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星期四）9時33分至10時35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呂委員學樟","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在場人數不足，休息3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在場人數不足，再休息3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在場人數不足，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林滄敏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近來，重大性侵害案件屢見不顯，如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件、牙醫性侵被害人等案件，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播送，致使被害者苦不堪言，甚至因而自殺身亡，在在突顯現今性侵害事件的特殊性及受害者需保護的事項。","去年新聞報導的性侵害有530件，有6成加害者持續騷擾被害者或家屬，加深被害者痛苦，有1成6的未成年被害者案發後仍與加害者同住。加上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露出，使被害者無法承受「婉君（網軍）」輿論的壓力，甚至自殺，因此本席認為有必要修法，保護被害者隱私及權利。","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現行法令無法約束加害人用散布私密訊息，被害人還可能在尋求協助的過程中，遭到不友善對待的二度傷害。","本席認為，應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同時對於仍同住的案件，應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居所，遷離被害人出入的特定場所，並保護被害者安全。","二、性侵害案件交互詰問的過程，審判長應禁止被告方對被害人提出性別歧視的問題。","當性侵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害者作證必須面對被告及其律師的性別歧視般的詰問，如「穿這麼短的裙子，就是要勾引被告」，讓被害人覺得被羞辱，本席認為，法庭審判長的制止作為，對被害人保護非常重要。","三、媒體應禁止任何人刊載被害者個資及描述案件細節。","性侵害被害者可能面對伴隨案件而來的大眾媒體、網路平台及社交群組大幅刊載被害者個資或歧視的言論、圖像，是第三層傷害。使被害人的傷害延續甚至擴大造成被害者不堪其擾，甚至憂憤自我傷害，社會應正視此現象。本席認為，任何人都不應在媒體刊登被害者個資或具性別歧視的言論圖像，媒體也不應描述案件細節，避免加深被害者傷害，更可能讓不肖人士效仿犯案。","網路霸凌有逐漸增如的趨勢，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是無遠弗屆，除了是種人格謀殺，更可能導致無法承受「婉君」輿論的壓力甚至被當飯後話題消遣，選擇自殺一途，更是伴隨性侵害案件而來的另一種無形而嚴重的傷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性侵案件加害人除了受罰（含緩起訴、緩刑和免刑），還得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才算真正結案。無故缺席、拒絕接受評估或上課的加害人，依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外加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目前執行成效如何？再犯比率為何？要如何降低再犯率？"],["主席：現在散會。","散會（10時35分）"]],"block_lines":[1,13,25],"person_count":{"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1,"主席":1},"persons":["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主席"],"titl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星期四）9時33分至10時35分","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在場人數不足，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林滄敏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date":"2015-05-28","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