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星期四）9時18分至15時3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楊委員玉欣","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潘維剛等3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主席：現在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首先，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潘委員維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現在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大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召開第1次聯席會議，承邀報告，深感榮幸。","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86年制定，為落實保障民眾人身安全，建置性侵害犯罪防治網絡，提供被害人多項保護扶助措施、強化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及偵處知能，並以建構被害人友善司法環境、對暴力零容忍的安全社會為目標。今天就潘委員維剛等38人、李委員桐豪、呂委員學樟等27人、李委員昆澤等23人、劉委員建國等19人、趙委員天麟等24人所提草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前言"],["段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6次修正，對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多所助益。"],["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6次修正，對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多所助益。"],["段落：為解決相關機關推展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所遭遇問題，刻正邀集司法院、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研修法規，期周延法治、強化被害人司法保護措施、落實加害人社區處遇機制，以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為目標。"],["二、為解決相關機關推展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所遭遇問題，刻正邀集司法院、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研修法規，期周延法治、強化被害人司法保護措施、落實加害人社區處遇機制，以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為目標。","貳、對於潘委員維剛等38人、李委員桐豪、呂委員學樟等27人、李委員昆澤等23人、劉委員建國等19人、趙委員天麟等24人所提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將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管轄：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建議修正。","二、修正性侵害範圍擴及「性相關犯罪」：對於性相關犯罪範圍定義不明確，認定恐有困難，似宜再予以明確範定。"],["段落：增列「村(里)幹事人員」、「成年家屬」為性侵害犯罪案件通報義務人員：現行性侵害犯罪通報義務人員以具公務人員職務為主，將村(里)幹事人員納入尚屬可行；另外，一般民眾知悉性侵害案件發生，均可透過113保護專線或向警察機關舉報，並未禁止排除，似無增訂「成年家屬」之必要。"],["三、增列「村（里）幹事人員」、「成年家屬」為性侵害犯罪案件通報義務人員：現行性侵害犯罪通報義務人員以具公務人員職務為主，將村（里）幹事人員納入尚屬可行；另外，一般民眾知悉性侵害案件發生，均可透過113保護專線或向警察機關舉報，並未禁止排除，似無增訂「成年家屬」之必要。"],["段落：增列「任何人不得以媒體、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為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確有必要增列任何人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規定。"],["四、增列「任何人不得以媒體、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為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確有必要增列任何人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規定。"],["段落：增訂「限縮媒體報導性侵害案件之要求與罰則」：已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5條明定且採先自律再他律，似無另訂之必要。"],["五、增訂「限縮媒體報導性侵害案件之要求與罰則」：已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5條明定且採先自律再他律，似無另訂之必要。"],["段落：增列「司法訪談(詢問)員機制」：現行司法人員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囑託相關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調查證據，且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已持續辦理司法訪談等相關專業訓練，因本條事涉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權管，宜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六、增列「司法訪談（詢問）員機制」：現行司法人員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囑託相關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調查證據，且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已持續辦理司法訪談等相關專業訓練，因本條事涉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權管，宜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段落：有關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等情：事涉司法院及法務部權管，宜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七、有關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等情：事涉司法院及法務部權管，宜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段落：增列「性侵害禁制令及罰則」：由於相關審核及執行管轄事涉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業管權責，宜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八、增列「性侵害禁制令及罰則」：由於相關審核及執行管轄事涉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業管權責，宜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參、結語","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主席：謝謝衛福部李次長說明。","另外，司法院和法務部提供書面意見，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若有意見，再請司法院、法務部代表說明，現在就開始進行詢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6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30分開始處理臨時提案。","現在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家都很注重，請問次長，各草案都把村里長當作性侵案件通報義務人員，請問有沒有罰則？"],["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有，請司長說明。","蘇委員清泉：就是說村里長若未通報，就要受罰？"],["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村里長沒有納入，是村里幹事。","蘇委員清泉：村里幹事是公務人員，村里長都是民選的，不應負舉報責任，否則就太嚴重了，因為村里長也不知道哪一家有問題。現在把村里幹事納入，是為了什麼？","張司長秀鴛：通常村里幹事在服務區走動服務，他接觸的層面比相關的老師或警察更綿密，所以我們把他們納入，以使網絡更為完整。"],["蘇委員清泉：現在警察也要嗎？警察是陪伴？","張司長秀鴛：警察也負通報責任，同時也負有救援、採證驗傷、案件偵辦的責任，後續如果加害人出獄，由於法律規定對性罪犯還有社區監控，警察還要做登記報到的工作。"],["蘇委員清泉：那社工呢？社工是屬於縣政府的？"],["張司長秀鴛：是的。","蘇委員清泉：最近一兩年來，全國社工增加了多少人？","張司長秀鴛：100年行政院有一個社工人力的補充計畫，一共是1,462人，逐年有增加，第一年是補充366人，然後逐年再把原來的約聘雇人員轉為正式編制，所以整個4年一共要增加1,462人。"],["蘇委員清泉：1,462人是全國增加的員額嗎？"],["張司長秀鴛：是。"],["蘇委員清泉：是正職員額？"],["張司長秀鴛：是。","蘇委員清泉：所以，這是另外在公務人員總員額外增加的？"],["張司長秀鴛：是。"],["蘇委員清泉：那現在社工師的考照率還好吧？以前考照率非常低。"],["主席：請衛福部社工司江副司長說明。"],["江副司長國仁：主席、各位委員。錄取率差不多在12%至20%之間。"],["蘇委員清泉：會不會太低了？","江副司長國仁：不過，會逐年提高。","蘇委員清泉：不過，現在各縣市政府一千多位的員額都已經補滿了。","江副司長國仁：還有幾個縣市沒有，因為有些有財務的問題、有些有編制員額的問題有待克服。","李次長玉春：我補充說明一下，還有5個縣市，我們已經召開會議，然後他們已經承諾會在一定時間以內按照一定的進度把人補齊。其實目前我們還是會碰到困難，因為高達1,462人，對縣市政府而言是困難的，所以這部分是分15年的時間逐年納入。","蘇委員清泉：接下來我請問王宗曦司長，這幾天新光醫院的事情，醫界的反應很兩極化，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何？醫院這樣一個龐大的財團法人跟院內醫師對幹，你覺得這樣好嗎？"],["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醫療財團法人，我們會希望醫療財團法人能夠重視其員工福利，新光財團法人和江醫師之間的爭議，我們有去進一步的瞭解，也請新光醫院來函說明，第一個重點就是儀器設備採購的情形和對病安的影響，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也要去瞭解，我們也會在新光醫院回覆之後，儘快的去醫院現場瞭解。當然江醫師本身似乎也有一些醫院認為違反醫師法的情事，我們也會去釐清是否有違反醫師法第十一條的情形。也就是就雙方所提出來事情，我們都會去瞭解。我們對於法人和員工之間的關係，當然希望他們充分溝通，能夠在提供優質醫療服務的目標下一起來努力。","蘇委員清泉：我們比較關心的是百姓的權益和醫療品質，他一再指控法人董事會拿錢去買某一家股票，虧了40幾億等等，有沒有這回事？","王司長宗曦：就新光醫療財團法人來說，這幾年投資的金額相較於其他法人確實比較高，但是仍然是在醫療法合法的投資上限內，當然這件事情我們會請醫療財團法人去檢討，如果有些投資失利的情形，他們就要檢討相關的投資是否應該更審慎，同時不能影響到醫院在醫療設備的投資和更新。就這部分我們的瞭解是，新光這幾年對於醫療儀器、設備的投資和更新，相較於同期的法人來說並沒有比較少。","蘇委員清泉：我昨天有去健保署查，102年新光因為醫師的問題有主動去退了醫療費用，就是當時不申報，事實上確有其事。最近我們在修醫療法有關財團法人的規定，因為財團法人屬社會公器，我希望醫事司對這方面的監控要更嚴格，尤其是董事會動用基金炒股票，確實需要好好思索，因為現在股市上下震盪得滿厲害的，如果因此造成醫院虧損，真的像江醫師所講的醫院虧了幾十億，那是很可怕的事情。","王司長宗曦：對，所以董事會的健全真的非常重要，因為它才能替醫院的盈餘作完全的把關，也才能確保醫院的經營可以永續。","蘇委員清泉：明年開始5年就要招收500位公費生，已經定案了嗎？","王司長宗曦：是，已經過行政院核定。","蘇委員清泉：明年就開始實施，但是對於補充住院醫師的人力，降低其工時緩不濟急，還需要7年，那現階段馬上要做的是什麼？","王司長宗曦：目前馬上要做的，第一是評鑑的手段，使住院醫師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限制其每週最高工時不得超過88小時。第二搭配整合醫療制度及專科護理師，推動hospitalist，無論如何，這些替代人力或補充人力，醫院必須聘請足夠的人力才能cover住院醫師不足對教學醫院的衝擊，避免影響民眾的權益。","蘇委員清泉：住院醫師的工時勢必要限縮，可能會從88小時減為77小時甚至66小時，我一再強調新加坡是66小時，結果就是住院醫師的缺口必定要由年輕主治醫師或專科護理師來補。","王司長宗曦：專科護理師其實是協助住院醫師更能專注在核心醫療的部分，他的角色是協助減輕對住院醫師的需求。","蘇委員清泉：沒有，晚上如果住院醫師沒有值班，就是年輕的主治醫師和專科護理師搭配。"],["王司長宗曦：對。","蘇委員清泉：變成由專科護理師作第一線，主治醫師可能就是在後面指導，這是必然要這樣做，不然，馬上就會出問題。hospitalist是用主治醫師來run一個病房，是這樣嗎？","王司長宗曦：對，是為了減少過度專科化的問題。","蘇委員清泉：所以，他也是要搭配專科護理師？"],["王司長宗曦：是。","蘇委員清泉：好，這樣應該短期內可以補充人力。我一直很不捨的是資深的主治醫師，如果要他們一天到晚值班，他們一定跑掉，那會造成惡性循環，使問題會更嚴重，因為主治醫師隔天還要檢查、治療、看診，如果把主治醫師拉下來值班，一個晚上下來，隔天頭昏腦脹，一定受不了，請注意這一點。","王司長宗曦：是，謝謝委員。"],["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間團體一直非常在意的是，現在有些人不一定是性侵害，而是過度追求，譬如一天到晚守在別人門口、不斷打電話、寄照片騷擾或跟蹤，對於這種情形，當然我們不能引用家暴法、被害人也不能報警，因為對方並沒有施暴、恐嚇或採取任何強制行為，他只是隨時出現在被害人看得到的地方，像這種情形，我們看到潘委員要把它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檢察官核發禁制令，但我們覺得是不是要有檢察官參與其中？因為我們都知道，保護令是由法官發的而不是由檢察官發的，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去保護這些被害者，或是受到侵害的這些人，不曉得張司長與余副司長的看法是如何？"],["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補充說明好了，我知道民間目前正在推反跟蹤法與反騷擾法，但是這些都還在討論階段。另外，若是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範疇，也可以用性騷擾防治法去處理，所以會需要使用到一些證據，大致上，這就是我們目前蒐集到的狀況。"],["主席：請法務部檢察長余副司長說明。","余副司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這部分是沒有刑責的話，檢察官介入就會有困難，如果要在此增加這點的話，我們可以在逐條審查時討論。我記得有委員在討論社維法時，對於這種跟蹤方式有提出關於罰鍰或拘留的草案，這部分在整併或個別立法上，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尤委員美女：你們應以專案處理，思考如何在這一塊定一個法，或是在哪裡做修改。","另外，今年3月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提出一項提案，要求法務部要在1個月內研擬出充實編制內心理師與社工師員額的具體方案，並且還要針對長期型與高風險型的收容人規劃10年以上的定期心理健康與心理評估，但法務部顯然至今都還沒有做。在今天的性侵害防治法中，也有牽涉到誰應通報的問題，原本的矯正機關與矯正人員是不須要通報的，可是我們也發現，在監所中的性侵案件其實也是經常發生，在性侵案件發生之後，因為沒有通報，所以社工、社會司與保護司這邊不見得會知道，相關的協助也不會進去。於是我們就會在實務上看到，誰被性侵了，就把被性侵的人關在隔離房或獨居房裡面，雖然是以保護他為由，但要知道，獨居房只是一個小小的空間且暗無天日，只有他一人而無人與談。試想，他已遭到性侵，卻又將他關在隔離房裡，讓他與所有的人隔離，但是他並不是犯下此罪的人，怎麼被隔離的不是加害者而是他？難道意思是指，如果將他繼續放在那裡，他就會被其他人繼續性侵，所以只好將他隔離？我覺得這種思維是很奇怪的。","有一則報導提到，有位稍微弱智的受刑人在監所被性侵，雖然經調查後發現，所謂的性侵其實是合意性交。為何他會接受合意性交？因為家裡的人都沒有去看他，缺錢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只好以此方式換取所需，以致於原是被性侵的，最後卻成了合意性交。自從合意性交後，他便被抓到單人的違規房裡。他在單人房裡，最希望長官會經過，他就可以講一、兩句話，否則他整天是沒得講話的。後來，對他比較友善的人調走之後，換成了另一個監護官。因為他本身不是那麼乖的受刑人，比如他在單人房裡沒人可以說話，又有自殺的傾向，所以經常會去撞牆，這種不乖的行為讓他時常被修理，或是被電擊棒電。這個人原本只是弱智，到最後幾乎就快抓狂了。","我們都知道，在矯正機關裡，資源是不夠的，再加上他們還會超收，但是當有這類性侵案件發生的時候，他們又沒有這方面的專案，所以不曉得衛福部與法務部是不是可以給予這方面的協助？比如矯正人員通報後，衛福部的社工師或心理師便能進入協助，請問有可能嗎？","張司長秀鴛：這一次在修的第八條就有將矯正人員放進去，將來如果有像委員所說的這類案件，經通報之後，我們在社區的資源就可透過行政請求的方式幫忙或協助被害人，這是沒有問題的。"],["尤委員美女：法務部有沒有可能開放社工師與心理師進去？","余副司長麗貞：今天矯正署人員有來，是否可請矯正署向委員說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林專員說明。","林專員震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的事件，其實我們已和部裡協議訂定相關的具體措施。由於外部可能會質疑，矯正機關是個特殊收容的場所，這部分我們也在性侵害防治法第八條中，增列矯正人員的通報責任。在尚未入法之前，其實我們已用函示的方式，發函所屬的矯正機關，這部分我們都必須善盡通報的義務。縣市政府如果認為此案件有疑義的話，他們也會主動派社工，或是派警察機關介入調查。在現行的程序上，矯正機關會針對這類案件，對加害人與被害人進行隔離保護，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瞭解事實的真相，同時我們也會詢問同房的收容人，並調閱監視系統，待真相釐清了，被害人就會回到收容處所，雖然不一定會回到原本的那個，但也不會是獨居的狀況。這部分，我們會持續要求所有機關，針對被害人保護的部分，善盡我們該做的責任與義務。至於專業人力的部分，目前我們已將臨床心理師與社工人員的人力請增案報到部裡去，未來也會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尤委員美女：當然，調查是一部分，但是對被害者的協助其實也是滿重要的。我們也知道，在少輔院中有許多特教學生，你們根本就沒有讓心理師或輔導師進去。換句話說，你們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一個班有四、五十個人，要去處理這類事件，老師根本就窮於應付，最後只能以暴力對待。希望衛福部可以給矯正署更多的協力，也希望矯正署可以在適法的範圍內開放社工與心理師進去協助。請問是不是可以這樣做？","林專員震偉：沒有問題，而且我們在之前開相關會議的時候，也有向衛福部提出這樣的請求。如果矯正機關有派輔導人力進來的話，我們會敞開大門，讓這群人力進入，幫助這些被害人。","尤委員美女：對於我們在3月9日的提案，希望法務部可以儘快進行完整的評估，並提出計畫，請問可以做到嗎？","林專員震偉：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會後我會再去瞭解目前的進度狀況。","尤委員美女：ok，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針對有再犯之虞的性侵害加害人有刑後處遇的規定，現在檢察官得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之場所強制治療。有位張性自閉症的家屬向我陳情，該收受人被判了1年9個月，緩刑3年，可是他已被關在培德醫院3年了，法務部的審查委員會一年到底是開一次，還是開幾次會？你們的規定到底是怎樣？應該不只一次對不對？規定是最少一次，但你們一年才開一次，這樣是要等幾年？"],["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說明。","余副司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跟矯正署有關，是不是可以請矯正署的同仁向委員說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林專員說明。","林專員震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刑後強制治療的程序，在法律的規範上，其實是規定每年評估一次，目前……","陳委員節如：規定是至少一次，而不是每年只有一次對不對？你們是怎麼解釋的？"],["林專員震偉：目前在程序上……","陳委員節如：為何對方到培德已經3年了，你們卻一年才開一次？不行的話，就還要再等一年，是這樣嗎？我認為法務部矯正署應該要去瞭解這些身心障礙者，每一種障別的個別情況都不一樣。請問你們的專家與審查委員是哪些人？你們有16位審查委員，這麼龐大的組織，裡頭的成員有誰？","林專員震偉：就我所知，目前這些審查委員都是屬於性侵害防治的學者專家，不論是具有專業證照的也好，還是具有防治經驗的也好，都算是很頂級的……"],["陳委員節如：其中有沒有人是心智障礙或特殊教育的專家呢？","林專員震偉：就我所知，針對這些特殊收容人，包括智能障礙、精神障礙等部分，培德醫院有成立特殊治療團體，並聘請特教老師一併協助處理。","陳委員節如：對，你們是10人一班，一班才聘請一位老師。但我現在是問，在16位審查委員中，應該要有機構負責人以及各種身心障礙障別的專業人員，這樣你們才能審查。否則，若一年才審查一次，收容人的刑期都過了。原本是被判1年9個月，緩刑3年的，結果他就被關在培德3年了，請問他何時才能出來？這些審查委員有用嗎？16位還審查成這樣！可見他們非常不專業嘛！你們在訊問自閉症收容人的性向以及發生的情況時是怎麼做的？難道是使用麥克風，也讓對方看不到那些審查委員嗎？這次要修的法中，有一項是跟專業訊問員有關的，你們在訊問收容人的時候，沒有派一個專業的訊問員來問他，害他都嚇哭了，這樣是要如何訊問？如何讓這16位審查委員審查？這樣根本沒辦法做嘛！你們到底懂不懂這些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問題？你們把被判緩刑的收容人關在培德醫院裡，形同是被關在監獄裡。如今已經3年了，你們還要再關幾年？10月份的會都開過了，怎麼到現在還不放出來？各機構與庇護工廠都聯絡好了，這名小孩可以出去，家長也都準備好了，你們怎麼還不放出來？這是什麼道理？請你回答一下。","林專員震偉：在台中監獄的鑑定評估小組中其實是有特殊教育人員在擔任委員的，所以這部分是有的。但囿於現行法律規定，會以再犯危險程度……","陳委員節如：我建議還要加入這些機構的負責人，才會比較清楚。特殊教育在特殊學校有其需要，機構的服務人員亦然，你們不能只聘請可以想到卻無關緊要的專家。收容人若有情緒障礙或心理問題的話，審查委員每年只開一次會，他就算被評估了3年都還是留在培德，這樣就有問題了，這就是我所質疑的。請問你們要把他關到幾年？如果用這種方式可以延長幾年？","林專員震偉：以目前現行的法律規範，這是一個不定期型的……","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一年才開一次會，這是要教這類收容人如何是好？永遠都被關在裡面嗎？現在還有很多類似的個案，包括精障的、自閉症的以及許多其他的心智障礙者在裡面，你們會如何協助他們？請不要用這種消極的態度來看待這些人，其實，他們在犯罪的當時，有些人是非常無聊且無事可做的，沒人引導他，讓他在社會上亂跑，如此他們當然會做出違規的事情來，然而他們是否真有犯意，我倒不以為然。現在，他們在培德的時間又沒有限期，你們到底打算怎麼做？要把他關多久？這位張性自閉症的收容人，已被關了3年，10月也開過會了，你們打算何時將他放出來？機構和庇護工廠都要收他了，你們的審查會到底是怎麼開的？","余副司長麗貞：剛才委員詢問要何時將他放出來，基於法律規定，這涉及刑後強制……","陳委員節如：你們一年才開一次審查會，是不是也是法律規定的？法律上規定的是每年至少開一次，為什麼你們一定是一年才開一次呢？你們讓這些人在培德裡面做什麼？我跟你說，就算你把他們關到死，也無法處理這些事情。請問培德裡有那麼多空位嗎？你們現在成立特教班，只是讓他們晚上一起睡覺，白天還是跟那些受刑人在一起，這樣有什麼可以改變的地方呢？這樣根本無法改變他們嘛！請問在培德10人為一班的團體裡，屬於自閉症的與智能障礙的各有幾位？把他們關在裡面，只是惡性循環，這樣是無法解決事情的。請你們回答我，該怎麼辮？他們在外面常被受刑人欺負，所以會大哭大鬧，把他們放在培德，不管再放3年、5年還是10年都沒有用。難道你們還要繼續下去嗎？這樣可以治療幾年？把他們關在裡面就是治療了嗎？這樣做只會加重他們的病情，這是無法治療的。","林專員震偉：關於委員垂詢的部分，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在我們召開評估會議的時候向專家說明。畢竟再犯危險評估是一個很專業的心理衡鑑……","陳委員節如：你們在開審查會的時候，程序與流程是要去改的，你們要讓專業人員，或者是熟悉狀況的人在旁邊問這類收容人。不是只用麥克風，讓他什麼都看不到，這樣他是會害怕的，如此還能要他回答什麼？這16位審查委員，他全都看不到，但他們全都看得到這位收容人，這就是你們所用的審查方法嗎？","林專員震偉：他們也可以透過視訊的方式訊問，至於委員剛才的意見，我們也會……","陳委員節如：使用視訊訊問是因為對方都不認識這16位審查委員，這些審查委員對他而言是既陌生又害怕的，因此你們應該要像刑法規定的那樣，其中要有陪同人員，由特教老師、社工或是他熟悉的人來訊問他，如此才問得出所以然來，否則這16位審查委員是在評什麼？每年才評一次而已，評一評也沒有結果，還是把他們關進去。你們把他們關在培德，美其名為「治療」，但你們在治療什麼？實質上就等於是「受刑」，根本不是「治療」。規定是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而不是只開會一次，請問能不能改進？","林專員震偉：關於委員垂詢的部分，我們會帶回去一併研議，同時，我們也會加強評估委員的增聘或是改進審查的品質。","陳委員節如：如果對方有精障、有自閉症，還是有其他狀況，你們都要依照個案的情況聘請審查的委員，如此才有辦法處理事情，但你們現在卻並未如此。什麼叫做「治療主義評估」？這樣是怎麼治療？這些人在裡面也沒有被治療啊！你只是晚上睡覺弄個班，為這10個人請個特教老師去輔導一下，白天還是放任他們與一般受刑人在一起，這是什麼治療？這樣只會越被欺負越糟糕，而且這樣的處遇治療比受刑期間還更長。請問這樣的個案到底有多少？監獄的位置太多了嗎？吃免錢飯這麼簡單，你們的經費有這麼多，人家才被判刑1年多，3年緩刑，但是到現在已經幾年了，你們還是繼續治療，沒有期限，請問這個是不是需要改正？這部分要從哪方面來著手修正？應該是你們內部就可以修正了。","林專員，我剛剛問的你都沒有回答，請問這10位到底有多少位是這樣的情況？也就是已經緩刑但在裡面關3年以上的有幾位？","林專員震偉：目前我手邊沒有這樣的資料，會後我們調查完畢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陳委員節如：好，請你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這是嚴重違反人權的，法務部居然做這種違反人權的事情，你們把各種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者放在一起，有些人的刑期已經屆滿了，而你們卻以仍須治療為由將他們關在培德醫院，難道你們都不知道有些人已經被關好幾年了，還是沒有辦法被放出來，這位張姓受刑人在10月初經評估過，請問現在的情況如何？可不可以放出來了？請你回去查一下好不好？你也不知道！"],["林專員震偉：這個部分我們帶回去瞭解後再向委員報告。","陳委員節如：主席，今天要審查性侵害防治法修正案，性侵害防治法共有25個條文，這次委員所提修正案就涉及15個條文，對於這麼重要的法律，行政院卻沒有提出修正案，剛才尤委員提到的問題也應該要處理，而且超過一半以上的條文修正就視為全案修正，加上組織編制又改了，這部分的問題也很多，到底要怎麼調整？對於第十五條的專門詢問員，我是非常贊成的，但是現在卡到組織編制的問題，這個應該合併與刑法一起修正，所以本席建議今天詢答完畢後可能要討論一下是否要進入逐條審查，因為這些可能有爭議。謝謝。"],["主席：江委員惠貞改提書面意見。","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不知道家暴問題應該詢問保護司還是救助司？"],["主席：應該是保護司。","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家暴問題是找保護司。","林委員淑芬：以家庭暴力所有類型與案件的統計觀察來看，還是以親密關係暴力占大宗，所占的比例非常高，大概有一半以上都是親密關係的暴力案件。我們還看到很多社會新聞報導家暴到所發生的兇殺或傷害案件是跑到職場去執行的，所以我今天要談的是家庭暴力延燒到職場的部分。","司長，你們對於職場防治家庭暴力政策的牛肉在哪裡？其實是沒有的！從過去到現在，我們所說的職場暴力大概都是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大都是發生於職場裡的同事或長官下屬之間，但是現在家庭暴力已經延燒到職場了，所以職場的安全保護措施問題非常大。","依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25.8%的受訪者週遭親友或同事曾在工作場所受到親密伴侶的暴力相向，亦有5.6%婦女表示自己曾有過此遭遇，也就是曾在職場遭到親密伴侶或家人施予暴力。司長，對於這些經歷施暴者虐待或是暴力傷害的工作婦女們，當然受暴的對象也可能是男性，請問他們有什麼籌碼可以不配合被暴力？親密伴侶會跑到職場施暴，不外乎是以此為要脅，只要受暴者不配合，施暴者就去其工作場合騷擾、施暴，甚至騷擾同事，導致上司看不過去，就會要求受暴者回去處理好私事，否則會沒有工作。因此，受暴者如果不回去配合施暴者，就可能會丟掉工作，這件事情非同小可，這是家庭暴力防治的漏網。我們在CEDAW中說要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行為，包含性別暴力與歧視行為統統都要消除，這裡還有所謂的經濟暴力虐待，請問司長知道什麼是經濟暴力虐待嗎？"],["張司長秀鴛：指的就是透過經濟控制的虐待形式。","林委員淑芬：我剛才說家暴延伸到職場就是一種經濟暴力，施暴者阻止或限制伴侶工作，阻止或限制伴侶取得資源，造成伴侶在工作權或經濟權上受到損害，因為經濟上受到損害，所以不得不配合，因此也導致其主體性消失，受暴者就會被支配、被控制，繼續被暴，請問司長，我國因應這樣的情況有何法律或政策可以端出來保護這些家暴的受害人？","張司長秀鴛：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原則上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談，第一個是現行的保護令，如果有發生家暴事實，可以透過保護令來申請遠離，遠離其職場……","林委員淑芬：這個我知道，你簡單講就好。第二個呢？","張司長秀鴛：第二個部分，我認為這還是大結構面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職場的老闆知道員工的安全就是公司很重要的資產，因此他要維護員工的安全，對於會影響員工的危險因子都應該排除。","林委員淑芬：對於你講的第二點，剛好老闆都不是這樣做，老闆統統都是要求員工回去把家庭問題解決，不要把家庭問題帶到職場，否則就會沒工作。請問司長，你們端出什麼政策或法令讓老闆能如你所說的願意去保護員工，而不是逼他的員工回家或在私領域處理這類的事情？請問你們端出什麼政策讓老闆願意保護員工？","張司長秀鴛：這個部分我們還需要一些倡議，可能要透過勞動部去修正相關法令，特別是在性工法裡加註……","林委員淑芬：倡議？倡議就是一個沒有做的事情，你說要透過勞動部去修法，等於是把責任推給勞動部。請問你願不願意、過去有沒有主動找過勞動部去研討要如何規範？有沒有開過這樣的會議？","張司長秀鴛：有，這個部分在推動小組……","林委員淑芬：有沒有想過法條應該放在哪裡？要怎麼修正才能要求雇主？職安法只規範職場暴力，保護職場工作者的安全，但是並沒有把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到職場的暴力行為納入規範，也就是說，在勞動市場以男性為中心的思維下，雇主與企業單位在解釋運用既有的職安法法條時，是忽略、沒有辦法滿足受暴者的需求。職安法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暴力預防措施，但是能不能真的做到呢？其成效我們在很多領域都看到了，不然為何連醫院都要修正醫療法，在已經有職安法的規定之下，醫院都還有可能無法執行，還需要再去修正醫療法，由此就可以看得出來，工作場合的職場安全是非常不足以保護家暴成員被暴的狀態與問題。","另外，剛剛司長有提到保護令，但是總不能讓婦女天天處於精神壓力非常大的狀況下吧？隨時都覺得風聲鶴唳，施暴者來了沒有？距離幾公尺？如果天天都報警，警察後來也就不來了，警察有可能會天天過來嗎？那種騷擾是有可能如影隨形的，而且雇主、事業單位與企業對於防治家暴延伸至職場的事情並不想主動處理，對於這樣的情況，政府責無旁貸，尤其你們更是責無旁貸，所以應該要端出更具體的保護措施，不能再這樣放任下去了。之前社會新聞報導過很多的案例，包括安親班老師在安親班門口被開槍打死、臺中市政府員工在市政大樓內被砍，這樣的案子非常多，本席希望你們能予以正視。今天要審查的性侵害防治法很重要，但是家庭暴力問題不亞於性侵害問題，這個問題也非常嚴重。","另外一個層次是外配的部分，外配遭家暴導致人身安全受威脅也亟需政府的強化保護措施，你知道監察院去年所做的監察報告嗎？關於外配、陸配被家暴的部分。","張司長秀鴛：有做過調查，有做過研究。"],["林委員淑芬：現象是什麼？"],["張司長秀鴛：詢問的狀況是受暴率、服務措施有沒有個別化及有沒有切合外配的需求。"],["林委員淑芬：你有去配合調查？"],["張司長秀鴛：我們一定會提供相關資料。","林委員淑芬：你本人有回應，對不對？"],["張司長秀鴛：在更早我還不在保護服務司的階段是有的。","林委員淑芬：監察院去年公布「外籍配偶遭遇家暴等人身安全威脅問題，有待政府強化保護措施」的調查報告，其主題為「有待政府強化保護措施」，言下之意是政府做得不夠。報告內容直指外配與陸配面臨家暴的受暴率高於本國籍，外配較本國籍配偶高出3.77倍，陸配則是高出1.6倍。保護司回應監察院時也承認，雖然外配、陸配與本國人享有相同的保護措施，但外籍配偶會有居留權、子女監護權、自立就業等問題，所以相對條件非常弱勢。也就是說，即使有保護措施，但是在對孩子的監護權、居留問題及自立就業問題等方面屬於弱勢，也就等於被支配了，所以他們會選擇沈默，也因此他們的婚姻暴力受暴率是本國籍配偶的數倍。你們承認現有資源沒有量身訂製，對外配與陸配的協助有限，這是你們當時所用字眼，也就是說，外配、陸配與本國籍一般配偶是處於不一樣的弱勢地位，而政府的現有政策與資源並沒有為這些弱勢處境的外配、陸配提出有力的保護政策。","衛福部95年到101年各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統計資料，計有諮詢服務8.63%、庇護安置9.84%、陪同報案偵訊11.86%，還有驗傷診療、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與輔導、就學或轉學服務、子女問題協助等項，但這些扶助比率均不及於外國籍及大陸籍通報被害人數占全部通報被害人數之比率，司長知道外配及陸配通報被害人數占全部通報被害人數的比率是多少嗎？約略數字就好。司長，你必須要知道這個數字，如果你沒有sense到這樣的概念，就無法對這些相對弱勢者提供任何政策，因為你連去sense這個問題的意識都沒有！","張司長秀鴛：我想本國籍的受暴率誠如方才委員所說，原住民對本國籍是2.16倍、外籍對本國籍是1.32倍、陸配是0.6倍，這是受暴率的部分。","林委員淑芬：外配、陸配通報被害人數占全部通報被害人數的12%，陸配與外配占全國家庭才只有多少比率，但他們通報被害人數卻占全部通報被害人數的1成2，你要知道這個問題是這麼的嚴重！監察院提出了調查報告，你們也承認這個部分是有問題的，請問你們端出什麼樣的政策來保護這些相對弱勢的受暴者？","張司長秀鴛：在通報端的部分，我們加強責任通報人員對於其性別敏感度，還有多元文化的強化，讓他們能夠求助有門，這是第一個。","林委員淑芬：怎麼強化？你們不是都行禮如儀，都是既有計畫與既有預算，你們的通報端不是都沒有去區分陸配、外配與一般配偶嗎？","張司長秀鴛：對於他們的求助，我們不受其國籍別的影響……","林委員淑芬：他們都是準國民啊！我的意思是說，不是要做到人人平等，而是對於這些弱勢者需要特別的加強保護，這樣才是平等。","張司長秀鴛：是，另外進來的……","林委員淑芬：並不是齊頭式的平等叫平等，在這裡，弱勢需要你們特別的資源，以補足這些弱勢不足的地方，這樣構建出來的政策才是平等的，而不是享受同樣的保護通報、庇護等等。","張司長秀鴛：因應他們的需求，特別是……","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不要再蕭規曹隨、不要再行禮如儀、不要再繼續天天做一樣的事情了！有待加強要做的事情很多，還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也很多，既然已經看到問題了，就需要你們去做得更好。","司長，本席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外配、陸配的受暴率是一般配偶的3.77倍與1.6倍，這麼高的比例，希望你們能端出特別的政策來給予他們保護，本席今天就是要講這件事情，希望你們能予以正視。謝謝。"],["張司長秀鴛：謝謝委員。"],["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討論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所以首先本席要請問司長現在性侵害防治的現況，因為依法規定，相關人員知悉後有24小時內義務通報的責任，而主管機關也必須立即回應，但是性侵害犯罪的案件類型非常多，譬如說，未成年人兩小無猜、合意性的，或是他的確遭到很嚴重的性侵害，我覺得在事件的本質上是不同的。就本席的了解，依現行法令之規定，你們好像真的沒有辦法做到每個案件通報進來後都在期限內處理完畢，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通報進來後就會進入個案的後續服務，我們會針對通報內容和聯絡電話來追蹤被害人，看看他需要什麼協助，如果是強制性交，這部分一定會立刻跟警察以及到責任醫院做一些採證、驗傷，然後進入司法程序。另外，被害人個別化輔導的部分則視其需求來提供服務。","王委員育敏：對於強制性的部分，你們會採立即性、最緊急的措施，對不對？"],["張司長秀鴛：是。"],["王委員育敏：方才本席所提未成年人兩小無猜的部分呢？","張司長秀鴛：合意性交的特色就是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未滿18歲，即對於未滿18歲的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這一塊，通常這一群人大概都是學校的學生，所以如果是學校老師通報的話，第一，他會先通報；第二，他會進行調查；第三，他會進行輔導。在通報之後，社政這邊接獲通報就會回頭去了解學校目前的處理階段，如果是告訴乃論，需要司法協助的部分，我們也會跟學校、家長一起來面對這個問題。","王委員育敏：所以類似這種兩小無猜、合意型的，你們並不是走強制的流程，並不是緊急要去醫院驗傷，不是走這樣的流程，對不對？"],["張司長秀鴛：還是會去了解孩子的態度。","王委員育敏：如果你們在實務上會依據不同的個案類型來處理，那你們的處遇模式就必須做分類、分級，然後去做適度的調整。"],["張司長秀鴛：是的。","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在法律上，我們應該授予你們這樣的法源，否則在沒有這樣的法源依據下，像這種合意性案件的家長，他可能比較激動一點，可能會指控你為什麼沒有以最緊急的模式來幫他處理，若他要你們比照同樣的模式來處理，某種程度這樣的指控有可能會成真，因為我是依法論法，但這個法是否合理？本席認為這部分有必要做修正，就是讓你們在行政處遇上建立分類、分級的標準，並根據不同的個案類型，讓他得到最適切的服務，這樣可能才更符合實際運作的需求，所以本席有提出第八條的修正動議，就是希望把性侵害通報案件分級、分類的處理機制入法，請問你們同不同意？","張司長秀鴛：我們非常贊成，這樣也可以看出其緊急性，需要立即採證、驗傷的，應該在第一時間先處理，如果沒有採證、驗傷，是合意的，也許他有更多時間可以充分跟孩子做一些溝通。","王委員育敏：社會資源真的很有限，希望能把社工人力用在最緊急、最迫切的類型上，這個類型我們當然要花最多心力來處理，所以未來建立分類、分級的標準是非常重要的，本席也希望衛福部現在就開始去規劃，事實上，你們在實務上也已經開始朝這個方向去做了。","另外，關於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部分，依現行之規定，這部分都會通報進來，是屬於性侵害案件，但是在國際上，不同國家對於這種兩小無猜的個案類型，他們開始往除罪化的方向走，所謂的除罪化就是他們不用觸法或司法來對待這些未成年人，現在有很多年輕小朋友，他們的性行為發生得早、性觀念很開放，某種程度這部分跟我們真的想要去處理的案件類型、跟性侵害的定義，我覺得在本質上是有差異的，像加拿大的規定是年齡差距兩歲以內若發生性行為是例外不予處罰，而美國聯邦法的規定則是十二到十五歲，若與年長四歲以內的對象合意性交也沒有違法。我知道民間團體有在推動這部分，希望臺灣未來可以往這個方向走，因為他們接觸到太多個案，就是這種小男生、小女生的案例，他們真正需要的是輔導而不是走司法體制，或者是家長氣極敗壞，然後用非常高衝突的方法給雙方孩子壓力，所以在這件事情上，我們必須與時俱進去看到問題的本質，像這類案件，他們是依法通報進來的，所以還是要進入司法體系，可能是到少年法庭，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可以改善到什麼程度？應該避免行政過程中大家要耗費太多時間，真正的焦點是給予這兩個小孩子適當的輔導與協助，我覺得這才是問題的本質與重點。","張司長秀鴛：這是一個滿上位的問題，現階段的共識仍不足，還是有兩方不同的說法，所以可能還是需要再做更細緻的溝通，不過，的確有愈來愈多人比較傾向王委員的說法，基於對孩子的保護，或是去標籤、尊重他的性自主，這樣的論述的確愈來愈多，會後我們會跟相關部會再做進一步討論，看看能否有一些與時俱進的法條出來。","王委員育敏：這並不是要鼓勵孩子提早發生性行為，而是他們在一種特殊的情況下，事情已經發生了，事後要如何回過頭來輔導這個孩子，而不是標籤或指責，這樣才是真正去解決問題，這個本質並不是要鼓勵年輕朋友提早發生性行為，而是說當事情真的發生時，我們要用什麼態度去積極協助他們來處理問題，這才是重要的，因為現況所看到的，很多都著重在懲罰，然後給這些小朋友很大的壓力，其實發生這件事情，有時候他可能已經後悔了，但事情就已經發生了，然後事後又給他這麼多無形的壓力，而且那個處罰又很不當，我覺得這對孩子來說是二次傷害，在這個方面，衛福部就是要為個案去解決問題，這是你們最大的價值，所以在這件事情上，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好好研議，對於過去處理的狀況，我甚至覺得你們可以做個研究，對於這些被處理過的小朋友，你們可以去問問他們的感受，或是那個過程有什麼應該要做調整，我想當事人的感受是最真實的，可以做為未來在輔導、處理時的行政流程機制之參考，謝謝。"],["張司長秀鴛：沒問題。"],["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歐珀、李委員桐豪、邱委員文彥、楊委員麗環、賴委員振昌及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請潘委員維剛發言。","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請教張司長之前，本席要感謝今天的主席楊玉欣委員能夠安排這個法案的審查，審查這個法案是非常重要的，張司長跟我們一路走來，對於婦女保護等相關法案做了非常多的努力，這個法案也是本席在立法院提出並且通過的，但是所有法案必須與時俱進，原本一開始我要進行提案說明，現在我就一併做這部分的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經歷許多歷程，在這個歷程當中，對於性侵害犯罪，在刑法上也做了修正，把妨害風化罪章，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而所謂的通姦除罪化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通過，法務部也一直說要提出來，目前在全世界已經少有國家還留有這樣的法條了，對於這部分，我們也期待法務部能儘快把性自主的觀念一以貫之，這是本席提出的第一點。","第二，雖然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時有放寬假釋條例，但我們有加上性侵害加害人必須經過診斷治療才能提出假釋，雖然我們把這一條修掉，回到我們自己的法案裡面，但其實感覺上是之前、中間、之後都做了，不過，很多人很擔心目前落實的情況不如以前，所以本席也期盼大家能共同關注這部分。","此外，我們也知道，近來許多重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個資遭網友或媒體大量播送，造成被害人因無法承受輿論壓力而自殺死亡的事件，像有一位名人的女兒，雖然他在演藝界很出名，但這種壓力是以前我們沒有想像到的，竟然會造成這樣的事情發生。另外，還有一個牙醫師侵犯一個女大學生，最後也變成跳樓的狀況，因此本席認為我們可能也要透過修法來做相關調整，請問司長對此的看法如何？對於目前修正的法條，您是否贊成？"],["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自始至終在性侵害犯罪部分著力甚深，這次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的修法方向非常符合現行的需要，我們會全力配合。","潘委員維剛：此外，許多被告的辯護人在法庭上詰問時，涉及性別歧視的陳述、舉止也會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對於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的部分，我們做了非常多的努力，但是我們也發現這樣的事情層出不窮，他們甚至還污名化，像有一個很出名的案件，他的律師說，撿屍根本就是一種夜店文化，或是對於他的隱私，去調閱他的醫療紀錄，甚至把他的醫療紀錄公開，這對被害人來說是再一次的傷害，但因為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大部分也沒有制止，就讓他陳述完畢，因為每個人承受壓力的程度都不一樣，在他已經遭受傷害的同時，再給他在詰問上的刺激與傷害，對他們來講，情何以堪？所以對於這部分，我們是否應該要做一些防範？或是在法律上能夠制止這部分？","張司長秀鴛：就本部來說，站在被害人保護的部分，我們當然敬表同意，但因為它涉及偵查及審判階段的司法作為，所以我們也要尊重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見。","潘委員維剛：現在我們有家事法院，有些案件不見得是在家事法院處理，所以現在他們都需要做專業的訓練，如果大家都有這樣的共識，其實我們並不是堅決堅持這部分要入法，不過，如果沒有這樣的概念，我們有舉出很多事例，都會讓他造成很多傷害，因此本席認為我們也應該一起面對、正視這樣的問題。","另外，針對兒少及智能障礙者等弱勢證人發展專業之詢問技巧與培訓專業人員，即專家證人這一塊，我們已經說了很多，但這部分一直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所以現在的起訴率並不高，反而下降了，定罪率也不高，甚至是一成以下，本來這樣的案件要成立就已經很不容易了，要走出來也非常不容易，但是沒想到，在我們努力這麼久，法案通過這麼久，竟然這樣的問題反而沒有好轉，所以提高對性侵害的價值判斷可能是我們應該要共同努力的，對於專家證人的部分，您也贊成我們應該讓他更明確化，如果是找李昌鈺來，大家可能會說他是專家證人，但一般來講，我們是如何認定、讓他更能夠明確化，到底什麼樣的專家人士是值得被採信的，這樣比較能夠加以規範。","張司長秀鴛：關於專家證人，現行制度是有的，但是他也是必須由檢察官或法官來囑託，至於他是不是要全部入法，要讓他變成是全面的，這部分也要尊重相關部會及司法院的立場、看法。原則上，站在被害人保護的部分，只要是能夠做到的，在現行制度下，我們都覺得可以來配合。","潘委員維剛：因為時間的關係，關於法條的部分，我並沒有請大家一一上台說明，稍後審查條文時我們再來共同探討，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周委員倪安發言。（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徐委員少萍改提書面意見。","接下來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的體諒，歐前董事長曾說過，高鐵從台北出發最遠到達的地方是雲林，雲林是我的故鄉。現在我就一併進行質詢與提案說明，在第7屆的時候，我主提並與第7屆將近三分之二的委員修正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部分條文，當時鬧得沸沸揚揚的，就是我故鄉的葉小妹妹性侵致死案，所以白玫瑰再起，也因為這起事件，讓我更體會到行政主管機關對於性侵犯罪者應該要有哪些積極作為，因此我們希望在修法過程中是與時俱進，而不是掛一漏萬。而此次針對第二條部分條文提出修正，就是希望彌補當時的遺漏之處，為了讓性侵害之犯罪擁有完整的事前預防與事後治療，惟其主要規範第二條所列妨害性自主性之性犯罪，而忽略未妨害性自主但是需要完善治療性之犯罪。基於大部分國家均禁止人們隨意在公眾地方暴露性器官，鑑於露陰癖需要獲得完整之強制治療，但因為無法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無法擁有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機制，故希望能把其他性犯罪如露陰癖納入，讓所有性犯罪者皆能得到完善的治療，以達到我國對於性犯罪之預防及治療效果，以上是我的立法說明。","有關性侵害犯罪部分，我們有收到社會強烈地關心，請問性犯罪算不算惡性的重大犯罪行為？"],["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需視情節輕重來判定，因為情節可輕可重，基本上這應該是社會需要關注的行為。"],["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說明。","余副司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性犯罪有些是強制的，有些是合意的，兩小無猜的情節比較輕微，但如果是強暴脅迫，當然就屬於惡性重大。","劉委員建國：所以強暴脅迫是屬於惡性重大，而兩小無猜屬於比較輕微的？"],["余副司長麗貞：是的。"],["劉委員建國：請問法務部對露陰癖的定義為何？"],["余副司長麗貞：是指經常裸露性器官引起他人的注意。"],["劉委員建國：我問的是定義。"],["余副司長麗貞：現在法律上並沒有定義。"],["劉委員建國：你們怎麼看待這件事情？","余副司長麗貞：如果在公共場合露陰的話，會違反刑法有關在公開場合為猥褻行為的規定，所以會有刑事方面的處罰。"],["劉委員建國：露陰癖有沒有侵害到人的性自主權？","余副司長麗貞：目前是有刑法的規定，但看到者並不算被害人。"],["劉委員建國：目前是否能以性侵害的相關罪責加以處罰？","余副司長麗貞：性侵害是一個程序，而刑法處罰則是規定在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章內。性侵害很多是程序規定，像有關加害人是否要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和強制治療的領域也是適用的。"],["劉委員建國：有適用嗎？","余副司長麗貞：有適用到強制治療的，在獄中也有適用。"],["劉委員建國：所以加害人是可以治療的？"],["余副司長麗貞：對。","劉委員建國：那可以治療好嗎？我不清楚，所以要請教你們，因為要修正相關法令，需要先釐清一些問題。這算是一種疾病嗎？可以治療好嗎？多久可以治癒？你們說可在獄中治療，那要治療到怎樣的程度？如果這算是一種疾病，那應該能治療好，但如果不算的話，因為這部分我不太清楚，你們要解釋讓我們了解，如果在獄中可以治療的話，那是如何治療的？"],["余副司長麗貞：這涉及到醫療專業是否能治療。","劉委員建國：所以我才請教次長，因為你說可以在獄中治療的。","李次長玉春：有關治療的部分，或許有些用藥物治療可以百分之百痊癒，但其實大部分是無法保證能百分之百痊癒的，我們可以透過治療去改善狀況，但無法保證百分百有效。","劉委員建國：如果治療完認定痊癒後，他會不會再犯？再犯率有多高？"],["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露陰癖本身是心理性的疾病，目前為止並沒有特別療效或好的方法能治療，但以心理治療的方法治療的話，有部分個案是能得到改善的，而這些個案多半只是一種癖好，因為對性的方面沒有自信，所以透過露陰的方式來滿足自己內心的需要，這也是為何他們不會從露陰癖轉成侵害別人的原因。性侵害者會有一種攻擊性，想要透過性強制的行為去滿足其性的需要，這兩者的方向是完全相反的，但不論何種，都沒有非常好的療效與方法。","劉委員建國：所以再犯率應該會非常高，那台灣目前有沒有足夠的心理治療師來輔導或從事治療等相關的工作？","諶司長立中：目前台灣心理治療師的人數在增加中，過去這方面治療的個案人數也非常少，幾乎每個人都只接觸過1、2個案例，經驗上都不足，而國外個案報告的治療效果也不是非常好。","劉委員建國：所以，第一，治療效果不是很好。第二，這樣的心理治療師以前是非常少的，遇到的個案可能也才1、2個，現在心理治療師持續在增加中。第三，雖然有在獄中治療，但治療比例顯然是偏低的，是這樣嗎？"],["諶司長立中：目前的再犯率大概10到15%。","劉委員建國：我想將一些事情釐清，這樣有助於法律修正時的討論。另外，請問電子腳鐐的功能是什麼？佩戴電子腳鐐的再犯率有多高？"],["余副司長麗貞：這部分請保護司向委員報告。"],["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陳觀護人說明。","陳觀護人韋君：主席、各位委員。電子腳鐐主要是對加害人的行蹤監控，我們只能知道人大概的位置，目前佩戴電子腳鐐的再犯率大概是1.23%。"],["劉委員建國：所以電子腳鐐算有效果嗎？","陳觀護人韋君：是有效果的，如果和未戴腳鐐的人相比，其性侵害再犯率降低將近一半，有50%左右的功能。"],["劉委員建國：所以有達到你們當時預期的效果？","陳觀護人韋君：有，因為最主要就是要遏止他們再犯性侵案件。"],["劉委員建國：佩戴電子腳鐐後再犯的案子有幾件？"],["陳觀護人韋君：再犯率就是1.23%。"],["劉委員建國：其中剪開腳鐐偷跑的有幾件？"],["陳觀護人韋君：2件。"],["劉委員建國：這2件花多久時間才找到人？因為你們要監控、追蹤他們嘛！","陳觀護人韋君：對，有關台中的案件，其加害人剪掉腳鐐的時間是5月27日，逮捕到案的時間是5月30日。","劉委員建國：所以花3天就逮捕到案了，那另一件呢？","陳觀護人韋君：另一件是新竹的案件，加害人剪斷設備的時間是1月6日，逮捕到案的時間是5月31日。"],["劉委員建國：這樣是花多久時間？"],["陳觀護人韋君：大概是4個月。","劉委員建國：一個3天，一個4個月，相差了40倍，可以簡單說明原因嗎？","陳觀護人韋君：台中案件的個案在事件發生前就有徵兆，所以當天觀護人就有密集與他聯繫，之所以能這麼快抓到，其實要歸功於科技監控的犯罪熱點，我們會去分析行為人在哪裡，因此我們利用此系統，再加上快速和警政單位聯繫，所以很快就找到此個案。","劉委員建國：運用科技的熱點，就可以很快地在周遭找到行為人。","陳觀護人韋君：我們會去找行為人常會去的幾個點，因此在他剪掉腳鐐後，我們就會在很快的時間內去搜尋這幾個熱點，這是行蹤監控的部分。","劉委員建國：拜科技所賜，我們可以掌握到他可能跑去的熱點，所以三天就抓到了。","陳觀護人韋君：對，這是針對此個案的部分。"],["劉委員建國：另一件110幾天偵破的案子是要拜什麼之賜？","陳觀護人韋君：那件個案偵破的時間較久，是因為剪掉腳鐐的地點比較偏遠，不是在行為人的熱點，是在竹北的某個湖邊，因為有時效性，其實後來也不是在熱點抓到此個案的，也因此我們後來檢討的重點在於如果行為人剪掉腳鐐後，我們該如何防範。","劉委員建國：所以，佩戴電子腳鐐的人其實也有都市和叢林等地理位置之分，也就是說，如果他是都市之狼，因為熱點比較多，所以也比較容易找到，但如果他跑到深山，變深山之虎，只要他將腳鐐剪掉，要找到的機會就不大，就無法拜科技之賜。","陳觀護人韋君：我解釋一下，其實除了設備以外，還有網路通訊的部分，如同委員剛剛所提，都市熱點比較多且密集，因此現在是加強較偏遠的地方，我們有和中華電信、遠傳電信的行動車聯繫，把熱點密度提高，我們近期都在討論這部分，遠傳的部分已經在六月討論完畢了，希望在年底能將他們的行動車和基地台建置完成，因為之前只有中華電信，現在又多一家電信，網路範圍就會更闊，也比較不會產生城鄉差距的問題。","劉委員建國：你這麼說可能會牽涉到預算問題，沒關係，我再請教，如果剪掉腳鐐後脫逃成功，負責的單位是法務部、衛福部或警政機關？"],["陳觀護人韋君：請問委員是指逮捕的單位嗎？","劉委員建國：如果行為人剪掉腳鐐脫離你們的監控後，負責的單位是誰？"],["陳觀護人韋君：委員是指剪掉之後的負責方式嗎？","劉委員建國：你可以告訴我完整的SOP，或該負責的對象是誰？"],["陳觀護人韋君：剪斷腳鐐後由我們負責通報。"],["劉委員建國：你說的「你們」是指誰？","陳觀護人韋君：會由保護司的觀護人員聯絡當地的勤區，告知他們此個案的行蹤狀態，請他們協助處理。","劉委員建國：所以是你們負責通報，再來呢？"],["陳觀護人韋君：再來由警政署負責搜尋。"],["劉委員建國：由警政署負責搜尋和逮捕？"],["陳觀護人韋君：對。","劉委員建國：所以如果要談負責單位，你們是第一個？"],["陳觀護人韋君：是。","劉委員建國：因為時間的關係，再問下去你可能無法答復。其實我只是要凸顯這種通案，每次遇到性侵案的相關事件，社福單位、警政單位及保護單位等相關單位都會一團亂，我在詢問你的過程中，就有類似的狀況，到底電子腳鐐的負責機關是誰？犯人自行拆解電子腳鐐後，該負責的機關又是誰？"],["陳觀護人韋君：業管單位還是法務部。","劉委員建國：另外，犯案時，檢察官有舉證之責，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智能不足者，檢察官的處理步驟為何？","余副司長麗貞：如果受害人是兒童的話，會由輔助人及社工師陪同檢察官偵訊，有關檢察官的偵訊技巧，近1、2年來，中央及地方都有對個別檢察官針對兒童或精神障礙的訊問方式進行專業的特訓。","劉委員建國：我的意思是，檢察官遇到這種案件需要自行舉證，但因為性侵害的對象是小朋友，可能無法表達清楚，因此需要透過某些方式來達到可舉證的力道，所以是不是要利用DNA鑑定或執行測謊等方式來輔助？","余副司長麗貞：可透過早期鑑定的方式，讓兒童偵訊的筆錄經過專業人員來鑑定可信度，避免因為兒童年紀小，可能會不記得，所以藉此確保其當時陳述的可信度，讓未來偵察或審理時能讓法官相信。","劉委員建國：我的問題很簡單，檢察官要偵辦此類案件要提出自己的舉證，其相關佐證、鑑定的時間要多久？","余副司長麗貞：需視個案而定，大概要3個多月，據我們統計，大概平均要113天。","劉委員建國：將近4個月，所以如果只羈押2個月的話，時間是不足的？","余副司長麗貞：恐怕來不及，依照法律規定，羈押一次2個月，延押一次2個月，總共4個月，我們會以最快的速度來掌握偵察蒐證的期間，因為只有4個月，所以希望鑑定能盡快提出，平均113天，讓檢察官來得及決定案件要不要起訴。"],["劉委員建國：所以你要表達是2加2個月嗎？"],["余副司長麗貞：現在是2加2個月。"],["劉委員建國：勉強可以就是了？"],["余副司長麗貞：對。","劉委員建國：我知道了，謝謝。"],["主席：已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2案，請宣讀第1案。","1、","性侵假釋犯，縱使配戴電子腳鐐，但因政府防護不當，導致性侵假釋犯仍有再犯之情事。爰此，要求法務部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電子腳鐐制度、預防機制失靈、協助被害人申請國賠事宜。"],["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主席：請問行政單位有無意見？","請法務部保護司陳觀護人說明。"],["陳觀護人韋君：1週的時間可能會……"],["劉委員建國：那改成2週？"],["陳觀護人韋君：可以1個月嗎？"],["劉委員建國：3週？","陳觀護人韋君：好，3週。","主席：好，經劉委員同意將第2行修改為：「要求法務部於三週內……。」，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尤委員美女：請增加連署人。"],["主席：本案增加連署人尤委員美女。請宣讀第2案。","2、","日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刑訴第108草案將偵查羈押時間由現行二加二個月（羈押加延押時間），改為二加一個月，（延押縮短為一個月），惟性侵害案件、重大殺人事件，非常需藉由DNA鑑定、精神鑑定報告，所需時間至少二至三個月，若修正通過，無法完成鑑定等蒐證工作，滿三個月後只能無保釋放（不得交保、限制出境）嚴重影響被害人權益及社會治安。建請將此提案納入修法參考。","劉建國　　王育敏　　楊玉欣"],["主席：有沒有意見？","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刑事訴訟法正在修正，這裡面牽涉到羈押時間，假使羈押就表示他的犯罪嫌疑相當重大，羈押之後，如果三個月還不能將他起訴就表示證據不足，但是這些鑑定報告都可以等起訴之後再補，所以在這部分是否有必要再把羈押的時間延長，其實是有疑問的。這裡所謂納入修法參考，這是指什麼樣的修法？是指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還是指什麼？"],["主席：刑事訴訟法。","尤委員美女：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那就到那邊去提就好了，在這裡好像……","主席：尤委員，我們今天是聯席，所以在這裡或那裡提都是一樣的，如果尤委員有文字修正建議，也可以提出來。請問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法務部沒有意見，本案就照劉委員提案通過。","現在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之審查。在宣讀前，本席再補充說明一下，早上有委員提出沒有行政院版本等等意見，我在此做宣告及回應，請黨團同仁通知黨團委員，如果有委員對於現在要處理的法案有意見要表達，請他們到現場來表達。雖然沒有行政院版本，不過立法院過往已經修正過非常多沒有行政院版本的法案，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最重要的是立法委員要做的事情就是按照現在社會發生的需要而提出修法，這是我們的職權及責任，所以希望願意表達意見的委員都能夠到現場來表達，以尊重現場這麼多委員，現場很多委員都坐在這裡等了很久，包括劉委員剛剛也從雲林趕上來，我們都休息等他，希望他能夠來表達意見。本席的意思是，任何人要表達意見，請尊重委員會，委員會在這裡表達的是大家的意見能夠有共識，我希望如果今天行政部門能同意，同時與委員的許多協商也都達成共識，我們就能夠趕快改善及解決社會的問題，我做以上的補充說明，請通知想要表達意見的委員們到現場。謝謝。","現在宣讀修正條文，並請一併宣讀修正動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和應適用本法以協助預防再犯之性相關犯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李委員桐豪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李委員昆澤等23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李委員昆澤等23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遭受性侵害者，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趙委員天麟等24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亦不得以媒體、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同意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在此限。"],["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負責人已盡事前預防及事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者，不罰。行為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亦同。"],["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呈現下列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一、過度描述（繪）本法所定第二條行為之細節文字、圖片或影像。","二、其他對被害者有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片或影像。","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其他必要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院於詢訊問未滿十二歲或智能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時，應由具有相關詢訊問知識經驗之專業詢問員在場協助。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院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專業詢問員於協助詢訊問時，得依其專業判斷，對於特定事項提出問題。","第一項專業詢問員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未滿十二歲或智能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一項之專業詢問員，其資格及報酬，由司法院訂定之。"],["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於偵查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指定或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經傳喚到庭陳述，得為證據。","前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之二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者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之三　　於偵查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官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得命被告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並得指定相當之保證金：","一、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告訴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禁止被告散佈或公開足以識別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三、禁止被告公開傳述或散佈與被害人相關之性別歧視言語、舉止或訊息。","四、命被告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五、命被告遠離被害人或告訴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場所特定距離。","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必要命令。","檢察官或法官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之四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官依前條第一項之命令者；如有繳納保證金者，沒入其保證金，或依其情形，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官依前條第一項之命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本法第二條所訂罪名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羈押；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於詢訊問中之陳述，除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三、依第十五條之一之受詢訊問者。"],["李委員桐豪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六、緩起訴處分。","七、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前項規定對於有觸犯第二條第一項行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準用之。","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一、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三、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四、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五、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命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六、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謊。","七、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八、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段落：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九、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段落：其他必要處遇。"],["十、其他必要處遇。","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受感化教育少年由感化教育機關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之加害人，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及國防部定之。","第三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三項第六款之測謊及第七款之科技設備監控，其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李委員桐豪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加害人依第二十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二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強制治療之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程序、方式、經費來源及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程序、方式等，由法務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動議："],["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第　八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六、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前項規定對於有觸犯第二條第一項行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準用之。","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一、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三、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四、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五、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命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六、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謊。","七、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八、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九、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十、其他必要處遇。","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受感化教育少年由感化教育機關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及國防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三項第六款之測謊及第七款之科技設備監控，其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提案人：王育敏　　劉建國　　楊玉欣"],["潘委員維剛等所提修正動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動議","第十三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第十三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性，不罰。","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十三條第二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第十七條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三、為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者。"],["提案人：潘維剛　　劉建國　　王育敏　　楊玉欣　　尤美女"],["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之一　　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加害人依第二十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二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強制治療之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程序、方式、經費來源及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程序、方式、鑑定及評估審議會之組成等，由法務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提案人：陳節如　　尤美女"],["連署人：楊玉欣"],["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針對第二條有王委員育敏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三條有尤委員美女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八條有王委員育敏等、尤委員美女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十三條有尤委員美女等、潘委員維剛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潘委員維剛：（在席位上）這部分還要再協商。"],["主席：第十三條保留。","針對第十三條之一有尤委員美女等、潘委員維剛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之二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十五條之一有尤委員美女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之一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十六條之二有尤委員美女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之三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之四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十七條有潘委員維剛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二十條有王委員育敏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針對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陳委員節如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本條照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已經溝通過了。"],["主席：第二十二條之一照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對潘委員維剛等所提第二十五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保留。","各位委員是希望在台下協商，還是要逐條上台發言？"],["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台下協商好了。","主席：現在休息，進行協商，這樣速度會比較快。","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樣根本沒有討論過程，結果又怎麼會突然出現？","主席：應該不是協商，而是溝通，請大家先溝通，這樣速度會比較快。"],["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所以逐條討論時還是可以上台發言？","主席：對，所以希望大家能先比較有效率地做溝通與討論，達成共識後，也可以上台表達意見，譬如這一條達成何種共識，行政院採取了委員何種意見。"],["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那就要宣布休息。","主席：現在休息，請大家進行協商。協商有結果後即進行逐條討論，屆時大家可以逐條上台表達意見與共識，這樣會比較有效率。","稍後我們要就兒少法進行協商，所以請行政單位與委員們先就剛剛所保留的條文進行溝通，因為大家對每一條仍有很多意見，相當需要溝通。下午開會時，委員仍可以上台表達意見。","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要加第二項，因為我手上拿的版本沒有這幾個字。","張司長秀鴛：（在席位上）已經加了，只是來不及……"],["主席：請給尤委員最新的修正版本。","尤委員美女：還有，第二十三條之一是不是也一起應該排除？","主席：尤委員的問題在於沒有拿到最新的修正版本，你們有依照尤委員的意思做了文字調整，是不是？"],["張司長秀鴛：（在席位上）後面才出現的。","尤委員美女：修法要周延一點，這裡掉一點，那裡掉一點，這樣的法可以匆促通過嗎？","主席：所以我才問，是不是已經把最新修正版本交給尤委員了？因為尤委員看起來並不清楚所宣讀的條文內容。","張司長秀鴛：（在席位上）尤委員所提到的第二項，在原來舊條文上就沒有。因為尤委員已經提出，所以會後我們會補上去。"],["主席：因此剛剛所宣讀的文字是正確的？"],["張司長秀鴛：（在席位上）是正確的。"],["主席：請把最新版本拿給在場委員。","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宣讀第三條修正動議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一、社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性侵害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等相關事宜。"],["二、衛生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及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相關事宜。"],["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性侵害防治教育、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四、勞工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五、警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性侵害犯罪偵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等相關事宜。"],["六、法務主管機關：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矯正、獄中治療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七、移民主管機關：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因遭受性侵害致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與加害人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事宜。"],["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十、戶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段落：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十一、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宣讀第八條修正動議條文。","第　八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宣讀第十三條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三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三條第三項的文字是「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請問它的意思是什麼？"],["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它的意思是，特別是檢察官和法官，他們在認定即便被害人死亡也有揭露或報導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排除。這也就是我們今天花很多時間一直在討論的，檢察官或法院因為業務需要，在被害人還活著或者是死亡的時候都可以揭露身分資訊，而不在保護的限制內，換言之是可以排除的。","尤委員美女：就是如果被害人死亡的話，可以排除的一個條件是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認有必要，另外一個條件就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張司長秀鴛：是的。","尤委員美女：如果被害人還活著的話，除了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另外一個條件就是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認有必要？"],["張司長秀鴛：是的。"],["尤委員美女：好。"],["張司長秀鴛：謝謝。"],["主席：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好，第十三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宣讀第十三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十三條之二不予增訂。","宣讀第十五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最後的「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應修正為「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在「受有相關訓練者」之後加一個逗點。","主席：好，在「受有相關訓練者」和「不在此限」之間加一個逗點。","請問各位，對其他部分有無意見？","現有委員針對第十五條之一提出附帶決議。","宣讀第十五條之一附帶決議。","第十五條之一附帶決議","有關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在場協助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詢（訊）問之相關專業人士名冊，請衛生福利部提供。","王育敏　　尤美女　　潘維剛　　楊玉欣","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宣讀第十六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於偵查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指定或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經傳喚到庭陳述，得為證據。","前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宣讀第十六之二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六條之二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者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張司長秀鴛：可否將「被害者」改為「被害人」？","主席：除「被害者」改為「被害人」外，其餘均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十六條之三不予增訂。","第十六條之四不予增訂。","宣讀第十七條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七條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三、依第十五條之一之受詢問者。","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宣讀第二十條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六、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前項規定對於有觸犯第二條第一項行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準用之。","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一、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三、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四、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五、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命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六、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謊。","七、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八、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九、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十、其他必要處遇。","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受感化教育少年由感化教育機關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主管機關及國防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三項第六款之測謊及第七款之科技設備監控，其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倒數第6行的「由中央主管機關」改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增加「衛生」兩個字。就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主席：好，王委員提議將倒數第6行的「由中央主管機關」改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單位的意見為何？","李專門委員麗莉：中央主管機關在第三條已經明定為衛生福利部，所以這裡的中央主管機關應該不需要再加「衛生」兩個字。"],["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一下，我們對於現行的條文是漏掉還是有意要刪除？就是犯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這應該是第幾項？"],["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移列到第二條第三項裡頭適用了，所以就把現行條文的第六項移除。"],["尤委員美女：所以是有意把它移除的？"],["張司長秀鴛：已經放到第二條第三項。"],["尤委員美女：好。","主席：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就按修正文字通過。","宣讀第二十五條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施行。","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剛剛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通過，所以那個要加進去。"],["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早上第二十二條之一通過了，但是後面主管機關的名稱要修正，就是把「法務部」改成「法務主管機關」，把「國防部」改成「國防主管機關」。","主席：好，將「國防部」改為「國防主管機關」、「法務部」改成「法務主管機關」，請把文字提供上來，所以第二十二條之一也要稍微修正，修正的文字現在正在影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五條之一（即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五條）要到106年1月1日施行，還是自公布後6個月或1年施行？還是要確定日期？"],["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請求，因為這是一個新的做法，訓練一定要有比較完整的時間，如果1年太長，至少應該要9個月，可能會比較完整，比較能夠全面上路，因為它是一個制度、法制。"],["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希望106年1月1日施行？","張司長秀鴛：是，謝謝。","主席：好，第二十五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在有兩項附帶決議，請宣讀。","1、","針對性侵被害人於案件偵查或審判中，受加害人跟蹤、接觸、進行非必要聯絡行為，或加害人散布被害人姓名、傳述或散布與被害人相關之性別歧視言語，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參考我國刑事訴訟法具保責付之規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之規範，以及比較法之民事保護令／人身保護令之規範、研擬申請、核發反騷擾禁制令及相關救濟制度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於本次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提出於立法院。"],["提案人：尤美女　　陳節如　　林淑芬","2、","鑒於現行法令中被害人在訴訟期間所受保護並不週延，相關部會應研擬週延保護措施及相關救濟制度規範，並於本次修正通過後一年內提出於立法院。"],["提案人：王育敏　　楊玉欣　　尤美女　　潘維剛","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希望有一個更完整的刑事保護令等文字，是不是容許我們把「六個月」調整為「儘速」？"],["尤委員美女：一年。","主席：尤委員的意見是改為「一年」，可以嗎？"],["張司長秀鴛：可以。","主席：好，我們遵照尤委員的意見，將附帶決議第1案的「六個月」改為「一年」後修正通過。附帶決議第2案剛剛宣讀過了，委員都同意通過。","請宣讀陳委員節如等所提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之一　　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加害人依第二十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二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強制治療之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程序、方式、經費來源及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程序、方式、鑑定及評估審議會之組成等，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防主管機關定之。"],["提案人：陳節如　　尤美女"],["連署人：楊玉欣　　潘維剛　　王育敏","主席：對不起，我們現在先處理議事規則的問題。請問坐在右邊這3位女士是哪一位委員的助理？"],["尤委員美女：他們是民間團體的代表。","主席：依照本院議事規則，審查法案的時候，民間團體不能進來參與，不過現在法條大概都已經處理完畢了。抱歉，請3位女士先離開會場，這樣比較尊重委員會的議事規則。","請問各位，對上開第二十二條之一的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十五條最後一行通常應該都是「自公布日施行」，好像不是「自公布後施行」，所以「後」要改成「日」。","主席：好，第二十五條的第三項末句「公布後」修正為「公布日」。","現在先休息5分鐘，請議事人員及行政單位核對條文的內容。謝謝。","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聯席會，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審查(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潘維剛等3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5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因為本次會議為聯席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江委員惠貞、徐委員少萍、吳委員育仁、鄭委員汝芬、吳委員宜臻、楊委員曜及林委員鴻池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答復；但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一)安眠藥氾濫","報載台灣103年鎮靜安眠藥吞了3.38億顆，分析健保資料顯示，65歲以上的269萬人中，約有109萬人曾因失眠而服用安眠藥，而跌倒和髖骨骨折風險比沒有服用者增2-3成。","102年高齡族群鎮靜安眠藥的使用盛行率是25-44歲年齡族群的3倍，45-64歲年齡族群的1.5倍，顯示高齡族群使用鎮靜安眠藥物問題嚴重。","台灣使用量也高於先進國家，65歲以上台灣使用BZD是37.2%-45.7%，而加拿大是12.1%-17.5%、美國12.3%、澳洲16.6%，台灣是先進國的3倍；Z-drug部分，加拿大是2.5%-9.3%，而台灣是5.4%-13.4%。","65歲以上使用BZD和無使用BZD者分析顯示，跌倒風險增32%、髖骨骨折增22%；使用Z-drug者和無使用者比較，有使用者跌倒風險增20%、髖骨骨折增33%。","衛福部如何針對安眠藥氾濫問題提出有效解決對策？特別是數據顯示，高齡族群使用安眠藥物的問題嚴重，除了比年輕族群高出數倍，使用量也高於先進國家，其中原因為何？如何有效控管？","(二)毒品戒治輔導空窗期","台大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執行長張淑慧指出，目前兒少吸毒防治主要集中在「已使用者」的戒治與輔導，造成兒少「機會接觸」和「開始使用」初步接觸毒品的兩階段空窗期；兒少毒品防治主責單位不清，司法院與衛福部又無協調，待法律介入，為時已晚。","根據台大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探討兒少毒品問題，發展從接觸到沉迷藥物有4大階段，從「機會接觸」，進而「開始使用」，接下來是「偶爾使用」，最後到達「藥物濫用」階段。這4階段在臨床上約2到3年的發展，是接觸於國中、惡化於高中、顯現於社會。","目前兒少吸毒防治工作主要集中在教育部、衛福部及法務部，其中教育部紫錐花反毒計畫和校安通報多為再被發現的使用族群，而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又以海洛因使用者與成癮者為主力，但這些機制多著重在「已使用者」的戒治與輔導。","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接獲兒少施用毒品通報時，應立即處理。現今各縣市社會局處並無相關毒品專業人員處理此類通報，造成兒少「機會接觸」和「開始使用」的兩階段空窗期，讓剛開始接觸毒品的孩子漸漸進入沉淪，直到案發進入司法處遇階段，才開始行司法流程。","現今兒少毒品防治無法落實，是因為當年的兒童局、現今的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拒絕提供施用毒品兒少服務，在《兒權法》53條的通報分類篩檢機制中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另外，司法院則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施用3、4級毒品者，先查考行政單位有無盡力輔導，否則法院不收案，等行政單位極盡所能而未能解決問題時，法院才接續處理。","司法是後端處理手段，一般少年若因吸毒而進入司法程序，已很難挽救。因此政府應該結合福利、教育、醫學等資源，對被通報少年施以適當輔導，才不用後送進入司法程序。張淑慧認為，現行的制度多著重在事後輔導，而非初級預防，應該加強家長監護能力、強化孩子自我控制能力，降低機會因素。","綜上，如何填補「機會接觸」和「開始使用」初步接觸毒品的兩階段空窗期？並如何加強家長監護能力、強化孩子自我控制能力，降低機會因素？"],["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建構性別平等社會","今年是我國第三年舉辦「臺灣女孩日」活動，政府諸多提升女孩權益、強化性別平等的措施，也都持續積極地推動中。事實上，一個性別平權的社會，既能對女性提供完善的保護與支持；也能讓兩性關係和諧、國家整體力量得到最大發揮。相對的，若有一半人口遭到壓抑歧視，想要創造幸福國度，無異緣木求魚。因此，世界各先進國家，都致力於立法落實性別平等及保護弱勢，法律上的兩性權力大多已臻平等，但在社會觀念與實際生活運作中，仍存在許多對女性的不利因素，需要我們嚴肅正視並及早摒除。","我國政府一向重視女性權益的維護，馬總統在《婦女政策白皮書》中，提出了多項保障婦女權益、加強女性福利的政策。為響應聯合國指定10月11日為「國際女孩日」，呼籲各國重視並投資女孩，我國也將這一天定為「臺灣女孩日」；行政院更於102年3月定頒「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從「身心健康維護」、「教育及人力投資」、「人身安全保障」、「媒體與傳統禮俗」等4大面向，提出了14項願景、75項實施策略，內容從改善出生性別失衡、提升女孩身體自主權、強化對弱勢家庭女孩的投資與培力，到消除對女孩的暴力行為與歧視、落實性侵加害人監督處遇機制、形塑性別平等的禮俗文化等。","政府104年的國家發展計畫，更進一步針對性別平等，設定三大發展目標，包括提升婦女權益，建立性別友善的社會環境，消除性別歧視及性別刻板印象；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使政府施政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以及確保臺灣在國際性別評比中居於亞洲各國領先地位。","請問衛福部蔣部長，在上述三大目標下，另規劃了多項具體政策重點，包括：引領政策及各項施政融入性別平等之價值理念；培力婦女及性別團體等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事務及國際活動；營造女性幸福之生活、學習、工作及就醫環境參與，並協助作品公開呈現。積極預防性別暴力並健全受害人之保護機制，確實有利建構尊重多元性別認同之友善社會。請問具體落實狀況如何？如何將臺灣營造成為一個性別平等，更友善女件的社會？如何從學校到職場，讓無數女孩能夠自在展露笑顏？讓我國成為一個兩性都能盡情實現人生夢想的幸福國度。","⊙改革老舊的性侵驗傷制度","台灣醫院管理很有效率，但因應逐年增加的強姦、暴力、家暴、人口販賣、虐童、性騷擾、自殺、窮病、毒癮案例，醫院醫師也感到痛苦。當醫院負起社會責任，投入資源，重要的醫院都設有性侵家暴等許多委員會來因應這些社會病態現象。","以數目最多的家暴性侵案件來說，台灣還在採用婦產醫師驗傷，其實在三十年前的美國就被認為是無效率的方法。用婦產醫師在急診執行強姦驗傷採證的鏡頭就是睡眠不足，忙碌的醫師花上兩個小時，不熟練的看著標準程序和指引，生澀的詢問跟診的護理該怎麼辦，下一步是什麼？","美國第一個性侵危機中心開張時，成員包括護理、醫學專科、諮詢員和志工，但很快發現這樣的組合有問題，性侵受害者經常被晾在忙碌、沒有隱私的公共場域等待，因為醫師要照顧其他更危急的病人。許多報告都描述醫師不情願的執行性侵檢查，因為採證訓練是一個繁瑣的步驟，將來還面臨法院傳票、做證，甚至對方律師的進攻。","以美國的性侵反應團隊（SART）計畫為例，一個性侵反應團隊（SART）包括性侵護理檢查者（SANE），志工、警察和檢察官；一個運作的SART並非所有成員到齊才動作；其運作有兩種，在多元模式下，SANE二十四小時，每周七天等候通知，一有事，護理會通知志工是否到場，而醫院急診只會介入有危害生命的傷害。當SANE抵達，才正式啟動同意書和法醫採證檢查；警察可先，也可事後面談。另一種單一模式是所有人員到齊後，再面談受害者，類似台灣所謂的一站式服務，但是台灣真正執行層面經常空有其名。","請問衛福部蔣部長及法務部次長，對於婦產醫學會每年接受政府委託，舉辦性侵驗傷再教育純屬單向，缺乏討論的表面儀式，有何看法？如何釜底抽薪地改善制度？以落實保障受害人之權益！","⊙社工人力","有鑑於社工人員員額不足有過勞之虞，中央政府過去曾提出三項計畫，「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力實施計畫」、「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計畫」、「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等，要求台灣各縣市政府必須在105年前，增聘1,972位社工人員。逐年增加非一次到位，配合縣市政府的需求到105年會補足。在社工薪資部分，增列社工師、社工督導職等，專業加給也有處理。","請問衛福部蔣部長，目前各縣市衧工人員進用情形如何？是否能如期於明年補足？而日前報載，中央先前曾承諾台中市政府要補助社工員40%的薪資，卻在今年十月決定減至25%，是否有此事？"],["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近日傳出消防隊長性侵女隊員之案件，在權兩方權力不對等之下，產生這種上司對下屬的性騷擾或性侵害。此消息傳出令全台各地消防隊員震驚不已，透過通訊軟體爭相轉傳，甚至將被害人及加害人的照片貼在群組裡頭四處散播，對被害人與加害人皆為二度傷害。因此，特此強烈建議修改相關法令，保護加害者與被害者個人身分，並修法懲處散播者，同時建請相關部會落實尊重婦女保護和保障上下屬平等關係，上司若利用「上對下」之關係逼迫下屬，也應重罰，並對於各個機關、機構單位定期舉辦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特向內政部、衛福部、法務部與其他相關部會提出質詢。","說明：","一、性侵害並非只有發生在陌生人之間，親友、同儕職場上之間更為屢見，又尤其男上司對女下屬雙方權力不對等之下發生，讓女下屬備受屈辱。台中市消防局傳出小隊長酒後亂性，闖入隊部寢室性侵一女隊員，消息傳出令全台各地消防隊員震驚不已，之後其他人更透過通訊軟體爭相轉傳，訊息夾帶被害人與加害人照片與個人資料，造成該事件連帶關係人身心二度受創。","二、為顧及被告人權及涉及人民隱私權，除增列被害人、加害人身分資料保密規定外，在犯罪嫌疑人罪嫌不足或受不起訴處份及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所建立各項檔案資料應予以塗銷保密，以保障人權，更應對隨意散播者處於重罰，避免二度傷害事件關係人。","三、上司若利用「上對下」之不對等關係逼迫下屬，為濫用職權，不符職場倫理與規定，應修法重罰此類案件。除了罰則外，為了真正落實婦女保護和保障上下屬平等關係與工作場所安全，相關法令應更有效修正，包括平常講座訓練、通報機制、事後輔導，才能真正杜絕職場性騷擾與侵害案件。","四、綜觀上述之原因，強烈建請內政部、衛福部、法務部，應主動檢視我國職場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問題與發生原因，同時嚴防被害人與加害人個資遭隨意散播，並研擬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以保障婦女、下屬及其他權力弱勢者之權益。"],["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自98年1月1日起推動「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該業務自102年7月23日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管轄，下同），針對領有政府生活扶助、逕為出生登記、未按時預防接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受刑人子女、未納全民健保等特定族群兒童，加強各該社政、戶政、衛生所（公衛護士）及學校之追蹤輔導機制，主動關懷，以全面篩檢之方式，主動瞭解案家問題，及早介入關懷協助，預防兒虐致死事件之發生。該方案之目的係為考量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多未進入托育機構或學校體系就托或就學，生活空間以自家居所為主，較不易被發現有受虐或遭不當對待情事。是以，凡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及接種單位，於執行預防接種工作過程或催注訪視未按時完成接種幼童時，如發現疑似兒虐或高風險個案，應立即轉介當地社政單位介入處理。然後，請問衛福部，卻有地方政府未按前述規定通報，請問衛福部要如何改善？","2.按衛生福利部主管全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該部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事項，有監督及協調之責，兒少法第6條、第8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但例如：","(1)6歲以下關懷方案之預防接種無強制性，如其預防接種疫苗於3歲以前均完成施打，在3至6歲之間，因不須接種疫苗，故無須催注，此期間存有外力無法介入之空窗，衛福部要如何解決此一空窗期。","(2)新生應入學而未入學且籍在人不在，是否納入協尋機制？"],["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主旨：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本次提案委員在條文增列「司法訪談員機制」本席認為宜審慎，蓋因刑事訴訟制度法本就有特定的鑑定人員而警察體系則有鑑識人員做為科學證據採集及查驗的輔佐，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司法訪談員並無任何法定職務與職掌，在法院組織法中亦非法院人員或職員，本法若在刑事特別法中制度刑事訴訟法所未規定之人員，將來在被告及檢察官在證據方法認定及交互詰問上均會遇到困難，建議本制度宜審慎，確保刑事訴訟的主體者法官及檢察官對於此制度之設計已經有配套或是在訴訟程序上已經有法定地位，否則本席擔憂即使該條文通過將來在刑事訴訟法上亦會受到司法實務上的障礙。","二、本席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該儘速就上開司法訪談員機制及人員資格身分應該檢討並與刑事訴訟法各界一直引頸期盼的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的制度推動應一併檢討，以免本法即使通過卻無法在司法實務落實或是在司法實務上遇到困難，特提出書面質詢。"],["楊委員曜書面意見：","本院楊委員曜，針對性侵害犯罪行為，原因複雜多元，為有效監控罪犯之矯正處遇，各單位應通力合作，對於強化現有防衛機制與矯治制度，主管機關應進行有系統之檢視與國外法制研究。特向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提出質詢。","說明：","1.性侵害犯罪若未能有效的處遇與監控，據統計再犯之可能性不低。我國雖明文規定對性侵害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且已實施多年，但實際執行成效與強制治療成效如何？治療後之受刑人再犯率為何？相關執行後續研究問題，欠缺完整具體的研究成果。","2.主管機關應檢討過去有關加害者監獄內處遇、出獄後之社區治療成效，以及治療人員的專業訓練等執行成果，作為未來改進矯治處遇方針。","3.性侵害犯罪，原因複雜，為有效監控罪犯之矯正處遇措施，應統整各單位通力合作，發揮整體矯治功效，並落實預防再之政策目的。為使社會面臨之性侵害問題能即時獲得政府協助，以及如何強化現有防衛機制與矯正制度，各相關單位應研擬有系統之國外法制研究與國內政策檢討，以增進犯罪預防與矯治之效。"],["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台灣的未來＝毒癮的世代？"],["前言：","有媒體指出，台灣毒品氾濫問題已經接近失控邊緣，每天都有毒品案件上新聞媒體，舉凡高中生摩鐵開毒叭、女生喝K他命「特調奶茶」暴斃、吸毒媽媽哺乳害死3月大嬰兒、毒蟲亂潑油報復鄰居……等層出不窮，毒害新聞天天有，吸毒者已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但毒品施用人數連年攀升，施用年齡也持續下降，我們的政府機關應該要正視毒品猖獗的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台灣毒品犯罪現況：","1.台灣監獄受刑人前十大罪名統計，每年排名第一名都是毒品罪犯，人數有26,683人（103年），占所有受刑人46.3%，等於台灣監獄裡有將近半數都是毒品犯。","2.從本國近十年來的毒品移送人數看來，一級毒品人數從96年度一路大幅降低，但二級毒品移送人數卻已成長了兩倍，移送人數佔所有毒品的63%，從95年度13,931人至103年度26,337人，而三級毒品從95年326人，9年來更是成長了近9倍，直到去年103年度因第三級毒品遭移送人數已經到達2,710人。","3.從近五年毒品犯罪人數觀察，5年來成年人三、四級毒品以刑法移送者已翻倍數成長，成年人施用三、四級毒品遭行政處罰者，也從99年度的8,494人提高到103年度的22,711人，其中90%以上都是施用K他命。另未成年施用三、四級毒品，95%以上都是K他命，亦從99年度的936人提高到103年度的1,801人。","4.另從101年至103年各級毒品移送之年齡分布更可看出，一、二級毒品成年犯罪年齡大都集中在30至39歲間，而三級毒品之成年人最多則落在18至23歲間，人數為1,184人，其中有98%（1,158人）都是K他命案件，從此即可看出毒品對於年輕人的危害。","5.以我國歷年的毒品查獲量觀之，自95年度至今，K他命都是每年毒品查獲量排名第一名，至103年度光K他命就查獲3.3公噸，佔了所有品項毒品查獲量的76%。"],["103年200公斤以上K他命案件：","1月含內政部警政署查獲來自大陸地區之愷他命406.1公斤。","2月含內政部警政署查獲來自大陸地區之愷他命468.9公斤。","3月含內政部警政署查獲來自大陸地區之愷他命316.9公斤。","4月含法務部調查局查獲來自大陸地區之愷他命585.4公斤。","12月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來自大陸地區之愷他命267.2公斤。","6.警方已查獲多起毒販使用LINE、臉書等通訊軟體及網路社群販賣毒品的案件，警方表示現今緝毒遇到的困難，就是毒販於網路及通訊軟體上四通八達的流竄，但警方無法監聽掌握，故緝毒工作上顯得困難重重。","7.—位國中校長匿名向媒體發表「現在的國高中生，恐怕有三分之一都碰過毒品！」。一位曾經吸毒的國中生，則是告訴記者他的學校吸食K他命的學生至少超過50個人。","8.根據教育部統計，自97年度K他命流行以來，各種學制的學生毒品施用人數急速攀升，從97年度的815人攀升到103年度的1,700人，等於成長了兩倍，更曾在101年度暴增到2,343人，其中高中職學生最為嚴重，佔總人數的6成，國中生毒品施用成長了近三倍。而施用之毒品有8.5成都是以K他命為主的三級毒品。","9.以上數據皆為查緝到的資料，有學者指出，若以黑數法則計算，須以數據乘以10倍才是實際毒品犯罪數量。","問題一","近年來我國的毒品問題中，成長最快速、影響最嚴重、查獲數量最多的莫過於K他命，從各種數據看來，K他命不僅施用人數暴增，而且影響的年齡層都集中在30歲以前的年輕人，最小的甚至連國小學生都有。記得在之前搖頭丸與大麻氾濫時，我國依據「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三項標準及聯合國列管情況綜合判斷，將大麻及搖頭丸分別列為該毒品防制條例中第二級毒品。本席想問，包含本席在內等多位委員都曾提案，希望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針對這樣的主張，法務部的立場為何？","問題二","自97年度K他命流行以來，學生毒品施用人數急速成長了兩倍，更曾在101年度暴增到2,343人，其中高中職學生最為嚴重，佔總人數的6成，國中生毒品施用成長了近三倍。而施用之毒品有8.5成都是以K他命為主的三級毒品。1公克K他命市價300至500元左右（依純度分別），現今許多年輕人除直接吸食外，也會都將K他命摻在紙菸中吸食，如果換算起來，以一杯珍珠奶茶、一杯咖啡的錢，就能抽到一隻K菸。本席認為這樣的犯罪門檻非常的低，這等於是犯罪的敲門磚、沉淪毒品的敲門磚。本席想問對於在學學生都已淪陷至此，法務部有何對策？","問題四","目前K他命氾濫至此，且成癮狀況日趨嚴重，每天都有K他命所造成的社會事件，顯然已經成為治安上的不定時炸彈，針對施用K他命在內的三級毒品，依目前我國的法規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這樣的罰則甚至比酒後駕車、無照駕駛都還低，對於吸毒成癮者根本無喝止作用。為避免三級毒品施用者成癮，在行政罰款及講習之後，是否應該訂定一套追蹤計畫，讓每個施用者定期追蹤檢查，以確保短期內不再濫用毒品？","問題五","且目前針對三級毒品並無強制戒治之規範，亦沒有後續追蹤檢驗之制度，先前就有一位非常年輕的K他命成癮者，希望自願到勒戒所戒治，但因只依法收容一、二級毒品戒治犯，故求助無門。第三級毒品雖成癮性較低，但依現今的氾濫情形，成癮者已經暴增，對於有心要戒毒的民眾，政府應該要伸出援手，本席認為，應該要開放三級毒品成癮者申請自願勒戒，本席想問，是否有可能開放？"],["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一、國內性侵案件層出不窮，看到這些不幸的案件發生時，本席深感憤怒及遺憾，相信國人也是如此，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一條揭示：「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請問：","1.近10年性侵事件通報案件數，除102年度性侵通報案件數較101年度減少外，其餘年度都呈現遞增的現象？為什麼？目前國內在防制性侵害案件上，有哪些機制可以保護民眾？這些機制真的有用嗎？","2.過去因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件，曾引發了925白玫瑰運動集會。「許川家暴殺人案」，在殺人部分，一、二審都判許川死刑；但性侵部分，一審認定許川犯下517次強制性交罪，判刑2496年，但二審卻認為，517次性侵罪證不足，判處無罪性侵害案件，因案件判決引發輿論爭議，去年監察委員高鳳仙也申請自動調查。針對近年來性侵害案件，法官量刑過輕而飽受批評部分，司法院看法為何？是法律刑責太輕，還是法官問題？++","3.另有人質疑台灣司法長期存在一種奇怪的現象，有許多法官在判決時，為避免判決被發回更審，就直接引述過去最高法院有過的判決，讓「可能有誤」的判決結果成為「聖經」，而未考量被害人處境，請問是否真有這種現象？","4.因法院量刑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法務部已修法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規定，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社會性侵案件依舊頻繁，104年第一季更已有高達約3000件的性侵害通報案件數？法務部覺得問題癥結點是什麼？","5.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各領域相關人員賦以通報之責。據瞭解，有些當事人打電話到113保護專線，可能只是想接受相關諮詢，並無意願進入司法體系，但卻有個案僅是打了一通諮詢電話到113婦幼保護專線，後續卻出現司法力量強行介入他的生活，被迫進入司法流程，使當事人受到驚嚇。當然就司法訴訟程序而言，為了調查事實、保存證據，自然認為應盡速進入訴訟程序，但有時可能與被害人的需求背道而馳。針對檢警第一時間的調查與社政單位保護服務的提供，兩者之間孰先孰後，順序該怎麼擺放，現行做法為何？由誰來決定？","二、性暴力之所以成為受害者最大的恐懼，在於此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不會因行為的結束而畫下句點。受害者經常得面對創傷壓力症候群的折磨，短則數月，長達數年，甚至可能因不堪其苦而企圖自殺或患上精神疾病。"],["請問：","1.《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自民國94公布迄今，經過3次修正，最後一次是在102年；而針對檢察官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是否有確實遵守《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法務部要如何得知？內部有無任何稽核的措施？","2.國內2014年全年網路報導性侵害案件新聞共530則，其中7成加害者在案發後仍持續聯繫、騷擾被害者或其家屬。另有6成加害者案發後仍會出現在被害者經常出入場所。為避免加深被害者的恐懼與痛苦，今天討論的草案版本中，有委員提案增設保護令的制度。事實上，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法務部另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為能更加落實法務部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的想法法務部有考慮直接將保護令的制度增設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嗎？","主席：報告聯席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5時22分）"]],"block_lines":[1,8,8,10,20,20,21,21,25,25,26,26,27,27,28,28,29,29,30,30,33,38,41,45,47,48,51,52,53,54,56,57,58,59,60,66,79,83,86,88,90,97,99,106,108,110,113,116,134,136,138,139,141,145,158,159,160,161,163,177,178,180,183,184,187,189,196,197,202,210,213,217,219,222,223,224,225,226,227,229,231,233,235,236,238,242,247,249,250,252,254,256,257,258,259,260,264,265,272,277,279,281,282,285,286,287,289,291,300,301,302,303,305,309,310,311,313,314,315,316,319,320,324,327,332,333,336,337,338,339,340,344,347,349,353,358,364,367,369,378,381,386,405,405,406,406,413,419,424,425,426,427,428,460,461,475,476,482,483,484,489,490,501,502,505,509,511,517,524,527,531,532,533,536,538,539,540,541,542,543,545,546,547,548,548,563,566,568,569,570,571,584,600,635,639,641,643,644,645,655,661,663,669,672,676,678,681,687,688,690,699,704,719,734,741,744,747,748,752,758,760,762,768,786,788,795],"person_count":{"主席":46,"蘇委員清泉":6,"張司長秀鴛":22,"江副司長國仁":1,"王司長宗曦":2,"尤委員美女":8,"林專員震偉":2,"陳委員節如":5,"林委員淑芬":3,"王委員育敏":1,"余副司長麗貞":8,"劉委員建國":20,"諶司長立中":1,"陳觀護人韋君":12,"提案人":8,"連署人":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1,"李委員桐豪等27人提案條文":3,"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3,"李委員昆澤等23人提案條文":2,"趙委員天麟等24人提案條文":1,"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10,"修正動議":1,"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1,"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1,"潘委員維剛等所提修正動議":1,"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2,"潘委員維剛":1,"一、社政主管機關":1,"二、衛生主管機關":1,"三、教育主管機關":1,"四、勞工主管機關":1,"五、警政主管機關":1,"六、法務主管機關":1,"八、文化主管機關":1,"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1,"十、戶政主管機關":1,"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1,"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1,"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但例如":1,"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1,"主旨":1,"楊委員曜書面意見":1,"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1,"前言":1,"台灣毒品犯罪現況":1,"103年200公斤以上K他命案件":1,"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1,"請問":2},"persons":["主席","蘇委員清泉","張司長秀鴛","江副司長國仁","王司長宗曦","尤委員美女","林專員震偉","陳委員節如","林委員淑芬","王委員育敏","余副司長麗貞","劉委員建國","諶司長立中","陳觀護人韋君","提案人","連署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桐豪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李委員昆澤等23人提案條文","趙委員天麟等24人提案條文","潘委員維剛等38人提案條文","修正動議","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潘委員維剛等所提修正動議","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潘委員維剛","一、社政主管機關","二、衛生主管機關","三、教育主管機關","四、勞工主管機關","五、警政主管機關","六、法務主管機關","八、文化主管機關","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十、戶政主管機關","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但例如","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主旨","楊委員曜書面意見","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前言","台灣毒品犯罪現況","103年200公斤以上K他命案件","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請問"],"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星期四）9時18分至15時32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5-11-05","votes":[]}