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1時5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現在開會。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及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上午舉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的公聽會,係依據本院本會期第15次院會通過的決定辦理,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同意任命之。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在我國憲政制度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基於民意政治,憲法要求本院對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重要成員之任命代表人民行使同意權,為求慎重,本院自92年起開始舉辦行使同意權之公聽會,希望多聽聽社會各界的聲音,進行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格之審查。在座各位學者專家學養豐富,長期關注司法事務,受各黨團舉薦參加本次公聽會,本人首先要代表本院感謝各位為此次公聽會的用心準備及提供寶貴意見。 現在針對今天公聽會的進行程序作以下宣告:一、發言時程:每位學者專家發表意見時間為10分鐘,審查小組委員每位詢問時間同為10分鐘,本院委員發言完畢後,再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時間為20分鐘。二、發言順序: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相關發言順序,請參閱陳列於各位桌上的名單。各黨團所舉薦的學者專家、審查小組委員如不在場,得由各黨團互調順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1分鐘會按一個短鈴,發言時間屆至時再按一個長鈴。 現在先請學者專家發表意見,請陳英鈐教授發言。 陳英鈐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受邀參加今天的公聽會,謹簡單表示個人看法如下。現在有些民間團體組成大法官審查小組,提出了一些問題想要請教大法官,我雖然不代表他們,但因這是社會各界的聲音,所以我希望大法官能針對這些問題─即民間司改會公布在網站上的問題─具體答復。 因為發言時間有限,我僅提出以下幾個具體問題。第一個是相較於世界各國,我們大法官審查的案件量算是很少的,請問大法官有什麼辦法可以提升大法官會議運作的效率? 具體數字很簡單,在釋字第729號解釋湯德宗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裡面就有統計數字。我們的大法官其實是全國的法學菁英,但是他們的解釋案件量一年只有十幾件,和美國的七、八十件,以及德國的六、七千件都是沒辦法相比擬的。大法官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提升運作效率?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也是連接第一個問題,就是現在法學界和社會各界幾乎都有一個強烈的呼籲,就是希望大法官能夠仿傚德國,成立所謂的憲法訴願制度,因為我們的大法官對個案的解釋向來都太保守,不曉得被提名人有什麼看法? 我補充說明一下,其實大法官在釋字第242號和第553號解釋當中,都有對個案判決做過解釋,只是大法官向來都覺得自己只是在做抽象解釋,而不做個案判決是否違憲的審查,但其實這在憲法上是根本沒有依據的。因為我們的憲法只有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釋字第530號解釋甚至說,制憲者的本旨是司法院就是最高法院,那如果司法院就是最高法院的話,也就是說大法官本來就應該做個案判決,那麼現在的大法官其實反而是違反釋字第530號解釋的見解。不曉得要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憲法根本沒有規定大法官不能對個案做判決。不曉得被提名人對這個問題有什麼看法?其實大法官很多解釋都對這個問題有充分的說明和解釋了。 緊接著這個問題的就是,因為大法官對個案爭議的判決太保守,過去甚至對於所謂憲法機關之間的權限衝突做積極的仲裁,這在過去對民主憲政發揮很重要的功能,比如核四停建案或立法權的調閱權等等爭議,可是在釋字第729號解釋中,大法官雖然說立法院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有調閱權,可是對於具體的案件,大法官卻不說明它到底有沒有道理。其實湯德宗大法官也在不同意見書裡面提到,他說,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裡面叫人家說要立法、叫人家說要尋求協商、叫人家說要尋求解決的途徑,可是明明已經有一個衝突了,大法官卻不做判決。其實民間司改會也有這樣一個問題,所以我要請教被提名人對憲法機關權限爭議的判決到底看法為何,因為這對我們整個憲政運作其實是非常重要的。以上是第三個問題。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們對大法官做成解釋向來都要求很高的門檻,就是所謂的三二決,也就是出席的大法官要三分之二才能做成法律違憲的解釋。其實這在世界各國也是很少見的。這和我們整個憲政發展的歷史有關,簡單來講,其實這種規定是因為在釋字第76號解釋中,大法官做成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同樣都是國會的解釋。不好意思,是貴院用來限制大法官判決的,其實這對於我剛剛提到的核心問題,為什麼我們大法官有這麼多人,人數比人家多,我們有15個,美國才9個,可是我們做出來的案件量卻比人家少?其實就是因為這個緊箍咒,就是一定要三二決,這在世界各國是很少見的。不曉得被提名人對此有何看法?因為如果我們在這個地方沒有辦法突破的話,其實我們就會發現現在實務上一種很詭異的現象,就是大法官駁回,也就是不受理的話只要二分之一,可是受理之後做成解釋卻要三分之二,所以變成大部分的案件到大法官那邊全部都不受理,縱使是法院申請也不受理。很多法官也抱怨,哪條法律違憲他們明明就寫得很清楚,可是大法官卻說寫得不夠清楚而駁回。其實根本的問題不在於申請書寫得清不清楚,而在於大法官沒辦法取得三分之二多數決,所以他們乾脆將它形式駁回。這對於整個憲政發展構成很大的障礙及瓶頸,如果無法突破這個問題,就算我們有憲法訴願及機關訴訟權限增加,到最後我們的案件量還是一樣,一年只有十幾件。 這些大法官是全國的菁英,因為無案可辦,造成現在很詭異的現象。因為大法官無案可辦,他們只好拚命寫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這在全世界各國是很罕見的現象,一個解釋中甚至有七、八個協同、不同意見書。這就是所謂「三二決緊箍咒」,也是我想請教大法官的問題。 其他比較具體個案的問題,我剛才有提到,在民間司改會有一個問題的序列,因為時間的關係我不再重複,不過有幾個問題是民間積極想要瞭解的。首先,現在大家正在爭議的支付命令,到底有沒有既判力?過去有很多最高法院的判例,我相信也有很多人申請解釋,可是大法官沒有受理。因為現在正在修法,我無法預期最後結果是如何,可是這關係到大法官對於人民的訴訟權與既判力之間的看法,我想聽聽被提名人的看法。 接著,我剛剛提到的釋字第七二九號解釋,這不只涉及個案審查,而且涉及立法院與其他憲政機關間權限分配的問題,到底立法院調查權的侷限在哪裡?釋字第七二九號雖然有做解釋,可是也有很多不同意見書,我想聽聽被提名人的看法,以釋字七二九號解釋而言,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在哪裡? 再者,歐洲人權法院曾經判決過人民有被遺忘權。現在我們也有人向台北地院申請,請求google刪除他在網路上的紀錄,結果法院說,法院沒有審判權(jurisdiction)。這是很重要的問題,請問被提名人對於這種所謂的「right to be forgotten」有什麼看法? 最後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請問被提名人對於同性、雙性或多性性傾向者的權利保障看法為何?謝謝。 主席:請黃國鐘顧問發言。 黃國鐘顧問:主席、各位委員。隨著時代變遷及社會演進,如果人民對司法產生信心,就會有五花八門、七嘴八舌的案件投進法院及司法院的信箱。 以初選為例,我國的十項公職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都開始對初選要管制,管制項目有:搓圓仔湯、買票、賣票,我甚至建議再加上偽造、變造民調的結果,都要加以處理。大法官曾經在幾項解釋中,對假處分表示意見,立法院、司法院有副院長,法院沒有副院長,不知大院的洪副院長會不會有樣學樣到法院或司法院聲請假處分? 另外,就是與修憲有些關係的選舉區劃分,柯南的故鄉─鳥取縣及古事紀日本文化的源頭─島根縣,因為人口過少,所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就曾經針對島根縣及鳥取縣是否要合併為一個選舉區表示意見,我的同學李念祖教授曾經寫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我國憲法上之地位」之議題;還有另一種可能就是,增修條文本身有無違憲的可能,也就是陳英鈐教授的老師─許宗力大法官寫的「憲法修改界線論」。而金氏世界紀錄中有提到一個民事訴訟32年的案件就是家永三郎撰寫的教科書審查意見,這案件其實是行政訴訟案件,只是日本的行政訴訟不發達,所以將其包裝成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到底教科書的審查是合憲還是不合憲? 憲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受國家的管理,但憲法沒有提到量化寬鬆、財團的聯合壟斷,甚至第三方支付,或發行消費券等應如何受到憲法上的評價。其實我個人非常的好奇,我以前在金管會和財團鬥,鬥信用卡的利息該從哪一天起算?結果還不如我的同學黃虹霞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修改銀行定型化契約對社會國家的貢獻比較大。 西晉和東晉的朝代名稱來自易經的晉卦,意思就是太陽從東邊升起,而易經還有個相對的卦叫作明夷卦,就是教育部長公子的名字,意思是太陽從西邊下山。之前我教印尼的看護寫台北的捷運地圖,因為台北捷運路線圖就是印尼兩字,其中提到南京東路站和民權西路站,如果政府這隻舊約聖經上的怪獸─利維坦的權利上升的話,人民的權利就會像民權西路一樣會遭到剝奪或限縮。國父說憲法是國家之構成法,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事實上是以權利分立的設計來保障基本人權。檢察官有依照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處刑、協商、不上訴及上訴的權力,所以關說要不要上訴,其實是屬於行政關說,不是司法關說。從憲法上的分章分節及增修條文的分條來說,檢察官的職權都是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所謂關說就是講意見請你參考,因此如果行政權不能關說,就表示行政行為都是聖旨,都不會發生錯誤,這樣其實在法治國的設計上也是有問題的。 剛剛陳教授有提到大法官解釋品質的問題,我有一個比喻,就是大法官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像兒歌「一閃一閃亮晶晶」,而大法官的協同意見和不同意見寫得比較精彩深入,我將它稱作民歌,「看我把春水叫寒」,這樣就寫得比較好,對不對?我很佩服在座的黃越宏社長的哥哥黃越欽大法官,曾經在協同意見書裡面提到康德判斷力的批判,蘇永欽大法官並任副院長提到盧梭的民約論,其實民約就是憲法,我們用Google去檢索洛克、孟德斯鳩、國富論、馬克思都掛零,可見大法官解釋都沒有哲學的體系、沒有經濟的分析、沒有政治的思想及沒有社會的調查。我非常希望以後多多唸萬年立委張翰書的著作、多多參考法學院院長薩孟武政治學著作,甚至多請教楊照、謝才俊及南方朔,這樣會使大法官解釋內容更加活潑與精采。 再來,我們被提名人蔡明誠院長是智慧財產的專家,他說智慧財產權要稱智慧權,大陸上稱知識產權,翁岳生老師非常關心的是現在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署可不可以掛法院名稱?法院另外設智慧財產權法院,是不是違反日本國憲法?法院以外不可以設審判機構的條文。吳陳鐶次長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內容是總統在總統案件所做的證言可不可以在總統自己的官司或偵查裡面拿來當作證據?這牽涉到憲法上非常嚴肅的基本人權問題。就是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的不自證己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我在三民書局站著看林俊益院長的刑事訴訟法的書,其中有交付審判、處刑的協商及緩刑要經過檢察官同意等段落,甚至是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可以申請法院易科罰金,我覺得都非常有啟發性,希望能夠推廣到新設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我也非常感謝黃虹霞同學,對於基本人權甚至死者的基本人權做出傑出的貢獻。 朱天心寫過一本想我眷村的弟兄們,伍德華寫一本暢銷書叫最高法院的弟兄們,裡面對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有非常深入強勁的描述,也就是他們解釋的草稿都在辦公室之間傳閱,直到爭取5票以上支持為止。我國不是,就開會討論解釋文與解釋理由的草稿。那麼起草者覺得要接受其他大法官的公審,就像學生被老師改作文一樣,當然是力求簡單,這就是我剛剛所報告的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像兒歌,自己寫的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像民歌有它的道理。因為耕種公田那麼辛苦,還要三分之二的門檻,那麼何必那麼費力,我回家種私人的田地可以收穫比較多,這就是詩經.小雅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但我國的大法官不是,自己的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趕快寫得盡善盡美,公家的出幾張嘴巴的意見,所以我希望這種制度上的缺失,如果被提名人有機會做大法官的成員希望能夠加以改進,會使我國的法治更為進步,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鐘先生的發言,請黃越宏社長發言。 黃越宏社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格審查,就我對司法新聞長達超過30年的關注,謹在此提出3個很重要的困惑與可能的弊端。第一、大法官任期已嚴重錯亂,甚至已經進入一種無恥錯亂的情形。我們都知道,打麻將都要按照規矩來,例如,打完東南西北風才能再搬風位,可是中華民國大法官對自己的任期卻還不如這些打麻將的牌友,連最基本的規矩都不遵守、不懂。基本上,大法官任期明訂為一任8年,可是馬英九上臺之後,將現任及將被提名人全改為一人8年,變成為保障8年制,按照這種算法,明年監察院可能會補提名,難道監察委員的任期也要變成一任6年,而不再是一人6年嗎?至於這種錯亂的情形,我在最後再視時間狀況做報告。 大家都知道,打牌不能沒規矩,不能打不到一半換人,要求大家重新打四圈,而是要把那四圈打完,可是如果有牌友這麼奧咖,要求只要他坐下來,就要重新打四圈,那麼大家會不想跟他玩。然而我們大法官的任期就是那麼錯亂、牌品那麼差,可是立法院及司法院卻還一直陪他們玩下去,所以希望這些被提名的人好好研究一下馬英九2008年上任之後,有關大法官的任期及派任令上所有的錯亂情形。因為今天提名的4席其實應該是民國96年那次就要提名的,那一次應該提名8人,但是只通過4人,留下的4人是在第二年、亦即2008年馬英九上任之後補提名的,但是所有人的任期都應該在今年屆滿,照此來說,今年應該要提名8人,而不是4人,這是任期的錯亂,而且已經到了無恥的錯亂! 另外,任期將屆任的蔡清遊、陳新民,他們是大法官會議中唯二具有最高法院實務經驗超過5年以上者,但是這次被提名人中連1個、半個具最高法院經驗的法官都沒有,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的實務經驗將在大法官中消失不見!我不懂馬英九為何要這樣矮化大法官中的實務經驗,難道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的實務經驗在大法官中完全不重要了嗎?事實上,最高法院和大法官會議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區分,就是要一個要統一法律、另一個要解釋憲法,不能動不動就拿到憲法位階去解釋中華民國的憲法,所以在憲法裡面經常會出現明明可以用最高法院統一解釋法律來做判決,但是最後卻拉到最高法院作釋憲,這些現象在大法官解釋第245號、第576號、第595號及第681號中都有這種現象。 針對任期的錯亂及最高法院經驗的消失不見,接下來我必須在此嚴重提醒,中華民國最重要的司法人事權不可以淪落到由萬國法律事務所,這一家事務所全盤操控!這一次提名之後,有人說以後臺灣司法的人事權、決策會議、開會場所應該改到萬國法律事務所去開,因為司法院長賴浩敏出身萬國律師事務所,這次被提名人黃虹霞也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他人生經歷就如他自己說的就是35年律師,他自稱是萬國的不動產。我對黃虹霞律師個人的優秀沒有任何質疑,我想他的優秀在社會上、在各界自有公評,但是中華民國所有司法官的人事一定要由司法院提案,最後才送到人審會,也就是所有的提案權都在司法院手上,司法院已經擁有這麼龐大、掌控全國司法官調動升遷的人事提案權,怎麼可以在這個時候又提名同為自己所出身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出任大法官?在這個時候又提名同是自己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出來當大法官,難道一點都不覺得應該要避嫌?這麼龐大的權力怎麼可以如此集中在一家法律事務所?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裡,醫師與律師不可以開公司,因為當年立委認為這兩個行業不可以像公司法所定的第一句話「以營利為目的」。但我們知道,在國外醫師與律師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情形非常多,在台灣也非常多,然而我們不可以把如此重要的權力集中在一家律師事務所。以上所強調的是大法官任期已經進入一種無恥的錯亂,最高法院在大法官裡面是消失不見的,我們的司法人事權會集中在律師事務所。 接下來我簡單報告大法官任期錯誤的詳細情形,民國97年,也就是馬英九當選總統的第一年,他擁有4個大法官空缺的補提名。按照司法院組織法,大法官的繼任者是以任滿該任期為止,也就是說,民國97年馬英九提名的4個大法官應該在今年跟著一起任滿。但是他在97年提名時,故意在派令上寫著任期至105年,其實這已經是瀆職圖利這4個人。馬英九為了全盤掌控司法,對於蘇永欽的太太─彭鳳至,她是民國92年被提名的,任期到100年而已,馬英九卻故意夾帶,將4個96年該被提名的及一個92年辭職的,一共提了5個人,這5個人的任期全部註明到105年止,這是非法的、是瀆職的、是圖利的。也就是說,今天應該要提名8人才對。在92年被提名,至100年就應該解職的彭鳳至,就成為現任大法官中的幽靈,大家不知道她是誰,被混在那5個人當中,成為一個幽靈大法官,繼續在大法官裡面騙吃騙喝,領我們老百姓的薪水。更嚴重的是,在民國99年,因為中華民國法官貪污拿錢非常普遍,但那次特別嚴重,有4個人集體被抓,造成賴英照與謝在全這兩位正、副院長同時也是大法官辭職。這兩個大法官的任期是到100年就屆滿,可是馬英九提任後,100年並沒有讓他們屆滿,他們現在還繼續任職,賴著不走。 你們把目前大法官的任期重新看一次,自從馬英九擔任總統後,老百姓在經濟及各方面對他是如何不滿,或許有些可以說是主觀、有些可以說是政治立場,可是連法律條文明定的任期、憲法明定的任期、司法院組織法明定的任期,馬英九從96年開始就一再的扭曲破壞,造成現在整個大法官的任期進入一種嚴重錯亂,甚至還有一個幽靈,在100年就該離職的人,到現在還在裡面,全世界找不到一個國家大法官的成員是如此的。而這些成員當中,也沒有人覺得這是不應該的、是不對的、是可恥的、是想走開的,所以希望這個公聽會能夠多少喚醒有關單位及各界的注意。 主席:請胡祖慶副教授發言。 胡祖慶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公聽會從比較憲政制度的角度來看,其實只有一個重點,就是我們要不要建立一個可預的憲政慣例,有關一位總統應不應該提滿15位大法官一事,在台灣其實不是一個新的議題,2007年就被提出來了,當時國民黨也認為一位總統不應提滿15位大法官,因為有違憲政的意向。 憲法本來就有設計大法官任期交錯的制度,其他國家也是一樣,以美國的9位最高法院法官為例,一位總統能任命1至2位就非常不簡單了,因為他們的任期是終身的。其中最有名的例子是蘇特法官,他是在歐巴馬當選總統之後請求退休,然後由歐巴馬再任命新的法官;法國的情形也一樣,法國總統任命憲法委員會的委員是每3年任命一次,必須協同參院、國民議會的議長同時行使相關的職權。 由一位總統提名所有現任大法官,是否適當?是我們應該考慮的重點,因為台灣將來還要經歷很多次政黨輪替、交互執政,建立一個可長可久的憲政慣例是比較可欲的。其實建立可欲慣例的事情,不需要其他人配合,自己就可以做;以立法院的修憲委員會為例,國民黨希望恢復閣揆同意權,其實恢復閣揆同意權並不需要其他人配合,只要行政院長願意把自己的信任案交付立院表決,對這種賭上政治責任的行為做出評判,就可以慢慢樹立相關的憲政慣例。 另外,有關總統要不要兼任黨主席部分,過去大家常常提到總統到底適不適合擔任黨主席的問題,但是在朝、在野的時候,卻有不一樣的說法和作為,讓學界和社會都感到非常困惑,同樣的,這樣的做法也不需要他人配合,只要總統當選之後自動不兼任黨主席,就可以達到相同的目的。我對這次的大法官提名之所以抱持保留的態度,完全是希望建立一個可欲的憲政慣例,不要因為政黨的交替而有所更動。 另外,從政治的角度來講,我還是希望將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時候能充分尊重新民意的走向,現在台灣民意的走向,不僅對總統支持度有充分的調查和了解,同時也在去年的九合一選舉裡面得到了驗證,所以說關於這樣的民意走向,我個人認為朝野政黨的委員都不應視而不見,未來很快的就會再有一次全國性的選舉,個人主張這樣重要的大法官提名任命應保留到由新總統行使會比較恰當,未來新任總統到底是誰,會不會是非民進黨人士當選,誰都不知道,我只覺得像這樣的提名應充分的尊重新民意,交給新的總統來行使是比較恰當的。 最後,關於大法官以政治學界為來源,我個人也有一點意見,就是對於是否應邀請公法學者或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來擔任大法官,我個人是覺得應該如此,其實其他國家鮮少由律師出任大法官。以美國來說,這些年來大法官幾乎完全由高等法院法官擔任,這是一種思考模式。再以法國來講,過去大家常常提到的法國憲法委員會的喬治.維戴爾,他也是著名的憲法學學者,所以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界線,以及對於憲政制度的研究,其實是擔任大法官者非常重要的條件。我希望未來大院在行使同意權時也能考量此一因素,因為如果我們有最高法院法官的專業經歷,又沒有公法學者相關的研究,我覺得是比較可惜的事情。我剛才也提到法國的喬治.維戴爾,是到目前為止大家比較會提到的憲法委員,即使以法國的情形來看,我個人覺得能夠接受的是嫻熟憲政運作的國會議員甚至是行政官員,比較可以作為大法官的來源。因為法國憲法的司法審查經常必須考慮諸多的社會、政治因素,就會允許相當數目的政務官、退職政務官或國會議員來參與。在美國也並非沒有這樣的先例,過去最有名的就是曾經同時擔任過美國總統、最高法院院長就是塔虎脫,而且也經常有參議員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例子。我覺得這些都是要針對現在紊亂的憲政運作作出司法解釋的大法官應具備的條件。現在的被提名人是否具備這些條件,應是大院委員應考量的重點。 綜上所述,我們對這次提名還是抱持保留的態度,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請高榮志執行長發言。 高榮志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公聽會應該是大法官提名審查會其中的一環,這就很像一個考試,我想我們都經歷過大大小小的考試,考試的方式與制度也會有很大的影響,以此次的審查而言,上週五立法院才決議本週三、四要召開審查會,所以,如果在很短的時間內召開這樣的審查會,我想對於認真準備的考生(大法官)而言,可能會有點不公平,因為你給他表現的時間太短,對於一個積極準備的人而言是不太公平。相對來講,如果是沒有特別準備或想要含混過關的人就會比較輕鬆。在這樣的考量與前提之下,我今天要跟各位報告的內容分為三個面向:第一、我們要先看大法官所應該審查的規格是如何,誠如方才主席所言,大法官擁有崇高的地位,又是最高的司法機關,如果大家又希望能夠多聆聽各界聲音的話,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到底應該要有什麼樣的規格?第二,我們必須再回頭檢視,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部分,究竟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委員和黨團曾經分別表達過什麼意見?事實上,我必須要指出,國、民兩黨對大法官的審查原本有很高的期待,但因為時程被壓縮,以致於在很短的時間內無法做具體回復。 最後,如果我們接受這樣的審查標準的話,何謂實質審查或從嚴審查?首先我要以美國審查大法官的審查過程為例,其中有幾個特點:一、專家證人,它有點類似專家學者,而且是直接跟大法官對話,這樣子才能夠對焦,因為沒有對焦的話,你就無法對大法官做實質的審查。無論是來自學界或實務界的專家證人,他們對實務見解的熟悉及大法官過往人品的表現是比較能夠提供給立法委員尤其是審查委員更直接、第一手的掌握,因此專家證人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二,每位審查委員尤其是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我指的是美國制度,每個審查委員至少都會進行兩輪的實質審查,而且是一對一的方式式對於每位大法官的人選提出公聽會。我以歐巴馬總統在2009年與2010年分別提名的大法官Sonia大法官和Elena大法官為例,他們分別在2009年的7月13日及6月28日舉行聽證會,Sonia的聽證會舉行了4天,Elena的聽證會則是3天,我現在講的只是審查委員的審查會就已經分別舉行了4天與3天,我們可以知道那個時間是依照實際上的需求而制定的,每個國會議員、眾議員其實都對大法官的提名人選有兩輪以上的實質審查,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實質審查不只是立法委員對大法官提名人選有直接面對面質詢的機會,而且審查委員還可以攜帶專家證人,他想要提問的問題屬於哪個面向,都可以直接對大法官的人選提出。在此之前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前置程序,我們立法院也有類似的程序,即他會提出一份問卷,以美國的大法官為例,這個問卷厚達79頁,當然大法官在回答時並不是鉅細靡遺,但他在回答時可以很簡單地表達自己的立場,這就跟剛才陳教授所提到的,民間司改會就提出了一份32個問題的問卷,這32個問題都是申論題,且都是開放式的,但大法官必須很簡短地依據這些問題表達自己的立場,以方便委員在行使職權時能夠具體的對焦。在審查委員會審查完畢後還會有第一輪的投票,以Sonia大法官為例,其投票大概經過了約半個月的時間,才投票決定是否批准提名,故其實是有兩道程序。再以Elena為例,他的部分是經過了30天,換言之,審查之後必須經過一段時間讓輿論、媒體注意到這些大法官的立場與意見後,讓輿論發酵,而這些過程也會全程被轉播。當全民都看到這些大法官的反應時,媒體會再去追問、甚至追查大法官人選的背後是否還有其他問題,所以他們大概需要半個月到一個月的時間,才會決定是否准予提名;准予提名之後,需再經過半個月的時間,全院才會行使同意權。這是我們所認為較適當、也比較期待的審查會方式。 我必須要講,以兩大黨為例,他們都提出過類似的言論,譬如4月22日馬總統提名的時候,藍營的黨團幹部就曾在蘋果日報說時間是不夠的,因為立法院審查至少要花掉一個禮拜的時間,這個時候他們質疑總統提名可能是沒必要的,因為審查花很多時間、至少要一個禮拜。另外,6月9日呂委員學樟說這次的審查小組沒有對大法官發出問卷,表示以前立法院有做這個程序。這個問卷很重要,因為是對於大法官初步意向的探測,表示呂委員學樟也意識到這個問題,就是到底應不應該實質審查。譬如賴委員士葆在4月28日對蘋果日報也是這樣講,他希望各黨團認真地審查。怎麼樣審查?我覺得其實國、民兩黨意見的差距不是太大,至少要花一個禮拜的時間來好好審查。民進黨委員講得就更具體了,譬如在6月9日的聯合報,民進黨黨團說嚴審之外,杯葛也是選項之一。其實並不是杯葛,如果以美國制度為例,開啟聽證會與否本身就是一個程序。再來,司法委員會是否批准提名也是另外一道程序。換句話講,經過公聽會之後,甚至於可能會不批准提名,這也是有可能的。 此外,民進黨其他委員對於人選的具體質疑,譬如爭議比較大的被提名人是林俊益,今天在蘋果日報又有一篇對他的質疑,這個質疑是不是來自司法內部法官的質疑,我相信其實還滿具體的,當然我呼籲委員能夠詳加審查。還有吳委員秉叡也曾經對吳陳鐶提出質疑,去年國會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時候,事實上他是極度保守,這樣的人適不適任大法官,可能也需要委員好好地加以詢問。 最後,針對什麼叫做實質跟程序審查,我必須要強調三個重要的部分,第一個,一定要回填問卷,沒有回填問卷,我們不知道大法官的意向;第二個,一定要有3至5天的審查會,而且每個委員至少要有兩輪發言機會,能夠面對面地跟大法官被提名人對話;第三個,引進專家證人,這個才是最重要的。 剛剛提到,民間司改會已經整理了32道跟憲政具體有關的問題,準備要提供給立法委員,昨天李委員桐豪的助理也特別跟我們聯絡,表示他們願意參考我們的問卷,當然我們非常歡迎。其他部分,尤其是審查委員的部分,我們會寄送給每一位委員。比較具體的問題,如被提名人黃虹霞,他不斷地在自傳裡面提到自己做了很多公益的案件,譬如曹警官案、古金水案、江國慶案,既然他參與過這麼多冤案,所以最適合請教被提名人黃虹霞的問題可能是他認為這些冤案是不是有固定的模式,大法官要能夠救濟到獄案,事實上應該只有透過憲法訴願的制度,而司法院極度抗拒這個制度。以德國為例,90%以上的案件都是憲法訴願,如果沒有憲法訴願制度,那大法官是不是能夠具體地保障人民權利?以吳陳鐶檢察官來講,他對於刑事訴訟法或通保法的修法都是採取一種敵對跟阻擋、比較保守的態度,其實大法官提名人裡面也是有保守派的,就這個部分的陳述,他是不是就應該要表明事實上自己就是保守派的,這樣的話我們才會知道他到底是站在什麼樣的一個立場,在修法的部分,我覺得這是特別要去質問他的問題。 對於蔡明誠,他在自傳裡面不斷地強調自己是跨領域,但我們不太清楚,他在專利跟商標領域的部分是不是能夠跟過去任何一個大法官會議解釋有任何的連結。 最後,對於林俊益,因為馬總統特別費案,他的庭長婉拒了提名,為什麼他覺得自己沒有迴避或倫理的問題?當然還有其他的問題。各位委員可以參考今天的蘋果日報。謝謝。 主席:請黃陽壽教授發言。 黃陽壽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接到立法院秘書長來函通知說今天要開會,我的腦海中馬上就想到論語裡面的(孔子觀人)章,子曰:「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本人今年已經六十有六,虛長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若干歲數,且累積33年大學法律系的教學與44年執行律師業務的經驗,所以我願意綜合立法院所提供的議案關係文書資料的記載,還有本人對於他們四人平日言行表現的瞭解及印象,表示一些觀感,俾供各位參考。 從林俊益先生自傳得知,他是出生在一個孝悌忠信的家庭,秉持百折不撓的毅力,先後完成大學學業,並獲得碩士、博士學位,且一路通過國家公務員高考、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從事審判工作的同時,也致力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跟教學,先後兼任東吳大學及政治大學刑事訴訟法的教席。就這一點,我要以見證人的立場來給他肯定,因為他在東吳教學的時候,學生爭相受教,可謂座無虛席,他在這方面的表現很好。又林俊益先生因具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推動刑事訴訟的新制,歷練司法行政工作,參與推動刑事審判政策規劃與執行等業務,建樹良多,功在國家,從他們接受獎勵的這些資料,我們可以體會。另外他還有一個很突出的研究領域,資料中沒有提到,就是他對仲裁法理論語實務之鑽研甚深,也頗為學者所稱道,據我推測,他因為著作太多了,不勝枚舉和備載而未克於資料中提及。這次他希望發揮刑事審判的專長,實現大法官保障人權的意旨,發揮大法官的職權與功能。本人以對其長年的瞭解與印象,可謂道德文章、學識經驗均屬上乘,堪任大法官的重責大任。果能實現,斯乃國家社會之福氣也。 從被提名人吳陳鐶自傳中瞭解,伊出身農家培養堅毅性格,先後順利完成大學學業及獲得碩、博士學位,並通過司法官特考。長年從事檢察工作,實現檢察機關伸張正義的功能。歷練法務行政重要職務,積極推動相關業務和政策,可謂建樹良多,也是功在國家。從他受獎勵的一些資料也可以瞭解到,以被提名人吳陳鐶的道德文章、學術經驗,均屬棟梁菁英,堪任大法官的重責大任,果若獲得出任,亦乃國家之福也。當然有些人認為他想法比較保守一點,但是這個無礙,因為大法官本來就有各種理念,有自由派也有保守派。所以這部分只有由委員們來做考量。 第三位是蔡明誠先生,先後獲得台大及德國慕尼黑大學等名校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並通過律師高考,歷任台大法律學院院長等重要學術機構職位,且長年鑽研民法物權及智慧財產法等專業領域,著作豐碩,學界稱道。蔡明誠先生希望發揮專長,履行大法官守護憲法價值之職責,值此跨領域之法律與社會新興議題不斷產生之年代,如能投入其學術專業經驗,當能增進司法院解釋之專業性及品質,對於我國法律制度之改革,必能有所獻替。 第四位被提名人是許多人都表示意見的黃虹霞女士,看了資料之後,我認為她學歷雖稍嫌不足,惟執行律師業務的經驗豐富,且始終心繫公益,自信具備適任大法官之人格特質,深以職業律師歷練有助實踐司法為民的意旨,期許貢獻法律專業,實現大法官維護憲政、保障人權之功能,當然她有這樣的抱負,也只好聽由委員的考量。至於剛才學者專家代表黃越宏先生有提到,司法院院長跟這位被提名人長期在萬國律師事務所有同事關係,應否迴避?以免影響公正提名之觀感乙節,當然這也是一個現有的現實問題,則惟有聽由各位委員諸公,列入行使同意權之考量。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黃陽壽先生的發言。 請韓毓傑副教授發言。 韓毓傑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今天公聽會的議題,表達我個人的意見如下,首先從大法官的提名跟審查程序來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15人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名,從92年起都是這樣的制度,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從92年大法官的提名任命制度施行以來,我們的慣例就是總統府會設置所謂的提名小組,這一次由於有4位大法官任期即將屆滿,所以總統府在今年2月25日成立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除由副總統擔任召集人以外,其餘6位成員也都是法學界人士,而且都是極具聲望的人士,例如:翁岳生大法官、吳庚大法官、王和雄大法官、徐璧湖大法官、劉宗榮教授以及林明玉檢察長,所以這是專業的提名。在提名的過程中,因為推薦是到3月13日,根據推薦的結果,審薦小組提出這4位送至大院,由總統咨請大院審查。 大法官應具備的資格,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有六款規定,今天被推薦的這4位候選人分別是符合第一款,擔任法官15年的林俊益候選人;第二款,擔任檢察官15年以上的吳陳鐶候選人;第三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的黃虹霞候選人;以及,第四款,在大學擔任教授12年以上,並講授法學主要科目達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的蔡明誠候選人。同時各款還有成績卓著或聲譽卓著的要求,而審薦委員也都認為這幾位有符合,一般的看法也都是如此,所以這4位候選人,依法其資格均有吻合。 至於是否一定要提名符合第一、二、三、四款的候選人,第五款與第六款的候選人要不要考慮、有沒有人推薦,可能也要請審薦小組再說明,大院也可以理解。再者,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所以,如果提名了符合第一、二、三、四款的這幾位候選人的話,與現任的大法官加總以後,是不是符合其中某一款的大法官就會超過總名額的三分之一,尚須經過實際計算。至於符合第五款與第六款這兩個領域的大法官,在現任大法官裡是否已達一定人數,或是不是已有這樣的人選,這也是可以討論的議題。 有關推薦與審查之程序,今天總統已咨請大院審查,我個人的看法是,立法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不僅要行使大法官提名人的同意權,還要行使其他幾院委員的同意權。所以我一直認為立法院適合有一專責的機構,負責針對邇後各院的提名人,進行民間各界對該提名人資格、能力、聲望、條件等各方面的綜合調查,這一點,剛剛也有很多學者專家發表過意見。至於調查的內容與項目則應好好地設計,並予以制度化,將調查與統計的制度給建立起來。立法院需要有這樣的機制,或各委員會本身也應增加這樣的人力或作業機制。這樣會有什麼好處?很簡單,除了辦公聽會以及聽取民間各界表達的意見以外,因為立法院有審查的責任,所以立法院也要主動積極的去了解。你們有了這個機制就可以廣泛蒐集民意,甚至主動掌握情報,然後綜合全部的資訊並予以提供。我非常贊成剛剛高律師講的內容,大院在審查大法官、監委及考委的期間要慎重,而且要更周延一點。假如我剛剛講的調查及統計機制能夠做好的話,委員就有非常充分的資訊,對被提名人也會非常理解,這樣的話,其實審查也不必花3、5天,問題是這些都是需要配合的。換句話說,立法委員們在審查的時候,這樣才能夠有所本,而且很清楚今天審查的對象到底適不適任。 其次,大法官被提名人除要具備人品好以及學識佳的條件外,還要有3個重要素養,第1個是對人權的保障,第2個是對憲法的維護,這2個是大法官的法定職責,更重要的是第3個,就是要導引憲政的走向,大法官要有這樣的功能。一個司法院解釋─俗稱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作成之後攸關未來的憲政發展,不僅僅涉及現行的憲法規範而已,所以大法官也要有宏觀的氣度跟見識。 另外,我也有3個問題,不知道4位被提名人對這些問題有什麼看法,同時我也要提供給各位委員在審查過程中作為參考。第1個,現在最重要的是死刑廢除的問題,各種案子我就不再說了。第2個,空軍總部謝姓女童命案,即一般人講的江國慶案,這個案子本來說是江國慶做的,並讓他伏法槍決了,後來說那是冤案,其實是許榮洲做的,結果把許榮洲起訴了,然後一審判18年,二審判無罪,最後三審定讞,理由是證據不足。我到今天為止都一直想問,可憐的謝姓女童到底是誰殺的?司法到現在都還沒真相。我也想理解,現在的被提名人將來如果當了大法官,他怎麼看待這個案件。第3個,軍事審判法因為洪仲丘案,以很快的速度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相關條文修正了;在目前的時空環境下,軍事審判要不要凍結絕對是應該討論的問題,但是為了一個個人的案件,我們就啟動了這樣的修法程序,同時發生了這樣的法制變革並產生很多的配套措施等等,我個人有這樣的遺憾。如果軍事審判要結束,這應該要經過討論後才結束、凍結,而不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凍掉。本人很想聽聽這四位大法官候選人對這樣的立法程序與結果有何看法。立法是為了一個個人或一個事件就將整個大制度在極短時間全部凍結?當然現在都說這是為了民意,這是民意的反映。雖然這個問題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議題,但這絕對是這四位大法官候選人應該要面臨的問題。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因為時間關係,先和各位先進報告到此。 主席:請葉慶元先生發言。 葉慶元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很高興有機會到現場針對大法官的公聽會事宜提供些意見。 首先,我要對今天四位被提名人予以相當高度的肯定。尤其針對這次四位被提名人的方式,我必須要肯定總統是在學者、檢察官、法官和律師這四個法學重要的專業方面各提名1位,這是正確的方向。換言之,大法官不應該只來自於實務界,也不應該完全來自於學界,我們必須在這中間找到較好的平衡。回過頭來看看,目前大法官的組成中,大部分是來自於學者,大概有6到7位,法官和檢察官也有為6到7位,律師則只有賴浩敏院長1位,在提名黃虹霞律師後,大約可增加到2位。在全部15位大法官中,只有2位律師是否足夠,或許在未來提名時可以繼續考量這個方向,這是未來可以思考的方針。 另外,以目前的提名方式而言,不管是現任的大法官或此次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從實務界產生的,目前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也有高等法院等級的院長,而這次被提名的林俊益法官是士林地方法院的院長。當然這不是說級別不夠,其實我們對林俊益法官非常崇敬,只是未來如果要貫徹當初在司法改革時,希望建立大法官成為最高法院的目標,那麼未來是否應該考慮提名最高法院的院長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長成為大法官,這樣也可以建立兩個最高法院院長的任期制,讓最高法院的院長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長甚至公懲會的主委都成為大法官後,也可以提升並解決目前法院和大法官之間的心結。法界都知道,他們彼此之間好像有些瑜亮情節,最高法院覺得大法官不懂審判或沒有資格成為第四審。如果大法官能透過這樣的方式產生,這會不會更加妥當些。針對今天四位被提名人,我個人認為不管在個人的學經歷或過去對國家的付出,他們都應該是無可挑剔的。個人期待未來整個制度能更完整,提名方面能有更大的策略。 講完實體,來談程序。昨天有部分立法委員認為今天是不應該審查的,他們有一個主要的論點,即:當初憲法的設計,不應該由一個總統提名所有的大法官,剛才也已經有很多專家學家發言及充分討論了。在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時,特別將大法官的任期改為8年的交錯式,而每4年就會提名一次,原則上應該是提名其中的一半,後來因為部分人的任期不太一樣,因此這次只有提名4位,另外4位則是明年再說了。 當初制憲者的原意,從頭到尾都沒有希望總統的任期與大法官的任期交錯,而且要從此來制衡或是限制總統的提名權。如果真的要這樣做,大家可以回頭去看憲法本文,大法官的任期是一任9年,而且可以連任。換言之,在當時的情況,總統任期與大法官的任期是不會交錯的。原本總統任期是6年,後來改為4年,連任則是8年,因此一位大法官的任期非常有可能會超過一位總統的最長任期。在這種情況之下,也最能確保大法官的提名完全與總統沒有任何政治關係。在上次憲法修正時,我們已經打破這樣的程序,也就是每4年就會有新的大法官進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這在某種程度也是代表,希望有新民意可以進入大法官會議去進行相關的審議。 一個國家的制憲者如果完全與民意脫節,這將會有什麼樣的狀況呢?我們舉一個比較遠的美國案例,在1930年代,美國總統要推動新政,包括最高工時、最低工資及禁止童工條款等,全部都被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是違憲的,因為違反了契約自由,這也在美國造成非常大的動盪。大家都知道美國大法官是終身制,他們可以在任內做到過世,此時在大法官與民意的大幅退抗之下,美國總統及國會希望推動勞工保障的立法也完全落空了。當時羅斯福總統甚至揚言要修改相關的法律,只要是超過70歲以上的大法官,他都有權力可以補提名另外一位大法官,以協同來進行司法審判,就是希望有新民意能夠加入最高法院,也藉此來打破均衡,可是Court-Packing Plan到最後並沒有通過,大家認為這對司法權可能會有太大的撼動。 當然在此衝撞之後,美國最高法院就從原來否定所有新政法案改變立場了,包括最高工時、最低工資及禁止童工等都合憲了。從這件事情可知,國家最高釋憲機關適度與民意保持連動性是有先例的,而且恐怕也是有其必要的。實際上,我國憲法在上次增修條文中,每4年就要提名大法官一次,可見這也是其背後的意義之所在。為什麼今天還會排審查會,這代表了一件事情,民進黨黨團大多數都認為此事在憲法上是沒有疑慮的,所以才會經過朝野協商,決定今天要進行審議。昨天看到某些民進黨立法委員出來說,可能會有違憲的疑慮,坦白說我是有一點困惑,照理講黨團的意見應該是一致的,也不應該翻來覆去。我們不需要看太遠,在陳水扁總統8年任內都有提名大法官,大院也沒有任何委員去質疑一位總統可以提名這麼多的大法官,我想這是非常清楚的。現在回到憲法修憲的原意與大院見證的過程,這也形成了憲政慣例,我想這個審查應該要儘速進行,不然,如果因而造成大法官憲政機關運作上的困擾,是非常不妥的。之前有一個狀況,就是監察院一直沒辦法運作,我想,不管是立法院或司法院,五院都應該彼此尊重,針對個別提名人予以審查。謝謝。 主席:謝謝葉慶元先生的發言。各黨團所推薦的學者專家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非常感謝各位學者專家能夠撥冗到立法院來參加這次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公聽會,在此本席有幾個簡單的問題想要請諸位學者專家表達意見。首先,以美國為例,雖然參議院對於政府公職人員有人事同意權,但最為人民嚴肅看待的實質審查卻是大法官的同意權。本席於1987年在美國親眼看到伯克(Robert Bork)教授的任命受到非常嚴峻的挑戰,每天C-SPAN都在現場直播,三天下來的結果,我們看到雖然共和黨掌握了參議院的多數,共有55席,可是最後依然以42票對58票敗北,這是一個非常值得觀察的案例。在審查的過程當中,伯克最被質疑的地方在於他的價值觀,雖然他是芝加哥學派非常著名的學者,也是耶魯大學的教授,但是他的價值觀受到了挑戰。請問,第一,關於這次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方才多位學者專家皆提到,時間可說是非常的急迫、有限,所以如何進行實質的審查,特別是大法官一言九鼎,是會決定我們整個社會發展的方向,所以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瞭解他們的價值觀呢?畢竟他們的這些價值觀對我們未來的發展是很重要的。 第二,如果有大法官被提名人遭到否決,則總統在下個會期是否可以針對這些缺額再補提名呢?屆時我們是否還要再一次進行審查呢?以上兩點就教於各位學者專家。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在擔任第6屆立委時,正好當時的陳水扁總統也在提名了幾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而現在的吳敦義副總統,當時是我們立法院的同事,他只提出一個理由,就是總統不應獨占所有的提名權,所以硬是刷掉葉賽鶯、葉俊榮、許志雄及劉幸義等4位當時評價很高的學者專家或是實務工作者,的確,用這樣的理由刷掉他們,我們當然不同意,在此我們只是要點出這一點,人家常說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所以不要把大家當作是沒有歷史記憶的人,這點在此要先予以陳述。 今天之所以坐在這個地方進行審查,是因為相關制度同意我們在此進行審查,否則我們不會坐在這裡,對於過去發生的事情,大家應該還有一些印象,本席也是來自法律界,雖然只是一個很枝微末節的工作者,但是我個人認為,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守護憲法,而且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人權保障,因為我年輕時是來自於法界,一直認為司法界對於人權保障的重視是非常不足的,所以在此也要提醒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人權保障的部分,你們的觀念到底是什麼?舉例來說,兩年前的冬天立法院要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是關於監聽的規定,當時發生了一件非常讓社會矚目的案件,後來連檢察總長都因為相關案例而被判刑確定,而這個部分其實是源自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大家都知道憲法第二十三條,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非常的必要才可以進行。此外,憲法又規定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能受到非法侵害,所以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開宗明義就表示,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在此狀況之下,其中有一個相當大的爭點,就是對於所謂的通聯紀錄是否採令狀主義,還有法官保留原則,即經法官同意後才可以調閱等等,而現在的被提名人,當時是法務部次長,我是民進黨黨團書記長,為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爭論,在黨團協商的時候,整天有非常激烈的爭吵,原因在哪裡?我認為如果擔任那個職務的時候,只為了辦案的方便、速度,而反對令狀原則,這是對人權的無視。雖然現在這項法律已經修正而且已經施行,但是有人仍然屢屢拿著辦案的方便為理由對這項法律進行挑戰,每次都高舉優先考量警察執行犯罪偵查的快速及方便,來否定通信紀錄原則上採取令狀原則的必要,還想出一些不相關的理由,譬如要快速地調閱通聯紀錄,才有辦法在最快速的時間找到失蹤人口,以此來否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通聯紀錄應該經過法官同意才可以調閱,同時還辯稱這項法律也有規定,如果是很急迫的情況也可以先行,事後再補正程序。我覺得如果一個被提名人連這個最基本的人權保障的觀念都有所欠缺,假使由他擔任大法官,我擔心台灣的人權保障會倒退,這是我們最憂慮的地方。 我們也要再一次地表達,這次的審查除了時間很短、不夠之外,資訊也有被隱藏的風險。本黨黨團曾經要求提名單位─總統府提供被提名人的一些人事資料,結果被拒絕,理由是基於個人資料應予保護。如果被提名人的基本資料都以個人資料保護法須加以保護為理由而不予提供,請問立法院要如何進行完整的審查呢?這就是我們台灣的國會到目前為止不能與其他國家不同的地方。照理來講,這是憲法規定立法院審查的職權,當然應該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果老是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不提供這4位被提名人的個人資料,我們今天要審查什麼呢? 所以我要拜託立法院當家的整體委員要硬起來,如果我們真的希望國家強盛,除了行政權要強,國會的監督也要強,這樣我們才能夠做完整而詳細的審查,知道誰適合、誰不適合。如果國會連這些審查的程序都自甘閹割、不能強硬起來,隨便任由以個人資料保護一個理由就不提供資料,讓我們矇著眼睛在這裡進行盲人瞎馬的審查的話,這不是愧對職守嗎? 我要再一次非常誠摯地表達,個人認為大法官的任命首重於人權保障。如果我們任命的大法官對於司法界已經最欠缺的人權保障都不能堅守原則,老是要任命一些因為自己工作的關係就忽略了人權保障,認為自己與警察、調查局、檢察官是一國的,由這樣的人擔任大法官的話,大家不要忘掉,整個國家裡面最會侵害人權的就是政府機關啊!個人侵害人權、殺人、傷害人、妨礙自由都還有刑法的保護,但是我們看到歷史上及台灣過去的歷史,最會傷害人權的絕對是政府機關,所造成的傷害是大量的,而且幾乎都不可能追溯。 以去年為例,去年發生街頭運動,大量的警察上街頭,或是到特定的地方打爆陳情人的頭顱,經過立法院這麼久的追究,始終找不到施暴者是誰,沒有辦法予以起訴;但是去參加的人民沒有任何暴力行為反而被打破頭,居然還被檢察官移送,台灣現在是什麼樣的司法處境?台灣現在是什麼樣的人權保障?我認為不應該再提名不尊重人權保障的人、對人權保障沒有概念的人來擔任大法官,這點我期期以為不可,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關於大法官,民間很多人都對他們有非常高的期待,當然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及民權意識高漲,同時誠如方才吳委員特別提到有關首重人權保障部分,本席也表贊成,但事實上在人權保障當中,世界各國對於人權的定義,如果跟國際人權公約或相關規範無法符合時,就應該從其國際公約。這部分在這次修憲時就有委員提出來,讓我們非常疑惑和迷惑,因為民眾會質疑人權究竟是保障少數的人權;還是多數的人權?就世界各國的人權而言,大家皆認為保障人權有它一定的指標,大家總是在加分、減分中追逐,但事實上對於國內的秩序,或相較於其他國家來講,我們並沒有非常虔敬的宗教支撐,在世界各國不同的民情、民性的情況下,我們到底真的能夠一體適用嗎?譬如說,關於健全憲政體制,我們當然知道過去大法官對於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長一事曾作過解釋,大家也都能夠遵循,可是也不要忘記,關於加強人權保障的部分,到現在都還有民眾在講,我們現在一些社會秩序,像是戶籍法對不依規定按捺指紋的人,過去是不發給國民身分證,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強制的行為,對民眾來說,這種作法應該要拿掉,並思考是否還有更好的方法以作為人權的保障,但是相對的,對於一些刑事案的發生或者法治國家當中人民除了必要的自由之外,是否也要因應一些所謂的責任和義務?然而關於這部分我們並不知道,依據大法官的解釋,採行這樣的作法,顯然是損害大於實益,而且手段過當,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因為會以偽造、冒領、冒用身分證跟辨識迷途失智者為目的進而犯案,事實上這可能是少數人的行為,不應剝奪多數人不按捺指紋就不發給國民身分證的權益,當然我們要考慮到這部分對於國家社會秩序或國民應有的一些義務,我們除了只給民眾權利之外,相對的,我們在義務上是否也有所失衡?另外,我們也認為大法官的解釋對於充實地方自治的法制將使法制化更為明確,例如,常常在一些特殊事故的解釋過程中,我們就會明訂加以解釋,像是里長選舉,當他任期屆滿應該改選時,若遇臨時事故可否延期舉辦改選?就地方自治部分解釋說明清楚後,其實最重要的是,在我們現在行政法理論與實務之間的發展,對於所謂行政特別權利關係的影響,其實可能是目前國人感受最深的,因為過去我們發現,如果身分是公務員、軍人,或者與國家、學校、學生之間有關,或是受羈押的被告與看守所間的爭訟,常常會受到很多限制,也不能提行政救濟,形成一種不對等,而這些,在任何法律的立法或者現狀中都會發現,也是我們在立法時所不斷要求的。譬如的病人診斷書,應如何在短時間內被完整地保全,在經由大法官解釋後,民眾的確能更清楚地知道,特別權力關係之間不應該因為上下,或者因誰的權力大、誰具有生殺權,誰就可以導致權力的完全失衡。 社會對大法官很重要的期待是:希望大法官是超越黨派的。當然,大法官都學有專精,但不管是監察委員或大法官都說超越黨派,甚至從未加入任何黨派,可是在一些主張上或行事風格上,有些人確實備受爭議!我們希望未來的大法官,尤其是接受審查的這幾位被提名人,能真正超越黨派,並拒絕政治干預。最近處理一個案例時我發現,一個案子可以延宕20年,其原因居然是因為證據的取得!同案的兩個嫌疑人,一名可以取得審訊時的錄影帶,並於20年後獲判無罪;另一名則在隔一天接受審訊,也有錄影帶,可是司法機關、檢察單位或調查局卻不提供該錄影帶,即使事件發生已超過20年,這人也無法從法律上得到他可以接受的結果。過程中,他縱使還沒去坐牢,卻已實質上坐了20年的心牢,既無法找工作,也無法做其他事,這對一個人的人權而言,又是何其難堪呢?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尚且如此,倘若大法官再遭受政黨、政治的實質干預,那麼就整個國家而言,在法制面上將會遭受更大的考驗。 雖然大法官只有十幾位,但大家也在討論應否由這一屆總統或留給新任總統補提名?不論大法官或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均非任何政黨或任何政治行為的工具,故也毋需多做解釋,因為這就是國家的公器!這公器不會因為誰當總統而有所差異!如果大家認為現在不宜提名,那麼請問這究竟囿於政黨或政治干預所致?其實很簡單,民眾要的就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我們常看到法界的人彼此打仗攻訐,而我們這些不是學法律的人,只好一籌莫展!我們希望大法官的專業不論在公法、私法上均能平衡,不能偏於公法,而忽略人民私法上的權益保護,尤其與人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財產和身分上的問題,牽涉男女平等原則的落實方面,不能沒有專精的人員負責處理!換言之,我們希望在重視實體法的同時,也不能忽略程序正義的維護。另外,我們也希望大法官的出身應該避免過多的雷同,畢竟從學校畢業,如果出身地區或師門都屬於一個學閥或同屬一門的話,很容易造成雖然是獨立行使職權但卻容易有一言堂的情況。大法官雖然是獨立行使職權,但還是要具備一定的法定資格,如:品德良好、學識豐富、聲譽卓著等。此外,我們有幾點聲明:第一,大法官一定是中華民國憲法的維護者,在沒有另外一套憲法或制憲前,他們絕對是目前這本中華民國憲法的維護者,所以當然要認同中華民國,要維護中華民國憲法的堅定意志,這樣才是最基本的適任人選。第二,大法官應該具備通識及專業知識,不能因為個人專長而變成學術暴力,忽略了整體的最後合議;也就是說,現在有很多行政官員被認為是自走砲,但大法官不能有所謂的自走砲。第三,大法官要處理實際發生的憲政爭議,必須瞭解理論與實務,不能空談理論忽視現實,也不能只顧現實而背離理論,讓憲政陷於困境。 最後,大法官應該兼具團隊精神與堅持真理的性格,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大法官做成解釋或裁判決定是採取多數制,如果大法官沒有去衡酌整體而只是拗於、堅持自己的學術理論或各自為政,難以溝通協調,相信這會使釋憲制度形同虛設。另一方面,對於應該堅持的也應該要當仁不讓,要有堅持真理的勇氣,不至於成為各個時期執政者的工具,我想這是我們代表民眾對於大法官的期許。以上。 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對於本次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本席有幾點想要說明。現代憲政民主國家,根據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應該相互制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2003年經過總統提名的8位大法官,包含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任期是4年,其餘大法官的任期是8年,這樣的制度設計顯見是採用交錯任期制,交錯任期制的優點主要是避免固定任期制之下,因為總統改選而同時又更替所有的大法官,改變了大法官的組成結構,得以維持大法官解釋實務上一定程度的連續性,又有經驗傳承的效果,這樣當然可以避免任命的大法官偏重特定的意識型態或是價值體系,造成憲法或法律解釋的偏頗或紊亂,這些都可能會引起社會的紛亂、衝突,甚至是政爭。 根據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提名大法官的總統必須要具備民主正當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1號解釋文也明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之,係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亦為民意政治基本理念之所在。觀其理由書,任命權屬總統之權限,而其同意權則係由具有民意基礎之民意機關行使。從常理來看,剛上任的總統及民意代表所具有的民意代表性及正當性是最高的,但是我們都知道,此時此刻正是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即將屆滿之際,有許多民意調查都顯示,不管是馬英九總統或是現在的執政黨,其支持率非常低,顯示他們的民主代表性是不足的,正當性就更不用說了,一定是有問題的,所以立法院在這個時點討論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人選,其實是違背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 我們都知道現在有個重要的解釋,2005年將國會選制改為現在所使用的單一選區兩票制,當時全國投票率只有23%,雖然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民意代表性如此不足,但大法官所做成的決定,也影響日後的選舉現象,大法官針對此一問題會不會公允的處理,這也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從第7屆到第8屆,甚至未來的第9屆,立委選制下票票不等值的情況相當嚴重,這部分當然是違憲的狀態,現在如果又由民意非常低落的馬英九總統提名大法官,一任又是8年,未來不管是憲法或法律解釋權能否具有足夠的民意基礎,人民對此當然會有疑慮,甚至是不能接受的。 本席及本黨認為,依照民主政治的正當性原則,大法官的提名也應該修改為總統與立法委員選出之後,由新任的總統提名及新上任的立法委員同意,新上任的立法委員及總統具有新的民意,由新的民意來提名及任命之,這樣的制度比較符合我們要的民主法治制度,當然這樣也會降低社會的紛亂與衝突,甚至是政爭。以上,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剛才有專家學者提到,對於這次舉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之審理,民進黨對大法官的交錯任期制沒有意見,事實不然,對於這次大法官要不要進行審查這件事情上其實是多所爭議,卸任大法官許玉秀曾寫「大法官應該有幾人」的文章,他建議大法官應該有9人,而且9人是最適的模式。國民黨在這次修憲委員會中,也提出修正案,希望將大法官人數降為9人,既然現在是修憲重要時刻,國民黨主張將大法官人數降為9人,而反對黨也提出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已經十分紊亂,在此修憲時刻,這次大法官的提名到底要不要進行審查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原則上,民進黨覺得不應該在這個時間審查,一方面它錯亂了任期制,讓一任總統能夠提名15位大法官,完全破壞當初設定第一任大法官任期4年,之後任期8年,就是要讓大法官的任期能夠交錯的制度設計原則。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認為這一次的審查不應該排在這個時間,但是因為國民黨仍為多數,所以決定還是要審查,既然要審查,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我們必須嚴格審查。 如何嚴格審查?說實話,立法院從民國92年,也就是2003年開始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當時同樣有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專家學者也都提到審查的程序應該仿照美國設有問卷回填,同時應有負責資格審查的監督委員會針對被提名人進行審查。從2003年立法院第一次行使大法官同意權之審查到今天已經整整12年,12年來我們對於大法官人選的審查,甚或對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之審查,我們對整體的制度完全未能反省、改善。任期8年的大法官,我們只用3天的時間來處理,1天公聽會,1天審查會議,然後半天投票就決定了。在這個過程中,固然總統的提名很早就完成,但是我們看到第一點,我們並未將大法官被提名人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也沒有在全院委員會舉行公聽會之前,成立監督委員會針對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調查,並將資格調查的結果提供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詳細的審查,同時在資格調查之前也應該進行問卷。 大法官職司憲政體制之維護,憲政體制的基本精神就是人權保障,而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人權的看法及其人格特質如何,我們完全不知道,因此,應該透過問卷設計讓我們得知被提名人是否適任,包括其人格特質、憲政認知、專業能力及品德操守等等各方面究竟是否適任,所以審查機制的建立非常重要。但過去12年來,我們完全沒有建立一套合適的審查機制,不僅沒有問卷回填的程序,也沒有所謂的聽證會。聽證會無論是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或由全院委員會為之,都應該針對被提名人所回答的問卷進行一對一的審查,同時由專家證人提問,透過這種方式才能讓全民也瞭解被提名人的人格特質、對憲政議題的看法、對人權捍衛的態度以及對憲政的認知等等,其立場究竟如何。只有透過這種審查方式,立法院才能算稱職地為人民把關,否則在今天這個憲法正在修正的時刻,國會改革其實也是憲法修正非常重要的議題之一。這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共有4人,如果我們對每一位被提名人好好地進行問卷調查、瞭解每一位被提名人對各種憲政議題的態度,經過交互論辯及專家證人提問之後讓全民共同來檢視,也能提供本院更嚴謹的判斷基準之後再行投票,我相信制度的建立才能讓憲法的實踐可長可久。 另外,以往在投票的時候,我們知道尤其國民黨經常會祭出所謂的黨紀,以達到全部一致的投票。如果今天行使的是閣揆同意權,因為牽涉到政治信任度的問題,祭出黨紀是無可厚非,可是今天我們是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投票,每一位大法官不需要對總統負責,也不需要對行政院負責,他只要對人民負責,所以大法官必須要獨立行使職權,而當大法官要獨立行使職權之時,我們也希望給每位立法委員有其獨立行使的空間。當然我們民進黨不會祭出黨紀,我們也希望國民黨不要祭出黨紀,還給每位立委、每位國會議員有真正自由判斷的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選出適合的大法官被提名人,讓將來所選出的大法官是真正能夠捍衛人權、維護憲法以及引導憲法方向的適任大法官。 再者,審查大法官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項就是專業能力,專業能力就牽涉到憲政的專業素養,我們知道憲法的終極目的就是保障人權,因此,被提名人對於憲政及人權的看法是非常重要的。事實上,人權隨著時代的進步也有所不同,不斷的在演進,大法官所面臨的問題是整個憲法的方向越來越複雜,已經沒有辦法以當年我們在法律系、在威權時代所受教育的簡單思想來判斷這些複雜的憲法問題。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大法官要有高度的智慧,而這些被提名人是否有高度的智慧去引領憲政方向,這是我們所要知道的。因此,我們可以做基本的判斷,包括他有無悲天憫人的情懷、有無遠見、是否具備國際觀、能否中立和超然、是否有卓越高度的智慧,以上種種都是判斷的基準。 今天很欣慰有諸位學者專家與會,我們沒有建立前面所講那些制度,只有召開公聽會,我們所仰賴的就是今天與會的專家,希望稍後各位做第二輪發言時,如果有留美的專家,請就美國大法官的審查、制度等等提出建言,也希望各位委員提出更具體的建議,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滄敏發言。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中華民國修憲相當不容易,根據憲法的規定,修憲門檻相當高,修憲十分不易,因此,大法官對憲法所進行的解釋、賦予或更新憲法的內涵,扮演相當大的角色。根據這樣的重要性,總統對大法官的提名,我們對國家的憲政背景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大法官對重大政治議題具有最後的決策,大法官的權責具有高度政治性,對社會大眾具有極大的學術理論價值,所以,我們期望大法官能夠超越黨派,拒絕政治干預,希望大法官根據民主憲政的精神,獨立行使職權,扮演著憲法及法律之守護者的角色,這個任務十分艱鉅,因此擔任大法官的人選必須要非常的優秀,而且是有法政學養的專家。至於立法院如何監督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一般西方國家都是採取聽證會,可是我們國家缺乏的就是這個制度,所以我們也應該要思考怎麼樣來做改進。依憲法我們必須尊重總統對大法官的提名權,希望大法官的審薦小組能夠力求公正,此外,也要尊重立法院對大法官行使同意權,如果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不適當或是不符合資格,自應拒絕。 另外,我們總統在提名大法官人選時,對於專精於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的學者專家,應該也要列入考慮,這樣才能夠瞭解到基層的民意。在建立公正客觀的大法官審查機制時,除應制定資格審查表列之外,要考慮的因素還包括被提名人的人品、學識及專業能力,對於人權保障的紀錄,還有過去有沒有涉入政治活動、意識形態不強、以及年齡不宜太高。為了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總統府對大法官提名人選的審查機制、過程必須要透明化。 另外,我們也希望未來立法院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不宜像過去一樣召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應該要由司法委員會召開聽證會,逐一對大法官的人選舉行聽證會,並藉此建立聽證制度,同時,包括國安局、調查局、律師公會、專業團體應配合提供被提名人的相關資料,以利審查與參酌。另外,立法院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我們更應該進行專業的審查,不應該只流於形式,我們也不應對被提名人有羞辱的言語,應由各政黨指派具專業素養之立委進行審查。另外,在立法院關於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是否改為記名投票,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我主張在審查時大法官需要針對重大爭議表示意見,尤其最近我們有在討論廢除死刑,還有大法官針對法律的見解,對於這些議題,是不是也應該要做具體的回覆?另外,在目前在野黨提出的修憲草案當中,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處理人民主張之憲法權利遭受公權力不法之侵害,要求在法律救濟途徑後,提起憲法訴訟。關於這部分,目前大法官在審理解釋案時,必要時可準用憲法法庭開庭之規定,進行言詞辯論,透過法庭辯論的程序公開呈現,讓案情有爭點,論證更明析,有助於強化釋憲的功能。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要時可進行言詞辯論,過去有8件、開了13次法庭會議,因此關於提起憲法訴訟,本席認為應該避免憲法法院成為三審之外的第四審,所以我們還是要慎重考慮。 司法院目前廢除判例制度,改採民事、刑事大法庭新制,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把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最高法院設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這個判例變更制度廢除,改以分設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來取而代之,其理由為何?此外,現在大法庭是以少數替代多數,民事庭由9名,刑事庭由13名組成,依權力分立原則,我們認為要由法官參審討論作成,未來民事庭、刑事庭的大法庭制度其統一法律見解,不應該由少數替代多數來決定,關於這個議題,我看是弊多利少,所以不宜冒然採行。 在增修條文當中,有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部分,我國憲法6次的修正條文當中,明年立委選舉過後,行政院是否要對立法院提出總辭?我想我們對這部分也應該要有所了解。再者,在死刑定讞後,法務部遲不執行,是否有違憲之虞?本席認為大法官被提名人應針對上述問題作一說明,謝謝。 主席: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最後一個程序,請學者專家針對方才各位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提出綜合答復。由於答復時間預定只有20分鐘,所以請各位學者專家彈性運用並掌握時間。 首先請陳英鈐教授發言。 陳英鈐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簡單回答一下,憲法確實有交錯任期的設計,但是那個設計並沒辦法完全排除同一個總統提名所有的大法官。在2007年陳水扁總統任內,當時的反對黨國民黨曾經提出一個總統不宜任命所有大法官,當時提名8個,有4個沒有通過任命,才會導致今天這樣的爭議。 我們的制度和其他國家也不完全一樣,司法院組織法和憲法增修條文長期不一致,憲法增修條文很早就已經修改,大法官的任期是個別計算的,可是司法院組織法過去是採繼任制,一直到今年才修改,所以媒體報導司法院組織法違憲18年,才會有剛剛大家提到的有些現任大法官任期到底是繼任還是個別計算的爭議。 剛剛大家有提到美國大法官的審查,其實他們每個人的情況不太一樣,不過大體上來講,他們通常會由司法委員會去審查,審查之後提出一個報告,再由參議院去同意任命,最極端的狀況就是過去曾有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受到杯葛,沒有通過,還有一個非常有名的,就是現任大法官克拉倫斯. 托馬斯在聽證會之後被希爾教授指出其涉及性騷擾案,所以美國參議院又召開聽證會,後來是以52票對48票通過任命。 如果是比較具有爭議的被提名人,聽證會就會拖很久,我剛剛有上參議院的網站去查一下,最近歐巴馬提名的兩個大法官,聽證會在3天就完成,在第4天就會conclude,最後就會提出報告給參議院,因為這兩個被提名人都沒有爭議,所以就通過了。如果要參考美國的例子,現在的問題就是總統已經提名了,在4個被提名人中,比較沒有爭議的,也許比較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是已經被具體指出一些狀況的人,是不是要做進一步的調查和進一步的聽證?這可能是大院要去仔細考量的。謝謝。 主席:請葉慶元律師發言。 葉慶元律師: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剛委員的意見,我簡單地說一下。 剛剛陳老師有提到一點,目前憲法在修憲以後並沒有不讓總統在任內提名大法官的意思,所謂的任期交錯制,是大法官的任期交錯,而不是總統的提名交錯,台權會劉靜怡教授對此也有非常清楚的說明,劉教授清楚指出,從2003年憲法修正到現在,在陳水扁總統任內就有提名大法官,剛才不管是吳委員也好,或其他委員也好,都有提到上次國民黨是不是有刷掉4位,所以代表不該有交錯任期的情形,可是大家不要忘記,雖然國民黨刷掉4位,但是並沒有阻止大法官的提名和審查,換言之,是提名8位,有4位被刷掉,並不是杯葛整個審查程序,這兩個是不同的,並不是杯葛總統的提名權,而是針對提名的人選去進行審查,甚至將其中黨派色彩比較濃厚的,或是立法委員認為黨派色彩比較濃厚或不適任的人選予以刪除。這4位當中,如果有任何委員認為其中有哪一位被提名人有不適任的地方,當然也可以去行使審查的同意權,然後把他刪除,但是,這跟總統是不是不能提名,以及立法院是不是不該審查是兩個不同的議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再進一步去談到底立法院是不是應該要設計一個比較嚴謹的提名審查制度,我當然完全同意,他山之石雖可攻錯,但是要注意兩個國家的制度不同。美國每一個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3天是因為美國基本上一次只會有一個大法官出缺,不像台灣是每4年就有8個、7個大法官出缺的狀況,這次4名是因為之前任期交錯的問題。這4個大法官如果每個人審查3天的話,當然整個狀況和美國是完全不一樣的,美國參議院審理時也是由司法委員會先進行初審,審完之後全院委員會原則上是進行表決,不會再做個別委員詢問,如果我國立法院要建立這樣的制度,我個人當然是樂觀其成,但在制度建立前要杯葛提名審查,我覺得似乎是不妥當的。 另外,剛剛尤美女委員也有提到是不是應該要有問卷、是不是對被提名人等等,我覺得當然都應該要做,實際上總統在4月22號就已經提名了,其實有充分時間來做這件事情。謝謝。 主席:繼續請黃國鐘顧問發言。 黃國鐘顧問:主席、各位委員。我簡單補充6點,第一,監督聯盟提出來的題庫很有啟發性,提審法在廖義男大法官的指導之下有長足的進步,逾期拘留並不是犯罪,所以通訊詢問應該要有嚴格要件,然後希望給予語言上的協助,最好能夠交保候傳或限制住居,因為台灣的阿公、阿嬤需要照顧。第二,剛剛林滄敏委員所提的我非常敬佩,美國就是由FBI和ABA仔細調查,20年前總統提名16隻「小白兔」,我們再找16隻「小黑兔」做對照組,10年前我們委託東吳法研所的同學整理「小白兔」和「小黑兔」的憲法見解。第三,司法院組織法應該給予憲法上的評價,因為司法院會議找不到憲法上的依據,人事審議會、委員會悄悄消失了,這對法官的調派影響非常大,調上級法院辦事可能有侵害人民審級利益的疑慮。第四,巴西女總統和德國女總理都抗議歐巴馬政府監聽,後來發現德國政府也幫美國政府監聽,搞得非常尷尬,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第五,憲法做為價值的體系,要保障勞工、農民,要保障藝術家、科學家,所以希望能夠在哲學上與經濟學上加以計算和評價。第六,物權法、智慧權或商標權還是可以跟憲法連結,譬如國際法上如何先占取得領土、日本可不可以借用菲律賓的軍事基地?國內法的部分,我們可不可以課徵100%的遺產稅,像大富翁一樣,發行貨幣量化寬鬆是不是影響房地產的價值?這在相當程度內讓物權法和憲法產生重要連結。 主席:請黃越宏社長發言。 黃越宏社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很簡單再補充說明一下,大家討論很多的就是任期交錯制和總統的提名,我在前面的報告裡一直強調,大法官在這8年來已經變成任期錯亂制,不管是憲法增修條文或司法院組織法,其實所有文意和文字都非常明確,就是一任8年,繼任者至該任任期屆滿。 但是我們從民國97年開始,就嚴重錯亂,有92年就任到民國100年應該卸任的,但是並沒有卸任,而且這個人的身分故意隱瞞在一次提名的5個人之中,所以目前大法官裡面有一個100年要卸任的「幽靈」。這些都是憲法與司法院組織法條文明文規定的,我們現在面對的是嚴重的任期錯亂,這個問題我希望能夠嚴肅地面對。謝謝! 主席:請胡祖慶教授發言。 胡祖慶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這裡做二點補充,第一,我剛才就強調可欲的憲政慣例,更實際來說,就是憲政承諾的問題,因為當初2007年提出,總統不應該一次提名15位大法官的人,他目前也在政府機關任職,而且做到很高的職位。我對這種憲政承諾都抱持著希望當事人能夠堅持承諾的看法,類似的問題也發生在閣揆同意權及總統不兼任政黨職務,我覺得這樣的憲政承諾大家還是要注意的。 第二,剛才李桐豪委員有提到,如果星期五的同意權沒有通過,總統應不應該再補提名的問題。我的看法是,如果真是如此,大家可以看看1962年龐畢度(Georges Pompidou)被倒閣的時候,當時法國的國會議員是要倒戴高樂的,是對戴高樂不信任,並不是對剛剛上任的龐畢度不信任。在這種情況下,總統應該嚴肅地思考是不是要再補提名,以免造成被提名人的傷害。謝謝! 主席:請高榮志執行長發言。 高榮志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很快地回應一下,其實剛剛不管哪一黨的委員都同意應該實質審查,反對形式與表面地走過程序而已,所以我們再次呼籲與主張。這一次的程序實在太短了,辜負我們希望立法院能夠嚴格審查的期待。以美國制度來講,他們的司法審查委員會成員大概20人左右,3到5天的審查時間只是一個例子,最重要的是,每位審查委員至少有兩輪的審查機會,審查的重點有三個,第一,要回填問卷,每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必須回填問卷,我剛剛有提到,美國大法官有79頁的問卷要回填,民間只是簡單地提32個問題,這些問題都可以考驗、瞭解每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價值觀,所以問卷非常重要。 問卷回填之後,在審查過程中引進專家、證人,每一位委員帶著專家與證人,不管來自學界或實務界,對於每位被提名人的人格、憲法解釋、制度的理解,都能夠協助委員進行審查,所以他們必須有直接的接觸,而不是像我們今天的公聽會這樣對著空氣發言,每一位被提名人並沒有坐在我們面前,所以我們的問題不會聽入他們的耳朵;每一位被考試的人就像學生要口試一樣,學生不坐在這邊,我們今天在這邊發表那麼多言論,並不會聽入他們的耳朵,沒有人可以知道他們心裡面實質在想什麼。在此回答李桐豪委員的提問,譬如我們要怎麼瞭解被提名人的價值觀,以吳陳鐶為例,過去他阻擋通保法,還有法務部對刑事訴訟法修法是非常保守的,從吳陳鐶過去的行為就可以瞭解。 第二,要問被提名人爭議性的問題,譬如釋字第729號解釋,關於國會調閱權,國會有沒有這個權力?吳陳鐶常常代表法務部,對於國會調查權的界線到底在哪裡,其實要明確表達他的意見。譬如你要瞭解被提名人的人權保障,有很多解釋,你可以去問被提名人的意見,比如718號有關集會遊行法、728號有關性別問題、729號有關立法院調查權界線問題及708號和710號有關人身自由問題等,都是可以請問被提名人具體憲法意識之處。不過不論是經過什麼樣的程序,我們都深深的建議立法院應該建立一個良好的憲政管理,但誠如剛才委員所言,這樣的審查已經進行了十幾、二十年,不能再流於這種形式審查,這實在有負於人民對立法院的期待。謝謝! 主席:請黃陽壽教授發言。 黃陽壽教授:主席、各位委員。謹再提出幾點意見,請各位指教。首先是有關交錯任期和總統提名權部分,到目前為止恐無法認為此為違憲規定,但若確有不當,則只能有賴立委諸公發揮智慧進行嚴格審查,創造一個先例,若仍有不妥,就需仰賴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補充憲政的不足。 其次,很多委員提到人權保護標準,國家到底是要保護私權還是公權,這個部分端視國家立法精神而定,社會主義國家是比較重公義而輕私義,資本主義國家則是重私義而輕公義,我們是以三民主義立國,我認為是一個弱度的社會主義,所以還是應以公權優先,憲法第二十二條「自由權利的保護」及第二十三條有關「法律保留」的規定是有條件的,也就是不違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自由權利才受保護,立法院認為聯合國的人權保護公約應該入法,俾與國際社會人權標準接軌,且已經立法,可見我們在這方面已有比較進步的方向,但在平等保護方面,既然我們的憲法規定大法官需維護憲政體制,那麼在將來要走向何種憲政體制的考量上,我認為還是要注意公義的維護,不能一味的保護私權。在目前社會人心浮動、發生多起殺人等侵害人權事件的此時,被害人人權的保護也應該是平等保護的重要方向,所以我認為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資格時也應以此為標準,要讓他認清我國憲政體制將走向何種地步,他要維護的不只是人權,同時還要維護我們國家的體制,如果過度的偏頗是不恰當的。 主席:請韓毓傑教授發言。 韓毓傑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僅提出以下幾點補充意見,剛才有委員提到大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要求有關機關提供當事人個資時居然被拒絕了,我認為這是很不可思議的事!立法權掌握在立法院手中,如果個資法是這樣規定的,那麼我認為該法也應該修正了。美國在1991年任命了一位黑人大法官湯瑪斯後,美國國會就要求今後審查大法官人選時,FBI應將所有相關檔案提供給國會,這樣才能清楚明瞭這些候選人的素行和所有資料,這是很重要的,美國就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第二,方才有委員提到提名不是政黨的工具,不能由政黨提名,而應該由國家統一運用,事實上現行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而且規定社會各界可以推薦人選給審薦小組,最後由總統負責提名。 江委員方才提到不宜過度集中於某一種資格,我在第一輪發言時即提到,這次提名的是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包括檢察官、法官、學者及律師,而沒有第五款及第六款的人選,長久以來,這兩款的人才就缺乏,尤其是第六款,第五款曾任國際法庭法官者也缺乏,如果有這種不要過度集中概念,因為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所以基本上不會有問題,不會超過三分之一。但是可能會有某一款的人選連1個都沒有,假如有這種考慮的話,那就修司法院組織法,在第四條第二項增加一句話:以上各款至少要有一名,但是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至於這部分要如何做則是大院的權責。 再者,周委員提到所謂應該保留給新任總統及立法院,因為現任總統的民意基礎不高,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於法無據。目前大法官是不分屆、無終生職、任期8年,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交錯任期,所以只要有大法官任期屆滿,就有補人的問題,總統在其任期之內就有補人的權利,如果立法院沒有通過他所提名之人,他可不可以再提?依法總統當然可以再提名,如果不喜歡這樣子,那就修法。 主席:謝謝韓副教授。 綜合答復進行至此。呂委員學樟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今天是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國會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是非常重要的憲法程序,而國會議員是代表眾多選民來參與大法官的選任,我們都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而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之責,依據目前憲法之規定,修憲門檻相當高,致使修憲十分不易,經由大法官對憲法所進行的解釋,而賦予更新憲法內涵使憲法能夠與時俱進,大法官的角色和功能,就更形重要,作為憲政的守護者,大法官人選的良莠,關係著全國人民未來的福祉,感謝現場的學者專家提供的高見,我們一定會收集各方意見,併同被提名人的專業、品德、操守、風評等多面向之考量,以負責態度全面性來評比,嚴審此次大法官被提名之人選,不負重託行使職權,選出最適當的人選,為國家憲政及民眾的福祉把關。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大法官任期交錯制是2003年開始採行的,這個設計是讓大法官彼此間的任期交錯,而不是必須與總統的任期要交錯,憲法規定總統任期四年,這也表示任何一任總統在他的任期內,一定有機會可以提出一任大法官,目前有4位民國96年就任的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9月30日屆滿,為維護憲政機關的正常運作,馬總統必須提名補足大法官的缺額,這是總統憲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因此對於外界質疑現任的11位大法官皆由馬總統提名,若此次再通過4位,恐違反憲政原理的說法是可議的,當年陳水扁總統要卸任時也在2007年提名了8位大法官,最後審查通過4位,也就是今年9月30日要卸任的這4位,另外現任15位大法官有4位在今年年底屆滿,5位在2016年任滿,而司法院正、副院長2018年任滿,也就是說現任大法官會在下一任總統任期內陸續任滿,若馬總統現在不提名,反而才會出現同一總統(下任總統)提名所有大法官的狀況,我們是不是應該用同一套標準來檢驗總統的提名權呢? 總統必須遵守憲法,有大法官卸任一定要提名,維持憲政運作是憲政機關無可推卸的責任,總統或立法院如果怠於行使職權,依司法院大法官632號解釋,基本上是違憲的,因此此次提名大法官我認為是為維護憲政體制的正常運作。 大法官之設置是依據憲法第79條所賦予,其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其人選是在大法官審薦小組就推薦人選經多次會議評比後擇其操守、專業、品德……等提報總統提名之,不過之前有部分委員在還未對於提名人選開始進行審查時就表示,此次人選有酬庸之嫌,欲杯葛人事同意權!我想這不是民主憲政應有之常態,我們必須就被提名人的操守、專業……等篩檢出適當的人選,而不是在未經審查程序就恣意放話對此要加以杯葛,這樣才不會錯失立委具有審查及通過人選之權利義務,辜負民眾所託。 主席:非常謝謝各位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表高見,各位在本日舉行之「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所發表之寶貴意見,對本院所有委員於日後進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均有重大參考意義。本日公聽會所有發言紀錄將會依相關規定分送全體委員,並列入本院公報紀錄,做為此次人事同意權案之歷史見證。 再次謝謝大家出席今日之公聽會與發言,會議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