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星期三）9時4分至12時18分","地　　點　群賢樓802會議室","主　　席　潘委員維剛","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0時14分","下午2時34分至4時4分","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58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秉叡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潘維剛    孫大千    羅明才    徐欣瑩    李應元    曾巨威    薛  凌","      委員出席12人","請假委員：許添財    蔡正元","列席委員：李桐豪    江啟臣    周倪安    呂學樟    陳歐珀    蘇清泉    李貴敏    賴振昌    葉津鈴    邱文彥    王惠美    楊瓊瓔    陳怡潔    林滄敏    顏寬恒    黃偉哲    盧嘉辰    楊麗環    簡東明    林淑芬    尤美女    鄭汝芬    陳亭妃    陳節如    徐志榮","      委員列席25人","主    席：羅召集委員明才","專門委員：黃素琴","主任秘書：林上民","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104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合作金庫條例」案及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3人擬廢止「合作金庫條例」案等2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費鴻泰、盧秀燕、羅明才等6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予以答復。）"],["決定："],["段落：報告及詢答完畢。"],["一、報告及詢答完畢。"],["段落：委員潘維剛、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二、委員潘維剛、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決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合作金庫條例」案等2案，審查結果：照案通過。","二、以上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104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本日下午會議分別報告，合併詢答）","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就院會交付「本國銀行辦理大陸地區暴險壓力測試結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專案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盧秀燕、賴士葆、林德福、曾巨威、羅明才、賴振昌、費鴻泰等7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周倪安、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段落：本專案已報告完成，函請院會備查。"],["五、本專案已報告完成，函請院會備查。"],["決議：","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均照案通過。","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照案通過。","三、以上2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104年5月27日（星期三）"],["段落：討論事項（本日會議分別報告，合併詢答）"],["一、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5人擬具「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案等2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2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徐欣瑩等25人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審查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六、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七、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 KC6]，凍結「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案，請安排報告案。","八、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預算凍結案計2案，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經委員賴振昌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委員李貴敏分別說明提案要旨，並由財政部張部長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亦就該主管預算凍結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林德福、費鴻泰、薛凌、盧秀燕、賴士葆、李應元、潘維剛、孫大千、曾巨威、賴振昌、徐欣瑩、羅明才、林淑芬、尤美女、楊瓊瓔、江啟臣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李貴敏另提提案要旨說明書面補充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決議："],["壹、第一案至第六案法案審查部分：","一、第一案","(一)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二)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二、第二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5人擬具「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案等2案，審查結果：","(一)第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二)第三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刪除。","三、第三案","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2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四、第四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審查結果：","(一)第三條條文，修正如下：","1.第一項「……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修正為「……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增列第十四款「政府廳舍設施。」。","2.第二項刪除「、財政部」文字。","3.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二)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貸款」為「授信」、「八十四條」為「七十二條之二」，其餘照案通過。","(三)第五條、第三十五條條文，均照案通過。","五、第五案","(一)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二)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徐欣瑩等25人及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三)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1.修正增列第七項為「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2.其餘照案通過。","(四)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審查結果：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刪除。","(五)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另有委員吳秉叡等人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六)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六、第六案","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審查結果：","(一)第四條條文，照委員王惠美等人及委員蔡正元等人提案通過。","(二)第十一條條文，刪除「，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文字，其餘照案通過。","七、以上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已分別審查完竣，分別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貳、第七案至第八案處理預算凍結部分：","一、第七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1案，處理結果：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二、第八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報告案計2案，處理結果：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通過臨時提案2案：","一、鑑於104年2月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其中第9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也表示105年起鼓勵20萬元以上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爰此，要求財政部於各區國稅局組成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之單一窗口，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及降低電子發票使用門檻，以加速電子發票導入期程。"],["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林德福　　羅明才","二、鑑於103年11、12月統一發票給獎逾期未領特別獎及特獎共8,200萬餘元，分別為7張及6張。為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增加民眾使用載具誘因，爰建請財政部研議將累計至今逾期未領獎金適度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林德福　　羅明才","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邀請財政部張部長盛和、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國家發展委員會杜主任委員紫軍、經濟部鄧部長振中、交通部陳部長建宇就「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一、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主席：今天的議程有兩個案子，我們採分別報告、合併詢答的方式來進行，首先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第一位請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吳委員秉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現在請財政部張部長報告，並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邀請本部就「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進行專題報告及審查行政院函請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及　大院葉委員宜津等19人、李委員昆澤等19人、盧委員秀燕等25人、許委員添財等18人、蔡委員其昌等18人、陳委員超明等26人、吳委員宜臻等23人、潘委員孟安等18人、李委員應元等16人、李委員俊俋等16人、江委員惠貞等23人、吳委員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15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專題報告及土地稅法之修正草案兩部分，分別提出說明，敬請指教。","壹、「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專題報告：","以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合作方式，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已蔚為世界潮流。藉由民間資金、能力、創意及效率，來加速公共建設之完成，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為公私協力共同之效益。","我國以PPP方式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之興建與營運，其依據之法令多元，包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大眾捷運法、商港法等。89年公布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為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要依據法令，推動迄今已有具體成效。依本部統計，自91年至104年5月簽約民間參與案件1,258件，簽約金額約新臺幣（下同）1兆元852億元，預估在契約期間可減少政府財政支出（人事、營運費用）9,331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稅收、土地租金與權利金等）6,793億元，並可創造就業機會逾17萬名。其中103年度簽約案件129件，簽約金額1,189億元；104年度截至目前已簽約金額480億元。","本部為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公共建設業務，行銷媒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商機，預計今（104）年下半年及105年推出民間投資案件共75案，商機1,500億元。為吸引國內外投資人及早準備，將於下半年辦理2場招商說明會；另為強化外商投資意願及信心，將於6月25日辦理外商投資台灣公共建設座談會，以瞭解外商投資觀點並協助解決投資障礙。","近期媒體針對臺北市大巨蛋等BOT案，提出諸多質疑與批評。綜觀其問題癥結所在，多屬個案主辦機關在先期規劃或契約履約過程中或有規劃不周、投資契約規範不清等衍生履約之爭議。為改善此等現象，本部於去年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及OT案件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參考文件」，供各機關作為促參案件之招商公告與契約簽訂參考用。為建構合理完整之法制環境，持續辦理促參相關法制精進措施，如104年5月15日訂頒「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以強化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基本認知，共包括五大要點：一、資訊公開；二、民眾參與；三、履約爭議及契約變更；四、附屬事業規範；五、權利金之收取。其中對於促參案件各階段之重要文件（包括促參預評估結果、可行性評估、先期計畫書、招商公告、綜合評審結果、甄審會議紀錄、契約本文及營運績效評定結果等），皆有提示應主動適時公開於主辦機關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期間如有民眾提出意見，機關應為適當處置，必要時納入後續評估作業參考，以免遭致外界質疑過程黑箱作業，影響促參推動之公信力。對於促參案件履約期間發生之爭議，亦已提示應依投資契約以協商、協調委員會、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原契約如有礙公共利益、有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者，得經雙方協議後檢討修約。此外，後續將研議附屬事業規劃審核原則，檢討修訂權利金計收及調整原則，以供主辦機關執行參考，避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BOT案多為圖利財團，並將持續加強主辦機關、顧問機構、主會計、政風及檢調人員等特定對象之教育訓練與溝通，適時於促參資訊網站及電子報刊登促參相關專業文章與資訊，以凝聚社會共識，推廣正確促參觀念。","近年亞太經濟合作（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會員國均相當重視推動PPP合作發展基礎建設議題，本部已積極參與，並在APEC財長程序基礎建設PPP相關會議及研討會，介紹我國制度環境和能力建構方式，以利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為增進國際基礎建設PPP發展與融資之經驗交流，本部預計104年8月13日（星期四）辦理亞太地區基礎建設公私部門夥伴（PPP）發展與融資國際研討會，邀請澳洲及韓國政府、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貨幣基金、花旗銀行亞太地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代表擔任講者，與會對象包括亞太經濟合作（APEC）成員及我國促參推動相關機關，就PPP特定議題進行研討。","基於我國財政預算之法律義務支出比率逐年攀升，現階段政府資源有限，利用民間參與方式，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以公私協力合作方式帶動國家經濟發展為重要發展策略。因此，透過招商引資，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本部在「計畫目標明確、過程合法透明、效益全民共享」原則下，將持續審慎推動，並請大院予以支持。","貳、行政院及委員提案部分","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謹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一)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其信託利益仍全部歸屬原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於交付信託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享有之該土地權益實質上未變動，不因信託成立而有不同，惟現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即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於該土地再移轉時，卻無法比照繼承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稅負反較無交付信託之繼承土地為重。","(二)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爰擬具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草案，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增訂是類自益信託之土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另明定本次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上開修正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合理。","二、關於葉委員宜津等、李委員昆澤等、盧委員秀燕等及許委員添財等所提土地稅法第15條及第16條增訂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及累進起點地價4案，允宜審慎考量，說明如下：","(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另土地稅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15‰至55‰累進稅率課徵。","(二)地價稅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為達地利共享與地權平均之目的，故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改制後，其土地所有權人在該直轄市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應依法定稅率課稅，以符地方自治精神。","(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事業用地（如工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規定，均適用單一稅率，縱縣市合併改制後調整累進起點地價，擁有上開自用住宅用地等適用單一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地價稅均不受影響；而受影響者，多為擁有大面積土地及地價總額高之土地所有權人，應較具高經濟負擔能力，尚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社會公平。"],["段落：蔡委員其昌等所提土地稅法第6條增訂對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之土地，得減免地價稅案，按社區發展協會係以特定社區民眾為受益對象，倘對其免稅，而對其他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成員等特定之人為受益對象之團體組織使用土地不得免稅，將形成租稅不公平，且擴大免稅範圍，將影響地方政府稅收，考量目前地方財政困窘，宜審慎考量。"],["三、蔡委員其昌等所提土地稅法第6條增訂對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之土地，得減免地價稅案，按社區發展協會係以特定社區民眾為受益對象，倘對其免稅，而對其他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成員等特定之人為受益對象之團體組織使用土地不得免稅，將形成租稅不公平，且擴大免稅範圍，將影響地方政府稅收，考量目前地方財政困窘，宜審慎考量。"],["段落：陳委員超明等所提土地稅法第22條增訂對於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不論係初始編定或嗣後用地變更而附屬於開發基地而編定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案，查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依土地稅法規定，需符合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至非都市土地開發，因用地變更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經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整體上仍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是以，是類土地自不宜再課徵田賦。"],["四、陳委員超明等所提土地稅法第22條增訂對於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不論係初始編定或嗣後用地變更而附屬於開發基地而編定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案，查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依土地稅法規定，需符合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至非都市土地開發，因用地變更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經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整體上仍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是以，是類土地自不宜再課徵田賦。"],["段落：吳委員宜臻等所提土地稅法第19條增訂對於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免徵地價稅案，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已規定，除法定空地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故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已可免徵地價稅，爰無修正增訂之必要。"],["五、吳委員宜臻等所提土地稅法第19條增訂對於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免徵地價稅案，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已規定，除法定空地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故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已可免徵地價稅，爰無修正增訂之必要。"],["段落：潘委員孟安等所提增訂土地稅法第6條之1對於公有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者，免徵土地稅，並刪除土地稅法第20條對於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案，按國有財產法規定僅適用國有土地，不適用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土地。又公有土地係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地價稅涉及縣及鄉、鎮(市)稅收分配問題，倘將原依法應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改為免徵，將影響該鄉、鎮(市)政府財政收入，不利地方政府發展。"],["六、潘委員孟安等所提增訂土地稅法第6條之1對於公有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者，免徵土地稅，並刪除土地稅法第20條對於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案，按國有財產法規定僅適用國有土地，不適用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土地。又公有土地係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地價稅涉及縣及鄉、鎮（市）稅收分配問題，倘將原依法應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改為免徵，將影響該鄉、鎮（市）政府財政收入，不利地方政府發展。"],["段落：李委員應元等所提土地稅法第9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由辦竣戶籍登記修正為有居住事實；並限定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案，及李委員俊俋等所提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由辦竣戶籍登記修正為設定住所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說明如下："],["七、李委員應元等所提土地稅法第9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由辦竣戶籍登記修正為有居住事實；並限定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案，及李委員俊俋等所提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由辦竣戶籍登記修正為設定住所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說明如下：","(一)依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地為家戶共同生活之處所，爰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戶籍登記地為認定自用住宅之要件。如以居住事實或設定住所取代辦竣戶籍為認定要件，與戶籍法規定不合，恐影響現行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案件（約400萬件），將增加稽徵成本及徵納雙方爭議。","(二)至限定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乙節，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已對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處所有所限制。"],["段落：江委員惠貞等所提土地稅法第39條增訂對於具公用地役關係，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既成道路者，於移轉時準用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案，查既成道路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為被徵收前之移轉，已得依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尚乏應辦理徵收之法據，且其性質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尚屬有別，不宜比照上開條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八、江委員惠貞等所提土地稅法第39條增訂對於具公用地役關係，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既成道路者，於移轉時準用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案，查既成道路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為被徵收前之移轉，已得依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尚乏應辦理徵收之法據，且其性質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尚屬有別，不宜比照上開條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段落：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刪除土地稅法第35條中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被徵收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考量徵收土地已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本部尚無意見，惟建議酌予修正文字。"],["九、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刪除土地稅法第35條中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被徵收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考量徵收土地已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本部尚無意見，惟建議酌予修正文字。"],["段落：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將「法院」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本部尚無意見，惟建議酌予修正文字。"],["十、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將「法院」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本部尚無意見，惟建議酌予修正文字。"],["段落：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對於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為「不課徵」案，依現行該項但書規定之意旨，係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爰本部尚無意見。"],["十一、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對於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為「不課徵」案，依現行該項但書規定之意旨，係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爰本部尚無意見。","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報告。","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女士。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目前我國以PPP辦理公共建設之預算編列及表達方式，提出簡要報告：","一、公共私營合作模式","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代表政府與民間合作模式，各國做法有異，並無統一規範。目前我國以PPP方式辦理公共建設之法令依據多元，包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大眾捷運法、商港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等，其中以促參法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要法令依據。","又依據促參法第8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包括BOT（興建─營運─移轉）、BTO（興建─移轉─營運）、OT（營運─移轉）、ROT（擴整建─營運─移轉）及BOO（興建─擁有─營運）等。","二、關於政府辦理促參案件預算編列及表達","依據促參法第10條規定略以，主辦機關依第8條第1項第3款方式辦理之促參案件（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促參法第29條規定略以，主辦機關辦理之促參案件，其中涉及中央政府預算投資非自償部分建設或補貼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循預算程序辦理，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投資建設或補貼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預算編列及表達方式如下："],["(一)預算編列：","1.主辦機關應就計畫可行性及財政負擔等進行評估，經報行政院核定後，再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製作選擇方案等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　大院備查。","2.除依預算法第83條或法律另有規定，得一次編列多年期之特別預算外，依各年度計畫經費需求，循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二)預算表達：","1.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於計畫核定後，由各主辦機關依當年度經費需求及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辦理內容及預算編列情形，並於單位預算書之附屬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填列表達。","2.比照預算法第9條有關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表達模式，主辦機關應於單位預算書之附屬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揭露未來年度政府應負擔經費。","三、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本總處除已針對適用促參法案件擬具上開預算編列及表達原則外，將配合未來國內公共私營合作模式之導入情形，研擬適當之預算表達方式，俾供　大院審議。","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主席：請國發會黃副主任委員報告。","黃副主任委員萬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公私夥伴關係（PPP）及公共建設發展策略等提出報告，至感榮幸！謹就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推動情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推動公私夥伴關係，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公私夥伴關係（PPP）代表政府與民間形成合作關係，引進民間資源及專業，以協助政府提供公共設施及公共服務，在國外已行之有年。","PPP範圍相當廣泛，涵蓋政府與民間各種合作模式，舉如：BOT（興建─營運─移轉）、BTO（興建─移轉─營運）、ROT（擴、整建─營運─移轉）、BOO（興建─擁有─營運）、OT（營運─移轉）、PFI（購買公共服務型）等，透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共同規劃、興建、經營，除了可以加速公共建設及提升服務效能之外，並可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的局面。","為順應世界潮流，及因應我國財政狀況與建設需求，行政院已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情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89年2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重大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13項20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此外，為協助各機關預先檢視及評估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爰建立「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配套措施，就政策面、法律及土地取得面、市場及財務面等要項，進行促參可行性評估，以提升促參計畫之品質及成熟度。","依據財政部資料，自91年至104年5月，歷年已簽約促參案件共計1,258件，簽約金額共計約1兆852億元，預估在契約期間可減少政府財政支出（人事、營運費用）9,331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稅收、土地租金、權利金等）6,793億元，並可創造就業機會逾17萬名。","參、結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以公私協力方式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已是國際趨勢。考量我國現階段政府財務狀況，為充實基礎建設及提升國民生活品質，仍需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積極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之興建或經營管理維護，俾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及提升公共服務效率與品質，促進國內整體經濟發展動能，創造政府與民間共利、共榮的優質環境。","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請經濟部楊次長報告。","楊次長偉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就本部「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一、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內涵","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係政府與民間為能比較經濟及有效地實現公共服務而採取的合作模式，應用範圍非常廣泛，其精神強調夥伴關係、風險共擔及利益共用。依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委託研究「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開發重大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推動機制」（93年2月）指出，政府與民間建立夥伴關係為政府引進民間資源及專業，以協助政府提供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近年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引進企業經營理念，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各部會亦積極配合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並於89年公布實施，使PPP推動之基礎環境更為完備。","二、本部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情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同法第3條並明訂公共建設類別，其中本部為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重大工業設施、重大商業設施（大型購物中心、國際展覽中心及國際會議中心）及重大科技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部為積極推動公共建設投資，提升經濟動能，凡新興公共建設具民間參與空間者，皆優先評估以引進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本部依促參法所辦理之簽約案（尚在契約期間）共計12案，其中ROT類型4案、OT類型3案、BOO類型2案、BOT類型1案以及BTO類型2案，民間投資額度共約217.76億元；另規劃中、尚未簽約者計6案，ROT類型4案、OT類型1案及BOO類型1案，各案資料如附件，以下謹就已簽約案件列舉說明如次：","(一)高雄展覽館營運移轉案（OT）","1.本部投入近30億元於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興建占地4.5公頃之「高雄展覽館」，委由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團隊營運管理，於103年4月14日正式開幕啟用。","2.103年（4月14日首展起算）展示攤位數計7,500個，參觀127.3萬人次，帶動展覽業直接產值3.5億元，周邊產業產值33.5億元；其中「台灣國際遊艇展」首屆辦理即獲熱烈回響，徵集168家廠商參展，吸引國內外7萬人次參觀，現場成交32艘遊艇，創造新臺幣10億元商機，為社會大眾、民間及政府三贏之良好示範案例。","3.預估104年攤位數再成長至8,250個，140萬人次參觀，帶動展覽業直接產值4.55億元，周邊產業產值36.4億元。","(二)促進民間參與平鎮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整建、營運及移轉（ROT）計畫","1.為藉由民間企業活力、專業及彈性，以最經濟有效方式提供更佳之環保服務品質，本部於98年10月甄審由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由其成立促參法自負盈虧之營運中心，進駐本部平鎮工業區執行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整建、營運及移轉（ROT）計畫。","2.本計畫民間投資金額為7,500萬元，已完成全國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第一套日處理3,000噸薄膜生物處理系統及纖維快速過濾系統；月節能省電14萬度，電費節省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推動處理放流水回收及雨水收集再利用，每年水回收再利用約1,300噸；為桃園全年放流水及雨水道合格率達百分之百之工業區。本案並經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02年度熱點工業區水污染防治績效評比」榮獲「優等」及「103年度熱點工業區水污染防治績效評比」獲得「甲等」成績。","三、後續精進做法","本部於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均依財政部訂定之「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就政策面、法律及土地取得面、市場及財務面進行檢討，經初步評估可行後再行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鑒於近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財務規劃、附屬事業比例以及營運內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問題具諸多爭議，引發社會高度關切，加上促參案多屬長期契約，期間經營環境多變，爰未來除更嚴謹落實前述事前公共性評估外，本部將強化定期檢討機制，本著公私夥伴關係之精神，積極檢討因應環境之變遷，冀能主動掌握及消除執行中之風險，確保服務品質不間斷，社會效益最大化，達成PPP之三贏目標。","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報告。","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交通部於「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提出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壹、前言","近十餘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國內為減緩政府財政負擔，落實愛臺12項建設計畫暨擴大整體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振興經濟，已將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因此，在政府財務困難而公共建設與服務仍須不斷提供之情形下，現階段進行中或未來規劃辦理之公共建設，朝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以結合民間的資源與活力，提高公共建設與公共服務品質，並降低政府財政之負擔，不失為一可行的雙贏策略。","貳、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英國推動公私夥伴關係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興建及營運公共事業，已具有超過20年之經驗，交通部自83年12月5日制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來，獎勵民間投資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停車場、觀光遊憩等交通建設，已成為民間投資參與交通建設案件之適用依據，嗣行政院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於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由交通建設再加擴大至社會勞工設施、商業性強之重大商業設施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等計14項共20類公共建設，不僅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甄審及監督程序，更放寬土地、籌資等限制，並提供融資、租稅減免等誘因，以期配合經濟發展，帶動運輸、能源、觀光休閒、離島開發、衛生醫療、社區總體營造、文化藝術、環保基礎設施等建設，共創政府、民間及企業之三贏局面。","近年來，交通部為促進國內外廠商投資及加速交通建設，除設立招商專案辦公室外，更積極辦理年度招商大會，讓業者有機會充分了解交通部規劃及推動中之招商案件。交通部104年度招商大會甫於5月26日圓滿舉辦完成，會中完整展示40件招商案，釋出商機達1,022億元，預期透過大會平台之資訊公開，進一步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將可加速活絡臺灣經濟動能，提升公共服務品質，發揮PPP公私合夥的多元效益。","參、結論","交通部將配合政府推動「全球招商」、「愛臺十二項建設」及「振興經濟穩定就業方案」等政策，戮力開拓招商案源，並配合財政部促參政策，在「計畫目標明確、過程合法透明、效益全民共享」原則下，持續積極努力、審慎推動主管案件，並加強檢討、督促及協助執行機關排除困難，期能提升案件達成率，強化提供國人優質之公共建設與服務品質，共創政府、民眾及企業三贏局面，並懇請　貴院給予支持。","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作如下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輕鬆一點，到過新加坡濱海灣公園者請舉手一下，張部長的感想是什麼？"],["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一共去過新加坡3次，每次去都不一樣，他們的建設可說是日新月異。"],["許委員添財：濱海灣公園（Gardens By the Bay）如何呢？"],["張部長盛和：非常好。"],["主席：請國發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萬翔：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有三個值得學習之處，即創新、跨域及加值。","許委員添財：很抽象，一般人是聽不懂的。楊次長的感想為何呢？"],["主席：請經濟部楊次長說明。","楊次長偉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主要是去看新加坡的閘霸工程、水資源處理及花園的結合，我覺得剛剛副主委提到的跨域加值這部分做得相當好。","許委員添財：進入專業的領域。我在2007年站在魚尾獅頭噴水像前，他們說對面要填海造陸100公頃，總投資2,000億新台幣。上個禮拜我沒來開會，因為我去參加新加坡WTO國會議員研討會，每天早上5點半，我就到這個花園跑步，連續跑了三個早上，有點曬黑了！感慨萬千！我們是2000年開始促參，到今天的成果呢？部長的報告提到的金額很大，但這個金額跟民眾的感覺相差太遠了！以新加坡這個濱海灣花園為例，他們投資了233億台幣，另外，提供一點多公頃土地給金沙集團投資酒店、國際展覽會場、shopping mall及賭場，一共投資了1,700億，經過4年營運，現在金沙集團全部回收。這個233億花園的投入，因為是公部門在經營，我一下子還沒有找到數據，但是看他們今（2015）年觀光人數的計畫，要比去（2014）年倍增，成為1,700萬人，這還不包括進出國境的旅客。我們台灣都把進出國境全部算入觀光人次裡，包括開會的、商務的、考察的，全部計算在內。本席為什麼會感慨呢？因為人家說到做到！2007年我私下參加新加坡政府安排的深入考察，他們的交通部、經濟部和商務部門三個次長每人花半天時間輪流跟我簡報，提出新加坡未來10年開發計畫。我回台後第三天，新加坡駐台北代表處打電話到我辦公室，表示他們的政府千交代萬交代，我所知道的10年計畫是新加坡的發展機密，一定不能公開，結果不到10年，新加坡變成怎樣？Per Capita GDP是56,284元，是他們50年前1965年建國時511元的百倍以上。台灣則比較苦難，1968年才恢復1936年的最高Per Capita GDP水準，所以台灣是最慘淡的，Per Capita GDP倒退了32年，這是台灣的苦難。但今天台灣已經變成民主化國家，社會安定、民心團結，應該是大家專心拚經濟的時候，因為世界各國都在發展觀光，台灣又有錢，是世界五大資金輸出國，所以我們passport不用簽證、落地簽證的已經高達140幾個國家，但是目前我們的觀光很可憐，大半以上都是靠中國大陸的觀光客，其實去中國市場了解一下他們出國的第一志願是台灣嗎？他們的高消費水準是先來台灣嗎？沒有良好的建設、沒有品質的管理是吸引不了觀光客的，台灣好山好水，新加坡人羨慕台灣羨慕得要死，他們在這50年裡國土面積從582平方公里增加為723平方公里，大部分是填海造陸，而他們的填海造陸是多功能的，楊次長有去考察他們的水資源，請楊次長將填海造陸和水資源如何結合簡單報告一下。","楊次長偉甫：是把新加坡最主要的一條河流在出海口的地方做了一個大閘壩，把上游的水全部儲蓄起來變成一個海岸水庫。"],["許委員添財：新加坡河？"],["楊次長偉甫：對。","許委員添財：新加坡河上游就是克拉碼頭，對不對？"],["楊次長偉甫：對。","許委員添財：當時我去的時候看到克拉碼頭覺得這麼落魄，但是這次去看卻是大大改觀，台南市發展文化觀光，我說贏過克拉碼頭，現在怎麼贏呢？當時我去看過之後回來2年就贏他了，台灣的基本條件比新加坡好太多，每個縣市都有可以贏的賣點，但是促參、獎參到今天弄成這樣，人民沒有信心、弊案一大堆等等，當然你提出幾個要點，包括透明化等等，以及司法要有水準，檢察官、法官要有水準，我們的採購法和建築法可以混為一談？這是台灣的檢察官，促參資訊要公開和採購要機密可以混為一談？我看到今天的報告很失望，這個事情可以大大發揮，結果大家聽的都快睡著了，半個鐘頭報告的都是財政部的基本資料，好可惜！我為什麼要借用Gardens by the Bay計畫給國人參考，大家應該可以去看啊！這就是填海造陸無中生有，做一個100公頃的大公園有什麼意義？人家是把世界各國特色珍貴稀有的植物統統收來，總共有25萬株，世界五大洲各國特色統統有，為營造寒帶氣候造一個dome，為營造熱帶氣候也造一個dome，是室內要收門票的，裡面分為加州公園、澳洲公園、南非公園等等，這是創意、是投資，總共也才200多億，台北花博花了多少錢？就一個dome比一個dome，花多少錢？特色在哪裡？觀光客在哪裡？所以不要亮一個數字都是隨便劃的，會實現嗎？本席很痛心，已經花甲之年了，我不搞政治，政治搞我，到今天失望至極，因為看到好好的機會就這樣錯失，這不是叫你們聽訓，而是要大家想一想。","這本書有空可以看看，免費贈送，什麼叫BOT？為什麼有弊案？我怎麼清的？大部分議員都聯合對付我，前面搞了10年，花了26億挖了一個大洞的人沒罪，我用1年讓它通車，現在恢復的，現在還要告我，搞了10年，最後我贏了，現在有人去關了，但是如果沒有那10年，台南市又進步多少？檢察官在搞什麼？議員在搞什麼？官商勾結在哪裡？看不到嗎？有心者看一看這本書，免費贈送。"],["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明天要協商土地和房屋所得稅案，民進黨和國民黨基本上大體都沒什麼意見，但有些細節問題我想請教張部長，也是有接到某些人的反映。過去賦稅署常常把個人土地和人家合建分屋的當做是營業進行查稅，如果兩稅合一通過後會不會這樣搞？因為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和個人是不一樣的，這要怎麼處理？"],["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過去合建分屋，個人土地因為所得免稅，營利事業就儘量把所得灌到個人土地上。"],["吳委員秉叡：沒有錯。","張部長盛和：這種規避的方式很多，因此過去是我們查核的重點，未來個人土地合建分屋分到的所得都要課稅，這方面的誘因少了，因此我們……"],["吳委員秉叡：但是稅率不一樣啊！","張部長盛和：稅率是不一樣，但是差距小了，所以我們可能會不列為重要的查核重點。","吳委員秉叡：我覺得這樣不能接受。照理講，法律講得清清楚楚，租稅法定主義，念法律的人對於什麼叫做罪刑法定主義很清楚，可是偏偏有些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對什麼叫做租稅法定主義常常弄不清楚，我個人認為財政部也弄不清楚，租稅法定主義就是對於人民的負擔一定要法律明定。我同意你剛剛的講法因為以前稅的漏洞，所以很多都把利潤灌在土地，以至於那部分只有繳土增稅，所以很多稅都漏掉了，因為土增稅的額度是用公告現值下去訂，如果這次兩稅合一了就要糾正，大家如果不能夠同意賦稅署再繼續把個人的所得當做是營業所得的話，是不是就應該明定於法律裡？講清楚啊！因為以後個人土地交易除了土增稅之外，另外還要再繳所得稅。","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主要是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是只有公司所得稅，還有獨資和合夥，如果這樣明定，有些獨資者、合夥者就不是變成營利事業，就會變成法人稅。","吳委員秉叡：那就回到剛剛的問題，個人土地除了土增稅之外，到底是要他繳土地所得稅，還是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張部長盛和：如果沒有具備營利事業的要件就不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吳委員秉叡：營利事業的要件是什麼？法律有明定嗎？","張部長盛和：現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是通案，有幾個要件，第一，有經常性營利行為。","吳委員秉叡：我剛剛舉的例子，祖傳一塊土地和人家合建分屋在台灣的實務上是非常常見的，去年也有一些委員被誤會，當然不是我，因為他自己有經營不動產事業，但其實是自己的土地和人家合建分屋，然後出售，報紙報導他一年出售了幾十筆土地，其實並非如此，只是那一塊土地跟人家合建然後分別出售而已。","張部長盛和：委員說的個案如果是祖傳的土地，就不屬於營利事業所得。"],["吳委員秉叡：何謂祖傳的土地？10年前購置、5年前購置和3年前購置的會有不同嗎？","張部長盛和：我們對此訂有配套辦法，比如繼承土地，會將非繼承期間併計，如果是以自用住宅名義興建房屋，都不算是營利事業。","吳委員秉叡：租稅法的首要條件就是要講清楚、訂明白，要儘量將任何可以彈性裁量的空間縮到最小，可是你們今天卻規定得不清不楚。","張部長盛和：我剛才尚未將何謂營利事業的條件講完，首先是要有經常性的營利行為，其次是要有……","吳委員秉叡：光是第一點就很難界定，什麼是經常性的營利行為？「經常性」並非法律上的確定概念，按照你們查稅的經驗，一年有四筆交易就視為經常性行為，對不對？現在是否仍是如此？","張部長盛和：既然如此，那就用建案次數計算，如果是祖傳土地，一年只有一個建案，就不算是營利，但若他不斷的買土地成立建案，那就算是經常性的營利行為。","吳委員秉叡：請問經常性的定義為何？你們能清楚的定義嗎？因為對於不在法條內規定的事項，你們現在都以法律解釋來釋疑，可是這些解釋令卻變來變去，這是違反租稅法定主意精神的。","張部長盛和：委員說得的沒錯，「經常性」是個不確定的名詞，且不僅是不動產，各行各業都會有這個問題，如果他明明就有僱用員工、有固定營業場所又有牌號，且是經常性的交易，我們當然就認定其為營利事業。","吳委員秉叡：財政部自己認為觀念都很清楚，但是執行的是賦稅署，每個地方的國稅局查稅的時候變成大家來談判，只要某一件乖乖繳稅其他件就不追，但是依照立法精神和租稅法定主意，這種模糊地帶應該愈少愈好，雖然需要協調的事情愈多，民意代表就愈能發揮功能，但這對國家來說並非好事，所以你們必須設法解決此事，既然現在分離課稅的土地和房屋交易所得都已經納入個人所得稅計算範圍，那就沒有逃漏稅的問題，只是到底是要繳交營利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而已，因為兩者的稅率是不一樣的。","張部長盛和：獨資的部分不用繳交營利所得稅，歸個人所得稅。"],["吳委員秉叡：那就可能要繳到45%了？","張部長盛和：如果是不動產就採分離課稅，不予併計，不過這還要視期間而定。","吳委員秉叡：依照個人所得稅的級距規定，假如不是在兩年內的交易，都算到20%這個級距內，而營利事業所得的稅率為17%，是不是除了20%的個人所得稅外還要繳交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張部長盛和：我們認為這部分的逃漏稅狀況會減少，所以將來會針此檢討。","吳委員秉叡：本席個人的建議是既然要將此規定清楚，就應該規定在法律內，不要定得不清不楚然後再以解釋令解釋，部長是賦稅署出身，對這方面非常清楚，但是你不能永久擔任部長，待你卸任後，接任的人也許就不這麼清楚，而解釋令又變來變去。","張部長盛和：這是與時俱進的，所以法律不便明定，不過會變成內部文件。","吳委員秉叡：內部的文件雖然是明文規定，但那是用來解釋法律的，所以還會變動，若為法律條文，變更時就要擬具修正案經民意機關同意後為之，在位階上是不一樣的。","張部長盛和：我知道，位階不同效力也不同。","吳委員秉叡：相較二、三年前，現在的房地產狀況是不好的，所以你們的規定應該明確化，讓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成本是多少，將來要繳多少稅，同時也可以避免讓國稅局工作人員有很大的裁量權，減少業務的龐雜度。","張部長盛和：我們也很希望能有很明確的規定，讓國稅局同仁可以遵循。","吳委員秉叡：本席希望你們研究看看能否於條文中將此予以明定，因為這是民間最大的爭議，如果能訂清楚，大家對繳稅並無異議。以上建議，請部長參考。"],["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媒體報導台北101將在今年底改選董監事，且公司經營團隊最近向財政部提出縮減董監事席次的建議，將董事席次從13席降為9席，監事席次從4席降為2席，俾提升董事會運作的效率，請問部長，頂新有無承諾全面退出董事會？"],["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林委員德福：你認為縮減董監事席次是正常的經營方式嗎？","張部長盛和：董事長那邊有提出這樣的建議，不過任何動作都有其目的性，所以目前我們內部正在評估其目的為何，如果沒有任何目的或做了之後無法達到目的的話，我們認為一動不如一靜。","林委員德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縮減董監事席次案需先經董事會通過，請問你認為頂新會自廢武功嗎？","張部長盛和：關於此案，我們還需要評估，因為這只是公司方面的建議而已，我們不一定會採用。","林委員德福：還是財政部可以讓頂新被動放棄101股權，放棄董監席次？","張部長盛和：應該不容易，因為他持股比重很高，約有37%多，他不可能放棄，除非是賣掉。","林委員德福：假設董事會通過縮減案，到了召開股東會的階段，要處理董監事的席次案時，以目前公股在董事會尚未過半的狀況，您認為能夠獲得多數的支持票數嗎？","張部長盛和：101沒有問題，因為我們另外買了7%，所以泛公股的持股已超過52%了。","林委員德福：如果以現在的席次、董事的名額，設置常務董事會，對於削減頂新在台北101的影響力，您認為是有利，抑或沒有幫助？","張部長盛和：我是認為依照目前的席次，我們也過半了，可以官派董事長及總經理，則其經營可以正常運作下去。","林委員德福：除了101股權問題外，彰銀經營權的爭議也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最近龍巖集團持續加碼買進彰銀的股票，財政部知道這是什麼原因嗎？","張部長盛和：國庫署曾與李先生談過，他表示是個人的財務投資，而且他會全力支持財政部。","林委員德福：因為目前龍巖集團持有彰銀的股票，已達2.52%，加計龍巖集團董事長李世聰與其名下投資公司的持股，已超過7%，若其有對財政部不利之策略運用，請問財政部有無確切地把握，能應付自如嗎？","張部長盛和：所以我們要與民股維持良好關係，因為我們的彰銀持股比重很小。","林委員德福：龍巖集團現在頻頻加碼買進彰銀股票，他是透過銀行融資的方式借錢買股，據本席的了解，採取融資購買大型股的人是很少見的，因為除了手續費及交易稅之外，還要負擔利息，而且大型股票的漲跌幅度也不大，如果說要賺差價是很牽強的，更何況是投資後勢發展，金管會已去函了解，請問財政部有無因應對策及看法？","張部長盛和：國庫署曾與李先生見過面，他表示是財務投資，而且他會支持財政部。","林委員德福：因為媒體報導龍巖集團強調，買進彰銀股票主要是看好它後勢的發展，屬單純的財務投資，請問您相信此一說法嗎？","張部長盛和：當然他心中的想法沒有講出來，他可能認為彰銀未來會有些變化，所以他先買股票。","林委員德福：從基本面、技術面及籌碼面來看，您認為彰銀真的有值得龍巖集團買這麼多持股的理由嗎？","張部長盛和：彰銀的獲利不錯，已有一百多億，目前經營團隊也非常穩健，所以，他們大概對其後勢看好，當然投資人有一定的想法，可能認為彰銀未來會不會有什麼重大的變化。","林委員德福：上月19日在台新金法說會中，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說財政部以收購委託書的方式，影響台新金股東合法的權益，財政部鄭重提出三點聲明，請問你們的三點聲明是否已在法庭中陳述？","張部長盛和：都提出了，我們完全沒有收購。","林委員德福：財政部能否確定訴訟的證據齊全，在審判程序的攻防上不會有問題？","張部長盛和：我們會盡力，不論是合約，或是對方所提的相關訴求，我們都一一提出反駁。","林委員德福：針對委託書的取得，請問你們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中所定，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有沒有？","張部長盛和：沒有，我們的改選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沒有收購，完全依法行政。","林委員德福：如果不是，是否有可能發生民事、刑事責任？","張部長盛和：應該不會，目前沒有刑事訴訟。","林委員德福：剛才吳委員在詢問您有關房地合一稅的後續稅務問題，本席也在台下聽，其實我們在這段時間，誠如吳委員所提，很多營建業者，經常會找我們反映，主要是因為一些稅務的問題，例如合建分售，發展到最後，其比例都是由國稅局自己要求及認定，說句實在話，如果政府能夠明定，就不會衍生這些問題，在這段時間，財委會的委員經常接到相關的陳情，我相信你們的稅務單位、國稅局也經常碰觸到這些問題，我們也是要為你們搭個平台，但是此問題確實是很困擾，而且，過去我們委員也曾提出相同的問題，但是財政部到目前為止，幾乎就是擺著，來一件就處理一件，請問您有無徹底解決的方式？","張部長盛和：第一、在房地合一課稅以後，個人要課所得稅，整個狀況改變了，房地產業者欲以個人建屋，其誘因變少了。第二、以後每個月的申報件數，登記30天內要查核，國稅局的件數也變多了，因此，這種案件就不列入查核重點，因為事實上也沒有這麼多人力，而且稅負相差也不大，所以才不列入查核重點。","林委員德福：我認為從過去到現在，這個問題確實讓我們財委會幾乎每位委員……"],["張部長盛和：我們今年就沒有列入查核重點了。"],["林委員德福：是這樣？"],["張部長盛和：是的。","林委員德福：我們希望你很明確處理，則我們就不會經常接到這些反映，要去協調溝通，而我們也是做個平台而已。","張部長盛和：我相信在推行新的制度之後，會有新的狀況。","林委員德福：我們希望修法之後，能夠杜絕這些問題，不要製造困擾，好不好？謝謝。","張部長盛和：好，謝謝。"],["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孫委員大千發言。","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經濟部楊次長及自來水公司的吳總工程師幾個問題，雖然在過去這幾週，台灣下了幾場及時雨，所以原先所面臨嚴峻的抗旱情況，得以舒緩，然而，現在抗旱情況舒緩，並不代表未來不會再發生。而且顯然全球極端氣候已然來臨，全世界面臨相同的狀況，水資分配的時間、量及區域都非常地不均勻。請問楊次長，當時在抗旱大作戰時，我們曾經針對全台的水資源調度，希望能進行區域調度系統的工程，此工程目前進行的情形如何，是否持續推動中？"],["主席：請經濟部楊次長說明。","楊次長偉甫：主席、各位委員。區域的水資源調度一直是我們日常所推動的工作項目中，極重要的一環。在北部地區部分，主要的工作項目，是翡翠與石門水庫互相調度支援，有板新二期改善計畫正在推動中，目前前置的部分沒有問題，但其中光復加壓站用地取得方面遇到困難，因為原土地是土資場，現在問題也已克服。","孫委員大千：未來在北部會建置一個水資源調度體系，中部及南部有無進行同樣的規劃？","楊次長偉甫：目前中、南部都有，舉今年抗旱最緊張的南部地區為例，目前台南南化水庫的水可以支援到高雄，所以，此次高雄能夠度過旱象，南化水庫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但是高雄水較多時，也可反向送到南化水庫，目前此系統已建置完成。","孫委員大千：所以，未來，在北、中、南都會建置類似的系統？"],["楊次長偉甫：是的。"],["孫委員大千：讓水資源的調度變成一個區域的調度方式。"],["楊次長偉甫：是的。","孫委員大千：在過去這段期間，我們也一直在檢討，因為自來水公司的水管過於老舊，所以每年漏掉好幾座石門水庫的水，過去是因為經費及預算的問題，所以遲未進行全面更換，本席記得曾在財委會就教於次長，原本經濟部就有五年或十年的更換計畫，我曾建議如果有此計畫，何不儘快在一、二年就進行，因為每年還會漏掉好幾座水庫的水，與其要等個五年、十年，你們有沒有可能將時程再縮短？","楊次長偉甫：目前有一個十年計畫，是從民國102年到112年，要將漏水率從百分之十八、九，降到百分之十五以下，此計畫每年編列的預算為七、八十億元，其時程會這麼長，主要是因為必須配合施作管線的汰換，受到每個地區的交通流量等因素限制，我們是將能量做到最大，但是也要讓地方的衝擊減到最低，其間必須取得平衡，因此，這個十年計畫是有其基礎的。","孫委員大千：請問這十年計畫完成後，管線漏水率是從多少降到多少？","楊次長偉甫：目前的漏水率，就全區而言是18.7%左右，在民國111年，自來水公司部分的部分，漏水率降到15%以下，目前我們的目標……","孫委員大千：為什麼花了十年的時間，漏水率只能降3%？而在十年之後，我們每年還會漏掉15%的水？","楊次長偉甫：在漏水率的降低方面，越低時，其投資成本越高，以東京都為例……","孫委員大千：這我了解，但我今天要反映的問題是，漏水率的降低，當然要投資經費，才能有更具體的效果，可是未來如果沒水，就會是更慘的狀況，已經不是有沒有錢及預算的問題了，屆時你有再多的錢，沒有水就是沒有水，所以，經濟部有無考慮，設法將漏水率降得更低，今天如果極端氣候是這樣的狀況，代表未來可能是一個常態，我相信經濟部花再多的錢，只要能確保國人的用水無虞，政府及民眾都會支持的。經濟部有沒有考慮過，應該要投注更多的經費，將漏水率降得更低，因為15%還是太高了，過了十年，只能降3.7%，還是太少了。","楊次長偉甫：自來水公司的內控目標是12%，原先是訂15%，後來經過院內討論，要求其降到12%，所以，目前整個計畫中，我們在重點區域部分重新再檢討，誠如委員所言，我們要降到更低。","孫委員大千：也許我不是專家，但如果已經全面汰換管線，為何還會漏掉12%？"],["楊次長偉甫：因為有些管齡已是四、五十年。"],["孫委員大千：所以才進行全面管線汰換。","楊次長偉甫：有些是PVC塑膠管，其壽命相當短，而這些管線又是目前佔比最高的數量，是早期埋設的，它的量相當大，需要時間及經費。","孫委員大千：所以你的意思是，就算是換了十年，還是無法將全台的漏水管線全部換掉？","楊次長偉甫：是的，汰換管線是持續不斷進行中，前面的管線換好了，之前埋設的管線壽齡又屆，所以，這工作一直會做不完。","孫委員大千：經濟部有沒有算過，漏水率在多少是合理，且可接受的？","楊次長偉甫：15%是國際先進國家的平均值，但是，我們認為台灣地區應該要比15%還低。","孫委員大千：因為對台灣人民而言，向他們解釋，政府花更多的錢，讓漏水率降得更低，他們是可以接受的，因為現在如果要興建水庫，所引發的環境保護議題及衝擊是更大的，而且花的預算會更多，到最後又沒水，情況會更淒慘。所以，經濟部應該要利用此次抗旱大作戰中，所激發的民氣，編列更多預算，甚至是特別預算，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漏水率降到合理的範圍之內，這是你們未來應該努力的目標。","楊次長偉甫：是的，我們會積極推動。","孫委員大千：未來的水費也將調整，我認為應該有差異化的調整方式，即工業用水應該調得更高，必須高於民生用水，二者不能一併處理。因為長久以來，工業用水大戶吃定台灣的水費便宜，原本可以從事水資源再循環、再利用的投資，但卻未進行。所以，政府必須讓這些產業進行水資源再循環、再利用，強迫他們建置相關設備，因此，讓他們知道如果不這樣做，就要付出更高的水資源成本，那麼他們就會做了。與其期望這些產業及企業，有環境保育的概念及道德良心，不如用價格去逼迫他們做更多的投資，讓他們未來能大幅降低用水量。","所以，我的建議是，第一、工業用水大戶的水費應該大幅調整，遠遠高於民生用水。第二、民生用水部分，希望能避免造成太大的衝擊，一般普羅大眾每天的用水量其實不多，因此，在調整水價時，他們應該排除在外。","楊次長偉甫：目前水價調整的策略及方案，誠如委員所言，完全就是您所提的方式，此外，經濟部也正在推動水利法修正案，第一步是針對大戶用水徵收耗水費，此修正案正在大院審議中。","孫委員大千：好，謝謝兩位。"],["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相信張部長也和大家一樣關心股市，從6月1日開始，漲跌幅放寬為10%，一般預估成交量應該會出來，但這兩天量好像一直都出不來，張部長對此有何看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可能是一般人對放寬漲跌幅的操作還不太熟悉，或者需要觀察一陣子，或是認為風險提高，必須更為謹慎。","賴委員士葆：可是你以前的回答不是如此，都說基本面很好。","張部長盛和：基本面現在差一點，就是外銷比較差，外需差一點。","賴委員士葆：連續四個黃藍燈，你擔不擔心台灣的經濟？","張部長盛和：老實說，不能完全不理它，外需的問題當然是因為外國的經濟復甦緩慢，但是，我們自己的產業要加緊腳步，打造自己的核心技術，友達執行長彭雙浪也說必須打造核心技術，還有八年的時間，八年之後若做不到，他就沒了。","賴委員士葆：關於大陸提出亞投行的問題，因為今天談到PPP，外界一直很擔心，有人提到，台灣未來大概不會有太多大型的公共工程，因為高鐵從北到南、水庫都蓋好了，工程界幾乎沒有到海外發展的出路，台灣的工程技術也沒有機會輸出，而一帶一路及亞投行是有機會的，請問張部長對此有何看法？","張部長盛和：亞投行是我們的一個很大的機會，就如委員所言，未來的公路、鐵路、電廠及海港等，不會有如過去的十大建設般大規模的工程，所以我們的人員技術資金一定要輸出，去年我們標了幾十個海外的案子，約有48億美元，這是政府的政策，目前公共工程委員會在負責推動，一定要進行輸出，我們也在談與其他國家的合作。"],["賴委員士葆：國發會黃副主委有何意見？"],["主席：請國發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萬翔：主席、各位委員。國內公共建設的支出，過去是大型的，將來要做的是跨域整合的計畫案，來增加公民營合作開發的案子，所以，未來的公民營合作開發案，不再切割性的招標，應該是整合性的招標，此其一。第二、就是一帶一路的部分，是我們增加動能的機會，尤其是對於營造業的全球化，以及促進外交、拓展交流的一個好機會。","賴委員士葆：政府有沒有計畫性地準備去搶這一塊中國大陸丟出來的一帶一路基礎建設，或者是未來的亞投行，現在開始規劃了嗎？","黃副主任委員萬翔：行政院各部會都在積極地規劃，不過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營造業的全球化，過去長期在努力，對其融資及技術部分，應該在國內要先操兵。"],["賴委員士葆：何時可以有個具體的案子或規劃出來？因為現在看起來都是散彈。"],["黃副主任委員萬翔：整合的工程計畫應該在國內先操兵、練兵。"],["賴委員士葆：這部分業務是在國發會嗎？"],["黃副主任委員萬翔：在工程會。","張部長盛和：向委員報告，去年6月16日行政院就核定了，稱為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其政策白皮書也出來了，工程顧問業也一直朝外發展，去年得標件數有50件，營造業得標金額也有750億元，ETC遠通的電收，已得到越南廠商的顧問，中鼎公司也獲得澳門、廣州、上海焚化廠的技術顧問，所以是有在努力的。","賴委員士葆：我們未來會不會有大型交通建設，請交通部范次長表示意見？"],["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國內目前比較大的交通建設，以近期而言，高雄及台中鐵路的地下化，106年至109年都會陸續完成。"],["賴委員士葆：再過來就沒有了。","范次長植谷：幾乎就沒有，大概就是台北……"],["賴委員士葆：龐大的公共工程團隊怎麼辦？"],["范次長植谷：剩下台北市及新北市的捷運建設。","賴委員士葆：台北市都是零星建設，新北市是輕軌的部分，金額都不大吧？","范次長植谷：誠如部長及副主委所言，現在我們也配合工程會，就顧問公司及營造業部分，協助他們去開拓爭取海外市場，是目前較重要的工作。","賴委員士葆：再請教張部長，你難道不會擔心嗎？我聽了心中都涼起來了，因為外銷不好，內銷也不行了，公共建設支出也減少，那麼未來怎麼辦？引擎都熄火了。"],["張部長盛和：我在院內也提過幾次。"],["賴委員士葆：這很緊張。"],["張部長盛和：工程會也很積極在做。"],["賴委員士葆：你不緊張嗎？","張部長盛和：老實說，國家未來的發展方向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就SWOT分析，我們的優勢是有工程、技術、人才及資金，弱勢是沒有機會，沒有市場，所以，要往外發展。","賴委員士葆：以現在而言，大陸與韓國簽FTA，這對我們也是很大的壓力，難道不會嗎？","張部長盛和：會呀。因為很多產品是相互競爭的，而且2025年中國製造，韓國就可以搶得先機，因為未來中國大陸的製造業要走向品牌，當然都要在地化，所以，韓國就可以搶到他的供應鏈。","賴委員士葆：在中國大陸與韓國簽FTA之後，經濟部統一的說法都是，第一年影響GDP的0.0004%，第十年影響GDP是0.13%，第二十年影響GDP是0.15%，這說法老百姓都聽不懂，會認為有什麼關係呢？影響只有一點點啊。請問經濟部楊次長，中韓簽FTA對台灣的影響為何？"],["主席：請經濟部楊次長說明。","楊次長偉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做這種表達，是因為他們簽約之後的時間點，短時間內它的影響較小。","賴委員士葆：我認為你們的重點表達錯誤了，問題不在於第一年影響600萬美元，你們讓大家以為影響只有一點點，重點應該是中國大陸與韓國簽FTA，其中有幾個項目很重要，是服貿中已有的項目，例如電子商務，他們就通了，我們則沒有，大陸的人口紅利在此處展現，如果簽了服貿，我們就可以去設點，賺得到十幾億的人口紅利，現在我們就賺不到了。你們要去強調這方面，但卻去說明對GDP的影響，大家是不會了解的。你們面對外界的質疑，是讓人家以為影響是萬分之多少，百分之多少，數目很小。","事實上，應該是說對有些個別產業的影響很大，你們要點出是哪些產業，包括哪些是服貿中已有的項目，我們是先發後至，我們早就談好了電子商務，現在則是卡住不動了，你們應該說明這些，金融業也在其中，老百姓才會聽得懂，但卻去說明第一年影響GDP萬分之四，所以大家就認為是沒影響，那就繼續保護吧，不必簽FTA了，因為影響不大嘛。你們講的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有若干產業，我們已經簽了，但是因為政治因素卡住，所以電子商務這麼大的市場沒有了，韓國有機會，我們沒有機會。這才是重點，我尊重你們的推動工作，但本席看了很難過，中韓簽了FTA，大家很緊張，緊張什麼？但你們以對GDP的影響來做說明，第一年影響萬分之四，十年以後是千分之一點多。這是什麼？大家是不懂的。"],["楊次長偉甫：我們要改進。","賴委員士葆：楊次長，你們回去要加油。"],["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張部長一個問題，可能與你無關，但本席想聽你的看法及態度，司法院通過了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新增禁奢條款，規定欠債人在申請破產後，生活不得與一般人通常的程度，此一條文規範不是很清楚，請問如此對於惡性倒閉之人，會有嚇阻的作用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對此沒有很深入研究，但聽起來它比較像禁奢條款，是有助益的，因為他保留了財產，又不能生活得很好，就會有人監視其財產，不能搭計程車，大飯店用餐，購買西服等。"],["費委員鴻泰：你認為是有幫助的。"],["張部長盛和：是的。"],["費委員鴻泰：你是否覺得應將它更清楚地條文化？","張部長盛和：當然，如果能夠更明確，讓大家能了解是更好，而且可以全民監視，知道了這個人很奢華，他就會檢舉。","費委員鴻泰：好。今天工商時報登了一則很大的新聞，報導台聚的五輕設備，要移到大陸古雷等地。而高雄市最近訂定特別條例，引發石化業者的生存問題，中油五輕設備的時間到期，這些中、下游業者，希望整廠移到大陸古雷。再加上剛才賴士葆委員所提，對於中韓簽署FTA，經濟部覺得好像沒有太大影響，如果沒有太大影響，也就不要服貿、貨貿了，這讓本席覺得經濟部的作為是積極地沒有作為，我從中韓簽署了FTA，你們的反應是，只影響到萬分之四，若是如此，我那麼辛苦是為了什麼？我們就不必那麼辛苦了，等業者來說，到底有何影響？我就不相信一年只有六百萬美金的影響，若真是如此，我們那麼辛苦幹什麼？","其次，台聚董事長會提出這樣的意見，好像你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你們是以為台灣錢太多了，讓大家趕快離開算了，我們的產業也不需要與大陸及韓國競爭了，你們的感覺是不是這樣？"],["主席：請經濟部楊次長說明。"],["楊次長偉甫：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是這種態度。","費委員鴻泰：可是你們做出來的感覺就是如此，我們的感受就是這樣。","楊次長偉甫：我先說明五輕的狀況，因為過去的一些承諾必須履行，所以，未來整廠是否要做其他方式的運用，目前中油公司正在評估中，現在有許多國家對該廠極有興趣，如何讓它發揮最大的功能……","費委員鴻泰：你把話講清楚，我揣測其意是，在南台灣移除五輕之後，中、下游的產業會不會也跟著走？","楊次長偉甫：這部分必須由中油公司詳細評估，因為它有個產業鏈的問題存在……","費委員鴻泰：你不要說由中油評估，你是經濟部次長，是經濟部的代表，你要告訴我，不要推給中油，否則就將可以將經濟部廢掉了。"],["楊次長偉甫：目前正在評估中。"],["費委員鴻泰：評估的結果呢？問題馬上就要發生了。","楊次長偉甫：最近在評估結果出來後，部裡面會就此問題討論。","費委員鴻泰：我現在在質詢你，你就要告訴我。你不告訴我，就代表你不懂，或者是你在隱暪什麼。我在問你時，你告訴我，還在評估中。這件事是今天才發生的嗎？報紙都已登了那麼大的新聞了！","楊次長偉甫：向委員報告，確實有一部分的業務不是我主管，所以我不太清楚，不過，據我的了解，部裡面正積極對此案進行討論中。","費委員鴻泰：大家聽了之後，就覺得你們是在應付，一天天地混，當時服貿、貨貿的問題，你們來找我們的時候，說得多麼重要，結果說一年只有六百萬美金的影響，我真的很想罵髒話，你們經濟部在幹什麼？國家的競爭力越來越下降，你們告訴我們，沒事，不要緊張，還在評估中，都已火燒眉頭了，你還告訴我，在評估中。回去告訴部長，不適任就下台！","楊次長偉甫：向委員報告，還在評估中，是包括目前在高雄石化專區的案子。","費委員鴻泰：我再舉一個例子，漢翔也歸你們所管嗎？"],["楊次長偉甫：是的。","費委員鴻泰：它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快吵翻了，你們有何方法？其業務歸你管嗎？"],["楊次長偉甫：不是。","費委員鴻泰：也不歸你管，哇，行政部門每次碰到委員問事情就說還在評估中，或業務不歸你管，經濟部到底在幹什麼？台灣經濟為什麼每況愈下？你們做了什麼？當時要將營所稅降低，也是你們的主張，說降低之後，台灣產業的競爭力會很好，勞工會加薪，結果呢？什麼也沒做到。今天聽了幾個委員在問你們，這個不知道，那個不知道，還在評估中，我真的不知道要你們這個部幹什麼？你們是在發展經濟，還是在毀滅經濟？對國家有幫助嗎？漢翔的事，最近也在鬧，鬧到立法院來找委員，還去找王院長，結果你們都不知道。","我現在開始要對你們嚴格地監督，如果你們什麼都不知道。我真的懷疑經濟部是不是有些人要等著讓國民黨下台，民進黨上台？你們的作為是什麼？是毫無作為。再談到服貿、貨貿，去年你們找了我多少次，說它多麼重要，而重要的結果是今天這個樣子，五輕系統都快解決，報紙已報導了，你們還告訴我，還在評估中，請你回去告訴鄧部長，再沒有作為，我們立法院就要有作為，我會先逼著不適任的部長提前下台，因為他在那個位子上不適任。","蔡英文最近訪美，昨天新聞報導，她與美國TPP相關人士會談。請問你們對於美牛、美豬的立場及態度為何？這業務又與你無關？","楊次長偉甫：是，確實與我無關。"],["費委員鴻泰：那你到底知道些什麼？你每週都沒參加部務會報嗎？"],["楊次長偉甫：有參加。","費委員鴻泰：那聽到其他業務時，你都在睡覺嗎？","楊次長偉甫：因為最近並沒有談到這個話題，我是實話實說。","費委員鴻泰：我現在問你TPP，我們現在在與美國談，針對美豬問題，我們的立場及態度為何？"],["楊次長偉甫：這問題可否請甘執行秘書報告。"],["費委員鴻泰：可以。"],["主席：請經濟部研發會甘執行秘書說明。","甘執行秘書薇璣：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是在密切關注TPP的進度。由於TPP能不能……","費委員鴻泰：我先問你，我們對美豬問題的態度是什麼？","甘執行秘書薇璣：經濟委員會曾經決議將美豬問題暫緩，所以我們目前也是……","費委員鴻泰：我要談談我自己的看法，不講黨團的看法。我認為，美豬問題不可以讓步，這個態度要非常明確。聽說蔡英文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是在搖擺的，你們不可以隨著她搖擺，必須非常清楚，麻煩你們，現在的所作所為不要配合蔡英文。","次長，我今天問了你幾個問題，包括五輕、中韓FTA，以及美豬問題，你統統不知道。主席，下次若是要再請他們列席，麻煩要求經濟部鄧部長一定要來，找個不知道細節的次長來列席幹什麼？"],["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請賴委員振昌發言。","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財政部報告內容主要是PPP，也就是公共私營合作模式，其實這也是滿新的議題。請教財政部張部長，這種模式除了把「公共Public」、「私營Private」和「夥伴關係Partnership」等名詞湊在一起以外，你們為什麼會突發奇想、或者兩者結合的綜效何在？我們知道，傳統上來講，組織之所以會採用公營或私營，一定是因為理論基礎不同，公營與私營、甚至營利與非營利事業之間，其營業、經營目標也不一樣，在這種前提下，我們要把這些看起來不一樣的模式結合在一起，會不會馬上就遇到一個問題，就是要以什麼為合營績效的效標？其次，不同組織之間的文化整合問題要如何解決？"],["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PPP在國際上是很夯的題目，國內也只有10年經驗。PPP之所以會發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要做很多公共建設，卻又沒錢，所以要運用民間資金、民間人才，替政府興建公共建設，讓公共建設提早完成、讓人民享受比較高等、優質的公共服務，主要重點就是運用民間投資。","賴委員振昌：部長，我剛才問的幾個問題，你完全沒有答覆。你說PPP是現在世界上很夯的題目，其實，雖然很夯，但有時也只是個話題，"],["張部長盛和：不！是真正在做的。","賴委員振昌：要做為國家政策，是不是應該很縝密、很審慎地評估、研究？那麼財政部做了哪些研究、發表過什麼樣的評論、或者開過多少研討會？","張部長盛和：有，我們一直在開研討會，每年也開2次招商會，6月也要開一場研討會。","賴委員振昌：不！請部長還是針對我的問題回答，我剛才講了半天，你卻完全沒有回答我。我是問你，把公營和私營這兩種模式結合在一起的綜效何在？","張部長盛和：綜效就在於政府沒有錢做的公共建設可以提早完成，人民可以提早享受服務，這是綜效。","賴委員振昌：部長，你怎麼一直在跟我講這點？政府沒有錢，怎麼會用這種方法？部長，財政學最基本的ABC就是政府理財，你怎麼可以跟我講「政府沒有錢」？公共理財的基本原則就是量出為入啊！政府沒有錢，應該想想找錢的方法，跟做PPP完全不相干。","張部長盛和：這是財政健全方案之一，引進民間的錢也是找錢的方法之一。","賴委員振昌：那你就直接說這是政府找錢的方法，而你們推動的PPP就只是找錢的工具。既然是找錢的方法，PPP就應該定位為找錢的工具，才不會誤導民間，也不用冠上什麼好聽的名稱。你要知道，財政部只要推動這種政策，民間企業與個人是會根據政府政策投資的，但財政部一下子說這只是理財的工具、找錢的方式，一下子又說這是一種新的經營模式。","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現在已經簽約的1千多個案子，都是用這個模式，包括故宮南院在內，政府也沒錢做，當然就引進民間資金。還有隧道等其他例子。","賴委員振昌：除了故宮南院，政府還有很多案子，經營方式有BOT、BTO、BOO、ROT、OT等，已經有那麼多模式、那麼多方式在進行，現在還要推出PPP，它跟現有模式的差別以及利基何在？","張部長盛和：PPP是個統稱，是公部門和私部門的合作關係，而雙方合作關係有很多種。","賴委員振昌：公部門和私部門的合作關係？但我剛才就開宗明義提到，公部門和私部門各有職責、各有所司，兩種組織存在的目標不一樣、運作方式不一樣、目的不一樣、考核績效方式也不一樣，你把兩種不一樣的部門硬湊在一起，想必是有什麼好處。但會不會有衝突、又有什麼好處？所以我才問你，這種模式的綜效何在。","張部長盛和：我剛才講過，有三大效益，而且是三贏，包括公部門贏、私部門贏、民間也贏。","賴委員振昌：「贏」不是你嘴上說誰贏就贏，第一，你有沒有數據可以佐證為什麼贏？"],["張部長盛和：有。","賴委員振昌：第二是有沒有什麼理論，證明為什麼這種模式會贏？不能只用說的。","張部長盛和：我向委員報告，十幾年來，也就是91年到現在，這1,200多件合作案中，政府支出大概減少了9,331億，所以政府贏在這一點，稅收也增加，包括土地基金、權利金在內，有6,793億；就業機會是民間贏的，創造了17萬個就業機會，這些都是達成三贏的證據。有哪些設施？例如高鐵也是BOT案。","賴委員振昌：部長，如果說這是三贏，如果有需要，我在會後當然還可以再找一些數字，但以直覺來講，我們政府的財政其實還是呈現赤字，你說創造了就業機會，可是現在的就業機會有改善嗎？你把這個模式說得這麼有效、這麼好，但跟國人的感受完全不一樣啊！為什麼畢業生起薪仍然只有22K？創造了多少就業機會，不能只用講的！","張部長盛和：這是方法之一，當然不是解決所有事物都能靠這個方法。","賴委員振昌：部長，我一直在強調，你推動的PPP是一項新概念，但到目前為止，國人真的看不出你把這兩個完全不同的組織目標、不同運作方式、不同考核標準的模式湊在一起，綜效到底在哪裡。我只問你綜效何在，你講了半天，卻都不是綜效。","第二，我要問你，政府是要在國內推PPP，還是鼓勵台資企業到中國做PPP？","張部長盛和：分為國內和國際，國內方面，對於公共建設，如果政府財源不足……","賴委員振昌：不要分國內和國際，因為我知道你講的國際就是中國。","張部長盛和：我剛剛報告過了，我們跟越南之間已經合作，越南推動ETC，已經找遠東去當顧問了，還有澳洲……","賴委員振昌：你就回答我，我們會不會在中國推動PPP？我今天來質詢之前做過功課，你說PPP在世界上很盛行，其實更明確地講，最近就是在中國很夯。"],["張部長盛和：PPP推動最成功的其實是英國、澳洲與法國三國。","賴委員振昌：但PPP之所以最近會這麼火紅，就是因為最近在中國很夯。你現在只要告訴我，鼓不鼓勵台資參與中國的PPP？","張部長盛和：我們要參與亞投行，希望能到中亞、歐亞，包括整個一帶一路範圍，所有國家的建設，我們都希望能夠投入。","賴委員振昌：你講了半天，還扯到我們要參與亞投行，意思是鼓勵就是了？","張部長盛和：我剛才講過，國內未來興建大型建設的機會愈來愈少了，多餘人力、資金、設備一定要往外發展，否則國家經濟發展堪虞。","賴委員振昌：台灣的失業率為什麼會這麼高、產業為什麼會像現在這樣，其實就是政策導致產業外移的結果。產業已經外移了，你們現在這個政策，可能還會造成資金外移。我不敢說絕對會，但很有可能繼產業外移之後，資金也外移，而這項政策很可能就是重要導火線。","張部長盛和：主要原因就是工程界的問題，因為國內大型建設機會變少了。","賴委員振昌：機會變少，我們應該創造內需、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才對，不能乾脆把我們的錢趕出去。","張部長盛和：沒有錯，這是並行不悖的。國內投資機會要改善，但大型公共建設機會確實少了，例如沒有高速鐵路可以建設了。","賴委員振昌：你知不知道，為什麼你剛才跟我談國際時，我跟你說其實你的心裡想的是中國？"],["張部長盛和：我心裡並不是這樣想。","賴委員振昌：中國的經濟步入衰退以後，其實政府債務逐年高漲，財政也是如此，所以，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總債務高達30多兆。為了解決問題，中國財政部、發改委員和人民銀行最近共同發布新制，鼓勵在公共領域推動PPP，台灣在這個時候也呼應。我剛才問你，是要鼓勵台商在台灣推動PPP，還是前往中國參與PPP，雖然你沒有直講，但是我感覺到，你是贊成台商到中國參與的。","張部長盛和：不！我們現在積極推動的國家是越南，我們與越南一直在洽談這些合作，所以事實不是你講的那樣。","賴委員振昌：那你要不要更明確地宣示，我方認為中國有30多兆債務，其實也算是高風險區域，所以我們的重點在越南、不是中國？你願不願意這樣講？"],["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部長會後再提出書面報告。","請潘委員維剛發言。","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我們希望推動的PPP，其實在中國發改委提出政策之前，我們就已經開始討論PPP了，所以，我們不要妄自菲薄，其實我們的觀念很新。那我現在認真地來看這個問題，請問財政部張部長，促參條例的主管官署到底是誰？"],["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就是財政部促參司。","潘委員維剛：對，我覺得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促參條例歸哪個單位管。當然，剛才部長也提到了，我國89年通過促參條例，從91年到104年，我們也提供了大概1兆0,852億的補助，總數是1,258件，但我們對這個數字並不滿意，最主要原因是什麼？部長，我們所希望的，是要知道行政院的政策在哪裡。為什麼我要這樣問？因為我們知道，PPP的方式非常多，包括BOT、OT等等，大家也都談了很多，但觀察現在所有世界潮流，如同您所說的，做得最成功的就是英國、澳洲和法國。16年前，澳洲資金更直接進入韓國。由於韓國的BOT案引發許多爭議和紛爭，所以，在16年前，韓國就已經不做BOT案。現在最新的PPP案是直接與政府合作，而且經營權還給政府、也就是直接交給政府，因為民間既然沒有利益，何必繼續經營？非常不容易掌控。就算進行績效評核，但有用嗎？做得好的，我們可以鼓掌，做得不好的，政府能做什麼？這些都是我們擔心的。所以，現在最新方式PPP，就是套用亞投行的新概念，也就是引進國外資金，幫政府建設，其實比較邊偏向銀行的概念，讓民間去做公共建設，政府則有審核權。只要民間有能力、有自己的團隊，就去營運、去建設，過了幾年，等建設完成以後，政府再陸續以連本帶利還款等方式解決問題，在財政上會減輕許多負擔。此外，國內的發展也是重點，國內要發展的項目還非常多啊！經建會黃副主委也在這裡，以前經建會扮演最重要的角色，現在更已經改組為國發會了，你們有什麼規劃？交通部人員也在場，聽起來好像都不多，請問經建會黃副主委，有沒有什麼大案子？"],["主席：請國發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國內的建設也沒有因此萎縮，每一年需求大概都在2,000億到2,500億之間，但供給財務大概在1,900億左右。我也向委員報告幾項比較大的建設，例如交通部辦理高雄港外海洲際碼頭第三期，那就是非常大的範圍；航空城也是一件大案。","潘委員維剛：所以，我們希望你們仔細評估，我們要做，而且要展現新風貌，因為16年前，韓國就是推動了PPP案，成長速度突飛猛進。","張部長，PPP是由財政部主導，但要興建什麼項目就不是財政部主導了，所以，評核工作還是要請國發會、最重要的經濟部和交通部來做。例如經濟部楊次長是水利專家，對於自來水水管要更換等事務很在行。剛才我們也提到，十年計畫也不過把漏水率從18%降到15%，對於這樣的目標，我們就認為太低了，而且速度不夠快，何況每一年七、八十億能不能編得成都不一定，因為我國整體財政能力有限，今年的預算也不過1兆多，資本門支出更只剩下16億，這種數字根本就不夠，所以，政府能做的，就由政府來在，其他部分，就是要引進國外資金和國內資金，何況國內現在有高額儲蓄現象，如果我們不善加利用，資金就外流了。我國現在的儲蓄率高達15%，5%左右是正常的，現在卻高達15%，就是因為爛頭寸太多，沒有好的投資標的，國家經濟也得不到發展，整體來看是不利的！所以我們才希望發展PPP，重點之一是我們對本身有什麼想法，我們自己能做的，不管是公共工程或營造業，我們就去做；不行的，我們可以引進國外更新的技術來做，這些都是方法之一。甚至，我們一直希望擴大國發會的國發基金，那也可以讓人民來支持嘛！只是對於人民投資的部分，我們要規劃一件公用事業，由我們自己建設，而且要有很清楚的財務規劃，讓大家能有穩定的收益。我就曾經舉過荷屬東印度公司的例子，如果政府也以這樣的力量來做，不必有暴利，但可以從事公用事業的投資，大家一起參與，何嘗不是一件好事？像這個部分，政府也都可以規劃。所以，項目很重要，而且，張部長要把格局放大，不能只是被動的，等其他部門提出來，你們只負責紙上作業，決定要做幾個項目，或者要採BOT還是OT等模式。問題很多，我們為什麼不考慮直接的方式，也就是規劃詳盡、但最後由政府拿回經營權，以這樣的方式來進行，我們就可以非常清楚財務的規劃。","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大陸也是剛剛提出來，他們預備在2年內投入10兆，而我們在過去13年編了10兆，能不能在最近也這樣編？最近也要編預算了，我認為PPP應該不受預算限制，而是要更有彈性，但就是要一起關切。因為中央各機關的預算大概到五月底都已經送到行政院，主計總處開始要正式編列預算，所以，我覺得這正是一個關鍵的時刻，也是一個很好的時間，你們可以考慮很多重要的公共建設，包括高鐵要不要環島繞一圈，這不是關係到東岸搞高鐵究竟有沒有效益的問題，而是我們認定它就是我們國家一項重大基礎建設，整個台灣既然要做到一日生活圈，今天飛機可以這樣做，為什麼高鐵不能做到？如果高鐵也能做到環島繞一圈，我相信台東、花蓮美麗的風景一定會變成大家共同享有的國家資源。又如松山機場，如果能開放全民投資，這也是一件好事，讓它用嶄新的風貌來呈現。還有我們的高雄港，也可以透過填海造地，或是提出大型的都市更新計畫，都會有不同的面貌展現出來，我們所在意的是行政部門在速度上一定要加快，請問你們能否在兩年規劃一個一兆的PPP案，不管是用國內的資金或是國外的資金，大家一起參與、一起投入，這樣才能產生一個很大的衝擊效應，請問部長，如果一年搞個一千億或是二千億的PPP案，請問這會為我們國家帶來什麼重大改變？","另外，自來水管線的更新，也可以透過PPP開發的模式，希望自來水公司能加快舖設的速度，在一兩年全部更新完畢。水庫的再造也是一樣，目前在全國66個水庫中，大概僅有一個翡翠水庫還是活的，其他都幾乎快失去水庫的功能，所以，你們對水利建設也要加快腳步；同樣的，山林的保育也可以列為重大建設。當然，上述提到的重大建設，舉凡涉及整體國家政策性的部分，在財務規劃上，我們希望政府有能力承擔起來，至於公用事業的部分，則可讓全民參與，或是由國發基金支應來做，在實際執行上，我覺得可以分不同項目去做，請問張部長，你有沒有這樣的信心與信念來推動這些投資案？","張部長盛和：委員的看法確實有相當的高度與廣度，以金額高達一兆的公共建設，如果政策上能由國發會統籌，站在促參的角度，我們一定會配合辦理。","潘委員維剛：以PPP這樣的新的概念來推動這些重大公共建設，請問促參法能否因應，要不要進行修改？","張部長盛和：目前我們無論在簽約的文件上或是工程上等相關經驗，都已相當成熟，有爭議的案件可以說非常少，所以，促參法的適用應該都沒有問題。","潘委員維剛：對這部分，請你們回去再做審慎思考，並請國發會邀集相關單位做詳細研究。","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李委員桐豪、陳委員碧涵、李委員貴敏、黃委員偉哲、周委員倪安、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管委員碧玲、葉委員津鈴、陳委員怡潔、王委員惠美及呂委員學樟皆不在場。","現在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本席曾踢爆日本以鄰為壑將其國內廢五金、廢塑膠等相關廢品輸入台灣，造成相關污染的情形非常嚴重，後來又發生日本受到311核爆輻射外洩污染的幾個縣份所生產的食品，在輸入台灣後更改包裝日期，他們想以瞞天過海的方式進入國內食品市場，因為國內現在能偵測貨櫃有無受到輻射污染，目前只有高雄海關有這樣儀器設備，這套設備還是美國贈送的，有鑑於此，本席在財委會提案主張，所有從日本進口到國內的貨櫃，都必須先經過高雄海關相關儀器設備的檢測，檢測結果合格後方能進到我們國內，可是當時財政部及關務總署卻替業者說話，認為從日本進來的貨櫃若都要繞道送到高雄海關做檢測，業者將增加很多運費，而且運送的時間也要延後，所以，為了幫業者節省運費，財政部就來跟本席協調，協調結果就是讓業者自行選擇北中南任一海關進行檢測，雖然基隆、台中海關沒有高雄海關的先進，但還是可以由海關人員手持檢測輻射儀器，對業者進口的貨櫃進行「逐櫃檢測」，就這樣實施「逐櫃檢測」6個月之後，最近海關人員又來找本席希望能取消「逐櫃檢測」的措施，也就是說，從日本來的貨櫃都不要進行逐櫃輻射檢測，理由是這6個月以來經過海關檢測六千七、八百個貨櫃的結果，發現這些貨櫃都沒有被輻射污染的問題，所以，希望取消「逐櫃檢測」的措施，但我要強調的是，當初是你們主張要進行「逐櫃檢測」的，現在以檢測人員手酸的理由希望取消「逐櫃檢測」的也是你們。至於你們提到經過海關檢測六千七、八百個從日本來的貨櫃均未發現有輻射污染的情形，我認為這正是因為我們財委會對海關提出嚴格要求，舉凡從日本來的貨櫃海關都要進行逐櫃檢測，因為過去沒有實施這樣嚴格檢查，以致於偷換標籤、遭輻射污染的食品都流入國內市場，現在沒有問題正是實施逐櫃檢測才有的結果，在這裡我要請教部長，你們真的要取消逐櫃檢測的措施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實施6個月以來，均未從日本來的貨櫃中檢測出有遭輻射污染情形，所以，我們才認為有檢討的必要，我們希望像國稅局一樣，採取選案查核的方式。","盧委員秀燕：海關檢查六千七、八百個貨櫃均未發現有輻射污染的情形，究竟是因為我們有實施逐櫃檢測的制度，還是因為這些貨櫃本來就沒有輻射的情形？但在實施逐櫃檢測之前，的確有發生輻射污染的食品流入國內市場的案例，對不對？"],["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饒署長說明。"],["饒署長平：主席、各位委員。只有少數被高雄海關發現。","盧委員秀燕：對嘛，如果我們把逐櫃檢測的措施取消，會不會造成一些受輻射污染的食品又流入國內市場？","饒署長平：我們不建議取消，而是希望逐漸減少，但我們一定會維持比一般貨品查驗還要高的比例來做檢測的工作。","盧委員秀燕：你們為什麼要那麼疼惜報關業者，既然你們用手持儀器檢測久了嫌手會酸，那就乾脆讓他們繞道到高雄海關進行檢測好了！","饒署長平：事實上，業者在基隆海關做檢測，並不是不花成本，也是會增加很多費用，因為他們必須送到儀檢站去做掃描，所以，也會增加業者很多成本，同時，海關在人力調度上亦會受到排擠效果而顯得吃緊。","盧委員秀燕：海關人員不能為了減少你們本身的勞務而驟然喊停，事實上，這項逐櫃檢測措施當初也是你們自己提出的，並非本席所提，我們所堅持的乃是你們必須嚴格把關，不要讓日本受到輻射污染的食品進到國內，基於這個原則，我們要求日本來的貨櫃統統都要到高雄海關做檢測，反正你們說送基隆海關會增加費用，到高雄海關檢測也會增加費用，所以，只要是日本的貨櫃就統統到高雄海關進行檢測好了。","饒署長平：要業者到高雄海關檢測，費用當然比在基隆海關檢測還要高出許多，我們是在權衡之下……"],["盧委員秀燕：我們是不是該為了節省業者的費用而犧牲國人的食品安全？","饒署長平：我們是針對廢五金、廢紙及廢塑膠等「三廢」，希望能逐漸減少逐櫃檢測，至於食品的部分，則是由FDA的機制在做檢測。"],["盧委員秀燕：請問FDA檢測的方式是否有做到逐櫃檢測？"],["饒署長平：他們對日本有受到輻射污染的五縣市進口到國內的東西都是採全面查驗的方式。","盧委員秀燕：其他從日本進口的貨品，你們就沒有逐櫃做檢測？也就是除了五縣市之外，從日本其他地方進口的東西是否都沒有做逐櫃檢測？"],["饒署長平：FDA對五縣市進口的貨品都要求提供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盧委員秀燕：譬如東京、橫濱的貨品，有沒有可能繞道從北海道再進到我們國內？"],["饒署長平：這部分我們就不曉得了。","盧委員秀燕：既然你們對這部分都不了解，表示即使我們採取逐櫃檢測都還會有漏洞，對財政部說要來找我協商，因為我反對取消逐櫃檢測措施，所以，你們也不用來找我了。","饒署長平：沒有關係，我們就只有維持原狀，因為當初財委會是根據委員提案做成全面逐櫃檢測的決議，但經過6個月實施的結果，均未發現有輻射的案例，所以，我們希望委員同意以逐漸減少逐櫃的檢測方式，現在既然知道委員的意思，我們就仍然維持現狀。","盧委員秀燕：好，因為這是小市民關心的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審慎為之；其次，小市民關心的第二個問題是，業者開給消費者的統一發票，有時候是往後開，譬如現在三、四月的發票用完了，業者只好拿下兩個月，也就是拿五、六月份的發票來開，財政部考慮業者的確沒有辦法控制發票的量，所以，也認了業者提前開的發票，但最近有新聞報導業者在開完三、四月的發票之後，竟然去拿一、二月份沒用完的發票來開，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到底要對哪個月份的中獎號碼？又，消費者若要憑發票報銷或報帳，請問在會計作帳上到底要報哪個月的帳？若有消費者在三、四月間買東西，而業者卻是開一、二月份的發票，因為發票上都有註記買東西的時間，所以，請教部長，這位消費者到底該對哪個月份的中獎號碼？","張部長盛和：這種情況的確很少見，因為以往過期的發票都應該是將其銷燬才對。","盧委員秀燕：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就有發生這樣的案例，而且你們同仁的答復是：要對購買日期的中獎號碼，不是對發票最上面所記載月份的中獎號碼，以前面提到的案例來說，消費者就是要對三、四月份的中獎號碼。","張部長盛和：舊的發票應該都會銷燬，因為不同月份的發票編號也都不一樣。","盧委員秀燕：既然如此，你們財政部同仁怎麼會這樣答復？","張部長盛和：照道理講，這張發票應該無效，怎麼過期的發票還可以對下一期的中獎號碼？"],["盧委員秀燕：我也不知道你們怎麼會讓業者開給消費者以前月份未用完的發票及往後月份的發票？這樣不是很混亂！","張部長盛和：委員所說的狀況應該是一個個案，就我的認知，應該不會發生這種狀況才對。"],["盧委員秀燕：消費者遇到這種狀況是否還有對獎的權利？"],["張部長盛和：不能對獎……"],["盧委員秀燕：難道那張發票就這樣算了？"],["張部長盛和：因為那個號碼都已經不見了。","盧委員秀燕：但那位消費者是無辜的，所以，這件事才上了新聞。","張部長盛和：對這個個案詳細情形，我還不了解，不過，照我的判斷，應該是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因為只要是過期的發票，我們都要求必須銷燬。"],["主席（潘委員維剛）：請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自心：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到這則新聞報導，這是一個特殊的個案，一如剛才部長所說，那張過期的發票應該作廢才對，不過，對該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研究做處理。","盧委員秀燕：如果他那張發票中獎，請問算不算？我先問你，這位消費者究竟該對一、二月份還是三、四月份統一發票的中獎號碼？","吳署長自心：基本上，那張發票應該是作廢的，因為它已經過期。","盧委員秀燕：他萬一中獎，而且是中了一千萬時，你們又如何處理？","張部長盛和：對委員所提假設性的問題，我們答不出來。","盧委員秀燕：這不是假設性問題，而是一個事實，萬一他要向公司報帳時，你們卻認定它已經過期，請問他要如何向公司報帳？","張部長盛和：我剛才跟同仁查證的結果，這張發票是麥當勞的員工開給消費的民眾，所以，我們先要了解查麥當勞的管控作業有沒有什麼流弊，為什麼會將過期的發票開給消費者……","盧委員秀燕：還不是一個小雜貨店，而是麥當勞所開立的發票，正因為麥當勞是一家規模很大的公司，才上得了新聞，我今天提出這個個案，就是提醒你們不論是開前面月份或是後面月份的發票，都有這種問題。","張部長盛和：應該是開後面月份的發票還比較有可能發生，開前面月份的發票應該是沒有可能。","盧委員秀燕：其實，購買發票的本身是很便宜，大概是50元一本，所以，消費者應該要求店家或業者開立當月份的發票，如果業者開立後面月份的發票，當消費者拿回公司或機關報帳時，請問公司或機關該認列為哪個月份的帳？","張部長盛和：對委員提到業者開立的發票是回溯前面月份的發票的個案，我們回去會在充分了解狀況後，再跟委員做詳細報告。","盧委員秀燕：如果業者開給消費者是後面月份的發票，也就是當月的發票不夠用，只好開後面月份的發票，這時候你們又要如何處理？"],["張部長盛和：這是屬於提前使用後面月份發票的情況。","盧委員秀燕：這些雖然都是很小的事情，但卻會帶給消費者報帳的困難，也會造成對獎的困擾，所以，對這件事財政部還是應該制度化，俾讓業者可以一體遵循。","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的提醒。"],["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志偉、蔡委員正元及林委員滄敏皆不在場。","現在請曾委員巨威發言。","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裡談PPP的議題，請問部長，我們推動PPP的目的及主要的效益為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推動PPP模式主要目的就是要讓公共建設能提早完成，進而使人民也能提早享受公共服務。","曾委員巨威：對，主要是讓公共建設能提早完成，這樣對民眾甚至整個社會都有很大的幫助，而PPP本身則僅是一種手段，如果今天政府有錢，就不用推動PPP模式，自己就去做了，所以，政府之所以推動PPP開發模式，關鍵還是在於公共建設的實現，但在這裡我有幾個問題要請教部長與司長，首先要請教司長過去學的是什麼？"],["主席：請財政部促參司曾司長說明。"],["曾司長國基：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農學出身。"],["曾委員巨威：你有學過經濟學嗎？"],["曾司長國基：大學有修過經濟學的學分。","曾委員巨威：所以，你應該有很清楚的經濟觀念，我相信你應該知道何謂「公共財」吧？"],["曾司長國基：知道。","曾委員巨威：為什麼我要問你這個問題，因為政府在推動這項政策的時候，一定要先讓民眾知道這項政策推動目的，就是讓公共建設可以提早實現，這才是關鍵所在，PPP本身只是一種手段。但從你們今天提出報告中，我們看到政府在這項政策所扮演的角色，一是政府自己財務面的管理，一是對整個社會資源使用效率的掌握，至於PPP本身，在你們的報告中則是過度強調PPP的實施對政府財務上的幫助，對你們這樣的定位，我覺得政府的眼光也實在太小了，應該不是只有這樣！你們在報告中詳列出已往簽成的共有多少件，金額大概是多少，以及這些簽成的案子將可減少政府的支出，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以及創造就業機會。事實上，若從真正PPP的角度來看，我並沒有看到答案，包括已簽成的一千多件，我們有多少類別的公共建設完成了，這些公共建設又帶給社會大眾多少實質的效益，這才是推動PPP開發模式最重要的關鍵，結果你們在報告中談了很多幫政府節省多少財政支出，我當然了解，因為這也牽涉到政府本身財務經營管理問題的解決，但是更重要的是，整個社會資源透過PPP開發模式，達到公共建設充裕的提供，另外也達到公共建設能對社會產生正面幫助的效益，這些重要關鍵性問題，我們在報告中都沒有看到，其實，這些資訊我們應該更廣泛地讓社會大眾知道，就是每一項公共建設的實施，都帶給我們社會真正的幫助，你們應該強調的是這部分的訊息，不要只是狹隘地強調政府本來沒有錢去做某些公共建設，現在透過PPP又能做了，當然這樣寫可以顯示PPP很了不起。","張部長盛和：因為這部分比較容易量化，所以才在報告作一表達，至於委員所說，我們會再加強化。","曾委員巨威：有關公共建設帶給我們社會真正幫助的訊息，希望你們好好整理出來，因為我真的希望你們能讓民眾對這方面有正確的了解，尤其目前在部分地方政府某些扭曲的作為，民眾對公共建設已經不抱以任何期望，我真的很擔心這麼好的一個工具使用，結果卻讓社會大眾誤解甚至扭曲它的原意，所以，今後財政部更應該加強這部分的宣導，部長，麻煩你了！","張部長盛和：好，我們會朝委員所說的方向來對外做說明。","曾委員巨威：請問部長，在PPP三個P中，你覺得哪個P最重要？","張部長盛和：應該是三個P都重要，如果缺一個P，就不是PPP了。","曾委員巨威：但是這三個P要運轉得很好，有一個過去認為很正確的觀念現在要改變，就是第三個P，也就是Partnership，前面兩個P（Public、Private）就是公私部門，過去我們對這兩個P都是分開處理，今天透過這個機制把這兩個合在一起，所以，第三個P才是真正重要的關鍵，政府在推動這個機制的時候，在觀念與心態上必須先有突破，就是採取這個方式之後，政府就不站在主導的地位，而是跟民間業者變成合夥的關係。","過去幾年來我們的確看到很多事件的發生，包括地方政府很多觀念與行為上的錯誤，就是因為他們忽略了PPP中第三個P字所代表的含義，現在政府推動PPP開發模式，改變了政府與民間業者合作關係中所應該要建立的觀念，所以，我認為第三個P字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當然，未來在推動的過程中，促參司必須擔負起相當重要的職責，你們必須再一次對社會大眾宣導這三個P字同等重要，而第三個P則是聯結前面兩個P，如果不是第三個P串起前面兩個P，我相信整個機制就無法產生應有的功能，也因為第三個P的重要性，所以，政府必須放低姿態，事實上，政府在許多事上都必須抱持跟民間合作的概念重新做政策性的思考，請問部長是否同意本席的說法？"],["張部長盛和：我同意。","曾委員巨威：麻煩促參司也要做進一步努力，要不然今天主席安排這麼重要的時間讓你們提出報告，就失去他的意義了。","最後一個問題是，今天的議程還有安排好幾個土地稅法修正案，其中有關既成道路的部分，很多委員都非常關心，希望透過修法降稅的方式，以補償既成道路所造成的困難，對這項修法，我不一定贊成，但因為政府財政困難，沒有辦法解決既成道路徵收的問題，只好逼著我們委員提出各種減免稅的優惠，以稍微補償地主，在此我要向部長建議，目前政府對既成道路相關的稅所給予優惠的方式與規定，跟公共設施之間的差異在哪裡，為什麼公共設施可以給，既成道路就不可以給？這些相關資料，希望財政部能在近期內做個彙整，並對外做一個清楚的政策立場發布與解釋，可以嗎？"],["張部長盛和：可以。","曾委員巨威：因為我們委員對每一位來陳情有關既成道路用地被徵收的地主，都發現他們的情況很可憐，認為有替他們發聲的必要，所以，請你們對既成道路相關問題能從政府財政的立場對社會大眾好好做個說明，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曾委員巨威：謝謝部長。"],["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張部長身兼數責日理萬機，不管是財經或是稅法等相關問題，部長都要親自參與討論並做成決策，最後還要督促所屬確實推動，加上目前政府積極拚經濟，更是一個重擔，接著亞投行你也沒有缺席，實在很辛苦。現在我們看到大陸已經跟韓國簽訂FTA，此對整個亞洲地區經貿的局勢，以及我國在進出口與經濟發展上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不知道部長有何看法？","在看到別的國家不斷跟大陸簽訂FTA，間接刺激其國內經濟的成長，反觀我們台灣，光是門面也只是那幾個老建築，縱然有新案子，也是聊聊無幾，財政部在報告中提到用PPP模式的案子大概有一千多件，但看起來也沒有什麼令人驚豔的作品，稍微大一點的案件，只要遇到改朝換代，馬上就會被地方政府貼標籤，搞得風聲鶴唳，甚至要銀行抽銀根，不曉部長對這部分有何想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比較的難一點的PPP案，大家最清楚的就是高鐵，嚴格說起來，除了財務問題之外，高鐵案應該說是一個很成功的BOT案。"],["羅委員明才：高鐵BOT案真的很成功嗎？","張部長盛和：非常成功，因為今天高鐵已經成為國民在行的方面不可或缺的必須品。","羅委員明才：如果高鐵的票價能再調降50%，我相信人民會更有感覺。","張部長盛和：不管票價或是財務問題，我們僅就高鐵本身來說，它真的是一個很成功的案例。","羅委員明才：可是我們都知道，投資高鐵的五大原始股東都已經賺得飽、飽、飽！如果以結果論來看，坐過的民眾都反映座位很舒適，同時，準點率也滿高的，但我們把它的財務問題攤開來看，當初五大原始股東都賺飽了，即使今天高鐵案失敗，我看他們也「老神在在」，因為他們都沒有傷到，所以，前面幾位委員談到PPP開發模式裡面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財務管理，我覺得對這部分也不需要弄到「仇商」，畢竟業者能在其中賺到錢本來也是天經地義，惟若整個案子的設計規模都是讓參與的包商穩賺不賠，中間沒有任何風險，我認為這就不是一種Partnership的概念，因此，未來財政部對這部分應如何加強落實去做，以及可否考慮開國際標，因為國內參與的業者或包商大概都是那幾家，這樣我們又如何跟國際接軌？像杜拜、新加坡都是開國際標，請問部長，未來在這方面會不會做調整？","張部長盛和：下個月我們就要召開國際招商研討會，就是有關PPP的部分，到時候包括澳洲、法國等國家都會有國際投資商前來參與招商。"],["羅委員明才：這裡面還有沒有涉及保護國內廠商的問題？","張部長盛和：沒有，我們完全是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羅委員明才：其實，就我所了解，國內還有很多關稅的開徵仍流於保護的形式，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政府跟其他國家或跨國企業所簽的採購協定，一定是國民待遇原則，不能有任何歧視。","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未來能大幅開放國際投資商參與，藉以提升國內業者的專業技能，當我們業者的競爭力提升之後，自然而然可以參與國際的標案，未來我們加入亞投行就會有更多的機會。請問部長，我們何時加入亞投行，你們準備在哪個時間宣布？","張部長盛和：我們現在還沒有加入，因為各國還沒有簽署，所以，亞投行的章程至今尚未定案；據我們了解，亞投行可能要到年底才能正式運作，必須等它正式運作之後方能受理新會員的加入。","羅委員明才：對亞投行這一塊，台灣絕對不能缺席，從上次部長說要加入，到今天又過了幾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陸方有沒有人主動跟你連繫？"],["張部長盛和：我們一直都在進行中。"],["羅委員明才：你們進行的過程如何？","張部長盛和：比如說外交部駐外單位都有一直在蒐集相關的資訊，所以，我們天天都有收到資訊，譬如5月20日、22日兩天在新加坡開會的情況，我們都有掌握狀況，行政院也針對這個議題密集開會研討對策。"],["羅委員明才：目前有哪些國家加入？","張部長盛和：到現在為止，共有57個國家願意加入。"],["羅委員明才：全部總投資金額共有多少？","張部長盛和：亞投行總投資金額為1,000億，一開始的金額大概是在500億左右。"],["羅委員明才：在1,000億中台灣大概要投入多少金額？","張部長盛和：這部分還未定，他們預計亞洲國家投入75%，非亞洲國家則占25%。","羅委員明才：如果我們真的要加入亞投行，後續的工作與商機，你們一定要蒐集相關資訊，俾能提早跟國內企業界做說明，讓大家不僅可以做台灣的生意，也可以獲取加入亞投行帶來的利益。","主席：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詢答完畢，現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也請於一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所列法案的審理，現在請財政部、內政部及法務部列席人員繼續留下來備詢，其他部門列席人員則可先行離開。","現在我們開始審查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15案，其中第一案至第九案係繼續審查，所以，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十案至第十五案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案至第十五案修正條文）"],["李委員應元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有居住事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李委員俊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定住所，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原地價之認定，依其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有前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第一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委託人藉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適用該項規定。","第一項土地，於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委託人或受託人於信託前或信託關係存續中，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土地，遺囑人或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有支付前開費用及地價稅者，亦準用之。","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三項規定。"],["吳委員秉叡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或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既成道路者，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吳委員秉叡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吳委員秉叡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欠繳之田賦代金及應發或應追收欠繳之隨賦徵購實物價款，均應按照繳付或徵購當時政府核定之標準計算。","主席：修正草案條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請各位看關係文書第24頁蔡委員其昌等所提第六條修正條文，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我們認為第六條還是維持現行條文，不宜修訂。","主席：第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繼續處理潘委員孟安等所提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經過研討，我們認為第六條之一不宜增訂。"],["主席：第六條之一不予增訂。","接下來處理李委員應元等所提第九條修正條文，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第九條也不宜修訂。"],["主席：李委員應元等所提第九條條文不宜修正。","接下來處理李委員俊俋等所提第九條修正條文。","曾委員巨威：其實，財政部在其他法律中有的時候會強調居住事實，譬如奢侈稅，我們擔心這個問題，所以，才把居住事實入法，後來在認定自用房屋只能有三棟時，也加入居住事實的規定；之後土地稅法在進行修正的時候，有委員提案要將居住事實入法，結果你們卻說不應該；因為我們的法律規範都是先土地自住，對這部分我們可以先不要改，但請財政部應先針對「自住」的部分做個統一的定義規範，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主席：針對第九條，兩位李委員所提修正條文我們就都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接下來處理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共有4個版本，包括葉委員宜津等人所提、李委員昆澤等人所提、盧委員秀燕等人所提及許委員添財等人所提版本，現在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委員所提幾個版本中有關地價稅的課徵方式，問題都已經解決，且目前都已經順利開徵，所以，建議不宜修訂。","主席：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繼續處理第十六條修正條文，也有4個版本，包括葉委員宜津等人所提、李委員昆澤等人所提、盧委員秀燕等人所提及許委員添財等人所提版本，現在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本條跟前面第十五條一樣，建議不宜修訂。","主席：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接下來處理吳委員宜臻等人所提第十九條修正條文，","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本條是有關既成道路的規範，現行條文已有明文，所以，本條沒有必要再做修正。","主席：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現在處理潘委員孟安等人所提第二十條修正條文，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建議本條還是維持現行條文。","主席：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現在處理陳委員超明等人所提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請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有關農業用地的部分，農委會認為整體上還是不能課徵田賦，因為它是開發計畫的一部分，跟農業發展條例中所稱的保育用農業用地真的不一樣，因為課田賦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農業用地，一是農業使用。","陳委員超明：我是針對非都市以外的土地，而且已被政府編為國土保安用地，並要求所有權人只能種樹，不能做其他用途，在這種情況下，為何要課徵地價稅？你們不能只聽農委會的說法。舉例來說，有一塊土地已開發完成，有70%是劃定為建築用地，30%被編為國土保安用地，但國土保安用地只能種樹，沒有一點收益。國土保安用地本來就屬於農業用地的一種。","張部長盛和：這是開發計畫的一部分，這部分要造林變成保安用地，而整個70%是開發，這是整個開發計畫的一部分。陳委員的意思是30%造林的部分應該課田賦，而課田賦就是免徵的意思。但是就整個開發計畫來講，70%是開發，30%一定要做保安用地。"],["費委員鴻泰：什麼叫課田賦？"],["主席：農業都是零稅率……","張部長盛和：用地課田賦，而田賦免徵，就是免稅的意思。"],["主席：農民也是免稅。"],["張部長盛和：不課田賦就課地價稅。","陳委員超明：但是你把它編為國土保安用地，屬於農業用地的一種……","張部長盛和：這就是整體或是一部分的問題。陳委員看到30%的部分已經是保安用地造林了，而農委會說這是整個計畫的一部分，這個計畫就限定那個地方要造林。"],["陳委員超明：我本來就造林啊！就做農業……"],["張部長盛和：整個計畫的一部分。"],["主席：也在造林……"],["陳委員超明：而且還課地價稅。","費委員鴻泰：如果這個計畫不做的話，對於那70%的土地會有增值的效果嗎？","吳署長自心：他是整體的計畫，所以一定要做，但因為農委會有一個明確的解釋給我們，他說這個跟農業用地性質不同，所以我們就變成……","張部長盛和：農地的主管機關當然是農委會，這個就不是農地……","陳委員超明：對啦！當然你們是聽他的意見。農委會又說國土保安用地屬於農業用地的一種，他不是自打嘴巴嗎？","張部長盛和：那是整體開發計畫，整塊地有70%要開發，但是開發的條件就是這部分要做保安用地。","曾委員巨威：現在如果按照目前的規定，應該是除了農業用地以外，它還要做農業使用，就是兩個條件都要具備。那反過來講，假設現在有一塊地是非農業用地，但是它有做農業用途，請問可不可以課田賦？"],["張部長盛和：非農業用地？","曾委員巨威：對，是非農業用地，但是它實際上在做農業使用。"],["張部長盛和：不可以。","曾委員巨威：所以一定要兩個條件都具備，這就是剛剛陳委員所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它被解釋為非農業用地，不管是不是做農業使用，就是不可以課田賦。","主席：但它還是啊！他說國土保安用地就是農業用地，其次，它也有作為農地使用啊！有造林、做農業，所以這兩個條件的要件是符合的喔！"],["陳委員超明：農委會自己法規裡面有訂國土保安用地是屬於農業用地的一種。"],["曾委員巨威：有這樣子嗎？","陳委員超明：嗯，我想財政部在這樣的情況下也不敢做決定，就把它送到朝野協商，再找農委會來好了，因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有明白顯示說國土保安用地是屬於農業用地的一種……"],["主席：所以我才說它兩個符合嘛！","陳委員超明：是農業使用，有哪一點不符合？","費委員鴻泰：我剛才有問一個問題，你可能沒有聽懂，現在有100%的土地，其中30%的土地如果不做開發，那另外70%的土地是不是也不能開發？不開發跟開發的價值是不是差很多？"],["吳署長自心：差很多。"],["張部長盛和：它就是整體開發的一部分。"],["費委員鴻泰：你懂我的意思嗎？","陳委員超明：我懂，就是這一塊用地要納稅啦！","費委員鴻泰：70%的土地不開發的話，價值很低，如果開發以後價值會提升，當然就要犧牲那30%，他們的意思可能是這樣。"],["張部長盛和：整體開發。","費委員鴻泰：你不能說這邊好處要了，壞處就不要。","陳委員超明：沒有啊！雖然開發，但是我仍然要繳稅啊！你發回農業用地，就沒有使用的價值在了。","張部長盛和：陳委員看的就是這部分，而農委會看的是整塊，它是不可分離的。"],["陳委員超明：但是開發時已經繳了應該繳的東西了。","張部長盛和：這個就像陳委員講的，是不是找農委會？","陳委員超明：因為你們是依照農委會的解釋，可是這邊寫得很清楚，國土保安用地就是免徵田賦。","張部長盛和：這個解釋應該是如果沒有開發計畫，保安用地一定是……","主席：我想其實農委會的想法應該是，就是要把整塊地的30%捐出來做造林的使用，然後整塊地就變更了。"],["陳委員超明：但是在開發中就已經被徵稅了。","費委員鴻泰：我舉個例子，這就類似台北的京華城，京華城從工業用地變成商業用地，容積增加了，但是它也捐出滿大比例的土地去做偶戲博物館。如果他不捐的話，就不讓他的土地做變更了，換句話說，你要看那70%土地的利益是什麼？如果那70%的土地從原來低價位的地目變成高價位的地目，這就有開發的利益。而不是回過頭來講我這土地沒有使用，應該要免稅，這部分要稍微注意一下。","陳委員超明：但是國土保安用地就是農業用地的一種，而且也是做農業使用，這個也拿出來當公益……"],["主席：請農委會說明一下。","黃副處長振德：我們的立場跟財政部是一樣的，並不是農業用地就可以課徵田賦，而是農業用地還要做農業使用。剛剛委員講國土保安用地都是種樹，但事實上保安用地的型態有很多，很多其實都不是維持做農業使用的狀態，因為它可能是高爾夫球場的一個水池或綠地，這些也都可以算在國土保安用地的30%裡面，甚至可以蓋涼亭、步道之類的。如果他是做農業使用，譬如徵收做產業園區，其中有一些農民想要繼續耕作，就會留一塊耕地，至於這部分要課田賦的話，我想我們可以接受。可是如果沒有做農業使用的部分，我們是建議……","陳委員超明：都還沒有做，你怎麼就懷疑，如果他很老實在那邊全部植林，你就沒有話講？而且他的條件是符合的。你現在是想像他不可能做國土保安用地，那我說他絕對是做保安用地，沒有的話再處罰就好，你怎麼可以先用懷疑的態度來講人家。"],["黃副處長振德：是實務上……","陳委員超明：不是實務上，實務上也有好人啊！我是主張如果他沒有這麼做，那你就罰嘛！罰到他不敢嘛！但你不能先把他想成是壞人，不然你就不要把它編為國土保安用地，現在是編為國土保安用地造林使用，如果沒有依照你的要求的話，你就罰……"],["主席：這部分我們先暫擱好不好？","陳委員超明：像農地有時候給人家做停車場、曬穀場，都市人不懂這一些，稅捐機關……","主席：好，我們就把它保留擇期……","陳委員超明：就課徵他的稅，這裡面還有很多問題存在。我現在舉一個例子，土地因為要當曬穀場，就做了一條柏油路，結果被看到農地有柏油路，就被依照一般土地來課稅，農民也是唉唉叫啊！如果真有這樣情形，沒有植林的話，那你就課它嘛！我講的例子，在鄉下有太多了。","施副司長明賜：農業用地是沒有問題的，農業用地在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裡面有規定，本來農業用地就是包括做曬穀場使用，那都是農業用地的一部分，只要被編定為農業用地，本來也可以做曬穀場的使用。"],["陳委員超明：但是財政部不同意啊！","施副司長明賜：那要看用地別，如果做曬穀場……","陳委員超明：我跟你講，幾乎在鄉下的農地裡面，只要有弄水泥路面，就會被說那個不是做農地使用。","林委員德福：部長，陳委員講的確實是如此，因為我到過台東，農民罵死我了，尤其是國產署那些去認定的人，譬如要讓曬穀機進去的話，房子的高度要多高、前面廣場要多大，車子才可以進去……"],["施副司長明賜：可能是實務在認定的時候……"],["林委員德福：結果就是整個都不行。","陳委員超明：只要有鋪上柏油路被查到，就會被課稅。"],["林委員德福：罵的要死啊！","施副司長明賜：是個案認定的問題，只要非都市土地編定做農牧用地，曬穀場的使用都是農業用地的一部分。"],["主席：我想這一條我們保留擇期再處理。"],["陳委員超明：你要到地方鄉下去瞭解……","林委員德福：我非常認同陳委員所講的，真的是這個樣子。"],["陳委員超明：因為我常常碰到這種問題……","張部長盛和：我們會再跟農委會研究，看到底開發一部分是政策問題，還是事實認定問題，因為剛剛陳委員講的有一些是事實的認定。","陳委員超明：他如果沒有照你們的規定做，你們就照財政部一樣課稅……","主席：好，那這一條就先這樣。","再來處理院版的第三十一條之一。"],["張部長盛和：通過。","主席：好，就照案通過。","再來處理吳委員的第三十五條。","吳署長自心：做文字修正，把「左列」改成「下列」，法制作業的文字問題。","主席：那就照法制作業的文字修正通過，第三十五條依照財政部的修正文字意見通過。","再來處理第三十九條，本條不予處理，維持原條文，兩個版本都一樣不變。","再來處理第五十三條。","吳署長自心：做文字修正，改成「行政執行署跟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主席：那就照這樣修正通過。","曾委員巨威：主席，我請教一下財政部，有關第三十五條吳委員的意見，所謂的二年重購退稅是針對被徵收的土地是嗎？他反正是免稅，還退什麼稅？"],["施副司長明賜：所以把那部分拿掉了。"],["曾委員巨威：所以他其實沒有任何退的可能是嗎？"],["吳署長自心：他就沒有課稅……","曾委員巨威：OK，所以就沒有什麼退稅的問題。","（繼續開會）","主席：經協商，土地稅法修正草案結果如下：","第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六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十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二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二十二條保留，擇期繼續審查。","第三十一條之一照案通過。","第三十五條修正如下：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第三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五十三條修正第一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餘照案通過。","針對討論事項作如下決議：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十四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另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一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另有林委員滄敏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台灣各地公告現值大幅調高，造成民眾租金支出大幅調高，居民苦不堪言。","本席認為，林地只能承租，不能買賣，承租人不是地主，地價調漲，並未增加財富，反而大幅增加租金支出，太不合理。","舉例來說，彰化市桃源里林地一年租金漲幅高達二倍，這些民眾世居住於此，又無營利行為，工資多年沒漲，卻要負擔高額租金，居民苦不堪言。","請問部長：這樣的租金合理嗎？對於非營利之住宅租金是不是應該與營利之租金有所區別，來照顧民眾？","由於我國的土地增值稅被規定在《憲法》之中，為避免重複課稅，目前房地合一稅的稅基為房地收入扣除成本及土地漲價總數額，不過土增稅為地方稅收主要財源，房地合一稅則為中央稅收，一邊多了、另一邊註定會變少，地方政府可能為了要與中央搶稅而提高公告土地現值，連帶拉高公告地價而加重老百姓稅捐負擔，並拉高未來3到5年內的房地產交易及持有成本。"],["請問部長：要如何解決地方政府提高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而加重老百姓稅捐負擔及租金支出？","在政府「加稅」聲聲催情況下，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都有同步調高趨勢，因此，對於今年12月底將會公告民國105年新的公告地價（上一次調整在102年）幾乎可以很肯定的預告，明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租金支出勢必都會隨之調高。","請問部長：對於弱勢民眾承租政府國有土地，應如何照顧，避免造成衝擊？","政府落實居住正義決心的同時，政府不能製造或衍生出承租民眾的居住困境。本席要求，部長一定要傾聽民眾心聲、苦民所苦，調降不合理的租金標準，來照顧民眾。","主席：本次會議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2時18分）"]],"block_lines":[1,7,7,10,29,29,32,33,33,34,34,35,35,36,36,37,42,42,43,44,44,46,49,49,50,50,51,51,52,57,57,67,72,73,105,110,112,114,120,121,121,122,123,123,145,145,146,146,147,147,148,148,149,149,152,152,153,153,154,154,155,155,157,164,167,173,187,205,217,219,220,221,224,228,229,231,234,236,238,240,245,246,250,260,271,272,274,275,276,307,308,309,314,317,322,323,324,334,335,347,349,357,358,362,363,364,365,368,370,372,373,377,378,379,380,385,389,391,393,395,396,397,401,402,408,409,416,418,423,424,428,429,430,436,439,442,456,467,477,481,484,485,487,498,501,504,505,512,514,515,517,519,528,530,531,532,533,536,549,552,555,558,559,560,561,563,572,575,577,578,579,582,584,590,597,598,600,602,604,611,614,616,623,630,635,640,650,652,653,656,669,675,676,678,679,682,683,684,685,692,694,697,698,700,703,704,705,708,712,717,720,723,725,730,734,735,737,739,740,742,747,755,757,758,759,777,783],"person_count":{"決定":3,"決議":3,"壹、第一案至第六案法案審查部分":1,"貳、第七案至第八案處理預算凍結部分":1,"通過臨時提案2案":1,"提案人":2,"主席":45,"(一)預算編列":1,"(二)預算表達":1,"許委員添財":2,"張部長盛和":31,"楊次長偉甫":12,"吳委員秉叡":5,"林委員德福":4,"孫委員大千":2,"賴委員士葆":7,"黃副主任委員萬翔":2,"范次長植谷":1,"費委員鴻泰":7,"主席（費委員鴻泰代）":1,"饒署長平":4,"盧委員秀燕":5,"主席（潘委員維剛）":1,"曾司長國基":3,"曾委員巨威":4,"羅委員明才":6,"李委員應元等16人提案條文":1,"李委員俊俋等16人提案條文":1,"行政院提案條文":1,"吳委員秉叡等21人提案條文":3,"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1,"陳委員超明":8,"吳署長自心":2,"黃副處長振德":1,"施副司長明賜":2,"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1,"請問部長":1},"persons":["決定","決議","壹、第一案至第六案法案審查部分","貳、第七案至第八案處理預算凍結部分","通過臨時提案2案","提案人","主席","(一)預算編列","(二)預算表達","許委員添財","張部長盛和","楊次長偉甫","吳委員秉叡","林委員德福","孫委員大千","賴委員士葆","黃副主任委員萬翔","范次長植谷","費委員鴻泰","主席（費委員鴻泰代）","饒署長平","盧委員秀燕","主席（潘委員維剛）","曾司長國基","曾委員巨威","羅委員明才","李委員應元等16人提案條文","李委員俊俋等16人提案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吳委員秉叡等21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陳委員超明","吳署長自心","黃副處長振德","施副司長明賜","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請問部長"],"titl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星期三）9時4分至12時18分","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5-06-03","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