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104年5月6日(星期三)中午12時34分至13時44分 地  點 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學聖 協商主題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博物館法草案」、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陳淑慧等20人及委員陳碧涵等26人分別擬具「博物館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3人擬具「博物館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開會,由於教育委員會現在還在開會,等一下要處理臨時提案,所以本次協商會議進行途中可能需要暫停,到教育委員會去開會,然後再回來繼續進行協商,如有不便,請各位見諒。今天要協商的是博物館法草案,共有五條條文需要協商,先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33人所提「博物館法草案」是逕付二讀的法案,在上次委員會審查時則是以修正動議方式併入討論,但是因為中途內政委員會甲級動員之故,導致有些立法原意沒有講得很清楚,所以在此先就本席等提案之提案旨趣做個說明,請大家併同思考一下。 非常感謝召委在委員會審查時容許本席表示意見,一起討論,其中有關表彰文化內涵、修復及有關原住民博物館部分都獲得大家的支持,所以現在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只剩下幾條條文,現在謹就本席等提案的內容作如下說明,請大家參考。 本席等提案條文第八條是有關評鑑的規定,由於博物館有很多不同的類型,而且主管機關會對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等,因此本席建議以評鑑結果為提供諮詢、經費補助等的標準,將評鑑及補助串連起來。再者,為了讓主管機關可以藉由這些資訊製作文化地圖,在經過一定程序後,對各類博物館給予專業諮詢、管理輔導、技術等方面的協助,所以本席在第八條中還提到宣傳行銷及經費補助。 本席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未獲委員會採納,但是希望各位能再做考慮。為提升國民文化素質,本席建議將參觀博物館納入學校課程,並且對門票訂定優惠辦法,特別是對於弱勢族群。同條第三項還規定博物館及其合作組織能以虛擬方式展出,因為館藏品眾多,不可能隨時運來運去,特別是偏鄉,如果能以虛擬博物館方式策劃館藏的交換及資訊的展出,就可以強化經濟效益,並推動偏鄉的博物館教育。本席非常期待能在條文中增列這樣的精神,現在國內很多博物館都做得很好,比如故宮,很多資訊都是採3D方式,由於國寶不可能送到原鄉去展出,但是如果能有一個場地,就可以用來展示3D資訊,即使這是比較接近政策宣示性的規定,但至少能夠提供博物館從業人員一個思維方向。 第十三條是有關專業法人的規定,本席認為專業法人和館本身之間需要在理念上有一致性,因此本席希望是依據各該館的核定政策與管理方針,統籌文物的複製、文創產品的開發及銷售事宜,要與該館有相當的互動,而非由專業法人獨斷獨行,此一意見希望能在討論第十條有關專業法人的設置時併同參考。 第十四條是有關基金的設置,只要提到基金,財金單位都不是那麼贊同,但本條規定的是「得設」,本席等的用意是保留一個法源依據,以便在將來博物館事業成熟、產業成熟時,讓它有一個發展的空間,其實最近討論的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都有「得設」基金的規定,本席認為留下一個法源依據是可以考慮的。 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三章章名是「登記、認證及評鑑」,而且是唯一有法則規定的版本。本席一再強調,我們是要鼓勵各類博物館成長、發展,基於其擔負著教育性、公共性等社會功能,且有安全需求,是依照不同的概念分別設立的,它可能稱為科技館,也可能稱為文物館、展示館等,所以聯合國將博物館定義為umbrella net,意指博物館如同一頂大傘一般,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名詞,並非所有的館都需稱為博物館,因此博物館要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確保館藏品及人員的安全,向各個單位辦理登記,而現行博物館要做的就只有一件事──告知各個主管機關,以便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全國博物館的分布和狀況,本席等這個建議完全是呼應召委所稱文化地圖的想法,第十六條要求登記立案並非打壓,只是要求現行已經設立的博物館告知主管機關而已,而這個規定也聯繫到之後的罰則,也許各位會覺得罰則很重,那也可以只罰1,000元或1萬元,因為重點不在處罰,而是在掌握資訊,以利中央主管機關建檔,提供民眾資訊、協助行銷及強化博物館的獎助管理。 雖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給予補助,但是如果博物館都不來告知設立在何處就同意給予補助的話,那也很奇怪,何況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規定,對於一年內違反相關規定者還給予補助是不合理的。基本上違反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處罰都非常輕微,目的都不在處罰,而是希望中央主管機關能本於中央主管的權責,掌握資訊,以供行銷及管理之用。在這樣一系列的概念之下,才有第二十條規定,就是登記許可之後,非營利性博物館要變更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因為其變更可能涉及土地使用之管制。 第二十一條也是很重要的一條條文,因為將來要進行評鑑,而且可能會如同綠建築一樣給予榮譽評鑑,但是因每個博物館各有其不同特色,所以規定由其自提評鑑指標,就如同大學裡面有人做研究,有人專攻教學,不是統統要用SCI paper一樣,然後再經過審議、認證,至於相關辦法本席同意可以另外訂定,在這樣的概念下,最後才有那兩條非常輕的罰則規定,本席知道文化部很認真的做了評估,認為這樣會打壓或刪除現行一半以上博物館,其實不是這樣,也許是因為未能從頭做完整說明,所以各位可能弄錯了本席等的意思。 第二十四條乃是參考民國91年訂定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十四條而來,該條文規定「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之文化藝術事業,不得依本條例予以獎勵或補助」,事實上給予獎助的博物館若違反現行法令,在社會觀感上其實也不好,政府的經費補助需有一定的原則,而這是最起碼的原則。以上意見,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有關評鑑制度部分,上次開會討論時大家已經取得一些共識,因此本席建議不要重啟,否則又會引起紛爭。至於博物館及其合作組織以虛擬方式為之的部分則是新的建議,但是實際上很多博物館都已經在做了。 洪部長孟啟:我們提出的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就已經規定要建立資訊網路系統,之所以未具體規定,是為了留下彈性空間,將來各博物館可以依據自己的能力和需要處理。 主席:由於教育委員會的委員要回到委員會處理臨時提案,所以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教育委員會對於臨時提案尚有爭議,所以本案另擇期繼續進行協商,現在散會。 散會(13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