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星期三）9時7分至10時3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楊委員玉欣","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現在處理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由於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的第七十五條之一保留，而本條又與該條連動，故建議本條暫時保留。"],["主席：第七十六條與第七十五條之一一併保留。","處理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第八十一條。"],["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第七十六條保留？","簡署長慧娟：先保留，因為第七十五條之一保留，而第七十六條只是做文字修正，如果第七十五條之一沒有修正，那麼第七十六條就不用修正，這兩條是連動的。","至於第八十一條，如果選定的監護人或輔助人是社福機構或法人，需擬定服務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需訪視受監護或受輔助的身心障礙者……"],["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第幾條？","簡署長慧娟：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第八十一條。其實謝委員將子法規定搬到母法來，但這涉及實務執行面。由於相關規定已經定於授權辦法中，且法律已經授權了，故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主席：第八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處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第八十四條及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12月30日本席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已經將「智能障礙」改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並完成三讀，所以這已經是一個法律名詞。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亦經修正，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爰此，我建議本條文字一併修正。其次，因為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第八十四條提到，「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時」，不過這是指領有手冊的，而本席的用語所包括的範圍比較廣，也不一定要領有手冊，加上刑事訴訟法修正在前，亦已經成為一個法律名詞，故本席提出建議採用修正動議所提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此即全部包括在內了。謝謝。"],["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由於事涉刑事訴訟法，故必須請教司法院意見。"],["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是已經修正通過的。"],["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誠如陳委員所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條文均已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所以各法用字應該一致。"],["主席：第八十四條照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需要向法院申請？這點有沒有講到？","簡署長慧娟：那只是文字，其實都必須向法院申請。"],["主席：第八十四條照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處理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第八十六條。","簡署長慧娟：李委員將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的罰鍰額度提高，不過違法的樣態滿多元的，情節輕重不一，故建議維持現行罰鍰額度。"],["主席：第八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處理陳委員亭妃等提案條文第八十八條。","簡署長慧娟：本條增加運輸場站，可是相關條文已經刪除。"],["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前面沒有修正？","簡署長慧娟：前面沒修，故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主席：第八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處理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第九十五條。","簡署長慧娟：由於第六十二條已經不予增訂，相關部分亦在現行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明訂不得再任相關機構工作人員，所以這裡沒有必要再定，否則會產生法規扞格。或許是委員提案先後的關係才會如此，因為上次已經修了。"],["主席：第九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處理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九十九條。","簡署長慧娟：第九十九條涉及到保留條文第五十三條，故建議保留再一併討論。"],["主席：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九十九條保留。","處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九十九條之一。","簡署長慧娟：第九十九條之一所欲修正的內容前面條文並未修正，故建議不予增訂。"],["主席：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九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處理江委員啟臣等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簡署長慧娟：第一百零七條涉及第六十一條的討論，彼此會產生連動，故建議保留。"],["主席：第一百零七條保留。","現在處理保留條文，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勞動部勞發署蘇組長說明。","蘇組長昭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就業專章條文，因為陳委員建議庇護職場見習這部分不要處理，所以我們又把整個條文看了一遍，發現第三十三條與職場見習無關。關於本條，楊委員建議增列第三項，身心障礙者本人與監護人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我們認為這樣立意很好，故擬了修正動議文字如下：","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席：針對第三十三條，現有一修正動議：","案由：針對賴士葆等31位委員、楊玉欣等32位委員、劉建國等23位委員等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建議修正文字如下：","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案人：楊玉欣　　陳節如"],["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保留的第三十四條。本條與職場見習有關，依照陳委員節如的建議，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併保留。","現在處理保留的第五十三條。針對本條的修正文字已經擬定……"],["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主席：依照陳委員意見，與職場見習相關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現在宣讀修正後的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環境因素……"],["主席：刪除了。","簡署長慧娟：我先提一個法制上的意見，倒數第二項有一些前後用語不一致的地方，這邊寫「業者」，是不是可以併同第一項都叫「運輸營運者」？沒有「業者」這樣的字眼，所以我建議將「得由業者提具替代改善……」或「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之「業者」改一下。","主席：謝謝署長，因為大家手上都沒有條文……","簡署長慧娟：如果委員同意改，我們就直接印出來。","主席：好，同意。","簡署長慧娟：另外一個是運輸工具，前後應該都一致改為「大眾運輸工具」。"],["主席：好。"],["簡署長慧娟：只是單純法制上的意見。"],["主席：這個很好。"],["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把環境因素、歷史因素去掉。","主席：對，有劃掉。剛剛宣讀時有把「歷史因素」……"],["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前項核定」改為「改善」是不是？","主席：在等第五十三條文字的時候我們先處理江委員啟臣等提案條文第六十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新的修正動議條文？這就是「及」與「或」的問題，陳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就是「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要改為「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文字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這是那天跟委員協調的文字，前面和現行條文一樣，只是把句點改為分號，就是讓他們可以選擇手語或同步聽打，窗口是一個。第二項就配合調整為：「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因為已經加了同步聽打，所以增加「或同步聽打」幾個字進去。"],["主席：有跟陳委員溝通嗎？"],["簡署長慧娟：對。"],["主席：陳委員同意嗎？"],["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可以。"],["主席：徐委員也同意嗎？"],["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好。"],["主席：但是文字都沒有送上來。","接下來是本席等提案條文的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我建議先保留不要處理，因為爭議很大。"],["簡署長慧娟：是不予增訂嗎？第七十五條之一涉及民刑法的問題。","主席：沒錯。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保留，送協商。","繼續處理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九十九條及江委員啟臣等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七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剛剛增訂了文字，所以第九十九條要配合第五十三條……"],["主席：請署長馬上去對一下。","簡署長慧娟：我建議第一百零七條先處理，因為第一百零七條修正了施行日期。江委員等的提案條文只針對修正以後的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因為此次有很多修正條文，所以施行日期也要處理，我們建議增列第二項，將委員關注的問題也放進來，就是：「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主席：請把文字送上來。","現在休息，等文字送上來再一起念。","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宣讀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法制上有一個文字需要調整，就是第四項「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訂」應為「定」。","主席：好，謝謝。將第四項第一行倒數第六個字的「訂」改為「定」，作以上文字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繼續宣讀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之後要加一個逗點，即「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儘快將第九十九條文字送上來。","現在宣讀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為什麼要2年後？"],["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要訓練，上次有一個附帶決議。","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現在都有了，還要訓練什麼？","簡署長慧娟：不夠，那個要全國，還是需要訓練。"],["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現在全國不是都有了嗎？縣市政府都在訓練啊！","簡署長慧娟：這樣訂下去是全部都要有，我們一定要有充足的資源，不能讓身心障礙者到時候沒得用。","主席：法務部有意見嗎？這樣合適嗎？法務部表示沒有意見，徐委員有沒有意見？"],["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沒有意見。","主席：陳委員就是覺得太久了。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宣讀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八十一條。","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各縣市政府當監護人，結果放到機構卻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這部分應該可以納入第八十一條，現在第八十一條只限於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很多個案都是他們自己當監護人，但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社會局本身都沒有去機構查察，一旦發生事情都推得一乾二淨。所以把這個部分納入是否適合，請行政單位解釋一下。"],["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的問題，基本上在辦法裡有。","陳委員節如：辦法可以改、可以變更，辦法只有社會福利機構和法人，沒有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不是這樣？","簡署長慧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本上就是公務部門，本來就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所要負的職責，如果沒有盡到該項職責……"],["陳委員節如：是誰來管它？"],["簡署長慧娟：其上級有在做管制。"],["陳委員節如：現在就是沒有啊！"],["簡署長慧娟：而且民事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也是……","陳委員節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來擔任監護人或是輔佐人時，其該如何處理的部分，目前相關的辦法、流程也是沒有出來啊！而且若不在這裡訂定，接下來的部分就會訂不出來。所以這部分應該協商一下。換言之，那個辦法中沒有訂定縣（市）政府直接的權利義務，若他們沒有去管的話，該如何處理？其流程為何？誰來管這部分呢？事實上發現很多問題，而且這些問題我們也碰過，就是把國家的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放到機構之後根本沒有監督，結果就任憑機構宰割。","主席：陳節如委員提出來的是一個很正確的問題，所以我們再來看看文字上要如何確保這些縣（市）政府盡到應盡的責任。請協商一下，看看如何調整。主任有文字建議嗎？"],["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加一個……"],["簡署長慧娟：名詞應前後一致。"],["主席：署長有何建議呢？是第幾條？","簡署長慧娟：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因為裡面是有一點混在一起，前面是「運輸營運者」……那就沒有問題，不用修了。OK。","主席：好的，沒有文字修訂。關於第八十一條，有沒有要修正的？"],["簡署長慧娟：我們再協商一下。"],["主席：好了嗎？"],["簡署長慧娟：在寫附帶決議。"],["主席：我們現在宣讀第八十一條的附帶決議。","附帶決議","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衛生福利部應於六個月內研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提案人：陳節如　　徐少萍　　楊玉欣","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因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的條文很多，所以現在請議事人員與衛福部人員核對一下，俟無異議後再行宣告。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一、本29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29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除第十七案為單獨一個審查報告，需交黨團協商之外，其餘併為一個審查報告，不需交由黨團協商。二、委員趙天麟、徐少萍、鄭汝芬、吳育仁、林鴻池及林淑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1.為了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更多元的用車服務，2013年2月5日台灣的無障礙計程車正式上路，讓障礙者在使用復康巴士的選擇外，也可以擁有更多元的交通工具選擇。然而無障礙計程車上路不到2年時間，卻讓障礙者累積了許多負面使用經驗，而計程車司機也出現了不滿的聲音，為什麼立意良好的政策沒有讓障礙者與司機雙贏呢？請交通部針對無障礙計程車的發展現況提出分析報告至本委員會。","2.以下試論我國無障礙計程車的車輛數無法大幅增加原因有二，其一為誘因不足。無障礙計程車目前僅有交通部補助車體改造費用40萬元，無其他配套補助費用，而目前適用無障礙計程車輛之車款，許多司機反映該款車輛變速箱故障問題嚴重，但我國僅補助車體改造費用後，不顧司機維護成本，造成選購該車輛誘因不足。","3.又該款車輛購車費用已比其餘國產車輛費用高出許多，雖然獲得40萬的補助，但並沒有減輕營業的成本，因為計程車要靠行費、6,800保險、強制綁約5年，綁約的時間總共要耗費40萬8千元，司機認為這40萬並沒有補助到買車成本，若再加上每跑8萬公里變速箱就要換2次，維修費用高，司機負擔沉重。","4.其二為補貼費用過低，障礙者使用無障礙計程車之上下車時間自然需耗費比一般客戶要多，而這多出來的時間，我國政府並無其他任何補助方案，仍僅維持以車程費用補貼。加上司機需要在障礙者乘車後，自行與主管單位月結金額，時間即成本，這樣的時間耗費，往往造成司機困擾，故不願意多接送障礙者乘客。","5.目前無障礙計程車只有100台，完全無法滿足障礙者的移動需求，主管單位交通部需要以更廣度的政策思考我國應如何有效增加無障礙計程車車輛數。台灣面臨更多老年化的人口，只會有越來越多人需要這項服務，如果現在開始準備，未來就可以銜接上市場的需求，政府也應該修法，只要法令規定每個計程車隊要有10%的比例是無障礙計程車，那台灣大車隊就必需要有2千輛無障礙計程車，障礙者當然就不再需要「預約」無障礙計程車，不是嗎？"],["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在過去，身心障礙的朋友要想出門，需要歷經許多的內心掙扎，除了擔心可能需要忍受旁人異樣的眼光外，出門在外實際需要面對的「不友善」環境，更是讓有障礙的朋友們感覺不如歸去！而一般的社會大眾，若非因為家裡有行動不便的家人，有過每天照顧家人的艱辛經驗，也甚少有民眾會意識到「無障礙」環境的必須與重要。","事實上，根據內政部人口資料統計數據顯示，台灣地區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而相對地，隨著高齡人口的逐年增加，身心障礙人口的比例也會同步逐年遞增。","因此，不待民眾反映，政府原即應主動審慎檢討國家的無障礙環境政策，積極檢討相關法令規章，期能使所有的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都能享與一般國民同樣的基本人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勿使其淪為聊備一格但卻束諸高閣的「影子立法」，以提高全民的幸福指數。有鑑於此，我國特別在憲法增修條文的第十條裡，修訂有「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的條文，以昭告民眾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維護，已經不是一個選項，而是必定依法需要執行的項目。","請問衛福部蔣部長，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維護與提升有何具體作為？如何針對時空環境的演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調整相關行政措施與規定？","在依據憲法精神，逐步推動無障礙環境的努力過程中，不可否認地是需要循序漸進地達成，而無法強制性地全面且立即達標。現實面的考量讓大部分的家庭居住空間及中小規模的機構，特別是老舊的建築或公共設施，無法有足夠的財力進行即刻的翻修以設置無障礙設施。","是以，內政部營建署於日前（9月17日）公布，擬補助1萬件室內外通路等無障礙設施，以鼓勵老舊公寓增設無障礙電梯、改善住宅無障礙環境（為鼓勵老舊公寓增設無障礙電梯，預計補助1萬件室內外通路、坡道、扶手及升降設備，每件補助上限新臺幣116萬元；另為協助長者提升居住品質，鼓勵改善住宅無障礙環境，預計將辦理2萬戶私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如室內通路及專用房間通道設置，每戶補助上限10萬元）。內政部於10月22日也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針對都市計畫內的公園、綠地及廣場等活動場所出入口、通路、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標示等設施設備，訂定規範。","請問衛福部蔣部長，目前是否與相關部會研議共同推動友善的無障礙生活環境？如交通部也積極與各地方政府推廣無障礙計程車，預計年底達400輛。","台灣人口老化的快速發展，預估在未來十五年到二十年間，高齡人口將佔總人口的二十%以上，邁入真正超高齡的社會，這已是社會耳熟能詳的事實，更不是新鮮的話題。然而，我們憂慮的是，何以社會與政府尚未能理性面對這個嚴肅的課題及早採取社會革命式的因應對策？以確保一個「老有所安」的未來社會。","高齡社會的老年人口，必須面對經濟安全、醫療保健、居住安養和休閒參與社會等四大需求。","請問衛福部蔣部長，除落實社會年金制度、建立長照制度外，對於老人無障礙生活空間與交通設備，以及老年休閒與銀髮學習等，將如何建立台灣成為能夠活躍老化的環境？","又如何讓國內的大企業們確實地檢討與檢視其內部的各項無障礙設施是否完備到能夠確保每一位使用者的需求與安全無虞？讓大企業在享用社會資源賺得應有利潤後，更應該率先建置無障礙環境，作為中小企業的表率。","我們有這個責任，大家一起努力，共同創造無障礙空間，他們要的不是可憐同情，需要的是走得出去的環境和未來的希望。"],["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根據中央社9月4日的報導，國發基金將匡列10億元投資社會企業發展，請問將來是由勞動部還是衛福部來負責輔導申請國發基金投資的社會企業？","2.在10月26日勞動部在社企聚落舉辦國際座談時，毛院長在致詞時預告擬推社會企業公益基金，請問該基金將來是由勞動部來主導？","3.請問長照法有33項子法，有修法時間表嗎？對於長照法明定的120億元基金有計畫案嗎？以後要怎麼推動？","4.外界常存學名藥與原廠藥品質不同之疑慮，我國製藥產業目前以製造學名藥為主，學名藥係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其在藥品品質、用藥劑量、使用方法、藥品安全性、藥品療效等方面之要求，與原廠藥相同。食藥署近年來為確保學名藥品質，更實施PIC/S GMP以明確界定各項製劑之環境標準及規範，並逐步推動DMF制度，另為縮小藥價差，健保署2年實施1次藥價調查及調整。惟前述藥品管理及健保藥價政策實施以來，迭有健保藥品退出國內健保市場或停止生產之情形，且國內學名藥品之管理益趨嚴謹但部分國人及醫師卻認為學名藥品質不如原廠藥，致若干醫療院所對於學名藥與原廠藥療效是否同等有所疑慮。爰要求衛福部正視此問題，以提升藥品給付效益，並妥善處理各項藥品政策實施後所可能衍生之缺藥問題，保障民眾用藥權益。"],["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一、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台灣高齡化社會的到來，民眾對於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需求日益增加，相關部會也大力推行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業務之各項工作；在多年來有計畫的推行以及與各單位協助配合共同努力下，我國無障礙生活環境品質日漸提升，逐步趨向先進國家水準。無障礙設施與生活品質雖已提升，且也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然設施設置標準還是不夠明確，以致完工後還是有許多設備之設置缺失有待改善。內政部、衛福部與相關部會應研議一套更完整、有效之「設置標準規範」，同時與相關組織、社福機構討論，以免花了大筆經費設置，卻無法滿足身心障礙朋友之需求，導致浪費公帑與資源之現象，特向內政部、衛福部提出質詢。","說明","一、無障礙生活環境建立之完善與否乃為發展中國家生活品質的重要指標之一。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民眾對於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需求日益增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97.04.10訂定發布實施以來，政府與相關部會也撥款大筆經費設置無障礙設施，希望提供身心障礙朋友一個友善的環境與生活品質。","二、我國無障礙生活品質雖日益提升，但在督導後，卻發現有許多設施設備不符標準，或根本無法達到身心障礙朋友的需求，形同虛設。若沒有一套嚴謹統一的規格標準，設置完工後又要花一筆經費改善，效率不彰且花費過多，浪費公帑。應於設置前就有一套前置作業與督導標準，包括地形勘驗、設施規格、建材選擇……等。","三、無任何無障礙設施引導指示標誌、引導指示標誌太小、無障礙通路、坡道地面不平整妨礙輪椅行進、扶手端部未做防勾撞處理、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份未設防護設施……等，這些都是無障礙設施之常見缺失，應在設置前就先檢查督導完善，確認一切符合標準再開始動工設置，可以減少再修改與重建之經費和時間，將更有效率。","四、除了相關部會包括行政院、內政部、衛福部……等，應該要合作協調外，也應邀請社福機構討論協商，建造一個更有效且符合身心障礙族群需求之設施，打造更舒適友善的環境。","五、綜觀上述原因，各部會應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更嚴格規範，並在事前做更多會勘與前置作業，避免完工後效果有限，特向相關部會提出質詢。","二、本院委員吳育仁，台灣邁向高齡化國家，其無障礙環境應友善提供老年人口及身障人士，又以台灣高齡化比率已達12%，為防老年失智與行動不便人口，政府應落實提供無障礙環境空間及強化社區發展無障礙環境空間之推動，並針對社區無障礙設施維護修繕補助予以推動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老年人口及身障人士，特向衛福部及內政部質詢。","說明：","一、我國自民國82年起為高齡化國家，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率逐年上升，103年底已達12%，為提供友善無障礙空間以防老年人口摔倒，政府應擬定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強化政府與地方社區無障礙空間之推動發展。","二、針對失能老人「居家無障礙空間改善」及行動不便老人就診「就醫無障礙交通接送設施」予以補助，建請相關部會研擬增進友善無障礙空間以利身障人士及高齡化人口就診就醫之便利。","三、綜觀上述之原因，強烈建請衛福部與內政部，應檢視我國無障礙空間之不足及高齡化人口行動不便等相關等問題，研擬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以保障老年人口及身障人士之權益。"],["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衛福部今年4月推出新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其中磷酸鹽的含量大幅放寬。現行法規規定，磷酸鹽類添加物每公斤最多使用3,000毫克，食藥署參考Codex訂新版限量標準後，口香糖或泡泡糖限量放寬為每公斤44克，麵粉放寬為每公斤9.3克，麵條限縮為每公斤2.5克，糖果、早餐榖片為每公斤2.2克。","但其實磷酸鹽算是最普遍的食品添加物，用途很廣，磷酸鹽有保水、黏著等作用，槓丸、重組肉、麵條都需要用到磷酸鹽，會讓食品更Q彈，也能延長食品保存的時間，所以除了新鮮食材不能添加外，磷酸鹽類添加劑廣泛被運用在各種加工食品中，可樂中會加入磷酸，調整顏色和酸度，便利商店的即溶濃湯、各類火鍋料、香腸、冰淇淋，甚至連國人愛喝的珍珠奶茶、傳統米食製品，就連早餐店製作奶茶時添加的奶精也含高量的磷酸鹽。","磷雖然是人體必要礦物質，且天然食物中也有磷，但國際以「另類的反式脂肪酸」形容磷的危害，已有研究指出，磷是心血管疾病非常重要的風險因子，攝取過多磷，會刺激體內的FGF-23賀爾蒙分泌，FGF-23賀爾蒙若太多，會造成鈣的恆定失調、血管鈣化變脆、加重慢性腎臟病，增加死亡率。","目前未規定標示含量，若放寬添加量，容易攝取過量，根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一般成人每日建議攝取量為800毫克，13-18歲的青少年為1,000毫克。若以國人常吃的麵包來看，新版食品添加物草案，磷酸鹽加在麵包中所規範的限量標準為每公斤可用九千三百毫克，遠超過舊規定的三千毫克。以小香腸50幾公克為例，原本最多只能加150毫克的磷酸鹽，但現在法令研擬放寬，最多可以放到300毫克的磷酸鹽，一天人體建議量是800毫克，吃3包小香腸，或是3根一般的香腸就會過量。","一、為什麼會放寬食品添加物中「磷酸鹽」的添加標準？訂定標準的依據是什麼？這陣子媒體都在報導放寬磷酸鹽添加量，會使洗腎、心血管疾病人口增加，若食藥署認為新規定某部分產品是更加嚴格而不是全部放寬標準，也應該跟大眾說明，以免造成大家的恐慌。","二、根據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規範去調整國內標準，與國際接軌並不是不好，但是否應該針對國情不同而去考慮？以肉品為例，歐美人士頂多吃漢堡肉、火腿等加工肉品，但台灣肉品加工的變化性很高，從各類丸子到肉乾種類，品項比歐美國家多很多，再加上國人鈣攝取沒有歐美人多，若每一項食品的磷酸鹽類添加量提高，每天磷的攝取總量就會大幅提升，對腎功能正常的民眾而言，攝食摻磷酸鹽的加工食品，只要多喝水就能讓代謝，不至於會傷腎，但台灣是洗腎大國，是否適合沿用Codex標準，食藥署在修改法規上也應多考量國情因素。","三、磷酸鹽是最普遍的食品添加物，且攝取過量對人體有害，是否應該向反式脂肪一樣標示磷含量？若確實執行上有困難無法強制在營養標示內標示磷含量，是否就不應該放寬食品添加物的磷含量，以免民眾在不知不覺中吃進大量的磷酸鹽。","四、食藥署新聞稿說目前正同步進行磷酸鹽類食品添加物國人膳食風險評估計畫，為什麼評估計畫是現在才做，不是訂定新標準前就做，為什麼一定要等到有學者專家提出質疑，食藥署才要進行評估。"],["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反式脂肪","今年6月初，美國FDA宣布給予食品工業三年時間，不再使用不完全氫化油脂（或稱部分氫化油脂，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以下簡稱PHOs），以避免加工食品中含有人工反式脂肪。當時本席於委員會質詢署長，台灣是否應比照美國，禁止使用不完全氫化油脂，當時署長回答含糊，只是說要再參考國際標準。本席進而要求FDA應於食品上標示警語，標示為0者不一定沒有含反式脂肪，FDA百般不求，最後只同意加註「現有規定」，從六月到現在，本席辦公室追問執行進度，FDA只回覆和專家學者討論中，還沒辦法給實施期程。","九月初，FDA預告訂定「食用氫化油衛生標準」草案，預計公告三年後，不完全氫化油不得使用於食品。這其中的轉變為何，我們不得而知。但在這三年之間，FDA是否應該執行在食品中標示本席所提案的「現有規定」？還是其他委員於上上週提案的警語？（FDA說會討論）請署長現在回答本席，於食品上標示反式脂肪相關資訊，FDA要如何執行？何時可完成？","品名應標示「人造奶油」，但可以選擇無須標示？","是人造奶油還是低脂人造奶油？食藥署放水！","(一)另個議題和反式脂肪息息相關的，就是本席在上會期要求FDA應訂Butter和Margarine標示名稱及衛生安全標準，規範市面相關產品的標示方式。","本會期FDA提供「人造奶油、奶油等相關產品品名標示原則」給本席，內容實在太離譜。"],["(二)人造奶油相關產品："],["1.人造奶油產品品名標示：","(1)依據CNS第761號「Margarines」標準，人造奶油係指食用油脂於適當添加水及合法添加物後，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製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之油脂產品，且油脂含量達35%以上。爰食品倘符合前述定義，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2)考量市場現況及產業發展，人造奶油產品倘未以「人造奶油」為品名，惟已於品名附近明顯加註「本產品為人造奶油」字樣，不致使消費者誤解，尚屬適法。","2.未達人造奶油之油脂含量產品：即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35%之相關產品，得自訂品名，惟須與本質相符。","3.前述產品均不得使用「○○奶油」、「○○（植物）奶油」作為品名成外包裝之標示，以避免消費者誤解。","(三)市售產品倘未依本規定標示，自105年7月1日（以產製日期為準）起，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稱不得易生誤解處辦。","1.請問署長，FDA為什麼要幫業者講話？什麼叫做「考量市場現況及產業發展」？第一段寫應標示人造奶油，結果第二段一開始就說要考量市場和產業發展，所以可以不用在品名標示人造奶油？","2.署長看過目前市面上的人造奶油產品嗎？他們是如何標示的？你覺得「明顯加註」要多明顯？FDA是不應該規範大小？","3.再請教署長，目前市面上未達人造奶油之油脂含量產品有哪些品項？何謂「自訂品名」又須與本質相符？產品名稱可以是哪些？","衛生品質標準並非比照CNS，卻以CNS標準矇騙大眾！"],["1.人造奶油產品品名標示：","（1）依據CNS第761號「Margarines」標準，人造奶油係指食用油脂於適當添加水及合法添加物後，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製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之油脂產品，且油脂含量達35%以上。爰食品倘符合前述定義，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喝一輩子才會造成人體危害？「不得檢出」卻有了危害身體標準？","1.台北地檢署10/30偵結英國藍玫瑰花茶等飲品原物料含殺蟲劑案，檢方根據食藥署報告，認定花茶含DDT的劑量要每天喝260克、還要喝一輩子才會造成人體危害，自上游進口的原宜公司到下游的英國藍母公司斯托那威等5公司，所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均獲不起訴；但英國藍的上游供應商洲界涉報關不實，並竄改玫瑰花茶原產地，檢方依偽造文書、詐欺及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起訴負責人曾木盛、鍾錦秀夫妻，及業務許維書等3人。","2.檢方調查，花茶雖含DDT，但經送食藥署檢驗，花瓣所含農藥，一般人必須每天吃下0.26公斤，且長期食用，才可能涉犯《食安法》中導致人體重大危害且情節重大的犯罪要件。","3.檢方認為，消費者喝一杯含毒花瓣的花茶，花瓣的量不多外，也不可能一天喝到0.26公斤，且進一步詢問食藥署指的「長期」是多久？食藥署指「一輩子」，檢方因而將進口的原宜、中冬金元、三信行、洲界及斯托那威等5公司所涉違反『食安法』部分，以罪嫌不足為由，將5公司的負責人郭慧娟、許天發、蘇淑鈴、曾木盛、陳玉惠處分不起訴。","4.請問署長，你有看過這個案件的報告嗎？依照FDA回覆檢方的邏輯，那添加物、農藥都不必訂定標準了，因為這些都不是毒藥，不會一吃立即死去。","5.請問署長，農藥、添加物會不會有殘留體內的問題？FDA有考慮過不是任何人的代謝功能都正常嗎？FDA說每天要每天喝0.26公斤的問題玫瑰花、還要喝一輩子才會對身體造成危害，請問260的計算依據哪裡來？一輩子的時間又是多長？","6.如果主管機關FDA對於管制DDT、添加物等的態度是如此，讓所有廠商抱持著「多加一點點非法的原料又不會死人」態度，請問你們要如何預防非法？無論食管法修法幾次、加重刑責都沒有用，黑心廠商根本不用怕。","7.請問署長，DDT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是不是0.26公斤？不是，DDT為不得檢出。為什麼FDA給檢方的報告又會出現「每天吃下0.26公斤的問題玫瑰花，且一輩子食用才可能影響健康」？按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DDT應為對人體有危害，所以才列為不得檢出項目，為什麼FDA會為這次英國藍事件訂定「DDT殘留標準」為0.26公斤？"],["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0時31分）"]],"block_lines":[1,9,11,14,16,20,22,23,25,26,28,31,34,36,39,42,45,48,60,61,65,76,77,83,84,85,86,88,92,93,94,95,96,97,98,100,105,107,111,138,139,143,146,155,159,160,161,162,165,166,167,170,171,172,173,176,182,188,201,206,219,228,236,237,248,259],"person_count":{"主席":28,"陳委員節如":14,"徐委員少萍":3,"提案人":2,"連署人":1,"簡署長慧娟":8,"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1,"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1,"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1,"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1,"(二)人造奶油相關產品":1,"1.人造奶油產品品名標示":2},"persons":["主席","陳委員節如","徐委員少萍","提案人","連署人","簡署長慧娟","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二)人造奶油相關產品","1.人造奶油產品品名標示"],"title":"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星期三）9時7分至10時31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現在處理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date":"2015-11-04","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