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1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宜臻","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39分；5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時34分至10時35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顏寬恒    紀國棟    蔡其昌    呂學樟    王廷升    柯建銘    尤美女    吳宜臻    王惠美    林滄敏    謝國樑","      委員出席11人","列席委員：黃偉哲    楊應雄    鄭天財    盧嘉辰    陳歐珀    陳明文    李桐豪    賴振昌    周倪安    林德福    楊麗環    江啟臣    李貴敏    邱文彥    薛  凌    廖國棟    葉津鈴    陳怡潔    簡東明    潘維剛    許智傑    劉建國    徐欣瑩    蘇清泉    楊瓊瓔    徐志榮    劉櫂豪    蕭美琴    蔡錦隆    孔文吉","      委員列席30人","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審查委員潘維剛等3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一、第一案至第三案，均報請院會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二、進行第四案及第五案。","（有委員呂學樟、紀國棟、蔡其昌、尤美女、王惠美提出質詢，委員顏寬恒、林滄敏等提出書面質詢。）","(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二)以上二案，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條文、修正動議及提案均已宣讀完畢）","(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衛生福利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就「監所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金差異過大、分配比例及健保費分擔等問題」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審查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請法務部陳次長進行專案報告和修法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監所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金差異過大、分配比例及健保費分擔等問題」一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本案報告如下："],["壹、就「矯正機關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勞作金差異及分配比例」部分：","一、勞作金分配比例：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茲附簡易圖示如下：","(一)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50%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其餘75%做為收容人實得勞作金。","(二)前項作業賸餘（即前項以外之金額）提其中30%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另10%充收容人等獎勵費用。其餘費用依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做各矯正機關之技能訓練及改善生活設施等費用。近年來作業基金持續短絀，並無年度賸餘可支應健保費支出。","二、委託加工作業及自營作業勞作金分配現況","(一)103年度委託加工作業之作業賸餘約為新臺幣（以下同）2億4千萬元，平均作業人數為43,673人，依法提撥後，參與委託作業之收容人，每月平均實得勞作金約為342元。","(二)103年度自營作業之作業賸餘約為1億元，平均作業人數為4,218人，依法提撥後，參與自營作業之收容人，每月平均實得勞作金約為1,486元。","(三)造成收容人勞作金差異之主因在於，矯正機關囿限於本島、外島、南北及東西地域上機關特性，不易承攬技術性較高之訂單，致委託加工作業主要以簡易之零件組合加工，且單價不高。","三、委託加工作業困境","(一)矯正機關超收嚴重，收容人生活空間擁擠不堪，相對作業工場爆量收容，每個收容人作業空間變得更加狹小，遑論放置專業機具，致承攬技術性較高之委託加工訂單，極為不易。故監獄作業多以技術性不高、工資較低廉之產業為主，收容人不易獲得較高之勞作金。","(二)矯正機關作業仍以矯正收容人不良習性，並訓練收容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因此矯正機關在選定作業課程時，勞作金多寡僅為附加價值，並非主要考量。","(三)基於安全考量，某些作業項目，並不適合於矯正機關內加工，如作業工具或原料含有尖銳、易燃性、爆炸性或對人體有害成份者，均不宜引進矯正機關作業。","四、自營作業發展限制","(一)自營作業發展具技術性、效益較高之作業項目，需有廣闊之作業場域及大型機具設備作為輔助，惟因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由來已久，且增、擴建難度高，作業規模受到場域限制，短時間內無法讓大部分收容人參與自營作業。","(二)自營作業之技術門檻高，作業人員需具備良好之學習能力及熱切之工作意願，機關需投入大量之師資及經費進行訓練，並經長期培訓、養成後，始能創造出亮眼之作業績效。惟當前矯正機關作業空間及戒護警力嚴重不足，僅能侷限一隅或就有限資源積極經營，無法大規模企業化產銷。","(三)分配受刑人作業，應依其刑期、健康、教育程度、調查分類結果、原有職業技能、安全需要及將來謀生計畫定之，並經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後，辦理配、轉業事宜。惟收容人之身心狀況個別差異性大，並非每個人都適合作業，部分收容人因身心障礙、智能、肢體協調功能較差、具暴力傾向、情緒易怒等性格者，難以從事繁雜、須耐力、細心之技術性作業項目。","五、策進作為","為增加收容空間，改善作業環境，將盡力爭取矯正人力、經費之補足，持續推動矯正機關之增、擴建計畫，在第一階段（97年~106年）計畫中，臺中女監舍房擴建計畫已完工。臺北監獄、宜蘭監獄增、擴建計畫正在進行中。由國防部接收之軍事監獄及看守所改建為臺南第二監獄及桃園八德外役監獄之規劃亦在進行中。第二階段預定辦理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及新店戒治所、岩灣技能訓練所、東成技能訓練所增建計畫等，俟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執行。完成後可完全消化目前超收之人數。如此可避免超額收容，有效釋放作業場域，增加現代化之作業廠房，本部矯正署亦規劃八德外役及臺南第二監獄引進高技術性之委託加工作業。讓委託加工場地具備承攬具技術性且高單價產業之條件。另擴大自營作業規模，營造友善的作業環境，積極提升收容人無論參加自營或委託加工作業，均能獲得相當之勞作金。"],["貳、就「健保費分擔」部分：","一、參與作業人數與收入金額分析","(一)邱志偉委員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監獄行刑法第33條條文略為：「第三十三條　　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健保費及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作勞作金……」。茲以邱委員提案，說明如下：","以103年度作業基金營運狀況而言，作業總收入為10億2千萬元，作業支出3億4千萬元。若依委員意見由勞作金支付收容人健保費約9億9千萬元（以103年度為例），將出現嚴重短絀，遑論支付收容人勞作金。另今年因健保費調漲350元（從每人每月1,376元增加為1,726元），104年度預估健保費需12億8千萬元。","(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增修監獄行刑法第32條及第57條之1。","1.修正條文略述如下：「第三十二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於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部分後，斟酌作業者之形狀……」。另說明參考其他類別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第五十七條之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費自付部分……不足餘額由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2.茲以本版本提案說明收容人勞作金扣繳健保費之影響如下：","矯正機關收容人103年每月平均實得勞作金約為443元。如由收容人自行負擔健保費，按其現行保費之30%計，則每人約須繳納518元（1726元*30%）。綜上，如從收容人勞作金扣除健保費，將有下列困境難以克服：","(1)有22.2%的收容人因未參加作業（因病、違規、技訓等因素）致無勞作金可扣繳健保費，須由國家補助。將形成參與作業的收容人要自費，未參與作業者則可依健保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3目或依本提案擬具之監獄行刑法第57條之1規定，由國家補助的不公平現象。","(2)因多數收容人勞作金不足以繳納健保費，致參加作業之收容人實際上無法獲得勞作金，將使收容人參與作業之意願低落或毫無意願，不利矯正機關作業處遇之推動。","(3)收容人勞作金繳納健保費後所剩無幾，甚或已無勞作金可領，其日常生活費用將靠家人接濟或由矯正機關編列更多給養費用因應，恐將衍生戒護安全問題。","二、收容人健保費補助政策研析","按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27條規定，約有92.96%矯正機關收容人之保險費由本部全額補助（6.09%係自行繳費納保；0.95%不符保險資格）1。前述相關規定大院於99年5月6日及99年5月12日審查時，計有行政院版等4個版本。當時各版本尚無由本部補助收容人保費之規定，惟法案審查後，認由本部補助執行期間逾2個月收容人之健保保險費為宜，始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即在矯正機關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逾2個月者，其健保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參考資料：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37期委員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0期委員會紀錄）。","惟前開規定，不符民眾對公平正義之期待，例如有中、高收入或經濟狀況良好之受刑人（含親屬），其健保費仍由國家負擔全民買單，有違公平正義。爰此，本部曾於101年9月9日以新聞稿說明，受刑人之健保費全由政府機關繳納，本部對此規定亦感不符公平正義，並表示俟施行後，將就政府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比例及相關部分，再與衛生福利部（當時為行政院衛生署）通盤檢討是否提案修法。","本部另於101年11月27日以法矯字第10106003670號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刪除二代健保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使矯正機關收容人以眷屬身分依附親屬或適當保險類別參加保險，惟因現行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排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收容人，爰此，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或其家屬為低或中低收入戶者，則另訂條文補助收容人保險費，俾兼顧公平正義與收容人醫療權益。"],["段落：結論"],["六、結論","有關收容人保險費按「參與作業人數與收入金額分析」之試算結果可知，實務上確實難以推動。在考量社會公平正義及收容人醫療權益等因素，建議刪除健保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回歸收容人自費作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第15條第1項第3款3目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使矯正機關收容人以眷屬身分依附親屬或適當保險類別參加保險，以免收容人健保費轉嫁由全民負擔，造成百姓納稅（政府預算）而受刑人享受健保利益（增加國庫負擔），惟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或其家屬為低或中低收入戶者，再回歸或另增法令由社會福利救助機制補助其保險費。","以上報告，尚祈　大院各位委員持續地給予本部大力支持。","謝謝！","-------------------"],["1收容人納保與保費繳納情形："],["一、由法務部全額補助保費：刑期逾2個月之受刑人、感化教育少年、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強制戒治受處分人、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人。104年4月30日之人數58,388人（92.96%）。"],["二、收容人自行繳納保費：被告、觀察勒戒受處分人、收容少年、民事管收人、應執行期間2個月以下之受刑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收容人。104年4月30日之人數3,824人（6.09%）。"],["三、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者：未設戶籍之本國籍收容人與居留證失效或在台未滿6個月之外籍收容人104年4月30日之人數596人（0.95%）。"],["接下來謹就孫委員大千等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一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邱委員志偉等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顏委員寬恒等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邱委員議瑩等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分別報告如下：","壹、孫大千委員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一、「新收受刑人入監時，提供醫院所出具健康檢查證明」得使監獄及早掌握新收受刑人健康情形，修法內容立意良善","受刑人入監時主動出具健康檢查證明，一方面可令監獄醫護人員及早掌握新收受刑人健康情形，一方面可使新收受刑人收容環境更為安全，立意良善，惟新收受刑人所提供之健康檢查報告，其含括項目是否足以證明其未罹患可傳染他人之疾病，尚須進一步研議。又入監執行之收容人分為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與緝捕歸案等二類，僅通知到案之收容人可事先出具健康檢查證明，對於緝捕歸案者顯失公允，無法張顯司法公平性。再者，受刑人多屬社會弱勢，入監前未加入健保者眾，且因案通緝，尚難為保障個人入監後之健康權，而先行健康檢查，其立法美意，受惠受刑人寡，實質效益恐待商榷。","二、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短期內尚難敷法案之需求。惟嗣後如有主動提供健康檢查證明之新收受刑人，將納為調配舍房之參據。","目前各矯正機關對於新收受刑人如有罹患傳染疾病之疑慮者，皆實施隔離監禁，以保障其他受刑人健康權。又監獄如收容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之新收受刑人，亦為一定期間之隔離，對其攜帶物品，一律施行消毒。","嗣監獄對於疑似傳染病之受刑人經採檢後，皆遵循醫師之醫囑，將受刑人移至病舍或病監或外部醫療機構就醫。現行傳染病隔離措施尚屬完備。","鑑於目前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依立法意旨雖可積極保障新收入監受刑人之健康權，惟恐造成各矯正機關調配舍房之困難，更影響其他收容人之收容空間，短期內尚難敷法案之需求。","綜上，建請維持原條文，惟嗣後如有主動提供健康檢查證明之新收受刑人，矯正機關將納為調配舍房之參據。"],["貳、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作業收入及作業支出係屬業務內費用，而健保費用屬於業務外費用，於會計制度上，兩者不宜併同計算。","二、現有作業基金每年作業收入約10億2千萬，作業賸餘約3億3千萬元，而收容人健保費每年約需12億8千萬元，遠超過作業基金規模。將造成鉅額短絀，使作業基金運作停擺。","三、其餘說明詳本部本日所提之「監所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金差異過大、分配比例及健保費分擔等問題」專案報告。","四、綜上所述，建請維持原條文。"],["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依103年度統計資料，矯正機關收容人約有77.8%參與作業，有22.2%的收容人無勞作金可扣繳健保費，造成參與作業者須自付保費，無作業者卻可享國家補助之情形，將影響收容人參與作業之意願。","二、103年收容人每月平均勞作金約為443元，以自付額30%計算，收容人每月健保費約為518元，提撥後，將造成收容人無勞作金可領，其日常生活費用需靠家人接濟或由矯正機關編列更多相關費用因應，加重獄政管理之困難及負擔。","三、其餘說明，詳本部本日所提之「監所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金差異過大、分配比例及健保費分擔等問題」專案報告。","四、綜上所述，建議維持前條文，及不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肆、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監禁分獨居、群居二種與本部刻正研修「監獄行刑法草案」條文用詞相符","為免使人產生負面感受，並基於保障受刑人人權，目前本部研修之「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業將「雜居」修正為「群居」，本部就修正條文第一項內容無意見。","二、「群居之監禁者，每房不得多於十二人」，易肇致監獄配房欠缺彈性，無法解決超額收容困境","按現行矯正機關之超額收容現象除肇因於國家刑事政策方向外，尚涵括社會整體犯罪率、警察與司法機關訴追等因素。另為紓解超額收容問題，本部除已加強施行轉向制度外，本部矯正署亦已研提並刻正推動矯正機關擴、遷、整建方案，期能增加容額以緩解問題，惟考量現今國家財政狀況，相關經費編列不易，又土地取得困難，居民抗爭事件頻傳，致使相關推動期程需逐步進行。是以，立法委員顏寬恒等19人提案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其中第四項規定，立意雖良善，惟矯正機關為實施分類管教，針對受刑人特性予以分類收容，以實施各項處遇措施，故現有機關建築空間及舍房型態不一，實難達成每房不得多於十二人之規定。如欲達成提案規定，勢須大規模改建現有建築結構，以為因應。","綜上，明文限制每房配房人數與舍房型態、實務現況、分類處遇未合，甚至壓縮現行可供使用之空間，無法解決超額收容困境。","三、「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零點七坪」，現行矯正機關空間不足，短期內尚難敷法案之需求","矯正機關已長期超額收容，除非由源頭控制入監人數，或增（擴）建監所紓解現有人數，實難達成每人不得少於0.7坪之規定。","又慮及現各矯正機關使用之建築房舍規劃及配置，相關硬體改善（機關擴、遷及整建計畫）具困難性且需一定期程，短期內尚難敷法案之需求；又擴增收容處所之結果，必須配合增置戒護警力。基於目前行政院對員額之管控甚為嚴格，以及各矯正機關普遍人力不足之情形下，空有設施而無人力亦無意義。","綜上，建請於尚無適切配套措施前，暫不宜推動，本部將賡續督導矯正署推動各項改善計畫，以提升收容人權，避免外界疑慮。"],["伍、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保外醫治係基於保障收容人生命權、醫療權之基礎，衡酌醫療需求、社會安全等各項因素，並考量國家刑罰執行之公平與妥適，附條件暫時停止收容人刑罰之執行，俾利其至醫療機構賡續接受治療，俟病情穩定或改善後，再回監（所）接續執行。","二、保外醫治除病情考量外，尚需衡酌收容人醫療需求，及保外釋放後，能否覓得合宜妥適醫療照護、再犯罪風險及對社會之危害性等，均需加以評估，以為衡酌准否保外醫治之依據。如保外醫治僅單純以收容人醫療需求認定，而限制行政機關審核機制，除忽略戒送醫院、移送病監亦可提供妥適之醫療外，亦未顧及保外醫治個案如再犯罪，亦可能增加社會民眾之安全風險與不良觀感。","三、本修正草案，受刑人經兩家以上合格醫學中心確診符合，監督機關應依其診斷證明書許可保外醫治部分，將造成矯正機關選擇醫療院所之困擾，且收容人亦動輒要求送指定醫學中心，而一般醫療機構之診斷，亦可能造成無「公信力」，不被收容人信任，長此以往，將造成矯正機關醫療照護之困難。為增進保外醫治之公開公平性，矯正署已擬具「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並對外公佈。受刑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二)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矯正署將參酌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妥善為之。","四、綜上所述，建請維持原條文。","以上說明，尚祈　大院各位委員持續地給予本部大力支持。謝謝！"],["主席：謝謝陳次長。","接下來請衛福部林次長報告。","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就「監所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金差異過大、分配比例及健保費分擔等問題」進行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各指教：","壹、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之立法考量","健保開辦時，考量矯正機關收容人（以下稱收容人）係國家以公權力強制監禁，人身自由受拘束，無自由就醫之可能，難以與一般民眾享有絕對同等之就醫選擇權利，且各國對於收容人之健康照護，多採由國家負擔之公費醫療，故84年健保開辦時，乃將收容人排除於健保範圍之外。","二代健保修法時，立法委員考量收容人之就醫權益應儘可能透過健保體系予以強化，故將收容人均納入健保之納保範圍，惟顧及其仍須接受監所管理體系之約束，未能完全如一般人享有充分就醫之自由，若與一般人繳交健保費之義務相同，仍會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之情形，且矯正機關依然有提供收容人醫療之責任，故規定由其補助收容人健保費，將過去由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公費醫療之責任，轉移為替其負擔健保費之形式，本質上仍與國際潮流方向齊一，應屬合理。","貳、二代健保收容人納保後之身分類目與健保費負擔","102年1月1日實施二代健保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10條規定，收容人納入第4類第3目被保險人；另依同法第27條規定，其一般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目前為1,726元）。收容人若另有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係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相關所得時就源扣繳，健保法並無政府機關應補助其補充保險費之相關規定。","收容人參加健保之一般保險費已由政府全額補助，補充保險費亦由扣費義務人逕行扣繳；按財政部86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861889629號函釋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32條、第33條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其他所得」目前非屬補充保險費之計費項目，爰健保費之相關規定與加工作業金及其分配尚無直接關聯。","以上報告，尚祈　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鹿副主計長報告。","鹿副主計長篤瑾：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監所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金差異過大、分配比例及健保費分擔等問題」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財務概況及補助收容人健保費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如下：","一、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財務概況","(一)設立目的：為使矯正機關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俾利其未來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特設置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二)基金來源：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銷貨、勞務、孳息及其他有關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三)基金用途：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依法提撥補助、獎勵之支出；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管理及總務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四)近年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收支運用之決算結果均有短絀情形，截至104年4月底止，基金淨值約40.73億元（詳附表1）。","二、補助收容人健保費預算編列情形","(一)法源依據：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增訂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為健保被保險人，又同法第27條第4項第3款規定，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二)二代健保實施後，102至104年度法務部編列補助收容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經費分別為12.15億元、9.47億元及10.73億元，係按實際收容人數（約6萬餘人）逐年估算。近5年收容人健保及醫療相關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詳附表2）。","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謝謝鹿副主計長。","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報告或說明？（無）無補充報告或說明。","接下來請提案委員進行修法說明。首先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請賴委員振昌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團結聯盟有鑒於二代健保實施以後，「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被保險人之全民健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形同由全民負擔，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相較於目前5萬多名因繳不起健保費而被鎖卡的國民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我們知道目前法務部除了每年編列104億元預算做為收容人的經常性支出外，還要再花費12億元替收容人繳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其實除了軍人及弱勢之外，均有保險費自負比率之規定，然以一位需服刑30年的重刑犯為例，如全額由政府補助，估計國家將為他付出約61萬元的全民健康保險費，若再加上約480萬元的經常性支出，等於社會將為他的服刑付出高達541萬元之執行成本，相當於一位月所得2萬2,000元的年輕人21年之總收入，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們台聯黨團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除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外，並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配套增加「有勞作金者由勞作金支付，不足餘額再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政府補助」之規定，這樣比較可以達到社會公允，而且也比較符合政府目前的財政現況。","以上說明，敬請各位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資料統計，截至今（2015）年5月31日止，臺灣地區監獄之受刑人數為6萬3,000多人，原僅能收容5萬4,949名的空間，卻超收一萬人，超收比例高達15%，使得每名受刑人的可支配空間不到0.5坪，遠低於國際標準的0.7坪。","監禁空間過於狹小，天氣炎熱時，容易使受刑人感染細菌，而且也不利於衛生的管理，尤其受刑人睡覺、就寢時，只能像沙丁魚一般貼在一起，如此也讓受刑人間的摩擦、衝突加劇，且各監所曾發生多起性侵害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名聲，並已違反國際人權相關規定。","為維護監禁者之基本人權及我國國際名聲，宜限制配房人數及明定其基本使用空間。因此，本席及王廷升委員等19人提出「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每房不得多於12人；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國際標準的0.7坪，約長180公分乘於寬130公分之面積。以上，敬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議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顏委員寬恒質詢。","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所嚴重超收是一個長久的問題，法務部、矯正署用心改善，但都沒有多大的進展，為了維護受刑人的基本人權及我國國際名聲，本席提案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明定每房不得多於12人；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國際標準的0.7坪，約長180公分乘於寬130公分的面積，方才次長報告時提到目前監所舍房型態不一，很難做到每房不得多於12人的規定，如果要按照這個規定來做，則要進行大規模的改建，關於這部分，我並不是要你們一下子就立竿見影、馬上完成。但現在超收情況實在非常嚴重，據了解，去年超收比例是20%，今年則是15%，像今天聯合報頭版提到，現正研擬電子腳鐐擴大監控，目的就是希望短期自由犯，就是刑期較短像因酒駕、家暴等案件入獄的受刑人，不一定要入監，而是經由檢察司、矯正署、法制司等各單位成立所謂的監控範圍適用研議小組，讓他們來評估適用的對象及刑期、刑度。","基本上，如果能夠將其立法成功，就可以在源頭的部分有效控制入監人數。另外，軍監移撥過來後，監所就可以擴增收容人數，這一來一往之間，將可以解決現有的超收問題，總之，本席的提案希望把超收問題好好做一個規劃，而不是每次問過之後，都沒有加以落實，所以關於監所超收及可支配空間等問題如何解決，你們有無一個具體的期程呢？"],["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報告有提到，委員的立意非常良好，我們也是朝這個方向在做，但是現階段有一個困難度，就是經費的問題，法務部在兩年前曾提出一個改善監所十年計畫，希望以10年為期來進行逐步的改善，可是到現在卻只有完成一個台中女子監獄，那是去年7月18日完成的，是每8人一間、是分成上、下舖的，即都是有床舖的，而這也是比較符合人權標準的。","基本上，我們也希望可以做到委員要求的標準，而且是愈快愈好，但是主計總處有考慮到國家整體財政困難的因素，所以如果將這些要求放進條文，我們就必須嚴格執行，但屆時可能會造成很多矯正機關變成是違法失職，所以或許可以採用像決議等其他的方式，來促請法務部及相關部門能夠擴大財源的分配。","另外，關於監所設施的改善，我們一直都在努力中，但這涉及硬體及軟體等問題，像監控設備等軟體的部分，我們有另外提出改善計畫，目前已經報到行政院了，但其經費初估就要14億，是一筆很大的數目，硬體的部分，比方說房舍的改建、增建等，像昨日報紙提到日本旭川的監獄，竟然還可以做到一人一間，的確，這是可以當成我們理想的目標，但事實上目前我們是做不到的，所以委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努力的完成，而且如果法務部的改善監所十年計畫能夠完成，也許10年內就可以達到這個目標。","顏委員寬恒：次長在104年3月9日向本會提出「紓解監所超收擁擠策略─改善監所十年計畫規劃報告」當中，有提到最晚到民國106年要將包括台中女子監獄、台北監獄、宜蘭監獄、台南第二監獄、八德外役監等5所擴增建計畫完成，而且屆時可以增加4,400名收容人，整體超收額也可以降低5.6%，請問該項計畫有無變化？","陳次長明堂：有。目前完成的只有台中女子監獄，也就是在去年7月18日完成的。八德外役監、台南六甲的台南軍監，就是要成立台南第二監獄的部分，我們已報到行政院，但由於人力的問題還沒有處理，原本我們預計今年3月動工，現在延至7月1日，惟尚未核定，所以還無法收容。另外，在擴大外役監的部分，比如增設外役分監，這部分是屬於第二波，目前還沒有經費，在台北監獄方面，今年起已有規劃費用，之後就可以開始興建；而宜蘭監獄的經費尚無著落，總之，這方面已有逐步在進行了。"],["顏委員寬恒：預定106年要完工的期程有無改變？","陳次長明堂：恐怕有點困難。八德外役監和台南軍監應該可以於106年如期完成。事實上硬體部分已有一部份完成，就是改善設備的部分，至於增建的部分，目前還無法處理。"],["顏委員寬恒：要順延多久？","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越快越好，經費到位以後，3年左右就可以全部興建完成。"],["顏委員寬恒：3年內？那到……","陳次長明堂：比方說台南軍監原本可以擴建，但現在沒有辦法，只能將舊有的予以改善，而且，我們已經在去年動用經費將其改善，如果今年可以核定人員，我們就可以收容；至於增建的部分，因為沒有經費來源，所以目前還無法處理。","顏委員寬恒：所以這五個監獄的改建和擴充作業，你們要將期程延後至109年（3年內）完成？原本是預計106年，所以現在要順延吧？","陳次長明堂：這部分須看主計總處在考量整體國家財政資源的情形下，能夠核撥多少的經費給我們，但如果是逐步興建，應該再延後個2、3年就可以完成，我們會將此列為優先順序，這部分在10年改善計畫中是列為優先處理的。","顏委員寬恒：當然我很肯定你們尋求解決監所超收問題的努力，但這問題一再拖延，實在不是好的辦法。這方面應該要做完整的規劃，資金缺口也應由大家一起來努力，設法解決監所超收問題，或監所應修繕、改進等部分。","另外，有關管理人力不足的問題、教化和戒護人力嚴重不足，以及教誨師升遷不公平的問題，我每次質詢時都有向矯正署及法務部反映，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擬定一個正面的改善計畫，好不好？","陳次長明堂：是，謝謝委員對我們的關心，這部分我們已經報給行政院，目前正在審核中。"],["顏委員寬恒：好。謝謝。"],["主席：請蔡委員其昌質詢。","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社會非常關心最近這些年來所發生的幾起重大刑事案件，特別是隨機殺人，讓社會大眾、所有父母親都非常地擔憂。我身為人父，也和一般的父母親一樣，在孩子要去上學時，總會在剎那間想到孩子在校內是否安全，這也是全臺灣父母親心中共同的擔憂。當然隨機殺人事件所涉及的犯案動機及層面很廣，如果專程罵法務部，其實也沒什麼道理，但是法務部責無旁貸，而這其中所涉及的層面，從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甚至是整個國家、政府，我認為都有關係。以這些精神病患而言，我在服務處每週的選民服務，常常會遇到家中有精神疾病患者或暴力傾向者的民眾過來求助。他們家境困難，而公立療養院又一位難求，如果到私立療養院可能一個月就要出來了，因為他們沒錢，沒辦法解決，而我也幫忙他詢問各個公立療養院是否願意協助處理，但事實上卻很困難，以過去幾個案例看來，這些人不就是潛在的因素？因為這些人的精神有狀況。然而，對於這些較弱勢孩子在求學階段，我們的教育體系到底有沒有投入更多的關愛及資源？只要教育願意多付一份心，相信未來就會少一位殺人犯。","同樣的道理，法務部應該也很清楚，以臺灣目前的狀況，我們並沒有廢除死刑的空間，但是除了這些問題以外，法務部還是有很多該做且可以做的事情，我認為次長應該要向部長及院長反映，因為，這是法務部責無旁貸的工作。舉例來說，網路上掀起一片死刑該不該廢的討論，這其實也反映出幾個很重要的心態，譬如第一、他們認為殺人應該償命；第二、他們可能認為死刑的存在有嚇阻的作用；但第三個更重要，我認為國人對於整個教化機構─也就是監獄，或是教化行為一點信心都沒有。民眾沒有信心，可說是其來有自，我看了一下統計數據，請問次長知道監所受刑人的再犯比率有多高嗎？"],["主席：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手邊沒有資料，不過再犯率較高的是毒品犯，一般的再犯率沒有那麼高，如果加上毒品犯的話，再犯率應該有百分之三、四十左右。","蔡委員其昌：因為再犯率的統計需要5年以上，所以最遠的紀錄大約是97、98年左右，其再犯率大約為六成。我不曉得全世界的比率是多高，但我請助理幫忙找出資料，當我一看到這個數字大為驚恐，放出去的10人之中，就有6人會再回來！次長，這個數字會不會太高了點？","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六成這個數字是因為加入毒品犯的關係，如果扣除毒品犯，我們統計資料中的比率應該沒有那麼高。"],["蔡委員其昌：扣掉毒品犯的再犯率是多少？","陳次長明堂：剛才矯正署給我的資料，委員所說的應該是假釋中再犯罪的比率，並不是指所有的，有的執行完畢的受刑人其再犯率應該沒有那麼高，但是因為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是否會後再將資料提供給委員？","蔡委員其昌：我看到假釋再回來的再犯率非常高，但是出獄後再犯的比率也非常高，所以我剛剛唸的是出獄後再犯的比率，97年62.3%、98年59%，平均下來約60%左右。但是，其實假釋再犯的比率也非常高，如果放七、八千人出去，大約還有1,000人會再回來。","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根據剛才檢查司給我們的資料，100年至103年間，毒品以外的一般犯罪者再犯率只有28%，並沒有那麼高，毒品犯是我們現在很頭大的問題。委員剛才提的數據是包含毒品犯，如果將其切割，應該沒那麼悲觀。","蔡委員其昌：但是就算是28%，我還是覺得過高。","陳次長明堂：是的，我們很需要再降低比率。","蔡委員其昌：另外，有關目前監獄所分配的教誨師，以監獄的收容數來講，57,391人中教誨師只有371位，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是1：168。"],["蔡委員其昌：是1：168還是1比多少？不只吧？是1：336吧！","陳次長明堂：我們提供給委員的數據可能有點錯誤，我們最近報給行政院比較精確的統計是1：168，委員手上的資料應該是1：207，可是不論哪個數據都是偏高的。我們建議行政院將比例調整為1：100，但人事總處基於人力上有困難，並沒有同意，所以，我們還在爭取中。我們的目標是1：100，但爭取不到。"],["蔡委員其昌：請問教誨師在獄中是做何種教誨工作？"],["陳次長明堂：教誨工作有分很多類。"],["蔡委員其昌：宗教類的多不多？","陳次長明堂：宗教類不是唯一的，是要讓他們有所選擇，但不是全部。我們現在強調的是生命教育，而生命教育是多元的。","蔡委員其昌：我看到某篇文章寫說，曾經跟教誨師互動的比例不到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曾經跟教誨師談過話、接觸過、接受教誨的比例不到二分之一。","陳次長明堂：應該是說，所有的受刑人都會接觸過教誨師，但接觸的時間太短，可能只有接受過團體教誨，如果要採一對一的教誨，人力上可能無法負荷。","蔡委員其昌：為何我特別提這個問題？我覺得監獄的功能在於教化，透過監獄可使受刑人與社會適度的隔離，再經由教化幫助他們回到社會。但是，第一個，再犯率很高，表示監獄的功能不彰；第二個，為什麼監獄的功能會不彰？光就教誨師這一項，如果這篇文章寫的內容是正確的，跟教誨師接觸的比例連二分之一都不到，換言之，監獄沒有任何教誨的功能，只有與社會隔絕的功能，沒有讓受刑人被教誨的機會或功能，這也是現今社會之所以會擔憂的原因，大家會覺得關一下馬上就可以出來，出來後又會再犯，所以這沒有用啦！顯示社會對於整個教誨的體系、監獄的體系沒有任何的信任，所以最好的方式是永遠隔絕！"],["陳次長明堂：隔絕是不對的。","蔡委員其昌：是嘛！所以我的意思是，如果法務部無法解決這些問題，相信犯罪的狀況、社會的擔憂還是會繼續存在。","陳次長明堂：我們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教，也希望藉由這個聲音可讓社會和其他機關來配合我們，我們是朝這個方向在努力。","蔡委員其昌：在其他機關方面，我剛剛就有提到，基本上大家都有責任，但回到法務部的立場，我認為類似教化這方面的功能，法務部仍要去努力。"],["陳次長明堂：會的。","蔡委員其昌：今天是我第一次問這方面的問題，但我還會持續追蹤。","陳次長明堂：先跟委員報告，基於人力考量，現在教誨分為個別教誨、類別教誨（譬如毒品等）和集體教誨。如果只有集體教誨的話，由於人數太多，1位教誨師對50位受刑人，老實說我們也知道效果並不彰，所以，現在除了教誨師之外，我們還引進教誨志工，包括宗教人士、一般人士等，希望採多元化方式，引進社會大眾或NEO團體來幫助我們，除了專職的教誨機構外，還有其他社會機構，希望大家都來幫忙。","蔡委員其昌：最後，我看到一個數字也感到很驚嚇。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主要的工作應該是協助出社會後的更生人，其中有兩個地方提供工作的機會，一個叫協力廠商工作庫，我點進去看，其職缺只有20個，而且只有一家公司，也就是只有一家公司提供了20個工作需求，而全臺灣就沒有其他的了；另一個叫更生事業工作庫，其中工作機會是沒有資料的。一個是20個職缺，一個是沒有資料。次長，根據日本統計隨機殺人犯的資料顯示，在這麼多的案例裡，無工作是一項很明顯的特徵，所以當我看到這些資料時還滿驚訝的，以一個政府協助的機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來說，兩個工作庫中，一個只有20個工作機會，另一個是零，請問這些更生人……","陳次長明堂：關於這部分我也覺得很訝異，我回去馬上請更保會提供資料，應該不只這些職缺，也許是資料沒有更新，這點也是我們的錯誤。","蔡委員其昌：如果是因為資料沒有更新，就更應該再罵一頓了。","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是我們的錯誤，我們了解情形後再向委員報告。","蔡委員其昌：次長，你懂我的意思嗎？這擺明就是告訴大家再去搶、再去偷嘛！因為沒有工作給他們做啊！","陳次長明堂：不應該是這樣，這部分我回去了解一下再向委員報告。"],["蔡委員其昌：法務部應該以國家的力量來處理這一塊。","陳次長明堂：因為今年是更保會70週年，所以最近在北中南東都有舉辦各種活動，且有展示，上星期也在紅樓舉辦活動，當時有很多廠商來，所以我也感到奇怪，怎麼會只有這樣呢？我再去了解一下。","蔡委員其昌：單一的將死刑Hold住，其實並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剛剛我提的這些問題，光法務部要處理的工作，我看現在都還沒做好，如果不解決這些問題，相信人民的擔憂是不會降低的。","陳次長明堂：我們會繼續努力，謝謝。"],["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幾天又發生了一件非常遺憾的國小女童遭隨機割喉死亡的事件，不但震驚社會，也造成學童、家長及社會大眾人心惶惶，並再次掀起國內廢死和反廢死議題的爭論。過去隨機無差別殺人多發生在美日等國，這幾年來國內隨機殺人事件頻傳，近8年共發生6起無差別隨機殺人案件，其中曾文欽和這次割喉案的主嫌龔重安，都是以沒有防禦或抵抗力的12歲以下兒童作為殺害的對象，顯見體格和心智無法與成年人抗衡的兒童，因為自我防衛的能力較差，因此容易成為隨機殺人犯的目標，這種犯罪手法已經引起全民的公憤，多數民眾表示應該判處死刑，且要速審速決。","我國目前雖有死刑的制度，但近幾年在歐盟積極推動廢除死刑的政策之下，國內執行死刑的次數愈趨減少，難怪之前有嫌犯口出狂言表示，殺一、二個人不會被判死刑，而且因為失業想吃牢飯，所以才隨機殺人。聽到這句話，我們非常難過。目前法務部是將廢除死刑設為一個終極目標，對不對？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嘛！"],["主席：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過去有這個目標，但終極指的是何時很難講，有可能是很長的時間。"],["呂委員學樟：這是沒有時間表的？"],["陳次長明堂：對。","呂委員學樟：我是中華民國跟歐洲議會友誼協會的會長，常常代表王院長接見歐洲各國的國會議員，他們主張希望能夠廢死，而我也等於是代表法務部的立場告訴他們，我們的終極目標當然是廢死，但是國內民調有近8成不贊成廢死，加上最近幾年又發生多起隨機殺人、殺害學童這樣的事件，法務部到目前為止，有沒有將廢死設為終極目標？這個想法有沒有動搖？","陳次長明堂：終極目標並沒有動搖；但是我們認為，現階段還不能夠廢死。","呂委員學樟：不論是法務部或立法院都在積極推動一些相關的工作，例如將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或是無期徒刑，雖然如此，但死刑還是存在。請問法務部，經過三審定讞等待執行死刑者，目前仍有多少位？"],["陳次長明堂：還有48位。","呂委員學樟：在這裡面，有沒有我們窮盡一切方法都無法變更其死刑判決，或是他自己求死意志非常高的？","陳次長明堂：有，目前有8位。","呂委員學樟：也就是窮盡一切方式，包括再審都沒有辦法變更其死刑判決的部分，為什麼不去執行呢？我們希望速審，當然也希望速決，否則就會讓一些人口出狂言，說「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因為失業想吃牢飯，才隨機殺人」，這些人形同社會上的地雷、炸彈。","為回應國內多數民眾的訴求，法務部除了要執行判決確定的部分，以收嚇阻之效外；另一方面，我們擔心這類無差別隨機殺人、殺害幼童的行為遭到仿效，在死刑還未廢止之前，本席與黨內很多同仁也提出很多相關的法律修正案，希望將這類犯罪的加害者處以死刑或是無期徒刑，而且皆不得假釋，讓他們跟社會做一個阻絕，這樣才能嚇阻歪風。對上述意見，法務部是支持，還是不支持？","陳次長明堂：對於以終身監禁替代死刑的這個方向，法務部也有過這方面的考量與討論，在逐步廢止死刑推動小組裡面也曾有這個議題存在，它也是方案之一。至於它是不是能完全達到目標，學界和實務界各有看法。","呂委員學樟：生命無價是普世的價值，政府在2009年也簽署了人權兩公約，並將兩公約入法；聯合國的兩公約只是要謹慎的處理死刑，而且國內對於任何執行死刑，須待三審定讞之後，並窮盡一切程序，確定無可挽回時，才會執行，並未違背兩公約維護人權的宗旨。","本席認為，當我們高喊應該重視受刑人人權的時候，也應該同時傾聽多數民眾的聲音，重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及感受，避免下一個被害者再出現。","其實本席在接待國外訪賓的時候，他們也希望我們能夠廢死，本席告訴他們，第一、我們並不是歐盟的國家，加入歐盟，就必須廢死，你們願意讓台灣加入歐盟嗎？事實上我們的地理位置好像也不太適合。第二、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民調有近8成的民意反對廢死。再說，兩公約並未規定所有死刑都應該立即廢止，根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罪刑的懲罰；第五款規定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亦不得執行死刑。我們從反面來解釋，如果一個國家尚未廢除死刑，對十八歲以上觸犯最嚴重罪刑的人，仍然可以判處死刑，並依法執行。對不對？"],["陳次長明堂：對。","呂委員學樟：同條第四款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至於要不要給予赦免、減刑，就如同要不要判死刑一樣，都是國家權力斟酌個案的裁量作用，並非無論如何都要給予寬貸。既然國際兩公約都寫得這麼清楚，我們的現行法律本來也沒有廢除死刑，只是把唯一死刑改成相對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將一些以前會發生的，現在不會發生的條文拿掉。換言之，我們去槍決死刑犯，或是判處死刑，也都沒有違背兩公約的原則。所以，法務部該做的就要做，該硬起來的時候，還是要硬起來，如果還是這樣扭扭捏捏、軟弱的話，影響我們治安─隨機殺人事件將來還是會發生。法務部應該儘速執行槍決動作，以收嚇阻之效。","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意見法務部也非常贊同，該執行的我們一定會依法執行，我們一再強調沒有時間表，隨時都在考量中。委員的意見我們會特別注重，同時，就法務部的立場，我們也希望社會大眾不要扭曲社會價值及人性尊嚴、尊重的觀念，隨機殺人及隨機犯罪都是絕對錯誤的，不應加以仿傚。","呂委員學樟：針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剛才顏寬恒委員講得很清楚，超收比率高，像擠沙丁魚一樣，而且夏天到了，囚情絕對會不穩，你們人手又不夠，造成的問題非常多，雖然在短期自由刑部分，比如我們當時推動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比照外國立法例易服社會勞動，但那畢竟是有限，就算軍監移轉過來還是不夠。我之前建議推動全國減刑，針對微罪、輕罪，或65歲以上初犯等放出來後不會影響社會治安的受刑人予以減刑，請問法務部推動減刑的進度到哪裏了？","陳次長明堂：目前檢查司還在深切考量中，委員的意見我們都有聽進去且在考量中，但還沒有作出結果，若有作出結果，我們會……"],["呂委員學樟：什麼時候可以作出結果？"],["陳次長明堂：應該在最近的一、兩個……"],["呂委員學樟：提供總統作參考。","陳次長明堂：這本來就是總統權，我們會提出建議。"],["呂委員學樟：什麼時候？","陳次長明堂：可能要再一些時間，一、兩個……"],["呂委員學樟：一、兩個月？現在已經幾月了！","陳次長明堂：我回去再問一下檢查司，好不好？"],["呂委員學樟：有沒有辦法在一個月內提出來？","陳次長明堂：我們在一個月內提出綜合的決定並跟委員報告，好不好？"],["呂委員學樟：好。謝謝。"],["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電子監控性侵假釋犯是從2006年開始實施的嗎？"],["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王委員惠美：到現在將近10年，今年一連發生兩起，讓我們覺得台灣的電子腳鐐似乎很容易被剪斷或破壞，到底為什麼會這樣？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消息曝光之後，有新聞指出法務部的官員說，電子監控科技並非萬能的，無法控制人性，雖然戴上，但若有心要逃離監控或再度犯案，縱使把它打成鋼鐵也難以防範。該官員說的這段話意思到底是現在這樣就做得很好，還是人性無法控管，很難防範？針對這部分，請次長一併說明。","陳次長明堂：電子腳鐐並不是真正的腳鐐，而是電子監控儀器，就像血壓計一樣綁著的，且既然是監控，他已解除限制人身自由，離開監獄後就不在高度管理中了，用電子監控是要給他心理上的威嚇及提高其自我管理，所以其材質若像一般的鋼製手銬，走路就會受到摩擦，國外也有放在手上的，但手需要動，所以我們才參考各國制度，用對人性尊嚴影響較小的方式，也就是放在腳上，而放在腳上也要考量走路的問題。","王委員惠美：造成這樣的現象，你們有沒有防範的方法？","陳次長明堂：電子監控的目的不是替代監獄，只是行蹤的監控，而第2代是採定點監控。","王委員惠美：這個事件從1月就知道人不見的，一直到5月，在這個過程中，顯然也沒有讓很多人知道，還好，這段時間沒有犯性侵或大的事件，否則，若因你們未對外說明訊息，導致有人受害，誰應該承擔此責任？","陳次長明堂：1月份新竹發生的那一件事實上已經發布通緝，按照通緝機制，警方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都有資料。","王委員惠美：照你們講，監控人員應該是很簡單的，一個案件3天就找到人了，但另外一個卻拖到4個月。","陳次長明堂：對於脫逃的人犯，以台中那個案例來講，他知道要被抓去觀察勒戒，將會被撤銷假釋，而他是被判無期徒刑的，所以他就跑了。","王委員惠美：就你們的評估，10年內這種電子腳鐐是很OK、沒有問題的，所以你們確定要繼續擴大實施嗎？可否說明你們的政策？","陳次長明堂：這個還不形成政策，現階段是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來做電子監控，目前全國電子監控的人數是83人，事實上，在執行保護管束的人力上，觀護的是39人，並配合委託的廠商（技術單位），第3代電子監控是GPS加上基地台兩邊的監控，受電子監控的假釋犯洗澡時不會受影響，但若他將儀器撥開，訊號就會跑出來，我們一看到訊號就會通知線上警察，但這裏會造成時間差，國外有的是直接傳到當地警察局、派出所。","王委員惠美：既然你們要做，就要落實、克服技術的問題，畢竟這些被性侵的女性是非常可憐的，我們不希望再造成這樣的遺憾，好不好？"],["陳次長明堂：好。","王委員惠美：有關這次勞力士之狼，他在82年犯下34件強盜案、3件性侵案，更七都判死刑，更九才改判無期徒刑，這種性侵累犯為什麼後來還可以假釋出獄？一般來講，服無期徒刑到假釋出獄時間到底多長？到目前為止，最快的案例到底多久？","陳次長明堂：舊法時代，就是民國95年7月1日以前是服刑超過10年就可以假釋了，但是……"],["王委員惠美：被判無期徒刑只要被關10年就可能會被假釋？","陳次長明堂：不是可能，但一般來講是在15年以上……"],["王委員惠美：大概多久？","陳次長明堂：舊法是15年以上，新法……","王委員惠美：就像那些罪犯講的，他殺死人也不會被判死刑，十幾年後，還是一條好漢。是這樣嗎？"],["陳次長明堂：新法改為25年。","王委員惠美：改為25年是關滿25年，還是25年之內只要表現好，服刑期一半以上就可以假釋出獄，然後繼續……","陳次長明堂：不會，尤其性侵害的部分還要強制治療，醫生開證明指其強制治療後沒有再犯之虞，才可以假釋。","王委員惠美：但像這個案例就是了，他出來之後還是繼續犯罪，不是嗎？就是因為犯罪即將被抓，他才要剪腳鐐，對不對？顯然監獄的教化還是需要加強的，針對這部分你有沒有要說明的？","陳次長明堂：監獄這部分是要加強管理，但性侵害的部分除了監獄管理以外，還要結合心理、醫療專業的評估意見。","王委員惠美：但你們現在人員不足，怎麼強化？你們的報告說要從源頭來控管入監人數，其實也看不出具體的做法，對於酒駕、吸毒這些違反社會法益而無特定被害者的，你們會用社會役還是用什麼役來處理？你們要有具體方向，不然監獄人滿為患，即使給你們再多的人還是會不夠用。","陳次長明堂：我們是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對於輕罪的部分，我們希望從源頭透過易科罰金、緩起訴、法院的緩刑，另外還有易服……","王委員惠美：你們說要從源頭控管，要擴大空間，你們現在的政策到底是要擴增監所還是不擴增？","陳次長明堂：不是擴增，是擴建、改建。","王委員惠美：雖然他們犯了罪，有的甚至可說是萬惡不赦，但人權的部分還是該注意。"],["陳次長明堂：是。","王委員惠美：本席比較好奇的一點就是，健保法在100年6月29日把所有受刑人都納為保險對象，對不對？"],["陳次長明堂：對。","王委員惠美：你們在101年的時候曾請衛福部來研議，因為現在失業和家庭主婦的健保都要以眷屬身分加保，而且需要自行負擔，為什麼受刑人的健保費用就由全民來買單？這部分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你認為這樣到底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陳次長明堂：法務部一向認為這個不符合公平原則，不過衛福部當時綜合其他機關的考量，把超過2個月的受刑人及受保安處分的人員全部納為工會給付，法務部在101年有表示反對。","王委員惠美：請問衛福部，法務部在101年11月27日曾請衛福部去研議，現在已經研議2年半，請問有研議出什麼結果嗎？"],["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102年1月開始實施二代健保，之後有做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裡面第五章是矯正機關收容人之納保與醫療，我們有綜合世界各國的趨勢，其實各國以州來負擔的包括德國、澳洲；聯邦的有美國和加拿大；北歐國家有兩種：一種是政府負擔，一種是在監獄……","王委員惠美：法務部叫衛福部去研究，等於請鬼拿藥方，因為總共12億多，他當然希望一次跟法務部收，你們編列預算給他收，這樣很好處理啊！哪裡需要像現在，去跟3萬個家庭扣這些錢，可是到底符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還有一點，我覺得現在法務部是全世界最廉價的代工廠，受刑人1個月只能領三百多塊錢，現在大學生22K就已經很慘了，在你們裡面服刑的人卻連1K都不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是你們剝削勞工，還是怎麼樣？","陳次長明堂：這個有誤會，他不是8小時都在工作，還有教化，所以他領的不是一天工作8小時的工資。我們有自營作業，也有委外作業，在委外作業中，如果他是比較廉價的技術，像摺紙蓮花，那只是讓他消耗時間。","王委員惠美：最低工資在安排的過程中，有說這個是比較廉價、那個是比較高級的嗎？工讀生1個小時都有一百多塊，你要讓他自食其力，自己賺錢自己繳，不是嗎？"],["陳次長明堂：沒有錯。","王委員惠美：在外面失業的人、婦女同胞們及家庭主婦都要自己出錢，但我們社會1年要出12億。"],["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贊成由他自己出錢。","王委員惠美：既然法務部贊成，怎麼沒有看到你們的院版？","陳次長明堂：健保法的主管機關不是我們，而是衛福部。"],["王委員惠美：這個也不是在行刑法裡面處理？"],["陳次長明堂：是健保法。","王委員惠美：應該修健保法才對，不然公平正義如何凸顯出來？我希望你們兩個單位針對這部分儘速研議一下，看看院版的部分怎麼處理？不然民眾罵得要死，犯罪之後的健保費用全部都要由國家來負擔，反而一般失業的人、婦女同胞及家庭主婦都要自己負擔，這個公平正義有點問題。","再來，對於保外就醫及戒護就醫方面的標準，我希望你們儘快訂一下，好不好？我對於你們的審核機制一直不敢恭維，有的明明生病很嚴重，可是申請保外就醫一直不過；有的明明會跑、會跳，不同的醫生判斷，就有不同的作法，我覺得你們的審核機制真的有點誇張，希望就這部分你們再做研議。","陳次長明堂：好，謝謝。"],["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今天是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104年6月3日。"],["廖委員正井：我們目前在哪個地方？"],["陳次長明堂：立法院。"],["廖委員正井：還有呢？"],["陳次長明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廖委員正井：現在是10點25分，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是。","廖委員正井：廖正井委員正在質詢你，有關桃園地檢署去年就接到環境污染事件的檢舉，先請問次長，食安重不重要？"],["陳次長明堂：重要。","廖委員正井：因為食安重要，所以去年地檢署雷厲風行的搜索，而且很快就偵辦、很快就起訴，我們大家也給你掌聲，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是。"],["廖委員正井：請問環境污染重不重要？"],["陳次長明堂：重要。"],["廖委員正井：為什麼？"],["陳次長明堂：因為整個環境對國土及國家安全都有關係。"],["廖委員正井：還有呢？"],["陳次長明堂：對人民的生命、生活都有關係。","廖委員正井：對。第一、如果空氣污染，對眼睛、對肺都有嚴重影響；第二、如果土壤污染，我們種的農作物吃下去之後，肝臟、腎臟都會受到影響，可見影響非常大，所以要不要比照去年食安，雷厲風行的去處理？","陳次長明堂：我們一直在努力，包括各地檢署都有一個國土保育小組，所以有這個資料都會嚴厲的辦，像彰化就有辦。","廖委員正井：都要嚴辦，對不對？"],["陳次長明堂：對。","廖委員正井：桃園地檢署去年就接到檢舉，並在去年7月3日，會同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一起到那邊搜索，展開聯合查緝的行動，這是去年7月的事；到了今年，環保署這幾個單位又在1月，在地檢署的要求下，實地去查察宇鴻科技公司，到了那邊之後，搜索及採樣13個土壤，還有3個地下水。採樣的結果是，廠內S01的地點檢出鎘、鉻、銅、鎳、鋅，都超過環保署規定土壤污染的管制標準；S05檢出的銅濃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場外空地S06到S13檢出多項重金屬，包含鎘、鉻、銅、鎳、鋅，濃度超過土壤的管制標準。他廠址部分的土壤，受到鎘、鉻、銅、鎳、鋅、鉛等多重金屬污染，土壤中也有多項重金屬超過法規的標準，其中以銅的污染最為嚴重，銅的濃度達到每公斤5,470milligram，超過土壤標準每公斤400 milligram的13.68倍，你看嚴重不嚴重？"],["陳次長明堂：看這個數據是嚴重。","廖委員正井：其次，就是鎳和鋅的污染，最高濃度已經超過土壤管制標準的2.94到2.50倍；場外的空地、土壤、重金屬污染，也較場內為重；場外有8個地點的銅，超過土壤管制標準2.60到13.68倍；6個地點的鎳，超過土壤管制標準，達到1.47到2.94倍，你看嚴重不嚴重？因此，這些污染滲到隔壁的一個埤塘，造成滲眉埤污染非常嚴重。今年2月25日，環保署已經正式把這些抽驗結果，送到地檢署去，今天已經6月3日，這個效率是不是太慢了？","陳次長明堂：因為這涉及到個案，所以我回去了解後，再跟委員報告。對於要求國土保育方面，包括環境污染的部分，法務部的政策是要求精確偵查，並從嚴、從速偵查，至於為什麼會拖延，我們可能要進一步了解。","廖委員正井：我剛才已經講了，而且次長也有講，這些都關係到人民生命安全的問題，是何等重要？"],["陳次長明堂：是。","廖委員正井：不但廠內發現，廠外也發現，而且還滲透到內興段748號、749號、755號的土地，滲眉埤被污染得很嚴重。"],["陳次長明堂：取締非法是我們的既定政策。","廖委員正井：我剛才講了，從去年7月就去搜索了，下個月又要7月份了。","陳次長明堂：我們了解一下，再跟委員報告。"],["廖委員正井：拖那麼長的時間。","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給桃園地檢署，並把相關結果向委員回報。","廖委員正井：環保署告訴我，已經把資料送到桃園地檢署正式告發了。","陳次長明堂：這個我們不了解，我們了解之後再向委員報告。如果有委員所講的這種資料，桃園地檢署一定會很慎重，並且從速、從嚴來辦。","廖委員正井：我手上都有資料，包括環保署的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抽樣檢查的結果、數據都清清楚楚在這邊，而且2月25日就送到桃園地檢署，但今天是6月3日，已經快4個月了。","陳次長明堂：這個個案，我們沒有介入。","廖委員正井：你是法務部，所以我今天才會要求你。如果今天沒有拿到這個資料，而且還超過標準，我不敢在這邊要求你怎麼樣？但今天是政府機關去抽樣，還配合你們檢調單位，也跟宇鴻科技廠內的人實地去採樣，包括地檢署也有派員，既然實地採樣產生這樣的結果，請問政府採樣的結果，要不要相信？"],["陳次長明堂：當然相信。","廖委員正井：對啊！現在已經有這樣的資料，而且資料都出來了，地檢署還有什麼好拖的？從2月份拖到現在幾個月了？","陳次長明堂：委員是不是把資料給我們，我們透過行政系統，請他們查復，好不好？","廖委員正井：好，等一下就給你。這個資料很正確，也很清楚，我希望能用儘快的速度把它完成。"],["陳次長明堂：是。","廖委員正井：後天他們會發動40部遊覽車去抗議，以一部遊覽車坐40人來看，40部遊覽車有多少人？"],["陳次長明堂：1,600人。"],["廖委員正井：對啊！要在這大熱天去抗議。"],["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快速的處理。","廖委員正井：我也不是說一定要你起訴，但這個資料已經顯示出來，請問什麼時候可以完成？給我一個日期。","陳次長明堂：對於個案的部分，我現在沒辦法馬上答復。","廖委員正井：我剛才有講，雖然是個案，但是你要給我一個日期，資料已經在這邊，真有那麼困難嗎？他已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我都已經看出來了。","陳次長明堂：委員把資料給我們，我們了解以後再跟委員報告，因為我不是偵查機關，所以沒辦法替桃園地檢答復。"],["廖委員正井：事證已經很明確了。"],["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要求他們要快。"],["廖委員正井：寫起訴書有那麼困難嗎？","陳次長明堂：如果涉及犯罪，一定會從嚴、從速。","廖委員正井：對，你剛才講要從嚴、從速，但資料2月份就送到那邊，已經快4個月了，這叫「從速」嗎？","陳次長明堂：我們了解一下再說，好不好？","廖委員正井：希望兩個禮拜之內，把結果告訴我，可以嗎？"],["陳次長明堂：我們會馬上轉請桃園地檢慎重處理。","廖委員正井：不能再拖，你跟他講，去年7月就提出檢舉了，已經快1年，這關係到人民生命的問題，檢舉之後至今沒有下落，人家當然要發動去抗議了。我跟環保署要資料，環保署說，他們2月份就把資料送到地檢署了。","陳次長明堂：對於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在兩個禮拜內向委員答復。","廖委員正井：好，兩個禮拜之內。謝謝。"],["主席：請劉委員櫂豪質詢。","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事實上，要蓋新的監所很困難。"],["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劉委員櫂豪：說實在的，因為沒有人願意，但現在監獄又人滿為患，這是大家普遍的常識。就以臺東監獄為例，目前每一次的新收，差不多有三分之一都是酒駕，所以應從立法面和執行面來處理這件事情。當然，我們都非常討厭酒駕，但新收案有三分之一，占監獄那麼大的比例，因此，我們要從執行面及立法面去考慮這件事情，此其一；第二、現在臺東監獄人滿為患，但除此之外，還有一個臺東看守所，但由於人力的問題，目前閒置在那邊，不過那個是已經蓋好，而且存在已久的看守所，只因人力縮編的問題，所以把人都移到臺東監獄去了。原本臺東看守所應該收容羈押中、審理中之被告或受羈押人，現在都移到臺東監獄，人當然就會超多。可是由於人力關係，你們又沒有辦法很確定的說，臺東看守所不用了，然後把這塊地還給國有財產局，或撥給臺東縣地方機關，你們用一個受刑人什麼懲處，但我們都知道那是一個過渡的方法。次長要請法務部研究，以長期來講，我覺得應該有兩個方式：要不就是看臺東監獄，是不是能夠改建？要不就是臺東看守所改建，然後把人員集中，不但收容的人多，且整個環境比較不會那麼壅塞。雖然我們也希望受刑人數目能夠下降，但以目前的狀況來看，真的是人滿為患。因此，以長期來看，應該在這兩種方式當中趕快選擇一個，把其中一個確定用不到的地方趕快還給國有財產局，如果臺東縣政府用得到，就給臺東縣政府用，我覺得這才是長久之計，不然這個人數目前好像降不下來，請問次長的看法如何？","陳次長明堂：我在10年計畫中，也有考慮到臺東監所的整併，臺東監獄已經是老房舍，而且地點比較接近市區。"],["劉委員櫂豪：現在旁邊還蓋一個飯店。","陳次長明堂：對，所以我們也評估過，如果那個地方再做監所，確有不恰當之處。","劉委員櫂豪：以長期來講，為了臺東市容的整體發展，應思考看守所要怎麼改建？","陳次長明堂：臺東監獄也不太夠，本來想移到比較郊區的地方，看看能不能合併，譬如東城那種合併，現在因受限於人力及經費的規劃，還沒有辦法完成。我請署長先向委員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打算在岩灣那邊再增建房舍。","劉委員櫂豪：以長期來看，當然要基於你們的專業判斷，我的意見是說，現在不可能找新的地方蓋監獄，只能想辦法加強舊有的部分，讓整個環境不會像現在一樣人滿為患。坦白講，這樣有一點不好，不只對受刑人不好，在那邊上班的人也不舒服，因為太壅塞了，而且整併之後，也可以節省人力，最重要的是，整併完成之後，用不到的土地，不論是臺東監獄或看守所，如果法務部確定將來用不到，該給國有財產局，就趕快給國有財產局；該給地方政府就給地方政府，讓整個臺東的市容也有比較不一樣的發展。請署長、次長，針對這部分詳加研究，列為將來整個短、中、長期的計畫，尤其次長是我們臺東優秀的子弟，請關心一下臺東的發展。","另外，我再次為泰源技訓所或武陵監獄上班的同仁請命，現在全國都有統一的看法，就是把交通車取消。本席一直認為，沒有一項制度是可以放諸全國皆準的，雖然一樣是公務人員，我們也會針對離島、偏遠地區給予加給，或對比較危險的工作，給予危險加給。同樣的道理，本席再次為距離臺東市中心40公里左右，在泰源、武陵服務的同仁請命，事實上，他們以前是有交通車。署長，你知道泰源監獄現在的流動率有多大嗎？","巫署長滿盈：報告委員，我在泰源監獄服務過，泰源技能訓練所可能是臺東幾個矯正機關裡面收容規模最大的。"],["劉委員櫂豪：而且現在上班的流動率……","巫署長滿盈：對，因為沒有交通補助費，以前還有開交通車。","劉委員櫂豪：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交通車，以前大家上下班可以搭交通車，這樣比較環保，即使遠一點，也不用為交通而煩惱，所以他願意去那邊上班，但是取消交通車之後，不用看數據，光是我周邊，本來在泰源技訓所上班的人，因此要請調的就一大堆。這是第一個。"],["巫署長滿盈：這個我知道。","劉委員櫂豪：第二個，沒有人願意去，形成那邊一個教誨師可能要兼4個課，就是一個人可能要教誨150人左右，可以想見其輔導的品質。"],["巫署長滿盈：大概要500個。","劉委員櫂豪：我說錯了，一個人要輔導500個人！光是想像其品質，就很難期待教誨師有那麼大的精力、那麼大的愛心、那麼多的時間去輔導500個人，這樣就失去原本設立教誨師教化的功能了，這跟人員在那邊待不住也有密切關係。你可以從數據上看出，請調的人這兩年特別多，所以本席再次請次長及署長考量。我知道行政院針對交通有全國統一的標準，但至少考量泰源監獄或武陵監獄的情況，而且臺東又沒有捷運或大眾運輸系統。次長應該很清楚，在臺東泰源工作，怎麼可能早上5點半，就有很方便的公車，可以載你到40公里外的地方上班，然後5點半下班，再搭公車回來？根本找不到這種交通工具，所以每一個人或兩個人，就要自己開車去上班，這樣第一、不環保；第二、對他來講，路途非常遙遠，而且臺東的形態又不一樣，現在臺灣有許多監所，例如土城等等，監所旁邊已經是很熱鬧的市集，屬於都市型的生活，周遭就具備生活機能，包括小孩唸書或居家都在附近。但武陵和泰源都在深山裡面，特別是泰源離市區非常遠，如果慢慢開車，來回可能要70或80分鐘。我上次在這裡，曾請羅部長處理這件事，可是一直到現在都沒有下文，請次長回答一下。","陳次長明堂：這個我們再思考一下，因為要購買車輛……","劉委員櫂豪：沒有，他們現在已經有舊的車輛，所以你們要據理力爭，而且交通車行之有年，如果要再去購買交通車，當然就有點困難，但現在應該有交通車，只是不能開就放著。其實，我覺得這個概念，就是對比較偏遠、特殊的地區，為了留住人員，不要讓他有那麼大的流動率，就像剛剛署長講的，在泰源監獄，一個教誨師要教誨500個人，即便他每天10個小時都不休息，光要輪一圈就很困難，所以人員流動那麼快，事實上，這也跟他工作環境的變遷有關。同樣這個概念，比如公務人員領一樣的薪水，但是對比較特殊的地區，例如離島、偏遠地區，就給予離島加給，或偏遠加給；又如臺東缺醫生，就給醫生比在都市多一點的薪水，這個概念是一樣的，因為情況比較特殊，所以我們要為在這邊上班的人爭取多一點福利，其實也不是很大的福利，而是考慮他上班的特殊性，這樣可以讓全國人員的整體流動率不至於那麼高，而且不論對整個監所或那邊的工作環境，包括執行國家任務的品質，都會有所提升，不然，大部分在那邊上班的人，都想辦法要趕快調走，造成流動率非常高，不曉得次長有沒有辦法，把那個數字顯示出來？因為在泰源、武陵，想要申請調動的比率非常高。","陳次長明堂：我再了解一下，一個月內向委員報告。","劉委員櫂豪：麻煩次長了，其實3個月前我也在這裡質詢過部長，所以請你們研究一下。","陳次長明堂：我們要請教相關機關，在現有的法律裡面，有沒有這種空間，這個我們來了解一下。","劉委員櫂豪：好，謝謝。"],["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吳委員宜臻質詢。","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在討論關於作業金收入的部分，而且要審的法案是關於監獄行刑法，所以監獄的問題、執行刑的問題就受到大家的矚目，我就直接跳過這些前提，因為前面幾位委員都有問了。次長，你知道受刑人每個月的收入是多少嗎？"],["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平均作業收入是三百多塊。","吳委員宜臻：平均作業收入是300；委託加工的部分，平均大概是三百多；自營加工的部分，每個月的平均收入大概是2,818元，對不對？"],["陳次長明堂：全部是443。","吳委員宜臻：如果是全部，其實每個月的收入有天壤之別。我手上有個數據，自營加工平均每個月的收入大概是2,818元，我是用各個監所自營加工的部分來換算，但委託加工每個月的平均收入大概只有342元，約相差8倍之多。其實，我想問的是，去年收入最高的是哪個監所？你們知道嗎？去年最高的是屏東監獄，每個人每月大概有11,822元；相對於最低的泰源技能所，每個人每月只有145元，總共相差了81.5倍，以臺灣貧富差距、一般社會薪資所得收入來看，差距何其大？這個81.5倍，讓我想起高雄劫囚事件，當時有6名囚犯一直說，他們每個月的作業金不到200元，所以他們不見天日，沒有未來。根據我手上查到的資料，103年高雄監獄作業金收入，在委託加工收入的部分，一個月真的只有191元，難怪高雄會發生6名人犯劫囚事件。在委託加工的人數方面，我再給次長一個數據，希望你們能夠清楚說明為什麼會變成這樣。現在作業分為兩種，包括自營和委託加工，根據矯正署103年決算報告顯示，103年自營加工的服刑人大概有4,395人；委託加工的受刑人則比較多，總共有3萬6,526人；全部參加作業加工的總共有4萬7,977人。事實上，自營加工的總收入高達5億左右，如果換算回來，除以4千300多人，平均每人每月最少都有9千多塊；委託加工的部分，總共有3萬6千多人，總收入也有5億多，所以用5億多換算回來，因為僧多粥少，所以每個人每月只有1,192元。次長，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自營收入跟委託加工收入，同樣都是做事情，而且都是在工廠，透過適當勞動的方法，來達到你們所謂「教化」的目的，為什麼會差這麼多？","陳次長明堂：在委託加工的部分，最主要是簡易型的，因為受制於設備及其他考量，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引入，比方他的工作大部分是紙袋加工、魚網加工、產品箱……","吳委員宜臻：然後被人家批評說，監所在接外面加工的時候，因為把工資壓低非常多，導致換算回收入時不成比例。剛剛也有幾位委員提到這個部分，不能說礙於設備，只好辦委託加工，但委託代工費的部分那麼低，等於間接剝削這些勞動人口。我的意思是說，因為他們是受刑人，你說他們不是正常的勞動力，所以剝削沒有關係嗎？相對於他自營收入的部分，就沒有到那麼低啊！","陳次長明堂：委託加工的部分，現在矯正署也在檢討，有一些太過於傳統的，譬如紙袋，就不需要留在這裡，我們會看看能不能把它升級。","吳委員宜臻：你們推動「一監所一特色」，既然自營加工成效這麼好，我覺得你們應該適當地把一些預算投入在這裡面。"],["陳次長明堂：對。","吳委員宜臻：今天有些委員的提案就是針對健保費的部分，目前受刑人每人每月的健保費，你知道平均要繳多少嗎？"],["陳次長明堂：1,726元。","吳委員宜臻：一年大概就要2萬712元，這表示一個受刑人，我們一年就要幫他負擔2萬多塊，但有些受刑人1個月賺不到200塊，這樣他怎麼付健保費？可是有些自營收入的部分，1個月就高達1萬多塊，有那麼多不公平，我們的健保機制到底要怎麼去處理？實在也很難！但我認為這裡面有一個問題，事實上，針對作業基金統籌分配的部分，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勞作金大概平均提撥50%，然後在這50%裡面，大概有25%是做犯罪被害人補償，其他剩下的5%是給受刑人的獎勵，另外5%是給管理人員的獎勵。","陳次長明堂：那是另外的，不在那個50%的部分，而是另外的50%。","吳委員宜臻：你說5%是另外的，是另外繳回國庫的那個50%？"],["陳次長明堂：對。","吳委員宜臻：然後另外30%是改善生活人的設施，剩下的70%再撥充作業基金。請問現在的健保費是用這個作業基金來繳，還是另外編公務預算？"],["陳次長明堂：另外編公務預算。","吳委員宜臻：那就不對了，因為你們在作業基金裡都會把5%變成另外，從這裡面去抽管理人員的獎勵費用，很多人也批評這一點，你看這些自營收入、委託加工做得要死，還分所謂的所得差異，甚至有很多委託收入代工部分還被批評為是被剝削的勞動力，結果發現作業金的分配中，健保費居然是編公務預算，然後在作業金分配收入中大部分拿來撥充的費用，又去替代原來公務預算可能被減項的，或改善所謂其他受刑人的生活設施，可是本來有可能是資本門要去處理的，我覺得這樣的預算是不對的，健保費是每一個受刑人、收容人，自己在用、自己在負擔的，當初全民健康保險法在修法時，權責機關自己怕麻煩，硬是要矯正機關自己買單，結果你們不用他們勞動的作業金來支付健保費，卻另外撥所謂的公務預算，害國庫一年最少要花掉13億，等於我們一年要扛13億。","想想最近發生的隨機殺人事件、割喉案、鄭捷殺人事件，任何一個社會犯罪案件，只要他沒有被判死刑，甚至等待執行死刑的，只要他進到監所裡面，就有那麼多全民納稅義務人一年要幫他買單13億，真是情何以堪！這個公平正義的問題是大家不知道的，我認為你們預算編列方式應該重新改變，作業金的分配也要重新改變，在全民健康保險法還沒有修法以前，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陳次長明堂：這個可能在計算上有點誤解，就以扣掉成本以外的淨利來講，每一百塊的淨利，其中有37塊半是給勞作金，他自己拿去的；其中有12塊半，要交給犯罪被害人補償；另外剩下的50塊裡面，有15塊作為收容人補助費。剛才委員提及，有5%是給管理人的獎勵，這部分矯正署有檢討，看看是不是應該拿掉，然後把那個計算基準再加以調整。另外的5%就是2.5，作為收容人的獎勵，其他的個別改善，譬如裡面的監獄設備、公務預算不足，像洗熱水澡，過去也有委員提過好幾次，認為熱水澡應該用公務預算，但是編不進去，因為一年就要花1億多，所以就從作業基金裡面去撥。","吳委員宜臻：既然連熱水你們都認為要由作業基金去撥，難道健保不能由他們自己用勞動所得的部分來支付嗎？這個應該可以重新檢討，你們在編這個預算的時候有任何困難嗎？還是不夠？","陳次長明堂：我們是贊成，但是有的有作業，有的沒有作業，又造成不均，這個我們可以再精算一下。","吳委員宜臻：我覺得你應該再精算一下，因為有一定的比例，也可以讓全民的觀感好一點，否則大家會覺得養了一群犯罪人。現在社會邊緣人那麼多，很多人為了500塊的第六類健保費繳不出來，弄得要去燒炭自殺，結果這些犯罪人進了監所之後，卻是全民在買單，幫他買健康、買保險，情何以堪！尤其現在的社會氛圍，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家屬都是一片同情；但對於收容人、受刑人則是大加撻伐，如果又發現我們一年要買單13億，用來支付這些人的健保費，而且沒有差別待遇，即使對有收入的也沒有從中適當的收取，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陳次長明堂：對，應該要有差別。","吳委員宜臻：接著請教衛福部林次長。你們全民健康保險法真是好，在修法的時候送給監所一個大禮，你們當初怎麼沒有把它拿掉？我剛剛的質詢，你有沒有聽到？這是不公不義的事，居然叫矯正機關來買單！你們是因為偷懶，面對那麼多社會邊緣的犯罪人、收容人，不論向他或他的家屬收，都不好收，所以乾脆就由公務預算來買單，可以這樣嗎？你們什麼時候要檢討全民健保法？"],["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102年實施以後就有檢討，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的召集人就是葉金川教授，都是專家學者幫我們做的檢討。","吳委員宜臻：專家學者看得懂這些社會邊緣人的問題嗎？專家學者每天坐在辦公室領車馬費、出席費、研究費，他知道這個差別待遇在哪裡嗎？現在發現問題了，可以繼續研究嗎？可以改變嗎？還是你要等委員來提案？"],["林次長奏延：因為這一章是葉召集人自己……","吳委員宜臻：你等於是把我們國庫的錢，從左手換到右手，右手換到左手，到底是誰獲利？是衛福部、健保局獲利，因為你們不用去催收，部會和政府官員用這種態度就是為了省麻煩，真的硬生生有一塊13億的洞，造成全民買單，為什麼這些社會邊緣人，我們要幫他買單？而且明明有工廠收入的人，也要幫他買單，然後在社會上，老老實實不會犯罪的，卻要為每個月500塊的健保費，被你們逼得去燒炭自殺，甚至被鎖卡不敢去看醫生，這像什麼話！其他的委員只有告訴你們說，這樣不公平；我告訴你，這樣的數字，你們看得下去嗎？這是13億，你們不檢討，還告訴我們，這是學者專家做的檢討，你們回去可以檢討全民健保法嗎？你們部版的部分，趕快去修正，可以嗎？多久可以研議？"],["林次長奏延：我們回去再做檢討。","吳委員宜臻：你應該跟法務部好好協調，看用什麼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比例，不能全部都由矯正機關買單，就算要買單，也不能用公務預算。拜託你們兩個部會，回去研議一下，可以嗎？"],["林次長奏延：好。","吳委員宜臻：麻煩你們研議，謝謝。","主席（吳委員宜臻）：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滄敏質詢完後，我們休息5分鐘，再繼續詢答。","現在請李委員貴敏質詢。","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有一張投影片，這是前幾天非常、非常熱門，而且在網站上常常有的投影片。請問次長，您看到這個投影片了嗎？"],["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貴敏：您看到的時候，是覺得好笑、還是覺得心痛？"],["陳次長明堂：心痛！","李委員貴敏：你看到的時候覺得心痛。看起來是個笑話，在今天早上的新聞裡面，是鄭捷放風的畫面。","陳次長明堂：對，我有看到。","李委員貴敏：次長，一般的老百姓看到今天新聞報導的畫面情何以堪？剛才我在等質詢的時候，看到簡訊上面蘋果的訊息講，1999接到通報說死神在接收小朋友，由此可見我們現在社會的氛圍！我記得在質詢鄭捷案的時候，本席曾經在這裡要求對於相關的案件，不管隨機殺人也好，或類似曾文欽案也好，希望能夠很快做回應。我們看到法務部基本上還算可以，曾文欽案一個月內就起訴了，鄭捷案大概是……","陳次長明堂：兩個月多一點，本來很快，因為要送精神鑑定。","李委員貴敏：司法院在曾文欽案的速度也是還可以，但是處理鄭捷案的速度顯然慢了一點，我們可否了解一下，實際上的困難度在哪裡？"],["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呂調辦事法官答復。","呂調辦事法官煜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據我所了解……","李委員貴敏：我希望你快一點回應，因為我真正的問題是在別的。","呂調辦事法官煜仁：報告委員，據我了解，鄭捷案的部分是在103年7月的時候……","李委員貴敏：你不用告訴我時間，我投影片上都有時間。","呂調辦事法官煜仁：一審審結，目前上訴二審中。","李委員貴敏：但是你要知道老百姓今天看到他放風的消息、看到很陽光的樣子，尤其在5月29日剛剛發生女童案件的情形下，那種心情並不是很好。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司法院應該要有效率一點，程序正義還是要有，可是從效率上面來講，我們要特別拜託司法院，不是為了個案，而是為了公平正義。次長，目前死刑案件還有48名死囚，裡面好像有11名或12名提非常上訴或再審，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有25名提非常上訴或再審，或者有精神上的問題。"],["李委員貴敏：已經定讞而沒有問題、也沒有再上訴的有多少名？","陳次長明堂：大概23。更正一下，應該是23和25，25才對。","李委員貴敏：我的重點不在幾名，剛才召委問到，他們的健保需要全民買單嗎？我是比較健保和已經確定的死刑犯，你需要讓全民用這樣的費用去養這23名或22名或幾名已經確定的死囚嗎？","陳次長明堂：這也是我們為難的地方，因為他們在我們的收容中，我們還是要予以給養。","李委員貴敏：我懂，我不是說你不要提供他們給養，我是說他們是已經確定的死囚，不執行的原因在哪裡？因為不執行就會送一個錯誤的訊息到社會上面，古時候講殺人者死，當然我們理解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剝奪任何一個人的生命，這個我懂，可是當他變成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死刑已經是最後的手段，而且又已經判刑確定了，因為沒有非常上訴、再審等等的情況，如剛才召委所講的，你再用社會資源去養一個社會上的問題是否恰當？我請次長帶回去思考一下。","接著我要問的是有關科技監控的部分，就是電子腳鐐的部分，我看到你們報告裡面提到這個引自美國，但是我要跟次長報告一下，其實美國真正使用電子腳鐐的，很多是用在經濟犯罪。但是我看到今天的媒體報導提到，我們使用電子腳鐐的部分有83名，光是要監控他們的觀護人就要有39名，如果現在要把電子腳鐐範圍擴大，你們的觀護人員會不足，請問人從哪裡來？費用從哪裡來？原則上來講，國外在實施電子腳鐐的時候，一方面是為了解決監獄的問題，二方面是區隔監獄裡面的犯罪態樣，例如你是暴力犯、經濟犯罪、其他犯罪類型，在考量刑責的情況下，如果你對社會來講是有可以利用的部分，不能說利用，就是可以發揮所長的部分，他還是希望你去發揮所長，例如經濟犯罪的部分，你出去的時候並不是戴著腳鐐手銬，然後有幾個人在監控螢幕，他不是這樣子的，如果你是經濟犯罪，例如你懂的是內線交易，它會有一個監管的機關，例如SEC或FBI裡面的人，等於師傅帶徒弟一樣，比如你非常熟悉內線交易怎麼操作，你實際上是去教政府部門，告訴他這個犯罪手法是怎麼樣，你是在他直接監控之下，並不是像現在所做的，螢幕一擺，但是卻沒有那麼多人監控，不是這樣子的。次長，你知道嗎？","陳次長明堂：我知道，我們在研議中，就是利用他，不要說利用，就是用他可用之才，讓他到外面來，不一定關在裡面，他在裡面根本沒有什麼用處。例如我們看到神鬼交鋒那部片，主角因偽造支票入獄之後出來，是以電子監控來監控他的行蹤，而不是限制他的行動本身。","李委員貴敏：你看美國即使是政治犯，居家觀護的時候，你只要超出家裡的院子，它就會響，只要是在家裡面，它是OK的。我們實施電子腳鐐從2005年到現在已經10年了，我看到照片的時候也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需要這麼大一個？你知道現在的RFIC，它的晶片還可以是軟的，有點像是貼在卡片上比悠遊卡還薄。"],["陳次長明堂：我知道我們第三代有比第二代縮小。","李委員貴敏：現在的RFIC可以薄到像紙片一樣，很薄很小，所以我很難想像。我實際去調查了一下再犯率，因為我們要看一下出來的人，例如經濟犯罪是白領犯罪，他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類似美國的情況，如果你有一個專門的師傅一樣，他必須24小時向你報告，但是他是跟你的業務相關的，你等於是多了一個助手，而他的危害行為，因為他是在你的觀察之中，所以他原來不管是偽造有價證券、內線交易也好，他是在你的監控範圍之內，而且你是主管的機關，最懂那個部分，所以他不可能再犯。如果他出來可能造成社會危害，例如性侵的部分，我理解你為什麼用電子腳鐐，因為你會觀察他的行蹤，但是在其他的部分，例如殺人等等的情形就不宜，倒不是所有的犯罪類型都適用電子腳鐐，而是這個犯罪類型，當他不在監所，而是出來的情況下，你能夠透過電子腳鐐，不是只有監控他在哪裡而已，而是你可以隨時運用他的所長，而且你可以避免監所人滿為患的情形，也可以解決剛才召委所提到的他應有的保險，在他工作上本來該有的健康保險等等，就是用正常的方式來處置，而不是由全民買單，次長看法為何？","陳次長明堂：我個人贊成這樣，所以我們那個小組也在研議，三年多以前，我們在進行第三代的時候就評估有各種不同的設備，對於技術我不是很了解，但是設備需要經費，所以比較精密型的，因為經費不足而無法採用，所以去年的時候進入第三代……","李委員貴敏：不會，現在的IC可以薄到像紙一樣，而且還可以是軟的，所以沒有你所說的技術上的困難，而且很便宜，因為這已經是個成熟的技術，並不是還在研發當中的，所以可能要拜託次長，我查了一下再犯的情形，毒品再犯的情形高達九成五，竊盜高達七成五，公共危險罪五成五，對於會影響民眾的犯罪，例如公共危險、酒駕等等，我覺得可能不宜，傷害也不宜。但是其他的犯罪，例如前面提到的內線交易、經濟犯罪、偽造文書等等，我覺得可能要作一個適當的安排，我覺得用10年去研究有點長。","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是花10年研究，我們是陸陸續續精進，現在進入第三代。","李委員貴敏：特別拜託次長，我覺得應該很具體地，我覺得監獄人滿為患也不好，健康、傳染等問題很大，所以我覺得這應該要有個很具體、能確實執行的方案。"],["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深入研究。"],["主席：請林委員滄敏質詢。","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監所管理規則，我作一個建議，現在社會氛圍讓人覺得有很大的不安，最近接二連三發生駭人案件，震驚社會。現在少子化已經很嚴重，有很多家長生了一個孩子，要從幼稚園開始載到大學，不敢讓他自己走路。我想次長跟我們差不多，我們以前上學都要自己走路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林委員滄敏：現在家長都面臨考驗、不安，我想大家都很清楚。這次文化國小八歲女童的案件，她是我們彰化人，舉家到臺北來謀生，家長很無奈，他只有一個女兒，就這樣被扼殺掉！此事件也呈現了一個問題，就是家長的壓力，現在面臨的問題接二連三，這種案子不是只有今天發生，包括臺南的曾文欽案、鄭捷案，還有學長殺死學妹的，甚至還有把自己父親推到水裡的案件，真是駭人聽聞，你知道目前判死刑而尚未執行的有幾位嗎？","陳次長明堂：48位，到去年底已經判決確定的有7位。","林委員滄敏：我記得100年之前停頓了一陣子都沒有執行死刑，100年槍殺5位，101年槍殺6位，102年槍殺6位，103年又5位，總共22位，對不對？","陳次長明堂：對，100年到104年執行22位。","林委員滄敏：100年那時候死囚大概也是40幾位，將近50。","陳次長明堂：那時候還沒那麼多，就我的了解，到104年只有20幾位沒有執行，那時候比較少。","林委員滄敏：現在數字一直增加，可見得所有殺人、害人之事茲事體大，本席現在有個問題，到目前為止，現在還未判刑確定有殺人有幾位，你知道嗎？","陳次長明堂：現在被判死刑的幾乎都有涉及殺人部分，沒有傷害被害人生命的幾乎都不會判死刑。"],["林委員滄敏：現在從一審、二審、三審有殺死人未判死刑的總共有多少？"],["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呂調辦事法官答復。","呂調辦事法官煜仁：主席、各位委員。抱歉，因為這部分沒有……"],["陳次長明堂：目前7位。","林委員滄敏：7位被判死刑的都有殺人，但是目前在一審、二審、三審中，有殺人而未被判死刑的總共有多少？","呂調辦事法官煜仁：抱歉，我今天沒有帶這個數據，我回去之後再回覆委員。","林委員滄敏：我希望你這個數據要提出來，現在司法院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這些廢死的一直施予壓力，所以現在幾乎都不敢判死刑，對不對？","呂調辦事法官煜仁：報告委員，這部分可能有所誤解，因為死刑算是很嚴重的刑責，在量刑上法官會比較慎重。","林委員滄敏：不是，我現在不是說每一個都要判死刑，而是有涉及到殺人，尤其是殺人，我希望你能澄清。當然，本院很多委員提供了很多意見，包括要用什麼方法，甚至還有說58個國家反對死刑，包括日本、美國也沒有廢除死刑，另外還有死刑的替代，包括鞭刑、電椅死刑，所以我們也必須讓大家了解，死刑是一個終極的手段，不是每一個人犯罪都判死刑，可是現在社會上，很多人已經沒有人性，社會的新鮮科學人，一天到晚沈迷於網路、手機，他們活在有如作夢的幻想裡，把別人當成在夢遊中的人物，這些受害者很無辜。現在又有一個問題，請呂法官提供現在所有的審判、訴訟中，包括一、二、三審，所有涉及到殺人的案件而未判死刑的資料。"],["呂調辦事法官煜仁：是。","林委員滄敏：現在社會有很多人很無辜，文化國小8歲小妹被殺死了，可是家屬不知如何是好。很多被殺死的案件，包括南投被推到水裡死掉的，也是我們彰化人，另外臺中捷運被壓死的，這些需不需要聲請犯罪被害保護？要不要去輔導？","陳次長明堂：有，例如上個禮拜，我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士林分會已經派人去了，還幫他們找了一位律師。","林委員滄敏：一定要主動，而且法律扶助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要去代位求償，為他們做後續的法律諮詢。"],["陳次長明堂：有。","林委員滄敏：問題已經這麼嚴重了，政府卻無法有效嚇阻，槍殺22位，現在又恢復到48位，另外7位尚未判刑確定，正在訴訟的還有很多，當然我不宜公布這些資訊。作業基金有高有低，對不對？"],["陳次長明堂：對。","林委員滄敏：有高經濟價值的，甚至也培育出很多人才，你們也提出與企業合作的輔導方案，署長曾在彰化監獄待過，他做得很成功。我建議你們要與企業界建教合作，針對社會的需求訓練受刑人勞作，現在幾乎找不到水電工、板模工，你們可以加強這些作業訓練，這總比讓他們無謂地消耗時間好。","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意見非常好，就業媒合也是我們的方向之一，而且就業媒合還要請師傅進來裏面教，經過幾個月或半年的接觸，若認為某個受刑人還可以，出獄後還可以到他的公司上班。","林委員滄敏：這樣的媒合方向或許能創造三贏，就不會浪費這麼多資源了。"],["陳次長明堂：我們繼續往這方向努力。謝謝。","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之後再繼續詢答及進行條文的處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質詢。","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昨天監察院召開記者會，對於買泓凱及彰化少輔院案件提出彈劾，你知道吧？"],["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知道。","尤委員美女：你其實也知道本席一直在追買泓凱案件，從102年到今天，沒有一個人受到懲處，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有啦。"],["尤委員美女：誰受到懲處？"],["陳次長明堂：他們內部有做處理。","尤委員美女：是因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來，你們才做內部懲處的。","陳次長明堂：之前有，但目前還沒有做全部的。"],["尤委員美女：你們給我們的報告、答復全都是謊言。","陳次長明堂：沒有，我們有答復，5月18日矯正署辦稿並已核定，我先口頭報告，有訓導科長、訓導員、導師受申誡處分。"],["尤委員美女：你們5月18日給誰？","陳次長明堂：不是，他們有辦函稿，還沒有送出來。衛生科長、護理師也有受申誡處分，我們會跟委員、司法委員會報告。"],["尤委員美女：你們5月18日的報告給誰？","陳次長明堂：還沒有送出來，擬稿而已。","尤委員美女：所以是監察院的報告出來後，你們才趕快要弄出來，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沒有，他們……","尤委員美女：我一直在追買泓凱案件，你們都說他是做單手伏地挺身致死的，但沒有一個醫生講做伏地挺身會致死，對不對？對彰化少輔院所謂的「曬豬肉」一事，你們那天也講，沒有那麼久的時間，今天監察院的彈劾報告出來了，其中還提到桃園少輔院林院長，買泓凱人都快要走了，下面的管理人關西和及藥師何安杰一直建議要戒護就醫，你們還說他是假裝的，你們給我們照片並說將買泓凱安置在醫護室，這哪裏是醫護室！根本就是禁閉室！所以我們說買泓凱案件跟洪仲丘案件完全一樣，簡直就是被你們虐死的，誰因為洪仲丘案件下台？國防部長下台，而且下了兩個國防部長。發生這麼大的案件，最近很多受刑人死掉，3月份苗栗也有一個人過世，但你們沒有人受到懲處、沒有人下台，大家好官我自為之，矯正署長連受到彈劾都沒有，你們將受刑人視為垃圾！"],["陳次長明堂：不會。","尤委員美女：而且這些受刑人是孩子，將他們送到矯正機關、矯正學校受感化教育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希望他們能反悔、改過遷善，回歸社會嗎？現在大家看到社會越來越殘忍，加害者年齡越來越年輕，法務部只會說加重刑責，處以死刑，儘快將他斃掉，但這樣就能解決問題嗎？對這些青少年輔育院、感化院你們該做的沒有去做，卻無所不用其極地虐待他們、踐踏他們的自尊，除非你們能將他們終生監禁，否則他們學得的是更殘忍的手段，對社會會更痛恨，所以他對待其他人的手段會更殘忍。當事情發生時，整個社會只會把所有責任丟給這個人，以為事情就沒有發生了。請看看我們的死刑存在多久，我們並沒有廢除死刑，法律上還是有死刑規定，但這些殘忍的案件有減少嗎？這些殘忍的手段有減低嗎？其實是一件比一件更殘忍，被害者也一個比一個年輕，我們有檢討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嗎？你們身為法務部官員，有痛下決心去檢討嗎？你們只會以到底要不要廢死為議題、打高空。","陳次長明堂：不會，我們不是只有打高空，對少年犯我們還是在教化、輔導……"],["尤委員美女：你們是將他們教化得讓人去死掉？","陳次長明堂：不是，在……"],["尤委員美女：買泓凱案件不就是這樣嗎？","陳次長明堂：那只是個案，事實上，變好、有改善的很多，也不要……","尤委員美女：當然這部分無可否認，但會將他們送到監獄，就是因為他們冥頑不靈，對不對？就是因為他們在社會上無法適應嘛。","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也體認到少年犯有一些可能是身心上有瑕疵、有問題，並不是只有犯錯的問題，這方面矯正署也要結合少年輔導單位，包括社會、心理及少年法庭共同研商，我們在年初也開過會，要加強連繫。","尤委員美女：你們剛剛說在監所會有社工、心理輔導，你們到底做了什麼？以前有位隨機殺人的劉育華，你們投入多少人力做心理輔導？如果他被判終生監禁，總是會再假釋出來，他假釋出來是否會再犯？當你們不從治本做起，只是將他關著，即使關在禁閉室，又能關多久？除非能判他終生監禁且不能假釋。"],["陳次長明堂：矯正不是只有把人關起來就好了。","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我再問，對於心理、社工的輔導，你們到底做了什麼？","陳次長明堂：細節的部分矯正署應有規劃，是不是請矯正署答復？他們有採重點式的，比如對性侵的……","尤委員美女：你們對性侵的治療，請問有多少人被治療好，不會再犯的？從幾個逃跑的案例發現他們會再犯，為什麼給予假釋？"],["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性侵在監所的治療我們是委託外部的專家到監獄做專業的治療。"],["尤委員美女：有沒有任何評估的機制？","巫署長滿盈：這些專家在監所組織評估審查小組，以評估治療的結果再犯率有沒有降低，假如再犯率沒有……","尤委員美女：這次出來的這兩個就是自己剪斷腳鐐的，他們都已經治療好，不會再性侵了嗎？","巫署長滿盈：這也是我們感覺超出我們負擔的部分，因為矯正機關在性侵這方面的強制治療人才其實都是借助於外力，並不是我們本身的。","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這些問題當然不是只有矯正署的責任，但是矯正署是主其事者，所以你們必須結合外界資源。"],["巫署長滿盈：是。","尤委員美女：這些人犯罪被送到矯正機關，剝奪其人身自由，最重要地是要設法矯正，讓他們能回歸社會。如果踐踏其自尊，且給予完全不人道的待遇，他們本來是「小尾」的，入獄後就變成「大尾」的出來了，對不對？"],["巫署長滿盈：像買泓凱這樣的算是很特殊的例子。","尤委員美女：所有發生的都算是很特殊的例子，否則就不會上報，如果是一般的，就不會上報，若登在報上的，一定就是特殊的例子。所謂觀微知著，從這裏我們要看的是，洪仲丘的案子只有他一個人會這樣子嗎？如果只是一個洪仲丘受虐，是不會有30萬人上街頭的，大家都知道問題在哪裏，對不對？洪仲丘案只是剛好將憤怒凝聚在一起，才爆發出30萬人上街頭，並讓部長下台。買泓凱案的凝聚力也許還不夠，所以矯正署長不用負責、部長不用負責、大家都不用負責，所有的懲處是監察院的彈劾案出來後才處理的，對哪些人該受懲處，到現在還在擬稿中，事情發生之後，全部的人都調光，沒有一個人留下來，所有的資料全部是假的，以這樣的方式去面對，難怪監獄問題層出不窮。這幾年發生的事當然不是矯正署長的問題，而是前任署長的問題，但你要面對問題，如果沒有根本解決，這些問題還是會層出不窮。","此外，有關收容人的作業金，針對大寮事件所謂的5點聲明，你們回應了多少？前面兩個聲明雖然跟你們沒有關係，但後面那3個聲明是跟你們有關的。","陳次長明堂：有關作業金部分我們在報告中有提到，因為他們並不是長時間工作，也不是每天工作8小時，所以不能用一般的工作來看，而且要扣除其他法定要支出的，我們在報告中……"],["尤委員美女：要分給他們的工作金是不是有公開、透明？","陳次長明堂：有，有公開、透明。"],["尤委員美女：他們是不是也很清楚地知道可以拿到多少？","巫署長滿盈：勞作金的分配都有一定的方式，哪個人這個月可以拿到多少勞作金都要在工廠中公布，所以收容人……","尤委員美女：這就會牽涉到什麼樣的人去做什麼樣的工作，其實你們目前接的工作都是非常低階、單調，且產能非常低的，所以收入也非常低，但包括衛生紙、原子筆、紙張全部都要他們花錢買，所以這會牽涉到，一個人被關到監獄，對其家庭而言，已經是非常大的負擔了，他在監獄中的作業金只有一點點，但所有吃喝拉撒的錢都必須自己支付，所以變成他必須再從家裏要錢，而有的人根本沒有家人或被家人遺棄，還有的是家人比他還窮，可能三餐不繼，你們要他再跟家人伸手要錢，有可能嗎？當他連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沒有辦法滿足時，你想他在監獄中過的是什麼樣的日子？當他的自尊整個被踐踏之後，他重回社會會是什麼樣的人？一個人最可怕的是什麼？是他的自尊都沒有了，他什麼都不怕時，就會變成最可怕的人。","巫署長滿盈：在監所裏面因經濟實力較差而沒有錢買衛生紙等日用品的情形並不會發生，因為我們每一季都有辦貧困收容人的救濟，對於保管金少於500元的，我們都會買日用品，包括毛巾、牙膏、牙刷、衛生紙……"],["尤委員美女：每個監所都這樣子嗎？"],["巫署長滿盈：每個監所都這樣做。","尤委員美女：我們經常接到陳情表示，他們必須服務較有錢的人，甚至做較猥褻的行為。","巫署長滿盈：這應該都是很特殊的情形，假如……","尤委員美女：我們接到的陳情你們都說是特殊的，但也就是特殊的，才會跟我們陳情，對不對？這些也是你們要去改善的。","巫署長滿盈：是。其實我們一直在宣導，若受到欺凌應該馬上反映，我們都會去處理。","尤委員美女：這是你們一向的官式回答。問題出那麼多，希望你們能真的痛定思痛，從根本去解決問題。"],["巫署長滿盈：是。","主席：我先處理一下時間，早上就進行到詢答結束。","請邱委員志偉質詢。","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健保費部分有提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案。目前收容人健保費矯正署每年編約十二億多，全部由國庫來支應嗎？"],["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邱委員志偉：作業基金賸餘有三億多，我覺得受刑人健保費全額由國庫支出與全民健保的精神有點不符合，也不符合公平原則，一般國民都要自己付健保費，而在監所的受刑人不用付健保費，你們的作業基金又有賸餘，為什麼……"],["陳次長明堂：作業基金沒有賸餘。"],["邱委員志偉：賸餘三億多啊。","陳次長明堂：我們的報告第6頁說明，健保費如果全部由作業基金支付，作業基金會變成是負三億多。","邱委員志偉：你們有作業賸餘三億多，我的意思是，為了讓作業賸餘能呈現正的，你們就用部分負擔，不要將近13億的預算全部由國庫支應，比如以每年作業賸餘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來負擔部分受刑人的健保費用，這樣國庫就不用支出那麼多錢了。","陳次長明堂：對，所以我們的報告也提到，委員及台聯黨團所提的立意都很良善，只是到底應該全部由他們自己出，就是我們建議修改健保法……","邱委員志偉：你們的看法是全部出，那你們的作業賸餘就會變成minus……","陳次長明堂：不是，我說全部出是指由他們出。"],["邱委員志偉：全部個人出的話也有實際上的困難。"],["陳次長明堂：中低收入戶。","邱委員志偉：我覺得要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管是在裏面或外面，受刑人與一般國民都應同等待遇。"],["陳次長明堂：對。"],["邱委員志偉：但現在受刑人的待遇反而比一般國民好。","陳次長明堂：這個不好，所以我們要公平……","邱委員志偉：如果沒有辦法由他們全額負擔，是不是部分由他們負擔？"],["陳次長明堂：可以思考。","邱委員志偉：由他們自行負擔部分的健保費，比如作業賸餘提供二分之一、三分之一……"],["陳次長明堂：但這會減低他們自己勞作的收入。","邱委員志偉：你們有作業賸餘，作業賸餘怎麼處理？","陳次長明堂：事實上，現在每年並沒有作業賸餘。"],["邱委員志偉：但你們這邊有寫作業賸餘。"],["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每年的作業賸餘都是minus。"],["邱委員志偉：但你們的報告中寫作業賸餘……","陳次長明堂：那是勞作金分配的年度盈餘，還要交給改善生活設施的，比如洗熱水澡一年也要花一億多，那就是從這裏支出的。","邱委員志偉：那部分如果由國家編列預算，我覺得還比較沒有問題，但作業賸餘是由受刑人勞務支出產生的，所以從其中支應部分健保費我覺得是合乎公平正義原則的。","陳次長明堂：如果這樣訂死，其實大概有四分之一的受刑人因生病或其他因素並沒有參加作業，所以沒有收入，就不能從裏面扣，因此這部分我們可能需要再精算。","邱委員志偉：就把比率降低嘛。有作業勞務支出的，當然他的部分負擔比率能提高。","陳次長明堂：對，這個原則是對的。","邱委員志偉：這部分應加以思考，但你們在報告中建議維持原條文，我是覺得……","陳次長明堂：所謂維持原條文是，如果從健保法先將其卡住，然後這裏有支出的錢，我們再加以精算，其實本意與委員一樣。","邱委員志偉：次長，你能否責成矯正署針對這部分召開專案會議？"],["陳次長明堂：可以。","邱委員志偉：從作業賸餘支應，讓受刑人負擔部分的健保費用，其他需要國家預算支出的，如果項目符合，我就支持，受刑人健保費用若全部由國庫支出，我覺得不太公平。"],["陳次長明堂：我們的意見跟委員一樣。","邱委員志偉：既然我們意見一樣，就要朝向修法。"],["陳次長明堂：好。","邱委員志偉：對於法要怎麼修，我可以尊重你們的意見，但一定要調整、一定要修改。"],["陳次長明堂：好。"],["邱委員志偉：這部分是否責成巫署長儘快在一個月之內就修法的方向作明確規範？","陳次長明堂：我們找健保署一起來看看怎麼處理，好不好？","邱委員志偉：好。謝謝。另外，外役監已經有修改，外役監遴選辦法也公告實施了嗎？","陳次長明堂：對，實施了。","邱委員志偉：有些受刑人反映，遴選需要評比，當然身體要足堪負荷勞務工作，所以身體健康很重要，但身體健康與就診次數不見得必然相關，人總是會感冒，或者也許只是臨時罹患腸胃炎而住院，可是受刑人只要有就醫紀錄、住院紀錄，馬上就扣掉25%了。","陳次長明堂：這個規定已經拿掉了，不可以這樣。當時的辦法有對外公告幾個評估項目，這樣較具體，但因為一次怎麼樣就拿掉分數，我們覺得不對。"],["邱委員志偉：能否提供給我最新的版本？"],["陳次長明堂：好。","邱委員志偉：有受刑人家屬跟我反映，他們爭取到外役監服刑的機會，為了不被扣分，即使有病痛也不敢就醫。","陳次長明堂：這觀念不對，當時我們的評分標準將此列入並不對，所以後來我們改了。"],["邱委員志偉：確定有把這部分拿掉嗎？","陳次長明堂：兩個月前就拿掉了，我記得在4月份……","邱委員志偉：如果長期有慢性病，當然沒有辦法負擔這個勞務工作，也沒有辦法參加遴選，但若是急性症狀，比如發燒、感冒或腸胃炎必須要住院，按照你們原先的版本規定，他就沒有資格去了。"],["陳次長明堂：這樣不對。","邱委員志偉：這部分要做到公平，這樣我就會支持。"],["陳次長明堂：好。謝謝。"],["邱委員志偉：謝謝。"],["主席：接下來輪到質詢的盧委員嘉辰、李委員桐豪、盧委員秀燕及許委員添財均不在場。","請周委員倪安質詢。","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發生高雄6囚事件，我們看到6囚在監作業金太少，剛才也有許多委員關心，對於這個議題，法務部有沒有檢討報告？"],["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就這部分我們要責成矯正署研究將來是否要修法，因為其中第三十三條已經訂死要法定提撥，剛才我也報告過，現行做法上不是法定提撥的那5%作業管理人的獎勵是不是要拿掉？就是50%以外的5%，我們有在檢討。","周委員倪安：次長，你們有檢討報告嗎？"],["陳次長明堂：正式報告還沒有出來。"],["周委員倪安：這麼久了還沒有正式的檢討報告？","陳次長明堂：不是只有針對這個，我們其他……","周委員倪安：作業金太少，一天工作了8小時，但可能連買包香菸的錢都不夠。","陳次長明堂：這可能有點誤解，因為他們並不是一天工作8小時。","周委員倪安：兩百塊錢或9百塊錢一個月，你去想像一下，我們現在的最低工資已經到20,008元了，你讓他們一天工作8小時……","陳次長明堂：不會，沒有8小時。","周委員倪安：你們到現在還沒有改善報告，本席會一直盯著。"],["陳次長明堂：好。","周委員倪安：你們要如何防止類似的情況重演？另外，我們國家坐監的比率是多少？每10萬人有多少人在監獄內？"],["陳次長明堂：我們的資料是寫280人。"],["周委員倪安：你們有跟先進國家比較嗎？比如日本每10萬有多少人在監獄裏？","陳次長明堂：我們比日本高，我這裏沒有資料，但矯正署有，請矯正署說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鍾視察答復。"],["鍾視察志宏：主席、各位委員。日本大概是每10萬人有50名坐監。"],["周委員倪安：德國呢？","鍾視察志宏：就我的印象，歐洲國家大約100人上下，在80到150人之間。"],["周委員倪安：所以我國坐監比率是不是比較高？","陳次長明堂：就我所知，是比較高。"],["周委員倪安：現在有些監獄可能超收到四成。"],["陳次長明堂：現在比較少一點。","周委員倪安：天氣比較熱了，這樣對他們根本沒有顧及人權，即便他們有犯過錯，國家也不應以這些制度作為報復。","陳次長明堂：不是報復，不過，這是有如雞生蛋、蛋生雞的惡性循環，這是不對的。","周委員倪安：是的。我知道瑞士每10萬人大概85個人坐監而已，剛才你所提的日本我也看過相關資料，我們台灣是兩百八、九十人，我上次看到的是290人，對於這麼高的數字，次長，你們要好好去了解，並設法降低，比如逐年降低。"],["陳次長明堂：是。","周委員倪安：外國人常說台灣人很善良，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人，既然如此，為什麼我們有這麼多人在監獄裏？他們犯的刑是不是真的這麼罪不可恕？另外，因吸毒坐監的現在有多少？"],["陳次長明堂：現在多了。","周委員倪安：不是販毒，也不是製毒，請問因吸毒而坐監的人有多少？"],["陳次長明堂：大概有40%左右。"],["周委員倪安：這麼高？"],["陳次長明堂：是太高了。","周委員倪安：你們的矯正醫療組今天也有來，你們將吸毒的人關到監獄裏面，他們可以得到改善嗎？可以真的就不再吸毒了嗎？","陳次長明堂：對吸毒的一犯、二犯是採以觀察勒戒跟強制戒治，這個階段應從生理、心理去處理。"],["周委員倪安：醫療、社會、心理。","陳次長明堂：對，沒錯。","周委員倪安：請問你們做了多少？有四成的人因為吸毒而被關在監獄裏面，他們本來可能只認識一個藥頭，但因為坐監而認識5個藥頭，因此再犯率就更高了。"],["陳次長明堂：因為我們現在……","周委員倪安：你們完全沒有讓他們有可以矯正的機會，事實上他們要的是醫療。次長有沒有研究過在其他國家，社會是怎麼樣協助毒癮犯？","陳次長明堂：像美國的話，毒癮犯是放在社區治療，不是到監獄治療，像這種……","周委員倪安：你們有去考察，而且有相關的報告，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有，但是因為……"],["周委員倪安：你覺得我國的方式現在怎麼樣？很適當嗎？","陳次長明堂：我們放在矯正機關治療，對此法務部的立場是認為不適當，不過是因為沒有地方去才這樣。在20年前左右，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時候，曾考量治療要放在哪裡，但是由於早年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就將他們當做犯人，後來關進來當做病人來看……","周委員倪安：你們有沒有研究日本時代，他們是怎麼治療台灣人吸鴉片？他們花了四、五十年，終於根治了，事實上吸毒者有時候是需要醫療的。","陳次長明堂：對啦，是沒錯啦。"],["周委員倪安：這部分應該要再檢討……","陳次長明堂：是，本來法務部的立場……"],["周委員倪安：這還需要衛福部一起努力……","陳次長明堂：對，衛福部也有幫忙我們。","周委員倪安：我們也需要醫護人員一起協助，事實上家裡如果有一位吸毒者的話，家屬也是非常痛苦的。有一些犯罪行為也是因為吸毒而來的，換句話說根源是吸毒，他想吸毒所以去偷竊或強盜，而且有將近5成，這麼高的數字是因為吸毒所致，可見毒的問題不能等閒視之。","陳次長明堂：沒錯，所以這部分……"],["周委員倪安：這部分應該責成衛福部及相關部門一起來處理。","陳次長明堂：目前衛福部有幫忙，但是因為我們……","周委員倪安：不只是幫忙而已。我才剛去瑞士考察，他們有將近2萬名吸毒的患者，但是他們是接受替代藥品的治療。他們吸毒的比例還滿高的，因為瑞士的人口只有幾百萬人，卻有2萬人在照護中心接受替代藥品治療。我希望次長關心這樣的議題。這當然同時需要教育，從小學及國中就進入校園，跟警政署一起合作，同時也需要教育部。","陳次長明堂：現在行政院有毒品防制會報，而且我們提出了「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周委員倪安：好，我有最後一個問題想要請問你，我上次去監獄，看到很多監獄放了孔子的肖像，於是我就開始思考為什麼要在監獄裡面放孔子，結果我想起以前唸書的時候講到孔子是有教無類，是不是？"],["陳次長明堂：有教無類。","周委員倪安：你們想要教化他們，希望他們可以變好，對此本席要提供一個好方法，請問台灣社會有多少平凡的人在做不平凡的事情？你可以舉一個讓你覺得敬佩的例子嗎？","陳次長明堂：應該有，像類似嘉邑行善團造橋的案例就是。","周委員倪安：有今年剛過世，在高雄10元自助餐阿嬤的故事，他是平凡的阿嬤，但是他做出不平凡的事情，另外，我們看到臺東有陳樹菊女士，他用他的勞力工作，然後將賺到的錢拿來做公益，去協助更需要幫助的人。本席誠心的建議你，不要再放孔子的肖像在監獄了，你知道有多少人是讀教科書讀到不想讀，最後去學壞的嗎？這個不關你的事情，是攸關整體教育的問題。你看過去那些教科書多難唸，次長也是好班出身的，過去都是分好班，其他人就是分放牛班，但是放牛班的孩子真的有那麼壞嗎？","陳次長明堂：沒有啦，不會。","周委員倪安：但是他有可能就誤入歧途了，因為沒有老師及家長的愛跟關心，他可能就從社會上的幫派組織那裡得到，認為在那邊可以施展他的長才。這部分要由整個國家及社會去改造。你們進行教化，是不是應該提供受刑人，有關平凡人做出不平凡的事情的小故事，讓他們知道，雖然他們犯了一些錯誤而失去自由，但是他們在離開監獄之後可以做什麼事情，而不是用銅像教化？","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參考並把他們列為教材，然後在下次跟委員報告。","周委員倪安：我只是舉2個例子，你們要再去找。","陳次長明堂：我知道，不是只有2個。"],["周委員倪安：在我們的社會當中有太多的故事……","陳次長明堂：好，我們去……","周委員倪安：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我們的人這麼棒，可是10萬人中卻有高達290人在監獄服刑，裡面又有四成多的人是因為吸毒。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回覆本席？我們共同來關心，我希望他們犯錯之後還有機會改正。"],["陳次長明堂：好。"],["周委員倪安：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蔣委員乃辛與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請蔡委員正元質詢。","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在6月1日公開表示執行死刑沒有時間表，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現階段法務部並沒有要廢除死刑，但是執行……"],["蔡委員正元：我問執行死刑沒有時間表是什麼意思？","陳次長明堂：我們在長期規劃中。記者來問的時候，我說什麼時候執行沒有辦法告訴大家。"],["蔡委員正元：沒有時間表？"],["陳次長明堂：對。","蔡委員正元：你的第二段話是說目前只能減少死刑的適用，這是什麼意思？","陳次長明堂：在我們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的過程中，前2個步驟裡的第1個是廢除唯一死刑，第2個是減少相對死刑，儘量讓審判中死刑的偵審嚴謹，而且要逐步進行。"],["蔡委員正元：審判中的事情法務部管得著嗎？","陳次長明堂：不是，我是說偵查的部分，事實上在法律沒有改的情況下，最高法院也對死刑犯的案件進行言詞辯論。"],["蔡委員正元：減少死刑的適用應該跟法務部沒有關係吧？"],["陳次長明堂：對。"],["蔡委員正元：所以你講這一句話跟法務部沒有關係嗎？"],["陳次長明堂：不是法務部的。"],["蔡委員正元：審慎執行是什麼意思？","陳次長明堂：執行部分的話，我們要考量有沒有再審、非常上訴或精神病患等其他不應執行的狀況，因此我們要審慎。","蔡委員正元：目前好像還有13個人，因為心神喪失或懷孕等而免於執行，是不是？就是你們審慎執行的意思。","陳次長明堂：對，還有包括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人，一共是23位，亦即48位裡面有23位。"],["蔡委員正元：所以可以執行的有25位。","陳次長明堂：目前沒有其他原因的有25位，我們會考量他們的整個犯行還有沒有其他救濟機會，假如沒有的話我們會依規定執行。","蔡委員正元：這25位當中有多少是馬政府這8年產生的死刑犯，有多少是之前就判定為死刑的？"],["陳次長明堂：現在我手邊沒有統計資料。"],["蔡委員正元：有超過7年以上的嗎？"],["陳次長明堂：應該沒到一半……"],["蔡委員正元：所以有一半是上一任……","陳次長明堂：是以前留下來的。我手邊沒有資料，我會再跟委員報告。","蔡委員正元：你6月1日還講了一句話，說逐步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陳次長明堂：過去這是法務部的終極目標，但是終極是什麼時候也沒有時間表。"],["蔡委員正元：你們是根據什麼法律？","陳次長明堂：是以前定下來的，說要逐步廢除死刑，那是跟國際……"],["蔡委員正元：是法務部自己的政策嗎？","陳次長明堂：對，是法務部的政策。"],["蔡委員正元：有沒有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或決議？"],["陳次長明堂：沒有。"],["蔡委員正元：有沒有經過行政院的同意或決議？"],["陳次長明堂：有跟行政院報告過。"],["蔡委員正元：行政院當時的意見是什麼？","陳次長明堂：因為當時各界有廢死跟反廢死的爭議，國外像是歐盟也一再要求我們廢除死刑，對此我們說不能廢除死刑，但是可以……"],["蔡委員正元：美國有沒有要求？"],["陳次長明堂：美國沒有要求。"],["蔡委員正元：日本有沒有要求？"],["陳次長明堂：日本沒有。","蔡委員正元：美國跟日本沒有要求，你們卻偏聽歐盟的說詞嗎？","陳次長明堂：不是，因為……"],["蔡委員正元：難道歐盟要讓我們加入嗎？","陳次長明堂：不會啦，跟加入歐盟無關。","蔡委員正元：對啊，歐盟不讓我們加入，那你們聽他們的話幹什麼？","陳次長明堂：我們沒有聽他們的話，其他委員也知道。","蔡委員正元：廢除死刑只是你們的政策，還是普世價值？","陳次長明堂：我們目前是因應世界人權公約，但是這不是要求，相對的，像聯合國就有做過決議，說沒有廢除死刑的話要採不執行的方式，這個我們沒有同意。2年前國際學者專家審議我們實施兩公約的檢討報告……"],["蔡委員正元：美國都還照常執行死刑。","陳次長明堂：沒錯，所以我們認為我國沒有違反。"],["蔡委員正元：跟他們沒有關係。","陳次長明堂：對，是。","蔡委員正元：法務部長在6月2日說現階段沒有廢死的想法，這是法務部的想法還是法務部長個人的想法？","陳次長明堂：法務部目前的政策是沒有廢除死刑，因為現階段不宜廢止。","蔡委員正元：目前沒有廢除的想法，只是把廢死當做逐步的終極目標，這樣不是很奇怪嗎？","陳次長明堂：不是，逐步的話會很久，而且我們有一個推動小組認為要有配套。","蔡委員正元：你一輩子也看不到廢死，是不是這個意思？終極目標為何？","陳次長明堂：將來的終極目標如果是廢除死刑的話，一定要有替代措施，不然沒有辦法接受。"],["蔡委員正元：廢除死刑是不是要經過立法院決議？","陳次長明堂：有修法的問題，而且修法就需要立法院處理。"],["蔡委員正元：你們有提出這個法案嗎？"],["陳次長明堂：沒有。"],["蔡委員正元：沒有的話你們怎麼廢除死刑？","陳次長明堂：廢除唯一死刑的案子各部會有提過了，還有減少相對死刑的部分也有逐步去看。","蔡委員正元：最近發生了北投割喉案─龔重安犯下的隨機殺人事件，聽說他有自首，請問他符不符合自首的要件？","陳次長明堂：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不過刑法已經修改了，自首是「得」減輕，而不是「必」減輕。","蔡委員正元：如果是得減輕，到時候檢察官要求減輕，法官也判定減輕的話，搞不好龔重安關十幾年就出來了。","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憶測判決，不過我想法官……","蔡委員正元：你們應該會預設，因為你們只能說減少死刑的適用。","陳次長明堂：我沒有說哪一個個案要減少，換句話說，我們不是針對哪一個個案說要減少。","蔡委員正元：不要講龔重安，假如龔××這麼一個人，跑到校園殺了一個無辜的小孩子，當場看著他流血6分鐘，然後打電話跟警察說要自首的話怎麼處理？你是法律人。","陳次長明堂：法官會考量，事實上刑法第五十七條就有列舉一些參考的要件，比如犯罪動機及犯罪後的態度等等，藉此作為量刑的依據。目前……","蔡委員正元：所有媒體都報導，他自首的話可能關十幾年就出來了，對此你心裡有什麼感受？","陳次長明堂：我不能影響審判，但是我想應該不至於這樣。","蔡委員正元：有些法官跟檢察官私下提到，法務部動不動就講兩公約，問題是大家到底搞懂兩公約了沒有？這個我不太清楚。因為有兩公約這樣的訴求，結果有一些廢死教徒到處講兩公約就是要廢死，你同意嗎？","陳次長明堂：兩公約並沒有講一定要廢死，其中的第六條只有說對於最嚴重侵害生命的犯罪……"],["蔡委員正元：請問兩公約有沒有提到殘害人群罪？"],["陳次長明堂：它沒有講這個罪。","蔡委員正元：兩公約裡面有這個字，你可以問一下，就是「殘害人群罪」。"],["陳次長明堂：殘害人群這些犯罪……","蔡委員正元：有啊，殘害人群罪。"],["陳次長明堂：是嚴重的犯罪。","蔡委員正元：有啊，殘害人群罪。換句話說，倒過來解釋的話，犯殘害人群罪就可以判處死刑，不是嗎？","陳次長明堂：對啊，所以我們……"],["蔡委員正元：不然為什麼要找海軍陸戰隊向賓拉登開幾槍讓他死？"],["陳次長明堂：因為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蔡委員正元：就是有殘害人群罪。"],["陳次長明堂：有。","蔡委員正元：如果殺的人不夠多就不能判處死刑，問題是現在是在殘害幼童，這樣不算殘害人類嗎？他們無冤無仇。","陳次長明堂：對啦，所以我們並不是說……"],["蔡委員正元：那你們怎麼把兩公約倒過來解釋？"],["陳次長明堂：法務部沒有這樣解釋。","蔡委員正元：明明犯殘害人群罪就可以判處死刑了，這是公約裡面白紙黑字寫的。"],["陳次長明堂：法務部沒有這樣的主張。","蔡委員正元：那你們還說廢死是終極目標？最起碼殘害人群罪或殘害人類罪是不可以廢除死刑的，你們要不要在法律規定殘害人群罪、殘害人類罪及殘害幼童罪？"],["陳次長明堂：我們本來也有殘害人群罪。","蔡委員正元：有啊，在民國42年通過，可是有哪個法官引用過？搞不好法官都將它冰在冰庫裡面，不曉得了。"],["陳次長明堂：在台灣是沒有殘害人群的……"],["蔡委員正元：殘害人類總有吧？"],["陳次長明堂：那是殺人罪。"],["蔡委員正元：那不僅止殺人吧？殺人的對象是有仇或認識的。","陳次長明堂：不見得，這是殺人的……","蔡委員正元：殘害人群罪是講無冤無仇，看對方是哪一掛或太弱勢就把他幹掉。"],["陳次長明堂：殘害人群是有種族上的歧視而滅絕種族的情形。","蔡委員正元：是啊，但是欺負幼小或歧視弱小，並把他殺掉的話也可以構成，裡面都寫得很清楚，殘害人群罪包括最弱勢的人，不信的話可以將民國42年制定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拿出來看。你們要把通過的法律拿出來昭告天下。殘害人群擴大至殘害人類，這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公約也寫得很清楚。","陳次長明堂：我們一向認為不是只有殘害人群罪，嚴重的犯罪都可以判死刑，像鄭捷我們就求處死刑了。","蔡委員正元：那已經是殘害人類了，他無冤無仇在裡面亂殺一通，一般的殺人還要考慮動機，可是他根本沒有動機。犯罪心理學已經證實，一定比例的人口就是有人借殺人取得個人快樂的傾向，對於這種特殊人格，整個社會沒有義務去幫他負擔責任，還去考量他的養成背景等，納稅人也沒有那個義務，簡單講就是這樣子。你們還考慮那麼多，難道你們是廢死教徒，整天拜被槍斃的死刑犯，對那些受害者卻理都不理嗎？"],["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考慮……","蔡委員正元：你們要把觀念糾正過來，適用兩公約不要隨便解釋，結果成為廢死教徒的教條，好不好？"],["陳次長明堂：我們沒有這樣解釋。"],["蔡委員正元：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邱委員文彥、蔡委員錦隆、陳委員亭妃、陳委員怡潔、葉委員津鈴、張委員慶忠、呂委員玉玲、賴委員振昌、莊委員瑞雄、黃委員偉哲及鄭委員天財均不在場。","登記質詢之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謝國樑所提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針對本次「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本院謝國樑委員提出意見如下：","一、獄所防疫是全民防疫重要的一環，因為絕大部分在監者皆為群居監禁，若不能在第一時間有效防治監控，則傳染性疾病極易快速傳播擴散，是以設立更嚴謹的健康篩檢模式，是確有必要。建請主管機關應支持將入監時未主動提供或入監尚未取得有效且適當的健檢證明或報告者，與其他已完成者，區隔監禁。","二、另外，依據審計部101年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監所收容超額率自97年的15.1%增為101年的21.1%，矯正署截至2014年3月底的統計，全國超收受刑人人數已逾萬人；本院委員們接獲受刑人監所陳情獄中擁擠之況已影響夜間生理作息，更非鮮例。可見目前國內矯正機關嚴重超額收容的問題，絕非僅是數數字上的問題而已，實際上已造成衛生及管理上的風險。是以本席強力支持應修法訂定受刑人最低的可支配空間，維持基本人權。","主席：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5案，我們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處理臨時提案，一個是A案，一個是B案。"],["A、附帶決議：","針對「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符人權兩約公約及無罪推定原則，要求有關收容人基本人權的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補助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以及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等經費應回歸法務部矯正署公務預算，不宜再於該基金編列之，建請法務部於半年內檢討後提出報告。"],["提案人：吳宜臻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B、提案：","針對目前監所管理問題，法務部應立即採取積極行動提出改善措施與改善期程。為有效改善目前監獄收容情況，建請法務部於二週內提出相關書面資料送交本委員會，並於下會期擇期至本委員會作專案報告。"],["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吳宜臻　　林滄敏　　呂學樟"],["主席：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A案倒數第2行以下的「請法務部於半年內」能不能加上「會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這不是法務部一個機關可以做的。我們在檢討後會提出相關報告。","主席：好，第2行以下修改為「建請法務部於半年內會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檢討後提出報告」，本案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3行的「二週內」能不能改為「一個月」？下個會期我們再做專案報告。"],["顏委員寬恒：（在席位上）一個月之後就已經休會了。","陳次長明堂：我們要將資料送給委員跟委員會，好不好？二個禮拜的話我怕資料準備不齊。","主席：改為「一個月內」，顏委員認為可以嗎？"],["顏委員寬恒：（在席位上）可以。","主席：顏委員同意，所以第3行的時間從「二週內」改成「一個月內」，本案修正通過。","原來有送來關於監獄行刑法第九十四條增列第三項的修正動議，但是因為不在今天審議的範圍內，所以這個案子不予處理。","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明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現在休息，謝謝。","休息（12時21分）","作業收入","10億2千萬元","作業支出","3億4千萬元","收容人健保費(全額自費)","9億9千萬元","作業賸餘","-3億1千萬元"]],"block_lines":[1,6,6,9,42,43,44,44,45,46,46,47,47,48,48,49,49,50,52,71,78,87,87,92,93,94,95,96,105,110,115,125,138,148,152,153,161,170,174,179,185,187,189,196,197,200,204,211,212,214,215,216,221,225,234,238,241,243,244,248,257,262,263,264,266,268,270,272,273,274,275,276,288,291,293,296,306,308,312,317,319,322,323,327,329,330,331,332,333,334,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50,352,356,358,361,368,372,374,375,376,381,382,383,388,392,394,395,398,402,403,407,410,412,420,422,423,425,431,433,437,439,448,451,453,455,460,461,463,469,477,485,491,492,494,495,504,505,507,513,517,519,523,527,529,530,532,533,534,537,539,541,546,549,551,556,560,561,562,567,569,573,575,579,580,586,590,591,593,594,600,601,603,604,607,609,612,613,614,623,625,627,629,630,636,637,640,643,645,646,647,650,653,654,661,663,664,666,667,668,670,672,673,677,679,681,682,683,686,689,694,698,700,704,709,718,721,722,723,726,728,730,731,734,736,737,738,739,740,744,747,748,749,750,754,756,758,759,760,761,762,764,765,766,767,770,776,778,786,788,789,790,804,805,807,809,812,813,814,815,818,819,821,823,825,826,827,828,831,835,837,838,839,841,847,849,850,851,853,854,855,857,861,862,865],"person_count":{"主席":38,"壹、就「矯正機關自營與委託加工作業勞作金差異及分配比例」部分":1,"貳、就「健保費分擔」部分":1,"2.茲以本版本提案說明收容人勞作金扣繳健保費之影響如下":1,"1收容人納保與保費繳納情形":1,"一、由法務部全額補助保費":1,"二、收容人自行繳納保費":1,"三、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者":1,"接下來謹就孫委員大千等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一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邱委員志偉等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顏委員寬恒等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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