576,577,579,583,586,589,591,593,597,598,604,609,610,611,613,614,615,616,617,618,623,625,626,627,630,634,641,644,655,656,657,665,669,672,673,675,682,690,700,704,713,716,718,722,723,724,729,730,731,733,741,747,754,755,758,759,760,772,776,780,782,783,785,787,790,793,796,798,800,803,806,807,808,809,810,813,821,826,827,828,830,833,836,838,845,850,853,854,858,866,869,877,878,880,881,890,891,896,902,903,911,913,919,920,930,930,931,931,932,932,933,933,934,934,936,952,957,959,961,962,965,974,976,977,987,988,998,999,1009,1010,1017,1022,1030,1032,1033,1034,1042,1043,1051,1053,1054,1056,1057,1063,1064,1065,1066,1069,1072,1073,1078,1084,1087,1089,1090,1092,1099,1121,1122,1123,1127,1133,1134,1144,1145,1148,1149,1150,1152,1153,1160,1161,1163,1164,1165,1168,1177,1180,1181,1183,1184,1195,1196,1198,1206,1209,1212,1221,1228,1229,1231,1232,1238,1239,1241,1242,1243,1251,1257,1264,1265,1280,1283,1286,1291,1295,1299,1300,1301,1302,1304,1305,1307,1310,1321,1324,1325,1328,1332,1333,1335,1342,1344,1345,1348,1349,1350,1351,1354,1356,1357,1358,1359,1360,1363,1366,1377,1378,1380,1381,1382,1384,1385,1388,1389,1394,1396,1400,1403],"person_count":{"主席":68,"2.有關刪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部分":1,"機關地址":1,"傳　　真":1,"受文者":1,"發文日期":1,"發文字號":1,"速別":1,"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1,"附件":1,"正本":1,"副本":1,"抄本":1,"吳委員秉叡":4,"張部長盛和":120,"林委員德福":9,"費委員鴻泰":17,"曾司長國基":5,"石主計長素梅":6,"薛委員凌":5,"蘇主任俊榮":1,"盧委員秀燕":2,"賴委員士葆":14,"李委員應元":1,"潘委員維剛":4,"主席（潘委員維剛代）":1,"曾委員巨威":8,"賴委員振昌":11,"主席（羅委員明才）":2,"徐委員欣瑩":12,"主席（費委員鴻泰代）":1,"羅委員明才":3,"游科長麗玉":1,"尤委員美女":12,"楊委員瓊瓔":2,"江委員啟臣":16,"饒署長平":5,"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1,"李委員貴敏遺贈稅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提案說明":1,"一、房屋稅條例部分":1,"薛委員凌等18人提案條文":1,"李委員應元等18人提案條文":1,"二、契稅條例部分":1,"吳委員育仁等25人提案條文":1,"黃委員文玲等22人提案條文":1,"三、海關緝私條例部分":1,"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1,"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1,"廖委員正井等24人提案條文":1,"蔡委員正元等16人提案條文":3,"五、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1,"尤委員美女等28人提案條文":2,"楊委員瓊瓔等22人提案條文":1,"許委員添財等18人提案條文":1,"江委員啟臣等20人提案條文":1,"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2,"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1,"徐委員欣瑩等25人提案條文":1,"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2,"李委員貴敏等18人提案條文":1,"羅委員明才等20人提案條文":1,"黃委員文玲等21人提案條文":1,"六、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部分":1,"王委員惠美等21人提案條文":2,"第　四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2,"一、吳委員秉叡等所提修正動議":1,"提案人":4,"二、曾委員巨威等所提修正動議":1,"連署人":1,"薛委員凌等提案":1,"李委員貴敏":3,"林委員淑芬":7,"在場人員":1,"朱理事主席潤逢":4,"林組長寶惜":2,"許副署長慈美":4},"persons":["主席","2.有關刪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部分","機關地址","傳　　真","受文者","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正本","副本","抄本","吳委員秉叡","張部長盛和","林委員德福","費委員鴻泰","曾司長國基","石主計長素梅","薛委員凌","蘇主任俊榮","盧委員秀燕","賴委員士葆","李委員應元","潘委員維剛","主席（潘委員維剛代）","曾委員巨威","賴委員振昌","主席（羅委員明才）","徐委員欣瑩","主席（費委員鴻泰代）","羅委員明才","游科長麗玉","尤委員美女","楊委員瓊瓔","江委員啟臣","饒署長平","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李委員貴敏遺贈稅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提案說明","一、房屋稅條例部分","薛委員凌等18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應元等18人提案條文","二、契稅條例部分","吳委員育仁等25人提案條文","黃委員文玲等22人提案條文","三、海關緝私條例部分","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廖委員正井等24人提案條文","蔡委員正元等16人提案條文","五、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尤委員美女等28人提案條文","楊委員瓊瓔等22人提案條文","許委員添財等18人提案條文","江委員啟臣等2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徐委員欣瑩等25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李委員貴敏等18人提案條文","羅委員明才等20人提案條文","黃委員文玲等21人提案條文","六、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部分","王委員惠美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一、吳委員秉叡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二、曾委員巨威等所提修正動議","連署人","薛委員凌等提案","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淑芬","在場人員","朱理事主席潤逢","林組長寶惜","許副署長慈美"],"titl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4時57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之討論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