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星期一）9時8分至18時","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楊委員玉欣","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4年10月28日（星期三）10時30分至13時24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江惠貞    陳節如    林淑芬    林鴻池    田秋堇    楊  曜    蘇清泉    徐少萍    劉建國    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    趙天麟    吳育仁","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黃偉哲    陳歐珀    李桐豪    邱文彥    蕭美琴    吳育昇    王惠美    賴振昌    陳怡潔    江啟臣    顏寬恒    尤美女","      （委員列席12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節如","專門委員：戴文堅","主任秘書：劉錦章","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研究員  鄭翔勻","簡任編審  黃維郎","科    長  葉淑婷","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許智傑等3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六)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七)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盧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決　議"],["段落：第一條條文照案通過。"],["一、第一條條文照案通過。"],["段落：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二、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段落：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有鑑於老人住宅（老人社會住宅）因老人需求之不同會有不同之類別，例如：1、為經濟弱勢老人提供之老人住宅；2、因為社會歧視無法租到合適房舍，但是不符合社會住宅入住條件之老人；3、因為可能產生跌倒或疾病的高危險群老人所需之照顧住宅（Assisted　Living），需提供24小時看視服務，並結合社區支持服務之照顧住宅等。住宅主管機關在規劃老人住宅計畫時，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究因應不同老人需求，以社區化、在地老化為原則，規劃平價老人住宅、老人照顧住宅、老人合作互助住宅（女性老人互相陪伴互助之團體家庭）等住宅形式，以取代現行單一老人住宅。"],["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三、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四、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七、其他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五、第七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六、第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七、第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為使政府施政及相關研究更能符合老人需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條規定每五年一次的老人生活調查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老人生活狀況、經濟安全、失能及長照服務提供統計、交通、居住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等。"],["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八、第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九、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十、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為：「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十一、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段落：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十二、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段落：第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三、第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十四、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段落：第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五、第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六、第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七、第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二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十八、第二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二十一條條文照案通過。"],["十九、第二十一條條文照案通過。"],["段落：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二十、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段落：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二十一、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二十二、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前項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段落：第三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三、第三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二十四、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三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五、第三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二十六、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段落：第三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七、第三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二十八、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三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九、第三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四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十、第四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有鑑於各地方政府及通報義務人對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行為之內涵不了解，而忽略於第一時間保護受害老人，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一年內研訂老人保護之態樣、定義與風險評估。"],["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段落：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三十一、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三十二、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三十三、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當地老人生活狀況。」"],["段落：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三十四、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三十五、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段落：第四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十六、第四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三十七、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未改善情事於所屬網站，以供民眾查詢。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段落：第五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十八、第五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段落：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三十九、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段落：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四十、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段落：本20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節如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四十一、本20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節如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嚴重者，修正為「前條」情節嚴重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行，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修正為「如有正當理由如法如期參加者」。","針對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中討論事項決議有關「老人福利法」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提出文字修正，內容如下："],["提案人：陳節如","主席：行政單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議事錄照陳委員節如意見修正為：「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n            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繼續報告。","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交通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就「無障礙生活環境（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一、審查(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段落：審查(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二、審查(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一)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二)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七)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九)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一)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二)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七)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九)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7案(國民年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四、審查人民請願案7案（國民年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韋日興君為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又不給付國民老年年金之不合情、不合理規定，農保已修法追溯納入，有關勞保部分請求督促政府早日解套請願文書4份。","(二)韋日興君為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陳請得以追溯納入給付國民老年年金請願文書乙份。","(三)韋日興君為有關年滿65歲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無法領取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民眾權益，陳請相關法案儘速排入議程修法乙案。","(四)郭其立君為建請修法，凡製造黑心食品有害人體之負責人，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請願文書乙份。","(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食品安全法」之立法請願文書2份。","(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本人所提「中華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之立法請願文書2份。","(七)黃文生君為販賣有妨害健康的食品之黑心奸商，應立即收押、所有財產全部凍結，並判刑最少20年以上，褫奪公權終身等建議請願文書乙份。","主席：現在先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首先是國民年金法的修正部分，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請提案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請提案蔡委員其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提案李委員慶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提案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是公保、農保或勞保均有生育給付，尤其勞保條例從今年6月開始，生育給付已經提高為兩個月，但國保卻一直未能就這部分進行修正。我們發現，越是高薪資所得者，所能得到的保障就越多，但如國保納保人是沒有工作的，加上一些經濟力弱的人，其年齡分布於25歲到65歲中間，這些人沒有得到任何保障。爰此，政府於民國94年實施國保，可是這些經濟力弱卻需求性強的人，其保障仍舊不足，所以我們希望最後這塊拼圖能補上，將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也能提高到兩個月。從實際面與財務面來看，一年當中會請領的額數並不多，到103年為止，總共才核付一萬九千多人左右。國保在生育給付這部分相較於其他保險是低的，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做適度的調整，並能依照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兩個月的給付。以上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儘速通過審查，完成三讀，於明年適用，讓國保的生育給付提高至兩個月，謝謝。"],["主席：接著進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部分。請陳委員其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食安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內容，簡單地講，就是禁止使用反式脂肪。在今年6月30日本席即召開過記者會具體指出，反式脂肪對於國人健康威脅很大，美國從2013年即全面研究反式脂肪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並於2015年已經正式宣告，在2018年之前會全面禁止使用反式脂肪，為什麼美國FDA要做出這麼嚴格的限制？主要是因為美國每年約有61萬人死於心臟病，約占死亡總人數的25%，為死因第一名。在國內，國健署也曾發布過相關報告，成人只要每天攝取4至5公克的人工反式脂肪，就會提高23%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所以我們都知道反式脂肪對於心血管在健康上的危害。既然是有危害的，基於為國人健康把關的原則，而且美國都已經要禁止使用了，我想臺灣也應該要跟進，所以我在今年6月30日召開過記者會，主張臺灣要禁用反式脂肪。後來食藥署也從善如流，很快的頒布一個使用氫化油衛生標準草案的行政規則，但是食藥署僅用一個標準草案的行政規則，本席認為這在法令上是不足的，因為今天是要去限制、禁止使用反式脂肪，應該要有一個母法授權的依據，何況未來除了反式脂肪之外，有可能會發現別的物質，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很大，所以未來也要再禁用，因此應該要有一個適當的母法予以授權。而本席的提案是在食管法第十五條之一裡面訂定不得使用的母法原則，另外，在第四十八條也增訂罰則，若將來業者沒有遵照這樣的規定，會處三至三百萬元之罰鍰。基本上，今天本席提出有關禁用反式脂肪的母法增修條文，就是要保障國人的健康，希望各位委員能共同支持，讓修法能順利通過，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稍後劉委員會針對3案說明提案旨趣。","接下來是進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之修法說明。首先請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許委員智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本席這部分的時間就先保留，稍後再質詢。","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淑慧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蔡委員錦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王委員不說明。","接下來先請衛福部蔣部長就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議題進行報告，然後交通部、內政部、金管會、通傳會則就上述第一項議題進行專案報告，報告後即進行綜合詢答，請各部會簡短報告。","現在請衛福部蔣部長報告。","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報告的主題有4個，一個是無障礙生活環境專題報告，另外還有3個法案的報告，首先是關於「無障礙生活環境專題報告」部分：","我國推動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生活環境之作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範內容，建構身心障礙者可全面參與社會活動之生活空間，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社會為目標，宣導對身心障礙者之正確認識，落實支持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相關服務與設施提供，期以建立全面無障礙生活環境。","為落實上開目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訂定各締約國應提供適當之無障礙措施，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另對於交通運輸、公共建築物方面及活動場所，亦訂有相關規定：","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傳播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城市與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休閒及文化活動、體育活動、公共資訊無障礙、公平之政治參與、法律諮詢及協助、無障礙環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等，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為使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推動包括無障礙環境改善等各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行政院已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負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另本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鑑於無障礙環境係跨部會權責事項，本部將賡續會同各部會共同推動無障礙環境相關措施，促使我國無障礙規範符合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共同建立全面無障礙之生活環境。"],["接下來是「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國民年金保險之關注與支持，並為弱勢民眾爭取福利，表示由衷敬意。今天大院審查何委員欣純等20人、劉委員建國等19人、蔡委員其昌等20人、李委員慶華等22人、劉委員建國等20人、蔣委員乃辛等16人、及江委員惠貞等21人擬具之「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列席備詢，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修正重點","本次併案審查之「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計7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一)何委員欣純等20人擬具之「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流產者，給予半個月月投保金額之生育給付。","(二)劉委員建國等19人擬具之「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分娩或早產者，生育給付由一個月提高為二個月月投保金額；另增加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半個月月投保金額之生育給付。","(三)蔡委員其昌等20人擬具之「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四)李委員慶華等22人、劉委員建國等20人、蔣委員乃辛等16人及江委員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之「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分娩或早產者，生育給付由一個月提高為二個月月投保金額。","貳、本部意見","一、有關流產者給予生育給付部分，考量現行軍、公、勞保針對流產均未提供生育給付，基於社會保險衡平性，國保不宜針對流產者增加生育給付。","二、有關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部分，查社會保險以「不重複保障」為原則，爰現行軍、公、勞保等社會保險針對被保險人之配偶生育時均未提供生育給付。如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國保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國保生育給付，恐將衍生同一保險事故重複保障，以及社會保險資源重複配置問題。","三、考量公保與勞保生育給付均為2個月，提高國保生育給付為2個月可落實各保險間之衡平性，強化身分別或職業別間之公平原則，並落實鼓勵生育之人口政策。爰針對「分娩或早產者，生育給付由一個月提高為二個月月投保金額」，本部敬表支持。"],["接下來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部針對各委員提出食安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4案，涉及增修訂5條條文，謹就提案修正重點，簡要回應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一、明定食品使用經部分氫化處理產生反式脂肪之油品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或販賣及其罰則。"],["提案委員：蔣委員乃辛等21人、王委員育敏等27人（修正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回應說明：","有關委員提案由中央主管機關明定食品禁止添加人造反式脂肪乙節，本部敬表同意，惟建議文字酌予修正，以更符合實務管理需求。","二、明定業者應協助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抽驗等相關措施。"],["提案委員：劉委員建國等20人（修正第四十一條）"],["回應說明：","有關委員提案內容，本部敬表同意，惟建議文字酌作修正，以臻明確。","三、明定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負相當保護防範措施義務之公務相關以及執行該職務之公務員，對於其怠忽職守甚至違法行為所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提案委員：陳委員其邁等19人（修正第五十六條）"],["回應說明：","(一)食安法規範對象為食品業者，公務員之職務為行政管理，並非本法規範對象；且公務員與直接造成食品衛生安全疑慮之食品業者，對消費者產生之損害程度有所差異，亦不宜直接以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二)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已定有明文，建議關於國家賠償責任，應回歸由國家賠償法及相關規範辦理，較為妥適。","(三)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壹、各委員提案版本","大院委員就身權法提案修正共計29案，謹彙整各委員版本所提修正條文，研提意見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一、第一章總則部分，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條（李桐豪委員等27人、劉建國委員等21人、楊玉欣委員等24人及楊玉欣委員等30人）有關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增訂身心障礙類別，明定身心障礙鑑定服務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輔具產業化等節：","有關第二條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敬表同意。至第五條將現行身心障礙8大類別新增「其他因癌症治療導致身心功能障礙者」，考量現行身權法採用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依其身心功能障礙分為8大類別，除與國際接軌外，亦可藉以涵蓋各種障礙狀態，癌症患者如符合身心障礙之定義，即可依其身心功能障礙狀況，對應障礙類別與鑑定指標，取得身心障礙資格，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另有關第六條鑑定所需項目與費用，涉及地方整體經費預算，第二十條輔具資源整合部分，涉及跨部會權責事項，建議審慎通盤考量。","二、第三章教育權益部分，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至三十一條（楊玉欣委員等23人、行政院及陳淑慧委員等23人），有關增列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生活」需要提供相關協助，另修正「幼稚園、托兒所」為「幼兒園」等節：","有關第三十一條配合幼托整合修正幼兒園乙詞，本部敬表同意。至修正第三十條部分，涉及教育部權責事項，宜請教育部表示意見。","三、第四章就業權益部分，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至四十一條，並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一（賴士葆委員等32人、楊玉欣委員等28人、劉建國委員等23人、孫大千委員等21人、許智傑委員等33人、賴士葆委員等21人及潘孟安委員等20人），有關職業重建服務、支持性、庇護性就業服務、庇護工場輔導等節，涉及勞動部權責，宜請勞動部表示意見。","四、第五章支持服務部分，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並新增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一（許智傑委員等33人、楊玉欣委員等34人、陳亭妃委員等23人、楊玉欣委員等24人、台聯黨團、江啟臣委員等23人、賴士葆委員等23人、李俊俋委員等17人、謝國樑委員等26人及蔡錦隆委員等21人），有關授權訂定辦法協助社會企業發展、增設聽覺障礙者專用車牌、大眾運輸工具應提供無障礙服務、增列提供必要陪伴者票價優惠、設置同步聽打服務、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雙向即時溝通服務及增訂專業人員訓練與機構評鑑內容項目等節：","有關第四十九條之一協助民間資源發展乙節，現行法規已明定政府得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各式服務及照顧，且實務運作已可達到協助民間資源發展之效果，建議維持現行作法。至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明定應提供必要陪伴者之票價優惠，事涉相關單位整體營運，建議通盤考量。另第六十一條增訂地方政府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乙節，查現行作法已可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保障聽語障者資訊即時溝通及公平參與之權益，建議衡酌地方資源，建議通盤考量。第六十二條增修專業人員訓練乙節，本法第五十一條已授權訂定辦法，另第六十四條之一增訂機構評鑑項目乙節，涉及實務執行，且已於本法第六十四條授權之辦法中明定相關評鑑事項，建議維持現行作法。至有關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及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部分，涉及交通部及內政部權責事項，宜請交通部及內政部表示意見。"],["段落：第六章經濟安全部分，新增第七十一條之一(王育敏委員等27人)，有關明定相關單位配合提供辦理本法補助業務所需資料乙節，本部敬表同意。"],["五、第六章經濟安全部分，新增第七十一條之一（王育敏委員等27人），有關明定相關單位配合提供辦理本法補助業務所需資料乙節，本部敬表同意。"],["段落：第七章保護服務部分，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並新增第七十五條之一(楊玉欣委員等27人、委員等26人、台聯黨團、李昆澤委員等22人)，有關自發性協助身心障礙者，得減輕或免除民、刑事責任、擴大心智障礙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增修對經法院選定之身心障礙者監護人或輔助人職務監督等節："],["六、第七章保護服務部分，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並新增第七十五條之一（楊玉欣委員等27人、委員等26人、台聯黨團、李昆澤委員等22人），有關自發性協助身心障礙者，得減輕或免除民、刑事責任、擴大心智障礙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增修對經法院選定之身心障礙者監護人或輔助人職務監督等節：","有關第八十一條對於經法院選定之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相關監督乙節，已於該條所授權之子法訂定相關內容，為利實務執行，建議維持現行作法。至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四條部分，涉及民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法務部及司法院表示意見。"],["段落：第八章罰則部分，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並新增第九十九條之一(李俊俋委員等24人、陳亭妃委員等23人、謝國樑委員等26人、楊玉欣委員等34人及台聯黨團)，增列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五條之罰則等節："],["七、第八章罰則部分，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並新增第九十九條之一（李俊俋委員等24人、陳亭妃委員等23人、謝國樑委員等26人、楊玉欣委員等34人及台聯黨團），增列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五條之罰則等節：","有關第八十六條提高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歧視規定相關罰鍰乙節，因該條項所涉權益內容寬廣，違法樣態各異，且情節輕重不一，為符比例原則，建議審慎通盤考量。另第九十五條修正違法之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再任相關工作乙節，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已予明定，建議維持現行作法。有關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對於未提供優惠票價之業者科處罰鍰，因涉及相關單位整體營運，建議審慎通盤考量。至修正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九條增訂交通運輸工具、場站或轉運站未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罰則，涉及交通部權責事項，宜請交通部表示意見。"],["段落：第九章附則部分，有關第一百零七條明定同步聽打服務之施行日期，涉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建議整體考量。"],["八、第九章附則部分，有關第一百零七條明定同步聽打服務之施行日期，涉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建議整體考量。","貳、結語","感謝各位委員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業務的關心，尚請委員繼續對本部予以支持及協助。以上係針對4個案子進行綜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針對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等3案說明提案旨趣。","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聽到蔣部長已經說了，國民年金法的生育給付可提高為2個月，就是跟軍保、公保、勞保一樣，具衡平、一致性；關於流產的部分，我們有提修正草案，對於方才部長所講的，還是請貴部去做一些了解之後再進行討論，因為並不是說其他保險沒有，在國民年金裡面就不能做領頭羊的處理方式，畢竟國保的相關給付還是低於其他保險，所以我們要鼓勵婦女勇於生育，本席有看到相關數據，針對流產的部分是逐年在提高，如果我們要鼓勵臺灣的婦女勇敢生育，基本上在國保這塊領域裡面，是不是可以有這樣的思考、做這樣的因應？這部分請貴部去做一些了解，在草案審查的過程當中，我們還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的部分我就不再贅述。","第二個是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部分，食品安全之重要性涉及國內公共衛生和民眾健康福祉，依照我國法律現行狀態，衛福稽查檢驗相關工作日益困難，因衛福稽查人員不具備相關權力，而易使查察工作受阻礙。為期有效打擊業者不法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等行為，提升稽查人員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等場所查察工作效率，參照加拿大「國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之六規定：「在查核檢驗場所之業者、管理員及工作人員，應全力協助稽查人員，俾稽查人員有效執行本法所列之查核檢驗權力及工作，並應提供本場所查核檢驗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因此增列「並應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之相關規定，讓業者和政府有協調合作的空間。","另外，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部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特別強調所有障礙者都應享受與一般人相同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但是檢視現行之身心障礙職業重建系統，障礙者進入日間托育機構、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一般性就業職場、支持性就業職場、職業訓練機構等，只需進行服務需求評估，唯獨進入庇護工場就是不一樣。在現行體制下，身心障礙者須經職業輔導評量評定才能取得進入庇護工場就業之資格，如此會造成具有工作意願之身心障礙者難以通過職評，使其無法進入庇護工場。就庇護工場而論，它在中重度障礙者的就業與訓練生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我們希望能重新檢視職業輔導評量在庇護工場制度中之決定性角色，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視並修正現行庇護工場制度，以保障中重度障礙者之職業重建權益。所以在本席的提案裡面，由職評改為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進行評估、訂定計畫及提供相關服務，以免職評成為障礙者獲得職業重建權益之障礙。謝謝！"],["主席：接下來請交通部路政司王副司長報告。","王副司長穆衡：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交通部就「無障礙生活環境」提出報告，向大家說明本部推動情形。為建構通用無障礙之交通環境，本部已責成所屬各機關進行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將改善情形提報各所屬「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確認。以下謹就本部目前辦理情形、未來工作重點做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情形","一、依據","目前本部所轄相關運輸場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辦理無障礙設施建置；運輸工具依「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設置相關輔助上下交通工具及乘坐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二、辦理情形"],["目前本部各所屬機關無障礙設施辦理情形如下："],["(一)鐵路：","高鐵及捷運之場站、運具均已依相關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另臺鐵因歷史悠久，建設時尚無相關規定，未符規定之設施已編列計畫投入經費逐年改建，持續依上述規範辦理相關改善作業，臺鐵局客運車站共225站，目前已完成106站設置無障礙電梯，並已完成車廂改為一階及月台提高至92-96公分作業。"],["(二)汽車客運：","本部自99年起補助公路及市區客運業者購置低地板公車，至104年10月中旬已補助購置2,098輛低地板公車及58輛通用無障礙大客車，使全國市區客運低地板公車比例大幅提高逾45%，本部並以低地板公車比率每年成長2%為推動目標。"],["(三)航空：","各航空站為協助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旅客，係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民航公約空運便利部分及相關建築法規，適時適地提供相關無障礙設施；國籍航空公司定期航班所使用航空器提供之輔助乘坐交通工具設施均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四)水運：","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國際商港（含附屬港）刻依相關建築法規辦理無障礙設施設置；船舶無障礙設施部分，針對既有客船，航港局已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等自103年11月起赴各港實地勘驗船舶無障礙設施，相關設施未符部分，該局已督導業者配合改裝或改以提供其他配套措施加以補強，預計於104年底前完成國內航線客船實地勘檢。"],["(五)無障礙計程車：","本部自102年度起鼓勵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購置無障礙計程車，截至104年10月中旬核定總數量596輛，目前投入營運共271輛。","三、未來工作重點","本部所屬各大眾運輸機關刻已完成無障礙設施之檢視，並將持續辦理場站、運具相關無障礙設施改善作業；未來持續改善重點，說明如下："],["(一)臺鐵列車、車站無障礙設施設置：","將配合各項鐵路建設計畫及臺鐵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持續辦理場站無障礙電梯建置及第二階段月台車廂齊平化作業。"],["(二)加強公路客運及國道客運無障礙運輸服務：","本部公路總局已要求公路客運車輛汰舊換新申請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另自103年度起補助國道客運路線車輛汰舊換新，其汰換為通用設計之無障礙車輛數不得低於八分之一，並逐步提升汰換為無障礙車輛之比率。"],["(三)加強船舶無障礙設施：","針對新造客船，本部航港局刻正研議對船上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採分級管理，並納入船舶法相關子法規範，以提升客船無障礙運輸服務水準。"],["(四)提升無障礙計程車服務數量：","本部已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補助符合規定之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及地方政府辦理無障礙計程車教育訓練、行銷費用等，本部將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無障礙計程車投入之誘因。","貮、結語","本部所屬相關單位刻正積極推動無障礙交通環境，本部將持續督導各單位辦理相關無障礙設施改善及加強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以建構更友善之交通環境，以上報告，請各委員惠予指教。謝謝！"],["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報告。","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我國已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已明定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和通信。內政部營建署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與CRPD精神，持續推動建築物、公園與市區道路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今天謹就「無障礙生活環境口頭報告」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政策規劃","(一)建築物","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為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本部已自77年起陸續訂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專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定，據以推動建築基地與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設置事宜，並持續辦理相關修正。屬建築法之適用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與相關設施之設置。","為有效推動建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積極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落實執行清查及改善工作，爰自93年起逐年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等業務督導，作為相關人員獎懲之依據、補助款之增減及日後推動、改進之參考，以貫徹執行成效。業務督導成果納入「下年度行政院主計處所掌（20%分數）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之核撥，並納入本署補助地方辦理相關計畫型補助預算之評核。","(二)公園","行政院103年5月8日第3397次會議決定，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應積極全面體檢改善所轄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文化園區、文化景點、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景點及公園綠地等範圍內無障礙設施與服務水準。本部依上開指示針對內政部主管都市公園綠地等戶外活動場所推動下列工作：","1.鑒於都市計畫之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尚無目的事業專法及相關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且目前最受身心障礙者關注者為公園綠地布設車阻阻擋渠等進入使用，爰優先針對公園綠地出入口以103年8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9532號部函頒「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1種，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104年賡續擴大至活動場所之通路、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標示等設施設備作共通性規範，於104年10月22日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提供民眾「有愛無礙」生活環境。","2.督促地方政府清查公園出入口路阻設置情形並限期執行拆除工程：已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總計完成清查都市公園綠地3,858處，檢討排除車阻障礙1,123處。營建署仍持續督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持續所屬清查列管。另為避免車阻拆除後有汽機車擅自進入公園綠地情事，刻督促地方政府研修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檢討增訂禁止車輛進入騎乘及相關罰則，已有臺北市等10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訂定車輛禁止進入公園之罰則規定。","3.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實地督導：刻正辦理「公園綠地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於103年完成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都會型甲組之政策作為審查及實地抽驗行程，並於104年2月12日邀請委員及受評直轄市政府召開檢討會議。本年度持續辦理16縣市部分之督導，全案將於104年11月完成後儘速辦理成績發表。","(三)市區道路","1.「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本部於98年4月29日發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特成立專章介紹「人行道」、「公共設施帶」以及「無障礙設施」相關規定，期望加強市區道路無障礙環境建置，構築優質通暢的人行空間並做為縣市政府、顧問公司規劃設計人員設計之依據。"],["2.「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計畫」及「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內政部營建署自95~104年共編列109.6億元推動「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計畫」及「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截至103年共計補助案件數為1,145件，合計新增人行道面積663,712平方公尺；改善既有人行道面積1,669,187平方公尺。藉由補助及宣導，促使各地方政府可積極檢視轄區內之市區道路現況，進而提出人行道整體改善方案及具體建設，期相關機關均能持續重視人本無障礙環境之改善。"],["3.「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自96年起內政部營建署每年辦理「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邀集身心障礙社福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警政署組成考評小組，分別就各縣市之「政策」及「實際」作為兩個面向進行考評。現地無障礙設施（含人行道通行寬度、路緣斜坡、設置不當車阻等）及之前年度各縣市之缺失改善情形等亦特別加強督導與落實。針對考評結果以作為相關人員懲處、發布新聞及網站公布成績方式強力督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視並貫徹執行，以期提高道路服務績效，俾以早日實現國內無障礙空間建立。期以打造尊嚴、安全、舒適之無障礙人行環境。","4.定期辦理市區人行環境改善相關講習觀摩","內政部營建署定期辦理市區人行環境改善相關講習觀摩，廣邀各界專家學者與相關人士與會交流，並至現場觀摩學習從各角度進行深度討論。","貳、改善期程","(一)建築物","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本部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應依規定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改善項目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並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依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目前已清查總列管案件數為46,374件，應改善件數為35,125件，改善完成件數為17,917件，本部營建署將持續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落實推動辦理。","(二)公園","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於104年10月22日發布後，各新建活動場所，應依標準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設備，經辦理勘檢認定合格後方能開放使用。至於既有活動場所部分，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公告活動場所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督促各活動場所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就未符合規定部分依限改善並報當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對於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該法第88條規定執行罰鍰、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等罰責。","本署將積極推動都市公園出入口路阻障礙排除，以及無障礙環境督導及教育宣導訓練等重點工作，未來也會增加新定標準之圖例說明，以利設計依循，並配合舉辦系列講習及賡續辦理實地督導，以強化從業人員相關法制概念及各地方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建置。","(三)市區道路","人行道普及率由100年16.73%提升至103年28.03%；人行道適宜性亦由100年12.09%提升至103年49.43%。預計人行道普及率104年將提升至31.00%，105年將提升至34%；人行道適宜性104年將提升至52.00%，105年提升至55.00%。","95至103年新增人行道面積663,712平方公尺及改善既有人行道面積1,669,187平方公尺，104年預計新增人行道面積60,000平方公尺及改善既有人行道面積150,000平方公尺；105年預計新增人行道面積80,000平方公尺及改善既有人行道面積200,000平方公尺。","參、預算配置","(一)建築物","為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本署自86年起逐年編列預算執行，101年至104年預算編列情形如下：","(二)公園","103及104年尚無專案經費，辦理工作由其他一般業務經費勻支。105年爭取專案業務預算中。","(三)市區道路","95至104年內政部營建署共編列109.6億元推動「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計畫」及「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104年亦編列10.7億辦理是項業務，105年編列約15億辦理是項業務。","自96年起內政部營建署每年編列約200萬辦理「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104年與市區道路養護管理考評合併成「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共編列415萬經費，預計105年編列約400萬經費辦理是項業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呂副局長報告。","呂副局長惠容：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8會期　貴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無障礙生活環境（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提出專題報告，至感榮幸，敬請指教。","壹、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現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及無障礙環境等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因此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並由內政部訂定無障礙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規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網路銀行之無障礙標章認證等，以利身心障礙者更便於使用金融服務。謹就銀行業所提供之無障礙金融服務措施辦理情形說明如下："],["一、營業場所提供無障礙服務（如：建置導盲磚、無障礙坡道等無障礙環境；設置「服務鈴」及「服務專員」等）。"],["二、建置符合輪椅者及視障者使用之無障礙ATM：","(一)金管會已要求各金融機構於新設或汰換ATM時，應優先設置符合輪椅者使用之ATM機型，且於醫院、高鐵、火車站、機場及大型賣場等公共場所優先設置。至104年6月底，符合無障礙ATM機型台數已達全體ATM之6成。","(二)設置視障語音ATM已逾200台，自104年1月起增加具有轉帳及提領其他非固定金額之功能，且為便利視障者使用，已訂定統一操作流程。另規劃於今（104）年底前辦理視障者使用語音ATM體驗活動。","(三)銀行公會網站提供無障礙ATM設置地點之查詢。"],["三、無障礙網路服務：","(一)銀行網站已提供利率、匯率等公開資訊之無障礙版網頁，並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二)已請銀行公會研議網路銀行及網路ATM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可行性。","四、信用卡提供電話語音開卡及掛失服務，部分銀行亦可透過網路辦理開卡及掛失。","五、提供24小時電話語音服務管道。","貳、金管會已將無障礙金融服務列為金融檢查項目","為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前述無障礙金融服務，金管會除要求金融機構注意營業單位是否確實執行，並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項目外，亦將各項措施列為金融檢查項目，且將檢查主要缺失態樣於檢查局網站揭露，供全體金融機構參考及檢討改善。","參、金管會規劃研訂「金融反歧視暨友善服務準則」","為進一步打造友善金融環境，金管會刻正著手研訂「金融反歧視暨友善服務準則」，以作為金融機構依循之規範，其內容涵括環境空間、有效溝通、網路資訊、金融服務及檢核統計與公告等，鑒於該準則所規範內容涉及銀行、證券及保險等產業之金融實務作業，已交由各產業公會研訂；惟為兼顧該準則之可行性，後續將邀請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共同參與討論，預定今（104）年底完成，期能達成身心障礙者可自行至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服務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謝處長報告。"],["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一、前言","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無障礙生活環境─通訊傳播近用」提出報告，敬請指教。","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便利其平等參與社會活動，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本會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積極謀劃具體措施藍圖，對外邀集視聽障團體代表、通訊傳播業者、非營利組織，以及相關政府部門，今（104）年召開6次諮詢協商會議；對內則跨部門建立專案小組，召開7次工作會議，匯集外界意見，希望透過政府各部門及民間組織的合作，建立無障礙之通訊傳播近用環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通訊傳播近用權。","而相關會議本會亦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與電視業者座談交流，讓業者瞭解身心障礙者需求，例如104年5月18日召開「本會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草案）─視障者場次」諮詢會議，邀請淡江大學大傳系趙雅麗教授（中華民國口述影像發展協會創設人及理事長）出席會議，與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座談交流。另針對有線電視如何促進身心障礙者近用議題，本會將於104年11月12、26日辦理「有線電視研討會」之臺南、臺北場次分別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王委員幼玲（前殘障聯盟秘書長）、趙雅麗教授進行專題演講。","二、本會於通訊面、傳播面及資訊面之辦理及規劃情形","(一)通訊面之具體措施重點"],["1.鼓勵業者適時更新符合身心障礙者通訊需求特別服務及優惠方案：","依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鼓勵電信事業針對身心障礙者所提供之特別服務給與優惠。目前電信事業就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別服務包含視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或銷售、聽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或銷售、聽障者及語障者之電訊轉接服務、設置傳真專用號碼供聽語障者洽辦各項電信服務；而各家電信業者亦已提供身心障礙固網及行動資費等優惠方案。","為弭平數位匯流及新興科技快速發展下所產生之數位落差與近用障礙，避免弱勢族群於資通訊運用陷入不利處境，本會將持續鼓勵並督促電信業者提供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之服務內容，如鼓勵電信業者比照低收入戶提供身心障礙者寬頻上網服務專案折扣，憑證辦理給予身心障礙者月租費5折優惠服務，以減輕弱勢族群之負擔，使其得享有與一般消費者相當之電信及資訊服務。","2.「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提供特殊振動、聲響警示功能，俾供身心障礙者識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指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對於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災害區域，提供相關訊息，並經由行動寬頻經營者之系統在相關區域內的基地臺，以廣播方式傳送之災害告警訊息。相較於以往的災害區域緊急簡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不受網路壅塞影響，可在幾秒內同時傳送特定區域內數十萬至上百萬個手機，即時通知民眾，讓民眾能及早掌握離災、避災的訊息服務。","為有效提醒民眾注意及身障人士識別，本會參考相關國際標準，修正相關技術規範，強制規範手機製造商產製具接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語音服務功能之手機或終端設備，應提供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告警功能，即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時，除顯示災害防救訊息外，同時須發出特殊告警聲響與振動，以提醒民眾注意。復為避免民眾誤觸設定，影響告警功能之運作，最為緊急之警報訊息，民眾將無法解除其接收設定。","預計最快在105年4月1日，行動寬頻用戶持具接收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之手機，經連結至4G或3G WCDMA網路，未在語音通話下，即可免費收到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出之災防告警訊息。"],["3.訂定自願性無障礙智慧型手機技術要求：","本會將參考國際技術趨勢，訂定自願性無障礙智慧型手機技術要求，推動核發自願性無障礙智慧型手機認證；智慧型手機提供文字轉語音功能經本會確認後，本會將於該手機審定證明加註「無障礙智慧型手機認證」，以利該手機廠商宣傳行銷該手機。","(二)傳播面之具體措施重點","1.協調政府機關與電視業者於重大活動或緊急訊息發布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並注意手譯人員畫面比例與位置：","政府機關遇有重大活動或緊急訊息發布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而廣電媒體在提供相關畫面與資訊時，亦應將手語翻譯人員同步拍攝入鏡，並擷取腰部以上（含臉部）畫面；如採雙機拍攝之分割畫面，則應注意手譯人員畫面比例與位置之妥適性，以利聽障者能夠清楚辨識。","本會持續與行政機關及電視業者溝通，提供相關近用服務，以保障身障者之資訊權益。如104年10月5日函提醒電視臺於轉播雙十國慶大會時，手語翻譯員提供之即時翻譯服務能於畫面完整呈現，不受其他字幕與方塊遮蔽，俾利保障聽障者資訊取得無障礙。"],["2.推動公視與無線商業電視臺製播口述影像節目：","由於公共電視最早被賦予推動與實踐媒體近用的責任，且已具備一定之基準，目前公視製播口述影像節目之現況如下表。同時本會於104年10月29日召開「為建構身心障礙者資訊平權環境推動方案及人力經費需求」會議，4家無線商業電視台亦口頭允諾如有口述影像之專業人才，將配合製播口述影像節目。","3.因應數位匯流，透過網路強化推動效果：","目前公視已為視聽障者製播許多電視近用服務之節目，包括《人生劇展》口述影像版、《聽聽看》、《手語新聞》等節目，但過去受限播出時段，許多視聽障者並無法收視聽，有鑑於此，公視已在YouTube成立「公視點點愛」網路頻道，將相關近用服務之節目上傳，讓視聽障者能夠隨時收視聽，滿足其需求。另將鼓勵公視加強與身障團體合作，推廣「公視點點愛」網路頻道，以擴大收視範疇。"],["4.透過評鑑、換照機制鼓勵業者促進視聽障人士媒體近用：","本會於102年7月3日修訂發布之「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及於同年7月9日發布施行之「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已將促進視聽障人士媒體近用之作為列為換照、評鑑必要審查事項之一；而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方面，已將「公司協助公共事務活動及擔負社會責任事蹟」列為評鑑換照之加分事項。本會將持續透過評鑑換照程序，審視電視業者推動近用之情形。","5.推動無障礙機上盒設備","在機上盒部分，本會將研析適用機上盒之無障礙功能國際標準，並據以制定「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試行規範」。復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明訂數位機上盒應提供隱藏式字幕等攸關保障身心障礙者匯流服務近用權益功能之期程，以扣連為強制性規範，俾促使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有所依循。另部分攸關無障礙近用之選項功能，將透過認證標章制度，以輔導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投入，俾消費者識別，提高其市場佔有率。","(三)資訊面之具體措施重點","　本會為推動資訊無障礙，自102年起即訂定「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及「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並設置「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辦理無障礙網站檢測及諮詢、擴充無障礙網頁檢測軟體功能、增修訂相關技術文件，並進行推廣及培訓相關事宜，未來持續辦理之具體措施重點包括："],["1.推動公私立機構網站無障礙標章申請登錄及檢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僅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本會自102年9月30日起，支應相關費用，辦理非屬前揭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之公私立機構（含私人公司或民間團體等）無障礙標章申請登錄及檢測等作業，以擴大身心障礙者獲取公共資訊之權益。經統計目前經檢測並取得無障礙標章之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已達6,406個網站；另外取得無障礙標章之私立機構（含私人公司、學校或民間團體）也有678個網站，其中與身心障礙者生活便利性及重要性息息相關之交通機構網站計有13個，金融機構網站則有51個，本會將持續擴大推動公私立機構網站無障礙標章申請登錄及檢測工作，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資訊取得無障礙。"],["2.身障者參與無障礙網頁評估與測試工作：","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應以身心障礙者需求為考量，因此在推動無障礙網頁工作時，將依身障團體之建議，列出與其生活便利及重要性高之網站作為優先檢測之對象，同時並邀請身心障礙者實際參與檢測，以促使網站呈現無障礙，並符合身障者使用需求，依據規劃104年度下半年優先納入檢測之網站計有100個，105年度則有250個，106年度將以500個為目標。"],["3.在現有網頁設計課程中納入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應促進早期階段設計、開發、生產、推行無障礙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便身心障礙者能以最低成本使該等技術及系統無障礙。因此本會將與教育部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共同推動將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課程納入現有相關網頁設計課程中，例如：網頁設計入門、網頁設計進階等，讓網頁設計者在網站開發時即能依循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進行設計，降低未來無障礙檢測成本。目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於104年8月3日函知該署各分署，將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課程納入網頁設計職業訓練課程。","三、結語","「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工作權之基本前提，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現今數位匯流時代，資訊取得已成為人們適應現代社會生活的一項關鍵要素，數位匯流雖可能加深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鴻溝，卻也提供推動通訊傳播無障礙環境之機會，在數位匯流環境下，如何整合電視、網路、手機等新科技方案，創造多元選擇媒體近用服務，提供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之服務內容與優惠措施，是本會努力的方向。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將在大院的監督下，虛心接受各位委員的意見及批評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6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果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上午優先處理國民年金法，下午再處理食安法及身權法。","首先請段委員宜康質詢。","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教部長及姜署長一個問題，可能兩位也注意到這兩天關於無水石膏的爭議，不過，我今天要談的倒不是爭議的過程，而是我怕這個爭議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因為我看到包括本院委員都曾提到的，6月24日衛福部以蔣部長名義發布將合格的無水石膏列入食品添加物，會不會因此造成工業用無水石膏普遍被誤用？在此我要請教兩位，去年11月發生永昌這個案子，在此之前，無水石膏是不是普遍用於我們的傳統豆花中？這個問題兩位了解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答復。","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在當時103年11月之前，就是發生這個事情之前，無水石膏用在豆腐或豆花的製造上都是非法的。","段委員宜康：我知道是非法的，但它是不是被普遍使用？"],["姜署長郁美：因為從進口量和使用量來看……","段委員宜康：食藥署對此了不了解？因為無水石膏當時尚未被公布，當然它是不合法的，因為並沒有列入合法食品添加物的正面表列中，是不是？"],["姜署長郁美：是的。","段委員宜康：那它到底用在哪裡？也就是這個非法型態，不會因為它的純度而改變，對不對？即便它的純度高達98%、99%，仍然是非法的，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它使用在哪裡？你知道嗎？不知道！我在103年12月11日請了食藥署高雅敏簡任技正、高怡婷科長及一位王科員一起召開協調會，他們告訴我食藥署並不知道無水石膏沒有被列入合法食品添加物中，因為從來沒有去注意這個問題，也從來沒有人檢舉過。他們告訴我無水石膏通常是用在傳統豆花及部分麵包上，而且的確是這樣，如果它是非法，那我要問，從11月我們知道它是非法的，一直到6月24日我們公告它變成合法的食品添加物，這中間衛福部有沒有去稽查過？或是通令各縣市衛生局稽查這個非法的無水石膏？","姜署長郁美：報告委員，發生事情以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就已經啟動了，相關的縣市……","段委員宜康：請問，從11月到6月24日這段時間，有多少食品被查獲使用無水石膏，譬如使用在豆花、胡椒粉或是麵包裡？請問有多少件？有沒有？你知道嗎？"],["姜署長郁美：因為時間滿久了。","段委員宜康：就是去年底到今年，還不到1年，食藥署有沒有去關心這是非法的事情，應該要查明才對，其實你們沒有這麼做，因為你們心裡知道，它之所以非法只是沒有被列入正面表列的名單，對不對？","姜署長郁美：當時我們有查到16家下游廠商，所有無水石膏即無水硫酸鈣的產品全面要下架。","段委員宜康：對，你們所查到的下游都是這家廠商的下游，但是這家廠商不是台灣唯一的工廠和供應商，你們沒有全面去查，因為你們心裡知道，不管它的純度是98%或是80%，它通通是非法。這樣是對的嗎？其實你們心裡知道這樣應該是不對的。我好像在猜測你們的心情，但是對於那個協調會，食藥署所提出的建議是告訴我們，包括WHO、美國和歐盟，其實都把硫酸鈣列入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只要它符合規格，因為不管是無水或是二水，它就是結晶水的比例不同而已，它的成分並沒有改變，但我們不能因為這樣就容許把工業用的石膏用在食品，即便是本來就已經合法的二水石膏也是這個標準。其實對二水石膏也不是漫無標準，並非只要用二水石膏就同意，你還是有一定的規格和要求，包括它的內含物和比例，沒有錯吧？當人家提出了申請，你們的程序是要召開委員會，委員會通過之後還要公告60天，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才會由蔣部長發布命令、公告，將之列入合法食品添加物。所以，在這60天裡面，包括這位檢察官和新北地檢署，如果有意見就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請問有沒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姜署長郁美：在我們預告期間並沒有。","段委員宜康：所以在60天之內，包括新北地檢署和黃檢察官都沒有對無水石膏（本席強調是符合食用標準的無水石膏）列入合法食品添加物來提出不同的意見，所以當然6月24日，蔣部長就依法公告，它就列入了這個名單。這個過程是這樣，沒有錯吧？署長能不能告訴我，從6月24日到今天，你們對於所有列入合法食品添加物的無水石膏跟二水石膏的查核標準，會不會因為無水石膏或二水石膏列入了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你們就不去要求它是否有符合食品用的規格，你們會不會就不要求？","姜署長郁美：我們對食品添加物管理是非常重視其品質、規格，不能以工業級來混充食品級。"],["段委員宜康：當然。","姜署長郁美：如果我們發現有食品添加物時，一定要符合COA跟規格標準。","段委員宜康：也不因為它只是被許可使用，但它的內含物比例跟內含物性質仍然是被你們要求，如果它不符合規定就仍然是非法的，沒有錯吧？"],["姜署長郁美：這是當然。","段委員宜康：如果這樣，因為你們在6月24日修改了這個規定，會不會回溯去替去年11月違規的廠商解套？會不會因為你們在6月24日改了規定就免責？新北市衛生局會不會對它開罰或是因此而免責？因為當時它是違法的，這沒有錯，是不是這樣？","姜署長郁美：對於行政罰法和行政處分來講，當時違規就是違規，我們對於其他的廠商照樣處分。","段委員宜康：並不會現在修改規定就回溯替它解套，是不是這樣？在行政法方面有沒有解套？"],["姜署長郁美：沒有人來問我們。","段委員宜康：那我現在問你嘛！會不會因為你們在6月24日修改規定，就不去罰去年11月的行為？","姜署長郁美：我們絕對是照實陳述，就是對於我們的過程，現在的管理規定……","段委員宜康：我問你一個簡單的問題，你可不可以簡單回答我會不會解套就好了，這個問題很簡單，因為6月24日改了規定，會不會因此在這之前的行為就不罰了？會不會這樣？署長能回答這個簡單的問題嗎？","姜署長郁美：我們在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的過程裡面，行政單位對於當時違法行為的管理規定，就是照當時的法規規定來處理，之後……","段委員宜康：本席是否能這樣講，當時它是違法的，它就是違法，它不會因為後來修改了規定就變成不違法，因為不會回溯。","姜署長郁美：是的，食藥署的立場是這樣子。"],["段委員宜康：沒有錯嘛！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永昌石膏化工公司，各位現在可以把手機拿出來google一下，它就是賣工業石膏的工廠，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要生產食品級或是工業用必須分廠分照，請問署長，是不是這樣？"],["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答復。"],["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在製造的時候。","江委員惠貞：基本上這家工廠就是在製造，它的工廠是在大陸湖北，它進來之後是工業用的，這次它被起訴的部分是因為它內袋套外袋，內袋寫的是無水石膏，外袋寫的是二水石膏，突然間變成你們所謂的食品級。請問署長，硫酸鈣到底有沒有分食品級和工業級？"],["姜署長郁美：石膏本來就是普遍……"],["江委員惠貞：石膏就是石膏？它的化學式都一樣？硫酸鈣的化學式就是那樣子？","姜署長郁美：是，我們對於硫酸鈣的品質標準本來就訂有一定的規格，符合規格才可以列入食品添加物。","江委員惠貞：本席今天是要指正你們，當業者在瓜田李下的時間，要把無水石膏申請變成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你們有必要做這個動作嗎？如果你們認為這只是在化學分子式當中增列它的含水量而已，是針對H2O到底要不要寫上去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為什麼要改呢？不管硫酸鈣是有水的或是無水的，水份比例是多少都是可食用的，是不是這樣子？"],["姜署長郁美：我們做的就是這個。","江委員惠貞：其他的化學分子是作為食品添加物，你們有這樣做嗎？我剛才問過你們潘組長，這可能又是空前創意，其實根本不需要再做這樣的申請，這叫此地無銀三百兩，徒增困擾啊！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潘組長答復。","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原來的規格基準裡面有一個項目叫作乾燥減重，因為有水的乾燥減重所減的比例會很高，是18%至24%，如果是這種情況……","江委員惠貞：但是不管它有減水或沒減水，它都是可食用的嘛！你們現在的想法就是這樣，既然是這樣，為什麼要此地無銀三百兩？再經過申請，再經過半年後讓它變成可食用的，你們堂而皇之就認為它是食品添加物。剛才署長又回應，在當初沒有修改以前就已經被檢舉、被抓了，不會因為這樣而在刑事責任就會追溯既往，那你們都是白做工啊！沒有必要啊！難道我們的食品安全就這麼容易讓你們做自認合理的邏輯推理嗎？是這樣嗎？你不要忘記了，我認為不是只有永昌化工該究責，連下面的第一化工都應該要究責，因為永昌化工賣的就是工業石膏，除非在買來之後先看水的含量多寡，再經過一次製造過程而成為食品，可是現在完全不是這樣，就是在買來之後大剌剌的直接分成小包裝賣給豆花製造商了。署長，你鼓勵用石膏來做豆花的凝固劑嗎？難道沒有天然的方法嗎？"],["姜署長郁美：石膏就是天然的。"],["江委員惠貞：在這種情況之下沒有化學的嗎？這不是化工成品嗎？"],["姜署長郁美：所有的天然產品其實都可以用化學式來表示。","江委員惠貞：但是問題就是今天永昌的石膏是天然提煉的還是化學合成的，你們也不知道啊！可不可以合成硫酸鈣？這又是一個大哉問了，對不對？"],["姜署長郁美：是。","江委員惠貞：今天你們的組長還特別跟本席講：你們去區分食品級、工業級，根本都很外行，其實這些都是一樣的。這幾年來我們所談的東西，像前一陣子的碳酸鎂、碳酸鈣，區分為食品級、藥品級，這些都是你們教我們的，我們委員並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你們現在反而說其實都是一樣的，天啊！","姜署長郁美：不是這樣，報告委員，在我們食品添加物的正面表列，一定要由廠商申請、經我們審查合格，才能……","江委員惠貞：如果照你這樣講，對硫酸鈣根本就不需要審查，因為只是重量……"],["姜署長郁美：但是他們一定要送申請表。","江委員惠貞：不用啊！如果照你們的邏輯，他們根本就不必送，因為你們的分子式就是寫硫酸鈣，只是含水量多寡不同而已，對不對？剛剛委員也講得很客氣、很溫婉，我第一次看到某某委員質詢這種問題的時候這麼溫婉，對不對？是他在混淆視聽，是他在瓜田李下的時候做這種不應該做的動作和行為，這個社會是有公評的，還需要在這邊說三道四嗎？你們還有必要為他掩藏遮蓋嗎？而且組長也很清楚，檢察官起訴的理由就是摻偽假冒，內袋裝的明明就是無水石膏，卻說是二水石膏，就是因為這樣被起訴。但是到底需不需要重新申請，就像你們所講的，化學分子式是一模一樣的，只是含水量多寡而已，那有必要再這樣多增一事嗎？真的混淆視聽的是你們食藥署，這讓我們覺得你們的把關根本就已經破功了，還希望事件趕快落幕！這完全都是你們自己把這件事情搞擰了，最重要的就是在這個瓜田李下的時間點，人家還特別告訴你：署長，你要幫我背書，我並不會因為這樣的施壓而導致這個人的刑事責任有什麼樣的變動，所以我是雙面兼顧，我兼顧了這個人的人權，因為他用的就是合法的東西，只是因為你們疏於職責，而且你們在11月發生這件事情之後，並沒有通令全國進行調查，因為你們知道就算查也沒有用，根本就可以食用，並不會危害人體。署長，可以被推理成這樣嗎？你們還一路這樣被牽著鼻子走嗎？本席第一次看到在這種公開場合裡面這樣在「鬥空」，署長，這樣應該嗎？"],["姜署長郁美：食藥署的管理都是照規定走。","江委員惠貞：如果不是合法，起碼在目前不列入合法的，那就是非法使用，對不對？第一個，他們本來就是非法使用，第二個，他們又攙偽假冒，這是重罪。現在還要怪人家檢察官，還要怪其他的委員，要不要連我江惠貞今天質詢這個都告？所以這一切的事情就是因為你們食藥署自失立場嘛！","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你們辜負了很多業者，他們努力辛苦的想要回歸自然的古法，像用天然凝固劑的有機豆花。本席剛剛問你硫酸鈣到底有沒有天然跟化學合成的差別，你為什麼無法回答？這樣要叫民眾如何分辨自己買的豆花是用化學合成的硫酸鈣（不管是有水或無水）還是天然提煉出來的硫酸鈣？業者早就分得很清楚了，買的人和製造的人都知道，就是你們還自失立場！本席真的是錯看你們，我還以為你們跟我們一樣要為民眾的食安把關，結果原來你們是這樣自失立場、這樣掩蓋袒護，你有本事就找其他委員一起出來為他說項啊！"],["主席：請陳委員節如質詢。","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問關於國民年金的問題，今天我們要修正國民年金法，將生育給付由一個月調高為二個月，本席對此沒有意見，可是在民國100年6月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的生育給付，發現第十六條有一個漏洞，欠繳的部分，當要生產的時候，在生產之後補繳1,000元就可以領到18,282元，，請問從開始到現在已經有多少件被領走生育給付？"],["主席：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答復。"],["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每一年的生育給付大概有1萬8,000件左右。"],["陳委員節如：金額是多少？","曲司長同光：按照投保金額，現在每一件是18,282元，過去是17,280元。","陳委員節如：現在第十六條有漏洞，你們有沒有察覺國民年金法有其他的漏洞？是不是還有這樣的問題？"],["曲司長同光：生育給付比較特別的地方就是一次性領取。","陳委員節如：現在有很多人沒有繳國民年金，當他們要領生育給付的時候，只要繳1,000元就可以領了。","曲司長同光：我們前一陣子有修正辦法，就是如果有分期付款的情形，要求至少要繳6,000元才可以領到給付。"],["陳委員節如：6,000元占領取金額的幾分之幾？"],["曲司長同光：三分之一。","陳委員節如：你們是在第十六款增訂但書嗎？有沒有增訂但書？最起碼要繳一半以上才可以領啊！現在提高為二個月，你知道他們一次可以領多少嗎？大概3萬多元，對不對？"],["曲司長同光：我們打算在那個辦法裡面再追加上去。","陳委員節如：本席會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就是在第十六條裡面增訂但書，你們會同意嗎？現在一共188件、被領走306萬，這是一個大漏洞。本席剛才講錯了，應該是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十六條是規定保費申請分期繳款，先繳第1期1,000元之後就可以領給付，所以現在這個漏洞很多，已經被領了188件306萬，你剛才沒有講出這個數據，怎麼辦？"],["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按照委員的修正，改為應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所領取給付總額之半數，我個人的看法認為這是合情的，所以我們應該是……","陳委員節如：好，我等一下會提出一個修正動議，要不然她之前的保費全部都沒有繳，等快要生產的時候就繳1,000元，因為可以分期付款嘛！"],["曲司長同光：現在要繳6,000元。","陳委員節如：不是，我是說分期付款，現在有很多人都繳1,000元來換1個月的投保金額，現在是18,282元，以前是17,280元，我覺得這樣子是不公平的，應該要繳一定的金額才可以領生育給付，這樣比較公平。"],["蔣部長丙煌：這個我們贊成。","陳委員節如：部長，本席接到幾位外配的申訴，她來台灣十幾年，她的先生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她嫁來4年之後先生就過世了，所以她可以領遺屬年金，連小孩在內可以領到四千多元，對不對？可是當她要領這筆款項的時候，這個越南配偶必須每一年回到本地去證明她當地的戶籍，相關證明文件還要經過我們越南使館代表處的驗證，這個時間要多久你們知道嗎？回去的機票要一萬多元，時間還要拖1個月，她每年要花多少錢才可以領這三千多元？你們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她一定要回國去證明在那邊的相關身分和文件，然後那個文件再會到我們的越南使館驗證，這個時間要花多久你們知道嗎？越南的官方還要收200美金，然後等1個月的時間，如果以基本工資2萬元來算，她的損失就將近4萬元，損失4萬元來領你每個月3,500元？本席認為這個規定非常不合理，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是規定檢附的文件要送我們外交部的單位，第三十九條是規定她每年都要回去請領身分的相關證明文件，我覺得這個都要修啦！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楊組長答復。","楊組長茂山：主席、各位委員。外籍人士如果是國外的身分，我們沒有辦法從國內瞭解他的狀況，所以一定要透過外事單位的認證看這個人到底有沒有再婚，有沒有符合規定，這個手續是必須的。","陳委員節如：她是住在台灣耶！你經過她在台灣的親友或者從她居住的時間就可以證明她有沒有再婚，為什麼還要她花一萬多元的機票回去，再花200美金的官方手續費，然後驗證還要等一個月，這樣才可以領這3,500元？","楊組長茂山：因為4年她還沒有取得我們的身分，她還是外國人的身分。","陳委員節如：對，她是外國人的身分沒有錯，我是說為什麼要那麼麻煩？為了領這三千多元來花4萬元，是這樣嗎？這是人家的陳情案，你們要重視啦！","楊組長茂山：這個部分如果有這樣的困難，我們可以檢討看看是不是有更方便更……","陳委員節如：你們要修正那個細則，我覺得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要修正！"],["楊組長茂山：這個個案我們會來檢討看看。","陳委員節如：對，在台灣可以用切結書或者是用親友的證明或者加上在國內要一定的時間，這樣就可以推斷她未婚，你主要是要證明她有沒有再婚，只有這個手續而已，為什麼要這麼麻煩？細則要修很快嘛！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你們願不願意改？"],["蔣部長丙煌：我們會整體來做一個檢討。","陳委員節如：我覺得不合理的事情我們還是要檢討，不能因為她是外配就這樣找人家麻煩。為了領這三千多元，我算過了，包括她的工時損失，如果那個時間她還是在台灣工作的話，合起來一年她要損失4萬元，還有那邊官方的200美金手續費，這個問題你們沒有發覺到也沒有人陳情，都沒有？"],["楊組長茂山：目前沒有向我們反映過。","陳委員節如：那就是向立法委員來陳情，我碰到好幾件了，這個法要修，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是不是要檢討一下？"],["蔣部長丙煌：我們來檢討。","陳委員節如：還有國民年金的那個問題也要檢討一下施行細則，謝謝。"],["蔣部長丙煌：謝謝。","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蘇委員質詢完我們再休息。","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從早上到現在都在講石膏，所以我暫時不講這個議題。本席問你第一個問題，到8月底健保的安全準備金號稱有2,085億，到此刻已經超過2,100億了，但是實質到位的錢才一千多億而已。"],["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對，差不多一千多億。","蘇委員清泉：政府該付的那36%都是虛列，是不是？"],["蔣部長丙煌：目前還沒有到位。","蘇委員清泉：那個都是在喊爽的而已，都是空的。你現在實際到位有一千多億，可是社會上的壓力非常大，叫你要降健保保費的費率，這是很可怕的事情，那本席是提出修一點點補充保費，不過現在也沒有了，現在是把下限從5,000元調到2萬元。"],["蔣部長丙煌：對。","蘇委員清泉：部長現在的看法是怎麼樣？把5,000元調到2萬元之後，一年少了四十幾億，其他費率的部分請你再說一次，因為這個錄影帶我要拿去放。","蔣部長丙煌：我們認為調降費率要非常的謹慎，安全準備金就誠如委員剛才講的，實際上的金額只有一千多億，不能看它現在表面上有很多就做調整，因為未來我們會面臨非常嚴峻的挑戰，我們還要解決很多其他的問題，包括人口老化，包括醫護人力不足或是他們過勞等問題，這些都需要投注大量的資源，所以必須整體來看這件事情，調降費率雖然很簡單，但是要非常審慎的為之。"],["蘇委員清泉：要調升費率……"],["蔣部長丙煌：很困難。"],["蘇委員清泉：調上去就是部長準備要走路了。"],["蔣部長丙煌：對。","蘇委員清泉：差不多是這樣，調升一次就是一個部長走路。現在要趁著這個機會，我們和在野黨多位立委都有討論，你要趁安全準備金還有一千多億的時候好好來調整這些重症科別包括內、外、婦、兒，還有各個醫事單位都在要求好好的調整一下，部長，這個比什麼都重要，保費費率絕對不能調降，光是你講的人口老化那個問題要花的錢就嚇死人，所以不管是專家的討論或是全民健保委員會的討論你就是要先定調，保費不可能隨隨便便去調整，調降很簡單，但是調升就要準備兩個部長來走路了，對不對？所以急重難這個很重要。","第二個問題，小兒科專科醫師現在有3,200位，最近三年來大家努力把小兒科的給付提升了51%左右，結果小兒科三千多位醫師本來在開業的有68%，到了這幾天的統計變成72%，全部都跑去開業，醫院的醫師反而變少了，這些中度責任醫院和重度責任醫院都留不住人，都是副教授級的小兒科醫師在輪急診，在那邊被人罵甚至被人打，沒打到針就被打，現在大陸都戴鋼盔，台灣也差不多了。現在兒科這一塊很重要，劉建國委員、江惠貞委員包括我都很關心，王育敏很關心，主席也很關心，兒科的問題很急迫，大家都非常的關心，政府鼓勵大家生小孩，在小兒科這一塊你們目前要怎麼做？宣示一下，兒科都在看。","蔣部長丙煌：的確啦！其實我們的兒科醫師並不算缺乏，最近也有在成長，問題在於大部分兒科醫師選擇診所而沒有到醫院去，所以怎麼樣增加兒科醫師願意在醫院工作的誘因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蘇委員清泉：我的意思是你們對醫院的兒科給付和加乘要馬上去研究，沒有牛肉也要有牛肉湯出來，不然的話，開業的家數從68%變成72%，過兩天就變成75%，那醫院每家都會死，這是很嚴重、很嚴重的問題，所以部長要馬上去責成這個作業。副司長有什麼看法？"],["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商副司長答復。","商副司長東福：主席、各位委員。包括他將來的訓練也要考慮進去，還有人力上面的預估，它事實上也是我們要重點培育的科別，所以將來要融合各方面來做一些考量。","蘇委員清泉：我想司長和副司長要馬上和兒科醫學會的理事長來討論怎麼做，恆春那裡每天都在要求支援，每間醫學中心輪流去大家都唉唉叫，包括我們的醫院去支援都唉唉叫，婦產科和小兒科的問題實在很嚴重，所以要馬上解決，現在安全準備金比較多，要趁這個黃金時期趕快來處理這件事，好不好？"],["商副司長東福：是。","蘇委員清泉：第三個問題要請教食藥署，部長請下去休息。從早上到現在都在講豆花裡面加石膏，也就是所謂的硫酸鈣，現在你已經把這些無水硫酸鈣都弄成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答復。"],["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加入我們的規格標準。","蘇委員清泉：好，現在是使用食品級或工業級你都不管，還是要食品級？這個東西有分食品級和工業級嗎？","姜署長郁美：在規格標準中有訂無水和二水的規格，只要符合規格，然後有來申請食添的許可證才可以用在食品。","蘇委員清泉：從天然原料的礦石打成粉那就是硫酸鈣，裡面就有雜質，所謂工業用的就是有銅、錳那些雜質，那些東西吃多了對身體是有害的，所以我們講工業用和食品用的差異就在於它的純度，你們現在是用含量來界定工業或食品，還是你們沒有這個standard？","姜署長郁美：並沒有這樣，工業用純的原料也是很好，有一些食添在半導體業用得比我們更純，譬如笑氣就是這樣子，但是在食添的部分它有規定就要符合規格，我們的規格絕對要保障國人的健康和安全。","蘇委員清泉：這個就延伸到我剛才在經濟委員會那邊的問題，我問自來水公司的董事長阮剛猛關於鉛管的問題到底要怎麼辦，他說今年會處理花蓮、台東等地，明年會把哪裡都處理完，剩下的台北市和他沒關係，因為台北市有台北市政府的自來水事業處。像我禮拜六在看門診，有頭暈症狀的病患都來問我他是不是鉛中毒，我不知道該如何解釋，大家都要化驗，也真的幫他驗了，不過data還沒有出來，但是到目前為止，我看那個鉛的含量都遠低於歐盟和美國的標準。最近有一篇報導是我們抽了兩百多個新生兒的臍帶血和新生兒的血液來化驗鉛含量，因為它是用micrograms per dl，結果都比歐盟和美國還低，所以現在你要宣示一下，因為這和你們也有一點關係，這個是一樣的嘛！是純度的關係，還是說鉛溶於水？這裡有你們的建議，我沒有時間了，所以不用再講，你的看法怎麼樣？","姜署長郁美：對於飲用水的部分，我們有管包裝和盛裝飲用水，每年都有抽驗，鉛的部分也是抽驗的對象之一，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不符合飲用水的標準。","蘇委員清泉：對於食用的自來水，民家在用的自來水你們有權力去抽驗嗎？"],["姜署長郁美：那個不是我們管理的對象。","蘇委員清泉：不是你管理，那是誰要管？是經濟部？"],["姜署長郁美：自來水是經濟部。","蘇委員清泉：自來水是它自己在做的，它是球員兼裁判。","姜署長郁美：但是像大家喝的礦泉水或包裝的瓶裝水或是大桶50 liters的盛裝水，我們會簽的……","蘇委員清泉：好，我最後問你一個問題，我們現在家裡都裝R/O逆滲透，R/O逆滲透能不能把鉛delete掉？"],["姜署長郁美：可以。","蘇委員清泉：部長，你說可以哦？應該是可以，所以假如能花一些錢來鼓勵全台灣都裝R/O逆滲透，這樣大家都安心了，不是只有鉛，連其他的重金屬都可以delete掉，這個倒是可以考量。以上，謝謝。"],["主席：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育敏質詢。","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跟部長討論這個很重要的反式脂肪的問題，起先本席在提案說明時，大概也提到了反式脂肪對人體健康的傷害與危害，非常謝謝主席將食管法第十五條之一的審議排入今天的議程，我們下午大概就會開始審查這個法案。在討論這個議題之前，先讓部長看一個圖，這是我從美國網站所下載的，美國有一個網站專門討論有關速食的問題，上面的資料顯示如果吃了一個知名速食店的大麥克漢堡，每10分鐘對身體所造成的影響，我覺得它非常有趣，而且是很具體的告訴大家把反式脂肪吃下肚後造成的影響是什麼，其中讓人更訝異的是一個大麥克漢堡含有1.5克的反式脂肪，而消化1.5克反式脂肪需要51天。吃下一個大麥克堡，對身體造成的負擔可能是這麼重，我覺得如果沒有轉換成這些數字，一般人是不會怕的，因為速食太好吃了。你們是不是可以從專業的意見告訴大家，反式脂肪在體內真的這麼難以消化嗎？我不知道這個網站資訊的正確程度有多高，它說食用10分鐘後，體內血糖就會上升到異常水平；20分鐘後，因為其中含的玉米果糖及鹽，會讓人體上癮、讓人更想吃；30分鐘後，高達970毫克含量的鹽會引起脫水症狀，讓你誤以為自己又餓了，而腎臟難以排解過多鹽分，會促使心臟加速輸送血液到腎臟，增加高血壓的風險；40分鐘後，體內血糖已經失控，會讓你想要吃下更多速食；1小時後你的胃還在艱難的消化著油膩的大麥克。以上是這個網站公布的資訊，請教兩位專家，這個資訊的正確程度如何？而我最關心的是消化1.5克反式脂肪就要51天，反式脂肪在人體是不是真的這麼難以代謝？"],["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坦白說，對於這個資訊的正確性我不太敢講，但是它想要凸顯的只是像大麥克這一類的速食可能對人體造成的一些傷害。我們很明確的知道反式脂肪的確對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都有不利影響，但是它說代謝時間要50幾天，這看起來滿長的，我要查一查再確定，現在不敢說這是不是正確的。"],["王委員育敏：署長對於這樣的資訊有要補充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答復。","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就像部長說的，這個資訊的科學依據及所做實驗的內容如何，我們不敢確定。","王委員育敏：本席希望你們針對我今天提供的這些資訊再去確認清楚，畢竟這是公布在美國網站上面，相信很多人都會看到，台灣很多民眾也會看到，如果這樣的資訊是真的，我覺得它倒是滿言簡意賅的，讓你理解一份食物進入體內後對人體所產生的影響；但如果其中有需要調整的，也希望能提出你們的觀察與報告。","另外，今天我們提出未來台灣要禁止反式脂肪的一個立法，很謝謝衛福部基本上支持這樣的立法方向，但本席有一個很納悶的地方，就是當我提出這樣的修法時，很多媒體記者就去問業界，而很多業界，特別是一些大廠，都說他們早就不使用這種部分氫化的植物油，根據你們的瞭解，現在整個業界還在使用這種部分氫化油脂的比率大概有多高？你們有掌握嗎？如果使用得愈來愈少，我覺得這是一件好事，我們就可以加速立法，說不定比美國還快，不用等到3年。不知道你們所掌握實質上還在使用部分氫化植物油的比率有多高？你們有沒有做過統計？有沒有掌握？","蔣部長丙煌：食藥署的確做過一些調查，我們的數據顯示在民國92年時，使用的比率還滿高的，大概有到7成。"],["王委員育敏：92年達到7成？"],["蔣部長丙煌：對。"],["王委員育敏：現在呢？","蔣部長丙煌：到102年時，就降到3成左右。"],["王委員育敏：所以現在還有3成在使用？","蔣部長丙煌：對，有降低，但還是有在使用。","王委員育敏：就你們調查的結果，這3成主要分布在哪些食品？"],["蔣部長丙煌：大部分還是速食店、早餐店、大賣場這些連鎖速食食品。"],["王委員育敏：就是類似這種的速食類食品？"],["蔣部長丙煌：譬如大麥克這種。"],["王委員育敏：這種產品還是有一定比例在使用？"],["蔣部長丙煌：對。","王委員育敏：一般的糕餅呢？我們的夜市、小攤滿多的，他們要賣得很便宜，譬如夜市有的一包才10元、20元，在油品的使用方面，部分氫化的油是比較便宜。","姜署長郁美：依據以前的管理經驗，使用人工氫化的反式脂肪都是在酥油類比較多，也就是油炸油這一類的，所以製造糕餅時如果使用到酥油，就有可能含有反式脂肪。這幾年，地方衛生局與中央就一直對油脂源頭部分做全面性的管理，我們在公告之後，也會對源頭部分，譬如供應奶油、酥油的這些廠商開始調查，做企業的管理，我想這樣就會降低非常多，也會降得更快。","王委員育敏：關於修法的速度，原本按照你們公告的辦法，是希望有3年準備期，這個準備期有可能縮短嗎？還是就是以3年為目標，跟美國一樣，我們不可能比美國再快一點？我不知道美國使用的比率是幾成，他們可能比較高，因為他們的速食業非常興盛，如果我們只有3成的比率，有可能比美國更早公告禁止使用部分氫化的植物油嗎？","姜署長郁美：我們公告之後，最重要的就是輔導廠商改變製程及所有配方，這要有一定的時間。我們會評估，如果時間可以縮短的話，就會儘量縮短。","王委員育敏：為了國人的健康，很多指標我們可以參考美國，但是如果台灣有辦法比美國更快的話，我覺得就是台灣比美國厲害的地方。雖然現在暫訂是3年，我希望食藥署在過程當中全力輔導業者，如果這3成能很快輔導成功，比美國早1年公告，我想對國人健康來講也是好事一件。","蔣部長丙煌：是，我們朝這個方向努力。","王委員育敏：好，謝謝部長與署長。"],["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王委員的建議滿不錯的，下午審預算時，如果你們要提供餐點，可以買這個漢堡，大家來做test，然後按照年齡、身材、體重測試是不是要51天才能把反式脂肪消化掉，我是講真的，不然有時候你們答不出來，我們自己來做實驗比較快。部長，可以吧？"],["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那個實驗沒有那麼容易做，因為還要做代謝的分析、實驗。","劉委員建國：我看你剛才有點答不出來，才建議這麼做，我們有時候可以以身作則，我願意跟你一起。我覺得食品添加物的草案有點奇怪，10月29日報紙以斗大的字報導：食品添加物草案磷酸鹽含量大放寬，新版與現行規定相差3倍以上，計算母數也放寬，未來業者怎麼加都不違法，醫師憂洗腎人口增。請你們給我一個數據，請問目前全國各縣市洗腎人口的比率為何？如果我沒有記錯，位處窮鄉僻壤、醫療貧瘠、醫療次級區、偏鄉醫療地區的雲林縣，洗腎比率非常高，好像是全國第一，是不是可以提供相關數據給我們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今年4月已公告，由17類增到28分類，照理講，食藥署應該有底案，請問這28類到底能不能滿足現在的需求？","蔣部長丙煌：首先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公告，只是公開這個資訊。","劉委員建國：對不起，是預告。","蔣部長丙煌：連預告都還沒有，我們準備明年年底才預告，真正的公告會在後年，所以現在只是跟社會溝通的階段。"],["劉委員建國：所以報載不實？"],["蔣部長丙煌：可能有一點誤解。"],["劉委員建國：有沒有通知他們修正？沒有？隨便他們報導？","蔣部長丙煌：我們有發新聞稿，但是他們不見得會報導。","劉委員建國：你們準備明年度公告，目前與各界討論的相關規範是否符合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蔣部長丙煌：目前我們是參考Codex、歐盟等國家的標準進行研議，但因各國的飲食習慣不一樣，所以我們要參考自己的國情再做最後的決定。","劉委員建國：如果Codex沒有規範到，我們還是會參考美國、日本等其他先進國家的標準？"],["蔣部長丙煌：是。","劉委員建國：有關醬油、豆腐方面，你們有沒有積極找業者來溝通、了解？因為Codex並沒有規範醬油，美日等國可能也沒有規範台灣業者自己製造出來而其他國家沒有的產品，這部分有在這次由17類擴增到28類裡面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潘組長答復。","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我們改版的部分是參考Codex的標準，目前我們只是針對食品的分類和添加物的分類做整體的分類，但是食品添加物的使用範圍和限量標準如果有變更的話，還是要另外照法規的程序去做之後的整體評估，所以現在改變的只是產品的分類和添加物的分類，至於委員剛剛所提，醬油、豆腐使用的添加物，基本上還是要維持原來這個版本裡面的限量標準。舉例而言，醬油裡面使用的防腐劑，未來還是要維持現在的規定，而且還是屬於防腐劑的類別，未來限量的改變其實還是需要另外的程序做，我們現在只是讓大家知道添加物功能的類別目前只有17項，這17項裡面可能有一些在分類上不是很清楚的，例如品質改良劑就不是很清楚，我們就把品質改良劑改成抗結塊劑等，讓它更明確、更符合業者使用的規範。","劉委員建國：你講的我聽得懂，但是我跟你講的你可能聽不太懂，我再說明一下，你可能會比較清楚。我們現在由17項擴增為28項，但是我們依國情製造出來的相關食品，可能Codex並沒有做這樣的分類，所以我們應該主動做相關的分類，相較於Codex、歐盟、美國、日本，我們有沒有主動、更積極地分類？簡單講，我們應該早一點主動出擊，找業者來溝通，然後明訂相關的辦法、規範，但是你們都視而不見，發生事情以後才說它是違法的，我們並沒有訂相關的法律標準，但卻要求相關業者要主動提出申請，我覺得政府不應該這樣，台灣發生那麼多食品安全事件，很多已經在使用了，但是國際並沒有標準，國際上也沒有生產這樣的食品，國際的食品類添加物也沒有使用這些類別，我們有沒有積極、主動地做這樣的處理？"],["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答復。"],["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劉委員建國：我發現很多官員很喜歡吃醬筍、脆筍，其實這些東西也有一點添加物，這個添加物國外有嗎？Codex有把這種添加物列在他們的類別裡面嗎？未必啊！","姜署長郁美：是，但國內有，這次修正的內容不會把國內原有的管理方式丟掉，我們只是把食品類別放在分類細項裡面，讓所有業者更清楚製造什麼產品可以用哪幾項添加物。"],["劉委員建國：這件事何時可以完成？","姜署長郁美：我們目前正在進行公開作業，預計從11月20日開始，時間半年，公開之後，我們會跟學者專家、業者再進行討論，討論定案之後才會進委員會，委員會討論後，才會預告修正內容，預告2個月。也就是蒐集資料、各界意見並修正預告內容後才會公告。"],["劉委員建國：差不多到明年年中？","姜署長郁美：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當然就很快。如果大家有意見，我們還是會接納各方的建議。"],["劉委員建國：磷酸鹽部分為什麼不能一起討論？","姜署長郁美：當然要討論，現在只是公開而已，還沒有開始討論，我們也希望學者的建議能清楚講出磷酸鹽應該減到多少。"],["劉委員建國：你們希望在3年後通過預告及公告施行？","姜署長郁美：這是當時的預估，最晚3年，但如果評估順利、業者也能接納，公告時間就會提早。","劉委員建國：現在講3年後的事情有一點奇怪，國人每天都吃相關的食品，我們又可以參考國際做法，期間進行相關的諮詢、討論都是必須要完成的程序，但是這件事情要3年後才能完成，屆時說不定我已經不在立法院，而你又升官了。","蔣部長丙煌：不會，我一定不在這裡了，3年後真的太慢了。"],["劉委員建國：世事難料。"],["蔣部長丙煌：應該要加速。"],["劉委員建國：速度要做一些調整。"],["蔣部長丙煌：是。","劉委員建國：第二個問題，我再請教部長，以你領導的整個衛福部而言，對於無障礙設施你自己打幾分？我要問快一點，因為時間有限。","蔣部長丙煌：無障礙設施我個人是不滿意啦！但是它涉及的部會還滿多的，不是靠衛福部一個部會的力量就可以達成。","劉委員建國：我在這裡向部長提出一個糾正，我們設這個無障礙設施好像是特別針對老人和身障朋友，我覺得這有一點奇怪，無障礙設施的精神不是這個樣子，它的精神應該是全國國人都適用，對不對？"],["蔣部長丙煌：是。","劉委員建國：所以如果還有一些報告和說明是針對老人、中年人或身障朋友的話，我覺得這樣的思維是很糟糕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要直截了當的問，現在全國的低底盤公車在各縣市的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狀況你知道嗎？"],["蔣部長丙煌：這個可能是交通部……","劉委員建國：是交通部，和衛福部沒關係，好，那就請交通部。"],["蔣部長丙煌：應該是交通部掌握的。","劉委員建國：由交通部掌握就好，衛福部不需要掌握？"],["蔣部長丙煌：我們要關切啦！","劉委員建國：衛福部是要為身心障礙者來服務，對不對？現在換交通部來服務，可以簡單說明嗎？"],["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王副司長答復。","王副司長穆衡：主席、各位委員。無障礙車輛的部分，我們對地方是著重在一般普及性的公共運輸來立定相關的補助辦法，特別是公車的部分有逐年提高。過去這幾年在大都市的比例已經相當的高，我們現在著力的是比較鄉下的地方。","劉委員建國：對嘛！因為大都會的身障朋友比例比較高，所以補助比例就偏高；在一般縣市那些窮鄉僻野的身心障礙朋友比較少，所以比例就下降，但是經過幾年之後我們開始思考這樣好像不太對，所以現在針對偏鄉的部分應該去提高，因為那邊有一些身心障礙的朋友，雖然比例不高但還是必須做一些事情。","王副司長穆衡：其實我們補助的原則都是一致的，當然我們現在的……","劉委員建國：你的補助原則不太一致，我簡單講一些數據讓你參考，以六都來說，先講台北市，公車數是3,563台，低底盤的車數是2,770台，低底盤占的比例是63.71%；新北市是37.71%；以前的桃園縣是18%；台中是57.23%；台南是13%；高雄是20%。現在講一般縣市，基隆市將近17%，和桃園縣比較接近；新竹縣是0；新竹市是19%；南投縣是0；嘉義縣是0；嘉義市是0。還有幾個縣市沒有列在裡面，就是在全國比賽最窮的縣市，一個叫苗栗縣，一個叫雲林縣，它們連這個表格都放不進去。你知道雲林縣身心障礙者朋友的人數有多少嗎？占人口比例的幾趴？","王副司長穆衡：我知道在雲林地區除了身障朋友之外，年齡大的長輩比例也是比較高的。","劉委員建國：對，這是你們的統計表。"],["王副司長穆衡：是。","劉委員建國：結果它連你們統計表的縣市欄位都放不進去，然後你們放得進去的縣市，低底盤公車的比例我剛才唸了幾個縣市，包括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以及連江縣等都是0，是這些身心障礙者朋友和這些長老者不需要搭低底盤公車，還是你們的政策已經出現了滿大的瑕疵，才會讓這些比較偏鄉弱勢以及人口老化速度比較快，身心障礙者朋友有一定比例的縣市的調整速度有一點奇怪？","王副司長穆衡：目前來講，有一些地區在地形上並不適合低地板，因為它的車型比較長。除此之外，有些鄉鎮確實在地方政府申請補助的時候，它的態度上是比較保守的，現在我們也注意到這件事情，所以對於剛才講的車輛數的無障礙比例過低的城市，我們已經提高補助比例到75%以上，以前原則上是50%左右。"],["劉委員建國：低底盤公車的政策在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王副司長穆衡：從99年開始陸續在執行這個政策。"],["劉委員建國：所以6年了。"],["王副司長穆衡：對。"],["劉委員建國：6年你們才發覺這個問題。","王副司長穆衡：其實一直都有在注意，但是我們畢竟不是百分之百的補助，所以部分縣市因為在……","劉委員建國：我知道你們知道，所以本席現在請你來答復這個問題就是讓部長和署長聽看看，這個東西應該要列入相關的評核標準，中央要去補助地方，然後地方在交通上應該有一個讓身障、讓老人有便利性和安全性的公車，縣市的比例落差不應該層次這麼大。在六都最少的比例還有18%，其他的一般縣市則是0，0到18%，然後你再取最高值的台北市是63.71%。對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朋友或是老年人來講，搭這種大眾運輸系統怎麼會是一國七、八制？不是一國兩制而已，就因為地方政府的配合度不夠，地方政府的自籌款不夠，地方自主如果不願意配合，中央的錢就是沒辦法給，那我們就沒轍了，所以只能對這些身心障礙者朋友還有這些老人說「『歹勢』，誰叫你要住在那個縣，誰叫你要住在那個鄉鎮，我中央束手無策。」誰可以回答我這個問題？","王副司長穆衡：這個部分我們都有注意到，所以從103年開始就已經在檢討相關的補助辦法，我們已經把這些縣市的補助辦法大幅度的提高，當然有一些縣市可能不是市區公車，而是我們公路總局主管的是公路客運，這部分就由我們負責督導他們來提升，這個都是在新年度開始已經有新的補助辦法在實施，未來這些公路客運即便不是地方管的，是我們公路總局管的，它如果要更新車輛一定要有一定比例是屬於低地板公車或是通用無障礙公車，我們的政策會引導去做改善。","劉委員建國：我是要提供出一個數據，現在全國改制，在六都起來之後，總共有幾個縣市你知道嗎？"],["王副司長穆衡：總共22個縣市。","劉委員建國：據我手裡的資料，低底盤公車在10個縣市以上的數據是0，連1台都沒有。"],["王副司長穆衡：我們有掌握這個資料。","劉委員建國：好，是不是請部長和交通部做一個溝通和協調，對於相關的鼓勵措施或是從中央去補助地方應該有什麼樣的積極作為在一個月內提出來給衛環委員會做參考？","蔣部長丙煌：好，我們努力來協調，把這個問題解決。"],["劉委員建國：因為真的是落差太大了。","蔣部長丙煌：是，瞭解。"],["劉委員建國：謝謝。","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1、","案由：據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報告指出，包括培根、香腸、火腿等加工過的紅肉，列入第1類確認致癌物質，不宜食用過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參考國際最新趨勢，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重新檢討添加之合理性，以保障國人健康。"],["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原則同意，但是在第5行把文字改成「研議評估修正」。","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研議」兩個字要刪掉，我們是讓你累積。","姜署長郁美：是，我們同意。"],["主席：本案修正通過。","進行第2案。","2、","鑒於台灣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20%，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積極改善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備，以因應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口。惟目前復康巴士數量不足，而無障礙計程車、低地板公車各縣市已出現城鄉差距，台北、台中低地板公車比率已超過50%，許多縣市卻仍在30%以下。建請交通部於一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研議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改善規劃，提高無障礙計程車及低地板公車數量。"],["提案人：楊玉欣"],["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穆衡：（在席位上）沒有意見。"],["主席：本案通過。進行第3案。","3、","內政部已於今年10月22日公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然而，除內政部之外，公共活動場所管理機關尚包含文化部、交通部、教育部、農委會、退輔會、各級地方政府等政府單位，建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主動協調各公共活動場所管理機關，參照「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改善所屬公共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提案人：楊玉欣"],["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共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的設置標準我們內政部已經發布了，在104年7月13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的第二次會議中已經有指示，等內政部公布之後會把這個標準送到衛福部，再由衛福部送給各中央部會來進行配合和改善，我想這個部分除了我們送給衛福部之外，內政部也會同時送給各部會，請各部會來配合辦理，以上說明。"],["主席：所以這個案子沒有問題嘛？"],["王副署長榮進：是不是修改一下？"],["主席：你想怎麼修改？","王副署長榮進：內政部會把這個標準送給衛福部，因為這是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授權，今天有一個修正案裡面也會提進去，我們內政部訂了標準之後會送給其他的部會，同時也會向各部會說明，請他們也要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來訂定自己的規定，但是他可以參考我們的條文，我們會把條文送給各部會。因為當時行政院的決議是要衛福部來做，所以我們會同時送給衛福部。","主席：第3案先保留，請同仁討論協商一下，因為這個無障礙的問題永遠是在踢皮球啦！現在好不容易三十幾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來訂了一個規範，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要怎麼樣讓其他部會都能夠參照，要更強而有力的來幫助無障礙環境的推動，我想這是提案最重要的目標，第3案先保留協商。","進行第4案。","4、","台灣目前有六萬名帕金森氏症患者，醫學上較有效的深腦刺激術（DBS），能幫助患者改善症狀，重獲生命力。深腦刺激術單次手術費用需自費超過百萬元，手術成功後，必備的儀器電池可以使用五年，五年後電池的更換費用約七十萬元，一般民眾難以負擔。健保局已同意給付終身一次的電池費用，然而面對五年更換一次電池的龐大醫療支出，對許多家庭來說更是沉重的負荷。爰此，為降低患者家庭經濟負擔，建請中央健保署短期內進行研議，是否得依帕金森氏症病患病情狀況之專業評估及實際需求給付相關儀器費用，讓帕金森氏症患者在健保制度中，能得到有效而完整的照護。"],["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主席：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說明。","曲司長同光：（在席位上）沒有意見，只有改一個字，把「健保局」改成「健保署」。"],["主席：「健保局」改成「健保署」。","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健保署沒有來，我曾經去探望動過這種手術的病人，到底目前用深腦刺激術來改善帕金森氏症的人多不多？這樣的請領多不多？"],["主席：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說明。"],["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這樣的個案不是很多。","江委員惠貞：不多，所以應該還算是在半試驗階段吧！","曲司長同光：是，不過健保已經同意納入給付。","江委員惠貞：可是這個費用到底是多高？因為曾經有一個案例告訴我大概要六十幾萬，可是現在又有人說要一百多萬，它是不是像支架一樣，因為品質的差異所以價格有這麼大的差別？","曲司長同光：就我所瞭解，這一塊目前並不是有很多種選擇，它的費用如果有差異，可能有一些是包括手術的費用，有一些是材料的費用。"],["江委員惠貞：光是電池的費用就高達70萬嗎？","曲司長同光：因為電池要取出來，每次做的時候等於還是要……"],["江委員惠貞：還是要從頭再動一套完整的手術就是了？","曲司長同光：對，當然那個電池是很特別的，但是有時候貴的不只是那個電池，包括整個手術的程序……"],["江委員惠貞：目前是同意給一次嘛？","曲司長同光：對，換一次。","江委員惠貞：5年後給一次，那70萬除以5，1年14萬，平均1個月大概一萬多元的電池費用，就一般民眾來講，你剛才說人數其實不多，但是應該還算有效的讓他不要因為身體的抖動造成生活品質不佳，甚至造成他在生活中發生很多的問題。我們一直以為帕金森氏症的患者可能是比較高齡的，不過現在發現已經不分年齡了，有滿多患者都是在盛年、壯年，在三、四十歲的時候就有這樣的個案和病歷，他是一個家庭的經濟支柱，為了能夠有比較好的生活品質和比較好的身體狀態讓他一樣在職場上工作，所以他必須去接受這個手術，這對他來講是最好的，比用藥來減緩或是用其他的治療方式都更直接，所以我們今天才會提出這樣的案例，希望讓有需求的人能夠依照他病情的狀況來做專業評估，然後給予他實際的給付和補助，因為我的提案並沒有押時間，你覺得應該給你們多少時間去做這個研議？","曲司長同光：我會請健保署儘快來研議，因為對健保署來講，這個給付是不是要做調整等，他們還要透過內部的共同擬訂會議來討論，基本上……","江委員惠貞：這樣好不好？因為這個任期、這個會期大概就到年底，是不是在這一屆屆期結束之前能夠提出一些初步研究的可能性？"],["曲司長同光：我請健保署來評估。","江委員惠貞：是不是也能夠酌加這樣的文字？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能夠提出初步的一些評估報告，好不好？"],["曲司長同光：好。","江委員惠貞：在文字上看你們要怎麼酌加，以上。","主席：請行政部門提供意見，把修正的文字送上來。","進行第5案。","5、","鑑於苗栗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涉及賤租國有土地，假醫院真炒作土地等弊案，查衛生福利部已於10月22日發函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要求基金會說明趙藤雄之董事資格以及趙萬枝紀念醫院興建計畫執行進度，卻又擬於11月5日邀請弊案關係人苗栗縣政府、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等相關人士出席討論會。","為監督該案，請衛生福利部應於今日委員會會議結束前，提供該會議程附件至本席辦公室。"],["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楊玉欣　　劉建國　　","主席：行政單位同意，本案照案通過。","臨時提案總共5案，第3案剛才是保留，現在行政單位有沒有共識？"],["王副署長榮進：（在席位上）就照您的提案通過。","主席：好，第3案照案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4案。","第4案的第5行後段文字修正如下：「一般民眾難以負擔，健保署已同意給付終身一次之電池費用，然而面對5年更換一次電池的龐大醫療支出，對許多家庭來說更是沈重負擔，爰此，為降低患者家庭經濟負擔，建請中央健保署在本會期結束前進行研議」，以下同。","請問各位，對第4案的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接下來繼續詢答，詢答完我們處理國民年金之後才休息。","現在請林委員淑芬質詢。","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10月31日「英國藍」玫瑰花茶含殺蟲劑DDT一案，經台北地檢署認定沒有違反食安法法規，所以不起訴，它所憑所本是本於哪裡你知道嗎？"],["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就我的瞭解，好像是本於我們提供的一些數據。","林委員淑芬：沒錯，食藥署回函給地檢署說這個問題花苞含DDT總量2.3ppm，常人每天安全劑量為0.6毫克，需要一輩子喝260克以上才會有危害。我現在要問你們一件事情，從哪裡評估出來常人每天可以吃進去的DDT安全劑量是0.6mg？法規訂在哪裡你可不可以說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潘組長答復。","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的一個joint meeting叫做JMPR，他們對DDT的評估，每日容許攝入量是0.01毫克/公斤體重。"],["林委員淑芬：你講的是一個法規嗎？是台灣的健康風險法規嗎？"],["潘組長志寬：我們是引用世界衛生組織的一個……"],["林委員淑芬：世界衛生組織有把它法規化嗎？還是只是一篇研究？"],["潘組長志寬：這應該是經過科學風險評估之後所訂定的一個科學上的參考量。","林委員淑芬：我對你的講法很質疑，我們回到台灣的國內法規，食安法第十五條有規定食品裡面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是不行的，其實不是超過容許標準，這個法規還是有漏洞，它比較像是使用公告禁用的藥物，你們的法規定在這裡，「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對照表」公告禁用農藥有DDT，是公告禁用，不是超標哦！按照你的講法都還有每天安全劑量攝取，如果有這句話的話，那我們整部法律都可以丟掉了！法律規定不能夠使用，你在這裡舉一篇國際的研究說可以有安全攝取量，那我們的法規幹嘛要禁用？第一個。第二個，我講衛生署，你知道DDT是從民國哪一年開始禁止使用嗎？你們自己的法規是從民國哪一年開始禁止使用？幾年前？"],["潘組長志寬：DDT是農委會公告禁止使用。","林委員淑芬：你連什麼時候開始都不知道，我告訴你，是民國62年，在四十幾年前就禁止使用了，為什麼？連環保署都有研究，它不是禁止使用在農藥噴灑而已，連環境用藥來殺蟲都不能用，更何況是農產品的農藥？這點毫無疑問。連環境用藥當殺蟲劑都不能用，你知道為什麼嗎？我唸一段環保署的看法，這個是在講暴露，不是吃進去哦！它是講暴露在DDT的環境中對人體有什麼影響，它最後有提到DDT或DDE主要藉著人類食用受污染的食物而進入人體，實際的攝入量則視食物中化學物質的濃度和食物的食用量而定，少量的DDT可能以吸入的方式被吸收，直接進入人體內，無法輕易透過皮膚吸入，主要還是吃進去的。進入人體以後，主要儲存在脂肪組織中，且以非常緩慢的速度排出體外，即使經過很長的時間，脂肪組織中的化合物含量可能維持不變，甚至會因為持續暴露而增加。就連暴露在其中都會吸進去，而吃進去的都會儲存在人體裡面，不容易代謝。食用含有大量DDT的食物主要會影響神經系統，動物實驗確認了DDT對神經系統的影響，光是「暴露」在其中就會影響肝臟、生殖能力。","今天講的是食用，就連當成環境用藥都不可以，更不要說食品裡面有殘留！為什麼不能殘留？因為法規叫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你們自己又公告了DDT是禁用農藥之一。法律都禁用了，連環境殺蟲劑都不能用，因為就連暴露其中、呼吸都會讓DDT進入到人體裡面了，請問你們憑什麼跟法官、檢察官說每天的安全攝取量是0.6毫克？你說要喝一輩子、每天喝260克以上才有危害，每一個人，包括大人、小孩的新陳代謝能力、體質都一樣嗎？你憑什麼這麼說！如果照你這樣的講法，整個食安法規統統都可以丟到垃圾桶裡面了。部長，關於這個你有什麼感想？連醫生都說低估了DDT的危害，吃進去的，不是暴露的……","蔣部長丙煌：誠如委員剛剛講的，DDT是一個會危害人體的物質，所以在民國60幾年的時候就禁用，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理論上是不應該使用的，不過……"],["林委員淑芬：連環境用藥都不行。","蔣部長丙煌：沒有錯，所以業者提供給消費者含有DDT的東西的確不應該，應該是違法的。很多東西有不少的化學成分，我們也禁止他們使用在各種地方，如果是從健康風險加以評估的話，還是要按照科學證據來說話。","林委員淑芬：我們今天在講的是食品安全的管理，他們可以逃脫管理的刑責，就是因為你們給的數字，而你們給的數字不符合臺灣法規，也牴觸了國內食品安全管理的辦法，這樣子第十五條的罰則統統都可以不要用了！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的行為，情節重大，有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才課以刑責，而你們給了這樣的數字，讓人家誤以為情節不重大。他們使用了公告禁用的藥物，請問是違反第十五條的哪一款？你們開罰了沒？"],["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林委員淑芬：胡說八道，我就想不到！「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他們不是超過，是使用公告禁藥，所以比較像是第十款。"],["姜署長郁美：那是添加物。","林委員淑芬：我知道啊！法規一直修，使用公告禁藥的部分應該放在第十款，你同不同意？不是超標，也不是超過安全容許量，而是使用公告的禁藥。","潘組長志寬：報告委員，在第一項第五款，其實這些安全容許量的部分，在我們的標準裡面也有特別提到這一點，如果使用未經核准或不能食用的……","林委員淑芬：不是未經核准，是公告的禁藥。","潘組長志寬：一樣，就是說……","林委員淑芬：你就是這樣，要嘛就是沒有法規、縱放業者；要嘛就是你們這些人不正經、該立法的不好好去立法，使用公告禁藥的部分應該加到第十款裡面，結果你們把它放到第五款裡面去認定。使用上超過安全容許量、超標跟使用公告禁藥相較，為什麼要公告禁藥？風險大，對不對？公告禁藥的風險大到連用都不能用，結果你們把兩個管制強度不同的東西都放在第五款，沒認真修改，這個法律的缺失就在這裡。為什麼人家要講你們，這是你們專業，但你們還真不專業，隨隨便便、不認真！有沒有開罰？即便是第五款，有沒有依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罰多少？","潘組長志寬：刑事優先，刑事之後……","林委員淑芬：現在怎麼是刑事優先？以前都是行政先罰，刑事判決下來以後再說，搞不好事涉不法利得，修法不就是要處理這一些問題嗎？現在你們怎麼辦？你們現在都講刑事優先，都還沒有課行政罰，沒有罰是不是？刑罰已經不起訴了，現在連行政罰都沒有，是不是？到目前為止有沒有開罰？","姜署長郁美：對於明確違反行政罰的部分，我們一定是先罰，但這一件英國藍的案子，在臺南市移送……","林委員淑芬：藉口、理由還真多，還沒罰是不是？","姜署長郁美：是移送，還沒有，無罪或起訴的時候……"],["林委員淑芬：抓到以後到現在多久了？"],["姜署長郁美：在今年4月……","林委員淑芬：連行政罰都沒有罰！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不管哪一款，統統可以開罰，但你們統統都沒有罰。不但檢察官不用食安法起訴他們，連FDA都沒有開罰、做行政處分，他們很有背景是不是？現在是怎麼一回事？你告訴我，發生到現在多久了？"],["姜署長郁美：是4月份被查獲的。","林委員淑芬：現在11月，半年了。","姜署長郁美：當我們收到判決書以後，就會用行政罰，要求地方政府做行政處分。"],["林委員淑芬：那他們是不是全部都脫產了？"],["姜署長郁美：這家公司還繼續在營業。","林委員淑芬：照你的說法，幸好大家有點道德，如果沒道德，他們脫產了，我們找誰負責？半年了，你們沒有開罰！"],["姜署長郁美：法人……","林委員淑芬：那也要他們有財產嘛！如果說這個政府沒有包庇業者，誰會相信！你說人民要相信FDA、叫人民相信政府，誰敢相信！","姜署長郁美：剛剛同仁去查了，英國藍的DDT案件，行政罰的部分已經處分了。"],["林委員淑芬：罰多少？"],["姜署長郁美：6萬元。","林委員淑芬：最低的6萬！各位聽聽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從6萬元起跳，你們就是罰6萬！如果說這個政府沒有顧全業者，誰會相信！","姜署長郁美：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除了開罰6萬元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加以移送，兩者一併進行。","林委員淑芬：照你們的說法，那你們就訂一個每日攝取的許可量0.6mg，根本不必再禁用啦！照你們到法院提供的證詞，每個人每天的安全攝取量是0.6mg，所以不必禁用DDT、可以吃，如果可以吃，也不用擔心暴露在其中的危害了，照你們的邏輯！","部長聽聽看，你有食品安全的專業，這個邏輯你聽得下去嗎？","蔣部長丙煌：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有不少的化合物都應該要禁用，不過對人體的危害方面，要看到科學證據再說話……"],["林委員淑芬：那禁用部分對人體的危害是沒有評估嘍？否則怎麼突然……"],["蔣部長丙煌：絕對是對人體有危害……","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在禁用之前未就對人體危害的部分做評估，只是隨便加以禁用？禁用以後，還要再評估它對人體的危害，這不是本末倒置嗎？應該是評估後發現它對人體有危害，所以才禁用，結果卻是禁用了以後，你才說要再評估它對人體的危害強度，可以訂安全攝取量。都已經禁用了，你還要去評估每天的安全攝取量，這個邏輯不會很怪嗎？"],["蔣部長丙煌：我們剛剛提供的……","林委員淑芬：我今天不是講英國藍，未來每一個案子都可以這樣子？","蔣部長丙煌：對，沒有錯……"],["林委員淑芬：這個邏輯會應用在未來的每一個個案、是通案性的喔！","蔣部長丙煌：對，如果……","林委員淑芬：他們使用禁用的東西被檢驗出來了，以後你們只要到法院提供一篇paper，提出每個人的安全攝取量為多少才會生病，所以不構成重大危害，那大家都可以避開刑責、沒罪了。","蔣部長丙煌：有很多有毒性的東西，但不是說吃一點點下去就一定會怎麼樣，所以還是有一個安全的標準，有非常多東西我們也禁止使用……","林委員淑芬：你說的這個是廢話，為什麼？除非是毒性化學物質、毒品，否則沒有一項東西吃了是馬上會死的。","蔣部長丙煌：不是，是對身體有危害。","林委員淑芬：每一個都有風險，也正因為有風險才去評估、決定要不要禁用，所以禁用與否都做過健康風險評估。"],["蔣部長丙煌：沒有錯啊！","林委員淑芬：因為做過評估才禁用，所以不要告訴我因為它禁用了，所以你們要去做一個評估，看攝取量多少才是安全的。只要是禁用的，它都必須要被禁止，我們是希望這樣子，結果你們的邏輯幫助他們逃說該負的責任，而且違反了臺灣的法律，你們的那篇paper、單一研究是無所本的。","潘組長，為什麼做組長的都這麼討人厭？為什麼做到一個食藥署組長的人一出口就是維護業者的話？那我們幹嘛還要禁用，真的，幹嘛還要禁用！照你的說法，幹嘛還要訂定第四十四條的刑責，不用訂定了啊！因為每一個被禁止使用的東西，只要有一篇paper指出反正不會馬上致死、要攝取多少的量才會死，就不構成重大危害，所以第四十四條的課予刑責規定是騙人的、被架空了！","更不要說我在立法院提案，要求「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可標示為零」的部分要修正，你們也可以直接置之不理。你們說部分氫化反式脂肪不能用，現在有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非氫化食用油裡面都還驗出高劑量的反式脂肪，這個國家要邁向食品安全的路真的還很長！"],["主席：謝謝林委員……","林委員淑芬：署長、部長，你們自己知道這些劣質油品還多得很，就連食用油也不應該有反式脂肪，什麼「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可標示為零」！不是0.3%，100年你們驗到百分之四點幾、102年還抽驗到百分之二點幾，反式脂肪有百分之二點幾的都敢標示是零了，你們有沒有去執法過？現在氫化的部分大家都標示為零，就單靠你們說的「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可標示為零」、把它當護身符，為什麼？因為你們沒辦法去驗嘛！他們打賭你們沒辦法逐一去檢驗，所以都寫零，他們也承認含有反式脂肪，但由於「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可標示為零」，所以都不實標示。光是叫你們加註警語的部分，你們說3年後要禁用部分含反式脂肪的氫化油，那這3年的空窗期內標示不實要怎麼辦？大家都吃定你們，把「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可標示為零」的規定當護身符。要不要加註警語──反式脂肪吃多了容易引起心血管疾病？光是這樣你們就做不到了，還要逐條討論？","我再問你，氫化油不可以摻加反式脂肪，但如果要把氫化油的反式脂肪脫離出來，要怎麼加工註記？因為植物油較便宜，他們拿去氫化，但部分氫化會含反式脂肪，你們說不能再用，所以他們要把反式脂肪抽出來啊！他們萃取出反式脂肪要怎麼加工註記？你回答我最後的問題。"],["潘組長志寬：是用己烷？","林委員淑芬：你要跟大家說，讓大家聽個清楚，把植物油加工變成氫化植物油，不能含反式脂肪，所以還要用己烷萃取一次，就己烷的管理你們根本也還沒有做，這件事情還很大條啦！"],["主席：請徐委員少萍質詢。（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副署長、蔣部長，我們今天探討無障礙生活環境，本席有兩個問題要跟兩位討論一下。有關人行道的無障礙空間，評比的部分是營建署的業務嘛？"],["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對。"],["楊委員曜：為什麼你們在評比的時候就已經先劃分了3個等級的層次？","王副署長榮進：因為每個縣市的能力跟經費預算不太一樣，如果放在一起評比……","楊委員曜：我想你們會這樣回答，可是這類的事情能夠這樣做評比嗎？你們的出發點就錯了，要一視同仁，不管縣市財力、人口多少，都要把無障礙空間的部分做好，我看你們評比出來得優等的全部都是有錢的縣市。","王副署長榮進：一開始我們評比的時候是針對所有直轄市、一般縣市和偏鄉的縣市一起評比，在直轄市的部分，他們的能力跟經費比較充足……","楊委員曜：你們有心要把無障礙空間弄好，應該要挹注多一點經費給財政上比較困難的縣市才對，你們怎麼會放著源頭不管，然後在評比上區隔？這樣的話行政部門就好做了，就是很窮的縣市比較不重要。","王副署長榮進：在預算的補助上，我們當然會考慮偏鄉經費比較拮据的因素，補助的比例也會比較高。","楊委員曜：我們向來都感受不到。我點出這個問題了，假如只是講講的話就過去了，可是我覺得你們應該妥善處理。事實上從評比分級就知道你們的觀念有問題。無障礙空間怎麼可能會有地域的界線？任何地方都應該要做到最好。你們的評比有問過使用者嗎？有聽過社福團體的意見嗎？","王副署長榮進：我們在評比的時候都會有委員，他們會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參加評比的過程。","楊委員曜：你們知道還有多少人行道的無障礙設施，是上得去、下不來嗎？有的是輪椅一推就倒了。"],["王副署長榮進：還有一些……","楊委員曜：我還沒有時間跟你討論我朋友在離島的斜坡遇到的問題，我再找時間請你們到辦公室討論。澎湖離島很多，我曾經看過身心障礙者上下船的險境。","蔣部長，我們今天也會討論食安法，我簡單問一個問題，食品安全的境管很重要吧？"],["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是，當然。","楊委員曜：你們境管查驗的預算，從101到104年，整整增加了2.5倍，可是食安的邊境查驗人力是不變的，104年還少了1個人，從43人減為42人，這個可能是退休。為什麼你們增加了那麼多預算，人力卻不增加？本席在這邊4年，知道你們只要出問題就說人力不足。事實上各界很支持你們，請問應該增加預算的時候，委員會有反對過嗎？你們足足增加了兩倍半，這是101年到現在的數字，即使如此人力也不增加，所以食安問題層出不窮。","蔣部長丙煌：第一個，我們當然非常感謝委員會支持我們的預算，讓我國的邊境管理能夠加強；第二個，有關人力的問題，據我的了解，食藥署會進行內部人力調動予以支援。"],["楊委員曜：你們為什麼一直都不做？"],["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最近在4、5月份的時候，已經調度人力到邊境做……","楊委員曜：內部調度的話就跟經費的增加無關，對不對？","姜署長郁美：我們在100年才把邊境收回食藥署管理，之前是由標檢局負責，所以還是請委員支持。"],["楊委員曜：102年開始是不是？"],["姜署長郁美：100年開始才收回來。"],["楊委員曜：對啊！我是舉101年到現在的狀況。","姜署長郁美：收回來之後，撥回來的人力才18名。","楊委員曜：我點出這個問題，是因為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幾乎是予取予求；只要台灣遇到比較重大的問題，我還真的發現立法院拿你們沒轍。希望你們好好做，本席發現經費的增加跟人力的投入不成比例，這個問題你們要回去處理。","其次，我們再來談澎湖關懷據點的問題。澎湖的老年人口比例是全國第2高，而且當地跟你們在一般觀念上要投入社福的方向也比較不一樣，再加上他們聚落型的型態太明顯，老人在一個聚落生活一輩子，即使你們要用大型機構服務他，他也不願意去。也因為這樣，所以我大概在上個禮拜，有跟部長討論過澎湖關懷據點的問題。現在部裡面是有這一筆預算，部長也承諾過把澎湖當做示範區。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能不能定一個計劃，將澎湖進行特殊化的處理？你們趕快先充實聚落型關懷據點的設備，並投入志工，處理好以後再推廣回台灣本島。你們這一筆預算每年的結餘款都不少，像今年原本有四千多萬，到現在還有2,000萬。你們不知道嗎？"],["蔣部長丙煌：應該沒有那麼多。","楊委員曜：有啦！到目前為止大概只用了一半左右。之所以沒有人申請，可能是因為缺少示範區，因此你們以後就把澎湖當做示範區，把規格提到最高，把它處理好。澎湖在其他機構的設置方面，花到公家的錢並不多，而且雖然老年人口比例很高，可是使用率也不像想像中那麼高；最主要的原因是聚落型生活型態的成分非常高。事實上要老人離開長期生活的地方，去機構重新適應生活，對他來講是一項很殘忍的事實。部長承諾嗎？你們要定一個示範計畫。","蔣部長丙煌：我們來試辦，但是一開始不宜在整個澎湖全面進行，要先在當地挑幾個點來做。","楊委員曜：不是，現在有關懷據點的部分先做。","蔣部長丙煌：有24個關懷據點，我們可能挑幾個比較適合的先做，然後再擴大。","楊委員曜：沒有關係，其實你們每年的預算結餘很多，所以你不用擔心，能做多少算多少，我也沒有要求一定要一步到位。"],["蔣部長丙煌：我們來研究看看怎麼做。","楊委員曜：分段做也可以，可是規格要比目前的規定高……"],["蔣部長丙煌：細節我們再請社家署跟委員討論。","楊委員曜：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主席（江委員惠貞代）：謝謝楊曜委員。本席也很好奇關懷據點有什麼特別的規格，像我知道的板橋……"],["楊委員曜：（在席位上）請問這個問題由你回答還是由我回答？由我回答可能比較……","主席：我只是對這個問題感到好奇，什麼叫「高規格」你也不講，這個部分你們可以回去想。據我所知，很多關懷據點就放量血壓機在那邊，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像板橋那裡不外乎就是如此。"],["楊委員曜：（在席位上）澎湖連血壓計都沒有。","主席：我知道，我的意思是還有什麼標準規格或是要怎麼樣提高規格。基本上你們還是要將重點明確化。再者，四千多萬如果還剩下兩千多萬的話，在已經到了年度最後幾個月的情況下，這是很奇怪的事。","請許委員添財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楊委員玉欣發言。","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衛福部是主管機關，所以我們來談談為什麼需要無障礙生活環境。我舉一個例子，例如開一個同學會，大家約好時間跟地點就決定，然後一般人就直接過去了，但是部長知道坐輪椅或是有行動障礙的人，在大家要開同學會，並約好時間地點之後的第一件事，是要做什麼事情嗎？"],["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可能要看怎麼樣去，另外交通等等問題都要想清楚。","楊委員玉欣：對，部長講的沒錯，其實第一步是要打電話。請問打電話要問什麼？","蔣部長丙煌：聚會地點的交通工具有沒有著落，以及在當地進出是不是有問題。","楊委員玉欣：請所有人都想一想，我們今天談無障礙生活環境就是在處理這樣的問題。沒有人在去開同學會的時候，還需要先了解交通工具有沒有問題，以及能不能到那邊；但是如剛剛說的，我們的第一件事情，是打電話到餐廳問門口能不能進得去，再問走道的寬度可不可以讓我走到餐桌，接著問桌子下面有沒有洞洞、桌子的腳是4隻腳還是1隻腳、高度有多高，以及我的腳塞不塞得進去，然後再問有沒有廁所。這些問題問完之後，你就知道很多地方的桌子根本進不去，所以光是去參加同學會─社會參與很簡單的一件事情就有這樣的問題。另外，在障礙者生存的條件方面，交通更是一個大問題。今天我們談這個議題的目的，是要達到充分而且有效的社會參與，但是到現在為止，光是參加同學會去吃個飯都有困難。如果是聽障朋友要去同學會的話，他也要打電話。請問他要怎麼樣打電話問餐廳，你們知道嗎？"],["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涉及通訊設備是不是可以服務聽障朋友的問題；一般情形還有一些是用傳真。"],["楊委員玉欣：你知不知道聽障的朋友打電話問這個餐廳時有沒有障礙？","簡署長慧娟：目前可能要靠朋友幫他做，另外也可以用傳真……"],["楊委員玉欣：現在還有誰家有傳真？店家有傳真嗎？"],["簡署長慧娟：或者是一些……","楊委員玉欣：好，社家署是主管身心障礙，我現在只是隨便講一下。事實上無障礙環境涉及許多部會，我也要感謝交通部、內政部、金管會、通傳會及教育部體育署等各部會，因為他們在這件事情上都要著力。我現在不要告訴你們問題的答案。聽障朋友到底能不能打電話？有障礙的朋友能不能上網或看電視？我們在爭取的是這個東西。接下來我要問其他部會，但是請蔣部長也特別聽一下，因為障礙族群的問題非常困難。","很重要的「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已經定出來了，事實上障礙的問題涉及多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我101年2月上任後，從5月開始每3個月召開1次大型的跨部會協調會議，我有參與的內政部一定都有參與，辛苦你們了。101年5月到現在，一直是每3個月就處理，為的是要去除大家看到的路阻；到了今年2月也去找了毛院長，終於在今年公告活動場所的相關規定，其內容是有關建築物以外的公園、綠地、休閒活動、廣場的無障礙規範，而且是由內政部訂定的一套標準。我要給你們按一個很大的讚，因為這實在是台灣到現在為止非常大的突破；這個很好，但是美中不足的地方在於規定為「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請問王副署長，對於一個使用者來說，公園裡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跟所有出入口無障礙，它的差異在哪裡？"],["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答復。","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最後的目標當然是希望所有的出入口都能夠無障礙化；由於公園、廣場及綠地等公共場所太多，同時全面讓他們的每個出入口都做到無障礙需要一段時間，因此我們希望做到能夠先進去每一個公園，而且主要出入口不限一處，要看公園的面積大小；假如是小公園的話，至少要有一個地方可以讓身心障礙者到公園裡面，像大安森林公園的大公園，主要出入口可能就要很多個。未來我們會更詳細規定，按照面積跟規模應該要有多少無障礙的主要出入口。","楊委員玉欣：謝謝副署長。你們其實已經做了非常大的突破，至少訂出一個規範了，但是我個人實在是認為可以更好。過去新北市政府的公園有主要出入口，但是你知道一般障礙族群要繞多遠才會到達嗎？像大安森林公園那麼大，即使定了主要出入口，障礙者還是要走很遠的路，另外被推著的老人也是一樣，他們都非常困難。事實上，如果法規不規定所有出入口都要無障礙的話，我國沒有一天可以是無障礙的，沒有一天會到達。這些人是最感到困難的，所以所有出入口都應該是無障礙的，除非地形環境沒有辦法才同意其他的可能性。我建議在很好的規範定出來之後，再限期修改為所有出入口，您認為呢？"],["王副署長榮進：我們朝這個目標努力。","楊委員玉欣：請副署長加油。這已經是很棒的規範，我要給你們按一個讚，但是美中不足，所以我們要繼續讓它更好，使得有一天台灣所有的公園、綠地及活動廣場，都不會排除老人、障礙者、娃娃及孕婦。請你們在1個月內告訴我，好不好？你們剛剛定出來的辦法，要以所有出入口都無障礙作為目標。","接著我要請問交通部。我們沒有辦法把所有部會的大事記都做出來，並表明每3個月開會的狀況，但是你們也是相當辛苦的，因此首先要給你們肯定。請問修正身權法第五十三條的目的是什麼？"],["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王副司長答復。","王副司長穆衡：主席、各位委員。以我們交通部來講，會希望身障朋友能夠方便進出跟使用所有大眾運輸工具。","楊委員玉欣：是，原則上公共運輸是全面無障礙，其他替代方案則是配套，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可以定出日出條款，規定什麼時候可以完全達成。剛剛副司長有提到，公路客運會按照一定比例達成無障礙，但是我們希望有一天陸海空全面無障礙，不排除任何障礙者參與。請你們定出日出條款，讓全國知道是什麼時間，像台鐵，我們都知道什麼時候會全面無障礙。我要特別指出的是計程車的部分，請問國家的目標是什麼，這個也請你們提出。低地板公車我們都知道，以臺中市為例，因為有徐中雄擔任副市長，所以他就宣示3年內達到90%的無障礙低地板公車，這也是很值得肯定的。其次，您知道福祉車嗎？"],["王副司長穆衡：是。","楊委員玉欣：為什麼要規定福祉車免徵貨物稅跟關稅，您知道嗎？","王副司長穆衡：基本上，福祉車相對於一般車輛是有添購設備的，所以比一般車輛的價格更高，而且這些家庭要照顧障礙朋友本來就比較辛苦，因此考量這兩方面的需要，希望能夠給予購置福祉車的人一些補助，讓他們有能力擁有方便的工具，進而幫助他們行的需要。","楊委員玉欣：是，副司長，這個原裝的福祉車就有斜坡或升降裝置，目的是要載運高齡社會中所有行動不便的朋友，我們希望交通部觀光局之下的觀光產業及各行各業，只要有提供運輸的單位，你們在換車時就應該去買一部有斜坡或升降裝置的車，也就是交通部之下所有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單位，你們都應該要買一部這樣的替代福祉車，如此在各行各業有一天才能將無障礙的運輸可以提供給這些朋友。","台北市、新北市或其他縣市要發展共乘系統，請副司長去瞭解如何在共乘系統中，同樣也可以發展無障礙及通用化。本席希望不要在建構新的交通體系時，又將高齡及嬰幼兒排除了。我們開過非常多次會議，也感謝交通部此次能夠全面支持交通的無障礙。","我們的目標是要讓每一種障礙別及障礙者，他們可以單獨去到金融機構完成所有的金融服務，請問呂副司長，你們多久可以完成這樣的任務呢？"],["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呂副司長說明。","呂副司長蕙容：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依照委員在7月15日的會議決議，針對各障別的同胞能夠單獨完成金融服務的議題，比如他們需要什麼樣的服務，我們已經請銀行、證券及保險等相關公會研議相關的措施。","楊委員玉欣：我們很期待他們到銀行辦事情不會發生困擾，現在障礙朋友還是不行這樣做，這就是你們要改善的地方，也謝謝你們的辛勞。","呂副司長蕙容：我們會繼續協助辦理，謝謝。","楊委員玉欣：聾人、聽語障及視障朋友，他們哪一天可以打電話無障礙、看電視無障礙及上網取得資訊無障礙呢？"],["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聽語障是聽及講話的聲音部分，現在中華電有設一個專線（0800080885），如果是以文字送出，他們可以幫忙撥，並轉述給受訊者，回來時再以書面轉給聽語障者，手機部分則可以透過簡訊的方式來通訊。","有關看電視的部分，除了字幕以外，就是口述影像，這部分公視有在做，當然量要逐步來增加。上個月我們已經邀無線電視台，並請他們加入來做，他們表示專業人才只有淡江大學的那一個團隊而已，所以人才是不夠的。目前我們已經洽文化部及勞動部，也將人才訓練計畫納入，如果人才夠的話，無線電視台就願意來推動。","楊委員玉欣：通傳會是資訊方面的問題，本席所舉的這3項，他們在看電視都有問題，至於口述影像、網頁檢測及手語翻譯也請你們要繼續加油。","主席：請楊委員把握時間，因為還要處理很多法案，可否俟身權法時再一併討論呢？","楊委員玉欣：好，有關輔具最重要的四政合一，101年就有這樣的計畫出來要處理單一窗口，可是到現在都沒有完成。衛福部與其他部會是平行單位，因此無法整合教育部及勞動部，第二十條就是授權衛福部能有更大的權力來處理四政合一，還有單一窗口處理輔具的問題，其餘則等逐條時再來討論。","主席：今天討論身權法也不能太過急，本席要提醒一下委員會，剛才營建署提到公園等公共場所，國外公園的無障礙空間是沒有機車、腳踏車或無動力的車輛。板橋的三十幾座公園，自從你們改變之後，連活動小圍欄都不行。本席建議你們要去統計一下，在拿掉移動式障礙物之後，到底公園裡發生過多少車禍，因為現在機車及腳踏車動不動就闖進去。其他國家的無障礙方式不能無條件全部移植到台灣來，你們一定要講清楚，何況每個人都會有無障礙空間的需求，對於相對上的安全性，你們應該誠實做數字上的回報。","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盧委員秀燕、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歐珀、楊委員瓊瓔、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潘委員維剛、葉委員津鈴、張委員慶忠、高委員金素梅、賴委員振昌、陳委員怡潔、周委員倪安、李委員桐豪、吳委員育仁及吳委員秉叡均不在場。","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質詢完畢，本日會議詢答結束，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四、審查人民請願案7案（國民年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韋日興君為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又不給付國民老年年金之不合情、不合理規定，農保已修法追溯納入，有關勞保部分請求督促政府早日解套請願文書4份。","(二)韋日興君為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陳請得以追溯納入給付國民老年年金請願文書乙份。","(三)韋日興君為有關年滿65歲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無法領取勞保及國保老年牛金民眾權益，陳請相關法案儘速排入議程修法乙案。","(四)郭其立君為建請修法，凡製造黑心食品有害人體之負責人，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請願文書乙份。","(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食品安全法」之立法請願文書2份。","(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本人所提 「中華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之立法請願文書2份。","(七)黃文生君為販賣有妨害健康的食品之黑心奸商，應立即收押、所有財產全部凍結，並判刑最少20年以上，褫奪公權終身等建議請願文書乙份。","主席（楊委員玉欣）：上述七案請願文是針對國民年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提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經函覆請願人，請願文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依立法院職權行使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現在進行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等7案之審查，宣讀修正條文及修正動議，並請與法案無關的行政單位離席。"],["何委員欣純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流產者減半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三、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蔡委員其昌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李委員慶華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蔣委員乃辛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江委員惠貞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產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主席：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說明。","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支持修正動議，但有些文字沒有劃底線，比如第二項的「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本保險與」及第一項的「二」，因為它們與原來的文字不一樣，其他部分的文字則可以按照修正動議來修正。","主席：「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本保險與」及「二」之下劃底線，請問各位，對本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案作如下宣告：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審查法案，也請與食安法及身權法相關的同仁列席會議。","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會議內容中有一項是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而本席也針對這部分提出修正草案，主要的背景說明如下。","現行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聽覺障礙者，為利其參與公共事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窗口；然而，根據特教通報網統計，102學年度學前到高中職聽障學生數有81.09%在一般學校就學，18.91%在特殊學校就學，換言之，全國聽障者以口語作為主要溝通模式者占絕對多數，對於手語難有全面性的理解。另有因年紀老化、聽力退化的高齡長者，或因意外事故喪失聽覺能力之人，他們對於手語相當陌生，可能也沒有機會練習，當這些未曾學習過手語的族群遇到各式會議或演講場合，縱然提供手語翻譯，亦無法瞭解講者的原意。因此，本席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現行之手語翻譯服務外，應再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依照聽障者的實際需求，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的權益。","簡而言之，現行的手語服務只提供了一部分聽障者的需求，然而，對於多數聽障者而言，他們可能對於手語相當陌生，仍然是以口語作為主要的溝通管道，如果我們能夠提供同步聽打服務，對於他們在溝通上的需求應該是有非常大的幫助，因此，本席在此特地提出第六十一條的修正條文，謝謝。","主席：在等待王委員到場的同時，請行政單位先與江委員及其他在場委員針對需要協商的法條提出討論，並與委員們先做溝通，謝謝。","現在先宣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段落：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段落：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國內外之食品禁止添加人造反式脂肪；有關禁用人造反式脂肪種類、作業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食品使用經部分氫化處理產生反式脂肪之油品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或販賣。","前項含反式脂肪之油品種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七、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八、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九、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十、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段落：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十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陳委員其邁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準用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違法公務員及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依法求償。","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主席：宣讀修正動議。"],["修正動議：","1、"],["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王育敏　　楊玉欣"],["主席：現在宣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李委員桐豪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段落：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段落：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段落：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劉委員建國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九、其他因癌症治療導致身心功能障礙者。"],["楊委員玉欣等28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楊委員玉欣等3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為促進輔助科技研發、產業與服務體系之垂直與水平統整，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具之研究發展、國家標準訂定、商品化、產業化、資源統整與服務窗口單一化等相關事宜。","前項輔助科技研發、產業與服務體系統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楊委員玉欣等26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主席：現在我們先回頭處理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處理第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在第十五條的條文中直接寫出禁止添加人造反式脂肪，我們建議將這個部分併入第十五條之一，也就是王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條文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因此，對於第十五條的部分，本署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十五條之一。","請問各位，對本條照王委員育敏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四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一條可依照劉委員建國所提之修正動議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劉委員建國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四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八條同意依照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王委員育敏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五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第五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維持現行條文。","請法務部法制司蔡調辦事檢察官說明。","蔡調辦事檢察官麗清：主席、各位委員。這次的修正草案並沒有對食安法第六十條提出修正，從現行條文的體例而言，該條第一項應該是指制定時的施行日期，如果這次沒有配合修正的話，恐怕有失此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意義，建請委員能夠參酌一併予以修正，謝謝。","主席：今天並沒有審查第六十條，請於下次再提出修正案，但是，請列入今天的公報會議紀錄。","姜署長，對於法務部提出第六十條施行日期的部分應該要修正，你有何看法？"],["姜署長郁美：沒有委員提案。","主席：你們本身是主管機關，既然法務部提出這項條文有問題，礙於今天並沒有安排這項修正，你們之後可以自己提出或是請委員代為提案。"],["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本席幫你們提案。"],["主席：請於下次再提出法律修正案。","今日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本4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4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法務部剛才所提的意見，食藥署似乎有不同的看法，是否能請署長提出說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五條之一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限制原料品項及限制事項，必須在公告後才能加以限制，即使是公告也會有一些緩衝的時間。","王委員育敏：也就是說，在你們公告時就會訂定日期？","姜署長郁美：對，第十五條之一可以立即執行。此外，第四十一條並沒有修正非常多，就是業者應配合，這個也不會影響到時間或公告。","王委員育敏：其實，與現在的運作相當類似？","姜署長郁美：是一致的！至於第四十八條則是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限制事項之罰則，必須有公告才會使用到這條罰則，在公告時我們就會把執行時間說明清楚。","王委員育敏：謝謝署長的補充說明，剛剛法務部認為應該要修正第六十條，但是，身為主管機關的食藥署認為這3條更動的範圍並不需要再修訂第六十條，因此，主席剛才宣布要列入公報紀錄的部分，本席建議是否就予以取消，只要這3項條文通過即可，謝謝。","主席：法務部是否也同意這樣的見解？既然同意，我們就不需要再提出第六十條的修正案。","接下來繼續宣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陳委員淑慧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賴委員士葆等3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一般性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職業重建服務之對象、服務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楊委員玉欣等3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劉委員建國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一般性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職業重建服務之對象、服務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賴委員士葆等3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支持性就業服務應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場開發、職場線上訓練、穩定就業之支持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包括庇護就業或進入庇護就業前之職場見習。"],["劉委員建國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重建評估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或進入庇護就業前之職場見習。"],["楊委員玉欣等34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或庇護性職場見習服務。"],["賴委員士葆等3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一般性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及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一、職業訓練機構。","二、就業服務機構。","三、庇護工場。","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賴委員士葆等3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庇護工場應設置於社區內，以避免社會隔離現象；其庇護員工及學員總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庇護工場以提供庇護就業為主，並得兼辦職場見習。庇護性就業員工及接受職場見習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總數至少應佔庇護工場員工總數百分之五十，且庇護性就業員工總數不得低於庇護工場員工總數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條第五項之相關準則時，應考量庇護就業與職場見習之身心障礙者所需工作支持強度與內容之差異，提供不同支持與補助。"],["劉委員建國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庇護工場以提供庇護就業為主，並得兼辦職場見習。庇護性就業員工及接受職場見習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總數至少應佔庇護工場員工總數百分之五十，且庇護性就業員工總數不得低於庇護工場員工總數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條第五項之相關準則時，應考量庇護就業與職場見習之身心障礙者所需工作支持強度與內容之差異，提供不同支持與補助。"],["孫委員大千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鼓勵民間優先採購。"],["許委員智傑等3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鼓勵民間優先採購。"],["賴委員士葆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鼓勵民間優先採購。"],["潘委員孟安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鼓勵民間優先採購。"],["楊委員玉欣等34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一、經營及財務管理。","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三、技職訓練。","四、其他必要之協助。"],["楊委員玉欣等34人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得依其意願轉任為一般員工，或轉介至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依前項聘用身心障礙者就業，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給予適當獎勵。"],["賴委員士葆等3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庇護工場應與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與職場見習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簽訂書面契約。","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與職場見習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其依產能核薪原則給予之薪資達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者，庇護工場應依其意願轉任為一般員工，或轉介至職重個管。","前項轉任或轉介，主管機關應另定辦法獎勵之。"],["劉委員建國等23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庇護工場應與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與職場見習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簽訂書面契約。"],["楊委員玉欣等34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或庇護性職場見習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許委員智傑等33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賴委員士葆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潘委員孟安等20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楊委員玉欣等34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業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前項核定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李委員俊俋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　　聽覺功能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申請聽覺功能障礙者專用汽車牌照。","前項專用汽車牌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第一項專用汽車牌照之核發、使用方式及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相關單位定之。"],["陳委員亭妃等23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鐵路、公路、捷運、空運及水運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設置規定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不符前項規定者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楊委員玉欣等28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應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應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江委員啟臣等23人提案條文：","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前項受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賴委員士葆等23人提案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應設置簡訊、視訊或其他輔助服務措施，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雙向即時溝通需求，以符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謝委員國樑等26人提案條文：","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前項機構之業務應用專業人員辦理，並予以定期在職訓練；其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並得支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之提供。","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設施、人員資格與配置之標準，及在職訓練課程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蔡委員錦隆等21人提案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於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其評鑑內容項目應包含下列各項：","一、組織管理。","二、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三、專業服務。","四、權益保障。","五、照護人員。","六、主管機關訂定之項目。"],["王委員育敏等27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　　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楊委員玉欣等29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　　依身心障礙者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其本人之方法，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之自發性行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非因故意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楊委員玉欣等29人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謝委員國樑等26人提案條文：","第八十一條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相關之聲請。","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法人者，應擬定服務計畫書報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進行監督；並對受監護或輔助之身心障礙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相關監督及訪視事宜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八十四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李委員昆澤等22人提案條文：","第八十四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持有依本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者，適用前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李委員俊俋等24人提案條文：","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陳委員亭妃等23人提案條文：","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謝委員國樑等26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五條　　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違反者如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不得再任相關機構工作人員。","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楊委員玉欣等34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九十九條之一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及航空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國內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江委員啟臣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動議：","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動議","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為符合身心障礙者之使用需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可行性、可用性及安全性等原則，訂定無障礙設計參考標準。"],["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動議","第八十四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主席：現在我們從第二條開始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依照提案通過。","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五條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這個部分增加了第九款：「其他因癌症治療導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實際上，現行條文主要是依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也就是俗稱的ICF，我們總共做出8個大分類，如果是因為癌症而導致的一些身心功能障礙，本來就可以回歸於這8大類，因此，我們建議第五條就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六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六條是關於身障鑑定的一些診察費，因為這部分涉及到照護司，是否能請照護司提出說明？"],["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說明。","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建議酌做文字修正。在提出的修正版本中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加入了「檢查或檢驗」，我們建議把「檢驗」拿掉，因為我們通常會把檢驗也列入檢查之中，另外，第六條第四項句首是否能將「辦理有關障礙鑑定」修正為「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因為前三項都稱為「身心障礙鑑定」；然後在「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後面加上「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接下來的文字就都不變。其次，這部分往後可能會產生一個問題，如果健保有給付的項目是否仍然使用健保？因此，我們建議再增列第五項：「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是否能做上述之修正？"],["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明年身心障礙鑑定極重度的申請就要開始，事實上，政府要做這項鑑定就必須要統整規劃並編列預算，相關費用本來就應該由政府支付，本席不建議採用舉例的方式，像是「診察」或「診斷」等等都不需要寫出來，只要規定負擔鑑定過程中衍生的醫療檢查費用即可。其實，檢查費用大部分都集中在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對這兩類而言會比較不利，因為這兩類不只檢查一項，有時候可能需要檢查許多項，以聽障者為例，有些可能是到聽力所檢查即可、有些則是到身心障礙中心檢查、有些甚至還要到醫院去檢查，這個部分會衍生出許多問題，尤其是心智功能的部分，因此，本席建議不要採用舉例的方式列出「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這樣的寫法一定還會有其他的東西沒有顧慮到。","鄧司長素文：可能不建議採用衍生之醫療檢查，何謂衍生之醫療檢查？假設當事人檢查結束後必須治療，是否也算在衍生的醫療之內？事實上，衍生的意義非常的多。","陳委員節如：單指鑑定的部分而已，這個部分要怎麼舉例？"],["鄧司長素文：如果把它放到衍生……","陳委員節如：那就改為鑑定過程所需之醫療檢查費用，這樣也可以吧？","鄧司長素文：如果是採用「鑑定服務或鑑定過程必要之」，原本的條文只有寫「項目」，現在之所以會把「檢查」放進去，應該是有許多團體檢查……","陳委員節如：各個障別的項目不一樣，如果是舉例的話，一定會不勝其煩，因此，還是不要那樣寫，應該可以改成鑑定過程之醫療檢查費用，這樣的涵蓋範圍會比較廣。","鄧司長素文：說實在的，現在的項目像是診察及診斷，目前各地方政府大概是800至1,300，已經都沒有收診察及診斷費用了。","陳委員節如：本席記得之前已經提案凍結，對嗎？","鄧司長素文：對，上次是有兩項建議，有一項建議是認為在項目中再做說明，現在則是將它列入修法中。","陳委員節如：本席的提案是要等衛福部完成以下解釋，也就是要你們解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在你們解釋之後，包括整個醫療費用應由各縣市編列預算支應，才准予解凍，現在解凍了嗎？"],["鄧司長素文：已經解凍了。","陳委員節如：既然已經解凍，現在若是再加上這個項目進來，本席認為並不適宜。","主席：陳委員，關於這個部分，本席來說明一下。在他們做鑑定的時候，每個障別在某些診察或某些診斷上都非常不同，但是，有些項目並不給付，常會聽到該項目並不在給付範圍之內，因此，所有因為鑑定而產生需要的診斷、所有的診斷需要或所有的診察需要、甚至是要檢查的項目，全部都應該要涵蓋在鑑定的範圍內，否則，像有些聽障朋友檢查一次聽力動輒4、5萬元，全都是要自費檢查，而且每家醫院的費用也不一定，然而聽障者為了取得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就必須去做鑑定，問題是這個鑑定的費用從診察就被排除了、診斷也被排除了，他們都必須要自費去處理。當初我們的想法就是只要是鑑定所需要的診察、診斷及檢查──只要是這些項目的費用，應該都要由主管機關支應，針對各種障別，尤其是診察或診斷很困難者，龐大的檢查費用會造成障礙者很高的負擔，甚至阻礙他們申請身心障礙的證明。","陳委員節如：現在他們表示不負責檢驗的部分，對嗎？","鄧司長素文：一般而言，檢查就可能包含了檢驗，譬如有些檢查是要測聽力、有些檢查是要抽血，兩者之間其實是很難做區分的，因此，我們一開始就希望這個都被涵蓋在裡面，無論是檢查或檢驗，不管採用什麼名詞，必須都要能夠被涵蓋。","陳委員節如：因為要換手冊，鑑定費用負擔增加的部分，全部都由政府給付，對嗎？","鄧司長素文：持有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已經在今年的7月開始換證，這次換證可以用原本的證明直接換發為期5年的證明。"],["陳委員節如：不必再去做檢查了？","鄧司長素文：對，直接換發為期5年的證明，因此，這次的重新鑑定不會有這樣的情況。","主席：司長，這個部分與重新換證並沒有關係。","鄧司長素文：我建議還是寫鑑定服務即可，因為鑑定服務就已經包含了鑑定的過程，這樣寫會比較清楚一點。","主席：鑑定服務涵蓋的範圍比較大，當然是很好，譬如到宅鑑定也都包含在內，而且鑑定服務也是政府的義務，因此鑑定服務是比較好的寫法，但是，又怕到時會有解釋的空間，譬如在鑑定時需要做檢查，恐怕會有不支付為鑑定所做檢查費用之虞，是否能改成鑑定服務所需之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項目？"],["鄧司長素文：「所需」是否能改成「必要」？"],["主席：好。"],["陳委員節如：沒意見。","鄧司長素文：此外，一定要加入第五項，已經使用健保者就不能再來申領費用，也就是說，根據健保法就可以申請必須先使用健保，這樣可以避免資源的重複浪費。","主席：其實，司長大概也知道，現在有許多醫師為了幫助障礙者，他們會在醫院用健保的方式來cover屬於鑑定部分所需之費用，這是為了幫助病友所為，但是，有一些醫院又為了總額預算的緣故，不願意用醫療的方式來cover鑑定的費用。本席同意增列第五項，不過必須將其明文化，只要是醫療的部分就由健保來處理。","鄧司長素文：我們從第四項開始念：「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以下之文字不改，增列第五項：「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主席：司長，請再重複一次，「鑑定服務必要之」的後面是什麼？"],["鄧司長素文：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主席：檢驗呢？","鄧司長素文：通常在檢查中就會包含必要的檢驗，譬如有時抽血是檢驗某一項化學物的數值，當然就是屬於檢查的一部分。通常檢驗不會與檢查並列，因為檢驗是屬於檢查的一部分。"],["主席：本條就照剛才的文字修正通過。","處理第二十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條就是楊委員非常關心的輔具的部分，是否能在文字上予以酌調？委員應該也知道，這個部分涉及跨部會的業務，在第二項的後面是否能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教育、勞動、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因為這是屬於跨部會合作的機制，所以其他部會可能會涉及到的輔具資源整合或研究發展及服務的面向，就由各部會一起共同合作，是否能修正為上述的文字？"],["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垂直與水平統整是什麼意思？","簡署長慧娟：那是委員提案的文字，我現在的意思是用現行條文第二十條。","陳委員節如：這個產業將來與服務體系要如何統整？本席認為這項政策是看執政者的魄力，現在制訂的這個辦法太過高估政府的能力，你們可能做得到嗎？這個產業與服務體系到底要如何整合？","主席：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是本席的提案，那就由本席來做說明。我們發現國家從研發端開始，而研發端從科技部、經濟部向下所有的工研院、金屬中心及自行車中心等等，一大堆經濟部所有的研究單位，還有衛福部、教育部及勞動部等等，每一個部會都有針對輔具研發的經費，問題是他們各自都缺乏國家終極的目標，因此，各單位自己做了一些……"],["陳委員節如：政府就應該設置一個國家級的輔具研發中心。"],["主席：那就是本席一直在推動的國家輔具中心。","陳委員節如：我們已經提了好幾年，他們就是做不到嘛！沒有經費嘛！正因為如此，本席才要問他們，如果這一條修正通過之後，他們要怎麼做？","主席：他們並沒有要按照本席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而是要維持現行條文，然後將第二項修正為「會同中央衛生、教育、勞動、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節如：根本沒進步，修這個幹什麼？"],["主席：有沒有進步？請署長說一下。","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照原來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可能還是會比較侷限在跟衛生福利相關的事務。如果改為「會同」，當然其他部會也可以把他們想要推的，納入這個資源整合的部分，到時候是共同發布，所以，也是他們依據的一個法令。剛剛我們的法規會建議，「中央衛生」中的「衛生」拿掉，只要「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就可以了。","主席：我也跟陳委員說明一下，這個大的系統從研發到產業到服務輸送，是橫向的。至於垂直的這些東西在第二十條是無法處理的。而且，我們國家也一直沒辦法來處理這件事情。現在第二十條初步處理的就是四政整合單一窗口的部分。所以，我同意署長這邊的意見，就是改為「會同」，這也是最重要的。因為我早上有提到，101年我們就已經有這個整合的辦法，目的正是希望四政能夠整合。要不然，身心障礙者在教育階段，要去教育行政；有生活輔具問題時，要去找社政；遇有醫療輔具上的問題，要找醫政；還有一些問題是要找勞政。可以說，每個障礙者都疲於奔命於各種輔具。然而，輔具又無法統整一個服務的單一窗口。所以，我們先有一個這樣的法源，希望你們有更大的力量來統整橫向的其他部會，好讓單一窗口得以早日實現。","簡署長慧娟：其實現在我們也一直在努力跟教育、勞政相關單位來做一些討論。不過，系統可能需要先做一個整理。事實上，這一塊我們已經在爭取經費，要先作系統的統整。統整完之後，才有可能再做後續一些相關的真正實體整合。目前我們先從行政作為上努力，還有一些資訊系統也要先建構起來；這些都是部長指示我們要做的努力。當然，這與法案那部分是兩回事。","主席：無論如何這個法就是要讓社家署在法律上有更大的力量，讓你們可以跟教育單位、勞動部、科技部與經濟部有更強的協調力量。我同意行政單位對本條的修正意見。","第二十條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二項修正如下：「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三十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一塊是涉及教育部，把第一項中的「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改為「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當然，這對身心障礙者在學校的部分是會有若干幫助。不過，因為涉及教育部相關的權責，是否可以請教育部作一說明？"],["主席：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雙慶：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楊委員針對第三十條提案修正之文字部分，本部敬表同意。這部分教育部可以全力配合，不過，建議在「學習及生活」前面，加「在校」兩字；請委員惠予同意。因為本條文一開始寫的是「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在特殊教育法裡面也都是要求教育單位針對「在校學習和生活」提供協助。"],["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特教法裡頭不是有個人助理的部分嗎？"],["廖科長雙慶：對。"],["陳委員節如：這裡面就包括這個東西了嘛！所以可放可不放。","廖科長雙慶：不過，跟陳委員報告一下。「生活助理員」這部分，教育部的確有，其實增加這「生活」的部分……"],["陳委員節如：你們就是要把它匡在學校領域的時間裡頭。","廖科長雙慶：對。其實像衛政單位，它可能就不是在「在校」的部分。","簡署長慧娟：我們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因為他本身就有一個個人助理在學校，這邊是否就維持現行規定？"],["陳委員節如：我個人是沒有意見。你們要不要放？","主席：我表達一下個人的意見。雖然現在在特教法那邊IEP、ISP都有對身心障礙者的支持服務，但是，身權法在這邊談教育的部分，會希望學生依他們的障礙類別、程度、學習狀況和生活受到妥善的照顧。像障礙者在學校上廁所就是個問題，雖然有些學校有個人助理員，但有些學校卻沒有。可見學校生活的部分如果沒辦法解決，他依然無法去學校讀書。只因為這樣的障礙，他就被排除在學校學習之外。所以，如果可以讓這個中央主管的法令更為完善，障礙者在學校在學的生活也能獲得更多的關注與支持，我覺得比較好。科長，你的看法如何？","廖科長雙慶：我剛才一開始說明的時候，就說：加「生活」這部分，本部研商的結果是認為沒問題。不過，建議在前面加「在校」二字，因為如果放學後，學生可能會面臨到衛政等方面的問題，教育主管機關是沒有辦法做這方面的工作的。","主席：所以陳委員，這樣改了以後其實比較好。就是說在學校的部分，我們希望教育部負起這些責任。至於生活的部分，因為很多時候如果全由社家署提供，資源會不足。"],["陳委員節如：其實特教老師就是要負責這一塊！"],["主席：對。","陳委員節如：沒有一個國家是特別再請一些助理來幫助老師的，老師本身就要有這個功能才對。我現在只是跟教育部講一下，你們做法是沒有這個助理就不收這種學生，或是請人家的外勞到學校來，這是不對的。我現在就是要利用這個機會告訴你們，這個是不對的。你們要去教育老師，讓他們知道老師就要做這個工作。特殊教育的老師就是要做這個工作！","主席：謝謝陳委員。特教那邊有教師助理員、有學生助理員，已充分呈現出學生在學校的生活有障礙。所以，我們還是希望這邊的「生活需要」這部分讓教育部多承擔一些，然後，我們也一起繼續強化。個人助理是社政方面的事情，可是，在學校的場域裡，教師助理員和學生助理員都要強化。","請問，你們要在哪裡加「在校」二字？","廖科長雙慶：在「學習」前面加「在校」二字。後面的「生活」二字是委員這邊加的，這部分沒有問題。容我順一下語句：「在校學習及生活需要」。","主席：請你再唸一次，好不好？","廖科長雙慶：就是把提案中「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一語，修正為「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在校學習及生活需要」。","主席：本條好像還有一些問題，我們先暫予保留，請廖科長來跟我們的主秘繼續討論一下。","簡署長慧娟：跟委員報告一下，這會有一個很弔詭的地方，因為所有的學習不是只有在校學習，加「在校」二字會變成只有在校學習才是這個部分，其他的學習都不算。所以，我覺得可能要再考量一下。","主席：好。剛才主秘的意見是針對考試部分，這跟署長的意思表示是一樣的，也很好。其實我們有很多學生是在家學習的，所以不只是在校學習，在家學習的也相當多。我認為不要加「在校」二字比較合適。因為事實上除了在校學習，在家、遠距也都有學習的需求。","第三十條就照本席之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一條。","簡署長慧娟：這一條我們沒有意見，因為現在是幼、托整合，已經沒有幼稚園了。","主席：第三十一條，照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三條。","簡署長慧娟：自第三十三條開始，後面有幾條都是涉及勞政的業務部分，這可能要麻煩勞動部來作說明。"],["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第三十三條起，只要後面有「見習」的，全都應該保留。因為一個庇護工廠如果收五十個甚或一百個都沒關係，可是你們還要用「見習生」進來，這就很麻煩了。你們現在對於庇護工廠規定要加勞、健保，又要規定它的產能和場地，卻一下子擠那麼多人進來見習，這根本不可行。我們本身已經辦了很多庇護工廠了，你們說要有見習生，現在已經在執行的一個或兩個那種可能沒有問題。但後面還有30%的，50個人的工廠要擠30個見習生進去，由誰管理？誰給他們勞、健保？這樣算不算僱用？這個問題非常、非常多，真的會衍生出很多問題來。所以，本席建議，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六條，只要是有「見習」的條文，全部都保留。這個30%見習生是行不通的，即使是10%都行不通。勞動部你們自己要表示意見啊！"],["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施副署長說明。","施副署長貞仰：主席、各位委員。與本部業務相關的法條共有7條，我們對於提案委員的意見有做部分的參採，但是也作了一些修正。如果委員對我們的相關法令還有意見，可否讓我們有一點時間跟委員溝通相關的法案，然後請主席裁示？","主席：我們現在就按陳委員的意見，與勞動部相關的條文保留。也就是說，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均保留。"],["陳委員節如：我同意第三十六條。","施副署長貞仰：陳委員同意第三十六條，是嗎？"],["陳委員節如：我同意的是楊玉欣委員的提案條文。"],["主席：謝謝。剛剛陳委員所表示的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均保留。","施副署長貞仰：針對第三十六條楊委員的提案條文，我們建議將「三、技職訓練」改為「三、員工在職訓練」。","主席：陳委員，妳的意見如何？"],["陳委員節如：同意。"],["主席：同意。"],["施副署長貞仰：謝謝委員的支持。","主席：第三十六條照楊委員玉欣等之提案條文，並將「三、技職訓練。」修正為「三、員工在職訓練。」後修正通過。"],["我再補宣告一下：第三十一條按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四十九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在現行的做法上，就可以結合相關的民間資源來做一些發展。在這裡面依照委員的說明，是說要做社會企業的部分。不過，社會企業在國內才剛起步，目前都是實務先行，法令後續再做處理。這個必須在國內也有達到一定的相關共識以後，我們才能做。事實上，從委員這邊的文字並看不出是想要與社會企業作連結，那是我們從「說明」欄看出來的。所以，我們建議本條文不予增列；因為目前的做法都可以做到。","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第四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處理第五十三條。","簡署長慧娟：第五十三條的內容是涉及交通部的職責，是否可請交通部先表示意見？"],["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謹志：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沒有太多意見，只是做了一些文字修正。第一項，我們同意。第二項，我們也沒有修正意見。至於第五項，我們建議修正為：「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業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就是將「申報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核定」等字刪除。第六項則修正為「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以上建議。"],["主席：第五項要修正為「訂定改善期限」嗎？"],["廖科長謹志：是。","主席：第六項「前項改善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申報原核定機關同意變更」要修正，是不是？"],["廖科長謹志：要增列「變更時亦同」。","主席：增列「變更時亦同」，所以是「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廖科長謹志：「……變更時亦同。」","主席：好，我了解，最後一項要修正。","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科長，為什麼第五項後面還要增列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這和交通工具有什麼關係？"],["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謹志：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一項的立法邏輯和現行條文相反，是原則上一定要設置，但有些運具無法一次到位。像臺鐵已發展近100年，車站、車型、車款非常多，要它一次到位有其困難度，所以我們建議加一個但書。"],["陳委員節如：那自然環境因素又是指什麼？","廖科長謹志：自然環境因素包含山路、斜度比較大的山坡地或道路比較狹小等情形，有些客運在行駛的時候會有危險，甚至坐輪椅的身障朋友下車之後可能也會有一些危險。","陳委員節如：因為有危險，所以他們就不能坐車上山了，是這樣嗎？","廖科長謹志：不是，而是要有一些替代改善計畫。這一條的但書就是要提出替代改善計畫，不可能像在平地那樣運行。","陳委員節如：你要改善交通工具，讓它能行駛於各種道路上嘛！你不能以環境因素、歷史因素為理由，這個通嗎？這個文字根本就不通嘛！我剛才沒有看到，差一點就讓它通過了，你這樣解釋對嗎？你是哪一個部會的？"],["廖科長謹志：交通部。"],["陳委員節如：交通部哪個單位？"],["廖科長謹志：路政司。","陳委員節如：虧你還是路政司，你這樣解釋得通嗎？你曉不曉得什麼是無障礙交通工具？是哪些人要坐的？你現在以歷史因素、自然環境因素為理由，我覺得不通，這樣寫很多交通運輸工具的無障礙設施都會受到阻礙喔！","廖科長謹志：事實上，依據臺灣的地理條件或道路條件，有些地區真的有其困難度。","陳委員節如：你的意思是，這些交通工具都只能在平路行駛，不能用於崎嶇道路或山路嗎？","廖科長謹志：不是。當然，部分地區會有一些狀況，不可能全部都和都市一樣，所以我們是請他們提出一些替代……","陳委員節如：和都市不一樣，交通工具就不能使用了嗎？就可以不提供設備、不去因應、不去改變嗎？","廖科長謹志：所以我們建議這一項保留一些彈性，用替代方式來服務……"],["陳委員節如：怎麼替代？你要怎麼做？"],["廖科長謹志：就是用人工的方式來加強服務。","陳委員節如：人工的方式？難道是坐車坐到一半就下來走路嗎？是這樣嗎？你的解釋根本不通嘛！我覺得這兩個因素有問題，你們這樣的解釋通嗎？這樣對嗎？","廖科長謹志：事實上，我們現在已經很努力在做了，像臺鐵或那些……"],["陳委員節如：臺鐵是怎麼做的？坐到一半就下來走路嗎？","廖科長謹志：不是、不是！臺鐵現在是用斜坡板、人工搬運的方式來提供服務，他們會用斜坡板協助坐輪椅的乘客上、下車。而客運的部分，我們也會架設斜坡板來服務身障朋友。","陳委員節如：這不是只有斜坡板的問題，還有很多問題啊！如果身心障礙者要搭乘遊覽車或公共運輸工具去阿里山，你們要怎麼處理？","廖科長謹志：其實我們還是有無障礙大客車可以提供給身障朋友，只是……","陳委員節如：無障礙大客車？我協調了好幾次，你們都不敢和遊覽車業者訂定比例，例如每100部要有幾部或幾分之一為無障礙大客車，但是他們不願意嘛！"],["主席：他們現在願意了。","廖科長謹志：我們現在有要求他們要做，而且要汰舊換新。"],["陳委員節如：比例是多少？"],["廖科長謹志：今年我們要求要有八分之一為無障礙大客車。","主席：據我所知，現在公路客運的比例是七分之一。","陳委員節如：現在很多身心障礙者都租不到遊覽車，就是租不到！先不談出遊的部分，他們連要辦活動都租不到遊覽車，這是什麼因素造成的？是歷史因素還是環境因素？你的解釋要讓人家信服。"],["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提案條文提到的自然環境因素和歷史因素，我認為交通部必須要講清楚。你沒講清楚，委員當然會覺得那到底還有什麼困難？剛才科長有提到，若行駛於一些坡度很陡峭的道路上，要設置無障礙設施可能會有困難，你能不能舉出具體的例子？此外，還有哪一些屬於歷史因素？例如有些建物是古蹟，必須保留，你不能為了要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去破壞它，這會違反相關法令，所以你只好選擇替代性方案，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比較具體的例子？","我剛才講的道路坡度太陡，這屬於地形地貌的限制，無法立即改善，這當然要有替代方案；而涉及到古蹟的部分，你也不能去毀壞或增建，這就是歷史因素。除了這兩種之外，還有什麼目前無法百分之百達成的例子？我相信實務上確實是無法百分之百達成，你們才會希望訂定但書，保留彈性。而且你們在但書中也有提到，這不是業者說了算，他們提出的替代性改善計畫要經過你們的核准，不是他自己說了算，要經過你們同意才可以嘛！","我想委員最擔心的是這個但書被浮濫使用，大家不想做，就以自然因素、歷史因素隨便搪塞，大家擔心的是這一點。不過我剛才有聽到，你認為實務上的確無法百分之百都設置無障礙設施，關於這個部分，我覺得你們要再說明得清楚一點。"],["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謹志：主席、各位委員。剛才王委員講的就是我們實務上面臨到的問題，以臺鐵車站為例，有一些車站本身就是古蹟……","王委員育敏：它有高低差，所以你現在選擇用補助的方式，對不對？","廖科長謹志：對，它有高低差，車廂與月台間的高低差不太一樣。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有在處理了，臺鐵有訂定期限，最晚大概會在106年開始逐步調整月台和車廂的高低差，它沒有辦法一次到位。","另外，客運的部分，有些山路的坡度確實比較陡，輪椅下來之後，可能後面……"],["王委員育敏：他就遇到陡坡了。","廖科長謹志：對，他會遇到陡坡，這可能會讓身障朋友處於一個很危險的狀態，所以我們必須去思考要如何維護身障朋友的安全。所有都做到位之後，我們才敢這樣推動。","王委員育敏：好，本席的意見是，這部分應該可以適度保留，但是交通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如果真的遇到無法達成的特殊因素，業者提出來的改善計畫或替代性措施，你們都應該要嚴格把關，以維護這些身障朋友的權益。我想委員和大家最擔心的是你們什麼都不做、不把關，導致現行各式各樣的狀況無法獲得具體的改善。如果你願意在這邊承諾，交通部一定會嚴格把關，我相信委員應該會同意，謝謝。","廖科長謹志：好，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項是講大眾運輸工具，和什麼環境因素或其他因素無關。楊委員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是規定「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可是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換言之，楊委員的版本只有寫運輸業者而已。","主席：陳委員，我解釋一下，這個非常重要……","陳委員節如：我知道非常重要，我是說依照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不用去處理，就只有運輸業者啊！你懂嗎？","主席：對不起，我要打斷你，因為這一項主責的是運輸業者，我們是要求這些運輸業者必須要提供無障礙服務。主管機關當然是交通部，可是交通部畢竟沒有力量……","陳委員節如：那第一項就要寫啊！我的意思是，這些文字要增列進去，修正為「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應於所服務之路線……」這樣才對嘛！這邊也要把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列入。","針對第五項，我們現在講的是運輸工具，運輸工具怎麼會和歷史因素、自然環境有關係？那是工具耶！是車子本身耶！這兩者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建議這一項先保留協商。","主席：陳委員，我先解釋一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重要性，你看一下原條文……","陳委員節如：是很重要沒有錯，但我現在講的是文字上的問題。","主席：這兩者的文字概念有很大、很大的不同，現行條文是「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應依實際需求」表示行政單位有裁量的空間。現在提供無障礙服務是例外喔！它這一條的主體都是有障礙的，若有實際需求才會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當地代表、運輸業者、社政機關來討論哪一些要提供無障礙設施。我們現在是把它翻轉過來，變成……","陳委員節如：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第一項就只有要求運輸業者，只有運輸業者而已喔！這一項的文字是這樣子喔！現行條文是由各級交通主管機關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和運輸業者共同來擬訂、研商；可是你的修正條文沒有，這很有問題喔！"],["主席：因為它的主體是……"],["陳委員節如：這一項的文字可能要增修。"],["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謹志：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行條文的寫法是原則上不提供，若有例外，由主管機關和業者協調後才提供。現在等於是反過來，變成原則上一定要提供。"],["主席：一定要提供無障礙服務！"],["廖科長謹志：對。","主席：這些業者一定要提供無障礙設施，如果業者不提供，後面還有第九十九條的罰則。第一項很重要的改變是，現在大部分都是有障礙的，一定要研商之後才會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那裁量的空間就非常大，要認定有實際需求非常困難。第一項修正之後，營運業者一定要提供無障礙的運輸服務，如果沒有做到，後面會有罰則。這是以無障礙為原則，有障礙才是……"],["陳委員節如：你這樣的修正是對運輸營業者課以責任。"],["主席：是。","陳委員節如：規範主體和原條文是不同的。你增列的第五項和第六項是比照第五十七條公共建築物和公共場所的寫法，可是你要考量到這一條規範的是交通工具喔！若要改善其實是有相當的複雜性，例如要經過安全性、污染或耗油等檢測，你要如何制定這些替代改善方案？這要怎麼訂定？這恐怕非常、非常困難。","此外，第五項又增列環境因素、歷史因素等……","主席：陳委員，針對運輸相關議題，我們大概開了50場會議，所以這些自然環境因素……"],["陳委員節如：我覺得文字上有一些問題啦！","主席：我們先和陳委員溝通、協商一下，看文字上怎麼調整會比較合適。不過我也要向陳委員說明為什麼要有自然環境因素和歷史因素這個但書，陳委員一定了解，我推無障礙服務真的已經推到極致了，我想這些主管機關大概都快要發瘋了。我之所以同意增列自然環境因素和歷史因素的原因是，在修訂第五十七條公共建築物的條文時，主管機關都有表達，有些自然環境是沒有辦法避免、難以克服的，所以我也同意第五十三條先以無障礙為原則通過就好，如果他們施行之後，真的……"],["陳委員節如：第五十七條的文字念起來……","主席：好，我們先和陳委員討論一下，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行政部門將第五十三條的文字提出來；第五十三條先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處理第五十六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由第五十六條之一的文字看來，提案委員是希望聽覺功能障礙者能夠有專用的車牌，讓其他人可以辨識。因為目前依照交通部103年的函，本來專用汽車牌照的使用標誌已經有區辨車輛使用者或者乘載者的身分，所以聽覺障礙者朋友選擇申領專用車輛牌照就可以達到目標，目前也是有這項規定，這與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使用停車位的部分並不相同。所以第五十六條之一與第五十六條其實是兩個不同的立法，不過因為這涉及交通部的意見，目前牌照的使用也都有處理了，是不是也請交通部表示意見？"],["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謹志：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一條交通部不建議納入修正，因為現行已經有輪椅的牌照可以作為申請，事實上身障朋友在申請專用牌照數量的比率很低，大部分是申請停車證，對於牌照的部分其實效果沒那麼大，如果又針對聽障朋友另外再設置一個新的牌照，我覺得這部分的必要性需要討論，所以我建議緩議。","主席：好，第五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處理第五十七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七條提案委員有陳亭妃委員、楊玉欣委員以及剛剛陳節如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基本上在第五十七條部分，陳亭妃委員希望交通場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施，針對這部分等一下要請交通部表示意見。楊玉欣委員則認為，因為活動場所在訂定的過程當中有機關也覺得這裡只有在相關法令裡面定之，楊委員建議增列「或依本法定之」，我們同意，因為這可以讓相關的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處理；至於陳節如委員所提出的修正動議主要是要增設無障礙的流動廁所，不過因為無障礙流動廁所目前涉及的部會相當多，包括環保署、營建署或經濟部，畢竟衛福部是社政的主管機關，對於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的設備、規格或設計並不專業。再者，陳委員增列第四項「為符合身心障礙者之使用需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不過因為這裡並沒有寫得很明白，而「設備」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此便很難界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底涵括哪些機關？再來是「依可行性、可用性及安全性等原則，」，這基本上也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也比較難去做。另外，我剛剛提到，要訂定無障礙設計的參考標準，因為這邊也沒有界定設備到底範圍是多廣，可能涉及到別的部會，而這個相關設計更不是中央主管機關的專長，如果要設計一個參考標準，我想對衛福部來講是有相當的高難度，所以我們建議陳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四項是不是可以刪除？"],["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謹志：主席、各位委員。交通部針對陳亭妃委員等第五十七條提案條文作說明，陳委員等提案建議運輸場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設施，並且要由交通部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其實我們現在無障礙設施的規範分為建築物與運具等兩區塊，建築物部分其實就是陳委員現在所講的，建築物在內政部已經有相關的規定，相關的建築物在使用之前也必須通過相關的檢查，所以我們建議不予修正。"],["主席：你是建議陳亭妃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不予修正。","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你們認為第四項要刪除，第二項就要增列「含移動式」等字好不好？"],["主席：含移動式的盥洗廁所了？"],["簡署長慧娟：對。"],["陳委員節如：你們要由哪個機關來統籌？","簡署長慧娟：因為這是跨部會，那……","陳委員節如：即使是跨部會，還是要有一個主責的。","簡署長慧娟：我想它可能真的是涉及到跨部會的單位，無障礙廁所的設計絕對不是衛福部能夠做得到的，這涉及到跨部會，我們再請行政院這邊來協調。","陳委員節如：本來我們早上是說，你們的移動式廁所，也就是租賃式的廁所，這是由哪個部會管的？今天環保署也沒有人代表與會。現在本席的修正條文重點是要有一個主責單位負責召集、規劃，究竟何謂移動式的廁所、內部要如何設計？現在有很多礙障者都反映在舉辦活動時所租賃的流動廁所根本就不符使用，因為現行法條裡頭並未將移動式廁所列入規範，所以我現在將其增列進去，增列之後，當然要有人負責規劃，有關廁所、盥洗室、哺乳室等設備的規劃應該是屬於營建署吧？"],["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如果是設置在建築物裡面的廁所當然是由營建署來管，但是這裡提到的是移動式的廁所，這就不在營建署的管轄範圍內。","陳委員節如：奇怪啦！都是廁所，為什麼不是由你們管？","王副署長榮進：那差很多，那是不一樣的，委員所講的是舉辦活動使用的移動式廁所？"],["陳委員節如：對。","王副署長榮進：那不在營建署的管理範圍，因為我們管不到這一塊。","陳委員節如：這些身心障礙者辦活動總是要有移動式廁所，因為一般流動廁所他們不能使用，這部分是由誰來管？總是要有一個機關來管。"],["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那是涉及到中央部會之間的權責，我相信行政部門一定會協調出一個部會來處理……","陳委員節如：沒有關係啦！因為我提案第二項有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那第四項就可以刪除。","主席：陳節如委員等所提第五十七條修正動議條文第二項的「含移動式」要加進去，第四項刪除。","簡署長慧娟：另外，楊玉欣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二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的「或依本法」這幾個字要加進去，要不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沒有辦法寫。","主席：是，謝謝。為什麼要增列「或依本法」？因為內政部、交通部或教育部都說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與其不相干，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我們希望各部會能夠依本法來訂定相關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十七條按照楊玉欣委員等提案條文及陳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在將文字再說明一次：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最後一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第四項刪除，其餘均照陳節如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處理第五十八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八條是台聯黨團的提案，他們將現行條文對於必要陪伴者「得」享有相關優惠措施，改為「應」享有相關優惠措施。這會涉及到整體大眾運輸工具部分，因為有些是民營部分，是不是容許維持現行條文？為避免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會有反效果，所以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五十九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九條與第五十八條的情況相同，也是將「得」字改為「應」字，其理由也是相同，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六十一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一條是江啟臣委員等的提案，希望能夠有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我們與江委員先協調過，也就是將第一項「手語翻譯及」中的「及」字改為「或」字，因為有些會有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的需求，我們建議將「及」字改為「或」字，江委員也同意。同樣的，第二項也配合一起修正，即修正為「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我們將其明確化。","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一條照署長建議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署長提供法條的文字。","簡署長慧娟：委員，我們建議是否於會後將所有文字整理出來再給議事組？"],["主席：請你現在就唸一下修正條文。","簡署長慧娟：第六十一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主席：第六十一條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查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建置同步聽打服務員之培訓制度，自103年起以政策性補助方式推動，並針對同步聽打服務員之培訓課程內容、時數及遴聘資格訂定基本原則；然而，截至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臺中市、彰化縣開辦同步聽打服務員培訓課程，而有為聽障者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之地方政府亦僅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彰化縣，對其他縣市地區之有同步聽打需求之聽障者而言，國家對其權益保障未盡周全，爰有加強之必要。","爰此，要求衛福部社家署應輔導全國各縣市政府於105年辦理聽打服務員課程規劃及培訓，以切合聽障者之實際需求，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益。"],["提案人：江啟臣　　王育敏"],["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一條所做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六十一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一條之一是賴士葆委員等的提案，要提供聽障者雙向即時溝通的需求，實際上現在第六十一條即將提供手語翻譯或方便聽覺障礙者從事公共服務的措施，所以我們建議不予增訂。","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不予增訂。","處理第六十二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二條是謝國樑委員等的提案，對於身障福利機構業務的從事人員必須經過專業人員的訓練，還要有定期的在職訓練。實際上在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已經都有明定，我們也依據授權辦法在相關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都有明定，因為我們害怕法規會有競合的問題，所以建議不予增訂。","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六十四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四條之一是蔡錦隆委員等的提案，委員希望將評鑑項目放在這裡。實際上評鑑的項目在評鑑辦法中已經有訂定相關項目，因為這涉及評鑑的實務執行，我們建議不需要新增第六十四條之一。","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主席，剛剛的第六十一條要這樣改嗎？","主席：你是指江啟臣委員的提案，「……手語翻譯或同步……」？","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如果改為「或」字，手語翻譯就會沒有了。"],["簡署長慧娟：不會。"],["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怎麼不會？"],["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大學裡頭教授在上課，旁邊有一位助理把教授講的內容打出來，這樣聽障者就可以看得到了。如果規定「或」的話，將來都用同步聽打，同步聽打還比較簡單，那手語翻譯是在任何場合都要有手語翻譯。","簡署長慧娟：如果委員擔心的話，那是不是就規定「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或視需求設置同步聽打服務窗口」？","陳委員節如：可以，否則手語翻譯就真的會不見，愈修愈回去了。"],["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這只是要增加服務。"],["簡署長慧娟：就是規定「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或視需求設置同步聽打服務窗口」。"],["陳委員節如：不可以規定「或」。","簡署長慧娟：我建議將這個部分移到後面去，就是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其有必要者，並得設置同步聽打服務。」"],["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有的是用看的。"],["陳委員節如：同步聽打服務是比較容易。"],["簡署長慧娟：所以我建議規定「必要時並得提供同步聽打服務。」","陳委員節如：是規定「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必要時……」嗎？","簡署長慧娟：前面的重點是在設置這個服務窗口，因為可以用同一個窗口，重要的是要提供同步聽打的服務，所以我建議前面都不動，後面規定：「必要時並得提供同步聽打服務。」，因為委員在意的是同步聽打而不是那個窗口，其實可以用同一個窗口。","陳委員節如：對，所以可以規定「及」。"],["簡署長慧娟：不是規定「及」。","陳委員節如：要向這個窗口提出申請的時候，兩種都可以申請，怎麼不可以？","簡署長慧娟：好，那我們建議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必要時並得提供同步聽打服務。」","陳委員節如：好，可以。","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剛剛這樣講好像很複雜，其實很簡單。"],["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陳委員擔心的是在這樣規定之後，手語翻譯就會不見了，但是江委員啟臣在提案說明裡面講得非常清楚，這樣增加就是為了提供選擇另外一種服務的機會，他在立法說明裡面有清楚的強調這一點，就立法文字的精簡來講，本來規定「及」，主管機關建議修正為「或」，這其實是文字最為精簡的一種立法。至於陳委員所擔心的問題，在立法說明裡面已經有提到，同步聽打並不是為了替代手語翻譯，而是要多提供這種服務，以滿足聽障朋友接收資訊的實際需求。所以這是增加而不是替代，規定「及」的用意是希望兩者都有，但是主管機關考量到有些人只需要手語翻譯，有些人需要同步聽打，所以才建議修正為「或」，這是一種選擇權。陳委員，在提案說明裡面講得非常清楚，原來的修法體例跟文字是比較精簡的，署長建議修正的文字實在是太繁複了，本席認為，如果沒有造成立法上大家認知的混淆，而且江委員講得非常清楚，主管機關的認知也非常清楚，不會造成實施上的混淆，直接修正一個字真的是比較精簡的立法，以上意見提供各位參考。"],["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那你們認為要怎麼改？"],["簡署長慧娟：那就修正為「或」就可以了。"],["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在提案說明裡面有說不是要替代手語翻譯。"],["簡署長慧娟：其實現在各縣市也都有提供手語翻譯。"],["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現在只是增加一個同步聽打。","簡署長慧娟：對，不是要替代手語翻譯，其實附帶決議也是希望我們能夠儘快培訓同步聽打的服務人員。"],["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就是增加多一個選項而已。"],["簡署長慧娟：可是窗口實際上不需要一起。","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所以沒有可能變成有同步聽打就沒有手語翻譯嗎？如果規定「或」是不行的，縣市政府就會說只要有同步聽打就好了。"],["簡署長慧娟：那可以照我剛剛的建議修正嗎？"],["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你剛剛建議修正的文字可以。","簡署長慧娟：重點是在讓他們可以選擇，因為有的人不需要手語翻譯，只需要同步聽打。我第二次是建議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必要時並得提供同步聽打服務。」其實這並沒有改變原意。"],["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啦！"],["簡署長慧娟：那第二項是維持原規定還是修正為「或」？"],["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剛剛是有加「或」。","簡署長慧娟：對，那是前面窗口的部分就是規定「或」。"],["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你第一次是建議怎麼修正？","簡署長慧娟：我第一次是建議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必要時並得設置同步聽打服務。」，不過這樣就會變成手語翻譯的窗口而已，就少了同步聽打也是用同一個窗口。"],["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其實這樣跟江委員的版本是一樣的。"],["簡署長慧娟：其實我第一次和第二次建議修正文字的意思都一樣。","主席：陳委員，你是認為縣市政府應該要提供手語翻譯跟同步聽打這兩種服務，對不對？","簡署長慧娟：不是，有的時候要視需求。","主席：我知道，所以就只能擇一，陳委員是想要規定成擇一嗎？江委員是希望兩者都有。","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不是，剛剛講的是對的，就是要提供手語翻譯，必要時提供同步聽打。","簡署長慧娟：因為有的人只需要同步聽打，並不需要手語翻譯。","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對啊！如果規定「或」的話，縣市政府可以選擇，只提供同步聽打，不提供手語翻譯。","簡署長慧娟：所以委員是要用我前面講的第一個還是第二個建議修正文字？其實第一個和第二個的意思一樣，只是把「窗口」等文字搬遷而已，那就用第一個建議修正文字，即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必要時並得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主席：本條先保留一下，因為我覺得江委員的原意好像不是這樣，她是要求縣（市）政府兩個都要提供，沒有得選擇，不是說先有了手語，必要時再提供聽打服務，而是兩個都要提供，只要聽障者是用手語翻譯，或是他需要聽打服務，縣（市）政府都應該要提供。","簡署長慧娟：方才我們有跟江委員先協調，因為有的人只需要手語翻譯，不一定要同步聽打，他會有一個選擇，而陳委員擔心的是，會不會變成同步聽打的窗口，反而沒有手語翻譯的窗口？我們是讓實務上運行較為順暢，若現在寫了「及」字，有可能會變成兩個都要。"],["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對啊！"],["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先保留。","主席：王委員建議先保留，本條先予保留。","處理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是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六十四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建議不予增訂。"],["主席：第六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處理第七十一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王委員提案的版本。","主席：這是新增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照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七十五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五條之一是楊委員的提案，簡言之，其他人看到身心障礙者可能需要協助而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之自發性行為，在協助的過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或是免除其刑。因為這部分涉及國家民事、刑事相關政策規定，即涉及法務部及司法院的權責，所以請法務部和司法院表達意見。"],["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蔡調辦事檢察官說明。","蔡調辦事檢察官麗清：主席、各位委員。本條最主要是提供協助的人如果造成受助者有一些刑法的保護法益受到損害的結果時會有免除的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當中，若符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阻卻違法事由，包括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難行為等，這些行為本來就不處罰，即使他是防衛或避難過當，本來依法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還是不符合這些阻卻違法要件的行為，但是他的犯罪情狀是顯可憫恕，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本來就可以酌量減輕其刑。此外，在民事責任的規定上，現行的民法也有無因管理、無償委任、侵權行為要件、損害賠償範圍或酌減等規定可以適用了，也就是說，目前的立法應該可以解決這一條法令要解決的問題。不過，如果在這個地方增加第七十五條之一，可能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如果只限定在提供身障者，若是提供非身障者時，法律上反而沒有給他一些優惠，其實這個協助人的用意都是善意的，在法律上反而沒有相關減免規定，如此可能會產生一些不公平的現象，而且也可能會有注意義務降低的問題，如果在這部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當人們在協助身障者時，他的注意義務反而會降低、比一般人還要低，這樣對身障者來講，並不見得比較有保障。","此外，本條有提及「自發性行為」，目前民、刑法並沒有就「自發性行為」加以定義，將來在適用上可能會造成一些疑慮，如果「自發性行為」是主動幫助同學，可能就可以落在這一條來免除其刑，但如果是老師要求他去做的話，法官到底可不可以適用這一條？這樣可能就會有一些疑慮，因為有上述疑慮，所以這一條能否再多一些時間來討論？形成各界的共識後再予以增訂，這樣會比較恰當。"],["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要確定法定的概念，何謂故意？這要如何判定？在討論醫療法時，在去刑化的過程中，法務部已經表示刑法有過失的概念，而這個條文裡面「重大過失」的概念是什麼？可以在這個條文裡面寫「重大過失」嗎？"],["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法條，司法院也是覺得未來在適用上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比方說，本條規定「依身心障礙者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但是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是包括心智功能的損傷或不全導致偏離或喪失，這也是屬於身心障礙，如果這個身心障礙是屬於意思能力不足的部分時，就沒有辦法有所謂「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舉例來說，假設幫助一個玻璃娃娃從事一些活動，結果因為過失而造成一些損害，那就有本條之適用，但如果是協助一個植物人去做一樣的事情，也因為過失而造成傷害或死亡時，這就沒有本條之適用，我們覺得在相同的情境之下……","陳委員節如：在整個法律體系當中，這裡的規定會不會破壞刑法或民法的概念？"],["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也有這個可能。","陳委員節如：社會福利法規都需要這樣寫，老福法、兒少法是不是要這樣寫？"],["許調辦事法官映鈞：在適用上就會變得相當複雜。","陳委員節如：對，會非常複雜，因為這樣的寫法可能會變成破壞刑法、民法。"],["許調辦事法官映鈞：有這個可能性。","陳委員節如：楊委員，這部分你要考慮一下。","主席：我來說明一下，本條想要解決的問題，請大家來思考一下，大家應該還記得玻璃娃娃事件，經過6年的司法訴訟，在二審時，高等法院判景文高中、陳同學以及他媽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他是善意幫助第三者，因而發生了死亡事件。到底在法律上能夠透過什麼樣的方式幫助這樣的事件？更一審裁定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最重要原因是少年法庭認為他未成年，但是這種事情還會再發生在大學，如果一個孩子20歲了，他就沒辦法適用少年法庭的判決。所以，注意義務這件事情的爭議點就在善意協助一個人的過程中到底應該負責哪種程度的注意義務？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爭議點。二審法官是認為被告沒有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因為二審法官這樣認為，所以他有罪，但一審和更一審法官卻認為陳同學沒有特別照顧這個同學的義務，所以他可以不負特別注意的義務，而且更一審時再提出因為他未成年，而且是無償助人，所以應該從輕認定其應該負的注意義務。","我們這裡想要處理的問題就是熱心助人到底應該負起哪一種注意義務，在司法訴訟上有不同見解，這件事發生在景文高中，但如果發生在大學，就是20歲的成年人了，他就會被課予比較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是這樣他就會有民事賠償的責任。至於刑法的部分，則是以是否故意或有無過失來判斷罪名是不是成立，這個case就是非因故意，但因為自身疏失導致他人受傷，這就是過失傷人，而且是過失致人於死，玻璃娃娃事件的被告就是面臨這樣的刑責，這又會導致什麼問題呢？這會導致大家現在只要想到要幫助別人就會很害怕，因為會有民事、刑事的責任，所以我們才會提出引用撒馬利亞人條款，雖然我們不是判例國家，但怎麼樣讓最後的判例能夠法制化，而這個法制化到底要用在哪個地方？如果引用刑法的阻卻違法，現在這名陳同學的案例有哪幾條可以阻卻違法？","許調辦事法官映鈞：跟主席報告，關於玻璃娃娃案，因為他是少年，所以是經由少年法庭審理，而少年法庭是裁定不付審理，也就只有給他假日生活輔導就結束了，所以並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訴追，這是刑事的部分。至於民事的部分，更一審判決結果是被推定適用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無因管理的法理，該條文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所以最後陳同學也不需要負賠償責任，只有景文高中因為沒有設置安全設施，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因此要負侵權責任。依照目前法律體系來說，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應該是合理的，至於當事人要不要告刑事或民事，我想不論法律怎麼規定都沒有辦法防止他們去興訟。","主席：這個案子經過6年，最後得到不負民事法律責任的結果，問題是第二審的法官就是判決陳同學和他媽媽必須連帶賠償，我們想要處理的就是這樣的問題。因為時間關係，這一條先保留，我們再找時間繼續討論，不過最重要的是請各位可以思考一下，如果不在本法處理，那麼是哪一個法律可以處理，以避免玻璃娃娃這樣爭議的判決再度發生？否則現在學校裡所有要幫助身心障礙同學的都會說不要去幫助別人，不然會有民刑事的問題，我們就是想解決這個問題，我建議這一條先保留。","現在已經過了5點半，我希望第五十三條的文字可以先送出來，其他還沒審查的部分就擇日再審，但要請問各位願意審查完畢再休息嗎？"],["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什麼審查完畢？"],["主席：就是把今天的審查完畢。","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先休息，禮拜三再繼續就好。","主席：好，我們先把第五十三條的文字處理完畢。","請交通部路政司廖科長說明。","廖科長謹志：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三條新增第二項，文字如下：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主席：陳委員，後面還沒有處理的條文就全部保留，我們另擇時間再協商，這樣比較有效果。","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你沒有討論，還有很多問題，還是禮拜三再討論。","主席：稍等一下，我們連繫一下王委員。"],["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很重要。"],["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五十三條。","廖科長謹志：五十三條建議新增第二項：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還是要印給我們。","主席：第五項的部分，剛剛陳委員有建議要刪除「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然後新增第二項，所以原來的第二項要改為第三項。條文就照本席等提案及陳委員等的提案修正通過。","也問一下王委員的意見，是要處理到現在，然後禮拜三繼續？還是要處理到法案討論完畢？但因為陳委員一定要離開，我們就先處理到此為止，其餘未處理部分就待禮拜三繼續進行。現在休息。","休息（18時）"]],"block_lines":[1,6,6,9,27,27,30,30,31,31,33,34,35,36,36,37,37,38,38,39,39,40,40,41,41,42,42,43,43,44,44,45,47,48,70,72,73,85,85,88,88,89,89,91,91,92,92,93,93,94,94,95,95,96,96,102,102,103,103,105,105,106,106,107,107,108,108,110,110,111,111,112,112,113,113,114,116,117,118,118,119,119,120,120,122,122,123,123,124,124,125,125,127,127,128,128,131,131,132,132,139,146,147,147,148,149,149,150,150,151,151,166,170,197,209,212,213,216,217,220,221,225,235,235,236,236,238,238,240,240,243,247,253,254,256,258,260,262,266,268,270,272,276,290,292,317,321,322,326,336,337,344,351,357,361,367,369,371,378,381,383,387,391,394,397,401,408,409,411,412,414,415,418,420,423,424,425,427,431,433,436,438,439,440,443,446,447,449,451,454,456,458,465,467,469,471,473,476,479,481,484,485,486,487,492,495,497,498,506,508,512,514,517,520,522,523,528,529,530,532,535,536,537,538,539,547,548,550,556,557,558,563,565,568,569,572,574,576,578,582,583,584,585,589,591,593,595,597,604,607,608,609,610,611,616,618,621,623,627,628,629,633,637,638,639,640,641,644,645,646,648,649,650,656,657,658,660,663,664,669,671,673,678,680,687,688,691,699,702,704,705,706,707,709,713,716,717,719,730,731,733,736,737,739,742,743,749,750,752,755,762,766,769,771,774,775,776,785,788,792,793,797,798,799,803,809,811,814,816,821,826,827,828,830,831,834,837,840,843,849,854,874,879,885,890,895,900,905,910,915,916,917,931,941,941,942,942,948,951,959,971,971,972,979,980,982,983,985,986,987,988,989,991,992,993,994,995,996,997,998,999,1000,1001,1002,1003,1003,1004,1004,1005,1005,1006,1006,1007,1007,1008,1008,1009,1020,1025,1028,1030,1041,1046,1051,1057,1059,1060,1064,1073,1076,1079,1083,1087,1091,1094,1097,1100,1109,1113,1116,1118,1120,1122,1124,1130,1135,1139,1141,1144,1147,1150,1153,1160,1164,1170,1174,1180,1183,1187,1189,1195,1203,1206,1208,1214,1219,1223,1228,1231,1234,1238,1241,1244,1246,1252,1253,1258,1259,1260,1271,1273,1277,1285,1292,1297,1298,1299,1304,1305,1307,1312,1317,1318,1322,1331,1333,1334,1335,1336,1338,1341,1345,1346,1362,1364,1367,1369,1370,1373,1374,1375,1377,1384,1386,1387,1389,1391,1395,1397,1402,1403,1404,1411,1412,14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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